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景超
- 選任辯護人
- 陳芝荃律師
- 被告
- 張嘉仁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聖律師
- 被告
- 江明益
- 被告
- 王竣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新律師
- 被告
- 王啟耀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962 、20256 、21501 、21597 、27259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景超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各次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及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各次搬運贓物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 、3 、4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3 、4 之「科刑主文」欄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嘉仁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各次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及附表一編號編號3 所示之故買贓物罪,暨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故買贓物罪、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3 、5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 、2 、3 、5 之「科刑主文」欄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偽造車牌號碼2868-SE車牌貳面,均沒收。
江明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偽造車牌號碼2868-SE 車牌貳面,均沒收。
王竣犯如附表一編號2 、6 、7 所示之故買贓物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6 、7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編號2 、6 、7 之「科刑主文」欄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啟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偽造公印罪、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8 、9 、10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編號2 、8 、9 、10之「科刑主文」欄所示)。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張嘉仁於民國97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4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8年2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王竣於95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3 月19日執行完畢。王啟耀前於89年間因犯常業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 年確定,於94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
二、張嘉仁及吳景超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3 月8 日凌晨4 時30分許,由吳景超駕駛BMW 廠牌大五系列、車牌號碼不詳之黑色自小客車搭載張嘉仁,前往臺中市○區○○街484 號旁「歡喜就好」酒店之停車場內,由吳景超在車上把風,張嘉仁持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危害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下車進入停在該處之呂龍昇所有(登記在其妻吳雅菁名下)BMW 廠牌大五系列、車牌號碼5827-ZK 號白色自小客車之駕駛座內,以螺絲起子拆下車內之行車電腦後,再由吳景超開車搭載張嘉仁前往朱連成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2段105 之1 號之「雙和堂鎖匙刻印店」內,將行車電腦交給亦有竊盜犯意聯絡之朱連成(朱連成涉犯竊盜部分,由本院另以協商程序審結),由朱連成以破解BMW 行車電腦之編程器,破解行車電腦之密碼並掫取行車電腦之資料後,以1 把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之價格,複製晶片鑰匙,供張嘉仁及吳景超竊取上開自小客車使用。朱連成複製晶片鑰匙完成後,即將已複製完成之晶片鑰匙及行車電腦交給張嘉仁,吳景超再駕車搭載張嘉仁返回上開竊車現場,由張嘉仁進入車內以前揭螺絲起子將行車電腦裝回原位,再以複製之晶片鑰匙啟動該部自小客車,將該部自小客車開走而竊得該部自小客車。嗣卓家豪於99年6 月9 日23時40分許,駕駛改懸掛車牌號碼9517-RV 號車牌之上開自小客車(原車牌號碼5827-ZK 號),在臺中市○區○○路1 段28號前為警查獲該部自小客車(卓家豪所涉贓物部分,業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21 號案件通緝中,至卓家豪如何取得該部自小客車,詳如后事實欄三所述,此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三、於99年3 月10日凌晨2 時許,王啟耀駕車搭載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行經臺中市北屯區○○○路○ 段286 號附近,看見邱錦郎所有車牌號碼7789 -WE號黑色自小客車(BMW 廠牌大七系列)停放該處,其2 人即萌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下車,先以其等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未扣案)打開上開自小客車之駕駛座,由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坐在駕駛座上操控,再由王啟耀以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頭頂住邱錦郎上開自小客車之車尾方式,將該部車牌號碼7789 -WE號自小客車頂到無人注意之路邊,俾利拆解行車電腦以竊取該部車牌號碼7789 -WE號自小客車。其等將車牌號碼7789 -WE號自小客車頂到路邊後,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於持工具拆解行車電腦時,於同日凌晨2 時30分許,適吳景超駕駛BMW 廠牌大五系列,車牌號碼不詳之黑色自小客車搭載張嘉仁,行經該處附近,看見王啟耀與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已將該部大七系列之自小客車頂到路邊。張嘉仁遂要求吳景超將車子迴轉並停在王啟耀所有自小客車後面。王啟耀見有不明車輛逼近,以為事跡敗露,遂與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駕車逃離現場而未得逞。張嘉仁與吳景超下車查看發現該部自小客車之行車電腦已遭拔下放在旁邊,而原行車電腦之電線已接上另1 部新的行車電腦,且上面已有鑰匙,張嘉仁即與吳景超另行萌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張嘉仁即指示吳景超將該部車牌號碼7789 -WE號自小客車開往中投公路方向附近空地停放後,由張嘉仁以自備之前揭螺絲起子(未扣案)將該部部車牌號碼7789 -WE號自小客車之原配行車電腦拆下,由吳景超以原來之黑色自小客車搭載張嘉仁前往朱連成之上開鎖匙店,由亦有竊盜犯意聯絡之朱連成(朱連成涉犯竊盜部分,由本院另以協商程序審結)以每把1 萬5000元之價格,複製該部大七系列之自小客車之晶片鑰匙後,再由張嘉仁持行車電腦及已複製好之晶片鑰匙返回車上,由吳景超搭載張嘉仁返回中投公路附近之停車現場,再由張嘉仁將行車電腦裝回原位。之後,張嘉仁將該部車牌號碼7789 -WE號自小客車之車牌拔下丟棄,改懸掛車牌號碼5888-PZ 號車牌後(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係偽造),與吳景超將該部自小客車開往屏東找綽號「阿和」之王竣銷贓。其等2 人抵達王竣位在屏東縣萬丹鄉○○路○ 段712 號修配廠後,張嘉仁告知王竣該部自小客車係行竊而來之贓物。王竣明知該部自小客車係贓物,仍以18萬元之價格購入而故買贓物。張嘉仁及吳景超銷贓完畢後,即由王竣載往高鐵車站搭乘高鐵返回臺中。18萬元之贓款中,吳景超分得3 萬元,餘由張嘉仁取得。事後王啟耀向朱連成查詢而知悉張嘉仁於同日曾委託朱連成複製過該部大七系列自小客車之晶片鑰匙,始知其竊取未得逞之該部大七系列黑色自小客車係張嘉仁竊走,因而心生不快,再加上卓家豪與張嘉仁間有30萬元之金錢糾紛未解決。王啟耀(王啟耀涉犯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遂於99年3 月26日凌晨2 時許,以交車為由誘使張嘉仁外出見面。張嘉仁不疑有他,即依約定前往臺中市○○區○○路與崇德路與王啟耀見面。惟張嘉仁抵達上址後隨即遭卓家豪毆打並押往他處拘禁(卓家豪涉犯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本院99 年 度訴字第3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之後,卓家豪要求張嘉仁需支付30萬元,始可解決,經張嘉仁向家人求救,張嘉仁之配偶范玉青即將張嘉仁與吳景超先前在臺中市○區○○街484 號旁「歡喜就好」酒店之停車場內,所竊取之BMW 廠牌大五系列之白色自小客車(即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竊取之車牌號碼5827-ZK 號自小客車)交給黃獻文,要求黃獻文營救張嘉仁。經黃獻文出面協商後,卓家豪同意以該部自小客車及12萬元現金解決該事,並提早釋放張嘉仁;張嘉仁遭釋放後,黃獻文即將該部自小客車連同12萬元之現金交付卓家豪。嗣卓家豪於99年6 月9 日23時40分許,駕駛改懸掛車牌號碼9517 -RV號之上開自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1 段28號前為警查獲,而尋獲該部自小客車(卓家豪所涉贓物部分,業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21 號案件通緝中,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四、張嘉仁於99年8 月9 日後之某時間、地點,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販售之自小客車2 部(其中1 部原車牌號碼係9597-ZN 號,車主登記人李英金,係車輛使用人陳震煜於99年8 月9 日上午8 時30分許,發現停放在臺中市○○區○○路郵局前汽車停車格內之該部自小客車失竊;另1部原車牌號碼係2929-SD 號,係鄭宗欣於99年5 月31日,在臺中市南屯區○○○○路849 之8 號附近失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總價10萬元之價格買受之。
㈠張嘉仁購入上開2 部贓車後,隨即將原車牌號碼9597-ZN 號自小客車改懸掛車牌號碼5771-MB 號之車牌,並於99年8 月間某日,在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之運動公園內,告知吳景超該部懸掛車牌號5771-MB 號之自小客車係贓車,要求吳景超將該部贓車駕駛到不知情之江明益所有位在臺中縣霧峰鄉(現改制為臺中市霧峰區○○○路111 巷寶園社區地下2 樓第362 層機械車位停放以藏匿。吳景超明知張嘉仁所交付之上開自小客車係贓物,仍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駕駛該部自小客車到張嘉仁指定之上開地點藏匿而搬運贓物。嗣為警於99年8 月30日,在上址查獲該部自小客車。
