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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童有德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臺中市廣西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克城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中縣德光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中縣德光文教基金會經合法通知(以下簡稱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茲依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以下簡稱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已經法人登記,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登記簿第十一冊22頁第343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為憑(見本院卷1第86頁),自具有當事人能力,洵無可疑。又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第三屆理事長係丁○○,自第四屆至第七屆雖又分別選任劉漢瑩、陸楷元、陳桂山、甲○○為理事長,但因第四屆至第七屆之理事長選舉因召集程序違法,經丁○○訴請確認其理、監事選舉當選無效,前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0年9月7日81年訴字第725號及90年5月11日以87年訴字第2682號判決因程序瑕疵選舉無效確定,故上訴人之理事長在未經合法改選前,自仍為第三屆理事長丁○○等情,業據台中市政府93年8月31日府社行字第0930738296號函文及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判決認定明確,是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丁○○。

三、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簡稱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雖抗辯:上訴人第三屆理監事已為台中市政府81年1月1日依81府社字第4321號函文停止第3屆理監事職權,並指定成立整理小組,丁○○於任期中,既遭主管機關為停止職權之行政處分,其即無代表上訴人行使理事長職務之權限,且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上開台中市政府所為之停止理事職權行政處分,業經撤銷之事實,是丁○○因遭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為停止行使理事職權之行政處分,而該處分至今未經撤銷,則丁○○自不得行使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職權等語,並引用原審93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判決為其依據,惟查:台中市政府於民國(下同)81年1月15日以81府社行字第4321號函行文台中市廣西同鄉會命該會第三屆理監事停止職權,並指定整理小組,限期選舉等「限期整理」處分,經該會整理小組舉行第四屆理監事選舉,選出第四屆理監事,但該第四屆理監事之選舉,業因原審法院81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判決,以其召集程序違法為由,判決認定第四屆理監事當選無效,台中市政府90年12月7日以90府字社行字第168950號函對該會所為「限期整理」之處分,經丁○○數度聲請,另台中市政府指定之整理小組會員資格亦有疑義,台中市政府乃於91年1月17日以府社行字第09100009811號函解除其整理小組成員職員,停止「限期整理」處分,並俟該會相關訴訟結案後,再依法院判決為執行解散或相關之行政處分,此業據台中市政府上開93年8月31日函敘明確,則依前揭之說明,台中市政府81年1月15日所為限期整理處分已不存在,經本院再向台中市政府函詢有關台中市廣西同鄉會限期整理之行政處分,其效力是否仍存在,亦據台中市政府再次重申上旨(本院卷第1宗第174 -175頁),是該限期整理之處分,實際上既已終止,成員之職務亦經解除,丁○○理事長之資格,自不受該處分之影響,被上訴人甲○○抗辯上訴人丁○○已遭台中市政府停止職權,無代理權云云,顯屬誤會。

四、又查原審93年度訴字第750號裁定雖略以:上訴人章程第19條規定理事之任期為3年,丁○○於78年間就任理事長,其任職至遲應於81年間即已屆止云云;惟上訴人前開第四屆至第七屆理事長業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而台中市政府對上訴人所為相關限期整理處分亦均已失其存在,且不影響丁○○理事長之資格及權限,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甲○○再執上開裁定理由抗辯丁○○並非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自不足採信,丁○○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應屬合法。

五、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⑴被上訴人甲○○於民國92年9月20日盜用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之圖記印章蓋於與被上訴人德光文教基金會所訂定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應即撤銷作廢。⑵被上訴人甲○○、德光基金會應即共同將上訴人所有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內外裝設回復原狀交還上訴人。⑶被上訴人甲○○、德光基金會即應共同自民國92年9月20日非法承租上訴人所有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使用時起至回復原狀交還房屋時止之期間內,每月應共同賠償上訴人損害金各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並各按週年利率5%算付遲延利息。嗣於94年4月4日又以書狀追加聲明:⑴被上訴人甲○○於93年10月14日冒充債權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代表人名義,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盜用台中市廣西同鄉會圖記印章,請求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交付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租金36,000詐財,被上訴人甲○○提出93年10月14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3年11月1日,93年度促字第61068號支付命令均應宣告撤銷作廢無效。⑵被上訴人甲○○於93年12月30日冒充聲請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法定代理人名義請求台中地方法院調解命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給付租金,調解結果由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交付被上訴人甲○○非法出租房屋租金27,000元之台中地方法院93年12月30日調解程序筆錄及93年度中小調字第1671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簽發之27,000元支票均應宣告撤銷作廢無效,因上訴人提起之原訴及追加後之新訴,均係本於甲○○非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之法定代理人,而以理事長身分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間偽簽租賃契約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發生,其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後之新訴亦得一併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其追加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⑴被上訴人明知其於90年9月23日當選之台中市廣西同鄉會第七屆理事資格,業經原審法院於92年1月27日以90年度訴字第3796號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在案,竟未得原合法理事長丁○○之授權,擅於92年9月20日盜用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之圖記印章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書,並將上訴人所有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非法出租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使用3年,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被上訴人甲○○、德光基金會前開所為已不法侵害到上訴人之權利,為共同侵權行為,並足生損害於上訴人。

