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韋翰
- 選任辯護人
- 陳清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智凱
- 即被告
- 施昱辰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志全律師
潘俊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2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05、11461、13680號,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14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辛○○宣告如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庚○○宣告如其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辛○○經原判決如其附表二編號1所判處之「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
庚○○經原判決如其附表一編號6所判處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辛○○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參諸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丙○○)於本院言明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僅「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他部分則是全部提起上訴,本院另行判決),並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撤回除「量刑部分」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足憑(本院卷一第272至273、287頁);上訴人即被告辛○○(下稱被告辛○○)於本院言明僅「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撤回除「量刑部分」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足憑(本院卷一第222、235頁);上訴人即被告庚○○(下稱被告庚○○)於本院言明僅「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撤回除「量刑部分」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可查(本院卷一第198、215頁),依前述說明,上開上訴部分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包括定應執行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二、數被告於同一訴訟中,各被告不同上訴範圍之審理:
㈠同一被告於同一案件中,一部上訴是否合法,固以下列2項基準判斷:⒈正面觀察,若上訴審得以原審判決未聲明上訴部分為認定之基礎,不予更動,僅審理聲明不服而上訴部分,則該一部上訴聲明,原則上具有分別審理之可能性,在客觀上可以分開審判;⒉反面觀察,當聲明一部不服而該部分被撤銷或改判時,如果繼續維持未經聲明不服之原審判決法律上及事實上的認定,與經聲明不服撤銷改判後審理結果,兩者不生矛盾,則該一部上訴之聲明,法律上即認為合法。此即學說上所稱之「可分性準則」。又當事人雖聲明一部上訴,然一部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㈡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數被告於同一訴訟中對同一犯罪事實,其中有全部提起上訴者(即包括犯罪事實、法律效果),其中有一部提起上訴者(即僅就法律效果之全部或一部),此時第二審應尊重各當事人設定之攻防範圍,如一部上訴者,符合「可分性準則」,於上訴權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審查範圍,且具有內部拘束力,第二審應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認定為基礎,僅就經上訴之量刑部分予以審判有無違法或不當。至於第二審就全部上訴者審理之結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一部上訴者不同時,亦不能因此剝奪各當事人設定攻防範圍之權利。故如全部上訴與一部上訴,犯罪事實(包括罪數)之認定如有歧異之情形時,僅得依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
㈢本件被告庚○○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雖與本院認定被告丙○○之罪數不同,然被告庚○○就此部分僅「量刑上訴」,而其一部上訴符合「可分性準則」,依上說明,此部分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包括定應執行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貳、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一、犯罪事實:
㈠丙○○(微信暱稱「羅三砲」,此部分本院另行判決)、丁○○、蕭恩傑、庚○○於民國106年6、7月間起,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鬼腳七」、「QQ小幫手」,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之3 人以上、以盜用他人信用卡購入商品轉售牟利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網路盜刷集團(下稱本案盜刷集團)。丙○○、丁○○、蕭恩傑、庚○○於參與本案盜刷集團期間,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丙○○與卯○○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盜刷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某不詳成員透過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3、5號所示信用卡持卡人之卡號及其他個人資料,卯○○即指示丙○○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國泰世華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之2金融機構,透過個資驗證之方式,使上開2金融機構承辦人誤認其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持卡人本人後,丙○○復依指示將該等持卡人原留存之聯絡電話變更為指定之手機門號,而以此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原持卡人之聯絡電話分別變更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再由本案盜刷集團某不詳成員,冒用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原持卡人名義,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如附表一相應編號「盜刷交易」欄所示之網站,輸入各該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所收取之交易驗證碼等資料而接續為刷卡交易,表示確認各該筆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與特約商店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網站刷卡消費訂單之準私文書,繼而將上開網路刷卡消費訂單傳輸予各該網站所屬公司行使之,偽以彰顯係有權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信用卡,致使該等網路商家、發卡銀行均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消費,皆有得原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足生損害原持卡人、特約網路商家及所屬發卡銀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則因刷卡消費失敗,致未能取得商品而不遂。又丙○○、丁○○及本案盜刷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推由本案盜刷集團某成員冒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持卡人之名義,以前揭方式盜刷該持卡人之信用卡購買商品,再由丁○○持丙○○所交付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於物流業者送達貨物致電聯繫時,假冒其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天○○」本人,冒用「天○○」名義,於附表六編號1至2所示之包裹簽收單據「簽收欄」上,偽造「天○○」之署押各1枚,復將該2紙簽收單據交付予貨運公司人員而行使之,並領取如附表一編號4-2、4-3所示之包裹共2件,再依指示轉交予本案盜刷集團指定之不詳成員收受,丁○○因此共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
⒉蕭恩傑引薦「鬼腳七」、「QQ小幫手」給庚○○結識後,庚○○即自000年0月間起,依「鬼腳七」、「QQ小幫手」之指示,持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與物流業者聯繫之用,待物流業者運送抵達之際,由庚○○負責收取包裹後,再依指示以「何佑奇」為收件人,將領取之包裹轉寄至臺中市○○區○○街000號予不詳之本案盜刷集團成員,俟庚○○完成領件及轉寄後,蕭恩傑則自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庚○○不知情女友郭芷茜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詎庚○○、蕭恩傑2人即以上述分工模式,與丙○○、卯○○、微信暱稱「鬼腳七」、「QQ小幫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丙○○依卯○○指示變更附表一編號3、5所示原持卡人之聯絡電話,復由本案盜刷集團不詳成員在網站上盜刷該等持卡人之信用卡訂購商品,再由庚○○領取及轉寄如附表一編號3-2、5-2、5-3所示內含盜刷商品之包裹;又蕭恩傑、庚○○與「鬼腳七」、「QQ小幫手」另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庚○○依指示出面領取如附表一編號6-2、7-2、7-3所示之包裹後寄送給本案盜刷集團成員,庚○○藉上開方式共獲利23,214元。嗣於106年8月29日上午11時30分許,庚○○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永福國小」大門口,冒用附表一編號8所示持卡人「巳○○」之名義,在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黑貓宅急便包裹簽收單據「收件人簽名」欄內,偽造「楊」之署押1枚,復將該紙簽收單據交付予貨運公司人員而行使之,並領取如附表一編號8-1之包裹,然庚○○尚未及轉寄,旋為員警當場查獲。
