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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麗芬華澹寧郭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33號

                   109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翰杰
被告
唐偉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嘉哲律師

      黃秉淞

      王書傑

      柳堅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第4836號、第4837號、第4838號、第775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翰杰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唐偉傑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秉淞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書傑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柳堅鑠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許翰杰、唐偉傑於民國106年9月底之不詳日期,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主持之詐欺集團,並陸續介紹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黃宥麒(本件黃宥麒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詐欺犯行,由本院另行通緝中)等人加入,渠等參與該集團係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牟利性、持續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且於該組織中,依車手頭許翰杰、唐偉傑等人調度安排,分工擔任車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或以被害人提款卡領取詐騙款項後,將該款項回款交予唐偉傑或許翰杰,據以獲致每次提領款項百分2之至百分15不等金額之報酬,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於106年10月2日13時許起,上揭詐騙集團與許翰杰、唐偉傑、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黃宥騏等人,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詐騙集團中之不詳人士先後冒用中央健保局、新竹健保局、新北市警察局人員、「陳宏達警員」、「檢察官廖志先」等公務機關名義,致電予劉秀珠,誆稱其涉嫌詐領亞東醫院藥品補助款、洗錢等刑事案件,須凍結帳戶以配合調查云云,且透過新竹縣竹北市某不詳7-11超商傳真機,傳送不明來源之拘票、檢察官公文等資料(未據扣案)予劉秀珠,致劉秀珠誤信為真,依指示於106年10月3日12時許,前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之豆子埔公園處,將裝有如附表所示提款卡之紙袋1個,面交予偽稱「金管會科長劉建成」之許翰杰,且於電話中將各該提款卡密碼告知上揭詐騙集團成員;迄得手後,許翰杰旋前往位於臺北市○○○路0段000號2樓租屋處,將裝有上開提款卡之紙袋交予唐偉傑,俟唐偉傑經上揭詐騙集團成員轉知各該提款卡密碼後,旋於提款當日,在其上揭租屋處,透過許翰杰,將各該提款卡轉交予黃秉淞、柳堅鑠、王書傑等人,且由王書傑於如附件一編號1至9、黃秉淞於附件一編號10至15、許翰杰於如附件一編號16至45、柳堅鑠於附件一編號46至5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帳號之提款卡,提領如附件一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並於提款完畢後,將渠等提領款項及各該提款卡交予唐偉傑或許翰杰,據以獲致唐偉傑或許翰杰交付之報酬,黃宥騏則因介紹黃秉淞擔任車手而得自黃秉淞報酬中抽成獲利;嗣劉秀珠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確認係王書傑、柳堅鑠、黃秉淞、唐偉傑、許翰杰、黃宥騏等所為,乃依法拘提王書傑、黃秉淞、唐偉傑、許翰杰、黃宥騏等員到案,且於黃秉淞、許翰杰身上分別扣得新臺幣(下同)500元、100元等款項,因而破獲。(如附件一所示,王書傑共計提領33萬;黃秉淞提領20萬8,000元、轉出12萬,共計32萬8,000元;許翰杰提領230萬9,000元,轉出42萬1,000元,共計273萬;柳堅鑠共計提領47萬3,000元,劉秀珠遭被告王書傑、黃秉淞、許翰杰、柳堅鑠提款共計386萬1,000元)

(二)於106年10月1日11時45分許,王書傑、柳堅鑠、黃秉淞、黃宥騏與上揭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某員先後冒用「新北市板橋亞東醫院人員」、「警官陳宏達」、「廖先志檢察官」等公務機關名義,致電曾貴娘,誆稱其溢領健保費,須依指示交付名下金融卡,帳戶就不會遭凍結,亦可免除牢獄之災云云,致曾貴娘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2日15時2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巷口轉角處,將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之金管會專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依集團內部分工,由車手頭唐偉傑、許翰杰(所涉本件犯行,唐偉傑業於108年7月18日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許翰杰則於107年10月1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親自提款或指示柳堅鑠、黃秉淞、王書傑、葉俊廷(葉俊廷本件所涉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蔡冠暐(蔡冠暐行為時未滿18歲,由本院少年法庭另案審理)等人,由柳堅鑠於如附件二編號1至33、黃秉淞於如附件二編號34至42、王書傑於如附件二編號43至6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渣打銀行帳戶金融卡,提領如附件二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曾貴娘遭柳堅鑠、黃秉淞及王書傑提領共計278萬7,000元(如附件二所示,柳堅鑠共計提領130萬7,000元;黃秉淞共計提領49萬元、王書傑共計提領99萬元)。

二、案經劉秀珠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曾貴娘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被告唐偉傑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或不爭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365、367、374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本院認定前揭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翰杰、唐偉傑、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於警詢起至本院審結時止,均坦承不諱,並供承在卷(見少偵25卷一第26-33頁、第37頁、第38-64頁、第76-80頁、第107-110頁、第130-133頁、偵1553卷第8-9頁、第10-15頁、第30-37頁、第46-47頁、第48-52頁、第153-164頁、偵4836卷第5-10頁、第24-25頁、偵4837卷第5-7頁、第33-35頁、偵7750卷二第242-244頁、本院卷一第209-217頁、第269-271頁、第357-368頁、第369-376頁)。

(二)被告5人前開自白,亦有下列各被害人之指訴及各項證據資料存卷可佐:

1、被害人劉秀珠遭詐欺取財部分:有被害人劉秀珠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屬實(見他字卷第23-24頁、第26-33頁),且有劉秀珠交付提款卡之現場照片、許翰杰於案發期間前往豆子埔公園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GOOGLE地圖、租屋處照片、許翰杰、柳堅鑠、王書傑、黃秉淞提款影像照片、劉秀珠之凱基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WEB綜合應用系統ATM交易查詢表、台幣存摺對帳單、劉秀珠之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存款交易明細、劉秀珠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劉秀珠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印資料、劉秀珠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交易收執聯、匯入匯款買匯水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8/01/22黃秉淞及許翰杰)、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他字卷第12頁、第34-35頁、第97-103頁、第112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4頁、第127-128頁、偵7750卷一第7頁背面、偵1553卷第18-29頁、第60-64頁、第65-69頁、第95-106、第120-126頁、第84-89頁、第90-94頁、第111頁、第112-115頁、第116-119頁、第127-128頁、偵4838號卷第10-12頁)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0日凱銀集作字第10900004132號函暨劉秀珠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2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3113號函暨劉秀珠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2月25日00000000000號函暨劉秀珠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本院卷第247-253頁、第255-257頁、第259-265頁)。

2、被害人曾貴娘遭詐欺取財部分:有被害人曾貴娘於警詢中之供述屬實(見少偵25卷一第193-194頁),核與同案被告葉俊廷、少年蔡冠暐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見少偵25卷一第157頁、第158-168頁、第181-182頁、第183-188頁),並有卷附許翰杰、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至ATM提款機提領一覽表、柳堅鑠、黃秉淞、王書傑提款影像照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見少偵25卷一第65-69頁、第84-102頁、第114-122頁、第137-150頁、第195-208頁、第209頁、第210-211頁、第212-213頁)。