㈡張嘉仁另將所購得之車牌號碼2929-SD 號自小客車改懸掛車牌號碼8807-ZM 號車牌,並停放在臺中市○○區○○路與文心路交叉口之「赤鬼」後方停車場內。張嘉仁於99年8 月20日帶同吳景超前往上開停車場,告知吳景超該部懸掛車牌號8807-ZM 號自小客車亦係贓車,要求吳景超將該部贓車駕駛前往不知情謝睿榕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南屯區○○○路○ 段118 號之「順茂汽車商行」修理。吳景超明知張嘉仁所交付之上開自小客車係贓物,仍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駕駛該部自小客車到上開修配廠修理而搬運贓物。嗣為警於99年8 月30日,在上址查獲該部自小客車。嗣在吳景超於有偵查犯罪職權員警知悉其犯罪前,即主動供承其上開2 部自小客車之犯行並陪同員警至上開地點始尋獲自小客車,自首而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五、江明益於96年1 、2 月間,因積欠綽號「小余」之男子約50幾萬元,遂將其名下之BMW 廠牌、車牌號碼2868-SE 號自小客車連同車牌交給綽號「小余」之男子。惟該部自小客車因有辦理汽車貸款,故仍在江明益名下,而未辦理過戶;江明益輾轉得知該部自小客車現在桃園縣中壢市之某車行內。江明益於99年2 月初需錢孔急,因張嘉仁知悉江明益名下尚有上開自小客車,遂向江明益提議找尋同款權利車,冒充上開自小客車再向他人抵押借款,江明益允諾後,即將該部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交給張嘉仁,張嘉仁於99年2 月8 日南下屏東找王竣,看是否能找到同款BMW 廠牌之權利車或贓車及偽造之車牌供使用,適王竣之友人即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在旁,告知張嘉仁可以找到同款之贓車,價格為25萬元,惟偽造車牌需要1 天之時間,無法立即交車,張嘉仁竟基於故買贓物及與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張嘉仁同意以25萬元之價格買受該部贓車及偽造之車牌,並提供江明益之行車執照影本供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偽造車牌使用,雙方並約定於99年2 月10日,由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將自小客車連同車牌開到臺中交給張嘉仁。嗣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於99年2 月10日中午,將懸掛偽造車牌號碼2868-SE 號車牌之贓車乙部(該部自小客車之原車牌號碼為2869-WB 〈起訴書誤載2868-WB 〉,車身號碼為WBAVG7510NF19399號,係車主田大月於99年2 月4 日凌晨3 時5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88號前發現失竊)開到臺中市○○○路上之麗都酒店旁之7-11便利商店交給張嘉仁及江明益。江明益雖不知道上開自小客車係贓車,惟知悉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上之車牌係偽造,仍與張嘉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收受上開自小客車及偽造車牌後,即與張嘉仁於同日中午11、12時許,駕駛該部自小客車前去不知情之綽號「程姐」之程蕙位在臺中市○○路之「超卡公司」內,以該部自小客車向程蕙抵押借款80萬元。江明益並簽立本票、保證書及交付行車執照、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給程蕙收執。程蕙則當場開立現金支票給江明益及張嘉仁以給付借款。該筆借款江明益取得20萬元,餘則由張嘉仁取走。嗣經程蕙於99年9月15日9 時40分,帶同警方前往雲林縣西螺鎮福興里其娘家養豬場內,查扣懸掛偽造2868-SE 號自小客車乙部(含偽造之2868-SE 車牌2 面,即如附表編號2 所示),而查悉上情。
六、王竣於99年初,以其弟王世騰之名義向林文亮購買1 部已無法駕駛之BMW 廠牌、大七系列之泡水車。適黃獻文向王竣詢問是否有上開系列之自小客車可買,王竣即將上開自小客車以4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黃獻文,並直接過戶在黃獻文之女友賴亭而名下。惟黃獻文事後因故不願再購買該部自小客車,遂以40萬元之價格再回售予王竣,並直接登記在王竣胞弟王世騰之名下。王竣見該部自小客車係泡水車無法使用,即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不詳年籍之成年人,以不詳價格,購入同一系列之贓車乙部(該部自小客車之原車牌號碼係4789-UA ,係王鋒聲於98年11月18日凌晨5 時40分許,在臺中縣梧棲鎮(現改制為臺中市梧棲區○○○路○ 段160 號發現失竊而報警),再改懸掛車牌號碼1950-YG 號之車牌後,於99年6 月間某日,透過不知情之陳長偉,以7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黃國棟並登記在黃國棟配偶謝孟珍名下。黃國棟又於99年8 月初,以87萬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吳宜倫,吳宜倫並申請新領車牌號碼3758-YH 號使用。嗣吳宜倫又於99年9 月初,將上開自小客車借予友人林琮凱使用。經警於99年9 月14日,在吳宜倫位在宜蘭縣宜蘭市○○路163 號2 樓之3 尋獲上開自小客車,而查查悉上情。
七、王竣於99年6 月13日以後之某日,在不詳地點,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販售之HONDA 廠牌行車電腦1 部(該部行車電腦所登錄使用之車牌號碼為1329-QM 號,該部自小客車業經車主凌蕙美於99年6 月13日向警局報案失竊)係來路不明之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不詳價格,而予以買受之。於98年11月24日後之某日,在不詳地點,王竣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販售之賓士廠牌行車電腦1 部(該部行車電腦所登錄使用之車牌號碼為3299-NB 號,而該部自小客車業經車主林建新98年11月24日向警局報案失竊)係來路不明之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而予以買受之。嗣於99年9 月15日,為警前往王竣位在屏東縣萬丹鄉○○路○ 段712 號修配廠搜索,並查扣上開行車電腦。
八、王啟耀因於94年間遭通緝,其為規避警方追緝,竟萌生與偽造證件集團成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王啟耀於94年間某日,在溪湖交流道,提供偽造證件所需之大頭照及其友人廖志文(業於98年7月12日死亡)之年籍資料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再由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在不詳時間、地點,將王啟耀所交付之大頭照黏貼在含有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之偽造「廖志文」國民身分證上之方式,而偽造「廖志文」國民身分證1張。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再於不詳時間,在溪湖交流道,將已偽造完成之「廖志文」國民身分證1張交給王啟耀以供王啟耀使用。王啟耀並於98年11月12日,持該張偽造之「廖志文」國民身分證與不知情之何滿能簽訂停車位租賃契約書,而行使該張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廖志文、內政部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
九、王啟耀於99年6 月中旬某日,為規避其行竊之自小客車遭警查緝,即萌生與偽造證件集團成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偽造車牌之犯意聯絡,由王啟耀委託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偽造車牌號碼5333- UF號車牌2組(共四面)、5387-SU 號、3896-RG 號、9999-W P號、0653-WB 號車牌各1 組(均為2 面)。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偽造完成後,隨即在不詳時間,在溪湖交流道下方之便利商店交付給王啟耀使用。王啟耀自99年8 月12日某時,將上開偽造之車牌號碼5333-UF 號車牌1 組,懸掛在其所竊取之吳其良所有車牌號碼7977-ZC 號自小客車上而行使(竊盜部分如下段所述),足生損害於上開車牌之原車主、監理單位對於核發車牌及管理車籍資料之正確性。
十、王啟耀、林延樹(涉犯竊盜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本」之成年男子等3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王啟耀先行鎖定吳其良所有停放在臺中市○○路○ 段629 號1 樓前之車牌號碼7977-ZC 號自小客車為行竊目標,其等於99年8 月12日凌晨4 時許,由綽號「阿本」之成年男子負責駕駛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小客車搭載林延樹、王啟耀抵達上址後,由林延樹負責把風,由王啟耀持其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之足供兇器使用之鋸子、扁型扳手等工具下車,竊取吳其良上開自小客車1 部。其等竊得該部自小客車後,由王啟耀開回其位在臺中市西屯區○○○路105 號6 樓之3 之住處地下停車場停放,王啟耀並將上開自小客車車牌丟掉,改懸掛其所偽造之車牌號碼5333-UF 號之車牌使用(如上開事實欄九所述)。嗣於99年8 月25日上午6 時許,為警在王啟耀上開住處停車場內,當場查獲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號碼5333-UF 號之自小客車行駛至出車道口之林延樹,並在車上扣得如附表所示等物,而查悉上情。
十一、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人於警詢及偵、審時之自白,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就自己供述的任意性有所爭執,且本院依下列事證,而足以佐證此等自白確屬真實可信,按上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次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為該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刑事訴訟法乃增訂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本件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是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對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本院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張嘉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176 、224 頁),被告吳景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176 、224 頁),核與證人即朱連成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綦詳(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27-131 頁)、證人即被告吳景超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33-140 、第175-178 頁),並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5827-ZK 號,見警卷㈠第56頁)、朱連成扣案隨身碟內之電磁紀錄(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第144-145 頁)、BMW 行車電腦數據、寶馬數據資料夾(見99年度偵第19962 號卷第86-88 頁)、車輛查詢清單報表(車牌號碼58 27-ZK)(見警卷㈡第520 