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澄玄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0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優極網(eAdGear )公司」係在美國設立之公司,網站架設於境外,宣稱可替全球各地之商業網站增加瀏覽人次,提升商業網站之網路搜尋排名次序,使用者申請開立帳號並登入後,即成為免費會員,惟必須繳納美金2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費用後,始成為可點擊廣告累積紅利之付費會員。該集團之經營型態,係利用紅利、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成為新進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佣金,其經營手法如下:
㈠「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等級區分為免費、顧問、總監、珍珠(下有3 個總監)、藍寶石(下有3 個珍珠)、紅寶石(下有3 個藍寶石)、翡翠(下有3 個紅寶石)、翡翠1 (下有1 個翡翠)、翡翠2 (下有2 個翡翠)、翡翠3 (下有3 個翡翠)等級,投資人可支付美金2049.95 元購買1 單位「完美總監套裝」,產品內容為2000ePoints+0000ePoints、4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1個免費域名(1年內)、託管服務1年計畫eSite、包含3個月的(MPV30),或支付美金6000元購買1單位「豪華套裝」,產品內容為:6000ePoints +7000ePoints、18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3個免費域名(1年內)及託管服務1年計劃、包含6個月的(MPV30)、及包含第1年美金49.95元的網路管理套裝。投資人每投資1單位即取得1組架設於境外之優極網網站(網址:www.eAdGear.com)之帳號、密碼,每單位投資每日至上開網站點擊30至300則(後期改為200則)電子廣告者,可按點擊廣告數獲得eCredits,凡每單位投資每日之eCredits超過30者,優極網公司即就當日公司總獲利按所有投資者帳戶內之ePoints分攤,再計算每日每ePoints可分得之點擊獎金;另點擊廣告可累積衝浪獎勵(eReward),每累積2萬5000點之衝浪獎勵,可兌換美金25元之亞馬遜禮券。
㈡不特定民眾成為前揭各級會員後,除可獲取上開套裝內容外,尚可參加「優極網(eAdGear)公司」獎金分紅制度,即會員每介紹1人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可按第1層下線購買套裝金額分得百分之8至15(後期改為12)不等之推薦獎金;自第2層下線起,按其會員等級,即顧問以上等級可領取8代以內,紅寶石以上等級則不限代數領取不同百分比之代數獎金(包含點擊及推薦獎金)。所領取上開所有獎金,百分之40部分轉換為會員帳戶內之ePoints,以增加其基數利於領取更多點擊獎勵,百分之60部分可轉換為eCash,嗣會員欲兌領時,按1:1將eCash轉換為美金匯入會員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或將eCash轉入優極網與VISA公司之聯名預付卡內由會員自行兌領。
二、詎陳澄玄與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原名黃雅娟)、詹鳳鳴、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即劉翰愷之母)及江婕綺(即劉翰愷之妻)(彭國財以下十人另經本院以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7、818號判處罪刑確定)等人分別經由上線介紹知悉上開會員制度後,即加入成為會員,其等雖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實際經營,不知「優極網(eAdGear)公司」財務運作與吸收資金使用之方式,而無共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吸金之犯意聯絡,然其等知悉「優極網(eAdGear)公司」招募會員給付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回饋獎金,竟仍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策畫、推動「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由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在中壢地區;陳澄玄與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在臺中、彰化地區成立團隊,並相互支援,而在臺北、臺中、彰化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多場投資說明會,說明「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制度,會員只需要拉3名會員加入,以團隊組織方式即可獲利甚豐,鼓吹、遊說在場之人加入投資,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公司」成為會員,而自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起,招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人(各投資人加入時間、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下稱臺中地檢署)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澄玄(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偵訊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以外之證人於偵訊中之證詞,均為檢察官偵辦共犯時諭令具結,其證詞之憑信性已獲擔保,又無其他證據足認各該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前開說明,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後之證言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之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擔保之情況下所為,自得作為證據,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羈押訊問期日、勘驗期日、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或民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凡係在普通法院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所引用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0號、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及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6、817號案件(下稱前案)中向法官所為之證述,其等證述之信用性自屬無疑,是各該證人此部分之證述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至第219 條之8 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被告於101 年12月27日、102 年2 月2 日說明會演講之錄音檔案,為告訴人陳浤銘於說明會現場所錄製,而非由國家機關所刻意、非法製作,且該檔案製作之目的原非為偵查何等不法犯罪,而係為留存告訴人陳浤銘私人學習所用;再參諸原審當庭勘驗卷附錄音檔案之譯文內容(見原審二卷第113頁),被告確實係在自然狀態下上台演講之內容,並未有何欠缺陳述任意性之情形,被告亦供承內容都是其所述沒錯(本院卷第318頁),難認卷附現場錄音檔案係出於何人以非法方法取得或係預期本案訴訟之發生而製作,且檔案內被告之發言內容亦非欠缺任意性。從而,由原審於審理程序依上開錄音檔案當庭勘驗所得之對話內容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㈤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列所引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皆未爭執各該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經由上線之介紹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成為會員,且有於上開時地在說明會上為如原審所勘驗之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是羅惠云介紹加入優極網,我並沒有參與優極網公司的運作,我是購買優極網的廣告產品做點擊的連結,這有助於我在大陸餐飲事業「小猴子」在谷歌、百度搜尋引擎上達到排行最前面,我對優極網的制度並不瞭解,我參加說明會是朋友邀請我分享我的廣告效益,因為我在中國百度、谷歌變成搜尋第一名,我回台談廣告效益,很值得大家來購買到這個廣告效果,我沒有介紹或推廣他們的東西有什麼獲利云云。經查:
㈠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人均有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成為會員,並交付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款項等事實,業經各該證人即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或前案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各項證據資料附卷(詳細卷頁見附表一至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已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於104 年2 月6 日施行,修正後該法已刪除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有關多層次傳銷部分應回歸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比較新舊法,本案仍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詳如下述)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由此可知,多層次傳銷須具有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即平行擴散性)、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等要素。經查:
⒈凡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會員,除試用會員免費外,如欲購買「完美總監套裝」、「豪華套裝」,需分別支付美金2049.95 元、美金6000元;而購買「完美總監套裝」,可獲得2000 ePoints+2400 ePoints 、4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 、1 個免費域名(1 年內)、託管服務1 年計畫eSite 、包含3 個月的(MPV30 )之產品內容,購買「豪華套裝」,可獲得6000 ePoints+ 7000 ePoints、18000 廣告信用值-eCredits 、3 個免費域名(1 年內)及託管服務1年計劃、包含6 個月的(MPV30 )、包含第1 年美金49.95元的網路管理套裝之產品內容,此觀前案被告呂采甄於偵查中提出之優極網產品內容說明(見臺中地檢署104偵27890卷二第41頁)即明。而證人呂采甄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們藉由購買套裝(美金2000元或6000元),成為優極網的經銷商,可以去販售套裝等產品的內容,我們介紹一個人購買套裝,可以獲取營收的12%獎金即美金240元,另外公司會將每天營業利潤的50%加權平分給所有的經銷商,做為我們經銷商點擊廣告的分紅(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94、96頁);證人即前案被告彭國財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會員購買網路行銷套裝後,收入來源有二,一是每日點擊優極網廣告30次以上,另一是推薦他人加入,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都有代數獎金(下達8代,獎金比例隨代數增加而遞減);加入會員免費,網路行銷套裝價錢不等;不同價位的網路行銷套裝有不同的獎金,代數獎金也會隨著代數增加而比例遞減(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頁反面)。故「優極網(eAdGear)公司」會員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直接或間接推薦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承此,「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應堪認定。
⒉然購買上開套裝加入會員後,只要推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推薦獎金,直接下線可以獲得15%(後來改成12%)之推薦獎金,間接推薦獎金(又稱組織獎金)依照代數分別為5 %、4 %、3 %、2 %、1 %之推薦獎金,且「顧問」等級以上領6 代,「藍寶石」等級以上領10代,「紅寶石」等級以上領無限代等事實,已據證人彭國財(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25頁反面至26、45頁)、呂采甄(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45、101 頁反面)、黃唯品(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45、73頁反面)、詹鳳鳴(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265 、266 、285 頁反面)、羅惠云(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117 頁反面、131 頁反面)、陳志達(見臺中地檢署104 偵17977 影卷一第235 頁)、劉翰愷(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20015227號刑案偵查影卷第6 頁反面至7 頁)、魏秀塀(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238 、239 頁正反面、254 頁)、江婕綺(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177 頁反面)、陳羿靜(見臺中地檢署104 偵17977 影卷一第219、223頁)等人證述明確,復有「優極網(eAdGear)公司」載明「點擊獎金、介紹獎金、組織獎金、永久收入」之文宣廣告及「優極網(eAdGear)公司」銷售獎金表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4他206卷第38頁反面;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144頁)可參。
⒊被告雖一再辯稱其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目的係要銷售其廣告平臺云云,然稽諸共犯及證人之下列供述亦可知,其等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或招攬下線時,多半並非以刊登廣告、使用優極網商品提供的網域為目的:
①證人即被告之上線羅惠云於偵查中供稱:(有沒有人用妳的廣告平臺登廣告?)有的,但是不多,大概只有1 、2 個人,因為效果也不好,所以也沒有什麼人要在這個平臺登廣告(見臺中地檢署103 偵27890 卷一第118 頁)、因為我電腦不懂,因此沒辦法招很多的商家來刊廣告,加入優極網的誘因是因為可以點廣告賺分紅,還有推薦獎金,因為點廣告,至少每天分紅,本金可以拿回來,還有佣金吸引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32頁反面、133頁)。
②證人即被告之下線劉翰愷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說明時會提到確實有保本,但我沒有提到無任何風險,我當時在說明時有說你沒有加入就是唯一的風險,但意思不代表我沒有依照公司意思來做,就沒有任何風險,若要完全保本,是要有條件的(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102 偵4079影卷第19頁)、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大部分的會員並不使用到廣告平臺,大約百分之九十的會員都不會使用到廣告平臺,他們只是單純的瀏覽廣告賺錢。(優極網發放獎金或紅利的方式為何?)如果有推薦會員或廠商購買我們所提供的套裝服務,會依據購買套裝金額的12%做為獎金,會員每天幫公司瀏覽30則廣告,公司也會分紅給他,除了繳交會費,以及每日點擊優極網的廣告30則以外,會員沒有其他要做的事,基本上就是這些事。我的下線總共有3條線,第1條是我弟弟劉翰辰,但是他實際上並沒有參與投資,我只是借用他的名字,我媽媽找李佳樺來當下線,第2條線是太太江婕綺,我找朋友許子建當下線,江婕綺也找她父母當下線,第3條線是我母親魏秀塀,她找朱秀琴等人來當下線,至於他們再找的下線我就不熟了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7頁反面、208頁、213頁反面、214頁);復於偵訊時證稱:當初去聽說明會時說衝浪獎金可以領一輩子,我覺得不可能我就去印證,發現不是一輩子,假如沒有拉任何下線,只是每天上網點擊廣告,似乎只能拿回自己的本金的九成或剛好,我之所以願意加入,第一個好處是可以得到免費的網址,這網址就可以做網站,網址的伺服器是在香港和美國,第二個好處是公司會給你一個2G的網域空間,第三個好處是給你一個免費的架站系統,第四個好處是可以得到免費的廣告流量,就是我剛剛說的廣告值分,因為如果我自己向雅虎或G00GLE買關鍵字會很貴。但就一般民眾而言,如果你不會使用廣告,就沒有好處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82偵緝卷第102頁至第107頁)。
③證人何志鴻於偵查中證稱:每日花10分鐘點擊30則廣告,可獲取美金3 到5 元,以工時來算,算高了,但點擊獎金的計算是浮動的,要依優極網的營業利潤計算,印象中也有領到美金2 元的,甚至更低。每推薦1 人買1 口,可獲得推薦獎金12%到15%之間,因優極網為了在短時間增加會員數量,以獎金來招攬的方式最快。在臺灣地區大部分的會員都為了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很少有人在使用網域,但因為制度設計可領取點擊獎金、直接推薦及間接推薦獎金,這紅利很吸引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1頁反面、202頁)。
④證人即告訴人黃盈凱於前案審理時證稱:我前後總共購買了30幾個單位,我們也希望能成為翡翠,能愈賺愈多愈好,那時候我們一心一意只是想要一直往上升,希望自己的組織也遍及天下,可以獲利等語(見本院106金上訴817號卷五第33頁反面、34、35頁反面、37頁正反面);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投入到31口之後,那時候因為「優極網」他們在永豐棧麗緻酒店有辦一場大型的說明會,是由美國的總上線過來,從那次的說明會之後,整個「優極網」就大爆發,因為那場說明會將近應該有1000個人左右,然後整個「優極網」就大爆發,所以在我有31口之後,那時進來的人數就非常非常的多,我們就開始點擊,他會進到我們帳戶的錢突然就會變很少,越來越少,有很多人就開始反應說他們想要把錢領回來,為何會領不到,但是因為我是受到「翡翠」的誘惑,我一直想要成為「翡翠」,所以我不會去領那個錢,我就是想要一直投入,想要變成「翡翠」等語(原審卷三第412頁)。
⒋另被告之下線劉翰愷於前案審理時明確供稱:我開說明會是叫他們買套裝產品沒錯,但我沒有叫他們買多個,因為一個套裝產品對一家公司而言就已經足夠了等語(見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17號卷卷二第17頁反面);而被告之三代上線陳羿靜於該案亦供稱:假如有人跟我們買10單位或20單位的,我們並不會接受,因為超過他們自己的能力範圍。基本上我們的想法是,一個人一個單位就夠了等語(見本院106金上訴817號卷二第22頁)。是以,倘欲藉由優極網推廣網路平臺時,原則上一家公司或一個人只需要一個單位就已足夠,然被告自陳購買上百個單位數(原審卷五第337頁),尤足可證其購買「優極網」套裝產品成為會員,並非以在優極網所提供之網域刊登廣告為目的,至為灼然。被告及辯護人雖稱被告係欲成為翡翠等級,取得網路點擊效率,始一直購買,且將獎金繼續湊到2050美元就買,不關心這會產生多少獲利,所關心的是它要讓被告在百度或谷歌的搜尋第一名云云,惟與被告在說明會上所演說鼓吹之內容明顯不符(詳下述)。