(三)依上開結果,足認被告5人前列歷次自白均屬實,均可採為證據。從而,本件事證已明,被告5人參與犯罪組織又分別對被害人劉秀珠、曾貴娘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皆足以認定,應予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王書傑於106年10月、12月間加入前開詐欺集團(另被告黃秉淞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則由本院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被告許翰杰、唐偉傑及柳堅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由本院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均詳後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前於106年4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251號令修正公布後,自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依此次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該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以此觀諸被告王書傑加入之詐欺集團,三人以上共同利用電話假冒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對不特定人詐欺取財,與共犯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黃秉淞及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各擔部分行為,而具相當規模,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而非隨意組成立即犯罪,顯已該當「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要件,故足認被告王書傑所加入之詐欺集團確已構成「犯罪組織」無誤。

(二)是核被告許翰杰、唐偉傑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一)、被告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被告王書傑加入詐欺集團後,最初所犯者,係事實欄一(二)被害人曾貴娘部分,是被告王書傑就該事實欄一(二)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雖漏引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然此部分業經載明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內,且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再被告等人此部分犯行因與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行,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許翰杰、唐偉傑、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等人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許翰杰、唐偉傑、黃秉淞、柳堅鑠等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王書傑則除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外,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5人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四)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足參)。被告王書傑於附件一編號1至9、黃秉淞於附件一編號10至15、許翰杰於附件一編號16至45、柳堅鑠於附件一編號46至58所示之提款行為;及被告柳堅鑠於附件二編號1至33、黃秉淞於附件二編號34至42、王書傑於附件二編號43至65所示之提款行為,客觀上各雖有數行為,然係被告許翰杰、黃秉淞、柳堅鑠、王書傑於密接時、地,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分別對於同一告訴人,侵害同一法益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分別僅以一罪論。

(五)被告黃秉淞、王書傑及柳堅鑠與所屬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犯罪被害人不同,時間可以區隔,而各具獨立性,應認其所犯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許翰杰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2月18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6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許翰杰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許翰杰所犯加重詐欺罪,加重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多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政府持續嚴加查緝詐欺犯罪,而被告等人均正值青壯,惟僅為求一己私利即籌組詐欺集團,並分別招募或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利用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不諳檢警機關偵辦案件之程序,及對於檢警人員執行職務公信力之信賴等心理,以冒用公務員之方式遂行詐騙行為,使公務機關之公信力嚴重受創,影響民眾對公務機關之信賴,並導致告訴人劉秀珠、曾貴娘因而受有鉅額損害,畢生積蓄於一夕間化為烏有,嚴重破壞偵審機關之公信性,所為實值非難,不宜輕縱;衡以被告5人參與犯罪之程度輕重、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及另被告許翰杰、唐偉傑、黃秉淞及王書傑於本院與告訴人劉秀珠達成和解、被告柳堅鑠與告訴人劉秀珠私下自行達成和解,其中被告唐偉傑、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已為部分賠償、被告許翰杰尚未開始賠償,有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和解筆錄、告訴人劉秀珠之陳述意見狀暨和解書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73頁、第287頁、本院卷二第91至96頁),另被告黃秉淞、王書傑、柳堅鑠自行與被害人曾貴娘達成和解,尚未開始履行賠償,有曾貴娘之陳報狀暨和解書附卷,被告等人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許翰杰自承為高中畢業、入監前與父親一同做工、已婚育有一子、經濟狀況勉持;被告唐偉傑自承為碩士畢業、入監服刑前從事補教業、未婚、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黃秉淞自述高中畢業、未婚、從事校園網路接線工作、經濟狀況勉持;被告王書傑自述國中畢業,從事機車材料業,已婚、經濟狀況勉持;被告柳堅鑠大學肄業、未婚、於夜市擺攤販售小吃,現正辦理低收入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秉淞、王書傑及柳堅鑠所犯各罪間,分別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八)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1、按行為人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對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本案行為是否屬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且犯罪所得係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而具有行為嚴重性;行為人過去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紀錄,其發生之次數、密度等,是否彰顯行為人表現之危險性;行為人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基於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旨在彌補刑罰無法充分發揮、改善,行為人個人潛在危險性格之功能,造成犯罪防制網絡之破口;是以制裁犯罪之手段,關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二者之選擇、取捨,屬立法範疇,雖我國立法者,未就加重詐欺罪設有強制工作特別規定;然於上開犯罪行為人而言,所犯數罪既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則於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時,允宜考量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性質,僅屬刑罰之補充,審慎為之,以避免重疊而流於嚴苛(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參照)。

2、被告王書傑就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與詐欺犯行部分,雖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論科,然矧以被告王書傑於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係發生於106年9月間,前未曾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另就本案犯行分工參與程度,被告王書傑並非直接向告訴人劉秀珠、曾貴娘施行詐術之人,亦非犯罪組織核心地位主謀或主要獲利者,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甚有悔意,並積極與告訴人劉秀珠及曾貴娘達成和解,告訴人劉秀珠部分已開始按期賠償,準此,依被告王書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期間、參與之情節、分擔之行為以觀,其所為固不足取,應予非難,然其所表現之危險性,並非甚為嚴重,再由被告王書傑自述有固定工作,應非遊蕩、懶惰成性之人,且別無其他相類罪質犯罪等情以觀,難認非使其為強制工作外,已無其他方法為教化以防免其未來對於社會危險性,本院因認對被告王書傑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已足收教化及預防、矯治之目的,尚無併予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俾符比例原則。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4項、第38條之2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案雖於被告許翰杰處扣得100元、被告黃秉淞處扣得500元,然被告許翰杰、黃秉淞均供述屬私人款項且與本案犯罪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頁),且衡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扣案之上開款項確為本案犯罪所得。

(二)本件被告等人之獲利,據被告許翰杰於警詢時供稱獲利為領款金額7.5%(見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一第28頁背面);被告唐偉傑於偵查中陳稱加入詐騙集團共賺8萬至9萬元(見108年度偵字第4837號卷第34頁);被告黃秉淞於警詢中所述:獲利為20萬元可抽成0000-0000元,是以提領金額的2%計算等語(見少偵25卷一第109頁、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36頁);被告柳堅鑠於警詢時供稱獲利3、4萬元左右等語(見少偵25卷一第79頁背面);被告王書傑則於警詢時供稱獲利為提領贓款之5%等語(見少偵25卷一第132頁背面),依有利於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黃秉淞及王書傑之算法,被告許翰杰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之獲利為17萬3,175元(計算式:0000000X7.5%=173,175);被告唐偉傑本件獲利為9萬元;被告柳堅鑠本案獲利為3萬元;被告黃秉淞之獲利為每20萬元抽成4,000元即2%,其共計獲利為1萬6,360元(計算式:【328000+490000】X2%=16,360);被告王書傑之獲利為6萬6,000元(計算式:【330000+990000】X5%=66,000元)。然審酌本件被告等人均與告訴人劉秀珠、曾貴娘達成和解,和解金額遠高於前開被告等人所獲取之報酬,而和解之性質本即有以和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則告訴人劉秀珠、曾貴娘所受損害既已能獲得彌補,如再將各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是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立法理由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本院因認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自無再宣告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秉淞自106年9、10月間,先後參與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牟利性、持續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且於該組織中,依車手頭唐偉傑、許翰杰等人調度安排,擔任車手工作,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或以被害人提款卡領取詐騙款項後,將該款項回款交予唐偉傑或許翰杰,而為加重詐欺犯行,因認被告黃秉淞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乃繼續行為,僅應於被告加入犯罪組織後,於首次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被告以後之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已足。