㈡丙○○明知信用卡持卡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俱屬個人資料,亦明知其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俱屬個人資料,亦明知其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06年4、5月間,透過卯○○之介紹,先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子」之大陸地區人民以購買之方式,蒐集取得信用卡持卡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EXCEL檔案(各持卡人完整之個人資料均詳卷),並存放在其所有如附表四編號35所示之隨身碟中,復在其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5室之前租屋處,透過通訊軟體「QQ」,以每筆資料人民幣50元之價格,將取得之前開信用卡持卡人資料,接續轉售予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共計30筆,以此方式獲取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遭盜賣個人資料之信用卡持卡人。
㈢辛○○明知信用卡所載之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資料,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執信用卡刷卡方式,向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持卡人名義,利用信用卡資訊完成消費交易,詎辛○○為賺取不法利益,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欉益」之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自000 年0 月間起至同年00月間止,由辛○○透過通訊軟體「QQ」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帥最後還是要被卒吃掉」之人,或由吳欉益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我國信用卡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及個人資料,復撥打電話予附表二「被害銀行」欄所示之各該發卡銀行,佯稱為信用卡持卡人,而將持卡人之聯絡電話變更為辛○○所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或「吳欉益」所持用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以收取交易驗證碼(OTP 碼),嗣辛○○、「吳欉益」2 人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0 巷0 號之辛○○住處,以連線網際網路方式,未得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原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各該持卡人名義,在付款網頁上,輸入各該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所收取之交易驗證碼等資料,用以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偽以彰顯其等係有權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為刷卡消費,及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之意思,而可作為特約商店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之用,並於偽造完成上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後,經由網路傳輸交易訂單予交易平臺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商家、發卡銀行均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二所示之消費,皆有得原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持卡人、特約網路商家及所屬發卡銀行,辛○○並將盜刷所得之遊戲點數轉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彩虹-楓之谷」之人藉此獲利。
㈣辛○○與陳奐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000 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為不知情之陳裕佳)搭載陳奐諺,一同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晶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raight A(起訴書誤載為Straigt A )逢甲大學門市,由陳奐諺下車持辛○○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用行動電話內「LINE PAY」行動電子支付綁定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持卡人所有之信用卡,未得該持卡人同意或授權,冒用該持卡人名義,擅自以「LINE PAY」電子支付方式,使用綁定之信用卡資訊,而向Straight A逢甲門市特約商店表示購買IPHONE 8行動電話1 支,惟因不詳原因無法感應致未能順利購買成功而未遂,足生損害於該不詳之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
二、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欄㈠:
⒈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修正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附表一編號3、5至8所示犯行,均各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於預定計畫下所為之各階段行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於法律評價應皆認分別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皆屬想像競合犯,故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既遂罪處斷。又起訴意旨漏未論述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8-1部分,同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加重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併予審酌。
㈡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㈢被告辛○○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即附表二編號1至10),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辛○○所為各次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辛○○就犯罪事實㈣所犯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間,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故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辛○○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辛○○就犯罪事實欄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㈤罪數:
⒈被告庚○○所犯附表一編號3、5至8所示之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害對象有異,故其等就所為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辛○○就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10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與犯罪事實欄㈣所犯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分論併罰。
㈥累犯之加重:被告丙○○前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2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6年4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原審審酌被告丙○○前已為獲取不法利益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竟未思悔改,再為本案犯行,其前後案件無論在罪質、侵害法益、犯罪型態上均多有重疊,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未達成效,足認前案徒刑之執行未收成效,其主觀上均具特別之惡性,而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丙○○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亦不會造成其等2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參、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上訴意旨:
㈠被告丙○○:其已知悔改,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且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等語。
㈡被告庚○○:已經與遠東銀行和解,並分期賠償,被告已知悔改,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易科罰金之刑或緩刑之宣告等語。
㈢被告辛○○:已經與兆豐銀行和解,並分期賠償,被告已知悔改,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二、上訴有無理由之判斷:
㈠關於是否依刑法第59條減刑或宣告緩刑部分: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定有明文。然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再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適當宣告緩刑,本屬法院之職權,得依審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之形式要件者,即不審查其實質要件,均應予以宣告緩刑。查,被告庚○○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日常生活所需,竟為賺取不法報酬,率爾加入本案盜刷集團,與其他成員分工合作,負責領取盜刷商品之包裹,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復衡以詐欺集團犯罪已是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其所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另酌以被告庚○○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難認其有何情堪憫恕之處,亦難認其無再犯之虞,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或宣告緩刑之餘地,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或宣告緩刑,並無違誤。被告庚○○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㈡關於被告辛○○如附表二編號1、被告庚○○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量刑過重部分:原審認為被告辛○○、庚○○上述犯行犯罪事證明確,因此論處被告罪刑,雖然有其依據,然而:被告辛○○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於另案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達成和解,有原審法院111年度中小火字第27號和解筆錄足憑(本院卷一第457至458頁);被告庚○○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已與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遠東國際商業銀成立和解,並分期給付賠償金等情,有遠東國際商業銀EMAIL、現金存入單據可查(本院卷一第409至413頁),足見被告辛○○、庚○○就上開部分,於犯後已盡其努力尋求賠償此部分之被害人,此為原審所不及審酌,原審量刑自有未洽。