㈢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此規定意涵,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 號解釋理由書加以詳述,即:「多層次傳銷,如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其計畫或組織,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屬不正當之多層次傳銷,蓋此種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成幾何倍數之增加,終至後參加人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81年3 月2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8 號解釋,就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其研析意見:『一《主要》:㈠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一合理認定。㈡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二《合理市價》:㈠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㈡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認定《合理市價》較為困難,不過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其有關『主要』部分之研析意見,與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有關市場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部分之研析意見,與上開條項規定之意旨則有未符,併此指明。」故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而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自屬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又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多層次傳銷之經營,主要靠著人際關係拓展其組織,如能妥善運用,可以縮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距離,節約通路成本,使消費者享受高品質之服務或價格較低廉之商品,對於整體經濟發展亦將產生正面助益。是以多層次傳銷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同時吸收人員加入銷售行列,並使消費者本身成為下一層之經營者,再分別運用其個別人際關係,透過銷售商品與招募人員,期能層層發展出具有複製作用之行銷網路,提高銷售量。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係基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而非主要係基於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方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而非法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其將銷售、推廣之商品及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中予以虛化及空洞化,反而鼓勵參加人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促使參加人員得不斷從自己介紹加入之人員、或間接從其他人介紹進入之人員所給付之代價中抽取報酬之機會,故該事業或組織並非將商品或勞務銷售於市場賺取利潤以分享參加人,而係不斷招募組織外之人員以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愈早期參加者獲利愈多,愈後期參加者因市場總有飽和及人際網路終有窮盡,導致無法覓得足夠人頭而遭受經濟上損失,破壞市場機能,進而造成社會經濟問題。故非法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不重視商品、勞務或服務之銷售、推廣,而係著重在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實具有法律上之非難性。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固係將所設計之商品或勞務銷售予以虛化,惟仍以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為要件,因此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即無禁止該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適用。經查:
⒈被告於101年12月27日說明會上陳稱:「那我們再下一個,獎金制度。我講一下我的方式獎金制度你聽聽看,首先大陸講獎金制度是很快的,很多人都聽一下就全部都懂了。這種的話我是覺得比較文科,比較不懂,我可以講在這裡賺什麼錢,好不好。首先第一筆賺的錢是甚麼,叫做你自己天天看的廣告獎金,第一筆本金是什麼,6到10塊錢美金,這是你每天看的,然後呢,像我現在一天我自己看有55塊一天,為什麼?我一樣看這30則廣告,我為什麼會有55塊,因為我這被賺的比較多。然後我在這裡有返還公司,然後我每天看的就會愈來愈多,OK,這是我每天看的。這第一個,【那第二個,變得最多是什麼,就是介紹、推廣,任何生意都有介紹跟推廣,好,介紹跟推廣,那是這樣子的,你如果介紹了我,公司給你300塊美金,OK,我又、你又介紹一個A,公司給你300塊美金,那如果你又介紹一個B,公司給你300塊美金,OK,美金,這是第一個,我現在講的都是美金,然後再來呢?如果你介紹了3個之後,然後我介紹了3個呢,這個介紹2個呢?這個也介紹2個呢?你擁有80塊美金,OK,然後呢?如果這些人再介紹出來的這些人呢?也有80塊美金。然後他們再介紹任何一個人呢?也有80塊美金。然後介紹出來的任何一個人也有60塊,60塊,20塊,20塊,20塊,20塊美金,總共可以領10代。3個人找3個,一個人找3個人,這一個人再找3個人,如果你能夠找在10代內滿的話要多少人,要8萬人。如果每一個人加入的時候,都給了你這個,80,80,60,60,20,20,美金,你看看有多少錢。各位,這個很大筆錢,這叫做介紹費,這是第二筆錢】。【那你賺的第三筆錢呢,是甚麼?是我最喜歡的一筆錢,叫做大家天天看廣告,你看我看,我也看大家看,每一個人都去看,對不對?每個人去看的時候呢?第一代給你百分之10,第二代給你5,4,3,2,1,1,1總共這些,你不要小看這些,1,1,1一點點。每天點點點、每天點點點,這些全部加起來,我個人做到現在10個月了,11個,10個月11個月左右的時間,我自己看廣告,跟這些人看廣告加起來是400塊一天美金ㄡ。嗯4、3,一萬二!我天天坐在這就有一萬二、一萬二、一萬二,一萬二(臺語)。而且只會漲、不會跌】,這是我覺得最喜歡的一點,而且還可以把「匯率」(音)分給你,......,所以就這3點,你每天的日收入就是,這一筆加這一筆加這一筆,3筆就是你的日收入。然後呢?日結算完了之後,3天後就可以領到這筆錢,就這麼簡單,就這3筆錢,哇!很棒,就是這3筆錢。然後我們再看一下,那就是獎金制度。因為大陸人不想聽很久的獎金制度,講的太久,他會說這是傳、直銷...所以我講...這也就是如果你要去細看這些項目內容的話,那大概就是這些項目內容。好,我們再看下一頁,好,這是我剛剛講的【領10代嘛,這是300,80,80,80,60,60,20,20,20領10代】,我們大概再,這個是另外一筆獎金,這是每天看廣告的獎金。好,再下一個,一個人找3個,每個人找3個,就很容易「自付」(音)。我們再看下一個,一樣的,來,錢怎麼樣進你口袋,你可以辦一張VISA卡,到提款機去領,然後你可以透過銀行然後來收款,然後你可以把這個美金轉到我們上面或轉來給我,然後我們直接給你臺幣或人民幣都可以,因為大家很缺美金,很多人沒,每天一大堆人在加入。我們再看下一個,這是Cathy張喔!Cathy張是,ㄟ,我是為了她而回來的,明天晚上,【因為我很想知道,一天一萬塊美金是什麼滋味?我也想要感受一下這個滋味,因為有朝一日我也會做到啊,對不對。一日美金是一萬塊,是什麼感覺,啊要怎麼花完,我要學習一下】,沒有,我媽說我很會花啦,來我們開始看一個,然後這是她,自己看廣告就擁有的收入。這是她去年的138萬美金,這去年收入,今年已經多少,那我們再看下一個,然後,我們也在幹嘛?同時我們也在等待這公司上市。上市之後他,大部分的美國人都握有未上市股票,尤其是什麼?就是屬於國際型的這種。然後因為他們都很期待公司上市的時候,然後呢,她們可以領到很多「評量」的收入,然後是這樣。這個人,就是直接到他公司去畫,畫這牆壁,畫一畫,畫一畫這公司上市了,結果他畫的錢是2億美金,60億人民幣,臺幣、臺幣。然後大陸也有這個狀況,窮到,不是,就是發給員工,這個就是小張小張的股票,發給他們,但是這些員工窮到怎樣你知道嗎?窮到,到這家公司的門口,然後的麵館,他麵館的老闆說這些員工好可憐喔!老闆收他們那幾張小小的股票,給他們一碗麵,兩碗麵,三碗麵,OK,不得了了,這個麵館的老闆真是大賺錢,這樣子,對啊!所以現在我們也在幹嘛?我們大概也在收他一碗麵、兩碗麵的股票。好,我們再來看下一個。所以的話呢?如果6萬塊錢,你沒辦法創業,6萬塊錢拿去買房子嗎?所以很難,所以銀行的利息給的也太少。那如果6萬對你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壓力,那你也不要來,因為對我來講會是更大壓力。所以,你看我連我公司一個月只賺一萬塊錢臺幣的人,他們都可以拿出6萬塊來做這個生意,只要他看的懂,只要他看的懂。那我們看下一頁,所以的話每天十分鐘,或者是你不要自己看找別人看,然後每日一天就回本。有20條金礦,一個找3個,每一個人,一個找3個,一個找3個,全球可以開始做這個生意,你不要講這樣子的朋友,到底他會去做到哪幾個國家,很難講,你的朋友的朋友,是無限的朋友。然後呢?你的朋友的朋友,他在各全世界各國在等著你,去告訴他這個生意。好,我們看下一個。所以比爾蓋茲講的就是「掌握趨勢」是最大的贏家。馬雲講的「不相信就是不知道,不知道你是沒有收到訊息,不相信的話,所有的機會都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那最後、最後,那我想講一件事情就是,我們來看一件事情,6萬塊錢的投資,它會出現2個狀況。首先第一個狀況是,第一個狀況就是,你找10個人,10個人你的經濟能力跟所有人。10個人之後,然後呢?他告訴你,一個人都沒有,你很倒楣(臺語)你。好,你這個找不到任何人做這個生意,我們講什麼事情最壞最壞的打算,好不好,最壞的打算是這樣,那你會出現什麼?你首先你第一個會出現到,你9到11個月會回本,就把本錢拿回來。然後,照道理講的話,一年的時間左右,它應該是百分之110到120左右的返還。所以這比放在銀行利息高一點點,對不對?應該高很多的,高很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什麼?你可以擁有一個什麼機會拿到,國際的原始股票。第三,你買到一個無限流量的廣告空間,可以做廣告不用錢,幫朋友,幫朋友登廣告也不用錢。然後你每天還有600次的廣告「值分」(音),放在那邊,這是你得到的這三點,就算你真的一個人都找不到,你還有這3個東西可以拿到。OK!那第二個,所以它就零風險,百分之百零風險,那第二個呢?10個人當中如果像我一樣,找到3到4個人要做這個生意,我現在一個月的月收入就是2萬5000塊,我這個月就會升了啦!跟你報告一個好消息,昨天正在,前天正在點,我升了翡翠,翡翠一,所以翡翠一,好。所以好,我跟你們講一件事情,原則上我應是3萬塊一個月的美金,月收入...」等語,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卷二第379頁至第383頁)。
⒉觀諸被告上開演說內容,除介紹優極網之獎金制度外,於解釋過程中更不斷強調「介紹、推廣獎金」及「組織代數獎金」,並表示:①可藉由介紹下線、下線再介紹下線,在10代以內獲取大筆介紹費;②強調其最喜歡的獎金可藉由下線點擊廣告,由不同代數之下線點擊廣告獲取不同比例之獎金,被告於演說過程中強調之重點既著重於「介紹下線」、「總共可以領10代的獎金」,足見「優極網」所販售之套裝形式上雖有提供網域空間予會員刊登廣告,惟推廣過程係向不特定之民眾表示僅需繳納相當會費,其後即可藉由推廣商品(優極網網域空間)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高額獎金(含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而此亦為被告及大部分參加者加入優極網成為會員之原因。
⒊另摘要本案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相關證述內容如下:
①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之告訴人陳浤銘證稱:劉翰愷、魏秀塀於臺中雙十路救國團舉辦說明會,稱每天點閱廣告30次以上,可以領取美金7 至10元之報酬,百分之百保本,但投資後錢拿不回來,他們沒有說期限,但說一直點下去就有錢,每天結算;劉翰愷在說明會時告訴我們這個東西保證保本,而且是我們幫優極網點擊廣告,優極網公司賺錢把營利分給我們,我是因為這樣才加入;而且還有推薦獎金,即推薦一個下線會有美金240 元的推薦獎金,還有上線可以抽下線點擊的獎金;我沒有投資購買商品的部分,劉翰愷是臺中的領導人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7337卷第3、77、121、122頁;南投地檢署102偵4079卷第1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31頁反面、32頁)。
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 之告訴人謝采晴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高雄市二聖路舉辦之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2卷第10頁反面)。
③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 之告訴人林秀樺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臺中救國團舉辦之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的獎金,他們說永續經營,期間沒有限制多久,之後獎金變很少了,也領不出來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3卷第14頁反面至15頁)。
④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 之告訴人陳浤昇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臺中市的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9 至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期間說永續經營,每天結算,他們講保證保本,可以拿回加入會員的錢,但後來拿不到錢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4卷第8頁正反面)。
⑤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 之告訴人陳浤杰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 年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每個單位美金2,050 元,成為終身會員,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7至10元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5卷第7頁反面)。
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6 之告訴人張靜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至少10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5 至10元;還有叫我們推薦下線,推薦下線就有推薦獎金;我在高雄市舉辦的說明會看過劉翰愷及魏秀塀他們,我參加說明會共有4、5次,他們都有出現,他們都是主講人,我投資優極網目的是為了獲利賺美金,沒有實際購買商品的部分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6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38頁反面)。
⑦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 之告訴人黃麗琴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9 至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劉翰愷、魏秀塀說點擊廣告有點擊獎金,推薦下線也有推薦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就是為了點擊獎金,不是要買商品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7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40頁反面、241頁)。
⑧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 之告訴人許美季證稱:劉翰愷、魏秀塀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一年內還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 次,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每天結算;劉翰愷、魏秀塀說點擊廣告有點擊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就是為了點擊獎金,不是要買商品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8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39頁反面、240頁)。
⑨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 之告訴人江美薰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7 到9 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7 至9 元,每天結算;直接銷售獎金就是拉一個下線,有美金240 元,下線再拉一個下線就是間接銷售獎勵,我不清楚獎金,永續銷售獎勵是衝到寶石級,就是下線一直拉,我也可以分錢,但我只作點擊獎勵,就是點擊廣告而已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9卷第6頁)。
⑩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0之告訴人吳啟成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9 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0卷第7頁反面)。
⑪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之告訴人陳慧香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6 至10元,期間沒有講有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1卷第9頁反面)。
⑫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之告訴人劉語鈴(已更名為劉鏸楨)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1年保證保本,1年之內報酬率101%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6至8元、8至10元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2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25頁)。
⑬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3之告訴人惠俊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 年之內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 次,每天有美金6 至8 元,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3卷第10頁反面)。
⑭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4之告訴人賴富山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9 到10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 次,每天有美金9至10元,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4卷第10頁反面)。
⑮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5之告訴人柯良沺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一年回本,報酬率我沒有聽得很仔細,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7 至10幾元,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5卷第10頁反面)。
