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8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成國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成國良(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在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固合於外部性界限;惟抗告人所犯最重之竊盜罪,為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較諸其他侵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社會、國家法益之重大犯罪輕微;復請較諸抗告人前亦因相同之多次竊盜、偽造文書等犯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4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之刑度,原裁定所定刑度容有過重,如接續執行,刑期將達15年;又抗告人本案另經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現業已執行2年5月餘,且強制工作日前經大法官釋憲認定違憲,所執行之2年5月餘並不列入本刑之刑期,以法律之合目的性而言,亦屬過重,有違比例原則,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為從輕從寬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各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72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28年4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8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7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6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8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4、15至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年確定;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9至21、2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10月確定;附表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26至2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1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28至3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97、7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31至3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36至4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是曾定執行刑之宣告刑與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8年4月),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據上揭說明,原裁定尚無違誤。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本件抗告人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刑事前案紀錄,經徒刑執行完畢後仍一再犯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且抗告人犯罪期間自102年1月起至106年4月間,次數頻繁,地點遍及高雄、臺中、嘉義、苗栗、彰化、屏東等地,犯罪類型雖相同,但犯罪手法多係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等,主觀惡性非輕,所竊得之整體財產價值甚高,反映出抗告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嚴重欠缺法治觀念,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多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且本院審酌附表所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各罪,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4年5月之利益;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於扣除抗告人前開業經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之有期徒刑44年5月外,抗告人另獲減少有期徒刑18年10月,顯已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期,其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㈢至抗告人上揭抗告意旨雖提出另案裁判結果,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47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之刑度,而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云云。惟上開裁定之外部性界限為有期徒刑6年6月,內部性界限為有期徒刑2年8月,抗告人共犯9罪,所獲減少之有期徒刑為1年,衡諸本件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抗告人共犯107罪,所獲減少之有期徒刑為63年3月,實已寬減且刑度差距甚大;又個案情節不同,法院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係依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狀,衡酌其罪數、各罪之刑度、型態及相互間之關聯性,本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之,不同個案具體情節不一,故法院於不同案件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輕重,自難以比附援引。抗告人尚難因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刑期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主觀預期,即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是以抗告人徒憑己見,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
㈣又抗告人主張業已執行強制工作2年5月餘,且強制工作日前經大法官釋憲認定違憲等語,請求併予考量此節從輕量處應執行刑云云。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至行為人另已執行強制工作之期間,則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斟酌之事項,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即難指為不當,抗告人執持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5日 103年5月12日 102年5月17日 103年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494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494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4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3號 判 決 日 期 106/08/25 106/08/25 106/08/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9/26 106/09/26 106/09/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74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75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4次) 有期徒刑10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20日(4次) 105年5月6日(2次) 105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58、2255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58、22556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9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626號 106年度易字第3626號 106年度易字第3888號 判 決 日 期 106/11/29 106/11/29 106/11/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626號 106年度易字第3626號 106年度易字第38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2/25 106/12/25 107/01/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46號 (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3號 (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26日 105年1月20日 105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93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937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7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888號 106年度易字第388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 判 決 日 期 106/11/30 106/11/30 106/12/1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3888號 106年度易字第3888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1/02 107/01/02 107/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3號 (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4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8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2次) 有期徒刑11月 (4次) 有期徒刑10月 (4次)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日 105年6月28日 103年11月19日 105年11月1日 106年1月18日 106年4月24日 105年12月7日 105年12月27日 106年1月3日 106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22、5300、6723、6724、7090、7755、7756、7757、9274、9275、9312、1076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22、5300、6723、6724、7090、7755、7756、7757、9274、9275、9312、1076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22、5300、6723、6724、7090、7755、7756、7757、9274、9275、9312、107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判 決 日 期 107/01/19 107/01/19 107/01/1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13 107/02/13 107/0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84號 (編號10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7次) 有期徒刑8月 (11次) 有期徒刑6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8日(3次) 105年12月7日 106年4月18日(2次) 106年4月24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12月7日(3次) 105年12月27日(2次) 106年1月3日 106年2月20日 106年4月18日 106年4月24日(2次) 106年2月20日 106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22、5300、6723、6724、7090、7755、7756、7757、9274、9275、9312、1076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22、5300、6723、6724、7090、7755、7756、7757、9274、9275、9312、10761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22、5300、6723、6724、7090、7755、7756、7757、9274、9275、9312、107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判 決 日 期 107/01/19 107/01/19 107/01/1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13 107/02/13 107/0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84號 (編號10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85號 (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2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9日 105年6月6日 105年6月1日 105年12月1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22、5300、6723、6724、7090、7755、7756、7757、9274、9275、9312、10761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76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8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24號 107年度易字第394號 判 決 日 期 107/01/19 107/02/27 107/02/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24號 107年度易字第3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13 107/03/27 107/03/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85號 (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15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46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2次) 有期徒刑7月 (7次)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3日 104年9月3日 106年1月9日 104年9月3日(2次) 105年4月20日 105年10月3日 106年1月9日(2次) 106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26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26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2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判 決 日 期 107/03/15 107/03/15 107/03/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09 107/04/09 107/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2號 (編號19至2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3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0日 105年10月3日 106年3月2日 106年4月18日 106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265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66號 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04號 判 決 日 期 107/03/15 107/03/22 107/03/2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440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09 107/04/24 107/04/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73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39號 (編號23至2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9日 104年7月24日 103年6月25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136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68、2869號 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68、28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8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6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60號 判 決 日 期 107/07/10 107/08/10 107/08/1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82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6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8/07 107/08/28 107/08/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635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942號 (編號26至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15日 105年10月25日 104年6月5日 105年10月25日 106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7、79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7、79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7、798號 判 決 日 期 107/12/28 107/12/28 107/12/28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7、79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7、79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97、7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2/28 107/12/28 107/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1.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5號 (編號28至3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原裁定附表編號28至3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5日 104年12月11日 105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判 決 日 期 107/09/26 107/09/26 107/09/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3 107/10/23 107/10/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1.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6號 (編號31至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原裁定附表編號31至35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8次) 有期徒刑7月 (11次)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21日 104年2月20日 104年6月8日至104年6月9日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2月21日 106年4月4日 105年5月27日 106年3月29日 104年12月11日(5次)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2月22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4月5日 105年3月15日 105年5月27日 104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85、5886、5887、12268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463、11464、11465、11466、11468、11469、11470、11471、11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判 決 日 期 107/09/26 107/09/26 108/02/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27、1495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3 107/10/23 108/03/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1.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6號 (編號31至3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2.原裁定附表編號31至35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88號 (編號36至4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3次) 有期徒刑9月 (6次)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7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7月14日 105年4月28日 105年5月25日(2次) 105年7月14日 106年1月16日(2次) 105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463、11464、11465、11466、11468、11469、11470、11471、11472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463、11464、11465、11466、11468、11469、11470、11471、11472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463、11464、11465、11466、11468、11469、11470、11471、11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判 決 日 期 108/02/26 108/02/26 108/02/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3/26 108/03/26 108/03/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88號 (編號36至4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0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463、11464、11465、11466、11468、11469、11470、11471、114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判 決 日 期 108/02/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3/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88號 (編號36至4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