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彭光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福珊律師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林建志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胡木生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鍾清好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彭于嫣 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律師 被 告 張智慧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財產所有人 穩興行 穩發行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智慧 年籍資料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638、6199、8704、9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双鵬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二、彭光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三、林建志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四、胡木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五、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參仟柒佰零玖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零貳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彭光謚部分)、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胡木生部分)、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林建志部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A1至A7、A9、B8、B11至B16、B20至B22、B25、C8、F13、F14、G5、G9所示 之物均沒收。 六、鍾清好、彭于嫣、張智慧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彭光謚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双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鵬公司)名義與實際負責人,林建志則為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双鵬公司同址亦設有昇旺飼料行,彭光謚在双鵬公司擔任董事長,同時亦為昇旺飼料行之實際負責人)中區轉運廠房經理,負責中區所有廠務工作,胡木生則為双鵬公司之監察人,亦擔任双鵬公司總經理職務及昇旺飼料行名義負責人,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南部地區之廠區營運及業務。双鵬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為烘焙炊蒸、麵條、粉條類、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及其他農、畜、水產品、食品什貨批發業,並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設有中部廠房(即臺中烏日廠區)及在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巷00○0 號設有南部廠房,作為產品及水血原料倉儲轉運配送之用。彭光謚負責双鵬公司運作及北部地區水血(即俗稱鴨血)製造及銷售等供貨事宜;鍾清好(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係彭光謚之配偶,實際負責掌管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出入帳款,並提供其名下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甲帳戶),並使用彭光謚以昇旺飼料行所申請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作為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使用;彭于嫣(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為彭光謚之妹,擔任双鵬公司董事,亦擔任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會計並負責聯絡廠商、處理水血產品訂貨、出貨及紀錄帳冊等工作;張智慧(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則係双鵬公司董事,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北部人事及部分帳務與中、南部地區帳務及水血供貨事宜,並以其名下成立「穩興行」、「穩發行」等個人商行參與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水血業務之營運。 二、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3 人均明知「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頒訂「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 條第2 項附表一公告「再利用種類」編號5 之「農業事業廢棄物」,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須依該附表一所定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亦即僅能將上開禽血來源,作為「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之用途,即「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血粉、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等產品,而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產品,且其等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所屠宰之雞隻、鴨隻等生產之禽血,其血液因屠宰過程中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等外物污染,衛生狀況不佳,而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詎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3 人竟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7 款、第49條第1 項(「食品衛生管理法」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並區分情節是否輕微而有不同之法定刑)及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26日起至104 年2 月間,由彭光謚、胡木生及林建志等3 人分別以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等名義,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簽訂禽血買賣合約書(契約期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双鵬公司派員添加不詳劑量之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再由双鵬公司派不知情之司機分赴北區各屠宰場,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臺北廠房,或前往中部、南部之屠宰場收集禽血,先載運至双鵬公司中部轉運廠房,由員工添加不詳劑量之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後,再由双鵬公司臺北廠房派車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臺北廠房,將前揭屬農業事業廢棄物而僅能供作飼料用之禽血,利用生產設備攙偽成食品原料製成水血成品,再於每日派員將水血成品運送至中部轉運廠區及南部轉運廠區後,而由北、中、南各廠區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或小吃店等,致使下游店家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係來源、成分均無虞之可供食用之水血,使該店家復以熟食或轉賣方式供消費大眾食用,藉以牟取暴利(銷售時間、對象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二所示,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3 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104 年2 月〉間,銷售額合計至少為新臺幣〈下同〉9874萬6655元)。嗣於104 年2 月11日、2 月12日、3 月3 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依法凍結扣押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產,而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本案卷宗編碼簡稱詳如附表五所示。 貳、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就主要待證事實之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如與審判中之陳述相符者,法院逕採審判中之陳述為證據即可,警詢中之陳述不因證人經交互詰問而為相同之陳述而取得證據能力;若與審判中不符時,必其警詢中之陳述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者,方得採為證據。本案被告彭光謚及胡木生之辯護人為被告彭光謚、胡木生辯護稱: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於警詢中之陳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2、194 頁)。經查,證人洪進昌、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王百忍於警詢所為之陳述,核與本院審判中經交互詰問之證述大致相符,若干細節部分雖有相異情事,但不足以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是依前開所述,本院逕採其於本院審判中之證述為證據即可,是其等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開規定,就被告彭光謚及胡木生部分,應認無證據能力。另證人許淑芬、謝嘉聲、吳貴杉、劉正強、黃安生、楊炎文於警詢中之陳述,被告彭光謚及胡木生辯護人已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則前開證人許淑芬、謝嘉聲、吳貴杉、劉正強、黃安生、楊炎文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就被告彭光謚及胡木生部分亦不得做為證據。至就被告林建志部分,關於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林建志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同意有證據能力,於審理中亦未爭執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131 頁、本院卷九第54頁反面),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認就被告林建志部分,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於警詢中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二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同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二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或經被告為反對詰問)之問題,此與在審判中應經交互詰問者不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84號判決意旨)。本案關於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於偵查中之陳述,被告彭光謚辯護人辯稱:上開證人之偵查中陳述,未經交互詰問程序,且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無證據能力等語,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亦辯稱:上開證據未經被告及辯護人反對詰問,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頁)。然查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均已經具結,且被告彭光謚及胡木生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調查審認,足認證人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結證所為之證詞,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 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其餘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檢察官及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均矢口否認犯行,其等分別辯稱如下:㈠被告彭光謚固坦承其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亦為昇旺飼料飼料行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等分別有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簽訂禽血買賣合約,並將購買之禽血製成水血產品,再販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廠商或店家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伊本案所販售的水血產品沒有攙偽或假冒,也沒有詐欺,且有經過高壓殺菌,衛生局檢驗合格才販賣,所以也沒有製造、販售妨害衛生飲食物品云云。辯護人則以:⑴被告双鵬公司所生產之水血,其食品原料來源為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而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均合法設立之屠宰場,各屠宰場之設備及禽血收集流程,均經主管機關農委會審查核准,與國內其他屠宰場之設備及禽血收集流程均相同,相同之設備及流程所收集而來之禽血,自屬相同之食品原料,其所製造之水血產品,不生攙偽或假冒之疑義,不得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及同法第49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⑵依檢察官於偵查中及法院於審理中函調所得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之記載,所有附表一所示屠宰場均未將所收集之禽血列入廢棄物,亦不在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中,而被告双鵬公司更係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購買」禽血,而非代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公訴人指摘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集所得之禽血屬於事業廢棄物,僅能作為「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之用途,而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產品,顯有錯誤,而不足採。⑶公訴意旨略謂:「…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所屠宰之雞隻、鴨隻等產生之禽血,其血液因屠宰過程中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等外物污染,衛生狀況不佳,不得供人食用。」等語,並非事實,且所謂「衛生狀況不佳」,與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不符,不能以衛生狀況不佳即認定係屬該款規定之「攙偽或假冒」。附表一所示屠宰場均為合法設立之屠宰場,各屠宰場設立時之設備,包含禽血收集設備,以及所有屠宰流程,包含禽血收集流程,均經過農委會審查合格,始發給屠宰證,准許屠宰並收集禽血,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中有任何屠宰場之禽血收集設備或禽血收集流程,涉有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⑷公訴意旨另指摘被告所為亦係涉犯刑法第191 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嫌,唯查,收集禽血製造水血,並非法令所禁止,市面收集禽血製造水血亦非僅有被告双鵬公司一家,足證水血產品並非妨害衛生物品,被告所為顯與上開條文構成要件有間,至於禽血收集過程及水血製造過程應為如何之衛生要求,此係主管機關之權責,縱有衛生情況應改善之情事,亦不得遽予任意援引錯誤法令科以刑事處罰,否則顯與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有悖,而有適用法令之違誤。⑸刑法第191 條規定中之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中之「妨害衛生」、「攙偽」、「假冒」係不確定法律概念,且應屬學理上所稱之「適格犯」,而非純然之抽象危險犯,亦即必須混充之內容物成分,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始得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論處。⑹102 年6 月21日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攙偽或假冒」一詞之解釋,無論依其立法解釋或從食品衛生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所規範之「攙偽、假冒」禁止行為,乃基於「攙偽、假冒」之內容物,含有大量危害人體健康之成分,極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為防止消費者購食此等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而有立法明文禁止之必要,亦即,102 年6 月21日修正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雖以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仍需進行實質判斷「攙偽或假冒」行為,是否存在國民健康之抽象的危險,易言之,行為人之「攙偽或假冒」行為,應以具備法益侵害之抽象危險性為必要。依此而論,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始得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論處,否則,並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基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自應排除於刑法罰則,始符合法益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為被告彭光謚辯護。㈡被告林建志雖承認其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廠房之經理,負責中區所有廠務工作,且對於被告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予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乙情不爭執,然矢口否認有共同參與本案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被告双鵬公司所購買之禽血是否屬於農業事業廢棄物,也不知道禽血收集過程中如果受到羽毛及排泄物之汙染,可否供人食用,伊在中區是作業務及行銷,及完成彭光謚及胡木生交代的事情,其他的伊也不懂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林建志是單純受雇於被告双鵬公司,負責中區廠房管理,被告林建志不是食品專科畢業,對於被告双鵬公司收購之禽血是否為農業事業廢棄物或僅得作為飼料使用並無認識,所以欠犯罪之故意。又「羽毛」及「禽排泄物」是否為攙偽及假冒之行為?應為本案爭執事項,本案之羽毛及排泄物係物理之作用而發生,此由證人洪進昌證稱之所以含排泄物係電擊時『括約肌』之收縮作用,自然會有排便之情形,並非由被告故意攙偽,況本案禽血取得後,即於HACCP 及 ISO 認證工廠加工處理,處理目的在於排除禽血之雜物及殺菌,是以被告等係在排除有毒物質之加工,而非故意攙偽,反之,被告等並無故意攙偽之事實,更遑論有故意以他物假冒的情形。依據上開實務見解,以A 物攙入B 物,該A 物即為檢察官主張之禽排泄物及羽毛,然該些物質並非故意攙入,而係不能完全避免之異物,況被告林建志等已盡力加以排除禽排泄物及羽毛,該成品檢驗結果觀之,成品已不含羽毛及禽排泄物,據此,本案之排泄物及羽毛並非攙偽加入,被告應不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犯行。本案之禽血能否供人類食用,或僅能供飼料用,此均為行政罰之概念,與本案刑事罪之概念有間,退萬步言,即便認定該禽血僅能用於飼料用,尚難以本案僅能用於飼料用,不得供人類食用,論以被告林建志罪責等語,為被告林建志辯護。㈢被告胡木生固承認其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監察人及總經理,且為昇旺飼料行之登記負責人,其負責被告双鵬公司中部、南部廠務營運及業務等事實,其對於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而被告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不予爭執,然亦矢口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被告双鵬公司購買的禽血是可以吃的,且伊認為屠宰場的禽血都有經過處理,被告双鵬公司或昇旺飼料行收購之禽血要賣出去前也會經過處理,所以可以食用,而且很多米血工廠的收集禽血方式都一樣云云。辯護人則以:⑴依畜牧法第29條第1 項至第3 項、同法第3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家禽應於合法屠宰場屠宰,且由第1 項文義之反面解釋,可知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合格之屠體、內臟,即可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上開條文雖未明文將「禽血」列出,然國人普遍有食用畜血、禽血製品(如豬血糕等)之飲食習慣,且歷史久遠(幾乎與人類歷史同),故就「禽血」部分,依法理應一體適用,即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合格之禽血,即可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 年12月15日農防字第1031506346號函,內容則載明:「…說明:…五、屠宰場內畜禽屠宰產物可區分為以下2 類:(一)可供人食用(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1 、主產品:屠體及其分切品。2 、副產品:內臟、血液、骨頭、皮、脂肪等。(二)不可供人食用(一般廢棄物):1 、經屠宰衛生檢查判定廢棄之屠體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2 、業者自願廢棄之屠體、副產品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足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供人食用之副產品有包含「血液」一項,並非廢棄物。⑶本案之禽血於屠宰過程中並無受到屠體羽毛、排泄物之污染,即若有之,被告胡木生販售之水血(乃禽血製品)亦非不得供人食用,本案屠體之屠宰、禽血收集過程,均採吊掛式,一貫自動作業,故而到庭作證之獸醫師、廠方員工對於禽血於屠宰過程中均無全程觀看,僅能猜測可能偶而會有屠體羽毛掉落、排泄物排出之情形,然是否果真如此,則無法確知;況退一步言,即若有之,因屠體在屠宰之前,均先經過繫留、電暈,於繫留時,屠體均已經過沖水、禁食、排泄,屠宰時已經電暈無行動力,故而,若真有屠體羽毛掉落、排泄物排出之情事發生,亦屬極少數之偶發情事,此種屬極少數之偶發屠體羽毛掉落、排泄物排出之情事,是否已該當上開屠宰作業準則第12條第1 項第8 款所稱「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之要件,未經專業獸醫師判斷或其他專業鑑定,法院尚不得憑一己之念,自行自由認定。⑷被告胡木生並無違背刑法第191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 項之故意等語,為被告胡木生辯護。 二、經查:被告彭光謚係被告双鵬公司名義及實際負責人,擔任董事長,亦同時為昇旺飼料行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双鵬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為烘焙炊蒸、麵條、粉條類、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及其他農、畜、水產品、食品什貨批發業,並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設有中部廠房(即臺中烏日廠區),及在屏東縣○○市○○路000 巷00○0 號設有南部廠房,作為產品及水血原料倉儲轉運配送之用,被告双鵬公司同址(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亦設有昇旺飼料行。被告彭光謚負責公司運作及北部地區水血(即俗稱鴨血)製造及銷售等供貨事宜。而被告双鵬公司係使用被告鍾清好名下所申設之甲帳戶,並使用乙帳戶作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使用。被告林建志則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廠房經理,負責中區所有廠務工作。被告胡木生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監察人,亦擔任被告双鵬公司總經理職務及昇旺飼料行名義負責人,負責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南部地區之廠區營運及業務。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等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簽訂禽血買賣合約書,購買禽血,並由被告双鵬公司派員添加不詳劑量之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再由被告双鵬公司派出不知情之司機分赴北區各屠宰場,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臺北廠房,或前往中部、南部之屠宰場收集禽血,先載運至被告双鵬公司中部轉運廠房,由員工添加不詳劑量之焦磷酸、多磷酸鈉以防止禽血凝結後,再由被告双鵬公司臺北廠房派車將已防凝之禽血運回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臺北廠房,製成水血成品後,再於每日派員將水血成品運送至中部轉運廠區及南部轉運廠區後,而由北、中、南各廠區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如附表二所示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或小吃店等情,業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卷2 第1 至7 、58至61、63至64頁、卷3 第134 至141 、157 至162 、221 至222 頁、卷13第43至49、53至54、56至60、62至65頁、卷14第118 至120 頁、20第274 至277 頁、卷20第77至81頁、131 至138 頁反面、卷23第4 至6 頁、卷27第69至70頁、卷28第128 至187 頁,本院卷三第41至53、121 至131 、194 頁反面至205 頁反面,本院卷九第75頁),核與同案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卷2 第46至50頁、卷3 第145 至147 、178 至182 、207 至208 頁、卷13第112 至114 頁、卷20第129 、178 至180 、212 至215 、274 至277 頁、卷20第126 至128 、168 至176 頁),及與證人吳德良(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總務)、劉正強、吳貴杉(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司機)於警詢(見卷2 第33至37、42至44、76至80、82至88頁、卷4 第229 至231 、236 至237 頁、卷13第81至83、91至92頁)、偵查中之證述(見卷13第94至98頁),以及證人曾明德、張政隆、周欣瑩、張世湖、葉俊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卷4 第283 至284 頁反面、285 至287 、341 至343 、349 至353 、367 至369 頁)主要情節相符。復有以下非供述證據,即: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東峰公司公司)、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興中台屠宰場集血照片(見卷1 第1 至23、32至36、41至45、52至5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告双鵬公司廠房生產線圖、興中台公司廢料、污泥、委外處理月報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蒐證照片、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屠宰場登記證、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鴨血買賣合約書(利農屠宰場)(見卷2 第9 至15、17至22、25、54至56、71至74、97至101 、107 至123 、142 至143 、154 至155 頁)、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被告双鵬公司變更登記表、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結凰公司、友宏公司)、被告双鵬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見卷3 第16至29、36至39、50至54、61至69、75至79、86至103 、132 至134 、148 至153 、163 至166 、167 至175 、192 至196 、209 至211 頁)、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合約書(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蒐證照片(見卷4 第261 、262 、290 至306 、313 至315 、331 、339 至340 、348 、358 至359 、373 至404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證物照片、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被告双鵬公司基本資料及登記查詢結果、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合約書(結凰公司)、合約書(友宏公司)、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大成長城公司)(見卷20第7 至9 、16至20、29至38、45至48、50至51、53至57、63至75、82至84、88至96、97至109 、148 至152 、158 至161 、163 至166 、206 至207 、209 至210 頁)、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蒐證照片、興中台公司所提供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卷10第70至86、168 至171 、192 至212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双鵬公司廠房原料區及水血輸送製造過程圖(見卷13第17至23、27至29頁)、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見卷13第70至72、177 至180 、234 至235 頁)等在卷可稽。此外,亦有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三、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固分別以前詞置辯,然本案被告双鵬公司等向如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於收集過程中,或因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而均不得供人食用乙節,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双鵬公司、昇旺公司、穩發行及穩興行分別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所購買禽血,而超秦公司、興中台公司、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立蜂公司生產之禽血於屠宰過程中均有受到禽隻排泄物或羽毛之污染,東峰公司、友宏公司、立蜂公司所交予昇旺飼料行之禽血亦不得供人食用,而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與昇旺飼料行簽訂之禽血買賣合約書更直接約明禽血僅得供飼料使用,故本案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購之禽血均不得供人食用,僅能供作飼料使用等節,業據證人吳興松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1、證人吳興松(為超秦公司之協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任職超秦公司的協理,超秦公司每天宰殺生產的禽血,原本是給被告双鵬公司載運走,双鵬出事後就改讓金海龍公司運送,金海龍公司是處理廢棄物的公司,對超秦公司來說,雞血是廢棄物,屠宰場的獸醫是做前端檢查,不是就後端剩餘的雞血檢查,羽毛、雞血及糞便會一起掉下來,這是無法避免的,被告双鵬公司等於是幫超秦公司清運廢棄物,和被告双鵬公司訂立的合約也是清理廢棄物的合約等語(見卷13第242 至244 頁)。 2、證人謝嘉聲(為興中台公司廠長)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興中台公司廠長,屠宰產生的禽血從頭到尾都是廢棄物,屠宰收集的血液會有合法的清理業者拿去幾乎都當飼料用,101 年12月後是跟昇旺飼料行簽約,簽約時有向昇旺飼料行確認是作下腳料使用,昇旺飼料行有向伊承諾,合約書亦有註明,伊從事這行業20多年,知道雞血是不能供人食用的,因為屠宰過程中會有污染,會有雞大便掉入血液裡,所以不會讓雞血流入食物鏈去,伊賣給昇旺飼料行的禽血是下腳料等語(見卷10第174 至175 頁)。 3、證人許淑芬證稱:伊是興中台屠宰場的獸醫,興中台屠宰生產的禽血是供飼料用,不能供食用等語(見卷10 第175頁)。 4、證人洪進昌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興中台駐廠獸醫,興中台沒有可供食用的禽血,簽約的就是飼料用,就伊所知興中台與昇旺飼料行的書面契約就是約定禽血供飼料用,不能供食用的原因是因為收集過程中會有毛屑或雞大便混入。關於「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此份文件,因為興中台的禽血是供飼料用,不是供人食用,本來應該不用寫這份文件,是因為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表示基於衛生觀念還是要填,所以廠方才填到103 年11月28日,之後怕被人誤解興中台的禽血可供人食用,所以決定不填等語(見卷10第175 頁反面至176 頁) 5、證人邱湘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東峰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務經理,東峰公司賣給昇旺飼料行的是雞血,東峰公司與昇旺飼料行是第一次簽約,東峰公司給昇旺飼料行的統一發票上面是記載「下腳料」,合約書第六點也約定所購買之禽血只能供作飼料用,不可能有哪一家的屠宰場所生產之禽血可以供人食用,因為生產的是肉雞,飼養期短,血的水分多,不易凝結,所以都不能供食用,當初與昇旺飼料行簽約前,有派人去該飼料行的工廠,伊要看他們確實是提供飼料用的,東峰公司生產的雞血確定不能食用,因為昇旺飼料行的營業項目是做飼料,伊才放心將禽血賣給他們等語(見卷13第78至79頁反面)。 6、證人黃安生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友宏公司的品管經理,友宏公司跟穩發行簽約,穩發行來收集血液的人通常是固定的,來收集血液的人曾經說過要做飼料用,因為獸醫師請伊問穩發行的人血液的用途,伊曾聽老闆娘說過,胡木生告訴她鴨血是要作為水血,雞血是要做飼料用,他們來收集血液時,沒有分桶,是混在一起,友宏公司如果同時有殺雞鴨也是混在一起,禽血是屬於廢棄物,就是俗稱的下腳料,如果不能食用的東西就是下腳料,穩發行收集禽血就是以廢棄物方式收集,伊只有從司機那邊知道雞血是做飼料,鴨血是做水血,透過穩發行來收集禽血,可以減輕友宏公司廢水的處理等語(見卷20第255 至257 頁)7、證人陳桂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廠的廠長,伊工廠屠宰白肉雞,因為高速運轉宰殺,所以雞毛跟雞屎會一起掉落下面的收集池裡,伊是跟胡木生簽約的,胡木生說買雞血回去是要做飼料用,契約書上沒有特別註明飼料用或供食用,因為本來就知道只能做飼料用,不可能吃所以沒特別註明,宰殺雞隻留下來的雞血不能吃,獸醫師是確定雞隻是健康的,沒有針對雞血部分做認證,因為契約是跟昇旺飼料行簽約,所以伊才認為昇旺飼料行收去的雞血要做飼料用,胡木生來找伊很多次,伊本來不賣胡木生,後來才賣給他,他說要做飼料用,伊和昇旺飼料行簽約是包月的,如果是給人吃的禽血,伊不會包月,一定是稱斤論兩等語(見卷13第222 至224 頁)。 8、證人鍾典翰(為國興肉品公司之總經理特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就伊認知,鴨血與雞血是屬於下腳料,國興肉品公司的禽血,如果有混雜羽毛及雞屎,是否直接丟棄,是以目測結果來判斷,穩興行向國興公司收集生血,是混雜鴨血與雞血,伊公司提供的禽血沒有分可食用或不可食用,是看被羽毛及糞便污染的程度,獸醫師不會檢驗禽血等語(見卷13第226 至228 頁)。 