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閃樂科技視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閃樂科技視聽有限公司(代表人胡馨丹) 胡馨丹 被 告 尚呈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聖文) 林聖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第50號、112年度偵字第13135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2年度偵 字第6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肆萬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閃樂科技視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均 沒收。 丙○○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尚呈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係閃樂視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閃樂公司)之負責人, 丙○○係尚呈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尚呈公司)之負責人。 戊○○及丙○○均明知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詞曲及影像均係瑞影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瑞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提供予其他營業店家,以串流影音方式透過電腦伴唱機點播系統設備而公開傳輸。詎戊○○、丙○○竟基於幫助不詳之人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先由戊○○於民國109年間取得可以透過網路連 結雲端影音資料庫之「K音APP」播放程式後,再由丙○○將該 播放程式安裝在「啟航電腦系統KDVD-300」電腦伴唱機內,丙○○將安裝完成之伴唱機出售予戊○○。戊○○即未經瑞影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於109年12月10日,將安裝有該播放程式之 伴唱機共6臺出租予在苗栗縣○○市○○路0號經營「千媚視聽伴 唱酒店」(下稱千媚酒店)之林文弘;於110年2月1日,將 安裝有該播放程式之伴唱機共8臺出租予在苗栗縣○○市○○○路 00號經營「采虹視聽伴唱酒店」(下稱采虹酒店)之王淑玟。而使前來千媚酒店、采虹酒店之消費者,得以使用該播放程式連結至不詳之人建立在網路雲端資料庫內如附表四、五所示之伴唱影片。 二、俟戊○○因故不欲繼續經營閃樂公司,遂於111年4月1日將出 租該等伴唱機之業務轉讓予丙○○繼續經營,並將該播放程式 之使用方式告知丙○○。丙○○則繼續將安裝有該播放程式之該 等伴唱機臺出租予千媚酒店使用,而使消費者得以使用該播放程式連結至不詳之人建立在網路雲端資料庫內如附表五所示之伴唱影片。 三、嗣瑞影公司之員工於110年3月11日至采虹酒店現場蒐證,發現該播放程式內得以點播如附件四所示之歌曲共110首;於111年3月1日至千媚酒店現場蒐證,發現該播放程式內得以點播如附件五所示之歌曲共74首後,具狀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提出告訴,再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111 年2月17日15時15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采虹酒店執 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111年4月26日18時35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千媚酒店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於111年8月3日9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閃樂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瑞影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或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 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 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2月10日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本次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等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且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期日時亦表明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丙○○固坦承有安裝K音APP播放程式在本案電 腦伴唱機內並各別出租予千媚酒店、采虹酒店經營者使用,且使用者可藉由該APP觀賞如附表四、五所示伴唱影片等情 ,惟均否認有何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被告戊○○辯稱:伊以自有版權歌曲向越南籍阮文 林交換K音APP播放程式使用權,因阮文林仔細要求伊出示歌曲之授權資料,故伊認為該APP內歌曲之版權係合法云云; 被告丙○○辯稱:戊○○委託伊在伴唱機安裝K音APP軟體,伊有 安裝該軟體,但伊無帳號密碼,無法登入該軟體,直至戊○○ 請伊承接閃樂公司業務,並將伴唱機交予伊,伊方知該軟體可連接網路唱歌,伊只負責伴唱機硬體維護,軟體不在伊服務範圍內云云。經查: (一)告訴人瑞影公司有取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歌曲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期間如附表四、五所示,而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而告訴人並未授權或同意被告等人得擅自公開傳輸或出租或為與歌曲有關之其他侵權行為,又被告二人將裝有K音APP軟體之伴唱機分別出租予采虹酒店、千媚酒店,且告訴人派員分別於110年3月11日、111年3月1日至上開酒店,見伴唱機可以K音APP播放程式點播 如附表四、五所示歌曲,且上開酒店均係公開營業之場所,消費者得在該等場所點歌播放如附表四、五所示歌曲音等情,業經被告戊○○、林勝文於警詢、偵訊坦承不諱(見111年 度偵字第48436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42至46頁、第103至10 7頁、第128至130頁、第218至221頁;111年度偵字第48436 號卷三《下稱偵三卷》第203頁;112年度偵續字第50號《下稱 偵續卷》第113至11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代理人丁○○ 及乙○○於警詢及偵訊證述(見偵一卷第364至365頁、第368 至369頁、第371至372頁、第373至376頁;偵三卷第200頁;偵續卷第112頁)、證人即采虹視聽伴唱酒店負責人王淑玟 