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淳伍
- 選任辯護人
- 曾郁榮律師
- 被告
- 林智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執行中)
- 被告
- 劉玠廷
- 選任辯護人
- 陳亭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顏瑞成律師
- 被告
- 朱家賢
- 被告
- 李子杰
- 選任辯護人
- 黃仕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呂紹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翔律師
- 被告
- 黃勝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5914號、第6799號、第6805號、第7179號、第7491號、第7543號
)及移送併案辦理(併辦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8505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27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淳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智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
劉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緩刑肆年,並應向被害人曾李騰嬌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新臺幣叁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朱家賢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
李子杰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黃勝楷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淳伍於民國108 年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稱「陳冠宇」、微信暱稱「黎明」(下稱黎明)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招攬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參與該詐欺集團,朱家賢再招攬李子杰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至現場向被害人行騙及取款之工作(俗稱「車手」),並應允其等每次成功提款詐騙款項後,可取得報酬,陳淳伍、黎明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頭戴帽、粗框眼鏡男子(下稱A 男)乃與林智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趙俊權之金錢;陳淳伍、黎明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朱家賢、李子杰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行為,均未具起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實施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2 、3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曾李騰嬌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曾李騰嬌郵局帳戶)、葉青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下分別稱葉青翠郵局帳戶、葉青翠合庫帳戶)提款卡,陳淳伍再分別推由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朱家賢、李子杰此部分未具起訴)持曾李騰嬌郵局帳戶提款卡,及推由朱家賢、李子杰持葉青翠郵局帳戶、合庫帳戶提款卡各於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時、地提領帳戶內款項。嗣經警方據報後調閱監視器及ATM 提領款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又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並有以下證據可為佐證:
㈠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受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因而分別陷於錯誤,告訴人趙俊權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化銀行帳戶)等帳戶內,其後並經詐欺集團車手即A 男及被告林智皓領出,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並由被告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於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時間提領等情,經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坦認不諱,亦據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87頁至第99頁、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57頁至第71頁),另有曾李騰嬌郵局存摺照片、葉青翠郵局帳戶、合庫存摺照片、被告劉玠廷向告訴人曾李騰嬌拿取提款卡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朱家賢向告訴人葉青翠拿取提款卡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朱家賢至超商提領款項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被告林智皓提領彰化銀行帳戶款項明細、錄影畫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 年6 月17日一總營集字第68578 號函附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20日儲字第1080136546號函附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彰化銀行108 年6 月18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4091 號函附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大分行108 年6 月20日合金臺大字第1080001821號函附告訴人葉青翠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109 頁、第111 頁、第121 頁至第1 23頁、第105 頁、108 年度偵字第7543號偵查卷第95頁、第99頁、第101 頁、第103 頁、第109 頁、第111 頁、108年度偵字第7179號偵查卷第50頁、第58頁至第60頁、本院卷第277 頁至第279 頁、第341 頁至第352 頁、第367 頁、第369 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證。又被告陳淳伍認識黎明、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且被告陳淳伍之微信帳號暱稱為大武書記官,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於提領過程均須聯繫黎明等情,為被告陳淳伍所坦認,且與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供述相符,並有附表三所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3 頁至第153 頁、第171 頁至第185 頁、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127 頁至第151 頁),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陳淳伍於警詢中供稱:我知道第一銀行帳戶於108 年3月17日在臺北市○○區○○街000 ○0 號遭人提領1 萬1,000 元,是被告林智皓去領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頁);於偵查中供稱:我的微信帳號暱稱為「大武
另被告林智皓於警詢中證稱: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是被告陳淳伍給我,我的部分都是被告陳淳伍指示我去做的,我於108 年3 月17日21時39分在臺北市○○區○○街000 ○0 號提領完後出超商,我就看到被告陳淳伍坐在超商對面公園,我過去將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給被告陳淳伍,我上開提領是被告陳淳伍叫我去的,被告是在108 年3 月17日21時39分許提領前3 分鐘,在提領超商對面的公園當面交給我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我領完錢立即至超商對面公園,將所提領的錢及提款卡給被告陳淳伍,我都是受被告陳淳伍指揮,我於108年3 月17日交給被告陳淳伍3 次提款卡及提領的錢,被告陳淳伍是車手頭,負責聯繫車手,我與被告陳淳伍是高中同學,因我父親開刀,向被告陳淳伍借款15萬元,被告陳淳伍介紹我這個工作,說很快可以湊到15萬元,我於108 年3 月17日開始測卡及提款,提款卡都是詐欺集團上游即被告陳淳伍面交給我,讓我隨機找地方領錢,被告陳淳伍會在附近等我提款完畢後,將款項及卡片交給他,被告陳淳伍微信暱稱叫做「大武」、「大武書記官」,是被告陳淳伍找我從事詐欺車手提領款項,從108 年3 月17日開始,我於108 年3 月17日21時8 分、11分、14分、18分、19分提領彰化銀行帳戶內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0,005 元、9,005 元,該提款卡是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3 月17日,在提領地點周遭巷子於提領前5 分鐘交付給我,每領完一次即將提款卡及金錢交給被告陳淳伍,被告陳淳伍於領下筆前,才又將提款卡交給我,提領完我就將金錢跟卡片交給被告陳淳伍,我在詐欺集團擔任測示提款卡有無警示跟提領車手,我沒見過其他人,因為被告陳淳伍會將我跟其他人隔開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46頁至第49頁、第71頁、第73頁、第81頁、第82頁、108 年度偵字第7179號偵查卷第35頁、第37頁、第42頁);於偵查中結證稱:是被告陳淳伍介紹我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40頁),另佐之被告林智皓與陳淳伍之如附表三之1 、三之2 所示之微信對話紀錄內容(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71 頁至第185 頁),均係討論報酬、提領地點選擇等車手相關事項,堪認被告林智皓受被告陳淳伍之指示提領其等所屬詐欺集團詐欺所得無訛。
㈢附表一編號2部分:
⒈被告劉玠廷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陳淳伍回覆我說他有個賺錢的方式,我與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4 月9 日約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錦州街口碰面,聊他所說的方式,所以我才去從事詐欺的工作,我負責當面交車手及提領車手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11頁、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2頁);於偵查中供稱:被告陳淳伍回覆我說他有個賺錢的方式,我與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4 月9 日約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錦州街口碰面,聊他所說的方式,直到後來給我提款卡及密碼,我才知道是要去幫忙領錢,當時被告陳淳伍跟我說幫他做一次事情可以拿1 萬元報酬,報酬會直接交給我,我總共幫被告陳淳伍拿過一次提款卡,並拿去領錢,當下就有意識到是不法行為,因為車手很容易被抓,且在幫被告陳淳伍做事前,我有將我的身分證寄給他,於108 年4 月10日12時許被告陳淳伍以微信傳送暱稱黎明男子,並要求我將黎明加為好友,接下來行動都要回覆給被告陳淳伍跟黎明,我於108 年4 月10日接獲一名男子打電話給我,指示我去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 段、建國南路天橋旁,會有名年長女子拿東西給我,我再將東西收下,我拿到一個紅包袋,我聽從上面的指示打開紅包袋,裡面是郵局提款卡,黎明用微信將密碼告訴我,並要求我自己找郵局使用該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我提領共計15萬元,便回報黎明及被告陳淳伍,黎明要我將提領的款項及卡片交給被告陳淳伍,我於同日17時許搭計程車至臺北市民族東路168 號路邊,將錢跟提款卡親自交給被告陳淳伍,當日報酬約3,000 元,被告陳淳伍告知我會將報酬以匯款方式匯進我的帳戶,被告陳淳伍手機微信暱稱為大武書記官與我微信暱稱玠聯繫內容提到「臺北出任務、接任務再來找我、有狀況跟我說、隨時保持聯絡、你完成之後要跟我說一下再過來找我」,任務是要我去指定地點拿取遭詐騙民眾的東西,完成後去找他是指我提領完詐欺款項後,將提款卡及詐欺款項交付給他,微信內容「你跟他回報,就是我剛剛給你的那個名片,黎明」、「到民族東路168 號」、「數目對吧」、「15」、「車錢共1270」,名片是指黎明,到民族東路168 號是被告陳淳伍要求我將提款卡及詐欺款項拿到該址給他,數目對吧、15是提款款項15萬元,車錢是我當日搭乘計程車的開銷,我與被告陳淳伍臉書聯繫內容提到「你薪水3 千、15乘以0.02、還在補你未做完的工作」,薪水3 千是指我當(10)日提款所得的報酬,15乘以0.02是我提領15萬元可以抽成0.02的%數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247 頁至第251 頁),又觀之被告劉玠廷與被告陳淳伍於如附表三之4 所示微信對話紀錄內容提及「出動了,出動了,攻城」、「接任務再來找我」、「你完成之後,要跟我說一下,然後再過來找我」、「你要跟剛剛那個人回報」、「你跟他回報,是我剛剛給你的那個名片,黎明」、「你什麼狀況直接跟我講,沒關係,怎麼樣都要讓我知道」、「你怎麼會跟他們說你沒錢了,你是真的沒錢還是假的?因為要轉也是要我先轉給你們」、「跟我回報啊」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355 頁至第364 頁),被告陳淳伍先通知被告劉玠廷要出發,而在被告劉玠廷前往向告訴人曾李騰嬌收取提款卡期間,被告陳淳伍一再聯繫被告劉玠廷,並要求被告劉玠廷回報狀況,以利掌握其進度及行蹤,再佐以被告劉玠廷與被告陳淳伍臉書對話紀錄,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4 月11日4 時42分許傳送「你薪水三千」、「等等匯給你」等語,被告劉玠廷回以「這麼少」等語,有附表三之3 所示其等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在卷可證(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133 頁),於被告劉玠廷取得告訴人曾李騰嬌之提款卡及領取款項完畢後,由被告陳淳伍發派報酬給被告劉玠廷等情觀之,被告劉玠廷係聽從被告陳淳伍指示無訛。
