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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曾子珍高俊珊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3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崇翔
指定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被告
黃美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10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甲○○、乙○○均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甲○○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販賣,詎分別為如下行為:

(一)甲○○、乙○○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均在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順發3C量販店永康門市旁某處,各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與黃再金(重量均不詳,時間、價格、方式、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則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

(二)甲○○又單獨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包與黃再金、曾奕騰(重量均不詳,時間、地點、價格、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則均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

(三)甲○○又單獨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與陳漢霖、趙鵬飛、蘇福彬等人(時間、地點、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數量、價格則均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

二、嗣於民國105年6月15日下午4時57分許,員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C307室甲○○及乙○○之租屋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之夾鏈袋1包、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證人黃再金、曾奕騰、陳漢霖、蘇福彬等人於警詢、偵訊,及證人趙鵬飛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而可採,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及查獲照片等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係因貪圖可自轉手交易毒品過程中獲取價差或量差使其可再取得毒品供己施用之利益,始為本案各次罪行等語(本院卷第94頁),足認其具備營利之意圖,灼然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核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1至6、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為,則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乙○○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三)被告甲○○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13、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販賣毒品行為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則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與甲○○共同販賣毒品行為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甲○○、乙○○就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甲○○、乙○○上開所犯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甲○○前於100、101、102年間,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0年度簡字第78號、101年度訴字第1246號、102年度簡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4月、4月確定,並以102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甫於103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死刑、無期徒刑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均不得加重外,餘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被告甲○○於偵審中均自白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6、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1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被告乙○○則於偵審中均自白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一般而言,被告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自白始有該減刑規定之適用。但所謂「自白」,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如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詢)問而被動承認犯罪事實,亦屬之,此與「自首」須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者不同。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未明白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故於承辦員警未就被告犯罪事實明白詢問,及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被告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雖於偵查階段未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罪行自白犯罪,然遍觀全卷,並未見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曾於本案偵查階段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告知被告甲○○其犯罪嫌疑、所犯罪名,同時予其答辯或自白機會之任何資料,揆諸前揭說明,就被告甲○○此部分罪刑,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八)又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牟利,對於社會之危害非微,惟揆諸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被告販賣海洛因之對象特定,販賣數量非多,所得亦不高,並非販賣毒品之大、中盤商。觀其犯罪情節,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不若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毒梟。衡酌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雖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然依上揭減輕其刑後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15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而被告乙○○僅係由證人黃再金與其電話聯繫後,轉知共同被告甲○○,再由其代共同被告甲○○或共同被告甲○○親自出面與證人黃再金交易毒品,自身並未取得任何利益。本院審酌上情,認渠等犯罪情狀均顯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九)被告甲○○除所犯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僅得就前開減刑事由遞減輕其刑外,其餘罪刑均依上開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先加後遞減之。被告乙○○本件所犯罪刑則均依上開減刑事由依法遞減之。

(十)辯護人雖以:本件被告甲○○有供出毒品來源,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然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以105年12月7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50612246號函覆稱:本件被告甲○○供述毒品來源係向綽號「郭秋林」之男子所購買,然尚未查獲等語(本院卷第68頁),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不符,不予減刑,應說明之。

四、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毒品戕害身心,向為政府嚴令禁止流通之違禁物,竟貪圖利益,任意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加速毒品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危及社會治安,被告乙○○則明知如此,竟仍與之共同販賣毒品,兼衡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自述被告甲○○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入監前自營中古車行但收入不固定、離婚,尚須扶養母親並與前妻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被告乙○○則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入監前在家幫忙歌仔戲團事業、已婚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渠等犯後態度、素行、所犯本件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情節、角色分工、獲利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甲○○部分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如附表二編號1至13、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刑,就被告乙○○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

(一)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部分,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且規範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關係,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而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年7月1日繼續適用之必要,爰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犯人」文字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之,以杜毒品犯罪。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亦即擴大沒收範圍,使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並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第1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至於第1項犯罪所得之沒收,因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之必要,故亦予刪除。

(四)本次刑法修正,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增訂第38條第4項及第38之1規定,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綜觀前述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關於販賣毒品所用之物,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販賣毒品所得(除「違法行為所得」外,如尚有「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準此:

1、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13、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得價金,雖均未扣案,然仍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在被告甲○○各次犯行項下分別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甲○○如附表三編號6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供稱:該3次係以賒帳方式交易,均尚未收取價款等語(警卷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偵卷第84頁,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6、8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27】漏未敘明該2次交易方式為賒帳,應更正之),此部分自無犯罪所得可言,而無庸諭知沒收。又按因犯罪所得之物,屬於刑罰而非保安處分,僅均屬針對行為人不法利得之對應措施,屬應報主義之產物,亦應有罪責原則之適用,縱認有遏止犯罪之預防作用,仍應排除因預防、矯治等目的,擅加諸行為人不相當之刑罰,縱刑法分則或特別法有追徵、追繳或抵償之規定,亦僅及於犯罪行為人。故共同正犯間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實際所得之有無、多寡,為決定沒收有無及數額多少之憑據,以契合罪刑相當原則。從而,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第3245號、第343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就本案犯罪無任何所得,所收取價金悉數交付共同被告甲○○等語(本院卷第94頁),是其雖與共同被告甲○○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然其實際上並未從中取得任何利益,自毋庸於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帶說明。

2、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扣案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曾為其插入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使用以為如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與證人趙鵬飛聯絡之犯罪工具,扣案夾鏈袋1包則為其本件犯罪所用工具等語(本院卷第92頁背面),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甲○○、乙○○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所用之物,雖未扣案,因屬於特定物,並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而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基於共同正犯間責任共通原則,應均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被告甲○○、乙○○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為避免重複沒收,並對於被告甲○○、乙○○各諭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則為供被告甲○○如附表二、三所示犯罪所用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其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其餘扣案物,據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卷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均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價格    │方式                  │罪名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
│ 1  │104年11 │1,000元 │黃再金與乙○○所持用之│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夾│
│    │月8日凌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晨1時   │        │話聯繫後,乙○○隨將黃│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
│    │19分    │        │再金欲購買海洛因乙事告│話壹支(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知甲○○,甲○○即交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乙○○連帶追徵其│
│    │        │        │海洛因予乙○○,由黃美│價額。                                                    │
│    │        │        │燕前往約定地點,與黃再│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夾鏈袋壹│
│    │        │        │金完成毒品交易,再將交│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易不法所得交予甲○○。│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與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2  │104年11 │1,000元 │同編號1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夾│
│    │月8日上 │        │                      │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午7時17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
│    │分      │        │                      │話壹支(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乙○○連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                      │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夾鏈袋壹│
│    │        │        │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與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3  │104年11 │2,000元 │同編號1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夾│
│    │月9日晚 │        │                      │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間10時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
│    │40分    │        │                      │話壹支(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乙○○連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                      │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夾鏈袋壹│
│    │        │        │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與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4  │104年11 │2,000元 │黃再金與乙○○所持用之│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夾│
│    │月17日  │        │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中午12  │        │,乙○○隨將黃再金欲購│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
│    │時11分  │        │買海洛因乙事告知甲○○│話壹支(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甲○○即前往約定地點│,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乙○○連帶追徵其│
│    │        │        │,與黃再金完成毒品交易│價額。                                                    │
│    │        │        │。                    │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夾鏈袋壹│
│    │        │        │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與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5  │104年11 │2,000元 │同編號4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夾│
│    │月20日  │        │                      │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晚間10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
│    │時15分  │        │                      │話壹支(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乙○○連帶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                      │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夾鏈袋壹│
│    │        │        │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與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6  │104年11 │3,000元 │同編號4               │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夾鏈袋│
│    │月23日  │        │                      │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上午11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時30分  │        │                      │支(搭配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乙○○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夾鏈袋壹│
│    │        │        │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與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持用行動  │數量    │價格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電話門號  │        │(新臺幣)│                          │
├──┼──────┼───────┼──────┼─────┼────┼────┼─────────────┤
│1   │黃再金      │104年12月6日  │臺南市永康區│0000000000│3包(重量│4,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晚間11時10分  │中山南路162 │          │不詳)   │        │,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夾鏈│
│    │            │              │號1樓順發3C│          │        │        │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量販店永康門│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
│    │            │              │市旁某處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          │        │        │○○○○○○○○○○號SIM │
│    │            │              │            │          │        │        │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   │同上        │104年12月10日 │臺南市永康區│同上      │1包(重量│2,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凌晨1時45分   │中山南路162 │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
│    │            │              │號1樓順發3C│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量販店永康門│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市旁某處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   │同上        │104年12月14日 │臺南市永康區│同上      │1包(重量│1,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凌晨0時50分   │中山南路162 │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
│    │            │              │號1樓順發3C│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量販店永康門│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市旁某處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   │同上        │104年12月28日 │臺南市國道高│同上      │3包(重量│4,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凌晨1時40分   │速公路新市交│          │不詳)   │        │,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夾鏈│
│    │            │              │流道附近某路│          │        │        │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口處        │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          │        │        │○○○○○○○○○○號SIM │
│    │            │              │            │          │        │        │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   │同上        │105年1月16日  │臺南市永康區│同上      │1包(重量│1,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晚間10時50分  │中華路某霸味│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
│    │            │              │薑母鴨店前  │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   │同上        │105年1月21日  │臺南市國道高│同上      │7包(重量│4,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晚間7時55分   │速公路新市交│          │不詳)   │        │,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夾鏈│
