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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簡婉倫蔡美華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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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曜宇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秋峰律師
被告
邱嘉君
被告
張 維
被告
徐炳傑
被告
郭翊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30724 號,108 年度偵字第2 、65號),及追加起訴(10

8 年度偵字第3567號、107 年度偵字第28790 號、108 年度偵字

第5156號、107 年度偵字第27684 號、108 年度偵字第961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曜宇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刑及沒收。

邱嘉君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15、19至26、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張維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19、20、24至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徐炳傑犯如附表一編號5 、13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郭翊綺犯如附表一編號16至18、20至23、27至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謝曜宇、邱嘉君、張維、徐炳傑及郭翊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邱嘉君就附表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張維、邱嘉君及徐炳傑就附表四部分,均免訴。

犯罪事實

一、謝曜宇於民國107 年3 月間加入由「仙境」、「天堂」、「吳佳鵬」、羅家濠(追加起訴書誤載羅國濠)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共組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集團成員有兒童或少年),負責以其所有之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內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招募成員擔任出面領取詐騙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車手」,並約定依據其所招募之人領取款項數額1 %獲取報酬。謝曜宇隨即以上開手機於107 年5 月底招募邱嘉君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張維於107 年5 月16日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於107 年6 月17日退出),擔任「車手」,及收取其他「車手」所領取之款項轉交集團上手。徐炳傑於107 年6 月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出面領取詐騙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車手」。郭翊綺則於107 年6 月8 日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於107 年6 月24日退出),擔任載運接送「車手」及實際出面領取詐騙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車手」工作。

二、謝曜宇(就附表一編號29)、邱嘉君(就附表一編號3 至15、19至26、29)、張維(就附表一編號1 至15、19、20、24至26)、徐炳傑(就附表一編號5 、13至15)、郭翊綺(就附表一編號16至18、20至23、27至28)與前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其他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實行詐騙,除其中附表一編號17所示蕭伯軒,因恐其他人亦遭詐騙,故意匯款1 元欲凍結該帳戶外,其餘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各編號匯款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時、地,各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匯入帳戶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各該帳戶。而張維、邱嘉君先自羅家濠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或自行,或交由徐炳傑、郭翊綺等人,或搭乘計程車,或由郭翊綺載運接送,並持拿該詐欺組織所交付暫時使用之工作機接受指示,由附表一各編號「共犯」欄所示之成員,共同前往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一編號17除外)所示之提款機提領款項得手,並將所領款之款項經張維、邱嘉君或「吳佳鵬」交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三、案經㈠鄭鳳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麥如和、林家蓁、蕭伯軒、石世雄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郭志樺、利珮琦、黃士耕、俞智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㈡林立青、張何秋菊、巫秀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㈢顏秀琴、楊貴貞、侯承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㈣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㈤鄭欣怡、蘇運宏、吳宗峻、楊貴珍、江柏賢、蕭耀忠、溫亮瑋、李妍儀、鍾宜惠、劉捷欣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㈥王苡臻、蔡志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之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罪事實,分有如附表二各對應編號證據名稱欄所載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據被告謝曜宇、邱嘉君、張維、徐炳傑及郭翊綺自偵查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被告5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應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5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謝曜宇就附表一編號29部分;被告邱嘉君就附表一編號3 至15、19至26、29部分;被告張維就附表一編號1 至15、19、20、24至26部分、被告徐炳傑就附表一編號5 、13至15部分、被告郭翊綺就附表一編號16、18、20至23、27至28部分,分係犯附表一各編號宣告刑所載加重條件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郭翊綺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未遂罪。

㈡就附表一編號3 至5 、7 至10、14至20、22至24所示犯行,起訴法條漏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2、21、27、28所示犯行,起訴法條漏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均已敘及,且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已告知被告等人涉犯上開加重條件款項,另就附表一編號27、28部分,亦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敘明(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128 頁至第129 頁),未損及被告等人訴訟法上攻擊防禦之權益,且僅涉及同條項各款加重條件之不同,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參照)。是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行,雖被告郭翊綺所屬詐欺組織業已著手實行詐騙行為,然因被害人蕭伯軒有疑,為報警凍結該帳戶,始匯款1 元,尚難認該次詐欺行為已達既遂,依上說明,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籌設電話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行詐騙、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其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渠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107 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5 人參與另案被告羅家濠等所屬詐欺集團,雖其等不負責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推由同集團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5 人就各次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一所示),與同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分工各擔任招募成員、打電話施詐、居間聯繫、由自動櫃員機提領及上繳款項、載運接送等任務,各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5 人就其等所參與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參與同次詐欺取財犯行之同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5 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打電話向附表一所示其中同一被害人施以詐術,指示同一被害人多次轉帳或存款至人頭帳戶,並進而由參與之車手多次提領等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㈤被告郭翊綺所屬詐欺集團就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雖已著手實施詐騙行為,然尚未生詐騙之結果,此部分犯屬屬未遂,因尚未對被害人財產權生實際損害,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①被告邱嘉君如附表一編號3 至15、19至26、29所示共22次加重詐欺犯行、②被告張維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19、20、24至26所示共20次加重詐欺犯行、③被告徐炳傑如附表一編號5 、13至15所示4 次加重詐欺犯行、④被告郭翊綺就附表一編號16、17、18、20至23、27至28所示8 次加重詐欺犯行及1 次加重詐欺未遂犯行,因被害人各不相同,所侵害者為個別之財產法益,犯意個別,行爲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謝曜宇、邱嘉君、張維、徐炳傑及郭翊綺均年輕力壯、身心正常,可從事正當工作或經營合法事業謀生,竟冀圖不勞而獲,貪圖可輕鬆獲得之報酬,先後加入詐欺集團,被告謝曜宇主要擔任招募工作、其餘被告主要擔任位居底層之「車手」,另被告郭翊綺同時兼任載運接送車手、被告張維、邱嘉君則兼任取交提款卡及轉交所領得該集團所詐騙他人辛苦賺得、積蓄之財物,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善良百姓之財產權亦造成鉅大之威脅,應予譴責非難,兼衡被告5 人所參與各次犯罪被害人所遭詐騙之金額多寡(詳如附表一所示)、所得報酬之財物多寡、參與詐欺集團之程度深淺、時間久暫、在犯罪分工中所扮演之角色,犯罪後均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被告郭翊綺有與被害人黃士耕達成調解,約定於111 年6 月30日前給付8,000 元、與被害人鍾宜惠達成調解,約定賠償被害人鍾宜惠25,000元、與被害人劉捷欣達成調解,約定賠償被害人劉捷欣5,000 元,但均尚未履行,有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3016號、第3012號調解程序筆錄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123 頁至第124 頁,本院訴1084號卷第157 頁至第158 頁、第147 頁至第148 頁);被告張維與被害人鍾宜惠達成調解,約定賠償被害人鍾宜惠25,000元、與被害人劉捷欣達成調解,約定賠償被害人劉捷欣5,000 元,但均尚未履行,有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3014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訴1084號卷第157 頁至第158 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另審酌被告謝曜宇自陳目前大學就學中,曾於加油站打工,被告邱嘉君自陳高中肄業,曾任工人,需扶養雙親,被告張維自陳國中畢業、曾擔任計程車司機,需扶養雙親被告,徐炳傑自陳國中肄業,曾與父親共同做鐵工,被告郭翊綺自陳高中肄業,曾從事服務業,罹有躁鬱症,父親因職安意外過世後,需扶養母親等個人教育、家庭及工作情況(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275頁),及被告5 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度;並考量被告邱嘉君、張維、徐炳傑及郭翊綺所犯上開罪行,均係在參與同一犯罪組織時所犯,及各自所犯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所生總損害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就犯罪工具部分:按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第1602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被告謝曜宇自承其係以其所有之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內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作為聯繫召募被告邱嘉君參與本詐欺組織等語(見本院訴 857號卷第272 頁),且該行動電話業於另案遭查扣(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1、89號、108 號判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本件其餘被告於參與上開犯行時所使用之手機,均非其等所有,係該詐欺組織所提供之工作機,用畢即應歸還等情,業據被告邱嘉君、張維、徐炳傑及郭翊綺於本院審理時均陳稱在卷(見本院訴字第857 號卷第272 頁),且上開工作機均未於本案遭查扣,本院審酌其等均位處基層,對於提領款項時所得使用之工作機,尚難認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故就上開物品,均難予以宣告沒收。

⒊至被告等人使用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尚屬不明,又非違禁物,不能遽認符合沒收要件,況各該人頭帳戶既均遭設定為警示帳戶甚至結清銷戶,衡情上開提款卡無法再供犯罪使用,是對之宣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就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年8 月11日之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被告被告邱嘉君、張維、徐炳傑及郭翊綺等人先後提領或經手之款項,已交由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處分,其中被告張維雖自承曾取得報酬40,000元,被告邱嘉君自承曾取得報酬22,000元,被告郭翊綺自承曾取得報酬1,500元,然其等均陳稱上開報酬係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組織後所取得之全部報酬(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272 頁至第273 頁),而被告張維、邱嘉君及郭翊綺因參與本詐欺集團提領其他被害人款項之犯行,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審理,並於該案中,就其等上開參與組織所獲取之全部報酬均已宣告沒收,為免重複沒收有過苛之虞,本院即無再予宣告沒收之必要。至被告徐炳傑、謝曜宇則均陳稱本案均尚未取得報酬等情,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273 頁),且依照卷內證據資料,亦難認被告徐炳傑、謝曜宇就本案所參與之犯行確實已有所得,本院自亦無從宣告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被告郭翊綺、謝曜宇、張維、徐炳傑及邱嘉君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謝曜宇於107 年5 月底某日,招募被告邱嘉君,被告張維自民國107 年5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月6 月17日止、被告邱嘉君自107 年5 月底某日起至同年6 月26日止、被告徐炳傑自107 年6 月4 日起至同年6 月6 日止、被告郭翊綺自107 年6 月8 日、被告謝曜宇於民國107 年5 月底某日,陸續參與綽號「仙境」、「天堂」、「羅家濠」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出資、指揮、操縱之詐欺犯罪組織,被告張維擔任「車手頭」,被告邱嘉君、郭翊綺及徐炳傑則擔任車手,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組詐騙集團並採分工模式,而為附表一所示之詐騙行為,因認被告郭翊綺、謝曜宇、張維、徐炳傑及邱嘉君均另涉犯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且應與被告郭翊綺、謝曜宇、張維、徐炳傑及邱嘉君本案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

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又按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 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查被告謝曜宇曾因於107 年3 月間、被告邱嘉君、張維於107 年5 月間、被告郭翊綺及徐炳傑於107 年6 月間,陸續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分別擔任招募成員、車手、負責載車手等分工,而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至為警查獲為止;且被告張維就其於107 年5月18日參與提領被害人何佩宜遭詐騙匯款;被告郭翊綺、謝曜宇、徐炳傑及邱嘉君曾就其等曾參與被害人簡睿瑛於107年5 月28日至6 月4 日期間遭詐騙匯款之提領等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案件,認就其等被訴前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其等參與該「仙境」、「天堂」詐欺犯罪組織犯行,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係於107 年8月間即繫屬該院,並於107 年10月19日宣判,上訴後,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撤銷發回有關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目前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被告郭翊綺、謝曜宇、張維、徐炳傑及邱嘉君前開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4 月17日、108 年5 月9 日及108 年5 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4 月17日中檢達慶107 偵28093 字第1089039628號函、108 年5 月9 日中檢達慶108 偵3567字第1089047884號函、中檢達慶107 偵28790 字第1089047883號函、中檢達慶108 偵5156字第1089047882號函、中檢達慶107 偵27684 字第1089047885號函、108 年 5月28日中檢達慶108 偵9619字第1089055597號函各1 紙在卷可參(分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9 頁、訴1081號卷第9 頁、訴1082卷第9 頁、訴1083號卷第9 頁、訴1084號卷第9 頁、訴1246號卷第9 頁),從而,公訴人就被告5 人於同一段時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涉嫌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再行起訴,參諸前揭說明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7 月8 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125 頁至第129 頁),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

二、就被告邱嘉君詐騙被害人郭志樺部分(即108 年度偵字第356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部分【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81號審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嘉君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地,提領被害人郭志樺遭詐騙之匯款,被告邱嘉君此部分亦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應與被告邱嘉君本案所犯之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

