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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連育群王綽光吳幸娥

  • 當事人
    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5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5510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035號、86年度偵字第4077號、89年度偵字第7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一之㈠、㈡、㈢、㈥、㈦、㈧、㈨、㈩、、、、、、、,附表二之㈠、㈡、㈣、㈤、㈥、㈦、㈨、㈩、,附表三之㈠、㈡、㈢、㈣、㈤、㈧、㈨、㈩、、,附表四之㈠、㈢,附表五之㈠、㈢、㈤,附表六之㈠、㈡、㈣所示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如附表一之、、、、,附表二之㈧,附表三之㈥、,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㈡、㈣、㈥,附表六之㈢、㈤、㈥、㈦、㈧、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均沒收。 事 實 壹、辛○○前於民國7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又因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於80年8 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78年度訴字第241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82年5 月28日執行完畢。復因案通緝,且明知其所冒名虛偽設立之下列公司無實際支付款項之能力,且其自身亦無支付款項之意思,竟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自83年至88年間,陸續以陸坤鉷、陳金龍、李雲漢、王富成、王根旺、陸國泰等人之名義犯案如下: 一、以「陸坤鉷」名義所為犯行如下: ㈠、被告辛○○於83年年初以邀約陸坤鉷一起至大陸旅遊,並以辦理護照為由,至陸坤鉷位於桃園縣大園鄉住處拿取陸坤鉷之身分證,旋即撕下陸坤鉷照片換貼自己照片,變造完成「陸坤鉷」之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陸坤鉷本人,嗣並於83年8 月9 日,持變造之「陸坤鉷」身分證,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陸坤鉷」之印章,偽以「陸坤鉷」之名義,並偽填寫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支票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印鑑卡等偽造私文書(偽造「陸坤鉷」之簽名及印文詳如附表一之㈠所示),持向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之銀行承辦人員行使,使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同意辛○○開設支票存款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陸坤鉷及臺灣土地銀行。 ㈡、辛○○又冒用「陸坤鉷」名義,於83年間在高雄市○○區○○路184 號3 樓設立「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福樓公司、萬里長城公司、旭日東昇公司),並以「陸坤鉷」名義擔任上開公司之董事長。且上開公司設立時,明知股東間並未實繳股款,透過謝雪妙(另案經判決確定),由謝雪妙於高雄銀行三多分行、中興銀行高雄營業部、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等行庫申設活期存款帳戶,存入鉅額資金,再提款轉存入由辛○○冒用「陸坤鉷」名義,以上開公司籌備處名義,向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之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所申請之帳戶,藉以取得存款證明,充作資本額,再交由不詳之辦理公司登記業者,以此不實之存款證明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陸坤鉷」之印章,在相關上開公司之文件偽造「陸坤鉷」之印文(相關文件及偽造之印文如附表一之㈢所示),持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上開公司之設立登記,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陸坤鉷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㈢、辛○○於83年間冒「陸坤鉷」之名義,與不知情之吳思慧(業經臺灣臺中地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緝字第362 號判處無罪)結婚,並請吳思慧提供其位於臺中市○○路之房屋為院址,供其籌設醫院,於83年年底,向唐吉廣告企業負責人庚○○,詐稱欲籌設臺中豐慧綜合醫院(院址設於臺中市○○路202 號之1 及之2) ,請庚○○為該醫院購買辦公傢俱及刊登廣告,庚○○因而陷於錯誤,共花費新臺幣(下同)400 餘萬元,辛○○因而詐得不法之宣傳利益;辛○○並以籌設臺中豐慧綜合醫院為由,對外公開招募如附表一之㈣所示投資人認購股份,詐得如附表一之㈣所示之股款,並由不知情之吳思慧簽發如附表一之㈤本票交予己○○及丙○○以為憑,辛○○並以「旭日東昇公司」負責人「陸坤鉷」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與上開投資人訂立如附表一之㈥所示之「股東協議合約書」,以為持股憑證交投資人收執,並持「一帆風順海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予投資人以為擔保,然辛○○竟於84年1 月中旬悄然提走所有股金,避不見面。 ㈣、辛○○復明知萬里長城公司、旭日東昇公司係其以「陸坤鉷」名義虛設,竟與張淑齡(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4年度自字第36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聯絡,由張淑齡擔任上開二家公司之代書部主任,於83年8 月間推由張淑齡前往高雄市○○○路290 號4 樓之1 任職代書之詹素卿及梁政文辦公處所,向二人佯稱急欲開設餐廳及籌建醫院需款為由,欲以月息三分,期限三個月向二人調現,並為取信於二人,辛○○明知其持有之台灣大欣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欣公司)普通股股票(一千股卷,面額1 萬元),係先前向大欣公司負責人陳安灝非法詐欺取得(係由辛○○於83年1 月間,以投資大欣公司為由,由辛○○與大欣公司負責人陳安灝訂立企業合作協議書後,同年1 月15日復向陳安灝佯稱:其以不動產抵押借款之投資款,尚未撥款,要求大欣公司股票暫供其質押借款週轉,待其不動產抵押借款撥款後,即可清償公司股票借款取回質押股票,並指定不知情之謝茂益與謝森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4年度易字第1192號判處無罪確定》為出借人,使陳安灝陷於錯誤而交付公司股票2000張與謝茂益等人),並無合法正當持有權源,竟為供上揭詐騙款項之擔保,乃於83年9 月3 日交由張淑齡代轉交付上開股票170 張予詹素卿,乃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並在如附表一之㈦所示之華銀商業銀行之發票人欄內,蓋用萬里長城公司印章,同時偽造「陸坤鉷」之印文,表示「陸坤鉷」為發票人萬里長城公司負責人,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㈦編號15、16所示之華信商業銀行支票2 張,並約定若到期日未能兌現,乙方以無條件承受該股票之所有權,並立具股票質借協議書,詎屆期辛○○與張淑齡二人又以所籌建位於台中之豐慧醫院開工在即,資金籌措不易,要求暫提示票據,並出具該集團虛偽印製之開工剪綵請柬及豐慧醫院募股說明書,以資取信,詹素卿及梁政文不疑,於83年12月6 日同意將前開支票2 紙返還,另辛○○又承前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復在如附表一之㈦編號7 、13、14所示之華信銀行支票之發票人欄內,冒「陸坤鉷」之名義,蓋用萬里長城公司印章,同時偽造「陸坤鉷」之印文,表示「陸坤鉷」為發票人萬里長城公司負責人,分別虛偽簽發萬里長城公司早已拒絕往來之如附表一之㈦編號7 、13、14所示之華信銀行支票3 紙交付(辛○○係以萬里長城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之㈧所示文件上偽造「陸坤鉷」之簽名及印文,表示「陸坤鉷」為萬里長城公司負責人,而偽造此等私文書後,連同變造「陸坤鉷」身分證,提出向華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承辦人員申請開戶以行使,使上開分行人員陷於錯誤,同意萬里長城公司設立帳號為679-6之支票存款戶並發給空白支票,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華信商業銀行及「陸坤鉷」)(又所虛偽開立之如附表一之㈦所示編號1 至6 、10至12等支票,其餘受票人不詳,惟有退票記錄),屆期遭退票後,始知該支票早於83年12月2 日列為拒絕往來戶,詹素卿及梁政文即依質借協議書第2 條之規定欲承受該股票之所有權,並提出於大欣石化公司要求過戶,該公司不同意辦過戶手續,詹素卿、梁政文始知受騙,總計遭詐騙204 萬元。 ㈤、辛○○又於82、83年間偽以「陸坤鉷」之名義,在高雄地區成立烏魯木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烏魯木齊公司),並冒「陸坤鉷」之名為上開公司之董事長,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陸坤鉷」之印章,在相關上開公司之文件偽造「陸坤鉷」之印文(相關文件及偽造之印文如附表一之㈨所示),持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上開公司之設立登記,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陸坤鉷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嗣並以烏魯木齊公司,負責人為陸坤鉷之名義,持變造之「陸坤鉷」身分證,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陸坤鉷」之印章,在如附表一之㈩所示之支票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申請書、印鑑卡等文件上,偽造「陸坤鉷」之署名及印文,表示「陸坤鉷」為烏魯木齊公司負責人,而偽造此等私文書(開立帳戶所偽填之文件及偽造「陸坤鉷」之簽名及印文詳如附表一之㈩所示),並連同變造「陸坤鉷」之身分證,持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承辦人員申請開立帳號為315 - 9 之支票存款帳戶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承辦人員申請開立帳號0000 0-00 號之支票存款帳戶,使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辛○○開設上開帳戶,足生損害於「陸坤鉷」本人及上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㈥、又辛○○以所冒「陸坤鉷」名義,萬里長城公司要應徵助理,薛誠猷乃向辛○○應徵助理工作,辛○○於83年6 、7 月間,在高雄市○○○路184 號2 樓向薛誠猷調現,並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虛偽開立其前以「陸坤鉷」名義,在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行開戶(開戶所偽造之私文書詳如附表一之所示)之如附表一之所示之支票,完成發票行為向薛誠猷行使以為保證,惟票據屆期未兌現;又辛○○自83年8 月10日起至同年9 月25日止,連續至高雄市○○○路178 號「大麗池餐廳」消費,共計消費644950元,並向該餐廳經理許愛玲佯稱15日內付款而要求先賒帳,致許愛玲陷於錯誤而讓其簽帳,嗣許愛玲始知受騙;另辛○○冒「陸坤鉷」名義,於83年12月6 日以其所開設之萬里長城公司需現金使用為由,向劉英欽調現60萬元,並言明同年12月28日還款,又承前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計虛偽簽發如附表一之㈦編號9 所示之支票1 紙及如附表一之編號1 所示之本票1 紙為保證,使劉英欽陷於錯誤而交付辛○○現金60萬元,另辛○○亦以同一事由,向孫節振調借現金72萬元,言明84年3 月2 日還款,亦簽發如附表一之㈦編號8 所示之支票及如附表一之編號2 所示之本票1 紙為憑,致孫節振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72萬元予辛○○,嗣上開支票及本票均未兌現始知受騙。㈦、辛○○又冒名「陸坤鉷」,並自稱為三大公司董事長,於83至85年間,並帶同一位自稱「游美玲」之女子,稱該女子係立委游月霞之妹,現二人共同成立「台灣大欣路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中油之協力廠商,厚利可期,公司不久即將上市,並稱因其投資過鉅,需資金週轉,願以公司之股票100 張質押向高義景借款1755萬4660元,並承前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所示支票及附表一之之本票完成發票行為以為保證(辛○○係冒「陸坤鉷」名義,持上開變造「陸坤鉷」身分證,向合作金庫古亭分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偽填如附表一之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使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簿,均足生損害於「陸坤鉷」),及於83年6 月24日又偽以「陸坤鉷」名義簽立如附表一之所示之「切結確認書」偽造私文書1 紙,向高義景行使以為憑據。 ㈧、辛○○並於83年間,以上開萬里長城公司、旭日東昇公司,負責人為「陸坤鉷」之名義,持變造之「陸坤鉷」身分證,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陸坤鉷」之印章,偽以「陸坤鉷」之名義,以上開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之所示之支票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申請書、印鑑卡等文件,偽造「陸坤鉷」之署名及印文,表示「陸坤鉷」為上開公司之負責人,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偽造「陸坤鉷」之簽名及印文詳如附表一之所示,分別持向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華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承辦人員,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均足以生損害於陸坤鉷本人及上開銀行,並承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83、84年間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所示之支票及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至所示之表示「陸坤鉷」為公司之負責人而偽造私文書,交付吳思慧持有。 二、以「陳金龍」名義所為犯行如下: 辛○○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84年間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男子以換貼辛○○照片方式,變造完成「陳金龍」之身分證,足生損害於陳金龍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緣辛○○與吳思慧(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84年間為夫妻關係,渠等為躲避債務自臺北遷居至花蓮定居後,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84年5 月、6 月及9 月間,先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刻「陳金龍」、「王春蘭」之印章各1 枚,再加蓋偽造之「陳金龍」及「王春蘭」印文在「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巧輝公司,業經經濟部以89年4 月21日經89中字第663697號函撤銷公司登記)」 、「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勇拓公司,業經經濟部以89年4 月21日經89中字第663699號函撤銷公司登記)」 、「台灣貝泰大歌廳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貝泰公司,業經經濟部以88年8 月27日經88中字第095384號函撤銷公司登記)」 等三家公司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文書上,再持上開文書及經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換貼相片變造之「陳金龍」、「王春蘭」身分證向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設立登記,並分別以「陳金龍」、「王春蘭」之名義申請登記為勇拓公司、貝泰公司及巧輝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二人再偽蓋印文於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之文書上,持上開文書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辦理勇拓公司及巧輝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致使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及花蓮縣政府之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及營利事業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王春蘭、陳金龍之權益及第三人之交易安全。嗣辛○○並於84年5 月起至同年9 月間,與吳思慧承前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共同在花蓮縣花蓮市○○路106 號,以「巧輝公司」、「勇拓公司」、「貝泰公司」等公司為名,成立「花東新興集團」,以「陳金龍」之名為總裁,「王春蘭」之名為總經理,先以勇拓公司之「萬能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向經濟部申請取得專利權,以取信包括謝春英在內如附表二之㈢所示之人,復施以詐術訛稱:若投資一股30萬元,每股每月可領取耕耘獎金 (利息)8000 元,按期核發,每股以2 年24期為限,期滿後另可領取股東獎金10萬元及退還入股金30 萬 元之利潤等語,致謝春英等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與之簽訂「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之偽造私文書(詳如附表二之㈣),而辛○○為取信上開被害人,並自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之㈧所示之支票,及以「陳金龍」為公司負責人之意,而開立之如附表㈨至所示之支票及本票交予被害人持有(上開支票或係辛○○偽以「陳金龍」為巧輝公司負責人名義,向銀行偽開支票存款帳戶,開戶資料詳如附表二之㈤、㈥所示偽造私文書,又其中如附表㈦係以「陳金龍」名義,向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偽造如附表㈦所示之私文書持向合作社行使偽開支票存款帳戶),被害人因而交付如附表二之㈢所示之金額,辛○○與吳思慧因此詐得共計770 萬元,嗣該二人得款後自84年10月9 日起即佯稱造綁架而避不見面,謝春英等人始知受騙。 三、以「李雲漢」名義所為犯行如下: ㈠、辛○○與賴國棟之成年男子,於84、85年間,又承前開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賴國棟以換貼辛○○照片方式,變造完成「李雲漢」之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李雲漢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嗣於85年間以所持有之變造「李雲漢」之身分證,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李雲漢之印章,持上開變造身分證,並在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文件內偽蓋李雲漢之印文,而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街336 號2 樓、負責人為「李雲漢」之營業登記,而使不知情之公務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文書,而成立該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辛○○並將該公司,交由不知情之吳秀蘭經營看顧,辛○○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該公司登記所營事業僅為「餐廳業務、食品罐頭批發買賣、冷凍食品進出口貿易等相關業務」等業務,竟自85年7 月間起,擅自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KTV 點唱業務。雖經主管機關之台北縣政府以84年3 月21日84北工使字第C‧1699號函勒令停止使用,並於同年7 月3 日予以斷電在案;詎不聽制止,仍私自接電使用,嗣經台北縣政府於85年6 月24日會同消防單位前往上址會勘及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角派出所於85年11月29日前往臨檢時,均發現江山美人餐廳仍在上址擅自使用發電機接電營業中。嗣於85年7 月12日及同年11月29日,在上址為臺北縣政府會同警員當場查獲。 ㈡、辛○○於84年間因欲在桃園市○○路454 之1 號2 樓設立「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滿公司),與上開復興路房屋之所有權人吳政哲,偽以「李雲漢」之名義,訂立租賃契約(租期為85年1 月16日至88年1 月15日,租金為每月5 萬元,偽造之租約如附表三之㈧編號2 所示),再持偽造之租約向吳政哲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政哲。並在桃園市○○○路2 段105 號1 樓設立分公司,並稱為雲林縣農會總幹事退休,自稱為「李雲漢」,而與上開大興西路房屋之所有權人呂萬發訂立租賃契約(租期為84年12月1 日至86年11月30日,租金為每月19500 元,偽造之租約如附表三之㈧編號1 所示),再持偽造之租約向呂萬發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呂萬發。惟辛○○上開復興路之租金自85年3 月起及上開大興西路之租金自85年7 月起即拒不支付租金。又辛○○於85年5 月間,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上開變造「李雲漢」之身分證,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李雲漢」印章,偽造如附表三之㈡所示之文書後,持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行使而申請得匯滿公司執照,致生損害於「李雲滿」及台灣省政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嗣於85年5 月間,辛○○以「李雲漢」名義,為匯滿公司之負責人,再持變造之「李雲漢」身分證、以匯滿公司名義,而在如附表三之㈢編號3 至7 所示之開戶資料偽造「李雲漢」之簽名及印文,表示「李雲漢」為匯滿公司負責人,而偽造此等私文書後,至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詳細開立帳戶所偽填文件詳如附表三之㈢編號3 至7 所示),又以匯滿公司名義,依上開方式,向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開立活儲帳戶(開立帳戶所偽填文件及偽造之私文書詳如附表三之㈢編號8 所示),另以「李雲漢」名義向萬通銀行桃園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偽造之私文書如附表三之㈢編號1 至2 所示),及向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開立活儲帳戶(偽造之私文書如附表三之㈢編號9 、10所示),均使上開銀行承辦員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存摺或空白支票存款簿,足生損害於「李雲漢」及上開銀行。㈢、辛○○與藍林月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更 (二)字 第1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係夫妻,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辛○○並承前開常業詐欺之犯意,以在桃園市○○○路開設匯滿公司桃園分公司為名目,先由藍林月霞向珠寶商詹有明虛偽介紹辛○○為「李雲漢」,並偽稱辛○○係前雲林農會總幹事,辛○○並於匯滿公司(總公司)出示偽造之「李雲漢」身分證,藍林月霞則在一旁,共同施用詐術使詹有明誤信為真,並與之有生意往來。嗣即由辛○○先後於85年5 月7 日、17日、19日先後至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181 巷10號5 樓向詹有明購買首飾、珠寶 ,貨款分別為52788 元、138677元、0000000 元,經結算後於同年月19日由辛○○交付其自行在如附表三之㈣所示之支票6 紙之發票人欄內蓋用匯滿公司印章,同時偽造「李雲漢」之印文,表示「李雲漢」為發票人匯滿公司負責人,並先使發票日為87年6 月7 日之前之支票即附表三之㈣編號1 至4 之支票兌現,以取信詹有明,詹有明不知有詐,仍繼續與之交易。辛○○復於同年月12日向詹有明購買首飾、珠寶一批,貨款為373180元,並於同年月19日交付其自行在如附表三之㈤所示之支票2 紙,依上開方式,偽造「李雲漢」之印文,而偽造私文書,又於同年7 月1 日向詹有明購買珠寶一批,貨款為677800元,並承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當日交付如附表三之㈥所示之偽造支票4 紙,完成發票行為,其中藍林月霞並於85年5 月7 日、12日前往向詹有明簽收拿取所購之首飾、珠寶2 次。詎至85年6 月30日起,支票屆期均退票不獲支付,辛○○、藍林月霞二人則搬遷不知去向,詹有明始知受騙,計共詐得價值0000000 元珠寶。 ㈣、又辛○○成立匯滿公司後,自稱於越南有玉石工廠,並欲於國內高爾夫球場成立玉石專賣店及運作公司股票為由招攬投資人,復於85年5 月20邀請民代多人,參加該公司開幕,並對外稱投資玉石、珠寶,每個單位50萬元,每月保障紅利至少15 000元,投資後2 個月內派到桃園市○○○路○ 段105號1 樓分公司受訓鑑定寶石,2 個月滿後派到簽約的高爾夫球場設寶石專櫃,工作月薪3 萬元,若擔任業務員招攬投資人,可平分12500 元,月薪35000 元,並與被害人簽立如附表三之㈧編號3 至13所示之匯滿公司股票運作協議合約書,致使如附表三之㈦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或進入匯滿公司任職,或參與投資,林彩興於85年3 月17日加入,在85年5 月4 日去受訓,純跑業務,潘順龍則在85年4 月20日參與股資,宋孝宗自85年5 月開始工作至85年6 月15日止,辛○○均開立支票支領月薪,然嗣均跳票,且在85年5 月12日辛○○向宋孝宗借10萬元,約定利息每月3000元,然均未付利息,總計詐得1990 30 元,伍孝春、曹秀琴、余介文則分別在85年1 月下旬及85年4 月間、85年5 月間,均入一股50萬元,並以月薪35000 元在匯滿公司招攬投資人,蔡至洵則借給辛○○212000元及替其墊付刊登廣告費用976000元,張正市亦陷於錯誤於85年4 月20日投資50萬元,並貸予220 萬元,並進入匯滿公司任職,辛○○為取信張正市並交付李雲漢之支票,另溫傳良、陳慶淇、王興農、古樑森、葉雲華、呂素秋、古仁群、陳武鴻則均分別被詐取金錢(被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三之㈦所示,辛○○開立支票、本票與投資人之明細詳如附表三之㈨至所示,其中附表三之㈨至、係在發票人蓋用匯滿公司印章,同時偽造「李雲漢」之印文,表示「李雲漢」為發票人匯滿公司負責人,偽造私文書,而另承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意,虛偽開立如附表三之支票13紙完成發票行為)。惟於85年6 月間,辛○○所簽發之支票全遭退票,在越南並無工廠,其所稱高價玉石僅為低價品,投資人始知受騙。 四、以「王富成」名義所為犯行如下: ㈠、辛○○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86年間某日又承前開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男子以換貼辛○○照片方式,變造完成「王富成」之身分證,足生損害於王富成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辛○○並於86年2 月14日佯以「王富成」之名義,偽造如附表四之㈠所示之支票存款約定書等文件,並提示上開變造之「王富成」身分證,使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發支票使用,足生損害於王富成及臺灣土地銀行。辛○○取得上開支票後,復承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以「王富成」之名義,簽發如附表四之㈡所示之支票完成發票行為,持以交付予陳世良作為帳款支付之憑據,足生損害於王富成及陳世良。 ㈡、辛○○於85年11月間,在高雄市以變造之「王富成」身分證,擔任台灣富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耀公司)之發起人及負責人,並冒用吳韋澔(原名吳勝興)、王麗華等人之名義,擔任該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偽造如附表四之㈢所示富耀公司之股東會議記錄等文件,並在該股東會議記錄上以偽造之王富成、王麗華、吳勝興等人之印章,蓋印於該公司股東會議記錄上,並持上開偽造之股東會議記錄等文件,向主管公司登記之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使該承辦之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公司之正確性及王富成、王麗華、吳勝興等人。 五、以「王根旺」名義所為犯行如下: ㈠、辛○○又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之犯意聯絡,於87年9 月間,交付自己照片及5 萬元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即將辛○○之相片黏貼於登載「王根旺」年籍資料之偽造國民身分證上(統一編號Z000000000實為李和夫所有),並在該國民身 分證上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而以此方式偽造「王根旺」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 枚,足以生損害於王根旺本人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又承前開偽造文書之犯意,旋即於87年11月27日、87年12月1 日、88年1 月14日分別以「王根旺」名義,並委請不知情刻印者偽刻「王根旺」之印章,並提示上開偽造之「王根旺」身分證,向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銀行開立支存款帳戶,並偽填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文件,使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帳戶予辛○○使用,足生損害於「王根旺」及上開如附表五之㈠所示之銀行。 ㈡、辛○○又於87年12月2 日,冒「王根旺」之名義,與賴進福、程素貞等人訂契約以350 萬元買賣焚化儀,賴進福與程素貞先交付現金60萬元予辛○○,並約定於1 個月內於三重市交貨,嗣辛○○未交貨,賴進福及程素貞即要求辛○○退回現金,惟辛○○稱無現金,即承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開立如附表五之㈡所示60萬元、40萬元之本票2 張完成發票行為,並蓋指印,足生損害於「王根旺」。 ㈢、辛○○明知財務狀況不足以買價值700 萬之房屋,於87年12月間,持偽造之「王根旺」之身分證件,冒名購買王秀枝位於桃園縣境內價值700 萬元,坐落於桃園縣龍潭鄉○○○段166-3 、168 地號之門牌號碼、桃園縣龍潭鄉○○○街15巷21號、31號之地下室,並於87年12月11日簽訂如附表五之㈢所示之買賣契約書及確認書之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王根旺」及王秀枝,辛○○嗣又虛偽開立如附表五之㈣所示之支票完成發票行為,並交付王秀枝,惟票據屆期無法兌現,辛○○乃於同日及同年12月24日、88年1 月15日先後交付王秀枝訂金30萬、頭期款16萬、第二期款16萬之款項,而換回先前開立之如附表五之㈣所示之支票,餘款638 萬元,則約定於88年1 月31日支付,並約定王秀枝應將前揭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至辛○○指定之藍玉芸名下,嗣王秀枝移轉後,辛○○不付尾款,王秀枝始知受騙。 ㈣、辛○○又承前開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88年3 月3 日,以偽造「王根旺」身分證,至臺北縣陳景宏所開設之車行,冒「王根旺」之簽名,與陳景宏訂立如附表五之㈤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並持以「王根旺」為發票人虛偽開立如附表五之㈥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3 張完成發票行為,向陳景宏詐購車號為XP -4540之汽車一部,嗣上開支票均跳票。又辛○○冒「王根旺」之名義,並以其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五之㈥編號4 所示之支票5 張完成發票行為與詹慶堂換票5 張,嗣上開支票均跳票。 六、以「陸國泰」名義所為犯行如下: ㈠、辛○○又承前開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不詳代價及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購得變造「陸國泰」身分證,足生損害於陸國泰本人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並委託不知情刻印員偽刻「陸國泰」印章,並持上開變造「陸國泰」身分證,至如附表六之㈠所示之銀行,虛偽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開戶所偽填之文件及偽造之陸國泰簽名及印文詳如附表六之㈠所示)。使上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帳戶予辛○○使用,足生損害於「陸國泰」及上開如附表六之㈠所示之銀行。 ㈡、辛○○、羅福祥(本院95年度訴緝第129 號審結,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2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於88年6 月間,由陳伯源、王財源處獲悉址設台北縣汐止市○○街169 巷25號9 樓巨科股份限公司(以下簡稱巨科公司)之負責人劉毅,因公司增資,欲出售所持有之巨科公司股票以籌措資金,二人明知當時均遭通緝中,無資力購買價值1500萬元之股票,猶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二、三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支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委由不知情之陳伯源、王財源出面與劉毅聯繫,居間洽談購買股票之事。再於88年7 月9 日,辛○○、羅福祥與二、三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由陳伯源、王財源陪同下前往巨科公司。一行人抵達巨科公司後,辛○○自稱「陸國泰」、羅福祥自稱「林建榮」,並各自遞交劉毅印有「陸國泰」、「羅福祥」分別係台北縣板橋市○○路249 號14樓之2 「群健銀髮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健公司)」、「群將量販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將公司)」、「全民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福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名片,接著由辛○○開口,向劉毅詐稱,欲以1500萬元購買其所有之巨科公司股票1 千張,約定先於88年7 月13日支付第1 期款400 萬元,嗣後每隔1 星期支付第2 、3 、4 期款400 萬元、400 萬元、300 萬元,並當場在如附表六之㈢編號1 所示之空白支票上,填寫金額1600萬元,88年9 月9 日期,受款人劉毅,及於發票人簽章欄處蓋用,先前在某處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之偽造「陸國泰」印章,偽造「陸國泰」名義之支票後,交予陳伯源當場轉交劉毅而行使之,佯為保證之用,俟付清股票價款後,再由劉毅返還予「陸國泰」,之後一行人即離去。劉毅誤信其等確實會支付1500萬元購買股票1 千張,因陷於錯誤,而於數小時後,前往辛○○指示之台北市○○路某處,將前述股票交付予羅福祥,羅福祥則繼續以群將公司總經理「林建榮」名義,書寫如附表六之㈡編號1 所示之「茲收到劉毅先生交付巨科科技公司股票一千張」之內容,及偽造「林建榮」簽名1 枚,偽造「林建榮」名義出具之收據,交予劉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劉毅及「林建榮」。嗣88年7 月13日,辛○○、羅福祥未依約付款,劉毅即請陳伯源、王財源陪同前去辛○○之前址公司催討,辛○○出面虛應,藉詞延欠;於88年7 月17日,劉毅與陳伯源、王財源再前往催討,辛○○繼續敷衍虛應,並行使而提出,由辛○○、羅福祥二人承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六之㈡編號2 所示文件,分別於乙方欄、見證人欄,偽造「陸國泰」、「林建榮」簽名及蓋用上述偽刻之「陸國泰」印章、先前在某處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刻製偽造之「林建榮」印章,偽造「陸國泰」要約劉毅以買賣股票方式,合作經營巨科公司,及偽造「林建榮」為該合作協議擔任見證之股票運作協議合約書,要求劉毅簽訂,足生損害於劉毅及「陸國泰」、「林建榮」;劉毅發現與其賣股票籌措資金之本意不符,遂以需徵詢其他股東意見為由,當場未簽訂,並取走該股票運作協議合約書。