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佩妤
- 指定辯護人
- 蘇佰陞律師
- 被告
- 陳子年
- 指定辯護人
- 謝菖澤律師
- 被告
- 王振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 被告
- 林柏亨
- 指定辯護人
- 羅清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2869 號、第13161 號、第17892 號、第17966 號、第18687 號、108 年度偵字第6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佩妤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子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振傑犯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柏亨犯如附表編號18至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8至21所示「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施佩妤明知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及4-methy1-α-ethy1aminopentionphen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APP)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公告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中旬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以新台幣(下同)1萬8千元之價格,販賣含有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及4-methy1-α-ethy1aminopentionphenone(MEAPP)之咖啡包膠囊與陳子年。另於107年3月27日9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賓士KTV之312包廂內為警盤查,並扣得上開膠囊18顆(施佩妤涉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確定,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二、陳子年、王振傑、林柏亨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含有Methylmethcathonone (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喵)及Nimetazepam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以及含有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及4-methy1-α-ethy1aminopentionphenone(MEAPP )之咖啡包膠囊均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仍意圖營利,單獨或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陳子年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之微信軟體及臉書軟體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絡交易毒品,如附表一編號1至17、24至27 所示部分由陳子年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8至23所示部分,則由王振傑、林柏亨共同或個別負責幫陳子年將毒品交付購毒者,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販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與如附表所示之人。嗣於107年5月17日,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0號搜索,並扣得上述行動電話2支(陳子年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786號判決確定),嗣經警於扣案行動電話內查知陳子年販賣第三級毒品嫌疑,始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而查獲。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施佩妤、陳子年、王振傑、林柏亨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皆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佩妤、陳子年、王振傑、林柏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子年於警詢中(見警一卷第11至12頁,就犯罪事實一)、證人黃宗任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一卷第149 至153、313至314頁)、證人林韋志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一卷第167至171頁、第355至356 頁)、證人林瑋婷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一卷第207至217、405至406頁)、證人翁合澄於警詢、偵查中(見警二卷第13至17頁;偵三卷第46至47、73至75頁)均證述明確,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子年】(見警一卷第13至14頁)、被告陳子年與王振傑、林柏亨間微信語音檔譯文(見偵一卷第57至63頁;偵二卷第113至139頁)、郭柏均向被告陳子年聯繫購買愷他命之微信語音檔譯文及微信對話截圖(見偵一卷第113至121頁)、黃宗任向被告陳子年聯繫購買愷他命之微信語音檔譯文及微信對話截圖(見偵一卷第155至157頁)、林韋志向被告陳子年聯繫購買愷他命之微信語音檔譯文及微信對話截圖(見偵一卷第183 至199 頁)、林瑋婷向被告陳子年聯繫購買愷他命之微信語音檔譯文(見偵一卷第221至235頁)、臉書對話內容截圖(見警二卷第23至26頁)、蒐證照片、翁合澄手繪毒品交易現場圖(見警二卷第19至22頁)、證人林瑋婷、黃宗任及翁合澄尿液檢驗報告(見偵二卷第343至345頁;警二卷第1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片(指認人翁合澄、郭柏均、黃宗任、林韋志、林瑋婷、王振傑、林柏亨,見警二卷第27至28頁;偵一卷第141至143頁;159至161、179至181、237至239、445至447頁;偵二卷第221至223、225 至227、247、249至251頁)、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一卷第241至24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受檢驗人翁合澄】(見偵三卷第5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三人具有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四人應均具營利意圖: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衡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單純代無深切交情之人購買毒品之理。又販賣毒品本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查被告四人均供承販賣本件毒品咖啡包或愷他命之事實,足認被告四人主觀上確有從販賣毒品中賺取差額利益之營利意圖,當無疑義。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四人本件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Methylmethcathonone (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喵)及Nimetazepam (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及4-methy1-α-ethy1aminopentionphenone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APP)依其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均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均禁止非法持有、販賣。