頁)、現場照片21張(見警卷㈠第233-240 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被告吳景超)通聯紀錄(見警卷㈠第191-193 頁、99年度偵字第2025 6號卷㈠第36-38 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 號(被告張嘉仁)通聯紀錄(見警卷㈠第57-60 頁、99年度偵字第19962 號卷第74-84 頁),是被告張嘉仁、吳景超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張嘉仁、吳景超上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堪已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張嘉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176 、224 頁),被告吳景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176 、224 頁),被告王啟耀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176 、224 頁背面),核與證人卓家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㈡第475-456 、464 頁)、證人黃獻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警卷㈡第499-500 、531-533 頁、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24- 126頁)、證人即朱連成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綦詳(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27-131 頁)、證人即被告吳景超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33-140頁、第175- 178頁)、證人即被害人邱錦郎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見警卷㈠第105-107 頁、警卷㈢第621-623 頁),並有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7789-WE 號,見警卷㈠第93頁)、99年8 月26日查扣被告朱連成晶片解碼涉案贓車資料中有關被告張嘉仁、王啟耀晶片資料擷取畫面(見警卷㈡第335 頁;99年度偵字第19962 號卷字第第43-44 頁)、朱連成扣案隨身碟內之電磁紀錄(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第144-145 頁)、BMW 行車電腦數據、寶馬數據資料夾(見99年度偵第19962 號卷第86-88 頁)、現場照片21張(見警卷㈠第233-240 頁)、車牌號碼5888-PZ 、5629-WE 過收費站之影像(見警卷㈠第51 -53頁)、車牌號碼7789-WE 之ETC資料及遭盜用紀錄(見警卷㈠第54頁;警卷㈡第348 頁背面至第349 頁、99偵20256 卷㈡第197 頁)、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被告吳景超)通聯紀錄(見警卷㈠第191-193 頁、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36-38頁)、行動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被告張嘉仁)通聯紀錄(見警卷㈠第57-60 頁、99年度偵字第19962 號卷第74-84 頁),是被告張嘉仁、吳景超、王啟耀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被告張嘉仁、吳景超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犯行,被告王啟耀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之犯行,均堪已認定。
四、犯罪事實四㈠、㈡部分:業據被告張嘉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176 、224 頁),被告吳景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176 、224 頁),核與證人謝睿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55-158 頁)、證人即被害人陳震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697-698 頁、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60-161 頁)、證人即被害人鄭宗欣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671-672 頁)、證人吳連發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674-675 頁)、證人即被告吳景超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之內容(見99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78-180 頁)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8807-ZM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9597-ZN )(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621、163 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5771-MB )、8807-ZM 原始失竊車籍資料(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㈠第164 、173 頁)、順茂汽車商行委修單(見99偵2025 6卷㈠第159 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㈢第699 頁)、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9597-ZN )(見警卷㈢第704 頁〉、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2929-SD )(見警卷㈢第673 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㈢第676 頁)、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牌號碼2929-SD )(見警卷㈢第677-679 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2929-SD )(見警卷㈢第680 頁)、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傳票(見警卷㈢第681 頁)、臺中市警察局99年9 月9 日中市警刑字第0990070122號函(見警卷㈢第682 頁)、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計算書等申請車輛竊盜險理賠文件(見警卷㈢第686-696 頁)、讓渡書、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單、各項異動登記書、領據收據、汽車心領牌照登記書(見警卷㈢第691-696 頁)、臺中市警察局刑事案件勘察採證報告及其現場照片(見警卷㈢第894-899 頁背面)、臺中市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及其現場照片(見警卷㈢第905-915 頁)等在卷足憑。是被告張嘉仁、吳景超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被告張嘉仁故買贓物犯行及被告吳景搬運贓物犯行,均堪已認定。
五、犯罪事實五部分:業據被告江明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70、176 、224 頁),被告張嘉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承(見本院卷第70、176 、224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江明益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綦詳(見99年度偵字第21501 號卷第24-28 頁)、證人程蕙於警詢、偵訊證述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㈡第280-282 頁、第323-326 頁)、證人田大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709-711 頁)、證人林智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716-718頁)大致相符,並有申起企業有限公司100 年3 月16日申鑑字第100031601 號鑑定報告書(2868-SE 車牌係偽造,見99年度偵第27259 號卷第169-170 頁)、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表(見99年度偵字第21501 號卷第11頁)、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之車輛詳細資料(2869-WB )(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㈡第283 頁)、尋獲2869-WB 號自小客車現場照片(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㈡第284-285 頁)、江明益出具之委託切結書(見99年度偵第20256 號卷㈡第293 頁)、行車電腦資料(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㈡第296-298 、304-30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雲林縣西螺鎮福興里豬舍)(見警卷㈠第141-143 頁;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㈡第253-255 、300-302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警卷㈢第712-715 頁)、車輛查詢清單報表(見99警聲搜3510偵卷第192 頁)、三信商業銀行放款帳卡明細單、車輛買賣讓渡書、被告江明益2868-SE 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被告江明益簽發之本票2 紙、被告江明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被告張嘉仁出具之保證書(見99年度偵字第20256 號卷㈡第288-290 頁、第291-292 、第294 、295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及其現場照片(見警卷㈢第926-928 頁)。是被告江明益、張嘉仁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張嘉仁故買贓物及行使特種文書犯行,被告江明益行使特種文書犯行,均堪認定。