㈡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邱嘉君被訴曾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提領被害人郭志樺遭詐騙匯款乙情,就此同一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8093 、30724 號、108年度偵字第2 、65號提起公訴,於108 年4 月17日繫屬本院,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57 號審理(即本案本訴),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公訴人嗣後於108 年5 月9 日就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追加起訴,顯係就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參諸前揭說明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7 月8 日補充理由書(見本院訴857 號卷第125 頁至第129頁),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

參、免訴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維、邱嘉君及徐炳傑曾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提領被害人郭志樺遭詐騙之匯款,認被告張維、邱嘉君及徐炳傑此部分亦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且應與被告3 人本案所犯之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即107 年度偵字第28790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部分【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82號審理】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多次詐騙告訴人金錢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對同一被害人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實施,以實現單一犯罪構成要件,被告先後數舉動在法律評價上悉失其獨立性,無法強行分離,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一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0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被害人簡睿瑛曾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遭詐騙後,於107年6 月4 日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並經被告郭翊綺搭載張維、邱嘉君、徐炳傑等人提領,而認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09 號判決認被告張維、邱嘉君及徐炳傑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並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即如該判決附表一編號3 部分),上訴後,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駁回上訴,再經檢察官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7 月3 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依照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790 號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張維、邱嘉君及徐炳傑被訴如附表四所示提領詐欺贓款之行為,既係該屬詐欺犯罪組織利用同一機會,對同一被害人簡睿瑛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實施提領詐欺款項,揆諸上揭實務見解,被告張維、邱嘉君及徐炳傑此部分犯行,應與其等上開業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確定部分,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則公訴意旨就被告張維、邱嘉君及徐炳傑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加重詐欺犯行再行起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諭知免訴。

肆、撤回起訴部分: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就附表五各編號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業已以108 年度聲撤字第26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訴1084號卷第163 頁至第165 頁),有關被告郭翊綺被訴如附表五編號1 及被告徐炳傑被訴如附表五編號2 至3 部分,既經撤回起訴,即非本院審判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 1款、第303 條第2 、7 款,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3 款、第2 項、第2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雅鈴、洪佳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一
┌─┬───┬─┬───────┬──────┬────┬───────┬────┬────────┐
│編│犯罪時│被│詐  騙  方  式│匯款時間及地│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共   犯 │    宣 告 刑    │
│號│間    │害│              │點          │及金額 (│              ├────┤                │
│  │      │人│              │            │新臺幣 )│              │備   註 │                │
├─┼───┼─┼───────┼──────┼────┼───────┼────┼────────┤
│1 │107年5│王│詐騙集團成員撥│107年5月22日│吳榮輝之│張維於107年5月│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22日│苡│打電話佯稱係蝦│晚間8時7分、│郵局帳號│22日晚間8時24 │「仙境」│犯詐欺取財罪,處│
│  │下午5 │臻│皮購物網站廠商│15分許,自彰│00000000│分4秒許、45秒 │「天堂」│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時許  │  │人員,因將王苡│化銀行ATM轉 │197156號│、25分20秒,持│「吳佳鵬│。              │
│  │      │  │臻先前購物付款│帳、存款。  │帳戶,2 │卡在彰化縣埔心│」。    │                │
│  │      │  │方式誤植為分期│            │萬9989元│鄉東門村中正路│        │                │
│  │      │  │付款等語;另撥│            │、2萬998│一段217號臺中 ├────┤                │
│  │      │  │打電話佯稱係彰│            │5元。   │商銀埔心分行,│108年度 │                │
│  │      │  │化銀行客服人員│            │        │接續提款3次2萬│訴字第  │                │
│  │      │  │,為取消分期付│            │        │元(均不含手續│1246號追│                │
│  │      │  │款,須王苡臻至│            │        │費5元;上開提 │加起訴書│                │
│  │      │  │ATM操作轉帳及 │            │        │得款項含其他被│附表編號│                │
│  │      │  │存入動作,致王│            │        │害人之匯款)。│1。     │                │
│  │      │  │苡臻陷於錯誤,│            │        │              │        │                │
│  │      │  │遂依指示操作  ├──────┼────┼───────┤        │                │
│  │      │  │ATM而匯款。   │107年5月22日│翁于婷之│張維於107年5月│        │                │
│  │      │  │              │晚間8時15分 │國泰世華│22日晚間8時49 │        │                │
│  │      │  │              │許後某時,自│銀行帳號│分、51分許,在│        │                │
│  │      │  │              │彰化銀行ATM │00000000│彰化縣溪湖鎮員│        │                │
│  │      │  │              │存款。      │8546號帳│鹿路1段101號統│        │                │
│  │      │  │              │            │戶,2萬 │一便利商店新員│        │                │
│  │      │  │              │            │9985元。│高門市,接續提│        │                │
│  │      │  │              │            │        │款2萬元、9000 │        │                │
│  │      │  │              │            │        │元(均不含手續│        │                │
│  │      │  │              │            │        │費5元)。     │        │                │
├─┼───┼─┼───────┼──────┼────┼───────┼────┼────────┤
│2 │107年5│蔡│詐騙集團成員撥│107年5月22日│吳榮輝之│張維於107年5月│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22日│志│打電話佯稱係小│晚間7時56分 │郵局帳號│22日晚間8時30 │「仙境」│犯詐欺取財罪,處│
│  │晚間7 │緯│三美日網路購物│許,自朴子郵│00000000│分,在彰化縣埔│「天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時許  │  │員工,因將蔡志│局ATM轉帳。 │197156號│心鄉東門村中正│「吳佳鵬│。              │
│  │      │  │緯誤設為批發商│            │帳戶,  │路一段217號臺 │」      │                │
│  │      │  │,導致將分期約│            │9510元。│中商銀埔心分行│。      │                │
│  │      │  │定連續扣款等語│            │        │,持卡提款9000│        │                │
│  │      │  │;另撥打電話佯│            │        │元(不含手續費├────┤                │
│  │      │  │稱係郵局客服人│            │        │5元)。       │108年度 │                │
│  │      │  │員,為取消分期│            │        │              │訴字第  │                │
│  │      │  │付款,須蔡志緯│            │        │              │1246號追│                │
│  │      │  │至ATM操作,致 │            │        │              │加起訴書│                │
│  │      │  │蔡志緯陷於錯誤│            │        │              │附表編號│                │
│  │      │  │,遂依指示操作│            │        │              │2。     │                │
│  │      │  │ATM而匯款。   │            │        │              │        │                │
├─┼───┼─┼───────┼──────┼────┼───────┼────┼────────┤
│3 │107年6│鄭│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3日 │郭惠茹之│張維於107年6月│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3日 │欣│107年6月3日前 │下午2時30分 │彰化銀行│3日下午2時38分│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中午12│怡│某時,以臉書名│許(追加起訴│帳號5581│許,在臺中市大│「仙境」│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    │  │稱「郭如意」發│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甲區中山路一段│「天堂」│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佈訊息佯稱出售│106年),自 │00號帳戶│1549號,持卡提│羅家濠  │年壹月。        │
│  │      │  │iPhoneX 256G行│桃園市大園區│,1 萬50│款1萬5000元( │        │                │
│  │      │  │動電話1支云云 │菓林路97號以│00元。  │不含手續費5元 │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適有鄭欣怡上│ATM轉帳。   │        │)。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網閱覽上開訊息│            │        │              │108年度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而以通訊軟體  │            │        │              │訴字第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LINE與ID:pak7│            │        │              │1084號追│壹年壹月。      │
│  │      │  │50之人聯繫並確│            │        │              │加起訴書│                │
│  │      │  │認價錢,致鄭欣│            │        │              │附表編號│                │
│  │      │  │怡陷於錯誤,而│            │        │              │1。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4 │107年6│蘇│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3日 │郭惠茹之│張維於107年6月│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3日 │運│107年6月3日前 │下午3時30分 │彰化銀行│3日下午3時35分│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下午3 │宏│某時,在臉書社│許(追加起訴│帳號5581│許,在臺中市大│「仙境」│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許  │  │團「便宜撿好康│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甲區順天路211 │「天堂」│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二手物品,家│106年),以 │00號帳戶│號大甲農會順天│羅家濠  │年壹月。        │
│  │      │  │具家電,生財器│手機線上匯款│,1萬600│分部,持卡提款│        │                │
│  │      │  │具,頂讓,買賣│。          │0元(不 │1萬6000元。   │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發佈訊息佯│            │含手續費│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稱欲出售冷氣云│            │5元)。 │              │108年度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云,適有蘇運宏│            │        │              │訴字第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上網閱覽上開訊│            │        │              │1084號追│壹年壹月。      │
│  │      │  │息而以通訊軟體│            │        │              │加起訴書│                │
│  │      │  │LINE與之聯繫並│            │        │              │附表編號│                │
│  │      │  │確認價錢,致蘇│            │        │              │2。     │                │
│  │      │  │運宏陷於錯誤,│            │        │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5 │107年6│吳│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5日 │古家瑜之│徐炳傑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宗│107年6月5日上 │上午10時43分│上海商銀│月5日上午11時 │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      │峻│午10時43分前某│許,以線上轉│帳號7020│38分許,在臺中│徐炳傑、│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時,以其友人臉│帳。        │00000000│市大甲區光明路│「仙境」│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書名稱「潘姿吟│            │55號帳戶│1號統一便利超 │「天堂」│年壹月。        │
│  │      │  │」名義發佈訊息│            │,1萬500│商媽祖門市,持│羅家濠  │                │
│  │      │  │佯稱欲出售冷氣│            │0元。   │卡提款5000元;│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機,適有吳宗峻│            │        │接續於同日上午│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瀏覽上開訊息,│            │        │11時47分許,在├────┤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並以通訊軟體  │            │        │臺中市大甲區中│108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LINE與ID:    │            │        │山路1段951號全│訴字第  │壹年壹月。      │
│  │      │  │p6ii88,名稱「│            │        │家便利超商大甲│1084號追│                │
│  │      │  │夢夢兒Candy」 │            │        │車頭門市,提款│加起訴書│徐炳傑三人以上共│
│  │      │  │聯繫確認款項,│            │        │1萬元(均不含 │附表編號│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致吳宗峻陷於錯│            │        │手續費5元)。 │3。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款。          │            │        │              │        │壹年壹月。      │
├─┼───┼─┼───────┼──────┼────┼───────┼────┼────────┤
│ 6│107年6│楊│詐欺集團撥打電│107年6月5日 │李原慶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貴│話佯裝楊貴珍友│下午1時1分許│中華郵政│月5日下午1時30│邱嘉君、│犯詐欺取財罪,處│
│  │上午9 │珍│人「林永和」並│(追加起訴書│帳號0111│分、32分、33分│「仙境」│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時、11│  │稱急需用錢等語│附表誤載為中│00000000│許,在臺中市大│「天堂」│。              │
│  │時許  │  │,致楊貴珍陷於│午12時55分許│64號帳戶│甲區順天路159 │羅家濠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至銀行臨│,18萬元│號廟口郵局,持├────┤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款。          │櫃匯款。    │。      │卡接續提款6萬 │108年度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元、6萬元、3萬│訴字第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        │元。          │1084號追│月。            │
