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72 分鐘讀完 全文 160,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7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7號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8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國財
選任辯護人
白佩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呂采甄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唯品 (原名黃雅娟)
即被告
詹鳳鳴
即被告
羅惠云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翰愷
即被告
魏秀塀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婕綺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被告
陳淑燕
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被告
官子雲
被告
謝東英
被告
呂瑋宸
被告
陳羿靜
被告
陳志達
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0號、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05、13514、2789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4年度偵字第16672、16894、16895、16896、17977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04年度偵字第17977、24348、2900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陳志達、陳淑燕部分均撤銷。

彭國財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呂采甄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唯品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詹鳳鳴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羅惠云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翰愷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魏秀塀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婕綺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淑燕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志達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指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無罪部分)。

犯罪事實

一、緣「優極網(eAdGear )公司」係在美國設立之公司,網站架設於境外,宣稱可替全球各地之商業網站增加瀏覽人次,提升商業網站之網路搜尋排名次序,使用者申請開立帳號並登入後,即成為免費會員,惟必須繳納美金2,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費用後,始成為可點擊廣告累積紅利之付費會員。該集團之經營型態,係利用紅利、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成為新進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佣金,經營手法如下:

㈠「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會員等級區分為免費、顧問、總監、珍珠(下有3個總監)、藍寶石(下有3個珍珠)、紅寶石(下有3個藍寶石)、翡翠(下有3個紅寶石)、翡翠1(下有1個翡翠)、翡翠2(下有2個翡翠)、翡翠3(下有3個翡翠)等級,投資人可支付美金2,049.95元購買1單位「完美總監套裝」,產品內容為2,000 ePoints+2,400ePoints、4,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1個免費域名(1年內)、託管服務1年計畫eSite、包含3個月的(MPV30),或支付美金6,000元購買1單位「豪華套裝」,產品內容為6,000ePoints+7,000 ePoints、18,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3個免費域名(1年內)及託管服務1年計劃、包含6個月的(MPV30)、包含第1年美金49.95元的網路管理套裝。投資人每投資1單位即取得1組架設於境外之優極網網站(網址:www.eAdGear.com)帳號、密碼,每單位投資每日至上開網站點擊30至300則(後期改為200則)電子廣告者,可按點擊廣告數獲得eCredits,凡每單位投資每日之eCredits超過30者,優極網即就當日公司總獲利按所有投資者帳戶內之ePoints分攤,再行計算每日每ePoints可分得之點擊獎金;另點擊廣告可累積衝浪獎勵(eReward),每累積2萬5,000點之衝浪獎勵,可兌換美金25元之亞馬遜禮券。

㈡不特定民眾成為前揭各級會員後,除可獲取上開套裝內容,尚可參加「優極網(eAdGear)公司」獎金分紅制度,即會員每介紹1人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可按第1層下線購買套裝金額分得百分之8至15(後期改為12)不等之推薦獎金;自第2層下線起,按其會員等級,即顧問以上等級可領取8代以內,紅寶石以上等級則不限代數領取不同百分比之代數獎金(包含點擊及推薦獎金)。所領取上開所有獎金,百分之40部分轉換為會員帳戶內之ePoints,以增加其基數利於領取更多點擊獎勵,百分之60部分可轉換為eCash,嗣會員欲兌領時,按1:1將eCash轉換為美金匯入會員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或將eCash轉入優極網與VISA公司之聯名預付卡內由會員自行兌領。

二、詎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原名黃雅娟)、詹鳳鳴、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即劉翰愷之母)及江婕綺(即劉翰愷之妻)等人分別經上線介紹知悉上開會員制度後,即加入成為會員,其等雖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實際經營,不知「優極網(eAdGear)公司」財務運作與吸收資金使用之方式,而無共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吸金之犯意聯絡,然其等知悉「優極網(eAdGear)公司」招募會員給付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回饋獎金,竟仍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策畫、推動「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由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在中壢地區,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在臺中、彰化地區成立團隊,並相互支援,而在臺北、臺中、彰化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多場說明會,說明「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制度,會員只需拉3名會員加入,以團隊組織方式即可獲利甚豐,鼓吹、遊說在場之人加入投資,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公司」,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起,招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人(各投資人加入時間、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三、案經陳浤銘等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證據,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且檢察官、除被告彭國財外之其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等人於法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惟檢察官、除被告彭國財外之其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除被告彭國財外之其餘被告等人或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或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此指標示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7號、第818號卷宗,下同〉二第156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至被告陳淑燕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狀表示李佳樺於103年11月25日訊問筆錄中所述「在高雄還有一個叫陳淑燕(音譯)的女子擔任主講人。」之供述內容,未經被告對質詰問,應認無證據能力一節(見本院卷五第47頁),惟被告陳淑燕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已同意卷內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二第156頁反面),於本院提示相關證據時亦未見被告陳淑燕及其辯護人爭執,以被告陳淑燕在原審、本院之辯護人均具有法律專業知能,熟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其等明確表示就傳聞證據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容被告陳淑燕及其辯護人事後未提出任何理由,再事爭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說明。

㈡被告彭國財107年1月31日提出「優極網案在台發展事實陳述暨刑事上訴答辯狀」爭執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供述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103、115、116頁),於本院107年2月1日審理時再度爭執(見本院卷四第28頁反面、29頁)。惟於原審104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之前,被告彭國財之辯護人即於104年12月10日提出刑事陳報狀(法扶案件),表示「對於公訴人所列證據之意見,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列為證據。」(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一第130頁),於104年12月17日行準備程序期日,被告彭國財之辯護人亦再度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一第141頁),於原審105年7月21日再度進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彭國財表示「證據能力請律師代為表示。」其辯護人張貴閔律師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235至250頁),於原審105年12月20日審理時,審判長就卷內供述、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請當事人表示意見,檢察官陳稱「沒有意見」,被告彭國財及其辯護人均稱「沒有意見」(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52頁反面至79頁反面),於本院106年11月13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彭國財表示「請辯護人替我表示。」其辯護人白佩鈺律師答「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二第152至156頁反面),則被告彭國財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業已同意本案所引用之全部供述、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於原審逐一提示各該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時,亦均未再事爭執,以被告在原審、本院之辯護人均具有法律專業知能,熟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其等明確表示就傳聞證據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容被告在本院審理時,未提出任何理由,再事爭執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之形式及取得之方式,均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等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被告彭國財於本院審理時爭執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為本院所不採。至本院並未引用證人路文孝、余大衛供述以為本案證據,茲不再贅述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附此說明。

㈢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等人皆不爭執各該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固均坦承經由上線之介紹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成為會員,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其等辯解如下:

⒈被告彭國財於原審辯稱:我不曾請人來投資優極網,我是請他們來購買網路行銷套裝,我認為優極網的套裝物超所值,且沒有所謂臺中團隊或中壢團隊,我只推薦太太、兒子及呂采甄加入云云;於本院辯稱:我於102年7月才認識劉翰愷及魏秀塀,自無可能於101年1月到102年5月向附表一所示投資人為說明行為,且我只是參加購買優極網之服務,並非優極網在臺幹部或代表,自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之規定;我只有介紹呂采甄這條下線有發展,只能領到第10代(後更正為第6代)之推薦獎金而已;我並未積極發展下線,也未向被害人表示可以獲得多少利息或保證回本、保證獲利等;以美金2,000元購買「完美總監套裝」確實符合當時市場行情,甚至低於市場行情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購買「完美總監套裝」加入優極網折合新臺幣(下同)約62,000元,其實在當時架站的費用是較低的,尤其還包括廣告點擊提升知名度的服務,故此部分應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稱之「合理售價」,另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之「行為人」,實務上認為係擔任傳銷之重要職務或可以參加公司重大營運事項,然被告彭國財僅是一名會員,雖然底下有下線,但沒有因此可以參加公司的營運,或因此有更多的獲利等語,資為辯護。

⒉被告呂采甄於原審及本院均辯稱:我不是中壢團隊的負責人,我主要是在銷售推廣平臺的套裝云云;於本院辯稱:優極網公司之利潤來源,一為推薦獎金,一為點擊獎金,而推薦獎金與點擊獎金計算基礎並不相同。前者與時間因素無關,後者則屬有關,如何依照行政函釋判斷推薦獎金是否為2種獎金加起來之50%以上?原審僅以會員每日點擊廣告獲利金額,作為認定2種獎金何者為多?何者為少?遽而推斷本案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多層次傳銷,顯屬誤會;我固然有數次於說明會之分享行為,然尚乏證據證明我的目的在吸收下線會員加入以賺取推薦獎金,難認我有犯意聯絡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呂采甄推銷的是優極網販售的套裝商品,推薦及點擊獎金是優極網設計的獎金制度,被告呂采甄也是受優極網詐欺,遭受鉅額損害之被害人等語,資為辯護。

⒊被告黃唯品於原審辯稱:我們都是要使用廣告平臺,點擊廣告是附加的,沒有點擊就沒有分紅,我主要訴求是廣告平臺云云;被告詹鳳鳴於原審辯稱:優極網沒有所謂的負責人,在臺灣是以網路方式線上註冊,有很多團隊在經營網路行銷,不是只有我們在經營,我本身是小企業的企業主,我在網路上有購買廣告參與流量交換,要每天提供流量,我自己的廣告才免費,我公司所參與美國優極網營銷的分紅均屬於浮動,每天都不一樣云云;被告羅惠云於原審辯稱:我不是優極網負責人,也不是行政人員,我本來是有保養品及食品的公司,買這個廣告平臺有200MB的空間,透過點擊,可以去做免費廣告,會員在不同IP位置互相點廣告就可以創造出流量,使消費者容易搜尋到云云。其等於本院均辯稱:優極網確實有銷售商品,且係以說明會之方式而銷售商品,所銷售優極網商品所取得之銷售獎金,乃來自於商品之價值本身,而非主要基於介紹他人而加入;我們並非優極網公司之內部成員,或在臺組織,對於優極網公司日後之變更點擊廣告兌換獎金福利制度並無預見,亦無參與訂定優極網公司營運計畫或統籌規劃之權力;我們有設班輔導會員如何架設網址及刊登廣告,是否參加仍憑參加人之意願而定,至於參加人因為基於架設網址刊登廣告而購買,或為點擊獎金而購買,則非所問;我們在說明會上介紹說明內容之多寡,端視參加人之興趣而定,我們只是就參加人有興趣的部分而詳細解說而已;參加人(含被告)有介紹他人加入,才可獲得推薦獎金、組織獎金,但點擊獎金,每日具浮動性,及下線購買口數不一,即不能作為認定介紹他人加入、銷售商品獲得之獎金範圍,原審也未斟酌部分參加人不點擊廣告之情形,故點擊獎金不能作為認定介紹他人加入、銷售商品獲得之獎金範圍云云。其等辯護人則以:被告黃唯品等人推銷的是優極網販售的套裝商品,推薦及點擊獎金是優極網設計的獎金制度,被告黃唯品等人也是受優極網詐欺,遭受鉅額損害之被害人等語,資為辯護。

⒋被告劉翰愷於原審辯稱:我們一開始在說明會跟民眾說的是網路廣告趨勢、網站架設及搜尋引擎,這與招攬下線不同,後來發現公司在美國被起訴,我就有告訴下線不要再投入金額云云;被告魏秀塀於原審辯稱:說明會是使用電腦教學,講廣告平臺,會員可以繳交美金2,000元,公司會給免費的網域及網站可以使用,會員每天要幫公司點擊至少30則廣告云云。其等於本院均辯稱:優極網業經美國證管會向美國地區法院以涉犯龐式詐欺提起刑事告訴,該公司相關帳戶亦遭凍結,故我們及告訴人等人均為詐欺之被害人。我們也於該案在美國被起訴後,於102年5月通知告訴人不要再將款項匯入,益見我們確實為被害人;優極網形式上係鼓吹會員投資商業網站之管理以增加瀏覽人次,惟並無真正投資相關網站之管理,主要藉由高獲利之行銷方式誘使會員加入,優極網顯係以後期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點擊獎金之方式經營,顯見優極網主觀上係基於向投資者詐取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偽以投資相關商業網站之名義,對外行詐騙之實;優極網對投資人而言最大獲利應來自每日之點擊獎金,而非因推薦下線而取得之獎金,與變質多層次傳銷不同云云;我們並非主導設計制度之人,亦未在優極網擔任重要職位,並非高聘參加人,或有合意決定重大營運事項之權,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之人,實難認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行為人」云云。其等辯護人則以:在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加入優極網之前,優極網即已經在美國成立,當時優極網利用此規則在全球招攬成千上萬之會員,事後被告劉翰愷、魏秀塀透過陳澄玄加入優極網,因被告劉翰愷認為優極網具有前景及發展性,依此遊戲規則確實亦能達到廣告平臺之效果,同時能夠藉由點擊或推薦人員加入而獲取一定比例的獎金及報酬,後來被告劉翰愷才會利用本身專業召開說明會,其在說明會中向廣大不特定民眾所講述的內容,都是有關網站架設及廣告平臺的效果,同時能藉由點擊或推薦人員加入而獲取一定比例的獎金跟報酬,本案向美國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亦可從回函得知優極網公司事實上是個詐騙的公司,不應只是以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有介紹或推廣他人加入優極網,即認定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與優極網有犯意聯絡,否則多數告訴人亦有推薦他人加入優極網之情形,且事實上本案所有投資人的款項均是進到優極網的帳戶內,沒有分毫進入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私人帳戶,被告劉翰愷、魏秀塀領取之獎金,也是在這套遊戲規則中所取得,不能僅因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有召開說明會招攬會員,即認定渠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等語,資為辯護。

⒌被告江婕綺辯稱:說明會我有去,但是是陪我先生劉翰愷過去云云,於本院辯稱:我從未招募第三人加入優極網,也未在說明會上為任何勸募行為,也非任何告訴人之上線,我只有自己加入優極網成為會員,並非本案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或擔任重要職務,或屬於高聘參加人,或具有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組織擴散、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人,並非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範之「行為人」云云。其辯護人則以:事實上被告江婕綺並非優極網公司的員工,而是松品公司的員工,被告江婕綺之所以與本案有牽連,係因其負責處理優極網商城客訴及退貨事宜,此乃因優極網與松品公司有簽訂合作契約,而被告江婕綺從未有招募行為;至於被告江婕綺有幫其他會員透過其帳戶匯錢給優極網,係因其他會員投資款要以美金匯出時,有的會員可能不會使用海外匯兌方式,才會拜託被告江婕綺幫忙,然而亦有其他告訴人有協助其他會員匯錢之情形,故不能因被告江婕綺曾經幫部分會員匯過部分款項,就認為其跟優極網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等語,資為辯護。

⒍被告陳淑燕於原審及本院均先辯稱:我是羅惠云介紹加入優極網,我參加高雄說明會是羅惠云邀約,當時羅惠云希望我介紹她上台,我是因為經營的餐廳需要廣告,自己購買幾個單位,都是由公司員工在點擊廣告,我只有參加該次,我否認犯罪,我是無罪的云云;後於本院又改稱:我記錯了,我是參加在臺中烏日的說明會,不是高雄,我只有參加過1次,且是臨時受邀上台以介紹羅惠云上台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被告陳淑燕並非籌畫說明會之成員,至多僅臨時上台分享,次數亦僅1次,且卷內告訴人亦均未指稱被告陳淑燕為優極網說明會之主講者或聯絡人,被告陳淑燕僅係單純初期投資者而無為任何違法之行為或是與他人有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資為辯護。

⒎被告陳志達於原審及本院均辯稱:我是羅惠云介紹進來,我入會費繳了美金2,049.95元,後來前前後後追加了新臺幣100多萬元買了20幾口,我沒有介紹別人,是推薦自己,因為這樣也可以拿到獎金,我有參加過說明會,我在說明會上沒有主講及分享投資內容,是負責教參加的會員電腦操作、架設網站云云。其辯護人則以:被告陳志達雖有參與羅惠云舉辦之說明會,惟在會場未積極上台分享,僅係幫忙處理電腦事宜,稽之卷內告訴人等人均未指稱被告陳志達為優極網說明會之主講人或聯絡人,顯見被告陳志達並未積極籌辦說明會而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僅係較早期加入優極網之會員,並非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行為人」等語,資為辯護。

㈡經查:

⒈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均有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並交付如各該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款項等事實,業經各該證人即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於調查站或偵訊或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各項證據資料附卷(詳細卷頁見附表一至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可稽,此部分之事實亦為被告彭國財等人所是認(見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251頁正反面),自堪信為真實。

⒉按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於104年2月6日生效,修正後該法已刪除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有關多層次傳銷部分應回歸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比較新舊法,本案仍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詳如下述);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由此可知,多層次傳銷須具有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即平行擴散性)、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等要素。經查:

⑴凡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會員,除試用會員免費外,如欲購買「完美總監套裝」、「豪華套裝」,需分別支付美金2,049.95元、美金6,000元;而購買「完美總監套裝」,可獲得2,000 ePoints+2,400 ePoints、4,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1個免費域名(1年內)、託管服務1年計畫eSite、包含3個月的(MPV30)之產品內容,購買「豪華套裝」,可獲得6,000 ePoints+ 7,000 ePoints、18,000廣告信用值-eCredits、3個免費域名(1年內)及託管服務1年計劃、包含6個月的(MPV30)、包含第1年美金49.95元的網路管理套裝之產品內容,此觀被告呂采甄於偵查中提出之優極網產品內容說明(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二第41頁)即明,被告呂采甄於調查站詢問時並供稱:我們藉由購買套裝(美金2,000元或6,000元),成為優極網的經銷商,可以去販售套裝等產品的內容,我們介紹一個人購買套裝,可以獲取營收的12%獎金即美金240元,另外公司會將每天營業利潤的50%加權平分給所有的經銷商,做為我們經銷商點擊廣告的分紅(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94、96頁);被告彭國財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會員購買網路行銷套裝後,收入來源有二,一是每日點擊優極網廣告30次以上,另一是推薦他人加入,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都有代數獎金(下達8代,獎金比例隨代數增加而遞減);加入會員免費,網路行銷套裝價錢從美金300元到6,000元不等;不同價位的網路行銷套裝有不同的獎金,代數獎金也會隨著代數增加而比例遞減(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頁反面)。是「優極網(eAdGear)公司」會員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而會員招募方式為透過已加入會員者介紹,故具有平行擴散性,且介紹會員加入與取得前揭直接或間接推薦獎金間亦有因果關係。承此,「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首堪認定。

⑵然購買上開套裝加入會員後,只要推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推薦獎金,直接下線可以獲得15%(後來改成12%)之推薦獎金,間接推薦獎金(又稱組織獎金)依照代數分別為5%、4%、3%、2%、1%之推薦獎金,且「顧問」等級以上領6代,「藍寶石」等級以上領10代,「紅寶石」等級以上領無限代等事實,已據被告彭國財(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頁反面至26、45頁)、被告呂采甄(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5、101頁反面)、被告黃唯品(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5、73頁反面)、被告詹鳳鳴(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5、266、285頁反面)、被告羅惠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17頁反面、131頁反面)、被告陳志達(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235頁)、被告劉翰愷(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20015227號刑案偵查影卷第6頁反面至7頁)、被告魏秀塀(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38、239頁正反面、254頁)、被告江婕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77頁反面)、被告陳羿靜(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219、223頁)等人供述甚明,復有「優極網(eAdGear)公司」載明「點擊獎金、介紹獎金、組織獎金、永久收入」之文宣廣告及「優極網(eAdGear)公司」銷售獎金表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4他206卷第38頁反面;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144頁)可參。

⑶而被告彭國財等人雖一再強調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目的係要銷售廣告平臺云云,然稽諸被告彭國財等人及證人之下列供述亦可知其等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或招攬下線時,多半並非以刊登廣告、使用優極網商品提供的網域為目的。

①被告彭國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我自己、太太、兒子、妹妹、朋友都有購買優極網,我妹妹雖購買2個,但實際上是她再找另外一個來買,我妹妹目前做保險,那時候她沒有用這個單位來做廣告平臺,我太太、我兒子也都沒有使用此廣告平臺,但是我要強調的是這些都可以無限期的保留(見本院卷二第157頁反面至158頁)。

②被告呂采甄於偵查中證稱:我自己沒有使用過套裝提供的網域,我推薦的會員有多少人使用優極網套裝提供的網域,我並不清楚,我所推薦的會員,也沒有人詢問過我如何使用優極網套裝提供的網域,是因為制度設計可以領取點擊獎金、直接推薦及間接推薦獎金,這很吸引人,所以才投資購買(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0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總共買幾個單位?)一開始我是買自己的,後來為了上位階所以我才購買20至30單位。(是否有使用20至30的廣告平臺?)我沒有,但是我女兒是學設計,我想這是有未來性,我當時也是很認真的在學習(見本院卷二第15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家庭主婦,我自己買了20幾口,我是為了要上聘、要升聘,才陸續購買這麼多口,升級越高,當然是跟優極網的獎金有關係,就是點擊廣告獎金及推薦獎金的組織獎金(即代數獎金),我買的這些網域空間我還沒有使用,因為我還在學(見本院卷三第10、12頁)。