於警詢證述(見偵一卷第275至280頁)、證人即千媚視聽伴唱酒店實際負責人林文弘於警詢證述(見偵一卷第343至345頁)相符,且有⑴告訴人員工現場蒐證相片、瑞影歌曲畫面與侵權歌曲畫面比對相片、閃樂科技視聽有限公司與采虹酒店110年2月1日授權契約書影本、啟航國際及閃樂科技視聽 有限公司公開上映授權書影本(閃樂公司授權千媚公司7台 點歌機)、公開上映授權書影本(閃樂公司授權千媚公司7 台點歌機)、版權保證書、109年12月10日授權契約書(閃 樂公司授權千媚公司使用「K音APP」)(見偵一卷第49至51頁、第111頁、第290至291頁、第293至297頁、第349至351 頁、第353頁、第357至359頁、第360至361頁;111年度偵字第48436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81至91頁、第93至97頁、第2 25至239頁、第241至251頁、第283至319頁;偵三卷第9至77頁);⑵瑞影公司111年3月15日函(關於采虹公司)檢附采虹視聽伴唱酒家現場蒐證74首歌曲名單(見偵一卷第61頁)、采虹視聽伴唱酒家現場蒐證1547首歌曲名單(見偵一卷第59至96頁)、告訴人製作侵權歌曲74首附表(見偵續卷第253至255頁);⑶瑞影公司111年5月19日函(關於千媚公司)檢附千媚視聽伴唱酒店現場蒐證138首歌曲明細(見偵一卷 第175至177頁)、千媚視聽伴唱酒店現場蒐證1483首歌曲明細(見偵一卷第179至211頁)、告訴人製作侵權歌曲110首 附表(見偵續卷第125至129頁)附卷可稽。又員警於上開時、地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相片(見偵三卷第177至178頁、第180頁;偵續卷第377至380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三卷第169頁;偵一卷第225至227頁、第231頁)、扣押物相片(見偵續卷第382至384頁)在卷可參。另員警於上開時、地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等情,亦有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相片(見偵三卷第159頁 、第161至163頁、第167頁;偵續卷第385至389頁)在卷可 考,上開情節可認為真實。 (二)被告等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按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訂有明文。本案不詳之人利用K音APP串接雲端 曲庫,再以串流媒體方式提供他人點選歌曲,該不詳之人之行為構成著作權法規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 2.被告戊○○於偵訊雖供稱:K音APP係由越南籍阮文林建置,伊 以伊經授權歌曲交換K音APP使用權,阮文林將上開授權歌曲放在APP中,觀眾可用該APP點播伊的歌,阮文林當時還要看伊等之版權證明書才跟伊等配合,伊認為阮文林也是這樣跟別人交換的。伊未查證「越南K音APP娛樂視聽有限公司」是否真實存在,未和阮文林確認K音APP內有哪些歌曲,也沒確認該APP內歌曲的版權授權區域是否有臺灣,伊對此行業不 熟悉,伊完全沒想過K音APP歌曲版權來源非法,因為阮文林要看伊版權、很仔細,怎磨可能是非法的,阮文林是非法的就不用確認版權云云(見偵三卷第201至203頁;偵續卷第112至113頁)。被告丙○○於偵訊雖供稱:戊○○將機台給伊時, 伊才知道K音APP可以透過網路唱歌,伊只知道戊○○有取得AP P權利,至於APP來源為何伊不知道,伊是硬體商,該軟體非伊製作也不是伊取得云云(見偵續卷第114頁)。惟著作權 保護採屬地主義,若上開雲端資料庫建置於境外,由於雲端資料庫具可跨國利用之地域等約定範圍,他地業者仍應就其實際利用行為(重製或公開傳輸等)在我國另行取得授權。被告等既為成年人,且非毫無智識程度、社會經驗,而具備通常事理能力之人,且其等既以出租伴唱機而獲取租金對價,對於出租伴唱機內安裝軟體串接雲端資料庫之視聽著作,有無經合法授權事項自應特別注意。且依告訴人員工蒐證相片可知,上開酒店播放影片多有瑞影公司標誌,而被告戊○○ 主張之越南籍之阮文林若確有其人,則其是否有在我國獲得瑞影公司之授權,被告等當可向瑞影公司求證。另依111年4月1日影音事業異動聲明書及附件可知,被告丙○○經營尚呈 公司,承接閃樂公司於上開酒店伴唱機台出租業務,所有得業務、維護、款項皆由尚呈公司全權負責,而無其他排除軟體業務、維護之約定,是尚呈公司除硬體維護,當然包括軟體之使用、授權與維護。被告戊○○、丙○○所辯,並不可採。 3.又被告等對其等行為將可能促使非法公開傳輸之損害擴大一事,雖無直接故意,但應知由不詳之人建置之雲端影音資料庫串接K音APP供不特定人點播影音著作,可能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公開傳輸,在K音APP讓公眾接觸可能。更何況被告等於承接系爭電腦伴唱機業務後,均未向所謂「阮文林」該人請求出示任何附表四、五所示影音著作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證明,因此被告等當可預見K音APP所串接之影音著作係未授權之影片,將可能使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被侵害的損害擴大,惟卻抱持著即使其等所出租裝有K音APP之電腦伴唱機串接到非法影片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主觀犯意,持續出租上開伴唱機且利用K音APP串接上開影片,確已造成侵害瑞影公司公開傳輸權之結果,則具幫助不詳之人非法公開傳輸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二、綜上論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等與系爭視聽著作之非法公開傳輸者不成立共同正犯:(一)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均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APP雖然可以串流方式提供使用者點選系爭視聽著作 ,惟依卷內相關資料,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與該非法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而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且被告等出租安裝有K音APP電腦伴唱機之行為,對於非法公開傳輸者犯罪之實現,亦無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因此被告並無法與該非法公開傳輸者構成非法公開傳輸罪之共同正犯。 二、被告等應成立他人非法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之幫助犯:(一)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法第30條定有明文。幫助行為,乃對於被幫助者之故意不法行為予以物質或精神上之支持或協助,使其得以或易於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使其犯罪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害,皆屬之。又幫助犯需具備雙重故意,亦即幫助行為本身必須是故意為之,而其所幫助之罪也以故意犯罪為限。而刑法第13條所稱之故意包含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因此幫助犯之故意亦包含未必故意在內。末按非法公開傳輸罪之成立,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將他人著作公開傳輸至網路上,使他人著作在網路上處於隨時可被公眾接觸之情形下,犯罪構成要件即已該當,不以事實上是否確有他人接觸為必要。