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子榕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文源
楊承翰
李偉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修平
田宇堃
廖君豪
劉振緯
陳忠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02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4、128、332、437、438、478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A9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9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沒收。
A9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9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9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A98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99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03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A93、A94、A95、A96、A97、A98、A99、B02、B03(下合稱被告9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9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9人、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又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故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99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A99涉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9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以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71、13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9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下稱第一次修正),嗣後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下稱第二次修正):
⑴第二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洗錢罪,未根據犯罪情節予以區分,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次修正將第14條第1項移列為第19條第1項,並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1億元為界,達1億元者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億元者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⑵按第一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只需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輕其刑;第一次修正後、第二次修正前之同一規定,則修正為必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才能減輕其刑;第二次修正將第16條第2項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除必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以外,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或「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條件,方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被告A93、A95、A96、A98、A99、B02、B03本案涉及之洗錢財物金額均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然均未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綜合比較各次法律修正於本案之適用結果,如整體適用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不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規定),其刑度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如整體適用第一次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均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規定),其刑度範圍上限均為有期徒刑6年11月,故應以第二次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93、A95、A96、A98、A99、B02、B03,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⒊被告A94、A97本案涉及之洗錢財物金額均未達1億元,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亦均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綜合比較各次法律修正於本案之適用結果,如整體適用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規定),其刑度範圍上限為有期徒刑4年11月;如整體適用第一次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均符合偵審自白減刑規定),其刑度範圍上限均為有期徒刑6年11月,故應以第二次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A94、A97,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第二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所犯法條:
⒈核被告A93就起訴書附表8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核被告A94就起訴書附表3-2編號1至4、附表3-4編號1至6、附表3-5編號9、附表6-1編號1至2、附表6-2編號1至5、附表6-3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⒊核被告A95就起訴書附表1-1編號1至3、附表1-2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核被告A96就起訴書附表3-1編號1至6、附表3-2編號1至11、附表3-3編號1至2、附表3-4編號1至6、附表3-5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⒌核被告A97就起訴書附表2-1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⒍核被告A98就起訴書附表2-1編號1至2、4至8、附表2-2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⒎核被告A99就起訴書附表4-1編號1至5、附表4-2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招募共同被告B0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⒏核被告B02就起訴書附表7-1編號1至2、附表9-1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7-2編號1至3、附表9-2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⒐核被告B03就起訴書附表8編號5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9人就本案犯行(除被告A99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外),分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9人就本案犯行(除被告B02就起訴書附表7-1編號1至2、附表9-1編號1部分),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A93所犯1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8編號1至13)、被告A94所犯2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3-2編號1至4、附表3-4編號1至6、附表3-5編號9、附表6-1編號1至2、附表6-2編號1至5、附表6-3編號1至3)、被告A95所犯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1-1編號1至3、附表1-2編號1至2)、被告A96所犯3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3-1編號1至6、附表3-2編號1至11、附表3-3編號1至2、附表3-4編號1至6、附表3-5編號1至9)、被告A97所犯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2-1編號1至8)、被告A98所犯10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2-1編號1至2、4至8、附表2-2編號1至3)、被告A99所犯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起訴書附表4-1編號1至5、附表4-2編號1至2)及1次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招募被告B02部分)、被告B02所犯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7-1編號1至2、附表9-1編號1、起訴書附表7-2編號1至3、附表9-2編號1)、被告B03所犯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書附表8編號5至10),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93、A94、A96、A99、B03於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而共犯范○心、林○恩、游○雲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被告A93、A94、A96、A99、B03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9、51、55、61、67頁),且據共犯范○心、林○恩、游○雲自承在案(見少連偵478卷第235頁、少連偵128警詢卷一第243頁、警796卷一第127頁),而被告A93、A94、A96、A99、B03亦不否認知悉少年范○心、林○恩、游○雲為未成年人(見本院卷一第464頁、本院卷二第180頁、本院卷三第50頁),堪認被告A93、A94、A96、A99、B03行為時,確知悉范○心、林○恩、游○雲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A93就起訴書附表8編號5至12、被告A94就起訴書附表3-2編號1至4、附表3-4編號1至6、被告A96就起訴書附表3-1編號1至6、附表3-2編號1至11、附表3-3編號1至2、附表3-4編號1至6、附表3-5編號5、被告A99就起訴書附表4-1編號1至5、附表4-2編號1至2、被告B03就起訴書附表8編號5至10部分,分別與少年范○心、林○恩、游○雲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A99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於107年12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8至209頁),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惟衡諸被告A99所犯上開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罪質並不相同,尚難基此遽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⒊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94、A97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又均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爰依前開規定,均減輕其刑。另被告A94就起訴書附表3-2編號1至4、附表3-4編號1至6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⒋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99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⒌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94、A97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又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是就被告A94、A97所犯一般洗錢罪,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A94、A97就本案所涉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會一併審酌上情,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9人不循正途獲取財物,分別於本案擔任車手、取簿手、收水,並招募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此部分僅被告A99),因此使被害人等受有損害,亦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其等行為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9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擔任詐騙集團之角色、被害人受騙之數額、被告9人取款、收款之金額等情;又被告A97、A98與告訴人林峻民達成調解,但尚未開始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41至342頁);並斟酌被告A94、A97涉犯一般洗錢罪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事由之情,有如前述;兼衡被告A95曾因詐欺案件、被告A99曾因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告B02曾因詐欺、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及被告A93、A94、A96、A97、A98、B03於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經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詳被告9人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69至213、225至261頁),及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一第591頁、本院卷二第294頁、本院卷三第15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9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雷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非難重複程度高,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A93:被告A93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報酬沒有領到起訴書所載的1萬7680元,我實際只有取得7000至8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0頁),此乃被告A93本案之犯罪所得,而依卷內事證,尚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A93就本案犯行所得金額之確切數額,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從最有利於被告A93之認定,認其因本案犯行實際之報酬為7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A94:被告A94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9144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故9144元為被告A94本案之犯罪所得,而被告A94已繳回,有本院114年贓款字第785號