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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76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V○○
- 即被告
- 丑○○
- 即被告
- 宇○○
- 被告
- 未○○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
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
一六一、一二九八八、一五九五五、一六三六一、一六三六八號,移送原審法院併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四、二三七三、二五一九、二八○六、三○三五、三二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V○○成年人與少年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至十四所示之物及帳冊壹本、教戰手冊壹本、電腦主機壹臺,均沒收。
丑○○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扣案如附表八、九、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宇○○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四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未○○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因三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八月確定,接續執行後,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又V○○於後述行為時係成年人,其經由其成年友人W○○(綽號蔡頭,另案經檢察官起訴)之介紹,自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被警查獲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參與同具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W○○(參與期間迄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及成年人X○○(綽號「火鍋」,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曾○○,另案經檢察官起訴,參與期間迄V○○後述為警查獲時止)、Y○○(另案經檢察官起訴,參與期間迄其後述為警查獲時止)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二成年人以上(即如附表一所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成年人)所組成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後,即以下列分工方式,共同為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即:
(一)由X○○在大陸地區設立電話詐騙據點,往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聯繫各項詐騙及提領詐得財物事宜。
(二)V○○、W○○依X○○之指示,負責蒐購人頭帳戶資料(含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其密碼等資料),並負責招募提領遭詐騙被害人存入前揭人頭帳戶內金錢之人員(俗稱「車手」),俟前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騙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存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推由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擔任「車手」之人,自前揭人頭帳戶提領詐得之金錢。V○○、W○○二人每蒐購得約六十至七十本人頭帳戶,可分得約新臺幣(下同)十至二十萬元之報酬外,並可自其等二人所招募「車手」提領之贓款分得其中百分之五之報酬。
(三)Y○○自V○○、W○○處取得人頭帳戶資料後,即交予受其僱佣而同具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並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擔任「車手」之Z○○、a○○、b○○、c○○、d○○等人,先後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贓款。其中,Y○○每月薪資約九萬元,Z○○、a○○、b○○、c○○、d○○(其等五人參與期間均迄後述Y○○為警查獲時止)每月薪資則約四萬元至八萬元不等。期間,V○○、W○○並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月間起,以每月給付薪資三萬元至八萬元不等之報酬,陸續召募同具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e○○、f○○、g○○、h○○(以上四人均另案經檢察官起訴,除h○○期間迄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止外,其餘三人參與期間均迄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即e○○、少年陳○○遭警查獲前之同月上旬某日止)及少年李○○(七十八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其參與期間迄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即i○○、少年蘇○○、少年洪○○遭警查獲前之同月上旬某日止,行為時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保護處分)參與前開詐欺取財集團並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嗣f○○再陸續邀同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i○○、j○○、k○○參與前開詐欺取財集團(均另案經檢察官起訴,參與期間均迄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即i○○、少年蘇○○、少年洪○○遭警查獲前之同月上旬某日止),少年李○○則再陸續邀同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少年蘇○○為七十七年三月出生、少年洪○○為七十七年四月出生、少年蔡○○為七十六年十二月出生、少年陳○○為七十八年五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參與期間均迄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止,其等四人行為時均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其中少年蘇○○、少年洪○○、少年陳○○均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保護處分、少年蔡○○則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參與前開詐欺取財集團,並均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V○○亦再於九十四年五月間起,另邀同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l○○(參與期間迄後述為警查獲時即九十四年八月九日止,由本院另案審結)、宇○○(參與期間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後述被警查獲時即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止)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丑○○則經宇○○之邀同,亦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被警查獲時止;未○○則另經l○○之邀同,另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被警查獲時止;亦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陸續參與上開詐欺取財集團,並由宇○○、丑○○二人為一組、l○○、未○○二人為一組之方式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V○○並允付丑○○、宇○○每月三萬元之報酬,及給付由未○○、l○○提領之贓款中之百分之二,作為未○○、l○○二人之報酬。期間V○○、W○○除將蒐購取得如附表二、四、六所示之人頭帳戶分別交予Y○○、i○○、e○○外,V○○並由自己或透由m○○(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案經檢察官起訴)蒐購取得如附表八、十一、十三、十五所示之人頭帳戶,供前開詐常業欺取財集團成員為作為常業詐欺取財所用或預備之物使用。而丑○○、宇○○、未○○、l○○等擔任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車手」之成員,則分別在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之期間內,於附表一所示在其等參與犯罪期間之被害人遭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成員詐騙而將金錢存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旋依V○○、X○○、W○○或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其他成員提領詐得金錢之指示,提領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向被害人詐得之金錢。其中,宇○○參與犯罪期間(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止)之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19至40所示;丑○○參與犯罪期間(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止)之被害人如附表一編號36、37、38、39、40所示;未○○參與犯罪期間(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被害人則如附表一編號41、42、
43、44、45所示。V○○、丑○○、宇○○、未○○、l○○及共犯X○○、W○○、Y○○、e○○、f○○、g○○、h○○、i○○、j○○、k○○、少年李○○、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Z○○、a○○、b○○、c○○、d○○等人均以此方式牟利、恃以營生,並均以之為常業。
三、嗣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分別於下列時、地被警查獲:
(一)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經警在新竹市○○路○段七九九巷十二弄十一號二樓查獲Y○○,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共犯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及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取得之贓款即現金二百十七萬零二百元。
(二)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經警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合作金庫前查獲i○○、少年蘇○○、少年洪○○,並扣得附表四、五所示共犯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之物及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取得之贓款即現金六萬二千元。
(三)九十四年六月九日,經警在臺中市○區○○○路一七五號三樓之三前查獲e○○、少年陳○○,並扣得附表六、七所示共犯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之物及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取得之贓款即現金十二萬八千元。
(四)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十四時許,經警在丑○○當時位於臺中市○○街二七之七號居處查獲丑○○、宇○○,並扣得附表八、九所示共犯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之物及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取得之贓款即現金三萬一千五百元,並於同日十四時四十二分許,經丑○○帶同警察至V○○之不知情之妻n○○(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位於臺中市○○路一之七號十七樓之七之居處,扣得附表十所示共犯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
(五)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經警在雲林縣北港鎮○○路一二八號即e○○住處,再扣得e○○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帳冊一本,且於同日經警在f○○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五十二巷二之二號五樓住處查獲f○○,並扣得f○○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之教戰手冊一本、電腦主機一臺。
(六)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十四時十分許,經警在V○○位於臺中市○○○○街五號三樓之一居處查獲V○○,並扣得附表
十一、十二所示共犯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所用之物及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取得之贓款即現金二十一萬五千六百元,再依V○○之供述,於同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經警在苗栗縣苗栗市○○路二九六號新竹商銀前查獲l○○、未○○,並扣得附表十三、十四所示共犯所有、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V○○(以下簡稱為被告V○○)並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庭,其於提起上訴時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記載具體之上訴理由。而被告未○○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未到庭之外,亦未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任何書面陳述。又上訴人即被告丑○○(以下簡稱為被告丑○○)並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依其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則坦承犯罪,並以:犯罪期間未及領取薪水即遭警查獲,事後已甚悔誤並帶同警方至V○○之妻n○○位於臺中市○○路一之七號十七樓之七之居處扣得附表十所示之扣案物品,態度良好等情詞,請求輕判並為緩刑宣告。另外,上訴人即被告宇○○(以下簡稱為被告宇○○)於本院審理時,亦已坦承犯罪,但仍以:伊並未與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共同犯罪等語置辯。
二、經查,本案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之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V○○、丑○○、未○○、宇○○於警、偵訊中,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並據同案被告l○○及共犯W○○、Y○○、e○○、f○○、g○○、h○○、i○○、j○○、k○○、Z○○、a○○、b○○、c○○、d○○於警、偵訊中,及經少年李○○、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於警訊時供承在卷,暨經共犯W○○、e○○、f○○、g○○、i○○、j○○、k○○另案於法院審理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號)供承明確,互核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亦據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時陳述被害情節明確,並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存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匯款、轉帳等單據及各該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其交易明細表,暨V○○、W○○蒐購取得人頭帳戶之開戶及其交易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按。復有如附表二至十五所示供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或預備之物,及前揭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經警查獲之帳冊一本、教戰手冊一本、電腦主機一臺,暨前揭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取得之贓款現金等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前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法定刑得併科銀元五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所得併科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行為時之刑罰法律,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該罪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五萬元,最低額為銀元一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
(2)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刪除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被告原屬常業犯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的結果,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適用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行為時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規定論罪,對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較為有利。
(3)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論處。
(4)又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法院裁判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雖新舊法之內容有所修正,但對行為人倘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參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旨)。而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亦於上述時間同時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是新舊法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惟就本案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共同所為常業詐欺取財犯行而言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V○○、丑○○、未○○、宇○○等四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前述說明,本案就共同正犯之部分,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參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六六九號判決,亦同此旨)。次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四十九條則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及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不同。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亦應論以累犯。修正前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故意犯或過失犯),均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則不應論以累犯,新舊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固亦有修正。惟本案被告未○○前因三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八月確定,接續執行後,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在卷可憑,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再因故意而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應論以累犯,比較新舊法結果,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則本案被告未○○累犯之部分,亦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四人所為前揭詐欺取財犯行,其中被告V○○依其蒐購取得之人頭帳戶可分得相當金額之報酬外,並可自其所招募「車手」提領之贓款分得其中百分之五之報酬以牟利;被告丑○○、宇○○則分別可按月取得三萬元之報酬以牟利;被告未○○亦可與共犯l○○共同自其等二人提領之贓款中取得其中之百分之二之報酬以牟利;則被告四人顯均有藉由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犯罪所詐得之財物恃以營生之犯意,且亦均有參與常業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而以之為常業,此情足堪認定。是核被告四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僅論及附表一被害人己○○、F○○、J○○、P○○、丙○○、o○○、甲○○、T○○、K○○等九人遭詐騙部分,與被告四人、同案被告l○○及共犯X○○、W○○、h○○間之前揭共犯關係部分;然因常業詐欺取財係實質上一罪關係,故被告四人其中有所犯未經起訴部分,亦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常業詐欺取財罪,殊無再適用恐嚇取財罪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九三號判決意旨,亦認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二者間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辛○○、O○○等二人部分,係遭前開詐欺取財集團成員詐騙,致其等二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依前開說明,自應僅論以高度之常業詐欺取財罪。