⒉被告陳淳伍於偵查中供稱:警方在我家搜出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8 張是被告李子杰拿給我,叫我轉交給黎明,這些明細是被告李子杰領完錢的證明,被告李子杰無法拿給黎明,所以要我轉交給黎明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363 頁),另佐以被告李子杰於偵查中供稱:我於108 年4 月11日陪同被告朱家賢向一個人拿提款卡,當日交付提款卡給被告朱家賢之人就是被告陳淳伍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53 頁),觀之附表三之5 所示被告陳淳伍與黎明間之微信對話內容:被告陳淳伍傳送語音訊息:「對啊,我現在錄影傳過去給你看」、「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在看,我在外面看他」、「OK,我叫他不要試,我在好樂迪對面的7-11」、「就在7-11等,我在他斜對面」、「我問他一下」、「是3372這張,對啊,尾數3372你說沒有紙的那張」、「3372是沒有紙的那張」、「9 的這張都還完全沒有動到,在我身上,我給他的是你說沒有紙的那張」,黎明則回覆語音訊息:「所以409 那張還在嗎?尾數409 那張是沒有被鎖的,是不是?」、「409 那張裡面有10萬8,000 元,去把這領出來」、「3376那張鎖的拍個照」、「606515」、「不用試了,先把409 這一張的10萬8,000 元拿出來」等語,有附表三之5 所示微信對話譯文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40 頁、第141 頁),可認被告陳淳伍與黎明為上開聯繫時,被告陳淳伍持有被告劉玠廷向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所交付之郵局提款卡,並交由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提領;另經警在被告陳淳伍位在臺北市中山區錦西街租屋處及被告朱家賢位在新北市三重區永安北路居所分別扣得附表二編號2 所示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8 張及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17 頁至第119 頁、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85頁至第89頁),而該交易明細係於108 年4 月11日8時59分至9 時7 分以附表二編號7 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3,000 元、5,000 元等情,復有上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扣案可憑(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55 頁、第157 頁),堪認曾李騰嬌郵局帳戶於108 年4 月11日8 時59分至9 時7 分許遭提領之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3,000 元、5,000 元,亦為被告陳淳伍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朱家賢、李子杰所提領,檢察官雖未就此部分起訴被告陳淳伍,然此與上開業經起訴被告陳淳伍推由被告劉玠廷持領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提領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詳後述之),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陳淳伍於偵查中供稱:警方在我家搜出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8 張是被告李子杰拿給我,叫我轉交給黎明,這些明細是被告李子杰領完錢的證明,被告李子杰無法拿給黎明,所以要我轉交給黎明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363 頁),另經被告朱家賢於警詢中供稱:我是詐欺告訴人葉青翠之詐欺車手,被告陳淳伍手機內微信暱稱大武書記官與「小豬」對話紀錄提及「我現在在想要怎麼分這個薪水,因為有被扣那個錢,所以我等一下會算薪水,然後算好後我會拿過去給你」,因為我有遲到及睡過頭,所以會被扣薪水,我有介紹被告李子杰幫被告陳淳伍工作,工作內容就是提領車手,是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3 月底找我洽談從事詐欺車手取款、介紹提領車手工作,於108 年4 月開始工作,我都是聽被告陳淳伍指示隨機提領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6頁、第22頁至第25頁);於偵查中供證稱:於108 年4 月10日晚上被告陳淳伍打電話叫我去沃克旅館前拿提款卡,被告李子杰自願跟我一起去,我們騎車至上址,我出面跟告訴人葉青翠碰面,被告李子杰在旁邊把風,我見到告訴人葉青翠後,跟她說上頭有人要妳聽電話,告訴人葉青翠聽完電話後直接將提款卡給我,我得手後,與被告李子杰騎車離開,我向被告陳淳伍回報,被告陳淳伍告訴我密碼,並叫我趕快提領,我騎機車載著被告李子杰隨機到處領錢,2 張提款卡都有領,一共領了8 萬,5000 元,過程中都是被告李子杰幫我把風,我的錢是交給被告陳淳伍,我不知道可以拿多少報酬,被告陳淳伍告訴我會算薪水給我,於108年4 月10日晚上依被告陳淳伍指示,騎乘被告李子杰所有之機車搭載被告李子杰,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沃克汽車旅館,被告李子杰幫我把風,我拿我的手機讓被告陳淳伍與告訴人葉青翠聯繫後,告訴人葉青翠拿2 張提款卡給我,1 張為郵局提款卡,1 張我不清楚,之後被告陳淳伍打電話告訴我那張不清楚哪家銀行的提款卡密碼,並叫我趕快去領,我隨機找便利商店及銀行ATM 提領,領到這張提款卡被ATM 吃掉,我打給被告陳淳伍表示這個狀況,並說要撤退了,被告陳淳伍叫我先回三重,到三重大智公園,被告陳淳伍又打來告訴我郵局提款卡密碼,叫我先去查郵局提款卡餘額,我查詢後告訴被告陳淳伍,被告陳淳伍叫我把錢全部領出來,領完錢後,我跟被告李子杰騎車去大智公園與被告陳淳伍碰面,總共領了8 萬5,000 元,全部交付給被告陳淳伍,被告陳淳伍手機內微信暱稱大武書記官與「小豬」對話紀錄提及「你等一下就去ATM 那邊,你就插進去,從頭到尾錄影給我看」、「把全部對話刪掉」,是被告陳淳伍要求我去領錢並錄影,因為他擔心我領錢後會捲款離開,被告陳淳伍說要幫他領款,都要拍身分證給他,黎明是被告陳淳伍的上手,負責帳房管錢,詐欺集團車手我只認識被告陳淳
伍、李子杰,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3 月底要讓我擔任領錢車手,於108 年4 月起開始領錢,每次領錢都有被告李子杰幫我把風,迄今我總共領了3 次錢給被告陳淳伍,4 月11日那次提款卡是在被告陳淳伍家對面的7-11便利商店交給我,密碼再用手機傳給我,我每次領錢都是被告李子杰把風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233 頁、第235 頁、第237 頁、第241 頁、第311 頁、第313 頁),另被告李子杰於警詢中供稱:我替被告朱家賢把風,我在被告朱家賢與告訴人葉青翠見面前觀察告訴人葉青翠,確定為告訴人葉青翠本人後,始通知被告朱家賢上前攀談,我與被告朱家賢大概領了3 次,被告朱家賢有跟我講分別領了多少錢,但我忘記了,我的上頭大武,大武先跟被告朱家賢指導,被告朱家賢再跟我說怎麼做,被告朱家賢騎車載我,被告朱家賢做事,我把風,我不知道告訴人葉青翠遭提領的8 萬5,000 元後續怎麼處理,反正這種事一定是把錢拿給上頭,再由上頭分下來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7543號偵查卷第28頁、第29頁);於偵查中供稱:被告朱家賢跟我說是綽號「大武」之人叫他做的,可以賺錢,但賺多少我不知道,我於108 年4 月10日已可預見被告朱家賢可能從事車手工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51 頁),且被告朱家賢於本院供稱:被告李子杰知道我們是負責提領詐騙集團被害人款項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130 頁),再觀之被告李子杰於108 年4 月10日19時13分許先前往沃克旅館前確認告訴人葉青翠是否在現場後,於同日19時14分許即由被告朱家賢上前向告訴人葉青翠拿取提款卡一情,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7543號偵查卷第95頁上方照片),復審以被告李子杰於警詢時,尚且主動向警員供稱:「這個是賺很快沒有錯,但被抓也很快啊」、「(警員問:這賺很快喔?這通常都…多少?都怎麼算?)很低耶,其實不高,只是算…」、「我那時候就到外面啊,然後,看啊,幫他看有沒有警察啊」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附件四、六附卷足參(見本院卷卷二第49頁、第58頁),是被告李子杰於被告朱家賢拿取告訴人葉青翠之提款卡前先確認現場情形,再於被告朱家賢提領款項之際,為被告朱家賢注意有無警察前來而為把風,且知悉其為上開行為將獲致報酬等情,俱足認被告李子杰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而有犯意聯絡。是被告李子杰先前曾辯稱:係被告朱家賢與陳淳伍聯繫,僅單純在被告朱家賢與告訴人葉青翠碰面、提款時擔任把風云云,並無可信。
㈤被告陳淳伍先前曾辯稱:僅單純介紹被告劉玠廷、朱家賢為從事賭博娛樂事業之黎明提領賭博款項,不知其等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款項,被告林智皓非其介紹云云,惟查: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均明確證稱係經由被告陳淳伍加入黎明所屬之詐欺集團,已如前述,且有附表三之3 、三之4 、三之5 所示被告陳淳伍與劉玠廷、黎明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3 頁至第154 頁),細繹被告陳淳伍與黎明間之微信對話內容:被告陳淳伍傳送語音訊息:「對啊,我現在錄影傳過去給你看」、「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在看,我在外面看他」、「OK,我叫他不要試,我在好樂迪對面的7-11」、「就在7-11等,我在他斜對面」、「我問他一下」、「是3372這張,對啊,尾數3372你說沒有紙的那張」、「3372是沒有紙的那張」、「9 的這張都還完全沒有動到,在我身上,我給他的是你說沒有紙的那張」,黎明則回覆語音訊息:「所以409 那張還在嗎?尾數409 那張是沒有被鎖的,是不是?」、「409 那張裡面有10萬8,000 元,去把這領出來」、「3376那張鎖的拍個照」、「606515」、「不用試了,先把409這一張的10萬8,000 元拿出來」等語,有附表三之5 所示其等之微信對話譯文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40 頁、第141 頁),可認被告陳淳伍與黎明為上開聯繫時,被告陳淳伍身上持有被告劉玠廷向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所交付之郵局提款卡,並同時監視被告朱家賢、李子杰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告訴人葉青翠交付之合庫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顯示鎖卡畫面,又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4 月11日16時30分許,經警在其位在臺北市中山區錦西街租屋處扣得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8 張,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17 頁至第119 頁),而該交易明細係於108 年4 月11日8 時59分至9 時7 分以附表二編號7 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郵局提款卡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萬元、2 萬元、3,000 元、5,000 元等情,復有上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扣案可憑(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55 頁、第157 頁),堪認被告陳淳伍掌控黎明所屬詐欺集團車手提領狀況明甚。再者,現今詐欺集團分層負責,分工細緻,本案被告陳淳伍既負責招募取款之車手,並指示被告林智皓領取附表一編號1 所示告訴人趙俊權匯入之款項,另於被告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前往收取附表一編號2 、3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提款卡及領取款項期間緊密聯繫,復於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領取款項後而為收執現金及提款卡,更與其等約定報酬,顯見被告陳淳伍雖未參與電話詐騙之工作,然已參與詐欺集團運作之分工,居於較不易被查獲之指揮、監督車手取款分工的上游角色,核屬本案之共同正犯甚明。是被告陳淳伍前開辯詞,實不足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淳伍、朱家賢、劉玠廷、林智皓、李子杰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淳伍、劉玠廷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之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就被告陳淳伍等人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為,均業於起訴事實載明共犯劉玠廷、朱家賢持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提款卡於自動付款設備輸入提款密碼取財之犯罪事實,應認已起訴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罪嫌,僅於所犯法條欄漏載此罪名,應予補充,併此敘明。又附表一編號3 所示告訴人葉青翠固於警詢時證稱:然後要我到住家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接收傳真,我收到3 張傳真,第一張以我名字申辦的華南銀行帳戶洗錢金額的明細,第二張蓋著檢察官官印的出庭傳票,第三張我忘記了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59頁),然其亦證稱:對方又說要在電話中以錄音方式將接獲的3張傳真撕毀、泡水後,丟進馬桶沖掉,我依對方所述配合照做等語(見同上卷頁),然此部分為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所否認知情,檢察官起訴書亦未認定此情,自無從以告訴人單一指訴遽認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是否尚有偽造公文書行使犯行,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多次提領附表一編號1 所示告訴人趙俊權受騙所匯入之款項,被告陳淳伍、劉玠廷多次提領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及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多次提領附表一編號3 所示告訴人葉青翠帳戶內款項,其等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均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而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查被告林智皓雖僅持用彰化銀行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趙俊權匯入該帳戶之款項,然告訴人趙俊權匯入第一銀行帳戶款項,係A 男於108 年3 月17日20時58分許至21時0 分許所提領,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他字第1553號偵查卷第45頁至第47頁),而第一銀行提款卡旋即於同日21時39分許,經被告陳淳伍交付,而由被告林智皓持以提領該帳戶內另名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部分款項1 萬1,000 元一節,為被告林智皓所坦認(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48頁至第49頁),被告林智皓雖未實際提領告訴人趙俊權匯入第一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惟揆之上開說明,被告林智皓仍應就A 男提領告訴人趙俊權款項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陳淳
