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3號
- 原告
- 劉仲傅
- 被告
-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順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楊錦元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10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810元為原告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70,21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後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被告給付積欠8月份工資,經被告對此部分追加無異議,且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原告並變更此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4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67頁),核屬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2項規定,程式上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6年5月23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受僱被告擔任臺中高鐵快捷公車之司機,並獲告知薪資計算方式為底薪加上趟次獎金;然而實際工作之時間,每日需提前1小時上班配合公司酒測、下班後1小時需回車廠、洗車等工作,每日有2小時未計算薪資予原告,而延長工時即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無法自由運用之時間亦屬工作時間,再原告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時薪應為133元,故經計算原告自106年5月23日起至8月7日止之延長工時,並扣除被告發給之趟次獎金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加班費合計94,031元(其中第1、2小時加班費為24,779元、其他超時加班費為23,892元、例假加班費為45,360元)。被告使原告超時加班及假日加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檢結果,被告確實違法,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之規定自得終止勞動契約。
㈡又被告就原告106年8月份之薪資計算,就底薪即本薪應計為21,009元,但被告就該月薪資實際僅支付16,730元,尚積欠工資4,279元,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106年8月份薪資4,279元。
㈢原告於任職期間因為超時工作及假日加班,導致過勞,以致於106年8月8日凌晨0時30分許下班,先騎車至便利商店休息,睡到凌晨4時許始啟程要返家,途中於凌晨5時許發生車禍(下稱系爭車禍事故),亦屬職業災害之範疇,茲向被告請求復健療養期間之醫藥費57,915元與工資補償118,270元(平均工資45,000元×3個月-16,730元=118,270元),勞保局雖以未於「適當時間」返家之理由,不予認定為職業傷害即職災,然而勞工局之勞檢結果已經認定原告超時工作及假日加班以致於過勞,導致精神不濟發生意外,具有因果關係。
㈣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費用即加班費、106年8月份之積欠工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職業災害之醫療費及工資補償,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4,4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依兩造勞動契約第11條約定:「乙方(即原告)充分了解市場瞬息萬變且競爭激烈,為謀企業經營順利,有關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例休假等,除依甲方(即被告)管理辦法辦理外,甲方如因經營管理而有於法定範圍內調整必要時(例如:甲方施行變形工時制度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有所增減,或是將法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乙方同意配合之。」,及被告之員工出勤管理辦法關於出勤之規定:「三、駕駛長㈡每日出勤應於發車前50分鐘打卡。」,可知原告之工作時間係自其工作日之首班發車時間前50分鐘打卡開始計算,而勞工駕駛最末班車到達後,會再進行車輛清潔作業,該作業時間期間為30分鐘。故本件原告工作時間為其實際駕駛行車時間,加計駕駛首班發車時間前50分鐘及最末班車到達後30分鐘。其次,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第4條約定:「本公司出勤天數及排班係依甲方規定。惟甲方得基於營運需要調整乙方之工作時間,兩班次之間隔時間為乙方之休息時間,均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休息時間之起訖,概依數位行車紀錄器所列紀錄車輛於每趟勤務執行之結束至次趟勤務在啟動時點為準。」其次,依被告經臺南市政府核備之工作規則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有關休息時間規定:「員工於班次與班次之間可自由活動、利用並不受本公司指揮監督,且無須待在本公司指定地點,故該空檔時間屬休息時間。前項所稱休息時間,均不計入工作時間內。」兩造既已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明文約定,駕駛之工作時間為其駕駛行車時間,而各班次之間之空檔時間,為駕駛得自由活動、利用之休息時間,於該時間並不受被告指揮監督且無須為任何待命行為,原告所稱於該休息時間被告要求須進行車內清潔工作,應與事實不符。準此,原告於駕駛各班次間之時間應為休息時間,不應列入工作時間甚明。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勞上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3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意旨,因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原因,及考量大眾運輸事業之特性,不論日、夜間或例休假日,皆需排定班次出車,故駕駛之工作性質及態樣,本與一般具有固定地點、固定時間之勞工並不相同,故依駕駛工作性質,得將其休息時間分散至其所駕駛之各班次之間。是以,其他汽車客運公司於計算駕駛之工作時間,均認駕駛於各班次間之空檔,屬其得自由運用之休息時間,與其從事駕駛勞務之工作時間相異,故不應將班次間之時間列入工作時間。再者,原告前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被告違反勞動法令,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亦派員至被告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就雇主應給予勞工休息時間乙節,認定被告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是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亦認被告依其大眾運輸業務性質,就駕駛於行車時間以外各班次間時間規劃為其休息時間,於法無違。又原告從事駕駛工作,斷無可能一日之間均無任何用餐或從事個人活動之休息時間,故原告主張其工作時間應自上班打卡計算至其下班打卡時間,應與事實不符。而依原告所提出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第2條第1項規定:「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等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本件兩造就勞工休息時間確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應可認就被告就駕駛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規劃,於法無違。上開指導原則並於第3條第4項汽車駕駛工作類型中明文訂定:「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為休息時間。」,本件被告工作規則既以明確訂定班次間之空檔時間駕駛不受被告指揮監督,且於該段時間無須待在指定地點,屬勞工得自由利用之時間,故原告於駕駛各班次間之空檔時間非屬工作時間,至為灼然。又原告之工作時間應依其駕駛行車紀錄之駕駛時間計算,而依被告在職期間駕駛行車紀錄製作之司機報表,原告並非到班每日之工時均超過8小時。縱偶有延長工時之情事,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原告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休息日之工資均以趟次獎金核發,且被告更另以區域津貼及尖峰津貼作為加班費之補貼,故原告不得再依其工作日數請求被告每日再給付2小時之加班費。而原告主張每日工時計算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超過30分鐘以1小時計算云云,未見其以此法計算之依據,亦非可採。
