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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李文福陳顯榮顏基典

  • 當事人
    丙○○己○○甲○○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 律師 被   告 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七二、三一五四、三九一九、三九三八號),提起上訴(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0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丁○○、壬○○、戊○○、辛○○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罪及戊○○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經判決無罪部分外,其餘均撤銷。 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褫奪公權捌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肆拾叁萬肆仟零拾壹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庚○○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丁○○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 壬○○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 辛○○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即丁○○、壬○○、戊○○、辛○○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罪及戊○○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經判決無罪部分) 事 實 一、乙○○(另經檢察官以92年度公訴蒞庭字第3957號撤回起訴確定,另併由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下同)81年間,在臺中縣沙鹿鎮○○路121巷16號,成立「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有 公司),在臺中縣沙鹿鎮○○段犁份小段387號等15筆土地 設立土石方堆置場,未實際收容營建業者之工程棄土,僅從事販售「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以下簡稱棄土證明)牟取暴利,嗣後被警查獲。乃另起爐灶,與壬○○先至雲林縣大埤鄉覓地設立堆置場,而申請遲久未經核准,乙○○乃透過廢棄物清理之仲介業者江再發介紹認識當時擔任雲林縣議員之戊○○(戊○○自83年間起任雲林縣議員,於91年03月01日起任土庫鎮鎮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於87年間欲請戊○○在土庫鎮覓地設立堆置場,戊○○表明可代為介紹當時任土庫鎮鎮長之丙○○(丙○○於83 年03月01日起至91年02月28日止擔任土庫鎮鎮長,係依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戊○○安排後,丙○○、乙○○、壬○○即至雲林縣土庫鎮○○街26號戊○○服務處商議堆置場之設立問題,乙○○、壬○○因認為戊○○與丙○○熟識,且具有縣議員身分,可代為打通關,而協議若戊○○幫忙設立堆置場後,即給予百分之四十乾股作為報酬,經戊○○應允,隨後丁○○(丁○○當時係擔任雲林縣土庫鎮鎮民代表),因調解車禍事件至戊○○服務處得知此事,因戊○○係雲林縣議員身分不便申請,乃與丙○○共同委託丁○○代為申請。 二、丁○○即與乙○○、壬○○等人向蘇來福、蘇陳羌、蘇朝樂等人承租雲林縣土庫鎮○○段914號土地申請設立「現有石 業有限公司土庫堆置場轉運站」(以下簡稱土庫一場),丁○○及壬○○、乙○○等人為使「土庫一場」能順利設立營運,而為了與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建立良好關係,乃以聯誼之方式而於87年及88年間多次請丙○○、土庫鎮公所建設課長庚○○(庚○○自85年08月16日起任土庫鎮公所建設課長,棄土場之業務係其主管之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建設課技士張隆生(張隆生自85年09月間起任職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技士,並自87年間起承辦棄土場之業務,係從事公務之人員;於96年09月20日死亡,另經雲林地方法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土庫鎮公所主任秘書己○○(己○○自83年間起任土庫鎮公所主任秘書,襄助鎮長處理業務,經鎮長授權公文之決行,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至有女服務生陪酒唱歌之雲林縣虎尾鎮賞花KTV、南風KTV(已停業)或斗六市北國KTV宴飲20餘次,以拉攏關係,丙○○、己○○、張隆生、庚○○等人對於土庫一場之設立及管理為承辦人且有監督之責竟未避嫌仍經常於上開時地參加宴飲聯誼,致對於下述土資場業者之設立及管理未能實際審核及監督,因而圖利土資業者販賣不實之棄土證明獲取暴利。 三、至88年間土庫一場核准前,因丁○○幫忙申請設立土庫一場已花相當多時間及金錢,未分得任何股份,乃向丙○○要求購買分配予戊○○之40%股份,戊○○同意,嗣丁○○於土庫一場經營獲利後,於88年10月、11月間以現金新台幣(下 同)5,000,000元及其所簽發、付款人為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之7,票號分別為FA0000000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面額各為1,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之 支票三張交付戊○○,戊○○身為縣議員對於雲林縣轄區內之棄土場業務亦屬議員監督之事務,戊○○明知違背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法規命令即土庫一場未實際載運廢棄土石方進場及轉運,僅單純販賣虛偽之棄土證明,然戊○○仍利用其係議員之職權機會予以收受圖自己不法利益,而為掩飾該款項,將其中二紙面額各2,000,000元之支票交予其配偶李于綸委託金融機 關提示,在土庫一場即以議員身分能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坐領乾股40%之股份圖利,並將該乾股以一千萬元賣給丁○○圖利。 四、88年02月01日乙○○、壬○○、丁○○等人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土庫一場,依據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土資場設置在平地原則上不得少於1公頃,且容量不得 少於10,000立方公尺,其功能有:㈠轉運處理場(作為暫存、回收、轉運處理);㈡良質土與劣質土之拌合場所(加工處理),㈢篩選分類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㈣填埋處理之場所設備;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88年02月04日丁○○等人將土庫一場之「污染防治計劃」、「堆置場轉運站計劃書」送至土庫鎮公所審查。因88年7、8月間乙○○、壬○○、丁○○、丙○○等人至不詳地點商議土庫一場股權分配問題,乙○○提議土庫一場設立後之營業須丙○○幫忙,乃提出將土庫一場股份10%予丙○○作為暗股方式,向丙○○行賄,經丙○○同意後,乃簽訂合夥契約書,丁○○、壬○○各占35%股份,乙○○占20%股份,丙○○占10%暗股(嗣後於90年05月18日另簽訂合夥契約補正聲明,丁○○、丙○○、壬○○、乙○○各占25%)。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張隆生(已死亡)知悉丙○○亦有土庫一場股份,且曾接受丁○○、壬○○等人招待前述之宴飲聯誼,而對於其主管之土庫一場業務,基於圖利丙○○、丁○○、乙○○、壬○○等人之概括犯意,於88年08月03日至土庫一場會勘時,明知土庫一場之堆置場轉運計劃書中載明該堆置站具有資源回收能力,現場勘驗結果並無回收分類處理等機具設備,與前述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不符,卻在「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初審會勘審查表」之審查意見上填載符合、正確,另會勘單位土庫鎮公所負責審查環境保護業務之民政課課員李丁興簽註:「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計劃是否可行,俟環保局函後再辦理(已依法向環保局請示)」,經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或簡稱環保局)於88年8 月5日以88雲環一字第15208號函覆土庫鎮公所,堆置體積如超過1,000立方公尺,依行政院衛生署第五批公告應提出設 置操作許可申請,未取得設置許可證前,不得進行廠房之安裝及建造。88年8月13日雲林縣環保局再次函告土庫鎮公所 依前述函文規定辦理。張隆生於88年9月9日辦理第二次會勘,對於環境保護部分,負責審查環境保護之土庫鎮清潔隊隊長李烊錔簽註:「一、依環保局88年8月5日雲環一字第15208號函指示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二、依環保局88年8月13日雲環一字第16181號函示辦理。」,張隆生明知土庫一場環 境保護方面未取得雲林縣環保局審核取得操作許可,而因丙○○指示儘速讓土庫一場審核通過,乃於88年9月13日簽請 核發許可證,又於88年9月14日簽稿土庫一場核准設置(土庫鎮公所係依據雲林縣政府87年11月25日87府建管字第8703500741號函授權,即有關平地部分之土資場,授權由鄉鎮公所審查核發設置許可),請現有公司領取設置許可書,再於88年9月28日簽稿函請現有公司前來領取土庫一場啟用同意書 (使用期限自88年10月01日起至93年9月30日,填埋容量81,600立方公尺)。 五、土庫一場於88年9月29日即受理申報土石方進場,至88年10 月20日現有公司才向雲林縣政府環保局申請空污設置操作許可,雲林縣環保局於88年10月27日以88雲環二字第20778號 函告未取得操作許可前,不得操作,另於88年11月5日以88 雲環三字第21526號函通知土庫鎮公所,查明土庫一場是否 已依88年8月5日雲環一字第15208號函辦理,即未取得空污 設置及操作許可前,不得同意啟用,而張隆生僅於該函簽註:「已於88年10月27日環二字第20778號函辦理;存查」, 未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函示要求土庫一場立即停止營運及受理棄土申報,至88年12月31日張隆生始簽文土庫一場至今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即日起暫停受理申報土石方進場及轉運,庚○○因曾接受丁○○等人招待飲宴之聯誼,且受丙○○指示,除對前述張隆生承辦之文稿予以核准後,另依丙○○指示給土庫一場業者緩衝時間,而將張隆生前述所簽暫停受理時間,由即日改為89年1月15日,由亦曾受丁○○等人招 待前述宴飲聯誼,並受丙○○授權之主任秘書己○○,蓋用鎮長甲章決行。至89年1月13日,雲林縣環保局以89雲環二 字第8936000917號函核發土庫一場操作許可證。 六、乙○○、丁○○、壬○○在土庫一場設立營運後,在臺北成立「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由潘虹菱、鄭鳳玲負責業務,下有江再發、葉昌為、林青茂、王宜淵、張崑山(江再發等五人未據起訴)等掮客,向大臺北地區營建業者招攬工程棄工,並向土庫一場購買棄土證明及完成證明,每立方公尺棄土價格為100元,需完成證明者另加收費用,掮客每介紹一 筆工程棄土,按棄土數量依比例分得佣金。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收到掮客招攬之棄土案件後,將承攬工程之營建公司、工程名稱、棄土量等資料先傳真至丁○○住處,由丁○○女兒吳金穗負責作帳,並製作土庫一場同意該工程棄土進場及棄土完成運棄等相關文件資料,由丁○○送至土庫鎮公所審核,自88年9月至91年5月間,土庫一場販售之不實棄土證明、土石方運送憑證聯單與工程營建單位,在大臺北地區公共工程及新建工程之棄土案,共計295件(各筆土石方之申報公司、工程地點、公所收文日期、文號、土石方數量、證據所在位置及證據名稱,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總計申報土石方數量達2,895,240立方公尺。 七、庚○○、己○○及張隆生(已死亡)在鎮長丙○○授意下,明知土庫一場未收受前述棄土,均與丙○○配合出具土庫鎮公所證明棄土進場及完工公文予雲林縣政府及大臺北地區工程發包單位,致使工程發包單位據此向臺北縣、市政府申報完成證明,足生損害於臺北縣市政府、雲林縣政府等對營建棄土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承攬之營建廠商得以向工程發包單位請領工程款(土庫鎮公所、現有公司出具之完工公文及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詳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 八、土庫一場之填埋容量僅81,600立方公尺,2年間販售289萬餘立方公尺之棄土證明,故需偽造不實之經加工、分類處理後之土石方轉出數量,以符合申請之堆置容量,始可不斷販售不實之棄土證明。土庫一場曾向土庫鎮公所及苗栗縣政府等,申請將土石方轉運至苗栗縣卓蘭鎮○○段49之22號等土地共2,070,838立方公尺。丙○○、己○○、庚○○及張隆生 等至土庫一場申請轉運地點查驗後,發現轉運地點根本無法容納土庫一場申請轉運之數量,仍未對丁○○等業者作任何處分,而土庫一場申請轉運嗣後遭苗栗縣政府等行文土庫鎮公所拒絕,丙○○、己○○、庚○○及張隆生均明知土庫一場並未有棄土進場,土石方轉出量亦係不實,應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追究業者刑事責任並停止 使用或撤銷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設置,然均僅由承辦人張隆生於苗栗縣政府等拒絕土庫一場土石方轉運之來文上,簽擬「請現有公司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轉運」等,經庚○○、己○○等批准,使土庫一場得以繼續營業(土庫一場申請轉運之土庫鎮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轉運數量、轉運地點、承購方、證據所在位置、證據名稱、轉運地點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等均如附表三所示)。以每1立方公尺棄土證明100元計算,丁○○等合夥人及掮客共獲利約二億八千萬餘元之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一所載之棄土證明數量統計資料之計算)。 九、土庫一場業者壬○○、丁○○及乙○○經營土庫一場僅出售棄土證明牟利,於營運期間,虛應規定,而未將附表一所列大臺北地區營建業者所挖出之土石方載運至土庫一場處理轉運,任令承包商,將前開土石方傾倒於不詳處所。並製作不實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每月向土庫鎮公所陳報。承辦人員張隆生、庚○○、己○○、丙○○明知該等文書為不實,仍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管制紀錄表、申報表等公文書,而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每月將申報表向雲林縣政府申報行使(土庫一場製作申報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及土庫鎮公所製作之土石方申報表之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文號、受理單位、證據所在位置等如附表四所示)。 十、丙○○與壬○○、丁○○、乙○○於設立土庫一場時,丙○○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壬○○、丁○○、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行賄丙○○之事實如下: ㈠丙○○於83年03月01日起至91年02月28日止,任職雲林縣土庫鎮鎮長,綜理鎮政。緣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依87年間當時有效施行之「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營建業者應覓妥經政府機關許可設置之土石方堆置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或稱棄土場)處理之,亦即,土資場業者於申請政府機關許可設置土資場並啟用後,得提供營建業者剩餘土石方之暫存、回收、轉運等處理事務。而雲林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以87府建管字第8703500741號函令,授權轄區內鄉鎮公所辦理有關土資場平地部分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查核發設置許可(至89年06月20日,雲林縣政府再以89府工石字第8900048580號函將土資場申請設置業務收回,惟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仍委由鄉鎮公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止),土庫鎮公所(址設雲林縣土庫鎮○○路252號)因而取得公所轄區內有 關土資場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及營運管理監督等職權,鎮長丙○○為土庫鎮公所之首長,對該委辦事項即土資場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具有最終核定之權限,對於土資場之營運事項,亦有監督、管理、處分之權。丙○○鎮長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㈡乙○○(另經檢察官撤回起訴移由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乃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沙鹿鎮○○路121巷16號 ,以下簡稱現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夥同壬○○至雲林縣籌組棄土場,設立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登記地址為雲林縣大埤鄉○○村○○路○段6之27號1樓,實際營業地址為雲林縣斗南鎮○○路○段702號,以下簡稱現有公司斗南辦 事處)。於88年02月間,現有公司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堆置場轉運站」(即土資場,座落位置:土庫鎮○○段914 號),因書面頁碼排序不符「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遭土庫鎮公所退件駁回。88年06月16日,現有公司再次函文提出「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申請設立土資場(座落位置相同,全名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土庫堆置場轉運站,以下簡稱土庫一場),經補件二次,土庫鎮公所於審查後,認與規定相合,於88年09月14日以土鎮建字第08352號發給「棄 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以下簡稱設置許可書),同年09月28日以土鎮建字第08657號發給「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 書」(以下簡稱啟用同意書),同年10月01日開始管理現有公司申報之土石方進場、轉運案件。 ㈢於設置許可書核發後,啟用同意書核發前(即88年09月14日至同年09月28日間)之某日,土庫一場當時合夥人乙○○、壬○○、丁○○三人(以下簡稱土庫一場合夥人),見土庫一場設立有成,營運在望,為感謝鎮長丙○○職務上的支持,並期鎮長丙○○在其核准監督之職務範圍內,高抬貴手,對於申報案件的處理可以不要刁難拖延,使土庫一場日後得以順利營運,避免影響營運收益,於是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乙○○提議土庫一場日後每月營業額的10%,給付鎮長丙○○,作為賄賂,在場之壬○○、丁○○在場均表同意,丙○○亦無異議應允。同日,在上開地點,即簽立合夥契約書,分配土庫一場之股權,其中丁○○、壬○○各佔35%、乙○○佔20%,餘10%歸丙○○所有。丙○○及土庫一場合夥人均知道事情敏感,丙○○不能留名曝光,即推由丁○○代丙○○在「合夥人」欄上以丁○○之名義簽名用印。而所謂丙○○佔有10%股權之計算方式,實際上是以土庫一場每月營業額的10%給付丙○○後,扣除稅金等成本開銷,所得盈餘才由丁○○、壬○○、乙○○依序以40%、40%、20%分配。土庫一場合夥人於此階段,與鎮長丙○○達成期約賄賂之意思合致。 ㈣土庫一場自88年09月29日起,開始向土庫鎮公所送件,申報土石方進場備查,開始有營運收入。於同年10月、11月、12月、89年01月、02月、03月等各月某日,乙○○、壬○○、丁○○,均逐月一次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會帳、拆帳,並由壬○○雇用不知情之會計林麗淑製作「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分帳明細表」供各合夥人閱覽,其中「分帳明細表」係供各合夥人及丙○○留查,俾利盈餘之分配。經會帳後,88年10月份營業額計新臺幣(下同)16,437,000元,丙○○可得10%計1,643,700元;同年11月份營業額計9,818, 300元,丙○○可分得10%計981,830元;同年12月份營業額計18,795,180元,丙○○可分得1,879,038元(未達10%的部分差額乃部分申報案件未計入之故);89年01月營業額計12,627,780元,丙○○可分得1,262,778元;89年02月份營業額計3,842,960元,丙○○可分得384,296元;89年03月份營業額計4,706,690元,丙○○可分得470,669元。總計88年10月份至89年3月份,丙○○共可分得6,622,311元。各該筆款項,皆為土庫一場股東行賄鎮長丙○○之賄賂,丙○○基於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於每月帳面會、拆帳完成後之某日,壬○○(這段期間土庫一場之財務由壬○○管理)皆以上開每月應給付數額,備妥現金,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準備交付,丙○○若未到場,則由丁○○到場拿取後,在雲林縣土庫鎮某不詳地點交付丙○○。丁○○若載同丙○○到場,因事涉敏感,丙○○本人不直接接觸現款,則由丁○○當場拿取現款交付丙○○。丙○○若由鎮長司機陳啟論(尚無證據認定陳啟論知悉是賄款或是丙○○投資之報酬)開車載到現場,則由陳啟論代丙○○收受轉交;88年11月05日,由陳啟論拿取現有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土庫一場帳戶)之取款憑條(蓋有土庫一場合夥人印章),領得現款由丙○○受領。丙○○因此連續收受賄賂,於88年10月份至89年04月份這段期間內,總計收受賄款6,622,311元。 ㈤89年05月起,土庫一場之財務轉由丁○○管理。因土庫一場合夥人間有財務上的爭執,導致合夥人個人所包攬申報土石方進場或轉運案件,由合夥人個人收取費用,丁○○雖仍按月會拆帳,但因乙○○有不同意見,且各合夥人繳回現有公司之營運款項減少,故未實際分配。直至90年03月前某日,乙○○依據丁○○女兒吳金穗製作之「分帳紀錄表」及「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所示數據等資料,重新計算89年06月至同年12月間這段期間,土庫一場之營業額度、應給付鎮長丙○○之款項、各合夥人應支付現有公司款項及可分配盈餘等項目。依營業額10%計算結果,丙○○在這段期間可分得賄款計1,872,912元,並在雲林縣土庫鎮崙內里111之11號丁○○住處對面建築物(無門牌號碼)內(即丁○○、吳金穗從事財務管理之處所,以下簡稱丁○○居處)與丁○○會算無誤。在90年04月間,乙○○又依吳金穗製作之數據,重新核算90年01月至同年03月間這段期間,土庫一場之營業額度、應給付鎮長丙○○之款項、各合夥人應支付現有公司款項及可分配盈餘等項目。在此之前,因各合夥人自行收取申報土石方進場、轉運費用,對於繳回現有公司之營運款項及公司支出屢生爭執,幾經協調,乙○○、壬○○、丁○○、丙○○4人,均同意扣除支出成本後,4人平分土庫一場之盈餘,亦即每人分得土庫一場25%的股權。乙○○依此比例,核算90年01月至03月這段期間,鎮長丙○○可分得營運收入973,901元,扣除每人應負擔之支出成本408,393元,鎮長丙○○計可得盈餘565,508元之賄賂。總計89年06月至同年12月 ,及90年01月至03月,鎮長丙○○共可取得2,438,420元( 1,872,912+565,508)之賄賂。這些數額,均經當時管理財務之丁○○確認無誤,並應由丁○○代表土庫一場交付賄賂。 ㈥90年04月24日,丁○○為交付賄款,先自其設於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領出現金800,000元,加上手邊已有的現金,湊足811,700元,在土庫鎮○○路土庫 國小對面的彰化商業銀行土庫分行前,交付811,700元賄賂 ,丙○○基於上開概括犯意,當面收受。剩餘1,626,720元 (2,438,420-811,700),丁○○於90年06月08日,在丁○○居處,委請不知情之吳金穗簽發丁○○設於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7支票存款帳戶、票號163967號、面額1,000,000元、發票日期為90年9月30日,發票人為丁○○之支票1紙,於同年07月間某日,在土庫鎮菜園12號丙○○原議員服務處,將上開支票交予丙○○,用以支付上開為數1,626,720元賄 款中之1,000,000元,丙○○賡續上開概括犯意而收受之。 總計丙○○收受賄賂達8,434,011元(6,622,311+811,700 +1,000,000)。丁○○於同日另交付同支票帳戶、票號163966號、面額650,000元、發票日期90年08月31日、發票人為丁○○之支票1紙與丙○○,惟此乃丁○○返還其向丙○○ 借款之用,非賄款,屆期經提示遭退票,丙○○將該支票抽出,交還丁○○註銷退票紀錄。 ㈦丙○○為掩飾上開面額1,000,000元之收受賄賂所得支票, 於取得該支票後,利用其使用不知情友人張森雄設於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3808-8號帳戶之機會,於90年09月26日,將該支票存入張森雄帳戶內而提示之,同年10月05日託收成功,該筆款項入張森雄上開帳戶,丙○○於91年01月22日自該帳戶現金提領該筆款項使用,藉此方式洗錢。 、戊○○自83年間起任雲林縣議員,至91年03月01日起始改任土庫鎮鎮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戊○○當時係縣議員身分,依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所規定議員職權有⑴議決縣規章。⑵議決縣預算。⑶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⑷議決縣財產之處分。⑸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⑹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⑺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⑻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⑼接受人民請願。⑽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因雲林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以87府建管字第8703500741號函令,授權轄區內鄉鎮公所辦理有關土資場平地部分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查核發設置許可(至89年06月20日,雲林縣政府再以89府工石字第89000485 80號函將土資場申請設置 業務收回,惟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仍委由鄉鎮公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止),因此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對於土資場設置之管理均應呈報雲林縣政府核備,因此身為議員之戊○○就縣政府委託土庫鎮公所對於土資場設置之管理自有監督之權(即有關土資場之設置管理等如經縣政府提案須經議員議決及其他對縣政府之行政質詢監督等事項);而於88年10月間戊○○見土庫一場營運後僅販售棄土證明,獲利豐厚,而基於概括犯意,對於監督之土資場事務,其明知土資場之營運違背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所規定土方應實際有進場或有需要才予以境外轉運,其竟違背該要點之規定,為了販賣不實之棄土證明以圖利,遂利用其議員有監督土資場職權機會成立經營土資場,乃找丙○○、乙○○商議,另成立土資場,借用乙○○之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之公司執照,給予乙○○20%股份。戊○○即向丙○○之父吳長號及親戚吳學彰租用土庫鎮○○段910號土地,另向丁○○無償借用旁邊同 段732號土地,於88年11月16日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現 有石業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土庫菜園段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即土庫二場),而由辛○○擔任名義上負責人,實際上係由戊○○、乙○○合夥經營。 、又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於88年11月16日,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現有石業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土庫菜園段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坐落於土庫鎮○○段732、910地號,申請人乙○○,即土庫二場)之土資場。88年11月30日土庫鎮公所以88土鎮建字第12975號函請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土庫二場 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計劃是否具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88年12月16日以88雲環一字第24384號函覆, 空氣污染部分,如堆置體積在1,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提 出設置許可,88年12月22日審查時,會勘人員李烊錔簽註「請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88年12月16日88雲環一字第24384號 函辦理」,承辦人甲○○、己○○、庚○○等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且均經丙○○告知土庫二場係戊○○經營,甲○○明知土庫二場未取得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設置及操作許可,仍在88年12月29日簽請核准設置許可書,經丙○○授權主任秘書己○○簽章同意,至89年01月07日甲○○簽文「擬准發啟用同意書」。於核發啟用同意書前,土庫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會辦人員會同業者於89年01月07日上午09時許,共同至上開地點進行會勘,查驗土庫二場竣工圖與規劃申請書是否相符,以便定奪是否核發啟用同意書。己○○時任土庫鎮公所主任秘書一職,依鎮長丙○○之授權,對該跨科室業務,應到場主持上開會勘,查察並指揮監督會勘之進行,聽取、整合各相關單位及業者意見,以為查驗結論之確認,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詎己○○身為主持會勘之人,於上開時間,因故未至土庫二場主持查驗工作,卻於同日相關承辦人員查驗完畢返回土庫鎮公所,由甲○○製作「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之公文書(以下簡稱土庫二場會勘紀錄)後,己○○明知其未至現場主持查驗,竟仍於土庫二場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下方簽其姓名,表示其曾到場主持上開會勘工作,而將此不實的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主持人欄),足以生損害於土庫鎮公所會勘查驗之真實性。雲林縣環保局因而於89年01 月13日始以89府環二字第8936000916號函准操作許可,土庫二場溯自89年01月07日起開始啟用,堆置容量為86,700立方公尺。 、戊○○借用乙○○所有「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人員招攬販售棄土證明,而由戊○○助理葉怡彤記帳,並製作土庫二場同意工程棄土進場及棄土完成清運之資料送至土庫鎮公所核備,自89年01月起至91年07月止,土庫二場共計開立不實棄土證明予大臺北地區235件之新建及公共工程之棄土承包商 (各筆土石方之申報公司、工程地點、公所收文日期、文號、土石方數量、證據所在位置及證據名稱,均詳如附表五所示),棄土總量1,936,488立方公尺。丙○○指示己○○配 合承辦人員甲○○、庚○○出具不實公文予雲林縣政府及工程發包單位,工程發包單位據此向臺北縣市政府等申報完成證明,致使工程承包商得以向發包單位請領工程款,且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臺北縣市政府等對營建棄土管理之正確性(土庫鎮公所、現有公司出具之完工公文及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詳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 、土庫二場之堆置容量為86,700立方公尺,土庫二場於二年間販售193萬餘立方公尺之棄土證明,故需偽造不實之棄土轉 出量,以符合規定之堆置容量,始可不斷販售棄土證明,乃依土庫一場之模式,向土庫鎮公所及轉運地點之縣、市政府,申請將土石方轉運至臺中縣和平鄉○○段147等土地,共1,350,768立方公尺,亦由丙○○、甲○○、庚○○、己○○等人虛作查驗轉運地點之紀錄,嗣後土庫二場申請轉運遭臺中縣政府等拒絕(土庫二場申請轉運之土庫鎮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轉運數量、轉運地點、承購方、證據名稱、轉運地點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等均如附表七所示),甲○○僅於臺中縣政府等拒絕轉運之來文或雲林縣政府請土庫鎮公所查明土庫二場申請轉運是否涉及偽造文書之來文上,簽擬「請現有公司儘速另尋合法替代地點」,而未依規定追究土庫二場業主之刑責或停止其使用,使土庫二場得以繼續營運,致使戊○○、乙○○及其掮客繼續販售棄土證明,獲利約有一億九千萬元之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五現有公司開立之棄土 證明統計資料)。 、土庫二場業者乙○○、戊○○僅出售棄土證明牟利,於營運期間,虛應規定,遂製作不實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每月向土庫鎮公所陳報。承辦人員甲○○、庚○○、己○○、丙○○明知該等文書為不實,仍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管制紀錄表、申報表等公文書,而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每月將申報表向雲林縣政府申報行使(土庫二場製作申報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及土庫鎮公所製作之土石方申報表之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文號、受理單位、證據所在位置等如附表八所示)以圖利土資場業者乙○○、戊○○。 、戊○○販售土庫二場棄土證明,獲利豐厚,為拓展業務,且因與乙○○意見不和,為了圖自己私人不法利益,仍利用其議員職權之機會,而於88年12月間先行成立「懷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懷鼎公司),並由辛○○登記為懷鼎公司之負責人,實際上懷鼎公司亦由戊○○負責處理,並於89年07月向陳同爁等人承租雲林縣土庫鎮○○段573號、574號、575號、576號等土地,向雲林縣政府(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設置審查權當時已由雲林縣政府收回)申請設立「土庫鎮懷鼎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以下簡稱懷鼎場),經雲林縣政府於89年10月24日核准懷鼎場啟用,期間自89 年09月25日至94年09月24日止,填埋容量為61,740立方公尺。 、懷鼎場設立後,戊○○即在臺北設立「懷鼎公司臺北辦事處」,由江再發等掮客負責向大臺北地區業者招攬營建工程棄土,向懷鼎場購買棄土證明及完成證明。而懷鼎公司臺北辦事處人員接洽棄土案件後,將承攬工程之營業公司、工程名稱、棄土數量等資料傳真予有犯意聯絡之辛○○,辛○○再交予戊○○助理葉怡彤負責作帳及製作懷鼎場同意棄土進場及棄土完成清運等相關文件,向土庫鎮公所申報。自89年11月至91年07月間,懷鼎場販售之不實棄土證明,在大臺北地區公共工程及新建工程等案件,計達312件(各筆土石方之申報公司、工程地點、公所收文日期、文號、土石方數量、證據所在位置及證據名稱,均詳如附表九所示),總計土石方數量達2,694,809立方公尺。 、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甲○○、庚○○、己○○均在丙○○授意下,明知懷鼎場係戊○○所經營,並未收受棄土,違背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仍依前開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模式配合出具土庫鎮公所證明棄土進場及完工之公文予大臺北地區工程發包單位及土庫鎮公所,致使承攬之營造廠商得以向工程發包單位請領工程款,且使發包單位據以向臺北縣、市政府等申報完工證明,足生損害於臺北縣市政府及雲林縣政府對於營建棄土管理之正確性(土庫鎮公所、現有公司出具之完工公文及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詳如附表十之一、十之二所示),並以之圖利戊○○。 、懷鼎場之填埋容量為61,740立方公尺,而於一年多之期間出售約269萬餘立方公尺之棄土證明,須出具不實之棄土轉出 數量,始能符合其填埋容量,仍依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模式向土庫鎮公所、轉運地點縣市政府申請轉運至臺北縣國榮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地,而遭臺北縣政府等以轉運地點非合法土資場予以行文土庫鎮公所拒絕轉運(懷鼎場申請轉運之土庫鎮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轉運數量、轉運地點、承購方、證據名稱、轉運地點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等均如附表十一所示)。甲○○亦僅於臺北縣政府等來文或交通部公路局西濱公路北區工程處函知西濱公路87標並未收受懷鼎場50,000立方公尺之土石方等來文上,簽擬函告懷鼎公司於同年06月15日前另覓合法轉運地點,己○○、庚○○受丙○○指示,均明知前述土石方之轉運不實,均未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追究懷鼎場業主之責任並停止或撤銷其設置,而使懷鼎場得以繼續營運,致戊○○、辛○○及其掮客販售棄土證明獲得約有二億六千九百萬元之不法利益。 、懷鼎場業者戊○○、辛○○僅出售棄土證明牟利,於營運期間,虛應規定,遂製作不實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業務上文書,每月向土庫鎮公所陳報。承辦人員甲○○、庚○○、己○○、丙○○明知該等文書為不實,仍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管制紀錄表、申報表等公文書,而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每月將申報表向雲林縣政府申報行使(懷鼎場製作申報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及土庫鎮公所製作之土石方申報表之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文號、受理單位、證據所在位置等如附表十二所示)。 、乙○○、戊○○共同經營「土庫二場」及戊○○經營「懷鼎場」,而上開「土庫二場」、「懷鼎場」雖由戊○○經營,但辛○○則擔任名義上負責人,辛○○亦與戊○○有犯意之聯絡及參與之行為分擔,戊○○、辛○○均明知「土庫二場」、「懷鼎場」僅出售棄土證明營利,未將附表五、附表九所列大臺北地區營建業者所挖出之土石方載運至土庫二場、懷鼎場處理轉運,而任令承包商業者,將前開土石方傾倒於不詳處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019號移送併辦 部分】:88年11月間,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光進,以下簡稱德寶公司)以4億3千5百萬元,承包臺北市政 府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工程」(系爭工程),該工程基地需挖運土方185,783方土,其中81,145方為棄土,其餘為可回收之砂 質餘土,德寶公司先將上揭處理土方運棄工程發包由湧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湧進公司)處理,嗣湧進公司因未依約將棄土運至指定地點,德寶公司知悉後即與湧進公司解除合約,並因工程遭停管處要求停工,故亟欲覓得合法棄土場,以便提出棄土計畫得以繼續進行工程施工,故將土方運棄工程轉包予福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旺公司)。而辛○○係懷鼎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戊○○、辛○○均明知該公司僅係出售棄土證明為業,實際上並無堆置棄土業務,然為牟取暴利,經透過朱臻瑤(另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仲介,於90年02月初,由朱臻瑤代表懷鼎公司與謝德勳(另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代表之福旺公司簽訂契約,由福旺公司以每方100元價格,向懷鼎公司購買119,448方棄土證明,而懷鼎公司則僅出具證明,不收容系爭工程餘土後,即由辛○○出具三份「土石方棄置同意書」,並經由知情之雲林縣土庫鎮公所承辦人甲○○等人出具同意登陸備查函等文件,由謝德勳交由不知情之德寶公司後,持以向停管處提出第二期棄土計畫申請,而使停管處承辦人將上揭不實內容之文書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同意備查。而辛○○、朱臻瑤及謝德勳均明知上開數量土石,實際上除了載運少數至新店廣寶砂石場外,其餘均載棄於非法之林口、桃園大溪、新屋等處所,然為向德寶公司領取工程款,竟於90年04月09日、90年07月12日、90年08月24日及90年10月16日分別以懷鼎公司名義出具內容不實之「工程完成證明」,表示系爭工程棄土總數量分別達36441.2方、33110.8方、32013.4方及22830方均已全數棄土完成,並偽造10,545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即運送憑單),並持以向德寶公司領取費用。嗣辛○○、謝德勳見得逞後,復於90年07月27日函報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將前述假造買賣所開立給廣寶公司之發票即FJ00000000(90年3月8日、金額2,972,400元)、FJ00000000(90年3月8日、金額3,000,000元)作廢(附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939號卷第238、239頁),將同額發票轉開與福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另又開立假造之發票三張(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939號卷第216、217頁)給福旺機械公司面額分別為新台幣6,256, 805元(90年4月9日)、3,035,344元(kb00000000;90年12月25日)、3,744,000元(jd00000000;90年10月31日)。而上揭運 送憑單所載之棄土地點、載運車號等均不實在,均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制棄土流向之正確性。 、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分別由臺灣臺中、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請本院併辦。理 由 壹、程序部分: 甲、被告丙○○部分 一、關於丙○○收受賄賂及洗錢之犯罪事實,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認為檢察官所提出:㈠丁○○於91年09月16日、17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㈡丁○○於同年月17日、18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㈢壬○○於91年09月16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㈣乙○○於91年07月31日、08月13日、09月11日、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年08月14日、09月11日、17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㈤潘虹菱於91年08月05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㈥張森雄帳戶存摺及其內往來明細紀錄等書面供述證據均屬傳聞,無證據能力。對檢察官所舉其餘書面供述證據則均同意作為證據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己○○對檢察官所舉書面供述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二、關於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之上開爭執,本院認為: ㈠丁○○於91年09月16日、17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年月17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壬○○於91年09月16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乙○○於91年07月31日、08月13日、09月11日、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潘虹菱於91年08月05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其內有關丙○○收受賄賂及洗錢部分,業據證人丁○○、壬○○、乙○○、潘虹菱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及證人丁○○(98年3月4日)、乙○○(99年4月9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與先前供述筆錄之內容大致相符,是本院引用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審理中所為具結之證述。 ㈡丁○○於91年09月18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乙○○同年09月11日、17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乃丁○○、乙○○分別以被告之身分接受檢察官之訊問所得,查無其他違法訊問之情事,雖屬被告丙○○以外於審判外之陳述,但顯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認有證據 能力。 ㈢乙○○於91年08月14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乃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惟依筆錄記載,檢察官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告知乙○○罪名與三權利,其訊問過程不無違法之處。但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已對上開筆錄內容關於丙○○收受賄賂部分證述「這樣記載正確」(註1 ),即該部分筆錄內容業經證人乙○○確認尚無違背其任意性與防禦權,是縱未告知罪名與三權利之瑕疵,尚未達妨礙該法條所欲達成之目的,是上開筆錄難認具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㈣張森雄帳戶存摺及其內往來明細紀錄等影本資料,乃該帳戶存摺本身所固有,查無竄改塗銷之處,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本屬從事銀行活儲存款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4第2款, 具有證據能力。 乙、被告庚○○、甲○○、丙○○及其辯護人、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提偵查中部分人證供述筆錄,認乃傳聞,依規定無證據能力部分,本院認定如下: 一、有證據能力部分: ㈠鄭碧嬌於91年07月3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關於土尾單處理方式及其有無在土尾單上偽造司機姓名以圖自己方便等事實,與其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中之證述不一致,由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中證述調查站詢問筆錄製作之過程,本院認為其在調查站詢問時客觀外部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該部分筆錄內容又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其餘筆錄內容則為鄭碧嬌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明確。 ㈡乙○○於91年08月01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證述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經查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本院認此部分具有證據能力。 ㈢丁○○於91年09月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關於土資場進場案件之申報、申報轉運時出具買賣契約書、公文、何人負責轉運案件等待證事實,與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不一致,但觀諸丁○○於準備程序中及審理中對該筆錄之真實性與任意性均供稱「調查站筆錄所供均實在」(本 院98年3月4日),並參丁○○於審理中有些對上開各點證述 內容均為「忘記了」、「不清楚」,可認丁○○上開91年09月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於製作時,客觀外部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91年09月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有證據能力。 二、無證據能力部分: 張炳文於91年08月2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關於臺北縣鶯歌橋子頭段地號673號土地有無回填一事,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審理中之證述不一致,證人張炳文證稱調查站詢問筆錄內容其未看過,急著離開,簽名就走了。檢察官亦未建立該部分詢問筆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此部分筆錄內容認無證據能力。該份筆錄其他部分,則經證人張炳文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到庭證述充分,經認無重複提示調查之必要,因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之規定,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 並無不合。 三、無調查必要部分: 檢察官提出潘虹菱於91年08月05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日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陳科宇於91年08月20日調查站詢問筆錄、乙○○於91年08月13日、09月1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91年07月31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除土石方轉運外)、09月1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除土石方轉運外)、丁○○於91年09月17日調查站詢問筆錄、檢察官面前供述筆錄(除調查員索賄部分外)、09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除調查員索賄部分外)、92年08月06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壬○○於91年09月16日、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92年08月06日、08月19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己○○91年08月14日、09月12日、09月16日、09月17日、09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同年09月17日於檢察官面前第一次供述筆錄、甲○○91年08月14日、09月17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等供述筆錄之待證事實,業經潘虹菱、陳科宇、乙○○、丁○○、壬○○、己○○、甲○○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甚詳在卷,該等筆錄均無再行提示調查之必要,且該等筆錄證據能力之有無,即不再論述。 丙、除上述外,其餘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查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及書面證據之證據能力及對於卷附各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本院所為之提示,就證據能力方面並無爭執,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採納該等證據自無礙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上開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等規定,是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至於被告所表示對於證人證述之辯解或不實在等情,屬於證明力,至於證明力如何,則為本院自由裁量、判斷之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丙○○、己○○、丁○○、壬○○、戊○○、辛○○、甲○○、庚○○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抗辯略以: ㈠被告丙○○部分:被告丙○○坦承土庫一場、土庫二場均為其任職鎮長期間審查核准設置並同意啟用,該土資場之營運亦由土庫鎮公所代管,其授權主任秘書己○○在相關公文上核章,並曾與丁○○去過賞花KTV、北國KTV,其亦為懷鼎場土地租賃之見證人等情,惟否認收受賄賂、洗錢、圖利業者、偽造文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收受業者不正利益等犯行,其與辯護人所持之辯解略以(註3): ⑴土庫一場合夥人簽立合夥契約書或合夥補正聲明書時,丙○○均未在場,既未在其上簽名,也不知情,未要求股份,未持有土庫一場的暗股,也沒有介入,這是土庫一場帳目不清,合夥人以其名義掩飾作假帳,合夥人都說沒賺錢或未分到錢,何以有錢給被告丙○○。 ⑵檢察官提出的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就收賄的數額均不一致,乙○○、丁○○、壬○○所說收賄的數額亦不一致,丙○○所佔股份究係10%或25%,何人於何時提議丙○○可佔有該等股份,矛盾不清。丙○○若曾要求暗股,應該在業者申請土資場之前即提出,不會在核准之後,才由業者自圓其說要給丙○○10%的股份。 ⑶從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現有公司設於臺中商銀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來看,領款與拆帳金額顯不一致,如何拆帳?且其內容難以解讀,在無法提出其他資金來源及去向的情況下,即不能證明拆帳款項分配予丙○○。 ⑷分帳紀錄表所示90年06月08日分配丙○○1,000,000元與發 票日90年09月30日、面額1,000,000元之支票無關,因為日 期相隔過遠,且支票兌現期間,土庫一場已無營運收入,哪有帳款可分。 ⑸土庫一場、二場營運期間,丙○○均為鎮長,若丙○○於土庫一場有股份,何以土庫二場卻無,顯不合情理。乙○○既已提供40%的股份給戊○○,依常理,不需要再分股份給丙○○。 ⑹丙○○之所以到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或丁○○住處,是因為他們合夥人間帳目有問題,請丙○○去協調,如此而已。 ⑺乙○○所做的帳冊是土庫一場的帳,卻由丁○○來支付給丙○○,顯不合理。乙○○、壬○○與丙○○一點關係都沒有,不需要付款給丙○○,丁○○是鎮公所代表,握有鎮公所預算審核權,丁○○經濟也已困難,不可能將錢分配給丙○○。 ⑻面額650,000元、1,000,000元支票是丙○○、張森雄借款予丁○○周轉,丁○○所開出還款用的支票。 ⑼丁○○轉為污點證人後所為的供述筆錄,顯係調查員違法取供,或是丁○○為了具保停止羈押,心急而胡謅,丁○○不識字,筆錄不可能如此翔實,顯有筆錄不實的情形。 ⑽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設置、啟用及營運管理均合乎法令,其未指示業務單位違法審查、儘速通過,亦未指示配合業者出具不實公文,圖利業者,其尊重業務單位對法令的解釋及簽呈之意見;依照法令,土石方不一定需要運至土資場,其未交代屬下不得追究業者責任;轉運地點現場查證紀錄均現場拍照存證,沒有虛偽製作;土石方是否有胡亂傾倒造成環境污染之事,其不知情;至於與丁○○、壬○○在KTV內飲 宴之事,大部分是受丁○○邀請,其亦有付款回請,飲宴亦與土資場之設置管理無關(註180)。 ㈡被告己○○部分:被告己○○坦承奉鎮長丙○○之命,配合業務課承辦人員張隆生、甲○○、及課長庚○○在相關公文上核章,沒看公文就核章了,土庫二場於申請前,丙○○曾告知該場是戊○○經營,授權己○○依照土庫一場模式批示核准設置許可書等文件,土資場未收受土石方,另曾與壬○○、丁○○至賞花KTV、北國KTV喝酒等情,惟否認收受不正利益、圖利業者、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會勘紀錄)等犯行,其與辯護人所持辯解略以(註5): ⑴土資場設置、啟用、營運管理之相關業務規定其不清楚,其均係配合業務承辦單位核章,丙○○並未指示其盡快讓土庫一場通過,鎮公所是控制土石方數量不使超過許可容量,縱其之前曾自白犯罪,但也是不清楚規定,如何承認犯罪,其自白不得作為有罪之認定。至KTV喝酒是與朋友、代表、里 長間之往來,有時丁○○付錢,有時己○○付錢,有時壬○○付錢,其有時簽帳,有時付現,共付帳3、4 次,是互相 請客,聯誼性質,丁○○是鎮代表,有時要給他面子,與土資場業務無關(註183)。 ⑵會勘屬於跨科室業務,需要一個主持人,主持人可以不需要去現場會勘,簽名只是承辦單位報告後,表示知悉的意思而已。 ⑶會勘紀錄上之簽名類似會議紀錄,需要一個主持人,是屬於例行性公事,需要主管或代理人形式上的簽名而已。 ㈢被告丁○○、壬○○部分:被告丁○○、壬○○固坦承為土庫一場股東,關於土庫一場申報文件係由丁○○或林麗淑送往土庫鎮公所陳報等情,前已敘明,丁○○承認曾於賞花KTV宴請丙○○、己○○、庚○○、張隆生等人,壬○○亦承 認與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在北國KTV唱歌喝酒,惟被告丁○○ 、壬○○二人均否認有何犯行,均辯稱如下: ⑴關於土庫一場轉運業務是由乙○○、綽號「阿堯」之人辦理,由其等尋找轉運地點,製作文件,抽取佣金,轉運地點是否實在及是否確實轉運,丁○○、壬○○因未介入,並不清楚轉運業務,也就不清楚其真假。被告壬○○另辯稱:轉運之事應係真實。 ⑵另與土庫鎮公所承辦人員飲宴之事,被告丁○○辯稱:是鎮代表約請公所人員喝酒聯絡感情,有時是其他鎮代表約公所人員到場,大家不期而遇,與土庫一場業務無關,飲宴與土庫一場業務並無對價關係,公所人員到場也指示喝兩杯,不是每次均到,縱有到場如己○○亦曾付帳,丁○○僅支付賞花KTV部分,不含北國。被告壬○○則抗辯:與土庫鎮公所 人員到KTV僅為一般往來,無關交付不正利益,與土庫一場 是否通過無對價關係,只在北國KTV宴請丁○○、丙○○、 己○○、張隆生等人共二次,因為之前讓丁○○等人請客十餘次,只是回請,支出費用是由壬○○個人支付,非土庫一場公關費用(註184)。 ㈣被告戊○○部分:被告戊○○坦承其自83年03月01日至91年年02月28日任職雲林縣議會縣議員,91年03月01日起任職土庫鎮鎮長。其於土庫一場申請設立前幾個月前,接受乙○○、壬○○提議而收取土庫一場40%股份,其後將該股份賣給丁○○,收取現金五百萬元、支票三紙面額五百萬元,並將該三紙支票交其妻李于綸提示兌現。土庫二場、懷鼎場為其與辛○○合夥共同經營,以辛○○名義為負責人,實際上由辛○○負責跑臺北地區之業務,土庫鎮這邊則由其服務處(土庫鎮○○街26號)助理葉怡彤負責送件。土庫二場因借用乙○○現有公司名義申請設立,故給付乙○○20%營業所得(10%稅捐費用、10%利潤)。土庫二場無償使用丁○○所有之土庫鎮○○段732地號土地,是其拜託丙○○向丁○○ 借用,懷鼎場使用之土地是其向陳同爁等人租用,由辛○○出面簽約,丙○○為見證人。土庫鎮公所關於土庫二場之「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會勘時間89年01月07日)係其代表業者到場會勘並簽名在上。惟否認有何犯行,並抗辯稱: ⑴土資場申請過程合法,土庫鎮公所或縣政府是否核准設立,均與其職務無關,其受讓土庫一場40%股份,事後丁○○主動拜託丙○○告知願以一千萬元買受該股權,均為商業行為,大家心甘情願,與其職務無關,其受讓土庫一場40%股份之價金,亦未以之行賄丙○○。 ⑵關於土庫二場申報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文件及進場、轉運業務,均由乙○○處理,乙○○又交代「阿堯」處理,「阿堯」身邊還有一個「金愷」,懷鼎場此部分業務則均交由「阿堯」處理,處理模式是由土庫一場延續到土庫二場、懷鼎場,因為土石方有價錢可以直接轉賣,有利可圖,均由仲介抽取佣金處理,其並不知悉此部分業務處理流程,文件均係「阿堯」處理後自臺北寄下來交葉怡彤申報,部分土石方曾進入懷鼎場再行轉運(註185)。 ㈤被告辛○○部分: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與戊○○合夥經營懷鼎場(址設土庫鎮○○路60號),由其擔任登記負責人,由葉怡彤負責遞送申報文件。惟亦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對於土石方之流向、轉運、相關文件之申報等之辯解,均與被告戊○○相同。 ㈥被告甲○○部分:被告甲○○坦承其為土庫二場設置管理之承辦人及懷鼎場營運管理之承辦人。惟辯稱:丙○○並未告知土庫二場、懷鼎場之經營者為戊○○,依規定鎮公所可以核發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之後業者在營運前向環保局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可。土石方有少部分進入土資場,其餘依規定可以直接場外轉運,鎮公所是依據業者申報進場、轉運之個案書面資料審核控管土資場之剩餘容量,依此控制土石方數量,並依業者申報資料製作月報表陳報縣政府,至於土石方運棄完工公文,亦依據業者陳報資料函覆,內容是否不實,鎮公所承辦人員無從知悉。丙○○並未授意出具不實之公文給申報堆置土石方之承包商或工程主辦機關。轉運地點的會勘查證乃至現場查證是否可供傾倒營建土石方,但無法實際測量現場面積,只能以現場拍照存證。至於轉運地點之縣政府函文不同意轉運者,被告均簽擬土資場尋找合法替代地點,否則停止轉運業務,業者事後也回文表示以其他地點替代,不清楚丙○○有無指示他人不追究業者責任(註182)。 ㈦被告庚○○部分:被告庚○○坦言案發時其為土庫鎮公所建設課課長,土資場之設置與管理為建設課之主管業務,張隆生為土庫一場設置管理之承辦人,其曾奉鎮長丙○○、主任秘書己○○之命、鎮代表丁○○之邀,至賞花KTV、北國KTV,到場遇見壬○○、乙○○,惟均晚到早走等情。惟辯稱:⑴依法令土資場不必具備資源回收功能,土庫一場、二場亦未申請具備資源回收功能,場內也就不須具備回收設備始可核准,另依規定土資場堆置體積達1,000立方公尺以上始須申 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啟用同意書時,被告庚○○本不知上開規定,於知情並與鎮長丙○○研商後,即限期要求土庫一場業者補正,否則暫停營運,於法無違。 ⑵土庫鎮公所係於88年10月01日審查土庫一場業者申報進場案件,同年10月04日發文同意申報案件備查,日期均在核發啟用同意書之後,並無配合業者偷跑,圖利業者。依規定土石方可以直接境外轉運,無庸進入土資場再行轉運,土庫一場、二場申請設置項目亦無土石方加工分類,故土石方是否真有運入土資場,並不妨礙鎮公所之管理,至於土石方流向之控管,依規定應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鎮公所僅負責管理土資場申報土石方進場及轉運間之容量關係,並依業者申報之數額為登載,必要時至轉運地點勘查是否適合堆置土石方,復拍照存證,以備查考,況現場勘查之目的非在測量土石方之容納量,未有專業測量人員陪同,無從知悉轉運地點究竟可容納多少土石方,日後已奉縣政府函令指示業者須檢附土地測量資料申報轉運備查。 ⑶至於外縣市政府拒絕土石方轉運者,檢察官所指部分函文根本未知會土庫鎮公所,自無法處理,鎮公所知悉外縣市政府拒絕或陳報之文件有偽造之疑者,鎮公所均函請土資場陳報合法之替代地點,否則暫停轉運業務,非謂未對業者做出不利處分。關於鎮公所出具之土石方運棄完工公文,是依據業者陳報結果回復函詢單位,並無偽造情事。業務承辦時未曾因土資場係何人經營而包庇圖利,丙○○亦未指示對土資場放水或不追究責任,也未因曾至賞花KTV 、北國KTV飲宴而 給業者好處(註181)。 二、被告丙○○、己○○、丁○○、壬○○、戊○○、辛○○、甲○○、庚○○等及其等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㈠被告丙○○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圖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 ⒈土庫鎮公所及鎮長對土資場之職權: ⑴依據內政部86年01月18日臺(86)內營字第8601218號函 頒實施之「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參(廢棄土處理方針)、肆(棄土場設置與管理方針)(註6 )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7年02月05日府建四字第145653號函頒「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點、第3點、第5點、第 12點、第23點、第24點、第25點、第28點等相關規定(註7),營建工程(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除工程 )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不會造成二次污染的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應由營建單位覓妥政府單位許可設置之土資場來處理之,而土資場之功能,即處理剩餘土石方之方式,可以是:暫存、回收、轉運、伴合加工、分類再利用、填埋等。又土資場設置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土資場之設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初審、複審,經核准設置並同意啟用後,關於土石方之處理資料,除逐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外,並應統計土石方之種類及數量,製表申報主管機關備查,若抽查或檢查資料有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停止使用或逕行撤銷土資場之設置。換言之,土資場關於土石方之營運,主管機關亦負管理監督之職權(註8)。 ⑵依上開規定,土資場設置管理之主管機關屬地方政府,其執行涉及地方制度法,屬地方政府與工程主辦機關主管之業務,為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在雲林縣,主管機關本為雲林縣政府(註9),惟雲林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 函令轄內各鄉鎮市公所,關於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轄內平地部分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查核發設置許可,授權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直至89年06月20日始將申請設置業務收回縣政府辦理,惟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仍持續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為止,始由雲林縣政府收回管理(註10)。因此,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申請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及營運管理,土庫鎮公所均具有核准與監督之主管權限。 ⑶丙○○時任土庫鎮公所鎮長,己○○時任土庫鎮公所主任秘書,除為丙○○、己○○所是認,亦據證人乙○○、丁○○、壬○○等人證述明白。丙○○鎮長職務本係綜理鎮政,具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之權限;主任秘書己○○則承鎮長之命,處理鎮政,鎮長請假,主任秘書代行鎮務(註11)。復依設置管理要點第25點第2項、第28點之規定:土資場申請設置之初審、複審、及啟用,應視情形由建設(工務)單位會同環保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專案小組會勘審查之,併依卷附土庫一場、土庫二場之設置許可、啟用同意等公文資料,均由主任秘書己○○蓋用鎮長丙○○之甲章核准(註12),及土石方申報進場、轉運之相關備查公文,絕大多數亦均如此處理,可見土庫一場之設置許可、啟用同意等簽呈,鎮長丙○○若不同意,若延緩同意,相關核准文件根本出不了鎮公所大門;關於土資場營運之土石方申報進場、轉運等文件、報表之審查上,及是否對於土資場處分停止使用或撤銷其設置許可,鎮長丙○○具有決定權;主任秘書己○○呈鎮長之命,亦有核定職權。因此,關於土庫一場的設置許可、啟用同意之准駁、及日後營運之監督、管理、處分,均屬鎮長丙○○、主任秘書己○○職務上之行為,就此部分,丙○○、己○○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為公務員。 ⒉土庫一場申請核發設置許可書、啟用同意書之始末: ⑴現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鐘綿華,實際負責人為乙○○,公司業務均由乙○○處理(公司原址設臺中縣沙鹿鎮○○路121巷16號),於86年07月01日登記設立現有公司雲林 分公司(址設雲林縣大埤鄉○○村○○路○段6之27號1樓),此為證人乙○○、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結證屬實,復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2年05月12日經(九二)中辦三字第09230887980號書函所附登記事項卡在卷可參(註13)。而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雖登記於上址,惟土庫一場之實際辦公處所,係設在雲林縣斗南鎮○○路○段702 號之事實,亦為被告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供述無誤,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勘驗壬○○提出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空白信封右下方所印公司地址無訛(註14)。於87年間,乙○○、壬○○二人合夥,約定股權一人一半,由乙○○以現有公司名義,出面負責策劃、申請設置土庫一場,壬○○則負責尋找場址,提供租金及場地整備等事宜,為被告壬○○及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證屬實(註15)。向大埤鄉公所申請設立土資場受挫後,乙○○、壬○○轉向土庫鎮尋找設置土資場之土地,於87年10月24日,壬○○出面,以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名義,向地主蘇來福、蘇元憲、蘇陳羗承租座落雲林縣土庫鎮○○段914地號土地,作為土庫一場場址等事實,為 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註16),復有土地租賃(使用權)契約書在卷可明(註17)。約於87年底,乙○○透過江再發之介紹,認識時任雲林縣議員之戊○○,乙○○、壬○○聯袂至雲林縣土庫鎮○○路60號戊○○服務處,與戊○○商談土資場之設立。因為戊○○身為雲林縣議員,在土庫鎮有一定的勢力,對於土資場之設立管理又有監督之權,乙○○為了請戊○○擺平設立土資場恐引發抗爭與糾紛,向戊○○提議土庫一場設立後,將撥40%之股權予戊○○,請戊○○處理地方抗爭等事項,戊○○同意,遂找來時任土庫鎮鎮長丙○○,由乙○○向丙○○報告土資場設置,初步溝通設置地點是否妥適等相關設置事宜之可行性;在場壬○○亦同意戊○○佔有土庫一場股權40%。以上事實,為證人乙○○、被告即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證明確(註18),核與被告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述情形相符(註19),應信屬實。被告丙○○辯稱當時有與乙○○、壬○○碰面,但未與乙○○談論土資場之事,意在避嫌,應不可採。 ⑵乙○○、壬○○、戊○○、丙○○在戊○○服務處商談土資場設置事宜時,丁○○(時任土庫鎮民代表)因調解車禍案件至戊○○服務處,偶遇其表哥乙○○,論及土資場設立須向土庫鎮公所申報相關文件,因丁○○是本地人,住處離鎮公所不遠,又是鎮民代表,與土庫鎮公所職員有熟識,在文件的申報上,應較不至於陌生或受承辦人員刁難,而乙○○、壬○○非本地人,戊○○當時為縣議員,亦不方便出面,其三人與丙○○遂請丁○○負責向土庫鎮公所遞送設立土庫一場所需文件,丁○○當時認為或許可以藉此機會取得土庫一場股權,遂應允代為送件申請等事實,為被告即證人丁○○、被告即證人乙○○於檢察官面前、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供證翔實(註20)。被告丙○○雖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以丁○○不識字,其不可能請丁○○遞送申請文件云云。然丁○○僅是單純遞送文件,其餘申請文案之策劃等事宜均由乙○○處理,業已敘明如前(註21),丁○○縱不識字,亦不代表其不能遞送文件,傳送必要之訊息,又丁○○初當選鎮代表,當時初聞土資場,對其設置是完全的門外漢,遞送文件是否適格,若無鎮長丙○○點頭,乙○○、壬○○不至於任由丁○○擔任此中間人的角色,丁○○亦不會當場答應。因此,丙○○上開辯詞,亦不足信。因此乙○○雖另稱「丙○○未要丁○○遞送申請文件」云云,應係迴護丙○○之詞,自不足取(註20)。 ⑶於88年02月01日,現有公司經由丁○○向土庫鎮公所提出「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開始申請設置土庫一場,惟因編排頁碼未依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遭土庫鎮公所(退回)駁回,請其重新提出申請。於88年06月16日,現有公司重新提出「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申請設置土庫一場,此有現有公司88年02月01日現字第880009號函(註22)、88年02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註23)、現有公司88年06月16日現字第880037號函(註24)、88年07月「堆置場轉運站計畫書」(註25)在卷可參,並為證人庚○○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註26)。在這段申請期間,丁○○因土庫一場申請設置案,付出勞費,想要獲取土庫一場的股份,俾日後獲取利潤,其自乙○○處得知戊○○握有土庫一場40%股份,即欲以一千萬元向戊○○購買,其因與丙○○交好,遂請丙○○向戊○○提議,價金則待日後支付,戊○○答應,丙○○將消息轉回丁○○,土庫一場40%的股權於是從戊○○轉至丁○○,戊○○退出土庫一場。這些事實,為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註27),核與被告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審理中所述其將40%股權以上開價額賣給丁○○,其已非土庫一場合夥人之情相符(註28),及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述「丁○○沒出資,他是跟戊○○買的」、「戊○○已經沒有股份了」(註29)、再依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證「土庫一場成立前戊○○將股份就賣給丁○○了」(註30)等情一致。而其後,丁○○亦支付戊○○現金五百萬元,餘五百萬元以丁○○設於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7號、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面額各一百萬元、二 百萬元、二百萬元、發票人為丁○○之支票三紙支應,並均兌現,此為被告即證人丁○○、被告戊○○供證明確,並有該支票影本三紙在卷可參(註31),更可徵丁○○自戊○○處以一千萬元之代價取得土庫一場股權之事為真。⑷被告丙○○雖辯稱其未代丁○○向戊○○說情購買股份云云云,被告戊○○亦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稱是丁○○直接找其談購買40%股份云云。然戊○○向乙○○借用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土庫二場時,為取得土庫二場場址使用權,因丙○○與丁○○交情較好,曾請丙○○至丁○○住處,拜託丁○○出借丁○○所有座落雲林縣土庫鎮○○段732號地號土地供戊○○使用,丁○○ 同意,事後戊○○又託丙○○向丁○○道謝之事實,為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註32),被告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供稱其曾拜託丙○○向丁○○借用土庫二場之上開用地屬實(註33)。由此可知,交情若相同,戊○○大可直接找丁○○無償借用土地,不必透過丙○○出面說情,同理,若非有較深交情,丁○○亦不必再麻煩丙○○出面向戊○○購買股份,亦即,「購買股份」、「無償借用土地」類此重要事情,必須透過熟識雙方之中間人出面溝通,否則不僅情面上難以啟齒,事成的機率更低。因此,丁○○證述之上開事實,合於經驗法則,自屬可信。丙○○所稱「未代為說項」之辯詞,意在表達其對股權分配毫無所悉,脫免其介入土庫一場股權分配之事實,表達其對股權分配毫無所悉之意;又戊○○所稱「丁○○直接找伊購買」之供述,無非係事後附和丙○○之詞,均不足信。 ⑸由上可知,在土庫一場申請設立案通過之前,土庫一場的股份所有人已轉變為乙○○、壬○○、丁○○。而其股權分配,據證人乙○○、被告即證人壬○○、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供證,是乙○○20%;壬○○、丁○○各40%(註34)。而土庫鎮公所於88年09月14日核發土庫一場之設置許可書、同年09月28日核發土庫一場之啟用同意書,此有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擬准許可審發簽呈( 註35)、土庫鎮公所88年09月14日土鎮建字第08352號函稿(註36)、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註37)、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擬准核發啟用同意書簽呈(註38)、土庫鎮公所88年09月28日土鎮建字第08657號函稿(註39)、棄土場轉 運站啟用同意書(註40)等在卷足明。依啟用同意書之記載,土庫一場之堆置容量為81,600立方公尺,使用年限為88年10月01日至93年09月30日。 ⒊土庫一場合夥人丁○○、壬○○、乙○○關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對於丙○○行求、交付賄賂及丙○○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過程: ⑴就在土庫鎮公所核發設置許可書至啟用同意書這段期間內(88年09月14日至同年09月28日),即土庫一場取得設置許可書,惟尚未營運前之某日,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乙○○言及日後土庫一場之啟用營運等事均需鎮長丙○○照顧,提議由丁○○、壬○○股份(各佔40%)內各撥出5%共10%的股份予丙○○,作為乾股,丙○○實際上不 用出資,日後土庫一場的營收分配,應固定給付丙○○上開比例的金額,在場之丁○○、壬○○均同意,丙○○亦在場,未有異議,隨後,丁○○即請其不知情之女兒吳金穗繕打合夥契約書,約明土庫一場合夥「股金」為:丁○○35%、壬○○35%、乙○○(即現有公司臺中總公司)20%、丙○○10%,盈餘虧損分配依照各合夥人持份比例,然而實際上的意思是,丙○○的暗股,是指土庫一場營業額的10%,均歸丙○○所有,換言之,即作為土庫一場的公關開支,再扣除其餘開銷後,剩餘的盈餘,再由丁○○、壬○○、乙○○三人,依其原有股份比例(即40%、40%、20%)分配。同日,壬○○、丁○○、乙○○三人,均在合夥契約書「合夥人」欄簽名用印,至於股金分配事宜,未免揭露丙○○身分,則在「其餘百分之十歸」下方空白,並因丁○○與丙○○交好,即推由丁○○在第4 順位「合夥人」欄下方簽下丁○○之姓名並用印。以上事實,為被告即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證明白(註41),核與被告即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證述情節相符(註42),被告乙○○於檢察官面前,亦供稱「剛開始的時候給鎮長丙○○10%的股份」(註43)、「土庫一場丙○○佔有10%股份」(註44),「另外有給丙○○10%的公關股,這是實拿的(沒有扣除任何稅金等費用)」(註45),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實合夥契約書是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所寫,丙○○確實可以獲得土庫一場營收10%的金額,丙○○實際沒有出資(註46)。此外,復有合夥契約書1 份存卷可證(註47)。至於丁○○、壬○○於調查員或檢察官訊問時雖一度供稱丙○○未佔有股份云云,或不知該10%之股份是何人所有,惟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均已證述當時是為了掩護丙○○,因而不言明真相,佐以丁○○、壬○○均係土庫一場之合夥人,實不可能不知道合夥對象為誰、合夥比例多寡等事項,自應以其二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詳實之供證為可信。 ⑵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對該10%的股份何人持有之事,先顧左右而言他,經檢察官追問後,確認係給丙○○10%股份,後又稱該部分是丁○○提議,為了是給丙○○選舉基金之用云云,已可見乙○○刻意迴避問題,意在為丙○○掩飾,所謂選舉基金云云,從未在任何共同被告之偵查中供述筆錄顯現,亦未有任何人證述有選舉基金之事,顯見乙○○事後自創名詞,企圖以政治獻金之說,來掩飾該股份與丙○○之職務無關。再者,依據丁○○、壬○○之證詞,提議分配股份予丙○○之人均為乙○○(壬○○之證詞顯示其係聽乙○○、丁○○的話而同意),乙○○亦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實戊○○原可佔有土庫一場40%的股份是其提議,「是我的意思」(註48)。顯然,乙○○既然從事土庫一場設置的策劃,在運用土庫一場股權的分配,藉以促成土庫一場的順利設置與營運,乃乙○○的重要職責,乙○○對此部分之主張,自居於關鍵地位,其又為現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外代表現有公司,規劃、主導整個土庫一場之營運,是由其提議戊○○、丙○○可得分配之股金若干,乃合於經驗法則之事。因此,證人乙○○所稱「丁○○提議分配股份給丙○○」、「不是乾股、是選舉基金」云云,均不可信。被告丙○○辯稱證人乙○○、壬○○、丁○○就何人提議分配股份予丙○○之證詞矛盾不清云云,亦無可取。 ⑶至於丙○○於簽訂合夥契約書時是否在場,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均具結證實其於調查站所言即「丙○○在場」等語均為實在(註49),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實「當時丙○○還沒來,丁○○、乙○○跟我說另外要給丙○○10%。」(註50)「簽合夥契約書時,大家都在場,就是乙○○、丁○○、丙○○,乙○○拿給我簽的,戊○○不在場。」(註51 )「第一次時(即簽立合夥契約書時),戊○○不在場,只有我、丁○○、及丙○○在場。」(註52)由上供證可見,丙○○於簽立合夥契約書時確實在場。證人乙○○雖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丙○○當時不在場」,惟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關於行賄之證述,語多為己卸責,或為丙○○掩飾,已敘明如前,是其所證述丙○○不在場云云,係迴護丙○○之證詞,自難採信。另被告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雖又反於先前之證述,供稱簽約時丙○○不在場云云,然其先供稱「其代理丙○○簽名,因為丙○○簽名不方便」,旋又改稱「簽名時丙○○不在場,好像他沒空,叫我代理他簽名的」(註53)。由丁○○之供詞可知,「簽名不方便」與「簽名時不在場」,語意上相差甚遠,顯然二事,論理上很難有此情況同時存立,況若是丙○○要求丁○○代理簽名,顯然丁○○是被動被要求,但丁○○於同時間的訊問中,又供稱「是我主動代理丙○○簽名」,此部分供述又顯然矛盾。是丁○○事後對合夥契約書的解讀所為之上開供述,應不可信。再者,依合夥契約書之內容觀之,百分之十的股金歸誰,書面上刻意空白,顯然有意掩護這個人,不願該人曝光,丁○○在「合夥人」欄上獨立地簽了二次自己的姓名,蓋了二個自己的印章,若非有人在場指點,土庫一場合夥人應不至於如此書立合夥契約書,所為何來,應係為保護這個指點的人,這人,應即丙○○無誤,否則,土庫一場合夥人大可使用彼此間明知之代號來代替合夥人姓名即可,不必如此神秘。從而,丙○○於簽立合夥契約書時確實在場,知悉自己日後可取得土庫一場營收金額10%的分紅,應可確定。若土庫一場合夥人間是利用丙○○之名義以便侵吞獲利,其大可直接在合夥契約書上寫上丙○○之大名,更為方便清楚,實不必有此掩飾、保護之舉動。因此被告丙○○辯稱乙○○、丁○○、壬○○借用其名義是為了作假帳云云,顯然牽強而不足信。 ⑷乙○○、丁○○、壬○○之所以合意日後分配土庫一場營業額10%的金額予丙○○,據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證述係為了「設立之前有許多手續要擺平,請他們審查應該審查的,當時尚未發生狀況,怕以後會發生。」(註54)「10%是為了日後公文上能夠給予方便。」(註55)依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述係為了「土庫一場成立營運後,有很多事情需要丙○○幫忙處理」、「怕送件公文下來拖太久,手續太慢,麻煩他們給我們比較方便,送件方面,時間稍微短一點,拜託一下。」、「印章要蓋,速度要快一點。」(註56)亦即土庫一場合夥人決議日後分配一定比例的金額予丙○○,乃在土庫一場設置許可書取得之後,啟用同意核發在即之時,在時間點上,土庫一場日後營運在望,定有營業收入,自可給付丙○○相當數額的金錢,尤其丙○○是鎮長,其職務上對土庫一場的設置、啟用、營運,均具有管理、監督、處分之權,業已論明如前,土庫一場合夥人分配該等比例之金額予丙○○,依乙○○、丁○○所述之上開動機,的確亦是為了日後在營運上,鎮長丙○○能高抬貴手,莫予刁難拖延,期能盡快處理申報案件,以免延誤商機,使土庫一場的營業獲利更能擴展順暢,這些動機,均與丙○○的職務相關,丙○○既未出資,且又在場,其當然知悉這些金額的分配,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是有關連,且具對價關係,又知悉土庫一場未實際載運廢棄土石方進場及轉運,僅單純販賣虛偽之棄土證明,顯然違背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在時間點上,土庫一場合夥人不在設置許可書取得前即提出行求,而是在設置許可書取得之後才提出,可認土庫一場合夥人認為鎮長丙○○是以行動支持土庫一場設立的,為表謝意,始在設置許可核准後,有此提議。而以一定比例之營業額來分配,亦代表著日後若鎮長丙○○在職務上愈不刁難拖延,則分得金額更豐。此種人情上之道理,丙○○當然明白。丙○○在場未為任何異議,並指點參與合夥契約書之製作,其當然已與土庫一場合夥人達成期約日後分配收入之合意。這項期約內容,依前論述,當然是賄賂。 ⑸綜上可見,丙○○辯稱合夥契約書簽立時其不在場、未介入股權分配、未持有暗股、亦不知情云云,均不可信。丙○○又辯稱其未在契約書上簽名、未要求股份,不足為丙○○有利之認定。其又辯稱土庫一場合夥人若要行賄,應在土資場申請前即提出,核准後才提出是業者自圓其說云云,應係刻意迴避核准設置啟用後,始有營運收入可得分配之關連。至於土庫二場丙○○有無股份,本乃證據證明的問題,且土庫一場與土庫二場之合夥人除乙○○外,均不相同,自不能以無證據證明丙○○於土庫二場持有股份,即推翻上開證據資料與論述。另外,證人乙○○雖一度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其已提供40%股份與戊○○,不可能再給丙○○10%之股份,惟經追問,其又證稱其有答應給丙○○10%的股份。由此證詞之矛盾,確實可見乙○○一意掩護丙○○之情,且提供股份與戊○○、丙○○之目的並不相同,一則在擺平地方抗爭,一則在不拖延刁難,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是丙○○執此抗辯,當不足取。 ⒋壬○○管理財務期間將賄款交付丙○○之過程: ⑴土庫一場於88年09月28日取得啟用同意書後,即開始對外營業接件,並逐案向土庫鎮公所申報備查,約至91年初時,因案件量減少,停止營運之事實,為證人丁○○、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無誤(註57),並有申報公司函文在卷可參(註58)。土庫一場營運期間,因壬○○為出資者,故從88年10月份至89年04月份,土庫一場之財務管理,是由壬○○負責,壬○○僱用林麗淑為會計,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每月統計營收、開銷支出、收益分配等帳目,並接收申報公司文件,整理後向土庫鎮公所申報備查等會計、文書工作。後因帳目不清,合夥人間有糾紛,自89年05月份起,土庫一場的財務管理,歸丁○○負責,丁○○則交代其女兒吳金穗擔任會計,在丁○○居處,從事上開會計、文書處理等工作。以上事實,為證人壬○○、丁○○、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屬實(註59),核與證人林麗淑、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證相符(註60),自屬實情。 ⑵在壬○○管理土庫一場財務期間,自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土庫一場合夥人每月均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聚會來會算帳目,於會算無誤後,由林麗淑提列「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並製作內有每月總營收、已(未)收帳款、應支出開銷,及合夥人盈餘分配等款項記載之「分帳紀錄表」,供各合夥人留查,以便依該「分帳紀錄表」拆帳,分配盈餘等事實,為證人壬○○、丁○○、乙○○、林麗淑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屬實(註61),復有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之「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註62)、「分帳紀錄表」(註63)在卷可參。依據該證人林麗淑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述,「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上的數量、單價、應收金額等項目,係作業務之人向乙○○申報,乙○○再向林麗淑報帳,由林麗淑記載,林麗淑依據該明細表作總結帳,再依乙○○、壬○○之指示,製作「分帳紀錄表」,分配上開帳款,一個月結帳一次,上開明細表、紀錄表於每月拆帳時,均讓老闆乙○○、壬○○、丁○○看過確認(註64)。「分帳紀錄表」是每月拆帳時,土庫一場合夥人,均會到場確認帳目內容,丙○○於88年10月份、11月份未到,後來因合夥人於拆帳時發生有糾紛,於拆帳期間,丙○○均會到場調解,合夥人及丙○○,每人均有一份紀錄表,只要有拆帳即有上開明細表、紀錄表等事實,則為證人丁○○、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屬實(註65)。證人丁○○、壬○○、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均證稱帳目均需由乙○○計算確認後始得公認為正確之帳目(註66),證人乙○○、壬○○、林麗淑亦均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丙○○曾於拆帳時到場協調合夥人不要吵架(註67)。由上可見,上開明細表、紀錄表所載數額,是乙○○、壬○○、丁○○最後均同意、確認的數額,就其等所應分得之盈餘,也是依照上開數額而為分配,丙○○到場,見該數額,亦未有意見,只是勸土庫一場合夥人間莫再為細事爭執。而上開明細表、紀錄表等,均為壬○○於本案調查時主動交給調查員,再由檢察官提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證人壬○○並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稱「所有帳單都在這裡了,沒有漏掉」(註68)。亦即,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壬○○之上開證述,土庫一場在壬○○管理財務期間,僅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有結帳、拆帳,至88年04月份、88年05月份,則無單據顯示合夥人間有結帳、拆帳之事實,自無從推斷丙○○於該兩個月份有分帳得款事實之存在。 ⑶至證人丁○○雖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分帳時丙○○有在場,但丙○○是否於分帳時每次在場,依證人丁○○之證詞,則不明顯(註69)。但依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其對丙○○因合夥人間為了分帳產生口角,為化解糾紛,才由丁○○帶同丙○○到場協調,89年01月至04月間,丙○○都自己到場等情事,則證述清楚(註70)。再依丁○○提出丙○○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參與協調土庫一場合夥人關於拆帳糾紛之錄音光碟(註71),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當庭勘驗結果,發現在場之乙○○、壬○○、丁○○、林麗淑確實是在會算、討論土庫一場的帳目問題,而丙○○則從中表示其主張、意見,並表示帳目部分「有明細、總表的都是」,最後表示「有事要先走了」、「我的意見是這樣」、「以後的你們公司自己處理」(註72)。丙○○於勘驗後,亦承認其係到場協調帳目。而之所以會有該錄音,據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供證,是因為帳目有問題,丁○○事後有反應,但乙○○、丙○○都說帳目算過就好了,丁○○怕日後合夥人又起糾紛,將來又被賴帳,所以選擇錄音存證,以備將來證明之用;當天是丁○○載丙○○前往協調,因為丙○○控制得住乙○○,乙○○比較相信丙○○,丁○○又常與丙○○在一起,才拜託丙○○同往(註73)。是由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是因為有口角,丁○○才帶丙○○來協調」、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丙○○之前表示帳目算過就好了,其怕又被賴帳,才錄音存證」等情觀之,丙○○顯然在丁○○錄音之前,早已參與過帳目之會算,協調合夥人間之糾紛。再從丁○○選擇錄音自保的動作,足認丁○○自認吃虧,自我防衛心理慎重,是其找丙○○出面協調一事,應屬可信。而所謂協調,當然是有爭執存在,爭執存在的時機點,自是在會帳、拆帳之時,所以,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丙○○於拆帳時會到場協調之情,應為真實。另外,上開錄音內容亦顯示,丙○○表示帳目有「明細表」、「總表」可看,顯然,上述「分帳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等紀錄,丙○○知之甚詳,既曰「協調」,又怎可能對帳目「不知情」、「未參與」。是丁○○、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該等紀錄丙○○亦有一份,亦屬實情。又該錄音內容顯示丙○○不等整個會帳、拆帳的細節出爐,即表示有事先走,餘由公司(即在場之合夥人及會計林麗淑)處理,亦透露出丙○○對帳目細節不甚在意,只要合夥人講好,帳目分配得宜,土庫一場可以順利運作,丙○○持續有錢可收即可。丙○○不厭其煩參與協調,也正表示帳目事關丙○○之利益,其到場協調安撫,有確保收益之效,非其所辯,單純協調而已。是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證丙○○在拆帳初期沒有到場,之後發生口角才去協調拆帳,應可採信。至於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稱丙○○在第一次拆帳時曾由丁○○載往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但未參與拆帳之事,是後來丁○○才提到要給丙○○10%的選舉基金云云,顯與證人壬○○、丁○○之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及上開錄音光碟內容所示情形均不相符,又係掩護丙○○之詞,毫無可信。勘驗錄音光碟雖發現丙○○在現場笑稱「我不是股東啊,對否?」丙○○並據此表示其非土庫一場之合夥股東云云。然如前所述,期約賄賂,是土庫一場營收總額的10%,並非盈餘的10%,等同營收總額必須扣除丙○○應得的10%及其他開支以後,土庫一場合夥人才有盈餘分配的餘地。丙○○既未出資,又不用負擔開支,其所得實乃土庫一場的開支(亦即公關費),是在丙○○觀念裡,其非土庫一場合夥人或股東,不足為奇,執此抗辯,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⑷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分帳紀錄表」記載如下(註74): ①88年10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10月份總申請米數」為「164,370立方公尺×100」,得出營收總額「16 ,437,000元」(即一千六百四十三萬七千元),支出部分有零用金、稅金、「吳先生10%」、農會貸款、公司設備,其中「吳先生10%」計為「1,643,700元」(即一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元),也就是營收總額的10%。再者,現金收入部分扣除支出部分,餘額則依「吳先生3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②88年11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11月份總申請米數」為「98,183立方公尺×100」,得出營收總額「9,8 18,300元」(即九百八十一萬八千三百元),支出部分為零用金、稅金、「吳先生10%」,其中吳先生10%計為「981,830元」(即九十八萬一千八百三十元),也就是營收總額的10%。現金收入扣除支出部分,餘額再依「吳先生3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③88年12月的「分帳紀錄表」顯示:「12月申請米數」為「208,782立方公尺×90」,得出營收總額為「18,790,3 80元」,支出之一又列「吳先生10%」,即營收總額的10%,為「1,879,038元」,總額扣除支出後,餘額則 又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④89年01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元月份申報米數」總金額為「12,627,780元」,支出之一再列「吳先生10%」,也就是總額的10%,為「1,262,778元」,總 額扣除支出後,餘額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餘額分配部分,又分為已收款、未收款2個部分,再依40%、40%、20%比例分配 。 ⑤89年02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申報米數」為「48,037立方公尺×80」,計「3,842,960元」,支出之 一列「吳先生10%」,也就是上開申報米數營收額度之10%,為「384,296元」。其中已收款(3,087,722元)加上元月回收款(192,784元)再扣除支出總額(1,266,684元)之餘額(2,013,822元),列為已收款之餘額,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未收款部分(3,098,080元)扣除未收稅金(309,808元),列為未收款餘額(2,788,272元),復依「 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⑥89年03月份之「分帳紀錄表」顯示:「申報米數」營收總額為「4,706,690元」,支出之一列「吳先生10%」 ,也就是營收總額之10%,為「470,669元」。已收款 (3,919,162元)加上元月回收款(87,300元),扣除該月份支出部分(1,498,712元),餘額(2,507,750元)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未收款部分(787,528元)扣除未收稅金(78,753元),列為未收款餘額(708,775元),另依「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分配。 ⑸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分帳紀錄表」的解讀如下: ①依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證述,「分帳紀錄表」上「吳先生10%」所指之人,即為丙○○,表上應給丙○○的款項,丙○○一定有收到,部分帳款尚未收回者,暫時欠著,但會先扣給丙○○,剩餘部分合夥人再拆帳,若有不足,等待未收款收回時,合夥人再分帳(註75)。則「分帳紀錄表」上下方所指「吳先生40%」、「廖先生40%」、「王先生20%」,參酌各合夥人股權比例,當指丁○○、壬○○、乙○○無疑。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稱「丁○○部分算30%是算錯了」、「是佔丁○○便宜」(註76)。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稱上開分帳紀錄表上「吳先生10%」都是丙○○,錢丙○○都有領走,丁○○部分算成30%是林麗淑算錯了,其應得部分都有領到錢,當時財務是壬○○處理的(註77)。對於上開「分帳紀錄表」,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也證稱「10%是丙○○,40%是丁○○,壬○○也分40%,我分20%。」(註78)會計林麗淑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稱「收來的錢扣除10%給吳先生,再扣除農會貸款剩下的就是股東的錢,再作分配。」「吳40%是丁○○、廖40%是壬○○、王20%是乙○○。」(註79)由上可見,在壬○○管理土庫一場財務期間,土庫一場合夥人依照期約賄賂之約定,每月拆帳一定從支出中提列營業額10%的金額給丙○○,扣除開支後,剩餘部分,再由合夥人依股權分配。到了89年01月份開始,餘額即盈餘部分,再依已收款、未收款部分,按比例分別計算各合夥人應得款項。亦即,不論營業款項已收未收,營業總額必須先扣除包含給丙○○賄賂之款項後,所餘再分配給合夥人,乃確定之模式。這也可以證明壬○○、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證「該給丙○○的一定會先扣給他」之情,確屬實在。②89年10月份、11月份,「分帳明細表」上所載關於丁○○之分配比例固然為「30%」,而與合夥人談妥的40%股權略有不符,惟此部分乃是誤算,已如前述,若壬○○刻意藉著丙○○應分得的10%來混淆帳目,則丙○○應得的10%應不會明列在「分帳紀錄表」上。這也可以佐證丁○○為何會在拆帳上自認吃虧,而有口角,進而找丙○○出面協調,乙○○、丙○○才告知丁○○「帳目算過的就好,不要計較」,及自89年12月份及其以後,丁○○在帳面上的股權,恢復40%等情,均屬可信。至於上開三個月份合夥人間分配所得之數額,經以盈餘及各合夥人應得之數額加以核算,實際上丁○○、壬○○、乙○○分配之股權比例各為「33.33%」、「44.44%」、「22.22%」(小數點以後數字均同,省略之) 。是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證稱「佔丁○○便宜」,丁○○自認拆帳吃虧,均有所據。 ③證人林麗淑雖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其不知道10%的「吳先生」是何人,不知該支出之用意,是乙○○、壬○○要其先扣除10%,其不清楚「吳先生10%」是否丙○○,合夥人間的會議其不在場云云。然如前所述,證人壬○○、丁○○均已證稱拆帳時,合夥人、林麗淑、丙○○均在場,從勘驗丁○○提出之上開錄音光碟也得知:林麗淑確實在場與合夥人、丙○○等人共同討論帳目的收支等問題。顯然合夥人、丙○○在會帳時,林麗淑是在場參與。尤其林麗淑是記帳之人,合夥人間對帳目要討論,衡情記帳之人絕對有在場之必要,否則如何解說帳目呢?則林麗淑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稱合夥人會議其不在場云云,顯不足信。證人林麗淑既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證稱「拆帳時每個股東都到場」,但對丙○○是否到場卻又斬釘截鐵地證稱「不曾」,旋又改稱「他有去過辦公室,去泡茶,與股東在另一個辦公室說話。」「說他們的事情,我沒有在旁邊聽。」(註80)林麗淑掩飾丙○○到場參與帳目討論,掩飾帳目與丙○○絕對有關之情,溢於言表。再者,林麗淑證實其曾至現有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之前述土庫一場帳戶領取現金供土庫一場分帳,但對於支出部分關於「吳先生10%」、「農會貸款」、「三號」等項目,卻均又推稱是公司要付的,但沒有領出來云云。然該等開銷若未取款支付,土庫一場如何繼續營運?林麗淑身為會計,若不知公司應付應收、已付已收款項為何,如何繼續處理帳目?更何況上述錄音光碟內容顯示,林麗淑與乙○○、壬○○、丁○○、丙○○等人,談論申報案件款項、已收款、未收款、未結款等事項,顯然,其對款項的收支,均有一定的瞭解。林麗淑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如上矛盾且不合情理的證詞,顯係在規避支付丙○○10%的金額。林麗淑為何要如此規避帳單之解讀,並且說謊,唯一的原因,不是因為「分帳紀錄表」記載不清,也不是土庫一場合夥人有如何的利益糾葛致無法釐清,而是證人林麗淑已受污染,其知悉10%的「吳先生」即為丙○○,丙○○所收受者,即是賄款,其為保護丙○○,而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到庭為匿飾之偽證。 ⑹由上證據資料顯示,丙○○於壬○○管理財務期間,應得賄款共計6,622,311元(註81)。至於該等賄款之交付,分述如下: ①據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證述,土庫一場營收分配予丙○○及各合夥人之方式,是拆帳後,即從土庫一場帳戶或壬○○個人設於臺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帳戶(以下簡稱壬○○帳戶)領取現金,依據「分帳紀錄表」之內容,在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支應分配;土石方進場、轉運的營運所得,有時以現金、有時以支票存款方式,存入該各該帳戶內,而壬○○帳戶之所以會有土庫一場營收款項,是因為帳款進入壬○○帳戶,將來壬○○只要請會計林麗淑蓋用自己印章即可前往提領,不需要乙○○、丁○○配合蓋印始可自土庫一場帳戶領款;領款時若帳戶內現款不足一次分配,則於款項進入後,再領款分配,一定是丙○○的款項先支付完畢後,才分配各合夥人應得部分,各合夥人應得部分,則應抵扣各合夥人接件後取得卻未繳回公司之帳款,或抵扣丁○○向壬○○借款清償戊○○票款(即丁○○向戊○○購買股權而開票部分);分配盈餘時有支票,會以支票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再領現金支付,或合夥人均在提款憑條上均蓋印後,再由各合夥人分持提款憑條至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分帳紀錄表」上壬○○應得之款項均有分配到手(註82)。此外,復有土庫一場帳戶之開戶資料(印鑑章為現有公司、乙○○、丁○○、壬○○四個印章)、交易明細(註83)、壬○○帳戶交易明細(註84)在卷可參。 ②證人即被告丁○○則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證剛開始營運時,公司收入大部分均有進土庫一場帳戶,那是公司專用帳戶,以後營運收入就算未放進該帳戶而進入自己口袋,日後拆帳時也是要依照申報案件的數量下去計算,並且抵銷可得分配數額(註85);丙○○、丁○○均有依照「分帳紀錄表」上的數額收款;如果現在拆帳好,當場請小姐去領錢回來分配;大部分都是拿現金,現金不夠才拿支票;每月應分款項曾經分成幾次分配是正確的,丙○○應得部分必須先扣除,才能分給合夥人(註86)。 ③證人林麗淑亦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分帳紀錄表」上可以分配的款項是其領現金出來分配的,有點類似分期付款,不見得馬上領走;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款是合夥人分帳用的錢,帳戶內有錢就領出來大家分,有時可能從壬○○私人帳戶領錢,錢領回來有時交給乙○○,有時交給壬○○;拆帳應該大家都有說清楚,都有領到錢;合夥人有以蓋妥印章後之取款憑條領款(註87)。乙○○於檢察官面前亦供稱「丙○○10%的公關股是實拿的(沒有扣除任何稅金等費用)」(註88)。④由上證述內容可見,「分帳紀錄表」上所載應給付丙○○之開支,在壬○○管帳期間內,均已給付丙○○清楚,各合夥人間應扣抵或實際上應分配之數額,也已給付完畢。若仍有帳目不清之處,也只是事後發現到記帳的錯誤(如前述丁○○30%比例上的誤算)。亦即,壬○○確係依照「分帳紀錄表」上的記載,該給丙○○的,全數給付,並無相欠。若有相欠,或未給付,則從拆帳時起的每月記帳單據等,應會出現「尚未付款」之紀錄,也唯有如此,帳目才會清楚。更何況,丙○○在合夥人有糾紛的拆帳場合,均在場參與,每次分帳亦取得「分帳紀錄表」一份,其對帳目亦無異議,已如前述,更可確定丙○○對於每次應得之款項,均已在下次拆帳前,獲得確定給付之訊息,否則,其早對未給付清楚部分提出異議,或者在卷內任何記帳單據上透露出「尚未付款仍應續付」,或者在協調的過程中表達類此的意思,但從乙○○、壬○○、丁○○等人之供證,或上開勘驗錄音光碟結果,均未發現此情。丙○○辯稱土庫一場合夥人只是利用其名義作假帳,其未領得現款云云,顯不可信。 ⑤至於壬○○如何給付丙○○上開數額六百六十二萬二千三百十一元(6,622,311元),辯護人劉烱意律師雖然抗辯土庫一場帳戶交易明細所示款項與拆帳款項不一致,內容難以解讀,給付丙○○款項之「來源」、「去向」無法交代云云。但查: 依證人壬○○、丁○○、林麗淑之上開證述,現金分配給丙○○的款項居多,不夠才以支票支付。證人廖振宏復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土庫一場帳戶領出現金部分均係拆帳分配之用(含給付丙○○部分),壬○○帳戶內提領現金超過十幾萬元部分,亦是如此;應給丙○○部分一定要先領走,剩餘部分合夥人再分配;有時公司沒有這麼多錢,會先給丙○○一部分,有錢時再給,不會積欠很久,是陸陸續續給吳欽棋,有時錢不夠,分2次、有時3次給丙○○,因為合夥人也要分紅(註89),核與證人林麗淑前述「分期付款」之說法相符,亦為丁○○所是認。 丙○○既然不會在合夥契約書上簽字用印,當然也就不會有丙○○每次自壬○○處受領多少款項之收據或其他類此的單據存留。在沒有這些紀錄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經過,要求壬○○或林麗淑就土庫一場帳戶或壬○○帳戶每筆領取現金之用途、如何拆帳分配、丙○○領了多少等細項逐一說明,不僅強人所難,事實上也絕無可能,要求證據資料必須顯示丙○○每次領款之多寡,否則即屬不能證明丙○○收受款項,在證據證明力的論述上,顯違背上開經驗法則。因此,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就每個月結(拆)帳數額與帳戶領取現金的關係,有了一定程度的說明,也就足夠了。而其說明,又與林麗淑「分期付款」之說法、丁○○「均已給付」之證述相合,也未發現任何丙○○未獲給付之紀錄,因此,證人壬○○、丁○○證述丙○○部分均已獲付款,應屬可信。至於證人乙○○雖證稱「其不知丙○○部分有無受領」、「從頭到尾只有拿到壬○○的1,000,000元支票,吳 讚樓的750,000元支票,其他都沒拿到,我自己包案件 回來,再去抵這些帳目」、「分帳沒分錢」、「89年02月心臟病住院,以後就沒處理了」云云,本來土庫一場財務管理人先後是壬○○、丁○○,丙○○有無受領應得款項,乃壬○○、丁○○最為清楚,乙○○上開不知情的證述,不足為丙○○有利之認定。再者,如前所述,每個月的結(拆)帳皆須透過乙○○作最後的確認,以乙○○最後結算的帳目為土庫一場當月的帳目,為證人乙○○、丁○○、壬○○證述一致,設若丙○○未獲付款,其於明知自己應收款項多寡卻未獲付款的情況下,豈有不向乙○○反應,而寧作冤大頭,甚至被誣指收受賄賂?乙○○一再聲稱土庫一場尚欠其款項,若是如此,乙○○又何必於核算帳目時抵扣自己應得之帳款?若未分錢,顯然土庫一場本無利可圖,乙○○何需在帶病的情況下,仍一再地核算、確認帳款?對此,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又實問虛答,無法為明確的證述(註90),其所證不合情理,又由此可見。是乙○○就丙○○是否已獲付款之證詞,亦徵顯乙○○一貫的作證心態,即迴護丙○○而為匿飾之證述,其上開證述自不足信。 就帳目的解讀來看,依上開「分帳明細表」之記載,88年10月份至88年11月份,作帳並未區分「已收款」、「未收款」,直至88年12月份,才有「已收款」、「未收款」之區分,89年01月份,才再將「已收款」、「未收款」部分細分各合夥人可得分配之盈餘。亦即,凡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內已經提領現金分配之數額,均可認定是已收取款項部分,至於未收款部分,日後是否可以收到,因無定數,於此不列入計算。則88年10月份應支付丙○○賄賂為1,643,700元, 同月份自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共領出現金有3,970,000元,多出2,326,300元(註91)。88年11月份應給付丙○○賄賂981,830元,土庫一場帳戶、廖振 宏帳戶共領出現金12,547,320元,多出11,565,490元(註92)。88年12月份應給付丙○○賄賂1,879,038 元,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共領出現金1,110,300元,少了768,738元(註93)。89年01月份應給付吳欽棋賄賂1,262,778元,土庫一場、壬○○帳戶共領 出現金8,699,000元,多出7,436,222元(註94)。89年02月份應支付丙○○賄款384,296元,土庫一場、 壬○○帳戶領出現金計10,138,000元,多出9,753,704元(註95)。89年03月份應支付丙○○賄賂470,669元,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共領出現金1,234,000元,多出763,331元(註96)。 由上可見,除了88年12月份提領現金分配部分短少76萬餘元以外,其餘每月領出現金,則皆多於應支付吳欽棋之款項,最多達一千一百多萬元,最少則有76萬餘元。88年10月至89年03月,總計應支付丙○○賄款6,622,311元,該段期間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 共領出現金37,698,620元,多出31,076,309元。現金支付丙○○賄款部分,由上開兩個帳戶來看,綽綽有餘,亦合於壬○○所述「不一定每月一次給付丙○○完畢,有時是先欠著,陸陸續續地給,有時分2次, 有時3次,因為現金沒有這麼多」之支付方式。若再 加上其他應給付或支出之款項,因為每月進入帳戶之款項不一定足夠分配,則每月從帳戶支領的款項,當然不可能合於拆帳金額,自不能以支領款項單月不足以分配拆帳金額,遽認支領款項未分配給丙○○,甚或作假帳。固然由分帳紀錄表上所載土庫一場應支出數額之總額(含支出部分及各合夥人就已收款分配盈餘部分),相較於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所提領之現金為多(88年10 月至89年03月),土庫一場帳 戶必須要合夥人三人均用印,才有辦法動支,為證人乙○○、壬○○、丁○○證述明確,並有前述帳戶開戶資料可以佐證,再者,壬○○既然證述拆帳金額多有從下個月的入帳款項再行提撥支應,則從88年10月算至89年04月間(加算至下個月),土庫一場帳戶內所有關於匯款、轉帳部分,亦是乙○○、壬○○、吳讚樓三人所共認屬於土庫一場應支出之款項,總計10,209,766元(註97),加上上開現金領出之37,698,620元,再加上89年04月份兩個帳戶提領現金共3,396,211元(註98),合計51,304,607元,亦與「分帳紀 錄表」上所載土庫一場應支出之數額(合計55,219,514元,參註99)相當。雖然計算上總數短少三百九十一萬四千九百零七元(55,219,514元-51,304,607元),惟如證人壬○○所述,有部分金額是直接以營運收入之客票交給合夥人,有部分金額是直接扣抵各合夥人已先自行收款之數額,實際上未分配現款。如此,「分帳紀錄表」上支出金額總數多於「交易明細表」所列支出數額,乃當然之理。 壬○○於其92年03月20日答辯狀雖提到「其代償土庫一場承租用地一百萬元(1,000,000元),另簽發每張面額五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八元(554,338元)支票共10張(每月1張)給大埤鄉農會,以避免承租土地遭拍賣,總計支出六百多萬元,加上整地費用一百二十萬元(1,200,000元),總計支出七百八十萬元(7,800,000元),土庫一場開始營運至89年5月,壬○○分得約8百萬元,89年5月底後,壬○○未再分配任何盈餘,其尚應負擔虧損361萬餘元,其中1,046,676元應由前述盈餘抵扣,所以壬○○投資土庫一場非但未賺錢,尚且虧損」云云(註100)。