三、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黃秉淞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其所參與之詐欺集團,固係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被告黃秉淞參與唐偉傑、許翰杰所屬詐欺集團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已因該詐欺集團於106年10月對告訴人曹秋香、林秀珍犯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判決認被告黃秉淞就上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想像競合後依重罪即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黃秉淞有期徒刑各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嗣於108年8月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黃秉淞自加入該詐欺集團時起,陸續參與詐欺犯行,直至為警查獲止,期間並未有自首或脫離該犯罪組織之情事,其始終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其違法情形仍屬存在,而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本案參與組織罪部分,與前開判決確定部分具有法律上同一罪之關係,自應為該案判決效力之所及。本案公訴意旨就被告黃秉淞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罪嫌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本應為免訴判決,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自106年9、10月間,先後參與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牟利性、持續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且於該組織中,依車手頭唐偉傑、許翰杰等人調度安排,分工擔任車手工作,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或以被害人提款卡領取詐騙款項後,將該款項回款交予唐偉傑或許翰杰,而為加重詐欺犯行,因認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之一事不再理,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蓋依審判不可分之效力,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存有一罪關係之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併予審判,是以即便檢察官前僅針對應論屬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部分事實加以起訴,先繫屬法院既仍應審究犯罪事實之全部,縱檢察官再行起訴者未為前起訴事實於形式上所論及,後繫屬法院亦非可更為實體上之裁判,俾免抵觸一事不再理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三、經查,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分別於106年9、10月間,即參與由上開之詐欺集團,此經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於警詢時起即供承在卷,且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107年度偵字第4080號、第420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第32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第76號案件繫屬中,有上開案件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與本案之犯罪組織成員中均有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該案之犯罪時間則於106年10月間,足認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於該案所參與之犯罪組織與本案之犯罪組織重疊,應由該案就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併予審酌,檢察官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就被告許翰杰、唐偉傑、柳堅鑠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惟因公訴意旨認該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申辦人    │
├───┼─────────┼─────────┼─────┤
│1     │凱基銀行          │000000000000      │劉秀珠    │
├───┼─────────┼─────────┼─────┤
│2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劉秀珠    │
├───┼─────────┼─────────┼─────┤
│3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劉秀珠    │
├───┼─────────┼─────────┼─────┤
│4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劉秀珠    │
├───┼─────────┼─────────┼─────┤
│5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劉秀珠    │
└───┴─────────┴─────────┴─────┘
附件一:(被害人劉秀珠遭提領部分)
表格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金額(新台幣│被害人銀│提領照片、銀行歷史交易明細    │起訴書附件│
│    │      │            │              │:元)      │行帳戶  │                              │          │
├──┼───┼──────┼───────┼──────┼────┼───────────────┼─────┤
│1   │王書傑│106 年10月3 │新北市三重區大│自台新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5頁   │院卷第19頁│
│    │      │日16時02分許│同北路6 號(全│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7頁   │          │
│    │      │            │家三重大同店)│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7頁│          │
├──┤      ├──────┼───────┼──────┼────┼───────────────┼─────┤
│2   │      │106 年10月3 │新北市三重區大│自國泰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5頁   │院卷第19頁│
│    │      │日16時15分許│仁街52號(萊爾│提領1萬元   │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7頁   │          │
│    │      │            │富三重今大店)│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7頁│          │
├──┤      ├──────┼───────┼──────┼────┼───────────────┼─────┤
│3   │      │106 年10月3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1頁   │院卷第20頁│
│    │      │日16時51分許│平北路四段19-1│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8頁   │          │
│    │      │            │號(全家明真店│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2頁│          │
│    │      │            │)            │            │        │                              │          │
├──┤      ├──────┼───────┼──────┼────┼───────────────┼─────┤
│4   │      │106 年10月3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聯邦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1頁   │院卷第20頁│
│    │      │日16時57分許│平北路三段115 │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2頁   │          │
│    │      │            │號(OK延平北路│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2頁│          │
│    │      │            │店)          │            │        │                              │          │
├──┤      ├──────┼───────┼──────┼────┼───────────────┼─────┤
│5   │      │106 年10月3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2頁   │院卷第21頁│
│    │      │日17時01分許│平北路三段118 │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8頁   │          │
│    │      │            │號(全家國順店│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2頁│          │
│    │      │            │)            │            │        │                              │          │
├──┤      ├──────┼───────┼──────┼────┼───────────────┼─────┤
│6   │      │106 年10月04│臺北市大同區酒│自新光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3頁   │院卷第21頁│
│    │      │日10時57分許│泉街225 、227 │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6頁   │          │
│    │      │            │號(OK酒泉店)│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3頁│          │
├──┤      ├──────┼───────┼──────┼────┼───────────────┼─────┤
│7   │      │106 年10月04│臺北市士林區延│自聯邦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3頁   │院卷第21頁│
│    │      │日11時05分許│平北路五段138 │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4頁   │          │
│    │      │            │號(萊爾富北市│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3頁│          │
│    │      │            │延平二店)    │            │        │                              │          │
├──┤      ├──────┼───────┼──────┼────┼───────────────┼─────┤
│8   │      │106 年10月04│臺北市士林區延│自新光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4頁   │院卷第22頁│
│    │      │日11時26分許│平北路五段177 │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6頁   │          │
│    │      │            │號1 樓(OK士林│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3頁│          │
│    │      │            │海光店)      │            │        │                              │          │
├──┤      ├──────┼───────┼──────┼────┼───────────────┼─────┤
│9   │      │106 年10月05│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4836號卷第14頁   │院卷第22頁│
│    │      │日09時24分許│平北路四段19-1│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5頁   │          │
│    │      │            │號(全家明真店│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4頁│          │
│    │      │            │)            │            │        │                              │          │
├──┼───┼──────┼───────┼──────┼────┼───────────────┼─────┤
│10  │黃秉淞│106 年10月27│臺北市文山區景│自台新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40、53 │院卷第23頁│
│    │      │日09時24分許│華街75號(全家│提領2 筆共計│        │頁                            │          │
│    │      │            │華德店)      │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9頁│          │
├──┤      ├──────┼───────┼──────┼────┼───────────────┼─────┤
│11  │      │106 年10月27│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信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42、53 │院卷第23頁│
│    │      │日09時28分許│華街130 號(統│提領2 筆共計│        │頁                            │          │
│    │      │            │一景華店)    │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9頁│          │
├──┤      ├──────┼───────┼──────┼────┼───────────────┼─────┤
│12  │      │106 年10月27│臺北市文山區仙│自中信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41、54 │院卷第24頁│
│    │      │日09時35分許│岩路2 號(全家│提領2 筆共計│        │頁                            │          │