三、上訴駁回(即被告丙○○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辛○○就原判決如附表二編號2至10、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所示部分,被告庚○○就如附表一編號3、5、7、8所示部分)之理由: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不當或違法。原審以被告丙○○等3人上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以及被告庚○○已與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和解,賠償損失,被告丙○○依據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各宣告刑(上訴部分),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兼顧對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原判決量刑自無不當或違法,縱仍與被告3人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原審量刑有何違誤。又被告丙○○雖於本院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請求與被害人和解,然此部分被害人係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被告丙○○亦未陳報被害人之年籍資料,本院自難進行安排調解程序。準此,被告3人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各罪宣告刑部分量刑過重云云,係對原判決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撤銷原審判決(即被告辛○○就如附表二編號1、被告庚○○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定應執行刑部分)及量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辛○○、庚○○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辛○○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已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於另案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達成和解;被告庚○○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已與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遠東國際商業銀成立和解,並分期給付賠償金等情,已詳述於前,此為原審所不及審酌,難認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自有量刑不當之違失。被告辛○○、庚○○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此部分量刑部分撤銷改判。而且定應執行刑與其所憑定應執行刑之各宣告刑間,有不可分之關係,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定應執行刑部分一併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行為時未受任何刺激,正值青壯,身體四肢健全,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賺取不法利益,率爾各自為本件犯行,使犯罪計畫得以順利遂行,不僅使他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難以追償,同時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亦助長詐騙之不正風氣,益見其等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後態度、犯罪手段、犯罪情節、分工行為、所獲利益、盜刷之金額、各罪之罪質、前科素行、被告被告辛○○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已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於另案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達成和解;被告庚○○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已與遠東國際商業銀成立和解,並分期給付賠償金(詳如前述),暨被告辛○○自陳高中畢業,之前從事網拍工作,月收入5至10萬元,離婚、有1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庚○○自陳國中畢業,之前從事工程工作,月收入3至4萬元,現在家中餐飲店幫忙,月收入約2萬餘元,未婚、有1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282、35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被告辛○○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本院審酌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犯罪集團,各罪時間間隔緊密,犯罪類型相同,各罪所擔任角色同一,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部分,雖犯罪手法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10不同,但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犯罪;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5至8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擔任車手,各罪時間間隔緊密,犯罪類型相同,各罪所擔任角色同一,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審酌考量被告2人正值青年,均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等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6項所示,被告辛○○宣告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聖民移送併辦,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
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 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銀行 盜刷卡號 盜刷時間 盜刷交易 盜刷金額 原持卡人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及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 備註 宣告罪名及罪刑 1 1-1 國泰世華銀行&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0 106/5/13 21:40 USJ ONLINE TICKET 20,323 (失敗) 午○○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1)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1-2 106/5/14 USJ ONLINE TICKET 20,323 (失敗)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1-1 1-3 106/5/15 HONG KONG DISNEYLAND 22,889 (失敗)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1-2 2 0-0 0000000000000000 106/6/11 18:54 EICHIAIESU 81,641 戌○○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3(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3)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106/6/12 QOO10.COM 66,636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3-1 3 0-0 0000000000000000 106/6/15 13:21 HONG KONG DISNEYLAND 22,906 未○○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4(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4)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蕭恩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106/6/16 Uitox 61,796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4-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4-1)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庚○○提領 3-3 106/6/21 藍新金流-社團法人愛兔協會 3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4-2 3-4 106/6/22 SMCC(PREPAID) 19,146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4-3 4 0-0 0000000000000000 106/9/3 12:43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 200 天○○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106/9/18 my fone購物 