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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石馨文賴妙雲陳宏瑋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天賜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天賜(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核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15、17至27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定其應執行刑狀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抗告人前經原審法院以函詢方式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抗告人表示沒有意見,並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17至23、25至27所示之罪均屬加重詐欺罪,雖各罪侵害之法益分屬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犯罪日期集中在民國110年1月至3月間,犯罪時間重疊或密接,且部分係加入「方世文」有關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所為,手法近似,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又其各次犯罪獲利不多,並衡酌被告另犯贓物、偽造文書之犯行,侵害法益不同等情。再考量抗告人先前歷次所定應執行刑,雖均已獲相當之恤刑,卻因分別起訴、判決等偶然因素,致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即在如附表所犯各罪宣告刑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且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裁定、判決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他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6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上之拘束,法律上有外部界線及内部界線;前者為法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院之内部界線、外部界線,均仍應受其拘束。末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删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一罪一罰,而連續犯之所屏除,係因實務界對於「同一罪名」認定過寬,所謂「概括犯意」經常可連綿數年之久,且在採證上多寬鬆致過度擴張連續犯概念併案浮濫,造成不公之現象,在修正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考量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罪,原則上應回歸數罪併罰,藉此維護刑罰之公正性。然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

㈡按實施新法以來,各法院中對其罪犯所判之比例參照如「販賣毒品條例」其被告所犯5次販賣行為,判刑時依分別判刑15年(5條15年合計75年)後定應執行之刑為18年6月至19年,又如「強盜案件」所犯普通強盜案件6件分別判刑5年6月(6次5年6月合計33年)定應執行之刑為6年半左右,再諸如下列: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陳某觸犯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次,每次宣告刑3年8月,另加一件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罪,判刑3年8月,合併計算判刑36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②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被告所犯毒品及竊盜案判處之刑合計10年11月,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66號)犯毒品案件裁定應執行刑10年,更定應執行刑5年10月。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3號)因販售二級毒品判處32年,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⑤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判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年2月9次、合計12年8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95號)判詐欺有期徒刑1年1次、1年2次、1年8次,合計11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⑦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判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次、1年1月1次、1年4月2次、1年2月7次、1年1次、1年5月1次、1年1月2次、1年4月3次,合計2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號)判詐欺有期徒刑2年6月1次,3年3月1次,合計4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94號)被告判決6年1月,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9號)被告判決7年5月,裁定應執刑為有期徒刑5年。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96號)被告判決11年7月,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26號)判決4年11月,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號)判詐欺有期徒刑1年26次、1年1月4次、1年2月2次、1年6月1次,合計共判處34年2月,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

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09號)因吸食二級毒品等案,裁定應執行刑為2年4月。⑮105年度訴字第84號案例,僞文案件84次,竊盜案件5次,判決有期徒刑為53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㈢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刑之總合為13年9月,而本 件經原審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6年6月,僅減少7年3月,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相當原則,且觀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第1460號判決,上述4案於合併應執行刑時,均大幅減低,抗告人本件卻未受合理寬減。又抗告人於短時間内多次犯詐欺罪,且於案發後均坦承犯行,皆自白不諱,犯後態度應屬尚佳,且抗告人係初犯,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難認有長期監禁之必要。而連續犯之規定屏除後,數罪併罰可能會有過重而不合理之情形,致刑罰輕重失衡,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未考量上情,而有過重之嫌,與罰刑相當性,罪責原則上有不符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年6年6月。而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58年9月,原審裁定就上開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已低於各罪宣告刑分別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9月),亦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總和以下,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不當。且審酌抗告人前開所犯之加重詐欺等罪,犯罪次數非寡,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經核並無違誤。原審法院復為保障抗告人之程序利益,依法於裁定前請抗告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抗告人於113年12月17日收受陳述意見表後,已於同日在上開陳述意見表內勾選無意見,有原審法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9頁),本院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出抗告。惟本院審酌,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其各罪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30年7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6年7月之利益;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其3罪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3年3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7月之利益;附表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其各罪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6年1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年7月之利益;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其各罪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0年4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獲有減少有期徒刑8年4月之利益;附表編號25至27所示之罪,其各罪之有期徒刑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5年9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年11月之利益;而抗告人經過歷次定應執行刑後,原審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除抗告人上開業經定應執行刑所獲致減少之有期徒刑利益外,抗告人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7年3月(即內部界線有期徒刑13年9月-有期徒刑6年6月)之利益。核原審就本件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因分別審判損及抗告人權益,是原審裁定抗告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難謂有何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情事,尚難以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