③被告黃唯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總共購買幾個單位?)1個單位,之前有提到2個單位,應該是包括我先生。(妳先生做何工作?)他是務農,他並沒有在架設網站使用廣告平臺,是因為我要點數,才用他的名義加入(見本院卷二第158頁正反面)。

④被告詹鳳鳴於偵訊時證稱:我共投資3口,我招攬下線大約有10幾個人,目前我的下線有上千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5頁反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購買幾個單位?)總共3個。(是否都有使用?)是的,因為我3個事業都不一樣,1個是馬達,1個是火鍋,1個是套房出租。這3個單位都有用,但沒有用到滿。因為我需要3域名,所以需要買3個單位,但是空間、流量我不需要,因為可以出租給其他人。(妳之前為何講說妳是家庭主婦?)我先生在做馬達、電機,我就是輔助他當會計,網路平臺部分是我在處理的(見本院卷二第158頁反面)。

⑤被告羅惠云於偵查中供稱:(有沒有人用妳的廣告平臺登廣告?)有的,但是不多,大概只有1、2個人,因為效果也不好,所以也沒有什麼人要在這個平臺登廣告(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18頁),因為我電腦不懂,因此沒辦法招很多的商家來刊廣告,加入優極網的誘因是因為可以點廣告賺分紅,還有推薦獎金,因為登廣告,至少每天分紅,本金可以拿回來,還有佣金吸引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32頁反面、13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購買幾個單位?)總共約30個單位。(有需要用到30個域名?)一開始是為了升聘才買的,那時候對廣告平台很有信心,要將空間出租出去給人家做廣告。我是在101年下半年至102年間陸陸續續買的,但我的域名都沒有用滿,優極網就倒了,讓我損失很多。(為何不要1個域名用完了,才買下一個?)我為了要升聘,位階如果高,我領得的代數獎金就會比較高。(妳自己買是否也會有推薦獎金?)自己買自己的也會有推薦獎金(見本院卷二第158頁反面至159頁)。

⑥劉翰愷於警詢時供稱:我在說明時會提到確實有保本,但我沒有提到無任何風險,我當時在說明時有說你沒有加入就是唯一的風險,但意思不代表我沒有依照公司意思來做,就沒有任何風險,若要完全保本,是要有條件的(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102偵4079影卷第19頁);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大部分的會員並不使用到廣告平臺,大約百分之九十的會員都不會使用到廣告平臺,他們只是單純的瀏覽廣告賺錢,(優極網發放獎金或紅利的方式為何?)如果有推薦會員或廠商購買我們所提供的套裝服務,會依據購買套裝金額的12%做為獎金,會員每天幫公司瀏覽30則廣告,公司也會分紅給他,除了繳交會費,以及每日點擊優極網的廣告30則以外,會員沒有其他要做的事,基本上就是這些事。我的下線總共有3條線,第1條是我弟弟劉翰辰,但是他實際上並沒有參與投資,我只是借用他的名字,我媽媽找李佳樺來當下線,第2條線是太太江婕綺,我找朋友許子建當下線,江婕綺也找她父母當下線,第3條線是我母親魏秀塀,她找朱秀琴等人來當下線,至於他們再找的下線我就不熟了(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7頁反面、208頁、213頁反面、214頁)。

⑦被告江婕綺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就我知道,大部分的會員都沒有用廣告平臺去賺到錢,都是用找人加入優極網的方式獲取報酬(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51頁)。

⑧被告陳羿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妳總共買幾個單位?)後來陸陸續續買了10幾個,是為了升聘階,但都沒有什麼用到(見本院卷二第161頁)。

⑨被告陳志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總共購買幾單位?)我買20個,但只有使用2個。(為何買這麼多?)因為可以買未上市的股權。(是否也可以增加你的推薦獎金、點擊廣告獎金?)是的。(是否可以領到組織獎金?)這我就不知道了(見本院卷二第161頁反面)。

⑩證人何志鴻於偵查中供稱:每日花10分鐘點擊30則廣告,可獲取美金3到5元,以工時來算,算高了,但點擊獎金的計算是浮動的,要依優極網的營業利潤計算,印象中也有領到美金2元的,甚至更低。每推薦1人買1口,可獲得推薦獎金12%到15%之間,因優極網為了在短時間增加會員數量,以獎金來招攬的方式最快。在臺灣地區大部分的會員都為了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很少有人在使用網域,但因為制度設計可領取點擊獎金、直接推薦及間接推薦獎金,這紅利很吸引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1頁反面、202頁)。

⑪證人即告訴人黃盈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們因為點擊獎金的貪念才會去購買這麼多帳戶,我本身沒有經營公司,我是上班族,沒有廣告需求,我有30個帳戶,用自動點擊程式點擊廣告的方式,可以獲取高額的點擊獎金,自動點擊程式是上線直接交給我們的(見本院卷二第22頁正反面);針對被告陳淑燕部分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在上開準備程序所述,除前後總共購買了30幾個單位,不是30個單位外,其餘都實在,我前後購買30幾個單位,我們也希望能成為翡翠,能愈賺愈多愈好,那時候我們一心一意只是想要一直往上升(升聘之意),希望自己的組織也遍及天下,可以獲利(見本院卷五第33頁反面、34、35頁反面、37頁正反面)。

⑷由被告劉翰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我開說明會是叫他們買套裝產品沒錯,但我沒有叫他們買多個,因為一個套裝產品對一家公司而言就已經足夠了(見本院卷二第17頁反面);被告陳羿靜亦供稱:假如有人跟我們買10單位或20單位的,我們並不會接受,因為超過他們自己的能力範圍。基本上我們的想法是,一個人一個單位就夠了(見本院卷二第22頁)。倘使要藉由優極網推廣網路平臺時,原則上一家公司或一個人只需要一個單位就足夠,然上開被告等人竟然均各自購買1口以上之單位數,且多半是1個網域空間並未用滿,或甚至未曾使用即再繼續購買其餘口數、單位數,誠如被告呂采甄、羅惠云、陳羿靜及證人黃盈凱所坦白承認之是為了上位階,亦即為領取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包含點擊廣告及推薦獎金之代數獎金)使然,尤足可證其等購買「優極網」套裝產品成為會員並非以在優極網所提供之網域刊登廣告為目的,至為灼然。至被告劉翰愷於本院雖供稱其僅購買1口,前於調查站詢問時所供稱有購買10口至12口,是指幫其他企業主架設網站之事,亦即本案案發後之事云云,然被告劉翰愷於調查站詢問時業已坦承其購買10口至12口獲利約300萬元,而於102年5月本案案發以後優極網業已經營不善,又豈會有如被告劉翰愷所稱之獲利高達300萬元之事,況且其調查站詢問時亦已明白供稱該300萬元獲利是來自於其、其弟弟、媽媽、老婆等一家人之總獲利,足見被告劉翰愷前於調查站所供承之購買10口至12口乃本案案發期間之事,並非於102年5月之後,被告劉翰愷於本院改供稱其本案案發期間只有購買1口云云,顯非真實,而要無可採。

⒊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此規定意涵,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號解釋理由書加以詳述,即:「多層次傳銷,如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其計畫或組織,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屬不正當之多層次傳銷,蓋此種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成幾何倍數之增加,終至後參加人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81年3月2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8號解釋,就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其研析意見:『一《主要》:㈠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一合理認定。㈡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二《合理市價》:

㈠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㈡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認定《合理市價》較為困難,不過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其有關『主要』部分之研析意見,與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有關市場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部分之研析意見,與上開條項規定之意旨則有未符,併此指明。」是以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而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自屬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又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多層次傳銷之經營,主要靠著人際關係拓展其組織,如能妥善運用,可以縮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距離,節約通路成本,使消費者享受高品質之服務或價格較低廉之商品,對於整體經濟發展亦將產生正面助益。是以多層次傳銷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同時吸收人員加入銷售行列,並使消費者本身成為下一層之經營者,再分別運用其個別人際關係,透過銷售商品與招募人員,期能層層發展出具有複製作用之行銷網路,提高銷售量。故參加人之報酬,主要係基於來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而非主要係基於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方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而非法變質之多層次傳銷,其將銷售、推廣之商品及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中予以虛化及空洞化,反而鼓勵參加人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促使參加人員得不斷從自己介紹加入之人員、或間接從其他人介紹進入之人員所給付之代價中抽取報酬之機會,故該事業或組織並非將商品或勞務銷售於市場賺取利潤以分享參加人,而係不斷招募組織外之人員以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愈早期參加者獲利愈多,愈後期參加者因市場總有飽和及人際網路終有窮盡,導致無法覓得足夠人頭而遭受經濟上損失,破壞市場機能,進而造成社會經濟問題。故非法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不重視商品、勞務或服務之銷售、推廣,而係著重在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實具有法律上非難性。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固係將所設計之商品或勞務銷售予以虛化,惟仍以商品或勞務之銷售為要件,因此倘全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即無禁止該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適用。經查:

⑴被告詹鳳鳴於說明會上稱:「…我的介紹人是雅娟(即黃唯品),那天她一通電話告訴我說,鳳鳴如果在家裡看廣告有錢賺的話,妳會不會有興趣來了解,各位你們聽到這句話,你們會怎麼回答?你會不會有興趣來了解?我跟她講說,哎呀雅娟,別傻了,那個是詐騙吸金,…,可是各位,我反而十個月以來,…站在台上,到處跟人家說…我每天在家裡被美金K到ㄝ,你相信嗎?…在未來的時間裡面,3個月的時間,…你可以日領500塊美金,…每天日領500塊美金是多少錢啊?一個月40萬以上,這樣各位你覺得夠不夠用?那我一個臺中的朋友惠云…很多人搞不好是惠云的組織底下,她透過這樣六個月的時間,…她現在一天收入是多少?不是500,也不是1,000,是4,000美金喔,…我們今天來到這個地方,就是要來了解賺錢的一個原理,還有賺錢的方法…」,旋即黃唯品(即譯文中之B女)於說明會上稱:「…今天很高興在這裡跟大家碰面…我們要合作輕鬆賺大錢…,我們臺灣有機會真的要感謝這個陳爺爺,他回來拜訪一位朋友,去年62歲,一月底註冊,短短6個月,他一天收入…2,000美金…陳爺爺還不是優極網收入最高的…,收入最高的是這位Cathy張,…他在優極網一年,去年138萬5,000多美金,折合臺幣將近4,000萬,惠云現在我們臺中的夥伴,幫她算過了,一年也接近4,000萬…我們的目標就是讓所有的朋友賺錢…我們的團隊的中心思想就是讓所有進來我們的團隊照我們的方式做,一定賺大錢,一定的喔,我講的是一定,我們叫133團隊,什麼是133?一個人一定要找3個人,我們講好了喔,如果大家要賺錢,我們就要有這個默契,每個人一輩子的責任額至少要找3個人,…3個月上公司的最高平均每天500美金,在我們團隊80天可以做到,…,我們從去年10月底開始,…讓一個家庭多了1萬7千多美金,…兩個月讓一個家庭增加51萬臺幣的收入,…,我姑姑在竹東的鄉下,連電腦也沒有碰過…我說姑姑,我告訴妳,我現在要跟妳說一件事,可是兩個鐘頭講完妳聽不懂,所以我不要跟妳講,6萬2拿來,姑姑就這樣,我今天早上就去寄錢給她…每個月就寄錢給她…,每一個人進我們團隊一定要找3個人,…我們一起來做這件事,讓所有人收入每天破500美金,…如果我們1個人找3個人來看廣告,10代如果滿,看廣告一天多少錢你們知道嗎,1萬美金…如果我們的朋友說我不會找人,我也沒打算做,我只想它回本,那就謝謝再連絡,不要收他的單…因為我們要賺大錢,…我沒看過一個組織可以讓大家天天領那麼多錢的,有些人說哇你看我在這邊領了錢,這叫做放煙火,過年或雙十節一次,放完就沒有了,可是我們這是天天有,600、500、600、1500、890、600,就是這樣,我們希望讓所有的人都達成這個部分,所以133團隊我們來簡單看幾個收入就好了,…1月2月3月4月5月6月,1萬4、2萬9、1萬9、8,900、1萬6、2萬4,合起來累積到12萬4,000多美金,那他一天有多少,1,700美金,算1,800,3天5萬多,如果有這樣的工作,是不是我們真的發揮去影響3個人?透過這個部分我們的團隊一定讓朋友要先賺錢,朋友先賺錢我們的組織就會穩固,那我們進來全部都2,049.95,6,000美金18萬不是我們的選擇,免費不是我們的選擇,因為免費只能換亞馬遜的贈品,300、600賺不了錢,進我們團隊全部是2,049.95,我們也把所有的工具都幫大家準備好了…我們的團隊是最強的團隊,以前還沒有感覺,今年4月到香港開會,臺灣去了80幾個人,我們團隊去一半,去40幾個,…如果我們有經過3個月的努力,可以比馬英九總統收入還高…,所以今天你要日薪1萬,1萬臺幣還是1萬美金,自己決定,兼差可以致富,在我們這邊絕對做得到,一片吐司賭一頭牛,看大家敢不敢,經濟日報出的一本書,『最大的風險就是不冒險』,因為輸掉6萬,當作吃掉玩掉了,可是如果做得起來,因為我們在前面的經驗給大家參考,確實是一個保本的機會,通往財富宮殿的入場卷,我很喜歡這一句話,因為去財富宮殿有入場卷就好辦了,你願意來拿,你願意來買入場卷,你就有機會…」等語,有檢舉人提供之土城說明會現場錄音檔譯文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03他615卷第37至46頁)可參。

⑵被告陳淑燕於臺中烏日說明會上稱:「…現在我要跟各位講,以前有什麼月薪百萬,現在有稀奇嗎?年薪百萬不稀奇了,現在要月入百萬啦。結果我們的羅大翡翠(羅惠云)月入好幾百萬,這個才有稀奇,…所以在這裡我們用熱烈的掌聲來感謝我們的羅大翡翠(即羅惠云)(現場如雷掌聲)。…還有現在我的線已經開到整個大陸地區,你知道嗎?其實這個月我已經到大陸5次了。…在那我覺得這一局裡面喔,老實講,真的沒有任何一個事業發展,可以速度有這麼快,所以我覺得說每一個人都是為什麼而來,剛才我只能講,就是為賺錢而來。…我自己會賺錢,我每天美金一直掉下來,說真的,K到很多人跟我講說,淑燕我怎麼看妳越來越年輕,夭善喔(台語),給美金的滋潤啊,…像咱現在賺美金嘛!現在美金每天都K下來,妳看,不漂亮都不行,是不是這樣?…我只有買1台電腦就可以做全世界的生意,…我們真的要感謝優極網這家公司,這家公司讓我們在這裡創業,…鈔票最幸福,…所以在短期內大家都獲得非常多,…真的老闆的收入啦,卻不用承擔老闆的風險。…這樣有好模(台語),投資需要多少?六萬塊。…六萬塊能夠做什麼?沒辦法作什麼,可是在這一局裡面,可以創造很大很大的事業…低成本高收入的一個事業…真得很感謝優極網給我這麼多…。我覺得,我們人,一個人多能幹,一天只有24小時,…我跟你講一定要做"倍增",…像我底下,我一個人賺錢,我這兩隻手能夠賺多少?賺沒有什麼錢,那我現在靠著組織"倍增"這樣的速度,讓我在11個月當中我已經超過快要5千人,5千人當中一個人都在家裡看10分鐘的廣告,看30則廣告10分鐘的時間,跟我有關係嗎?(現場回答:有)都有關係吶。所以我愛你們吼,真的,每個人跟我都有關係吶,我跟你講,我家裡生兩個兒子還不太會賺錢,結果我生優極網這些小孩,每天都賺給我,再賺一台車給我,這樣好嗎?(現場回答:好加鼓掌)非常的好。跟在座各位講,外面啦!景氣這麼差,沒有任何一個事業這麼好。今天你要是沒有做,絕對會後悔。…所以人生最大的風險,就是你不冒險,對不對啊?…你們看看,看我們陳玄(即陳澄玄)一個大老闆做這個,一個月還多賺兩萬多元美金呢!…上個月也是領兩萬多,結果他是紅寶而已呢!」等語,有告訴人黃盈凱提供之臺中烏日說明會現場錄音譯文在卷(見本院卷四第161至163頁)可參,並經本院107年2月12日審判期日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卷五第26頁反面)。

⑶另被告詹鳳鳴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會員加入優極網,何時可以還本獲利?)純粹不介紹人的話,加計年費美金2049.95元加入後,每天會員大概可分到美金4元至10元不等的紅利,最後大概10個月至1年可能回本,但是還要扣每月每帳戶月費,月費分為美金15元、30元、50元及80元不等,所以不介紹人進來的話,可能還會做白工,只有自己做廣告不用錢的利益,所以一般的會員還是需要靠分享網站價值,收取12%的推薦獎金才能賺錢,所謂靠分享網站價值,應該就是招募加入會員;我介紹分紅及瀏覽廣告佣金總共領取美金10幾萬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3頁反面、266頁正反面);於偵查中證稱:(妳加入優極網的獲利主要是否在於招攬下線參與?)是。(如果不拉下線,依照固定的分紅多久可以回本?)依照美國的設定,可能是10個月至1年可以領取本金的120%,但後來制度有改。(優極網有無販售商品?)他告訴我們,網站的點閱率就是商品,此外沒有其他實體商品(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5頁反面、286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對於現場錄音譯文我有印象(見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107頁)。被告黃唯品於調查員詢問供稱:(聆聽並檢視後)上開譯文是我和詹鳳鳴向人介紹優極網的內容;(妳獲得獎金及紅利取得的方式,是否主要係以拉取下線及由妳下線再拉取下線,另由妳及下線點閱瀏覽廣告為主要獲利來源?)是有關係的,但我是依據公司的規定來領取的(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52頁反面、55頁);於偵查中復證稱:我從加入優極網至今,在還沒出狀況前,我共獲利300多萬元至400多萬元左右,主要獲利來源為衝浪獎金、推薦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76頁)。是被告詹鳳鳴、黃唯品於說明會上乃強調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每人需要先繳納入會費美金2,049.95元,且每人有責任要拉3位朋友作下線,即可輕鬆獲取高額利潤,被告詹鳳鳴、黃唯品除提及點擊廣告、推薦下線會有獎金外,並未對於價格為美金2049.95元之「完美總監套裝」內容可獲得何品質之網域空間多加著墨介紹,亦全未解釋說明購買「優極網(eAdGear)公司」套裝商品之特性為何、值得推廣銷售之處為何,被告黃唯品復稱自己的姑姑完全不會使用電腦,亦可透過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而賺錢,遑論亦根本無所謂參加人如有銷售商品或服務業績則其報酬為何之介紹。被告呂采甄於調查站詢問時亦坦承:營業利潤是以推廣會員購買套裝為大宗,因為點擊分紅是不一定多少的,基本上我們獲利大概分為二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推廣獎金,另一個部分是點擊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94頁正反面);於偵查中證稱:因為制度設計可以領取點擊獎金、直接推薦及間接推薦獎金,這很吸引人,所以才加入,我的下線會員大部分都是找人加入優極網賺取推薦獎金及點擊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02頁正反面);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我主要在推廣平臺,點擊分紅部分算是附加的(見臺中地檢署103聲羈7190卷第2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我們買優極網的套裝產品,肯定就是優極網的收入,至於優極網有無其他收入,我不知道,點擊廣告獎金及推薦獎金就是我獲利來源,這2種獎金也都會有代數獎金,只是領取比例會遞減(見本院卷三第13頁正反面);被告劉翰愷於偵訊時證稱:當初去聽說明會時說衝浪獎金可以領一輩子,我覺得不可能就去印證,發現不是一輩子,假如沒有拉任何下線,只是每天上網點擊廣告,似乎只能拿回自己的本金九成或剛好(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26頁);被告陳志達供稱:透過優極網點擊廣告可以獲得廣告業績的分紅,也就是我們的投資可以回本,我印象中詹鳳鳴或黃唯品有給我自動點擊程式,電腦就會自動點擊廣告,不需要手動點擊,我以自動點擊程式瀏覽廣告,每天大約花2、3分鐘點擊,(既然用自動點擊程式,就可以不斷瀏覽大量廣告,何以優極網還需要點擊廣告可獲得紅利為誘因,使投資人拉下線進來投資?)這是公司的政策,除了繳交會費,以及每日點擊優極網廣告30次以外,就看會員有無利用平臺製作網頁,無其他事是須會員做的,優極網投資獲利的種類就是推薦獎金、組織獎金、點擊廣告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52、53、54、229、235頁);被告陳淑燕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告訴人黃盈凱所提供臺中烏日101年12月27日上開說明會之臺上分享女子為其本人無誤(見本院卷五第27頁);參諸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及證人何志鴻均表示點擊廣告獎金均是浮動的,如果沒有點擊就沒有點擊廣告獎金等情。足見「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販售之套裝形式上雖有提供網域空間予會員刊登廣告,惟推廣過程係向不特定之民眾表示僅需繳納相當會費,其後即可藉由推廣商品(優極網網域空間)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高額獎金(含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而此亦為被告等人及大部分參加者加入優極網成為會員之原因。