│    │      │            │仙岩店)      │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9頁│          │
├──┤      ├──────┼───────┼──────┼────┼───────────────┼─────┤
│13  │      │106 年10月27│臺北市文山區仙│自中信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42、54 │院卷第24頁│
│    │      │日09時40分許│岩路18號(統一│提領2 筆共計│        │頁                            │          │
│    │      │            │仙岩店)      │3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0頁│          │
├──┤      ├──────┼───────┼──────┼────┼───────────────┼─────┤
│14  │      │106 年10月30│新北市三重區正│自台新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40、54 │院卷第24頁│
│    │      │日10時36分許│義北路116 號(│提領2 筆共計│        │頁                            │          │
│    │      │            │三重埔分行)  │38000 元(起│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1頁│          │
│    │      │            │              │訴書誤載為4 │        │                              │          │
│    │      │            │              │萬元)      │        │                              │          │
├──┤      ├──────┼───────┼──────┼────┼───────────────┼─────┤
│15  │      │106 年11月01│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中信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43、55 │院卷第25頁│
│    │      │日09時15分許│義南路13、15號│提領2 萬元、│        │頁                            │          │
│    │      │            │1 樓(統一天臺│轉帳12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      │            │店)          │            │        │                              │          │
├──┼───┼──────┼───────┼──────┼────┼───────────────┼─────┤
│16  │許翰杰│106 年10月5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18頁   │院卷第29頁│
│    │      │日09時20分許│平北路四段19-1│提領4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5頁   │          │
│    │      │            │號(全家明真店│8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4頁│          │
│    │      │            │)            │            │        │                              │          │
├──┤      ├──────┼───────┼──────┼────┼───────────────┼─────┤
│17  │      │106 年10月5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18頁   │院卷第29頁│
│    │      │日09時24分許│平北路三段118 │提領4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5頁   │          │
│    │      │            │號(全家國順店│8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4頁│          │
│    │      │            │)            │            │        │                              │          │
├──┤      ├──────┼───────┼──────┼────┼───────────────┼─────┤
│18  │      │106 年10月6 │臺北市大同區大│自國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19頁   │院卷第30頁│
│    │      │日09時23分許│龍街217 號1 樓│提領3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2頁   │          │
│    │      │            │(全家蘭州店)│6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4頁│          │
├──┤      ├──────┼───────┼──────┼────┼───────────────┼─────┤
│19  │      │106 年10月6 │臺北市大同區民│自新光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19頁   │院卷第30頁│
│    │      │日09時29分許│族西路122 號(│提領4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9頁   │          │
│    │      │            │OK大同樹德店)│8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4、│          │
│    │      │            │              │            │        │165頁                         │          │
├──┤      ├──────┼───────┼──────┼────┼───────────────┼─────┤
│20  │      │106 年10月6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聯邦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19頁   │院卷第30頁│
│    │      │日09時39分許│平北路三段115 │提領3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0頁   │          │
│    │      │            │號(OK延平北路│6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5頁│          │
│    │      │            │店)          │            │        │                              │          │
├──┤      ├──────┼───────┼──────┼────┼───────────────┼─────┤
│21  │      │106 年10月7 │臺北市大同區酒│自新光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0頁   │院卷第31頁│
│    │      │日11時03分許│泉街225 、227 │提領5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9頁   │          │
│    │      │            │號(OK酒泉店)│10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5頁│          │
├──┤      ├──────┼───────┼──────┼────┼───────────────┼─────┤
│22  │      │106 年10月7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0頁   │院卷第31頁│
│    │      │日11時14分許│平北路五段    │提領4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6頁   │          │
│    │      │            │283-1 號(全家│8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5頁│          │
│    │      │            │葫蘆店)      │            │        │                              │          │
├──┤      ├──────┼───────┼──────┼────┼───────────────┼─────┤
│23  │      │106 年10月7 │臺北市士林區延│自新光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0頁   │院卷第31頁│
│    │      │日11時18分許│平北路五段177 │提領1 筆    │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0頁   │          │
│    │      │            │號1 樓(OK海光│19000 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6頁│          │
│    │      │            │店)          │            │        │                              │          │
├──┤      ├──────┼───────┼──────┼────┼───────────────┼─────┤
│24  │      │106 年10月11│臺北市大同區酒│自新光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1頁   │院卷第32頁│
│    │      │日11時09分許│泉街225 、227 │提領4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0頁   │          │
│    │      │            │號(OK酒泉店)│8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7頁│          │
├──┤      ├──────┼───────┼──────┼────┼───────────────┼─────┤
│25  │      │106 年10月11│臺北市士林區延│自聯邦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1頁   │院卷第32頁│
│    │      │日11時16分許│平北路五段138 │提領4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0頁   │          │
│    │      │            │號(萊爾富北市│8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7頁│          │
│    │      │            │延平二店)    │            │        │                              │          │
├──┤      ├──────┼───────┼──────┼────┼───────────────┼─────┤
│26  │      │106 年10月16│新北市三重區文│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1頁   │院卷第32頁│
│    │      │日08時32分許│化南路16號(全│提領5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6頁   │          │
│    │      │            │家三重文興店)│10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9頁│          │
├──┤      ├──────┼───────┼──────┼────┼───────────────┼─────┤
│27  │      │106 年10月18│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國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2頁   │院卷第33頁│
│    │      │日09時52分許│平北路二段114 │提領5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2頁   │          │
│    │      │            │、116 、118 號│10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0頁│          │
│    │      │            │(萊爾富同達店│            │        │                              │          │
│    │      │            │)            │            │        │                              │          │
├──┤      ├──────┼───────┼──────┼────┼───────────────┼─────┤
│28  │      │106 年10月18│臺北市大同區民│自中信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2頁   │院卷第33頁│
│    │      │日10時02分許│生西路343 號(│提領2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38頁   │          │
│    │      │            │統一迪化店)  │4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0頁│          │
├──┤      ├──────┼───────┼──────┼────┼───────────────┼─────┤
│29  │      │106 年10月18│臺北市大同區迪│自聯邦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2頁   │院卷第33頁│
│    │      │日10時12分許│化街一段50號(│提領3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1頁   │          │
│    │      │            │萊爾富北市迪化│6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0、│          │
│    │      │            │店)          │            │        │171頁                         │          │
├──┤      ├──────┼───────┼──────┼────┼───────────────┼─────┤
│30  │      │106 年10月19│臺北市大同區延│自新光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3頁   │院卷第34頁│
│    │      │日07時17分許│平北路五段177 │提領6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1頁   │          │
