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彥凱
- 選任辯護人
- 林更祐律師
王舜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
968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1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曾彥凱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曾彥凱於民國104年9月3日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喵」之成年男子而加入「喵」所屬詐騙集團,「喵」於該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大里橋頭之「大閤屋」餐廳旁路邊某處,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39張大陸地區人頭帳戶銀聯卡交付曾彥凱提領詐欺贓款,並允諾曾彥凱每提領1張銀聯卡,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報酬。曾彥凱、「喵」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銀行人頭帳戶內,由綽號「喵」成年男子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ZELLO」聯繫曾彥凱提款,曾彥凱則分別於同年月3日、5日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持附表一所示銀聯卡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提領共52萬4000元、88萬元詐欺贓款得手,綽號「喵」之成年男子再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ZELLO」聯繫曾彥凱至指定地點交付贓款,其中於同年月3日所提領之現金已交給「喵」44萬4000元。嗣警方於同年月5日2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草湖郵局」前,當場查獲正在提領詐欺贓款而形跡可疑之曾彥凱,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銀聯卡39張、IPHONE6 PLUS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其提領之現金贓款96萬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對於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被告、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曾彥凱固坦承有依綽號「喵」之指示,分持「喵」所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銀聯卡,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而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等情不諱,惟否認有「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形,辯稱:本案查無第三名共犯之存在云云。另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被告認知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外,僅有「喵」1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等語。然查:
㈠、被告自白其有依綽號「喵」之指示,分持「喵」所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銀聯卡,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贓款行為,而共同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核與證人即警員洪健誌於原審證述查獲被告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職務報告書1份、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現場照片18張、查獲銀聯卡及扣案物照片3張、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4張、現場GOOLE地圖1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日金訊業字第1040002474號函及檢附銀聯卡提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6頁正反面、11至17、21至32、66至87頁),復有扣案之銀聯卡39張、IPHONE6 PLUS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贓款96萬元可資佐證。
㈡、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係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查本案被告雖僅負責持銀聯卡提領贓款之工作,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於104年9月3日開始做車手替詐騙集團提領現金等語(偵卷第9頁);於原審訊問時供稱:其知悉持有詐騙集團成員交付之銀聯卡所提領之款項為詐騙所得,是「喵」跟其說的等語(原審卷第140頁),則被告明知其負責提領之現金為詐欺犯罪所得之款項,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縱不認識綽號「喵」以外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未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然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則彼此間對於上開犯罪之實施,仍應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與綽號「喵」之成年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其認知除了「喵」以外,還有第三位的詐欺集團成員存在等語(原審卷第13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喵」告訴其提領哪張卡,其就去提領哪張卡等語,則衡諸經驗常情,詐欺集團成員為躲避查緝,發展成機房、水房及車手等次集團,各司其職,分工合作,透過嚴密層級關係共同詐欺取財之常情相符,被告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提領款項,而綽號「喵」之成年男子負責指揮、聯絡被告提領並收取贓款,應屬車手或水房成員,是除被告、綽號「喵」之成年男子外,至少仍有1名不知名成員對大陸地區被害人著手實行詐騙之工作。
㈢、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符;另其應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所辯與經驗常情不符,尚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彥凱就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原敘明被告於9月3日提領之款項為8萬元,惟被告當日接續提領之款項為52萬4千元,逾8萬元部分之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已起訴之提領8萬元部分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㈡、被告與綽號「喵」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的其他不詳姓名成員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坦承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分別持附表一所示大陸地區銀聯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而此種集團性詐騙犯罪型態,終極目的在於取得詐騙所得之現金,故皆設有負責提款之「車手」之分工,其方式係結合多人相續實施詐騙行為、被害人遭騙而匯款或交付金錢時,立即透過分級多層轉帳以逃避查緝並爭取提款之時間(分級轉帳可以延遲警察機關追查資金流向之時間,因需至各金融機構調取交易明細),將詐騙取得之款項轉入取款帳戶,再由車手前往金融機構設立之提款機提領款項,始能完遂其詐欺取財之目的;又為確保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得以即時領取,而不遭警察或金融機關因被害人之查覺受騙報案而止付或停卡,故通常於確認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並分級轉帳後,立即通知車手集團之人員前往操作ATM領款,將當日騙得之款項提領完畢,而無留待第二日或其他時間始領取被害款項之情。再由被告係持大陸地區之銀聯卡在臺灣地區提款之行為觀之,其遭詐欺之被害人顯可推斷是大陸地區之人民;又本案雖未查得實際實施詐騙行為之人,但被告既坦承是為詐欺集團在臺灣地區提領詐欺取得款項,亦可認被告提領之款項是由該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在不詳地區,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詳民眾施用詐術,致該民眾陷於錯誤而先後匯款不詳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所持有、支配之不詳人頭帳戶內後,隨即由詐欺集團之成員予以分級轉帳,透過多層轉帳方式,輾轉將所騙得之款項轉入取款帳戶,再指示被告持詐欺集團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提領款項甚明。被告參與詐欺集團負責擔任車手之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各提款日至少有一位被害人,且該被害人被騙之金錢,於同日遭提款完畢;且應沒有同一被害人被騙之金錢遭分日提領之情形,因被告104年9月3日及5日均僅使用部分銀聯卡,而尚有其他銀聯卡未全部使用,因此,此種結合多數人相續實施詐騙之犯罪形態,目前實務上應以參與實施詐騙或領取款項之日數作為計算犯罪罪數之依據,始與犯罪之現況相當。進而言之,此類集團性之新興詐欺犯罪形態,依一般目前習知的犯罪方法或手段,多係於同一日同時或密切接近的時間內,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同時對不特定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實施詐騙之對象甚夥(但成功機率不高,惟只要有成功詐騙者,則獲利甚豐),實務上僅就其各該日已詐騙得手而經由車手領出款項部分,認於車手提款日至少有一位被害人遭詐騙得逞,已經是有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且無過度評價之問題。依附表一所示提款內容相互稽核,依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足認被告至少在104年9月3日、5日,分別有擔任車手前往金融機構設置之提款機提領款項之行為,故可據此認定被告參與犯罪之罪數,應認被告參與前述「喵」等人所組之詐欺集團,持銀聯卡前往提款機領款,而擔任領取款項之車手,至少有如前所示按日計算共2次犯罪行為。