⑷另摘要本案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相關證述內容如下:

①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之告訴人陳浤銘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於臺中雙十路救國團舉辦說明會,稱每天點閱廣告30次以上,可以領取美金7至10元之報酬,百分之百保本,但投資後錢拿不回來,他們沒有說期限,但說一直點下去就有錢,每天結算;劉翰愷在說明會時告訴我們這個東西保證保本,而且是我們幫優極網點擊廣告,優極網公司賺錢把營利分給我們,我是因為這樣才加入;而且還有推薦獎金,即推薦一個下線會有美金240元的推薦獎金,還有上線可以抽下線點擊的獎金;我沒有投資購買商品的部分,劉翰愷是臺中的領導人(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2他7337卷第3、77、121、122頁;南投地檢署102偵4079卷第1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31頁反面、32頁)。

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謝采晴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高雄市二聖路舉辦之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2卷第10頁反面)。

③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之告訴人林秀樺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臺中救國團舉辦之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的獎金,他們說永續經營,期間沒有限制多久,之後獎金變很少了,也領不出來(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3卷第14頁反面至15頁)。

④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之告訴人陳浤昇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臺中市的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9至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期間說永續經營,每天結算,他們講保證保本,可以拿回加入會員的錢,但後來拿不到錢(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4卷第8頁正反面)。

⑤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之告訴人陳浤杰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年回本,報酬率110%至120%,每個單位美金2,050元,成為終身會員,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7至10元(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5卷第7頁反面)。

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6之告訴人張靜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至少10個月回本,報酬率11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5至10元;還有叫我們推薦下線,推薦下線就有推薦獎金;我在高雄市舉辦的說明會看過劉翰愷及魏秀塀他們,我參加說明會共有4、5次,他們都有出現,他們都是主講人,我投資優極網目的是為了獲利賺美金,沒有實際購買商品的部分(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6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38頁反面)。

⑦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之告訴人黃麗琴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9至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劉翰愷、魏秀塀說點擊廣告有點擊獎金,推薦下線也有推薦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就是為了點擊獎金,不是要買商品(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7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40頁反面、241頁)。

⑧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之告訴人許美季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一年內還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每天結算;劉翰愷、魏秀塀說點擊廣告有點擊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就是為了點擊獎金,不是要買商品(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8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39頁反面、240頁)。

⑨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之告訴人江美薰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7到9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7至9元,每天結算;直接銷售獎金就是拉一個下線,有美金240元,下線再拉一個下線就是間接銷售獎勵,我不清楚獎金,永續銷售獎勵是衝到寶石級,就是下線一直拉,我也可以分錢,但我只作點擊獎勵,就是點擊廣告而已(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19卷第6頁)。

⑩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0之告訴人吳啟成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9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0卷第7頁反面)。

⑪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之告訴人陳慧香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6至10元,期間沒有講有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1卷第9頁反面)。

⑫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之告訴人劉語鈴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1年保證保本,1年之內報酬率101%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6至8元、8至10元(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2卷第7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25頁)。

⑬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3之告訴人惠俊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年之內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6至8元,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3卷第10頁反面)。

⑭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4之告訴人賴富山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9到10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9至10元,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4卷第10頁反面)。

⑮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5之告訴人柯良沺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一年回本,報酬率我沒有聽得很仔細,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7至10幾元,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5卷第10頁反面)。

⑯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6之告訴人巫名凱(何韶鈴之子)證稱:我媽媽跟我說一年保證回本,沒有講到報酬率,之後我去【劉翰愷】的說明會會聽劉翰愷講,每天點30至200次,獎金採日薪秒結,【魏秀塀】是劉翰愷的媽媽,我問問題的時候,【魏秀塀】也會講解優極網的契約條件;他們是主講人,他們主講投資優極網公司,每日點擊30則廣告可以獲得利潤,推薦下線也是有推薦獎金;我母親何韶鈴以我的名字投資,我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取利潤,沒有實際購買商品的部分(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6卷第10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42頁反面)。

⑰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7之告訴人鄧加豐證稱:被告【劉翰愷】說一年回本,報酬率沒有講,每天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6至8元,每天結算;劉翰愷講完後,就換【魏秀塀】在說明會上說優極網可以賺獎金,鼓勵我加入(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7卷第11頁)。

⑱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8之告訴人楊銀發證稱:被告【劉翰愷】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年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每天結算,【魏秀塀】在說明會後鼓吹加入優極網可以賺獎金,鼓勵我加入(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8卷第10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25頁)。

⑲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9之告訴人林秀湄證稱:被告【劉翰愷】在說明會上說保證保本,1年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每天結算,【魏秀塀】在說明會後鼓吹加入優極網可以賺獎金,鼓勵我加入(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129卷第11頁)。

⑳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0之告訴人許長發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9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以上,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當時被告2人有說可以點一輩子,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88卷第79頁反面)。㉑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1之告訴人陳淑雲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9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89卷第27頁反面)。㉒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2之告訴人曾采瑜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10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元以上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0卷第43頁反面)。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3之告訴人江佳家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6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1卷第33頁反面)。㉔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4之告訴人陳宇佳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獎金,他們說永續經營,可以點一輩子,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2卷第29頁反面)。㉕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5之告訴人魏龥秀證稱:被告【劉翰愷】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我不知道,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10元獎金,他有特別說可以點終身,每天結算;【魏秀塀】也有招待我們這些聽說明會的人,叫我們好好聽劉翰愷講,所以我認為他們2個是共犯(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3卷第21頁反面)。㉖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6之告訴人萬淑民證稱:被告【劉翰愷】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9到11個月回本,報酬率110%至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獎金,他有特別說期間沒有限制多久,可以一直點,每天結算;【魏秀塀】招待我們這些聽說明會的人,叫我們好好聽劉翰愷講,所以我認為他們2個是共犯(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4卷第61頁反面)。㉗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7之告訴人張宸綿證稱:被告【劉翰愷】在說明會說只要參加優極網公司,每日點擊30則廣告以後,每日最少有美金5元利潤,…另外,劉翰愷說推薦1個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的美金200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237頁反面)。㉘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8之告訴人賴瑪利證稱:我參加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2次說明會,時間分別在101年9月、10月,都在臺中市,他們2人是主講,【羅惠云、黃唯品也上台分享過】;劉翰愷、魏秀塀是上面的領導人;我投資優極網公司是為了賺取推薦獎金、點擊廣告獎金,我並沒有購買商品,優極網公司並沒有實際賣會員東西(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330頁反面、331頁)。㉙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9之告訴人黃素美證稱:被告【劉翰愷】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保證11個月回本,報酬率我不知道,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多少美元獎金,我忘記了,期間沒有限制多久,說可以點一輩子,每天結算;【魏秀塀】也有招待我們這些聽說明會的人,叫我們好好聽劉翰愷講,所以我認為他們2個是共犯(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397卷第20頁反面)。㉚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3之告訴人陳釩溱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保證保本,保證10到12個月回本,報酬率110%到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6至10元獎金,加入就是終身會員,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720卷第45頁)。㉛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4之告訴人陳隱中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輪流主持說百分之百保本,保證半年回本,報酬率110%到120%,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7至8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721卷第21頁反面)。㉜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5之告訴人盧信昌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一年之內110%至120%還本,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6至8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4卷第49頁反面)。㉝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6之告訴人陳秀麗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一年之內100%至120%還本,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3至7元獎金,期間沒有限制多久,每天結算(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5卷第34頁反面)。㉞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7之告訴人施美麗證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在說明會說保證保本,一年內還本,上優極網點廣告,每天點30到300次,每天有美金3至7元獎金(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6卷第11頁反面)。㉟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8之告訴人林若昕證稱:被告【劉翰愷】只要加入優極網61,500元,就會有一個平臺,從此以後就是終身會員,保證保本,只要每天去優極網的網站點廣告,每天就有美金6至8元獎金,如果介紹一個會員加入,就有美金240元至300元;我只知道【劉翰愷、魏秀塀、張小菲、羅惠云、陳玄】,這幾個人在講說明會,優極網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只知道劉翰愷、魏秀塀是說明會的主辦人,張小菲等人分享加入優極網賺錢的過程(見高雄地檢署102他8897卷第77頁正反面)。㊱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0之告訴人林佑宣證稱:是路文孝、張凱堯找我去臺中市烏日區某處聽優極網的說明會,我打電話去詢問,黃唯品有叫我去聽他們的說明會,【黃唯品是中部負責人】,因為黃唯品有用LINE傳給我各區負責人的電話,我有看到黃唯品是優極網中部的負責人,我投資優極網是因為每日點擊200則廣告,每天會有美金5元的獲利,如果有再招攬其他下線的話,獲利會更高,介紹下線會有額外的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不是要購買商品,因為他們說會有額外收入而且不會佔用上班時間(臺中地檢署103他7160卷第9至10頁反面)。㊲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1之告訴人黃姍芸(原名黃香綾)證稱:我於101年11月底去臺中市力行路救國團聽說明會,說明會是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主講,他們2人說投資優極網公司保證保本,每天點30到200次,每天有美金8至10元、10至14元獎金,如果有拉下線的話,有另外的推薦獎金,推薦一個下線購買1單位,可以獲得美金240元獲利,這是第1層,如果我的下線再拉他自己的下線投資1個單位的話,我還可以獲利;我加入優極網是為了獲利,為了點擊廣告獎金跟推薦獎金,並不是因為購買商品獲利,我推薦下線投資優極網公司也不是要介紹他們來購買商品,而是要讓下線能夠有點擊獎金跟推薦獎金的獲利,優極網負責人在美國,在臺灣的主要幹部是劉翰愷及魏秀塀,我總共參加3次說明會(見臺北地檢署103他7456卷第25頁反面、26頁;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80頁反面)。㊳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2之告訴人林佳緯證稱:蕭敏次找我投資優極網公司,找我去聽說明會,但主講人是誰我不清楚;我每日點擊30則廣告,每天可獲得美金7到8元,我沒有推薦下線,沒有推薦獎金;我投資優極網是為了獲利跟網路流量排名,並沒有購買商品的部分(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41頁反面)。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3之告訴人蘇家輝證稱:我的上線是余大衛,他跟我說優極網公司的獲利方式只要每天點閱30則廣告,就可以獲得美金4到8元,推薦1個下線可以獲得新臺幣7,000元的獎金,但我沒有拉下線,因為余大衛告知我,有下線的話,我的獎金會比較穩,所以我以我小孩名義各投資1萬元,…實際上我的獲利來源是每日點閱30則以上廣告(見臺中地檢署103他7830卷第5至6頁)。㊵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4之告訴人張憶涵證稱:被告魏秀塀在臺北市錦州街說明會上講解優極網的好處,她賺了多少錢,說這不是吸金詐騙,一定賺錢,說明會主講是被告【劉翰愷跟魏秀塀】,有提到每天點擊30則廣告,可領取美金5至10元不等之獲利,還有找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如果投資1單位美金2,050元,並推薦1位下線,可以獲得美金240元的推薦獎金,我加入優極網才看過羅惠云、呂采甄、江婕綺、彭國財、黃唯品等人,【羅惠云、呂采甄、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國財、黃唯品】在說明會上招募會員,我加入優極網目的是為了獲利,因為被告等人說獲利比銀行好,就是每天點擊廣告均可獲利,推薦下線就有推薦獎金,我投資優極網公司不是為了買商品,沒有買商品的部分(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40頁反面至41頁)。復有其於本院提出光碟1片,經本院107年2月1日審理時當庭勘驗為:畫面中有一名女子在台上向台下觀眾說明,其提及「…我們全家人一個月在優極網的收入是十幾萬美金(全場歡呼拍手),還是那句話『不是我行,是後面的很行』,後面那隻大貓就是優極網…」等情,已載明本院同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四第50頁正反面),被告魏秀塀並坦承畫面中之女子即為其本人無誤(見本院卷四第50頁反面)。㊶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5之告訴人黃盈凱證稱:我有去臺中市太平區聽過說明會2次,主講人是羅惠云、黃唯品,後來我有去臺中市烏日區的說明會,劉翰愷、詹鳳鳴、彭國財是主講人,我投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說明會有講到獲利方式是每天點擊廣告,每日有美金8至10元的點擊獎金,說明會也有提到獲利方式還有推薦下線的獎金,有找下線就有推薦獎金,下線點擊廣告上線也有獎金,只是比較少,優極網在臺灣主要的幹部是【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詹鳳鳴、彭國財、黃唯品】(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83頁正反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指稱:我有去聽過【彭國財、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到臺中烏日舉辦的說明會,很長一段時間,我幾乎每個禮拜都去。我有聽過【劉翰愷、魏秀塀】於永豐棧麗緻酒店的說明會,約有上千人。他們都有上臺說明,且不只一次,重點都是現在會員多少,怎麼升等,要趕快再加碼或找新人加入,讓我們可以再往上升,而且我們當場可以用現金約6萬元左右的臺幣來跟他們換點數,就可以換2千元美金的帳戶,再去點擊,還要加上美金49.95元的年費,相當於美金2,049.95元是一個帳戶,我們才可以再去做點擊,就可以領取點擊獎金。…我剛才所說的永豐棧麗緻簽名說明會是在102年5月之前的事。當時劉翰愷、魏秀塀他們有展示CATHY張1天點擊多少可以收入多少的獎金,約1天數十萬台幣,我們因為點擊獎金的貪念才會去購買這麼多帳戶。我們點擊在101年10、11月大概1個帳戶可以維持1天美金10、11元左右。我本身沒有經營公司,我是上班族,沒有廣告需求。我有30個帳戶,在一個電腦開幾個視窗,再用自動點擊程式,設定好之後就會依序點擊,所以我自己還買了幾臺電腦,方便點擊,可以獲取高額的點擊獎金,並不是像被告剛才所說,沒有自動點擊程式這樣的東西,因為上線就會直接把自動點擊的程式給我們(見本院卷二第22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針對被告陳淑燕部分並證稱:我有參加在臺中太平、臺中烏日、永豐棧麗緻酒店的說明會,我有看過被告陳淑燕不只1次,每場說明會流程大致都差不多,由主持人介紹在優極網經營的成功人士上臺分享約10分鐘,之後由主講人講解優極網制度約30分鐘,最後有「會後會」,就是由在場的人招攬新進人員加入,在臺中烏日場次每場大概有6、70幾個人,在永豐棧麗緻酒店大約有上千人,至少有好幾百人,非常多人,我所提供101年12月27日在臺中烏日由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的說明會,是主持人介紹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後,才由羅惠云上臺主講,被告陳淑燕就是所謂經營優極網之成功人士,分享經驗,該次場次的人數也大約是6、70幾個人,這是每週二、四固定在臺中烏日所舉辦的說明會,像錄音內容中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的內容就是每個禮拜固定該做的工作,我之所以會錄影錄音,是因為想學學成功人士經營優極網的經驗,所以會針對新的人、新的面孔上臺分享者做錄影錄音,但重複的就不會再錄音了,因為內容都一樣,除被告陳淑燕101年12月27日在臺中烏日說明會的錄音外,我也有錄製劉翰愷與魏秀塀分別在101年11月16日說明會之錄音譯文及被告羅惠云於102年4月27日說明會之錄音譯文,我在104年3月16日刑事陳報狀載投資優極網時間雖然為101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1月12日為止,總共投資1,030,098元,但這是因為我只能提出有銀行水單可以證明的部分,實際上我總共投資30幾單位,所以我聽了被告劉翰愷、魏秀塀、陳淑燕、羅惠云上開說明會後,仍有繼續投資,其實一開始人家跟我介紹時我也都不考慮,他們陸陸續續跟我接觸半年才叫我去臺中太平的說明會聽,它產生的關連就是說一開始我們可能只加入1口,就1個帳戶,但是愈聽就愈會覺得這個東西不錯,陸陸續續就會一直買、一直買,愈買愈多,買到後來就會有30幾個帳戶,因為我們也希望能成為翡翠,能愈賺愈多愈好,其實那時候我們的貪念都已經日積月累被洗腦到都打開了,我們自己也有貪念這是我們自己的錯誤,我們也瞭解,陳淑燕上臺當引言人、成功人士分享經驗的應該沒幾次,次數不多,但是我不記得準確次數,但她的樣子我很熟悉,一看就知道,我沒有去過高雄、中壢、臺北的說明會,我都跑臺中烏日說明會,也有去過臺中太平說明會1次,我在準備程序即本院卷二第22頁正反面所述,除我總共購買30幾個單位,不是30個單位外,其餘所述均實在,我上次在本院準備程序所看到的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等人我都有看過他們上臺主講過,但他們都說不認識我,但我都看過他們(見本院卷五第30頁反面至38頁反面)。㊷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6之告訴人黃國融證稱:我有聽過被告【劉翰愷、魏秀塀】主講的說明會,我投資優極網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利,獲利方式是每天點擊30則廣告,每天有美金5至8元的點擊獎金,獲利的方式也有推薦下線,如果投資一口新臺幣61,500元,每推薦一位下線,可以獲得推薦獎金美金200多元,我也有聽過【黃唯品、呂采甄】的說明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三第81頁反面)。㊸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7之告訴人李佳樺證稱:約於100年10月間,我先後透過「財哥」的大陸友人、臺灣友人羅惠云、魏秀塀等人向我提起優極網的訊息,後來魏秀塀告訴我,101年8月間在永豐棧酒店有對不特定投資人舉辦創業投資說明會,我和她一起參加,因為人越來越多,後來每個禮拜一、四、五或六,都有在力行路的救國團舉辦說明會,也有換了幾個地點,【籌措說明會主要是魏秀塀】,【江婕綺幫忙魏秀塀作行政文書工作】,魏秀塀會去接洽講師,詳細分工情形,原則上魏秀塀會去協調,說明會內容主要談如何企業優化,另介紹優極網三大優勢,包括保本、團隊流失率零、沒有新增業績照樣有錢賺,也就是不需要賣東西也不需要拉人就有錢賺,公司沒有規定一定要找人,但是如果要多賺,也可以自己決定多找下線,如果沒有作廣告,只要每天點擊30則廣告,每天就可獲利7至10元美金紅利,最慢11個月到1年就可以回本,如果要多賺錢就多投資單位,或自己去找企業主點廣告,另外也可以介紹朋友來加入下線,如果是直接的下線,他每天點擊300則廣告,我就可以獲得永續獎金美金3毛,如果是隔代的下線,我則可以獲得永續獎金美金1毛,所以下線越多,永續獎金也會越多;【羅惠云是中部地區最上線,詹鳳鳴是中壢地區的上線】(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80至84頁反面);我加入優極網公司之後我有去參加說明會,【是魏秀塀、劉翰愷跟羅惠云、詹鳳鳴、彭國財舉辦的】(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331頁反面)。㊹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8之告訴人余麗華(林照卿之告訴代理人)證稱:102年1月,我到被告設立的投資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會後魏秀塀向我遊說說優極網的種種好處,說比存銀行利率好太多了等好處,我把錢交給朱芳其轉交江婕綺交給優極網公司;【在臺灣我們就是以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為優極網公司的代表】(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04卷第59頁反面;104他206卷第67頁反面至68頁)。㊺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9之告訴人郭文斌證稱:102年1月,我到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設立的投資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會後魏秀塀向我遊說說優極網的種種好處,說比存銀行利率好太多了等好處,我把錢交給江婕綺處理;劉翰愷是教我們細節的操作,他說我們可以在網站內成為會員,就可以到優極網網站去打工,作流量,去看網站,衝高他的人數,幫他們衝流量,所以我們要成為會員要繳臺幣61,500元,…他一天會給我們美金8到10元,每天會結帳,…我當時交錢給朱芳其轉交江婕綺,【江婕綺是財務】,會把錢匯到公司,說明會都是劉翰愷、魏秀塀來臺北講,說明會劉翰愷、魏秀塀一定都會到,【我們認定他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是Leader】,因為公司訊息都是透過劉翰愷、魏秀塀給我們的(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04卷第34、58頁反面、59頁反面)。㊻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之被害人黃莉莉證稱:我去參加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他們2人都有上臺主講,他們是母子,【劉翰愷、魏秀塀】有說投資1單位,每日點擊30則以上廣告,每日約有美金10元的獲利,還有推薦獎金,推薦1個下線是美金300元的推薦獎金;我投資加入優極網是為了賺取利潤,並沒有購買商品(見臺中地檢署104他4055卷第23頁反面)。㊼證人即附表二編號2之被害人蔡淑玲證稱:我在投資優極網公司前,有去參加1次由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他們2人都有上臺主講,【劉翰愷、魏秀塀】有說投資1單位,每日點擊200則廣告,每日約有美金5到10元的獲利,好像有推薦獎金,但我沒有推薦下線;我投資加入優極網是為了賺取利潤,並沒有購買商品(見臺中地檢署104他4055卷第22頁反面至23頁)。㊽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之告訴人張素仙證稱:我去參加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他們2人都有上臺主講,【江婕綺是負責收錢(會計及財務)】,他們以召開投資優極網網站說明會,並保證每天獲利美金10元,若賠錢他們願意負責,吸引我們前往匯款投資;另外劉翰愷也是證照檢定師,他在臺上講解,我們投資者在臺下操作,整個網站操作過程結束後,一個月劉翰愷就發證照給我們(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165卷第33頁反面、34頁)。㊾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之告訴人劉榕文證稱:我投資優極網是為獲取利潤,因為點擊廣告流量每日都會有獲利,我自己沒有買商品,我是為了獲利,就是點擊廣告,每日點擊廣告獎金有美金8至10元,推薦下線1個人頭有推薦獎金美金300元,我是因為這樣才加入的(見臺中地檢署104他3835卷第8頁)。㊿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之告訴人陳思甫證稱:我投資優極網的獲利種類有點擊廣告獎金、推薦下線的獎金、下線再找下線也可獲得獎金,每日要點30則以上廣告,每投資單位每日點擊30則廣告可以獲得美金3至5元的點擊廣告獎金,推薦下線的獎金,每推薦1人可以獲得新臺幣8千到9千元的獎金,下線再推薦下線可以獲得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我加入優極網目的在獲利,沒有實際購買商品,投資加入優極網,約1年可以回本(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252頁反面、253頁)。證人即附表三編號2之告訴人施明宜證稱:我有去參加過幾次優極網公司舉辦的說明會,【劉翰愷】有擔任主講人,【江婕綺及魏秀塀】有時候會在場,我投資的10單位是陸續匯給江婕綺,其中有部分是從點擊獎金轉到優極網公司的帳戶,我是為了獲得獎金才加入優極網,沒有購買實體商品(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253頁反面、254頁)。證人即附表三編號3之告訴人黃惠英證稱:我在加入優極網公司之前有去聽過說明會,【我去聽過魏秀塀(誤認係江婕綺,嗣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後確認為魏秀塀)所舉辦的說明會1、2次】,當時有說劉翰愷與魏秀塀是母子,當時說明會是由劉翰愷主講的,【我去聽過詹鳳鳴那邊的說明會】,我投資加入優極網公司沒有實際購買商品,只有點擊廣告賺取獎金,要點擊廣告1年後可以還本(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84頁反面)。證人朱芳其(即附表一編號49郭文斌友人)證稱:我是在優極網的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3人,我不知道他們職務名稱,他們在說明會上講解優極網公司之產品給與會人員了解;就告訴人郭文斌及余麗華均指稱他們經人介紹到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設立的投資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會後魏秀塀向他們遊說優極網的種種好處,說比存銀行定存利率好太多等好處,並列舉多個成功案例等等,他們這樣講應該沒錯(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04卷第35頁反面、36頁;臺北地檢署104他206卷第71頁)。證人吳桂鶯(即投資者)證稱:【劉翰愷告訴我有兩種方式可收紅利】,第一種方式為介紹下線加入優極網投資公司,每介紹1人可收取美金240元,第二種方式為幫網站衝流量可收約美金8到10元;我有問他投資有無風險,他說有保本,條件是每天都要點廣告及招攬下線,點廣告可以賺錢,招攬下線會有業績獎金,劉翰愷沒有告訴我會有風險,他只是說妳沒有加入才是風險;我之前在南投地檢署告劉翰愷詐欺但是不起訴處分(見投投警偵字第1020015227號刑事偵查卷宗第2頁;南投地檢署102偵4079影卷第10頁;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10頁)。證人簡麗貞(即投資者)證稱:我在101年4、5月間在臺中市中港路麗緻酒店,參加由劉翰愷、魏秀塀召開的說明會,【由劉翰愷解說及主講】,【魏秀塀當司儀及開場與結束】,他們有說明投資保本,每天上網點擊廣告30則,就有日薪美金7至10元的廣告收入進帳戶,9到11個月就會回本,這就是保本的意思,宣傳單上也是這樣說明;我有跟吳桂鶯講優極網的事,劉翰愷當時沒有向吳桂鶯說投資沒有任何風險,他是說沒有加入是唯一的風險(見南投地檢署102偵4079影卷第44頁反面至45頁反面)。證人何志鴻證稱:我在100年11月間加入成為優極網會員,有領過點擊廣告獎金,每日花10分鐘點擊30則廣告,可獲取美金3到5元,也有領過推薦獎金,我推薦我老婆加入成為會員,有領到美金300元推薦獎金;以工時來算,每10分鐘點擊30則廣告可獲利美金3至5元,算高了,但點擊獎金是浮動的,要依優極網的營業利潤計算;推薦獎金是每推薦1人購買1口,可獲得推薦獎金12到15%之間,即美金240元到300元,(為何推薦一個人可獲取美金240元到300元?)優極網為了在短時間增加會員數量,以獎金來招攬的方式最快;我自己有使用該套裝提供的網域,但在臺灣地區大部分的會員都為了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很少有人在使用網域,但因為制度設計可領取點擊獎金、直接推薦及間接推薦獎金,這紅利很吸引人;我負責經營的海富網公司於103年6月18日成立,有與優極網簽約,合作SEO,即搜尋引擎最佳化,負責網站設計及製作,將優化的元素擺進去,使搜尋引擎容易找到網站,至於跟優極網的收費要看優化到什麼程度,依百分比去收費,但目前還沒有承接到業務(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1頁反面、202頁)。綜上證人及告訴人所為證述內容,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有在說明會上擔任主講人,被告陳淑燕並擔任成功人士分享其在優極網成功之經驗,並均以推廣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可以賺取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為目的,且告訴人均稱其等付費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成為會員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的獎金,非為使用各該套裝所提供之網域空間刊登廣告之目的而加入。