㈡另原告主張其已領薪資之數額(含趟次獎金),係為已扣除勞工之勞健保自付額,然勞健保員工自付額本應由勞工自行給付,故原告之工資應依被證4薪資表列中之應發金額計算。而就原告領取之獎金數額,亦應加計由員工負擔汽車碰撞車損修繕費用及其他減項(即購買制服分期款)費用,故原告應領取之獎金應依其薪資表列中之小計金額計算之。至於原告主張其應休未休假日之日數應有違誤,依被告提出之司機報表,原告於106年5月至8月應休未休之休息日分別為1、4、4、1日;應休未休之例假日分別為1、2、1、0日,被告主張其於6月未休假日總日數7日,應多算1日。其次,被告主張之假日工資計算均未區分例假及休息日,一概依休息日之工資計算,應與勞動基準法規定相違。
㈢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意旨,倘兩造合意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休息及例假日之工資給付計算方式,倘若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工資總和,應得依兩造合意給付方式計算之。本件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第3條所定:「…4.雙方並同意加班費係以法定最低基本工資計算之,依上述計算之加班費有不足之部分,本公司將依法定最低基本工資計算補足之。」而依原告起訴狀就假日加班費及超時工作加班費之計算,原告均於其計算式中扣除已發給之趟次獎金,故原告亦自認被告確係以趟次獎金發給延長工時及假日工作之工資,且查,依原告於106年5月至8月之駕駛工作時間,加計工作前置作業50分鐘及末班車抵達後30分鐘清潔作業時間整理其工時計算表,倘以基本工資21,009元,平日每小時工資88元計算,原告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及例假日工作時間之工資總額應為28,394元。惟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其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及例假日之工資以趟次獎金核發,被告已受領106年5月至8月之趟次獎金共計38,550元。是以,被告依兩造合意優於基本工資計算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及例假日之工資,發放趟次獎金與原告,於法無違,故本件原告請求延長工作時間及休假日之工資,應屬無據。其次,因原告駕駛路線為臺灣高鐵臺中站接駁路線,該路線另有再加發區域津貼及尖峰津貼。區域津貼考量駕駛行經都會區域,較常有交通壅塞情形,導致司機總體行車時間較長,致延長工作時間情形而發給區域津貼;尖峰津貼係臺灣高鐵台中站行駛路線於夜間下班時間運輸系統行車時間更長,故於發車時間落於17時至21時之班次,均按其趟次額外發給尖峰津貼。是以,原告按月自被告受領駕駛趟次每趟額外再發給16至35元之區域及尖峰津貼,實亦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補貼,故本件原告不得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㈣倘勞工事故距其下班離開時間已有相當間隔,並超出其下班返家之合理時間,自非合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當時間」要件,應非屬職業傷害。而本件原告係於106年8月7日23時58分下班自被告公司離去,然原告係於106年8月8日5時43分發生車禍事故,距離其下班時間已間隔5小時45分,已超出其下班返家之合理時間,本件應非屬職業傷害,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亦認本件車禍事故並非職業傷害,是以,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其療傷期間之醫療費用57,915元及工資補償118,270元。
㈤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其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受僱被告擔任臺中高鐵快捷公車司機,原告薪資計算方式為底薪加上趟次獎金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在卷可佐(中簡卷第46至54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原告再主張被告尚應給付106年5月23日至106年8月止積欠之加班費94,031元、106年8月份之積欠工資4,279元、職業災害之醫療費57,915元及工資補償118,270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是否有短付延長工時之工資及短付金額為何。㈡被告是否有短付106年8月份工資4,279元。㈢原告於106年8月8日上午5時43分發生車禍事故,是否屬職業傷害,被告應否負擔醫藥費及工資補償?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有短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之說明:
1.按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復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免受雇主剝削,故於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之最高時間,即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各款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同法第39條所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次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為該條所定之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而雇主依同條規定與勞工所訂立之勞動條件,關於工作時間等事項,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同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更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非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所得任意決定。
2.本件原告實際工作起訖時間認定之說明:
⑴按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惟如事實上雇主未予勞工休息(仍要求勞工於職場待命或提供勞務),仍屬工作時間,其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者,屬延長工作時間。換言之,雇主如未允勞工得脫離指揮監督,並得自由運用之時段,難謂非屬工作時間,又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亦屬工作時間,故工作時間之認定,應以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之時間為據,此項認定固不應以勞工實際有從事勞務之狀態為唯一依據,而應包括勞工為履行該勞務而不得自由活動之待命期間在內,但仍應以勞工在該待命期間確有受雇主指揮監督而無法享有自由活動之利益為要件。
