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107年度易字第1196號
107年度訴字第12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兆峰
- 選任辯護人
- 梁郁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 被告
- 蔡旭東
- 選任辯護人
- 陳振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31323號、107年度偵字第2432號)及檢察官追加起訴(
106年度偵字第33258號、107年度偵字第3006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簡兆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旭東犯如附表一編號1、2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21所示之刑。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簡兆峰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簡兆峰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入監執行,後於102年10月24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4年3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仍不知警惕,恃其前曾任職超商店員,熟悉超商金流、物流之運作模式,竟意圖為自己或與蔡旭東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準私文書之犯意,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2租屋處,先向不特定人士收購人頭電話、帳戶後(人頭電話、帳戶之持有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由警方另行追查中),再隨機撥打電話蒐集不特定超商店員、主管之背景資料,並利用網路上印章製造機製造浮水印,下載超商交貨通知單、異常單之格式,偽造完成交貨通知單及異常單,作為日後行騙之用,之後即透過其所購買之變聲設備,假冒超商店長、(擔當)主管、會計或貨物流人員等身分,以電話、SKEPY、簡訊及傳真服務等通信工具,向超商店員佯稱,店內包裹上之購物條碼有誤,需重新列印條碼,爾後至收銀機結帳以利建檔,或以店內收銀機出現異常,必須以其提供之條碼序號作為測試,而要求店員先至店內多媒體機器,列印該組條碼後,再至櫃臺收銀機做結帳測試,或傳真上開偽造之交貨通知單、異常單,要求店員至店內多媒體機器,先將該交貨通知單、異常單上所示之條碼列印出來,並至櫃臺收銀機結帳,或假借物流單據或店內帳務有誤,需補單為由,要求店員輸入其提供之代碼,取得繳費單據後至櫃檯結帳等詐騙手法,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超商店員林岳霆等人,使林岳霆該等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結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其中編號6、7、8、16、18、19之交貨單或異常單上並偽造相關部門主管「林宗漢、王義強、陳錦能、蕭婉真」之印文各1枚。。嗣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6年11月20日8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3樓,將蔡旭東(蔡旭東所涉犯行,詳後述)拘提到案,再於106年11月20日11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簡兆峰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2居所,將簡兆峰拘提到案並搜索,扣得本案供犯罪所用,且屬簡兆峰所有之電腦主機3台、電腦螢幕2台、變音器1台、手機3支(含SIM卡,其中2支曾插卡使用詐騙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隨身碟1支、超商店員被害名冊1本、遊戲點數帳密序號1本等物(如附表三)。
二、簡兆峰於106年10月10日21時1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SKYPE,使用帳號「emaly0240」(該帳號申登人洪麗凱,另經不起訴處分)撥打電話至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下稱梧棲金泰店),向店員謝瑩蓉假冒是全家超商之客服人員以取得謝瑩蓉信任,邀請謝瑩蓉加入「怡潔」及「線上24H專人客服中心」之LINE群組,將其在永利娛樂城線上博奕網站(帳號申登人陳怡潔,另經不起訴處分)所取得3組儲值序號,透過LINE上傳給謝瑩蓉,指示謝瑩蓉操作店內多媒體機器取得代收繳費明細3張,每張代收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至櫃臺結帳共6萬元(該6萬元因梧棲金泰店報案,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擋單而遭詐欺取財未遂);繼而傳送2組代購GASH橘子遊戲點數之序號照片給謝瑩蓉,指示謝瑩蓉操作店內多媒體機器列印繳費明細6張,每張代收金額5000元,並至櫃臺結帳各2萬元、1萬元,致謝瑩蓉因此因而受騙3萬元。
三、簡兆峰於106年3月24日8時5分許,撥打無來電顯示之電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向店員謝承憲佯稱是公司主任以取得謝承憲信任,並邀請謝承憲加入其LINE群組,將其在網路購物交易平台所取得6組儲值序號,透過LINE上傳給謝承憲,致使謝承憲信以為真,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器,輸入上開儲值序號,並取得代收繳費明細6張,每張代收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元、1萬8775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後至櫃臺結帳,致匯款至智付通科技平台,而遭詐騙11萬8775元。又簡兆峰明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惟為利用上開儲值在智付通科技平台之金額,乃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6年3月22日,利用不知情之友人徐偉騰將身分證暫時放擺在桌上機會,記下徐偉騰之國民身分證字號:K122567XXX號(詳細號碼詳卷)後,於106年3月22日14時許,以通訊設備連結網路後,以IP位址114.25.175.182,登入幸運購科技有限公司之網站,並在該網站內,輸入徐偉騰之名字及上開國民身分證字號,用以表示徐偉騰欲向幸運購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之意思,而行使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嗣於106年3月24日以徐偉騰名義購買商品名稱遊e卡之點數卡得利,嗣謝承憲警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四、蔡旭東為簡兆峰之友人,得預見曾雅姿、林芳廷、林佩琁於附表編號1、21所示之時間,所匯入或交付之金錢,為簡兆峰詐欺之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簡兆峰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6000元之代價,受僱於簡兆峰擔任領錢車手之角色,依簡兆峰之指示,於106年8月12日23時許,至址設桃園市○○區○○街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自台新商業銀行、戶名:董德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領出曾雅姿遭詐騙之3萬元,另於106年11月5日17時許,持簡兆峰所交付之提款卡,至桃園市中壢區ATM機臺編號IB01281號,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林佩璇匯至李星頤帳戶內之2萬元,復於106年11月5日20時許,搭載計程車司機謝興泰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至新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收受林芳廷交付遭詐騙之10萬元,並均轉交予簡兆峰。
五、案經曾姿雅、張蓉蓉、郭佳馨、范惠晶、張欣亞、鄭文婷、黎國祥、謝德成、宋娸瑩、黃仲葳、張懿慧、林瑋勤、陳欣妤、林佳阡、林國科、沈佩芸、顏佳偵、徐維揚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謝瑩蓉訴由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報告、謝承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二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序,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貳、實體認定方面:
一、訊據被告簡兆峰、蔡旭東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曾雅姿等人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
1、證人即告訴人曾姿雅於警詢之指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曾姿雅所提出之交易明細9張、台新商業銀行戶名:董德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8月12日23時許之交易明細。
2、證人即告訴人張蓉蓉警詢中之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張蓉蓉所提出之交易明細5張。
3、證人即告訴人郭佳馨於警詢指訴及偵查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郭佳馨所提出之交易明細6張。
4、證人即告訴人范惠晶於警詢之指訴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許逸仙於偵查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范惠晶所提出之交易明細11張。
5、證人即被害人梁冠傑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梁冠傑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張及統一超商之匯款明細21張。
6、證人即告訴人張欣亞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張欣亞所提出之超商匯款明細4張、偽造之交貨通知單1張、告訴人張欣亞與自稱會計小姐之人LINE對話資料17張。
7、證人即被害人劉易豐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卿閒於偵查之證述、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劉易豐所提出偽造之交貨通知單1張、統一超商之交易明細4張。
8、證人即被害人曾品嘉於警詢及偵查證述、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曾姿雅所提出之偽造之交貨通知單1份、LINE對話資料5張及全家便利商店之交易明細1份。
9、證人即告訴人鄭文婷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鄭文婷所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明細6張。
10、證人即告訴人黎國祥於警詢之指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黎國祥所提出之通一超商交易明細2張。
11、證人即告訴人謝德成於警詢之指訴、證人顏卿於警詢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謝德成所提出之交易明細2張。
12、證人即告訴人宋娸瑩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宋娸瑩所提出之萊爾富便利商店之交易明細1張。
13、證人即告訴人黃仲葳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張懿慧於警詢之指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仲葳所提出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及匯款明細。
14、證人即告訴人林瑋勤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瑋勤所提出之遊戲點數收據3張、代收繳費明細5張。
15、證人即告訴人劉昭宜於警詢中之指訴及偵查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劉昭宜所提出之統一超商之交易明細2張及全家便利商店之營收報告。