六、犯罪事實六部分:業據被告王竣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176 、224 頁),核與證人吳宜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㈡第416-419 頁)、證人林琮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㈡第420-423 頁)、證人黃獻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㈡第530-531 頁)、證人即被害人王鋒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739-740 頁)、證人林文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759 -763頁)、證人陳長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770-774 頁)、證人黃國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781-782 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車牌號碼3758-YH )、失車- 案件基本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4789-UA )在卷可稽(見警卷㈡第414-415 頁)、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㈢第741 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一般陳報單(見警卷㈡第339 頁背面,見99年度偵字第19962 號卷第51頁、99年度偵字第21597 ㈡卷第225 頁背面)、臺中市警察局辦理汽車竊盜案件初步勘查表(含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辦理汽車竊盜案件偵查紀錄表、路口監視器影像、電子地圖)(見警卷㈡第341-343 頁、99年度偵字第19962 號卷第54-58 頁、99年度偵字第21597 號卷㈡第227-229 頁〉、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3289-UT)(見警卷㈡第343 頁背面、99年度偵字第19962 號卷第59頁、99年度偵字第21597 ㈡卷第229 頁背面)、汽(機)車買賣合約書(見警卷㈢第783 頁,99年度偵字第21597 號卷㈡第386 頁),是被告王竣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王竣上開故買贓物犯行,堪已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犯罪事實七部分:業據被告被告王竣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176 、224 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1239-QM 、3299-NB )、臺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99年9 月27日服管字第98009027號函、臺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1 日(99)臺灣賓士法發第31號函在卷可佐(見警卷㈡第434 頁、435 背面、警卷㈢第784-789 頁)。是被告王竣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告王竣上開故買贓物犯行,應堪認定。
八、犯罪事實八部分:業據被告被告王啟耀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176 、224 頁),並有停車位租賃契約書(見警卷㈠第299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4 月25日刑鑑字第1000048809號函及其所附100 年4 月14日刑鑑字第1000045174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99年度偵字第27259 號卷第193-1 至193-6 頁),復扣得偽造之「廖志文」國民身分證1 張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啟耀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王啟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之犯行,應堪認定。
九、犯罪事實九部分:業據被告被告王啟耀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176 、224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9 月6 日刑偵六六字第0990124140號函及其申起企業有限公司(號牌)99年9 月8 日申鑑字第99090804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鑑定書、臺中市警察局刑事案件現場採證報告及其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9 月6 日刑偵六六第0990123718號函在卷可按(見警卷㈢第812- 818頁、第917-924 頁、第951-956 頁),並扣得偽造之車牌533-UF車牌2 組(共4 面)、5387-SU 號、3896-RG 號、9999-WP 號、0653-WB 號各1 組(均為2 面)可資佐證。是被告王啟耀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王啟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堪以認定。
十、犯罪事實欄十部分:訊據被告王啟耀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十所載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卷卷第90頁背面、176 、224 頁),核與證人林延樹於另案(即本院99年易字第3382號)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陳俞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㈢第625-626 頁)、證人即被害人吳其良及證人黃慧蓮於警詢時之指訴、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現場採證報告及其現場照片(見警卷㈢第900-903 頁)、勘查現場照片4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輸入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卷㈢第627 、631頁)、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出單、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各1 份、99年8 月25日臺中市西屯區○○○路105 號大樓地下停車場及電梯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扣案物品照片10張在卷足憑,並扣得六角扳手工具一批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王啟耀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啟耀上開共同加重竊盜之犯行應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參照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次按所謂結夥,應以在場共同正犯或在場參與分擔實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各結夥犯相互間應有意思之聯絡,若不知情而加入竊盜之實施,或不知正犯犯罪之情形而幫同實施,亦不能算入結夥數內(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210號、23年度上字第1220號、46年度臺上366 號均著有判例),且把風之人亦應計入結夥人數之列。又按收受贓物罪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旨在處罰追贓之困難,並不以無償移轉所有權為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國民身分證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而刑法第212 條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如其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適用同法第211 條而論以偽造公文書之餘地。遞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稱之公印,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第6條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章而言,如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即非公印;查本件偽造「廖志文」之國民身分證上確有「內政部印」之印文各1枚,自屬表示內政部公署之公印文甚明(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676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判決)。另戶籍法於97年5 月28日增訂公布第75條第1 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依其內容,關於偽造國民身分證部分,應屬刑法第212條之特別規定;至於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並未修正,且與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同,自難謂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係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特別法(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又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並不當然需要偽造國民身分證上之公印文,是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自不能當然包括偽造公印文在內;而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規定,且較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規定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國民身分證同時偽造公印文者,即難僅論以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第1 項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是以,偽造國民身分證,如有偽造公印文之行為,仍應構成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之罪(參照戶籍法第75條立法理由、大法官釋字第82號解釋、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
二、㈠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張嘉仁與吳景超行竊車牌號碼5827-ZK 號自小客車時,所持用之螺絲起子雖未扣案,然依一般社會通念,螺絲起子材質為鐵製且前端為尖銳,對於人之生命、身體於客觀上足以構成危害,屬兇器無誤,是被告張嘉仁、吳景超就此部分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張嘉仁、吳景超與同案被告朱連成就上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其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就事實欄三部分:⒈被告張嘉仁與吳景超行竊車牌號碼7789 -WE號自小客車時,所持用之螺絲起子雖未扣案,然依一般社會通念,螺絲起子材質為鐵製且前端為尖銳,對於人之生命、身體於客觀上足以構成危害,屬兇器無誤,是被告張嘉仁、吳景超就此部分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張嘉仁、吳景超與同案被告朱連成就上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其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⒉另被告王啟耀行竊車牌號碼7789-WE 號自小客車時,所持用之一字起子雖未扣案,然依一般社會通念,一字起子材質為鐵製且前端為尖銳,對於人之生命、身體於客觀上足以構成危害,屬兇器無誤,是被告王啟耀已著手行竊車牌號碼7789-WE 自小客車,惟發現有不明車輛逼近,逃離現場致未得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王啟耀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就此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就事實欄四㈠、㈡部分:被告張嘉仁明知原車牌號碼9597-ZN 、2929-SD 號自小客車均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以總價10萬元購買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吳景超明知被告張嘉仁所購入之上開2輛自小客車均為贓車,竟分別於事實欄四、㈠、㈡所載時間,依被告張嘉仁指示將自小客車駕駛至被告張嘉仁指定之地點,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搬運贓物罪。