然而,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已證稱帳款已依「分帳明細表」分配清楚,前已敘明。而依「分帳明細表」來觀察,88年10月份支出部分,包含上開農會貸款一百萬元(1,000,000元),88年12月、89年01月、02月、03月支出部分,均包含上開農會貸款即每月票款554,338 元,換言之,壬○○此部分支出均於每月營收中扣抵後,始分配盈餘,因此,壬○○以其盈餘再扣除此部分支出,據以說明其投資土庫一場仍虧損云云,顯然計算錯誤,且依「分帳明細表」之記載,88年10月份至89年03月份,壬○○分得之款項(已收款部分)共計15,343,836元(註101),非其上開狀紙所指之約 八百萬元,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復證述89年丁○○管理財務期間,其曾領得(數十萬元)盈餘,也不是其狀紙所指未分得任何盈餘。是前開答辯狀所指壬○○虧損一事,顯有不實。再依丁○○92年04月16日提出之陳報狀所示,未計算88年10月至12月盈餘所得,丁○○於89年、90年之盈餘所得,扣除其支付購買40%的股權10,000,000元,仍獲利數百萬元(註102),也就是丁○○投資土庫一場扣除購股成本,其仍獲利數百萬元,益徵壬○○所言虧損之事,並非實在。丙○○據此抗辯土庫一場合夥人投資均未獲利,合夥人均言沒有分到錢,不可能還有盈餘分配丙○○,可見其未收取分文云云,自不可取。 綜上,支付丙○○賄款的來源,即為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內所領出之現款。丙○○以領款金額與拆帳金額不一致,無法解讀交易明細,所以其未領到錢云云,可信度甚低。 至於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領出的這些錢,分幾次交給丙○○呢?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先證稱「每月拆帳一次」,後又改稱「88年10月份生意比較好,拆帳2次,2次都將賄款交丁○○拿回去給丙○○」(註103)。惟丁○○、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均供證「88年10月份僅拆帳一次,不可能一個月二次。」(註104)參照88年10月份上開兩個帳戶提領現金四次,得款3,970,000元,同年11月 份則提領現金十一次,金額合計12,547,320元(註105),顯然11月份可得分配之現金多於10月份達將近一千萬元。由此可認88年10月份並無生意比較好而有較多之入帳金額,可供二次分配。因此,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事後改稱88年10月份拆帳兩次,應屬記憶上之錯誤。但從88年10月份即領出現金397 萬餘元來看,土庫一場合夥人在88年10月份即已交付賄款予丙○○。自此之後,每月壬○○均提領現金支付賄款。雖然「分帳紀錄表」所呈現應支付丙○○10%數額部分僅至89年03月份,然參照壬○○前述「陸陸續續,不會積欠太久」的支付方式,並89年04月份土庫一場帳戶、壬○○帳戶均仍有提領大額現金的情形,可以推斷丙○○收受賄款的時間,是從88年10月份至89年04月份,每月至少一次領得賄款,因每月拆帳一次,也就至少分配帳款一次,至於丙○○收受賄款總共幾次,則因時間久遠、給付方式非每月一次付清等因素,無法細究。 壬○○如何將賄款交付丙○○呢?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先證稱:「起先一、二次是吳讚樓拿回去轉給丙○○,起先丙○○本人沒有親自過來,『阿崙』來拿二、三次,其他的都是丁○○說要拿回去給丙○○。」(註106)其後證人壬○○又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88年10月份拆帳兩次,都是丁○○拿回去給丙○○,後來11月份之後,是吳欽棋的司機『阿崙』載丙○○過來,但是由『阿崙』拿錢,丙○○沒有摸到錢;款項都是拿現金。」(註107)對於丁○○是否曾經轉交賄款給丙○○,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稱「如果有錢的話,就現場處理了,丙○○的部分都是『阿崙』去拿的,我絕對沒有替丙○○拿錢。」又供稱:「丙○○都是我載他去的,每次拆帳我都有載他去,如果我剛好沒時間,就是『阿崙』載他去的。我應該載丙○○過去三次,其他是丙○○要去臺北或車站,由『阿崙』載過去。」(註108)雖然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88年10月拆帳兩次容有誤會,但本院認為吳讚樓曾經在分配帳款時,拿取現金賄款,在現場或雲林縣土庫鎮之不詳地點交給丙○○。因為丙○○於拆帳及分配現款時曾到現有公司斗南辦事處,已可確定,敘明如前,若丙○○到場,仍不願意摸到現金,代表其確實對這些現款有一定的敏感度,而由「阿崙」代為拿取,則丁○○載丙○○到場之場合,情況應為相同,即由丁○○拿取,再轉交給丙○○。丁○○既然曾經載丙○○到場,卻又供稱「錢都是阿崙拿的」,顯有矛盾。又丙○○對帳款細目不甚在意,不是每次拆帳丙○○均有到場,是因為後來有帳目上的爭執,丁○○才邀丙○○前往協調一事,前已論述清楚,亦即,起初拆帳時丙○○既未到場,分配現款時丙○○又未到場,亦屬自然,那麼丁○○既與丙○○交好,可以在合夥契約書上代表丙○○簽字用印,兩人又同住在土庫鎮,一為鎮代表、一為鎮長,有職務上之聯繫往來,關係較為密切,事後丁○○又找丙○○到場協調帳款,避免分配盈餘時吃虧,亦足認丁○○與吳欽棋彼此間的信任度良好,則在丙○○未親自到場受領款項之際,丙○○應得之賄款由丁○○代為處理、轉交,應屬正常,丁○○於取款後,應係在雲林縣土庫鎮之不詳地點,就近交給丙○○賄賂。丁○○無法侵吞要給丙○○的賄款,因為丙○○握有「分帳紀錄表」,鎮公所亦存有每月申報案件之數量,丙○○一定知悉其每月可得之賄款多寡。再按壬○○本屬分配款項之人,錢交給何人、由何人取走,相信其記憶較任何人均為深刻,其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對相關待證事實均據實陳述,雖然部分細目仍有記憶上的錯誤,但其並無陷害丁○○的動機,而故意在交付賄款這個點上,編造丁○○轉交賄款之事。反觀丁○○,因為丙○○始終不認收受任何賄款,丁○○可能因此害怕日後牽扯上侵占現款的糾紛,甚或自陷與吳欽棋收受賄賂之共同正犯,而有猶豫、否認壬○○所證之動機。因此,壬○○交付賄款於丙○○的方式之一,也是最初交付之方式,即經由丁○○在不詳地點轉交丙○○收受,堪可認定。 至於綽號「阿崙」之人為誰?證人壬○○、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實「阿崙」為丙○○的妻舅陳啟論,是鎮長司機,曾載丙○○到場,由「阿崙」之人代拿現款,故帳單內記載「阿崙」即為丙○○之代號(註109)。證人林麗淑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稱綽號「阿崙」之人曾到場,「阿崙」之人曾經拿土庫一場合夥人蓋印的取款憑條(可到臺中商業銀行直接領取現金),金額500,000元領款,領款日期是88年11月05日,是丁○○陪「阿崙」來的(註110)。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也證實了「阿崙曾經一次來斗南辦事處拿錢。」(註111)另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也證稱其所寫帳單內之「阿崙」即為鎮長丙○○之代號,其為丙○○之司機(註112)。而林麗淑之上開證述,復有土庫一場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註113)。由上證述,可知「阿崙」與丙○○關係密切,其為代丙○○收受賄款之人無誤。雖無證據證明「阿崙」之人知悉其所收受的款項是賄款抑或丙○○投資所得,而無法判定「阿崙」與丙○○共同收受賄賂,然此符合丙○○之慣行,即不簽名、不用印、不親自碰錢,均委由他人代為處理。證人林麗淑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雖證述僅「阿崙」與丁○○到場拿錢,惟林麗淑所言丙○○未到場之證述,本不可信,其所證「阿崙」到場之證詞,應係刻意隱匿丙○○亦同時到場之事實,蓋「阿崙」乃鎮長丙○○之司機,證人壬○○、丁○○均證稱「阿崙」載丙○○到場,可以確定「阿崙」與丙○○乃相偕到場。是丙○○在旁,不論「阿崙」領的是已蓋妥土庫一場合夥人印章之取款憑條,抑或現金,必定將款項轉交予丙○○,不可能侵吞。至於「阿崙」領得取款憑條後,是由其持之至銀行領款抑或轉給丙○○由吳欽棋親自領款,乃枝微細節之末事,不必細究。 綜上,在壬○○管帳期間,給丙○○賄款的去向,乃交由丁○○交付丙○○收受,或由「阿崙」代為收受。丙○○及辯護人劉烱意律師辯以「賄款來源、去向」不明,不能證明丙○○受賄云云,不足為信。 ⒌丁○○管理財務期間應給付丙○○賄款之數額: ⑴帳冊單據: ①調查站人員於91年07月30日在丁○○住處扣案之帳冊資料即檢察官提出之證據編號75之1、75之2、75之3、75之4(註114),經核對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審理中提交由檢察官提出之相關帳冊單據(註115),其中75之2、75之3、75之4與壬○○提交檢察官提出之部分帳冊單據相同(註116)。而證據編號75之1、檢 察官主張卷二第32頁(即證據編號75之4)、第51頁至第53頁(即證據編號75之2)、第54頁至第56頁(即證據編號75之3)之「分帳紀錄表」,同卷第125頁至139頁、第141頁、第143頁之「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 ,均為丁○○於89年5月以後之管帳期間,委託吳金穗在丁○○居處登載、計算、製作之單據等事實,為證 人丁○○、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無 誤,被告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坦承其 曾至丁○○居處會帳二次之情(註117)。 ②而據證人丁○○、吳金穗、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審理中之證述,上開分帳紀錄等單據,於吳金穗核 算製作後,均仍待乙○○再次核算,作最後的確認, 並以乙○○核算之結論為分帳之數據(註118)。證人 乙○○則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卷內(檢察 官主張卷二)所附抬頭「現有石業有限公司」紙條上 核算帳目之字跡均其所寫(註119)、同卷內吳金穗製 作之「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旁關於分配帳款的文 字亦同(註120),該等分帳紀錄乃乙○○根據吳金穗 製作的上開「分帳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 表」等資料再次重新計算、製作,作為日後土庫一場 款項收支、分配之依據(註121)。亦即,吳金穗製作 之帳冊資料只是初稿,乙○○製作的這些帳冊資料, 才是土庫一場合夥人間所共認之帳目。而這些「分帳 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均由壬○○提 交檢察官提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壬○○之所以留 存此部分資料,顯示該等資料亦如同壬○○管理財務 期間般,各合夥人及丙○○對每次的拆帳資料,於吳 讚樓管帳期間,亦均人手一份。此部分亦經吳金穗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實(註122)。 ⑵「分帳紀錄表」、「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之解讀: ①依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證述,證 據編號75之2、75之4的「吳Sir」是丙○○,75之2第 24頁的「6/8付吳先生」、75之3的「吳先生」均是吳 欽棋;其中75之2、75之3、75之4是指90年7月份土庫 一場之帳款(註123)。另依證人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審理中之證述,75之1的「吳先生」是丁○○,75之2第1個「吳Sir」是丙○○、「廖Sir」是壬○○ 、「王Sir」是乙○○、最後一個「吳Sir」是丁○○ ,年份應該是90年5月、6月,該份帳款的分配是吳欽 棋、丁○○、壬○○、乙○○四人平均分擔支出與盈 餘;75之2第24頁的「6/8付吳先生1,000,000」是付吳欽棋面額1,000,000元支票;75之3第1個「吳先生」是丙○○,最後一個「吳先生」是丁○○,是包含吳欽 棋在內的四個股東要共同分擔費用,是90年7月份的帳款;75之4第1個「吳Sir」是丙○○,最下面的「吳先生」是丁○○,「吳先生」項下「+1,000,000」,是指丁○○已支付丙○○上開支票款項,扣除丁○○已 先自行收取申報土石方案件之款項,所得負數,代表 丁○○尚欠土庫一場的款項,該份記帳應是90年8月份(註124)。至於卷內所列89年6月、7月、8月、10月「土石方申報案件明細表」(註125)旁所示與「稅」「農」同一欄的「吳」項下之數額是要給付丙○○,再 由右手邊的丁○○、壬○○、乙○○依照40%、40% 、20%來分配之事實,亦為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審理中證述無誤(註126)。關於部分「土石方申報 案件明細表」旁之記帳數字,是吳金穗之弟吳振安所 寫,則為證人丁○○證述為實(註127)。證人吳金穗 另證實了拆帳時間不一定,是乙○○說要看帳,吳金 穗即在前一天開始製作,拆帳時四位股東(包含吳欽 棋)幾乎均會到場看帳,他們會再翻帳(註128)。 ②對於丙○○可得分配之比例,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審理中更進一步證稱「剛開始是全部接案量(即 營業額)的10%,後來四個人(即丁○○、乙○○、廖振宏、丙○○)平分,扣掉支出後,盈餘平分成4等分。」(註129)綜上丁○○、吳金穗之證詞,及扣案或卷內之上開分帳紀錄,可見於丁○○管理財務期間, 就留存卷內之帳冊單據判斷,丙○○於89年6月以後,仍可分得土庫一場營業額10%的款項,於拆帳期間, 其亦到場看帳,握有「分帳紀錄表」,之後,丙○○ 之分配比例才改為與各合夥人均分。證人吳金穗於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一度證稱「不知道另一個吳 先生是誰」、「沒看過另一個吳先生到場」云云,嗣 改稱「因為緊張所以不敢講丙○○」,「知道丙○○ 是鎮長」。參酌吳金穗是作帳之人,與其父親丁○○ 關係密切,斷不可能不知分配帳款的其中一人是吳欽 棋,因此,吳金穗所言「不知有丙○○」之證述,不 足為丙○○有利之認定。 ③至於乙○○所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依抬頭「現有 石業有限公司」之紀錄顯示,這些紀錄乃乙○○的計 算式,包含計算的過程與結論,其紀錄的內容包含二 個時段(期間)的帳款結算,一為89年06月至同年12 月,一為90年01月至03月,自此之後,則無紀錄資料 可憑。對此,證人乙○○於檢視該等資料後,亦證實 了此部分紀錄表乃其依據吳金穗提出之帳冊資料,重 新計算了這兩個時段的帳款(註130)。乙○○復稱其 中載有「鎮仔」(即鎮長之意)部分(註131),是吳 讚樓應給付鎮長丙○○分配款項,「吳代表」部分, 則是丁○○,丙○○的10%是營業額先扣10%給他, 剩下的,合夥人再分,平分的事,大家都同意,這些 紀錄,是分兩個階段製作,89年06月至12月的帳應該 是在90年算的,90年01月至03月的帳應該是90年03月 以後算的,分兩個階段(註132)。乙○○製作之「分 帳紀錄表」上載有「阿崙」,及「土石方申報案件明 細表」上之「阿崙」(註133)是鎮長丙○○的司機, 乙○○寫「阿崙」即是寫丙○○之事,亦為證人王金 鎮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註134)。證 人丁○○、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均證 稱乙○○製作的「分帳紀錄表」是分89年06月至12月 、90年01月至03月兩次製作,所以會有兩份,之後再 將兩者加起一併計算,乙○○均拿資料回臺中製作完 畢後,再拿至丁○○居處與丁○○等人會帳;89年06 月至12月的帳款之所以會一併作帳,是因為當時公司 沒有什麼錢可以拆帳分配(註135)。乙○○、丁○○、吳金穗之上開證述,核均與卷附乙○○製作之「分 帳紀錄表」所示情形相符(註136)。由上證據資料均足以顯示,丙○○確實在丁○○管帳期間,參加土庫 一場營運所得款項之分配。 ④乙○○製作之「分帳明細表」既為丁○○管帳期間土 庫一場盈餘分配之依據,則依其上記載,丙○○於89 年6月至12月可得分配項為1,872,912元,90年01月至 3月應回收款項為973,901元,扣除其個人與土庫一場 合夥人應均分開銷1/4計408,393元,合計90年01月至 03月丙○○可得分配款項為565,508元,總計89年6月 至12月、90年01月至03月,這兩段期間,丙○○共可 分得2,438,420元(註137)。再依其記載之內容,這 兩段期間丙○○可得分配之款項既然可以加總的方式 呈現,未有任何已獲付款項目之扣減,顯見遲至王金 鎮製作上開兩個期間丙○○可得分配款項之紀錄表時 ,丙○○尚未獲丁○○給付賄款。 ⑶丙○○可得賄款由營業額10%改為盈餘25%: ①依證人丁○○、乙○○、吳金穗所證,及「分帳紀錄 表」之記載,丙○○可得分配之賄款,在89年06月至 12月間,仍與壬○○管帳期間相同,為土庫一場營業 額的10%,在90年01月至03月之間,則與壬○○、王 金鎮、丁○○三人均分土庫一場營業額扣除支出後之 盈餘,即土庫一場盈餘25%始歸為丙○○之賄款,已 如前述。之所以如此轉變,依證人丁○○於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院審理中之證述,是因當時土庫一場營運減 少,且帳目不清,乙○○因此提議調整股權比例,減 少丁○○、壬○○原各分配盈餘40%,改為乙○○、 丁○○、壬○○、丙○○各佔股權25%,丁○○與吳 欽棋先前已接觸談及此事,丙○○表示只要他可得分 配部分沒有減少即可(註138)。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除證實其因妻生病而積欠公司債務 外,並證稱當時丁○○、乙○○、丙○○自己去承接 案件,酬勞均自己收取,其等均表示壬○○沒有接到 工作,乙○○提議要降低壬○○的持股,與他們平均 ,變成25%,壬○○有同意(註139)。證人乙○○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實了丙○○應分配部分 經協調後改為盈餘的25%,其同意分帳紀錄表上記載 丙○○可分得2,438,420元之事,及當時壬○○積欠公司債務等事實(註140)。 ②土庫一場在丁○○管帳期間,各合夥人均對外各自承 接案件,報酬均各自收取,未一併繳回,日後結算帳 款時,再自個人應分得盈餘多寡抵扣,為證人丁○○ 、乙○○、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屬 實。在這期間,丁○○因管理帳務,須墊支土庫一場 的維修、營業稅等稅金,亦為證人丁○○、吳金穗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無誤,並有前開吳金穗 或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可徵。因為沒有金額入帳 ,各合夥人究竟係以每立方公尺多少單價對外收費, 沒有數據,導致丁○○空有向鎮公所申報土石方之數 量,但無總價,款項有無收足,也不確定,加上吳讚 樓又墊款支出,因此,每月營業額多少、支出多少, 難以每月算定。而各合夥人間又以乙○○對帳目的最 後核算為憑據,而依據上開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 來看,內未有各合夥人扣抵已分得盈餘之記載,吳欽 棋賄款部分亦同。換言之,在乙○○製作土庫一場89 年06月至12月、90年01月至03月這兩個時段的分帳明 細之際,管理帳務的丁○○並未分配各合夥人盈餘, 亦尚未給付賄款予丙○○。各合夥人間在這段期間均 未分配盈餘,因而對帳款出入有所疑慮或爭執,應不 令人意外,因此,也就更有必要對這兩段期間之帳款 作一整理結算,個人應收應付多少金額,才有個依據 。是以,乙○○製作的上開分帳紀錄表內所示帳款, 應屬真實可信,且為各合夥人並丙○○均同意之定案 。 ③如前所述,土庫一場營業額既然無法每月定算,欲如 壬○○管帳期間,每月核算丙○○可得分配的10%, 顯有困難。加上收案件數減少,各合夥人彼此間對於 帳款報多報少,有了猜忌爭執,為了日後繼續合作, 各合夥人間勢必有個妥協。而乙○○又係現有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各項帳款又須經其核算始成定數,土庫 一場能否順利營運,其居於關鍵地位,其為保障現有 公司及其個人之權益,讓合夥人願意將實收款項報繳 ,擴大土庫一場盈餘,因此要求降低丁○○、壬○○ 持股比例,要求各合夥人與丙○○均分盈餘,另方面 丁○○、壬○○居於弱勢,不得不退讓而答應,均與 常情無違。丙○○部分,營業額10%調整為盈餘(營 業額扣除開銷後所得)25%,因互有優劣,為了土庫 一場繼續營運,其可繼續配得賄款,認只要在不損及 其權益下,其可同意,亦合於情理。因此,證人吳讚 樓、壬○○、乙○○所證調整其等股權,與丙○○各 佔盈餘25%部分,均屬可信。此外,並有檢察官提出 之合夥補正聲明(註141)存案可參。 ④既曰合夥補正聲明,應即為原有分配比例之調整無誤 。據其上所載,土庫一場合夥人乙○○、丁○○、廖 振宏及「吳先生」於90年05月04日、18日,兩次在現 有公司(臺中縣沙鹿鎮○○路19巷100號之1)召開合 夥人帳務會議,研商事宜,經高天助理事長與會折衝 ,達成共識,合夥人乙○○、丁○○、壬○○、及「 鎮仔」等四人,公司股份各佔25%,並無異議通過與 追認各合夥人帳務如下:壬○○應支付公司三百六十 一萬二千四百元(3612,400元),以其爾後所報之進 土案件優先抵銷(抵扣);丁○○無盈餘與支出,結 清帳務;「鎮仔」盈餘計一百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二十 元(1,626,720元),公司應予支付。合夥人丁○○、 乙○○、壬○○均於該補正聲明書最後簽名蓋印,見 證人欄則由高天助簽名,聲明書日期為90年05月18日 。對此記載,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證實「吳先生」為丙○○,「鎮仔」亦是丙○○,因 為他是鎮長,實際上丙○○未出資,當時是請高天助 協調,是在現有公司臺中總公司現場寫的,壬○○要 給付的部分及公司應支付給丙○○部分均已經拆帳完 畢,根據記帳單而來,簽字是確認這些帳款(註142)。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實上情(註143)。證人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稱 「鎮仔」是丙○○,當時丙○○沒有在場,在沙鹿現 有總公司簽的(註144)。被告丁○○並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稱當時乙○○、壬○○均在場,可能 沒有股東要他代丙○○簽名,所以其未代簽(註145)。被告壬○○則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供稱聲明書 是高天助秘書所寫,乙○○說丙○○部分不用簽名( 註146)。 ⑤由上資料可見,不論在變更股權之動機、爭執的過程 、協調的結果等事項,證據資料均相吻合,且有合理 的說明,合夥補正聲明也確實記載了壬○○尚欠公司 款項、公司尚欠丙○○多少款項、丁○○則結清帳務 ,對現有公司無欠款等事項,代表這些帳目的爭執, 已經過一定的核算程序,已有一定的數據出現,並據 以記入補正聲明書面,對照前開乙○○製作之分帳紀 錄表,在90年01月至03月間的記帳,丙○○可得分配 部分是盈餘的25%,兩者相合,更可徵合夥補正聲明 是有根據,並可知乙○○製作90年01月至03月間之分 帳紀錄,及89年06月至12月及90年01月至03月這兩段 期間分帳之加總紀錄,應係在90年05月18日補正聲明 記載共識前,即為核算紀錄,方便日後記入補正聲明 內,此觀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 「先有乙○○的這些帳單才去寫這張補正聲明(註147 ),亦可明其真。換言之,合夥補正聲明書所指各合 夥人與丙○○均分盈餘一事,乃溯及90年01月起即開 始實施(而非合夥補正聲明書立日期90年05月18日以 後),補正聲明只是在確認該期間帳款之分配比例及 數額。則既然股權已有變動,帳款在這時段亦已做了 結算,合夥人間彼此均同意,則證人乙○○於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協調後均沒有照著去做,也沒 有營運,只有算帳沒有算錢云云,又證稱我不知道公 司欠丙○○部分有無給付,要問丁○○有無給他云云 ,顯前後矛盾,其又證稱丁○○於管理財務期間未分 配盈餘,積欠現有公司款項云云,亦與補正聲明書所 載丁○○「結清帳務」不符,又若只有書面記帳,沒 有實際收入或支出之抵扣、分配,甚至已無營運,吳 讚樓又如何「結清帳務」?壬○○如何以日後承接案 件所得扣抵欠款?土庫一場積欠丙○○上開1626,720 元如何償還?製作「分帳紀錄表」或「合夥補正聲明 書」有何益處?是乙○○之上開證詞,又與補正聲明 書所載內容相違,均不足採信。 ⑥而乙○○、丁○○、壬○○既經爭執,並費周章地重 新調整股權,計算分配帳款,丙○○原有營業額10% 之額度,自然不能置之不理,且若無丙○○的同意, 帳款一樣無法處理清楚。是以,縱然簽訂合夥補正聲 明書時,丙○○並不在場,但其對可分得數額之調整 ,業已同意,此亦為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審理中證述屬實,敘明如前,又其亦握有乙○○製作 之「分帳紀錄表」,自對其應得分配款項多寡,甚為 清楚,自無須在場確認補正聲明書之內容,確保其權 益。因此,無法以丙○○之不在場,論定丙○○對該 補正聲明書之內容不知情。丙○○未在其上簽名,也 正如同其未在合夥契約書上簽名一般,是一樣的道理 ,只不過這次丁○○並未代丙○○簽名而已。又各合 夥人對上開合夥補正聲明書之內容、乙○○製作「分 帳紀錄表」之內容,均表認同,顯然在這個時段,合 夥人間在書面上的帳目已清,其等均認同丙○○應得 部分款項,自無作帳之人利用丙○○之名義製作假帳 來矇騙其他合夥人可言。丙○○及其辯護人所辯「不 知情」、「被利用」、「土庫一場已無營運,不可能 有收入交付賄款」云云,均非真實,不可採信。 ⑷丁○○交付賄款給丙○○過程(兼論被告丙○○洗錢): ①丁○○管理帳務期間,在89年06月至12月、90年01月 至03月這兩段期間,應交付丙○○之賄款共計二百四 十三萬八千四百二十元(2,438,420元),而於乙○○ 核算登載賄款加總之際,丁○○均仍未以土庫一場之 名義交付賄款,前已敘明。依證人丁○○於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證述,上開帳款是在「分帳紀錄表 」計算出來後(也就是在90年03月過後)才處理,補 正聲明書的數額是依據乙○○的「分帳紀錄表」而來 ,於90年04月24日,丁○○請吳金穗自其設於土庫鎮 農會帳號5138-6號、戶名「丁○○」之帳戶內提領現 金800,000元,丁○○如果手邊有現金,也以現金支付,該筆金額是在土庫鎮○○路土庫國小對面彰化銀行 土庫分行前交付給丙○○,當時是「阿崙」載丙○○ 過來(註148)。證人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 中亦證實曾為其父親丁○○自該帳戶提領現金之情(註149)。經檢視合夥補正聲明所載土庫一場應給付吳欽棋數額為1,626,720元,與前開乙○○之「分帳紀錄表」總額2,438,420元,兩者相差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元( 811,700元),既然合夥補正聲明之數額是依據乙○○ 之「分帳紀錄表」而來,這中間短少了811,700元,代表著土庫一場已經支付給丙○○這些金額,而必須予 以扣除,丁○○為管帳之人,本該由其支付丙○○, 證人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有無支 付要問丁○○」,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亦證稱「沒有其他人會支付丙○○」,均可徵該筆款 項是由丁○○支付。而此情亦為乙○○所肯認,因此 扣減該筆款項,僅列1626,720元於合夥補正聲明如上 。而811,700元之來源,除有丁○○提出之上開土庫鎮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註150),記明90年4月24日以現金提領八十萬元(800,000元),餘額一百七十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三元(1,714,133元),可以佐證丁○○所言屬實外,多餘的11,700元從何而來,證人丁○○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檢視該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 ,無法得知是否從該帳戶另行提領現金交付,因而無 法提出合理的說明。雖然如此,本院認為既然該帳戶 尚有餘額多達一百七十幾萬元,丁○○若有心提領該 多餘的11,700元,不論是與該筆800,000元一起提領,或分筆提領,均不是問題。之所以無法在該帳戶內找 出單筆11,700元的提領紀錄,代表這部分款項本來就 沒提領。又相較於800,000元,則11,700元顯屬小額款項,丁○○身邊正好有這些千元大鈔,包含7張百元鈔票,亦與一般生活經驗無違,也正因為丁○○手邊有 這些現金,才會與其所提領的800,000元,湊合成811700元這個有百元數額的類似隨機給付的數額,一次交 付丙○○,日後,始有可能在補正聲明上列出扣減該 筆數額之餘額(1,626,720元)。本院因此認定,吳讚樓是於90年04月24日,在乙○○製作「分帳紀錄表」 出爐後,合夥補正聲明製作前,明瞭應給付丙○○款 項之數額後(丙○○對此亦知之甚詳),為分期交付 該數額,即於該日在土庫鎮○○路土庫國小對面彰化 銀行土庫分行前,一次交付賄款811,700元給丙○○,丙○○當面收受。丙○○握有「分帳紀錄表」,當知 丁○○當時所交付之款項,為賄款之一部分。 ②至於丁○○面對辯護人詰問89年07月至12月間是否交 付賄款給丙○○,證人丁○○雖依據上開帳戶交易明 細查詢單證稱於89年07月13日、11月29日、11月30日 、12月02日,陸續給付丙○○568,500元、600,000元 、800,000元、800,000元云云。然依據乙○○或吳金 穗製作之「分帳紀錄表」,均未顯示丁○○支付吳欽 棋如上之金額,證人丁○○於同一審判期日,亦反覆 證述「乙○○將帳務拆好後,其才交付款項給丙○○ 」的意思。換言之,在乙○○之「分帳紀錄表」定案 出爐前,丁○○並未交付賄款給丙○○。因此,吳讚 樓上開陸續支付丙○○款項之證詞,應係在表明其有 領款分配各合夥人應得盈餘,未侵吞公款之意,其為 了保護自己,而為記憶上錯誤之陳述,應不足信。參 酌「分帳紀錄表」、合夥補正聲明、丁○○提領800, 000元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等書證,本院認為丁○○上開證詞之差異,不足以否定其交付800,000元賄款與丙○○之可信度。由上可明,丁○○於90年04月24日 支付800,000元現金賄款給丙○○,這部分金額未顯示在乙○○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也未顯示在吳金穗 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且乙○○製作「分帳紀錄表 」僅核算至90年03月份之款項,未及於同年04月份, 凡此,均足認乙○○是在90年04月份間之某日,製作 完畢「分帳紀錄表」,丁○○始依該定案,著手交付 賄賂給丙○○。 ③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實了證據編 號93之1即丁○○設於土庫鎮農會帳號1072-7支票簿 存根編號(即票據號碼)163967、發票日期90年09月 30日、面額一百萬元(1,000,000元)支票,是其交代 吳金穗簽發,存根上所載「吳Sir」是指丙○○;證據編號75之3即吳金穗製作之「分帳紀錄表」編號④「6/8付吳先生1,000,000」之「吳先生」是指丙○○,「1,000,000」即是以上開支票支付丙○○一百萬元(1,000,000元),支票是以其個人名義簽發,並交付丙○○,充作土庫一場應支付丙○○之部分賄款(也就是合夥補正聲明上所載1,626,720元);該支票票款乃90年09月28日自丁○○設於土庫鎮農會之上開帳號5138號帳 戶轉入上開支票帳戶內,使該支票屆期兌現(註151)。證人吳金穗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雖無法證實 上開支票之用途,惟亦證實該支票係丁○○要其開立 ,由其在丁○○居處開立,用以支付丙○○等情為真 ,其並證稱支票的交付日期,應即為90年06月08日( 註152)。此外,並有證據編號93之1所示之上開支票 存根(註153)、證據編號75之3、75之4即吳金穗製作之「分帳紀錄表」扣案足憑,丁○○提出之上開土庫 鎮農會帳號5138-6號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在卷可參( 註154)。而被告丙○○於調查員詢問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供稱其於90年07月、08月間,向吳讚 樓收取該紙支票,其為該紙支票上所載之「吳Sir」,其於收受後,將該紙支票存入張森雄設於臺灣銀行虎 尾分行帳號03808-8號戶名「張森雄」帳戶內兌現(註 155)。此亦有上開支票影本(正、反面)、上開張森雄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往來明細等在卷可參(註156)。由該支票影本之戳記可知,丙○○提示支票日期 為90年09月26日,支票託收兌現之入帳日期則為90年 10月05日,兌現後,於91年01月22日,該筆款項經現 金提領。凡此,均可證明丁○○確實開立了上開支票 交丙○○提示兌現之事實。至於丁○○交付上開支票 之地點,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已不復記 憶,然依被告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供 述,該張支票是在土庫鎮○○段12號其議員服務處所 交付(註157),本院因此認定此乃賄款交付地點。又 交付之時間,雖然依吳金穗之證述及前開「分帳紀錄 表」所示,均指向90年06月08日,惟參酌證據編號75 之3、75之4「分帳紀錄表」之記載,分別為90年07月 份、08月份之帳目,到了90年08月份之記帳,吳金穗 始將該筆支票給付列入丁○○項下之帳款內,註明「7月帳+1,000,000(6/8付吳Sir)」,列為「加項」, 代表丁○○可得扣抵該筆付款,此亦為證人吳金穗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述無誤,已如前述,可知 丁○○支付該筆款項(該紙支票)之時間點,應係在 90年07月間之某日,始有可能在次月(08月份)列入 07月份之帳款內,而非90年06月08日開立之時即為給 付。另參被告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肯 定供稱其係90年7月間某日收受該張支票(註158),本 院因此認定,該支票賄款交付時間點,應係在90年7 月間之某日。 ④被告丙○○及辯護人辯稱該紙支票是張森雄借款予吳 讚樓,丁○○為償還借款所開立,並非丙○○收受之 賄款云云。然證人張森雄於檢察官面前具結證稱:上 開帳戶(即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3808-8號)是我借 給丙○○使用,他如何使用,我完全不清楚,詳情要 問丙○○,帳戶印章、存摺平常都放在我身上,但裡 面如果有匯給丙○○的錢進來,丙○○會來找我,我 會將該存摺、印章交給丙○○,由他自己處理,用完 之後,他會將存摺、印章還給我,沒有任何好處,我 不清楚丙○○的錢的來源為何,要問丙○○;提示之 支票(發票人丁○○、付款人土庫鎮農會、發票日90 年09月30日,背面張森雄背書)不是丁○○還給我的 1,000,000元,這筆錢是給誰的我不清楚,要問丙○○才清楚;支票背書都不是我寫的、印的,我有將存摺 、印章交給丙○○,要問丙○○才清楚;自90年3月21日提領4,000,000元以後(餘額5,221元),丙○○即 向我借這個帳戶使用,所以之後每一筆交易進出都是 他的錢,不是我的錢;戊○○被收押後,丙○○有找 我幫忙,資金的事要幫他講話,08月30日下午丙○○ 到我家,說他要出國,存摺內資金有關丁○○一百萬 元(1,000,000元)就說是借款還錢,檢調在查時就這 樣講(註159)。張森雄已明白證述丁○○交付之上開 支票非返還張森雄之借款,其上開帳戶存摺、印章是 交丙○○使用,支票入帳用途要問丙○○,丙○○在 案發後,曾向其勾串證詞,謂檢調在查時要陳明該支 票款項是丁○○的借款。而張森雄願與丙○○共同使 用上開帳戶,且無任何代價,信張森雄與丙○○交情 匪淺,其斷無可能在具結證述時,虛偽證述丙○○的 不是。因此,張森雄證述內容應信屬實。對此,被告 丁○○則堅稱其未向張森雄借錢。顯然上開一百萬元 (1,000,000元)支票兌現後,乃由被告丙○○領用。 而依被告丙○○多次收受壬○○、丁○○賄款之互動 模式,其當然知悉丁○○交付之一百萬元(1,000,00 0元支票為賄款的一部分,也正因該筆款項敏感,又係支票形式,被告丙○○恐日後遭警追查出事,自有利 用不知情之張森雄之帳戶提示兌現並領用之必要,被 告丙○○為掩飾自己因犯收受賄賂罪所得財物,而於 90年09月26日將該張支票存入張森雄之上開帳戶,於 同年10月5日兌現該筆票款後,91年01月22日現金提領該筆款項使用。就此部分,被告丙○○洗錢之事證明 確。 ⑤再者,被告丙○○於偵查中,先供稱其與丁○○完全 沒有生意上、金錢上借貸等往來關係,前開一百萬元 (1,000,000元)支票不是丁○○支付給我;又改稱係 丁○○向我借錢,我則幫他向張森雄借款一百六十五 萬元(1,650,000元),丁○○開立2張支票償還;於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中,又改稱丁○○向我周轉 ,我沒那麼多錢,我向張森雄借了一百萬元(1,000,0 00元),我自己提出六十五萬元(650,000元),丁○○ 開了2張支票,六十五萬元(650,000元)我還給張森雄 ,一百萬元(1,000,000元)跳票,沒有還我(註160)。 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程序中,被告丙○○又稱是 為了選舉之用,向張森雄借用該帳戶,避免選舉經費 超過政府規定之額度,該1,000,000元是丁○○清償借款云云。丙○○辯解多端,前後矛盾,可信度甚低, 苟係借款,顯然額度不小,丙○○卻始終提不出任何 借款的證據佐憑,其與辯護人所提出之辯解實難採信 ,無從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 ⑥被告丙○○及辯護人另辯以支票開立日期為90年06月 08日,但支票兌現日期卻在90年09月30日,相隔過遠 ,且土庫一場當時已無營運收入,沒有帳款可分,且 由乙○○作帳,卻由丁○○付款,顯不合理,丁○○ 當時是公所代表,握有預算審查權,且已經濟困難, 不可能再將錢分配給丙○○云云。然如證人丁○○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證,當時各合夥人各自收 件,繳回公司的錢少,所以票期較晚,只要大家可以 接受即可,其負責管帳之人,如同壬○○作業般,必 須由管帳之人即丁○○自其承接案件所得挪出款項支 付丙○○賄款(註161),是由丁○○開立票期較長之 個人票款給丙○○不足為奇。況這筆票款在交付後次 月之土庫一場記帳中,即算入丁○○應得部分,與吳 讚樓應繳回土庫一場部分加總,有該「分帳紀錄表」 可徵,此亦代表這筆款項不是丁○○個人款項,而是 土庫一場應支付的款項。另依據丁○○於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審理中之證述,土庫一場是直到91年初才沒有 營業,前已敘明,自難認90年09月、10月時土庫一場 沒有營運收入,丁○○的經濟狀況已不准許支付該筆 款項,且若已給付不能,又何能如期兌現。就土庫一 場而言,該筆款項乃屬公款,丁○○必須對其他二位 合夥人負責,與丁○○身為公所代表之職權應屬無涉 。以上各點,亦足認被告丙○○及辯護人所持之辯解 ,尚無可取。 ⑦被告丙○○及辯護人又抗辯丁○○轉為污點證人後所 為的供述筆錄,顯係調查員違法取供,或是丁○○為 了具保停止羈押,心急而胡謅,丁○○不識字,筆錄 不可能如此詳實,顯有筆錄不實的情形,並聲請勘驗 丁○○之詢問錄音。被告丁○○於調查站91年07月31 日、同年08月13日之詢問筆錄,就被告丙○○收受賄 賂部分,確實與其後在偵查中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 理中之供證不同,然細究該二份詢問筆錄,丁○○對 「吳先生」、「鎮仔」為誰、為何「簽發支票給吳欽 棋」、何以「分帳紀錄表扣除該票款」等事項,均閃 避問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對於事後丁○○願意全 盤拖出,據其所證,是因為被羈押後,經濟壓力很大 ,本來想要自己承擔一切,不要困擾他人,後來詢問 時,製作筆錄地點就在壬○○隔壁,調查員將門打開 給我聽,聽到壬○○說土庫一場都沒有分到錢,錢都 是丁○○與其女兒賺走,丁○○聽到這樣,非常生氣 ,才要全盤供出,實話實說,並表示要向檢察官坦承 實情;詢問過程中是其自己去撞牆的,不是調查員推 的,撞牆是因為做到這樣也沒賺到錢,還變成這樣, 乾脆撞死好了,那時候人很生氣,撞牆後向檢察官所 供均屬實情(註162)。由上可見,丁○○之所以願意 供出實情,除了被羈押導致經濟上的壓力以外,是因 為其聽到壬○○的供詞似乎有意指摘丁○○侵吞公款 ,此時丁○○內心氣憤,本想一人承擔全部過錯,但 被人誣賴又不知如何是好,一時激憤,因而撞牆,之 後表示願意全盤供出,以明自己未侵吞合夥款項,而 為達此目的,不供出丙○○受賄部分,顯難以交代, 更何況,扣案的其他書證,也均指向丙○○收有款項 ,這點丁○○實難以迴避,無法自圓其說,是丁○○ 上開證詞,應係屬實。本院認為丁○○撞牆後所為之 供述,非出於調查員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詢問 方式所致,其供述具有任意性。就此部分,丁○○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不論以被告身分或以證人 身分,均證實其偵查中之筆錄均照其意思為記載,並 無錯誤,內容實在。因此,所謂調查員違法取供一事 ,並無實證可佐。至於筆錄內容如何,就丙○○收受 賄路部分,也均提示讓證人丁○○確認無誤,亦有其 他佐證可憑,所謂心急具保而胡謅、筆錄過於詳實云 云,均顯不足認定丁○○的筆錄違背其真意。是以, 丁○○並無在檢調的誘導下誣陷丙○○,應可認定。 透過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互詰問後,真相已釐清,吳 讚樓的筆錄顯無勘驗錄音之必要,被告丙○○及辯護 人於原審聲請勘驗錄音,又無法釋明丁○○的供詞是 遭強暴、脅迫或與檢調人員有何非法或不當利益之交 換而來,原審認其聲請核無必要,而予駁回,被告吳 欽棋及辯護人於本院上訴審時雖亦曾聲請勘驗丁○○ 筆錄之錄音,後又認無再當庭勘驗之必要,本院經核 亦無再勘驗丁○○有關筆錄所為錄音之必要。 ⑸由上可見,被告丙○○於丁○○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 ,總計收受賄賂達一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元(811,700+ 1,000,000),要無疑問。 ⒍綜上,壬○○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交付賄賂六百六十 二萬二千三百十一元(6,622,311元)與丙○○。丁○○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交付賄賂一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元 (1,811,700元)與丙○○。被告丙○○連續收受賄賂,合計收受賄賂達8,434,011元(6,622,311+811,700+1,000,000)。合於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一再證述丙○○收受賄賂至少8百餘萬元之說詞。被告丙○○及辯護人另辯以檢察官及丁○○、壬○○所提出其收受賄賂之金 額多達數個版本,均有出入,顯故入其罪云云。然丙○○ 當時收得賄款多寡,當然不能籠統以一定之百分比計算其 賄賂所得,還是必須經過審判後,逐一釐清相關供詞、帳 冊等資料,一一交代來源較為清楚可信,收賄數額的版本 雖有不一,但根據上開事證及論述,被告丙○○收受賄賂 之數額,合於證人丁○○之證述,亦合於檢察官起訴書所 載之數額,並無所謂多個版本。是以,被告丙○○及辯護 人就此部分所持之辯解,均屬卸責之詞,不足為信。 ⒎是被告丙○○於本案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之圖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 罪之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另丙○○被訴收受超過上述賄賂數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如下述參所敘)。㈡被告己○○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 罪): ⒈如前㈠⒈⑴所示,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4點、第 25點之規定,土資場申請設立應經過土庫鎮公所之初審、 複審,初審應經過初勘審查,勘查後作為初勘審查紀錄, 初審可行性經認可,再進行複勘及複審;鄉鎮公所為初審 、複審之審查單位者,視其情形由建設(工務)單位會同環保、農林及其他有關單位派員組成專案小組會勘審查。換 言之,審查形式乃採會議制,審查成員必須會同進行現場 實地勘查。揆其目的,乃在意見的交換、整合、取得共識 。在申請設置部分取得設置許可,進行硬體設置後,依同 要點第28點規定,土資場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後,應檢具 核准文件及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照片,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 「勘驗核可」後啟用。這裡所稱之「勘驗核可」雖未明示 必須由建設(工務)單位會同其他單位組成專業小組會勘 審查,惟土資場之設置許可既然牽涉包含環保、農林等諸 多業務單位權責,須各該單位會同勘查始能決定,則於其 設置完畢後,相關設置措施是否符合各業務單位之要求標 準,當然亦須原審查業務單位會同勘驗,始克其功。因此 ,土資場啟用同意前之「勘驗」,亦應指各相關業務單位 之會同勘驗才是,此為當然的解釋,要點上無須特別再標 明。 ⒉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於88年11月16日,向土庫鎮公所申請 設立土庫二場,有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88年11月16日88現 有字第001號函文在卷可參(註163),土庫鎮公所於受理 後,承辦人甲○○於88年12月22日簽稿併呈擬定88年12月 27日會同鎮公所建設課、民政課、農業課、清潔隊等業務 單位舉行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於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後 ,製有初審會勘審查紀錄表、初審會勘審查重點說明表、 複審審查表在卷足佐(註164)。由上開審查表觀之,各業 務單位均有會簽相關意見。於88年12月29日,承辦人甲○ ○簽呈各業務單位已審查完畢,依各單位審查結果,擬准 許可審發設置許可書,會簽各該業務單位後,由己○○以 鎮長甲章批准,同日,承辦人甲○○簽稿併呈函發設置許 可書,此有簽呈、函稿、土庫二場設置許可書在卷可明( 註165)。89年1月6日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檢附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設置許可、土庫二場施設竣工圖等文件,申請土庫 鎮公所核發啟用同意書,承辦人甲○○簽請於次日(01月 07日)會同相關業務單位人員至現場勘查辦理,經簽會農 業、民政、建設課等單位後,由己○○以鎮長甲章批准, 鎮公所發函通知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會勘時間,於89年01 月07日上午09時至土庫鎮○○段732、910號地號土庫二場 所在進行會勘,出列席單位及人員有民政課李丁興、李烊 錔、建設課張隆生、甲○○、農業課楊木村、土庫二場戊 ○○,會勘結論為竣工圖與規劃申請書相符,並做成會勘 紀錄,同日,承辦人甲○○再上簽呈,表示土庫二場業依 規劃申請書施設完竣,經各單位勘查與竣工圖相符,擬准 發啟用同意書,各單位會簽後,由己○○以鎮長甲章批准 ,土庫鎮公所於同日檢附啟用同意書給現有公司雲林分公 司等情,有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函文、土庫鎮公所89年01 月06日89土鎮建字第12044號函、會勘紀錄、簽呈、土庫鎮公所89年01月07日89土鎮建字第12049號函、土庫二場啟用同意書等在卷可詳(註166)。由上書證可知,土庫二場啟用同意前之現場勘驗,是會同各相關業務單位現場查驗, 與上開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規定相合。 ⒊89年01月07日的會勘,證人李丁興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 理中證實其當時在民政課,與張隆生、甲○○、楊木村共 同前往會勘土庫二場,離開的時候未見到己○○(註167)。證人李烊錔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實其當時代 理清潔隊隊長,與楊木村、甲○○、張隆生等人前往會勘 ,己○○未到場(註168)。證人甲○○於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審理中則證稱楊木村等人有去會勘,本來早上九點要去 ,戊○○說有事要我們早一點出發,故早上08點30分就會 同出去,土庫二場在公所附近,回來後大家會簽同意才發 啟用同意書,啟用同意書的簽呈與會勘紀錄是我回鎮公所 後,依土庫一場的範本一起填載送給他們簽的,己○○沒 去,他說要去,我們要去時他當時有客人,他說回來後再 拿會勘紀錄給他簽,他不簽也無所謂,回來後因為我報告 情形讓他瞭解,他認為符合才簽名(註69)。由上證述可 明,89年01月07日的會 勘是相關單位會同勘查無誤,己 ○○於當日並未出席,更無所謂主持會勘可言,卻於當日 在土庫鎮公所內簽名於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上,此均核與己 ○○自白其未到場之情相符。而所謂會勘紀錄,當然是紀 錄會勘出席的人員、意見並出席成員共同的結論。結論出 來了,各單位均認合於規定,則會勘紀錄與啟用同意書的 簽呈一併製作,一同由到場業務人員會簽呈核,節省公文 流程,本屬正常。楊木村因而在其上均簽上同一時間,應 屬同一時間簽蓋了兩份文件所致,疏忽了會勘時間點與會 簽時間點的不同,尚不能執此時間上的一致,而認整個會 勘紀錄是捏造虛假,附此敘明。 ⒋惟如前所述,會勘紀錄與會勘後請准核發啟用同意書之簽 呈不同,一乃紀錄文書、一為呈核書面,此觀兩份文書形 式、內容均不相同即明。會勘紀錄與一般會議紀錄般,其 上有會勘時間、地點、主持人、紀錄、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等各欄,乃現場勘查的紀實文書,主持人應指到場指揮勘 查、整合勘查意見、決定勘查結論等從事現場督導之人, 與呈核公文之批示作用並不相同。主持人欄上簽名,代表 著主持人到場執行上開職務,就此部分,自屬公務員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而各相關業務單位會同勘查,因屬跨科 室業務,只要各業務單位對勘查之過程、結果有共識、有 結論,縱主持人未到場,而未於會勘紀錄上簽名,亦不妨 礙勘查之進行與勘查結論之真實,此觀土庫一場啟用同意 書核發前之會勘紀錄,其上主持人欄空白(註170),亦可 見己○○對此道理知之甚明,己○○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準備程序中坦承此部分犯行,顯非誤會。其事後辯以會勘 紀錄上主持人欄只是一個形式上的簽名,表示知悉會勘結 論云云,顯與會勘紀錄之性質與用意相悖,亦與呈報會勘 結論、請准核發啟用同意書之簽呈重複,而顯矛盾。己○ ○所辯無法自圓其說,難以採信。己○○於當時既承鎮長 之命,負責處理此部分業務,本為會勘主持人,須到場主 持行會勘職務,惟既未到場主持會勘,卻事後於會勘紀錄 主持人欄下方簽名,顯然是將不實事項登載其職務上所掌 公文書(主持人欄),致令外界誤判會勘紀錄整個是假, 足以生損害於會勘查驗的真實性,有害土庫鎮公所公務執 行之廉潔。 ⒌再依被告己○○於偵查中亦坦承有與被告乙○○、丁○○ 、壬○○等人之至前述KTV飲宴聯誼之事實,由土資場業者拉攏土庫鎮公所承辦土資之公務人員,而前開棄土場未經 雲林縣環保局核准,「土庫一場」、「土庫二場」會勘時 ,負責環保之人員李丁興、李烊錔均簽註依雲林縣環保局 之規定辦理,雲林縣政亦曾於八十八年十月廿七日以八八 雲環二字第二○七七八號函告土庫鎮公所,未取得操作許 可前,棄土場不得操作,因丙○○交待被告己○○等配合 讓棄土場之設置通過,被告己○○因而在棄土場未通過環 保規定前代丙○○核發許可證,前述棄土場曾申請轉運土 石方至他縣市,而遭他縣市拒絕,或經雲林縣政府函請土 地鎮公所查明棄土場業主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等刑責,承辦 人張隆生、甲○○僅於該等公文上簽擬通知棄土場另覓合 法轉運地點等,被告己○○依丙○○之授權亦僅蓋章批准 承辦人之簽擬,另被告己○○曾至前述苗栗縣卓蘭鎮○○ 段等棄土場申報轉運土石方地點查證,發現該地容量與申 報轉運之數量差距太大,顯不合理,被告己○○均僅依丙 ○○之指示及授權在該等公文上蓋用鎮長甲章決行,並未 要求承辦人員依規定停止棄土場之營業,亦據被告己○○ 於台北縣調查站訊問時供述在卷,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審理時亦供述:「(問:你怎麼知道土是否有進場?)答 :剛開始有,後來沒看到。(問:你怎麼知道?)答:從 那邊經過。(問:從外面經過怎麼會知道土有沒有進場? )答:土一堆一堆,有圍籬。(問:你怎麼會看到裡面? )答:我每天上、下班都會經過,我有時候會下車去看看 。」(見原審96年07月05日審判筆錄)等語,是被告己○ ○身為土庫鎮公所之主任秘書,既有監督之責,其明知棄 土業者根本均未將棄土運進土資場,竟未加以追究,是被 告己○○明知土資場業者販賣虛偽之棄土證明,顯明知違 背「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因而使前述棄土業者 ,得以大量販售棄土證明牟取暴利,並將棄土業者所申報 之棄土進場證明、轉運資料,土石方流向月報表轉報雲林 縣政府,足生損害於林縣政府對於棄土管理之正確性,則 被告己○○此部分所犯明知違背法令圖利及行使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之犯行堪以認定。(另關於被告己○○於前述 會勘紀錄主持人欄項下簽名,就未行使不另為無罪諭知部 分詳如下述叄㈤所敘) ㈢被告甲○○、庚○○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公文書罪)。 ⒈被告庚○○坦言案發時其為土庫鎮公所建設課課長,土資 場之設置與管理為建設課之主管業務,張隆生為土庫一場 設置管理之承辦人,其曾奉鎮長丙○○、主任秘書己○○ 之命、鎮代表丁○○之邀,至賞花KTV、北國KTV,到場遇 見壬○○、乙○○,惟均晚到早走等情,被告甲○○則坦 承其為土庫二場設置管理之承辦人及懷鼎場營運管理之承 辦人,並均否認有何犯行。 ⒉被告庚○○雖辯稱:依法令土資場不必具備資源回收功能 ,土庫一場、二場亦未申請具備資源回收功能,場內也就 不就不須具備回收設備始可核准,另依規定土資場堆置體 積達1,000立方公尺以上始須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啟用同意書時,辯稱本不知上開規定,於知情並 與鎮長丙○○研商後,即限期要求土庫一場業者補正,否 則暫停營運,於法無違。鎮公所係於88年10月01日審查土 庫一場業者申報進場案件,同年10月04日發文同意申報案 件備查,日期均在核發啟用同意書之後,並無配合業者偷 跑,圖利業者。依規定土石方可以直接境外轉運,無庸進 入土資場再行轉運,土庫一場、二場申請設置項目亦無土 石方加工分類,故土石方是否真有運入土資場,並不妨礙 鎮公所之管理,至於土石方流向之控管,依規定應由工程 主辦機關負責,鎮公所僅負責管理土資場申報土石方進場 及轉運間之容量關係,並依業者申報之數額為登載,必要 時至轉運地點勘查是否適合堆置土石方,復拍照存證,以 備查考,況現場勘查之目的非在測量土石方之容納量,未 有專業測量人員陪同,無從知悉轉運地點究竟可容納多少 土石方,日後已奉縣政府函令指示業者須檢附土地測量資 料申報轉運備查。至於外縣市政府拒絕土石方轉運者,檢 察官所指部分函文根本未知會土庫鎮公所,自無法處理, 鎮公所知悉外縣市政府拒絕或陳報之文件有偽造之疑者, 鎮公所均函請土資場陳報合法之替代地點,否則暫停轉運 業務,非謂未對業者做出不利處分。關於鎮公所出具之土 石方運棄完工公文,是依據業者陳報結果回復函詢單位, 並無偽造情事。業務承辦時未曾因土資場係何人經營而包 庇圖利,丙○○亦未指示對土資場放水或不追究責任,也 未因曾至賞花KTV、北國KTV飲宴而給業者好處(註181)云云。 ⒊被告甲○○雖亦辯稱:丙○○並未告知土庫二場、懷鼎場 之經營者為戊○○,依規定鎮公所可以核發設置許可書、 啟用同意書,之後業者在營運前向環保局取得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即可。土石方有少部分進入土資場,其餘依規 定可以直接場外轉運,鎮公所是依據業者申報進場、轉運 之個案書面資料審核控管土資場之剩餘容量,依此控制土 石方數量,並依業者申報資料製作月報表陳報縣政府,至 於土石方運棄完工公文,亦依據業者陳報資料函覆,內容 是否不實,鎮公所承辦人員無從知悉。丙○○並未授意出 具不實之公文給申報堆置土石方之承包商或工程主辦機關 。轉運地點的會勘查證乃至現場查證是否可供傾倒營建土 石方,但無法實際測量現場面積,只能以現場拍照存證。 至於轉運地點之縣政府函文不同意轉運者,被告均簽擬土 資場尋找合法替代地點,否則停止轉運業務,業者事後也 回文表示以其他地點替代,不清楚丙○○有無指示他人不 追究業者責任(註182 )云云。 ⒋但有關被告甲○○、庚○○部分經查: ⑴【從北部招攬到之棄土,業者均已明知根本不可能將土 方從北部運至雲林縣土庫鎮傾倒,因為運費上之負擔不 可能如此運作,否則即屬賠本生意,因此本件確實僅係 販賣一紙空白之棄土證明矇騙工程單位開工而已,而被 告等所辯稱本案之境外轉運僅係虛設之合理化名詞,根 本未實際境外轉運,又中北部地區之地方政府要求土資 場之設立必須實際進場、出埸或實際境外轉運,因乙○ ○在其他地區無法設立,遂利用關係以行賄之方式透過 時任縣議員之戊○○向時任鎮長之丙○○關說設立空白 之土資場,販賣虛偽之棄土證明,而任由挖取之廢土隨 便傾倒在任何不詳之地方,行為惡劣,因此身為承辦之 公務人員即本案被告甲○○、庚○○、己○○、丙○○ 乃明知之事】。依「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雖規定工程 主管機關有追蹤、管制棄土流向之職責,而土庫鎮公所 公務員也強調他們不負管制棄土流向責任,但土資場設 置管理之主管機關屬地方政府,在雲林縣,主管機關本 為雲林縣政府(註9),惟雲林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函 令轄內各鄉鎮市公所,關於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 場轄內平地部分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查核發設置許可,授 權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直至89年06月20日始將申請設 置業務收回縣政府辦理,惟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 ,仍持續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為止, 始由雲林縣政府收回管理(註10),因此雲林縣政府雖 為棄土場主管機關,但土庫鎮公所則負有代管職責,因 此土庫鎮公所既有核准設立及同意權,即應負相當之查 核責任,曾任縣府工務局土石採取課課長之證人蔡篤輝 也證述:「我們不管那個土石方流向,這個應該是說土 石方它要出去,這是工程主辦單位他們要去管制,出去 去哪裡這是工程單位他們要去管制,我們只有管土資場 而已,不要讓土資場明明已經飽和沒有辦法再收,還到 處去跟人家講說要幫忙處理這些土,去賣棄土證明,因 為那時候已經沒有什麼所謂棄土證明了,還去跟人家說 幫忙處理棄土,還去收件。」、「應該是說我們是管制 你申報了多少數量,已經處理了多少數量,不要超過你 能夠處理的容量,且不要說已經不能處理了還要去接受 人家的申報這樣子。」(見原審96年07月31日審判筆錄 ),亦即棄土場的主管機關仍然必須掌握土場之土石方 容納數量,也就是土庫鎮公所對於土方是否有進、出棄 土場必須確實掌握,否則如何能確保棄土場沒有超量收 受棄土?所以如果申報的累積總量已經超過設計總量, 土庫鎮公所必須確定土方是否確實出場或有轉運,才能 正確審核下一件之申請。因此,上開要點雖課以工程主 管機關有追蹤、管制棄土流向之職責,然而並非表示棄 土場之主管機關(縣政府及土庫鎮公所)即可排除其追 蹤、控管棄土流向之義務,或者雲林縣政府或土庫鎮公 所即可放縱土資場業者隨意申報不實之土石方申報表及 流向表,否則縣政府何需要求業者提出申報表及流向明 細表?縣府之目的即在避免土資場業者以該等轉運資料 敷衍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及土庫鎮公所為土資場主管 機關,法令雖未課以追蹤、考核土石方流向之義務,但 不得因此認定主管機關不得予以追蹤。且庚○○、甲○ ○等人均屬最基層之公務員,雲林縣政府為其上級機關 ,當知縣府所為之相關函示具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 是土庫鎮公所公務員之行事自應受到雲林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就土資場之設立、營運所為相關函示之拘束,乃土 庫鎮公所公務員坦承對於法規不甚了解,既已函請縣府 解釋,以行事之依據,卻又未循縣府環保局之函令解釋 。 ⑵縱然土方流向之監管機關為工程發包單位,土庫鎮公所 人員仍有圖利之問題,亦即如果公所人員明知土方流向 不明,仍在公文程序上縱放業者通行,而未依土石方管 理要點停業、處罰,仍屬明知違背法令,該當圖利罪之 要件。況土資業者丁○○、壬○○等人均經常與承辦本 案土資業者之公務員庚○○、己○○、丙○○等人宴飲 ,拉攏關係,甚至以金錢行賄丙○○,則如何期待承辦 本案之公務員庚○○、己○○、甲○○、丙○○能遵守 法令,依己○○於原審之供述:「(問:如何知道土庫 一場、土庫二場、懷鼎場都沒有進 土?)答:因為土 庫一場、土庫二場、懷鼎場都在土庫鎮公所的附近,我 常在那邊跑。(問:外面不是有圍籬?)答:有圍籬, 但是大門口也沒有關著,看進 去也沒有看到什麼。我 雖然沒有專門去看,但是我常常在附近繞。」(見原審 96年07月03日審判筆錄)、張隆生於原審之供述:「( 問:你怎麼知道土是否有進場?)答:剛開始有,後來 沒看到。(問:你怎麼知道?)答:從那邊經過。(問 :從外面經過怎麼會知道土有沒有進場?)答:土一堆 一堆,有圍籬。(問:你怎麼會看到裡面?)答:我每 天上、下班都會經過,我有時候會下車去看看。」(見 原審96年07月05日審判筆錄)等語,棄土場近在咫尺, 上下班都會經過,棄土場是否有實際運作、有無確實堆 置土方等情,一目了然,足以知悉土石方不會進場。再 加上棄土場於營運後,每當轉運地點主管機關行文予土 庫鎮公所表示拒絕轉運,公所均一律消極函請現有公司 另尋合法場地,一而再,再而三,均是如此,一成不變 ,無其他積極處理行為,顯屬圖利之舉。縱然土庫鎮公 所有於89年12月間發文給現有公司表示如不覓妥合法轉 運地點,將予停止申報、營運等情,惟已經是數次遭到 拒絕之後之事,無礙於先前已經成立之圖利事實。 ⑶就貪污治罪條例中關於圖利罪之認定而言,認為業者與 具有業務上往來之公務員間有飲宴行為已極為不當,而 土資場業者招待土庫鎮公所公務員之目的無非在於籠絡 、討好,以求申請土資場得以儘快獲准,以及嗣後相關 業務不被刁難,否則何不邀請其他課室公務員?而公所 人員也都知道招待飲宴者之身分,卻毫不避諱,足以認 定土資場業者與土庫鎮公所公務員飲宴、喝花酒等行為 與業者之經營業務間係在拉攏關係以圖土庫鎮公所承辦 土資場之公務員能對土資業者在販賣不實之棄土證明時 不予刁難,進而使土資業者能順利販賣棄土證明獲取暴 利,再加上土庫鎮公所人員明知有雲林縣政府環保局以 88年8月5日雲環一字第15208號函、88年8月13日八八雲 環一字第16181號函要求棄土場必須先行取得空污設置、操作許可使得准許營運,土庫鎮公所人員視而不見及准 許設立、營運,即屬明知違背法令之圖利行為,而棄土 場業者隨即得以接件、收費。 ⑷而關於圖利罪「獲得利益」及違背職務構成要件之認定 :由於土庫一場核准營運之時間在88年10月01日,而依 壬○○的說法,土庫一場在該年9月底就接了好幾件,10月份的營收最好,而依查扣的帳冊資料及現有公司臺中 商銀斗南分行帳戶明細內容也確實顯示如此,可見如果 土庫一場如不儘早核准設立、營運,業者將招致相當之 損失,而業者如果損失,插有暗股之丙○○也無法獲利 。依張隆生於原審審判程序供述:「(問:丙○○是否 有對你說過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儘速許可土庫一場的設置 、啟用?)答:在辦公室遇到,他 有談這個。說在法 律許可範圍內要趕快辦一辦。」(見原審96年07月05日 審判筆錄),庚○○亦說過鎮長指示儘速通過,也就無 視於縣府環保局上開要求必須先行取得空污設置、操作 許可之函令。而既然環保局有上述要求,為下級機關之 鎮公所自應遵循,土庫鎮公所公務員捨此不為而核准土 庫一場之設立,自屬違背職務上之行為。 ⑸被告甲○○於台北縣調查站訊問時並供稱:僅有少部分 土石方運至「土庫二場」,其餘大部分都未進來而辦理 境外轉運,然其曾至「土庫二場」申請轉運至苗栗縣卓 蘭鎮○○段49之145號等土地查證,而該地僅4,107平方 公尺,而「土庫二場」申請轉運45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 ,顯不可能。況且,依照林順正於原審之供述:「(問 :總共255元,乘以14米,等於3570元,一台車從台北從民國89年的時候從台北到雲林土庫在回去這個價格可能 否?)答:不是我叫他做,我跟業者也是談這個價錢, 我沒有賺錢。(問:有無可能這個價錢?)答:當然依 據我的經驗是不可能,如果他要賠錢要做也有可能,百 貨公司打折促銷的時候,2萬元的名牌也有可能賠錢賣。」(見原審96年07月11日審判筆錄)、鄭碧嬌於原審之 供述:「(問:就是大部分的土不是載運到土庫的懷鼎 場堆置場?)答:我印象中我們挖出來的是黑砂,所以 就載運去春福砂石場。因為挖出來的有時候是花土,有 時候是砂,就要看當時候挖出來的是什麼土就要分別處 理。(問:總共挖到幾種?)答:就三種都有,有土 、花土還有砂,花土就送去花土那邊,那是人家種花用 的,因為花土是比較鬆,砂是黑砂。」(見原審96年07 月17日審判筆錄)、俞智豪於原審之供述:「(問:剛 才提到依據規定要運到懷鼎場,你有跟車到這邊來過? )答:一次。(問:你為何會問這些司機這些土要載運 去何處?答:我就是看當初我們土尾是報在雲林,以常 理來說我覺得怪怪的。」(見原審96年07月17日審判筆 錄)」等人之說法,均可證實工地產出之土石方未有運 至土資場,亦未運至申報之轉運地點之情事,足認土資 場業者申報之轉運文件應屬造假。參以土庫鎮公所公務 員均有到達相關轉運地點(台中縣和平鄉○○段、苗栗 縣卓蘭鎮○○段、大寮段、新竹縣橫山鄉○○段、桃園 縣楊梅鎮○○○段、臺北縣三峽鎮○○段等6處)勘查,參以土庫鎮公所承辦之公務員平時又與業者有吃喝花酒 等情事,也自承知道土石方根本未運進土資場等情。 ⑹又「土庫二場」於88年11月16日申請設置時,土庫鎮公 所曾於88年11月30日以88土鎮建字第12975號函請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土庫二場」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及污染防治計劃,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12 月16日以88雲環一字第24384號函覆,空氣污染部分,如堆置體超過1,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提出設置許可,88年12月22日審查時會勘之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課員李烊錔 簽註「請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88年12月16日88雲環一字 第24384號函辦理」(註202),有各該函及會勘紀錄附 卷可參,甲○○明知「土庫二場」未取得雲林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設置及操作許可,仍在同年12月29日簽請核准 設置許可書,於89年01月07日又簽請「擬准發啟用同意 書」,亦有各該簽稿、公文附卷可參。 ⑺而前開棄土場並未實際進土及轉運,承辦人員均知情, 業據共同被告張隆生供述在卷(見原審96年07月05日審 判筆錄),且「土庫二場」共申報約175萬立方公尺土石方、「懷鼎場」自89年1月間起共申報333萬立方公尺土 石方進場,其所須載運之砂石車需高達30餘萬車次,土 庫鎮根本無法容納,被告甲○○焉會不知,而「土庫二 場」、「懷鼎場」雖曾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轉運,而遭轉 運地點縣市政府函文拒絕,有【附表七、附表十一】內 之文件附卷可參,大量之棄土流向不明,被告甲○○仍 將該棄土場所申報之進土證明、轉運資料、土石方流向 月報表呈報雲林縣政府,且未依前述「土資場設置管理 要點」之規定停止前述棄土場之使用,其圖利及偽造文 書之犯嫌,已堪認定。 ⑻至被告庚○○於91年08月15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88年 12月31日張隆生原本簽了一份函稿,表示「土庫一場」 還未取得環保單位的設置、操作許可,即日起要停止營 業,因為鎮長丙○○交待要給他們緩衝時間, 所以其 便用立可白將原稿日期更改為89年01月15日暫時受理, 丙○○有指示儘快讓他通過,因為已拖了很久,張隆生 簽上來後,伊即蓋章,由丙○○決行,並有「土庫一場 」初審會勘紀錄審查表、土庫鎮公所對於「土庫一場」 再次審查、准予核發設置簽稿、雲林縣環保局88年08月 05日88雲環一字第15208號函、88年08月13日88雲環一字第16181號函(見91年度偵字第3938卷一第86頁)、土庫鎮公所請現有公司至鎮公所領取啟用同意書之函稿及設 置許可書附卷可參。又棄土場並未實際進土,也未轉運 ,88年08月19日其有與丙○○、甲○○至台北縣三峽鎮 ○○段191號等土地勘查「土庫二場」棄土轉運,業者並未把棄土轉運至該處,張念梅之苗栗縣卓蘭鎮○○段土 地,其等亦去查過二次,發現「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 申報轉運45萬立方公尺土石方至該地,太離譜了等語, 而「土庫一場」、「土庫二場」、「懷鼎場」共申報進 場數百萬立方公尺的土石方,被告明知該三個棄土場所 申報之棄土進場數量係虛構不實,申請轉運亦遭轉運地 點縣市政府拒絕,大量之棄土流向不明,而仍准予備查 等,未停止其使用,致該三個棄土場得以大量販售棄土 證明獲取暴利。 ⑼因此被告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既 供承:八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張隆生原本簽了一份函稿 ,表示「土庫一場」還未取得環保單位的設置、操作許 可,即日起要停止營業,因為鎮長丙○○交待要給他們 緩衝時間,所以伊便用立可白將原稿日期更改為八十九 年一月十五日暫時受理,丙○○有指示儘快讓他通過, 因為已拖了很久,張隆生簽上來後,伊即蓋章,並有「 土庫一場」初審會勘紀錄審查表、土庫鎮公所對於「土 庫一場」再次審查、准予核發設置簽稿、雲林縣環保局 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雲環一字第一五二○八號函、八 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雲環一字第一六一八一號函、土 庫鎮公所請現有公司至鎮公所領取啟用同意書之函稿及 設置許可書附卷可參。又棄土場並未實際進土,也未轉 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伊有與丙○○、甲○○至台北 縣三峽鎮○○段一九一號等土地勘查「土庫二場」棄土 轉運,業者並未把棄土轉運至該處,張念梅之苗栗縣卓 蘭鎮○○段土地,伊等亦去查過二次,發現「現有公司 雲林分公司」申報轉運四十五萬立方公尺土石方至該地 ,太離譜了等語,而「土庫一場」、「土庫二場」、「 懷鼎場」共申報進場數百萬立方公尺的土石方,是被告 庚○○已明知該三個棄土場所申報之棄土進場數量係虛 構不實,申請轉運亦遭轉運地點縣市政府拒絕,大量之 棄土流向不明,而仍准予備查等,未停止其使用,致該 三個棄土場得以大量販售棄土證明獲取暴利。 ⑽又被告甲○○於台北縣調查站訊問時供稱:僅有少部分 土石方運至「土庫二場」,其餘大部分都未進來而辦理 境外轉運,然其曾至「土庫二場」申請轉運至苗栗縣卓 蘭鎮○○段四九之一四五號等土地查證,而該地僅四千 一百零七平方公尺,而由「土庫二場」申請轉運四十五 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顯不可能,亦據被告甲○○於該 站供述在卷。又「土庫二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申請設置時,土庫鎮公所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卅日以八 八土鎮建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函請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審查「土庫二場」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 計劃,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 八雲環一字第二四三八四號函覆,空氣污染部分,如堆 置體超過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提出設置許可,八十 八年十二月廿二日審查時會勘之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課員 李烊錔簽註「請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八八年十二月十六 日八八雲環一字第二四三八四號函辦理」,有各該函及 會勘紀錄附卷可參,甲○○亦明知「土庫二場」未取得 雲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設置及操作許可,仍在同年十二 月廿九日簽請核准設置許可書,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又 簽請「擬准發啟用同意書」,亦有各該簽稿、公文附卷 可參」,而前開棄土場並未實際進土及轉運,承辦人員 均知情,業據被告張隆生供述在卷,且「土庫二場」共 申報約一百七十五萬立方公尺土石方、「懷鼎場」自八 十九年一月間起共申報三百卅三萬立方公尺土石方進場 ,其所須載運之砂石車需高達三十餘萬車次,土庫鎮根 本無法容納,被告甲○○焉會不知,而「土庫二場」、 「懷鼎場」雖曾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轉運,而遭轉運地點 縣市政府函文拒絕,有該等文件附卷可參已如上述,是 大量之棄土流向不明,被告甲○○仍將該棄土場所申報 之進土證明、轉運資料、土石方流向月報表呈報雲林縣 政府,且未依前述「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 要點」之規定停止前述棄土場之使用。 ⒌綜上此部分所述,被告庚○○、甲○○所涉圖利及行使公 文書不實登載犯行亦堪以認定(另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收受不正利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 如下述柒所敘)。 ㈣被告丁○○、壬○○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 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⒈本案係因首創棄土場(土資場)業者乙○○在臺中縣沙鹿 鎮設立棄土場營運後,深知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法規尚非 全然完備,而公共或民間工程開工前,如有剩餘土石方, 必須覓得合法成立之棄土場以合法方式處理,至於棄土場 所在位置、與工地距離多寡,均非所問。故而,只要能成 立棄土場,單藉由紙上作業,販賣棄土證明即可牟利,一 本萬利。乙○○等業者申請設立棄土場之目的僅在取得棄 土場之設立及營運許可,俾販售營造業者棄土證明,使其 得以順利開工。至於屆時土石方如何處理,相較於棄土場 之申請設立許可,則是小事一樁,能賣則賣,不能賣則就 近覓地掩埋、傾倒,【再依常理與經驗法則推論,工地遠 在臺北、桃園縣市之營造業者不可能做虧本生意而耗費燃 料將土石方運來200公里外之雲林縣】。故乙○○嗣後即因上開偽造文書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0865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90年度訴字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確定。但因有鉅額利益可圖,乙○○明知在台中地區不可 能經營土資場,仍以相同模式前來雲林縣設立棄土場繼續 牟利,並勸誘被告壬○○合夥、投入資金。 ⒉乙○○雖在雲林縣出生,惟年輕時即已離鄉背井前往臺中 縣沙鹿鎮創業,而住在臺中縣之被告壬○○對於雲林縣也 是陌生,乙○○因此經由掮客江再發之介紹而認識當時之 雲林縣縣議員即被告戊○○,而當時棄土場之核准設立權 限為鎮公所,被告戊○○因此於87年間在其土庫鎮○○路 26號住處居中引介當時之鎮長丙○○與乙○○、壬○○認 識,並與因緣際會到場之丁○○共謀棄土場之籌設。被告 丁○○係在87年6月全國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結束後之某日,與乙○○、壬○○、戊○○及丙○○在雲林縣土 庫鎮○○街26號戊○○服務處協議在土庫鎮設立土庫一場 ,由戊○○「插乾股」取得營業額百分之40之利潤作為公 關費用,其中部分利益將由戊○○分配予在場之被告丙○ ○,以協助通過土庫鎮公所之審查(參見96年6月13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筆錄,第9~11頁)。因戊○○為當時之雲林縣縣議員,利用其係縣議員職權之機會及與土庫鎮長 丙○○熟識,可讓土庫一場核准設立,因此戊○○享有土 資場設立後有40%之乾股,丙○○則為鎮長,有核准土資 場申請設立之權,均不便出面申請設立棄土場,乙○○、 壬○○、戊○○及丙○○遂共同委由丁○○向土庫鎮公所 送交文件申請設立,丁○○乃於88年2月1日遞送土庫一場 申請設立之相關文件。 ⒊有關被告丁○○、壬○○行賄丙○○過程除於上開被告丙 ○○部分已敘述外,茲再將其等供述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部分詳敘如下: ⑴被告丁○○、壬○○分別坦承其等有與乙○○合夥經營 「土庫一場」之業務,土庫一場於88年10月01日經土庫鎮公所核准設立前,依據被告丁○○之陳述,乙○○、壬 ○○、丁○○、戊○○與丙○○已在土庫鎮某處協議由 丙○○分得土庫一場營業額10%之乾股(由壬○○、丁 ○○原佔35%股份中各支出5%之股份支付,後來減為25%股份),此由壬○○、林麗淑製作分配盈餘之帳冊資 料亦始於88年10月迄90年間可證(見原審96年06月13日 審判筆錄),並已於上述被告丙○○收受賄賂部分對於 丁○○、壬○○如何行賄及丙○○收賄過程等詳敘甚詳 。 ⑵而「土庫一場」並未實際進土及轉運之事實,並有「土 庫一場」之合夥契約書、合夥契約補正聲明書(見丙○ ○、己○○調查站附件編號4證物)附卷可參。上開事實,亦可從丁○○住處扣得大批土尾單,而其中四聯之土 尾單有的已經完全複寫完畢尚未撕下,有的僅撕下其中 一聯等情獲得佐證,亦即土尾單係作為應付工程發包單 位之稽查,或提供工程承包商向發包機關請款所用,並 未作為確實控管土石方之用。從而,營建剩餘土石方在 工程開工後即去向不明,一來工程發包機關對於土方無 法確實掌控,而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身為棄土場主 管機關,對於棄土場得否合法繼續營運,亦有賴收容數 量是否飽和為斷,而收容容量之計算與土方流向有密切 關係,因此,如果棄土場業者陳報之土石方流向明細是 假的,棄土場主管機關及工程發包機關即無從正確審核 棄土場之實際收容數量。 ⑶再據被告吳鑽樓於偵查中供稱「問:現有公司土庫一場 販售棄土證明詳情為何?答:一、現有公司土庫一場88 年10月開始成立時,所有台北地區的業務來源都是台北 的一位阿堯(名不詳)接到有工程需要棄土證明的案件 後就拿到土庫一場交給壬○○和一位林麗淑小姐(薪水 是壬○○發的),由壬○○與林麗淑在雲林縣斗南鎮負 責接件和處理,壬○○他們處理好後,就再由我拿件後 送到土庫鎮公所送件;到89年5月間乙○○認為壬○○負責時帳目不清楚,乙○○就與壬○○達成協議,以後就 由我負責土庫一場的總帳,之後所有有關土庫一場每個 月的彙整表則由我負責製作然後送到土庫鎮公所。其中 我要解釋一下就是:現有公司我們三位(我、乙○○、 壬○○)各自接各自的案件,然後再各自送件到土庫鎮 公所,而這些個人接的業務不管所接的單價為何,都要 以販售棄土證明每立方米單價的一半價格繳回公司,而 因為現有公司土庫一場每個月都要陳報進出土的數量表 ,各個股東要將所承接的案件全部都要照實報到我這邊 ,如果有漏掉任何一個工程就不會通過土庫鎮公所的審 核,所以各個股東不敢漏報工程和數量。然後我們每個 人接的案件,比方說100萬元收入的其中20 萬是要付給 轉運的公司(現有公司不經手這個錢,這個錢掮客已經 扣下)、10萬是台北或其他地方的固定支出開銷,10萬 元要給乙○○繳稅,10萬元是地方上的固定開銷,剩下 的50萬元扣除公司內部營運開銷後再分配我40%、壬○ ○40%、乙○○20%;後來又修正為乙○○20%、壬○ ○35%、我35%,另外10%的部分我另外向侯寬仁主任 報告。這就是土庫一場股東經營與拆帳的方式。二、土 庫一場販售棄土證明是乙○○一手主導而成的,當時乙 ○○他在台中縣就是做販賣棄土證明。而乙○○與我們 在雲林縣土庫鎮成立土庫一場一開始營運後,就各自在 外承接業務後依承包的營造商需求開立棄土證明販售給 他們,由他們拿去向公家單位報開工。土庫一場販賣棄 土證明給營造商,依規定這些棄土是要進到土庫一場傾 倒,【但是這些廢棄土幾乎沒有進到土庫一場傾倒】, 至於這些營造商的營建廢棄土傾倒到哪裡,就不是我們 所能知道的。三、土庫一場有一定的核准收容棄土數量 (8萬多立方米),為符合不超過核准棄土總量,所以土庫一場表面上進場的棄土數量到達一定數量後,就一定 要將表面所收容的棄土轉運出去,減少帳面上的收容數 量,土庫一場就是靠這樣一加一減(一進一出)來維持 一定的營運。而這些轉運棄土出路的安排是誰接進來的 案件,誰就要負責找到轉運的去向,這樣土庫一場才可 以維持不間斷的販賣棄土證明」「問:(提示法務部調 查局台北縣調查站依據土庫一場開立之棄土證明及相關 文件登錄彙整再修正而得,現有實業有限公司雲林土庫 菜園段914地號「土庫一場」棄土證明統計資料,工程案件295案、總棄土量0000000立方米)土庫一場中由乙○ ○、壬○○及你承接進來販賣棄土案件的數量為何?該 等廢棄土石方是否有依規定載運至土庫一場傾倒?答: 這些應該就是土庫一場所有的營運的案件紀錄,這個販 賣棄土證明的數量和案件除了取消的案件外,大致上就 是這些,而這些所販賣出去的棄土證明土石數量,除我 轉介其中約3000立方米到雲林海邊填漁塭外其餘根本沒 有進場」「問:土庫一場所販賣的棄土工程案件為何幾 乎都是台北市或北部地區的工程案件?如此的廢棄土從 台北載運至雲林縣土庫鎮土庫一場傾倒是否合乎成本? 答:因為台北地區的案件幾乎都是阿堯承接的然後交給 壬○○,我並未承接阿堯的案件,而這些台北的工程廢 棄土石載運到土庫一場來傾倒是不合乎成本效益的,所 以如我前述所說的只有約3000立方米的磚頭牆壁土石運 來土庫一場傾倒,我再轉運傾倒到雲林海邊的漁塭」「 問:如你前述所稱該等轉運的土石並未進入土庫一場傾 倒後再轉運到轉運點,也無法確定該等土石方是否有轉 運到轉運點,但是土庫一場卻出具不實的買賣契約及公 文給主管機關,該等偽造的轉運函文係何人所授 意而 為?答:土庫一場88年10月營運後乙○○、壬○○他們 就是這樣做,我只知道這些文書都是乙○○他們將轉運 資料拿給我後,我再依照先前他們教我的方式填寫公文 送件到土庫鎮公所而已,這些作業模式都是乙○○、壬 ○○他們設定好的,他們最清楚自己所準備的轉運資料 是假的」等語甚詳在卷(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㈠第 36至40-1頁吳鑽樓筆錄)。 ⑷再據被告吳鑽樓於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㈠偵查中證述 : 問:土庫鎮公所負責對土庫一場初步審查,乙○○為何 要支付丙○○公關費或暗股,其詳情為何? 答:土庫一場核准成立後,開始營運前(88年9月中旬至10月1日間),乙○○又找我及壬○○到某處重新協商股權的事(地點我記不清楚),而丙○○和戊○○ 也同時在場,乙○○說丙○○是土庫鎮的鎮長,而土 庫一場成立營運後,有許多事情需要丙○ ○幫忙處 理,所以要提出10%的股份給丙○○作為暗股,最後 的結果就是我與壬○○每人各讓出5%的股份給吳欽棋,而大家見證下就簽立一份合夥契約書,這份契約 書也就是貴站人員在我家搜索查扣到的那份。因為吳 欽棋是鎮長,不能見光,所以其中10%的下面就塗掉 ,而第四位合夥人簽名的地方由我代替丙○○簽上我 的名字,以後在所有文書上都以「吳先生」或「鎮仔 」或「吳sir」作為丙○○的代稱。 問:土庫一場於88年10月1日開始販售棄土證明牟利後,乙○○、丙○○、壬○○、你及戊○○如何朋分利潤 ? 答:先前土庫一場在乙○○、壬○○、我、丙○○、沈宗 隆共同協商後的股份分配是:乙○○20%、壬○○35 %、我35%、丙○○10%。但是實際上卻是以下列方 式分配。舉例說:土庫一場賣出去100萬立方米的棄土證明,每立方米100元,販售棄土證明營業額為1億 元,則丙○○就分1000萬、乙○○也先拿1000萬元作 為年底申報營業所得稅的稅金、4000萬部分是支付台 北江再發每立方米10元以及對外一切公關費用和仲介 掮客的費用以及土場內部人事機具等成本開銷費用, 所剩下的4000萬才依前述股權分配,而乙○○就分配 800萬元、我分配到1600萬元、壬○○分配到1600萬元。如果我接的其中一個案件是20萬元營業額,但是 收不到錢,就從我獲利的1600萬元中間扣掉。 問:丙○○佔有土庫一場10%的股份,有無交付股金給土 庫一場? 答:沒有,因為這是乙○○當著丙○○、戊○○的面,說 要給丙○○10%的股份,而這就是給丙○○的暗股, 丙○○也沒有支付任何的股金給土庫一場。 問:戊○○為何不再要求與丙○○一樣占有土庫一場一 些乾股? 答:戊○○一開始就取得乙○○他們給他的好處(1000 萬或40%股份),我又以1000萬元換取得戊○○的 股份,戊○○已經拿到他應得的公關費,事後還要 分乾股那就說不過去。 問:你幫土庫一場申請設立送件的9個多月期間,自己 花費100出頭萬元,該等費用係花費在何人身上? 答:前述我所花費的100出頭萬中,有支付一筆土庫一 場的建築師設計費用約40多萬元,搭建周圍外牆約 40多萬元,然後為了要讓土庫鎮公所相關承辦人能 通過土庫一場的審查,壬○○和我則帶他們去吃飯 喝酒花費約近20萬元,所以這就是100出頭萬元的花用項目。在我負責申請設置土庫一場送件期間,我 與壬○○有邀約土庫鎮公所的主任秘書己○○、建 設課的張隆生、庚○○他們,到雲林縣土庫鎮的西 湖餐廳吃飯、喝酒,同時飯後也就到賞花KTV繼續唱歌、喝酒,還有一些酒店KTV去消費(因為這個地方很少去所以我已經忘記店名為何),而這些費用就 是我前面提到的約近20餘萬的錢,這些費用幾乎全 部都是我先行支付的。 問:你為何要請土庫鎮公所的己○○、建設課庚○○、 張隆生等人員吃飯或至賞花KTV喝酒? 答:一部分是因為我是土庫鎮的鎮民代表所以與大家聯 絡感情,另外一部分就是因為我幫土庫一場送申請 設置相關的文件資料給土庫鎮公所審核,藉此希望 能儘快通過土庫鎮公所這部分的審核,所以才會請 他們去吃飯、喝酒以及到賞花KTV喝酒唱歌。至於雲林縣政府與土庫一場有關的審查課室,我幾乎沒有 參與也沒有介入,雲林縣政府的部分是乙○○與廖 振宏和戊○○他們去處理。 問:土庫鎮公所的己○○、建設課、農業課等與審查土 庫一場相關的人員是否均知悉你就是代表現有公司 土庫一場送件的代表人,亦即聯絡人? 答:知道。 問:你請己○○、庚○○、張隆生等人至賞花KTV及其 他有女陪侍的KTV消費,有無請該店公關小姐在旁 隨侍招呼歌唱飲酒?費用如何計算,每次消費價錢 約為多少?約請己○○他們去幾次? 答:有的,他們是算公檯的,每位小姐300元,小費、 酒另外算。那邊一次的消費平均約在6000元左右, 我知道請己○○、庚○○、張隆生他們到賞花KTV 的次數有1至20次左右,這些費用幾乎全部都是我 支付的。 問:土庫鎮公所是否有針對土庫一場申請設置案進行審 查與會勘及開會,其詳情為何? 答:土庫鎮公所針對土庫一場的申請設置案有開過7、8 次會,也有至現場進行3、4次的會勘,確實的次數 ,土庫鎮公所都有紀錄。而丙○○與己○○幾乎都 有參加開會,但是現場會勘的部分則是承辦課室的 承辦人或是課長去,丙○○與己○○他們沒有去會 勘過。而我則幾乎都代表土庫一場參加土庫鎮公所 開會與會勘,所以土庫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都知道 我就是土庫一場申請設置案的代表人。 問:土庫鎮公所己○○、建設課、農業課等相關審查土 庫一場設置案的人員,係如何得知丙○○是該土庫 一場的幕後股東之一? 答:己○○因為與我很好,也常在一起,所以我有告訴 己○○說,丙○○在土庫一場有股份在裡面,所以 己○○一定知道丙○○是土庫一場的股東之一,但 是己○○有無轉告給農業課、建設課的相關人員我 就不知道,這要問己○○。 問:土庫一場營運時間為何? 答:一、88年10月1日開始營運至91年初為止。其中案件量最多的時候是88年10月1日到89年2、3月左右,因為江再發將台北所接的案件全部叫阿堯送給壬○○ 來送件承接;而前面我有提到戊○○先前因為不認 為棄土場賣棄土證明會好賺,所以就轉賣土庫一場 的公關股1000萬給我,事後土庫一場因為獲利超乎 戊○○的預期,所以就私下借乙○○的公司另外在 土庫鎮成立土庫二場,該土庫二場就在89年的1、2 月間開始成立,並對外販售棄土證明,此時江再發 就開始將手上的案件慢慢的轉給土庫二場,同時減 少案件量給土庫一場,所以土庫一場從89年3月起漸漸地由壬○○、乙○○、我去開發案件。二、89年5月乙○○、壬○○因為土庫一場的帳目不清而協議 由我負責總帳開事後,江再發和阿堯他們就將北部 地區棄土證明的案件全部交給土庫二場承接送件, 土庫一場就變成乙○○、壬○○、我三人各自到外 面接棄土證明的案件回來辦,拆帳的方式依然維持 前述的協議方式分。因為業務量萎縮、棄土證明每 立方米單價滑落、又依然要支付北部地區案件每立 方米10元的代價給江再發(雖然江再發沒有將北部 地區的案件交給土庫一場承接,但是我們如果自己 接到北部地區的棄土證明案件就一定要付出這個錢 ),所以股東四人所能分到的錢就減少很多。三、 89年5月至90年4月都是如前述方式經營,期間吳欽 棋、乙○○因為分配的利益減少而不滿意,同時也 質疑壬○○偽造公司印章等自行對外販賣棄土證明 牟利,大家都鬧的不可開交,在90年4月間透過高天助居間協商,最後於90年5月18日在現有公司的台中公司,由乙○○、壬○○、我一起協商、高天助見 證下,大家協議出股份重新分配,丙○○雖然沒有 到場,但是他有說只要我們三人談好、且原來的股 份不會減少,丙○○就會接受,當天我、乙○○、 壬○○最後的結論就是大家各占25%,而丙○○的 股份由原來10%,增加為25%,我們三人就當場簽 立合夥補正聲明,其中「鎮仔」、「吳先生」就是 丙○○的代稱。四、90年5月土庫一場股權重新分配後,就按照下列模式分配:土庫一場營業額1000萬 、販售棄土證明20萬立方米、5萬米是我們自己承接台北地區的案件棄土證明量,則其中100萬要先給王金鎮作為年底報稅、支付江再發每立方米10元總計 50萬元、公司內部開銷及所有公關費用扣除後,所 剩的淨利才四人平分,如果發生呆帳則各自承擔。 問:土庫一場你們每次拆帳結算獲利後,丙○○所獲得 的利潤,由何人以何種方式支付給丙○○? 答:每次不管我們是在土庫一場斗南鎮的辦公室或是在 我家進行拆帳,只要是拆帳的時候,丙○○都一定 到場參與整個拆帳過程,然後當場結算獲利後,吳 欽棋都當場拿走他分得的利潤,而且都是拿現金不 拿支票。最後土庫一場生意不好後,而我的經濟狀 況也不好時,我曾經開了一張100萬與一張65萬的支票給丙○○,這兩張票丙○○也都收下,其中100萬元的支票丙○○有存入銀行兌現,另外一張65萬元 的支票因為我戶頭沒錢支付,所以退票,而丙○○ 將該張支票拿回來給我,我再拿去銀行註銷退票, 該張65萬元的支票並未兌現所以我還是欠丙○○65 萬元,而該兩張支票的支票簿票根也被貴站查扣在 案。 問:丙○○於土庫一場一開始申請設置時就均介入並參 與營利討論與分配等等,請問丙○○是否一開始即 知悉土庫一場是從事販賣棄土證明牟利? 答:他知道土庫一場就是販賣棄土證明而牟利的事。 問:丙○○是否知道土庫一場所販賣的棄土證明的棄土 ,根本未進入土庫一場傾倒? 答:他知道這些廢棄土沒有進入土庫一場傾倒。 問:丙○○既然知道土庫一場是販售棄土證明牟利,而 該等廢棄土石亦未進入土庫一場傾倒,為何土庫鎮 公所還要受理土庫一場的棄土證明,並行文給雲林 縣政府、營建主管機關? 答:他是土庫一場的股東,股份由營業額的10%到淨利 的25%,他雖然知道土庫一場是販賣棄土證明、棄 土也沒有進場傾倒,但是他還是要讓土庫一場所開 出去的棄土證明能同意登錄備查,否則土庫一場如 何能營業、如何能獲利、丙○○又如何能獲得自己 的利潤。 問: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承辦廢棄土石業務相關的承辦人 、技士、課長、主任秘書己○○,知悉土庫一場係 販售棄土證明牟利,而棄土亦未依規定載運至土庫 一場清運傾倒,為何仍要同意登錄備查土庫一場所 開立的棄土證明,原因為何? 答:他們只是一個基層鎮公所的承辦人,是一個小課長 ,雖然知道土庫一場販售棄土證明牟利、棄土亦未 依規定載運至土庫一場清運傾倒,但是應該是受到 上層長官的壓力才會如此同意登錄備查。 問:該等基層公務員的上層長官為何人? 答:是主任秘書己○○。 問:主任秘書己○○的上層長官為何人? 答:是鎮長丙○○。 問:丙○○是否是土庫一場的暗股股東? 答:是的。 問:丙○○身兼土庫一場暗股股東身分,於該棄土場營 運期間總共獲取多少利潤? 答:就我自己初步核算一下,丙○○最少在土庫一場營 運期間獲利800萬元以上。 ⑸再據證人即被告吳鑽樓於【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㈠第 33-1至35頁】偵查中證述: 問:土庫一場,你是實際負責人之一? 答:對。在87年底,我到戊○○服務處去調解一場車禍 ,碰到戊○○、壬○○、丙○○、乙○○四人,他 們四個人正在討論如何申請棄土場,戊○○看到我 ,說要我幫忙跑程序,加上我與乙○○是表兄弟, 丙○○就說如果能夠完成,則戊○○40%的公關股 可以撥一部分給我,所以我便開始幫他們跑申請程 序,跑了9個月,總共花在交際應酬、打通關上面約100多萬左右,等到快要完成的時候,他們卻都沒有表示要分紅給我,我便提說:戊○○40%或1000萬 的公關股份,我願意用1000萬向戊○○買,我在88 年10月到12月之間付了(陸續)700多萬的現金給沈宗隆,另外300 萬之部分,是由我土庫鎮農會的支 存開出一張100萬,一張200萬的票給他。 問:你的股份裡有一個「吳Sir」是指誰? 答:是指丙○○,他並沒有實際的出資,他得到10%的 股份(公關費),這是土庫一場設立以後,要開始 運作時,戊○○及乙○○對我說,還要給鎮長吳欽 棋10%,所以就從我這邊以及壬○○那邊的股份各 扣5%,他這個10%是實拿的,另外稅金那份,王 金鎮拿走10%,剩下的80%部分,我分到4成,廖 振宏分4成,乙○○分2成。 問:90年9月30日,面額100萬,票號163967(土庫鎮農 會支存支票),是不是就是分給丙○○公關股10% 的錢? 答:對。 問:丙○○、戊○○對你們土庫一場實際上沒有進土, 也沒有轉運土的情形,是否了解? 答:對,他們都有參與在運作,都非常清楚這些情形。 問:90年11月30日,面額90萬,票號:163976(土庫鎮 農會支存支票),你所開出,備註欄註明:「沈宗 隆」,是何用途? 答:約在票期前3個月,戊○○對我說:台北調查站要來查現有的棄土場,跟我說的很嚴重,說要每一場出 90萬來擺平,所以我才會開這張票給他。 ⑹因而依上開丁○○等之證述以觀,被告丁○○確曾與壬 ○○、乙○○等招待丙○○、己○○、張隆生、庚○○ 等人至前述KTV宴飲拉攏關係及「土庫一場」並未實 際進土及轉運,已如前述,被告丁○○明知「土庫一場 」未實際進土、轉運,而仍委託其女吳金穗製作准予營 建工程棄土進場及轉運之公文、土石方流向明細表呈報 土庫鎮公所轉報雲林縣政府及出具不實之土石方棄置同 意書、完工證明予營建工程發包單位轉報營建工程所在 地之台北縣市政府,足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台北縣市 政府對於棄土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丁○○、壬○○所涉 行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丁 ○○、壬○○另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六款罪嫌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如下述肆所敘) ㈤被告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被告辛○○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⒈被告戊○○於審理中固供承:其自83年03月01日至91年02月 28日任職雲林縣議會縣議員,91年03月01日起任職土庫鎮 鎮長。其於土庫一場申請設立前幾個月前,接受乙○○、 壬○○提議而收取土庫一場40%股份,其後將該股份賣給 丁○○,收取現金5,000,000元、支票3紙面額5,000,000元,並將該3紙支票交其妻李于綸提示兌現。土庫二場、懷鼎場為其與辛○○合夥共同經營,以辛○○名義為負責人, 實際上由辛○○負責跑臺北地區之業務,土庫鎮這邊則由 其服務處(土庫鎮○○街26號)助理葉怡彤負責送件。土 庫二場因借用乙○○現有公司名義申請設立,故給付乙○ ○20%營業所得(10%稅捐費用、10%利潤)。土庫二場 無償使用丁○○所有之土庫鎮○○段732地號土地,是其拜託丙○○向丁○○借用,懷鼎場使用之土地是其向陳同爁 等人租用,由辛○○出面簽約,丙○○為見證人。土庫鎮 公所關於土庫二場之「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 會勘紀錄」(會勘時間89 年1月7日)係其代表業者到場會勘並簽名在上。惟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土資場申請過 程合法,土庫鎮公所或縣政府是否核准設立,均與其職務 無關,其受讓土庫一場40%股份,事後丁○○主動拜託丙 ○○告知願以10,000,000元買受該股權,均為商業行為, 大家心甘情願,與其職務無關,其受讓土庫一場40%股份 之價金,亦未以之行賄丙○○;關於土庫二場申報土石方 申報表、流向明細表等文件及進場、轉運業務,均由乙○ ○處理,乙○○又交代「阿堯」處理,「阿堯」身邊還有 一個「金愷」,懷鼎場此部分業務則均交由「阿堯」處理 ,處理模式是由土庫一場延續到土庫二場、懷鼎場,因為 土石方有價錢可以直接轉賣,有利可圖,均由仲介抽取佣 金處理,其並不知悉此部分業務處理流程,文件均係「阿 堯」處理後自臺北寄下來交葉怡彤申報,部分土石方曾進 入懷鼎場再行轉運(註185),因此被告戊○○否認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等之犯行云云。 ⒉惟查: ⑴被告戊○○為了逃避刑責,先後供述多所不實,為了掩 蓋事實,其先於檢察官偵查中隱瞞事實,並稱「土庫二 場」、「懷鼎場」均係辛○○經營,因辛○○不認識地 主,伊僅介紹辛○○向地主承租土地設立「土庫二場」 ,並由伊拿一年三十萬元之租金予丙○○,又「懷鼎場 」土地亦是由伊出面承租,伊服務處小姐葉色鈴有幫辛 ○○處理公司業務,因而伊被誤認係「土庫二場」及「 懷鼎場」股東,又乙○○、壬○○曾說若伊幫忙設立「 土庫一場」要給伊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股份,嗣後伊未幫 忙申請,丁○○說要幫忙申請,丁○○說要用一千萬購 買伊股份,伊未賣予丁○○股份,伊有託丙○○向丁○ ○借一千萬元,另伊擔任土庫鎮鎮長後,主任秘書己○ ○有很多事,未讓伊知道,將公文蓋用伊名義之甲章送 出去,後來問起伊才知道云云,何以被告戊○○於偵查 中故意歪曲事實,顯係被告戊○○偵查中對事實多所隱 瞞,經查出事證後始又坦承有事證部分之事實,應係心 虛所致。 ⑵查「土庫二場」地主吳學彰於91年07月31日偵訊時供稱 :土地承租大部分是戊○○來講的,時間約在88年10月 間,戊○○說要做土方轉運站,該地較適合,一公頃一 年20萬元,租金是由戊○○拿來的,簽約時先付一年租 金,第二年戊○○又拿20萬元來,接洽過程均由戊○○ 來,簽約時才帶辛○○來,「懷鼎場」地主之一陳同爁 於偵訊時亦證稱:是辛○○、丙○○、戊○○三人出面 租的,一開始是戊○○、辛○○出面來租,時間在89年 07月09日,陳同爁及「懷鼎場」另二位地主吳桂菜、楊 進發均另證稱:「懷鼎場」係由辛○○、戊○○、丙○ ○三人租的,租金有時由戊○○親自帶來,如果他沒空 就打電話來,伊等即過去拿。被告庚○○亦供稱:「懷 鼎場」是縣政府核准後,由土庫鎮公所代管,有時戊○ ○會拜託伊,他所報的件,能夠快一點准下來,遇到有 問題時,會來請教如何克服,例如縣政府有來函表示年 轉運量不得超過60萬立方公尺,他有來請教如何克服這 個問題,「土庫二場」會勘時,他是公司(即現有公司 雲林分公司)代表,其公所辦業務的同仁應該也都知道 戊○○在經營「土庫二場」等語(見調查卷二,庚○○ 91年08月1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共同被告乙○○亦供 稱:「土庫二場」係其與被告戊○○合夥經營,其有20 %股份(乙○○於91年09月11日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 偵訊筆錄)。被告丁○○亦供稱:其的確有向戊○○借 他經營的堆置場土石方額度給廠商報棄土證明,這些費 用都已經由他們股東分完了(見丁○○於91年07月31日 調查站筆錄),且調查站人員於土庫鎮○○街26號被告 戊○○服務處搜獲前開土地租賃契約書、懷鼎及現有公 司合約書、「土庫二場」、「懷鼎場」之棄土流向月報 表磁碟片二片、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等,雖被告戊○○任 雲林縣議員時之服務處人員葉怡彤(原名葉色鈴)供稱 :其於87年02月擔任戊○○議員辦公室助理,89年11月 起至懷鼎公司擔任會計,並兼任戊○○助理,91年2、3 月間戊○○任鎮長後,其就少去戊○○服務處幫忙,只 負責懷鼎公司會計業務,前開「土庫二場」土地租賃契 約書係其帶去戊○○服務處,忘記拿回懷鼎公司云云。 且被告戊○○曾在其服務處與乙○○、壬○○、丙○○ 等人商議,由被告戊○○申請設立「土庫一場」後,可 分配40%股份,業據被告丁○○(見原審96年06月13日 審判筆錄)、乙○○(見原審96年06月12日審判筆錄) 供述在卷,而被告丁○○嗣後以現金500萬元及面額共 500萬元之支票3張,總共1000萬元向被告戊○○購買該 40%股份,亦據被告丁○○供述在卷,且被告丁○○交 付予被告戊○○之3紙支票其中2紙面額各200萬元之支票已由被告戊○○配偶李于綸向金融機關提示,業經【土 庫鎮農會函索該3紙支票之資金流向】附卷可參。又被告戊○○供稱其委託被告丙○○向被告丁○○借前述1000 萬元,並委託丙○○返還600萬元予被告丁○○,此亦為被告丙○○否認,此亦足證被告戊○○為了避嫌而自行 編造不實之事實。 ⑶被告戊○○又曾供稱:「懷鼎場」之租金50萬元,第一 次其與辛○○拿去給地主,一次是辛○○拿錢到其服務 處要其轉交地主,一次是辛○○委託不詳姓名者拿到其 服務處,要其轉交地主,「土庫二場」地租是其拿錢給 丙○○三十萬元,只有一次,而被告辛○○對此亦附和 供稱:「土庫二場」簽約前一天其將租金30萬元交予戊 ○○,代其前去簽約及交租金,其並未到場,「懷鼎場 」簽約當天其將租金交予戊○○轉交地主,續租時,其 將租金交予會計葉色鈴(葉怡彤之舊名)交給地主,而 葉怡彤則供稱:其幫辛○○付過一次「懷鼎場」之租金 ,其通知地主至戊○○服務處,其直接交予地主,戊○ ○在不在其不知道等語。又「土庫二場」於89年01月07 日會勘時,被告戊○○何以會到場,被告戊○○供稱: 是鎮公所的人打電話至其服務處通知辛○○,辛○○不 在,其接電話的,乃代辛○○去。被告辛○○則供稱: 「土庫二場」登記負責人是乙○○,其僅是股東,會勘 應該是通知乙○○去。又被告辛○○供稱:其自88年間 「土庫二場」成立時即僱用葉怡彤,至89年05月間「土 庫二場」停止營業止,來「懷鼎場」成立後,其繼續僱 用葉怡彤直到本案爆發為止,而葉怡彤則供稱:其僅幫 辛○○處理「懷鼎場」業務,並未幫辛○○處理「土庫 二場」業務,葉怡彤及被告戊○○、辛○○對「土庫二 場」、「懷鼎場」之租金如何支付、被告戊○○何以於 「土庫二場」會勘時到場,辛○○係經營「土庫二場」 或「懷鼎場」,其三人所供互異,又互相串證及附和, 均在替被告戊○○掩飾及脫罪之詞,是被告辛○○供稱 「土庫二場」、「懷鼎場」由其經營已難採信,且葉怡 彤於台北縣調查站訊問時供稱:其僅幫「懷鼎場」送棄 土證明案件至鎮公所或雲林縣政府,去鎮公所或雲林縣 政府取回「懷鼎場」之文件,將會計師事務所寄來之空 白發票轉寄給辛○○或交辛○○,其餘工作其即未參與 ,其亦不認識金凱等語,而被告辛○○則於該站訊問時 供稱:金凱從其經營「土庫二場」時即幫其接洽業務, 「懷鼎場」業務亦由金凱承攬,金凱承攬後帶回雲林交 予葉怡彤負責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他們二人很熟,葉 怡彤負責其公司之會計及跑件工作等語,對此葉怡彤與 被告辛○○供述亦不符,又被告己○○於台北縣調查站 訊問時亦供稱:戊○○成立「土庫二場」後,有關「土 庫二場」之案件都由葉怡彤跑件,每次葉怡彤來時都像 打火一樣的急,拿著文件就要其、甲○○、張隆生、庚 ○○等人馬上蓋章,如其不在,戊○○即馬上打其行動 電話,催其回去蓋章。而葉怡彤於該次則供稱:其跑「 懷鼎場」的件,要己○○蓋章,己○○都放在鎮公所好 幾天,其即打電話告訴辛○○,請辛○○處理等語,然 被告辛○○供稱:葉怡彤跑文件時,若鎮公所人員不在 ,葉怡彤並未曾打電話給伊。又被告甲○○於台北縣調 查站訊問時亦供稱:戊○○曾打電話向其表示,台北營 造廠商急要土庫鎮公所函覆永泰裕公司申請棄置36,907 立方公尺棄土至「土庫二場」堆置,所以戊○○要其幫 忙,但當時課長、主任秘書、鎮長均不在,其即代為決 行。證人張富明於91年08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其 從國中畢業後一、二年即幫戊○○開車、跑腿,已有十 二或十三年,其至今才知其係懷鼎公司股東,可能是戊 ○○借用其名義擔任懷鼎公司股東,其實際上未參與投 資,懷鼎公司係由戊○○經營,他都請葉色鈴在他的服 務處幫忙處理公司業務,懷鼎公司在經營棄土方面業務 ,所以戊○○才會請其擔任雲林縣棄土處理同業公會總 幹事,其僅係掛名,並未實際做什麼工作等語,益證「 土庫二場」及「懷鼎場」係被告戊○○經營,辛○○僅 係戊○○之人頭,但彼等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 ⑷被告戊○○在雲林縣開設棄土場,並提供北部地區營造 廠商棄土證明之行徑,原屬買空賣空之行為,其理由如 下: ①土石方之處理原為商業行為,必須考量成本效益,不 可能從事賠本經營。臺北縣(市)、桃園縣與雲林縣 相距超過200公里(國道中山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里程數為240K),依乙○○於96年06月12日之證述,單程 車次之迴頭車(自中南部北上後再返回中南部之車輛 )載運土石之成本即需7,500元,而依土石清運業者即證人鄭碧嬌(桂堂工程公司負責人)之證述,則是4, 000元,而鄭碧嬌亦稱清運1立方米之承包價格為255元,清運一車為14立方米,所得才3,570元,因此鄭碧嬌不可能將土石方從北部運來雲林。 ②以本案案發時之社會經濟情況,公共或私人工程所挖 掘之土石方具有另行販售之經濟價值,依鄭碧嬌之陳 述,其承攬之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程中土石清運部分 (負責土石之挖、運、棄),司機及砂石車均由其僱 用,清運一車次應支付司機之費用,依照運至春福砂 石場或八里垃圾場之費用,各為1千餘元及2千元,如 為挖出者為黑砂或級配,則運至春福砂石場販售,如 為泥土,則運到八里垃圾場掩埋,如為「花土」,則 (無償)提供他人作為種植園藝之用(見原審96年07 月17日審判筆錄)。而鄭碧嬌係以1立方公尺255元之 低價承攬,每車次又需給付上開車資,再加上乙○○ 亦陳稱北部地區關於土石之清運係交由璉晟公司(桂 堂公司之上包商)處理,丁○○亦陳稱大部分棄土均 未進入土庫一場。因而,鄭碧嬌陳稱砂石為其售與春 福砂石場一節,堪認屬實,否則鄭碧嬌即無利潤可言 。由此可見,棄土場業者早知土石不會從北部運進土 庫鎮棄土場,因為這樣做顯然不敷成本,唯有工程發 包單位要求稽核土石流向時,土石方清運業者才會專 程配合發包單位,以一車次之迴頭車從臺北南運至雲 林縣土庫鎮。 ③所謂之轉運應該是土石方進場先行堆積,嗣後再外運 至其他需土地點,或於申報進場之同時即確實有需土 之轉運地點,而於工程開工後隨即運至該處,而非先 行申報進場,於工程開工之同時交由土石清運業者( 例如鄭碧嬌)任意載運他處販售、掩埋,嗣後再提出 虛偽之土方買賣契約、發票向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政 府表示已經轉運至指定地點。否則土方流向在工程開 工的同時即已失控,無法正確掌握。故而,棄土場業 者於土石方清運業者自行處理後再提出之土石方申報 表流向明細表內容已屬不實,因為土方早在工程開工 後陸續外運,流向不明。此外,將砂石任由棄土清運 業者鄭碧嬌就近直接運到砂石場或垃圾場並非轉運, 況且鄭碧嬌棄運地點並不在流向明細表申報內容中, 則業者將該工程(永平新村國宅新建工程)棄土申報 轉運其他地點,其內容即屬虛構。 ④而主管機關為有效管理、利用營建工程所剩餘之土石 方,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乃於87年02 月05日函頒「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並於該土資場 設置管理要點中分別就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建築工 程剩餘土石方中之7、11及13、19點,均分別規定承包廠商於建築工程申報開工前及公共工程開工前應備妥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含剩餘土石方數量、內容、土石 方資源堆置場之地點、使用權限及管理單位等項,而 棄土場業實務上作法則以合法棄土場之棄土證明代之 ,於建築工程完竣申請使用執照或公共工程完工後等 階段應檢送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填埋完成證明,而實務 上作法則以合法棄土場之棄土完成證明等文件,供主 管機關審核、備查等情,有內政部營建署函覆原法院 之該要點一份在卷可憑,又證人陳啟明亦證稱:台中 縣政府所轄起造人於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後,若欲開挖 地下或傾倒廢棄土,於申報開工前,必須取得合法棄 土場開具之棄土證明始可動工,而於該工程完工後, 欲申請使用執照時,須檢具其合法棄土場開具之棄土 完成證明,始符合其法定要件等語,且現有公司於實 務運作亦確係以棄土證明及棄土完成證明為之,並有 現有公司之棄土證明及棄土完成證明扣案可稽。而無 論土庫一場、二場或懷鼎場形式上接受之土石方來源 殆為北部地區之工程案件,故被告戊○○明知土石方 不可能運來雲林,竟仍開具准許工程業者進場之棄土 證明,顯然僅係為便利工程業者開工所需而已,棄土 證明之內容實質上均非實在。 ⑤棄土場業者明知土石方不可能遠從北部地區運到雲林 縣土庫鎮,因此,任何北部地區申請到雲林縣土庫鎮 棄置土石方之案件,其目的終究在於取得工程開工所 需之棄土證明而已,欠缺棄土證明,則工程無法開工 ,工程一旦延宕,請款的時間也就必須延後,就必須 承擔更大的利息壓力。因此,棄土場業者不過是在提 供、販賣該紙文件牟利而已,業者向公所或縣政府申 報土石方進場表面上雖然合法,但明知土石方並無運 送至土庫鎮之真意,核屬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棄 土場業者於申報土石方進場後,為保持棄土場得以長 期運轉,必須使之處於「不飽和」狀態,始能繼續販 賣棄土證明,故必須在收容數字上上下其手,其伎倆 即是利用所謂的「轉運」方式來達到上述目的。然而 ,實際上並非轉運,而是土石方與工程開工後就已經 清運業者另行載運他處處理,例如就近售與砂石場, 載運到垃圾場掩埋等等,已如前述,故所謂的轉運只 是幌子而已,目的只是在減少帳面容量以求繼續營運 。而為掩飾棄土流向不明的事實,再加上縣政府、公 所必須控管棄土場並未超量收容,業者必須提報內容 登載不實之文件資料,使縣府及公所在審核時會認為 棄土場尚未超量,而准予繼續營運。 ⑥至交通部地鐵處台北縣樹林市○○街○○道地下化工 程、台北市國宅處永平國宅新建工程及台北市捷運局 信義出口站工程棄土申報運至「土庫二場」及「懷鼎 場」,棄土證明係價購而來等情,業據承攬前開工程 棄土清運之「桂晹工程行」負責人鄭碧嬌、仲介人張 崑山,「東鑫龍公司」負責人周瑞蓮、蔡清輝、工地 主任游啟煜、李朝欽及載運前開工程棄土之砂石車司 機賴永敬、許世熙、闕河淵、花敬殷、梁燕輝、潘得 能、廖山林、童水元、林金雄、林海生、賴培元等人 於【調查站】供述在卷,且「土庫二場」、「懷鼎場 」申報進土之數量共高達400多萬立方公尺,【如附表五、附表九】,其所須砂石車高達2、30萬輛,土庫鎮根本無法負荷,且「土庫二場」曾申報轉運土石方至 台中縣和平鄉○○段147、148號等土地,為台中縣政 府等所拒,「懷鼎場」曾申報轉運至國榮窯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地,為台北縣政府等拒絕,有【附表七、附 表十一】所列資料附卷可參。因此,被告戊○○明知 土庫二場及懷鼎場收受之土方並未實際運至土庫二場 、懷鼎場堆置,申報轉運之土石方亦未運至轉運地點 ,仍指示葉怡彤在土石方申報表上之「備註」欄填寫 「完工」,在申報表下方填寫不實之「進場」、「出 場」之不實數量,於流向明細表之「土石方流向」欄 填寫「進場」或「懷鼎」、於「本月處理量」欄填寫 不實之「場進」、「場出」數量等情,進而持此不實 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向土庫鎮公所或雲林縣 政府申報,被告戊○○所辯顯不足採信。 ⑸戊○○之職務與圖利: ①如前所示,戊○○自83年03月01日至91年02月28日任 職雲林縣議會縣議員,91年03月01日起任職土庫鎮鎮 長。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雖又供承「土庫二場」 、「懷鼎場」均為其與辛○○共同經營云云,因沈宗 隆具有議員身分,怕議員身分曝光,被告辛○○僅係 當名義負責人並聽從被告戊○○之使喚,彼等間並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實際上應係被告戊○○經營 ,顯見被告戊○○具有土資場業者之身分。又依前所 示,雲林縣縣政府於87年11月25日授權各鄉鎮市公所 辦理轄內土資場申請設置許可案件之審查與准駁,直 至89年06月20日始將申請設置業務收回縣政府辦理; 關於土資場之營運管理業務,仍持續委託各鄉鎮市公 所代管至90年12月31日為止,始由雲林縣政府收回管 理。被告戊○○當時係雲林縣議員之身分,土資場雖 非其主管之業務,但其對於雲林縣之土資場之設置、 啟用、營運管理等與縣政有關,本有監督之權責,又 戊○○既明知在雲林縣開設棄土場,並提供北部地區 營造廠商棄土證明之行徑,原屬買空賣空之行為,開 立之棄土證明又均屬偽造已如證人丁○○證述如上, 是本院認土資場之設置、啟用、營運管理與戊○○之 議員職務有關,其從中向被告丙○○關說設立「土資 一場」,並收取百分之四十之乾股,事後以一千萬元 之代價轉賣給丁○○,則被告戊○○確有圖利罪之犯 行。 ②再據被告丁○○於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㈠偵查中證 述: 問:乙○○於910916在本站供稱,你以1000萬元購買 現有公司土庫一場40%的股份,其詳情經過為何 ? 答:87年我當選土庫鎮代表後的幾個月,有一次是因 為地方上鄉民要調解車禍,約我到戊○○土庫鎮 的服務處進行調解,當天,調解當事人有人未到 ,所以我在戊○○服務處見到乙○○、壬○○、 丙○○他們四人在場;當天,壬○○我是當天第 一次認識,而乙○○雖然是親戚但是十幾年沒見 面,丙○○、戊○○是地方上的鎮長與議員。他 們當時都已經談好成立土庫一場的股權分配及設 立等事情,股權分配情形當時我並不清楚,一開 始土庫一場的原始股東我只知道雖然有戊○○、 乙○○、壬○○等三人,但是,而事後乙○○告 訴我,乙○○有問戊○○,土庫一場成立後是沈 宗隆要佔公司40%的公關股權或直接拿1000萬現 金,負責處理土庫一場申請設置等的代價,沈宗 隆說要佔公司40%的股權,剩下其他的60%,由 他們乙○○、壬○○分配。我與他們聊天後,因 為乙○○與壬○○對土庫鎮公所不熟識;而沈宗 隆是雲林縣的議員、丙○○是土庫鎮的鎮長,他 們兩人不方便出面送件申請,所以第一次戊○○ 、丙○○就請我幫忙他們跑件申請土庫一場的設 立,以後就是乙○○他們準備好相關資料、公文 及計劃書交給我後,我就負責幫他們送件,前後 申請過程花了九個月左右,我個人幫他們送件申 請的過程中,自己也花費100出頭萬元請吃飯喝酒等等。土庫一場在88年核准前,我卻自己花錢幫 戊○○、乙○○、壬○○三人成立土庫一場,因 為丙○○都有參與整個設置的經過,所以我就向 丙○○要求說,我花了這麼多錢幫忙處理一些事 情,所以要買戊○○40%的股份,丙○○說他問 戊○○後再說。事後因為戊○○不確定這個販售 棄土證明的行業是否有前景(賺不賺錢),所以 同意以1000萬元賣出該股份給我。然後我在土庫 一場獲准成立並於88年10月1日正式販賣棄土營運後,我就從土庫一場販賣棄土證明所該分得的利 潤中陸陸續續給戊○○現金700萬元,約在89年初(時間要看一下該支票簿的票根)再開立我在雲 林縣土庫鎮農會的支票兩張、金額分別為100萬及200萬(合計300萬元)交給戊○○,戊○○也收 下這張支票。這就是我花1000萬元向戊○○買土 庫一場的股份。 問:乙○○要在土庫鎮設立土庫一場,為何要支付沈 宗隆1000萬的公關費或給戊○○該公司40%的暗 股? 答:該棄土場的成立首先一定要通過土庫鎮公所審查 ,而乙○○對該地方的人、地不熟,所以才給沈 宗隆公關費或是暗股,作為請戊○○幫忙處理讓 土庫一場順利通過土庫鎮公所審查,因為戊○○ 、鎮長丙○○交情非常好,但是卻因為身分與職 務的關係,不願出名申請,反而是由我具名送件 申請。 ③依上所述,顯見被告戊○○係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利用其議員職權機會圖自 己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已甚為明確。 ⒊有關辛○○與戊○○參與經營「土庫二場」、「懷鼎場」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⑴被告辛○○於審理中雖供承其與戊○○合夥經營土庫二 場及懷鼎場(址設土庫鎮○○路60號),由其擔任登記 負責人,由葉怡彤負責遞送申報文件。惟於審理中則否 認犯行,對於土石方之流向、轉運、相關文件之申報等 之辯解,均與被告戊○○相同,不另贅述。但查:「土 庫二場」、「懷鼎場」係被告戊○○所實際經營,已如 前述,被告辛○○明知「土庫二場」、「懷鼎場」僅係 販賣虛偽之棄土證明牟利,仍願充當被告戊○○之人頭 即登記為「土庫二場」、「懷鼎場」之負責人,然經台 北縣調查站在辛○○住處搜獲「懷鼎工程有限公司合法 棄土場營運簡介」以觀,被告辛○○應有與依被告戊○ ○之指示從事販售棄土證明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 「土庫二場」、「懷鼎場」並未實際進土,已如前述, 是被告辛○○所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與被告戊○○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應堪以認定。 ⑵【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019併案部分】:按此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之事實,本院經核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修正前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及牽連犯(刑法第216、210行使偽造發票之私文書部分 )之關係,自得併予審理,又併案部分雖載被告辛○○ ,但「懷鼎場」係被告辛○○、戊○○共同經營,被告 辛○○僅係「懷鼎場」登記名義人,實際上係由被告戊 ○○運作,因此併案部分之事實係對於被告戊○○、辛 ○○二人,本院自得對被告戊○○、辛○○二人均逕予 審理。此部分經查: ①被告辛○○就此部分犯行於偵查中供稱:「(問:販 售棄土證明費用取得經過?)答:總計拿取3次,每次都是福旺公司通知我至板橋之世華商銀見面,並由謝 德勳向該行領取現金當面交給我,金額分係第一次約 500餘萬元,第二、三次各約200萬元。(問:前述交 易有無依實開立發票?)答:沒有依實開立。(問: 依前述『沒有依實開立』詳情?)答:本公司計開立3張發票予福旺公司,交易品名均寫『土石方處理』, 發票交易金額合計約1,300萬元。(問:前述工程棄土實際棄置地點?)答:謝德勳告訴我會棄置在廣寶砂 石場,但實際棄置地點,我不知道。又我只是販售棄 土證明,亦無權過問地點。」(見台北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8939號卷五第211至212頁)。 ②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載運司機李金山於偵查 中供稱:「(問:90年07月31日、08月01日、06日、08日、09日、10日、13日、14日、29日等日有無至台北市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工地載運棄 土?)答:有的。(問:何人通知你至前述工地載運 棄土?)答:在前述期間,因同業間互相傳述可至前 述工地載運棄土,賺取運費。(問:運費如何計算? )答:土頭(綽號小朱,名不詳)與我們司機約定, 將前述工地棄土載往林口,每車次1,800元,載至新店廣寶砂石場,則每車次收取1,600元、至大溪漢嵩砂石場,每車次2,400元;請款方式係出車時小朱會給我一張簽單,我將棄土載運至前述地點傾倒後,將簽單交 給各棄土場土尾(名不詳)簽字後,當日或隔天再到 工地現場向小朱請款。(問:〈提示:營建工程剩餘 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你載運前述工程棄土時,土頭 有無交付你前提示文件供你運送前述棄土並交給你簽 名?)答:(經檢視後)土頭並沒有交給我前述文件 ,我也沒有在前提示文件上簽名,土頭只給我簡單的 簽單作為請款依據而已。」(見台北地檢署93年度偵 字第18939號卷五第13至14頁)、彭汝棠於臺北市調處供述:「(問:你是否曾於90年06月至09月間,承運 台北市中山十四、十五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工程開 挖土方?)答:有的,我曾載運該工地挖出的砂石至 大溪鎮的漢嵩砂石場及林口重劃區。(問:係何人通 知你前往前述工地載運開挖之土方?前述載運砂石之 運費若干?)答:該工地要出土時,拖車司機間會互 相通知,我到了現場時土頭係由『小朱』在負責,指 示將土方運至漢嵩砂石場(運費每趟2,400元至漢嵩砂石場領取),及林口重劃區(運費每趟1,800元,在工地現場向小朱領取)。(問:〈提示:營建工程剩餘 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出土時,前述土頭有無出示該 處理證明予司機看並於其上簽註車號及姓名?)答: (詳視後答)沒有。(問:依前述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上記載,該工程土方係送懷鼎公司境外 轉運至新店廣寶砂石場,為何前述土方都逕送大溪及 林口重劃區?)答:要問工地土頭,是他們指示司機 送去的,我係依照他們開立的簡便運送單上所填之地 點運送的。(問:你有無運送土石方至雲林土庫懷鼎 土石為資源堆置場?)答:有的,我在運送其他工地 土石方時去過,當時是因為監工要拍照。」