(四)按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意旨參照)。則就本案被告四人於各自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之期間所實行之犯罪,被告V○○與被告丑○○、宇○○、未○○、l○○及共犯X○○、W○○、Y○○、e○○、f○○、g○○、h○○、i○○、j○○、k○○、少年李○○、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Z○○、a○○、b○○、c○○、d○○暨在其參與期間曾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之其他成員間;被告丑○○與被告V○○、被告宇○○及共犯X○○、W○○暨在其參與期間曾對附表一編號36、37、38、39、40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之其他成員間;被告宇○○與被告V○○、丑○○,及共犯X○○、W○○、e○○、f○○、g○○、h○○、i○○、j○○、k○○、少年李○○、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暨在其參與期間曾對附表一編號19至40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之其他成員間;被告未○○與被告V○○、l○○及共犯X○○暨在其參與期間曾對附表一編號41、42、43、44、45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之其他成員之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因本案被告V○○、宇○○二人於上開犯罪行為時,均係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少年李○○、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少年李○○為七十八年八月出生、少年蘇○○為七十七年三月出生、少年洪○○為七十七年四月出生、少年蔡○○為七十六年十二月出生、少年陳○○為七十八年五月出生),則均為已滿十二歲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有其等之年籍資料附卷足參。被告V○○既明知並與少年李○○、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五人有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則被告V○○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於被告宇○○部分,本案被告宇○○於本案行為時雖係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少年李○○、少年蘇○○、少年洪○○、少年蔡○○、少年陳○○(少年李○○為七十八年八月出生、少年蘇○○為七十七年三月出生、少年洪○○為七十七年四月出生、少年蔡○○為七十六年十二月出生、少年陳○○為七十八年五月出生),固有其等之年籍資料附卷足參,惟成年人如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以其對參與犯罪之共犯有少年及兒童有認知或可得認知為必要。本案無論依據被告宇○○於偵、審期間之供述,或依據上開少年於偵查期間之供述,其等雖有在部分時間同時分擔此常業詐欺集團犯罪之實行,但未曾見面,亦未同組犯罪,被告宇○○雖知尚有其他共犯,但尚難認其對於共犯之中有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乙事有所認知或可得認知,自難認其有與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共同犯罪之故意,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宇○○辯稱不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云云,應可採信。
(五)另被告未○○前因三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八月確定,接續執行後,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在卷可憑,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再因故意而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沒收部分:
(1)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之附表二至十四所示之物及前揭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經警查獲之帳冊一本、教戰手冊一本、電腦主機一臺,為屬附表二至十四所示本案共犯所有及共犯e○○、f○○所有之物,且係供本案前揭常業詐欺取財所用、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有如前述。則各在被告四人參與期間中,亦即:⑴被告V○○部分,就扣案附表二至十四所示之物及帳冊一本、教戰手冊一本、電腦主機一臺;⑵被告丑○○部分,就扣案附表
八、九、十所示之物;⑶被告宇○○就扣案附表四至十所示之物;⑷被告未○○就扣案附表十一至十四所示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2)又扣案之現金二百十七萬零二百元(前揭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經警查獲部分)、六萬二千元(前揭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經警查獲部分)、十二萬八千元(前揭九十四年六月九日經警查獲部分)、三萬一千五百元(前揭九十四年七月五日經警查獲部分)、二十一萬五千六百元(前揭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經警查獲部分),核屬被告l○○及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取得之贓款,被告l○○及上開常業詐欺取財集團成員並不能因犯罪而取得所有權,自不能於本案宣告沒收,應待本案判決確定之後,經由檢察官之指揮,發還可得確定之被害人。
(3)至前揭九十五年七月五日經警查獲時,扣得同案被告丑○○女友p○○之臺中英才郵局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一張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關,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一)本案公訴人雖指訴被告丑○○、宇○○亦有參與附表一編號41、42、43、44、45所示之犯行,惟被告丑○○、宇○○參與犯罪之期間均至九十四年七月五日為止,其理由已如上述。附表一編號41、42、43、44、45所示犯罪事實發生之時間,已在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至同年八月九日,均在被告丑○○、宇○○二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被警查獲之後。依據本案卷證,並無被告丑○○、宇○○二人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被警查獲之後,猶有參與上開常業詐欺集團此部分犯行之證據,公訴人指訴被告丑○○、宇○○亦有參與附表一編號41、42、4
3、44、45所示之犯行部分,係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丑○○、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係屬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爰不就此部分另為被告丑○○、宇○○無罪之判決。又公訴人雖又指訴被告未○○亦有參與附表一編號36、37、39、40所示之犯行,惟被告未○○參與犯罪之期間係始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其理由已如上述。附表一編號36、37、39、40所示犯罪事實發生之時間,係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至同年七月三日,均在被告未○○參與犯罪之前。依據本案卷證,並無被告未○○有在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之前,即已參與上開常業詐欺集團此部分犯行之證據,公訴人指訴被告未○○亦有參與附表一編號36、37、39、40所示之犯行部分,亦係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未○○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係屬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爰不就此部分另為被告未○○無罪之判決。再者,就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被害人T○○部分,依據其在偵查中之陳述,及其在本院審理時之書面陳述,以及其所提出之匯款回條,其在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至九日之間容有上開常業詐欺集團成員向其施用詐術,但其尚未受騙匯款。其後,其係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至同月十九日之期間,因又陸續被常業詐欺集團成員向其施用詐術,才再陸續匯款三萬二千四百四十元、二萬六千元、四千元、五萬元、七萬五千元、七萬五千元至q○○、r○○之帳戶。惟本案被告四人既係分別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同年八月九日被警查獲,本案亦無其等有於上開時間被警查獲之後,猶有參與上開常業詐欺集團此部分犯行之證據,公訴人指訴被害人T○○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之後陸續受騙而為匯款部分,被告四人亦有參與犯罪,此部分亦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四人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係屬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爰亦不就此部分,另為被告四人均無罪之判決。
五、原審判決就被告V○○、丑○○、宇○○、未○○四人上開所犯予以論罪科刑,固屬有見;惟原判決既認定被告丑○○、宇○○參與犯罪之期間均至九十四年七月五日為止,卻未就其等被訴有參與附表一編號41、42、43、44、45所示之犯行部分,說明無法認定犯罪及不另為無罪判決之理由;又原判決既亦認定被告未○○參與犯罪之期間係始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卻未就其被訴參與附表一編號36、
37、39、40所示犯行部分,說明無法認定犯罪及不另為無罪判決之理由;以上均有未洽。再者,本案被害人T○○係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至同月十九日之期間,因又陸續被常業詐欺集團成員向其施用詐術,才再陸續匯款三萬二千四百四十元、二萬六千元、四千元、五萬元、七萬五千元、七萬五千元至q○○、r○○之帳戶,原判決亦認定本案被告四人分別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同年八月九日被警查獲之後,即未再參與犯罪,詎仍認被害人T○○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之後被騙匯款部分,被告四人亦應負常業詐欺罪責,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亦有違誤。又原審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重被告宇○○之刑,亦有未合。是本案公訴人依據被害人T○○之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太輕,及被告V○○、丑○○以上開情詞提起上訴,經本院審核雖認無理由,但被告宇○○之上訴則有理由,原判決既復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四人之品行、所參與之常業詐欺集團危害社會善良民眾財產法益之情節、各自參與犯罪之期間、分擔實行犯罪之參與情節、及其等在犯罪之後雖均坦承犯罪,但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犯罪情狀,各量處其等之刑(宣告刑)及諭知沒收各如主文第二、
三、四、五項所示。又被告丑○○、宇○○、未○○犯罪之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既被宣告一年六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之規定,應減其刑期各二分之一,爰就其等三人所受之宣告刑,減如主文第三、五項所示。
六、本案被告V○○、丑○○、未○○三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爰均不待其等之陳述逕行判決。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被詐騙時間│ 被騙金額 │ 詐 騙 方 法 │ 帳戶所有人 │ 帳戶持有人 │ 備 註 │ │ │ │ │(新臺幣)│ │ │(本案被告或│ │ │ │ │ │ │ │ │共犯) │ │ ├──┼───┼─────┼─────┼─────────┼──────┼──────┼─────┤ │ 1. │辰○○│九十三年九│九萬九千九│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某人之誠泰銀│ │ │ │ │ │月七日 │百八十七元│不詳之成年男子傳簡│行西門分行帳│ │ │ │ │ │ │ │訊給辰○○,詐稱其│戶資料(帳號│ │ │ │ │ │ │ │上海銀行現金卡於九│:000-000000│ │ │ │ │ │ │ │十三年九月七日起用│0000000) │ │ │ │ │ │ │ │三千元、動用費一百│ │ │ │ │ │ │ │ │元,交易序號為5082│ │ │ │ │ │ │ │ │,服務電話00-00000│ │ │ │ │ │ │ │ │132,辰○○撥打該 │ │ │ │ │ │ │ │ │電話,一名自稱上海│ │ │ │ │ │ │ │ │商銀客服之真實姓名│ │ │ │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 │ │ │ │ │ │ │,叫其撥打00-00000│ │ │ │ │ │ │ │ │525報警,辰○○再 │ │ │ │ │ │ │ │ │撥打該電話後,一名│ │ │ │ │ │ │ │ │自稱「楊姓」警察之│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 │ │成年男子又叫其撥打│ │ │ │ │ │ │ │ │00-00000000電話向 │ │ │ │ │ │ │ │ │聯合發卡中心工程部│ │ │ │ │ │ │ │ │辦理信用卡加密,辰│ │ │ │ │ │ │ │ │○○再依其指示打電│ │ │ │ │ │ │ │ │話後,由一名自稱「│ │ │ │ │ │ │ │ │胡工程師」接聽,詐│ │ │ │ │ │ │ │ │稱要幫其處理所有交│ │ │ │ │ │ │ │ │易並止付,辰○○誤│ │ │ │ │ │ │ │ │信為真而依其指示匯│ │ │ │ │ │ │ │ │款,致辰○○自其所│ │ │ │ │ │ │ │ │有帳戶轉出九萬九千│ │ │ │ │ │ │ │ │九百八十七元至右列│ │ │ │ │ │ │ │ │帳戶內。 │ │ │ │ ├──┼───┼─────┼─────┼─────────┼──────┼──────┼─────┤ │ 2. │M○○│九十三年十│十一萬八千│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s○○之合作│s○○之帳戶│ │ │ │ │二月二十八│四百零七元│不詳之成年男子傳簡│金庫銀行北港│為V○○所持│ │ │ │ │日 │ │訊給M○○,詐稱其│分行帳戶資料│有 │ │ │ │ │ │ │中獎,並留下聯絡電│(000-000000│ │ │ │ │ │ │ │話要其以金融卡轉帳│000000)、某│ │ │ │ │ │ │ │至對方帳戶,M○○│人之台新銀行│ │ │ │ │ │ │ │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北臺中分行帳│ │ │ │ │ │ │ │至臺中縣太平市中山│戶資料(帳號│ │ │ │ │ │ │ │路四段二十七號郵局│:000-000000│ │ │ │ │ │ │ │匯款,致M○○自其│00000000) │ │ │ │ │ │ │ │所有帳戶接續轉出二│ │ │ │ │ │ │ │ │筆金錢各二萬三千四│ │ │ │ │ │ │ │ │百五十六元、九萬四│ │ │ │ │ │ │ │ │千九百五十一元至右│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3. │戌○○│九十三年十│二十七萬九│戌○○因援交而撥打│t○○之雲林│t○○之帳戶│ │ │ │ │二月二十九│千五百三十│電話給一名自稱「雄│縣合作金庫北│為V○○所持│ │ │ │ │日 │五元 │哥」之真實姓名年籍│港分行帳戶資│有 │ │ │ │ │ │ │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料(帳號:00│ │ │ │ │ │ │ │男子詐稱要辨別其是│0-0000000000│ │ │ │ │ │ │ │否為警察,並要其按│000)、某人 │ │ │ │ │ │ │ │照指示操作提款機,│之臺北市中正│ │ │ │ │ │ │ │戌○○誤信為真而依│區中國信託銀│ │ │ │ │ │ │ │其指示至高雄市三民│行城中分行帳│ │ │ │ │ │ │ │區○○○路、復興路│戶資料(帳號│ │ │ │ │ │ │ │口之彰化銀行提款機│:000-000000│ │ │ │ │ │ │ │匯款,致戌○○自其│000000) │ │ │ │ │ │ │ │所有帳戶接續轉出七│ │ │ │ │ │ │ │ │筆金錢共二十七萬九│ │ │ │ │ │ │ │ │千五百三十五元至右│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4. │乙○○│於九十四年│五十五萬元│乙○○依聯合報上所│u○○之帳戶│ │ │ │ │ │一月二日迄│ │載色情小廣告,打電│資料(帳號:│ │ │ │ │ │同年三月十│ │話過去問價錢。嗣由│000000000000│ │ │ │ │ │七日止 │ │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某人之帳│ │ │ │ │ │ │ │詳之成年男子發送簡│戶資料(帳號│ │ │ │ │ │ │ │訊至乙○○手機,稱│:0000000000│ │ │ │ │ │ │ │「現在找你是要處理│) │ │ │ │ │ │ │ │小姐出班費的問題,│ │ │ │ │ │ │ │ │八萬八千元不處理的│ │ │ │ │ │ │ │ │話,簡單的事情不要│ │ │ │ │ │ │ │ │拿家人的性命開玩笑│ │ │ │ │ │ │ │ │。」,乙○○誤信為│ │ │ │ │ │ │ │ │真且心生畏懼而依其│ │ │ │ │ │ │ │ │指示匯款,致乙○○│ │ │ │ │ │ │ │ │自其所有銀行帳戶及│ │ │ │ │ │ │ │ │以現金接續轉出十多│ │ │ │ │ │ │ │ │筆金錢共五十五萬元│ │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5. │壬○○│九十四年一│四萬一千一│壬○○上網玩網路遊│某人之第一銀│ │ │ │ │ │月二十九日│百六十四元│戲,一名真實姓名年│行鹿港分行帳│ │ │ │ │ │ │ │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約│戶資料(帳號│ │ │ │ │ │ │ │其外出遊玩,並留下│:000-000000│ │ │ │ │ │ │ │電話號碼,壬○○主│00000)、某 │ │ │ │ │ │ │ │動與該女子聯絡,該│人之合作金庫│ │ │ │ │ │ │ │女子要其拿金融卡至│大里分行帳戶│ │ │ │ │ │ │ │提款機操作以便查明│資料(帳號:│ │ │ │ │ │ │ │其身分,壬○○誤信│000-00000000│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新│00000) │ │ │ │ │ │ │ │竹市○○路統一超商│ │ │ │ │ │ │ │ │、嘉義縣太保市北港│ │ │ │ │ │ │ │ │路二段五一一號統一│ │ │ │ │ │ │ │ │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 │ │ │ │ │ │ │ │匯款,致壬○○自其│ │ │ │ │ │ │ │ │所有帳戶接續轉出三│ │ │ │ │ │ │ │ │筆金錢各一萬四千零│ │ │ │ │ │ │ │ │十三元、二萬二千九│ │ │ │ │ │ │ │ │百七十七元、四千一│ │ │ │ │ │ │ │ │百七十四元至右列帳│ │ │ │ │ │ │ │ │戶內。 │ │ │ │ ├──┼───┼─────┼─────┼─────────┼──────┼──────┼─────┤ │ 6. │R○○│九十四年三│六千一百零│R○○上網進入網路│某人之臺灣中│ │ │ │ │ │月一日 │三元 │聊天室與一名真實姓│小企業銀行帳│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自稱「│戶資料(帳號│ │ │ │ │ │ │ │小雪」之成年女子聊│:0000000000│ │ │ │ │ │ │ │天,並約見面,該女│0000) │ │ │ │ │ │ │ │子詐稱要辨別其是否│ │ │ │ │ │ │ │ │為警察,並要其按照│ │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R│ │ │ │ │ │ │ │ │○○誤信為真而依其│ │ │ │ │ │ │ │ │指示至臺北市南京東│ │ │ │ │ │ │ │ │路九十二號之中國信│ │ │ │ │ │ │ │ │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 │ │ │ │ │ │ │機匯款,致R○○自│ │ │ │ │ │ │ │ │其所有郵局帳戶接續│ │ │ │ │ │ │ │ │轉出二筆金錢各一百│ │ │ │ │ │ │ │ │元、六千零三元至右│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7. │黃○○│九十四年三│一百萬元 │黃○○因上網援交,│ │ │ │ │ │ │月十八日 │ │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 │ │ │ │ │ │ │ │不詳之成年女子聯絡│ │ │ │ │ │ │ │ │,該女子詐稱以確認│ │ │ │ │ │ │ │ │其身分為由,要求其│ │ │ │ │ │ │ │ │依照指示至銀行匯款│ │ │ │ │ │ │ │ │,黃○○誤信為真而│ │ │ │ │ │ │ │ │依其指示匯款,致黃│ │ │ │ │ │ │ │ │○○自其所有帳戶接│ │ │ │ │ │ │ │ │續轉出三十多筆金錢│ │ │ │ │ │ │ │ │共約一百萬元至右列│ │ │ │ │ │ │ │ │帳戶內。 │ │ │ │ ├──┼───┼─────┼─────┼─────────┼──────┼──────┼─────┤ │ 8. │癸○○│九十四年三│三萬三千九│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某人之聯邦銀│ │ │ │ │ │月二十日 │百八十三元│不詳之成年女子撥打│行桃園分行帳│ │ │ │ │ │ │ │電話給癸○○,詐稱│戶資料(帳號│ │ │ │ │ │ │ │可援交,該女子要其│:0000000000│ │ │ │ │ │ │ │按照指示至銀行提款│00)、某人之│ │ │ │ │ │ │ │機匯款。嗣該女子又│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稱轉入金額未收到,│南桃園分行帳│ │ │ │ │ │ │ │請一名真實姓名年籍│戶資料(帳號│ │ │ │ │ │ │ │不詳自稱「蕭先生」│:0000000000│ │ │ │ │ │ │ │之中國信託銀行經理│00) │ │ │ │ │ │ │ │與癸○○聯絡,並要│ │ │ │ │ │ │ │ │其按照指示操作提款│ │ │ │ │ │ │ │ │機,即可全數退款,│ │ │ │ │ │ │ │ │癸○○誤信為真而依│ │ │ │ │ │ │ │ │其指示至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匯款,致癸○○│ │ │ │ │ │ │ │ │自其所有帳戶接續轉│ │ │ │ │ │ │ │ │出二筆金錢各八千九│ │ │ │ │ │ │ │ │百八十三元、二萬五│ │ │ │ │ │ │ │ │千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9. │申○○│九十四年三│十萬元 │申○○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中國信│ │ │ │ │ │月二十七日│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託銀行永吉分│ │ │ │ │ │ │ │「寶妞」之成年女子│行帳戶資料(│ │ │ │ │ │ │ │聊天,對方詐稱約其│帳號:000000│ │ │ │ │ │ │ │援交,請其至提款機│000000)、某│ │ │ │ │ │ │ │按餘額查詢並拿明細│人之中國信託│ │ │ │ │ │ │ │表做暗號以為身分確│銀行高雄分行│ │ │ │ │ │ │ │認,再由另一名真實│帳戶資料(帳│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號:00000000│ │ │ │ │ │ │ │金融電腦作業人員之│0000) │ │ │ │ │ │ │ │成年男子撥打電話給│ │ │ │ │ │ │ │ │申○○,詐稱須按其│ │ │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申│ │ │ │ │ │ │ │ │○○誤信為真而依其│ │ │ │ │ │ │ │ │指示匯款,致申○○│ │ │ │ │ │ │ │ │自其所有帳戶接續轉│ │ │ │ │ │ │ │ │出五筆金錢共十萬元│ │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10.│亥○○│九十四年四│十八萬元 │亥○○上網進入「尋│某人之帳戶資│ │ │ │ │ │月六日 │ │夢園」網路聊天室與│料(帳號:00│ │ │ │ │ │ │ │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000000000000│ │ │ │ │ │ │ │詳之成年女子聊天,│) │ │ │ │ │ │ │ │並約見面,該女子要│ │ │ │ │ │ │ │ │其按照指示至台新銀│ │ │ │ │ │ │ │ │行操作提款機,以便│ │ │ │ │ │ │ │ │取得輸入資料,嗣另│ │ │ │ │ │ │ │ │一名自稱財政部控管│ │ │ │ │ │ │ │ │部經理「v○○」之│ │ │ │ │ │ │ │ │成年男子來電,詐稱│ │ │ │ │ │ │ │ │亥○○行為違法,要│ │ │ │ │ │ │ │ │其將郵局內存款全數│ │ │ │ │ │ │ │ │領出,亥○○誤信為│ │ │ │ │ │ │ │ │真而依其指示至屏東│ │ │ │ │ │ │ │ │市○○路台新銀行屏│ │ │ │ │ │ │ │ │東分行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款,致亥○○自其所│ │ │ │ │ │ │ │ │有郵局帳戶接續轉出│ │ │ │ │ │ │ │ │八筆金錢共十八萬元│ │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11.│H○○│九十四年四│三萬九千元│H○○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台新銀│ │ │ │ │ │月十日 │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行北臺中分行│ │ │ │ │ │ │ │「夢夢夢」之成年女│帳戶資料(帳│ │ │ │ │ │ │ │子聊天,對方詐稱約│號:00000000│ │ │ │ │ │ │ │其援交,請其至提款│000000) │ │ │ │ │ │ │ │機按餘額查詢做身分│ │ │ │ │ │ │ │ │確認。嗣另一名真實│ │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 │ │ │ │ │ │ │男子撥打電話給H○│ │ │ │ │ │ │ │ │○,詐稱須按其指示│ │ │ │ │ │ │ │ │匯款以免其戶頭遭凍│ │ │ │ │ │ │ │ │結,H○○誤信為真│ │ │ │ │ │ │ │ │而依其指示匯款,致│ │ │ │ │ │ │ │ │H○○自其所有帳戶│ │ │ │ │ │ │ │ │接續轉出二筆金錢共│ │ │ │ │ │ │ │ │三萬九千元至右列帳│ │ │ │ │ │ │ │ │戶內。 │ │ │ │ ├──┼───┼─────┼─────┼─────────┼──────┼──────┼─────┤ │ 12.│卯○○│九十四年四│三萬四千七│卯○○撥打電話與網│某人之華南銀│ │ │ │ │ │月十一日 │百六十七元│路上所認識一名真實│行桃園分行帳│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戶資料(帳號│ │ │ │ │ │ │ │萱萱」之成年女子聯│:000-000000│ │ │ │ │ │ │ │絡,並約其出遊交往│000000) │ │ │ │ │ │ │ │,該女子詐稱以確認│ │ │ │ │ │ │ │ │其身分為由,要其依│ │ │ │ │ │ │ │ │照指示至銀行匯款,│ │ │ │ │ │ │ │ │卯○○誤信為真而依│ │ │ │ │ │ │ │ │其指示至屏東市民族│ │ │ │ │ │ │ │ │路一九三號中國國際│ │ │ │ │ │ │ │ │商銀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致卯○○自其所有│ │ │ │ │ │ │ │ │帳戶接續轉出三筆金│ │ │ │ │ │ │ │ │錢共三萬四千七百六│ │ │ │ │ │ │ │ │十七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 13.│C○○│九十四年四│九十九萬七│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某人之板信銀│ │ │ │ │ │月十一日 │千零九十九│不詳自稱「何先生」│行新興分行帳│ │ │ │ │ │ │元 │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戶資料(帳號│ │ │ │ │ │ │ │給C○○,詐稱其有│:000-000000│ │ │ │ │ │ │ │一筆存款在土地銀行│0000000000)│ │ │ │ │ │ │ │遭凍結,須持提款卡│、某人之陽信│ │ │ │ │ │ │ │至提款機做刷卡測試│商業銀行屏東│ │ │ │ │ │ │ │,C○○操作後無法│分行帳戶資料│ │ │ │ │ │ │ │提領,該男子詐稱可│(帳號:000-│ │ │ │ │ │ │ │使帳戶恢復正常,並│000000000000│ │ │ │ │ │ │ │要求一筆保證金,C│00000)、某 │ │ │ │ │ │ │ │○○誤信為真而依其│人之遠東國際│ │ │ │ │ │ │ │指示匯款,致C○○│商業銀行臺北│ │ │ │ │ │ │ │自其所有銀行帳戶接│忠孝分行帳戶│ │ │ │ │ │ │ │續轉出五筆金錢共九│資料(000-00│ │ │ │ │ │ │ │十九萬七千零九十九│000000000000│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00)、某人之│ │ │ │ │ │ │ │ │臺北富邦銀行│ │ │ │ │ │ │ │ │屏東分行帳戶│ │ │ │ │ │ │ │ │資料(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14.│天○○│九十四年四│十八萬元 │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l○○之花蓮│ │即臺灣花蓮│ │ │ │月二十九日│ │不詳之成年人撥打電│郵局帳戶資料│ │地方法院檢│ │ │ │ │ │話給天○○,恐嚇並│(帳號:0000│ │察署九十五│ │ │ │ │ │詐稱天○○之子w○│00000000) │ │年度偵字第│ │ │ │ │ │○為友人背書,而該│ │ │二八七八號│ │ │ │ │ │友人已逃跑,要求付│ │ │就本案被告│ │ │ │ │ │款贖回w○○等語,│ │ │l○○之併│ │ │ │ │ │天○○誤信為真且心│ │ │案審理部分│ │ │ │ │ │生畏懼而依其指示匯│ │ │ │ │ │ │ │ │款,致天○○自其所│ │ │ │ │ │ │ │ │有郵局帳戶轉出十八│ │ │ │ │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5.│U○○│九十四年五│十二萬一千│U○○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新竹國│e○○、少年│ │ │ │ │月七日 │二百八十四│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際商業銀行瑞│陳○○ │ │ │ │ │ │元 │年女子聊天,該女子│豐分行帳戶資│ │ │ │ │ │ │ │以援交為由,要其提│料(帳號:00│ │ │ │ │ │ │ │供提款卡資料以查詢│000000000) │ │ │ │ │ │ │ │其職業是否為警察,│、某人之臺北│ │ │ │ │ │ │ │U○○誤信為真而依│銀行中正分行│ │ │ │ │ │ │ │其指示至臺中縣大里│帳戶資料(帳│ │ │ │ │ │ │ │市仁愛醫院內復華銀│號:00000000│ │ │ │ │ │ │ │行、臺中縣大里市中│0000)、某人│ │ │ │ │ │ │ │興路一段合作金庫之│之臺北銀行正│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義分行帳戶資│ │ │ │ │ │ │ │,致U○○自其所有│料(帳號:00│ │ │ │ │ │ │ │銀行帳戶接續轉出四│0000000000)│ │ │ │ │ │ │ │筆金錢各一萬二千零│ │ │ │ │ │ │ │ │六十六元、一萬零六│ │ │ │ │ │ │ │ │百五十八元、七萬六│ │ │ │ │ │ │ │ │千零三十一元、二萬│ │ │ │ │ │ │ │ │二千五百二十九元至│ │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16.│G○○│九十四年五│八萬二千二│G○○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世華銀│e○○、少年│ │ │ │ │月十日 │百四十五元│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行帳戶資料(│陳○○ │ │ │ │ │ │ │年女子聊天,對方詐│帳號:000000│ │ │ │ │ │ │ │稱約其援交,請其匯│000000)、某│ │ │ │ │ │ │ │款取得信任後,會將│人之新竹商銀│ │ │ │ │ │ │ │匯款返還,G○○誤│帳戶資料(帳│ │ │ │ │ │ │ │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號:00000000│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000)、某人 │ │ │ │ │ │ │ │,致G○○自其所有│之臺北富邦銀│ │ │ │ │ │ │ │銀行帳戶接續轉出五│行帳戶資料(│ │ │ │ │ │ │ │筆金錢共八萬二千二│帳號:000000│ │ │ │ │ │ │ │百四十五元至右列帳│000000) │ │ │ │ │ │ │ │戶內。 │ │ │ │ ├──┼───┼─────┼─────┼─────────┼──────┼──────┼─────┤ │ 17.│S○○│九十四年五│十萬元 │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某人之台新銀│ │ │ │ │ │月十日 │ │不詳之成年男子撥打│行帳戶資料(│ │ │ │ │ │ │ │電話給S○○,恐嚇│帳號:000000│ │ │ │ │ │ │ │並詐稱兒子在他們手│0000000000)│ │ │ │ │ │ │ │中,要他依照指示至│ │ │ │ │ │ │ │ │銀行匯款,S○○誤│ │ │ │ │ │ │ │ │信為真且心生畏懼而│ │ │ │ │ │ │ │ │依其指示匯款,致S│ │ │ │ │ │ │ │ │○○自其所有郵局帳│ │ │ │ │ │ │ │ │戶轉出十萬元至右列│ │ │ │ │ │ │ │ │帳戶內。 │ │ │ │ ├──┼───┼─────┼─────┼─────────┼──────┼──────┼─────┤ │ 18.│N○○│九十四年五│二十九萬一│N○○上網進入網路│某人之玉山銀│ │ │ │ │ │月十三日 │千八百零九│聊天室與一名自稱「│行臺中分行帳│ │ │ │ │ │ │元 │苦妹」之真實姓名年│戶資料(帳號│ │ │ │ │ │ │ │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聊│:000-000000│ │ │ │ │ │ │ │天,談及一夜情,並│000000) │ │ │ │ │ │ │ │約在萬芳醫院見面。│ │ │ │ │ │ │ │ │嗣後一名真實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撥│ │ │ │ │ │ │ │ │打行動電話給N○○│ │ │ │ │ │ │ │ │,詐稱要確認其身分│ │ │ │ │ │ │ │ │為由,要N○○至銀│ │ │ │ │ │ │ │ │行提款機前查詢餘額│ │ │ │ │ │ │ │ │,N○○誤信為真而│ │ │ │ │ │ │ │ │依其指示匯款,致樓│ │ │ │ │ │ │ │ │一安自其所有帳戶接│ │ │ │ │ │ │ │ │續轉出七筆金錢共二│ │ │ │ │ │ │ │ │十九萬一千八百零九│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19.│寅○○│九十四年五│九千零九十│寅○○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郵局帳│e○○、少年│ │ │ │ │月二十四日│元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戶資料(帳號│陳○○ │ │ │ │ │ │ │年女子聊天,對方詐│:0000000000│ │ │ │ │ │ │ │稱約其援交,要其至│0000) │ │ │ │ │ │ │ │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 │ │ │ │ │ │ │ │,寅○○誤信為真而│ │ │ │ │ │ │ │ │依其指示至臺北市信│ │ │ │ │ │ │ │ │義區松山車站附近之│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操作匯款,致寅│ │ │ │ │ │ │ │ │○○自其所有銀行帳│ │ │ │ │ │ │ │ │戶轉出九千零九十元│ │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20.│丁○○│九十四年五│一萬六千三│丁○○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中華商│e○○、少年│ │ │ │ │月二十五日│百六十二元│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業銀行帳戶資│陳○○ │ │ │ │ │ │ │年女子聊天,對方詐│料(帳號:00│ │ │ │ │ │ │ │稱約其援交,要其提│000000000000│ │ │ │ │ │ │ │供提款卡資料以查詢│) │ │ │ │ │ │ │ │其職業是否為警察,│ │ │ │ │ │ │ │ │丁○○誤信為真而依│ │ │ │ │ │ │ │ │其指示至臺中市河南│ │ │ │ │ │ │ │ │路之台新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操作匯款,致丁│ │ │ │ │ │ │ │ │○○自其所有銀行帳│ │ │ │ │ │ │ │ │戶轉出一萬六千三百│ │ │ │ │ │ │ │ │六十二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內。 │ │ │ │ ├──┼───┼─────┼─────┼─────────┼──────┼──────┼─────┤ │ 21.│戊○○│九十四年五│四萬一千元│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某人之臺中商│V○○ │ │ │ │ │月二十五日│ │不詳之成年男子傳簡│業銀行帳戶資│ │ │ │ │ │ │ │訊給戊○○,詐稱其│料(即如附表│ │ │ │ │ │ │ │中了一百零八萬元獎│一編號20) │ │ │ │ │ │ │ │金,須捐贈一些錢給│ │ │ │ │ │ │ │ │慈善機構才能領取該│ │ │ │ │ │ │ │ │筆獎金,戊○○誤信│ │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致戊○○自其所有│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 │ │ │ │ │ │ │戶轉出四萬一千元至│ │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22.│Q○○│九十四年五│三千零九元│Q○○上網進入色情│某人之桃園縣│ │ │ │ │ │月二十五日│ │聊天室與一名真實姓│中壢市○○路│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66號中華商業│ │ │ │ │ │ │ │子聊天,對方詐稱約│銀行帳戶資料│ │ │ │ │ │ │ │其援交,需要身分核│(帳號:000-│ │ │ │ │ │ │ │對,請其至提款機做│000000000000│ │ │ │ │ │ │ │確認,Q○○誤信為│000)、某人 │ │ │ │ │ │ │ │真而依其指示匯款,│之台新國際商│ │ │ │ │ │ │ │致Q○○自其所有帳│業銀行帳戶資│ │ │ │ │ │ │ │戶接續轉出二筆金錢│料(帳號:00│ │ │ │ │ │ │ │共三千零九元至右列│0-0000000000│ │ │ │ │ │ │ │帳戶內。 │000) │ │ │ ├──┼───┼─────┼─────┼─────────┼──────┼──────┼─────┤ │ 23.│辛○○│於九十四年│十三萬九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某人之遠東國│ │ │ │ │ │五月二十六│九百九十九│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際商業銀行金│ │ │ │ │ │日迄同年五│元 │給辛○○,詐稱其為│湖分行之帳戶│ │ │ │ │ │月二十七日│ │黑道,要辛○○去提│資料(帳號:│ │ │ │ │ │止 │ │款機匯款,沒有匯款│000-00000000│ │ │ │ │ │ │ │的話要給他斷手斷腳│000000)、某│ │ │ │ │ │ │ │等語恐嚇,辛○○誤│人之中國信託│ │ │ │ │ │ │ │信為真且心生畏懼而│商業銀行港墘│ │ │ │ │ │ │ │依其指示至屏東市中│分行之帳戶資│ │ │ │ │ │ │ │正路125號國泰世華 │料(帳號:00│ │ │ │ │ │ │ │銀行、高雄市九如二│0-0000000000│ │ │ │ │ │ │ │路中國信託銀行提款│00) │ │ │ │ │ │ │ │機匯款,致辛○○自│ │ │ │ │ │ │ │ │其所有帳戶接續轉出│ │ │ │ │ │ │ │ │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 │ │ │ │ │ │ │ │元、四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戶內。 │ │ │ │ ├──┼───┼─────┼─────┼─────────┼──────┼──────┼─────┤ │ 24.│I○○│於九十四年│一萬九千九│I○○上網路聊天室│某人之富邦銀│ │ │ │ │ │五月二十六│百八十元 │與一名真實姓名年籍│行高雄前鎮分│ │ │ │ │ │日迄同年五│ │不詳之成年女子聊天│行帳戶資料(│ │ │ │ │ │月二十七日│ │,對方以言詞挑逗他│帳號:000-00│ │ │ │ │ │止 │ │,問他要不要援交,│000000000000│ │ │ │ │ │ │ │I○○用電話與之聯│00) │ │ │ │ │ │ │ │絡,一名自稱「偉哥│ │ │ │ │ │ │ │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 │ │ │詳之成年男子稱約在│ │ │ │ │ │ │ │ │中壢市○○路肯德雞│ │ │ │ │ │ │ │ │見面,並詐稱因擔心│ │ │ │ │ │ │ │ │其為警察人員,要其│ │ │ │ │ │ │ │ │先匯款,以匯款明細│ │ │ │ │ │ │ │ │表作為信物,I○○│ │ │ │ │ │ │ │ │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 │ │ │ │ │ │ │ │匯款,致I○○自其│ │ │ │ │ │ │ │ │所有帳戶接續轉出一│ │ │ │ │ │ │ │ │萬九千九百八十元至│ │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25.│子○○│九十四年五│九萬九千九│子○○上58CC網路│某人之遠東商│ │ │ │ │ │月二十七日│百九十六元│聊天室與人聊天,突│業銀行帳戶資│ │ │ │ │ │ │ │有一真實姓名年籍不│料(帳號:00│ │ │ │ │ │ │ │詳之成年女子傳入訊│0-0000000000│ │ │ │ │ │ │ │息問他要不要找小姐│000000) │ │ │ │ │ │ │ │,並留下電話及MS│ │ │ │ │ │ │ │ │N帳號(joe0000000│ │ │ │ │ │ │ │ │[email protected])與│ │ │ │ │ │ │ │ │之聯絡,子○○約該│ │ │ │ │ │ │ │ │女見面,該女並未出│ │ │ │ │ │ │ │ │現,並打電話詐稱怕│ │ │ │ │ │ │ │ │子○○為網路警察,│ │ │ │ │ │ │ │ │要其先表明身分,且│ │ │ │ │ │ │ │ │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先│ │ │ │ │ │ │ │ │查餘額,再請一位先│ │ │ │ │ │ │ │ │生查驗其身分。