㈡核被告施佩妤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陳子年犯罪事實二【如附表所為】、被告王振傑犯罪事實二【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為】、被告林柏亨犯罪事實二【如附表編號18至2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四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前,為圖販賣而持有該次所販賣之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陳子年與被告林柏亨就如附表編號18、19、20之犯行,被告陳子年與被告王振傑就如附表編號22、23之犯行及被告陳子年、王振傑、林柏亨就如附表編號21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四人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陳子年之辯護人辯護稱:如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犯行間,有接續犯之適用而應論以一罪等語。惟查:按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而言(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23號判決意旨)。查被告陳子年、林柏亨如附表編號18、19之犯行,雖均係於107 年4 月29日所犯,然而被告陳子年與證人林瑋婷就如附表編號18所示部分,係先於107 年4 月29日凌晨4 時36分許約定交易數量,並由被告林柏亨於同日凌晨4 時51分許前往交付毒品,完成該次販賣行為後,證人林瑋婷另於107 年4 月29日上午8 時39分再次聯繫被告陳子年表示有意購買毒品,而被告陳子年因見證人林瑋婷有意向其購買毒品,方另起犯意而為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販賣行為,並於同日上午10時13分許由被告林柏亨前往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該2 次販賣行為係在不同時間約定交易數量及交付毒品,被告陳子年係基於2 個各別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8所示犯行完成後,再為如附表編號19所示,而非僅是因毒品數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原因將單一販賣行為分為2 個時間交付之情形,該2 次犯行各具獨立性,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應難採信。
㈣被告陳子年本件如附表編號5至8、10至27所示犯行,應無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如附表編號1 至4、9所示犯行,均係假釋期滿前所犯):
1.經查,被告陳子年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447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與其他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6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7年1 月2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被告陳子年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編號5至8、10至27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2.本院審酌被告雖於107年1月23日假釋期滿不久即再涉犯上述案件,惟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由於裁判確定之遲速,即可能發生撤銷與未撤銷之不同結果。查被告陳子年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4、9所示犯行,均係在上述假釋期間內所犯,嗣後經法務部撤銷其假釋,則被告陳子年之假釋即無由依刑法第79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以已執行論,既被告陳子年上述受宣告之有期徒刑可能嗣後被認定為尚未執行完畢,被告陳子年本件犯行即不宜遽然論以累犯。固本件被告陳子年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判決確定及經法務部撤銷上述假釋之事實及證據,於本案判決時尚未發生,並未存在於本件判決訴訟程序中,且依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撤銷假釋應於上述期間內為之,得否撤銷假釋,尚繫於權責機關能否辦理而定,故是否撤銷假釋尚屬未定,依現存卷內「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之事實,本件被告陳子年如附表編號1 至4、9所示犯行以外之犯行似應論以累犯。惟如此為之,被告陳子年嗣若經法務部撤銷假釋,本件將因誤論被告陳子年之部分犯行為累犯,致被告陳子年遭受不利益之結果,且該被告不利之結果尚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為由,提起非常上訴以求救濟回復(100年度台非字第2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循此方式不僅侵害被告利益,並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且被告如已將刑期執行完畢,尚有冤獄賠償之問題。故不如採對被告有利之解釋,認本件被告陳子年之犯行因上述假釋將遭撤銷,依刑法第7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該部分之刑期尚未執行完畢而不論以累犯。綜上,為保障被告之權益及避免事後提起非常上訴等司法資源浪費,本院認本件不宜先認定被告陳子年為累犯為宜,然而仍將於量刑部分審酌被告陳子年構成累犯部分之前案紀錄及素行。
㈤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四人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本案犯行,爰就本件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陳子年如附表編號15至23所示各罪,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第10 條或第11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須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知悉並據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始能獲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所謂「毒品來源」,自指「與本案犯行相關毒品」從何而來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本案犯罪事實一部分,因被告陳子年於警詢中之證述,因而查獲被告施佩妤,此有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09 年2 月7 日嘉布警偵字第1090001407號函暨109 年2 月7 日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85 至187 頁)、本案起訴書及上述相關證據附卷可憑,而被告陳子年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本案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施佩妤販售與其之咖啡包膠囊,約可分裝為50至60包之咖啡包等語(見本院卷第272 頁);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陳子年於107 年4 月中旬之後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23所示犯行之毒品來源與被告施佩妤犯罪事實一部分所販售者不具關聯性,應可認定係因被告陳子年之供述及證述,方可進而查獲被告施佩妤本案犯罪事實一部分之犯行,從而被告陳子年供出於107 年4 月中旬之後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23所示犯行之毒品來源為被告施佩妤並因而查獲,就該等犯行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適用。