55,8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1)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丁○○提領 4-3 106/9/19 my fone購物 58,98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2(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2)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丁○○提領 4-4 106/9/4 12:43 台灣公益服務協會 1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3(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3) 4-5 106/9/4 friDay購物xGo 98,7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4(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4) 4-6 106/9/6 friDay購物xGo 90,68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5(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5) 4-7 106/9/12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 1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6(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6) 4-8 106/9/16 智邦公益館 1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7(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7) 4-9 106/9/17 HONG KONG DISNEYLAND 22,728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09-8(同起訴書附表編號09-8) 5 5-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8/2 14:46 藍金流新-社團法人愛兔協會 300 辰○○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7)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蕭恩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106/8/3 12:19 台灣大哥大my phone購物 107,47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7-1)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庚○○提領 5-3 106/8/721:28 udn買東西 93,57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2(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7-2)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庚○○提領 5-4 106/8/417:10 藍金流新-社團法人愛兔協會 3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3 5-5 106/8/516:06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 39,325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4 5-6 106/8/721:55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 20,744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5 5-7 106/8/813:59 藍金流新-社團法人愛兔協會 3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6 5-8 106/8/816:44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 39,374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7 5-9 106/8/1512:29 TAIWAN E-CHARITY 20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8 5-10 106/8/1512:36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 39,909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9 5-11 106/8/15 13:13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 37,965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7 -10 6 6-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0 106/7/17 13:54 藍新金流-社團法人愛兔協會 300 申○○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8(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8) 蕭恩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2 106/7/17 14:42 myfone購物 93,47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8 -1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庚○○提領 6-3 106/7/20 14:41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 39,246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8 -2 7 7-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0 106/8/4 11:48 藍新金流-社團法人台北市愛兔協會 300 李震岳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9(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9) 7-2 106/8/4 myfone購物 93,47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9-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9-1)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庚○○提領 蕭恩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3 106/8/7 聯合報udn買東西 65,780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39-2(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9-2)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庚○○提領 8 8-1 聯邦商業銀行&ZZZZ; 0000000000000000 106/8/23 17:05 金石堂網路書店 95,520 巳○○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5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51) 本次盜刷取得之包裹由庚○○提領 蕭恩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106/8/23 16:20 金石堂網路書店 54,598 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51 -1
附表二:
(辛○○部分) 編號 被害銀行 盜刷卡號 盜刷時間 盜刷交易 盜刷金額 原持卡人 證據名稱及出處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及補充理由書附表子號 備註 宣告罪名及罪刑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9/420:00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10,000(失敗) 地○○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沈盈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卡務中心員工)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11至13頁、偵九卷第537至539頁) 2.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一卷第251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4.兆豐銀行持卡人聲明冒用明細、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偵九卷第543、547頁) 5.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12至21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9/421:06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1 106/9/421:41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1-1 106/9/423:07 1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1-2 另於9/4 至9/6 間有多筆交易失敗紀錄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1-3 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8/1718:13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戊○○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宏聖(即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專員)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119至120頁) 2.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一卷第251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4.持卡人玉山信用卡申請書、聲明書、切結書、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明細申請書、聲明書、切結書(偵十卷第151至155頁) 5.