(見台北 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8939號卷五第20至21頁)、呂勝龍於臺北市調處供述:「(問:貴公司於89年07月27 日是否曾指派前述六部拖車至台北市中山十四、十五 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工 地裝運棄土運至林口重劃 區傾倒?)答:確有此事。(問:謝德勳有無告知棄 土地點?運費若干?)答:謝德勳告訴我有二個地點 :一個是新店廣寶,運費是每車次1,400元,二是林口重劃區,每車次1,800元。司機在現場即依謝德勳之指示運棄。(問:貴公司載運棄土時,謝德勳等在現場 有無要求司機填具『營建工程剩餘土石之證明單?』 )答:謝德勳有給我們看空白的證明單,但沒有要我們填姓名、車號。(問:依該工程之棄土計畫及營建 工程剩餘土方處理證明單所載,該工程土方應送懷鼎 公司境外轉運至新店廣寶,為何如前述大都逕自運棄 於林口等非申報地點?)答:我不知道,我們公司司 機都是依現場土頭指示至林口運棄。」(見台北地檢 署93年度偵字第18939號卷五第27至28頁)及證人江添丁於臺北市調處供述:「(問:提示營建工程剩餘土 方運送處理證明影本)上開工程載運土方司機載運土 方出場需於該證明『駕駛人姓名』欄內簽字,以利請 款,彭汝棠、楊善文、李金山及鄭清標等四人是否有 依此規定辦理?)答:(經詳視後)沒有,係由土頭 另外提供簡便之運送單,俟司機將土方運至土尾處憑 該單領款(或先簽收事後憑單領款)。(問:依上開 工程之棄土計畫及剩餘土方運送處理證明單上該工程 土方係送懷鼎公司境外轉運至新店廣寶砂石場,為何 前述土方大都逕送大溪及林口等非申報場地?)答: 我們不知該工程棄土計畫申報將土方運送何處,實務 上係依照現場土頭之指示運送至各棄土地點,由運費 不同即可證明係受土頭指揮,司機並未私自亂倒土方 。」(見台北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8939號卷五第30 至31頁)等語。 ③並經共犯謝德勳於偵查中供稱:「(問:土方實際運 棄處理為何?)答:本工程一開始,懷鼎公司張先生 即告訴我,土方可以直接由工地運至新店廣寶公司所 設之砂石場處理,故14號工程土方均由本(福旺)公 司直接運至新店廣寶公司所設之砂石場處理(因該土 方含砂約6至7成,需洗砂後才能再回收利用),此係 懷鼎公司與廣寶公司自行洽談決定。(問:為何你實 際支付懷鼎公司土方證明每方為106.7元,卻要求懷鼎公司開立予你之發票單價為每方110元〈含稅〉?)答:因為就本工程而言,德寶公司要求我一併處理棄土 證明,並納入合約,而我只實際負責挖方及運棄部分 ,懷鼎公司負責出具棄土證明,此部分增加福旺公司 稅負及管銷費用,故我與懷鼎公司張先生(名不詳) 洽談後,決定以此方式辦理。」(見台北地檢署93年 度偵字第18939號卷五第281至283頁)等語。並有90年 07月27日跟拍照片8張(見台北市調處卷二第11至12頁反面)、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10545份(見台北市調處卷二第53至54頁反面、台北地檢署90年 度他字第5195號卷第67至69頁)、工程完成證明4份( 見台北市調處卷二第9至10頁反面)及假造買賣所開立 之發票FJ00000000、FJ00000000(見台北地檢署93年 度偵字第18939號卷五第92至93頁)等件附卷可稽。 ④雖被告辛○○於99年4月6日本院審理中就上開證人於 調查站所為之證述提示並請其表示見時供稱「文浩華 我也不認識,這個業務我也沒有接洽」、「我不認識 林澤木,這個業務也不是我在接洽」、「我不認識李 金山、江添丁、謝德勳、郭建國、吳文淵」、「我沒 有聽證人彭汝棠、呂勝龍、魏文輝」等語,惟仍不能 為被告辛○○有利之證明(見本院99年4月6日審理筆 錄)。 ⑤被告辛○○就台北地檢97年偵字第20019號被告辛○○併辦部分於98年10月28日在本院審理時供稱: 審判長問:對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影本共3紙(93偵18939 號卷㈤第174-176頁),有何意見? 辛○○答:這是朱臻瑤在辦理的業務。 審判長問:對土石方買賣合約書,懷鼎場與廣寶公司( 93偵18939號卷㈤第214頁),有何意見? 辛○○答:這是朱臻瑤在辦理的業務。 審判長問:對統一發票影本2紙,發票號碼:FJ00000000、FJ00000000(93偵18939號卷㈤第238-239頁),有何意見? 辛○○答:他們要我把發票寄到台北給他們使用。 審判長問:對懷鼎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影本4紙(93偵18939號卷㈥第147-150頁),有何意見 ? 辛○○答:這是朱臻瑤在辦理的。 ⒋綜上所述,均足證被告戊○○、辛○○明知「土庫二場」 、「懷鼎場」僅係出售棄土證明為業,實際上並無堆置棄 土業務,仍非法棄置土石,並偽造內容不實之工程完成證 明及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及偽造上述併案所 示之發票,則被告戊○○、辛○○均犯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販賣虛偽之棄土證明);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 偽造發票)及被告戊○○另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5款之對於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等之犯行已彰彰明甚,其等所辯純 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戊○○、辛○○上開犯行亦 堪以認定。(有關被告戊○○、辛○○被訴違反廢棄物清 理理法罪嫌及被告戊○○被訴行賄罪嫌另為無罪諭知及被 告戊○○另就被訴洗錢防制法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 下述所敘)。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年11月0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本案關於新舊法比較及法律之適用,詳如附表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丙○○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丙○○期約賄賂乃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丙○○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亦有未合,惟乃修正前後法律適用之不同,起訴法條均無庸變更。被告丙○○與己○○、庚○○、甲○○所犯上述圖利罪間,彼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圖利罪部分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先後多次收受賄賂、圖利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收受支票賄款進行存入張森雄帳戶內提示洗錢,洗錢之目的在於掩飾賄賂,進而提領賄賂之票款使用,因而使經營土資業者販賣棄土證明以圖利,最終達到收受賄款之目的,其所犯上開3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為修正前之牽連犯,應對被告丙○○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己○○、庚○○、甲○○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按被告己○○於前開「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下方簽名,登載不實事項後,因未持以行使,此部分不另論行使外,其餘則均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詳後敘)。被告己○○、庚○○、甲○○多次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刑前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彼等登載不實之土石方流向月報表等之行為,為呈報雲林縣政府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罪。被告己○○、庚○○、甲○○所犯圖利罪與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之牽連犯從一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論處。被告己○○、庚○○、甲○○與丙○ ○所犯上述圖利罪間,彼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己○○、庚○○、甲○○三人所犯上開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此部分亦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丁○○、壬○○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丁○○、壬○○先後多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二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丁○○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丙○○、戊○○等人,爰對被告丁○○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 罪部分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 丁○○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對於行賄罪自白,爰再就被告丁○○所犯行賄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遞減其刑,併 此敘明。 ㈣被告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 於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此部分公訴人起訴意 旨雖被告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 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此部分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本院認在起訴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檢察官所起訴之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販賣虛偽之棄土證明書);刑法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併案:偽造不實發票部分)。被告戊○○多次對於監督之事 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論處。被 告戊○○與辛○○所涉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彼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辛○○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辛○○與戊○○所涉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檢察官起訴本案部分),彼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019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戊○○、 辛○○與朱臻瑤、謝德勳共同販賣棄土證明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發票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部分,彼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辛○○所犯上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牽連犯關係從一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五、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並對被告丙○○依「連續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元,褫奪公權捌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肆拾叁萬肆仟零拾壹元應予追繳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及對被告己○○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並就被告丁○○、壬○○、戊○○、辛○○、甲○○、庚○○均諭知無罪,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丙○○當時身為土庫鎮長之身分,88年02月01日乙○ ○、壬○○、丁○○等人向土庫鎮公所申請設立土庫一場時,未依據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詳加審核,又明知「土庫一場」僅係販賣虛偽棄土證明,而以暗股之方式收取賄賂,因此被告丙○○應係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原審卻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顯有未洽。(二)又被告己○○、庚○○、甲○○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 被告庚○○、甲○○亦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已如上所述,惟原審卻對被告庚○○、甲○○均為無罪之諭知及對被告己○○部分就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部分亦為無罪之諭知, 亦有未洽。(三)又被告丁○○、壬○○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 如上述,惟原審法院未詳細調查及細心推求,並詳為勾稽全案證據調查所得加以審究,亦未就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法理加以推理,即為被告丁○○、壬○○、戊○○、辛○○就此部分均為無罪判決諭知,亦有未洽。(四)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019併案之事實,本院 經核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修正前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及牽連犯(刑法第216、210行使偽造發票之私文書部分) 之關係,原審未併予審理,亦有未洽。被告丙○○上訴意旨猶執前詞認伊未收受賄賂,否認犯行云云,雖不足採,惟公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對被告等諭知無罪部分採證不當云云,並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除被告丁○○、壬○○、戊○○、辛○○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罪及戊○○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上訴駁回外(詳後敘),其餘均撤銷改判。 六、本院審酌:被告丙○○犯後矢口否認收受賄賂之犯行,對於相關證人的不利指證,一再辯稱其遭人利用做假帳,卻一直無法說明合夥人以鎮長名義作假帳之動機與膽識從何而來,在訴訟上防衛自己的同時,誣指他合夥人侵吞帳款,另一方面又緊抓合夥人間對帳款解讀之些許出入,企圖混亂整個帳款,藉以掩飾未收賄款,其內心對犯行沒有悔意,心存僥倖,犯後態度不佳。被告丙○○擔任鎮長,時間長達八年,對外為土庫鎮之代表,本應潔身自愛,奉公守法,為鎮民服務,為鎮務戮力,然其卻拿鎮長職務為牟利私器,多次收受賄賂,期間長達一年有餘,所收受之款項多達八百餘萬元,金額非小,其犯罪情節不輕,犯罪所得甚鉅,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政府機關執行公務之名譽,因被告丙○○收受賄賂而受損,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土庫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亦因被告丙○○的收受賄賂被波及。被告丙○○自承其家庭經濟狀況甚佳,果爾,其實在沒有必要再以鎮長職務牟取暴利,但鎮長公職對其而言,卻又另成貪財之管道,就此部分,其惡性不低。另衡酌被告丙○○犯後雖否認犯行,但本案案發後,其已未再從事任何公職,其目前已退休,就其所犯罪質觀之,日後應亦不適合再度從事公職或參與公共事務。被告己○○犯後雖一度坦承犯行,但於審判中又否認登載不實之罪,所持之辯解,亦難自圓其說,難認其就此犯行具有悔意。然就犯罪情節而言,被告己○○身為主任秘書,應知法守法,其未實際參與會勘,竟在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上簽名,,造成外界對會勘紀錄真實性的誤解,而損及土庫鎮公所之名譽及其明知本案未實際進土入土資場,僅係販賣棄土證明,對於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以圖利土資場業者,其目前在雲林縣政府工業策進會單位組長職務,辦理縣政府的招商活動,有正當工作,固定收入。被告戊○○否認圖利、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然戊○○與丙○○友好,一為議員,一為鎮長,在地方上深具影響力,見棄土場之經營有利可圖,卻僅知謀求私利,一開始否認經營棄土場,迨於審判中才坦承與辛○○共同經營,心態投機,而戊○○與辛○○共同經營棄土場販賣棄土證明牟利之行為固難認不當,惟任令土方流向不明,又向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致使主管機關無從正確審核棄土場容量,迄今又否認犯罪,惟終究坦承有經營棄土場之事實,節省部分司法資源之耗費。被告丁○○在偵查中即已幡然悔悟,供出實情,審判中所述情節也與扣案書證、物證及其他人證說法大致吻合,無不良前案紀錄。被告壬○○已就犯行於審理中坦承,供出實情,所述情節也與扣案書證、物證及其他人證說法大致吻合,且較之丁○○之供述更為明確、肯定,讓案情可以作更為明確之認定。被告庚○○為棄土場業務主管,竟不知迴避,接受業者不當飲宴之招待,違背縣府環保局函令同意土庫一場設立、營運而積極圖利,嗣後明知業者行使內容不實之文書仍未積極查處而消極圖利,犯後否認犯罪,迄今未見悔意。被告甲○○明知業者經營棄土場僅在販賣棄土證明,所行使土石方申報表、流向明細表內容均屬虛偽不實,仍未積極查處而消極圖利,犯後迄今仍否認犯罪,未見悔念。被告辛○○經營棄土場販賣棄土證明牟利原無不當,惟任令土方流向不明,又向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致使主管機關無從正確審核棄土場容量,迄今又否認犯罪。另參被告等之素行、家庭生活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併科罰金部分,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 例折算)。檢察官認被告丙○○應判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0,000元過重,不足採,仍以本院所量處如主所所示為適當。爰均對被告丙○○、己○○、甲○○、庚○○、丁○○、壬○○、戊○○、辛○○等人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九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丁○○、壬○○所犯行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及被告辛○○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其等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減刑之要件相符,均併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同時諭知如主文所示。及對被告丁○○、壬○○部分於減刑後均定其應執行刑。又被告丁○○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內前科表可查,其又於偵查審判中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對被告丁○○部分諭知緩刑肆年,以勵自新。 七、至被告丙○○貪污所得錢財,應諭知追繳,並依其情節應予沒收(不能諭知發還行賄者,最高法院78年臺上字第1571號裁判要旨參照),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固規定洗錢犯罪所得財物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然關於被告丙○○洗錢票款1,000,000元部分,本屬其收 受賄賂所得錢財,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命追繳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犯罪所得既已宣示剝奪,實無庸再依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再為沒收之諭知,且依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主刑部分既已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從刑部分,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為諭知,不能割裂適用。 八、又被告丙○○、己○○、甲○○、庚○○、丁○○、壬○○、戊○○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本院均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並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九、又原審判決對於被告丙○○所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部分,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本院自得對於被告丙○○部分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叁、丙○○收受賄賂數額及己○○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接受乙○○、丁○○、壬○○等人分配土庫一場10%之暗股,取得紅利,2年間總計分得至 少10,414,450元之不法利益,多數以現金支付,其中又包含:㈠丁○○交付土庫鎮農會為付款人、票號163966號、發票日90年08月31日、面額650,000元、發票人丁○○之支票1紙,事後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㈡丙○○仲介坤福營造公司購買土庫一場之棄土證明,因而收受土庫一場支付仲介費用850,000元,及其他仲介土石方進場之仲介費用,就此部分 亦認被告丙○○收受賄賂或不法利益(見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14頁補充理由書、第152頁背面及第154頁背面論告書)。 又被告己○○於前開「土方資源轉運處理場堆置場轉運站」會勘紀錄主持人欄下方簽名,登載不實事項後,【持以行使】,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云云。 二、然查: ㈠關於丁○○交付上開面額650,000元支票一事,據證人丁○ ○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之證述,乃其委請吳金穗於90年06月08日同時開立前述支票帳戶1,000,000元、650,000 元支票各1紙,用以交付丙○○充作賄款,並有上開支票帳 戶存根扣案可稽(註171)。依據存根上之記載,這兩張支 票存根均由吳金穗記上「吳Sir」的字樣,證人吳金穗亦證 稱「吳Sir」乃支票是簽發給丙○○,被告丙○○亦坦承收 受該2紙支票。惟依據存根上的字跡來看,筆色與筆紋非常 接近,顯見丁○○證稱乃請吳金穗同時簽發之情不假。則若兩張票均係支付丙○○充作賄款,依丁○○管理土庫一場之帳務的立場,該兩張票款既由其支應,本應在分帳紀錄表上,或其他記帳單據上,將其此部分支出列入其記帳項下,便於日後分配帳款時可得抵扣,一如其中1,000,000元票款列 入證據編號75之3、75之4即90年07月、08月份「分帳紀錄表」一般,記明「6/8付吳先生650,000」或合計「6/8付吳先 生1,650,000」之旨,怎會僅記載「6/8付吳先生1,000,000 」,而漏未記載該筆650,000元對丁○○有利之票款?亦未 於「分帳紀錄表」丁○○項下,扣抵該650,000元?就此部 分,證人丁○○證稱其不復記憶,為何沒寫上去其亦不清楚,並無開票時即心存跳票之意(註172)。對此,證人吳金 穗於檢視證據編號75之內的相關帳單後,證稱這筆650,000 元並未記錄在帳目上,因為丁○○沒有要我記,我不知道為何會這樣,要問丁○○,這是他的決定(註173)。由上可 見,該筆650,000元之票款若屬土庫一場應給付丙○○之賄 款,顯與吳金穗製作之「分帳紀錄表」不符,也就難以證實證人丁○○所證該筆票款亦屬賄款之說。 ㈡另就乙○○製作之帳款來看,90年05月18日合夥補正聲明載明土庫一場積欠丙○○賄款共1,626,720元,丁○○若是同 時交付上開1,000,000元及650,000元的票款,總計交付1,650,000元票款,顯然多出合夥補正聲明所載之數額23,280元 。何以多出這些數額,並無證據可資說明。亦即,這項不符,無法證實該筆650,000元票款是為了支付土庫一場積欠丙○ ○之賄款。而證人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實其私人曾向丙○○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該筆650,000元既然 未列入土庫一場帳目,加總後又與合夥補正聲明不符,則不能排除該筆票款是丁○○個人清償其積欠丙○○之借款,而與土庫一場無涉,也可能正因與土庫一場之公款無涉,屬丁○○個人私款,丁○○才有可能任其存款不足而未兌現,因為這不妨礙土庫一場日後順利營運。再由合夥補正聲明所列土庫一場尚欠丙○○賄款來看,丁○○支付1,000,000元票 款後,尚欠626,720元未給付丙○○,而本案別無其他證據 可以顯示丁○○、壬○○、乙○○嗣後再支付賄款給丙○○,因此,丁○○未依聲明書上所載數字給付丙○○賄款,乃大有可能。觀之被告丁○○對證據編號77乙○○書寫之現有公司用紙字義供稱「吳先生是指丙○○,這是91年寫的」,及該用紙上記明「該給公司的,該給吳先生的,請丁○○自行處理,『利不可獨專』。」(註174)可知丁○○確實在 管理土庫一場帳務期間,土庫一場仍有賄款尚未交付丙○○,乙○○始在91年間仍書寫紙條催促丁○○必須交付賄款。是以,該筆650,000元票款,是否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仍 有合理之懷疑,自不能計入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範圍內。 ㈢關於丙○○仲介廠商向土庫一場購買棄土證明而取得仲介費用850,000元或其他仲介款項一事,固然證人乙○○於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實了丙○○透過林青茂(綽號「阿利」)經手,仲介坤福營造公司的棄土工程給土庫一場,營業額達1,795,880元,林青茂與乙○○遂於90年01月16日同至 斗南鎮「藝能傢俱店」,由林青茂交付855,000元仲介費用 給丙○○,證人乙○○並證稱該筆仲介費是丙○○應賺取的,不論他是否鎮長,他應該與林青茂同分該仲介費,是林青茂分給丙○○的(註175),核與證人潘虹菱即現有公司臺北辦事處會計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證其曾經紀錄該筆帳款之事相符(註176)。而介紹營建單位委託土庫一場出具棄土收容證明本乃商業行為,任何人均可為之,只要仲介成功,本均得獲取一定價差之利潤,此為證人潘虹菱、乙○○、壬○○、丁○○等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述屬實,仲介土庫一場出具土石方收容證明顯與土庫一場的設置許可、啟用同意及日後營運之監督、管理、處分等鎮長職務無涉,支付仲介費用與鎮長職務無對價關係,乙○○等合夥人支應仲介費用,主觀上亦不認是賄款(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4011號判決要旨參照),自不能列入丙○○收受賄賂之範圍內。 ㈣檢察官指被告丙○○收受賄賂至少達10,414,450元,惟依上所述,就現存之「分帳紀錄表」等記帳單據並相關人證之證述,丙○○收受之賄賂為8,434,011元,超出部分,尚無實 證可得證明丙○○分得該部分款項、或該部分款項是屬賄賂或不正利益,就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有同一案件關係,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㈤另關於己○○於前述會勘紀錄主持人欄項下簽名,固屬登載不實事項,然該會勘紀錄乃土庫鎮公所內部文件,以形諸書面方式,供機關內部存檔查核之用,此觀該文書內容甚明,並無證據顯示對外行使之跡象,甲○○或公所內部文書工作人員,於己○○簽名後收存該份文書,亦屬機關內部規則上所應為,己○○並無對甲○○或其他收件者主張其簽名為真正之意思,應可確認。就此部分,自無從論以己○○有行使上開紀錄之犯意或犯行。檢察官主張己○○就此部分行使上開公文書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與前述登載不實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同一案件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丁○○、壬○○、辛○○、戊○○等土資場業者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嫌部分】: 檢察官認為土資場業者所承攬之土石方均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廢棄物,被告丁○○、壬○○、辛○○、戊○○等土資場業者任令土石方隨地傾到,另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嫌云云。惟查: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分有兩種,一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指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二、如前所示貳、實體部分二㈠⒈⑴⑵所述,「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所規範之「營建廢棄土」種類,乃「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包括施工拆除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至營建工程產生之剩餘土方、磚塊、混凝土塊,可供回收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方資源】」。且「由於營建工程剩餘之土石方,可經加工處理作為骨材使用,成為再生利用之土石資源。」「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所規範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亦指「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不會造成二次污染】者」,「但不包括施工拆除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再者,「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之所以更名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其一部分原因乃「營建廢棄土」名稱因易誤解為無用垃圾,故修正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註600),由此亦可明該等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並非廢棄 物。檢察官既已認定本案應適用「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則本案所指之剩餘土石方,應均指前述可供回收再利用之有用土方資源,而不包括金屬屑、玻璃碎片等廢棄物,論理上始能一致;若認本案土石方為廢棄物,又要求應適用上開法規加以規範,論理上顯過於籠統,且有矛盾。此外,本案所顯出之各項證據資料,如鄭碧嬌、林順正、俞智豪、司機花敬殷等人之實際接觸產出土石方者之供證,亦均證實本案土石方為有用土石方,可作資源回收再利用,並無證據可證明所謂金屬屑、玻璃碎片等廢棄物摻雜其中,況若論定本案運載之土石方為上開廢棄物,亦與證據資料不符。 三、為求慎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詢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其以92年04月23日環署廢字第0920024775號函回覆原審,指出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另依據行政院86年12月31日臺八十六內字第52109號函示,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 、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疇(註601)。依據 該等函文內容,並檢視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哪個工地產出金屬屑、玻璃碎片等一般事業廢棄物,既然無從證明廢棄物清理法之廢棄物存在,即無庸再行論述有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此部分論述,亦有誤會,礙難取信。 四、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丁○○、壬○○、辛○○、戊○○等土資場業者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嫌,諭知被告丁○○、壬○○、辛○○、戊○○此部分均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採證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被告戊○○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與土庫一場業者共同行賄丙○○部分】: 一、檢察官認為被告戊○○與乙○○、丁○○、壬○○共同行賄丙○○之理由,乃戊○○在其服務處居間介紹丙○○與業者認識,戊○○分到40%的股份,丙○○也分到10%及25%的股份,故戊○○所分得的一部分應該與其他業者共同行賄丙○○上開股份(註612),因認被告戊○○亦涉有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云云。訊據被告戊○○矢口否 認有行賄犯行,並辯稱伊無行賄丙○○等語。 二、惟查,如前理由欄所述,在土庫一場申請設置許可之際,丁○○已透過丙○○向戊○○提議以10,000,000元購得戊○○所有土庫一場40%的股份,戊○○將該部分股權轉讓給丁○○後,已完全退出土庫一場,其後丁○○依約陸續給付款項予戊○○,而在土庫一場取得設置許可書,惟尚未營運之際,乙○○、丁○○、壬○○3位合謀給予丙○○土庫一場營 收10%之乾股,行賄丙○○,丙○○接受,並簽立合夥契約書,嗣丙○○應得部分又變更為收益之25%,壬○○、丁○○並先後給付賄款等情,業經論述明白。在期約行賄至交付賄款這段期間,全無戊○○介入共同參與行賄之證據資料,戊○○亦堅稱土庫一場其已完全無股份,怎還有行賄丙○○之道理,可信戊○○早已將40%股權轉嫁給丁○○,其退出土庫一場之營運,丁○○始得參與營運之事,確屬實情。也正因如此,戊○○才會另起爐灶,另行成立土庫二場、懷鼎場營運牟利。檢察官認為戊○○介紹丙○○與業者認識後分得40%之股權,與丙○○事後分得10%之營運收入,即將兩者相連,認戊○○行賄丙○○,論理上顯與上述證據資料不符,亦因缺漏細節,顯有臆測,已難憑信。 三、另參相關供述證述,丁○○雖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證稱其於檢察官訊問時所供「我給戊○○的10,000,000元,戊○○會分一部分給丙○○」等詞為實在(註613)。然其內 容毫無具體事實,顯係丁○○個人臆測之詞。更何況,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接著證述「給戊○○40%的股份丙○○並沒有佔其中一部分,後來也沒給丙○○其中一部分」;「丙○○有無分到40%的股份我不知道,我們可以用想的,但戊○○要不要分,是他們兩的事。」(註614)。 是由丁○○之上開證述,更可徵當初所言明40%的股份的確是給戊○○個人,至於戊○○如何處理該40%所得之款項,乃戊○○個人的事情,丁○○承認戊○○有分配予丙○○,乃其個人想像來而。從而,丁○○所供戊○○分配其所得 10,000,000元或40%予丙○○部分,並無實據,純屬個人推測,且與事後情事之發展不相符合,自無可採。檢察官認戊○○行賄丙○○部分,無從憑信。 四、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嫌,諭知被告戊○○此部分均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採證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戊○○被訴洗錢防制法部分】: 一、公訴人起訴意旨又認被告戊○○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嫌云云,訊據被告戊○○亦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罪嫌,並辯稱伊未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犯嫌等語。 二、經查: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明文:「本法所指洗錢,係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所謂重大犯罪,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文:「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此不論修正前後均同)檢察官指控戊○○收受丁○○交付之10,000, 000元作為轉讓土庫一場40%股權之代價,縱戊○○日後將 丁○○所交付支票(充作價金)之其中2紙交予李于倫委託 金融機構提示,但李于倫係被告戊○○之妻,夫妻本為一體,財產之使用及管理本由夫妻共同為之,因之被告戊○○將前開因利用職權機會圖利之財物交由其妻李于倫名義提示,即無洗錢防制法所謂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可言,不能以洗錢論列,自不適用同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就此部分,亦屬不能證明被告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可言,尚屬不能證明被告戊○○此部分犯罪,惟公訴人既認被告戊○○所涉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罪嫌與被告戊○○所犯上開圖利罪有罪部分有修正前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柒、【被告丙○○、庚○○、己○○因土庫一場之設置、啟用與管理,而接受乙○○、丁○○、壬○○等土庫一場業者招待KTV飲宴,因認被告丙○○、庚○○、己○○另涉有貪污治 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云云。 一、訊據被告丙○○、庚○○、己○○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並均辯稱:僅係與鎮公所職員間之聯誼,並無對價關係等語。按被告丙○○、庚○○、己○○、丁○○、壬○○等人固均供稱曾共同於北國、賞花KTV消 費飲宴,然丁○○、壬○○邀請丙○○、庚○○、己○○等人飲宴是否出於交付不正利益的意思,或與丙○○、庚○○、己○○之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以此利益為其職務上行為之特定報酬,厥為本案所應究明者;若得確信,始得處以公務員相關罪責。而此部分最重要之證據資料,乃丁○○、壬○○、乙○○等業者及己○○、庚○○、丙○○等公務員之供述證據。 二、關於丁○○於調查員詢問時是否供述「申請設置土庫一場期間,我與壬○○邀約己○○、張隆生、庚○○至西湖餐廳吃飯,飯後至賞花KTV 唱歌、喝酒,還有一些酒店消費,這些費用大約二十幾萬元,幾乎全部是我先行支付。」等語一節,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證述是有請客沒錯,但是否為了通過土庫一場這個案子,其當時沒有很清楚;對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請己○○、庚○○、張隆生他們去賞花KTV的次數約一至二十次左右,一次消費約6,000元左右,費用差不多都是我支出的。」等語,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述「實在。」(註615)然丁○○於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證稱其早在農會工作時就與鎮公所職員吃飯,不是只有在申請土庫一場時才吃飯,因為當時即與己○○有往來邀約,後來當鎮代表時也有邀公所庚○○、張隆生等人吃飯喝酒,也會接受其等邀請飲宴,本來認識時就有基於朋友的立場互相請來請去;其所邀宴之地點大部分是在賞花KTV,北國KTV都是壬○○請客,南風KTV則沒印象,開 銷都是其私人費用,並未報土庫一場的帳(註616)。對於 賞花KTV之簽帳單,其上註明日期為91年07月26日(註617),而根據丁○○之說法,土庫一場於91年01月間已幾乎停止營運(已敘明如前),對該簽帳單,丁○○則供稱其還是會邀大家一起喝酒,是在那邊聯誼(註618)。 三、由上述丁○○供證可知,在賞花KTV邀宴庚○○等人之事屬 實,但早在土庫一場申請設置之前,這些飲宴的活動早已存在,在87年間其任職土庫鎮民代表後,與鎮公所職員間之聯誼往來,更進行頻繁,觀諸在土庫一場幾近停止營運後,丁○○仍邀宴公所職員在賞花KTV消費,且該等開銷均係丁○ ○私人支出,非動用土庫一場之「公關費」,而其當時也非土庫一場的合夥人(丁○○是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夕始成為土庫一場之合夥人,也才有嗣後謀議行賄丙○○之舉)。是由丁○○之上開供證,已難判定其邀宴公所職員之目的是出於聯誼之慣行,抑或以之為土庫一場核准設置營運之特定利益。換言之,丁○○宴請公務員是公誼或私用,其次數與金額若干,均甚模糊,實難憑以定罪之依據。 四、再審核檢察官所提出自賞花KTV內查扣之帳冊資料,其中關 於丁○○【簽帳】部分,依該流水帳之記載,【依序】為「09月26日」(38,160元)、「11月08日」(23,750元)、「02月13日」(26,200元)、「02月22日」(17,450元)、「03月24日」(14,560元)、「03月25日」(3,050元)、「 04月20日」(26,260元)、「05月31日」(26,500元)、「07月06日」(22,700元)、「09月09日」(16,000元)、「11月27日」(16,660元)、「07月26日」(7,800元),共 12筆,總計有245,180元(註619)。丁○○【入帳】部分,則有「06月21日」(32,000元)、「06月25日」(18,950元)兩筆,共50,950元(註620) 。其上雖未註明年份,然土庫一場第1次遞件申請設置日期為88年2月間,經退件後,第2次送件日期為同年6月16日,鎮公所許可設置日期同年09月14日,同意啟用日期為09月28日,兩相比對,若丁○○所言「申請設置時期間邀約設宴」之情為真,信於6月至9月間,餐宴之簽帳次數應最為頻繁,然由上述簽帳紀錄來看,實情顯非如此。雖然丁○○消費不一定每次簽帳,但由簽帳次數及其日期之記載,亦可看出消費多寡之端倪。是丁○○所言為申請土庫一場設置核准而邀宴公所人員之詞,與帳冊資料難認相符,亦有可議,自難以偏蓋全。檢察官又依丁○○之首揭供述,認丁○○支付上開飲宴費用,卻未分得任何股份,乃向丙○○提議要求購買戊○○40%之股份,似認丁○○支付上開飲宴費用乃用以買通賄求對象,因而在事成之後應分得利益,始要求購買股份。然丁○○負責遞送申請文件,當然付出勞力與費用,至於是否應以購買股份而得分配利潤以求回收上開飲宴之花費,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則證稱「我是想當時如果通過的話,可否給我參加一些股份,因為如果光做鎮代表紅白包都不夠開銷,所以想用錢買些股份,在這過程中並沒有說出心裡的目的。」(註621)徵諸丁○○事後依給付10,000,000元始購得股份,並未便宜得利,當時土資場申設仍未通過,亦無任何跡象顯示土庫一場日後營運必定獲利,及戊○○見土庫一場營運利潤豐厚,即另起意申請設置土庫二場、懷鼎場營利等事實觀之,戊○○之所以願意出賣股份給丁○○,也是因為本不看好土資場有何利潤,戊○○自非因丁○○邀宴鎮公所承辦人員疏通有功而出賣股份。由此觀察,丁○○、戊○○買賣股份乃各有「對未來看好看壞」之利益考量,似與丁○○「過去宴請公所人員開銷之回收」之關連性甚低,檢察官之上開推論,尚嫌誇大,併予敘明。 五、另據丙○○、己○○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供述,其等均稱依當時之時空背景,賞花KTV是公所職員與代表會聯 誼的場所,大家會邀來邀去,互相請客,與土庫一場之業務無關,丙○○並稱其會要庚○○過去,是因為庚○○比較會喝酒,己○○則稱通常是代表會邀請,其與丁○○比較常去(註622);己○○復證稱土庫一場設置前有時是鎮長丙○○找庚○○、張隆生去(賞花),有時是丁○○找的,設置後其與丁○○也會一起去(賞花),有時也有丁○○的朋友或其他的代表、里長都會找,北國KTV只去了一次,應該馬上 就走了,很多人都不認識;去的目的是純粹聯誼,沒有談棄土場的事;(賞花KTV)我也有簽帳請客(註623)。丙○○亦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中供稱壬○○因為是丁○○的朋友,所以丁○○與公所聯誼時壬○○會在,懷鼎場業者也從來沒有說要宴請公所,就是因為丁○○是代表,公所不得不給面子,不好意思說不去,這純粹是聯誼,其亦有簽帳互請(註624)。 六、核諸扣案之賞花KTV簽帳本,其上關於己○○消費【入帳】 部分,載有「09月28日」(20,000元)、「10月23日」( 10,840元)兩筆,合計30,840元(註625);關於丙○○消 費【簽帳】部分,則載有「09月18日」(18,650元)、「08月03日」(16,900元)兩筆,合計35,550元(註626),【 入帳】部分,則有「09月21日」(28,000元)(註627); 【簽帳】部分,在「01月29日」尚有一筆消費12,150元,消費者載明「土庫鎮公所」(註628)。以上之記載與前開記 載丁○○部分均相當接近,應係同一時期之記帳,足證己○○、丙○○所言「互相出錢請客」、「公所與代表間之聯誼」等事,尚非虛妄。對此,證人黃秀連(時任賞花KTV經理 )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雖無法清楚記憶上開帳冊記載之年份,惟其亦證稱之所以認識丁○○、己○○,是吳、林兩人一起來店裡捧場才認識,丙○○則是嗣後到店裡消費才認識,其於店內有看過庚○○、張隆生,看過差不多二、三次;丁○○消費有時現金或支票付款,有時簽帳;丁○○帶人去時都有輪流付帳,不一定是丁○○付帳,己○○也有付帳,丙○○部分是少爺進去包廂買單,其是看帳單才知道是何人買單的;女侍陪唱部分是女服務生拿點心進去,小姐(女服務生)有時會自己點歌(註629)。由其所述,益徵丁 ○○、己○○、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供證朋友間或代表與公所聯誼間,有來有往請客宴飲之情不假。 七、壬○○於檢察官面前供稱其曾與乙○○、丁○○、己○○、庚○○、丙○○等人去西湖餐廳吃飯,是丁○○付錢的,之後由其做東至斗六KTV請唱歌喝酒,有小姐作陪,丙○○去 過兩次,張隆生、己○○也都去過,庚○○沒去過;嗣又供稱有去北國KTV兩次,和張隆生、己○○、丙○○、丁○○ 等人前去,其中丙○○去過1次,其餘均去兩次,都由其付 款,兩次各花費一萬多元(註630)。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審理中,壬○○證稱賞花KTV是丁○○請客,其是在北國 KTV回請,因為被請到不好意思,所以換其請客,請過兩次 ,都只有在北國KTV,別的地方其並未付錢,丙○○只去過 一次,庚○○、張隆生、己○○都有去過,一次約六、七千元,沒有二萬多元,是其私人付款,三、四次應該有,北國應該只有兩次,其他的忘記了;嗣又改稱庚○○沒有去過北國KTV(註631)。由壬○○之上述供證,顯然難以判斷丙○○、己○○、庚○○、張隆生究竟各自去了北國KTV幾次, 由壬○○付款消費了多少錢,在證詞不清之情況下,檢察官於論告時,也無法答覆究竟丙○○、己○○、庚○○、張隆生各自應負責多少數額之利益。至於為何要邀宴請客,壬○○繼證稱「因為他們請吃飯,丙○○也請過大家吃飯,換我回請,我比較喜歡去那個地方。」「起先唱歌都是丁○○請的,大家請來請去,請到不好意思我才回請,土庫一場營運之後也有如此互相請客。」「唱歌只是單純娛樂而已,沒有提到如何設立土庫一場。」「有時我下來雲林的時候,他們就會邀約我吃飯,有時丁○○送件後,中午會邀約吃飯,接著去喝酒。」「沒有喝酒行賄,就是丙○○、庚○○、張隆生他們有請我吃飯,去賞花KTV丙○○也有請過我一次,後 來我才回請。」(註632)。由壬○○之上開供證,雖可明 瞭有時壬○○邀宴付款是在其等業者接洽公務員後之行為,難免有些時間上關連性的聯想,但重點在其堅稱丙○○、丁○○等人請其吃飯喝酒,其只是回請,主觀意思上,並無行求或交付不正利益。 八、證人余麗萍(時任北國KTV經理)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 中證實壬○○經常至北國KTV消費,扣案北國KTV帳冊記載壬○○部分均係壬○○之消費簽帳等情,惟證稱其對庚○○、己○○、張隆生等人均無印象,也不知道丙○○是否有到北國KTV消費過,因為包廂的客人進進出出的(註633)。由其證詞可以合理推論,己○○、張隆生、庚○○等人並不經常至北國KTV消費,以致於余麗萍認得壬○○,卻不認得其他 被告。另核算扣案之北國KTV之帳冊,其中壬○○簽帳部分 自88年01月6日起,至89年5月25日止,計有119筆,總計1, 491,250元(註634)。其消費非常之多,且在88年02月土庫 一場第1次申請前(該次退件前),壬○○早已在該處簽帳 消費,至土庫一場已經許可設置、同意啟用後(同年9月28日),已營運逾半年之久了,壬○○還是持續不斷在該處消費,已可推認壬○○當時非常喜愛在北國KTV飲酒作樂,核與 其所證其喜歡至該處消費請客之情相符,應認此乃壬○○個人之嗜好,其愛杯中物,藉著回請事由,又到北國KTV解癮 滿足,此情亦經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中證實(註 635)。是以,難認其滿足個人慾望之消費,與土庫一場申 請設置之行求交付不正利益具有對價之關連性,堪信壬○○所言在該處消費只是回請,純粹娛樂,並未提及土資場等公事之情,應非子虛。 九、乙○○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也證實丙○○之說法,即丁○○點呼丙○○、張隆生、庚○○等人去唱歌喝酒,其等也不好意思不去,這些場合只是純粹吃飯,沒談公事;其又證稱當時其南下雲林,丁○○會請吃飯,再叫丙○○出來,其才是被請客的主角,只是正常的吃飯(註636)。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供稱79年其係土庫鎮代表會主席,當時地方上的文化就是如此,鎮公所與代表會請來請去,是一種文化,一種和諧,如果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在叫時,公所職員都會尊重一下(註637)。庚○○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亦供稱至賞花KTV是因為鎮長丙○○、主秘己○○ 、丁○○代表或其他代表打電話要其過去,其才過去一下就走,提早離開,吃飯也是鎮長丙○○有客人要其陪同吃飯,KTV那邊其偶而也會拿小費給小姐,常常被請客也不好意思 ;以前與代表聯誼已經存在,有時代表非常兇,不去不行,且每次吃飯喝酒一定是鎮長丙○○、主秘己○○交代要去,並無私下與業者吃飯喝酒,土資場相關業務都是與業者在公所辦公室共同討論,沒有藉著餐會研究辦理土資場設立,也沒有因吃飯喝酒而對業者放水,至於其在偵查中供稱業者有意藉著吃飯喝酒以求土資場業務容易過關之意,乃其當時自己心裡臆測,若其等已在吃飯了,丁○○、壬○○他們才來,其亦會一併為他們買單(註638)。 十、張隆生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則證實其於調查站所供88年03月、06月曾與丁○○、乙○○等人至西湖餐廳吃飯,吃後去喝花酒,03月是在賞花,06月在哪一家忘記了等情,惟其亦證稱第1次去吃飯時並不知道丁○○的意思,第2次吃飯前的平常時間有聽丁○○講過土資場的事,至於吃飯喝酒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土資場這事,是其心裡猜測的,丁○○是代表,其不好意思拒絕(註639)。由上證據資料可明,丁○○當時身為代表身分,在還沒有成為土庫一場合夥人之前,由其出面邀宴,又在鎮長丙○○或主秘己○○的指示下,鎮公所業務承辦人員庚○○、張隆生實在難以抗拒,若謂出面接受請客,即屬收受業者不正利益,顯然忽略其可能出於情面上不得不出面的窘狀,而直接推定其主觀必有貪念,亦顯有過度評價吃飯喝酒及土資場業者兩者間之對價性。其後丁○○兼具土庫一場合夥人之身分,丙○○、己○○、庚○○、張隆生等業務承辦人員再度赴宴,雖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一般人均可能推測丁○○等業者欲藉著吃飯喝酒討好公務員,讓業務順利推展,惟如前所述,丁○○、己○○、丙○○等人一起吃飯喝酒非始於土庫一場之申請設立經營,其等早已經常性的聚會(壬○○亦因搭配著丁○○,使得這些場合均有其身影),不論是朋友間或代表會與鎮公所間之聯誼、聯繫感情,均亦可能是其吃飯喝酒、互相請客之固定生活常態、互動模式的一種表現,無法確信其等主觀上均認為必須藉著此種互動方式而為給付、收受,以謀土資場業務之順利進行及吃飯喝酒之特定利益。若謂吃飯喝酒之交往與土資場業務之照顧具有對價關係,於此亦難以成立。是以,本院既存有如上合理之懷疑,即難確信丁○○、壬○○、丙○○、庚○○、張隆生、己○○等人主觀上有交付、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或客觀上如何交付、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丙○○、庚○○、己○○因土庫一場之設置、啟用與管理期間,雖有與乙○○、丁○○、壬○○等土庫一場業者共同至KTV飲宴,惟本院尚無其他事證足認被 告丙○○、庚○○、己○○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罪嫌。從而本件所調查之證 據資料,在客觀上顯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程度,如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確有公訴意旨所載此部分之犯行。本應對被告丙○○、庚○○、己○○就此部分一併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被告丙○○所涉此部分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與其上開收賄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及被告庚○○、己○○所涉此部分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與其上開圖利罪有罪部分有修正前牽連犯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此敘明。 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15號移送併辦部 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壬○○與廖坤龍(廖坤龍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續字第121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二人為父子。壬○○自87年06月23日起,擔任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經理,廖坤龍為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之會計,嗣因壬○○與其他合夥人林坤源、陳米男、張木郎、乙○○等人不合,發生不愉快,而於88年07月間,共同同意終止合夥關係,自終止時起,壬○○即非雲林分公司經理職。詎壬○○與廖坤龍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盜刻現有公司印鑑章、現有公司負責人乙○○、王鐘棉華之印鑑章,用於其偽造現有公司雲林分公司同意冠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嗣主管機關臺北縣土城市公所89年12月06日,以北縣土工字第89134474號函文質疑,始揭穿被告犯行。壬○○與廖坤龍另亦以如前之同一手法向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錢款。因認被告壬○○於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文書及第217條第2項偽造印文罪嫌云云。 二、被告壬○○就此部分犯罪事實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印文之犯行,並辯稱:係乙○○私下去變更印章,其係89年12月才知道,其至91年05月止還是任經理一職(見90年度偵字第18852號卷第71頁背面)。經查: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現有公司負責人乙○○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提示土方棄置同意書二張)這二張有何不同?答:真正土方棄置同意書有編號,且二張的印鑑章均不同。」、「問:你何時去變更印鑑?答:發現有偽造時即89年底接到土城市公所公文後才知情後去變更的。」(見90年度偵字第18852號卷第72頁反面),其並具結證稱:「問:( 提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04月29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2571400號檢附之棄土證明影本8張)其上是否你們公司的印章?答:只有89年05月17日88年建字第402號那張棄土證明是現 有石業有限公司印章,其他均是假的。」(見91年度偵續字第121號卷第7頁)」,並有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之棄土證明書影本2張(見90年度偵字第12323號卷第20頁正反面)、台北縣土城市公所89年12月06日北縣土工字第89134474號函(見90年度偵字第12323號卷第29頁反面至30頁)、雲林縣土庫 鎮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見90年度偵字第18852號卷 第60至63、64至68頁反面)等在卷足稽。是本件告訴人乙○○指訴被告壬○○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文書及第217條第2項偽造印文之罪嫌。 ㈡再據證人乙○○於99年4月6日本院審理時證述: 審判長問:你曾經到土城分局去告壬○○及廖坤龍二位偽造現有公司的土石方棄置同意書,有沒有? 乙○○答:有。 審判長問:你為什麼告這二位偽造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呢? 乙○○答: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就是棄土證明,因為要我本身蓋章,棄土證明才能向土庫鎮公所申請,這是主要申請要件,因為我有控制公司的運作申請的數字,進進出出的數量,所以要經過我本人控制,之後他們不同意我,去偷印,這要講起來是有價證券,因為棄土證明開出一張很多錢,因為我在棄土證明有作二個暗號,所以我知道他們去印棄土證明去土庫鎮公所申請,但這事情公所不知道,但是申請手續完全合法,因為申請過程要附帶棄土證明填寫數量,所以公所是依據棄土場的數量,還存有多少他可以申請多少,公所是這樣核准的,因為我發現棄土證明是假的,我向土庫鎮公所行文說這不是我的棄土證明,當然我不負責,法律上我要釐清。 壬○○答:他起先交給我的印章我只有保管六個月而已,我就交給丁○○,所有的證明是乙○○所委任僱請的一個仲介叫阿瑤姓朱,所有來報件及拿件都是他拿來的,我不曾到台北,我也沒有到外面去接件,是乙○○委任他去拿件,要報件印章都蓋好,我才叫會計送給丁○○,丁○○才送進公所申請,這根本我都沒有看過,他說我偷刻印章,確實我沒有,都是朱臻瑤拿到公司給我,我才叫會計做一做送給丁○○,丁○○才送進公所申請,我真的很冤枉,他交給我的六顆印章,之後我也交給丁○○,我沒有過那些印章。 審判長問證人丁○○: 剛才壬○○講說,公司的業務後來乙○○跟廖振宏有問題,壬○○將公司的印章六顆交給你,然後朱臻瑤如果有送棄土證明要來蓋章的時侯,廖振宏會整之後交給你,然後由你再向土庫鎮鎮公所申報,壬○○講這段話實在不實在? 丁○○答:印章交給我及叫我去申報是二方面的說法,先對拿給我去申報的部分,壬○○在斗南有公司在那邊,他有請會計在那邊,他們蓋好章,我只有拿件送土庫鎮鎮公所收文而已,第二件事情印章,印章有幾組我記不起來,我記得有二組,當時有交給我印章沒有錯,棄土證明是乙○○自己拿下來。 ㈢依上開乙○○、壬○○、丁○○之證述以觀,本件告訴人乙○○係指訴被告壬○○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棄土證明之私文書及第217條第2項偽造印文之犯行,但本院認併案部分與被告壬○○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及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有罪部分並無修正前連續犯或牽連犯之關係,核與檢察官所起訴上開有罪部分並非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無法併案審理,則此併案部分應退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00條、第370條但書,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11 條第1項第4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56條(刪除前)、第210條、第213條、第215條 、第216條、第55條(修正前)、第40條之1、第37條第2項(修 正前)第3項、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丁○○、壬○○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2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3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法 條 │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 │新舊法之適用 │ ├────────┼────────┼────────┼────────┤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依│稱公務員者,謂下│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公務員之定義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列人員:依法令│。 │ │(被告丙○○、林│人員。 │服務於國家、地方│㈡被告丙○○、林│ │全合、甲○○、林│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全合、甲○○、林│ │材謙、戊○○) │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材謙於本案分屬鎮│ │ │ │限,以及其他依法│長、主任秘書、承│ │ │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辦棄土業務、建設│ │ │ │,而具有法定職務│課長,就土資場之│ │ │ │權限者。受國家│設置管理,戊○○│ │ │ │、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議員,依法令具│ │ │ │屬機關依法委託,│有法定職務權限,│ │ │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不論依據修正前、│ │ │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後之規定,均屬公│ │ │ │者。 │務員,其4人於行 │ │ │ │ │為後法律有變更,│ │ │ │ │但行為後之法律無│ │ │ │ │較有利於被告4人 │ │ │ │ │,依修正後刑法第│ │ │ │ │2條第1項前段之規│ │ │ │ │定,應適用行為時│ │ │ │ │即修正前刑法第10│ │ │ │ │條第2項之規定。 │ ├────────┼────────┼────────┼────────┤ │刑法第56條連續犯│連續數行為而犯同│已刪除。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被告丙○○、林│一罪名者,以一罪│ │。 │ │全合、丁○○、廖│論。但得加重其刑│ │㈡被告丙○○於本│ │振宏、戊○○、陳│至二分一。 │ │案係基於概括犯意│ │天順、甲○○、林│ │ │連續收受賄賂、圖│ │材謙) │ │ │利,依修正前刑法│ │ │ │ │第56條規定,應以│ │ │ │ │一罪論,並加重其│ │ │ │ │刑,於適用新法時│ │ │ │ │應分論併罰,修正│ │ │ │ │後刑法之規定並非│ │ │ │ │較有利於被告,依│ │ │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 │ │ │ │段規定,應適用行│ │ │ │ │為時即刪除前刑法│ │ │ │ │第56條規定。 │ │ │ │ │㈢被告己○○、林│ │ │ │ │材謙於本案係基於│ │ │ │ │概括犯意連續收受│ │ │ │ │賄賂、圖利、登載│ │ │ │ │不實,依修正前刑│ │ │ │ │法第56條規定,應│ │ │ │ │以一罪論,並加重│ │ │ │ │其刑,於適用新法│ │ │ │ │時應分論併罰,修│ │ │ │ │正後刑法之規定並│ │ │ │ │非較有利於被告,│ │ │ │ │依刑法第2條第1項│ │ │ │ │前段規定,應適用│ │ │ │ │行為時即刪除前刑│ │ │ │ │法第56條規定。 │ │ │ │ │㈣被告丁○○、廖│ │ │ │ │振宏於本案係基於│ │ │ │ │概括犯意連續行賄│ │ │ │ │、違反廢棄物清理│ │ │ │ │法及行使不實文書│ │ │ │ │,依修正前刑法第│ │ │ │ │56條規定,應以一│ │ │ │ │罪論,並加重其刑│ │ │ │ │,於適用新法時應│ │ │ │ │分論併罰,修正後│ │ │ │ │刑法之規定並非較│ │ │ │ │有利於被告,依刑│ │ │ │ │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 │ │規定,應適用行為│ │ │ │ │時即刪除前刑法第│ │ │ │ │56條規定。 │ │ │ │ │㈤被告戊○○於本│ │ │ │ │案係基於概括犯意│ │ │ │ │連續圖利、違反廢│ │ │ │ │棄物清理法及行使│ │ │ │ │不實文書,依修正│ │ │ │ │前刑法第56條規定│ │ │ │ │,應以一罪論,並│ │ │ │ │加重其刑,於適用│ │ │ │ │新法時應分論併罰│ │ │ │ │,修正後刑法之規│ │ │ │ │定並非較有利於被│ │ │ │ │告,依刑法第2條 │ │ │ │ │第1項前段規定, │ │ │ │ │應適用行為時即刪│ │ │ │ │除前刑法第56條規│ │ │ │ │定。 │ │ │ │ │㈥被告辛○○於本│ │ │ │ │案係基於概括犯意│ │ │ │ │連續違反廢棄物清│ │ │ │ │理法及製作不實棄│ │ │ │ │土證明,依修正前│ │ │ │ │刑法第56條規定,│ │ │ │ │應以一罪論,並加│ │ │ │ │重其刑,於適用新│ │ │ │ │法時應分論併罰,│ │ │ │ │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 │ │ │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 │ │ │,依刑法第2條第1│ │ │ │ │項前段規定,應適│ │ │ │ │用行為時即刪除前│ │ │ │ │刑法第56條規定。│ │ │ │ │㈦被告甲○○於本│ │ │ │ │案係基於概括犯意│ │ │ │ │連續圖利、登載不│ │ │ │ │實文書,依修正前│ │ │ │ │刑法第56條規定,│ │ │ │ │應以一罪論,並加│ │ │ │ │重其刑,於適用新│ │ │ │ │法時應分論併罰,│ │ │ │ │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 │ │ │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 │ │ │,依刑法第2條第1│ │ │ │ │項前段規定,應適│ │ │ │ │用行為時即刪除前│ │ │ │ │刑法第56規定。 │ ├────────┼────────┼────────┼────────┤ │刑法第55條牽連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已刪除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被告丙○○、林│結果之行為犯他罪│ │。 │ │全合、戊○○、林│名者,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丙○○收受│ │材謙、甲○○、陳│。 │ │1,000,000元支票 │ │順天) │ │ │之賄賂,藉著洗錢│ │ │ │ │的方式自張森雄帳│ │ │ │ │戶提領票款,其洗│ │ │ │ │錢之目的在於完成│ │ │ │ │票款之收賄,兩者│ │ │ │ │間顯有方法結果之│ │ │ │ │牽連關係,依修正│ │ │ │ │前刑法第55條規定│ │ │ │ │,應從一重處斷,│ │ │ │ │於適用新法時則應│ │ │ │ │分論併罰,修正後│ │ │ │ │刑法之規定非較有│ │ │ │ │利於被告,依刑法│ │ │ │ │第2條第1項前段規│ │ │ │ │定,仍應適用行為│ │ │ │ │時即修正前刑法第│ │ │ │ │55 條後段規定, │ │ │ │ │從一較重收受賄賂│ │ │ │ │罪論處。 │ │ │ │ │㈢被告己○○、林│ │ │ │ │材謙收受賄賂與圖│ │ │ │ │利,兩者間顯有方│ │ │ │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 │ │ │,依修正前刑法第│ │ │ │ │55條規定,應從一│ │ │ │ │重處斷,於適用新│ │ │ │ │法時則應分論併罰│ │ │ │ │,修正後刑法之規│ │ │ │ │定非較有利於被告│ │ │ │ │,依刑法第2條第1│ │ │ │ │項前段規定,仍應│ │ │ │ │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 │ │ │前刑法第55條後段│ │ │ │ │規定,從一較重收│ │ │ │ │受賄賂罪論處。 │ │ │ │ │㈣被告戊○○所犯│ │ │ │ │洗錢防制法與圖利│ │ │ │ │,兩者間顯有方法│ │ │ │ │結果之牽連關係,│ │ │ │ │依修正前刑法第55│ │ │ │ │條規定,應從一重│ │ │ │ │處斷,於適用新法│ │ │ │ │時則應分論併罰,│ │ │ │ │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 │ │ │非較有利於被告,│ │ │ │ │依刑法第2條第1項│ │ │ │ │前段規定,仍應適│ │ │ │ │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 │ │ │刑法第55條後段規│ │ │ │ │定,從一較重圖利│ │ │ │ │罪論處。 │ ├────────┼────────┼────────┼────────┤ │刑法第74條緩刑 │受2 年以下有期徒│受2 年以下有期徒│㈠適用修正後規定│ │(被告丁○○) │刑、拘役或罰金之│刑、拘役或罰金之│。 │ │ │宣告,而有左列情│宣告,而有下列情│㈡有關緩刑之規定│ │ │形之一,認以暫不│刑之一,認以暫不│,犯罪在新法施行│ │ │執行為適當者,得│執行為適當者,得│前,新法施行後裁│ │ │宣告2 年以上5 年│宣告2 年以上5 年│判,緩刑之宣告,│ │ │以下之緩刑,其期│以下之緩刑,其期│應適用新法第74條│ │ │間自裁判確定之日│間自裁判確定之日│之規定(最高法院│ │ │起算:一、未曾受│起算:一、未曾因│95年度第8 次刑事│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庭會議決議參照)│ │ │宣告者。二、前受│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前因故意犯│ │ │ │宣告,執行完畢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赦免後,5 年以內│刑之宣告,執行完│ │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畢或赦免後,5 年│ │ │ │上刑之宣告者。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 │ │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 │刑之宣告。緩刑宣│ │ │ │ │告,得斟酌情形,│ │ │ │ │命犯罪行為人為下│ │ │ │ │列各款事項:一、│ │ │ │ │向被害人道歉。二│ │ │ │ │、立悔過書。三、│ │ │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 │ │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 │ │ │ │產上之損害賠償。│ │ │ │ │四、向公庫支付一│ │ │ │ │定之金額。五、向│ │ │ │ │指定之公益團體、│ │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 │ │ │ │區提供40小時以上│ │ │ │ │240 小時以下之義│ │ │ │ │務勞務。六、完成│ │ │ │ │戒癮治療、精神治│ │ │ │ │療、心理輔導或其│ │ │ │ │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 │ │。七、保護被害人│ │ │ │ │安全之必要命令。│ │ │ │ │八、預防再犯所為│ │ │ │ │之必要命令。前項│ │ │ │ │情形,應附記於判│ │ │ │ │決書內。第2 項第│ │ │ │ │3 款、第4 款得為│ │ │ │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 │ │。緩刑效力不及於│ │ │ │ │從刑與保安處分之│ │ │ │ │宣告。 │ │ ├────────┼────────┼────────┼────────┤ │刑法第37條褫奪公│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宣告死刑或無期徒│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權(被告丙○○、│刑者,宣告褫奪公│刑者,宣告褫奪公│。 │ │甲○○、庚○○、│權終身。 │權終身。 │㈡本件被告丙○○│ │己○○、丁○○、│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宣告一年以上有期│甲○○、庚○○、│ │壬○○、戊○○)│徒刑,依犯罪之性│徒刑,依犯罪之性│己○○、丁○○、│ │。 │質認為有褫奪公權│質認為有褫奪公權│壬○○、戊○○等│ │ │之必要者,宣告褫│之必要者,宣告一│七人依修正前後之│ │ │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上十年以下褫│規定,均得宣告褫│ │ │年以下。 │奪公權。 │奪公權,修正後規│ │ │褫奪公權,於裁判│褫奪公權,於裁判│定無較有利於被告│ │ │時併宣告之。 │時併宣告之。 │,且褫奪公權為從│ │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褫奪公權之宣告,│刑,應附屬於主刑│ │ │公權者,自裁判確│自裁判確定時發生│,不得割裂適用,│ │ │定時發生效力。 │效力。 │本件主刑所適用之│ │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依第二項宣告褫奪│法律既為修正前之│ │ │公權者,自主刑執│公權者,其期間自│規定,褫奪公權自│ │ │行完畢或赦免之日│主刑執行完畢或赦│亦應適用修正前之│ │ │起算。 │免之日起算。但同│規定。 │ │ │ │時宣告緩刑者,其│ │ │ │ │期間自裁判確定時│ │ │ │ │起算之。 │ │ ├────────┼────────┼────────┼────────┤ │刑法第42條第2項 │第42條第2項: │第42條第3項: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第3項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1元以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被告丙○○) │上3元以下折算1日│1,000元、2,000元│㈡易服勞役依修正│ │ │。但勞役期間不得│或3,000元折算1日│前規定,以新臺幣│ │ │逾6個月。第3項:│。但勞役期限不得│900元折算1日,勞│ │ │罰金總額折算逾6 │逾1年。第5項:罰│役期間不得逾6個 │ │ │個月日數者,以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 │月日數,若逾6個 │ │ │金總額與6個月之 │之日數者,以罰金│月日數以罰金總額│ │ │日數比例折算。 │總額與1年之日數 │與6個月之日數比 │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比例折算。依前項│例折算。修正後的│ │ │條例第2條(刪除 │所定之期限,亦同│規定則以新臺幣 │ │ │前):依刑法第41│。 │1,000元、2,000元│ │ │條易科罰金或第42│ │或3,000元折算1日│ │ │條第2項易服勞役 │ │,雖然折抵罰金數│ │ │者,均就其原定數│ │額較修正前之900 │ │ │額提高為100倍折 │ │元有利被告,但最│ │ │算1日;法律所定 │ │長折算期限可達1 │ │ │罰金數額未依本條│ │年日數,顯較修正│ │ │例提高倍數,或其│ │前規定之6個月日 │ │ │處罰法條無罰金刑│ │數不利被告,是修│ │ │之規定者,亦同。│ │正後規定非較有利│ │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於被告,依刑法第│ │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2條第1項前段之規│ │ │例第2條:現行法 │ │定,應適用行為時│ │ │規所定金額之貨幣│ │即修正前刑法第43│ │ │單位為圓、銀元或│ │條第2項、第3項之│ │ │元者,以新臺幣元│ │規定。 │ │ │之3倍折算之。 │ │ │ ├────────┼────────┼────────┼────────┤ │刑法第33條第5款 │刑法第33條第5 款│刑法第33條第5款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被告丙○○、林│規定:「罰金:1 │規定:「罰金:新│。 │ │全合) │元以上。」 │臺幣1,000 元以上│㈡法定刑罰金部分│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前刑法第│ │ │條例第1條前段規 │」 │33條第5款規定, │ │ │定:「依法律應處│刑法施行法第1 條│及罰金罰鍰提高標│ │ │罰金、罰鍰者,就│之1 規定:「中華│準條例第1條前段 │ │ │其原定數額得提高│民國94年01月07日│規定提高後,再依│ │ │為2倍至10倍。」 │刑法修正施行後,│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 │現行法規所定貨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 │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例第2條換算為新 │ │ │條例第2條規定: │,自94年01月07日│臺幣時,為新臺幣│ │ │「現行法規所定金│刑法修正施行後,│6元以上至30元以 │ │ │額之貨幣單位為圓│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上,依修正後刑法│ │ │、銀元或元者,以│為30倍,但72年06│第33條第5款規定 │ │ │新臺幣元之3倍折 │月26日到94年01月│,為新臺幣1,000 │ │ │算之。」 │07日新增或修正之│元以上,修正後刑│ │ │ │條文,就其所定數│法第33條第5款規 │ │ │ │額提高為3 倍。」│定非較有利於被告│ │ │ │ │,依刑法第2條第1│ │ │ │ │項前段規定,應適│ │ │ │ │用修正前刑法第33│ │ │ │ │條第5款規定。 │ ├────────┼────────┼────────┼────────┤ │洗錢防制法 │第9條第1項: │第11條第1項: │㈠適用修正後第11│ │(被告丙○○) │洗錢者,處5年以 │有第2條第1款之洗│第1項之規定。 │ │ │下有期徒刑,得併│錢行為者,處5年 │㈡修正前、後規定│ │ │科新臺幣3,000,00│以下有期徒刑,得│之犯罪成立要件與│ │ │0元以下罰金。 │併科新臺幣3,000,│法定刑均相同,僅│ │ │ │000元以下罰金。 │條項調整並使立法│ │ │ │ │文字更形精確,非│ │ │ │ │法律變更,無比較│ │ │ │ │適用之問題,依一│ │ │ │ │般法律適用原則,│ │ │ │ │適用裁判時及修正│ │ │ │ │後洗錢防制法第11│ │ │ │ │條第1項之規定( │ │ │ │ │最高法院95年度第│ │ │ │ │21次刑事庭會議決│ │ │ │ │議參照)。 │ └────────┴────────┴────────┴────────┘ 附表一: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開立之棄土證明統計資料 ┌───┬────┬─────┬─────────┬────┬───────────┬──────────────┬────┐ │ │ │ │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 │ │ │編號 │申報公司│工程地點 ├────┬────┤量(立方├───┬────┬──┤ 證據名稱 │備註 │ │ │ │ │ 日期 │ 文號 │公尺)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 │ │ │ │ │ │ │ │ │ │ ├───┼────┼─────┼────┼────┼────┼───┼────┼──┼──────────────┼────┤ │1-253 │日商熊谷│台北巿信義│88.09.29│12880 │ 35000 │第6箱 │242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等4 家公│區○○路八│ │ │ │ │卷號1-6 │21 │照、棄土切結書、進場同意書、│ │ │ │司 │號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 │ │ ├───┼────┼─────┼────┼────┼────┼───┼────┼──┼──────────────┼────┤ │1-254 │文鑫營造│台北巿西湖│88.09.29│12881 │ 64195 │第6箱 │242 │22至│同上 │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6 │27 │ │ │ │ │ │229 等6 筆│ │ │ │ │ │ │ │ │ │ │ │土地 │ │ │ │ │ │ │ │ │ ├───┼────┼─────┼────┼────┼────┼───┼────┼──┼──────────────┼────┤ │1-255 │鉅安工程│台北市民權│88.10.01│12883 │ 24924 │第6箱 │242 │28至│同上 │ │ │ │ │東路6 段文│ │ │ │ │卷號1-6 │33 │ │ │ │ │ │德段278 號│ │ │ │ │ │ │ │ │ ├───┼────┼─────┼────┼────┼────┼───┼────┼──┼──────────────┼────┤ │1-256 │鉅安工程│台北巿振興│88.10.01│12884 │ 11900 │第6箱 │242 │34至│同上 │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1-6 │39 │ │ │ │ │ │729-2 等9 │ │ │ │ │ │ │ │ │ │ │ │筆土地 │ │ │ │ │ │ │ │ │ ├───┼────┼─────┼────┼────┼────┼───┼────┼──┼──────────────┼────┤ │1-257 │福浩營造│台北市石潭│88.10.06│12890 │ 6094 │第6箱 │242 │4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1-6 │44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357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58 │台土工程│台北巿虎林│88.10.08│12894 │ 10540 │第6箱 │242 │45至│同上 │ │ │ │ │段2-2 、 │ │ │ │ │卷號1-6 │49 │ │ │ │ │ │21-5地號 │ │ │ │ │ │ │ │ │ ├───┼────┼─────┼────┼────┼────┼───┼────┼──┼──────────────┼────┤ │1-259 │台土工程│台北巿信義│88.10.08│12895 │ 3769 │第6箱 │242 │50至│同上 │ │ │ │ │區○○段34│ │ │ │ │卷號1-6 │54 │ │ │ │ │ │ │ │ │ │ │ │ │ │ │ ├───┼────┼─────┼────┼────┼────┼───┼────┼──┼──────────────┼────┤ │1-260 │昱泰營造│台北巿松山│88.10.06│12889 │ 1995 │第6箱 │242 │55至│同上 │ │ │ │ │區○○段肆│ │ │ │ │卷號1-6 │59 │ │ │ │ │ │小段547 、│ │ │ │ │ │ │ │ │ │ │ │552地號 │ │ │ │ │ │ │ │ │ ├───┼────┼─────┼────┼────┼────┼───┼────┼──┼──────────────┼────┤ │1-261 │豪冠營造│舊莊段四小│88.10.11│12901 │ 565 │第6箱 │242 │60至│同上 │ │ │ │ │段418 、 │ │ │ │ │卷號1-6 │64 │ │ │ │ │ │419,麗山段│ │ │ │ │ │ │ │ │ │ │ │三小段323 │ │ │ │ │ │ │ │ │ │ │ │、347 地號│ │ │ │ │ │ │ │ │ ├───┼────┼─────┼────┼────┼────┼───┼────┼──┼──────────────┼────┤ │1-262 │冠進工程│台北巿明德│88.10.15│12907 │ 8672 │第6箱 │242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路 │ │ │ │ │卷號1-6 │68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1-263 │建坤營造│台北巿西湖│88.10.14│12908 │ 18931 │第6箱 │242 │6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6 │73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243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243-1地號 │ │ │ │ │ │ │ │ │ ├───┼────┼─────┼────┼────┼────┼───┼────┼──┼──────────────┼────┤ │1-264 │榮信營造│台北巿莒光│88.10.14│12909 │ 750 │第6箱 │242 │74至│同上 │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6 │78 │ │ │ │ │ │381 等3 筆│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1-265 │山林營造│新民段二小│88.10.14│12910 │ 600 │第6箱 │242 │7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509-5 等│ │ │ │ │卷號1-6 │82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15筆土地 │ │ │ │ │ │ │查公文 │ │ ├───┼────┼─────┼────┼────┼────┼───┼────┼──┼──────────────┼────┤ │1-266 │生曜工程│西湖段肆小│88.10.14│12915 │ 33493 │第6箱 │242 │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94等8 筆│ │ │ │ │卷號1-6 │87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土地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67 │瑩昇營造│台北巿正義│88.10.21│12923 │ 1810 │第6箱 │242 │88至│同上 │ │ │ │ │段107 等3 │ │ │ │ │卷號1-6 │92 │ │ │ │ │ │筆土地 │ │ │ │ │ │ │ │ │ ├───┼────┼─────┼────┼────┼────┼───┼────┼──┼──────────────┼────┤ │1-268 │生曜工程│西湖段肆小│88.10.30│12931 │ 40000 │第6箱 │242 │93至│同上 │ │ │ │ │段94等8 筆│ │ │ │ │卷號1-6 │97 │ │ │ │ │ │土地 │ │ │ │ │ │ │ │ │ ├───┼────┼─────┼────┼────┼────┼───┼────┼──┼──────────────┼────┤ │1-269 │力甲營造│北巿碧湖段│88.10.30│12933 │ 10831 │第6箱 │242 │98至│同上 │ │ │ │ │貳小段109 │ │ │ │ │卷號1-6 │102 │ │ │ │ │ │等7筆土地 │ │ │ │ │ │ │ │ │ ├───┼────┼─────┼────┼────┼────┼───┼────┼──┼──────────────┼────┤ │1-270 │互助營造│台北巿金泰│88.11.05│12952 │ 31533 │第6箱 │242 │103 │同上 │ │ │ │ │段41-1等7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土地 │ │ │ │ │ │107 │ │ │ ├───┼────┼─────┼────┼────┼────┼───┼────┼──┼──────────────┼────┤ │1-271 │台土工程│松山區虎林│88.11.17│12974 │ 1099 │第6箱 │242 │108 │同上 │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6 │至 │ │ │ │ │ │2-2 、21-9│ │ │ │ │ │112 │ │ │ │ │ │地號 │ │ │ │ │ │ │ │ │ ├───┼────┼─────┼────┼────┼────┼───┼────┼──┼──────────────┼────┤ │1-272 │昌國營造│內湖區舊宗│88.11.19│12978 │ 2825 │第6箱 │242 │113 │同上 │ │ │ │ │段22-7地號│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17 │ │ │ ├───┼────┼─────┼────┼────┼────┼───┼────┼──┼──────────────┼────┤ │1-273 │大聯營造│台北市內湖│88.11.19│12979 │ 1000 │第6箱 │242 │1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區○○段 │ │ │ │ │卷號1-6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3-13地號 │ │ │ │ │ │121 │查公文 │ │ ├───┼────┼─────┼────┼────┼────┼───┼────┼──┼──────────────┼────┤ │1-274 │台土工程│台北巿公有│88.11.23│12980 │ 3975 │第6箱 │242 │122 │同上 │ │ │ │ │大橋巿場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25 │ │ │ ├───┼────┼─────┼────┼────┼────┼───┼────┼──┼──────────────┼────┤ │1-275 │台土工程│萬芳段三小│88.11.23│12981 │ 1720 │第6箱 │242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19-2 等│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9筆地號 │ │ │ │ │ │1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76 │立昇營造│舊宗段28-4│88.11.25│12989 │ 5200 │第6箱 │242 │131 │同上 │ │ │ │ │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35 │ │ │ ├───┼────┼─────┼────┼────┼────┼───┼────┼──┼──────────────┼────┤ │1-277 │互助營造│西湖段肆小│88.12.01│13023 │ 56182 │第6箱 │242 │136 │同上 │ │ │ │ │段329 等4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40 │ │ │ ├───┼────┼─────┼────┼────┼────┼───┼────┼──┼──────────────┼────┤ │1-278 │太一營造│文德段五小│88.12.01│13024 │ 4193 │第6箱 │242 │141 │同上 │ │ │ │ │段376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46 │ │ │ ├───┼────┼─────┼────┼────┼────┼───┼────┼──┼──────────────┼────┤ │1-279 │國華營造│土城巿明德│88.12.05│13028 │ 1024 │第6箱 │242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一段 │ │ │ │ │卷號1-6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150 │查公文 │ │ ├───┼────┼─────┼────┼────┼────┼───┼────┼──┼──────────────┼────┤ │1-280 │振溢營造│台北巿農安│88.12.05│13029 │ 4206 │第6箱 │242 │1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街13-3,15,│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15-1號 │ │ │ │ │ │154 │公文 │ │ ├───┼────┼─────┼────┼────┼────┼───┼────┼──┼──────────────┼────┤ │1-281 │俊傑營造│大龍段參小│88.12.05│13030 │ 5398 │第6箱 │242 │155 │同上 │ │ │ │ │段712 等12│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59 │ │ │ ├───┼────┼─────┼────┼────┼────┼───┼────┼──┼──────────────┼────┤ │1-282 │華眾營造│文德段伍小│88.12.05│13031 │ 41000 │第6箱 │242 │160 │同上 │ │ │ │ │段228 等6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64 │ │ │ ├───┼────┼─────┼────┼────┼────┼───┼────┼──┼──────────────┼────┤ │1-283 │安倉營造│木柵段二小│88.12.15│13056 │ 600 │第6箱 │242 │165 │同上 │ │ │ │ │段526 等7 │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69 │ │ │ ├───┼────┼─────┼────┼────┼────┼───┼────┼──┼──────────────┼────┤ │1-284 │桂暘工程│金華段參小│88.12.15│13057 │ 5486 │第6箱 │242 │170 │同上 │ │ │ │ │段330-3 等│ │ │ │ │卷號1-6 │至 │ │ │ │ │ │3 筆土地 │ │ │ │ │ │174 │ │ │ ├───┼────┼─────┼────┼────┼────┼───┼────┼──┼──────────────┼────┤ │1-285 │安倉營造│海光段二小│88.12.15│13058 │ 1200 │第6箱 │242 │175 │同上 │ │ │ │ │段816 等33│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79 │ │ │ ├───┼────┼─────┼────┼────┼────┼───┼────┼──┼──────────────┼────┤ │1-286 │安倉營造│吳興段貳小│88.12.15│13059 │ 1200 │第6箱 │242 │180 │同上 │ │ │ │ │段19-1等10│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184 │ │ │ ├───┼────┼─────┼────┼────┼────┼───┼────┼──┼──────────────┼────┤ │1-287 │安倉營造│美仁段壹小│88.12.15│13060 │ 1200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8-6地號│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188 │公文 │ │ ├───┼────┼─────┼────┼────┼────┼───┼────┼──┼──────────────┼────┤ │1-288 │億昌工程│北巿南港玉│88.12.21│13090 │ 3433 │第6箱 │242 │1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成段四小段│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826 等6 筆│ │ │ │ │ │19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土地 │ │ │ │ │ │ │ │ │ ├───┼────┼─────┼────┼────┼────┼───┼────┼──┼──────────────┼────┤ │1-289 │太一營造│文德段五小│88.12.21│13093 │ 756 │第6箱 │242 │194 │同上 │ │ │ │ │段376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198 │ │ │ ├───┼────┼─────┼────┼────┼────┼───┼────┼──┼──────────────┼────┤ │1-290 │巨工營造│潭美段一小│88.12.21│13098 │ 800 │第6箱 │242 │19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59-1 等│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3 筆地號 │ │ │ │ │ │202 │公文 │ │ ├───┼────┼─────┼────┼────┼────┼───┼────┼──┼──────────────┼────┤ │1-291 │茂源工程│萬華區華江│88.12.21│13099 │ 2300 │第6箱 │242 │2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貳小段 │ │ │ │ │卷號1-6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209-11、 │ │ │ │ │ │20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208-7地號 │ │ │ │ │ │ │ │ │ ├───┼────┼─────┼────┼────┼────┼───┼────┼──┼──────────────┼────┤ │1-292 │桂暘工程│大龍段壹小│88.12.24│13125 │ 5760 │第6箱 │242 │208 │同上 │ │ │ │ │段389 等21│ │ │ │ │卷號1-6 │至 │ │ │ │ │ │筆地號 │ │ │ │ │ │212 │ │ │ │ │ │ │ │ │ │ │ │ │ │ │ ├───┼────┼─────┼────┼────┼────┼───┼────┼──┼──────────────┼────┤ │1-293 │泰誠營造│大同區圓環│88.12.24│13126 │ 4601 │第6箱 │242 │213 │同上 │ │ │ │ │段參小段 │ │ │ │ │卷號1-6 │至 │ │ │ │ │ │223地號 │ │ │ │ │ │217 │ │ │ ├───┼────┼─────┼────┼────┼────┼───┼────┼──┼──────────────┼────┤ │1-294 │日商華大│三玉段貳小│88.12.23│13127 │ 35504 │第6箱 │242 │218 │同上 │ │ │ │成營造 │段49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222 │ │ │ ├───┼────┼─────┼────┼────┼────┼───┼────┼──┼──────────────┼────┤ │1-295 │日商華大│三玉段貳小│88.12.23│13128 │ 33939 │第6箱 │242 │223 │同上 │ │ │ │成營造 │段8地號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 │ │ │227 │ │ │ ├───┼────┼─────┼────┼────┼────┼───┼────┼──┼──────────────┼────┤ │1-1 │華美營造│河堤段伍小│89.01.03│12000 │1946 │第6箱 │242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80地號 │ │ │ │ │卷號1-1 │7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2 │全能營造│福星段肆小│89.01.03│12001 │4850 │第6箱 │242 │8至 │同上 │ │ │ │ │段164、165│ │ │ │ │卷號1-1 │14 │ │ │ │ │ │、166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仁昶工程│大安區金華│89.01.06│12045 │3105 │第6箱 │242 │1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貳小段 │ │ │ │ │卷號1-1 │22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808 、811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等2筆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4 │仁昶工程│北巿福星段│89.01.06│12046 │8344 │第6箱 │242 │23至│同上 │ │ │ │ │二小段52等│ │ │ │ │卷號1-1 │30 │ │ │ │ │ │5筆地號 │ │ │ │ │ │ │ │ │ ├───┼────┼─────┼────┼────┼────┼───┼────┼──┼──────────────┼────┤ │1-5 │永惠工程│內湖區碧湖│89.01.06│12047 │8000 │第6箱 │242 │31至│同上 │函文請求│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1 │44 │ │取消 │ │ │ │610 、748-│ │ │ │ │ │ │ │ │ │ │ │1地號 │ │ │ │ │ │ │ │ │ ├───┼────┼─────┼────┼────┼────┼───┼────┼──┼──────────────┼────┤ │1-6 │安倉營造│北巿木柵段│89.01.06│12048 │600 │第6箱 │242 │4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二小段526 │ │ │ │ │卷號1-1 │51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等7筆土地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7 │永惠工程│內湖區碧湖│89.01.10│12058 │15141 │第6箱 │242 │52至│同上 │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1 │58 │ │ │ │ │ │610、748-1│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1-8 │仁昶工程│石原段四小│89.01.13│12067 │4320 │第6箱 │242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地號 │ │ │ │ │卷號1-1 │65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9 │進華營造│中正區長潭│89.01.13│12068 │11190 │第6箱 │242 │6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517-1地 │ │ │ │ │卷號1-1 │75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 │ │ │ │ │ │ │ │ │ │ │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同意棄土│ │ │ │ │ │ │ │ │ │ │ │登錄公文 │ │ ├───┼────┼─────┼────┼────┼────┼───┼────┼──┼──────────────┼────┤ │1-10 │金祥營造│金泰段132 │89.01.15│12075 │6075 │第6箱 │242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132-1、 │ │ │ │ │卷號1-1 │83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32-2 地號│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工程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 │ │ │ │ │ │ │ │ │ ├───┼────┼─────┼────┼────┼────┼───┼────┼──┼──────────────┼────┤ │1-11 │双隆營造│中山區中山│89.01.15│12076 │5974 │第6箱 │242 │84至│同上 │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1 │96 │ │ │ │ │ │270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建國工程│台北巿青島│89.01.15│12077 │8874 │第6箱 │242 │9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西路10號(│ │ │ │ │卷號1-1 │115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公園段三小│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段三三地號│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工程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 │ │ │ │ │ │ │、縣府函請公所查明現有雲林分│ │ │ │ │ │ │ │ │ │ │ │公司是否已收容工程餘土60693 │ │ │ │ │ │ │ │ │ │ │ │立方公尺、北市工務局函請建國│ │ │ │ │ │ │ │ │ │ │ │工程公司向縣府說明餘土處理流│ │ │ │ │ │ │ │ │ │ │ │向 │ │ ├───┼────┼─────┼────┼────┼────┼───┼────┼──┼──────────────┼────┤ │1-13 │鼎州營造│西湖段肆小│89.01.15│12078 │11000 │第6箱 │242 │1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48-3 地│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號 │ │ │ │ │ │12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14 │達欣工程│西湖段肆小│89.01.21│12085 │63180 │第6箱 │242 │123 │同上 │ │ │ │ │段272、273│ │ │ │ │卷號1-1 │至 │ │ │ │ │ │地號 │ │ │ │ │ │130 │ │ │ ├───┼────┼─────┼────┼────┼────┼───┼────┼──┼──────────────┼────┤ │1-15 │陞展營造│新莊巿新泰│89.02.10│12161 │3300 │第6箱 │242 │131 │同上 │ │ │ │ │路、復興路│ │ │ │ │卷號1-1 │至 │ │ │ │ │ │二段、安寧│ │ │ │ │ │134 │ │ │ │ │ │街雨水下水│ │ │ │ │ │ │ │ │ │ │ │道 │ │ │ │ │ │ │ │ │ ├───┼────┼─────┼────┼────┼────┼───┼────┼──┼──────────────┼────┤ │1-16 │冠進工程│舊宗路10-2│89.02.10│12162 │28000 │第6箱 │242 │1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地號 │ │ │ │ │卷號1-1 │至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 │ │ │ │ │ │ │ │ │ │139 │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 │ │ │ │ │ │ │ │ │ │ │棄土公文 │ │ ├───┼────┼─────┼────┼────┼────┼───┼────┼──┼──────────────┼────┤ │1-17 │全德營造│新莊巿復興│89.02.10│12163 │2200 │第6箱 │242 │1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一段下水道│ │ │ │ │卷號1-1 │至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143 │ │ │ ├───┼────┼─────┼────┼────┼────┼───┼────┼──┼──────────────┼────┤ │1-18 │力拓營造│吉林段貳小│89.02.11│12167 │11149 │第6箱 │242 │1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521 等6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地號 │ │ │ │ │ │150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同意存查關於工程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9 │湧立營造│士林區光華│89.02.11│12168 │29226 │第6箱 │242 │1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05.03│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2589取│ │ │ │803 等4 筆│ │ │ │ │ │159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消 │ │ │ │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20 │永興工程│正義段三小│89.02.11│12169 │1500 │第6箱 │242 │160 │同上 │ │ │ │ │段546、547│ │ │ │ │卷號1-1 │至 │ │ │ │ │ │地號 │ │ │ │ │ │166 │ │ │ ├───┼────┼─────┼────┼────┼────┼───┼────┼──┼──────────────┼────┤ │1-21 │久年營造│長安段一小│89.02.11│12170 │1888 │第6箱 │242 │167 │同上 │ │ │ │ │段178地號 │ │ │ │ │卷號1-1 │至 │ │ │ │ │ │ │ │ │ │ │ │172 │ │ │ ├───┼────┼─────┼────┼────┼────┼───┼────┼──┼──────────────┼────┤ │1-22 │大貴營造│忠孝東路一│89.02.25│12239 │1446 │第6箱 │242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證明)│ │ │ │ │至四段人行│ │ │ │ │卷號1-1 │至 │、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備查公│ │ │ │ │道 │ │ │ │ │ │176 │文 │ │ ├───┼────┼─────┼────┼────┼────┼───┼────┼──┼──────────────┼────┤ │1-23 │永興工程│正義段三小│89.03.09│12336 │150 │第6箱 │242 │1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546、547│ │ │ │ │卷號1-1 │至 │照、增加棄土說明書、棄土切結│ │ │ │ │地號 │ │ │ │ │ │184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鎮│ │ │ │ │ │ │ │ │ │ │ │運置完成公文 │ │ ├───┼────┼─────┼────┼────┼────┼───┼────┼──┼──────────────┼────┤ │1-24 │萬德利營│安樂區麥金│89.03.09│12337 │3790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造 │段727 等9 │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19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 │ │ │ │ │ │ │ │ │ │ │隆市政府同意棄土棄置土庫堆置│ │ │ │ │ │ │ │ │ │ │ │場公文 │ │ ├───┼────┼─────┼────┼────┼────┼───┼────┼──┼──────────────┼────┤ │1-25 │天南營造│信義區中正│89.03.09│12338 │196 │第6箱 │242 │1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一小段43│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47、19│ │ │ │ │ │20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雲林縣政府│ │ │ │ │-14地號 │ │ │ │ │ │ │同意收受棄土公文 │ │ ├───┼────┼─────┼────┼────┼────┼───┼────┼──┼──────────────┼────┤ │1-26 │萬德利營│信義區深澳│89.03.09│12339 │ 160 │第6箱 │242 │204 │同上 │ │ │ │造 │坑槓子寮小│ │ │ │ │卷號1-1 │至 │ │ │ │ │ │段267-1 地│ │ │ │ │ │210 │ │ │ │ │ │號 │ │ │ │ │ │ │ │ │ ├───┼────┼─────┼────┼────┼────┼───┼────┼──┼──────────────┼────┤ │1-27 │虹泰營造│士北工區下│89.03.09│12340 │ 1481 │第6箱 │242 │2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水道障礙清│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除檢修及改│ │ │ │ │ │215 │查公文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1-28 │任慶工程│重慶南路永│89.03.09│12341 │ 4886 │第6箱 │242 │2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昌段壹小段│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382-1 地號│ │ │ │ │ │22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29 │豪贊營造│文山萬盛街│89.03.09│12342 │ 564 │第6箱 │242 │2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130 巷道路│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拓寬工程 │ │ │ │ │ │232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棄│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公文 │ │ ├───┼────┼─────┼────┼────┼────┼───┼────┼──┼──────────────┼────┤ │1-30 │秉鋒營造│內湖康寧路│89.03.21│12376 │ 590 │第6箱 │242 │233 │同上 │ │ │ │ │三段 (安康│ │ │ │ │卷號1-1 │至 │ │ │ │ │ │路以南) 道│ │ │ │ │ │239 │ │ │ │ │ │路拓寬工程│ │ │ │ │ │ │ │ │ ├───┼────┼─────┼────┼────┼────┼───┼────┼──┼──────────────┼────┤ │1-31 │秉鋒營造│文山育英街│89.03.21│12377 │ 701 │第6箱 │242 │2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31巷34弄慈│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光幼兒園北│ │ │ │ │ │244 │查公文 │ │ │ │ │、西側道路│ │ │ │ │ │ │ │ │ │ │ │新築工程 │ │ │ │ │ │ │ │ │ ├───┼────┼─────┼────┼────┼────┼───┼────┼──┼──────────────┼────┤ │1-32 │福連營造│台北巿松山│89.03.21│12378 │ 8083 │第6箱 │242 │2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段壹│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小段795 等│ │ │ │ │ │25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3 筆地號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33 │建坤營造│西湖段肆小│89.03.23│12381 │ 21405 │第6箱 │242 │25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84 等4 │ │ │ │ │卷號1-1 │至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筆土地 │ │ │ │ │ │259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34 │仁昶工程│雙連段二小│89.03.27│12408 │ 21180 │第6箱 │242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52 等27│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26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35 │世久營造│新店機廠站│89.03.27│12409 │ 1700 │第6箱 │242 │2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272 │查公文 │ │ ├───┼────┼─────┼────┼────┼────┼───┼────┼──┼──────────────┼────┤ │1-36 │良炎建設│淡水鎮庄子│89.04.05│12476 │ 1886 │第6箱 │242 │2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89.05.20│ │ │ │內段146-2 │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12886取│ │ │ │等5筆地號 │ │ │ │ │ │28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37 │英城營造│汐止鎮社后│89.04.06│12477 │ 3260 │第6箱 │242 │285 │同上 │89.5.20/│ │ │ │段社后頂小│ │ │ │ │卷號1-1 │至 │ │12885 取│ │ │ │段249-32等│ │ │ │ │ │296 │ │消 │ │ │ │3筆土地 │ │ │ │ │ │ │ │ │ ├───┼────┼─────┼────┼────┼────┼───┼────┼──┼──────────────┼────┤ │1-38 │台灣馥記│三峽鎮大埔│89.04.06│12478 │ 8500 │第6箱 │242 │297 │同上 │89.5.20/│ │ │營造 │段大埔小段│ │ │ │ │卷號1-1 │至 │ │12887 取│ │ │ │31-2、36-1│ │ │ │ │ │308 │ │消 │ │ │ │地號 │ │ │ │ │ │ │ │ │ ├───┼────┼─────┼────┼────┼────┼───┼────┼──┼──────────────┼────┤ │1-39 │大藍營造│松山區光復│89.04.08│12485 │ 1650 │第6箱 │242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南路暨健康│ │ │ │ │卷號1-1 │至 │照、棄土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國附近 │ │ │ │ │ │328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1-40 │慶宜營造│新莊中港大│89.04.12│12503 │ 60000 │第6箱 │242 │3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排疏濬工程│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333 │查公文 │ │ ├───┼────┼─────┼────┼────┼────┼───┼────┼──┼──────────────┼────┤ │1-41 │慶宜營造│新莊新泰路│89.04.12│12505 │ 1430 │第6箱 │242 │334 │同上 │ │ │ │ │502 巷排水│ │ │ │ │卷號1-1 │至 │ │ │ │ │ │改善工程 │ │ │ │ │ │341 │ │ │ ├───┼────┼─────┼────┼────┼────┼───┼────┼──┼──────────────┼────┤ │1-42 │慶宜營造│新莊中港大│89.04.12│12506 │ 20800 │第6箱 │242 │3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排疏濬工程│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347 │查公文、北縣新莊市函文公所工│ │ │ │ │ │ │ │ │ │ │ │程業已完工公文 │ │ ├───┼────┼─────┼────┼────┼────┼───┼────┼──┼──────────────┼────┤ │1-43 │桂華營造│文德段參小│89.04.24│12562 │ 51900 │第6箱 │242 │3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11-2 等│ │ │ │ │卷號1-1 │至 │照、土方數量計算表、棄土切結│ │ │ │ │17筆地號 │ │ │ │ │ │355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44 │世久營造│北二高新店│89.04.24│12564 │ 16355 │第6箱 │242 │3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交流道寶興│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路便道工程│ │ │ │ │ │360 │查公文 │ │ ├───┼────┼─────┼────┼────┼────┼───┼────┼──┼──────────────┼────┤ │1-45 │久年營造│嘉穗公園 │89.04.24│12565 │ 12156 │第6箱 │242 │361 │同上 │ │ │ │ │ │ │ │ │ │卷號1-1 │至 │ │ │ │ │ │ │ │ │ │ │ │366 │ │ │ ├───┼────┼─────┼────┼────┼────┼───┼────┼──┼──────────────┼────┤ │1-46 │南壩營造│西湖段肆小│89.04.26│12584 │ 6300 │第6箱 │242 │3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32地號 │ │ │ │ │卷號1-1 │至 │照、土方數量計算表、棄土切結│ │ │ │ │ │ │ │ │ │ │374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47 │順程營造│板橋巿公二│89.05.03│12639 │ 2500 │第6箱 │242 │3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公園 │ │ │ │ │卷號1-1 │至 │結書、承諾書、棄土證明)、公│ │ │ │ │ │ │ │ │ │ │38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48 │仁泉營造│第五期分管│89.05.03│12647 │ 1150 │第6箱 │242 │38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4/│ │ │ │網工程第21│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4061 取│ │ │ │標(士林區│ │ │ │ │ │388 │查公文 │消 │ │ │ │磺溪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49 │登揚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48 │ 1335 │第6箱 │242 │3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廢土計│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1 │至 │算表、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管工程第12│ │ │ │ │ │39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標(松山區│ │ │ │ │ │ │ │ │ │ │ │台安醫院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50 │仁泉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49 │ 770 │第6箱 │242 │39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4/│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1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4060 取│ │ │ │管工程第3 │ │ │ │ │ │411 │查公文 │消 │ │ │ │標(萬華區│ │ │ │ │ │ │ │ │ │ │ │青年公園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51 │登揚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50 │ 1965 │第6箱 │242 │1至8│同上 │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 │ │ │ │ │ │管工程第9 │ │ │ │ │ │ │ │ │ │ │ │標(萬華區│ │ │ │ │ │ │ │ │ │ │ │德昌街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1-52 │仁泉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3│12651 │ 1880 │第6箱 │242 │9至 │同上 │89.10.4/│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18 │ │14062 取│ │ │ │管工程第15│ │ │ │ │ │ │ │消 │ │ │ │標(士林區│ │ │ │ │ │ │ │ │ │ │ │磺溪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53 │陞展營造│新泰路復興│89.05.04│12661 │ 3300 │第6箱 │242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路二段、安│ │ │ │ │卷號1-2 │25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寧街雨水下│ │ │ │ │ │ │ │ │ │ │ │水道疏濬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1-54 │全德營造│復興路一段│89.05.04│12662 │ 2200 │第6箱 │242 │26至│同上 │ │ │ │ │下水道箱涵│ │ │ │ │卷號1-2 │32 │ │ │ │ │ │疏濬工程 │ │ │ │ │ │ │ │ │ ├───┼────┼─────┼────┼────┼────┼───┼────┼──┼──────────────┼────┤ │1-55 │慶宜營造│新莊中港大│89.05.04│12663 │ 80800 │第6箱 │242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排疏濬工程│ │ │ │ │卷號1-2 │35 │明) │ │ ├───┼────┼─────┼────┼────┼────┼───┼────┼──┼──────────────┼────┤ │1-56 │精工工程│北投奇岩站│89.05.04│12673 │ 4340 │第6箱 │242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分流箱涵排│ │ │ │ │卷號1-2 │39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水工程 │ │ │ │ │ │ │查公文 │ │ ├───┼────┼─────┼────┼────┼────┼───┼────┼──┼──────────────┼────┤ │1-57 │裕祥營造│88年度二分│89.05.04│12674 │ 1760 │第6箱 │242 │40至│同上 │89.7.5/ │ │ │ │隊隊部房舍│ │ │ │ │卷號1-2 │48 │ │13299 取│ │ │ │新建工程 │ │ │ │ │ │ │ │消 │ ├───┼────┼─────┼────┼────┼────┼───┼────┼──┼──────────────┼────┤ │1-58 │北成營造│興隆路二段│89.05.04│12675 │ 1140 │第6箱 │242 │49至│同上 │ │ │ │ │道路改善工│ │ │ │ │卷號1-2 │52 │ │ │ │ │ │程 │ │ │ │ │ │ │ │ │ ├───┼────┼─────┼────┼────┼────┼───┼────┼──┼──────────────┼────┤ │1-59 │正翔營造│大同延平北│89.05.04│12676 │ 1804 │第6箱 │242 │53至│同上 │ │ │ │ │路四段排水│ │ │ │ │卷號1-2 │56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1-60 │光盛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05│12677 │ 7200 │第6箱 │242 │57至│同上 │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61 │ │ │ │ │ │管工程第10│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1-61 │弘基營造│基隆巿信義│89.05.15│12775 │ 30 │第6箱 │242 │6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段66│ │ │ │ │卷號1-2 │71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1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62 │家甫營造│桃源段伍小│89.05.17│12819 │ 56520 │第6箱 │242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22 等10│ │ │ │ │卷號1-2 │76 │照、土方數量計算表、棄土切結│ │ │ │ │筆地號 │ │ │ │ │ │ │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63 │昱泰營造│河堤段一小│89.05.17│12820 │ 917 │第6箱 │242 │7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13 等3 │ │ │ │ │卷號1-2 │84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筆地號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 │ │ │ │ │ │ │ │ │ │ │棄置完成公文 │ │ ├───┼────┼─────┼────┼────┼────┼───┼────┼──┼──────────────┼────┤ │1-64 │光盛營造│第五期支管│89.05.17│12821 │ 3389 │第6箱 │242 │8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2 │88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管工程第8 │ │ │ │ │ │ │查公文 │ │ │ │ │標(文山區│ │ │ │ │ │ │ │ │ │ │ │景美國中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65 │光盛營造│第六期分管│89.05.17│12822 │ 4312 │第6箱 │242 │89至│同上 │ │ │ │ │網工程第8 │ │ │ │ │卷號1-2 │93 │ │ │ │ │ │標(文山區│ │ │ │ │ │ │ │ │ │ │ │景美國中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66 │福住建設│台北巿內湖│89.05.18│12851 │ 908 │第6箱 │242 │9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大湖山莊│ │ │ │ │卷號1-2 │100 │照、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 │ │ │ │街96巷1號 │ │ │ │ │ │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67 │光盛營造│第六期分管│89.05.18│12852 │ 4900 │第6箱 │242 │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網工程第10│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標(台北市│ │ │ │ │ │105 │查公文 │ │ │ │ │文山區靜心│ │ │ │ │ │ │ │ │ │ │ │小學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68 │大貴營造│士林大南路│89.05.19│12881 │ 3591 │第6箱 │242 │106 │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 │ │ │ │排水幹線工│ │ │ │ │卷號1-2 │至 │意備查公文 │ │ │ │ │程第2標 │ │ │ │ │ │109 │ │ │ ├───┼────┼─────┼────┼────┼────┼───┼────┼──┼──────────────┼────┤ │1-69 │豐松營造│士林至善路│89.05.22│12903 │ 3900 │第6箱 │242 │1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二段一巷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113 │查公文 │ │ ├───┼────┼─────┼────┼────┼────┼───┼────┼──┼──────────────┼────┤ │1-70 │台灣舖道│華興段肆小│89.05.22│12904 │ 3926 │第6箱 │242 │1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工程 │段515 等6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土地 │ │ │ │ │ │119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 │ │ │ │ │ │ │ │ │ │ │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71 │千億營造│內湖32號道│89.05.24│12949 │ 1220 │第6箱 │242 │1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末段(景│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觀步道)新│ │ │ │ │ │125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築工程 │ │ │ │ │ │ │備查公文 │ │ ├───┼────┼─────┼────┼────┼────┼───┼────┼──┼──────────────┼────┤ │1-72 │北成營造│富山路排水│89.05.26│12985 │ 1620 │第6箱 │242 │126 │同上 │ │ │ │ │改善工程 │ │ │ │ │卷號1-2 │至 │ │ │ │ │ │ │ │ │ │ │ │130 │ │ │ ├───┼────┼─────┼────┼────┼────┼───┼────┼──┼──────────────┼────┤ │1-73 │明村營造│羅斯福路五│89.05.29│12992 │ 4363 │第6箱 │242 │1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萬隆段壹│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小段557 等│ │ │ │ │ │13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6 筆地號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74 │大貴營造│內湖E49 、│89.05.30│13001 │ 2344 │第6箱 │242 │1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E50 號道路│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改善工程 │ │ │ │ │ │141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養工處同意公文 │ │ ├───┼────┼─────┼────┼────┼────┼───┼────┼──┼──────────────┼────┤ │1-75 │品興營造│內湖區西湖│89.05.30│13002 │ 41990 │第6箱 │242 │1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86-1等3 筆│ │ │ │ │ │146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76 │九普建設│南海段肆小│89.05.31│13044 │ 4125 │第6箱 │242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64 等7 │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土地 │ │ │ │ │ │15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77 │曜先營造│瑞安段三小│89.06.01│13056 │ 3234 │第6箱 │242 │153 │同上 │ │ │ │ │段382地號 │ │ │ │ │卷號1-2 │至 │ │ │ │ │ │ │ │ │ │ │ │159 │ │ │ ├───┼────┼─────┼────┼────┼────┼───┼────┼──┼──────────────┼────┤ │1-78 │和業營造│台北市大同│89.06.01│13058 │ 2950 │第6箱 │242 │1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區○○街哈│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密街人行道│ │ │ │ │ │166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公│ │ │ │ │改善工程 │ │ │ │ │ │ │文 │ │ ├───┼────┼─────┼────┼────┼────┼───┼────┼──┼──────────────┼────┤ │1-79 │和業營造│中山區錦西│89.06.01│13059 │ 3035 │第6箱 │242 │1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證│ │ │ │ │街人行道改│ │ │ │ │卷號1-2 │至 │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 │ │ │ │善工程 │ │ │ │ │ │173 │工務局養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80 │財盛營造│七堵區五堵│89.06.01│13064 │ 1682 │第6箱 │242 │1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五堵北小│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段1073地號│ │ │ │ │ │17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81 │上仟營造│景木工區堤│89.06.01│13071 │ 12250 │第6箱 │242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防河川預約│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搶修維護工│ │ │ │ │ │184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程第3標 │ │ │ │ │ │ │備查公文 │ │ ├───┼────┼─────┼────┼────┼────┼───┼────┼──┼──────────────┼────┤ │1-82 │大成工程│北巿羅斯福│89.06.05│13108 │ 13991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路4 段1 號│ │ │ │ │卷號1-2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 │ │ │ │ │ │191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83 │福詮實業│長興街排水│89.06.08│13122 │ 3397 │第6箱 │242 │1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箱涵淤泥清│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除工程 │ │ │ │ │ │195 │查公文 │ │ ├───┼────┼─────┼────┼────┼────┼───┼────┼──┼──────────────┼────┤ │1-84 │照慶營造│南港路一段│89.06.13│13159 │ 999 │第6箱 │242 │1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171 巷道路│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拓寬工程 │ │ │ │ │ │201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 │ │ ├───┼────┼─────┼────┼────┼────┼───┼────┼──┼──────────────┼────┤ │1-85 │台土工程│台北巿公有│89.06.13│13160 │ 1200 │第6箱 │242 │2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土方計│ │ │ │ │大橋巿場新│ │ │ │ │卷號1-2 │至 │算表、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20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86 │大貴營造│忠孝東路一│89.06.13│13161 │ 1711 │第6箱 │242 │2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至四段人行│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道改善工程│ │ │ │ │ │210 │查公文 │ │ │ │ │(第3標) │ │ │ │ │ │ │ │ │ ├───┼────┼─────┼────┼────┼────┼───┼────┼──┼──────────────┼────┤ │1-87 │照慶營造│南港路一段│89.06.13│13162 │ 597 │第6箱 │242 │211 │同上 │ │ │ │ │171 巷排水│ │ │ │ │卷號1-2 │至 │ │ │ │ │ │改善工程 │ │ │ │ │ │214 │ │ │ ├───┼────┼─────┼────┼────┼────┼───┼────┼──┼──────────────┼────┤ │1-88 │全能營造│三玉段五小│89.06.13│13163 │ 1997 │第6箱 │242 │2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41 等4 │ │ │ │ │卷號1-2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筆地號 │ │ │ │ │ │221 │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 │ │ │ │ │ │ │ │ │ │ │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89 │鉅邦工程│北巿文德路│89.06.14│13171 │ 24056 │第6箱 │242 │222 │同上 │ │ │ │ │210巷30弄 │ │ │ │ │卷號1-2 │至 │ │ │ │ │ │ │ │ │ │ │ │228 │ │ │ ├───┼────┼─────┼────┼────┼────┼───┼────┼──┼──────────────┼────┤ │1-90 │永上工程│台北巿中正│89.06.17│13201 │ 19250 │第6箱 │242 │229 │同上 │89.09.16│ │ │ │區○○段壹│ │ │ │ │卷號1-2 │至 │ │/14043取│ │ │ │小段131 地│ │ │ │ │ │240 │ │消 │ │ │ │號 │ │ │ │ │ │ │ │ │ ├───┼────┼─────┼────┼────┼────┼───┼────┼──┼──────────────┼────┤ │1-91 │華築工房│東湖段七小│89.06.17│13202 │ 6670 │第6箱 │242 │24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10 等6 │ │ │ │ │卷號1-2 │至 │照、棄土切結書、棄土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24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 │ │ │ │ │ │ │ │ │ │ │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1-92 │蓉佑營造│北投文化豐│89.06.23│13226 │ 823 │第6箱 │242 │2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年公園人行│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道地下道新│ │ │ │ │ │254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建工程 │ │ │ │ │ │ │備查公文 │ │ ├───┼────┼─────┼────┼────┼────┼───┼────┼──┼──────────────┼────┤ │1-93 │高輝營造│大安區淡大│89.06.29│13288 │ 6600 │第6箱 │242 │2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城中部附近│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區第6 期│ │ │ │ │ │258 │查公文 │ │ │ │ │分管網工程│ │ │ │ │ │ │ │ │ │ │ │第7 期 │ │ │ │ │ │ │ │ │ ├───┼────┼─────┼────┼────┼────┼───┼────┼──┼──────────────┼────┤ │1-94 │高輝營造│大安區淡大│89.06.29│13289 │ 5400 │第6箱 │242 │259 │同上 │ │ │ │ │城中部附近│ │ │ │ │卷號1-2 │至 │ │ │ │ │ │地區第5 期│ │ │ │ │ │264 │ │ │ │ │ │之管及用戶│ │ │ │ │ │ │ │ │ │ │ │連接管工程│ │ │ │ │ │ │ │ │ │ │ │第7標 │ │ │ │ │ │ │ │ │ ├───┼────┼─────┼────┼────┼────┼───┼────┼──┼──────────────┼────┤ │1-95 │大直營造│信義東信段│89.06.29│13293 │ 35 │第6箱 │242 │265 │同上 │ │ │ │ │二小段6-3 │ │ │ │ │卷號1-2 │至 │ │ │ │ │ │、7-1號 │ │ │ │ │ │268 │ │ │ ├───┼────┼─────┼────┼────┼────┼───┼────┼──┼──────────────┼────┤ │1-96 │大直營造│信義區光明│89.06.29│13294 │ 152 │第6箱 │242 │269 │同上 │ │ │ │ │段585 、58│ │ │ │ │卷號1-2 │至 │ │ │ │ │ │6 地號 │ │ │ │ │ │273 │ │ │ ├───┼────┼─────┼────┼────┼────┼───┼────┼──┼──────────────┼────┤ │1-97 │萬樺營造│忠孝東路七│89.06.29│13296 │ 838 │第6箱 │242 │2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489-561 │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巷及向陽路│ │ │ │ │ │279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南港分局│ │ │ │ │ │ │備查公文 │ │ │ │ │至南港國中│ │ │ │ │ │ │ │ │ │ │ │後)排水溝│ │ │ │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1-98 │聯鋼營造│基隆路正氣│89.06.29│13297 │ 10000 │第6箱 │242 │2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 │ │ │ │橋改建工程│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14489 取│ │ │ │基隆路段南│ │ │ │ │ │287 │查公文 │消 │ │ │ │京東路引橋│ │ │ │ │ │ │ │ │ │ │ │段圓環段撫│ │ │ │ │ │ │ │ │ │ │ │遠街連絡道│ │ │ │ │ │ │ │ │ │ │ │路工程 │ │ │ │ │ │ │ │ │ ├───┼────┼─────┼────┼────┼────┼───┼────┼──┼──────────────┼────┤ │1-99 │蓉佑營造│北投中和街│89.06.29│13298 │ 695 │第6箱 │242 │2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排水改善工│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程 │ │ │ │ │ │293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 │ │ ├───┼────┼─────┼────┼────┼────┼───┼────┼──┼──────────────┼────┤ │1-100 │嘉偉營造│忠孝東路五│89.06.30│13336 │ 3210 │第6箱 │242 │2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六段人行│ │ │ │ │卷號1-2 │至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道改善工程│ │ │ │ │ │297 │查公文 │ │ ├───┼────┼─────┼────┼────┼────┼───┼────┼──┼──────────────┼────┤ │1-101 │國雄營造│安樂區情人│89.07.03│13348 │ 928 │第6箱 │242 │1至5│同上 │ │ │ │ │湖250 號 │ │ │ │ │卷號1-3 │ │ │ │ │ │ │ │ │ │ │ │ │ │ │ │ ├───┼────┼─────┼────┼────┼────┼───┼────┼──┼──────────────┼────┤ │1-102 │九普建設│中正區南海│89.07.04│13295 │ 435 │第6箱 │242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1-3 │12 │結書、棄土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264 等7 筆│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 │ │ │ │ │ │ │ │ │ │ │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03 │大鋼牙工│三玉段三小│89.07.29│13516 │ 1274 │第6箱 │242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程 │段215 地號│ │ │ │ │卷號1-3 │18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04 │悅高營造│國父紀念館│89.07.29│13517 │ 2475 │第6箱 │242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東南側人行│ │ │ │ │卷號1-3 │22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道改善工程│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5 │漢城營造│台北造街計│89.07.29│13518 │ 4939 │第6箱 │242 │23至│同上 │ │ │ │ │劃敦化南路│ │ │ │ │卷號1-3 │26 │ │ │ │ │ │人行道更新│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1-106 │漢城營造│台北造街計│89.07.29│13519 │ 4110 │第6箱 │242 │2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劃敦化南路│ │ │ │ │卷號1-3 │32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人行道更新│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工程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7 │新高建設│港墘路人行│89.07.29│13520 │ 560 │第6箱 │242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3 │3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8 │三得利營│大直抽水站│89.07.29│13521 │ 10553 │第6箱 │242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2.27│ │ │造 │擴建工程 │ │ │ │ │卷號1-3 │44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901取│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消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09 │光輝工程│敦煌路人行│89.07.29│13522 │ 1950 │第6箱 │242 │45至│同上 │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3 │52 │ │ │ │ │ │ │ │ │ │ │ │ │ │ │ ├───┼────┼─────┼────┼────┼────┼───┼────┼──┼──────────────┼────┤ │1-110 │光輝工程│北投文林北│89.07.29│13523 │ 2200 │第6箱 │242 │53至│同上 │ │ │ │ │路人行道改│ │ │ │ │卷號1-3 │58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1-111 │明亞營造│漢口街側溝│89.07.29│13524 │ 1480 │第6箱 │242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 │ │ │ │改善工程 │ │ │ │ │卷號1-3 │6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333 取│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12 │拓建營造│新生高架橋│89.07.29│13525 │ 890 │第6箱 │242 │67至│同上 │ │ │ │ │整修 │ │ │ │ │卷號1-3 │72 │ │ │ ├───┼────┼─────┼────┼────┼────┼───┼────┼──┼──────────────┼────┤ │1-113 │久年營造│景美溪寶橋│89.07.29│13526 │ 17750 │第6箱 │242 │7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1-3 │79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店市界至恆│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光橋堤防新│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1-114 │久年營造│同上 │89.07.29│13529 │ 15596 │第6箱 │242 │80至│同上 │ │ │ │ │ │ │ │ │ │卷號1-3 │86 │ │ │ ├───┼────┼─────┼────┼────┼────┼───┼────┼──┼──────────────┼────┤ │1-115 │萬代福營│第五期分管│89.07.29│13528 │ 739 │第6箱 │242 │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網工第12標│ │ │ │ │卷號1-3 │90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松山區監│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理處附近地│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1-116 │高輝營造│第4 期支管│89.07.29│13529 │ 3929 │第6箱 │242 │9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1-3 │99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管工程第9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標第九標 │ │ │ │ │ │ │ │ │ ├───┼────┼─────┼────┼────┼────┼───┼────┼──┼──────────────┼────┤ │1-117 │高輝營造│第6 期分管│89.07.29│13530 │ 3325 │第6箱 │242 │100 │同上 │ │ │ │ │網工程第4 │ │ │ │ │卷號1-3 │至 │ │ │ │ │ │標(內湖區│ │ │ │ │ │112 │ │ │ │ │ │文湖國小附│ │ │ │ │ │ │ │ │ │ │ │近地區) │ │ │ │ │ │ │ │ │ ├───┼────┼─────┼────┼────┼────┼───┼────┼──┼──────────────┼────┤ │1-118 │漢瀚營造│第5 期分管│89.07.29│13531 │ 1186 │第6箱 │242 │113 │同上 │ │ │ │ │網工程第15│ │ │ │ │卷號1-3 │至 │ │ │ │ │ │標(松山區│ │ │ │ │ │118 │ │ │ │ │ │南京東路五│ │ │ │ │ │ │ │ │ │ │ │段南側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1-119 │萬德利營│七堵區草濫│89.07.31│13558 │ 997 │第6箱 │242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建築│ │ │ │造 │段地號拔西│ │ │ │ │卷號1-3 │至 │執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 │ │ │ │猴小段90號│ │ │ │ │ │124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20 │大吉營造│中正區港濱│89.07.31│13559 │ 35 │第6箱 │242 │125 │同上 │ │ │ │ │段1636-1、│ │ │ │ │卷號1-3 │至 │ │ │ │ │ │1637地號 │ │ │ │ │ │131 │ │ │ ├───┼────┼─────┼────┼────┼────┼───┼────┼──┼──────────────┼────┤ │1-121 │偉邦營造│內湖區康寧│89.08.04│13601 │ 3445 │第6箱 │242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360 、361 │ │ │ │ │ │13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地號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22 │立得營造│士林福林抽│89.08.04│13602 │ 1430 │第6箱 │242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0/ │ │ │ │水站機組增│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334 取│ │ │ │設工程 │ │ │ │ │ │148 │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23 │玉樹營造│台北縣蘆洲│89.08.05│13606 │ 39023 │第6箱 │242 │149 │同上 │89.10/ │ │ │ │市忠義國民│ │ │ │ │卷號1-3 │至 │ │14374 取│ │ │ │小學 │ │ │ │ │ │156 │ │消 │ ├───┼────┼─────┼────┼────┼────┼───┼────┼──┼──────────────┼────┤ │1-124 │宏固營造│康寧段壹小│89.08.10│13673 │ 640 │第6箱 │242 │1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三四五地│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號 │ │ │ │ │ │163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25 │三得利營│太原路、五│89.08.10│13674 │ 770 │第6箱 │242 │1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原路人行道│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改善工程 │ │ │ │ │ │170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26 │東聖營造│台北市永吉│89.08.10│13675 │ 2870 │第6箱 │242 │17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松信路│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人行道改善│ │ │ │ │ │174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127 │全德營造│欍子林支線│89.08.14│13702 │ 4156 │第6箱 │242 │175 │同上 │ │ │ │ │清除工程 │ │ │ │ │卷號1-3 │至 │ │ │ │ │ │ │ │ │ │ │ │183 │ │ │ ├───┼────┼─────┼────┼────┼────┼───┼────┼──┼──────────────┼────┤ │1-128 │悅高營造│國父紀念館│89.08.14│13703 │ 325 │第6箱 │242 │184 │同上 │ │ │ │ │東南側人行│ │ │ │ │卷號1-3 │至 │ │ │ │ │ │道改善工程│ │ │ │ │ │187 │ │ │ ├───┼────┼─────┼────┼────┼────┼───┼────┼──┼──────────────┼────┤ │1-129 │富榮營造│八里污水處│89.08.19│13786 │ 12260 │第6箱 │242 │188 │同上 │89.10.09│ │ │ │埋廠自來水│ │ │ │ │卷號1-3 │至 │ │/14308取│ │ │ │池增設工程│ │ │ │ │ │195 │ │消 │ ├───┼────┼─────┼────┼────┼────┼───┼────┼──┼──────────────┼────┤ │1-130 │唐榮鐵工│北投區振興│89.08.19│13782 │ 14740 │第6箱 │242 │1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廠 │段貳小段5 │89.08.19│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等7 筆│ │ │ │ │ │202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地號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31 │立旺營造│中壢興仁路│89.08.19│13783 │ 8340 │第6箱 │242 │2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89.12/ │ │ │ │下水道工程│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4768 取│ │ │ │ │ │ │ │ │ │210 │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32 │立旺營造│樹林備前街│89.08.19│13784 │ 11722 │第6箱 │242 │211 │同上 │90.1/ │ │ │ │八德街道路│ │ │ │ │卷號1-3 │至 │ │14949 取│ │ │ │工程 │ │ │ │ │ │216 │ │消 │ ├───┼────┼─────┼────┼────┼────┼───┼────┼──┼──────────────┼────┤ │1-133 │新高建設│大直北安路│89.08.19│13785 │ 3007 │第6箱 │242 │2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223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1-134 │太平洋建│北市○○段│89.08.31│13913 │ 3750 │第6箱 │242 │2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設 │參小段142 │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地號 │ │ │ │ │ │22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1-135 │坤福營造│台北巿八德│89.08.31│13913 │ 70000 │第6箱 │242 │2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路四段101 │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號 │ │ │ │ │ │23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36 │坤福營造│台北巿八德│89.09.02│13946 │ 70000 │第6箱 │242 │235 │同上 │ │ │ │ │路四段101 │ │ │ │ │卷號1-3 │至 │ │ │ │ │ │號 │ │ │ │ │ │240 │ │ │ ├───┼────┼─────┼────┼────┼────┼───┼────┼──┼──────────────┼────┤ │1-137 │坤福營造│北巿八德路│89.09.04│13957 │ 28113 │第6箱 │242 │24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四段101 號│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255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督導承│ │ │ │ │ │ │ │ │ │ │ │造廠商依棄土處理計劃執行公文│ │ ├───┼────┼─────┼────┼────┼────┼───┼────┼──┼──────────────┼────┤ │1-138 │尚禹營造│南港大坑溪│89.09.06│13991 │ 6027 │第6箱 │242 │2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南港橋至│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基隆河會流│ │ │ │ │ │261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口)整治工│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1-139 │東聖營造│北市○○路│89.09.06│13992 │ 2242 │第6箱 │242 │262 │同上 │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3 │至 │ │ │ │ │ │工程 │ │ │ │ │ │267 │ │ │ ├───┼────┼─────┼────┼────┼────┼───┼────┼──┼──────────────┼────┤ │1-140 │虹穎營造│淡水河系台│89.09.06│13993 │ 3523 │第6箱 │242 │268 │同上 │90.06.13│ │ │ │北近郊污水│ │ │ │ │卷號1-3 │至 │ │/12836取│ │ │ │截流設施計│ │ │ │ │ │275 │ │消 │ │ │ │劃 │ │ │ │ │ │ │ │ │ ├───┼────┼─────┼────┼────┼────┼───┼────┼──┼──────────────┼────┤ │1-141 │拓建營造│萬華富民街│89.09.06│13994 │ 1601 │第6箱 │242 │27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281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1-142 │南亞營造│台北縣泰山│89.09.08│14033 │ 60140 │第6箱 │242 │2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鄉泰山東側│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市地重劃開│ │ │ │ │ │29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發工程 │ │ │ │ │ │ │ │ │ ├───┼────┼─────┼────┼────┼────┼───┼────┼──┼──────────────┼────┤ │1-143 │德寶營造│七堵區五堵│89.10. │14305 │ 28500 │第6箱 │242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新段五堵北│ │ │ │ │卷號1-3 │至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761 等│ │ │ │ │ │30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1-144 │台鼎營造│天母段參小│89.10.06│14306 │ 3338 │第6箱 │242 │3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404 號新│ │ │ │ │卷號1-3 │至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建工程 │ │ │ │ │ │30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45 │蓉佑營造│萬華板橋專│89.10.07│14309 │ 3500 │第6箱 │242 │3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案施工標 │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511 西園路│ │ │ │ │ │31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至新店溪高│ │ │ │ │ │ │ │ │ │ │ │架道路 │ │ │ │ │ │ │ │ │ ├───┼────┼─────┼────┼────┼────┼───┼────┼──┼──────────────┼────┤ │1-146 │宏義工程│興華路排水│89.10.07│14310 │ 2500 │第6箱 │242 │312 │同上 │ │ │ │ │箱涵改道工│ │ │ │ │卷號1-3 │至 │ │ │ │ │ │程 │ │ │ │ │ │317 │ │ │ ├───┼────┼─────┼────┼────┼────┼───┼────┼──┼──────────────┼────┤ │1-147 │泰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9.10.13│14359 │ 14100 │第6箱 │242 │3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 、2-1 │ │ │ │ │卷號1-3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32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48 │冠捷營造│土城市大安│89.10.13│14361 │ 4652 │第6箱 │242 │3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90.03.15│ │ │ │圳(法院後│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0000000│ │ │ │方至學府路│ │ │ │ │ │345 │所同意備查公文 │7 原土石│ │ │ │)整治工程│ │ │ │ │ │ │ │棄置地點│ │ │ │ │ │ │ │ │ │ │ │土庫堆置│ │ │ │ │ │ │ │ │ │ │ │場變更為│ │ │ │ │ │ │ │ │ │ │ │北縣德山│ │ │ │ │ │ │ │ │ │ │ │營建工程│ │ │ │ │ │ │ │ │ │ │ │土石方資│ │ │ │ │ │ │ │ │ │ │ │源堆置場│ ├───┼────┼─────┼────┼────┼────┼───┼────┼──┼──────────────┼────┤ │1-149 │大吉營造│仁愛區海濱│89.10.13│14362 │ 5750 │第6箱 │242 │3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一小段10│ │ │ │ │卷號1-3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5 等3 筆地│ │ │ │ │ │35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號 │ │ │ │ │ │ │備查公文 │ │ ├───┼────┼─────┼────┼────┼────┼───┼────┼──┼──────────────┼────┤ │1-150 │豐松營造│中山區民族│89.10.17│14373 │ 8000 │第6箱 │242 │35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東路改善工│ │ │ │ │卷號1-3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 │ │ │ │ │ │364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新│ │ │ │ │ │ │ │ │ │ │ │建工程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51 │信彰營造│河雙六號河│89.10.18│14386 │ 700 │第6箱 │242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灘地 │ │ │ │ │卷號1-4 │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52 │信彰營造│台北市綠地│89.10.18│14387 │ 100 │第6箱 │242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安全島、│ │ │ │ │卷號1-4 │11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廣場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公│ │ │ │ │ │ │ │ │ │ │ │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同意備查公文│ │ ├───┼────┼─────┼────┼────┼────┼───┼────┼──┼──────────────┼────┤ │1-153 │千侖實業│社子島堤防│89.10.18│14388 │ 500 │第6箱 │242 │1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基腳 │ │ │ │ │卷號1-4 │18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 │ │ │ │ │ │ │ │ │ │ │意存查公文 │ │ ├───┼────┼─────┼────┼────┼────┼───┼────┼──┼──────────────┼────┤ │1-154 │東泰源營│土城市延吉│89.10.18│14389 │ 2412 │第6箱 │242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街藤寮溝整│ │ │ │ │卷號1-4 │23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治工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55 │山發營造│公園段三小│89.10.20│14411 │ 41482 │第6箱 │242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13地號 │ │ │ │ │卷號1-4 │30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土庫鎮公所督導承造│ │ │ │ │ │ │ │ │ │ │ │廠商依棄土處理計劃執行公文、│ │ │ │ │ │ │ │ │ │ │ │現有雲林分公司函山發營造已完│ │ │ │ │ │ │ │ │ │ │ │成進場土方數量公文 │ │ ├───┼────┼─────┼────┼────┼────┼───┼────┼──┼──────────────┼────┤ │1-156 │廷基營造│和平國小預│89.10.23│14436 │ 3000 │第6箱 │242 │3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定地內之壽│ │ │ │ │卷號1-4 │3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園三村地上│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物拆除清運│ │ │ │ │ │ │ │ │ │ │ │工程及開闢│ │ │ │ │ │ │ │ │ │ │ │簡易球場 │ │ │ │ │ │ │ │ │ ├───┼────┼─────┼────┼────┼────┼───┼────┼──┼──────────────┼────┤ │1-157 │仁昶工程│通化段一小│89.10.30│14486 │ 2602 │第6箱 │242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71 等8 │ │ │ │ │卷號1-4 │42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58 │祐興營造│基隆市百福│89.10.30│14487 │ 2885 │第6箱 │242 │4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社區引水幹│ │ │ │ │卷號1-4 │4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線及抽水站│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159 │安宏營造│北投林泉社│89.10.30│14488 │ 600 │第6箱 │242 │47至│同上 │ │ │ │ │區楓香林蔭│ │ │ │ │卷號1-4 │51 │ │ │ │ │ │大道新建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1-160 │鼎州營造│懷生段四小│89.10.30│14490 │ 1657 │第6箱 │242 │5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四六地號│ │ │ │ │卷號1-4 │58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 │ │ │ │ │ │ │ │ │ │ │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61 │泰宏營造│內江街人行│89.10.30│14494 │ 861 │第6箱 │242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4 │62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62 │順耀建設│北投區大業│89.10.30│14495 │ 9250 │第6箱 │242 │6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貳小段 │ │ │ │ │卷號1-4 │69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689 等12筆│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地號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63 │弘昌營造│北投行義路│89.10.30│14496 │ 4000 │第6箱 │242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東側道路新│ │ │ │ │卷號1-4 │7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築工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64 │福麒營造│士林雙溪中│89.10.30│14497 │ 2500 │第6箱 │242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央社區崩塌│ │ │ │ │卷號1-4 │81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危險整治改│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善工程(第│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 │1 期第1 標│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1-165 │鉅邦工程│中正段壹小│89.10.31│14512 │ 10768 │第6箱 │242 │8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49-1等8 │ │ │ │ │卷號1-4 │88 │照、挖土數量計算書、棄土切結│ │ │ │ │筆地號 │ │ │ │ │ │ │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 │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66 │鉅邦工程│內湖區舊宗│89.11.09│14587 │ 31207 │第6箱 │242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89.11.15│ │ │ │段52-2地號│ │ │ │ │卷號1-4 │95 │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14637取│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67 │高輝營造│第6 期分管│89.11.15│14638 │ 4255 │第6箱 │242 │9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網工程第18│ │ │ │ │卷號1-4 │101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標(信義區│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雲林縣政府函│ │ │ │ │聯勤兵工技│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訓中心暨松│ │ │ │ │ │ │ │ │ │ │ │友公園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1-168 │國興營造│吉林段貳小│89.11.15│14644 │ 2485 │第6箱 │242 │1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03.01│ │ │ │段237 等6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12251取│ │ │ │筆地號 │ │ │ │ │ │110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169 │春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9.11.22│14682 │ 2035 │第6箱 │242 │1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 、2-1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116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70 │慈強營造│台北市忠勇│89.12.16│14847 │ 72369 │第6箱 │242 │117 │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 │ │ │ │ │雨號新村新│ │ │ │ │卷號1-4 │至 │ 切結書、土石方棄置意書)、 │ │ │ │ │建工程 │ │ │ │ │ │120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1 │和業營造│文山中港抽│89.12.16│14848 │ 520 │第6箱 │242 │1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水站引水幹│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線改善工程│ │ │ │ │ │126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2 │眾徠營造│榮星公園更│89.12.16│14863 │ 1145 │第6箱 │242 │1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新工程第一│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期土木工程│ │ │ │ │ │13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3 │坤福營造│懷生段一小│89.12.18│14862 │ 18904 │第6箱 │242 │1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407 等7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136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74 │雙全營造│文山老泉里│89.12.18│14864 │ 20000 │第6箱 │242 │1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90.10.31│ │ │ │壓力箱涵工│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13623取│ │ │ │程 │ │ │ │ │ │147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消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1-175 │山河營造│土城市廷寮│89.12.18│14865 │ 768 │第6箱 │242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溝駁崁整修│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15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6 │東泰源營│土城龍泉溪│89.12.18│14866 │ 2504 │第6箱 │242 │1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至大安圳媽│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祖田段截水│ │ │ │ │ │176 │所同意備查公文、工程完成證明│ │ │ │ │溝及水閘門│ │ │ │ │ │ │ │ │ │ │ │處疏浚工程│ │ │ │ │ │ │ │ │ ├───┼────┼─────┼────┼────┼────┼───┼────┼──┼──────────────┼────┤ │1-177 │元榮工程│士林25號路│89.12.18│14867 │ 845 │第6箱 │242 │1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暨接順相關│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巷道拓寬 │ │ │ │ │ │167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新│ │ │ │ │ │ │ │ │ │ │ │建工程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8 │正翔營造│八德路三至│89.12.20│14886 │ 4954 │第6箱 │242 │1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四段人行道│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改善工程 │ │ │ │ │ │178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79 │正翔營造│北投大業路│89.12.20│14887 │ 7731 │第6箱 │242 │1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176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80 │正翔營造│北投承德路│89.12.20│14888 │ 4691 │第6箱 │242 │178 │同上 │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4 │至 │ │ │ │ │ │工程 │ │ │ │ │ │184 │ │ │ ├───┼────┼─────┼────┼────┼────┼───┼────┼──┼──────────────┼────┤ │1-181 │東慶營造│景美段肆小│89.12.22│14903 │ 4328 │第6箱 │242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255 等3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19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公文 │ │ ├───┼────┼─────┼────┼────┼────┼───┼────┼──┼──────────────┼────┤ │1-182 │漢宇營造│士林區芝蘭│89.12.22│14914 │ 11679 │第6箱 │242 │19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302 、303 │ │ │ │ │ │199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1-183 │漢宇營造│士林區芝蘭│89.12.22│14915 │ 13818 │第6箱 │242 │2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245地號 │ │ │ │ │ │20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84 │現代綠化│公園設施整│89.12.27│14928 │ 40 │第6箱 │242 │2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工程 │修及綠美化│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 │ │ │ │ │ │21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85 │丰太營造│新店市寶高│90.01.02│12005 │ 9000 │第6箱 │242 │212 │同上 │ │ │ │ │路120 巷天│ │ │ │ │卷號1-4 │至 │ │ │ │ │ │然溝抽放設│ │ │ │ │ │216 │ │ │ │ │ │施池洪工程│ │ │ │ │ │ │ │ │ ├───┼────┼─────┼────┼────┼────┼───┼────┼──┼──────────────┼────┤ │1-186 │大承營造│雙園段參小│90.01.10│12032 │ 4981 │第6箱 │242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633 等5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225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雲林縣政府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187 │裕祥營造│河堤段參小│90.01.10│12033 │ 3583 │第6箱 │242 │2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71等3 筆│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232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188 │三建工程│內湖路一段│90.01.12│12056 │ 2500 │第6箱 │242 │23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387 巷末段│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道路新築工│ │ │ │ │ │23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程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89 │輝峽營造│龜山鄉林口│90.01.12│12057 │ 873 │第6箱 │242 │23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特定區外四│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40 道路工│ │ │ │ │ │242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程終點箱涵│ │ │ │ │ │ │ │ │ ├───┼────┼─────┼────┼────┼────┼───┼────┼──┼──────────────┼────┤ │1-190 │山河營造│土城市六分│90.01.12│12058 │ 3174 │第6箱 │242 │243 │同上 │ │ │ │ │仔溝整治工│ │ │ │ │卷號1-4 │至 │ │ │ │ │ │程 │ │ │ │ │ │246 │ │ │ ├───┼────┼─────┼────┼────┼────┼───┼────┼──┼──────────────┼────┤ │1-191 │東暐營造│台北市北投│90.02.09│12171 │ 1300 │第6箱 │242 │2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區○○段壹│ │ │ │ │卷號1-4 │至 │照、土方計算表、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411 等│ │ │ │ │ │25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6 筆土地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 │ │ ├───┼────┼─────┼────┼────┼────┼───┼────┼──┼──────────────┼────┤ │1-192 │上介營造│景美段五小│90.02.09│12172 │ 2450 │第6箱 │242 │254 │同上 │ │ │ │ │段442 、46│ │ │ │ │卷號1-4 │至 │ │ │ │ │ │0-1地號 │ │ │ │ │ │260 │ │ │ ├───┼────┼─────┼────┼────┼────┼───┼────┼──┼──────────────┼────┤ │1-193 │和業營造│大同延平北│90.02.09│12173 │ 1290 │第6箱 │242 │2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二、三段│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排水改善工│ │ │ │ │ │264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程第一標 │ │ │ │ │ │ │ │ │ ├───┼────┼─────┼────┼────┼────┼───┼────┼──┼──────────────┼────┤ │1-194 │弘鼎營造│和平東路人│90.02.15│12206 │ 5034 │第6箱 │242 │265 │同上 │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4 │至 │ │ │ │ │ │程第三標 │ │ │ │ │ │268 │ │ │ ├───┼────┼─────┼────┼────┼────┼───┼────┼──┼──────────────┼────┤ │1-195 │ 弘鼎營 │ 和平東路 │90.02.15│12207 │ 6754 │第6箱 │242 │26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造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第一標│ │ │ │ │ │274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196 │弘鼎營造│和平東路人│90.02.15│12208 │ 5578 │第6箱 │242 │2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第二標 │ │ │ │ │ │278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97 │潤泰營造│台北市木柵│90.02.26│12271 │ 18149 │第6箱 │242 │2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4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420 等12筆│ │ │ │ │ │28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地號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198 │安懋營造│景美臨時抽│90.03.09│12297 │ 2306 │第6箱 │242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水站工程 │ │ │ │ │卷號1-4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29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199 │國升營造│重慶南路人│90.03.15│12368 │ 6000 │第6箱 │242 │2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土方計│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4 │至 │算書、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 │ │ │ │程 │ │ │ │ │ │298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00 │國升營造│貴陽街人行│90.03.15│12369 │ 4000 │第6箱 │242 │299 │同上 │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1-4 │至 │ │ │ │ │ │ │ │ │ │ │ │303 │ │ │ ├───┼────┼─────┼────┼────┼────┼───┼────┼──┼──────────────┼────┤ │1-201 │冠信營造│台北縣林口│90.03.15│12370 │ 1381 │第6箱 │242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5.3/ │ │ │ │鄉○○段85│ │ │ │ │卷號1-5 │12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12648 取│ │ │ │-8、85-11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消 │ │ │ │地號 │ │ │ │ │ │ │備查公文 │ │ ├───┼────┼─────┼────┼────┼────┼───┼────┼──┼──────────────┼────┤ │1-202 │竟誠營造│敦化段5 小│90.03.19│12403 │ 60000 │第6箱 │242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5.3/ │ │ │ │段13等7 筆│ │ │ │ │卷號1-5 │23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12624 取│ │ │ │地號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1-203 │互利營造│振興段貳小│90.03.19│12404 │ 3004 │第6箱 │242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地號 │ │ │ │ │卷號1-5 │31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同意存查開挖餘土運至土│ │ │ │ │ │ │ │ │ │ │ │庫堆置場棄置完成公文 │ │ ├───┼────┼─────┼────┼────┼────┼───┼────┼──┼──────────────┼────┤ │1-204 │中一營造│台北縣台北│90.03.19│12405 │ 2210 │第6箱 │242 │3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商港第一期│ │ │ │ │卷號1-5 │3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工程聯外道│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路區段徵收│ │ │ │ │ │ │ │ │ │ │ │開發案 │ │ │ │ │ │ │ │ │ ├───┼────┼─────┼────┼────┼────┼───┼────┼──┼──────────────┼────┤ │1-205 │春原營造│洲美快速道│90.03.20│12410 │ 2000 │第6箱 │242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土方計│90.09.7 │ │ │ │路第二期新│ │ │ │ │卷號1-5 │48 │算書、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13268取│ │ │ │建工程跨越│ │ │ │ │ │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消 │ │ │ │基隆河段 │ │ │ │ │ │ │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1-206 │新力鋼架│基隆市內木│90.03.26│12444 │ 2147 │第6箱 │242 │4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雜項 (│ │ │ │ │山段136-94│ │ │ │ │卷號1-5 │53 │整地)執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 │ │ │ │等3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1-207 │三州行營│大安區金華│90.03.26│12445 │ 4467 │第6箱 │242 │5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造 │段壹小段 │ │ │ │ │卷號1-5 │59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283、284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 │ │ ├───┼────┼─────┼────┼────┼────┼───┼────┼──┼──────────────┼────┤ │1-208 │祐興營造│景美溪景美│90.03.28│12462 │ 4786 │第6箱 │242 │6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河濱公園低│ │ │ │ │卷號1-5 │63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水護岸修復│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209 │台球營造│環河南路2 │90.03.28│12463 │ 4938 │第6箱 │242 │64至│同上 │ │ │ │ │段人行道改│ │ │ │ │卷號1-5 │67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1-210 │台球營造│民權西路人│90.03.28│12464 │ 533 │第6箱 │242 │68至│同上 │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5 │72 │ │ │ │ │ │程 │ │ │ │ │ │ │ │ │ ├───┼────┼─────┼────┼────┼────┼───┼────┼──┼──────────────┼────┤ │1-211 │昱泰營造│吳興段二小│90.04.06│12525 │ 3418 │第6箱 │242 │7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90等6 筆│ │ │ │ │卷號1-5 │78 │照、土方計算書、棄土切結書、│ │ │ │ │地號 │ │ │ │ │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查│ │ │ │ │ │ │ │ │ │ │ │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完│ │ │ │ │ │ │ │ │ │ │ │成公文 │ │ ├───┼────┼─────┼────┼────┼────┼───┼────┼──┼──────────────┼────┤ │1-212 │拓建營造│建國南路人│90.04.11│12549 │ 3500 │第6箱 │242 │7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5 │8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公│ │ │ │ │ │ │ │ │ │ │ │文 │ │ ├───┼────┼─────┼────┼────┼────┼───┼────┼──┼──────────────┼────┤ │1-213 │聯譽營造│空軍松山基│90.04.19│12604 │ 1000 │第6箱 │242 │8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地指揮部搶│ │ │ │ │卷號1-5 │89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修包車庫新│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1-214 │普田營造│東湖段3 小│90.04.24│12617 │ 9050 │第6箱 │242 │9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4-8地號│ │ │ │ │卷號1-5 │97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存│ │ │ │ │ │ │ │ │ │ │ │查開挖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棄置│ │ │ │ │ │ │ │ │ │ │ │完成公文 │ │ ├───┼────┼─────┼────┼────┼────┼───┼────┼──┼──────────────┼────┤ │1-215 │震昌工程│石潭段參小│90.05.28│12793 │ 4725 │第6箱 │242 │9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583地號 │ │ │ │ │卷號1-5 │103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 │ │ ├───┼────┼─────┼────┼────┼────┼───┼────┼──┼──────────────┼────┤ │1-216 │竣清工程│中山大直橋│90.05.28│12794 │ 8000 │第6箱 │242 │1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改建工程 │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11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17 │信彰營造│東南區綠地│90.05.29│12797 │ 450 │第6箱 │242 │112 │同上 │ │ │ │ │安全島廣場│ │ │ │ │卷號1-5 │至 │ │ │ │ │ │土木設施整│ │ │ │ │ │115 │ │ │ │ │ │修工程 │ │ │ │ │ │ │ │ │ ├───┼────┼─────┼────┼────┼────┼───┼────┼──┼──────────────┼────┤ │1-218 │生產力營│台北市政府│90.05.29│12798 │ 2000 │第6箱 │242 │116 │同上 │ │ │ │造 │國民住宅萬│ │ │ │ │卷號1-5 │至 │ │ │ │ │ │芳三期c基│ │ │ │ │ │119 │ │ │ │ │ │地邊坡長期│ │ │ │ │ │ │ │ │ │ │ │穩定工程 │ │ │ │ │ │ │ │ │ ├───┼────┼─────┼────┼────┼────┼───┼────┼──┼──────────────┼────┤ │1-219 │拓達營造│中和排水溝│90.05.30│12807 │ 34111 │第6箱 │242 │120 │同上 │90.07.12│ │ │ │主流段開闢│ │ │ │ │卷號1-5 │至 │ │/12975 │ │ │ │工程 │ │ │ │ │ │219 │ │ │ ├───┼────┼─────┼────┼────┼────┼───┼────┼──┼──────────────┼────┤ │1-220 │漢全營造│市府段一小│90.05.30│12808 │ 1649 │第6箱 │242 │1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77 等5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筆地號 │ │ │ │ │ │13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工程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收容│ │ │ │ │ │ │ │ │ │ │ │處理完竣公文 │ │ ├───┼────┼─────┼────┼────┼────┼───┼────┼──┼──────────────┼────┤ │1-221 │威毅營造│吉林段肆小│90.06.04│12820 │ 17960 │第6箱 │242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90.07.12│ │ │ │段34等11筆│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12976 │ │ │ │地號 │ │ │ │ │ │147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取消 │ ├───┼────┼─────┼────┼────┼────┼───┼────┼──┼──────────────┼────┤ │1-222 │登揚營造│大安復興南│90.06.11│12835 │ 6580 │第6箱 │242 │1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人行道改│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善工程(第│ │ │ │ │ │151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1標) │ │ │ │ │ │ │ │ │ ├───┼────┼─────┼────┼────┼────┼───┼────┼──┼──────────────┼────┤ │1-223 │勝邦營造│內湖區舊宗│90.07.05│12939 │ 6665 │第6箱 │242 │15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8、38-1│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 │ │ │ │ │ │162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公文、北市工務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工程餘土運至土庫堆置場收容│ │ │ │ │ │ │ │ │ │ │ │處理完竣公文 │ │ ├───┼────┼─────┼────┼────┼────┼───┼────┼──┼──────────────┼────┤ │1-224 │田鎮營造│90年度金門│90.07.05│12940 │ 351 │第6箱 │242 │1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街本線路面│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側溝改善工│ │ │ │ │ │166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1-225 │興成營造│環河南路三│90.07.05│12941 │ 1755 │第6箱 │242 │171 │同上 │ │ │ │ │段人行道改│ │ │ │ │卷號1-5 │至 │ │ │ │ │ │善工程 │ │ │ │ │ │174 │ │ │ ├───┼────┼─────┼────┼────┼────┼───┼────┼──┼──────────────┼────┤ │1-226 │興成營造│中華路二段│90.07.05│12942 │ 3308 │第6箱 │242 │167 │同上 │ │ │ │ │暨國興路人│ │ │ │ │卷號1-5 │至 │ │ │ │ │ │行道改善工│ │ │ │ │ │170 │ │ │ │ │ │程 │ │ │ │ │ │ │ │ │ ├───┼────┼─────┼────┼────┼────┼───┼────┼──┼──────────────┼────┤ │1-227 │三建工程│北投石仙路│90.07.05│12943 │ 500 │第6箱 │242 │1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西側道路新│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築工程 │ │ │ │ │ │180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228 │宏泰營造│文山無名溪│90.07.05│12944 │ 8481 │第6箱 │242 │181 │同上 │ │ │ │ │段壓力箱涵│ │ │ │ │卷號1-5 │至 │ │ │ │ │ │工程 │ │ │ │ │ │186 │ │ │ ├───┼────┼─────┼────┼────┼────┼───┼────┼──┼──────────────┼────┤ │1-229 │台球營造│忠孝西路人│90.07.05│12945 │ 692 │第6箱 │242 │18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行道改善工│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程 │ │ │ │ │ │19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0 │宏泰營造│文山老泉溪│90.07.05│12946 │ 5206 │第6箱 │242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及中間段壓│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力箱涵工程│ │ │ │ │ │196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1 │勝邦營造│內湖區舊宗│90.07.09│12938 │ 7945 │第6箱 │242 │1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38-3地號│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201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2 │晟業營造│北投知行路│90.07.09│12947 │ 1936 │第6箱 │242 │202 │同上 │ │ │ │ │及關渡國中│ │ │ │ │卷號1-5 │至 │ │ │ │ │ │週邊人行道│ │ │ │ │ │205 │ │ │ │ │ │改善等4 項│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1-233 │聯陽營造│敦化壹小段│90.07.11│12974 │ 1841 │第6箱 │242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199-205 等│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6 筆地號 │ │ │ │ │ │211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備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收容處理完竣公文 │ │ ├───┼────┼─────┼────┼────┼────┼───┼────┼──┼──────────────┼────┤ │1-234 │永春營造│淡水河系台│90.07.12│12977 │ 3000 │第6箱 │242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北近郊污水│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截流設施計│ │ │ │ │ │219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劃(第二期│ │ │ │ │ │ │ │ │ │ │ │工程)新海│ │ │ │ │ │ │ │ │ │ │ │截流管線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1-235 │友成建設│溫泉段貳小│90.07.12│12984 │ 1743 │第6箱 │242 │2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190 、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方數量計算書、棄土切│ │ │ │ │191地號 │ │ │ │ │ │226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6 │建順營造│110 線碧潭│90.07.13│12989 │ 2028 │第6箱 │242 │2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橋拓寬工程│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230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7 │大成工程│信義區四小│90.07.16│13003 │ 40431 │第6箱 │242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段6地號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 │ │ │ │ │ │236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1-238 │合興建設│興泰二小段│90.07.27│13037 │ 3713 │第6箱 │242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建造執│ │ │ │ │459 、460 │ │ │ │ │卷號1-5 │至 │照、棄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 │ │ │ │地號新建工│ │ │ │ │ │244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程 │ │ │ │ │ │ │市工務局同意備查開挖餘土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收容處理完竣公文 │ │ ├───┼────┼─────┼────┼────┼────┼───┼────┼──┼──────────────┼────┤ │1-239 │久年營造│六館抽水站│90.09.26│13476 │ 10000 │第6箱 │242 │2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改建工程 │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 │ │ │ │ │ │25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 │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90.11.16現│ │ │ │ │ │ │ │ │ │ │ │有雲林分公司工程餘土全數運至│ │ │ │ │ │ │ │ │ │ │ │土庫堆置場函文 │ │ ├───┼────┼─────┼────┼────┼────┼───┼────┼──┼──────────────┼────┤ │1-240 │瑞鋒營造│高鐵桃園車│90.09.26│13477 │ 100000 │第6箱 │242 │25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站特定區區│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段徵收公共│ │ │ │ │ │262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第四標│ │ │ │ │ │ │ │ │ ├───┼────┼─────┼────┼────┼────┼───┼────┼──┼──────────────┼────┤ │1-241 │宏昌營造│中山高及北│90.09.28│13490 │ 15000 │第6箱 │242 │263 │同上 │ │ │ │ │二高跨越基│ │ │ │ │卷號1-5 │至 │ │ │ │ │ │隆河橋墩加│ │ │ │ │ │267 │ │ │ │ │ │固工程 │ │ │ │ │ │ │ │ │ ├───┼────┼─────┼────┼────┼────┼───┼────┼──┼──────────────┼────┤ │1-242 │長盛營造│南港專案汐│90.10.05│13510 │ 4967 │第6箱 │242 │2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止段臨時軌│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道路基工程│ │ │ │ │ │278 │所同意備查公文、現有雲林分公│ │ │ │ │ │ │ │ │ │ │ │司函覆公所土石方已運棄至該公│ │ │ │ │ │ │ │ │ │ │ │司函文、公所函覆交通部台北市│ │ │ │ │ │ │ │ │ │ │ │區地○○路工程處土方已運棄至│ │ │ │ │ │ │ │ │ │ │ │現有雲林分公司公文 │ │ ├───┼────┼─────┼────┼────┼────┼───┼────┼──┼──────────────┼────┤ │1-243 │仁泉營造│基隆河南湖│90.10.15│13549 │ 123064 │第6箱 │242 │2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90.10.29│ │ │ │大橋上游右│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申報公│ │ │ │岸堤防及兩│ │ │ │ │ │286 │所同意備查公文 │司申請取│ │ │ │岸堤外整地│ │ │ │ │ │ │ │消 │ │ │ │工程 │ │ │ │ │ │ │ │ │ ├───┼────┼─────┼────┼────┼────┼───┼────┼──┼──────────────┼────┤ │1-244 │仁泉營造│內溝溪下游│90.10.15│13550 │ 60644 │第6箱 │242 │287 │同上 │ │ │ │ │段整治工程│ │ │ │ │卷號1-5 │至 │ │ │ │ │ │高速公路以│ │ │ │ │ │290 │ │ │ │ │ │南段第一標│ │ │ │ │ │ │ │ │ ├───┼────┼─────┼────┼────┼────┼───┼────┼──┼──────────────┼────┤ │1-245 │信東工程│南投名間鄉│90.10.22│13607 │ 53147 │第6箱 │242 │291 │同上 │ │ │ │ │柑子林- 送│ │ │ │ │卷號1-5 │至 │ │ │ │ │ │水管工程 │ │ │ │ │ │295 │ │ │ ├───┼────┼─────┼────┼────┼────┼───┼────┼──┼──────────────┼────┤ │1-246 │鎮祥起重│103 線二重│90.10.25│13624 │ 3800 │第6箱 │242 │296 │同上 │ │ │ │工程 │疏洪道新建│ │ │ │ │卷號1-5 │至 │ │ │ │ │ │橋樑工程 │ │ │ │ │ │299 │ │ │ ├───┼────┼─────┼────┼────┼────┼───┼────┼──┼──────────────┼────┤ │1-247 │晟業營造│南港三重路│90.11.08│13704 │ 1391 │第6箱 │242 │300 │同上 │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1-5 │至 │ │ │ │ │ │工程 │ │ │ │ │ │303 │ │ │ ├───┼────┼─────┼────┼────┼────┼───┼────┼──┼──────────────┼────┤ │1-248 │台安電機│南港專案衛│90.11.09│13710 │ 16015 │第6箱 │242 │304 │同上 │ │ │ │ │工處污水抽│ │ │ │ │卷號1-5 │至 │ │ │ │ │ │水站工程 │ │ │ │ │ │308 │ │ │ ├───┼────┼─────┼────┼────┼────┼───┼────┼──┼──────────────┼────┤ │1-249 │晟業營造│六條通地區│90.11.22│13808 │ 797 │第6箱 │242 │309 │同上 │ │ │ │ │環境改造計│ │ │ │ │卷號1-5 │至 │ │ │ │ │ │畫 │ │ │ │ │ │312 │ │ │ ├───┼────┼─────┼────┼────┼────┼───┼────┼──┼──────────────┼────┤ │1-250 │晟業營造│士林86號道│90.11.22│13809 │ 1292 │第6箱 │242 │3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路及天玉街│ │ │ │ │卷號1-5 │至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38巷13弄末│ │ │ │ │ │318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養│ │ │ │ │段道路新築│ │ │ │ │ │ │工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 │工程 │ │ │ │ │ │ │ │ │ ├───┼────┼─────┼────┼────┼────┼───┼────┼──┼──────────────┼────┤ │1-251 │豐松營造│北市中山區│90.12.03│13890 │ 3300 │第6箱 │242 │1至6│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 │民族東路改│ │ │ │ │卷號1-6 │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善工程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新│ │ │ │ │ │ │ │ │ │ │ │建工程處同意備查公文 │ │ ├───┼────┼─────┼────┼────┼────┼───┼────┼──┼──────────────┼────┤ │1-252 │文平君土│南京西路至│90.12.12│13976 │ 730 │第6箱 │242 │7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後附棄土切│ │ │ │木 │第一銀行之│ │ │ │ │卷號1-6 │15 │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 │ │ │ │迪化街道路│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雲林縣政府函│ │ │ │ │景觀鋪面硬│ │ │ │ │ │ │覆文平君土木包公司餘土業已運│ │ │ │ │底 │ │ │ │ │ │ │至現有雲林分公司所屬土資場 │ │ └───┴────┴─────┴────┴────┴────┴───┴────┴──┴──────────────┴────┘ 申報總案件數:295件 合計開立棄土證明總量:2,895,240立方公尺 取消進場數量:558,828立方公尺 附表二之一: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及土庫鎮公所出具之完工函文 ┌──┬──────────────┬────┬─────┬──────┬────┬──────────┬───────────┬───┐ │編號│ 發文單位、日期及文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土石方數量(│受文者 │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一)開立棄土│ 備註 │ │ ├────┬────┬────┤公司 │ │立方公尺) │ ├──┬────┬──┤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單位 │ 日期 │ 文號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 │ │ │ │ │ │ │ │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現有公司│89.10.24│現字第 │東泰源營│土城市延吉│ 2412 │土城市公│2 │56 │30 │1-154 │242 │19至│ │ │ │ │ │890524 │造 │街籐寮溝整│ │所工務課│ │ │ │ │卷號1-4 │23 │ │ │ │ │ │號 │ │治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現有公司│91.4.2 │現字第 │永春營造│內政部營建│ 3000 │雲林縣政│29 │95 │未編│1-234 │242 │212 │ │ │ │ │ │910027 │ │署工程、工│ │府 │ │ │ │ │卷號1-5 │至 │ │ │ │ │ │號 │ │程編號:82│ │ │ │ │ │ │ │219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0 、合約編│ │ │ │ │ │ │ │ │ │ │ │ │ │ │ │號:內營北│ │ │ │ │ │ │ │ │ │ │ │ │ │ │ │(89)-032│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3 │現有公司│ 91.3.8│現字第 │永春營造│同上 │累計至2月 底│土庫鎮公│29 │95 │未編│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910015 │ │ │止已進場數量│所 │ │ │ │ │ │ │ │ │ │ │ │號 │ │ │為2520 │ │ │ │ │ │ │ │ │ ├──┼────┼────┼────┼────┼─────┼──────┼────┼──┼────┼──┼───┼────┼──┼───┤ │4 │現有公司│ 91.4.25│現字第 │安懋營造│台北市工務│ 2306 │雲林縣政│2 │67 │未編│1-198 │242 │185 │ │ │ │ │ │910425 │ │局88工字 │ │府土石採│ │ │ │ │卷號1-4 │至 │ │ │ │ │ │號 │ │256號工程 │ │取課 │ │ │ │ │ │291 │ │ │ │ │ │ │ │ │ │ │ │ │ │ │ │ │ │ ├──┼────┼────┼────┼────┼─────┼──────┼────┼──┼────┼──┼───┼────┼──┼───┤ │5 │現有公司│ 91.4.25│現字第 │帝盟營造│台北市工務│ 1649 │雲林縣政│2 │67 │未編│1-220 │242 │128 │ │ │ │ │ │910426 │(漢全營│局89建字 │ │府土石採│ │ │ │ │卷號1-5 │至 │ │ │ │ │ │號 │造) │144 號建照│ │取課 │ │ │ │ │ │137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6 │現有公司│ 91.4.25│現字第 │鉅邦營造│台北市工務│ 10768 │雲林縣政│2 │67 │未編│1-165 │242 │82至│附棄土│ │ │ │ │910427 │ │局89建字 │ │府土石採│ │ │ │ │卷號1-4 │88 │完成證│ │ │ │ │號 │ │116 號建照│ │取課 │ │ │ │ │ │ │明(證│ │ │ │ │ │ │工程 │ │ │ │ │ │ │ │ │物編號│ ├──┼────┼────┼────┼────┼─────┼──────┼────┼──┼────┼──┼───┼────┼──┼───┤ │7 │現有公司│ 90.9.11│現字第 │山發營造│台北市立師│90.4.5至 │土庫鎮公│6 │242 卷號│未編│1-155 │242 │24至│附工程│ │ │ │ │0000000 │ │範學院綜合│90.9.8止已完│所 │ │1-4 │ │ │卷號1-4 │30 │完成證│ │ │ │ │號 │ │教學大樓(│成進場土方數│ │ │ │ │ │ │ │明(證│ │ │ │ │ │ │88建字291 │量為36918 │ │ │ │ │ │ │ │物編號│ │ │ │ │ │ │號建照) │ │ │ │ │ │ │ │ │701) │ ├──┼────┼────┼────┼────┼─────┼──────┼────┼──┼────┼──┼───┼────┼──┼───┤ │8 │現有公司│ 90.7.29│現字第 │長盛營造│交通部臺北│土石方運棄至│正本:土│20 │303-10 │未編│1-242 │242 │267 │ │ │ │ │ │900061 │ │區地○○路│本公司,經查│庫鎮公所│ │ │ │ │卷號1-5 │至 │ │ │ │ │ │號 │ │工程處「南│證確認無誤 │ │ │ │ │ │ │278 │ │ │ │ │ │ │ │港專案」汐│ ├────┤ │ │ │ │ │ │ │ │ │ │ │ │ │止段臨時軌│ │副本:長│ │ │ │ │ │ │ │ │ │ │ │ │ │道路基工程│ │盛營造 │ │ │ │ │ │ │ │ ├──┼────┼────┼────┼────┼─────┼──────┼────┼──┼────┼──┼───┼────┼──┼───┤ │9 │土庫鎮公│ 90.8.3 │90土鎮建│長盛營造│同上 │長盛公司承攬│正本:交│20 │303-10 │未編│1-242 │242 │267 │依據現│ │ │所 │ │字第1308│ │ │交通部台北市│通部臺北│ │ │ │ │卷號1-5 │至 │有公司│ │ │ │ │1號 │ │ │地下鐵路工程│市區地下│ │ │ │ │ │278 │上一函│ │ │ │ │ │ │ │處之餘土,業│鐵路工程│ │ │ │ │ │ │示 │ │ │ │ │ │ │ │經現有公司雲│處 │ │ │ │ │ │ │ │ │ │ │ │ │ │ │林分公司函示├────┤ │ │ │ │ │ │ │ │ │ │ │ │ │ │已運棄該公司│副本:雲│ │ │ │ │ │ │ │ │ │ │ │ │ │ │無誤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長盛公│ │ │ │ │ │ │ │ │ │ │ │ │ │ │ │司、現有│ │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0 │現有公司│ 90.7.29│現字第 │豐松營造│中山區民族│土石方運棄至│正本:土│20 │303-10 │未編│1-150 │242 │358 │ │ │ │ │ │900062號│ │東路改善工│本公司,經查│庫鎮公所│ │ │ │ │卷號1-3 │至 │ │ │ │ │ │ │ │程「88道(│證確認無誤 │ │ │ │ │ │ │364 │ │ │ │ │ │ │ │續)7 (1 │ │ │ │ │ ├───┼────┼──┼───┤ │ │ │ │ │ │)-1-3179 │ ├────┤ │ │ │1-251 │242 │1至6│ │ │ │ │ │ │ │合編」及「│ │副本:豐│ │ │ │ │卷號1-6 │ │ │ │ │ │ │ │ │89管1 (1 │ │松營造 │ │ │ │ │ │ │ │ │ │ │ │ │ │)-3150」 │ │ │ │ │ │ │ │ │ │ ├──┼────┼────┼────┼────┼─────┼──────┼────┼──┼────┼──┼───┼────┼──┼───┤ │11 │土庫鎮公│ 90.8.3 │90土鎮建│豐松營造│同上 │豐松營造公司│正本:豐│20 │303-10 │未編│1-150 │242 │358 │ │ │ │所 │ │字第1308│ │ │承攬北市府工│松營造 │ │ │ │ │卷號1-3 │至 │ │ │ │ │ │ │ │ │ │ │ │ │ │ │ │364 │ │ │ │ │ │2 號 │ │ │務局新工處中├────┤ │ │ ├───┼────┼──┼───┤ │ │ │ │ │ │ │山民族東路改│副本:雲│ │ │ │1-251 │242 │1至6│ │ │ │ │ │ │ │ │善工程之餘土│林縣政府│ │ │ │ │卷號1-6 │ │ │ │ │ │ │ │ │ │,業經現有公│、臺北市│ │ │ │ │ │ │ │ │ │ │ │ │ │ │司雲林分公司│新工處、│ │ │ │ │ │ │ │ │ │ │ │ │ │ │函示已運棄該│現有公司│ │ │ │ │ │ │ │ │ │ │ │ │ │ │公司無誤 │ │ │ │ │ │ │ │ │ ├──┼────┼────┼────┼────┼─────┼──────┼────┼──┼────┼──┼───┼────┼──┼───┤ │12 │現有公司│90.11.16│現字第 │久年營造│臺北市「六│土石方1 萬立│正本:土│6 │303-1 │未編│1-239 │242 │245 │ │ │ │ │ │900084號│ │館抽水站改│方公尺運至本│庫鎮公所│ │ │ │ │卷號1-5 │至 │ │ │ │ │ │ │ │建工程」 │公司,全數進│ │ │ │ │ │ │258 │ │ │ │ │ │ │ │ │場無誤 ├────┤ │ │ │ │ │ │ │ │ │ │ │ │ │ │ │副本:久│ │ │ │ │ │ │ │ │ │ │ │ │ │ │ │年營造 │ │ │ │ │ │ │ │ ├──┼────┼────┼────┼────┼─────┼──────┼────┼──┼────┼──┼───┼────┼──┼───┤ │13 │土庫鎮公│90.11.27│90土鎮建│久年營造│同上 │久年公司承攬│正本:久│6 │303-1 │未編│1-239 │242 │245 │依據現│ │ │所 │ │字第1277│ │ │北市工務局養│年營造 │ │ │ │ │卷號1-5 │至 │有公司│ │ │ │ │2 號 │ │ │工處「六館抽├────┤ │ │ │ │ │258 │上一函│ │ │ │ │ │ │ │水站改建工程│副本:北│ │ │ │ │ │ │示 │ │ │ │ │ │ │ │」工程餘土,│市府工務│ │ │ │ │ │ │ │ │ │ │ │ │ │ │業經現有公司│局養工處│ │ │ │ │ │ │ │ │ │ │ │ │ │ │雲林分公司函│、現有公│ │ │ │ │ │ │ │ │ │ │ │ │ │ │示已收容數量│司 │ │ │ │ │ │ │ │ │ │ │ │ │ │ │1 萬立方公尺│ │ │ │ │ │ │ │ │ ├──┼────┼────┼────┼────┼─────┼──────┼────┼──┼────┼──┼───┼────┼──┼───┤ │14 │現有公司│90.12.28│現字第 │ │北市府工務│90.6.12至 │土庫鎮公│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 │ │ │ │ │0000000 │ │局88建第 │90.8.21 止已│所 │ │ │ │ │卷號1-1 │115 │ │ │ │ │ │號 │ │372號 │完成進場土方│ │ │ │ ├───┼────┼──┼───┤ │ │ │ │ │ │ │數量為5398 │ │ │ │ │1-281 │242 │155 │ │ │ │ │ │ │ │ │ │ │ │ │ │ │卷號1-6 │至 │ │ │ │ │ │ │ │ │無誤 │ │ │ │ │ │ │159 │ │ ├──┼────┼────┼────┼────┼─────┼──────┼────┼──┼────┼──┼───┼────┼──┼───┤ │15 │現有公司│ 91.1.23│現字第 │ │台北市工務│「88建字第 │正本:土│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 │ │ │ │ │00000000│ │局「88建字│372 號建照」│庫鎮公所│ │ │ │ │卷號1-1 │115 │ │ │ │ │ │號 │ │第372 號建│工程餘土5398├────┤ │ │ ├───┼────┼──┼───┤ │ │ │ │ │ │照」及「87│及「87建字第│副本:雲│ │ │ │1-281 │242 │155 │ │ │ │ │ │ │ │建字第576 │576 號建照」│林縣政府│ │ │ │ │卷號1-6 │至 │ │ │ │ │ │ │ │號建照」 │工程餘土 │、臺北市│ │ │ │ │ │159 │ │ │ │ │ │ │ │ │60693 已進場│工務局 │ │ │ │ │ │ │ │ ├──┼────┼────┼────┼────┼─────┼──────┼────┼──┼────┼──┼───┼────┼──┼───┤ │16 │現有公司│ 91.1.17│現字第 │ │台北縣土城│工程餘土確認│正本:土│20 │303-4 │未編│1-190 │242 │243 │ │ │ │ │ │910001號│ │市公所(六│進場無誤 │庫鎮公所│ │ │ │ │卷號1-4 │至 │ │ │ │ │ │ │ │分仔溝整治│ ├────┤ │ │ │ │ │246 │ │ │ │ │ │ │ │工程) │ │副本:臺│ │ │ │ │ │ │ │ │ │ │ │ │ │ │ │北縣土城│ │ │ │ │ │ │ │ │ │ │ │ │ │ │ │市公所 │ │ │ │ │ │ │ │ │ │ │ │ │ │ │ │市公所 │ │ │ │ │ │ │ │ ├──┼────┼────┼────┼────┼─────┼──────┼────┼──┼────┼──┼───┼────┼──┼───┤ │17 │現有公司│ 91.1.30│現字第 │長盛營造│交通部臺北│剩餘土石方 │正本:交│20 │303-6 │未編│1-242 │242 │267 │ │ │ │ │ │900004號│ │區地○○路│26880 (3 月│通部臺北│ │ │ │ │卷號1-5 │至 │ │ │ │ │ │ │ │工程處「南│份計12480 、│市地下鐵│ │ │ │ │ │278 │ │ │ │ │ │ │ │港專案」汐│6 月份計1440│路工程處│ │ │ │ │ │ │ │ │ │ │ │ │ │止段臨時軌│0) 已全數運├────┤ │ │ │ │ │ │ │ │ │ │ │ │ │道路基工程│送至本公司 │副本:土│ │ │ │ │ │ │ │ │ │ │ │ │ │ │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長盛營│ │ │ │ │ │ │ │ │ │ │ │ │ │ │ │造 │ │ │ │ │ │ │ │ ├──┼────┼────┼────┼────┼─────┼──────┼────┼──┼────┼──┼───┼────┼──┼───┤ │18 │現有公司│ 91.2.25│現字第 │安倉營造│臺北市市場│工程剩餘土石│正本:土│20 │303-4 │未編│1-283 │242 │165 │ │ │ │ │ │910011號│ │管理處「永│方共1800於 │庫鎮公所│ │ │ │ │卷號1-6 │至 │ │ │ │ │ │ │ │安超級市場│89.5.6已運至├────┤ │ │ │ │ │169 │ │ │ │ │ │ │ │新建工程」│本公司 │副本:雲│ │ │ │ │ │ │ │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臺北市│ │ │ │ │ │ │ │ │ │ │ │ │ │ │ │市管處 │ │ │ │ │ │ │ │ ├──┼────┼────┼────┼────┼─────┼──────┼────┼──┼────┼──┼───┼────┼──┼───┤ │19 │現有公司│ 91.2.25│現字第 │安倉營造│臺北市市場│工程剩餘土石│正本;土│20 │303-4 │未編│無 │ │ │ │ │ │ │ │910012號│ │管理處「龍│方共1200 於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程市場新建│89.5.13 已運├────┤ │ │ │ │ │ │ │ │ │ │ │ │ │工程」 │至本公司 │副本:雲│ │ │ │ │ │ │ │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北市市│ │ │ │ │ │ │ │ │ │ │ │ │ │ │ │管處 │ │ │ │ │ │ │ │ ├──┼────┼────┼────┼────┼─────┼──────┼────┼──┼────┼──┼───┼────┼──┼───┤ │20 │現有公司│ 91.3.8 │現字第 │永春營造│承攬工程契│累計至2 月底│土庫鎮公│20 │303-6 │未編│1-234 │242 │212 │ │ │ │ │ │910015號│ │約:82-202│截止實際已進│所 │ │ │ │ │卷號1-5 │至 │ │ │ │ │ │ │ │2120、契約│場數量為2520│ │ │ │ │ │ │219 │ │ │ │ │ │ │ │編號:內營│ │ │ │ │ │ │ │ │ │ │ │ │ │ │ │北(89) │ │ │ │ │ │ │ │ │ │ │ │ │ │ │ │-032號 │ │ │ │ │ │ │ │ │ │ ├──┼────┼────┼────┼────┼─────┼──────┼────┼──┼────┼──┼───┼────┼──┼───┤ │21 │現有公司│ 91.4.2 │現字第 │永春營造│承攬工程契│工程剩餘土 │正本:土│20 │303-6 │未編│1-234 │242 │212 │ │ │ │ │ │910026號│ │約:82-202│石方3000 已 │庫鎮公所│ │ │ │ │卷號1-5 │至 │ │ │ │ │ │ │ │2120、契約│運棄完成 ├────┤ │ │ │ │ │219 │ │ │ │ │ │ │ │編號:內營│ │副本:雲│ │ │ │ │ │ │ │ │ │ │ │ │ │北(89)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032號 │ │ │ │ │ │ │ │ │ │ ├──┼────┼────┼────┼────┼─────┼──────┼────┼──┼────┼──┼───┼────┼──┼───┤ │22 │土庫鎮公│91.4.9 │91土鎮建│ │北市工務局│工程餘土經現│正本:北│20 │303-6 │未編│1-12 │242 │97至│依據現│ │ │所 │ │字第 │ │87建字第 │有公司雲林分│市府工務│ │ │ │ │卷號1-1 │115 │有公司│ │ │ │ │18431 號│ │576 號建照│公司函示已收│局 │ │ │ │ │ │ │91.3.2│ │ │ │ │ │ │ │容60693 ├────┤ │ │ │ │ │ │0 現字│ │ │ │ │ │ │ │ │副本:雲│ │ │ │ │ │ │第9103│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20號函│ │ │ │ │ │ │ │ │、現有公│ │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出具之工程完成證明 ┌───┬────┬─────┬────┬────┬──────────┬───────────┬────┐ │編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建號或工│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一)開立棄土│ 備註 │ │ │公司 │ │程編號 │量(立方│ │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 │公尺) ├──┬────┬──┼───┬────┬──┤ │ │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安倉營造│美仁段壹小│88建字第│1200 │2 │67 │未編│1-287 │242 │185 │工程棄土│ │ │ │段18-6地號│138號 │ │ │ │ │ │卷號1-6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188 │ │ ├───┼────┼─────┼────┼────┼──┼────┼──┼───┼────┼──┼────┤ │2 │東泰源營│土城市龍泉│ │2504 │6 │242 │160 │1-176 │242 │151 │工程完成│ │ │造 │溪至大安媽│ │ │ │卷號1-4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祖甲段截水│ │ │ ├────┼──┤ │ │176 │ │ │ │ │溝及水閘門│ │ │ │303-1 │未編│ │ │ │ │ │ │ │處疏濬工程│ │ │ │ │ │ │ │ │ │ ├───┼────┼─────┼────┼────┼──┼────┼──┼───┼────┼──┼────┤ │3 │家甫營造│桃園段五小│88建字第│56520 │29 │42 │未編│1-62 │242 │71至│工程棄土│ │ │ │段722 等10│250號 │ │ │ │ │ │卷號1-2 │76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4 │昱泰營造│河堤段一小│88建字第│917 │29 │42 │未編│1-63 │242 │77至│工程棄土│ │ │ │段313 等4 │517號 │ │ │ │ │ │卷號1-2 │84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5 │台土工程│台北市公有│ │1200 │29 │42 │未編│1-85 │242 │202 │工程棄土│ │ │ │大橋市場新│ │ │ │ │ │ │卷號1-2 │至 │完成證明│ │ │ │建工程 │ │ │ │ │ │ │ │206 │ │ ├───┼────┼─────┼────┼────┼──┼────┼──┼───┼────┼──┼────┤ │6 │國興營造│吉林段二小│87建字第│2485 │29 │33 │未編│1-168 │242 │102 │棄土完成│ │ │ │段237 等6 │006 號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110 │ │ ├───┼────┼─────┼────┼────┼──┼────┼──┼───┼────┼──┼────┤ │7 │春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5建字第│2035 │29 │33 │未編│1-169 │242 │111 │棄土完成│ │ │ │段2 、2-1 │283 號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等2 筆地號│ │ │ │ │ │ │ │116 │ │ │ │ │工程 │ │ │ │ │ │ │ │ │ │ ├───┼────┼─────┼────┼────┼──┼────┼──┼───┼────┼──┼────┤ │8 │春原營造│信義段三小│85建字第│14100 │29 │33 │未編│1-147 │242 │318 │棄土完成│ │ │ │段2 、2-1 │283 號 │ │ │ │ │ │卷號1-3 │至 │證明 │ │ │ │等2 筆地號│ │ │ │ │ │ │ │327 │ │ │ │ │工程 │ │ │ │ │ │ │ │ │ │ ├───┼────┼─────┼────┼────┼──┼────┼──┼───┼────┼──┼────┤ │9 │德寶營造│七堵區五堵│89基府工│28500 │29 │33 │未編│1-143 │242 │291 │棄土完成│ │ │ │段五堵北小│建字第 │ │ │ │ │ │卷號1-3 │至 │證明 │ │ │ │段761 等地│0073 號 │ │ │ │ │ │ │300 │ │ │ │ │號工程 │ │ │ │ │ │ │ │ │ │ ├───┼────┼─────┼────┼────┼──┼────┼──┼───┼────┼──┼────┤ │10 │台鼎營造│天母段參小│89建字第│3338 │29 │33 │未編│1-144 │242 │301 │棄土完成│ │ │ │段404 地號│029 號 │ │ │ │ │ │卷號1-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307 │ │ ├───┼────┼─────┼────┼────┼──┼────┼──┼───┼────┼──┼────┤ │11 │鼎州營造│懷生段四小│89建字第│1657 │29 │33 │未編│1-160 │242 │51至│棄土完成│ │ │ │段46地號工│316 號 │ │ │ │ │ │卷號1-4 │58 │證明 │ │ │ │程 │ │ │ │ │ │ │ │ │ │ ├───┼────┼─────┼────┼────┼──┼────┼──┼───┼────┼──┼────┤ │12 │仁昶營造│通化段一小│89建字第│2602 │29 │33 │未編│1-157 │242 │37至│棄土完成│ │ │ │段171 等8 │180 號 │ │ │ │ │ │卷號1-4 │42 │證明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 │ │ ├───┼────┼─────┼────┼────┼──┼────┼──┼───┼────┼──┼────┤ │13 │大承營造│雙園段參小│ │4981 │29 │33 │未編│1-186 │242 │217 │棄土完成│ │ │ │段633 等5 │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25 │ │ │ │ │工程 │ │ │ │ │ │ │ │ │ │ ├───┼────┼─────┼────┼────┼──┼────┼──┼───┼────┼──┼────┤ │14 │鉅邦營造│中正段壹小│89建字第│10768 │29 │33 │未編│1-165 │242 │82至│棄土完成│ │ │ │段49-1等8 │116號 │ │ │ │ │ │卷號1-4 │88 │證明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山發營造│公園段參小│89建字第│10768 │29 │601 │未編│1-155 │242 │24至│工程完成│ │ │ │段313 地號│116號 │ │ │ │ │ │卷號1-4 │30 │證明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東泰源營│土城市龍泉│ │9423 │20 │303-1 │未編│無 │ │ │工程完成│ │ │造 │溪至大安媽│ │ │ │ │ │ │ │ │證明 │ │ │ │祖甲段截水│ │ │ │ │ │ │ │ │ │ │ │ │溝及水閘門│ │ │ │ │ │ │ │ │ │ │ │ │處疏濬工程│ │ │ │ │ │ │ │ │ │ ├───┼────┼─────┼────┼────┼──┼────┼──┼───┼────┼──┼────┤ │17 │建國工程│公園段三小│87建字第│8874 │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工程完成│ │ │ │段33地號新│576 號 │ │ │ │ │ │卷號1-1 │115 │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建國工程│公園段三小│87建字第│51819 │20 │303-4 │未編│1-12 │242 │97至│工程完成│ │ │ │段33地號新│576 號 │ │ │ │ │ │卷號1-1 │115 │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山河營造│土城市六分│89-12-B9│3174 │20 │303-4 │未編│1-190 │242 │243 │工程完成│ │ │ │仔溝整治工│-388 │ │ │ │ │ │卷號1-4 │至 │證明 │ │ │ │程 │ │ │ │ │ │ │ │246 │ │ │ │ │ │ │ │ │ │ │ │ │ │ │ ├───┼────┼─────┼────┼────┼──┼────┼──┼───┼────┼──┼────┤ │20 │安倉營造│美仁段壹小│88建字第│1200 │20 │303-4 │未編│1-287 │242 │185 │工程完成│ │ │ │段18-6地號│138號 │ │ │ │ │ │卷號1-6 │至 │證明 │ │ │ │新建工程 │ │ │ │ │ │ │ │188 │ │ └───┴────┴─────┴────┴────┴──┴────┴──┴───┴────┴──┴────┘ 附表三: 土庫一場:申請轉運統計資料 ┌───┬─────────┬───┬─────┬───┬──────┬───────────┬───────────────┐ │編號 │土庫鎮公所 │轉運數│ │ │證據所在位置│ │轉運地之主管機關不同意轉運函文│ │ ├────┬────┤量(立│轉運地點 │承購方├───┬──┤證據名稱 │(書證所在位置:第2 箱證據編號│ │ │收文日期│收文文號│方公尺│ │ │箱、證│頁數│ │ 241) │ │ │ │ │) │ │ │據編號│ │ │ │ ├───┼────┼────┼───┼─────┼───┼───┼──┼───────────┼───────────────┤ │4-1 │89.01.13│12066 │58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1至9│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 │、88.10.21湯連進委託管│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光海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2 │89.01.21│12084 │3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1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27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 │、88.10.21湯連進委託管│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光海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3 │89.01.25│12110 │45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0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1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 │、88.12.10湯連進委託高│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嘉祥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4 │89.02.08│12144 │65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2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34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27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切結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5 │89.03.08│12305 │7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3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40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6 │89.04.12│12504 │77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4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46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7 │89.04.24│12563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4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5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8 │89.05.17│12818 │3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5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59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9 │89.05.30│13000 │65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60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65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0 │89.06.01│13070 │60000 │台中縣和平│楊海寬│第2箱 │66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府工建字第2554│ │ │ │ │ │鄉達觀村達│ │245 │71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6 號函示台中縣己於87.12.16起禁│ │ │ │ │ │觀段147、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止外縣巿將土石方傾倒,不同意土│ │ │ │ │ │148等二筆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庫一場轉運(第22頁) │ │ │ │ │ │土地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1 │89.06.05│13107 │153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72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7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2 │89.06.07│13115 │14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7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85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3 │89.06.23│13227 │32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86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9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 │ │ │ │ │ │ │ │ │ ├───┼────┼────┼───┼─────┼───┼───┼──┼───────────┼───────────────┤ │4-14 │89.07.29│13515 │70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9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5 │99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54 │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5 │89.08.05│13605 │39023 │台北大學新│頡城實│第2箱 │10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國立台北大學89.10.21 (八九) │ │ │ │ │ │社區區段徵│業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大總字第6907號函從未同意任何│ │ │ │ │ │收開發工程│公司 │ │103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土石方再運至本校區。(第12頁)│ │ │ │ │ │ │ │ │ │公文 │ │ ├───┼────┼────┼───┼─────┼───┼───┼──┼───────────┼───────────────┤ │4-16 │89.08.22│13805 │4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0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 │ │ │109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17 │89.08.29│13878 │10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1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15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18 │89.08.31│13912 │70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16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命恢│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復植生覆蓋公文、土地所│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20 │有人與承購土石者合約書│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19 │89.09.02│13945 │70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2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26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20 │89.09.04│13956 │28113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27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32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21 │89.09.06│13990 │14000 │台北縣鶯歌│林忠雄│第2箱 │13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89.10.27八九北府農土字第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植生│412439號函未准其再次載運回填 │ │ │ │ │ │673 等10筆│ │ │138 │覆蓋公文、土地所有人與│營建廢土及廢棄物(第10頁) │ │ │ │ │ │地號 │ │ │ │承購土石者合約書、出售│ │ │ │ │ │ │ │ │ │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4-22 │89.09.11│13981 │6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3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 │ │ │144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23 │89.10.13│14360 │16402 │新竹縣橫山│陳東隆│第2箱 │14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89.10.20│ │ │ │ │(公所│鄉○○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經(89)水利二管字第Z000000000│ │ │ │ │備查為│143 等8 筆│ │ │14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號函:應就地整平,並不得自河 │ │ │ │ │14360 │地號 │ │ │ │公文 │川區域外載運土石填入(第6頁) │ ├───┼────┼────┼───┼─────┼───┼───┼──┼───────────┼───────────────┤ │4-24 │89.10.20│14412 │41500 │台中縣和平│邱萬華│第2箱 │14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府工建字第2554│ │ │ │ │ │鄉達觀村達│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6號函示台中縣己於87.12.16起禁 │ │ │ │ │ │觀段147 等│ │ │154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止外縣巿將土石方傾倒至轄區,不│ │ │ │ │ │23筆地號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同意土庫一場轉運(第22頁) │ ├───┼────┼────┼───┼─────┼───┼───┼──┼───────────┼───────────────┤ │4-25 │90.03.19│12402 │60000 │成石股份有│成石股│第2箱 │15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限公司 │份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公司(│ │15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林明霞│ │ │公文 │ │ ├───┼────┼────┼───┼─────┼───┼───┼──┼───────────┼───────────────┤ │4-26 │90.03.23│12434 │50000 │苗栗縣苑裡│潘天煌│第2箱 │15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復原狀│ │ │ │ │ │ │苑裡坑小段│ │ │163 │公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410-14等4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27 │90.07.05│12934 │150000│桃園縣觀音│海智工│第2箱 │16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大潭濱海│程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特定工業區│公司 │ │167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整地 │ │ │ │公文 │ │ ├───┼────┼────┼───┼─────┼───┼───┼──┼───────────┼───────────────┤ │4-28 │90.07.05│12937 │29500 │台中縣后里│朝元股│第2箱 │16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七塊厝 │份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委託書、命│ │ │ │ │ │ │392-1 等5 │公司 │ │174 │恢復原狀公文、出售土石│ │ │ │ │ │ │筆地號 │ │ │ │方之發票)、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查公文 │ │ ├───┼────┼────┼───┼─────┼───┼───┼──┼───────────┼───────────────┤ │4-29 │90.10.04│13499 │25500 │南河砂石股│南河砂│第2 箱│17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石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7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30 │90.10.29│13638 │60000 │建華塑膠企│建華塑│第2箱 │17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膠企業│245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83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限公司│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1 │90.12.05│13906 │80000 │元記實業股│元記實│第2箱 │18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87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32 │89.01.27│12119 │2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8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196 │、88.12.10土地所有人湯│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連進委託高嘉祥處理回填│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合約書、切結書、出售土│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石方之發票)、公所同意│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備查公文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33 │89.01.27│12121 │3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97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04 │、88.12.10湯連進委託高│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 │ │ │ │嘉祥處理回填合約書、切│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結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94 │88.10.08│12896 │795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20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公所同意│ │ │ │ │ │ │65000 ,泰│有限公│ │207 │備查公文 │ │ │ │ │ │ │寶交通股份│司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14500 │ │ │ │ │ │ ├───┼────┼────┼───┼─────┼───┼───┼──┼───────────┼───────────────┤ │4-95 │88.10.19│12920 │45000 │泰寶交通股│泰寶交│第2箱 │20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通股份│245 │至 │方買賣合約)、公所同意│ │ │ │ │ │ │ │有限公│ │210 │備查公文 │ │ │ │ │ │ │ │司 │ │ │ │ │ ├───┼────┼────┼───┼─────┼───┼───┼──┼───────────┼───────────────┤ │4-96 │88.11.01│12932 │35000 │楊梅鎮先鋒│郭芳澤│第2箱 │21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建字第33601 號│ │ │ │ │ │育樂開發有│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函不收受外縣巿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限公司回填│ │ │21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庫一場轉運(第17頁) │ │ │ │ │ │土方工程 │ │ │ │公文 │ │ ├───┼────┼────┼───┼─────┼───┼───┼──┼───────────┼───────────────┤ │4-97 │88.11.05│12953 │55000 │楊梅鎮先鋒│郭芳澤│第2箱 │21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建字第33601號 │ │ │ │ │ │育樂開發有│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函不收受外縣巿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限公司回填│ │ │21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庫一場轉運(第17頁) │ │ │ │ │ │土方工程 │ │ │ │公文 │ │ ├───┼────┼────┼───┼─────┼───┼───┼──┼───────────┼───────────────┤ │4-98 │88.11.26│13001 │48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21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2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地號│ │ │ │公文 │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 │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99 │88.12.03│13026 │60000 │新竹縣橫山│連晟工│第2箱 │22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 │程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501-7 地號│公司 │ │226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100 │88.12.07│13036 │50000 │新竹縣橫山│連晟工│第2箱 │227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 │程有限│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501-7 地號│公司 │ │230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101 │88.12.24│13129 │18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23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3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地號│ │ │ │公文 │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 │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4-102 │88.12.29│13187 │8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23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苗府89.10.24八九府建河字第 │ │ │ │ │ │鎮○○段 │ │245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8900084728號函:(第18頁) │ │ │ │ │ │49-22 及 │ │ │23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主旨:現有公司申請轉運土石方 │ │ │ │ │ │49-154地號│ │ │ │公文 │ 預售劉明洲分別轉運至本 │ │ │ │ │ │ │ │ │ │ │ 縣卓蘭鎮○○段49-22 地 │ │ │ │ │ │ │ │ │ │ │ 號土地,本府未便同意。 │ │ │ │ │ │ │ │ │ │ │說明:一、依據土庫鎮公所89.10.│ │ │ │ │ │ │ │ │ │ │ 5 八九土鎮建字第14262 、│ │ │ │ │ │ │ │ │ │ │ 14263 、14264、14265 號 │ │ │ │ │ │ │ │ │ │ │ 函辦理。(以下略) │ └───┴────┴────┴───┴─────┴───┴───┴──┴───────────┴───────────────┘ 申報總案件數:42件 合計土石方數量:2,070,838立方公尺 附表四: 土庫一場:現有公司之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申報表 ┌─┬────┬────┬───────┬───────┬───────┐ │編│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及字號│受理單位 │證據所在位置 │ │號│ │ │ │ │ │ ├─┼────┼────┼───────┼───────┼───────┤ │1 │90年5月 │現有公司│90.11.12 │土庫鎮公所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00058號│ │證據編號301-2 │ │ │報表 │ │函 │ │ │ ├─┼────┼────┼───────┼───────┼───────┤ │2 │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 │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4 │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5 │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6 │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7 │90年5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8 │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9 │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0│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1│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2│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3│90年9月 │現有公司│90.10.28 │土庫鎮公所 │一、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00082號│ │第32箱 │ │ │報表 │ │函 │ │證據編號301-2 │ │ │ │ │ │ │二、 │ │ │ │ │ │ │第20箱 │ │ │ │ │ │ │證據編號303-5 │ ├─┼────┼────┼───────┼───────┼───────┤ │14│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5│90年9月 │土庫鎮公│90.10.29 │正本: │第20箱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雲林縣政府 │證據編號303-5 │ │ │報表 │ │13637號函 │ │ │ │ │ │ │ ├───────┤ │ │ │ │ │ │副本: │ │ │ │ │ │ │現有公司 │ │ ├─┼────┼────┼───────┼───────┼───────┤ │16│90年10月│土庫鎮公│90.11.13 │雲林縣政府 │第32箱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證據編號301-2 │ │ │報表 │ │13728號函 │ │ │ │ │ │ │(檢送上述編號 │ │ │ │ │ │ │1-12之90年 │ │ │ │ │ │ │5-10月土石方申│ │ │ │ │ │ │報表、流向明細│ │ │ │ │ │ │表) │ │ │ ├─┼────┼────┼───────┼───────┼───────┤ │17│90年12月│現有公司│91.1.30 │雲林縣政府 │第30箱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0130 │(雲林縣政府於 │證據編號300 │ │ │報表 │ │號函 │91年2月4日以 │ │ │ │ │ │ │91府工石字第 │ │ │ │ │ │ │9100007478號函│ │ │ │ │ │ │回覆現有公司及│ │ │ │ │ │ │土庫鎮公所) │ │ ├─┼────┼────┼───────┼───────┼───────┤ │18│90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9│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0│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1│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2│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3│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4│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5│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26│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7│90年6月 │現有公司│91.4.16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416 │ │ │ │ │報表 │ │號函 │ │ │ │ │ │ │ │ │ │ ├─┼────┼────┼───────┼───────┼───────┤ │28│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9│91年4月 │現有公司│91.5.10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510號│ │ │ │ │報表 │ │函 │ │ │ ├─┼────┼────┼───────┼───────┼───────┤ │30│91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1│90年7月 │現有公司│91.4.3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104030 │ │ │ │ │報表 │ │號函 │ │ │ ├─┼────┼────┼───────┼───────┼───────┤ │32│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3│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4│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5│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6│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附表五: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開立之棄土證明統計資料 ┌───┬────┬─────┬─────────┬────┬──────────┬──────────────┬────┐ │ │ │ │公所收文日期及文號│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 │ │ │編號 │申報公司│工程地點 ├────┬────┤量(立方├──┬────┬──┤ 證據名稱 │備註 │ │ │ │ │ 日期 │ 文號 │公尺)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2-1 │水晶營造│台北市文山│89.01.14│12073 │6500 │7 │243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89.04.21│ │ │ │區○○段四│ │ │ │ │卷號2-1 │15 │棄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2548取│ │ │ │小段2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2 │億力開發│台北市萬華│89.01.14│12074 │20815 │7 │243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區○○段壹│ │ │ │ │卷號2-1 │23 │棄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小段218 地│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 │冠進工程│河堤段三小│89.01.24│12092 │885 │7 │243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39 等1 │ │ │ │ │卷號2-1 │3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4 │台土工程│信義區吳興│89.01.24│12093 │876 │7 │243 │3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2-1 │37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504-2 等3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 │台土工程│南港區新光│89.01.24│12094 │450 │7 │243 │3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2-1 │43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274-4 筆3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 │ │ ├───┼────┼─────┼────┼────┼────┼──┼────┼──┼──────────────┼────┤ │2-6 │台土工程│信義區吳興│89.01.24│12095 │1242 │7 │243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2-1 │5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594 等6 筆│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7 │茂泰營造│興安段參小│89.01.24│12096 │14475 │7 │243 │5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88地號 │ │ │ │ │卷號2-1 │58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8 │華信營造│台北市山中│89.01.24│12097 │567 │7 │243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2-1 │65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414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9 │合聯營造│長春段一小│89.01.24│12098 │600 │7 │243 │6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10 等8 │ │ │ │ │卷號2-1 │72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0 │根基營造│三興段三小│89.01.25│12106 │22045 │7 │243 │7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39 、 │ │ │ │ │卷號2-1 │79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444 、449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 │根基營造│東湖段三小│89.01.25│12107 │10000 │7 │243 │8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0地號 │ │ │ │ │卷號2-1 │86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 │根基營造│松山區西松│89.01.25│12108 │50000 │7 │243 │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1 │94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705-1 、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706-1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3 │生曜工程│西湖段肆小│89.01.25│12109 │1262 │7 │243 │9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4等8 筆│ │ │ │ │卷號2-1 │101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 │肯鑫營造│88年度大科│89.01.26│12112 │1755 │7 │243 │1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黎明山溝整│ │ │ │ │卷號2-1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治 │ │ │ │ │ │10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 │復興營造│中山段壹小│89.01.26│12113 │8086 │7 │243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9、70地│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號 │ │ │ │ │ │119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6 │根基營造│松山區西松│89.01.26│12114 │46464 │7 │243 │1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705-1 、 │ │ │ │ │ │125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706-1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7 │建坤營造│西湖區四小│89.01.26│12115 │2871 │7 │243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84 等4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筆地號 │ │ │ │ │ │132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18 │茂泰營造│台北市興安│89.01.26│12116 │716 │7 │243 │13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388地號 │ │ │ │ │ │138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9 │建國工程│台北市公園│89.01.27│12120 │51819 │7 │243 │13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33│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地號 │ │ │ │ │ │147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20 │合聯營造│橋北段一小│89.01.28│12124 │3420 │7 │243 │1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4.19│ │ │ │段273 等4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2541取│ │ │ │筆地號 │ │ │ │ │ │161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 │世龍營造│台北巿民族│89.02.17│12206 │22314 │7 │243 │1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89.04.21│ │ │ │東路280號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12542取│ │ │ │ │ │ │ │ │ │172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消 │ │ │ │ │ │ │ │ │ │ │公文 │ │ ├───┼────┼─────┼────┼────┼────┼──┼────┼──┼──────────────┼────┤ │2-22 │仁昶工程│大安區復興│89.02.17│12207 │916 │7 │243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58│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等5筆地號 │ │ │ │ │ │179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3 │振碩營造│石潭段四小│89.02.17│12208 │1171 │7 │243 │1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段184-2 地│ │ │ │ │卷號2-1 │至 │棄土切結書、承諾書、營建工程│ │ │ │ │號 │ │ │ │ │ │193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4 │榮城營造│信義區東明│89.02.17│12209 │2200 │7 │243 │1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段381 等地│ │ │ │ │卷號2-1 │至 │棄土切結書、承諾書、營建工程│ │ │ │ │號 │ │ │ │ │ │20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 │ │ │ │ │ │ │ │ │ │ │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25 │福連營造│中山段參小│89.02.17│12210 │7870 │7 │243 │2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建造執照、│ │ │ │ │段13地號 │ │ │ │ │卷號2-1 │至 │土方計算式、棄土切結書、承諾│ │ │ │ │ │ │ │ │ │ │219 │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6 │唐城營造│文林路光華│89.02.29│12254 │1200 │7 │243 │2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二小段88│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22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7 │台灣川源│內湖區碧湖│89.02.29│12255 │9370 │7 │243 │2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營造 │段四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341-7 等6 │ │ │ │ │ │234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28 │華信營造│中山段四小│89.02.29│12256 │110 │7 │243 │2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14地號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243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9 │仁昶工程│大安區復興│89.02.29│12257 │3398 │7 │243 │2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建│ │ │ │ │段二小段58│ │ │ │ │卷號2-1 │至 │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 │ │ │ │等4筆地號 │ │ │ │ │ │249 │置處理證明、說明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30 │俊傑營造│台北巿成都│89.02.29│12258 │5126 │7 │243 │2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直興段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138 、139 │ │ │ │ │ │259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地號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1 │向帝營造│士林區三玉│89.03.02│12286 │716 │7 │243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216 地號 │ │ │ │ │ │26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2 │化府實業│台北市龍泉│89.03.08│12303 │2300 │7 │243 │2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5.02│ │ │ │段參小段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12627取│ │ │ │304 地號 │ │ │ │ │ │280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消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3 │化府實業│台北市信義│89.03.08│12304 │26000 │7 │243 │28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四│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小段12地號│ │ │ │ │ │288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4 │達欣工程│頭廷段四小│89.03.08│12306 │2020 │7 │243 │2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85等5 筆│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29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35 │大都巿營│西湖段肆小│89.03.16│12354 │38427 │7 │243 │3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204 等4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08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雲林縣政府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6 │慎佑工程│延平段一小│89.03.27│12404 │9020 │7 │243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639 等17│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1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7 │冠進工程│行義段參小│89.03.27│12405 │15000 │7 │243 │3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8等8 筆│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325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38 │聖陸營造│芝山段壹小│89.03.29│12423 │2274 │7 │243 │3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54 、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761 地號 │ │ │ │ │ │334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39 │仁泉營造│興安段二小│89.03.31│12445 │3020 │7 │243 │3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4-2等4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41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40 │冠進工程│西湖段四小│89.03.31│12446 │2584 │7 │243 │3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31地號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353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41 │宏泰營造│南京東路公│89.03.31│12447 │10608 │7 │243 │3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車專用道改│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善 │ │ │ │ │ │359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42 │宏泰營造│內湖康寧路│89.03.31│12448 │6994 │7 │243 │3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一段37號及│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警智新村東│ │ │ │ │ │365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側道路 │ │ │ │ │ │ │公文 │ │ ├───┼────┼─────┼────┼────┼────┼──┼────┼──┼──────────────┼────┤ │2-43 │力岩營造│吉林路人行│89.03.31│12449 │1043 │7 │243 │36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道暨側溝改│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善(長安街│ │ │ │ │ │371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至錦州街)│ │ │ │ │ │ │公文 │ │ ├───┼────┼─────┼────┼────┼────┼──┼────┼──┼──────────────┼────┤ │2-44 │明村營造│士林區天母│89.04.05│12459 │6700 │7 │243 │3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177 、178 │ │ │ │ │ │37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等二筆地號│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45 │唐城營造│華興段二小│89.04.07│12479 │2215 │7 │243 │3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84 等8 │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筆地號 │ │ │ │ │ │38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46 │立煌營造│士林大南路│89.04.07│12480 │1020 │7 │243 │3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排水幹線工│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程 │ │ │ │ │ │393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47 │立煌營造│大南臨時抽│89.04.07│12481 │2124 │7 │243 │3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工程(│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土建) │ │ │ │ │ │39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48 │福益營造│桃源段四小│89.04.07│12482 │1326 │7 │243 │4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08、310│ │ │ │ │卷號2-1 │至 │、承諾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地號 │ │ │ │ │ │408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49 │興濃營造│南港興中路│89.04.10│12492 │1076 │7 │243 │4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2-1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工程 │ │ │ │ │ │414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50 │豐松營造│民權東西路│89.04.10│12493 │7500 │7 │243 │4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公車專用道│ │ │ │ │卷號2-1 │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改善 │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51 │大東營造│大安通化街│89.04.10│12494 │909 │7 │243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170 巷樂利│ │ │ │ │卷號2-2 │12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路11巷排水│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 │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52 │拓建營造│大安青田街│89.04.10│12495 │627 │7 │243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五巷道路拓│ │ │ │ │卷號2-2 │18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寬 │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53 │僑欣企業│學府段壹小│89.04.10│12498 │29826 │7 │243 │1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212 等8 │ │ │ │ │卷號2-2 │27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4 │豐松營造│中山區民族│89.04.10│12499 │21000 │7 │243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89.08.21│ │ │ │東路改善工│ │ │ │ │卷號2-2 │44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13781同│ │ │ │程 │ │ │ │ │ │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意轉運至│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同意│苗栗縣卓│ │ │ │ │ │ │ │ │ │ │轉運之公文 │蘭段49 │ │ │ │ │ │ │ │ │ │ │ │-22 地號│ ├───┼────┼─────┼────┼────┼────┼──┼────┼──┼──────────────┼────┤ │2-55 │森業營造│正義段一小│89.04.11│12500 │11264 │7 │243 │4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05-2 等│ │ │ │ │卷號2-2 │54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5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6 │森業營造│西松段二小│89.04.11│12501 │12277 │7 │243 │5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98 等7 │ │ │ │ │卷號2-2 │64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57 │三力營造│實踐段二小│89.04.13│12524 │2100 │7 │243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25-2 等│ │ │ │ │卷號2-2 │72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4 筆地號 │ │ │ │ │ │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58 │仁昶工程│台北市內湖│89.04.13│12525 │5022 │7 │243 │7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段肆│ │ │ │ │卷號2-2 │80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小段44地號│ │ │ │ │ │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59 │仁昶工程│大安段參小│89.04.13│12526 │20000 │7 │243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4等8 筆│ │ │ │ │卷號2-2 │88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地號 │ │ │ │ │ │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0 │永如營造│通化段壹小│89.04.15│12530 │1861 │7 │243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736-1 等│ │ │ │ │卷號2-2 │98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3 筆地號 │ │ │ │ │ │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61 │慎都工程│舊宗段59-1│89.04.19│12540 │24051 │7 │243 │9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等6 筆地號│ │ │ │ │卷號2-2 │106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2 │和泰工程│第六期分管│89.04.19│12547 │8000 │7 │243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網工程第9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標(南港區│ │ │ │ │ │118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南港公園暨│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 │ │ │ │信義區協和│ │ │ │ │ │ │市○○○○道工程處、雲林縣政│ │ │ │ │工商附近)│ │ │ │ │ │ │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63 │大陸工程│南京東路五│89.04.20│12550 │17090 │7 │243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與光復北│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路口 │ │ │ │ │ │127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4 │竣清工程│中山大直橋│89.04.25│12579 │15000 │7 │243 │1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改建工程 │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3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65 │新倫營造│龍泉段壹小│89.04.26│12585 │2698 │7 │243 │1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91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 │ │ │ │ │ │145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66 │登揚營造│第五期支管│89.04.26│12586 │691 │7 │243 │1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管工程第5 │ │ │ │ │ │158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標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意登錄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67 │大漢建設│西湖段二小│89.04.28│12590 │18426 │7 │243 │15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153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166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68 │東光建築│文山中港抽│89.04.28│12591 │1575 │7 │243 │16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水站光明公│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園調節地排│ │ │ │ │ │172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水改善工程│ │ │ │ │ │ │公文 │ │ ├───┼────┼─────┼────┼────┼────┼──┼────┼──┼──────────────┼────┤ │2-69 │山華行營│台北市龍泉│89.05.01│12627 │2552 │7 │243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造 │段參小段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304 地號 │ │ │ │ │ │181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70 │興達營造│第五期分管│89.05.03│12640 │9500 │7 │243 │1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89.9.16/│ │ │ │網第18標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14063 取│ │ │ │ │ │ │ │ │ │191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消 │ │ │ │ │ │ │ │ │ │ │公文 │ │ ├───┼────┼─────┼────┼────┼────┼──┼────┼──┼──────────────┼────┤ │2-71 │碩建營造│台北市內湖│89.05.03│12641 │2000 │7 │243 │1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路附│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近 │ │ │ │ │ │197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72 │永裕泰工│祥和段參小│89.05.04│12668 │36907 │7 │243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程 │段368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 │ │ │ │ │ │205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 │ │ │ │ │ │ │ │ │ │ │市國宅處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73 │德寶營造│仁愛區成功│89.05.04│12667 │27315 │7 │243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77 、 │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578 、579 │ │ │ │ │ │21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 │ │ │ │號 │ │ │ │ │ │ │所函覆基隆市政府同意登錄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74 │名延工程│內湖區文德│89.05.09│12702 │19828 │7 │243 │2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路健小段72│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土方計算式、營建工│ │ │ │ │等3筆地號 │ │ │ │ │ │221 │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75 │生產力營│松山饒河街│89.05.09│12703 │1800 │7 │243 │2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造 │排水改善工│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程 │ │ │ │ │ │230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76 │今大營造│麥金路拓寬│89.05.10│12719 │9391 │7 │243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營建工程剩│ │ │ │ │工程(八堵│ │ │ │ │卷號2-2 │至 │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 │ │ │ │交流道到自│ │ │ │ │ │233 │同意備查公文 │ │ │ │ │強橋頭) │ │ │ │ │ │ │ │ │ ├───┼────┼─────┼────┼────┼────┼──┼────┼──┼──────────────┼────┤ │2-77 │名道工程│內湖區東湖│89.05.11│12731 │8355 │7 │243 │2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20-2等5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242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78 │富泰營造│舊宗段6 地│89.05.11│12732 │26513 │7 │243 │24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號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 │ │ │ │ │ │24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79 │高泰營造│台北市內湖│89.05.11│12742 │8100 │7 │243 │2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段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營建工程│ │ │ │ │111 等2 筆│ │ │ │ │ │256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地號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80 │業昌營造│實踐段一小│89.05.11│12748 │11260 │7 │243 │2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段8-5 等9 │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筆地號 │ │ │ │ │ │264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81 │名延工程│台北市內湖│89.05.22│12918 │1404 │7 │243 │2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 │區○○段四│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小段385 地│ │ │ │ │ │272 │式、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 │ │ │ │號 │ │ │ │ │ │ │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82 │億東營造│永吉段壹小│89.05.23│12933 │3800 │7 │243 │2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證明、│ │ │ │ │段488 等9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公所│ │ │ │ │筆地號 │ │ │ │ │ │279 │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 │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2-83 │東泰源營│五股鄉村里│89.05.24│12944 │600 │7 │243 │2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承諾書、棄│ │ │ │造 │小型零星工│ │ │ │ │卷號2-2 │至 │土切結書、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 │ │程 │ │ │ │ │ │284 │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2-84 │鶴發營造│奇岩段4小 │89.05.24│12946 │9186 │7 │243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0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292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85 │日喜建設│西松段二小│89.05.24│12947 │1406 │7 │243 │2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38-1地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明細表、營建工程│ │ │ │ │號 │ │ │ │ │ │299 │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 │ │ │ │ │ │ │ │ │ │ │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86 │世龍營造│台北市民族│89.05.24│12950 │22314 │7 │243 │3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6.28│ │ │ │東路280 號│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13205取│ │ │ │榮星段四小│ │ │ │ │ │310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消 │ │ │ │段596-1 等│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4 筆地號 │ │ │ │ │ │ │ │ │ ├───┼────┼─────┼────┼────┼────┼──┼────┼──┼──────────────┼────┤ │2-87 │冠進工程│文德段伍小│89.05.25│12968 │13224 │7 │243 │3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6.05│ │ │ │段126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13082取│ │ │ │ │ │ │ │ │ │319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消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88 │品興營造│台北市內湖│89.05.30│13003 │35593 │7 │243 │3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肆│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小段87-1等│ │ │ │ │ │324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一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 │ │ ├───┼────┼─────┼────┼────┼────┼──┼────┼──┼──────────────┼────┤ │2-89 │鎔佑企業│北投區豐年│89.05.30│13004 │9968 │7 │243 │3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06.28│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13237取│ │ │ │145地號 │ │ │ │ │ │335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消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0 │聖陸營造│西湖段四小│89.06.01│13062 │43572 │7 │243 │3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4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341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1 │元洲營造│文德段伍小│89.06.01│13063 │32253 │7 │243 │3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1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347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2 │財盛營造│七堵區五堵│89.06.01│13064 │1682 │7 │243 │3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北小段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1073地號 │ │ │ │ │ │354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市政府同│ │ │ │ │ │ │ │ │ │ │ │意登錄之公文 │ │ ├───┼────┼─────┼────┼────┼────┼──┼────┼──┼──────────────┼────┤ │2-93 │福助營造│金華段肆小│89.06.05│13099 │2829 │7 │243 │3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6、47、│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48等三筆地│ │ │ │ │ │360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94 │鉅邦工程│長安段參小│89.06.05│13100 │2670 │7 │243 │3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71地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 │ │ │ │ │ │367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95 │群立營造│新莊巿三和│89.06.05│13101 │3322 │7 │243 │3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水溝加蓋│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工程 │ │ │ │ │ │371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6 │翎峰營造│指南溪景美│89.06.09│13129 │8500 │7 │243 │3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溪新店溪堤│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防搶修維護│ │ │ │ │ │377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97 │仁昶工程│吉林段二小│89.06.12│13142 │40216 │7 │243 │37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78等18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筆地號 │ │ │ │ │ │384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2-98 │有麟營造│內湖區舊宗│89.06.13│13151 │8553 │7 │243 │3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4-9、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74-10 二筆│ │ │ │ │ │389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 │ │ ├───┼────┼─────┼────┼────┼────┼──┼────┼──┼──────────────┼────┤ │2-99 │根基營造│台北巿中山│89.06.16│13183 │55996 │7 │243 │39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南路11號 │ │ │ │ │卷號2-2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395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00 │勝邦營造│土北工區(│89.06.16│13184 │8260 │7 │243 │39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貴子坑溪水│ │ │ │ │卷號2-2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磨坑溪)堤│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防維護工程│ │ │ │ │ │ │ │ │ ├───┼────┼─────┼────┼────┼────┼──┼────┼──┼──────────────┼────┤ │2-101 │永上工程│台北市中正│89.06.16│13193 │19250 │7 │243 │1至6│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壹│ │ │ │ │卷號2-3 │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營建│ │ │ │ │小段131 地│ │ │ │ │ │ │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證明)│ │ │ │ │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2 │照慶營造│中正泉州街│89.06.25│13235 │1137 │7 │243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34巷道路新│ │ │ │ │卷號2-3 │15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築工程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03 │豪贊營造│基隆路正氣│89.06.26│13236 │510 │7 │243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改建及橋│ │ │ │ │卷號2-3 │2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下空間景觀│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4 │照慶營造│萬華興寧街│89.06.28│13238 │735 │7 │243 │2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66巷及66巷│ │ │ │ │卷號2-3 │33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22衖東側道│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路拓寬 │ │ │ │ │ │ │ │ │ ├───┼────┼─────┼────┼────┼────┼──┼────┼──┼──────────────┼────┤ │2-105 │茂泰營造│台北市興安│89.06.28│13257 │300 │7 │243 │3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 小段 │ │ │ │ │卷號2-3 │4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388 地號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06 │日富營造│中山北路分│89.06.30│13324 │802 │7 │243 │4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隔島緣石加│ │ │ │ │卷號2-3 │44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高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7 │日富營造│環山路一至│89.06.30│13325 │1124 │7 │243 │4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三段人行道│ │ │ │ │卷號2-3 │48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改善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8 │日富營造│內湖路一段│89.06.30│13326 │837 │7 │243 │4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2-3 │52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09 │日富營造│石牌路、吉│89.06.30│13327 │2553 │7 │243 │5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利街人行道│ │ │ │ │卷號2-3 │6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改善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10 │順揚土木│信義區田寮│89.06.30│13328 │16 │7 │243 │6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6-2、47│ │ │ │ │卷號2-3 │64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1、52地號│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11 │明村營造│台北市石牌│89.06.30│13329 │10483 │7 │243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段39巷│ │ │ │ │卷號2-3 │7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80弄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2 │明村營造│石潭段四小│89.06.30│13330 │1523 │7 │243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74 、 │ │ │ │ │卷號2-3 │7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175 、176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等3 筆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3 │仁昶工程│木柵一小段│89.07.06│13359 │4126 │7 │243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655 、656 │ │ │ │ │卷號2-3 │80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地號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4 │中鹿營造│內湖區大湖│89.07.06│13361 │4180 │7 │243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7.18/│ │ │ │幹管第一標│ │ │ │ │卷號2-3 │89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437 取│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2-115 │中鹿營造│內湖區甲幹│89.07.06│13362 │8795 │7 │243 │9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7.18/│ │ │ │管第一標 │ │ │ │ │卷號2-3 │98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436 取│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2-116 │卉圃景觀│內湖77號公│89.07.12│13394 │1310 │7 │243 │9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工程 │園綠地 │ │ │ │ │卷號2-3 │102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17 │萬樺營造│南港忠孝東│89.07.12│13395 │838 │7 │243 │1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7 段487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巷至561 號│ │ │ │ │ │10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及向陽路 │ │ │ │ │ │ │ │ │ ├───┼────┼─────┼────┼────┼────┼──┼────┼──┼──────────────┼────┤ │2-118 │利晉工程│西湖段四小│89.07.12│13397 │66972 │7 │243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28 、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330地號 │ │ │ │ │ │111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19 │立得營造│士林福林抽│89.07.13│13602 │1430 │7 │243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機組增│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設 (土建)│ │ │ │ │ │11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20 │慎佑工程│西湖段四小│89.07.17│13431 │38508 │7 │243 │1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8.1/ │ │ │ │段310地號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555 取│ │ │ │ │ │ │ │ │ │12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消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1 │文銓營造│東新高架橋│89.07.17│13432 │836 │7 │243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整修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31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22 │安倉營造│木柵段二小│89.07.17│13433 │600 │7 │243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26 等7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筆地號 │ │ │ │ │ │137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23 │家甫營造│桃源段五小│89.07.17│13434 │900 │7 │243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22 等十│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筆地號 │ │ │ │ │ │143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4 │福連營造│台北市仁愛│89.07.17│13435 │7500 │7 │243 │1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段中正│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段一小段 │ │ │ │ │ │148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 │ │ │ │174 、175 │ │ │ │ │ │ │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 │ │ │ │、176地號 │ │ │ │ │ │ │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5 │家慶營造│北市○○路│89.07.17│13441 │4171 │7 │243 │1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三段346 巷│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敦化段三小│ │ │ │ │ │155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段461 等12│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26 │昶和營造│內湖區西湖│89.07.17│13442 │7138 │7 │243 │1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960 等4 筆│ │ │ │ │ │16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27 │大成工程│北市○○路│89.07.17│13443 │5885 │7 │243 │1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258 巷長春│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段二小段 │ │ │ │ │ │16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734 等1 筆│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地號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28 │華築工房│北市○○路│89.07.18│13450 │1195 │7 │243 │16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營造 │160 巷東湖│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段七小段 │ │ │ │ │ │17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110 等6 筆│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地號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29 │東聖營造│台北市大安│89.07.18│13451 │1390 │7 │243 │1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師大路人行│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道改善 │ │ │ │ │ │178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0 │東聖營造│台北市八德│89.07.18│13452 │4280 │7 │243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二段│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人行道 │ │ │ │ │ │182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1 │立得營造│北投公館路│89.07.18│13454 │1535 │7 │243 │18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255 巷明溝│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改善 │ │ │ │ │ │18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2 │三得利營│北市忠孝東│89.07.18│13456 │1680 │7 │243 │18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路一至四段│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人行道改善│ │ │ │ │ │190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3 │台灣外源│實踐段二小│89.07.21│13471 │10222 │7 │243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營造 │段660、661│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地號 │ │ │ │ │ │197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34 │天功營造│土城市延和│89.07.21│13477 │1950 │7 │243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及延平街│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箱涵淤泥清│ │ │ │ │ │20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理 │ │ │ │ │ │ │ │ │ ├───┼────┼─────┼────┼────┼────┼──┼────┼──┼──────────────┼────┤ │2-135 │翎峰營造│景木工區提│89.07.24│13482 │800 │7 │243 │2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防河川搶修│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維護第二標│ │ │ │ │ │210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6 │台球營造│德惠街人行│89.07.24│13483 │675 │7 │243 │2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21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7 │堃德營造│內湖環山路│89.07.24│13484 │2100 │7 │243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二段50巷西│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側排水明溝│ │ │ │ │ │220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8 │國裕建設│劍潭臨時抽│89.07.25│13495 │3666 │7 │243 │2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土建│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228 │證明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39 │國裕建設│劍潭臨時抽│89.07.25│13496 │551 │7 │243 │2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增設閘│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門 │ │ │ │ │ │23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40 │磊庭營造│青年段一小│89.07.27│13473 │901 │7 │243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19 、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921 、921 │ │ │ │ │ │243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1 │太允營造│社子抽水站│89.07.27│13474 │9714 │7 │243 │2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擴建 │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249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42 │光陽營造│士林區德行│89.07.27│13481 │1439 │7 │243 │2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西路與文林│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路口及延平│ │ │ │ │ │253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北路九段一│ │ │ │ │ │ │ │ │ │ │ │巷排水工程│ │ │ │ │ │ │ │ │ ├───┼────┼─────┼────┼────┼────┼──┼────┼──┼──────────────┼────┤ │2-143 │中福營造│文德段五小│89.07.27│13500 │1950 │7 │243 │2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5地號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259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4 │竣清工程│石潭段4 小│89.07.27│13501 │1550 │7 │243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11 地號│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267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5 │明村營造│台北市興泰│89.07.27│13502 │8445 │7 │243 │2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377-9 、 │ │ │ │ │ │274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378-6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6 │和暘建設│復興段三小│89.07.27│13503 │4297 │7 │243 │2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67地號 │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280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47 │光陽營造│延平北路鄭│89.07.28│13509 │700 │7 │243 │28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州路段及慶│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昌橋段人行│ │ │ │ │ │28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道 │ │ │ │ │ │ │ │ │ ├───┼────┼─────┼────┼────┼────┼──┼────┼──┼──────────────┼────┤ │2-148 │家慶營造│北市○○路│89.07.28│13511 │350 │7 │243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二段346 巷│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敦化段三小│ │ │ │ │ │290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段461 等12│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49 │東鑫龍營│樹林鎮立人│89.07.31│13556 │18930 │7 │243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進場數量│ │ │造 │街平交道地│ │ │ │ │卷號2-3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之後申報│ │ │ │下化 │ │ │ │ │ │32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為19069 │ │ │ │ │ │ │ │ │ │ │所函覆交通部、雲林縣政府同意│,公所以│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土石方運送記錄表│八九土鎮│ │ │ │ │ │ │ │ │ │ │ │建13223 │ │ │ │ │ │ │ │ │ │ │ │登錄備查│ ├───┼────┼─────┼────┼────┼────┼──┼────┼──┼──────────────┼────┤ │2-150 │聖陸營造│金泰段5712│89.07.31│13557 │36613 │7 │243 │3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等四筆地號│ │ │ │ │卷號2-3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332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51 │台灣第一│汙水處理廠│89.08.01│13564 │2132 │7 │243 │1至4│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廢棄物清│氧化渠浚渫│ │ │ │ │卷號2-4 │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理 │淤泥清除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2 │桂暘工程│長安段貳小│89.08.01│13566 │14300 │7 │243 │5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46 等5 │ │ │ │ │卷號2-4 │11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書)、公所同意│ │ │ │ │ │ │ │ │ │ │ │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 │ │ │ │ │ │ │ │ │ │ │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53 │明亞營造│南寧路人行│89.08.01│13567 │543 │7 │243 │1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1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4 │勝邦營造│士林中山北│89.08.01│13568 │2016 │7 │243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七段190 │ │ │ │ │卷號2-4 │19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巷末段道路│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5 │明亞營造│大興街、三│89.08.01│13569 │667 │7 │243 │2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合街人行道│ │ │ │ │卷號2-4 │2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6 │太允營造│全市沉砂池│89.08.02│13577 │2000 │7 │243 │2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淤積清除第│ │ │ │ │卷號2-4 │31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一期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7 │日富營造│金龍路人行│89.08.03│13585 │829 │7 │243 │3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35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58 │冠進工程│百齡段三小│89.08.07│13621 │1193 │7 │243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4 、 │ │ │ │ │卷號2-4 │41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315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59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22 │7971 │7 │243 │4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9-25等6 │ │ │ │ │卷號2-4 │64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0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3 │5729 │7 │243 │6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7-9 等5 │ │ │ │ │卷號2-4 │7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1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4 │5068 │7 │243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7-7 等3 │ │ │ │ │卷號2-4 │76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2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5 │4676 │7 │243 │7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7 等3 筆│ │ │ │ │卷號2-4 │82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3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6 │6448 │7 │243 │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6 等5 筆│ │ │ │ │卷號2-4 │88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4 │新亞建設│西松段一小│89.08.07│13637 │6918 │7 │243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6-2 等3 │ │ │ │ │卷號2-4 │94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數│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量修改為│ │ │ │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5536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5 │新亞建設│松山區寶清│89.08.07│13638 │4958 │7 │243 │9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1.09│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4 │100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13527取│ │ │ │57-3、58等│ │ │ │ │ │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消 │ │ │ │2筆地號 │ │ │ │ │ │ │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 │ │ │ │ │ │ │ │ │ │ │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66 │照慶營造│洛陽街人行│89.08.08│13646 │1050 │7 │243 │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04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67 │照慶營造│長沙街昆明│89.08.08│13647 │1375 │7 │243 │1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街人行道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08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68 │欣明營造│安一路道路│89.08.08│13648 │3705 │7 │243 │1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9.7/ │ │ │ │末段拓寬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13984 取│ │ │ │ │ │ │ │ │ │116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2-169 │欣明營造│基隆市仁二│89.08.08│13649 │600 │7 │243 │1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139 號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 │ │ │ │ │ │ │ │ │ │121 │方棄置處理證明)、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 │查公文 │ │ ├───┼────┼─────┼────┼────┼────┼──┼────┼──┼──────────────┼────┤ │2-170 │基石營造│台北車站特│89.08.14│13698 │1200 │7 │243 │1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定專用區綠│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化 │ │ │ │ │ │125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71 │台球營造│文湖街人行│89.08.14│13699 │1209 │7 │243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2-4 │至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棄置處理│ │ │ │ │ │ │ │ │ │ │129 │證明)、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72 │桔源營造│文山興隆路│89.08.16│13710 │1162 │7 │243 │1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三段人行道│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33 │意備查公文 │ │ ├───┼────┼─────┼────┼────┼────┼──┼────┼──┼──────────────┼────┤ │2-173 │明亞營造│羅斯福路人│89.08.16│13729 │4000 │7 │243 │1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行道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37 │意備查公文 │ │ ├───┼────┼─────┼────┼────┼────┼──┼────┼──┼──────────────┼────┤ │2-174 │明亞營造│南港成福路│89.08.16│13730 │2000 │7 │243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排水支線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43 │意備查公文 │ │ ├───┼────┼─────┼────┼────┼────┼──┼────┼──┼──────────────┼────┤ │2-175 │皇翌營造│89年度全市│89.08.16│13731 │5500 │7 │243 │1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閘閥門週邊│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淤泥清除 │ │ │ │ │ │149 │意備查公文 │ │ ├───┼────┼─────┼────┼────┼────┼──┼────┼──┼──────────────┼────┤ │2-176 │大鋼牙工│奇岩段四小│89.08.17│13744 │4338 │7 │243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程 │段232 等7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5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北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 │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77 │大鋼牙工│奇岩段四小│89.08.17│13745 │2862 │7 │243 │1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程 │段225 等8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6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北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 │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178 │慎佑工程│北市○○段│89.08.18│13764 │20769 │7 │243 │1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76-7地號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7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79 │豐順營造│第五期分管│89.08.21│13792 │1000 │7 │243 │1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中正區│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河堤國小附│ │ │ │ │ │179 │意備查公文 │ │ │ │ │近) │ │ │ │ │ │ │ │ │ ├───┼────┼─────┼────┼────┼────┼──┼────┼──┼──────────────┼────┤ │2-180 │佑盈營造│北投中央北│89.08.21│13793 │1600 │7 │243 │1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人行道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87 │意備查公文 │ │ ├───┼────┼─────┼────┼────┼────┼──┼────┼──┼──────────────┼────┤ │2-181 │明亞營造│士林中山北│89.08.21│13794 │835 │7 │243 │1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七段190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巷末段排水│ │ │ │ │ │193 │意備查公文 │ │ ├───┼────┼─────┼────┼────┼────┼──┼────┼──┼──────────────┼────┤ │2-182 │興達營造│第五期分管│89.08.21│13795 │7500 │7 │243 │1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大安國│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小暨師專附│ │ │ │ │ │203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興達營造│ │ │ │ │小附近) │ │ │ │ │ │ │、北市公務局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183 │豐順營造│內湖污水收│89.08.21│13796 │2000 │7 │243 │2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集系統第二│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期 │ │ │ │ │ │211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公務│ │ │ │ │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2-184 │豐順營造│第四期支管│89.08.21│13797 │1000 │7 │243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第十三標│ │ │ │ │ │216 │意備查公文 │ │ ├───┼────┼─────┼────┼────┼────┼──┼────┼──┼──────────────┼────┤ │2-185 │明亞營造│九二一震害│89.08.21│13799 │12174 │7 │243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好美麗社區│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強制折除 │ │ │ │ │ │223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桃園縣政│ │ │ │ │ │ │ │ │ │ │ │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2-186 │仁昶工程│長春段三小│89.08.25│13822 │13813 │7 │243 │2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54 等四│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3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87 │仁昶工程│臨沂段一小│89.08.25│13823 │11480 │7 │243 │2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85-2 地│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23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188 │茂泰營造│安樂區代天│89.08.25│13824 │1000 │7 │243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府段873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905 、903 │ │ │ │ │ │24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2-189 │東鑫龍營│第五期支管│89.08.25│13825 │1400 │7 │243 │2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中正區│ │ │ │ │ │250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東門市場附│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近) │ │ │ │ │ │ │ │ │ ├───┼────┼─────┼────┼────┼────┼──┼────┼──┼──────────────┼────┤ │2-190 │東鑫龍營│內湖區大湖│89.08.25│13826 │630 │7 │243 │2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幹管第二標│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6 │意備查公文 │ │ ├───┼────┼─────┼────┼────┼────┼──┼────┼──┼──────────────┼────┤ │2-191 │通泰營造│橋北段一小│89.08.25│13834 │4036 │7 │243 │2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地273 等四│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92 │國開營造│台北市都會│89.08.28│13868 │30000 │7 │243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0.25│ │ │ │區環河快速│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14402取│ │ │ │道路三重市│ │ │ │ │ │273 │意備查公文 │消 │ │ │ │福德南路至│ │ │ │ │ │ │ │ │ │ │ │中興橋段 │ │ │ │ │ │ │ │ │ ├───┼────┼─────┼────┼────┼────┼──┼────┼──┼──────────────┼────┤ │2-193 │鋐城營造│中山通北街│89.08.29│13875 │1400 │7 │243 │2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65巷及北投│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湖山路一段│ │ │ │ │ │277 │意備查公文 │ │ │ │ │排水工程 │ │ │ │ │ │ │ │ │ ├───┼────┼─────┼────┼────┼────┼──┼────┼──┼──────────────┼────┤ │2-194 │堃德營造│88年下半年│89.08.30│13888 │580 │7 │243 │27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89年度重│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慶北路公車│ │ │ │ │ │282 │意備查公文 │ │ │ │ │專用道 │ │ │ │ │ │ │ │ │ ├───┼────┼─────┼────┼────┼────┼──┼────┼──┼──────────────┼────┤ │2-195 │現代綠化│北市朝陽公│89.08.31│13914 │142 │7 │243 │28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工程 │園地下停車│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場樹木移植│ │ │ │ │ │288 │意備查公文 │ │ ├───┼────┼─────┼────┼────┼────┼──┼────┼──┼──────────────┼────┤ │2-196 │明亞營造│士林中山北│89.09.02│13944 │300 │7 │243 │2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七段190 │ │ │ │ │卷號2-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末段排水 │ │ │ │ │ │292 │意備查公文 │ │ ├───┼────┼─────┼────┼────┼────┼──┼────┼──┼──────────────┼────┤ │2-197 │繼正營造│萬華區福星│89.09.04│13947 │9800 │7 │243 │2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249 等4 筆│ │ │ │ │ │30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地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雲林縣│ │ │ │ │ │ │ │ │ │ │ │政府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98 │泰誠營造│公園段二小│89.09.06│13983 │25721 │7 │243 │3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49 等14│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30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199 │桂暘工程│康寧段一小│89.09.08│14003 │959 │7 │243 │3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22地號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31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雲林縣政府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00 │春輝營造│西松段三小│89.10.04│14267 │8091 │7 │243 │3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09 等5 │ │ │ │ │卷號2-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2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01 │億龍營造│吉林段肆小│89.10.04│14269 │1735 │7 │243 │1至7│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03 等5 │ │ │ │ │卷號2-5 │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202 │陞展營造│州子尾排水│89.10.04│14270 │4773 │7 │243 │8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幹線支線(│ │ │ │ │卷號2-5 │1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新莊、三重│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界溝)清除│ │ │ │ │ │ │ │ │ ├───┼────┼─────┼────┼────┼────┼──┼────┼──┼──────────────┼────┤ │2-203 │偉祥營造│士林玉潮坑│89.10.04│14271 │1886 │7 │243 │1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溪綠化 │ │ │ │ │卷號2-5 │1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04 │原益土木│彰化縣溪湖│89.10.04│14272 │23 │7 │243 │2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鎮○○段 │ │ │ │ │卷號2-5 │2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05 │勤立營造│北巿文德段│89.10.04│14274 │14375 │7 │243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伍小段102 │ │ │ │ │卷號2-5 │31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06 │聖偉營造│通化段三小│89.10.04│14276 │20603 │7 │243 │3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223-3│ │ │ │ │卷號2-5 │40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北市公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 │ │ │ │ │ │ │ │ │ │ │登錄之公文 │ │ ├───┼────┼─────┼────┼────┼────┼──┼────┼──┼──────────────┼────┤ │2-207 │天公營造│北市內湖區│89.10.04│14282 │3456 │7 │243 │4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1.00│ │ │ │文德段三小│ │ │ │ │卷號2-5 │4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14664取│ │ │ │段 │ │ │ │ │ │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消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 │ │ │ │ │ │ │公所函覆工程單位同意登錄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08 │理正營造│新莊市潭底│89.10.05│14273 │13208 │7 │243 │5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溝疏濬 │ │ │ │ │卷號2-5 │5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公務│ │ │ │ │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2-209 │佑盈營造│天母東西路│89.10.05│14297 │850 │7 │243 │5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人行道改善│ │ │ │ │卷號2-5 │62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10 │品興營造│西湖段四小│89.10.05│14298 │6097 │7 │243 │6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7,198 │ │ │ │ │卷號2-5 │69 │、雜項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1 │鉅安工程│福和段二小│89.10.05│14299 │18200 │7 │243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地號 │ │ │ │ │卷號2-5 │76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2 │鉅安工程│台北市內湖│89.10.05│14300 │39902 │7 │243 │7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伍│ │ │ │ │卷號2-5 │83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小段275 等│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3 筆地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3 │虹泰營造│汐止淡水河│89.10.05│14301 │1000 │7 │243 │8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基隆河淤積│ │ │ │ │卷號2-5 │8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砂土清理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2-214 │仁昶工程│敦化段二小│89.10.05│14302 │20636 │7 │243 │8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3 等9 │ │ │ │ │卷號2-5 │96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 │ │ │ │ │ │ │ │ │ │ │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 │ │ │ │ │ │ │ │ │ │ │公文 │ │ ├───┼────┼─────┼────┼────┼────┼──┼────┼──┼──────────────┼────┤ │2-215 │森業營造│圓環段三小│89.10.09│14315 │6753 │7 │243 │9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2 等6 │ │ │ │ │卷號2-5 │103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16 │國雲營造│新店市龜山│89.10.09│14316 │600 │7 │243 │1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1-22等│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8筆地號 │ │ │ │ │ │11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217 │南亞營造│基隆市安樂│89.10.09│14317 │1030 │7 │243 │1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 │ │ │ │ │卷號2-5 │至 │、雜項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46 等地號│ │ │ │ │ │11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218 │業儒營造│磺港村磺溪│89.10.09│14318 │1726 │7 │243 │11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下游護岸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22 │意備查公文 │ │ ├───┼────┼─────┼────┼────┼────┼──┼────┼──┼──────────────┼────┤ │2-219 │天功營造│磺港溪延壽│89.10.09│14319 │9389 │7 │243 │12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下游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28 │意備查公文 │ │ ├───┼────┼─────┼────┼────┼────┼──┼────┼──┼──────────────┼────┤ │2-220 │達固營造│中正區祥豐│89.10.11│14326 │3656 │7 │243 │1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66 等5 │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3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2-221 │豪贊營造│基隆路正氣│89.10.11│14327 │1554 │7 │243 │1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改建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39 │意備查公文、 │ │ ├───┼────┼─────┼────┼────┼────┼──┼────┼──┼──────────────┼────┤ │2-222 │大東營造│五常街及榮│89.10.11│14328 │2917 │7 │243 │1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星花園週邊│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 │ │ │ │ │ │145 │意備查公文 │ │ ├───┼────┼─────┼────┼────┼────┼──┼────┼──┼──────────────┼────┤ │2-223 │基石營造│台北車站特│89.10.19│14405 │520 │7 │243 │1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定專用區綠│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化 │ │ │ │ │ │149 │意備查公文 │ │ ├───┼────┼─────┼────┼────┼────┼──┼────┼──┼──────────────┼────┤ │2-224 │石渠營造│士林仰德大│89.10.19│14406 │5000 │7 │243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二段二巷│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路 │ │ │ │ │ │155 │意備查公文 │ │ ├───┼────┼─────┼────┼────┼────┼──┼────┼──┼──────────────┼────┤ │2-225 │棟和營造│南港段四小│89.10.27│14476 │4564 │7 │243 │1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79-7 、│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57 、476-│ │ │ │ │ │16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1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226 │長盛營造│南港專案汐│89.11.06│14564 │37706 │7 │243 │1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土石方棄置│ │ │ │ │止段臨時軌│ │ │ │ │卷號2-5 │至 │同意書、營造業登記證書、營利│ │ │ │ │道路基 │ │ │ │ │ │181 │事業登記證)、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 │文、公所函覆交通部地下鐵路工│ │ │ │ │ │ │ │ │ │ │ │程處、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 │ │ │ │ │ │ │ │ │ │ │文 │ │ ├───┼────┼─────┼────┼────┼────┼──┼────┼──┼──────────────┼────┤ │2-227 │台球營造│民權西路人│90.04.30│12649 │316 │7 │243 │1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行道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85 │意備查公文 │ │ ├───┼────┼─────┼────┼────┼────┼──┼────┼──┼──────────────┼────┤ │2-228 │登揚營造│士林區中正│90.04.30│12650 │3584 │7 │243 │1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人行道第│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一標 │ │ │ │ │ │191 │意備查公文 │ │ ├───┼────┼─────┼────┼────┼────┼──┼────┼──┼──────────────┼────┤ │2-229 │東光建築│景木工區堤│90.05.04│12674 │1300 │7 │243 │1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防第四標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7 │意備查公文 │ │ ├───┼────┼─────┼────┼────┼────┼──┼────┼──┼──────────────┼────┤ │2-230 │正翔營造│淡水河系台│90.05.04│12675 │4250 │7 │243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北近郊污水│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截流設施 │ │ │ │ │ │202 │意備查公文 │ │ ├───┼────┼─────┼────┼────┼────┼──┼────┼──┼──────────────┼────┤ │2-231 │大成營造│台北市中山│90.05.08│12677 │9080 │7 │243 │2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2 │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939 等│ │ │ │ │ │21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8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2-232 │麗明營造│玉成段1 小│90.05.08│12678 │2064 │7 │243 │21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26 地號│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21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2-233 │嘉偉營造│內湖區舊宗│90.05.08│12679 │570 │7 │243 │2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西側人行│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 │ │ │ │ │ │222 │意備查公文 │ │ ├───┼────┼─────┼────┼────┼────┼──┼────┼──┼──────────────┼────┤ │2-234 │玉樹營造│寶高抽水站│90.05.08│12693 │930 │7 │243 │22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2-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27 │意備查公文 │ │ ├───┼────┼─────┼────┼────┼────┼──┼────┼──┼──────────────┼────┤ │2-235 │北翰營造│三重市玫瑰│90.05.14│12732 │8651 │7 │243 │2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6.27│ │ │ │公園音樂廳│ │ │ │ │卷號2-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12901取│ │ │ │第一期 │ │ │ │ │ │23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消 │ └───┴────┴─────┴────┴────┴────┴──┴────┴──┴──────────────┴────┘ 申報總案件數:235 合計開立棄土證明總數量:1,936,488立方公尺 取消及修改進場數量:221,685立方公尺 (註:編號2-149,原申報數量為18930,後申報實際清運數量為19,069,亦經公所登錄備查。上述數據仍以原申報數量18,930為準。) 附表六之一: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及土庫鎮公所出具之完工函文 ┌──┬─────────────┬────┬─────┬────┬────┬──────────┬──────────┬────┐ │編號│發文單位、日期及文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土石方數│受文者 │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二場)開立│ 備註 │ │ │ │公司 │ │量(立方│ │ │棄土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公尺) │ ├──┬────┬──┼───┬───┬──┤ │ │ │ 單位 │ 日期 │文號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編號 │卷號 │頁數│ │ ├──┼────┼────┼───┼────┼─────┼────┼────┼──┼────┼──┼───┼───┼──┼────┤ │1 │現有公司│89.10.18│現字第│天功源營│延和路及延│ 1950 │正本:台│2 │56 │31 │2-134 │243 │198 │附工程完│ │ │ │ │900500│造 │平街箱涵淤│ │北縣土城│ │ │ │ │卷號 │至 │成證明 │ │ │ │ │號 │ │泥清理工程│ │市公所 │ │ │ │ │2-3 │204 │ │ │ │ │ │ │ │(工程編號│ ├────┼──┼────┼──┤ │ │ │ │ │ │ │ │ │ │:89-05-B9│ │副本:雲│7 │243 │204 │ │ │ │ │ │ │ │ │ │ │-217) │ │林縣土庫│ │卷號2-3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2 │現有公司│ 90.8.6│現字第│東鑫龍營│交通部台北│ 19069 │正本:雲│29 │402 │ │2-149 │243 │291 │ │ │ │ │ │0065號│造 │區地下鐵工│ │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 │ │程處「萬華│ │鎮公所 │ │ │ │ │2-3 │326 │ │ │ │ │ │ │ │- 板橋專案│ ├────┼──┼────┼──┤ │ │ │ │ │ │ │ │ │ │計畫」及「│ │副本:雲│29 │401 │ │ │ │ │ │ │ │ │ │ │ │樹林鎮立人│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街平交道地│ │ │ │ │ │ │ │ │ │ │ │ │ │ │ │下化」工程│ │ │ │ │ │ │ │ │ │ ├──┼────┼────┼───┼────┼─────┼────┼────┼──┼────┼──┼───┼───┼──┼────┤ │3 │現有公司│ 91.4.24│現字第│東鑫龍營│同上 │ 19069 │正本:雲│20 │303-6 │ │2-149 │243 │291 │ │ │ │ │ │910033│造 │ │ │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號 │ │ │ │鎮公所 │ │ │ │ │2-3 │326 │ │ ├──┼────┼────┼───┼────┼─────┼────┼────┼──┼────┼──┼───┼───┼──┼────┤ │4 │土庫鎮公│ 91.4.29│九一土│東鑫龍營│交通部台北│ 19069 │正本:交│20 │303-6 │ │2-149 │243 │291 │依據現有│ │ │所 │ │鎮建字│造 │區地下鐵工│ │通部鐵路│ │ │ │ │卷號 │至 │公司上一│ │ │ │ │第 │ │程處「樹林│ │改建工程│ │ │ │ │2-3 │326 │函示 │ │ │ │ │18503 │ │鎮○○街平│ ├────┤ │ │ │ │ │ │ │ │ │ │ │號 │ │交道地下化│ │副本:雲│ │ │ │ │ │ │ │ │ │ │ │ │ │」工程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現有公│ │ │ │ │ │ │ │ │ │ │ │ │ │ │ │司、東鑫│ │ │ │ │ │ │ │ │ │ │ │ │ │ │ │龍營造 │ │ │ │ │ │ │ │ ├──┼────┼────┼───┼────┼─────┼────┼────┼──┼────┼──┼───┼───┼──┼────┤ │5 │現有公司│ 91.1.22│現字第│長盛營造│交通部「南│26880 │交通部台│29 │97 │ │2-226 │243 │163 │ │ │ │ │ │0004號│ │港專案」汐│ │北區地下│ │ │ │(棄土│卷號 │至 │ │ │ │ │ │ │ │止段臨時軌│ │鐵路工程│ │ │ │數量 │2-5 │181 │ │ │ │ │ │ │ │道路基工程│ │處 │ │ │ │37706 │ │ │ │ │ │ │ │ │ │ │ │ │ │ │ │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6 │現有公司│ 91.4.1│現字第│春源營造│台北工務局│ 12436.3│正本:雲│20 │303-6 │ │2-64 │243 │128 │ │ │ │ │ │0020號│ │養工處「中│ │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 │ │山大直橋改│ │鎮公所 │ │ │ │ │2-2 │135 │ │ │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副本:雲│ │ │ │ │ │ │ │ │ │ │ │ │ │ │ │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 │、北市府│ │ │ │ │ │ │ │ │ │ │ │ │ │ │ │工務局養│ │ │ │ │ │ │ │ │ │ │ │ │ │ │ │工處 │ │ │ │ │ │ │ │ ├──┼────┼────┼───┼────┼─────┼────┼────┼──┼────┼──┼───┼───┼──┼────┤ │7 │現有公司│ 91.5.5│現字第│春原營造│同上 │土石方已│正本:雲│20 │303-6 │ │2-64 │243 │128 │ │ │ │ │ │0035號│ │ │運棄完成│林縣土庫│ │ │ │ │卷號 │至 │ │ │ │ │ │ │ │ │無誤 │鎮公所 │ │ │ │ │2-2 │1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春│ │ │ │ │ │ │ │ │ │ │ │ │ │ │ │原營造 │ │ │ │ │ │ │ │ ├──┼────┼────┼───┼────┼─────┼────┼────┼──┼────┼──┼───┼───┼──┼────┤ │8 │土庫鎮公│ 91.5.9│土鎮建│春原營造│同上 │業經現有│正本:北│20 │303-6 │ │2-64 │243 │128 │ │ │ │所 │ │字第 │ │ │公司雲林│市府工務│ │ │ │ │卷號 │至 │ │ │ │ │ │18546 │ │ │分公司函│局養工處│ │ │ │ │2-2 │135 │ │ │ │ │ │號 │ │ │示土石方├────┤ │ │ │ │ │ │ │ │ │ │ │ │ │ │以收容完│副本:現│ │ │ │ │ │ │ │ │ │ │ │ │ │ │成無誤 │有雲林分│ │ │ │ │ │ │ │ │ │ │ │ │ │ │ │公司、春│ │ │ │ │ │ │ │ │ │ │ │ │ │ │ │原營造 │ │ │ │ │ │ │ │ └──┴────┴────┴───┴────┴─────┴────┴────┴──┴────┴──┴───┴───┴──┴────┘ 附表六之二: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公出具之工程完工證明 ┌───┬────┬─────┬────┬────┬──────────┬───────────┬────┐ │編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建號或工│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土庫二場)開立棄│ 備註 │ │ │公司 │ │程編號 │量(立方│ │土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 │公尺) ├──┬────┬──┼───┬────┬──┤ │ │ │ │ │ │ │箱 │證據編號│頁數│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永裕工程│祥和段三小│87建字第│36907 │29 │42 │未編│2-72 │243 │198 │工程棄土│ │ │ │段363 地號│489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205 │ │ ├───┼────┼─────┼────┼────┼──┼────┼──┼───┼────┼──┼────┤ │2 │德寶營造│仁愛區成功│85基府工│27315 │29 │42 │未編│2-73 │243 │206 │工程棄土│ │ │ │段577 、 │建字第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578 、579 │0142 號 │ │ │ │ │ │ │21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3 │名延工程│內湖區文德│89建字第│19828 │29 │42 │未編│2-74 │243 │215 │工程棄土│ │ │ │段五小段 │132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72、734 地│ │ │ │ │ │ │ │221 │ │ │ │ │號新建工程│ │ │ │ │ │ │ │ │ │ ├───┼────┼─────┼────┼────┼──┼────┼──┼───┼────┼──┼────┤ │4 │富泰營造│舊宗段6 地│89建字第│26513 │29 │42 │未編│2-78 │243 │243 │工程棄土│ │ │ │號新建工程│044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 │ │ │ │ │ │ │ │249 │ │ ├───┼────┼─────┼────┼────┼──┼────┼──┼───┼────┼──┼────┤ │5 │億東營造│永吉段四小│88建字第│3800 │29 │42 │未編│2-82 │243 │273 │工程棄土│ │ │ │段488 等6 │360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79 │ │ │ │ │工程 │ │ │ │ │ │ │ │ │ │ ├───┼────┼─────┼────┼────┼──┼────┼──┼───┼────┼──┼────┤ │6 │鶴發營造│奇岩段四小│88建字第│9186 │29 │42 │未編│2-84 │243 │285 │工程棄土│ │ │ │段190 地號│223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292 │ │ ├───┼────┼─────┼────┼────┼──┼────┼──┼───┼────┼──┼────┤ │7 │品興營造│內湖區西湖│89建字第│35593 │29 │42 │未編│2-88 │243 │320 │工程棄土│ │ │ │段四小段 │169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87-1等一筆│ │ │ │ │ │ │ │3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8 │財盛營造│七堵區五堵│89工建字│1682 │29 │42 │未編│2-92 │243 │348 │工程棄土│ │ │ │段北小段 │第0040號│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1073地號新│ │ │ │ │ │ │ │354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9 │聖陸營造│西湖段四小│88建字第│43572 │29 │42 │未編│2-90 │243 │336 │工程棄土│ │ │ │段134 地號│170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新建工程 │ │ │ │ │ │ │ │341 │ │ ├───┼────┼─────┼────┼────┼──┼────┼──┼───┼────┼──┼────┤ │10 │福助營造│金華段四小│89建字第│2829 │29 │42 │未編│2-93 │243 │355 │工程棄土│ │ │ │段46等3 筆│055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360 │ │ │ │ │程 │ │ │ │ │ │ │ │ │ │ ├───┼────┼─────┼────┼────┼──┼────┼──┼───┼────┼──┼────┤ │11 │仁昶工程│吉林段二小│89建字第│40216 │29 │42 │未編│2-97 │243 │378 │工程棄土│ │ │ │段478 等18│067 號 │ │ │ │ │ │卷號2-2 │至 │完成證明│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384 │ │ │ │ │工程 │ │ │ │ │ │ │ │ │ │ ├───┼────┼─────┼────┼────┼──┼────┼──┼───┼────┼──┼────┤ │12 │永上工程│中正區臨沂│88建字第│19250 │29 │42 │未編│2-101 │243 │1至6│工程棄土│ │ │ │段一小段 │455 號 │ │ │ │ │ │卷號2-3 │ │完成證明│ │ │ │131 地號新│ │ │ │ │ │ │ │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大成工程│台北市中山│89建字第│9080 │29 │701 │未編│2-231 │243 │203 │工程完成│ │ │ │區○○段貳│251 號 │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小段932 等│ │ │ │ │ │ │ │210 │ │ │ │ │8 筆地號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4 │新亞建設│臺北市西松│88建字第│5536 │7 │243 │未編│2-164 │243 │89至│工程完成│ │ │ │段一小段 │447 號 │ │ │卷號2-4 │ │ │卷號2-4 │94 │證明 │ │ │ │6-2 等3 筆│ │ │ │ │ │ │ │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5 │天功營造│土城市延和│89建工字│1950 │7 │243 │未編│2-134 │243 │198 │工程完成│ │ │ │路及延平街│第05-B9-│ │ │卷號2-3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箱函淤泥清│21號 │ │ │ │ │ │ │204 │ │ │ │ │理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天公工程│北市內湖區│88建工字│3456 │29 │45 │未編│2-207 │243 │41 │工程完成│ │ │ │文德段三小│第883547│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段352 、 │4400號 │ │ │ │ │ │ │49 │ │ │ │ │352-1 地號│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17 │玉樹營造│寶高抽水站│ │1287 │29 │33 │未編│2-234 │243 │223 │棄土完成│ │ │ │新建工程 │ │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 │ │ │ │ │ │ │ │227 │ │ ├───┼────┼─────┼────┼────┼──┼────┼──┼───┼────┼──┼────┤ │18 │億龍營造│吉林段四小│89建字第│1735 │29 │33 │未編│2-201 │243 │1至7│棄土完成│ │ │ │段903 等8 │151 號 │ │ │ │ │ │卷號2-5 │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19 │達固營造│中正區祥豐│89基府工│3656 │29 │33 │未編│2-220 │243 │129 │棄土完成│ │ │ │段366 等5 │建字第 │ │ │ │ │ │卷號2-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0067 號 │ │ │ │ │ │ │133 │ │ │ │ │工程 │ │ │ │ │ │ │ │ │ │ ├───┼────┼─────┼────┼────┼──┼────┼──┼───┼────┼──┼────┤ │20 │桂暘工程│長安段貳小│87建字第│14300 │29 │33 │未編│2-152 │243 │5至 │棄土完成│ │ │ │段346 等5 │619 號 │ │ │ │ │ │卷號2-4 │11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21 │茂泰營造│台北市興安│88建字第│14775 │29 │33 │未編│2-7 │243 │51 │棄土完成│ │ │ │段三小段 │381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388 地號新│ │ │ │ │ │ │ │58 │ │ │ │ │建工程 │ │ │ │ │ │ │ │ │ │ ├───┼────┼─────┼────┼────┼──┼────┼──┼───┼────┼──┼────┤ │22 │茂泰營造│同上 │同上 │300 │29 │33 │未編│2-105 │243 │34 │棄土完成│ │ │ │ │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 │ │ │ │ │ │ │ │40 │ │ ├───┼────┼─────┼────┼────┼──┼────┼──┼───┼────┼──┼────┤ │23 │茂泰營造│同上 │同上 │716 │29 │33 │未編│2-7 │243 │51 │棄土完成│ │ │ │ │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 │ │ │ │ │ │ │ │58 │ │ ├───┼────┼─────┼────┼────┼──┼────┼──┼───┼────┼──┼────┤ │24 │根基營造│東湖段參小│87建字第│10000 │29 │33 │未編│2-11 │243 │80 │棄土完成│ │ │ │段10地號新│311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建工程 │ │ │ │ │ │ │ │86 │ │ ├───┼────┼─────┼────┼────┼──┼────┼──┼───┼────┼──┼────┤ │25 │根基營造│三興段參小│88建字第│22045 │29 │33 │未編│2-10 │243 │73 │棄土完成│ │ │ │段439 、 │077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444 、449 │ │ │ │ │ │ │ │79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6 │根基營造│西松段一小│88建字第│46464 │29 │33 │未編│2-16 │243 │120 │棄土完成│ │ │ │段705-1 、│167 號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706-1 地號│ │ │ │ │ │ │ │125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27 │根基營造│同上 │同上 │50000 │29 │33 │未編│2-12 │243 │87 │棄土完成│ │ │ │ │ │ │ │ │ │ │卷號2-1 │至 │證明 │ │ │ │ │ │ │ │ │ │ │ │94 │ │ ├───┼────┼─────┼────┼────┼──┼────┼──┼───┼────┼──┼────┤ │28 │家慶營造│北市○○路│88建字第│4171 │29 │33 │未編│2-125 │243 │149 │棄土完成│ │ │ │二段346巷 │209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敦化段三小│ │ │ │ │ │ │ │155 │ │ │ │ │段461 等11│ │ │ │ │ │ │ │ │ │ │ │ │筆地號工程│ │ │ │ │ │ │ │ │ │ ├───┼────┼─────┼────┼────┼──┼────┼──┼───┼────┼──┼────┤ │29 │昶和營造│內湖區西湖│89建字第│7138 │29 │33 │未編│2-126 │243 │156 │棄土完成│ │ │ │段一小段 │157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960等4筆地│ │ │ │ │ │ │ │161 │ │ │ │ │號工程 │ │ │ │ │ │ │ │ │ │ ├───┼────┼─────┼────┼────┼──┼────┼──┼───┼────┼──┼────┤ │30 │竣清營造│石潭段四小│88建字第│1550 │29 │33 │未編│2-144 │243 │260 │棄土完成│ │ │ │段411地號 │345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267 │ │ ├───┼────┼─────┼────┼────┼──┼────┼──┼───┼────┼──┼────┤ │31 │中福營造│文德段五小│89建字第│1950 │29 │33 │未編│2-143 │243 │254 │棄土完成│ │ │ │段315地號 │213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259 │ │ ├───┼────┼─────┼────┼────┼──┼────┼──┼───┼────┼──┼────┤ │32 │和暘營造│復興段三小│89建字第│4297 │29 │33 │未編│2-146 │243 │275 │棄土完成│ │ │ │段267地號 │033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280 │ │ ├───┼────┼─────┼────┼────┼──┼────┼──┼───┼────┼──┼────┤ │33 │家慶營造│敦化段三小│88建字第│350 │29 │33 │未編│2-148 │243 │285 │棄土完成│ │ │ │段461等6筆│209 號 │ │ │ │ │ │卷號2-3 │至 │證明 │ │ │ │地號工程 │ │ │ │ │ │ │ │290 │ │ └───┴────┴─────┴────┴────┴──┴────┴──┴───┴────┴──┴────┘ 附表七: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申請轉運統計資料 ┌───┬─────────┬───┬─────┬───┬──────┬───────────┬────────┐ │編號 │土庫鎮公所 │轉運數│ │ │證據所在位置│ │轉運地之主管機關│ │ ├────┬────┤量(立│轉運地點 │承購方├───┬──┤證據名稱 │不同意轉運函文(│ │ │收文日期│收文文號│方公尺│ │ │箱、證│頁數│ │書證所在位置:證│ │ │ │ │) │ │ │據編號│ │ │據編號241第2箱)│ ├───┼────┼────┼───┼─────┼───┼───┼──┼───────────┼────────┤ │4-34 │89.02.14│12176 │60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1至7│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原狀│ │ │ │ │ │ │49-27 地號│ │ │ │公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 │ │ │ │ │ │ │ │ │ │土石者合約書、切結書、│ │ │ │ │ │ │ │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公│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35 │89.02.29│12259 │60000 │苗栗縣卓蘭│張念梅│第2箱 │8至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14 │方買賣合約、命恢復原狀│ │ │ │ │ │ │49-27 地號│ │ │ │公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 │ │ │ │ │ │ │ │ │ │土石者合約書、切結書、│ │ │ │ │ │ │ │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公│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36 │89.03.27│12403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1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20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7 │89.04.10│12497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2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26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8 │89.04.13│12521 │5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2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3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39 │89.04.19│12546 │5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3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3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0 │89.05.05│12666 │55000 │苗栗縣卓蘭│李萬鎮│第2箱 │3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44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89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1 │89.05.06│12686 │6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4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50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2 │89.05.11│12741 │6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5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56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3 │89.05.25│12967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5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62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4 │89.06.01│13061 │70000 │苗栗縣卓蘭│高嘉祥│第2箱 │6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6 │6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18地號│ │ │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45 │89.06.12│13141 │80000 │台中縣和平│楊海寬│第2箱 │6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 │ │ │ │ │鄉達觀村達│ │246 │74 │方買賣合約、申請回填公│府工建字第25546 │ │ │ │ │ │觀段147、 │ │ │ │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號函示禁止外縣巿│ │ │ │ │ │148等二筆 │ │ │ │石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將土石方傾倒,不│ │ │ │ │ │土地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同意土庫二場轉運│ │ │ │ │ │ │ │ │ │公文 │(第22頁) │ ├───┼────┼────┼───┼─────┼───┼───┼──┼───────────┼────────┤ │4-46 │89.06.16│13182 │50000 │台中縣和平│楊海寬│第2箱 │7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中縣90.02.01九十│ │ │ │ │ │鄉達觀村達│ │246 │80 │方買賣合約、申請回填公│府工建字第25546 │ │ │ │ │ │觀段147 、│ │ │ │文、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號函示禁止外縣巿│ │ │ │ │ │148 等二筆│ │ │ │石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將土石方傾倒,不│ │ │ │ │ │土地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同意土庫二場轉運│ │ │ │ │ │ │ │ │ │公文 │(第22頁) │ ├───┼────┼────┼───┼─────┼───┼───┼──┼───────────┼────────┤ │4-47 │89.06.30│13335 │50000 │桃園縣楊梅│林恭 │第2箱 │8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 │ │ │ │ │鎮○○○段│ │246 │87 │方買賣合約、回復原狀公│建字第33601號函 │ │ │ │ │ │688 等21筆│ │ │ │文、委託書、出售土石方│不收受外縣巿土石│ │ │ │ │ │地號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方,不同意土庫二│ │ │ │ │ │ │ │ │ │公文 │場轉運(第17頁)│ ├───┼────┼────┼───┼─────┼───┼───┼──┼───────────┼────────┤ │4-48 │89.07.17│13430 │70000 │桃園縣楊梅│林恭 │第2箱 │8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90.03.26九十府工│ │ │ │ │ │鎮○○○段│ │246 │94 │方買賣合約、委託書、恢│建字第33601號函 │ │ │ │ │ │688 等21筆│ │ │ │復原狀公文、出售土石方│不收受外縣巿土石│ │ │ │ │ │地號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方,不同意土庫二│ │ │ │ │ │ │ │ │ │公文 │場轉運(第17頁)│ ├───┼────┼────┼───┼─────┼───┼───┼──┼───────────┼────────┤ │4-49 │89.08.01│13565 │60000 │桃園縣楊梅│林恭 │第2箱 │9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246 │101 │方買賣合約、恢復原狀公│ │ │ │ │ │ │688 等地號│ │ │ │文、委託書、出售土石方│ │ │ │ │ │ │ │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50 │89.08.08│13644 │6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02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6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等30筆│ │ │107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51 │89.08.18│13728 │70000 │苗栗縣大湖│劉明洲│第2箱 │10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12│ │246 │至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地號 │ │ │113 │、土地所有人與承購土石│ │ │ │ │ │ │ │ │ │ │者合約書、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52 │89.08.28│13867 │65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11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6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17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53 │89.10.04│14268 │60000 │齊國砂石有│齊國砂│第2箱 │11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雲林縣政府89.10.│ │ │ │ │ │限公司 │石有限│246 │至 │方買賣合約、土石採取登│20八九府工石字第│ │ │ │ │ │ │公司 │ │122 │記證、出售土石方之發票│8900092258號函:│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為求作業完備,請│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暫緩核│ │ │ │ │ │ │ │ │ │ │備,並俟台中縣政│ │ │ │ │ │ │ │ │ │ │府查證核復後再憑│ │ │ │ │ │ │ │ │ │ │辦理(第25頁) │ ├───┼────┼────┼───┼─────┼───┼───┼──┼───────────┼────────┤ │4-54 │89.10.19│14407 │41768 │苗栗縣苑裡│億力開│第2箱 │12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苑裡坑小│發企業│246 │至 │方買賣合約、回復原狀公│ │ │ │ │ │ │段410-14等│股份有│ │132 │文、委任書、出售土石方│ │ │ │ │ │ │地號 │限公司│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55 │90.01.02│12004 │9000 │台中縣和平│邱萬華│第2箱 │13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 │ │246 │至 │方買賣合約、申請回填公│ │ │ │ │ │ │152 等17筆│ │ │138 │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地號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56 │90.03.14│12355 │50000 │苗栗縣三灣│金歐工│第2箱 │13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程行 │246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716 及 │ │ │14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542-2地號 │ │ │ │公文 │ │ └───┴────┴────┴───┴─────┴───┴───┴──┴───────────┴────────┘ 申報總案件數:23件 合計數量:1,350,768立方公尺 附表八: 土庫二場:現有公司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申報表 ┌─┬────┬───────┬───────┬───────┬─────┐ │編│證據名稱│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及字號│受理單位 │證據所在位│ │號│ │ │ │ │置 │ ├─┼────┼───────┼───────┼───────┼─────┤ │1 │90年6月 │現有公司 │90.7.4 │土庫鎮公所 │第20箱 │ │ │土石方申│ │現字第900030號│ │證據編號 │ │ │報表 │ │函 │ │303-2 │ ├─┼────┼───────┼───────┼───────┼─────┤ │2 │90年1-12│現有公司 │91.4.30 │雲林縣政府 │第30箱 │ │ │月土石方│ │現字第910034號│ │證據編號 │ │ │總申請報│ │函 │ │300 │ │ │表 │ │ │ │ │ ├─┼────┼───────┼───────┼───────┼─────┤ │3 │90年度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12月份│ │ │ │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附表九: 懷鼎場:懷鼎公司開立之棄土證明統計資料 ┌───┬────┬─────┬─────────┬────┬──────────┬──────────────┬───┐ │ │ │ │公所或縣府收文日期│土石方數│證據所在位置 │ │ │ │ │ │ │及文號 │ │ │ │ │ │編號 │申報公司│工程地點 ├────┬────┤量(立方├──┬────┬──┤ 證據名稱 │ 備註 │ │ │ │ │ 日期 │ 文號 │公尺) │箱 │證據編號│頁數│ │ │ ├───┼────┼─────┼────┼────┼────┼──┼────┼──┼──────────────┼───┤ │3-1 │前烽營造│仁愛成功段│89.11.09│14547 │26188 │8 │244 │1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934 等7 筆│ │ │ │ │卷號3-1 │1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 │弘興號誌│台北市交通│89.11.09│14553 │1000 │8 │244 │1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監控系統 │ │ │ │ │卷號3-1 │1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3 │千鼎營造│東湖段陸小│89.11.09│14590 │6879 │8 │244 │1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5 等七│ │ │ │ │卷號3-1 │23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4 │仁昶工程│南海段二小│89.11.09│14591 │6777 │8 │244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7 等21│ │ │ │ │卷號3-1 │32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營利事業│ │ │ │ │筆 │ │ │ │ │ │ │登記證、公司執照、建造執照)│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3-5 │億東營造│台北市內湖│89.11.09│14592 │10705 │8 │244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四│ │ │ │ │卷號3-1 │3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355 等│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3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 │華洲營造│忠誠路人行│89.11.09│14593 │6252 │8 │244 │3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 │ │ │ │ │卷號3-1 │4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7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89.11.13│14606 │7982 │8 │244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建地下停車│ │ │ │ │卷號3-1 │5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場工程(土│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停管│ │ │ │ │建) │ │ │ │ │ │ │處、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8 │仁昶工程│仁愛段一小│89.11.13│14611 │8528 │8 │244 │5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09 等10│ │ │ │ │卷號3-1 │63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9 │國記營造│士林區永平│89.11.14│14629 │18257 │8 │244 │6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1 │73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744 等3 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3-10 │聖得福工│信義段五小│89.11.14│14630 │3813 │8 │244 │7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程 │段35、35-3│ │ │ │ │卷號3-1 │8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 │建坤營造│台北市內湖│89.11.20│14663 │2846 │8 │244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五│ │ │ │ │卷號3-1 │87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44等三│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 │國記營造│文山區博嘉│89.11.22│14681 │20620 │8 │244 │8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2.│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3-1 │95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30/149│ │ │ │725 等7 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33取消│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3 │國記營造│秀山段壹小│89.11.23│14685 │17712 │8 │244 │9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參小段│ │ │ │ │卷號3-1 │112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共八筆地號│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工程完│ │ │ │ │ │ │ │ │ │ │ │成證明 │ │ ├───┼────┼─────┼────┼────┼────┼──┼────┼──┼──────────────┼───┤ │3-14 │鉅邦工程│開明段三小│89.11.23│14686 │888 │8 │244 │1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93 等五│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1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 │億東營造│士林區天母│89.11.30│14733 │972 │8 │244 │1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壹小段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61地號 │ │ │ │ │ │12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 │鉅邦工程│內湖舊宗段│89.12.01│14736 │29663 │8 │244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52-2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3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 │石渠營造│88年下半年│89.12.01│14737 │530 │8 │244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89年度內│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湖焚化廠回│ │ │ │ │ │135 │意備查公文 │ │ │ │ │饋地方經費│ │ │ │ │ │ │ │ │ │ │ │排水溝、路│ │ │ │ │ │ │ │ │ │ │ │面工程 │ │ │ │ │ │ │ │ │ ├───┼────┼─────┼────┼────┼────┼──┼────┼──┼──────────────┼───┤ │3-18 │豪澤興業│天山段貳小│89.12.04│14748 │4252 │8 │244 │1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71 等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9 │豪澤興業│天母段一小│89.12.04│14749 │6451 │8 │244 │1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之一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十七筆地號│ │ │ │ │ │14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0 │世久營造│台北市信義│89.12.05│14766 │10247 │8 │244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與市府路│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交叉口 │ │ │ │ │ │153 │意備查公文 │ │ ├───┼────┼─────┼────┼────┼────┼──┼────┼──┼──────────────┼───┤ │3-21 │裕隆工程│自由橋與崇│89.12.07│14797 │1308 │8 │244 │1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仁橋改建 │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60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市政│ │ │ │ │ │ │ │ │ │ │ │府、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22 │仁泉營造│第五期支管│89.12.07│14798 │1650 │8 │244 │1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5│ │ │ │ │ │164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23 │鉅邦工程│振興段貳小│89.12.11│14804 │8591 │8 │244 │1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3 等4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7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4 │福連營造│東湖段壹小│89.12.11│14805 │33262 │8 │244 │1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89.12.│ │ │ │段15-2等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30/149│ │ │ │筆地號 │ │ │ │ │ │17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12取消│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5 │德寶營造│第五期分管│89.12.11│14806 │3269 │8 │244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26│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中正區│ │ │ │ │ │186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台大醫學院│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附近地區)│ │ │ │ │ │ │ │ │ ├───┼────┼─────┼────┼────┼────┼──┼────┼──┼──────────────┼───┤ │3-26 │仁昶工程│大安區仁愛│89.12.13│14832 │3080 │8 │244 │18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參小段等│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三筆 │ │ │ │ │ │19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7 │立捷營造│木柵段三小│89.12.18│14853 │252 │8 │244 │19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17 等7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 │ │ │ │ │ │20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 │大吉營造│暖暖區過港│89.12.18│14854 │110 │8 │244 │2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78 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0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9 │焌泰營造│關渡段二小│89.12.19│14881 │5469 │8 │244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2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1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30 │東鑫龍營│第六期分管│89.12.22│14904 │1972 │8 │244 │2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工程第17標│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中正區中│ │ │ │ │ │221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正國中附近│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地區) │ │ │ │ │ │ │ │ │ ├───┼────┼─────┼────┼────┼────┼──┼────┼──┼──────────────┼───┤ │3-31 │焌泰營造│關渡段貳小│89.12.22│14905 │177 │8 │244 │2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92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2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32 │世龍營造│迪化街壹小│89.12.27│14934 │40875 │8 │244 │2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5 等10│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3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33 │仁昶營造│金華段參小│89.12.27│14935 │14820 │8 │244 │2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9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34 │豐順營造│內湖污水收│89.12.27│14936 │2000 │8 │244 │2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集系統第二│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期工程 │ │ │ │ │ │297 │意備查公文 │ │ ├───┼────┼─────┼────┼────┼────┼──┼────┼──┼──────────────┼───┤ │3-35 │金鋼營造│三興段壹小│90.01.11│12038 │13947 │8 │244 │2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懷鼎公│ │ │ │段329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司開立│ │ │ │ │ │ │ │ │ │31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工程完│ │ │ │ │ │ │ │ │ │ │公文 │成正銘│ │ │ │ │ │ │ │ │ │ │ │為 │ │ │ │ │ │ │ │ │ │ │ │16018 │ ├───┼────┼─────┼────┼────┼────┼──┼────┼──┼──────────────┼───┤ │3-36 │國興營造│吉林段貳小│90.01.11│12039 │2480 │8 │244 │3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37 等6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2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37 │基石營造│台北車站特│90.01.11│12040 │1650 │8 │244 │3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定專用區C1│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簡易綠化工│ │ │ │ │ │325 │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 │ │ │ │ ├───┼────┼─────┼────┼────┼────┼──┼────┼──┼──────────────┼───┤ │3-38 │虹泰營造│台北縣汐止│90.01.12│12044 │600 │8 │244 │3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2.