惟本院考量本案販賣毒品次數甚多,犯罪情節、手段均非明顯輕微等情,認為不適合予以免除其刑,故就被告陳子年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23所示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均減輕其刑,並與上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部分,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3.另就被告陳子年供出毒品來源力俊傑部分,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均函覆未能查獲,有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09年2月7日嘉布警偵字第1090001407號函暨109年2月7日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11月11 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80544011號函及檢附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5至187、91至95頁),就此部分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㈦本件均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1.被告施佩妤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施佩妤販賣第三級毒品次數僅1 次,對象亦僅1 人,販賣價金非鉅,屬於小額零星販賣,獲利金額甚少,且被告施佩妤於案發時確屬思慮欠周犯下本案,不無可堪憫恕之處,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被告王振傑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王振傑僅有3 次送貨,報酬亦僅數百元,被告犯罪時剛滿18歲,且父親中風,被告王振傑現有正當職業,本案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請予從輕量刑等語;被告林柏亨之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林柏亨無前科,係受陳子年之交付,始為本案犯行,交易對象僅林瑋婷1 人,且不具規模,如處以最低刑度,顯然過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2.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尤以此項酌減之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
3.經查,被告施佩妤、王振傑、林柏亨均明知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等第三級毒品使用後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亦易導致社會之其他犯罪問題,竟仍販賣毒品與他人,助長毒品氾濫,有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客觀上甚難引起一般同情;而販賣第三級毒品,其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倘於偵審中均自白,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後,法定刑依刑法第65條第2 項、第66條前段之規定,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3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度僅3 年6 月,而立法者正因販賣毒品之態樣多端,始予較大之量刑範圍,並搭配各項減刑事由,以資執法者依具體情節應用。被告施佩妤、王振傑、林柏亨既已自白犯罪而獲減刑,致法院在量刑時以有期徒刑3 年6 月以上為刑度選擇,並無過重,尚難認為有何足以引人憐憫之情狀。況刑法自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採一罪一罰,若販賣第二級毒品與1 人,本即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若販賣與數人或數次,則以數罪併罰論斷,豈能以僅販賣1 人即屬情輕法重,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被告施佩妤之辯護人所辯護之內容應非足採。本案被告施佩妤、王振傑、林柏亨為圖利而販賣毒品,其犯罪動機本不純正,在客觀上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辯護人請求依刑法59條規定減輕其刑,應均無足採。
㈧爰審酌被告四人應明知毒品對於人之身心殘害甚鉅,並足以危害社會治安,竟為圖獲利而販賣毒品,助長吸毒風氣,顯然漠視法令而未有所警醒,行為均應予非難;復審酌其等各次分別販賣毒品之數量、種類、所得之價金;並考量被告四人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四人之素行(其中被告王振傑、林柏亨無前案),暨被告施佩妤自陳學歷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受僱於炒飯店工作(收入詳卷),入監前與父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13 頁);被告陳子年自承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 子(109 年1 月26日出生)、無業,身體狀況不佳、目前無收入、靠之前的積蓄生活、與配偶、兒子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王振傑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受僱於日本料理店內場(收入詳卷)、與父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林柏亨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受僱擔任送貨員(收入詳卷)、現與父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73 至274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㈨至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74條規定為緩刑之諭知等情,因本案無得諭知緩刑之情形,爰不予以允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另案扣案之手機2 支,經被告陳子年於審理中供稱本案均係以扣案IPHONE 6S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 號之SIM卡1張)作為聯繫販賣毒品使用(見本院卷第273頁),則此手機1支應予沒收。扣案IPHONE X手機,被告陳子年則供稱是平日連絡朋友之用(見本院卷第273 頁),且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有用於本案犯行使用,爰不予以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販賣毒品之所得,既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沒收之範疇,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沒收之,而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貫徹政府查禁毒品之決心,並符立法本旨。經查:
1.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施佩妤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只收到4,000元(見本院卷第313 頁),則此4,000元應屬被告施佩妤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及第3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如附表編號18、22所示部分,被告王振傑、林柏亨分別供稱報酬均為600 元;如附表編號19、20、21、23所示部分,被告王振傑、林柏亨分別供稱報酬均為300 元,則此等報酬分別為被告王振傑、林柏亨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如附表編號1 至4 、24至27所示部分,被告陳子年均供稱有拿到錢(見本院卷第272 頁),該等犯罪所得因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沒收或追徵之。
4.如附表編號9 至23所示部分,被告陳子年供稱林瑋婷僅尚欠5,600元,其餘款項均已給付(見本院卷第272頁),參酌被告陳子年前與林柏亨間於107年5月6日下午8時42分許微信錄音譯文亦載有「這個女生(即林瑋婷)欠我8000元喔,以後要是我把這個客人交給你,記得要幫我催錢。」(見偵二卷第117 頁),可知林瑋婷於本案購買期間有積欠款項之事實,且無證據足認林瑋婷嗣後業已清償所有欠款,則被告陳子年之供述難謂不可採信,惟因難以區分如附表編號9 至23所示部分究竟林瑋婷所積欠之5,600 元為何筆交易之款項,亦難以分別林瑋婷後續交付之款項,究竟係為供當次交易價金所用,或是為償還先前積欠之金額之用,爰將此5,600 元欠款計入被告陳子年最末3 次與林瑋婷交易約定之金額,將如附表編號21至23所示部分,扣除5,600 元後,再扣除上述被告王振傑、林柏亨分得之報酬後,就如附表編號9 至21所示被告陳子年實際取得之金額,認為均係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及第3項規定沒收或追徵之。
5.如附表編號5 所示部分,被告陳子年雖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未收到錢(見本院卷第272 頁),惟證人黃宗任於警詢時證稱於被告陳子年將愷他命送至其住處時,直接交付1,300 元給被告陳子年,107年4月2日上午8時18分許微信對話譯文為被告陳子年向我索討購買毒品費用等語(見偵一卷第151 頁);又依被告陳子年與黃宗任107年4月2日上午8時18分許微信對話譯文,被告陳子年當時僅向黃宗任索討2,600 元(見偵一卷第155 至157 頁);倘黃宗任確實尚有積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107年3 月中旬款項,被告陳子年應會一同催討,然其並未如此,應足見黃宗任確已交付該筆1,300 元款項,此1,300 元為被告陳子年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沒收或追徵之。
6.如附表編號6、7、8 所示部分,被告陳子年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均未收到錢(見本院卷第272 頁);證人黃宗任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亦證稱該次尚未付款(見偵一卷第151頁);而被告陳子年與林韋志間微信對話譯文,可見被告陳子年數次向林韋志催討欠款,林韋志則表示需待他人付款才能還清欠款之對話內容(見偵一卷第187至189頁),復無證據足資佐證被告陳子年有實際收取此等款項,故應認定被告陳子年如附表編號6、7、8 所示部分之販毒款項均尚未收取,故均不予諭知沒收。
㈢至被告施佩妤、陳子年其餘另案扣案物,尚無證據足認該等物品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或屬於本件依法應沒收之物,爰均不予以沒收。
㈣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子年、王振傑、林柏亨所犯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1 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販賣 │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種類│宣告刑 │沒收 │ │號│對象 │ │ │ │、數量及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 │ ├─┼───┼───────────┼──────┼─────┼──────┼────────┼───────────┤ │ 1│郭柏均│郭柏均(微信ID「Qwerty│107年1月1日 │臺南市安平│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0000000000」,暱稱「An│下午9時12分 │區中華西路│,15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 ,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dy Lau」)以「微信」通│許 │二段599號 │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訊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臺南大舞│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 │廳」前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周星祖」)聯繫並以密語│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約定後,陳子年與郭柏均│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於右列所示之時、地,交│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易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級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郭柏均│郭柏均(微信ID「Qwerty│107年1月3日 │陳子年臺南│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0000000000」,暱稱「An│上午7時許 │市中西區南│,15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 ,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dy Lau」)以「微信」通│ │華街22號住│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訊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處前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周星祖」)聯繫並以密語│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約定後,陳子年與郭柏均│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於右列所示之時、地,交│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易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級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 3│郭柏均│郭柏均(微信ID「Qwerty│107年1月6日 │臺南市安平│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0000000000」,暱稱「An│上午6時55分 │區中華西路│,15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 ,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dy Lau」)以「微信」通│許 │二段599號 │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訊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臺南大舞│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 │廳」前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周星祖」)聯繫並以密語│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約定後,陳子年與郭柏均│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於右列所示之時、地,交│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易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級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 4│郭柏均│郭柏均(微信ID「Qwerty│107年1月17日│陳子年臺南│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0000000000」,暱稱「An│下午8時34分 │市中西區南│,15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 ,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dy Lau」)以「微信」通│許 │華街22號住│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訊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處前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周星祖」)聯繫並以密語│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約定後,陳子年與郭柏均│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於右列所示之時、地,交│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易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級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黃宗任│黃宗任(微信ID「a09386│107年3月中旬│黃宗任臺南│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32852」,暱稱「趕快起 │某日2時許 │市北區公園│,13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 ,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來嗨」)以「微信」通 │ │南路359號F│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訊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棟2樓3號住│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 │處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周星祖」)聯繫後,陳子│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年與黃宗任於右列所示之│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 │ │ │時、地,交易如右列所示│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金額之第三級毒品。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6│黃宗任│黃宗任(微信ID「a09386│107年4月2日 │臺南市安平│愷他命2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32852」,暱稱「趕快起 │上午3時許 │區某汽車旅│,26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來嗨」)以「微信」通 │ │館內 │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訊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周星祖」)聯繫後,陳子│ │ │ │ │,沒收之。 │ │ │ │年與黃宗任於右列所示之│ │ │ │ │ │ │ │ │時、地,交易如右列所示│ │ │ │ │ │ │ │ │金額之第三級毒品【黃宗│ │ │ │ │ │ │ │ │任未交付價金】。 │ │ │ │ │ │ ├─┼───┼───────────┼──────┼─────┼──────┼────────┼───────────┤ │ 7│林韋志│林韋志(微信ID「w09302│107年3月28日│陳子年臺南│愷他命10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06991」,暱稱「逍遙」 │上午2時35分 │市中西區南│,11000 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以「微信」通訊軟體與│許 │華街22號住│ │徒刑肆年。 │○○○○○○○○○○號│ │ │ │陳子年(微信ID「Mrlove│ │處樓下謝謝│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lala」,暱稱「周星祖」│ │刺青店前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聯繫並以密語約定後,│ │ │ │ │,沒收之。 │ │ │ │陳子年與林韋志於右列所│ │ │ │ │ │ │ │ │示之時、地,交易如右列│ │ │ │ │ │ │ │ │所示金額之第三級毒品。│ │ │ │ │ │ ├─┼───┼───────────┼──────┼─────┼──────┼────────┼───────────┤ │ 8│林韋志│林韋志(微信ID「w09302│107年3月29日│陳子年臺南│愷他命10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06991」,暱稱「逍遙」 │上午3時28分 │市中西區南│,11000 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以「微信」通訊軟體與│許 │華街22號住│ │徒刑肆年。 │○○○○○○○○○○號│ │ │ │陳子年(微信ID「Mrlove│ │處樓下謝謝│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lala」,暱稱「周星祖」│ │刺青店前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聯繫並以密語約定後,│ │ │ │ │,沒收之。 │ │ │ │陳子年與林韋志於右列所│ │ │ │ │ │ │ │ │示之時、地,交易如右列│ │ │ │ │ │ │ │ │所示金額之第三級毒品。