⑵查原告固主張實際上下班時間以打卡時間為準等語(本院卷第104頁背面),被告則辯以原告之工作時間係自其工作日之首班發車時間之前50分鐘打卡開始計算,而勞工駕駛最末班車到達後,會再進行車輛清潔作業,該作業時間期間約為30分鐘,又於兩班車實際駕駛時間以外之間隔時間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為休息時間而非工作時間等語。經查:
①依被告之員工出勤管理辦法關於出勤之規定:「三、駕駛長(二)每日出勤應於發車前50分鐘打卡。」,已明載明首班發車時間前50分鐘打卡預備時間之規定,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既已與原告約定須於每日首班發車前50分鐘即須到達上班地點,則原告打卡上班時間早於首班發車前50分鐘者,係其自行提早到達,自仍應以首班發車時間之前之50分鐘為其實際工作時間之始;而原告打卡上班時間晚於首班發車之前50分鐘者,則原告已屬遲到,當日自應以其打卡時間為其實際工作之始,此部分已堪認定。另被告主張原告駕駛最末班車到達後,既會再進行車輛清潔作業30分鐘等語,參酌原告工作內容為駕駛班車,上開清潔作業30分鐘核屬合理時間,復原告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於最末班車到達後逾30分鐘仍未離開工作地點係有延長工時工作之必要,則如原告打卡下班時間早於末班車到達後30分鐘,應以其打卡下班時間為其當日實際工作結束;如原告打卡下班時間晚於末班車到達後30分鐘,則以末班車到達後30分鐘為其當日實際工作結束之時間。從而,本院依記載原告106年5月至8月之打卡時間及每日班次駕駛時間包括首發車與末班車到達時間之司機報表(本院卷第62至67頁背面)認定原告每日實際工作起迄時間如附表,應屬可採。
②再查,被告固主張駕駛班次間隔之時間依勞動契約為原告休息時間,不應計入工作時間云云,惟查,依被告提出之原告106年5月至106年8月之司機報表(見本院卷第62至67頁),於駕駛班次外之間隔時間約10餘分至1小時不等,大都未滿半小時,衡情除用餐可能離開工作地點外,該班次間隔時間實難離開工作地點或自由運用,佐以原告工作係擔任駕駛,其工作自宜給予連續駕駛後之休息時間,該駕駛班次外之間隔時間實際上仍係在工作地點受被告之指揮監督,仍處待命狀態而須待依班表提供下一班勞務,自應計入工作時間,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③原告每日實際工作起迄時間如附表,已如前述,經統計每日起迄之工時後,經參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且原告用餐時間自難為被告提供駕駛勞務,認原告每日用餐休息時間半小時應與常情相符,復被告亦未提出證明原告每日用餐休息時間逾半小時,是上開實際工作起迄時間再扣除用餐休息時間計為半小時,為原告每日實際工作時數,即如附表總工時欄所示之時數,該總工時欄再扣除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即為原告每日延長工時之時數;其中,就休息日工作部分,並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後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計算延長工時時數,另平常日延長工時及例假日延長工時之工時,經計算未滿半小時部分,概以半小時計算。是本件原告上揭期間每日延長工時之時數即如附表所示,並區分統計為「平常日及休息日每日延長工時第1、2小時」之時數、「平常日及休息日每日延長工時第3小時以上」之時數及「例假日加班8小時內」、「例假日加班逾8小時」之時數。
3.延長工時即加班費金額之計算:
⑴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故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勞工委員會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而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反之,若勞雇約定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勞工始得請求其差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197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照)。查被告並未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車司機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公告之證據,本件原告顯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勞工,則對於大客車之駕駛員,就其平常日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及例假日照常工作,勞動基準法並無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是兩造勞動契約縱約定以趟次獎金取代加班費之計算,惟該計算結果仍不得低於勞雇雙方約定之基本工資而依勞動基準法計算之延長工時之工資即加班費。
⑵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之說明:按「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17280元者即為72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工資調升至95元而當然變動。」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為勞動部)96年8月7日勞動二字第0960130677號函釋意旨可參。又依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為每月21,009元,兩造就約定系爭勞動契約之每月工資,既已約定為21,009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平日每小時工資應計為88元(計算式:21,009÷30÷8=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原告此部分主張平日每小時工資計為133元云云,尚非可採。
⑶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標準之說明:原告上揭期間每日延長工時之時數既已如附表所示,則就「平常日及休息日延長工時第1、2小時即在2小時以內」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即以1又3分之1計算此部分延長工時工資;又就「平常日及休息日每日延長工時第3小時以上」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條第2項,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1又3分之2計算此部分延長工時工資;又就「例假日加班8小時內」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惟所謂「加倍發給」之定義,係指除原應發給工資外,另加發1倍之工資,而非除原應發給工資,另發給2倍工資(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均採同旨),例假日即使未加班工作,此部分業已於發放本薪時亦給予當日工資,是例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部分應再給1倍工資;再「例假日加班逾8小時」部分亦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惟例假日逾加班8小時部分,此部分於發放本薪時亦未包括此部分工資,是此部分延長工時工資自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以2倍發給工資。則如附表各依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標準計算結果,原告於上揭期間延長工時之工資(含平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之延長工時)合計為52,360元(計算式:5544+19389+22851+4576=52,360)。