又該非法上傳之著作於下架前,公眾仍可持續接觸該著作,是侵害公開傳輸權,不僅法益侵害狀態繼續,其犯罪行為仍為繼續,故為繼續犯,因此在非法上傳之著作下架前,可對該非法公開傳輸之正犯為幫助行為而成立幫助犯。 (二)查系爭視聽著作係不詳之人未經瑞影公司同意重製及公開傳輸至雲端資料庫,而使用者可透過K音APP在上開酒店接收觀看等情,業如上述。因此前開非法公開傳輸之人(正犯)犯罪結果地在我國境內,依刑法第4條規定,即屬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犯罪,該非法公開傳輸之人違反我國著作權法之犯罪,自應受我國刑法處罰。又告訴人派員於上開時間前往上開酒店蒐證,透過該APP可觀看附表四、五視聽著作等情,亦 如上認定,顯見當時他人將上開視聽著作非法公開傳輸之檔案並未撤下,是該非法公開傳輸之犯罪行為並未終了,而該APP串接雲端曲庫,讓至上開酒店內之消費者可以更方便接 觸上開視聽著作,已造成上開視聽著作非法公開傳輸之損害擴大,故被告等確有幫助他人非法公開傳輸之幫助行為甚明。 三、查不詳之人擅自擅自複製而重製如附表四、五所示視聽著作後再予上傳而公開傳輸至K音APP,此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至其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 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3號之大會研 討結果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其等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四、五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同質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其等犯罪狀態自出租系爭伴唱機予千媚酒店及采虹酒店至遭查獲止,犯罪狀態持續,應認係繼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等在本案伴唱機安裝K音APP後個別出租予千媚酒店負責人林文弘及采虹酒店負責人王淑玟,供千媚酒店及采虹酒店使用,有兩個幫助行為,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閃樂公司及尚呈公司,均因其等代表人即被告戊○○及丙 ○○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 第1項,科以該條之罰金。 五、被告等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行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647號移送併 案審理部分,(除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犯罪事實即係指本件全部犯行,此與本件起訴 並經論罪科刑之犯行, 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⑴被告戊○○、丙○○不思以合法手段促進被告閃樂公 司、尚呈公司之商業利益,恣意為本案幫助犯行,所為不僅損害告訴人瑞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亦間接影響交易公平秩序及企業正常發展,並不足取;⑵本案侵害著作權內容;⑶被 告戊○○、丙○○始終否認犯行之態度;⑷被告閃樂公司、尚呈 公司之經營規模,兼衡被告戊○○、丙○○幫助犯罪之手段、犯 罪動機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戊○○、丙○○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等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閃樂公司、尚呈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刑。 八、沒收部分: (一)證人即千媚酒店負責人林文弘於警詢證稱:千媚酒店向閃樂公司承租6臺電腦伴唱機,每臺伴唱機月租金為新臺幣(下 同)2000元,每月支付閃樂公司12000元。於109年12月9日 至110年12月8日由千媚酒店前負責人林紅君向閃樂公司承租裝有K音APP之伴唱機,伊接任千媚酒店負責人後又於110年12月間與閃樂公司簽約,因為閃樂公司直到111年3月才將公 開上映授權書給伊,所以上映授權書授權期間才會變為111 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等語(見偵一卷第343至345頁)。是閃樂公司出租上開伴唱機予千媚酒店之期間為109年12月 至轉讓業務予尚呈公司前即111年3月,共16月。爰以此為計算基礎,閃樂公司此部分獲利共192000元(計算式:2000元×6臺×16月)。證人即采虹酒店負責人王淑玟於警詢證稱: 於109年底向閃樂公司承租8臺伴唱機,每臺伴唱機月租金為7200元,每月支付57600元給閃樂公司等語(見偵一卷第275頁),然參閃樂科技視聽有限公司與采虹酒店110年2月1日 授權契約書影本,僅可證明閃樂公司自110年2月1日起授權 采虹酒店K音APP使用權,是采虹酒店向閃樂公司承租上開伴唱機之時段為110年2月1日至111年2月17日為警查獲止,共13月。爰以此為計算基礎,閃樂公司此部分獲利共748800元 (計算式:7200元×8臺×13月)。上開獲利共940800元,屬 被告戊○○因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丙○○於警詢供稱:當時尚談妥的條件是尚呈公司接收閃 樂公司的客戶,維護的服務費均由尚呈公司收取,千媚酒店每月支付尚呈公司每臺伴唱機服務費及啟航歌曲版權費用1260元(見偵一卷第217頁、第220頁)。爰以此為計算基礎,員警在千媚酒店查扣6臺電腦伴唱機,從111年4月1日開始至111年4月26日為止共1個月,其獲利係7560元(計算式:1260元×6臺×1月),屬被告丙○○之因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采虹酒店之電腦伴唱機已於111年2月17日為警查扣,被告丙○○係於111年4月1日 始承接閃樂公司電腦伴唱機業務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又卷內無資料可證采虹酒店有支付被告丙○○111年4月份之電 腦伴唱機租金,是被告丙○○就采虹酒店部分無犯罪所得,併 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電腦伴唱機8臺;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電腦伴唱機6臺,均由尚呈公司安裝K音APP,再由閃樂 公司出租予采虹酒店、千媚酒店,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電腦 伴唱機8臺為被告閃樂公司所有;附表二編號2所示電腦伴唱機6臺為尚呈公司所有,且均係被告戊○○、丙○○本案犯罪所 用,業據本院認定如上,而被告戊○○、丙○○分別為閃樂公司 、尚呈公司負責人,被告閃樂公司、尚呈公司分別藉由被告戊○○、丙○○本案犯行而獲取利潤收入,應認被告閃樂公司、 尚呈公司提供上開物品予被告戊○○、丙○○使用並無正當理由 ,爰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6、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固均係本件犯行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已交付予采虹酒店、千媚酒店,非被告二人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及5、附表三所示之物,固為本件之證據,但與被告二人犯行之遂行並無必然關係,自不得於本件諭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九、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戊○○因故不欲繼續經營閃樂 公司,遂於111年4月1日將出租該等伴唱機之業務轉讓予被 告丙○○繼續經營,並將該播放程式之使用方式告知被告丙○○ 。