嗣後│ │ │ │ │ │ │ │ │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 │之成年男子來電要其│ │ │ │ │ │ │ │ │依照指示前往自動櫃│ │ │ │ │ │ │ │ │員機操作,子○○誤│ │ │ │ │ │ │ │ │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 │ │ │ │ │ │ │ │新竹市○區○○路6 │ │ │ │ │ │ │ │ │號便利商店自動櫃員│ │ │ │ │ │ │ │ │機匯款,致子○○自│ │ │ │ │ │ │ │ │其所有中國信託、郵│ │ │ │ │ │ │ │ │局帳戶接續轉出二筆│ │ │ │ │ │ │ │ │金錢各四萬九千九百│ │ │ │ │ │ │ │ │九十八元、四萬九千│ │ │ │ │ │ │ │ │九百九十八元至右列│ │ │ │ │ │ │ │ │帳戶內。 │ │ │ │ ├──┼───┼─────┼─────┼─────────┼──────┼──────┼─────┤ │ 26.│巳○○│九十四年五│三萬元 │巳○○上網援交,由│某人之安泰商│ │ │ │ │ │月二十八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業銀行瑞光分│ │ │ │ │ │ │ │成年男子撥打電話給│行帳戶資料(│ │ │ │ │ │ │ │巳○○,詐稱要確認│帳號:000-00│ │ │ │ │ │ │ │其資料,巳○○誤信│000000000000│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郵│) │ │ │ │ │ │ │ │局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致巳○○自其所有華│ │ │ │ │ │ │ │ │泰銀行帳戶轉出三萬│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27.│D○○│九十四年五│二萬九千五│D○○上網聊天,由│某人之郵局帳│ │ │ │ │ │月三十日 │百十二元 │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戶資料(帳號│ │ │ │ │ │ │ │詳之成年女子詐稱可│:000-000000│ │ │ │ │ │ │ │以性交易,並稱要利│00000)、某 │ │ │ │ │ │ │ │用提款機確認其職業│人之中國信託│ │ │ │ │ │ │ │,D○○誤信為真而│銀行帳戶資料│ │ │ │ │ │ │ │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帳號:000-│ │ │ │ │ │ │ │機匯款,致D○○自│000000000000│ │ │ │ │ │ │ │其所有帳戶接續轉出│) │ │ │ │ │ │ │ │三筆金錢共二萬九千│ │ │ │ │ │ │ │ │五百十二元至右列帳│ │ │ │ │ │ │ │ │戶內。 │ │ │ │ ├──┼───┼─────┼─────┼─────────┼──────┼──────┼─────┤ │ 28.│O○○│九十四年六│十七萬元 │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x○○之苑裡│e○○、少年│ │ │ │ │月三日 │ │不詳之成年男子撥打│郵局帳戶資料│陳○○ │ │ │ │ │ │ │電話給O○○,詐稱│(帳號:0000│ │ │ │ │ │ │ │O○○之子遭其綁架│0000000000)│ │ │ │ │ │ │ │,並假裝被害人哭聲│、y○○之第│ │ │ │ │ │ │ │,O○○誤信為真且│一銀行斗六分│ │ │ │ │ │ │ │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行帳戶資料(│ │ │ │ │ │ │ │至高雄市文化中心郵│帳號:000000│ │ │ │ │ │ │ │局、第一銀行高雄分│00000) │ │ │ │ │ │ │ │行匯款,致O○○自│ │ │ │ │ │ │ │ │其所有郵局、銀行帳│ │ │ │ │ │ │ │ │戶接續轉出二筆金錢│ │ │ │ │ │ │ │ │各十萬元、七萬元至│ │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29.│酉○○│九十四年六│十萬三千元│酉○○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玉山銀│e○○、少年│ │ │ │ │月四日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行帳戶資料(│陳○○ │ │ │ │ │ │ │年女子聊天,對方詐│帳號:000000│ │ │ │ │ │ │ │稱約其援交,請其提│0000000) │ │ │ │ │ │ │ │供提款卡資料供查詢│ │ │ │ │ │ │ │ │職業,酉○○誤信為│ │ │ │ │ │ │ │ │真而依其指示至自動│ │ │ │ │ │ │ │ │櫃員機操作及以現金│ │ │ │ │ │ │ │ │存入帳戶,致酉○○│ │ │ │ │ │ │ │ │自其所有銀行帳戶接│ │ │ │ │ │ │ │ │續轉出三筆金錢各二│ │ │ │ │ │ │ │ │萬九千元、一萬四千│ │ │ │ │ │ │ │ │元、六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戶內。 │ │ │ │ ├──┼───┼─────┼─────┼─────────┼──────┼──────┼─────┤ │ 30.│庚○○│九十四年六│三萬七千九│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某人之中國信│ │ │ │ │ │月五日 │百八十八元│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託前鎮分行帳│ │ │ │ │ │ │ │給庚○○,詐稱其需│戶資料(帳號│ │ │ │ │ │ │ │補稅,並提供二筆帳│:000-000000│ │ │ │ │ │ │ │號要他將補稅金額匯│000000)、某│ │ │ │ │ │ │ │入該帳號,庚○○誤│人之臺北富邦│ │ │ │ │ │ │ │信為真而依其指示至│銀行中港分行│ │ │ │ │ │ │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帳戶資料(帳│ │ │ │ │ │ │ │匯款,致庚○○以現│號:000-0000│ │ │ │ │ │ │ │金方式接續存入三千│00000000) │ │ │ │ │ │ │ │元、三千元、二千元│ │ │ │ │ │ │ │ │至右列銀行帳戶,及│ │ │ │ │ │ │ │ │接續以彰化銀行提款│ │ │ │ │ │ │ │ │卡自其所有帳戶轉出│ │ │ │ │ │ │ │ │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八│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31.│A○○│九十四年六│二十一萬三│A○○上網聊天,由│某人之玉山銀│ │ │ │ │ │月五日 │千九百六十│一名自稱「小彤」之│行帳戶資料(│ │ │ │ │ │ │六元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帳號:000-00│ │ │ │ │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給│00000000000 │ │ │ │ │ │ │ │A○○,詐稱可以性│)、某人之中│ │ │ │ │ │ │ │交易,代價為三千元│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並要其拿金融卡至│戶資料(帳號│ │ │ │ │ │ │ │提款機輸入指定代碼│:000-000000│ │ │ │ │ │ │ │,以確定是否為警察│000000)、某│ │ │ │ │ │ │ │,A○○誤信為真而│人之台新銀行│ │ │ │ │ │ │ │依其指示至屏東市大│帳戶資料(帳│ │ │ │ │ │ │ │連路合作金庫自動櫃│號:000-0000│ │ │ │ │ │ │ │員機匯款,致A○○│0000000000)│ │ │ │ │ │ │ │自其所有帳戶接續轉│ │ │ │ │ │ │ │ │出二萬九千九百八十│ │ │ │ │ │ │ │ │三元、二萬九千九百│ │ │ │ │ │ │ │ │八十三元、二萬五千│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又接│ │ │ │ │ │ │ │ │續至中國信託銀行以│ │ │ │ │ │ │ │ │現金分三次存入九萬│ │ │ │ │ │ │ │ │九千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再接續至台新銀行以│ │ │ │ │ │ │ │ │現金存入三萬元至右│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32.│B○○│九十四年六│一萬九千零│B○○上網進入080 │某人之雲林縣│ │ │ │ │ │月六日 │十九元 │苗栗人聊天室與人聊│二崙郵局帳戶│ │ │ │ │ │ │ │天,一名自稱「小玲│資料(帳號:│ │ │ │ │ │ │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000-00000000│ │ │ │ │ │ │ │詳之成年女子詐稱有│00000) │ │ │ │ │ │ │ │手機要賣,要其至自│ │ │ │ │ │ │ │ │動櫃員機做身分確認│ │ │ │ │ │ │ │ │,B○○誤信為真而│ │ │ │ │ │ │ │ │依其指示至竹南農會│ │ │ │ │ │ │ │ │龍鳳分部自動櫃員機│ │ │ │ │ │ │ │ │匯款,致B○○自其│ │ │ │ │ │ │ │ │所有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 │ │ │行帳戶接續轉出一萬│ │ │ │ │ │ │ │ │九千零十九元至右列│ │ │ │ │ │ │ │ │帳戶內。 │ │ │ │ ├──┼───┼─────┼─────┼─────────┼──────┼──────┼─────┤ │ 33.│宙○○│九十四年六│二萬五千零│宙○○上網與一名真│某人之台新銀│e○○、少年│ │ │ │ │月六日 │二十六元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行帳戶資料(│陳○○ │ │ │ │ │ │ │年女子聊天,對方詐│帳號:000000│ │ │ │ │ │ │ │稱約其見面,要其提│00000000) │ │ │ │ │ │ │ │供提款卡資料以查詢│ │ │ │ │ │ │ │ │其職業,宙○○誤信│ │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華│ │ │ │ │ │ │ │ │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 │ │ │ │ │ │ │操作匯款,致宙○○│ │ │ │ │ │ │ │ │自其所有銀行帳戶接│ │ │ │ │ │ │ │ │續轉出二萬五千零二│ │ │ │ │ │ │ │ │十六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 34.│E○○│於九十四年│十三萬八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某人之玉山銀│ │ │ │ │ │六月七日迄│零二十八元│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行鳳山分行帳│ │ │ │ │ │同年六月九│ │給E○○,詐稱因性│戶資料(帳號│ │ │ │ │ │日止 │ │交易之由要其匯款至│:000-000000│ │ │ │ │ │ │ │指定帳戶,又稱要還│000000)、某│ │ │ │ │ │ │ │錢叫E○○到銀行開│人之中國信託│ │ │ │ │ │ │ │立帳戶,並辦指定轉│銀行臺中分行│ │ │ │ │ │ │ │帳帳戶,E○○誤信│帳戶資料(帳│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自│號:00000000│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致E│000) │ │ │ │ │ │ │ │○○自其所有帳戶轉│ │ │ │ │ │ │ │ │出一萬一千零二十八│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其餘│ │ │ │ │ │ │ │ │七筆再以提領現金方│ │ │ │ │ │ │ │ │式接續存入右列帳戶│ │ │ │ │ │ │ │ │內。 │ │ │ │ ├──┼───┼─────┼─────┼─────────┼──────┼──────┼─────┤ │ 35.│L○○│九十四年六│四萬八千九│L○○上網購物,與│某人之臺北富│e○○、少年│ │ │ │ │月八日 │百二十九元│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邦銀行帳戶資│陳○○ │ │ │ │ │ │ │詳之成年男子聯絡,│料(帳號:00│ │ │ │ │ │ │ │該男子要其提供提款│0000000000)│ │ │ │ │ │ │ │卡資料供查詢職業,│、某人之玉山│ │ │ │ │ │ │ │L○○誤信為真而依│銀行帳戶資料│ │ │ │ │ │ │ │其指示至桃園縣台新│(帳號:0000│ │ │ │ │ │ │ │銀行、桃園縣中壢市│000000000) │ │ │ │ │ │ │ │中正路之臺北富邦銀│ │ │ │ │ │ │ │ │行之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 │ │匯款,致L○○自其│ │ │ │ │ │ │ │ │所有銀行帳戶接續轉│ │ │ │ │ │ │ │ │出三筆金錢各二萬九│ │ │ │ │ │ │ │ │千零二十九元、八萬│ │ │ │ │ │ │ │ │九千元、一萬一千元│ │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36.│己○○│九十四年六│二萬五千八│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某人之華南銀│丑○○ │檢察官起訴│ │ │ │月二十六日│百五十二元│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行五權分行帳│宇○○ │部分 │ │ │ │ │ │給己○○,詐稱可以│戶資料(即如│ │ │ │ │ │ │ │援交,須先確認其身│附表一編號1 │ │ │ │ │ │ │ │分,並詐稱可利用A│) │ │ │ │ │ │ │ │TM之訊息代號查其│ │ │ │ │ │ │ │ │職業,又恐嚇可以用│ │ │ │ │ │ │ │ │電話號碼查到其住址│ │ │ │ │ │ │ │ │,稱失敗的轉帳已開│ │ │ │ │ │ │ │ │啟查詢系統,若不做│ │ │ │ │ │ │ │ │結束,就要去找己○│ │ │ │ │ │ │ │ │○,己○○誤信為真│ │ │ │ │ │ │ │ │且心生畏懼而依其指│ │ │ │ │ │ │ │ │示匯款,致己○○自│ │ │ │ │ │ │ │ │其所有帳戶接續轉出│ │ │ │ │ │ │ │ │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二│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37.│F○○│九十四年六│一萬五千三│F○○上網路聊天室│某人之中國國│丑○○ │檢察官起訴│ │ │ │月二十八日│百七十五元│,一名真實姓名年籍│際商業銀行潭│宇○○ │部分 │ │ │ │ │ │不詳之成年人士於網│子分行帳戶資│ │ │ │ │ │ │ │路上張貼援交訊息,│料(即如附表│ │ │ │ │ │ │ │F○○誤信為真而依│一編號2) │ │ │ │ │ │ │ │其指示至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匯款,致F○○│ │ │ │ │ │ │ │ │自其所有台新銀行太│ │ │ │ │ │ │ │ │平分行帳戶轉出一萬│ │ │ │ │ │ │ │ │五千三百七十五元至│ │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38.│地○○│九十四年六│二萬零三百│地○○上網進入網路│某人之第一銀│ │ │ │ │ │月三十日 │零四元 │聊天室與一名真實姓│行帳戶資料(│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帳號:000000│ │ │ │ │ │ │ │士聊天,對方於網路│00000) │ │ │ │ │ │ │ │上張貼援交訊息,並│ │ │ │ │ │ │ │ │詐稱要其至銀行自動│ │ │ │ │ │ │ │ │櫃員機做匯款動作以│ │ │ │ │ │ │ │ │確定其身分及目前所│ │ │ │ │ │ │ │ │在位置,地○○誤信│ │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 │,致地○○自其所有│ │ │ │ │ │ │ │ │台新銀行帳戶接續轉│ │ │ │ │ │ │ │ │出二萬零三百零四元│ │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39.│J○○│九十四年七│二十一萬三│J○○上網援交,由│某人之臺灣中│附表一編號4 │檢察官起訴│ │ │ │月二日 │千一百四十│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小企銀帳戶資│為丑○○、宇│部分 │ │ │ │ │七元 │詳之成年女子撥打電│料(帳號:00│○○持有 │ │ │ │ │ │ │話給J○○,詐稱可│0-0000000000│ │ │ │ │ │ │ │以援交,要其拿提款│00)、某人之│ │ │ │ │ │ │ │卡插入提款機,對方│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即可查明其是否為警│草屯分行帳戶│ │ │ │ │ │ │ │察人員,J○○誤信│資料(即如附│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匯款│表一編號3) │ │ │ │ │ │ │ │,致J○○自其所有│、某人之花蓮│ │ │ │ │ │ │ │帳戶接續轉出十一筆│中小企銀帳戶│ │ │ │ │ │ │ │金錢共二十一萬三千│資料(帳號:│ │ │ │ │ │ │ │一百四十七元至右列│000-00000000│ │ │ │ │ │ │ │帳戶內。 │000)、某人 │ │ │ │ │ │ │ │ │之臺北中小企│ │ │ │ │ │ │ │ │銀帳戶資料(│ │ │ │ │ │ │ │ │帳號: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某人之帳│ │ │ │ │ │ │ │ │戶資料(帳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某人│ │ │ │ │ │ │ │ │之台新銀行景│ │ │ │ │ │ │ │ │平分行帳戶資│ │ │ │ │ │ │ │ │料(即如附表│ │ │ │ │ │ │ │ │一編號4)、 │ │ │ │ │ │ │ │ │某人之中國信│ │ │ │ │ │ │ │ │託帳戶資料(│ │ │ │ │ │ │ │ │帳號: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40.│P○○│九十四年七│七千一百三│P○○因在網路上購│某人之帳戶資│丑○○ │檢察官起訴│ │ │ │月三日 │十四元 │買遊戲機,一名真實│料(即如附表│宇○○ │部分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一編號3) │ │ │ │ │ │ │ │男子於奇摩網站上張│ │ │ │ │ │ │ │ │貼拍賣遊戲機之廣告│ │ │ │ │ │ │ │ │,P○○誤信為真而│ │ │ │ │ │ │ │ │依其於網路上所留之│ │ │ │ │ │ │ │ │帳號至臺中縣豐原市│ │ │ │ │ │ │ │ │豐中路十三號華僑銀│ │ │ │ │ │ │ │ │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 │ │ │ │ │ │ │ │機匯款,致P○○自│ │ │ │ │ │ │ │ │其所有臺灣銀行帳戶│ │ │ │ │ │ │ │ │轉出七千一百三十四│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41.│丙○○│九十四年七│二萬五千九│丙○○上網進入網路│z○○之中國│V○○ │檢察官起訴│ │ │ │月二十日 │百八十三元│聊天室與一名真實姓│信託銀行天母│ │部分 │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分行帳戶資料│ │ │ │ │ │ │ │子聊天,聊天後過三│(即如附表一│ │ │ │ │ │ │ │天,即約該女子見面│編號8) │ │ │ │ │ │ │ │,該女子詐稱要看其│ │ │ │ │ │ │ │ │有多少存款才願意與│ │ │ │ │ │ │ │ │之見面,丙○○誤信│ │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臺│ │ │ │ │ │ │ │ │中市○○路遠東國際│ │ │ │ │ │ │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匯款,致丙○○自其│ │ │ │ │ │ │ │ │所有帳戶轉出一萬二│ │ │ │ │ │ │ │ │千九百八十三元至z│ │ │ │ │ │ │ │ │○○之右列中國信託│ │ │ │ │ │ │ │ │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內│ │ │ │ │ │ │ │ │;同日再以現金一萬│ │ │ │ │ │ │ │ │三千元至臺中市中國│ │ │ │ │ │ │ │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接續轉入z○○之右│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42.│玄○○│九十四年七│三十七萬四│玄○○上網進入色情│某人之高雄市│附表一編號11│檢察官起訴│ │ │ │月二十四日│千九百十六│網站網路聊天室與一│英德街郵局帳│為清查V○○│部分 │ │ │ │ │元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戶資料(帳號│案扣案人頭戶│ │ │ │ │ │ │之成年女子談性交易│:000-000000│資金流向發現│ │ │ │ │ │ │,約定每二小時二千│000000000) │之人頭戶 │ │ │ │ │ │ │五百元,並約在淡水│、某人之帳戶│ │ │ │ │ │ │ │鎮華南銀行前見面,│資料(帳號:│ │ │ │ │ │ │ │嗣後一名真實姓名年│000000000000│ │ │ │ │ │ │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撥│000)、某人 │ │ │ │ │ │ │ │打電話給玄○○,詐│之帳戶資料(│ │ │ │ │ │ │ │稱要確認其是否為剛│帳號:000-00│ │ │ │ │ │ │ │才上網交易之人,並│0000000000)│ │ │ │ │ │ │ │要其用自己的金融卡│、某人之帳戶│ │ │ │ │ │ │ │至提款機做身分核對│資料(詳如附│ │ │ │ │ │ │ │的動作,玄○○誤信│表一編號11)│ │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至自│、某人之帳戶│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致連│資料(帳號:│ │ │ │ │ │ │ │祐德自其所有帳戶接│000-00000000│ │ │ │ │ │ │ │續轉出十二筆金錢各│000000) │ │ │ │ │ │ │ │一萬九千九百九十一│ │ │ │ │ │ │ │ │元、三萬元、二萬一│ │ │ │ │ │ │ │ │千元、三千五百零四│ │ │ │ │ │ │ │ │元、一萬一千四百四│ │ │ │ │ │ │ │ │十元、二萬九千九百│ │ │ │ │ │ │ │ │八十一元、二萬元、│ │ │ │ │ │ │ │ │九萬八千元、三萬一│ │ │ │ │ │ │ │ │千元、九萬九千元、│ │ │ │ │ │ │ │ │一萬元、一千元至右│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43.