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7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宗憲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鼎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被告
- 唐國傑
- 選任辯護人
- 盧永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施雅芳律師
- 被告
- 薛文鈞
- 選任辯護人
- 沈崇廉律師
- 被告
- 梁智傑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昇律師
- 被告
- 沈俊吉
- 選任辯護人
- 周春霖律師
- 被告
- 鄭振三
- 選任辯護人
- 宋永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三律師
- 被告
- 陳吉龍
- 選任辯護人
- 周春霖律師
- 被告
- 蕭允泰
- 選任辯護人
- 陳惠伶律師
- 被告
- 郭芳賓
- 選任辯護人
- 吳淑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語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松虎律師
- 被告
- 劉邦騰
- 選任辯護人
- 黃建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 被告
- 林循全
- 選任辯護人
- 許錫津律師
- 被告
- 蕭宏哲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昇律師
- 被告
- 趙健達
- 被告
- 吳夏萍
- 被告
- 陳德志
- 被告
- 翁仕堯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世煌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俊昇律師
- 被告
- 曹寶仁
- 選任辯護人
- 林照明律師
- 被告
- 曹榮源
- 被告
- 號
- 選任辯護人
- 楊振芳律師
- 被告
- 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松楷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7855、14786、17080、18519、18789、20678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 21611、22906、23153),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宗憲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捌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唐國傑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薛文鈞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梁智傑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沈俊吉犯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鄭振三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吉龍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蕭允泰犯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郭芳賓犯如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如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劉邦騰犯如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如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循全犯如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如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蕭宏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趙健達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吳夏萍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陳德志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翁仕堯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曹寶仁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曹榮源犯犯違背職務行求、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
一、身份說明:吳宗憲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透過民選方式,當選為彰化縣員林鎮(以下稱員林鎮)鎮長,負責綜理鎮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實權;唐國傑係吳宗憲當選員林鎮長時,經吳宗憲聘任為員林鎮公所之主任秘書,乃鎮長幕僚長,並襄助吳宗憲處理員林鎮鎮務;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等人均係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承辦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計畫發包之採購案,及處理鎮長吳宗憲交辦事項;陳吉龍係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負責員林鎮公所採購案上網招標、收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發包業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蕭允泰於92年間,在吳宗憲擔任彰化縣議會議員時,即任吳宗憲之助理兼司機,95年間吳宗憲就任員林鎮長時,隨吳宗憲進入員林鎮公所服務,擔任行政課臨時人員,99年 1月間,改調清潔隊成為正式職員,主要負責幫吳宗憲處理婚喪喜慶紅白帖及代表吳宗憲致贈公所禮品等公關業務,與吳宗憲關係密切,為鎮長吳宗憲收取工程回扣之白手套。郭芳賓係全邑房屋仲介公司(以下簡稱全邑公司)負責人,因吳宗憲惟恐蕭允泰擔任白手套之身分過於敏感且收受累積過多的工程回扣,遂指示唐國傑另外再找尋 1名可靠人員充當白手套,以分擔蕭允泰收受、保管工程回扣之工作。唐國傑即引介吳宗憲亦熟識之郭芳賓,並於96年底至97年初間之某日,要郭芳賓前往員林鎮公所主任秘書辦公室介紹予薛文鈞等建設課人員認識,並告知薛文鈞等人往後所收取之工程回扣除交付蕭允泰外,部分將交付予郭芳賓,故郭芳賓自97年初迄98年底,亦負責擔任員林鎮長吳宗憲收受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劉邦騰係「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呈興公司)實際負責人;盧建安(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育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格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黃聖勻(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亦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展營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營耀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亦另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曾慶佳係「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特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陳吉龍國小同學,與陳吉龍熟識;趙健達為「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96年前為「雲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6年間公司名稱變更為「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達公司)負責人;吳夏萍,係趙健達之同居人,與趙健達共同經營鈞達公司;謝位文為「山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楊國楨為山豐公司工地主任;詹志清係「佳陽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陽公司)股東,胞妹詹彩銀為「裕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新公司)負責人,詹志清經常以佳陽公司名義,或與詹彩銀合夥,以裕新公司名義參與政府公共工程之投標;黃世寶係北邑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邑公司)實際負責人;江友新係友信造園社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與黃世寶係合夥人;陳德志係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邑公司)實際負責人;翁仕堯係創邑公司協理,曹寶仁係長義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義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前員林鎮代表會副主席;林循全係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集全公司)負責人,張尚卿係泰集全公司經理;王宗鴻係尚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鼎公司)負責人;吳貴鈞係「正鈞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鈞公司,於97年10月間由吳貴鈞、吳宗信共同設立)之負責人,吳貴鈞平時均與其胞兄吳宗信共同實際經營其母吳馮春設立之「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該 2人均係員林鎮長吳宗憲之同宗親戚;劉德雲係臺中市「日月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月辰公司)實際負責人;曹榮源係彰晟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晟公司)實際負責人;蕭宏哲(涉違反政府採購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全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勝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副總經理;陳煥模係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健公司)實際負責人;賴樹重係鐳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鐳泰營造公司)專案經理,先予敘明。
二、犯罪行為:吳宗憲身為員林鎮鎮長,受員林鎮鎮民所託,委以鎮務,本應盡忠職守,為鎮民服務,不浪費公帑,不營私舞弊,詎料,竟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自擔任員林鎮鎮長職務後,於96年間起,即與唐國傑、蕭允泰、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陳吉龍等員林鎮公所人員及郭芳賓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宗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等人,向意欲得標或已得標廠商索取一定比例之回扣(規劃、設計、監造採購案為總決標金額 20-35%;施作工程個案部分為總決標金額 3%-5%;開口契約為總實作金額8%;另有部分採購案係採協議回扣),廠商得標後,再依原先約定支付工程回扣予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之承辦人;如由非內定廠商得標,則利用得標廠商完工後報請驗收或請款之際,吳宗憲再指示唐國傑假藉驗收及核發工程款之權勢之機會,以故意延遲或刁難驗收、請款等之脅迫手段,向得標廠商勒索工程回扣。對於得標廠商若已支付回扣之情形,唐國傑並負責將工程名稱、得標廠商等資料列表,並註記廠商是否已支付工程回扣,俾與鎮長吳宗憲對帳。另陳吉龍任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員,奉吳宗憲指示,負責設法排除內定廠商以外之廠商投標〈俗稱:顧標〉。而得標廠商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等承辦人後,薛文鈞等承辦人復向唐國傑或吳宗憲報告,而唐國傑得悉廠商已交付工程回扣與賄款之訊息後,即向吳宗憲報告並請示應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蕭允泰或郭芳賓收受;經吳宗憲指示後,再由唐國傑指示薛文鈞等建設課承辦人,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白手套蕭允泰或郭芳賓,而蕭允泰、郭芳賓收受承辦人工程回扣或賄款後,該等承辦人或蕭允泰、郭芳賓,會再向唐國傑回報確認,蕭允泰並直接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吳宗憲或其指定之人,至郭芳賓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則交付予唐國傑,再由唐國傑向吳宗憲回報後,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蕭允泰,而由蕭允泰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吳宗憲或其指定之人。其等長期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收受賄賂等不法行為分述如下:
㈠向「鈞達公司」趙健達、吳夏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於96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計畫發包「員林鎮市區○○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薛文鈞承辦,薛文鈞受鎮長吳宗憲指示,即透過當時任職於億元交通工程公司擔任業務之友人劉邦騰,對外尋找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來配合投標,再運作使其得標。劉邦騰為與員林鎮公所建立良好關係,明知此為違法行為,亦基於與員林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詢問趙健達是否願意支付賄款作為對價,以取得上揭工程,趙健達表示願意支付賄款來取得前揭摽案,經由劉邦騰安排後,於96年10月底某日,薛文鈞、趙健達、吳夏萍與劉邦騰等 4人相約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近之「教父咖啡廳」,薛文鈞表示前揭採購預算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趙健達得標後,需支付相當於決標金額之35%款項作為賄款,並議定於得標後 3天內支付,薛文鈞並會協助趙健達順利得標(包括得標後,有關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配合),而趙健達、吳夏萍為順利取得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前揭設計規劃及監造案,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賄款予薛文鈞、劉邦騰等人。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薛文鈞要劉邦騰至員林鎮公所,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字交付予劉邦騰,並要求劉邦騰詢問趙健達是否認識該等評選委員,要求趙健達自行處理評選委員,惟趙健達表示已約定由薛文鈞處理評選委員,且已經太晚,而予以婉拒。另於96年11月29日前揭採購案第1次開資格標,標案預算金額220萬元,參與投標廠商除鈞達公司外,尚有「亞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公司),薛文鈞認為鈞達公司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太差,不及亞聯公司,開完資格標後當日晚上,薛文鈞復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在劉邦騰之陪同下,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前揭應秘密之採購案服務建議書予趙健達參考,並親自指導負責該採購案之鈞達公司員工黃佑全、賴津左撰寫該案之服務建議書。次日即本採購案於96年11月30日召開評選會議前,外聘評選委員鍾溫清發言表示,經其上網查詢投標須知,發現評選委員之姓名因作業疏失,全公布在招標文件上,因而要求廢標,經在場人同意後宣告流標,並訂於96年12月21日第 2次開標,開標後果如先前所謀議,由鈞達公司取得最優議價權,並於96年12月26日以 200萬元決標。趙健達在得標後,依先前約定,於96年12月29日中午,偕同吳夏萍與薛文鈞、劉邦騰等人,相約在臺中市○○○○路「新月梧桐餐廳」見面,趙健達依先前約定,將賄款70萬元分為63萬與7萬元2筆,親自交付予薛文鈞親收。薛文鈞收取70萬元現金賄款後,在返回員林鎮途中,奉唐國傑指示交給白手套蕭允泰,經電話聯絡後,與蕭允泰相約於員林鎮三樺公園旁幼稚園附近見面,並將賄款交付予蕭允泰,再轉交吳宗憲。本案履約期間,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人員,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㈡向「長呈興公司」劉邦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⒈於97年11月20日,員林鎮公所將發包「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預算金額 458萬8500元,由薛文鈞主辦,該採購案公告前,薛文鈞奉吳宗憲指示,尋找願意支付賄款對價之廠商來配合,薛文鈞遂向長呈興公司負責人劉邦騰洽談配合得標及交付相當於 15%之款項作為賄款予鎮長吳宗憲之事宜,並約定將協助劉邦騰順利得標,而劉邦騰須於得標後1至2日內,支付約定之賄款,薛文鈞並預先將本件之工程預算書資料交付予劉邦騰,經劉邦騰評估後,認為支付 15%之賄款後,尚有利潤空間,即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而應允擔任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之廠商。劉邦騰獲謀議為內定得標廠商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需 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能開標之門檻,遂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禁止借牌規定之犯意,分向展營耀公司負責人黃聖勻及育格公司負責人盧建安等人借用展營耀公司、育格公司之名義陪標,並於97年11月20日開標前夕,先行以郵寄方式投遞展營耀公司及育格公司之標單。於97年11月20日開標當日,劉邦騰親自持長呈興公司之標單前往發包中心投遞;詎當日另有 1家非劉邦騰安排之廠商亞特公司職員謝育潔持亞特公司標單前來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投遞,發包中心承辦人陳吉龍,因事先已被薛文鈞告知該標案已內定予長呈興公司得標,且知悉劉邦騰於得標後將依約支付賄款予薛文鈞、吳宗憲等人,竟明知此為違法行為,而亦基於與薛文鈞、吳宗憲等人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負責擔任顧標之角色,故陳吉龍知悉亞特公司欲搶標後,即擱置亞特公司之標單,並以電話向亞特公司之負責人曾慶佳表示,「會有當事人找你洽談」,示意要曾慶佳退出該採購案,曾慶佳通完電話後,隨即指示職員謝育潔取回標單,放棄投標。陳吉龍排除亞特公司投標後,迅速通知薛文鈞轉知劉邦騰,要劉邦騰支付 1萬元予「亞特公司」負責人曾慶佳,作為亞特公司退出該標案之代價,當日下午,劉邦騰即持現金 1萬元及茶葉禮盒前往「亞特公司」餽贈曾慶佳,作為亞特公司退出該採購案之報酬。嗣本工程招標案,確定由長呈興公司順利以 419萬8000元得標後,陳吉龍多次要求薛文鈞、劉邦騰,亦應給予賄款答謝,以作為違法協助排除亞特公司投標有功之報酬對價,而依原先劉邦騰與薛文鈞約定,長呈興公司需支付總決標金額419萬8000元之15%約63萬元之賄款,但薛文鈞告知劉邦騰,「上面的」長官認為不夠,需提高到70萬元,劉邦騰考量薛文鈞之要求及陳吉龍亦索求賄款等情,經與薛文鈞協議後,以支付70萬元涵蓋所有賄款,其中包括上繳予鎮長吳宗憲及陳吉龍額外要求之部分。嗣劉邦騰於決標後隔日,自其胞弟劉邦展位於國泰世華銀行東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號)內提領現金80萬元,並勻支其中70萬元以牛皮紙袋包裝,與薛文鈞相約在臺中市○○路僑園飯店旁綠園道上交付。薛文鈞收取該70萬元賄款後,以電話告知唐國傑,並奉唐國傑指示,開車逕赴員林鎮○○路 170號全邑公司,將賄款70萬元現金交予白手套郭芳賓保管,再由唐國傑至郭芳賓上開處所,向郭芳賓收取,然唐國傑收受後,並未分配予陳吉龍,全數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
⒉於97年12月間,行政院為了擴大內需提高執行率,指示各縣市政府盡量將補助款悉數用完,同年12月下旬,彰化縣政府轉達行政院指示予員林鎮公所,薛文鈞遂告知劉邦騰對於其前揭所得標之「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將再增加約60萬餘元之工程預算,並詢問劉邦騰有無意願施作,惟需支付較高 18%之回扣等語,劉邦騰亦當場允諾。於97年12月29日,員林鎮公所以函文通知設計監造單位「鼎侑工程顧問公司」(以下簡稱鼎侑公司),副本知會長呈興公司,將增加72萬元(66萬元工程預算、6 萬元監造費用預算)預算,要鼎侑公司將變更工程預算書送至員林鎮公所辦理契約書變更。於97年12月31日,劉邦騰即自其胞弟劉邦展前揭帳戶提領現金15萬元,並勻支其中12萬元,以作為支付工程回扣所用。於98年元月初某日,劉邦騰與薛文鈞相約在員林鎮公所附近,在薛文鈞車上將追加66萬工程預算之 18%工程回扣即約12萬元交付予薛文鈞,薛文鈞再向唐國傑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經唐國傑向吳宗憲請示後,唐國傑指示薛文鈞將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故薛文鈞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12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並向唐國傑回報,唐國傑再至郭芳賓處所,向郭芳賓收取薛文鈞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蕭允泰,再由蕭允泰交付予吳宗憲。
⒊於97、98年間,彰化縣政府核撥經費予員林鎮公所執行「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工程」,由薛文鈞承辦,薛文鈞奉吳宗憲、唐國傑指示,乃找長期配合且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廠商長呈興公司負責人劉邦騰謀議施作,並要求每件小型工程均需支付總施作金額 10%之工程回扣,且於98年底時,再一併交付予唐國傑等人。薛文鈞遂事先告知劉邦騰每件小型工程之預算及施作內容,再由劉邦騰將 10%之工程回扣計算隱藏在小型工程成本內,並刻意報價在10萬元以下,該小型工程以長呈興公司名義施作之工程案件,包括:於97年 8月13日發包之「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計畫」,工程費用 9萬7000元;於97年10月22日發包之「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計畫」,工程費用9萬4570元;於98年1月20日發包之「後火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路名牌遷移工程」,工程費用3萬2000 元;於98年 3月18日發包之「員水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4萬3000元;於98年4月10日發包之「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步道之路口裝設警告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4萬8000元;於98年5月 1日發包之「大峰里設置巷弄指示標誌牌」,工程費用 8萬元;於98年5月8日發包之「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工程費用 9萬元;於98年5月8日發包之「三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工程費用5萬2000元;於98年6月 3日發包之「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 8萬元;於98年6月6日發包之「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工程費用 6萬元;於98年9月8日發包之「員林鎮○里○○路名牌修復工程」,工程費用8萬7080元;於98年10月1日發包之「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置」,工程費用 8萬5000元;於98年11月23日發包之「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 9萬8900元等13件,總金額94萬7550元,其中98年11月23日發包之「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回扣增為15%。另為了避免工程施作過於集中在長呈興公司1家,引人側目,在薛文鈞之要求下,劉邦騰另於97年9月3日,借用佳昌工程有限公司(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之名義施作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工程費用 8萬8000元);復於97年9月4日,借用立富工程行(亦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之名義施作「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工程費用 8萬3900元),總計劉邦騰施作小型工程計15件,總工程費用 111萬9450元,每筆小型工程之回扣,均在薛文鈞以員林鎮公所名義發函予劉邦騰所使用之公司並報開工後,劉邦騰隨即與薛文鈞在劉邦騰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2V-0775號自小客車內交付約定之工程回扣,總計前揭15件工程,劉邦騰前後共支付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按各筆回扣累計實不足12萬5000元,但每筆回扣支付,薛文鈞均要求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換算結果,回扣約總金額13 %〉。薛文鈞累積劉邦騰所交付12萬5000元之回扣後,於98年底,吳宗憲為感謝郭芳賓代為收受工程回扣,而指示唐國傑將此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唐國傑即指示薛文鈞逕赴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此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故唐國傑未向郭芳賓收取此筆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19日約談郭芳賓到案說明時,郭芳賓主動將該筆12萬5000元回扣繳回。
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藉勢索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7年 4月間,員林鎮公所辦理「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約 149萬6005元,經費來自彰化縣政府補助款,由山豐公司得標施做,於97年 9月30日完工後,並報請員林鎮公所派員驗收,承辦人薛文鈞於次日檢具相關資料會監工張裕坤製作竣工決算書及相關課室後,上呈主任秘書唐國傑報請派員驗收,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施工廠商申報竣工自員林鎮公所收文日起,應於 7日內正式通知廠商驗收時間;惟吳宗憲、唐國傑等人考量山豐公司尚未依員林鎮公所之規矩洽談及交付工程回扣,而憑藉員林鎮公所有權決定驗收、請款之權限,竟共同基於藉勢索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指示薛文鈞在未收到工程回扣前,不得簽辦驗收會簽單,並藉故拖延,再透過薛文鈞告知山豐公司工地主任楊國禎,轉告負責人謝位文,要謝位文前往主任秘書唐國傑之辦公室洽談,唐國傑以日後刁難請款程序為要脅,藉勢向謝位文勒索總預算金額149萬6005元之5%即7萬5000元之回扣,謝位文為求往後領取工程款之順遂,迫於無奈,不得不應其索求,遂於97年11月10日自山豐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號)內,提領 7萬5000元現金,以紙袋包裝,指示工地主任楊國禎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交付予薛文鈞,薛文鈞再向唐國傑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經唐國傑向吳宗憲請示後,唐國傑指示薛文鈞將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薛文鈞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17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7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並向唐國傑回報,唐國傑再至郭芳賓處所,向郭芳賓收取薛文鈞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蕭允泰,再由蕭允泰交付予吳宗憲。而謝位文於交付 7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後,同日下午,薛文鈞即簽辦會簽單排定驗收日期,辦理驗收,並經主任秘書唐國傑核准。
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工程回扣部分:緣員林鎮公所分別於97年11月11日、12月18日、12月24日公開招標辦理之「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王宗彬主辦,總決標金額98萬5000元)、「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蔡英明主辦,總決標金額795萬元)、「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王宗彬主辦,總決標金額145萬元)3案,均由詹志清與其胞妹詹彩銀合夥,並以裕新公司之名義投標,惟仍由詹志清實際負責工程施作。約於98年5、6月間,「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 2梯次」工程報請竣工期間,唐國傑以薛文鈞與詹志清熟識,指示薛文鈞催促詹志清儘速支付工程回扣,詹志清向薛文鈞表示,其另承包「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及「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2工程,總工程款近 1200萬元,依慣例需支付5%約60萬元之工程回扣,但前述工程該公司利潤極微薄,請託薛文鈞幫忙說項,希望能降為50萬元,經唐國傑同意,詹志清乃從其領得之工程款中籌得50萬元現金後,與薛文鈞相約在員林鎮公所對面公園見面,並將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親交予薛文鈞收執,薛文鈞再向唐國傑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經唐國傑向吳宗憲請示後,唐國傑指示薛文鈞將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薛文鈞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50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郭芳賓,並向唐國傑回報;唐國傑再至郭芳賓處所,向郭芳賓收取薛文鈞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蕭允泰,再由蕭允泰交付予吳宗憲。
㈤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7年10月 3日,員林鎮公所將辦理「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之公開招標作業,預算金額為1323萬5000元,由建設課梁智傑經辦。北邑公司之負責人黃世寶有意承攬本件工程,遂邀集友信造園社之負責人江友新各出資 500萬元,共同合夥以北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於97年10月 3日開、決標結果,北邑公司以最低價1268萬元得標,並於97年10月15日簽約,竣工期限為開工之日起80日。鎮長吳宗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復與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本件工程97年10月 3日決標後約 1週,由梁智傑出面與得標之北邑公司黃世寶洽談收取工程回扣事宜,梁智傑以上開工程決標金額15%(約190 萬元)之回扣比例,向黃世寶提出支付工程回扣之要求,黃世寶畏於若不依照其要求支付工程回扣,日後施工及請款過程恐遭員林鎮公所人員刻意刁難,乃與合夥人江友新共同商討,額訂以 17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之喊價上限,嗣後,黃世寶洽詢梁智傑有關「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事宜,並表示同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惟希望將工程回扣之比例金額自15%(190萬元)降低至160萬元,經梁智傑返回員林鎮公所向吳宗憲回報請示,吳宗憲允諾接受。數日後,梁智傑即利用召開施工協調會之見面機會,將吳宗憲同意以 160萬元作為回扣數額之決定,轉知黃世寶知悉。約於97年底,黃世寶為籌措支付「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之 160萬元工程回扣,分別自北邑公司週轉金及其他工程收入等項下籌款支應,並先與梁智傑相約在員林鎮○○街大阪城餐廳附近之兒童公園路旁見面,由黃世寶親自交付第一筆80萬元工程回扣予梁智傑;隔幾日,黃世寶再與梁智傑相約在員林鎮公所前之小公園旁見面,由黃世寶親自交付第二筆80萬元工程回扣予梁智傑。而梁智傑於前開 2次分別收取80萬元之工程回扣後,均即於當天將該等裝有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攜至白手套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梁智傑親手交予郭芳賓收訖,並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秘書唐國傑回報,俾利唐國傑控管「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而唐國傑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郭芳賓處所,分別拿取前述 2筆各8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唐國傑即依照鎮長吳宗憲指示,將 2筆各8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在員林鎮公所內交予蕭允泰,由蕭允泰直接對鎮長吳宗憲負責,將所收取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吳宗憲。
㈥向「創邑公司」陳德志、翁仕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⒈緣於96年4、5月間,員林鎮鎮長吳宗憲指示薛文鈞撰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下稱周邊規劃案)之計劃書,以便員林鎮公所向交通部觀光局爭取補助經費,薛文鈞即透過熟識之泰集全公司林循全協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相關計畫書,向交通部觀光局爭取補助經費,創邑公司負責人陳德志為爭取日後承攬本案,遂指示該公司翁仕堯等人配合製作後,即交付予林循全轉交予薛文鈞。於96年10月間,交通部觀光局同意補助員林鎮公所辦理周邊規劃案之經費補助,預算金額為99萬6000元,並允諾翌(97)年續補助周邊規劃案後續發包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至1500萬元;吳宗憲為利用該工程發包機會收取賄賂,指示唐國傑及薛文鈞對外尋覓願意配合支付賄款之廠商前來投標。薛文鈞於本件周邊規劃案96年10月19日開標前,即向林循全表示找可以配合支付相當於得標金額35% 賄款對價之廠商,因本案係景觀設計標,非泰集全公司之專長,林循全即與薛文鈞等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向創邑公司負責人陳德志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陳德志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與翁仕堯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35 %之賄款。該案於96年10月19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由於員林地區之廠商咸知非內定廠商得標員林鎮公所之標案,將在日後估驗、請款時遭遇困難,而不敢貿然投標,因此僅創邑公司 1家投標,創邑公司並以底價97萬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因林循全多次催討賄款,陳德志遂於96年11月初,在林循全位於臺中市○○區○○街29號之泰集全公司內,交付約定之 35%賄款34萬元予林循全收執,林循全本應將上開賄款交付予薛文鈞,惟林循全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花用。因薛文鈞一直未收到本件賄款,而於96年12月間,向翁仕堯表明尚未支付賄款,經翁仕堯與陳德志談論後,始悉林循全未轉交付賄款予薛文鈞,故陳德志遂再請翁仕堯攜帶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34萬元現金,至員林鎮公所後巷,親自交給薛文鈞,而薛文鈞收受後,即向吳宗憲報告此情,吳宗憲指示薛文鈞將收到的賄款交給蕭允泰,薛文鈞即依吳宗憲指示,將本案賄款34萬元現金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主任秘書唐國傑受吳宗憲指示,協助控管建設課承辦人向承包廠商收取賄款進度,因此薛文鈞將賄款交給蕭允泰後,便向唐國傑報告此情。而本案履約期間,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 2項規定,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將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人員,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及驗收。
⒉於96年10、11月間,薛文鈞再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預算計畫書,籌備發包「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下稱親水園區規劃案),創邑公司負責人陳德志為爭取日後承攬本案,遂指示該公司翁仕堯等人配合製作,薛文鈞簽辦本案發包前,吳宗憲指示薛文鈞該案內定由創邑公司得標,要薛文鈞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對價及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陳德志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與翁仕堯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 35%之賄款。本件親水園區規劃案於96年12月28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由於員林地區之廠商咸知非內定廠商得標員林鎮公所之標案,將在日後估驗、請款時遭遇困難,而不敢貿然投標,僅創邑公司 1家符合資格,而以底價 176萬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因公司資金調度吃緊,延至97年 2月間,翁仕堯才將相當於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計61萬6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薛文鈞,而薛文鈞即向吳宗憲報告此情,吳宗憲指示薛文鈞將收到的賄款交給唐國傑,薛文鈞再依唐國傑指示,將賄款現金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本案履約期間,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人員,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⒊員林鎮公所於97年 4月16日公告「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下稱生態園區規劃案)招標,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在招標前,吳宗憲指示薛文鈞該案內定由創邑公司得標,要薛文鈞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向創邑公司協理翁仕堯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陳德志、翁仕堯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35%之賄款。本案於97年5月13日開標,亦僅有創邑公司1家廠商投標,而順利以底價145萬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於97年 6月間,翁仕堯亦依前例,將本案工程款 35%之賄款計50萬8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薛文鈞,而薛文鈞即向吳宗憲報告此情,吳宗憲指示薛文鈞將收到的賄款交給唐國傑,薛文鈞再依唐國傑指示,將賄款現金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本案履約期間,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人員,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⒋於98年 5月間,薛文鈞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計畫書,爭取「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下稱八堡圳規劃案)經費補助,本件員林鎮公所辦理八堡圳規劃案公告招標前,吳宗憲指示薛文鈞該案內定由創邑公司得標,要薛文鈞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對價,向創邑公司協理翁仕堯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陳德志、翁仕堯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35%之賄款。該案於98年6月16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僅創邑公司 1家投標,而以底價92萬元決標。於98年 7月間,翁仕堯將相當於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32萬2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薛文鈞,而薛文鈞即向吳宗憲報告此情,吳宗憲指示薛文鈞將收到的賄款交給唐國傑,薛文鈞再依唐國傑指示,將賄款現金交給郭芳賓,再由唐國傑向郭芳賓領取該賄款後,交付蕭允泰轉交吳宗憲。本案履約期間,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人員,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⒌於98年初,薛文鈞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計畫書,爭取「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下稱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經費補助。於98年9月9日,員林鎮○○○○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公告招標前,翁仕堯主動向薛文鈞爭取內定得標本案,經與吳宗憲、薛文鈞洽商,吳宗憲同意創邑公司支付工程回扣成為本案內定得標廠商,並要求創邑公司配合從寬編列工程標預算並尋覓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廠商,安排內定得標後續發包之工程標。該案於98年9月22 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僅創邑公司1家投標,而以底價100萬4716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未配合覓妥願支付工程回扣之後續工程標得標廠商,翁仕堯於99年 1月間,即將本案工程回扣24萬5000元現金,於員林鎮第一銀行門口交給承辦人薛文鈞,薛文鈞未能聯絡上吳宗憲,經請示唐國傑後,依唐國傑指示,將收到的工程回扣交給蕭允泰轉交吳宗憲。
㈦向「長義公司」曹寶仁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長義公司負責人曹寶仁有意承攬前揭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吳宗憲洽談內定承包該工程,並協議由曹寶仁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吳宗憲將本案承辦人薛文鈞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薛文鈞配合曹寶仁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吳宗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曹寶仁洽談,曹寶仁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允諾吳宗憲將依約定支付賄款對價;數日後,曹寶仁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陳德志、翁仕堯等人,本件已與吳宗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等語,惟陳德志、翁仕堯考量本件設計圖說已定案,而予以婉拒,翁仕堯並赴員林鎮公所建設課,向薛文鈞求證前述吳宗憲內定曹寶仁承攬本件一期工程及曹寶仁要求變更設計圖說及浮編材料價格乙事,經薛文鈞證實後,陳德志、翁仕堯、薛文鈞均恐綁標造成工程品質低落,而未配合曹寶仁之要求,薛文鈞並將曹寶仁要求變更設計圖說及浮編材料價格乙事,告知吳宗憲,而吳宗憲表示此部分由曹寶仁與創邑公司洽談,不用插手等語。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以871萬 6800元得標。曹寶仁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及「員林鎮○○里○○路 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97年10月9日決標,得標價:144萬8000元,下稱土龍坑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97年12月24日決標,得標價92萬8000元,下稱員林公園改善工程)、「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97年11月 4日決標,得標價1208萬元,下稱打石巷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曹寶仁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吳宗憲合意支付一期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 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應支付 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曹寶仁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並於98年4、5月間,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 工程之賄款80萬元現金,交給梁智傑,梁智傑依唐國傑指示,將該80萬元轉交予郭芳賓,再由唐國傑向郭芳賓領取該筆賄款後,交付蕭允泰轉交吳宗憲,員林鎮公所迅即於 1週後撥款。另打石巷工程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曹寶仁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於98年10月間,交給梁智傑80萬元現金,並告知是前述打石巷工程之賄款對價,梁智傑依唐國傑指示,將該80萬元轉交予郭芳賓,再由唐國傑向郭芳賓領取該筆賄款後,交付蕭允泰轉交吳宗憲,員林鎮公所隨即迅速於1週後撥款。