⑸再對照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陳羿靜、羅惠云、劉翰愷、陳志達前揭所供其等均非僅購買1單位(見前述⒉⑶),甚至有購買10幾口、20幾口、30幾口不等,且大部分均未使用過優極網所提供之網域空間、網路平臺使用,頂多在點擊廣告以賺取點擊廣告獎金而已,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亦提及要"倍增",其靠著組織底下的快要達5千人看廣告即可獲利頗多,每天都可以賺錢,足以賺一臺車,其所生育的2名兒子尚且不太會賺錢給其,但其所生的優極網小孩,卻是每天賺錢給其。而依被告彭國財供述其下線僅呂采甄、太太及兒子共3人,其並不會在意其下線人數有誰或多少人,然其自100年10月底至102年4月間總共領取約美金12至13萬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3頁反面、26頁);被告呂采甄供述其下線僅黃唯品1人(見本院卷三第14頁),然其帳上獲利共計卻高達美金13萬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01頁反面);被告黃唯品供述其直接下線有先生、女兒、詹鳳鳴及黃清華等人,至於間接下線約有1萬多人左右(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52頁反面、74頁),然其獲利卻高達美金12萬元至14萬4千元左右,折合臺幣約360萬元至432萬元間(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55、76頁);被告詹鳳鳴供述其共投資3口,招攬下線大約有10幾個人,下線共有上千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5頁反面),帳上獲利約有美金10萬元,如果不考慮又去認購原始股權者,參加優極網的獲利有臺幣7、80萬元至百萬元應該有(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7頁反面);被告羅惠云供述其直接拉的下線有陳瑩月、王群光及陳達3人,至於間接下線有幾人其不知道(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18頁),其投資優極網金額大約臺幣30萬元左右,自101年6月到102年3月投資期間所領回之紅利、獎金大約臺幣50萬元左右(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20頁反面);被告劉翰愷供述其投資10口到12口左右,總價大約臺幣6、70萬元,其等一家人加起來獲利應該有臺幣300多萬元,這300多萬元全數來自點擊廣告及拉下線投資人的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16頁),這兩年來,自己連同媽媽、弟弟、老婆加起來,投資了100萬元臺幣,總共領回約300多萬元臺幣,這是衝浪加推薦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26頁反面);被告陳淑燕在說明會上表示其下線陳澄玄1個月可以多賺2萬多元美金,其下線高達快5千人,復供述其僅購買1口,下線卻有快5千人,更足以讓其購買1輛賓士車(見本院卷二第162頁;本院卷四第162頁);被告陳志達供述其投資20口,其與羅惠云共同投資1口,羅惠云會將投資優極網及介紹獎金分一部給其,約臺幣30至40萬元(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52頁反面、54頁反面)。可徵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陳淑燕、陳志達等人所直接推薦之下線人數均屬有限,均個位數或十來位左右,充其量其等所得以領取之推薦獎金,以12%即美金240元計算,至多不過美金2,400元左右,然其等除被告陳淑燕、陳志達外之供述,竟然均有高達美金10餘萬元之進帳,部分甚至業已領取,被告陳淑燕雖未能坦承供述自己實際獲利若干,惟就其於說明會直承下線陳澄玄每月美金2萬餘元之獲利,被告陳淑燕為其上線,下線復多達快5千人,其更可因此實際獲利購買1輛賓士車,獲利甚巨亦由此可見一斑,而被告陳志達雖未達美金10餘萬元之巨,然其獲利金額亦與其投入金額顯不相當,再對照被告呂采甄於本院所供優極網所推出之套裝產品就是它收入的來源,至於優極網有無其他收入,我不知道,而除了推薦獎金、廣告獎金及組織獎金外,優極網並沒有因為我推銷套裝商品而另外給我報酬或獎勵(見本院卷三第13頁),而稽諸本案被告等人迭自警詢、調查站或偵查以至法院審理期間,均未曾供述其等及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加入優極網期間,優極網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至於本案案發後推出優極網商城才有實際銷售商品,係在本案案發後之事,與本案無關),顯見被告彭國財等人及附表一至附表三加入優極網公司成為會員之際,優極網推出之產品僅有如上述套裝產品,別無其他收入來源,而上開套裝產品內容為何、實用性如何等,顯均非被告彭國財等人或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在意之重點,乃因該制度之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有豐富之誘因使然。而加入優極網者除招攬下線可獲得推薦獎金外,另以參加人點擊廣告可以獲得分紅之獎金,且按日點擊一定廣告則數,至遲1年內即可回本,之後亦可再繼續點擊,繼續領取分紅點擊廣告獎金,以此吸引參加人加入,依此,位居高層上線者除可以續領招攬下線之推薦獎金、招攬次下線之組織獎金(依代數不同比例遞減)外,另亦可獲得下線、次下線乃至更次下線之點擊廣告之組織獎金(同依代數不同比例遞減),換言之,雖然點擊廣告獎金繫於點擊與否、反投與否因而浮動不固定,然因大多數參加人基於儘速回本,且點擊廣告並無何困難,甚至由他人代為點擊亦可之心態,甚至如被告黃唯品於說明會所提及之「我們這邊最小是5歲,自己會用自動點擊程式,學費自己賺」等情節(見臺中地檢署103他615卷第39頁反面),當會依優極網公司規定每日點擊至少30則以上廣告,而位居高層上線者因而可繼續領取源源不斷的點擊廣告之組織獎金,自屬當然,而此本亦為其招攬下線時獲得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外,所預期獲利之來源之一,不因點擊廣告獎金形式上係附加於所謂套裝商品而更易其性質。以上尤足證明,「優極網(eAdGear)公司」獲利來源為招募會員加入,而參加會員之目的並非在購買「套裝」時「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即網域空間、刊登廣告以提升知名度),會員繳交高額費用之誘因乃在於每日點擊廣告賺取獎金可以回本,而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得推薦獎金,下線再推薦他人加入亦可繼續領取間接推薦獎金(或稱組織獎金),此外,亦可領取下線及所招攬下線之點擊廣告獎金,至購買套裝商品所提供之內容均非所問,參加會員除再積極推薦他人加入以領取推薦獎金及點擊廣告獎金,亦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是就大部分之會員而言,「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提供之套裝內容性質上已構成「商品虛化」之現象,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之情形,要臻明確。

⒋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係以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非以單純之參加人為規範對象。蓋因傳銷事業之「參加人」乃係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而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因此,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雖不應僅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倘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有⑴擔任多層次傳銷事業重要職務;⑵或屬於多層次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⑶或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合意決定重大營運事項;⑷或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⑸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多層次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應認係該當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經查:

⑴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曾為招募會員而召開說明會之事實,除據上開證人即告訴人證述在卷外,並經上開被告等人供述在卷,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①被告彭國財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你有無找任何人到任何地址說明並介紹優極網的網路行銷套裝?)有的,【我與呂采甄、黃唯品及詹鳳鳴共4人合意】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成立教室,我們每個禮拜會舉辦優極網的網路行銷座談,【由我們4人上臺簡介】網路行銷趨勢、優極網公司介紹,如果有新進成員想要加入優極網,套裝費用就是新臺幣6萬元,並提供與其他網路業者提供服務的價格比較,我強調物超所值,銀貨兩訖,點擊廣告可以參與公司獲利的分紅、12%的推薦獎金及代數獎金,但自官子雲被公平交易委員會罰錢之後,我們4人便不再公開講公司制度,我都叫有興趣的人自行上網winteaml68.com去看,網站裡面有推薦獎金及代數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頁)。

②被告呂采甄於偵訊時供稱:「我有到臺中作分享,在101年下半年之後,到102年7月以前,【我有到臺中作分享2到3次】,地點在臺中市烏日區,還有到臺中其他地點我忘記了,因為我不熟悉臺中市。」(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彭國財、黃唯品、詹鳳鳴共4人有在中壢區租一個場地】,給各自帶人來的人使用,月租新臺幣3萬元,是我們4個人負擔,每人都有1把鑰匙,好像是以被告彭國財名義承租(見本院卷三第5頁反面、8頁正反面)。

③被告黃唯品於偵訊時供稱:「應該是101年中或年底以後【有到臺中開說明會】,從101年中到102年7月,每個月1次說明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5頁)。

④被告詹鳳鳴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們是用辦說明會的方式,彭國財有租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來當作說明會的會場,直到102年5月美國優極網無法出金時,我就沒有參與了,(劉翰愷及羅惠云在臺中辦的說明會妳會參加嗎?)有的,101年3月,大概2、3個月的時間,【我和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都有下來協助羅惠云所辦理的說明會】,3個月之後羅惠云就獨立了(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3頁正反面),101年3月時,【我跟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合租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辦公室】,租金每月3萬5,000元,外加水電等費用,每個人每月大約要出2萬元左右,這些帳目都是彭國財在管理,102年5月後我就退出了,只剩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3人出資承租(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7頁反面);於偵查中證稱:【我有來臺中參加劉翰愷、羅惠云聯合舉辦的說明會】,時間是在101年年初,地點在臺中市孔廟附近的勞工中心,我大概來臺中參加3、4次說明會,【劉翰愷及羅惠云會輪流舉辦,我去做實際案例的分享】,他們是我們的事業伙伴,他們的下線,我都還可以分到1%至2%,因為我是家庭主婦,主要是負責北部,初期偶而會下來臺中,後來他們獨立後,也不需要我們了,【我的上線黃唯品也會來臺中參與劉翰愷、羅惠云所舉辦的說明會】,我參與臺中說明會的時間為101年2至4月間,桃園市中壢區辦公室是由彭國財承租,由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及我共同負擔,每人每月負擔1、2萬元,後來出金不正常後,我就退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6頁反面、287頁反面、288頁反面),我跟黃唯品、呂采甄、彭國財都有在說明會上擔任主講分享,由我們4人輪流上臺說明分享,【我跟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也會來參加臺中區的說明會】(見臺中地檢署104他3835卷第9頁反面;臺中地檢署104偵16672卷第19頁反面)。

⑤被告羅惠云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詹鳳鳴、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他們都有下來協助我辦理說明會】,我當時是剛加入優極網,他們純粹是來幫助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21頁);於偵查中證稱:初期是由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彭國財等人說明優極網廣告平臺的價值,加入優極網可以獲得推薦獎金、點廣告獎金,及賣廣告流量(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31頁正反面、132頁反面)。

⑥被告劉翰愷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召開說明會次數記不太清楚】,我記得在永豐棧有辦過4次,臺中市的救國團有辦好幾次,臺中會館也辦過好幾次(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16頁反面)。

⑦被告魏秀塀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如果連上線一起舉辦的說明會也算進去的話,應該有100次,但這些說明會都是由上線主導,【至於我跟劉翰愷主辦的,就是永豐棧及救國團說明會】,次數大約只有20次左右(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43頁反面)。

⑵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3年8月20日電防三字第10378559360號函檢附之被告羅惠云與陳淑燕於101年9月18日高雄市金園飯店說明會之密錄譯文、現場照片、檢舉人提供之被告詹鳳鳴、黃唯品101年8月28日土城說明會錄音譯文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03他651卷第32至49頁)可佐。參以卷內檢附之優極網說明會103年5月臺灣各地區上課時間表中,仍載明臺北教室1聯絡人為黃唯品(0000000xxx)、中壢會場聯絡人為彭國財(0000000xxx)、呂采甄(0000000xxx)(見臺中地檢署103偵5405卷第18頁)。而本案案發期間中壢會場之場地為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等人共同出資承租,其等並合資購買所需辦公設備,由被告彭國財管理等情,亦據被告詹鳳鳴供述明確(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67頁反面)。參以被告彭國財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1(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反面);被告呂采甄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反面);被告黃唯品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反面);被告詹鳳鳴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21頁反面);被告羅惠云雖自陳最高等級僅達紅寶(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惟稽諸卷附路文孝之LINE貼文載明「日領美金的雲端商機,在台上分享的是日領超過2,000美金的羅惠云翡翠」等情(見臺中地檢署103他7160卷第14頁),堪認被告彭國財等人均屬「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高聘參加人,且因此領得高額獎金。再者,被告羅惠云等自101年7月至102年9月間,以渠等個人名義辦理多次外匯交易,匯出巨額款項至EADGEARHOLDINGS LIMITED設於香港匯豐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多為美金2,020元至2,060元不等,另自102年10月迄今,又匯出多筆款項至EADGEARHOLDINGS LIMITED設於香港恆生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總匯出金額合計美金144萬0,398元,而被告詹鳳鳴、羅惠云自承係多次代會員匯款至國外帳戶(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23頁反面),顯見渠等確有積極推動組織擴散,則被告劉翰愷、魏秀塀、羅惠云、詹鳳鳴、黃唯品、呂采甄及彭國財等人均分別或共同召開優極網說明會,於會中擔任主講人或講師,積極吸收下線,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此等使該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當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

⑶而被告江婕綺於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舉辦說明會時,有協助指導參加人如何操作,並協助匯款至優極網帳戶等情,已據被告江婕綺自白有協助匯款一情,而下述①至④證人亦均證述被告江婕綺在說明會會場協助會員匯款至優極網,或於現場擔任工作人員一節。茲摘要其等筆錄如下:

①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6之告訴人黃國融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參加優極網說明會,翁美貴告訴我可以把入會費給江婕綺,由江婕綺替我處理入會事宜,現場工作人員有跟我說繳入會費後,每天上網點擊200則廣告即可獲得每日美金8元的紅利,拉下線也有獎金,我只知道江婕綺是現場工作人員,不清楚工作人員如何分工(見臺中地檢署103他615卷第55至57頁)。

②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7之告訴人李佳樺於偵查中證稱:我拜託江婕綺將款項匯到美國投資的(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332頁反面)。

③證人即附表三編號2之告訴人施名宜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向美國優極網公司購買廣告平臺,由江婕綺協助鍵入購買及匯款至美國,江婕綺是現場工作人員(見臺中地檢署103他615卷第52頁反面)。

④證人朱芳其於警詢時證稱:我是在優極網的說明會認識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3人,我不知道他們職務名稱,他們在說明會上講解優極網公司之產品給與會人員了解(見臺北地檢署104他204卷第35頁反面、36頁)。