伍、林智皓、黎明、A 男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被告陳淳伍、劉玠廷、黎明、李子杰、朱家賢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李子杰、黎明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部分,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至檢察官雖漏未敘及被告陳淳伍、劉玠廷、黎明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與朱家賢、李子杰同為共同正犯,應予補充;另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㈣被告陳淳伍就附表一編號2 、3 所為,被告劉玠廷就附表一編號2 所為、被告朱家賢、李子杰就附表一編號3 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欺取財罪處斷。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2711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505號),因該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罪刑之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犯罪事實係屬同一,各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已併予審理。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劉玠廷移送併辦部分,認其尚涉犯參與組織犯罪部分,然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玠廷主觀上固認知從事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人,除自己外,至少另有包含被告陳淳伍、黎明,被告劉玠廷係於108 年4 月10日接收黎明指示前往向告訴人曾李騰嬌收取提款卡,並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則被告劉玠廷加入該集團之期間非長,上述之犯罪歷程前後亦僅相隔數小時,本件遭詐騙之被害人又僅告訴人曾李騰嬌一人,被告劉玠廷僅係針對個案,接受黎明、被告陳淳伍所屬3 人以上詐欺集團之指示而為本案取款行為,始與該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尚無從認定被告劉玠廷主觀上確知被告陳淳伍、黎明間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分工細節,自無從認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情,遑論被告劉玠廷知悉上開人等是否籌組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犯罪組織暨該組織運作模式等情。況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復未敘明並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係屬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自無從僅憑被告劉玠廷自白有加入本案之詐欺集團並為前開行為分擔,即遽以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嫌相繩,均附此敘明。
㈤被告陳淳伍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 次犯行,被害人不同,行為明顯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陳淳伍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3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 年11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被告林智皓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同上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1686號、106 年度易字第26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經同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7 年11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等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要件,經審酌前案之犯罪類型及執行方式、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前案與本案之罪質是否相同、所侵害者是否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或其他重大法益、被告有無明顯之反社會性格等一切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 項,均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㈦被告李子杰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李子杰案發時僅19歲,涉世未深,且單純陪同被告朱家賢前往現場,涉入案情尚淺,另被告李子杰已與告訴人葉青翠和解,及告訴人葉青翠亦表示同意給予被李子杰減刑,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見本院卷卷二第312 頁);被告劉玠廷之辯護人則以為予被告劉玠廷回歸社會之機會,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見本院卷卷二第385 頁)。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之情狀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依被告李子杰、劉玠廷年齡及智識能力以及傳媒、政府機關之宣導,對於詐騙集團所為造成民眾之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嚴重危害,實難諉為不知,然卻為牟一己私利,甘願淪為詐騙集團之提領款項車手,依其等犯罪之情節、手法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以觀,行為惡性非微,衡以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與程度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難認其等前開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是被告李子杰、劉玠廷前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均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正值青壯,竟捨正途不就,率然擔任詐欺集團提領款項之車手,以輕鬆提領款項之方式,與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牟取不法利益,使正犯得以隱身在後,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顯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被告陳淳伍、李子杰初始否認犯行,終至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而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併考量其等各次提領金額、提領總額,且其等於本案犯行各自分工參與程度,被告陳淳伍負責指揮提領車手,並收取款項,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均係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無具體事證顯示其等係該犯罪團體之主謀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詐欺集團核心地位,暨考量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各次提領金額,及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卷二第222 頁、第223 頁、第312 頁),再審酌被告陳淳伍、李子杰與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告訴人葉青翠成立和解,被告陳淳伍均未為給付,被告李子杰則已全數履行完畢一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卷二第171 頁、第181 頁、本院卷卷三第65頁),及告訴人葉青翠當庭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卷二第174 頁、第184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再審酌被告陳淳伍所犯3 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被告陳淳伍先後3 次加重詐欺犯行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社會對於詐欺集團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㈨被告劉玠廷、李子杰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卷二第275 頁、第276 頁、第343 頁至第345 頁),其等一時思慮未周,致觸刑章,犯後坦承上開犯行,被告李子杰並與告訴人葉青翠成立和解,業已履行完畢,且告訴人葉青翠表明若被告李子杰符合緩刑條件,同意給予被告李子杰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84 頁),業如前述,而被告劉玠廷欲與附表一編號2 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和解,並提出具體和解方案,惜告訴人曾李騰嬌無與之和解之意願,有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卷二第92-1頁、第92-3頁、第153 頁、第155 頁)。是本院認被告劉玠廷、李子杰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應已足促使其等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為緩刑4 年之宣告,以啟自新。另考量被告劉玠廷係詐欺之車手,雖尚未獲取報酬,但仍造成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告訴人曾李騰嬌金錢上之損失,為彌補告訴人曾李騰嬌金錢上之損害,且為使被告劉玠廷深切記取教訓,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命被告劉玠廷應依主文第3 項所載之方式,給付告訴人曾李騰嬌15萬元。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緩刑條件給付告訴人曾李騰嬌之內容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劉玠廷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告訴人請求以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㈩沒收部分:
⒈按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之規定,除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者(即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而得不宣告或酌減),應逕適用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查,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 、2 、4 至6 所示之行動電話分別為被告陳淳
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所有供其犯本案各次犯行時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陳述在卷(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34頁、第65頁、第81頁、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1頁、第32頁、第247 頁、第237 頁、本院卷卷一第327 頁、第430 頁、第452 頁),並有被告陳淳伍使用上開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微信對話擷圖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3 頁至第154 頁),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所犯各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提款卡分別為被告陳淳伍、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詐騙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所得之物,然上開提款卡可透過金融機構停止使用,且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非難意義,故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⒊復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再按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由被害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聲請發還,方為衡平(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672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淳伍於本院供稱:黎明有跟我約好報酬等(見本院卷卷一第327 頁),且觀之附表三之5 所示被告陳淳伍與黎明之微信訊息紀錄談及「這次是幾% 」、「5 」、「所我這是5 ?」、「000000 0% =5400」、「好啦,你拿五千走,400 來再給你」等語,有其等手機微信訊息紀錄擷圖可參(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123 頁、第135 頁),可認被告陳淳伍就其所提領之金額獲取5%報酬,被告陳淳伍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由被告林智皓提領之8 萬9,000 元、附表一編號2 所示分別由被告劉玠廷提領之15萬元、由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提領之10萬8,000 元、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提領之8 萬5,000 元均已取得5%報酬,均屬直接因實現犯罪本身而獲得財產價值,且為被告陳淳伍所有,其各次報酬分別為4,450 元、1 萬2,900 元、4,250 元,均未扣案,被告陳淳伍固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告訴人葉青翠成立和解,但其迄未履行分毫,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卷三第65頁),是被告陳淳伍上開3 次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林智皓於本院供稱:我跟被告陳淳伍約定好幫他提領1 星期,不論我提領多少,被告陳淳伍都會支付我15萬元報酬,但迄今我都沒拿到報酬,因為不到1 星期我就被抓了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5914號偵查卷第75頁、本院卷卷一第452 頁)、被告劉玠廷於本院供稱:被告陳淳伍口頭跟我說報酬是2%,但被告陳淳伍沒有給我報酬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2頁、本院卷卷一第118 頁)、被告朱家賢於本院供稱:我都沒拿到錢,黎明說我領10萬元可以拿到2%的報酬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233 頁、本院卷卷一第131 頁)、被告李子杰於本院供稱:我沒有獲取報酬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249 頁、本院卷卷一第471 頁),另遍查卷附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已取得提領之報酬,是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謂: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上揭行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云云。惟查:
㈠按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9 號判決意旨參照)。上揭判決意旨雖係解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中洗錢罪之定義,而洗錢防制法固已修正,惟參諸修正後同法第2 條、第4 條立法理由,可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並未實質改變第2 條第1 款、第2 款之洗錢行為規定,且雖不以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惟仍須有前置之特定犯罪行為為前提,是應得予適用,故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掩飾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雖可構成洗錢罪,惟是否屬洗錢行為,尚須依前開意旨予以審認,先予敘明。
㈡本案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雖各自負責、分工而為不同行為,但應就該詐騙集團各次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詐欺取財之全部詐騙行為負責,詳如上述。然其等提領告訴人趙俊權遭詐騙匯入之金錢或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遭詐騙之提款卡而提領等行為,僅係為遂行該詐騙集團得以詐欺告訴人趙俊權、曾李騰嬌、葉青翠目的之手段,故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所為與洗錢防制法規範之行為要件尚屬有間,仍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而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既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遽認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及第14條之犯行,要屬率斷,而應為有利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之認定。
㈢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依其立法理由所示,係指行為人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顯係規範詐欺集團正犯收購、借用或詐取他人帳戶供後續犯罪使用之行為。被告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提領告訴人曾李騰嬌、葉青翠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將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置於該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之下,核屬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此項提領行為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亦非意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無從掩飾或切斷該財務與詐欺取財犯罪之關聯性,亦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㈣公訴意旨前開所指被告陳淳伍、林智皓、劉玠廷、朱家賢、李子杰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及第14條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與前述論罪科刑之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勝楷於108 年初受被告陳淳伍邀約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出面詐騙拿取金融卡等角色,被告陳淳伍許諾被告黃勝楷負責派遣取款車手即被告朱家賢,若車手成功取款,每得手10萬元,則可從中獲利1,000 元,被告黃勝楷見賺錢容易,便應允被告陳淳伍加入以黎明為首之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三人以上之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3 所示葉青翠郵局帳戶、葉青翠合庫帳戶提款卡,再由被告朱家賢、李子杰持葉青翠之郵局帳戶、合庫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時、地提領帳戶內款項。因認被告黃勝楷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16頁、第418頁)。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勝楷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1 項之洗錢罪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勝楷之供述、被告朱家賢之證述、被告黃勝楷與陳淳伍手機微信對話內容及對話翻拍照片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勝楷固坦承認識被告陳淳伍、朱家賢,並有與被告陳淳伍為如附表三之7 所示微信對話內容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辯稱:其非詐欺集團成員,被告陳淳伍私下找被告朱家賢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並非經由其介紹,均係事後才告知等語。經查:
㈠被告朱家賢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自己本來就認識被告陳淳伍,被告黃勝楷一開始找我、施建良等人住一起,本來要做工地的工作,後來我女友重病需要錢,我跟被告黃勝楷說我想要賺快一點,被告黃勝楷跟我說若要做詐欺車手,就不要住他家,我便搬回家,後來我與被告陳淳伍聯絡碰面聊車手的事,我應允於108 年4 月10日起替被告陳淳伍當車手領錢,我當車手的事與被告黃勝楷無關,我也不知道為何我領詐騙的錢還要分給被告黃勝楷,那是被告陳淳伍告訴我的,我自己也不知道,附表三之7 所示被告陳淳伍與黃勝楷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我都不知道,我的報酬為何會幫被告黃勝楷還債,應該是被告陳淳伍認為我是被告黃勝楷的弟弟,會幫被告黃勝楷還債,被告陳淳伍、黎明、綽號「林啤酒」找不到我時,我記得被告黃勝楷沒有幫他們找我,被告黃勝楷確實未找過我,可能是因為我是被告黃勝楷的乾弟,所以他們才會透過被告黃勝楷來找我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6805號偵查卷第314 頁、第315 頁),繼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被告黃勝楷沒有於108 年4 月10日通知我與被告陳淳伍聯繫及幫被告陳淳伍工作,我係於108 年4 月10日前與被告陳淳伍聯絡擔任車手的事情,我是經由被告陳淳伍介紹參與黎明所屬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380 頁、第381 頁),難認被告朱家賢係經由被告黃勝楷居間加入被告陳淳伍、黎明所屬之詐欺集團,被告黃勝楷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㈡另審之附表三編號7 所示被告黃勝楷與被告陳淳伍微信對話內容譯文,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4 月7 日至9 日多次傳送語音訊息,內容無非欲被告黃勝楷提供人手幫忙提領,可讓被告黃勝楷抽取報酬,然被告黃勝楷僅於108 年4 月10日9 時回覆「嗯」,其後雙方訊息內容雖有提及聯絡他人一事,但綜觀雙方對話內容,並無提及被告黃勝楷聯繫被告朱家賢或轉知被告朱家賢為被告陳淳伍擔任提領車手等情;再者,上開微信對話內容譯文內容,被告陳淳伍於108 年4 月9 日14時56分許傳送「兄弟兄弟,你欠我的那3 千元不用給我了,今天年輕人去幫我做事,他有賺錢,我有抽你的份起來,所以那3 千元不用給我了」之語音訊息予被告黃勝楷,繼於同日22時27分許傳送「兄弟兄弟,我跟你說喔,反正只要你的年輕人有來工作,我都一樣會裁一份給你,你就等著收錢,還是你不喜歡他們做,你就跟我說」、「反正我每天只要他們有上班,我就裁你的一份給你」之語音訊息,有附表三之7 所示其等微信對話紀錄譯文、手機擷圖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偵字第7491號偵查卷第47頁、第48頁、第55頁至第57頁),佐以被告陳淳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從附表三之7 所示對話紀錄譯文第一句話即「阿楷阿楷,我這有事可以做了…」開始,被告朱家賢已經跟我聯繫要找工作這件事,我於附表三之7 對話紀錄譯文中稱「你欠我的那3 千元不用給我了」,當時被告朱家賢已經為黎明提領款項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30頁、第31頁),被告陳淳伍於14時56分許傳送上開語音訊息之際,被告朱家賢已為被告陳淳伍、黎明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提領款項,被告陳淳伍並主動向被告黃勝楷表示以提領款項報酬與債務抵銷,因被告黃勝楷均未給予被告陳淳伍任何訊息回應,被告陳淳伍始於同日22時27分許傳送語音訊息予被告黃勝楷,再次詢問被告黃勝楷對於被告朱家賢為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工作意見,尚無從以該內容即指被告黃勝楷居間介紹使被告朱家賢加入被告陳淳伍所屬之詐欺集團。
四、經參核勾稽以上,被告朱家賢雖加入被告陳淳伍所屬之詐欺集團,且被告黃勝楷與被告陳淳伍之微信對話內容有提及介紹他人擔任領款工作,然尚無從逕認被告朱家賢係經由被告黃勝楷之居間而加入詐欺集團或受被告黃勝楷之派遣,且依卷內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亦無從證明被告黃勝楷有加入被告陳淳伍所屬之詐欺集團,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黃勝楷有公訴意旨所指共同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勝楷涉有前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黃勝楷犯罪,應為被告黃勝楷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0276 號移送併辦被告黃勝楷關於上開部分,業經本院認此部分之罪證不足而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併案移送意旨與此同一事實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建論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君如、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提領或帳務│提領款項之│提領帳戶/ │提款者│
│ │ │ │之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 │
│ │ │ │ │ │幣) │ │
├──┼────┼───────────┼─────┼─────┼─────┼───┤
│ 1 │趙俊權 │趙俊權於108 年3 月17日│108 年3 月│臺北市大同│第一銀行帳│A 男 │
│ │ │14時29分許,接獲陳淳伍│17日20時58│區重慶北路│戶/ 2萬元 │ │
│ │ │、黎明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分 │3 段79號(│ │ │
│ │ │員電話,佯稱其帳戶遭駭├─────┤花旗銀行建├─────┤ │
│ │ │客訂購浴巾20筆,須取消│108 年3 月│成分行) │第一銀行帳│ │
│ │ │前開訂購云云,使趙俊權│17日20時59│ │戶/ 2萬元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1│分 │ │ │ │
│ │ │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 │ │ │ │
│ │ │正路240-3 號彰化銀行龍├─────┤ ├─────┤ │
│ │ │潭分行內匯款2 萬9,985 │108 年3 月│ │第一銀行帳│ │
│ │ │元至第一銀行000-000000│17日20時59│ │戶/ 2萬元 │ │
│ │ │48941 號帳戶(下稱第一│分 │ │ │ │
│ │ │銀行帳戶)內,又於同日│ │ │ │ │
│ │ │20時7 分許、同日20時11├─────┤ ├─────┤ │
│ │ │分許、同日20時37分許、│108 年3 月│ │第一銀行帳│ │
│ │ │同日20時40分許在桃園市○00○00○0 ○ ○○0 0○○ ○ ○
○ ○ ○○○區○○路00號第一銀│分 │ │ │ │
│ │ │行龍潭分行內,分別匯款├─────┤ ├─────┤ │
│ │ │3 萬元、2 萬9,988 元、│108 年3 月│ │第一銀行帳│ │
│ │ │3 萬元、3 萬元至上開第│17日21時0 │ │戶/9,000元│ │
│ │ │一銀行帳戶內。另於同日│分 │ │ │ │
│ │ │19時45分許、47分許、同├─────┼─────┼─────┼───┤
│ │ │日20時5 分許,在上址彰│108 年3 月│臺北市大同│彰化銀行帳│林智皓│
│ │ │化銀行龍潭分行內,分別│17日21時8 │區延平北路│戶/2 萬元 │ │
│ │ │匯款3 萬元、3 萬元、3 │分 │3段25之3號│ │ │
│ │ │萬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 │
│ │ │0000000000帳戶內。嗣於│108 年3 月│臺北市大同│彰化銀行帳│ │
│ │ │108 年3 月17日20時58分│17日21時11│區延平北路│戶/2 萬元 │ │
│ │ │至21時0 分許,由A 男持│分 │3 段40號 │ │ │
│ │ │第一銀行提款卡提領8萬9├─────┼─────┼─────┤ │
│ │ │,000 元後(起訴書誤載 │108 年3 月│臺北市大同│彰化銀行帳│ │
│ │ │為林智皓於108 年3 月17│17日21時14│區延平北路│戶/2 萬元 │ │
│ │ │日21時39分許提領1 萬1,│分 │3 段61之5 │ │ │
│ │ │000 元,業經公訴檢察官├─────┤號 ├─────┤ │
│ │ │於108 年度蒞字第6432號│108 年3 月│ │彰化銀行帳│ │
│ │ │補充理由書更正),另於│17日21時18│ │戶/2 萬元 │ │
│ │ │同日21時許,陳淳伍在臺│分 │ │ │ │
│ │ │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3段 ├─────┤ ├─────┤ │
│ │ │25之1 號附近某處,交付│108 年3 月│ │彰化銀行帳│ │
│ │ │林智皓彰化銀行帳戶提款│17日21時19│ │戶/9,000元│ │
│ │ │卡及密碼後,隨即指示林│分 │ │ │ │
│ │ │智皓持之提款,林智皓於│ │ │ │ │
│ │ │同日21時8 分許起持彰化│ │ │ │ │
│ │ │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共8 │ │ │ │ │
│ │ │萬9,000 元得手後,隨即│ │ │ │ │
│ │ │將款項及提款卡交付在附│ │ │ │ │
│ │ │近等候之陳淳伍。 │ │ │ │ │
├──┼────┼───────────┼─────┼─────┼─────┼───┤
│ 2 │曾李騰嬌│於108 年4 月10日10時10│108 年4 月│臺北中山堂│6萬元 │劉玠廷│
│ │ │分許,曾李騰嬌在其住處│10日11時54│郵局 │ │ │
│ │ │,接獲由陳淳伍、黎明所│分 │ │ │ │
│ │ │屬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向├─────┼─────┼─────┤ │
│ │ │其佯稱為警官、法官,表│108 年4 月│臺北中山堂│6萬元 │ │
│ │ │示曾李騰嬌之帳戶遭不明│10日11時55│郵局 │ │ │
│ │ │人士盜用,涉及洗錢犯罪│分 │ │ │ │
│ │ │,必須交付帳戶監管云云├─────┼─────┼─────┤ │
│ │ │,使曾李騰嬌陷於錯誤,│108 年4 月│臺北中山堂│3萬元 │ │
│ │ │而於同日15時許,在和平│10日11時57│郵局 │ │ │