㈣就事實欄五部分:核被告張嘉仁此部分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及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江明益係犯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張嘉仁、江明益與綽號「阿豪」成年男子就行使特種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嘉仁上開偽造特種文書行為後,繼而將懸掛偽造之車牌,是該行使之低度行為,因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就事實欄六部分:被告王竣明知原車牌號碼4789 -UA號自小客車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購買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
㈥就事實欄七部分:被告王竣就買受HONDA 廠牌之行車電腦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購買贓物罪。另被告王竣購買賓士廠牌之行車電腦之行為,亦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收受贓物罪。
㈦就事實欄八部分:核被告王啟耀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又上開數罪間係基於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間多有重覆,應以1 行為加以評價,故被告以1 行為同時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公印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1 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又被告王啟耀偽造國民身分證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行為應為行使行為所吸收,惟行使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公印文之重罪行為吸收。被告王啟耀與該名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㈧就事實欄九部分:核被告王啟耀所行為,係犯刑法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王啟耀與綽號「明哥」成年男子就行使特種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啟耀上開偽造特種文書行為後,繼而將懸掛偽造之車牌,是該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王啟耀委託綽號「明哥」之成年男子偽造車牌號碼5333- UF號車牌2組(共四面)、5387-SU 號、3896-RG 號、9999-WP 號、0653-WB 號車牌各1 組(均為2 面),係基於一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應以接續犯論處。
㈨就事實欄十部份:被告王啟耀攜帶鋸子、扁型扳手等工具與另案被告林延樹等人行竊,該等工具係足以為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要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誤;且共犯林延樹於另案偵查時供稱:上開自小客車是伊與王啟耀及綽號「阿本」之男子一起偷,由王啟耀帶鋸子下去偷,「阿本」負責開車載伊等去現場,伊在現場把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9959 號影卷第111 頁),核與警詢時供稱大致相符(見上開第19959 號偵影卷第12頁) ,故依上開說明意旨,被告王啟耀及共犯林延樹、綽號「阿本」成年人係屬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均應計入結夥之內。是被告王啟耀此部分行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攜帶兇器及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又被告王啟耀、林延樹及綽號「阿本」之人就上開加重竊盜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
㈠被告張嘉仁就事實欄二、三所2 次攜帶兇器竊盜罪、就事實欄四之故買贓物罪、就事實欄五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故買贓物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吳景超就就事實欄二、三之2 次攜帶兇器竊盜罪、就事實欄四、㈠、㈡之2 次搬運贓物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王啟耀就事實欄三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事實欄八之偽造公印罪、就事實欄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就事實欄就十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王竣就事實欄三之故買贓物罪、事實欄六之故買贓物罪及事實欄七之2 次故買贓物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張嘉仁於97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4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8年2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王竣於95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6年3 月19日執行完畢;被告王啟耀前於89年間因犯常業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確定,於94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均渠等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3 人上開執行完畢後之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罪(被告王啟耀僅就事實欄三、八所載之犯行,構成累犯,其餘事實欄九、十不構成累犯),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復查被告吳景超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知悉其犯罪前,即主動供承其有如事實欄四、㈠、㈡之犯行,並陪同員警尋獲自小客車,並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王嘉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92 頁背面-193背面),是在被告吳景超在主動供承其有事實欄四、㈠、㈡之犯行前,有偵查權限之警員既尚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仍屬未發覺之罪,而被告吳景超就此部分所犯之罪,主動坦承其係行為人,並表明願接受裁判,爰就被告吳景超所犯事實欄四、㈠、㈡之罪,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吳景超、張嘉仁、王竣、王啟耀均正值青、壯年竟不知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竊取他人自小客車或故買贓車,藉以牟利,行為可議,已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兼衡被告吳景超、張嘉仁、江明益、王竣、王啟耀均有前科之素行,及其等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王竣案發後已與被害人邱錦郎達成和解(詳本院卷第244 頁之和解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景超、張嘉仁、王竣、王啟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江明益及王竣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起訴書雖分別求處被告張嘉仁、王啟耀有期徒刑2 年6 月、被告吳景超有期徒刑2 年、被告王竣有期徒刑1 年6 月,江明益有期徒刑4 月,惟本院審酌上述各項情節,認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警惕之效,附此敘明。
七、有關沒收部分:
㈠被告張嘉仁、吳景超行竊共同行竊事實欄二、三所載之自小客車時,所持之螺絲起子,及被告王啟耀行竊事實欄三所載之自小客車時,所持之一字起子,雖分別為其等所有,惟既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等物,雖均同案被告朱連成所有之物,惟與被告張嘉仁、吳景超與同案被告朱連成所涉犯事實欄二、三所載之攜帶兇器竊盜犯行無關聯性,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㈢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核與被告張嘉仁、吳景超所涉犯事實欄四㈠、㈡所載之故買贓物、搬運贓物之犯行無關聯性,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核與被告江明益、張嘉仁所涉犯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無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偽造之2868-SE號車牌兩面,經鑑定結果確屬偽造,不問屬於何人,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物,雖均被告王竣所有,惟核與被告王竣所涉犯事實欄三、六、七所載之犯行無關連性,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㈥附表九、十、十五所示等物,核與被告張嘉仁、吳景超、王竣、江明益、王啟耀所涉本案之附表一所載之犯行無關連性,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㈦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28所示之偽造「廖志文」國民身分證1紙上以噴墨列印方式偽造之「內政部印」1 枚,係屬偽造之公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如附表十一編號48所示停車位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廖志文」署押共計2枚,亦依刑法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㈧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偽造車牌號碼5333-UF (4 面)、5387-SU (2 面)、3896-RG (2 面)、999-WP(2 面)、0653-WB (2 面),均屬被告王啟耀委託綽號「明哥」所偽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㈨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1所示之六角扳手1 付,係被告王啟耀所有、且供其與共犯林延樹行竊車牌號碼7977-ZC 自小客車時所持用之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2 項、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8 條、第219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41 條 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行為人│ 科刑主文 │ 所犯法條 │