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08至209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同起訴書附表編號27)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8/1718:19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1 106/8/1718:21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2 106/8/1718:23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3 106/8/1718:26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4 106/8/1718:28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5 106/8/1718:30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6 106/8/1718:32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7 106/8/1718:42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1,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8 3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9/2715:01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亥○○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宏聖(即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專員)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119至120頁) 2.證人即告訴人亥○○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163至165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一卷第251頁) 4.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5.持卡人玉山信用卡申請書、聲明書、切結書、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明細(偵十卷第121至125頁、第157頁) 6.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16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同起訴書附表編號28)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6/9/2715:04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 106/9/2821:21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2 106/9/2821:41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3 106/9/2821:47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4 106/9/1721:56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5 106/9/2822:05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6 106/9/2822:1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7 106/9/2822:26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8 106/9/2822:36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9 106/9/2822:45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0 106/9/2823:02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1 106/9/2823:36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2 106/9/2823:4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3 106/9/2801:11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4 106/9/2901:15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5 106/9/2901:53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6 106/9/2902:39 1,35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7 106/9/2922:37 4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8 106/10/2412:36 紅陽科技- 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1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19 106/10/2412:38 1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20 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10/214:17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丑○○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宏聖(即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專員)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119至120頁) 2.證人即告訴人丑○○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167至169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一卷第251頁) 4.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5.持卡人玉山信用卡申請書、聲明書、切結書、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明細(偵十卷第127至149頁) 6.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14至215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9(同起訴書附表編號29)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0/214:33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9-1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7/1316:47:47 ITUNES.COM/BILL 180 壬○○ 1.證人即被害人壬○○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5至7頁)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家良(中信銀行安全控管科偽冒調查組襄理)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15至17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4.聲明書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偵十卷第247頁) 5.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4月29日提出之刑事聲請追加起訴狀所附之冒用明細(他卷第9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4)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刷卡金額」欄記載「共10筆合計35,210」,惟起訴書附表編號34列1筆、併辦意旨書附表則列8 筆,僅共列9 筆,金額合計為9,310。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7/1316:49:39 66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06/7/1520:41:44 27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06/7/2314:26:15 Pi- 萊爾富便利商店 1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06/7/2315:10:00 1,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06/7/2315:08:45 1,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06/7/2402:21:27 Pi-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 1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06/7/2419:22:23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106/7/2419:27:41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7/2504:07:05 PP*9710CODE 70 酉○○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家良(中信銀行安全控管科偽冒調查組襄理)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15至17頁) 2.證人即告訴人酉○○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263至265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4.聲明書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偵十卷第245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之冒用明細表(他卷第11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5)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刷卡金額」欄記載「共19筆合計34,520」,起訴書附表編號35、36各列1筆、併辦意旨書附表列17筆,共列19筆,金額合計為34,520。