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40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被告A95:被告A95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9196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4頁),故9196元為被告A95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A96:被告A96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3萬4127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故3萬4127元為被告A96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A97:被告A97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3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4頁),故3000元為被告A97本案之犯罪所得,而被告A97已繳回,有本院114年贓款字第898號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5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⒍被告A98:被告A98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461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故4610元為被告A98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被告A99:被告A99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644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故6440元為被告A99本案之犯罪所得,雖起訴書記載被告A99取得7320元報酬,然其中880元所涉犯行為另案犯罪所得,且已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86號判決確定,爰僅就6440元部分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⒏被告B02:被告B02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有取得45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1頁),故4500元為被告B02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⒐被告B03:被告B03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報酬是1日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0頁),而被告B03本案擔任收水1天(110年6月16日),故被告B03本案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9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考量被告9人於本案為車手、取簿手、收水,而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已轉交予上手,若對被告9人諭知沒收與追徵被害人等遭詐欺、洗錢的金額,顯有違比例而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與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5024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8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2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37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38號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
被 告 A93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 獄執行中)
A94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 行中)
A95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 行中)
A96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
A97
A98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 行中)
A99
B01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B02
B03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93(綽號「天對」、「天對皇帝」、「小飛俠」、「地方角
頭」)、A94(綽號「天才」)、A95(綽號「夜夜小夜」)、A96
(綽號「蕭面」)、A97(綽號「CEO」)、A98(綽號「堃」)、A
99(綽號「蟾蜍」)、B01、B02(綽號「緯緯」)、B03(綽號「
海尼根」)、吳建成(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及范○心(民國9
5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林○恩(9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游○雲(94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人與身分不詳
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重新開始」(即「大發林」)、
「狠角色」、「那尼」等人組成以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93
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年度金訴字第625號判決確定;A94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11號判
決確定;A95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50號判決確定;A96所涉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金訴字第645等號判決判刑確定;A97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判
決確定;A98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判決確定;A99所涉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
訴字第654等號判決確定;B01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
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判決確定
;B02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判決確定;B03所涉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19等號判決確定,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A94、A93、吳
建成、B03擔任收水手,負責向取款車手收取詐欺犯罪所得
轉交詐欺集團,A94並兼任取款車手,A95、A98、A96、A99
、B02、A97、B01、范○心、林○恩、張○豪、游○雲等人分別
擔任取簿手或取款車手,負責取得該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
戶之人收取之帳戶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該詐欺集團車手或
自行提領詐欺犯罪所得,或以詐欺集團取得之人頭帳戶金融
卡,依指示提領詐欺犯罪所得,再交付集團收水成員,上開
人等與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為如下犯行:
㈠【A95】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1-1、1-2所示「被害人」
欄所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1-1、1
-2所示之款項至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由A95依「
那尼」指示,於附表1-1、1-2所示領取時間、地點提領匯入
犯罪所得得手,轉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㈡【A98、A97】先由詐欺集團對如附表2-1「被害人」欄所列之
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2-1所示之款項
至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由A97於附表2-1所示領取
時間駕駛車輛搭載A98,前往附表2-1所示領取地點,由A98
下車提領匯入之犯罪所得得手(A98對林孟諠涉犯詐欺等罪嫌
部分已經案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轉交給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㈢【A98】先由詐欺集團對如附表2-2「被害人」欄所列之人施
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2-2所示之款項至由
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由A98依所屬詐欺集團指示,
於附表2-2所示領取時間、地點提領匯入之犯罪所得得手,
待得手後遂將款項轉交給所屬成員,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A96、范○心】先由詐欺集團對如附表3-1、3-2、3-3、3-4
、3-5「被害人」欄所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匯入如附表3-1、3-2、3-3、3-4、3-5所示之款項至由詐欺
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A96依照「從新開始」、「狠角色
」、「大發林」等人指示,偕同范○心,於附表3-1、3-2、3
-3、3-4、3-5所示領取時間、地點提領匯入犯罪所得得手,
待得手後遂將附表3-2編號1至4、附表3-4、附表3-5編號9領
得款項交給A94,A94再將收得之款項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㈤【A99、范○心】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4-1、4-2「被害
人」欄所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4-
1、4-2所示之款項至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由A99
偕同范○心,依照「那尼」指示,於附表4-1、4-2所示領取
時間、地點提領匯入犯罪所得,待得手後遂將上開款項轉交
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㈥【林○恩、B01】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5「被害人」欄所
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5所示之款
項至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由林○恩、B01於附表5
所示領取時間、地點,推由林○恩提領匯入犯罪所得,而B01
則在旁監視把風,待得手後,渠等遂將款項轉交給所屬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㈦【A94】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6-1、6-2、6-3「被害人
」欄所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6-1
、6-2、6-3所示之款項至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由
A94於依照「大發林」指示,於附表6-1、6-2、6-3編號1、2
(部分)所示領取時間、地點提領匯入犯罪所得得手,及附表
6-3編號2部分款項及編號3款項轉匯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
並將所領得款項轉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㈧【B02】先由詐欺集團對附表7-1「被害人」欄所列之人,以
附表7-1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寄送其等名下
如附表7-1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等物品,復由B02依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附表7-1所示地點領取裝有上開物品之
包裹,得手後再交予所屬詐欺集團匯入詐欺犯罪所得。復由
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7-2所示方式,向附表7-2「被害人」欄
所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7-2所示
之款項至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並將所領得款項轉交
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㈨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8「被害人」欄所列之人施用詐術
,致其等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8所示之款項至由詐欺集團
掌控之金融帳戶,俟由A99(對施振益犯詐欺等罪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086號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
分)、A98(對邱翊家、吳美玲、馬詠絜、龔惠謹犯詐欺等罪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86號判決確定,
不在本件起訴範圍)、范○心、游○雲於附表8所示領取時間、
地點,推由A99、A98、范○心、游○雲提領匯入犯罪所得得手
,遂將款項交給A93,A93再轉交予B03(附表8編號5至10部分
)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B03亦將所領得款項轉交其他詐欺集
團成員,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㈩A99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招募
B0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以獲取非法報酬。先由詐
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9-1「被害人」欄所列之人施用詐術,
致其陷於錯誤,寄送如附表9-1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予詐
欺集團,俟B02依照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9-1所示
時間、地點領取上開金融卡得手,復交付予所屬詐欺集團作
為匯入詐欺贓款所用。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9-2「被
害人」欄所列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入如附表9-
2所示之款項至上開詐欺集團掌控之金融帳戶,俟張○豪旋依
照所屬成員指示,於附表9-2所示領取時間、地點提領匯入
犯罪所得得手,再將上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葉鳳霞、李腕珊、蕭阡容、吳佩玲、林瑞芬、吳欣恬、
王香懿、陳雅雯、金敬孝、江惠娟、莊儀紅、潘詠婕、林佳
樺、林孟諠、林峻民、陳志霖、張筠婷、陳美秀、徐詩涵、
許廷微、李珮嬬、陳瑜婷、陳雅君、余鎮弘、劉珮珊、羅曉
琳、洪雅惠、張庭寧、劉竑礽、賴映彤、張珮倢、林珮瑄、
李玉蓮、于庭歡、毛瑋廣、王耀賢、林佳霈、姚濰玉、王雅
韻、張瀛鐸、蘇雅君、林孟樺、陳澧銨、吳柏興、李承昕、
黃郁晴、曾乙瑄、江桂鳳、張翰翔、陳催文、林義豪、陳雅
雯、陳詩婷、許穎皓、王懿、邱翊嘉、吳美玲、龔惠謹、張
暐侖、陳諭賢、沈惠雯、張秉澤、連子恒、戴玉娟、林忠建
、施振益、詹凱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第六、第三