│  │      │  │              │            │        │              │加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              │4。     │                │
├─┼───┼─┼───────┼──────┼────┼───────┼────┼────────┤
│ 7│107年6│江│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5日 │陳淑華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柏│107年6月5日下 │下午2時18分 │合作金庫│月5日下午2時28│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下午2 │賢│午2時18分許前 │許(追加起訴│帳號1008│分許,在臺中市│「仙境」│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18分│  │某時,在網站發│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大甲區中山路1 │「天堂」│罪,處有期徒刑壹│
│  │許    │  │佈訊息佯稱欲出│17分),以網│號帳戶,│段951號全家便 │羅家濠  │年壹月。        │
│  │      │  │售iPhoneX手機 │路轉帳。    │1萬5000 │利商店,持卡提│        │                │
│  │      │  │,適有江柏賢瀏│            │元。    │款1萬5000元( │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覽上開訊息,並│            │        │不含手續費5元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以通訊軟體LINE│            │        │)。          │108年度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與名稱「夢夢兒│            │        │              │訴字第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聯繫確認款項│            │        │              │1084號追│壹年壹月。      │
│  │      │  │,致江柏賢陷於│            │        │              │加起訴書│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附表編號│                │
│  │      │  │匯款。        │            │        │              │5       │                │
├─┼───┼─┼───────┼──────┼────┼───────┼────┼────────┤
│ 8│107年6│蕭│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5日 │陳淑華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耀│107年6月5日下 │下午3時1分許│合作金庫│月5日下午3時12│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下午2 │忠│午2時16分許前 │,以網路轉帳│帳號1008│分許,在臺中市│「仙境」│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16分│  │某時,在社群網│。          │00000000│大甲區蔣公路42│「天堂」│罪,處有期徒刑壹│
│  │許    │  │站臉書網站發佈│            │號帳戶,│號臺中商銀,持│羅家濠  │年壹月。        │
│  │      │  │訊息佯稱欲出售│            │1 萬4000│卡提款1萬4000 │        │                │
│  │      │  │冷氣機,適有蕭│            │元。    │元(不含手續費│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耀忠瀏覽上開訊│            │        │5元)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息,並以通訊軟│            │        │              │108年度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體LINE與ID:  │            │        │              │訴字第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p6y8d,名稱「 │            │        │              │1084號追│壹年壹月。      │
│  │      │  │如如」聯繫確認│            │        │              │加起訴書│                │
│  │      │  │款項,致蕭耀忠│            │        │              │附表編號│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6。     │                │
│  │      │  │指示匯款。    │            │        │              │        │                │
├─┼───┼─┼───────┼──────┼────┼───────┼────┼────────┤
│ 9│107年6│溫│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5日 │陳淑華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亮│107年6月5日下 │下午3時50分 │合作金庫│月5日下午3時58│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      │瑋│午3時50分許前 │許,以網路轉│帳號1008│分許,在臺中市│「仙境」│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某時,在社群網│帳。        │00000000│大甲區順天路  │「天堂」│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站臉書網站社團│            │號帳戶,│154號統一便利 │羅家濠  │年壹月。        │
│  │      │  │「花蓮新舊二手│            │匯款1萬 │商店,持卡提款│        │                │
│  │      │  │買賣網」發佈文│            │6000元。│1萬6000元(不 │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章佯稱欲出售冷│            │        │含手續費5元) │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氣機,適有溫亮│            │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瑋瀏覽上開訊息│            │        │              │108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並以通訊軟體│            │        │              │訴字第  │壹年壹月。      │
│  │      │  │LINE與名稱「夢│            │        │              │1084號追│                │
│  │      │  │夢兒」、自稱「│            │        │              │加起訴書│                │
│  │      │  │陳淑華」之人聯│            │        │              │附表編號│                │
│  │      │  │繫確認款項,致│            │        │              │7。     │                │
│  │      │  │溫亮瑋陷於錯誤│            │        │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
├─┼───┼─┼───────┼──────┼────┼───────┼────┼────────┤
│10│107年6│李│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5日 │陳淑華之│徐炳傑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妍│107年6月5日下 │下午6時21分 │合作金庫│月5日下午6時28│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      │儀│午5時59分許前 │許,網路轉帳│帳號1008│分許,在臺中市│徐炳傑(│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某時,以社群網│。          │00000000│大甲區蔣公路42│業經本院│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站臉書名稱「林│            │號帳戶,│號臺中商銀,持│107 年度│年壹月。        │
│  │      │  │偉洲」,在該網│            │7000元。│卡提款7000元(│訴字第  │                │
│  │      │  │站社團「花蓮人│            │        │不含手續費5元 │2139號判│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返鄉互助團」發│            │        │)。          │決有罪確│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佈文章,佯稱欲│            │        │              │定,本案│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出售iPhoneX手 │            │        │              │起訴部分│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機,適有李妍儀│            │        │              │,業經檢│壹年壹月。      │
│  │      │  │(追加起訴書附│            │        │              │察官撤回│                │
│  │      │  │表誤載為李娮儀│            │        │              │起訴)、│                │
│  │      │  │)瀏覽上開訊息│            │        │              │「仙境」│                │
│  │      │  │,並以通訊軟體│            │        │              │「天堂」│                │
│  │      │  │LINE與ID:p6ii│            │        │              │羅家濠  │                │
│  │      │  │88之人聯繫確認│            │        │              ├────┤                │
│  │      │  │定金,致李妍儀│            │        │              │108年度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訴字第  │                │
│  │      │  │指示匯款。    │            │        │              │1084號追│                │
│  │      │  │              │            │        │              │加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              │8。     │                │
├─┼───┼─┼───────┼──────┼────┼───────┼────┼────────┤
│11│107年6│鍾│詐欺集團撥打電│107年6月5日 │陳淑華之│徐炳傑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宜│話,佯稱鍾宜惠│下午6時31分 │合作金庫│月5日下午6時36│邱嘉君、│犯詐欺取財罪,處│
│  │(追加│惠│先前遭詐騙之2 │許,以網路線│帳號1008│分、37分、39分│徐炳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起訴書│  │萬元可退還,須│上轉帳。    │00000000│許,在臺中市大│業經本院│。              │
│  │附表編│  │鍾宜惠配合操作│            │號帳戶,│甲區鎮政路40號│107 年度│                │
│  │號9誤 │  │,致鍾宜惠陷於│            │4萬9985 │土地銀行,接續│訴字第21│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載為10│  │錯誤,依指示操│            │元。    │持卡提款2萬元 │39號判決│同犯詐欺取財罪,│
│  │7年4月│  │作而匯款。    │            │        │、2萬元、9000 │有罪確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29日  │  │              │            │        │元(均不含手續│,本案起│月。            │
│  │)。  │  │              │            │        │費5元)。     │訴部分,│                │
│  │      │  │              ├──────┼────┼───────┤業經檢察│                │
│  │      │  │              │107年6月5日 │顏湘芸之│徐炳傑於107年6│官撤回起│                │
│  │      │  │              │下午6時40分 │彰化銀行│月5日下午6時56│訴)、「│                │
│  │      │  │              │許,以網路線│帳號5609│分8秒、56分51 │仙境」「│                │
│  │      │  │              │上轉帳。    │00000000│秒、57分35秒,│天堂」羅│                │
│  │      │  │              │            │00號帳戶│在臺中市大甲區│家濠    │                │
│  │      │  │              │            │,4萬998│蔣公路42號臺中├────┤                │
│  │      │  │              │            │5元。   │商銀,接續持卡│108年度 │                │
│  │      │  │              │            │        │提款2萬元、2萬│訴字第10│                │
│  │      │  │              │            │        │元、9000元(均│84號追加│                │
│  │      │  │              │            │        │不含手續費5元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9 │                │
│  │      │  │              │            │        │              │、10    │                │
├─┼───┼─┼───────┼──────┼────┼───────┼────┼────────┤
│12│107年6│劉│詐欺集團撥打電│107年6月5日 │顏湘芸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捷│話佯裝係警察,│晚間7時46分 │彰化銀行│月5日晚間7時51│邱嘉君  │冒用公務員名義而│
│  │下午3 │欣│因劉捷欣先前遭│許,自世新大│帳號    │分許,在臺中市│「仙境」│犯詐欺取財罪,處│
│  │時46分│  │詐欺之1萬元可 │學內設之ATM │00000000│大甲區蔣公路42│「天堂」│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許    │  │退還;續佯稱係│。          │499300號│號臺中商銀,提│羅家濠  │。              │
│  │      │  │郵局客服人員,│            │帳戶,匯│款1萬元(不含 ├────┤                │
│  │      │  │須劉捷欣配合操│            │款1萬元 │手續費5元)。 │108年度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作ATM,致劉捷 │            │。      │              │訴字第  │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  │      │  │欣陷於錯誤,而│            │        │              │1084號追│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依指示操作ATM │            │        │              │加起訴書│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匯款。        │            │        │              │附表編號│月。            │
│  │      │  │              │            │        │              │11。    │                │
├─┼───┼─┼───────┼──────┼────┼───────┼────┼────────┤
│13│107年6│顏│詐騙集團成員撥│107年6月6日 │李原慶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秀│打電話佯稱係顏│下午1時54分 │陽信銀行│月6日下午3時24│邱嘉君、│犯詐欺取財罪,處│
│  │上午11│琴│秀琴之姪女楊幸│許,自第一商│帳號1510│分、43分許,在│徐炳傑、│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時    │  │娥,其急需用錢│業銀行虎尾分│00000000│臺中市西屯區臺│「天堂」│。              │
│  │      │  │,致顏秀琴陷於│行,臨櫃匯款│號帳戶,│灣大道三段251 │「仙境」│                │
│  │      │  │錯誤,而依指示│。          │2萬元。 │號臺中遠百,持│羅家濠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匯款。        │            │        │卡提領2萬元、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9000元(均不含├────┤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手續費5 元,其│108年度 │月。            │
│  │      │  │              │            │        │中9,000 元部分│訴字第  │                │
│  │      │  │              │            │        │乃另一人因不詳│1082號追│徐炳傑三人以上共│
│  │      │  │              │            │        │原因所為匯款)│加起訴書│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附表編號│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1。     │月。            │
├─┼───┼─┼───────┼──────┼────┼───────┼────┼────────┤
│14│107年6│楊│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6日 │丁義修之│徐炳傑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5日 │貴│107年6月5日晚 │11時15分許,│郵局帳號│月6日下午3時6 │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晚間7 │貞│間7時20分前某 │在臺南市南區│00000000│分、7分,在臺 │徐炳傑、│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許  │  │時許,以臉書名│金華路一段29│340號帳 │中市西屯區臺灣│「天堂」│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稱「陳煥德」發│2號鹽埕郵局 │戶,8000│大道3段328號統│「仙境」│年壹月。        │
│  │      │  │佈訊息佯稱出售│,以無摺存款│元。    │一便利商店港惠│羅家濠  │                │
│  │      │  │冷氣機云云,適│方式臨櫃匯款│        │門市,持卡提款│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有楊貴貞閱覽上│。          │        │2萬元、1000 元│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開訊息而以通訊│            │        │(含他人因不詳├────┤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軟體LINE與ID:│            │        │原因所為匯款;│108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p6Y8d之人聯繫 │            │        │均不含手續費5 │訴字第  │壹年壹月。      │
│  │      │  │,經其表示須先│            │        │元)。        │1082號追│                │