├──┼─────┼───┼───────────┼───────┤
│1 │如犯罪事實│張嘉仁│張嘉仁犯共同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1 條第│
│ │欄二 │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 項第3 款攜帶│
│ │ │ │捌月。 │兇器加重竊盜罪│
│ │ ├───┼───────────┼───────┤
│ │ │吳景超│吳景超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321 條第│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 項第3 款攜帶│
│ │ │ │ │兇器加重竊盜罪│
├──┼─────┼───┼───────────┼───────┤
│2 │如犯罪事實│王啟耀│王啟耀犯共同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1 條第│
│ │欄三 │ │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1 項第2 項、第│
│ │ │ │徒刑肆月。 │3 款攜帶兇器加│
│ │ │ │ │重竊盜未遂罪 │
│ │ ├───┼───────────┼───────┤
│ │ │吳景超│吳景超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刑法第321 條第│
│ │ │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 項第3 款攜帶│
│ │ │ │ │兇器加重竊盜罪│
│ │ ├───┼───────────┼───────┤
│ │ │張嘉仁│張嘉仁犯共同攜帶兇器竊│刑法第321 條第│
│ │ │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 項第3 款攜帶│
│ │ │ │捌月。 │兇器加重竊盜罪│
│ │ ├───┼───────────┼───────┤
│ │ │王竣 │王竣犯故買贓物罪,累犯│刑法第349 條第│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2 項故買贓物罪│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3 │如犯罪事實│張嘉仁│張嘉仁犯故買贓物罪,累│刑法第349 條第│
│ │欄四㈠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2 項故買贓物罪│
│ │ │ │ │ │
│ │ ├───┼───────────┼───────┤
│ │ │吳景超│吳景超犯搬運贓物罪,處│刑法第349 條第│
│ │ │ │有期徒刑叁月。 │2 項搬運贓物罪│
├──┼─────┼───┼───────────┼───────┤
│4 │如犯罪事實│吳景超│吳景超犯搬運贓物罪,處│刑法第349 條第│
│ │欄四㈡ │ │有期徒刑叁月。 │2 項搬運贓物罪│
├──┼─────┼───┼───────────┼───────┤
│5 │如犯罪事實│江明益│江明益犯行使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及│
│ │欄五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第212 條行使偽│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造特種文書罪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 │
│ │ │ │號2 所示之偽造「2868-S│ │
│ │ │ │E 」車牌貳面均沒收。 │ │
│ │ ├───┼───────────┼───────┤
│ │ │張嘉仁│張嘉仁犯故買贓物罪,累│刑法第349 條第│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2 項故買贓物罪│
│ │ │ │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累│、第216 條及第│
│ │ │ │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212 條行使偽造│
│ │ │ │案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特種文書罪 │
│ │ │ │偽造「2868-SE 」車牌貳│ │
│ │ │ │面均沒收。 │ │
├──┼─────┼───┼───────────┼───────┤
│6 │如犯罪事實│王竣 │王竣犯故買贓物罪,累犯│刑法第349 條第│
│ │欄六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2 項故買贓物罪│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7 │如犯罪事實│王竣 │王竣犯故買贓物罪,累犯│刑法第349 條第│
│ │欄七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2 項故買贓物罪│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王竣犯故買贓物罪,累犯│刑法第349 條第│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2 項故買贓物罪│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8 │如犯罪事實│王啟耀│王啟耀犯偽造公印罪,累│刑法第216 條及│
│ │欄八 │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第212 條行使偽│
│ │ │ │案如附表十一編號28所示│造特種文書罪、│
│ │ │ │之偽造「廖志文」國民身│第218 條第1 項│
│ │ │ │分證壹張及附表十一編號│偽造公印文罪 │
│ │ │ │48所示之停車位租賃契約│ │
│ │ │ │書上偽造之「廖志文」署│ │
│ │ │ │押貳枚,均沒收。 │ │
├──┼─────┼───┼───────────┼───────┤
│9 │如犯罪事實│王啟耀│王啟耀犯行使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及│
│ │欄九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第212 條行使偽│
│ │ │ │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造特種文書罪 │
│ │ │ │示之偽造車牌共計拾面均│ │
│ │ │ │沒收。 │ │
├──┼─────┼───┼───────────┼───────┤
│10 │如犯罪事實│王啟耀│王啟耀犯結夥、攜帶兇器│刑法第321 條第│
│ │欄十 │ │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 項第3 款、第│
│ │ │ │。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1│4 款攜帶凶器、│
│ │ │ │所示之六角扳手壹付沒收│結夥三人之加重│
│ │ │ │。 │竊盜罪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
搜索時間:99年8月26日11時0分起至12時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2段105之1號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 1 │隨身碟(8G) │1只 │朱連成│存放涉案贓車晶片解碼檔│
│ │ │ │ │案資料(100 年度保字第│
│ │ │ │ │450 號) │
├──┼──────────────┼──┼───┼───────────┤
│ 2 │賓士車輛鑰匙 │39支│朱連成│複製鑰匙(100 年度保字│
│ │ │ │ │第450 號) │
├──┼──────────────┼──┼───┼───────────┤
│ 3 │汽車電腦綜合診斷機 │1台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 4 │汽車解碼晶片 │1盒 │朱連成│各家汽車廠牌晶片(100 │
│ │ │ │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 5 │汽車晶片解碼器(中文機) │1台 │朱連成│破解各家汽車廠牌各種車│
│ │ │ │ │款(100 年度保字第450 │
│ │ │ │ │號) │
├──┼──────────────┼──┼───┼───────────┤
│ 6 │汽車晶片解碼器(英文機) │1台 │朱連成│破解各家汽車廠牌各種車│
│ │ │ │ │款(100 年度保字第450 │
│ │ │ │ │號) │
├──┼──────────────┼──┼───┼───────────┤
│ 7 │汽車晶片解碼器(型號: │1台 │朱連成│破解BMW 汽車各種車款(│
│ │AK-200號) │ │ │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8 │日產SENTRA-180汽車安全氣囊電│1台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腦 │ │ │ │
├──┼──────────────┼──┼───┼───────────┤
│ 9 │日產X-TRAIL 發動機電腦 │1台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 │ │ │ │
├──┼──────────────┼──┼───┼───────────┤
│ 10 │豐田汽車引擎電腦 │1台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 │ │ │ │
├──┼──────────────┼──┼───┼───────────┤
│ 11 │豐田汽車鎖頭 │1個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 │ │ │ │
├──┼──────────────┼──┼───┼───────────┤
│ 12 │BMW-745 車型行車電腦 │1台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 │ │ │ │
├──┼──────────────┼──┼───┼───────────┤
│ 13 │DELL筆記型電腦(型號: │1台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D630) │ │ │ │
├──┼──────────────┼──┼───┼───────────┤
│ 14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1支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4號,含0000-000000 門號SI │ │ │ │
│ │M卡1 張) │ │ │ │
├──┼──────────────┼──┼───┼───────────┤
│ 15 │自小客車車號:3896 -RG ( 廠│1輛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牌:國瑞、1998CC、灰色) │ │ │ │
├──┼──────────────┼──┼───┼───────────┤
│ 16 │查扣朱連成隨身碟中涉案贓車資│1片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料(警方過濾篩選燒錄光碟) │ │ │ │
