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9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金連
- 送達代收人
- 陳郁閔
- 選任辯護人
- 朱立人律師
王正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725號、108年度偵字第953號、第9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一、五部分暨其定執行部分,均撤銷。
許金連犯如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許金連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附表編號
二、三、四、六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實
一、許金連於民國101年間向王鐵豪借貸款項後,因無力償還欠款,為使王鐵豪相信其夫胡榿會代為償還欠款,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利用替其夫胡榿保管「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之機會,並利用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族社區郵局附近之某不詳印章店不知情之印章店員工盜刻其子「胡瑨」、「胡琥」之印章後,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偽造胡瑨、胡琥署押,並盜蓋保管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及偽刻之「胡瑨」、「胡琥」印章之方式,偽造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借款還款協議書、本票9 張,並交付予王鐵豪行使之,以擔保上開欠款(偽造印文、署押詳如附表編號一)。嗣因許金連債務到期後仍無力償還欠款,為使王鐵豪相信其夫胡榿及其子胡瑨、胡琥會代為償還欠款,遂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在未經胡榿、胡瑨及胡琥同意之情形下,以盜刻之「胡瑨」、「胡琥」印章及保管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再分別於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盜蓋保管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偽刻之「胡榿」、「胡瑨」印章及偽造「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胡瑨」署押之方式(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偽造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本票17張、切結書2 張,並交付予王鐵豪行使之,以擔保上開欠款,均足生損害於王鐵豪、胡榿、胡瑨、胡琥等人。
二、案經許金連自首及王鐵豪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27頁、卷二第131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許金連(下稱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一卷第121至131頁,原審卷第47、137頁、本院卷二第130、146至15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鐵豪指訴之情節相符(見他一卷第211至215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6張(除附表編號六、17所示之本票1 張外,見他一卷第33至63頁)、如附表編號六、17所示本票之票根1 張(見原審卷第95頁)、切結書2 張(見他二卷第51、53頁)、借款還款協議1 份(見他一卷第65頁)及支票存根1 張( 見原審卷第95頁) 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內容,經查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均參核相符,應堪採認。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刑法第201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係因該條於72年6月26日後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三千元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二)按本票係可資流通市面之票據,自為刑法第20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而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係指本無其內容,或內容尚未完備,或其內容之效力已失,經無製作權人之製作,使發生有價證券效力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許金連所為,如附表編號
一、二、四至十三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共12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者盜刻「胡瑨」、「胡琥」之印章,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在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十三所示之本票26張上盜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文及偽造「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胡瑨」、「胡琥」簽名、印文之行為,均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在如附表編號一之1 、三、五之19所示之借款還款協議、切結書上偽造「胡瑨」、「胡琥」之簽名及印文之行為,亦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又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十一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分別係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均係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顯係基於同一之犯罪決意為之,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者,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均係為擔保欠款之同一目的,其犯罪行為有局部重疊之情形,依社會通念觀之,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其以一行為同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又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13次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予分論併罰。