│  │      │  │支付定金,致楊│            │        │              │加起訴書│徐炳傑三人以上共│
│  │      │  │貴貞陷於錯誤,│            │        │              │附表編號│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2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壹年壹月。      │
├─┼───┼─┼───────┼──────┼────┼───────┼────┼────────┤
│15│107年6│侯│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6日 │丁義修之│張維於107年6月│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6日 │承│107年6月6日中 │下午4時53分 │郵局帳號│6日下午5時13分│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中午12│佑│午12時40分前某│許,以網路匯│00000000│許,在臺中市西│徐炳傑、│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40分│  │時許,以侯承佑│款。        │340號帳 │屯區臺灣大道三│「天堂」│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友人臉書名稱「│            │戶,1萬 │段251號遠東百 │「仙境」│年壹月。        │
│  │      │  │袁錦億」發佈訊│            │5000元。│貨,提款1萬   │羅家濠  │                │
│  │      │  │息佯稱欲出售  │            │        │5000元(不含手│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iPhoneX手機, │            │        │續費5元)。   │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適有侯承佑瀏覽│            │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上開訊息,並以│            │        │              │108年度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通訊軟體LINE與│            │        │              │訴字第  │壹年壹月。      │
│  │      │  │「如如cindy」 │            │        │              │1082號追│                │
│  │      │  │聯繫確認款項,│            │        │              │加起訴書│徐炳傑三人以上共│
│  │      │  │致侯承佑陷於錯│            │        │              │附表編號│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3。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款。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壹年壹月。      │
├─┼───┼─┼───────┼──────┼────┼───────┼────┼────────┤
│16│107年6│林│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8日 │劉瓊雯之│郭翊綺於107年6│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8日 │家│107 年6 月8 日│晚間7時34分 │永豐商業│月8日下午7時36│邱嘉君、│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晚間7 │蓁│晚間7 時前某時│許,在其新北│銀行0030│分許、40分許,│張維、謝│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時許  │  │,以社群網站臉│市三重區五福│00000000│在新竹縣竹北市│曜宇「仙│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書名稱「胖胖」│街37號3樓住 │84號帳戶│縣○○路00號統│境」「天│壹年壹月。      │
│  │      │  │名義張貼文章佯│處,以網路匯│,1萬300│一超商府樂店,│堂」羅家│                │
│  │      │  │稱欲出售冷氣機│款。        │0元。   │持卡接續轉帳  │濠、劉玄│                │
│  │      │  │,適有林家蓁瀏│            │        │110元、提領1萬│宗(邱嘉│                │
│  │      │  │覽上開訊息,並│            │        │2000元(均不含│君、張維│                │
│  │      │  │以通訊軟體LINE│            │        │手續費5元)( │、謝曜宇│                │
│  │      │  │與名稱「VIVI貪│            │        │起訴書附表誤載│、劉玄宗│                │
│  │      │  │吃(玉)」聯繫│            │        │為107年6月8日 │均由臺灣│                │
│  │      │  │確認款項,致林│            │        │晚間7時36分許 │新竹地方│                │
│  │      │  │家蓁陷於錯誤,│            │        │,提款1萬2000 │法院另案│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元)。        │審理)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 │                │
│  │      │  │              │            │        │              │訴字第  │                │
│  │      │  │              │            │        │              │857號起 │                │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3。 │                │
├─┼───┼─┼───────┼──────┼────┼───────┼────┼────────┤
│17│107年6│蕭│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8日 │劉瓊雯之│無            │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8日 │伯│107年6月8日中 │晚間7時26分 │永豐商業│(起訴書附表誤│邱嘉君、│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中午12│軒│午12時前某時,│許,在高雄市│銀行0030│載為郭翊綺於10│張維、「│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時許  │  │以社群網站臉書│阿蓮區中正路│00000000│7 年6 月8 日晚│仙境」、│財未遂罪,處有期│
│  │      │  │名稱「魏祥誠」│188之8號統一│84號帳戶│間7 時47分許,│「天堂」│徒刑柒月。      │
│  │      │  │名義,在「嘉南│便利超商ATM │,匯款1 │提款蕭伯軒之匯│、羅家濠│                │
│  │      │  │藥理大學x二手 │匯款。      │元。    │款1 萬元)。  │、劉玄宗│                │
│  │      │  │售書交易平台」│            │        │              │        │                │
│  │      │  │張貼文章佯稱欲│            │        │              │        │                │
│  │      │  │出售iPhoneX手 │            │        │              ├────┤                │
│  │      │  │機,適有蕭伯軒│            │        │              │108年度 │                │
│  │      │  │瀏覽上開訊息,│            │        │              │訴字第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            │        │              │857號起 │                │
│  │      │  │與ID:p6ii88、│            │        │              │訴書附表│                │
│  │      │  │名稱「夢夢兒CA│            │        │              │編號4。 │                │
│  │      │  │NDY」之人聯繫 │            │        │              │        │                │
│  │      │  │確認款項,惟蕭│            │        │              │        │                │
│  │      │  │伯軒認上開出售│            │        │              │        │                │
│  │      │  │手機價格與市價│            │        │              │        │                │
│  │      │  │不符而發現為網│            │        │              │        │                │
│  │      │  │路詐騙,為防止│            │        │              │        │                │
│  │      │  │其他買家受害,│            │        │              │        │                │
│  │      │  │遂依指示匯款1 │            │        │              │        │                │
│  │      │  │元並報警處理  │            │        │              │        │                │
│  │      │  │。            │            │        │              │        │                │
├─┼───┼─┼───────┼──────┼────┼───────┼────┼────────┤
│18│107年6│石│詐騙集團成員  │107年6月8日 │劉瓊雯之│郭翊綺於107年6│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8日 │世│於107年6月8日 │晚間7時47分 │永豐商業│月8日晚間8時1 │邱嘉君、│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下午4 │雄│下午4時30分前 │許,以網路匯│銀行0030│分許,提領5000│張維、「│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時30分│  │某時許,以臉書│款。        │00000000│元(不含手續費│仙境」、│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不詳帳號名稱發│            │84號帳戶│5元)。       │「天堂」│壹年壹月。      │
│  │      │  │佈訊息佯稱出售│            │,5000元│              │羅家濠、│                │
│  │      │  │冷氣機云云,適│            │。      │              │劉玄宗  │                │
│  │      │  │有石世雄閱覽上│            │        │              │        │                │
│  │      │  │開訊息而以通訊│            │        │              ├────┤                │
│  │      │  │軟體LINE與不詳│            │        │              │108年度 │                │
│  │      │  │帳號名稱之人聯│            │        │              │訴字第85│                │
│  │      │  │繫,經其表示須│            │        │              │7號起訴 │                │
│  │      │  │先支付定金,致│            │        │              │書附表編│                │
│  │      │  │石世雄陷於錯誤│            │        │              │號5。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19│107年6│王│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9日 │劉瓊雯之│郭翊綺於107年6│郭翊綺(│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9日 │貞│107年6月9日下 │下午5時34分 │玉山銀行│月9日下午5時43│經本院另│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下午4 │  │午4時許前某時 │許,線上匯款│帳號6809│分許,在臺中市│案107 年│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許  │  │,在社群網站臉│。          │00000000│大甲區文武路10│度訴字第│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書「文藻二手交│            │號帳戶,│號大甲農會,持│2139號判│年壹月。        │
│  │      │  │易網」發佈訊息│            │8000元。│卡提款8000元(│決有罪確│                │
│  │      │  │佯稱欲出售iPho│            │        │不含手續費5元 │定,本案│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neX手機, 適有│            │        │)。          │起訴部分│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王貞瀏覽上開訊│            │        │              │業經檢察│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息,先以MEESEN│            │        │              │官撤回起│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GER與名稱「zi-│            │        │              │訴)、張│壹年壹月。      │
│  │      │  │Rong」之人聯繫│            │        │              │維、邱嘉│                │
│  │      │  │;復以通訊軟體│            │        │              │君、「仙│                │
│  │      │  │LINE與ID:p6ii│            │        │              │境」「天│                │
│  │      │  │88之人聯繫確認│            │        │              │堂」羅家│                │
│  │      │  │款項及定金,致│            │        │              │濠      │                │
│  │      │  │王貞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108年度 │                │
│  │      │  │              │            │        │              │訴字第10│                │
│  │      │  │              │            │        │              │84號追加│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12│                │
├─┼───┼─┼───────┼──────┼────┼───────┼────┼────────┤
│20│107年6│郭│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11日│張雅涵之│邱嘉君於107年6│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志│107年6月11日上│下午1時45分 │華南銀行│月11日下午1時 │邱嘉君、│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上午11│樺│午11時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帳號2432│58分許,在臺中│張維、「│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時    │  │以社群網站臉書│大園區建國路│00000000│市豐原區中正路│仙境」、│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名稱「何鍵鍵」│149號萊爾富 │號帳戶,│102號豐原分行 │「天堂」│壹年壹月。      │
│  │      │  │名義佯稱欲出售│超商之ATM匯 │1 萬5000│,持卡提領1萬 │羅家濠、│                │
│  │      │  │液晶電視,適有│款。        │元。    │5000元。      │「古凱仁│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郭志樺瀏覽上開│            │        │              │」、「楊│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訊息,並以通訊│            │        │              │志宇」、│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軟體LINE與ID:│            │        │              │劉玄宗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can69y,名稱「│            │        │              ├────┤壹年壹月。      │
│  │      │  │Canyd可樂果」 │            │        │              │108 年度│                │
│  │      │  │聯繫確認款項,│            │        │              │訴字第85│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      │  │致郭志樺陷於錯│            │        │              │7 號起訴│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書附表編│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      │  │款。          │            │        │              │號6 、10│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8 年度訴│年壹月。        │
│  │      │  │              │            │        │              │字第1081│                │
│  │      │  │              │            │        │              │號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2 (│                │
│  │      │  │              │            │        │              │就張維部│                │
│  │      │  │              │            │        │              │分)    │                │
├─┼───┼─┼───────┼──────┼────┼───────┼────┼────────┤
│21│107年6│利│利珮琦在家中接│107年6月11日│張雅涵之│邱嘉君於107 年│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珮│獲詐騙集團假冒│下午6時13分 │華南銀行│6 月11日下午6 │邱嘉君、│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  │下午5 │琦│警察人員,佯稱│許,自縣政九│帳號2432│時19分許、晚間│張維、  │而犯詐欺取財罪,│
│  │時4分 │  │已偵破詐欺案件│路之中華郵政│00000000│8 時54分,在臺│「仙境」│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許    │  │,要退款給利珮│匯款。      │帳戶,1 │中市后里區甲后│「天堂」│月。            │
│  │      │  │琦,利珮琦依照│            │萬0078元│路1 段219 號義│羅家濠、│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            │。      │里郵局提領1 萬│劉玄宗。│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帳戶。        │            │        │元、100 元。  ├────┤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  │      │  │              │            │        │              │108年度 │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訴字第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        │              │857號起 │月。            │