│ │ │ │市淤積砂土│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21/122│ │ │ │清理 │ │ │ │ │ │333 │意備查公文 │24取消│ ├───┼────┼─────┼────┼────┼────┼──┼────┼──┼──────────────┼───┤ │3-39 │太允營造│全市沈砂池│90.01.12│12045 │1000 │8 │244 │33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淤積清除工│ │ │ │ │卷號3-1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337 │意備查公文工 │ │ ├───┼────┼─────┼────┼────┼────┼──┼────┼──┼──────────────┼───┤ │3-40 │亞記營造│陽明段壹小│90.01.12│12046 │6812 │8 │244 │3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等9 筆│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344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1 │鉅邦工程│北市金山南│90.01.12│12047 │1100 │8 │244 │3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段中正│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段一小段49│ │ │ │ │ │357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1等8 筆地│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號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2 │品興營造│內湖區西湖│90.01.15│12063 │27707 │8 │244 │35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肆小段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97 、198 │ │ │ │ │ │3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六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43 │東輝營造│奇岩段肆小│90.01.15│12064 │1026 │8 │244 │3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82 等4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75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 │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 │ │ │ │ │ │ │ │ │ │ │棄土之公文 │ │ ├───┼────┼─────┼────┼────┼────┼──┼────┼──┼──────────────┼───┤ │3-44 │建坤營造│文德段伍小│90.01.19│12087 │21826 │8 │244 │37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4等3 筆│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38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5 │鉅邦工程│雙園段貳二│90.01.19│12088 │14600 │8 │244 │38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小段7 等3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391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46 │鉅邦工程│康寧段參小│90.01.30│12099 │1505 │8 │244 │39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05 等7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39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 │ │ │ │ │ │ │ │ │ │ │、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3-47 │鉅邦工程│文德段伍小│90.01.30│12100 │26051 │8 │244 │4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5.│ │ │ │段273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02/126│ │ │ │ │ │ │ │ │ │412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47取消│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 │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章登錄之公文、北市│ │ │ │ │ │ │ │ │ │ │ │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 │ │ │ │ │ │ │ │ │ │ │棄土之公文 │ │ ├───┼────┼─────┼────┼────┼────┼──┼────┼──┼──────────────┼───┤ │3-48 │德寶營造│信義段四小│90.01.31│12106 │50044 │8 │244 │4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編號3-│ │ │ │段33 地號 │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48、3-│ │ │ │ │ │ │ │ │ │434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54、3-│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125以9│ │ │ │ │ │ │ │ │ │ │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0.4.24│ │ │ │ │ │ │ │ │ │ │ │/13415│ │ │ │ │ │ │ │ │ │ │ │合計取│ │ │ │ │ │ │ │ │ │ │ │消 │ │ │ │ │ │ │ │ │ │ │ │70982 │ ├───┼────┼─────┼────┼────┼────┼──┼────┼──┼──────────────┼───┤ │3-49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02.05│12121 │60377 │8 │244 │4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444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50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02.05│12123 │39713 │8 │244 │4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1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45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51 │永如營造│撫遠臨時 │90.02.05│12124 │1200 │8 │244 │1至4│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S/S 新建工│ │ │ │ │卷號3-2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52 │大開成營│行義段三小│90.02.05│12131 │2367 │8 │244 │5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354地號 │ │ │ │ │卷號3-2 │12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53 │正誠營造│信義區深澳│90.02.05│12132 │1600 │8 │244 │1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 │ │ │ │段澳坑小段│ │ │ │ │卷號3-2 │21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16/127│ │ │ │309號 │ │ │ │ │ │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25取消│ ├───┼────┼─────┼────┼────┼────┼──┼────┼──┼──────────────┼───┤ │3-54 │德寶營造│信義段四小│90.02.05│12136 │25267 │8 │244 │2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編號3-│ │ │ │段33 地號 │ │ │ │ │卷號3-2 │27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48、3-│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54、3-│ │ │ │ │ │ │ │ │ │ │公文 │125以9│ │ │ │ │ │ │ │ │ │ │ │0.4.24│ │ │ │ │ │ │ │ │ │ │ │/13415│ │ │ │ │ │ │ │ │ │ │ │合計取│ │ │ │ │ │ │ │ │ │ │ │消 │ │ │ │ │ │ │ │ │ │ │ │70982 │ ├───┼────┼─────┼────┼────┼────┼──┼────┼──┼──────────────┼───┤ │3-55 │謙信企業│萬芳段二小│90.02.06│12154 │4110 │8 │244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82 等25│ │ │ │ │卷號3-2 │34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56 │金鋼營造│三興段一小│90.02.06│12155 │14410 │8 │244 │3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329地號 │ │ │ │ │卷號3-2 │41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 │ │ │ │ │ │ │式、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 │ ├───┼────┼─────┼────┼────┼────┼──┼────┼──┼──────────────┼───┤ │3-57 │永和泰營│貴子坑溪上│90.02.12│12184 │5669 │8 │244 │4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游整治工程│ │ │ │ │卷號3-2 │4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58 │永和泰營│板橋市民生│90.02.12│12185 │883 │8 │244 │4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路二段單號│ │ │ │ │卷號3-2 │5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及側│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溝改善 │ │ │ │ │ │ │ │ │ ├───┼────┼─────┼────┼────┼────┼──┼────┼──┼──────────────┼───┤ │3-59 │世龍營造│迪化段一小│90.02.12│12186 │5020 │8 │244 │5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95 等10│ │ │ │ │卷號3-2 │59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60 │昇宏營造│信義段參小│90.02.12│12187 │6142 │8 │244 │6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4、24-1│ │ │ │ │卷號3-2 │67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61 │唐鼎營造│大業段四小│90.02.12│12188 │1050 │8 │244 │6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11 等5 │ │ │ │ │卷號3-2 │75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筆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62 │宏林營造│台北市西湖│90.02.19│12218 │27850 │8 │244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3-2 │81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25 等5 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3 │敦揚營造│基隆河治理│90.02.19│12219 │1600 │8 │244 │8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初期計畫(│ │ │ │ │卷號3-2 │9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重力及壓力│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台北縣政│ │ │ │ │出口工程 │ │ │ │ │ │ │府、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64 │群泰營造│萬大段二小│90.02.19│12220 │930 │8 │244 │9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3 、 │ │ │ │ │卷號3-2 │97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314-1 筆地│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65 │昱泰營造│台北市立農│90.02.19│12221 │995 │8 │244 │9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 │104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37-1 等6 │ │ │ │ │卷號3-2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筆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6 │日喜營造│信義區逸先│90.02.19│12222 │1048 │8 │244 │1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42地號 │ │ │ │ │ │11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7 │勝邦營造│士林福德路│90.02.19│12223 │3474 │8 │244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末段道路改│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善工程 │ │ │ │ │ │117 │意備查公文 │ │ ├───┼────┼─────┼────┼────┼────┼──┼────┼──┼──────────────┼───┤ │3-68 │順耀營造│北投大業段│90.02.19│12225 │866 │8 │244 │1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二小段689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等12筆地號│ │ │ │ │ │12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69 │登山營造│景美段五小│90.02.19│12226 │12295 │8 │244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8 等8 筆│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13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0 │慎都營造│舊宗段36-6│90.02.21│12236 │22214 │8 │244 │1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36-7地號│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3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1 │千鼎營造│東湖段6 小│90.02.21│12237 │405 │無 │244 │無 │無證據 │ │ │ │ │段 │ │ │ │ │卷號3-2 │ │ │ │ ├───┼────┼─────┼────┼────┼────┼──┼────┼──┼──────────────┼───┤ │3-72 │勝堡村營│豐年段四小│90.02.21│12243 │18265 │8 │244 │13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454 等10│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3 │仲和營造│興隆段參小│90.02.21│12244 │650 │8 │244 │1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00-1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406地號 │ │ │ │ │ │15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4 │鼎州營造│木柵段參小│90.02.21│12245 │1700 │8 │244 │15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49 、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50 地號 │ │ │ │ │ │15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5 │泰業營造│松山區美仁│90.02.21│12246 │9400 │8 │244 │15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66 等5 筆│ │ │ │ │ │16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6 │亞記營造│長安段1 小│90.02.26│12266 │1020 │8 │244 │1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88 、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89地號 │ │ │ │ │ │17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7 │永上工程│中正區臨沂│90.02.26│12267 │1189 │8 │244 │17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31地號 │ │ │ │ │ │17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78 │裕隆工程│安樂區武嶺│90.02.26│12269 │14626 │8 │244 │18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34 等地│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19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 │ │ │ │ │ │ │ │ │ │ │覆基隆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同│ │ │ │ │ │ │ │ │ │ │ │意登錄之公文 │ │ ├───┼────┼─────┼────┼────┼────┼──┼────┼──┼──────────────┼───┤ │3-79 │金煌營造│南港凌雲五│90.02.27│12275 │1000 │8 │244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村南側道路│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拓寬 │ │ │ │ │ │194 │意備查公文 │ │ ├───┼────┼─────┼────┼────┼────┼──┼────┼──┼──────────────┼───┤ │3-80 │福連營造│東湖段1 小│90.03.01│12278 │33262 │8 │244 │19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5-2等3 │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筆地號 │ │ │ │ │ │199 │意備查公文 │ │ ├───┼────┼─────┼────┼────┼────┼──┼────┼──┼──────────────┼───┤ │3-81 │仁昶工程│河堤段壹小│90.03.01│12279 │4050 │8 │244 │2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64 地號│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0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82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90.03.02│12283 │26337 │8 │244 │2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2 │至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06 、207 │ │ │ │ │ │224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地號 │ │ │ │ │ │ │、工程完成證明 │ │ ├───┼────┼─────┼────┼────┼────┼──┼────┼──┼──────────────┼───┤ │3-83 │金源營造│橋北段二小│90.03.09│12332 │25051 │8 │244 │2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8等24筆│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84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03.09│12333 │19358 │8 │244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原備查│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文號 │ │ │ │筆地號 │ │ │ │ │ │241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12152 │ │ │ │ │ │ │ │ │ │ │公文 │號,與│ │ │ │ │ │ │ │ │ │ │ │棄置同│ │ │ │ │ │ │ │ │ │ │ │意書之│ │ │ │ │ │ │ │ │ │ │ │土石方│ │ │ │ │ │ │ │ │ │ │ │數量為│ │ │ │ │ │ │ │ │ │ │ │60982 │ │ │ │ │ │ │ │ │ │ │ │,後修│ │ │ │ │ │ │ │ │ │ │ │正為左│ │ │ │ │ │ │ │ │ │ │ │列資料│ ├───┼────┼─────┼────┼────┼────┼──┼────┼──┼──────────────┼───┤ │3-85 │鑫承營造│基隆巿田寮│90.03.12│12336 │548 │8 │244 │2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河流域- 博│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愛橋改建 │ │ │ │ │ │245 │意備查公文 │ │ ├───┼────┼─────┼────┼────┼────┼──┼────┼──┼──────────────┼───┤ │3-86 │兆雄建設│台北巿興安│90.03.12│12337 │4120 │8 │244 │2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10 等3 筆│ │ │ │ │ │25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 │ │ │ │ ├───┼────┼─────┼────┼────┼────┼──┼────┼──┼──────────────┼───┤ │3-87 │台灣舖道│城中段二小│90.03.13│12354 │12805 │8 │244 │2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工程 │段448 等8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5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88 │金鋼營造│大豐段一小│90.03.15│12366 │1000 │8 │244 │2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等21筆│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89 │嘉敏營造│台北市內湖│90.03.15│12367 │2115 │8 │244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四│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小段192 地│ │ │ │ │ │269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號 │ │ │ │ │ │ │公文 │ │ ├───┼────┼─────┼────┼────┼────┼──┼────┼──┼──────────────┼───┤ │3-90 │泰業營造│石潭段四小│90.03.16│12376 │6567 │8 │244 │2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409 、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410 等2 筆│ │ │ │ │ │27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91 │偉盟工業│第六期支管│90.03.20│12406 │1000 │8 │244 │2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三│ │ │ │ │ │285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標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92 │偉盟工業│第六期支管│90.03.20│12407 │1000 │8 │244 │2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二│ │ │ │ │ │290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93 │仁泉營造│礦溪堤防加│90.03.26│12441 │3000 │8 │244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固工程 │ │ │ │ │卷號3-2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9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 │ │ │ │ │ │ │ │ │ │ │之公文 │ │ ├───┼────┼─────┼────┼────┼────┼──┼────┼──┼──────────────┼───┤ │3-94 │新景園藝│南京東路安│90.03.26│12442 │1444 │8 │244 │2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全島整建 │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1 │意備查公文 │ │ ├───┼────┼─────┼────┼────┼────┼──┼────┼──┼──────────────┼───┤ │3-95 │聖陸營造│中山區長春│90.03.26│12443 │6130 │8 │244 │3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2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948-1 等15│ │ │ │ │ │30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筆地號 │ │ │ │ │ │ │公文 │ │ ├───┼────┼─────┼────┼────┼────┼──┼────┼──┼──────────────┼───┤ │3-96 │仁泉營造│礦溪堤防加│90.03.28│12460 │3000 │8 │244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固工程 │ │ │ │ │卷號3-2 │至 │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31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97 │岱立營造│新莊市幸福│90.03.28│12461 │1326 │8 │244 │3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2│ │ │ │路尾段至泰│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2/1273│ │ │ │林路道路 │ │ │ │ │ │322 │意備查公文 │9取消 │ ├───┼────┼─────┼────┼────┼────┼──┼────┼──┼──────────────┼───┤ │3-98 │穎力有限│第五期支管│90.03.29│12473 │1500 │8 │244 │32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公司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6│ │ │ │ │ │327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99 │永如營造│頂湖樹德線│90.03.29│12474 │2500 │8 │244 │32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基礎增設工│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331 │意備查公文 │ │ ├───┼────┼─────┼────┼────┼────┼──┼────┼──┼──────────────┼───┤ │3-100 │中佑營造│環河南路二│90.03.29│12475 │3000 │8 │244 │3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人行道 │ │ │ │ │卷號3-2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37 │意備查公文 │ │ ├───┼────┼─────┼────┼────┼────┼──┼────┼──┼──────────────┼───┤ │3-101 │南亞營造│板橋車站特│90.03.29│12476 │3826 │8 │244 │1至8│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9.│ │ │ │定專用區 │ │ │ │ │卷號3-3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07/131│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98取消│ ├───┼────┼─────┼────┼────┼────┼──┼────┼──┼──────────────┼───┤ │3-102 │陽明營造│文林段參小│90.03.29│12477 │1896 │8 │244 │9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95 、 │ │ │ │ │卷號3-3 │16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599 地號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03 │鼎州營造│北市○○路│90.03.30│12486 │110 │8 │244 │1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七段282 號│ │ │ │ │卷號3-3 │23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04 │昆泰營造│中山高速公│90.04.02│12492 │2600 │8 │244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基隆端出│ │ │ │ │卷號3-3 │2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入口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05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04.03│13499 │2737 │8 │244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3 │35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277-1 地號│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106 │鉅邦營造│台北市西園│90.04.06│12526 │15781 │8 │244 │3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段雙園│ │ │ │ │卷號3-3 │41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段二小段7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等3 筆地號│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07 │美安固營│87、88年度│90.04.11│12551 │1160 │8 │244 │4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北勢坑溪護│ │ │ │ │卷號3-3 │4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岸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08 │美安固營│洲子洋C 閘│90.04.11│12552 │439 │8 │244 │4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門前排水渠│ │ │ │ │卷號3-3 │5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整治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09 │仁泉營造│礦溪堤防加│90.04.11│12553 │6000 │8 │244 │5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固工程 │ │ │ │ │卷號3-3 │57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10 │金煌營造│士林文林路│90.04.11│12554 │1000 │8 │244 │5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6.6.2│ │ │ │人行道 │ │ │ │ │卷號3-3 │6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0/1286│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3取消 │ ├───┼────┼─────┼────┼────┼────┼──┼────┼──┼──────────────┼───┤ │3-111 │仁泉營造│第五期分管│90.04.13│12558 │1900 │8 │244 │6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5標(│ │ │ │ │卷號3-3 │7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註:有兩│ │ │ │ │內湖區內湖│ │ │ │ │ │ │張同意書,記載數量分別為2900│ │ │ │ │國中附近)│ │ │ │ │ │ │、1900))、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112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90.04.13│12559 │10600 │8 │244 │7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等7 筆│ │ │ │ │卷號3-3 │96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工程完成證明 │ │ ├───┼────┼─────┼────┼────┼────┼──┼────┼──┼──────────────┼───┤ │3-113 │翔益營造│第五期分管│90.04.13│12563 │1100 │8 │244 │9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7標(│ │ │ │ │卷號3-3 │10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中山區北安│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路821巷) │ │ │ │ │ │ │ │ │ ├───┼────┼─────┼────┼────┼────┼──┼────┼──┼──────────────┼───┤ │3-114 │翔益營造│第五期分管│90.04.13│12564 │1700 │8 │244 │1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3標(│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士林區劍潭│ │ │ │ │ │107 │意備查公文 │ │ │ │ │揚水站附近│ │ │ │ │ │ │ │ │ │ │ │地區) │ │ │ │ │ │ │ │ │ ├───┼────┼─────┼────┼────┼────┼──┼────┼──┼──────────────┼───┤ │3-115 │健伸營造│基隆河左岸│90.04.13│12565 │2100 │8 │244 │1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大華橋至崇│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智橋間低窪│ │ │ │ │ │111 │意備查公文 │ │ │ │ │地區堤後排│ │ │ │ │ │ │ │ │ │ │ │水及抽水站│ │ │ │ │ │ │ │ │ ├───┼────┼─────┼────┼────┼────┼──┼────┼──┼──────────────┼───┤ │3-116 │大才營造│蘭雅段三小│90.04.19│12601 │3445 │8 │244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87 、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548-1地號 │ │ │ │ │ │11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7 │碩建營造│文昌段二小│90.04.26│12633 │8163 │8 │244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05 等15│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2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8 │林銘建築│文德段五小│90.04.26│12635 │7209 │8 │244 │1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7.1│ │ │ │段301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2/1297│ │ │ │ │ │ │ │ │ │13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8取消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19 │林銘建築│文德段五小│90.04.26│12636 │20154 │8 │244 │1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7.1│ │ │ │段283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2/1297│ │ │ │ │ │ │ │ │ │14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9取消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0 │大佳營造│西松段三小│90.04.30│12645 │8970 │8 │244 │1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5 等7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21 │暘岡營造│台北市內湖│90.05.02│12664 │1400 │8 │244 │15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象神風災│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大湖山莊 │ │ │ │ │ │154 │意備查公文 │ │ │ │ │219 巷及產│ │ │ │ │ │ │ │ │ │ │ │業道路 │ │ │ │ │ │ │ │ │ ├───┼────┼─────┼────┼────┼────┼──┼────┼──┼──────────────┼───┤ │3-122 │全綠營造│景美溪(寶│90.05.02│12665 │1700 │8 │244 │15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上游新店│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市界至恆光│ │ │ │ │ │160 │意備查公文 │ │ │ │ │橋)河道整│ │ │ │ │ │ │ │ │ │ │ │治工程 │ │ │ │ │ │ │ │ │ ├───┼────┼─────┼────┼────┼────┼──┼────┼──┼──────────────┼───┤ │3-123 │翔益營造│承德路人行│90.05.02│12666 │2000 │8 │244 │16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二標 │ │ │ │ │ │165 │意備查公文 │ │ ├───┼────┼─────┼────┼────┼────┼──┼────┼──┼──────────────┼───┤ │3-124 │聖陸營造│信義段四小│90.05.07│12676 │20261 │8 │244 │16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9│ │ │ │段31-2等3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12690│ │ │ │筆地號 │ │ │ │ │ │17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取消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5 │德寶營造│信義段四小│90.05.07│12680 │1262 │8 │244 │1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編號3-│ │ │ │段33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48、3-│ │ │ │ │ │ │ │ │ │185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54、3-│ │ │ │ │ │ │ │ │ │ │ │125以 │ │ │ │ │ │ │ │ │ │ │ │90.4.2│ │ │ │ │ │ │ │ │ │ │ │4/1341│ │ │ │ │ │ │ │ │ │ │ │5合計 │ │ │ │ │ │ │ │ │ │ │ │取消 │ │ │ │ │ │ │ │ │ │ │ │70982 │ ├───┼────┼─────┼────┼────┼────┼──┼────┼──┼──────────────┼───┤ │3-126 │豐順營造│第四期支管│90.05.07│12681 │3000 │8 │244 │1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3│ │ │ │ │ │190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127 │晉榮營造│安康路3-6 │90.05.07│12685 │4447 │8 │244 │1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9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28 │三力營造│台北捷運 │90.05.07│12686 │10000 │8 │244 │1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CD551 標土│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城站車站 │ │ │ │ │ │206 │意備查公文 │ │ ├───┼────┼─────┼────┼────┼────┼──┼────┼──┼──────────────┼───┤ │3-129 │弘堃營造│信義段四小│90.05.08│12691 │20261 │8 │244 │2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2等3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1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30 │巧園園藝│大安森林公│90.05.09│12698 │230 │8 │244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草花美化│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17 │意備查公文 │ │ ├───┼────┼─────┼────┼────┼────┼──┼────┼──┼──────────────┼───┤ │3-131 │基石營造│中山北路四│90.05.09│12699 │1205 │8 │244 │21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五段人行│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第一標 │ │ │ │ │ │221 │意備查公文 │ │ ├───┼────┼─────┼────┼────┼────┼──┼────┼──┼──────────────┼───┤ │3-132 │柏郁工程│第五期支管│90.05.09│12700 │450 │8 │244 │22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18│ │ │ │ │ │226 │意備查公文 │ │ │ │ │標 │ │ │ │ │ │ │ │ │ ├───┼────┼─────┼────┼────┼────┼──┼────┼──┼──────────────┼───┤ │3-133 │中佑營造│土林25號路│90.05.09│12701 │60 │8 │244 │22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暨接順相關│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巷道拓寬 │ │ │ │ │ │230 │意備查公文 │ │ ├───┼────┼─────┼────┼────┼────┼──┼────┼──┼──────────────┼───┤ │3-134 │中佑營造│南港研究院│90.05.09│12702 │2724 │8 │244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三段│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 │ │ │ │ │ │236 │意備查公文 │ │ ├───┼────┼─────┼────┼────┼────┼──┼────┼──┼──────────────┼───┤ │3-135 │陽明營造│華岡段一小│90.05.10│12708 │928 │8 │244 │23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69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4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36 │石渠營造│88、89年度│90.05.10│12709 │2100 │8 │244 │24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天災災害緊│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急搶修工程│ │ │ │ │ │247 │意備查公文 │ │ ├───┼────┼─────┼────┼────┼────┼──┼────┼──┼──────────────┼───┤ │3-137 │啟立營造│下八仙碼頭│90.05.14│12726 │1010 │8 │244 │24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3 │意備查公文 │ │ ├───┼────┼─────┼────┼────┼────┼──┼────┼──┼──────────────┼───┤ │3-138 │東富營造│台灣高速鐵│90.05.16│12740 │300000 │8 │244 │2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05.│ │ │ │路C270標(│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00/128│ │ │ │西螺鎮- 北│ │ │ │ │ │262 │意備查公文 │03取消│ │ │ │港鎮) │ │ │ │ │ │ │ │ │ ├───┼────┼─────┼────┼────┼────┼──┼────┼──┼──────────────┼───┤ │3-139 │舜韋營造│台北市松山│90.05.18│12753 │8500 │8 │244 │2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一│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232 地│ │ │ │ │ │26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0 │基泰營造│國道內壢交│90.05.18│12754 │6722 │8 │244 │26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5.2│ │ │ │流道改善工│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9/1278│ │ │ │程 │ │ │ │ │ │276 │意備查公文 │4取消 │ ├───┼────┼─────┼────┼────┼────┼──┼────┼──┼──────────────┼───┤ │3-141 │潤泰營造│台北市內湖│90.05.23│12775 │11471 │8 │244 │27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70│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8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2 │新第營造│中山區德惠│90.05.28│12790 │4667 │8 │244 │28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19 等4 筆│ │ │ │ │ │29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3 │慎都工程│西湖段四小│90.05.29│12799 │50773 │8 │244 │29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71地號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96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4 │通泰營造│吉林段一小│90.06.04│12816 │579 │8 │244 │2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84 、 │ │ │ │ │卷號3-3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85 地號 │ │ │ │ │ │30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45 │三力營造│台北捷運 │90.06.04│12819 │30000 │8 │244 │30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CD551 標土│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城站車站 │ │ │ │ │ │307 │意備查公文 │ │ ├───┼────┼─────┼────┼────┼────┼──┼────┼──┼──────────────┼───┤ │3-146 │柏凱營造│承德路人行│90.06.04│12827 │7097 │8 │244 │3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四標 │ │ │ │ │ │312 │意備查公文 │ │ ├───┼────┼─────┼────┼────┼────┼──┼────┼──┼──────────────┼───┤ │3-147 │永青營造│啟元案新建│90.06.04│12828 │29738 │8 │244 │3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工程 │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16 │意備查公文 │ │ ├───┼────┼─────┼────┼────┼────┼──┼────┼──┼──────────────┼───┤ │3-148 │豐順營造│第七期分管│90.06.06│12833 │2000 │8 │244 │3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三│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南港區│ │ │ │ │ │323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南港路二、│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三段附近)│ │ │ │ │ │ │ │ │ ├───┼────┼─────┼────┼────┼────┼──┼────┼──┼──────────────┼───┤ │3-149 │振和營造│承德路人行│90.06.11│12851 │7195 │8 │244 │3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3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三標 │ │ │ │ │ │327 │意備查公文 │ │ ├───┼────┼─────┼────┼────┼────┼──┼────┼──┼──────────────┼───┤ │3-150 │正益營造│西湖段四小│90.06.11│12852 │928 │8 │244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17-2 地│ │ │ │ │卷號3-4 │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1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90.06.12│12857 │10000 │8 │244 │6至9│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上游新店│ │ │ │ │卷號3-4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市界至恆光│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橋)河道 │ │ │ │ │ │ │ │ │ ├───┼────┼─────┼────┼────┼────┼──┼────┼──┼──────────────┼───┤ │3-152 │大龍營造│文山福興路│90.06.13│12862 │1591 │8 │244 │1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人行道 │ │ │ │ │卷號3-4 │1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53 │翔益營造│承德路人行│90.06.13│12864 │5000 │8 │244 │1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4 │20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第一標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54 │勵志營造│台北市中山│90.06.19│12885 │14238 │8 │244 │2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足球場及田│ │ │ │ │卷號3-4 │2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徑場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55 │巨力營造│汐止市秀峰│90.06.19│12886 │11000 │8 │244 │2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運動公園堆│ │ │ │ │卷號3-4 │29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置象神颱風│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搶救之廢土│ │ │ │ │ │ │ │ │ ├───┼────┼─────┼────┼────┼────┼──┼────┼──┼──────────────┼───┤ │3-156 │振和營造│第七期分管│90.06.19│12887 │1500 │8 │244 │3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一│ │ │ │ │卷號3-4 │3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157 │春輝營造│舊宗段46、│90.06.20│12890 │18766 │8 │244 │3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46-1等2 筆│ │ │ │ │卷號3-4 │39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8 │森業營造│北投區振興│90.06.21│12891 │19169 │8 │244 │4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21│ │ │ │ │卷號3-4 │45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等20筆地號│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59 │昇宏工程│信義段三小│90.06.21│12892 │7932 │8 │244 │4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4、24-1│ │ │ │ │卷號3-4 │51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0 │鴻地工程│開明段一小│90.06.26│12899 │1014 │8 │244 │5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45地號 │ │ │ │ │卷號3-4 │5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1 │堃德營造│士林中山北│90.06.27│12903 │2000 │8 │244 │5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四、五段│ │ │ │ │卷號3-4 │62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人行道(第│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 │二、三標)│ │ │ │ │ │ │ │ │ ├───┼────┼─────┼────┼────┼────┼──┼────┼──┼──────────────┼───┤ │3-162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90.06.27│12904 │80000 │8 │244 │6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等7 筆│ │ │ │ │卷號3-4 │69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63 │富邦營造│陽明段一小│90.07.03│12923 │750 │8 │244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43地號 │ │ │ │ │卷號3-4 │8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64 │意昇營造│仁愛區延平│90.07.03│12924 │156 │8 │244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段894 等3 │ │ │ │ │卷號3-4 │9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18/135│ │ │ │筆地號 │ │ │ │ │ │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基隆市工│25改由│ │ │ │ │ │ │ │ │ │ │務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巨阜營│ │ │ │ │ │ │ │ │ │ │文 │造承攬│ ├───┼────┼─────┼────┼────┼────┼──┼────┼──┼──────────────┼───┤ │3-165 │意昇營造│中正區港濱│90.07.03│12925 │49 │8 │244 │10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3 、 │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 │ │ │ │793-1 號 │ │ │ │ │ │106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66 │意昇營造│中正區港濱│90.07.03│12926 │60 │8 │244 │10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94 、 │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 │ │ │ │793-2 號 │ │ │ │ │ │111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67 │意昇營造│仁愛區延平│90.07.03│12927 │143 │8 │244 │1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段891 、 │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18/135│ │ │ │892-893 地│ │ │ │ │ │124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25改由│ │ │ │號 │ │ │ │ │ │ │函覆基隆市工務局、雲林縣政府│巨阜營│ │ │ │ │ │ │ │ │ │ │同意登錄之公文 │造承攬│ │ │ │ │ │ │ │ │ │ │ │ │ ├───┼────┼─────┼────┼────┼────┼──┼────┼──┼──────────────┼───┤ │3-168 │翔益營造│第五期分管│90.07.06│12951 │1570 │8 │244 │1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28│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士林區│ │ │ │ │ │129 │意備查公文 │ │ │ │ │美國學校)│ │ │ │ │ │ │ │ │ ├───┼────┼─────┼────┼────┼────┼──┼────┼──┼──────────────┼───┤ │3-169 │金煌營造│中正區中正│90.07.06│12952 │1127 │8 │244 │1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229地號 │ │ │ │ │ │13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0 │偉盟工業│第六期支管│90.07.12│12985 │2600 │8 │244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第九│ │ │ │ │ │142 │意備查公文 │ │ │ │ │標(內湖區│ │ │ │ │ │ │ │ │ │ │ │內湖國小)│ │ │ │ │ │ │ │ │ ├───┼────┼─────┼────┼────┼────┼──┼────┼──┼──────────────┼───┤ │3-171 │金助營造│雲林~新懋│90.07.12│12986 │630 │8 │244 │14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分歧展頌電│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纜管路 │ │ │ │ │ │146 │意備查公文 │ │ ├───┼────┼─────┼────┼────┼────┼──┼────┼──┼──────────────┼───┤ │3-172 │大龍營造│內溝溪清疏│90.07.12│12987 │6230 │8 │244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工程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51 │意備查公文 │ │ ├───┼────┼─────┼────┼────┼────┼──┼────┼──┼──────────────┼───┤ │3-173 │興達營造│舊宗段50-6│90.07.17│13006 │7360 │8 │244 │15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地號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18/135│ │ │ │ │ │ │ │ │ │16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07取消│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74 │評輝營造│文山區木柵│90.07.17│13007 │14786 │8 │244 │1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427 等7 筆│ │ │ │ │ │171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地號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75 │潤泰營造│中山段一小│90.07.17│13008 │13105 │8 │244 │17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53地號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7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6 │建坤營造│舊宗段 │90.07.17│13009 │13600 │8 │244 │1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50-10 等一│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8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77 │大盈營造│文林段三小│90.07.17│13011 │20513 │8 │244 │18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2.│ │ │ │段944 等14│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5/1387│ │ │ │筆地號 │ │ │ │ │ │20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5修正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為2005│ │ │ │ │ │ │ │ │ │ │土之公文 │0立方 │ │ │ │ │ │ │ │ │ │ │ │公尺 │ ├───┼────┼─────┼────┼────┼────┼──┼────┼──┼──────────────┼───┤ │3-178 │三和瓦斯│新莊盲人重│90.07.17│13012 │1100 │8 │244 │20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建院至王田│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IDC 大樓 │ │ │ │ │ │205 │意備查公文 │ │ ├───┼────┼─────┼────┼────┼────┼──┼────┼──┼──────────────┼───┤ │3-179 │大龍營造│士林福港街│90.07.18│13013 │555 │8 │244 │20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路排水改│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善工程 │ │ │ │ │ │211 │意備查公文 │ │ ├───┼────┼─────┼────┼────┼────┼──┼────┼──┼──────────────┼───┤ │3-180 │樺峰營造│忠孝東路國│90.07.23│13031 │577 │8 │244 │2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父紀念館北│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側 │ │ │ │ │ │216 │意備查公文 │ │ ├───┼────┼─────┼────┼────┼────┼──┼────┼──┼──────────────┼───┤ │3-181 │拓建營造│濟南路人行│90.07.23│13033 │500 │8 │244 │21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改善工程│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20 │意備查公文 │ │ ├───┼────┼─────┼────┼────┼────┼──┼────┼──┼──────────────┼───┤ │3-182 │鉅邦工程│市府段一小│90.07.26│13042 │3596 │8 │244 │2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50 地號│ │ │ │ │卷號3-4 │至 │、土方計算式、建造執照、土石│ │ │ │ │ │ │ │ │ │ │229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83 │仁昶工程│台北市忠孝│90.07.26│13043 │1159 │8 │244 │23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東路台北科│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技大學工專│ │ │ │ │ │234 │意備查公文 │ │ │ │ │新村 │ │ │ │ │ │ │ │ │ ├───┼────┼─────┼────┼────┼────┼──┼────┼──┼──────────────┼───┤ │3-184 │台益開發│永吉段四小│90.07.26│13044 │2775 │8 │244 │2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4-127 │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24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85 │三星營造│力農段一小│90.07.27│13047 │69002 │8 │244 │2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3-2等7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筆地號 │ │ │ │ │ │248 │意備查公文 │ │ ├───┼────┼─────┼────┼────┼────┼──┼────┼──┼──────────────┼───┤ │3-186 │大龍營造│內溝溪清疏│90.07.27│13048 │640 │8 │244 │2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工程 │ │ │ │ │卷號3-4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5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187 │基石營造│西北區綠地│90.08.01│13069 │352 │8 │244 │25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安全島廣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9 │意備查公文 │ │ ├───┼────┼─────┼────┼────┼────┼──┼────┼──┼──────────────┼───┤ │3-188 │順盛工程│中和排水路│90.08.02│13077 │4000 │8 │244 │26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主流段配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工程 │ │ │ │ │ │263 │意備查公文 │ │ ├───┼────┼─────┼────┼────┼────┼──┼────┼──┼──────────────┼───┤ │3-189 │長福營造│福和段二小│90.08.02│13078 │5419 │8 │244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67-10地│ │ │ │ │卷號3-4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27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190 │霖泰營造│台北市公有│90.08.03│13091 │842 │8 │244 │27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環南市場改│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建 │ │ │ │ │ │274 │意備查公文 │ │ ├───┼────┼─────┼────┼────┼────┼──┼────┼──┼──────────────┼───┤ │3-191 │富邦營造│陽明段一小│90.08.06│13097 │250 │8 │244 │27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343地號 │ │ │ │ │卷號3-4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方計算│ │ │ │ │ │ │ │ │ │ │287 │式、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雲林縣政府土石方已收容│ │ │ │ │ │ │ │ │ │ │ │處理之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92 │拓建營造│基隆路一段│90.08.06│13098 │1420 │8 │244 │28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172 巷排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改善工程 │ │ │ │ │ │293 │意備查公文 │ │ ├───┼────┼─────┼────┼────┼────┼──┼────┼──┼──────────────┼───┤ │3-193 │拓建營造│新生高架橋│90.08.06│13099 │288 │8 │244 │29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護欄等及北│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安路458 巷│ │ │ │ │ │298 │意備查公文 │ │ ├───┼────┼─────┼────┼────┼────┼──┼────┼──┼──────────────┼───┤ │3-194 │天合營造│指南溪護岸│90.08.08│13100 │1352 │8 │244 │29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加高工程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4 │意備查公文 │ │ ├───┼────┼─────┼────┼────┼────┼──┼────┼──┼──────────────┼───┤ │3-195 │明雄建設│第六期分管│90.08.08│13120 │1000 │8 │244 │3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工程第一│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方│ │ │ │ │標(萬華區│ │ │ │ │ │311 │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政中心及萬│ │ │ │ │ │ │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局、雲林│ │ │ │ │華國中) │ │ │ │ │ │ │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3-196 │上禾營造│內湖區文德│90.08.08│13121 │3456 │8 │244 │31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9.7│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建造│/13279│ │ │ │338 等17地│ │ │ │ │ │323 │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取消 │ │ │ │號 │ │ │ │ │ │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 │ │ │ │ │ │ │ │ │ │ │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197 │立向營造│東區○○街│90.08.08│13122 │1635 │8 │244 │3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8 巷等配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管網改善工│ │ │ │ │ │32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程 │ │ │ │ │ │ │公文 │ │ ├───┼────┼─────┼────┼────┼────┼──┼────┼──┼──────────────┼───┤ │3-198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橋│90.08.09│13127 │15000 │8 │244 │32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3-4 │至 │土切結書、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 │ │ │ │店市界至恆│ │ │ │ │ │339 │表、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 │ │ │ │光橋堤防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 │ ├───┼────┼─────┼────┼────┼────┼──┼────┼──┼──────────────┼───┤ │3-199 │晟業營造│士林重慶北│90.08.13│13139 │1787 │8 │244 │34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4 段排水│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改善工程 │ │ │ │ │ │345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0 │華盛工程│北區第三期│90.08.13│13140 │2000 │8 │244 │34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給配水管汰│ │ │ │ │卷號3-4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換工程 │ │ │ │ │ │350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1 │華盛工程│恆光橋至寶│90.08.13│13141 │1000 │8 │244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橋路 │ │ │ │ │卷號3-5 │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2 │華盛工程│新店安坑玫│90.08.13│13142 │1000 │8 │244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瑰中國城吉│ │ │ │ │卷號3-5 │10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祥街及巷衖│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3 │順盛工程│南區敦化南│90.08.13│13143 │1500 │8 │244 │1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及安和路│ │ │ │ │卷號3-5 │15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間水管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4 │青鋐工程│仁愛區海濱│90.08.13│13144 │450 │8 │244 │1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9.7│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5 │25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建造│/13224│ │ │ │193號 │ │ │ │ │ │ │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取消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05 │青鋐工程│信義區中正│90.08.14│13148 │1980 │8 │244 │2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9.7│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5 │36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雜項│/13225│ │ │ │43-1、47號│ │ │ │ │ │ │執照、土方計算書、土石方棄置│取消 │ │ │ │ │ │ │ │ │ │ │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06 │鋐城營造│北投珠海路│90.08.14│13149 │1500 │8 │244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末段道路 │ │ │ │ │卷號3-5 │43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7 │今道企業│中和市南山│90.08.14│13150 │2750 │8 │244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帶 │ │ │ │ │卷號3-5 │49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08 │今道企業│文德路等路│90.08.14│13151 │400 │8 │244 │5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管線穿越│ │ │ │ │卷號3-5 │55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排水箱涵拆│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遷工程 │ │ │ │ │ │ │公文 │ │ ├───┼────┼─────┼────┼────┼────┼──┼────┼──┼──────────────┼───┤ │3-209 │今道企業│中和市復興│90.08.14│13152 │1700 │8 │244 │5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280 巷一│ │ │ │ │卷號3-5 │61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帶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0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90.08.16│13173 │2645 │8 │244 │6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5 │75 │、說明書、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 │ │ │ │206 、207 │ │ │ │ │ │ │表、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 │ │ │ │地號 │ │ │ │ │ │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1 │順盛工程│陽明區承德│90.08.16│13174 │2109 │8 │244 │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六、七段│ │ │ │ │卷號3-5 │82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公所函覆台北自來水事業│ │ │ │ │ │ │ │ │ │ │ │處、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212 │大協進營│行義段肆小│90.08.20│13195 │31460 │8 │244 │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378-1 等│ │ │ │ │卷號3-5 │8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19筆地號 │ │ │ │ │ │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公│ │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3 │順盛工程│88、89年度│90.08.20│13199 │1000 │8 │244 │8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配合市政建│ │ │ │ │卷號3-5 │93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設水管遷移│ │ │ │ │ │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4 │柏凱營造│士林福林抽│90.08.22│13228 │2711 │8 │244 │9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土石方處理│ │ │ │ │水站機組增│ │ │ │ │卷號3-5 │100 │預定進度表、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設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5 │境友營造│安樂區安國│90.08.24│13256 │130 │8 │244 │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1號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107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6 │翔益營造│承德路人行│90.08.24│13257 │1584 │8 │244 │10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第二標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 │ │ │ │ │ │113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 │ │ ├───┼────┼─────┼────┼────┼────┼──┼────┼──┼──────────────┼───┤ │3-217 │太允營造│南港公園管│90.08.24│13258 │110 │8 │244 │11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理所暨所轄│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土石│ │ │ │ │公園整建工│ │ │ │ │ │11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程 │ │ │ │ │ │ │公文 │ │ ├───┼────┼─────┼────┼────┼────┼──┼────┼──┼──────────────┼───┤ │3-218 │世久營造│松山臨時車│90.08.27│13260 │10138 │8 │244 │11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站工程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處理預定進度表、廢方│ │ │ │ │ │ │ │ │ │ │125 │詳細表、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19 │豐順營造│內湖污水收│90.08.28│13275 │3000 │8 │244 │12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集系統第二│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期 │ │ │ │ │ │137 │意備查公文、公所函覆北市工務│ │ │ │ │ │ │ │ │ │ │ │局、雲林縣政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3-220 │豐順營造│深美~台北│90.08.28│13276 │3500 │8 │244 │1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161KV 線電│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纜管路工程│ │ │ │ │ │141 │意備查公文 │ │ ├───┼────┼─────┼────┼────┼────┼──┼────┼──┼──────────────┼───┤ │3-221 │上禾營造│內湖文德段│90.08.29│13278 │3456 │8 │244 │14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352 、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352-1 地號│ │ │ │ │ │146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22 │大千營造│仁愛區海濱│90.08.31│13226 │450 │8 │244 │14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0.│ │ │ │段三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18/135│ │ │ │193號 │ │ │ │ │ │15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公所函│08取消│ │ │ │ │ │ │ │ │ │ │覆基隆市政府工務局、雲林縣政│ │ │ │ │ │ │ │ │ │ │ │府同意登錄之公文 │ │ ├───┼────┼─────┼────┼────┼────┼──┼────┼──┼──────────────┼───┤ │3-223 │金陵建設│信義區中正│90.08.31│13227 │1980 │8 │244 │15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雜項執照、│ │ │ │ │段一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土方計算式、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43-1、47號│ │ │ │ │ │162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24 │皇昌營造│台北車站地│90.09.03│13320 │143442 │8 │244 │16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下街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67 │意備查公文 │ │ ├───┼────┼─────┼────┼────┼────┼──┼────┼──┼──────────────┼───┤ │3-225 │鉅邦營造│文山區政大│90.09.03│13321 │5387 │8 │244 │16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一小段87│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94等2 筆│ │ │ │ │ │17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26 │國雲營造│士林區陽明│90.09.03│13322 │1084 │8 │244 │17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四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710地號 │ │ │ │ │ │181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27 │鋐城營造│北投珠海路│90.09.04│13332 │1500 │8 │244 │18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末段道路 │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8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28 │太允營造│園藝管理所│90.09.05│13335 │30 │8 │244 │18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區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2 │意備查公文 │ │ ├───┼────┼─────┼────┼────┼────┼──┼────┼──┼──────────────┼───┤ │3-229 │潤蒼營造│文山57、58│90.09.05│13336 │670 │8 │244 │1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號公園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6 │意備查公文 │ │ ├───┼────┼─────┼────┼────┼────┼──┼────┼──┼──────────────┼───┤ │3-230 │旭初工程│西區永和市│90.09.05│13337 │2870 │8 │244 │1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民樂街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00 │意備查公文 │ │ ├───┼────┼─────┼────┼────┼────┼──┼────┼──┼──────────────┼───┤ │3-231 │東富弘營│中山一號公│90.09.07│13357 │7008 │8 │244 │2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園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04 │意備查公文 │ │ ├───┼────┼─────┼────┼────┼────┼──┼────┼──┼──────────────┼───┤ │3-232 │大連營造│板橋市公三│90.09.07│13358 │980 │8 │244 │2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公園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08 │意備查公文 │ │ ├───┼────┼─────┼────┼────┼────┼──┼────┼──┼──────────────┼───┤ │3-233 │理正營造│永和市瓦瑤│90.09.07│13359 │7259 │8 │244 │2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溝疏浚工程│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12 │意備查公文 │ │ ├───┼────┼─────┼────┼────┼────┼──┼────┼──┼──────────────┼───┤ │3-234 │金鋼營造│大豐段一小│90.09.12│13383 │800 │8 │244 │21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90.10.│ │ │ │段12等21筆│ │ │ │ │卷號3-5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29/136│ │ │ │地號 │ │ │ │ │ │224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13取消│ │ │ │ │ │ │ │ │ │ │ │ │ ├───┼────┼─────┼────┼────┼────┼──┼────┼──┼──────────────┼───┤ │3-235 │金鋼營造│三興段一小│90.09.12│13384 │1608 │8 │244 │2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329地號 │ │ │ │ │卷號3-5 │至 │土切結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 │ │ │ │ │ │231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36 │大成工程│逸仙段二小│90.09.12│13385 │38160 │8 │244 │23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3等4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3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37 │大龍營造│土林福港街│90.09.13│13388 │895 │8 │244 │23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道路 │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4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38 │理正營造│北市抽水站│90.09.13│13389 │10600 │8 │244 │24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淤泥清除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0 │意備查公文 │ │ ├───┼────┼─────┼────┼────┼────┼──┼────┼──┼──────────────┼───┤ │3-239 │理正營造│北市閘閥門│90.09.13│13390 │4800 │8 │244 │25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周邊淤泥清│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除 │ │ │ │ │ │256 │意備查公文 │ │ ├───┼────┼─────┼────┼────┼────┼──┼────┼──┼──────────────┼───┤ │3-240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橋│90.09.21│13430 │5000 │8 │244 │25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店市界至恆│ │ │ │ │ │26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光橋堤防 │ │ │ │ │ │ │ │ │ ├───┼────┼─────┼────┼────┼────┼──┼────┼──┼──────────────┼───┤ │3-241 │大陽洲營│中山區吉林│90.09.25│13466 │1585 │8 │244 │26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四小段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24 、349 │ │ │ │ │ │26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地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42 │菖翊水電│蘆洲中山路│90.09.28│13464 │1340 │8 │244 │2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73 │意備查公文 │ │ ├───┼────┼─────┼────┼────┼────┼──┼────┼──┼──────────────┼───┤ │3-243 │東鑫龍營│為六期分管│90.09.28│13481 │1589 │8 │244 │27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網工程第六│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標(中正區│ │ │ │ │ │278 │意備查公文 │ │ │ │ │東門市場)│ │ │ │ │ │ │ │ │ ├───┼────┼─────┼────┼────┼────┼──┼────┼──┼──────────────┼───┤ │3-244 │大才營造│興安段四小│90.09.28│13488 │1200 │8 │244 │27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等38地│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號 │ │ │ │ │ │28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45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90.10.04│13500 │4948 │8 │244 │28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6 等13│ │ │ │ │卷號3-5 │至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筆地號 │ │ │ │ │ │292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46 │尹上工程│改善內湖地│90.10.04│13501 │600 │8 │244 │29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供水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96 │意備查公文 │ │ ├───┼────┼─────┼────┼────┼────┼──┼────┼──┼──────────────┼───┤ │3-247 │尹上工程│和平東路復│90.10.04│13502 │1004 │8 │244 │297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興南路口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0 │意備查公文 │ │ ├───┼────┼─────┼────┼────┼────┼──┼────┼──┼──────────────┼───┤ │3-248 │尹上工程│配合環河快│90.10.04│13503 │1600 │8 │244 │3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速道路三重│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市○○路至│ │ │ │ │ │304 │意備查公文 │ │ │ │ │長元街配水│ │ │ │ │ │ │ │ │ │ │ │管拆遷工程│ │ │ │ │ │ │ │ │ ├───┼────┼─────┼────┼────┼────┼──┼────┼──┼──────────────┼───┤ │3-249 │順盛工程│陽明區士東│90.10.09│13531 │1500 │8 │244 │3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286巷 │ │ │ │ │卷號3-5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308 │意備查公文 │ │ ├───┼────┼─────┼────┼────┼────┼──┼────┼──┼──────────────┼───┤ │3-250 │大豐建築│大佳段二小│90.10.15│13547 │746 │8 │244 │3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369 、 │ │ │ │ │卷號3-5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70-1地號 │ │ │ │ │ │315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51 │翔益營造│第七期分管│90.10.16│13565 │2000 │8 │244 │1至5│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網第2標 │ │ │ │ │卷號3-6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2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10.17│13579 │5000 │8 │244 │6至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6 │16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77-1 地號│ │ │ │ │ │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 │、回填土壤買賣合約、公所同意│ │ │ │ │ │ │ │ │ │ │ │轉運備查公文 │ │ ├───┼────┼─────┼────┼────┼────┼──┼────┼──┼──────────────┼───┤ │3-253 │理正營造│板橋五處抽│90.10.18│13532 │5060 │8 │244 │1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水站 │ │ │ │ │卷號3-6 │2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4 │和興水電│陽明區裕民│90.10.18│13586 │520 │8 │244 │2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四路 │ │ │ │ │卷號3-6 │27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5 │世久營造│景美溪寶橋│90.10.18│13587 │1000 │8 │244 │2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上游左岸新│ │ │ │ │卷號3-6 │32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店市界至恆│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光橋堤防 │ │ │ │ │ │ │ │ │ ├───┼────┼─────┼────┼────┼────┼──┼────┼──┼──────────────┼───┤ │3-256 │長昇機械│安樂路抽水│90.10.19│13564 │518 │8 │244 │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機增設 │ │ │ │ │卷號3-6 │3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7 │金鋼營造│南港茶葉製│90.10.24│13614 │800 │8 │244 │3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造場防護工│ │ │ │ │卷號3-6 │4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程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58 │大成工程│逸仙段二小│90.10.25│13621 │13428 │8 │244 │4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2-2、14│ │ │ │ │卷號3-6 │48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59 │基石營造│中山北路四│90.11.01│13660 │177 │8 │244 │4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五段人行│ │ │ │ │卷號3-6 │5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道第一標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60 │日商華大│西湖段四小│90.11.01│13661 │6109 │8 │244 │54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成營造 │段90等5 筆│ │ │ │ │卷號3-6 │59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61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11.05│13678 │5000 │8 │244 │6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6 │69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77-1 地號│ │ │ │ │ │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62 │仁泉營造│內溝溪下游│90.11.05│13679 │5000 │8 │244 │7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段整治第一│ │ │ │ │卷號3-6 │74 │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標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63 │仁泉營造│基隆河南湖│90.11.05│13680 │5000 │8 │244 │7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說明書、棄│ │ │ │ │大橋上游 │ │ │ │ │卷號3-6 │80 │土切結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64 │任慶工程│復興段一小│90.11.06│13693 │1156 │8 │244 │8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97 、 │ │ │ │ │卷號3-6 │8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167-7 地號│ │ │ │ │ │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65 │偉銓營造│北巿12號公│90.11.09│13709 │177829 │8 │244 │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第一標 │ │ │ │ │卷號3-6 │98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66 │東暐營造│大同區雙連│90.11.13│13736 │16628 │8 │244 │99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二小段 │ │ │ │ │卷號3-6 │103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489 等24筆│ │ │ │ │ │ │意備查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 │ │ │ │地號 │ │ │ │ │ │ │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67 │中佑營造│環河南路二│90.11.13│13737 │500 │8 │244 │1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人行道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08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68 │輝達營造│懷生段四小│90.11.15│13752 │10787 │8 │244 │10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89 、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315 地號 │ │ │ │ │ │11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69 │寶來營造│文林段三小│90.11.15│13753 │10474 │8 │244 │11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600-1 等│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6 筆地號 │ │ │ │ │ │12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0 │拓建營造│建國南路人│90.11.19│13876 │670 │8 │244 │12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行道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24 │意備查公文 │ │ ├───┼────┼─────┼────┼────┼────┼──┼────┼──┼──────────────┼───┤ │3-271 │仲力營造│文林段五小│90.11.20│13793 │12962 │8 │244 │1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 等15筆│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 │1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2 │太允營造│新生榮星公│90.11.21│13800 │100 │8 │244 │131-│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園等整建 │ │ │ │ │卷號3-6 │13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73 │千鼎營造│三玉段二小│90.11.29│13876 │16850 │8 │244 │1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143 等19│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4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74 │勁和營造│通化段二小│90.11.30│13883 │1101 │8 │244 │14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770地號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方計算式、土石│ │ │ │ │ │ │ │ │ │ │148 │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 │公文、北市工務局函請土庫鎮公│ │ │ │ │ │ │ │ │ │ │ │所追蹤考核棄土之公文 │ │ ├───┼────┼─────┼────┼────┼────┼──┼────┼──┼──────────────┼───┤ │3-275 │大協進營│吳興段二小│90.12.03│13889 │18988 │8 │244 │1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19-1等10│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15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6 │柏凱營造│新生抽水站│90.12.05│13909 │2500 │8 │244 │158-│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 │ │ │ │ │卷號3-6 │164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7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90.12.05│13910 │4773 │8 │244 │16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 、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建造執照、土石方棄│ │ │ │ │277-1 地號│ │ │ │ │ │170 │置同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3-278 │仁泉營造│磺溪堤防加│90.12.05│13911 │10000 │8 │244 │17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固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77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79 │拓建營造│基隆路一段│90.12.11│13960 │1500 │8 │244 │17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172巷 │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18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0 │開源營造│士林延平北│90.12.13│13990 │5222 │8 │244 │18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五段1巷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89 │意備查公文 │ │ ├───┼────┼─────┼────┼────┼────┼──┼────┼──┼──────────────┼───┤ │3-281 │冠德營造│五股及洲子│90.12.18│14023 │13364 │8 │244 │19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洋抽水站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197 │意備查公文 │ │ ├───┼────┼─────┼────┼────┼────┼──┼────┼──┼──────────────┼───┤ │3-282 │豐順營造│第四期支管│90.12.20│14053 │2000 │8 │244 │198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用戶連接管│ │ │ │ │卷號3-6 │至 │、說明書、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第十三標 │ │ │ │ │ │203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3 │利茂營造│中山段二小│90.12.21│14073 │1255 │8 │244 │20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40地號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0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84 │達因工程│中山段四小│90.12.21│14074 │33145 │8 │244 │2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90.12.