│甲○○│於九十四年│十四萬八千│甲○○上蕃薯藤網站│甲甲○之帳戶│V○○ │檢察官起訴│ │ │ │七月三十一│九百六十九│「三十歲以上」聊天│資料(即如附│ │部分 │ │ │ │日迄同年八│元 │室跟一名真實姓名年│表一編號7) │ │ │ │ │ │月二日止 │ │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聊│、q○○之帳│ │ │ │ │ │ │ │天,對方稱二小時三│戶資料(即如│ │ │ │ │ │ │ │千元,甲○○以為是│附表一編號6 │ │ │ │ │ │ │ │援交於是留行動電話│)、甲乙○之│ │ │ │ │ │ │ │號碼給對方。同日,│帳戶資料(即│ │ │ │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如附表一編號│ │ │ │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5) │ │ │ │ │ │ │ │給甲○○,詐稱已自│ │ │ │ │ │ │ │ │桃園縣中壢市至桃園│ │ │ │ │ │ │ │ │市,並稱要請經紀人│ │ │ │ │ │ │ │ │確認其身分。嗣後一│ │ │ │ │ │ │ │ │名自稱「小陳」真實│ │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 │ │ │ │ │ │ │男子要其前往提款機│ │ │ │ │ │ │ │ │確認並做基本操作,│ │ │ │ │ │ │ │ │甲○○誤信為真而依│ │ │ │ │ │ │ │ │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匯款,致甲○○自其│ │ │ │ │ │ │ │ │所有帳戶接續轉出六│ │ │ │ │ │ │ │ │筆金錢各九千六百二│ │ │ │ │ │ │ │ │十三元、二萬零三百│ │ │ │ │ │ │ │ │四十三元、三萬元、│ │ │ │ │ │ │ │ │三萬元、三萬元、二│ │ │ │ │ │ │ │ │萬九千零三元至甲甲│ │ │ │ │ │ │ │ │○、q○○、甲乙○│ │ │ │ │ │ │ │ │之右列帳號內。 │ │ │ │ ├──┼───┼─────┼─────┼─────────┼──────┼──────┼─────┤ │ 44.│T○○│於九十四年│無 │由一名自稱「孫主任│q○○之帳戶│附表一編號10│檢察官起訴│ │ │ │八月四日迄│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資料(即如附│為清查V○○│部分 │ │ │ │同年八月九│ │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表一編號10)│案扣案人頭戶│ │ │ │ │日止 │ │給T○○,詐稱「中│、r○○之帳│資金流向發現│ │ │ │ │ │ │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戶資料(帳號│之人頭戶 │ │ │ │ │ │ │」舉辦抽獎活動蕭進│:0000000000│ │ │ │ │ │ │ │華得到一百零二萬元│0000) │ │ │ │ │ │ │ │獎金,辦理匯款手續│ │ │ │ │ │ │ │ │費需六萬二千四百四│ │ │ │ │ │ │ │ │十元,T○○稱錢不│ │ │ │ │ │ │ │ │夠,並未匯款(此後│ │ │ │ │ │ │ │ │,上開集團成員在本│ │ │ │ │ │ │ │ │案被告四人未參與犯│ │ │ │ │ │ │ │ │罪之情形下,又自同│ │ │ │ │ │ │ │ │月十一日起繼續向T│ │ │ │ │ │ │ │ │○○行騙,並佯稱其│ │ │ │ │ │ │ │ │欲借三萬元給T○○│ │ │ │ │ │ │ │ │,T○○誤信為真而│ │ │ │ │ │ │ │ │依其指示陸續匯款,│ │ │ │ │ │ │ │ │致T○○自其所有帳│ │ │ │ │ │ │ │ │戶接續轉出六筆金錢│ │ │ │ │ │ │ │ │各三萬二千四百四十│ │ │ │ │ │ │ │ │元、二萬六千元、四│ │ │ │ │ │ │ │ │千元、五萬元、七萬│ │ │ │ │ │ │ │ │五千元、七萬五千元│ │ │ │ │ │ │ │ │至q○○、r○○之│ │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45.│K○○│九十四年八│十二萬一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甲丙○之中國│V○○ │檢察官起訴│ │ │ │月七日 │元 │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信託銀行帳戶│l○○ │部分 │ │ │ │ │ │給K○○,詐稱K○│資料(即如附│ │ │ │ │ │ │ │○金融卡有問題,須│表一編號9) │ │ │ │ │ │ │ │至指定銀行辦理並清│ │ │ │ │ │ │ │ │空金融卡內所有金錢│ │ │ │ │ │ │ │ │,K○○誤信為真而│ │ │ │ │ │ │ │ │依其指示臨櫃匯款,│ │ │ │ │ │ │ │ │致K○○自其所有帳│ │ │ │ │ │ │ │ │戶接續轉出九筆金錢│ │ │ │ │ │ │ │ │共十二萬一千元至甲│ │ │ │ │ │ │ │ │丙○之右列帳戶內。│ │ │ │ └──┴───┴─────┴─────┴─────────┴──────┴──────┴─────┘ 附表二:(查獲時間:94年4月20日、查獲地點:新竹市○○路 799巷12弄11號2樓) ┌──┬────┬────────┬───────┬──────┬───┐ │編號│ 查獲處 │ 金融機構名稱 │ 帳號或卡號 │ 扣得物品 │ 戶名 │ │ │(所有人)│ │ │ │ │ ├──┼────┼────────┼───────┼──────┼───┤ │ 1 │Y○○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丁○│ │ │ │ │ │存摺1本 │ │ ├──┼────┼────────┼───────┼──────┼───┤ │ 2 │Y○○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戊○│ │ │ │ │ │存摺1本 │ │ ├──┼────┼────────┼───────┼──────┼───┤ │ 3 │Y○○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乙○○│ │ │ │ │ │存摺1本 │ │ ├──┼────┼────────┼───────┼──────┼───┤ │ 4 │Y○○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己○│ │ │ │ │ │存摺1本 │ │ ├──┼────┼────────┼───────┼──────┼───┤ │ 5 │Y○○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庚○│ │ │ │ │ │存摺1本 │ │ ├──┼────┼────────┼───────┼──────┼───┤ │ 6 │Y○○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辛○│ │ │ │ │ │存摺1本 │ │ ├──┼────┼────────┼───────┼──────┼───┤ │ 7 │Y○○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己○│ │ │ │ │ │存摺1本 │ │ ├──┼────┼────────┼───────┼──────┼───┤ │ 8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9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10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11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12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13 │Y○○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14 │Y○○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壬○│ │ │ │ │ │存摺1本 │ │ ├──┼────┼────────┼───────┼──────┼───┤ │ 15 │Y○○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癸○│ │ │ │ │ │存摺1本 │ │ ├──┼────┼────────┼───────┼──────┼───┤ │ 16 │Y○○ │中國農民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子○│ │ │ │ │ │存摺1本 │ │ ├──┼────┼────────┼───────┼──────┼───┤ │ 17 │Y○○ │高雄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己○│ │ │ │ │0 │ │ │ ├──┼────┼────────┼───────┼──────┼───┤ │ 18 │Y○○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壬○│ │ │ │ │ │存摺1本 │ │ ├──┼────┼────────┼───────┼──────┼───┤ │ 19 │Y○○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丑○│ │ │ │ │ │存摺1本 │ │ ├──┼────┼────────┼───────┼──────┼───┤ │ 20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寅○│ │ │ │ │00 │存摺1本 │ │ ├──┼────┼────────┼───────┼──────┼───┤ │ 21 │Y○○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卯○│ │ │ │ │ │存摺1本 │ │ ├──┼────┼────────┼───────┼──────┼───┤ │ 22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23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24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辰○│ │ │ │ │ │存摺1本 │ │ ├──┼────┼────────┼───────┼──────┼───┤ │ 25 │Y○○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巳○│ │ │ │ │0000 │存摺1本 │ │ ├──┼────┼────────┼───────┼──────┼───┤ │ 26 │Y○○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午○│ │ │ │ │0000 │存摺1本 │ │ ├──┼────┼────────┼───────┼──────┼───┤ │ 27 │Y○○ │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未○│ ├──┼────┼────────┼───────┼──────┼───┤ │ 28 │Y○○ │建華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申○│ ├──┼────┼────────┼───────┼──────┼───┤ │ 29 │Y○○ │臺中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30 │Y○○ │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酉○│ │ │ │ │ │存摺1本 │ │ ├──┼────┼────────┼───────┼──────┼───┤ │ 31 │Y○○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32 │Y○○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33 │Y○○ │寶華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戌○│ │ │ │ │ │存摺1本 │ │ ├──┼────┼────────┼───────┼──────┼───┤ │ 34 │Y○○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35 │Y○○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亥○│ │ │ │ │ │存摺1本 │ │ ├──┼────┼────────┼───────┼──────┼───┤ │ 36 │Y○○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37 │Y○○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38 │Y○○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天○│ │ │ │ │ │存摺1本 │ │ ├──┼────┼────────┼───────┼──────┼───┤ │ 39 │Y○○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地○│ │ │ │ │ │存摺1本 │ │ ├──┼────┼────────┼───────┼──────┼───┤ │ 40 │Y○○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宇○│ │ │ │ │ │存摺1本 │ │ ├──┼────┼────────┼───────┼──────┼───┤ │ 41 │Y○○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宙○│ │ │ │ │ │存摺1本 │ │ ├──┼────┼────────┼───────┼──────┼───┤ │ 42 │Y○○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43 │Y○○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己○│ │ │ │ │ │存摺1本 │ │ ├──┼────┼────────┼───────┼──────┼───┤ │ 44 │Y○○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玄○│ │ │ │ │ │存摺1本 │ │ ├──┼────┼────────┼───────┼──────┼───┤ │ 45 │Y○○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黃○│ │ │ │ │ │存摺1本 │ │ ├──┼────┼────────┼───────┼──────┼───┤ │ 46 │Y○○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47 │Y○○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A○│ │ │ │ │ │存摺1本 │ │ ├──┼────┼────────┼───────┼──────┼───┤ │ 48 │Y○○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49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R○○│ │ │ │ │ │存摺1本 │ │ ├──┼────┼────────┼───────┼──────┼───┤ │ 50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B○│ │ │ │ │ │存摺1本 │ │ ├──┼────┼────────┼───────┼──────┼───┤ │ 51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C○│ │ │ │ │ │存摺1本 │ │ ├──┼────┼────────┼───────┼──────┼───┤ │ 52 │Y○○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D○│ │ │ │ │ │存摺1本 │ │ ├──┼────┼────────┼───────┼──────┼───┤ │ 53 │Y○○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E○│ │ │ │ │ │存摺1本 │ │ ├──┼────┼────────┼───────┼──────┼───┤ │ 54 │Y○○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55 │Y○○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辛○│ │ │ │ │ │存摺1本 │ │ ├──┼────┼────────┼───────┼──────┼───┤ │ 56 │Y○○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黃○│ │ │ │ │ │存摺1本 │ │ ├──┼────┼────────┼───────┼──────┼───┤ │ 57 │Y○○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F○│ │ │ │ │ │存摺1本 │ │ ├──┼────┼────────┼───────┼──────┼───┤ │ 58 │Y○○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G○│ │ │ │ │ │存摺1本 │ │ ├──┼────┼────────┼───────┼──────┼───┤ │ 59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60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61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62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63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64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H○│ │ │ │ │ │存摺1本 │ │ ├──┼────┼────────┼───────┼──────┼───┤ │ 65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I○│ │ │ │ │ │存摺1本 │ │ ├──┼────┼────────┼───────┼──────┼───┤ │ 66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J○│ │ │ │ │ │存摺1本 │ │ ├──┼────┼────────┼───────┼──────┼───┤ │ 67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K○│ │ │ │ │ │存摺1本 │ │ ├──┼────┼────────┼───────┼──────┼───┤ │ 68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L○│ │ │ │ │ │存摺1本 │ │ ├──┼────┼────────┼───────┼──────┼───┤ │ 69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M○│ │ │ │ │ │存摺1本 │ │ ├──┼────┼────────┼───────┼──────┼───┤ │ 70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N○│ │ │ │ │ │存摺1本 │ │ ├──┼────┼────────┼───────┼──────┼───┤ │ 71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O○│ │ │ │ │ │存摺1本 │ │ ├──┼────┼────────┼───────┼──────┼───┤ │ 72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P○│ │ │ │ │ │存摺1本 │ │ ├──┼────┼────────┼───────┼──────┼───┤ │ 73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Q○│ │ │ │ │00 │存摺1本 │ │ ├──┼────┼────────┼───────┼──────┼───┤ │ 74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R○│ │ │ │ │00 │存摺1本 │ │ ├──┼────┼────────┼───────┼──────┼───┤ │ 75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S○│ │ │ │ │00 │ │ │ ├──┼────┼────────┼───────┼──────┼───┤ │ 76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T○│ │ │ │ │00 │存摺1本 │ │ ├──┼────┼────────┼───────┼──────┼───┤ │ 77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甲U○│ │ │ │ │00 │存摺1本 │ │ ├──┼────┼────────┼───────┼──────┼───┤ │ 78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甲V○│ │ │ │ │ │存摺1本 │ │ ├──┼────┼────────┼───────┼──────┼───┤ │ 79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80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81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82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83 │Y○○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84 │Y○○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O○│ ├──┼────┼────────┼───────┼──────┼───┤ │ 85 │Y○○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W○│ ├──┼────┼────────┼───────┼──────┼───┤ │ 86 │Y○○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存摺1本 │黃○○│ ├──┼────┼────────┼───────┼──────┼───┤ │ 87 │Y○○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存摺1本 │黃○○│ ├──┼────┼────────┼───────┼──────┼───┤ │ 88 │Y○○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X○│ ├──┼────┼────────┼───────┼──────┼───┤ │ 