├──┼──────────────┼──┼───┼───────────┤
│ 17 │TOYOTA汽車保險絲盒(零件編號│1盒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TP0000 -00000000QLT ) │ │ │ │
├──┼──────────────┼──┼───┼───────────┤
│ 18 │偽造之引擎號碼1AZE043127 │1片 │朱連成│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附表三:(事實欄四、㈠)
搜索時間:99年8月30日14時0分起至14時3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縣霧峰鄉○○路111巷寶園社區地下2樓32下層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 1 │懸掛車牌5771-MB 之BMW 黑色轎車(原│1輛 │吳景超│ │
│ │牌為9597-Z N) │ │ │ │
├──┼─────────────────┼──┼───┼────────┤
│ 2 │車號5771-MB車牌 │2面 │吳景超│100 年保字第450 │
│ │ │ │ │號 │
└──┴─────────────────┴──┴───┴────────┘
附表四:(事實欄四、㈡)
搜索時間:99年8月30日15時50分起至16時3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路118號(謝睿榕之「順茂汽車商行
」)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持有人│ 備註 │
├──┼─────────────────┼──┼───┼────────┤
│ 1 │懸掛車牌8807-ZM 之Lexu s銀色自小客│1輛 │謝睿榕│100 年保字第450 │
│ │車(內含車牌2 面、鑰匙1 支) │ │ │號 │
└──┴─────────────────┴──┴───┴────────┘
附表五:(事實欄五)
搜索時間:99年9月15日9時40分起至9時55分止
搜索地點:雲林縣西螺鎮福興里豬舍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 註 │
├──┼─────────────────┼───┼───┼───────┤
│ 1 │2868-SE 自小客車(WBAVG75010NF1939│1輛 │程蕙 │ │
│ │9 ) │ │ │ │
├──┼─────────────────┼───┼───┼───────┤
│ 2 │偽造之2868-SE車牌 │2面 │程蕙 │100 年保字第45│
│ │ │ │ │0 號 │
└──┴─────────────────┴───┴───┴───────┘
附表六:(事實欄五)
搜索時間:99年9月15日7時10分起至7時25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北屯區○○○路85號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 1 │2868-SE自小客行照 │張 │程蕙 │100 年保字第450 號 │
└──┴─────────────┴──┴───┴───────────┘
附表七:(事實欄六)
搜索時間:99年9月15日17時0分起至21時30分止
搜索地點: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號前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1 │自小客車(懸掛3758-YH ) │1輛 │吳宜倫│車身號碼:WBAGN61070DP│
│ │ │ │ │87 │
├──┼─────────────┼──┼───┼───────────┤
│ 2 │鑰匙 │1把 │吳宜倫│ │
├──┼─────────────┼──┼───┼───────────┤
│ 3 │行照 │1紙 │吳宜倫│ │
├──┼─────────────┼──┼───┼───────────┤
│ 4 │車牌(3758-YH) │2面 │吳宜倫│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附表八:(事實欄六、七)
搜索時間:99年9月15日10時30分起至14時30分止
搜索地點:屏東縣萬丹鄉○○路○段712號
┌──┬───────────────────┬───┬───┬────┐
│編號│ 扣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 1 │車號9452-YG 銀色賓士自小客車 │1輛 │王竣 │ │
├──┼───────────────────┼───┼───┼────┤
│ 2 │LEXUS汽車音響 │6組 │王竣 │ │
├──┼───────────────────┼───┼───┼────┤
│ 3 │車牌(5F-1403 、1023-P B、5696-MH 、78│7組 │王竣 │ │
│ │59-NL 、3696-LY 、5638-XS 、2362-XN) │ │ │ │
├──┼───────────────────┼───┼───┼────┤
│ 4 │汽車行車電腦 │7組 │王竣 │ │
├──┼───────────────────┼───┼───┼────┤
│ 5 │E320汽車音響 │1組 │王竣 │ │
├──┼───────────────────┼───┼───┼────┤
│ 6 │汽車儀表板 │2組 │王竣 │ │
├──┼───────────────────┼───┼───┼────┤
│ 7 │汽車鎖頭 │8組 │王竣 │ │
├──┼───────────────────┼───┼───┼────┤
│ 8 │電池 │1 組 │王竣 │ │
├──┼───────────────────┼───┼───┼────┤
│ 9 │LEXUS冷氣出風口 │3 組 │王竣 │ │
├──┼───────────────────┼───┼───┼────┤
│ 10 │汽車數位機上盒(含線組) │1組 │王竣 │ │
├──┼───────────────────┼───┼───┼────┤
│ 11 │賓士鑰匙 │2支 │王竣 │ │
├──┼───────────────────┼───┼───┼────┤
│ 12 │馬自達3鑰匙 │1支 │王竣 │ │
├──┼───────────────────┼───┼───┼────┤
│ 13 │HONDA鑰匙 │2支 │王竣 │ │
├──┼───────────────────┼───┼───┼────┤
│ 14 │TOYOTA鑰匙(含遙控器) │1 支 │王竣 │ │
├──┼───────────────────┼───┼───┼────┤
│ 15 │LEXUS音響擴大器 │2 組 │王竣 │ │
├──┼───────────────────┼───┼───┼────┤
│ 16 │LEXUS核桃木面板 │5 組 │王竣 │ │
├──┼───────────────────┼───┼───┼────┤
│ 17 │保險絲座 │3 組 │王竣 │ │
├──┼───────────────────┼───┼───┼────┤
│ 18 │TOYOTA方向盤軸承 │1 支 │王竣 │ │
├──┼───────────────────┼───┼───┼────┤
│ 19 │車籍資料 │8 份 │王竣 │ │
├──┼───────────────────┼───┼───┼────┤
│ 20 │汽車買賣合約書 │2 本 │王竣 │ │
├──┼───────────────────┼───┼───┼────┤
│ 21 │VOLVO 汽車車身號碼牌(YVIT Z0000000000│1面 │王竣 │ │
│ │00 ) │ │ │ │
├──┼───────────────────┼───┼───┼────┤
│ 22 │BMW 車身號碼貼紙(WBANU91010CT25913 )│3張 │王竣 │ │
├──┼───────────────────┼───┼───┼────┤
│ 23 │BMW 車身號碼貼紙(WBAFA53511LM62852 )│9張 │王竣 │ │
├──┼───────────────────┼───┼───┼────┤
│ 24 │SUZUKI車身號碼牌(JS3TD94Z 000000000)│1面 │王竣 │ │
├──┼───────────────────┼───┼───┼────┤
│ 25 │BMW點火器(引擎) │8支 │王竣 │ │
├──┼───────────────────┼───┼───┼────┤
│ 26 │讀卡機 │1 支 │王竣 │ │
├──┼───────────────────┼───┼───┼────┤
│ 27 │SUZUKI鎖頭 │1 支 │王竣 │ │
├──┼───────────────────┼───┼───┼────┤
│ 28 │車號1516-QP 行車執照影本 │1份 │王竣 │ │
├──┼───────────────────┼───┼───┼────┤
│ 29 │車號0098-XJ 高都汽車服務明細表 │1張 │王竣 │ │
├──┼───────────────────┼───┼───┼────┤
│ 30 │油壓式千金頂 │1 座 │王竣 │ │
├──┼───────────────────┼───┼───┼────┤
│ 31 │固定式千金頂 │8 座 │王竣 │ │
├──┼───────────────────┼───┼───┼────┤
│ 32 │引擎吊台 │1 組 │王竣 │ │
├──┼───────────────────┼───┼───┼────┤
│ 33 │手推車 │3 台 │王竣 │ │
├──┼───────────────────┼───┼───┼────┤
│ 34 │電鑽 │1 支 │王竣 │ │
├──┼───────────────────┼───┼───┼────┤
│ 35 │鐵剪 │1 支 │王竣 │ │
├──┼───────────────────┼───┼───┼────┤
│ 36 │吊燈 │2 組 │王竣 │ │
├──┼───────────────────┼───┼───┼────┤
│ 37 │鐵搥 │2 支 │王竣 │ │
├──┼───────────────────┼───┼───┼────┤
│ 38 │大型起子 │1 支 │王竣 │ │
├──┼───────────────────┼───┼───┼────┤
│ 39 │汽車鑰匙(TOYOTA、HONDA 、賓士各1 支)│3支 │王竣 │ │
├──┼───────────────────┼───┼───┼────┤
│ 40 │汽車鎖頭 │2 個 │王竣 │ │
└──┴───────────────────┴───┴───┴────┘
附表九:
搜索時間:99年8月25日16時50分起至17時15分止
搜索地點:嘉義縣朴子市鴨母寮519號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備 註 │
├──┼──────────────┼──┼───┼──────────┤
│ 1 │BMW (車號5387-SU ;車身號碼│1輛 │李金玲│100 年保字第450 號 │
│ │:WBAHN21020 DS86289) │ │ │ │
├──┼──────────────┼──┼───┼──────────┤
│ 2 │5387-SU汽車行照 │1張 │李金玲│100 年保字第450 號 │
└──┴──────────────┴──┴───┴──────────┘
附表十:
搜索時間:99年9月7日17時0分起至17時30分止
搜索地點:嘉義縣朴子市○○路471號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 1 │賓士汽車、黑色(車號9999-VT │1輛 │劉家森│含2 面車牌及鑰匙及無│
│ │;車身號碼:WDB0000000A00979│ │ │行照(99年大型字第 │
│ │6) │ │ │310 號) │
└──┴──────────────┴──┴───┴──────────┘
附表十一:(事實欄十):
搜索時間:99年8月25日6時0分起至9時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西屯區○○○路105號B3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備 註 │
├──┼─────────────┼──┼───┼──────────┤
│ 1 │車牌(5333-UF) │4面 │林延樹│100 年保字第450 號 │
├──┼─────────────┼──┼───┼──────────┤
│ 2 │車牌(5387-SU) │2面 │林延樹│100 年保字第450 號 │
├──┼─────────────┼──┼───┼──────────┤