㈧向林循全、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部分:員林鎮公所於96年9月17日公告「員林鎮○○段316-3地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案(下稱中東社區變更案,承辦人為王宗彬),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本採購案公告招標前,鎮長吳宗憲為取得本件工程回扣,即與建設課人員鄭振三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透過建設課鄭振三引介泰集全公司之林循全內定得標本採購案,條件係得標後需支付得標金額30%之工程回扣(約43萬餘元),林循全因資金因素未立即答應,本案於96年10月11日辦理第 1次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於流標後,鄭振三再次詢問林循全有無意願支付回扣及內定得標本案,林循全因資金不足請求可否分期支付工程回扣,經鄭振三答應後,林循全始同意支付回扣、參與投標,嗣後由林循全透過員工張尚卿與尚鼎公司之負責人王宗鴻,共同以尚鼎公司參標,於96年11月9日第2次開標順利得標;得標後,林循全於97年 2月29日請領到本案第 1次估驗款後,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鄭振三至臺中市○○○路 ○段普濟院時,主動與林循全電話聯絡,林循全知道鄭振三之來意,即主動表示欲交付30萬元工程回扣,隨後駕車前往普濟院,並於梅川西路 4段位於安順一街與瀋陽路一段間之路段旁,由鄭振三在座車內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予鄭振三,鄭振三再將該工程回扣交付蕭允泰轉交吳宗憲。本案於98年11月12日驗收通過,旋由林循全遞送尚鼎公司發票向員林鎮公所請領第4期估驗款及尾款,惟2週後仍未獲撥款,林循全再委請張尚卿洽詢員林鎮公所人員,促請撥款,經張尚卿向王宗彬、鄭振三、唐國傑等人確認已交付前述本案30萬元工程回扣,張尚卿並透過王宗彬代為向吳宗憲爭取免除後續之工程回扣,唐國傑確認已收到回扣後,即促請員林鎮公所人員儘速辦理本案撥款事宜,並於98年12月15日撥款。
㈨向「正鈞公司」吳貴鈞、吳宗信等人之索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6年1月起,至99年6月止,鎮長吳宗憲同宗親戚吳宗信、吳貴鈞等人,陸續借用同業友人江春茂所有之「宏縉公司」及其家族設立之「信興土木包工業」、「正鈞公司」等牌照(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得標96年至99年度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全年度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及各種道路、排水、擋土牆及景觀工程等一般土木工程類案件。而自96年 1月以來,吳宗信與吳貴鈞於前揭期間共實際承攬64件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承攬工程總決標金額為 1億1093萬9900元。由於吳宗信、吳貴鈞與彰化縣各營造同業均知悉,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後數天內須支付一定比例之工程回扣予鎮長吳宗憲,且依照慣例,得標之工程案若屬開口契約,需支付實作金額 8%之工程回扣;得標工程若為一般土木工程類案件,則需支付決標價 3%至 5%不等之工程回扣,故吳宗信與吳貴鈞投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前,均會預先將各工程案應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即決標價 5%)估算於投標金額中,然吳宗信與吳貴鈞因長年承攬員林鎮轄內大小工程,又係員林鎮長吳宗憲之同宗親戚,故鎮長吳宗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王宗彬等人,若遇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施作難度較高、流標數次、遲遲未能順利決標之案件,即洽請吳宗信、吳貴鈞等人前來投標、承攬,因該等工程施作難度較高、利潤極微,鎮長吳宗憲亦默許吳宗信等人,承攬該等案件時免予支付工程回扣;此外,鎮長吳宗憲亦默許吳宗信與吳貴鈞得於各年度得標工程均接近完工報請驗收、請款階段,再與唐國傑一併核對當年度應支付之工程回扣帳款。吳宗信、吳貴鈞與唐國傑對帳後均會據其指示,於當年11、12月間或隔年1、2月間(農曆春節前),將工程回扣款項交予白手套郭芳賓或蕭允泰,而郭芳賓保管款項最後亦均由唐國傑轉交白手套蕭允泰,交予吳宗憲本人運用、收執。員林鎮長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及蕭允泰等人,涉嫌利用員林鎮公所96至99年間辦理採購案之機會,向承包商吳貴鈞、吳宗信等人索取工程回扣之不法情事分述如下:
⒈於96年間,吳宗信、吳貴鈞以支付決標價 4%之代價,向江春茂借用「宏縉公司」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並實際承作由江春茂自行以「宏縉公司」得標後轉包予吳宗信之「新東山排水浮圳路下游段西岸災修工程案」(彰化地檢署另案偵查中);同年度,吳宗信與吳貴鈞另以「信興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工程」等13案,合計96年度吳宗信、吳貴鈞 2人實際承攬、施作之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共15件。吳宗信、吳貴鈞 2人共同承攬前揭15件工程案中,部分係流標多次、無廠商願意承攬並經員林鎮公所人員商請參與投標始承攬施作之工程案件,故於97年1、2月間,唐國傑通知吳貴鈞至其辦公室核對96年度應支付予鎮長吳宗憲之工程回扣時,吳貴鈞即自行扣除該等承攬利潤極低之案件,僅針對「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工程」、「員東路一段74巷西側灌溉溝牆倒塌等災修工程」、「石茍排水東岸災修工程」、「員林鎮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利用計畫」及「彰化縣員林鎮○○街等雨水下水道工程」等 6案核算工程回扣金額,其中,「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係以實作金額之8%、其餘5案則以決標價 3%之方式計算,合計吳宗信、吳貴鈞於96年度共需支付工程回扣款項約70萬元;吳貴鈞為交付該筆70萬元工程回扣,於97年2月4日,自其個人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筆66萬2,000元現金款項,另勻支信興土木包工業公司零用金,湊成 1筆70萬元現金,偕同唐國傑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路 170號之全邑公司與綽號「阿賓」之郭芳賓見面,抵達該址後,唐國傑即介紹吳貴鈞與白手套郭芳賓兩人認識,吳貴鈞隨即在唐國傑之見證下,將一只裝有約70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白手套郭芳賓本人收執,數日後,唐國傑主動前去郭芳賓前述住所拿取該筆工程回扣,同時向鎮長吳宗憲回報,已取得吳貴鈞交付之96年度工程回扣款項約70萬元,唐國傑遂依據鎮長吳宗憲之指示,親自將該筆70萬元現金交予蕭允泰收執,再由蕭允泰轉交吳宗憲本人運用。
⒉於97年間,吳宗信、吳貴鈞同樣以支付決標價 4%之代價,向江春茂借用「宏縉公司」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同年度,吳宗信與吳貴鈞另以「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名義,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路(彰投82線)擋土牆災修工程」等14案,合計97年度吳宗信、吳貴鈞 2人實際承攬、施作之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共15件。吳宗信、吳貴鈞2 人共同承攬前揭員林鎮公所發包之15案工程中,部分係流標多次、無廠商願意承攬並經員林鎮公所人員商請參與投標始承攬施作之工程案件,故於98年 1月間,唐國傑通知吳貴鈞至其辦公室核對97年度應支付予鎮長吳宗憲之工程回扣,並指示吳貴鈞將97年度工程回扣款項交予郭芳賓,其後,吳貴鈞即自行扣除該等承攬利潤極低之案件,僅針對「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員林鎮○○路(彰投82線)擋土牆災修工程」、「土壠坑等野溪改善工程」、「湶州巷聖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員林鎮○○路○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等 6案核算97年度應支付予鎮長吳宗憲之工程回扣金額,其中,「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決標金額雖為 207萬元,惟因該案施作地點難度過高,最後實作金額減帳至 120萬餘元,故97年度應給付之工程回扣金額,係以「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實作金額之 8%、「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實作金額之3%以及其餘 4案決標價之3%方式計算,合計吳宗信、吳貴鈞於97年度共需支付工程回扣約65萬元;吳貴鈞為交付該筆65 萬元工程回扣,於98年1月23日,自其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筆120萬元之現金款項,勻支其中65萬元現金做為支付97年度工程回扣之資金,吳貴鈞並持該筆65萬元現金單獨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路 170號與郭芳賓見面,將該筆65萬元現金交予郭芳賓時,曾向郭芳賓表示,該筆65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係受唐國傑之指示交付,郭芳賓聞後即親自收執、保管,數日後,唐國傑主動前去郭芳賓住所拿取該筆65萬元工程回扣,同時向鎮長吳宗憲回報,已取得吳貴鈞交付之97年度工程回扣款項約65萬元,遂依鎮長吳宗憲指示,親自將該筆65萬元現金再交予蕭允泰收執,由蕭允泰轉交吳宗憲本人運用。
⒊98年間,吳宗信與吳貴鈞以「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之名義,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30案,吳宗信、吳貴鈞 2人共同承攬前揭30件工程案中,「出水里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等 2案屬施作難度較高、利潤微薄之工程案件,故吳貴鈞依照慣例,於主任秘書唐國傑通知吳貴鈞交付98年度吳貴鈞及吳宗信承攬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之工程回扣時,即排除前揭「出水里 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 2案,而針對「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28案,核算98年度應支付予鎮長吳宗憲之工程回扣金額。98年11月間,吳宗憲命唐國傑向吳貴鈞催討98年度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唐國傑透過員林鎮公所同仁通知吳貴鈞至其辦公室核對帳目,席間唐國傑告知吳貴鈞,其奉吳宗憲之命轉告吳貴鈞「帳要算一算」等語,即係要求吳貴鈞儘速交出98年度承攬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此外,唐國傑亦指示吳貴鈞,98年度工程回扣款項應交付給綽號「阿泰」之白手套蕭允泰,吳貴鈞知悉前情後,即自行估算當時其與吳宗信承攬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已屆完工、報請驗收並請款之案件,於98年11月23日,吳貴鈞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農會,自其個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分別提領 1筆30萬元及1筆20萬元的現金款項,且依照唐國傑之指示,持該5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款項至員林鎮公所後門停車場交給蕭允泰本人收執,並告知蕭允泰該筆5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係唐國傑指示其交付;於99 年2月間(農曆春節前夕),吳宗憲再度指示唐國傑儘速向吳貴鈞催討98年度尚未結清之工程回扣款項,唐國傑復透過員林鎮公所內部人員,通知恰巧前來洽公之吳貴鈞至唐國傑辦公室見面,數日後,吳貴鈞攜帶一張其與吳宗信98年度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之統計列表與唐國傑對帳,吳貴鈞向唐國傑表示,扣除施作難度較高、利潤微薄之「出水里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等2案工程以及98年11月間業已支付蕭允泰之50萬元工程回扣,吳宗信與吳貴鈞尚需支付 100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吳宗憲,於99年2月10日,吳貴鈞復於其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筆148萬元現金款項,勻支其中 100萬元現金做為98年度尚應支付予鎮長吳宗憲之工程回扣款項,同樣依照唐國傑之指示,拿取該筆 10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款項至員林鎮公所後門停車場親自交付予蕭允泰本人收執,並告知蕭允泰該筆工程回扣係依唐國傑之指示交付;而唐國傑承吳宗憲指示,於98年11月間及99年2月間2度催促吳貴鈞交付工程回扣款項予蕭允泰後,曾向鎮長吳宗憲回報,其已依指示要求吳貴鈞將98年度應交付之 150萬元工程回扣交予白手套蕭允泰本人收執。
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工程回扣未遂部分:於98年3月間,員林鎮公所獲內政部營建署核撥300萬元經費辦理「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本案正式上網公告招標前,鎮長吳宗憲為利用本件工程案辦理發包之機會,牟取工程回扣等不法利益,遂指示薛文鈞與日月辰公司劉德雲洽商,由劉德雲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之意願及支付工程回扣之細節,薛文鈞依其指示洽詢,劉德雲即要求薛文鈞至臺中市○○○路○段170號 3樓日月辰公司見面、討論配合得標本案之細節,期間薛文鈞向劉德雲表示,若劉德雲願意配合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並順利得標,即需負責支付得標價35%之工程回扣(該案預算金額為300萬元,估計得標價35%之工程回扣約100萬元),作為買通評選委員、該案各期規劃報告審查委員及儘速請領工程款等相關事宜之打點費用,劉德雲聞後表示,鎮長吳宗憲、薛文鈞所要求之工程回扣成數過高,遂拒絕配合內定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等合作事宜。於98年 4月10日,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正式上網公告,招標期間某日,薛文鈞與劉德雲雙方約定於臺中市○○路(臺中市警察局對面)麥當勞見面,再度協商由劉德雲配合得標內定本案並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當日劉德雲帶同日月辰公司會計江采龍前往赴約,劉德雲向薛文鈞表示,由於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規劃內容涵蓋員林鎮轄內 3處地點,若配合得標需支付決標價 35%(約100萬元)之工程回扣,本案即無任何利潤,盼薛文鈞轉告吳宗憲,將配合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之工程回扣降為50萬元,惟薛文鈞認為劉德雲將100萬元工程回扣調降至 50萬元幅度過大而拒絕轉告,當日談判未達共識。於98年 4月23日,本案辦理開標,僅劉德雲使用之「日月辰公司」1家廠商以標價300萬元參與投標,98年 4月28日經評審委員會評選,日月辰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減價結果以底價 294萬元承攬;本案簽約後,劉德雲為避免本案規劃過程及請款程序遭員林鎮公所方面人員刻意刁難,遂主動向薛文鈞表示,願意支付得標價15%(約45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員林鎮長吳宗憲,薛文鈞隨即要求劉德雲自行向鎮長吳宗憲協商,劉德雲遂以本案工程款需經彰化縣政府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撥款,撥款時程勢必拖延為由,與鎮長吳宗憲達成交付40萬元工程回扣之協議,吳宗憲並指示後續工程回扣交付事宜由劉德雲逕與承辦人薛文鈞處理。於98年10月間,本案期初報告通過彰化縣政府聯合審查委員會審查;於98年12月18日,日月辰公司獲撥第1期工程款117萬6000元;於99年 3月19日,本案完成結算、驗收,員林鎮公所於99年5月11日核撥工程尾款(含第2、3期工程款)176萬4000元予日月辰公司,履約期間,劉德雲一再以本案工程款尚未全數領取為由,拖延交付工程回扣時程,俟因薛文鈞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遭司法機關調查,遂未支付本案工程回扣款項予鎮長吳宗憲。向「全勝公司」蕭宏哲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⒈緣於97年11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度員林鎮○○○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招標作業,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預算金額 429萬元整,由建設課技士沈俊吉經辦,97年12月5日開標,僅全勝公司1家廠商參標,嗣於97年12月18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413萬8,588元,惟鎮長吳宗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具有共同犯意之主秘唐國傑負責控管「98年度員林鎮○○○道細部設計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另吳宗憲、唐國傑亦責成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沈俊吉於97年12月 5日開標後數日,親自約詢全勝公司副總經理蕭宏哲,要求索取「98年度員林鎮○○○道細部設計案」得標金額之35%,作為工程回扣,惟蕭宏哲表示得標金額未必是標案最終實領金額,無法依照得標金額35%支付,並要求改以「得標金額八成」之35%作為計算工程回扣之上限,蕭宏哲進而表示「要的話就是這個數字,不然就不要了」等語。經沈俊吉請示吳宗憲同意後,沈俊吉即同意蕭宏哲支付之回扣金額。嗣後,蕭宏哲即分別於97年12月11日及97年12月19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自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各提領現金60萬元、50 萬5000元,蕭宏哲取其中105萬元款項,分成 2次,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攜至員林鎮公所交付予沈俊吉,作為支付「98年度員林鎮○○○道細部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款項,惟其中 1次交付過程,時因沈俊吉本人不在員林鎮公所辦公室,蕭宏哲係將該次現金回扣款項交予同課雇員梁智傑收執,梁智傑亦基收受工程回扣之共同犯意聯絡,即直接將之交予郭芳賓保管,然而,其餘沈俊吉歷次收取蕭宏哲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後,亦均交由梁智傑負責轉手上繳,梁智傑接續將該等裝有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攜至白手套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親手交予郭芳賓收執,並由梁智傑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秘書唐國傑回報,俾唐國傑控管「98年度員林鎮○○○道細部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唐國傑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郭芳賓處所,分別拿取前述合計 105萬元之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唐國傑即依照鎮長吳宗憲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蕭允泰,由蕭允泰直接對鎮長吳宗憲負責。
⒉於98年 4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度員林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招標作業,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預算金額 267萬4288元,由建設課技士沈俊吉經辦,於98年5月 7日開標,僅全勝公司1家廠商參標,嗣於98年5月2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257萬7041元。鎮長吳宗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秘唐國傑負責控管「98年度員林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於98年5月7日開標後數日,唐國傑先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沈俊吉再度約詢全勝公司副總經理蕭宏哲,並要求索取「98年度員林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得標金額之25%,作為工程回扣,惟蕭宏哲表示「監造案投入的成本比設計案還高,相對的利潤更低,還是要打個折才可以」等語,沈俊吉經向吳宗憲請示並經同意後,即向蕭宏哲表示依其所提之工程回扣金額支付。嗣後,蕭宏哲即於98年 5月20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分別自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蕭宏哲」帳戶,各提領現金12萬元、35萬,合計47萬元款項,經蕭宏哲親自以牛皮紙袋包裝後,即攜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一次全數交付予沈俊吉,作為支付「98年度員林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款項,沈俊吉收取蕭宏哲支付之47萬元工程回扣現款後,嗣循例交由梁智傑負責將該只裝有47萬元現金回扣款項之牛皮紙袋,攜至白手套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梁智傑親手交予郭芳賓收執保管,並由梁智傑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秘書唐國傑回報,俾唐國傑控管「98年度員林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繼之,唐國傑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郭芳賓處所,拿取前述47萬元之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唐國傑即依照鎮長吳宗憲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蕭允泰,由蕭允泰直接對鎮長吳宗憲負責。
⒊於97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由建設課課員薛文鈞經辦,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於97年10月24日開標,僅全勝公司 1家廠商參標,嗣於97年10月3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 579萬1000元。鎮長吳宗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秘唐國傑負責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另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薛文鈞於97年10月24日開標後約1、2週,親自於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辦公室向全勝公司副總經理蕭宏哲要求依慣例支付鎮長吳宗憲約 174萬元(約為得標金額30%)之「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工程回扣,俾利全勝公司後續申辦估驗請領工程款項。嗣後,經薛文鈞數次催討,蕭宏哲為使「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不受刁難而順利估驗請款,始允諾支付約174 萬元工程回扣,然而,因適逢全勝公司辦公室進行整修裝潢,全勝公司備有大額現金準備款項,蕭宏哲為支應全勝公司需支付之約 174萬元工程回扣款項,即直接自全勝公司既有裝潢資金中,分 3、4次拿取總計約174萬元之現金款項,並分別於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辦公室及停車場當面交予薛文鈞,薛文鈞於數次收取蕭宏哲支付之現金回扣款項後,均即面報鎮長吳宗憲及主任秘書唐國傑,俾唐國傑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其中,蕭宏哲支付之第 1筆「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現金回扣款項,吳宗憲係指示薛文鈞將之交予蕭允泰保管,至於後續數筆現金回扣款項,均經唐國傑指示薛文鈞攜至白手套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薛文鈞交予郭芳賓保管,郭芳賓均回應表示:「我知道了」,嗣後,唐國傑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郭芳賓處所,分別拿取前述數筆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唐國傑並均於翌日上班時回應薛文鈞:「收到了」等語,且唐國傑即依照鎮長吳宗憲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蕭允泰,由蕭允泰直接對鎮長吳宗憲負責。
⒋於98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由建設課課員薛文鈞經辦,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其間,鎮長吳宗憲指示薛文鈞配合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通知全勝公司副總經理蕭宏哲前往員林鎮公所鎮長室與其見面,約2、3日後,蕭宏哲由薛文鈞陪同前往鎮長室與吳宗憲見面,鎮長吳宗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與薛文鈞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當場表示將內定全勝公司繼續得標「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本案於98年11月10日開標,僅全勝公司 1家廠商參標,並於98年12月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546萬9352元,吳宗憲遂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任秘書唐國傑負責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薛文鈞亦要求蕭宏哲支付約 25%之工程回扣,蕭宏哲表示監造案利潤較少,經協議後降低工程回扣約90萬元。蕭宏哲為支付吳宗憲約90萬元之「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工程回扣款項,於98年12月 7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前往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自帳號: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提領現金 89萬3,000元,加上蕭宏哲手頭自有若干現金,蕭宏哲遂將合計約90萬元之現金款項以牛皮紙袋包裝,攜至員林鎮公所交付承辦人薛文鈞轉交予鎮長吳宗憲,經薛文鈞面報吳宗憲,吳宗憲指示薛文鈞將該筆約9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交予蕭允泰,薛文鈞即於當日將該筆約9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拿至員林鎮公所秘書室交予蕭允泰收執,並向唐國傑回報。向「彰晟公司」曹榮源收取工程工程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
⒈緣於97年12月 5日,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第一次公開招標作業,預算金額 719萬8119元,由建設課僱員梁智傑經辦,於97年12月18日開標結果,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梁智傑於97年12月22日公告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其間,鎮長吳宗憲與彰晟公司負責人曹榮源因參加員林地區扶輪社之社交活動相遇,吳宗憲遂親邀曹榮源參與投標「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曹榮源有意承攬,並即指示業務部協理陳建佐備妥投標文件參標,經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於97年12月31日辦理第二次開標作業,結果由彰晟公司以最低價格 689萬元整決標,並於同日簽訂契約,工程期限為開工之日起 100日曆天。「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之主體,係新建地上 1層之鋼筋混凝土建築,需於開工前取得建造執照,彰化縣政府迄98年 4月22日始准予核發建造執照,彰晟公司於98年6月 4日申報正式開工。惟於開工後1個月餘,鎮長吳宗憲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親自於某公開活動場合向曹榮源索取 5%(約35萬元)工程回扣,吳宗憲係主動告訴曹榮源:「那件也是要瑣費(閩南語)」等語,曹榮源回答:「這是你拜託我做的,我又沒有賺錢」等語,吳宗憲則堅持表示:「這本來就是應該要給的」等語,惟當天曹榮源並未允諾支付工程回扣。於98年8月1日,「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之施工總體進度達60%,彰晟公司於98年8月3日依據契約規定,函請員林鎮公所辦理第一期工程估驗會勘,彰晟公司工地主任胡志君即檢具相關資料申請第一期工程請款,惟數度遭承辦人梁智傑要求補件刁難,經曹榮源請託員林鎮鎮民代表張素芬居間催辦,彰晟公司始領得第一期工程款,然而,吳宗憲仍堅持要求曹榮源支付 5%工程回扣,曹榮源迫於無奈,始自彰晟公司日常週轉金籌措現款35萬元,並以標示其另家經營之「富昱生化科技公司」紙袋包裝後,親自前往彰化縣議員曹明正服務處請託友人曹明正代為交付此筆工程回扣,因曹明正係鎮長吳宗憲昔日擔任第14、15屆彰化縣議員之同事,且經曹榮源當面請託協助轉交該筆35萬元現金予吳宗憲,曹明正遂允諾之,並隨即將該只裝有35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其配偶曹劉麗香保管,以俟吳宗憲收取,不日,鎮長吳宗憲即遣白手套蕭允泰前往曹明正議員服務處拿取曹榮源支付之35萬元現金回扣款項,經曹劉麗香當場確認該名自稱「小黑」之男子蕭允泰,係代表鎮長吳宗憲前往拿取前述紙袋之身份無訛後,曹劉麗香遂將曹榮源委託轉交之現金紙袋交予蕭允泰收訖,而蕭允泰收受本件工程回扣後,亦向唐國傑回報已收受本件工程回扣。
⒉另緣於98年4、5月間,員林鎮公所著手規劃「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施工標案,預算金額 2億614萬326元,由建設課課員薛文鈞經辦。鎮長吳宗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利用經辦此項公用工程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邀集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薛文鈞謀議本件如何收受賄款對價,另邀請負責規劃設計之全勝公司副總經理蕭宏哲至鎮長室,評估得標廠商之實際施工成本,據以判斷廠商可支付賄款對價之空間,吳宗憲並進而認定其有從中牟取至多約3000萬元賄款之空間。嗣後,約於98年5、6月間某日,彰晟公司負責人曹榮源於某公共場合巧遇吳宗憲,吳宗憲主動向曹榮源打招呼並表示:「公所有萬年路的工程,看你要不要來標?」等語,曹榮源回答:「好哇!不然我就試試看!」等語,惟吳宗憲接續表示工程經費大約 2億多元後,當場告訴曹榮源:「要給10%的『瑣費』(閩南語)」,曹榮源回答表示:「我試試看。」,數日後,曹榮源即前往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吳宗憲見面,吳宗憲遂於見面過程中提及本件「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且撥打內線指示承辦人薛文鈞前往鎮長室,吳宗憲除親自介紹曹榮源與薛文鈞互相認識,且當場向薛文鈞表明曹榮源參標之意願,吳宗憲告訴薛文鈞:「曹董對萬年路很有意思要作,你叫全勝公司蕭副總過去找他一下,看有需要什麼設計書圖資料,就請蕭副總提供給他」等語。嗣後,蕭宏哲擔心其若有不從,全勝公司恐將於承包員林鎮公所「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規劃設計案及委託監造案之執行、驗收或請款過程,遭到刻意延誤或刁難,約 1週後某日,蕭宏哲遂配合吳宗憲指示,與薛文鈞一同前往彰晟公司拜訪曹榮源,曹榮源並指定業務部協理陳建佐負責擔任日後與蕭宏哲聯繫「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案之窗口代表,經彼此互換名片及寒暄,曹榮源親筆於蕭宏哲名片上註記「員林萬年路」字樣,蕭宏哲明知設計書圖係採購上應秘密之資料,但考量自身公司之利害,即允諾事先提供「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相關設計書圖資料予彰晟營造公司,經 1週後,蕭宏哲即依照吳宗憲前述指示,洩漏採購秘密,親自將該公司負責「彰77線萬年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之規劃設計相關設計書圖資料,提供予彰晟營造公司協理陳建佐研參,俾利吳宗憲內定彰晟營造公司得標。而曹榮源為順利標得本件工程,亦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同意支付本件賄款對價。此外,曹榮源為支應吳宗憲要求之相當於10%(約2000萬元)款項之賄款,曹榮源除告訴協理陳建佐有關吳宗憲向其索取賄款之情事,並特別交代陳建佐於估算該標案之工程成本時,務必將10%之賄款核算於工程成本內,且分項攤算於雜費、包商利潤、公關費等項目,其中,陳建佐即於內部標價清單加列「公關雜費(約5.5%)、955萬770元」之成本項目,然而,約1個月後,因吳宗憲在外聽聞曹榮源配偶林素香,於獅子會社交場合抱怨鎮長吳宗憲曾向該公司承包「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收取 5%賄款之行徑,致吳宗憲緊急要求薛文鈞停止與彰晟公司曹榮源之後續勾聯,以免東窗事發。向「文健公司」陳煥模要求支付工程回扣未遂部分:於98年12月 1日,「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開標結果,由桃園地區之文健公司以 1億6560萬元最低價格得標,鎮長吳宗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多次撥打電話要求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薛文鈞找全勝公司蕭宏哲前往鎮長室共謀向文健公司收取工程回扣,經吳宗憲、薛文鈞、蕭宏哲等 3人分別於98年12月中旬、今(99)年1月初及2月農曆春節過後某日,三度於吳宗憲鎮長室內當面磋商謀議,吳宗憲並以 5隻手指之手勢,確認文健公司應付之工程標案回扣比例為5%,亦即800萬元整,其間,經薛文鈞數次催促,蕭宏哲前後總計 5次居間聯絡文健公司負責人陳煥模及工地主任陳景隆洽談支付「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回扣事宜,第 1次係約於98年 1月間,文健公司工務所成立後某日,蕭宏哲前往文健公司工務所告訴陳景隆:「員林鎮公所裡面要跟你們文健公司談『瑣費(閩南語)』的事情」,蕭宏哲並請文健公司派人洽談「瑣費」事宜,約隔 1週後,文健公司繼而派股東陳大能前往全勝公司位於臺中市○○路4段212號4樓之1的辦公室洽談,蕭宏哲當面告訴陳大能,鎮長吳宗憲要求文健公司支付工程回扣,蕭宏哲並請文健公司做出決定洽談工程回扣細節,約數日後,蕭宏哲前往施工現場查看工程監造情形,蕭宏哲並告訴陳煥模有關鎮長吳宗憲向文健公司索取工程回扣之情事,惟陳煥模表示:「文健公司沒有在和別人談工程回扣的習慣,也沒有在被別人『揩油(閩南語)』」等語,蕭宏哲並即向薛文鈞回報有關陳煥模有意回絕之表示情形。然而,鎮長吳宗憲仍堅持向文健公司收取 5%工程回扣,因此,數日之後,蕭宏哲前往工地現場巡察之際,於工地現場巧遇陳煥模本人,蕭宏哲續向陳煥模轉達有關鎮長吳宗憲堅持收取工程回扣之情事,陳煥模態度始轉為軟化,並回答表示將會回去「算算看」。嗣後,約於99年初農曆過年後,蕭宏哲再次因前往工地現場查看監工情形而遇見陳煥模,陳煥模轉而向蕭宏哲表示,有關鎮長吳宗憲要求之工程回扣,就在第1次估驗請款後先給150萬元,後續回扣款項則待完工請款後,再行支付,迄今(99)年 8月間,「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進度未及20%,文健公司並未支付第1期150萬元工程回扣款予鎮長吳宗憲。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8年 5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度員林鎮○○○道工程(第一工區、第二工區)等二件工程」公開招標作業,採最低價格方式決標,總預算金額9727萬7000元,由建設課技士沈俊吉經辦,於98年 5月15日開標,其中第一工區之標案係由鐳泰營造公司以3875萬9966元決標。鎮長吳宗憲為牟取不法利益,仍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與唐國傑、沈俊吉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循例指示主秘唐國傑負責控管「98年度員林鎮○○○道(第一工區)工程」回扣收取進度。於98年 9月23日,「98年度員林鎮○○○道(第一工區)工程」之施工進度達 87.28%,鐳泰營造公司依據契約第5條規定,申請第1次估驗,並於98年12月間請領第一期估驗款,其間,承辦人沈俊吉藉機告訴鐳泰營造公司專案經理賴樹重,員林鎮公所高層要求索取本件之 100萬元工程回扣,經賴樹重返回鐳泰營造公司與高層討論後,考量日後請領工程款項恐遭刻意拖延或刁難,迫於無奈,始勉予同意支付。賴樹重即依照沈俊吉指示,先行將該筆 10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攜至全勝公司辦公室,並告知蕭宏哲,代為轉交這筆工程回扣予沈俊吉,而蕭宏哲原雖不欲代為轉交,但因賴樹重已離開,且考量尚有本件之設計及監造案費用尚未請領,遂代賴樹重將此筆 100萬元回扣款項拿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交予沈俊吉。同日,沈俊吉即將其收取之 100萬元回扣款項,循例交由梁智傑協助轉交予主秘唐國傑、鎮長吳宗憲等人。梁智傑明知此係工程回扣,亦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將該只裝有 10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攜至白手套郭芳賓位於員林鎮○○路 17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親手交予郭芳賓收執保管,梁智傑返回員林鎮公所後,並向主任秘書唐國傑回報,俾唐國傑控管本件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唐國傑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郭芳賓處所,拿取前述 100萬元之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唐國傑即依照鎮長吳宗憲例行指示,將該筆 100萬元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蕭允泰,由蕭允泰直接對鎮長吳宗憲負責。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 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又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劉邦騰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警詢時,就有關被告薛文鈞確曾於上揭事實欄㈠所載之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付予劉邦騰,以及曾於開標前,提供亦屬應秘密之亞聯公司服務建議書予鈞達公司之原由及過程,證述極為詳盡;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唐國傑、薛文鈞於歷次臺中市調查站警詢、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循全、證人張尚卿於99年8月3日臺中市調查站警詢時就有關被告鄭振三如前開事實欄㈧所載如何共同計畫及參與實施向林循全、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之經歷,分別證述綦詳;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德志於99年 6月21日、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梁智傑於99年8月12日、薛文鈞於99年3月29日、同年6月 3日之臺中市調查站警詢時,就有關如事實欄㈦所載之被告曹寶仁為順利取得上揭一期工程而本於違背職務行賄之意思,全程如何與各該證人接洽、互動之經歷證陳甚詳。而該等證人嗣於本院審理時證陳:警詢時有詳細說明,筆錄內容均有依其等之所述記載,且警詢之所述皆屬實在等語,其前後所證雖有部分陳述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部分證人甚至於本院審理時就所詰問或訊問之事項證稱:時日已久而已遺忘,或事發當時記憶較清楚等語,堪認上揭證人等於距案發當時較近之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本件前述各被告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此等部分之證人於臺中市調查站警詢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薛文鈞、鄭振三與曹寶仁之選任辯護人分認前開證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詞,無證據能力,要無可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劉邦騰就被告薛文鈞前開被訴部分(即事實欄㈠之洩密部分);證人即共同被告唐國傑、薛文鈞歷次、林循全、證人張尚卿在99年8月3日關於被告鄭振三前揭被訴部分(即事實欄㈧部分);證人即共同被告薛文鈞在99年 6月14日就被告曹寶仁上開被訴部分(即事實欄㈦部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復經本院分別賦予被告薛文鈞、鄭振三、曹寶仁就該等證述表達意見之機會,並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供被告等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進行詰問,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而據上述證人做成供述證據之外部情狀,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首揭說明,此等部分之證人於上述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即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為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所明文規定。查本件判決其餘後述引為證據資料,固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惟均已於本院調查證據程序及審理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各被告及其等分別選任之辯護人均知悉該等證據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答辯要旨:本件除被告薛文鈞否認有前揭事實欄㈠之洩密,被告鄭振三否認有上揭事實欄㈧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被告陳吉龍否認有前開事實欄㈡1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被告蕭允泰、郭芳賓否認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洩密(被告蕭允泰如事實欄㈠所示部分),被告梁智傑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㈤、㈦、1、2、等、被告沈俊吉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1、2、等、被告劉邦騰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㈠,乃係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外。其他被告吳宗憲、唐國傑、林循全、蕭宏哲、趙健達、吳夏萍、陳德志、翁仕堯、曹寶仁、曹榮源、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松楷等對前開被訴之全部,與被告薛文鈞、劉邦騰對上開否認以外之其餘被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皆坦認不諱。被告薛文鈞辯稱:本件伊沒有洩密之情事等語;被告鄭振三辯稱:伊並不是中東社區變更案之承辦人員,亦非採購人員,伊是負責都市計畫內土地,中東社區變更案是非都市計畫之土地,本件與伊無關,伊都沒有經手,林循全亦未拿錢給伊等語;被告陳吉龍辯稱:伊在員林鎮公所從未接受鎮長或任何人之指示去顧標,關於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伊事先並未被告知是要由長呈興公司得標,開標當日伊並無擱置標單,且事先伊對於回扣之金錢分配也都不知情等語;被告蕭允泰辯稱:伊在公所從不參與建設課及發包之工作,伊雖確實有上揭轉交金錢款項之行為,然伊並未涉及貪污犯行等語;被告郭芳賓辯稱:薛文鈞轉交之12萬元,並沒有跟伊說是要做春節紅包之類的話,他只是寄放而已,其餘款項亦均僅係暫時寄放在伊處,俟1、2日後唐國傑即會來取走,伊於本案並未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之犯行等語;被告梁智傑辯稱:本件關於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是黃世寶來找伊,問伊說金額可不可以,並非伊主動去洽談,而關於曹寶仁之長義公司所承包工程部分伊是從施工後才開始承辦,之前發包的過程是由薛文鈞承辦,而曹寶仁是在工程完工驗收後請款中才來拜託伊轉交,是伊與其他共同被告並無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至於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伊只是幫沈俊吉跟蕭宏哲轉交,與其等並沒有犯意聯絡等語;被告沈俊吉辯稱:關於向「全勝公司」蕭宏哲收取工程回扣部分,回扣比例是蕭宏哲自己講的,伊只是傳達他的意思,而關於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是賴樹重拜託伊去向上級詢問,賄款金額都是賴樹重自己講的,並不是伊跟他講的,伊也只是轉交等語;被告劉邦騰辯稱:關於向「鈞達公司」趙健達、吳夏萍收取賄賂部分,伊本人並沒有受員林鎮公所的委託去尋找承包之廠商,伊是受趙健達所託去員林鎮公所找尋看有無合適之標案,且伊並無共同收賄之情事等語。此外,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之答辯要旨,則整理如下:
一、被告薛文鈞之選任辯護人部分:關於被告薛文鈞涉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部分,答辯如下:
㈠關於交付評選委員名單部分:
⒈本件證人劉邦騰固於100年1月26日交互詰問時指稱:被告於96年11月30日「人行環境規劃設計改善計畫案」開標前幾日,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付予伊,再由伊持以向趙健達徵詢等語;且同日證人趙健達固亦證稱有此一事,惟趙健達又同時證稱:伊早已得知評選委員名單等語。
⒉另公訴意旨指稱:「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薛文鈞要劉邦騰至員林鎮公所,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字交付予劉邦騰,並要求劉邦騰詢問趙健達是否認識該等評選委員,要求趙健達自行處理評選委員……」等語;惟公訴意旨復指稱:「次日即本採購案於96年11月30召開評選會議前,外聘評選委員鍾溫清發言表示,經其上網查詢投標須知,發現評選委員之姓名因作業疏失,全公布在招標文件上……」等語。而該招標文件係於96年11月15日上網公告,足見該等評選委員之姓名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客觀上已非秘密。本件縱使被告確實有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劉邦騰之行為,被告薛文鈞仍無涉犯刑法第 132條洩密罪餘地。
㈡關於交付「亞聯公司」服務建議書部分:
⒈按本件公訴意旨稱:「另於96年11月29日前揭採購案第 1次開資格標,標案預算金額 220萬元,參與投標廠商除鈞達公司外,尚有亞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公司),薛文鈞認為鈞達公司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太差,不及亞聯公司,開完資格標後當日晚上,薛文鈞復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在劉邦騰之陪同下,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前揭應秘密之採購案服務建議書予趙健達參考,並親自指導負責該採購案之鈞達公司員工黃佑全、賴津左撰寫該案之服務建議書……」等語。
⒉惟依證人賴津左、黃佑全2人於99年3月18日之警詢證述可知:
⑴薛文鈞總共只去過鈞達公司1次,其時間在第1次流標後,第2次開標前。
⑵薛文鈞去鈞達公司時,所提供者為亞聯公司第 1次開標的服務建議書。
⑶本件公訴意旨認為,薛文鈞於96年11月29日前揭採購案第1 次開資格標當晚,持亞聯公司的服務建議書赴鈞達公司指導鈞達公司製作服務建議書等情,其認定事實除明顯與賴津左、黃佑全2人前開證述相違背外,且無其他依據。
⑷亞聯公司第1次開標的服務建議書,在第1次流標後,客觀上已公開,並非秘密。薛文鈞於第1次流標後、第2次開標前,提供當時已非秘密之亞聯公司第 1次開標之服務建議書予鈞達公司,又何有妨害秘密可言?