9、證人王百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任職於立蜂公司,擔任經理,立蜂公司只有生產雞血,宰殺雞隻後會有雞毛、糞便等廢棄物,立蜂公司生產的雞血,是廢棄物,依規定不可以供人食用,收購禽血的廠商一般都會知道那不可供人食用,明顯看的出來就是廢棄物,因為裡面多少會有雞毛、糞便,基本上來說,雞血是屬於立蜂公司的廢棄物,一部份會當作污水處理菌的養分,雞血、雞毛、腸子等廢棄物,都會請廠商處理,雞血是請穩發行處理,雞血出貨不需要也沒有經過獸醫師檢驗,契約是由公司負責人交代會計與穩發行的張智慧簽立,立蜂公司每天宰殺的雞飼養天數約32天,據伊所知,飼養32天的雞產生的雞血是不食用的,雞的部分,除了雞血、雞毛及腸子不可食用外,其餘部分可以食用等語(見卷24第248 至249 頁) 10、證人楊炎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任職於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柳營廠擔任廠長,大成公司只有收集雞血,交由昇旺飼料行處理,是跟胡木生簽約的,昇旺飼料行跟伊說是要做飼料用的,合約上也是這樣寫,大成公司生產的雞血依規定要做飼料,不可以供人食用,禽血是下腳料,可以再回收、再利用等語(見卷20第250 至251 頁)。證人楊炎文上開證詞,與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供稱:大成長城廠長跟伊說他們屠宰場的禽血是下腳料,只能是飼料廠才能簽約,所以才以昇旺飼料行名義簽約等語(見卷3 第160 頁,)亦無不符,足徵證人楊炎文上開所述實屬有據。 11、證人曾明德亦分別證述如下:⑴於警詢中證稱:103 年7 月以後的禽血交給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等語(見卷4 第284 頁)。⑵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德志發屠宰場之負責人,德志發屠宰場和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買賣合約沒有簽訂契約書,是口頭約定,大約從99年開始,103 年7 月以後交給金海龍公司載運處理,因為一開始的血是賣給被告双鵬公司,103 年7 月後因為沒有人來收,所以賣給金海龍公司,德志發屠宰場收集禽血時,沒有填寫「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寫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伊販賣給被告双鵬公司公司的禽血是否可供人食用,伊不負責擔保,伊只供應禽血,所以應該由被告双鵬公司自己要做好等語(見卷17第120 至122 頁、卷20第120 至122 頁)。 (二)再參以證人邱湘君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亦分別證述如下:1、證人邱湘君(為東峰公司廠務經理)證稱:東峰公司的雞血是做飼料用,所以當初與昇旺飼料行簽訂之合約中有寫明不可供食用,只能當飼料用或下腳料用,因為雞隻宰殺過程中,所流下、蒐集的血液沒有經過嚴格標準的過程,雞血在東峰公司也算是一個廢棄物。屠宰雞隻過程中,會有羽毛掉落掉入血液的情形。伊之前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都是實在的,伊與被告等人並無仇恨過節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09 至216 頁)。 2、證人林玄忠(為友宏公司獸醫師)證稱:伊的工作內容,並沒有觀看友宏公司之禽隻屠宰全部過程。友宏公司屠宰的主要是雞跟鴨,屠宰前很少會做清潔的工作,屠宰前的灑水與清潔無關,主要目的是避免塵土飛揚。雞隻在放血過程中,會脫糞,這是自然現象,是括約肌的動作,屠宰前會有繫留的階段,作用是抗緊繃,並非讓禽隻排泄。禽血中如果有受到糞便或羽毛等外物污染,當然不能食用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17 頁反面至224 頁)。另證人林玄忠雖證稱:「(可否說明雞、鴨屠宰的時候是倒掛的,倒掛的話,你是否曾經看過在屠宰放血過程中,雞、鴨的糞便掉落到儲血池的情形?)沒有,我沒有去過那種地方。」等語,證人林玄忠既未去過集血槽之處,則又如何確認雞、鴨之糞便沒有掉入集血槽?是無法以此為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為有利之認定。 3、證人黃傑宗(為結凰公司獸醫師主任)證稱:結凰公司在伊任職期間是屠宰雞隻,伊任職期間是從103 年9 月27日至105 年6 月30日止。屠宰集血的過程是用一個類似白鐵的桶子做成的集血槽,集血槽上方沒有任何覆蓋物。雞隻在屠宰過程中會有脫糞情況,在集血時,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羽毛或糞便掉入血液的情況。獸醫師職責上,並沒有負責禽血血液的檢查,人也不足,收集禽血的部分也不是獸醫師管控的。禽血收集過程中若有糞便及羽毛掉入,以常理及伊的專業判斷是不可以供人食用的,但獸醫師沒有辦法判定廢棄,因為那並非獸醫師職權範圍。可供人食用的血液,需經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所謂屠宰衛生檢查是包括屠前及屠後檢查,但血液實際上是沒有辦法檢查的,也沒有這些設備。收集禽血的容器,縱使不乾淨,獸醫師也沒有辦法去管理,只能勸導,伊任職期間,曾經發現收集禽血的容器有問題,伊曾經做勸導的動作等語(見本院卷八第5 頁反面至16頁)。證人黃傑宗證稱禽血血液的檢查並不在其獸醫師權責之內,血液實際上不在屠宰衛生檢查範圍內,是縱使屠宰之禽隻有經過獸醫師屠前或屠後檢查且檢查合格,亦非當然表示禽血沒有問題而可供人食用。4、證人陳桂林(為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廠長)證稱: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是屠宰雞隻,沒有其他禽類。屠宰過程有一個專門收集禽血的收集槽,收集槽上方沒有任何防止污染物掉入的設備。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與昇旺飼料行簽約,當時胡木生有告知買雞血是要做飼料使用。禽血收集過程中不排除會有羽毛或糞便掉入,因為是直立式吊掛,機械高速運轉。雞隻屠宰前沒有做清洗的動作,就只有淋水讓雞隻比較安靜,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的獸醫並沒有檢查禽血部分。伊賣給胡木生的禽血因為是做飼料用的,所以是包月的,如果是給人食用的禽血會比較貴,會稱斤論兩賣。如果是摻有糞便及羽毛的禽血,伊不會拿來吃。且因為伊賣給胡木生的禽血要做飼料使用,所以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沒有特別將禽血列入廢棄物清理書之廢棄物中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6頁反面至23頁)。 5、證人鍾典翰(為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之總經理特助)證稱: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是與穩興行簽約,合約期間至105 年10月31日止,但就伊的認知,穩興行是被告双鵬公司的旗下公司,屠宰場被傳喚之後,就不給穩興行收禽血。禽血交給穩興行時期,集血槽的上面並沒有網子來阻隔羽毛,設置網子的目的是隔絕羽毛及糞便掉入禽血中,因為集血過程中,羽毛及糞便可能掉入禽血中,伊沒有辦法保證給穩興行或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是完全沒有羽毛或糞便摻入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57頁反面至66頁)。 6、證人曾明德(為德志發屠宰場之負責人)證稱:德志發屠宰場屠宰禽類的禽血,如果有人收就收走,沒有人收就廢棄。大約從100 年到102 年是交給被告双鵬公司收走。集血槽從104 年才開始在上方裝設蓋子,是因為食品衛生的問題,在沒有設置蓋子以前,收集禽血過程中難免會有羽毛或糞便掉入禽血中等語(見本院八第66頁反面至73頁反面)。證人曾明德固於警詢中證稱:賣給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應該可以食用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是伊自己猜想的,伊並不瞭解被告双鵬公司有無就禽血做什麼樣的衛生檢查等語(見本院卷八第71頁及反面),是無法僅以證人曾明德此等尚乏實據之個人猜想之詞,而遽認德志發屠宰場之禽血可供人食用。 7、證人葉俊吏(為大成長城公司柳營廠之獸醫師主任)證稱:大成長城公司出賣給昇旺飼料行的禽血是做飼料使用。禽血的部分是開工檢查通過後就可以去收集,收集禽血完之後並不會再去檢查禽血。就伊的觀點而言,大成長城公司的禽血在收集過程中有受到污染,雞隻一吊掛如果還沒死亡,可能會有震動,會有髒物、雜物掉下來,所以不能食用,且伊有看到有羽毛或雜物掉入儲血池。雞血收集之後供飼料用或供食用的收集方式會有不同。大成長城公司的禽血因為之前是供飼料用的,所以沒有派人監督等語(見本院卷八第8493頁) 8、證人王百忍證稱:伊之前是立蜂公司經理。立蜂公司屠宰過程中生產的禽血,在公司立場是不要的東西,像是雞腸、血還有羽毛等。有時候伊去後端看集血桶,多少會有一些羽毛在上面,因為屠宰後之禽血是公司不要的東西,所以不會委由獸醫師去檢驗,血液到底有無問題無從得知。立蜂公司在屠宰過程中,所排放的禽血並沒有做防污染處理,伊在警詢中說禽血不區分供食用、非供食用,是因為雞血在立蜂公司是屬於廢棄物要賣給別人,不是公司要處理的,所以不去管食用或非食用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3 至204 頁反面)。 9、證人張世湖(為萬丹屠宰場之負責人)證稱:萬丹屠宰場的鴨隻在屠宰過程中產生的鴨血多少會有掉落的羽毛。鴨隻在屠宰前只是經過獸醫師用肉眼看是否健康,獸醫師沒有儀器可以檢驗血液是否健康。鴨糞溶解在禽血中沒辦法打撈起來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5 頁反面至216 頁反面)。 10、證人周欣瑩(為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之屠檢獸醫師)證稱:伊從101 年10月15日在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任職獸醫師至今,屠宰雞、鴨過程中,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一直到105 年才有濾網去阻隔羽毛及穢物,在沒有濾網之前,屠宰、吊掛、放血過程中難免會有糞便或羽毛掉落。獸醫師會做屠前及屠後檢查,但只針對屠體檢查,血液部分不在職務範圍內,屠宰過程伊也沒有辦法全程觀看,屠宰前後會有檢查紀錄表,紀錄表沒有包括禽血部分,所稱「屠宰衛生檢查」也沒有去看血液合不合格,因為這並非獸醫師業務範圍。伊在警詢中會說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的禽血是可以供食用,是因為市面上都可以買到雞血、鴨血,都是屠宰場收集而來,所以伊當然就覺得可以食用。放血過程中,雞鴨有可能會因為本能求生動作、掙扎、緊張而導致排便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2至50頁反面)。 11、證人吳興松(為超秦公司的副總)證稱:伊從104 年7 月開始擔任超秦公司的副總。超秦公司的雞隻在宰殺前不可能做清洗外觀的動作,只會灑水降溫。伊不敢保證雞隻在吊掛過程中不會有脫糞的情況。本案發生前,超秦公司的集血池上方雖然有防止異物掉落的設備,但不是很好,比較沒有覆蓋的物品。伊有看過集血池內有羽毛掉入的情況。伊之前在偵查中的陳述都是依照伊的自由意識來陳述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6至37頁)。 12、證人許進添證稱:伊是利農屠宰場的負責人,利農屠宰場是屠宰雞跟鴨。家禽在吊掛過程中,多少會有羽毛掉落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93至102 頁),依證人許進添之證述,亦可證明利農屠宰場之禽血收集過程中,確實會有羽毛掉落情況。 13、證人張政隆證稱:伊是盛隆屠宰場之負責人。盛隆屠宰場只有屠宰鴨隻。鴨隻在放血的時候,會有羽毛脫落的情況,因為電昏之後,有些還沒有完全昏,會拍翅,所以還是會有羽毛掉落。本案發前,盛隆屠宰場的集血池並沒有防止異物掉落之設備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03 至110 頁反面)。 14、證人洪進昌證稱:伊是興中台屠宰場的獸醫師主任,興中台只有屠宰雞隻,興中台裡面有集血設備,但禽血不是供人食用的,如果是要供人食用的,要避免羽毛及糞便掉落到禽血中,興中台廠方的集血設備需要更改,才能供人食用,但廠方評估不符合效益,所以沒有更改。收集禽血的流程來說,宰殺雞隻之前,不會清洗雞隻的外觀,雞隻羽毛基本上還是會有髒汙,多少還是會沾到一些糞便,雞隻身體的任何部位,都有可能沾到糞便。雞隻在放血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脫糞,這與生理反應有關,因為雞屠宰後括約肌鬆弛,會導致脫糞,伊有現場看過吊掛雞隻脫糞的情況,雞隻吊掛過程中,多少會有羽毛脫落的情形,不可能保證羽毛不會脫落,伊有親眼看過集血過程中羽毛或糞便掉入血液的情況,掉落的羽毛及糞便都已經混在禽血當中。興中台屠宰場的集血設備,並沒有可以阻擋羽毛或糞便掉落的網子或濾網,集血台上面沒有覆蓋任何東西。卷附由興中台提出的「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上面記載「未收集」是因為以興中台來說,禽血不是供食用的,當時與被告双鵬公司簽約就是供飼料用,所以以興中台的觀點來說是未收集。禽血不能供食用是清潔部分,沒有辦法防止羽毛及糞便的掉落。伊知道「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因為興中台的禽血收集設備沒有更改,已經不符合供食品用之原則,該管理作業程序所規定「禽血及過程中受外物汙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的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主要是指回血液會受到羽毛、糞便或體表分泌物這些情況。以伊的專業立場來說,禽血有沾到羽毛或糞便就不可供人食用,有糞便汙染的禽血,不可能說經過殺菌後還可以供人食用,這是伊以專業知識的判斷,興中台的禽血經過伊的專業判斷,確實是不符合供人食用的標準,因為禽血中有羽毛或糞便混入,混入的糞便部份可能沒有辦法與血液分離等語(見本院卷七第6 頁反面至第24頁反面)。 (三)1.證人邱湘君雖證稱屠宰過程中不會有糞便掉入血液中的情形等語,然此與證人洪進昌(為興中台公司獸醫師主任)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雞隻在放血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脫糞,這與生理反應有關,因為雞屠宰後括約肌鬆弛,會導致脫糞等語並非一致,另證人黃傑宗(為結凰公司獸醫師主任)亦證稱:雞隻在屠宰過程中會有脫糞情況等語(詳下述)。且證人邱湘君證稱其在屠宰場監看或操作屠宰之過程每天超過8 小時以上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12 頁反面),其並非證述係全程參與觀看,則證人邱湘君是否得以確認雞隻屠宰過程中確實不會有糞便掉入,非無疑問。再衡以證人洪進昌、黃傑宗均為專業之獸醫師,其等證述自係本於其個人專業知識之判斷,且其亦詳細說明雞隻屠宰時會有糞便掉入之生理上原因,所述自為可信。2.另證人鍾典翰固證稱:賣給穩興行的禽血雙方的認知那是供食用的,對方在閒聊時有提到要拿來做食用的鴨血。收集禽血的過程,公司有派專員觀看收集過程,如果有羽毛就會撈起,看到掉下去的糞便應該很少等語,然其亦證稱:簽約時並沒有特別講禽血是供食用,也沒有特別保證,穩興行將禽血拿去作何用途,伊並不干涉。觀看收集禽血的專員是廠內的員工,沒有專業背景或證照,單純是憑肉眼觀看有無羽毛或糞便,如果糞便量很少會看不出來,且該專員雖是負責那項業務,但僅是大概看一下,有時會忙別的事情等語,可見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並未向穩興行或被告双鵬公司之人員保證所交付之禽血確實可以供人食用;且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雖有專員觀看禽血收集過程,並打撈羽毛,然該人員並非全程緊盯觀看,而是同時要負責其他業務,且僅靠肉眼觀察,而少量之糞便更可能肉眼看不出來,則所收集之禽血是否可確保無羽毛或糞便等污染物摻入,誠屬可疑。3.而證人許進添及張政隆雖另證稱:雞隻或鴨隻吊掛不會有糞便掉落情況,證人許進添亦證稱鴨隻的禽血如果有糞便或羽毛掉入,應該還是可以供人食用,證人張政隆則證稱伊認為盛隆屠宰場的禽血可以食用,放血前的鴨隻外觀很乾淨等語,然與證人洪進昌證述家禽吊掛時,放血過程中因為括約肌鬆弛會導致脫糞等語並非一致,證人許進添與張政隆上開證述,或僅係渠等個人意見,證人許進添與張政隆均非獸醫師,相較於證人洪進昌係專業之獸醫師,顯具備有獸醫相關之專業知識,所證述自屬有據,而為可採;況證人張政隆亦證稱:伊不清楚禽隻經過電昏吊掛,會不會有括約肌鬆弛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07 頁),證人張政隆既不知電昏吊掛之禽隻肛門括約肌是否會鬆弛,又如何可確認禽隻在吊掛過程中不會有脫糞之情形? 證人許進添雖證述禽血有羽毛或糞便掉入,應該可以食用,羽毛又沒有毒,沒有吃死人云云,證人許進添此部分之證述,顯係基於其個人主觀意見,因其認定並沒有因此「吃死人」,而證人張政隆亦證稱伊認為盛隆屠宰場的禽血可以食用,因為伊從小吃到大等語,則顯係本於其向來之習慣或經驗,況縱使民間社會實際上仍有人食用混入羽毛或糞便之禽血,仍非代表此種禽血符合「可以」供人食用之標準,渠等2 人之此部分陳述均尚乏實據,且證人許進添或張政隆之證述與具有專業獸醫師知識之證人洪進昌證述可供人食用之禽血須避免羽毛及糞便掉入乙節不一,自無從以此遽認定有羽毛或糞便掉入之禽血仍可供人食用。又參酌盛隆屠宰場提供之吊掛鴨隻照片(見本院卷七第129 頁),可以看出吊掛之鴨隻翅膀部分之羽毛呈現灰褐色,顯係羽毛髒汙所致,與證人張政隆證稱:鴨隻外觀都很乾淨等情不一致,是亦無法以證人張政隆此部分之證詞為對被告双鵬公司、彭光謚、林建志或胡木生等人為有利之認定。4.證人張世湖固又證稱:伊認知賣給被告双鵬公司的鴨血是食品原料等語,然其復證稱:賣給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是沒有經過獸醫師檢查的,只有做流向紀錄,且因為被告双鵬公司買去就是做食品原料,所以伊才會回答萬丹屠宰場賣給被告双鵬公司的禽血是食品原料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8 頁反面),足見證人張世湖僅係因被告双鵬公司購買禽血就是作為食品原料,故認知該禽血為食品原料,然其仍非認知萬丹屠宰場售予被告双鵬公司之禽血係「可以」供人食用者。 (四)依據上開證人等人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證明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所收購之禽血,或因禽血於收集過程中受到禽隻糞便或羽毛之外物污染,或因屠宰場所生產之禽血本係供飼料使用之故,所收集之禽血均不得供人食用。再觀之卷附興中台公司屠宰場收集禽血之現場照片(見卷1 第52至58頁、卷4 第398 至404 頁),可以明顯看出禽隻係吊掛式屠宰,集血槽內之禽血有禽隻羽毛散落之情況;卷附之「萬丹屠宰場」宰殺鴨隻之照片(見本院卷四第197 至201 頁),亦可顯然看出集血槽內有羽毛散落,待宰殺之鴨隻之表皮羽毛並非完全清潔,沾有污垢,鴨隻放血之屠宰區前亦有羽毛散落情況。再衡以畜禽於屠宰時,因為吊掛時晃動、拍打或畜禽間彼此碰撞等因素,於過程中當不無可能有羽毛掉落之情況。並且,畜禽之糞便、排泄物乃屬於畜禽身體所排出無可再供身體吸收養分使用之物,糞便或排泄物不論於外觀或味道上均會使人產生排斥甚或厭惡之感,糞便或排泄物中更可能含有細菌、病毒等有害人身體健康之成分,依常情判斷,如有摻雜於禽血中,顯屬於污染物等節,與社會一般常情及經驗法則相符。況被告彭光謚於警詢中亦供稱:「(是否知悉該雞、鴨、鵝血餘收集過程中已被雞鴨、鵝屎、雞鴨、鵝毛汙染?)每家屠宰場都有。」、「(你認為這些掉落物污染東西如糞便等,高溫殺菌就可以吃?)…每家屠宰場雞、鴨、鵝都是倒掛,都無法阻止掉下的糞便及雞毛」等語明確(見卷2 第6 頁、卷13第14頁、卷23第4 至6 頁),而坦認屠宰場之禽血收集過程中確實有受到羽毛或糞便之污染;被告林建志於偵查中亦供承:興中台的雞血多少會沾到大便,沾有大便的雞血不可以供食用,那已經是大便血了,伊覺得拿沾到大便的雞血來做人吃的水血是不對的等語(見卷13第57頁),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亦供稱:「(所以你也知道他們是收集屠宰過程連同毛髮、糞便一起收集起來的禽血?)是。我是沒有覺得那麼髒。」、「(目前對於雞鴨鵝宰殺的過程中是否會留有所謂的羽毛跟糞便這些留在禽血當中?)一定會有…」等語(見卷20第137 頁、第274 至277 頁),被告林建志於偵查中甚至表示針對收大便血這部分是不對的,伊願意認罪等語(見卷13第57頁)而曾為認罪之表示。 (五)再者,廢止前之「屠宰作業規範」第13條第8 款規定「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上開屠宰作業規範嗣經廢止,並於103 年3 月5 日修正後之「屠宰作業準則」第12條第8 款則規定:「家畜禽屠宰之一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家畜禽血液之回收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另依據「屠宰作業準則」訂定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亦規定:「三、血液收集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一)收集容器及設施設備:1.家畜及家禽放血時應有血液收集裝置。2.家畜家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及清理。3.收集血液前應確認場所及收集所使用之設施設備與容器之清潔。(二)收集作業:…4.血液收集過程中,應避免家畜、家禽及週邊設施設備之污染物落入收集桶內。5.禽血液收集過程中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是依前揭規定可知,禽血收集應有專用之收集容器,且相關設施設備應維持清潔,血液收集過程中,如遭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得供人食用之禽血,該回收血液即不得供人食用。而本案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屠宰場所收購之禽血,如製成供人食用之水血或鴨血產品,自應確保禽血收集之過程符合上開規定。上開法規規定內容與行政院農委會104 年9 月2 日農授防字第1041506081號函覆略以:依畜牧法第30條第3 項所訂立之「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家畜禽屠宰之一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家畜禽血液之回收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植物防疫檢疫局103 年2 月5 日函文檢送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見本院卷三第3 、4 、5 頁)規定:「…(二)收集作業…5.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等意旨相同(見本院卷三第1 頁)。另衛生福利部104 年12月29日部授食字第1049907976號函函文說明:「案內禽血於屠宰過程中,受禽體羽毛或排泄物等外物污染,因羽毛及排泄物均非屬供人食用之食品原料,爰販售供人食用之禽血製品,自不應含有羽毛或排泄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4頁及反面),均已明指如回收之禽血於收集過程中受到外物污染,該回收之禽血即不得供人食用。而上開規定及行政機關函文均指明「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可見禽血血液收集過程中受到外物污染即屬不得供人食用,而所稱「外物污染」,依其文義自係指禽血以外之污染物而言。另證人吳興松(為超秦公司協理)所提出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卷4 第269 頁)及興中台公司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卷10第192 至212 頁),其上更均記載:「…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禽血液時,其收集血液不得供人食用…」。而本案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屠宰場收購之血液,如係用以作為水血產品之原料,收集過程本應符合上開規定,然如前所述,本院業認定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於屠宰畜禽過程中,禽血受到排泄物或羽毛之外物污染,甚或屠宰場所生產之禽血本僅得供飼料使用,則依前開「屠宰場收集供食品用血液衛生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所收購之禽血,於禽血收集過程中既受有畜禽排泄物或羽毛等外物汙染,該禽血自不得供人食用。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雖辯稱: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禽血均有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云云,然證人黃傑宗(為結凰公司之獸醫師)證稱:所謂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包括屠前及屠後檢查,但血液實際上無法檢查,也沒有檢查血液的設備等語,另證人周欣瑩(為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之獸醫師)亦證稱:獸醫師會做屠前及屠後檢查,但只針對屠體檢查,血液不包括在檢查範圍內等語如上,此由畜牧法第32條第1 項及第3 項所規定:「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第1 項),第一項之屠體、內臟,除經證明為非供人食用者外,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第3 項)」亦可得知:所稱屠宰衛生檢查之檢查客體,應僅指屠體及內臟,而不包含血液(且亦不可將血液與屠體、內臟相提並論,而誤認可一體適用,詳下述),屠宰衛生檢查之檢查項目不包含血液在內,是辯護人辯稱:附表一所示屠宰場之禽血均經過獸醫師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云云,顯屬無據。 四、供人食用及飼料用之禽血,本應有所區分,不得將僅得供飼料使用之禽血作為供人食用之水血製品原料: (一)按「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 條、第3 條第1 、3 款、第7 條及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或其加工品。四、配合飼料:兩種以上之飼料調配製成品。前項飼料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有檢驗之必要者,其詳細之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查驗合格、販賣登記證、輸入查驗之結果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予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並保存證明文件或證據5 年;其所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及品目者,應將供應來源與流向上傳至前項資料庫,並予公開。第一項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之建置與資訊公開、限期使用電子發票、第二項供應來源與流向之紀錄及其上傳、公開方式、證明文件或證據之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立,應符合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並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許可,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辦理。」,飼料管理法第1 、2 、3 、6 、8-1 、9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以知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飼料管理法關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飼料」之主管機關、定義、管理方式、經營業者等相關規範均有不同,可見我國立法就食品、飼料之品質安全管理乃刻意有所區分,自不得將應屬於飼料使用之禽血充做為食品之原料,此亦為上開法規之立法精神所在。 (二)參以證人黃傑宗(為獸醫師)證稱:供飼料用及供人食用的禽血來源,應該有所區分,有受到污染的禽血,一般來講是用高溫高壓製成血粉,做飼料添加,基本上是不能供人食用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3頁反面)明確,證人黃傑宗以其為專業之獸醫師,以其上開證述,可以佐證供飼料使用及供人食用之禽血本應有所區分。就本案而言:⑴證人即興中台公司之獸醫師許淑芬及洪進昌均證稱興中台公司之禽血本來就是飼料用等語如上。⑵另東峰公司與昇旺飼料行簽訂之雞血買賣合約書(見卷2 第98頁、卷4 第314 、315 頁),第六條約定:「用途保證:…故本廠雞血只能供飼料用途」,另東峰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上亦記載品項為「下腳料」(見卷2 第103 頁、卷4 第319 頁),此亦與證人吳德良(為被告双鵬公司總務)於警詢時證稱:東峰屠宰場的禽血只能做血粉,用於養殖飼料添加劑,伊知道東峰屠宰場的禽血不能製成食品供人食用等語(見卷2 第35至36頁)一致,亦徵東峰公司所生產之禽血僅得供作飼料用,而不得供人食用。⑶大成公司與昇旺飼料行簽立之雞血買賣合約書(見卷17第82至84頁),其中七(三)約定昇旺飼料行所購買之雞血,由乙方自行加工生產飼料,不得轉售或其他用途等語明確,與證人楊炎文前開證稱大成公司出售予昇旺飼料行之雞血,依約定是供作飼料用途等語相符;況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亦供稱:「(為何大成長城公司要求双鵬公司要以有營業登記項目有飼料製造商。即昇旺飼料行才願意簽約?)因為大成長城公司的人,是不是廠長我不清楚,跟我說他們屠宰後的禽血是下腳料,只能是飼料廠名義才能簽約。」、「(會規定要用飼料廠來簽約就是不能給人食用?)他的規定是這個意思。」、「(就你剛才所述大成長城公司要求双鵬公司要以飼料行之名義來與其簽約,而且該公司的廠長也有向你表明,這些禽血是下腳料,也就是廢料,那為何双鵬公司還要出錢向大成長城公司買這些下腳料?)跟大成長城公司合作已經有十餘年了,直到最近他們才有這樣要求。」等語(見卷20第131 至137 頁)。可以證明:興中台公司、東峰公司及大成長城公司之禽血,本即為僅得供飼料使用之禽血,是既屬於僅得供作飼料使用之禽血,顯然應與供人食用之禽血予以區分。然被告彭光謚竟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興中台的禽血伊有時做飼料,有時候做水血(見卷13第48頁)。東峰屠宰場的禽血是做為飼料使用,但也可以做為食品使用,來源一樣都是禽血,沒有區分是飼料用或供食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頁反面),而坦認並未區分供飼料用、供人食用之禽血。復以,本案與興中台公司及鹽水冷凍肉雞電宰場簽約者均為「昇旺『飼料行』」,若被告双鵬公司等向屠宰場收購之禽血係供作為人食品使用,為何以「飼料行」之名義與屠宰場簽約?亦可佐證本案被告双鵬公司、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用以製成並進而販售之水血產品,其等未將水血原料來源之禽血與供飼料用之禽血區分,而摻雜使用。 五、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雖辯稱:依畜牧法第29條、第32條規定,由合法設立之屠宰場屠宰之家禽,其屠體及內臟等,均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非屬農業事業廢棄物。且本案屠宰場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之記載,所有附表一所示屠宰場均未將所收集之禽血列入廢棄物,亦不在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中,而被告双鵬公司更係向附表一所示屠宰場「購買」禽血,而非代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屠宰場內畜禽屠宰產物經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主產品,可供人食用,公訴人指摘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集所得之禽血屬於事業廢棄物,僅能作為「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之用途,而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產品,顯有錯誤云云,然: (一)按「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1 、2 項定有明文。是以,如為事業活動所產生,而被放棄原效用或不具效用之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即屬於事業廢棄物。再佐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 年12月15日農防字第1031506346號函(見本院卷三第246 頁及反面)意旨所載:「…三、按環保署97年9 月26日環署廢字第0970069363號解釋函:『…如係事業生產與活動過程中所產生之物質,且為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料,仍應判定屬產出者之事業廢棄物。故屠宰場之屠宰下腳料。應屬事業廢棄物範疇,應依本法第28條或第39條規定辦理清理或再利用。』…五、屠宰廠內畜禽屠宰產物可區分以下2 類:㈠可供人食用(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⒈主產品:屠體及其分切物。⒉副產品:內臟、血液、骨頭、皮、脂肪等。㈡不可供人食用(一般事業廢棄物):⒈經屠宰衛生檢查判定廢棄之屠體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⒉業者自願廢棄之屠體、副產品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等」。綜合前述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意旨,可知屠宰場之畜禽屠宰產物,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即為不可供人食用之產物,而是否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則以「是否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而判定廢棄」或「業者自願廢棄」以為判斷,後者之判斷標準實與前開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活動所產生,而『被放棄原效用』或不具效用之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即屬於事業廢棄物」之意旨相同,亦即,為屠宰場業者主觀上自願廢棄之屠體、副產品及下腳料(皮、肉、骨、內臟、血液、脂肪),即屬於不可供人食用之農業事業廢棄物。 (二)又按「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依附表一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逕行再利用」,為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 條第2 條明文規定。而該條項所稱之「附表一」編號五規定,農業事業廢棄物之來源為「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者,其用途僅得為「飼料之原料或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亦即「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血粉、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等產品。 (三)查本案國興冷凍公司之禽血摻有羽毛及糞便等污染物,故國興冷凍公司乃將之廢棄,另友宏公司則直接認定該公司生產之禽血為廢棄物,故對國興冷凍公司或友宏公司之屠宰場事業單位而言,均自願廢棄所生產之禽血乙節,業據證人黃傑宗(為結凰公司獸醫師主任)證稱:屠宰下腳料例如像是羽毛,還有雞隻做分切的,可能會有一些雞架、雞骨頭、脖子這部分,下腳料的定義在這些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4頁)。證人鍾典翰(為國興冷凍肉品屠宰場之總經理特助)亦證稱:禽血如果摻有羽毛及糞便,屠宰場會直接將之廢棄,認為不能食用,有羽毛或糞便的禽血會直接廢棄掉等語(見本院卷八第60頁、第64頁反面)。另證人黃安生於偵查中證稱:友宏公司的禽血是公司不要的廢棄物,就是俗稱的下腳料等語(見卷20第256 頁反面)明確,況就友宏公司部分,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更供承:「(這些禽血對他們而言是廢棄物,你們為何要去收掉?)我們不收這些廢棄物,這些業者就叫別人去收,不然就自己製作,他們現在都是看我」等語,被告張智慧亦陳稱:禽血是友宏公司可以賣錢的廢棄物等語(見卷20第276 頁),而均不否認穩發行向友宏公司所收購的禽血為廢棄物。再查,超秦公司嗣後改與金海龍公司簽約,委由金海龍公司為超秦公司載運畜禽屠宰下腳料之廢棄物乙節,有超秦公司與金海龍公司所簽訂之「委託再利用合約書」(見卷2 第146 至147 頁、卷4 第264 至267 頁),該合約書載明係以超秦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送交金海龍公司進行再利用處理為合約目的,合約書內容亦載明如下:「(第一條)廢棄物種類:一、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家禽屠宰產生之P-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第二條)廢棄物再利用方法及地點:一、由乙方(即金海龍公司)負責進行廢棄物再利用處理…(第四條)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約700 公噸/ 每月。…」,與證人吳興松前開證稱超秦公司後來與金海龍公司簽約,由金海龍公司幫超秦公司清運廢棄物等語相符。另證人許進添所提出利農屠宰場與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勝飼料公司)所簽訂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再利用合約書(見卷4 第275 至278 頁),約明利農屠宰場委託大勝飼料行處理農業事業廢棄物,包含「畜禽屠宰下腳料(廢棄物代碼:R-0111)」,與證人許進添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双鵬公司出事後,伊就將鴨血無償交予養豬戶做飼料用等語(見卷2 第152 頁)亦無不符。可見對於超秦公司與利農屠宰場而言,亦將所生產之禽血視為廢棄物,始會將禽血交由屬於廢棄物清理公司之金海龍公司或大勝飼料公司代為處理。是國興冷凍公司、友宏公司、超秦公司及利農屠宰場等農業事業者所生產之禽血,均為該等事業單位於活動中所生產,且經業者自願廢棄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節,堪以認定。 (四)雖證人陳桂林(為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廠長)證稱:伊沒有將屠宰場的禽血列入屠宰場廢棄物範圍內等語,然其亦證稱:因為伊賣給胡木生的禽血要做飼料使用,所以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沒有特別將禽血列入廢棄物清理書之廢棄物中等語如上,可見證人陳桂林主觀上係認為因為禽血仍供昇旺飼料行作為飼料使用,故未列入屠宰場廢棄物範疇,然如前所述,縱使該禽血仍具有價甚可供作為飼料原料,仍應為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所不願且不再利用之產物,亦應屬於該事業之廢棄物,是仍無法以證人陳桂林此部分證詞為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有利之認定。再者,證人黃傑宗及周欣瑩均證稱禽血不在獸醫師屠宰衛生檢查之範圍內等語如前,獸醫師既未檢查禽血,屠宰場之禽血自無所謂經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可言。 