⑯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6之告訴人巫名凱(何韶鈴之子)證稱:我媽媽跟我說一年保證回本,沒有講到報酬率,之後我去劉翰愷的說明會聽劉翰愷講,每天點30至200次,獎金採日薪秒結,魏秀塀是劉翰愷的媽媽,我問問題的時候,魏秀塀也會講解優極網的契約條件;他們是主講人,他們主講投資優極網公司,每日點擊30則廣告可以獲得利潤,推薦下線也是有推薦獎金;我母親何韶鈴以我的名字投資,我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取利潤,沒有實際購買商品的部分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6卷第10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42頁反面)。
⑰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7之告訴人鄧加豐證稱:被告劉翰愷說一年回本,報酬率沒有講,每天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6 至8 元,每天結算;劉翰愷講完後,就換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優極網可以賺獎金,鼓勵我加入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7卷第11頁)。
⑱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8之告訴人楊銀發證稱:劉翰愷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 年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每天結算,魏秀塀在說明會後鼓吹加入優極網可以賺獎金,鼓勵我加入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8卷第10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25頁)。
⑲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9之告訴人林秀湄證稱:劉翰愷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 年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每天結算,魏秀塀在說明會後鼓吹加入優極網可以賺獎金,鼓勵我加入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9卷第11頁)。
⑳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0之告訴人許長發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9 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以上,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當時其2人有說可以點一輩子,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88卷第79頁反面)。㉑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1之告訴人陳淑雲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9 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89卷第27頁反面)。㉒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2之告訴人曾采瑜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10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元以上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0卷第43頁反面)。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3之告訴人江佳家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6 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1卷第33頁反面)。㉔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4之告訴人陳宇佳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獎金,他們說永續經營,可以點一輩子,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2卷第29頁反面)。㉕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5之告訴人魏龥秀證稱:劉翰愷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我不知道,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10元獎金,他有特別說可以點終身,每天結算;魏秀塀也有招待我們這些聽說明會的人,叫我們好好聽劉翰愷講,所以我認為他們2 個是共犯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3卷第21頁反面)。㉖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6之告訴人萬淑民證稱:劉翰愷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9 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 %至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8 至10元獎金,他有特別說期間沒有限制多久,可以一直點,每天結算;魏秀塀招待我們這些聽說明會的人,叫我們好好聽劉翰愷講,所以我認為他們2個是共犯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4卷第61頁反面)。㉗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7之告訴人張宸綿證稱:劉翰愷在說明會說只要參加優極網公司,每日點擊30則廣告以後,每日最少有美金5 元利潤,…另外,劉翰愷說推薦1 個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的美金200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37頁反面)。㉘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8之告訴人賴瑪利證稱:我參加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2 次說明會,時間分別在101 年9 月、10月,都在臺中市,他們2 人是主講,羅惠云、黃唯品也上台分享過;劉翰愷、魏秀塀是上面的領導人;我投資優極網公司是為了賺取推薦獎金、點擊廣告獎金,我並沒有購買商品,優極網公司並沒有實際賣會員東西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330頁反面、331頁)。㉙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9之告訴人黃素美證稱:劉翰愷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我不知道,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多少美元獎金,我忘記了,期間沒有限制多久,說可以點一輩子,每天結算;魏秀塀也有招待我們這些聽說明會的人,叫我們好好聽劉翰愷講,所以我認為他們2個是共犯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7卷第20頁反面)。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3之告訴人陳釩溱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10到12個月回本,報酬率110%到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6至10元獎金,加入就是終身會員,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720卷第45頁)。㉛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4之告訴人陳隱中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百分之百保本,保證半年回本,報酬率110 %到120 %,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 次,每天有美金7至8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721卷第21頁反面)。㉜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5之告訴人盧信昌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一年之內110 %至120 %還本,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 次,每天有美金6 至8 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4卷第49頁反面)。㉝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6之告訴人陳秀麗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一年之內100 %至120 %還本,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 次,每天有美金3 至7 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5卷第34頁反面)。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7之告訴人施美麗證稱: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一年內還本,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3至7元獎金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6卷第11頁反面)。㉟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8之告訴人林若昕證稱:劉翰愷說只要加入優極網61,500元,就會有一個平臺,從此以後就是終身會員,保證保本,只要每天去優極網的網站點廣告,每天就有美金6至8元獎金,如果介紹一個會員加入,就有美金240元至300元;我只知道劉翰愷、魏秀塀、張小菲、羅惠云、陳玄,這幾個人在講說明會,優極網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只知道劉翰愷、魏秀塀是說明會的主辦人,張小菲等人分享加入優極網賺錢的過程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7卷第77頁正反面)。㊱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0之告訴人林佑宣證稱:是路文孝、張凱堯找我去臺中市烏日區某處聽優極網的說明會,我打電話去詢問,黃唯品有叫我去聽他們的說明會,黃唯品是中部負責人,因為黃唯品有用LINE傳給我各區負責人的電話,我有看到黃唯品是優極網中部的負責人,我投資優極網是因為每日點擊200 則廣告,每天會有美金5 元的獲利,如果有再招攬其他下線的話,獲利會更高,介紹下線會有額外的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不是要購買商品,因為他們說會有額外收入而且不會佔用上班時間等語(臺中地檢署103他7160卷第9至10頁反面)。㊲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1之告訴人黃姍芸(原名黃香綾)證稱:我於101 年11月底去臺中市力行路救國團聽說明會,說明會是由劉翰愷、魏秀塀主講,他們2人說投資優極網公司保證保本,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10至14元獎金,如果有拉下線的話,有另外的推薦獎金,推薦一個下線購買1單位,可以獲得美金240元獲利,這是第1層,如果我的下線再拉他自己的下線投資1個單位的話,我還可以獲利;我加入優極網是為了獲利,為了點擊廣告獎金跟推薦獎金,並不是因為購買商品獲利,我推薦下線投資優極網公司也不是要介紹他們來購買商品,而是要讓下線能夠有點擊獎金跟推薦獎金的獲利,優極網負責人在美國,在臺灣的主要幹部是劉翰愷及魏秀塀,我總共參加3次說明會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3他7456卷第25頁反面、26頁;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80頁反面)。㊳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2之告訴人林佳緯證稱:蕭敏次找我投資優極網公司,找我去聽說明會,但主講人是誰我不清楚;我每日點擊30則廣告,每天可獲得美金7 到8 元,我沒有推薦下線,沒有推薦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跟網路流量排名,並沒有購買商品的部分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41頁反面)。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3之告訴人蘇家輝證稱:我的上線是余大衛,他跟我說優極網公司的獲利方式只要每天點閱30則廣告,就可以獲得美金4 到8 元,推薦1 個下線可以獲得新臺幣7,000 元的獎金,但我沒有拉下線,因為余大衛告知我,有下線的話,我的獎金會比較穩,所以我以我小孩名義各投資1萬元,…實際上我的獲利來源是每日點閱30則以上廣告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他7830卷第5至6頁)。㊵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4之告訴人張憶涵證稱:魏秀塀在臺北市錦州街說明會上講解優極網的好處,她賺了多少錢,說這不是吸金詐騙,一定賺錢,說明會主講是劉翰愷跟魏秀塀,有提到每天點擊30則廣告,可領取美金5至10元不等之獲利,還有找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如果投資1單位美金2,050元,並推薦1位下線,可以獲得美金240元的推薦獎金,我加入優極網才看過羅惠云、呂采甄、江婕綺、彭國財、黃唯品等人,羅惠云、呂采甄、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國財、黃唯品在說明會上招募會員,我加入優極網目的是為了獲利,因為他們說獲利比銀行好,就是每天點擊廣告均可獲利,推薦下線就有推薦獎金,我投資優極網公司不是為了買商品,沒有買商品的部分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40頁反面至41頁)。㊶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5之告訴人黃盈凱證稱:我有去臺中市太平區聽過說明會2 次,主講人是羅惠云、黃唯品,後來我有去臺中市烏日區的說明會,劉翰愷、詹鳳鳴、彭國財是主講人,我投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說明會有講到獲利方式是每天點擊廣告,每日有美金8 至10元的點擊獎金,說明會也有提到獲利方式還有推薦下線的獎金,有找下線就有推薦獎金,下線點擊廣告上線也有獎金,只是比較少,優極網在臺灣主要的幹部是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國財、黃唯品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83頁正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玄翡翠」就是被告,他在烏日會場有主講過,我聽到的是兩、三場,而且其中一場或兩場我有錄音,他當初有說他在大陸好像有一個什麼「小猴子」台灣茶之類的,他一開始在大陸有很多員工,他說他也投資「優極網」,他的員工一開始也是會存疑,他就把他帳戶裡面點擊有收入給員工看,然後他就說好多員工都加入了,類似用這樣的模式,他說我們其實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去跟親戚朋友分享,可以以這樣的模式來獲利,收入要多就是一定要成為「翡翠」,要成為「翡翠」之後收入就會變很多,他每一場的時間都至少會30分鐘,然後還有會後會,就是結束之後如果大家有問題的,都還可以再去跟他請教,去跟他交流,都在會場裡面,因為那會場蠻大的,而且會場還有獨立的一間小隔間,他有介紹除了點擊廣告以外,就是你如果有招募更多的會員的話,就還是有招募會員的收入,最主要的是會員人數一定要夠多,因為每一個人,你的所有的下線一直延伸下去的下線,他們所點擊的錢,你這個「翡翠」全部都領得到,如果不是「翡翠」也能領,可是會少很多,你如果不是「翡翠」,你是如果有下線的話,他點擊,你是上線的話你就會領得到,被告也都是在我們台中場裡面的,因為有「陳玄翡翠」就會有「陳淑燕翡翠」,「陳淑燕翡翠」也是在烏日的說明會裡面,她也是有一個辦公室,被告在講台那邊一講完之後,現場就會有很多,大概有10幾個圓桌,大家就坐在圓桌那邊,就開始會後會,有問題大家就開始一直提問,會後會有很多個,除了主講人以外,還有其他的「翡翠」都有在那邊,被告有參加過的會後會,除了他以外,旁邊會有陳淑燕、羅惠云,因為羅惠云應該是那個場地最主要的相關的人,也會有中壢的,像彭國財、黃雅娟、詹鳳鳴,他們也都會來台中支援,而雙十路的說明會我參加過一次,並沒有遇到被告,可是永豐棧麗緻酒店那次陳澄玄也有去,但是那次的主講人不是他等語(原審卷三第406頁至416頁)。㊷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6之告訴人黃國融證稱:我有聽過劉翰愷、魏秀塀主講的說明會,我投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獲利方式是每天點擊30則廣告,每天有美金5 至8 元的點擊獎金,獲利的方式也有推薦下線,如果投資一口新臺幣61,500元,每推薦一位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美金200 多元,我也有聽過黃唯品、呂采甄的說明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 3偵27890卷三第81頁反面)。㊸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7之告訴人李佳樺證稱:約於100 年10月間,我先後透過「財哥」的大陸友人、臺灣友人羅惠云、魏秀塀等人向我提起優極網的訊息,後來魏秀塀告訴我,101年8 月間在永豐棧酒店有對不特定投資人舉辦創業投資說明會,我和她一起參加,因為人越來越多,後來每個禮拜一、