被告丙○○則繼續將安裝有該播放程式之該等伴唱機臺出租 予「采虹視聽伴唱酒店」使用。因認被告丙○○此部分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云云。然查,被告戊○○於 警詢證稱:閃樂公司於111年4月1日退出電腦伴唱機市場, 後續業務、維修及款項接由尚呈公司全權負責等語,且有上開111年4月1日影音事業異動聲明書及附件在卷可稽,參以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1年2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知,采虹酒店所承租之電腦伴唱機8臺於111年2月17日均已扣案,此部分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違法狀態已 終結,被告丙○○當無法於111年4月1日後繼續以出租該8臺電 腦伴唱機之方式成立幫助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幫助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 (二)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又以:被告戊○○、丙○○如犯罪事實欄一 、二所為,尚涉犯刑法第30條、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然查,檢察官並未指出本件正犯即建立網路雲端資料庫之不詳之人有何出租如附表四、五所示視聽著作予他人之行為,而經由被告等施以幫助。況依現有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等係以「與證人林文弘、王淑玟簽立契約、『出租』伴唱機」之方式,幫助不詳 之人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瑞影公司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被告等並非直接出租瑞影公司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產品,難認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行為。 (三)從而,本院尚難由卷證資料確信被告二人有上開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犯行,自亦難認定被告二人就此部分構成幫助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原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惟起訴意旨任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繼續犯之實質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第10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在「采虹視聽伴唱酒店」扣得之物 編號 品名 數量 1 授權書 2張 2 授權保證書 1本 3 公開上映授權書 1張 4 瑞影請款單據 1張 5 存證信函 1份 6 閃樂請款單 1份 7 電腦伴唱機 8臺 附表二:在「千媚視聽伴唱酒店」扣得之物 編號 品名 數量 1 授權書 7張 2 電腦伴唱機 6臺 附表三:在「閃樂公司」扣得之物 編號 品名 數量 1 戊○○電腦資料光碟片 1片 2 閃樂經銷商加盟合約書草稿 1本 3 畢麥斯109年度啟航KKPAD報點退租申請書 1本 4 啟航及閃樂公司公開授權書 1張 5 啟航及閃樂公司點歌相關資料 1本 6 租賃契約書 1本 7 閃樂設備移轉合作協議書 1本 8 銷售契約書 1本 9 授權契約書 1本 附表四 編號 曲名 演唱者 視聽著作專屬授權期間 授權人 1 壞人 方炯鑌 2010/3/31〜2023/3/31 喜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2 李白 李榮浩 2014/7/24〜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 一樣美麗 周興哲 2021/1/2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4 以後別做朋友 周興哲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5 末班車 蕭煌奇 2011/1/2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水的化 蕭煌奇 2014/5/15〜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7 銀角仔 蕭煌奇 2014/6/12〜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 怎麼了 周興哲 2019/2/26〜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9 你,好不好 周興哲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0 皮囊 蕭敬騰 2018/4/12〜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1 會痛的石頭 蕭敬騰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2 怪美的 蔡依林 2019/1/3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3 好好先生 蕭煌奇 2013/2/5〜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4 讓我為你唱情歌 蕭敬騰 2018/5/24〜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5 沸騰 戴愛玲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6 愛投羅網 羅志祥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7 玫瑰少年 蔡依林 2019/3/7〜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8 消極掰 餐依林 2019/3/28〜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9 罵醒我 周湯豪 2010/9/16〜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0 美人計 蔡依林 2010/8/1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1 只能勇敢 蕭煌奇 2011/2/1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2 亞特籣提斯 F.I.R 2011/4/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3 狂想曲 蕭敬騰 2011/6/3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4 大藝術家 蔡依林 2012/9/2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5 巴比倫 潘瑋柏 2020/9/29〜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6 