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欣潔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思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思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源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0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於106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5年7月2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6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5年8月22日確定;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5年7月2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5年8月31日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5年12月12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2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6年1月19日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6年3月7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0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9號駁回上訴,於107年1月18日確定;⑤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7年4月23日以106年度易字第8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17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認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自程序上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6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4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同法院106年8月16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573號駁回上訴後確定;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6年6月16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於106年8月22日確定;⑧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0月5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0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6月,於106年10月27日確定;⑨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6年9月20日以106年度易字第6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於106年10月24日確定;⑩因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3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82號駁回上訴後確定;⑪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7年5月7日以107年度易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1年2月、1年8月,於107年5月29日確定;前開①至⑤案,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3639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1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643號駁回抗告後,於107年11月1日確定;前開⑥至⑪案,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6年2月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1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181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0日(116.2.8~116.3.29)」等語),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