│    │            │              │流道附近某路│          │        │        │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口處        │          │        │        │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          │        │        │○○○○○○○○○○號SIM │
│    │            │              │            │          │        │        │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   │曾奕騰      │105年3月6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重量│1,0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下午5時56分   │臺灣臺南地方│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
│    │            │              │法院新市簡易│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庭附近某宮廟│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前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   │同上        │105年3月7日   │臺南市永康區│同上      │1包(重量│5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上午6時54分   │台南應用科技│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
│    │            │              │大學旁全家便│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利商店某門市│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前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   │同上        │105年3月21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重量│5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上午7時28分   │臺灣臺南地方│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
│    │            │              │法院新市簡易│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庭附近某宮廟│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前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0  │同上        │105年3月27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重量│5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中午12時許    │臺灣臺南地方│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
│    │            │              │法院新市簡易│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庭附近某宮廟│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前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1  │同上        │105年3月28日  │臺南市北區西│同上      │1包(重量│5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中午12時許    │門路慾望城市│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
│    │            │              │汽車旅館對面│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某肉圓店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2  │同上        │105年4月3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重量│5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中午12時25分  │臺灣臺南地方│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
│    │            │              │法院新市簡易│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庭附近某宮廟│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前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3  │同上        │105年4月17日  │臺南市南區金│同上      │1包(重量│500元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    │            │晚間10時37分  │華路全聯福利│          │不詳)   │        │,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
│    │            │              │中心某分店對│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面巷道內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
│    │            │              │            │          │        │        │門號○○○○○○○○○○號│
│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                                                                            
┌──┬──────┬───────┬──────┬─────┬────┬────┬─────────────┐
│編號│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持用行動  │數量    │價格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電話門號  │        │(新臺幣)│                          │
├──┼──────┼───────┼──────┼─────┼────┼────┼─────────────┤
│ 1  │陳漢霖      │104年10月12日 │臺南市永康區│0000000000│1包(約含│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下午6時20分   │砲兵學校旁有│          │袋重0.2 │        │,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夾鏈│
│    │            │              │巢氏房屋仲介│          │公克)   │        │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附近某處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
│    │            │              │            │          │        │        │○○○○○○○○○○號SIM │
│    │            │              │            │          │        │        │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趙鵬飛      │104年12月2日  │臺南市永康區│0000000000│1包(重量│2,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晚間10時25分  │中山南路162 │          │不詳)   │        │,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
│    │            │              │號1樓順發3C│          │        │        │夾鏈袋壹包、蘋果廠牌行動電│
│    │            │              │量販店永康門│          │        │        │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市附近某處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          │        │        │扣案之門號○九○八八○九九│
│    │            │              │            │          │        │        │○九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同上        │105年1月20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含袋│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下午6時15分   │新市火車站對│          │重約0.4 │        │,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夾鏈│
│    │            │              │面統一便利超│          │公克)   │        │袋壹包、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商某門市前  │          │        │        │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        │        │之門號○○○○○○○○○○│
│    │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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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105年2月4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含袋│1,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晚間7時10分   │新市火車站對│          │重約0.4 │        │,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夾鏈│
│    │            │              │面統一便利超│          │公克)   │        │袋壹包、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商某門市前  │          │        │        │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        │        │之門號○○○○○○○○○○│
│    │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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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105年2月13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含袋│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下午2時48分   │新市火車站附│          │重約0.67│        │,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
│    │            │              │近某三媽臭臭│          │公克)   │        │夾鏈袋壹包、蘋果廠牌行動電│
│    │            │              │鍋店        │          │        │        │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未扣案之門號○九○八八○│
│    │            │              │            │          │        │        │九九○九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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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蘇福彬      │105年4月12日  │臺南市永康區│同上      │1包(重量│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凌晨3時38分   │台南應用科技│          │不詳)   │(賒帳)│,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
│    │            │              │大學附近某85│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行│
│    │            │              │度C飲料店前│          │        │        │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九○│
│    │            │              │            │          │        │        │八八○九九○九號SIM卡壹張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7  │同上        │105年4月12日  │臺南市新市區│同上      │1包(重量│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上午9時許     │新市火車站前│          │不詳)   │(賒帳)│,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            │              │某處        │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九○│
│    │            │              │            │          │        │        │八八○九九○九號SIM卡壹張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 8  │同上        │105年4月15日  │臺南市永康區│同上      │1包(重量│1,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凌晨2時33分   │新行街附近某│          │不詳)   │(賒帳)│,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
│    │            │              │洗衣店前    │          │        │        │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案之行│
│    │            │              │            │          │        │        │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九○│
│    │            │              │            │          │        │        │八八○九九○九號SIM卡壹張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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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