老友記 李榮浩 2020/8/2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7 那種人 Marz23 2020/9/3〜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8 走遠了 連晨翔 2020/12/3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9 又圓了的月亮 郭采潔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0 大丈夫 蔡依林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1 不過問 郭采潔 2010/6/15〜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2 無言以對 蔡依林 2010/8/24〜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3 順其自然 黃小琥 2011/2/1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4 天天夜夜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5 奔 孫燕姿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6 詩人漫步 蔡依林 2012/9/2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7 一年半載 黃小琥 2021/12/2~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8 轉身之後 Bii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9 模特 李榮浩 2014/7/24〜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0 好不好 李唯楓 2012/9/13〜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1 慢慢等 韋禮安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2 最重要的決定 范瑋琪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3 —千萬次的淚水 朱俐靜 2013/3/28〜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4 再痛也沒關係 陳勢安 2012/8/28〜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5 往未來飛的客機 郭靜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6 馬賽克 蔡依林 2012/10/18〜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7 我的最愛 張韶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8 寓言 張韶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9 可不可以不勇敢 范瑋琪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0 相戀 MAKIYO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1 好想再聽一遍 陶莉萍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2 我要我們在一起 范曉萱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3 找一個字代替 邰正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4 看見愛情 畢書盡 2021/6/3〜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5 吶喊 張韶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6 氧氣 范曉萱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7 放下,旅行 李玉璽 2014/8/14〜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8 愛•這件事情 傅又宣 2014/11/13〜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9 你不在 王力宏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0 心跳 王力宏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1 愛錯 王力宏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2 腦公 蔡依林 2019/2/26〜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3 盲點 鄧紫棋 2019/2/14〜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4 我可以 蔡旻佑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5 不解釋親吻 蕭亞軒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6 浪漫來襲 蕭亞軒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7 睁一隻眼閉一隻眼 蔡依林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8 不用告訴我 韋禮安 2020/7/2~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9 斷了 李玟 2020/3/5~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0 囚 J.Sheon 2020/1/2〜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1 比較浪漫 J.Sheon 2020/1/2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2 死屁孩 屁孩Ryan 2020/1/9〜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3 恐慌症 魏如萱 2020/1/9〜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4 365天 JPM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5 真愛 183 Club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76 迷魂計(記) 183 Club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77 風箏 2012年十五所高中同學大合唱 2019/12/19〜2025/7/31 擎天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8 戒斷 aMEI 2018/2/8〜2023/12/31 百代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79 身後 aMEI 2018/1/11〜2023/12/31 