│ │ │東路與建國南路天橋旁交│分 │ │ │ │
│ │ │付紅包袋1 只(內含有郵├─────┼─────┼─────┼───┤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0│108 年4 月│ │2萬元 │朱家賢│
│ │ │09號帳戶提款卡1 張,下│11日8 時58│ │ │李子杰│
│ │ │稱曾李騰嬌提款卡) 與劉│分 │ │ │(均未│
│ │ │玠廷,劉玠廷得手後,隨├─────┼─────┼─────┤具起訴│
│ │ │即由「黎明」以微信告知│108 年4 月│ │2萬元 │) │
│ │ │密碼,劉玠廷便於該日持│11日8 時59│ │ │ │
│ │ │提款卡隨機在臺北市中山│分 │ │ │ │
│ │ │堂郵局提款,共計15萬元├─────┼─────┼─────┤ │
│ │ │,並於同日晚間在臺北市○000 ○0 ○○ ○0○○ ○ ○
○ ○ ○○○區○○○路000 號前│11日9 時0 │ │ │ │
│ │ │,將15萬元及曾李騰嬌郵│分 │ │ │ │
│ │ │局提款卡交付陳淳伍。嗣├─────┼─────┼─────┤ │
│ │ │於翌(11)日8 時58分許│108 年4 月│ │2萬元 │ │
│ │ │,由陳淳伍將曾李騰嬌郵│11日9 時1 │ │ │ │
│ │ │局提款卡交由朱家賢、李│分 │ │ │ │
│ │ │子杰,由其等提領該帳戶├─────┼─────┼─────┤ │
│ │ │內款項10萬8,000 元,隨│108 年4 月│ │2萬元 │ │
│ │ │即將提領之款項及附表二│11日9 時2 │ │ │ │
│ │ │編號3 所示之永豐銀行自│分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交由陳├─────┼─────┼─────┤ │
│ │ │淳伍收執。 │108 年4 月│ │5,000元 │ │
│ │ │ │11日9 時6 │ │3,000元 │ │
│ │ │ │分 │ │ │ │
├──┼────┼───────────┼─────┼─────┼─────┼───┤
│ 3 │葉青翠 │於108 年4 月10日10時許│108 年4 月│臺北市北投│葉青翠合庫│朱家賢│
│ │ │,葉青翠接獲陳淳伍、黎│10日19時36│區石牌路1 │帳戶/2萬元│李子杰│
│ │ │明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電話│分 │段35號統一│ │ │
│ │ │向葉青翠佯稱為健保局、│ │超商百齡門│ │ │
│ │ │刑事局等公務員,表示葉│ │市 │ │ │
│ │ │青翠健保卡遭盜用詐領保├─────┼─────┼─────┤ │
│ │ │險金,另涉及洗錢,必須│108 年4 月│臺北市北投│葉青翠合庫│ │
│ │ │交付帳戶監管,否則將遭│10日19時37│區石牌路1 │帳戶/2萬元│ │
│ │ │收押禁見,隨即該詐騙集│分 │段35號統一│ │ │
│ │ │團成員又促使葉青翠前往│ │超商百齡門│ │ │
│ │ │便利商店拿取傳真3 紙,│ │市 │ │ │
│ │ │使葉青翠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18時15分,在臺北市北│108 年4 月│臺北市○○○○○○○○○ ○
○ ○ ○○區○○路0 段000 號沃│10日19時44│區石牌路1 │帳戶/2萬元│ │
│ │ │克汽車旅館前,交付朱家│分 │段78號華南│ │ │
│ │ │賢提款卡2 張(郵局帳號│ │銀行ATM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提款卡、合庫帳號:│108 年4 月│臺北市北投│葉青翠合庫│ │
│ │ │000-0000000000000 號提│10日19時47│區石牌路1 │帳戶/2萬元│ │
│ │ │款卡) 後,陳淳伍隨即告│分 │段88號陽信│ │ │
│ │ │知朱家賢密碼,朱家賢於│ │銀行ATM │ │ │
│ │ │該日晚間,便騎乘車牌號├─────┼─────┼─────┤ │
│ │ │碼550-MTU 號重型機車搭│108 年4 月│ │葉青翠合庫│ │
│ │ │載李子杰隨機至多處持前│10日19時49│ │帳戶/失敗 │ │
│ │ │開葉青翠交付之上開2 張│分 │ │ │ │
│ │ │提款卡提款,李子杰負責├─────┼─────┼─────┤ │
│ │ │把風,得手共計8 萬5,00│108 年4 月│新北市三重│葉青翠郵局│ │
│ │ │0 元,亦全數交付與陳淳│10日20時33│區信義西街│帳戶/5,000│ │
│ │ │伍。 │分 │4號 │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備 註 │
├──┼────────┼───┼───────────────────────────┤
│ 1 │黑色行動電話(含│ 壹支 │①被告陳淳伍所有。 │
│ │門號0000000000號│ │②臺北市○○區○○街00號4 樓陳淳伍居所扣得。 │
│ │SIM卡1張) │ │③供被告陳淳伍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
│ 2 │藍色行動電話 │ 壹支 │①被告陳淳伍所有。 │
│ │(無SIM卡) │ │②臺北市○○區○○街00號4 樓陳淳伍居所扣得。 │
│ │ │ │③供被告陳淳伍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
│ 3 │永豐銀行自動櫃員│ 捌張 │①臺北市○○區○○街00號4 樓陳淳伍居所扣得。 │
│ │機交易明細 │ │②曾李騰嬌郵局帳戶提款卡於108 年4 月11日提領明細。 │
├──┼────────┼───┼───────────────────────────┤
│ 4 │HTC 行動電話(含│ 壹支 │①被告林智皓所有。 │
│ │門號0000000000號│ │②供被告林智皓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陳淳伍之用。 │
│ │SIM 卡1 張) │ │ │
├──┼────────┼───┼───────────────────────────┤
│ 5 │IPHONE行動電話(│ 壹支 │①被告劉玠廷所有。 │
│ │含門號0000000000│ │②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5 樓劉玠廷居所扣得│
│ │號SIM卡1張) │ │ 。 │
│ │ │ │③供被告劉玠廷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陳淳伍、黎明使用。 │
├──┼────────┼───┼───────────────────────────┤
│ 6 │SAMSUNG J4+ 行動│ 壹支 │①被告朱家賢所有。 │
│ │電話(含門號0968│ │②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5 樓朱家賢居所扣得。│
│ │518807號SIM 卡1 │ │③供被告朱家賢聯繫詐欺集團成員陳淳伍、黎明之用。 │
│ │張) │ │ │
├──┼────────┼───┼───────────────────────────┤
│ 7 │郵局提款卡 │ 壹張 │①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5 樓朱家賢居所扣得。│
│ │ │ │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李騰嬌) │
├──┼────────┼───┼───────────────────────────┤
│ 8 │郵局提款卡 │ 壹張 │①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5 樓朱家賢居所扣得。│
│ │ │ │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青翠) │
└──┴────────┴───┴───────────────────────────┘
【附表三】
┌───────────────────────────────────────────┐
│【附件三之1】林智皓與陳淳伍(暱稱:艾斯武神)微信對話紀錄 │
├────┬────┬─────────────────────────┬───────┤
│ 時間 │ 發話者 │ (訊息類型)對話內容 │ 出處 │
├────┼────┼─────────────────────────┼───────┤
│ │ 陳淳伍 │(文字) 你汽車尼 │108 年度偵字第│
│ ├────┼─────────────────────────┤5914號卷第161 │
│ │ 林智皓 │(文字) 車行修啊!怎麼了 │頁至第169 頁 │
│ ├────┼─────────────────────────┤ │
│ │ 陳淳伍 │(文字) 要去桃園傻眼..... │ │
├────┤ │(語音5") │ │
│3 月19日│ │(文字) 幫我找人缺很多1跟2 │ │
│15時59分│ │(文字) 想賺錢穩定的 │ │
│ │ │(文字) 你找的我每個人抽的我跟你一人一半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做的位置?幾% │ │
├────┼────┼─────────────────────────┤ │
│16時13分│ 陳淳伍 │(文字) 1的1.5,2的1 │ │
│ │ │(語音6") │ │
│ │ │(語音10") │ │
│ │ │(語音7") │ │
├────┤ │(通話) 時長00:44 │ │
│16時22分│ │(語音3") │ │
│ │ │(文字) 明天缺三個 │ │
├────┼────┼─────────────────────────┤ │
│16時48分│ 林智皓 │(文字) 好我盡量 │ │
│17時1 分│ │(文字) 我車子好了!剛剛的兩千跟昨天的四千能一 │ │
│ │ │ 次給我嗎?我車子弄五千. . . │ │
│ ├────┼─────────────────────────┤ │
│ │ 陳淳伍 │(語音4")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謝!人員這一有消息馬上跟你回報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 │ │
├────┼────┼─────────────────────────┤ │
│17時9 分│ 林智皓 │(文字) 013 │ │
│ │ │ 000000000000 │ │
│ │ │(文字) 匯好跟我說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 │ │
├────┼────┼─────────────────────────┤ │
│18時36分│ 林智皓 │(文字) 你匯了嘛?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 │
│ │ │(文字) 兩千先匯給你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嗯嗯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你薪水先給你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013 │ │
├────┤ │ 000000000000 │ │
│18時57分│ │(文字) 薪水二千? │ │
│ ├────┼─────────────────────────┤ │
│ │ 陳淳伍 │(語音4") │ │
├────┴────┴─────────────────────────┴───────┤
│【附件三之2】林智皓與陳淳伍(暱稱:大武書記官)微信對話紀錄 │
├────┬────┬─────────────────────────┬───────┤
│ 時間 │ 發話者 │ (訊息類型)對話內容 │ 出處 │
├────┼────┼─────────────────────────┼───────┤
│3 月19日│ 陳淳伍 │(通話) 時長00:47 │108 年度偵字第│
│18時41分│ │(文字) 你在哪剪頭髮 │5914號卷第173 │
│18時57分├────┼─────────────────────────┤頁至第185 頁 │
│ │ 林智皓 │(文字) 林森錦州的DE我親沒竹馬在這做設計師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好了跟我說 │ │
├────┼────┼─────────────────────────┤ │
│14時 3分│ 林智皓 │(文字) 補我們的薪水不會要等到晚上吧!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因該 │ │
├────┤ │(文字) 他還沒說 │ │
│14時24分│ │(文字) 等你喔 │ │
│ │ │(文字) 三點半過來找我喔 │ │
│ │ │(文字) 一定要喔 │ │
├────┼────┼─────────────────────────┤ │
│14時37分│ 林智皓 │(文字) 還沒輪到我= =今天在哪裡??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不知道 │ │
│ │ │(文字) 反正三點半 │ │
│ │ │(文字) 妳要到我這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嗯嗯,我會座車過去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注意時間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嗯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等等就這兩台車 │ │
│ │ │(文字) 附近隨便找個地方做吧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找死喔... │ │
│ │ │(文字) 他們沒有指定地方吧! │ │
│ ├────┼─────────────────────────┤ │
│ │ 陳淳伍 │(語音5")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延平北前天才去過ㄝ │ │
│ │ │(文字) 我覺得吉林路松江路行天宮這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OK │ │
│ │ │(文字) 但是耀先洗車 │ │
│ │ │(文字) 所以你先過來找我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早上不是洗了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用前都要洗 │ │
│ │ │(文字) 安全注意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都要出來我們約行天宮不就好了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你不來載我喔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我現在沒車 │ │
│ │ │(文字) 我不是說我車子要弄...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好另一支聊 │ │
│15時57分│ │(文字) 等我回來馬上打給你 │ │
│ │ │(語音4")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怎麼抽? │ │
│ ├────┼─────────────────────────┤ │
│ │ 陳淳伍 │(語音9") │ │
│ │ │(語音6")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職缺位置、1.5%就是跟我一樣,那2%是幹嘛 │ │
│ ├────┼─────────────────────────┤ │
│ │ 陳淳伍 │(語音6") │ │
│ │ │(語音8") │ │
│ │ │(語音4") │ │
│ ├────┼─────────────────────────┤ │
│ │ 林智皓 │(文字) 原本的人呢?被抓囉? │ │
├────┴────┴─────────────────────────┴───────┤
│【附件三之3】 劉玠廷與陳淳伍(暱稱:陳伍)臉書對話紀錄 │
├─────┬───┬─────────────────────────┬───────┤
│ 時間 │發話者│ (訊息類型)對話內容 │ 出處 │
├─────┼───┼─────────────────────────┼───────┤
│ 4 月9 日 │劉玠廷│(文字) 賺啥錢? │108 年度偵字第│
│ 5 時0 分 ├───┼─────────────────────────┤6805 號卷第127│
│ │陳淳伍│(語音") 就拿錢的 │頁至第134 頁 │
│ ├───┼─────────────────────────┤ │
│ │劉玠廷│(文字) 不懂 │ │
│ ├───┼─────────────────────────┤ │
│ │陳淳伍│(通話結束,35秒,陳大伍打給了你。) │ │
│ │ │(文字) 要回去了 │ │
│ ├───┼─────────────────────────┤ │
│ │劉玠廷│(文字) 嗯 │ │
│ │ │(文字) 到了跟我說 │ │
│ ├───┼─────────────────────────┤ │
│ │陳淳伍│(文字) 好 │ │
│ ├───┼─────────────────────────┤ │