⑤此外,被告劉翰愷亦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會員如何繳交前述會費?)我們公司會用3種方式,第1種是匯款到美國或香港優極網公司的帳戶,帳號要問我太太江婕綺比較清楚,因為匯款都是她在匯,第2種方式是直接在優極網的網路上刷卡,第3種方式是以E現金來抵會費。」「(…江婕綺存摺中,那些是匯往優極網的款項?)江婕綺國泰世華帳戶中,記載『網銀外存』的就是我們匯給優極網的款項,合作金庫帳戶中,101年8月1日轉帳支出37萬2,126元,101年8月7日轉帳支出37萬1,634元,101年8月13日轉帳支出18萬5,534元,101年8月16日轉帳支出6萬1,867元,101年8月17日轉帳支出5筆,每筆的金額都是6萬1,892元,101年8月21日轉帳支出7筆,每筆金額都是6萬1,855元,101年8月22日轉帳支出55萬7,100元,101年8月28日轉帳支出43萬3,300元,101年8月29日轉帳支出30萬元9,295元,101年9月4日轉帳支出43萬1,342元,101年9月7日轉帳支出43萬元9,444元,101年9月12日轉帳支出42萬8,281元,101年9月13日轉帳支出36萬7,098元,101年9月18日轉帳支出42萬4,116元等等,這些有些是我自己投資優極網的錢,但是也有是幫下線匯款的,因為匯一筆錢不管匯多匯少的手續費都是相同的,下線又希望我們幫他們服務匯款,所以有時候我們會等湊了幾筆投資款再一起匯,但是時間久了,我沒有辦法分得出來哪些是我們自己投資,哪些是下線的錢。」「(你太太江婕綺負責業務內容為何?)她負責教大家怎麼做網站,上課是我在做,她幫忙做助教,會員如何有哪裡不會做,她就幫忙指點。」「江婕綺的電腦比較好,我辦教育訓練時,她當我的助教,在教如何架設網站時,負責指導學員。」(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13至216頁反面、229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上開所述為實在,因為我是主講,下課時可能會有會員詢問,我一個人沒有辦法教那麼多人架設網站、SEO,所以我會請會員如果有問題可以詢問江婕綺,都是私下詢問(見本院卷三第29頁反面)。益徵被告江婕綺確實與上開被告等人共同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

⑷而被告陳淑燕於舉辦說明會時,有上臺分享、推廣其參加優極網之經驗,並有積極招攬民眾入會,除有上開說明會錄音譯文外,復有證人劉翰愷、魏秀塀、黃盈凱下列證詞可參:

①證人劉翰愷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臺北和中壢地區的負責人是彭國財、黃唯品、呂采甄及詹鳳鳴,臺中地區是羅惠云和陳志達,以及陳澄玄和陳淑燕。(羅惠云、陳志達、陳澄玄和陳淑燕於優極網負責業務內容為何?)因為一開始都是他們在辦說明會,他們4個人都會一起合辦,然後一起分攤租金或場地費用。我沒有陳澄玄的電話,但陳澄玄主要都是跟陳淑燕合作,所以我主要都是找陳淑燕(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06頁反面、207頁);於偵訊時證稱:我剛加入優極網時,我所知道中壢是彭國財、黃唯品、呂采甄、詹鳳鳴,臺中是羅惠云、陳志達、陳澄玄、陳淑燕,當時中壢和臺北是合在一起,他們主要負責辦說明會宣傳優極網的業務招募會員。我負責的業務與羅惠云、陳志達、陳澄玄、陳淑燕招攬會員是一樣的,只是我說明的內容有一半講網路行銷趨勢這塊。從101年開始,每個禮拜固定舉辦一次說明會,通常是每個禮拜二或三,固定在臺中市太平區及臺中市烏日區舉辦說明會,這是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陳澄玄合租的地方,所以他們4個都會舉辦說明會,他們會邀請黃唯品、彭國財、呂采甄、詹鳳鳴下來講,但不是每場都下來。羅惠云、陳淑燕他們講的內容都是一樣,都是複製,101年跟民眾講加入會員後,每天花10分鐘點廣告,就有美金6至10元,可以領一輩子,主要吸引民眾加入的就是這個制度,我舉辦說明會時,陳淑燕有來過(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29頁反面、230、232頁反面、233頁)。

②魏秀塀於偵查中證稱:我知道羅惠云、陳志達、陳淑燕、陳澄玄有在烏日區舉辦說明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7頁反面),陳淑燕有時候會來參加劉翰愷跟我在臺中、高雄舉辦的說明會,陳淑燕來參加說明會時她有上臺分享,因為陳淑燕是我們的上線,如果我邀集其他人加入優極網公司,上線他們可以獲得代數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65頁)。

③證人黃盈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參加在臺中太平、臺中烏日、永豐棧麗緻酒店的說明會,我有看過被告陳淑燕不只1次,每場說明會流程大致都差不多,由主持人介紹在優極網經營的成功人士上臺分享約10分鐘,之後由主講人講解優極網制度約30分鐘,最後有「會後會」,就是由在場的人招攬新進人員加入,在臺中烏日場次每場大概有6、70幾個人,在永豐棧麗緻酒店大約有上千人,至少有好幾百人,非常多人,我所提供101年12月27日在臺中烏日由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的說明會,是主持人介紹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後,才由羅惠云上臺主講,被告陳淑燕就是所謂經營優極網之成功人士,分享經驗,該次場次的人數也大約是6、70幾個人,這是每週二、四固定在臺中烏日所舉辦的說明會,像錄音內容中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的內容就是每個禮拜固定該做的工作,我之所以會錄影錄音,是因為想學學成功人士經營優極網的經驗,所以會針對新的人、新的面孔上臺分享者做錄影錄音,但重複的就不會再錄音了,因為內容都一樣,除被告陳淑燕101年12月27日在臺中烏日說明會的錄音外,我也有錄製劉翰愷與魏秀塀分別在101年11月16日說明會之錄音譯文及被告羅惠云於102年4月27日說明會之錄音譯文,我在104年3月16日刑事陳報狀載投資優極網時間雖然為101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1月12日為止,總共投資1,030,098元,但這是因為我只能提出有銀行水單可以證明的部分,實際上我總共投資30幾單位,所以我聽了被告劉翰愷、魏秀塀、陳淑燕、羅惠云上開說明會後,仍有繼續投資,其實一開始人家跟我介紹時我也都不考慮,他們陸陸續續跟我接觸半年才叫我去臺中太平的說明會聽,它產生的關連就是說一開始我們可能只加入1口,就1個帳戶,但是愈聽就愈會覺得這個東西不錯,陸陸續續就會一直買、一直買,愈買愈多,買到後來就會有30幾個帳戶,因為我們也希望能成為翡翠,能愈賺愈多愈好,其實那時候我們的貪念都已經日積月累被洗腦到都打開了,我們自己也有貪念這是我們自己的錯誤,我們也瞭解,陳淑燕上臺當引言人、成功人士分享經驗的應該沒幾次,次數不多,但是我不記得準確次數,但她的樣子我很熟悉,一看就知道,我沒有去過高雄、中壢、臺北的說明會,我都跑臺中烏日說明會,也有去過臺中太平說明會1次,我在準備程序即本院卷二第22頁正反面所述,除我總共購買30幾個單位,不是30個單位外,其餘所述均實在,我上次在本院準備程序所看到的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等人我都有看過他們上臺主講過,但他們都說不認識我,但我都看過他們(見本院卷五第30頁反面至38頁反面)。

④被告陳淑燕雖否認其有上臺分享,亦否認其為臺中地區負責人,證人劉翰愷於本院證稱:我去太平時,是陳澄玄找我去,他告訴我這一塊誰做得比較好,對平臺比較瞭解,在我的認知就覺得就是他們負責這個區塊,上開說明會我只去過太平那一次,這些信息都是其他會員用LINE訊息傳給我們的,但實際上是否每個月舉辦,區域在哪,我不清楚,上開合租部分也是會員告知的(見本院卷三第28頁反面),更改證述其偵查中所述陳淑燕為優極網中部負責人及陳淑燕亦有合租場地舉辦說明會等認知,係來自上線陳澄玄關於平臺何人做得比較好之訊息,詳情並不清楚,則證人劉翰愷於本院所述已與其調查站及偵查中不符。而被告陳淑燕供稱僅有在高雄說明會該次受羅惠云之邀而上臺介紹她(羅惠云)出場而已,並否認其曾上臺分享一節,亦與證人黃盈凱提出被告陳淑燕確實有在臺中烏日區說明會上臺分享其參與優極網之成功經驗並加以推銷宣傳等情之譯文內容明顯相悖,足見被告陳淑燕除高雄說明會該次外,另否認有於其餘場次上臺分享一節之不可信。至證人劉翰愷於原審及本院均證稱:被告陳淑燕有來參加過1次我舉辦的說明會,在救國團或永豐棧我不清楚,她有上臺分享她做廣告網站的效益,就SEO的部分,大概透過我們平臺,讓她網站上的公司廣告曝光,她是分享一個叫小猴子的網站,在內地做手搖茶的,沒有提到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組織獎金,也沒有提到回本等內容,該次是臨時起意請陳淑燕分享的,因為在場她經驗比較久一點,所以可以分享平臺,我舉辦說明會,陳淑燕並未跟我分攤過辦理說明會的費用(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29、30頁反面、32頁正反面;本院卷三第25頁反面至26、27頁反面、31頁),然已與被告陳淑燕於原審所為僅有去高雄說明會1次,臨時擔任主持人,單純介紹被告羅惠云上台而已(見原審105金訴4卷一第73頁反面),並未參與其他場次一節明顯不符。又,倘證人劉翰愷上述確實曾請被告陳淑燕分享其廣告平臺之經驗,照理講,被告陳淑燕於任一場次之說明會均會做相同內容的分享才是,惟由證人黃盈凱提供臺中市烏日區說明會之錄音譯文全文,在被告陳淑燕上臺全程發表期間,確實均以投資賺錢為目的而招攬廣大民眾加入優極網,並無隻字提及其從事優極網廣告平臺效果如何,亦未提起其在大陸地區從事手搖茶事業如何等等,證人黃盈凱於本院亦證述並未聽過被告陳淑燕上臺分享其在大陸內地經營小猴子網站、手搖茶事業如何等等,小猴子網站、手搖茶事業是陳澄玄所講的,並不是被告陳淑燕講的(見本院卷五第34頁反面)可明。是以,證人劉翰愷於原審及本院此部分證詞之可信度,自堪質疑。再者,被告陳淑燕於原審僅坦承只有去過高雄說明會1次,且介紹羅惠云上臺後就下台,該次場景亦經證人羅惠云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26頁反面、27頁),此外,被告陳淑燕均未坦承有在其餘說明會有上臺分享或主講之事實,則證人劉翰愷於原審及本院所證述之被告陳淑燕有上臺分享廣告平臺云云,非但與被告陳淑燕坦白者不符,其證述被告陳淑燕上臺是為分享優極網廣告平臺一節,亦僅其單方證述而已,尚非可信,自無從為被告陳淑燕之有利認定。至被告陳淑燕於本院107年2月12日審理時當庭勘驗告訴人黃盈凱提出臺中烏日說明會之錄音內容後,方又改稱:我現在想起來羅惠云邀請我上臺炒熱氣氛的是剛才錄音這次,我現在想起來是這樣(見本院卷五第39頁),然此與臺中烏日101年12月27日說明會確實有主持人一節(見本院卷五第26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63頁之勘驗譯文內容顯示,於被告陳淑燕分享成功經驗完畢後下臺時,緊接由主持人表示:「我們再次掌聲我們優極網的媽媽陳翡翠」一語),與被告陳淑燕所屢次供稱其有一次上臺原因是因為主持人未到,才臨時受邀上臺介紹羅惠云出場之情節並不相符,顯然被告陳淑燕係於本院勘驗後始改口稱誤將臺中烏日說明會記成是高雄說明會云云,顯非可信,亦與卷內確實存在101年9月18日高雄說明會之密錄譯文(顯示有被告陳淑燕翻拍照片)及101年12月27日臺中烏日說明會之錄音譯文等證據相違,被告陳淑燕此部分供述,自為本院所不採。

⑤而無論是101年9月18日在高雄說明會之密錄譯文或上開黃盈凱提供之101年12月27日在臺中烏日說明會之錄音譯文內容,均足以認定被告陳淑燕於說明會上確實有推廣優極網、鼓勵民眾參加,只要投資6萬元,靠著組織,點擊廣告,即可獲利,並再說明其感謝羅惠云引導其加入,羅惠云月入好幾百萬元,陳澄玄亦有每月美金2萬餘元之獲利等實例,吸引民眾加入,堪認被告陳淑燕非僅一單純參加人而已,而係與被告羅惠云、劉翰愷等同案被告具有協助組織擴散之行為分擔,而其主觀上復認識優極網獲利來源為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並非來自於推廣優極網網域空間商品之合理售價所因此獲得之報酬,亦具有不法犯意,要堪認定。

⑸而被告陳志達於被告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舉辦說明會時,有協助指導參加人如何操作電腦,並協助匯款至優極網帳戶等情,已據被告陳志達自白在卷,復有證人羅惠云、劉翰愷下列證詞可參:

①被告陳達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的客戶羅惠云打電話給我,說她有一個廣告平臺,想要找我去瞭解,…說繳交美金2049.95元,可以獲得一個廣告平臺,可以刊登廣告製作網站,另外,透過優極網點擊廣告,可以獲得廣告業績的分紅,也就是我們的投資可以回本,我就在現場刷卡加入優極網,後來,因為羅惠云不太會使用電腦,她如果有介紹朋友進來,就會叫我教新加入的會員如何登入優極網點擊廣告,有些會員不瞭解匯款到國外的流程,我就會把我的點數轉給他,再向他收取新臺幣現金,等到我有需要使用點數的時候,再把這些會員交給我的錢,匯到優極網在香港匯豐銀行的帳戶換成點數,(陳志達國泰世華外匯支出明細表1份,所示資料係你將總計金額美金40萬2244元金,換算新臺幣約為1,200萬元的款項,匯入優極網於香港匯豐銀行帳戶,該等資金來源為何?)這些錢裡面,有150萬元是我自己的資金,其餘的如我前述,就是羅惠云介紹人進來後,這些下線會員投資優極網的錢,我只是幫他們換點數。羅惠云會把她投資優極網以及介紹的獎金,分一部分給我,金額大概是30至40萬元,這是我跟她合資單位的介紹獎金,她都是用點數的方式轉到我優極網的帳號,印象中詹鳳鳴或黃唯品有給我自動點擊程式,電腦就會自動點擊廣告,不需要手動點擊,我以自動點擊程式瀏覽廣告,每天大約花2、3分鐘點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是羅惠云的上線,我是透過羅惠云認識他們,魏秀塀是羅惠云的下線,因為她原本就有做組織,也不太需要我們做輔導;羅惠云舉辦說明會時,我會在會場後面教會員使用電腦登入優極網點擊廣告,但我沒有上台演講(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52頁正反面、53頁正反面、54頁正反面);於偵訊時供稱:我從101年5、6月開始有去參加羅惠云在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等地所舉辦的優極網公司說明會,我負責教參加的會員電腦操作,如何看廣告如何架設網站,優極網中壢說明會是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4人一起合辦,臺中說明會是羅惠云主辦,我協辦,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也會下來協助主講;投資優極網的會員,大部分目的就是為了要獲得點擊廣告獎金跟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有些是為了做廣告;那時候在說明會跟會員講要1年多、1年左右可以還本,在臺中說明會也是這樣講,除了還本外,還可以獲得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236、237頁);於偵查中證稱:我的下線如果有招攬下線,我們可以獲得代數獎金,要看代數,代數近的代數獎金比較多,代數遠的代數獎金會比較低,要到第7代以後才沒有代數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66頁反面、67頁反面);原審時仍供稱:我跟羅惠云辦的說明會,都是她在講,我做電腦的網頁(見原審105訴4卷一第73頁)。

②證人羅惠云於原審證稱:我參加的說明會,陳志達也有去,他大部分都是幫忙電腦的部分,他並沒有上臺主講或分享過,因為陳志達電腦比較OK,所以有需要電腦協助的話,他會幫忙,電腦要放優極網的影片或是廣告平臺的影片(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4頁反面、7頁反面)。

③證人劉翰愷於原審證稱:我跟魏秀塀辦的說明會,陳達有參與過,他沒有上臺,但是有一些人會問他電腦方面的問題,他幫忙回答而已(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陳志達對電腦比較專業,有時候在臺下會有人請教他電腦的問題,因為陳志達對於架設網站、SEO比較強,至於有無會員請教他關於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的部分,我不清楚,因為那時候我在臺上上課,有會員問我,等下下課時有誰可以協助,那時候我會講陳志達電腦比較厲害,如果電腦方面有問題可以詢問陳老師(即陳志達),但他們有沒有問或者問什麼內容,我也不清楚(見本院卷三第26、27頁反面、28、29頁反面)。由上開被告陳志達自白在臺中說明會上,羅惠云有講解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等,其並負責操作電腦,教導參加人如何點擊廣告,羅惠云是主辦,其擔任協辦等語,與羅惠云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再參諸二、㈡⒊⑶㊵㊶告訴人張憶涵、黃盈凱之證述內容,羅惠云確實均有擔任主講人,招募會員,加入優極網可以點擊廣告獲取獎金,推薦下線還有推薦獎金,可以獲利、回本等語,而被告陳志達既然於羅惠云主辦時,擔任協辦處理電腦方面事宜,且參與說明會過程,被告劉翰愷舉辦說明會時,其亦擔任協助電腦方面工作,堪認被告陳志達非僅一單純參加人而已,而係與被告羅惠云、劉翰愷等同案被告具有協助組織擴散之行為分擔,而其主觀上復認識優極網獲利來源為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並非來自於推廣優極網網域空間商品之合理售價所因此獲得之報酬,亦具有不法犯意,要堪認定。

⑹至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淑燕、陳志達雖均辯稱:我們都不認識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云云,被告彭國財並辯稱這些參加人都是因為劉翰愷說明才參加,而我距離劉翰愷已13代,我並沒有領到劉翰愷招攬下線所產生之推薦獎金及其組織獎金或點擊廣告之組織獎金云云。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淑燕、陳志達、劉翰愷、魏秀塀於案發期間舉辦說明會時,彼此有互相協助支援之行為,或上臺分享或擔任主持工作,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並在中壢區租用場地,供招攬下線會員使用,被告羅惠云、陳淑燕、陳志達並在臺中區租用場地,而被告江婕綺於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舉辦說明會時,擔任現場工作人員,或有指導會員操作,或協助匯款事宜,被告陳志達亦於擔任被告羅惠主講時擔任協辦,教導電腦方面架設及點擊廣告方面問題,於被告劉翰愷擔任主講時亦有協助教導電腦等問題,已如前述,上開被告等人彼此間或有直接或有間接之犯意聯絡,就推廣、宣傳、招攬成為優極網會員一節不遺餘力,堪認其等彼此間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係「優極網(eAdGear)公司」臺灣地區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為共同正犯,應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並不因其等是否認識、實際招攬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入會,或有因此領到推薦獎金(含組織獎金)及點擊廣告獎金之組織獎金而受影響。是以,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淑燕、陳志達前揭所辯,尚非可採。

⑺至被告江婕綺雖辯稱:我並非優極網員工,我是受僱於松品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松品公司),因為松品公司負責處理優極網公司商品運送事宜,而代為處理優極網公司之客訴事宜云云。然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受害時間為101年7、8月至102年5月為止,而被告江婕綺係於優極網102年5月發不出獎金後,改推出優極網商城,並與劉乾城所成立之松品公司合作時,才任職松品公司,此為被告江婕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是認(見本院卷二第159頁反面至160頁),亦有被告江婕綺及其辯護人於原審提出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見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147至150頁)可明,是以,被告江婕綺上開證據資料顯無從為其本案有利之認定。至其於原審所舉證人陳瑩如、黃唯品所為證述內容(見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268頁反面至279頁),均在說明本案案發後所推出之優極網商城與松品公司間之關係,及被告江婕綺任職松品公司之詳情,均與本案無關,亦均無從為被告江婕綺未參與本案犯行之有利認定,附此說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陳淑燕、陳志達前開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均要無足取。其等辯護人所持辯護各節,亦均無從為上開被告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業臻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劉翰愷、魏秀塀之辯護人張智翔律師聲請就優極網所推出之商品內容送請第三公正單位鑑定該商品於案發當時(102年)相對應於臺灣地區在當時曾推出相同商品內容之銷售價格為何?據以判斷優極網所推出之商品是否符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稱之「合理售價」?並具狀陳報鑑定單位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66至168、170至176頁)。惟本院綜合上情,認本案被告等人雖有推廣優極網之套裝產品,然實際上所強調者,仍為購買套裝產品後取得再行推廣產品之經銷商資格,進而每日點擊廣告領取浮動、不固定的點擊獎金,而最大獲利來源仍為其等招攬下線及其等下線次招攬下線時所可獲得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為其等收入來源,是以,被告劉翰愷、魏秀塀辯護人所欲聲請鑑定之事項,即與本案認定並無關連性,本院不為此無益之調查,附此說明。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公平交易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於104年2月6日生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及第35條第2項「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等規定,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刪除,而應回歸適用103年1月29日公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及第29條「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業已於修正立法理由中說明綦詳。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陳淑燕、陳志達等人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等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予以論處。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陳淑燕、陳志達等人(下稱被告彭國財等10人)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