四、五或六,都有在力行路的救國團舉辦說明會,也有換了幾個地點,籌措說明會主要是魏秀塀,江婕綺幫忙魏秀塀作行政文書工作,魏秀塀會去接洽講師,詳細分工情形,原則上魏秀塀會去協調,說明會內容主要談如何企業優化,另介紹優極網三大優勢,包括保本、團隊流失率零、沒有新增業績照樣有錢賺,也就是不需要賣東西也不需要拉人就有錢賺,公司沒有規定一定要找人,但是如果要多賺,也可以自己決定多找下線,如果沒有作廣告,只要每天點擊30則廣告,每天就可獲利7 至10元美金紅利,最慢11個月到1 年就可以回本,如果要多賺錢就多投資單位,或自己去找企業主點廣告,另外也可以介紹朋友來加入下線,如果是直接的下線,他每天點擊300 則廣告,我就可以獲得永續獎金美金3 毛,如果是隔代的下線,我則可以獲得永續獎金美金1 毛,所以下線越多,永續獎金也會越多;羅惠云是中部地區最上線,詹鳳鳴是中壢地區的上線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80至84頁反面);我加入優極網公司之後我有去參加說明會,是魏秀塀、劉翰愷跟羅惠云、詹鳳鳴、彭國財舉辦的等語(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331頁反面)。㊹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8之告訴人余麗華(林照卿之告訴代理人)證稱:102年1月,我到投資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會後魏秀塀向我遊說說優極網的種種好處,說比存銀行利率好太多了等好處,我把錢交給朱芳其轉交江婕綺交給優極網公司;在臺灣我們就是以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為優極網公司的代表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04卷第59頁反面;104他206卷第67頁反面至68頁)。㊺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9之告訴人郭文斌證稱:102 年1 月,我到劉翰愷、魏秀塀設立的投資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會後魏秀塀向我遊說說優極網的種種好處,說比存銀行利率好太多了等好處,我把錢交給江婕綺處理;劉翰愷是教我們細節的操作,他說我們可以在網站內成為會員,就可以到優極網網站去打工,作流量,去看網站,衝高他的人數,幫他們衝流量,所以我們要成為會員要繳臺幣61500元,…他一天會給我們美金8到10元,每天會結帳,…我當時交錢給朱芳其轉交江婕綺,江婕綺是財務,會把錢匯到公司,說明會都是劉翰愷、魏秀塀來臺北講,說明會劉翰愷、魏秀塀一定都會到,我們認定他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是Leader,因為公司訊息都是透過劉翰愷、魏秀塀給我們的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04卷第34、58頁反面、59頁反面)。㊻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 之被害人黃莉莉證稱:我去參加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他們2 人都有上臺主講,他們是母子,劉翰愷、魏秀塀有說投資1 單位,每日點擊30則以上廣告,每日約有美金10元的獲利,還有推薦獎金,推薦1個下線是美金300 元的推薦獎金;我投資加入優極網是為了賺取利潤,並沒有購買商品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他4055卷第23頁反面)。㊼證人即附表二編號2 之被害人蔡淑玲證稱:我在投資優極網公司前,有去參加1 次由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他們2 人都有上臺主講,劉翰愷、魏秀塀有說投資1 單位,每日點擊200 則廣告,每日約有美金5 到10元的獲利,好像有推薦獎金,但我沒有推薦下線;我投資加入優極網是為了賺取利潤,並沒有購買商品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他4055卷第22頁反面至23頁)。㊽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 之告訴人張素仙證稱:我去參加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他們2 人都有上臺主講,江婕綺是負責收錢(會計及財務),他們以召開投資優極網網站說明會,並保證每天獲利美金10元,若賠錢他們願意負責,吸引我們前往匯款投資;另外劉翰愷也是證照檢定師,他在臺上講解,我們投資者在臺下操作,整個網站操作過程結束後,一個月劉翰愷就發證照給我們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1 65卷第33頁反面、34頁)。㊾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 之告訴人劉榕文證稱:我投資優極網是為獲取利潤,因為點擊廣告流量每日都會有獲利,我自己沒有買商品,我是為了獲利,就是點擊廣告,每日點擊廣告獎金有美金8 至10元,推薦下線1 個人頭有推薦獎金美金300元,我是因為這樣才加入的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他3835卷第8頁)。㊿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 之告訴人陳思甫證稱:我投資優極網的獲利種類有點擊廣告獎金、推薦下線的獎金、下線再找下線也可獲得獎金,每日要點30則以上廣告,每投資單位每日點擊30則廣告可以獲得美金3 至5 元的點擊廣告獎金,推薦下線的獎金,每推薦1 人可以獲得新臺幣8 千到9 千元的獎金,下線再推薦下線可以獲得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我加入優極網目的在獲利,沒有實際購買商品,投資加入優極網,約1年可以回本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252頁反面、253頁)。證人即附表三編號2 之告訴人施明宜證稱:我有去參加過幾次優極網公司舉辦的說明會,劉翰愷有擔任主講人,江婕綺及魏秀塀有時候會在場,我投資的10單位是陸續匯給江婕綺,其中有部分是從點擊獎金轉到優極網公司的帳戶,我是為了獲得獎金才加入優極網,沒有購買實體商品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253頁反面、254頁)。證人即附表三編號3 之告訴人黃惠英證稱:我在加入優極網公司之前有去聽過說明會,我去聽過魏秀塀所舉辦的說明會1 、2 次,當時有說劉翰愷與魏秀塀是母子,當時說明會是由劉翰愷主講的,我去聽過詹鳳鳴那邊的說明會,我投資加入優極網公司沒有實際購買商品,只有點擊廣告賺取獎金,要點擊廣告1年後可以還本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84頁反面)。證人朱芳其(即附表一編號49郭文斌友人)證稱:我是在優極網的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3 人,我不知道他們職務名稱,他們在說明會上講解優極網公司之產品給與會人員了解;就告訴人郭文斌及余麗華均指稱他們經人介紹到劉翰愷、魏秀塀設立的投資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會後魏秀塀向他們遊說優極網的種種好處,說比存銀行定存利率好太多等好處,並列舉多個成功案例等等,他們這樣講應該沒錯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04卷第35頁反面、36頁;臺北地檢署104他206卷第71頁)。證人吳桂鶯(即投資者)證稱:劉翰愷告訴我有兩種方式可收紅利,第一種方式為介紹下線加入優極網投資公司,每介紹1 人可收取美金240 元,第二種方式為幫網站衝流量可收約美金8 到10元;我有問他投資有無風險,他說有保本,條件是每天都要點廣告及招攬下線,點廣告可以賺錢,招攬下線會有業績獎金,劉翰愷沒有告訴我會有風險,他只是說妳沒有加入才是風險;我之前在南投地檢署告劉翰愷詐欺但是不起訴處分等語(見投投警偵字第1020015227號刑事偵查卷宗第2頁;南投地檢署102偵4079影卷第10頁;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10頁)。證人簡麗貞(即投資者)證稱:我在101 年4 、5 月間在臺中市中港路麗緻酒店,參加由劉翰愷、魏秀塀召開的說明會,由劉翰愷解說及主講,魏秀塀當司儀及開場與結束,他們有說明投資保本,每天上網點擊廣告30則,就有日薪美金7至10元的廣告收入進帳戶,9 到11個月就會回本,這就是保本的意思,宣傳單上也是這樣說明;我有跟吳桂鶯講優極網的事,劉翰愷當時沒有向吳桂鶯說投資沒有任何風險,他是說沒有加入是唯一的風險等語(見南投地檢署102偵4079影卷第44頁反面至45頁反面)。證人何志鴻證稱:我在100 年11月間加入成為優極網會員,有領過點擊廣告獎金,每日花10分鐘點擊30則廣告,可獲取美金3 到5 元,也有領過推薦獎金,我推薦我老婆加入成為會員,有領到美金300 元推薦獎金;以工時來算,每10分鐘點擊30則廣告可獲利美金3 至5 元,算高了,但點擊獎金是浮動的,要依優極網的營業利潤計算;推薦獎金是每推薦1人購買1 口,可獲得推薦獎金12到15%之間,即美金240 元到300 元,(為何推薦一個人可獲取美金240 元到300 元?)優極網為了在短時間增加會員數量,以獎金來招攬的方式最快;我自己有使用該套裝提供的網域,但在臺灣地區大部分的會員都為了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很少有人在使用網域,但因為制度設計可領取點擊獎金、直接推薦及間接推薦獎金,這紅利很吸引人;我負責經營的海富網公司於103年6月18日成立,有與優極網簽約,合作SEO,即搜尋引擎最佳化,負責網站設計及製作,將優化的元素擺進去,使搜尋引擎容易找到網站,至於跟優極網的收費要看優化到什麼程度,依百分比去收費,但目前還沒有承接到業務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1頁反面、202頁)。綜上證人及告訴人所為證述內容,被告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有在說明會上擔任主講人,被告並擔任成功人士分享其在優極網成功之經驗,並均以推廣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可以賺取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為目的,且告訴人均稱其等付費加入「優極網(eAdGear )公司」成為會員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的獎金,非為使用各該套裝所提供之網域空間刊登廣告之目的而加入。被告雖辯稱:我只認識陳淑燕、羅惠云、魏秀塀,他們很熱情地叫我上台分享,所有我講的分數的確有產生,可是我都沒有領,純粹是做廣告云云,惟與其在上開演說內容一再強調可藉由介紹下線、下線再介紹下線,在10代以內獲取大筆介紹費、其最喜歡的獎金可藉由下線點擊廣告,由不同代數之下線點擊廣告獲取不同比例之獎金不符。
⒋再對照被告於說明會上強調藉由「介紹、推廣」及「組織、代數」,僅靠著組織底下即可每月獲利2 萬5000美元,業如前述,而①被告之下線劉翰愷供述其投資10口到12口左右,總價大約新臺幣6、70萬元,其等一家人加起來獲利應該有臺幣300多萬元,這300多萬元全數來自點擊廣告及拉下線投資人的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16頁)、這兩年來,自己連同媽媽、弟弟、老婆加起來,投資了100萬元臺幣,總共領回約300多萬元臺幣,這是衝浪加推薦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26頁反面);②被告之上線陳淑燕在說明會上表示其下線陳澄玄1個月可以多賺2萬多元美金,其下線高達快5千人,復供述其僅購買1口,下線卻有快5千人,更足以讓其購買1輛賓士車等語(見本院106金上訴817號卷二第162頁、卷四第162頁),可徵被告及直接上線、下線等人所直接推薦之下線人數均屬有限,均個位數或十幾位左右,充其量其等所得以領取之推薦獎金,以12%即美金240元計算,至多不過美金2400元左右,然其等竟有鉅額之獲利進帳,其等獲利金額與其投入金額顯不相當。再對照證人呂采甄於前案所供:優極網所推出之套裝產品就是它收入的來源,至於優極網有無其他收入,我不知道,而除了推薦獎金、廣告獎金及組織獎金外,優極網並沒有因為我推銷套裝商品而另外給我報酬或獎勵等語(見本院106金上訴817號卷三第13頁)。而稽諸被告迭自警詢、調詢或偵訊以至法院審理期間,均未曾供述其自身及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人加入優極網期間,優極網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至於本案案發後推出優極網商城才有實際銷售商品,係在本案案發後之事,與本案無關),顯見被告及附表一至附表三之人於加入優極網公司成為會員之際,優極網推出之產品僅有如上述套裝產品,別無其他收入來源,而上開套裝產品內容為何、實用性如何等,顯均非被告或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在意之重點,乃因該制度之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有豐富之誘因使然。而加入優極網者除招攬下線可獲得推薦獎金外,另以參加人點擊廣告可以獲得分紅之獎金,且按日點擊一定廣告則數,至遲1年內即可回本,之後亦可再繼續點擊、繼續領取分紅點擊廣告獎金,以此吸引參加人加入,依此,位居高層上線者除可以續領招攬下線之推薦獎金、招攬次下線之組織獎金(依代數不同比例遞減)外,另亦可獲得下線、次下線乃至更次下線之點擊廣告之組織獎金(同依代數不同比例遞減),換言之,雖然點擊廣告獎金繫於點擊與否、反投與否因而浮動不固定,然因大多數參加人基於儘速回本,且點擊廣告並無任何困難,甚至由他人代為點擊亦可之心態,甚且如前案被告黃唯品於說明會亦自承有自動點擊程式點擊廣告,則位居高層上線者自可因而領取源源不絕的點擊廣告之組織獎金,自屬當然,而此本亦為其招攬下線時獲得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外,所預期獲利之來源之一,不因點擊廣告獎金形式上係附加於所謂套裝商品而更易其性質。以上尤足證明,「優極網(eAdGear)公司」獲利來源為招募會員加入,而參加會員之目的並非在購買「套裝」時「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即網域空間、刊登廣告以提升知名度),會員繳交高額費用之誘因乃在於每日點擊廣告賺取獎金可以回本,而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得推薦獎金,下線再推薦他人加入亦可繼續領取間接推薦獎金(或稱組織獎金),此外,亦可領取下線及所招攬下線之點擊廣告獎金,至於購買套裝商品所提供之內容均非所問,參加會員除再積極推薦他人加入以領取推薦獎金及點擊廣告獎金,亦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是就大部分之會員而言,「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提供之套裝內容性質上已構成「商品虛化」之現象,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之情形,自屬明確。
⒌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係以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非以單純之參加人為規範對象。蓋因傳銷事業之「參加人」乃係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而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因此,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雖不應僅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倘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有⑴擔任多層次傳銷事業重要職務;⑵或屬於多層次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⑶或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合意決定重大營運事項;⑷或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⑸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多層次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應認係該當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經查:
①前案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曾為招募會員而召開說明會之事實,除據上開證人即告訴人證述在卷外,並經上開前案被告等人供述在卷,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⑴證人彭國財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有無找任何人到任何地址說明並介紹優極網的網路行銷套裝?)有的,我與呂采甄、黃唯品及詹鳳鳴共4 人合意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成立教室,我們每個禮拜會舉辦優極網的網路行銷座談,由我們4 人上臺簡介網路行銷趨勢、優極網公司介紹,如果有新進成員想要加入優極網,套裝費用就是新臺幣6 萬元,並提供與其他網路業者提供服務的價格比較,我強調物超所值,銀貨兩訖,點擊廣告可以參與公司獲利的分紅、12%的推薦獎金及代數獎金,但自官子雲被公平交易委員會罰錢之後,我們4 人便不再公開講公司制度,我都叫有興趣的人自行上網winteaml68.com去看,網站裡面有推薦獎金及代數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頁)。
⑵證人呂采甄於前案審理時證稱:我跟彭國財、黃唯品、詹鳳鳴共4 人有在中壢區租一個場地,給各自帶人來的人使用,月租新臺幣3 萬元,是我們4 個人負擔,每人都有1 把鑰匙,好像是以被告彭國財名義承租等語(見本院106金上訴817卷三第5頁反面、8頁正反面)。
⑶證人詹鳳鳴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們是用辦說明會的方式,彭國財有租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來當作說明會的會場,直到102 年5 月美國優極網無法出金時,我就沒有參與了。(劉翰愷及羅惠云在臺中辦的說明會妳會參加嗎?)有的,101 年3 月,大概2 、3 個月的時間,我和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都有下來協助羅惠云所辦理的說明會,3個月之後羅惠云就獨立了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3頁正反面)、101年3月時,我跟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合租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辦公室,租金每月3萬5,000元,外加水電等費用,每個人每月大約要出2萬元左右,這些帳目都是彭國財在管理,102年5月後我就退出了,只剩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3人出資承租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7頁反面);於偵查中證稱:我有來臺中參加劉翰愷、羅惠云聯合舉辦的說明會,時間是在101年年初,地點在臺中市孔廟附近的勞工中心,我大概來臺中參加3、4次說明會,劉翰愷及羅惠云會輪流舉辦,我去做實際案例的分享,他們是我們的事業伙伴,他們的下線,我都還可以分到1%至2%,因為我是家庭主婦,主要是負責北部,初期偶而會下來臺中,後來他們獨立後,也不需要我們了,我的上線黃唯品也會來臺中參與劉翰愷、羅惠云所舉辦的說明會,我參與臺中說明會的時間為101年2至4月間,桃園市中壢區辦公室是由彭國財承租,由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及我共同負擔,每人每月負擔1、2萬元,後來出金不正常後,我就退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6頁反面、287頁反面、288頁反面)、我跟黃唯品、呂采甄、彭國財都有在說明會上擔任主講分享,由我們4人輪流上臺說明分享,我跟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也會來參加臺中區的說明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4他3835卷第9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4偵16672卷第19頁反面)。
⑷證人羅惠云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詹鳳鳴、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他們都有下來協助我辦理說明會,我當時是剛加入優極網,他們純粹是來幫助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21頁);於偵查中證稱:初期是由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彭國財等人說明優極網廣告平臺的價值,加入優極網可以獲得推薦獎金、點廣告獎金,及賣廣告流量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31頁正反面、132頁反面)。
⑸證人劉翰愷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召開說明會次數記不太清楚,我記得在永豐棧有辦過4 次,臺中市的救國團有辦好幾次,臺中會館也辦過好幾次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16頁反面)。
⑹證人魏秀塀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如果連上線一起舉辦的說明會也算進去的話,應該有100 次,但這些說明會都是由上線主導,至於我跟劉翰愷主辦的,就是永豐棧及救國團說明會,次數大約只有20次左右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43頁反面)。
②而本案案發期間中壢會場之場地為前案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等人共同出資承租,其等並合資購買所需辦公設備,由彭國財管理等情,亦據前案被告詹鳳鳴供述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7頁反面)。而臺中烏日會場之場地則為被告與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共同承租乙節,則據證人劉翰愷於偵訊時(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6頁反面、207頁)、證人羅惠云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五第65頁)。則以被告之二代上線羅惠云為翡翠等級會員(見臺中地檢署103他7160卷第14頁)、被告亦自陳為翡翠等級會員,堪認被告確屬「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高聘參加人,且因此領得高額獎金。再者,被告之二代上線羅惠云等自101年7月至102年9月間,以渠等個人名義辦理多次外匯交易,匯出巨額款項至EA DGEARHOLDING SLIMITED設於香港匯豐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多為美金2020元至2060元不等,另自102年10月迄今,又匯出多筆款項至EADG EARHOLDINGS LIMITED設於香港恆生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總匯出金額合計美金144萬0,398元,而前案被告詹鳳鳴、羅惠云自承係多次代會員匯款至國外帳戶(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23頁反面),顯見渠等確有積極推動組織擴散,則被告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分別或共同召開優極網說明會,於會中擔任主講人或講師,積極吸收下線,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此等使該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當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被告亦自承認識陳淑燕、魏秀塀、羅惠云,而劉翰愷係魏秀塀之子,渠等均係優極網公司在台之主要負責人,亦舉辦多場之說明會,被告更與羅惠云、陳淑燕共同承租烏日會場之場地並上台介紹推廣,顯見亦有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之行為。