㈢綜合上述答辯理由,縱使被告薛文鈞曾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付予劉邦騰,以及曾於第 1次流標後、第2次開標前,提供亞聯公司第1次開標之服務建議書予鈞達公司,因該等評選委員名單及服務建議書於行為當時均已非秘密,已如前述,故被告薛文鈞之上開行為自難構成妨害秘密罪嫌。
二、被告梁智傑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本件被告梁智傑前開五個犯罪事實,為了順利驗收或順利請款而付款,而付款之時間又都在請款前,非自應付之工程款提起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自非回扣,而為賄賂。
㈠本案被告梁智傑涉犯上開五個犯罪事實,雖有部分是鎮公所人員主動出面向廠商索取回扣,然此部分梁智傑不知道,沒有參與。又依同案被告郭芳賓、唐國傑及被告梁智傑於調查時所述,97年底某日,唐國傑有在主秘辦公室介紹白手套郭芳賓給建設課各承辦人認識,意思就是告訴建設課各承辦人,如果以後有收到廠商的錢,就交給郭芳賓。被告梁智傑涉犯之五個犯罪事實,均只是轉交,並無出面索取回扣,故其於轉交時,只知道該錢是廠商要給高層打通關節,故其主觀上認知亦為收受賄賂。
㈡又如前所述,廠商付錢,目的是為了驗收、請款順利,非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梁智傑轉交款項,亦非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其行為應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
㈢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梁智傑是員林鎮公所最低階之約雇人員,主任秘書唐國傑又介紹郭芳賓給承辦人認識,收到廠商的錢要交給郭芳賓,廠商要支付賄款給鎮長吳宗憲,或因梁智傑是熟識,或為工程承辦人,因此請梁智傑轉交,梁智傑在可能失掉工作的壓力下,不得不幫忙轉交賄款,其行為自應為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㈣綜合以上所述,被告梁智傑所為應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而非經辦工程收取回扣,且其行為僅為幫助,未得分文,應依法減輕其刑。
三、被告沈俊吉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本件被告沈俊吉所為應係公務員職務上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㈠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格、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而被告經辦「98年員林鎮○○○道細部設計」案及「98年員林鎮○○○道委託監造案」均係勞動服務之採購案,與上開法條所規定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並不相牟,故縱有舞弊或收取回扣,均不得以該相罪責相繩。
㈡本件被告自廠商手中為鎮長吳宗憲收取之款項,均係在廠商甫得標不久,或未申請工程款之際,故其均係廠商自籌之金錢,並非自「應給付之建築工料費或價款內予以預扣一定成數之部分或於已支付之建築工料費或價款內索回一部分」,故與前述之「回扣」定義顯然不符,本案顯非上開條例之收取回扣犯行,而是「收受賄賂」。
㈢被告並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情事。故經手代轉上開包商款項之收受賄賂,當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㈣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於包商循其向員林鎮公所間之承包工程之前例,欲支付賄款予鎮長吳宗憲,因為原來收取之標準太高,要求被告轉達以期降低賄款,經被告將廠商認為可以支付之數額詢問吳宗憲認為可以接受後始代廠商轉送賄款,其間被告未曾獲取分文,可見被告並無以自己受賄之犯意行之,只是因為在所服務的機關首長高壓下,不得不為幫助經手賄款,此可自被告向來不與吳宗憲收款之白手套郭芳賓接觸乙節可明,故被告所為當係職務上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四、被告鄭振三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本件被告鄭振三並非「中東社區變更案」之承辦人員,未經辦該採購案之招標程序,也從未參與驗收或估驗等情事,故客觀上被告鄭振三無從共同參與所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或分擔行為,依法尚無以刑責相繩之餘地。
㈡又被告鄭振三並未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在臺中市○○○路普濟院旁收受共同被告林循全交付之30萬元回扣。苟如公訴意旨謂:林循全在座車內將30萬元工程回扣交付予鄭振三,鄭振三再將該工程回扣交付蕭允泰轉交吳宗憲云云。則鄭振三理應為尚鼎公司處理該工程的驗收、估驗、請款等事宜,洵無尚鼎公司請領尾款而未獲員林鎮公所撥款之可能;苟如尚鼎公司已給付工程回扣而共同被告吳宗憲等人誤認尚鼎公司仍未給付,則鄭振三或其共犯亦應早日追討,不會等到尚鼎公司請領尾款時才藉詞索取回扣。是以,被告鄭振三並未於97年3、4月晚間收受共同被告林循全交付之30萬元工程回扣,至為明灼。
㈢縱認被告鄭振三有收取共同被告林循全交付之30萬元,然其未經辦該公用工程,並無貪污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適用之餘地,充其量僅可能涉及刑法第121條第1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訴意旨洵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㈣實則本案乃泰集全工程顧問公司及郁暉測量公司共同參與被告鄭振三所承辦之「擬定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細部計畫案」招標,並依法得標。該計畫係由郁暉公司為現況測量,再由泰集全公司擬定計畫書圖。而於97年 3月某日晚間,泰集全公司總經理即共同被告林循全在臺中市○○○路普濟院旁,交付一A4大小的硬盒紙箱予被告鄭振三,該紙箱上載「擬定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細部計畫書圖」及「吳主任委員(即共同被告吳宗憲)收」。
㈤而前揭標案由泰集全公司擬定計畫書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應於各該鄉、鎮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舉行說明會。被告鄭振三係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課員,其與共同被告林循全僅因前揭標案而有業務上往來,適逢該標案依法應予公開展覽之時,此參見「擬定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細部計畫書」審核摘要表,該計畫案第一次公開展覽時間係97年3月18日至97年4月17日止,即可明瞭。是以,被告鄭振三見該紙箱所載係該標案書圖,因而不疑有他,故未將該紙盒拆開檢視,翌日即將該紙盒送交員林鎮鎮長室的小姐,由其代為轉交共同被告吳宗憲。
㈥綜上所述,被告鄭振三並未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在臺中市○○○路普濟院旁收受共同被告林循全交付之30萬元回扣。縱認共同被林循全所付之紙箱內係30萬元回扣,惟被告鄭振三並不知情,自難謂其與共同被告吳宗憲等人間,有何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言。
五、被告陳吉龍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據共同被告劉邦騰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事先有告訴薛文鈞……請薛文鈞於開標當日注意各廠商的投標情形……我並沒有與陳吉龍協商,要他幫忙我注意有無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並出面替我勸退其他廠商」等語(見98年度他自第3992號卷二 122頁)。另共同被告薛文鈞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在97年11月20日當天 9點截止投投標之前(即開標前係)有一家廠商女性職員突然前往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投地標單,但是遭到發包中心主辦人員陳吉龍擱置且不予記蓋收標章,陳吉龍立即在辦公室內撥打電話給該廠商老闆……因而該位老闆馬上打電話給當時正在發包中心辦理投標之女性職員,並要求其女性職員將標單撤回」等語(見同上卷 111頁),無一語述及被告有與其等謀議圍標之事,而事後劉邦騰亦只給薛文鈞所謂之「回扣」,並未給付被告任何利益,可見被告在事前或事中並未與共同被告薛文鈞及劉邦騰有何犯意聯絡,亦無與薛文鈞、劉邦騰、吳宗憲等有貪污、圍標之共同行為。而其與亞特公司通電話之原因,依證人即發包中心窗口負責收受標單之人員黃明惠在鈞院所供係因該標單投遞時已逾截止投標之時,故未予收受等語。惟只逾時一、二分鐘,被告為免生爭議,乃自恃與亞特公司之負責人曾慶佳有熟,故以電話通知逾時之事,適曾慶佳亦以該公司之標單內未依規定置放保證金,只放入其自己公司之私人支票,認為到時亦必當無效標處理,既被通知逾時,且亦確實可能已逾時,乃為順水人情同意放棄投標,電話通知其職員謝育潔已逾投標截止之時間要其將標單取回,亦據證人曾慶佳、謝育潔結證在卷,而被告認為曾慶佳配合度高,給夠面子,能不提出異議,在人情上認為可能得標之劉邦騰應給予致謝,故提議劉邦騰備禮向曾慶佳致謝。既然亞特公司之標單有逾時之情形,且又未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置放保證金,自屬無效標單,縱然投入亦等同沒投,被告有無打電話與曾慶佳均對標案開標之結果無影響,其打電話無非多此一舉而已。從而被告於本件標案亦未為任何違法之事,而在處理之當時,被告並未對劉邦騰提出任何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要求。迨於標案開標之後果由劉邦騰所提出之商家得標,經數日後被告始向劉邦騰要求答謝,而當時此項要求並無公務上互為對價之關係,與刑事上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之構成要件不符,故亦無自為索賄犯行。
㈡本件被告陳吉龍於事件過後向劉邦騰索取答謝報酬之行為,固非公務人員所當為,應受非難,但與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貪污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符,更與公訴人所起訴之罪名不牟,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雖被告在偵查中承認其此行為犯罪,辯護人仍認其應獲無罪之判決,始屬適法。
六、被告蕭允泰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被告蕭允泰承認上揭「犯罪事實」㈠、㈡之1、㈥之1、2、3、5、之4中,共同被告薛文鈞所稱其將金錢交給被告蕭允泰轉交給吳宗憲,被告蕭允泰確將該等金錢轉交給吳宗憲之事實;且被告承認有前開「犯罪事實」㈡之2、3、㈢、㈣、㈤、㈥之4、㈦、㈨之1、之1、2、3、中,共同被告唐國傑所稱其將金錢交給被告蕭允泰轉交給吳宗憲,被告蕭允泰確有將該等金錢轉交給吳宗憲之事實;另被告蕭允泰亦承認有收受吳貴鈞要給吳宗憲之一筆金錢,及被告蕭允泰確有將該筆金錢轉交給吳宗憲之事實;再者被告蕭允泰承認有向曹劉麗珍取得一筆要給吳宗憲之金錢,及被告蕭允泰確有將該筆金錢轉交給吳宗憲之事實。
㈡被告蕭允泰雖確有收受要轉交給吳宗憲之金錢,及確有將該等金錢轉交給吳宗憲,然被告蕭允泰並無參與前開事實欄所指各項公共工程之業務,且被告蕭允泰並未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亦未與任何廠商談論有關工程回扣之事。
㈢而按知悉他人所交付之財物是竊盜而來,並不等同自己有參與竊盜罪之犯罪行為;同樣地,知悉他人所交付之金錢是向廠商收取回扣之金錢,並不等同自己有參與向廠商收取或索取回扣之犯罪行為。被告蕭允泰雖有收取薛文鈞、唐國傑、吳貴鈞、曹劉麗珍要轉交給吳宗憲之回扣金錢,但被告蕭允泰並無參與向廠商收取或索取回扣金錢之犯罪行為,該等事實有證人賴樹重、吳貴鈞、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之證詞可稽。蓋依據證人賴樹重之證詞,可證明其所談論工程回扣之對象為經辦人沈俊吉;依據證人吳貴鈞之證詞,其是與唐國傑會算工程回扣之金錢,期間並未與被告蕭允泰有任何接觸,係會算回扣金錢完畢,依照唐國傑之指示將回扣金錢交給蕭允泰,其將金錢交給被告蕭允泰時,係向被告蕭允泰稱是唐國傑要其轉交的;證人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均證稱被告蕭允泰並無參與其等所經辦之公共工程,被告蕭允泰並無參與其等與廠商談論工程回扣之事;證人唐國傑、薛文鈞均證稱其等將金錢交給被告蕭允泰,並無告知是何工程或何廠商交付之回扣金錢;證人薛文鈞證稱其至鈞達公司,將亞聯公司所撰寫之採購案服務建議書給鈞達公司之人員參考,當時僅有劉邦騰一人陪同;因此,被告蕭允泰確實無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同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密罪之犯罪行為。
㈣復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交付『他人』掩飾、隱匿,以逃避或妨礙其犯罪之被追訴或處罰,該『他人』即一般所稱之『白手套』(即犯罪所得之「黑錢」經由『白手套』予以漂白之意思)。上揭事實欄記載被告蕭允泰為鎮長吳宗憲收取工程回扣之『白手套』,應是指所收取之「回扣金錢」(即「黑錢」)經由『白手套』之被告蕭允泰予以漂白之意思,另被告蕭允泰之行為,僅是收受唐國傑、薛文鈞、吳貴鈞、曹劉麗珍要轉交給吳宗憲之金錢,及將該等金錢轉交給吳宗憲,且被告蕭允泰收受該等金錢之時間點,係在其他共同被告向廠商收取回扣之犯罪行為完成之後,故被告蕭允泰之行為,確實是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犯罪行為。
㈤前開之「犯罪事實」雖記載共同被告吳宗憲與唐國傑、被告蕭允泰、共同被告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陳吉龍及郭芳賓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然而,證人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已證稱被告蕭允泰並無參與其等所經辦之公共工程,亦無參與其等與廠商談論工程回扣之事,證人唐國傑證稱被告蕭允泰在員林鎮公所並無公共工程之業務,且本案卷內並無被告蕭允泰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陳吉龍及郭芳賓等人,利用員林鎮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收取工程回扣、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之證據資料,亦無被告蕭允泰有分擔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職務上收受賄賂之證據資料,更無被告蕭允泰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之證據資料,故檢察官起訴被告蕭允泰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同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密罪,確有誤會。
㈥綜上,被告蕭允泰並無經辦或參與有關員林鎮公所公共工程採購案之業務,且被告蕭允泰並無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或與廠商談論工程回扣,被告蕭允泰並不知悉本案公共工程之經辦人與廠商談論工程回扣之事,被告蕭允泰僅是收受唐國傑、薛文鈞、吳貴鈞、曹劉麗珍要轉交給吳宗憲之金錢,及將該等金錢轉交給吳宗憲,故被告蕭允泰之行為,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犯罪行為,而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同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密罪。
七、被告郭芳賓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被告郭芳賓之前揭犯行應不該當與吳宗憲等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罪:
⒈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業經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 694號、50年度臺上字第1060號、91年度臺上字第50號等判例闡述在案。再者,依學說上多數所採之「功能性之犯罪支配」概念,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方可成立共同正犯。是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之完成,係處於不可或缺之地位時,因具備犯罪支配之功能性,當然成立共同正犯;反之,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之完成,非處於不可或缺之地位時,因欠缺犯罪支配之功能性,自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而須就其行為,從現行法中,另行評價其違法性,方屬的論。
⒉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係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等意旨,若要成立上開罪之共同正犯,被告自須對於上開各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與他共犯有犯意之聯絡,而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彼此分工協力共同實現犯罪行為,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始足當之。又,若被告未參與上開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則依功能性之犯罪支配概念,必須其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時,方可成立共同正犯。
⒊本件被告郭芳賓係受唐國傑請託而答應其寄放金錢之請求。共同被告吳宗憲等公務員對於收取工程回扣或賄賂之事宜,均未曾向被告郭芳賓提及,被告郭芳賓顯然未有與之合謀的情事。按被告郭芳賓因擔任謝章捷參選省議員時之競選幹部,而認識當時同為謝章捷輔選之唐國傑。約略於96年下半年間,唐國傑乃向被告郭芳賓請託,希望可寄放一些金錢,但未說明是什麼錢,被告郭芳賓基於朋友情誼,在未多加詢問下即表示答應。被告郭芳賓係至薛文鈞第一次拿錢來時,始覺有異。而於共同被告唐國傑請被告郭芳賓前去員林鎮公所,介紹給建設課同仁認識時,並未提及任何金錢或工程回扣事宜。
⒋既被告郭芳賓接受寄放金錢時,共同被告薛文鈞等人均未曾告知金錢之來源,其等僅係將裝有金錢之袋子交付予被告郭芳賓,嗣後唐國傑即主動前來將整袋款項取走。顯見被告郭芳賓在寄放過程中,亦未就工程回扣或賄賂之收受,有任何參與或合謀之情事。且由薛文鈞等人寄放金錢予被告郭芳賓時,均未告知金錢之來源,或提及有關工程回扣或賄款事宜等情,更足認被告郭芳賓自身亦無從肯定所保管之金錢係屬工程回扣或賄款,更遑論知悉涉及哪一個工程及其收取之細節。此外,從被告郭芳賓請薛文鈞自行與唐國傑對帳乙節,更可得知被告郭芳賓並未就所寄放之金錢為任何清點或記錄,僅係單純接受寄放。
⒌再者,被告郭芳賓就本案接受金錢寄放之行為,並未取得任何對價或利益。本件被告郭芳賓僅係基於朋友情誼,應唐國傑之請託而接受金錢之寄放。其對於本案接受金錢寄放之行為,並未取得任何對價或利益。雖被告郭芳賓於偵查中亦自承其後來也覺得錢的來源怪怪的,認為應該是有問題的錢。然而,由於被告郭芳賓之三姊郭彩嫻乃鎮公所之臨時人員,被告郭芳賓顧慮若其拒絕繼續接受寄放,恐將波及三姊之工作,致其喪失工作或影響考績。故而,在心中存有疑慮之情況下,仍繼續接受寄放。但對於本案接受金錢寄放之行為,被告郭芳賓自始至終未曾取得任何對價或利益。
⒍據上,被告郭芳賓與吳宗憲等公務員並無犯意之聯絡,亦無行為之分擔,且欠缺犯罪支配之功能性,當無從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罪之共同正犯。
㈡被告郭芳賓接受金錢寄放之行為,所犯應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罪: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雖規定:「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惟該條例所規範之對象,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第11條第3項、第16條第3項),以該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為限。由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並未如同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6條第3項規定:「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或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因此該條之罪,除公務員或與公務員共犯者外,對於無該身分關係者,並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臺上字第5826號裁判在案可參。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度法律座談會,亦採相同見解,同時認為此時對於普通人民,應有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適用。
⒉是以,由於被告郭芳賓並不具備公務員之身分,且對於接受金錢之寄放係屬單獨為之,並無與他公務員有共犯之情。又被告郭芳賓亦非在明知為工程回扣或賄款之情況下,故為收受或寄藏。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本案被告郭芳賓本案接受金錢寄放之行為,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之適用,而應論以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
㈢被告郭芳賓接受金錢寄放之犯行,應論以包括之一罪,而非依數罪合併處罰:
⒈按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9年度第 5次刑事庭會意決議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郭芳賓係受唐國傑單一次之請託,而答應接受本案所涉金錢之寄放。因此,被告郭芳賓主觀上顯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為接受寄放金錢之行為,而侵害相同法益。又被告郭芳賓於97年迄98年底間,係在相同處所接續為接受寄放金錢之行為,於時間及空間上實屬密切關係,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應對被告郭芳賓之犯行,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而非依數罪合併處罰。
八、被告劉邦騰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本件被告劉邦騰關於上揭犯罪行為㈠部分之所為,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聯絡,而非出於收賄之犯意聯絡。因就員林鎮公所之「員林鎮市區○○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畫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標案,被告劉邦騰並非與員林鎮公所人員(即薛文鈞、吳宗憲等人)共同出於收賄之犯意聯絡,被告劉邦騰乃係出於幫助鈞達公司負責人即趙健達找尋工程標案。本件涉案之員林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並未主動要求被告劉邦騰尋找廠商配合投標,起訴意旨此部分認定有誤會。況且該標案乃係鈞達公司之負責人即趙健達主動要求被告劉邦騰找尋有無適合鈞達公司之工程,被告劉邦騰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聯絡,被告劉邦騰亦未從中收受任何好處。被告劉邦騰主觀上僅係出於幫助友人找尋工程標案,並希望以後能成為工程之下包廠商,被告劉邦騰充其量係出於幫助行賄之主觀犯意,並非與薛文鈞、吳宗憲等人有受賄之犯意聯絡,而被告劉邦騰雖有安排趙健達、吳夏萍與薛文鈞認識,惟被告劉邦騰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相識之友人趙健達,且被告劉邦騰並未取得任何利益,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與常理並未相違,起訴書指稱被告劉邦騰與員林鎮公所人員(即薛文鈞、吳宗憲)共同出於收賄之犯意聯絡云云,容有誤會。
九、被告曹寶仁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本件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表列第㈦部分(即向「長義公司」曹寶仁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所列證據,除堪據以認定被告曹寶仁確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亦均不足據以認定被告曹寶仁有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之犯行。
㈠本件創邑公司之陳德志、翁仕堯自始至終均未配合被告曹寶仁之要求進行設計或洽請材料商降低價格供貨,或浮編材料之單價及數量,或在監造時放水降低監造標準,彼二人上開所供,顯然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曹寶仁係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
㈡且依翁仕堯所供創邑公司在被告曹寶仁前往找翁仕堯當時,該相關之規劃設計案早已完成設計,並未配合曹寶仁浮編該工程之材料數量及其價格,亦未曾居間為長義公司要求材料供應商降價,共同被告翁仕堯於本案之所供,自亦不足據以認定被告曹寶仁究係對於公務員關於何項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
㈢依共同被告梁智傑本案於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及於檢察官偵查中所供,長義公司曹寶仁並未曾向其要求一期工程變更設計,至於被告曹寶仁有無向其他員林鎮公所人員要求變更設計,其亦不清楚,其未曾與曹寶仁洽談內定工程得標廠商及工程回扣數額,上開長義公司所得標之各該工程,應是以競標方式得標,不是開標前就和員林鎮公所人員談好,員林鎮公所人員也未曾因收受各該工程得標廠商曹寶仁之工程回扣,有舞弊情形發生,曹寶仁也沒有向其提及有被刁難或被要求需支付工程回扣才可以順利請領工程款之情形。至於該共同被告雖曾供稱:「曹寶仁可能是依員林鎮公所的慣例支付工程回扣」等語,惟所謂「可能是依員林鎮公所的慣例支付工程回扣」云云,核屬臆測之詞,不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是依員林鎮公所的慣例支付工程回扣」云云,當係指員林鎮就所有發包之工程,每一件均須依慣例支付工程回扣,別無例外,始有慣例可言,否則就每一件支付工程回扣之工程,均可不問其支付之原因,或均無需明瞭其真相,即均得不問青紅皂白,而率予認定係依慣例所支付,是以在究明被告曹寶仁是否依員林鎮公所之慣例而支付工程回扣以前,自亦不能逕認其確係依員林鎮公所之慣例而支付工程回扣。此外,共同被告梁智傑亦未在上開調查站調查時及檢察官偵查中指出被告曹寶仁究係對於公務員何項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
㈣依共同被告唐國傑於調查站調查時及於檢察官偵查中所供,業已表明據其所知,鎮長吳宗憲僅偶爾會授權梁智傑和被告曹寶仁協商工程回扣事宜外,被告曹寶仁並不會和他其員林鎮公所承辦人員協商工程回扣事宜,既然梁智傑表示其未和曹寶仁協商上開長義公司所得標 4件工程之工程回扣事宜,因此其可以確認曹寶仁是直接和鎮長吳宗憲協商該 4件工程之工程回扣比例及金額等事宜,則其所供顯係出於自我推理之臆測之詞,而非屬其所親自見聞之事實,原即難謂其就此部分所供之詞具有證據能力,況其復據供稱因為曹寶仁曾擔任員林鎮代表會副主席,且曹寶仁及其家族與鎮長吳宗憲關係良好,在員林地區具有政治影響力,對於曹寶仁申請工程款之函文手續,其不敢刁難或故意拖延,另外吳宗憲也不會故意拖延,只要員林鎮公所有經費及補助款就一定會支付給曹寶仁,若員林鎮公所有延遲支付工程之情形,可能是工程尚有缺失。此外共同被告唐國傑亦未指出被告曹寶仁究係對於公務員何項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其上開所供,自亦無從據以對被告曹寶仁論處違背職務行賄之罪刑。
㈤而本件被告曹寶仁之所以會支付上開工程回扣,其正確之原因既仍有未明,復別無其他積極證足認其支付工程回扣之原因,確係出於其請領工程款遭到被告吳宗憲、唐國傑或其他員林鎮公所人員故意擱置拖延,自難僅據被告曹寶仁上開所供,即遽予認定共同被告吳宗憲、唐國傑或其他員林鎮公所人員對於被告曹寶仁確有故意擱置拖延核發其工程款之情事。
㈥本案共同被告薛文鈞於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及於檢察官偵查中所供,既有甚多瑕疪;參諸被告曹寶仁於99年9月3日在檢察官偵查中即已供明:共同被告薛文鈞對其印象不好,是因為在涂銓重鎮長時代,薛文鈞有跟其要回扣,但其不給,因而有可能對其印象不好等語等情顯不謀而合。二人間既存有怨隙,益顯共同被告薛文鈞本案於臺中市調查站調查時及於檢察官偵查中所供,難保無挾怨報復之虞。
㈦公訴人所引關於共同被告郭芳賓於99年 7月29日之調查筆錄、及99年 7月30日之偵查筆錄,依其說明,僅在證明郭芳賓明知資金來源不法,仍應唐國傑要求,代收、代轉工程回扣,唐國傑於97年間在員林鎮公所主任秘書辦公室引介郭芳賓與薛文鈞、梁智傑等建設課人員認識,並指示薛文鈞、梁智傑等人將收到之工程回扣交予郭芳賓,及郭芳賓收到梁智傑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再交付與唐國傑等事實,亦不足資以證明被告曹寶仁確有何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之犯行。
㈧有關本案之一期工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決標公告土龍坑改善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打石巷工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均屬被告曹寶仁得標之上開 4件工程之相關公告,正足據以明瞭被告曹寶仁均係依公開招標之程序得標上開 4件工程,以此招標、決標公告欲證明被告曹寶仁係與鎮長吳宗憲協議內定長義公司為該4件工程之得標廠商,益見其間確存有矛盾。
乙、事實認定:
一、上開關於被告吳宗憲、唐國傑、林循全、蕭宏哲、趙健達、吳夏萍、陳德志、翁仕堯、曹寶仁、曹榮源、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全部,與被告薛文鈞、劉邦騰除前揭否認以外之其餘事實,除皆已經各該被告與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松楷於本院坦認不諱外,經核其等所供之情節復均屬相符;並有如後證據附表所載之各項相關聯之證據在卷,及扣押物附表所列之各項相關聯證物扣案可資佐證,此等部分之事證明確,各該被告之各項犯行均堪以認定,咸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鄭振三雖否認有上揭事實欄㈧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宗憲於本院審理時、唐國傑、林循全、證人張尚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共同被告薛文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如證據附表八編號所示之書證在卷,及扣押物附表六編號 1至12所示之證物扣案可稽。且被告鄭振三亦不否認有前往臺中市○○○路○段普濟院向證人林循全拿取裝有物品之紙箱,雖其復辯稱紙箱內之物係都市計畫書圖並非回扣等語。然查:
㈠依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循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已明確證述:被告鄭振三於中東社區變更案 2次招標詢問其投標並交付回扣之意願,及其於民國97年間確有在臺中市○○○路之普濟院交付30萬元予被告鄭振三等事實經過。參以證人張尚卿亦證稱:林循全曾告訴伊其於97年間在臺中市○○○路之普濟院將30萬元回扣交予被告鄭振三等語;以及證人張尚卿、證人即共同被告唐國傑、薛文鈞均證稱:被告鄭振三曾在員林鎮公所內向渠等表示已將收取之上開30萬元工程回扣交予蕭允泰轉交被告吳宗憲等語,足認被告鄭振三確有向林循全要求並收取30萬元回扣之犯行。雖證人林循全曾證稱其資金來源係97年3、4月間收受永豐盛建設公司張經理所交付之50萬元現金等情;惟嗣後經其翻閱留存資料查證後,已改稱資金來源係於97年5月22日下午 6、7時許前往臺中市○○路1493號巷子內之住處收取(此並有證人林循全嗣後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及字據在卷可稽),而有證詞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惟會產生此前後不一之情況,應係時間久遠造成記憶模糊所致,且其經營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衡情必有相當數量之資金進出,故記錯所交回扣係來自何筆收款,應屬事理之常,況證人林循全亦是擔心記錯始再行翻閱留存資料,並於喚醒記憶後及時修正因記憶模糊而致之錯誤,故此資金來源事實應以嗣後有字據佐證之證詞為準。而證人林循全事後查證檢驗其證詞之行為,猶足以彰顯其據實作證之心態,故就此因記憶模糊而造成些微不一之證詞,所待證之事實對於本案而言亦屬相對較不重要之非犯罪構成要件事項,尚不得即因此否定證人林循全前開與其他補強證據(即證人張尚卿、唐國傑、薛文鈞、吳宗憲等人之證詞)互核大致相符證詞之證明力。再參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宗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確有收到中東社區變更案之工程回扣款等情,益徵被告鄭振三確有向林循全要求及收取該筆約3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轉交吳宗憲之犯行。
㈡被告鄭振三雖另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395號判決要旨,辯稱伊未經辦中東社區變更案,並非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語。惟所引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要旨僅係重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之行為主體為具「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抽象要件而已,並未具體指出必須「特定工程」之承辦人員始該當該罪之行為主體要件。被告鄭振三本件前揭所辯已逾越上開判決之適用範疇,自難援引上開判決,以否定辦理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事務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被告鄭振三之行為主體地位。
㈢再者,就本案被告鄭振三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之共犯關係而言。按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供參酌。依據前開被告鄭振三向證人即共同被告唐國傑回報已收得並轉交該案工程回扣款,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宗憲確有收到該筆款項等事實以觀,足認被告鄭振三與共同被告唐國傑及吳宗憲間,確有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接櫫之共同犯意聯絡要件,其進而為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足認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於本件中東社區變更案均屬收取工程回扣之共同正犯。
㈣被告鄭振三另辯稱伊於吳宗憲95年上任後連續 3年考績均遭列乙等,其非吳宗憲親信,不會替吳宗憲收取工程回扣等語。惟上開推論是否完全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非無疑,蓋依據本案前揭事實欄所示情節,共同被告吳宗憲擔任員林鎮長期間於多項工程均有收取回扣,被告鄭振三於為能爭取考績列為甲等或有其他目的,非無可能參與吳宗憲等人之犯行,從而仍難藉上開辯解否定被告鄭振三與共同被告吳宗憲間之共犯關係,而不足作為有利被告鄭振三之認定。再審酌被告鄭振三到案後先堅詞否認有與林循全相約在臺中市○○○路普濟院見面,伊不認識林循全及張尚卿;嗣又翻易前詞改稱認識林循全、張尚卿,且曾於普濟院與林循全見面並有業務往來等語,則若非被告鄭振三參與本案作賊心虛,何以於偵查之初連「是否認識林循全、張尚卿」此等無關緊要之事實均為虛偽之供述,由此足見其於知悉東窗事發後亟欲與相關人員撇清關係之卸責心態,以及否認涉案陳述之虛偽性,而益見其確有參與收取工程回扣之犯行。
㈤綜上所述,另參以卷附尚鼎公司發票、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驗收證明書、現金來源證明文件等證物,足認被告鄭振三本案所辯確均屬畏罪飾卸之詞,皆無可採,其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被告蕭允泰固否認其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洩密等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宗憲於本院審理時、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證人吳貴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曹劉麗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如證據附表一至九、十
一、十二之1、十四各編號所示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在卷,及扣押物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與本案具直接關聯之證物扣案可稽。而被告蕭允泰亦不否認有向共同被告唐國傑、吳貴鈞、薛文鈞等人拿取回扣款後轉交吳宗憲之情事,僅一再辯稱:伊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伊僅是擔任白手套之工作,應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 2項之犯罪等語。然查: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可供參照。故被告蕭允泰雖辯稱其非經辦工程之人員,未參與經辦收取回扣之工程、亦非共同被告即廠商賴樹重談論工程回扣之對象、共同被告即廠商吳貴鈞係與唐國傑會算工程回扣之金錢,其間並未與被告蕭允泰有任何接觸等語。惟如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所揭櫫之意旨所示,共同正犯之成立,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縱然上開階段行為被告蕭允泰並未參與,是否即能否定共同正犯之認定,尚非無疑,且有模糊焦點之虞。因本案依其他共犯上揭所證述之情節,被告蕭允泰與其他共犯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同意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負責將向廠商或經辦工程之人員收取之回扣或賄賂款項轉交共同被告吳宗憲,因之本案此部分應探究之處在於被告主觀上之認知與所為上開收取轉交回扣或賄賂款項行為,得否認定為本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犯罪之共同正犯,亦即本案被告蕭允泰究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有如何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而被告蕭允泰之上開犯行,除有上述所論列之證據可資證明;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薛文鈞、唐國傑、吳宗憲、證人吳貴鈞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外。尤以證人薛文鈞在偵查中證稱:「蕭允泰曾告訴我,吳宗憲比較會花錢,不會守錢,都拿去賭博,所以吳宗憲的太太後來要蕭允泰將工程回扣拿到吳宗憲的住所。」(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三第 112頁)等語;參以被告蕭允泰取得回扣與賄款次數甚多,收取時亦從未曾拒絕,且與其他共同被告薛文鈞及唐國傑間已形成默契,故其對於所取得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賂款項顯亦有認識,此點業經被告蕭允泰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無訛;足認被告蕭允泰應知悉所取得並轉交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款。按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供參酌。是則被告蕭允泰於本案雖與其他共同被告梁智傑及沈俊吉無「直接」而僅有「間接」之犯意聯絡,惟對於所收取轉交之工程回扣或賄款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從事收取後轉交之行為,且早已與其他共同被告吳宗憲、唐國傑及薛文鈞間形成「默契(即默示的契約或合意)」,足認被告蕭允泰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沈俊吉、梁智傑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無疑。
㈢至被告蕭允泰基於前開默契進而為收取回扣或賄款並轉交回扣與賄款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是否該當共同正犯行為分擔之要件,則應就其所為行為性質分別討論。就本件犯罪事實㈨3部分所示直接向吳貴鈞收取工程回扣之行為,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規定「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此部分被告蕭允泰有行為之分擔,應無疑義,被告所為自應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之刑責。應與上開行為分別探討者,係被告蕭允泰自共同被告唐國傑、薛文鈞等人處取得回扣或賄款再轉交予被告吳宗憲之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否亦符合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要件:⒈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最高法院著有66年台上字第2527號判例可參。是則被告蕭允泰上開該等部分之行為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惟其基於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之犯意聯絡而為,仍無法因此解免共同正犯之刑責。⒉況且,觀之本案其他共犯前揭所證述關於各共同被告收取回扣或賄款之犯罪模式而言,各共同被告間確有明確分工,被告蕭允泰係擔任白手套之角色,具有使被告吳宗憲取得回扣與賄款及作為防火牆增加調查被告吳宗憲之困難度、隱蔽吳宗憲犯行之功能,其角色功能自猶如擔任把風工作之竊盜共同正犯。換言之,被告蕭允泰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先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再分擔非構成要件的行為,具有功能上之犯罪支配,亦應認為係共同正犯之一員,刑法學理上探討共犯關係之犯罪支配理論亦同此論點。故被告蕭允泰之此等部分犯行,自仍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或第5款規定之共同正犯。
㈣至被告蕭允泰雖另辯稱其未經辦本件任何之公共工程一節,惟其既與其他經辦公共工程之共同被告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等人間,就收取工程回扣之事項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自難以上開辯解解免共同正犯之責任。
㈤綜上所述,被告蕭允泰所辯亦均屬畏罪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可認定。
四、被告郭芳賓亦否認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之犯行。經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宗憲於本院審理時、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證人吳貴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如證據附表二至
五、六之4、七各編號所示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在卷,及扣押物附表一至五各編號所示與本案具直接關聯之證物扣案可稽。而被告郭芳賓亦不否認有向共同被告唐國傑、吳貴鈞、薛文鈞、梁智傑等人拿取回扣或賄款後轉交唐國傑之情事,亦一再辯稱:伊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收取回扣或賄款之犯意聯絡,伊並不知伊所保管之款項係工程回扣款或賄款,伊應僅構成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等語。然查: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可供參照,已詳如前所論述。故本案被告郭芳賓雖辯稱其非經辦工程之人員,未參與經辦收取回扣之工程、共同被告即廠商吳貴鈞係與唐國傑會算工程回扣之金錢,其亦從未與交付回扣或賄款之廠商有任何接觸等語。惟如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所揭櫫之意旨所示,共同正犯之成立,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縱然上開階段行為被告郭芳賓並未參與,是否即能否定共同正犯之認定,尚非無疑,且有模糊焦點之虞。因本案依其他共犯上揭所證述之情節,被告郭芳賓亦與其他共犯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並負責保管其他經辦公用工程之共同被告向廠商所收取之回扣或賄賂款項,再由共同被告唐國傑前往向被告郭芳賓拿取轉交共同被告吳宗憲,因之本案此部分應探究之處亦在於被告郭芳賓主觀上之認知與所為上開保管轉交回扣或賄賂款項行為,得否認定為本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第 5款犯罪之共同正犯,亦即本案被告郭芳賓究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有如何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而被告郭芳賓之上開犯行,有上述所論列之證據可資證明;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薛文鈞、梁智傑、唐國傑、吳宗憲、證人吳貴鈞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參以被告郭芳賓經手保管回扣與賄款次數甚多,經手時亦從未曾拒絕,且與其他共同被告薛文鈞、梁智傑及唐國傑間已形成默契,甚至如前揭事實欄㈡3所示之12萬5000元回扣款亦逕予留供己用,故其對於所經手保管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賂款項顯亦有認識,此點亦經被告郭芳賓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確於過程中曾認各該筆其所保管之款項來路可疑等情;足認被告郭芳賓應知悉所保管並轉交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款。按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供參酌,復已如前所詳述。是則被告郭芳賓於本案雖與其他共同被告梁智傑及薛文鈞無「直接」而僅有「間接」之犯意聯絡,惟對於所經手保管再轉交之工程回扣與賄款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從事經手保管後轉交之行為,且早已與其他共同被告吳宗憲、唐國傑及薛文鈞間形成「默契(即默示的契約或合意)」,足認被告郭芳賓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無疑。
㈢至被告郭芳賓基於前開默契進而為保管經手回扣與賄款並轉交回扣與賄款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是否該當共同正犯行為分擔之要件,則應就其所為行為性質分別討論。就本件犯罪事實㈨1、2部分所示直接向吳貴鈞收取工程回扣之行為,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所規定「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此部分被告郭芳賓有行為之分擔,應無疑義,被告所為自應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之刑責。應與上開行為分別探討者,係被告郭芳賓自共同被告梁智節、薛文鈞等人處取得而經手保管回扣與賄款,再由共同被告唐國傑前往拿取以轉交予被告吳宗憲之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否亦符合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要件:⒈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最高法院著有66年台上字第2527號判例可參,此亦於前已詳述。是則被告郭芳賓上開該等部分之行為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惟其基於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之犯意聯絡而為,仍無法因此解免共同正犯之刑責。⒉況且,觀之本案其他共犯前揭所證述關於各共同被告收取回扣或賄款之犯罪模式而言,各共同被告間確有明確分工,被告郭芳賓係擔任白手套之角色,具有使被告吳宗憲取得回扣與賄款及作為防火牆增加調查被告吳宗憲之困難度、隱蔽吳宗憲犯行之功能,其角色功能自亦猶如擔任把風工作之竊盜共同正犯。換言之,被告郭芳賓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先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再分擔非構成要件的行為,具有功能上之犯罪支配,亦應認為係共同正犯之一員,刑法學理上探討共犯關係之犯罪支配理論亦同此論點。故被告郭芳賓之此等部分犯行,自仍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規定之共同正犯。
㈣至被告郭芳賓雖亦辯稱其未經辦本件任何之公共工程一節,惟其既與其他經辦公共工程之共同被告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等人間,就收取工程回扣之事項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自難以上開辯解解免共同正犯之責任。況本件被告郭芳賓與共同被告蕭允泰同為此犯罪集團之白手套,負責之工作相同,具有功能上之犯罪支配,雖其僅認刑法寄藏贓物罪,惟對於所經手保管前開各事實欄所載之金錢亦知悉為被告吳宗憲等人之不法所得,甚至亦直接向廠商吳貴鈞收取回扣,而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其共同收取回扣與賄款之犯行,事證亦屬明確,而應同上開對於被告蕭允泰之認定,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第5款之共同正犯。
㈤綜上所述,被告郭芳賓此部分之所辯亦皆屬畏罪卸責之詞,均委無可採,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犯行,咸屬事證明確,堪可認定。
五、被告劉邦騰固亦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㈠,乃係與其他共犯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該件經辦公用工程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宗憲於本院審理時、唐國傑、薛文鈞、趙健達、吳夏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如證據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雖被告劉邦騰矢口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之犯行,辯稱伊與被告薛文鈞、吳宗憲間並無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然查:
㈠辯護意旨所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 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與本案之案情差別較鉅,是否得比附緣引作為本案對被告劉邦騰論罪之參考,自容有疑義。
㈡此部分參諸前開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2527號針對共犯關係所表示之見解,及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即:「按原判決以楊哲銘於游聰敏請其協助標取抽水機工程時,告知須給付按工程款比例計算之回扣,並將此情傳達予林煙泉,嗣復與林謹發約見游聰敏洽談提高回扣數額,終且建議以該總工程款百分之10計算回扣約70萬元等情,既有上開事證可按,楊哲銘顯已居中,為林煙泉向游聰敏索取工程回扣,其縱無為己犯罪之意思,然所為已屬經辦公用工程索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嗣雖因林煙泉要求提高金額,其認為事態演變愈趨複雜,不願繼續介入該事,而改由吳啟瑞為林煙泉出面,續與游聰敏洽談安排給付該回扣,然楊哲銘與吳啟瑞所為,均基於與林煙泉間收取工程回扣之共同犯意聯絡,其 2人彼此間自亦有犯意聯絡,楊銘哲中途退出,僅其所分擔犯罪行為情節深淺之問題,要於索取工程回扣罪責之成立均不生影響,而本件林煙泉終確取得該70萬元工程回扣,因認楊哲銘應負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責。亦於理由剖析明確,從形式上觀察,尚無不合」。上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68號判決認定之事實情節與本件此部分案情極為相似。依該判決意旨,對於居中洽談回扣數額者,應認係實施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並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而本件依卷附被告劉邦騰與趙健達於96年10月26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第57頁)所示,通話內容為「劉邦騰:他叫我週一給他消息!看你這邊要不要!趙健達:當然要啊!劉邦騰:但是這個要那個喔!裡面的部分!要那個!」;參以證人趙健達對此供稱:「與劉邦騰對話中所指的他,即是員林鎮公所薛文鈞,該通電話中該等對話,是劉邦騰告訴我,員林鎮公所薛文鈞打算安排一個工程案給你得標,問你是否有意願得標,特別告訴我但是這個要付那個喔,意思是我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等語。被告劉邦騰亦供稱:「該通電話確係我與趙健達的對話,我與趙健達對話中的他,即指員林鎮公所薛文鈞,該通電話中該等對話是我告訴趙健達,員林鎮公所有一個計畫案快要上網公告了,員林鎮公所薛文鈞要我詢問是否有人願意配合得標,趙健達告訴我願意配合得標。我特別提醒趙健達但是這個要那個喔,意思是指趙健達配合得標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給員林鎮公所薛文鈞等人。」等語,足認被告劉邦騰確有受薛文鈞之託尋找並詢問有無廠商願意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且由此亦足見被告劉邦騰與薛文鈞等人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被告劉邦騰進而向趙健達詢問並告知該工程必須收取賄款對價,無疑係要求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該當共同正犯間之行為分擔要件。此外,依據卷附上開被告劉邦騰與趙健達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所有內容、證人即共同被告薛文鈞、趙健達及吳夏萍之證詞,被告劉邦騰告知共同被告趙健達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市區○○道路人形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必須收取賄款對價,及應收取之賄款數額、居中斡旋款項數額、提醒共同被告趙健達應依約交付賄款、安排共同被告薛文鈞與趙健達在臺中教父咖啡廳見面談論賄款對價事宜、另安排共同被告趙健達在臺中之京華煙雲餐廳交付賄款予被告薛文鈞,均係從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規定「要求」、「期約」及「收取」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從而,其與其他共同被告薛文鈞、唐國傑、吳宗憲等人間,應足認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並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之共同正犯,其上開之所辯亦屬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劉邦騰之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亦可認定。
六、被告薛文鈞雖否認有前揭事實欄㈠之洩密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劉邦騰、趙健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夏萍、證人黃佑全、賴津左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如證據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雖被告薛文鈞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答辯以:本案縱使被告薛文鈞曾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付予劉邦騰,以及曾於第 1次流標後、第2次開標前,提供亞聯公司第1次開標之服務建議書予鈞達公司,因該等評選委員名單及服務建議書於行為當時均已非秘密,故被告薛文鈞之上開行為自難構成妨害秘密罪等語等情。惟依據上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劉邦騰、趙健達與吳夏萍之證述,被告薛文鈞確有洩漏客觀上仍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並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除本案之承辦人員外,一般通常之廠商皆無從獲取而仍屬應秘密之採購服務建議書予趙健達參考之行為,其所涉刑法洩密之犯行,顯亦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七、另被告陳吉龍固否認有前開事實欄㈡1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受賄賂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薛文鈞、劉邦騰、證人謝育潔、曾慶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本件案發時任職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之黃明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如證據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書證在卷,及扣押物附表一編號 1至13、20至26所示之證物扣案可稽。且被告陳吉龍亦不否認有於案發當日與亞特公司之人員以電話聯繫,並其後亞特公司在當日負責前往投標之人員謝育潔即取回已投遞之標單等之事實,雖被告陳吉龍復辯稱係當日亞特公司之投標已逾投標時限,因之於電話中告知亞特公司此情,而請亞特公司自行取回標單云云等情。然按,依通常之行政流程,參與投標者所已投遞之標單縱有未符投標之規定要件,發包單位亦仍應予登記、受理並依規定程序予以無效標處理,此為一般行政機關共行之規範。乃竟本件負責本案發包業務之被告陳吉龍,在查無任何事證足認亞特公司之投標有何未符投標要件之情下,即率予認定亞特公司之投標逾時,而逕欲已形式上備妥投標文件甚至已完成投遞標單程序之亞特公司放棄投標。衡諸一般理性且亟欲參予投標之業者,茍非擁有決定投標事項權限之被告陳吉龍等員林鎮公所承辦人員,對亞特公司施壓明示要亞特公司放棄該次投標,亞特公司豈有在毫無被告知任何明確屬無效標事由之情下,即自動取回已投遞之標單而放棄投標之理。是被告陳吉龍上開之所辯,亦均屬事後飾卸之詞,皆不足採信,此部分之事證亦極為明確,被告陳吉龍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八、又雖被告梁智傑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㈤、㈦、1、2、等、被告沈俊吉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1、2、等,乃係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皆辯稱:渠等所為應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而非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且其等行為僅為幫助犯等語。然查,本件被告梁智傑、沈俊吉二人對其等所為上揭各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於本院審理時亦均坦認不諱,經核亦皆與共犯同一事實之其他共同正犯所供之情節復均屬相符;並有如後證據附表所載之各項相關聯之證據在卷,及扣押物附表所列之各項相關聯證物扣案可資佐證。且按本件與被告梁智傑、沈俊吉共犯前揭事實欄所示各件犯行之共同被告,確分別均有與被告梁智傑、沈俊吉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分工等情,皆已詳如前所論述,是被告梁智傑、沈俊吉此等就所成立罪名部分之所辯,亦咸無足採憑。其二人之本件各項事證明確,犯行皆堪以認定。
九、至被告曹寶仁之選任辯護人雖以:本件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表列第㈦部分(即向「長義公司」曹寶仁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所列證據,除堪據以認定被告曹寶仁確有交付賄賂之事實外,均不足據以認定被告曹寶仁有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之犯行等情為被告曹寶仁辯護。然按被告曹寶仁本件如前揭事實欄㈦所示之對於該部分之員林鎮公所承辦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事實,業據被告曹寶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梁智傑、薛文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德志、翁仕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各該證人所證述之內容復核無違背經驗法則,抑或相互明顯矛盾之情事,並有如證據附表七編號所示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在卷,及扣押物附表五各編號所示與本案具直接關聯之證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曹寶仁上揭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選任辯護人為被告曹寶仁答辯之各情,誠均難予採憑。本件此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曹寶仁犯行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
一、本件關於公務員定義之敘述:
㈠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 2項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已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等三種類型之公務員,是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犯罪構成要件已有變更。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亦於95年5月5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
㈡經查,本件被告吳宗憲為員林鎮長,負責綜理鎮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被告唐國傑係員林鎮公所主任秘書,乃鎮長幕僚長,並襄助吳宗憲處理員林鎮鎮務;被告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等人均係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承辦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計畫發包之採購案,及處理鎮長吳宗憲交辦事項;被告陳吉龍係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負責員林鎮公所採購案上網招標、收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發包業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自應認上開被告等人,均為該條所稱公務員(即職務公務員)。