㈡又「優極網(eAdGear)公司」為跨國性集團,除被告彭國財等10人外,尚有多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策劃、推動該非法多層次傳銷,被告彭國財等10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策劃、推動「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成年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集合性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被告彭國財等10人共同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式吸引會員加入,核其性質,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672、16894、16895、16896、17977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業已起訴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彭國財等10人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多場說明會,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公司」,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106萬6261.9元及新臺幣440萬3,211元;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4萬9,198.8元及新臺幣119萬3,500元;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1萬0,350元及新臺幣80萬4,598元。因認被告彭國財等10人吸收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金額之款項,應另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文義意旨,可知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係指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者,於收受、吸收資金後,於存續期間內,有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約定,始克相當,即其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乃收受者使用所收受資金之存續期間依本金一定比例當然發生,具有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者,始為該條項所指「以收取存款論」。查,本案投資人支付美金2,049.95元購買1單位「完美總監套裝」後,需憑藉每日點擊30到200次廣告,而約1年內可自該公司取回原投入本金,如投資人欲另取得高額推薦獎金,係取自於「有否招攬新會員之行為」而發給,具不特定性,即「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發給之獎金須取決於未來時間會員是否按日點擊廣告,及會員本身招攬新會員入會之一定條件成就,方能取得,且點擊廣告獎金多寡亦端賴「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當日盈餘分紅(此為該公司之片面承諾),若加入之會員未招募新會員,將無從獲取任何推薦獎金,亦即會員尚需有一定之作為,始能有一定之回報,如會員未有特定作為,非但無報酬可言,會員亦未必能取回本金,顯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收受存款」,不論其存款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之型態,或以每月獲取固定利息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出資人除能領取約定之利息外,尚能收回本金等情有別,要難以「收取存款論」,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收受存款論」之要件不合,本不得遽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罪名相繩。況「優極網(eAdGear)公司」設立於美國,被告彭國財等10人雖知悉「優極網(eAdGear)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吸引會員加入,然其等僅係「優極網(eAdGear)公司」臺灣地區早期加入之會員,雖因而獲得較其他會員高額之獎金,但其等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經營財務決策,僅係招攬會員以圖高額獎金,並協助將款項匯入香港匯豐銀行eAdGear帳戶內,於主觀上,毋寧係出於儘速完成下線會員之註冊俾自身滿足「優極網(eAdGear)公司」設定之條件以取得獎金,並謀將電子帳戶內點數折現取償之意思,而顯乏為「優極網(eAdGear)公司」收取款項之意,自難認其等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就吸收資金之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檢察官所指被告彭國財等10人違反銀行法之犯嫌即有不足,然此部分犯嫌若成立,核與本院認定之被告彭國財等10人所犯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罪,應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認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下稱彭國財等8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罪事證均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均非無見,惟原審疏未勾稽卷內事證,因而為被告陳淑燕、陳志達均無罪之認定,尚有未洽,就被告彭國財等8人部分亦未認定與陳淑燕、陳志達為共同正犯,此部分認事用法亦有未當;又上開被告彭國財等8人均係為貪圖投資報酬率高的推薦獎金、點擊廣告獎金及組織獎金之主要目的而加入成為會員,亦為確保該等獎金可以源源不斷地領取,而有召開說明會招攬龐大下線加入,有助益集團之擴展,以確保其等上開獎金可以持續領取,而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亦均意在領取豐厚鉅額的獎金而加入,只因加入時間在後,以致無法持續領取,整體而言,其等均在賭玩高風險之金錢遊戲,圖謀於短時間內迅速達成財富累積之目的,滿足金錢之獲利,與一般傳統典型之惡意倒閉、詐欺等財產上犯罪尚屬有別,是以,本院認倘科以高額之罰金款項已足懲其等犯行,未必有使其等令入監獄服刑之必要,故認原審對被告彭國財等8人量刑均有稍重之嫌,被告彭國財等8人上訴意旨以均否認犯罪,均指摘原審判決關於其等部分均不當,雖均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彭國財等8人均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關於其等部分均不當,為無理由,暨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陳志達、陳淑燕均應改為有罪認定,指摘原判決關於各該部分為不當,則為有理由,加以原審判決上開部分有如上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有罪部分(即被告彭國財等8人)及被告陳淑燕、陳志達無罪部分均予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國財等10人雖未參與「優極網(eAdGear)公司」內部之經營決策與財務調度,然被告彭國財等10人為圖獲取「優極網(eAdGear)公司」發放直接、間接推薦獎金之不法利益,於各地召開說明會積極招攬會員,就組織之擴大為主要居功者,對於投資大眾之財產權造成莫大危害,大部分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均因為聽從被告劉翰愷、魏秀塀之招攬宣傳手法而參與因而受害,人數非少,被害金額眾多,併斟酌被告陳淑燕上臺次數較少,擔任成功人士分享之身分,被告江婕綺、陳志達於說明會上均未擔任主講人亦未上臺分享,僅係從旁協助被告羅惠云或劉翰愷、魏秀塀,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被告彭國財等10人犯後矢口否認犯行,迄至本院審理期間,於大多數告訴人、被害人已對其等提出民事方面之求償,僅被告詹鳳鳴1人與告訴人張憶涵1人達成分期賠償之和解,有告訴人張憶涵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記載(見本院卷三第36頁)可明,大部分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人仍均未受償,被告彭國財等10人均欠缺悔過之具體表現;暨考以被告彭國財等10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被告彭國財係中興大學經濟系、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畢業,曾任工商時報記者、外交部駐匈牙利代表處秘書、美商賀寶芙直銷公司,被告呂采甄係宜蘭省立宜商女校畢業,曾任藥局人員、會計等工作,目前為家庭主婦,被告黃唯品係世新大學大眾傳播學系畢業,從事攝影工作,自己開店,被告詹鳳鳴係臺中嶺東商專國貿系畢業,婚後在先生開的電機企業幫忙、擔任會計,被告羅惠云係嘉義民華國中畢業,曾從事美容、房地產買賣,被告劉翰愷係加州州立大學生物與企業管理系畢業,之前在僑光及靜宜大學教授國貿系商業英文,被告魏秀塀係南投高商畢業,從事房地產、餐廳會計等工作,也開過餐廳、服飾店,被告江婕綺係臺中教育大學畢業,當過代課老師及補習班老師,被告陳淑燕係經營餐廳生意,被告陳志達直承從事房地產仲介,已經其等供述明確(見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108頁;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21、129頁;本院卷二第149頁),及被告彭國財等10人於組織中擔任之層級、獲利情形(詳下述)、家庭生活情況等智識程度、社經地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項至第項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有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彭國財等10人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沒收部分

⒈相關法律之修正及適用說明:

⑴被告彭國財等10人所為上揭部分犯行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⑵本次刑法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新增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

⑶又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估算條款意義在於法院得以運用估算,以避免在某些縱使尚非完全不可能,確屬難以調查之情形中,必須對屬於不法利得沒收的財產價值的種類與範圍做出細節的確認,進而使程序得以簡化與迅速進行。

⒉按「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固據最高法院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所採,然該決議業經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因不合時宜不再援用。究其原因應係基於「罪責原則」,共犯間之責任從屬應僅限於「違法性」始有從屬連帶關係,就共犯之「責任」本應個別認定(即學說上所稱之「限制從屬形式說」),是共同正犯基於限制從屬形式說之同一立場,不僅評價罪責之主刑會有不同,及附隨主刑之「從刑」亦非一致,一律連帶沒收,自違背罪責原則之自己責任原則(花滿堂,「共同正犯犯罪所得連帶沒收」之理論商榷,104年9月4日,司法週刊第1763期,頁2),是本件共犯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有所得者,沒收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之,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

⒊經查:

⑴被告彭國財等10人不法所得之估算:

①「優極網(eAdGear)公司」制度設計之獲利方式包括點擊獎金與推薦獎金,即付費加入會員後,每日點擊30至200次廣告,可按「優極網(eAdGear)公司」當日盈餘之一定比例獲取點擊獎金(約為5至10美元不等),另只要推薦下線加入,即可獲得推薦獎金,直接下線可以獲得15%(後來改成12%)之推薦獎金,間接推薦獎金(又稱組織獎金)依照代數分別可獲得5%、4%、3%、2%、1%之推薦獎金,是獲利之計算繫諸於每日「優極網(eAdGear)公司」宣稱之盈餘,及各會員推薦下線之人數,參以本案被告羅惠云於偵訊中自陳下線會員約有1、200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4頁反面);被告黃唯品於偵訊中自陳下線會員約有1萬人左右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4頁反面);被告呂采甄於偵訊中自陳其下線會員應該比黃唯品多,應該超過1萬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5頁);被告彭國財於偵訊中自陳其下線會員大約有數千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45頁);被告魏秀塀於偵訊中自陳下線會員約有數百人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4頁);被告陳淑燕於說明會中自承其下線在11個月當中已經超過快要5千人(見本院卷四第162頁);復有查扣載有「彭國財團隊」、「魏姐團隊」之優極網會員資料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至29頁)可參,是被告彭國財等10人均招攬為數眾多之會員成為下線,堪信被告彭國財等10人均從中獲利非少,惟因每日點擊獎金具浮動性,及下線購買口數不一,而難以精確計算各被告彭國財等人之獲利為何,此際,因被告彭國財等10人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自應估算認定之。

②訊之被告彭國財於調查站時供稱:「收入包含每日點擊獎金及每日推薦獎金,我自100年10月底至102年4月間總共領取美金約12至13萬元…100年10月加入只有10天不算的話,100年11月起美金1,700、1,800元,到102年5月,我單月最多領過美金1萬餘元,因為『每日點擊獎金』及『每日推薦獎金』都有下線的代數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3頁正反面);被告呂采甄於偵訊時供稱:「我總共投資20到30口,帳上陸續獲利美金13萬元,但這是包含點擊獎金及推薦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01頁反面);被告黃唯品於調查站時供稱:「紅利及獎金詳細數目我記不清楚,大約平均每月美金5至6,000元左右,所以約領取兩年的時間計算的話,紅利加獎金的話約美金12萬至14萬4千元左右,折合台幣約360萬元至432萬元間。」(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55頁);復於偵訊時供稱:「…在沒有出狀況之前,大約300多萬至400多萬左右。」(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76頁);被告詹鳳鳴於偵訊時供稱:「(目前為止,妳共領取了多少紅利?)在網站上的數字約有美金10萬元,但用其中的美金4萬元去認購原始股權…」、「(如果不考慮妳又去認購原始股權,妳參加優極網有多少獲利?)台幣7、80萬至百萬元應該有。」(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87頁反面);被告羅惠云於調查站供稱:「(妳自101年6月至102年3月投資優極網期間,所領回之紅利、獎金款項若干?)大約新臺幣50萬元左右。」(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20頁反面);復於偵訊時供稱:「(妳投入迄今,共獲多少紅利?)約50萬元左右。我就是投了30萬元,取回50萬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31頁);被告劉翰愷於偵訊時供稱:「…這兩年來,我媽、我弟、我老婆、我自己加起來,投資了100萬元臺幣,總共領回約300多萬元台幣,這是衝浪加推薦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25頁反面);被告魏秀塀於調查站時供稱:「(妳、劉翰愷及江婕綺經營優極網期間,投資若干?獲利若干?)我們各投資1單位,各美金2,050元,獲利約新臺幣300萬元,但需要扣除反投4成,我不清楚這300萬元是否已扣除反投的4成,詳細獲利要問劉翰愷才清楚。」(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40頁);復於偵訊時供稱:「(加入優極網後,領取的服務費大約多少?)我沒有計算,但服務費加上招募獎金共約臺幣300萬元,大約快2年的時間,這是包含我、我兒子、我媳婦各加入一口所賺的錢,這300萬元包含反投,所以實除上只拿到六成約臺幣180萬元。」(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253頁反面);被告江婕綺於調查站時供稱:「(妳、劉翰愷及魏秀塀投資優極網的金額若干?購買單位若干?獲利狀況為何?)我及劉翰愷應該有投資100萬元左右,大概16、17口;魏秀塀應該有2、30萬元,大概是4、5口,到103年9月優極網網站關閉前,我及劉翰愷獲利大概1、200萬元,至於魏秀塀的獲利我不清楚,要問她才知道。」「(妳前述獲利1、200萬元是否皆來自點擊廣告及拉下線投資人的獎金?)是的,以我的認知,拉下線的獎金大概有5成左右,其他的獲利都是來自於點擊廣告。」(見臺中地檢署103偵27890卷一第154至155頁);被告陳淑燕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羅惠云下線,陳澄玄為我上線(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69頁反面),於說明會宣稱:我上線羅惠云月入好幾百萬元,我下線陳澄玄每月多賺2萬多元美金,我賺一台賓士車(見本院卷四第161至163頁);被告陳志達於調查站時供稱:我投資15個單位,幾乎每個單位都有還本獲利,投資的時間大約1年左右,領取紅利約90萬元,我跟羅惠云合資一個單位,羅惠云有把她投資優極網及介紹下線的獎金,分一部分給我,金額大概是30萬元至40萬元,這是我與她合資單位的介紹獎金(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54頁正反面)。上開被告彭國財等10人就自身獲利供述多寡不一,或保留而未直接供述,苟直接依據其等供述認定不法所得,不免對較無保留之被告產生懲罰作用,而語帶保留、心存僥倖之被告反因此獲利,是本院綜合審酌上開被告等人之供述,堪認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共獲利約新臺幣300萬元,因渠供述可相互印證而可採信,而被告彭國財等10人均陳稱「優極網(eAdGear)公司」有獲利反投機制(即獲利不能全數領出),為免過度剝奪行為人財產權,爰認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個人實際獲利至少有新臺幣60萬元。又被告彭國財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1等語(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反面);被告呂采甄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反面);被告黃唯品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反面);被告詹鳳鳴自陳最高等級曾達翡翠等語(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21頁反面);被告羅惠云自承為詹鳳鳴下線(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69頁反面);被告陳志達自陳最高等級為藍寶(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21頁);被告羅惠云雖自陳最高等級僅達紅寶等語(見原審104金訴10卷三第119頁反面),惟卷附路文孝之LINE貼文載明「日領美金的雲端商機,在台上分享的是日領超過2000美金的羅惠云翡翠」(見臺中地檢署104他7160卷第14頁),再參諸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淑燕均為被告劉翰愷之上線,是渠等獲利不少於被告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等人,應堪認定。本院因此認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羅惠云、陳淑燕等人之不法所得至少亦應有新臺幣60萬元。至被告陳志達除自己購買多口單位數外,另與被告羅惠云共同合資1單位,故羅惠云給其新臺幣30至40萬元,以被告羅惠云為紅寶階級、翡翠等階級,均高於被告陳志達所屬藍寶階級,是以,本院認定被告陳志達之不法所得至少為新臺幣30萬元。

③另被告詹鳳鳴於說明會上宣稱:如果配合我們的方法,3個月可以日領500美元,而臺中的「惠云」,在6個月時間內,一天收入有4000美元等語;被告黃唯品於說明會上宣稱:我們從去年開始,兩個月讓一個家庭多了51萬新臺幣的收入,我弟弟在中壢開電器行,過年前兼差多賺了10萬元(見臺中地檢署103他615卷第37、41頁反面),亦徵被告彭國財等10人除被告陳志達外之不法所得至少可估算為每人新臺幣60萬元,被告陳志達部分則為新臺幣30萬元,已屬對被告彭國財等10人最有利之計算,均依修正後刑法(即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彭國財等10人為達成本案犯罪目的而投資之金額,屬犯罪成本,依法並無給予保障而加以扣除之必要,附此說明。

⑵扣案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彭國財等10人共犯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原審104金訴10卷二第183頁反面、212頁反面至218、223頁反面至230、249頁正反面),爰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及責任共同原則,於本案被告彭國財等10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尚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被告彭國財等10人本案犯行間,具有何等關聯性,認無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瑋宸係被告彭國財之上線、被告謝東英係被告呂瑋宸之上線、被告官子雲係被告謝東英之上線、共犯陳森茂(另行通緝)係被告官子雲之上線,詎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與被告彭國財等10人均明知「優極網(eAdGear)公司」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詎渠等竟仍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在臺北、臺中、彰化及高雄等地分別舉辦多場說明會,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優極網(eAdGear)公司」,於會中向不特定多數投資大眾宣稱,投資新臺幣6萬2,000元加入美國「優極網(eAdGear)公司」,並每日上網瀏覽電子廣告30則,即可持續累積紅利,3個月後每日可領取紅利美金500元,且每介紹1人加入可獲得美金200元至300元不等之推薦獎金等語,投資人可支付美金2,049.95元購買1單位「完美總監套裝」,或支付美金6,000元購買1單位,每單位投資每日至上開網站點擊30至300則(後期改為200則)電子廣告者,可按點擊廣告數獲得eCredits,凡每單位投資每日之eCredits超過30者,優極網即就當日公司總獲利按所有投資者帳戶內之ePoints分攤,再行計算每日每ePoints可分得之點擊獎金;另點擊廣告可累積衝浪獎勵(eReward),每累積2萬5,000點之衝浪獎勵,可兌換美金25元之亞馬遜禮券。又會員每介紹1人加入「優極網(eAdGear)公司」,可按第1層下線購買套裝金額分得百分之8至15(後期改為12)不等之推薦獎金;自第2層下線起,按其會員等級,即顧問以上等級可領取8代以內,紅寶石以上等級則不限代數領取不同百分比之代數獎金(包含點擊及推薦獎金)。所領取上開所有獎金,百分之40部分轉換為會員帳戶內之ePoints,以增加其基數利於領取更多點擊獎勵,百分之60部分可轉換為eCash,嗣會員欲兌領時,按1:1將eCash轉換為美金匯入會員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或將eCash轉入優極網與VISA公司之聯名預付卡內由會員自行兌領顯不相當之報酬,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106萬6261.9元及新臺幣440萬3,211元;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4萬9,198.8元及新臺幣119萬3,500元;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起,向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吸收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吸金美金1萬0,350元及新臺幣80萬4,598元。因認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等人,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而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有所懷疑,堪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等人(下稱被告官子雲等4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之供述、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證述及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提出之「優極網(eAdGear)公司」會員資料、匯款資料、優極網宣傳資料、說明會錄音錄影光碟、購買eAdGear.com電子發票、優極網土城說明會錄音譯文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官子雲等4人固均坦承為「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會員,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或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被告官子雲辯稱:我加入優極網是要買網站作廣告販售商品,謝東英是開畫廊、林書賢是做國際貿易的,因為我們有需要網站,我才介紹他們加入優極網,我沒有參加說明會,我也沒有替會員匯款至優極網帳戶等語;被告謝東英辯稱:我在天母開畫廊,剛好我需要做網站,評估都要十幾萬元,官子雲介紹我優極網,我就去買,呂瑋宸聽說我打廣告很有效,我就給呂瑋宸一個網址,呂瑋宸自己免費加入的,我介紹呂瑋宸沒有拿到獎金,我也沒有層級等語;被告呂瑋宸辯稱:我有買網域美金14.95元,沒有買別的,彭國財告訴我說他做直銷,每週要花2萬多做廣告,我就跟彭國財說有這樣的方式,彭國財填我是介紹人,但是我沒有補滿美金2,000元,所以不能拿推薦獎金,也沒有等級,我在優極網沒有獲利,我也沒有去參加說明會等語;被告陳羿靜辯稱:我只是買網站做廣告,是詹鳳鳴介紹我進來的,我只有介紹羅惠云加入,我沒有協助舉辦說明會,只是去聽說明會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官子雲等4人被訴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部分:「優極網(eAdGear)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乃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為之,且就大部分之會員而言,「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提供之套裝內容性質上已構成「商品虛化」之現象,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係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上開條文中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反之,苟未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未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未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未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即不該當於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經查,被告官子雲等4人固均因為使用廣告空間或為獲取優極網點擊廣告獎金、推薦獎金而成為優極網之會員,惟被告官子雲僅將優極網推薦予下線林書賢、謝東英,而被告謝東英係因開畫廊需要做廣告而加入優極網,亦僅將優極網打廣告之效果告知呂瑋宸,被告呂瑋宸雖將優極網推薦予彭國財,惟被告呂瑋宸僅係免費會員,而無從因推薦下線而獲得推薦獎金,至被告陳羿靜雖有參與說明會並推薦優極網予他人,然僅係私下分享性質。再稽之卷內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均未指稱被告官子雲等4人為優極網說明會之主講者或上臺分享之成功人士或聯絡人,顯見被告官子雲等4人並未積極籌辦說明會而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僅係較早期加入優極網之會員,則被告官子雲等4人如何得視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行為人,檢察官並未能舉證以明其說,是檢察官指被告官子雲等4人涉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殊乏實據。