迄前開支票票載日屆期前一日即88年9 月7 日,辛○○打電話央請劉毅,勿將上述支票軋入銀行,劉毅遂打電話向付款銀行查詢,得知該支票帳戶無大額存款進出之紀錄,查覺有異,乃要求辛○○、羅福祥返還前揭股票,惟遭辛○○、羅福祥拒絕,至此劉毅始知受騙。 ㈢、辛○○於88年7 月間,冒「陸國泰」之名,透過友人柯俊華之介紹,向張世坤調借現款,並承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簽發如附表六之㈢編號2 至10所示華南銀行板橋分行之支票9 紙完成發票行為,向張世坤詐借252 萬5 千元,使張世坤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㈣、辛○○再於88年7 月21日持變造之「陸國泰」之身分證件,而以「陸國泰」名義與張德錩訂立如附表六之㈣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並在契約書上偽簽「陸國泰」之署名並蓋印,再承前開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偽以「陸國泰」之名義簽發如附表六之㈤所示之支票3 張完成發票行為,足生損害於「陸國泰」、張德錩。辛○○又承上開常業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無支付款項之意思,即簽發如附表六之㈥、㈦、㈧、㈨所示之支票使用,完成發票行為,使不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惟辛○○並未如數付款,使該帳戶成為拒絕往來戶,並使得「陸國泰」之信用受到影響。 七、以偽造「張金泉」身分證號碼之國民身分證所為犯行如下:㈠、辛○○又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前開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之犯意聯絡,以不詳之代價,將自己照片,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即將辛○○之相片黏貼於姓名為辛○○,惟登載「張金泉」之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偽造國民身分證上,並在該國民身分證上偽造 「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而以此方式偽造統一編號為Z000 000000(為張金泉所有)之國民身分證1 枚,足以生損害於張金泉本人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又承前常業詐欺之犯意,於89年11月15日及同月22日及同月17日,提示上開姓名為辛○○,惟其上載有「張金泉」Z000000000號身 分證字號之偽造身分證,使台中市向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辛○○開設安泰銀行台中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 之活期儲蓄存款及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之支票存款帳戶,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 號之綜合存款帳戶,及帳號為00-000000 號之支票存款帳戶(開戶資料詳如附表七之㈠所示),辛○○經領得上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之空白支票後,承前開常業詐欺之犯意,無支付款項之意思,即簽發如附表七之㈡、㈢之支票使用,使不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惟辛○○並未如數付款,使該帳戶成為拒絕往來戶,並使得張金泉之信用受到影響。 ㈡、辛○○承前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與羅福祥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0年6 月間,在台北市○○區○○路三段六巷一號劉永樂所經營之「強人國際有限公司」,詐稱與第一商業銀行董事長陳建隆交情甚篤,該銀行為配合政府之刺激景氣政策,已取得「專案」創業貸款,每人可貸30萬元,共有2000個名額,共計6 億元,如有人欲貸款,可與貸款人約定實付貸款人20萬元,另10萬元購買劉永樂公司相關產品,以達創業之目的,並稱貸款資料準備齊全最慢一個月內即可貸得款項,使劉永樂信以為真,於90年6 月20日與辛○○簽訂企業協議合約書,辛○○並出示上開姓名為辛○○,惟其上載有「張金泉」Z000000000號身分證字號之 偽造身分證,並約定新公司於90年7 月1 日正式成立營業,公司基本開銷之水電費、電話費、廣告費、伙食費、交際費、新聘職員薪津一律以股份比例之45:55%各自負擔,劉永樂即提供其公司場所並刊登廣告招募欲貸款之會員,支出、人事、行政等費用共70萬元,共招募會員200 多人,詎料辛○○及羅福祥二人取得貸款人之貸款資料後即避不見面,嗣經劉永樂向第一商業銀行查詢並無該創業貸款之專案,劉永樂至此始知受騙。 貳、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認定事實之證據如下: 一、以「陸坤鉷」名義部分: ㈠、上開事實一、㈠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陸坤鉷之指述相符,復有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之支票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申請書、印鑑卡等文件附卷可佐(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他字第398 號偵查卷,第50-52 頁反),及陸坤鉷身分證影本正面1 紙可佐(同上偵查卷,第30頁)。 ㈡、上開事實一、㈡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陸坤鉷之指述相符,且經證人謝雪妙於南機組調查時證述在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220 號偵查卷,第47-49 頁反),另有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函及其檢附資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他字39 8號偵查卷,第26-47 頁)、康福樓餐廳公司設立登記相關文件、台灣萬里長城公司設立登記相關文件、台灣旭日東昇公司設立登記相關文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220 號偵查卷,第7-46頁)、專案檢查報告(同上偵查卷,第53-56 頁)、康福樓餐廳公司、台灣萬里長城公司、台灣旭日東昇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同上偵查卷,第61-64 頁)、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5031 號,第30-32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㈢、上開事實一、㈢,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己○○、丙○○、甲○○、戊○○、庚○○、鍾佳蓉等人之指訴相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5423號偵查卷,第65-67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8472 號偵查卷,第67至72頁),並經證人陸坤鉷證述無訛,此外並有股東協議合約書7 份(同上偵查卷,第43-57 頁、本院95年度易緝字第53號刑事卷,第98-101頁、第103-107 頁)、一帆風順海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1 張(同上刑事卷,第97頁反、第108-182 頁)、本票2 紙(同上刑事卷,第97、102 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362 號刑事判決書1 紙及電話紀錄數紙等資料附卷可憑。 ㈣、上開事實一、㈣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詹素卿、梁政文之指訴、被害人陳安灝之指訴、證人謝茂益、謝森村之證述相符,復有詹素卿及梁政文二人所具之自訴狀1 件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4自字第369 號刑事判決書1 件及華信銀行高雄分行函2 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5031 號偵查卷,第28、29反、3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4年度易字第1192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84年度上易字第5564號)及電話紀錄數紙附卷足憑。 ㈤、上開事實一、㈤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陸坤鉷之指述相符,且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烏魯木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乙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5031 號偵查卷,第33反-35 頁)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函及烏魯木齊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各乙份、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函及所檢送之支票存款戶烏魯木齊公司,帳號:315 之9 號開戶資料)(同上偵查卷,第41 -50頁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帳號:00000-00)之支票存款帳戶相關資料(本院卷95年度易緝字第54號卷(二),第19-20 頁)等附卷可參。 ㈥、上開事實一、㈥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薛誠猷、劉英欽、孫節振、許愛玲之指述相符,且有如附表一之所示支票影本1 紙及退票理由單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356號偵查卷,第56頁)及有支票及本票影本各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4283號偵查卷,第3-6 頁)、名片3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他字第104 號偵查卷,第16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18472 號偵查卷,第74-74 頁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5031 號偵查卷,第3-4 頁反)、彰化銀行思源分行(帳號:00-00000-0)之支票存款開戶相關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859號偵查卷,第7-10頁反)等資料附卷可稽。 ㈦、上開事實一、㈦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高義景之指述相符,且有「陸坤鉷」身分證影本乙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5248號偵查卷,第3 頁)、「陸坤鉷」名片影本乙件(同上偵查卷,第4 頁)、「游美玲」身分證影本乙件(同上偵查卷,第5 頁)、「股票」影本乙件(同上偵查卷,第6) 、支票影本9 件、退票理由單影本3 件(同上偵查卷,第7-11頁)、彰化銀行思源分行函(檢送本分行帳號00-00000-0,「陸坤鉷」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往來約定書、印鑑卡及身分證影本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他字第1859號偵查卷,第6-10頁反)、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函(檢送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陸坤鉷之開戶申請書、往來約定書、身分證影本各乙份)(同上偵查卷,第11-13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覆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等資料(同上偵查卷,第14-16 頁反)、支票1 張(同上偵查卷,第72頁)、還款承諾書影本乙件(同上偵查卷,第73頁)、本票影本1 張(同上偵查卷,第72頁)等附卷足憑。 ㈧、上開事實一、㈧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陸坤鉷之指述、同案被告吳思慧之陳述相符,且有同案被告吳思慧向法院所提出之報告理由狀及其附件附卷可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號,第67-100頁),復有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本院卷95年度易緝字第54號卷(二),第12-15 頁)、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同上刑事卷,47-5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同上刑事卷,第78-79 頁)所函覆之相關開戶資料在卷可佐。 二、以「陳金龍」名義部分: 上開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同案共犯吳思慧於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51號偵訊中之供述、證人謝春英(花東新興集團員工)、劉和佳、吳松桂、柏台福、陳麗雨(原名陳春雨)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花蓮縣建物平面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地價表、所有人為謝添旺之土地所有權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3535號偵查卷,第4-15頁)、貝泰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董事長:王春蘭,核准設立登記日期:84年8 月14日)(同上偵查卷,第16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同上偵查卷,第76頁)、巧輝公司股票影本、股東名簿、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同上偵查卷,第113-116 、119-120 頁)、勇拓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監察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同上偵查卷,第113-116 頁)、偽造之「陳金龍」、「王春蘭」身分證正面影本各1 份、「吳思慧」之名片(同上偵查卷,第121 頁)、工商本票2 紙影本(同上偵查卷,第123 頁)、謝春英簽立之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同上偵查卷,第124-129 頁)、本票150 萬元(發票人:謝添旺、王春蘭)、土地建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同上偵查卷,第85-95 頁)、證人陳春雨84年11月14日庭呈勇拓科技創業伙伴名單(同上偵查卷,第154 頁)、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檢送「臺灣貝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同上偵查卷,第157 頁)、花蓮縣政府函(檢送「巧輝公司」、「勇拓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等相關資料影本各乙份;查上開兩家公司均已被經濟部命令解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32 號偵查卷,第39-90 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檢送「貝泰公司」、「巧輝公司」、「勇拓公司」設立(僅設立)登記資料影本乙份,該公司至今並未辦理解取登記或經撤銷公司登記)(同上查卷,第93-109頁)、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謝春英、陳春雨、朱許日仔、朱麗淑、曾枝賢、黃淑妲、林桂英、林楊富紫等人簽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0年度易字第15號)等資料附卷可佐。 三、以「李雲漢」名義部分: ㈠、上開事實三、㈠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吳秀蘭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藍豐福(江山美人餐廳經理)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又證人吳秀蘭並指出「李雲漢」身分證影本上之照片即其大伯辛○○本人無訛,復有江山美人餐廳之公司登記事項、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台北縣政府函與台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違規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台北縣政府86年2 月4 日八六北府工使字第047357號函所附相關附件全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檢送江山美人餐廳登記案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865 號刑事卷,第77頁)、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江山美人餐廳負責人李雲漢違反公司法,附臺北縣政府函、台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違規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86年3 月25日)、負責人偽造李雲漢身分證正反影本、江山美人餐廳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9163號偵查卷,第1-6 頁)、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江山美人餐廳設立登記補正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發起人臨時會議記錄、董事會議記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江山美人餐廳案卷,第1-9 頁)、臺北縣政府函(85北府建五字第252184號)(同上卷,第29頁)、臺北縣政府函(86北府建五字第4212號)(同上,第37 頁 )、台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違規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同上卷,第38頁)、台北縣政府函(86北府工使字第04735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3931 號 偵查卷,第1-1 頁反)、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同上偵查卷,第3-4 頁)、中和分局臨檢(取締)色情行業現場紀錄及採證照片8 幀(同上偵查卷,第5-5 反、7-8 頁反)、台北縣政府行政處分書(同上偵查卷,第10-11 頁)、台北縣政府函(84北工使字第C-1699號)(同上偵查卷,12)、台北縣政府85.6.24 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構造及設備檢(複)查紀錄表(同上偵查卷,第1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 ㈡、上開事實三、㈡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呂萬發、吳政哲之指訴、證人涂忠福、何秀玲之證述相符,復有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主旨:檢送本行支存戶匯滿公司,帳號:783-2 開戶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卷,第69-77 頁)、萬通銀行桃園分行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3626 號偵查卷,第19-31 頁)、臺北縣中和市第一戶政事務所函(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第61頁)、匯滿公司設立登記卷(案號:506787號)、匯滿公司之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8266號偵查卷,第11-11 頁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證明書(證明事項、公司印鑑、李雲漢為董事長及其印章)(同上偵查卷,第12頁)、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檢送支票存款戶李雲漢之開戶資料影本乙份)(同上偵查卷,第17-23 頁)、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函(檢送本行支票存款戶,帳號:558-5 ,戶名匯滿公司- 李雲漢之開戶資料影本)(同上偵查卷,第24-30 頁)、新竹企銀對帳單明細(同上偵查卷,第43頁)、支票影本(票號:AN0000000) 、桃園縣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同上偵查卷,第44頁)、退票明細資料查詢(同上偵查卷,第45頁)、支票影本(票號:AC0000000) 、桃園縣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同上偵查卷,第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桃園市○○路○ 段105 號1 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偵字第8266號偵查卷,第50-54 頁)、房屋租賃契約書(桃園市○○路454 之1 號2 樓)(同上偵查卷,第56-59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本院卷95年度易緝字第54號卷(二),第132-138 頁)等資料在卷足佐。 ㈢、上開事實三、㈢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藍林月霞之陳述、被害人即告訴人詹有明之指訴,及證人詹櫻桃(詹有明之妻)、古樑森之證述相符,且有署名「李雲漢」名義之名片影本、估價單、簽署「李雲漢」名義之估價單、支票、退票理由單、明細表等、以「李雲漢」名義於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所開設之支票存款帳戶,自85年6 月16日起即陸續有存款不足註銷、退補紀錄,復於85年7 月19日因存款不足退票,未能於退票日後7 個營業日內辦理註銷退票紀錄,經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亦有該銀行85年8 月2 日萬通桃園字第0029號函暨支票往來明細、註銷紀錄、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檢送本行支存戶匯滿公司,帳號:783- 2之開戶資料)(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卷,第69-77 頁)、告訴人詹有明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3626 號偵查卷,第1-12頁)、萬通銀行桃園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19-31 頁)、告訴人詹有明提出之刑事補正告訴狀、估價單影本乙套(同上偵查卷,第32-42 頁)、臺北縣中和市第一戶政事務所函(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第61頁)、匯滿公司設立登記卷(案號:506787號)、匯滿公司之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8266號偵查卷,第11-11 頁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證明書(證明事項、公司印鑑、李雲漢為董事長及其印章)(同上偵查卷,第12頁)、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17 -23)、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函(檢送本行支票存款戶,帳號:558-5 ,戶名匯滿公司- 李雲漢之開戶資料影本)(同上偵查卷,第24-30 頁)、新竹企銀對帳單明細(同上偵查卷,第43頁)、支票影本(票號:AN0000000) 、桃園縣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同上偵查卷,第44 頁) 、退票明細資料查詢(同上偵查卷,第45頁)、支票影本(票號:AC0000000) 、桃園縣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同上偵查卷,第48頁)等資料在卷足佐。 ㈣、上開事實三、㈣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告訴人張正市、古樑森、蔡至洵、林彩興、潘順龍、蔡惠娟、宋孝宗、曹秀琴、余介文、陳正市、宋孝宗之指訴相符,且有渠等所提出告訴狀數紙,復有證人伍孝春、涂忠福(萬通銀行承辦人員)、翁世芬(新竹中小企銀承辦人員)、任貴清之證述及指認照片無誤、報紙影本、匯滿公司之公司股票運作協議合約書、企業合作契約書、股票轉讓登記表、匯滿公司之股票樣張、支票影本7 紙、本票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9641號偵查卷,第61-77 頁反)、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分類收據(被害人:蔡至洵)、支票三張暨退票單(發票人:李雲漢、匯滿公司、李雲漢)(票號:AC0000000 、AC0000000 、AC0000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8133號偵查卷,第22-2 4頁)、李雲漢之身分證影本(同上偵查卷,第9頁 )、匯滿公司之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偵字8266號偵查卷,第11-11 頁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證明書(證明事項、公司印鑑、李雲漢為董事長及其印章)(同上偵查卷,第12頁)、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檢送支票存款戶李雲漢之開戶資料影本乙份)(同上偵查卷,第17-23 頁)、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函(檢送本行支票存款戶,帳號:558-5 ,戶名匯滿公司- 李雲漢之開戶資料影本)(同上偵查卷,第24 -30頁)、新竹企銀對帳單明細(同上偵查卷,第43頁)、支票影本、桃園縣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同上偵查卷,第44頁)、退票明細資料查詢(同上偵查卷,第45 頁) 、支票影本(票號:AC0000000) 、桃園縣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同上偵查卷,第48頁)、支票影本2 張(票號:AC0000000 、AC0000000) (同上偵查卷,第55頁)、萬通銀行函(同上偵查卷,第66-75 頁)、萬通銀行函(帳號:783 -2)、臺灣地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公告、支存領用支票及退票查詢單、支票使用明細查詢單、止扣發生及解除登錄單、交易明細表、匯滿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拒絕往來戶資料卡、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同上偵查卷,第76-91 頁反)、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096 9號偵查卷,第1-98頁)、慶豐商業銀行函(同上偵查卷,第92頁)、辛○○本人照片(翻拍自匯滿公司85年5 月20日開幕錄影帶,辛○○化名李雲漢)(同上偵查卷,第99)、古樑森所檢附之本票影本7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539 號,第232-233 頁)、電話記錄數紙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本院卷95年度易緝字第54號卷(二),第132-138 頁)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 四、以「王富成」名義部分: ㈠、上開事實四、㈠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世良之指述相符,且有證人姜炎鐘(業不起訴處分)之陳述、證人許晉哲(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行員)之證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緝字671 號偵查卷,第63頁),復有以「王富成」之名義所開立之支票2 紙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8970號偵查卷(影印卷),第8 頁反)、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之支票存款戶(帳號:5147-3)之開戶資料等(同上偵查卷,第25反-30 頁)、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檢送本行支票存款戶帳號:5147-3號,戶名「王富成」開戶申請資料及該帳戶全部往來資料影印各乙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卷,第155-157 頁)附卷可稽。 ㈡、上開事實四、㈡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王富成之指訴、證人王麗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3129號(影印卷),第53反-54 頁)、證人吳勝興、黃恩亮、周鈺淑、劉學良、吳韋澔於偵查中之證述(同上偵查卷,第35 -36頁)相符,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意旨書(95偵字第12658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308 號偵查卷,第5-6 頁)、被告所偽造之王富成身分證、股東會議記錄、台灣富耀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高雄市政府函(檢送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料影本乙份)(含申請書、發起人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錄、查核報告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85年11月9 日開戶,富耀公司籌備處、戶名:王富成,帳號:00000000000000、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吳盛興、王麗華、黃恩亮、王富成、施晚蟾、劉學良、羅福祥等人身分證正反影本、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房屋租賃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3129號(影印卷),第4-23頁)、吳韋澔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其90年4 月11日出具給高雄市稅捐處之說明書(同上偵查卷,第39-42 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2520號(影印卷),第1-15頁)、嘉義縣稅捐稽徵處(民雄分處)函(同上偵查卷,第39-47 頁)、嘉義縣稅捐稽徵處(民雄分處)函(同上偵查卷,第48-49 頁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同上偵查卷,第50-52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五、以「王根旺」名義部分: ㈠、上開事實五、㈠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復有誠泰銀行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第50-54 頁)、交通銀行三重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56-60 頁)、支票影本(票號SC0000000 ,交通銀行三重分行,發票人:王根旺,金額30萬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048 號偵查卷,第15頁)、支票影本2 紙(發票人:王根旺,票號:AC0000000 ,金額31,500、SC0000000 ,金額:100,000) 暨退票理由單2 紙(同上偵查卷,第98-99 反)、臺北縣政府函(同上偵查卷,第123 頁)、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同上偵查卷,第124-125 頁)、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函(同上偵查卷,第126-128 頁)、交通銀行三重分行函(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28 號 刑事卷,第139-152 頁反)、誠泰銀行函(同上刑事卷,第164-172 頁)、本院電話記錄數紙等資料附卷可稽。 ㈡、上開事實五、㈡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且與告訴人賴進福、程素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048號偵查卷,第110-111、120-121頁)之 指述相符,復有本票影本2張(同上,第115-115頁反)及本院電話記錄數紙附卷可稽。 ㈢、上開事實五、㈢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且與被害人王秀枝之指述,及證人蕭添丁、陳鴻賜(代書)、陳鴻賜、郭光成(二十一世紀房屋仲介業務員)及李和夫(「王根旺」身分證字號之真實所有人)之證述相符,復有買賣契約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25號,第32頁)、確定書(同上卷,38)、誠泰銀行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第50-54 頁)、臺北縣政府函(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並非賦予 王根旺,故難提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048 號偵查卷,第123 頁)、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王根旺於88年3 月26日經列為拒絕往來戶並送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乙份)(同上偵查卷,第124-125 頁)、誠泰銀行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卷,第164-172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函(檢附龍潭鄉○○○段166-3 、168 地號及同段3864、4835、6044號建號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乙份之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所有權人:藍玉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緝字第388 號偵查卷,第44-52 頁)、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3 紙、土地所有權狀2 紙、買賣契約書、確認書、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25號偵查卷,第27-52 頁反)、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函(檢送李和夫補發身分證之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同上偵查卷,第83-85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㈣、上開事實五、㈣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且與告訴人陳景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17048 號偵查卷,第16頁)、及被害人詹慶堂之指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537號偵查卷,第110-111 頁)相符,復有誠泰銀行函(同上偵查卷,第50-54 頁)、交通銀行三重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56-60 頁)、支票影本(票號SC0000000 ,交通銀行三重分行,發票人:王根旺,金額30萬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048 號偵查卷,第15頁)、汽車買賣合約書(當事人:陳景宏、王根旺)、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完稅證明、原廠證明書(同上偵查卷,第17-22) 、支票影本2 紙(發票人:王根旺,票號:AC0000000 ,金額31,500 、SC0000000,金額:100,000) 暨退票理由單2 紙(同上偵查卷,第98-99 頁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同上偵查卷,第101-102 頁)、偽造王根旺身分證正反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7048 號偵查卷,第122 頁)、臺北縣政府函(同上偵查卷,第123 頁)、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王根旺於88年3 月26日經列為拒絕往來戶並送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乙份)(同上偵查卷,第124-125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同上偵查卷,第136-139 頁)、交通銀行三重分行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卷,第139-152 反)、誠泰銀行函(同上刑事卷,第164-172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六、以「陸國泰」名義部分: ㈠、上開事實六、㈠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復有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第37-39 頁)、臺灣省合作金庫板橋支庫函(同上偵查卷,第42-47 頁反)、華南銀行板橋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63-83 頁反)、臺灣省合作金庫板橋支庫函(同上偵查卷,第85-118頁)、中國農民銀行板橋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120-136 頁)、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138-169 頁)、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卷,第159-162 頁)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 ㈡、上開事實六、㈡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劉毅之指述相符,復有「茲收到劉毅先生交付巨科科技公司股票一千張」之收據、股票運作協議合約書各1 紙、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第37-39 號)、臺灣省合作金庫板橋支庫函(同上偵查卷,第42-47 頁反)、臺灣省合作金庫板橋支庫函(同上偵查卷,第85-118)等資料附卷可稽。