、第二、大甲等分局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①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95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5坦承領取告訴人葉鳳霞、李腕珊、蕭阡容匯入如附表1-1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款項2%報酬。 2 被告A96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6坦承與范○心領取告訴人吳佩玲、林瑞芬、吳欣恬、王香懿、陳雅雯、被害人李國華匯入如附表3-1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3%或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報酬。 3 被告A94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4坦承領取告訴人金敬孝、江惠娟匯入如附表6-1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金額0.5%之報酬。 4 證人即同案少年范○心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A96偕同同案少年范○心,於附表3-1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告訴人吳佩玲、林瑞芬、吳欣恬、王香懿、陳雅雯、被害人李國華遭詐欺而匯入之不法款項之事實。 5 告訴人葉鳳霞、李腕珊、蕭阡容、吳佩玲、林瑞芬、吳欣恬、王香懿、陳雅雯、金敬孝、江惠娟、被害人李國華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報案資料、轉帳紀錄、通話紀錄、交易明細表、網購平臺頁面擷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葉鳳霞、李腕珊、蕭阡容、吳佩玲、林瑞芬、吳欣恬、王香懿、陳雅雯、金敬孝、江惠娟、被害人李國華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1-1、3-1、6-1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1-1、3-1、6-1所示各金融帳戶之事實。 6 被告A95、A96、A94分別提領附表1-1、3-1、6-1犯罪所得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95、A96(與范○心)、A94分別提領附表1-1、3-1、6-1所列犯罪所得之事實。 7 附表1-1、3-1、6-1所示各人頭帳戶開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佐證左揭附表所列各金融帳戶遭詐欺集團所用以收取犯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並進行洗錢。
㈡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8號②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95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5坦承領取告訴人莊儀紅、被害人陳宥安匯入如附表1-2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款項2%報酬。 2 被告A98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8坦承領取告訴人潘詠婕、林佳樺、林孟諠、林峻民、陳志霖、張筠婷、被害人丁偉哲、林昱廷匯入如附表2-1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款項1%報酬。 3 被告A97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7坦承於110年5月間擔任交通手,駕車搭載被告A98前往附表2-1所示地點提領匯入之不法款項,以獲取每日3,000元之報酬。 4 被告A96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6坦承偕同范○心領取告訴人陳美秀、徐詩涵、許廷微、李珮嬬、陳瑜婷、陳雅君、余鎮弘、劉珮珊、羅曉琳、洪雅惠、張庭寧匯入如附表3-2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款項1.5%之報酬。 5 被告A99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9坦承偕同范○心領取告訴人劉竑礽、賴映彤、被害人嚴立哲、李云瑄、李文龍匯入如附表4-1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款項1%至2%之報酬。 6 被告B01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B01坦承陪同同案少年林○恩提領附表5所列詐欺犯罪款項。 7 被告A94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①被告A94坦承領取告訴人于庭歡、毛瑋廣、王耀賢、林佳霈、被害人鄧欣翔匯入如附表6-2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款項1.5%之報酬。 ②被告A94坦承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並向被告A96收取附表3-2編號1至4所提領之贓款。 8 證人即同案少年范○心於警詢時之供述。 ①證明被告A96偕同同案少年范○心,於附表3-2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告訴人陳美秀、徐詩涵、許廷微、李珮嬬、陳瑜婷、陳雅君、余鎮弘、劉珮珊、羅曉琳、洪雅惠、張庭寧遭詐欺而匯入之不法款項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A99偕同同案少年范○心,於附表4-1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告訴人劉竑礽、賴映彤、被害人嚴立哲、李云瑄、李文龍遭詐欺而匯入之不法款項之事實。 9 證人即同案少年林○恩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B01於附表5所示時間、地點,於同案少年林○恩提領款項之際在旁監視把風之事實。 10 告訴人莊儀紅、潘詠婕、林佳樺、林孟諠、林峻民、陳志霖、張筠婷、陳美秀、徐詩涵、許廷微、李珮嬬、陳瑜婷、陳雅君、余鎮弘、劉珮珊、羅曉琳、洪雅惠、張庭寧、劉竑礽、賴映彤、張珮倢、林珮瑄、李玉蓮、于庭歡、毛瑋廣、王耀賢、林佳霈、被害人陳宥安、丁偉哲、林昱廷、嚴立哲、李云瑄、李文龍、樊宣佑、鄧欣翔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報案資料、轉帳紀錄、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莊儀紅、潘詠婕、林佳樺、林孟諠、林峻民、陳志霖、張筠婷、陳美秀、徐詩涵、許廷微、李珮嬬、陳瑜婷、陳雅君、余鎮弘、劉珮珊、羅曉琳、洪雅惠、張庭寧、劉竑礽、賴映彤、張珮倢、林珮瑄、李玉蓮、于庭歡、毛瑋廣、王耀賢、林佳霈、被害人陳宥安、丁偉哲、林昱廷、嚴立哲、李云瑄、李文龍、樊宣佑、鄧欣翔、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1-2、2-1、3-2、4-1、5、6-2所示時間匯款至各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1 被告A95、A98、A96、A99、A94、同案少年林○恩提領附表1-2、2-1、3-2、4-1、6-2、5所列犯罪所得時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95、A98、A96、A99、A94、同案少年林○恩分別提領附表1-2、2-1、3-2、4-1、6-2、5所列犯罪所得及被告A97於被告A98提領附表2-1贓款時負責開車接送、被告A96提領附表3-2贓款時同案少年范○心在旁把風、被告A94向被告A96收取附表3-2編號1至4所提領之贓款、被告A99提領附表4-1贓款係與同案少年范○心相互搭配、被告B01於同案少年林○恩提領附表5贓款時在旁把風之事實。 12 附表1-2、2-1、3-2、4-1、6-2、5所示各人頭帳戶開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佐證左揭附表所列各金融帳戶遭詐欺集團所用以收取犯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並進行洗錢。
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2號③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96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6坦承偕同同案少年范○心領取告訴人姚濰玉、被害人林佳儀匯入如附表3-3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報酬。 2 被告A99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9偕同同案少年范○心坦承領取告訴人王雅韻、被害人陳因香匯入如附表4-2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金額1%至2%之報酬。 3 被告A98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8坦承領取被害人黃建銘、謝仁傑、林喡哲匯入如附表2-2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提領金額1%之報酬。 4 被告B02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B02坦承於附表7-1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告訴人王誌崑、被害人蔡宛彤寄送之金融帳戶,復將上開等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以獲取每件包裹1,500元之報酬。 5 證人即同案少年范○心於警詢時之供述。 ①證明被告A96偕同案少年犯○心於附表3-3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告訴人姚濰玉、被害人林佳儀遭詐欺而匯入之不法款項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A99偕同同案少年范○心,於附表4-2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告訴人王雅韻、被害人陳因香遭詐欺而匯入之不法款項之事實。 6 告訴人姚濰玉、王雅韻、張瀛鐸、蘇雅君、林孟樺、被害人林佳儀、陳因香、黃建銘、謝仁傑、林喡哲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及報案資料。 證明告訴人姚濰玉、王雅韻、張瀛鐸、蘇雅君、林孟樺、被害人林佳儀、陳因香、黃建銘、謝仁傑、林喡哲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3-3、4-2、2-2、7-2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3-3、4-2、2-2、7-2所示各金融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王誌崑、被害人蔡宛彤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存摺影本、7-11收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金融卡照片、7-11貨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 證明告訴人王誌崑、被害人蔡宛彤如附表7-1遭詐欺後寄送如附表7-1金融帳戶之金融卡等物品之事實。 8 被告A96、A99、A98如附表3-3、4-2、2-2提領犯罪所得及被告B02附表7-1取簿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①證明被告A96提領附表3-3所列犯罪所得,同案少年范○心在旁把風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A99提領附表4-2所列犯罪所得之事實。 ③證明被告A98提領附表2-2所列犯罪所得之事實。 ④證明被告B02領取裝有附表7-1所列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包裹之事實。 9 附表3-3、4-2、2-2、7-2所示各人頭帳戶開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佐證左揭附表所列各金融帳戶遭詐欺集團所用以收取犯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並進行洗錢。
㈣111年度偵字第35024號④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94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4坦承領取告訴人陳澧銨、吳柏興、被害人楊宇安匯入如附表6-3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暱稱「大發林」之人,並獲得3,000元報酬。 2 告訴人陳澧銨、吳柏興、被害人楊宇安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匯款紀錄、通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陳澧銨、吳柏興、被害人楊宇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6-3所示時間匯款附表6-3所示款項至附表6-3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3 被告A94提領附表6-3犯罪所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94提領附表6-3所列犯罪所得之事實。 4 附表6-3所示人頭帳戶提領明細表。 佐證附表6-3所列各金融帳戶遭詐欺集團所用以收取犯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並遭被告A94提出及轉匯,以進行洗錢。
㈤111少連偵字第437號⑤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94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4坦承向被告A96收取其所提領之不法款項,復將上開款項回水至本案詐欺集團。 2 被告A96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6坦承偕同同案少年范○心領取告訴人李承昕、黃郁晴、曾乙瑄、江桂鳳、張翰翔、被害人賴庭儀匯入如附表3-4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被告A94,以獲取800元之報酬。 3 證人即同案少年范○心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A96於附表3-4所示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匯入之犯罪所得得手,遂將款項轉交予被告A94之事實。 4 告訴人李承昕、黃郁晴、曾乙瑄、江桂鳳、張翰翔被害人賴庭儀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匯款紀錄、通話紀錄、報案資料、公務電話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李承昕、黃郁晴、曾乙瑄、江桂鳳、張翰翔被害人賴庭儀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3-4所示時間匯款附表3-4所示款項至附表3-4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5 被告A96及同案少年范○心提領附表3-4犯罪所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96及同案少年范○心提領附表3-4所列犯罪所得之事實。 6 附表3-4編號3至5所示人頭帳戶開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佐證附表3-4編號3至5所列金融帳戶遭詐欺集團所用以收取犯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並進行洗錢。