│    │      │            │號1 樓(OK士林│12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1頁│          │
│    │      │            │海光店)      │            │        │                              │          │
├──┤      ├──────┼───────┼──────┼────┼───────────────┼─────┤
│31  │      │106 年10月21│新北市三重區文│自永豐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3頁   │院卷第34頁│
│    │      │日09時02分許│化北路10號(北│提領3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3頁   │          │
│    │      │            │縣萊爾富重盈店│6 萬元      │        │本院卷一第253頁               │          │
│    │      │            │)            │            │        │                              │          │
├──┤      ├──────┼───────┼──────┼────┼───────────────┼─────┤
│32  │      │106 年10月21│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信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3頁   │院卷第34頁│
│    │      │日08時36分許│平北路四段16、│提領1 筆2萬 │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38頁   │          │
│    │      │            │18號1 樓(統一│元(提領失敗│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2頁│          │
│    │      │            │延龍店)      │)          │        │                              │          │
├──┤      ├──────┼───────┼──────┼────┼───────────────┼─────┤
│33  │      │106 年10月21│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4頁   │院卷第35頁│
│    │      │日08時42分許│平北路四段19-1│提領3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47頁   │          │
│    │      │            │號(全家明真店│6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2頁│          │
│    │      │            │)            │            │        │本院卷一第253頁               │          │
├──┤      ├──────┼───────┼──────┼────┼───────────────┼─────┤
│34  │      │106 年10月21│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凱基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4頁   │院卷第35頁│
│    │      │日08時53分許│義北路51號(統│提領4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卷第39頁     │          │
│    │      │            │一平安店)    │8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2頁│          │
├──┤      ├──────┼───────┼──────┼────┼───────────────┼─────┤
│35  │      │106 年10月24│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信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8頁   │院卷第27頁│
│    │      │日15時14分許│平北路四段16號│轉帳1萬元至 │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6頁   │          │
│    │      │            │、18號1 樓(統│中信銀行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7頁│          │
│    │      │            │一延龍店)    │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提領5筆共10萬元 │          │
│    │      │            │              │號帳戶      │        │,應予更正)                  │          │
├──┤      ├──────┼───────┼──────┼────┼───────────────┼─────┤
│36  │      │106 年10月24│臺北市萬華區成│自中信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8頁   │院卷第27頁│
│    │      │日15時34分許│都路27巷1 號1 │提領5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5頁   │          │
│    │      │            │樓(統一明日店│10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7、│          │
│    │      │            │)            │            │        │158頁                         │          │
├──┤      ├──────┼───────┼──────┼────┼───────────────┼─────┤
│37  │      │106 年10月24│臺北市萬華區成│自中信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9頁   │院卷第28頁│
│    │      │日16時23分許│都路27巷1 號1 │提領3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5頁   │          │
│    │      │            │樓(統一明日店│5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8頁│          │
│    │      │            │)            │            │        │                              │          │
├──┤      ├──────┼───────┼──────┼────┼───────────────┼─────┤
│38  │      │106 年10月25│臺北市延平北路│自台新銀ATM │中信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5頁   │院卷第36頁│
│    │      │日11時51分許│四段19-1號(全│提領2 萬元、│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4頁   │          │
│    │      │            │家明真店)    │轉帳15000 元│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4頁│          │
├──┤      ├──────┼───────┼──────┼────┼───────────────┼─────┤
│39  │      │106 年10月28│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ATM │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9頁   │院卷第28頁│
│    │      │日10時23分許│平北路四段19-1│提領5 筆共計│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4頁   │          │
│    │      │            │號(全家明真店│9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0頁│          │
│    │      │            │)            │            │        │                              │          │
├──┤      ├──────┼───────┼──────┼────┼───────────────┼─────┤
│40  │      │106 年10月29│新北市三重區正│自彰銀ATM 提│彰化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9頁   │院卷第28頁│
│    │      │日09時01分許│義北路68號(北│領5 筆共計15│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8頁   │          │
│    │      │            │三重埔分行)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60頁│          │
├──┤      ├──────┼───────┼──────┼────┼───────────────┼─────┤
│41  │      │106 年10月31│臺北市延平北路│自中信銀ATM │中信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5頁   │院卷第36頁│
│    │      │日11時34分許│三段61-5號(統│提領12萬、轉│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0頁   │          │
│    │      │(起訴書誤載│一延年店)    │帳12萬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      │為11時29分許│              │            │        │                              │          │
│    │      │)          │              │            │        │                              │          │
├──┤      ├──────┼───────┼──────┼────┼───────────────┼─────┤
│42  │      │106 年11月1 │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中信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6頁   │院卷第37頁│
│    │      │日09時03分許│義南路13、15號│提領10萬    │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9頁   │          │
│    │      │            │1 樓(統一天臺│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      │            │店)          │            │        │                              │          │
├──┤      ├──────┼───────┼──────┼────┼───────────────┼─────┤
│43  │      │106 年11月2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信銀ATM │中信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7頁   │院卷第38頁│
│    │      │日09時28分許│平北路四段16、│提領12萬、轉│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0頁   │          │
│    │      │            │18號1 樓(統一│帳12萬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      │            │延龍店)      │            │        │                              │          │
├──┤      ├──────┼───────┼──────┼────┼───────────────┼─────┤
│44  │      │106 年11月3 │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中信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7頁   │院卷第38頁│
│    │      │日09時49分許│義北路51號(統│提領12萬、轉│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1頁   │          │
│    │      │            │一平安店)    │帳12萬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
│45  │      │106 年11月4 │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中信銀行│108年度偵字第1553號卷第27頁   │院卷第38頁│
│    │      │日10時45分許│義南路67號(統│提領10萬、轉│        │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1頁   │          │
│    │      │            │一正南店)    │帳36000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46  │柳堅鑠│106 年10月17│臺北市大同區大│自台新銀ATM │凱基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97頁   │院卷第39頁│
│    │      │日09時40分許│龍街133 號(全│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0頁│          │
│    │      │            │家大龍店)    │4 萬元      │        │                              │          │
├──┤      ├──────┼───────┼──────┼────┼───────────────┼─────┤
│47  │      │106 年10月20│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凱基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37頁   │院卷第39頁│
│    │      │日10時30分59│義北路51號(統│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1頁│          │
│    │      │秒許        │一平安店)    │4 萬元      │        │                              │          │
├──┤      ├──────┼───────┼──────┼────┼───────────────┼─────┤
│48  │      │106 年10月20│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凱基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36頁   │院卷第40頁│