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綽號「喵」之男子於104年9月3日,有將該39張銀聯卡先拿回去,9月5日才又與其約在同樣地方,將該39張銀聯卡交給其提款等語(偵卷第90頁反面),益見被告於9月3日、9月5日之犯行,應係犯意個別,且行為亦係獨立可分,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共2罪,而予以分論併罰。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依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即如前述在104年9月3日、5日共2次犯罪日期,各該日均使用多張銀聯卡前往提款機查詢、多次提領當日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各該日查詢並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行為,被告、「喵」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主觀上顯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各該日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原審以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適用刑法新修正之沒收條文,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詳後述),尚有未洽。被告猶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持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發行之銀聯卡提領大陸地區民眾遭騙款項,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價值觀念實有偏差,無視詐欺集團猖獗,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妨害社會秩序,毀壞人民互信基礎,致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犯罪所生危害重大;惟考量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為憑,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復斟酌被告擔任車手提領款項之犯罪分工,前後提領款項分別為52萬4000元、88萬元,總金額高達140萬4000元,再參以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諭知云云,惟本案對被告所定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原與緩刑之要件不合,自無庸再論究是否有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必要。
三、沒收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 所示39 張銀聯卡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交付被告共同犯本案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之IPHONE6 PLUS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雖該0000000000號SIM卡之申請名義人為被告父親曾隆科,此有該門號查詢資料及被告戶籍資料附於原審卷可按,惟被告供稱該行動電話及SIM卡均為其所有,顯見被告父親僅係該門號之申請名義人,該行動電話及SIM卡確係被告所有。故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⒊刑法第2條、第38條之1修正理由明白揭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被告持有之現金96萬元,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於104年9月3日所提領而尚未交付給「喵」之8萬元,及其於同年月5日所提領之88萬元,其個人報酬為每提領1張銀聯卡可獲得100元,係包括在9月5日領取之88萬元內等語,足見上開96萬元現金均係詐欺犯罪贓款,而被告於警詢、原審供稱:其應得之報酬為2400元等語,且既係包括在104年9月5日所提領之88萬元,爰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於如附表二編號2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9月3日提領之8萬元及9月5日提領而扣除被告報酬後之877600元,係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之詐騙犯罪所得,且依卷內資料尚無從得知具體被害人而發還,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2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而上開經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權利人仍得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
⒋另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港幣50元及編號5所示之人民幣10元,被告供稱係其收藏之物等語,尚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ㄧ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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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 提領地點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提領金額│出處(│
│號│ 戶 │ │ │ │(新臺幣)│偵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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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中國交通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7時36分 │1,000元 │第84頁│
│ │0000000000000000000 │一段11-6號(中國 │ │ │ │背面 │
│ │帳戶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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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7 時41分│0 (查詢│第75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11-6號(中國 │ │45秒 │成功) │背面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7 時56分│0 (查詢│第71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87、389號(臺新國│ │18秒 │成功) │ │
│ │ │際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7時56分 │0 (查詢│第68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87、389號(臺新國│ │51秒 │成功) │背面 │
│ │ │際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7時57分 │0 (查詢│第70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87、389號(臺新國│ │ │成功) │ │
│ │ │際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7 時58分│0 (查詢│第71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 │2秒 │成功) │背面 │
│ │ │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7時58分 │0 (查詢│第72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 │36秒 │成功) │ │
│ │ │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7 時59分│0 (查詢│第69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87、389號(臺新國│ │7 秒 │成功) │ │
│ │ │際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7 時59分│0 (查詢│第74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 │44秒 │成功) │ │
│ │ │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8 時0 分│0 (查詢│第73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 │15秒 │成功) │ │
│ │ │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8 時0 分│0 (查詢│第72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 │45秒 │成功) │背面 │
│ │ │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8時1分 │2,000元 │第71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87、389號(臺新國│ │ │ │ │
│ │ │際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西屯區寶慶街│104年9月3日 │8時13分 │1,000元 │第74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42之1號1樓(國泰世│ │ │ │反面 │
│ │ │華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德芳南│104年9月3日 │15時57分│20,000元│第75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路211號(中國信託 ├──────┼────┼────┤背面 │
│ │ │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5時58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16時34分│20,000元│第71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背面 │
│ │ │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35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16時36分│20,000元│第70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 │