4.原告請求106年5月23日至8月之延長工時工資94,031元有無理由之說明:查原告於上揭期間全部得領取之延長工時工資如附表,合計為52,360元,又兩造依勞動契約第3條㈢之2已約定以趟次獎金包含加班費,是再扣除上開期間原告業已領取實際上係屬加班費之趟次獎金38,55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41頁),則本件原告得再請求之延長工時工資應為13,810元(計算式:00000-00000=13810),此部分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被告是否短付106年8月份工資4,279元之說明:原告主張106年8月份工資之本薪本應計為21,009元,惟被告將此部分之本薪僅計為14,709元,致加計趟次獎金及扣除應扣金額後,就106年8月份工資之實付金額僅有16,730元,而有短付106年8月份工資4,279元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因原告就106年8月8日至月底,共請病假18個工作日,是被告除就該18個工作日之本薪以病假半薪計算,另就其餘日數仍以全薪計算,而得原告106年8月份之本薪為14709元等語。經查:依兩造勞動契約之約定,原告每月工資係以本薪即底薪21,009元加計該月趟次獎金,復扣除應扣之勞健保等金額,再加計各項津貼計算而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之薪資計算表可佐(本院卷第71頁)。按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查原告於106年8月份確實有就18個工作日請病假,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被告抗辯:就原告106年8月份工資之本薪就該請病假之18個工作日之本薪以半薪,原告106年8月份工資本薪因之計為14,709元等語,核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相符,核屬有據,其抗辯應屬可採;至原告雖認因其106年8月8日至月底所請傷病假係屬職業災害之公傷假云云,惟原告於106年8月8日受傷所致須請傷病假,並非屬職業災害詳如後述,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此外,原告復未能指出被告就106年8月份工資之計算有何其他違誤,且該月份之延長工時即加班費部分已另如前述所述,是此部分難認被告就106年8月份工資有何短付工資。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短付106年8月份工資4,279元,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原告於106年8月8日凌晨5時許發生車禍事故,是否屬職業傷害,被告應否負擔醫藥費及工資補償之說明:
1.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數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亦有規定。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固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均應與勞工職務執行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始得稱之。而所謂「職業災害」,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系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等。可知勞工於下班離開工作場所後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應審認是否符合系爭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而定。
2.原告主張106年8月8日凌晨5時許發生系爭車禍事故,係因原告超時工作及假日加班以致於過勞,導致精神不濟發生意外,屬職業災害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⑴原告住於彰化市○○路0段000巷0號,於被告台中營業處任職,原告於106年8月7日23時42分末班車到達後,於23時58分打卡簽退,參以原告平時上下班,單程約需一小時,業據原告自承在卷(中簡卷第79頁),惟上揭車禍事故發生時間106年8月8日5時43分距原告下班時間已間隔逾5小時,顯見系爭車禍事故發生之時間,已非於原告下班返家之合理時間內,本件實難認符合系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所定「上下班於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職業傷害。且本件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原告申請此部分勞保傷病給付,亦同此認定本件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0月26日保職簡字第106021183304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3頁),堪認原告發生系爭車禍事故,尚非屬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職業傷害。
⑵原告雖再主張其任職期間因為超時工作及假日加班,導致過勞而發生系爭車禍事故云云,惟其並未舉證證明當日係因延長工時及假日加班等超時加班致造成過勞,並導致於106年8月7日於23時58分打卡簽退下班後,間隔逾5小時而於同年8月8日上午5時43分發生車禍之因果關係,是原告空言指稱因被告常使其超時加班,致原告發生系爭車禍事故云云,尚難採信。
3.從而,原告發生系爭車禍事故,難認係因公差或執行職務或上下班之適當時間所發生之車禍事故,原告因此所受傷害非屬上開傷病審查準則第9條所定之職業傷害,堪予認定。是本院依調查所得證據、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認系爭車禍事故非屬「因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之事故」。則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應賠償原告療傷期間之醫療費用57,915元及工資補償118,270元之損失,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短付之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被告迄未給付,自應付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就上開金額,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3日(見本院卷第75、7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13,810元,及自107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逾此數額之請求延長工時工資、106年8月份工資、醫療費及工資補償,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規定准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僅係促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此部分尚不為准駁之諭知。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106年5月份
┌────┬────┬────┬────┬────┬────┬────┬─────┬───────┬───────┬───────┐
│日 期 │原告上班│第一班車│本院判斷│原告下班│最末班車│本院判斷│總工時 │平常日及休息日│例假日加班時數│備註; │
│ │打卡時間│發車時間│原告上班│打卡時間│到達時間│原告下班│(扣除0.5 │延長工時時數(│(未滿0.5小時 │休息日、例假日│
│ │ │ │時間(發 │ │ │時間(實 │小時休息用│未滿0.5小時以 │以0.5小時計算 │加班時數計算方│
│ │ │ │車前50分│ │ │際打卡時│餐時間) │0.5小時計算) │) │式 │
│ │ │ │鐘或打卡│ │ │間或到達│ ├───┬───┼───┬───┤ │
│ │ │ │時間) │ │ │時間後30│ │2小時 │第3小 │8小時 │逾8小 │ │
│ │ │ │ │ │ │分鐘) │ │內 │時以上│內 │時 │ │
├────┼────┼────┼────┼────┼────┼────┼─────┼───┼───┼───┼───┼───────┤
│5月23日 │14:05 │15:15 │14:25 │23:36 │23:13 │23:36 │8時41分 │1 │0 │ │ │ │
├────┼────┼────┼────┼────┼────┼────┼─────┼───┼───┼───┼───┼───────┤
│5月24日 │05:15 │06:15 │05:25 │16:25 │16:03 │16:25 │10時30分 │2 │0.5 │ │ │ │
├────┼────┼────┼────┼────┼────┼────┼─────┼───┼───┼───┼───┼───────┤
