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仁勇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2244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250號),提起上 訴,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00年 度偵字第20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徐仁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徐仁勇前曾於民國96年間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得易科罰金確定,於96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有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巿中正區○○○路85號4 樓,代表人楊惠捷,下稱同興公司)經營酒類之批發銷售,而徐仁勇係於84年7月4日進入該公司任職,並自92年2月1日起擔任該公司中區主管之職務,負責該公司在中區銷售酒類商品及收取貨款等業務,乃從事上開業務之人。詎徐仁勇因個人積欠銀行之貸款及信用卡之卡債等債務,為彌補其資金缺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自98年6月 15日起至99年7月7日止,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不同 之時間,將其向各編號內所載廠商收取之支票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或直接挪用,或以後帳冲抵前帳之方式,將已收取之前帳票款據為己有而加以侵占;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4、9、11至17、20至21、23至25、27、32等所示各件, 徐仁勇並係於密接之時地,接續將各該編號內所載其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支票多張,包括地侵占入己;至其各該次所實施業務侵占行為之時間、行為方法、所侵占之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迨至99年7月7日始為同興公司查 覺上情,而訴請偵辦。 二、案經同興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經援引為證據使用者(包括書面陳述),因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仁勇(下稱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態,也認無非法取得之情形,並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故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在下列判決理由中所載,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多次所坦承其確有侵占告訴人同興公司之貨款等認罪自白(見99年度他字第5259號影卷第23至24頁,99年度偵字第24250號影卷 第40、68頁,原審卷第13頁、19頁反面、49頁反面、53頁反面),均非不法取供所得,復核與本院從其他方面調查所得之各項積極證據相符(詳參後述),應為事實,故亦可採為證據。 二、本院認定被告前揭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徐仁勇雖不爭執前揭在告訴人同興公司任職,與所擔任之職務,及其確有因積欠銀行貸款、卡債等債務而挪用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等情節;然矢口否認有何刑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告訴人公司對於業務員所推銷酒類商品之結帳方式係採月結,結帳時間為每月25日,業務員於該月25日應繳納給告訴人公司之帳款乃上上個月26日至上個月25日為止之貨款,業務員只要有與告訴人公司完成結帳即可,告訴人公司並不過問其結帳之資金來源,而被告每月均按時繳納應結之帳款給告訴人公司,從無差欠,係至99年7月間始為 告訴人公司發覺被告共挪用新臺幣(下同)1千餘萬元之貨 款,然此乃被告對告訴人公司應負之結帳義務,屬民事糾葛,並無侵占可言云云。 ㈡本院查: ⒈告訴人公司指稱該公司從事酒類之批發銷售,被告係於84年7月4日進入該公司任職,並自92年2月1日起擔任該公司中區主管之職務,負責該公司在中區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至99年7月間離職等情,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並有卷附被告 所出具之切結書、辭職書等各1件(見99年度他字第5259號 影卷第80至81頁)足以佐證為真。則被告於上述期間內,即係從事前開業務,而為告訴人公司持有並保管所收取貨款之人。 ⒉又告訴人稱被告於該公司任職期間內,竟將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據為己有,金額共計約2 千萬元左右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審理時迭次坦承無誤而認罪在卷(見99年度他字第5259號影卷第23至24頁,99年度偵字第24250號影卷第40、68頁,原審卷第 13頁、19頁反面、49頁反面、53頁反面),復有事發後被告出具同意書1份給告訴人公司,表明願將其薪資及所有業務 獎金扣抵其挪用之貨款,並立下切結書1件,自承其確有侵 占該公司貨款共計1977萬7975元,再書立還款計劃書1紙, 承諾提供其父親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告訴人公司以擔保上述所侵占之貨款債權,及已辦妥上述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3份等證據資料(以上見前開他字影 卷第79、80、83、85至90頁),足可擔保上開告訴人公司之指訴為真。而若非被告確係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侵占該公司貨款,衡諸一般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被告絕不致一再出具上述同意書、切結書及還款計劃書,並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給告訴人公司以擔保債權。從而,被告上開於偵查及原審多次坦承認罪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並無虛矯,自可採為證據。則被告應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為告訴人公司所收取之貨款,要可認定。故本件所餘者,無非為被告係於何時、以何方法侵占該公司若干貨款等情事,應再究明。 ⒊關於被告究竟如何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告訴人公司之貨款,告訴人公司已於偵查中提出計算明細1紙為憑(見前開他字 影卷第4頁),臚列被告所侵占貨款之客戶名稱、應收帳款 及已收而未繳回該公司完帳等金額;告訴人並再舉出其中遭被告所侵占之貨款支票正反面影本共3份、該公司之啤酒銷 售合約影本5件、該公司客戶東恩行發給告訴人催告同興公 司已向東恩行取得貨款卻仍不履約交貨之存證信函影本1份 (以上見前開他字影卷第6至15頁),以證明其上述所為之 計算明細1紙屬實無誤。告訴人公司復以上開證據資料為本 ,於原審再提出計算說明共6紙,詳載被告各次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及侵占方法即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見原審 卷第21至26頁),此並經被告於原審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卷第13頁、19頁反面、49頁反面、53頁反面),足見被告此部分自白屬實可採。則告訴人公司於原審提出之計算說明共6紙既得有擔保為真,自應採為認定本件事實之基礎。 ⒋再者,被告坦承因積欠銀行貸款及信用卡之卡債等債務,故挪用所收取之貨款(見前開他字影卷第23、66頁,第24250 號偵卷第43頁,原審卷第31頁、第53頁反面)。被告上開供認情節,與前所查明其確有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業務侵占之行為,核無不合,自足憑採。