③至於辯護人雖一再表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參加優極網之時間,均早於被告於101年12月27日說明會演講之前,無從以此認定渠等為被告招攬入會之對象云云。然證人劉翰愷於101年3、4月間即加入優極網,此據其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臺中地檢署106偵緝182卷第102頁),而證人劉翰愷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臺北和中壢地區的負責人是彭國財、黃唯品、呂采甄及詹鳳鳴,臺中地區是羅惠云和陳志達,以及陳澄玄和陳淑燕。(羅惠云、陳志達、陳澄玄和陳淑燕於優極網負責業務內容為何?)因為一開始都是他們在辦說明會,他們4個人都會一起合辦,然後一起分攤租金或場地費用。我沒有陳澄玄的電話,但陳澄玄主要都是跟陳淑燕合作,所以我主要都是找陳淑燕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6頁反面、207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剛加入優極網時,我所知道中壢是彭國財、黃唯品、呂采甄、詹鳳鳴,臺中是羅惠云、陳志達、陳澄玄、陳淑燕,當時中壢和臺北是合在一起,他們主要負責辦說明會宣傳優極網的業務招募會員。我負責的業務與羅惠云、陳志達、陳澄玄、陳淑燕招攬會員是一樣的,只是我說明的內容有一半講網路行銷趨勢這塊。從101年開始,每個禮拜固定舉辦一次說明會,通常是每個禮拜二或三,固定在臺中市太平區及臺中市烏日區舉辦說明會,這是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陳澄玄合租的地方,所以他們4個都會舉辦說明會,他們會邀請黃唯品、彭國財、呂采甄、詹鳳鳴下來講,但不是每場都下來。羅惠云、陳淑燕他們講的內容都是一樣,都是複製,101年跟民眾講加入會員後,每天花10分鐘點廣告,就有美金6至10元,可以領一輩子,主要吸引民眾加入的就是這個制度,我舉辦說明會時,陳淑燕有來過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29頁反面、230、232頁反面、233頁)。是以,被告既於證人劉翰愷101年3月加入優極網之前,即與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在臺中地區從事優極網招攬會員之業務,顯然被告在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加入優極網之前,已積極以紅利、獎金制度招募優極網之會員,而非待被告於101年12月27日、102年2月2日有上台演說始算推廣招攬。辯護意旨此部分所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④至被告雖辯稱:我不認識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人云云。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淑燕、陳志達、劉翰愷、魏秀塀於案發期間舉辦說明會時,彼此有互相協助支援之行為,或上臺分享或擔任主持工作,前案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並在中壢區租用場地,供招攬下線會員使用,被告及羅惠云、陳淑燕、陳志達並在臺中區租用場地,業如前述,是其等彼此間或有直接或有間接之犯意聯絡,就推廣、宣傳、招攬成為優極網會員一節不遺餘力,堪認其等彼此間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係「優極網(eAdGear)公司」臺灣地區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為共同正犯,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並不因其等是否認識、實際招攬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入會,或有因此領到推薦獎金(含組織獎金)及點擊廣告獎金之組織獎金而受影響。
⑤被告及辯護人雖另稱:優極網並不一定要招攬下線才能升級,被告是藉由購買許多帳號而晉升成翡翠位階云云。然被告迄於辯論終結為止,並未提出任何實際購買帳號之資料供參酌,且經詢以相關購買帳號之情節,被告辯稱:我個人名義沒有買,都是用公司名義做點擊工作,一產生分數,員工就會再加進去一直買,都是員工買的,應該有破100個單位云云,然被告若從未以其個人名義購買優極網之會員,被告「個人」豈可能晉升為「翡翠」等級會員?被告前揭所辯,已與客觀事實相違;況且,縱被告所稱其經營之「小猴子餐飲」需要大量廣告,然該餐飲事業既屬被告所有,則旗下所屬員工又何必自掏腰包為被告購買優極網會員從事網域空間之利用?再者,參以證人即告訴人黃盈凱已購買31個單位乙節,業經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三第406頁),然證人黃盈凱擁有31口會員帳號既仍處於基層之會員等級,倘被告確係靠購買帳號而不斷晉升會員等級,則依其所陳購買之100個單位,僅多出告訴人黃盈凱約略3倍,豈可能僅憑此而一路越過總監、珍珠(下有3個總監)、藍寶石(下有3個珍珠)、紅寶石(下有3個藍寶石),而晉升翡翠(下有3個紅寶石)之層級?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要難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至於辯護人雖以:①證人劉翰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的「小猴子台灣茶」是第一名的網站,我請他來幫我講這個網站怎麼去廣告,他並沒有講過他如何在優極網裡面的經營,也沒有分擔過說明會的成本或費用,我也沒有見過被告在任何場合招攬下線,我在偵查中說被告合租說明會場地或被告每週固定舉辦說明會,都是從LINE群組看來的,被告並沒有說過要大家成為他的下線這些內容云云;②證人魏秀塀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曾有1、2次上台分享他的廣告效益,印象中都是在講他的廣告效益,並沒有說加入優極網穩賺不賠,他也沒有收取出席費、車馬費等費用,後來也沒有追問說明會幫他招攬多少下線云云;③證人陳淑燕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被告自己買了很多口,但並沒有去外面招攬人家成為下線,優極網不一定要招攬下線也可以往上升位階,可以靠自己買云云;④證人羅惠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曾回台幫我們分享他的廣告效益,但並沒有介紹優極網的等級、制度,也沒有說過保證賺錢,他也沒有招攬人家成為下線,也沒有分擔過舉辦活動的費用云云,並稱被告上台之本質僅在分享廣告效益,並非在於招攬下線云云。然被告於說明會上清清楚楚介紹優極網之獎金制度,且所為演講內容明顯強調藉由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取推薦獎金及不等之組織代數獎金乙節,業經原審當庭勘驗如前所述,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勘驗之內容,則上開證人所為證詞,明顯與客觀之錄音譯文內容不符,不足採信。再者,上開證人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亦與前揭所引用之證詞內容有所出入,辯護人雖一再陳稱上開證人之刑事案件均已告一段落,並無維護被告之動機與可能云云,然上開證人之刑事案件雖分別確定或仍上訴繫屬最高法院,惟渠等仍面臨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仍有維護屬於集團高聘參加人之被告的動機,是上開證人所為證述,既與客觀錄音譯文內容有所歧異,則其餘更易前詞所為之證述,顯屬刻意維護被告所為,自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要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被告行為後,公平交易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於104年2月6日施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及第35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等規定,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刪除,而應回歸適用103年1月29日公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及第29條:「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業已於修正立法理由中說明綦詳。被告為上開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予以論處。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論處。
㈡又「優極網(eAdGear )公司」為跨國性集團,除被告與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外,尚有多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策劃、推動該非法多層次傳銷,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與姓名年籍不詳策劃、推動「優極網(eAdGear )公司」之成年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集合性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被告共同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式吸引會員加入,核其性質,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以前揭方式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 )公司」,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106 萬6261.9元及新臺幣440 萬3,211 元;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4 萬9198.8元及新臺幣119 萬3,500 元;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1 萬350 元及新臺幣80萬4598元。因認被告吸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金額之款項,應另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文義意旨,可知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係指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者,於收受、吸收資金後,於存續期間內,有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約定,始克相當,即其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乃收受者使用所收受資金之存續期間依本金一定比例當然發生,具有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者,始為該條項所指「以收取存款論」。查,本案投資人支付美金2,049.95元購買1單位「完美總監套裝」後,需憑藉每日點擊30到200次廣告,而約1年內可自該公司取回原投入本金,如投資人欲另取得高額推薦獎金,係取自於「有否招攬新會員之行為」而發給,具不特定性,即「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發給之獎金須取決於未來時間會員是否按日點擊廣告,及會員本身招攬新會員入會之一定條件成就,方能取得,且點擊廣告獎金多寡亦端賴「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當日盈餘分紅(此為該公司之片面承諾),若加入之會員未招募新會員,將無從獲取任何推薦獎金,亦即會員尚需有一定之作為,始能有一定之回報,如會員未有特定作為,非但無報酬可言,會員亦未必能取回本金,顯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收受存款」,不論其存款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之型態,或以每月獲取固定利息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出資人除能領取約定之利息外,尚能收回本金等情有別,要難以「收取存款論」,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收受存款論」之要件不合,本不得遽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罪名相繩。況「優極網(eAdGear)公司」設立於美國,被告及彭國財等人雖知悉「優極網(eAdGear)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吸引會員加入,然其等僅係「優極網(eAdGear)公司」臺灣地區早期加入之會員,雖因而獲得較其他會員高額之獎金,但其等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經營財務決策,僅係招攬會員以圖高額獎金,並協助將款項匯入香港匯豐銀行eAdGear帳戶內,於主觀上,毋寧係出於儘速完成下線會員之註冊俾自身滿足「優極網(eAdGear)公司」設定之條件以取得獎金,並謀將電子帳戶內點數折現取償之意思,而顯乏為「優極網(eAdGear)公司」收取款項之意,自難認其等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就吸收資金之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檢察官所指被告違反銀行法之犯嫌即有不足,然此部分犯嫌若成立,核與本院認定之被告所犯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並審酌被告於本案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則因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5千萬元,現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且其雖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內部之經營決策與財務調度,然被告為圖獲取「優極網(eAdGear)公司」發放直接、間接推薦獎金之不法利益,或於案發期間舉辦說明會時,與共犯彼此有互相協助支援之行為,或上臺介紹推廣,於說明會上積極招攬會員,就組織之擴大為主要居功者,對於投資大眾之財產權造成莫大危害,再考量被告雖上臺次數較少,然其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達成和解,難認具有悔意,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沒收部分說明:㈠相關法律之修正及適用說明:⒈被告為上揭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⒉本次刑法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新增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⒊又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估算條款意義在於法院得以運用估算,以避免在某些縱使尚非完全不可能,確屬難以調查之情形中,必須對屬於不法利得沒收的財產價值的種類與範圍做出細節的確認,進而使程序得以簡化與迅速進行。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有所得者,其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之,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經查:⒈「優極網(eAdGear)公司」制度設計之獲利方式包括點擊獎金與推薦獎金,即付費加入會員後,每日點擊30至200次廣告,可按「優極網(eAdGear)公司」當日盈餘之一定比例獲取點擊獎金(約為5至10美元不等),另只要推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推薦獎金,直接下線可以獲得15%(後來改成12%)之推薦獎金,間接推薦獎金(又稱組織獎金)依照代數分別可獲得5%、4%、3%、2%、1%之推薦獎金,是獲利之計算繫諸於每日「優極網(eAdGear)公司」宣稱之盈餘,及各會員推薦下線之人數,而被告及前案被告彭國財等人係招攬為數眾多之會員成為下線,堪信被告從中獲利非少,惟因每日點擊獎金具浮動性,及下線購買口數不一,而難以精確計算被告之獲利為何,此際,因被告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自應估算認定之。⒉被告否認經由招攬下線從中獲利,然被告於101年12月27日之說明會上自承「我現在1個月的月收入是2萬5000元(美元)」,業如前述,而被告為劉翰愷、魏秀塀之上線,陳淑燕則為被告之上線,參以劉翰愷於偵訊時供稱:「…這兩年來,我媽、我弟、我老婆、我自己加起來,投資了100萬元臺幣,總共領回約300多萬元台幣,這是衝浪加推薦獎金。」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25頁反面),共犯魏秀塀於調查站時供稱:「(妳、劉翰愷及江婕綺經營優極網期間,投資若干?獲利若干?)我們各投資1單位,各美金2050元,獲利約新臺幣300萬元,但需要扣除反投4成,我不清楚這300萬元是否已扣除反投的4成,詳細獲利要問劉翰愷才清楚。」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40頁);復於偵訊時供稱:「(加入優極網後,領取的服務費大約多少?)我沒有計算,但服務費加上招募獎金共約臺幣300萬元,大約快2年的時間,這是包含我、我兒子、我媳婦各加入一口所賺的錢,這300萬元包含反投,所以實除上只拿到六成約臺幣180萬元。」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3頁反面);而陳淑燕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羅惠云下線,陳澄玄為我下線(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69頁反面),於說明會宣稱:我上線羅惠云月入好幾百萬元,我下線陳澄玄每月多賺2萬多元美金,我賺一台賓士車等語(見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7號卷四第161頁至第163頁)。上開被告及其下線、上線劉翰愷、陳淑燕就自身之獲利供述多寡不一,或保留而未直接供述,苟直接依據其等供述認定不法所得,不免對較無保留之被告產生懲罰作用,而語帶保留、心存僥倖之被告反因此獲利,是綜合審酌上開被告等人之供述,堪認劉翰愷、魏秀塀共獲利約新臺幣300萬元,因渠供述可相互印證而可採信,而被告因陳稱「優極網(eAdGear)公司」有獲利反投機制(即獲利不能全數領出),為免過度剝奪行為人財產權,而劉翰愷、魏秀塀、陳淑燕之個人實際獲利至少有新臺幣60萬元乙節,業經前案認定明確,則審酌被告為翡翠等級會員,是其獲利不少於共犯劉翰愷、魏秀塀、陳淑燕等人,且依罪疑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既自稱每月收入2萬5000美元,是因此認被告之不法所得至少亦應有新臺幣60萬元。