│  │      │  │              │            │        │              │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7   │                │
├─┼───┼─┼───────┼──────┼────┼───────┼────┼────────┤
│22│107年6│黃│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11日│國泰世華│郭翊綺於107年6│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士│107年6月11日下│下午4時55分 │商業銀行│月11日下午5時5│邱嘉君、│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下午3 │耕│午3時許前某時 │許,在其住處│帳號22 1│分許,在臺中市│張維、「│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時許  │  │,以社群網站臉│,以網路轉帳│0000000 │后里區甲后路1 │仙境」「│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書名稱「婷婷」│。          │77號,1 │段101號統一便 │天堂」、│壹年壹月。      │
│  │      │  │發佈文章佯稱欲│            │萬6000元│利商店后東門市│羅家濠、│                │
│  │      │  │出售電視,適有│            │。      │,提領1萬6000 │劉玄宗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黃士耕瀏覽上開│            │        │元。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訊息,並以通訊│            │        │              │108年度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軟體LINE與ID:│            │        │              │訴字第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yutt68之人聯繫│            │        │              │857號起 │壹年壹月。      │
│  │      │  │確認款項,致黃│            │        │              │訴書附表│                │
│  │      │  │士耕陷於錯誤,│            │        │              │編號8。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23│107年6│俞│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11日│國泰世華│郭翊綺於107 年│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智│107年6月11日下│下午5時33分 │商業銀行│6 月11日下午5 │邱嘉君、│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下午5 │聖│午5時15分許前 │許,在新竹市│帳號2215│時44分許,在臺│張維、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時15分│  │某時,以俞智聖│東區南大路52│00000000│中市后里區甲后│「仙境」│財罪,處有期徒刑│
│  │許    │  │友人楊旻之社群│1號清華大學 │號,2萬 │路1 段101 號統│「天堂」│壹年壹月。      │
│  │      │  │網站臉書帳號發│南大校區ATM │元。    │一便利商店后東│羅家濠、│                │
│  │      │  │佈訊息佯稱欲出│匯款。      │        │門市,持卡提領│劉玄宗。│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售mac pro,適 │            │        │2 萬元。      │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有俞智聖瀏覽上│            │        │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開訊息,並以通│            │        │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訊軟體LINE與ID│            │        │              │108年度 │壹年壹月。      │
│  │      │  │ :yutt68之人 │            │        │              │訴字第  │                │
│  │      │  │聯繫確認款項,│            │        │              │857號起 │                │
│  │      │  │致俞智聖陷於錯│            │        │              │訴書附表│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編號9。 │                │
│  │      │  │款。          │            │        │              │        │                │
├─┼───┼─┼───────┼──────┼────┼───────┼────┼────────┤
│24│107年6│林│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11日│張雅涵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11日│立│107年6月11日上│11時7分許, │華南銀行│月11日11時17分│邱嘉君、│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  │上午10│青│午10時前某時,│在臺南市南區│帳號2432│許,在臺中市豐│「古凱仁│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  │時許  │  │以社群網站臉書│長和一街39號│00000000│原區三民路38號│」、「楊│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名稱「丁沛騰」│之超商轉帳。│號帳戶,│統一便利商店豐│志宇」、│年壹月。        │
│  │      │  │在社團「DIY研 │            │2萬元。 │三民店,提款2 │「仙境」│                │
│  │      │  │究室」發佈訊息│            │        │萬元          │「天堂」│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佯稱欲出售mac │            │        │              │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      │  │pro,適有林立 │            │        │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青瀏覽上開訊息│            │        │              ├────┤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並以通訊軟體│            │        │              │108年度 │壹年壹月。      │
│  │      │  │LINE與名稱「雯│            │        │              │訴字第  │                │
│  │      │  │雯」之人聯繫確│            │        │              │1081號追│                │
│  │      │  │認款項,致林立│            │        │              │加起訴書│                │
│  │      │  │青陷於錯誤,而│            │        │              │附表編號│                │
│  │      │  │依指示匯款。  │            │        │              │1       │                │
├─┼───┼─┼───────┼──────┼────┼───────┼────┼────────┤
│25│107年6│張│詐欺集團撥打電│107年6月11日│凃憶欣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邱│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11日│何│話佯裝張何秋菊│上午10時46分│元大銀行│月11日上午11時│嘉君、「│犯詐欺取財罪,處│
│  │上午10│秋│友人「素蘭」並│許,在北投區│00000000│21分、22分許,│古凱仁」│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時許  │菊│稱其另一友人急│致遠郵局臨櫃│068172號│在臺中市豐原區│、「楊志│。              │
│  │      │  │需用錢云云,並│匯款。      │帳戶,6 │三民路86號萊爾│宇」、「│                │
│  │      │  │以簡訊傳送匯款│            │萬元。  │富超商豐原豐民│仙境」、│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帳號,致張何秋│            │        │店,持卡接續提│「天堂」│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菊陷於錯誤而依│            │        │款2萬元、2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指示匯款。    │            │        │。            │108年度 │月。            │
│  │      │  │              │            │        │              │訴字第  │                │
│  │      │  │              │            │        │              │1081號追│                │
│  │      │  │              │            │        │              │加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              │3       │                │
├─┼───┼─┼───────┼──────┼────┼───────┼────┼────────┤
│26│107年6│巫│詐欺集團撥打電│107年6月11日│凃憶欣之│邱嘉君於107年6│張維、  │張維三人以上共同│
│  │月11日│秀│話佯裝巫秀梅友│11時29分許,│元大銀行│月11日11時38分│邱嘉君、│犯詐欺取財罪,處│
│  │10時51│梅│人「蔡麗雲」,│在元大銀行內│00000000│、39分許,在臺│「古凱仁│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分許  │  │稱其急需用錢云│湖分行,以現│068172號│中市豐原區三民│」、    │。              │
│  │      │  │云,並以通訊軟│金無摺存款方│帳戶,3 │路86號萊爾富超│「楊志宇│                │
│  │      │  │體LINE傳送匯款│式匯款。    │萬元。  │商豐原豐民店,│」、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帳號予巫秀梅,│            │        │持卡接續提款2 │「仙境」│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致巫秀梅陷於錯│            │        │萬元、1萬元。 │「天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月。            │
│  │      │  │              │            │        │              │108年度 │                │
│  │      │  │              │            │        │              │訴字第  │                │
│  │      │  │              │            │        │              │1081號追│                │
│  │      │  │              │            │        │              │加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              │4。     │                │
├─┼───┼─┼───────┼──────┼────┼───────┼────┼────────┤
│27│107年6│鄭│詐欺集團成員撥│107年6月15日│陳利青之│郭翊綺於107年6│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11日│鳳│打電話,多次先│上午10時21分│郵局帳號│月15日上午11時│邱嘉君、│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  │至14日│蘭│後佯稱係聯邦銀│許,在郵局臨│00000000│19分許、20分許│張維、  │而犯詐欺取財罪,│
│  │(起訴│  │行人員、新北市│櫃匯款。    │590481帳│、22分許,在彰│「仙境」│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書附表│  │警察局警官、臺│            │戶,25萬│化縣彰化市光復│「天堂」│月。            │
│  │誤載為│  │北地檢署檢察官│            │元。    │路130號彰化光 │羅家濠、│                │
│  │6月11 │  │,因鄭鳳蘭之個│            │        │復路郵局,接續│劉玄宗  │                │
│  │日)  │  │人資料外洩涉及│            │        │持卡提款6萬元 │        │                │
│  │      │  │刑案,須匯款以│            │        │、6萬元、3萬元│        │                │
│  │      │  │便地檢署檢察官│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監管云云取信於│            │        │107年6月15日11│108年度 │                │
│  │      │  │鄭鳳蘭,致鄭鳳│            │        │時19分、20分許│訴字第  │                │
│  │      │  │蘭陷於錯誤而依│            │        │,提款15萬元)│857號起 │                │
│  │      │  │指示匯款。    │            │        │;復於107年6  │訴書附表│                │
│  │      │  │              │            │        │月16日凌晨0時2│編號1   │                │
│  │      │  │              │            │        │3分59秒,在苗 │        │                │
│  │      │  │              │            │        │栗縣忠孝路227 │        │                │
│  │      │  │              │            │        │號全家便利超商│        │                │
│  │      │  │              │            │        │公館農會店,持│        │                │
│  │      │  │              │            │        │卡提款2萬元( │        │                │
│  │      │  │              │            │        │不含手續費5元 │        │                │
│  │      │  │              │            │        │);復於同日凌│        │                │
│  │      │  │              │            │        │晨0時26分8秒、│        │                │
│  │      │  │              │            │        │26分52秒,在苗│        │                │
│  │      │  │              │            │        │栗縣公館鄉大同│        │                │
│  │      │  │              │            │        │路266號公館鄉 │        │                │
│  │      │  │              │            │        │農會,持卡提款│        │                │
│  │      │  │              │            │        │2次2萬元(均不│        │                │
│  │      │  │              │            │        │含手續費5元)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        │                │
│  │      │  │              │            │        │載為0時26分許 │        │                │
│  │      │  │              │            │        │,提款4萬元) │        │                │
│  │      │  │              │            │        │;復於同日凌晨│        │                │
│  │      │  │              │            │        │0時29分,在苗 │        │                │
│  │      │  │              │            │        │栗縣大同路115 │        │                │
│  │      │  │              │            │        │號公館郵局,提│        │                │
│  │      │  │              │            │        │款4萬元。     │        │                │
├─┼───┼─┼───────┼──────┼────┼───────┼────┼────────┤
│28│107年6│麥│詐欺集團成員撥│107年6月20日│陳凱琪之│郭翊綺於107年6│郭翊綺、│郭翊綺三人以上共│
│  │月20日│如│打電話,先後佯│下午1時,匯 │合作金庫│月20日下午2時1│邱嘉君、│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  │(起訴│和│稱係聯邦銀行人│款。        │帳號1209│分、2分、3分許│張維、「│而犯詐欺取財罪,│
│  │書誤載│  │員、新北市警察│            │00000000│,在新竹市東門│仙境」、│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為25日│  │局警官,佯稱有│            │1號帳戶 │街216號第一銀 │「天堂」│月。            │
│  │)    │  │人要盜領其帳戶│            │,45萬元│行東門分行,持│、羅家濠│                │
│  │      │  │內款項,需立即│            │。      │卡接續提款3次2│、劉玄宗│                │
│  │      │  │匯款45萬元至陳│            │        │萬元;復於同日│(邱嘉君│                │
│  │      │  │瑞琪帳戶內;另│            │        │下午2時5分12秒│等人均經│                │
│  │      │  │需匯款15萬元、│            │        │、5分47秒、6分│臺灣新竹│                │
│  │      │  │15萬元至吳泓緯│            │        │23秒,在新竹市│地方法院│                │
│  │      │  │帳戶等語,致麥│            │        │北區中山路84號│審理中)│                │
│  │      │  │如和陷於錯誤,│            │        │新光銀行新竹分│        │                │
│  │      │  │依該詐欺集團之│            │        │行,持卡接續提├────┤                │
│  │      │  │指示,陸續匯款│            │        │款3 次2 萬元;│108年度 │                │
│  │      │  │共計75萬元至上│            │        │復於同日下午2 │訴字第  │                │
│  │      │  │開2 帳戶內。  │            │        │時23分,在新竹│857號起 │                │
│  │      │  │              │            │        │市○○路00號新│訴書附表│                │
│  │      │  │              │            │        │竹一信城中分社│編號2。 │                │
│  │      │  │              │            │        │,提款1 萬元(│        │                │