㈡至投資「優極網(eAdGear)公司」固須先給付一定之金額,然「優極網(eAdGear)公司」所發給之獎金須取決於未來時間會員是否按日點擊廣告,及會員本身招攬新會員入會之一定條件成就,方能取得,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收受存款論」之要件不合,要不能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是檢察官指被告官子雲等4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亦難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官子雲等4人確有前開追加起訴書所指之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其等被訴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就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陳羿靜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等罪嫌,均認為犯罪不能證明,爰均依法為無罪之諭知,經核所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以:⒈被告陳羿靜部分,依照陳志達、陳淑燕於原審105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所供,被告陳羿靜下線至少有陳志達、陳淑燕、羅惠云,且羅惠云並曾與陳志達舉辦說明會,是其獎金非如被告陳羿靜同日準備程序所供僅有美金200多元。⒉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部分,依被告官子雲於原審105年3月10日準備程序所供稱其有跟謝東英分享,還有介紹林書賢,被告謝東英於同日準備程序供稱其還有介紹呂瑋宸,換2個包包,被告呂瑋宸於同日準備程序供稱因為網站要介紹人,其就填謝東英,她好像拿那個獎金去買包包,推薦獎金有10%,另供稱:其有介紹彭國財優極網,彭國財有填其為介紹人等情,及被告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詹鳳鳴等人供述,可知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等人,非但積極發展下線,且發展良好,應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範對象之行為人等語,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官子雲4人無罪部分均不當。

㈢惟查:

⒈被告陳羿靜部分:依被告陳羿靜迭自偵審期間所述其僅有招攬一個下線羅惠云,推薦獎金好像是美金200多元(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63、219、223頁;原審105金訴4卷一第72頁),而陳淑燕於偵查中及原審均供述係羅惠云招攬其加入(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二第69頁反面;原審105金訴4卷一第73頁),陳志達於偵審期間均供稱羅惠云為其上線(見臺中地檢署104偵17977影卷一第52頁;原審105金訴4卷一第72頁反面),則檢察官上訴意旨以陳志達與陳淑燕均為被告陳羿靜之直接下線一節尚非可採。而陳淑燕固為羅惠云之下線,陳志達固與羅惠云合資一個單位,而依優極網組織及獲利來源,被告陳羿靜可以領得下線羅惠云招攬陳淑燕或其他下線入會之組織獎金(間接推薦獎金),然此為優極網制度設計使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羿靜有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之情,尚難遽以其曾招攬羅惠云及因羅惠云招攬下線所可領得之間接推薦獎金,乃至於下線或次下線點擊廣告獎金之間接組織獎金,遽認其應負本案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人」責任。