│ │劉玠廷│(文字) 嗯 │ │
│ ├───┼─────────────────────────┤ │
│ │陳淳伍│(語音") 到了 │ │
│ ├───┼─────────────────────────┤ │
│ │劉玠廷│(通話結束,33秒,你打給了陳大伍。) │ │
│ ├───┼─────────────────────────┤ │
│ │陳淳伍│(文字) 在忙嗎 │ │
│ ├───┼─────────────────────────┤ │
│ │劉玠廷│(文字) ? │ │
│ ├───┼─────────────────────────┤ │
│ │陳淳伍│(文字) 幫個忙先借兩千今天結束還你加吃飯 │ │
│ │ │(文字) 等等開工 │ │
│ │ │(語音") 出來晚上就好過了 │ │
│ ├───┼─────────────────────────┤ │
│ │劉玠廷│(文字) 我現在沒有啊 │ │
│ ├───┼─────────────────────────┤ │
│ │陳淳伍│(文字) 好吧 │ │
│ │ │(文字) 我再問問 │ │
│ │ │(文字) 以後找我打0000000000 │ │
│ │ │(語音4") │ │
│ ├───┼─────────────────────────┤ │
│ │劉玠廷│(文字) 嗯 │ │
│ ├───┼─────────────────────────┤ │
│ │陳淳伍│(語音9") 大概幾點啊?這樣我才知道然後你要做多久 │ │
│ │ │ ?也可以跟我講,我也可以幫你設好時間有 │ │
│ │ │ 的沒有的。 │ │
│ │ │(語音11" )我順便去找你跟你談這件事件,趁我現在到│ │
│ │ │ 早上8 點還有一點時間的時候,等一下跟你│ │
│ │ │ 講,讓你知道什麼是爽爽賺。 │ │
│ ├───┼─────────────────────────┤ │
│ │劉玠廷│(文字) 4:30左右到 │ │
│ ├───┼─────────────────────────┤ │
│ │陳淳伍│(文字) 收 │ │
│ │ │(文字) 出發前跟我說 │ │
│ │ │(語音4") 幹部你就報大伍就好 │ │
│ ├───┼─────────────────────────┤ │
│ │劉玠廷│(文字) 嗯 │ │
├─────┼───┼─────────────────────────┤ │
│ 4 月10日 │陳淳伍│(文字) (圖案) │ │
│ 4 時19分 │ │(未接來電,4 月10日上午4 :28,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 │
│ │ │ 的來電。) │ │
│ │ │(文字)? │ │
│ ├───┼─────────────────────────┤ │
│ │劉玠廷│(文字) 路上 │ │
│ ├───┼─────────────────────────┤ │
│ │陳淳伍│(文字) 收 │ │
├─────┤ │(語音3") 去你怎麼去的 │ │
│ 4 時33分 │ │(未接來電,4 月10日上午4 :33,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 │
│ │ │ 的來電。) │ │
├─────┤ │(文字) (圖案) │ │
│ 4 時37分 │ │(語音5") 你可不可以順便來錦西街載我 │ │
│ │ │(未接來電,4 月10日上午4 :37,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 │
│ │ │ 的來電。) │ │
│ ├───┼─────────────────────────┤ │
│ │劉玠廷│(文字) 打字 │ │
│ ├───┼─────────────────────────┤ │
│ │陳淳伍│(文字) 你在哪了 │ │
│ ├───┼─────────────────────────┤ │
│ │劉玠廷│(文字) 怎? │ │
│ ├───┼─────────────────────────┤ │
│ │陳淳伍│(文字) 我已經要到了在等你 │ │
│ ├───┼─────────────────────────┤ │
│ │劉玠廷│(文字) 嗯嗯 │ │
│ │ │(文字) 等等就到 │ │
│ ├───┼─────────────────────────┤ │
│ │陳淳伍│(文字) 不是要講事情 │ │
│ │ │(文字) 你大概還有多久到 │ │
│ │ │(文字) (圖案) │ │
│ │ │(文字) 什麼意思 │ │
│ │ │(文字) 傻眼我都到了 │ │
│ ├───┼─────────────────────────┤ │
│ │劉玠廷│(文字) 幫我問巧兒狀況 │ │
│ │ │(文字) 馬上到 │ │
│ ├───┼─────────────────────────┤ │
├─────┤陳淳伍│(文字) 好 │ │
│ 4 時45分 │ │(未接來電,4 月10日上午4 :45,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 │
│ │ │ 的來電。) │ │
│ ├───┼─────────────────────────┤ │
├─────┤陳淳伍│(文字) 空台 │ │
│ 4 時53分 │ │(未接來電,4 月10日上午4 :53,你錯過了一通陳大伍│ │
│ │ │ 的來電。) │ │
│ │ │(文字) ? │ │
│ ├───┼─────────────────────────┤ │
│ │劉玠廷│(文字) 等等談話中 │ │
│ ├───┼─────────────────────────┤ │
│ │陳淳伍│(文字) 還會很久嗎 │ │
│ │ │(文字) 靠害我一直等很熱 │ │
│ │ │(文字) 兄弟所以? │ │
│ ├───┼─────────────────────────┤ │
│ │劉玠廷│(通話結束,27秒,你打給了陳大伍。) │ │
│ │ │(文字) 下來吧 │ │
│ ├───┼─────────────────────────┤ │
│ │陳淳伍│(語音3") 我在樓下了 │ │
├─────┼───┼─────────────────────────┤ │
│ 6 時47分 │劉玠廷│(圖檔) (附錄1) │ │
│ │ │(文字) 加我微信 │ │
├─────┼───┼─────────────────────────┤ │
│ 4 月11日 │陳淳伍│(文字) (圖案) │ │
│ 4 時42分 │ │(文字) 你薪水三千 │ │
│ │ │(文字) 等等匯給您 │ │
│ ├───┼─────────────────────────┤ │
│ │劉玠廷│(文字) 這麼少 │ │
│ ├───┼─────────────────────────┤ │
│ │陳淳伍│(語音) 15乘以0.02,我剛剛就講了,本來正常是今 │ │
│ │ │ 天每個人都要扣0.02起來,但是已經夠少了 │ │
│ │ │ ,等於是我自己要墊錢出來,我還要墊錢給 │ │
│ │ │ 大家,因為今天狀況連連,我不知道該說什 │ │
│ │ │ 麼,我剛聽到也覺得滿傻眼的,也覺得很悶 │ │
│ │ │ 。 │ │
│ ├───┼─────────────────────────┤ │
│ │劉玠廷│(文字) 你還是沒匯阿 │ │
│ ├───┼─────────────────────────┤ │
│ │陳淳伍│(文字) 等等 還在補你未做完的工作 │ │
│ ├───┼─────────────────────────┤ │
│ │劉玠廷│(文字) 他剛剛有打來 │ │
├─────┼───┼─────────────────────────┤ │
│ 9 時9 分 │陳淳伍│(通話結束,27秒, 陳大伍打給了你。) │ │
│ │ │(文字) 怎麼說 │ │
│ │ │(未接來電,4 月11 日上午9 :09,你錯過了一通陳大 │ │
│ │ │ 伍的來電。) │ │
│ ├───┼─────────────────────────┤ │
│ │劉玠廷│(文字) 沒說什麼 │ │
│ │ │(通話結束,45秒,你打給了陳大伍) │ │
│ 17時20分 │ │(文字) 你匯了嗎? │ │
│ 23時50分 │ │(文字) ? │ │
├─────┴───┴─────────────────────────┴───────┤
│【附件三之4】陳淳伍與劉玠廷微信對話紀錄 │
├─────┬───┬─────────────────────────┬───────┤
│ 時間 │發話者│ (訊息類型)對話內容 │ 出處 │
├─────┼───┼─────────────────────────┼───────┤
│ 4 月10日 │陳淳伍│(文字) 台北出任物 │本院卷一第355 │
│ 9 時58分 ├───┼─────────────────────────┤頁至第364頁 │
│ │劉玠廷│(語音2") 我到錦西街這邊了 │ │
│ ├───┼─────────────────────────┤ │
│ │陳淳伍│(語音4") 你來找我幹嘛?他不是叫你去哪裡? │ │
│ │ │(語音2") 出動了!出動了! 攻城! │ │
│ │ │(語音2") 直接出動!直接出發! │ │
│ │ │(語音3") 接任務再來找我,對啊! │ │
│ │ │(語音5") 照他跟你講的走啊, 怎麼突破這個城。 │ │
│ │ │(語音3") 有狀況跟我說,隨時保持連絡, │ │
│ │ │(通話) 對方忙碌中 │ │
│ ├───┼─────────────────────────┤ │
│ │劉玠廷│(語音1") │ │
│ ├───┼─────────────────────────┤ │
│ │陳淳伍│(語音4") │ │
├─────┼───┼─────────────────────────┤ │
│ 10時13分 │劉玠廷│(文字) (圖案) │ │
│ ├───┼─────────────────────────┤ │
│ │陳淳伍│(語音3") 0K,你完成之後要跟我說一下,然後再過來 │ │
│ │ │ 找我 │ │
│ ├───┼─────────────────────────┤ │
│ │劉玠廷│(文字) 收 │ │
│ ├───┼─────────────────────────┤ │
│ │陳淳伍│(語音3") 收是好了、0K、搞定了,還是… │ │
│ ├───┼─────────────────────────┤ │
│ │劉玠廷│(文字) 還沒路上 │ │
│ ├───┼─────────────────────────┤ │
│ │陳淳伍│(語音3") 好吧,你結束完跟我說。 │ │
│ │ │ │ │
│ ├───┼─────────────────────────┤ │
├─────┤劉玠廷│(文字) 好 │ │
│ 10時24分 │ │(語音3") 我到了。 │ │
├─────┼───┼─────────────────────────┤ │
│ 10時36分 │陳淳伍│(語音2") 你要跟剛剛那個人聯絡。 │ │
│ │ │(語音5") 你跟他回報,就是我剛剛給你的那個名片, │ │
│ │ │ 黎明 │ │
│ │ │(語音7") 你什麼狀況直接跟我講,沒關係,怎樣都要 │ │
│ │ │ 讓我知道 │ │
│ │ │(語音2") 你那裡狀況如何? │ │
│ ├───┼─────────────────────────┤ │
│ │劉玠廷│(語音7") 目前在休息等待 │ │
│ ├───┼─────────────────────────┤ │
│ │陳淳伍│(語音2") 0K,休息那就休息吧。 │ │
│ ├───┼─────────────────────────┤ │
│ │劉玠廷│(語音3") 現在是在等電話。 │ │
│ ├───┼─────────────────────────┤ │
│ │陳淳伍│(語音10")你怎麼會跟他們說你沒錢了?你是真的沒錢 │ │
│ │ │ 還是假的?因為轉也是要我先轉給你們。 │ │
│ ├───┼─────────────────────────┤ │
│ │劉玠廷│(語音7") 沒有啊,他問我有沒有車錢我說我沒有車錢 │ │
│ │ │ ,當然是這樣跟你說啊。 │ │
│ │ │(語音5") 啊,因為我又沒有拿到。當然是沒有啊。我 │ │
│ │ │ 自己身上是還有一些啦。 │ │
│ ├───┼─────────────────────────┤ │
│ │陳淳伍│(語音9") 0K,好,反正他等等問你,就跟他說我有給 │ │
│ │ │ 你 ,你身上有吧?對不對?你就先用你的,│ │
│ │ │ 下班後我會算給你 │ │
│ │ │(語音8") 你先花,你就先說我有轉給你,這樣就好了 │ │
│ │ │ 。假如你真的沒錢了,跟我講。 │ │
│ ├───┼─────────────────────────┤ │
│ │劉玠廷│(語音4") 好啦,好啦,我怎麼知道是你要先轉,我以 │ │
│ │ │ 為是要轉給我。 │ │
│ ├───┼─────────────────────────┤ │
│ │陳淳伍│(語音1") 哪有可能(台語) │ │
│ ├───┼─────────────────────────┤ │
│ │劉玠廷│(語音2") 你一開始又沒有跟我說。 │ │
│ ├───┼─────────────────────────┤ │
│ │陳淳伍│(語音5") 好,好,好,不然你可以先問我,什麼事都 │ │
│ │ │ 要一定先告訴我,然後問我,我再跟你講。 │ │
├─────┼───┼─────────────────────────┤ │
│ 11時9 分 │劉玠廷│(語音5") 結束,結束,我現在該回哪呢? │ │
│ ├───┼─────────────────────────┤ │
│ │陳淳伍│(語音1") 過來找我吧。 │ │
├─────┼───┼─────────────────────────┤ │
│ 11時15分 │劉玠廷│(通話) 時長00:21 │ │
│ ├───┼─────────────────────────┤ │
│ │陳淳伍│(語音2") 你忙完跟我說。 │ │
├─────┤ │(通話) 時長00:40 │ │
│ 11時29分 │ │(通話) 時長00:47 │ │
│ 11時35分 │ │(語音1") 趕一下喔。 │ │
│ ├───┼─────────────────────────┤ │
│ │劉玠廷│(文字) 地址打字給我 │ │
│ ├───┼─────────────────────────┤ │
│ │陳淳伍│(文字) 民族東路168 號 │ │
│ │ │(通話) 時長00:15 │ │
├─────┼───┼─────────────────────────┤ │
│ 12時 1分 │陳淳伍│(通話) 對方已拒絕 │ │
│ │ │(語音1") 狀況?狀況? │ │
│ ├───┼─────────────────────────┤ │
│ │劉玠廷│(文字) 回報中,等等。 │ │
│ ├───┼─────────────────────────┤ │
│ │陳淳伍│(語音1") 跟我回報啊。 │ │
│ ├───┼─────────────────────────┤ │
│ │劉玠廷│(文字) 上車 │ │
│ │ │(文字) 打字 │ │
│ ├───┼─────────────────────────┤ │
│ │陳淳伍│(文字) 好 │ │
│ │ │(通話) 時長00:13 │ │
│ │ │(通話) 時長00:18 │ │
│ ├───┼─────────────────────────┤ │
│ │劉玠廷│(通話) 時長00:12 │ │
│ │ │(文字) 路上 │ │
│ │ │(文字) 要到 │ │
│ ├───┼─────────────────────────┤ │
│ │陳淳伍│(文字) 到民族東路168號 │ │
│ ├───┼─────────────────────────┤ │
│ │劉玠廷│(文字) 嗯 │ │
│ ├───┼─────────────────────────┤ │
│ │陳淳伍│(文字) 你到了說 │ │
│ │ │(文字) 數字都對吧 │ │
├─────┼───┼─────────────────────────┤ │
│ 12時 9分 │劉玠廷│(文字) 沒錯 │ │
│ ├───┼─────────────────────────┤ │
│ │陳淳伍│(文字) 好你到了說 │ │
│ │ │(文字) 25? │ │
│ │ │(語音1") 到了跟我說 │ │
│ ├───┼─────────────────────────┤ │
│ │劉玠廷│(文字) 15 │ │
│ ├───┼─────────────────────────┤ │
│ │陳淳伍│(文字) 瞭解 │ │
│ │ │(文字) 還沒到嗎 │ │
│ ├───┼─────────────────────────┤ │
│ │劉玠廷│(通話) 時長00:06 │ │
├─────┼───┼─────────────────────────┤ │
│ 12時25分 │陳淳伍│(文字) 辛苦了 │ │
│ ├───┼─────────────────────────┤ │
├─────┤劉玠廷│(文字) 不會 │ │
│ 12時37分 │ │(文字) 數目對吧 │ │
├─────┼───┼─────────────────────────┤ │
│ 12時50分 │陳淳伍│(文字) 對 │ │
│ ├───┼─────────────────────────┤ │
│ │劉玠廷│(文字) 嗯 │ │
│ │ │(文字) 車錢共1270 │ │
├─────┴───┴─────────────────────────┴───────┤
│【附件三之5】陳淳伍與黎明(暱稱:公司冠宇)微信對話紀錄 │
├────┬────┬─────────────────────────┬───────┤
│ 時間 │ 發話者 │ (訊息類型)對話內容 │ 出處 │
├────┼────┼─────────────────────────┼───────┤
│4 月11日│ 陳淳伍 │(文字) 這次是幾% │108 年度偵字第│
│7 時50分├────┼─────────────────────────┤5914號卷第123 │
│ │公司冠宇│(文字) 5 │頁至第144 頁 │
│ │ │(文字) 我這邊3 │ │