│    │      │日10時35分56│義南路13、15號│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1頁│          │
│    │      │秒許        │1 樓(統一天臺│4 萬元      │        │                              │          │
│    │      │            │店)          │            │        │                              │          │
├──┤      ├──────┼───────┼──────┼────┼───────────────┼─────┤
│49  │      │106 年10月20│新北市三重區正│自中信銀ATM │凱基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36頁   │院卷第40頁│
│    │      │日10時40分18│義南路67號(統│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1頁│          │
│    │      │秒許        │一正南店)    │4 萬元      │        │                              │          │
├──┤      ├──────┼───────┼──────┼────┼───────────────┼─────┤
│50  │      │106 年10月20│新北市三重區大│自國泰銀ATM │凱基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53頁   │院卷第40頁│
│    │      │日10時46分許│同南路69號(萊│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2頁│          │
│    │      │            │爾富重安店)  │ 4萬元      │        │                              │          │
├──┤      ├──────┼───────┼──────┼────┼───────────────┼─────┤
│51  │      │106 年10月22│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信銀ATM │凱基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37頁   │院卷第41頁│
│    │      │日09時52分12│興路113 、115 │提領23000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73頁│          │
│    │      │秒許        │號(統一景興店│            │        │                              │          │
│    │      │            │)            │            │        │                              │          │
├──┤      ├──────┼───────┼──────┼────┼───────────────┼─────┤
│52  │      │106 年10月26│新北市三重區大│自台新銀ATM │彰化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3頁   │院卷第44頁│
│    │      │日11時08分  │同北路63號(統│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9頁│          │
│    │      │            │一大智店)    │4 萬元(起訴│        │                              │          │
│    │      │            │              │書誤載為中信│        │                              │          │
│    │      │            │              │銀)        │        │                              │          │
├──┤      ├──────┼───────┼──────┼────┼───────────────┼─────┤
│53  │      │106 年10月26│新北市三重區大│自台新銀ATM │彰化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2頁   │院卷第44頁│
│    │      │日11時12分  │同北路6 號(全│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9頁│          │
│    │      │            │家三重大同店)│4 萬元(起訴│        │                              │          │
│    │      │            │              │書誤載為中信│        │                              │          │
│    │      │            │              │銀)        │        │                              │          │
├──┤      ├──────┼───────┼──────┼────┼───────────────┼─────┤
│54  │      │106 年10月26│新北市三重區重│自聯邦銀ATM │彰化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8頁   │院卷第45頁│
│    │      │日11時17分許│新路三段2 號(│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9頁│          │
│    │      │            │新北市萊爾富重│4 萬元      │        │                              │          │
│    │      │            │樂店)        │            │        │                              │          │
├──┤      ├──────┼───────┼──────┼────┼───────────────┼─────┤
│55  │      │106 年10月26│新北市三重區重│自中信銀ATM │彰化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63頁   │院卷第45頁│
│    │      │日11時20分  │新路三段18號(│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9頁│          │
│    │      │            │統一三重店)  │3 萬元      │        │                              │          │
├──┤      ├──────┼───────┼──────┼────┼───────────────┼─────┤
│56  │      │106 年10月27│新北市新店區二│自台新銀ATM │中信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3頁   │院卷第42頁│
│    │      │日08時43分許│十張路3 號(全│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4頁│          │
│    │      │            │家新店慶民店)│4 萬元      │        │                              │          │
├──┤      ├──────┼───────┼──────┼────┼───────────────┼─────┤
│57  │      │106 年10月27│新北市新店區民│自台新銀ATM │中信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3頁   │院卷第42頁│
│    │      │日08時51分許│權路19號(全家│提領2 筆共計│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      │            │新店寶元店)  │4 萬元      │        │                              │          │
├──┤      ├──────┼───────┼──────┼────┼───────────────┼─────┤
│58  │      │106 年10月27│新北市新店區順│自中信銀ATM │中信銀行│107年度他字第2659號卷第72頁   │院卷第43頁│
│    │      │日09時01分許│安街51、53號1 │提領2 萬元  │        │108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二第155頁│          │
│    │      │            │樓(統一新順安│            │        │                              │          │
│    │      │            │店)          │            │        │                              │          │
└──┴───┴──────┴───────┴──────┴────┴───────────────┴─────┘
附件二:(被害人曾貴娘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遭提領部分)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金額(新台幣│提領照片、銀行歷史交易明細    │
│    │      │            │              │:元)      │                              │
├──┼───┼──────┼───────┼──────┼───────────────┤
│1   │柳堅鑠│106 年10月15│臺北市大同區民│自中國信託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5、 │
│    │      │日9時41至51 │族西路246、248│銀行ATM提領 │206頁                         │
│    │      │分許        │號(7-11超商)│4次共計8萬元│                              │
├──┤      ├──────┼───────┼──────┼───────────────┤
│2   │      │106年10月1 5│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4、 │
│    │      │日9時59分許 │平北路3段25之3│ATM提領1次共│85、206頁                     │
│    │      │            │號(全家超商)│計2萬元     │                              │
├──┤      ├──────┼───────┼──────┼───────────────┤
│3   │      │106年10月21 │新北市三重區大│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7、 │
│    │      │日9時25至26 │同北路91號(萊│ATM提領2次共│206頁背面                     │
│    │      │分許        │爾超商)      │計4萬元     │                              │
├──┤      ├──────┼───────┼──────┼───────────────┤
│4   │      │106年10月21 │新北市三重區大│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6、 │
│    │      │日9時28至29 │同北路63號(7-│行ATM提領2次│87、206頁背面                 │
│    │      │分許        │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5   │      │106年10月2 1│新北市三重區中│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5、 │
│    │      │日9時32至33 │正北路165巷12 │ATM提領2次共│86、206頁背面                 │
│    │      │分許        │-1號(全家超商│計4萬元     │                              │
│    │      │            │)            │            │                              │
├──┤      ├──────┼───────┼──────┼───────────────┤
│6   │      │106年10月21 │新北市三重區重│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8、 │
│    │      │日9時35分許 │新路3段2號(萊│ATM提領2次共│206頁背面                     │
│    │      │            │爾富超商)    │計4萬元     │                              │
├──┤      ├──────┼───────┼──────┼───────────────┤
│ 7  │      │106年10月21 │新北市三重區重│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6、 │
│    │      │日9時37至38 │新路3段18號(7│行ATM提領2次│87、206頁背面                 │
│    │      │分許        │- 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 8  │      │106年10月22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8、 │
│    │      │日10時1分許 │華街75號(全家│ATM提領1次共│206頁背面                     │
│    │      │            │超商)        │計7,000元   │                              │
├──┤      ├──────┼───────┼──────┼───────────────┤
│ 9  │      │106年10月24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9、 │
│    │      │日6時34分許 │華街75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206頁背面                     │
│    │      │            │超商)        │計4萬元     │                              │
├──┤      ├──────┼───────┼──────┼───────────────┤
│10  │      │106年10月24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88、 │
│    │      │日6時38至39 │華街130號(7  │行ATM提領2次│206頁背面                     │
│    │      │分          │-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11  │      │106年10月24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1、 │
│    │      │日6時47分許 │興路40號(OK超│ATM提領2次共│206頁背                       │
│    │      │            │商)          │計4萬元     │                              │