二、另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
㈠上揭事實欄㈡之2、3、㈢、㈣、㈤、㈥之4、㈧、㈨之1、2、3、㈩、之1、2、3、4、之1、、 所載之各筆受付款項,乃本案被告吳宗憲等人與承包員林鎮公所上開各項工程之廠商間所約定,就各該工程案之工程價款,提取其一部分,而圖為其自己不法之所有,核其性質係屬回扣。
㈡至前開事實欄㈠、㈡之1、㈥之1、2、3、4、㈦、之2所列之各筆受付款項,則係屬公務員之被告吳宗憲等人,與思欲標得或承作各該件工程案之廠商間約定為特定之違反規定作為,而由廠商交付一定之款項以為報酬,顯係對於公務員違背之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給付,核其性質自係屬賄賂。
三、是核本件被告吳宗憲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劉邦騰、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等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陳吉龍、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林循全、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㈦部分,係與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唐國傑、鄭振三、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㈩部分,係與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另與蕭宏哲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薛文鈞、蕭宏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被告吳宗憲與上開各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前揭關於事實欄㈩、部分之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吳宗憲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唐國傑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劉邦騰、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等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陳吉龍、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吳宗憲、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林循全、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㈦部分,係與吳宗憲、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吳宗憲、鄭振三、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吳宗憲、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吳宗憲、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吳宗憲、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吳宗憲、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吳宗憲、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吳宗憲、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吳宗憲、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被告唐國傑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唐國傑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唐國傑於偵查中自白,且為依證人保護法保護之證人,並願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 2項及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五、核被告薛文鈞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劉邦騰、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等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陳吉龍、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㈦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林循全、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㈧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㈨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㈩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㈩部分,係與吳宗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吳宗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另與蕭宏哲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吳宗憲、蕭宏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被告薛文鈞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前揭關於事實欄㈩、部分之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薛文鈞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薛文鈞於偵查中自白,對於相關案件亦為自首,且為依證人保護法保護之證人,並願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應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六、核被告梁智傑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㈡就犯罪事實㈦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㈣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㈤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被告梁智傑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梁智傑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梁智傑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七、核被告沈俊吉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㈡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㈢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被告沈俊吉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沈俊吉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處罰。被告沈俊吉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
八、核被告鄭振三所為: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九、核被告陳吉龍所為: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犯貪污治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所犯上開之罪,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吉龍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
十、核被告蕭允泰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劉邦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等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陳吉龍,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林循全,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㈦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鄭振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被告蕭允泰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蕭允泰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處罰。
十一、核被告郭芳賓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陳吉龍、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㈢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㈣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㈤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㈥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㈦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㈧就犯罪事實㈦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㈨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㈩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蕭允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被告郭芳賓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郭芳賓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處罰。又被告郭芳賓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
十二、核被告劉邦騰所為: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等罪。被告劉邦騰所犯之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劉邦騰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劉邦騰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
十三、核被告林循全所為: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共犯貪污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單獨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其所犯之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林循全所犯上開 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處罰。又被告林循全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出共犯,就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
十四、核被告蕭宏哲所為:就犯罪事實部分,係犯貪污治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其所犯上開之罪,與吳宗憲、薛文鈞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前揭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而被告蕭宏哲於偵查中已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十五、核被告趙健達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被告趙健達與吳夏萍 2人關於該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其於偵查中自白,且為依證人保護法保護之證人,並願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及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十六、核被告吳夏萍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被告吳夏萍與趙健達 2人關於該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其亦於偵查中自白,且為依證人保護法保護之證人,並願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及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十七、核被告陳德志所為:就犯罪事實㈥1、2、3、4部分,係接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被告陳德志與翁仕堯2人關於該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就此部分違背職務行賄之犯行已於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減輕其刑。
十八、核被告翁仕堯所為:就犯罪事實㈥1、2、3、4部分,係接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被告翁仕堯與陳德志2人關於該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就此部分違背職務行賄之犯行已於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減輕其刑。
十九、核被告曹寶仁所為:就犯罪事實㈦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其就所為違背職務行賄之犯行已於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減輕其刑。
二十、核被告曹榮源所為: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求、期約賄賂罪。其就此部分違背職務行求、期約賄賂之犯行已於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減輕其刑。
二十一、就被告長呈興公司部分:被告長呈興公司因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劉邦騰,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是對該公司亦應科以同條之罰金。
二十二、量刑審酌事項:
㈠爰審酌被告吳宗憲擔任彰化縣員林鎮長,本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就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並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合計之金額高達一千六百餘萬元,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及犯罪後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後即坦認全部犯行,復深表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㈡審酌被告唐國傑係擔任員林鎮公所秘書、被告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鄭振三皆為員林鎮公所建設課員、被告陳吉龍為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員,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理應盡忠職守不負所望以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藉承辦各項工程機會,就其經辦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或賄款,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且唐國傑、薛文鈞洩漏相關評選委員名單,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及犯罪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皆坦認犯行,暨其等於本案之各次犯行分別所扮演之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唐國傑、薛文鈞、梁智傑、沈俊吉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㈢審酌被告郭芳賓、蕭允泰於本案分別扮演重要之白手套角色,被告郭芳賓係基於親姐在員林鎮公所所擔任臨時人員,被告蕭允泰係因感念被告吳宗憲提拔之情,因而就員林鎮公所經辦之本件各項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與賄款,與公務員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然被告郭芳賓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被告蕭允泰於本院審理時,均悔意殷殷,足認其等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及被告郭芳賓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收取之回扣款十二萬五千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㈣爰審酌被告劉邦騰、林循全、蕭宏哲為圖所承包之員林鎮公所工程順遂,竟於標得工程後,就與其承包之相關工程,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員林鎮公所承辦人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收取回扣,與公務員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並參酌其等於本件之參與程度,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悔意殷殷,足認其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並審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劉邦騰與林循全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㈤另審酌被告趙健達、吳夏萍、陳德志、翁仕堯、曹寶仁、曹榮源等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未獲何不法利益,係因受員林鎮公所公務人員要求,考量廠商利益,才誤觸犯行之動機,惟其等目的、手段,均值非難;並念及犯後悔意殷殷,足認其等確已知錯、悔悟之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十三、緩刑諭知:經查被告吳夏萍、陳德志、翁仕堯、曹寶仁、曹榮源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查,其等已知所悔悟,坦承其罪,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吳夏萍、曹榮源緩刑二年、被告陳德志、翁仕堯、曹寶仁緩刑三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二十四、褫奪公權:
㈠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則本案被告除長呈興公司外,其他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如前述),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二十五、沒收追繳: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為同條第2項,於98年4月24日修正施行,移至同條第 3項,實質內容未修正。)依上開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385號判決、88年度臺上字第3743號判決、88年度臺上字第 718號判決、90年度臺上字第1195號判決)。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應於裁判時諭知連帶追繳,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588號判決)。
㈡從而,本件上開被告吳宗憲等人共同所收取之回扣與賄款(詳犯罪事實欄所載)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全部共犯之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89條第2項、第92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9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部分:
壹、證據附表:
一、關於犯罪事實㈠向「鈞達公司」趙健達、吳夏萍收取工程
回扣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1、員林鎮公所96年11月15日招標公告(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21 │
│ │ 頁) │
│ │2、員林鎮公所96年12月12日無法決標公告(98年度他字卷㈡第3992號 │
│ │ 第20頁) │
├──┼───────────────────────────────┤
│ 二 │1、員林鎮公所96年12月13日招標公告。(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 │
│ │ 22頁) │
│ │2、員林鎮公所97年1月3日決標公告。(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23 │
│ │ 頁) │
├──┼───────────────────────────────┤
│ 三 │1、趙健達於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第2-7頁之供述(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36-38頁)、99年 3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
│ │ 卷㈡第1-5頁) │
│ │2、吳夏萍於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4-5頁) │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本署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83-94頁) │
│ │4、吳夏萍於98年6月26日本署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14-23頁) │
│ │5、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
│ │ 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7-24頁、43-52頁) │
│ │6、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於99年3月31日本署偵訊時之自白 │
│ │ (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
│ │ 第4-13頁) │
│ │7、趙健達與劉騰達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⑴96年10月26日10:47:19 │
│ │ ⑵96年10月29日15:19:27 │
│ │ ⑶96年11月 1日 8:40:50 │
│ │ ⑷96年11月 1日 8:42:41 │
│ │ ⑸96年11月 1日 9:22:19 │
├──┼───────────────────────────────┤
│ 四 │1、趙健達於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7-8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第50頁) │
│ │2、吳夏萍於99年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第3、4頁(98年度他字第3992 │
│ │ 號卷㈠第156頁) │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本署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83-94頁) │
│ │4、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本署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191-222頁) │
│ │5、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
│ │ 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7-24頁、43-52頁) │
│ │6、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本署99年3月31日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7855│
│ │ 號卷㈠第4-13頁) │
│ │7、吳夏萍與劉邦騰達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⑴96年11月6日15:26:19 │
│ │ ⑵96年11月6日16:16:04 │
├──┼───────────────────────────────┤
│ 五 │1、趙健達於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9-11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 │
│ │ ㈠第51頁) │
│ │2、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第3、4頁(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156頁) │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於本署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3992號卷㈠第83-94頁) │
│ │4、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本署偵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號│
│ │ 卷㈠第191-222頁) │
│ │5、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
│ │ 他字第3992號卷㈡) │
│ │6、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於99年3月31日本署偵訊時具結證 │
│ │ 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 │
│ │ 7855號卷㈠第4-13頁) │
│ │8、趙健達與劉邦騰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⑴96年11月21日14:57:05 │
│ │ ⑵96年11月22日20:27:20 │
│ │ ⑶96年11月26日17:31:16 │
├──┼───────────────────────────────┤
│ 六 │1、趙健達於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12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 第52頁) │
│ │2、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第3、4頁(98年度他字第3992│
│ │ 號卷㈠第156頁) │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於本署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3992卷㈠) │
│ │4、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本署偵具結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第191-222頁) │
│ │5、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
│ │ 他字第3992號卷㈡) │
│ │6、趙健達與劉邦騰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96年11月29日16:15:36 │
├──┼───────────────────────────────┤
│ 七 │1、趙健達於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第3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2、趙健達於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12-14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
│ │ ㈠第52、53頁) │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偵訊時具結證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
│ │ ㈠) │
│ │4、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
│ │ 字第3992號卷㈡) │
│ │5、賴津佐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
│ │ 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6、黃佑全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
│ │ 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7、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99年3月31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 │
│ │ 詞(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
│ │ ㈠第4-13頁) │
│ │8、劉邦騰與趙健達之通訊監譯文: │
│ │ ⑴96年12月12日09:38:28 │
│ │ ⑵96年12月13日09:46:27 │
│ │ ⑶96年12月13日15:17:53 │
│ │ ⑷96年12月13日15:37:10 │
├──┼───────────────────────────────┤
│ 八 │1、趙健達於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14、15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 │
│ │ 卷㈠第53、54頁) │
│ │2、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偵訊具結之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4、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偵訊具結之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
│ │ 191-222頁) │
│ │5、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
│ │ 3992號卷㈡) │
│ │6、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於99年3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98 │
│ │ 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 │
│ │ 4-13 頁) │
│ │7、趙健達與吳夏萍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⑴96年12月20日19:14: 8 │
│ │ ⑵96年12月21日 9:12:54 │
│ │ ⑶96年12月21日10:38:40 │
│ │ ⑷96年12月21日11: 8 │
│ │ ⑸96年12月21日11: 9 │
│ │ ⑹96年12月21日11:43:44 │
│ │ ⑺96年12月21日13:56:17 │
│ │8、趙健達與劉邦騰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96年12月21日11:59:16 │
├──┼───────────────────────────────┤
│ │1、趙健達於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99年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54頁) │
│ 九 │2、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8年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4、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偵訊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19│
│ │ 1-222頁) │
│ │5、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
│ │ 3992號卷㈡) │
│ │6、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於99年3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98 │
│ │ 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 │
│ │ 4-13 頁) │
│ │7、趙健達與吳夏萍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⑴96年12月25日11:55:23 │
│ │ ⑵96年12月25日11:58:51 │
│ │8、吳夏萍與劉邦騰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96年12月25日17:30:29 │
│ │9、吳夏萍與賴津佐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96年12月25日15:06:51 │
│ │⒑ 趙健達於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16至18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 │
│ │ 卷㈠第54、55頁) │
│ │⒒ 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⒓ 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於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
│ 十 │ 號卷㈠) │
│ │⒔ 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偵訊具結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
│ │ 191-222頁) │
│ │⒕ 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
│ │ 92號卷㈡) │
│ │⒖ 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本署99年3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 │
│ │ 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
│ │ 4-13頁) │
│ │⒗ 趙健達與吳夏萍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⑴96年12月28日18:26:57 │
│ │ ⑵96年12月25日19:53:24 │
│ │ ⑶96年12月28日21:00:35 │
│ │ ⑷96年12月28日21:09:45 │
│ │8、吳夏萍與劉邦騰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96年12月28日21:04:34 │
├──┼───────────────────────────────┤
│ 十 │1、吳夏萍於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3至5頁、99年3月18日調查筆錄。 │
│ 一 │ (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2、趙健達於98年12月10調查筆錄第3-4頁、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16│
│ │ -19頁(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54-56頁) │
│ │3、趙健達於99年3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 │
│ │4、吳夏萍於99年3月18日偵訊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19│
│ │ 1-222頁) │
│ │5、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
│ │ 3992號卷㈡) │
│ │6、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99年3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98年 │
│ │ 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4-13│
│ │ 頁) │
│ │7、吳夏萍與劉邦騰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⑴96年12月29日11:30:44 │
│ │ ⑵96年12月29日11:35:25 │
│ │ ⑶96年12月29日12: 9:55 │
│ │ ⑷96年12月29日12:29:09 │
├──┼───────────────────────────────┤
│ 十 │1、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99年3月19日、31日偵訊具結證述 │
│ 二 │ (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92-94頁、106-109頁、99年度偵字第 │
│ │ 7855號卷㈠第4-13頁) │
│ │2、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及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年度偵字│
│ │ 第14786號卷㈢) │
└──┴───────────────────────────────┘
二、關於犯罪事實㈡向「長呈興公司」劉邦騰收取工程回扣部
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決標公告。 │
├──┼───────────────────────────────┤
│ 二 │1、證人劉邦騰於99年3月24日調查及偵訊筆錄(98他字第3992號卷㈡)│
│ │2、被告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3月26日調查筆錄第6、7頁(98他3992 │
│ │ 號卷㈡) │
├──┼───────────────────────────────┤
│ 三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3月26日、6月25日調查筆錄(98他3992│
│ │ 號卷㈡、99偵7855號卷㈡)及於99年3月31日偵訊之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16至20頁) │
│ │2、證人劉邦騰於99年3月24日調查筆錄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7855號│
│ │ 卷㈠) │
│ │3、曾慶佳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 ㈠) │
│ │4、謝育潔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㈠ │
│ │ ) │
├──┼───────────────────────────────┤
│ 四 │被告陳吉龍於99年6月17日、6月22日、8月9日在調查站及偵訊之自白(│
│ │99偵14786號卷㈡、卷㈣) │
├──┼───────────────────────────────┤
│ 五 │1、劉邦騰於99年3月18日調查筆錄第1至6頁、3月24日調查筆錄第1至6 │
│ │ 頁及99年3月24日偵訊具結證述(98他3992號卷㈡) │
│ │2、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於99年3月19日、6月17日偵訊自白│
│ │ 及具結證述(98他字第3992號卷㈡、99偵14786號卷㈠) │
│ │3、劉邦展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摺明細(98他3992號卷㈡第130-133頁) │
├──┼───────────────────────────────┤
│ 六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及於99年3月19日、6月17日偵訊│
│ │ 自白及具結證述(98他3992號卷㈡、99偵14786號卷㈠)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調查筆錄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
│ │ 786號卷㈢)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19調查筆錄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
│ │ 786號卷三) │
├──┼───────────────────────────────┤
│ 七 │1、證人即劉邦騰於99年3月24日調查筆錄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8他3992│
│ │ 號卷㈡) │
│ │2、被告薛文鈞於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99偵7588號卷㈠第74-76頁) │
├──┼───────────────────────────────┤
│ 八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99偵7588號卷㈠第74-76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 │
│ │ 偵14786號卷㈢)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19調查筆錄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
│ │ 786號卷㈢) │
├──┼───────────────────────────────┤
│ 九 │證人劉邦騰於99年7月28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 │
│ │號卷㈢第155-158頁) │
├──┼───────────────────────────────┤
│ 十 │1、員林鎮公所分別於97年8月13日、10月22日、98年1月20日、3月18日│
│ │ 、4 月10日、5 月1 日、5 月8 日、6 月3 日、6 月6 日、9 月8 │
│ │ 日、10月1日 、11月23日發函予長呈興公司開工之函文(99偵7855 │
│ │ 號卷㈢第159 -171頁) │
│ │2、員林鎮公所於97年9月3日發函予佳昌工程有限公司開工之工文(99 │
│ │ 偵7855號卷㈢第172頁) │
│ │3、員林鎮公所於97年9月4日發函予立富工程行開工之公文(99偵7855 │
│ │ 號卷㈢第173頁) │
├──┼───────────────────────────────┤
│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
│ │ 三第145-146頁) │
│ │2、被告薛文鈞於99年9月6日偵訊之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年度偵 │
│ │ 字第7855號卷四) │
├──┼───────────────────────────────┤
│ │1、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9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 │
│ │2、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19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14786號卷㈢) │
└──┴───────────────────────────────┘
三、關於犯罪事實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藉勢索取工程回扣
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7年4月10日決標公告 │
├──┼───────────────────────────────┤
│ 二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
│ │ 偵7855號卷㈠第188-190頁、卷㈡第19頁、157-159頁) │
│ │2、被告薛文鈞於99年6月29日、7月5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㈡第39-45頁、199- 203頁) │
│ │3、證人謝位文於99年6月30日位文調查筆錄之供述及99年6月30日、7月│
│ │ 7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01-103頁、117- 121頁、卷│
│ │ ㈢第2至11頁) │
│ │4、證人高品智於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
│ │ 55號卷㈡第91-93頁、117-121頁) │
│ │5、證人楊國禎於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99年6月30日、 7月7日│
│ │ 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01-103頁、117-1 21頁、卷㈢第│
│ │ 2至11頁) │
│ │6、證人即本件工程監工張裕坤於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78│
│ │ 55號卷㈡第150-155頁) │
│ │7、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7-8頁、7月19日調查筆錄第2 │
│ │ 頁之供述(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03-104頁) │
│ │8、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 │
│ │9、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14786號卷㈢) │
├──┼───────────────────────────────┤
│ 三 │1、山豐公司97年9月30日函文。 │
│ │2、員林鎮公所工程竣工驗收監辦單位會簽單。 │
│ │3、員林鎮公所竣工決算書、第一次竣工決算表(99偵7855號卷㈡第160│
│ │ -161頁) │
├──┼───────────────────────────────┤
│ 四 │1、山豐公司之帳冊(97年11月10日員林交際費75000)(99偵7855號卷│
│ │ ㈡第107頁) │
│ │2、山豐公司臺灣銀行之存摺明細(99偵7855號卷㈡第109、110頁)。 │
└──┴───────────────────────────────┘
四、關於犯罪事實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7年11月12日、12月22日、12月25日(99偵7855卷㈡第131-│
│ │133頁) │
├──┼───────────────────────────────┤
│ 二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於99年6月29日自白及 │
│ │ 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190-191頁、卷二第45-47頁) │
│ │2、證人詹志清於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99偵字│
│ │ 7855號卷㈡第125-130頁、138-148頁) │
│ │3、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 │
│ │4、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 │
│ │ (99偵14786號卷㈢) │
└──┴───────────────────────────────┘
五、關於犯罪事實㈤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1、97年10月6日「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決標公告(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80-81頁)。 │
│ │2、97年10月3日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開決│
│ │ 標會議紀錄(99偵18519號卷㈡第137頁)。 │
├──┼───────────────────────────────┤
│ 二 │1、證人黃世寶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
│ │ 18519號卷㈡第76-79頁、91-98頁)。 │
│ │2、證人江友新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
│ │ 18519號卷㈡第100- 106頁、121-128頁)。 │
│ │3、99年8月10日江友新扣押物、編號3-貳-1及3-貳-2、支票頭(99偵字│
│ │ 18519號卷㈡第107-110頁)。 │
├──┼───────────────────────────────┤
│ 三 │1、證人黃世寶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
│ │ 18519號卷㈡第76-79頁、91-98頁) │
│ │2、證人江友新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
│ │ 18519號卷㈡第100-106頁、121-128頁) │
│ │3、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32-135頁、144-146頁) │
│ │4、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1-4頁之供述及7月23日偵訊時│
│ │ 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5、被告薛文鈞於99年3月29日、7月21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8他3992號 │
│ │ 卷㈡第206-207頁、99偵7855號卷㈢第143-145頁)、99年3月31日、│
│ │ 9月6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7855號卷㈠第44-47頁、卷㈣)。│
│ │6、99年8月10日江友新扣押物、編號3-參、帳證資料(99偵18519號卷 │
│ │ ㈡第82-89頁)。 │
├──┼───────────────────────────────┤
│ 四 │1、證人黃世寶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
│ │ 18519號卷㈡第76-79頁、91-98頁) │
│ │2、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32-135頁、144-146頁)。 │
├──┼───────────────────────────────┤
│ 五 │1、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32-135頁、144-146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1-4頁之供述及7月23日偵訊時│
│ │ 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7月30日偵訊時自白及 │
│ │ 具結證述(99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197至207頁)。 │
└──┴───────────────────────────────┘
六、關於犯罪事實㈥向「創邑公司」陳德志、翁仕堯收取工程
回扣部分
㈠周邊規劃案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周邊規劃案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99偵14786號卷㈡第78、 │
│ │79頁) │
├──┼───────────────────────────────┤
│ 二 │被告薛文鈞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3頁、7月5日調查筆錄第4-6頁之供述│
│ │、(99偵7855號卷㈠第142-147、卷㈡第184-191頁)及於99年6月14日 │
│ │、7月5日、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170-179、 │
│ │卷㈡第199至217頁、卷四第13頁)。 │
├──┼───────────────────────────────┤
│ 三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23日調查筆錄6-8頁之供述及於99年7月13 │
│ │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四 │被告林循全於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 │述(99偵18789號第48-49頁、69-72頁) │
├──┼───────────────────────────────┤
│ 五 │被告陳德志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2、3、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0至152頁、192至196頁)。 │
├──┼───────────────────────────────┤
│ 六 │被告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6頁、7月8日調查筆錄第5頁之供 │
│ │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74頁、99偵7855號卷㈢第17頁)及於99年6月17│
│ │日、7月20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00、101頁、卷│
│ │㈢第199、200頁)。 │
├──┼───────────────────────────────┤
│ 七 │1、被告陳德志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㈡第151-152頁)及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 │
│ │ 195-196頁) │
│ │2、被告翁仕堯於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6、7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 ㈢第17-18頁)及99年7月20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㈢第201頁) │
│ │3、被告薛文鈞於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3-5頁、7月5日調查筆錄第3頁│
│ │ 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第2-3頁、185-186頁)及於99年6月29日、│
│ │ 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55-57頁、206-209 │
│ │ 頁)。 │
│ │4、99年6 月17日創邑公司扣押之編號伍-2-8「公司資料」─「員林鎮 │
│ │ 公所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 │ 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建議審查委員名單、員林鎮公所96年11月28 │
│ │ 日建設課內簽、建議審查委名單、96年12月5 日員鎮建字第0960034│
│ │ 005號函文(99偵7855號卷㈡第9-11頁)。 │
├──┼───────────────────────────────┤
│ 八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㈡親水園區規劃案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親水園區規劃案招標公告、決標公告(99偵14786號卷㈡第 │
│ │84、85頁) │
├──┼───────────────────────────────┤
│ 二 │被告薛文鈞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10-11頁、7月5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
│ │供述(99偵7855號卷㈠第142-147、卷㈡第184-191頁)及於99年6月14 │
│ │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170-179、卷㈡第 │
│ │199至217頁) │
├──┼───────────────────────────────┤
│ 三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3-4、10頁之供述及於7月13日、15 │
│ │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㈢) │
├──┼───────────────────────────────┤
│ 四 │1、被告陳德志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5-6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2-153頁、196-198頁) │
│ │2、被告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75頁、101頁) │
│ │3、員林鎮公所四周巷弄照片(99偵14786號卷㈡第92-94頁) │
├──┼───────────────────────────────┤
│ 五 │1、被告陳德志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7、8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4、155頁、196-198頁)。 │
│ │2、被告翁仕堯於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7、8頁之供述(99偵7855卷㈢ │
│ │ 第18頁)及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第202頁) │
│ │3、被告薛文鈞於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5-7頁、7月5日調查筆錄第2、│
│ │ 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第4-5頁、186-187頁)及於99年6月29 │
│ │ 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57-58頁、209-│
│ │ 210頁)。 │
│ │4、99年6 月17日創邑公司扣押之編號伍-1-32 「工程資料」─「員林 │
│ │ 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委員審查 │
│ │ 表邱莉莉等7 名、員林鎮公所建設課97年1 月21日簽文、建議審查 │
│ │ 委名單、97年1 月25日員鎮建字第0970002658號函、97年4 月2 日 │
│ │ 員鎮建字第0970008672號函、97年6 月27日員鎮建字第0970018289 │
│ │ 號函文(99偵7855號卷㈡第12-14 頁、192 頁) │
├──┼───────────────────────────────┤
│ 六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㈢生態園區規劃案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生態園區招標公告、決標公告(99偵14786卷㈡第86-87頁)│
├──┼───────────────────────────────┤
│ 二 │1、被告陳德志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3-155頁、198-201頁) │
│ │2、被告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75、98頁)。 │
├──┼───────────────────────────────┤
│ 三 │創邑公司扣押物編號:壹-8:97年收支明細表(99偵14786號卷㈡第176│
│ │頁) │
├──┼───────────────────────────────┤
│ 四 │薛文鈞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87-18│
│ │8頁)及於99年6月14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
│ │第178頁、卷㈡第211-212頁) │
├──┼───────────────────────────────┤
│ 五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5-6、10頁之供述及於7月13日、15 │
│ │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六 │1、被告陳德志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0、11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
│ │ 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4-155頁、200-201頁)。 │
│ │2、被告翁仕堯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字7855號卷 │
│ │ ㈢第18-19頁)及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㈢第203頁)。 │
│ │3、被告薛文鈞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8-11頁、7月5日調查筆錄第3頁 │
│ │ 之供述(99偵7855卷㈡第5-7頁、186-187頁)及於99年6月29日、7 │
│ │ 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58-59頁、211頁)。│
│ │4、99年 6月17日創邑公司扣押之編號伍-1-32「工程資料」─「員林鎮│