㈢、上開事實六、㈢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張世坤之指述相符,復有刑事告訴狀及支票影本9 紙暨退票理由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768 號偵查卷,第1-12頁反)、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第37-39 頁)、華南銀行板橋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63-83 頁反)、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本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卷,第159-162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㈣、上開事實六、㈣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德錩之指訴相符,復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第37-39 頁)、華南銀行板橋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63-83 頁反)、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函(本院89年度訴第1028號刑事卷,第159-162 頁)、「陸國泰」之身分證影本正面各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429號偵查卷,第2 頁)、支票影本3 張(票號: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暨工程承攬合約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緝字第388 號偵查卷,第75-77 頁)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 七、以偽造「張金泉」身分證號碼之國民身分證部分: ㈠、上開事實七㈠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張金泉之指述相符,復有刑事告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540 號偵查卷,第1-3 頁)、(張金泉)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含開戶)、信用卡戶綜合信用資訊(同上偵查卷,第4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便行文表(同上偵查卷,第23頁)、台灣票據交換所函(同上偵查卷,第2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檢送張金泉票據及信用卡資料表乙份)(同上偵查卷,第30頁)、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34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函(同上偵查卷,第42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1185號偵查卷,第10頁)、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函(同上偵查卷,第11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函(同上偵查卷,第17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㈡、上開事實七、㈡部分,業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劉永樂之指述及證人謝榮隆之陳述相符,復有被害人劉永樂91年9 月16日指認辛○○之相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0081 號偵查卷,第5 頁)、被害人劉永樂所出具給金融單位之警告信函(同上偵查卷,第6 頁)、被害人劉永樂91年9 月16日指認羅福祥之相片(同上偵查卷,第6 頁反)、被害人劉永樂所提出之廣告費收據3 紙(同上偵查卷,第7 反-8頁)、支票正反影本(金額345300元,支票號碼:CF0000000 ,背書人:辛○○)(同上偵查卷,第8 頁反)、小額創業貸款之廣告宣傳單(同上偵查卷,第8 頁)、被害人劉永樂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同上偵查卷,第9 頁反-12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辛○○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經查: Ⅰ、與罪、刑有關且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部分: ㈠新修正刑法已廢除常業犯、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然比較修正前後,自以修正前常業犯仍以一罪論,為有利被告,故仍應論以刑法修正前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犯。 ㈡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台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次查,刑法分則各條文所定之罰金刑,其幣別原為「銀元」,又倘非屬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所定罰金數額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惟依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其最低度刑之規定已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55條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第56條則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行至二分之一」,惟修正後第55條僅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而第56條規定則予以刪除,是以刑法修正後,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其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67條原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原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換言之,就有關罰金刑加減,由原來規定之僅加減其最高度刑,修正為其最高度刑及最低度刑同加減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㈤綜合上述;本件上述有關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法定罰金刑經綜合比較結果,自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Ⅱ、毋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修正部分: 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參照最高法院 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經查: ㈠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於本次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所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上開修正自無所謂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刑法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修正前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而修正後則規定:「受執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行為時之舊法對於被告並無不利。 ㈢至於新修正刑法第57條關於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其中修正後刑法第57條第7 款「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係將修正前同法第8 款「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之「平日」一語刪除,擴大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在犯罪行為上之關係,亦屬科刑時應予考慮之標準。修正後同法第八款並增列「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此均屬法院就刑之裁量審認標準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亦同此意旨),自無新修正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Ⅲ、公司法部分: ㈠查被告行為時所施行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於86年6 月25日修正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僅將原條文所定之罰金刑由以銀元計算之二萬元,修法改為以新台幣六萬元計算,其餘法定刑部份未有變更,惟修正前後之法律既有不同,應認已屬法律變更。又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再度修正,原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修正為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原有期徒刑暨拘役部分亦未予修正,將罰金額度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公司法既歷經修正,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86年6 月25日修正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中間時法即86年6 月25日修正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處斷。 ㈡又79年11月10日修正之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嗣86年6 月25日修正公司法第15條為:「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將罰金額度部分提高。嗣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即無上開規定之處罰,是比較新舊法,自應依90年11月12 日 修正公布之公司法規定,廢止上開處罰,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為生,縱令同時兼操持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大理院6 年上字第412 號解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339 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參照)。被告辛○○虛偽設立上開公司,施用詐術以取得被害人款項而獲利,顯係基於常業犯之犯意反覆為之,並藉此為謀生工具無訛。次按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審核作業均係採準則主義,即審核人員僅就公司申請文件表彰之形式及內容為形式審核,如與法令規定尚無未合,即須准其登記,是以申請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係採形式審查,灼然甚明。是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詐欺常業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第按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第6 條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章而言。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偽造國民身分證並偽造內政部公印加蓋其上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020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應成立刑法第212 條及第218 條第1 項之罪,並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81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係屬公印文,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五、㈠及七、㈠所示偽造國民身分證之行為,另犯刑法第21 8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又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公司以不實存款證明表明收足股款犯行,核其所為另犯86 年6月25日修正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另如事實欄三、㈠所示私自接電使用部分之犯行,核其所為另犯建建築法第94 條 之1 罪。第按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指無製作權而擅以他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名義發行票據者而言,如於票據上冒用他人名義,但該他人並非發票人,而不負票據法上發票人之義務者,則行為人縱可成立其他罪名,究不能遽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論擬(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808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如附表一之㈦、、、,附表二之㈨、㈩、、附表三之㈣、㈤、㈨、㈩、、所示之支票及本票,被告係以他人名義設立上開萬里長城等公司,被告並以他人名義自任公司負責人,是其就萬里長城等公司名義申領之上開支票,本即有權簽發,該等支票上縱同時蓋用偽造之公司負責人「陸坤鉷」等之印文,但從票據形式以觀,發票人仍為萬里長城等公司,偽造「陸坤鉷」等之印文雖位於發票人欄內,然該印文既緊鄰萬里長城公司等之印文而為,依習慣僅係表彰其為發票人之負責人,而非以「陸坤鉷」等人為共同發票人,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應僅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附此敘明。又如附表一之編號3 、4 所示支票上並無發票日之記載,及附表二之㈨編號1 、2 、11、12所示本票上並無付款日之記載,被告所簽署之上開支票、本票,既欠缺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8 款所定之發票日及到期日等應記載事項,其發票行為均未完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復不處罰未遂犯,固均不成立該罪(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6396號、85年度臺上字第1547號判決意旨參照),況上開支票、本票,發票人為被告勇拓等公司,被告偽造之「陳金龍」印文,依習慣僅係表彰其為發票人之負責人,而非以「陳金龍」為共同發票人,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應僅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亦附此敘明。被告所犯前揭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犯行,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賴國棟間,及如事實欄一、㈡違反公司法部分之犯行,與謝雪妙間(會計事務所人員謝雪妙雖非公司之負責人,然與因特定關係成立犯罪之各該公司負責人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 條 第1 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如事實欄一、㈣就詐欺部分之犯行,與張淑齡之間,及事實欄二(附表二之㈤至㈧之開立支票行為除外)與吳思慧間,事實欄三、㈢就詐欺之犯行與藍林月霞間,及事實欄六、㈡、七、㈡等犯行與羅福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偽造上開「陸坤鉷」等人之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向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花蓮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行使偽造私文書,則均屬間接正犯。又被告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或偽造準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或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其偽造印章、印文、署名係偽造私文書或準文書之部分行為,其於偽造之支票上,偽造印文,乃偽造有價證券之前階段行為,又其進而行使該偽造有價證券,該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則各係時間緊接,手段相似,觸犯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連續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罪、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常業詐欺罪及公司法、建築法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僅從一法定刑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至被告除已起訴之如事實欄三、㈠所示之犯行,其餘事實欄所述之事實,雖未據起訴,然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末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因案通緝,年輕力壯,不思正途,變造、偽造多人之身分證,造成被害人無端遭受訟累,且利用人性之善良,訛冒他人名義虛偽設立多家公司,危害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之困擾,並巧取豪奪被害人之財物,所詐騙之財物金額甚鉅,復行使多張偽造支票、本票,致使被害人求償無門,血本無歸,嚴重破壞社會商業往來之信賴基礎及交易秩序,且犯罪時間甚長,所生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已知所悔悟,坦承所有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末按,刑法第205 條於90年6 月20日修正公布前係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或印花稅票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固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惟就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尚無更迭,職此,前述之偽造支票及印文、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分別依刑法第205 條及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如附表一之㈠、㈡、㈢、㈥、㈦、㈧、㈨、㈩、、、、、、、,附表二之㈠、㈡、㈣、㈤、㈥、㈦、㈨、㈩、,附表三之㈠、㈡、㈢、㈣、㈤、㈧、㈨、㈩、、,附表四之㈠、㈢,附表五之㈠、㈢、㈤,附表六之㈠、㈡、㈣所示之簽名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9 條宣告沒收;如附表一之、、、、,附表二之㈧,附表三之㈥、,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㈡、㈣、㈥,附表六之㈢、㈤、㈥、㈦、㈧、㈨所示之支票及本票,依刑法第205 條,亦應宣告沒收。又被告利用不知情刻印行人員所偽刻之陳金龍等人印章,既未扣案,不能證明現仍存在,爰不宣告沒收。而經換貼被告辛○○相片之變造身分證,均未扣案,無證據顯示現仍存在,亦不宣告沒收身分證上之被告相片。而偽造之「王根旺」國民身分證,及姓名為被告惟其上身分證為「張金泉」之身分證號碼之國民身分證,雖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惟既未扣案,亦無證據顯示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擾,爰亦不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偽造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監察人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均已提交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及花蓮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行使,非屬其所有,故均不另為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86年6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第15條第3 項、第1 項、建築法第94條之1 ,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後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8 條第1 項、第214 條、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第55條、第47條、修正後刑法第205 條、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附表一之㈠: ┌──┬──────────────────┬───────────────┐ │1 │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83.8.9 開戶, │「陸坤鉷」簽名1 枚、印文2 枚 │ │ │帳號:054.000-00000-0 ,83.8.26註銷 │(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 │ │)之印鑑卡 │度他字第398號偵查卷,第50頁) │ ├──┼──────────────────┼───────────────┤ │2 │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83.8.9 開戶, │「陸坤鉷」簽名1 枚、印文1 枚 │ │ │帳號:054.000-00000-0 ,83.8.26註銷 │(同上偵查卷,第52頁) │ │ │)之支票往來約定書 │ │ ├──┼──────────────────┼───────────────┤ │3 │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83.8.9 開戶, │「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 │ │ │帳號:054.000-00000-0 ,83.8.26註銷 │(同上偵查卷,第52頁反) │ │ │)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 │ └──┴──────────────────┴───────────────┘ 附表一之㈡: ┌──┬──────────────────┬───────────────┐ │1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開戶之相關「陸坤鉷」簽名及印文│ │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帳號:226102│,均沒收 │ │ │908790) │(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 │ │ │第17220號偵查卷,第29頁) │ ├──┼──────────────────┼───────────────┤ │2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陸坤 │同上 │ │ │鉷」高雄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帳戶(帳號:│(同上偵查卷第17頁) │ │ │00000000000000) │ │ ├──┼──────────────────┼───────────────┤ │3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高雄│同上 │ │ │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同上偵查卷第15頁) │ │ │ ) │ │ ├──┼──────────────────┼───────────────┤ │4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高│同上 │ │ │雄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同上偵查卷第45頁) │ │ │30 ) │ │ └──┴──────────────────┴───────────────┘ 附表一之㈢:沒收文件: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陸坤鉷」之印文1枚 │ │ │登記申請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3 │ │ │ │年度他字第398 號偵查卷,第28頁│ ├──┼──────────────────┼───────────────┤ │2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陸坤鉷」之印文1枚 │ │ │關資料 │(同上卷,第29頁) │ ├──┼──────────────────┼───────────────┤ │3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陸坤鉷」之印文1枚 │ │ │東身分證正反影本 │(同上卷,第30頁) │ ├──┼──────────────────┼───────────────┤ │4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陸坤鉷」之印文2枚 │ │ │起人會議事錄 │(同上卷,第31頁) │ ├──┼──────────────────┼───────────────┤ │5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陸坤鉷」之印文2枚 │ │ │事會議事錄 │(同上卷,第32頁) │ ├──┼──────────────────┼───────────────┤ │6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章│「陸坤鉷」之印文2枚 │ │ │程 │(同上卷,第33頁) │ ├──┼──────────────────┼───────────────┤ │7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陸坤鉷」之印文2枚 │ │ │東名簿 │(同上卷,第36頁) │ ├──┼──────────────────┼───────────────┤ │8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陸坤鉷」之印文1枚 │ │ │事監察人名單 │(同上卷,第37頁 ) │ ├──┼──────────────────┼───────────────┤ │9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陸坤鉷」之印文2枚 │ │ │書 │(同上卷,第38頁) │ ├──┼──────────────────┼───────────────┤ │10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繳│「陸坤鉷」之印文1枚 │ │ │納股款明細表 │(同上卷,第40頁 ) │ ├──┼──────────────────┼───────────────┤ │11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陸坤鉷」之印文3枚 │ │ │產負債表 │(同上卷,第41頁) │ ├──┼──────────────────┼───────────────┤ │12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陸坤鉷」之印文3枚 │ │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同上卷,第42頁) │ │ │:000000000090) │ │ ├──┼──────────────────┼───────────────┤ │13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更正│「陸坤鉷」之印文1枚 │ │ │申請書 │(同上卷,第47頁) │ ├──┼──────────────────┼───────────────┤ │14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陸坤鉷」印文1枚 │ │ │人名單 │(雄檢88偵字17220號偵查卷,第7│ │ │ │頁反) │ ├──┼──────────────────┼───────────────┤ │15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陸坤鉷」印文4枚 │ │ │ │(同上卷,9) │ ├──┼──────────────────┼───────────────┤ │16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明│「陸坤鉷」印文1枚 │ │ │細表 │(同上卷,12) │ ├──┼──────────────────┼───────────────┤ │17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陸坤鉷」印文3枚 │ │ │ │(同上卷,13) │ ├──┼──────────────────┼───────────────┤ │18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高雄│「陸坤鉷」印文3枚 │ │ │銀行三多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 │(同上卷,14) │ │ │000000000000) │ │ ├──┼──────────────────┼───────────────┤ │19 │「康福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陸坤 │「陸坤鉷」印文3枚 │ │ │鉷」高雄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存摺│(同上卷,17)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0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陸坤鉷」印文1枚 │ │ │察人名單 │(同上卷,33反) │ ├──┼──────────────────┼───────────────┤ │21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補正申請│「陸坤鉷」印文1枚 │ │ │書 │(同上卷,35) │ ├──┼──────────────────┼───────────────┤ │22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陸坤鉷」印文2枚 │ │ │ │(同上卷,37) │ ├──┼──────────────────┼───────────────┤ │23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 │「陸坤鉷」印文3枚 │ │ │ │(同上卷,39) │ ├──┼──────────────────┼───────────────┤ │24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陸坤鉷」印文1枚 │ │ │明細表 │(同上卷,41) │ ├──┼──────────────────┼───────────────┤ │25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陸坤鉷」印文3枚 │ │ │表 │(同上卷,42) │ ├──┼──────────────────┼───────────────┤ │26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高│「陸坤鉷」印文1枚 │ │ │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帳號:00000000│(同上卷,43) │ │ │8730) │ │ ├──┼──────────────────┼───────────────┤ │27 │「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高│「陸坤鉷」印文3枚 │ │ │雄銀行三多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 │(同上卷,45) │ │ │000000000030) │ │ └──┴──────────────────┴───────────────┘ 附表一之㈣:(台中豐慧醫院投資人) ┌──┬────┬────────┬───────┐ │編號│姓 名 │投資單位(股款)│金額(新臺幣)│ ├──┼────┼────────┼───────┤ │ 1 │丁○○ │2股 │60萬 │ ├──┼────┼────────┼───────┤ │ 2 │己○○ │5股 │150萬 │ ├──┼────┼────────┼───────┤ │ 3 │丙○○ │5股 │150萬 │ ├──┼────┼────────┼───────┤ │ 4 │甲○○ │2股 │60萬 │ ├──┼────┼────────┼───────┤ │ 5 │戊○○ │3股 │90萬 │ ├──┼────┼────────┼───────┤ │ 6 │鍾佳蓉 │2股 │60萬 │ └──┴────┴────────┴───────┘ 附表一之㈤:發票人為台中豐慧醫院、負責人:吳思慧 ┌──┬────┬───┬────┬─────┬────┬─────────┐ │編號│受款日 │受款人│付款行庫│支票號碼 │付款日 │票面額(新臺幣) │ ├──┼────┼───┼────┼─────┼────┼─────────┤ │ 1 │84.1.18 │己○○│工商本票│000011 │85.1.17 │1500,000(本票影本│ │ │ │ │ │ │ │:本院95年度易緝字│ │ │ │ │ │ │ │第53號刑事卷,第97│ │ │ │ │ │ │ │頁) │ ├──┼────┼───┼────┼─────┼────┼─────────┤ │ 2 │84.1.6 │丙○○│工商本票│000576 │85.1.5 │1500,000(本票影本│ │ │ │ │ │ │ │:同上刑事卷,102-│ │ │ │ │ │ │ │1 ) │ └──┴────┴───┴────┴─────┴────┴─────────┘ 附表一之㈥:沒收文件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 1 │股東協議合約書(己○○) │「陸坤鉷」簽名1 枚、印文1枚 │ │ │ │(本院卷95易緝53,第98頁) │ ├──┼──────────────────┼───────────────┤ │ 2 │股東協議合約書(甲○○) │「陸坤鉷」簽名1 枚、印文1枚 │ ├──┼──────────────────┼───────────────┤ │ 3 │股東協議合約書(丙○○) │「陸坤鉷」簽名2 枚、印文1枚 │ │ │ │(本院卷95易緝53,第103頁) │ ├──┼──────────────────┼───────────────┤ │ 4 │股東協議合約書(戊○○) │「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 │ ├──┼──────────────────┼───────────────┤ │ 5 │股東協議合約書(丁○○) │「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 │ └──┴──────────────────┴───────────────┘ 附表一之㈦:發票人(戶名:「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陸坤鉷(部分受票人不詳,惟有退票記錄,仍得證明辛○○有開立支票之事實)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退票日期│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華信商業│679-6 │71303 │83.12.22│46,900(不詳│「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臺灣高雄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84年度偵字第│ │ │ │ │ │ │ │15031號偵查 │ │ │ │ │ │ │ │卷,29反) │ ├──┼────┼────┼─────┼────┼──────┼──────┤ │2 │華信商業│679-6 │71304 │83.12.22│35,000(不詳│「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3 │華信商業│679-6 │71306 │83.12.22│28,050(不詳│「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4 │華信商業│679-6 │71307 │83.12.22│23,067(不詳│「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5 │華信商業│679-6 │71308 │83.12.22│26,000(不詳│「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6 │華信商業│679-6 │71309 │83.12.22│6,300(不詳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7 │華信商業│679-6 │71310 │84.3.2 │720,000 (詹│「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素卿)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8 │華信商業│679-6 │71311 │84.3.2 │720,000(孫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振節)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 │ │ │ │ │(支票 │ │ │ │ │ │ │ │影本:雄檢84│ │ │ │ │ │ │ │年度偵字第42│ │ │ │ │ │ │ │83號偵查卷,│ │ │ │ │ │ │ │第4頁) │ ├──┼────┼────┼─────┼────┼──────┼──────┤ │9 │華信商業│679-6 │71312 │83.12.28│600,000(劉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英欽)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支票│ │ │ │ │ │ │ │影本:雄檢84│ │ │ │ │ │ │ │年度偵字第42│ │ │ │ │ │ │ │83號偵查卷,│ │ │ │ │ │ │ │第3頁) │ ├──┼────┼────┼─────┼────┼──────┼──────┤ │10 │華信商業│679-6 │71313 │83.12.22│300,000(不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詳) │文1枚 │ │ │分行 │ │ │ │ │(臺灣高雄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84年度偵字第│ │ │ │ │ │ │ │15031號偵查 │ │ │ │ │ │ │ │卷,29反) │ ├──┼────┼────┼─────┼────┼──────┼──────┤ │11 │華信商業│679-6 │71314 │84.1.28 │300,000(不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詳)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12 │華信商業│679-6 │71315 │84.2.28 │320,000(不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詳)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29│ │ │ │ │ │ │ │頁反) │ ├──┼────┼────┼─────┼────┼──────┼──────┤ │13 │華信商業│679-6 │71312 │83.12.28│600,000(詹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素卿) │文1枚 │ │ │分行 │ │ │ │ │(參詹素卿自│ │ │ │ │ │ │ │訴狀)(蘭檢│ │ │ │ │ │ │ │86偵字第4293│ │ │ │ │ │ │ │號,1-2) │ ├──┼────┼────┼─────┼────┼──────┼──────┤ │14 │華信商業│679-6 │71311 │84.3.2 │720,000(詹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素卿) │文1枚 │ │ │分行 │ │ │ │ │(參詹素卿自│ │ │ │ │ │ │ │訴狀)(同上│ │ │ │ │ │ │ │卷,1-2) │ ├──┼────┼────┼─────┼────┼──────┼──────┤ │15 │華信商業│679-6 │71324 │不詳 │600,000(詹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素卿) │文1枚 │ │ │分行 │ │ │ │ │(參詹素卿自│ │ │ │ │ │ │ │訴狀)(同上│ │ │ │ │ │ │ │卷,1-2) │ ├──┼────┼────┼─────┼────┼──────┼──────┤ │16 │華信商業│679-6 │71325 │不詳 │1,440,000(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詹素卿) │文1枚 │ │ │分行 │ │ │ │ │(參詹素卿自│ │ │ │ │ │ │ │訴狀)(同上│ │ │ │ │ │ │ │卷,1-2) │ └──┴────┴────┴─────┴────┴──────┴──────┘ 附表一之㈧: ┌──┬──────────────────┬───────────────┐ │ 1 │經濟部公司執照(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陸坤鉷」印文2枚 │ │ │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 │ │ │偵字第15031號偵查卷,37) │ ├──┼──────────────────┼───────────────┤ │ 2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華│「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 │ │ │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同上卷,39) │ │ │書(帳號679-6,於83.8.27開戶,83.12.│ │ │ │1拒絕往來,拒絕往來日至本行發函日止 │ │ │ │,共簽發12張支票) │ │ └──┴──────────────────┴───────────────┘ 附表一之㈨: ┌──┬──────────────────┬───────────────┐ │1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陸坤鉷」印文1枚 │ │ │監察人名單 │(參高雄市政府96年8月23日高市 │ │ │ │府建二公字第09600652280號函) │ ├──┼──────────────────┼───────────────┤ │2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陸坤鉷」印文1枚 │ │ │記申請書 │(見同上) │ ├──┼──────────────────┼───────────────┤ │3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陸坤鉷」印文4枚 │ │ │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 │ (見同上) │ ├──┼──────────────────┼───────────────┤ │4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陸坤鉷」印文2枚 │ │ │會議事錄 │(見同上) │ ├──┼──────────────────┼───────────────┤ │5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陸坤鉷」印文2枚 │ │ │議事錄 │(見同上) │ ├──┼──────────────────┼───────────────┤ │6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陸坤鉷」印文7枚 │ │ │程 │(見同上) │ ├──┼──────────────────┼───────────────┤ │7 │「陸坤鉷」、「藍貴丹」、「吳秀菊」、│「陸坤鉷」印文2枚 │ │ │「藍吳阿膾」、「藍豐福」、「蘇桂琴」│(見同上) │ │ │、「藍江溪」之身分證正反影本各1紙 │ │ ├──┼──────────────────┼───────────────┤ │8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陸坤鉷」印文1枚 │ │ │簿 │(見同上) │ ├──┼──────────────────┼───────────────┤ │9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陸坤鉷」印文1枚 │ │ │察人名單 │(見同上) │ ├──┼──────────────────┼───────────────┤ │10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書│「陸坤鉷」印文2枚 │ │ │ │(見同上) │ ├──┼──────────────────┼───────────────┤ │11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繳│「陸坤鉷」印文1枚 │ │ │納股款明細表 │(見同上) │ ├──┼──────────────────┼───────────────┤ │12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陸坤鉷」印文3枚 │ │ │債表 │(見同上) │ ├──┼──────────────────┼───────────────┤ │13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之│「陸坤鉷」印文3枚 │ │ │高雄銀行活期存款存摺(83.8.20開戶, │(見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附表一之㈩ ┌──┬──────────────────┬───────────────┐ │1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主旨:檢送本單位│「陸坤鉷」簽名1 枚、印文1 枚 │ │ │支票存款戶「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偵│ │ │」,帳號:315之9號開戶資料,83.9.7開│字第15031號,第43頁) │ │ │戶,83.11.25成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存│ │ │ │款往來約定書 │ │ ├──┼──────────────────┼───────────────┤ │2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戶「烏魯│「陸坤鉷」印文1枚 │ │ │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15之9│(同上卷,第46頁) │ │ │號)之印鑑卡 │ │ ├──┼──────────────────┼───────────────┤ │3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戶「烏魯│「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2枚 │ │ │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帳號:315之9│(同上卷,47頁反) │ │ │號)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 │ │ ├──┼──────────────────┼───────────────┤ │4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參│ │ │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帳號:00000-00)(83.8.30開戶,於 │96年8月22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6506│ │ │83.11.25 拒絕往來) │817號函)(見本院卷95易緝字54 │ │ │ │號卷(二),19) │ ├──┼──────────────────┼───────────────┤ │5 │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商│「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2枚(見│ │ │業銀行高雄分行支票存款印鑑卡(帳號:│同上)(同上刑事卷,20) │ │ │00000-00)(83.8.30開戶,於83.11.25 │ │ │ │拒絕往來) │ │ └──┴──────────────────┴───────────────┘ 附表一之 : ┌──┬──────────────────┬───────────────┐ │ 1 │彰化銀行思源分行(主旨:檢送本分行帳│「陸坤鉷」印文2枚 │ │ │號00-00000-0,陸坤鉷,83.6.3開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83.12.2 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存款開戶│他字第1859號偵查卷,7) │ │ │申請書 │ │ ├──┼──────────────────┼───────────────┤ │ 2 │彰化銀行思源分行(帳號00-00000-0,陸│「陸坤鉷」簽名2枚、印文2枚 │ │ │坤鉷)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 │(同上卷,8) │ ├──┼──────────────────┼───────────────┤ │ 4 │彰化銀行思源分行(帳號00-00000-0,陸│「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2枚 │ │ │坤鉷)之支票存款印鑑卡 │(同上卷,10) │ ├──┼──────────────────┼───────────────┤ │ 5 │彰化銀行思源分行(帳號00-00000-0,陸│「陸坤鉷」簽名2枚 │ │ │坤鉷)之開戶相關資料 │(同上卷,10反) │ └──┴──────────────────┴───────────────┘ 附表一之 :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日期 │票 面 額 │ ├──┼────┼────┼─────┼────┼─────────────┤ │1 │彰化商業│8237-7 │AP0000000 │83.11.25│309,000(薛猶誠)(支票影 │ │ │銀行思源│(戶名:│ │ │本、退票理由單:臺灣高雄地│ │ │分行 │陸坤鉷)│ │ │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3│ │ │ │ │ │ │56號偵查卷,56) │ └──┴────┴────┴─────┴────┴─────────────┘ 附表一之 :發票人為陸坤鉷 ┌──┬────┬──────┬──────┬────┬──────────┐ │編號│發票日 │付款行庫 │支票號碼 │付款日 │票面額(新臺幣) │ ├──┼────┼──────┼──────┼────┼──────────┤ │ 1 │83.12.6 │工商本票 │214726 │83.12.28│600,000(劉英欽) │ │ │ │ │ │ │(雄檢84年度偵字第42│ │ │ │ │ │ │83號偵查卷,第5頁) │ ├──┼────┼──────┼──────┼────┼──────────┤ │ 2 │83.12.6 │工商本票 │214727 │84.3.2 │720,000(孫振節) │ │ │ │ │ │ │(同上卷,第6 頁) │ └──┴────┴──────┴──────┴────┴──────────┘ 附表一之: ┌──┬──────────────────┬───────────────┐ │1 │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陸坤鉷」印文1枚 │ │ │48041,陸坤鉷,83.5.11開戶)之開戶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請書 │他字第1859號偵查卷,12) │ ├──┼──────────────────┼───────────────┤ │2 │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2枚 │ │ │48041 ,陸坤鉷)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同上卷,13) │ ├──┼──────────────────┼───────────────┤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634-9、陸 │「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 │ │ │坤鉷,83.8.6開戶,83.12.2為拒絕往來 │(同上卷,14) │ │ │戶)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 │ ├──┼──────────────────┼───────────────┤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634-9、陸 │「陸坤鉷」簽名1枚 │ │ │坤鉷)之開戶相關資料 │(同上卷,15) │ ├──┼──────────────────┼───────────────┤ │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634-9、陸 │「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3枚 │ │ │坤鉷)之支票存款印鑑卡 │(同上卷,15反) │ └──┴──────────────────┴───────────────┘ 附表一之:發票人為「陸坤鉷」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到 期 日│票 面 額 │ ├──┼────┼────┼─────┼────┼─────────────┤ │ 1 │臺灣中小│00634-9 │AH0000000 │83.9.12 │4,000,000(高義景)(支票 │ │ │企業銀行│ │ │ │影本、退票理由單:臺灣高雄│ │ │博愛分行│ │ │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 │ │ │ │ │ │5248號偵查卷,7) │ ├──┼────┼────┼─────┼────┼─────────────┤ │2 │彰化商業│00000000│AP0000000 │83.11.4 │1,662,160(高義景)(支票 │ │ │銀行思源│0 │ │ │影本、退票理由單:同上卷,│ │ │分行 │ │ │ │8) │ ├──┼────┼────┼─────┼────┼─────────────┤ │3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3.11.30│1,141,000(高義景)(支票 │ │ │作金庫古│ │ │ │影本、退票理由單:同上卷,│ │ │亭支庫 │ │ │ │9) │ ├──┼────┼────┼─────┼────┼─────────────┤ │4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3.9.21 │1,344,000(高義景)(支票 │ │ │作金庫古│ │ │ │影本:同上卷,10) │ │ │亭支庫 │ │ │ │ │ ├──┼────┼────┼─────┼────┼─────────────┤ │5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3.10.11│1,702,500(高義景)(支票 │ │ │作金庫古│ │ │ │影本:同上卷,10) │ │ │亭支庫 │ │ │ │ │ ├──┼────┼────┼─────┼────┼─────────────┤ │6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3.10.14│3,405,000(高義景)(支票 │ │ │作金庫古│ │ │ │影本:同上卷,10) │ │ │亭支庫 │ │ │ │ │ ├──┼────┼────┼─────┼────┼─────────────┤ │7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3.10.9 │740,000(高義景)(支票影 │ │ │作金庫古│ │ │ │本:同上卷,11) │ │ │亭支庫 │ │ │ │ │ ├──┼────┼────┼─────┼────┼─────────────┤ │8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3.9.10 │2,225,000(高義景)(支票 │ │ │作金庫古│ │ │ │影本:同上卷,11) │ │ │亭支庫 │ │ │ │ │ ├──┼────┼────┼─────┼────┼─────────────┤ │9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3.9.11 │1,335,000(高義景)(支票 │ │ │作金庫古│ │ │ │影本:同上卷,11) │ │ │亭支庫 │ │ │ │ │ └──┴────┴────┴─────┴────┴─────────────┘ 附表一之 : ┌──┬────┬─────┬──────┬────┬───────────┐ │編號│發票日 │付款行庫 │支票號碼 │付款日 │票面額 │ ├──┼────┼─────┼──────┼────┼───────────┤ │ 1 │83.6.24 │工商本票 │627228 │83.8.23 │24,000,000 (高義景)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95年度他字第1859號偵│ │ │ │ │ │ │查卷,72) │ └──┴────┴─────┴──────┴────┴───────────┘ 附表一之: ┌──┬──────────────────┬───────────────┐ │1 │切結確認書 │「陸坤鉷」簽名1枚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 │ │1859號偵查卷,73頁) │ └──┴──────────────────┴───────────────┘ 附表一之: ┌──┬──────────────────┬───────────────┐ │編號│ │偽造署押個數 │ ├──┼──────────────────┼───────────────┤ │1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參│ │ │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玉山銀行高雄分行96年8月29日玉 │ │ │申請書(帳號:316-7)(83.9.7開戶, │山高雄字第07082904號函) │ │ │於83.12.2拒絕往來)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12)│ ├──┼──────────────────┼───────────────┤ │2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見│ │ │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支票存款往來│同上) │ │ │約定書(帳號:316-7)(83.9.7開戶,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13)│ │ │於83.12.2拒絕往來) │ │ ├──┼──────────────────┼───────────────┤ │3 │「臺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雄區│「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見│ │ │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同上) │ │ │書(帳號:317-5)(83.9.7開戶,於83.│(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14)│ │ │12.23拒絕往來) │ │ ├──┼──────────────────┼───────────────┤ │4 │「臺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雄區│「陸坤鉷」簽名2枚、印文1枚(見│ │ │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支票存款往來約定│同上) │ │ │書(帳號:317-5)(83.9.7開戶,於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15)│ │ │83.12.23拒絕往來) │ │ ├──┼──────────────────┼───────────────┤ │5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中│「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 │ │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之支票│(見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年8 │ │ │存款開戶申請書(帳號:276-0)(83.8.│月24日96中銀高傳字第0311號函)│ │ │25 開戶,於83.12.2拒絕往來)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48)│ ├──┼──────────────────┼───────────────┤ │6 │「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中│「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見│ │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之支票│同上) │ │ │存款約定書(帳號:276-0)(83.8.25開│(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49)│ │ │戶,於83.12.2拒絕往來) │ │ ├──┼──────────────────┼───────────────┤ │7 │經濟部公司執照(「臺灣萬里長城建設股│「陸坤鉷」印文1 枚(見同上) │ │ │份有限公司」)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50)│ ├──┼──────────────────┼───────────────┤ │8 │「臺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之永豐商│「陸坤鉷」簽名1枚、印文1枚(參│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之支票存款│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年8月31 │ │ │戶開戶申請書(帳號:000-000-0000000-│日永豐銀高雄分行(096)字第 │ │ │9 )(83.8.20開戶) │00052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78)│ ├──┼──────────────────┼───────────────┤ │9 │經濟部公司執照(「臺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陸坤鉷」印文1 枚(見同上) │ │ │限公司」)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79)│ └──┴──────────────────┴───────────────┘ 附表一之:發票人為「陸坤鉷」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 面 額 │ ├──┼────┼────┼─────┼────┼─────────────┤ │ 1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4.1.5 │2,500,000 │ │ │作金庫古│ │ │ │(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 │ │亭分行 │ │ │ │15號卷(一),第90頁) │ ├──┼────┼────┼─────┼────┼─────────────┤ │ 2 │臺灣省合│648041 │KC0000000 │84.1.10 │2,000,000 │ │ │作金庫古│ │ │ │(同上刑事卷,第90頁) │ │ │亭分行 │ │ │ │ │ └──┴────┴────┴─────┴────┴─────────────┘ 附表一之:發票人為台灣萬里長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陸坤鉷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 1 │中華商業│276-0 │AI0000000 │83.9.24 │1,300,000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2枚 │ │ │分行 │ │ │ │ │(花蓮地方法│ │ │ │ │ │ │ │院90年度易字│ │ │ │ │ │ │ │第15號卷(一│ │ │ │ │ │ │ │),87) │ ├──┼────┼────┼─────┼────┼──────┼──────┤ │ 2 │中華商業│276-0 │AI0000000 │83.9.24 │1,300,000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2枚 │ │ │分行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87) │ ├──┼────┼────┼─────┼────┼──────┼──────┤ │ 3 │中華商業│276-0 │AI0000000 │無發票日│10,000,000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90) │ ├──┼────┼────┼─────┼────┼──────┼──────┤ │ 4 │中華商業│276-0 │AI0000000 │無發票日│20,000,000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91) │ └──┴────┴────┴─────┴────┴──────┴──────┘ 附表一之:發票人為烏魯木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陸坤鉷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 1 │中國信託│00000-00│AA0000000 │83.10.11│2,500,000 │「陸坤鉷」印│ │ │商業銀行│ │ │ │ │文1枚 │ │ │高雄分行│ │ │ │ │(花蓮地方法│ │ │ │ │ │ │ │院90年度易字│ │ │ │ │ │ │ │第15號卷(一│ │ │ │ │ │ │ │),87) │ ├──┼────┼────┼─────┼────┼──────┼──────┤ │ 2 │中國信託│00000-00│AA0000000 │83.10.11│2,500,000 │「陸坤鉷」印│ │ │商業銀行│ │ │ │ │文1枚 │ │ │高雄分行│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88) │ ├──┼────┼────┼─────┼────┼──────┼──────┤ │ 3 │中國信託│00000-00│AA0000000 │83.10.11│1,000,000 │「陸坤鉷」印│ │ │商業銀行│ │ │ │ │文1枚 │ │ │高雄分行│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88) │ ├──┼────┼────┼─────┼────┼──────┼──────┤ │ 4 │中國信託│00000-00│AA0000000 │83.10.11│1,500,000 │「陸坤鉷」印│ │ │商業銀行│ │ │ │ │文1枚 │ │ │高雄分行│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88) │ └──┴────┴────┴─────┴────┴──────┴──────┘ 附表一之:發票人為台灣旭日東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陸坤鉷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 1 │華信商業│655-9 │A0000000 │83.12.25│400,000 │「陸坤鉷」印│ │ │銀行高雄│ │ │ │ │文1枚 │ │ │分行 │ │ │ │ │(花蓮地方法│ │ │ │ │ │ │ │院90年度易字│ │ │ │ │ │ │ │第15號卷(一│ │ │ │ │ │ │ │),第89頁)│ └──┴────┴────┴─────┴────┴──────┴──────┘ 附表二之㈠: ┌─────────────────────────────────────┐ │(一)、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 │董事、監察人名單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2 │公司章程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3 │股東名簿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4 │發起人會議事錄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5 │董事會議事錄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二)、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 │ ├─┬──────────┬────────────────────────┤ │1 │董事、監察人名單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2 │公司章程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3 │股東名簿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4 │發起人會議事錄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5 │董事會議事錄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三)、台灣貝泰大歌廳股份有限公司 │ ├─┬──────────┬────────────────────────┤ │1 │董事、監察人名單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2 │公司章程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3 │股東名簿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4 │發起人會議事錄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5 │董事會議事錄上 │「王春蘭」印文1 枚、「陳金龍」印文1 枚 │ ├─┴──────────┴────────────────────────┤ │ 附表一共計偽造之「王春蘭」印文14枚、偽造之「陳金龍」印文13枚 │ └─────────────────────────────────────┘ 附表二之㈡:向花蓮縣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相關資料 ┌─────────────────────────────────────┐ │(一)、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2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3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4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5 │董事、監察人名單2 紙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2枚 │ ├─┼──────────────────┼────────────────┤ │6 │公司章程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2枚 │ ├─┼──────────────────┼────────────────┤ │7 │股東名簿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8 │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9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上 │「王春蘭」印文1 枚 │ ├─┼──────────────────┼────────────────┤ │10│貼有股東身分證正反影本上之文件 │「王春蘭」印文5枚 │ ├─┼──────────────────┼────────────────┤ │11│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 │「王春蘭」印文1枚 │ ├─┴──────────────────┴────────────────┤ │(二)、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 │ ├─┬──────────────────┬────────────────┤ │1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2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3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4 │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2 枚 │ ├─┼──────────────────┼────────────────┤ │5 │公司章程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2枚 │ ├─┼──────────────────┼────────────────┤ │6 │股東名簿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7 │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8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9 │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10│貼有股東身分證正反影本上之文件 │「陳金龍」印文5 枚 │ ├─┼──────────────────┼────────────────┤ │11│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影本上 │「陳金龍」印文1 枚 │ ├─┴──────────────────┴────────────────┤ │附表二共計偽造之「王春蘭」印文17枚、偽造之「陳金龍」印文17枚 │ ├─────────────────────────────────────┤ │附表一、二總計偽造之「王春蘭」印文共31枚、偽造之「陳金龍」印文共30枚 │ └─────────────────────────────────────┘ 附表二之㈢: ┌──┬──────────┬──────────┐ │編號│姓名 │金額(新臺幣:元) │ ├──┼──────────┼──────────┤ │1 │陳萬、黃雪玉 │45萬 │ ├──┼──────────┼──────────┤ │2 │黃淑妲、柏台福 │90萬 │ ├──┼──────────┼──────────┤ │3 │朱許日仔、朱文雄 │30萬 │ ├──┼──────────┼──────────┤ │4 │朱麗淑、張傳適 │30萬 │ ├──┼──────────┼──────────┤ │5 │哈思九、哈邱美貞 │30萬 │ ├──┼──────────┼──────────┤ │6 │陳貞秀、徐宏逸 │30萬 │ ├──┼──────────┼──────────┤ │7 │高義德、林玉英 │15萬 │ ├──┼──────────┼──────────┤ │8 │何巫美玉、何忠 │15萬 │ ├──┼──────────┼──────────┤ │9 │李王秀英、李崢 │30萬 │ ├──┼──────────┼──────────┤ │10 │曾枝賢、羅金玉 │30萬 │ ├──┼──────────┼──────────┤ │11 │陳春雨、黃劉德如 │15萬 │ ├──┼──────────┼──────────┤ │12 │林夏子 │15萬 │ ├──┼──────────┼──────────┤ │13 │林秋香、林福元 │15萬 │ ├──┼──────────┼──────────┤ │14 │黃其維、李小蓮 │60萬 │ ├──┼──────────┼──────────┤ │15 │黃明娥、劉明輝 │30萬 │ ├──┼──────────┼──────────┤ │16 │林桂英 │30萬 │ ├──┼──────────┼──────────┤ │17 │林晨延、田美蘭 │45萬 │ ├──┼──────────┼──────────┤ │18 │陳文秀 │30萬 │ ├──┼──────────┼──────────┤ │19 │林進來 │30萬 │ ├──┼──────────┼──────────┤ │20 │姚輝 │30萬 │ ├──┼──────────┼──────────┤ │21 │林楊富子、林阿泉 │20萬 │ ├──┼──────────┼──────────┤ │22 │周登陽 │15萬 │ ├──┼──────────┼──────────┤ │23 │謝春英、謝添旺 │60萬 │ ├──┼──────────┼──────────┤ │24 │莊清國 │30萬 │ ├──┴──────────┼──────────┤ │ 總 計: │770萬 │ └─────────────┴──────────┘ 附表二之㈣ ┌──┬──────────────────┬───────────────┐ │1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4枚 │ │ │(陳春雨) │(附於證物袋中) │ ├──┼──────────────────┼───────────────┤ │2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4枚 │ │ │(朱許日仔) │(附於證物袋中) │ ├──┼──────────────────┼───────────────┤ │3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4枚 │ │ │(朱麗淑) │(附於證物袋中) │ ├──┼──────────────────┼───────────────┤ │4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4枚 │ │ │(曾枝賢) │(附於證物袋中) │ ├──┼──────────────────┼───────────────┤ │5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10枚 │ │ │(黃淑妲) │(附於證物袋中) │ ├──┼──────────────────┼───────────────┤ │6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4枚 │ │ │(林桂英) │(附於證物袋中) │ ├──┼──────────────────┼───────────────┤ │7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4枚 │ │ │(林楊富子) │(附於證物袋中) │ ├──┼──────────────────┼───────────────┤ │8 │花東新興集團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能│「王春蘭」印文4枚 │ │ │手~汽車輔助驅動器創業伙伴協議合約書│「陳金龍」印文4枚 │ │ │(謝春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 │ │ │偵字第3535號偵查卷,121-122) │ └──┴──────────────────┴───────────────┘ 附表二之㈤ ┌──┬──────────────────┬───────────────┐ │1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股│「陳金龍」簽名3枚、印文2枚 │ │ │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參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96年8 月│ │ │(帳號:6006-0)(84.5.11開戶,於後 │27日〈96〉華花存字第295號函 │ │ │成為拒絕往來戶,惟日期無法清楚辯識)│(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24)│ ├──┼──────────────────┼───────────────┤ │2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股│「陳金龍」簽名1枚、印文1枚 │ │ │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委託擔當付款約定書│參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96年8 月│ │ │(帳號:6006-0)(84.5.11開戶,於後 │27日〈96〉華花存字第295 號函 │ │ │成為拒絕往來戶,惟日期無法清楚辯識)│(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25)│ ├──┼──────────────────┼───────────────┤ │3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股│「陳金龍」簽名1枚 │ │ │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開戶申請書(帳號:│參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96年8 月│ │ │6006-0)(84.5.11開戶,於後成為拒絕 │27日〈96〉華花存字第295 號函 │ │ │往來戶,惟日期無法清楚辯識)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26)│ ├──┼──────────────────┼───────────────┤ │4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股│「陳金龍」簽名1枚、印文1枚 │ │ │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參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96年8 月│ │ │(帳號:6006-0)(84.5.11開戶,於後 │27日〈96〉華花存字第295 號函 │ │ │成為拒絕往來戶,惟日期無法清楚辯識)│(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27)│ └──┴──────────────────┴───────────────┘ 附表二之㈥ ┌──┬──────────────────┬───────────────┐ │1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陳金龍」簽名2枚、印文1枚 │ │ │銀行中山路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路分行│ │ │帳號:741-5)(84.5.18開戶,於 │96年8 月21日蓮銀山字第960904 │ │ │84.10.27拒絕往來戶)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37)│ ├──┼──────────────────┼───────────────┤ │2 │「陳金龍」身分證正反影本 │「陳金龍」印文1枚 │ │ │ │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路分行│ │ │ │96年8月21日蓮銀山字第960904 號│ │ │ │函(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38│ │ │ │) │ ├──┼──────────────────┼───────────────┤ │3 │花蓮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巧輝玉石股│「陳金龍」印文1枚 │ │ │份有限公司) │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路分行│ │ │ │96年8月21日蓮銀山字第960904 號│ │ │ │函(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39│ │ │ │) │ ├──┼──────────────────┼───────────────┤ │4 │經濟部公司執照(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龍」印文1枚 │ │ │) │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路分行│ │ │ │96年8月21日蓮銀山字第960904 號│ │ │ │函(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40│ │ │ │) │ ├──┼──────────────────┼───────────────┤ │5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陳金龍」簽名2枚、印文2枚 │ │ │銀行中山路分行之支票存款戶聲明書(帳│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路分行│ │ │號:741-5)(84.5.18開戶,於84.10.27│96年8 月21日蓮銀山字第960904 │ │ │拒絕往來戶)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41)│ ├──┼──────────────────┼───────────────┤ │6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陳金龍」簽名2枚、印文2枚 │ │ │銀行中山路分行之支票存款約定書(帳號│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路分行│ │ │:741-5)(84.5.18開戶,於84.10.27 │96年8 月21日蓮銀山字第960904 │ │ │拒絕往來戶)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42)│ ├──┼──────────────────┼───────────────┤ │7 │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陳金龍」簽名1枚、印文2枚 │ │ │銀行中山路分行之支票存款印鑑卡(帳號│參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山路分行│ │ │:741-5)(84.5.18開戶,於84.10.27 │96年8 月21日蓮銀山字第960904 │ │ │拒絕往來戶)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43)│ └──┴──────────────────┴───────────────┘ 附表二之㈦ ┌──┬──────────────────┬───────────────┐ │1 │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印鑑卡(帳號: │「陳金龍」簽名2枚、印文2枚 │ │ │3185-3,戶名:陳金龍)(84.6.6開戶,│參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96│ │ │84.11.3 拒絕往來戶) │年8 月24日花一信總第435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108 │ │ │ │) │ ├──┼──────────────────┼───────────────┤ │2 │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開戶申請│「陳金龍」簽名2枚、印文1枚 │ │ │及約定書(帳號:3185-3,戶名:陳金龍│參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96│ │ │)(84.6.6開戶,84.11.3拒絕往來戶) │年8 月24日花一信總第435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109 │ │ │ │) │ └──┴──────────────────┴───────────────┘ 附表二之㈧:發票人為陳金龍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 面 額 │ ├──┼────┼────┼─────┼────┼─────────────┤ │1 │花蓮縣花│3185-3 │696430 │84.10.7 │4000(陳春雨) │ │ │蓮市第一│ │ │ │(支票影本:花蓮地院90年度│ │ │信用合作│ │ │ │易字第15號卷(二),274-1 │ │ │社 │ │ │ │、退票理由單:275) │ ├──┼────┼────┼─────┼────┼─────────────┤ │2 │花蓮縣花│3185-3 │696426 │84.10.7 │8000(陳春雨)(支票影本及│ │ │蓮市第一│ │ │ │退票理由單:花蓮地院90易15│ │ │信用合作│ │ │ │卷(二),275) │ │ │社 │ │ │ │ │ └──┴────┴────┴─────┴────┴─────────────┘ 附表二之㈨:發票人為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春蘭、陳金龍、本票部分 ┌──┬────┬─────┬────┬────┬──────┬──────┐ │編號│發票日 │付款行庫 │號碼 │付款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上無日期│工商本票 │000008 │上無日期│400,000(謝 │「王春蘭」、│ │ │ │ │ │ │春英)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臺灣花蓮地│ │ │ │ │ │ │ │方法院署84年│ │ │ │ │ │ │ │度偵第3535號│ │ │ │ │ │ │ │卷,123) │ │ │ │ │ │ │ │ │ ├──┼────┼─────┼────┼────┼──────┼──────┤ │2 │上無日期│工商本票 │000009 │上無日期│400,000(謝 │「王春蘭」、│ │ │ │ │ │ │春英)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同上卷, │ │ │ │ │ │ │ │123反) │ ├──┼────┼─────┼────┼────┼──────┼──────┤ │3 │84.5.29 │工商本票 │000036 │86.5.29 │400,000(朱 │「王春蘭」、│ │ │ │ │ │ │許日仔)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4 │84.5.30 │工商本票 │000037 │86.6.15 │400,000(朱 │「王春蘭」、│ │ │ │ │ │ │麗淑)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5 │84.5.29 │工商本票 │000051 │86.5.29 │1200,000(黃│「王春蘭」、│ │ │ │ │ │ │淑妲)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6 │84.8.2 │工商本票 │000027 │86.8.2 │400,000(林 │「王春蘭」、│ │ │ │ │ │ │桂英)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 │ │ │ │ │ │ ├──┼────┼─────┼────┼────┼──────┼──────┤ │7 │84.8.25 │工商本票 │000066 │86.8.24 │266,700(林 │「王春蘭」、│ │ │ │ │ │ │楊富子)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8 │84.7.6 │工商本票 │000055 │86.7.5 │150,000(李 │「王春蘭」、│ │ │ │ │ │ │文榮)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9 │84.7.6 │工商本票 │000056 │86.7.5 │50,000(李文│「王春蘭」、│ │ │ │ │ │ │榮)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10 │84.7.28 │工商本票 │000062 │86.7.27 │200,000(李 │「王春蘭」、│ │ │ │ │ │ │文榮)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11 │上無日期│工商本票 │000032 │上無日期│200,000(曾 │「王春蘭」、│ │ │ │ │ │ │枝賢)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12 │84.7.8 │工商本票 │000057 │上無日期│200,000(陳 │「王春蘭」、│ │ │ │ │ │ │春雨)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 │ ├──┼────┼─────┼────┼────┼──────┼──────┤ │13 │84.6.9 │工商本票 │000046 │86.6.9 │400,000(姓 │「王春蘭」、│ │ │ │ │ │ │名不詳) │「陳金龍」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花蓮地院90│ │ │ │ │ │ │ │易15卷(二)│ │ │ │ │ │ │ │,277) │ ├──┼────┼─────┼────┼────┼──────┼──────┤ │14 │84.6.15 │工商本票 │000054 │86.6.14 │200,000(姓 │「陳金龍」、│ │ │ │ │ │ │名不詳) │「王春蘭」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77 ) │ ├──┼────┼─────┼────┼────┼──────┼──────┤ │15 │84.6.13 │工商本票 │000053 │86.6.12 │200,000(姓 │「陳金龍」、│ │ │ │ │ │ │名不詳) │「王春蘭」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77 ) │ │ │ │ │ │ │ │ │ ├──┼────┼─────┼────┼────┼──────┼──────┤ │16 │84.8.26 │工商本票 │000068 │86.8.25 │200,000(姓 │「陳金龍」、│ │ │ │ │ │ │名不詳) │「王春蘭」印│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77反 ) │ │ │ │ │ │ │ │ │ │ │ │ │ │ │ │ │ ├──┼────┼─────┼────┼────┼──────┼──────┤ │17 │84.6.9 │工商本票 │000052 │86.6.9 │200,000(姓 │「陳金龍」印│ │ │ │ │ │ │名不詳) │文1枚、「王 │ │ │ │ │ │ │ │春蘭」印文2 │ │ │ │ │ │ │ │枚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77反) │ ├──┼────┼─────┼────┼────┼──────┼──────┤ │18 │84.7.26 │工商本票 │000031 │86.7.25 │200,000(姓 │「陳金龍」、│ │ │ │ │ │ │名不詳)(花│「王春蘭」印│ │ │ │ │ │ │蓮地院90易15│文各1枚 │ │ │ │ │ │ │卷(二), │(同上刑事卷│ │ │ │ │ │ │277反) │,277反 ) │ └──┴────┴─────┴────┴────┴──────┴──────┘ 附表二之㈩:發票人為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金龍┌──┬────┬────┬─────┬────┬──────┬──────┐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 1 │花蓮區中│741-5 │073721 │84.9.22 │347,000(受 │「陳金龍」印│ │ │小企業銀│ │ │ │票人姓名不詳│文1枚 │ │ │行 │ │ │ │) │(此為花蓮地│ │ │ │ │ │ │ │院90易15卷(│ │ │ │ │ │ │ │一),100) │ └──┴────┴────┴─────┴────┴──────┴──────┘ 附表二之:發票人為巧輝玉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金龍┌──┬────┬────┬─────┬────┬──────┬──────┐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 1 │華南商業│00000000│VB0000000 │84.9.23 │305,000(受 │「陳金龍」印│ │ │銀行花蓮│-0 │ │ │票人姓名不詳│文1枚 │ │ │分行 │ │ │ │) │(此為花蓮地│ │ │ │ │ │ │ │院90易15卷(│ │ │ │ │ │ │ │一),100) │ ├──┼────┼────┼─────┼────┼──────┼──────┤ │ 2 │華南商業│00000000│VB0000000 │84.10.12│152,500(受 │「陳金龍」印│ │ │銀行花蓮│-0 │ │ │票人姓名不詳│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100) │ └──┴────┴────┴─────┴────┴──────┴──────┘ 附表三之㈠: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補正│「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申請書 │(見江山美人餐廳登記案卷(卷號│ │ │ │521490號),2) │ ├──┼──────────────────┼───────────────┤ │2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 │(同上卷,3) │ ├──┼──────────────────┼───────────────┤ │3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 │(同上卷 ,5) │ ├──┼──────────────────┼───────────────┤ │4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臨時會│「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議記錄 │(同上卷,6) │ ├──┼──────────────────┼───────────────┤ │5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臨時會│「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議記錄 │(同上卷,7) │ ├──┼──────────────────┼───────────────┤ │6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記錄│「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 │(同上卷,8) │ ├──┼──────────────────┼───────────────┤ │7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對照表 │(同上卷,9) │ ├──┼──────────────────┼───────────────┤ │8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書 │(同上卷,12) │ ├──┼──────────────────┼───────────────┤ │9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預查│「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名稱申請表 │(同上卷,13) │ ├──┼──────────────────┼───────────────┤ │10 │李雲漢、劉學良、施晚蟾、黃恩亮、羅福│「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祥、蘇桂琴、王麗華之身分證影本正反各│(同上卷,17-18) │ │ │1紙 │ │ ├──┼──────────────────┼───────────────┤ │11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 │「李雲漢」之印文3枚 │ │ │ │(同上卷,20) │ ├──┼──────────────────┼───────────────┤ │12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明細表 │(同上卷,21) │ ├──┼──────────────────┼───────────────┤ │13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央信託局│「李雲漢」之印文3枚 │ │ │活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同上卷 ,22-24 ) │ ├──┼──────────────────┼───────────────┤ │14 │委託書 │「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 │(同上卷,25) │ ├──┼──────────────────┼───────────────┤ │15 │江山美人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李雲漢」之印文1枚 │ │ │卡 │(同上卷,26) │ └──┴──────────────────┴───────────────┘ 附表三之㈡:匯滿公司登記資料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李雲漢」印文2枚 │ │ │書(董事長:李雲漢) │(見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 │ │ │記卷,案號:506787號) │ ├──┼──────────────────┼───────────────┤ │2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李雲漢」印文1枚 │ │ │ │(同上卷) │ ├──┼──────────────────┼───────────────┤ │3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李雲漢」印文1枚 │ │ │ │(同上卷) │ ├──┼──────────────────┼───────────────┤ │4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臨時會│「李雲漢」印文1枚 │ │ │議記錄 │(同上卷) │ ├──┼──────────────────┼───────────────┤ │5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記錄│「李雲漢」印文1枚 │ │ │ │(同上卷) │ ├──┼──────────────────┼───────────────┤ │6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李雲漢」印文1枚 │ │ │預查名稱申請表 │(同上卷) │ ├──┼──────────────────┼───────────────┤ │7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 │「李雲漢」印文3枚 │ │ │ │(同上卷) │ ├──┼──────────────────┼───────────────┤ │8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李雲漢」印文1枚 │ │ │明細表 │(同上卷) │ ├──┼──────────────────┼───────────────┤ │9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聯邦│「李雲漢」印文3枚 │ │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同上卷) │ │ │000000000000) │ │ ├──┼──────────────────┼───────────────┤ │10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中央│「李雲漢」印文3枚 │ │ │信託桃園分局營業課)(帳號: │(同上卷) │ │ │00000000000000) │ │ ├──┼──────────────────┼───────────────┤ │11 │委託書 │「李雲漢」印文1枚 │ │ │ │(同上卷) │ ├──┼──────────────────┼───────────────┤ │12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李雲漢」印文1枚 │ │ │單 │(同上卷) │ ├──┼──────────────────┼───────────────┤ │13 │「李雲漢」、「劉學良」、「施晚蟾」、│「李雲漢」印文2枚 │ │ │「黃恩亮」、「羅福祥」、「蘇桂琴」、│(同上卷) │ │ │「王麗華」之身分證正反影本 │ │ ├──┼──────────────────┼───────────────┤ │14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李雲漢」印文1枚 │ │ │名單 │(同上卷) │ ├──┼──────────────────┼───────────────┤ │15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李雲漢」印文1枚 │ │ │書 │(同上卷) │ ├──┼──────────────────┼───────────────┤ │16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會議記錄│「李雲漢」印文1枚 │ │ │ │(同上卷) │ ├──┼──────────────────┼───────────────┤ │17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記錄│「李雲漢」印文1枚 │ │ │ │(同上卷) │ └──┴──────────────────┴───────────────┘ 附表三之㈢: ┌──┬──────────────────┬───────────────┐ │1 │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李雲漢」簽名1枚、印文1枚 │ │ │請書(帳號:766-1,戶名:李雲漢,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 │ │84.12.22開戶,85.7.12成為拒絕往來戶 │偵字第8266號偵查卷,18) │ │ │) │ │ ├──┼──────────────────┼───────────────┤ │2 │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李雲漢」簽名1枚、印文1枚 │ │ │請書(帳號:766-1,戶名:李雲漢,於 │(同上卷,21) │ │ │84.12.22開戶,85.7.12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 │ │ ├──┼──────────────────┼───────────────┤ │3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莊敬分行(帳號:55│「李雲漢」簽名2枚、印文2枚 │ │ │8-5 ,戶名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卷,25) │ │ │李雲漢,85.5.30開戶,85.7.19為拒絕往│ │ │ │來戶)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 │ ├──┼──────────────────┼───────────────┤ │4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莊敬分行(帳號:55│「李雲漢」簽名2枚、印文2枚 │ │ │8-5 ,戶名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卷,26) │ │ │李雲漢,85.5.30開戶,85.7.19為拒絕往│ │ │ │來戶)之支票存款約定書 │ │ ├──┼──────────────────┼───────────────┤ │5 │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李雲漢」簽名1枚、印文1枚 │ │ │請書(帳號:783-2,85.1.16開戶,戶名│(同上卷,90) │ │ │:匯滿實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5.7.19 │ │ │ │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6 │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支票存款往來約│「李雲漢」簽名1枚、印文1枚 │ │ │定書(帳號:783-2,85.1.16開戶,戶名│(同上卷,91) │ │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5.7.19 │ │ │ │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7 │大安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號碼:386-│「李雲漢」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 │ │0,戶名: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9 月28日│ │ │之開立支票存款戶所有資料 │台新作文字第9613726 號函 │ │ │ │(本院卷95易緝54卷(二),132 │ │ │ │) │ ├──┼──────────────────┼───────────────┤ │8 │大安商業銀行業務往來申請書暨印鑑卡(│「李雲漢」簽名1枚、印文2枚 │ │ │戶名:匯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活儲帳號│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9 月28 │ │ │:05-1708,83.5.17開戶) │日台新作文字第9613726 號函 │ │ │ │(同上刑事卷,133 ) │ ├──┼──────────────────┼───────────────┤ │9 │大安商業銀行業務往來申請書暨印鑑卡(│「李雲漢」簽名2枚、印文2枚 │ │ │戶名:李雲漢,活儲帳號:56-0877 , │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9 月28 │ │ │85.3. 