(五)附表編號一之1借款還款協議、編號一之7、8、9本票3張起訴書漏未論及,惟與附表編號一其他已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又被告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知悉其本案犯行前,即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具狀自首並坦承全部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被告107年3月12日刑事自首狀、107年8月13日刑事追加自首狀各1紙在卷可佐(見他一卷第3至94頁,他三卷第3至35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原審及本院考量其主動供承犯行,足認已有悔意,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均予減輕其刑。
(七)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前科,且已經與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和解,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原審卷第153頁)。然查,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數量高達23張,票面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告訴人王鐵豪受害金額非微,顯見被告惡性非輕,且被告已因自首而得以減刑,其重罪本刑已降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之刑,審酌其上開犯罪情節,難認有何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適用。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五部分,認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編號一之1借款還款協議及附表編號一之8、9、10本票3張,係被告與告訴人於104年1月8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族社區郵局旁的某木瓜牛奶店達成還款協議後,被告交付協議書並同時、同地交付附表編號一之2至10所示偽造本票9張,附表編號一之1借款還款協議及附表編號一之8、9、10本票3張,與附表編號一之2至7起訴部分,分別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漏未論列,尚有未洽。又被告偽造上開104年1月8日借款還款協議,應列入附表編號一之1,原判決將之列入附表編號五,認與附表編號五之16、17、18偽造本票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亦有未合。又附表編號五之19切結書係被告於105年7月15日偽造,原判決誤載為104年7月10日偽造(即原判決附表編號五之15),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仍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量刑過重,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揭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五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明知未獲被害人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之同意,竟為擔保其積欠告訴人王鐵豪之欠款,而以盜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偽造「胡瑨」、「胡琥」署押、印文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借款還款協議1張、本票12張、切結書1張,並交付予告訴人行使之,使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因而遭受告訴人民事起訴求償,無端受害;且使告訴人誤認其債權可以獲得足額擔保,而未積極向被告求償,且事後耗費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向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求償,亦均無所獲,所受損害非輕;另被告所為,不僅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更對票據流通及金融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且破壞文書之信用性,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難認犯後確有悔意。然念其能自首犯行,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量被告各次偽造本票之數量、金額,及自述其學歷為護校畢業,在胡榿小兒科診所工作,已婚,育有3子,現與先生同住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49、15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刑。
㈡沒收部分:
⒈被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業經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事項概應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作為認定沒收與否之依據,合先敘明。
⒉按刑法第205條就偽造之有價證券,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惟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2人以上共同簽名者,應連帶負責。又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從而2人以上共同在本票之發票人欄簽名者,應連帶負發票人責任,倘其中部分共同發票人係偽造,因對於真正發票人部分仍屬有效,僅應將偽造發票人之部分宣告沒收,不得將該有價證券全部沒收,而影響合法執票人對於真正發票人之票據權利(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5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附表編號
一、五所示之本票,被告為共同發票人之部分則為真正,僅共同發票人「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部分係屬偽造,依上揭說明,僅應將附表編號一之2至7所示6張本票中關於偽造以「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為共同發票人部分,及將附表編號一之8、9、10所示本票3張暨附表編號五之16、17、18所示3張本票中關於偽造以「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為共同發票人部分,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而如附表編號一之8、9、10及附表編號五所示本票3張上偽造以「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為共同發票人部分既經沒收,則本票上偽造之印文自包括在內,自無庸再就本票上「胡瑨」、「胡琥」之印文,重複諭知沒收。又被告係偽造簽發附表編號五之16、17、18之本票換回附表編號一之8、9、10之本票,然無證據證明換回附表編號一之8、9、10之本票已經滅失不存在,偽造部分仍應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⒊又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意旨及93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盜刻「胡瑨」、「胡琥」之印章偽造附表編號一之1借款還款協議及附表編號五之16至17本票,該印章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且被告偽造附表編號一之1借款還款協議及附表編號五之19切結書,既已交付於告訴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爰就偽造「胡瑨」、「胡琥」之印章各1枚及上開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上開文書已交付告訴人持有,不得再諭知沒收。