│ │ 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張哲銘等7名審│
│ │ 查委員名單、員林鎮公所建設課97年6月23日簽文、建議審查委名單│
│ │ 、97年6月27日員鎮建字第0970018280號函文、97年9月5日員鎮建字│
│ │ 第0970025711號函文、97年11月19日員鎮建字第0970033471號函文 │
│ │ (99偵7855號卷㈡第15-17頁)。 │
├──┼───────────────────────────────┤
│ 七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㈣八堡圳規劃案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八堡圳規劃案招標公告、決標公告(99偵14786號卷㈡第166│
│ │-167頁) │
├──┼───────────────────────────────┤
│ 二 │被告薛文鈞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10-11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 │
│ │第188-189頁)及於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第212-213頁)。 │
├──┼───────────────────────────────┤
│ 三 │被告唐國傑99年7 月13日調查筆錄第7-10頁及99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第│
│ │3- 6頁之供述及於本署99年7 月13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
│ │詞(99偵14786 號卷㈢) │
├──┼───────────────────────────────┤
│ 四 │1、被告陳德志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2-156頁、201-203頁)。 │
│ │2、被告翁仕堯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1、2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㈢ │
│ │ 第15頁)及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第203-205頁) │
├──┼───────────────────────────────┤
│ 五 │創邑公司扣押物編號:壹-5:98年收支明細表(99偵14786卷㈡第177頁│
├──┼───────────────────────────────┤
│ 六 │被告郭芳賓於99年7 月19日調查筆錄第4-5 、8 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
│ │具結證述(99偵14786 號卷㈠) │
├──┼───────────────────────────────┤
│ 七 │1、被告陳德志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2-13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 │
│ │ 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5-156頁、202-203) │
│ │2、被告翁仕堯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9、10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㈢│
│ │ 第19頁)及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 第203-205頁)。 │
│ │3、被告薛文鈞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7月5日調查筆錄第2-│
│ │ 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第7-8頁、188-189頁)及於99年6月29 │
│ │ 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59-60頁、212-│
│ │ 213 頁) │
│ │4、員林鎮公所建設課98年8月10日簽文、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押之 │
│ │ 編號伍-1-45「工程資料」─「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道系│
│ │ 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案之開會通知函文(99偵7855號卷㈡第18 │
│ │ 、193頁) │
├──┼───────────────────────────────┤
│ 八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㈠) │
└──┴───────────────────────────────┘
㈤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招標公告、決標公告(99偵14786號卷㈡第88-│
│ │89頁) │
├──┼───────────────────────────────┤
│ 二 │被告薛文鈞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12-15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 │
│ │第188-191頁)及於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第213- 217頁)。 │
├──┼───────────────────────────────┤
│ 三 │被告翁仕堯於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㈢第 │
│ │15-16頁)及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第 │
│ │194至199頁) │
├──┼───────────────────────────────┤
│ 四 │被告唐國傑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9、10頁之供述及於本署月13日、│
│ │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三) │
├──┼───────────────────────────────┤
│ 五 │1、被告陳德志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3、1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
│ │ 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6-157頁、203-204頁) │
│ │2、被告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2、3頁、7月8日調查筆錄第2 │
│ │ 、3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74-75頁、99偵7855號卷㈢第15、│
│ │ 16頁)及99年6月17日、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號卷㈡第99-100頁、卷㈢第194-199頁)。 │
├──┼───────────────────────────────┤
│ 六 │扣押物編號:壹-6:99年收支明細表(99偵14786號卷㈡第178頁) │
└──┴───────────────────────────────┘
七、關於犯罪事實㈦向「長義公司」曹寶仁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1、一期工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決標公告(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207-210頁)。 │
│ │2、土壠坑改善工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99偵18519號卷㈡第212-213 │
│ │ 頁)。 │
│ │3、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99偵18519號卷㈢第19頁)│
│ │4、打石巷工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99年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22頁)│
├──┼───────────────────────────────┤
│ 二 │1、證人陳德志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6-18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7-159頁、204-208頁) │
│ │2、證人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10頁、7月8日調查筆錄第14頁│
│ │ 之供述(99偵14786卷㈡第76頁、99偵7855號卷㈢第21頁)及99年6 │
│ │ 月17日、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00頁│
│ │ 、卷㈢第199-200頁)。 │
├──┼───────────────────────────────┤
│ 三 │被告薛文鈞9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第3-5頁、6月3日調查筆錄第3、5頁之│
│ │供述(99他3992號卷㈡第195- 197頁、99偵7855號卷㈠第143-145頁) │
│ │及於99年3月31日、6月14日、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
│ │卷㈠第51-56頁、171-176頁、卷㈣第14-15頁) │
├──┼───────────────────────────────┤
│ 四 │被告曹寶仁99年8月18日調查筆錄第2-6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㈢第 │
│ │13-18頁)及於99年8月19日、9月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㈢第26-35頁、105 -107頁) │
├──┼───────────────────────────────┤
│ 五 │被告梁智傑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8月2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51│
│ │9號卷㈡第201-2 06頁、卷㈢第79 -82頁及於99年8月12日、8月27日偵 │
│ │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㈡第215-222頁、卷㈢第83-87頁)。 │
├──┼───────────────────────────────┤
│ 六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1-4頁、8月26日調查筆錄之供述 │
│ │(0000000號卷㈣第21-22頁、卷㈤第13-15頁)及於99年7月23日偵訊自│
│ │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44-50頁) │
├──┼───────────────────────────────┤
│ 七 │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 │
│ │第197-199頁)及於99年7月30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㈠ │
│ │第201 -205頁)。 │
└──┴───────────────────────────────┘
八、關於犯罪事實㈧向林循全、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1、員林鎮公所96年9月17日招標公告(99偵18789號卷第37頁) │
│ │2、員林鎮公所96年10月11日無法決標公告(99偵18789號卷第38頁) │
│ │3、員林鎮公所96年11月13日決標公告(99偵18789號卷第40頁) │
├──┼───────────────────────────────┤
│ 二 │1、證人張尚卿於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2-4頁之供述(99偵18789號卷) │
│ │2、證人張尚卿於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字第18789號卷) │
├──┼───────────────────────────────┤
│三 │1、證人林循全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789號)。 │
│ │2、證人林循全於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 │
├──┼───────────────────────────────┤
│ 四 │1、證人林循全於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0000000號)。 │
│ │2、證人林循全於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 │
│ │3、臺中市○○○路○段與安順一街口地圖、普濟院照片(99偵18789號 │
│ │ 第67、68頁) │
├──┼───────────────────────────────┤
│ 五 │1、證人張尚卿於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4-8頁之供述(99偵18789號卷 │
│ │ 第33- 36頁) │
│ │2、證人張尚卿於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8789號卷第 │
│ │ 41- 45頁)。 │
├──┼───────────────────────────────┤
│ 六 │1、同案被告唐國傑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8月11日調查筆錄第9、10頁│
│ │ 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㈢、卷㈣) │
│ │2、同案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8月11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號卷㈢、卷㈣) │
├──┼───────────────────────────────┤
│ 七 │1、證人薛文鈞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3、4頁、8月19日調查筆錄第6-8頁 │
│ │ 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㈢第32 -34頁、99偵18789號第116至118頁)│
│ │2、證人薛文鈞於99年7月12日、9月6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
│ │ 第1至5頁) │
├──┼───────────────────────────────┤
│ 八 │被告鄭振三於99年8月19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99偵18789號卷│
│ │第121至126頁)。 │
├──┼───────────────────────────────┤
│ 九 │1、尚鼎公司97年1月22日票號XZ00000000發票。 │
│ │2、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1次估驗款)(99│
│ │ 偵18789號卷第61-63頁) │
├──┼───────────────────────────────┤
│ 十 │1、林循全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99偵18789號卷)。 │
│ │2、98年11月18日員林鎮公所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99偵18789號卷第63│
│ │ 頁)。 │
│ │3、尚鼎公司98年11月12日票號KA00000000發票、票號KA00000000發票2│
│ │ 紙、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4期估驗款及│
│ │ 尾款)(99偵18789號第64-66頁)。 │
└──┴───────────────────────────────┘
九、關於犯罪事實㈨向「正鈞公司」吳貴鈞、吳宗信等之索取
工程回扣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1、經濟部商業司「宏縉公司」、「正鈞公司」及「信興土木包工業」 │
│ │ 公司登記資料(99偵14786號卷㈢第143-145頁) │
│ │2、被告唐國傑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 │ 述之證詞(99偵17080號卷㈠第46-47頁、58-59頁)。 │
│ │3、證人吳宗信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3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
│ │ 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71頁、78頁)。 │
│ │4、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3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 │
│ │ 證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101頁、116 -117頁) │
│ │5、證人薛文鈞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及99年6月29日偵訊│
│ │ 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198-200頁、卷㈡第47-52頁) │
├──┼───────────────────────────────┤
│ 二 │吳宗信、吳貴鈞96至99年度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99偵14│
│ │786號卷㈣第75頁) │
├──┼───────────────────────────────┤
│ 三 │證人吳宗信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 │
│ │偵14786號卷㈣第71-72頁、78-79頁)。 │
├──┼───────────────────────────────┤
│ 四 │1、被告唐國傑於99年7 月23日調查筆錄第2 頁調查筆錄第2 頁、8 月 │
│ │ 11日調查筆錄第3 頁之自白及99年7 月23日、8 月11日偵訊自白及 │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 號卷㈣第14-15 頁、40-41 頁、128 頁、140│
│ │ 頁) │
│ │2、證人吳宗信99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第5 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之證詞(99偵14786 號卷㈣第79-80 頁) │
│ │3、證人吳貴鈞99年8 月10日調查筆錄第4 頁、99年8 月17日調查筆錄 │
│ │ 第3 頁之供述及99年3 月10日、8 月17日具結證述(99偵14786 號 │
│ │ 卷㈣第101 頁、117 頁、160 頁、175 頁) │
├──┼───────────────────────────────┤
│ 五 │1、證人吳宗信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6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
│ │ 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71頁、72頁) │
│ │2、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6-7、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
│ │ 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02-10 5頁、118-122頁) │
│ │3、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3頁之自白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28頁、140頁) │
├──┼───────────────────────────────┤
│ 六 │1、證人吳宗信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6頁、8月31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
│ │ 供述及99年8 月3 日、8 月31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 號卷 │
│ │ ㈣第72頁、81頁、卷㈤第19-23 頁) │
│ │2、證人吳貴鈞99年8月31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之 │
│ │ 證詞(99偵14786號卷㈤第25-26、34-35頁) │
│ │3、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5頁之自白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129頁、141-142頁) │
├──┼───────────────────────────────┤
│ 七 │1、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3-5頁之自白及偵訊自白及具 │
│ │ 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28 -129頁、140-142頁) │
│ │2、證人吳貴鈞99年8月31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㈤第26-27、35-36頁) │
├──┼───────────────────────────────┤
│ 八 │1、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6頁、8月17日調查筆錄7-8頁、8│
│ │ 月31日調查筆錄第5頁之供述及99年8月10日、8月17日、8月31日具 │
│ │ 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02頁、117頁、162-163頁、178頁、卷│
│ │ ㈤第26- 27頁、35-36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5頁之自白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129頁、141-142頁)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自白及偵訊時自白及│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84-185頁、190-192頁) │
│ │4、吳貴鈞陽信銀行帳戶存摺,扣押物品編號4-貳-1(99偵14786號卷㈣│
│ │ 第168-169頁) │
├──┼───────────────────────────────┤
│ 九 │1、證人吳宗信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5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
│ │ 偵14786號卷㈣第72頁、81頁) │
│ │2、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6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99偵14786號卷㈣第102頁、119頁) │
│ │3、被告唐國傑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6-7頁之自白供述及偵訊自白及 │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29-130頁、142-143頁) │
├──┼───────────────────────────────┤
│ 十 │1、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 │
│ │ 證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103頁、120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3-7頁之自白供述及偵訊自白 │
│ │ 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28-130頁、140-143頁) │
├──┼───────────────────────────────┤
│ 十 │1、證人吳貴鈞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7頁、8月17日調查筆錄8頁之供述│
│ 一 │ 及99年8月10日、8月17日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03頁、120│
│ │ 頁、162- 163頁、179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自白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30頁、142-143頁)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自白及偵訊時自白及│
│ │ 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㈣第185-186頁、192-193頁) │
│ │4、吳貴鈞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戶存摺扣押物品編號4-貳-1(99偵1478 │
│ │ 6號卷㈣第170頁) │
├──┼───────────────────────────────┤
│ 十 │1、證人吳宗信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5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
│ 二 │ 偵14786號卷㈣第72頁、81頁) │
│ │2、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99偵14786號卷㈣第103頁、121頁) │
│ │3、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自白及偵訊自白及具結 │
│ │ 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30頁、142-143頁) │
├──┼───────────────────────────────┤
│ 十 │1、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3-4頁、8月11日調查筆錄第8 │
│ 三 │ 頁之自白及99年7月23日、8月1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號卷㈣第14-15頁、40-41頁、130頁、143-145頁)。 │
│ │2、吳宗信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筆錄第8-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99偵14786號卷㈣第73-74頁、80-82頁) │
│ │3、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99偵14786號卷㈣第103頁、121頁) │
├──┼───────────────────────────────┤
│ 十 │1、證人吳貴鈞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8-11頁、8月17日調查筆錄9頁之│
│ 四 │ 供述及99年8月10日、8月17日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03-10│
│ │ 5 頁、120-123頁、163-164頁、179-180頁) │
│ │2、吳貴鈞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戶存摺扣押物品編號4-貳-1(99偵1478 │
│ │ 6號卷㈣第171頁) │
├──┼───────────────────────────────┤
│ 十 │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3-4頁、8月11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
│ 五 │自白及99年7月23日、8月1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 │
│ │第14-15頁、40-41頁、130頁、143-145頁) │
├──┼───────────────────────────────┤
│ 十 │吳宗信、吳貴鈞96-98年度支付員林鎮長吳宗憲之工程回扣金額統計表 │
│ 六 │(99偵14786號卷㈤第43頁) │
└──┴───────────────────────────────┘
十、關於犯罪事實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工程回扣未
遂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8年4月10日招標公告、98年5月4日決標公告(99偵17080號│
│ │卷㈠第73-74頁) │
├──┼───────────────────────────────┤
│ 二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7月15日調查筆錄第1-2 │
│ │ 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㈠第76-77頁、99偵17080號卷㈠第141-142│
│ │ 頁)及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27-12│
│ │ 8 頁) │
│ │2、證人劉德雲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之 │
│ │ (99偵17080號卷㈠第65-69頁、77-82頁) │
├──┼───────────────────────────────┤
│ 三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1-2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卷│
│ │ ㈠第141- 142頁)及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
│ │ 卷㈢第127-128頁)。 │
│ │2、證人劉德雲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99偵17080號卷㈠第65-69頁、77-82頁) │
├──┼───────────────────────────────┤
│ 四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1-2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卷│
│ │ ㈠第141- 142頁)及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
│ │ 卷㈢第127-128頁)。 │
│ │2、證人劉德雲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99偵17080號卷㈠第65-69頁、77-82頁) │
│ │3、江采龍99年8月24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卷㈠第 │
│ │ 48-50頁) │
├──┼───────────────────────────────┤
│ 五 │1、薛文鈞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76-77頁及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 │
│ │ 127-12 8頁) │
│ │2、證人劉德雲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99│
│ │ 偵17080號卷㈠第65-69頁、77-82頁) │
│ │3、江采龍99年8月24日調查筆錄第3、4頁供稱。 │
│ │4、「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招標公告(99偵17080卷㈠第73-74頁) │
├──┼───────────────────────────────┤
│ 六 │1、薛文鈞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7月15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
│ │ 述(99偵7855號卷㈠第76-77頁、99偵17080號卷㈠第141-142頁)及│
│ │ 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27-128頁) │
│ │2、證人劉德雲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99偵字第17080號卷㈠第65-69頁、77-82頁) │
│ │3、證人江采龍99年8月24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卷 │
│ │ ㈠第48-50頁) │
├──┼───────────────────────────────┤
│ 七 │1、證人劉德雲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證述( │
│ │ 99偵17080號卷㈠第65-69頁、77-82頁) │
│ │2、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第1期工程款撥款憑證(99偵│
│ │ 字第17080號卷㈠第144-145頁) │
│ │3、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第2、3期工程款撥款憑證。 │
│ │ (99年度偵字第17080號卷一第146-147頁) │
└──┴───────────────────────────────┘
十一、關於犯罪事實向「全勝公司」蕭宏哲收取工程回扣部
分
㈠98年度員林鎮○○○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7年12月22日決標公告(99偵18519號卷㈡第180-181頁) │
├──┼───────────────────────────────┤
│ 二 │1、證人蕭宏哲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56頁、165-166頁) │
│ │2、被告沈俊吉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 │
│ │ 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76-177頁、191-193頁) │
├──┼───────────────────────────────┤
│ 三 │1、證人蕭宏哲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56-157頁、165-166頁) │
│ │2、被告沈俊吉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具結│
│ │ 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76- 177頁、191-193頁) │
│ │3、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 │
│ │ 第222頁) │
│ │4、證人薛文鈞於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2-3頁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7855號卷㈠第104-105頁、119-120頁) │
│ │5、全勝公司之存摺明細(99偵18519號卷㈡第159頁) │
├──┼───────────────────────────────┤
│ 四 │1、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 │
│ │ 第222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8-9頁、8月23日調查筆錄之供│
│ │ 述及於99年7月23日、8月23日偵訊自白、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5-6頁、35-36頁、199-201頁、203-204頁)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18519號卷㈠第197-200頁、201-204頁) │
└──┴───────────────────────────────┘
㈡98年度員林鎮○○○道工程委託監造案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8年5月22日決標公告(99偵18519號卷㈡第182-183頁) │
├──┼───────────────────────────────┤
│ 二 │1、證人蕭宏哲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56頁、165-168頁) │
│ │2、被告沈俊吉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 │
│ │ 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76-178頁、191-193頁) │
├──┼───────────────────────────────┤
│ 三 │1、證人蕭宏哲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56-157頁、165-168頁) │
│ │2、被告沈俊吉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14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 │
│ │ 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76-178頁、191-193頁) │
│ │3、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及偵訊自白、具結證述(99偵18│
│ │ 519號卷㈢第38- 39頁、41-42頁) │
│ │4、證人薛文鈞於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2-3頁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7855號卷㈠第104-105頁、119-120頁) │
│ │5、全勝公司及蕭宏哲之銀行存摺明細(99偵18519卷㈡第160、161頁)│
├──┼───────────────────────────────┤
│ 四 │1、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具結證述(│
│ │ 99偵18519號卷㈢第38-39頁、41-42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8-9頁、8月23日調查筆錄之供│
│ │ 述及於99年7月23日、8月23日偵訊自白、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5-6頁、35-36頁、199-201頁、203-204頁)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
│ │ 99偵18519號卷㈠第197-200頁、201-204頁) │
└──┴───────────────────────────────┘
㈢「員林鎮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部分
: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7年11月5日決標公告(99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9頁) │
├──┼───────────────────────────────┤
│ 二 │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
│ │之供述及於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41 頁│
│ │、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4-15頁) │
├──┼───────────────────────────────┤
│ 三 │1、證人蕭宏哲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5-6頁、8月12日第2-5之供述 │
│ │ 及於99年7月29日、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㈠第22-23 │
│ │ 頁、48 -49頁、卷二第155-156頁、163-164頁) │
│ │2、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
│ │ ㈡第14-15頁) │
├──┼───────────────────────────────┤
│ 四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
│ │ ㈡第14-15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1-6頁之供述及於99年8月26 日│
│ │ 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61-62頁、卷五第10頁)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8月17日郭芳賓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及偵訊自 │
│ │ 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88-189頁、193-194頁) │
└──┴───────────────────────────────┘
㈣「員林鎮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委託監造案」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8年12月3決標公告(99偵18519號卷㈡第20頁) │
├──┼───────────────────────────────┤
│ 二 │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
│ │之供述及於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41 頁│
│ │、99偵18519號卷㈡第14-15頁) │
├──┼───────────────────────────────┤
│ 三 │1、證人蕭宏哲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5-6頁、8月12日第2-5頁之供 │
│ │ 述及於99年7月29日、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22-23頁、48-49頁、卷㈡第155-156頁、163-164頁) │
│ │2、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
│ │ ㈡第14-15頁) │
│ │3、全勝公司之存摺明細(99偵18519號卷㈡第158頁) │
├──┼───────────────────────────────┤
│ 四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
│ │ ㈡第15-16頁) │
│ │2、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1-6頁之供述及於99年8月26日 │
│ │ 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61-62頁、卷㈤第10頁) │
│ │3、被告郭芳賓於99年8月17日郭芳賓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及偵訊自 │
│ │ 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188-189頁、193-194頁) │
└──┴───────────────────────────────┘
十二、關於犯罪事實向「彰晟公司」曹榮源收取及工程回扣
部分
㈠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8年01月06日決標公告(99偵14786號卷㈡第6頁) │
├──┼───────────────────────────────┤
│ 二 │1、證人曹榮源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3頁、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0-1│
│ │ 1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2頁、偵18519號卷㈠第136頁) │
│ │2、證人林素香於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第190頁) │
│ │3、證人薛文鈞於99年7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頁之供述及偵結證述(99偵│
│ │ 7855號卷㈢第72、110頁) │
├──┼───────────────────────────────┤
│ 三 │1、證人曹榮源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9頁之供述及7月30日偵訊具結│
│ │ 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172頁) │
│ │2、證人薛文鈞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79-80頁)。 │
│ │3、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月11日偵訊自│
│ │ 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64-65頁、146頁)。 │
│ │4、證人張見識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1頁之供述及7月29日偵訊具 │
│ │ 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184頁) │
│ │5、99年6月17日曹榮源扣押物號18-貳-3記事本(99偵18519卷㈠第165 │
│ │ 頁) │
├──┼───────────────────────────────┤
│ 四 │證人曹榮源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9-10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
│ │第136頁)及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167頁) │
├──┼───────────────────────────────┤
│ 五 │1、證人曹榮源、曹民正於99年7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 ㈠第173 -176頁) │
│ │2、證人曹劉麗珍於99年7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7080號卷㈠第 │
│ │ 128-130頁) │
│ │3、證人曹劉麗珍、曹民正於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7080號卷│
│ │ ㈠第134 -136頁) │
│ │4、被告唐國傑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8-10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
│ │ 第64-65頁)及99年8月1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
│ │ 第146頁) │
└──┴───────────────────────────────┘
㈡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被告薛文鈞於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及偵及具結證述(99偵│
│ │7855號卷㈠第107-108頁、第124-127頁) │
├──┼───────────────────────────────┤
│ 二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7855號卷㈠第107-108頁、第124-127頁) │
│ │2、99年7月9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
│ │ 第47頁、第57- 58頁) │
│ │3、證人曹榮源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4-7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18519號卷㈠第133-135頁、第168頁) │
│ │4、99年6月17日曹榮源扣押物:編號18-伍、「碟」內容電子檔:彰化 │
│ │ 縣員林鎮公所_員林鎮萬路_(彰77線)路工程(南段)_1_0」資料 │
│ │ 夾內之「彰77線(萬年路)拓寬工程(空白標單)000000_bp_rbid.│
│ │ xls」-「算」工作表之「彰化縣員林鎮公所-詳細價目表[標單]」(│
│ │ 99偵18519號卷㈠第141-161頁) │
├──┼───────────────────────────────┤
│ 三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之證述 │
│ │ (99偵7855號卷㈠第107-108頁、第124-127頁) │
│ │2、99年7月9日薛文鈞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
│ │ (99偵7855號卷㈢第47頁、第57- 58頁) │
│ │3、被告蕭宏哲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6-11頁、8月26日蕭宏哲調查 │
│ │ 筆錄第2-3頁之供述。 │
│ │4、被告曹榮源於99年7 月29日調查筆錄第3-7 頁及偵訊自白及具結之 │
│ │ 證述(99偵18519 號卷㈠第133-135 、167-170 頁) │
│ │5、證人陳建佐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3-26頁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㈡第23-26頁)。 │
│ │6、99.6.17曹榮源扣押物:編號18-柒「名片簿1冊(99偵18519號卷㈠ │
│ │ 第110頁)。 │
│ │7、99.6.17曹榮源押物,編號18-「光碟」,1片及燒錄之內容(99偵字│
│ │ 18519號卷㈠第141-161頁) │
├──┼───────────────────────────────┤
│ 六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及偵訊具結之證述 │
│ │ (99偵7855號卷㈠第107-108頁、第124-127頁) │
│ │2、證人蕭宏哲於99年8月26日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㈢第 │
│ │ 66頁) │
└──┴───────────────────────────────┘
十三、關於犯罪事實向「文健公司」陳煥模要求支付工程回扣
未遂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1、98年11月02招標公告。 │
│ │2、98年12月01決標公告。 │
├──┼───────────────────────────────┤
│ 二 │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及99年9月6日自白及│
│ │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41-142頁、卷㈤第2-4頁)。 │
├──┼───────────────────────────────┤
│ 三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6頁之供述及99年9月6日自白 │
│ │ 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41-142頁、卷㈤第2-4頁) │
│ │2、被告蕭宏哲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5頁之供述及99年7月29日自 │
│ │ 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28頁、53頁) │
├──┼───────────────────────────────┤
│ 四 │1、被告薛文鈞於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5-6頁、7月21日調查筆錄第6 │
│ │ 頁之供述(99他3992號卷㈡第184-185頁、99偵78585號卷㈢第140頁│
│ │ )及99年3月31日、9月6日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34│
│ │ -35頁、卷㈤第2-4頁) │
│ │2、被告蕭宏哲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5頁、8月26日調查筆錄第4頁│
│ │ 之供述及99年7月29日、8月26日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㈠第28頁、53頁、59頁、65-66頁) │
├──┼───────────────────────────────┤
│ 五 │1、被告蕭宏哲於99年8月26日調查筆錄第4-6頁之供述及99年7月29日、│
│ │ 8月26日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59- 61頁、65-70頁│
│ │ ) │
│ │2、證人陳煥模於99年8月2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具結之證述(99偵│
│ │ 第18519號卷㈡第72-76頁) │
│ │3、被告薛文鈞於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7-8頁、5月12日調查筆錄第6 │
│ │ 頁之供述(99他3992號卷㈡第184-186頁、99偵7855號卷㈠第106頁 │
│ │ )及99年3月31日、5月12日、9月6日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 │
│ │ 號卷㈠第36-37頁、122 -124頁,卷㈤第2-4頁) │
└──┴───────────────────────────────┘
十四、關於犯罪事實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
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
│ 一 │員林鎮公所98年5月19日決標公告。 │
├──┼───────────────────────────────┤
│ 二 │1、證人賴樹重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之 │
│ │ 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79-84頁) │
│ │2、被告沈俊吉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 │ 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75-170頁、189-190頁) │
├──┼───────────────────────────────┤
│ 三 │1、證人賴樹重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之 │
│ │ 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79-84頁) │
│ │2、被告沈俊吉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 │ 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75-170頁、189-190頁) │
│ │3、證人蕭宏哲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2-24頁之供述及偵訊時具結 │
│ │ 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31-33頁、第56-58頁) │
├──┼───────────────────────────────┤
│ 四 │1、被告沈俊吉於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 │ 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75-170頁、189-190頁) │
│ │2、被告梁智傑於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及偵訊時自白及 │
│ │ 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142-143頁、147-148頁) │
├──┼───────────────────────────────┤
│ 五 │1、被告唐國傑於99年8月26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㈤第10頁)。 │
│ │2、被告郭芳賓於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8月1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 │
│ │ 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197-200頁、201-206頁│
│ │ ,99偵14786號卷㈣第188 -189頁、194-195 頁) │
└──┴───────────────────────────────┘
貳、扣押物附表:
一、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部分(99年3月18日扣押)
(2-1)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
(2-2)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追加60萬元預
算
(2-3)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工程
(2-3-1)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計畫
(2-3-2)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計畫
(2-3-3)後火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
路名牌遷移工程
(2-3-4)員水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工程
(2-3-5)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步道之路口裝設警告
牌裝設工程
(2-3-6)大峰里裝設巷弄指示標誌牌
(2-3-7)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
(2-3-8)三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
(2-3-9)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2-3-10)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
(2-3-11)員林鎮○里○○路名牌修復工程
(2-3-12)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置
(2-3-13)新清潔部鄰近重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2-3-14)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
(2-3-15)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
┌──┬──────────────┬──────────┬────────┬───────┬─────┐
│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1 │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含展營耀公司報價單、│公司資料(5-叁)│劉邦騰 │②-① │
│ │料 │員林鎮道路指示標誌工│ │ │ │
│ │ │程-貨款單、長呈興公 │ │ │ │
│ │ │司報價單、長呈興公司│ │ │ │
│ │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 │ │ │
│ │ │易明細資料(98/11/23│ │ │ │
│ │ │-99/2/26) │ │ │ │
├──┼──────────────┼──────────┼────────┼───────┼─────┤
│ 2 │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工程資料(5-壹-3│劉邦騰 │②-① │
│ │程資料(藍色資料夾) │牌裝設工程工程資料(│8) │ │ │
│ │ │含支出明細、陽信商業│ │ │ │
│ │ │銀行代理員林鎮公庫送│ │ │ │
│ │ │款憑單、結算驗收證明│ │ │ │
│ │ │書、估價單、報價單、│ │ │ │
│ │ │決標公告、員林鎮公所│ │ │ │
│ │ │工程決算書、員林鎮公│ │ │ │
│ │ │所營繕工程結算明細表│ │ │ │
│ │ │、公文) │ │ │ │
│ │ │(2-1) │ │ │ │
├──┼──────────────┼──────────┼────────┼───────┼─────┤
│ 3 │長呈興公司訂購單-含大明里、 │①彰化縣員林鎮大明里│工程資料(5-壹-4│劉邦騰 │②-① │
│ │黎明里、中東里巷弄設置指示標│ 之巷弄需設置指示標│) │ │ │
│ │誌牌工程之訂購單、經費概算、│ 誌牌裝置(含設施計│ │ │ │
│ │設置地點位置(藍色資料夾) │ 畫書、公文、彰化縣│ │ │ │
│ │ │ 基層建設改善村里設│ │ │ │
│ │ │ 施計畫會勘紀錄、設│ │ │ │
│ │ │ 置指示標誌牌地點位│ │ │ │
│ │ │ 置略圖、員林鎮大明│ │ │ │
│ │ │ 里基層公共設施土地│ │ │ │
│ │ │ 使用切結書、維護同│ │ │ │
│ │ │ 意書、訂購單、施作│ │ │ │
│ │ │ 牌面內容) │ │ │ │
│ │ │②彰化縣員林鎮黎明里│ │ │ │
│ │ │ 巷弄需設置指示標誌│ │ │ │
│ │ │ 牌裝置(含設施計畫│ │ │ │
│ │ │ 書、設置指示標誌牌│ │ │ │
│ │ │ 之地點位置、設置巷│ │ │ │
│ │ │ 弄道路標誌位置圖、│ │ │ │
│ │ │ 訂購單、施作牌面內│ │ │ │
│ │ │ 容) │ │ │ │
│ │ │③彰化縣員林鎮中東里│ │ │ │
│ │ │ 巷弄需設置指示標誌│ │ │ │
│ │ │ 牌裝置(含設置指示│ │ │ │
│ │ │ 標誌牌之地點位置、│ │ │ │
│ │ │ 經費概算表、設立地│ │ │ │
│ │ │ 點土地使用同意書、│ │ │ │
│ │ │ 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 │ │ │
│ │ │ 點位置現場照片、訂│ │ │ │
│ │ │ 購單) │ │ │ │
│ │ │④彰化縣員林鎮大峰里│ │ │ │
│ │ │ 巷弄需設置指示標誌│ │ │ │
│ │ │ 牌裝置(含設置指示│ │ │ │
│ │ │ 標誌牌之地點位置、│ │ │ │
│ │ │ 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 │ │ │
│ │ │ 點位置現場照片、出│ │ │ │
│ │ │ 貨單、改善村里設施│ │ │ │
│ │ │ 設置巷弄指示標誌牌│ │ │ │
│ │ │ 計畫、彰化縣基層建│ │ │ │
│ │ │ 設改善村里設施計畫│ │ │ │
│ │ │ 會勘紀錄、經費概算│ │ │ │
│ │ │ 表、設立地點土地使│ │ │ │
│ │ │ 用同意書、維護同意│ │ │ │
│ │ │ 書) │ │ │ │
│ │ │⑤彰化縣員林鎮浮圳里│ │ │ │
│ │ │ 巷弄需設置指示標誌│ │ │ │
│ │ │ 牌裝置(含訂購單、│ │ │ │
│ │ │ 施作牌面內容、設置│ │ │ │
│ │ │ 指示牌之地點位置、│ │ │ │
│ │ │ 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 │ │ │
│ │ │ 點位置現場照片、出│ │ │ │
│ │ │ 貨單) │ │ │ │
│ │ │⑥彰化縣巷弄指示標誌│ │ │②-① │
│ │ │ 牌裝修(含查報表,│ │ │ │
│ │ │ 東北里、惠來里、三│ │ │ │
│ │ │ 多里、三義里、新生│ │ │ │
│ │ │ 里、南平里、大埔里│ │ │ │
│ │ │ 、仁愛里、西東里)│ │ │ │
│ │ │(2-3-6)(2-3-7)(│ │ │ │
│ │ │2-3-9 )(2-3-10)(│ │ │ │
│ │ │2-3-12) │ │ │ │