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7/2506:34:34 綠界科技-EC PAY 5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起訴書附表編號36) 106/8/1711:36:28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39:19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41:20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46:47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48:59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51:26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54:08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56:19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53:13 1,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11:44:04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4,75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04:51:20 GOOGEL*SHIZI TECH LTD 3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04:48:45 15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04:49:07 1,5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04:51:40 3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04:49:34 1,5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04:50:50 15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106/7/2504:52:01 3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3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 7 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8/711:01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乙○○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誠益(即己○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制部調查專員)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403至408頁) 2.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3.己○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被害人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十卷第413、417頁) 4.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17至219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同起訴書附表編號42)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6/8/711:07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1 106/8/711:10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2 106/8/711:14 綠界科技-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3 106/8/711:16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4 106/8/711:18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5 8 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8/1411:07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甲○○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誠益(即己○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制部調查專員)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403至408頁) 2.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423至425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4.己○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被害人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十卷第411、415頁) 5.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20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3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8/1411:09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3-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43 ) 106/8/1411:14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3-2 106/8/1411:17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3-3 9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8/14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有限公司 500 子○○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高莉芳(即華南商業銀行安全控管科調查專員)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429至433頁) 2.證人即被害人子○○警詢之證述(偵十卷第463至464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一卷第251頁) 4.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5.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04至205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6/8/1417:17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1(同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06/8/14 IGXEHK 5,547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2 106/8/14 5,549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3 106/8/14 2,775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4 106/8/14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5 106/8/1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6 106/8/14 IGXEHK 5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7 106/8/14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8 106/8/14 DPULIMITED 5,549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9 106/8/14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10 106/8/1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11 106/8/1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12 106/8/1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13 106/8/1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14 106/8/14 3,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15 10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9/918:59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寅○○(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均誤載為「陳諭荻」,應予更正)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穎(即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偽冒防制科調查專員)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五卷第13至14頁反面、第21至22頁反面、第90至91頁) 2.證人即告訴人寅○○警詢之證述(偵十一卷第81至83頁) 3.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一卷第251頁) 4.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持卡人變更資料明細(偵三卷第19至25頁) 5.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聯邦銀行爭議交易聲明書、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訂單明細、被害人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十一卷第51至67頁) 6.遭盜刷之交易紀錄及盜刷IP位置(偵十一卷第210至211頁)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0(同起訴書附表編號50)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9/919:02 2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0-1 106/9/919:09 10,000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