├──┤      ├──────┼───────┼──────┼───────────────┤
│12  │      │106年10月24 │臺北市中正區貴│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1、 │
│    │      │日6時50至51 │陽街1段56號B1 │行ATM提領2次│206頁背                       │
│    │      │分許        │(7-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13  │      │106年10月24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2、 │
│    │      │日7時2至3分 │興路113號(7- │行ATM提領2次│206頁背                       │
│    │      │許          │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14  │      │106年10月26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4、 │
│    │      │日9時10至11 │興路113號(7- │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15  │      │106年10月2 6│臺北市文山區景│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3、 │
│    │      │日9時14分許 │華街75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207頁                         │
│    │      │            │超商)        │計4萬元     │                              │
├──┤      ├──────┼───────┼──────┼───────────────┤
│16  │      │106年10月26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5、 │
│    │      │日9時18至19 │華街130號(7-1│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17  │      │106年10月26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5、 │
│    │      │日9時27分許 │興路40號(OK超│ATM提領2次共│207頁                         │
│    │      │            │商)          │計4萬元     │                              │
├──┤      ├──────┼───────┼──────┼───────────────┤
│18  │      │106年10月26 │臺北市中正區貴│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6、 │
│    │      │日9時31至32 │陽街1段56號B1 │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7-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19  │      │106年10月27 │臺北市文山區景│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6、 │
│    │      │日7時36至37 │華街75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207頁                         │
│    │      │分許        │超商)        │計4萬元     │                              │
├──┤      ├──────┼───────┼──────┼───────────────┤
│20  │      │106年10月2 7│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8、 │
│    │      │日7時42至43 │華街130號(7-1│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21  │      │106年10月27 │臺北市文山區仙│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7、 │
│    │      │日7時49至50 │岩路2號(全家 │ATM提領2次共│207頁                         │
│    │      │分許        │超商)        │計4萬元     │                              │
├──┤      ├──────┼───────┼──────┼───────────────┤
│22  │      │106年10月27 │臺北市文山區仙│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8、 │
│    │      │日7時53至54 │岩路18-1號(7 │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23  │      │106年10月27 │臺北市文山區興│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7、 │
│    │      │日8時2至3分 │隆路2段220巷33│ATM提領2次共│207頁                         │
│    │      │許          │號(全家超商)│計4萬元     │                              │
├──┤      ├──────┼───────┼──────┼───────────────┤
│24  │      │106年10月28 │臺北市大同區民│自新光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00、│
│    │      │日10時13至14│族西路223-17號│ATM提領2次共│101、207頁                    │
│    │      │分許        │1樓(OK超商) │計4萬元     │                              │
├──┤      ├──────┼───────┼──────┼───────────────┤
│25  │      │106年10月28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9、 │
│    │      │日10時17至18│平北路4段157、│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159號(7-11超 │共計4萬元   │                              │
│    │      │            │商)          │            │                              │
├──┤      ├──────┼───────┼──────┼───────────────┤
│26  │      │106年10月28 │臺北市大同區重│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99、 │
│    │      │日10時27至28│慶北路3段309號│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7-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27  │      │106年10月28 │臺北市大同區重│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00、│
│    │      │日10時34至35│慶北路3段260號│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1、2樓(7-11超│共計4萬元   │                              │
│    │      │            │商)          │            │                              │
├──┤      ├──────┼───────┼──────┼───────────────┤
│28  │      │106年10月28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00、│
│    │      │日10時44至45│平北路4段16、 │行ATM提領2次│207頁                         │
│    │      │分許        │18號(7-11超商│共計4萬元   │                              │
│    │      │            │)            │            │                              │
├──┤      ├──────┼───────┼──────┼───────────────┤
│29  │      │106年11月9日│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208頁│
│    │      │8時48至49分 │興路113號(7  │行ATM提領2次│                              │
│    │      │許          │-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30  │      │106年11月9日│臺北市文山區景│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208頁│
│    │      │8時52分許   │興路75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                              │
│    │      │            │超商)        │計4萬元     │                              │
├──┤      ├──────┼───────┼──────┼───────────────┤
│31  │      │106年11月9日│臺北市文山區景│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02、│
│    │      │8時56分許   │華街130號(7-1│行ATM提領1次│208頁                         │
│    │      │            │1超商)       │共計2萬元   │                              │
├──┤      ├──────┼───────┼──────┼───────────────┤
│32  │      │106年11月9日│嘉義縣新港鄉中│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02、│
│    │      │15時16至18分│山路72巷1號(7│行ATM提領3次│208頁                         │
│    │      │許          │-11超商)     │共計6萬元   │                              │
├──┤      ├──────┼───────┼──────┼───────────────┤
│33  │      │106年11月9日│嘉義縣新港鄉中│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01、│
│    │      │15時21至22分│山路35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208頁                         │
│    │      │許          │超商)        │計4萬元     │                              │
├──┼───┼──────┼───────┼──────┼───────────────┤
│34  │黃秉淞│106年11月2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4、│
│    │      │12時10至12分│平北路4段19-1 │ATM提領3次共│207頁背                       │
│    │      │許          │號(全家超商)│計6萬元     │                              │
├──┤      ├──────┼───────┼──────┼───────────────┤
│35  │      │106年11月2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5、│
│    │      │12時13至16分│平北路4段16、 │行ATM提領3次│207頁背                       │
│    │      │許          │18號(7-11超商│共計6萬元   │                              │
│    │      │            │)            │            │                              │
├──┤      ├──────┼───────┼──────┼───────────────┤
│36  │      │106年11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仁│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5、│
│    │      │12時18至20分│愛街329號(萊 │ATM提領4次共│207頁背                       │
│    │      │許          │爾富超商)    │計8萬元     │                              │
├──┤      ├──────┼───────┼──────┼───────────────┤
│37  │      │106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五│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6、│
│    │      │9時20至21分 │華街45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207頁背                       │
│    │      │許          │超商)        │計4萬元     │                              │
├──┤      ├──────┼───────┼──────┼───────────────┤
│38  │      │106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五│自永豐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7、│
│    │      │9時24至26分 │華街70號(萊爾│ATM提領3次共│207頁背                       │
│    │      │許          │富超商)      │計6萬元     │                              │
├──┤      ├──────┼───────┼──────┼───────────────┤
│39  │      │106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五│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7、│
│    │      │9時30分許   │華街89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207頁背                       │
│    │      │            │超商)        │計4萬元     │                              │
├──┤      ├──────┼───────┼──────┼───────────────┤
│40  │      │106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五│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8、│