├──┼──────────────┼──────────┼────────┼───────┼─────┤
│ 5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綠色資料 │公文-開工、驗收(含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① │
│ │夾 │民生里、三義里、大埔│-10) │ │ │
│ │ │里、三和里、後火車站│ │ │ │
│ │ │、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 │ │ │
│ │ │林厝派出所前路名牌遷│ │ │ │
│ │ │移工程、員水路2段1巷│ │ │ │
│ │ │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 │ │ │
│ │ │工程、彰南路與運動公│ │ │ │
│ │ │園前登山步道裝設警告│ │ │ │
│ │ │牌裝設工程、大峰里設│ │ │ │
│ │ │置巷弄指示標誌牌、三│ │ │ │
│ │ │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 │ │ │
│ │ │設工程、浮圳里巷弄道│ │ │ │
│ │ │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 │ │ │
│ │ │、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 │ │ │
│ │ │標誌牌裝設工程、黎明│ │ │ │
│ │ │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 │ │ │
│ │ │、員林鎮○里○○路名│ │ │ │
│ │ │牌修復工程、大明里道│ │ │ │
│ │ │路指示標誌牌設置、新│ │ │ │
│ │ │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 │ │ │
│ │ │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 │ │
│ │ │(2-4-1)(2-4-2)(│ │ │ │
│ │ │2-3-1)(2-3-8)(2-│ │ │ │
│ │ │3-3)(2-3-4)(2-3-│ │ │ │
│ │ │5)(2-3-6)(2-3-8 │ │ │ │
│ │ │)(2-3-7)(2-3-9)│ │ │ │
│ │ │(2-3-10)(2-3-11)│ │ │ │
│ │ │(2-3-12)(2-3-13)│ │ │ │
├──┼──────────────┼──────────┼────────┼───────┼─────┤
│ 6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員林鎮 │契約總價:419萬8000 │工程資料(5-壹-8│劉邦騰 │②-② │
│ │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 │元 │) │ │ │
│ │ │承辦廠商:長呈興公司│ │ │ │
│ │ │訂約日期:97年12月8 │ │ │ │
│ │ │日 │ │ │ │
│ │ │(2-1) │ │ │ │
├──┼──────────────┼──────────┼────────┼───────┼─────┤
│ 7 │品質計畫書-員林鎮道路○巷道 │含工程概要、管理責任│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指示牌裝設工程 │、施工作業要領、品質│1 ) │ │ │
│ │ │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 │ │ │
│ │ │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 │ │ │
│ │ │、不合格之管制、矯正│ │ │ │
│ │ │與預防措施、品質稽核│ │ │ │
│ │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 │ │
│ │ │(2-1) │ │ │ │
├──┼──────────────┼──────────┼────────┼───────┼─────┤
│ 8 │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工程資料(5-壹-3│劉邦騰 │②-② │
│ │程 │表、工程數量計算表、│) │ │ │
│ │ │led街路牌座地理位置 │ │ │ │
│ │ │示意圖 │ │ │ │
│ │ │(2-1) │ │ │ │
├──┼──────────────┼──────────┼────────┼───────┼─────┤
│ 9 │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第一次變更設計議約內│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程(第一次變更) │容、第一次工程變更包│-13 ) │ │ │
│ │ │商估價單、工程標示牌│ │ │ │
│ │ │內容詳圖 │ │ │ │
│ │ │(2-1) │ │ │ │
├──┼──────────────┼──────────┼────────┼───────┼─────┤
│ 10 │施工計畫書-員林鎮道路○巷道 │工程概述、施工程序、│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指示牌裝設工程 │施工預定進度等 │-18 ) │ │ │
│ │ │(2-1) │ │ │ │
├──┼──────────────┼──────────┼────────┼───────┼─────┤
│ 11 │施工日誌表-員林鎮道路○巷道 │含施工項目、工期等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指示牌裝設工程 │(2-1) │-17) │ │ │
├──┼──────────────┼──────────┼────────┼───────┼─────┤
│ 12 │施工照片-員林鎮○里○○路名 │施工照片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牌修復工程 │(2-1) │-16 ) │ │ │
├──┼──────────────┼──────────┼────────┼───────┼─────┤
│ 13 │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計畫│含公文、計劃書、同意│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工程資料 │書、設置指示標誌牌之│5) │ │ │
│ │ │地點位置略圖、指示標│ │ │ │
│ │ │誌位置照片、報價單、│ │ │ │
│ │ │訂購單 │ │ │ │
│ │ │(2-3-1) │ │ │ │
├──┼──────────────┼──────────┼────────┼───────┼─────┤
│ 14 │三和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含公文、訂購單 │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工程資料 │(2-3-8) │5) │ │ │
├──┼──────────────┼──────────┼────────┼───────┼─────┤
│ 15 │員林鎮○里○○路名牌、反射鏡│公文、復原數量表 │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復原工作 │(2-3-11) │5 ) │ │ │
├──┼──────────────┼──────────┼────────┼───────┼─────┤
│ 16 │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劃 │公文、設置指示標誌牌│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 │之地點位置、訂購單、│5 ) │ │ │
│ │ │計劃書、預算金額 │ │ │ │
│ │ │(2-4-2) │ │ │ │
├──┼──────────────┼──────────┼────────┼───────┼─────┤
│ 17 │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劃│訂購單、計劃書、設置│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 │指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5 ) │ │ │
│ │ │、預算金額 │ │ │ │
│ │ │(2-4-1) │ │ │ │
├──┼──────────────┼──────────┼────────┼───────┼─────┤
│ 18 │員林鎮各里災後牌面損壞修復工│含照片、報價單、詢價│工程資料(4-壹 │劉邦騰 │②-② │
│ │程 │單、景觀燈燈具材質使│-16 ) │ │ │
│ │ │用說明 │ │ │ │
│ │ │(2-3-11) │ │ │ │
├──┼──────────────┼──────────┼────────┼───────┼─────┤
│ 19 │員林鎮各里災後牌面損壞修復工│含報價單、立委關切地│工程資料(4-壹 │劉邦騰 │②-② │
│ │程 │方建設計畫一覽表(已│-15) │ │ │
│ │ │列入預算項目) │ │ │ │
│ │ │(2-3-11) │ │ │ │
├──┼──────────────┼──────────┼────────┼───────┼─────┤
│ 20 │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牌裝設工│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工程資料(2-叁)│劉邦騰 │②-② │
│ │程預算書 │析表、工程標示牌內容│ │ │ │
│ │ │詳圖 │ │ │ │
│ │ │(2-1) │ │ │ │
├──┼──────────────┼──────────┼────────┼───────┼─────┤
│ 21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採購投標│員林鎮道路○巷道指示│工程資料(9之2)│曾慶佳 │②-② │
│ │須知 │牌裝設工程(含彰化縣│ │ │ │
│ │ │員林鎮公所工程採購投│ │ │ │
│ │ │標須知、包商估價單、│ │ │ │
│ │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 │ │
│ │ │、押標金發還證明書- │ │ │ │
│ │ │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2-1) │ │ │ │
├──┼──────────────┼──────────┼────────┼───────┼─────┤
│ 22 │押標金支票作廢之票根 │支票票根 │押標金支票作廢之│曾慶佳 │②-② │
│ │ │ │票根(9之1) │ │ │
├──┼──────────────┼──────────┼────────┼───────┼─────┤
│ 23 │員林鎮路名牌裝設工程 │公文 │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 │ │4 ) │ │ │
├──┼──────────────┼──────────┼────────┼───────┼─────┤
│ 24 │員林鎮東北里改善村里設施計畫│含計劃書、設置指示標│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書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 │誌牌之地點、訂購單 │-14) │ │ │
├──┼──────────────┼──────────┼────────┼───────┼─────┤
│ 25 │員林鎮東和里巷弄指示標誌牌計│含公文、設置巷道指示│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畫 │牌地點、照片、經費概│-14) │ │ │
│ │ │算表、訂購單 │ │ │ │
├──┼──────────────┼──────────┼────────┼───────┼─────┤
│ 26 │惠來里道路指示標牌裝設計劃 │含公文、報價單、設置│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 │標誌牌之地點位置現場│-14) │ │ │
│ │ │照片、設置指示標誌牌│ │ │ │
│ │ │之地點位置圖、設置指│ │ │ │
│ │ │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表│ │ │ │
├──┼──────────────┼──────────┼────────┼───────┼─────┤
│ 27 │劉邦騰報稅資料 │97年度 │報稅資料(4-伍)│劉邦騰 │②-② │
├──┼──────────────┼──────────┼────────┼───────┼─────┤
│ 28 │長呈興公司帳冊資料 │記載支票之號碼、開票│帳冊資料(5-肆-1│劉邦騰 │②-① │
│ │ │日、受款人、票面金額│) │ │ │
│ │ │等資料 │ │ │ │
├──┼──────────────┼──────────┼────────┼───────┼─────┤
│ 2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簿、華南│長呈興公司之支票簿 │帳冊資料(5-肆-3│劉邦騰 │②-① │
│ │商業銀行支票簿各1本 │ │) │ │ │
├──┼──────────────┼──────────┼────────┼───────┼─────┤
│ 30 │劉邦騰隨身碟1個 │是否與本案有關,待勘│隨身碟(4-捌) │劉邦騰 │②-① │
│ │ │驗 │ │ │ │
├──┼──────────────┼──────────┼────────┼───────┼─────┤
│ 31 │長呈興公司、梧棲鎮公所、員林│與本案應無直接關聯性│印章(5-柒) │劉邦騰 │②-① │
│ │鎮公所印章 │ │ │ │ │
├──┼──────────────┼──────────┼────────┼───────┼─────┤
│ 32 │光碟(梧棲工程) │與本案是否有關,待勘│光碟(5-捌) │劉邦騰 │②-① │
│ │ │驗 │ │ │ │
├──┼──────────────┼──────────┼────────┼───────┼─────┤
│ 33 │劉邦騰日記本(2009年) │有記載員林牌面安裝等│日記本(4-陸-1)│劉邦騰 │②-① │
│ │ │文字 │ │ │ │
├──┼──────────────┼──────────┼────────┼───────┼─────┤
│ 34 │劉邦騰日記本(2006年) │2006年記事,與本案應│日記本(4-陸-2)│劉邦騰 │②-① │
│ │ │無關 │ │ │ │
├──┼──────────────┼──────────┼────────┼───────┼─────┤
│ 35 │劉邦騰日記本(黑色,2007年)│2007年記事,與本案應│日記本(4-陸-3)│劉邦騰 │②-① │
│ │ │無關 │ │ │ │
├──┼──────────────┼──────────┼────────┼───────┼─────┤
│ 36 │劉邦騰日記本(2005年) │2005年記事,與本案應│日記本(4-陸-4)│劉邦騰 │②-① │
│ │ │無關 │ │ │ │
├──┼──────────────┼──────────┼────────┼───────┼─────┤
│ 37 │劉邦騰日記本 │劉邦騰記事,期間應在│日記本(4-陸-5)│劉邦騰 │②-① │
│ │ │85年間,應與本案無關│ │ │ │
├──┼──────────────┼──────────┼────────┼───────┼─────┤
│ 38 │劉邦騰日記本(深藍色,2008年│與本案應無直接關聯性│日記本(5-伍) │劉邦騰 │②-① │
│ │) │ │ │ │ │
├──┼──────────────┼──────────┼────────┼───────┼─────┤
│ 39 │劉邦騰日記本(現金帳) │97/07/10-99/03/15之 │日記本(5-肆-2)│劉邦騰 │②-① │
│ │ │現金帳 │ │ │ │
├──┼──────────────┼──────────┼────────┼───────┼─────┤
│ 40 │劉邦騰手機聯絡人資料(nokia │聯絡資料 │手機聯絡人資料 │劉邦騰 │②-② │
│ │) │ │(4-玖) │ │ │
├──┼──────────────┼──────────┼────────┼───────┼─────┤
│ 41 │工程資料(來欣公司) │ │工程資料(5-壹-9│劉邦騰 │②-② │
│ │ │ │) │ │ │
├──┼──────────────┼──────────┼────────┼───────┼─────┤
│ 42 │彰化縣芬園鄉○○路道路改善工│ │工程資料(5-壹-7│劉邦騰 │②-② │
│ │程工程資料 │ │) │ │ │
├──┼──────────────┼──────────┼────────┼───────┼─────┤
│ 43 │臺中縣沙鹿鎮○○路(台12線)│ │工程資料(5-壹-5│劉邦騰 │②-② │
│ │人行道改善及景觀綠美化工程 │ │) │ │ │
├──┼──────────────┼──────────┼────────┼───────┼─────┤
│ 44 │員林鎮○○路○道路夜間安全設│ │工程資料(5-壹-6│劉邦騰 │②-② │
│ │施改善工程 │ │) │ │ │
├──┼──────────────┼──────────┼────────┼───────┼─────┤
│ 45 │昌平皮鞋商店街區優質環境改造│ │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計畫工程 │ │) │ │ │
├──┼──────────────┼──────────┼────────┼───────┼─────┤
│ 46 │鹿港鎮路標引標誌整合暨戶外電│ │工程資料(5-壹-2│劉邦騰 │②-② │
│ │子看板建置工程 │ │) │ │ │
├──┼──────────────┼──────────┼────────┼───────┼─────┤
│ 47 │台一丙線(金馬外環道照明改善│ │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整修工程) │ │9 ) │ │ │
├──┼──────────────┼──────────┼────────┼───────┼─────┤
│ 48 │潭子鄉○○路、潭興路、興華一│ │工程資料(5-壹-1│劉邦騰 │②-② │
│ │路街道景觀改善工程 │ │2 ) │ │ │
├──┼──────────────┼──────────┼────────┼───────┼─────┤
│ 49 │梧棲鎮○○路路名牌等改善工程│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照明器具送審資料) │ │-20) │ │ │
├──┼──────────────┼──────────┼────────┼───────┼─────┤
│ 50 │送審資料-中山路1段-3段節能照│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明改善工程 │ │-21 ) │ │ │
├──┼──────────────┼──────────┼────────┼───────┼─────┤
│ 51 │彰化市延和公園太陽能夜間燈光│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設備設置工程 │ │-22 ) │ │ │
├──┼──────────────┼──────────┼────────┼───────┼─────┤
│ 52 │彰化市兒童公園夜間燈光設備設│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置工程 │ │-23 ) │ │ │
├──┼──────────────┼──────────┼────────┼───────┼─────┤
│ 53 │交控、材料、試驗參考資料(東│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西向快速公路彰濱快官段) │ │-25 ) │ │ │
├──┼──────────────┼──────────┼────────┼───────┼─────┤
│ 54 │中科一品新建工程、景觀工程- │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西屯路民安段 │ │-24 ) │ │ │
├──┼──────────────┼──────────┼────────┼───────┼─────┤
│ 55 │鹿港鎮路標導引標誌整合暨戶外│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電子看板建置工程(第一期) │ │-30) │ │ │
├──┼──────────────┼──────────┼────────┼───────┼─────┤
│ 56 │烏日鄉麻園頭溪景觀改善工程 │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 │ │-29 ) │ │ │
├──┼──────────────┼──────────┼────────┼───────┼─────┤
│ 57 │合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 │ │-28 ) │ │ │
├──┼──────────────┼──────────┼────────┼───────┼─────┤
│ 58 │巴陵觀光紅橋設置夜間燈光計畫│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工程 │ │-27 ) │ │ │
├──┼──────────────┼──────────┼────────┼───────┼─────┤
│ 59 │梧棲鎮○○路路名牌增設工程 │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 │ │-26 ) │ │ │
├──┼──────────────┼──────────┼────────┼───────┼─────┤
│ 60 │巴陵觀光紅橋設置夜間燈光計畫│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37 ) │ │ │
├──┼──────────────┼──────────┼────────┼───────┼─────┤
│ 61 │96年度-安朔部落文化聚會所興 │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建工程 │ │-36 ) │ │ │
├──┼──────────────┼──────────┼────────┼───────┼─────┤
│ 62 │芬園鄉進芬村環境綠美化工程 │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 │ │-35 ) │ │ │
├──┼──────────────┼──────────┼────────┼───────┼─────┤
│ 63 │彰72週邊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規劃報告書 │ │-34 ) │ │ │
├──┼──────────────┼──────────┼────────┼───────┼─────┤
│ 64 │臺灣銀行採購處(原中央信託局│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共同供應契約設備明細表 │ │-33 ) │ │ │
├──┼──────────────┼──────────┼────────┼───────┼─────┤
│ 65 │彰化縣員林鎮○○○街路牌暨道│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路景觀工程 │ │-32 ) │ │ │
├──┼──────────────┼──────────┼────────┼───────┼─────┤
│ 66 │鹿港鎮路標導引標誌整合暨戶外│ │工程資料(5-壹 │劉邦騰 │②-② │
│ │電子看板建置工程 │ │-31 ) │ │ │
├──┼──────────────┼──────────┼────────┼───────┼─────┤
│ 6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 │工程資料(4-肆)│劉邦騰 │②-② │
│ │分局函 │ │ │ │ │
├──┼──────────────┼──────────┼────────┼───────┼─────┤
│ 68 │配合台74線中彰快速公路(彰化│ │工程資料(4-壹-6│劉邦騰 │②-② │
│ │市轄段)移交改善工程提案計畫│ │) │ │ │
│ │書 │ │ │ │ │
├──┼──────────────┼──────────┼────────┼───────┼─────┤
│ 69 │陽光電城-嘉義縣縣治特區嘉義 │ │工程資料(4-壹-5│劉邦騰 │②-② │
│ │新都心 │ │) │ │ │
├──┼──────────────┼──────────┼────────┼───────┼─────┤
│ 70 │國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新建校舍│ │工程資料(4-壹-4│劉邦騰 │②-② │
│ │公共藝術規劃建議書 │ │) │ │ │
├──┼──────────────┼──────────┼────────┼───────┼─────┤
│ 71 │警政多工數位式平台 │ │工程資料(4-壹-3│劉邦騰 │②-② │
│ │ │ │) │ │ │
├──┼──────────────┼──────────┼────────┼───────┼─────┤
│ 72 │警政多工數位式平台 │ │工程資料(4-壹-2│劉邦騰 │②-② │
│ │ │ │) │ │ │
├──┼──────────────┼──────────┼────────┼───────┼─────┤
│ 73 │警政多工數位式平台 │ │工程資料(4-壹-1│劉邦騰 │②-② │
│ │ │ │) │ │ │
├──┼──────────────┼──────────┼────────┼───────┼─────┤
│ 74 │苗栗縣泰安鄉內等橋樑燈光造景│ │工程資料(4-壹-1│劉邦騰 │②-② │
│ │工程 │ │4 ) │ │ │
├──┼──────────────┼──────────┼────────┼───────┼─────┤
│ 75 │員林鎮公所全彩燈光設備工程計│ │工程資料(4-壹-1│劉邦騰 │②-② │
│ │畫書 │ │3) │ │ │
├──┼──────────────┼──────────┼────────┼───────┼─────┤
│ 76 │ 彰化市路標系統雙語化工程委 │ │工程資料(4-壹 │劉邦騰 │②-② │
│ │ 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期中簡報修 │ │-11) │ │ │
│ │ 正 │ │ │ │ │
├──┼──────────────┼──────────┼────────┼───────┼─────┤
│ 77 │復興鄉「巴陵吊橋」全彩燈光亮│ │工程資料(4-壹 │劉邦騰 │②-② │
│ │化設備改善工程計畫書 │ │-12 ) │ │ │
├──┼──────────────┼──────────┼────────┼───────┼─────┤
│ 78 │彰化市路標系統雙語化工程-期 │ │工程資料(4-壹 │劉邦騰 │②-② │
│ │中報告書 │ │-10 ) │ │ │
├──┼──────────────┼──────────┼────────┼───────┼─────┤
│ 79 │嘉義縣朴子市入口意象環境改善│ │工程資料(4-壹-9│劉邦騰 │②-② │
│ │工程 │ │) │ │ │
├──┼──────────────┼──────────┼────────┼───────┼─────┤
│ 80 │陽光電城-嘉義縣縣治特區陽光 │ │工程資料(4-壹-8│劉邦騰 │②-② │
│ │電城計畫案 │ │) │ │ │
├──┼──────────────┼──────────┼────────┼───────┼─────┤
│ 81 │嘉義縣布袋鎮都市○○區○號道│ │工程資料(4-壹-7│劉邦騰 │②-② │
│ │路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案服務│ │) │ │ │
│ │建議書 │ │ │ │ │
└──┴──────────────┴──────────┴────────┴───────┴─────┘
二、裕新公司部分(99年7月5日扣押)
(4-1)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
(4-2)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
第2梯次
(4-3)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
┌──┬──────────────┬──────────┬────────┬───────┬─────┐
│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1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大峰、 │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契約資料(壹-1)│詹採銀 │④ │
│ │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修及排水改善工程之契│ │ │ │
│ │程 │約書(契約總價:98萬│ │ │ │
│ │ │5千元)、開標紀錄、 │ │ │ │
│ │ │簽到表、員林鎮公所採│ │ │ │
│ │ │購標單、包商估價單、│ │ │ │
│ │ │採購投標須知 │ │ │ │
│ │ │(4-1) │ │ │ │
├──┼──────────────┼──────────┼────────┼───────┼─────┤
│ 2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包含「97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於該│工程資料(伍-1)│詹採銀 │④ │
│ │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工程發出之公文-含該 │ │ │ │
│ │共設施改善工程第二梯次」公文│工程含驗收、複驗、驗│ │ │ │
│ │ │收紀錄、工程竣工報告│ │ │ │
│ │ │單、議價、工程估算書│ │ │ │
│ │ │、材料送審書、進口報│ │ │ │
│ │ │單等 │ │ │ │
│ │ │(4-2) │ │ │ │
├──┼──────────────┼──────────┼────────┼───────┼─────┤
│ 3 │全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包含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全│工程資料(伍-2)│詹採銀 │④ │
│ │「97年度年度員林鎮(源潭)農│勝公司於該工程發出之│ │ │ │
│ │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第二梯│公文-含申請估驗、停 │ │ │ │
│ │次」公文 │工、復工、第一次變更│ │ │ │
│ │ │設計、工程款計價單、│ │ │ │
│ │ │工程督導報告表、施工│ │ │ │
│ │ │協調會議紀錄、趕工計│ │ │ │
│ │ │畫書、期程表、抽驗、│ │ │ │
│ │ │工程查核抽驗日程表、│ │ │ │
│ │ │施工計畫書審查單 │ │ │ │
│ │ │(4-2) │ │ │ │
├──┼──────────────┼──────────┼────────┼───────┼─────┤
│ 4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鎮興排 │含契約(契約總價:14│契約資料(壹-2)│詹採銀 │④ │
│ │水及支流應急工程 │5萬元)、彰化縣員林 │ │ │ │
│ │ │鎮公所開標/決標紀錄 │ │ │ │
│ │ │、簽到表、員林鎮公所│ │ │ │
│ │ │採購標單、總表(包商│ │ │ │
│ │ │估價單)、詳細價目表│ │ │ │
│ │ │(包商估價單)、單價│ │ │ │
│ │ │分析表、投標須知、施│ │ │ │
│ │ │工補充說明、設計圖 │ │ │ │
│ │ │(4-3) │ │ │ │
├──┼──────────────┼──────────┼────────┼───────┼─────┤
│ 5 │桌曆1本(98年度) │記載「大峰、浮圳等里│記事本(叁) │詹採銀 │④ │
│ │ │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 │ │ │
│ │ │程」、「97年度員林鎮│ │ │ │
│ │ │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 │ │ │
│ │ │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 │ │ │ │
│ │ │」、「鎮興排水及支流│ │ │ │
│ │ │應急工程」工程開工、│ │ │ │
│ │ │驗收等資料 │ │ │ │
│ │ │(4-1)(4-2)(4-3 │ │ │ │
│ │ │) │ │ │ │
├──┼──────────────┼──────────┼────────┼───────┼─────┤
│ 6 │全勝公司通訊資料1本 │全勝公司通訊資料 │通訊資料(貳) │詹採銀 │④ │
├──┼──────────────┼──────────┼────────┼───────┼─────┤
│ 7 │光碟2片 │詹採銀承包工程資料,│光碟片(肆) │詹採銀 │④ │
│ │ │是否與本案有關,待勘│ │ │ │
│ │ │驗 │ │ │ │
└──┴──────────────┴──────────┴────────┴───────┴─────┘
三、北邑公司部分(99年8月10日扣押)
員林鎮○○○道綠美化工程
┌──┬──────────────┬──────────┬────────┬───────┬─────┐
│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1 │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簿(江友新友│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簿- │支票頭(3-貳-1)│江友新 │⑤ │
│ │信造園社) │僅剩支票頭(其中有一│ │ │ │
│ │ │筆發票日:98年3月31 │ │ │ │
│ │ │日,金額:206,500元 │ │ │ │
│ │ │、受款人:黃世寶) │ │ │ │
├──┼──────────────┼──────────┼────────┼───────┼─────┤
│ 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江友新)│僅剩支票頭(其中有一│支票頭(3-貳-2)│江友新 │⑤ │
│ │ │筆發票日:98年3月2日│ │ │ │
│ │ │,金額:250萬元、受 │ │ │ │
│ │ │款人:黃世寶、淑華、│ │ │ │
│ │ │用途:台糖鐵道合夥款│ │ │ │
│ │ │) │ │ │ │
├──┼──────────────┼──────────┼────────┼───────┼─────┤
│ 3 │收入支出簿(員林鎮○○○道綠│員林鎮○○○道綠美化│帳證資料(3-叁)│江友新 │⑤ │
│ │美化工程) │工程之現金支出明細 │ │ │ │
└──┴──────────────┴──────────┴────────┴───────┴─────┘
四、創邑公司部分
(6-1)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
(99年6月21日扣押)
(6-2)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
勞務採購案
(99年6月21日扣押)
(6-3)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
務採購
(99年6月21日扣押)
(6-4)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道系統及堤岸景
觀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
(99年6月17日扣押)
(6-5)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
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
(99年6月17日扣押)
┌──┬──────────────┬──────────┬────────┬───────┬─────┐
│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1 │創邑公司帳冊資料 │95年9月、98年3月、99│帳冊資料(伍-6-1│陳德志 │⑥-① │
│ │ │年1月、2月、4月收支 │) │ │ │
│ │ │明細表、99年度新帳明│ │ │ │
│ │ │細(含員林鎮百果山風│ │ │ │
│ │ │景區周邊遊憩景點道路│ │ │ │
│ │ │改善工程設計、98年度│ │ │ │
│ │ │彰化員林鎮八堡圳旁步│ │ │ │
│ │ │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 │ │ │
│ │ │計畫工程-第2、3期) │ │ │ │
│ │ │(6-1)(6-4) │ │ │ │
├──┼──────────────┼──────────┼────────┼───────┼─────┤
│ 2 │創邑公司97年收支明細 │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帳冊資料(伍-6-4│陳德志 │⑥-① │
│ │ │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 │ │ │
│ │ │計案之第二期服務酬金│ │ │ │
│ │ │、第一期款 │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 │ │ │
│ │ │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 │ │ │
│ │ │設計第一期、第二期規│ │ │ │
│ │ │劃設計、規劃設計尾款│ │ │ │
│ │ │③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 │ │
│ │ │第一、二、三期規劃設│ │ │ │
│ │ │計款 │ │ │ │
│ │ │④員林百果山服建書14│ │ │ │
│ │ │本-書報費 │ │ │ │
│ │ │(6-1)(6-2)(6-3 │ │ │ │
│ │ │) │ │ │ │
├──┼──────────────┼──────────┼────────┼───────┼─────┤
│ 3 │創邑公司99年收支明細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帳冊資料(伍-6-3│陳德志 │⑥-① │
│ │ │邊遊憩景點計景觀道路│) │ │ │
│ │ │改善工程設計、98年度│ │ │ │
│ │ │彰化員林鎮八堡圳旁步│ │ │ │
│ │ │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 │ │ │
│ │ │計畫工程、員林鎮百果│ │ │ │
│ │ │山風景周邊公共遊憩設│ │ │ │
│ │ │施改善(三合橋至石笱│ │ │ │
│ │ │排水段)(6-1)(6-4│ │ │ │
│ │ │)(6-5) │ │ │ │
├──┼──────────────┼──────────┼────────┼───────┼─────┤
│ 4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① │
│ │園區工程資料、員林鎮百果山中│植物生態園區工程資料│2) │ │ │
│ │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工程│審查委員、規劃設計期│ │ │ │
│ │資料 │末修正報告書修正內容│ │ │ │
│ │ │審查表、期末審查會議│ │ │ │
│ │ │紀錄、員林鎮百果山中│ │ │ │
│ │ │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 │ │ │
│ │ │期末修正報告書修正內│ │ │ │
│ │ │容審查表 │ │ │ │
│ │ │(6-2)(6-3) │ │ │ │
├──┼──────────────┼──────────┼────────┼───────┼─────┤
│ 5 │創邑公司通訊資料1本 │創邑公司人員、廠商、│公司資料(伍-2-9│陳德志 │⑥-① │
│ │ │行政機關聯絡電話資料│) │ │ │
│ │ │,另有工程編號明細表│ │ │ │
│ │ │(含員林鎮阿寶坑原生│ │ │ │
│ │ │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 │ │ │
│ │ │設計、員林鎮百果山中│ │ │ │
│ │ │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 │ │ │
│ │ │規劃設計) │ │ │ │
│ │ │(6-2)(6-3) │ │ │ │
├──┼──────────────┼──────────┼────────┼───────┼─────┤
│ 6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創邑公司該案之往返公│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① │
│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文(三興營造工程有限│0 ) │ │ │
│ │、監造(含監工)-資料夾 │公司、彰化縣員林鎮公│ │ │ │
│ │ │所)(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材料品質抽驗紀錄表-員林鎮百 │材料抽驗紀錄表、工程│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① │
│ │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查驗照片一覽表 │2 ) │ │ │
│ │道路改善工程 │(6-5) │ │ │ │
├──┼──────────────┼──────────┼────────┼───────┼─────┤
│ 8 │創邑公司-工程編號明細表(含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公司資料(伍-2-4│陳德志 │⑥-②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遊憩景點│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 │ │ │
│ │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 │善工程工程進度 │ │ │ │
│ │ │(6-5) │ │ │ │
├──┼──────────────┼──────────┼────────┼───────┼─────┤
│ 9 │創邑公司-行政助理作業流程、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公司資料(伍-2-5│陳德志 │⑥-② │
│ │目前執行中之監造案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 │ │ │
│ │ │善工程工程進度、詳細│ │ │ │
│ │ │價目表、公文、彰化縣│ │ │ │
│ │ │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 │ │
│ │ │99年6月辦理工程查核 │ │ │ │
│ │ │抽驗日程表(99年6月 │ │ │ │
│ │ │14日,三興營造工程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6-5) │ │ │ │
├──┼──────────────┼──────────┼────────┼───────┼─────┤
│ 10 │創邑公司-目前執行中之監造案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公司資料(伍-2-6│陳德志 │⑥-② │
│ │工程進度表、工程編號明細表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 │ │ │
│ │ │善工程、98年度彰化縣│ │ │ │
│ │ │員林鎮○○○○○道系│ │ │ │
│ │ │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 │ │ │
│ │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工程│ │ │ │
│ │ │進度、員林鎮百果山風│ │ │ │
│ │ │景區周邊公共遊憩改善│ │ │ │
│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 │
│ │ │)第1期工程委託監造 │ │ │ │
│ │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 │ │ │
│ │ │用植物生態園區設置規│ │ │ │
│ │ │劃設計、員林鎮百果山│ │ │ │
│ │ │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 │ │ │
│ │ │置規畫設計之工程進度│ │ │ │
│ │ │表及工程編號明細表 │ │ │ │
│ │ │(6-1)(6-2)(6-3 │ │ │ │
│ │ │)(6-4)(6-5) │ │ │ │
├──┼──────────────┼──────────┼────────┼───────┼─────┤
│ 11 │工程編號明細表-阿寶坑、親水 │96年(6-1) │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園區、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96年(6-2) │6 ) │ │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97年(6-3) │ │ │ │
│ │段)、創邑公司員工聯絡電話表│ │ │ │ │
│ │、廠商、政府機關連絡電話表 │ │ │ │ │
├──┼──────────────┼──────────┼────────┼───────┼─────┤
│ 12 │建議審查委名單-員林鎮百果山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公司資料(伍-2-8│陳德志 │⑥-② │
│ │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 │ │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勞務採購│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 │
│ │案 │勞務採購-建議審查委 │ │ │ │
│ │ │名單 │ │ │ │
│ │ │(6-1) │ │ │ │
├──┼──────────────┼──────────┼────────┼───────┼─────┤
│ 13 │員林鎮公所勞採購契約書-百果 │含契約、議價紀錄、簽│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山周邊公共遊憩改善(三合橋至│到表、員林鎮公所採購│7 ) │ │ │
│ │石苟排水段)第一期工程委託監│標單、資格審查開標紀│ │ │ │
│ │造(含監工)勞務採購契約 │錄表、評選會議紀錄、│ │ │ │
│ │ │評選會議過程紀要、評│ │ │ │
│ │ │選會議廠商過程委員建│ │ │ │
│ │ │議及承諾事項、評審結│ │ │ │
│ │ │果總表、服務建議書(│ │ │ │
│ │ │含監造技術服務費用)│ │ │ │
│ │ │(6-1) │ │ │ │
├──┼──────────────┼──────────┼────────┼───────┼─────┤
│ 14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員林鎮 │含契約、開標/決標紀 │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錄、簽到表、中文公開│6 ) │ │ │
│ │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第│招標公告資料、採購標│ │ │ │
│ │一期工程 │單、投標須知、工程估│ │ │ │
│ │ │價單總表、工程估價單│ │ │ │
│ │ │、單價分析表 │ │ │ │
│ │ │(6-1) │ │ │ │
├──┼──────────────┼──────────┼────────┼───────┼─────┤
│ 15 │公文-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 │往返公文-估驗、工程 │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竣工報到單(金額:87│3 ) │ │ │
│ │苟排水段)第一期工程 │1萬6800元)、驗收、 │ │ │ │
│ │ │申請核撥監造服務酬金│ │ │ │
│ │ │、監造服務費計算明細│ │ │ │
│ │ │表、植栽撫育保留款明│ │ │ │
│ │ │細表、檢送勞務採購案│ │ │ │
│ │ │契約書、創邑得標公文│ │ │ │
│ │ │(6-1) │ │ │ │
├──┼──────────────┼──────────┼────────┼───────┼─────┤
│ 16 │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員林鎮│工程預算書、工程總表│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單價分析表、數量計│6 ) │ │ │
│ │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第│算表 │ │ │ │
│ │一期工程 │(6-1) │ │ │ │
├──┼──────────────┼──────────┼────────┼───────┼─────┤
│ 17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估驗計價單- │工程估驗詳細表、工程│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數量計算表、工程估驗│7 ) │ │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詳細表、工程結算明細│ │ │ │
│ │段)第一期工程 │表、單價分析表、施工│ │ │ │
│ │ │日報表、監造日報表 │ │ │ │
│ │ │(6-1) │ │ │ │
├──┼──────────────┼──────────┼────────┼───────┼─────┤
│ 18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該案往返公文-含期初 │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評估報告書審查會會議│4 ) │ │ │
│ │段)第一期工程-往返公文 │紀錄、期中評估報告書│ │ │ │
│ │ │審查會會議紀錄、期末│ │ │ │
│ │ │評估報告書審查會會議│ │ │ │
│ │ │紀錄、估驗紀錄、檢送│ │ │ │
│ │ │竣工結算書、申請第三│ │ │ │
│ │ │期規劃設計服務酬金、│ │ │ │
│ │ │發票、申請驗收、工期│ │ │ │
│ │ │檢核表、申請第二期規│ │ │ │
│ │ │劃設計服務酬金、申請│ │ │ │
│ │ │規劃設計服務酬金請款│ │ │ │
│ │ │、同意核備該案計畫書│ │ │ │
│ │ │(6-1) │ │ │ │
├──┼──────────────┼──────────┼────────┼───────┼─────┤
│ 19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含傳 │98年4月收支明細表-記│傳票(貳-4) │陳德志 │⑥-⑤ │
│ │票、收支明細表、發票、收據等│載:已收款項,98/4/3│ │ │ │
│ │資料 │0,員林鎮百果山豐警 │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 │ │
│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 │
│ │ │)第一及款,255,986 │ │ │ │
│ │ │元 │ │ │ │
│ │ │(6-1) │ │ │ │
├──┼──────────────┼──────────┼────────┼───────┼─────┤
│ 20 │創邑公司96年度收支明細表 │96年12月收支明細表記│96年度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 │載:書報費-員林百果 │(壹-4) │ │ │
│ │ │山服建書14本、支出:│ │ │ │
│ │ │5,271元 │ │ │ │
│ │ │(6-1) │ │ │ │
├──┼──────────────┼──────────┼────────┼───────┼─────┤
│ 2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施工圖 │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6-1) │5 ) │ │ │
│ │段)第一期工程-施工規範說明 │ │ │ │ │
├──┼──────────────┼──────────┼────────┼───────┼─────┤
│ 22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含進口報單、委託試驗│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報告 │9 ) │ │ │
│ │段)第一期工程-送審計畫書 │(6-1) │ │ │ │
│ │ │ │ │ │ │
├──┼──────────────┼──────────┼────────┼───────┼─────┤
│ 23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含施工計畫書送審核章│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表、施工計畫審查意見│8 ) │ │ │
│ │段)第一期工程-施工計畫書 │表 │ │ │ │
│ │ │(6-1) │ │ │ │
│ │ │ │ │ │ │
├──┼──────────────┼──────────┼────────┼───────┼─────┤
│ 24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含施工計畫書送審核章│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表、品質計畫審查意見│7 ) │ │ │
│ │段)第一期工程-品質管理計畫 │表 │ │ │ │
│ │書 │(6-1) │ │ │ │
│ │ │ │ │ │ │
├──┼──────────────┼──────────┼────────┼───────┼─────┤
│ 25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照明燈具資料 │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6-1) │1 ) │ │ │
│ │段)第一期工期(照明器具送審│ │ │ │ │
│ │資料) │ │ │ │ │
├──┼──────────────┼──────────┼────────┼───────┼─────┤
│ 26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6-1) │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 │0 ) │ │ │
│ │段)第一期工期 │ │ │ │ │
├──┼──────────────┼──────────┼────────┼───────┼─────┤
│ 2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入│①國泰世華銀行 │匯款資料(伍-10 │陳德志 │⑥-② │
│ │憑條2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戶名:涂張愛子 │) │ │ │
│ │款申請書4張 │ 金額:15萬3千元、 │ │ │ │
│ │ │ 6萬元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戶名:林彥馨 │ │ │ │
│ │ │ 金額:195萬元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 │ │ │ │
│ │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戶名:天誠開發顧問│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金額:30萬元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號 │ │ │ │
│ │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戶名:泰集全管理技│ │ │ │
│ │ │ 術有限公司 │ │ │ │
│ │ │ 金額:40萬元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9號 │ │ │ │
│ │ │ 匯款日期:98年8月 │ │ │ │
│ │ │ 17日 │ │ │ │
│ │ │(6-1 ) │ │ │ │
├──┼──────────────┼──────────┼────────┼───────┼─────┤
│ 28 │翁仕堯筆記本1本 │其中有記載: │筆記本(伍-3-2)│陳德志 │⑥-② │
│ │ │①10/12,員林百果山 │ │ │ │
│ │ │ 評選,建設課薛先生│ │ │ │
│ │ │ 承辦等文字 │ │ │ │
│ │ │②12/12,員林百果山 │ │ │ │
│ │ │ 期初,觀光局補助 │ │ │ │
│ │ │ 、百果山風景區之串│ │ │ │
│ │ │ 聯、補助之優勢等文│ │ │ │
│ │ │ 字 │ │ │ │
│ │ │(6-1 ) │ │ │ │
├──┼──────────────┼──────────┼────────┼───────┼─────┤
│ 29 │員林鎮公所勞務採購契約書-親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水園區 │前親水園區設計勞務採│9) │ │ │
│ │ │購-履約金額:176萬元│ │ │ │
│ │ │、訂約日:96年12月31│ │ │ │
│ │ │日(含契約、資格審查│ │ │ │
│ │ │開標紀錄表、開標/議 │ │ │ │
│ │ │價/決標紀錄、簽到表 │ │ │ │
│ │ │、議價單、報價單、評│ │ │ │
│ │ │選會議、評選會議過程│ │ │ │
│ │ │紀要、評選會議廠商過│ │ │ │
│ │ │程委員建議及承諾事項│ │ │ │
│ │ │、評選評分彙整總表、│ │ │ │
│ │ │投標須知、投標須知補│ │ │ │
│ │ │充說明、服務建議書- │ │ │ │
│ │ │含財務評估、經費概估│ │ │ │
│ │ │) │ │ │ │
│ │ │(6-2) │ │ │ │
├──┼──────────────┼──────────┼────────┼───────┼─────┤
│ 30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含經費概估、初期、期│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區規劃設計定案報告書 │中、期末審查會議記錄│8 ) │ │ │
│ │ │(6-2) │ │ │ │
├──┼──────────────┼──────────┼────────┼───────┼─────┤
│ 31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含工期檢核表、公文、│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區設置規劃設計-工期檢核表等 │檢送期初、期中、期末│2 ) │ │ │
│ │ │審查會議會議紀錄、申│ │ │ │
│ │ │請支付第一期、第二期│ │ │ │
│ │ │規劃設計服務酬金請款│ │ │ │
│ │ │、發票 │ │ │ │
│ │ │(6-2) │ │ │ │
├──┼──────────────┼──────────┼────────┼───────┼─────┤
│ 32 │員林鎮公所勞務採購契約書-阿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② │
│ │寶坑 │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1 ) │ │ │
│ │ │勞務採購案,履約金額│ │ │ │
│ │ │:145萬元、訂約日: │ │ │ │
│ │ │97年6月2日(含開標紀│ │ │ │
│ │ │錄表、簽到表、採購議│ │ │ │
│ │ │價單、採購報價單、評│ │ │ │
│ │ │選會議紀錄、評選會議│ │ │ │
│ │ │過程紀要、評選評分彙│ │ │ │
│ │ │整總表、投標須知、投│ │ │ │
│ │ │標須知補充說明、服務│ │ │ │
│ │ │建議書-含經費概估) │ │ │ │
│ │ │(6-3) │ │ │ │
├──┼──────────────┼──────────┼────────┼───────┼─────┤
│ 33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期末報告書-含財務計 │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② │
│ │園區規劃設計-定案報告書 │畫、工程總表、附錄- │0) │ │ │
│ │ │期初、期中、期末審查│ │ │ │
│ │ │意見辦理情形、第一期│ │ │ │
│ │ │工程預算書 │ │ │ │
│ │ │(6-3) │ │ │ │
├──┼──────────────┼──────────┼────────┼───────┼─────┤
│ 34 │創邑公司公文-員林鎮阿寶坑原 │彰化縣員林鎮阿寶坑原│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案│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工│3 ) │ │ │
│ │等公文、服務酬金計算明細表 │程規劃設計-公文、服 │ │ │ │
│ │ │務酬金計算明細表、發│ │ │ │
│ │ │票、驗收公文、工期檢│ │ │ │
│ │ │核表、期初、期末、期│ │ │ │
│ │ │中審查會議紀錄、期初│ │ │ │
│ │ │評估報告書審查會議、│ │ │ │
│ │ │服務酬金請款公文 │ │ │ │
│ │ │(6-3) │ │ │ │
├──┼──────────────┼──────────┼────────┼───────┼─────┤
│ 35 │銀行存摺8本-翁仕堯 │①聯邦銀行(帳號:06│存摺(伍-4) │陳德志 │⑥-② │
│ │ │ 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 6本 │ │ │ │
│ │ │②台灣企銀(帳號:00│ │ │ │
│ │ │ 000000000號)存摺 │ │ │ │
│ │ │ 1本 │ │ │ │
│ │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存摺1本 │ │ │ │
├──┼──────────────┼──────────┼────────┼───────┼─────┤
│ 36 │員林鎮公所勞採購契約書-八堡 │工程名稱:98年度彰化│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② │
│ │圳 │縣員林鎮○○○○○道│6) │ │ │
│ │ │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 │ │ │
│ │ │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勞│ │ │ │
│ │ │務採購契約(含契約、│ │ │ │
│ │ │議價、決標、議價單、│ │ │ │
│ │ │開標紀錄表、會議紀錄│ │ │ │
│ │ │、報價單、服務建議書│ │ │ │
│ │ │) │ │ │ │
│ │ │(6-4) │ │ │ │
├──┼──────────────┼──────────┼────────┼───────┼─────┤
│ 37 │創邑公司函-八堡圳 │含公文(驗收公文、審│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② │
│ │ │查會議記錄、估驗時間│5 ) │ │ │
│ │ │)、審查意見表、發票│ │ │ │
│ │ │(6-4) │ │ │ │
├──┼──────────────┼──────────┼────────┼───────┼─────┤
│ 38 │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含歷次審查會會議意見│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② │
│ │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辦理情形、員林鎮公所│4 ) │ │ │
│ │委託規劃設計定案報告書 │工程預算書(明細表)│ │ │ │
│ │ │、單價分析表 │ │ │ │
│ │ │(6-4) │ │ │ │
├──┼──────────────┼──────────┼────────┼───────┼─────┤
│ 39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含傳 │98年10月收支明細表記│傳票(貳-1) │陳德志 │⑥-⑤ │
│ │票、收支明細表、發票、收據等│載:98年度彰化縣員林│ │ │ │
│ │資料 │鎮○○○○○道系統及│ │ │ │
│ │ │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 │ │ │
│ │ │第一期款-應收票據: │ │ │ │
│ │ │368,000元 │ │ │ │
│ │ │(6-4) │ │ │ │
├──┼──────────────┼──────────┼────────┼───────┼─────┤
│ 40 │創邑公司99年度新帳明細-含傳 │99年1月收支明細表記 │傳票(貳-5) │陳德志 │⑥-⑤ │
│ │票、收支明細表、發票、收據等│載:98年度彰化縣員林│ │ │ │
│ │資料 │鎮○○○○○道系統及│ │ │ │
│ │ │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 │ │ │
│ │ │第二期、三期款-應收 │ │ │ │
│ │ │票據:552,000元 │ │ │ │
│ │ │(6-4) │ │ │ │
├──┼──────────────┼──────────┼────────┼───────┼─────┤
│ 41 │創邑公司99年新帳明細-含99年1│內含: │99年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月至99年6月之收支明細 │①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壹-6) │ │ │
│ │ │ 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 │ │ │
│ │ │ 堤岸景觀營造計畫案│ │ │ │
│ │ │ (99年1月,第二、 │ │ │ │
│ │ │ 三期,應收票據:55│ │ │ │
│ │ │ 2,000元、99年2月,│ │ │ │
│ │ │ 第二、三期,已收款│ │ │ │
│ │ │ 項:552,000元) │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 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 │ │ │
│ │ │ 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 │ │ 99年4月,應收帳款 │ │ │ │
│ │ │ :360,277元、99年 │ │ │ │
│ │ │ 5月,應收帳款:360│ │ │ │
│ │ │ ,277 元、99年6月:│ │ │ │
│ │ │ 應收帳款:360,277 │ │ │ │
│ │ │ 元) │ │ │ │