21開戶) │日台新作文字第9613726 號函 │ │ │ │(同上刑事卷,137 ) │ ├──┼──────────────────┼───────────────┤ │10 │大安商業銀行之基本資料(戶名:李雲漢│「李雲漢」簽名1枚 │ │ │,帳號:56-0877,85.3.21開戶) │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9 月28 │ │ │ │日台新作文字第9613726 號函 │ │ │ │(同上刑事卷,138 ) │ └──┴──────────────────┴───────────────┘ 附表三之㈣:發票人匯滿公司,負責人李雲漢 ┌──┬────┬────┬───┬────┬────┬────┬─────┐ │編號│收 款 日│付款行庫│帳號 │支票號碼│到 期 日│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85.06.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7.30│150,000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詹有明│印文1枚 │ │ │ │分行 │ │ │ │ ) │(支票影本│ │ │ │ │ │ │ │ │、退票理由│ │ │ │ │ │ │ │ │單:臺灣板│ │ │ │ │ │ │ │ │橋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85年│ │ │ │ │ │ │ │ │度偵字第13│ │ │ │ │ │ │ │ │626號偵查 │ │ │ │ │ │ │ │ │卷,8) │ ├──┼────┼────┼───┼────┼────┼────┼─────┤ │2 │85.06.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6.30│223,180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詹有明│印文1枚 │ │ │ │分行 │ │ │ │ ) │(同上卷,│ │ │ │ │ │ │ │ │9) │ ├──┼────┼────┼───┼────┼────┼────┼─────┤ │3 │85.05.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5.30│200,000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兌現) │印文1枚 │ │ │ │分行 │ │ │ │(詹有明│(同上卷,│ │ │ │ │ │ │ │) │9) │ ├──┼────┼────┼───┼────┼────┼────┼─────┤ │4 │85.05.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6.07│200,000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兌現) │印文1枚 │ │ │ │分行 │ │ │ │(詹有明│ │ │ │ │ │ │ │ │) │ │ ├──┼────┼────┼───┼────┼────┼────┼─────┤ │5 │85.05.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7.05│191,465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詹有明│印文1枚 │ │ │ │分行 │ │ │ │) │(同上卷,│ │ │ │ │ │ │ │ │6) │ ├──┼────┼────┼───┼────┼────┼────┼─────┤ │6 │85.05.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7.18│500,000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詹有明│印文1枚 │ │ │ │分行 │ │ │ │) │(同上卷,│ │ │ │ │ │ │ │ │7) │ └──┴────┴────┴───┴────┴────┴────┴─────┘ 附表三之㈤:發票人匯滿公司,負責人李雲漢 ┌──┬────┬────┬───┬────┬────┬────┬─────┐ │編號│收 款 日│付款行庫│帳號 │支票號碼│到 期 日│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85.06.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7.30│150,000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詹有明│印文1枚 │ │ │ │分行 │ │ │ │ ) │(臺灣板橋│ │ │ │ │ │ │ │ │地方法院檢│ │ │ │ │ │ │ │ │察署85年度│ │ │ │ │ │ │ │ │偵字第1362│ │ │ │ │ │ │ │ │6號偵查卷 │ │ │ │ │ │ │ │ │,8) │ ├──┼────┼────┼───┼────┼────┼────┼─────┤ │2 │85.06.19│萬通商業│783-2 │0000000 │85.06.30│223,180 │「李雲漢」│ │ │ │銀行桃園│ │ │ │(詹有明│印文1枚 │ │ │ │分行 │ │ │ │ ) │(同上卷,│ │ │ │ │ │ │ │ │9) │ └──┴────┴────┴───┴────┴────┴────┴─────┘ 附表三之㈥:發票人李雲漢 ┌──┬────┬────┬────┬────┬────┬─────────┐ │編號│收 款 日│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到 期 日│票 面 額 │ ├──┼────┼────┼────┼────┼────┼─────────┤ │1 │85.07.01│萬通商業│ 766-1 │0000000 │85.08.03│100,000(詹有明) │ │ │ │銀行桃園│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分行 │ │ │ │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 │ │ │ │ │ │ │13626號偵查卷,10 │ │ │ │ │ │ │ │) │ ├──┼────┼────┼────┼────┼────┼─────────┤ │2 │85.07.01│萬通商業│ 766-1 │0000000 │85.08.08│200,000(詹有明) │ │ │ │銀行桃園│ │ │ │(同上卷,10) │ │ │ │分行 │ │ │ │ │ ├──┼────┼────┼────┼────┼────┼─────────┤ │3 │85.07.01│萬通商業│ 766-1 │0000000 │85.07.03│127,800(詹有明) │ │ │ │銀行桃園│ │ │ │(同上卷,6、11) │ │ │ │分行 │ │ │ │ │ ├──┼────┼────┼────┼────┼────┼─────────┤ │4 │85.07.01│萬通商業│ 766-1 │0000000 │85.07.08│250,000(詹有明) │ │ │ │銀行桃園│ │ │ │(同上卷,12) │ │ │ │分行 │ │ │ │ │ └──┴────┴────┴────┴────┴────┴─────────┘ 附表三之㈦:投資人 ┌──┬─────┬──────────────────┐ │編號│投資人 │投資金額(新臺幣) │ ├──┼─────┼──────────────────┤ │ 1 │陳慶淇 │843,836元 │ ├──┼─────┼──────────────────┤ │ 2 │溫傳良 │500,000元 │ ├──┼─────┼──────────────────┤ │ 3 │王興農 │1400,000元 │ ├──┼─────┼──────────────────┤ │ 4 │古樑森 │1060,000元 │ ├──┼─────┼──────────────────┤ │ 5 │葉雲華 │500,000元 │ ├──┼─────┼──────────────────┤ │ 6 │呂素秋 │35,000元 │ ├──┼─────┼──────────────────┤ │ 7 │古仁群 │100,000元 │ ├──┼─────┼──────────────────┤ │ 8 │陳武鴻 │600,000元 │ ├──┼─────┼──────────────────┤ │ 9 │蔡至洵 │1,188,000元 │ ├──┼─────┼──────────────────┤ │ 10 │張正市 │2,700,000元 │ └──┴─────┴──────────────────┘ 附表三之㈧ :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房屋租賃契約書(桃園市○○○路○ 段 │「李雲漢」簽名1枚、印文10枚 │ │ │105 號1 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 │ │ │偵字第8266號偵查卷,50) │ ├──┼──────────────────┼───────────────┤ │2 │房屋租賃契約書(桃園市○○路454之1號│「李雲漢」簽名1枚、印文7枚、 │ │ │2樓) │(同上卷,56) │ ├──┼──────────────────┼───────────────┤ │3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票運│「李雲漢」印文7枚 │ │ │作協議合約書(張正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 │ │ │偵字第9641號偵查卷,62) │ ├──┼──────────────────┼───────────────┤ │4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7枚 │ │ │約書(張正市) │(同上卷,68反) │ ├──┼──────────────────┼───────────────┤ │5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9枚 │ │ │約書(陳慶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 │ │ │偵字第10969 號偵查卷,38 ) │ ├──┼──────────────────┼───────────────┤ │6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7枚 │ │ │約書(溫傳良) │(同上卷,41) │ ├──┼──────────────────┼───────────────┤ │7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13枚 │ │ │約書(王興農) │(同上卷,44) │ ├──┼──────────────────┼───────────────┤ │8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11枚 │ │ │約書(王興農) │(同上卷,47) │ ├──┼──────────────────┼───────────────┤ │9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5枚 │ │ │約書(葉雲華) │(同上卷,62) │ ├──┼──────────────────┼───────────────┤ │10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2枚 │ │ │約書(古仁群) │(同上卷,65反) │ ├──┼──────────────────┼───────────────┤ │11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5枚 │ │ │約書(陳武鴻) │(同上卷,69) │ ├──┼──────────────────┼───────────────┤ │12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7枚 │ │ │約書(林彩興) │(附於證物袋) │ ├──┼──────────────────┼───────────────┤ │13 │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合作契│「李雲漢」印文7枚 │ │ │約書(余介文) │(附於證物袋) │ └──┴──────────────────┴───────────────┘ 附表三之㈨ :發票人為匯滿公司、負責人:李雲漢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到 期 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08.25 │200,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該戶於85│ │ │張正市) │文1枚 │ │ │分行 │.7.19拒 │ │ │ │(桃園地方去│ │ │ │絕往來)│ │ │ │院察署86年度│ │ │ │ │ │ │ │偵字第9641號│ │ │ │ │ │ │ │偵查,61-77 │ │ │ │ │ │ │ │) │ ├──┼────┼────┼─────┼─────┼─────┼──────┤ │2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10.25 │2,000,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 │(張正市)│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61│ │ │ │ │ │ │ │-77) │ ├──┼────┼────┼─────┼─────┼─────┼──────┤ │3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06.25 │200,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 │張正市)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61│ │ │ │ │ │ │ │-77) │ ├──┼────┼────┼─────┼─────┼─────┼──────┤ │4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07.07 │10,000 (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 │張正市)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61│ │ │ │ │ │ │ │-77) │ ├──┼────┼────┼─────┼─────┼─────┼──────┤ │5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6.26 │83,287 (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 │蔡至洵) │文1枚 │ │ │分行 │ │ │ │ │(桃園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85年│ │ │ │ │ │ │ │度偵字第8133│ │ │ │ │ │ │ │號偵查卷,23│ │ │ │ │ │ │ │-24) │ ├──┼────┼────┼─────┼─────┼─────┼──────┤ │6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06.16 │80,000(蔡│「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 │至洵) │文1枚 │ │ │分行 │ │ │ │ │(同上卷, │ │ │ │ │ │ │ │23-24) │ ├──┼────┼────┼─────┼─────┼─────┼──────┤ │7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7.7 , │105,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並以「李雲│宋孝宗) │文1 枚、簽名│ │ │分行 │ │ │漢」之名義│ │1 枚(桃園地│ │ │ │ │ │在支票上背│ │方法院檢察署│ │ │ │ │ │書 │ │85 年 度偵字│ │ │ │ │ │ │ │第10969 號偵│ │ │ │ │ │ │ │查卷,19) │ ├──┼────┼────┼─────┼─────┼─────┼──────┤ │8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7.6 , │155,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並以「李雲│陳慶淇) │文1枚、簽名1│ │ │分行 │ │ │漢」之名義│ │枚 │ │ │ │ │ │在支票上背│ │(同上卷,37│ │ │ │ │ │書 │ │-38) │ ├──┼────┼────┼─────┼─────┼─────┼──────┤ │9 │萬通商業│783-2 │AC0000000 │85.7.6 , │155,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並以「李雲│陳慶淇) │文1枚、簽名1│ │ │分行 │ │ │漢」之名義│ │枚 │ │ │ │ │ │在支票上背│ │(同上卷,37│ │ │ │ │ │書 │ │-38) │ └──┴────┴────┴─────┴─────┴─────┴──────┘ 附表三之㈩:發票人:匯滿公司、負責人:李雲漢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到 期 日│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新竹中小│558-5 │0000000 │85.7.6 │105,000(受 │「李雲漢」印│ │ │企銀新莊│ │ │ │票人不詳) │文1枚 │ │ │分行 │ │ │ │ │(桃園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85年│ │ │ │ │ │ │ │度偵字第8266│ │ │ │ │ │ │ │號偵查卷,44│ │ │ │ │ │ │ │) │ └──┴────┴────┴─────┴────┴──────┴──────┘ 附表三之:發票人為匯滿公司、負責人:李雲漢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到 期 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大安商業│386-0 │AO0000000 │85.6.28 ,│90,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並以「李雲│王興農) │文1枚、簽名1│ │ │分行 │ │ │漢」之名義│ │枚 │ │ │ │ │ │在支票上背│ │(桃園地方法│ │ │ │ │ │書 │ │院檢察署85年│ │ │ │ │ │ │ │度偵字第1096│ │ │ │ │ │ │ │9號偵查卷 │ │ │ │ │ │ │ │,50) │ ├──┼────┼────┼─────┼─────┼─────┼──────┤ │2 │大安商業│386-0 │AO0000000 │85.6.28 ,│80,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並以「李雲│(王興農 │文1枚、簽名1│ │ │分行 │ │ │漢」之名義│) │枚 │ │ │ │ │ │在支票上背│ │(同上卷,50│ │ │ │ │ │書 │ │) │ ├──┼────┼────┼─────┼─────┼─────┼──────┤ │3 │大安商業│386-0 │AO0000000 │85.6.28 ,│100,000 │「李雲漢」印│ │ │銀行桃園│ │ │並以「李雲│(王興農 │文1枚、簽名1│ │ │分行 │ │ │漢」之名義│) │枚 │ │ │ │ │ │在支票上背│ │(同上卷,50│ │ │ │ │ │書 │ │) │ └──┴────┴────┴─────┴─────┴─────┴──────┘ 附表三之:發票人為李雲漢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到 期 日│票 面 額 │ ├──┼────┼────┼─────┼────┼─────────────┤ │1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07.19│200,000(張正市)(桃園地 │ │ │銀行桃園│(該戶於│ │ │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 │ │ │分行 │85.7.12 │ │ │9641號偵查卷,61-77) │ │ │ │拒絕往來│ │ │ │ │ │ │) │ │ │ │ ├──┼────┼────┼─────┼────┼─────────────┤ │2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06.25│200,000(張正市)(同上卷 │ │ │銀行桃園│ │ │ │,61-77) │ │ │分行 │ │ │ │ │ ├──┼────┼────┼─────┼────┼─────────────┤ │3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07.08│35,000(張正市)(同上卷 │ │ │銀行桃園│ │ │ │ ,61-77) │ │ │分行 │ │ │ │ │ ├──┼────┼────┼─────┼────┼─────────────┤ │4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6.15 │212,000(蔡至洵)(臺灣桃 │ │ │銀行桃園│ │ │ │園地方去院檢察署85偵字第 │ │ │分行 │ │ │ │8133號偵查卷,22) │ ├──┼────┼────┼─────┼────┼─────────────┤ │5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7.8 │24,500(余介文)(同上85偵│ │ │銀行桃園│ │ │ │字第8266號偵卷,48 ) │ │ │分行 │ │ │ │ │ ├──┼────┼────┼─────┼────┼─────────────┤ │6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1.16 │150,000(呂萬發)(同上卷 │ │ │銀行桃園│ │ │ │,55) │ │ │分行 │ │ │ │ │ ├──┼────┼────┼─────┼────┼─────────────┤ │7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4.12.30│50,000(呂萬發)(同上卷 │ │ │銀行桃園│ │ │ │ ,55) │ │ │分行 │ │ │ │ │ ├──┼────┼────┼─────┼────┼─────────────┤ │8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7.8 │21,000(宋孝宗)(同上85年│ │ │銀行桃園│ │ │ │度偵字第10969號偵查卷,19 │ │ │分行 │ │ │ │) │ ├──┼────┼────┼─────┼────┼─────────────┤ │9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7.8 │33,833(陳慶淇)(同上卷 │ │ │銀行桃園│ │ │ │ ,37) │ │ │分行 │ │ │ │ │ ├──┼────┼────┼─────┼────┼─────────────┤ │10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6.29 │100,000(王興農)(同上卷 │ │ │銀行桃園│ │ │,羅福祥│,50) │ │ │分行 │ │ │在上背書│ │ ├──┼────┼────┼─────┼────┼─────────────┤ │11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7.8 │35,258(王興農)(同上卷 │ │ │銀行桃園│ │ │,羅福祥│ ,50) │ │ │分行 │ │ │在上背書│ │ ├──┼────┼────┼─────┼────┼─────────────┤ │12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7.8 │35,000(呂素秋) │ │ │銀行桃園│ │ │ │ (同上卷,64) │ │ │分行 │ │ │ │ │ ├──┼────┼────┼─────┼────┼─────────────┤ │13 │萬通商業│766-1 │AC0000000 │85.7.8 │35,000(林彩興)(附於證物│ │ │銀行桃園│ │ │ │袋內) │ │ │分行 │ │ │ │ │ └──┴────┴────┴─────┴────┴─────────────┘ 附表三之: 發票人為匯滿公司、負責人:李雲漢- 本票部分 ┌──┬────┬──────┬────┬────┬─────┬──────┐ │編號│發票日 │付款行庫 │支票號碼│付款日 │票面額 │偽造署押 │ ├──┼────┼──────┼────┼────┼─────┼──────┤ │1 │85.4.16 │工商本票 │124532 │86.4.15 │500,000 │「李雲漢」印│ │ │ │ │ │ │(張正市)│文1枚 │ │ │ │ │ │ │ │(臺灣桃園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86偵字第9641│ │ │ │ │ │ │ │號偵查卷, │ │ │ │ │ │ │ │76反) │ ├──┼────┼──────┼────┼────┼─────┼──────┤ │2-1 │85.5.29 │工商本票 │124539 │86.5.28 │500,000 │「李雲漢」印│ │ │ │ │ │ │(王興農)│文1枚 │ │ │ │ │ │ │ │(桃檢85年度│ │ │ │ │ │ │ │偵字第10969 │ │ │ │ │ │ │ │號偵查卷, │ │ │ │ │ │ │ │ 46反) │ ├──┼────┼──────┼────┼────┼─────┼──────┤ │2-2 │85.5.20 │工商本票 │124538 │86.5.19 │500,000 │「李雲漢」印│ │ │ │ │ │ │(王興農)│文1枚 │ │ │ │ │ │ │ │(同上卷,49│ │ │ │ │ │ │ │反) │ ├──┼────┼──────┼────┼────┼─────┼──────┤ │3 │85.2.12 │工商本票 │124526 │86.2.11 │500,000 │「李雲漢」印│ │ │ │ │ │ │(葉雲華)│文1枚 │ │ │ │ │ │ │ │(同上卷,61│ │ │ │ │ │ │ │) │ ├──┼────┼──────┼────┼────┼─────┼──────┤ │4 │85.3.20 │工商本票 │124530 │86.3.19 │500,000 │「李雲漢」印│ │ │ │ │ │ │(古仁群)│文1枚 │ │ │ │ │ │ │ │(同上卷,65│ │ │ │ │ │ │ │反) │ ├──┼────┼──────┼────┼────┼─────┼──────┤ │5 │85.3.18 │工商本票 │124528 │86.3.17 │500,000 │「李雲漢」印│ │ │ │ │ │ │(林彩興)│文1枚 │ │ │ │ │ │ │ │(附於證物袋│ │ │ │ │ │ │ │內) │ ├──┼────┼──────┼────┼────┼─────┼──────┤ │6-1 │85.10.6 │工商本票 │027128 │86.1.12 │200,000 │「李雲漢」印│ │ │ │ │ │ │(古樑森)│文1枚 │ │ │ │ │ │ │ │(板院86訴53│ │ │ │ │ │ │ │9刑事卷,232│ │ │ │ │ │ │ │) │ ├──┼────┼──────┼────┼────┼─────┼──────┤ │6-2 │85.10.6 │工商本票 │027127 │85.12.12│150,000( │「李雲漢」印│ │ │ │ │ │ │古樑森) │文1枚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32) │ ├──┼────┼──────┼────┼────┼─────┼──────┤ │6-3 │85.10.6 │工商本票 │027126 │85.11.12│100,000( │「李雲漢」印│ │ │ │ │ │ │古樑森) │文1枚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32) │ ├──┼────┼──────┼────┼────┼─────┼──────┤ │6-4 │85.10.6 │工商本票(同│027129 │86.2.12 │200,000( │「李雲漢」印│ │ │ │ 上 │ │ │古樑森) │文1枚 │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32) │ ├──┼────┼──────┼────┼────┼─────┼──────┤ │6-5 │85.10.6 │工商本票(同│027132 │86.5.12 │110,000( │「李雲漢」印│ │ │ │ 上 │ │ │古樑森) │文1枚 │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32) │ ├──┼────┼──────┼────┼────┼─────┼──────┤ │6-6 │85.10.6 │工商本票(同│027130 │86.3.12 │200,000( │「李雲漢」印│ │ │ │ 上 │ │ │古樑森) │文1枚 │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32) │ ├──┼────┼──────┼────┼────┼─────┼──────┤ │6-7 │85.10.6 │工商本票(同│027129 │85.4.12 │200,000( │「李雲漢」印│ │ │ │ 上 │ │ │古樑森) │文1枚 │ │ │ │ ) │ │ │ │(同上刑事卷│ │ │ │ │ │ │ │,232) │ └──┴────┴──────┴────┴────┴─────┴──────┘ 附表四之㈠: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戶名:王富成,│「王富成」簽名2 枚、印文2枚 │ │ │帳號:5147-3,86.2.14開戶,86.3.13成│(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86偵字第│ │ │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存款戶相關資料 │8970號偵查卷,28) │ ├──┼──────────────────┼───────────────┤ │2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戶名:王富成,│「王富成」簽名1 枚、印文1枚 │ │ │帳號:5147-3,86.2.14開戶,86.3.13成│(同上卷,29 ) │ │ │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 │ ├──┼──────────────────┼───────────────┤ │3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洽商紀錄表 │「王富成」簽名1 枚 │ │ │ │(同上卷,29反) │ ├──┼──────────────────┼───────────────┤ │4 │臺北市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徵信開戶查│「王富成」簽名1 枚 │ │ │詢簡覆單 │(同上卷,30 ) │ ├──┼──────────────────┼───────────────┤ │5 │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戶名:王富成,│「王富成」簽名2枚、印文2枚 │ │ │帳號:5147-3,86.2.14開戶,86.3.14成│(臺灣板橋地法院89訴字第1028號│ │ │為拒絕往來戶)支票存款印鑑卡 │刑事卷,156) │ └──┴──────────────────┴───────────────┘ 附表四之㈡:王富成 ┌──┬────┬────┬────┬──────┬────┬───────┐ │編號│收 款 日│付款行庫│帳 號│支票號碼 │到 期 日│票面額 │ ├──┼────┼────┼────┼──────┼────┼───────┤ │ 1 │86.03.13│臺灣土地│5147-3 │AFB0000000 │86.03.25│147,000(陳世 │ │ │ │銀行嘉義│ │ │ │良) │ │ │ │分行 │ │ │ │(臺灣臺北地法│ │ │ │ │ │ │ │院檢察署86偵字│ │ │ │ │ │ │ │第8970號偵查卷│ │ │ │ │ │ │ │,8反) │ ├──┼────┼────┼────┼──────┼────┼───────┤ │ 2 │86.03.14│臺灣土地│5147-3 │AFB0000000 │86.03.29│62,540 (陳世 │ │ │ │銀行嘉義│ │ │ │良) │ │ │ │分行 │ │ │ │(同上卷,8反 │ │ │ │ │ │ │ │) │ └──┴────┴────┴────┴──────┴────┴───────┘ 附表四之㈢: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王富成」印文1枚 │ │ │董事長:王富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 │ │ │他字第3129號偵查卷,5) │ ├──┼──────────────────┼───────────────┤ │2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請人會│「王富成」印文1枚 │ │ │議記錄 │(同上卷,6) │ ├──┼──────────────────┼───────────────┤ │3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王富成」印文1枚 │ │ │議錄 │(同上卷,7) │ ├──┼──────────────────┼───────────────┤ │4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王 │「王富成」印文3枚 │ │ │富成」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存款存│(同上卷,9) │ │ │摺(帳號:00000000000000,85.11.9開 │ │ │ │戶) │ │ ├──┼──────────────────┼───────────────┤ │5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王富成」印文3枚 │ │ │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同上卷,12) │ ├──┼──────────────────┼───────────────┤ │6 │吳盛興、王麗華、黃恩亮、王富成、施晚│「王富成」印文2枚 │ │ │蟾、劉學良、羅福祥等人身分證正反影本│(同上卷 ,13-15) │ ├──┼──────────────────┼───────────────┤ │7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王富成」簽名1枚、印文1枚 │ │ │ │(同上卷,16-17反) │ ├──┼──────────────────┼───────────────┤ │8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王富成」印文1枚 │ │ │ │(同上,18) │ ├──┼──────────────────┼───────────────┤ │9 │「台灣富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王富成」印文1枚 │ │ │事項卡 │(同上,19) │ ├──┼──────────────────┼───────────────┤ │10 │房屋租賃契約 │「王富成」簽名2枚、印文7枚 │ │ │ │(同上,21) │ └──┴──────────────────┴───────────────┘ 附表五之㈠: ┌──┬──────────────────┬───────────────┐ │1-1 │誠泰銀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帳│「王根旺」簽名1枚、印文2枚 │ │ │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根旺, │(臺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1028號刑│ │ │於87.11.27開戶,88.3.26成為拒絕往來 │事卷,140) │ │ │戶) │ │ ├──┼──────────────────┼───────────────┤ │1-2 │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 │「王根旺」簽名1枚、印文2枚 │ ├──┼──────────────────┼───────────────┤ │2-1 │交通銀行三重分行支票存款約定書(帳號│「王根旺」簽名1枚、印文1枚 │ │ │:9233-9,戶名:王根旺,87.12.1開戶 │(臺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1028號刑│ │ │,88.3.26成為拒絕往來戶) │事卷,140) │ ├──┼──────────────────┼───────────────┤ │2-2 │交通銀行三重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王根旺」簽名1枚、印文2枚 │ │ │調查表(帳號:9233-9,戶名:王根旺,│(同上卷,141) │ │ │87.12.1開戶,88.3.26成為拒絕往來戶)│ │ ├──┼──────────────────┼───────────────┤ │2-3 │「王根旺」身分證正反影本 │「王根旺」印文1枚 │ │ │ │(同上卷,142) │ ├──┼──────────────────┼───────────────┤ │2-4 │交通銀行三重分行支票存款印鑑卡(帳號│「王根旺」簽名1 枚、印文3 枚 │ │ │:9233-9,戶名:王根旺,87.12.1開戶 │(同上卷,144) │ │ │,88.3.26成為拒絕往來戶) │ │ ├──┼──────────────────┼───────────────┤ │3-1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王根旺」簽名1枚、印文1枚 │ │ │及約定書(開戶日期:88年1 月14日、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 │ │號:0000000000-0) │偵字第17048 號偵查卷,126-128 │ │ │ │) │ ├──┼──────────────────┼───────────────┤ │3-2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之印鑑卡 │「王根旺」簽名1 枚、印文3 枚 │ │ │ │ │ └──┴──────────────────┴───────────────┘ 