準此以解,被告應係為彌補前述資金缺口,方萌生犯案動機,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各別之犯意,而在98年6月15日至99年7月7日之間,多 次實施詳如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之行為。惟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4、9、11至17、20至21、23至25、27、32等所示之各 該部分,被告雖均有侵占多筆貨款,然皆於密接之時地所為,應係基於接續之包括單一犯意而犯,亦可認定。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而辯解有如前述。惟按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既經證明為清償前述債務,以彌補其資金缺口,遂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分於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各次侵占之時間,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將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多次侵占入己,則其各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於當初基於上開犯案動機而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已完成;至被告為免此等業務侵占之犯行曝露,乃利用其與告訴人公司間特殊之結帳方式,即於當月25日繳交上上個月26日至上個月25日之貨款,遂東挪西補,勉強完成與告訴人公司之結帳,核屬拖延其犯行被揭穿之虛掩作法而已,初於其為彌補上述資金缺口,早在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已構成之業務侵占罪,絲毫不生影響。換言之,被告所主張與告訴人公司間如何結帳之方式,與其確實構成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業務侵占等各罪,本不相干,乃別 一問題,未可混為一談。事實上,被告若無侵占告訴人公司之貨款挪供己用,豈會致生無法繳交貨款給告訴人公司,且金額累積多達上千萬元之情節。故被告援引與告訴人公司間結帳之時點,強欲辯解此係民事糾葛,純係其個人混淆上述實情之單方面說法而已,殊非客觀可採。職是之故,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1年5月30日營清字第1010016881號函檢送告訴人公司在該行所申設帳戶之往來明細(見本院卷第56頁及外放之證物袋內),可認被告有如其主張尚能與告訴人公司完成結帳之情節,然此並不能改變被告係於先前侵占該公司貨款,而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時,即已成罪之事實,自無從執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斷。同理,被告再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之職員王美華、高夏枝等人,欲證明其所主張如何與告訴人公司結帳之方式,惟此於其前述已成立之各件業務侵占罪既不相涉,即無再為調查之必要,亦併予敘明。 ⒍綜上所述,被告犯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各件業務侵占罪,已事證明確,足可認定;前揭所持辯解,避重就輕,欲僅以其與告訴人公司如何結帳之情形,認作其間僅為民事債務之糾葛,尚非可採。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徐仁勇就附表一編號1至32等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9、 11至17、20至21、23至25、27、32等所示各次犯行中,被告於各該次所犯者,均有侵占多筆貨款之情形;惟其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為接續犯。再者,其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2等所示各次業務 侵占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謂被告上開各次所為,應構成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規定之連續犯,尚有未洽。另被告曾於96年間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於96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 稽,被告於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詳 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各件業務侵占罪,均構成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至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127號所移送併辦者,因與原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之關係,故本院併予審酌。 ㈡原審以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遂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⒈本件檢察官係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提起公訴,原本即不可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仍應全部 審判;且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因此檢察官縱於審理過程中,就裁判上一罪減縮部分犯罪事實,法院仍應就所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均予判決,方屬適法(參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判決要旨)。而原公訴意旨係起訴被告自92、93年間起至99年7月7日止,連續犯上開業務侵占罪,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若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之部分,參諸上開說明,當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非可由檢察官以減縮部分犯罪事實之方式代之;故原判決引用檢察官100年度蒞字第5756號補 充理由書為附件,僅就被告於98年6月15日起至99年7月7日 止之各次犯行予以論科,而對起訴書中尚指被告於92、93年間起至98年6月15日之前亦有業務侵占之部分,漏未審酌, 即有未合(本件應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詳參後述)。⒉又原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引用檢察官之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之記載,但起訴書認被告各次所犯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補充理由書則指其各行為間應分論併罰,兩者明顯扞格不入,相互矛盾,原判決均予引用而資為犯罪事實之記載,對上開不相適合之瑕疵,卻未為必要之更正及說明,亦非適當。⒊再者,關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經查尚不能證明被 告亦有業務侵占之犯行(理由詳見後述),原判決為有罪之認定,予以論科,也非正確。