㈢本案經檢調查獲時,雖扣得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然此等扣案物品分別為共犯彭國財等十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原審前案卷二第183頁反面、第212頁反面至218頁、第223頁反面至第230頁、第249頁正反面),關於共同正犯犯罪工具物之沒收,既已不採責任共同原則,而應回歸對所有權人或具事實上處分權人始能沒收之原則,是本案既無證據可徵被告對於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具有事實上處分權,揆諸上開說明,即無從在其犯罪項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公訴檢察官認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不只有60萬元,惟因此部分原審係採估算,且依罪疑惟有利被告而為之認定,並已詳細說明如上,亦核無違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計算方式 │證據出處 │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 │數 │ │ │ │ ├─┼───┼─────┼───┼──┼───────┼──────┼───────────┤ │ 1│陳浤銘│101年7、8 │吳桂鶯│ 20 │美金4萬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8月31日偵訊筆錄│ │ │ │月某日 │ │ │ │資金額計算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7337 │ │ │ │ │ │ │ │ │ 號卷第3頁) │ │ │ │ │ │ │ │ │②102年9月23日偵訊筆錄│ │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7337號卷第77頁│ │ │ │ │ │ │ │ │ ) │ │ │ │ │ │ │ │ │③102年12月20日偵訊筆 │ │ │ │ │ │ │ │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 │ 121頁) │ │ │ │ │ │ │ │ │④103年11月11日偵訊筆 │ │ │ │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405號卷第22│ │ │ │ │ │ │ │ │ -23頁反面) │ │ │ │ │ │ │ │ │⑤轉帳資料、國泰世華銀│ │ │ │ │ │ │ │ │ 行南投分行匯款單(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7337號卷第19至20、│ │ │ │ │ │ │ │ │ 100頁) │ │ │ │ │ │ │ │ │⑥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高雄地檢署102 年│ │ │ │ │ │ │ │ │ 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43│ │ │ │ │ │ │ │ │ -44、47-48、59-60 頁│ │ │ │ │ │ │ │ │ ) │ │ │ │ │ │ │ │ │⑦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7337號卷第79-99頁) │ │ │ │ │ │ │ │ │⑧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7337號卷第124頁) │ │ │ │ │ │ │ │ │⑨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0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7337號卷第143-18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⑩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 │ │ │ │ │ │ │ │ 水單(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 136-142頁) │ │ │ │ │ │ │ │ │⑪與吳桂鶯簡訊往來截取│ │ │ │ │ │ │ │ │ 畫面(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 205-209頁) │ │ │ │ │ │ │ │ │⑫光碟片影音檔、物證檔│ │ │ │ │ │ │ │ │ 光碟片、說明會錄音檔│ │ │ │ │ │ │ │ │ 內容說明(高雄地檢署│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7337號 │ │ │ │ │ │ │ │ │ 卷第40-42頁) │ ├─┼───┼─────┼───┼──┼───────┼──────┼───────────┤ │ 2│謝采晴│102年5月間│潘粉銀│ 2 │美金40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某日 │ │ │ │資金額計算,│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而開庭供述被│ 他字第8112號卷第10- │ │ │ │ │ │ │ │害金額係新臺│ 11頁) │ │ │ │ │ │ │ │幣12萬3000元│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2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2號卷第13-15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2號卷第16-20頁) │ ├─┼───┼─────┼───┼──┼───────┼──────┼───────────┤ │ 3│林秀樺│101年10月 │簡明德│ 9 │美金1萬8449.5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某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13號卷第14- │ │ │ │ │ │ │ │ │ 15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3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9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3號卷第17-35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3號卷第36-45頁) │ ├─┼───┼─────┼───┼──┼───────┼──────┼───────────┤ │ 4│陳浤昇│101年7、8 │吳桂鶯│ 23 │美金4萬7148.8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月某日起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14號卷第7-8 │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4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4號卷第11頁) │ │ │ │ │ │ │ │ │④轉帳資料(高雄地檢署│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8114號 │ │ │ │ │ │ │ │ │ 卷第12-19頁)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4號卷第20-43頁) │ │ │ │ │ │ │ │ │⑥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4號卷第44-90頁) │ ├─┼───┼─────┼───┼──┼───────┼──────┼───────────┤ │ 5│陳浤杰│101年8月6 │吳桂鶯│ 22 │美金4萬5098.9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偵訊筆錄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15號卷第7-8 │ │ │ │ │ │ │ │ │ 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5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5號卷第10-32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2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5號卷第33-77頁) │ │ │ │ │ │ │ │ │⑤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 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 │ │ │ │ │ │ 、帳戶轉帳資料、陳浤│ │ │ │ │ │ │ │ │ 銘之國泰世華銀行南投│ │ │ │ │ │ │ │ │ 分行匯款單(第78-109│ │ │ │ │ │ │ │ │ 、112-125頁) │ │ │ │ │ │ │ │ │⑥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5號卷第111頁) │ ├─┼───┼─────┼───┼──┼───────┼──────┼───────────┤ │ 6│張靜 │102年5月某│潘粉銀│ 2 │美金23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6號卷第 │ │ │ │ │ │ │ │ │ 7-8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4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6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6號卷第10-11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6號卷第12-16頁) │ ├─┼───┼─────┼───┼──┼───────┼──────┼───────────┤ │ 7│黃麗琴│102年1月7 │潘粉銀│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7號卷第 │ │ │ │ │ │ │ │ │ 7-8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7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7號卷第23-29頁) │ ├─┼───┼─────┼───┼──┼───────┼──────┼───────────┤ │ 8│許美季│102年1月7 │潘粉銀│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8號卷第 │ │ │ │ │ │ │ │ │ 7-8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8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8號卷第10-16頁) │ │ │ │ │ │ │ │ │④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 │ │ │ │ │ │ │ │ 單(102年1月份)(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118號卷第17頁正反│ │ │ │ │ │ │ │ │ 面)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8號卷第18-21頁) │ ├─┼───┼─────┼───┼──┼───────┼──────┼───────────┤ │ 9│江美薰│102年4月5 │徐淑鈺│ 11 │美金2萬2549.45│以加入優極網│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會員相關資料│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計算 │ 度他字第8119號卷第 │ │ │ │ │ │ │ │ │ 5-6 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9號卷第 │ │ │ │ │ │ │ │ │ 1-2 頁反面)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9號卷第8-19頁) │ ├─┼───┼─────┼───┼──┼───────┼──────┼───────────┤ │10│吳啟成│101年11月 │陳浤銘│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15日 │(起訴│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書誤載│ │ │ │ 度他字第8120號卷第 │ │ │ │ │為陳鴻│ │ │ │ 7-8 頁反面) │ │ │ │ │銘)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0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0號卷第10-16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0號卷第17-29頁) │ │ │ │ │ │ │ │ │⑤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 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20號卷第30- │ │ │ │ │ │ │ │ │ 33頁) │ ├─┼───┼─────┼───┼──┼───────┼──────┼───────────┤ │11│陳慧香│102年1月4 │簡明德│ 10 │美金2萬499.5元│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21號卷第9-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1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0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1號卷第12-32、78 │ │ │ │ │ │ │ │ │ -9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帳戶│ │ │ │ │ │ │ │ │ 資料(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1號卷第33-43、47-│ │ │ │ │ │ │ │ │ 76頁) │ │ │ │ │ │ │ │ │⑤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121號卷第44-46頁 │ │ │ │ │ │ │ │ │ ) │ ├─┼───┼─────┼───┼──┼───────┼──────┼───────────┤ │12│劉語鈴│101年7月24│吳桂鶯│ 7 │美金1萬2649.6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年25日偵訊筆 │ │ │(已更│日 │簡麗貞│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名為劉│ │ │ │ │其中1單位是 │ 度他字第8122號卷第 │ │ │鏸楨)│ │ │ │ │349.95元) │ 7-8 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2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2號卷第11-25頁) │ │ │ │ │ │ │ │ │④存摺內頁影本(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2號卷第26頁) │ ├─┼───┼─────┼───┼──┼───────┼──────┼───────────┤ │13│惠俊 │101年10月8│吳桂鶯│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劉語鈴│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已更│ │ │ │ 度他字第8123號卷第 │ │ │ │ │名為劉│ │ │ │ 10-11頁) │ │ │ │ │鏸楨)│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3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13-16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17-23頁) │ │ │ │ │ │ │ │ │⑤優極網股權證(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24頁) │ │ │ │ │ │ │ │ │⑥存款人收執聯(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25頁) │ ├─┼───┼─────┼───┼──┼───────┼──────┼───────────┤ │14│賴富山│101年1月4 │陳浤銘│ 15 │美金3萬749.2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10-11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5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13-43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44-59頁) │ │ │ │ │ │ │ │ │⑤彰化銀行、新光銀行匯│ │ │ │ │ │ │ │ │ 出匯款申請書、國泰世│ │ │ │ │ │ │ │ │ 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 │ │ │ │ │ │ │ │ 請書及約定書、陳浤銘│ │ │ │ │ │ │ │ │ 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 │ │ │ │ │ │ │ │ 影本及匯款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60-70頁) │ ├─┼───┼─────┼───┼──┼───────┼──────┼───────────┤ │15│柯良沺│102年1月15│陳錦紛│ 4 │美金8199.8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5號卷第 │ │ │ │ │ │ │ │ │ 10-11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5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5號卷第13-17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r.com電子發│ │ │ │ │ │ │ │ │ 票(4單位)(高雄地 │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5號卷第18-26頁) │ │ │ │ │ │ │ │ │⑤優極網網站資料、劉翰│ │ │ │ │ │ │ │ │ 愷之「中國優秀科技網│ │ │ │ │ │ │ │ │ 」網站資料、舉辦說明│ │ │ │ │ │ │ │ │ 會地點(高雄地檢署 │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8125號 │ │ │ │ │ │ │ │ │ 卷第36-48頁) │ ├─┼───┼─────┼───┼──┼───────┼──────┼───────────┤ │16│巫名凱│102年2月6 │簡明德│ 5 │美金1萬249.7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6號卷第 │ │ │ │ │ │ │ │ │ 10-11頁) │ │ │ │ │ │ │ │ │②104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 │ 42-43 頁) │ │ │ │ │ │ │ │ │③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6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5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6號卷第13-23頁) │ │ │ │ │ │ │ │ │⑤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27890號卷三第187│ │ │ │ │ │ │ │ │ 頁) │ │ │ │ │ │ │ │ │⑥優極網會員資料(臺中│ │ │ │ │ │ │ │ │ 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7890號卷三第189-203│ │ │ │ │ │ │ │ │ 頁) │ ├─┼───┼─────┼───┼──┼───────┼──────┼───────────┤ │17│鄧加豐│101年9月23│姜緯坤│ 7 │美金1萬149.6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其中3單位是 │ 度他字第8127號卷第 │ │ │ │ │ │ │ │美金649.95元│ 10-11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7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7號卷第13-2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7號卷第28-34頁) │ ├─┼───┼─────┼───┼──┼───────┼──────┼───────────┤ │18│楊銀發│101年9月3 │鍾君代│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8號卷第10│ │ │ │ │ │ │ │ │ -11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8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8號卷第13-25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8號卷第26-32頁) │ ├─┼───┼─────┼───┼──┼───────┼──────┼───────────┤ │19│林秀湄│101年7月12│陳鎮生│ 