89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Y○│ ├──┼────┼────────┼───────┼──────┼───┤ │ 90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Z○│ ├──┼────┼────────┼───────┼──────┼───┤ │ 91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a○│ ├──┼────┼────────┼───────┼──────┼───┤ │ 92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b○│ ├──┼────┼────────┼───────┼──────┼───┤ │ 93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c○│ ├──┼────┼────────┼───────┼──────┼───┤ │ 94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d○│ ├──┼────┼────────┼───────┼──────┼───┤ │ 95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e○│ ├──┼────┼────────┼───────┼──────┼───┤ │ 96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f○│ ├──┼────┼────────┼───────┼──────┼───┤ │ 97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g○│ ├──┼────┼────────┼───────┼──────┼───┤ │ 98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h○│ ├──┼────┼────────┼───────┼──────┼───┤ │ 99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i○│ ├──┼────┼────────┼───────┼──────┼───┤ │100 │a○○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信用卡1張 │ │ │ │ │ │00 │ │ │ ├──┼────┼────────┼───────┼──────┼───┤ │101 │a○○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信用卡2張 │ │ │ │ │ │00 │ │ │ ├──┼────┼────────┼───────┼──────┼───┤ │102 │a○○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03 │a○○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04 │a○○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05 │a○○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06 │a○○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07 │a○○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108 │Z○○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09 │b○○ │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10 │b○○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11 │b○○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12 │b○○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信用卡1張 │ │ │ │ │ │00 │ │ │ ├──┼────┼────────┼───────┼──────┼───┤ │113 │b○○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14 │b○○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115 │b○○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16 │b○○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17 │b○○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信用卡1張 │ │ │ │ │ │00 │ │ │ ├──┼────┼────────┼───────┼──────┼───┤ │118 │b○○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19 │b○○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20 │b○○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2張 │ │ ├──┼────┼────────┼───────┼──────┼───┤ │121 │c○○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 │存摺1本 │ │ ├──┼────┼────────┼───────┼──────┼───┤ │122 │c○○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 │ │ │ ├──┼────┼────────┼───────┼──────┼───┤ │123 │c○○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24 │c○○ │新竹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25 │c○○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26 │c○○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27 │c○○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28 │c○○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129 │c○○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30 │c○○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31 │c○○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32 │c○○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133 │c○○ │中國農民銀行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 │ │存摺1本 │ │ ├──┼────┼────────┼───────┼──────┼───┤ │134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萬泰商業銀行│ │ │ │ │ │000000 │交易明細表1 │ │ │ │ │ │ │張 │ │ ├──┼────┼────────┼───────┼──────┼───┤ │135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 │ │ │ │0000 │交易明細表1 │ │ │ │ │ │ │張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 │ │ │ │ │ │銀行交易明細│ │ │ │ │ │ │表1張 │ │ │ │ │ │ │日盛國際商業│ │ │ │ │ │ │銀行交易明細│ │ │ │ │ │ │表1張 │ │ │ │ │ │ │郵政跨行匯款│ │ │ │ │ │ │憑條1張 │ │ ├──┼────┼────────┼───────┼──────┼───┤ │136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臺北富邦銀行│ │ │ │ │ │000000 │交易明細表1 │ │ │ │ │ │ │張 │ │ ├──┼────┼────────┼───────┼──────┼───┤ │137 │Y○○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交易│ │ │ │ │ │00 │明細表2張 │ │ ├──┼────┼────────┼───────┼──────┼───┤ │138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交易│ │ │ │ │ │000000 │明細表1張 │ │ ├──┼────┼────────┼───────┼──────┼───┤ │139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交易│ │ │ │ │ │000000 │明細表2張 │ │ ├──┼────┼────────┼───────┼──────┼───┤ │140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存款明細4張 │ │ │ │ │ │0000 │ │ │ ├──┼────┼────────┼───────┼──────┼───┤ │141 │Y○○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存款明細1張 │ │ │ │ │ │0000 │ │ │ ├──┼────┼────────┼───────┼──────┼───┤ │142 │Y○○ │臺北銀行 │000-0000000000│日盛國際商銀│ │ │ │ │ │00 │匯款回條1張 │ │ │ │ │ │ │台新國際商銀│ │ │ │ │ │ │匯款回條2張 │ │ ├──┼────┼────────┼───────┼──────┼───┤ │143 │Y○○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華南商銀存款│ │ │ │ │ │00 │憑條1張 │ │ ├──┼────┼────────┼───────┼──────┼───┤ │144 │Y○○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存款│ │ │ │ │ │00 │憑條1張 │ │ ├──┼────┼────────┼───────┼──────┼───┤ │145 │Y○○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遠東國際商銀│ │ │ │ │ │0000 │匯款憑條1張 │ │ ├──┼────┼────────┼───────┼──────┼───┤ │146 │Y○○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臺中商銀存款│ │ │ │ │ │00 │憑條2張 │ │ ├──┼────┼────────┼───────┼──────┼───┤ │147 │Y○○ │中國農民銀行 │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銀│ │ │ │ │ │0 │匯款憑條1張 │ │ ├──┼────┼────────┼───────┼──────┼───┤ │148 │Y○○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臺中商銀匯款│ │ │ │ │ │00 │憑條2張 │ │ │ │ │ │ │三信商銀匯款│ │ │ │ │ │ │回條1張、第 │ │ │ │ │ │ │一商銀匯款回│ │ │ │ │ │ │條1張 │ │ │ │ │ │ │土地銀行電匯│ │ │ │ │ │ │申請書1張 │ │ ├──┼────┼────────┼───────┼──────┼───┤ │149 │Y○○ │ │00000000000000│臺中市第二信│ │ │ │ │ │ │用合作社匯款│ │ │ │ │ │ │回條1張 │ │ ├──┼────┼────────┼───────┼──────┼───┤ │150 │Y○○ │ │000000000000 │台新國際商銀│ │ │ │ │ │ │匯款回條1張 │ │ │ │ │ │ │誠泰銀行存款│ │ │ │ │ │ │憑條1張 │ │ ├──┼────┼────────┼───────┼──────┼───┤ │151 │Y○○ │ │00000000000000│郵政跨行匯款│ │ │ │ │ │ │憑條1張 │ │ ├──┼────┼────────┼───────┼──────┼───┤ │152 │Y○○ │ │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電匯│ │ │ │ │ │000 │申請書1張 │ │ ├──┼────┼────────┼───────┼──────┼───┤ │153 │Y○○ │ │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商銀│ │ │ │ │ │ │匯款憑條1張 │ │ ├──┼────┼────────┼───────┼──────┼───┤ │154 │Y○○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電匯│ │ │ │ │ │000 │申請書1張 │ │ ├──┼────┼────────┼───────┼──────┼───┤ │155 │Y○○ │ │ │匯業銀行找換│ │ │ │ │ │ │單2張 │ │ ├──┼────┼────────┼───────┼──────┼───┤ │156 │Y○○ │ │00000000000000│郵政匯款執據│ │ │ │ │ │ │1張 │ │ ├──┼────┼────────┼───────┼──────┼───┤ │157 │Y○○ │ │000000000 │臺中市農會送│ │ │ │ │ │ │款簿存根1張 │ │ ├──┼────┼────────┼───────┼──────┼───┤ │158 │a○○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交易│ │ │ │ │ │00 │明細表6張 │ │ ├──┼────┼────────┼───────┼──────┼───┤ │159 │a○○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交易│ │ │ │ │ │000000 │明細表1張 │ │ └──┴────┴────────┴───────┴──────┴───┘ 附表三:(查獲時間:94年4月20日、查獲地點:新竹市○○路 799巷12弄11號2樓) ┌──┬────┬──────┬──┬──┬────┬─────────┐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 │ 備 註 │ ├──┼────┼──────┼──┼──┼────┼─────────┤ │ 1. │94.04.20│行動電話手機│ 支 │ 玖 │Y○○ │OKWAP牌(序號為000│ │ │ │ │ │ │ │000000000000號、00│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MOTOROLA牌(序號│ │ │ │ │ │ │ │為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NOKIA牌(門 │ │ │ │ │ │ │ │號為0000000000號、│ │ │ │ │ │ │ │0000000000號、0000│ │ │ │ │ │ │ │000000號、00000000│ │ │ │ │ │ │ │00號、0000000000號│ │ │ │ │ │ │ │、序號為0000000000│ │ │ │ │ │ │ │00000號)之行動電 │ │ │ │ │ │ │ │話手機各一支 │ ├──┼────┼──────┼──┼──┼────┼─────────┤ │ 2. │94.04.20│甲j○之身分│ 張 │ 壹 │Y○○ │人頭帳戶 │ │ │ │證正反面影本│ │ │ │ │ ├──┼────┼──────┼──┼──┼────┼─────────┤ │ 3. │94.04.20│Y○○之郵局│ 本 │ 壹 │Y○○ │帳號為000-00000000│ │ │ │存簿 │ │ │ │000000 │ ├──┼────┼──────┼──┼──┼────┼─────────┤ │ 4. │94.04.20│帳冊 │ 本 │ 柒 │Y○○ │ │ ├──┼────┼──────┼──┼──┼────┼─────────┤ │ 5. │94.04.20│小型塑膠三層│ 個 │ 壹 │Y○○ │ │ │ │ │置物櫃(放贓│ │ │ │ │ │ │ │款用) │ │ │ │ │ ├──┼────┼──────┼──┼──┼────┼─────────┤ │ 6. │94.04.20│筆記本 │ 本 │ 壹 │Y○○ │ │ ├──┼────┼──────┼──┼──┼────┼─────────┤ │ 7. │94.04.20│自動化服務機│ 張 │ 壹 │Y○○ │ │ │ │ │器跨行轉帳金│ │ │ │ │ │ │ │融機構代號一│ │ │ │ │ │ │ │覽表 │ │ │ │ │ ├──┼────┼──────┼──┼──┼────┼─────────┤ │ 8. │94.04.20│提領贓款之交│ 張 │貳拾│Y○○ │ │ │ │ │易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9. │94.04.20│行動電話SIM │ 張 │ 肆 │Y○○ │臺灣大哥大牌(門號│ │ │ │卡 │ │ │ │為0000000000號、00│ │ │ │ │ │ │ │00000000號、000000│ │ │ │ │ │ │ │0000號及不詳號碼)│ │ │ │ │ │ │ │之行動電話SIM卡各 │ │ │ │ │ │ │ │一張 │ ├──┼────┼──────┼──┼──┼────┼─────────┤ │ 10.│94.04.20│人頭帳戶清冊│ 本 │ 壹 │Y○○ │ │ ├──┼────┼──────┼──┼──┼────┼─────────┤ │ 11.│94.04.20│匯款帳戶清冊│ 本 │ 壹 │Y○○ │ │ ├──┼────┼──────┼──┼──┼────┼─────────┤ │ 12.│94.04.20│人頭帳戶紀錄│ 本 │ 壹 │Y○○ │ │ │ │ │本 │ │ │ │ │ ├──┼────┼──────┼──┼──┼────┼─────────┤ │ 13.│94.04.20│通訊錄 │ 本 │ 參 │Y○○ │ │ ├──┼────┼──────┼──┼──┼────┼─────────┤ │ 14.│94.04.20│提領贓款之交│ 本 │ 壹 │Y○○ │ │ │ │ │易明細表 │ │ │ │ │ ├──┼────┼──────┼──┼──┼────┼─────────┤ │ 15.│94.04.20│行事曆 │ 本 │ 壹 │a○○ │ │ ├──┼────┼──────┼──┼──┼────┼─────────┤ │ 16.│94.04.20│中國國際商業│ 張 │ 壹 │a○○ │ │ │ │ │銀行VISA金融│ │ │ │ │ │ │ │卡存戶密碼通│ │ │ │ │ │ │ │知書 │ │ │ │ │ ├──┼────┼──────┼──┼──┼────┼─────────┤ │ 17.│94.04.20│通訊錄 │ 張 │ 壹 │a○○ │ │ ├──┼────┼──────┼──┼──┼────┼─────────┤ │ 18.│94.04.20│中國國際商業│ 張 │ 壹 │a○○ │ │ │ │ │銀行存戶VISA│ │ │ │ │ │ │ │金融卡及密碼│ │ │ │ │ │ │ │收妥確認書 │ │ │ │ │ ├──┼────┼──────┼──┼──┼────┼─────────┤ │ 19.│94.04.20│行動電話手機│ 支 │ 肆 │a○○ │OKWAP牌A361型(門 │ │ │ │ │ │ │ │號為0000000000號)│ │ │ │ │ │ │ │、OKWAP牌163型(序│ │ │ │ │ │ │ │號為00000000000000│ │ │ │ │ │ │ │0號)、SAMSUNG牌(│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 │ │ │ │ │ │ │)、VK520型(序號 │ │ │ │ │ │ │ │為0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之行動電話手機│ │ │ │ │ │ │ │各一支 │ ├──┼────┼──────┼──┼──┼────┼─────────┤ │ 20.│94.04.20│行動電話手機│ 支 │ 參 │Z○○ │LG牌(門號為000000│ │ │ │ │ │ │ │0000號)、ANTECH牌│ │ │ │ │ │ │ │(門號為0000000000│ │ │ │ │ │ │ │號)、NOKIA牌(門 │ │ │ │ │ │ │ │號為0000000000號)│ │ │ │ │ │ │ │之行動電話手機各一│ │ │ │ │ │ │ │支 │ ├──┼────┼──────┼──┼──┼────┼─────────┤ │ 21.│94.04.20│休旅車 │ 輛 │ 壹 │Z○○ │福特ESCAPE牌 │ ├──┼────┼──────┼──┼──┼────┼─────────┤ │ 22.│94.04.20│行動電話手機│ 支 │ 貳 │b○○ │NOKIA牌(門號為000│ │ │ │ │ │ │ │0000000號、0000000│ │ │ │ │ │ │ │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 │ │ │ │手機各一支 │ ├──┼────┼──────┼──┼──┼────┼─────────┤ │ 23.│94.04.20│行動電話SIM │ 張 │ 壹 │b○○ │序號為000000000000│ │ │ │卡 │ │ │ │00號 │ ├──┼────┼──────┼──┼──┼────┼─────────┤ │ 24.│94.04.20│帳冊 │ 本 │ 壹 │c○○ │ │ ├──┼────┼──────┼──┼──┼────┼─────────┤ │ 25.│94.04.20│行動電話手機│ 支 │ 壹 │c○○ │門號為0000000000號│ └──┴────┴──────┴──┴──┴────┴─────────┘ 附表四:(查獲時間:94年6月8日查獲地點、臺中縣太平市○○ 路合作金庫前) ┌──┬────┬────────┬───────┬──────┬───┐ │編號│ 查獲處 │ 金融機構名稱 │ 帳號或卡號 │ 扣得物品 │ 戶名 │ │ │(所有人)│ │ │ │ │ ├──┼────┼────────┼───────┼──────┼───┤ │ 1. │i○○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2. │i○○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3. │i○○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4. │i○○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58 │ │ │ ├──┼────┼────────┼───────┼──────┼───┤ │ 5. │i○○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6. │i○○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7. │i○○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8. │i○○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9. │i○○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10.