│  │      │  │              │            │        │均不含手續費5 │        │                │
│  │      │  │              │            │        │元)(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誤載為106 年│        │                │
│  │      │  │              │            │        │6 月20日提款45│        │                │
│  │      │  │              │            │        │萬元)。      │        │                │
├─┼───┼─┼───────┼──────┼────┼───────┼────┼────────┤
│29│107年6│蔡│詐欺集團成員以│107年6月20日│方心媮之│邱嘉君於106年6│謝曜宇、│謝曜宇三人以上共│
│  │月20日│雅│不詳電話,向蔡│晚間10時32分│合作金庫│月21日凌晨3時6│邱嘉君、│同犯詐欺取財罪,│
│  │(追加│玲│雅玲佯稱:渠購│許,自ATM以 │00000000│分許(追加起訴│「仙境」│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起訴書│  │買奶粉,工作人│現金存款。  │04844號 │書誤載為6月20 │「天堂」│月。另案查扣之IP│
│  │誤載為│  │員誤設訂重複扣│            │帳戶,2 │日),在苗栗火│羅家濠  │HONE廠牌手機壹支│
│  │6月1日│  │款,需至自動櫃│            │萬9988元│車站3樓,持卡 ├────┤(IMEI:00000000│
│  │)。  │  │員機操作取消等│            │。      │提款900元(不 │108年度 │978379,內含門號│
│  │      │  │語,詐騙蔡雅玲│            │        │含手續費)。  │訴字第  │0000000000之SIM │
│  │      │  │,蔡雅玲因而陷│            │        │              │1083號追│卡)沒收。      │
│  │      │  │於錯誤,並依指│            │        │              │加起訴書│                │
│  │      │  │示匯款。      │            │        │              │        │邱嘉君三人以上共│
│  │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              │        │月。            │
└─┴───┴─┴───────┴──────┴────┴───────┴────┴────────┘
附表二
┌─┬───────────────────────────────────┐
│編│                                 證據名稱                             │
│號│                                                                      │
├─┼───────────────────────────────────┤
│1 │1.王苡臻107 年5 月23日警詢筆錄(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5至21頁)。│
│  │2.吳榮輝左開帳戶交易明細(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9頁)。          │
│  │3.翁于婷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5至47頁)。    │
│  │4.王苡臻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3至55頁│
│  │  )  。                                                              │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份、刑案紀錄表(│
│  │  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7至63頁、第69頁、第83頁)。              │
│  │③告訴人王苡臻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75至77頁)                                                          │
│  │5.張維提款時、地一覽表暨監視器畫面截圖(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
│  │  、第31頁)。                                                        │
├─┼───────────────────────────────────┤
│2 │1.蔡志緯107 年5 月22日警詢筆錄(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7頁)。│
│  │2.吳榮輝左開帳戶之交易明細(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9頁)。        │
│  │3.蔡志緯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溪湖分局10│
│  │  00000000號警卷第85至87頁、第95頁)。                                │
│  │②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
│  │  警卷第89至93頁、第99 頁)。                                         │
│  │③蔡志緯之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7頁│
│  │  )。                                                                │
│  │4.張維提款時、地一覽表暨監視器畫面截圖(溪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
│  │  、第34頁)。                                                        │
├─┼───────────────────────────────────┤
│3 │1.鄭欣怡107 年6 月4 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83 至184 │
│  │  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3頁) │
│  │  。                                                                  │
│  │3.鄭欣怡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  000000號警卷㈠第182頁) │
│  │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
│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
│  │  號警卷㈠第187頁、第193至195頁)。                                   │
│  │③轉帳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89頁)。                 │
│  │④鄭欣怡持用金融卡正面影本(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90頁)。     │
│  │⑤與LINE名稱「KT」之對話內容、臉書名稱「郭如意」之首頁、張貼文章翻拍照│
│  │  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91至192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6 頁│
│  │   )。                                                               │
│  │5.張維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30至131頁│
│  │  )。                                                                │
├─┼───────────────────────────────────┤
│4 │1.蘇運宏107年6月2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97至199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3頁) │
│  │  。                                                                  │
│  │3.蘇運宏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01頁、第 │
│  │  206頁)。                                                           │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
│  │  警卷㈡第202至208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6頁 │
│  │  )。                                                                │
│  │5.被告張維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31至 │
│  │  132頁)。                                                           │
├─┼───────────────────────────────────┤
│5 │1.吳宗峻107年6月6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16至218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4至175頁)。  │
│  │3.吳宗峻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欺款項通報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09至210頁、第212頁)。   │
│  │②古家瑜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大甲分局│
│  │  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11頁)。                                       │
│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
│  │  號警卷㈡第213至215頁、第219頁)。                                   │
│  │④線上轉帳交易明細畫面之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22頁) │
│  │  。                                                                  │
│  │⑤臉書名稱「潘姿吟」之張貼文章、告訴人吳宗峻與LINE名稱「夢夢兒cANDY」 │
│  │  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23至228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6頁 │
│  │  )。                                                                │
│  │5.被告徐炳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47 │
│  │  至148頁)。                                                         │
├─┼───────────────────────────────────┤
│ 6│1.楊貴珍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31至232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6頁)。       │
│  │3.楊貴珍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2│
│  │  9至230頁、第233頁、第235頁)。                                      │
│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塭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34頁、第236頁)。│
│  │③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37頁)。           │
│  │④該人頭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38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7頁 │
│  │  )                                                                  │
│  │5.被告邱嘉君提款、徐炳傑把風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
│  │  警卷㈠第133至137頁)                                                │
├─┼───────────────────────────────────┤
│ 7│1.江柏賢107年6月6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42至243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7頁)。       │
│  │3.江柏賢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39至 │
│  │  240頁)。                                                           │
│  │②左開人頭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41頁)。   │
│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
│  │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
│  │  號警卷㈡第244至247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7頁 │
│  │  )  。                                                              │
│  │5.邱嘉君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53頁) │
│  │  。                                                                  │
├─┼───────────────────────────────────┤
│ 8│1.蕭耀忠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51至253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7頁)。       │
│  │3.蕭耀忠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48至 │
│  │  249頁)。                                                           │
│  │②左開人頭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50頁)。   │
│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
│  │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54至256頁│
│  │  )。                                                                │
│  │④與LINE名稱「如  如Cindy」之對話內容截圖(含告訴人蕭耀忠轉帳明細)( │
│  │  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59  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8頁 │
│  │  )  。                                                              │
│  │5.邱嘉君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59頁 │
│  │  )。                                                                │
├─┼───────────────────────────────────┤
│ 9│1.溫亮瑋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64至267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7頁)。       │
│  │3.溫亮瑋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大甲分局  │
│  │  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61至262頁、第270頁)。                         │
│  │②左開人頭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63頁)。   │
│  │③線上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68頁)。     │
│  │④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嘉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
│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
│  │  號警卷㈡第269頁、第271至273頁)  。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8頁 │
│  │  )  。                                                              │
│  │5.邱嘉君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54頁) │
│  │  。                                                                  │
├─┼───────────────────────────────────┤
│10│1.李妍儀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78至280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7頁)。       │
│  │3.李妍儀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75至 │
│  │  276頁)。                                                           │
│  │②左開人頭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77頁)。   │
│  │③APP轉帳記錄畫面截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81頁)。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
│  │  第282頁、第284至285頁)。                                           │
│  │⑤與LINE名稱「夢  夢兒  CANDY」之對話內容截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 │
│  │  卷㈡第288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9頁 │
│  │  )。                                                                │
│  │5.徐炳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56頁) │
│  │  。                                                                  │
├─┼───────────────────────────────────┤
│11│1.鍾宜惠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93至295頁) │
│  │  。                                                                  │
│  │2.左開陳淑華之帳戶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7頁)。     │
│  │3.左開顏湘芸之帳戶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8頁)。     │
│  │4.鍾宜惠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 │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2紙(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89至│
│  │  290頁、第297至298頁、第301頁)。                                    │
│  │②左開人頭帳戶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91頁)。         │
│  │③鍾宜惠郵局帳戶存摺之封面、內頁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
│  │  292頁)。                                                           │