㈥111少連偵字第438號⑥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96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6坦承偕同同案少年范○心領取告訴人陳催文、林義豪、陳雅雯、陳詩婷、許穎皓、王懿、被害人張嘉倫、廖語潔、陳羽珊匯入如附表3-5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被告A94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獲取領取款項1.5%之報酬。 2 被告A99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9坦承依照「那尼」指示領取告訴人施振益匯入如附表8編號13所示之不法款項,領完款項後交給被告A93,以獲取領取款項1%至2%之報酬。 3 被告A93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3坦承有向被告A98、A99、同案少年范○心、游○雲收取附表8犯罪所得,並獲得贓款2%之報酬。 4 被告A94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4僅坦承有於110年6月7日依「大發林」指示,向被告A96收取渠等提領告訴人王懿匯入附表3-5編號9所示之不法款項。 5 被告B03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陳述。 被告B03否認有於110年6月16日向被告A93收取其向少年游○雲所收取之贓款,以回水至詐欺集團之事實。 6 證人即被告A98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A93有向被告A98收取其所提領如附表8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邱翊嘉、吳美玲、龔惠謹、被害人馬詠絜匯入之不法款項,以回水至詐欺集團之事實。 7 證人即同案少年范○心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A93有向同案少年范○心收取其所提領如附表8編號11、12所示之告訴人戴玉娟、林忠建匯入之不法款項,以回水至詐欺集團之事實。 8 證人即同案少年游○雲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A93有向同案少年游○雲收取其所提領如附表8編號5至10所示之告訴人張暐侖、陳諭賢、沈惠雯、張秉澤、連子恒、被害人洪珮真匯入之不法款項,以回水至詐欺集團之事實。 9 告訴人陳催文、林義豪、陳雅雯、陳詩婷、許穎皓、王懿、邱翊嘉、吳美玲、龔惠謹、張暐侖、陳諭賢、沈惠雯、張秉澤、連子恒、戴玉娟、林忠建、施振益、被害人張嘉倫、廖語潔、陳羽珊、馬詠絜、洪珮真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ATM收據、交易紀錄、通話紀錄、報案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陳催文、林義豪、陳雅雯、陳詩婷、許穎皓、王懿、邱翊嘉、吳美玲、龔惠謹、張暐侖、陳諭賢、沈惠雯、張秉澤、連子恒、戴玉娟、林忠建、施振益、被害人張嘉倫、廖語潔、陳羽珊、馬詠絜、洪珮真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3-5及附表8所示時間匯款附表3-5及附表8所示款項至附表3-5及附表8所示金融帳戶之事實。 10 被告A96提領附表3-5犯罪所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96偕同同案少年范○心提領附表3-5所列犯罪所得之事實。 11 110年5月15日被告A98、A93在臺中市北區錦平街與三民路口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98領附表8編號1至4所列犯罪所得,並由被告A93收水之事實。 12 同案少年游○雲提領附表8編號5至10犯罪所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同案少年游○雲提領附表8編號5至10所列犯罪所得,並由被告A93、B03收水之事實。 13 同案少年范○心提領附表8編號11、12犯罪所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同案少年范○心提領附表8編號11、12所列犯罪所得,並由被告A93收水之事實。 14 被告A99提領附表8編號13犯罪所得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A99提領附表8編號13所列犯罪所得,並由被告A93收水之事實。 15 附表3-5及附表8所示人頭帳戶開戶交易明細表。 佐證左揭所列金融帳戶遭詐欺集團所用以收取犯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並進行洗錢。 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證明被告A98擔任提領車手,於附表8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邱翊嘉、吳美玲、龔惠謹及被害人馬詠絜匯入之不法款項之事實,業經判決確定之事實。
㈦111少連偵字第478號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99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A99坦承招募被告B0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之事實。 2 被告B02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B02坦承於附表9-1所載時間、地點領取被害人詹凱婷寄送其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並獲得報酬1,500元之事實。 3 告訴人詹凱婷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統一交貨辨貨態追蹤資訊、寄貨收據、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詹凱婷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9-1所示時間寄送其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4 被害人彭曉華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相關之存摺影本、通話紀錄、匯款紀錄。 證明被害人彭曉華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9-2所示時間匯款附表9-2所示款項至告訴人詹凱婷名下金融帳戶之事實。 5 110年7月18日統一超商超商蔣公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B02於附表9-1所示時間、地點領取告訴人詹凱婷寄送其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之事實。 6 告訴人詹凱婷名下金融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佐證左揭金融帳戶遭詐欺集團所用以收取犯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並進行洗錢。 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07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明告訴人詹凱婷提供名下帳戶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等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亦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
查: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
,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
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
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
、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
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
),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
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
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
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等人為本案行為時,尚無上開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之規定,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適用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加重規定處罰。
(二)洗錢防制法部分: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
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
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之一般洗錢罪,視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
到1億元為區分標準,如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之洗錢行為,刑度改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查本案詐欺集團利用被告
等人所收取之不法所得金額未達1億元,在法律適用上應就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與前開修正前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重本刑較輕,故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A94、A93、B03、A95、A96、A99、A97、B02、B01、A
9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A99招募
被告B0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部分,另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被告A9
4、A93、B03、A95、A96、A99、A97、B02、B01、A98與本案
詐團其他成員即同案少年范○心、林○恩、游○雲、「重新開
始」(即「大發林」)、「狠角色」、「那尼」等人間,就本
件犯行如各該附表中「分工方式」所列之方式,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A94、A93、B03、A95、
A96、A99、A97、B02、B01、A98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
罪間,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不同法益,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另被告A94、A93、B03、A95、A96、A99、A97、B02、B01
、A98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害人持有之法益不同,應以被
害人人數計算罪數,其等如附表10「罪數總計」所示罪數之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及被告A99另涉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
織犯行,請予分論併罰。又少年范○心、林○恩、游○雲於本
件犯罪時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A93(附表8編號5至12
)、B03(附表8編號5至10)、A94(附表3-2編號1至4、3-4、3-
5編號9)、A96(附表3-1、3-2、3-3、3-4、3-5)、A99(附表4
-1、4-2)、B01(附表5)等人於行為時係成年人且知悉范○心
、林○恩、游○雲尚為少年,仍與之共犯上開犯行,請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
四、沒收:被告A95、A96、A94、A98、A97、A99、B02、A93如下
表所領得之報酬,為其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報酬(元) 111少連偵74 111少連偵128 111年少連偵332 111偵35024 111少連偵437 111少連偵438 111少連偵478 總計 A95 5,200 3,996 9,196 A96 14,460 7,467 800 11,400 34,127 A94 1,494 4,650 3,000 9,144 A98 3,150 1,460 4,610 A97 3,000 3,000 A99 5,440 1,000 880 7,320 B02 3,000 1,500 4,500 A93 17,680 17,680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察官 張 時 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 斐 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表1-1(111少連偵74①)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分工方式 1 葉鳳霞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日15時9分許,佯裝葉鳳霞外甥並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葉鳳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日13時52分 15萬30元 謝佩瑜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日14時41分至46分 共計14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A95提領 2 李腕珊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14時55分許,致電李腕珊並向其佯稱:取消商品交易為防止其帳戶遭扣款,需操作ATM關閉帳戶轉帳功能云云,致李腕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8日17時53分 5萬元 李雪玫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8日17時58分至17時59分 共計5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 3 蕭阡容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20時24分許,佯裝「Per dot」客服致電蕭阡容並向其佯稱:其帳號遭詐騙集團下訂20筆訂單,復由另名自稱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蕭阡容,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蕭阡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8日21時2分 7萬123元 李雪玫申辦之臺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8日21時11分至14分 共計7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合庫商業銀行中興分行」
附表1-2(111少連偵128②)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分工方式 1 莊儀紅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18時31分許,佯裝「婕洛泥絲」客服致電莊儀紅並向其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出貨單設定為經銷商,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莊儀紅,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莊儀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19時20分 3萬9,936元 蕭妤蓁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7日20時5分至41分 共計8萬9,8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Top City臺中大遠百」 A95提領 110年5月7日19時35分 2萬9,967元 110年5月7日20時17分 4萬9,951元 2 陳宥安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19時33分許,致電陳宥安並向其佯稱:取貨時簽到經銷商欄位,會遭強制扣款,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宥安,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宥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7日20時7分 9萬9,999元 蕭妤蓁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7日20時17分至23分 共計11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Top City臺中大遠百」 110年5月7日20時11分 9萬9,998元