│i○○ │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6455 │ │ │ ├──┼────┼────────┼───────┼──────┼───┤ │ 11.│i○○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12.│i○○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13.│i○○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14.│i○○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15.│i○○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16.│i○○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17.│i○○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18.│少年蘇○│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19.│少年洪○│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 │ │ │ │ └──┴────┴────────┴───────┴──────┴───┘ 附表五:(查獲時間:94年6月8日、查獲地點:臺中縣太平市○ ○路合作金庫前) ┌──┬────┬──────┬──┬──┬────┬─────────┐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 │ 備 註 │ ├──┼────┼──────┼──┼──┼────┼─────────┤ │ 1. │94.06.08│行動電話手機│ 支 │ 伍 │i○○ │門號為0000000000號│ │ │ │ │ │ │ │、0000000000號、00│ │ │ │ │ │ │ │00000000號、000000│ │ │ │ │ │ │ │0000號、0000000000│ │ │ │ │ │ │ │號之行動電話手機各│ │ │ │ │ │ │ │一支 │ ├──┼────┼──────┼──┼──┼────┼─────────┤ │ 2. │94.06.08│數鈔機 │ 臺 │ 壹 │i○○ │ │ ├──┼────┼──────┼──┼──┼────┼─────────┤ │ 3. │94.06.08│帳冊 │ 本 │ 壹 │i○○ │ │ └──┴────┴──────┴──┴──┴────┴─────────┘ 附表六:(查獲時間:94年6月9日、查獲地點:臺中市南區○○ ○路175號3樓之3前) ┌──┬─────┬────────┬───────┬──────┬───┐ │編號│ 查獲處 │ 金融機構名稱 │ 帳號或卡號 │ 查獲情形 │ 戶名 │ │ │(所有人)│ │ │ │ │ ├──┼─────┼────────┼───────┼──────┼───┤ │ 1 │e○○ │復華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 │e○○ │復華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3 │e○○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4 │e○○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 5 │e○○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 │e○○ │板信商業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 │e○○ │大眾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8 │e○○ │平鎮市農會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9 │e○○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10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11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12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13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14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15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16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17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18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19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20 │e○○ │中華郵政公司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21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2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3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4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5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6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7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8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29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30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31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32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33 │e○○ │臺北富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34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35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36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37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38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39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40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41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42 │e○○ │台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43 │e○○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44 │e○○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45 │e○○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46 │e○○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47 │e○○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48 │e○○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49 │e○○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50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1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2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3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4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5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6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7 │e○○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58 │e○○ │玉山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59 │e○○ │玉山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0 │e○○ │玉山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1 │e○○ │玉山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2 │e○○ │玉山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3 │e○○ │玉山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4 │e○○ │聯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5 │e○○ │聯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6 │e○○ │聯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7 │e○○ │聯邦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68 │e○○ │合作金庫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69 │e○○ │合作金庫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0 │e○○ │合作金庫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1 │e○○ │合作金庫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2 │e○○ │中華商業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3 │e○○ │中華商業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4 │e○○ │中華商業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75 │e○○ │第一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6 │e○○ │第一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7 │e○○ │第一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78 │e○○ │第一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79 │e○○ │第一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80 │e○○ │安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81 │e○○ │安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82 │e○○ │華南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83 │e○○ │華南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84 │e○○ │臺灣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85 │e○○ │臺灣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86 │e○○ │國泰世華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87 │e○○ │國泰世華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88 │e○○ │國泰世華銀行 │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 89 │e○○ │彰化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90 │e○○ │彰化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91 │e○○ │彰化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92 │e○○ │萬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93 │e○○ │萬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94 │e○○ │萬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95 │e○○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 96 │e○○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 97 │e○○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 98 │e○○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 99 │e○○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100 │e○○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101 │e○○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102 │e○○ │臺中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103 │e○○ │臺中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104 │e○○ │土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105 │e○○ │土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提款卡1張 │ │ ├──┼─────┼────────┼───────┼──────┼───┤ │106 │e○○ │土地銀行 │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107 │e○○ │土地銀行 │ │提款卡1張 │ │ │ │少年陳○○│ │ │ │ │ ├──┼─────┼────────┼───────┼──────┼───┤ │108 │e○○ │誠泰銀行 │ │存摺1本 │ │ │ │少年陳○○│ │ │ │ │ └──┴─────┴────────┴───────┴──────┴───┘ 附表七:(查獲時間:94年6月9日、查獲地點:臺中市南區○○ ○路175號3樓之3前) ┌──┬────┬──────┬──┬──┬─────┬─────────┐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 1. │94.06.09│記事本 │ 本 │ 壹 │e○○ │ │ ├──┼────┼──────┼──┼──┼─────┼─────────┤ │ 2. │94.06.09│行動電話手機│ 支 │ 壹 │e○○ │三星牌(門號為0000│ │ │ │ │ │ │ │000000號)之行動電│ │ │ │ │ │ │ │話手機一支 │ ├──┼────┼──────┼──┼──┼─────┼─────────┤ │ 3. │94.06.09│行動電話手機│ 支 │ 參 │少年陳○ │NOKIA牌(門號為000│ │ │ │ │ │ │○ │0000000號、無SIM卡│ │ │ │ │ │ │ │)、三星牌(門號為│ │ │ │ │ │ │ │0000000000號)之行│ │ │ │ │ │ │ │動電話手機各一支 │ ├──┼────┼──────┼──┼──┼─────┼─────────┤ │ 4. │94.06.09│金融機構名稱│ 本 │ 壹 │e○○ │ │ │ │ │簿冊 │ │ │少年陳○○│ │ ├──┼────┼──────┼──┼──┼─────┼─────────┤ │ 5. │94.06.09│訊息代號交易│ 張 │ 參 │e○○ │ │ │ │ │別說明一覽表│ │ │少年陳○○│ │ ├──┼────┼──────┼──┼──┼─────┼─────────┤ │ 6. │94.06.09│記事本 │ 本 │ 肆 │e○○ │ │ │ │ │ │ │ │少年陳○○│ │ ├──┼────┼──────┼──┼──┼─────┼─────────┤ │ 7. │94.06.09│行動電話手機│ 支 │ 貳 │e○○ │GPRS牌(序號為0000│ │ │ │ │ │ │少年陳○○│00000000000號)、 │ │ │ │ │ │ │ │NOKIA牌3310型(門 │ │ │ │ │ │ │ │號為0000000000號)│ │ │ │ │ │ │ │之行動電話手機各一│ │ │ │ │ │ │ │支 │ ├──┼────┼──────┼──┼──┼─────┼─────────┤ │ 8. │94.06.09│華南銀行客戶│ 張 │ 貳 │e○○ │ │ │ │ │密碼通知書 │ │ │少年陳○○│ │ └──┴────┴──────┴──┴──┴─────┴─────────┘ 附表八:(查獲時間:94年7月5日、查獲地點:臺中市○○街27 之7號) ┌──┬────┬────────┬───────┬──────┬───┐ │編號│ 查獲處 │ 金融機構名稱 │ 帳號或卡號 │ 扣得物品 │ 戶名 │ │ │(所有人)│ │ │ │ │ ├──┼────┼────────┼───────┼──────┼───┤ │ 1. │丑○○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2. │丑○○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3. │丑○○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4. │丑○○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 5. │丑○○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信用卡1張 │ │ ├──┼────┼────────┼───────┼──────┼───┤ │ 6. │丑○○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信用卡1張 │ │ ├──┼────┼────────┼───────┼──────┼───┤ │ 7. │丑○○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8. │丑○○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 │ │ │ ├──┼────┼────────┼───────┼──────┼───┤ │ 9. │丑○○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0 │ │ │ └──┴────┴────────┴───────┴──────┴───┘ 附表九:(查獲時間:94年7月5日、查獲地點:臺中市○○街27 之7號) ┌──┬────┬──────┬──┬──┬────┬─────────┐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 1. │94.7.5 │帳冊 │本 │貳 │丑○○ │ │ ├──┼────┼──────┼──┼──┼────┼─────────┤ │ 2. │94.7.5 │ATM提款收據 │張 │壹 │丑○○ │ │ │ │ │交易明細 │ │ │ │ │ ├──┼────┼──────┼──┼──┼────┼─────────┤ │ 3. │94.7.5 │ATM提款轉帳 │張 │參 │丑○○ │ │ │ │ │需知等資料 │ │ │ │ │ ├──┼────┼──────┼──┼──┼────┼─────────┤ │ 4. │94.7.5 │行動電話手機│支 │貳 │丑○○ │NOKIA牌型號3315(I│ │ │ │ │ │ │ │MEI:000000-00-000│ │ │ │ │ │ │ │000-0)、SONYERICS│ │ │ │ │ │ │ │SON牌型號T68i(IME│ │ │ │ │ │ │ │I:000000-00-00000│ │ │ │ │ │ │ │0-0)之行動電話手 │ │ │ │ │ │ │ │機各一支 │ └──┴────┴──────┴──┴──┴────┴─────────┘ 附表十:(查獲時間:94年7月5日、查獲地點:臺中市○○路1 之7號17樓之7) ┌──┬────┬──────┬──┬──┬────┬─────────┐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 │ 備 註 │ │ │ │ │ │ │ │ │ ├──┼────┼──────┼──┼──┼────┼─────────┤ │ 1. │94.7.5 │保險箱 │個 │壹 │丑○○ │ │ ├──┼────┼──────┼──┼──┼────┼─────────┤ │ 2. │94.7.5 │電腦主機 │臺 │壹 │丑○○ │ │ ├──┼────┼──────┼──┼──┼────┼─────────┤ │ 3. │94.7.5 │電腦螢幕 │個 │壹 │丑○○ │ │ ├──┼────┼──────┼──┼──┼────┼─────────┤ │ 4. │94.7.5 │印表機 │臺 │壹 │丑○○ │廠牌HP型號3745 │ ├──┼────┼──────┼──┼──┼────┼─────────┤ │ 5. │94.7.5 │監視器鏡頭 │臺 │壹 │丑○○ │ │ ├──┼────┼──────┼──┼──┼────┼─────────┤ │ 6. │94.7.5 │監視器接收器│臺 │壹 │丑○○ │ │ ├──┼────┼──────┼──┼──┼────┼─────────┤ │ 7. │94.7.5 │數據機 │臺 │壹 │丑○○ │ │ ├──┼────┼──────┼──┼──┼────┼─────────┤ │ 8. │94.7.5 │讀卡機 │臺 │壹 │丑○○ │ │ ├──┼────┼──────┼──┼──┼────┼─────────┤ │ 9. │94.7.5 │室內天線 │臺 │壹 │丑○○ │ │ ├──┼────┼──────┼──┼──┼────┼─────────┤ │ 10.