六、承上所述,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知悉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發行或穩興行向如附表一所示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或因於收集過程中受到羽毛、糞便等外物污染,而不得供人食用,或屬於農業事業廢棄物,僅得飼料使用,亦不得供人食用,仍將此等不得供人食用之禽血,作為「水血」食品之原料,製造成水血食品,而將之販售予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廠商、店家等,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所為自該當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規定之「攙偽」或「假冒」,而成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 (一)按「一、本條項(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依立法院該次修法說明:『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二、綜合立法院102 年5 月間,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嗣於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之修正動議說明:『…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之餘地;…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俾規範完整。』及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提高本罪刑度之立法理由:『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提高同條第1 項至第4 項刑度,並於該條第一項後段增訂情節輕微者,處以較低刑度之規定,該次立法理由:『三、違規食品態樣繁多,食品業者規模大小亦有不同,若一律處以第一項重刑,似不符比例原則,故對違規情節輕微者,以維持現行刑度為宜,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四、…原條文第1 項為抽象危險犯,第2 項為實害犯…』,足認本罪之修正係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遵循。又按「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所定違反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攙偽或假冒罪』,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依立法院102 年5 月間,審查食安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修正動議之修法說明及103 年間二次提高刑度之立法理由,可知立法機關認爲,食品案件之舉證困難,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乃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10款之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71 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攙偽」乃「不純」,即在真實之成分外另加入標示以外之其他成分;「假冒」者,則為「以假冒真」,即缺少所宣稱之成分。查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均知悉其等據以製作水血之禽血原料,於收集過程中,或已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而均不得供人食用,如食用對於人體有潛在性危害,竟仍收購此種禽血,甚以飼料行名義簽訂禽血買賣合約,將所購之禽血原料加工製造成水血食品,而攙偽、假冒成可供食用之水血,核其等所為,自屬在食品中有攙偽及假冒之行為。並且,依照前開決議及判決意旨,祇要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攙偽」及「假冒」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等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二)被告双鵬公司及彭光謚之辯護人雖辯稱:所謂「攙偽」、「假冒」,必須所攙偽、假冒之物品有造成具體危險之可能性,才足以構成,被告林建志之辯護人亦辯稱: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若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基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為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應予以排除適用云云,然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已顯然悖於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判決所揭諸之意旨。再者,法律解釋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對於犯罪之法律要件、法律效果及犯罪追訴條件之範圍,不但不得超過文義解釋之最大範疇,更應於文義範圍內,綜合立法目的、歷史及體系等解釋方法,作出最適當解釋,以免增加法律條文所無之限制,致害及罪刑法定原則,或不當擴大刑罰範圍,進而影響刑法安定性及明確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5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詳言之: 1、依文義解釋,如前所述,「攙偽」為「不純」,即在真實之成分外另加入標示以外之其他成分;「假冒」者,為「以假冒真」,即缺少所宣稱之成分。故攙偽、假冒在文義解釋上,本不以其成分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 2、立法解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現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歷經多次修正,茲將本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條修正歷程詳述如下: ⑴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前食品衛生管理法僅有40條文,因應國內發生重大食安問題,乃大幅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將原有條文40條增至60條,並於102 年6 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第3 日(即21日)發生效力。102 年6 月19日修正前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第31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一、違反第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7 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第34條第1 項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⑵102 年6 月19日食品衛生管理法就上開條文分別修正如下: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第49條第1 、2 項規定:「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第34條第1 項及修正後之第49條第1 項規定可知,關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者,修正後之第49條第1 項將其法定刑修正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要件;而依其立法說明則謂:「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參見立法院公報第102 卷第38期院會記錄)。本條項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依立法院前述該次修法說明,亦可之在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⑶嗣食品衛生管理法再經立法院修正,此次修正將「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於103 年2 月5 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 號令公布施行,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 日(即 103 年2 月7 日)生效。此次修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並未修正;第49條第1 項則修正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而將有期徒刑法定刑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再經立法院修正,並於103 年12月10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4621 號令公布施行,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 日(即103 年12月1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49條第1 項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乃係區分情節輕微與否,而明定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或7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4 年2 月4 日、12月16日均再次修法,然該法第15條及第49條均未修正。 ⑹是由上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法歷程可知,102 年6 月19日修正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食品有攙偽或假冒者,即構成犯罪行為,不以修正前之「致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若將「攙偽或假冒」解釋為仍必須「致危害人體健康」,其結果不啻與修法意旨相悖,更勢必將大幅削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揭諸之「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3、體系解釋:103 年12月10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2 項(與現行法同)分別規定如下:「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第2 項)。」。是依該條文體系解釋觀之,第49條第1 項並未如第2 項明文以「致危害人健康」為要件,亦可見立法乃有意區分第49條第1 、2 項之適用及要件。綜上所述,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是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 七、被告彭光謚另辯稱:禽血中的羽毛及糞便可以藉由高溫殺菌予以清除乾淨云云,然證人洪進昌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以伊的專業立場來說,禽血有沾到羽毛或糞便就不可供人食用,有糞便汙染的禽血,不可能說經過殺菌後還可以供人食用,這是伊以專業知識的判斷,興中台的禽血經過伊的專業判斷,確實是不符合供人食用的標準,因為禽血中有羽毛或糞便混入,混入的糞便部份可能沒有辦法與血液分離等語如上,以證人洪進昌為專業之獸醫師身分,其上開所述係本於其專業知識所為之判斷,足以採信,被告彭光謚僅空泛辯稱可以高溫殺菌云云,更無提出任何數據或資料佐證,所言難以憑採。至於證人周欣瑩雖另證稱:伊覺得禽血收集之後如果可以好好過濾、消毒,應該是可以吃的等語,然其對於此部分所述究係經過如何的過濾、依據何項專業、何項技術等節,係證稱:「(問:怎麼樣過濾?)我也不知道,因為我不是做這個血液收集的。」、「(問:這是妳專業上的認為?)我也不知道。」、「(問:妳是依據何種專業認為,這些禽血如果遭到羽毛或糞便污染之後,羽毛可能可以撈的起來,已經受到糞便的污染之後,還可以因為消毒或其他方式,過濾之後可以食用,妳的專業依據為何?)應該有技術可以滅菌。」、「(問:怎樣的技術?)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4頁反面),證人周欣瑩僅泛稱「覺得」可以食用,但未能陳明其主觀認定可以食用之過濾方式、所憑之專業或技術,則其此部分所述顯然僅係其個人臆測之詞而乏實證,尚不足為有利被告彭光謚之認定。 八、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固又辯護稱:依畜牧法第29條及第32條規定,由合法設立屠宰場之屠宰家禽,其屠體及內臟等,均推訂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云云;另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另以國人有食用禽血之習慣,依法理應與「屠體」、「內臟」一體適用云云,然而:按「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屠宰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其申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執行檢查之程序、步驟與方法、繫留、稽留、隔離屠宰、緊急屠宰、不合格之判定、不合格屠體、內臟之處理、獸醫師指示、停止屠宰檢查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前項屠體、內臟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一項之屠體、內臟,除經證明為非供人食用者外,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畜牧法第29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2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觀之,畜牧法第32條第3 項所規定「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者,係指「屠體」或「內臟」,文義上已不包含「禽血」,而不論「屠體」或「內臟」,均為固態(或凝態狀)之物,與為「液體」之禽血自不可相提並論;且按屠體指家畜、家禽經「放血後」不含內臟之整體與剖體,內臟指家畜、家禽胸腔、腹腔及骨盆腔之臟器,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3 條第3 款、第4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顯見立法上已將「屠體」、「內臟」與「禽血」三者明顯區分,自無法依法理而認三者可一體適用。再者,細繹畜牧法第32條第1 項之規定文字,係在規範「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亦即一般所稱之私宰)、「經衛生檢驗不合格」(亦即指病死或斃死畜禽)之屠體或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若有違反,依畜牧法第38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應處以行政罰鍰,若違反上開規定,且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則依同條第3 項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而畜牧法第32條第3 項規定,第1 項之屠體、內臟(按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除經證明為非供人食用者外,推定為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參諸立法理由明白揭櫫係為避免屠宰業者主張「非供人食用」而逃避處罰,賦予屠宰業者舉證責任,俾利執行取締違法屠宰,亦即該項係課予持有「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之屠宰業者負有舉證責任,以免業者以「非供人食用」之詞來規避上開罰責,顯非用以宣示「全部之屠體或內臟」均推定為可供人食用甚明。況「供人食用」與「可供人食用」或「得供人使用」之語意亦有所不同,「供人食用」者,非當然表示「可供人食用」或「得供人食用」,是自不得以該項規定作為推定畜禽屠體、內臟甚或禽血係「可供人食用」之論據。 九、被告胡木生之選任辯護人雖辯護稱:在採收小黃瓜時應檢驗的是有無農藥殘留、濫用生長激素,並不會因小黃瓜沾染泥或有機肥(即糞便)就被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而不得作為醬瓜之原料;禽血所應檢驗者,也是動物用藥、生長激素殘留,亦不因沾有少數糞便、羽毛即認定為廢棄物等語,並以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准許穩發行恢復水血產品之生產、銷售所檢驗之項目作為論據。惟查證人黃傑宗業證稱:禽血中若摻有糞便,就等於是分不開的狀態等語如上(見本院卷八第12頁反面),衡情禽隻之糞便可能為固態、液態或固態液態混合物,且甫排泄即掉入為液態之禽血中,排泄物當會溶入禽血中而難以分開。再者,小黃瓜為固態物,禽血則為液態物,糞便為具有水溶性之固態、液態混合物,固態小黃瓜沾染糞便,衡情雖可以水清洗方式去除糞便,然禽血中若有家禽糞便混入,因糞便本身具有部分水溶性,自仍會有少許糞便溶入禽血中,縱以過濾方式濾除糞便,亦無法完全濾除,小黃瓜與禽血2 種物品型態迥異,2 者對於糞便之污染是否能夠完全清除自有差異,性質上自不可比附援引。又辯護人提出之檢驗報告(見本院卷二第196 頁)分析項目為「磺胺劑及奎諾酮類」、「抗原蟲劑類」,係檢驗血清中動物用藥殘留量,充其量僅能證明「所送驗之禽血原料動物用藥殘留」符合標準,並不能證明「所送驗之禽血未受屠體羽毛或排泄物等外物污染」,而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4 年3 月20日之函文(見本院卷二第195 頁),函文文字雖記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雖同意穩發行以結凰食品有限公司收集之禽血作為食品原料,但同時要求應在每次收集禽血後,向該公司索取「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備查,以利不定期抽驗,是可知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雖同意生產水血,但同時要求屠宰場必須依照「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所載之內容來收集可供食用之血液,而「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第二欄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及廢棄情形仍明文註記「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禽血液時,其收集血液不得供人食用」(見本院卷四第39頁),是被告胡木生之辯護人所提出之上開書證,並不足據為對被告胡木生有利之認定。 十、至於被告林建志辯稱:伊在中區廠房從事業務及行銷,其他的伊不懂云云,然證人吳德良於警詢中證稱:經理林建志知道臺中廠收集的禽血都是飼料用,臺中廠收集的禽血都固定做為飼料使用等語(見卷2 第43頁、卷4 第236 頁反面)。證人劉正強(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司機)於警詢中亦證稱:林建志有告訴伊多少雞血摻入多少粉末,加入雞血中的白色粉末是林建志交給伊的等語(見卷2 第79頁、卷4 第241 頁),可見被告林建志非單純僅負責行銷及業務。況被告林建志於警詢中亦供稱:烏日區廠房向國興冷凍公司、興中台公司及東峰公司收集禽血,再送至北部製作等語(見卷2 第59頁),而被告林建志既為被告双鵬公司烏日廠區之經理,豈有可能對於所收集之禽血過程、用途均毫無所悉?是被告林建志前開辯稱亦不足採信。 十一、刑法之詐欺罪,只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施用詐術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因此交付財物即足該當。且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檢視本案之具體犯罪情節,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均知悉其等據以製作水血之禽血原料,於收集過程中,或已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而均不得供人食用,如食用對於人體有潛在性危害,竟仍收購此種禽血,甚以飼料行名義簽訂禽血買賣合約,將所購之禽血原料加工製造成水血食品,而攙偽、假冒成可供食用之水血,再於每日派員將水血產品運送至被告双鵬公司中部、南部轉運場,而由北、中、南各區廠區對外販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不知情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及小吃店等,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所販售之水血產品,係以「水血」食品名義對外販售,而一般廠商及消費者於購買時,難以藉由感官接觸以評判品質,亦無從經由儀器加以判別,欲檢視水血成分更不可能。又如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廠商或店家,與被告双鵬公司交易之時間均長達數年之久,可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及小吃店對於提供水血之被告双鵬公司本有一定之信賴程度,而誤信由被告双鵬公司所提供之水血產品確實係可供人食用、安全無虞之食品。而衡以現今消費意識抬頭,食安問題屢引發重視之民情、風氣,上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及小吃店如知悉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所製造、對外販售之水血原料,或已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均不得供人食用,且如食用對於人體有潛在性危害,該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及小吃店本於常情當不會願意與被告双鵬公司交易水血。是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顯然係以上開模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及小吃店施用詐術,藉此賺取金錢而取得財物,而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甚明。十二、被告彭光謚之辯護人再辯稱:水血在市面上是可以販售之物品,可販售之物品不管品質如何都不會是妨害衛生物品,就好像蘋果是可以販售的物品,壞掉的蘋果不會變成妨害衛生的物品,故被告彭光謚所為當然不會構成刑法第191 條云云。然按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為刑法第191 條明文規定。所謂「製造」,指就原料加工而製造為成品,「販賣」則指有對價之賣出。所稱「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則指有害人之身體健康而言(參見盧映潔著「刑法分則新論」,修訂八版,頁272 )。觀之刑法第191 條文義本可得知,該條所規範之客體係「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故如所製造或販售之飲食物品係妨害衛生者,客觀上即成立該罪,換言之,飲食物品縱使本來可以販賣,然若屬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則當然在刑法第191 條規範範疇內而禁止販賣。若謂只要是可販售之物品(例如蘋果)即不構成該罪,則刑法191 條豈非具文?且若本來就不是可販售之物品,亦無對外販賣之意義與必要。況查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所據以製作水血之禽血原料,於收集過程中,或已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而均不得供人食用,竟仍加工、製作成水血產品,進而對外販售,自屬製造、販賣有害人體健康之妨害衛生飲食物品。是辯護人上開所辯,乃對於刑法第191 條之法條解釋、規範意旨及立法精神有所誤解,不足憑採。 十三、證人曾明德於警詢中證稱:公司剛開始是伊自己收集禽血後,自己於廠內製作水血,自己賣,…於100 年間,双鵬公司臺中分公司的業務就主動來找伊談,看是不是禽血就由双鵬公司臺中分公司來收集,所以就賣給他…双鵬公司要幫伊處理公司屠宰鴨、鵝之全部禽血,他以每隻鴨或鵝1.5 元的價格來收集購買禽血,大約從99年開始。另於偵查中證稱:「(到底跟双鵬公司的合作期間是99年還是 100 年?)大約是那段期間,到底是99年還是100 年我記不太清楚。」等語(見卷4 第283 至284 頁、卷20第120 至122 頁),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認定,僅能認定關於附表一編號3 之合約期間係自100 年(非99年間)間至103 年7 月。起訴書關於此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 十四、綜上所述,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上開所辯,均屬卸責之詞,無足採信,其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歷程簡述如下:⑴於103 年2 月5 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 號令公布施行,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 日(即103 年2 月7 日)生效。此次修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並未修正;第49條第1 項則修正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而將有期徒刑法定刑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再經立法院修正,並於103 年12月10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4621 號令公布施行,除部分條文外,其餘自公布日起第3 日(即103 年12月1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49條第1 項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乃係區分情節輕微與否,而明定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或7 年以下有期徒刑。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4 年2 月4 日、12月16日均再次修法,然該法第15條及第49條均未修正。 (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 條及新增刑法第339 條之4 ,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法提高罰金刑之刑度。又新增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然接續犯係密接時間,密切地點,為同一犯罪行為,其一有犯罪行為,其犯行即為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犯罪行為終了時為止。故其行為跨越新舊法律時,應逕行適用新法處罰,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31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係屬跨連新舊刑法第339 條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另詳下述),而觀之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製作進而販賣水血予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廠商或店家之時間,其最末次之時間係至104 年3 月28日止(附表二編號二之3 之編號378 所示),而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對於附表二之記載均表示無意見或記載是正確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頁反面、第121 頁及反面、第195 頁),是其等本案行為終了日係104 年3 月28日,在103 年6 月18日刑法詐欺罪及103 年12月10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修正後,揆之前揭說明,均應逕行適用新法,不生新舊法比較及從輕原則適用之問題。起訴書雖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然又認應依新舊法比較而適用較有利之舊法等語,亦有誤解。 二、法條適用、罪數關係、共同正犯、間接正犯: (一)法條適用:核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191 條之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及因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行為,而違反食管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 生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等語,容有誤會,惟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二)接續犯:刑法所謂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本案製造、販賣攙偽、假冒之水血之營業行為,均係在密接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等此販售水血行為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售之行為,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三)想像競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如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所犯上開3 罪,其間實行之行為均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各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四)共犯關係: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間接正犯: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其他工作人員遂行本案犯行,均係間接正犯。 三、量刑審酌: (一)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係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正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於科刑時則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共同正犯間固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但個案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拘束,俾符合罪刑相當,使罰當其罪,輕重得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3773號判決意旨)。又刑法第57條第10款明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標準之一,而行為人是否坦承犯行,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俱屬犯罪後態度之範疇。再刑事訴訟法基於保障被告防禦權而設之陳述自由、辯明及辯解(辯護)等權,係被告基本訴訟之權利,法院於科刑判決為刑之量定時,固不得就被告基於防禦權行使之陳述、辯解內容,僅因與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歧異或相反,即逕予負面評價而認其犯罪後態度不佳,並採為量刑畸重之標準,但被告於犯罪後有無悔悟,常由其犯罪後是否坦承犯行而為客觀情狀之呈現,自非不得據為判斷犯後態度是否良好之部分依據。則事實審法院以被告犯後有無坦承犯行,列為量刑審酌事項之一,要無不可(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意旨)。(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從事水血或血粉產品行業多年,且產品對外銷售之對象、範圍擴及臺灣北、中、南部地區,其中不乏多家知名、連鎖之飲食店,其等本應秉持良知及誠信經營,然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均知悉其等所製造、對外販售之水血原料,或已摻入羽毛、糞便,已受到外物污染,或屬於農業廢棄物,僅得作為飼料使用,均不得供人食用,且如食用對於人體有潛在性危害,竟仍製造成水血產品再販售給下游店家或廠商,其等所為,罔顧身為食品企業經營者應有之社會責任,對消費者之身體健康造成潛在性危險,更損及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信賴關係,是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3 人本案所為,惡性重大,主觀犯意之可非難性甚高。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犯罪後未能自我檢討,仍矢口否認犯行,避重就輕,對犯罪情節飾詞以辯,歷經審判程序亦始終未表達有悔悟或賠償之意,亦無提供具體之悔過表現供本院審酌,足見其等3 人不知反省,毫無悔過之意,犯後態度顯然不佳。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自99年間,即開始向北、中、南各地之13間屠宰場收購禽血,製成水血後外販售,迄至104 年3 月間止,時間長達約5 年左右,銷售之範圍亦擴及北、中、南各處之飲食店家或下游廠商(合計多達7 百多家),銷售金額更高達9874萬6655元,是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本案之犯罪情節非輕,應予嚴懲。兼衡被告彭光謚為被告双鵬公司之負責人,亦為昇旺飼料行之負責人,其於本案顯然位居主要角色,而被告林建志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中區轉運站廠房經理,受雇於被告彭光謚,被告胡木生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監察人,是以其等3 人之分工角色及參與情節而言,被告彭光謚為最高,被告胡木生次之,被告林建志再次之。及考量被告彭光謚自陳國中肄業,家中有父親及三名子女需扶養,被告胡木生自稱高中畢業,現無工作,需扶養父母及小孩,被告林建志陳稱高中畢業,現擔任會計,需扶養父母親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7頁及反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103 年12月10日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本案被告双鵬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彭光謚,受僱人即被告林建志、胡木生,因違反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罪,已如上述,自應就被告双鵬公司部分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 定,並考量上述被告双鵬公司代表人、受僱人犯罪情節重大,以及被告双鵬公司於本院審理時之所為答辯等一切情況,科以如主文所示法定之罰金刑。 四、沒收之說明: (一)相關法律修正之說明: 1、查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2、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關於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罪而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並未隨同修正,依前揭說明,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施行後,此部分即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沒收之規定。 3、而刑法修正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新增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是本件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 4、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5、刑法關於「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修正前刑法第38條原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則規定:「(第1 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2 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 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4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已合併條文移至該法第38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前段及第3 項則合併條文移至該法第38條第2 項,並增訂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本件關於犯罪所用之物沒收部分,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亦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第4 項之規定。 (二)犯罪所得之沒收: 1、經查,本件附表二之水血下游廠商、銷售期間及銷售金額等內容,乃依據被告双鵬公司及穩發行之會計人員專用之電腦內所查獲下游銷售廠商及銷售總額之EXCEL 表單彙整而出,衡常該銷貨金額之內容當無錯誤之可能,且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對於附表二之銷售水血之事實及金額等記載均不爭執,是本件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3 月28日間,共同以被告被告双鵬公司名義,對外銷售予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水血給下游廠商,且毋庸扣除成本、銷售費用及損失,則本件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之犯罪所得至少合計9874萬6655元,應堪認定(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能認定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之犯罪所得合計為9874萬6655元)。 2、查本案上開甲、乙帳戶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所使用之帳戶乙節,業據被告鍾清好於警詢中供稱:伊幫忙處理双鵬公司資金的進出,都是從伊臺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帳戶進出資金,員工的薪水是從萬華分行之916 帳戶(即甲帳戶)支出等語(見卷3 第145 頁、卷20第178 至180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關於起訴書記載甲、乙帳戶部分,彭光謚及伊名下的臺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帳戶的確是用來作為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營運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 頁反面至106 頁)明確。而該甲、乙帳戶均經檢察官函請銀行禁止過戶、移轉或處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2 月16日中檢秀芥籍103 他6493字第016741、104 年2 月17日中檢秀芥籍103 他6493字第017193號函在卷可稽(見卷15第37、46頁)。又甲帳戶經檢察官函請銀行禁止過戶、移轉或處分後,截至104 年2 月12日之存款金額為新臺幣175 萬5132元,乙帳戶於104 年2 月之存款餘額為27萬8577元,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104 年3 月3 日北富銀萬華字第1040000011號函檢附存摺存戶餘額查詢結果、臺北富邦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2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2041號函檢附之被告鍾清好於該銀行各帳號存款餘額資料(見卷15第66、67、528 、529 頁)存卷可查。是可認定上開甲、乙帳戶內經查扣之金額(分別為175 萬5132元、27萬8577元,合計203 萬3709元)均為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之本案犯罪所得,分屬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 3、查被告彭光謚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與胡木生的分帳方式是伊6 成,胡木生4 成等語(見本院卷九第75頁反面),此與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供稱:穩發行登記負責人為張智慧,實際負責人是伊,伊於97、98年間與被告双鵬公司合作,伊及被告彭光謚在被告双鵬公司所占股權分別為所有股份之4 成及6 成,分紅也是按照持股比例來分配等語(見卷20第77頁),同案被告張智慧於警詢中供稱:伊和胡木生與被告双鵬公司的分紅是就各自的營業額扣掉各自的開銷後,再做6:4 分帳,彭光謚是6 成,伊與胡木生是4 成,被告双鵬公司屏東分公司的負責人是胡木生等語(見卷20第41、42頁),及同案被告鍾清好於警詢中供稱:各分公司與總公司的資金直接存到伊台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的帳戶,被告双鵬公司台北總公司帳戶的錢如果不夠,伊會補錢進去,台中烏日分公司的錢是匯到屏東廠,屏東廠將錢減去支出後,差額再匯到伊台北富邦銀行萬華分行的帳戶。被告双鵬公司股東間的獲利分配是伊與彭光謚60% ,胡木生與張智慧40% 等語(見卷20第161 頁反面、第 162 頁)核為一致。另被告林建志則供稱:伊是領薪水的,月薪5 萬元等語(見本卷九第75頁反面)。故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671萬2946元(計算式:9874萬6655元-67萬7903元=9671萬2946元)部分,被告彭光謚、胡木生就其自己本案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應為: ⑴被告彭光謚部分:9671萬2946元×60%=5802萬7768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⑵被告胡木生部分:9671萬2946元×40%=3868萬5178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⑶另被告林建志部分:以犯罪時間自99年10月26日(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最早簽訂禽血買賣合約書之日期)起至10 4年3 月28日為計算,共計5 年2 月28日,每月薪水5 萬元,故其犯罪所得為265 萬4838元【計算式:(52月×5 萬元)+(5 萬元×6/31〈99年10月份薪資〉) +(5 萬×28/31 〈104 年3 月份薪資〉)=265 萬48 38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3 人,分別就其等各實際獲取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前述⑴至⑶),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均應予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三)關於犯罪工具之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同正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本案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⑴編號A1至A7,分別為本案屠宰場之地磅單及禽血買賣合約書,而與各該屠宰場簽約者分別為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國興冷凍肉品部分),故為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及第三人穩興行所有之物,且為第三人穩興行無正當理由所提供予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⑵編號A9之庫存單,經本院檢視扣案物內容,為「臺中- 双鵬報價單、業務報價單、庫存單」等資料,報價單上均有記載品名為「鴨血」或「水血」之項目,並記載客戶名稱,被告林建志亦陳稱該物為双鵬公司的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九第76頁),是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⑶編號B8之買賣合約書,其中包含被告双鵬公司與超秦公司(共4 份)、利農公司所簽訂及昇旺飼料行與東峰公司、鹽水冷凍電宰廠所簽訂之合約書資料,分別係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與各該屠宰場所簽訂之合約書。⑷編號B11 ,為被告双鵬公司之銷售目錄表;編號B 12,為本案向被告双鵬公司購買水血產品下游廠商或店家之通訊資料、採購單等資料;編號B13 ,為被告双鵬公司之鴨血廠商通訊錄;編號B14 、B15 ,為被告双鵬公司之銷售資訊明細分析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採購單,而被告彭光謚亦陳稱:B11 至B15 之物品均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編號B16 其中之「被告双鵬公司出貨單(出貨產品為水血)」,為記載「店家名稱」及「水血」產品等資料;另有小蒙牛、老四川、無老臺中、鼎王囍壺南京店、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店家向被告双鵬公司訂購產品之採購單、訂購單,及記載「日期」、「吉林」、「中山」之資料。編號B21 ,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應收帳款統計表,故上述⑷部分之扣案物,均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供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⑸編號B20 、B22 、B25 ,為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之銷售資訊明細分析表、應收帳款統計表、製成品庫存量,為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提供予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⑹編號C8,其中關於「被告双鵬公司商品銷貨金額統計表」(品名有『水血』、日期均為103 年12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編號F13 ,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應收帳款支票影本;編號F14 ,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大小章,故均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⑺編號G5之合約書,為穩發行與結凰公司、穩發行與友宏公司、昇旺飼料行與大成長城公司、穩發行與立蜂公司、林家民(為被告張智慧員工)與萬丹屠宰場、穩興行與國興冷凍公司、昇旺飼料行與鹽水冷凍電宰廠所簽訂之合約書影本,故為第三人穩發行、穩興行及昇旺飼料行即被告胡木生所有,第三人穩發行、穩興行無正當理由提供予本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⑻編號G9,為拷貝被告双鵬公司所有電腦內之資料,此經被告張智慧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故亦為被告双鵬公司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上述物品,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均應諭知沒收。 (四)不予沒收部分: 附表三之其餘扣案物品,其中:編號A8之日報表,經本院檢視扣案物內容,為「臺中- 双鵬12月及1 月份應收帳款統計表」、「日月結現金&票據簽收」、「日結現金、退貨客戶名單」等資料。編號A10 之支票影本,為被告双鵬公司開立與國興冷凍公司之支票影本,附表三編號B8之扣案物中,另包含「血粉買賣合約書(立約人為昇旺飼料行與東海畜牧場)」、「屠宰場基本資料」、「SGS TEST REPORT資料」、「被告彭光謚身分證件影本」、「衛生福利部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新永誠食品化工原料行資料」、「昇旺飼料行飼料販賣登記證」等資料。編號A11 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文影本。編號B1至B7為双鵬公司會計憑證、昇旺飼料行之發票。編號B9之存摺,分別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存摺(2 本)。編號B10 ,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樹林區農會代收票據憑摺。編號B17 ,為「再利用機構申報資料查詢(廢棄物為畜禽屠宰下腳料)」。編號 B18 、19,為現金帳1 本、監視器主機。編號B23 ,為昇旺飼料行之相關公文。編號B24 ,為被告彭于嫣工作上使用之電腦主機,業據其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九第76頁)。編號B26 、B27 ,則為前述甲、乙帳戶之存摺。編號B28 為出貨單灰燼,然無從看出所燃燒之文件資料為何。編號B29 為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電費單收據。編號C1為檢舉函(檢舉之廠商名稱非本案被告),難認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性。編號C2至C5,為被告鍾清好、彭于嫣之存摺、金融卡或印鑑章。編號C6,為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其中開戶名義人亦有非本案被告之人。編號C7為支票存根,編號C8之「筆錄記本」,為筆記本及手寫資料2 張,被告鍾清好則陳稱:手寫部分是伊想要向「小智」借錢所寫的東西等語(見本院卷九第76頁反面);另有被告双鵬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未記載帳款之項目)、留職停薪資料、外幣交易明細資料,亦有關於「穩興行商品銷貨金額統計表」資料。編號C7至C10 ,為支票及私章。編號C11 之扣案現金,尚乏證據證明為被告等人本案犯罪所得。編號E1至F12 ,為員工打卡資料、現金帳、印章、員工預備薪資統計表、員工離職證明書、員工薪資表、外勞居留證影本、員工保險資料、員工留職停薪資料、月支報表、双鵬公司、穩興行、穩發行、昇旺飼料行、被告胡木生、張智慧之銀行帳戶存摺。編號F15 至G4,為穩發行、穩興行大小章、屏東縣政府函文資料、勞工保險佳保申報表、勞工薪資表。編號G6之聲明稿,為被告双鵬公司聲明該公司水血產品之禽血來源安全無疑慮之聲明稿,顯係被告双鵬公司為本案欲向社會說明所撰寫之聲明稿件。編號G7、G8,為立蜂公司客戶交易對帳單及穩發行工廠現場圖。編號H1至H12 ,為發票明細表、空污、水污廢棄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契約書、防疫檢疫局屠宰衛生檢查明細月表、凱爾蘭生化太技有限公司合約書、化製原料委託化製處理合約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帳戶明細表等資料,上開資料提出人為德志發屠宰場負責人曾明德。上述物品均非違禁物,且與本案無直接關連性,均不予諭知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鍾清好係被告彭光謚之配偶,實際負責掌管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出入帳款,並提供其名下所申設之甲帳戶,並使用彭光謚以昇旺飼料行所申請之乙帳戶作為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營運之資金收付使用;被告彭于嫣為被告彭光謚之妹,擔任被告双鵬公司董事,亦擔任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會計並負責聯絡廠商、處理水血產品訂貨、出貨及紀錄帳冊等工作;被告張智慧則係被告双鵬公司董事,負責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北部人事及部分帳務與中、南部地區帳務及水血供貨事宜,並以其名下成立「穩興行」、「穩發行」等個人商行參與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水血業務之營運。 二、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均明知「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頒訂「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 條第2 項附表一公告「再利用種類」編號5 之「農業事業廢棄物」,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須依該附表一所定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亦即僅能將上開禽血來源,作為「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之用途,即「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血粉、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等產品,而不得作為供人食用之產品,且其等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所屠宰之雞隻、鴨隻等產生之禽血,其血液因屠宰過程中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等外物汙染,衛生狀況不佳,而禽血液收集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品用之家畜或家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竟與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7 款、第49條第1 項(「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並區分情節是否輕微而有不同之法定刑)及製造、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26日起至104 年12月間,由彭光謚、胡木生、張智慧及林建志等人分別以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穩發行等名義,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屠宰場簽訂禽血買賣合約書(契約期間詳如附表一所示),禽血運送及水血製作過程如前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再於每日派員將水血成品運送至中部轉運廠區及南部轉運廠區後,而由北、中、南各廠區對外販售至全省各地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食品店家、火鍋業者、食品加工廠或小吃店等,致使下游店家及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係來源、成分均無虞之可供食用之水血,使該店家復以熟食或轉賣方式供消費大眾食用,藉以牟取暴利(銷售時間、對象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104 年2 月11日、2 月12日、3 月3 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計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依法凍結扣押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產,而悉上情。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見解)。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及胡木生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吳德良、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等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本案所簽訂之禽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興中台公司及東峰公司屠宰家禽隻蒐證照片、被告双鵬公司104 年2 月11日夜間監視器翻拍照片、LINE通訊畫面翻拍照片、燃燒灰燼採證照片、被告双鵬公司生產線圖、被告鍾清好之上開甲帳戶於 104 年2 月12日提領款項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均堅詞否認犯行,其等分別辯稱如下:㈠被告鍾清好固承認其為被告彭光謚之配偶,負責被告双鵬公司與昇旺飼料行之財務,且實際負責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之入出帳款,且對於被告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與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不予爭執,然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伊對於公司的營運不了解,伊只負責財務部分,被告双鵬公司所收購的禽血,是可以供人食用的云云。辯護人則以:⑴長久以來國人就收集屠體之禽水再製成食品食用,如坊間夜市常見之「豬血糕」,或如本件火鍋料中之「鴨血」,故屠體之血水經收集再製後可供人食用,並不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是以屠體之血水,就署宰場之立場,或為「下腳料」,惟並非廢棄物,此可從「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 條第2 項所示該辦法附表一編號五所定義之廢棄物來源包含「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骨、內臟、血液或油脂」,即可得知,故本件檢察官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反推自屠體所收集之禽血為廢棄物,明顯有誤會。⑵另公訴意旨指摘被告等人收集禽血之時,該等禽血已受屠體羽毛、排泄物之汙染,並或有些許衛生問題,固為事實,然此為是否有礙人體健康及適不適合供人食用之問題,並非「攙偽」、「假冒」,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不能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而犯有同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況該等衛生問題並非不得再製成時以高溫殺菌或過濾雜質加以除去,亦未必不得供人食用。⑶又即便公訴意旨認為本件禽血收集過程受有汙染,不適合供人食用,為此部分僅為是否構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變質或腐敗」之問題,而違反該條項款之行為僅為行政罰(同法第44條第1 項第2 款參照),亦無涉「攙偽」或「假冒」。⑷被告鍾清好為彭光謚之配偶,負責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出入帳款,並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及使用彭光謚帳戶作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資金收付使用等情,固為事實,被告並未爭執,惟被告所負之責任不過在於公司之資金調度、發放員工薪資等行政事項,未及於原料買賣或水血之生產過程,此部分業據被告彭光謚、彭于嫣分別以證人身分證述屬實,故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負責掌管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營運及出入帳款等,似言過其實。是以,本件以被告鍾清好於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職務,既不負責亦無專業能力去了解禽血原料之收集過程,以被告單純專職財務調度及內部行政管理之立場,焉能分辨禽血原料來源究竟能不能於加工後供人食用?加以所有上游屠宰業者之負責人或經理人均未證稱其等曾與被告鍾清好有任何議約或交易之行為,縱使法院認定被告彭光謚等人之行為已構成詐欺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犯行,亦不能僅以被告為彭光謚配偶之身分,就遽認定被告對彭光謚等人之行為就定然之情,甚或積極參與其等之詐欺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行為等語,為被告鍾清好辯護。㈡被告彭于嫣雖承認其為被告彭光謚之妹,且為被告双鵬公司之董事,亦擔任昇旺飼料行之會計,負責處理被告双鵬公司水血產品之訂貨、出貨及帳冊紀錄工作,並對於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而被告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不予爭執,然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被告双鵬公司的水血產品原料來源及製作過程伊不了解,也不知道係向那些屠宰場購買,那些禽血是否為作飼料用之禽血,伊也不清楚,伊也不知道那些禽血是否有受到羽毛或排泄物之汙染,購買禽血不是伊的工作內容,伊只負責打電話問下游店家需要多鴨血、出貨及製作現金流水帳,鴨血的原料來源部分伊並不清楚,這是由彭光謚及胡木生負責的,伊沒有看過被告双鵬公司或昇旺飼料行收購的禽血,也沒有看過該禽血生產過程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彭于嫣於101 年間至双鵬公司任職,擔任會計工作,主要負責出貨、零用金、訂貨、出貨、記錄帳冊等工作,並未參與從事禽血收集、製作、生產過程。且被告彭于嫣亦未負責中、南部禽血收集、出貨等工作,因此與其他被告間並無任何犯意聯絡,何以能以違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論之。又起訴意旨,以被告彭于嫣於檢調人員前往搜索前將重要證物燒毀。然依據下列同案被告於偵查筆錄中所述及檢警人員於現場所拍攝燒毀之灰爐,被告彭于嫣所燒毀乃係出貨單並非會計帳冊,與本案之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係等語,為被告彭于嫣辯護。㈢被告張智慧雖承認其與胡木生為夫妻,其為穩興行及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亦為被告双鵬公司之董事,負責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中部及南部之人事及部分帳務,並負責處理中南部地區之水血供貨事宜,其知道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是向那些屠宰場購買禽血等事實,且對於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而被告双鵬公司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亦不爭執,亦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伊不認為被告双鵬公司或昇旺飼料行收購之禽血是農業事業廢棄物,禽血收集過程中,是否受到羽毛或排泄物之汙染,伊不知道,但伊認為就算有還是可以供人食用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張智慧只是參與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之會計帳務,並無參與禽血的購買、收集及產品之製造,被告張智慧對於本案禽血可否食用、有無違法情況,被告張智慧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也沒有參與犯行,本案禽血雖於收集過程中有受到羽毛或排泄物之汙染,但依目前法規,可以做為食品來源,並無違法,被告張智慧只是穩興行及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胡木生,要向哪些屠宰場收集禽血是由被告胡木生決定的等語,為被告張智慧辯護。 伍、經查: 一、被告鍾清好為被告彭光謚之配偶,負責被告双鵬公司與昇旺飼料行之財務,且實際負責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關於起訴書附表一邊號1 至6 部分之入出帳款。被告彭于嫣為彭光謚之妹,且為被告双鵬公司之董事,亦擔任昇旺飼料行之會計,負責處理被告双鵬公司水血產品之訂貨、出貨及帳冊紀錄工作。被告張智慧雖承認其與胡木生為夫妻,其為穩興行及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亦為被告双鵬公司之董事,負責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中部及南部之人事及部分帳務,並負責處理中南部地區之水血供貨事宜。而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及穩發行有向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屠宰場收購禽血,再將所製成之水血產品販售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下游店家等情,業據被告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等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卷2 第46至50、51至53頁、卷3 第145 至147 、178 至182 、201 至206 、207 至208 、212 至215 頁、卷13第99至101 、102 至103 、112 至114 頁、卷20第39至43、129 、136 至139 、168 至170 、171 至172 、175 至176 、178 至180 、274 至277 頁、卷27第69至70頁、卷28第21至61、158 至187 頁、本院卷三第104 至117 、134 至148 、208 至221 頁、本院卷九第75頁及反面),並與同案被告彭光謚、林建志、胡木生等人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之主要情節一致(見卷2 第1 至7 、58至61、63至64頁、卷3 第134 至141 、157 至162 、221 至222 頁、卷13第43至49、53至54、56至60、62至65頁、卷14第118 至120 頁、20第274 至277 頁、卷20第77至81頁、131 至138 頁反面、卷23第4 至6 頁、卷27第69至70頁、卷28第128 至187 頁,本院卷三第41至53、121 至131 、194 頁反面至205 頁反面,本院卷九第75頁),並與證人吳德良(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總務)、劉正強、吳貴杉(均為被告双鵬公司之司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卷2 第33至37、42至44、76至80、82至88頁、卷4 第229 至231 、236 至237 頁、卷13第81至83、91至92頁)、偵查(見卷13第94至98頁),及證人曾明德、張政隆、周欣瑩、張世湖、葉俊吏於警詢中證述(見卷4 第283 至284 頁反面、285 至287 、341 至343 、349 至353 、367 至369 頁)之主要情節相符。亦有前開非供述證據,即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東峰公司公司)、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興中台屠宰場集血照片(見卷1 第1 至23、32至36、41至45、52至5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被告双鵬公司廠房生產線圖、興中台公司廢料、污泥、委外處理月報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蒐證照片、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屠宰場登記證、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鴨血買賣合約書(利農屠宰場)(見卷2 第9 至15、17至22、25、54至56、71至74、97至101 、107 至123 、142 至143 、154 至155 頁)、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被告双鵬公司變更登記表、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結凰公司、友宏公司)、被告双鵬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見卷3 第16至29、36至39、50至54、61至69、75至79、86至103 、132 至134 、148 至153 、163 至166 、167 至175 、192 至196 、209 至211 頁)、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合約書(鹽水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生血買賣合約書(國興冷凍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蒐證照片(見卷4 第261 、262 、290 至306 、313 至315 、331 、339 至340 、348 、358 至359 、373 至404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證物照片、生血買賣合約(國興冷凍公司)、被告双鵬公司基本資料及登記查詢結果、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城公司)、買賣合約書(立蜂公司)、合約書(萬丹屠宰場)、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雞產銷班肉雞電宰廠)、合約書(結凰公司)、合約書(友宏公司)、刑事案件照片、雞血買賣合約(大成長城公司)(見卷20第7 至9 、16至20、29至38、45至48、50至51、53至57、63至75、82至84、88至96、97至109 、148 至152 、158 至161 、163 至166 、206 至207 、209 至210 頁)、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公司)、興中台公司地磅單、蒐證照片、興中台公司所提供之「屠宰場供食品用畜禽血液收集作業衛生管理紀錄表」(見卷10第70至86、168 至171 、192 至212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双鵬公司廠房原料區及水血輸送製造過程圖(見卷13第17至23、27至29頁)、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公司)、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公司)(見卷13第70至72、177 至180 、234 至235 頁)等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屬實。 二、然查: (一)就被告鍾清好部分:證人即同案被告彭光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鍾清好是被告双鵬公司的股東之一,她在被告双鵬公司沒有擔任職務,沒有參與公司業務,財務上請鍾清好領錢、入錢而已,公司會計是彭于嫣,彭于嫣作完帳後再交給鍾清好,起訴書記載的屠宰場,鍾清好都沒有去過,她不知道禽血收集的過程,也不會去瞭解禽血製品生產過程,被告双鵬公司北部的工廠,鍾清好沒有參與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6至9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彭于嫣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被告双鵬公司成立後,伊就進去被告双鵬公司擔任會計,鍾清好在被告双鵬公司沒有擔任職務,沒有支領薪水,她並沒有都在公司,她偶而才來,主要是若公司零用金不夠,伊會用電話跟鍾清好說請她放一點零用金在公司,鍾清好不需要去拜訪上游廠商、屠宰場或下游客戶,伊認為鍾清好不可能瞭解收集禽血的過程,公司的事務由彭光謚來決策,鍾清好只負責錢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五第93至97頁反面)。證人即被告彭光謚及彭于嫣均證述被告鍾清好在被告双鵬公司並未擔任職務,被告彭于嫣亦證稱被告鍾清好未支領薪水,且被告鍾清好對於禽血收集過程並無知悉,亦未去過本案起訴書所載之屠宰場等語如前,此與被告鍾清好辯稱其只是負責財務,對公司營運狀況不瞭解等語並無不符,是其所辯尚非無據。 (二)就被告彭于嫣部分,證人即被告鍾清好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彭于嫣的工作是打電話問進出貨量,她不需要到收集禽血的地方去瞭解禽血收集過程,不用到製造禽血的工廠工作。貨款部分是司機收回來給她。屠宰場都是跟老闆聯繫比較多。彭于嫣有掛名被告双鵬公司的董事,但不需要參與公司業務經營。伊不清楚屠宰場有無曾經寄契約書到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03 頁反面至206 頁)。另同案被告彭光謚於警詢中亦陳稱:彭于嫣負責被告双鵬公司臺北部分的記帳,係擔任會計等語。則依被告鍾清好及被告彭光謚之陳述,僅能認定被告彭于嫣負責被告双鵬公司之會計事項、水血產品訂貨、出貨事宜此等事實,況被告鍾清好證述被告彭于嫣不需至屠宰場瞭解禽血收集過程,則被告彭于嫣辯稱其不瞭解双鵬公司的水血產品原料來源及製作過程等語,亦非無稽。 (三)被告鍾清好固為被告彭光謚之妻,更掌管被告双鵬公司及昇旺飼料行財務、帳款出入,被告彭于嫣雖為被告双鵬公司之登記董事之一,亦為被告双鵬公司之會計,然僅以其等為負責財務、會計事項,且為家族成員,尚非當然表示,或可據此推認其等均確實知悉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向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有受到羽毛或糞便之污染,或為事業廢棄物,而僅得供作飼料使用,檢察官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鍾清好與彭于嫣曾經實際至屠宰場觀看禽血收集程序如何。況依據卷內證人吳德良、許淑芬、謝嘉聲、洪進昌、吳貴杉、劉正強、陳桂林、鍾典翰、吳興松、邱湘君、黃安生、楊炎文、王百忍等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其等亦均無證稱被告鍾清好或彭于嫣有實際至屠宰場觀看、瞭解,而知悉禽血收集之程序如何。(四)而被告鍾清好與被告彭于嫣之LINE對話內容如下(見卷1 第83頁、卷13第108至110頁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1、鍾清好:台中血被貼封條了 彭于嫣:什麼? 為何這樣 現在怎麼辦,,,為什麼這樣。 鍾清好:我也不知道啊 小吳偷打電話,說明天要來台北貼封條 2、鍾清好:明天不知道能不能出貨 彭于嫣:那現在快做一些起來 鍾清好:台中的不能動 我怕連冰箱都不能動 彭于嫣:冰箱會不能出貨嗎 好可怕 那現在可以先疊上車,車先開走嗎 鍾清好:你哥要這麼做 彭于嫣:鼎王的明早才能出 3、鍾清好:現在客人也沒開門 載給誰 彭于嫣:沒關係疊多少算多少 鍾清好:我疊在兩棲車上 彭于嫣:放車上,,,車開到外面停 觀之被告鍾清好與彭于嫣之LINE對話內容,其等係談論因為臺中的水血被查封,故將臺北的貨先行堆疊到車上,再將車開走停到外面,且提及需出貨給下游廠商「鼎王」等語。依其等之對話前後文,而被告鍾清好與彭于嫣分別為被告彭光謚之妻、妹,被告鍾清好負責公司財務,被告彭于嫣則擔任被告双鵬公司會計,其等上開LINE對話,不無可能係出於擔心公司水血遭查封後,無法順利出貨給下游廠商,心急之下所為。然其等於LINE中均無提及關於被告鍾清好或彭于嫣對於本案被告双鵬公司等向何屠宰場收購禽血、禽血收集過程如何、水血產品之禽血原料是否有問題等事項,則該LINE對話之翻拍照片,仍不足據為認定被告鍾清好及彭于嫣亦有共同參與本案犯行之證據。至於,被告鍾清好縱於104 年2 月11日當日提領甲帳戶內現金合計649 萬元,然此仍無涉於被告鍾清好是否知悉被告双鵬公司、昇旺飼料行、穩興行或穩發行向屠宰場收購之禽血有受到羽毛或糞便之污染,或為事業廢棄物,而僅得供作飼料使用。另被告彭于嫣雖坦認有於104 年2 月12日在被告双鵬公司焚燒單據,然觀諸卷附蒐證照片(見卷13第39至41頁),燃燒後之文件,僅能看出單據編號,其餘僅剩灰燼,另證人吳德良於警詢時則證稱:伊不知道那是燒什麼東西,看起來向是出貨單等語(見卷2 第33至37頁),而無從認定被告彭于嫣所焚燒者為何種文件資料。更遑論被告鍾清好提領款項,及被告彭于嫣焚燒文件資料之行為,均與其等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無關。 (五)就被告張智慧部分:被告張智慧並未去過屠宰場,不知道亦沒有參與禽血收集過程及水血製造過程,係被告胡木生指示林家民與萬丹屠宰場簽約,而與穩興行或穩發行簽約之屠宰場,請款事宜亦由被告胡木生親自或指示司機、會計人員處理等節,亦據同案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陳稱:跟萬丹屠宰場簽約的是林家民,林家民是公司的員工,是伊叫林家民去簽約的,因為業務上都是林家民在處理等語(見卷20第79頁)。同案被告胡木生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張智慧沒有在被告双鵬公司擔任職務,只是掛名穩發行之負責人,張智慧在穩發行裡沒有擔任職務,沒有幫忙穩發行的業務或收付貨款,張智慧沒有去過屠宰場,不知道血水製造及收集過程,張智慧是家庭主婦,不曾參與血水製造的過程。