├──┼──────────────┼──────────┼────────┼───────┼─────┤
│ 42 │翁仕堯筆記本1本 │其中有記載: │筆記本(壹) │翁仕堯 │⑥-⑤ │
│ │ │①8-26,八堡圳初期審│ │ │ │
│ │ │ 查 │ │ │ │
│ │ │②12/8,員林百果山 │ │ │ │
│ │ │(6-4)(6-5) │ │ │ │
├──┼──────────────┼──────────┼────────┼───────┼─────┤
│ 43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第一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② │
│ │變更設計) │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3 ) │ │ │
│ │ │改善工程、契約總價:│ │ │ │
│ │ │1104萬1108元、承辦:│ │ │ │
│ │ │三興營造公司(含議價│ │ │ │
│ │ │、決標紀錄、簽到表、│ │ │ │
│ │ │議價單、第一次變更新│ │ │ │
│ │ │增單價議定書、工程變│ │ │ │
│ │ │更設計包商估價單、單│ │ │ │
│ │ │價分析表、工程位置圖│ │ │ │
│ │ │) │ │ │ │
│ │ │(6-5) │ │ │ │
├──┼──────────────┼──────────┼────────┼───────┼─────┤
│ 44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員林鎮 │契約總價:1104萬6千 │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元 │2 ) │ │ │
│ │觀道路改善工程 │含契約、開標、決標紀│ │ │ │
│ │ │錄、簽到表、採購標單│ │ │ │
│ │ │、總表(契約)、詳細│ │ │ │
│ │ │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 │ │
│ │ │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購│ │ │ │
│ │ │投標須知 │ │ │ │
│ │ │(6-5) │ │ │ │
├──┼──────────────┼──────────┼────────┼───────┼─────┤
│ 45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含工程概述(承攬:三│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查 │興營造、工程金額: │8 ) │ │ │
│ │核簡報-監造單位 │1104萬6千元、變更後 │ │ │ │
│ │ │契約金額:1104萬1108│ │ │ │
│ │ │元)、施工工項、完成│ │ │ │
│ │ │比例、目前進度、監造│ │ │ │
│ │ │組織、監造計畫送審情│ │ │ │
│ │ │形、計畫書及送審材料│ │ │ │
│ │ │文件之辦理情形、施工│ │ │ │
│ │ │查驗結果一覽表、施工│ │ │ │
│ │ │查驗紀錄、工程品管成│ │ │ │
│ │ │果統計 │ │ │ │
│ │ │(6-5) │ │ │ │
├──┼──────────────┼──────────┼────────┼───────┼─────┤
│ 4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總表(契約)│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等-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 │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3 ) │ │ │
│ │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 │表 │ │ │ │
│ │ │(6-5) │ │ │ │
├──┼──────────────┼──────────┼────────┼───────┼─────┤
│ 47 │資料夾-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工程資料(16-壹 │劉成枝 │⑥-④ │
│ │ │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 │ │ │
│ │ │改善工程(契約總價:│ │ │ │
│ │ │1104萬6000元)、含契│ │ │ │
│ │ │約、開標/決標紀錄、 │ │ │ │
│ │ │簽到表、採購標單、總│ │ │ │
│ │ │表、詳細價目表、資源│ │ │ │
│ │ │統計表、單價分析表、│ │ │ │
│ │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 │ │ │
│ │ │須知、施工規範說明、│ │ │ │
│ │ │第一次變更設計(含議│ │ │ │
│ │ │價、決標紀錄、簽到表│ │ │ │
│ │ │、採購議價單、第一次│ │ │ │
│ │ │變更新增單價議定書、│ │ │ │
│ │ │工程變更設計包商估價│ │ │ │
│ │ │單、單價分析表、施工│ │ │ │
│ │ │規範說明) │ │ │ │
│ │ │(6-5) │ │ │ │
├──┼──────────────┼──────────┼────────┼───────┼─────┤
│ 48 │現金簿 │97/5/1-99/6/15 │現金簿(16-捌) │劉成枝 │⑥-④ │
├──┼──────────────┼──────────┼────────┼───────┼─────┤
│ 49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含計畫書之管制總表、│百果山工程計畫書│劉成枝 │⑥-④ │
│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計畫書 │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16-貳-1) │ │ │
│ │之管制總表等 │書、剩餘土石方處理計│ │ │ │
│ │ │劃書、員林鎮公所工程│ │ │ │
│ │ │契約書(詳細價目表)│ │ │ │
│ │ │(6-5) │ │ │ │
├──┼──────────────┼──────────┼────────┼───────┼─────┤
│ 50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發出│百果山工程公文(│劉成枝 │⑥-④ │
│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收文 │之公文、創邑公司之公│16-柒) │ │ │
│ │ │文、三興營造工程有限│ │ │ │
│ │ │公司之公文、彰化縣員│ │ │ │
│ │ │林鎮公所太陽能警告標│ │ │ │
│ │ │誌(當心汽車)送審資│ │ │ │
│ │ │料、彰化縣員林鎮施工│ │ │ │
│ │ │計畫書、彰化縣員林鎮│ │ │ │
│ │ │公所品質計畫書、員林│ │ │ │
│ │ │鎮公所剩餘土石方處理│ │ │ │
│ │ │計劃書、員林鎮公所工│ │ │ │
│ │ │程契約書、工程開工報│ │ │ │
│ │ │告單 │ │ │ │
│ │ │(6-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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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創邑公司99年度新帳明細-含傳 │99年4月收支明細表記 │傳票(貳-6) │陳德志 │⑥-⑤ │
│ │票、收支明細表、發票、收據等│載:員林百果山風景區│ │ │ │
│ │資料 │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 │ │ │
│ │ │路改善工程設計案,應│ │ │ │
│ │ │收帳款:360,277元 │ │ │ │
│ │ │(6-5) │ │ │ │
├──┼──────────────┼──────────┼────────┼───────┼─────┤
│ 52 │創邑公司97年度新帳明細-含97 │內含: │97年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年1月至97年12月收支明細表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壹-8) │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 │ │ │
│ │ │ 善案(第一期款,已│ │ │ │
│ │ │ 收款項:388,000元 │ │ │ │
│ │ │ 、第三期規劃設計,│ │ │ │
│ │ │ 應收票據:194,000 │ │ │ │
│ │ │ 元、書報費) │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 │ │ │
│ │ │ 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 │ │ │
│ │ │ 劃設計第一期規劃設│ │ │ │
│ │ │ 計案(第一期規劃設│ │ │ │
│ │ │ 計,應收票據:704,│ │ │ │
│ │ │ 000元、第二期規劃 │ │ │ │
│ │ │ 設計,應收票據: │ │ │ │
│ │ │ 704,000元、第二期 │ │ │ │
│ │ │ 規劃設計,已收款項│ │ │ │
│ │ │ :704,000元、設計 │ │ │ │
│ │ │ 尾款,應收票據: │ │ │ │
│ │ │ 352,000元、規劃設 │ │ │ │
│ │ │ 計尾款,已收款項:│ │ │ │
│ │ │ 352,000元、書報費 │ │ │ │
│ │ │ ) │ │ │ │
│ │ │③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 │ │ │
│ │ │ 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 │ │ │
│ │ │ 設計案(第一期款,│ │ │ │
│ │ │ 已收款項:580,000 │ │ │ │
│ │ │ 元、第二期服務酬金│ │ │ │
│ │ │ ,應收票據:580,00│ │ │ │
│ │ │ 0元、第二期服務酬 │ │ │ │
│ │ │ 金,已收款項:580,│ │ │ │
│ │ │ 000元、第三期款, │ │ │ │
│ │ │ 已收帳款:290,000 │ │ │ │
│ │ │ 元、書報費) │ │ │ │
│ │ │(6-1)(6-2)(6-3 │ │ │ │
│ │ │) │ │ │ │
├──┼──────────────┼──────────┼────────┼───────┼─────┤
│ 53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98年1│內含: │98年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月至98年12月收支明細表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壹-5) │ │ │
│ │ │ 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 │ │
│ │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 │ │ │
│ │ │ 段)案(結)(98年│ │ │ │
│ │ │ 4月,已收款項:255│ │ │ │
│ │ │ ,986元) │ │ │ │
│ │ │②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 │ │ │
│ │ │ 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 │ │ │
│ │ │ 觀營造計劃工程案(│ │ │ │
│ │ │ 98年9月,第一期款 │ │ │ │
│ │ │ ,應收票據:368,00│ │ │ │
│ │ │ 0元、98年10月,第 │ │ │ │
│ │ │ 一期款,應收票據:│ │ │ │
│ │ │ 368,000元、98年11 │ │ │ │
│ │ │ 月,第二期款,應收│ │ │ │
│ │ │ 票據:368,000元) │ │ │ │
│ │ │(6-1)(6-4) │ │ │ │
├──┼──────────────┼──────────┼────────┼───────┼─────┤
│ 54 │創邑公司96年度新帳明細-內含 │內含: │96年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97年12月、99年5月收支明細 │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壹-7) │ │ │
│ │ │ 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 │ │ │
│ │ │ 設計案之第三期款(│ │ │ │
│ │ │ 已收帳款:290,000 │ │ │ │
│ │ │ 元) │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 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 │ │ │
│ │ │ 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 │ │ 應收帳款:360,277 │ │ │ │
│ │ │ 元) │ │ │ │
│ │ │(6-3)(6-5) │ │ │ │
├──┼──────────────┼──────────┼────────┼───────┼─────┤
│ 55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檢送該案之照明工程、│材料設備提送表 │劉成枝 │⑥-④ │
│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材料設 │木作工程、鋪面工程資│(16-陸) │ │ │
│ │備提送管制總表 │料 │ │ │ │
│ │ │(6-5) │ │ │ │
│ │ │ │ │ │ │
├──┼──────────────┼──────────┼────────┼───────┼─────┤
│ 56 │材料設備檢驗管制表-員林鎮百 │出場品質證明書、預扮│材料管制表(16- │劉成枝 │⑥-④ │
│ │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品│叁) │ │ │
│ │道路改善工程 │質保證書 │ │ │ │
│ │ │(6-5) │ │ │ │
│ │ │ │ │ │ │
├──┼──────────────┼──────────┼────────┼───────┼─────┤
│ 57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照明開關箱送│材料送審核章表、三興│工程資料(伍-1-9│陳德志 │⑥-③ │
│ │審資料-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送審│) │ │ │
│ │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資料明細表、型錄 │ │ │ │
│ │ │(6-5) │ │ │ │
│ │ │ │ │ │ │
├──┼──────────────┼──────────┼────────┼───────┼─────┤
│ 58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員林鎮百果 │含監造計畫書送審核章│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表等 │9) │ │ │
│ │路改善工程-監造計畫書 │(6-5) │ │ │ │
│ │ │ │ │ │ │
├──┼──────────────┼──────────┼────────┼───────┼─────┤
│ 59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木作工程、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鋪面工程送審資料 │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4 ) │ │ │
│ │ │改善工程-材料送審核 │ │ │ │
│ │ │章表、進口報單等 │ │ │ │
│ │ │(6-5) │ │ │ │
│ │ │ │ │ │ │
├──┼──────────────┼──────────┼────────┼───────┼─────┤
│ 60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照明工程送審│含材料送審核章表、測│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資料-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 │試報告等 │5 ) │ │ │
│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 │(6-5) │ │ │ │
│ │ │ │ │ │ │
├──┼──────────────┼──────────┼────────┼───────┼─────┤
│ 61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員林百果山 │含施工計畫書送審核章│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表、施工計畫 │1 ) │ │ │
│ │改善工程-鋼構工程施工計畫書 │(6-5) │ │ │ │
│ │ │ │ │ │ │
├──┼──────────────┼──────────┼────────┼───────┼─────┤
│ 6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含華鑫光電企業有限公│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扣點紀錄表-員林百果山風景區 │司出貨證明書、保固書│0 ) │ │ │
│ │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照明施工作業查驗表│ │ │ │
│ │程 │、施工抽查紀錄表等 │ │ │ │
│ │ │(6-5) │ │ │ │
│ │ │ │ │ │ │
├──┼──────────────┼──────────┼────────┼───────┼─────┤
│ 63 │創邑公司函-檢送員林鎮百果山 │ │百果山工程計畫書│劉成枝 │⑥-④ │
│ │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6-5) │(16-貳-2) │ │ │
│ │改善工程鋼構工程施工計畫書 │ │ │ │ │
├──┼──────────────┼──────────┼────────┼───────┼─────┤
│ 64 │木作工程自主檢查表-員林鎮百 │ │百果山工程自主檢│劉成枝 │⑥-④ │
│ │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6-5) │查表(16-肆) │ │ │
│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 65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專任工 │ │工程人員督導表(│劉成枝 │⑥-④ │
│ │程人員督導紀錄彙整總表 │(6-5) │16-伍) │ │ │
├──┼──────────────┼──────────┼────────┼───────┼─────┤
│ 66 │創邑公司94年收支明細表-94年5│ │94年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月至94年12月 │ │壹-1) │ │ │
├──┼──────────────┼──────────┼────────┼───────┼─────┤
│ 67 │創邑公司95年收支明細表-95 年│ │95年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6月至95年12月 │ │壹-2) │ │ │
├──┼──────────────┼──────────┼────────┼───────┼─────┤
│ 68 │創邑公司96年收支明細表-美村 │ │96年收支明細表(│陳德志 │⑥-⑤ │
│ │路收支明細 │ │壹-3) │ │ │
├──┼──────────────┼──────────┼────────┼───────┼─────┤
│ 69 │創邑公司97年7月收支明細表-含│97年7月收支明細 │傳票(貳-2) │陳德志 │⑥-⑤ │
│ │傳票、發票、收據等資料 │ │ │ │ │
├──┼──────────────┼──────────┼────────┼───────┼─────┤
│ 70 │創邑公司97年度新帳明細-含傳 │97年10月收支明細 │傳票(貳-3) │陳德志 │⑥-⑤ │
│ │票、收支明細表、發票、收據等│ │ │ │ │
│ │資料 │ │ │ │ │
├──┼──────────────┼──────────┼────────┼───────┼─────┤
│ 71 │存摺影本-彰化銀行 │①金主營造工程股份有│存摺影本(16-拾 │劉成枝 │⑥-④ │
│ │ │ 限公司(負責人:劉│-8 ) │ │ │
│ │ │ 江霖、帳號:6020-0│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②甫懋工程行(負責人│ │ │ │
│ │ │ :孫秋香、帳號:60│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③晉佑土木包工業(負│ │ │ │
│ │ │ 責人:劉成枝、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0號) │ │ │ │
│ │ │④大聯瀝青公司(負責│ │ │ │
│ │ │ 人:劉成枝、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 │ │ │ │
│ │ │⑤天福土木包工業(負│ │ │ │
│ │ │ 責人:劉秋金、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0號) │ │ │ │
│ │ │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 │ │ │
│ │ │ 司(負責人:劉陳月│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7865-00號) │ │ │ │
│ │ │⑦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72 │存摺明細資料(影本) │大聯瀝青公司、帳號:│存摺紀錄(16-拾 │劉成枝 │⑥-④ │
│ │ │0000-00-000000-00號 │壹) │ │ │
├──┼──────────────┼──────────┼────────┼───────┼─────┤
│ 73 │MEMO紙-翁仕堯桌上扣得 │翁仕堯手寫資料 │公司資料(伍-2-7│陳德志 │⑥-② │
│ │ │ │) │ │ │
├──┼──────────────┼──────────┼────────┼───────┼─────┤
│ 74 │陳德志筆記本5本(95年至99年 │陳德志記事本 │筆記本(伍-3-3)│陳德志 │⑥-① │
│ │) │ │(伍-3-4)(伍 │ │ │
│ │ │ │-3-5)(伍-3-6)│ │ │
│ │ │ │(伍-3-7) │ │ │
├──┼──────────────┼──────────┼────────┼───────┼─────┤
│ 75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含傳 │內含98年7月收支明細 │傳票(貳-7) │陳德志 │⑥-⑤ │
│ │票、收支明細表、發票、收據等│表 │ │ │ │
│ │資料 │ │ │ │ │
├──┼──────────────┼──────────┼────────┼───────┼─────┤
│ 76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含傳 │內含98年1月收之明細 │傳票(貳-8) │陳德志 │⑥-⑤ │
│ │票、收支明細表、發票、收據等│表 │ │ │ │
│ │資料 │ │ │ │ │
├──┼──────────────┼──────────┼────────┼───────┼─────┤
│ 77 │存摺影本1本-陳德志(含交易明│陳德志(台灣企銀,帳│存摺資料(影本)│陳德志 │⑥-⑤ │
│ │細) │號:00000000000號、 │(叁-1) │ │ │
│ │ │期間:96/05/07-99-05│ │ │ │
│ │ │-27) │ │ │ │
├──┼──────────────┼──────────┼────────┼───────┼─────┤
│ 78 │存摺影本1本-創邑公司(含交易│創邑公司(台灣企銀、│存摺資料(影本)│陳德志 │⑥-⑤ │
│ │明細) │帳號:00000000000號 │(叁-2) │ │ │
│ │ │、期間:98/01/05-99/│ │ │ │
│ │ │06/15) │ │ │ │
├──┼──────────────┼──────────┼────────┼───────┼─────┤
│ 79 │創邑公司光碟119片 │其中有「彰化縣景觀綱│光碟資料(伍-5)│陳德志 │⑥-① │
│ │ │要計畫」、「創意之暗│ │ │ │
│ │ │案」、「A」、「B」、│ │ │ │
│ │ │「E1 」、「E2」「D」│ │ │ │
│ │ │等7片,光碟內容待勘 │ │ │ │
│ │ │驗,其餘光碟片應與本│ │ │ │
│ │ │案無關。 │ │ │ │
├──┼──────────────┼──────────┼────────┼───────┼─────┤
│ 80 │光碟2片 │ │電腦光碟(肆) │陳德志 │⑥-⑤ │
│ │ │ │ │ │ │
├──┼──────────────┼──────────┼────────┼───────┼─────┤
│ 81 │光碟1片 │ │電腦光碟(陸) │翁仕堯 │⑥-⑤ │
│ │ │ │ │ │ │
├──┼──────────────┼──────────┼────────┼───────┼─────┤
│ 82 │記憶卡2片 │ │記憶卡(肆) │翁仕堯 │⑥-⑤ │
│ │ │ │ │ │ │
├──┼──────────────┼──────────┼────────┼───────┼─────┤
│ 83 │隨身硬碟1台 │ │隨身硬碟(柒) │陳德志 │⑥-⑤ │
│ │ │ │ │ │ │
├──┼──────────────┼──────────┼────────┼───────┼─────┤
│ 84 │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6年度新│ │帳冊資料(伍-6-6│陳德志 │⑥-② │
│ │帳明細 │ │) │ │ │
├──┼──────────────┼──────────┼────────┼───────┼─────┤
│ 85 │創邑公司美村路業務收支明細表│ │帳冊資料(伍-6-2│陳德志 │⑥-① │
│ │、總表 │ │) │ │ │
├──┼──────────────┼──────────┼────────┼───────┼─────┤
│ 86 │印章3顆-王宗鴻、廖俊榮、尚鼎│ │印章(伍-7) │陳德志 │⑥-② │
│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各1顆 │ │ │ │ │
├──┼──────────────┼──────────┼────────┼───────┼─────┤
│ 87 │名片1袋 │ │名片資料(伍-8)│陳德志(於翁仕│⑥-① │
│ │ │ │ │辦公桌扣得 │ │
├──┼──────────────┼──────────┼────────┼───────┼─────┤
│ 88 │名片1袋 │ │名片(伍) │翁仕堯 │⑥-⑤ │
├──┼──────────────┼──────────┼────────┼───────┼─────┤
│ 89 │名片簿1本 │ │名片資料(伍-9-2│陳德志(翁仕堯│⑥-① │
│ │ │ │) │辦公桌扣得) │ │
├──┼──────────────┼──────────┼────────┼───────┼─────┤
│ 90 │名片簿1本 │ │名片資料(伍-9-1│陳德志(翁仕堯│⑥-② │
│ │ │ │) │辦公桌扣得) │ │
├──┼──────────────┼──────────┼────────┼───────┼─────┤
│ 91 │創邑公司-美村路收支明細 │ │帳冊資料(伍-6-5│陳德志(翁仕堯│⑥-② │
│ │ │ │) │辦公桌扣押) │ │
├──┼──────────────┼──────────┼────────┼───────┼─────┤
│ 92 │翁仕堯筆記本1本 │ │筆記本(伍-3-1)│陳德志 │⑥-② │
├──┼──────────────┼──────────┼────────┼───────┼─────┤
│ 93 │八卦山風景區猴探井遊憩區景觀│ │工程資料(伍-1-4│陳德志 │⑥-③ │
│ │工程-工程簡報資料 │ │) │ │ │
│ │員林鎮市區道路系統綠生活交通│ │ │ │ │
│ │網整合規劃案 │ │ │ │ │
├──┼──────────────┼──────────┼────────┼───────┼─────┤
│ 94 │梧棲主要道路門戶意象及橋樑景│ │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觀工程 │ │) │ │ │
├──┼──────────────┼──────────┼────────┼───────┼─────┤
│ 95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 │工程資料(伍-1-2│陳德志 │⑥-③ │
│ │臺中市東昇橋LED照明委託設計 │ │) │ │ │
│ │技術服務 │ │ │ │ │
├──┼──────────────┼──────────┼────────┼───────┼─────┤
│ 96 │MEMO紙-陳德志手寫紙張-關於猴│ │公司資料(伍-2-1│陳德志 │⑥-② │
│ │探井案 │ │) │ │ │
├──┼──────────────┼──────────┼────────┼───────┼─────┤
│ 97 │創邑公司資料-員工辭呈、執照 │ │公司資料(伍-2-3│陳德志 │⑥-② │
│ │ │ │) │ │ │
├──┼──────────────┼──────────┼────────┼───────┼─────┤
│ 98 │敬致晨陽企業有限公司函-有關 │ │公司資料(伍-2-2│陳德志 │⑥-② │
│ │明德風景區周邊美化工程案等資│ │) │ │ │
│ │料 │ │ │ │ │
├──┼──────────────┼──────────┼────────┼───────┼─────┤
│ 99 │沙鹿鎮公所單價分析表-公園整 │ │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建綠美化及充實內部設施工程- │ │5 ) │ │ │
│ │鹿鳴公園 │ │ │ │ │
├──┼──────────────┼──────────┼────────┼───────┼─────┤
│100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 │工程資料(伍-1-3│陳德志 │⑥-③ │
│ │徵求)公告-梧棲鎮陽光海風自 │ │4 ) │ │ │
│ │行車道建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 │ │ │ │
│ │術服務 │ │ │ │ │
├──┼──────────────┼──────────┼────────┼───────┼─────┤
│101 │複委託契約書-大里市藝文中心 │ │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廣場-台中兒童藝術館新建工程 │ │1) │ │ │
│ │等工程 │ │ │ │ │
├──┼──────────────┼──────────┼────────┼───────┼─────┤
│102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原住 │ │工程資料(伍-1-8│陳德志 │⑥-③ │
│ │民多功能文化中心暨產業中心新│ │) │ │ │
│ │建工程 │ │ │ │ │
├──┼──────────────┼──────────┼────────┼───────┼─────┤
│103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工程預│ │工程資料(伍-1-7│陳德志 │⑥-③ │
│ │算書-原住民多功能文化中心暨 │ │) │ │ │
│ │產業中心新建工程-建築裝修 │ │ │ │ │
├──┼──────────────┼──────────┼────────┼───────┼─────┤
│104 │南投縣政府工程預算書-原住民 │ │工程資料(伍-1-6│陳德志 │⑥-③ │
│ │多功能文化中心暨產業中心新建│ │) │ │ │
│ │工程 │ │ │ │ │
├──┼──────────────┼──────────┼────────┼───────┼─────┤
│105 │梧棲鎮○街○○道路景觀環境改│ │工程資料(伍-1-5│陳德志 │⑥-③ │
│ │善工程-工程預算表 │ │) │ │ │
│ │ │ │ │ │ │
├──┼──────────────┼──────────┼────────┼───────┼─────┤
│106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 │工程資料(伍-1-1│陳德志 │⑥-③ │
│ │區管理處-工程預算書 │ │) │ │ │
├──┼──────────────┼──────────┼────────┼───────┼─────┤
│107 │創邑公司連絡電話表-梧棲鎮老 │ │文件資料(叁) │翁仕堯 │⑥-⑤ │
│ │街新生道路景觀改善工程 │ │ │ │ │
├──┼──────────────┼──────────┼────────┼───────┼─────┤
│108 │存摺9本 │①李亞利(台灣企銀,│存摺(貳) │翁仕堯 │⑥-⑤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號)2本 │ │ │ │
│ │ │②翁仕堯(玉山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3號)1本 │ │ │ │
│ │ │③翁仕堯(三信商業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34號)1本 │ │ │ │
│ │ │④翁仕堯(臺灣中小企│ │ │ │
│ │ │ 業銀行,帳號:0076│ │ │ │
│ │ │ 0000000號)3本 │ │ │ │
│ │ │⑤李亞利(郵局,局號│ │ │ │
│ │ │ :0000000、帳號: │ │ │ │
│ │ │ 0000000號)1本 │ │ │ │
│ │ │⑥翁仕堯(聯邦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1本 │ │ │ │
│ │ │以上存摺交易日期均在│ │ │ │
│ │ │96年9月前。 │ │ │ │
│ │ │ │ │ │ │
├──┼──────────────┼──────────┼────────┼───────┼─────┤
│109 │存摺5本-彰化銀行 │①大聯瀝青公司(帳號│存摺(16-拾-1) │劉成枝 │⑥-④ │
│ │ │ :0000-00-00000-0-│ │ │ │
│ │ │ 00號)(負責人:劉│ │ │ │
│ │ │ 成枝)1本 │ │ │ │
│ │ │②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1本 │ │ │ │
│ │ │③甫懋工程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號)3本 │ │ │ │
├──┼──────────────┼──────────┼────────┼───────┼─────┤
│110 │大聯瀝青會計電腦資料光碟1片 │ │大聯瀝青會計電腦│劉成枝 │⑥-④ │
│ │ │ │資料光碟(16-拾 │ │ │
│ │ │ │叁) │ │ │
├──┼──────────────┼──────────┼────────┼───────┼─────┤
│111 │存摺5本 │①晉佑土木包工業(彰│存摺(16-拾-2) │劉成枝 │⑥-④ │
│ │ │ 化銀行,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 -00號)│ │ │ │
│ │ │ (負責人:劉成枝)│ │ │ │
│ │ │ 1本 │ │ │ │
│ │ │②劉成枝(彰化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981-2-00號)1本 │ │ │ │
│ │ │③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 │ │ │
│ │ │ 司(彰化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0號)(負責人:劉 │ │ │ │
│ │ │ 陳月)1本 │ │ │ │
│ │ │④晉佑土木包工業(彰│ │ │ │
│ │ │ 化銀行,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 -00號)│ │ │ │
│ │ │ (負責人:劉成枝)│ │ │ │
│ │ │ 1本 │ │ │ │
│ │ │⑤劉家銘(中國信託,│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1本 │ │ │ │
├──┼──────────────┼──────────┼────────┼───────┼─────┤
│112 │存摺(代收款項抄錄簿)6本 │①甫懋工程行(彰化銀│存摺(代收款項超│劉成枝 │⑥-④ │
│ │ │ 行,00000000000-00│錄簿)(16-拾-3 │ │ │
│ │ │ 0號) │) │ │ │
│ │ │②大聯瀝青(彰化銀行│ │ │ │
│ │ │ ) │ │ │ │
│ │ │③晉佑土木包工業(彰│ │ │ │
│ │ │ 化銀行,0000000000│ │ │
│ │ │ 7-600) │ │ │ │
│ │ │④劉成枝(彰化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⑤天福土木包工業(彰│ │ │ │
│ │ │ 化銀行,0000000000│ │ │
│ │ │ 9-000號) │ │ │ │
│ │ │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 │ │ │
│ │ │ 司(彰化銀行,6020│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113 │彰化銀行存摺5本 │大聯瀝青企業股份有限│存摺(16-拾-4) │劉成枝 │⑥-④ │
│ │ │公司-劉成枝(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114 │彰化銀行存摺5本 │①劉成枝(帳號:6020│存摺(16-拾-5) │劉成枝 │⑥-④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1本 │ │ │ │
│ │ │②晉佑土木包工業(帳│ │ │ │
│ │ │ 號:0000-00-00000-│ │ │ │
│ │ │ 6-00號)3本 │ │ │ │
│ │ │③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1本 │ │ │ │
├──┼──────────────┼──────────┼────────┼───────┼─────┤
│115 │彰化銀行存摺5本 │①劉成枝(帳號:6020│存摺(16-拾-6) │劉成枝 │⑥-④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1本 │ │ │ │
│ │ │②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2本 │ │ │ │
│ │ │③劉家銘(帳號:6020│ │ │ │
│ │ │ 0000000-000號)1本│ │ │ │
│ │ │④天福土木(帳號:60│ │ │ │
│ │ │ 000000000-000號)1│ │ │ │
│ │ │ 本 │ │ │ │
├──┼──────────────┼──────────┼────────┼───────┼─────┤
│116 │彰化銀行存摺5本 │大聯瀝青(帳號:6020│存摺(16-拾-7) │劉成枝 │⑥-④ │
│ │ │-00-000000-00號)5本│ │ │ │
├──┼──────────────┼──────────┼────────┼───────┼─────┤
│117 │電腦主機1台(劉成枝) │ │電腦主機 │劉成枝 │ │
│ │ │ │ │ │ │
├──┼──────────────┼──────────┼────────┼───────┼─────┤
│118 │電腦主機1台(陳德志) │ │電腦主機 │陳德志 │ │
│ │ │ │ │ │ │
└──┴──────────────┴──────────┴────────┴───────┴─────┘
五、長義營造有限公司部分(99年6月17日扣押)
(7)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工程
(7-1)一期改善工程「員林鎮○○里○○路855巷(土壠
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
(7-2)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
(7-3)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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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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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表、│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工程資料(15-壹-│曹寶仁 │⑦-① │
│ │報價單、工程結算明細表、詳細│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10) │ │ │
│ │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國立員 │程-詳細價目表、單價 │ │ │ │
│ │林高級中學行政大樓拆除」、「│分析表 │ │ │ │
│ │員林鎮立圖書館一館建築物風貌│(7) │ │ │ │
│ │改建工程」、「員林果菜市場建│ │ │ │ │
│ │築物風貌改建工程」、「員林鎮│ │ │ │ │
│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 │ │ │ │
│ │觀道路改善工程」等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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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影本)│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28)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三合橋至石苟排水)│ │ │ │
│ │水段)第一期工程 │第一期工程案之契約(│ │ │ │
│ │ │契約總價:871萬6800 │ │ │ │
│ │ │元)、工程估價單總表│ │ │ │
│ │ │、工程估價單 │ │ │ │
│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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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員林鎮 │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17) │ │ │
│ │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善」之木工程總表、一│ │ │ │
│ │ │期工程總表、一期、二│ │ │ │
│ │ │期工程預算書、單價分│ │ │ │
│ │ │析表、數量計算表、工│ │ │ │
│ │ │程圖 │ │ │ │
│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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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詳細價目表- │辦理第一次估驗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員林鎮○○路僑信國小周邊通學│(7) │-2) │ │ │
│ │步道改善工程(內含:長義公司│ │ │ │ │
│ │之發函1紙-關於「員林鎮百果山│ │ │ │ │
│ │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 │ │ │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工│ │ │ │ │
│ │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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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施工計畫書- │契約(承攬金額:871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週邊公共遊│萬6800元) │-21 ) │ │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7) │ │ │ │
│ │段)第一期工程 │與本案應無直接關聯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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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品質計畫書- │(7)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週邊公共遊│與本案應無直接關聯性│-22) │ │ │
│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 │ │ │ │
│ │段)第一期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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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員林鎮公所工程變更預算書-員 │內含:「員林鎮打石巷│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 │再造工程」之工程變更│-18) │ │ │
│ │ │設計明細表、單價分析│ │ │ │
│ │ │表、第二次變更設計圖│ │ │ │
│ │ │(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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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工程承攬合約書(綠色)-員林 │內含: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鎮打石巷再造工程、百果山風景│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20) │ │ │
│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工程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工│ │ │ │
│ │ │ 程之工程合約(總價│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 案之工程合約(總價│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7-1)(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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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員林果菜市場建築物風貌改建工│包含:員林鎮打石巷再│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程-估算明細表等資料(內含員 │造工程之瀝青混凝工廠│-7) │ │ │
│ │林鎮百果山風景區週邊遊憩景點│瀝青混凝土挖(刨)除│ │ │ │
│ │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圖、單│料流向證明文件、出廠│ │ │ │
│ │價分析表、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證明書、材木料出貨證│ │ │ │
│ │程之資料) │明、進口報單 │ │ │ │
│ │ │(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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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函長義│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① │
│ │公司)-以透明塑膠公文袋裝入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16 ) │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 │ │ │
│ │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 │②員林鎮○○里○○路│ │ │ │
│ │ │ 855巷(土壠坑)塊 │ │ │ │
│ │ │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 │ │③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 │ │ │
│ │ │ 善工程案 │ │ │ │
│ │ │④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 案 │ │ │ │
│ │ │(7)(7-1)(7-2) │ │ │ │
│ │ │(7-3) │ │ │ │
│ │ │(其中以橡皮筋綑綁之│ │ │ │
│ │ │公文係與本案有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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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長義公司在建工程及預收工程款│內含: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分析表(全部完工法-本年度未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14) │ │ │
│ │完工)-98年度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 │ │ │
│ │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 │②員林鎮○○里○○路│ │ │ │
│ │ │ 855巷(土壠坑)塊 │ │ │ │
│ │ │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 │ │③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 │ │ │
│ │ │ 善工程案 │ │ │ │
│ │ │④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 案 │ │ │ │
│ │ │(7)(7-1)(7-2) │ │ │ │
│ │ │(7-3) │ │ │ │
│ │ │(僅第1頁與本案有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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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函長益│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公司)-以多田鋁業有限公司牛 │①員林鎮○○里○○路│-30) │ │ │
│ │皮紙袋裝入 │ 855巷(土壠坑)塊 │ │ │ │
│ │ │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 │ │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 案 │ │ │ │
│ │ │(7-1)(7-3) │ │ │ │
│ │ │(其中以燕尾夾所夾之│ │ │ │
│ │ │公文係與本案有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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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函長義│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公司)-以牛皮紙袋包裝 │①員林鎮○○里○○路│-31) │ │ │
│ │ │ 855巷(土龍坑)塊 │ │ │ │
│ │ │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 │ │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 案 │ │ │ │
│ │ │(7-1)(7-3) │ │ │ │
│ │ │(其中以燕尾夾所夾之│ │ │ │
│ │ │公文係與本案有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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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彰化縣員林鎮公庫專戶存款支票│內含: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內含「員林鎮○○里○○路855│①員林鎮○○里○○路│-19) │ │ │
│ │巷(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 855巷(土壠坑)塊 │ │ │ │
│ │」、「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之│ │ │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工程開工報告單、施│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工日報表、工程結算│ │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員林│ 驗收證明書 │ │ │ │
│ │ 鎮百果山風景區週邊遊憩景點│②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 │ │
│ │ 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等工程│ 程案之採購標單、總│ │ │ │
│ │ 資料 │ 表(標單)、詳細價│ │ │ │
│ │ │ 目表(標單)、發票│ │ │ │
│ │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 │ │
│ │ │ 書 │ │ │ │
│ │ │③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 │ │ │
│ │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之│ │ │ │
│ │ │ 發票、公文 │ │ │ │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 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 │ │ │
│ │ │ 道路改善工程之總表│ │ │ │
│ │ │ (標單) │ │ │ │
│ │ │(7)(7-1)(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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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帳簿1本(藍色26孔夾) │內含以下工程帳目資料│帳記資料(15-叁 │曹寶仁 │⑦-③ │
│ │ │: │-6) │ │ │
│ │ │①員林鎮○○里○○路│ │ │ │
│ │ │ 855巷(土壠坑)塊 │ │ │ │
│ │ │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 │ │ │
│ │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 │ │
│ │ │ 程案 │ │ │ │
│ │ │(7-1)(7-1)(7-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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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發票登記簿(紅色活頁筆記本)│內含以下工程發票資料│帳記資料(15-叁 │曹寶仁 │⑦-③ │
│ │ │: │-5) │ │ │
│ │ │①員林鎮○○里○○路│ │ │ │
│ │ │ 855巷(土壠坑)塊 │ │ │ │
│ │ │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 │ │ │
│ │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 │ │
│ │ │ 程案 │ │ │ │
│ │ │(7-1)(7-1)(7-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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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記事本(黑色活頁夾) │記載長義公司所收之支│帳記資料(15-叁 │曹寶仁 │⑦-③ │
│ │ │票號碼、金額,其中包│-4) │ │ │
│ │ │括: │ │ │ │
│ │ │①員林鎮○○里○○路│ │ │ │
│ │ │ 855巷(土龍坑)塊 │ │ │ │
│ │ │ 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 │ │
│ │ │ 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 │ │ │
│ │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 │ │
│ │ │ 程案 │ │ │ │
│ │ │④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 │ │ │
│ │ │ 善工程案 │ │ │ │
│ │ │(7)(7-1)(7-2) │ │ │ │
│ │ │(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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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長義領標登錄本(綠色活頁筆記│內有記載:98/11/25百│記事本(15-貳-3 │曹寶仁 │⑦-③ │
│ │本) │果山風景區,預算金額│) │ │ │
│ │ │:121,654,63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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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小型記事本(暗紅色) │ │記事本(15-貳-2 │曹寶仁 │⑦-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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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存摺9本 │①長義公司(台灣銀行│存摺資料(15-伍 │曹寶仁 │⑦-③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1本 │ │ │ │
│ │ │②長義公司(新光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838號)3本 │ │ │ │
│ │ │③李幸姿(新光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7號)1本 │ │ │ │
│ │ │④李幸姿(新光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4號)1本 │ │ │ │
│ │ │⑤長義公司(新光銀行│ │ │ │
│ │ │ 支票存款對帳簿,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 │ │ 號)3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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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含工程位置圖、施工規│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① │
│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圖 │範說明 │-9) │ │ │
│ │ │(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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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出│含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貨單(藍色)等資料-內含「員 │程之公共工程施工中營│-4) │ │ │
│ │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監督紀錄│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 │ │ │
│ │資料 │紀錄表、不合格項目處│ │ │ │
│ │ │理表、不合格品改善追│ │ │ │
│ │ │蹤紀錄表、彰化縣員林│ │ │ │
│ │ │鎮公所工程督導紀錄 │ │ │ │
│ │ │(7-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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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零用金支出明細表1本 │家用記帳 │帳記資料(15-叁 │曹寶仁 │⑦-③ │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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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桌曆1本 │99年1月-6月之記事 │記事本(15-貳-1 │曹寶仁 │⑦-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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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記帳簿-紫色活頁夾 │91年至95年間之記帳 │帳記資料(15-叁 │曹寶仁 │⑦-③ │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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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2007實用支票日曆 │未記載與本件相關資料│帳記資料(15-叁 │曹寶仁 │⑦-③ │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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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關仔嶺紅葉公園整修工程工程資│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① │
│ │料1袋-以牛皮紙袋包裝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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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員林鎮圖書館一館建築物風貌改│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① │
│ │建工程-工程平面圖 │ │-8) │ │ │
├──┼──────────────┼──────────┼────────┼───────┼─────┤
│ 29 │工程圖及價目表(含詳細價目表│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① │
│ │、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 │ │-13) │ │ │
│ │含「縣道139線自行車意象廣場 │ │ │ │ │
│ │休憩空間改善工程」、「彰化縣│ │ │ │ │
│ │員林鎮百果山傳期再現中山路椰│ │ │ │ │
│ │林步道景觀改造工程」、「西區│ │ │ │ │
│ │公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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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工程價目表、報價單-「八卦山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① │
│ │風景區南投市鳳鳴里及名間鄉埔│ │-12 ) │ │ │
│ │中村觀光環境改善工程」、「員│ │ │ │ │
│ │林鎮簡易籃球場興建及慢壘球場│ │ │ │ │
│ │等設施工程」、「員林鎮中山區│ │ │ │ │
│ │路僑信國小周邊通學步道改造工│ │ │ │ │
│ │程」、「三尖山登山步道出入口│ │ │ │ │
│ │停留點設施工程」、「田尾公路│ │ │ │ │
│ │花園至北斗段觀光地區遊憩設施│ │ │ │ │