㈢再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5、17至23、25至27所示之加重詐欺罪,係集中於110年1至3月間之短期間內所犯,犯罪時間密接,顯見其輕忽法律,而就其所犯財產犯罪而言,已對他人財產造成實質上損害,且犯罪甚為頻繁,堪認其一再犯罪,顯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正確謀生、法治觀念,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而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而抗告人所犯加重詐欺等罪,時間雖在110年1至3月間連續為之,於刑法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原審裁定顯已考量抗告人上開所犯數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同一與否,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抗告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抗告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抗告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後,方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衡諸本案量刑之外部界限係達有期徒刑58年9月,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實已寬減,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亦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或法規範目的無違,而無濫權情形,顯已就定應執行刑案件所應審酌事項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㈣至抗告人以他案定應執行刑均有大幅度折減情形,而請求法院給予從新從輕之機會等語。惟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外,並不受其他裁判之拘束,況且各個案件彼此本有不同,縱使是同一犯罪之共同正犯中,基於犯罪之情狀、行為之分擔、主導地位等有別,有可能發生同一法院依情形給予共同正犯不同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更何況不同案件,法院於審酌後,依個案情形當然更有可能為不同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本難比附援引,憑為指摘依據。

㈤至抗告意旨稱其於案發後均坦承犯行,皆自白不諱,其犯後態度應屬尚佳,請給予從輕、有利之裁定,以挽救破碎之家庭,避免衍生社會問題,今後絕不再犯等節,亦均非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應審酌之事項,故抗告人上開所指,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時,並未逾越法定定執行刑之範圍,且其裁量權之行使亦無濫用權力情事,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而未違反上開最高法院所揭示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是以抗告人抗告意旨所陳之內容,難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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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黃天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4罪)   編號第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第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12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90、64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90、64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46、118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20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判決日 期 110/10/27 110/10/27 111/04/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5/19 111/05/19 111/08/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18號   編號第1-1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4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4 罪)   編號第3、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第5-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2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7日 110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746、118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9 、137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9、137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 日期 111/04/25 111/07/20 111/07/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8/12 111/09/05 111/09/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52號   編號第1-1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4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第5-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9、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7日 110年3月15日 110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9 、137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09 、137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81、104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判決 日期 111/07/20 111/07/20 111/07/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9/05 111/09/05 111/09/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44號   編號第1-1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4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 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3罪)   編號第9、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6日 110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31、10452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8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  判決日 期 111/04/21 111/08/30 111/11/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10 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9/20 111/10/18 112/0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5號   編號第1-1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448號,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7日 110年2月27日 110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72、23230、315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72、23230、315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44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44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3號  判決日 期 112/03/16 112/03/16 112/02/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448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44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4/18 112/04/18 112/06/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4號   編號第1-1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44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共同收受贓物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4罪)    編號第17-1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86、23096、31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86、23096、31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86、23096、313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判決日 期 112/06/01 112/06/01 112/06/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判決 確定日 期 112/06/01 112/07/04 112/07/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47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第17-1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1日 110年2月22日  110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闋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86、23096、31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422號  判決日 期 112/06/01 112/06/15 112/05/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29號 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2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7/04 112/07/19 112/06/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97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有期徒刑7月   編號第22-2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8日 110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闋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35號、111年度偵字第59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35號、111年度偵字第59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35號、111年度偵字第59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判決日 期 112/09/07 112/09/07 112/09/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10/12 112/10/12 112/10/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4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蚱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第25-2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1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1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1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34、619號 111年度訴字第434、619號 111年度訴字第434、619號  判決日 期 112/09/14 112/09/14 112/09/14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34、619號 111年度訴字第434、619號 111年度訴字第434、61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10/19 112/10/19 112/10/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9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8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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