│94.7.5 │充電器 │個 │貳 │丑○○ │ │ ├──┼────┼──────┼──┼──┼────┼─────────┤ │ 11.│94.7.5 │記帳本 │本 │陸 │丑○○ │ │ ├──┼────┼──────┼──┼──┼────┼─────────┤ │ 12.│94.7.5 │存款簿影本 │張 │參 │丑○○ │戶名:甲k○,含交│ │ │ │ │ │ │ │易明細表 │ ├──┼────┼──────┼──┼──┼────┼─────────┤ │ 13.│94.7.5 │無線電天線 │支 │貳 │丑○○ │ │ ├──┼────┼──────┼──┼──┼────┼─────────┤ │ 14.│94.7.5 │銀行交易明細│張 │參拾│丑○○ │ │ │ │ │表 │ │陸 │ │ │ └──┴────┴──────┴──┴──┴────┴─────────┘ 附表十一:(查獲時間:94年8月9日、查獲地點:臺中市○○○○ 街5號3樓之1) ┌──┬────┬────────┬───────┬──────┬───┐ │編號│ 查獲處 │ 金融機構名稱 │ 帳號或卡號 │ 查獲情形 │ 戶名 │ │ │(所有人)│ │ │ │ │ ├──┼────┼────────┼───────┼──────┼───┤ │ 1. │V○○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丙○│ │ │ │北豐原分行 │0 │ │ │ ├──┼────┼────────┼───────┼──────┼───┤ │ 2. │V○○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l○│ │ │ │桃園分行 │0 │提款卡1張 │ │ ├──┼────┼────────┼───────┼──────┼───┤ │ 3. │V○○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m○│ │ │ │嘉義分行 │0 │提款卡1張 │ │ ├──┼────┼────────┼───────┼──────┼───┤ │ 4. │V○○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2本 │V○○│ │ │ │嘉義分行 │0 │提款卡1張 │ │ ├──┼────┼────────┼───────┼──────┼───┤ │ 5. │V○○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z○○│ │ │ │天母分行 │0 │提款卡1張 │ │ ├──┼────┼────────┼───────┼──────┼───┤ │ 6. │V○○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乙○│ │ │ │三民分行 │0 │提款卡1張 │ │ ├──┼────┼────────┼───────┼──────┼───┤ │ 7. │V○○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n○│ │ │ │安和分行 │0 │ │ │ ├──┼────┼────────┼───────┼──────┼───┤ │ 8. │V○○ │玉山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o○│ │ │ │ │ │提款卡1張 │ │ ├──┼────┼────────┼───────┼──────┼───┤ │ 9. │V○○ │玉山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p○│ │ │ │ │ │提款卡1張 │ │ ├──┼────┼────────┼───────┼──────┼───┤ │ 10.│V○○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 │ 11.│V○○ │玉山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q○│ ├──┼────┼────────┼───────┼──────┼───┤ │ 12.│V○○ │台新銀行北臺中分│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r○│ │ │ │行 │ │提款卡1張 │ │ ├──┼────┼────────┼───────┼──────┼───┤ │ 13.│V○○ │台新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q○○│ ├──┼────┼────────┼───────┼──────┼───┤ │ 14.│V○○ │台新銀行板南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s○│ ├──┼────┼────────┼───────┼──────┼───┤ │ 15.│V○○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 16.│V○○ │國泰世華銀行豐原│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丙○│ │ │ │分行 │ │提款卡1張 │ │ ├──┼────┼────────┼───────┼──────┼───┤ │ 17.│V○○ │國泰世華銀行臺中│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t○│ │ │ │分行 │ │ │ │ ├──┼────┼────────┼───────┼──────┼───┤ │ 18.│V○○ │國泰世華銀行嘉義│000000000000 │存摺1本 │V○○│ │ │ │分行 │ │提款卡1張 │ │ ├──┼────┼────────┼───────┼──────┼───┤ │ 19.│V○○ │臺灣企銀沙鹿分行│00000000000 │存摺1本 │q○○│ │ │ │ │ │提款卡1張 │ │ ├──┼────┼────────┼───────┼──────┼───┤ │ 20.│V○○ │臺灣企銀 │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 │ 21.│V○○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u○│ │ │ │分行 │ │提款卡1張 │ │ ├──┼────┼────────┼───────┼──────┼───┤ │ 22.│V○○ │華南商業銀行內壢│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q○│ │ │ │分行 │ │ │ │ ├──┼────┼────────┼───────┼──────┼───┤ │ 23.│V○○ │臺北富邦銀行臺中│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v │ │ │ │分行 │ │ │ │ ├──┼────┼────────┼───────┼──────┼───┤ │ 24.│V○○ │臺北富邦銀行臺中│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w○│ │ │ │分行 │ │ │ │ ├──┼────┼────────┼───────┼──────┼───┤ │ 25.│V○○ │臺北富邦銀行海山│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s○│ │ │ │分行 │ │ │ │ ├──┼────┼────────┼───────┼──────┼───┤ │ 26.│V○○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 │ 27.│V○○ │合作金庫銀行石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甲○│ │ │ │分行 │00 │ │ │ ├──┼────┼────────┼───────┼──────┼───┤ │ 28.│V○○ │合作金庫銀行臺中│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甲v │ │ │ │分行 │00 │ │ │ ├──┼────┼────────┼───────┼──────┼───┤ │ 29.│V○○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30.│V○○ │聯邦銀行北桃園分│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x○│ │ │ │行 │ │ │ │ ├──┼────┼────────┼───────┼──────┼───┤ │ 31.│V○○ │聯邦銀行北臺中分│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y○│ │ │ │行 │ │ │ │ ├──┼────┼────────┼───────┼──────┼───┤ │ 32.│V○○ │復華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z○│ ├──┼────┼────────┼───────┼──────┼───┤ │ 33.│V○○ │安泰銀行八德簡易│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乙甲○│ │ │ │型分行 │ │ │ │ ├──┼────┼────────┼───────┼──────┼───┤ │ 34.│V○○ │上海商業銀行南崁│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乙乙○│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35.│V○○ │第一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 │存摺1本 │甲甲○│ │ │ │ │ │ │ │ ├──┼────┼────────┼───────┼──────┼───┤ │ 36.│V○○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乙丙○│ │ │ │雙和分行 │ │ │ │ ├──┼────┼────────┼───────┼──────┼───┤ │ 37.│V○○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1本 │乙丁○│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 38.│V○○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 │ │ │ ├──┼────┼────────┼───────┼──────┼───┤ │ 39.│V○○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 │ │ │ ├──┼────┼────────┼───────┼──────┼───┤ │ 40.│V○○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 │ │ │ ├──┼────┼────────┼───────┼──────┼───┤ │ 41.│V○○ │臺中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42.│V○○ │臺中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43.│V○○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44.│V○○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45.│V○○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附表十二:(查獲時間:94年8月9日、查獲地點:臺中市○○○○ 街5號3樓之1) ┌──┬────┬──────┬──┬──┬────┬─────────┐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 │ 備 註 │ ├──┼────┼──────┼──┼──┼────┼─────────┤ │ 1. │94.8.9 │行動電話手機│支 │陸 │V○○ │NOKIA牌型號3100粉 │ │ │ │ │ │ │ │色(序號0000000000│ │ │ │ │ │ │ │0000號、0000000000│ │ │ │ │ │ │ │00000號)之行動電 │ │ │ │ │ │ │ │話手機二支、NOKIA │ │ │ │ │ │ │ │牌型號3100藍色(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之行動電話手機│ │ │ │ │ │ │ │一支及SIM卡(門號0│ │ │ │ │ │ │ │000-000000)一張、│ │ │ │ │ │ │ │NOKIA牌型號3100藍 │ │ │ │ │ │ │ │色(序號0000000000│ │ │ │ │ │ │ │00000號)之行動電 │ │ │ │ │ │ │ │話手機一支及SIM卡 │ │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一張、NOKIA牌型 │ │ │ │ │ │ │ │號3100銀色(序號零│ │ │ │ │ │ │ │號)之行動電話手機│ │ │ │ │ │ │ │一支及SIM卡(門號0│ │ │ │ │ │ │ │000-000000)一張、│ │ │ │ │ │ │ │MOTOROLA牌型號E680│ │ │ │ │ │ │ │I銀色(序號0000000│ │ │ │ │ │ │ │000000)之行動電話│ │ │ │ │ │ │ │手機一支及SIM卡( │ │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一張 │ ├──┼────┼──────┼──┼──┼────┼─────────┤ │ 2. │94.8.9 │無線手機 │支 │參 │V○○ │ │ ├──┼────┼──────┼──┼──┼────┼─────────┤ │ 3. │94.8.9 │變壓器 │臺 │壹 │V○○ │ │ ├──┼────┼──────┼──┼──┼────┼─────────┤ │ 4. │94.8.9 │無線電車裝台│臺 │壹 │V○○ │ │ ├──┼────┼──────┼──┼──┼────┼─────────┤ │ 5. │94.8.9 │天線 │支 │壹 │V○○ │含電線二捆 │ ├──┼────┼──────┼──┼──┼────┼─────────┤ │ 6. │94.8.9 │寄報袋 │張 │肆 │V○○ │ │ ├──┼────┼──────┼──┼──┼────┼─────────┤ │ 7. │94.8.9 │記帳本 │本 │參 │V○○ │ │ ├──┼────┼──────┼──┼──┼────┼─────────┤ │ 8. │94.8.9 │電話簿 │本 │壹 │V○○ │ │ ├──┼────┼──────┼──┼──┼────┼─────────┤ │ 9. │94.8.9 │匯款單 │張 │貳 │V○○ │共四小張 │ ├──┼────┼──────┼──┼──┼────┼─────────┤ │ 10.│94.8.9 │傳真回條 │張 │壹 │V○○ │ │ ├──┼────┼──────┼──┼──┼────┼─────────┤ │ 11.│94.8.9 │記帳紙 │張 │拾捌│V○○ │ │ ├──┼────┼──────┼──┼──┼────┼─────────┤ │ 12.│94.8.9 │SIM卡 │張 │拾肆│V○○ │ │ ├──┼────┼──────┼──┼──┼────┼─────────┤ │ 13.│94.8.9 │密碼條 │張 │壹 │V○○ │ │ ├──┼────┼──────┼──┼──┼────┼─────────┤ │ 14.│94.8.9 │身分證影本 │張 │拾壹│V○○ │ │ │ │ │ │ │ │ │ │ ├──┼────┼──────┼──┼──┼────┼─────────┤ │ 15 │94.8.9 │記憶卡 │片 │參 │V○○ │ │ └──┴────┴──────┴──┴──┴────┴─────────┘ 附表十三:(查獲時間:94年8月9日、查獲地點:苗栗縣苗栗市 ○○路296號新竹商銀前) ┌──┬────┬────────┬───────┬──────┬───┐ │編號│ 查獲處 │ 金融機構名稱 │ 帳號或卡號 │ 查獲情形 │ 戶名 │ │ │(所有人)│ │ │ │ │ ├──┼────┼────────┼───────┼──────┼───┤ │ 1. │l○○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存摺1本 │ │ │ │ │ │000 │ │ │ ├──┼────┼────────┼───────┼──────┼───┤ │ 2. │l○○ │中華郵政公司 │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3. │l○○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存摺1本 │ │ │ │ │ │ │提款卡1張 │ │ ├──┼────┼────────┼───────┼──────┼───┤ │ 4. │l○○ │臺中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5. │l○○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 │ │ │ │ │ │0 │ │ │ ├──┼────┼────────┼───────┼──────┼───┤ │ 6. │l○○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7. │l○○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8. │l○○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9. │l○○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提款卡1張 │ │ ├──┼────┼────────┼───────┼──────┼───┤ │ 10.│l○○ │台新銀行 │ │交易明細表2 │ │ │ │ │ │ │張 │ │ ├──┼────┼────────┼───────┼──────┼───┤ │ 11.│l○○ │新光商業銀行 │ │交易明細表5 │ │ │ │ │ │ │張 │ │ ├──┼────┼────────┼───────┼──────┼───┤ │ 12.│未○○ │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匯款單1張 │ │ ├──┼────┼────────┼───────┼──────┼───┤ │ 13.│未○○ │國泰世華銀行新庄│ │匯款單1張 │ │ │ │ │分行 │ │ │ │ └──┴────┴────────┴───────┴──────┴───┘ 附表十四:(查獲時間:94年8月9日、查獲地點:苗栗縣苗栗市 ○○路296號新竹商銀前) ┌──┬────┬──────┬──┬──┬────┬─────────┐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 │ 備 註 │ ├──┼────┼──────┼──┼──┼────┼─────────┤ │ 1. │94.8.9 │行動電話手機│支 │參 │l○○ │NOKIA牌型號3100( │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 │ │ │ │ │ │ │000,門號000000000│ │ │ │ │ │ │ │0、序號:000000000│ │ │ │ │ │ │ │000000,門號000000│ │ │ │ │ │ │ │0000)、NOKIA牌型 │ │ │ │ │ │ │ │號3315(序號:0000│ │ │ │ │ │ │ │00000000000,門號0│ │ │ │ │ │ │ │000000000) │ ├──┼────┼──────┼──┼──┼────┼─────────┤ │ 2. │94.8.9 │印章 │顆 │貳 │l○○ │名稱:乙戊○ │ ├──┼────┼──────┼──┼──┼────┼─────────┤ │ 3. │94.8.9 │行動電話手機│支 │參 │未○○ │NOKIA牌型號3310( │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 │ │ │ │ │ │ │000,SIM卡號:0000│ │ │ │ │ │ │ │000000)、SHARP牌 │ │ │ │ │ │ │ │型號GX-T15(序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S│ │ │ │ │ │ │ │IM卡號:0000000000│ │ │ │ │ │ │ │)、ALCATEL牌(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 │0)之行動電話手機 │ │ │ │ │ │ │ │各一支 │ ├──┼────┼──────┼──┼──┼────┼─────────┤ │ 4. │94.8.9 │無線電主機 │臺 │壹 │l○○ │ │ ├──┼────┼──────┼──┼──┼────┼─────────┤ │ 5. │94.8.9 │無線電對講機│臺 │壹 │l○○ │ │ ├──┼────┼──────┼──┼──┼────┼─────────┤ │ 6. │94.8.9 │無線電天線 │支 │參 │l○○ │ │ ├──┼────┼──────┼──┼──┼────┼─────────┤ │ 7. │94.8.9 │筆記本 │本 │壹 │l○○ │ │ ├──┼────┼──────┼──┼──┼────┼─────────┤ │ 8. │94.8.9 │輪值表 │張 │參 │l○○ │ │ ├──┼────┼──────┼──┼──┼────┼─────────┤ │ 9. │94.8.9 │收款袋 │袋 │肆拾│l○○ │ │ │ │ │ │ │壹 │ │ │ └──┴────┴──────┴──┴──┴────┴─────────┘ 附表十五: ┌──┬────┬──────────────┬─────────┐ │編號│蒐購取得│蒐購取得帳戶之內容及方法(金│ 備 註 │ │ │帳戶時間│額:新臺幣) │ │ ├──┼────┼──────────────┼─────────┤ │ 1. │93.12.13│由m○○以二千元向t○○購得│ │ │ │ │t○○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 │ │ │ │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 │ │ │ │ │號)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後交│ │ │ │ │予V○○使用。 │ │ ├──┼────┼──────────────┼─────────┤ │ 2. │93.12.21│由m○○以一千元向s○○購得│ │ │ │ │s○○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 │ │ │ │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 │ │ │ │ │號)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後交│ │ │ │ │予V○○使用。 │ │ │ │ │ │ │ ├──┼────┼──────────────┼─────────┤ │ 3. │93.12.27│V○○自甲m○處取得甲m○所│ │ │ │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 │ │ │ │戶(帳號為00000000號)之存摺│ │ │ │ │、提款卡使用。 │ │ │ │ │ │ │ ├──┼────┼──────────────┼─────────┤ │ 4. │94.2.25 │V○○以不詳價錢向l○○購得│ │ │ │迄94.4. │l○○所有花蓮郵局(帳號為 │ │ │ │29間之某│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 │ │ │日 │款卡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