│ │ │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36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路│104年9月3日 │16時38分│20,000元│第74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段501號1樓(中國├──────┼────┼────┤背面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39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路│104年9月3日 │16時40分│20,000元│第73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段501號1樓(中國├──────┼────┼────┤背面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41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16時41分│20,000元│第71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87、389號(臺新國├──────┼────┼────┤ │
│ │ │際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42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3日 │16時43分│20,000元│第72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87、389號(臺新國├──────┼────┼────┤ │
│ │ │際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43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南屯區向心南│104年9月3日 │16時46分│20,000元│第69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路983號(新光商業 ├──────┼────┼────┤背面 │
│ │ │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47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美群路│104年9月3日 │16時47分│20,000元│第68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60號(中國信託商業├──────┼────┼────┤背面 │
│ │ │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48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美群路│104年9月3日 │16時48分│20,000元│第69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60號(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49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6時55分│20,000元│第73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2之1號(臺新國├──────┼────┼────┤ │
│ │ │際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56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6時57分│20,000元│第72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2之1號(臺新國├──────┼────┼────┤背面 │
│ │ │際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57分│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6時58分│20,000元│第74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2之1號(臺新國├──────┼────┼────┤ │
│ │ │際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3日 │16時59分│20,000元│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7時10分│0 (查詢│第83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11-6號(中國 │ │ │成功) │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7時11分│0 (查詢│第82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11-6號(中國 │ │9秒 │成功) │背面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7時11分│0 (查詢│第83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11-6號(中國 │ │50秒 │成功) │背面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7時12分│0 (查詢│第82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11-6號(中國 │ │ │成功) │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3日 │17時13分│0 (查詢│第84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11-6號(中國 │ │ │成功) │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6216│臺中市大里區瑞成一│104年9月3日 │17時18分│0 (查詢│第82頁│
│ │000000000000帳戶 │街1號(統一瑞城) │ │23秒 │成功)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瑞成一│ │ │ │ │
│ │0000000000000000帳戶│街1號(統一瑞城) │104年9月3日 │17時19分│0 (查詢│第81頁│
│ │ │ │ │ │成功) │ │
│ ├──────────┴─────────┴──────┴────┴────┴───┤
│ │總計:524,000元 │
├─┼──────────┬─────────┬──────┬────┬────┬───┤
│㈡│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5日 │22時19分│20,000元│第75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733號(合作金庫商 ├──────┼────┼────┤背面 │
│ │ │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2時20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5日 │22時21分│20,000元│第80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733號(合作金庫商 ├──────┼────┼────┤背面 │
│ │ │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2時22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5日 │22時26分│20,000元│第76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742號1樓(臺新國際├──────┼────┼────┤背面 │
│ │ │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2時26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5日 │22時28分│20,000元│第80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742號1樓(臺新國際├──────┼────┼────┤ │
│ │ │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2時28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5日 │22時29分│20,000元│第87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742號1樓(臺新國際├──────┼────┼────┤ │
│ │ │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2時30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至善路│104年9月5日 │22時35分│20,000元│第79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0號(中華郵政股份├──────┼────┼────┤ │
│ │ │有限公司ATM) │104年9月5日 │22時36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至善路│104年9月5日 │22時36分│20,000元│第79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0號(中華郵政股份├──────┼────┼────┤背面 │
│ │ │有限公司ATM) │104年9月5日 │22時37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至善路│104年9月5日 │22時38分│20,000元│第78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0號(中華郵政股份├──────┼────┼────┤背面 │
│ │ │有限公司ATM) │104年9月5日 │22時38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至善路│104年9月5日 │22時39分│20,000元│第78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0號(中華郵政股份├──────┼────┼────┤ │
│ │ │有限公司ATM) │104年9月5日 │22時39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至善路│104年9月5日 │22時49分│20,000元│第86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30號(中華郵政股份├──────┼────┼────┤ │
│ │ │有限公司ATM) │104年9月5日 │22時50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成功路│104年9月5日 │22時54分│20,000元│第85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491號493號(中國信├──────┼────┼────┤ │
│ │ │託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2時56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成功路│104年9月5日 │22時57分│20,000元│第75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491號493號(中國信├──────┼────┼────┤ │