16、證人即告訴人陳欣妤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欣妤所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明細2張。
17、證人即告訴人林佳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佳阡所提出萊爾富便利商店交易明細3張。
18、證人即被害人楊家瑜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人楊家瑜所提出之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異常單1份及統一超商交易明細2張。
19、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科於警詢之證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人楊家瑜所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明細4張及台新銀行之交易明細1張。
20、證人即告訴人沈佩芸於警詢之指訴及偵查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沈佩芸所提出會員繳費明細10張及Mcard遊戲點數交易資料7張。
21、證人即被害人林芳廷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佩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顏佳偵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計程車司機謝興泰於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顏佳偵所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查詢明細表、代收費用總表、被害人林芳廷傳給被告簡兆峰之CASH點數卡之交易明細2張、台新銀行之交易明細2張、林佩璇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之翻拍照片、詐欺集團傳給林芳廷之代收條碼翻拍照片、證人謝興泰所提供上開計程車內之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
22、證人即告訴人徐維揚於警詢指述及偵查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人徐維揚所提出之世代流通資訊客戶服務工作報告1份及OK便利商店之交易明細1張。
23、證人即被害人林岳霆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證人林岳霆所提出之OK便利商店交易明細5張及台新銀行之交易明細1張及證人林岳霆與世紀流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之對話資料22張。
24、分類電話簿1本。
25、①106年8月12日23時許,在址設桃園市○○街0號1樓之全家便利商店之提領影像資料(自台新商業銀行、戶名:董德宏,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②上開帳戶於106年8月12日23時許之交易明細。
26、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卷一第78頁至99頁)。
2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6日4時58分許起至5時44分許止之監聽譯文。
28、門號0000000000號(插卡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於106年11月18日12時52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2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9月2日13時6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9月6日20時25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9月17日3時18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9月19日16時39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9月21日9時50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9月24日17時29分許、17時37分許、17時41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9月24日21時59分、22時1分許、22時10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6日4時58分、5時11分許、6時44分許止之雙向通聯紀錄。
3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6日6時38分許、6時54分許、7時許、7時12分許雙向通聯紀錄。
3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18日21時4分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22時12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3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21日10時18分許、11時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4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21日19時3分許、19時14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4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25日2時27分、2時44分許、3時7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4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31日11時18分許、11時49分許、12時4分許、12時7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4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1月5日12時33分許、12時35分許、12時36分許、14時2分許、14時40分許、15時許、16時23分許、16時41分許、16時46分許、16時48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4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19日9時56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4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10月21日12時20分許之雙向通聯紀錄。
46、Skype帳號emaly0240於106年10月10日19時50分撥打萊爾富超商門楊梅高采店門號00-00000000電話行騙之事實
47、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9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48、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3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49、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7日付管外字第106101702號函檢具之資料
50、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23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51、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8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52、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3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53、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8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54、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1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55、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56、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日之電子郵件函覆資料。
57、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1日付管外字第106112102號函所檢具之資料。(說明第四點、第五點)
58、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7日付管外字第106101702號函所檢具之資料
59、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日付管外字第107010301號函所檢具之資料。(說明第五點)
60、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日付管外字第107010302號函所檢具之資料。(說明第五點)
6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62、扣案電腦之解析資料(①以skypelogview分析通訊紀錄,內有帳號「emaly0240」自106年8月14日起至9月16日止,內容有傳送超商條碼之事實。②檔名為「淘金」、「淘金1」、「11979」號檔案解析出多筆超商繳款證明,且日期為106年11月18日之事實。③解析出偽造之交貨通知單、萊爾富超商之浮水印章、附表編號23林岳霆遭詐騙之匯款明細。)
63、被害人謝瑩蓉及證人巫書慧(即梧棲金泰店店長)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巫書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64、謝瑩蓉提出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代收繳費明細(金額各2萬元)影本3張、繳款憑證(金額各2萬元)影本3張、代銷5000點GACH點數明細(金額各5000元)影本6張、電子發票證明聯2萬元、1萬元影本各1張。
65、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繳費序號明細、0000000000門號(申登人吳淑貞,另經移轉管轄)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GASHPOINT)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訂單查詢明細、SKYPE帳號emaly0240會員明細等。