│ 3 │車牌(0653-WB) │2面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 │車牌(3896-RG) │2面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5 │車牌(9999-WP) │2面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6 │車身鐵製墊片 │1片 │林延樹│EZC21S-000996 (100 │
│ │ │ │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 7 │日產牌車鎖頭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8 │賓士牌行車電腦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9 │馬自達行車電腦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0 │晶片鑰匙 │8付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1 │六角扳手 │1付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2 │本田HDS破解光碟 │1片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3 │5387-SU.740 黑汽車鑰匙(附│1付 │林延樹│朴子市竹林里鴨母寮 │
│ │紙條1 張) │ │ │519 號(100 年度保字│
│ │ │ │ │第450 號) │
├──┼─────────────┼──┼───┼──────────┤
│ 14 │解碼器 │1付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5 │VW牌汽車鑰匙 │1支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6 │汽車電腦排線接頭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7 │BMW 7 系列晶片鎖(IC 板 )│1張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8 │電腦啟動器 │2付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19 │汽車啟動鎖頭 │3付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0 │電腦晶片解碼器(鎖匠版)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1 │馬自達六型內儀表板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2 │豐田牌內儀表板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3 │衛星定位器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4 │SAR 牌GPS 衛星定位器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5 │車裝KENWOOD 無線電 │1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6 │無線電線等 │1批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7 │汽車無線遙控器 │4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8 │偽造廖志文身分證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29 │偽造徐金宏身分證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0 │9999-WP行照影本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1 │9999-VT行照影本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2 │5127-UJ行照影本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3 │SIM 卡(門號0000 -000000)│1只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4 │SIM 卡(威寶旺卡) │1只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5 │汽車委賣合約書 │1份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6 │黑色男用皮夾 │1只 │林延樹│內附名片18張(10 0年│
│ │ │ │ │度保字第450 號) │
├──┼─────────────┼──┼───┼──────────┤
│ 37 │5387-SU行照影本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8 │5333-UF行照影本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39 │BENQ筆記型電腦(JOY-R42 型│1台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黑色 │ │ │ │
├──┼─────────────┼──┼───┼──────────┤
│ 40 │無線網卡 │1付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1 │汽車遙控器 │3付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2 │9819-EC 行照、流當證明 │1份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3 │0653-WB行照影本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4 │筆記本(電話簿) │2本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5 │雜記本 │1本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6 │行動電話(空機) │12具│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7 │尼康相機(D-90)(含鏡頭)│1台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48 │停車位租賃契約(承租人:廖│1份 │林延樹│5333-UF (100 年度保│
│ │志文)偽造之「廖志文」署押│ │ │字第450 號) │
│ │2枚 │ │ │ │
├──┼─────────────┼──┼───┼──────────┤
│ 49 │衛星導航器 │2組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50 │數位電視盒 │1只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51 │花蓮二信晶片提款卡( │1枚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000000000000) │ │ │ │
├──┼─────────────┼──┼───┼──────────┤
│ 52 │HP筆記電腦 │1台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 53 │BMW 牌328 型自小客( │1輛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5333-UF ) │ │ │ │
├──┼─────────────┼──┼───┼──────────┤
│ 54 │行動電話KOKIA 黑序號:3533│1支 │林延樹│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00000000000、SIM :0983 │ │ │ │
│ │-388546 │ │ │ │
└──┴─────────────┴──┴───┴──────────┘
附表十二:
搜索時間:99年8月27日14時40分起至15時1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路112號11樓之5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1 │SAMSUNG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1支 │吳景超│100 年度保字第│
│ │0000000 ) │ │ │450 號 │
├──┼────────────────┼──┼───┤ │
│ 2 │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 │1張 │吳景超│ │
├──┼────────────────┼──┼───┤ │
│ 3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IMEI:35│1支 │吳景超│ │
│ │0000000000000) │ │ │ │
├──┼────────────────┼──┼───┤ │
│ 4 │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 │1張 │吳景超│ │
├──┼────────────────┼──┼───┤ │
│ 5 │NOKIA 行動電話(CODE :000000000│1支 │吳景超│ │
│ │1010CA ) │ │ │ │
├──┼────────────────┼──┼───┤ │
│ 6 │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 │1張 │吳景超│ │
├──┼────────────────┼──┼───┼───────┤
│ 7 │手抄車號便條紙 │2 張│吳景超│100 年度保字第│
│ │ │ │ │450 號 │
├──┼────────────────┼──┼───┼───────┤
│ 8 │便條紙 │2 張│吳景超│100 年度保字第│
│ │ │ │ │450 號 │
└──┴────────────────┴──┴───┴───────┘
附表十三:
搜索時間:99年8月30日17時30分起至17時5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路112號11樓之5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 1 │BMW廠牌之汽車鑰匙 │1 支│吳景超│100 年度保字第450 號│
└──┴─────────────┴──┴───┴──────────┘
附表十四:
搜索時間:99年8月27日8時20分起至8時5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縣大里市○○街56號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
│ 1 │停車繳費單(6996-PB 、999999.205 ) │ 2張 │張嘉仁│
├──┼──────────────────┼───┼───┤
│ 2 │SIM卡(內碼:000000000000000) │ 1張 │張嘉仁│
└──┴──────────────────┴───┴───┘
附表十五:
搜索時間:99年10月1日18時0分起至18時45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98號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1 │BMW 牌車號3828-PD 號汽車買賣│1張 │黃獻文│100 年度保字第450 │
│ │合約書 │ │ │號 │
├──┼──────────────┼──┼───┼─────────┤
│ 2 │BMW 牌車號5565-NM 號汽車買賣│1張 │黃獻文│100 年度保字第450 │
│ │合約書 │ │ │號 │
├──┼──────────────┼──┼───┼─────────┤
│ 3 │BMW 牌車號1335-VK 號汽車買賣│1張 │黃獻文│100 年度保字第450 │
│ │合約書 │ │ │號 │
├──┼──────────────┼──┼───┼─────────┤
│ 4 │BMW 牌車號1335-VK 號讓渡書 │1張 │黃獻文│100 年度保字第450 │
│ │ │ │ │號 │
├──┼──────────────┼──┼───┼─────────┤
│ 5 │謝耀鴻身分證影本 │1張 │黃獻文│100 年度保字第450 │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