│ │整件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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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西區公園景觀│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綠美化工程-工程圖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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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彰化縣社頭鄉○○段555號地號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綠化計畫-(綠色公文夾) │ │-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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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員林鎮立圖書管一館建築物風貌│ │-29) │ │ │
│ │整建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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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新生里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兒童公園旁花架工程 │ │-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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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估算書總│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表(含單價分析表)-「員林鎮 │ │-15) │ │ │
│ │三樺公園照明暨兒童遊憩場地改│ │ │ │ │
│ │善工程」、「彰化縣員林鎮第一│ │ │ │ │
│ │暨第四公有零售市場」、「員林│ │ │ │ │
│ │鎮立圖書館一館建築物風貌整建│ │ │ │ │
│ │工程」等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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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員林高中東側人行步道工程 │ │-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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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員林鎮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源潭里興設運動設施及景觀綠美│ │-23) │ │ │
│ │化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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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新生里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靜修路75巷路面工程 │ │-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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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萬年路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② │
│ │旁停車場新建工程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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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材料進場自主檢查紀錄表(QPE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表5-1)-八卦山風景區南投市鳳│ │-6) │ │ │
│ │鳴里及名間鄉埔中村觀光環境改│ │ │ │ │
│ │善工程-資料送審文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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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材料進場自主檢查紀錄表(QPE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表5-1)-八卦山風景區南投市鳳│ │-5) │ │ │
│ │鳴里及名間鄉埔中村觀光環境改│ │ │ │ │
│ │善工程-照明器具送審資料 │ │ │ │ │
├──┼──────────────┼──────────┼────────┼───────┼─────┤
│ 42 │社頭鄉公所工程決算書-彰化縣 │ │工程資料(15-壹 │曹寶仁 │⑦-③ │
│ │社頭鄉○○段9地號綠化計畫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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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轉帳傳票、彰化縣員林鎮公庫專│ │傳票資料(15-肆 │曹寶仁 │⑦-③ │
│ │戶存款支票-八卦山下水道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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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光碟4片-(以大型夾鏈袋包裝)│其中1片為僑信國小工 │工程資料(15-陸 │曹寶仁 │⑦-③ │
│ │ │程案 │-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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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部分(99年8月3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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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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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林鎮○○段316-3地號中東社 │記載:承辦技師-王宗 │工程資料(2-貳-2│林循全 │⑧ │
│ │區活動中心水土保持變更計畫(│鴻(尚鼎公司)、規劃│) │ │ │
│ │核定本) │單位-泰集全公司,含 │ │ │ │
│ │ │檢核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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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員林鎮中東社區活動中心用地變│含申請書、興辦事業計│工程資料(2-貳-1│林循全 │⑧ │
│ │更(東山段316-3地號)興辦事 │畫、土地清冊等資料 │) │ │ │
│ │業計畫書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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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應付票據1本 │含泰集全公司應收票據│帳冊資料(2-壹-6│林循全 │⑧ │
│ │ │(影本)之票號、廠商│) │ │ │
│ │ │、金額紀錄(其中98年│ │ │ │
│ │ │5月20日,有一筆:廠 │ │ │ │
│ │ │商-王宗鴻、支票號碼 │ │ │ │
│ │ │:KB0000000號、金額 │ │ │ │
│ │ │:5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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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料(暗紅色活│含該公司96年至98年之│帳冊資料(2-壹-8│林循全 │⑧ │
│ │頁夾) │帳款(含應收帳款、現│) │ │ │
│ │ │金流量、銀行存款、應│ │ │ │
│ │ │收票據、押標金、應付│ │ │ │
│ │ │帳款、應付票據等),│ │ │ │
│ │ │其中押標金部分,有記│ │ │ │
│ │ │載一筆:96年11月26日│ │ │ │
│ │ │,員林中東社區案,押│ │ │ │
│ │ │標金5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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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料(黑色活頁│含該公司97年-99年之 │帳冊資料(2-壹-7│林循全 │⑧ │
│ │夾) │帳目資料(含銀行存款│) │ │ │
│ │ │、應收帳款、業務收入│ │ │ │
│ │ │、應收票據、應付帳款│ │ │ │
│ │ │、應付款項等),其中│ │ │ │
│ │ │應收帳款部分:有記載│ │ │ │
│ │ │:98/3/10、中東社區 │ │ │ │
│ │ │第二期、金額:43萬5 │ │ │ │
│ │ │千元,98/7/6、中東社│ │ │ │
│ │ │區第三期、金額:21萬│ │ │ │
│ │ │7500元,98/9/28,中 │ │ │ │
│ │ │東社區第五期、金額:│ │ │ │
│ │ │14萬5千元) │ │ │ │
├──┼──────────────┼──────────┼────────┼───────┼─────┤
│ 6 │天誠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總分類帳│含天誠公司之總分類帳│帳冊資料(2-壹-5│林循全 │⑧ │
│ │1本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 │ │
│ │ │、日記帳報表(其中日│ │ │ │
│ │ │記帳報表中,有記載:│ │ │ │
│ │ │98/09/01、中東社區雜│ │ │ │
│ │ │照-江同文、金額:6萬│ │ │ │
│ │ │元,98/12/18、銀行存│ │ │ │
│ │ │款、中東社區第4、5期│ │ │ │
│ │ │、金額:261,250 元,│ │ │ │
│ │ │) │ │ │ │
├──┼──────────────┼──────────┼────────┼───────┼─────┤
│ 7 │泰集全公司合約總表-93年至98 │其中有記載:合約代碼│帳冊資料(2-壹-4│林循全 │⑧ │
│ │年 │-B-96-03,合約名稱:│) │ │ │
│ │ │員林鎮○○段316-3地 │ │ │ │
│ │ │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 │ │ │
│ │ │理土地變更編訂為特定│ │ │ │
│ │ │目的事業用地(不含水│ │ │ │
│ │ │保雜照工程費)勞務採│ │ │ │
│ │ │購,總價:145萬元, │ │ │ │
│ │ │第一期款:43萬5千元 │ │ │ │
│ │ │-完成興辦及水計,第 │ │ │ │
│ │ │二期款:43萬5千元-核│ │ │ │
│ │ │准興辦及水計,第三期│ │ │ │
│ │ │款:21萬7500元-取得 │ │ │ │
│ │ │雜項執照,第四期款:│ │ │ │
│ │ │21 萬7500元-驗收,第│ │ │ │
│ │ │五期款:14 萬5千元- │ │ │ │
│ │ │完成土地變更編定 │ │ │ │
├──┼──────────────┼──────────┼────────┼───────┼─────┤
│ 8 │泰集全公司簽訂工程合約表(含│內載:員林鎮中東社區│帳冊資料(2-壹-3│林循全 │⑧ │
│ │合約代碼、案名、承辦人、收支│用地變更編訂為特定目│) │ │ │
│ │) │的事業用地,承辦人:│ │ │ │
│ │ │張尚卿、陳天陽、鄭雯│ │ │ │
│ │ │文、郭彥偉 │ │ │ │
├──┼──────────────┼──────────┼────────┼───────┼─────┤
│ 9 │存摺8本 │①林循全(合作金庫銀│存摺(2-陸) │林循全 │⑧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14896號)4本 │ │ │ │
│ │ │②天誠公司(合作金庫│ │ │ │
│ │ │ 銀行,帳號:175971│ │ │ │
│ │ │ 0000000號)1本 │ │ │ │
│ │ │③泰集全公司(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帳號:1759│ │ │ │
│ │ │ 000000000號)3本 │ │ │ │
├──┼──────────────┼──────────┼────────┼───────┼─────┤
│ 1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1本(泰集 │餘支票存根2張作廢支 │帳冊資料(2-壹-2│林循全 │⑧ │
│ │全公司) │票 │) │ │ │
├──┼──────────────┼──────────┼────────┼───────┼─────┤
│ 11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1本(泰集 │僅餘支票存根 │帳冊資料(2-壹-1│林循全 │⑧ │
│ │全公司) │ │) │ │ │
├──┼──────────────┼──────────┼────────┼───────┼─────┤
│ 12 │記事簿1本(2008年) │記事 │記事本(2-叁-1)│林循全 │⑧ │
│ │ │ │ │ │ │
├──┼──────────────┼──────────┼────────┼───────┼─────┤
│ 13 │隨身碟1個 │ │隨身碟(2-肆) │林循全 │⑧ │
│ │ │ │ │ │ │
├──┼──────────────┼──────────┼────────┼───────┼─────┤
│ 14 │桌曆1本(三商美邦人壽)-2008│記事 │記事本(2-叁-2)│林循全 │⑧ │
│ │年 │ │ │ │ │
├──┼──────────────┼──────────┼────────┼───────┼─────┤
│ 15 │桌曆1本(巧瑞印刷)-2010年 │ │記事本(2-叁-3)│林循全 │⑧ │
└──┴──────────────┴──────────┴────────┴───────┴─────┘
七、正鈞營造有限公司部分(99年8月3日扣押)
┌──┬──────────────┬──────────┬────────┬───────┬─────┐
│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1 │存摺10本 │①陳盈隆(慶豐銀行,│存摺(4-貳-4) │吳宗信 │⑨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5070號)1本 │ │ │ │
│ │ │②吳貴鈞(大眾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1本 │ │ │ │
│ │ │③信興土木包工業(彰│ │ │ │
│ │ │ 化縣員林鎮農會,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20號)1本 │ │ │ │
│ │ │④吳貴鈞(彰化縣員林│ │ │ │
│ │ │ 鎮農會,帳號:6140│ │ │ │
│ │ │ 000000000000號)1 │ │ │ │
│ │ │ 本(99/5/3-99/8/2 │ │ │ │
│ │ │ ) │ │ │ │
│ │ │⑤吳幸君(世華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1本 │ │ │ │
│ │ │⑥吳幸君(臺中商業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4420元)1本 │ │ │ │
│ │ │⑦正鈞公司(三信商業│ │ │ │
│ │ │ 銀行,帳號:162000│ │ │ │
│ │ │ 9259號)1本 │ │ │ │
│ │ │⑧吳貴鈞(第一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號)1本 │ │ │ │
│ │ │⑨吳詩賢(台北富邦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0046號)1本 │ │ │ │
│ │ │⑩吳貴鈞(彰化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號) │ │ │ │
├──┼──────────────┼──────────┼────────┼───────┼─────┤
│ 2 │存摺10本 │①信興土木包工業(彰│存摺(4-貳-1) │吳宗信 │⑨ │
│ │ │ 化縣員林鎮農會,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20號)2本 │ │ │ │
│ │ │②吳貴鈞(彰化縣員林│ │ │ │
│ │ │ 鎮農會,帳號:6140│ │ │ │
│ │ │ 000000000000號)3 │ │ │ │
│ │ │ 本,於98/1/23、提 │ │ │ │
│ │ │ 領120萬元,於98/11│ │ │ │
│ │ │ /23、提領30萬元、 │ │ │ │
│ │ │ 20萬元 │ │ │ │
│ │ │③吳貴鈞(陽信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2本,於978/2/4│ │ │ │
│ │ │ 提領66萬2千元 │ │ │ │
│ │ │④吳馮春(陽信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1本 │ │ │ │
│ │ │⑤正鈞公司(陽信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38號)1本 │ │ │ │
│ │ │⑥信興土木包工業(陽│ │ │ │
│ │ │ 信銀行,帳號:0534│ │ │ │
│ │ │ 00000000號)1本 │ │ │ │
├──┼──────────────┼──────────┼────────┼───────┼─────┤
│ 3 │臺灣銀行代收票據記錄簿1本 │ │存摺(4-貳-5) │吳宗信 │⑨ │
├──┼──────────────┼──────────┼────────┼───────┼─────┤
│ 4 │存摺10本 │ │存摺(4-貳-2) │吳宗信 │⑨ │
├──┼──────────────┼──────────┼────────┼───────┼─────┤
│ 5 │存摺10本 │ │存摺(4-貳-3) │吳宗信 │⑨ │
└──┴──────────────┴──────────┴────────┴───────┴─────┘
八、彰晟營造有限公司部分(99年6月17日扣押)
(12-1)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
(12-2)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
│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1 │光碟1片 │有關「員林鎮清潔隊工│光碟(18-伍) │曹榮源 │⑫ │
│ │ │程」、「彰77線(萬年│ │ │ │
│ │ │路)南段拓寬工程」案│ │ │ │
│ │ │資料光碟 │ │ │ │
│ │ │(12-1)(12-2) │ │ │ │
├──┼──────────────┼──────────┼────────┼───────┼─────┤
│ 2 │名片簿1本 │其中有1張「全勝工程 │名片簿(18-柒) │曹榮源 │⑫ │
│ │ │顧問有限公司-蕭宏哲 │ │ │ │
│ │ │」之名片,上有記載「│ │ │ │
│ │ │員林萬年路」文字 │ │ │ │
│ │ │(12-2) │ │ │ │
├──┼──────────────┼──────────┼────────┼───────┼─────┤
│ 3 │記事本1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記事-98年2月-98年10 │記事本(18-貳-3 │曹榮源 │⑫ │
│ │咖啡色6孔夾) │月 │) │ │ │
├──┼──────────────┼──────────┼────────┼───────┼─────┤
│ 4 │桌曆1本(2009年) │其中記載:7月23日-員│2009年梁智傑桌曆│梁智傑 │⑫ │
│ │ │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施工│(11-3) │ │ │
│ │ │檢討會、8月10日-員林│ │ │ │
│ │ │鎮清潔隊部工程縣府政│ │ │ │
│ │ │風室抽驗、8月18日-清│ │ │ │
│ │ │潔隊新建工程縣府抽查│ │ │ │
│ │ │、8月31日-清潔隊部估│ │ │ │
│ │ │驗(蔡)、9月1日-清 │ │ │ │
│ │ │潔隊部工程驗收(蔡)│ │ │ │
│ │ │(12-1) │ │ │ │
├──┼──────────────┼──────────┼────────┼───────┼─────┤
│ 5 │桌曆1本(2008年) │其中12月18日,有記載│2008年梁智傑桌曆│梁智傑 │⑫ │
│ │ │「員林鎮清潔隊部新建│(11-2) │ │ │
│ │ │工程開標」 │ │ │ │
│ │ │(12-1) │ │ │ │
├──┼──────────────┼──────────┼────────┼───────┼─────┤
│ 6 │名片3張 │彰晟公司-曹榮源、林 │名片(11-4) │梁智傑 │⑫ │
│ │ │功炎、張淑真名片 │ │ │ │
├──┼──────────────┼──────────┼────────┼───────┼─────┤
│ 7 │桌曆1本(2007年) │ │2007年梁智傑桌曆│梁智傑 │⑫ │
│ │ │ │(11-1) │ │ │
└──┴──────────────┴──────────┴────────┴───────┴─────┘
九、未分類(共通)資料部分(99年6月17日扣押)
┌──┬──────────────┬──────────┬────────┬───────┬─────┐
│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1 │蕭允泰存摺5本 │①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存摺(5-2) │蕭允泰 │綜合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7270號,2本 │ │ │ │
│ │ │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92號,1本 │ │ │ │
│ │ │③郵局,局號:016105│ │ │ │
│ │ │ 0號、帳號:0000000│ │ │ │
│ │ │ 號 │ │ │ │
│ │ │④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52647號,1本 │ │ │ │
│ │ │⑤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51229號,1本 │ │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送款│戶名:唐國傑、帳號:│匯票資料(2-叁)│唐國傑 │綜合 │
│ │簿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餘額核對│00000000000號,98/7/│ │ │ │
│ │單 │13、金額:3000元, │ │ │ │
│ │ │99/3/22、金額:10000│ │ │ │
│ │ │元,98/3/20、金額: │ │ │ │
│ │ │11,000元,99/3/1、 │ │ │ │
│ │ │金額:43000元,99/5/│ │ │ │
│ │ │31、金額:59,000元 │ │ │ │
├──┼──────────────┼──────────┼────────┼───────┼─────┤
│ 3 │唐國傑2010年記事本(咖啡*黑 │唐國傑於99/1/6-99/6/│記事本(2-伍-2)│唐國傑 │綜合 │
│ │色) │9期間記載之主管週報 │ │ │ │
├──┼──────────────┼──────────┼────────┼───────┼─────┤
│ 4 │2010年桌曆1本(唐國傑) │唐國傑於98/12/28-99/│記事本(2-伍-1)│唐國傑 │綜合 │
│ │ │8 /26之記事 │ │ │ │
├──┼──────────────┼──────────┼────────┼───────┼─────┤
│ 5 │磁片2片、光碟4片(唐國傑) │ │磁片與光碟(2-捌│唐國傑 │綜合 │
│ │ │ │) │ │ │
├──┼──────────────┼──────────┼────────┼───────┼─────┤
│ 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包括內政│內含95年度至98年發包│公文資料(2-壹)│唐國傑 │綜合 │
│ │部營建署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之工程(含工程名稱、│ │ │ │
│ │設計畫(特別預算)彰化縣調整│金額) │ │ │ │
│ │預算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 │ │ │ │
│ │設計畫(市區道路)98年度核定│ │ │ │ │
│ │辦理項目、98年度災害準備金支│ │ │ │ │
│ │用情形表 │ │ │ │ │
├──┼──────────────┼──────────┼────────┼───────┼─────┤
│ 7 │存摺7本 │其中含: │存摺(2-肆) │唐國傑 │綜合 │
│ │ │①唐國傑交通銀行存摺│ │ │ │
│ │ │ 1本、台灣銀行存摺1│ │ │ │
│ │ │ 本、第一銀行存摺1 │ │ │ │
│ │ │ 本 │ │ │ │
│ │ │②何月照陽信銀行存摺│ │ │ │
│ │ │ 1本、彰化銀行存摺1│ │ │ │
│ │ │ 本 │ │ │ │
│ │ │③唐英豐郵局存摺1本 │ │ │ │
│ │ │ │ │ │ │
│ │ │ │ │ │ │
├──┼──────────────┼──────────┼────────┼───────┼─────┤
│ 8 │2007年記事本(小本,黑色) │郭芳賓記事 │記事本2007(8-壹│郭芳賓 │綜合 │
│ │ │ │-2 ) │ │ │
├──┼──────────────┼──────────┼────────┼───────┼─────┤
│ 9 │2009年記事本(橘黃色) │郭芳賓記事 │記事本2009(8-壹│郭芳賓 │綜合 │
│ │ │ │-5) │ │ │
├──┼──────────────┼──────────┼────────┼───────┼─────┤
│ 10 │2008年記事本(紅色) │郭芳賓記載之通訊電話│記事本2008(8-壹│郭芳賓 │綜合 │
│ │ │、收支表 │-4) │ │ │
├──┼──────────────┼──────────┼────────┼───────┼─────┤
│ 11 │2007年記事本(深咖啡色) │郭芳賓記事-記載房屋 │記事本2007(8-壹│郭芳賓 │綜合 │
│ │ │仲介資料 │-3) │ │ │
├──┼──────────────┼──────────┼────────┼───────┼─────┤
│ 12 │2006年記事本(大型,黑色) │郭芳賓記事-記載房屋 │記事本2006(8-壹│郭芳賓 │綜合 │
│ │ │仲介資料 │-1) │ │ │
├──┼──────────────┼──────────┼────────┼───────┼─────┤
│ 13 │郭芳賓第一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號 │存摺(郭芳賓、第│郭芳賓 │綜合 │
│ │ │ │一銀行)(8-貳-1│ │ │
│ │ │ │) │ │ │
├──┼──────────────┼──────────┼────────┼───────┼─────┤
│ 14 │郭芳賓台北富邦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郭芳賓、台│郭芳賓 │綜合 │
│ │ │ │北富邦銀行)(8-│ │ │
│ │ │ │貳-2) │ │ │
├──┼──────────────┼──────────┼────────┼───────┼─────┤
│ 15 │員林鎮公所新擴大內需計畫需求│含各計畫名稱、簡要內│員林鎮公所新擴大│吳宗憲 │綜合 │
│ │表1本 │容、所需經費 │內需計畫需求表(│ │ │
│ │ │ │3) │ │ │
├──┼──────────────┼──────────┼────────┼───────┼─────┤
│ 16 │薛文鈞經辦業務(99.03.19) │薛文鈞經辦業務-含王 │薛文鈞經辦業務資│薛文鈞 │綜合 │
│ │ │宗彬暫代續辦業務、梁│料(3-1) │ │ │
│ │ │智傑、鄭振三暫代續辦│ │ │ │
│ │ │業務 │ │ │ │
├──┼──────────────┼──────────┼────────┼───────┼─────┤
│ 17 │①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分層負責明│含公務項目、分層負責│通訊錄(2-柒) │唐國傑 │綜合 │
│ │ 細表1本 │劃分 │ │ │ │
│ ├──────────────┼──────────┤ │ │ │
│ │②彰化縣縣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通訊資料 │ │ │ │
│ │ 職員通訊錄1本(綠色) │ │ │ │ │
│ ├──────────────┼──────────┤ │ │ │
│ │③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通訊資料 │ │ │ │
│ │ 職員通訊錄1本(藍色) │ │ │ │ │
│ ├──────────────┼──────────┤ │ │ │
│ │④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任人員│通訊資料 │ │ │ │
│ │ 通訊錄(暗紅色)3本、小型 │ │ │ │ │
│ │ 名片簿(暗紅色,無名片)1 │ │ │ │ │
│ │ 本 │ │ │ │ │
│ ├──────────────┼──────────┤ │ │ │
│ │⑤彰化縣後備憲兵永靖鄉聯絡中│通訊資料 │ │ │ │
│ │ 心會員通訊錄(深藍色)1本 │ │ │ │ │
│ ├──────────────┼──────────┤ │ │ │
│ │⑥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任人員│通訊資料 │ │ │ │
│ │ 通訊錄(深綠色)1本 │ │ │ │ │
│ ├──────────────┼──────────┤ │ │ │
│ │⑦彰化縣後備憲兵荷松協會員林│通訊資料 │ │ │ │
│ │ 鎮分會幹部通訊錄(粉紅色)│ │ │ │ │
│ │ 1本 │ │ │ │ │
│ ├──────────────┼──────────┤ │ │ │
│ │⑧彰化縣員林鎮三義社區發展協│通訊資料 │ │ │ │
│ │ 會第五屆理監事、顧問名冊1 │ │ │ │ │
│ │ 張 │ │ │ │ │
│ ├──────────────┼──────────┤ │ │ │
│ │⑨97縣市政府主管人員名錄 │通訊資料 │ │ │ │
│ ├──────────────┼──────────┤ │ │ │
│ │⑩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通訊資料 │ │ │ │
│ │ 職員通訊錄(深藍色,厚本)│ │ │ │ │
│ │ 1本 │ │ │ │ │
│ ├──────────────┼──────────┤ │ │ │
│ │⑪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任人員│通訊資料 │ │ │ │
│ │ 通訊錄(淺藍色)1本 │ │ │ │ │
│ ├──────────────┼──────────┤ │ │ │
│ │⑫中國國民黨彰化縣委員會工作│通訊資料 │ │ │ │
│ │ 同志通訊錄1本 │ │ │ │ │
├──┼──────────────┼──────────┼────────┼───────┼─────┤
│ 18 │雜記(MEMO紙) │含唐國傑記事資料、各│雜記(2-玖) │唐國傑 │綜合 │
│ │ │工程費用金額增加或刪│ │ │ │
│ │ │減、各工程公開招標公│ │ │ │
│ │ │告 │ │ │ │
├──┼──────────────┼──────────┼────────┼───────┼─────┤
│ 19 │2009年記事本1本、小型活頁筆 │吳宗憲記事,活頁筆記│筆記本3本(1) │吳宗憲 │綜合 │
│ │記本1本、桌曆1本 │本中有記載:陳明達- │ │ │ │
│ │ │源潭、謝興旺-新生、 │ │ │ │
│ │ │劉慶森-大明大峰-曹炳│ │ │ │
│ │ │坤、鎮興-黃錦昌、中 │ │ │ │
│ │ │東- 曹金水、三和-黃 │ │ │ │
│ │ │餘慶、浮圳-江慶音、 │ │ │ │
│ │ │民生-許文煊 │ │ │ │
├──┼──────────────┼──────────┼────────┼───────┼─────┤
│ 20 │2010年桌曆1本(薛文鈞) │通訊錄有記載創邑公司│筆記本(2-壹-1)│薛文鈞 │綜合 │
│ │ │連絡電話 │ │ │ │
├──┼──────────────┼──────────┼────────┼───────┼─────┤
│ 21 │小型筆記本(薛文鈞) │薛文鈞記事 │筆記本(2-壹-3)│薛文鈞 │綜合 │
│ │ │ │ │ │ │
├──┼──────────────┼──────────┼────────┼───────┼─────┤
│ 22 │記事本(薛文鈞) │薛文鈞記事 │筆記本(2-壹-2)│薛文鈞 │綜合 │
├──┼──────────────┼──────────┼────────┼───────┼─────┤
│ 23 │員林鎮18屆里長及里幹事電話一│通訊資料 │員林鎮18屆里長及│吳宗憲 │綜合 │
│ │覽表(透明公文夾)1本 │ │里幹事電話一覽表│ │ │
│ │ │ │(4) │ │ │
├──┼──────────────┼──────────┼────────┼───────┼─────┤
│ 24 │存摺2本 │①林郁慧(彰化縣員林│吳宗憲源林信用合│吳宗憲 │綜合 │
│ │ │ 鎮農會,帳號:6140│作社及林郁慧員林│ │ │
│ │ │ 000000000000號)1 │農會存摺各1本( │ │ │
│ │ │ 本 │2) │ │ │
│ │ │②吳宗憲(彰化縣員林│ │ │ │
│ │ │ 信用合作社,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1 │ │ │ │
│ │ │ 號) │ │ │ │
├──┼──────────────┼──────────┼────────┼───────┼─────┤
│ 25 │名片1袋 │名片 │名片(2-陸) │唐國傑 │綜合 │
├──┼──────────────┼──────────┼────────┼───────┼─────┤
│ 26 │名片2張 │鈞達公司吳鈞然、長呈│名片(2-貳) │薛文鈞 │綜合 │
│ │ │興公司劉裕維名片各1 │ │ │ │
│ │ │張 │ │ │ │
├──┼──────────────┼──────────┼────────┼───────┼─────┤
│ 27 │新竹科園案例觀摩說明-96年度 │ │服務計畫書範本(│薛文鈞 │綜合 │
│ │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行環境改│ │3-壹-2) │ │ │
│ │善計畫講習研討會 │ │ │ │ │
├──┼──────────────┼──────────┼────────┼───────┼─────┤
│ 28 │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行環境改│ │服務計畫書範本(│薛文鈞 │綜合 │
│ │善計畫-中壢市○○路行人徒步 │ │3-壹-1) │ │ │
│ │區土建工程 │ │ │ │ │
├──┼──────────────┼──────────┼────────┼───────┼─────┤
│ 29 │隨身碟1個 │ │隨身碟(2-肆) │薛文鈞 │綜合 │
│ │ │ │ │ │ │
├──┼──────────────┼──────────┼────────┼───────┼─────┤
│ 30 │96年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行環│ │服務計畫書範本(│薛文鈞 │綜合 │
│ │境改善計畫第一次(北區)觀摩│ │3-壹-3) │ │ │
│ │講習研討會 │ │ │ │ │
├──┼──────────────┼──────────┼────────┼───────┼─────┤
│ 31 │彰化縣政府案件-1 │96/12/11-99/6/14彰化│投標工程(16-玖 │劉成枝 │綜合 │
│ │ │縣政府工程(含工程名│) │ │ │
│ │ │稱、承包金額、廠商、│ │ │ │
│ │ │開標日期、開工、竣工│ │ │ │
│ │ │日期) │ │ │ │
├──┼──────────────┼──────────┼────────┼───────┼─────┤
│ 32 │通聯光碟1片、偵訊光碟40片 │ │ │ │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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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與本案無關部分
(編號1至4部分99年3月18日扣押)
(編號5部分99年6月17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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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名 稱 │證據內容 │原證據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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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公告-92年10 │與本案無關 │公文資料(3-肆)│薛文鈞 │無 │
│ │月8日-公告標售本所經管鎮有土│ │ │ │ │
│ │地共一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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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記事2張(94年) │與本案無關 │雜記(3-叁) │薛文鈞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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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員林鎮公所(第一次)工程變更│非吳宗憲任期內之工程│工程資料(3-貳-1│薛文鈞 │無 │
│ │預算書-工程名稱:員林鎮東區 │案件,與本案無關 │) │ │ │
│ │公有土地規劃興建成生態運動休│ │ │ │ │
│ │憩公園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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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員林鎮公所(第一次)工程變更│非吳宗憲任期內之工程│工程資料(3-貳-2│薛文鈞 │無 │
│ │預算書-工程名稱:員林鎮東區 │案件,與本案無關 │) │ │ │
│ │公有土地規劃興建成生態運動休│ │ │ │ │
│ │憩公園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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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彰化縣員林鎮97年度寬頻管道新│與本案無關 │工程資料(2-貳)│唐國傑 │無 │
│ │建工程第一施工區簡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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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附表
一、被告吳宗憲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劉邦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劉邦
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
有其徒刑伍月。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唐國傑、薛文鈞、陳吉龍、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陳吉
龍、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唐
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郭芳賓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
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
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唐
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郭芳賓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與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
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
應與唐國傑、薛文鈞、林循全、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林循全、蕭
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
仟元應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
元應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
仟元應與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應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
元應與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㈧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唐
國傑、鄭振三、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唐國傑、鄭振三、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唐
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
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
與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㈩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就犯罪事實1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沈俊吉、梁智
傑、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
、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
應與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蕭
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唐
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
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
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
第2項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就犯罪事實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就犯罪事實部分:
吳宗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唐
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
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二、被告唐國傑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薛文鈞、劉邦騰、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劉邦騰、蕭允
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
有其徒刑伍月。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薛文鈞、陳吉龍、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陳吉
龍、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吳
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
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
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吳
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梁智傑、郭芳賓、蕭允
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
應與吳宗憲、薛文鈞、林循全、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林循全、蕭
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
仟元應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捌仟萬
元應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
仟元應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應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
元應與吳宗憲、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梁智傑、郭芳賓、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㈧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吳
宗憲、鄭振三、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吳宗憲、鄭振三、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
宗憲、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吳宗憲、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
吳宗憲、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吳宗憲、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吳宗憲、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沈俊吉、梁智
傑、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吳宗憲、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沈俊吉、梁智傑
、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
應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郭芳賓、蕭
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吳
宗憲、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吳宗憲、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
吳宗憲、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吳宗憲、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部分:
唐國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吳
宗、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沈俊吉、梁智傑、郭
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被告薛文鈞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劉邦騰、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劉邦騰、蕭允
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
有其徒刑伍月。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陳吉龍、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陳吉
龍、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
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
應與吳宗憲、唐國傑、林循全、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林循全、蕭
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
仟元應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捌仟萬
元應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
仟元應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應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就犯罪事實㈩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
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就犯罪事實3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
應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
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
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
第2項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就犯罪事實部分:
薛文鈞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
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四、被告梁智傑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梁智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
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㈦部分:
梁智傑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
元應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1部分:
梁智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
吉、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2部分:
梁智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
、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部分:
梁智傑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沈俊吉、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
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五、被告沈俊吉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1部分:
沈俊吉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
傑、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2部分:
沈俊吉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
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
、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部分:
沈俊吉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
郭芳賓、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六、被告鄭振三部分:
鄭振三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七、被告陳吉龍部分:
陳吉龍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
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
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八、被告蕭允泰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蕭允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宗
憲、唐國傑、薛文鈞、劉邦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劉邦騰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有其徒
刑肆月。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蕭允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宗
憲、唐國傑、薛文鈞、陳吉龍、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陳
吉龍、郭芳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與吳宗
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之財產
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吳宗
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
蕭允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林循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林循全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
蕭允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之財產連帶抵償
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
蕭允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應與
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蕭允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
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
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㈦部分:
蕭允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
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
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郭芳賓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㈧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鄭振三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鄭振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郭芳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與吳宗
憲、唐國傑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與吳宗憲、唐國傑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吳宗
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
智傑、郭芳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
傑、郭芳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郭芳賓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4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薛文鈞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
吳宗憲、唐國傑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部分:
蕭允泰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
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郭芳賓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
、郭芳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九、被告郭芳賓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郭芳賓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
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薛文鈞、陳吉龍、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陳吉龍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吳宗憲、唐國
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
㈣就犯罪事實㈢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吳宗憲、唐
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
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㈣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吳宗憲、唐國
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㈤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梁智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蕭允泰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
郭芳賓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
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㈦部分:
郭芳賓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
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吳宗
憲、唐國傑、梁智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梁智傑、蕭允泰之財
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宗憲、唐國
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吳宗憲、唐
國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
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1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2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吳宗憲、唐
國傑、沈俊吉、梁智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
蕭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3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
連帶抵償之。
就犯罪事實部分:
郭芳賓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吳宗憲、唐國
傑、沈俊吉、梁智傑、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沈俊吉、梁智傑、蕭
允泰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十、被告劉邦騰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劉邦騰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
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吳宗憲、
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
劉邦騰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又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
十一、被告林循全部分:
林循全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
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吳
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吳宗憲、唐國傑、薛文鈞、蕭允泰之
財產連帶抵償之。又犯普通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十二、被告蕭宏哲部分:
蕭宏哲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十三、被告趙健達部分:
趙健達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
十四、被告吳夏萍部分:
吳夏萍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貳年。
十五、被告陳德志部分:
陳德志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參年。
十六、被告翁仕堯部分:
翁仕堯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參年。
十七、被告曹寶仁部分:
曹寶仁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參年。
十八、被告曹榮源部分:
曹榮源犯犯違背職務行求、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十九、就被告長呈興公司部分:
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