是被告提起上訴,仍執前詞,矢口否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2等所示各件業務侵占之犯行 ,固無理由,有如前述;惟其否認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亦 涉犯業務侵占罪嫌,則有理由,兼之原判決尚有前述其他不能維持之處,故本件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任職處事,不忠於職守,因個人經濟之困窘,即起意不法貪取告訴人公司之貨款,一犯再犯,不法所得財物相當可觀,殊值非難,又原已認罪,於本院審理時卻飾詞卸責,亦非可取;惟其經告訴人發覺犯行後,起初仍立具同意書、切結書、還款計劃書等以示負責,並商請其父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告訴人以擔保對方債權,未避不見面,知所承擔,應非惡性重大之人;乃再考量其素行、智識程度與各次犯罪所使用之方法、手段、告訴人損失甚多、被告償還情形不佳等一切有利、不利之情狀後,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除前揭已論罪科刑之部分外,被告尚自92、93年間起,因個人財務管理不善,產生卡債缺口,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斯時起至98年6月15日之 前止,及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於所載時間,連續將收自告 訴人公司客戶所給付該公司之貨款,以後帳抵充前帳之方式,將先收取之帳款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再伺機將後收取之貨款充抵前帳已屆期貨款;因認被告於上開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且與上述已論科者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㈡經查: ⒈關於前開公訴意旨所稱被告自92、93年間起至98年6月15日 之前止,亦有於業務上侵占告訴人公司貨款之部分,經核全案卷證後,告訴人方面並無提出適合之事證加以證明,且案至本院審結時止,亦無查得被告果有此等犯行。則此部分公訴意旨既不能證明屬實,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⒉又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告訴人公司固有提出計算明細1紙為憑(見原審卷第23頁),然不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侵占此部分貨款,即令告訴代理人許煥昌亦於本院供述:被告是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支票拿走後,經催討才交還給告 訴人公司,因為這些票是預收款,告訴人公司還未將貨交付給「酒國英雄商行」,故告訴人公司沒有理由保留這些支票,便將支票還給「酒國英雄商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 反面),可見此等支票之貨款均尚未遭被告所挪用。此外,本件尚乏適合之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於取得此部分之支票後,已於何時地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侵占,故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尚有附表二編號1部分所示業務侵占之行為,同亦不 能證明為真。 ㈢綜據上述,檢察官指被告於前揭已論罪科刑之部分外,尚有上開公訴意旨所認業務侵占之犯行,因本院調查後,不能證明被告確有此等犯罪,原應基於罪疑唯輕,就此等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以之與前開已論罪科刑者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附表一: ┌──┬────┬───────┬──────────────────────┬──────────────┐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之貨款金額│ 侵占之行為方法 │ 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新臺幣,元)│ │ │ ├──┼────┼───────┼──────────────────────┼──────────────┤ │ 1 │98.6.15 │ 820,000 │98/6/15收取上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多)啤酒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預收款98.9.16 VG00000000信銀行豐原挪用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 │ 709,200 │98/6/15收取上多啤酒預收款98.9.16 VG0000000 │ │ │ │ │ │三信銀行豐原挪用 │ │ ├──┼────┼───────┼──────────────────────┼──────────────┤ │ 2 │99.1.15 │ │99/2/08收取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啤酒預收款99.2.28 AY0000000臺灣企銀臺中挪用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沖寶島99/1/15帳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99.2.04 │1,679,810 │99/2/08收取國泰啤酒預收款99.2.28 AY0000000 │ │ │ │ │ │臺灣企銀臺中挪用沖寶島99/2/04帳款 │ │ ├──┼────┼───────┼──────────────────────┼──────────────┤ │ 3 │99.1.06 │ │99/3/01收取東恩行(下稱東恩)啤酒預收款99.3.│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02 GA0000000竹南信用苑裡沖上多99/1/06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99.1.13 │ │99/3/01收取東恩啤酒預收款99.3.02 GA0000000 │ │ │ │ │ │竹南信用苑裡沖上多99/1/13帳款 │ │ │ ├────┤ ├──────────────────────┤ │ │ │99.1.18 │ │99/3/01收取東恩啤酒預收款99.3.02 GA0000000 │ │ │ │ │ │竹南信用苑裡沖上多99/1/18帳款 │ │ │ ├────┤ ├──────────────────────┤ │ │ │99.1.21 │ │99/3/01收取東恩啤酒預收款99.3.02 GA0000000 │ │ │ │ │ │竹南信用苑裡沖上多99/1/18帳款 │ │ │ ├────┤ ├──────────────────────┤ │ │ │98.1.21 │ 835,560 │99/3/01收取東恩啤酒預收款99.3.02 GA0000000 │ │ │ │ │ │竹南信用苑裡沖上多99/1/21帳款 │ │ ├──┼────┼───────┼──────────────────────┼──────────────┤ │ 4 │99.1.13 │ │99/3/02收取鵬馳有限公司(下稱鵬馳)啤酒預收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款99.6.30 HZ0000000臺中二信精信沖酒國英雄商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行(下稱酒國英雄)99/1/13帳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99.1.14 │ 817,860 │99/3/02收取鵬馳啤酒預收款99.6.30 HZ0000000 │ │ │ │ │ │臺中二信精信沖酒國英雄99/1/14帳款 │ │ ├──┼────┼───────┼──────────────────────┼──────────────┤ │ 5 │99.1.25 │ 400,000 │99/3/16收取昇昌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昇昌厚)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啤酒預收款99.4.30 CN0000000彰銀北屯沖奕奕股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份有限公司(下稱奕奕)99/1/25帳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6 │99.1.26 │ 637,728 │99/3/16收取環宇國際菸酒有限公司(下稱環宇)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啤酒預收款99.3.31 BB0000000烏日農會溪壩沖上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多99/1/26帳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7 │99.1.29 │ 499,000 │99/3/16收取環宇啤酒預收款99.5.01 BB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烏日農會溪壩沖寶島99/1/29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8 │99.2.09 │ 439,900 │99/3/16收取昇昌厚啤酒預收款99.5.15 CN0000000│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彰銀北屯沖國泰99/2/09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9 │99.3.05 │ │99/3/16收取環宇啤酒預收款99.4.15 BB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烏日農會溪壩沖環宇99/3/05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3.24 │ 499,000 │99/3/16收取環宇啤酒預收款99.4.15 BB0000000 │ │ │ │ │ │烏日農會溪壩沖環宇99/3/24帳款 │ │ ├──┼────┼───────┼──────────────────────┼──────────────┤ │ 10 │99.3.01 │ 102,000 │以酒國英雄99/4/16收取99.04.30 TYA0000000臺中│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商銀大雅支票沖上多99/3/01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1 │99.3.12 │ 324,0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17 TY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沖金騰譯99/3/12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3.12 │ 97,2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21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沖金騰譯99/3/12帳款 │ │ ├──┼────┼───────┼──────────────────────┼──────────────┤ │ 12 │99.4.16 │ 390,000 │以酒國英雄99/4/16收取99.05.15 TY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4.16 │ 267,840 │以酒國英雄99/4/16收取99.05.20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13 │99.4.26 │ 352,800 │以鏵錡商行(下稱鏵錡)99/6/14收取99.7.05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NA0000000 0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4/26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4.26 │ 268,8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15 NA0000000 │ │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4/26帳款 │ │ ├──┼────┼───────┼──────────────────────┼──────────────┤ │ 14 │99.4.27 │ 11,76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4 AC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台銀頭份支票沖昇昌厚99/4/27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4.27 │ 32,50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0 GN0000000 │ │ │ │ │ │彰銀潭子支票沖昇昌厚99/4/27帳款 │ │ ├──┼────┼───────┼──────────────────────┼──────────────┤ │ 15 │99.5.06 │ 67,00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7 DD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華南草屯支票沖國泰99/5/06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5.06 │ 100,11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20 TLA0000000 │ │ │ │ │ │兆豐斗六支票沖國泰99/5/06帳款 │ │ ├──┼────┼───────┼──────────────────────┼──────────────┤ │ 16 │99.5.10 │ 230,4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15 N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5/10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5.10 │ 38,4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10 NA0000000 │ │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5/10帳款 │ │ ├──┼────┼───────┼──────────────────────┼──────────────┤ │ 17 │99.5.12 │ 615,300 │以聯眾商行(下稱聯眾)99/6/9收取現金1,056,00│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0元沖鏵錡99/5/12帳款615,300元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99.5.12 │ 303,800 │以奕奕(瓏舌蘭)99/6/23收取99/7/07 GX0000000│ │ │ │ │ │新光北屯支票沖金騰譯99/5/12帳款 │ │ │ ├────┼───────┼──────────────────────┤ │ │ │99.5.12 │ 817,860 │99/3/02收取鵬馳啤酒預收款99.3.10 HZ0000000 │ │ │ │ │ │臺中二信精信沖金騰譯99/5/12帳款 │ │ ├──┼────┼───────┼──────────────────────┼──────────────┤ │ 18 │99.5.17 │ 400,000 │以奕奕(瓏舌蘭)99/6/23收取99/7/15 GX0000000│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新光北屯支票沖金騰譯99/5/17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9 │99.5.25 │ 440,700 │以聯眾99/6/9收取現金1,056,000元沖鏵錡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99/5/25帳款440,700元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0 │99.5.27 │ 344,4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15 N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5/27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壹年壹月。 │ │ │99.5.27 │ 230,4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15 NA0000000 │ │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5/27帳款 │ │ │ ├────┼───────┼──────────────────────┤ │ │ │99.5.27 │ 441,6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25 NA0000000 │ │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5/27帳款 │ │ │ ├────┼───────┼──────────────────────┤ │ │ │99.5.27 │ 110,4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15 NA0000000 │ │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5/27帳款 │ │ │ ├────┼───────┼──────────────────────┤ │ │ │99.5.27 │ 126,000 │以酒國英雄99/6/08收取99.06.25 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沖鏵錡99/5/27帳款 │ │ │ ├────┼───────┼──────────────────────┤ │ │ │99.5.27 │ 54,10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5 AA0000000 │ │ │ │ │ │一銀北港支票沖金騰譯99/5/27帳款 │ │ │ ├────┼───────┼──────────────────────┤ │ │ │99.5.27 │ 34,80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0 AD0000000 │ │ │ │ │ │華南臺中港支票沖金騰譯99/5/27帳款 │ │ │ ├────┼───────┼──────────────────────┤ │ │ │99.5.27 │ 43,242 │以上多99/6/25收取99/7/06 LT0000000 │ │ │ │ │ │合庫員新支票沖金騰譯99/5/27帳款 │ │ ├──┼────┼───────┼──────────────────────┼──────────────┤ │ 21 │99.6.02 │ 29,850 │以奕奕99//7/02收取99.7.00 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京城西螺沖上多99/6/02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6.02 │ 5,000 │以上多99/7/05收取99/7/30 CIA0000000 │ │ │ │ │ │臺中企銀清水支票沖上多99/6/2帳款 │ │ │ ├────┼───────┼──────────────────────┤ │ │ │99.6.02 │ 50,800 │以上多99/7/05收取99/7/31 FA0000000 │ │ │ │ │ │二崙鄉農會支票沖上多99/6/2帳款 │ │ │ ├────┼───────┼──────────────────────┤ │ │ │99.6.02 │ 36,855 │以上多99/7/05收取99/7/25 FA0000000 │ │ │ │ │ │埤頭鄉農會支票沖上多99/6/2帳款 │ │ │ ├────┼───────┼──────────────────────┤ │ │ │99.6.02 │ 129,160 │以上多99/7/05收取99/7/25 TLA0000000 │ │ │ │ │ │兆豐斗六支票沖上多99/6/2帳款 │ │ │ ├────┼───────┼──────────────────────┤ │ │ │99.6.02 │ 6,000 │以上多99/7/05收取99/7/10 CV0000000 │ │ │ │ │ │華南豐原支票沖上多99/6/2帳款 │ │ │ ├────┼───────┼──────────────────────┤ │ │ │99.6.02 │ 150,000 │以上多99/7/03收取99/7/00 0000000 │ │ │ │ │ │烏日農會支票沖上多99/6/2帳款 │ │ ├──┼────┼───────┼──────────────────────┼──────────────┤ │ 22 │99.6.08 │ 704,700 │以聯眾99/6/7收取現金704,700元沖酒國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99/6/08帳款440,700元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3 │99.6.14 │ 29,160 │以奕奕99/7/02收取99.7.15 TH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臺中商銀東勢沖環宇99/6/14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6.14 │ 88,000 │以環宇99/7/3收取99/7/00 000000 │ │ │ │ │ │彰銀埔里支票沖環宇99/6/14前帳 │ │ │ ├────┼───────┼──────────────────────┤ │ │ │99.6.14 │ 13,240 │以環宇99/7/3收取99/7/00 0000000 │ │ │ │ │ │中二信文昌支票沖環宇99/6/14前帳 │ │ ├──┼────┼───────┼──────────────────────┼──────────────┤ │ 24 │99.6.18 │ 420,0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14 TY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99.6.18 │ 216,0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15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 │ │99.6.18 │ 84,0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16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 │ │99.6.18 │ 280,8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25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 │ │99.6.18 │ 162,0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28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 │ │99.6.18 │ 168,0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29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 │ │99.6.18 │ 252,000 │以酒國英雄99/6/18收取99.07.31 TYA0000000 │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25 │99.6.21 │ 331,2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25 N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6/21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6.21 │ 355,200 │以三醇商行99/6/21收取現金挪用 │ │ │ ├────┼───────┼──────────────────────┤ │ │ │99.6.21 │ 84,200 │以上多99/7/05收取99/7/31 NA0000000 │ │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6/21,99/6/24帳款 │ │ ├──┼────┼───────┼──────────────────────┼──────────────┤ │ 26 │99.6.24 │ 220,800 │以鏵錡99/6/14收取99.7.30 NA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三信銀行豐原支票沖鏵錡99/6/24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7 │99.6.25 │ 33,10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0 AC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台銀中屏支票挪用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6.25 │ 30,40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0 AO0000000 │ │ │ │ │ │國泰世華香山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47,892 │以上多99/6/25收取99/7/08 CA0000000 │ │ │ │ │ │竹南信用頭份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33,86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0 ER0000000 │ │ │ │ │ │土銀豐農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48,54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5 FA0000000 │ │ │ │ │ │二崙鄉農會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10,89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0 FA0000000 │ │ │ │ │ │潭子鄉農會頭家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43,25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0 FA0000000 │ │ │ │ │ │大甲鎮農會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16,20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5 FYA0000000 │ │ │ │ │ │上海豐原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22,650 │以上多99/6/25收取99/7/15 XB0000000 │ │ │ │ │ │國泰世華彰化支票挪用 │ │ │ ├────┼───────┼──────────────────────┤ │ │ │99.6.25 │ 2,706 │以上多99/6/25收取現金挪用 │ │ ├──┼────┼───────┼──────────────────────┼──────────────┤ │ 28 │99.6.30 │ 9,092 │以環宇99/7/7收取99/7/00 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中二信精進支票沖欣欣99/6/30帳款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9 │99.7.02 │ 183,700 │以奕奕99/7/02收取99.7.25 CR0000000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中國信託文心挪用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0 │99.7.03 │ 63,400 │以環宇99/7/3收取現金挪用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1 │99.7.05 │ 705 │以上多99/7/05收取現金挪用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2 │99.7.07 │ 35,450 │以環宇99/7/7收取99/7/13 │徐仁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中二信松竹支票挪用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7.07 │ 15,000 │以環宇99/7/7收取99/7/00 000000 │ │ │ │ │ │臺中商銀東勢支票挪用 │ │ │ ├────┼───────┼──────────────────────┤ │ │ │99.7.07 │ 13,566 │以環宇99/7/7收取99/7/00 0000000 │ │ │ │ │ │三信銀南門支票挪用 │ │ │ ├────┼───────┼──────────────────────┤ │ │ │99.7.07 │ 97,892 │以環宇99/7/7收取現金挪用 │ │ └──┴────┴───────┴──────────────────────┴──────────────┘ 附表二: ┌──┬────┬───────┬──────────────────────┐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之貨款金額│ 侵占之行為方法 │ │ │ │(新臺幣,元)│ │ ├──┼────┼───────┼──────────────────────┤ │ 1 │99.7.06 │ 160,8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02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378,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7.21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116,4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7.31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384,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05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612,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08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30,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7.25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160,8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03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60,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7.30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120,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10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828,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15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402,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20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 ├────┼───────┼──────────────────────┤ │ │99.7.06 │ 612,000 │以酒國英雄99/7/06收取99.08.25 TYA0000000 │ │ │ │ │臺中商銀大雅支票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