│ │ │ │ │ │ ├─┼───┼───────────┼──────┼─────┼──────┼────────┼───────────┤ │ 9│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1月5日 │臺南市北區│愷他命5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凌晨0時13分 │新坎城網咖│,45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503包廂 │ │徒刑參年玖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由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 │ │人與林瑋婷於右列所示之│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時、地,交易如右列所示│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金額之第三級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 │【起訴書附表載:陳子年│ │ │ │ │ │ │ │ │交付毒品給林瑋婷】 │ │ │ │ │ │ ├─┼───┼───────────┼──────┼─────┼──────┼────────┼───────────┤ │10│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3月14日│陳子年臺南│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9時30分 │市中西區南│,13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華街22號住│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處樓下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11│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3月16日│陳子年臺南│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9時許 │市中西區南│,1300元毒品│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 │華街22號住│咖啡包2 包,│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處樓下 │600 元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12│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3月18日│臺南市中西│毒品咖啡包6 │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上午10時許 │區金華路三│包,18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 │段「寶麗晶│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大樓」樓下│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13│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3月20日│臺南市中西│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9時20分 │區金華路三│,13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段「寶麗晶│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大樓」樓下│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14│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4月10日│臺南市安平│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8時30分 │區建平十七│,13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 │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15│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4月20日│臺南市安平│毒品咖啡包5 │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11時30分│區建平十七│包,25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 │徒刑壹年拾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16│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4月21日│臺南市安平│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上午4時11分 │區建平十七│,毒品咖啡包│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3 包,共計20│徒刑壹年拾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00元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毒品。 │ │ │ │ │徵其價額。 │ ├─┼───┼───────────┼──────┼─────┼──────┼────────┼───────────┤ │17│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4月28日│臺南市安平│毒品咖啡包6 │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上午4時38分 │區建平十七│包,18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 │徒刑壹年拾月。 │○○○○○○○○○○號│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定後,陳子年與林瑋婷於│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右列所示之時、地,交易│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如右列所示金額之第三級│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毒品。 │ │ │ │ │,追徵其價額。 │ ├─┼───┼───────────┼──────┼─────┼──────┼────────┼───────────┤ │18│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4月29日│臺南市安平│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共同犯販賣│陳子年扣案手機壹支(廠│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上午4時51分 │區建平十七│,毒品咖啡包│第三級毒品罪,處│牌:APPLE ,IMEI碼三五│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5 包,共計30│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00元 │。 │七八號;含門號○九○三│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林柏亨共同犯販賣│八二二三○七號之SIM 卡│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第三級毒品罪,處│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 │ │定後,再由陳子年以上開│ │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 │ │ │方式聯繫林柏亨(微信暱│ │ │ │。 │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稱「壞壞」),由林柏亨│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與林瑋婷於右列所示之時│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交易如右列所示金│ │ │ │ │林柏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額之第三級毒品(由陳子│ │ │ │ │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 │ │ │年先交付林柏亨)。