⒉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部分:查依照檢察官所舉原審105年3月10日準備程序,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依照介紹加入之順序,由上而下依序為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及林書賢、呂瑋宸、彭國財,惟依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之歷次供述,其等均未有召開說明會,均僅私下介紹、分享性質,即便後來自行發展並召開說明會之被告彭國財亦僅係聽聞被告呂瑋宸分享,均非在公開場合說明並招攬下線,而被告彭國財及本案其餘有罪被告,在召開說明會之際,亦均未曾指證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曾經出現或上臺分享、甚至主講等舉措,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亦均未指證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有舉辦說明會或上臺主講、分享等情,尚難認被告官子雲、謝東英、呂瑋宸僅因其等加入時間較早,即認應對於集團組織之擴散負責任。故縱認被告官子雲有介紹2名下線,被告謝東英有介紹呂瑋宸,被告呂瑋宸再介紹彭國財加入優極網等情屬實,亦難認其等即為位居優極網之高層決策者或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至被告呂瑋宸於原審雖供稱被告謝東英「好像」有用推薦獎金領到2個包包,然此為被告謝東英於原審同日準備程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堅決否認,並均供述其是用積分換的(見原審105金訴4卷一第71頁;本院卷二第160頁反面),而被告呂瑋宸於原審記憶中所述亦為「好像」而已,並非確定,惟縱係屬實,被告謝東英縱有領取推薦獎金屬實,亦無法憑以認定除單純之參加人身分外,其另負有組織擴散、擔任重要職務或身兼高聘參加人之身分。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各情,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官子雲等4人上開部分均不當,均為無理由,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5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錫泓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藍獻榮提起上訴,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陳志達、陳淑燕部分,僅被告陳志達、陳淑燕及為其等利益之人得上訴。檢察官如就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得上訴。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檢察官提起上訴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㈠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㈡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㈢判決違背判例。其餘被告均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
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計算方式    │證據出處              │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      │數  │              │            │                      │
├─┼───┼─────┼───┼──┼───────┼──────┼───────────┤
│ 1│陳浤銘│101年7、8 │吳桂鶯│ 20 │美金4萬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8月31日偵訊筆錄│
│  │      │月某日    │      │    │              │資金額計算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7337 │
│  │      │          │      │    │              │            │  號卷第3頁)         │
│  │      │          │      │    │              │            │②102年9月23日偵訊筆錄│
│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7337號卷第77頁│
│  │      │          │      │    │              │            │  )                  │
│  │      │          │      │    │              │            │③102年12月20日偵訊筆 │
│  │      │          │      │    │              │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            │  121頁)             │
│  │      │          │      │    │              │            │④103年11月11日偵訊筆 │
│  │      │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405號卷第22│
│  │      │          │      │    │              │            │  -23頁反面)         │
│  │      │          │      │    │              │            │⑤轉帳資料、國泰世華銀│
│  │      │          │      │    │              │            │  行南投分行匯款單(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7337號卷第19至20、│
│  │      │          │      │    │              │            │  100頁)             │
│  │      │          │      │    │              │            │⑥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高雄地檢署102 年│
│  │      │          │      │    │              │            │  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43│
│  │      │          │      │    │              │            │  -44、47-48、59-60 頁│
│  │      │          │      │    │              │            │  )                  │
│  │      │          │      │    │              │            │⑦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7337號卷第79-99頁) │
│  │      │          │      │    │              │            │⑧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7337號卷第124頁)   │
│  │      │          │      │    │              │            │⑨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0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7337號卷第143-18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⑩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
│  │      │          │      │    │              │            │  水單(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  136-142頁)         │
│  │      │          │      │    │              │            │⑪與吳桂鶯簡訊往來截取│
│  │      │          │      │    │              │            │  畫面(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337號卷第│
│  │      │          │      │    │              │            │  205-209頁)         │
│  │      │          │      │    │              │            │⑫光碟片影音檔、物證檔│
│  │      │          │      │    │              │            │  光碟片、說明會錄音檔│
│  │      │          │      │    │              │            │  內容說明(高雄地檢署│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7337號 │
│  │      │          │      │    │              │            │  卷第40-42頁)       │
├─┼───┼─────┼───┼──┼───────┼──────┼───────────┤
│ 2│謝采晴│102年5月間│潘粉銀│ 2  │美金40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某日      │      │    │              │資金額計算,│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而開庭供述被│  他字第8112號卷第10- │
│  │      │          │      │    │              │害金額係新臺│  11頁)              │
│  │      │          │      │    │              │幣12萬3000元│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2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2號卷第13-15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2號卷第16-20頁) │
├─┼───┼─────┼───┼──┼───────┼──────┼───────────┤
│ 3│林秀樺│101年10月 │簡明德│ 9  │美金1萬8449.5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某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13號卷第14- │
│  │      │          │      │    │              │            │  15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3號卷第1-│
│  │      │          │      │    │              │            │  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9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3號卷第17-35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3號卷第36-45頁) │
├─┼───┼─────┼───┼──┼───────┼──────┼───────────┤
│ 4│陳浤昇│101年7、8 │吳桂鶯│ 23 │美金4萬7148.8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月某日起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14號卷第7-8 │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4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4號卷第11頁)    │
│  │      │          │      │    │              │            │④轉帳資料(高雄地檢署│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8114號 │
│  │      │          │      │    │              │            │  卷第12-19頁)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4號卷第20-43頁) │
│  │      │          │      │    │              │            │⑥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4號卷第44-90頁) │
├─┼───┼─────┼───┼──┼───────┼──────┼───────────┤
│ 5│陳浤杰│101年8月6 │吳桂鶯│ 22 │美金4萬5098.9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偵訊筆錄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15號卷第7-8 │
│  │      │          │      │    │              │            │  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5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5號卷第10-32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2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5號卷第33-77頁) │
│  │      │          │      │    │              │            │⑤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  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      │          │      │    │              │            │  、帳戶轉帳資料、陳浤│
│  │      │          │      │    │              │            │  銘之國泰世華銀行南投│
│  │      │          │      │    │              │            │  分行匯款單(第78-109│
│  │      │          │      │    │              │            │  、112-125頁)       │
│  │      │          │      │    │              │            │⑥購買發票明細(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5號卷第111頁)   │
├─┼───┼─────┼───┼──┼───────┼──────┼───────────┤
│ 6│張靜  │102年5月某│潘粉銀│ 2  │美金239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6號卷第  │
│  │      │          │      │    │              │            │  7-8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4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6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6號卷第10-11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6號卷第12-16頁) │
├─┼───┼─────┼───┼──┼───────┼──────┼───────────┤
│ 7│黃麗琴│102年1月7 │潘粉銀│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7號卷第  │
│  │      │          │      │    │              │            │  7-8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7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7號卷第23-29頁) │
├─┼───┼─────┼───┼──┼───────┼──────┼───────────┤
│ 8│許美季│102年1月7 │潘粉銀│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8號卷第  │
│  │      │          │      │    │              │            │  7-8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8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8號卷第10-16頁) │
│  │      │          │      │    │              │            │④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
│  │      │          │      │    │              │            │  單(102年1月份)(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118號卷第17頁正反│
│  │      │          │      │    │              │            │  面)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8號卷第18-21頁) │
├─┼───┼─────┼───┼──┼───────┼──────┼───────────┤
│ 9│江美薰│102年4月5 │徐淑鈺│ 11 │美金2萬2549.45│以加入優極網│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會員相關資料│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計算        │  度他字第8119號卷第  │
│  │      │          │      │    │              │            │  5-6 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19號卷第  │
│  │      │          │      │    │              │            │  1-2 頁反面)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19號卷第8-19頁)  │
├─┼───┼─────┼───┼──┼───────┼──────┼───────────┤
│10│吳啟成│101年11月 │陳鴻銘│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15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0號卷第  │
│  │      │          │      │    │              │            │  7-8 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0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0號卷第10-16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0號卷第17-29頁) │
│  │      │          │      │    │              │            │⑤彰化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  │      │          │      │    │              │            │  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20號卷第30- │
│  │      │          │      │    │              │            │  33頁)              │
├─┼───┼─────┼───┼──┼───────┼──────┼───────────┤
│11│陳慧香│102年1月4 │簡明德│ 10 │美金2萬499.5元│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121號卷第9-10│
│  │      │          │      │    │              │            │  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1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0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1號卷第12-32、78 │
│  │      │          │      │    │              │            │  -9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帳戶│
│  │      │          │      │    │              │            │  資料(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1號卷第33-43、47-│
│  │      │          │      │    │              │            │  76頁)              │
│  │      │          │      │    │              │            │⑤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121號卷第44-46頁 │
│  │      │          │      │    │              │            │  )                  │
├─┼───┼─────┼───┼──┼───────┼──────┼───────────┤
│12│劉語鈴│101年7月24│吳桂鶯│ 7  │美金1萬2649.6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年25日偵訊筆 │
│  │      │日        │簡麗貞│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其中1單位是 │  度他字第8122號卷第  │
│  │      │          │      │    │              │349.95元)  │  7-8 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2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2號卷第11-25頁) │
│  │      │          │      │    │              │            │④存摺內頁影本(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2號卷第26頁)    │
├─┼───┼─────┼───┼──┼───────┼──────┼───────────┤
│13│惠俊  │101年10月8│劉語鈴│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吳桂鶯│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3號卷第  │
│  │      │          │      │    │              │            │  10-11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3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13-16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17-23頁) │
│  │      │          │      │    │              │            │⑤優極網股權證(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24頁)    │
│  │      │          │      │    │              │            │⑥存款人收執聯(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3號卷第25頁)    │
├─┼───┼─────┼───┼──┼───────┼──────┼───────────┤
│14│賴富山│101年1月4 │陳浤銘│ 15 │美金3萬749.2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10-11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5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13-43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44-59頁) │
│  │      │          │      │    │              │            │⑤彰化銀行、新光銀行匯│
│  │      │          │      │    │              │            │  出匯款申請書、國泰世│
│  │      │          │      │    │              │            │  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
│  │      │          │      │    │              │            │  請書及約定書、陳浤銘│
│  │      │          │      │    │              │            │  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
│  │      │          │      │    │              │            │  影本及匯款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4號卷第60-70頁) │
├─┼───┼─────┼───┼──┼───────┼──────┼───────────┤
│15│柯良沺│102年1月15│陳錦紛│ 4  │美金8199.8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5號卷第  │
│  │      │          │      │    │              │            │  10-11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5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5號卷第13-17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r.com電子發│
│  │      │          │      │    │              │            │  票(4單位)(高雄地 │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5號卷第18-26頁) │
│  │      │          │      │    │              │            │⑤優極網網站資料、劉翰│
│  │      │          │      │    │              │            │  愷之「中國優秀科技網│
│  │      │          │      │    │              │            │  」網站資料、舉辦說明│
│  │      │          │      │    │              │            │  會地點(高雄地檢署  │
│  │      │          │      │    │              │            │  102年度他字第8125號 │
│  │      │          │      │    │              │            │  卷第36-48頁)       │
├─┼───┼─────┼───┼──┼───────┼──────┼───────────┤
│16│巫名凱│102年2月6 │簡明德│ 5  │美金1萬249.7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6號卷第  │
│  │      │          │      │    │              │            │  10-11頁)           │
│  │      │          │      │    │              │            │②104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            │  42-43 頁)          │
│  │      │          │      │    │              │            │③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6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④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5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6號卷第13-23頁) │
│  │      │          │      │    │              │            │⑤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27890號卷三第187│
│  │      │          │      │    │              │            │  頁)                │
│  │      │          │      │    │              │            │⑥優極網會員資料(臺中│
│  │      │          │      │    │              │            │  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7890號卷三第189-203│
│  │      │          │      │    │              │            │  頁)                │
├─┼───┼─────┼───┼──┼───────┼──────┼───────────┤
│17│鄧加豐│101年9月23│姜緯坤│ 7  │美金1萬149.6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其中3單位是 │  度他字第8127號卷第  │
│  │      │          │      │    │              │美金649.95元│  10-11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7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7號卷第13-2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7號卷第28-34頁) │
├─┼───┼─────┼───┼──┼───────┼──────┼───────────┤
│18│楊銀發│101年9月3 │鍾君代│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8號卷第10│
│  │      │          │      │    │              │            │  -11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8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8號卷第13-25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8號卷第26-32頁) │
├─┼───┼─────┼───┼──┼───────┼──────┼───────────┤
│19│林秀湄│101年7月12│陳鎮生│ 51 │美金10萬454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
│  │      │日        │      │    │.45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9號卷第10│
│  │      │          │      │    │              │            │  -11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129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r.com電子發│
│  │      │          │      │    │              │            │  票(51單位)(高雄地│
│  │      │          │      │    │              │            │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9號卷第13-93、135│
│  │      │          │      │    │              │            │  -156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129號卷第94-134、  │
│  │      │          │      │    │              │            │  162-172頁)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帳戶資料(│
│  │      │          │      │    │              │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8129號卷第157-  │
│  │      │          │      │    │              │            │  161頁)             │
├─┼───┼─────┼───┼──┼───────┼──────┼───────────┤
│20│許長發│101年11月 │陳宇佳│ 32 │美金6萬5598.4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  │      │17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88號卷第79- │
│  │      │          │      │    │              │            │  80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88號卷第  │
│  │      │          │      │    │              │            │  1-4 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2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8號卷第5-69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8號卷第82-113頁)│
├─┼───┼─────┼───┼──┼───────┼──────┼───────────┤
│21│陳淑雲│101年8月6 │林美珍│ 6  │美金1萬2299.7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9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89號卷第27- │
│  │      │          │      │    │              │            │  28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89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6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9號卷第5-1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89號卷第30-36頁) │
├─┼───┼─────┼───┼──┼───────┼──────┼───────────┤
│22│曾采瑜│101年11月5│蕭青育│ 14 │美金2萬8699.3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0號卷第43- │
│  │      │          │      │    │              │            │  44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0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4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0號卷第5-33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0號卷第46-60頁) │
├─┼───┼─────┼───┼──┼───────┼──────┼───────────┤
│23│江佳家│101年9月12│鍾君代│ 9  │美金1萬8449.5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1號卷第33- │
│  │      │          │      │    │              │            │  34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1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9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1號卷第5-23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1號卷第36-45頁) │
├─┼───┼─────┼───┼──┼───────┼──────┼───────────┤
│24│陳宇佳│101年11月 │李冠樺│ 7  │美金1萬4349.6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14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2號卷第29- │
│  │      │          │      │    │              │            │  30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2號卷第  │
│  │      │          │      │    │              │            │  1-4 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392號卷第5-19頁)│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2號卷第32-39頁) │
├─┼───┼─────┼───┼──┼───────┼──────┼───────────┤
│25│魏籲秀│101年11月 │陳宇佳│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14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3號卷第21- │
│  │      │          │      │    │              │            │  22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3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3號卷第5-11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3號卷第24-27頁) │
│  │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賣匯水單│
│  │      │          │      │    │              │            │  、匯出匯款申請書(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393號卷第28-31頁 │
│  │      │          │      │    │              │            │  )                  │
├─┼───┼─────┼───┼──┼───────┼──────┼───────────┤
│26│萬淑民│102年2月25│陸文孝│ 23 │美金4萬7148.8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4號卷第61- │
│  │      │          │      │    │              │            │  62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4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4號卷第5-51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4號卷第64-87頁) │
│  │      │          │      │    │              │            │⑤新光銀行存摺影本(高│
│  │      │          │      │    │              │            │  雄地檢署102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8394號卷第88頁)  │
├─┼───┼─────┼───┼──┼───────┼──────┼───────────┤
│27│張宸綿│102年1月25│      │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5號卷第  │
│  │      │          │      │    │              │            │  1-4 頁)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5號卷第5-31頁)  │
├─┼───┼─────┼───┼──┼───────┼──────┼───────────┤
│28│賴瑪利│101年10月 │鍾秋英│ 7  │美金1萬949.6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3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          │      │    │              │資金額計算(│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其中2單位係 │  度偵字第27890號卷一 │
│  │      │          │      │    │              │349.95元)  │  第330-333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6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7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6號卷第5-19頁)  │
│  │      │          │      │    │              │            │④永豐商業銀行存摺影本│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一第 │
│  │      │          │      │    │              │            │  339-340頁)         │
│  │      │          │      │    │              │            │⑤優極網會員資料(臺中│
│  │      │          │      │    │              │            │  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7890號卷一第344-388│
│  │      │          │      │    │              │            │  頁)                │
├─┼───┼─────┼───┼──┼───────┼──────┼───────────┤
│29│黃素美│102年3月3 │簡麗貞│ 5  │美金1萬249.75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4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397號卷第20- │
│  │      │          │      │    │              │            │  21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8日提出之訴│
│  │      │          │      │    │              │            │  狀(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397號卷第  │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5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7號卷第6-16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397號卷第23-28頁) │
├─┼───┼─────┼───┼──┼───────┼──────┼───────────┤
│30│黃信良│102年3月17│      │ 3  │美金6149.8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4號卷第│
│  │      │          │      │    │              │            │  1-2頁反面)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584號卷第3-9頁)   │
├─┼───┼─────┼───┼──┼───────┼──────┼───────────┤
│31│謝五龍│102年3月18│      │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5號卷第│
│  │      │          │      │    │              │            │  1-2頁反面)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585號卷第3-29頁)  │
├─┼───┼─────┼───┼──┼───────┼──────┼───────────┤
│32│辜俊明│102年1月23│      │ 31 │美金6萬3548.4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0月16日提出之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586號卷第│
│  │      │          │      │    │              │            │  1-4 頁)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1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586號卷第5-67頁)  │
├─┼───┼─────┼───┼──┼───────┼──────┼───────────┤
│33│陳釩溱│101年8月5 │吳桂鶯│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720號卷第44- │
│  │      │          │      │    │              │            │  45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8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720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0號卷第5-31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0號卷第47-59頁) │
├─┼───┼─────┼───┼──┼───────┼──────┼───────────┤
│34│陳隱中│101年9月21│吳桂鶯│ 1  │美金2049.9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2月2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8721號卷第21- │
│  │      │          │      │    │              │            │  22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18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721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1號卷第5-7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721號卷第24-25頁) │
├─┼───┼─────┼───┼──┼───────┼──────┼───────────┤
│35│盧信昌│101年11月5│綽號「│ 20 │美金4萬199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萬哥」│    │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其中1單位係 │  度他字第8894號卷第  │
│  │      │          │      │    │              │美金1249.95 │  49-50頁)           │
│  │      │          │      │    │              │元)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4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20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4號卷第5-46頁)  │
│  │      │          │      │    │              │            │④優極網會員資料(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4號卷第52-71頁) │
├─┼───┼─────┼───┼──┼───────┼──────┼───────────┤
│36│陳秀麗│101年9月9 │謝素絹│ 13 │美金2萬6649.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895號卷第  │
│  │      │          │      │    │              │            │  34-35頁)           │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5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5號卷第5-31頁)  │
├─┼───┼─────┼───┼──┼───────┼──────┼───────────┤
│37│施美麗│101年9月24│洪賽調│ 1  │美金2049.95元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              │資金額計算  │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8896號卷第11│
│  │      │          │      │    │              │            │  頁正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6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1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6號卷第5-7頁)   │
├─┼───┼─────┼───┼──┼───────┼──────┼───────────┤
│38│林若昕│101年7月9 │吳桂鶯│ 33 │美金6萬5948.35│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錄(高雄地檢署102年 │
│  │      │          │      │    │              │其中1單位為 │  度他字第8897號卷第  │
│  │      │          │      │    │              │349.95元)  │  76-77頁反面)       │
│  │      │          │      │    │              │            │②102年10月25日提出之 │
│  │      │          │      │    │              │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97號卷第│
│  │      │          │      │    │              │            │  1-4 頁)            │
│  │      │          │      │    │              │            │③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33單位)(高雄│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8897號卷第5-73頁)  │
├─┼───┼─────┼───┼──┼───────┼──────┼───────────┤
│39│羅盈蓁│102年3月27│      │ 8  │美金1萬6399.6 │以電子發票投│①102年11月12日提出之 │
│  │      │日        │      │    │元            │資金額計算  │  訴狀(高雄地檢署102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9306號卷第│
│  │      │          │      │    │              │            │  1-4頁)             │
│  │      │          │      │    │              │            │②購買eAdGear.com電子 │
│  │      │          │      │    │              │            │  發票(8單位)(高雄 │
│  │      │          │      │    │              │            │  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9306號卷第6-23頁)  │
├─┼───┼─────┼───┼──┼───────┼──────┼───────────┤
│40│林佑宣│102年5月某│路文孝│ 1  │新臺幣6萬113元│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17日偵訊筆 │
│  │      │日        │      │    │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  │
│  │      │          │      │    │              │            │  9-10頁)            │
│  │      │          │      │    │              │            │②信用卡消費扣款證明電│
│  │      │          │      │    │              │            │  子帳單影本(臺中地檢│
│  │      │          │      │    │              │            │  署103年度他字第7160 │
│  │      │          │      │    │              │            │  號卷第5-6頁)       │
│  │      │          │      │    │              │            │③行動電話LINE訊息畫面│
│  │      │          │      │    │              │            │  翻拍照片(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7160號 │
│  │      │          │      │    │              │            │  卷第14-16頁)       │
│  │      │          │      │    │              │            │④AdGear.com優極網宣傳│
│  │      │          │      │    │              │            │  文案(臺中地檢署103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7160號卷第│
│  │      │          │      │    │              │            │  17-115頁)          │
├─┼───┼─────┼───┼──┼───────┼──────┼───────────┤
│41│黃姍芸│101年12月 │李冠儀│ 5  │新臺幣30萬7500│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27日偵訊筆 │
│  │(原名│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黃香綾│          │      │    │              │            │  度他字第7456號卷第25│
│  │)    │          │      │    │              │            │  -26頁反面)         │
│  │      │          │      │    │              │            │②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㈢第 │
│  │      │          │      │    │              │            │  80-81頁)           │
│  │      │          │      │    │              │            │③AdGear.com優極網組織│
│  │      │          │      │    │              │            │  架構、收款領款方式及│
│  │      │          │      │    │              │            │  宣傳資料(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7456號 │
│  │      │          │      │    │              │            │  卷第11-22頁)       │
├─┼───┼─────┼───┼──┼───────┼──────┼───────────┤
│42│林佳緯│101年2月底│蕭敏次│ 1  │新臺幣5萬8000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2月16日偵訊筆 │
│  │      │某日      │      │    │元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822號卷第6-│
│  │      │          │      │    │              │            │  7頁)               │
│  │      │          │      │    │              │            │②103年12月18日偵訊筆 │
│  │      │          │      │    │              │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822號卷第10│
│  │      │          │      │    │              │            │  -11頁)             │
├─┼───┼─────┼───┼──┼───────┼──────┼───────────┤
│43│蘇家輝│101年12月1│余大衛│ 3  │新臺幣8萬4000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2月18日偵訊筆 │
│  │      │日        │      │    │元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7830號卷第5-│
│  │      │          │      │    │              │            │  6頁)               │
├─┼───┼─────┼───┼──┼───────┼──────┼───────────┤
│44│張憶涵│101年7月某│      │ 49 │美金10萬8285.5│投資明細於  │①104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104年3月13日│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庭訊筆錄後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            │  40-41頁)           │
│  │      │          │      │    │              │            │②優極網會員投資金額明│
│  │      │          │      │    │              │            │  細資料、國外匯款/匯 │
│  │      │          │      │    │              │            │  票申請書、張憶涵1801│
│  │      │          │      │    │              │            │  75優極網投資損益總表│
│  │      │          │      │    │              │            │  、支出發票紀錄、花旗│
│  │      │          │      │    │              │            │  銀行國外匯款-電匯資 │
│  │      │          │      │    │              │            │  料、匯款明細、存款人│
│  │      │          │      │    │              │            │  收執聯(臺中地檢署  │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7890號│
│  │      │          │      │    │              │            │  卷三第46-67頁)     │
│  │      │          │      │    │              │            │③優極網101年12月13日 │
│  │      │          │      │    │              │            │  臺北市○○○路000號5│
│  │      │          │      │    │              │            │  樓「馬跡旅行社」說明│
│  │      │          │      │    │              │            │  會影像光碟(臺中地檢│
│  │      │          │      │    │              │            │  署103年度偵字第27890│
│  │      │          │      │    │              │            │  號卷三第348頁)     │
├─┼───┼─────┼───┼──┼───────┼──────┼───────────┤
│45│黃盈凱│101年10月 │鄭先生│ 17 │新臺幣103萬98 │投資明細於  │①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      │25日      │      │    │元            │104年3月16日│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庭訊筆錄後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            │  82頁反面-第83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南屯分行│
│  │      │          │      │    │              │            │  存摺影本(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7890號│
│  │      │          │      │    │              │            │  卷三第7-10頁)      │
│  │      │          │      │    │              │            │③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
│  │      │          │      │    │              │            │  水單(臺中地檢署103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27890號卷 │
│  │      │          │      │    │              │            │  三第15-22、29-30頁)│
│  │      │          │      │    │              │            │④104年3月16日提出之刑│
│  │      │          │      │    │              │            │  事陳報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  網事業網頁列印資料(│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27890號卷三第94-│
│  │      │          │      │    │              │            │  96頁)              │
├─┼───┼─────┼───┼──┼───────┼──────┼───────────┤
│46│黃國融│101年11月 │翁美貴│ 12 │新臺幣141萬450│開庭供述被害│①104年3月16日偵訊筆錄│
│  │      │某日      │      │    │0元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27890號卷三第 │
│  │      │          │      │    │              │            │  81-82頁)           │
│  │      │          │      │    │              │            │②黃國融優極網交易明細│
│  │      │          │      │    │              │            │  、優極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投資款確認函(臺中地│
│  │      │          │      │    │              │            │  檢署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27890號卷三第92-93頁│
│  │      │          │      │    │              │            │  )                  │
├─┼───┼─────┼───┼──┼───────┼──────┼───────────┤
│47│李佳樺│101年6月2 │      │ 5  │新臺幣31萬元  │開庭供述被害│①103年11月25日偵訊筆 │
│  │      │日        │      │    │              │金額        │  錄(臺中地檢署103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27890號卷一 │
│  │      │          │      │    │              │            │  第330-333頁)       │
│  │      │          │      │    │              │            │②八德大湳郵局帳號0121│
│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
│  │      │          │      │    │              │            │  跨行匯款申請書(匯至│
│  │      │          │      │    │              │            │  江婕綺帳戶)、優極網│
│  │      │          │      │    │              │            │  之網頁資料及交易紀錄│
│  │      │          │      │    │              │            │  、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一 │
│  │      │          │      │    │              │            │  第85-96之1頁反面)  │
├─┼───┼─────┼───┼──┼───────┼──────┼───────────┤
│48│余麗華│102年1月25│      │4   │余麗華投資美金│投資明細於  │①余麗華104年3月25日偵│
│  │林照卿│日、102年3│      │    │1萬1799.8元   │104年3月25日│  訊筆錄(臺灣臺北地方│
│  │      │月18日    │      │    │林照卿投資美金│庭訊筆錄後  │  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
│  │      │          │      │    │2349.95元     │            │  地檢署】104年度他字 │
│  │      │          │      │    │              │            │  第204號卷第58-60頁)│
│  │      │          │      │    │              │            │②余麗華103年12月12日 │
│  │      │          │      │    │              │            │  刑事告訴狀(臺北地檢│
│  │      │          │      │    │              │            │  署104年度他字第206號│
│  │      │          │      │    │              │            │  卷第1-7頁)         │
│  │      │          │      │    │              │            │③余麗華、林照卿投資明│
│  │      │          │      │    │              │            │  細表(臺北地檢署104 │
│  │      │          │      │    │              │            │  年度他字第206號卷第8│
│  │      │          │      │    │              │            │  、72頁)            │
├─┼───┼─────┼───┼──┼───────┼──────┼───────────┤
│49│郭文斌│102年初   │      │ 16 │新臺幣120萬150│告訴狀敘明被│①104年3月25日偵訊筆錄│
│  │      │          │      │    │0元           │害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204號卷第58-60│
│  │      │          │      │    │              │            │  頁)                │
└─┴───┴─────┴───┴──┴───────┴──────┴───────────┘
附表二:    
┌─┬───┬─────┬───┬──┬───────┬──────┬───────────┐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備註        │證據出處              │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      │數  │              │            │                      │
├─┼───┼─────┼───┼──┼───────┼──────┼───────────┤
│1 │黃莉莉│102年1月23│張素仙│ 18 │美金3萬6899.1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            │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2164號卷第94- │
│  │      │          │      │    │              │            │  95頁)              │
│  │      │          │      │    │              │            │②104年6月30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4055號卷第22- │
│  │      │          │      │    │              │            │  24頁反面)          │
│  │      │          │      │    │              │            │③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            │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            │  檢署104年度他字第216│
│  │      │          │      │    │              │            │  4號卷第1-8頁)      │
├─┼───┼─────┼───┼──┼───────┼──────┼───────────┤
│2 │蔡淑玲│102年2月底│黃莉莉│ 6  │美金1萬2299.7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  │      │          │      │    │元            │金額        │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2163號卷第103-│
│  │      │          │      │    │              │            │  104頁)             │
│  │      │          │      │    │              │            │②104年6月30日偵訊筆錄│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4055號卷第22- │
│  │      │          │      │    │              │            │  24頁反面)          │
│  │      │          │      │    │              │            │③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            │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            │  檢署 104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2163號卷第51-58頁) │
├─┼───┼─────┼───┼──┼───────┼──────┼───────────┤
│3 │張素仙│102年1月間│      │ 15 │新臺幣94萬3500│告訴狀及投資│①104年3月5日警詢筆錄 │
│  │      │          │      │    │元            │損失金額表敘│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明投資金額15│  他字第2165號卷第33-3│
│  │      │          │      │    │              │單位新臺幣92│  5 頁)              │
│  │      │          │      │    │              │萬2500 元及 │②104年2月4日提出之刑 │
│  │      │          │      │    │              │激活投資金額│  事告訴狀及其所附優極│
│  │      │          │      │    │              │新臺幣2萬   │  網投資損失表(臺北地│
│  │      │          │      │    │              │1000元      │  檢署104年度他字第   │
│  │      │          │      │    │              │            │  2165號卷第1-8頁)   │
├─┼───┼─────┼───┼──┼───────┼──────┼───────────┤
│4 │劉榕文│102年1月1 │劉智冬│ 4  │新臺幣25萬元  │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6月18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3835號卷第7-8 │
│  │      │          │      │    │              │            │  頁)                │
└─┴───┴─────┴───┴──┴───────┴──────┴───────────┘
附表三:
┌─┬───┬─────┬───┬──┬───────┬──────┬───────────┐
│編│投資人│投資時間  │上線姓│持有│支付予優極網之│備註        │證據出處              │
│號│      │          │名    │單位│金額          │            │                      │
│  │      │          │      │數  │              │            │                      │
├─┼───┼─────┼───┼──┼───────┼──────┼───────────┤
│1 │陳思甫│101年2月6 │      │ 1  │新臺幣6萬597元│開庭證述投資│①104年8月13日偵訊筆錄│
│  │      │日        │      │    │              │金額及刷卡紀│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錄          │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一 │
│  │      │          │      │    │              │            │  第252-255頁)       │
│  │      │          │      │    │              │            │②我的帳戶-帳戶概述、 │
│  │      │          │      │    │              │            │  我的帳戶-付款摘要、 │
│  │      │          │      │    │              │            │  華南銀行VISA金融卡刷│
│  │      │          │      │    │              │            │  卡紀錄、匯豐銀行近期│
│  │      │          │      │    │              │            │  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
│  │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977號│
│  │      │          │      │    │              │            │  影卷一第69-74頁)   │
├─┼───┼─────┼───┼──┼───────┼──────┼───────────┤
│2 │施名宜│101年8月15│李佳樺│12  │新臺幣74萬4000│開庭證述投資│①105年1月18日偵訊筆錄│
│  │      │日        │      │    │元(12單位)及│金額,及以施│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美金1萬350元  │名宜從101年8│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二 │
│  │      │          │      │    │              │月15日至102 │  第83頁正反面)      │
│  │      │          │      │    │              │年底加入優極│②104.8.19提出之自101 │
│  │      │          │      │    │              │網之明細計算│  年8月15日至102年底加│
│  │      │          │      │    │              │投資金額    │  入優極網投資金額明細│
│  │      │          │      │    │              │            │  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  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              │            │  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
│  │      │          │      │    │              │            │  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彰化分行匯款單、匯出│
│  │      │          │      │    │              │            │  匯款申請書、投資款確│
│  │      │          │      │    │              │            │  認函(臺中地檢署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7977號影 │
│  │      │          │      │    │              │            │  卷一第259-267頁)   │
├─┼───┼─────┼───┼──┼───────┼──────┼───────────┤
│3 │黃惠英│101年8、9 │      │    │新臺幣1萬元   │開庭證述投資│①105年1月18日偵訊筆錄│
│  │      │月間某日  │      │    │              │金額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7977號影卷二 │
│  │      │          │      │    │              │            │  第84- 85頁)        │
│  │      │          │      │    │              │            │②102年12月2日公平交易│
│  │      │          │      │    │              │            │  委員會電子信箱郵件(│
│  │      │          │      │    │              │            │  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17977號影卷一第 │
│  │      │          │      │    │              │            │  100頁)             │
└─┴───┴─────┴───┴──┴───────┴──────┴───────────┘
附表四
┌───────────────────────────────┐
│查扣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6(即高寶優極網路營銷│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寶公司】)暨同址2樓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A1-09-1         │手機(含│ 1支│呂采甄  │臺中地檢署  │
│    │                │SIM卡)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A1-09-2         │手機(含│ 1支│彭國財  │卷一第182頁 │
│    │                │SIM卡) │    │        │至同頁反面之│
├──┼────────┼────┼──┼────┤北部機動工作│
│3   │A1-09-3         │手機(含│ 1支│黃唯品  │站104年度大 │
│    │                │SIM卡) │    │        │型保字第90號│
├──┼────────┼────┼──┼────┤扣押物品清單│
│4   │A1-10           │Lenovo筆│ 1臺│黃唯品  │            │
│    │                │記型電腦│    │        │            │
├──┼────────┼────┼──┼────┼──────┤
│5   │A2-01-1至A2-01-4│簽名表  │ 4本│黃唯品  │臺中地檢署  │
├──┼────────┼────┼──┼────┤104年度偵字 │
│6   │A2-02           │小組長名│ 1本│黃唯品  │第17977號影 │
│    │                │冊      │    │        │卷一第183頁 │
├──┼────────┼────┼──┼────┤之北部機動工│
│7   │A2-03           │宣傳資料│ 1本│黃唯品  │作站104年度 │
├──┼────────┼────┼──┼────┤大型保字第91│
│8   │A2-04-1         │簽到表  │ 1本│黃唯品  │號扣押物品清│
├──┼────────┼────┼──┼────┤單          │
│9   │A2-05           │課程表  │ 1本│黃唯品  │            │
├──┼────────┼────┼──┼────┤            │
│10  │A2-06           │優極網股│ 1本│黃唯品  │            │
│    │                │東教室借│    │        │            │
│    │                │用辦法  │    │        │            │
└──┴────────┴────┴──┴────┴──────┘
附表五
┌───────────────────────────────┐
│查扣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被告詹鳳鳴住處)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C-01-1-5        │合作金庫│ 1本│詹鳳鳴  │臺中地檢署  │
│    │                │存摺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C-2-1至C-2-2    │宣傳資料│ 2本│詹鳳鳴  │卷一第184頁 │
├──┼────────┼────┼──┼────┤至同頁反面之│
│3   │C-3             │報名表  │ 1本│詹鳳鳴  │北部機動工作│
├──┼────────┼────┼──┼────┤站104年度大 │
│4   │C-6             │手機(含│ 1支│詹鳳鳴  │型保字第92號│
│    │                │SIM卡) │    │        │扣押物品清單│
└──┴────────┴────┴──┴────┴──────┘
附表六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被告羅惠云住處)暨同 │
│址7樓之1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L01-01          │新會員註│ 1本│羅惠云  │臺中地檢署  │
│    │                │冊單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L02             │優極網資│ 1本│羅惠云  │卷一第188至 │
│    │                │料      │    │        │189頁之北部 │
├──┼────────┼────┼──┼────┤機動工作站  │
│3   │L05             │電腦    │ 1臺│羅惠云  │104年度大型 │
├──┼────────┼────┼──┼────┤保字第95號扣│
│4   │K01             │優極網獎│ 1本│羅惠云  │押物品清單  │
│    │                │金制度  │    │        │            │
├──┼────────┼────┼──┼────┤            │
│5   │K02             │優極網組│ 1本│羅惠云  │            │
│    │                │織圖    │    │        │            │
├──┼────────┼────┼──┼────┤            │
│6   │K03-01至K03-02  │優極網文│ 2本│羅惠云  │            │
│    │                │件資料  │    │        │            │
├──┼────────┼────┼──┼────┤            │
│7   │K04             │匯款資料│ 1本│羅惠云  │            │
├──┼────────┼────┼──┼────┤            │
│8   │K08             │札記    │ 1本│羅惠云  │            │
├──┼────────┼────┼──┼────┤            │
│9   │K13             │手機(含│ 1支│羅惠云  │            │
│    │                │SIM卡) │    │        │            │
└──┴────────┴────┴──┴────┴──────┘
附表七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被告劉翰愷住處)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I02             │優極網授│ 4張│劉翰愷  │臺中地檢署  │
│    │                │權書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I06-1至I06-2    │名單    │ 2本│劉翰愷  │卷一第186至 │
├──┼────────┼────┼──┼────┤187頁之北部 │
│3   │I10             │筆記型電│ 1臺│劉翰愷  │機動工作站  │
│    │                │腦      │    │        │104年度大型 │
├──┼────────┼────┼──┼────┤保字第94號扣│
│4   │I11             │隨身碟  │ 3個│劉翰愷  │押物品清單  │
├──┼────────┼────┼──┼────┤            │
│5   │I12             │手機(含│ 1支│劉翰愷  │            │
│    │                │SIM卡) │    │        │            │
├──┼────────┼────┼──┼────┤            │
│6   │I13             │手機(含│ 1支│江婕綺  │            │
│    │                │SIM卡) │    │        │            │
├──┼────────┼────┼──┼────┤            │
│7   │I18             │投資款確│ 3張│劉翰愷、│            │
│    │                │認函    │    │魏秀塀、│            │
│    │                │        │    │江婕綺  │            │
├──┼────────┼────┼──┼────┤            │
│8   │I21             │手機(含│ 1支│魏秀塀  │            │
│    │                │SIM卡) │    │        │            │
└──┴────────┴────┴──┴────┴──────┘
附表八
┌───────────────────────────────┐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翰籜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翰籜公司】)                                      │
├──┬────────┬────┬──┬────┬──────┤
│編號│扣押物編號      │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1   │F01-2           │國泰世華│2本 │江婕綺  │臺中地檢署  │
│    │                │存摺    │    │        │104年度偵字 │
├──┼────────┼────┼──┼────┤第17977號影 │
│2   │F02             │匯出匯款│1本 │江婕綺  │卷一第190至 │
│    │                │資料    │    │        │191頁反面之 │
├──┼────────┼────┼──┼────┤北部機動工作│
│3   │F03             │外匯匯入│1本 │江婕綺  │站扣押物品清│
│    │                │款資料  │    │        │單(104年度 │
├──┼────────┼────┼──┼────┤大型保字第96│
│4   │F12             │eAdGear │1本 │翰籜公司│號)        │
│    │                │發票    │    │(即劉翰│            │
│    │                │        │    │愷、魏秀│            │
│    │                │        │    │塀、江婕│            │
│    │                │        │    │綺)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