│5月25日 │14:11 │15:15 │14:25 │23:34 │23:14 │23:34 │8時39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小 │
│休息日 │ │ │ │ │ │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5月26日 │13:14 │14:35 │13:45 │22:40 │22:19 │22:40 │8時25分 │0 │0 │8 │0.5 │例假日,704×1│
│例假日 │ │ │ │ │ │ │ │ │ ├───┴───┤+88×(0.5小 │
│ │ │ │ │ │ │ │ │ │ │792元 │時×2倍=792元│
├────┼────┼────┼────┼────┼────┼────┼─────┼───┼───┼───┬───┼───────┤
│5月27日 │11:52 │12:55 │12:05 │01:17(5│00:54 (│01:17(5│12時42分 │2 │3 │ │ │ │
│ │ │ │ │月28日)│5月28日 │月28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5月28日 │13:35 │14:15 │13:35( │01:17 (5│00:53 (5│01:17 (5│11時12分 │2 │1.5 │ │ │ │
│ │ │ │原告遲到│月29日) │月29日) │月29日) │ │ │ │ │ │ │
│ │ │ │10分鐘)│ │ │ │ │ │ │ │ │ │
├────┼────┼────┼────┼────┼────┼────┼─────┼───┼───┼───┼───┼───────┤
│5月29日 │14:09 │15:35 │14:45 │00:07(5│23:45 │00:07(5│8時52分 │1 │0 │ │ │ │
│ │ │ │ │月30日)│ │月30日)│ │ │ │ │ │ │
├────┼────┼────┼────┼────┼────┼────┼─────┼───┼───┼───┼───┼───────┤
│5月30日 │14:05 │15:15 │14:25 │23:40 │23:18 │23:40 │8時45分 │1 │0 │ │ │ │
├────┼────┼────┼────┼────┼────┼────┼─────┼───┼───┼───┼───┼───────┤
│5月31日 │06:03 │07:15 │06:25 │23:49 │23:13 │23:43( │16時48分 │2 │7 │ │ │ │
│ │ │ │ │ │ │原告打卡│ │ │ │ │ │ │
│ │ │ │ │ │ │超過到達│ │ │ │ │ │ │
│ │ │ │ │ │ │後30分鐘│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時數│ │ │ │ │ │ │ │13 │22 │8 │0.5 │ │
├────┼────┼────┼────┼────┼────┼────┼─────┼───┼───┼───┼───┼───────┤
│計算式 │ │ │ │ │ │ │ │88元×│88元×│88元 │88元 │ │
│ │ │ │ │ │ │ │ │13小時│22小時│×8小 │×0.5 │ │
│ │ │ │ │ │ │ │ │×4/3 │×5/3 │時×1 │小時×│ │
│ │ │ │ │ │ │ │ │=1525│=3227│=704 │2=88 │ │
│ │ │ │ │ │ │ │ │元 │元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5544元 │
└────┴────┴────┴────┴────┴────┴────┴─────┴───────────────────────┘
(二)106年6月份
┌────┬────┬────┬────┬────┬────┬────┬─────┬───────┬───────┬───────┐
│日期 │原告上班│第一班車│本院判斷│原告下班│最末班車│本院判斷│總工時 │平常日及休息日│例假日加班時數│備註; │
│ │打卡時間│發車時間│原告上班│打卡時間│到達時間│被告下班│(扣除0.5 │延長工時時數(│(未滿0.5小時 │休息日、例假日│
│ │ │ │時間(發 │ │ │時間(實 │小時休息用│未滿0.5小時以 │以0.5小時計算 │加班時數計算方│
│ │ │ │車前50分│ │ │際打卡時│餐時間) │0.5小時計算) │) │式 │
│ │ │ │鐘或打卡│ │ │間或到達│ ├───┬───┼───┬───┼───────┤
│ │ │ │時間) │ │ │時間後30│ │2小時 │第3小 │8小時 │逾8小 │ │
│ │ │ │ │ │ │分鐘) │ │內 │時以上│內 │時 │ │
├────┼────┼────┼────┼────┼────┼────┼─────┼───┼───┼───┼───┼───────┤
│6月1日 │13:10 │14:15 │13:25 │01:20( │01:00( │01:20( │11時25分 │2 │1.5 │ │ │ │
│ │ │ │ │6月2日)│6月2日)│6月2日)│ │ │ │ │ │ │
├────┼────┼────┼────┼────┼────┼────┼─────┼───┼───┼───┼───┼───────┤
│6月2日 │14:05 │15:15 │14:25 │00:40 │00:17 (│00:40( │9時45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小 │
│休息日 │ │ │ │ │6月3日)│6月3日)│ │ │ │ │ │時,以12小時計│
├────┼────┼────┼────┼────┼────┼────┼─────┼───┼───┼───┼───┼───────┤
│6月3日 │ │例假 │ │ │ │ │ │0 │0 │ │ │ │
├────┼────┼────┼────┼────┼────┼────┼─────┼───┼───┼───┼───┼───────┤
│6月4日 │14:02 │15:15 │14:25 │00:34 │00:13 │00:34 │9時39分 │2 │0 │ │ │ │
├────┼────┼────┼────┼────┼────┼────┼─────┼───┼───┼───┼───┼───────┤
│6月5日 │13:24 │14:35 │13:45 │01:16 │00:52 (│01:16(6│11時01分 │2 │1.5 │ │ │ │
│ │ │ │ │ │6月6日)│月6日) │ │ │ │ │ │ │
├────┼────┼────┼────┼────┼────┼────┼─────┼───┼───┼───┼───┼───────┤
│6月6日 │14:05 │15:15 │14:25 │00:36(6│00:16 (│00:36(6│9時41分 │2 │0 │ │ │ │
│ │ │ │ │月7日) │6月7日)│月7日) │ │ │ │ │ │ │
├────┼────┼────┼────┼────┼────┼────┼─────┼───┼───┼───┼───┼───────┤
│6月7日 │13:23 │14:35 │13:45 │22:43 │22:21 │22:43 │8時28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小 │
│休息日 │ │ │ │ │ │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6月8日 │05:35 │06:35 │05:45 │01:13( │00:53 │01:13( │18時58分 │2 │9 │ │ │ │
│ │ │ │ │6月9日)│ │6月9日)│ │ │ │ │ │ │
├────┼────┼────┼────┼────┼────┼────┼─────┼───┼───┼───┼───┼───────┤
│6月9日 │04:58 │05:55 │05:05 │00:06(6│23:46 │00:06(6│18時31分 │2 │9 │ │ │ │
│ │ │ │ │月10日)│ │月10日)│ │ │ │ │ │ │
├────┼────┼────┼────┼────┼────┼────┼─────┼───┼───┼───┼───┼───────┤
│6月10日 │14:22 │15:35 │14:45 │01:14(6│00:54(6│01:14(6│9時59分 │2 │0 │ │ │ │
│ │ │ │ │月11日)│月11日)│月11日)│ │ │ │ │ │ │
├────┼────┼────┼────┼────┼────┼────┼─────┼───┼───┼───┼───┼───────┤
│6月11日 │ │例假 │ │ │ │ │ │0 │0 │ │ │ │
├────┼────┼────┼────┼────┼────┼────┼─────┼───┼───┼───┼───┼───────┤
│6月12日 │14:25 │15:35 │14:45 │01:21(6│00:58 │01:21(6│10時06分 │2 │0.5 │ │ │ │
│ │ │ │ │月13日)│ │月13日)│ │ │ │ │ │ │