附表2-1(111少連偵128②)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分工方式 1 潘詠婕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15時30分許,佯裝「婕洛泥絲」客服致電潘詠婕並向其佯稱:購買化妝品重複扣款,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潘詠婕,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潘詠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16時8分 4萬5,678元 羅鈺婷申辦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6日16時11分至12分 共計4萬5,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Top City臺中大遠百」 ①A98領款 ②A97:交通手 2 林佳樺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15時14分許,佯裝「婕洛泥絲」客服致電林佳樺並向其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致其成為直銷會員,會一次性購買10條洗面乳,復由另名自稱第一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佳樺,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佳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16時19分 4萬9,989元 110年5月16日16時27分至28分 共計4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Top City臺中大遠百」 110年5月16日16時21分 1萬5,123元 3 林孟諠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某時許,佯裝「AS集團」客服致電林孟諠並向其佯稱:設定錯誤需按指示解除,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孟諠,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孟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9日0時9分 9萬9,999元 許峻柏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0時35分 共計1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5月19日0時16分 2萬9,987元 4 林峻民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41分許,向林峻民佯稱:可販售手機云云,致林峻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16時41分 2萬元 王意婷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6日16時45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大都會門市」 5 陳志霖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7時10分許,向陳志霖佯稱:可販售日立變頻冷氣云云,致陳志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18時17分 1萬元 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 1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6 張筠婷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14分許,佯裝「FM時尚美鞋」電商業者致電張筠婷並向其佯稱:系統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張筠婷,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筠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19時3分 4萬9,985元 蔡秀蓁申辦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6日19時17分至18分 共計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大隆路郵局」 110年5月26日19時5分 4萬9,985元 110年5月26日19時31分 4萬9,985元 110年5月26日19時40分 共計4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市政分行」 110年5月26日19時34分 2萬123元 7 丁偉哲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5時許,佯裝臉書客服人員致電丁偉哲並向其佯稱:臉書將其誤設為批發商,復由另名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丁偉哲,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丁偉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19時50分 2萬9,985元 傅家漳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6日20時7分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市政分行」 8 林昱廷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9時19分許,佯裝電商業者致電林昱廷並向其佯稱:廠商分期付款設定失誤,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林昱廷,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昱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6日19時57分 2萬9,985元
附表2-2(111少連偵332③)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分工方式 1 黃建銘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某時許,佯裝「金玉堂網路書店」人員致電黃建銘並向其佯稱:先訂單有誤,需依照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黃建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7日19時53分 10萬元 邱怡倩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20時6分至11分 共計14萬6,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 A98領款 2 謝仁傑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20時1分許,佯裝「誠品書店」人員致電謝仁傑並向其佯稱:因工讀生失誤,將其設定為供應商而增加訂單,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謝仁傑,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謝仁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7日20時1分 1萬6,051元 3 林喡哲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某時許,佯裝「check2check」網路賣場人員致電林喡哲並向其佯稱:先前訂單有誤需扣除手續費,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林喡哲,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喡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7日20時3分 2萬9,987元
附表3-1(111少連偵74①)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分工方式 1 李國華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20時許,佯裝「DR.WU」客服致電李國華並向其佯稱:官網設定錯誤,復由另名自稱國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國華,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李國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8日19時42分 1萬9,910元 阮秀蘭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8日19時47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建國路郵局舊址」 ①A96領款 ②范○心把風 2 吳佩玲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19時4分許,佯裝「婕洛泥絲」客服致電吳佩玲並向其佯稱:因員工疏失將其資料與批發商搞混,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吳佩玲,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吳佩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8日20時15分 4萬9,986元 曾庭渝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8日20時27分至29分 共計14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建國路郵局舊址」 110年5月8日20時17分 4萬9,985元 3 林瑞芬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7日21時30分許,佯裝元大銀行客服致電林瑞芬並向其佯稱:因網購公司內部員工操作錯誤,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瑞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8日20時18分 4萬3,995元 4 吳欣恬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14時56分許,佯裝網購賣家致電吳欣恬並向其佯稱: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復由另名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吳欣恬,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吳欣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15時35分 4萬9,123元 黃翊婷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6日15時40分至41分 共計4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5月16日15時41分 4萬9,123元 110年5月16日15時42分至46分 共計5萬8,000元 5 王香懿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17時許,佯裝「野獸國購物」客服致電王香懿並向其佯稱:因人員操作失誤致訂單有誤要協助處理,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香懿,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王香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6日17時26分 4萬9,985元 彭凱芸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6日17時35分至37分 共計7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110年5月16日17時29分 2萬3,101元 6 陳雅雯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20時54分許,佯裝「小三美日」客服致電陳雅雯並向其佯稱:在該公司購買大量口罩,價值達1萬6,000元,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雅雯,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9日0時4分 9萬9,987元 柯博揚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9日0時15分至16分 共計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 110年5月29日0時19分 4萬9,987元 110年5月29日0時22分 5萬元
附表3-2(111少連偵128②)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分工方式 1 陳美秀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6時54分許,佯裝「時尚小屋」電商業者致電陳美秀並向其佯稱:多了12筆訂單,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美秀,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美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4日18時32分 2萬9,985元 沈憲明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18時35分至36分 共計2萬9,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①A96領款 ②范○心把風 ③A94編號1至4收水 2 徐詩涵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8時26分許,佯裝「金玉堂書店」賣家致電徐詩涵並向其佯稱:公司將其資料誤植為出貨端,其帳戶資訊已傳給24位買家,須其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徐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4日18時47分 1萬1,015元 洪程益申辦之臺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18時57分至59分 共計9萬9,8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110年5月24日18時49分 1萬1,015元 3 許廷微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7時37分許,佯裝「PG美人網」電商業者致電許廷微並向其佯稱:因操作失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會遭自動扣款,復由另名自稱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許廷微,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許廷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4日19時4分 2萬3,980元 沈憲明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4日19時7分至8分 共計2萬4,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110年5月24日19時32分 2萬4,000元 110年5月24日19時39分至41分 共計2萬7,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4 李珮嬬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18時50分許,佯裝臉書賣家致電李珮嬬並向其佯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每月會遭自動扣款,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珮嬬,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李珮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4日19時29分 1萬1,015元 5 陳瑜婷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4時46分許,佯裝「MDMMD」業者致電陳瑜婷並向其佯稱:因店員疏失,設定為每月自動扣款,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瑜婷,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瑜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15時37分 4萬9,999元 陳鈺臻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15時45分至47分 共計11萬3,805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110年5月30日15時39分 4萬9,999元 110年5月30日15時42分 1萬3,985元 6 陳雅君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5時許,佯裝「玉如阿姨」業者致電陳雅君並向其佯稱:因工讀生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會多扣款1萬多元,復由另名自稱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雅君,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雅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15時49分 4萬4,123元 110年5月30日15時52分至59分 共計3萬5,2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110年5月30日15時53分 1萬997元 7 余鎮弘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5時41分許,致電余鎮弘並向其佯稱:先前網購訂單設定錯誤,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余鎮弘,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余鎮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16時28分 2萬9,989元 黃泰順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16時35分至36分 共計5萬9,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8 劉珮珊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5時31分許,佯裝國泰世華銀行行員致電劉珮珊並向其佯稱:先前網購操作不慎致多扣款1萬2,000元,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劉珮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16時31分 2萬9,985元 9 羅曉琳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20時許,佯裝「福利驚奇網」客服致電羅曉琳並向其佯稱:駭客入侵客戶個資外洩,致其成為高級會員,需繳付年費,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羅曉琳,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羅曉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16時56分 3萬元 110年5月30日16時59分 共計3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10 洪雅惠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7時8分許,佯裝「明洞」網站客服致電洪雅惠並向其佯稱:因操作失誤致其成為批發商,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洪雅惠,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洪雅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17時37分 2萬9,123元 110年5月30日17時38分 共計3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三越百貨臺中中港店」 11 張庭寧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20時43分許,佯裝「GRACEGIFT」業者致電張庭寧並向其佯稱:其簽收包裹時誤簽至經銷商欄位,每月會自動扣款,復由另名自稱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庭寧,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庭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4日22時17分 4萬9,911元 謝宜成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22時27分至29分 共計5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Infiniti臺中展示中心」