66、告訴人謝承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徐偉騰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謝承憲提出智付通平台繳款憑單影本6張、智通數位科技股份有限106年4月27日智法(查)字第0000000000函所檢具之電腦上線IP位址及相關申請資料、幸運購科技有限公司函覆資料(i7391會員註冊資料、徐偉騰在i7391第三方交易平台購買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簡兆峰就附表一編號1、2、3、4、5、6、9、10、11、13、14、17、19、20、21、2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就附表一編號1、21部分,另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就附表一編號7、8、12、15、16、18、22、2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簡兆峰就附表一編號6、7、8、16、18、19部分尚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簡兆峰於附表一,編號25部分,另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上述2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蔡旭東就附表一編號1、2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又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21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簡兆峰、蔡旭東於附表一,編號1、21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係以一行為觸犯上揭2罪名,從一重之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人雖漏列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名,惟犯罪事實已敘述明確,本院審理時並告知上開罪名,被告簡兆峰於附表一編號6、7、8、16、18、19之偽造之交貨通知單或貨物異常單上之「林宗漢」、「王義強」、「陳錦能」、「蕭婉真」等人印文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即交貨通知單、異常單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簡兆峰以一行為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簡兆峰所犯上開各罪、被告蔡旭東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簡兆峰前因犯有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情形,此有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簡兆峰就附表一編號7、8、12、15、16、18、22、23部分,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2人犯後坦承不諱,深具悔意,且被告簡兆峰極力尋求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除被害人曾雅姿、謝德成表示不到庭,黎國祥表示不願意和解外,其餘被害人均已與被告簡兆峰達成和解,賠償渠等之損害,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簡兆峰所犯之附表一編號1、10、11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分別為3萬元、2萬元、2萬元,或表示不願和解或表示不願到庭,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附表一編號2、3、4、5、6、7、8、9、13、14、17、18、19、20、21、23、24、25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9號卷第211至25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雖部分和解金額,經被害人同意未依被告之詐欺金額全數賠償,其差額部分,如再依刑法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不僅有違告訴人期待其債權能優先行使受償之本意,且對被告亦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不予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判決參照)。另扣案如附表三供犯罪所用,且屬簡兆峰所有之電腦主機3台、電腦螢幕2台、變音器1台、手機3支(含SIM卡,其中2支曾插卡使用詐騙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 000號)、隨身碟1支、超商店員被害名冊1本、遊戲點數帳密序號1本等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之。又附表一編號
6、7、8、16、18、19之交貨單或異常單上偽造相關部分主管「林宗漢、王義強、陳錦能、蕭婉真」之印文各1枚(見偵卷第2442號第50頁、第31323號卷三,第37頁),依刑法第219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219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廖育賢公訴,檢察官郭明嵐追加起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超商及│犯罪日期│犯罪方法 │詐騙款項或財物│被騙金│備注 │犯罪既│ │ │被害人 ├────┤ │之流向 │額(新 │ │未遂及│ │ │ │行為人 │ │ │臺幣,│ │犯罪所│ │ │ │ │ │ │下同) │ │得 │ ├──┼─────┼────┼─────────┼───────┼───┼────┼───┤ │1 │1 、曾雅姿│106 年 8│假冒超商主管名義,│1.董德宏帳戶 │126000│藍新科技│既遂、│ │ │2 、屏東市│月 12 日│撥打電話向曾雅姿佯│ 000-00000000│元 │代碼繳費│3 萬元│ │ │中正路 688│20 時許 │稱:稱店內包裹問題│ 351現金30000│ │超商報案│ │ │ │之 1 號之 │ │,需重新列印包裹單│ 元 │ │後交易取│ │ │ │全家便利商├────┤據云云,致使曾雅姿│2.藍新科技股份│ │消未遂 │ │ │ │店(全家超│簡兆峰、│誤信為真,依其指示│ 有限公司(下│ │ │ │ │ │商正裕店)│蔡旭東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 稱藍新科技)│ │ │ │ │ │ │ │作,取得購買遊戲點│ 代碼繳費9600│ │ │ │ │ │ │ │數之繳費代碼,至櫃│ 0 元 │ │ │ │ │ │ │ │檯結帳,另透過無摺│ │ │ │ │ │ │ │ │存款而被詐騙右列編│ │ │ │ │ │ │ │ │號 1 、 2 所示金額│ │ │ │ │ │ │ │ │。 │ │ │ │ │ ├──┼─────┼────┼─────────┼───────┼───┼────┼───┤ │2 │1 、張蓉蓉│106 年 9│假冒超商店長名義,│1.藍新科技代碼│99964 │1. 藍新 │既遂、│ │ │2 、新北市│月 2 日 │以門號 0000000000 │ 繳費 79964元│元 │科技代碼│7 萬 │ │ │八里區中山│12 時 5 │行動電話,撥打超商│2.綠界科技股份│ │繳費已繳│9964 │ │ │路 1 段177│分許 │門號 00-00000000電│ 有限公司(下│ │費既遂 │元 │ │ │號之萊爾富│ │話,向張蓉蓉佯稱:│ 稱綠界科技)│ │2. 綠界 │ │ │ │便利商店(├────┤店內帳務問題,需填│ 代碼繳費2000│ │科技代碼│ │ │ │萊爾富超商│簡兆峰 │寫異常表云云,致使│ 0 元 │ │繳費報案│ │ │ │八里店) │ │張蓉蓉陷於錯誤,依│ │ │後阻擋未│ │ │ │ │ │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 │ │遂 │ │ │ │ │ │機器操作,取得繳費│ │ │ │ │ │ │ │ │代碼,並至櫃檯結帳│ │ │ │ │ │ │ │ │而被遭詐騙右列編號│ │ │ │ │ │ │ │ │1 、 2 所示金額。 │ │ │ │ │ ├──┼─────┼────┼─────────┼───────┼───┼────┼───┤ │3 │1 、郭佳馨│106 年 9│假冒超商主任以名義│綠界科技代碼繳│116400│綠界科技│既遂、│ │ │2 、臺中市│月 6 日 │,以門號 │費 116400 元 │元 │代碼繳費│11 萬 │ │ │神岡區和睦│20 時 10│0000000000 行動電 │ │ │交易成功│6400 │ │ │路 1 段285│分許 │話,撥打超商門號 │ │ │既遂 │元 │ │ │號之萊爾富│ │00-00000000電話, │ │ │ │ │ │ │便利商店(├────┤向店員郭佳馨佯稱:│ │ │ │ │ │ │萊爾富神岡│簡兆峰 │店內有一批問題商品│ │ │ │ │ │ │店) │ │下架,並提供上開下│ │ │ │ │ │ │ │ │架商品之編號云云,│ │ │ │ │ │ │ │ │使郭佳馨信以為真,│ │ │ │ │ │ │ │ │依其指示,至店內多│ │ │ │ │ │ │ │ │媒體機器操作取得繳│ │ │ │ │ │ │ │ │費代碼,並至櫃檯結│ │ │ │ │ │ │ │ │帳而受騙右列所示金│ │ │ │ │ │ │ │ │額。 │ │ │ │ │ ├──┼─────┼────┼─────────┼───────┼───┼────┼───┤ │4 │1 、范惠晶│106 年 9│假冒來來物流人員名│1.金恆通科技股│214300│1. 金恆 │既遂、│ │ │2 、桃園市│月 9 日 │義,以 SKEPY 聯絡 │ 份有限公司(│ │通科技代│18 萬 │ │ │觀音區中興│12 時 1 │方式,向店員范惠晶│ 下稱金恆通科│ │碼繳費超│6900 │ │ │路 19 之 1│分許 │佯稱:店內 EC 包裹│ 技)代碼繳費│ │商報案後│元 │ │ │號之 OK 便│ │條碼有誤,需修正序│ 17400 元 │ │交易取消│ │ │ │利商店(OK├────┤號云云,致使范惠晶│2.藍新科技代碼│ │未遂 2. │ │ │ │超商觀音中│簡兆峰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繳費186900 │ │藍新科技│ │ │ │興店)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 元 │ │代碼繳費│ │ │ │ │ │作,取得繳費代碼,│3.綠界科技代碼│ │已繳費既│ │ │ │ │ │並至櫃檯結帳而受騙│ 繳費 20000 │ │遂 3. 綠│ │ │ │ │ │右列編號 1 、 2 、│ 元 │ │界科技代│ │ │ │ │ │3 所示金額。 │ │ │碼繳費報│ │ │ │ │ │ │ │ │案後阻擋│ │ │ │ │ │ │ │ │未遂 │ │ ├──┼─────┼────┼─────────┼───────┼───┼────┼───┤ │5 │1 、梁冠傑│106 年 9│假冒超商店長名義,│1.綠界科技代碼│292000│1. 綠界 │既遂、│ │ │2 、臺南市│月 17 日│以 SKEPY 及門號 │ 繳費215000元│元 │科技代碼│7 萬 │ │ │西港區新興│凌晨 3 │0000000000 號行動 │2.藍新科技代碼│ │繳費報案│7000 │ │ │街 25 之 1│時 20 分│電話,撥打超商門號│ 繳費 18000元│ │後阻擋未│元 │ │ │號之統一便│許 │00-0000000電話,向│3.綠界科技虛擬│ │遂 2. 藍│ │ │ │利超商(統│ │店員梁冠傑佯稱:顧│ 帳號000-0000│ │新科技代│ │ │ │一超商慶安├────┤客交寄貨品金額錯誤│ 0000000現金 │ │碼繳費已│ │ │ │店) │簡兆峰 │,必須匯錢過去,否│ 繳費20000 元│ │繳費既遂│ │ │ │ │ │則貨物會送不到云云│4.綠界科技虛擬│ │ │ │ │ │ │ │,使梁冠傑誤信為真│ 帳號 822-982│ │ │ │ │ │ │ │,依其指示以 ATM │ 00000000現金│ │ │ │ │ │ │ │匯款及購物條碼繳費│ 繳費20000 元│ │ │ │ │ │ │ │結帳方式,而遭詐騙│5.綠界科技虛擬│ │ │ │ │ │ │ │右列編號 1 、 2 、│ 帳號 822-982│ │ │ │ │ │ │ │3 、 4 、 5 所示金│ 00000000現金│ │ │ │ │ │ │ │額。 │ 繳費19000 元│ │ │ │ ├──┼─────┼────┼─────────┼───────┼───┼────┼───┤ │6 │1 、張欣亞│106 年 9│先假冒超商會計名義│1.藍新科技代碼│80000 │1. 藍新 │既遂、│ │ │2 、新北市│月 19 日│,傳真偽造之交貨通│ 繳費 40000元│元 │科技代碼│8 萬元│ │ │板橋區中山│14 時 30│知單、異常單予張欣│2.綠界科技代碼│ │繳費已繳│ │ │ │路 1 段 50│分許 │亞,復以店長名義,│ 繳費40000 元│ │費既遂 │ │ │ │巷 5 號之 │ │以門號0000000000行│ │ │2. 綠界 │ │ │ │萊爾富便利├────┤動電話,撥打張欣亞│ │ │科技代碼│ │ │ │商店(萊爾│簡兆峰 │所持用門號 │ │ │繳費交易│ │ │ │富超商板橋│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成功既遂│ │ │ │板震店) │ │話,向張欣亞佯稱:│ │ │ │ │ │ │ │ │必須至店內多媒體機│ │ │ │ │ │ │ │ │器,操作代碼繳費云│ │ │ │ │ │ │ │ │云,致使張欣亞陷於│ │ │ │ │ │ │ │ │錯誤,依其指示至店│ │ │ │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至│ │ │ │ │ │ │ │ │櫃檯結帳而受騙右列│ │ │ │ │ │ │ │ │編號1、2所示金額。│ │ │ │ │ ├──┼─────┼────┼─────────┼───────┼───┼────┼───┤ │7 │1 、黃卿閒│106 年 9│先傳真偽造之電子商│綠界科技代碼繳│80000 │綠界科技│未遂 │ │ │2 、苗栗縣│月 21 日│務之交貨通知單、異│費 80000 元 │元 │代碼繳費│ │ │ │頭份市建國│9 時 30 │常單,復假冒超商店│ │ │超商報案│ │ │ │路 86 號之│分許 │長名義,利用門號 │ │ │後阻擋未│ │ │ │統一超商(│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遂 │ │ │ │統一超商頭├────┤話,撥打超商門號03│ │ │ │ │ │ │份連鑫店)│簡兆峰 │-0000000號電話,向│ │ │ │ │ │ │ │ │店員黃卿閒佯稱:須│ │ │ │ │ │ │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 │ │ │ │ │ │ │ │輸入上開交貨通知單│ │ │ │ │ │ │ │ │上代碼云云,使黃卿│ │ │ │ │ │ │ │ │閒誤信為真,依其指│ │ │ │ │ │ │ │ │示至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 │ │ │ │ │ │ │ │至櫃檯結帳而受騙右│ │ │ │ │ │ │ │ │列所示。 │ │ │ │ │ ├──┼─────┼────┼─────────┼───────┼───┼────┼───┤ │8 │1 、曾品嘉│106 年 9│先假冒日翊物流公司│金恆通科技代碼│20000 │金恆通科│未遂 │ │ │2 、雲林縣│月 24 日│人員名義,傳真偽造│繳費 20000 元 │元 │技代碼繳│ │ │ │虎尾鎮復興│17 時 30│之交貨通知單、異常│ │ │費超商報│ │ │ │路 177 號 │分許 │單,復以門號090326│ │ │案後取消│ │ │ │全家便利商│ │2731號行動電,撥打│ │ │交易未遂│ │ │ │店(全家超├────┤超商門號00-0000000│ │ │ │ │ │ │商虎尾立人│簡兆峰 │號電話,向店員曾品│ │ │ │ │ │ │店) │ │嘉佯稱:需更改上開│ │ │ │ │ │ │ │ │交貨通知單上EC商品│ │ │ │ │ │ │ │ │之金額云云,再以店│ │ │ │ │ │ │ │ │長程予珊名義指示辦│ │ │ │ │ │ │ │ │理,使曾品嘉陷於錯│ │ │ │ │ │ │ │ │誤,依其指示至多媒│ │ │ │ │ │ │ │ │體機器操作,取得繳│ │ │ │ │ │ │ │ │費代碼,並至櫃檯結│ │ │ │ │ │ │ │ │帳而受騙右列所示金│ │ │ │ │ │ │ │ │額。 │ │ │ │ │ ├──┼─────┼────┼─────────┼───────┼───┼────┼───┤ │9 │1 、鄭文婷│106 年 9│假冒超商民族店副店│1.金恆通科技代│60000 │1. 金恆 │既遂、│ │ │2 、桃園市│月 24 日│長名義,以門號 │ 碼繳費20000 │元 │通科技代│4 萬元│ │ │新屋區新路│22 時 15│0000000000 號行動 │ 元 │ │碼繳費超│ │ │ │206號全家 │分許 │電話,撥打店員鄭文│2.藍新科技代碼│ │商報案後│ │ │ │便利商店(│ │婷所持用門號 │ 繳費 40000元│ │取消交易│ │ │ │全家超商新├────┤0000000000 號行動 │ │ │未遂 2. │ │ │ │屋富店) │簡兆峰 │電話,向鄭文婷稱:│ │ │藍新科技│ │ │ │ │ │店內帳務有誤,必須│ │ │代碼繳費│ │ │ │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 │ │已繳費既│ │ │ │ │ │作代碼繳費云云,致│ │ │遂 │ │ │ │ │ │鄭文婷誤信為真,依│ │ │ │ │ │ │ │ │其指示至多媒體機器│ │ │ │ │ │ │ │ │操作,取得繳費代碼│ │ │ │ │ │ │ │ │,並至櫃檯結帳而受│ │ │ │ │ │ │ │ │騙右列編號 1 、 2 │ │ │ │ │ │ │ │ │所示金額。 │ │ │ │ │ ├──┼─────┼────┼─────────┼───────┼───┼────┼───┤ │10 │1 、黎國祥│106 年 │假冒超商組長及大智│綠界科技代碼繳│20000 │綠界科技│既遂、│ │ │2 、臺北市│10 月 6 │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費 20000 元 │元 │代碼繳費│2 萬元│ │ │北投區中和│日凌晨 4│公司人員之身分,利│ │ │交易成功│ │ │ │街 10 號之│時 30 分│用門號 0000000000 │ │ │既遂 │ │ │ │統一超商(│許 │號行動電話,撥打超│ │ │ │ │ │ │統一超商和│ │商門號 00-00000000│ │ │ │ │ │ │業門市) ├────┤號電話,向店員黎國│ │ │ │ │ │ │ │簡兆峰 │祥佯稱:要黎國祥接│ │ │ │ │ │ │ │ │受傳真之交貨通知單│ │ │ │ │ │ │ │ │,並要黎國祥至店內│ │ │ │ │ │ │ │ │多媒體機器輸入貨通│ │ │ │ │ │ │ │ │知單上之序號云云,│ │ │ │ │ │ │ │ │致使黎國祥誤信為真│ │ │ │ │ │ │ │ │,依其指示操作取得│ │ │ │ │ │ │ │ │繳費代碼,並至櫃檯│ │ │ │ │ │ │ │ │結帳受騙右列金額。│ │ │ │ │ ├──┼─────┼────┼─────────┼───────┼───┼────┼───┤ │11 │1 、謝德成│106 年 │假冒超商組長名義,│綠界科技代碼繳│20000 │綠界科技│既遂、│ │ │2 、臺北市│10 月 6 │以門號 0000000000 │費 20000 元 │元 │代碼繳費│2 萬元│ │ │北投區中央│日 6 時 │號行動電話,撥打超│ │ │交易成功│ │ │ │北路 4 段 │55 分許 │商門號 00-00000000│ │ │既遂 │ │ │ │513 號 1樓│ │電話及店員謝德成所│ │ │ │ │ │ │之統一超商├────┤持用門號 │ │ │ │ │ │ │(統一超商│簡兆峰 │0000000000 號行動 │ │ │ │ │ │ │一德門市)│ │電話,向店員謝德成│ │ │ │ │ │ │ │ │佯稱:必須至店內多│ │ │ │ │ │ │ │ │媒體機器繳費系統,│ │ │ │ │ │ │ │ │輸入一串繳費序號云│ │ │ │ │ │ │ │ │云,使謝德成陷於錯│ │ │ │ │ │ │ │ │誤,依其指示操作,│ │ │ │ │ │ │ │ │取得繳費代碼後,至│ │ │ │ │ │ │ │ │櫃檯結帳而受騙右列│ │ │ │ │ │ │ │ │金額。 │ │ │ │ │ ├──┼─────┼────┼─────────┼───────┼───┼────┼───┤ │12 │1 、宋娸瑩│106 年 │假冒綠界科技人事小│綠界科技代碼繳│20000 │綠界科技│未遂 │ │ │2 、桃園市│10 月 10│姐名義,以 SKEPY │費 20000 元 │元 │代碼繳費│ │ │ │楊梅區秀才│日 8 時 │帳號 emaly0240,撥│ │ │超商報案│ │ │ │路 207 巷 │21 分許 │打超商門號 03 │ │ │後阻擋未│ │ │ │110 弄 9號│ │-0000000號電話,向│ │ │遂 │ │ │ │(萊爾富超├────┤店員宋娸瑩佯稱:包│ │ │ │ │ │ │商楊梅高采│簡兆峰 │裹條碼有誤需取消重│ │ │ │ │ │ │店) │ │印云云,致使宋娸瑩│ │ │ │ │ │ │ │ │信以為真,依其指示│ │ │ │ │ │ │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 │ │ │ │ │ │ │ │作,取得繳費代碼,│ │ │ │ │ │ │ │ │並至櫃檯結帳而受騙│ │ │ │ │ │ │ │ │右列金額。 │ │ │ │ │ ├──┼─────┼────┼─────────┼───────┼───┼────┼───┤ │13 │1 、黃仲葳│106 年 │假冒超商店長張懿慧│1.GASH 遊戲點 │77000 │綠界科技│既遂、│ │ │2 、宜蘭縣│10 月 14│及會計「淑真」之名│ 數 5000 元 │元 │代碼繳費│4 萬 │ │ │蘇澳鎮蘇濱│日 22 時│義,以 SKEPY 及 │2.綠界科技代碼│ │超商報案│7000 │ │ │路 3 段 1 │28 分許 │LINE 向店員黃仲葳 │ 繳費 30000元│ │後阻擋未│元 │ │ │之 1 號( │ │佯稱:店內帳務錯誤│3.李君鋐帳戶05│ │遂 │ │ │ │統一超商蘇├────┤需修正補單,致使黃│ 0-0000000000│ │ │ │ │ │濱門市) │簡兆峰 │仲葳信以為真,依其│ 66現金30000 │ │ │ │ │ │ │ │指示至店內多媒體機│ 元 │ │ │ │ │ │ │ │器操作,取得繳費代│4.綠界虛擬帳戶│ │ │ │ │ │ │ │碼至櫃檯結帳,及透│ 000-00000000│ │ │ │ │ │ │ │過 ATM 匯款而被詐 │ 03714現金100│ │ │ │ │ │ │ │騙右列編號 1 、 2 │ 00元 │ │ │ │ │ │ │ │、 3 、 4 、 5 所 │5.綠界虛擬帳戶│ │ │ │ │ │ │ │示金額。 │ 000-00000000│ │ │ │ │ │ │ │ │ 13000現金200│ │ │ │ │ │ │ │ │ 0元 │ │ │ │ ├──┼─────┼────┼─────────┼───────┼───┼────┼───┤ │14 │1 、林瑋勤│106 年 │假冒超商擔當名義,│1.綠界科技代碼│119000│1. 金恆 │既遂、│ │ │2 、新竹縣│10 月 18│以門號 0000000000 │ 繳費 70000元│元 │通科技代│1 萬 │ │ │竹北市中山│日 21 時│、 0000000000 號行│2.金恆通代碼繳│ │碼繳費超│9000 │ │ │路 178 號 │許 │動電話,撥打超商門│ 費20000元 │ │商報案後│元 │ │ │(全家超商│ │號 00-0000000號電 │3.遊戲點數9000│ │取消交易│ │ │ │竹北環竹店├────┤話,向店員林瑋勤佯│ 元 │ │而未遂 │ │ │ │) │簡兆峰 │稱:必須以遊戲點數│4.金恆通虛擬帳│ │2. 綠界 │ │ │ │ │ │、代碼繳費及存款方│ 戶000-000000│ │科技代碼│ │ │ │ │ │式辦理云云,致使林│ 0000000元(手│ │報案後保│ │ │ │ │ │瑋勤誤信為真,至店│ 續費15元) │ │留交易而│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5.綠界科技虛擬│ │未遂(待 │ │ │ │ │ │取得遊戲點數繳費代│ 帳戶000-0000│ │超商扣回│ │ │ │ │ │碼,並至櫃檯結帳及│ 000000000元 │ │) 3 、綠│ │ │ │ │ │以以其提款卡(帳號│ (手續費15元)│ │界科技虛│ │ │ │ │ │700 │ │ │擬帳戶部│ │ │ │ │ │-0000000000000000 │ │ │分,接獲│ │ │ │ │ │號)透過 ATM,分別│ │ │超商通報│ │ │ │ │ │匯款 10000 元及 │ │ │保留當日│ │ │ │ │ │20000 元而受騙右列│ │ │交易款項│ │ │ │ │ │編號 1 、 2 、 3 │ │ │之事實 │ │ │ │ │ │、 4 、 5 所示金額│ │ │ │ │ │ │ │ │。 │ │ │ │ │ ├──┼─────┼────┼─────────┼───────┼───┼────┼───┤ │15 │1 、劉昭宜│106 年 │假冒日翊文化行銷股│金恆通科技3000│30000 │金恆通科│未遂 │ │ │2 、臺中市│10 月 19│份有限公司人員名義│0 元代碼繳費 │元 │技代碼繳│ │ │ │北屯區東山│日 9 時 │,以門號 │ │ │費超商報│ │ │ │路 2 段 51│30 分許 │0000000000 號行動 │ │ │案後取消│ │ │ │之 11 號(│ │電話,撥打超商門號│ │ │交易未遂│ │ │ │全家超商培├────┤00-00000000號電話 │ │ │ │ │ │ │鷹門市) │簡兆峰 │,向店員劉昭宜佯稱│ │ │ │ │ │ │ │ │:店內帳務有問題修│ │ │ │ │ │ │ │ │正補單云云,並要求│ │ │ │ │ │ │ │ │劉昭宜列印營收報表│ │ │ │ │ │ │ │ │,以取信劉昭宜,致│ │ │ │ │ │ │ │ │使劉昭宜陷於錯誤,│ │ │ │ │ │ │ │ │依其指示至店內多媒│ │ │ │ │ │ │ │ │體機器操作,取得繳│ │ │ │ │ │ │ │ │費代碼並至櫃檯結帳│ │ │ │ │ │ │ │ │而受騙右列所示金額│ │ │ │ │ │ │ │ │。 │ │ │ │ │ ├──┼─────┼────┼─────────┼───────┼───┼────┼───┤ │16 │1 、陳欣妤│106 年 │假冒日翊文化行銷股│1.綠界科技代碼│33991 │1. 綠界 │未遂 │ │ │2 、雲林縣│10 月 21│份有限公司員工及超│ 繳費14000元 │元 │科技代碼│ │ │ │麥寮鄉德西│日 19 時│商店長名義,以門號│2.藍新科技代碼│ │繳費超商│ │ │ │路 2 段543│32 分許 │0000000000 號行動 │ 繳費19991元 │ │報案後阻│ │ │ │ 號之全家 │ │電話及 SKEPY,撥打│ │ │擋而未遂│ │ │ │便利商店(├────┤超商門號 05 │ │ │2. 藍新 │ │ │ │全家超商麥│簡兆峰 │-0000000電話,向店│ │ │科技代碼│ │ │ │寮新工店)│ │員陳欣妤佯稱:當日│ │ │繳費超商│ │ │ │ │ │進貨時短缺 2 件貨 │ │ │報案後交│ │ │ │ │ │物,必先入帳,貨物│ │ │易未成功│ │ │ │ │ │才會送來門市云云,│ │ │而未遂 │ │ │ │ │ │並傳真偽造之日翊文│ │ │ │ │ │ │ │ │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貨物異常單以取信陳│ │ │ │ │ │ │ │ │欣妤,使陳欣妤信以│ │ │ │ │ │ │ │ │為真,操作多媒體機│ │ │ │ │ │ │ │ │器取得繳費代碼,進│ │ │ │ │ │ │ │ │而至櫃檯結帳而受騙│ │ │ │ │ │ │ │ │右列編號 1 、 2 所│ │ │ │ │ │ │ │ │示金額。 │ │ │ │ │ ├──┼─────┼────┼─────────┼───────┼───┼────┼───┤ │17 │1 、林佳阡│106 年 │假冒萊爾富便利超商│1.金恆通科技代│105000│1. 金恆 │既遂、│ │ │2 、金門縣│10 月 21│總公司人員名義,以│ 碼繳費40000 │元 │通科技代│8 萬 │ │ │金城鎮金山│日 12 時│門號 0000000000 號│ 元 │ │碼繳費交│5000 │ │ │路 5 號萊 │許 │行動電話,撥打店員│2.綠界科技代碼│ │易成功既│元 │ │ │爾富便利超│ │林佳阡所持用門號 │ 繳費20000元 │ │遂 2. 綠│ │ │ │商(萊爾富├────┤0000000000 號行動 │3.GASH遊戲點數│ │界科技代│ │ │ │超商寶城店│簡兆峰 │電話,向林佳阡佯稱│ 45000元 │ │碼繳費超│ │ │ │) │ │:佯稱店內帳務錯誤│ │ │商報案後│ │ │ │ │ │需更改現金日報表及│ │ │阻擋未遂│ │ │ │ │ │補差額云云,致使林│ │ │ │ │ │ │ │ │佳阡陷於錯誤,至店│ │ │ │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至櫃│ │ │ │ │ │ │ │ │檯結帳而受騙右列編│ │ │ │ │ │ │ │ │號 1 、 2 、 3 所 │ │ │ │ │ │ │ │ │示金額。 │ │ │ │ │ ├──┼─────┼────┼─────────┼───────┼───┼────┼───┤ │18 │1 、楊家瑜│106 年 │先假冒大智通文化行│1.金恆通科技代│30000 │1. 金恆 │未遂 │ │ │2 、高雄市│10 月 21│銷股份有限公司人員│ 碼繳費20000 │元 │通科技代│ │ │ │苓雅區文橫│日 11 時│名義,以門號 │ 元 │ │碼繳費超│ │ │ │二路 41 號│15 分許 │0000000000 號行動 │2.綠界科技代碼│ │商報案後│ │ │ │之統一超商│ │電話,撥打店員楊家│ 繳費10000元 │ │取消交易│ │ │ │(統一超商├────┤瑜所持用門號 │ │ │未遂 2. │ │ │ │華堂門市)│簡兆峰 │0000000000 號行動 │ │ │綠界科技│ │ │ │ │ │電話,向楊家瑜佯稱│ │ │代碼繳費│ │ │ │ │ │:物流出貨交易有錯│ │ │超商報案│ │ │ │ │ │誤需修正補單云云,│ │ │後阻擋未│ │ │ │ │ │再傳真偽造之大智通│ │ │遂 │ │ │ │ │ │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異常單及假借超商│ │ │ │ │ │ │ │ │店長名義,以取信楊│ │ │ │ │ │ │ │ │家瑜,致使楊家瑜誤│ │ │ │ │ │ │ │ │信為真,至店內多媒│ │ │ │ │ │ │ │ │體機器操作,取得繳│ │ │ │ │ │ │ │ │費代碼,並至櫃檯結│ │ │ │ │ │ │ │ │帳而受騙右列編號 1│ │ │ │ │ │ │ │ │、 2 所示金額。 │ │ │ │ │ ├──┼─────┼────┼─────────┼───────┼───┼────┼───┤ │19 │1 、林國科│106 年 │假冒日翊文化行銷股│1.綠界科技代碼│38000 │1 、綠界│既遂、│ │ │2 、南投縣│10 月 25│份有限公司幹部名義│ 繳費19000元 │元 │科技代碼│9000 │ │ │草屯鎮中和│日 12 時│,以門號 │2.遊戲點數9000│ │報案後保│元 │ │ │路 100 號 │29 分許 │0000000000 號行動 │ 元 │ │留交易未│ │ │ │全家便利商│ │電話,撥打超商門號│3.綠界科技虛擬│ │遂(待超 │ │ │ │店(全家超├────┤000-0000000及店員 │ 帳戶808-920 │ │商扣回) │ │ │ │商金安全店│簡兆峰 │林國科所持用門號 │ 0000000000現│ │2 、綠界│ │ │ │) │ │0000000000 號行動 │ 金存款10000 │ │科技虛擬│ │ │ │ │ │電話,向林國科佯稱│ 元 │ │帳戶,經│ │ │ │ │ │:物流貨單有錯誤需│ │ │超商通報│ │ │ │ │ │修正補單云云,並傳│ │ │後,保留│ │ │ │ │ │送偽造日翊文化行銷│ │ │當日交易│ │ │ │ │ │股份有限公司異常單│ │ │款項之事│ │ │ │ │ │以取信林國科,使林│ │ │實 │ │ │ │ │ │國科陷於錯誤,至店│ │ │ │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至│ │ │ │ │ │ │ │ │櫃檯結帳而受騙右列│ │ │ │ │ │ │ │ │編號 1 、 2 、 3 │ │ │ │ │ │ │ │ │所示金額。 │ │ │ │ │ ├──┼─────┼────┼─────────┼───────┼───┼────┼───┤ │20 │1 、沈佩芸│106 年 │假冒超商區主任名義│1.Mycard 點數 │235000│1. 藍新 │既遂、│ │ │2 、臺中市│10 月 31│,以門號 │ 35000 元 │元 │科技代碼│3 萬 │ │ │北區健行路│日 12 時│0000000000 號行動 │2.綠界科技代碼│ │繳費超商│5000 │ │ │701 號之OK│30 分許 │電話,撥打超商門號│ 繳費40000 元│ │報案後作│元 │ │ │便利商店(│ │00-00000000號電話 │3.藍新科技代碼│ │廢或已繳│ │ │ │OK超商健行├────┤,要求店員沈佩芸操│ 繳費160000元│ │費但超商│ │ │ │店) │簡兆峰 │作印出代收單據,使│ │ │報案後扣│ │ │ │ │ │沈佩芸信以為真,依│ │ │回未遂 │ │ │ │ │ │其指示操作,列印出│ │ │2. 綠界 │ │ │ │ │ │代碼繳費單據,並至│ │ │科技代碼│ │ │ │ │ │櫃檯結帳而受騙右列│ │ │報案後保│ │ │ │ │ │編號 1 、 2 、 3 │ │ │留交易未│ │ │ │ │ │所示金額。 │ │ │遂(待超 │ │ │ │ │ │ │ │ │商扣回) │ │ ├──┼─────┼────┼─────────┼───────┼───┼────┼───┤ │21 │1 、林芳廷│106 年 │1 、假冒店內擔當「│1.李星頤帳戶70│300000│1 、綠界│既遂、│ │ │2 、林佩璇│11 月 5 │ 建宏」及日翊公 │ 0-0000000000│元 │科技代碼│20 萬 │ │ │3 、新北市│日 12 時│ 司物流人員名義 │ 397現金存款 │ │9 萬 │5000 │ │ │三峽區復興│許 │ ,以門號 │ 19985元(手續│ │5000 元 │元 │ │ │路 56 號之├────┤ 0000000000 號行│ 費15元) │ │部分,超│ │ │ │全家便利商│簡兆峰、│ 動電話,撥打店 │2.綠界科技虛擬│ │商報案後│ │ │ │店(全家超│蔡旭東 │ 員林芳廷所持用 │ 帳戶000-0000│ │保留交易│ │ │ │商三峽復興│ │ 門號 0000000000│ 000000000現 │ │未遂(待 │ │ │ │店) │ │ 號行動電話,對 │ 金存款10000 │ │超商扣回│ │ │ │ │ │ 林芳廷佯稱:店 │ 元 │ │) 2 、綠│ │ │ │ │ │ 內有 3 件物流寄│3.綠界科技代碼│ │界科技虛│ │ │ │ │ │ 錯,要退回物流 │ 繳費55000元 │ │擬帳戶,│ │ │ │ │ │ 公司云云,使林 │4.面交現金1000│ │經超商通│ │ │ │ │ │ 芳廷陷於錯誤, │ 00元 │ │報後,保│ │ │ │ │ │ 依其指示,操作 │5.GASH點數卡20│ │留交易款│ │ │ │ │ │ 代碼繳費 95000 │ 000元 │ │項之事實│ │ │ │ │ │ 元(綠界科技) │6.綠界科技代碼│ │ │ │ │ │ │ │ 及 CASH 卡數 │ 繳費95000元 │ │ │ │ │ │ │ │ 2000 元。2 、復│ │ │ │ │ │ │ │ │ 要求林芳廷將店 │ │ │ │ │ │ │ │ │ 內當日營收 10 │ │ │ │ │ │ │ │ │ 萬元放入牛皮紙 │ │ │ │ │ │ │ │ │ 袋,交予擔當指 │ │ │ │ │ │ │ │ │ 示前來之男子( │ │ │ │ │ │ │ │ │ 後查明為蔡旭東 │ │ │ │ │ │ │ │ │ )。2 、自稱「 │ │ │ │ │ │ │ │ │ 建宏」之人復要 │ │ │ │ │ │ │ │ │ 求林芳廷以 ATM │ │ │ │ │ │ │ │ │ 匯款,因林芳廷 │ │ │ │ │ │ │ │ │ 未持有金融卡, │ │ │ │ │ │ │ │ │ 遂聯絡同事林佩 │ │ │ │ │ │ │ │ │ 琁返回店內匯款 │ │ │ │ │ │ │ │ │ ,林佩琁返回店 │ │ │ │ │ │ │ │ │ 內後,自稱「建 │ │ │ │ │ │ │ │ │ 宏」之人續前犯 │ │ │ │ │ │ │ │ │ 意,以上開門號 │ │ │ │ │ │ │ │ │ ,撥打林佩琁所 │ │ │ │ │ │ │ │ │ 持用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 號行│ │ │ │ │ │ │ │ │ 動電話,令林佩 │ │ │ │ │ │ │ │ │ 璇操作 ATM 匯款│ │ │ │ │ │ │ │ │ 、跨行轉帳及超 │ │ │ │ │ │ │ │ │ 商代收,使林佩 │ │ │ │ │ │ │ │ │ 琁陷於錯誤,依 │ │ │ │ │ │ │ │ │ 其指示操作,分 │ │ │ │ │ │ │ │ │ 別匯款如右列編 │ │ │ │ │ │ │ │ │ 號 1 、 2 、 3 │ │ │ │ │ │ │ │ │ 之金額。 │ │ │ │ │ ├──┼─────┼────┼─────────┼───────┼───┼────┼───┤ │22 │1 、徐維揚│106 年 │假冒世代流通資訊股│藍新科技代碼繳│20000 │藍新科技│未遂 │ │ │2 、桃園市│11 月 18│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費 20000 元 │元 │代碼繳費│ │ │ │觀音區中正│日 13 時│名義,以門號 │ │ │已繳費但│ │ │ │路 143 號 │13 分許 │0000000000 號行動 │ │ │超商報案│ │ │ │OK 便利商 │ │電話,撥打超商門號│ │ │後扣回未│ │ │ │店(OK 超 ├────┤00-0000000電話,向│ │ │遂 │ │ │ │商觀音中正│簡兆峰 │店員徐維揚佯稱:要│ │ │ │ │ │ │店) │ │維修測試店內收銀機│ │ │ │ │ │ │ │ │云云,並要徐維揚至│ │ │ │ │ │ │ │ │店內多媒體機器輸入│ │ │ │ │ │ │ │ │所提供之代碼,使徐│ │ │ │ │ │ │ │ │維揚陷於錯誤,依其│ │ │ │ │ │ │ │ │指示操作店內多媒體│ │ │ │ │ │ │ │ │機器,取得繳費代碼│ │ │ │ │ │ │ │ │後至櫃檯結帳而受騙│ │ │ │ │ │ │ │ │右列金額。 │ │ │ │ │ ├──┼─────┼────┼─────────┼───────┼───┼────┼───┤ │23 │1 、林岳霆│106 年 │假冒世代流通資訊股│1.金恆通科技代│115000│1. 金恆 │未遂 │ │ │2 、南投縣│11 月 18│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 碼繳費75000 │元 │通科技代│ │ │ │草屯鎮敦和│日 5 時 │名義,撥打電話及以│ 元 │ │碼繳費超│ │ │ │路 47 號 1│許 │LINE 通訊方式,向 │2.綠界科技代碼│ │商報案後│ │ │ │樓之 OK 便├────┤店員林岳霆佯稱:維│ 繳費40000元 │ │取消交易│ │ │ │利商店(OK│簡兆峰 │修收銀機及 OKGO 機│ │ │未遂 2. │ │ │ │超商草屯敦│ │台云云,並傳送世代│ │ │綠界科技│ │ │ │和店) │ │流通資訊客戶服務工│ │ │代碼報案│ │ │ │ │ │作報告以取信林岳霆│ │ │後保留交│ │ │ │ │ │,使林岳霆陷於錯誤│ │ │易未遂( │ │ │ │ │ │,依其指示操作店內│ │ │待超商扣│ │ │ │ │ │多媒體機器,取得繳│ │ │回) │ │ │ │ │ │費代碼並至櫃檯結帳│ │ │ │ │ │ │ │ │而受騙右列編號 1 │ │ │ │ │ │ │ │ │、 2 所示金額 │ │ │ │ │ ├──┼─────┼────┼─────────┼───────┼───┼────┼───┤ │24 │1、謝瑩蓉 │106年10 │假冒是全家超商之客│金恆通科技股份│ │金恆通科│既遂、│ │ │2、臺中市 │月10日21│服人員以取得謝瑩蓉│有限公司代碼繳│ │技代碼繳│3萬元 │ │ │梧棲區臨港│時15分許│信任,加入「線上 │費6張,每張 │ │費後取得│ │ │ │路3段9號全│ │24H專人客服中心」 │5000元。 │ │交易 │ │ │ │家便利商店├────┤之LINE群組,指示謝│ │ │ │ │ │ │ │簡兆峰 │瑩蓉操作店內多媒體│ │ │ │ │ │ │ │ │機器取得代收繳費明│ │ │ │ │ │ │ │ │細。 │ │ │ │ │ ├──┼─────┼────┼─────────┼───────┼───┼────┼───┤ │25 │1、謝承憲 │1、106年│1、向謝承憲佯稱是 │代收明細6張, │ │智付通科│既遂、│ │ │2、臺中市 │3月24日8│公司主任以取得謝承│每張為2萬元、 │ │技平台 │11萬 │ │ │南區工學路│時5分許 │憲信任,並邀請謝承│2萬元、1萬8775│ │ │8775元│ │ │169號之萊 │ │憲加入其LINE群組,│元、2萬元、2萬│ │ │ │ │ │爾富超商 │2、106年│指示其操作店內多媒│元、2萬元 │ │ │ │ │ │ │3月22日 │體機器,代收繳費明│ │ │ │ │ │ │ │14時許 │細。 │ │ │ │ │ │ │ ├────┤2、記下徐偉騰之國 │ │ │ │ │ │ │ │簡兆峰 │民身分證字號後,登│ │ │ │ │ │ │ │ │入幸運購科技有限公│ │ │ │ │ │ │ │ │司之網站行使偽造之│ │ │ │ │ │ │ │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超商及│犯罪日期│犯罪方法 │所犯法條 │ 處刑 │ │ │被害人 ├────┤ ├─────────┤ │ │ │ │行為人 │ │既遂或未遂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新台幣) │ │ │ │ │ │ ├─────────┤ │ │ │ │ │ │是否和解 │ │ ├──┼─────┼────┼─────────┼─────────┼──────────┤ │1 │1 、曾雅姿│106 年 8│假冒超商主管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2 、屏東市│月 12日 │撥打電話向曾雅姿佯│第339條之2第1項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中正路 688│20 時許 │稱:稱店內包裹問題├─────────┤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之 1 號之 │ │,需重新列印包裹單│既遂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全家便利商│ │據云云,致使曾雅姿├─────────┤。