├────┼────┼────┼────┼────┼────┼────┼─────┼───┼───┼───┼───┼───────┤
│6月13日 │13:05 │15:35 │14:45 │00:10(6│23:49 │00:10(6│8時55分 │1 │0 │ │ │ │
│ │ │ │ │月14日)│ │月14日)│ │ │ │ │ │ │
├────┼────┼────┼────┼────┼────┼────┼─────┼───┼───┼───┼───┼───────┤
│6月14日 │13:49 │14:55 │14:05 │00:05(6│23:44 │00:05(6│9時30分 │1.5 │0 │ │ │ │
│ │ │ │ │月15) │ │月15) │ │ │ │ │ │ │
├────┼────┼────┼────┼────┼────┼────┼─────┼───┼───┼───┼───┼───────┤
│6月15日 │14:45 │15:35 │14:45 │00:44(6│00:20(6│00:44(6│9時29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 小│
│休息日 │ │ │ │月16日)│月16日)│月16日)│ │ │ │ │ │時,以12小時計│
├────┼────┼────┼────┼────┼────┼────┼─────┼───┼───┼───┼───┼───────┤
│6月16日 │13:50 │14:45 │13:55 │23:07 │22:45 │23:07 │8時42分 │ │ │8 │1 │例假日,704×1│
│例假日 │ │ │ │ │ │ │ │ │ ├───┴───┤日+88×(1小 │
│ │ │ │ │ │ │ │ │ │ │880元 │時×2倍=880元│
├────┼────┼────┼────┼────┼────┼────┼─────┼───┼───┼───┬───┼───────┤
│6月17日 │04:53 │05:55 │05:05 │00:06(6│23:45 │00:06(6│18時31分 │2 │9 │ │ │ │
│ │ │ │ │月18日)│ │月18日)│ │ │ │ │ │ │
├────┼────┼────┼────┼────┼────┼────┼─────┼───┼───┼───┼───┼───────┤
│6月18日 │13:41 │14:55 │14:05 │00:06(6│23:46 │00:06(6│9時31分 │2 │0 │ │ │ │
│ │ │ │ │月19日)│ │月19日)│ │ │ │ │ │ │
├────┼────┼────┼────┼────┼────┼────┼─────┼───┼───┼───┼───┼───────┤
│6月19日 │14:19 │15:55 │15:05 │00:43(6│00:20(6│00:43(6│9時08分 │1.5 │0 │ │ │ │
│ │ │ │ │月20日)│月20日)│月20日)│ │ │ │ │ │ │
├────┼────┼────┼────┼────┼────┼────┼─────┼───┼───┤ │ │ │
│6月20日 │ │休假 │ │ │ │ │ │0 │0 │ │ │ │
├────┼────┼────┼────┼────┼────┼────┼─────┼───┼───┼───┼───┼───────┤
│6月21日 │05:06 │05:55 │05:06 │00:11(6│23:48 │00:11(6│18時35分 │2 │9 │ │ │ │
│ │ │ │(原告 │月22日)│ │月22日)│ │ │ │ │ │ │
│ │ │ │遲到1分 │ │ │ │ │ │ │ │ │ │
│ │ │ │鐘) │ │ │ │ │ │ │ │ │ │
├────┼────┼────┼────┼────┼────┼────┼─────┼───┼───┼───┼───┼───────┤
│6月22日 │ │例假 │ │ │ │ │ │0 │0 │ │ │ │
├────┼────┼────┼────┼────┼────┼────┼─────┼───┼───┼───┼───┼───────┤
│6月23日 │13:07 │14:15 │13:25 │01:22(6│01:10 │01:22(6│11時27分 │2 │1.5 │ │ │ │
│ │ │ │ │月24日)│ │月24日)│ │ │ │ │ │ │
├────┼────┼────┼────┼────┼────┼────┼─────┼───┼───┼───┼───┼───────┤
│6月24日 │13:46 │15:15 │14:25 │00:44(6│00:21(6│00:44(6│9時49分 │2 │0 │ │ │ │
│ │ │ │ │月25日)│月25日)│月25日)│ │ │ │ │ │ │
├────┼────┼────┼────┼────┼────┼────┼─────┼───┼───┼───┼───┼───────┤
│6月25日 │13:01 │14:15 │13:25 │01:21(6│00:59(6│01:21(6│11時26分 │2 │1.5 │ │ │ │
│ │ │ │ │月26日)│月26日)│月26日)│ │ │ │ │ │ │
├────┼────┼────┼────┼────┼────┼────┼─────┼───┼───┼───┼───┼───────┤
│6月26日 │14:04 │15:35 │14:45 │01:20(6│00:57(6│01:20(6│10時05分 │2 │0.5 │ │ │ │
│ │ │ │ │月27日)│月27日)│月27日)│ │ │ │ │ │ │
├────┼────┼────┼────┼────┼────┼────┼─────┼───┼───┼───┼───┼───────┤
│6月27日 │13:17 │14:35 │13:45 │22:44 │22:23 │22:44 │8時29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 小│
│休息日 │ │ │ │ │ │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6月28日 │14:10 │15:35 │14:45 │01:19(6│00:59(6│01:19(6│10時04分 │2 │0.5 │ │ │ │
│ │ │ │ │月29日)│月29日)│月29日)│ │ │ │ │ │ │
├────┼────┼────┼────┼────┼────┼────┼─────┼───┼───┼───┼───┼───────┤
│6月29日 │13:31 │14:35 │13:45 │22:39 │22:19 │22:39 │8時24分 │ │ │8 │0.5 │例假日,704×1│
│例假日 │ │ │ │ │ │ │ │ │ ├───┴───┤+88×(0.5小 │
│ │ │ │ │ │ │ │ │ │ │792元 │時×2倍=792元│
├────┼────┼────┼────┼────┼────┼────┼─────┼───┼───┼───────┼───────┤
│6月30日 │13:56 │15:35 │14:45 │01:21(7│01:13 (│01:21(7│10時06分 │2 │0.5 │ │ │
│ │ │ │ │月1日) │7月1日)│月1日) │ │ │ │ │ │
├────┼────┼────┼────┼────┼────┼────┼─────┼───┼───┼───┬───┼───────┤
│合計時數│ │ │ │ │ │ │ │46 │84 │16 │1.5 │ │
├────┼────┼────┼────┼────┼────┼────┼─────┼───┼───┼───┼───┼───────┤
│ │ │ │ │ │ │ │ │88元×│88元×│88元×│88元×│ │
│ │ │ │ │ │ │ │ │46小時│82小時│16小時│1.5小 │ │
│ │ │ │ │ │ │ │ │×4/3 │×5/3 │×1= │時×2 │ │
│ │ │ │ │ │ │ │ │=5397│=1202│1408元│=264 │ │
│ │ │ │ │ │ │ │ │元 │7元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9389元 │
└────┴────┴────┴────┴────┴────┴────┴─────┴───────────────────────┘
(三)106年7月份
┌────┬────┬────┬────┬────┬────┬────┬─────┬───────┬───────┬───────┐
│日 期│原告上班│第一班車│本原判斷│原告下班│最末班車│本院判斷│總工時 │平常日及休息日│例假日加班時數│備註; │
│ │打卡時間│發車時間│原告上班│打卡時間│到達時間│被告下班│(扣除0.5 │延長工時時數(│(未滿0.5小時 │休息日、例假日│
│ │ │ │時間(發 │ │ │時間(實 │小時休息用│未滿0.5小時以 │以0.5小時計算 │加班時數計算方│
│ │ │ │車前50分│ │ │際打卡時│餐時間) │0.5小時計算) │) │式 │
│ │ │ │鐘或打卡│ │ │間或到達│ ├───┬───┼───┬───┼───────┤
│ │ │ │時間) │ │ │時間後30│ │2小時 │第3小 │8小時 │逾8小 │ │
│ │ │ │ │ │ │分鐘) │ │內 │時以上│內 │時 │ │