│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296頁、第299至│
│  │  300頁)。                                                           │
│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9至 │
│  │  10頁)。                                                            │
│  │6.徐炳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40頁、 │
│  │  第158頁)。                                                         │
├─┼───────────────────────────────────┤
│12│1.劉捷欣107年6月5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09至311頁) │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78頁)         │
│  │3.劉捷欣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05頁)。 │
│  │②交易明細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08頁)。                   │
│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大甲│
│  │  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12頁、第314至319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0頁│
│  │  )。                                                                │
│  │5.邱嘉君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41頁) │
│  │  。                                                                  │
├─┼───────────────────────────────────┤
│13│1.顏秀琴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7至39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6頁)。              │
│  │3.顏秀琴報案資料:                                                    │
│  │①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六│
│  │  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0頁)。                                      │
│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1頁)。        │
│  │③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 │
│  │  卷第43頁)。                                                        │
│  │4.左開人頭帳戶交易時間、提款地點、金額、詐欺手法一覽表(六分局00000000│
│  │  49號警卷第35頁)。                                                  │
│  │5.邱嘉君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7至98頁)。│
├─┼───────────────────────────────────┤
│14│1.楊貴貞107年6月9日警詢筆錄(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6至47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5頁)。            │
│  │3.楊貴貞之報案資料:                                                  │
│  │①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8頁)。            │
│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六│
│  │  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9頁)。                                      │
│  │③無褶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0頁)。              │
│  │4.左開人頭帳戶交易時間、提款地點、金額、詐欺手法一覽表(六分局00000000│
│  │  49號警卷第44頁)  。                                                │
│  │5.徐炳傑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8至99頁)。│
├─┼───────────────────────────────────┤
│15│1.侯承佑107年6月7日警詢筆錄(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1至53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5頁)。            │
│  │3.被害人侯承佑之報案資料:                                            │
│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六│
│  │  分局0000000000號  警卷第54頁)。                                    │
│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
│  │  單(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5至56頁)。                            │
│  │③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7頁)。              │
│  │4.左開人頭帳戶交易時間、提款地點、金額、詐欺手法一覽表(六分局00000000│
│  │  49號警卷第44頁)。                                                  │
│  │5.被告張維之提款畫面翻拍照片(六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00頁)。       │
├─┼───────────────────────────────────┤
│16│1.林家蓁107年6月8警詢筆錄(9591號偵卷第152至154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9591號偵卷第278至280頁)。        │
│  │3.林家蓁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591號偵卷第149頁)。                 │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9591號偵卷第150至 │
│  │  151頁、第155至156頁)。                                             │
│  │③與LINE名稱「VIVI貪吃(玉)」對話訊息翻拍照片(9591號偵卷第157至172頁│
│  │  )。                                                                │
│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郭翊綺、共犯劉玄宗轉帳、提款照片(9591號偵卷第│
│  │  17至18頁、第45至46頁)。                                            │
├─┼───────────────────────────────────┤
│17│1.蕭伯軒107年6月8日警詢筆錄(9591號偵卷第178至180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9591號偵卷第278至280頁)          │
│  │3.蕭伯軒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591號偵卷第174頁)。                 │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9591號偵卷第175至177頁)。                        │
│  │③臉書之社團頁面、與LINE名稱「夢夢兒」對話訊息翻拍照片(9591號偵卷第18│
│  │  1至188頁)。                                                        │
│  │④交易明細(9591號偵卷第189頁)。                                     │
│  │4.起訴書附表所載提款犯行,有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共犯劉玄宗提款照片在│
│  │  卷可稽(9591號偵卷第19至20頁、第47頁)。                            │
├─┼───────────────────────────────────┤
│18│1.石世雄107年6月14日警詢筆錄(9591號偵卷第193至196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9591號偵卷第278至280頁)。        │
│  │3.石世雄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9591號偵卷第19│
│  │  2頁、第199頁)。                                                    │
│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9591號偵卷第198頁、第211至│
│  │  212頁)。                                                           │
│  │③交易明細(9591號偵卷第202頁)。                                     │
│  │④LINE對話翻拍照片(9591號偵卷第203至210頁)  。                      │
│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9591號偵卷第21頁);惟卷內無該次提款影像。    │
├─┼───────────────────────────────────┤
│19│1.王貞107年6月9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37至339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80至181頁)。  │
│  │3.王貞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3│
│  │  4至335頁、第341頁、第349頁)。                                      │
│  │②左開人頭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36頁)。   │
│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甲分局10│
│  │  00000000號警卷㈡第340頁、第343至345頁)。                           │
│  │④轉帳交易明細畫面、與臉書名稱「貞‧xlxiPhon  ex 256G空機5.8  吋全新」│
│  │  之人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㈡第342頁)。         │
│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0頁│
│  │  )。                                                                │
│  │5.郭翊綺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㈠第163頁) │
│  │  。                                                                  │
├─┼───────────────────────────────────┤
│20│1.郭志樺107年6月22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6頁反面至67頁│
│  │  )。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頁,豐 │
│  │  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3至95頁)。                                │
│  │3.郭志樺報案資料:                                                    │
│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
│  │  號警卷第66頁正面、第68頁、第70頁反面)。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理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
│  │  戶通報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9至70頁正面)。                │
│  │③匯款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1頁)。                        │
│  │④與臉書名稱「何鍵鍵」、LINE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
│  │  第71頁反面至73頁)。                                                │
│  │4.提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一覽表暨邱嘉君提款照片(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
│  │  警卷第15至17頁)。                                                  │
├─┼───────────────────────────────────┤
│21│1.利珮琦107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0頁反面至61頁│
│  │  正面)。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個資檢視(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頁,豐 │
│  │  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3至95頁)。                                │
│  │3.利珮琦報案資料:                                                    │
│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
│  │  號警卷第60頁正面、第61頁反面至62頁正面、第63頁  反面)。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
│  │  通報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2頁反面至63頁正面)。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4頁正面)。      │
│  │4.郭翊綺、邱嘉君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 │
│  │  。                                                                  │
│  │5.邱嘉君提款時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8頁、第│
│  │  80至81頁)。                                                        │
├─┼───────────────────────────────────┤
│22│1.黃士耕107年6月12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6至37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頁。卷內無該帳戶 │
│  │  之基本資料)。                                                      │
│  │3.黃士耕報案資料:                                                    │
│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大甲分局00000000│
│  │  23號警卷第30至32頁、第35頁)。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欺款項通報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3至34頁、第47至48頁)。    │
│  │③轉帳明細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8頁)。      │
│  │4.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             │
│  │5.郭翊綺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4至75頁)│
│  │  。                                                                  │
├─┼───────────────────────────────────┤
│23│1.俞智聖107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2至43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頁。卷內無該帳戶 │
│  │  之基本資料)。                                                      │
│  │3.俞智聖報案資料:                                                    │
│  │①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
│  │  卷第40至41頁、第46頁、第51頁)。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欺款項通報單(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4至45頁、第49至50頁)。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正面影本(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52至53頁)。                                                        │
│  │④與MESSENGER名稱「楊旻」、LINE名稱「雯雯」之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大甲分 │
│  │  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4至59)。                                      │
│  │4.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頁)。             │
│  │5.郭翊綺提款時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大甲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6至77頁│
│  │  )。                                                                │
├─┼───────────────────────────────────┤
│24│1.林立青107年6月15日警詢筆錄(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9至63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3至95頁│
│  │  )。                                                                │
│  │3.林立青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
│  │  帳戶通報單(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7頁、第103頁)。             │
│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99至101頁)。       │
│  │③匯款交易明細(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05頁)。                   │
│  │④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07至109頁)。          │
│  │4.提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一覽表暨邱嘉君提款照片(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
│  │  警卷第15至17頁)。                                                  │
├─┼───────────────────────────────────┤
│25│1.張何秋菊107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1至75頁)。│
│  │2.左開人頭帳戶之個資檢視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