百代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80 你說了算 aMEI.feat&瘦子E-SO 2017/12/28〜2023/12/31 百代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81 到不了的幸福 Bii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2 迷路 Bii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3 三個心願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4 月牙灣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5 你的微笑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6 你很愛他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7 我要飛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8 我們的愛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9 把愛放開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0 刺烏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1 雨櫻花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2 飛行部落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3 淚光閃爍 F.I.R 2011/4/28~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4 眷戀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5 愛有路可退 F.I.R 2011/6/3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6 讓愛重生 F.I.R 2011/4/28〜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7 荊棘裡的花 F.I.R 2010/1/14〜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98 流星雨 F4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99 不公平 JennyYang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00 那不是雪中紅 JPM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01 怎麼還不愛 Rosie楊凱琳、Dust with余楓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02 愛這種離譜感覺 SpeXial 2014/8/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03 希望你回來 TRASH 2020/1/2〜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04 星空 ZIP發射樂圑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05 勇者的浪漫 中孝介&RAKE&范逸臣&舒米恩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06 雪花(雪の華) 中島美嘉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07 裝醉 張惠妹 2018/1/25〜2023/12/31 百代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08 傲嬌 張惠妹&艾怡良&徐佳 2018/2/1〜2023/12/31 百代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09 分手說愛你 陳芳語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10 愛你 陳芳語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五 編號 曲名 演唱者 視聽著作專屬授權期間 授權人 1 壞人 方炯鑌 2010/3/31~2023/3/31 喜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2 李白 李榮浩 2014/7/24~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 一樣美麗 周興哲 2021/1/2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4 以後別做朋友 周興哲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5 末班車 蕭煌奇 2011/1/2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水的花 蕭煌奇 2014/5/15〜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7 銀角仔 蕭煌奇 2014/6/12〜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8 怎麼了 周興哲 2019/2/26〜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9 你,好不好 周興哲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0 皮囊 蕭敬騰 2018/4/12〜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1 會痛的石頭 蕭敬騰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2 怪美的 蔡依林 2019/1/3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3 好好先生 蕭煌奇 2013/2/5〜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4 讓我為你唱情歌 蕭敬騰 2018/5/24〜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5 沸騰 戴愛玲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6 愛投羅網 羅志祥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7 玫瑰少年 蔡依林 2019/3/7〜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8 消極掰 蔡依林 2019/3/28〜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19 罵醒我 周湯豪 2010/9/16〜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0 美人計 蔡依林 2010/8/1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1 只能勇敢 蕭煌奇 2011/2/1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2 亞特蘭提斯 