附表3-3(111少連偵332③)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分工方式 1 姚濰玉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8時40分許,佯裝「優遊購」業者致電姚濰玉並向其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錯誤云云,致姚濰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1日19時33分 9萬9,999元 吳采如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1日19時37分至41分 共計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西臺中分行」 ①A96領款 ②范○心把風 2 林佳儀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某時許,佯裝臉書賣場業者致電林佳儀並向其佯稱:因作業疏失,每月會重複扣款,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錯誤云云,致林佳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1日19時52分 4,123元 李佩芳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1日20時6分至7分 共計4,8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奕樂門市」
附表3-4(111少連偵437⑤)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分工方式 1 李承昕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9時51分許,佯裝「柯達飯店」客服致電李承昕並向其佯稱:客服將其資料設定為旅行團,每月會固定扣款,復由另名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承昕,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李承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20時27分 4萬9,986元 楊淳芳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6月7日20時32分至35分 ②110年6月7日20時36分至37分 ①共計6萬元 ②共計3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十甲分行」 ①A96 ②范○心 ①A96、范○心相互提款、把風 ③A94收水 2 黃郁晴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9時55分許,佯裝「agoda」客服致電黃郁晴並向其佯稱:因系統疏失致其需多繳付10晚之住宿費用,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郁晴,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黃郁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20時31分 4萬9,989元 3 曾乙瑄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20時19分許,佯裝「GRACEGIFT」致電曾乙瑄並向其佯稱:其先前多訂購1筆訂單,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曾乙瑄,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曾乙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20時21分 1萬6,016元 陳采青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7日20時37分至57分 共計16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十甲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110年6月7日20時26分 8,012元 4 江桂鳳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20時2分許,佯裝口罩廠商致電江桂鳳並向其佯稱:因人員疏失將其設置為批發商,復由另名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江桂鳳,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江桂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20時48分 3萬8,123元 5 賴庭儀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某時許,佯裝「Holic」賣場人員致電賴庭儀並向其佯稱:先前訂單錯誤,復由另名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賴庭儀,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賴庭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20時51分 4萬9,989元 110年6月7日20時55分 4萬9,989元 6 張翰翔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某時許,佯裝「杜陶板屋」客服致電張翰翔並向其佯稱:先前不慎扣除5萬元,若未處理會連續扣款,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翰翔,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翰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20時52分 2萬6,985元 楊淳芳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7日21時2分至3分 共計2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十甲分行」
附表3-5(111少連偵438⑥)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分工方式 1 陳催文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19時16分許,佯裝「奈奈(音譯)小姐」客服致電陳催文並向其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致其訂單增加20筆,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催文,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催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0日20時8分 9萬9,912元 曾慧敏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0日20時12分至23分 共計14萬1,1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五權一門市」 A96 ①A96、范○心提款 ②A942號收水(編號9) 110年5月10日20時16分 4萬1,234元 2 林義豪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6時2分許,佯裝「野獸國」客服致電林義豪並向其佯稱: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支付1萬2,000元之會員費,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義豪,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義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6時2分 8,123元 黃珈祐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5日16時31分至33分 共計2萬3,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一中讚門市」 3 張嘉倫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5時50分許,佯裝「野獸國」客服致電張嘉倫並向其佯稱: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支付1萬2,000元之會員費,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嘉倫,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嘉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6時25分 1萬5,123元 4 廖語潔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5時47分許,致電廖語潔並向其佯稱:先前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之情要協助辦理退款,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廖語潔,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廖語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9時39分 4萬9,985元 廖品筑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5日19時41分至47分 共計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太平門市」 110年5月15日19時41分 4萬9,985元 5 陳雅雯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20時54分許,佯裝「小三美日」客服致電陳雅雯並向其佯稱:其在網站上大量購買口罩共花費1萬6,000元,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雅雯,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8日22時43分 2萬9,987元 柯博揚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22時56分至23時8分 共計12萬9,9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中華郵政臺中五權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110年5月28日23時16分 9萬9,987元 柯博揚申辦之臺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23時21分至24分 共計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范○心 110年5月28日23時18分 5萬8,123元 6 陳詩婷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9時34分許,佯裝「明洞」購物平臺客服致電陳詩婷並向其佯稱:不慎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每年需繳付1萬2,000元,復由另名自稱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詩婷,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詩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20時3分 4萬9,985元 黃泰順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20時6分至13分 共計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A96 110年5月30日20時10分 4萬9,985元 110年5月30日20時27分 2萬8,123元 高健智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20時31分至21時0分 共計14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110年5月30日20時28分 1萬4,123元 7 陳羽珊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20時許,佯裝「明洞國際」客服致電陳羽珊並向其佯稱:因員工疏失,致先前網購之商品會持續性遭消費扣款,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陳羽珊,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羽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20時56分 4萬9,985元 110年5月30日21時1分 4萬9,985元 110年5月30日21時8分 2萬元 黃泰順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20時25分至21時11分 共計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8 許穎皓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20時2分許前,佯裝網路電商業者致電許穎皓並向其佯稱:銀行操作錯誤,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許穎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20時21分 2萬9,985元 9 王懿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20時42分許,佯裝「HUNDRESS」客服致電王懿並向其佯稱:先前訂單有誤多下訂20筆,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王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21時22分 2萬4,028元 楊淳芳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21時34分至43分 共計2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金太平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華泰門市」