⑵被上訴人甲○○於92年9月20日盜用上訴人印章蓋於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書上,致生損害於上訴人法人格之同一性,係犯刑法第217條盜用印章罪,請求將前揭房屋租賃契約書撤銷作廢。

⑶被上訴人甲○○、德光基金會因有共同侵權行為,故請求判決被上訴人甲○○、德光基金會應共同負責自92年9月20日非法承租上訴人所有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使用時起至回復原狀(即應將拆除屋內原設置之八桂堂神像、故李勝全同鄉遺像、神桌及國父遺像、天下為公、國旗、桌椅、辦公室桌椅等裝設備均全部回復原狀)交還房屋時止之期間內每月應連帶共同賠償上訴人之損害金各為20000元,並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遲延利息。

⑷次查被上訴人甲○○盜用上訴人圖記印章一事,已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屬實,而於92年7月29日提起公訴,並送達被上訴人甲○○收受起訴書後,被上訴人甲○○又於93年10月14日冒充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代表人之名義,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盜用上訴人之圖記印章,請求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交付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租金36000元詐財。嗣於93年12月30日又再冒充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法定代理人名義請求台中地方法院調解命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給付租金,調解結果由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交付被上訴人甲○○非法出租房屋租金27000元。基上事證,足證被上訴人甲○○又再兩次冒充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名義連續盜用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三罪刑,並足證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確有共同侵權行為,則被上訴人甲○○冒充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名義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之93年10月14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與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61068號支付命令,及93年12月30日請求台中地方法院調解,調解結果由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交付被上訴人甲○○非法出租房屋租金27000元之台中地方法院93年12月30日調解程序筆錄與93年度中小調字第1671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簽開27,000元支票,依法均得請求宣告無效作廢,並聲明求為如原審聲明所示。

二、被上訴人甲○○則以:⑴丁○○非上訴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丁○○雖曾為上訴人第三屆理事長,但任期已為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依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以81年1月13日81府社行字第4321號函予以停止職權,由整理小組接替之。而該處分台中市政府迄未經撤銷恢復職權,丁○○自稱其得行使職權之理事長,即無可採。⑵被上訴人甲○○並無侵權行為:被上訴人甲○○90年間當選為上訴人第七屆理事長,雖於92年2月27日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但並無接任人員,在交卸前不得已予以權代,並為同鄉會謀福利,始將部份不用房舍出租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作為水電及清潔費用之需要,使同鄉會得以繼續維持存在,並無損害於同鄉會及不法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方面:⑴伊非共同侵權行為人,上訴人不得對其請求;又本件有表現代理存在: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與被上訴人甲○○訂約之時,被上訴人甲○○出示上訴人大門之鑰匙、該會之會章及相關單位認定其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文件,客觀上已足使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誤信其為上訴人之代理人,丁○○卻遲至93年7月左右才出面表示其為上訴人之代理人,惟其當時並無該租賃處之鑰匙,且直至94年才以信函告知之方式表示甲○○欠缺代理權之事實,故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仍得主張表見代理,並向上訴人主張該租賃契約有效成立。至台中地方法院所為之調解,雖為被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所為,然而基於表見代理及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仍屬有效成立。⑵本件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並無侵權行為:本案既有表現代理之適用,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即不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且上開租賃契約既因表見代理而有效成立,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對於上訴人系爭房屋自係立於承租人之地位而有使用、收益之權限,對上訴人不須負侵權行為責任,更無須與共同被上訴人甲○○依民法第185條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再者,該租賃契約既屬有效成立,上訴人依民法第420條規定,即有義務使該系爭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故將原設置之八桂堂神像、李勝全同鄉銅像、神桌及國父遺像、天下為公、國旗、桌椅、辦公室桌椅等設施做適當之移置,使該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本屬上訴人之義務,而非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應依民法第432條之規定所應回復原狀者等語置辯。