附表五之㈡發票人:王根旺-本票部分(同上卷,115-115反) ┌──┬────┬────┬──────┬────┬────────────┐ │編號│受款人 │付款行庫│支票號碼 │付款日 │票面額 │ ├──┼────┼────┼──────┼────┼────────────┤ │ 1 │賴進福 │工商本票│243479 │88.2.25 │600,000 │ ├──┼────┼────┼──────┼────┼────────────┤ │ 2 │賴進福 │工商本票│243481 │88.2.25 │400,000 │ └──┴────┴────┴──────┴────┴────────────┘ 附表五之㈢: ┌──┬──────────────────┬───────────────┐ │ 1 │買賣契約書(買方:王根旺、賣方:王秀│「王根旺」簽名1 枚、印文11枚 │ │ │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 │ │ │字第3725號偵查卷,第32頁) │ │ ├──┼──────────────────┼───────────────┤ │ 2 │確認書 │「王根旺」簽名1 枚、印文1枚 │ └──┴──────────────────┴───────────────┘ 附表五之㈣: ┌──┬───────┬─────┬──────┬─────────────┐ │編號│付款行庫及發票│帳 號 │支票號碼 │票面額 │ │ │人(王根旺) │ │ │ │ ├──┼───────┼─────┼──────┼─────────────┤ │ 1 │誠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AC0000000 │60,000 (王秀枝) │ ├──┼───────┼─────┼──────┼─────────────┤ │ 2 │誠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AC0000000 │210,000(王秀枝) │ ├──┼───────┼─────┼──────┼─────────────┤ │ 3 │誠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AC0000000 │30,000 (王秀枝) │ └──┴───────┴─────┴──────┴─────────────┘ 附表五之㈤ ┌──┬──────────────────┬───────────────┐ │1 │汽車買賣合約書(受害人:陳景宏)(板│「王根旺」簽名2枚、印文2枚 │ │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偵字第17048 號偵查│ │ │ │卷,17-22) │ │ └──┴──────────────────┴───────────────┘ 附表五之㈥:發票人:王根旺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到 期 日│票面額 │ ├──┼────┼─────┼──────┼────┼───────────┤ │1 │誠泰銀行│000000000 │AC0000000 │88.4.6 │31,500(陳景宏)(支票│ │ │營業部 │ │ │ │影本:同上,98) │ ├──┼────┼─────┼──────┼────┼───────────┤ │2 │交通銀行│9233-9 │SC0000000 │88.4.26 │300,000(陳景宏,支票 │ │ │三重分行│ │ │ │影本:同上,15) │ ├──┼────┼─────┼──────┼────┼───────────┤ │3 │交通銀行│9233-9 │SC0000000 │88.4.11 │100,000(陳景宏,支票 │ │ │三重分行│ │ │ │影本:C4,98、退票理由│ │ │ │ │ │ │單:同上,99 ) │ ├──┼────┼─────┼──────┼────┼───────────┤ │4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20,000、10,000、19,000│ │ │ │ │ │ │、31,000、40,000(詹慶│ │ │ │ │ │ │堂)(與王根旺換票) │ └──┴────┴─────┴──────┴────┴───────────┘ 附表六之㈠: ┌──┬──────────────────┬───────────────┐ │1 │臺灣省合作金庫板橋分行之支票存款印鑑│「陸國泰」簽名1枚、印文2枚 │ │ │卡(帳號:81952-1,戶名:陸國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 │ │88.10.15成為拒絕往來戶)【依台北市票│4704號偵查卷,43-43反) │ │ │據交換所(89)北票字第3964號函】) │ │ ├──┼──────────────────┼───────────────┤ │2 │臺灣省合作金庫板橋分行之支票存款往來│「陸國泰」簽名2枚、印文1枚 │ │ │申請暨約定書(帳號:81952-1,戶名: │(同上卷,45) │ │ │陸國泰,88.10.15成為拒絕往來戶【依台│ │ │ │北市票據交換所(89)北票字第3964號函│ │ │ │】) │ │ ├──┼──────────────────┼───────────────┤ │3 │臺灣省合作金庫板橋分行之支票存款往來│「陸國泰」簽名1枚、印文1枚 │ │ │授權書(帳號:81952-1,戶名:陸國泰 │(同上卷,45反) │ │ │,88.10.15成為拒絕往來戶【依台北市票│ │ │ │據交換所(89)北票字第3964號函】) │ │ ├──┼──────────────────┼───────────────┤ │4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基│「陸國泰」簽名1枚 │ │ │本資料(帳號:00000000-0 ,戶名:陸 │(同上卷,64 ) │ │ │國泰,88.4.30開戶) │ │ ├──┼──────────────────┼───────────────┤ │5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支票存款往來約│「陸國泰」簽名3枚、印文3枚 │ │ │定書(帳號:00000000-0,戶名:陸國泰│(板橋地方法院89年訴1028號刑事│ │ │,88.4.30開戶) │卷,160) │ ├──┼──────────────────┼───────────────┤ │6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支票存款往來約│「陸國泰」簽名1枚、印文1枚 │ │ │定書(帳號:00000000-0,戶名:陸國泰│(同上刑事卷,161) │ │ │,88.4.30開戶) │ │ ├──┼──────────────────┼───────────────┤ │7 │中國農民銀行板橋分行之支票存款開戶申│「陸國泰」簽名4枚、印文4枚 │ │ │請/約定/印鑑授權書(帳號:000-00-0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 │ │96-4,戶名:陸國泰) │4704號偵查卷,121) │ ├──┼──────────────────┼───────────────┤ │8 │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支票存款開戶基本│「陸國泰」簽名2枚、印文1枚 │ │ │資料(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同上卷,139) │ │ │陸國泰,88.3.26開戶) │ │ ├──┼──────────────────┼───────────────┤ │9 │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陸國泰」簽名2枚、印文1枚 │ │ │書(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陸 │(同上卷,140) │ │ │國泰,88.3.26開戶) │ │ ├──┼──────────────────┼───────────────┤ │10 │臺灣土地銀行台中分行支票存款往來約定│「陸國泰」簽名2枚、印文1枚 │ │ │書(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陸 │(同上卷,141) │ │ │國泰,88.3.26開戶) │ │ └──┴──────────────────┴───────────────┘ 附表六之㈡: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茲收到劉毅先生交付巨科科技公司股票│「林建榮」簽名1 枚、印文1枚 │ │ │一千張」之收據 │ │ ├──┼──────────────────┼───────────────┤ │2 │股票運作協議合約書 │「陸國泰」簽名1枚、印文1枚、「│ │ │ │林建榮」簽名1枚、印文1枚 │ └──┴──────────────────┴───────────────┘ 附表六之㈢:發票人陸國泰 ┌──┬────┬────┬─────┬─────┬────┬───────┐ │編號│收 款 日│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票面額 │ ├──┼────┼────┼─────┼─────┼────┼───────┤ │1 │88.7.9 │台灣省合│81952-1 │OW0000000 │88.09.08│ 16,000,000 (│ │ │ │作金庫板│ │ │ │ 劉毅) │ │ │ │橋支庫 │ │ │ │ │ ├──┼────┼────┼─────┼─────┼────┼───────┤ │2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10 │225,000 (張世│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3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10 │235,000 (張世│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4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10 │200,000 (張世│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5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30 │41,000 (張世 │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6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30 │40,000 (張世 │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7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30 │104,000 (張世│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8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10 │200,000 (張世│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9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10 │450,000 (張世│ │ │ │銀行板橋│ │ │ │坤) │ │ │ │分行 │ │ │ │ │ ├──┼────┼────┼─────┼─────┼────┼───────┤ │10 │88.7月間│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10 │1,030,000 (張│ │ │ │銀行板橋│ │ │ │世坤) │ └──┴────┴────┴─────┴─────┴────┴───────┘ 附表六之(四):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工程承攬合約影本 │「陸國泰」簽名2枚、印文1枚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 │ │ │偵緝字第388 號偵查卷第76頁) │ └──┴──────────────────┴───────────────┘ 附表六之(五):發票人:「陸國泰」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到 期 日│票 面 額 │ ├──┼────┼─────┼─────┼────┼────────────┤ │1 │華南商業│00000000-0│DB0000000 │88.9.15 │540,000 (張德錩)(臺灣│ │ │銀行板橋│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 │ │分行 │ │ │ │偵緝字第388 號偵查卷,75│ │ │ │ │ │ │) │ ├──┼────┼─────┼─────┼────┼────────────┤ │2 │華南商業│00000000-0│DB0000000 │88.9.5 │720,000 (張德錩)(同上│ │ │銀行板橋│ │ │ │卷 ,75) │ │ │分行 │ │ │ │ │ ├──┼────┼─────┼─────┼────┼────────────┤ │3 │華南商業│00000000-0│DB0000000 │88.8.20 │540,000 (張德錩)(同上│ │ │銀行板橋│ │ │ │卷 ,75) │ │ │分行 │ │ │ │ │ └──┴────┴─────┴─────┴────┴────────────┘ 附表六之(六):發票人陸國泰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票面額 │ ├──┼────┼─────┼─────┼────┼────────────┤ │1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7.7 │10,000(受票人不詳)(臺│ │ │銀行板橋│ │ │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分行 │ │ │ │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65│ │ │ │ │ │ │) │ ├──┼────┼─────┼─────┼────┼────────────┤ │2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6.1 │9,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65) │ │ │分行 │ │ │ │ │ ├──┼────┼─────┼─────┼────┼────────────┤ │3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7.19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66) │ │ │分行 │ │ │ │ │ ├──┼────┼─────┼─────┼────┼────────────┤ │4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7.20 │5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67) │ │ │分行 │ │ │ │ │ ├──┼────┼─────┼─────┼────┼────────────┤ │5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7.21 │5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68) │ │ │分行 │ │ │ │ │ ├──┼────┼─────┼─────┼────┼────────────┤ │6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7.26 │7,99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69) │ │ │分行 │ │ │ │ │ │ │ │ │ │ │ │ ├──┼────┼─────┼─────┼────┼────────────┤ │7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7.22 │9,5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69反) │ │ │分行 │ │ │ │ │ ├──┼────┼─────┼─────┼────┼────────────┤ │8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1 │6,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70) │ │ │分行 │ │ │ │ │ ├──┼────┼─────┼─────┼────┼────────────┤ │9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7.31 │3,550 (龍易電器家具行)│ │ │銀行板橋│ │ │ │(同上卷,70反) │ │ │分行 │ │ │ │ │ ├──┼────┼─────┼─────┼────┼────────────┤ │10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1 │29,1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71) │ │ │分行 │ │ │ │ │ ├──┼────┼─────┼─────┼────┼────────────┤ │11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5 │1,5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72) │ │ │分行 │ │ │ │ │ ├──┼────┼─────┼─────┼────┼────────────┤ │12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5 │9,5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73) │ │ │分行 │ │ │ │ │ ├──┼────┼─────┼─────┼────┼────────────┤ │13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10 │3,3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74) │ │ │分行 │ │ │ │ │ ├──┼────┼─────┼─────┼────┼────────────┤ │14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11 │9,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75) │ │ │分行 │ │ │ │ │ ├──┼────┼─────┼─────┼────┼────────────┤ │15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11 │5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76) │ │ │分行 │ │ │ │ │ │ │ │ │ │ │ │ ├──┼────┼─────┼─────┼────┼────────────┤ │16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16 │3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77) │ │ │分行 │ │ │ │ │ ├──┼────┼─────┼─────┼────┼────────────┤ │17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 不│16,000(統帥行有限公司)│ │ │銀行板橋│ │ │詳 │(同上卷,77反) │ │ │分行 │ │ │ │ │ ├──┼────┼─────┼─────┼────┼────────────┤ │18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20 │3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78) │ │ │分行 │ │ │ │ │ ├──┼────┼─────┼─────┼────┼────────────┤ │19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6.1 │15,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79) │ │ │分行 │ │ │ │ │ ├──┼────┼─────┼─────┼────┼────────────┤ │20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21 │4,6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80) │ │ │分行 │ │ │ │ │ ├──┼────┼─────┼─────┼────┼────────────┤ │21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23 │61,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81) │ │ │分行 │ │ │ │ │ ├──┼────┼─────┼─────┼────┼────────────┤ │22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 │34,500(亞利爾企業管理)│ │ │銀行板橋│ │ │ │(同上卷,81反) │ │ │分行 │ │ │ │ │ ├──┼────┼─────┼─────┼────┼────────────┤ │23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8.28 │155,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板橋│ │ │ │同上卷,82) │ │ │分行 │ │ │ │ │ │ │ │ │ │ │ │ ├──┼────┼─────┼─────┼────┼────────────┤ │24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 │291,000(太平洋日報)( │ │ │銀行板橋│ │ │ │同上卷,82反) │ │ │分行 │ │ │ │ │ ├──┼────┼─────┼─────┼────┼────────────┤ │25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1 │9,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板橋│ │ │ │上卷,83) │ │ │分行 │ │ │ │ │ ├──┼────┼─────┼─────┼────┼────────────┤ │26 │華南商業│000000000 │DB0000000 │88.9.2 │42,42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83反) │ │ │分行 │ │ │ │ │ └──┴────┴─────┴─────┴────┴────────────┘ 附表六之(七):發票人陸國泰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票面額 │ ├──┼────┼─────┼─────┼────┼────────────┤ │1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23 │13,000(受票人不詳)(臺│ │ │板橋支庫│ │ │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 │ │ │ │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86│ │ │ │ │ │ │) │ ├──┼────┼─────┼─────┼────┼────────────┤ │2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11 │6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86) │ ├──┼────┼─────┼─────┼────┼────────────┤ │3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30 │37,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87) │ ├──┼────┼─────┼─────┼────┼────────────┤ │4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30 │53,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88) │ ├──┼────┼─────┼─────┼────┼────────────┤ │5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30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89) │ ├──┼────┼─────┼─────┼────┼────────────┤ │6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22 │194,60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並以「陸│ │同上卷,90) │ │ │ │ │國泰」之名│ │ │ │ │ │ │義於其後背│ │ │ │ │ │ │書 │ │ │ ├──┼────┼─────┼─────┼────┼────────────┤ │7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16 │22,632(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91) │ ├──┼────┼─────┼─────┼────┼────────────┤ │8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15 │100,000(周玉萍)(同上 │ │ │板橋支庫│ │ │ │卷,92) │ ├──┼────┼─────┼─────┼────┼────────────┤ │9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22 │4,692(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93) │ ├──┼────┼─────┼─────┼────┼────────────┤ │10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19 │3,2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94) │ ├──┼────┼─────┼─────┼────┼────────────┤ │11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5.30 │27,8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95) │ ├──┼────┼─────┼─────┼────┼────────────┤ │12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0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96) │ ├──┼────┼─────┼─────┼────┼────────────┤ │13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3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97) │ ├──┼────┼─────┼─────┼────┼────────────┤ │14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6 │22,156(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98) │ ├──┼────┼─────┼─────┼────┼────────────┤ │15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2 │650,00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 │ │同上卷,99) │ ├──┼────┼─────┼─────┼────┼────────────┤ │16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15 │10,000(周玉萍)(同上卷│ │ │板橋支庫│ │ │ │,100) │ ├──┼────┼─────┼─────┼────┼────────────┤ │17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11 │9,0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05 ) │ ├──┼────┼─────┼─────┼────┼────────────┤ │18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25 │150,00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 │ │同上卷,105) │ ├──┼────┼─────┼─────┼────┼────────────┤ │19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17 │1,6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05) │ ├──┼────┼─────┼─────┼────┼────────────┤ │20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1 │12,5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06) │ ├──┼────┼─────┼─────┼────┼────────────┤ │21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4 │160,00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 │ │同上卷,106) │ ├──┼────┼─────┼─────┼────┼────────────┤ │22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5.7 │19,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06) │ ├──┼────┼─────┼─────┼────┼────────────┤ │23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5.12 │120,00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 │ │同上卷,107) │ ├──┼────┼─────┼─────┼────┼────────────┤ │24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 16 │7,248(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08) │ ├──┼────┼─────┼─────┼────┼────────────┤ │25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7 │55,6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08) │ ├──┼────┼─────┼─────┼────┼────────────┤ │26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3 │38,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09 ) │ ├──┼────┼─────┼─────┼────┼────────────┤ │27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9.1 │12,5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0) │ ├──┼────┼─────┼─────┼────┼────────────┤ │28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8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0 ) │ ├──┼────┼─────┼─────┼────┼────────────┤ │29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5.13 │8,0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1) │ ├──┼────┼─────┼─────┼────┼────────────┤ │30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31 │119,12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 │ │同上卷,111) │ ├──┼────┼─────┼─────┼────┼────────────┤ │31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8.30 │4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1) │ ├──┼────┼─────┼─────┼────┼────────────┤ │32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6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2) │ ├──┼────┼─────┼─────┼────┼────────────┤ │33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7 │5,0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2) │ ├──┼────┼─────┼─────┼────┼────────────┤ │34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5 │6,3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2) │ ├──┼────┼─────┼─────┼────┼────────────┤ │35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 20 │3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3) │ ├──┼────┼─────┼─────┼────┼────────────┤ │36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21 │67,2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3) │ ├──┼────┼─────┼─────┼────┼────────────┤ │37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 │15,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3) │ ├──┼────┼─────┼─────┼────┼────────────┤ │38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7 │15,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4) │ ├──┼────┼─────┼─────┼────┼────────────┤ │39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9 │7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4) │ ├──┼────┼─────┼─────┼────┼────────────┤ │40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5 │100,000(周玉萍)(同上 │ │ │板橋支庫│ │ │ │卷,114) │ ├──┼────┼─────┼─────┼────┼────────────┤ │41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9 │830,00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 │ │同上卷,115) │ ├──┼────┼─────┼─────┼────┼────────────┤ │42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25 │5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5) │ ├──┼────┼─────┼─────┼────┼────────────┤ │43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7 │22,156(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5) │ ├──┼────┼─────┼─────┼────┼────────────┤ │44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20 │103,000(受票人不詳)( │ │ │板橋支庫│ │ │ │同上卷,116) │ ├──┼────┼─────┼─────┼────┼────────────┤ │45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7 │3,85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6) │ ├──┼────┼─────┼─────┼────┼────────────┤ │46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 25 │5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6) │ ├──┼────┼─────┼─────┼────┼────────────┤ │47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3 │7,816(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7) │ ├──┼────┼─────┼─────┼────┼────────────┤ │48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3 │4,8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7) │ ├──┼────┼─────┼─────┼────┼────────────┤ │49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21 │25,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7) │ ├──┼────┼─────┼─────┼────┼────────────┤ │50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1 │2,5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8) │ ├──┼────┼─────┼─────┼────┼────────────┤ │51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7.7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8) │ ├──┼────┼─────┼─────┼────┼────────────┤ │52 │合作金庫│81952-1 │OW0000000 │88.6.16 │5,000(受票人不詳)(同 │ │ │板橋支庫│ │ │ │上卷,118) │ └──┴────┴─────┴─────┴────┴────────────┘ 附表六之(八):發票人陸國泰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票面額 │ ├──┼────┼─────┼─────┼────┼────────────┤ │1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9.1 │10,000(受票人不詳)(臺│ │ │銀行板橋│ │ │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分行 │ │ │ │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 │ │ │ │ │ │ │126) │ ├──┼────┼─────┼─────┼────┼────────────┤ │2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17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27) │ │ │分行 │ │ │ │ │ ├──┼────┼─────┼─────┼────┼────────────┤ │3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25 │29,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28) │ │ │分行 │ │ │ │ │ ├──┼────┼─────┼─────┼────┼────────────┤ │4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30 │65,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29) │ │ │分行 │ │ │ │ │ ├──┼────┼─────┼─────┼────┼────────────┤ │5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4 │2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30) │ │ │分行 │ │ │ │ │ ├──┼────┼─────┼─────┼────┼────────────┤ │6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3 │3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31) │ │ │分行 │ │ │ │ │ ├──┼────┼─────┼─────┼────┼────────────┤ │7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4 │4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32) │ │ │分行 │ │ │ │ │ ├──┼────┼─────┼─────┼────┼────────────┤ │8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3 │23,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33) │ │ │分行 │ │ │ │ │ ├──┼────┼─────┼─────┼────┼────────────┤ │9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17 │10,974(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33反) │ │ │分行 │ │ │ │ │ ├──┼────┼─────┼─────┼────┼────────────┤ │10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17 │34,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34) │ │ │分行 │ │ │ │ │ ├──┼────┼─────┼─────┼────┼────────────┤ │11 │中國農民│02996-4 │O0000000 │88.8.12 │11,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板橋│ │ │ │上卷,135) │ │ │分行 │ │ │ │ │ └──┴────┴─────┴─────┴────┴────────────┘ 附表六之(九):發票人陸國泰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票面額 │ ├──┼────┼─────┼─────┼────┼────────────┤ │1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3.29 │15,000(受票人不詳)(臺│ │ │銀行台中│ │ │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分行 │ │ │ │度偵字第4704號偵查卷, │ │ │ │ │ │ │143 ) │ ├──┼────┼─────┼─────┼────┼────────────┤ │2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3.29 │6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44) │ │ │分行 │ │ │ │ │ ├──┼────┼─────┼─────┼────┼────────────┤ │3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4.1 │4,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45) │ │ │分行 │ │ │ │ │ ├──┼────┼─────┼─────┼────┼────────────┤ │4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5.10 │35,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46) │ │ │分行 │ │ │ │ │ ├──┼────┼─────┼─────┼────┼────────────┤ │5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6.21 │61,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47) │ │ │分行 │ │ │ │ │ ├──┼────┼─────┼─────┼────┼────────────┤ │6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31 │72,64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48) │ │ │分行 │ │ │ │ │ ├──┼────┼─────┼─────┼────┼────────────┤ │7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6.3 │7,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49) │ │ │分行 │ │ │ │ │ ├──┼────┼─────┼─────┼────┼────────────┤ │8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6.4 │3,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0) │ │ │分行 │ │ │ │ │ ├──┼────┼─────┼─────┼────┼────────────┤ │9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6.11 │58,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1) │ │ │分行 │ │ │ │ │ ├──┼────┼─────┼─────┼────┼────────────┤ │10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3 │7,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2) │ │ │分行 │ │ │ │ │ ├──┼────┼─────┼─────┼────┼────────────┤ │11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4 │3,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3) │ │ │分行 │ │ │ │ │ ├──┼────┼─────┼─────┼────┼────────────┤ │12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5 │15,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4) │ │ │分行 │ │ │ │ │ ├──┼────┼─────┼─────┼────┼────────────┤ │13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10 │35,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5) │ │ │分行 │ │ │ │ │ ├──┼────┼─────┼─────┼────┼────────────┤ │14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13 │55,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6) │ │ │分行 │ │ │ │ │ ├──┼────┼─────┼─────┼────┼────────────┤ │15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16 │6,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7) │ │ │分行 │ │ │ │ │ ├──┼────┼─────┼─────┼────┼────────────┤ │16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31 │6,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8) │ │ │分行 │ │ │ │ │ ├──┼────┼─────┼─────┼────┼────────────┤ │17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16 │6,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54) │ │ │分行 │ │ │ │ │ ├──┼────┼─────┼─────┼────┼────────────┤ │18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7.20 │10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同上卷,160) │ │ │分行 │ │ │ │ │ ├──┼────┼─────┼─────┼────┼────────────┤ │19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日期無法│10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辯識 │同上卷,161) │ │ │分行 │ │ │ │ │ ├──┼────┼─────┼─────┼────┼────────────┤ │20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1 │15,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2) │ │ │分行 │ │ │ │ │ ├──┼────┼─────┼─────┼────┼────────────┤ │21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3 │7,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3) │ │ │分行 │ │ │ │ │ ├──┼────┼─────┼─────┼────┼────────────┤ │22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9 │4,657(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4) │ │ │分行 │ │ │ │ │ ├──┼────┼─────┼─────┼────┼────────────┤ │23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11 │4,434(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5) │ │ │分行 │ │ │ │ │ ├──┼────┼─────┼─────┼────┼────────────┤ │24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11 │3,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6) │ │ │分行 │ │ │ │ │ ├──┼────┼─────┼─────┼────┼────────────┤ │25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23 │10,000(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7) │ │ │分行 │ │ │ │ │ ├──┼────┼─────┼─────┼────┼────────────┤ │26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23 │4,000(受票人不詳)(同 │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8) │ │ │分行 │ │ │ │ │ ├──┼────┼─────┼─────┼────┼────────────┤ │27 │臺灣土地│3854-8 │0000000 │88.8.9 │12,887(受票人不詳)(同│ │ │銀行台中│ │ │ │上卷,169) │ │ │分行 │ │ │ │ │ └──┴────┴─────┴─────┴────┴────────────┘ 附表七之㈠: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個數 │ ├──┼──────────────────┼───────────────┤ │1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主│「辛○○」身分證影本正反各1紙 │ │ │旨:辛○○(Z000000000,帳號:007-22│,惟其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 │ │-0000000-00 ,於89.11.15開戶)之印鑑│張金泉所有之身分證字號 │ │ │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他字│ │ │ │540號偵查卷,35) │ ├──┼──────────────────┼───────────────┤ │2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主旨:辛○○(│辛○○書寫張金泉之身分證字號 │ │ │Z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 │(同上卷,36) │ │ │,於89.11.22開戶,於90.6.8成為拒絕往│ │ │ │來戶)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 │ │ ├──┼──────────────────┼───────────────┤ │3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主旨:辛○○(│(同上卷,36反) │ │ │Z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於89.11.22開戶,於90.6.8成為拒絕往│ │ │ │來戶)之支票開戶申請書 │ │ ├──┼──────────────────┼───────────────┤ │4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主旨:辛○○(│辛○○書寫張金泉之身分證字號 │ │ │Z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 │(同上卷,37) │ │ │,於89.11.22開戶,於90.6.8成為拒絕往│ │ │ │來戶)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 │ │ ├──┼──────────────────┼───────────────┤ │5 │臺中市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辛○○書寫張金泉之身分證字號,│ │ │戶查詢簡覆單 │並附「辛○○」身分證影本正反各│ │ │ │1紙,惟其上身分證字號F00000000│ │ │ │3為張金泉所有之身分證字號 │ │ │ │(同上卷,38-39) │ ├──┼──────────────────┼───────────────┤ │6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主旨:辛○○(│「辛○○」身分證影本正反各1紙 │ │ │Z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 │,惟其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 │ │,於89.11.15開戶,於90.6.8成為拒絕往│張金泉所有之身分證字號 │ │ │來戶)之支票存款印鑑卡 │(同上卷,40) │ ├──┼──────────────────┼───────────────┤ │7 │票交所拒往戶明細表 │「辛○○」之身分證字號,實為被│ │ │ │害人張金泉所有 │ │ │ │(同上卷,41) │ ├──┼──────────────────┼───────────────┤ │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主旨:檢送辛○○(│其上有張金泉之身分證字號 │ │ │Z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之│(同上卷,43) │ │ │新台幣存摺類存款綜合約定書 │ │ ├──┼──────────────────┼───────────────┤ │9 │「辛○○」身分證影本正反各1紙 │惟其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張│ │ │ │金泉所有之身分證字號 │ │ │ │(同上卷,45) │ ├──┼──────────────────┼───────────────┤ │10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支票存款印│其上有張金泉之身分證字號 │ │ │鑑卡(帳號:00-000000,戶名:辛○○ │(同上卷,46) │ │ │,89.11.17啟用) │ │ ├──┼──────────────────┼───────────────┤ │1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其上有張金泉之身分證字號 │ │ │存款客戶基本資料表 │(同上卷,48) │ ├──┼──────────────────┼───────────────┤ │1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約定書(帳號│其上有張金泉之身分證字號 │ │ │:3980-0,戶名:辛○○) │(同上卷,49反-49) │ └──┴──────────────────┴───────────────┘ 附表七之㈡:發票人辛○○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退票日期│票面額 │ ├──┼────┼─────┼─────┼────┼────────────┤ │1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4 │50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 │ │ │ │ │ │年度他字第540號偵查卷, │ │ │ │ │ │ │29) │ ├──┼────┼─────┼─────┼────┼────────────┤ │2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7 │25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3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10 │32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4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10 │15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5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14 │5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6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14 │32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7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14 │35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8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14 │38,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9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15 │14,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10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22 │163,8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11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23 │14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12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25 │50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13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28 │10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14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5.31 │81,774(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15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6.4 │467,28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 ) │ ├──┼────┼─────┼─────┼────┼────────────┤ │16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6.7 │50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反 ) │ ├──┼────┼─────┼─────┼────┼────────────┤ │17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6.8 │29,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反 ) │ ├──┼────┼─────┼─────┼────┼────────────┤ │18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6.11 │6,8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反) │ ├──┼────┼─────┼─────┼────┼────────────┤ │19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6.11 │10,5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反) │ ├──┼────┼─────┼─────┼────┼────────────┤ │20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8.20 │707,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反 ) │ ├──┼────┼─────┼─────┼────┼────────────┤ │21 │安泰商業│7737 │0000000 │90.8.30 │500,000(受票人不詳) │ │ │銀行台中│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分行 │ │ │ │同上卷,29反 ) │ └──┴────┴─────┴─────┴────┴────────────┘ 附表七之㈢:發票人辛○○ ┌──┬────┬─────┬─────┬────┬────────────┐ │編號│付款行庫│帳 號 │支票號碼 │退票日期│票面額 │ ├──┼────┼─────┼─────┼────┼────────────┤ │1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4.17 │5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 │ │ │ │ │ │年度他字第540號偵查卷, │ │ │ │ │ │ │29) │ ├──┼────┼─────┼─────┼────┼────────────┤ │2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4.17 │6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3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4.17 │27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4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9 │15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5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0 │90.5.9 │7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6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0 │90.5.9 │7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7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0 │90.5.9 │1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8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9 │6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9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0 │44,75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0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1 │37,8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1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4 │7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2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4 │4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3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5 │125,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4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6 │6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5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7 │12,25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6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7 │42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7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7 │35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8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18 │27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19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3 │6,8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0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3 │1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1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5 │14,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2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5 │15,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3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8 │6,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4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8 │8,1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5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8 │4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6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29 │5,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7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30 │8,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8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5.31 │36,9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29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4 │357,8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30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6 │5,6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31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7 │3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2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7 │4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3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12 │3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4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15 │36,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5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15 │28,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6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18 │13,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7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18 │5,6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8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21 │26,1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39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22 │31,3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40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6.26 │34,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41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7.37 │3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42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12.18│1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反 ) │ ├──┼────┼─────┼─────┼────┼────────────┤ │43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12.18│10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 ) │ ├──┼────┼─────┼─────┼────┼────────────┤ │44 │中國國際│39800 │0000000 │90.12.18│60,000(受票人不詳) │ │ │商業銀行│ │ │ │(參臺灣票據交換所函)(│ │ │台中分行│ │ │ │同上卷,29反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 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建築法第94條之1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 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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