│ │ │託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2時59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東榮路│104年9月5日 │23時1分 │20,000元│第77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8號(臺灣新光商業 ├──────┼────┼────┤ │
│ │ │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3時2分 │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5日 │23時7分 │20,000元│第85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背面 │
│ │ │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3時8分 │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104年9月5日 │23時8分 │20,000元│第86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537號(臺新國際商 ├──────┼────┼────┤背面 │
│ │ │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3時9分 │20,000元│ │
│ ├──────────┼─────────┼──────┼────┼────┼───┤
│ │中國招商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美群路│104年9月5日 │23時14分│20,000元│第74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60號(中國信託商業├──────┼────┼────┤背面 │
│ │ │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3時15分│20,000元│ │
│ ├──────────┼─────────┼──────┼────┼────┼───┤
│ │中國光大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美群路│104年9月5日 │23時16分│20,000元│第77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60號(中國信託商業├──────┼────┼────┤背面 │
│ │ │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3時16分│20,000元│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瑞城一│104年9月5日 │23時25分│20,000元│第81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街2號1樓(臺新國際├──────┼────┼────┤背面 │
│ │ │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3時26分│20,000元│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瑞城一│104年9月5日 │23時27分│20,000元│第81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街2號1樓(臺新國際├──────┼────┼────┤ │
│ │ │商業銀行ATM) │104年9月5日 │23時27分│20,000元│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5日 │23時33分│20,000元│第84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292-9號(中華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5日 │23時34分│20,000元│ │
│ │ │ATM) │ │ │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5日 │23時35分│20,000元│第82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292-9號(中華 ├──────┼────┼────┤背面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5日 │23時36分│20,000元│ │
│ │ │ATM) │ │ │ │ │
│ ├──────────┼─────────┼──────┼────┼────┼───┤
│ │中國民生銀行帳號 │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04年9月5日 │23時37分│20,000元│第83頁│
│ │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段292-9號(中華 ├──────┼────┼────┤背面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5日 │23時37分│20,000元│ │
│ │ │ATM) │ │ │ │ │
│ ├──────────┴─────────┴──────┴────┴────┴───┤
│ │總計:88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主 文(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詳如事實│曾彥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
│ 1 │欄一及附│、2 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捌萬元,均沒收。 │
│ │表一編號│ │
│ │㈠之事實│ │
├──┼────┼───────────────────────────────────┤
│ │詳如事實│曾彥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
│ 2 │欄一及附│、2 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均沒收。 │
│ │表一編號│ │
│ │㈡之事實│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 │
├──┼────┬─────────────────┬─────────────────┤
│ 1 │銀聯卡39│①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㉑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張 ├─────────────────┼─────────────────┤
│ │ │②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㉒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③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㉓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④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㉔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⑤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㉕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⑥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㉖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⑦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㉗交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⑧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㉘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⑨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㉙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⑩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㉚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⑪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㉛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⑫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㉜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⑬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㉝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⑭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㉞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⑮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㉟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⑯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㊱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⑰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㊲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⑱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㊳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⑲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㊴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⑳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 │
├──┼────┴─────────────────┴─────────────────┤
│ 2 │IPHONE6 PLUS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3 │現金96萬元 │
├──┼────────────────────────────────────────┤
│ 4 │港幣50元 │
├──┼────────────────────────────────────────┤
│ 5 │人民幣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