附表三所示之物,均│ │ │店(全家超├────┤誤信為真,依其指示│所得3萬元 │沒收。 │ │ │商正裕店)│簡兆峰、│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 │ │ │蔡旭東 │作,取得購買遊戲點│ │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 │ │ │ │數之繳費代碼,至櫃│未和解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檯結帳,另透過無摺│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存款而被詐騙。簡兆│ │額。 │ │ │ │ │峰並給付蔡旭東2000│ │蔡旭東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元之代價。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 │ │ │ │ │ │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2 │1 、張蓉蓉│106 年 9│假冒超商店長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 │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新北市│月 2 日 │以門號 0000000000 ├─────────┤累犯,處拘役叁拾日,│ │ │八里區中山│12 時 5 │行動電話,撥打超商│既遂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 1 段 │分許 │門號 00-00000000電├─────────┤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177 號之萊│ │話,向張蓉蓉佯稱:│所得7萬9964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爾富便利商├────┤店內帳務問題,需填├─────────┤ │ │ │店(萊爾富│簡兆峰 │寫異常表云云,致使│已和解 │ │ │ │超商八里店│ │張蓉蓉陷於錯誤,依│ │ │ │ │) │ │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 │ │ │ │ │ │機器操作,取得繳費│ │ │ │ │ │ │代碼,並至櫃檯結帳│ │ │ │ │ │ │而被遭詐騙。 │ │ │ ├──┼─────┼────┼─────────┼─────────┼──────────┤ │3 │1 、郭佳馨│106 年 9│假冒超商主任以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 │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臺中市│月 6 日 │,以門號0000000000├─────────┤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神岡區和睦│20 時 10│行動電話,撥打超商│既遂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 1 段 │分許 │門號00-00000000電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285 號之萊│ │話,向店員郭佳馨佯│所得11萬6400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爾富便利商├────┤稱:店內有一批問題├─────────┤ │ │ │店(萊爾富│簡兆峰 │商品下架,並提供上│已和解 │ │ │ │神岡店) │ │開下架商品之編號云│ │ │ │ │ │ │云,使郭佳馨信以為│ │ │ │ │ │ │真,依其指示,至店│ │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取│ │ │ │ │ │ │得繳費代碼,並至櫃│ │ │ │ │ │ │檯結帳而受騙右列所│ │ │ │ │ │ │示金額。 │ │ │ ├──┼─────┼────┼─────────┼─────────┼──────────┤ │4 │1 、范惠晶│106 年 9│假冒來來物流人員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桃園市│月 9 日 │義,以 SKEPY 聯絡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觀音區中興│12 時 1 │方式,向店員范惠晶│既遂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 19 之 1│分許 │佯稱:店內 EC 包裹├─────────┤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號之 OK 便│ │條碼有誤,需修正序│所得18萬6900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利商店(OK├────┤號云云,致使范惠晶├─────────┤ │ │ │超商觀音中│簡兆峰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已和解 │ │ │ │興店)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 │ │ │ │ │ │作,取得繳費代碼,│ │ │ │ │ │ │並至櫃檯結帳而受騙│ │ │ │ │ │ │。 │ │ │ ├──┼─────┼────┼─────────┼─────────┼──────────┤ │5 │1 、梁冠傑│106 年 9│假冒超商店長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 │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臺南市│月 17 日│以 SKEPY 及門號 ├─────────┤累犯,處拘役叁拾日,│ │ │西港區新興│凌晨 3 │0000000000 號行動 │既遂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街 25 之 1│時 20 分│電話,撥打超商門號├─────────┤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號之統一便│許 │00-0000000電話,向│所得7萬7000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利超商(統│ │店員梁冠傑佯稱:顧├─────────┤ │ │ │一超商慶安├────┤客交寄貨品金額錯誤│已和解 │ │ │ │店) │簡兆峰 │,必須匯錢過去,否│ │ │ │ │ │ │則貨物會送不到云云│ │ │ │ │ │ │,使梁冠傑誤信為真│ │ │ │ │ │ │,依其指示以 ATM │ │ │ │ │ │ │匯款及購物條碼繳費│ │ │ │ │ │ │結帳方式,而遭詐騙│ │ │ │ │ │ │。 │ │ │ ├──┼─────┼────┼─────────┼─────────┼──────────┤ │6 │1 、張欣亞│106 年 9│先假冒超商會計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行使偽造私文│ │ │2 、新北市│月 19 日│,傳真偽造之交貨通│第216條、第210條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板橋區中山│14 時 30│知單、異常單予張欣├─────────┤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路 1 段 50│分許 │亞,復以店長名義,│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巷 5 號之 │ │以門號0000000000行│既遂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沒│ │ │萊爾富便利├────┤動電話,撥打張欣亞├─────────┤收。交貨通知單上偽造│ │ │商店(萊爾│簡兆峰 │所持用門號00000000│所得8萬元 │之「林宗漢、王義強、│ │ │富超商板橋│ │93號行動電話,向張├─────────┤陳銘能、蕭婉真」之印│ │ │板震店) │ │欣亞佯稱:必須至店│已和解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代碼繳費云云,致使│ │ │ │ │ │ │張欣亞陷於錯誤,依│ │ │ │ │ │ │其指示至店內多媒體│ │ │ │ │ │ │機器操作,取得繳費│ │ │ │ │ │ │代碼,並至櫃檯結帳│ │ │ │ │ │ │而受騙。 │ │ │ ├──┼─────┼────┼─────────┼─────────┼──────────┤ │7 │1 、黃卿閒│106 年 9│先傳真偽造之電子商│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行使偽造私文│ │ │2 、苗栗縣│月 21 日│務之交貨通知單、異│第3項、第216條、第│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頭份市建國│9 時 30 │常單,復假冒超商店│210條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路 86 號之│分許 │長名義,利用門號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統一超商(│ │0000000000號行動電│未遂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沒│ │ │統一超商頭├────┤話,撥打超商門號03│ │收。交貨通知單上偽造│ │ │份連鑫店)│簡兆峰 │-0000000號電話,向│ │之「林宗漢、王義強、│ │ │ │ │店員黃卿閒佯稱:須│ │陳銘能、蕭婉真」之印│ │ │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輸入上開交貨通知單│ │ │ │ │ │ │上代碼云云,使黃卿│ │ │ │ │ │ │閒誤信為真,依其指│ │ │ │ │ │ │示至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 │ │ │ │ │ │至櫃檯結帳而受騙。│ │ │ ├──┼─────┼────┼─────────┼─────────┼──────────┤ │8 │1 、曾品嘉│106 年 9│先假冒日翊物流公司│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行使偽造私文│ │ │2 、雲林縣│月 24 日│人員名義,傳真偽造│第3項、第216條、第│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虎尾鎮復興│17 時 30│之交貨通知單、異常│210條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路 177 號 │分許 │單,復以門號090326├─────────┤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全家便利商│ │2731號行動電,撥打│未遂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沒│ │ │店(全家超├────┤超商門號00-0000000│ │收。交貨通知單上偽造│ │ │商虎尾立人│簡兆峰 │號電話,向店員曾品│ │之「林宗漢、王義強、│ │ │店) │ │嘉佯稱:需更改上開│ │陳銘能、蕭婉真」之印│ │ │ │ │交貨通知單上EC商品│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之金額云云,再以店│ │ │ │ │ │ │長程予珊名義指示辦│ │ │ │ │ │ │理,使曾品嘉陷於錯│ │ │ │ │ │ │誤,依其指示至多媒│ │ │ │ │ │ │體機器操作,取得繳│ │ │ │ │ │ │費代碼,並至櫃檯結│ │ │ │ │ │ │帳而受騙。 │ │ │ ├──┼─────┼────┼─────────┼─────────┼──────────┤ │9 │1 、鄭文婷│106 年 9│假冒超商民族店副店│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桃園市│月 24 日│長名義,以門號0903├─────────┤累犯,處拘役叁拾日,│ │ │新屋區新│22 時 15│000000 號行動電話 │既遂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 206 號 │分許 │,撥打店員鄭文婷所├─────────┤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全家便利商│ │持用門號0000000000│所得4萬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店(全家超├────┤ 號行動電話,向鄭 ├─────────┤ │ │ │商新屋富│簡兆峰 │文婷稱:店內帳務有│已和解 │ │ │ │店) │ │誤,必須至店內多媒│ │ │ │ │ │ │體機器操作代碼繳費│ │ │ │ │ │ │云云,致鄭文婷誤信│ │ │ │ │ │ │為真,依其指示至多│ │ │ │ │ │ │媒體機器操作,取得│ │ │ │ │ │ │繳費代碼,並至櫃檯│ │ │ │ │ │ │結帳而受騙。 │ │ │ ├──┼─────┼────┼─────────┼─────────┼──────────┤ │10 │1 、黎國祥│106 年 │假冒超商組長及大智│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臺北市│10 月 6 │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北投區中和│日凌晨 4│公司人員之身分,利│既遂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街 10 號之│時 30 分│用門號 0000000000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統一超商(│許 │號行動電話,撥打超│所得2萬元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統一超商和│ │商門號 00-0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 │ │業門市) ├────┤號電話,向店員黎國│被害人不願和解 │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 │ │ │ │簡兆峰 │祥佯稱:要黎國祥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受傳真之交貨通知單│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並要黎國祥至店內│ │額。 │ │ │ │ │多媒體機器輸入貨通│ │ │ │ │ │ │知單上之序號云云,│ │ │ │ │ │ │致使黎國祥誤信為真│ │ │ │ │ │ │,依其指示操作取得│ │ │ │ │ │ │繳費代碼,並至櫃檯│ │ │ │ │ │ │結帳受騙右列金額。│ │ │ ├──┼─────┼────┼─────────┼─────────┼──────────┤ │11 │1 、謝德成│106 年 │假冒超商組長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臺北市│10 月 6 │以門號 0000000000 ├─────────┤累犯,處拘役伍拾日,│ │ │北投區中央│日 6 時 │號行動電話,撥打超│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北路 4 段 │55 分許 │商門號 00-00000000│既遂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513 號 1 │ │電話及店員謝德成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樓之統一超├────┤持用門號0000000000│所得2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 │ │商(統一超│簡兆峰 │ 號行動電話,向店 ├─────────┤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 │ │ │商一德門市│ │員謝德成佯稱:必須│告訴人表示不到庭,│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繳│未和解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費系統,輸入一串繳│ │額。 │ │ │ │ │費序號云云,使謝德│ │ │ │ │ │ │成陷於錯誤,依其指│ │ │ │ │ │ │示操作,取得繳費代│ │ │ │ │ │ │碼後,至櫃檯結帳而│ │ │ │ │ │ │受騙右列金額。 │ │ │ ├──┼─────┼────┼─────────┼─────────┼──────────┤ │12 │1 、宋娸瑩│106 年 │假冒綠界科技人事小│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桃園市│10 月 10│姐名義,以 SKEPY │第3項 │累犯,未遂,處拘役壹│ │ │楊梅區秀才│日 8 時 │帳號 emaly0240,撥├─────────┤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路 207 巷 │21 分許 │打超商門號 03-2860│未遂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110 弄 9 │ │242號電話,向店員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 │ │號(萊爾富├────┤宋娸瑩佯稱:包裹條│ │均沒收。 │ │ │超商楊梅高│簡兆峰 │碼有誤需取消重印云│ │ │ │ │采店) │ │云,致使宋娸瑩信以│ │ │ │ │ │ │為真,依其指示至店│ │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至│ │ │ │ │ │ │櫃檯結帳而受騙右列│ │ │ │ │ │ │金額。 │ │ │ ├──┼─────┼────┼─────────┼─────────┼──────────┤ │13 │1 、黃仲葳│106 年 │假冒超商店長張懿慧│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宜蘭縣│10 月 14│及會計「淑真」之名├─────────┤累犯,處拘役叁拾日,│ │ │蘇澳鎮蘇濱│日 22 時│義,以 SKEPY 及LIN│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 3 段 1 │28 分許 │E 向店員黃仲葳佯稱│既遂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之 1 號( │ │:店內帳務錯誤需修├─────────┤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統一超商蘇├────┤正補單,致使黃仲葳│所得4萬零74元 │ │ │ │濱門市) │簡兆峰 │信以為真,依其指示├─────────┤ │ │ │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已和解 │ │ │ │ │ │作,取得繳費代碼至│ │ │ │ │ │ │櫃檯結帳,及透過AT│ │ │ │ │ │ │M 匯款而被詐騙。 │ │ │ ├──┼─────┼────┼─────────┼─────────┼──────────┤ │14 │1 、林瑋勤│106 年 │假冒超商擔當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新竹縣│10 月 18│以門號 0000000000 │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竹北市中山│日 21 時│、 0000000000 號行├─────────┤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 178 號 │許 │動電話,撥打超商門│既遂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全家超商│ │號 00-0000000號電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竹北環竹店├────┤話,向店員林瑋勤佯│所得1萬9千元 │ │ │ │) │簡兆峰 │稱:必須以遊戲點數├─────────┤ │ │ │ │ │、代碼繳費及存款方│已和解 │ │ │ │ │ │式辦理云云,致使林│ │ │ │ │ │ │瑋勤誤信為真,至店│ │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取得遊戲點數繳費代│ │ │ │ │ │ │碼,並至櫃檯結帳及│ │ │ │ │ │ │以以其提款卡(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02號)透過 ATM,分│ │ │ │ │ │ │別匯款 10000 元及 │ │ │ │ │ │ │20000元而受騙。 │ │ │ ├──┼─────┼────┼─────────┼─────────┼──────────┤ │15 │1 、劉昭宜│106 年 │假冒日翊文化行銷股│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臺中市│10 月 19│份有限公司人員名義│第3項 │累犯,未遂,處拘役壹│ │ │北屯區東山│日 9 時 │,以門號0000000000│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路 2 段 51│30 分許 │ 號行動電話,撥打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之 11 號(│ │超商門號00-0000000│未遂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 │ │全家超商培├────┤1號電話,向店員劉 │ │均沒收。 │ │ │鷹門市) │簡兆峰 │昭宜佯稱:店內帳務│ │ │ │ │ │ │有問題修正補單云云│ │ │ │ │ │ │,並要求劉昭宜列印│ │ │ │ │ │ │營收報表,以取信劉│ │ │ │ │ │ │昭宜,致使劉昭宜陷│ │ │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至│ │ │ │ │ │ │店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至│ │ │ │ │ │ │櫃檯結帳而受騙右列│ │ │ │ │ │ │所示金額。 │ │ │ ├──┼─────┼────┼─────────┼─────────┼──────────┤ │16 │1 、陳欣妤│106 年 │假冒日翊文化行銷股│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行使偽造私文│ │ │2 、雲林縣│10 月 21│份有限公司員工及超│第3項、第216條、第│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麥寮鄉德西│日 19 時│商店長名義,以門號│210條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路 2 段 │32 分許 │0000000000 號行動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543 號之全│ │電話及 SKEPY,撥打├─────────┤日。附表三所示之物沒│ │ │家便利商店├────┤超商門號 00-000000│未遂 │收。貨物異常單上偽造│ │ │(全家超商│簡兆峰 │2電話,向店員陳欣 │ │之「林宗漢、王義強、│ │ │麥寮新工店│ │妤佯稱:當日進貨時│ │陳銘能、蕭婉真」之印│ │ │) │ │短缺 2 件貨物,必 │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先入帳,貨物才會送│ │ │ │ │ │ │來門市云云,並傳真│ │ │ │ │ │ │偽造之日翊文化行銷│ │ │ │ │ │ │股份有限公司貨物異│ │ │ │ │ │ │常單以取信陳欣妤,│ │ │ │ │ │ │使陳欣妤信以為真,│ │ │ │ │ │ │操作多媒體機器取得│ │ │ │ │ │ │繳費代碼,進而至櫃│ │ │ │ │ │ │檯結帳而受騙。 │ │ │ ├──┼─────┼────┼─────────┼─────────┼──────────┤ │17 │1 、林佳阡│106 年 │假冒萊爾富便利超商│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金門縣│10 月 21│總公司人員名義,以│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金城鎮金山│日 12 時│門號 0000000000 號├─────────┤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 5 號萊 │許 │行動電話,撥打店員│既遂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爾富便利超│ │林佳阡所持用門號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商(萊爾富├────┤0000000000 號行動 │所得8萬元5000元 │ │ │ │超商寶城店│簡兆峰 │電話,向林佳阡佯稱├─────────┤ │ │ │) │ │:佯稱店內帳務錯誤│已和解 │ │ │ │ │ │需更改現金日報表及│ │ │ │ │ │ │補差額云云,致使林│ │ │ │ │ │ │佳阡陷於錯誤,至店│ │ │ │ │ │ │內多媒體機器操作,│ │ │ │ │ │ │取得繳費代碼並至櫃│ │ │ │ │ │ │檯結帳而受騙。 │ │ │ ├──┼─────┼────┼─────────┼─────────┼──────────┤ │18 │1 、楊家瑜│106 年 │先假冒大智通文化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行使偽造私文│ │ │2 、高雄市│10 月 21│銷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第3項、第216條、第│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苓雅區文橫│日 11 時│名義,以門號090981│210條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二路 41 號│15 分許 │4202 號行動電話,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之統一超商│ │撥打店員楊家瑜所持├─────────┤日。附表三所示之物沒│ │ │(統一超商├────┤用門號0000000000號│未遂 │收。