│  │  卷第135至139頁)。                                                  │
│  │3.張何秋菊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41頁)。   │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43至145頁)。      │
│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47頁)。             │
│  │4.提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一覽表暨邱嘉君提款照片(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
│  │  警卷第15至17頁)。                                                  │
├─┼───────────────────────────────────┤
│26│1.巫秀梅107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7至81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個資檢視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
│  │  卷第135至139頁)。                                                  │
│  │3.巫秀梅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
│  │  欺款項通報單(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51頁、第157頁)。          │
│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53至155頁)。      │
│  │③匯款憑條收執聯(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59頁)。                 │
│  │4.提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一覽表暨邱嘉君提款照片(豐原分局0000000000號│
│  │  警卷第15至17頁)。                                                  │
├─┼───────────────────────────────────┤
│27│1.鄭鳳蘭107年7月23日警詢筆錄(29802號偵卷第20至21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29802號偵卷第30頁)。                         │
│  │3.鄭鳳蘭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9802號偵 │
│  │  卷第22頁、第24頁)。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9802號偵卷第23頁、第27至 │
│  │  28頁)。                                                            │
│  │③郵政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29802號偵卷第25至26頁)。                 │
│  │4.熱點案件詳細列表暨郭翊綺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9802號偵卷 │
│  │  第12至19頁)。                                                      │
├─┼───────────────────────────────────┤
│28│1.麥如和警詢筆錄(12162號偵卷第32頁,本院訴857號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提款明細(12162號偵卷第13頁)                         │
│  │3.麥如和之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2162號偵卷第 │
│  │  33、36頁)。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2162號偵卷第34頁、第47頁)。                     │
│  │③麥如和之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12162號偵卷第38至 │
│  │  39頁)。                                                            │
│  │④麥如和記錄匯款帳戶即陳凱琪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手寫資料( │
│  │  12162號偵卷第40頁)。                                               │
│  │⑤行動電話之通聯記錄畫面翻拍照片(12162號偵卷第46頁)。               │
│  │3.郭翊綺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提款後照片(12162號偵卷第12至13頁、 │
│  │  第19頁)。                                                          │
├─┼───────────────────────────────────┤
│29│1.蔡雅玲107年6月21日警詢筆錄(鐵路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1至24頁)。  │
│  │2.左開人頭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客戶資料(鐵路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8至│
│  │  59頁)。                                                            │
│  │3.蔡雅玲報案資料: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7至28頁│
│  │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案三聯單(鐵路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9至30頁)。                    │
│  │③被害人蔡雅玲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鐵路│
│  │  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1至32頁)。                                  │
│  │④轉帳明細(鐵路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36頁)。                        │
│  │4.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鐵路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55頁)。            │
│  │5.邱嘉君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鐵路警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49至54頁)│
│  │  。                                                                  │
└─┴───────────────────────────────────┘
附表三
┌─┬─────┬─┬───────┬──────┬────┬───────┬────┬────────┐
│編│犯罪時間  │被│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地│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共   犯 │  備        註  │
│號│          │害│              │點          │及金額(│              │        │                │
│  │          │人│              │            │新臺幣)│              │        │                │
├─┼─────┼─┼───────┼──────┼────┼───────┼────┼────────┤
│1 │107 年6 月│郭│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11日│張雅涵之│邱嘉君於107年6│邱嘉君、│就108 年度偵字第│
│  │11日上午11│志│107年6月11日上│下午1時45分 │華南銀行│月11日下午1時 │郭翊綺、│3567號追加起訴書│
│  │時        │樺│午11時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帳號    │58分許,在臺中│張維「仙│附表編號2 有關被│
│  │          │  │以社群網站臉書│大園區建國路│00000000│市豐原區中正路│境」「天│告邱嘉君涉嫌部分│
│  │          │  │名稱「何鍵鍵」│149號萊爾富 │3191號帳│102號豐原分行 │堂」「羅│(即本院108 年度│
│  │          │  │名義佯稱欲出售│超商之ATM匯 │戶,1萬 │,持卡提領1萬 │國濠」、│訴字第1081號案件│
│  │          │  │液晶電視,適有│款。        │5000元。│5000元。      │「古凱仁│)              │
│  │          │  │郭志樺瀏覽上開│            │        │              │」、「楊│                │
│  │          │  │訊息,並以通訊│            │        │              │志宇」、│                │
│  │          │  │軟體LINE與ID:│            │        │              │劉玄宗  │                │
│  │          │  │can69y,名稱「│            │        │              │        │                │
│  │          │  │Canyd可樂果」 │            │        │              │        │                │
│  │          │  │聯繫確認款項,│            │        │              │        │                │
│  │          │  │致郭志樺陷於錯│            │        │              │        │                │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                │
│  │          │  │款。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時間│被│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地│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共   犯 │  備        註  │
│    │        │害│              │點          │及金額(│              │        │                │
│    │        │人│              │            │新臺幣)│              │        │                │
├──┼────┼─┼───────┼──────┼────┼───────┼────┼────────┤
│1   │107 年5 │簡│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6月6日 │丁義修之│徐炳傑於107年6│張維、  │107 年度偵字第28│
│    │月28日至│睿│5月28日至6月14│下午1時21分 │台新銀行│月6日下午3時49│邱嘉君、│790 號追加起訴書│
│    │6 月14日│瑛│日間撥打多次電│,自中國信託│帳號2089│分許,在臺中市│徐炳傑、│附表編號4 被告張│
│    │        │  │話,佯裝係健保│銀行臨櫃匯款│00000000│西屯區臺灣大道│「天堂」│維、邱嘉君及徐炳│
│    │        │  │署人員、警官、│。          │05號帳戶│3段328號統一便│「仙境」│傑涉嫌部分(即本│
│    │        │  │刑警大隊長、檢│            │,25萬元│利商店港惠門市│「羅家濠│院108 年度訴字第│
│    │        │  │察官,以電話多│            │。      │,持卡提款2萬 │」。    │1082號案件)    │
│    │        │  │次轉接之方式向│            │        │元;復於同日下│        │                │
│    │        │  │簡睿瑛誆稱其健│            │        │午4時2分至5分 │        │                │
│    │        │  │保卡遭盜用、要│            │        │許,在臺中市西│        │                │
│    │        │  │製作筆錄、配合│            │        │屯區惠民路199 │        │                │
│    │        │  │調查、繳納保證│            │        │號統一便利商店│        │                │
│    │        │  │金,致簡睿瑛陷│            │        │歐風門市,持卡│        │                │
│    │        │  │於錯誤,而依指│            │        │接續提領4次2萬│        │                │
│    │        │  │示匯款。      │            │        │元;又於同日下│        │                │
│    │        │  │              │            │        │午4時15分至17 │        │                │
│    │        │  │              │            │        │分,在臺中市○○        ○                ○
○    ○        ○  ○              ○            ○        ○○區○○路00號│        │                │
│    │        │  │              │            │        │統一便利超商秋│        │                │
│    │        │  │              │            │        │紅谷門市,接續│        │                │
│    │        │  │              │            │        │提款2萬元、2萬│        │                │
│    │        │  │              │            │        │元、1萬元(均 │        │                │
│    │        │  │              │            │        │不含手續費5元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
│編│犯罪時│被│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及地│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    備   註     │
│號│間    │害│                            │點          │及金額 (│              │                │
│  │      │人│                            │            │新臺幣 )│              │                │
├─┼───┼─┼──────────────┼──────┼────┼───────┼────────┤
│1 │107年6│王│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6 月9 日│107年6月9日 │劉瓊雯之│郭翊綺於107年6│107 年度偵字第27│
│  │月9日 │貞│下午4 時許前某時,在社群網站│下午5時34分 │玉山銀行│月9日下午5時43│684 號追加起訴書│
│  │下午4 │  │臉書「文藻二手交易網」發佈訊│許,線上匯款│帳號6809│分許,在臺中市│附表編號12(本院│
│  │時許  │  │息佯稱欲出售iPhoneX 手機,適│。          │00000000│大甲區文武路10│原受理案號:108 │
│  │      │  │有王貞瀏覽上開訊息,先以    │            │號帳戶,│號大甲農會,持│年度訴字第1084號│
│  │      │  │MEESENGER 與名稱「zi-Rong 」│            │8000元。│卡提款8000元(│)              │
│  │      │  │之人聯繫;復以通訊軟體LINE與│            │        │不含手續費5元 │                │
│  │      │  │ID:p6ii88之人聯繫確認款項及│            │        │)。          │                │
│  │      │  │定金,致王貞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  │示匯款。                    │            │        │              │                │
├─┼───┼─┼──────────────┼──────┼────┼───────┼────────┤
│2 │107年6│李│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6 月5 日│107年6月5日 │陳淑華之│徐炳傑於107年6│107 年度偵字第27│
│  │月5日 │妍│下午5 時59分許前某時,以社群│下午6時21分 │合作金庫│月5日下午6時28│684 號追加起訴書│
│  │      │儀│網站臉書名稱「林偉洲」,在該│許,網路轉帳│帳號1008│分許,在臺中市│附表編號8 (本院│
│  │      │  │網站社團「花蓮人返鄉互助團」│。          │00000000│大甲區蔣公路42│原受理案號:108 │
│  │      │  │發佈文章,佯稱欲出售iPhoneX │            │號帳戶,│號臺中商銀,持│年度訴字第1084號│
│  │      │  │手機,適有李妍儀(追加起訴書│            │7000元。│卡提款7000元(│)              │
│  │      │  │附表誤載為李娮儀)瀏覽上開訊│            │        │不含手續費5元 │                │
│  │      │  │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ID:  │            │        │)。          │                │
│  │      │  │p6ii 88 之人聯繫確認定金,致│            │        │              │                │
│  │      │  │李妍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
│3 │107年6│鍾│詐欺集團撥打電話,佯稱鍾宜惠│107年6月5日 │陳淑華之│徐炳傑於107年6│107 年度偵字第27│
│  │月5日 │宜│先前遭詐騙之2 萬元可退還,須│下午6時31分 │合作金庫│月5日下午6時56│684 號追加起訴書│
│  │(追加│惠│鍾宜惠配合操作,致鍾宜惠陷於│許,以網路線│帳號1008│分8秒、56分51 │附表編號9 、10(│
│  │起訴書│  │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上轉帳。    │00000000│秒、57分35秒,│本院原受理案號:│
│  │附表編│  │                            │            │號帳戶,│在臺中市大甲區│108 年度訴字第  │
│  │號9誤 │  │                            │            │4萬9985 │蔣公路42號臺中│1084號)        │
│  │載為10│  │                            │            │元。    │商銀,接續持卡│                │
│  │7年4月│  │                            ├──────┼────┤提款2萬元、2萬│                │
│  │29日)│  │                            │107年6月5日 │顏湘芸之│元、9000元(均│                │
│  │      │  │                            │下午6時40分 │彰化銀行│不含手續費5元 │                │
│  │      │  │                            │許,以網路線│帳號5609│)。          │                │
│  │      │  │                            │上轉帳。    │00000000│              │                │
│  │      │  │                            │            │00號帳戶│              │                │
│  │      │  │                            │            │,4萬998│              │                │
│  │      │  │                            │            │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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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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