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19│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4月29日│臺南市安平│毒品咖啡包5 │陳子年共同犯販賣│陳子年扣案手機壹支(廠│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上午10時13分│區建平十七│包,1500元 │第三級毒品罪,處│牌:APPLE ,IMEI碼三五│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 │。 │七八號;含門號○九○三│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林柏亨共同犯販賣│八二二三○七號之SIM 卡│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第三級毒品罪,處│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 │ │定後,再由陳子年以上開│ │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方式聯繫林柏亨(微信暱│ │ │ │。 │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稱「壞壞」),由林柏亨│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與林瑋婷於右列所示之時│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交易如右列所示金│ │ │ │ │林柏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額之第三級毒品(由陳子│ │ │ │ │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 │ │ │年先交付林柏亨)。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0│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5月6日 │臺南市安平│毒品咖啡包3 │陳子年共同犯販賣│陳子年扣案手機壹支(廠│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9時39分 │區建平十七│包,1500元【│第三級毒品罪,處│牌:APPLE ,IMEI碼三五│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起訴書附表載│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5 包】 │。 │七八號;含門號○九○三│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林柏亨共同犯販賣│八二二三○七號之SIM 卡│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第三級毒品罪,處│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 │ │定後,再由陳子年以上開│ │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 │ │ │方式聯繫林柏亨(微信暱│ │ │ │。 │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稱「壞壞」),由林柏亨│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與林瑋婷於右列所示之時│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地,交易如右列所示金│ │ │ │ │林柏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額之第三級毒品(由陳子│ │ │ │ │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 │ │ │年先交付林柏亨)。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1│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5月7日 │臺南市安平│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共同犯販賣│陳子年扣案手機壹支(廠│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8時46分 │區建平十七│,毒品咖啡包│第三級毒品罪,處│牌:APPLE ,IMEI碼三五│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5 包,共計30│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00元 │。 │七八號;含門號○九○三│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王振傑共同犯販賣│八二二三○七號之SIM 卡│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第三級毒品罪,處│壹張),沒收之;未扣案│ │ │ │定後,再由陳子年以上開│ │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 │ │ │方式聯繫林柏亨、王振傑│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二人共用暱稱「壞壞」│ │ │ │林柏亨共同犯販賣│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之微信帳號),由王振傑│ │ │ │第三級毒品罪,處│時,追徵其價額。 │ │ │ │開車載林柏亨前往,由林│ │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王振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柏亨與林瑋婷於右列所示│ │ │ │。 │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 │ │ │之時、地,交易如右列所│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示金額之第三級毒品(由│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陳子年先交付林柏亨)。│ │ │ │ │價額。 │ │ │ │ │ │ │ │ │林柏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 │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22│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5月14日│臺南市安平│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共同犯販賣│陳子年扣案手機壹支(廠│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4時12分 │區建平十七│,毒品咖啡包│第三級毒品罪,處│牌:APPLE ,IMEI碼三五│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5 包,共計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3000元 │。 │七八號;含門號○九○三│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王振傑共同犯販賣│八二二三○七號之SIM 卡│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第三級毒品罪,處│壹張),沒收之。 │ │ │ │定後,再由陳子年以上開│ │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王振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方式聯繫王振傑(微信暱│ │ │ │。 │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 │ │ │稱「壞壞」),由王振傑│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與林瑋婷於右列所示之時│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地,交易如右列所示金│ │ │ │ │價額。 │ │ │ │額之第三級毒品(由陳子│ │ │ │ │ │ │ │ │年先交付王振傑)。 │ │ │ │ │ │ ├─┼───┼───────────┼──────┼─────┼──────┼────────┼───────────┤ │23│林瑋婷│林瑋婷(微信ID「feisba│107年5月15日│臺南市安平│毒品咖啡包5 │陳子年共同犯販賣│陳子年扣案手機壹支(廠│ │ │ │by_863」,暱稱「我胖我│下午10時49分│區建平十七│包,1500元 │第三級毒品罪,處│牌:APPLE ,IMEI碼三五│ │ │ │驕傲」)以「微信」通訊│許 │街165號12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軟體與陳子年(微信ID「│ │樓之1 │ │。 │七八號;含門號○九○三│ │ │ │Mrlovelala」,暱稱「周│ │ │ │王振傑共同犯販賣│八二二三○七號之SIM 卡│ │ │ │星祖」)聯繫並以密語約│ │ │ │第三級毒品罪,處│壹張),沒收之。 │ │ │ │定後,再由陳子年以上開│ │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王振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方式聯繫王振傑(微信暱│ │ │ │。 │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 │ │ │稱「壞壞」),由王振傑│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與林瑋婷於右列所示之時│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地,交易如右列所示金│ │ │ │ │價額。 │ │ │ │額之第三級毒品(由陳子│ │ │ │ │ │ │ │ │年先交付王振傑)。 │ │ │ │ │ │ ├─┼───┼───────────┼──────┼─────┼──────┼────────┼───────────┤ │24│翁合澄│翁合澄以「臉書Messenge│107年2月21日│陳子年臺南│愷他命2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r」通訊軟體與陳子年( │下午8時40分 │市中西區南│,毒品咖啡包│級毒品罪,處有期│PLE ,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臉書ID「陳天澤」)聯繫│許【起訴書載│華街22號2 │2 包毒品咖啡│徒刑參年玖月。 │○○○○○○○○○○號│ │ │ │並以密語約定後,陳子年│:下午7時15 │樓205室內 │包原料(以白│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與翁合澄於右列所示之時│分】 │ │色膠囊裝)2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地,交易如右列所示金│ │ │包,共計440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額之第三級毒品。 │ │ │0 元 │ │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 │ │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5│翁合澄│翁合澄以「微信」通訊軟│107年2月28日│臺南市南區│愷他命3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體與陳子年聯繫後,陳子│下午9時許 │「六信高中│,4500元 │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年與翁合澄於右列所示之│ │」前 │ │徒刑參年玖月。 │○○○○○○○○○○號│ │ │ │時、地,交易如右列所示│ │ │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金額之第三級毒品【翁合│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澄於編號26,107年3月上│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旬某日21時許拿毒品時才│ │ │ │ │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 │ │交付該筆款項】。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6│翁合澄│翁合澄以「微信」通訊軟│107年3月上旬│陳子年臺南│愷他命1 公克│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體與陳子年聯繫後,陳子│某日21時許 │市中西區南│,毒品咖啡包│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年與翁合澄於右列所示之│ │華街22號2 │原料(以白色│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時、地,交易如右列所示│ │樓205室內 │膠囊裝)1 包│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金額之第三級毒品【翁合│ │ │,共計1800元│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澄於編號27,107年3月中│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旬某日21時許拿毒品時才│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交討該筆款項】。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7│翁合澄│翁合澄以「微信」通訊軟│107年3月中旬│陳子年臺南│毒品咖啡包原│陳子年犯販賣第三│扣案手機壹支(廠牌:AP│ │ │ │體與陳子年聯繫後,陳子│某日21時許 │市中西區南│料(以白色膠│級毒品罪,處有期│PLE,IMEI碼三五三三一 │ │ │ │年與翁合澄於右列所示之│ │華街22號2 │囊裝)2 包,│徒刑參年捌月。 │○○○○○○○○○○號│ │ │ │時、地,交易如右列所示│ │樓205室內 │共計600 元 │ │;含門號○九○三八二二│ │ │ │金額之第三級毒品。 │ │ │ │ │三○七號之SIM 卡壹張)│ │ │ │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 │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 │ │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附錄(卷宗簡稱對照表) ┌────┬────────────────────────────┐ │ 簡稱 │ 全 稱 │ ├────┼────────────────────────────┤ │警一卷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4223號警卷 │ ├────┼────────────────────────────┤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070251956號警卷 │ ├────┼────────────────────────────┤ │偵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869號偵卷(卷一) │ ├────┼────────────────────────────┤ │偵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869號偵卷(卷二) │ ├────┼────────────────────────────┤ │偵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892號偵卷 │ ├────┼────────────────────────────┤ │偵四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84號偵卷 │ ├────┼────────────────────────────┤ │本院卷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