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黄瑞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83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黄瑞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詢問意見表在卷可憑,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6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確定,附表編號15、17分別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1年6月,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8所示判決之刑度與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附表編號7、10所示判決部分併科罰金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7萬元,是本案所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部分,不得重於上開定刑部分與附表編號18所示併科罰金之加總,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相同、犯罪態樣類似,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8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6月7日至 110年6月28日 110年5月2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6月6日至110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5日至110年6月6日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80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85號等(含彰化地檢110偵字第902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4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4月9日,逕予更正) 111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6日(中高分111年度金上訴1324號,撤回上訴)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7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1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1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期 110年6月6日 110年7月22日至110年8月10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6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9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9月7日逕予更正) 111年9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9月5日逕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9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4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34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共9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期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少連偵字第3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9號(編號7、10罰金刑部分經苗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7萬元確定)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7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83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7月28日至110年8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8【6次】、110年8月9日【3罪】,逕予更正) 110年6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7日,逕予更正)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6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號(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8,000元,編號7、10罰金刑部分經苗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7萬元確定)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2944號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77、8678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82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0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13216號(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詐欺(聲請書誤載為詐欺,逕予更正) 加重詐欺(聲請書誤載為詐欺,逕予更正) 加重詐欺(聲請書誤載為詐欺,逕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2罪) 犯 罪 日期 110年7月26日 110年5月4日至110年6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10日至110年7月1日,逕予更正) 110年7月15日至110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97號(聲請書記載為彰化地檢1121年度偵字第2797號,逕予更正)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010號等(聲請書漏載為臺中地檢112年度偵,逕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86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472號(聲請書漏載為113年度金訴字第,逕予更正)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2月28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112年度訴字第86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 472號(聲請書漏載為113年度金訴字第,逕予更正)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6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22號(編號1至14、16前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102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118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