與穩發行或穩興行簽約之屠宰場,如需請款都是向伊請款,由伊接洽,請款時不用提出任何資料,只有第1 次請款時要提出合約書,屠宰場請款時,若是匯款都是伊負責,或由伊叫會計去匯款,若是付現金,是由伊拿去給屠宰場。客戶若給現金,是由司機收,收回來之後交給會計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07 至213 頁)。雖被告胡木生於偵查中另陳稱:南部廠資金都是張智慧在處理,銷售血水的現金、支票貨款都是張智慧在處理等語,然經手穩發行或穩興行之資金進出,並非當然等同知悉禽血來源或屠宰場禽血收集之過程。 (六)雖被告張智慧係穩發行及穩興行之登記負責人,而本案友宏公司(起訴書附表誤載簽約公司為「蘇武世」)、結凰公司、國興冷凍公司與立蜂公司係與穩發行或穩興行簽訂禽血買賣合約,然而被告張智慧既為穩發行及穩興行之登記負責人,形式上自需以其名義與上開屠宰場簽約。再查:㈠就立蜂公司部分,證人王百忍於偵查中證稱:立蜂公司與穩發行簽立雞血買賣合約,是由公司負責人沈榮祥交代會計徐淑幸跟穩發行的張智慧簽約,簽約時伊不在場,徐淑幸會跟伊說簽約經過等語(見卷20第248 頁)。證人王百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不曉得穩發行是否由張智慧本人去簽約,因為伊沒有親眼看見簽約過程,伊說是張智慧簽約是單純依據書面契約的認定。穩發行部分是由誰接洽聯絡伊也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0 、203 頁),則證人王百忍在簽約時既不在場,即無法認定被告張智慧係實際前往立蜂公司簽訂合約之人。㈡友宏公司部分,證人黃安生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友宏公司經理。友宏公司與穩發行簽立禽血買賣的合約,但伊不知道主要是經由誰開始接觸張智慧,伊沒有看過張智慧,伊問過老闆娘也說沒有看過張智慧,公司與穩發行簽約的話,是請收集血液的司機帶合約書回去簽,不然就是有一個男生來簽約,那個男的好像姓林,公司以這樣的模式與穩發行往來,以伊的了解應該有2 年,伊打過2 份合約,伊曾經看過一份合約對方的代表是駱先生等語(見卷20第256 頁)。㈢國興冷凍公司部分,係以穩興行與張智慧名義簽約,另載明代表人「林建志」(見卷3 第169 至170 頁),對此,同案被告林建志陳稱:穩興行實際上是胡木生在經營,是由伊代表去簽約的,這是胡木生指示的,伊是依照胡木生的指示去簽約等語(見卷13第56至60頁)。㈣萬丹屠宰場部分,同案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陳稱:跟萬丹屠宰場簽約的是林家民,林家民是公司的員工,是伊叫林家民去簽約的,因為業務上都是林家民在處理等語如上。㈤結凰公司部分,僅能由卷內之禽血買賣合約書(見卷3 第172 至173 頁)認定簽約名義人為「穩發行」、「張智慧」,然此顯係因被告張智慧為穩發行之登記負責人,並且,同案被告胡木生於警詢中供稱:穩發行及穩興行之實際負責人都是伊等語(見卷3 第157 頁),檢察官復無舉證證明被告張智慧實際與結凰公司簽約,或因為有實際簽約而瞭解結凰公司之禽血收集過程。上開證人均未證稱被告張智慧有實際前往屠宰場簽訂合約,或與被告張智慧接觸,被告張智慧如何知悉本案禽血收集過程,實有疑問。 三、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確有起訴書意旨所指犯嫌,公訴人此部分之舉證,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之認定,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鍾清好、彭于嫣及張智慧犯罪,依法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103 年12月10日修正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91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91條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 5 款、第 6 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 1 項第 3 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 有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第 10 款或第 16 條第 1 款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 44 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 6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 58 條規定。 附表一: ┌──┬─────┬────┬──────┬───────────┬───────────┐ │編號│屠宰場名稱│簽約公司│簽約名義人 │合約期間 │證據資料出處 │ ├──┼─────┼────┼──────┼───────────┼───────────┤ │1 │超秦企業股│双鵬公司│ 胡木生 │ 100.9.1-101.8.31 │⑴ │ │ │份有限公司│ │ 胡木生 │ 102.9.1-103.8.31 │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 │ │ │ │ │ │双鵬)、合約日期 │ │ │ │ │ │ │:100.9.1-101.8.31(卷│ │ │ │ │ │ │2第142頁、卷4第262頁、│ │ │ │ │ │ │ 卷13第234頁 ) │ │ │ │ │ │ │⑵ │ │ │ │ │ │ │雞血買賣合約書(超秦、│ │ │ │ │ │ │双鵬)、合約日期: │ │ │ │ │ │ │102.9.1-103.8.31 (卷2│ │ │ │ │ │ │第143 頁、卷4 第263 頁│ │ │ │ │ │ │、卷13第235 頁) │ │ │ │ │ │ │ │ ├──┼─────┼────┼──────┼───────────┼───────────┤ │2 │利農屠宰場│双鵬公司│彭光謚 │99.10.28-104.10.28 │⑴ │ │ │ │ │ │ │鴨血買賣合約書(利農、│ │ │ │ │ │ │双鵬)、合約日期: │ │ │ │ │ │ │99.10.28-104.10.28(卷│ │ │ │ │ │ │2第154-155頁、卷4第 │ │ │ │ │ │ │273-274頁) │ ├──┼─────┼────┼──────┼───────────┼───────────┤ │3 │德志發屠宰│無契約書│彭光謚 │ 100年間至103.7 │ │ │ │場 │ │ │ │ │ ├──┼─────┼────┼──────┼───────────┼───────────┤ │4 │盛隆屠宰場│双鵬公司│彭光謚 │ 96年間口頭約定 │ │ ├──┼─────┼────┼──────┼───────────┼───────────┤ │5 │興中台股份│昇旺飼料│彭光謚 │101.12.1-103.12.31 │⑴ │ │ │有限公司 │ │ │ │雞血買賣合約書(興中台│ │ │ │ │ │ │、昇旺)、合約日期: │ │ │ │ │ │ │101.12.1-103.12.31(卷│ │ │ │ │ │ │1第41頁、卷2第107頁、 │ │ │ │ │ │ │卷4第290頁、卷10第70頁│ │ │ │ │ │ │、189頁、卷13第161頁)│ ├──┼─────┼────┼──────┼───────────┼───────────┤ │6 │東峰股份有│昇旺飼料│彭光謚 │102.2.1-105.1.31 │⑴ │ │ │限公司 │ │ │ │雞血買賣合約書(東峰、│ │ │ │ │ │ │昇旺)、合約日期:102.│ │ │ │ │ │ │2.1-105.1.31(卷1第 │ │ │ │ │ │ │42-43頁、卷2第97-99頁 │ │ │ │ │ │ │、卷4第314-315頁、卷13│ │ │ │ │ │ │第70-72頁、第162-163頁│ │ │ │ │ │ │、第254-255頁) │ │ │ │ │ │ │ │ ├──┼─────┼────┼──────┼───────────┼───────────┤ │7 │友宏有限公│穩發行 │張智慧 │103.10.15-104.10.14 │⑴ │ │ │司 │(起訴書│ │ │合約書(友宏、穩發行 │ │ │ │誤載為蘇│ │104.3.1-104.12.31 │)、合約日期: │ │ │ │武世) │ │ │103.10.15-104.10.14( │ │ │ │ │ │ │卷3 第175頁、卷4 第323│ │ │ │ │ │ │頁、卷20第96頁、第265 │ │ │ │ │ │ │頁) │ │ │ │ │ │ │ │ │ │ │ │ │ │⑵合約書(友宏、張智 │ │ │ │ │ │ │慧)、合約日期: │ │ │ │ │ │ │104.3.1-104.12.31(卷3│ │ │ │ │ │ │第174 頁、卷20第95頁)│ │ │ │ │ │ │ │ ├──┼─────┼────┼──────┼───────────┼───────────┤ │8 │結凰食品有│穩發行 │張智慧 │104.1.1-104.12.31 │⑴ │ │ │限公司 │ │ │ │合約書(結凰、穩發行)│ │ │ │ │ │104.3.1-104.12.31 │、合約日期: │ │ │ │ │ │ │104.1.1-104.12.31 │ │ │ │ │ │ │(卷3第172頁、卷20第93│ │ │ │ │ │ │) │ │ │ │ │ │ │⑵合約書(結凰、穩發 │ │ │ │ │ │ │行)、合約日期: │ │ │ │ │ │ │104.3.1-104.12.31(卷 │ │ │ │ │ │ │3第173頁、卷20第93-94 │ │ │ │ │ │ │頁) │ ├──┼─────┼────┼──────┼───────────┼───────────┤ │9 │鹽水鎮冷凍│昇旺飼料│胡木生 │ │⑴ │ │ │肉雞產銷班│ │ │104.1.1-104.12.31 │合約書(鹽水鎮冷凍肉 │ │ │肉雞電宰廠│ │ │ │雞產銷班、昇旺)、合 │ │ │ │ │ │ │約日期:104. 1.1至 │ │ │ │ │ │ │104.12.31(卷3第171頁 │ │ │ │ │ │ │、卷4第331頁、卷13第 │ │ │ │ │ │ │219頁、卷20第92頁) │ ├──┼─────┼────┼──────┼───────────┼───────────┤ │10 │國興冷凍肉│穩興行 │張智慧 │103.11.1-105.10.31 │⑴ │ │ │品股份有限│ │代表人 │ │生血買賣合約(國興、穩│ │ │公司 │ │:林建 │ │興行)、合約日期: │ │ │ │ │志 │ │103.11.1-105.10.31(卷│ │ │ │ │ │ │1第44-45頁、卷3第169-1│ │ │ │ │ │ │70、188-190頁、卷4第 │ │ │ │ │ │ │339-340頁、卷13第164 │ │ │ │ │ │ │-165頁、第256-257頁、 │ │ │ │ │ │ │卷20第50-51頁、第90-91│ │ │ │ │ │ │頁) │ ├──┼─────┼────┼──────┼───────────┼───────────┤ │11 │立蜂實業有│穩發行 │張智慧 │104.1.1-104.12.31 │⑴ │ │ │限公司 │ │ │ │買賣合約書(立峰、穩發│ │ │ │ │ │ │行)合約日期 │ │ │ │ │ │ │:104.1.1-104.12.31( │ │ │ │ │ │ │卷3第167頁、卷4第348頁│ │ │ │ │ │ │、卷20第88頁) │ │ │ │ │ │ │ │ ├──┼─────┼────┼──────┼───────────┼───────────┤ │12 │萬丹屠宰場│張智慧之│林家民 │102.6.5-103.5.31 │⑴ │ │ │ │員工 │ │ │雞血買賣合約書(萬丹、│ │ │ │ │ │ │林家民)合約日期: │ │ │ │ │ │ │102.6.5-103.5.31 (卷3│ │ │ │ │ │ │第168頁、卷20第89頁) │ ├──┼─────┼────┼──────┼───────────┼───────────┤ │13 │大成長城企│昇旺飼料│胡木生 │104.1.1-104.12.31 │⑴ │ │ │業股份有限│ │ │ │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長│ │ │公司 │ │ │ │城、昇旺)、合約日期:│ │ │ │ │ │99.1.1-99.12.31:以胡 │104.1.1-104.12.31(卷3│ │ │ │ │ │木生名義簽約) │第163-166頁、卷20第82-│ │ │ │ │ │ │84頁、第87頁、第209-21│ │ │ │ │ │ │0頁、第211頁) │ │ │ │ │ │ │ │ │ │ │ │ │ │⑵雞血買賣合約書(大成│ │ │ │ │ │ │長城、胡木生)、合 │ │ │ │ │ │ │約日期: │ │ │ │ │ │ │99.1.1-99.12.31 (卷4 │ │ │ │ │ │ │第358-359頁、卷20第206│ │ │ │ │ │ │-207 頁 ) │ └──┴─────┴────┴──────┴───────────┴───────────┘ 附表二 二之1:双鵬公司臺北廠水血銷貨明細表 ┌──┬──────────┬───────┬───┬─────┐ │編號│期間 │公司簡稱 │品名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 │ │元) │ ├──┼──────────┼───────┼───┼─────┤ │1 │103/01/01~104/02/12 │鼎王(台北長安 │水血 │0000000 │ │ │ │店等3家分店) │ │ │ ├──┼──────────┼───────┼───┼─────┤ │2 │103/01/01~104/02/12 │老四川(台北店 │水血 │0000000 │ │ │ │等3家分店) │ │ │ ├──┼──────────┼───────┼───┼─────┤ │3 │103/01/01~104/02/12 │無老鍋(市民店 │ │ │ │ │ │等4家分店) │水血 │0000000 │ ├──┼──────────┼───────┼───┼─────┤ │4 │103/01/01~104/02/12 │鼎泰豐 │水血 │ 870120 │ ├──┼──────────┼───────┼───┼─────┤ │5 │103/01/01~104/02/12 │這一鍋(吉林店 │水血 │ 780600 │ │ │ │等3家分店) │ │ │ ├──┼──────────┼───────┼───┼─────┤ │6 │103/01/01~104/02/12 │魯都香食品有限│水血 │ 205170 │ │ │ │公司 │ │ │ ├──┼──────────┼───────┼───┼─────┤ │7 │103/01/01~104/02/12 │小肥牛 │水血 │ 180000 │ ├──┼──────────┼───────┼───┼─────┤ │8 │103/01/01~104/02/12 │新北市農會調配│水血 │ 170100 │ │ │ │中心 │ │ │ ├──┼──────────┼───────┼───┼─────┤ │9 │103/01/01~104/02/12 │一兵一卒 │水血 │ 134500 │ ├──┼──────────┼───────┼───┼─────┤ │10 │103/01/01~104/02/12 │醉麻辣 │水血 │ 129700 │ ├──┼──────────┼───────┼───┼─────┤ │11 │103/01/01~104/02/12 │海帶 │水血 │ 121680 │ ├──┼──────────┼───────┼───┼─────┤ │12 │103/01/01~104/02/12 │林家帝王薑母鴨│水血 │ 86730 │ ├──┼──────────┼───────┼───┼─────┤ │13 │103/01/01~104/02/12 │畏公-長生麻辣 │水血 │ 79000 │ │ │ │鍋 │ │ │ ├──┼──────────┼───────┼───┼─────┤ │14 │103/01/01~104/02/12 │冠霸王-樹林 │水血 │ 70980 │ ├──┼──────────┼───────┼───┼─────┤ │15 │103/01/01~104/02/12 │李王麻辣專賣 │水血 │ 55530 │ ├──┼──────────┼───────┼───┼─────┤ │16 │103/01/01~104/02/12 │鍋大爺(中原店 │水血 │ 45720 │ │ │ │等3家分店) │ │ │ ├──┼──────────┼───────┼───┼─────┤ │17 │103/01/01~104/02/12 │饕公-永和 │水血 │ 34960 │ ├──┼──────────┼───────┼───┼─────┤ │18 │103/01/01~104/02/12 │中原食品-全聯 │水血 │ 31975 │ ├──┼──────────┼───────┼───┼─────┤ │19 │103/01/01~104/02/12 │永豐餘生技股份│水血 │ 30886 │ │ │ │有限公司 │ │ │ ├──┼──────────┼───────┼───┼─────┤ │20 │103/01/01~104/02/12 │重慶酸辣粉-龜 │水血 │ 23000 │ │ │ │山 │ │ │ ├──┼──────────┼───────┼───┼─────┤ │21 │103/01/01~104/02/12 │千葉-基隆 │水血 │ 21680 │ ├──┼──────────┼───────┼───┼─────┤ │22 │103/01/01~104/02/12 │真川排骨 │水血 │ 21680 │ ├──┼──────────┼───────┼───┼─────┤ │23 │103/01/01~104/02/12 │湯品火鍋 │水血 │ 20970 │ ├──┼──────────┼───────┼───┼─────┤ │24 │103/01/01~104/02/12 │鬼椒-龍潭 │水血 │ 19170 │ ├──┼──────────┼───────┼───┼─────┤ │25 │103/01/01~104/02/12 │辣通天 │水血 │ 18720 │ ├──┼──────────┼───────┼───┼─────┤ │26 │103/01/01~104/02/12 │鼎上鍋 │水血 │ 18600 │ ├──┼──────────┼───────┼───┼─────┤ │27 │103/01/01~104/02/12 │海宴-桃園直營 │水血 │ 17370 │ │ │ │店 │ │ │ ├──┼──────────┼───────┼───┼─────┤ │28 │103/01/01~104/02/12 │雲林薑母鴨-三 │水血 │ 16440 │ │ │ │峽 │ │ │ ├──┼──────────┼───────┼───┼─────┤ │29 │103/01/01~104/02/12 │蜀山饌-大興 │水血 │ 16400 │ ├──┼──────────┼───────┼───┼─────┤ │30 │103/01/01~104/02/12 │麻辣粉絲-蘆竹 │水血 │ 15840 │ │ │ │新興 │ │ │ ├──┼──────────┼───────┼───┼─────┤ │31 │103/01/01~104/02/12 │鬼椒-中壢復興 │水血 │ 15660 │ ├──┼──────────┼───────┼───┼─────┤ │32 │103/01/01~104/02/12 │雲林薑母鴨-中 │水血 │ 13080 │ │ │ │和 │ │ │ ├──┼──────────┼───────┼───┼─────┤ │33 │103/01/01~104/02/12 │友記麻辣鍋 │水血 │ 12800 │ ├──┼──────────┼───────┼───┼─────┤ │34 │103/01/01~104/02/12 │精彩火鍋(南京 │水血 │ 12240 │ │ │ │店等2家分店) │ │ │ ├──┼──────────┼───────┼───┼─────┤ │35 │103/01/01~104/02/12 │鴛鴦燙滷味-莊 │水血 │ 12060 │ │ │ │敬路 │ │ │ ├──┼──────────┼───────┼───┼─────┤ │36 │103/01/01~104/02/12 │阿官(板橋店等3│水血 │ 11812 │ │ │ │家分店) │ │ │ ├──┼──────────┼───────┼───┼─────┤ │37 │103/01/01~104/02/12 │文岩文岩蜀鴛鴦│水血 │ 10440 │ │ │ │鍋 │ │ │ ├──┼──────────┼───────┼───┼─────┤ │38 │103/01/01~104/02/12 │麻辣桑 麻辣燙 │水血 │ 9700 │ ├──┼──────────┼───────┼───┼─────┤ │39 │103/01/01~104/02/12 │八海-總公司 │水血 │ 9540 │ ├──┼──────────┼───────┼───┼─────┤ │40 │103/01/01~104/02/12 │饗鼎天麻辣鍋 │水血 │ 8400 │ ├──┼──────────┼───────┼───┼─────┤ │41 │103/01/01~104/02/12 │齊味麻辣火鍋 │水血 │ 7800 │ ├──┼──────────┼───────┼───┼─────┤ │42 │103/01/01~104/02/12 │蒸川牛肉麵-三 │水血 │ 6320 │ │ │ │峽 │ │ │ ├──┼──────────┼───────┼───┼─────┤ │43 │103/01/01~104/02/12 │重慶酸辣粉 │水血 │ 6000 │ ├──┼──────────┼───────┼───┼─────┤ │44 │104/01/01~104/02/12 │麻神 │水血 │ 5760 │ ├──┼──────────┼───────┼───┼─────┤ │45 │103/01/01~104/02/12 │讚不絕口 │水血 │ 5670 │ ├──┼──────────┼───────┼───┼─────┤ │46 │103/01/01~104/02/12 │鴛鴦燙滷味-大 │水血 │ 5200 │ │ │ │仁街 │ │ │ ├──┼──────────┼───────┼───┼─────┤ │47 │103/01/01~104/02/12 │辣極-信義 │水血 │ 5040 │ ├──┼──────────┼───────┼───┼─────┤ │48 │103/01/01~104/02/12 │饌巴黎-華視 │水血 │ 4640 │ ├──┼──────────┼───────┼───┼─────┤ │49 │103/01/01~104/02/12 │儷園日式火鍋店│水血 │ 4570 │ ├──┼──────────┼───────┼───┼─────┤ │50 │103/01/01~104/02/12 │麻辣之道鴛鴦鍋│水血 │ 3060 │ ├──┼──────────┼───────┼───┼─────┤ │51 │103/01/01~104/02/12 │鬼椒-平鎮 │水血 │ 2970 │ ├──┼──────────┼───────┼───┼─────┤ │52 │103/01/01~104/02/12 │錢都-板橋雙十 │水血 │ 2970 │ ├──┼──────────┼───────┼───┼─────┤ │53 │103/01/01~104/02/12 │鐵怒牛排 │水血 │ 2880 │ ├──┼──────────┼───────┼───┼─────┤ │54 │103/01/01~104/02/12 │紅之舞麻辣火鍋│水血 │ 2800 │ ├──┼──────────┼───────┼───┼─────┤ │55 │103/01/01~104/02/12 │超級霸味鍋 │水血 │ 2800 │ ├──┼──────────┼───────┼───┼─────┤ │56 │103/01/01~104/02/12 │小豬很忙(中原)│水血 │ 2790 │ ├──┼──────────┼───────┼───┼─────┤ │57 │103/01/01~104/02/12 │麻辣的佛手 │水血 │ 2100 │ ├──┼──────────┼───────┼───┼─────┤ │58 │103/01/01~104/02/12 │三重鄧小姐 │水血 │ 2070 │ ├──┼──────────┼───────┼───┼─────┤ │59 │103/01/01~104/02/12 │蜀山饌-中央公 │水血 │ 1360 │ │ │ │司 │ │ │ ├──┼──────────┼───────┼───┼─────┤ │60 │103/01/01~104/02/12 │東風饌 │水血 │ 990 │ ├──┼──────────┼───────┼───┼─────┤ │61 │103/01/01~104/02/12 │魚歌燈火 │水血 │ 600 │ ├──┼──────────┼───────┼───┼─────┤ │62 │103/01/01~104/02/12 │八個娃娃小火鍋│水血 │ 540 │ ├──┼──────────┼───────┼───┼─────┤ │63 │103/01/01~104/02/12 │休閒釣蝦場麻辣│水血 │ 500 │ │ │ │臭豆腐 │ │ │ ├──┼──────────┼───────┼───┼─────┤ │64 │103/01/01~104/02/12 │三顧-中央廚房 │水血 │ 450 │ ├──┼──────────┼───────┼───┼─────┤ │65 │104/01/01~104/02/12 │大鈺門 │水血 │ 360 │ ├──┼──────────┼───────┼───┼─────┤ │66 │103/01/01~104/02/12 │辣典 陶燒鍋 │水血 │ 315 │ ├──┼──────────┼───────┼───┼─────┤ │67 │103/01/01~104/02/12 │響鼎天-蘆洲 │水血 │ 200 │ ├──┼──────────┼───────┼───┼─────┤ │68 │103/01/01~104/02/12 │滾石火鍋 │水血 │ 90 │ ├──┼──────────┼───────┼───┼─────┤ │ │合 計│ │ │00000000 │ └──┴──────────┴───────┴───┴─────┘ 二之2:双鵬公司中部廠(即烏日廠)水血銷貨明細表 ┌──┬──────────┬───────┬───┬─────┐ │編號│期間 │公司簡稱 │品名 │金額 │ ├──┼──────────┼───────┼───┼─────┤ │1 │102/12/26~104/02/12 │鼎王(公益店等4│水血 │0000000 │ │ │ │家分店) │ │ │ ├──┼──────────┼───────┼───┼─────┤ │2 │102/12/26~104/02/12 │知王食品 │水血 │0000000 │ ├──┼──────────┼───────┼───┼─────┤ │3 │103/01/01~104/02/12 │老四川(台中、 │水血 │0000000 │ │ │ │竹北等2家分店)│ │ │ ├──┼──────────┼───────┼───┼─────┤ │4 │103/01/01~104/02/12 │林照智 │水血 │0000000 │ ├──┼──────────┼───────┼───┼─────┤ │5 │103/01/01~104/02/12 │江記(東山等8家│水血 │0000000 │ │ │ │分店) │ │ │ ├──┼──────────┼───────┼───┼─────┤ │6 │103/01/01~104/02/11 │大大行 │水血 │0000000 │ ├──┼──────────┼───────┼───┼─────┤ │7 │103/01/01~104/02/13 │廣福-西螺 │水血 │0000000 │ ├──┼──────────┼───────┼───┼─────┤ │8 │103/01/01~104/02/12 │游振榮 │水血 │0000000 │ ├──┼──────────┼───────┼───┼─────┤ │9 │103/01/01~104/02/12 │老先覺(大里等2│水血 │ 875490 │ │ │ │5家分店) │ │ │ ├──┼──────────┼───────┼───┼─────┤ │10 │102/12/21~103/12/29 │這一鍋(竹北店 │水血 │ 852600 │ │ │ │等2家分店) │ │ │ ├──┼──────────┼───────┼───┼─────┤ │11 │102/12/26~104/02/12 │無老養生鍋 │水血 │ 820800 │ ├──┼──────────┼───────┼───┼─────┤ │12 │103/01/01~104/02/12 │三顧茅廬(清大 │水血 │ 786390 │ │ │ │等12家分店) │ │ │ ├──┼──────────┼───────┼───┼─────┤ │13 │103/01/02~104/02/12 │林威丞 │水血 │ 752925 │ ├──┼──────────┼───────┼───┼─────┤ │14 │103/01/01~104/02/12 │小肥牛(公益等5│水血 │ 669600 │ │ │ │家分店) │ │ │ ├──┼──────────┼───────┼───┼─────┤ │15 │103/01/02~104/02/10 │陳惠香 │水血 │ 652885 │ ├──┼──────────┼───────┼───┼─────┤ │16 │103/02/10~104/02/11 │國秀食品 │水血 │ 637410 │ ├──┼──────────┼───────┼───┼─────┤ │17 │103/01/02~104/02/12 │顏宏仁 │水血 │ 622725 │ ├──┼──────────┼───────┼───┼─────┤ │18 │103/04/11~104/02/12 │陳小姐-西螺 │水血 │ 610270 │ ├──┼──────────┼───────┼───┼─────┤ │19 │103/01/01~104/02/12 │施家班(東海店 │水血 │ 583085 │ │ │ │等10家分店) │ │ │ ├──┼──────────┼───────┼───┼─────┤ │20 │103/01/01~104/02/12 │那個鍋(逢甲、 │水血 │ 530600 │ │ │ │東海等2分店) │ │ │ ├──┼──────────┼───────┼───┼─────┤ │21 │103/01/01~104/02/13 │三媽(大庄等23 │水血 │ 458030 │ │ │ │家分店) │ │ │ ├──┼──────────┼───────┼───┼─────┤ │22 │103/01/01~104/02/12 │洪良記(甘肅店 │水血 │ 418300 │ │ │ │等5家分店) │ │ │ ├──┼──────────┼───────┼───┼─────┤ │23 │103/01/02~104/02/12 │賴宏政 │水血 │ 402430 │ ├──┼──────────┼───────┼───┼─────┤ │24 │103/01/03~104/02/10 │劉子立*龍井 │水血 │ 392945 │ ├──┼──────────┼───────┼───┼─────┤ │25 │103/01/01~104/02/12 │辣典陶燒(員林 │水血 │ 362274 │ │ │ │店等8家分店) │ │ │ ├──┼──────────┼───────┼───┼─────┤ │26 │103/01/01~104/02/12 │無名丫血-台中 │水血 │ 332005 │ ├──┼──────────┼───────┼───┼─────┤ │27 │103/01/01~104/02/12 │永隆-張宗輝 │水血 │ 312300 │ │ │ │ │ │ │ ├──┼──────────┼───────┼───┼─────┤ │28 │103/01/01~104/02/12 │帝一食補(崇德 │水血 │ 303470 │ │ │ │店等6家分店) │ │ │ ├──┼──────────┼───────┼───┼─────┤ │29 │103/01/01~104/02/12 │外賣 │水血 │ 287975 │ ├──┼──────────┼───────┼───┼─────┤ │30 │103/01/01~104/02/12 │林仁進 │水血 │ 277620 │ ├──┼──────────┼───────┼───┼─────┤ │31 │103/01/01~104/02/13 │故鄉KTV(大里、│水血 │ 251500 │ │ │ │旱溪等2家分店)│ │ │ ├──┼──────────┼───────┼───┼─────┤ │32 │103/01/01~104/02/12 │麻辣狀元(崇等3│水血 │ 244780 │ │ │ │家分店) │ │ │ ├──┼──────────┼───────┼───┼─────┤ │33 │103/01/01~104/02/10 │林先生 │水血 │ 219600 │ ├──┼──────────┼───────┼───┼─────┤ │34 │103/01/02~104/02/12 │鼎唐風-草屯 │水血 │ 202200 │ ├──┼──────────┼───────┼───┼─────┤ │35 │102/12/26~103/05/28 │粥仔魚-高鐵 │水血 │ 181200 │ ├──┼──────────┼───────┼───┼─────┤ │36 │103/01/01~104/02/12 │明哥滷味(成功 │水血 │ 179850 │ │ │ │等5家分店) │ │ │ ├──┼──────────┼───────┼───┼─────┤ │37 │103/01/01~104/02/12 │天府之國(大、 │水血 │ 169920 │ │ │ │水、竹、振等4 │ │ │ │ │ │家分店) │ │ │ ├──┼──────────┼───────┼───┼─────┤ │38 │103/01/04~104/02/11 │明鮮食品 │水血 │ 169120 │ ├──┼──────────┼───────┼───┼─────┤ │39 │103/01/01~104/02/12 │大象牛排(彰化 │水血 │ 166800 │ │ │ │等3家分店) │ │ │ ├──┼──────────┼───────┼───┼─────┤ │40 │103/01/01~104/02/12 │頭份徐R │水血 │ 162060 │ ├──┼──────────┼───────┼───┼─────┤ │41 │103/01/01~104/02/12 │昶毅農產品 │水血 │ 149775 │ ├──┼──────────┼───────┼───┼─────┤ │42 │103/01/01~104/02/12 │阿官(草屯等8家│水血 │ 149720 │ │ │ │分店) │ │ │ ├──┼──────────┼───────┼───┼─────┤ │43 │102/12/27~104/02/12 │千葉(崇德等4家│水血 │ 140855 │ │ │ │分店) │ │ │ ├──┼──────────┼───────┼───┼─────┤ │44 │103/01/01~104/02/12 │陳鴻仁 │水血 │ 134130 │ ├──┼──────────┼───────┼───┼─────┤ │45 │102/12/27~104/02/11 │台灣楓康超市 │水血 │ 128500 │ ├──┼──────────┼───────┼───┼─────┤ │46 │102/12/26~104/02/12 │鮮友火鍋(草屯 │水血 │ 119780 │ │ │ │店等3家分店) │ │ │ ├──┼──────────┼───────┼───┼─────┤ │47 │103/01/02~104/02/12 │新三和市場 │水血 │ 112575 │ ├──┼──────────┼───────┼───┼─────┤ │48 │103/01/01~104/02/12 │帝王(南屯店等7│水血 │ 112290 │ │ │ │家分店) │ │ │ ├──┼──────────┼───────┼───┼─────┤ │49 │102/12/31~104/02/13 │讚不絕口(中工 │水血 │ 111440 │ │ │ │店等8家分店) │ │ │ ├──┼──────────┼───────┼───┼─────┤ │50 │103/01/03~104/02/07 │太和殿 │水血 │ 111100 │ ├──┼──────────┼───────┼───┼─────┤ │51 │103/01/01~104/02/12 │鍋大爺(公益店 │水血 │ 110070 │ │ │ │等3家分店) │ │ │ ├──┼──────────┼───────┼───┼─────┤ │52 │103/01/01~104/02/12 │李王麻辣(河南 │水血 │ 108730 │ │ │ │等3家分店) │ │ │ ├──┼──────────┼───────┼───┼─────┤ │53 │103/01/01~104/02/11 │李太太 │水血 │ 99763 │ ├──┼──────────┼───────┼───┼─────┤ │54 │103/01/01~104/02/09 │聯亭-央廚 │水血 │ 95040 │ ├──┼──────────┼───────┼───┼─────┤ │55 │103/01/02~104/02/12 │趣味-新竹忠 │水血 │ 94200 │ ├──┼──────────┼───────┼───┼─────┤ │56 │103/01/02~104/02/12 │五路鍋聖(草屯 │水血 │ 93700 │ │ │ │等10家分店) │ │ │ ├──┼──────────┼───────┼───┼─────┤ │57 │103/01/01~104/02/12 │苗栗市場批發 │水血 │ 93600 │ ├──┼──────────┼───────┼───┼─────┤ │58 │103/01/02~104/02/12 │鼎宇企業 │水血 │ 93360 │ ├──┼──────────┼───────┼───┼─────┤ │59 │103/01/01~103/12/31 │巴蜀驛棧 │水血 │ 87480 │ ├──┼──────────┼───────┼───┼─────┤ │60 │103/01/01~104/02/12 │麻辣人家 │水血 │ 86400 │ ├──┼──────────┼───────┼───┼─────┤ │61 │103/01/01~104/02/12 │吉利市場 │水血 │ 81900 │ ├──┼──────────┼───────┼───┼─────┤ │62 │103/01/01~104/02/11 │阿瑟理(學府等3│水血 │ 77900 │ │ │ │家分店) │ │ │ ├──┼──────────┼───────┼───┼─────┤ │63 │103/01/01~104/2/12 │金火鍋(十甲等5│水血 │ 73210 │ │ │ │家分店) │ │ │ ├──┼──────────┼───────┼───┼─────┤ │64 │103/01/01~104/02/12 │食神滷味(南投 │水血 │ 70780 │ │ │ │店等6家分店) │ │ │ ├──┼──────────┼───────┼───┼─────┤ │65 │103/01/01~103/01/30 │彰記 │水血 │ 69900 │ ├──┼──────────┼───────┼───┼─────┤ │66 │103/01/02~104/02/12 │霸味薑母鴨(草 │水血 │ 69800 │ │ │ │屯店等3家分店)│ │ │ ├──┼──────────┼───────┼───┼─────┤ │67 │103/01/01~104/02/07 │台北江(民生、 │水血 │ 69280 │ │ │ │市政等2分店) │ │ │ ├──┼──────────┼───────┼───┼─────┤ │68 │103/01/02~104/02/10 │寧記 - 民權 │水血 │ 68760 │ ├──┼──────────┼───────┼───┼─────┤ │69 │103/01/01~104/02/12 │宏成果菜行 │水血 │ 68340 │ ├──┼──────────┼───────┼───┼─────┤ │70 │103/01/02~104/02/12 │梁季 │水血 │ 66000 │ ├──┼──────────┼───────┼───┼─────┤ │71 │103/01/01~104/02/11 │帝勇 │水血 │ 65760 │ ├──┼──────────┼───────┼───┼─────┤ │72 │103/01/01~104/02/11 │臭老爹臭豆腐 │水血 │ 65340 │ ├──┼──────────┼───────┼───┼─────┤ │73 │103/01/02~104/02/11 │彰化百貨-PC │水血 │ 63840 │ ├──┼──────────┼───────┼───┼─────┤ │74 │102/12/27~104/2/12 │領鮮超市(4家分│水血 │ 61265 │ │ │ │店) │ │ │ ├──┼──────────┼───────┼───┼─────┤ │75 │102/12/27~104/2/10 │陳師傅*五權 │水血 │ 60435 │ ├──┼──────────┼───────┼───┼─────┤ │76 │103/07/15~104/02/12 │苗栗江R │水血 │ 60240 │ ├──┼──────────┼───────┼───┼─────┤ │77 │103/01/02~104/02/11 │嶺東麻辣燙 │水血 │ 60000 │ ├──┼──────────┼───────┼───┼─────┤ │78 │103/01/03~104/01/17 │台中龍 │水血 │ 59040 │ ├──┼──────────┼───────┼───┼─────┤ │79 │103/01/01~103/05/14 │松旺涮涮鍋 │水血 │ 58565 │ ├──┼──────────┼───────┼───┼─────┤ │80 │103/04/18~104/02/12 │上海老鴨(中、 │水血 │ 56900 │ │ │ │北等2家分店) │ │ │ ├──┼──────────┼───────┼───┼─────┤ │81 │103/01/01~104/02/11 │東海薑母鴨 │水血 │ 56300 │ ├──┼──────────┼───────┼───┼─────┤ │82 │103/05/05~104/02/11 │佳葵農產品 │水血 │ 55125 │ ├──┼──────────┼───────┼───┼─────┤ │83 │103/01/02~104/02/12 │元味食尚 │水血 │ 54400 │ ├──┼──────────┼───────┼───┼─────┤ │84 │103/03/01~104/02/11 │桶一天下 │水血 │ 54270 │ ├──┼──────────┼───────┼───┼─────┤ │85 │103/01/01~104/02/10 │永豐棧酒店 │水血 │ 53700 │ ├──┼──────────┼───────┼───┼─────┤ │86 │103/01/02~104/02/12 │蜀山饌-台中 │水血 │ 52020 │ ├──┼──────────┼───────┼───┼─────┤ │87 │103/01/02~104/02/12 │和旺鍋燒(大里 │水血 │ 51300 │ │ │ │等3家分店) │ │ │ ├──┼──────────┼───────┼───┼─────┤ │88 │103/01/02~104/02/10 │和稻鍋物 │水血 │ 44800 │ ├──┼──────────┼───────┼───┼─────┤ │89 │103/01/01~103/05/30 │歐嗨唷飯糰 │水血 │ 44800 │ ├──┼──────────┼───────┼───┼─────┤ │90 │103/01/02~104/02/12 │草屯黃昏市場 │水血 │ 44775 │ ├──┼──────────┼───────┼───┼─────┤ │91 │103/01/01~104/02/12 │大滷桶(黎明等4│水血 │ 44710 │ │ │ │家分店) │ │ │ ├──┼──────────┼───────┼───┼─────┤ │92 │103/01/02~104/02/12 │老城門洞火鍋 │水血 │ 44400 │ ├──┼──────────┼───────┼───┼─────┤ │93 │103/01/01~103/07/14 │三國鼎立 │水血 │ 42525 │ ├──┼──────────┼───────┼───┼─────┤ │94 │103/01/01~104/02/12 │古味薑母鴨- │水血 │ 41900 │ ├──┼──────────┼───────┼───┼─────┤ │95 │103/01/01~104/02/11 │西螺蔬菜 │水血 │ 41440 │ ├──┼──────────┼───────┼───┼─────┤ │96 │103/01/02~104/02/10 │多喜福 │水血 │ 41400 │ ├──┼──────────┼───────┼───┼─────┤ │97 │103/01/01~104/02/07 │億客來-關東 │水血 │ 40605 │ ├──┼──────────┼───────┼───┼─────┤ │98 │103/01/01~104/02/09 │譚英雄(崇德、 │水血 │ 39360 │ │ │ │河南等2家分店)│ │ │ ├──┼──────────┼───────┼───┼─────┤ │99 │103/01/01~104/02/12 │二布院鍋物 │水血 │ 38700 │ ├──┼──────────┼───────┼───┼─────┤ │100 │103/01/02~104/02/10 │兆奕商行 │水血 │ 37825 │ ├──┼──────────┼───────┼───┼─────┤ │101 │103/01/01~104/02/12 │蜀漢之都(光、 │水血 │ 37440 │ │ │ │竹等2家分店) │ │ │ ├──┼──────────┼───────┼───┼─────┤ │102 │103/01/01~104/02/12 │潭子江臭豆腐 │水血 │ 37400 │ ├──┼──────────┼───────┼───┼─────┤ │103 │103/01/01~104/02/13 │蒙古草原 │水血 │ 37060 │ ├──┼──────────┼───────┼───┼─────┤ │104 │103/01/01~104/02/11 │朝鮮王韓式鍋 │水血 │ 35300 │ ├──┼──────────┼───────┼───┼─────┤ │105 │103/01/01~104/02/12 │巫佳昌 │水血 │ 35275 │ ├──┼──────────┼───────┼───┼─────┤ │106 │103/01/01~104/02/13 │劉克亮*仁化市 │水血 │ 35105 │ │ │ │場 │ │ │ ├──┼──────────┼───────┼───┼─────┤ │107 │103/04/18~103/11/14 │精彩火鍋(復興 │水血 │ 34920 │ │ │ │店等2家分店) │ │ │ ├──┼──────────┼───────┼───┼─────┤ │108 │103/01/02~104/02/12 │十八醬 │水血 │ 34340 │ ├──┼──────────┼───────┼───┼─────┤ │109 │103/01/02~104/02/12 │大呼過癮(青海 │水血 │ 34160 │ │ │ │等6家分店) │ │ │ ├──┼──────────┼───────┼───┼─────┤ │110 │103/01/02~104/02/05 │呂小姐-烏日 │水血 │ 33800 │ ├──┼──────────┼───────┼───┼─────┤ │111 │103/01/01~104/02/12 │鹿港蔬菜行 │水血 │ 33200 │ ├──┼──────────┼───────┼───┼─────┤ │112 │103/01/02~104/02/11 │嘻遊記(逢甲2店│水血 │ 31760 │ │ │ │等2家分店) │ │ │ ├──┼──────────┼───────┼───┼─────┤ │113 │103/01/01~104/02/12 │波士迪克(黎明 │水血 │ 31000 │ │ │ │等2家分店) │ │ │ ├──┼──────────┼───────┼───┼─────┤ │114 │103/01/03~104/02/13 │楊媽媽(仁化 │水血 │ 30870 │ ├──┼──────────┼───────┼───┼─────┤ │115 │103/01/03~104/02/11 │湯師父(健行店 │水血 │ 30760 │ │ │ │等2家分店) │ │ │ ├──┼──────────┼───────┼───┼─────┤ │116 │103/01/02~104/02/12 │大隆蔡R │水血 │ 30640 │ ├──┼──────────┼───────┼───┼─────┤ │117 │103/01/08~104/01/14 │鵝房宮 │水血 │ 30345 │ ├──┼──────────┼───────┼───┼─────┤ │118 │103/01/02~104/02/13 │一番町(南屯、 │水血 │ 30200 │ │ │ │員林等2家分店)│ │ │ ├──┼──────────┼───────┼───┼─────┤ │119 │103/01/03~103/12/09 │台糖量販(台、 │水血 │ 29789 │ │ │ │中等2家分店) │ │ │ ├──┼──────────┼───────┼───┼─────┤ │120 │103/01/01~104/02/07 │鼎字號 │水血 │ 29700 │ ├──┼──────────┼───────┼───┼─────┤ │121 │103/01/03~104/02/11 │老羅牛肉麵 │水血 │ 29500 │ ├──┼──────────┼───────┼───┼─────┤ │122 │103/01/04~104/02/11 │鐵道邊魯味 │水血 │ 29500 │ ├──┼──────────┼───────┼───┼─────┤ │123 │103/01/01~104/02/12 │小豬很忙(美村 │水血 │ 29400 │ │ │ │等5家分店) │ │ │ ├──┼──────────┼───────┼───┼─────┤ │124 │103/01/02~104/02/12 │麗媽香香鍋(東 │水血 │ 29250 │ │ │ │門店等3家分店)│ │ │ ├──┼──────────┼───────┼───┼─────┤ │125 │103/01/03~104/02/12 │姥姥跳牆 │水血 │ 28730 │ ├──┼──────────┼───────┼───┼─────┤ │126 │103/01/02~104/02/11 │懶人窩 │水血 │ 27500 │ ├──┼──────────┼───────┼───┼─────┤ │127 │103/01/01~104/02/12 │朱棟崙 │水血 │ 27400 │ ├──┼──────────┼───────┼───┼─────┤ │128 │103/01/06~104/02/12 │鴨肉麵 │水血 │ 26800 │ ├──┼──────────┼───────┼───┼─────┤ │129 │103/01/03~104/02/12 │貴族世家(南台 │水血 │ 26420 │ │ │ │中等3家分店) │ │ │ ├──┼──────────┼───────┼───┼─────┤ │130 │103/07/08~104/02/12 │辣匠-湖口 │水血 │ 26280 │ ├──┼──────────┼───────┼───┼─────┤ │131 │103/01/01~104/02/11 │豆皮批發 │水血 │ 26010 │ ├──┼──────────┼───────┼───┼─────┤ │132 │103/01/01~104/02/12 │韓味煮藝-大 │水血 │ 25550 │ ├──┼──────────┼───────┼───┼─────┤ │133 │103/01/01~104/02/11 │夯一鍋(西屯、 │水血 │ 25120 │ │ │ │太平等2分店) │ │ │ ├──┼──────────┼───────┼───┼─────┤ │134 │103/01/03~104/02/02 │伊賀批發行 │水血 │ 24905 │ ├──┼──────────┼───────┼───┼─────┤ │135 │103/01/02~104/02/12 │鼎皇一鍋-社頭 │水血 │ 24900 │ ├──┼──────────┼───────┼───┼─────┤ │136 │103/01/01~104/02/11 │三禾食品 │水血 │ 24880 │ ├──┼──────────┼───────┼───┼─────┤ │137 │103/01/02~104/02/12 │海城*南投店 │水血 │ 24400 │ ├──┼──────────┼───────┼───┼─────┤ │138 │103/01/01~104/02/06 │雲爐鍋物 │水血 │ 23700 │ ├──┼──────────┼───────┼───┼─────┤ │139 │103/01/02~104/01/03 │滷學工坊 │水血 │ 23600 │ ├──┼──────────┼───────┼───┼─────┤ │140 │103/01/02~104/02/10 │喜味香 │水血 │ 23500 │ ├──┼──────────┼───────┼───┼─────┤ │141 │103/01/01~104/02/11 │徐錦特 │水血 │ 23120 │ ├──┼──────────┼───────┼───┼─────┤ │142 │103/01/02~104/02/10 │過鍋癮-新豐 │水血 │ 21600 │ ├──┼──────────┼───────┼───┼─────┤ │143 │103/01/02~104/02/04 │香府鄉城 │水血 │ 21300 │ ├──┼──────────┼───────┼───┼─────┤ │144 │103/01/01~103/08/02 │尚補薑母鴨 │水血 │ 20500 │ ├──┼──────────┼───────┼───┼─────┤ │145 │103/02/14~103/07/16 │喬巴滷味 │水血 │ 20300 │ ├──┼──────────┼───────┼───┼─────┤ │146 │103/01/03~104/02/09 │滷東滷西 │水血 │ 20070 │ ├──┼──────────┼───────┼───┼─────┤ │147 │103/01/04~104/02/07 │鍋加鍋-員林 │水血 │ 19300 │ ├──┼──────────┼───────┼───┼─────┤ │148 │103/01/01~104/02/12 │喫鍋趣 │水血 │ 18270 │ ├──┼──────────┼───────┼───┼─────┤ │149 │103/01/02~104/02/10 │秉峰鍋燒(南投 │水血 │ 17600 │ │ │ │等2家分店) │ │ │ ├──┼──────────┼───────┼───┼─────┤ │150 │103/01/02~104/2/12 │8 鍋-清華店 │水血 │ 17370 │ ├──┼──────────┼───────┼───┼─────┤ │151 │103/04/19~104/02/12 │錢都涮涮鍋 │水血 │ 15500 │ ├──┼──────────┼───────┼───┼─────┤ │152 │103/01/01~104/02/11 │辣味小吃部*興 │水血 │ 14700 │ │ │ │安 │ │ │ ├──┼──────────┼───────┼───┼─────┤ │153 │103/01/01~104/02/12 │丹水滾鍋物 │水血 │ 14400 │ ├──┼──────────┼───────┼───┼─────┤ │154 │103/01/02~104/02/10 │放山雞 │水血 │ 13600 │ ├──┼──────────┼───────┼───┼─────┤ │155 │103/01/02~103/07/02 │西門町-清大 │水血 │ 13320 │ ├──┼──────────┼───────┼───┼─────┤ │156 │103/05/07~104/02/12 │鮮爵日式和風 │水血 │ 12600 │ ├──┼──────────┼───────┼───┼─────┤ │157 │103/01/08~104/02/02 │大宅門 │水血 │ 12400 │ ├──┼──────────┼───────┼───┼─────┤ │158 │103/04/17~103/10/03 │香媽-湖口 │水血 │ 11340 │ ├──┼──────────┼───────┼───┼─────┤ │159 │103/01/15~104/02/11 │彰化李S │水血 │ 11000 │ ├──┼──────────┼───────┼───┼─────┤ │160 │103/01/06~104/02/13 │尚田香香鍋*北 │水血 │ 10800 │ │ │ │屯 │ │ │ ├──┼──────────┼───────┼───┼─────┤ │161 │103/01/03~104/02/06 │東山薑母鴨 │水血 │ 10500 │ ├──┼──────────┼───────┼───┼─────┤ │162 │103/01/01~104/02/11 │三兄弟-華美西 │水血 │ 10480 │ ├──┼──────────┼───────┼───┼─────┤ │163 │103/01/02~103/06/17 │田季發爺-綠 │水血 │ 10300 │ ├──┼──────────┼───────┼───┼─────┤ │164 │103/01/03~103/05/30 │松竹廣東粥 │水血 │ 10200 │ ├──┼──────────┼───────┼───┼─────┤ │165 │103/01/02~104/02/12 │nono滷味 │水血 │ 9700 │ ├──┼──────────┼───────┼───┼─────┤ │166 │103/01/02~104/02/12 │丐幫滷(中工等4│水血 │ 9600 │ │ │ │家分店) │ │ │ ├──┼──────────┼───────┼───┼─────┤ │167 │103/05/21~104/02/11 │ 36計石頭火 │水血 │ 9100 │ ├──┼──────────┼───────┼───┼─────┤ │168 │103/11/22~104/02/12 │黑人菜商 │水血 │ 8960 │ ├──┼──────────┼───────┼───┼─────┤ │169 │103/01/04~104/02/12 │晚酌屋 │水血 │ 8800 │ ├──┼──────────┼───────┼───┼─────┤ │170 │103/01/09~104/02/11 │老灶薑母鴨 │水血 │ 8500 │ ├──┼──────────┼───────┼───┼─────┤ │171 │103/01/01~104/02/11 │徠圍爐*寧夏 │水血 │ 8500 │ ├──┼──────────┼───────┼───┼─────┤ │172 │103/01/03~104/02/09 │來鍋燒麵 │水血 │ 8300 │ ├──┼──────────┼───────┼───┼─────┤ │173 │103/09/13~104/02/11 │真過癮 │水血 │ 7830 │ ├──┼──────────┼───────┼───┼─────┤ │174 │103/01/02~103/2/10 │二爺饕鍋 │水血 │ 7800 │ ├──┼──────────┼───────┼───┼─────┤ │175 │103/01/03~104/02/09 │中華滷味 │水血 │ 7800 │ ├──┼──────────┼───────┼───┼─────┤ │176 │103/07/21~104/01/10 │北極靚鍋 │水血 │ 7800 │ ├──┼──────────┼───────┼───┼─────┤ │177 │103/01/02~104/02/12 │清水臭臭鍋 │水血 │ 7560 │ ├──┼──────────┼───────┼───┼─────┤ │178 │103/01/01~103/05/09 │海天粥品 │水血 │ 7400 │ ├──┼──────────┼───────┼───┼─────┤ │179 │103/11/03~104/02/10 │番鴨角薑母鴨 │水血 │ 7220 │ ├──┼──────────┼───────┼───┼─────┤ │180 │103/01/06~104/02/07 │阿萬青菜社 │水血 │ 7120 │ ├──┼──────────┼───────┼───┼─────┤ │181 │103/01/03~104/02/07 │八鮮鍋海臭臭鍋│水血 │ 7100 │ ├──┼──────────┼───────┼───┼─────┤ │182 │103/01/01~103/05/30 │日棧飯糰 │水血 │ 6900 │ ├──┼──────────┼───────┼───┼─────┤ │183 │103/05/26~104/02/10 │麻子辣滷味 │水血 │ 6810 │ ├──┼──────────┼───────┼───┼─────┤ │184 │103/01/10~104/01/10 │大麻麻辣鍋 │水血 │ 6600 │ ├──┼──────────┼───────┼───┼─────┤ │185 │103/06/05~104/02/11 │台西鵝肉 │水血 │ 6570 │ ├──┼──────────┼───────┼───┼─────┤ │186 │103/01/03~104/02/13 │鍋癮臭臭鍋*東 │水血 │ 6390 │ │ │ │山 │ │ │ ├──┼──────────┼───────┼───┼─────┤ │187 │103/01/03~104/02/06 │鴨味仔薑母鴨 │水血 │ 5900 │ ├──┼──────────┼───────┼───┼─────┤ │188 │103/01/03~104/02/06 │明記麻辣滷味 │水血 │ 5740 │ ├──┼──────────┼───────┼───┼─────┤ │189 │103/01/03~104/02/12 │金悅軒餐廳 │水血 │ 5700 │ ├──┼──────────┼───────┼───┼─────┤ │190 │103/01/04~104/02/05 │鵝肉吳 │水血 │ 5525 │ ├──┼──────────┼───────┼───┼─────┤ │191 │103/01/02~103/04/24 │聚北海道昆布 │水血 │ 5400 │ ├──┼──────────┼───────┼───┼─────┤ │192 │103/01/08~104/02/03 │熱海鍋物 │水血 │ 5400 │ ├──┼──────────┼───────┼───┼─────┤ │193 │103/01/11~104/01/10 │鵝肉豐 │水血 │ 4900 │ ├──┼──────────┼───────┼───┼─────┤ │194 │103/07/11~104/02/04 │鑫鮮味臭臭鍋 │水血 │ 4800 │ ├──┼──────────┼───────┼───┼─────┤ │195 │103/01/04~104/02/07 │欣鮮日式火鍋 │水血 │ 4700 │ ├──┼──────────┼───────┼───┼─────┤ │196 │103/05/23~103/12/24 │圓豐早午餐 │水血 │ 4700 │ ├──┼──────────┼───────┼───┼─────┤ │197 │103/06/18~103/11/21 │九鍋-竹南 │水血 │ 4680 │ ├──┼──────────┼───────┼───┼─────┤ │198 │103/04/30~104/02/05 │佳味香滷 │水血 │ 4500 │ ├──┼──────────┼───────┼───┼─────┤ │199 │103/01/01~103/05/26 │禾豐粥品 │水血 │ 4500 │ ├──┼──────────┼───────┼───┼─────┤ │200 │103/05/24~104/02/07 │龍記滷味-西 │水血 │ 4500 │ ├──┼──────────┼───────┼───┼─────┤ │201 │103/10/23~104/02/12 │員霸食補薑母 │水血 │ 4410 │ ├──┼──────────┼───────┼───┼─────┤ │202 │103/03/14~104/01/31 │鴨王 │水血 │ 4300 │ ├──┼──────────┼───────┼───┼─────┤ │203 │103/01/01~104/02/05 │太將鍋(經國、 │水血 │ 4230 │ │ │ │竹南等2分店) │ │ │ ├──┼──────────┼───────┼───┼─────┤ │204 │103/07/07~103/10/10 │犇焱火鍋 │ 水 │ 4140 │ ├──┼──────────┼───────┼───┼─────┤ │205 │103/01/04~103/12/08 │大慶麵店-大 │水血 │ 4100 │ ├──┼──────────┼───────┼───┼─────┤ │206 │103/01/03~104/02/03 │蘇老先生火鍋 │水血 │ 4100 │ ├──┼──────────┼───────┼───┼─────┤ │207 │103/01/03~104/02/13 │新竹人文年代 │水血 │ 4050 │ ├──┼──────────┼───────┼───┼─────┤ │208 │103/01/03~103/05/23 │和記牛雜湯 │水血 │ 3995 │ ├──┼──────────┼───────┼───┼─────┤ │209 │103/11/05~104/02/12 │嘉源-西螺 │水血 │ 3900 │ ├──┼──────────┼───────┼───┼─────┤ │210 │103/01/22~104/02/12 │頂好馨-十甲店 │水血 │ 3800 │ ├──┼──────────┼───────┼───┼─────┤ │211 │103/01/03~103/04/16 │老鄧粥遊天下 │水血 │ 3700 │ ├──┼──────────┼───────┼───┼─────┤ │212 │103/01/02~104/02/10 │鴉片工廠 │水血 │ 3700 │ ├──┼──────────┼───────┼───┼─────┤ │213 │103/09/29~104/02/06 │京川鍋物 │水血 │ 3600 │ ├──┼──────────┼───────┼───┼─────┤ │214 │103/09/27~104/02/11 │四季小館 │水血 │ 3400 │ ├──┼──────────┼───────┼───┼─────┤ │215 │103/11/13~104/01/20 │御品鮮薑母鴨 │水血 │ 3300 │ ├──┼──────────┼───────┼───┼─────┤ │216 │103/01/10~103/11/21 │一家臭臭鍋 │水血 │ 3200 │ ├──┼──────────┼───────┼───┼─────┤ │217 │103/01/03~104/02/07 │阿正火鍋 │水血 │ 3200 │ ├──┼──────────┼───────┼───┼─────┤ │218 │103/05/29~103/11/24 │井田銅板燒 │水血 │ 2880 │ ├──┼──────────┼───────┼───┼─────┤ │219 │103/01/03~104/01/14 │原振冷凍食品 │水血 │ 2805 │ ├──┼──────────┼───────┼───┼─────┤ │220 │103/01/06~103/04/26 │李媽媽飯糰 │水血 │ 2700 │ ├──┼──────────┼───────┼───┼─────┤ │221 │103/01/01~103/05/12 │偈亭泡菜鍋 │水血 │ 2700 │ ├──┼──────────┼───────┼───┼─────┤ │222 │103/06/23~103/11/29 │京京滷味 │水血 │ 2500 │ ├──┼──────────┼───────┼───┼─────┤ │223 │103/01/01~103/01/10 │鈺飯糰 │水血 │ 2125 │ ├──┼──────────┼───────┼───┼─────┤ │224 │103/01/15~104/02/11 │個人煮義火鍋 │水血 │ 2100 │ ├──┼──────────┼───────┼───┼─────┤ │225 │103/01/08~103/11/14 │同心園 │水血 │ 1710 │ ├──┼──────────┼───────┼───┼─────┤ │226 │103/01/03~103/12/26 │拉亞漢堡 │水血 │ 1400 │ ├──┼──────────┼───────┼───┼─────┤ │227 │103/11/19~104/02/11 │雞汁水餃 │水血 │ 1400 │ ├──┼──────────┼───────┼───┼─────┤ │228 │103/07/19~104/02/07 │大戶鍋物 │水血 │ 1350 │ ├──┼──────────┼───────┼───┼─────┤ │229 │103/01/24~104/02/11 │鮮石鍋 │水血 │ 1300 │ ├──┼──────────┼───────┼───┼─────┤ │230 │103/01/01~103/03/22 │義番拉麵 │水血 │ 1280 │ ├──┼──────────┼───────┼───┼─────┤ │231 │103/01/06~103/04/09 │元氣飯糰-蔡S │水血 │ 1000 │ ├──┼──────────┼───────┼───┼─────┤ │232 │103/03/29~103/07/19 │尊龍KTV │水血 │ 1000 │ ├──┼──────────┼───────┼───┼─────┤ │233 │103/01/28 │碧山路謝R │水血 │ 1000 │ ├──┼──────────┼───────┼───┼─────┤ │234 │103/01/04~103/12/29 │六扇門湯鍋 │水血 │ 900 │ ├──┼──────────┼───────┼───┼─────┤ │235 │103/11/12~104/01/30 │羊咩咩薑母鴨 │水血 │ 900 │ ├──┼──────────┼───────┼───┼─────┤ │236 │103/01/17~104/04/04 │玥讀 │水血 │ 900 │ ├──┼──────────┼───────┼───┼─────┤ │237 │103/07/11~103/10/31 │旺真久美食 │水血 │ 800 │ ├──┼──────────┼───────┼───┼─────┤ │238 │103/03/05~103/04/16 │于滋香滷味 │水血 │ 700 │ ├──┼──────────┼───────┼───┼─────┤ │239 │103/03/19~103/05/29 │米船小火鍋 │水血 │ 700 │ ├──┼──────────┼───────┼───┼─────┤ │240 │103/01/01~103/01/17 │烤狀猿-金馬 │水血 │ 700 │ ├──┼──────────┼───────┼───┼─────┤ │241 │103/08/21~103/10/14 │品味燒臘便當 │水血 │ 600 │ ├──┼──────────┼───────┼───┼─────┤ │242 │103/06/20~103/10/11 │喬家大院 │水血 │ 600 │ ├──┼──────────┼───────┼───┼─────┤ │243 │104/01/09~104/02/06 │珍品小廚麻辣 │水血 │ 500 │ ├──┼──────────┼───────┼───┼─────┤ │244 │103/01/24~103/07/02 │萬客什鍋 │水血 │ 500 │ ├──┼──────────┼───────┼───┼─────┤ │245 │103/01/11~103/04/28 │極鮮火鍋-竹 │水血 │ 450 │ ├──┼──────────┼───────┼───┼─────┤ │246 │103/02/18~103/04/23 │珍珍關東煮 │水血 │ 400 │ ├──┼──────────┼───────┼───┼─────┤ │247 │103/01/24~103/06/28 │臻品靚鍋 │水血 │ 300 │ ├──┼──────────┼───────┼───┼─────┤ │248 │103/07/08~103/07/15 │阿寶-四德 │水血 │ 200 │ ├──┼──────────┼───────┼───┼─────┤ │249 │103/01/04 │永福行(原三兄 │水血 │ 160 │ │ │ │弟) │ │ │ ├──┼──────────┼───────┼───┼─────┤ │250 │103/12/19~103/12/24 │台中員購 │水血 │ 100 │ ├──┼──────────┼───────┼───┼─────┤ │251 │103/06/21 │平等街李太太 │水血 │ 100 │ ├──┼──────────┼───────┼───┼─────┤ │252 │103/10/31 │哈爾濱滷味 │水血 │ 100 │ ├──┼──────────┼───────┼───┼─────┤ │253 │103/01/03 │范姐姐早點 │水血 │ 100 │ ├──┼──────────┼───────┼───┼─────┤ │ │ │ │ │00000000 │ │ │合 計│ │ │ │ │ │ │ │ │ │ └──┴──────────┴───────┴───┴─────┘ 二之3:双鵬公司南部廠(即穩發行)水血銷貨明細表 ┌──┬──────────┬───────┬───┬────┐ │編號│期間 │公司簡稱 │品名 │金額 │ ├──┼──────────┼───────┼───┼────┤ │1 │103/01/01~104/02/12 │老四川(中廚、 │水血 │ 0000000│ │ │ │臺南等2家分店)│ │ │ ├──┼──────────┼───────┼───┼────┤ │2 │103/01/01~103/10/31 │廣福 │水血 │ 0000000│ ├──┼──────────┼───────┼───┼────┤ │3 │103/01/01~104/02/12 │富美雞鴨 │水血 │ 0000000│ ├──┼──────────┼───────┼───┼────┤ │4 │102/12/26~104/02/12 │鼎王(七賢、富 │水血 │ 0000000│ │ │ │國等2家分店) │ │ │ ├──┼──────────┼───────┼───┼────┤ │5 │103/01/01~103/10/31 │西螺 │水血 │ 0000000│ ├──┼──────────┼───────┼───┼────┤ │6 │103/01/01~104/02/12 │江豪記(中廚) │水血 │ 0000000│ ├──┼──────────┼───────┼───┼────┤ │7 │103/01/02~104/02/28 │阿中商行 │水血 │ 0000000│ ├──┼──────────┼───────┼───┼────┤ │8 │103/01/01~104/02/11 │饕公(中廚、永 │水血 │ 0000000│ │ │ │康等2家分店) │ │ │ ├──┼──────────┼───────┼───┼────┤ │9 │103/01/01~104/02/27 │阿香 │水血 │ 0000000│ ├──┼──────────┼───────┼───┼────┤ │10 │103/01/01~104/02/12 │盧老闆 │水血 │ 0000000│ ├──┼──────────┼───────┼───┼────┤ │11 │103/01/01~104/02/26 │富美火鍋 │水血 │ 953350│ ├──┼──────────┼───────┼───┼────┤ │12 │103/01/01~104/02/26 │謝火全(嘉義) │水血 │ 887920│ ├──┼──────────┼───────┼───┼────┤ │13 │103/01/01~104/02/26 │桶一天下(大順 │水血 │ 880638│ │ │ │等27家分店) │ │ │ ├──┼──────────┼───────┼───┼────┤ │14 │103/01/01~104/02/26 │發源號 │水血 │ 754375│ ├──┼──────────┼───────┼───┼────┤ │15 │103/01/01~104/02/12 │阿芬 │水血 │ 726540│ ├──┼──────────┼───────┼───┼────┤ │16 │103/01/01~104/02/26 │郭小姐 │水血 │ 723880│ ├──┼──────────┼───────┼───┼────┤ │17 │102/12/26~104/02/26 │迪川 │水血 │ 694900│ ├──┼──────────┼───────┼───┼────┤ │18 │103/01/01~104/02/12 │萬丹屠宰場 │水血 │ 653800│ ├──┼──────────┼───────┼───┼────┤ │19 │103/01/01~104/02/12 │大上海(福德等1│水血 │ 653171│ │ │ │2家分店) │ │ │ ├──┼──────────┼───────┼───┼────┤ │20 │103/01/01~104/02/12 │老先覺(開元等1│水血 │ 647863│ │ │ │8家分店) │ │ │ ├──┼──────────┼───────┼───┼────┤ │21 │103/01/01~104/02/25 │賴誠勇 │水血 │ 527660│ ├──┼──────────┼───────┼───┼────┤ │22 │103/01/01~104/02/12 │夫妻肺片(永大 │水血 │ 482940│ │ │ │、臺南、台東) │ │ │ ├──┼──────────┼───────┼───┼────┤ │23 │103/01/01~104/02/26 │昱蓁 │水血 │ 455960│ ├──┼──────────┼───────┼───┼────┤ │24 │103/01/01~104/02/12 │XM麻辣鍋(中華 │水血 │ 454720│ │ │ │、湖美、林森等│ │ │ │ │ │3家分店) │ │ │ ├──┼──────────┼───────┼───┼────┤ │25 │103/01/01~104/02/12 │鹿月美 │水血 │ 439355│ ├──┼──────────┼───────┼───┼────┤ │26 │103/01/02~104/02/12 │北港冷凍食品 │水血 │ 409275│ ├──┼──────────┼───────┼───┼────┤ │27 │103/01/01~104/03/02 │十八醬(林園等4│水血 │ 397360│ │ │ │家分店) │ │ │ ├──┼──────────┼───────┼───┼────┤ │28 │103/01/01~104/02/12 │辣匠(小港等8家│水血 │ 382185│ │ │ │分店) │ │ │ ├──┼──────────┼───────┼───┼────┤ │29 │103/01/01~104/02/11 │麻豆市場 │水血 │ 376380│ ├──┼──────────┼───────┼───┼────┤ │30 │102/12/26~104/02/12 │無老(苓雅) │水血 │ 376200│ ├──┼──────────┼───────┼───┼────┤ │31 │103/01/01~104/02/26 │一飛沖天(五甲 │水血 │ 368873│ │ │ │等8家分店) │ │ │ ├──┼──────────┼───────┼───┼────┤ │32 │103/01/01~104/02/12 │金旺 │水血 │ 357010│ ├──┼──────────┼───────┼───┼────┤ │33 │103/01/01~104/02/26 │江先生 │水血 │ 355700│ ├──┼──────────┼───────┼───┼────┤ │34 │103/01/01~104/02/12 │尚青 │水血 │ 346875│ ├──┼──────────┼───────┼───┼────┤ │35 │103/01/01~104/02/12 │吳聯茂 │水血 │ 334750│ ├──┼──────────┼───────┼───┼────┤ │36 │103/01/07~104/02/13 │黃正輝 │水血 │ 325710│ ├──┼──────────┼───────┼───┼────┤ │37 │103/01/01~104/02/26 │華桂牛肉 │水血 │ 313875│ ├──┼──────────┼───────┼───┼────┤ │38 │103/01/01~104/02/11 │王助雄 │水血 │ 311270│ ├──┼──────────┼───────┼───┼────┤ │39 │103/01/01~104/02/26 │民族黃小姐 │水血 │ 309440│ ├──┼──────────┼───────┼───┼────┤ │40 │103/01/01~104/02/11 │西北食品 │水血 │ 292640│ ├──┼──────────┼───────┼───┼────┤ │41 │102/12/26~104/02/11 │極鮮火鍋(中華 │水血 │ 277056│ │ │ │等4家分店) │ │ │ ├──┼──────────┼───────┼───┼────┤ │42 │103/01/01~104/02/12 │主仔 │水血 │ 263105│ ├──┼──────────┼───────┼───┼────┤ │43 │103/01/01~104/02/12 │老上海臭臭鍋( │水血 │ 262640│ │ │ │民生等13家分店│ │ │ │ │ │) │ │ │ ├──┼──────────┼───────┼───┼────┤ │44 │103/01/01~104/02/12 │梁記(七賢、府 │水血 │ 253980│ │ │ │前、後甲等3家 │ │ │ │ │ │分店) │ │ │ ├──┼──────────┼───────┼───┼────┤ │45 │103/01/01~104/02/09 │阿旺(光華) │水血 │ 253500│ ├──┼──────────┼───────┼───┼────┤ │46 │103/01/01~104/02/12 │陳祖仁 │水血 │ 245770│ ├──┼──────────┼───────┼───┼────┤ │47 │103/01/01~104/02/12 │林清義 │水血 │ 234450│ ├──┼──────────┼───────┼───┼────┤ │48 │103/01/01~104/02/28 │金典牛肉麵(覺 │水血 │ 224360│ │ │ │民) │ │ │ ├──┼──────────┼───────┼───┼────┤ │49 │103/01/01~104/02/11 │三德(大寮) │水血 │ 218120│ ├──┼──────────┼───────┼───┼────┤ │50 │103/01/02~104/02/26 │豬血芬 │水血 │ 195405│ ├──┼──────────┼───────┼───┼────┤ │51 │103/01/02~104/02/12 │周小姐(嘉義) │水血 │ 194145│ ├──┼──────────┼───────┼───┼────┤ │52 │103/01/01~104/02/12 │陳友斌 │水血 │ 191080│ ├──┼──────────┼───────┼───┼────┤ │53 │103/01/01~104/02/26 │咱兜灶腳(吉林 │水血 │ 186360│ │ │ │等4家分店) │ │ │ ├──┼──────────┼───────┼───┼────┤ │54 │103/01/01~104/02/12 │湯師父臭臭鍋( │水血 │ 185565│ │ │ │中正等5家分店)│ │ │ ├──┼──────────┼───────┼───┼────┤ │55 │103/01/03~104/02/12 │寧記(玉里、台 │水血 │ 173290│ │ │ │東、岡山等3家 │ │ │ │ │ │分店) │ │ │ ├──┼──────────┼───────┼───┼────┤ │56 │103/01/01~104/02/26 │嘻遊記火鍋(六 │水血 │ 161600│ │ │ │合等5家分店) │ │ │ ├──┼──────────┼───────┼───┼────┤ │57 │103/01/01~104/02/26 │祥鴻水產 │水血 │ 158075│ ├──┼──────────┼───────┼───┼────┤ │58 │103/01/01~104/02/12 │簡景輝 │水血 │ 156800│ ├──┼──────────┼───────┼───┼────┤ │59 │103/01/01~104/02/12 │孟小姐 │水血 │ 156660│ ├──┼──────────┼───────┼───┼────┤ │60 │102/12/27~103/02/11 │辣典(麻豆、新 │水血 │ 156450│ │ │ │營、潮州等3家 │ │ │ │ │ │分店) │ │ │ ├──┼──────────┼───────┼───┼────┤ │61 │103/01/01~104/02/12 │美慧 │水血 │ 150820│ ├──┼──────────┼───────┼───┼────┤ │62 │103/02/13~104/02/12 │小肥牛(五福) │水血 │ 148600│ ├──┼──────────┼───────┼───┼────┤ │63 │103/01/01~104/02/26 │九野和(嘉義、 │水血 │ 147930│ │ │ │學甲、佳里等3 │ │ │ │ │ │家分店) │ │ │ ├──┼──────────┼───────┼───┼────┤ │64 │103/01/02~104/02/12 │天A後勁(楠梓)│水血 │ 140250│ ├──┼──────────┼───────┼───┼────┤ │65 │103/01/01~104/02/12 │崇德市場(台南)│水血 │ 138600│ ├──┼──────────┼───────┼───┼────┤ │66 │103/01/03~104/02/12 │太和殿(中正) │水血 │ 138150│ ├──┼──────────┼───────┼───┼────┤ │67 │103/01/01~104/02/12 │華寧火鍋(永樂 │水血 │ 136530│ │ │ │、自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68 │103/01/01~104/02/26 │台北江記(吉林 │水血 │ 135055│ │ │ │、屏東、中興等│ │ │ │ │ │3家分店) │ │ │ ├──┼──────────┼───────┼───┼────┤ │69 │103/01/02~104/02/12 │衝喜(永康) │水血 │ 127160│ ├──┼──────────┼───────┼───┼────┤ │70 │103/01/01~104/02/26 │阿美 │水血 │ 123550│ ├──┼──────────┼───────┼───┼────┤ │71 │103/01/01~104/02/26 │麻客(屏東、內 │水血 │ 122310│ │ │ │埔等2家分店) │ │ │ ├──┼──────────┼───────┼───┼────┤ │72 │103/01/02~104/02/12 │譚英雄 │水血 │ 120360│ ├──┼──────────┼───────┼───┼────┤ │73 │103/01/04~104/02/07 │劉小姐(嘉義) │水血 │ 120190│ ├──┼──────────┼───────┼───┼────┤ │74 │103/01/01~104/02/11 │鑫饌(佳里、府 │水血 │ 118035│ │ │ │前等2家分店) │ │ │ ├──┼──────────┼───────┼───┼────┤ │75 │103/01/01~104/02/12 │迎記麻辣火鍋( │水血 │ 116655│ │ │ │明誠) │ │ │ ├──┼──────────┼───────┼───┼────┤ │76 │103/04/07~104/02/11 │異人館(總倉) │水血 │ 116412│ ├──┼──────────┼───────┼───┼────┤ │77 │103/01/01~104/02/07 │佳菁 │水血 │ 115920│ ├──┼──────────┼───────┼───┼────┤ │78 │103/01/01~104/02/12 │次迴麻辣鍋(明 │水血 │ 112770│ │ │ │華、澄清等2家 │ │ │ │ │ │分店) │ │ │ ├──┼──────────┼───────┼───┼────┤ │79 │103/01/01~104/02/12 │莊先生(潮州) │水血 │ 108960│ ├──┼──────────┼───────┼───┼────┤ │80 │103/01/02~104/02/12 │鼎宇 │水血 │ 105502│ ├──┼──────────┼───────┼───┼────┤ │81 │103/01/01~104/02/11 │麻辣鮮師(徒弟)│水血 │ 102300│ │ │ │(萬丹) │ │ │ ├──┼──────────┼───────┼───┼────┤ │82 │103/01/01~104/02/12 │吳太太 │水血 │ 102180│ ├──┼──────────┼───────┼───┼────┤ │83 │103/01/01~104/02/11 │鵝媽媽(潮州) │水血 │ 99488│ ├──┼──────────┼───────┼───┼────┤ │84 │103/01/01~104/02/11 │永信(麻豆) │水血 │ 90750│ ├──┼──────────┼───────┼───┼────┤ │85 │103/01/01~104/02/26 │紅麻麻(美術館 │水血 │ 86340│ │ │ │等4家分店) │ │ │ ├──┼──────────┼───────┼───┼────┤ │86 │103/01/01~104/02/12 │鄭金能 │水血 │ 85950│ ├──┼──────────┼───────┼───┼────┤ │87 │103/01/02~104/02/26 │饗麻饗辣(台南 │水血 │ 85680│ │ │ │、嘉義等2家分 │ │ │ │ │ │店) │ │ │ ├──┼──────────┼───────┼───┼────┤ │88 │103/01/06~104/02/09 │阿惠臭豆腐(潮 │水血 │ 85400│ │ │ │州) │ │ │ ├──┼──────────┼───────┼───┼────┤ │89 │103/01/01~104/02/11 │蜀姥香麻辣鍋( │水血 │ 83100│ │ │ │鳳山) │ │ │ ├──┼──────────┼───────┼───┼────┤ │90 │102/12/26~104/02/12 │一番鍋燒(崇文 │水血 │ 80890│ │ │ │等8家分店) │ │ │ ├──┼──────────┼───────┼───┼────┤ │91 │103/01/02~104/02/26 │阿凱關東煮 │水血 │ 80580│ ├──┼──────────┼───────┼───┼────┤ │92 │103/01/02~104/02/10 │鍋老大 │水血 │ 78220│ ├──┼──────────┼───────┼───┼────┤ │93 │103/01/02~104/02/07 │岡山夜市 │水血 │ 76680│ ├──┼──────────┼───────┼───┼────┤ │94 │103/01/02~104/02/26 │大年糕火鍋(鼎 │水血 │ 75240│ │ │ │盛) │ │ │ ├──┼──────────┼───────┼───┼────┤ │95 │103/01/02~104/02/28 │三兆鼎 │水血 │ 74360│ ├──┼──────────┼───────┼───┼────┤ │96 │103/01/01~104/02/11 │鴨片食尚館 │水血 │ 72080│ ├──┼──────────┼───────┼───┼────┤ │97 │103/01/01~104/02/12 │旺旺臭臭鍋(鳳 │水血 │ 71950│ │ │ │山等3家分店) │ │ │ ├──┼──────────┼───────┼───┼────┤ │98 │103/01/04~104/02/12 │福記(嘉義) │水血 │ 71780│ ├──┼──────────┼───────┼───┼────┤ │99 │103/01/03~104/02/26 │自購 │水血 │ 70708│ ├──┼──────────┼───────┼───┼────┤ │100 │103/01/03~104/02/09 │新全家牛排館 │水血 │ 65360│ ├──┼──────────┼───────┼───┼────┤ │101 │103/01/01~103/02/22 │輕井澤(三多) │水血 │ 64620│ ├──┼──────────┼───────┼───┼────┤ │102 │103/01/01~104/02/09 │大紅蕃薑母鴨( │水血 │ 62640│ │ │ │台東) │ │ │ ├──┼──────────┼───────┼───┼────┤ │103 │103/01/01~104/02/11 │品格臭豆腐鍋( │水血 │ 61920│ │ │ │鳳林) │ │ │ ├──┼──────────┼───────┼───┼────┤ │104 │103/01/01~104/02/11 │霸味薑母鴨(東 │水血 │ 60970│ │ │ │港等6家分店) │ │ │ ├──┼──────────┼───────┼───┼────┤ │105 │103/01/01~104/02/11 │饗宴 │水血 │ 59670│ ├──┼──────────┼───────┼───┼────┤ │106 │103/01/02~104/02/11 │浙江俞記 │水血 │ 59310│ ├──┼──────────┼───────┼───┼────┤ │107 │103/01/01~104/02/11 │重慶老灶麻辣燙│水血 │ 58000│ ├──┼──────────┼───────┼───┼────┤ │108 │103/01/01~104/02/11 │橋頭(七賢) │水血 │ 57920│ ├──┼──────────┼───────┼───┼────┤ │109 │103/01/02~104/02/26 │麻辣世家 │水血 │ 57120│ ├──┼──────────┼───────┼───┼────┤ │110 │103/01/01~104/02/09 │鼎極(新營) │水血 │ 56340│ ├──┼──────────┼───────┼───┼────┤ │111 │103/01/01~104/02/11 │小高麻辣燙(佳 │水血 │ 56260│ │ │ │里、麻豆等2家 │ │ │ │ │ │分店) │ │ │ ├──┼──────────┼───────┼───┼────┤ │112 │103/01/01~104/02/12 │吳太太(三信家 │水血 │ 55675│ │ │ │商) │ │ │ ├──┼──────────┼───────┼───┼────┤ │113 │103/01/03~104/02/09 │臭豆腐(六合) │水血 │ 55300│ ├──┼──────────┼───────┼───┼────┤ │114 │103/01/01~104/02/11 │沈先生(新營) │水血 │ 53850│ ├──┼──────────┼───────┼───┼────┤ │115 │103/01/04~104/02/12 │高利亞 │水血 │ 52960│ ├──┼──────────┼───────┼───┼────┤ │116 │103/01/01~104/02/12 │興旺來 │水血 │ 51480│ ├──┼──────────┼───────┼───┼────┤ │117 │103/01/02~103/10/07 │坤池畜牧場 │水血 │ 51240│ ├──┼──────────┼───────┼───┼────┤ │118 │103/01/02~104/02/12 │好記臭臭鍋(仁 │水血 │ 51210│ │ │ │武) │ │ │ ├──┼──────────┼───────┼───┼────┤ │119 │103/01/01~104/02/11 │三顧茅廬滷味( │水血 │ 49500│ │ │ │楠梓) │ │ │ ├──┼──────────┼───────┼───┼────┤ │120 │103/01/01~104/02/26 │阿榮臭臭鍋 │水血 │ 49440│ ├──┼──────────┼───────┼───┼────┤ │121 │103/01/01~104/02/11 │鼎樂麻辣鍋 │水血 │ 49230│ ├──┼──────────┼───────┼───┼────┤ │122 │103/01/01~104/02/26 │食神滷味(楠梓 │水血 │ 48865│ │ │ │、民雄、岡山等│ │ │ │ │ │3家分店) │ │ │ ├──┼──────────┼───────┼───┼────┤ │123 │103/01/01~104/02/12 │君王薑母鴨(自 │水血 │ 48705│ │ │ │由) │ │ │ ├──┼──────────┼───────┼───┼────┤ │124 │103/01/02~104/02/12 │千喜火鍋 │水血 │ 48240│ ├──┼──────────┼───────┼───┼────┤ │125 │103/01/02~104/02/26 │御品苑火鍋 │水血 │ 48240│ ├──┼──────────┼───────┼───┼────┤ │126 │103/01/01~104/02/26 │德發(民族市場)│水血 │ 48120│ ├──┼──────────┼───────┼───┼────┤ │127 │103/01/02~104/02/12 │鼎中臭豆腐 │水血 │ 47700│ ├──┼──────────┼───────┼───┼────┤ │128 │103/01/01~104/02/11 │鮮都麻辣鍋(青 │水血 │ 47400│ │ │ │年) │ │ │ ├──┼──────────┼───────┼───┼────┤ │129 │103/01/02~104/02/11 │麻辣工坊(聯興)│水血 │ 47160│ ├──┼──────────┼───────┼───┼────┤ │130 │103/01/01~104/02/11 │黑皮忠(萬丹) │水血 │ 46920│ ├──┼──────────┼───────┼───┼────┤ │131 │103/01/02~104/02/26 │老成都巴蜀麻辣│水血 │ 46020│ │ │ │鍋 │ │ │ ├──┼──────────┼───────┼───┼────┤ │132 │103/01/01~104/02/11 │唐寧苑火鍋(屏 │水血 │ 45900│ │ │ │東) │ │ │ ├──┼──────────┼───────┼───┼────┤ │133 │103/01/01~104/02/06 │湖南(大灣) │水血 │ 44400│ ├──┼──────────┼───────┼───┼────┤ │134 │103/01/02~104/02/12 │郁都麻辣鍋(小 │水血 │ 44280│ │ │ │港) │ │ │ ├──┼──────────┼───────┼───┼────┤ │135 │103/01/01~104/02/11 │旺舍麻辣燙(建 │水血 │ 43600│ │ │ │工) │ │ │ ├──┼──────────┼───────┼───┼────┤ │136 │103/01/03~104/02/11 │一品香(中正、 │水血 │ 43330│ │ │ │潮州、竹田、建│ │ │ │ │ │興等4家分店) │ │ │ ├──┼──────────┼───────┼───┼────┤ │137 │103/01/01~104/02/11 │許先生(大社) │水血 │ 43180│ ├──┼──────────┼───────┼───┼────┤ │138 │103/01/01~104/02/12 │龍記滷味(文衡)│水血 │ 42650│ ├──┼──────────┼───────┼───┼────┤ │139 │103/05/27~104/02/09 │東方韻味(台南)│水血 │ 42400│ ├──┼──────────┼───────┼───┼────┤ │140 │103/01/02~104/02/26 │女兒紅 │水血 │ 41820│ ├──┼──────────┼───────┼───┼────┤ │141 │103/01/03~104/02/09 │馬汗蒙古烤肉火│水血 │ 41790│ │ │ │鍋 │ │ │ ├──┼──────────┼───────┼───┼────┤ │142 │103/01/02~104/02/11 │海棠紅(明誠) │水血 │ 41550│ ├──┼──────────┼───────┼───┼────┤ │143 │103/01/01~104/02/11 │大呼過癮(大社 │水血 │ 41040│ │ │ │、楠梓、鳳山等│ │ │ │ │ │3家分店) │ │ │ ├──┼──────────┼───────┼───┼────┤ │144 │103/01/02~104/02/26 │永豐得記火鍋( │水血 │ 40770│ │ │ │東港等2家分店)│ │ │ ├──┼──────────┼───────┼───┼────┤ │145 │103/01/02~104/02/12 │三媽(民族、佳 │水血 │ 40660│ │ │ │里等2家分店) │ │ │ ├──┼──────────┼───────┼───┼────┤ │146 │103/01/01~104/02/26 │滷夫(屏東、小 │水血 │ 40620│ │ │ │港、萬丹等2家 │ │ │ │ │ │分店) │ │ │ ├──┼──────────┼───────┼───┼────┤ │147 │103/01/01~104/02/11 │小豪洲(中山、 │水血 │ 39920│ │ │ │新光等2家分店)│ │ │ ├──┼──────────┼───────┼───┼────┤ │148 │103/01/03~104/02/11 │巴蜀布衣麻辣燙│水血 │ 39870│ │ │ │(苓雅) │ │ │ ├──┼──────────┼───────┼───┼────┤ │149 │103/01/01~104/02/11 │滷味王子(六合)│水血 │ 39870│ ├──┼──────────┼───────┼───┼────┤ │150 │103/01/02~104/02/10 │張先生(水上) │水血 │ 39750│ ├──┼──────────┼───────┼───┼────┤ │151 │103/01/02~104/02/07 │賀康超市(華夏)│水血 │ 39455│ ├──┼──────────┼───────┼───┼────┤ │152 │103/01/02~104/02/12 │煱天下(裕誠) │水血 │ 38700│ │ │ │ │ │ │ ├──┼──────────┼───────┼───┼────┤ │153 │103/01/01~104/02/11 │夜來香臭臭鍋( │水血 │ 38300│ │ │ │林園) │ │ │ ├──┼──────────┼───────┼───┼────┤ │154 │103/01/04~104/02/26 │好味道(裕誠) │水血 │ 37860│ ├──┼──────────┼───────┼───┼────┤ │155 │103/01/02~104/02/10 │施先生(嘉義) │水血 │ 37440│ ├──┼──────────┼───────┼───┼────┤ │156 │103/01/02~104/02/12 │黃昏市場(仁愛)│水血 │ 35785│ ├──┼──────────┼───────┼───┼────┤ │157 │103/01/01~103/11/14 │精彩火鍋(和平 │水血 │ 35670│ │ │ │、德安等2家分 │ │ │ │ │ │店) │ │ │ ├──┼──────────┼───────┼───┼────┤ │158 │103/01/02~104/02/10 │老唐麻辣(岡山)│水血 │ 35400│ ├──┼──────────┼───────┼───┼────┤ │159 │103/01/04~103/09/20 │美日興 │水血 │ 34230│ ├──┼──────────┼───────┼───┼────┤ │160 │103/01/01~104/02/11 │東港柄記 │水血 │ 34100│ ├──┼──────────┼───────┼───┼────┤ │161 │103/01/02~104/02/13 │阿漢(民生、廣 │水血 │ 33240│ │ │ │東等2家分店) │ │ │ ├──┼──────────┼───────┼───┼────┤ │162 │103/03/26~104/02/04 │芳味香食品(大 │水血 │ 32775│ │ │ │寮) │ │ │ ├──┼──────────┼───────┼───┼────┤ │163 │103/01/06~104/02/11 │一廚(大同) │水血 │ 32700│ ├──┼──────────┼───────┼───┼────┤ │164 │103/01/01~104/02/26 │可家魯味(吉林)│水血 │ 32620│ ├──┼──────────┼───────┼───┼────┤ │165 │103/01/06~104/02/26 │石碇公臭臭鍋( │水血 │ 32240│ │ │ │岡山) │ │ │ ├──┼──────────┼───────┼───┼────┤ │166 │103/01/03~104/02/12 │禾第麻辣(大連)│水血 │ 32200│ ├──┼──────────┼───────┼───┼────┤ │167 │103/01/01~104/02/11 │老記(楠梓) │水血 │ 32000│ ├──┼──────────┼───────┼───┼────┤ │168 │103/01/01~104/02/04 │錢鼠(麻豆) │水血 │ 31140│ ├──┼──────────┼───────┼───┼────┤ │169 │103/01/01~104/02/11 │金饌(金華) │水血 │ 30345│ ├──┼──────────┼───────┼───┼────┤ │170 │103/01/01~104/02/11 │紅燈籠麻辣鍋( │水血 │ 30100│ │ │ │大社) │ │ │ ├──┼──────────┼───────┼───┼────┤ │171 │103/10/09~104/02/12 │OX鍋-明誠 │水血 │ 29880│ ├──┼──────────┼───────┼───┼────┤ │172 │103/01/03~104/02/09 │貴族世家牛排館│水血 │ 29780│ │ │ │(夏林等6家分店│ │ │ │ │ │) │ │ │ ├──┼──────────┼───────┼───┼────┤ │173 │103/01/01~104/02/26 │正興臭臭鍋(路 │水血 │ 29120│ │ │ │竹、德賢、楠梓│ │ │ │ │ │等3家分店) │ │ │ ├──┼──────────┼───────┼───┼────┤ │174 │103/01/02~104/01/19 │小妞魯味(五甲)│水血 │ 29100│ ├──┼──────────┼───────┼───┼────┤ │175 │103/01/01~104/02/09 │台糖健康超市( │水血 │ 28638│ │ │ │屏東等4家分店)│ │ │ ├──┼──────────┼───────┼───┼────┤ │176 │103/01/02~104/02/12 │岡山市場(魚丸)│水血 │ 27360│ ├──┼──────────┼───────┼───┼────┤ │177 │103/01/02~104/02/12 │東北酸白菜火鍋│水血 │ 27300│ │ │ │(五甲、岡山等2│ │ │ │ │ │家分店) │ │ │ ├──┼──────────┼───────┼───┼────┤ │178 │103/01/01~103/11/21 │帝王食補(大寮)│水血 │ 26850│ ├──┼──────────┼───────┼───┼────┤ │179 │103/01/02~104/02/12 │瘋牛排(岡山) │水血 │ 26320│ ├──┼──────────┼───────┼───┼────┤ │180 │103/01/01~104/02/09 │麻辣客(大昌) │水血 │ 26010│ ├──┼──────────┼───────┼───┼────┤ │181 │103/01/03~104/02/09 │阿英麻辣鍋 │水血 │ 25100│ ├──┼──────────┼───────┼───┼────┤ │182 │103/01/02~104/02/11 │開動(崑山) │水血 │ 25100│ ├──┼──────────┼───────┼───┼────┤ │183 │103/01/02~104/02/12 │天釜(七賢) │水血 │ 24870│ ├──┼──────────┼───────┼───┼────┤ │184 │103/01/01~104/02/26 │龍鳳麻辣燙(吉 │水血 │ 24600│ │ │ │林) │ │ │ ├──┼──────────┼───────┼───┼────┤ │185 │103/01/03~104/02/06 │鍋爸涮涮鍋(岡 │水血 │ 24560│ │ │ │山) │ │ │ ├──┼──────────┼───────┼───┼────┤ │186 │103/01/01~104/02/26 │朝天門麻辣鍋( │水血 │ 24150│ │ │ │七賢) │ │ │ ├──┼──────────┼───────┼───┼────┤ │187 │103/01/01~104/02/11 │華仔的店 │水血 │ 23760│ ├──┼──────────┼───────┼───┼────┤ │188 │103/01/03~104/02/09 │鴨祖將(潮州) │水血 │ 23700│ ├──┼──────────┼───────┼───┼────┤ │189 │103/01/04~104/02/12 │飽養嚐關東煮( │水血 │ 23600│ │ │ │西子灣) │ │ │ ├──┼──────────┼───────┼───┼────┤ │190 │103/01/03~104/02/26 │阿場豆腐(屏東)│水血 │ 23460│ ├──┼──────────┼───────┼───┼────┤ │191 │103/01/01~104/01/26 │巨通商行 │水血 │ 23400│ ├──┼──────────┼───────┼───┼────┤ │192 │103/01/01~104/02/09 │香香滷味(屏東)│水血 │ 23400│ ├──┼──────────┼───────┼───┼────┤ │193 │103/02/14~104/02/12 │湯鼎(永康) │水血 │ 23220│ ├──┼──────────┼───────┼───┼────┤ │194 │103/01/03~104/02/09 │金富士火鍋(東 │水血 │ 23200│ │ │ │港) │ │ │ ├──┼──────────┼───────┼───┼────┤ │195 │103/01/04~104/02/26 │麻辣燙(嘉義、 │水血 │ 23165│ │ │ │夜市等2家分店)│ │ │ ├──┼──────────┼───────┼───┼────┤ │196 │103/01/01~104/02/11 │吉力(萬丹) │水血 │ 23100│ ├──┼──────────┼───────┼───┼────┤ │197 │103/05/12~104/02/11 │珍好味(東港) │水血 │ 23040│ ├──┼──────────┼───────┼───┼────┤ │198 │103/01/01~104/02/05 │幸福滷味(中廚)│水血 │ 23030│ ├──┼──────────┼───────┼───┼────┤ │199 │103/01/02~104/02/11 │大社果菜市場 │水血 │ 22740│ ├──┼──────────┼───────┼───┼────┤ │200 │103/01/01~104/02/11 │李佳燕火鍋(麻 │水血 │ 22600│ │ │ │豆) │ │ │ ├──┼──────────┼───────┼───┼────┤ │201 │103/03/22~104/02/22 │讚不絕口(橋頭)│水血 │ 22300│ ├──┼──────────┼───────┼───┼────┤ │202 │102/12/27~104/02/11 │鮮境傳奇(大豐)│水血 │ 22152│ ├──┼──────────┼───────┼───┼────┤ │203 │103/05/22~104/02/06 │大江南麻辣鍋( │水血 │ 21980│ │ │ │三多) │ │ │ ├──┼──────────┼───────┼───┼────┤ │204 │103/01/02~103/06/13 │福相麻辣香鍋( │水血 │ 21800│ │ │ │中華) │ │ │ ├──┼──────────┼───────┼───┼────┤ │205 │103/01/04~104/02/26 │石頭火鍋 │水血 │ 21740│ ├──┼──────────┼───────┼───┼────┤ │206 │103/01/01~104/02/11 │鳳林夜市(大寮)│水血 │ 21150│ ├──┼──────────┼───────┼───┼────┤ │207 │103/01/01~104/02/11 │聚梧桐 │水血 │ 20960│ ├──┼──────────┼───────┼───┼────┤ │208 │103/01/01~104/02/11 │強強滾火鍋(楠 │水血 │ 20700│ │ │ │梓) │ │ │ ├──┼──────────┼───────┼───┼────┤ │209 │103/01/01~104/02/11 │明珠魯味(三多)│水血 │ 20600│ ├──┼──────────┼───────┼───┼────┤ │210 │103/01/01~104/01/30 │好樂迪(建工、 │水血 │ 20450│ │ │ │屏新、成功等3 │ │ │ │ │ │家分店) │ │ │ ├──┼──────────┼───────┼───┼────┤ │211 │103/01/08~104/02/11 │四川麻辣燙 │水血 │ 20305│ ├──┼──────────┼───────┼───┼────┤ │212 │103/01/02~104/02/26 │湖海涮涮鍋(湖 │水血 │ 19920│ │ │ │內) │ │ │ ├──┼──────────┼───────┼───┼────┤ │213 │103/01/18~104/02/12 │龍緣麻辣鍋(中 │水血 │ 19920│ │ │ │華、青年等2家 │ │ │ │ │ │分店) │ │ │ ├──┼──────────┼───────┼───┼────┤ │214 │103/01/02~104/02/05 │榮昌甘記(善化 │水血 │ 19900│ │ │ │、廣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215 │103/05/23~103/11/20 │聯夏食品工業股│水血 │ 19800│ │ │ │份有限 │ │ │ ├──┼──────────┼───────┼───┼────┤ │216 │103/01/01~104/02/11 │川妹子麻辣鍋( │水血 │ 19400│ │ │ │鳳山) │ │ │ ├──┼──────────┼───────┼───┼────┤ │217 │103/01/01~104/02/11 │哇哈哈(歸仁) │水血 │ 18800│ ├──┼──────────┼───────┼───┼────┤ │218 │102/12/27~104/02/06 │聯榮超市 │水血 │ 18780│ ├──┼──────────┼───────┼───┼────┤ │219 │103/01/01~104/02/11 │小四川(光華) │水血 │ 18600│ ├──┼──────────┼───────┼───┼────┤ │220 │103/01/01~104/02/11 │樂辛坊巴蜀麻辣│水血 │ 18540│ │ │ │鍋 │ │ │ ├──┼──────────┼───────┼───┼────┤ │221 │103/01/03~104/02/11 │二爺饕鍋(中華)│水血 │ 18500│ ├──┼──────────┼───────┼───┼────┤ │222 │103/01/01~104/02/26 │呂媽媽 │水血 │ 18475│ ├──┼──────────┼───────┼───┼────┤ │223 │103/01/01~104/02/09 │尚饌麻辣火鍋( │水血 │ 18450│ │ │ │楠梓) │ │ │ ├──┼──────────┼───────┼───┼────┤ │224 │103/01/08~104/02/11 │禾饌(關廟) │水血 │ 18360│ ├──┼──────────┼───────┼───┼────┤ │225 │103/05/06~104/02/12 │鴻駿餐飲有限公│水血 │ 18330│ │ │ │司 │ │ │ ├──┼──────────┼───────┼───┼────┤ │226 │103/01/03~104/01/19 │甜妞魯味(大明)│水血 │ 18100│ ├──┼──────────┼───────┼───┼────┤ │227 │103/01/03~104/02/26 │鼎皇(屏東、大 │水血 │ 17990│ │ │ │社、潮州等3家 │ │ │ │ │ │分店) │ │ │ ├──┼──────────┼───────┼───┼────┤ │228 │103/01/01~104/02/12 │大紅田麻辣鍋 │水血 │ 17940│ ├──┼──────────┼───────┼───┼────┤ │229 │103/01/04~104/02/10 │都都麻辣火鍋( │水血 │ 17820│ │ │ │博愛) │ │ │ ├──┼──────────┼───────┼───┼────┤ │230 │103/01/01~104/02/11 │帝勇(東港) │水血 │ 17800│ ├──┼──────────┼───────┼───┼────┤ │231 │103/01/03~104/02/26 │滿客(湖內) │水血 │ 17620│ ├──┼──────────┼───────┼───┼────┤ │232 │103/01/01~104/02/11 │紘嘉商行(台南)│水血 │ 17600│ ├──┼──────────┼───────┼───┼────┤ │233 │103/01/01~104/02/12 │食在功夫滷味 │水血 │ 17550│ ├──┼──────────┼───────┼───┼────┤ │234 │103/01/09~104/02/11 │椒心麻辣燙(自 │水血 │ 17460│ │ │ │立) │ │ │ ├──┼──────────┼───────┼───┼────┤ │235 │103/01/01~104/02/26 │關東煮(吉林) │水血 │ 16720│ ├──┼──────────┼───────┼───┼────┤ │236 │103/01/02~104/02/26 │369火烤兩吃 │水血 │ 16320│ ├──┼──────────┼───────┼───┼────┤ │237 │103/01/02~104/02/07 │大吃一金 │水血 │ 16100│ ├──┼──────────┼───────┼───┼────┤ │238 │103/04/28~104/02/06 │海南涮羊肉(七 │水血 │ 16100│ │ │ │賢) │ │ │ ├──┼──────────┼───────┼───┼────┤ │239 │103/01/03~104/02/11 │尚鼎麻辣鍋(鳳 │水血 │ 15930│ │ │ │山) │ │ │ ├──┼──────────┼───────┼───┼────┤ │240 │103/01/03~104/02/09 │好食(內埔) │水血 │ 15800│ ├──┼──────────┼───────┼───┼────┤ │241 │103/01/02~104/02/12 │酷媽滷味(小港)│水血 │ 15700│ ├──┼──────────┼───────┼───┼────┤ │242 │103/01/29~104/02/04 │神將鍋坊(鼎山)│水血 │ 15640│ ├──┼──────────┼───────┼───┼────┤ │243 │103/01/03~103/05/20 │中華一番(東港)│水血 │ 15296│ ├──┼──────────┼───────┼───┼────┤ │244 │102/12/27~104/02/10 │不二鍋 │水血 │ 15100│ ├──┼──────────┼───────┼───┼────┤ │245 │103/01/03~104/02/11 │巧福(佳里) │水血 │ 15100│ ├──┼──────────┼───────┼───┼────┤ │246 │103/01/01~104/02/12 │歐弟滷味(楠梓)│水血 │ 15000│ ├──┼──────────┼───────┼───┼────┤ │247 │103/01/01~104/02/06 │豪粥道(楠梓) │水血 │ 14900│ ├──┼──────────┼───────┼───┼────┤ │248 │103/01/04~104/02/10 │宰相麻辣燙 │水血 │ 14400│ ├──┼──────────┼───────┼───┼────┤ │249 │103/01/04~104/02/26 │鼎饗麻辣鍋(裕 │水血 │ 14020│ │ │ │誠) │ │ │ ├──┼──────────┼───────┼───┼────┤ │250 │103/01/11~104/02/10 │喜多(興業) │水血 │ 13500│ ├──┼──────────┼───────┼───┼────┤ │251 │103/01/06~104/02/03 │鄭記(永康、臺 │水血 │ 13370│ │ │ │南等2家分店) │ │ │ ├──┼──────────┼───────┼───┼────┤ │252 │103/01/25~104/02/09 │呷到飽(仁德、 │水血 │ 13200│ │ │ │林園、桂華等3 │ │ │ │ │ │家分店) │ │ │ ├──┼──────────┼───────┼───┼────┤ │253 │103/01/03~103/06/26 │傳統飯糰(鹽埔)│水血 │ 13020│ ├──┼──────────┼───────┼───┼────┤ │254 │103/01/29~104/02/11 │第一名(大寮、 │水血 │ 12955│ │ │ │五甲、南京等3 │ │ │ │ │ │家分店) │ │ │ ├──┼──────────┼───────┼───┼────┤ │255 │103/01/02~104/02/26 │金獅湖市場 │水血 │ 12935│ ├──┼──────────┼───────┼───┼────┤ │256 │103/01/09~104/02/12 │上野二鍋麻辣關│水血 │ 12780│ │ │ │東煮 │ │ │ ├──┼──────────┼───────┼───┼────┤ │257 │103/01/03~104/02/06 │蓮鎖全鍋 │水血 │ 12780│ ├──┼──────────┼───────┼───┼────┤ │258 │103/01/01~104/01/07 │天府之椒(左營)│水血 │ 12750│ ├──┼──────────┼───────┼───┼────┤ │259 │103/11/05~104/02/12 │甘家院子(青年 │水血 │ 12665│ │ │ │、善化等2家分 │ │ │ │ │ │店) │ │ │ ├──┼──────────┼───────┼───┼────┤ │260 │103/01/01~104/01/31 │川味坊(興中) │水血 │ 12400│ ├──┼──────────┼───────┼───┼────┤ │261 │102/12/27~104/02/09 │新鎮超市(經武)│水血 │ 12220│ ├──┼──────────┼───────┼───┼────┤ │262 │103/01/02~104/02/07 │鍋的物(路竹) │水血 │ 12200│ ├──┼──────────┼───────┼───┼────┤ │263 │103/01/01~104/02/11 │公牛隊(潮州) │水血 │ 11900│ ├──┼──────────┼───────┼───┼────┤ │264 │103/01/01~103/05/16 │台丸飯糰(本館)│水血 │ 11840│ ├──┼──────────┼───────┼───┼────┤ │265 │103/01/11~104/02/10 │東齊超市(橋頭 │水血 │ 11690│ │ │ │、岡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266 │103/01/03~103/12/16 │吉利火鍋 │水血 │ 11480│ ├──┼──────────┼───────┼───┼────┤ │267 │103/01/04~104/02/10 │臭一流(五甲) │水血 │ 11200│ ├──┼──────────┼───────┼───┼────┤ │268 │103/01/01~104/02/05 │百記商行 │水血 │ 10920│ ├──┼──────────┼───────┼───┼────┤ │269 │103/10/09~104/02/12 │九鼎 │水血 │ 10500│ ├──┼──────────┼───────┼───┼────┤ │270 │103/01/02~104/02/12 │A甜樓餐廳(路竹│水血 │ 10440│ │ │ │) │ │ │ ├──┼──────────┼───────┼───┼────┤ │271 │103/01/04~104/02/07 │華記麻辣鍋(七 │水血 │ 10440│ │ │ │賢) │ │ │ ├──┼──────────┼───────┼───┼────┤ │272 │103/01/07~104/02/26 │豐味臭臭鍋 │水血 │ 10420│ ├──┼──────────┼───────┼───┼────┤ │273 │103/01/03~104/02/12 │鍋來張口臭豆腐│水血 │ 10340│ │ │ │鍋 │ │ │ ├──┼──────────┼───────┼───┼────┤ │274 │102/12/27~104/02/11 │三國饌 │水血 │ 9785│ ├──┼──────────┼───────┼───┼────┤ │275 │103/01/01~103/10/31 │品福(永華、永 │水血 │ 9750│ │ │ │康等2家分店) │ │ │ ├──┼──────────┼───────┼───┼────┤ │276 │103/01/01~104/02/06 │川味子鍋物(林 │水血 │ 9700│ │ │ │森) │ │ │ ├──┼──────────┼───────┼───┼────┤ │277 │103/01/02~103/05/27 │鍋趣火鍋(金華)│水血 │ 9600│ ├──┼──────────┼───────┼───┼────┤ │278 │103/01/01~104/02/26 │王記麻辣鍋(大 │水血 │ 9300│ │ │ │豐、屏東、鳳山│ │ │ │ │ │等3家分店) │ │ │ ├──┼──────────┼───────┼───┼────┤ │279 │103/01/01~104/02/09 │賀家極鍋物(大 │水血 │ 9180│ │ │ │社) │ │ │ ├──┼──────────┼───────┼───┼────┤ │280 │103/01/02~104/02/03 │中將燒烤(岡山)│水血 │ 9120│ ├──┼──────────┼───────┼───┼────┤ │281 │103/01/01~104/02/09 │鍋媽 │水血 │ 8730│ ├──┼──────────┼───────┼───┼────┤ │282 │103/01/03~104/02/09 │御傳滷味 │水血 │ 8280│ ├──┼──────────┼───────┼───┼────┤ │283 │103/01/01~104/02/06 │黑豆伯(東港) │水血 │ 8200│ ├──┼──────────┼───────┼───┼────┤ │284 │103/01/02~104/02/10 │明記臭豆腐(鼎 │水血 │ 8130│ │ │ │中) │ │ │ ├──┼──────────┼───────┼───┼────┤ │285 │103/01/03~103/08/02 │主廚飯糰(岡山)│水血 │ 7905│ ├──┼──────────┼───────┼───┼────┤ │286 │103/01/02~104/08/09 │張萬清飯糰(大 │水血 │ 7725│ │ │ │社) │ │ │ ├──┼──────────┼───────┼───┼────┤ │287 │103/01/01~104/02/09 │丐幫(新營、屏 │水血 │ 7600│ │ │ │東等2家分店) │ │ │ ├──┼──────────┼───────┼───┼────┤ │288 │103/01/03~104/02/11 │吳師傅(麻豆) │水血 │ 7600│ ├──┼──────────┼───────┼───┼────┤ │289 │103/10/30~104/02/11 │霸面滷味(文衡)│水血 │ 7600│ ├──┼──────────┼───────┼───┼────┤ │290 │103/01/06~104/02/09 │大滷味(大社) │水血 │ 7500│ ├──┼──────────┼───────┼───┼────┤ │291 │102/12/27~103/04/25 │周雪虹飯糰(大 │水血 │ 7500│ │ │ │同) │ │ │ ├──┼──────────┼───────┼───┼────┤ │292 │103/01/04~104/02/06 │佳軒滷味(忠孝)│水血 │ 7435│ ├──┼──────────┼───────┼───┼────┤ │293 │103/01/08~104/02/11 │築棧鍋物 │水血 │ 7400│ ├──┼──────────┼───────┼───┼────┤ │294 │103/01/11~104/02/26 │農夫 │水血 │ 7220│ ├──┼──────────┼───────┼───┼────┤ │295 │103/01/02~104/02/26 │日日香(岡山) │水血 │ 7110│ ├──┼──────────┼───────┼───┼────┤ │296 │103/01/04~104/01/02 │草帽滷夫(林園)│水血 │ 7110│ ├──┼──────────┼───────┼───┼────┤ │297 │103/01/03~104/01/28 │大不同酸菜白 │水血 │ 7100│ ├──┼──────────┼───────┼───┼────┤ │298 │103/01/03~104/02/09 │顏舍 │水血 │ 7020│ ├──┼──────────┼───────┼───┼────┤ │299 │103/01/03~103/09/01 │大姆指 │水血 │ 7000│ ├──┼──────────┼───────┼───┼────┤ │300 │103/01/02~104/01/14 │B鍋物(林園) │水血 │ 6900│ ├──┼──────────┼───────┼───┼────┤ │301 │103/01/01~104/02/11 │小美人(萬丹) │水血 │ 6900│ ├──┼──────────┼───────┼───┼────┤ │302 │103/01/02~104/02/11 │小東北(成功) │水血 │ 6700│ ├──┼──────────┼───────┼───┼────┤ │303 │103/01/07~104/01/27 │旺來昌超市(長 │水血 │ 6700│ │ │ │榮) │ │ │ ├──┼──────────┼───────┼───┼────┤ │304 │103/01/02~103/01/18 │小蒙牛(嘉義) │水血 │ 6660│ ├──┼──────────┼───────┼───┼────┤ │305 │103/05/07~103/06/13 │李芊惠飯糰(東 │水血 │ 6500│ │ │ │山) │ │ │ ├──┼──────────┼───────┼───┼────┤ │306 │103/03/05~104/02/09 │老牌石頭火鍋( │水血 │ 6400│ │ │ │五甲) │ │ │ ├──┼──────────┼───────┼───┼────┤ │307 │103/01/04~104/02/07 │榕園鍋物(中華)│水血 │ 6270│ ├──┼──────────┼───────┼───┼────┤ │308 │103/12/24~104/02/12 │一鼎香(呂小姐)│水血 │ 6030│ ├──┼──────────┼───────┼───┼────┤ │309 │103/01/01~104/02/09 │黑鼎鴻滷味 │水血 │ 6030│ ├──┼──────────┼───────┼───┼────┤ │310 │103/01/02~103/08/11 │魯東魯西滷味( │水血 │ 6030│ │ │ │吉林) │ │ │ ├──┼──────────┼───────┼───┼────┤ │311 │103/03/05~104/01/21 │八九滷味(大寮)│水血 │ 6000│ ├──┼──────────┼───────┼───┼────┤ │312 │103/01/09~103/12/15 │天福樓(苓雅) │水血 │ 5900│ ├──┼──────────┼───────┼───┼────┤ │313 │103/01/04~104/02/26 │品鍋(和平) │水血 │ 5820│ ├──┼──────────┼───────┼───┼────┤ │314 │103/01/01~103/05/12 │六合火鍋(仁武)│水血 │ 5800│ ├──┼──────────┼───────┼───┼────┤ │315 │103/01/01~103/03/12 │鍋香鍋品(德賢)│水血 │ 5800│ ├──┼──────────┼───────┼───┼────┤ │316 │103/10/09~104/02/11 │東風火鍋(九如)│水血 │ 5670│ ├──┼──────────┼───────┼───┼────┤ │317 │103/01/03~104/02/09 │牛肉福(潮州) │水血 │ 5500│ ├──┼──────────┼───────┼───┼────┤ │318 │103/01/06~104/01/26 │前新快樂 │水血 │ 5300│ ├──┼──────────┼───────┼───┼────┤ │319 │103/04/03~104/02/09 │香村滷味(富國)│水血 │ 5300│ ├──┼──────────┼───────┼───┼────┤ │320 │103/01/03~104/02/09 │江水涵火鍋(大 │水血 │ 5200│ │ │ │明) │ │ │ ├──┼──────────┼───────┼───┼────┤ │321 │103/01/04~104/02/04 │黑騎兵美式牛排│水血 │ 5200│ │ │ │(鳳山) │ │ │ ├──┼──────────┼───────┼───┼────┤ │322 │103/01/07~104/02/10 │吳鳳(嘉義) │水血 │ 5040│ ├──┼──────────┼───────┼───┼────┤ │323 │103/01/02~103/07/14 │東山素食(哈囉 │水血 │ 4860│ │ │ │市) │ │ │ ├──┼──────────┼───────┼───┼────┤ │324 │103/12/13~104/02/10 │喜涮涮(仁武) │水血 │ 4860│ ├──┼──────────┼───────┼───┼────┤ │325 │103/01/06~104/02/04 │沈媽媽 │水血 │ 4800│ ├──┼──────────┼───────┼───┼────┤ │326 │103/01/11~104/01/29 │意之仰酸白菜火│水血 │ 4800│ │ │ │鍋(河 │ │ │ ├──┼──────────┼───────┼───┼────┤ │327 │103/01/17~103/12/19 │沖喜(將軍) │水血 │ 4760│ ├──┼──────────┼───────┼───┼────┤ │328 │103/08/22~104/02/11 │鍋大爺麻辣鍋( │水血 │ 4725│ │ │ │澄清) │ │ │ ├──┼──────────┼───────┼───┼────┤ │329 │103/03/17~104/02/06 │林家魯味(林園)│水血 │ 4700│ ├──┼──────────┼───────┼───┼────┤ │330 │103/01/01~103/04/25 │美芝城漢堡(鳳 │水血 │ 4200│ │ │ │屏) │ │ │ ├──┼──────────┼───────┼───┼────┤ │331 │103/01/08~103/05/26 │曾師傅滷味(仁 │水血 │ 4190│ │ │ │武、屏東等2家 │ │ │ │ │ │分店) │ │ │ ├──┼──────────┼───────┼───┼────┤ │332 │103/01/06~103/07/25 │天天滷味(赤山)│水血 │ 4050│ ├──┼──────────┼───────┼───┼────┤ │333 │103/01/03~103/11/17 │湯鮮(楠梓) │水血 │ 3900│ ├──┼──────────┼───────┼───┼────┤ │334 │103/01/10~104/02/10 │帝王薑母鴨(中 │水血 │ 3800│ │ │ │華) │ │ │ ├──┼──────────┼───────┼───┼────┤ │335 │103/01/14~104/02/07 │崇善 │水血 │ 3800│ ├──┼──────────┼───────┼───┼────┤ │336 │103/01/06~103/01/18 │富記(台南) │水血 │ 3800│ ├──┼──────────┼───────┼───┼────┤ │337 │103/07/11~104/02/10 │呷原味(嘉義) │水血 │ 3655│ ├──┼──────────┼───────┼───┼────┤ │338 │103/01/01~104/01/27 │甲鼎麻辣鍋(熱 │水血 │ 3600│ │ │ │河) │ │ │ ├──┼──────────┼───────┼───┼────┤ │339 │103/01/10~104/02/02 │迷辣者臭臭鍋 │水血 │ 3600│ ├──┼──────────┼───────┼───┼────┤ │340 │103/08/19~104/02/12 │三馬克(嘉義) │水血 │ 3500│ ├──┼──────────┼───────┼───┼────┤ │341 │103/11/07~104/02/09 │金玉臭豆腐(鳳 │水血 │ 3500│ │ │ │山) │ │ │ ├──┼──────────┼───────┼───┼────┤ │342 │103/08/09~104/02/07 │港式魯味(小港)│水血 │ 3500│ ├──┼──────────┼───────┼───┼────┤ │343 │103/11/14~104/02/09 │四川麻辣 │水血 │ 3400│ ├──┼──────────┼───────┼───┼────┤ │344 │103/01/09~104/02/07 │客棧滷味(中庄)│水血 │ 3200│ ├──┼──────────┼───────┼───┼────┤ │345 │103/04/28~104/02/07 │小麥先生-永 │水血 │ 2700│ ├──┼──────────┼───────┼───┼────┤ │346 │103/01/02~104/02/11 │品宴(文山) │水血 │ 2700│ ├──┼──────────┼───────┼───┼────┤ │347 │103/01/07~103/01/10 │賀野(永康) │水血 │ 2700│ ├──┼──────────┼───────┼───┼────┤ │348 │103/01/11~104/01/28 │川國演義 │水血 │ 2500│ ├──┼──────────┼───────┼───┼────┤ │349 │103/01/06~104/02/05 │台中臭豆腐 │水血 │ 2500│ ├──┼──────────┼───────┼───┼────┤ │350 │102/12/26~104/01/13 │佳客來超市(岡 │水血 │ 2500│ │ │ │山) │ │ │ ├──┼──────────┼───────┼───┼────┤ │351 │103/01/09~104/02/05 │麻吉火鍋(楠梓)│水血 │ 2500│ ├──┼──────────┼───────┼───┼────┤ │352 │103/01/01~103/02/21 │LILICOCO滷味( │水血 │ 2480│ │ │ │楠梓) │ │ │ ├──┼──────────┼───────┼───┼────┤ │353 │103/01/08~104/02/06 │鍋坊 │水血 │ 2430│ ├──┼──────────┼───────┼───┼────┤ │354 │103/06/06~103/12/25 │36計石頭火鍋( │水血 │ 2400│ │ │ │屏東) │ │ │ ├──┼──────────┼───────┼───┼────┤ │355 │104/01/19~104/01/23 │天水玥(曾子) │水血 │ 2400│ ├──┼──────────┼───────┼───┼────┤ │356 │103/01/01~104/01/21 │老田香(潮州) │水血 │ 2100│ ├──┼──────────┼───────┼───┼────┤ │357 │103/09/04~103/11/19 │一品町 │水血 │ 1900│ ├──┼──────────┼───────┼───┼────┤ │358 │103/01/03~103/04/25 │香香蔬果滷味( │水血 │ 1900│ │ │ │中崙) │ │ │ ├──┼──────────┼───────┼───┼────┤ │359 │103/06/02~104/02/11 │賀甲鍋燒(新園)│水血 │ 1780│ ├──┼──────────┼───────┼───┼────┤ │360 │104/01/08~104/02/26 │泰鍋辣(自立) │水血 │ 1720│ ├──┼──────────┼───────┼───┼────┤ │361 │103/01/06~103/03/17 │林佑嘉飯糰(鳳 │水血 │ 1620│ │ │ │山) │ │ │ ├──┼──────────┼───────┼───┼────┤ │362 │103/01/03~103/09/20 │鼎上飛小火鍋( │水血 │ 1530│ │ │ │光華) │ │ │ ├──┼──────────┼───────┼───┼────┤ │363 │103/11/13~103/12/15 │群邦(大寮) │水血 │ 1350│ ├──┼──────────┼───────┼───┼────┤ │364 │103/01/04~103/05/22 │劉家酸白菜火鍋│水血 │ 1300│ │ │ │(中正) │ │ │ ├──┼──────────┼───────┼───┼────┤ │365 │103/03/14~104/01/20 │黃菊蔬菜(東港)│水血 │ 1200│ ├──┼──────────┼───────┼───┼────┤ │366 │103/01/21~104/01/10 │客來香 │水血 │ 1170│ ├──┼──────────┼───────┼───┼────┤ │367 │103/01/01~103/06/30 │嗆-麻辣鍋(三多│水血 │ 1100│ │ │ │) │ │ │ ├──┼──────────┼───────┼───┼────┤ │368 │103/01/03~103/03/30 │饌麻辣(七賢) │水血 │ 900│ ├──┼──────────┼───────┼───┼────┤ │369 │103/02/15~103/06/10 │福安飯糰(前鎮)│水血 │ 850│ ├──┼──────────┼───────┼───┼────┤ │370 │103/02/15~103/04/16 │郁冠 │水血 │ 810│ ├──┼──────────┼───────┼───┼────┤ │371 │103/01/01~103/01/22 │米寶飯糰(岡山)│水血 │ 700│ ├──┼──────────┼───────┼───┼────┤ │372 │103/01/03~103/02/14 │自由早點(東區)│水血 │ 600│ ├──┼──────────┼───────┼───┼────┤ │373 │103/01/03~103/01/20 │昌發超市 │水血 │ 600│ ├──┼──────────┼───────┼───┼────┤ │374 │104/01/06~104/01/10 │辣癮麻辣鍋(新 │水血 │ 510│ │ │ │田) │ │ │ ├──┼──────────┼───────┼───┼────┤ │375 │103/01/08~103/03/13 │王小姐飯糰(正 │水血 │ 500│ │ │ │忠) │ │ │ ├──┼──────────┼───────┼───┼────┤ │376 │103/07/07~103/12/20 │東倉超市(潮州)│水血 │ 500│ ├──┼──────────┼───────┼───┼────┤ │377 │103/10/18 │阿官(嘉義) │水血 │ 500│ ├──┼──────────┼───────┼───┼────┤ │378 │103/01/27~104/03/28 │南台灣生鮮超市│水血 │ 500│ │ │ │(小港) │ │ │ ├──┼──────────┼───────┼───┼────┤ │379 │104/02/05~104/02/11 │桶神(勝利) │水血 │ 500│ ├──┼──────────┼───────┼───┼────┤ │380 │103/10/23~103/11/20 │辣妹子滷味(維 │水血 │ 500│ │ │ │新) │ │ │ ├──┼──────────┼───────┼───┼────┤ │381 │103/01/04~103/01/27 │賽門火鍋(富民)│水血 │ 500│ ├──┼──────────┼───────┼───┼────┤ │382 │103/06/13~103/07/11 │韓成火鍋(善化)│水血 │ 500│ ├──┼──────────┼───────┼───┼────┤ │383 │103/01/10~103/02/24 │阿貴魯味 │水血 │ 450│ ├──┼──────────┼───────┼───┼────┤ │384 │104/01/28~104/02/10 │古味老薑鴨(鳥 │水血 │ 400│ │ │ │松) │ │ │ ├──┼──────────┼───────┼───┼────┤ │385 │103/01/04~103/01/20 │呷火鍋(岡山) │水血 │ 384│ ├──┼──────────┼───────┼───┼────┤ │386 │103/05/20~103/06/06 │檸檬香茅(中華 │水血 │ 360│ │ │ │、文濱等2家分 │ │ │ │ │ │店) │ │ │ ├──┼──────────┼───────┼───┼────┤ │387 │103/12/06~103/12/13 │寶食火鍋(中華)│水血 │ 300│ ├──┼──────────┼───────┼───┼────┤ │388 │103/12/15~104/01/12 │太滷閣(大明) │水血 │ 290│ ├──┼──────────┼───────┼───┼────┤ │389 │103/11/12~104/01/30 │老常談火鍋(楠 │水血 │ 255│ │ │ │梓) │ │ │ ├──┼──────────┼───────┼───┼────┤ │390 │103/10/01 │品軒小火鍋 │水血 │ 210│ ├──┼──────────┼───────┼───┼────┤ │391 │103/01/04 │吳先生飯糰(崇 │水血 │ 200│ │ │ │德) │ │ │ ├──┼──────────┼───────┼───┼────┤ │392 │103/01/03~103/01/10 │傳香飯糰(中華)│水血 │ 180│ ├──┼──────────┼───────┼───┼────┤ │393 │103/07/25 │吉仔(南州) │水血 │ 100│ ├──┼──────────┼───────┼───┼────┤ │394 │103/09/26 │貞香魯味(鳳山)│水血 │ 100│ ├──┼──────────┼───────┼───┼────┤ │395 │103/03/14 │御鼎殿(新營) │水血 │ 100│ ├──┼──────────┼───────┼───┼────┤ │396 │103/11/14 │滷味王(土庫) │水血 │ 100│ ├──┼──────────┼───────┼───┼────┤ │397 │103/06/13 │鮮物涮涮鍋(燕 │水血 │ 100│ │ │ │巢) │ │ │ ├──┼──────────┼───────┼───┼────┤ │398 │103/02/22 │劉記魚丸 │水血 │ 90│ ├──┼──────────┼───────┼───┼────┤ │ │合 計 │ │ │00000000│ └──┴──────────┴───────┴───┴────┘ 附表三:查扣物品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 │備 註 │ ├──┼────────┼──┼───┼────────┤ │A1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地磅單 │ │ │ │ ├──┼────────┼──┼───┼────────┤ │A2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疊 │壹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 │ │司地磅單 │ │ │司、104年2月份 │ ├──┼────────┼──┼───┼────────┤ │A3 │生血買賣合約(正 │份 │壹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 │ │本) │ │ │有限公司 │ ├──┼────────┼──┼───┼────────┤ │A4 │雞血買賣合約書( │份 │壹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 │ │影本) │ │ │司 │ ├──┼────────┼──┼───┼────────┤ │A5 │雞血買賣合約書( │份 │壹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影本) │ │ │ │ ├──┼────────┼──┼───┼────────┤ │A6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疊 │貳拾肆│興中台股份有限公│ │ │司地磅單 │ │ │司、101 年12月至│ │ │ │ │ │103 年11月份 │ ├──┼────────┼──┼───┼────────┤ │A7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疊 │貳拾壹│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地磅單 │ │ │、102 年3 月份至│ │ │ │ │ │103 年11月份 │ ├──┼────────┼──┼───┼────────┤ │A8 │日報表 │本 │參 │ │ ├──┼────────┼──┼───┼────────┤ │A9 │庫存單 │疊 │壹 │ │ ├──┼────────┼──┼───┼────────┤ │A10 │支票影本 │紙 │肆 │ │ ├──┼────────┼──┼───┼────────┤ │A11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份 │壹 │ │ │ │展局函文影本 │ │ │ │ ├──┼────────┼──┼───┼────────┤ │B1 │98年双鵬股份有限│袋 │壹 │ │ │ │公司會計憑證發票│ │ │ │ ├──┼────────┼──┼───┼────────┤ │B2 │99年双鵬股份有限│袋 │壹 │ │ │ │公司會計憑證發票│ │ │ │ ├──┼────────┼──┼───┼────────┤ │B3 │101年双鵬股份有 │袋 │壹 │ │ │ │限公司會計憑證發│ │ │ │ │ │票 │ │ │ │ ├──┼────────┼──┼───┼────────┤ │B4 │102年双鵬股份有 │袋 │壹 │ │ │ │限公司會計憑證發│ │ │ │ │ │票 │ │ │ │ ├──┼────────┼──┼───┼────────┤ │B4-1│102年双鵬股份有 │袋 │壹 │ │ │ │限公司會計憑證發│ │ │ │ │ │票 │ │ │ │ ├──┼────────┼──┼───┼────────┤ │B5 │100年昇旺飼料行 │袋 │壹 │ │ │ │發票 │ │ │ │ ├──┼────────┼──┼───┼────────┤ │B6 │101年昇旺飼料行 │袋 │壹 │ │ │ │發票 │ │ │ │ ├──┼────────┼──┼───┼────────┤ │B7 │102年昇旺飼料行 │袋 │壹 │ │ │ │發票 │ │ │ │ ├──┼────────┼──┼───┼────────┤ │B8 │買賣合約書 │份 │拾 │ │ │ │ │ │ │ │ ├──┼────────┼──┼───┼────────┤ │B9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本 │壹 │ │ │ │樹林區農會存摺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1 │ │ │ │ ├──┼────────┼──┼───┼────────┤ │B10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 │ │ │ │ │樹林區農會代收票│本 │壹 │ │ │ │據憑摺(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B11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銷售目錄表 │ │ │ │ ├──┼────────┼──┼───┼────────┤ │B12 │通訊錄 │本 │壹 │ │ │ │ │ │ │ │ ├──┼────────┼──┼───┼────────┤ │B13 │鴨血廠商通訊錄 │疊 │壹 │ │ │ │ │ │ │ │ ├──┼────────┼──┼───┼────────┤ │B14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銷售資訊明細分析│ │ │ │ │ │表 │ │ │ │ ├──┼────────┼──┼───┼────────┤ │B15 │應收帳款明細表、│疊 │壹 │ │ │ │採購單 │ │ │ │ ├──┼────────┼──┼───┼────────┤ │B16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出貨單、訂購單 │ │ │ │ ├──┼────────┼──┼───┼────────┤ │B17 │下腳料申報備份資│本 │壹 │ │ │ │料 │ │ │ │ ├──┼────────┼──┼───┼────────┤ │B18 │現金帳 │本 │壹 │ │ │ │ │ │ │ │ ├──┼────────┼──┼───┼────────┤ │B19 │監視器主機 │台 │貳 │ │ │ │ │ │ │ │ ├──┼────────┼──┼───┼────────┤ │B20 │昇旺飼料行銷售資│張 │捌 │ │ │ │訊明細分析表 │ │ │ │ ├──┼────────┼──┼───┼────────┤ │B21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疊 │壹 │ │ │ │應收帳款統計表( │ │ │ │ │ │103/01/01 │ │ │ │ │ │-103/12/31) │ │ │ │ ├──┼────────┼──┼───┼────────┤ │B22 │昇旺飼料行應收帳│張 │貳 │ │ │ │款統計表(103/01/│ │ │ │ │ │01-103/12/31) │ │ │ │ ├──┼────────┼──┼───┼────────┤ │B23 │昇旺飼料行相關公│疊 │壹 │ │ │ │文 │ │ │ │ ├──┼────────┼──┼───┼────────┤ │B24 │辦公室電腦主機( │台 │壹 │ │ │ │帳:01 密:vj18vj)│ │ │ │ ├──┼────────┼──┼───┼────────┤ │B25 │昇旺飼料行製成品│張 │陸 │ │ │ │庫存量 │ │ │ │ ├──┼────────┼──┼───┼────────┤ │B26 │鍾清好台北富邦萬│本 │壹 │ │ │ │華分行存摺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B27 │昇旺飼料行彭光謚│本 │壹 │ │ │ │台北富邦萬華分行│ │ │ │ │ │存摺帳號:0000000│ │ │ │ │ │037469 │ │ │ │ ├──┼────────┼──┼───┼────────┤ │B28 │出貨單灰燼 │份 │兩 │ │ │ │ │ │ │ │ ├──┼────────┼──┼───┼────────┤ │B29 │双鵬、昇旺電費單│張 │參 │ │ │ │收據 │ │ │ │ │ │ │ │ │ │ ├──┼────────┼──┼───┼────────┤ │C1 │檢舉函 │張 │1 │ │ ├──┼────────┼──┼───┼────────┤ │C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本 │2 │ │ │ │(鍾清好) │ │ │ │ ├──┼────────┼──┼───┼────────┤ │C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本 │1 │ │ │ │(彭于嫣) │ │ │ │ ├──┼────────┼──┼───┼────────┤ │C4 │金融卡 │張 │1 │ │ ├──┼────────┼──┼───┼────────┤ │C5 │印章 │個 │1 │ │ ├──┼────────┼──┼───┼────────┤ │C6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本 │4 │ │ │ │(彭得銓、鍾清好 │ │ │ │ │ │、彭新雅、彭得燦│ │ │ │ │ │) │ │ │ │ ├──┼────────┼──┼───┼────────┤ │C7 │支票存根 │張 │1 │ │ ├──┼────────┼──┼───┼────────┤ │C8 │筆錄記本 │本 │1 │ │ ├──┼────────┼──┼───┼────────┤ │C9 │支票 │本 │1 │ │ ├──┼────────┼──┼───┼────────┤ │C10 │私章 │個 │1 │ │ ├──┼────────┼──┼───┼────────┤ │C11 │新台幣現金 │袋 │1 │ │ │ │ │ │ │ │ │ │ │ │ │ │ ├──┼────────┼──┼───┼────────┤ │E1 │員工打卡資料 │份 │14 │ │ │ │ │ │ │ │ │ │ │ │ │ │ ├──┼────────┼──┼───┼────────┤ │E2 │現金帳 │本 │3 │ │ │ │ │ │ │ │ │ │ │ │ │ │ │ │ │ │ │ │ ├──┼────────┼──┼───┼────────┤ │E3 │印章 │箱 │1 │ │ │ │ │ │ │ │ ├──┼────────┼──┼───┼────────┤ │E4 │員工預備薪資統計│份 │1 │ │ │ │ │ │ │ │ │ │表 │ │ │ │ ├──┼────────┼──┼───┼────────┤ │E5 │員工離職証明書 │份 │1 │ │ │ │ │ │ │ │ ├──┼────────┼──┼───┼────────┤ │E6 │員工薪資明細表( │份 │1 │ │ │ │103年11、12月、1│ │ │ │ │ │04年1月 │ │ │ │ │ │ │ │ │ │ ├──┼────────┼──┼───┼────────┤ │E7 │外勞居留証影本 │份 │1 │ │ │ │ │ │ │ │ ├──┼────────┼──┼───┼────────┤ │E8 │員工保險資料 │份 │1 │ │ │ │ │ │ │ │ ├──┼────────┼──┼───┼────────┤ │E9 │員工留職停薪資料│份 │1 │ │ │ │ │ │ │ │ ├──┼────────┼──┼───┼────────┤ │E10 │月支報表(103年 │份 │1 │ │ │ │1~8月) │ │ │ │ ├──┼────────┼──┼───┼────────┤ │F1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本 │壹 │ │ │ │0000-00-000000合│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銀│ │ │ │ │ │行存摺 │ │ │ │ ├──┼────────┼──┼───┼────────┤ │F2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本 │壹 │ │ │ │0000-000-00000 0│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票據憑摺 │ │ │ │ ├──┼────────┼──┼───┼────────┤ │F3 │穩發行0000-000 │本 │壹 │ │ │ │-735892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 │ │ │ │ ├──┼────────┼──┼───┼────────┤ │F4 │穩興行0000-000 │本 │貳 │ │ │ │-701700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憑│ │ │ │ │ │摺 │ │ │ │ ├──┼────────┼──┼───┼────────┤ │F5 │昇旺飼料行胡木生│本 │壹 │ │ │ │0000-000-000000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F6 │穩興發行0000-000│本 │壹 │ │ │ │-736058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憑摺 │ │ │ │ ├──┼────────┼──┼───┼────────┤ │F7 │胡木生0000-000 │本 │貳 │ │ │ │-107580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憑│ │ │ │ │ │摺 │ │ │ │ ├──┼────────┼──┼───┼────────┤ │F8 │胡木生0000-000 │本 │壹 │ │ │ │-052769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存摺 │ │ │ │ ├──┼────────┼──┼───┼────────┤ │F9 │胡木生郵局存摺 │本 │壹 │ │ │ │0000000-局號 │ │ │ │ │ │0000000-帳號 │ │ │ │ ├──┼────────┼──┼───┼────────┤ │F10 │張智慧609-872 │本 │貳 │ │ │ │-10181合作金庫商│ │ │ │ │ │業銀行存摺、憑摺│ │ │ │ ├──┼────────┼──┼───┼────────┤ │F11 │張智慧00000000 │本 │壹 │ │ │ │-23096外匯綜合存│ │ │ │ │ │款存摺 │ │ │ │ ├──┼────────┼──┼───┼────────┤ │F12 │張智慧0426-22 │本 │壹 │ │ │ │-00000-0-0元大銀│ │ │ │ │ │行存摺 │ │ │ │ ├──┼────────┼──┼───┼────────┤ │F13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張 │拾貳 │ │ │ │應收帳款支票影本│ │ │ │ │ │ │ │ │ │ ├──┼────────┼──┼───┼────────┤ │F14 │双鵬股份有限公司│顆 │貳 │ │ │ │公司大、小章 │ │ │ │ ├──┼────────┼──┼───┼────────┤ │F15 │穩發行公司大、小│顆 │貳 │ │ │ │章 │ │ │ │ ├──┼────────┼──┼───┼────────┤ │F16 │穩興行公司大、小│顆 │貳 │ │ │ │章 │ │ │ │ ├──┼────────┼──┼───┼────────┤ │F17 │穩興發行公司大、│顆 │貳 │ │ │ │小章 │ │ │ │ ├──┼────────┼──┼───┼────────┤ │G1 │屏東縣政府函文穩│疊 │壹 │ │ │ │發行資料 │ │ │ │ ├──┼────────┼──┼───┼────────┤ │G2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疊 │壹 │ │ │ │表 │ │ │ │ ├──┼────────┼──┼───┼────────┤ │G3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疊 │壹 │ │ │ │表 │ │ │ │ ├──┼────────┼──┼───┼────────┤ │G4 │勞工薪資表 │疊 │壹 │ │ ├──┼────────┼──┼───┼────────┤ │G5 │合約書 │疊 │壹 │ │ ├──┼────────┼──┼───┼────────┤ │G6 │双鵬公司聲明稿 │ 張 │貳 │ │ ├──┼────────┼──┼───┼────────┤ │G7 │立蜂實業有限公司│疊 │壹 │ │ │ │客戶交易對帳單 │ │ │ │ ├──┼────────┼──┼───┼────────┤ │G8 │穩發行工廠現場圖│張 │貳 │ │ │ │(1、2樓) │ │ │ │ ├──┼────────┼──┼───┼────────┤ │G9 │隨身碟(銷貨資料)│支 │壹 │ │ ├──┼────────┼──┼───┼────────┤ │H1 │發票明細表 │本 │貳 │99年9月至99年12 │ │ │ │ │ │月 │ │ │ │ │ │ │ ├──┼────────┼──┼───┼────────┤ │H2 │發票明細表 │疊 │壹 │100年3月至100年 │ │ │ │ │ │12月 │ │ │ │ │ │ │ ├──┼────────┼──┼───┼────────┤ │H3 │發票明細表 │張 │壹 │102年11月至102 │ │ │ │ │ │年12月 │ │ │ │ │ │ │ ├──┼────────┼──┼───┼────────┤ │H4 │發票明細表 │疊 │壹 │ │ ├──┼────────┼──┼───┼────────┤ │H5 │空污、水污廢棄物│本 │壹 │ │ ├──┼────────┼──┼───┼────────┤ │H6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本 │壹 │凱爾蘭生化太技有│ │ │利用契約書 │ │ │限公司 │ │ │ │ │ │ │ ├──┼────────┼──┼───┼────────┤ │H7 │防疫檢疫局屠宰衛│本 │參 │102年份 │ │ │生檢查明細月報 │ │ │ │ ├──┼────────┼──┼───┼────────┤ │H8 │防疫檢疫局屠宰衛│本 │參 │103年份 │ │ │生檢查明細月報 │ │ │ │ ├──┼────────┼──┼───┼────────┤ │H9 │合約書(凱爾蘭生 │本 │壹 │104年1月21日至 │ │ │化太技有限公司) │ │ │105年1月20日 │ │ │ │ │ │ │ │ │ │ │ │ │ ├──┼────────┼──┼───┼────────┤ │H10 │化製原料委託化製│張 │貳 │ │ │ │處理合約書 │ │ │ │ ├──┼────────┼──┼───┼────────┤ │H11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本 │貳 │102年份 │ │ │管制遞送三聯單 │ │ │103年份 │ ├──┼────────┼──┼───┼────────┤ │H12 │帳戶明細表影本 │張 │參 │ │ └──┴────────┴──┴───┴────────┘ 附表五: ┌──┬─────────────────┐ │編碼│ 卷宗名稱 │ ├──┼─────────────────┤ │卷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 │ │察卷(1) │ ├──┼─────────────────┤ │卷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 │ │察卷(2) │ ├──┼─────────────────┤ │卷3 │中市警刑八字第1040012270號卷(1-1 │ │ │) │ ├──┼─────────────────┤ │卷4 │中市警刑八字第1040012270號卷(1-2 │ │ │) │ ├──┼─────────────────┤ │卷5 │104年聲他字第379號卷 │ ├──┼─────────────────┤ │卷6 │104年聲他字第381號卷 │ ├──┼─────────────────┤ │卷7 │104年聲他字382號卷 │ ├──┼─────────────────┤ │卷8 │104年他字第1418號卷 │ ├──┼─────────────────┤ │卷9 │103年他字第6943號卷 │ ├──┼─────────────────┤ │卷10│103年他字第6943號卷(卷一) │ ├──┼─────────────────┤ │卷11│103年他字第6943號卷(卷二) │ ├──┼─────────────────┤ │卷12│104偵字第4638號卷 │ ├──┼─────────────────┤ │卷13│104年偵字第4638號卷(卷一) │ ├──┼─────────────────┤ │卷14│104年偵字第4638號卷(卷二) │ ├──┼─────────────────┤ │卷15│104年偵字第4638號卷(卷三) │ ├──┼─────────────────┤ │卷16│104年偵字第4638號卷(卷四) │ ├──┼─────────────────┤ │卷17│104年偵字第4638號卷(卷五) │ ├──┼─────────────────┤ │卷18│104年偵字第4638號卷(卷六) │ ├──┼─────────────────┤ │卷19│104年偵字第4638號卷(卷七) │ ├──┼─────────────────┤ │卷20│104年偵字第6199號卷 │ ├──┼─────────────────┤ │卷21│104年偵字第8704號卷 │ ├──┼─────────────────┤ │卷22│104年偵字第9017號卷 │ ├──┼─────────────────┤ │卷23│104年聲羈第136號卷 │ ├──┼─────────────────┤ │卷24│高分院104年偵抗字第111號卷 │ ├──┼─────────────────┤ │卷25│104年聲字第2486號卷 │ ├──┼─────────────────┤ │卷26│104年聲字第4844號卷 │ ├──┼─────────────────┤ │卷27│104年訴字第302號(一)卷 │ ├──┼─────────────────┤ │卷28│104年訴字第302號(二)卷 │ ├──┼─────────────────┤ │卷29│104年訴字第302號(三)卷 │ ├──┼─────────────────┤ │卷30│104年訴字第302號(四)卷 │ ├──┼─────────────────┤ │卷31│104年訴字第302號(五)卷 │ ├──┼─────────────────┤ │卷32│104年訴字第302號(六)卷 │ ├──┼─────────────────┤ │卷33│104年訴字第302號(七)卷 │ ├──┼─────────────────┤ │卷34│104年訴字第302號(八)卷 │ ├──┼─────────────────┤ │卷35│104年訴字第302號(九)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