│    │      │9時36分許   │華街148號(7  │行ATM提領1次│207頁背                       │
│    │      │            │-11超商)     │共計2萬元   │                              │
├──┤      ├──────┼───────┼──────┼───────────────┤
│41  │      │106年11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五│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8、│
│    │      │9時40至41分 │華街181、185號│行ATM提領2次│207頁背                       │
│    │      │許          │(7-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42  │      │106年11月12 │新北市三重區大│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19、│
│    │      │日9時22至26 │智街94號(全家│ATM提領5次共│208頁背                       │
│    │      │分許        │超商)        │計9萬元     │                              │
├──┼───┼──────┼───────┼──────┼───────────────┤
│43  │王書傑│106年10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大│自永豐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38、│
│    │      │17時1至3分許│仁街78號(萊爾│ATM提領2次共│205頁                         │
│    │      │            │富超商)      │計4萬元     │                              │
├──┤      ├──────┼───────┼──────┼───────────────┤
│44  │      │106年10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自│自國泰世華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0、│
│    │      │17時24至25分│強路3段16號( │行ATM提領2次│205頁                         │
│    │      │許          │全家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45  │      │106年10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自│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38、│
│    │      │17時27至28分│強路3段30、32 │行ATM提領2次│205頁                         │
│    │      │許          │號1樓(7-11超 │共計4萬元   │                              │
│    │      │            │商)          │            │                              │
├──┤      ├──────┼───────┼──────┼───────────────┤
│46  │      │106年10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溪│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37、│
│    │      │17時34至35分│尾街56號(全家│ATM提領2次共│205頁                         │
│    │      │許          │超商)        │計4萬元     │                              │
├──┤      ├──────┼───────┼──────┼───────────────┤
│47  │      │106年10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溪│自永豐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39、│
│    │      │17時41分許  │尾街122號(萊 │ATM提領1次共│205頁                         │
│    │      │            │爾富超商)    │計1萬元     │                              │
├──┤      ├──────┼───────┼──────┼───────────────┤
│48  │      │106年10月2日│新北市三重區溪│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39、│
│    │      │17時44分許  │尾街189、191號│行ATM提領1次│205頁                         │
│    │      │            │1樓(7-11超商 │共計2萬元   │                              │
│    │      │            │)            │            │                              │
├──┤      ├──────┼───────┼──────┼───────────────┤
│49  │      │106年10月4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國泰世華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2、│
│    │      │11時52至54分│平北路3段40號 │行ATM提領2次│205頁                         │
│    │      │許          │(萊爾富超商)│共計4萬元   │                              │
├──┤      ├──────┼───────┼──────┼───────────────┤
│50  │      │106年10月4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0、│
│    │      │12時1分許   │平北路2段260號│ATM提領2次共│205頁                         │
│    │      │            │之1(全家超商 │計4萬元     │                              │
│    │      │            │)            │            │                              │
├──┤      ├──────┼───────┼──────┼───────────────┤
│51  │      │106年10月4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2、│
│    │      │12時5至6分許│平北路2段232、│行ATM提領2次│205頁                         │
│    │      │            │234號1樓(7-11│共計4萬元   │                              │
│    │      │            │超商)        │            │                              │
├──┤      ├──────┼───────┼──────┼───────────────┤
│52  │      │106年10月4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國泰世華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1、│
│    │      │12時11至12分│平北路2段114號│行ATM提領2次│205頁                         │
│    │      │許          │(萊爾富超商)│共計4萬元   │                              │
├──┤      ├──────┼───────┼──────┼───────────────┤
│53  │      │106年10月4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1、│
│    │      │12時16至17分│平北路2段159號│行ATM提領2次│205頁                         │
│    │      │許          │(7-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54  │      │106年10月5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3、│
│    │      │9時26至27分 │平北路4段19-1 │ATM提領3次共│205頁                         │
│    │      │許          │號(全家超商)│計6萬元     │                              │
├──┤      ├──────┼───────┼──────┼───────────────┤
│55  │      │106年10月5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4、│
│    │      │9時30至31分 │平北路4段16、1│行ATM提領2次│205頁                         │
│    │      │許          │8號(7-11超商 │共計4萬元   │                              │
│    │      │            │)            │            │                              │
├──┤      ├──────┼───────┼──────┼───────────────┤
│56  │      │106年10月5日│新北市三重區仁│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4、│
│    │      │9時36至38分 │愛街329號(萊 │ATM提領3次共│205頁                         │
│    │      │許          │爾富超商)    │計6萬元     │                              │
├──┤      ├──────┼───────┼──────┼───────────────┤
│57  │      │106年10月5日│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3、│
│    │      │9時42至43分 │平北路4段19-1 │ATM提領2次共│205頁                         │
│    │      │許          │號(全家超商)│計4萬元     │                              │
├──┤      ├──────┼───────┼──────┼───────────────┤
│58  │      │106年10月10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5、│
│    │      │日10時15至16│平北路4段16、 │行ATM提領2次│205頁背                       │
│    │      │分許        │18號(7-11超商│共計4萬元   │                              │
│    │      │            │)            │            │                              │
├──┤      ├──────┼───────┼──────┼───────────────┤
│59  │      │106年10月10 │新北市三重區仁│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6、│
│    │      │日10時20至21│愛街329號(萊 │ATM提領2次共│205頁背                       │
│    │      │分許        │爾富超商)    │計4萬元     │                              │
├──┤      ├──────┼───────┼──────┼───────────────┤
│60  │      │106年10月10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5、│
│    │      │日10時26至27│平北路3段118號│ATM提領3次共│205頁背                       │
│    │      │分許        │(全家超商)  │計6萬元     │                              │
├──┤      ├──────┼───────┼──────┼───────────────┤
│61  │      │106年10月10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6、│
│    │      │日10時31至34│平北路3段61-5 │行ATM提領3次│205頁背                       │
│    │      │分許        │號(7-11超商)│共計6萬元   │                              │
├──┤      ├──────┼───────┼──────┼───────────────┤
│62  │      │106年10月11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台新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7、│
│    │      │日9時46至47 │平北路4段19-1 │ATM提領3次共│205頁背                       │
│    │      │分許        │號(全家超商)│計6萬元     │                              │
├──┤      ├──────┼───────┼──────┼───────────────┤
│63  │      │106年10月11 │臺北市大同區延│自中國信託銀│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7、│
│    │      │日9時54至55 │平北路5段134、│行ATM提領2次│205頁背                       │
│    │      │分許        │134-2號(7 -11│共計4萬元   │                              │
│    │      │            │超商)        │            │                              │
├──┤      ├──────┼───────┼──────┼───────────────┤
│64  │      │106年10月11 │臺北市士林區延│自聯邦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8、│
│    │      │日9時58分許 │平北路5段177號│ATM提領2次共│149、205頁背                  │
│    │      │            │1樓(OK超商) │計4萬元     │                              │
├──┤      ├──────┼───────┼──────┼───────────────┤
│65  │      │106年10月11 │臺北市士林區延│自新光銀行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第149、│
│    │      │日10時2至4分│平北路5段177號│ATM提領3次共│150、205頁背                  │
│    │      │許          │(OK超商)    │計6萬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