│ │ │ │ │ │ │ │ │ │ │ │ │ │
├────┼────┼────┼────┼────┼────┼────┼─────┼───┼───┼───┼───┼───────┤
│7月1日 │13:25 │14:35 │13:45 │22:58 │22:38 │22:58 │8時43分 │1 │0 │ │ │ │
├────┼────┼────┼────┼────┼────┼────┼─────┼───┼───┼───┼───┼───────┤
│7月2日 │05:58 │07:15 │06:25 │23:07 │22:45 │23:07 │16時12分 │2 │6.5 │ │ │ │
├────┼────┼────┼────┼────┼────┼────┼─────┼───┼───┼───┼───┼───────┤
│7月3日 │04:30 │05:35 │04:45 │00:08(7│23:47 │00:08(7│18時53分 │2 │9 │ │ │ │
│ │ │ │ │月4日) │ │月4日) │ │ │ │ │ │ │
├────┼────┼────┼────┼────┼────┼────┼─────┼───┼───┼───┼───┼───────┤
│7月4日 │06:04 │07:15 │06:25 │23:08 │22:47 │23:08 │16時13分 │2 │6.5 │ │ │ │
├────┼────┼────┼────┼────┼────┼────┼─────┼───┼───┼───┼───┼───────┤
│7月5日 │14:29 │15:35 │14:45 │00:06(7│23:43 │00:06(7│8時51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 小│
│休息日 │ │ │ │月6日) │ │月6日)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7月6日 │05:06 │06:15 │05:25 │00:43(7│00:22 │00:43(7│18時48分 │2 │9 │ │ │ │
│ │ │ │ │月7日) │ │月7日) │ │ │ │ │ │ │
├────┼────┼────┼────┼────┼────┼────┼─────┼───┼───┼───┼───┼───────┤
│7月7日 │12:25 │13:35 │12:45 │00:38(7│00:17 (│00:38(7│11時23分 │2 │1.5 │ │ │ │
│ │ │ │ │月8日) │7月8日)│月8日) │ │ │ │ │ │ │
├────┼────┼────┼────┼────┼────┼────┼─────┼───┼───┼───┼───┼───────┤
│7月8日 │14:07 │15:05 │14:15 │00:42(7│00:20 (│00:42(7│9時57分 │ │ │8 │2 │704×1日+88×│
│例假日 │ │ │ │月9日) │7月9日)│月9日) │ │ │ ├───┴───┤(2小時×2倍) │
│ │ │ │ │ │ │ │ │ │ │1056元 │=1056元 │
├────┼────┼────┼────┼────┼────┼────┼─────┼───┼───┼───┬───┼───────┤
│7月9日 │12:53 │13:55 │13:05 │01:14(7│00:51(7│01:14(7│11時39分 │2 │2 │ │ │ │
│ │ │ │ │月10日)│月10日)│月10日)│ │ │ │ │ │ │
├────┼────┼────┼────┼────┼────┼────┼─────┼───┼───┼───┼───┼───────┤
│7月10日 │14:01 │15:05 │14:15 │00:38(7│00:16(7│00:38(7│9時53分 │2 │0 │ │ │ │
│ │ │ │ │月11日)│月11日)│月11日)│ │ │ │ │ │ │
├────┼────┼────┼────┼────┼────┼────┼─────┼───┼───┼───┼───┼───────┤
│7月11日 │05:04 │06:15 │05:25 │15:17 │14:53 │15:17 │9時22分 │1.5 │0 │ │ │ │
├────┼────┼────┼────┼────┼────┼────┼─────┼───┼───┼───┼───┼───────┤
│7月12日 │04:34 │05:35 │04:45 │14:38 │14:14 │14:38 │9時23分 │1.5 │0 │ │ │ │
├────┼────┼────┼────┼────┼────┼────┼─────┼───┼───┼───┼───┼───────┤
│7月13日 │05:00 │05:55 │05:05 │00:49(7│00:25(7│00:49(7│19時14分 │2 │9.5 │ │ │ │
│ │ │ │ │月14日)│月14日)│月14日)│ │ │ │ │ │ │
├────┼────┼────┼────┼────┼────┼────┼─────┼───┼───┼───┼───┼───────┤
│7月14日 │ │例假 │ │ │ │ │ │0 │0 │ │ │ │
├────┼────┼────┼────┼────┼────┼────┼─────┼───┼───┼───┼───┼───────┤
│7月15日 │13:15 │14:15 │13:25 │22:42 │22:20 │22:42 │8時47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 小│
│休息日 │ │ │ │ │ │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7月16日 │13:08 │14:25 │13:35 │23:12 │22:48 │23:12 │9時07分 │1.5 │0 │ │ │ │
├────┼────┼────┼────┼────┼────┼────┼─────┼───┼───┼───┼───┼───────┤
│7月17日 │05:41 │06:35 │05:45 │22:57 │22:34 │22:57 │16時42分 │2 │7 │ │ │ │
├────┼────┼────┼────┼────┼────┼────┼─────┼───┼───┼───┼───┼───────┤
│7月18日 │14:01 │15:25 │14:35 │01:14 (7│00:54 (7│01:14 (7│10時09分 │2 │0.5 │ │ │ │
│ │ │ │ │月19日) │月19日) │月19日) │ │ │ │ │ │ │
├────┼────┼────┼────┼────┼────┼────┼─────┼───┼───┼───┼───┼───────┤
│7月19日 │ │例假 │ │ │ │ │ │0 │0 │ │ │ │
├────┼────┼────┼────┼────┼────┼────┼─────┼───┼───┼───┼───┼───────┤
│7月20日 │04:55 │05:35 │04:55( │22:43 │22:21 │22:43 │17時18分 │2 │7.5 │ │ │ │
│ │ │ │原告遲到│ │ │ │ │ │ │ │ │ │
│ │ │ │10分鐘)│ │ │ │ │ │ │ │ │ │
├────┼────┼────┼────┼────┼────┼────┼─────┼───┼───┼───┼───┼───────┤
│7月21日 │13:31 │14:35 │13:45 │23:04 │22:41 │23:04 │8時49分 │1 │0 │ │ │ │
├────┼────┼────┼────┼────┼────┼────┼─────┼───┼───┼───┼───┼───────┤
│7月22日 │13:32 │14:35 │13:45 │23:40 │23:20 │23:40 │9時25分 │1.5 │0 │ │ │ │
├────┼────┼────┼────┼────┼────┼────┼─────┼───┼───┼───┼───┼───────┤
│7月23日 │13:24 │14:35 │13:45 │22:54 │22:30 │22:54 │8時39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 小│
│休息日 │ │ │ │ │ │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7月24日 │13:26 │14:45 │13:55 │00:11(7│23:49 │00:11(7│9時46分 │2 │0 │ │ │ │
│ │ │ │ │月25日)│ │月25日)│ │ │ │ │ │ │
├────┼────┼────┼────┼────┼────┼────┼─────┼───┼───┼───┼───┼───────┤
│7月25日 │13:36 │14:35 │13:45 │22:58 │22:35 │22:58 │8時43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 小│
│休息日 │ │ │ │ │ │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7月26日 │05:20 │06:35 │05:45 │15:31 │15:07 │15:31 │9時16分 │1.5 │0 │ │ │ │