四、原審法院審酌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後,認被上訴人甲○○無權代理上訴人處理任何事務,竟仍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成立前揭租賃契約,將上訴人前揭房屋出租予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並交付使用,又因出租前揭房屋而向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收取6萬3千元之租金,核係故意侵害上訴人之財產權,因而判令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6萬3000元及自9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則以其請求於法不合,予以駁回。上訴人、被上訴人甲○○對於原審上開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均提起上訴,上訴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下列請求部分廢棄。㈡前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甲○○於92年9月20日盜用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之圖記印章蓋於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所訂定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應即撤銷作廢。⑵被上訴人甲○○、德光基金會應即共同將上訴人所有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內外裝設回復原狀交還上訴人。⑶被上訴人甲○○:於93年10月14日冒充債權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代表人名義,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盜用台中市廣西同鄉會圖記印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台中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30日93年度中小調字第1671號調解程序筆錄均應即宣告撤銷作廢無效。㈢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甲○○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甲○○上訴聲明則求為:㈠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之部分廢棄。㈡前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陳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之聲明則求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五、兩造於原審協議及簡化之爭點,除丁○○有無法定代理權,已經本院敘明如前外,尚包括㈠協議被上訴人甲○○是否有權將系爭房之屋出租予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其出租行為是否為侵權行為?㈡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承租房屋時,是否知悉被上訴人甲○○並非上訴人合法之理事長而無權出租房屋?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承租並使用系爭房屋有無侵權行為?

㈢如被上訴人等人有侵權行為,台中市廣西同鄉會受損害之金額為何?嗣兩造於本院又協議增列:㈣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各項損害,是否係基於犯罪事實所直接發生之損害?㈤德光文教基金會非刑事犯罪事實認定之共犯,上訴人得否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其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甲○○部分:查被上訴人甲○○原係台中市廣西同鄉會之會員,經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於90年9月23日召集之第6屆第4次會員大會選舉第7屆理事、監事會議後,經選任為第7屆理事長資格,但前開第6屆第4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之第7屆理事及監事,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2年1月27日以90年度訴字第3796號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上開判決書並於92年2月11日送達台中市廣西同鄉會,由被上訴人甲○○簽收,且未聲明上訴而判決確定在案,此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甲○○所不爭執,是被上訴人甲○○之理事長資格,既經判決當選無效,即已喪失代表上訴人之權限,自無權代理上訴人處理任何事務,洵無疑義。

㈡、再查,被上訴人甲○○既不具理事長之資格,本不得代理上訴人為任何法律行為,但被上訴人甲○○仍於92年9月20日以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法定代理人名義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簽訂租賃契約,擅將台中市廣西同鄉會所有位於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全部之房屋出租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每月租金6,000元,租期自92年10月1日至95年9月30日止,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共給付被上訴人甲○○租金63,000元等情,已據上訴人陳述明確,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堪採信為真實。次按被上訴人甲○○係於92年2月11日即簽收原審前揭90年訴字第3796號民事判決,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甲○○自斯時起,就其並無權代理上訴人處理任何事務一節,自瞭然於胸,乃未經上訴人原合法理事長丁○○之授權,即逕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簽立房屋租賃契約,並收受租金計63,000元,自已不法侵害上訴人之財產權。

㈢、次查被上訴人甲○○收取前揭租金後款項,並未將款項存入上訴人專用帳戶內,亦無法舉證證明該租金之實際流向為何,其於原審該租金之用途亦陳稱:「沒有印象」,嗣才改稱租金係用以繳交上訴人房屋水電費等使用,但該6萬3000元之租金收入,若果係供同鄉會事務之需要,衡情亦應留存繳費單證,以昭公信,惟被上訴人甲○○就此均無法為適當之舉證,空言係作繳交同鄉會水電費之用,自無可採。從而,被上訴人甲○○明知其無權出租屋,乃仍違法出租系爭房屋並收取前揭租金,顯係以故意之侵權行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致上訴人受有前揭租金之損害至明。況被上訴人明知其已無合法使用臺中市廣西同鄉會圖記之權源,亦無代表臺中市廣西同鄉會對外行使權利之資格,竟又於92年9月20日,仍自任臺中市廣西同鄉會之法定代理人,與德光文教基金會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盜用臺中市廣西同鄉會之圖記,而盜蓋該圖記印文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臺中市廣西同鄉會與德光文教基金會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並持上開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交付予德光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而行使,涉犯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亦經本院94年上更一字第256號及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986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參本院卷第1宗第152-154頁),此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上訴人甲○○盜用上訴人同鄉會印章出租前揭房屋,並非法收受租金,致其受有相當於63,000元之租金損害,既係因前揭犯罪行為所受之直接損害,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請求被上訴人甲○○賠償其此部分之損失,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訴人雖另又主張其每月所受之損害為2萬元,然除前開相當於6萬3千元之租金損害外,上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確實受有超過前開數額以外之損害,其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第按無代理權人,而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未經本人之同意或事後追認,即確定不生效力,而不待撤銷。本件被上訴人甲○○明知自己無代理權,而以理事長自居,並與被上訴人德光文教基金會簽立房屋租賃契約,其租賃契約因自始未經授權及未獲上訴人事後追認,而不生效力,自無再提起撤銷之訴,將該租賃契約書予以撤銷廢止之必要,上訴人此部分又請求將系爭租賃契約書予以撤銷作廢,顯於法無據,並欠缺訴之利益,其請求應併予駁回。又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加害人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其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不法行為須有因果關係,應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刑事判決此部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乃被上訴人甲○○冒充代表人並偽簽租約及加以行使而已,至於被上訴人甲○○何以占有前揭房屋,究屬上訴人同鄉會歷屆選舉交接事務之糾葛,與被上訴人甲○○以法表人自居而偽簽租賃契約之犯罪行為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上訴人依附帶民事請求其交還房屋自屬無據。至上訴人請求回復原狀之部分,因系爭房屋之內外裝設及原狀為何,並無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所主張之八桂堂神像、故李勝全同鄉遺像、神桌、及國父遺像、天下為公、國旗、桌椅、辦公桌椅等究竟應如何擺置,與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亦屬無涉,況上揭神像、遺像、國旗及桌椅等,均屬可移動之動產,單純物理位置之移動,並不足發生任何財產上之損害,亦無損害賠償之可言,上訴人率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上訴人甲○○回復原狀並返還前揭房屋及回復原狀,即屬無據,併予駁回。