F.I.R. 2011/4/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3 狂想曲 蕭敬騰 2011/6/3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4 大藝術家 蔡依林 2012/9/2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5 巴比倫 潘瑋柏 2020/9/29〜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6 老友記 李榮浩 2020/8/2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7 那種人 MARZ23 2020/9/3〜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8 走遠了 連晨翔 2020/12/30〜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9 又圓了的月亮 郭采潔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0 大丈夫 蔡依林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1 不過問 郭采潔 2010/6/15〜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2 無言以對 蔡依林 2010/8/24〜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3 順其自然 黃小琥 2011/2/1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4 天天夜夜 F.I.R.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5 奔 孫燕姿 2009/12/1〜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6 詩人漫步 蔡依林 2012/9/27〜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7 一年半載 黃小琥 2021/12/2〜2023/6/30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8 轉身之後 Bii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39 模特 李榮浩 2014/7/24〜0000000/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0 好不好 李唯楓 2012/9/13〜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1 慢慢等 韋禮安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2 最重要的決定 范瑋琪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3 一千萬次的淚水 朱俐靜 2013/3/28〜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4 再痛也沒關係 陳勢安 2012/8/28〜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5 往未來飛的客機 郭靜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6 馬赛克 蔡依林 2012/10/18〜2023/6/30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7 我的最愛 張韶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8 寓言 張韶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49 可不可以不勇敢 范瑋琪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0 初戀 MAKIYO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1 好想再聽一遍 陶莉萍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2 我要我們在一起 范曉萱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3 找一個字代替 邰正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4 千紙鹤 邰正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5 看見愛情 畢書盡 2021/6/3〜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6 吶喊 張韶涵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7 氧氣 范曉萱 2011/11/15〜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8 放下,旅行 李玉璽 2014/8/14〜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59 愛,這件事情 傅又宣 2014/11/13〜2023/12/31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60 你不在 王力宏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1 心跳 王力宏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2 愛錯 王力宏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3 腦公 蔡依林 2019/2/26〜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4 盲點 鄧紫棋 2019/2/14〜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5 我可以 蔡旻佑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6 不解釋親吻 蕭亞軒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7 浪漫來襲 蕭亞軒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8 睁一隻眼閉一隻眼 蔡依林 2019/1/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9 不用告訴我 韋禮安 2020/7/2〜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0 斷了 李玟 2020/3/5〜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1 囚 J.SHEON 2020/1/2〜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2 比較浪漫 J.SHEON 2020/1/21〜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3 死屁孩 屁孩RYAN 2020/1/9〜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74 恐慌症 魏如萱 2020/1/9〜2023/12/31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