附表4-1(111少連偵128②)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分工方式 1 劉竑礽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6時26分許,佯裝「杜蕾斯代理商」致電劉竑礽並向其佯稱:先前購買之訂單有誤致重複扣款,復由另名自稱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竑礽,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劉竑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7時7分 4萬9,986元 彭文郁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7日17時15分至22分 共計9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市政分行」 A99 A99、范○心相互搭配取款、把風 110年6月17日17時14分 4萬9,986元 110年6月17日17時55分 1萬8,015元 110年6月17日18時11分 1萬8,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玉山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6月17日18時33分 2萬6,123元 110年6月17日18時44分至45分 共計2萬6,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新國自在商場」 2 嚴立哲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7時24分許,佯裝「杜蕾斯」人員致電嚴立哲並向其佯稱:因公司會計操作有誤,致每月會遭扣款1,377元,要求其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嚴立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8時14分 2萬9,989元 110年6月17日18時23分至24分 共計3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玉山銀行臺中分行」 范○心 3 李云瑄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8時50分許,佯裝「達特醫」電商業者致電李云瑄並向其佯稱:將其客戶等級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李云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8時50分 1萬7,005元 110年6月17日18時56分 1萬7,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新國自在商場」 110年6月17日19時2分 9,012元 110年6月17日19時8分 9,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新國自在商場」 4 李文龍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9時53分許,佯裝販售藍芽耳機電商業者致電李文龍並向其佯稱: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李文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0時14分 3萬3,123元 110年6月17日20時25分至33分 共計6萬3,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Infiniti臺中展示中心」 110年6月17日20時29分 2萬9,985元 110年6月17日20時34分 8,985元 110年6月17日20時37分 9,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號「新國自在商場」 5 賴映彤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0時許,佯裝「金石堂」電商業者致電賴映彤並向其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賴映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0時38分 4,123元 110年6月17日21時0分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新銀行文心分行」 110年6月17日20時47分 6,123元
附表4-2(111少連偵332③)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王雅韻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Allure Lu」向王雅韻佯稱:可販售手機云云,致王雅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6時52分 1萬元 湯雅如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0日16時54分 1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中中正路郵局」 范○心 110年6月20日16時20分 1萬元 湯雅如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0日16時40分 5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中中正路郵局」 A99 2 陳因香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潘研蓁」向陳因香佯稱:可透過促銷活動購買手機以獲取價差云云,致陳因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6時30分 2萬元
附表5(111少連偵128②)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分工方式 1 樊宣佑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8時30分許,佯裝「東海模型」客服致電樊宣佑並向其佯稱:先前購物時誤勾選至史詩級會員制度,會自動扣款,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樊宣佑,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樊宣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18時12分 3萬3,123元 楊𧵌麟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7日18時24分至27分 共計5萬1,000元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樂活門市」 林○恩 ①林○恩提款 ②B01把風、監控 110年6月7日18時15分 1萬8,123元 2 張珮倢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7時39分許,佯裝「玉如阿姨」客服致電張珮倢並向其佯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多下訂10筆訂單,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珮倢,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珮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18時54分 2萬9,988元 110年6月7日19時31分至32分 共計6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 3 林珮瑄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8時12分許,佯裝「MOMO」購物網客服致電林珮瑄並向其佯稱:實習生將其貼成經銷商,多出15筆訂單,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珮瑄,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珮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19時8分 3萬2,988元 4 李玉蓮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18時許,佯裝「天藍小舖」客服致電李玉蓮並向其佯稱:商品條碼貼錯,需多繳付1萬多元,復由另名自稱遠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李玉蓮,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李玉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7日19時52分 2萬9,987元 110年6月7日20時13分至15分 共計4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 110年6月7日19時56分 7,123元
附表6-1(111少連偵74①)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金敬孝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18時53分許,佯裝「GOMAJI」員工致電金敬孝並向其佯稱:員工操作疏失致扣款有誤,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金敬孝,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金敬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13日15時59分 4萬9,987元 廖語婕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3日16時5分至13分 共計9萬9,9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繼成門市」、臺中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 A94 110年4月13日16時2分 4萬9,989元 110年4月13日16時15分 4萬9,987元 110年4月13日16時17分至19分 共計5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 2 江惠娟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3日20時49分許,佯裝「金石堂書店」會計致電江惠娟並向其佯稱:工讀生操作不慎多輸入訂單,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江惠娟,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江惠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14日0時10分 9萬9,987元 110年4月14日0時23分至24分 共計14萬9,000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110年4月14日0時12分 4萬9,987元
附表6-2(111少連偵128②)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分工方式 1 于庭歡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7時24分許,佯裝「誠品書店」客服致電于庭歡並向其佯稱:訂單錯誤成為高級會員,復由另名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于庭歡,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于庭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17時53分 4萬9,985元 黃吉星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18時1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虎城購物中心」 A94 ①A94提款 ②「大發林」收水 110年4月28日18時2分 4萬2,123元 110年4月28日18時3分至19分 共計10萬5,000元 2 鄧欣翔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7時31分許,佯裝「誠品書店」客服致電鄧欣翔並向其佯稱:系統出問題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鄧欣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17時57分 1萬5,123元 110年4月28日18時1分(同前筆提領款項)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虎城購物中心」 3 毛瑋廣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7時30分許,佯裝網路賣家致電毛瑋廣並向其佯稱:員工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毛瑋廣,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毛瑋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18時1分 2萬9,985元 110年4月28日18時2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虎城購物中心」 4 王耀賢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16時47分許,佯裝「誠品書店」客服致電王耀賢並向其佯稱:先前誤以高級會員資格為消費,若未取消則會自動扣款,復由另名自稱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王耀賢,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王耀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18時2分 2萬9,985元 110年4月28日18時3分至19分(同前筆款項) 共計10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虎城購物中心」 5 林佳霈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8時39分許,佯裝「誠品書店」客服致電林佳霈並向其佯稱:系統出問題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林佳霈,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佳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19時28分 4萬9,985元 蔡尚勳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9日19時37分至38分 共計4萬元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Top City臺中大遠百」
附表6-3(111偵35024④)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分工方式 1 陳澧銨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某時許,佯裝訂房網站客服致電陳澧銨並向其佯稱:訂單設定錯誤,誤替其下定10晚住宿,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澧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3日17時22分 2萬5,998元 吳萱恩申辦之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13日17時24分至57分 共計8萬9,000元 臺中市○○區○○○街00號「太平長億郵局」、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精美門市」 A94 ①A94取款 ②「大發林」收水 110年3月13日17時31分 1萬1,994元 2 楊宇安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17時許,佯裝訂房網站客服致電楊宇安並向其佯稱:訂單設定錯誤,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人員致電楊宇安,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楊宇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3日17時22分 2萬9,986元 110年3月13日17時53分 3萬元 110年3月13日17時58分 1萬3,985元 A94將左揭帳戶內1萬7,015元之款項轉匯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柏興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16時許,佯裝「旭日商旅」業者致電吳柏興並向其佯稱:先前訂房資料有誤訂為團體客人,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吳柏興,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吳柏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3日18時2分 3,149元
附表7-1(111少連偵332③)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提供之帳戶 寄送時間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領取人 1 王誌崑(所涉幫助詐欺犯嫌,業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672號為不起訴處分) 有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信用貸 謝專員」,以LINE向有貸 款需求之王誌崑佯稱:為審核貸款資格,須提供金融卡云云,致王誌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如右列帳戶之金融卡。 ①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7日16時26分 110年6月30日14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權大門市」 B02 2 蔡宛彤 無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小額信貸梁雅蓉」,以LINE向有貸 款需求之蔡宛彤佯稱:為審撥款及還款需要,須提供金融卡云云,致蔡宛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如右列帳戶之金融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8時32分 110年7月2日10時33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忠福門市」