㈤、末查,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承租前揭房屋後,因房屋漏水未修而拒絕支付房租,被上訴人甲○○又以上訴人代表人名義,向原審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給付租金,經原審於93年11月1日以93年度促字第61068號對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發支付命令,但因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聲明異議,而由台中簡易庭以93年度中小調字第1671號分案受理,嗣被上訴人甲○○並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名義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成立調解,由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簽發27,000元之支票以為租金之給付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並經原審調閱上開民事調解卷宗核閱無誤,是被上訴人甲○○前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原審據以核發之支付命令,既因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異議後,而不生確定之效力,上訴人再起訴請求將之撤銷作廢,即乏依據,亦無必要,至被上訴人二人間於法院所成立之調解筆錄,乃法院本於職務之所為,縱被上訴人甲○○係非法代表,亦僅生上訴人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在其未經宣告無效或得撤銷前,仍具有效力,非本件附帶民事請求所得逕予宣告廢止無效,上訴人此部分又追加起訴請求將前揭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及調解筆錄均予宣告撤銷作廢無效,均屬無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上訴人德光文教基金會: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雖又以被上訴人德光文教基金會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一併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德光文教基金會應與被上訴人甲○○共同將上訴人所有台中市○○區○○路53巷11號房屋內外裝設即將原設置於屋內之八桂堂神像、故李勝全同鄉遺像、神桌、及國父遺像、天下為公、國旗、桌椅、辦公桌椅等設備回復原狀交還上訴人,並按月賠償上訴人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然被上訴人德光文教基金會既非刑事被告,亦未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上訴人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上訴人德光文教基金會回復原狀及返還房屋並賠償其每月2萬元之損失,於法不合,其請求已無從准許。

㈡況本件被上訴人甲○○雖無權代理上訴人出租前揭房屋與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已如前述,但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與被上訴人甲○○訂約時,被上訴人甲○○曾出示名片,名片上印有「台中市廣西同鄉會理事長甲○○等,館址台中市○○路53巷11號」等文字,且被上訴人甲○○亦出示上訴人大門之鑰匙、該會之會章及相關單位認定其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文件等情,業經證人即代筆前揭租賃契約書之代書吳清松於原審到庭證述明確,並有證人吳清松所提出之被上訴人甲○○名片影本一紙為證,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丁○○於原審亦陳稱前揭租賃契約訂定前,從未通知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有關被上訴人甲○○並非合法理事長等情,是被上訴人甲○○既印製其為上訴人理事長之名片,又持有前揭房屋之鑰匙,並出示相關文件證明其為上訴人之理事長,客觀上確已足使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誤信其為上訴人之代理人,從而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抗辯依民法第169條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責任,前揭租賃契約對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仍屬有效等語,亦非無據,自不生共同侵權之問題。此外上訴人請求回復房屋回狀之部分,與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已見前述,被上訴人德光基金會復已終止租賃關係及返還前揭房屋,上訴人又訴請其會返還前揭房屋及回復原狀,亦無理由,併予駁回。

八、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甲○○給付63,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甲○○之翌日即9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上訴人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因之判決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6萬3千元及自9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及諭知被上訴人甲○○免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至於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則予駁回,其所持之理由與本院雖有部分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甲○○仍持前詞,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失當,求予廢棄改判,均屬無據,上訴均無理由,併予駁回。

九、兩造其餘攻擊、防禦與證據方法,對於本院前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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