貨物異常單上偽造│ │ │華堂門市)│簡兆峰 │行動電話,向楊家瑜│ │之「林宗漢、王義強、│ │ │ │ │佯稱:物流出貨交易│ │陳銘能、蕭婉真」之印│ │ │ │ │有錯誤需修正補單云│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云,再傳真偽造之大│ │ │ │ │ │ │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異常單及假借│ │ │ │ │ │ │超商店長名義,以取│ │ │ │ │ │ │信楊家瑜,致使楊家│ │ │ │ │ │ │瑜誤信為真,至店內│ │ │ │ │ │ │多媒體機器操作,取│ │ │ │ │ │ │得繳費代碼,並至櫃│ │ │ │ │ │ │檯結帳而受騙。 │ │ │ ├──┼─────┼────┼─────────┼─────────┼──────────┤ │19 │1 、林國科│106 年 │假冒日翊文化行銷股│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行使偽造私文│ │ │2 、南投縣│10 月 25│份有限公司幹部名義│第216條、第210條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 │草屯鎮中和│日 12 時│,以門號0000000000│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路 100 號 │29 分許 │ 號行動電話,撥打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全家便利商│ │超商門號000-000000│既遂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沒│ │ │店(全家超├────┤3及店員林國科所持 ├─────────┤收。貨物異常單上偽造│ │ │商金安全店│簡兆峰 │用門號0000000000號│所得9000元 │之「林宗漢、王義強、│ │ │) │ │行動電話,向林國科├─────────┤陳銘能、蕭婉真」之印│ │ │ │ │佯稱:物流貨單有錯│已和解 │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誤需修正補單云云,│ │ │ │ │ │ │並傳送偽造日翊文化│ │ │ │ │ │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異│ │ │ │ │ │ │常單以取信林國科,│ │ │ │ │ │ │使林國科陷於錯誤,│ │ │ │ │ │ │至店內多媒體機器操│ │ │ │ │ │ │作,取得繳費代碼,│ │ │ │ │ │ │並至櫃檯結帳而受騙│ │ │ │ │ │ │。 │ │ │ ├──┼─────┼────┼─────────┼─────────┼──────────┤ │20 │1 、沈佩芸│106 年 │假冒超商區主任名義│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臺中市│10 月 31│,以門號0000000000│ │累犯,處拘役叁拾日,│ │ │北區健行路│日 12 時│號行動電話,撥打超├─────────┤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701 號之 │30 分許 │商門號00-00000000 │既遂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OK 便利商 │ │號電話,要求店員沈├─────────┤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店(OK 超 ├────┤佩芸操作印出代收單│所得3萬5000元 │ │ │ │商健行店)│簡兆峰 │據,使沈佩芸信以為├─────────┤ │ │ │ │ │真,依其指示操作,│已和解 │ │ │ │ │ │列印出代碼繳費單據│ │ │ │ │ │ │,並至櫃檯結帳而受│ │ │ │ │ │ │騙。 │ │ │ ├──┼─────┼────┼─────────┼─────────┼──────────┤ │21 │1 、林芳廷│106 年 │假冒店內擔當「建宏│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2 、林佩璇│11 月 5 │」及日翊公司物流人│第339條之2第1項 │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3 、新北市│日 12 時│員名義,以門號090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三峽區復興│許 │000000 號行動電話 │既遂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路 56 號之├────┤,撥打店員林芳廷所├─────────┤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全家便利商│簡兆峰、│持用門號0000000000│所得20萬5000元 │收。 │ │ │店(全家超│蔡旭東 │號行動電話,對林芳├─────────┤蔡旭東共同犯詐欺取財│ │ │商三峽復興│ │廷佯稱:店內有 3件│已和解 │罪,累犯,處拘役肆拾│ │ │店) │ │物流寄錯,要退回物│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流公司云云,使林芳│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廷陷於錯誤,依其指│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示,操作代碼繳費95│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000元(綠界科技) │ │新台幣陸仟元沒收,於│ │ │ │ │及 CASH 卡數2000元│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2 、復要求林芳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廷將店內當日營收10│ │其價額。 │ │ │ │ │萬元放入牛皮紙袋,│ │ │ │ │ │ │交予擔當指示前來之│ │ │ │ │ │ │男子(後查明為蔡旭│ │ │ │ │ │ │東)。2 、自稱「建│ │ │ │ │ │ │宏」之人復要求林芳│ │ │ │ │ │ │廷以 ATM匯款,因林│ │ │ │ │ │ │芳廷未持有金融卡,│ │ │ │ │ │ │遂聯絡同事林佩琁返│ │ │ │ │ │ │回店內匯款,林佩琁│ │ │ │ │ │ │返回店內後,自稱「│ │ │ │ │ │ │建宏」之人續前犯意│ │ │ │ │ │ │,以上開門號,撥打│ │ │ │ │ │ │林佩琁所持用門號09│ │ │ │ │ │ │00000000 號行動電 │ │ │ │ │ │ │話,令林佩璇操作AT│ │ │ │ │ │ │M 匯款、跨行轉帳及│ │ │ │ │ │ │超商代收,使林佩琁│ │ │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 │ │ │ │ │操作,分別匯款。簡│ │ │ │ │ │ │兆峰並交付6000元之│ │ │ │ │ │ │代價給蔡旭東。 │ │ │ ├──┼─────┼────┼─────────┼─────────┼──────────┤ │22 │1 、徐維揚│106 年 │假冒世代流通資訊股│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桃園市│11 月 18│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第3項 │累犯,未遂,處拘役壹│ │ │觀音區中正│日 13 時│名義,以門號096682│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路 143 號 │13 分許 │4508 號行動電話,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OK 便利商 │ │撥打超商門號03-263│未遂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 │ │店(OK 超 ├────┤1526電話,向店員徐│ │均沒收。 │ │ │商觀音中正│簡兆峰 │維揚佯稱:要維修測│ │ │ │ │店) │ │試店內收銀機云云,│ │ │ │ │ │ │並要徐維揚至店內多│ │ │ │ │ │ │媒體機器輸入所提供│ │ │ │ │ │ │之代碼,使徐維揚陷│ │ │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操│ │ │ │ │ │ │作店內多媒體機器,│ │ │ │ │ │ │取得繳費代碼後至櫃│ │ │ │ │ │ │檯結帳而受騙右列金│ │ │ │ │ │ │額。 │ │ │ ├──┼─────┼────┼─────────┼─────────┼──────────┤ │23 │1 、林岳霆│106 年 │假冒世代流通資訊股│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 、南投縣│11 月 18│份有限公司維修人員│第3項 │累犯,未遂,處拘役壹│ │ │草屯鎮敦和│日 5 時 │名義,撥打電話及以│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路 47 號 1│許 │LINE 通訊方式,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樓之 OK 便├────┤店員林岳霆佯稱:維│未遂 │日。附表三所示之物,│ │ │利商店(OK│簡兆峰 │修收銀機及 OKGO 機│ │均沒收。 │ │ │超商草屯敦│ │台云云,並傳送世代│ │ │ │ │和店) │ │流通資訊客戶服務工│ │ │ │ │ │ │作報告以取信林岳霆│ │ │ │ │ │ │,使林岳霆陷於錯誤│ │ │ │ │ │ │,依其指示操作店內│ │ │ │ │ │ │多媒體機器,取得繳│ │ │ │ │ │ │費代碼並至櫃檯結帳│ │ │ │ │ │ │而受騙。 │ │ │ ├──┼─────┼────┼─────────┼─────────┼──────────┤ │24 │1、謝瑩蓉 │106年10 │假冒是全家超商之客│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兆峰犯詐欺取財罪,│ │ │2、臺中市 │月10日21│服人員以取得謝瑩蓉│ │累犯,處拘役叁拾日,│ │ │梧棲區臨港│時15分許│信任,加入「線上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路3段9號全│ │24H專人客服中心」 │既遂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家便利商店├────┤之LINE群組,指示謝├─────────┤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簡兆峰 │瑩蓉操作店內多媒體│所得3萬元 │ │ │ │ │ │機器取得代收繳費明├─────────┤ │ │ │ │ │細。 │已和解 │ │ │ │ │ │ │ │ │ ├──┼─────┼────┼─────────┼─────────┼──────────┤ │25 │1、謝承憲 │1、106年│1、向謝承憲佯稱是 │刑法第339條第1項、│1、簡兆峰犯詐欺取財 │ │ │2、臺中市 │3月24日8│公司主任以取得謝承│第216條、第210條、│ 罪,累犯,處拘役 │ │ │南區工學路│時5分許 │憲信任,並邀請謝承│第220條 │ 伍拾日,如易科罰 │ │ │169號之萊 │ │憲加入其LINE群組,│ │ 金,以新台幣壹仟 │ │ │爾富超商 │2、106年│指示其操作店內多媒├─────────┤ 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3月22日 │體機器,代收繳費明│既遂 │ 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14時許 │細而詐得右述金額。├─────────┤ 收。 │ │ │ ├────┤2、記下徐偉騰之國 │所得11萬8775元 │2、簡兆峰犯行使偽造 │ │ │ │簡兆峰 │民身分證字號後,登├─────────┤ 準私文書罪,累犯 │ │ │ │ │入幸運購科技有限公│已和解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司之網站行使偽造之│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附表三所示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三: ┌────┬──────────────────────────┬────────────┐ │編號 │品名 │數量 │ │ │ │ │ ├────┼──────────────────────────┼────────────┤ │1 │電腦主機 │叁台 │ ├────┼──────────────────────────┼────────────┤ │2 │電腦螢幕、 │貳台 │ ├────┼──────────────────────────┼────────────┤ │3 │變音器 │壹台 │ ├────┼──────────────────────────┼────────────┤ │4 │手機(含SIM卡,其中2支曾插卡使用詐騙門號0909 │叁支 │ │ │ -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 │5 │隨身碟、 │壹支 │ ├────┼──────────────────────────┼────────────┤ │6 │超商店員被害名冊、 │壹本 │ ├────┼──────────────────────────┼────────────┤ │7 │遊戲點數帳密序號 │壹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