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鴻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1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詐欺罪,其犯罪日期為「107/11/29」,附表編號9所示詐欺罪,其犯罪日期為「107/12/10」,附表編號10所示詐欺罪,其犯罪日期為「107/10/26」,附表編號11所示詐欺罪,其犯罪日期為「107/10/29」,附表編號12所示詐欺罪,其犯罪日期為「107/10/10」,附表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詐欺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等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按,聲請書附表編號8將犯罪日期記載為「107/12/03」,聲請書附表編號9將犯罪日期記載為「107/12/12」,聲請書附表編號10將犯罪日期記載為「107/10/29」,聲請書附表編號11將犯罪日期記載為「107/11/01」,聲請書附表編號12將犯罪日期記載為「107/10/15」,聲請書附表編號10至編號11備註欄記載為「編號8、9」,係屬誤載,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先此敘明。
㈡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年11月22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陳稱其另有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46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2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6號等刑事判決確定案件,請求與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云云,有其陳述意見狀附於本院卷可稽,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如認為均合於刑法第50條所規定之情形,即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之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就未經檢察官聲請之罪名,併予裁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5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㈣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編號1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1日 107年10月16日至107年12月11日 106年10月26日、107年12月14日至107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4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8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39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0日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39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74號 編號1至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日 107年10月11日 107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8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2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08年度訴字第526號 109年度訴字第668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 108年度訴字第526號 109年度訴字第668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13日 110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9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0號 編號1至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3日至107年11月5日 107年11月29日 107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797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61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54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54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61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54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54號等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9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97號 編號8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9日 107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524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524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273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109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等 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等 108年度訴字第2734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1日 (撤回上訴) 109年5月11日 (撤回上訴) 110年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75號 編號10至11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1日 107年10月26日、107年12月7日 107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3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8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3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25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2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18號 編號14至1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