附表7-2(111少連偵332③)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瀛鐸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18時39分許,佯裝「聖克萊爾」人員致電張瀛鐸並向其佯稱:先前所購買之商品,因誤在經銷商位置簽名,導致每月均會購買相同商品10組,復由另名自稱兆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瀛鐸,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瀛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0日19時16分 9萬9,999元 王誌崑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19時21分 4萬9,910元 110年6月30日19時26分 9,009元 王誌崑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20時6分 4萬2,042元 王誌崑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20時33分 4萬1,041元 110年6月30日20時36分 2萬3,023元 2 蘇雅君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0日17時56分許,佯裝「聖克萊爾」人員致電蘇雅君並向其佯稱:先前所購買之商品,因公司內部員工設定有誤,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蘇雅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0日18時42分 2萬9,130元 王誌崑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孟樺 有 詐欺集團成員自於0年6月30日20時11分許,佯裝「聖克萊爾」人員致電林孟樺並向其佯稱:先前所購買之商品,因資料設定有誤,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孟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0日20時11分 3萬9,120元 王誌崑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8(111少連偵438⑥)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分工方式 1 邱翊家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某時許,佯裝「MISS21」電商業者致電邱翊家並向其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將其設為經銷商以扣款,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邱翊家,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邱翊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7時2分 9萬9,999元 金思穎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5日17時3分至26分 共計15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中友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育才郵局」 A98 ①A98領款 ②A93收水 110年5月15日17時6分 2萬4,123元 110年5月15日17時22分 2萬5,985元 110年5月15日17時15分 2萬9,987元 金思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5日16時56分至17時23分 共計8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育才郵局」 2 吳美玲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6時15分許,佯裝網路賣場人員致電吳美玲並向其佯稱:先前購物誤設訂為重複扣款,需依其指示轉帳以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吳美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6時50分 2萬9,910元 110年5月15日17時15分 2萬9,985元 3 馬詠絜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7日17時許,佯裝「Vacanza Accessory」電商業者致電馬詠絜並向其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致訂單設定有誤,復由另名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馬詠絜,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馬詠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7時23分 3萬12元 110年5月15日17時23分至29分 共計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中友門市」 4 龔惠謹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15時許,佯裝「MISS21」業者致電龔惠謹並向其佯稱:公司出貨單有誤,銀行將會每月向其請款,復由另名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龔惠謹,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龔惠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5日17時57分 2萬7,027元 110年5月15日18時2分 2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公司」 5 張暐侖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9時10分許,佯裝「金石堂書店」會計人員致電張暐侖並向其佯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復由另名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暐侖,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暐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0時11分 4萬9,985元 陳冠蓓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20時21分 6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五權一門市」 游○雲 ①游○雲領款 ②A932號收水 ③B033號收水 110年6月16日20時18分 1萬5,123元 6 陳諭賢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9時26分許,佯裝購物網業者致電陳諭賢並向其佯稱:名單錯誤致其成為批發商,復由另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陳諭賢,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陳諭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0時30分 2萬9,985元 110年6月16日20時33分至34分 共計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110年6月16日20時18分 2萬9,985元 翁博昇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20時25分至26分 共計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7 沈惠雯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20時11分許,佯裝「金石堂」書店業者致電沈惠雯並向其佯稱:需取消VIP會員資格,否則會遭扣款,復由另名自稱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沈惠雯,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沈惠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0時47分 4萬9,985元 陳冠蓓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20時49分至21時11分 共計8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8 洪珮真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21時7分許,佯裝「金石堂」書店業者致電洪珮真並向其佯稱:自動扣款設定錯誤,復由另名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洪珮真,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洪珮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1時8分 2萬9,985元 9 張秉澤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20時15分許,佯裝網路商城經理致電張秉澤並向其佯稱:會計部門將其設定為商家,若不取消將每月扣款1,400元,復由另名自稱國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秉澤,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張秉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0時51分 2萬5,123元 翁博昇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20時56分 共計2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10 連子恒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19時20分許,致電連子恒並向其佯稱:銀行帳號遭後臺綁訂要扣款,復由另名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連子恒,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連子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1時23分 1萬5,016元 翁博昇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21時26分 共計1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11 戴玉娟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18時43分許,佯裝網路賣家客服致電戴玉娟並向其佯稱:賣家操作疏失重複下訂單,復由另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戴玉娟,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戴玉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9時24分 9萬9,123元 吳易軒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0日19時33分至36分 共計14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五權一門市」 范○心 ①范○心領款 ②A93收水 110年6月20日19時25分 5萬5元 110年6月20日20時2分至3分 共計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110年6月21日0時5分 9萬9,985元 110年6月21日0時7分至9分 共計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五權一門市」 110年6月21日0時7分 5萬元 12 林忠建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18時18分許,佯裝網路賣家客服致電林忠建並向其佯稱:會員系統升級錯誤致其成為高級會員,復由另名自稱遠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忠建,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林忠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9時40分 2萬9,958元 吳易軒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0日19時53分至54分 共計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 13 施振益 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18時1分許,佯裝「Dr.Hsieg達特醫」業者致電施振益並向其佯稱:操作錯誤將每月扣款,復由另名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施振益,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施振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9時4分 4萬3,998元 劉翰元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3日19時9分至11分 共計4萬4,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五權一門市」 A99 ①A99領款 ②A93收水
附表9-1(111少連偵478⑦)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寄送時間 提供之帳戶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領取人 1 詹凱婷(所涉幫助詐欺犯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1407號為不起訴處分) 有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林工程師」致電詹凱婷並向其佯稱:客服操作錯誤需取消訂單,復以各家銀行個人資料連動因素,要求其提供名下金融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提供右列帳戶。 110年7月13日17時3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0年7月18日0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蔣公門市」 B02
附表9-2(111少連偵478⑦) 編號 被害人 有無提告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彭曉華 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20時31分許,佯裝「金石堂」客服致電彭曉華並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升級為經銷商,會自動扣款,復由另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彭曉華,並要求其依指示解除該錯誤云云,致彭曉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9日21時11分 19萬9,986元 詹凱婷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4分至16分 共計15萬元 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澄清湖郵局」 張○豪
附表10:被告對應之被害人一覽表及罪數統計表 編號 案號 A93 A94 B03 A95 A96 A98 A97 A99 B02 B01 1 111少連偵74 金敬孝 江惠娟 葉鳳霞 李腕珊 蕭阡容 李國華 吳佩玲 林瑞芬 吳欣恬 王香懿 陳雅雯 2 111少連偵128 陳美秀 徐詩涵 許廷微 李珮嬬 于庭歡 鄧欣翔 毛瑋廣 王耀賢 林佳霈 莊儀紅 陳宥安 陳美秀 徐詩涵許廷微 李珮嬬 陳瑜婷 陳雅君 余鎮弘 劉珮珊 羅曉琳 洪雅惠 張庭寧 潘詠婕 林佳樺 林峻民 陳志霖 張筠婷 丁偉哲 林昱廷 潘詠婕 林佳樺 林孟諠 林峻民 陳志霖 張筠婷 丁偉哲 林昱廷 劉竑礽 嚴立哲 李云瑄 李文龍 賴映彤 樊宣佑 張珮倢 林珮瑄 李玉蓮 3 11少連偵332 林佳儀 姚濰玉 林喡哲 黃建銘 謝仁傑 王雅韻 陳因香 王誌崑 蔡宛彤張瀛鐸 蘇雅君 林孟樺 4 111偵35024 陳澧銨 楊宇安 吳柏興 5 111少連偵437 李承昕黃郁晴曾乙瑄江桂鳳張翰翔 賴庭儀 李承昕黃郁晴曾乙瑄江桂鳳張翰翔 賴庭儀 6 111少連偵438 邱翊家 吳美玲 馬詠絜 龔惠謹 張暐侖 陳諭賢 沈惠雯 洪珮真 張秉澤 連子桓 戴玉娟 林忠建 施振益 王懿 張暐侖 陳諭賢 沈惠雯 洪珮真 張秉澤 連子恒 陳催文 林義豪 張嘉倫 廖語潔 陳雅雯 陳詩婷 許穎皓 王懿 陳羽珊 7 111少連偵478 招募B02 詹凱婷 彭曉華 8 罪數總計 13 21 6 6 34 11 7 8 7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