⒋至被告係101年間向告訴人借款後,因無力償還欠款,才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作為擔保之用,並非以該等本票作為詐騙告訴人財物之用,該等借款自非屬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所得,而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上訴駁回部分
㈠原審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六至十三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205條、第219條、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未獲被害人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之同意,竟為擔保其積欠告訴人王鐵豪之欠款,而以盜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偽造「胡瑨」、「胡琥」印文及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胡瑨」、「胡琥」簽名之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張、切結書1張,並交付予告訴人行使之,使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因而遭受告訴人民事起訴求償,無端受害;且使告訴人誤認其債權可以獲得足額擔保,而未積極向被告求償,且事後耗費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向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求償,亦均無所獲,所受損害非輕;另被告所為,不僅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更對票據流通及金融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且破壞文書之信用性,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難認犯後確有悔意。然念其能自首犯行,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量被告各次偽造本票之數量、金額,及自述其學歷為護校畢業,在胡榿小兒科診所工作,已婚,育有3子,現與先生同住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49、15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附表編號二、三、四、六至十三所示之刑。
㈡原審並就上訴駁回部分之沒收說明如下:
⒈㈠被告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業經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事項概應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作為認定沒收與否之依據,合先敘明。
⒉被告偽造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切結書1份,已因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收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惟上開私文書上偽造之「胡瑨」簽名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⒊附表編號二、四、六至十三所示之本票,均屬被告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之。
⒋至被告係101年間向告訴人借款後,因無力償還欠款,才偽造如附表編號二、四、六至十三所示之本票之作為擔保之用,並非以該等本票作為詐騙告訴人財物之用,該等借款自非屬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所得,而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本院經核原審已敘述其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且原審之量刑已審酌前開等情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一切情狀,為其量刑責任之基礎,其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罪手法相同,所犯罪名相同,且均係為告訴人擔保同一筆債務,因無法償還,先後多次偽造附表所示本票、切結書,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20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 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時間及地點 │ │偽造之本票或文書 │盜蓋或偽造之印文、│ 主文欄 │ │號│ │ │ │署押 │ │ ├─┼───────┼─┼───────────┼─────────┼──────────┤ │ │於104 年1 月8 │ │許金連、 胡瑨、胡琥簽 │偽造胡瑨、胡琥署押│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名104年1月8日書立之借 │、印文各1枚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 │ │民區九如一路95│1 │款還款協議書(見他一卷 │ │月。 │ │ │2 號民族社區郵│ │第65頁) │ │如附表編號一之1借款 │ │ │局旁的某處某木│ │ │ │還款協議偽造胡瑨、胡│ │ │瓜牛奶店 ├─┼───────────┼─────────┤琥印章、署押、印文各│ │一│ │2 │票號 695060、面額40 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1枚、附表編號一之2至│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7所示之本票陸張中關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於偽造以「胡榿小兒科│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見 │ │診所」即「胡榿」為共│ │ │ │ │他一卷第33頁) │ │同發票人部分、附表編│ │ │ ├─┼───────────┼─────────┤號一之8、9、10本票叁│ │ │ │3 │票號 695064、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張中關於偽造以「胡榿│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月 │所」、「胡榿」印文│小兒科診所」即「胡榿│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胡瑨」、「胡琥│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見 │ │」為共同發票人部分均│ │ │ │ │他一卷第33頁) │ │沒收。 │ │ │ ├─┼───────────┼─────────┤ │ │ │ │4 │票號 695065、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見 │ │ │ │ │ │ │他一卷第33頁) │ │ │ │ │ ├─┼───────────┼─────────┤ │ │ │ │5 │票號 695066、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見 │ │ │ │ │ │ │他一卷第35頁) │ │ │ │ │ ├─┼───────────┼─────────┤ │ │ │ │6 │票號 695067、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見 │ │ │ │ │ │ │他一卷第35頁) │ │ │ ├─┼───────┼─┼───────────┼─────────┤ │ │ │ │7 │票號 695068、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見 │ │ │ │ │ │ │他一卷第35頁) │ │ │ │ │ ├─┼───────────┼─────────┤ │ │ │ │8 │面額500萬元、發票日104│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年1月8日之本票,發票人│所」、「胡榿」印文│ │ │ │ │ │許金連、胡榿小兒科診所│各1 枚,偽造「胡瑨│ │ │ │ │ │、胡瑨、胡琥(見他一卷 │」、「胡琥」印文各│ │ │ │ │ │第65頁) │1 枚 │ │ │ │ ├─┼───────────┼─────────┤ │ │ │ │9 │面額500萬元、發票日104│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年1月8日之本票,發票人│所」、「胡榿」印文│ │ │ │ │ │許金連、胡榿小兒科診所│各1 枚,偽造「胡瑨│ │ │ │ │ │、胡瑨、胡琥(見他一卷 │」、「胡琥」印文各│ │ │ │ │ │第65頁) │1 枚 │ │ │ │ ├─┼───────────┼─────────┤ │ │ │ │10│面額690萬元、發票日104│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年1月8日之本票,發票人│所」、「胡榿」印文│ │ │ │ │ │許金連、胡榿小兒科診所│各1 枚,偽造「胡瑨│ │ │ │ │ │、胡瑨、胡琥(見他一卷 │」、「胡琥」印文各│ │ │ │ │ │第65頁) │1 枚 │ │ ├─┼───────┼─┼───────────┼─────────┼──────────┤ │二│於104 年7 月9 │11│票號 190997、面額 7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4 年 7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 │ │民區九如一路 │ │9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偽簽「胡榿│月。 │ │ │952 號民族社區│ │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第 │小兒科診所」簽名1 │偽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 │郵局旁的某處空│ │59頁) │枚 │之本票叁張均沒收。 │ │ │地 ├─┼───────────┼─────────┤ │ │ │ │12│票號 190998、面額 42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5000 元、發票日 104 年│所」、「胡榿」印文│ │ │ │ │ │7 月 9 日之本票,發票 │各1 枚,偽簽「胡榿│ │ │ │ │ │人胡榿小兒科診所(見他 │小兒科診所」簽名1 │ │ │ │ │ │一卷第61頁) │枚 │ │ │ │ ├─┼───────────┼─────────┤ │ │ │ │13│票號 695058、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7月 │所」、「胡榿」印文│ │ │ │ │ │9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枚、偽簽「胡揩 │ │ │ │ │ │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第 │小兒科診所」簽名1 │ │ │ │ │ │63頁) │枚 │ │ ├─┼───────┼─┼───────────┼─────────┼──────────┤ │三│於104 年7 月10│14│許金連及胡瑨簽名之 104│偽簽「胡瑨」簽名 1│許金連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在高雄市三│ │年 7 月 10 日切結書 │枚 │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民區九如一路95│ │(見他一卷第112頁) │ │。 │ │ │2 號民族社區郵│ │ │ │偽造之「胡瑨」簽名壹│ │ │局旁的某處空地│ │ │ │枚沒收。 │ ├─┼───────┼─┼───────────┼─────────┼──────────┤ │四│於105 年5 月27│15│票號 493561、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5 年 5月 │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民區九如一路95│ │27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偽簽「胡榿│月。 │ │ │2 號民族社區 │ │楷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 │小兒科診所」、「胡│偽造如附表編號四所示│ │ │郵局旁的某處空│ │第37頁) │榿」簽名各1 枚 │之本票壹張沒收。 │ │ │地 │ │ │ │ │ ├─┼───────┼─┼───────────┼─────────┼──────────┤ │五│於105 年7 月15│16│票號 493566、面額 500 │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萬元、發票日 105 年 7 │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 │ │民區九如一路 │ │月 15 日之本票,發票人│各1 枚、偽造「胡瑨│月。 │ │ │952 號民族社區│ │許金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胡琥」印文各│偽造胡瑨、胡琥印章各│ │ │郵局旁的某處空│ │、胡瑨、胡琥(換回8之本│1 枚 │壹枚沒收,如附表編號│ │ │地或某木瓜牛奶│ │票)(見他一卷第39頁) │ │五所示之本票叁張中關│ │ │店 ├─┼───────────┼─────────┤於偽造以「胡榿小兒科│ │ │ │17│票號 493567、面額 690 │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診所」即「胡榿」、「│ │ │ │ │萬元、發票日 105 年 7 │所」、「胡榿」印文│胡瑨」、「胡琥」為共│ │ │ │ │月 15 日之本票,發票人│各1 枚、偽造「胡瑨│同發票人部分及切結書│ │ │ │ │許金連、胡榿小兒科診所│」、「胡琥」印文各│偽造之「胡瑨」簽名壹│ │ │ │ │、胡瑨、胡琥(換回10之 │1 枚 │枚,均沒收。 │ │ │ │ │本票)(見他一卷第39頁) │ │ │ │ │ ├─┼───────────┼─────────┤ │ │ │ │18│票號 493568、面額 500 │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萬元、發票日105年7月15│」、「胡榿」、「胡│ │ │ │ │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連│瑨」、「胡琥」印文│ │ │ │ │ │、胡榿小兒科診所、胡瑨│各1枚 │ │ │ │ │ │、胡琥(換回9之本票)(見│ │ │ │ │ │ │他一卷第39頁) │ │ │ │ │ ├─┼───────────┼─────────┤ │ │ │ │19│許金連及胡瑨簽名之105 │偽簽「胡瑨」簽名 1│ │ │ │ │ │年7月15日切結書(見他一│枚 │ │ │ │ │ │卷第113頁) │ │ │ ├─┼───────┼─┼───────────┼─────────┼──────────┤ │六│於105 年10月1 │20│票號 493570、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5 年 10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民區九如一路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 1 枚、偽簽「胡 │月。 │ │ │952 號民族社區│ │楷小兒科診所(見原審卷 │榿小兒科診所」、「│偽造如附表編號六所示│ │ │郵局旁的某處空│ │第95頁) │胡榿」簽名各 1 枚 │之本票貳張均沒收 │ │ │地 │ │ │ │。 │ │ │ ├─┼───────────┼─────────┤ │ │ │ │21│票號 493571、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5 年 10月│所」、「胡榿」印文│ │ │ │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 1 枚、偽簽「胡 │ │ │ │ │ │楷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 │榿小兒科診所」、「│ │ │ │ │ │第41頁) │胡榿」簽名各 1 枚 │ │ │ │ │ │ │ │ │ ├─┼───────┼─┼───────────┼─────────┼──────────┤ │七│105 年11月1 日│22│票號 493572、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5 年 11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偽簽「胡榿│月。 │ │ │民族社區郵局旁│ │楷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 │小兒科診所」、「胡│偽造如附表編號七所示│ │ │的某處空地 │ │第43頁) │榿」簽名各1 枚 │之本票壹張沒收。 │ │ │ │ │ │ │ │ ├─┼───────┼─┼───────────┼─────────┼──────────┤ │八│105 年12月1 日│23│票號 493573、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5 年 11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 │月。 │ │ │民族社區郵局旁│ │楷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偽造如附表編號八所示│ │ │的某處空地 │ │第45頁) │所」、「胡榿」簽名│之本票壹張沒收。 │ │ │ │ │ │各1 枚 │ │ ├─┼───────┼─┼───────────┼─────────┼──────────┤ │九│於106 年1 月1 │24│票號 493574、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5 年 11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民區九如一路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偽簽「胡榿│月。 │ │ │952 號民族社區│ │楷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 │小兒科診所」、「胡│偽造如附表編號九所示│ │ │郵局旁的某處空│ │第47頁) │榿」簽名各1 枚 │之本票壹張沒收。 │ │ │地 │ │ │ │ │ ├─┼───────┼─┼───────────┼─────────┼──────────┤ │十│於106 年2 月1 │25│票號 493575、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7 年 2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民區九如一路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 │月。 │ │ │952 號民族社區│ │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第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偽造如附表編號十所示│ │ │郵局旁的某處空│ │49頁) │所」、「胡榿」簽名│之本票壹張沒收。 │ │ │地 │ │ │各1 枚 │ │ ├─┼───────┼─┼───────────┼─────────┼──────────┤ │十│於106 年3 月1 │26│票號 189860、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一│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6 年 3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民區九如一路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偽簽「胡榿│月。 │ │ │952 號民族社區│ │楷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 │小兒科診所」、「胡│偽造如附表編號十一所│ │ │郵局旁的某處空│ │第51頁) │榿」簽名各1 枚 │示之本票貳張均沒收。│ │ │地 │ │ │ │ │ │ │ ├─┼───────────┼─────────┤ │ │ │ │27│票號 189861、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6 年 3月 │所」、「胡榿」印文│ │ │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偽簽「胡榿│ │ │ │ │ │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第 │小兒科診所」、「胡│ │ │ │ │ │53頁) │榿」簽名各1 枚 │ │ │ │ │ │ │ │ │ ├─┼───────┼─┼───────────┼─────────┼──────────┤ │十│106 年4 月1 日│28│票號 189862、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二│,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6 年 4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 │月。 │ │ │民族社區郵局旁│ │楷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偽造如附表編號十二所│ │ │的某處空地 │ │第55頁) │所」、「胡榿」簽名│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 │ │ │ │各1 枚 │。 │ ├─┼───────┼─┼───────────┼─────────┼──────────┤ │十│106 年5 月1 日│29│票號 189863、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三│,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6 年 5月 │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偽簽「胡榿│月。 │ │ │民族社區郵局旁│ │小兒科診所(見他一卷第 │小兒科診所」、「胡│偽造如附表編號十三所│ │ │的某處空地 │ │57頁) │榿」簽名各1 枚 │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