│ │ │(文字) 只有這一張喔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所我這是5?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這要緊 │ │
│ │ │(文字) 是 │ │
│ │ │(文字) 現金給你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可以賽門縫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只有這一張 │ │
│ │ │(文字) 後面一樣 │ │
│ │ │(文字) 好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門口 │ │
│ │ │(通話) 已取消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密碼? │ │
│ │ │(通話) 時長00:12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2") 你等我一下我打字打流程給你 │ │
│ │ │(文字) 第一張先 拍餘額 提領印明細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收 │ │
│ │ │(語音3") 到他們那 我再想說怎麼做比較好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960515 │ │
│ │ │(文字) 真的要想好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都一樣?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自己人安全為重 │ │
│ │ │(文字) 這張先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哪張先 │ │
│ │ │(文字) 我還是先叫他們看看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第一張 沒有塞紙那張 │ │
├────┼────┼─────────────────────────┤ │
│8 時8 分│ 陳淳伍 │(文字) 嗯嗯 │ │
│ │ │(語音7") 找到人了有找到人了他現在過來我等他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3") OK! OK! 確定哦! │ │
│ │ │(語音5") 不可以開玩笑哦! 這次真的現金到帳了喔。│ │
│ │ │(語音3") 這出trouble 絕對是會爆炸。 │ │
│ ├────┼─────────────────────────┤ │
│ │ 陳淳伍 │( 語音5") 來了,他現在過來了,我在他們家巷口等他│ │
│ ├────┼─────────────────────────┤ │
│ │公司冠宇│(語音3") 他昨天晚上就千交代萬交代了。 │ │
│ │ │(語音2") 0K !0K!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抱歉!抱歉! │ │
│ │ │(語音6") 我先過他家叫他,小朱睡死了,所以是另外 │ │
│ │ │ 一個。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你處理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 │
│ ├────┼─────────────────────────┤ │
│ │公司冠宇│(圖檔) (附錄1) │(第145 頁上方│
│ │ │(文字) 要排班了 │) │
│ │ │(文字) 至少給我兩個 │ │
│ │ │(文字) 其他組固定的 沒辦法移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好,我想辦法。 │ │
│8 時23分│ │(通話) 時長00:18 │ │
│8 時28分│ │(文字) 所以?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606515 │ │
│ ├────┼─────────────────────────┤ │
│ │ 陳淳伍 │(通話) 對方已拒絕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拍謝 │ │
│ │ │(文字) 剛剛警察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什麼意思?什麼意思?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4") 沒有啦。我剛剛開車邊滑手機, 有警察。 │ │
│ │ │(語音2") 我在找密碼。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暸解。 │ │
│ │ │(語音3")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4") 欸,我講真的,你真的要注意安全,你小心 │ │
│ │ │ 一點,我很擔心你。 │ │
│ │ │(文字) 606515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兩個都一樣嗎?是嗎?還是怎樣?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沒紙的 │ │
│ ├────┼─────────────────────────┤ │
│ │ 陳淳伍 │(語音6") 我在想要不要一次就直接分開,這樣最快。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第二張還沒 │ │
│ │ │(文字) 第一張才有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暸解。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沒紙 606515 有紙 960515 │ │
│ │ │(文字) 先拍餘額才能領 │ │
│ ├────┼─────────────────────────┤ │
│ │ 陳淳伍 │(語音6")好,好,好,我知道,我先等他那個好。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很重要 │ │
│ │ │(文字) (圖案) │ │
│ │ │(語音2") 什麼東西?等他什麼東西? │ │
│ │ │(語音2") 第一張要先處理,9點就要交了。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等他第一張結束 │ │
│ │ │(語音8") 從正義北路那邊的好樂迪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4") 對啊!對啊!要等第一張結束,第二張還沒 │ │
│ │ │ 開始,裡面沒有錢。 │ │
│ ├────┼─────────────────────────┤ │
│ │ 陳淳伍 │(語音4") 我知道,所以我要跟你講。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2") 你說什麼好樂迪? │ │
├────┼────┼─────────────────────────┤ │
│8 時42分│ 陳淳伍 │(通話) 時長00:23 │ │
│ ├────┼─────────────────────────┤ │
│ │公司冠宇│(圖檔) (附錄二) │ │
│ ├────┼─────────────────────────┤(第145 頁下方│
│ │ 陳淳伍 │(語音9") 這我就不知道了,對啊,我現在錄影傳過去 │) │
│ │ │ 給你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5") 那你幫我試一下,另外一張密碼是不是6065 │ │
│ │ │ 12?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在看啊,我在外面看他。│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等 │ │
│ │ │(文字) 別試 │ │
│ │ │(文字) 等我一下 │ │
│ │ │(文字) 尾數3372是哪一張? │ │
│ ├────┼─────────────────────────┤ │
│ │ 陳淳伍 │(語音7") OK,我叫他不要試,我在好樂迪對面的7-11 │ │
│ │ │(語音5") 應該是他那一張,因為我這張尾數是31409 │ │
│ │ │(語音3") 應該是他那一張。 │ │
│ │ │(語音3") 就在7-11等,我在他斜對面。 │ │
│ │ │(語音2") 我問他一下。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尾數409 被鎖? │ │
│ ├────┼─────────────────────────┤ │
│ │ 陳淳伍 │(語音8") 是3372這張,對呀!尾數是3372,你說沒有 │ │
│ │ │ 紙的。 │ │
│ │ │(語音3") 3372是沒有紙的那張。 │ │
│ │ │(語音6") 9 的這張都還完全沒有動到,在我身上,我 │ │
│ │ │ 給他的是你說沒有紙的那張。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5") 所以409 那張還在嗎?尾數409 那張是沒有 │ │
│ │ │ 被鎖的,是不是?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還在我身上,都沒動到。 │ │
│ │ │(語音6") 他說3376那張被鎖,你叫我不要試。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7") 409 那張裡面有10萬8000元,去把這領出來 │ │
│ │ │(語音4") 3376那張鎖拍個照。 │ │
│ ├────┼─────────────────────────┤ │
│ │ 陳淳伍 │(語音5") 所以是密碼多少?你給我確定一下。 │ │
│ │ │(語音6") 叫他去試拍個照,是不是?我叫他去試。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1") 206515 │ │
│ │ │(語音3") 606515 │ │
│ │ │(語音6") 不用試了,先把409 這一張的10萬8000元拿 │ │
│ │ │ 出來。 │ │
├────┼────┼─────────────────────────┤ │
│8 時52分│ 陳淳伍 │(語音2") 好,我知道了。 │ │
│ │ │(文字) 606515 │ │
├────┤ │(通話) 時長00:09 │ │
│9 時11分│ │(通話) 時長00:32 │ │
├────┼────┼─────────────────────────┤ │
│9 時22分│公司冠宇│(文字) 鎖卡那張要拍照 │ │
│ ├────┼─────────────────────────┤ │
│ │ 陳淳伍 │(語音6") 我覺得這對大家都好。 │ │
│ │ │(語音7") 我知道,我叫他直接插卡從頭到尾錄影給我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好 │ │
│ │ │(文字) (圖案) │ │
│ │ │(文字) 台北單很多 │ │
│ │ │(文字) 你現在這個身分證電話等等發給我 │ │
│ ├────┼─────────────────────────┤ │
│ │ 陳淳伍 │(語音9") 我想表達的是不要有什麼誤會或疙瘩存在。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看有誰醒了 (圖案)的 今天單很多 │ │
│ │ ├─────────────────────────┤ │
│ │ │(文字) 我沒什麼誤會啊 │ │
│ │ │(文字) 大家都想賺錢而已 我相信你的為人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1" )對啊!對啊!然後這個錢我拿到了,我現在│ │
│ │ │ 在回我家,跟你說一下,然後他說要傳影片│ │
│ │ │ 給我。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圖案) │ │
│ │ │(文字) 我等等叫人去拿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1")收到!收到!他還沒傳影片給我。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可能還在處理 │ │
├────┼────┼─────────────────────────┤ │
│9 時32分│ 陳淳伍 │(影片檔) (影片) │ │
│ │ │(語音5") 我叫他用給我了。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錯太多次… │ │
│ │ │(文字) 你到家了嗎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到了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圖案)你先算 我叫人過去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不可能第一次你給錯的第二次你給正確的就 │ │
│ │ │ 鎖卡了 │ │
│ │ │(文字) 108000沒錯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好 │ │
│ │ │(文字) 很扯 │ │
│ ├────┼─────────────────────────┤ │
│ │ 陳淳伍 │(語音6") 弟弟是這樣跟我講的啦! │ │
│ │ │(語音4") 我才說你要去看一下啊。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他一定不只輸入一次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 我先問他。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嗯 │ │
│ │ │(文字) 沒事 │ │
│ │ │(文字) 應該可以處理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1" )他跟我說前面兩次是你給錯的密碼,但第三│ │
│ │ │ 次你給對的,但就不能用了。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我也才給兩組 │ │
│ │ │(文字) 哪來第三次啊 │ │
│ │ │(文字) (圖案) │ │
│ │ │(文字) 000000 000000 │ │
│ │ │(文字) 也就這兩組啊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2" )對啊,他說他前面第一次的試兩次,第三次│ │
│ │ │ 試9,就沒辦法試了。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嗯 │ │
│ │ │(文字) 沒事 │ │
│ │ │(文字) 我處理 │ │
│ │ │(文字) 這個弟弟要繼續嗎 │ │
├────┼────┼─────────────────────────┤ │
│9 時42分│ 陳淳伍 │(語音5") OK啊,我跟他講要繼續是做什麼。 │ │
│ │ │(語音8") 他現在好像用小朱的手機,因為我剛剛打小 │ │
│ │ │ 朱手機他沒接。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那你來我旁邊吧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先跟你說 │ │
│ │ │(語音) 我去你旁邊都可以啊!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只接在我家如何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隨便啊 無所謂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看你啊,我都0K。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什麼意思 │ │
│ │ │(文字) 喔喔喔 你說直接在你家 │ │
│ │ │(文字) 不好吧 │ │
│ ├────┼─────────────────────────┤ │
│ │ 陳淳伍 │(語音7") 我想說沒事,有個地方待呀。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在家很辣欸 │ │
│ ├────┼─────────────────────────┤ │
│ │ 陳淳伍 │(語音4") 看你啊,你假如覺得不好就不要。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對啊我們一直換點比較穩 │ │
│ ├────┼─────────────────────────┤ │
│ │ 陳淳伍 │(語音8") 都0K啊,反正我就幫你派人、找人,我是沒 │ │
│ │ │ 差啊,跟看而已呀。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對啊 你在我旁邊我們比較好控 │ │
│ ├────┼─────────────────────────┤ │
│ │ 陳淳伍 │(語音4") 你們另外一本... │ │
