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1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黃瑞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案件已先後經3所法院定應執行刑,最後由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原審再就附表編號1至12與編號13至15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恐對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更為不利,且受刑人業以書面表示:受刑人僅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之案件尚未審理完畢,請求於案件全部審理完畢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詎原審未尊重受刑人意願,仍予定刑,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之,如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復符合比例原則,自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13、14所示之罪,曾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2年、1年8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並考量受刑人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屬性、犯罪行為態樣之具體情節、行為次數、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犯罪期間、犯罪後態度所呈現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刑罰經濟、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參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等情狀,於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罪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12、13、14前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5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9月以下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經核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等,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
㈡受刑人雖以上情提起抗告。惟:
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觀諸該條之立法意旨,係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並為使受刑人經深思熟慮後,選擇自認最適合的處遇,方賦予其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故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若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無須經受刑人請求,即應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固明定:「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可知立法者慮及定應執行之刑之聲請影響受刑人甚鉅,為確保受刑人能獲取相關資訊以保障受刑人權益,並提昇法院定刑之妥適性,故明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俾為審慎之決定。
⒊綜上所述,可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⑴若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無須經受刑人請求,即應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惟為提昇法院定刑量刑之妥適性,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對定刑量刑意見之機會;⑵若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為使受刑人審慎決定是否行使聲請定應執行刑及選擇自認最適合的處遇之選擇權,暨提昇法院定刑之妥適性,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是否行使選擇權及其對定刑量刑意見之機會。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且均合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法院即應依檢察官之聲請,併參考受刑人之量刑意見定應執行刑,至於本件與受刑人其他審理中之案件得否合併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係另一問題,不生影響於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法性。況依附表備註欄所示受刑人歷次定應執行刑歷程,可知每次定應執行刑,受刑人皆可獲得減少刑期之恤刑利益,從形式上觀之,定應執行刑難認有不利於受刑人之可言。原審因認本件無不予酌定應執行刑之理由,依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受刑人以原審未尊重其意願逕定其應執行刑,恐不利於受刑人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8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6月7日(2次) 110年6月10日(2次) 110年6月28日(2次) 110年6月7日(2次) 110年6月28日 110年5月6日(3次) 110年5月2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7月3日(2次) 110年7月7日(6次) 110年7月11日(9次) 110年7月27日(3次) 110年7月30日(4次) 110年6月5日 110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80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3日 110年4月19日 111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編號1、4、6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2.編號1至6、8、9、11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3.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6日(4次) 110年7月22日(6次) 110年8月10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6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編號1、4、6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2.編號1至6、8、9、11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3.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共9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9日(3次) 110年7月18日(5次)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9日(3次)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少連偵字第3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編號1至6、8、9、11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2.編號7、10罰金刑部分前經苗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7萬元確定 3.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8日(6次) 110年8月9日(3次) 110年6月7日(2次) 110年7月15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6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3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編號1至6、8、9、11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2.編號7、10罰金刑部分前經苗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7萬元確定 3.編號1至12前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9罪)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6日(9次) 110年7月28日(3次) 110年7月26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77、8678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7、503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11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2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3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9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14前經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未曾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