51 │美金10萬454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45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9號卷第10│ │ │ │ │ │ │ │ │ -11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9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r.com電子發│ │ │ │ │ │ │ │ │ 票(51單位)(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9號卷第13-93、135│ │ │ │ │ │ │ │ │ -156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9號卷第94-134、 │ │ │ │ │ │ │ │ │ 162-172頁)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帳戶資料(│ │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8129號卷第157- │ │ │ │ │ │ │ │ │ 161頁) │ ├─┼───┼─────┼───┼──┼───────┼──────┼───────────┤ │20│許長發│101年11月 │陳宇佳│ 32 │美金6萬5598.4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 │ │17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88號卷第79- │ │ │ │ │ │ │ │ │ 80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88號卷第1-│ │ │ │ │ │ │ │ │ 4 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2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8號卷第5-69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8號卷第82-113頁)│ ├─┼───┼─────┼───┼──┼───────┼──────┼───────────┤ │21│陳淑雲│101年8月6 │林美珍│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89號卷第27- │ │ │ │ │ │ │ │ │ 28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89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9號卷第5-1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9號卷第30-36頁) │ ├─┼───┼─────┼───┼──┼───────┼──────┼───────────┤ │22│曾采瑜│101年11月5│蕭青育│ 14 │美金2萬8699.3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0號卷第43- │ │ │ │ │ │ │ │ │ 44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0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4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0號卷第5-33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0號卷第46-60頁) │ ├─┼───┼─────┼───┼──┼───────┼──────┼───────────┤ │23│江佳家│101年9月12│鍾君代│ 9 │美金1萬8449.5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1號卷第33- │ │ │ │ │ │ │ │ │ 34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1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9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1號卷第5-23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1號卷第36-45頁) │ ├─┼───┼─────┼───┼──┼───────┼──────┼───────────┤ │24│陳宇佳│101年11月 │李冠樺│ 7 │美金1萬4349.6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14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2號卷第29- │ │ │ │ │ │ │ │ │ 30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2號卷第1-│ │ │ │ │ │ │ │ │ 4 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392號卷第5-19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2號卷第32-39頁) │ ├─┼───┼─────┼───┼──┼───────┼──────┼───────────┤ │25│魏籲秀│101年11月 │陳宇佳│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14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3號卷第21- │ │ │ │ │ │ │ │ │ 22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3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3號卷第5-11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3號卷第24-27頁) │ │ │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賣匯水單│ │ │ │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393號卷第28-31頁 │ │ │ │ │ │ │ │ │ ) │ ├─┼───┼─────┼───┼──┼───────┼──────┼───────────┤ │26│萬淑民│102年2月25│陸文孝│ 23 │美金4萬7148.8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4號卷第61- │ │ │ │ │ │ │ │ │ 62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4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4號卷第5-51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4號卷第64-87頁) │ │ │ │ │ │ │ │ │⑤新光銀行存摺影本(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394號卷第88頁) │ ├─┼───┼─────┼───┼──┼───────┼──────┼───────────┤ │27│張宸綿│102年1月25│ │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5號卷第1-│ │ │ │ │ │ │ │ │ 4 頁)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5號卷第5-31頁) │ ├─┼───┼─────┼───┼──┼───────┼──────┼───────────┤ │28│賴瑪利│101年10月 │鍾秋英│ 7 │美金1萬949.6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3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 │ │ │ │資金額計算(│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其中2單位係 │ 度偵字第27890號卷一 │ │ │ │ │ │ │ │349.95元) │ 第330-333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6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6號卷第5-19頁) │ │ │ │ │ │ │ │ │④永豐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一第 │ │ │ │ │ │ │ │ │ 339-340頁)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臺中│ │ │ │ │ │ │ │ │ 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7890號卷一第344-388│ │ │ │ │ │ │ │ │ 頁) │ ├─┼───┼─────┼───┼──┼───────┼──────┼───────────┤ │29│黃素美│102年3月3 │簡麗貞│ 5 │美金1萬249.7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7號卷第20- │ │ │ │ │ │ │ │ │ 21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7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5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7號卷第6-16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7號卷第23-28頁) │ ├─┼───┼─────┼───┼──┼───────┼──────┼───────────┤ │30│黃信良│102年3月17│ │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4號卷第│ │ │ │ │ │ │ │ │ 1-2頁反面)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584號卷第3-9頁) │ ├─┼───┼─────┼───┼──┼───────┼──────┼───────────┤ │31│謝五龍│102年3月18│ │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5號卷第│ │ │ │ │ │ │ │ │ 1-2頁反面)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585號卷第3-29頁) │ ├─┼───┼─────┼───┼──┼───────┼──────┼───────────┤ │32│辜俊明│102年1月23│ │ 31 │美金6萬3548.4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6號卷第│ │ │ │ │ │ │ │ │ 1-4 頁)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1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586號卷第5-67頁) │ ├─┼───┼─────┼───┼──┼───────┼──────┼───────────┤ │33│陳釩溱│101年8月5 │吳桂鶯│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720號卷第44- │ │ │ │ │ │ │ │ │ 45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8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720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0號卷第5-31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0號卷第47-59頁) │ ├─┼───┼─────┼───┼──┼───────┼──────┼───────────┤ │34│陳隱中│101年9月21│吳桂鶯│ 1 │美金2049.9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721號卷第21- │ │ │ │ │ │ │ │ │ 22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8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721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1號卷第5-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1號卷第24-25頁) │ ├─┼───┼─────┼───┼──┼───────┼──────┼───────────┤ │35│盧信昌│101年11月5│綽號「│ 20 │美金4萬1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萬哥」│ │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其中1單位係 │ 度他字第8894號卷第49│ │ │ │ │ │ │ │美金1249.95 │ -50頁) │ │ │ │ │ │ │ │元)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4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0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4號卷第5-46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4號卷第52-71頁) │ ├─┼───┼─────┼───┼──┼───────┼──────┼───────────┤ │36│陳秀麗│101年9月9 │謝素絹│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895號卷第 │ │ │ │ │ │ │ │ │ 34-35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5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5號卷第5-31頁) │ ├─┼───┼─────┼───┼──┼───────┼──────┼───────────┤ │37│施美麗│101年9月24│洪賽調│ 1 │美金2049.9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896號卷第11│ │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6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6號卷第5-7頁) │ ├─┼───┼─────┼───┼──┼───────┼──────┼───────────┤ │38│林若昕│101年7月9 │吳桂鶯│ 33 │美金6萬5948.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其中1單位為 │ 度他字第8897號卷第76│ │ │ │ │ │ │ │349.95元) │ -77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7號卷第│ │ │ │ │ │ │ │ │ 1-4 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7號卷第5-73頁) │ ├─┼───┼─────┼───┼──┼───────┼──────┼───────────┤ │39│羅盈蓁│102年3月27│ │ 8 │美金1萬6399.6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12日提出之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9306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8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9306號卷第6-23頁) │ ├─┼───┼─────┼───┼──┼───────┼──────┼───────────┤ │40│林佑宣│102年5月某│路文孝│ 1 │新臺幣6萬113元│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17日偵訊筆 │ │ │ │日 │ │ │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9-│ │ │ │ │ │ │ │ │ 10頁) │ │ │ │ │ │ │ │ │②信用卡消費扣款證明電│ │ │ │ │ │ │ │ │ 子帳單影本(臺中地檢│ │ │ │ │ │ │ │ │ 署103年度他字第7160 │ │ │ │ │ │ │ │ │ 號卷第5-6頁) │ │ │ │ │ │ │ │ │③行動電話LINE訊息畫面│ │ │ │ │ │ │ │ │ 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7160號 │ │ │ │ │ │ │ │ │ 卷第14-16頁) │ │ │ │ │ │ │ │ │④AdGear.com優極網宣傳│ │ │ │ │ │ │ │ │ 文案(臺中地檢署103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 │ │ │ │ │ │ │ │ 17-115頁) │ ├─┼───┼─────┼───┼──┼───────┼──────┼───────────┤ │41│黃姍芸│101年12月 │李冠儀│ 5 │新臺幣30萬7500│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原名│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黃香綾│ │ │ │ │ │ 度他字第7456號卷第25│ │ │) │ │ │ │ │ │ -26頁反面) │ │ │ │ │ │ │ │ │②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 │ │ │ │ │ │ │ │ │ 第80-81頁) │ │ │ │ │ │ │ │ │③AdGear.com優極網組織│ │ │ │ │ │ │ │ │ 架構、收款領款方式及│ │ │ │ │ │ │ │ │ 宣傳資料(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7456號 │ │ │ │ │ │ │ │ │ 卷第11-22頁) │ ├─┼───┼─────┼───┼──┼───────┼──────┼───────────┤ │42│林佳緯│101年2月底│蕭敏次│ 1 │新臺幣5萬8000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2月16日偵訊筆 │ │ │ │某日 │ │ │元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822號卷第6-│ │ │ │ │ │ │ │ │ 7頁) │ │ │ │ │ │ │ │ │②103年12月18日偵訊筆 │ │ │ │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822號卷第10│ │ │ │ │ │ │ │ │ -11頁) │ ├─┼───┼─────┼───┼──┼───────┼──────┼───────────┤ │43│蘇家輝│101年12月1│余大衛│ 3 │新臺幣8萬4000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2月18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830號卷第5-│ │ │ │ │ │ │ │ │ 6頁) │ ├─┼───┼─────┼───┼──┼───────┼──────┼───────────┤ │44│張憶涵│101年7月某│ │ 49 │美金10萬8285.5│投資明細於 │①104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104年3月13日│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庭訊筆錄後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 │ 40-41頁) │ │ │ │ │ │ │ │ │②優極網會員投資金額明│ │ │ │ │ │ │ │ │ 細資料、國外匯款/匯 │ │ │ │ │ │ │ │ │ 票申請書、張憶涵1801│ │ │ │ │ │ │ │ │ 75優極網投資損益總表│ │ │ │ │ │ │ │ │ 、支出發票紀錄、花旗│ │ │ │ │ │ │ │ │ 銀行國外匯款-電匯資 │ │ │ │ │ │ │ │ │ 料、匯款明細、存款人│ │ │ │ │ │ │ │ │ 收執聯(臺中地檢署 │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7890號│ │ │ │ │ │ │ │ │ 卷三第46-67頁) │ │ │ │ │ │ │ │ │③優極網101年12月13日 │ │ │ │ │ │ │ │ │ 臺北市○○○路000號5│ │ │ │ │ │ │ │ │ 樓「馬跡旅行社」說明│ │ │ │ │ │ │ │ │ 會影像光碟(臺中地檢│ │ │ │ │ │ │ │ │ 署103年度偵字第27890│ │ │ │ │ │ │ │ │ 號卷三第348頁) │ ├─┼───┼─────┼───┼──┼───────┼──────┼───────────┤ │45│黃盈凱│101年10月 │鄭先生│ 31 │美金6 萬3548. │① │①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 │25日 │ │ │45元 │投資明細於10│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4年3月16日庭│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訊筆錄後 │ 82頁反面-第83頁反面 │ │ │ │ │ │ │ │② │ ) │ │ │ │ │ │ │ │開庭供述被害│②中國信託銀行南屯分行│ │ │ │ │ │ │ │金額 │ 存摺影本(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7890號│ │ │ │ │ │ │ │ │ 卷三第7-10頁) │ │ │ │ │ │ │ │ │③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 │ │ │ │ │ │ │ │ 水單(臺中地檢署103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27890號卷 │ │ │ │ │ │ │ │ │ 三第15-22、29-30頁)│ │ │ │ │ │ │ │ │④104年3月16日提出之刑│ │ │ │ │ │ │ │ │ 事陳報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 網事業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27890號卷三第94-│ │ │ │ │ │ │ │ │ 96頁) │ │ │ │ │ │ │ │ │⑤原審開庭之證述(原審│ │ │ │ │ │ │ │ │ 卷三第406 頁至第416 │ │ │ │ │ │ │ │ │ 頁) │ ├─┼───┼─────┼───┼──┼───────┼──────┼───────────┤ │46│黃國融│101年11月 │翁美貴│ 12 │新臺幣141萬450│開庭供述被害│①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 │某日 │ │ │0元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 │ 81-82頁) │ │ │ │ │ │ │ │ │②黃國融優極網交易明細│ │ │ │ │ │ │ │ │ 、優極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投資款確認函(臺中地│ │ │ │ │ │ │ │ │ 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7890號卷三第92-93頁│ │ │ │ │ │ │ │ │ ) │ ├─┼───┼─────┼───┼──┼───────┼──────┼───────────┤ │47│李佳樺│101年6月2 │ │ 5 │新臺幣31萬元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7890號卷一 │ │ │ │ │ │ │ │ │ 第330-333頁) │ │ │ │ │ │ │ │ │②八德大湳郵局帳號0121│ │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 │ │ │ │ │ │ │ │ 跨行匯款申請書(匯至│ │ │ │ │ │ │ │ │ 江婕綺帳戶)、優極網│ │ │ │ │ │ │ │ │ 之網頁資料及交易紀錄│ │ │ │ │ │ │ │ │ 、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一 │ │ │ │ │ │ │ │ │ 第85-96之1頁反面) │ ├─┼───┼─────┼───┼──┼───────┼──────┼───────────┤ │48│余麗華│102年1月25│ │4 │余麗華投資美金│投資明細於 │①余麗華104年3月25日偵│ │ │林照卿│日、102年3│ │ │1萬1799.8元 │104年3月25日│ 訊筆錄(臺灣臺北地方│ │ │ │月18日 │ │ │林照卿投資美金│庭訊筆錄後 │ 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 │ │ │ │ │ │2349.95元 │ │ 地檢署】104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204號卷第58-60頁)│ │ │ │ │ │ │ │ │②余麗華103年12月12日 │ │ │ │ │ │ │ │ │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 │ │ │ │ │ │ │ │ 署104年度他字第206號│ │ │ │ │ │ │ │ │ 卷第1-7頁) │ │ │ │ │ │ │ │ │③余麗華、林照卿投資明│ │ │ │ │ │ │ │ │ 細表(臺北地檢署104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206號卷第8│ │ │ │ │ │ │ │ │ 、72頁) │ ├─┼───┼─────┼───┼──┼───────┼──────┼───────────┤ │49│郭文斌│102年初 │ │ 16 │新臺幣120萬150│告訴狀敘明被│①104年3月25日偵訊筆錄│ │ │ │ │ │ │0元 │害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204號卷第58-60│ │ │ │ │ │ │ │ │ 頁) │ └─┴───┴─────┴───┴──┴───────┴──────┴───────────┘ 附表二: ┌─┬───┬─────┬───┬──┬───────┬──────┬───────────┐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備註 │證據出處 │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 │數 │ │ │ │ ├─┼───┼─────┼───┼──┼───────┼──────┼───────────┤ │1 │黃莉莉│102年1月23│張素仙│ 18 │美金3萬6899.1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2164號卷第94- │ │ │ │ │ │ │ │ │ 95頁) │ │ │ │ │ │ │ │ │②104年6月30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4055號卷第22- │ │ │ │ │ │ │ │ │ 24頁反面) │ │ │ │ │ │ │ │ │③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 │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 │ 檢署104年度他字第216│ │ │ │ │ │ │ │ │ 4號卷第1-8頁) │ ├─┼───┼─────┼───┼──┼───────┼──────┼───────────┤ │2 │蔡淑玲│102年2月底│黃莉莉│ 6 │美金1萬2299.7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 │ │ │ │ │元 │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2163號卷第103-│ │ │ │ │ │ │ │ │ 104頁) │ │ │ │ │ │ │ │ │②104年6月30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4055號卷第22- │ │ │ │ │ │ │ │ │ 24頁反面) │ │ │ │ │ │ │ │ │③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 │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 │ 檢署 104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2163號卷第51-58頁) │ ├─┼───┼─────┼───┼──┼───────┼──────┼───────────┤ │3 │張素仙│102年1月間│ │ 15 │新臺幣94萬3500│告訴狀及投資│①104年3月5日警詢筆錄 │ │ │ │ │ │ │元 │損失金額表敘│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明投資金額15│ 他字第2165號卷第33-3│ │ │ │ │ │ │ │單位新臺幣92│ 5 頁) │ │ │ │ │ │ │ │萬2500 元及 │②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激活投資金額│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新臺幣2萬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1000元 │ 檢署104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2165號卷第1-8頁) │ ├─┼───┼─────┼───┼──┼───────┼──────┼───────────┤ │4 │劉榕文│102年1月1 │劉智冬│ 4 │新臺幣25萬元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6月18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3835號卷第7-8 │ │ │ │ │ │ │ │ │ 頁) │ └─┴───┴─────┴───┴──┴───────┴──────┴───────────┘ 附表三: ┌─┬───┬─────┬───┬──┬───────┬──────┬───────────┐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備註 │證據出處 │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 │數 │ │ │ │ ├─┼───┼─────┼───┼──┼───────┼──────┼───────────┤ │1 │陳思甫│101年2月6 │ │ 1 │新臺幣6萬597元│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8月13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金額及刷卡紀│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錄 │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一 │ │ │ │ │ │ │ │ │ 第252-255頁) │ │ │ │ │ │ │ │ │②我的帳戶-帳戶概述、 │ │ │ │ │ │ │ │ │ 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 華南銀行VISA金融卡刷│ │ │ │ │ │ │ │ │ 卡紀錄、匯豐銀行近期│ │ │ │ │ │ │ │ │ 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977號│ │ │ │ │ │ │ │ │ 影卷一第69-74頁) │ ├─┼───┼─────┼───┼──┼───────┼──────┼───────────┤ │2 │施名宜│101年8月15│李佳樺│12 │新臺幣74萬4000│開庭證述投資│①105年1月18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12單位)及│金額,及以施│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美金1萬350元 │名宜從101年8│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二 │ │ │ │ │ │ │ │月15日至102 │ 第83頁正反面) │ │ │ │ │ │ │ │年底加入優極│②104.8.19提出之自101 │ │ │ │ │ │ │ │網之明細計算│ 年8月15日至102年底加│ │ │ │ │ │ │ │投資金額 │ 入優極網投資金額明細│ │ │ │ │ │ │ │ │ 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 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 │ │ │ │ │ │ │ │ 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彰化分行匯款單、匯出│ │ │ │ │ │ │ │ │ 匯款申請書、投資款確│ │ │ │ │ │ │ │ │ 認函(臺中地檢署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7977號影 │ │ │ │ │ │ │ │ │ 卷一第259-267頁) │ ├─┼───┼─────┼───┼──┼───────┼──────┼───────────┤ │3 │黃惠英│101年8、9 │ │ │新臺幣1萬元 │開庭證述投資│①105年1月18日偵訊筆錄│ │ │ │月間某日 │ │ │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二 │ │ │ │ │ │ │ │ │ 第84- 85頁) │ │ │ │ │ │ │ │ │②102年12月2日公平交易│ │ │ │ │ │ │ │ │ 委員會電子信箱郵件(│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17977號影卷一第 │ │ │ │ │ │ │ │ │ 100頁) │ └─┴───┴─────┴───┴──┴───────┴──────┴───────────┘ 附表四 ┌───────────────────────────────┐ │查扣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6(即高寶優極網路營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寶公司】)暨同址2樓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A1-09-1 │手機(含│ 1支│呂采甄 │臺中地檢署 │ │ │ │SIM卡)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A1-09-2 │手機(含│ 1支│彭國財 │卷一第182頁 │ │ │ │SIM卡) │ │ │至同頁反面之│ ├──┼────────┼────┼──┼────┤北部機動工作│ │3 │A1-09-3 │手機(含│ 1支│黃唯品 │站104年度大 │ │ │ │SIM卡) │ │ │型保字第90號│ ├──┼────────┼────┼──┼────┤扣押物品清單│ │4 │A1-10 │Lenovo筆│ 1臺│黃唯品 │ │ │ │ │記型電腦│ │ │ │ ├──┼────────┼────┼──┼────┼──────┤ │5 │A2-01-1至A2-01-4│簽名表 │ 4本│黃唯品 │臺中地檢署 │ ├──┼────────┼────┼──┼────┤104年度偵字 │ │6 │A2-02 │小組長名│ 1本│黃唯品 │第17977號影 │ │ │ │冊 │ │ │卷一第183頁 │ ├──┼────────┼────┼──┼────┤之北部機動工│ │7 │A2-03 │宣傳資料│ 1本│黃唯品 │作站104年度 │ ├──┼────────┼────┼──┼────┤大型保字第91│ │8 │A2-04-1 │簽到表 │ 1本│黃唯品 │號扣押物品清│ ├──┼────────┼────┼──┼────┤單 │ │9 │A2-05 │課程表 │ 1本│黃唯品 │ │ ├──┼────────┼────┼──┼────┤ │ │10 │A2-06 │優極網股│ 1本│黃唯品 │ │ │ │ │東教室借│ │ │ │ │ │ │用辦法 │ │ │ │ └──┴────────┴────┴──┴────┴──────┘ 附表五 ┌───────────────────────────────┐ │查扣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前案被告詹鳳鳴住處)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C-01-1-5 │合作金庫│ 1本│詹鳳鳴 │臺中地檢署 │ │ │ │存摺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C-2-1至C-2-2 │宣傳資料│ 2本│詹鳳鳴 │卷一第184頁 │ ├──┼────────┼────┼──┼────┤至同頁反面之│ │3 │C-3 │報名表 │ 1本│詹鳳鳴 │北部機動工作│ ├──┼────────┼────┼──┼────┤站104年度大 │ │4 │C-6 │手機(含│ 1支│詹鳳鳴 │型保字第92號│ │ │ │SIM卡) │ │ │扣押物品清單│ └──┴────────┴────┴──┴────┴──────┘ 附表六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前案被告羅惠云住處) │ │暨同址7樓之1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L01-01 │新會員註│ 1本│羅惠云 │臺中地檢署 │ │ │ │冊單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L02 │優極網資│ 1本│羅惠云 │卷一第188至 │ │ │ │料 │ │ │189頁之北部 │ ├──┼────────┼────┼──┼────┤機動工作站 │ │3 │L05 │電腦 │ 1臺│羅惠云 │104年度大型 │ ├──┼────────┼────┼──┼────┤保字第95號扣│ │4 │K01 │優極網獎│ 1本│羅惠云 │押物品清單 │ │ │ │金制度 │ │ │ │ ├──┼────────┼────┼──┼────┤ │ │5 │K02 │優極網組│ 1本│羅惠云 │ │ │ │ │織圖 │ │ │ │ ├──┼────────┼────┼──┼────┤ │ │6 │K03-01至K03-02 │優極網文│ 2本│羅惠云 │ │ │ │ │件資料 │ │ │ │ ├──┼────────┼────┼──┼────┤ │ │7 │K04 │匯款資料│ 1本│羅惠云 │ │ ├──┼────────┼────┼──┼────┤ │ │8 │K08 │札記 │ 1本│羅惠云 │ │ ├──┼────────┼────┼──┼────┤ │ │9 │K13 │手機(含│ 1支│羅惠云 │ │ │ │ │SIM卡) │ │ │ │ └──┴────────┴────┴──┴────┴──────┘ 附表七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前案被告劉翰愷住處)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I02 │優極網授│ 4張│劉翰愷 │臺中地檢署 │ │ │ │權書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I06-1至I06-2 │名單 │ 2本│劉翰愷 │卷一第186至 │ ├──┼────────┼────┼──┼────┤187頁之北部 │ │3 │I10 │筆記型電│ 1臺│劉翰愷 │機動工作站 │ │ │ │腦 │ │ │104年度大型 │ ├──┼────────┼────┼──┼────┤保字第94號扣│ │4 │I11 │隨身碟 │ 3個│劉翰愷 │押物品清單 │ ├──┼────────┼────┼──┼────┤ │ │5 │I12 │手機(含│ 1支│劉翰愷 │ │ │ │ │SIM卡) │ │ │ │ ├──┼────────┼────┼──┼────┤ │ │6 │I13 │手機(含│ 1支│江婕綺 │ │ │ │ │SIM卡) │ │ │ │ ├──┼────────┼────┼──┼────┤ │ │7 │I18 │投資款確│ 3張│劉翰愷、│ │ │ │ │認函 │ │魏秀塀、│ │ │ │ │ │ │江婕綺 │ │ ├──┼────────┼────┼──┼────┤ │ │8 │I21 │手機(含│ 1支│魏秀塀 │ │ │ │ │SIM卡) │ │ │ │ └──┴────────┴────┴──┴────┴──────┘ 附表八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翰籜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翰籜公司】)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F01-2 │國泰世華│2本 │江婕綺 │臺中地檢署 │ │ │ │存摺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F02 │匯出匯款│1本 │江婕綺 │卷一第190至 │ │ │ │資料 │ │ │191頁反面之 │ ├──┼────────┼────┼──┼────┤北部機動工作│ │3 │F03 │外匯匯入│1本 │江婕綺 │站扣押物品清│ │ │ │款資料 │ │ │單(104年度 │ ├──┼────────┼────┼──┼────┤大型保字第96│ │4 │F12 │eAdGear │1本 │翰籜公司│號) │ │ │ │發票 │ │(即劉翰│ │ │ │ │ │ │愷、魏秀│ │ │ │ │ │ │塀、江婕│ │ │ │ │ │ │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