├────┼────┼────┼────┼────┼────┼────┼─────┼───┼───┼───┼───┼───────┤
│7月27日 │04:20 │05:35 │04:45 │00:06(7│23:43 │00:06(7│18時51分 │2 │9 │ │ │ │
│ │ │ │ │月28日)│ │月28日)│ │ │ │ │ │ │
├────┼────┼────┼────┼────┼────┼────┼─────┼───┼───┼───┼───┼───────┤
│7月28日 │13:51 │15:05 │14:15 │00:39(7│00:18(7│00:39(7│9時54分 │2 │0 │ │ │ │
│ │ │ │ │月29日)│月29日)│月29日)│ │ │ │ │ │ │
├────┼────┼────┼────┼────┼────┼────┼─────┼───┼───┼───┼───┼───────┤
│7月29日 │ │例假 │ │ │ │ │ │0 │0 │ │ │ │
├────┼────┼────┼────┼────┼────┼────┼─────┼───┼───┼───┼───┼───────┤
│7月30日 │13:41 │15:05 │14:15 │00:41(7│00:20 │00:41(7│9時56分 │2 │0 │ │ │ │
│ │ │ │ │月31日)│ │月31日)│ │ │ │ │ │ │
├────┼────┼────┼────┼────┼────┼────┼─────┼───┼───┼───┼───┼───────┤
│7月31日 │11:32 │13:35 │12:45 │00:07(8│23:47 │00:07(8│10時52分 │2 │1 │ │ │ │
│ │ │ │ │月1日) │ │月1日) │ │ │ │ │ │ │
├────┼────┼────┼────┼────┼────┼────┼─────┼───┼───┼───┬───┼───────┤
│合計時數│ │ │ │ │ │ │ │49.5 │109 │8 │2 │ │
├────┼────┼────┼────┼────┼────┼────┼─────┼───┼───┼───┼───┼───────┤
│ │ │ │ │ │ │ │ │88元×│88元×│88元×│88元×│ │
│ │ │ │ │ │ │ │ │49.5小│109小 │8小時 │2小時 │ │
│ │ │ │ │ │ │ │ │時× │時× │×1= │×2= │ │
│ │ │ │ │ │ │ │ │4/3= │5/3= │704元 │352元 │ │
│ │ │ │ │ │ │ │ │5808元│15987 │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合計 │22851元 │
└────┴────┴────┴────┴────┴────┴────┴─────┴───────────────────────┘
(四)106年8月份
┌────┬────┬────┬────┬────┬────┬────┬─────┬───────┬───────┬───────┐
│日期 │原告上班│第一班車│本原判斷│原告下班│最末班車│本院判斷│總工時 │平常日及休息日│例假日加班時數│備註; │
│ │打卡時間│發車時間│原告上班│打卡時間│到達時間│被告下班│(扣除0.5 │延長工時之時數│(未滿0.5小時 │休息日、例假日│
│ │ │ │時間(發 │ │ │時間(實 │小時休息用│(未滿0.5小時 │以0.5小時計算 │時數之計算方式│
│ │ │ │車前50分│ │ │際打卡時│餐時間) │以0.5小時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鐘或打卡│ │ │間或到達│ ├───┬───┼───┬───┼───────┤
│ │ │ │時間) │ │ │時間後30│ │2小時 │第3小 │8小時 │逾8小 │ │
│ │ │ │ │ │ │分鐘) │ │內 │時以上│內 │時 │ │
├────┼────┼────┼────┼────┼────┼────┼─────┼───┼───┼───┼───┤ │
│8月1日 │14:04 │15:25 │14:35 │01:17 (8│00:57 (8│01:17 (8│10時12分 │2 │0.5 │ │ │ │
│ │ │ │ │月2日) │月2日) │月2日) │ │ │ │ │ │ │
├────┼────┼────┼────┼────┼────┼────┼─────┼───┼───┼───┼───┼───────┤
│8月2日 │05:26 │06:35 │05:45 │15:38 │15:14 │15:38 │9時23分 │2 │10 │ │ │休息日超過8 小│
│休息日 │ │ │ │ │ │ │ │ │ │ │ │時,以12小時計│
├────┼────┼────┼────┼────┼────┼────┼─────┼───┼───┼───┼───┼───────┤
│8月3日 │05:29 │06:35 │05:45 │01:20(8 │00:57 (8│01:20 (8│19時05分 │2 │9.5 │ │ │ │
│ │ │ │ │月4日) │月4日) │月4日) │ │ │ │ │ │ │
├────┼────┼────┼────┼────┼────┼────┼─────┼───┼───┼───┼───┼───────┤
│8月4日 │13:00 │13:55 │13:05 │01:18 (8│00:57 (8│01:18 (8│11時43分 │2 │2 │ │ │ │
│ │ │ │ │月5日) │月5日) │月5日) │ │ │ │ │ │ │
├────┼────┼────┼────┼────┼────┼────┼─────┼───┼───┼───┼───┼───────┤
│8月5日 │13:10 │14:25 │13:35 │23:18 │22:55 │23:18 │9時13分 │1.5 │0 │ │ │ │
├────┼────┼────┼────┼────┼────┼────┼─────┼───┼───┼───┼───┼───────┤
│8月6日 │ │例假 │ │ │ │ │ │0 │0 │ │ │ │
├────┼────┼────┼────┼────┼────┼────┼─────┼───┼───┼───┼───┼───────┤
│8月7日 │13:40 │14:45 │13:55 │23:58 │23:42 │23:58 │9時33分 │2 │0 │ │ │ │
├────┼────┼────┼────┼────┼────┼────┼─────┼───┼───┼───┬───┼───────┤
│合計時數│ │ │ │ │ │ │ │11.5 │22 │0 │0 │ │
├────┼────┼────┼────┼────┼────┼────┼─────┼───┼───┼───┼───┼───────┤
│ │ │ │ │ │ │ │ │88元×│88元×│ │ │ │
│ │ │ │ │ │ │ │ │11.5小│22小時│ │ │ │
│ │ │ │ │ │ │ │ │時× │×5/3 │ │ │ │
│ │ │ │ │ │ │ │ │4/3= │=3227│ │ │ │
│ │ │ │ │ │ │ │ │1349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4576元 │
└────┴────┴────┴────┴────┴────┴────┴─────┴───────────────────────┘
(五)總計五月至八月之總加班時數及加班工資
┌────────────────────────────────────────┬───────┬───────┬───────┐
│ │106年5月至8月 │106年5月至8月 │ │
│ │之平常日及休息│之例假日加班時│ │
│ │日延長工時之時│數(未滿0.5小 │ │
│ │數(未滿0.5小 │時以0.5小時計 │ │
│ │時以0.5小時計 │算) │ │
│ │算) │ │ │
│ ├───┬───┼───┬───┤ │
│ │2小時 │第3小 │8小時 │逾8小 │ │
│ │內 │時以上│內 │時 │ │
├────┬────┬────┬────┬────┬────┬────┬─────┼───┼───┼───┼───┼───────┤
│ │ │ │ │ │ │ │ │120小 │237小 │32小時│4小時 │ │
│ │ │ │ │ │ │ │總加班時數│時 │時 │ │ │ │
├────┼────┼────┼────┼────┼────┼────┼─────┼───┼───┼───┼───┼───────┤
│ │ │ │ │ │ │ │加班工資 │14080 │34760 │2816元│704元 │合計52360元 │
│ │ │ │ │ │ │ │ │元即 │元 │ │ │與上開附表(一│
│ │ │ │ │ │ │ │ │(88x1│(88x2│(88x3│(88x4│)至(四)之各│
│ │ │ │ │ │ │ │ │20x4/3│37x3/5│2x1) │x2) │月金額合計 │
│ │ │ │ │ │ │ │ │) │) │ │ │52360元相符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