│ ├────┼─────────────────────────┤ │
│ │公司冠宇│(語音2") 你這句很模糊,聽不清楚。 │ │
│ ├────┼─────────────────────────┤ │
│ │ 陳淳伍 │(語音4") 我是都0K啦。 │ │
│ │ │(語音8") 那我等等這一個要拿多少起來?照剛剛講的 │ │
│ │ │ 還是怎樣?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5000 │ │
│ │ │(文字) 四百留給我 │ │
│ │ │(文字) 行不?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400留給你是什麼東西?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10800 5%=5400 │ │
│ ├────┼─────────────────────────┤ │
│ │ 陳淳伍 │(語音18" )當然是能給我最好,補貼我們剛剛車錢跑來│ │
│ │ │ 跑去,那當然還是看你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好啦 │ │
│ │ │(文字) 你拿五千走 │ │
│ │ │(文字) 400 來再給你 │ │
│ │ │(文字) 我在網咖停車場旁邊早餐店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我現在直接過去找你拿 │ │
│ ├────┼─────────────────────────┤ │
│ │公司冠宇│(圖檔) (附錄3) │ │
│ │ │(文字) (圖案) │ │
│ ├────┼─────────────────────────┤(第146頁上方 │
│ │ 陳淳伍 │(語音2") 我直接過去找你們 │ ) │
│ ├────┼─────────────────────────┤ │
│ │公司冠宇│(文字) (圖案) │ │
│ ├────┼─────────────────────────┤ │
│ │ 陳淳伍 │(圖檔) (附錄4) │ │
│ │ │(圖檔) (附錄5) │ │
│ │ │(圖檔) (附錄6) │(第146 至第15│
│ │ │(圖檔) (附錄7) │0 頁) │
│ ├────┼─────────────────────────┤ │
│ │公司冠宇│(語音4") │ │
│ ├────┼─────────────────────────┤ │
│ │ 陳淳伍 │(圖檔) (附錄8) │ │
│ │ │(圖檔) (附錄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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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之6】陳淳伍與朱家賢(暱稱:小朱)微信對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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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發話者 │ (訊息類型)對話內容 │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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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11日│ 陳淳伍 │(通話) 時長00:11 │108 偵字6805卷│
│8 時41分├────┼─────────────────────────┤第137 頁至第15│
│ │ 朱家賢 │(通話) 時長00:15 │1 頁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再試一次拍照 │ │
│ │ │(文字) 錄影下來 │ │
│ │ │(通話) 時長00:25 │ │
│ │ │(語音1") (無法辨識) │ │
├────┤ │(通話) 時長00:09 │ │
│8 時48分│ │(通話) 時長00:20 │ │
├────┤ │(文字) 你看一下那張是不是3372 │ │
│ │ │(通話) 時長00:11 │ │
│8 時52分│ │(通話) 時長00:17 │ │
│ │ │(通話) 時長00:16 │ │
│ │ │(通話) 時長00:13 │ │
│ │ │(通話) 時長00:17 │ │
│ │ │(通話) 時長00:07 │ │
│ │ │(通話) 時長00:06 │ │
│ │ │(通話) 對方忙碌中 │ │
│ │ │(通話) 時長00:08 │ │
│ ├────┼─────────────────────────┤ │
│ │ 朱家賢 │(通話) 時長00:15 │ │
│ ├────┼─────────────────────────┤ │
│ │ 陳淳伍 │(文字) 坐車說 │ │
├────┤ │(通話) 時長00:17 │ │
│9 時14分│ │(語音15" ) 等等…領完後去…另外一張,你不是說鎖 │ │
│ │ │ 住那張嗎?你等一下就去ATM 那邊你就插 │ │
│ │ │ 進去,從頭到尾錄影給我看,謝謝。 │ │
│ │ │(語音4") 把那個…身上那些你都給我然後再去做。 │ │
│ │ │(通話) 時長00:13 │ │
│ │ │(語音4") 你要錄影喔!錄影喔!錄影喔!然後看完 │ │
│ │ │ 所有記把我刪掉 │ │
│ │ │(語音6") 要錄影,錄影就是一插進去就全部錄影給 │ │
│ │ │ 我。 │ │
│ │ │(語音2") 把全部對話刪掉 │ │
├────┼────┼─────────────────────────┤ │
│9 時24分│ 朱家賢 │(通話) 時長00:24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傳啊!你沒有傳啊!你看一下你沒有傳影片 │ │
│ │ │ 給我。 │ │
│ │ │(通話) 時長00:13 │ │
│ ├────┼─────────────────────────┤ │
│ │ 朱家賢 │(通話) 時長00:32 │ │
│ │ │(影片) 時長00:38 │ │
├────┤ │(語音3") 欸,哥,哥,哥,你在哪? │ │
│9 時32分│ │(通話) 時長00:15 │ │
│ ├────┼─────────────────────────┤ │
│ │ 陳淳伍 │(通話) 時長00:27 │ │
│ ├────┼─────────────────────────┤ │
│ │ 朱家賢 │(文字) 永安北路一段21巷26號 │ │
│ ├────┼─────────────────────────┤ │
├────┤ 陳淳伍 │(語音5") │ │
│9 時57分│ │(語音5") 收到,收到,你先在那邊等我,等一下先問 │ │
│ │ │ 清楚另一張那個的事情。 │ │
│ │ │(語音8") 了解,你們等一下要繼續工作喔,跟你說一 │ │
│ │ │ 下他們剛有跟我說。 │ │
│ │ │(語音4") 剛打聽一下,是那樣因為有被扣那個錢,所 │ │
├────┤ │ 以等一下會算薪水,然後算好後,我會拿過 │ │
│10時 7分│ │ 去給你。 │ │
│ │ │(通話) 已取消 │ │
│ │ │(通話) 時長00:43 │ │
│ │ │(語音3") 電話…或是那個誰的電話給我 │ │
│ │ │(通話) 時長00:50 │ │
│ │ │(通話) 時長00:14 │ │
│ │ │(語音9") 你就傳給那個誰…不是,你等一下直接傳給 │ │
│ │ │ 那個誰… ,然後順便把彩色帳戶傳給我。 │ │
│ │ │(語音3") 身分證先傳過來,快點!速度!速度!拜託 │ │
│ │ │ ! │ │
│ ├────┼─────────────────────────┤ │
│ │ 朱家賢 │(語音2") 喂…小朱叫不起來。 │ │
│ ├────┼─────────────────────────┤ │
│ │ 陳淳伍 │(語音7") 什麼叫你起來?叫你去的話,你就先拍你的 │ │
│ │ │ 證件,電話給我,OK? │ │
│ ├────┼─────────────────────────┤ │
│ │ 朱家賢 │(圖片)(傳送朱家賢身分證) │ │
│ │ │(語音3") 啊~我就頭在暈啊,我要怎麼去? │ │
│ ├────┼─────────────────────────┤ │
│ │ 陳淳伍 │(語音3") 你那個…那個誰? │ │
├────┤ │(語音4") 黎明一定要回他啊,對!趕快回他。 │ │
│11時 9分│ │(語音15" ) 小朱,你帳號給我,然後還有你要撐住啊 │ │
│ │ │ 然後我現在想這個薪水真的很難算啊,我 │ │
│ │ │ 不知道怎麼算,因為被扣了一個2 萬,我 │ │
│ │ │ 真不知道該說啥。 │ │
│ │ │(語音8") 你自己問那個黎明,他可以跟你講他說他們 │ │
│ │ │ 上面扣的,我也不知道我該說什麼。 │ │
│ ├────┼─────────────────────────┤ │
│ │ 朱家賢 │(語音2") (風切聲) │ │
│ │ │(語音3") 我先把我的帳號傳給你好了。 │ │
│ │ │(圖檔) (臺灣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9") │ │
│ ├────┼─────────────────────────┤ │
│ │ 朱家賢 │(語音3") │ │
│ │ │(語音12")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6" )等一下,等一下,我現在在想要怎麼分這個│ │
│ │ │ 薪水,你知道嗎?對!有點難分,你看嘛!│ │
│ │ │ 你昨天那個去了,就全部的人就都要扣2%,│ │
│ │ │ 你們就2%了,再扣不就沒錢,但是他還是有│ │
│ │ │ 給我,因為他有給我個人採的份,還有你哥│ │
│ │ │ 的份,現在我就在想要怎麼做,也不知道要│ │
│ │ │ 扣多少。 │ │
│ ├────┼─────────────────────────┤ │
│ │ 朱家賢 │(語音2") 了解,了解, 收到!收到! │ │
│ │ │(語音3") 所以…他們是給你多少啊? │ │
│ ├────┼─────────────────────────┤ │
│ │ 陳淳伍 │(語音45" )所以我等一下在想我怎麼要跟阿楷聊一下 │ │
│ │ │ 這 部分,昨天的事情你哥一定不會接受說 │ │
│ │ │ 靠北他媽的,我就是不知道為什麼他突然跟│ │
│ │ │ 我說要扣2 萬起來,那2 萬起來,那就變成│ │
│ │ │ 說我的部分我們沒有賺還變成…我們有賺但│ │
│ │ │ 是很少…而且還有支出了一點錢出去…然後│ │
│ │ │ …要照給你們的…開銷那個費用…還有哩哩│ │
│ │ │ 摳摳的,我還要算,又還有我一個朋友還有│ │
│ │ │ 車費,然後…就變成我整個很亂…對啊 │ │
│ │ │(語音14" )那2 台說的是那個你們每個人2%,其他就是│ │
│ │ │ 你跟我,還有跟我1 個兄弟,我在睡覺時,│ │
│ │ │ 他會幫我follow,有時候幫我注意,幫我跟│ │
│ │ │ 好… │ │
│ ├────┼─────────────────────────┤ │
│ │ 朱家賢 │(語音2") 了解!了解! │ │
│ ├────┼─────────────────────────┤ │
│ │ 陳淳伍 │(語音5") 他昨天有特地強調跟我講這個,打來跟我講 │ │
│ ├────┼─────────────────────────┤ │
├────┤ 朱家賢 │(語音3")大武哥,大武哥,你說誰打給你特別強調啊?│ │
│11時26分│ │(通話)時長02:03 │ │
├────┤ ├─────────────────────────┤ │
│13時15分│ │(通話) 對方已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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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之7】黃勝楷與陳淳伍(暱稱:大武書記官)微信對話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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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發話者 │ (訊息類型)對話內容 │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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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7 日│陳淳伍 │(語音37" )阿楷!阿楷!我這有事可以做了,就明天開│108 年度偵字第│
│16時12分│ │ 始 ,就我之前講的那個,就是我跟外面人 │7491號卷第47頁│
│ │ │ 配合,需要你那邊幫忙領,你就講你那邊有│至第48頁、第55│
│ │ │ 人要領,你就跟他說反正一定是賺錢的,10│頁至第57頁 │
│ │ │ 萬他就是2 千,每天下來都一百多,然後他│ │
│ │ │ 領10萬你就是賺1 千,看你有沒有興趣 │ │
├────┤ │(通話)對方已取消 │ │
│17時30分│ │(通話)對方已取消 │ │
│22時35分│ │(語音3") 阿楷!阿楷!快點啦! │ │
│ │ │(語音3") │ │
├────┤ ├─────────────────────────┤ │
│4 月8 日│ │ │ │
│12時39分│ │(通話) 對方已取消 │ │
│14時56分│ │(語音3") 阿楷!你在嗎?有事需要支援。 │ │
│ │ │(語音5") 阿楷!阿楷!我跟你講的,你考慮一下,看 │ │
│ │ │ 你那邊沒有人想賺。 │ │
├────┤ ├─────────────────────────┤ │
│4 月9 日│ │ │ │
│12時49分│ │(語音9") 阿楷!阿楷!你在嗎?你明天會有年輕人幫│ │
│ │ │ 我賺,然後賺的錢,我會裁一份給你,意思│ │
│14時56分│ │ 一下。 │ │
│ │ │(語音11" )兄弟,兄弟,你欠我的那3 千,不用給我了│ │
│ │ │ 今天年輕人去幫我做事,他有賺錢,我有抽│ │
│22時27分│ │ 你的份起來,所以那3 千就不用給我了。 │ │
│ │ │(語音15" )兄弟,兄弟,我跟你說喔,反正只要你那邊│ │
│ │ │ 年輕有來工作,我都一樣會裁一份給你,你│ │
│22時27分│ │ 就等著收錢,還是你不喜歡他們做,你就跟│ │
│ │ │ 我說。 │ │
│22時33分│ │(語音3") 反正我每天只要他們有上班,我就裁你的一│ │
│ │ │ 份給你。 │ │
│ │ │(通話)對方已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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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10日│黃勝楷 │(文字) 嗯 │ │
│9 時24分│ │(通話) 時間00:32 │ │
│11時33分│ │(文字) 他有回你嗎? │ │
│ ├────┼─────────────────────────┤ │
│ │ 陳淳伍 │(語音7") 今天他還沒有事情,有事情我會跟你說,我 │ │
│ │ │ 等等會去董仔那裡,你就知道有沒有工作了 │ │
│ │ │ 。 │ │
│ ├────┼─────────────────────────┤ │
│ │ 黃勝楷 │(語音4") 沒有啦,我說他有聯絡你嗎?你不是叫我叫 │ │
│ │ │ 他打給你? │ │
│ ├────┼─────────────────────────┤ │
│ │ 陳淳伍 │(語音9") 有聯絡了,等一下他有工作,我會跟你說, │ │
│ │ │ 他有連絡,但是損失了一個case。 │ │
│ ├────┼─────────────────────────┤ │
│ │ 黃勝楷 │(語音3") 了解,了解, 好啦!OK。 │ │
│ ├────┼─────────────────────────┤ │
│ │ 陳淳伍 │(語音2") 謝啦!謝啦! │ │
│ │ │(語音3") 今天是哪5 個要去董仔家? │ │
│ ├────┼─────────────────────────┤ │
│ │ 黃勝楷 │(語音2") 你看到打個電話給我。 │ │
│ ├────┼─────────────────────────┤ │
│ │ 陳淳伍 │(通話) 時間00:22 │ │
│ ├────┼─────────────────────────┤ │
├────┤ 黃勝楷 │(通話) 已取消 │ │
│14時42分│ │(語音4")你等等董仔顧完後打給我一下,我去找你一下│ │
├────┤ │(通話)時間01:13 │ │
│18時 3分│ │(語音1")直說直說 │ │
│ │ │(文字) 直說(文字)ㄗㄇㄌ了(文字)怎麼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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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文字訊息均原文照引,未修正錯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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