│ │ │ │段542-0 等│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31/141│ │ │ │10筆地號 │ │ │ │ │ │219 │意備查公文 │52取消│ ├───┼────┼─────┼────┼────┼────┼──┼────┼──┼──────────────┼───┤ │3-285 │天佳福營│寶清段一小│90.12.21│14075 │1380 │8 │244 │22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段496 等4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筆地號 │ │ │ │ │ │224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3-286 │統營營造│舊宗段74、│90.12.24│14102 │3424 │8 │244 │22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74-13地號 │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 │ │ │ │ │ │230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87 │一加水電│西區○○路│90.12.24│14103 │1075 │8 │244 │23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秀朗路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34 │意備查公文 │ │ ├───┼────┼─────┼────┼────┼────┼──┼────┼──┼──────────────┼───┤ │3-288 │中佑營造│吉林路及民│90.12.24│14104 │574 │8 │244 │23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生西路三巷│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42 │意備查公文 │ │ ├───┼────┼─────┼────┼────┼────┼──┼────┼──┼──────────────┼───┤ │3-289 │中佑營造│大同延平北│90.12.24│14105 │2231 │8 │244 │243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二、三段│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第二標 │ │ │ │ │ │248 │意備查公文 │ │ ├───┼────┼─────┼────┼────┼────┼──┼────┼──┼──────────────┼───┤ │3-290 │安倉營造│木柵線木柵│90.12.25│14114 │2200 │8 │244 │249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動物園站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53 │意備查公文 │ │ ├───┼────┼─────┼────┼────┼────┼──┼────┼──┼──────────────┼───┤ │3-291 │冠億營造│工商路西雲│90.12.25│14115 │1715 │8 │244 │25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下水道 │ │ │ │ │卷號3-6 │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 │ │ │ │ │ │261 │意備查公文 │ │ ├───┼────┼─────┼────┼────┼────┼──┼────┼──┼──────────────┼───┤ │3-292 │力拓營造│台北市中山│90.12.27│14134 │6001 │8 │244 │262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區○○段三│ │ │ │ │卷號3-6 │至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小段665 地│ │ │ │ │ │269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北市工│ │ │ │ │號 │ │ │ │ │ │ │務局函請土庫鎮公所追蹤考核棄│ │ │ │ │ │ │ │ │ │ │ │土之公文 │ │ ├───┼────┼─────┼────┼────┼────┼──┼────┼──┼──────────────┼───┤ │3-293 │利榮建設│第五期支管│90.12.28│14151 │2500 │8 │244 │27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及用戶連接│ │ │ │ │卷號3-6 │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公所同│ │ │ │ │管第17標 │ │ │ │ │ │ │意備查公文 │ │ ├───┼────┼─────┼────┼────┼────┼──┼────┼──┼──────────────┼───┤ │3-294 │建坤營造│舊宗段44-7│無 │無 │30539 │8 │雲林地檢│3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以下編│ │ │ │、44-8等二│ │ │ │ │署92 年4│37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號3-29│ │ │ │筆地號工程│ │ │ │ │月1日雲 │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 │4至3-3│ │ │ │ │ │ │ │ │檢惟德第│ │ │12為檢│ │ │ │ │ │ │ │ │06470 號│ │ │察官於│ │ │ │ │ │ │ │ │卷 │ │ │96年1 │ │ │ │ │ │ │ │ │ │ │ │月17日│ │ │ │ │ │ │ │ │ │ │ │94年度│ │ │ │ │ │ │ │ │ │ │ │蒞字第│ │ │ │ │ │ │ │ │ │ │ │4049號│ │ │ │ │ │ │ │ │ │ │ │擴張之│ │ │ │ │ │ │ │ │ │ │ │犯罪事│ │ │ │ │ │ │ │ │ │ │ │實 │ ├───┼────┼─────┼────┼────┼────┼──┼────┼──┼──────────────┼───┤ │3-295 │日光營造│士林區碧溪│91.1.24 │00000000│5414 │8 │雲林地檢│38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產業道路 │ │35 │ │ │署92 年4│4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1K+500附近│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災區滑動整│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治工程(第│ │ │ │ │06470 號│ │ │ │ │ │ │一期)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6 │聖陸營造│三興段壹小│無 │無 │3147 │8 │雲林地檢│4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 │ │ │ │ │署92 年4│5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868.869.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870.871 等│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4 筆地號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7 │仁昶工程│民生段31-2│91.1.31 │00000000│38579 │8 │雲林地檢│5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等10筆地號│ │66 │ │ │署92 年4│5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 │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8 │大貴營造│北投中央南│91.2.4 │00000000│774 │8 │雲林地檢│5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一段及中│ │27 │ │ │署92 年4│6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央北路三段│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40巷排水改│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善工程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299 │大貴營造│北寧路(南│91.2.7 │00000000│950 │8 │雲林地檢│6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京東路至八│ │25 │ │ │署92 年4│6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德路)排水│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改善工程 │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0 │大貴營造│大同重慶北│91.2.7 │00000000│1793 │8 │雲林地檢│6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路三段(敦│ │26 │ │ │署92 年4│71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煌路至酒泉│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街)左側排│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水改善工程│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1 │祥恩營造│北投大度路│91.2.21 │00000000│1355 │8 │雲林地檢│72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中央分隔島│ │68 │ │ │署92 年4│75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緣石加高及│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路面整修工│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程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2 │昱程營造│內湖區舊宗│91.2.22 │00000000│9910 │8 │雲林地檢│76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50-5號 │ │35 │ │ │署92 年4│79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3 │開誠工程│台北縣中和│無 │00000000│3129 │8 │雲林地檢│80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市公所(中│ │14 │ │ │署92 年4│82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 │ │ │ │ │永和公所瓦│ │ │ │ │月1日雲 │ │ │ │ │ │ │謠溝抽水站│ │ │ │ │檢惟德第│ │ │ │ │ │ │橋涵瓶頸改│ │ │ │ │06470 號│ │ │ │ │ │ │善工程)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4 │仁昶工程│中山區中山│91.3.27 │00000000│37600 │8 │雲林地檢│83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貳小段 │ │61 │ │ │署92 年4│86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41-1.41-2 │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地號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5 │金鋼營造│大坑溪、四│91.3.27 │00000000│5015 │8 │雲林地檢│87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分溪聯繫堤│ │62 │ │ │署92 年4│90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防加高工程│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第二期)│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6 │大東盛營│南港成福路│91.4.10 │00000000│300 │8 │雲林地檢│91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造 │排水支線工│ │82 │ │ │署92 年4│94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程(後續工│ │ │ │ │月1日雲 │ │意備查公文 │ │ │ │ │程)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7 │國記營造│信義段參小│91.4.10 │00000000│27987 │8 │雲林地檢│95至│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21.21-1 │ │85 │ │ │署92 年4│100 │、建造執照、土石方棄置同意書│ │ │ │ │地號 │ │ │ │ │月1日雲 │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土石方│ │ │ │ │ │ │ │ │ │檢惟德第│ │預定進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8 │神緯營造│台北縣三重│91.4.18 │00000000│1747 │8 │雲林地檢│101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市污水下水│ │57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道支管工程│ │ │ │ │月1日雲 │104 │意備查公文 │ │ │ │ │第三標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09 │聖陸營造│美仁段二小│91.1.8 │00000000│23318 │8 │雲林地檢│105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894地號 │ │57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 │ │ │ │ │月1日雲 │109 │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理預定進│ │ │ │ │ │ │ │ │ │檢惟德第│ │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10 │世久營造│洲美提防新│日期蓋印│00000000│34342 │8 │雲林地檢│110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探勘工程│建工程(共│模糊 │57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溝段)截水│ │ │ │ │月1日雲 │116 │意備查公文 │ │ │ │ │牆及場鑄RC│ │ │ │ │檢惟德第│ │ │ │ │ │ │基樁部分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11 │預壘營造│九十年度南│91.2.4 │00000000│1000 │8 │雲林地檢│124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港區○○街│ │28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說明書)│ │ │ │ │二段崩塌邊│ │ │ │ │月1日雲 │129 │、縣府同意備查公文、土石方處│ │ │ │ │坡整治工程│ │ │ │ │檢惟德第│ │理預定進度表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3-312 │冠進工程│文山區華興│91.5.15 │00000000│128 │8 │雲林地檢│136 │申報公司申請文件(棄土切結書│ │ │ │ │段三小段 │ │74 │ │ │署92 年4│至 │、土石方棄置同意書)、縣府同│ │ │ │ │316-0.317-│ │ │ │ │月1日雲 │139 │意備查公文 │ │ │ │ │0地號 │ │ │ │ │檢惟德第│ │ │ │ │ │ │ │ │ │ │ │06470 號│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 │ │ │ │ │ └───┴────┴─────┴────┴────┴────┴──┴────┴──┴──────────────┴───┘ 申報案件數:312件 合計開立棄土證明總數量:3,138,877立方公尺 取消進場數量:570,269立方公尺 附表十之一: 懷鼎場:懷鼎公司及土庫鎮公所出具之完工公文 ┌──┬──────────────┬────┬─────┬────┬─────┬───────────┬──────────┬────┐ │編號│發文單位、日期及文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土石方量│受文者 │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懷鼎)開立棄土│ 備註 │ │ │ │公司 │ │(立方公│ │ │證明統計資料表 │ │ │ ├────┬────┬────┤ │ │尺) │ ├──┬─────┬──┼──┬────┬──┤ │ │ │ 單位 │ 日期 │ 文號 │ │ │ │ │箱 │證據編號 │頁數│編號│證據編號│頁數│ │ ├──┼────┼────┼────┼────┼─────┼────┼─────┼──┼─────┼──┼──┼────┼──┼────┤ │1 │懷鼎公司│ 90.6.1│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雲林縣土庫│8 │244 │271 │3-7 │244 │44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鎮公所 │ │卷號3-1 │ │ │卷號3-1 │57 │成證明 │ │ │ │ │號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2 │懷鼎公司│ 90.8.31│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雲林縣土庫│8 │244 │未編│3-7 │244 │44至│附工程完│ │ │ │ │900831號│ │建地下停車│ │鎮公所 │ │卷號3-1 │ │ │卷號3-1 │57 │成證明 │ │ │ │ │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3 │懷鼎公司│ 90.7.20│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雲林縣土庫│20 │303-3 │未編│3-59│244 │52至│ │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鎮公所 │ │ │ │ │卷號3-2 │59 │ │ │ │ │ │號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4 │懷鼎公司│90.11.13│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7982 │正本:雲林│20 │303-1 │未編│3-59│244 │52至│ │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縣政府 │ │ │ │ │卷號3-2 │59 │ │ │ │ │ │號 │ │場工程(89│ ├─────┼──┼─────┤ │ │ │ │ │ │ │ │ │ │ │建字324) │ │副本:土庫│32 │301-2 │ │ │ │ │ │ │ │ │ │ │ │ │ │鎮公所、北│ │ │ │ │ │ │ │ │ │ │ │ │ │ │ │市停管處、│ │ │ │ │ │ │ │ │ │ │ │ │ │ │ │世龍營造 │ │ │ │ │ │ │ │ ├──┼────┼────┼────┼────┼─────┼────┼─────┼──┼─────┼──┼──┼────┼──┼────┤ │5 │懷鼎公司│ 90.7.12│懷字第 │德寶營造│臺北市停車│第三層土│正本:德寶│20 │303-3 │未編│3-24│244 │286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管理處「中│方開挖已│營造 │ │ │ │3-24│卷號3-5 │至 │成證明 │ │ │ │ │號 │ │山十四、十│於90.4.9├─────┤ │ │ │ │ │292 │ │ │ │ │ │ │ │五號公園附│完成進場│副本:臺北│ │ │ │ │ │ │ │ │ │ │ │ │ │建地下停車│數量3644│市停車管理│ │ │ │ │ │ │ │ │ │ │ │ │ │場新建工程│1.2 ,第│處、雲林縣│ │ │ │ │ │ │ │ │ │ │ │ │ │」(建照88│四層土方│政府、雲林│ │ │ │ │ │ │ │ │ │ │ │ │ │建字第471 │開挖自 │縣土庫鎮公│ │ │ │ │ │ │ │ │ │ │ │ │ │號) │90.4.25 │所 │ │ │ │ │ │ │ │ │ │ │ │ │ │ │至90.7. │ │ │ │ │ │ │ │ │ │ │ │ │ │ │ │6止已完 │ │ │ │ │ │ │ │ │ │ │ │ │ │ │ │成進場數│ │ │ │ │ │ │ │ │ │ │ │ │ │ │ │量33110.│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6 │懷鼎公司│ 90.8.1 │懷字第 │德寶營造│同上 │至90.7.6│正本:德寶│20 │303-10 │未編│3-24│244 │286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已送本公│營造 │ │ │ │3-24│卷號3-5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司收容處├─────┤ │ │ │ │ │292 │ │ │ │ │ │ │ │ │理69552 │副本:雲林│ │ │ │ │ │ │ │ │ │ │ │ │ │ │ │縣政府、土│ │ │ │ │ │ │ │ │ │ │ │ │ │ │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停管│ │ │ │ │ │ │ │ │ │ │ │ │ │ │ │處 │ │ │ │ │ │ │ │ ├──┼────┼────┼────┼────┼─────┼────┼─────┼──┼─────┼──┼──┼────┼──┼────┤ │7 │土庫鎮公│ 90.8.8│90土鎮建│德寶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北市│20 │303-9 │未編│3-24│244 │286 │ │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府停管處 │ │ │ │3-24│卷號3-5 │至 │ │ │ │ │ │13113號 │ │ │已收容土├─────┤ │ │ │ │ │292 │ │ │ │ │ │ │ │ │石方6955│副本:雲林│ │ │ │ │ │ │ │ │ │ │ │ │ │ │2 且已開│縣政府、懷│ │ │ │ │ │ │ │ │ │ │ │ │ │ │立工程完│鼎公司 │ │ │ │ │ │ │ │ │ │ │ │ │ │ │成證明無│ │ │ │ │ │ │ │ │ │ │ │ │ │ │ │誤 │ │ │ │ │ │ │ │ │ ├──┼────┼────┼────┼────┼─────┼────┼─────┼──┼─────┼──┼──┼────┼──┼────┤ │8 │懷鼎公司│90.10.16│懷字第 │德寶營造│同上 │第六層開│正本:德寶│20 │303-5 │未編│3-24│244 │286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挖自 │營造 │ │ │ │3-24│卷號3-5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90.8.23 ├─────┤ │ │ │ │ │292 │ │ │ │ │ │ │ │ │至90.10.│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 │4 已完成│停管處、雲│ │ │ │ │ │ │ │ │ │ │ │ │ │ │進場土方│林縣政府、│ │ │ │ │ │ │ │ │ │ │ │ │ │ │22830 │土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福旺機械│ │ │ │ │ │ │ │ ├──┼────┼────┼────┼────┼─────┼────┼─────┼──┼─────┼──┼──┼────┼──┼────┤ │9 │土庫鎮公│90.10.19│90土鎮建│德寶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北市│20 │303-4 │未編│3-24│244 │286 │依據懷鼎│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府停管處 │ │ │ │3-24│卷號3-5 │至 │公司90. │ │ │ │ │13484號 │ │ │已收容處├─────┤ │ │ │ │ │292 │10.5懷字│ │ │ │ │ │ │ │理開挖至│副本:雲林│ │ │ │ │ │ │第901005│ │ │ │ │ │ │ │第5 層數│縣政府、懷│ │ │ │ │ │ │2號函 │ │ │ │ │ │ │ │量為 │鼎公司 │ │ │ │ │ │ │ │ │ │ │ │ │ │ │32013.4 │ │ │ │ │ │ │ │ │ │ │ │ │ │ │ │且已開立│ │ │ │ │ │ │ │ │ │ │ │ │ │ │ │工程完成│ │ │ │ │ │ │ │ │ │ │ │ │ │ │ │證明無誤│ │ │ │ │ │ │ │ │ ├──┼────┼────┼────┼────┼─────┼────┼─────┼──┼─────┼──┼──┼────┼──┼────┤ │10 │懷鼎公司│ 90.8.17│懷字第 │亞記營造│臺北市市場│ 2704 │正本;亞記│20 │303-9 │未編│3-82│244 │207 │附工程完│ │ │ │ │00000000│ │管理處朱崙│ │營造 │ │ │ │ │卷號3-2 │至 │成證明 │ │ │ │ │號 │ │市場改建工│ ├─────┤ │ │ │ │ │224 │ │ │ │ │ │ │ │程(89建字│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208) │ │市管處、土│ │ │ │ │ │ │ │ │ │ │ │ │ │ │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聶子文建築│ │ │ │ │ │ │ │ │ │ │ │ │ │ │ │師事務所 │ │ │ │ │ │ │ │ ├──┼────┼────┼────┼────┼─────┼────┼─────┼──┼─────┼──┼──┼────┼──┼────┤ │11 │懷鼎公司│90.11.13│懷字第 │亞記營造│同上 │11583 │正本:亞記│20 │303-1 │未編│3-82│244 │207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 │營造 │ │ │ │ │卷號3-2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 ├─────┤ │ │ │ │ │224 │ │ │ │ │ │ │ │ │ │副本:土庫│ │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12 │懷鼎公司│90.11.20│懷字第 │亞記營造│同上 │5304 │正本:亞記│20 │303-1 │未編│3-82│244 │207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 │營造 │ │ │ │ │卷號3-2 │至 │成證明 │ │ │ │ │號 │ │ │ ├─────┤ │ │ │ │ │224 │ │ │ │ │ │ │ │ │ │副本:土庫│ │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13 │土庫鎮公│90.11.30│90土鎮建│亞記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亞記│20 │303-1 │未編│3-82│244 │207 │依據亞記│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營造 │ │ │ │ │卷號3-2 │至 │公司 │ │ │ │ │13804號 │ │ │已收容處├─────┤ │ │ │ │ │224 │90.11.19│ │ │ │ │ │ │ │理5304 │副本:北市│ │ │ │ │ │ │亞文90發│ │ │ │ │ │ │ │ │停管處、懷│ │ │ │ │ │ │字第127 │ │ │ │ │ │ │ │ │鼎公司 │ │ │ │ │ │ │號函、附│ │ │ │ │ │ │ │ │ │ │ │ │ │ │ │工程完成│ │ │ │ │ │ │ │ │ │ │ │ │ │ │ │證明 │ ├──┼────┼────┼────┼────┼─────┼────┼─────┼──┼─────┼──┼──┼────┼──┼────┤ │14 │懷鼎公司│90.9.3 │懷字第 │竟誠建築│臺北市市場│至90.8. │正本:竟誠│20 │303-8 │未編│3-16│244 │63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管理處「民│31止已收│建築 │ │ │ │3-16│卷號3-4 │69 │成證明 │ │ │ │ │號 │ │福市場及長│容數量為├─────┤ │ │ │ │ │ │ │ │ │ │ │ │ │春一號公園│5148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毗鄰巷道三│ │市管處、土│ │ │ │ │ │ │ │ │ │ │ │ │ │合一改建工│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程」(89建│ │羅興華建築│ │ │ │ │ │ │ │ │ │ │ │ │ │號392) │ │師事務所 │ │ │ │ │ │ │ │ ├──┼────┼────┼────┼────┼─────┼────┼─────┼──┼─────┼──┼──┼────┼──┼────┤ │15 │懷鼎公司│90.11.14│懷字第 │竟誠建築│同上 │已收容處│土庫鎮公所│20 │303-1 │未編│3-16│244 │63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理數量為│ │ │ │ │3-16│卷號3-4 │69 │成證明 │ │ │ │ │號 │ │ │10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土庫鎮公│90.11.21│90土鎮建│竟誠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竟誠│20 │303-1 │未編│3-16│244 │63至│回覆竟誠│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建築 │ │ │ │3-16│卷號3-4 │69 │建築90. │ │ │ │ │13773號 │ │ │已收容處├─────┤ │ │ │ │ │ │11.12 │ │ │ │ │ │ │ │理10600 │副本:雲林│ │ │ │ │ │ │竟民字第│ │ │ │ │ │ │ │且已開立│縣政府、北│ │ │ │ │ │ │092 號函│ │ │ │ │ │ │ │工程完成│市停管處、│ │ │ │ │ │ │ │ │ │ │ │ │ │ │證明 │懷鼎公司 │ │ │ │ │ │ │ │ ├──┼────┼────┼────┼────┼─────┼────┼─────┼──┼─────┼──┼──┼────┼──┼────┤ │17 │懷鼎公司│90.10.19│懷字第 │國記營造│臺北市政府│已收容 │正本:國記│20 │303-1 │未編│3-13│244 │96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工務局新建│處理2058│營造 │ │ │ │ │卷號3-1 │112 │成證明 │ │ │ │ │號 │ │工程處「北│ ├─────┤ │ │ │ │ │ │ │ │ │ │ │ │ │投區秀山區│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民活動中心│ │府工務局新│ │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建工程處、│ │ │ │ │ │ │ │ │ │ │ │ │ │(89建字 │ │土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149 ) │ │ │ │ │ │ │ │ │ │ ├──┼────┼────┼────┼────┼─────┼────┼─────┼──┼─────┼──┼──┼────┼──┼────┤ │18 │懷鼎公司│90.10.30│懷字第 │國記營造│同上 │已收容 │正本:國記│32 │301-2 │未編│3-13│244 │96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 │處理5068│營造 │ │ │ │ │卷號3-1 │112 │成證明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土庫│ │ │ │ │ │ │ │ │ │ │ │ │ │ │ │鎮公所 │ │ │ │ │ │ │ │ ├──┼────┼────┼────┼────┼─────┼────┼─────┼──┼─────┼──┼──┼────┼──┼────┤ │19 │懷鼎公司│90.11.12│懷字第 │國記營造│同上 │已收容 │正本:國記│32 │301-2 │未編│3-13│244 │96至│ │ │ │ │ │0000000 │ │ │處理4816│營造 │ │ │ │ │卷號3-1 │112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 │ │府工務局新│ │ │ │ │ │ │ │ │ │ │ │ │ │ │ │建工程處、│ │ │ │ │ │ │ │ │ │ │ │ │ │ │ │土庫鎮公所│ │ │ │ │ │ │ │ ├──┼────┼────┼────┼────┼─────┼────┼─────┼──┼─────┼──┼──┼────┼──┼────┤ │20 │懷鼎公司│90.11.16│懷字第 │ │臺北市工務│已運至本│正本:雲林│20 │303-1 │未編│3-16│244 │70至│ │ │ │ │ │0000000 │ │局89建字 │公司餘土│縣政府、土│ │ │ │3-16│卷號3-4 │80 │ │ │ │ │ │號 │ │272 │數量為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 │ │副本:北市│ │ │ │ │ │ │ │ │ │ │ │ │ │ │ │府工務局 │ │ │ │ │ │ │ │ ├──┼────┼────┼────┼────┼─────┼────┼─────┼──┼─────┼──┼──┼────┼──┼────┤ │21 │土庫鎮公│90.11.21│90土鎮建│ │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北市│20 │303-1 │未編│3-16│244 │70至│回覆竟誠│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府工務局 │ │ │ │3-16│卷號3-4 │80 │建築90. │ │ │ │ │13762號 │ │ │已收容處├─────┤ │ │ │ │ │ │11.12 │ │ │ │ │ │ │ │理1000 │副本:雲林│ │ │ │ │ │ │竟民字第│ │ │ │ │ │ │ │ │縣政府、懷│ │ │ │ │ │ │092 號函│ │ │ │ │ │ │ │ │鼎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懷鼎公司│90.11.13│懷字第 │世久營造│交通部臺北│至90.10 │正本:世久│20 │303-1 │未編│3-21│244 │119 │ │ │ │ │ │0000000 │ │市區地下鐵│已完成進│營造 │ │ │ │3-21│卷號3-5 │至 │ │ │ │ │ │號 │ │路工程處「│場2291 ├─────┼──┼─────┤ │ │ │125 │ │ │ │ │ │ │ │南港專案 │ │副本:雲林│32 │301-2 │ │ │ │ │ │ │ │ │ │ │ │CL325 標松│ │縣政府、土│ │ │ │ │ │ │ │ │ │ │ │ │ │山臨時車站│ │庫鎮公所、│ │ │ │ │ │ │ │ │ │ │ │ │ │」 │ │交通部臺北│ │ │ │ │ │ │ │ │ │ │ │ │ │ │ │市區地下鐵│ │ │ │ │ │ │ │ │ │ │ │ │ │ │ │路工程處 │ │ │ │ │ │ │ │ ├──┼────┼────┼────┼────┼─────┼────┼─────┼──┼─────┼──┼──┼────┼──┼────┤ │23 │土庫鎮公│90.11.21│90土鎮建│世久營造│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交通│20 │303-1 │未編│3-21│244 │119 │回覆交通│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部臺北市地│ │ │ │3-21│卷號3-5 │至 │部臺北 │ │ │ │ │13759號 │ │ │已收容處│下鐵路工程│ │ │ │ │ │125 │市區下 │ │ │ │ │ │ │ │理2291 │處 │ │ │ │ │ │ │鐵路工 │ │ │ │ │ │ │ │ ├─────┤ │ │ │ │ │ │程處 │ │ │ │ │ │ │ │ │副本:雲林│ │ │ │ │ │ │90.11.13│ │ │ │ │ │ │ │ │縣政府、懷│ │ │ │ │ │ │地鐵松字│ │ │ │ │ │ │ │ │鼎公司 │ │ │ │ │ │ │第900009│ │ │ │ │ │ │ │ │ │ │ │ │ │ │ │81號函 │ ├──┼────┼────┼────┼────┼─────┼────┼─────┼──┼─────┼──┼──┼────┼──┼────┤ │24 │懷鼎公司│90.12.18│懷字第 │仁泉營造│臺北市政府│至 │正本:土庫│32 │301-3 │未編│3-10│244 │28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警察局「文│90.12.16│鎮公所 │ │ │ │3-10│卷號3-3 │35 │成證明 │ │ │ │ │號 │ │山第二分局│已全數處│ │ │ │ │ │ │ │ │ │ │ │ │ │ │新建供承建│理完成數├─────┤ │ │ │ │ │ │ │ │ │ │ │ │ │竹工程」(│量為 │副本:仁泉│ │ │ │ │ │ │ │ │ │ │ │ │ │建照89建字│17510 │營造 │ │ │ │ │ │ │ │ │ │ │ │ │ │第258號) │ │ │ │ │ │ │ │ │ │ ├──┼────┼────┼────┼────┼─────┼────┼─────┼──┼─────┼──┼──┼────┼──┼────┤ │25 │土庫鎮公│90.12.25│90土鎮建│ │同上 │業經懷鼎│正本:仁泉│32 │301-3 │未編│3-10│244 │28至│ │ │ │所 │ │字第 │ │ │公司函示│營造 │ │ │ │3-10│卷號3-3 │35 │ │ │ │ │ │14036號 │ │ │已收容處├─────┤ │ │ │ │ │ │ │ │ │ │ │ │ │ │理17510 │副本:懷鼎│ │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6 │懷鼎公司│90.11.14│懷字第 │世龍營造│朝陽公園附│ 12017 │土庫鎮公所│8 │244 │未編│3-7 │244 │44至│附工程完│ │ │ │ │ │ │ │ │ │ │卷號3-1 │ │ │ │ │ │ │ │ │ │0000000 │ │建地下停車│ │ ├──┼─────┼──┤ │卷號3-1 │57 │成證明 │ │ │ │ │號 │ │場工程(89│ │ │20 │303-1 │未編│ │ │ │ │ │ │ │ │ │ │建字324) │ │ │ │ │ │ │ │ │ │ ├──┼────┼────┼────┼────┼─────┼────┼─────┼──┼─────┼──┼──┼────┼──┼────┤ │27 │懷鼎公司│90.11.28│懷字第 │國記營造│台北市政府│累計至 │土庫鎮公所│8 │244 │未編│3-13│244 │96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工務局新建│90.11.26│ │ │卷號3-1 │ │ │卷號3-1 │112 │成證明 │ │ │ │ │號 │ │工程處「北│止已收容│ ├──┼─────┼──┤ │ │ │ │ │ │ │ │ │ │投區秀山區│數量為 │ │20 │303-1 │未編│ │ │ │ │ │ │ │ │ │ │民活動中心│1766.5 │ │ │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28 │懷鼎公司│90.11.15│懷字第 │金鋼營造│台北市政府│至90.11.│正本:金鋼│8 │244 │41 │3-25│244 │37至│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建設局「南│13止已收│營造 │ │卷號3-6 │ │3-25│卷號3-6 │43 │成證明 │ │ │ │ │號 │ │港茶葉製造│容數量為├─────┤ │ │ │ │ │ │ │ │ │ │ │ │ │示範場邊坡│800 │副本:臺北│ │ │ │ │ │ │ │ │ │ │ │ │ │穩定及防護│ │市政府建設│ │ │ │ │ │ │ │ │ │ │ │ │ │工程」(90│ │局、土庫鎮│ │ │ │ │ │ │ │ │ │ │ │ │ │建功字第32│ │公所、譚一│ │ │ │ │ │ │ │ │ │ │ │ │ │號) │ │川聯合建築│ │ │ │ │ │ │ │ │ │ │ │ │ │ │ │師事務所 │ │ │ │ │ │ │ │ ├──┼────┼────┼────┼────┼─────┼────┼─────┼──┼─────┼──┼──┼────┼──┼────┤ │29 │懷鼎公司│ 91.3.22│懷字第 │大豐營造│台北市90雜│ 746 │雲林縣政府│20 │303-6 │未編│3-25│244 │309 │附工程完│ │ │ │ │0000000 │ │字024 號雜│ │ │ │ │ │3-25│卷號3-5 │ │成證明 │ │ │ │ │號 │ │照工程 │ │ │ │ │ │ │ │ │ │ └──┴────┴────┴────┴────┴─────┴────┴─────┴──┴─────┴──┴──┴────┴──┴────┘ 附表十之二: 懷鼎場:懷鼎公司出具之工程完工證明 ┌───┬────┬─────┬────┬────┬───────────┬───────────┬────┐ │編號 │承攬工程│工程地點 │建號或工│土石方量│證據所在位置 │對照(懷鼎)開立棄土證│ 備註 │ │ │公司 │ │程編號 │(立方公│ │明統計資料表 │ │ │ │ │ │ │尺) ├──┬─────┬──┼───┬────┬──┤ │ │ │ │ │ │ │箱 │證據編號 │頁數│編號 │證據編號│頁數│ │ ├───┼────┼─────┼────┼────┼──┼─────┼──┼───┼────┼──┼────┤ │1 │冠億營造│工商路西雲│無 │1715 │29 │801 │未編│3-291 │244 │254 │工程完成│ │ │ │路下水道清│ │ │ │ │ │ │卷號3-6 │至 │證明 │ │ │ │疏工程 │ │ │ │ │ │ │ │261 │ │ ├───┼────┼─────┼────┼────┼──┼─────┼──┼───┼────┼──┼────┤ │2 │冠億營造│五股及洲子│無 │13364 │20 │303-6 │未編│3-281 │244 │190 │工程完成│ │ │ │洋抽水站污│ │ │ │ │ │ │卷號3-6 │至 │證明 │ │ │ │泥清疏工程│ │ │ │ │ │ │ │197 │ │ ├───┼────┼─────┼────┼────┼──┼─────┼──┼───┼────┼──┼────┤ │3 │世龍營造│迪化段壹小│89建324 │7982 │8 │244 │248 │3-7 │244 │44至│工程完成│ │ │ │段195 等10│ │ │ │卷號3-1 │ │ │卷號3-1 │57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4 │世龍營造│迪化段壹小│89建324 │12017 │20 │303-1 │未編│3-59 │244 │52至│工程完成│ │ │ │段195 等10│ │ │ │ │ │ │卷號3-2 │59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5 │金鋼營造│南港茶葉製│ │800 │20 │303-1 │未編│3-257 │244 │37至│工程完成│ │ │ │造示範場邊│ │ │ │ │ │ │卷號3-6 │43 │證明 │ │ │ │坡穩定及防│ │ │ │ │ │ │ │ │ │ │ │ │護工程 │ │ │ │ │ │ │ │ │ │ ├───┼────┼─────┼────┼────┼──┼─────┼──┼───┼────┼──┼────┤ │6 │國記營造│秀山段一小│89建字第│1766.3 │8 │244 │未編│3-13 │244 │96至│工程完成│ │ │ │段425 等6 │149 號 │ │ │卷號3-1 │ │ │卷號3-1 │112 │證明 │ │ │ │筆地號、三│ │ │ │ │ │ │ │ │ │ │ │ │小段107 等│ │ │ │ │ │ │ │ │ │ │ │ │8 筆台北市│ │ │ │ │ │ │ │ │ │ │ │ │北投區秀山│ │ │ │ │ │ │ │ │ │ │ │ │區民活動中│ │ │ │ │ │ │ │ │ │ │ │ │心新建工程│ │ │ │ │ │ │ │ │ │ ├───┼────┼─────┼────┼────┼──┼─────┼──┼───┼────┼──┼────┤ │7 │國記營造│秀山段一小│89建字第│2058 │20 │303-5 │未編│3-13 │244 │96至│工程完成│ │ │ │段425 等6 │149 號 │ │ │ │ │ │卷號3-1 │112 │證明 │ │ │ │筆地號、三│ │ │ │ │ │ │ │ │ │ │ │ │小段107 等│ │ │ │ │ │ │ │ │ │ │ │ │8 筆台北市│ │ │ │ │ │ │ │ │ │ │ │ │北投區秀山│ │ │ │ │ │ │ │ │ │ │ │ │區民活動中│ │ │ │ │ │ │ │ │ │ │ │ │心新建工程│ │ │ │ │ │ │ │ │ │ ├───┼────┼─────┼────┼────┼──┼─────┼──┼───┼────┼──┼────┤ │8 │國記營造│秀山段一小│89建字第│5086 │32 │301-2 │未編│3-13 │244 │96至│工程完成│ │ │ │段425 等6 │149 號 │ │ │ │ │ │卷號3-1 │112 │證明 │ │ │ │筆地號、三│ │ │ │ │ │ │ │ │ │ │ │ │小段107 等│ │ │ │ │ │ │ │ │ │ │ │ │8 筆台北市│ │ │ │ │ │ │ │ │ │ │ │ │北投區秀山│ │ │ │ │ │ │ │ │ │ │ │ │區民活動中│ │ │ │ │ │ │ │ │ │ │ │ │心新建工程│ │ │ │ │ │ │ │ │ │ ├───┼────┼─────┼────┼────┼──┼─────┼──┼───┼────┼──┼────┤ │9 │大豐建築│大佳段二小│90雜工字│746 │29 │802 │未編│3-250 │244 │309 │工程完成│ │ │ │段369 、 │第024號 │ │ │ │ │ │卷號3-5 │ │證明 │ │ │ │370-1 地號│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10 │青鋐工程│信義區中正│基府工雜│1980 │4 │110 │未編│3-205 │244 │26至│工程完成│ │ │ │段一小段 │字第0005│ │ │卷號9-6 │ │ │卷號3-5 │36 │證明 │ │ │ │43-1、47號│號 │ │ │ │ │ │ │ │ │ │ │ │新建工程 │ │ │ │ │ │ │ │ │ │ ├───┼────┼─────┼────┼────┼──┼─────┼──┼───┼────┼──┼────┤ │11 │青鋐營造│仁愛區海濱│89基府建│450 │4 │110 │未編│3-204 │244 │16至│工程完成│ │ │ │段三小段 │工字第 │ │ │卷號9-6 │ │ │卷號3-5 │25 │證明 │ │ │ │193 (部分│0125 號 │ │ │ │ │ │ │ │ │ │ │ │)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2 │金陵建設│信義區中正│基府工雜│1980 │4 │110 │未編│3-223 │244 │158 │工程完成│ │ │ │段一小段43│字第5號 │ │ │卷號9-10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1、47新建│ │ │ │ │ │ │ │162 │ │ │ │ │工程 │ │ │ │ │ │ │ │ │ │ ├───┼────┼─────┼────┼────┼──┼─────┼──┼───┼────┼──┼────┤ │13 │上禾營造│內湖區文德│90建字第│3456 │4 │110 │未編│3-196 │244 │312 │工程完成│ │ │ │段三小段 │127 號 │ │ │卷號9-10 │ │(90. │卷號3-4 │至 │證明 │ │ │ │338 等17地│ │ │ │ │ │9.7/13│ │323 │ │ │ │ │號新建工程│ │ │ │ │ │279) │ │ │ │ ├───┼────┼─────┼────┼────┼──┼─────┼──┼───┼────┼──┼────┤ │14 │富邦營造│陽明段一小│89建字第│250 │4 │110 │未編│3-191 │244 │275 │工程完成│ │ │ │段343 地號│272 號 │ │ │卷號9-6 │ │ │卷號3-4 │至 │證明 │ │ │ │新建工程 │ │ │ │ │ │ │ │289 │ │ ├───┼────┼─────┼────┼────┼──┼─────┼──┼───┼────┼──┼────┤ │15 │長福營造│福和段二小│89建字第│5419 │4 │110 │未編│3-4 │244 │264 │工程完成│ │ │ │段267-10地│360 號 │ │ │卷號9-6 │ │ │卷號3-4 │至 │證明 │ │ │ │號新建工程│ │ │ │ │ │ │ │270 │ │ ├───┼────┼─────┼────┼────┼──┼─────┼──┼───┼────┼──┼────┤ │16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2645 │4 │110 │未編│3-210 │244 │62至│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卷號9-6 │ │ │卷號3-5 │75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7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2704 │20 │303-9 │未編│3-82 │244 │207 │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 │ │ │卷號3-2 │至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2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8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11583 │20 │303-1 │未編│3-82 │244 │207 │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 │ │ │卷號3-2 │至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2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19 │亞記營造│中山區長安│89建字第│5304 │20 │303-1 │未編│3-82 │244 │207 │工程完成│ │ │ │段二小段 │208 號 │ │ │ │ │ │卷號3-2 │至 │證明 │ │ │ │206 、207 │ │ │ │ │ │ │ │224 │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0 │永和營造│貴子坑溪上│ │4769 │8 │244 │未編│3-57 │244 │42至│工程完成│ │ │ │游整治工程│ │ │ │卷號3-2 │ │ │卷號3-2 │47 │證明 │ ├───┼────┼─────┼────┼────┼──┼─────┼──┼───┼────┼──┼────┤ │21 │仲力營造│文林段五小│90建字第│12962 │5 │110 │未編│3-271 │244 │125 │工程完成│ │ │ │段1 等15筆│119 號 │ │ │卷號9-12 │ │ │卷號3-6 │至 │證明 │ │ │ │工程 │ │ │ │ │ │ │ │130 │ │ ├───┼────┼─────┼────┼────┼──┼─────┼──┼───┼────┼──┼────┤ │22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3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6441.2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4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22830 │20 │303-5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5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89建字第│5148 │20 │303-1 │未編│3-162 │244 │63至│工程完成│ │ │ │段12等7 筆│392 號 │ │ │ │ │ │卷號3-4 │69 │證明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6 │竟誠建築│敦化段五小│89建字第│5452 │20 │303-1 │未編│3-162 │244 │63至│工程完成│ │ │ │段12等7 筆│392 號 │ │ │ │ │ │卷號3-4 │69 │證明 │ │ │ │地號新建工│ │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7 │仁泉營造│景美段五小│89建字第│17510 │32 │301-3 │未編│3-105 │244 │28至│工程完成│ │ │ │段2 、277-│258 號 │ │ │ │ │ │卷號3-3 │35 │證明 │ │ │ │1地號新建 │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28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29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30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31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32 │德寶營造│吉林段五小│88建字第│33110.8 │20 │303-3 │未編│3-245 │244 │286 │工程完成│ │ │ │段296 等13│471 號 │ │ │ │ │ │卷號3-5 │至 │證明 │ │ │ │筆地號新建│ │ │ │ │ │ │ │292 │ │ │ │ │工程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懷鼎場:懷鼎公司之申請轉運統計資料 ┌───┬─────────┬───┬─────┬───┬──────┬───────────┬────────┐ │編號 │土庫鎮公所 │轉運數│ │ │證據所在位置│ │轉運地之主管機關│ │ ├────┬────┤量(立│ 轉運地點 │承購方├───┬──┤證據名稱 │不同意轉運函文(│ │ │收文日期│收文文號│方公尺│ │ │箱、證│頁數│ │書證所在位置:證│ │ │ │ │) │ │ │據編號│ │ │據編號241第2箱)│ ├───┼────┼────┼───┼─────┼───┼───┼──┼───────────┼────────┤ │4-57 │89.11.13│14602 │48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1至4│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58 │89.11.22│14680 │50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5至8│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59 │89.11.30│14735 │40000 │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9至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12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發票)、公所同意備│ │ │ │ │ │ │ │ │ │ │查公文 │ │ ├───┼────┼────┼───┼─────┼───┼───┼──┼───────────┼────────┤ │4-60 │90.01.11│12037 │4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1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鎮○○段 │ │247 │18 │方買賣合約、命回填公文│ │ │ │ │ │ │49-170地號│ │ │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發票)│ │ │ │ │ │ │ │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61 │90.01.15│12062 │25000 │國榮窯業股│國榮窯│第2箱 │1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23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 │有限公│ │ │之發票、土方來源說明書│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司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場轉運。 │ ├───┼────┼────┼───┼─────┼───┼───┼──┼───────────┼────────┤ │4-62 │90.01.19│12086 │40000 │伸太田工業│伸太田│第2箱 │24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台中縣政府90.02.│ │ │ │ │ │股份有限公│工業股│247 │27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01九十府工建字第│ │ │ │ │ │司 │份有限│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25546號函示台中 │ │ │ │ │ │ │公司 │ │ │公文 │縣己於87.12.16起│ │ │ │ │ │ │ │ │ │ │禁止外縣巿將土石│ │ │ │ │ │ │ │ │ │ │方傾倒至轄區內,│ │ │ │ │ │ │ │ │ │ │合法設置之土石方│ │ │ │ │ │ │ │ │ │ │堆置場不在此限。│ │ │ │ │ │ │ │ │ │ │(第22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場轉運。 │ ├───┼────┼────┼───┼─────┼───┼───┼──┼───────────┼────────┤ │4-63 │90.01.19│12089 │25000 │國榮窯業股│國榮窯│第2箱 │2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32 │方買賣合約、土方來源說│北府工施字第 │ │ │ │ │ │ │有限公│ │ │明書、出售土石方之發票│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司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4 │90.01.31│12105 │40000 │伸太田工業│伸太田│第2箱 │33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台中縣政府90.02.│ │ │ │ │ │股份有限公│工業股│247 │36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01九十府工建字第│ │ │ │ │ │司 │份有限│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25546號函示台中 │ │ │ │ │ │ │公司 │ │ │公文 │縣已於87.12.16 │ │ │ │ │ │ │ │ │ │ │起禁止外縣巿將土│ │ │ │ │ │ │ │ │ │ │石方傾倒至轄區內│ │ │ │ │ │ │ │ │ │ │ ,不同意懷鼎棄 │ │ │ │ │ │ │ │ │ │ │土場轉運(第22頁│ │ │ │ │ │ │ │ │ │ │) │ ├───┼────┼────┼───┼─────┼───┼───┼──┼───────────┼────────┤ │4-65 │90.02.05│12120 │60000 │北山砂石有│北山砂│第2箱 │37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限公司(台│石有限│247 │40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北縣五股)│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 │ │ │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6 │90.02.06│12151 │43000 │北山砂石有│北山砂│第2箱 │4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限公司(台│石有限│247 │44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北縣五股)│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 │ │ │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7 │90.02.06│12153 │30000 │北山砂石有│北山砂│第2箱 │4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3.12九十│ │ │ │ │ │限公司(台│石有限│247 │48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 │ │ │ │ │ │北縣五股)│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065333號函北山砂│ │ │ │ │ │ │ │ │ │公文 │石及國榮窯業非台│ │ │ │ │ │ │ │ │ │ │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 │場,剩餘土石方仍│ │ │ │ │ │ │ │ │ │ │請依內政部營建剩│ │ │ │ │ │ │ │ │ │ │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 │ │ │ │ │ │ │ │及相關規定需土資│ │ │ │ │ │ │ │ │ │ │場或施工場所分類│ │ │ │ │ │ │ │ │ │ │後方得轉售再利用│ │ │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意│ │ │ │ │ │ │ │ │ │ │懷鼎棄土場轉運。│ ├───┼────┼────┼───┼─────┼───┼───┼──┼───────────┼────────┤ │4-68 │90.02.19│12217 │5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4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55 │方買賣合約、切結書、回│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復原狀公文、同意書、出│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售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69 │90.02.21│12235 │5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56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60 │方買賣合約、切結書、同│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意書)、公所同意備查公│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0 │90.02.26│12268 │4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61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68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之發票、回復原狀公文、│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同意書、切結書)、公所│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1 │90.02.26│12270 │55000 │原預售邱萬│先鋒育│第2箱 │69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庫│ │ │ │ │ │ │華,變更至│樂開發│247 │77 │鎮公所同意備查公文、土│ │ │ │ │ │ │楊梅鎮高山│有限公│ │ │石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 │ │ │ │ │ │頂段685等 │司 │ │ │方之發票、回復原狀公文│ │ │ │ │ │ │31 筆地號 │ │ │ │、同意書、切結書)、公│ │ │ │ │ │ │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72 │90.03.01│12277 │3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7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83 │方買賣合約、回復原狀公│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文、出售土石方之發票)│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3 │90.03.02│12282 │4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84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開發│247 │87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有限公│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司 │ │ │公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4 │90.03.13│12353 │50000 │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88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桃縣90.03.26九十│ │ │ │ │ │頂段685、 │樂有限│247 │91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府工建字第33601 │ │ │ │ │ │688 等31筆│公司 │ │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地號 │ │ │ │公文 │土石方,不同意土│ │ │ │ │ │ │ │ │ │ │庫二場轉運(第17│ │ │ │ │ │ │ │ │ │ │頁) │ ├───┼────┼────┼───┼─────┼───┼───┼──┼───────────┼────────┤ │4-75 │90.03.16│12387 │40000 │苗栗縣卓蘭│管光海│第2箱 │92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同意│無 │ │ │ │ │ │鎮○○段 │ │247 │94 │書)、公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 │ │49-189及 │ │ │ │ │ │ │ │ │ │ │49-170地號│ │ │ │ │ │ ├───┼────┼────┼───┼─────┼───┼───┼──┼───────────┼────────┤ │4-76 │90.04.26│12634 │50000 │西濱公路87│欣侑明│第2箱 │95至│現有公司呈報資料(說明│無 │ │ │ │ │ │標 (根基營│實業有│247 │100 │書、土石方買賣合約、出│ │ │ │ │ │ │造) │限公司│ │ │售土石方之發票)、公所│ │ │ │ │ │ │ │ │ │ │同意備查公文 │ │ ├───┼────┼────┼───┼─────┼───┼───┼──┼───────────┼────────┤ │4-77 │90.04.27│12646 │10000 │聯興建材工│聯興建│第2箱 │101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材工業│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0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限公司│ │ │公文 │ │ ├───┼────┼────┼───┼─────┼───┼───┼──┼───────────┼────────┤ │4-78 │90.05.25│12785 │90000 │新竹縣竹北│郭榮茶│第2箱 │10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申請│無 │ │ │ │ │ │市○○○段│ │247 │至 │購買土壤公文、切結書、│ │ │ │ │ │ │拔子窟小段│ │ │109 │出售土石方之發票)、公│ │ │ │ │ │ │49-8地號 │ │ │ │所同意備查公文 │ │ ├───┼────┼────┼───┼─────┼───┼───┼──┼───────────┼────────┤ │4-79 │90.05.30│12804 │12295 │聯興建材工│聯興建│第2箱 │11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材工業│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14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限公司│ │ │公文 │ │ ├───┼────┼────┼───┼─────┼───┼───┼──┼───────────┼────────┤ │4-80 │90.06.04│12817 │12537 │國防部桃園│木將工│第2箱 │11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縣大溪鎮僑│程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愛新村 │有限公│ │12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81 │90.06.27│12905 │150000│觀音鄉草漯│李林玉│第2箱 │12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出售│桃縣90.06.19九十│ │ │ │ │ │段585、596│霞 │247 │至 │土石方之發票)、公所同│府建公字第114735│ │ │ │ │ │、597、598│ │ │125 │意備查公文 │號函不收受外縣巿│ │ │ │ │ │、599地號 │ │ │ │ │土石方,不同意懷│ │ │ │ │ │ │ │ │ │ │鼎棄土場轉運(第│ │ │ │ │ │ │ │ │ │ │15頁) │ ├───┼────┼────┼───┼─────┼───┼───┼──┼───────────┼────────┤ │4-82 │90.07.12│12980 │30000 │聯泰磚廠股│聯泰磚│第2箱 │126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廠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29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司 │ │ │公文 │ │ ├───┼────┼────┼───┼─────┼───┼───┼──┼───────────┼────────┤ │4-83 │90.08.24│13255 │80000 │成石股份有│成石股│第2箱 │13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限公司 │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公司 │ │133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84 │90.08.24│13259 │85000 │苗栗縣南庄│鴻豐矽│第2箱 │13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鄉○○段40│砂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等六筆地號│公司 │ │138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85 │90.09.25│13467 │350000│楊梅鎮高山│先鋒育│第2箱 │13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出售│90.03.26九十府工│ │ │ │ │ │頂段685 等│樂開發│247 │至 │土石方之發票、切結書、│建字第33601號函 │ │ │ │ │ │31筆地號 │有限公│ │144 │回復原狀公文)、公所同│不收受外縣巿土石│ │ │ │ │ │ │司 │ │ │意備查公文 │方,不同意土庫二│ │ │ │ │ │ │ │ │ │ │場轉運(第17頁)│ ├───┼────┼────┼───┼─────┼───┼───┼──┼───────────┼────────┤ │4-86 │90.10.08│13513 │4948 │廣寶股份有│廣寶股│第2箱 │145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5.22九十│ │ │ │ │ │限公司(北│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1835│ │ │ │ │ │縣新店) │公司 │ │149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03號函示廣寶非台│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文 │場,請依內政部營│ │ │ │ │ │ │ │ │ │ │建署90.4.13九十 │ │ │ │ │ │ │ │ │ │ │營署綜字第900375│ │ │ │ │ │ │ │ │ │ │號函及臺北縣政府│ │ │ │ │ │ │ │ │ │ │90.3.26 九十北府│ │ │ │ │ │ │ │ │ │ │工施字第095497號│ │ │ │ │ │ │ │ │ │ │函辦理。(第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 │ │ │ │ │ │ │ │ │ │ │意懷鼎場轉運。 │ ├───┼────┼────┼───┼─────┼───┼───┼──┼───────────┼────────┤ │4-87 │90.10.08│13523 │5000 │金新豐股份│金新豐│第2箱 │150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有限公司 │股份有│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 │限公司│ │153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 │ │ │ │公文 │ │ ├───┼────┼────┼───┼─────┼───┼───┼──┼───────────┼────────┤ │4-88 │90.10.18│13588 │17510 │聯興建材工│聯興建│第2箱 │154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業股份有限│材工業│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公司 │股份有│ │158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限公司│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89 │90.11.01│13662 │60000 │西濱快速公│薪光真│第2箱 │159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路WH63標(│營造有│247 │至 │方買賣合約、出售土石方│ │ │ │ │ │ │金湖- 水井│限公司│ │162 │之發票)、公所同意備查│ │ │ │ │ │ │段) │ │ │ │公文 │ │ ├───┼────┼────┼───┼─────┼───┼───┼──┼───────────┼────────┤ │4-90 │90.11.12│13727 │33878 │廣寶股份有│廣寶股│第2箱 │16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5.22九十│ │ │ │ │ │限公司(北│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1835│ │ │ │ │ │縣新店) │公司 │ │167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03號函示廣寶非台│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文 │場,請依內政部營│ │ │ │ │ │ │ │ │ │ │建署90.4.13九十 │ │ │ │ │ │ │ │ │ │ │營署綜字第900375│ │ │ │ │ │ │ │ │ │ │號函及臺北縣政府│ │ │ │ │ │ │ │ │ │ │90.3.26 九十北府│ │ │ │ │ │ │ │ │ │ │工施字第095497號│ │ │ │ │ │ │ │ │ │ │函辦理。(第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 │ │ │ │ │ │ │ │ │ │ │意懷鼎場轉運。 │ ├───┼────┼────┼───┼─────┼───┼───┼──┼───────────┼────────┤ │4-91 │90.12.24│14099 │118128│廣寶股份有│廣寶股│第2箱 │16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北縣90.05.22九十│ │ │ │ │ │限公司(北│份有限│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北府工施字第1835│ │ │ │ │ │縣新店) │公司 │ │172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03號函示廣寶非台│ │ │ │ │ │ │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北縣內之合法土資│ │ │ │ │ │ │ │ │ │文 │場,請依內政部營│ │ │ │ │ │ │ │ │ │ │建署90.4.13九十 │ │ │ │ │ │ │ │ │ │ │營署綜字第900375│ │ │ │ │ │ │ │ │ │ │號函及臺北縣政府│ │ │ │ │ │ │ │ │ │ │90.3.26 九十北府│ │ │ │ │ │ │ │ │ │ │工施字第095497號│ │ │ │ │ │ │ │ │ │ │函辦理。(第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上開函顯示不同 │ │ │ │ │ │ │ │ │ │ │意懷鼎場轉運。 │ ├───┼────┼────┼───┼─────┼───┼───┼──┼───────────┼────────┤ │4-92 │90.12.24│14101 │59701 │迴龍磚廠股│迴龍磚│第2箱 │173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廠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77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司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4-93 │90.12.28│14153 │100000│均泰實業股│均泰實│第2箱 │178 │現有公司呈報資料(土石│無 │ │ │ │ │ │份有限公司│業股份│247 │至 │方買賣合約、剩餘土石方│ │ │ │ │ │ │ │有限公│ │182 │切結事項、出售土石方之│ │ │ │ │ │ │ │司 │ │ │發票)、公所同意備查公│ │ │ │ │ │ │ │ │ │ │文 │ │ └───┴────┴────┴───┴─────┴───┴───┴──┴───────────┴────────┘ 申報案件數:37件 合計數量:2,064,997立方公尺 附表十二: 懷鼎場:懷鼎公司之土石方月報表、流向明細表、申報表 ┌─┬────┬────┬───────┬───────┬───────┐ │編│證據名稱│發文單位│發文日期及字號│受理單位 │證據所在位置 │ │號│ │ │ │ │ │ ├─┼────┼────┼───────┼───────┼───────┤ │1 │89年11月│懷鼎公司│90.6.15 │土庫鎮公所 │第33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615號│ │證據編號302-2 │ │ │報表 │ │函 │ │ │ │ │ │ │(土庫鎮公所於 │ │ │ │ │ │ │90年6月28日以 │ │ │ │ │ │ │90土鎮建字第 │ │ │ │ │ │ │12876號函檢送 │ │ │ │ │ │ │至雲林縣政府) │ │ │ ├─┼────┼────┼───────┼───────┼───────┤ │2 │89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3 │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4 │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5 │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6 │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申│ │ │ │ │ │ │報表 │ │ │ │ │ ├─┼────┼────┼───────┼───────┼───────┤ │7 │89年11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8 │89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9 │90年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0│90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1│90年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2│90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3│90年5月 │懷鼎公司│90.6.5 │土庫鎮公所 │第33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605號│ │證物302-1 │ │ │報表 │ │函 │ │ │ ├─┼────┼────┼───────┼───────┼───────┤ │14│90年5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5│90年5月 │土庫鎮公│90.6.13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2832號函 │ │ │ │ │ │ │(一併檢送上述 │ │ │ │ │ │ │90年5月土石方 │ │ │ │ │ │ │申報表及流向明│ │ │ │ │ │ │細表) │ │ │ ├─┼────┼────┼───────┼───────┼───────┤ │16│90年6月 │懷鼎公司│90.7.5 │土庫鎮公所 │第33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705號│ │證據編號302-3 │ │ │報表 │ │函 │ │ │ ├─┼────┼────┼───────┼───────┼───────┤ │17│90年6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18│90年6月 │土庫鎮公│90.7.17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2953號函 │ │ │ │ │ │ │(一併檢送上述 │ │ │ │ │ │ │90年6月土石方 │ │ │ │ │ │ │申報表、流向明│ │ │ │ │ │ │細表) │ │ │ ├─┼────┼────┼───────┼───────┼───────┤ │19│90年7月 │懷鼎公司│90.8.7 │土庫鎮公所 │出處一: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807號│ │第20箱 │ │ │報表 │ │函 │ │證據編號303-9 │ │ │ │ │ │ │出處二: │ │ │ │ │ │ │第4箱 │ │ │ │ │ │ │證據編號110 │ │ │ │ │ │ │卷號玖-6 │ ├─┼────┼────┼───────┼───────┼───────┤ │20│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1│90年7月 │土庫鎮公│90.8.30 │雲林縣政府 │第20箱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證據編號303-9 │ │ │報表 │ │13119號函 │ │ │ ├─┼────┼────┼───────┼───────┼───────┤ │22│90年7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3│90年8月 │懷鼎公司│90.9.14 │同上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914號│ │證據編號301-1 │ │ │報表 │ │函 │ │ │ ├─┼────┼────┼───────┼───────┼───────┤ │24│90年8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5│90年8月 │土庫鎮公│90.9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方申報│所 │90土鎮建字 │ │ │ │ │表 │ │第13414號函(發│ │ │ │ │ │ │文章日期: │ │ │ │ │ │ │90.9.24) │ │ │ │ │ │ │(一併檢送編號 │ │ │ │ │ │ │3、4) │ │ │ ├─┼────┼────┼───────┼───────┼───────┤ │26│90年9月 │懷鼎公司│90.10.12 │土庫鎮公所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0912號│ │證據編號301-5 │ │ │報表 │ │函 │ │ │ ├─┼────┼────┼───────┼───────┼───────┤ │27│90年9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28│90年9月 │土庫鎮公│90.10.31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3542號函 │ │ │ │ │ │ │(一併檢送編號 │ │ │ │ │ │ │6、7) │ │ │ ├─┼────┼────┼───────┼───────┼───────┤ │29│90年10月│懷鼎公司│90.11.9 │土庫鎮公所 │出處一: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11091 │ │第32箱 │ │ │報表 │ │號函 │ │證物301-2 │ │ │ │ │ │ │出處二: │ │ │ │ │ │ │第5箱 │ │ │ │ │ │ │證據編號110 │ │ │ │ │ │ │卷號玖-12 │ ├─┼────┼────┼───────┼───────┼───────┤ │30│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1│90年10月│土庫鎮公│90.11.20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所 │90土鎮建字第 │ │ │ │ │報表 │ │12724號函 │ │ │ ├─┼────┼────┼───────┼───────┼───────┤ │32│90年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3│90年11月│懷鼎公司│90.12.6 │土庫鎮公所 │第32箱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012061 │ │證據編號301-6 │ │ │報表 │ │號函 │ │ │ ├─┼────┼────┼───────┼───────┼───────┤ │34│90年11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5│90年12 │同上 │91.1.9 │同上 │第30箱 │ │ │月土石方│ │懷字第9101091 │ │證據編號300 │ │ │申報表 │ │號函 │ │ │ │ │ │ │(附雲林縣政府 │ │ │ │ │ │ │91.1.22九一府 │ │ │ │ │ │ │工石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回│ │ │ │ │ │ │函) │ │ │ ├─┼────┼────┼───────┼───────┼───────┤ │36│90年12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7│91年1月 │懷鼎公司│91.2.7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102071 │ │ │ │ │報表 │ │號函 │ │ │ ├─┼────┼────┼───────┼───────┼───────┤ │38│91年1月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39│91年2月 │懷鼎公司│91.3.22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103221 │ │ │ │ │報表 │ │號函 │ │ │ │ │ │ │(附雲林縣政府 │ │ │ │ │ │ │91.3.29九一府 │ │ │ │ │ │ │工石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回│ │ │ │ │ │ │函) │ │ │ ├─┼────┼────┼───────┼───────┼───────┤ │40│91年2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41│91年4月 │懷鼎公司│91.5.9 │雲林縣政府 │同上 │ │ │土石方申│ │懷字第9105091 │ │ │ │ │報表 │ │號函 │ │ │ ├─┼────┼────┼───────┼───────┼───────┤ │42│91年4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土石方流│ │ │ │ │ │ │向明細表│ │ │ │ │ └─┴────┴────┴───────┴───────┴───────┘ 附註: 註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2頁。 註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41頁背面、第150頁背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三第57頁、第58頁背面。 註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64頁背面、第109頁背面、月 第110頁、第110頁背面、第111 頁、第130 頁、第149 頁 、第188頁背面、第234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 五第210頁背面、第211頁、第253頁背面、第254頁、第270頁、第272頁、第273頁、第280頁、第281頁、第295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1頁、第11頁背面、第14頁、 第14頁背面、第173頁、第224頁背面、第225頁、第225頁 背面、第249頁至第267頁背面。 註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9頁、第128頁背面、第130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62頁、第262頁背面。 註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62頁背面、第277頁、第 277頁背面。 註6: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卷第42頁至第45頁。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乃內政部營建署於80年05月02日函頒,歷經多次修正,於89年05月17日修正為「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方案」,90年10月19日臺90內營字第90147號另行修正。前揭處理方案均屬中央政府為實施營建剩餘土石 方處理之政策行政指引,作為當時省、直轄市、縣(市) 政府執行其業務之行政指導原則。參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 月07日營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函查資料卷第241頁。註7: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至第85頁背面。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 原經臺灣省政府88年08月04日88府法字第157924號函示溯 自88年07月01日起停止適用(參函查資料卷第96頁背面) 。內政部(營建署)於88年01月04日、89年10月30日則函 各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有關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法規或另定行政規定,以為依據(參函查資料卷第第96頁 、97頁)。雲林縣政府直至90年07月17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170 號、同年09月05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210號函 原頒及新頒「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 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參函查資料卷第136 頁、第142 頁至第155 頁)。在此之前,土庫鎮公所以88年11月20日 88土鎮建字第10285 號函請示雲林縣政府關於該設置管理 要點是否繼續適用,經雲林縣政府88年11月26日88府建管 字第8800106537號、88年11月29日88府建管字第8803500649 號函示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在本府未自訂該項法規前仍 繼續援用原省頒該向設置要點辦理。」(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1至34頁)亦即,本案土庫一場、 土庫二場所應適用之法規,乃當時仍屬有效之「營建廢棄 土處理方案」及「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 註8:參內政部營建署92年07月07日營署綜字第0922910475號函 ,說明(三)有關「營建廢棄土(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肆、五、(一)、臺灣省政府函頒「土資場設置管理要 點」第29條各該規定,所稱之土資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其「備查」係指先備案存查再抽查性質,即由該場 定期(每月)統計彙集個案工程廢棄土(剩餘土石方)種 類數量資料並向該主管機關申報其處理紀錄資料,俾供該 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管制該場依核准之收容處理 總量辦理(見函查資料卷第241頁至第242頁)。 註9:見註7、註8,並參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6目規定「縣 (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為縣市自治事項(見內政部92 年6 月3 日臺內民字第0920061180號函,函查資料卷第200、第201 頁,另參內政部營建署92年4 月23日營署綜字 第0922906176號函,見函查資料卷第74頁)。另參內政部 營建署92年5 月15日營署綜字第0920025611號函(見函查 資料卷第196 頁)。 註10:參雲林縣政府87年11月25日87府建管字8703500741號函(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19頁、第320頁)、雲林縣政府92年06 月05日92府工石字第9214400228號函(見 函查資料卷第20 7頁至第208頁)、雲林縣政府90年01月 10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006號函(見函查資料卷第209 頁)、雲林縣政府90年07月31日90府工石字第9014400178號函(見函查資料卷第168頁)。 註11:土庫鎮公所89年06月01日八九土鎮秘字第4275號令公布「雲林縣土庫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第14條(見函查資料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註12:土庫一場部分:參土庫鎮公所88年9月14日擬准核發設置 許可書簽呈(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24頁;證據編 號248第52頁,第2箱)、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26頁;證據編號248第28頁,第2 箱)、土庫鎮公所建設課擬准核發啟用同意書簽呈(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8頁;證據編號248第17頁,第2箱)、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見證據編號 248第31頁,第2箱)。土庫二場部分:參土庫鎮公所88年12月29日擬准核發設置許可書之簽呈(見庚○○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4頁;證據編號248 第93頁,第2 箱)、棄土場轉運站設置許可書(見庚○○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5頁;證據編號248 第92頁,第2 箱)、土庫鎮公所89年1 月7 日擬准核發啟用同意書簽呈(見庚○○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8頁;證據編號248第117頁,第2箱)、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見庚○ ○等92.4. 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頁;證據編號248 第 116頁,第2箱)。併參證人己○○於審判中證述:蓋用甲章均經鎮長丙○○授權(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53頁背面)、被告己○○於審理中供稱:甲章是鎮長授 權我保管,因為鎮長有時候不在,或公文急的話,就由我代理;鎮長不是每件指示,是指示配合蓋章(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3 1頁、第135頁背面)。 註13:見函查資料卷第124頁至第125頁。 註1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64頁、第164頁背面。 註15:乙○○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80頁、第80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頁背面、第30頁、第31頁背面。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56頁背面、第177頁、第177頁背面。 註1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57頁、第186頁、第186 頁背面。 註17:見壬○○主張卷第14頁至第17頁。 註18:乙○○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頁、第30頁背面、第31頁背面、第44頁、第44頁背面、第45頁。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57頁、第158頁、第176頁、第176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69頁背面。 註1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222頁背面。 註20:乙○○部分,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20-1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1頁、第38頁、第38頁背面、第45頁。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0頁背面、第71頁、第73頁、第73頁背面、第88頁背面、第89頁。 註21:參前註15,並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53頁。 註22:見庚○○等92.4.14之刑事答辯狀第8頁。 註23: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2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 錄卷四第328 頁至第336頁。 註24:見庚○○等92.4.14 之刑事答辯狀第12頁、證據編號248 第11頁、第2 箱。 註25: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0頁至第21頁。 註2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4 頁、第294 頁背面。註2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1頁背面、第72頁、第73頁背面、第74頁、第88頁、第89頁、第89頁背面、第103 頁、第103頁背面、第124頁、第124頁背面、第129頁、第129頁背面,筆錄卷五第292頁,筆錄卷六第169頁背面、 第170頁、第170頁背面。 註2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09頁背面、第130頁,筆錄卷五第271頁背面、第272頁背面、第292頁,筆錄卷六 第170頁、第222頁背面。 註2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3頁,另見同卷第53頁、第53頁背面。 註3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58頁背面。 註31:見註27、註28,並參91年度偵字3938號卷二第33頁至第38頁。 註3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83頁、第83頁背面、第 103頁背面、第106頁、第106頁背面、第127頁背面。 註3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09頁背面,另參同卷第 281頁背面。 註34:乙○○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7頁、第 47頁背面。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58頁。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1 頁背面、見同卷第128頁。 註35:見證據編號248第52頁,第2箱。 註36:見證據編號248第26頁,第2箱。 註37:見證據編號248第28頁,第2箱;另參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4頁。 註38:見庚○○等92.4.14之刑事答辯狀第28頁、證據編號248第17頁,第2箱。 註39:見證據編號248第29頁,第2箱。 註40:見證據編號248第31頁,第2箱;另參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5頁。 註4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4頁背面、第76頁背面、第124頁背面、第125頁、第125頁背面、第128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78 頁背面、第279頁、第279頁背面。 註4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58頁、第159頁背面、第160頁、第162 頁背面、第176頁背面、第185頁背面、第 186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78頁背面、第279 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68 頁、第168頁 背面。 註43:見調查卷二第35-1頁。 註44: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二第38-1頁。 註45: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9-1頁、第20頁。 註4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2頁、第32頁背面、第33頁、第42頁背面、第45頁、第48頁、第53頁、第53頁背面。 註47:見證據編號69第1頁即69之1,第1箱。 註4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4頁。 註4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4頁背面。 註5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59頁背面。 註5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86頁。 註5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68頁、第168頁背面。 註5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79頁。 註5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4頁背面。 註5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56頁、第56頁背面。 註5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4頁背面、第124頁背面 、第125頁背面。 註57: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90頁背面。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85頁背面 。 註58:見附表一編號1-253、1-254申報函文上土庫鎮公所之收文章所印收文日期,在證據編號242、1-6第16頁、第22頁。註59: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1頁背面 、第165頁、第169頁、第172頁。丁○○部分:見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7頁、第77頁背面、第78頁、第78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94頁背面、第121頁。乙○○部 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2頁。 註60:林麗淑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17頁背面 、第218頁。吳金穗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 第131頁、第131頁背面、第13 2頁、第149頁。 註61: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2頁、第 169頁、第169頁背面、第170頁、第171頁、第171頁背面 。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80頁、第90頁背面。乙○○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7頁背面。林麗淑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18頁、第218頁背面、第219頁、220頁。 註62: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4頁(88年10月份)、同卷第36頁(88年11月份)、同卷第28頁、第29頁(88年12月份)、同卷第22頁(89年01月份)、同卷第31頁(89年02月份)、同卷第25頁(89年03月份)。 註63: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3頁(88年10月份)、同卷第35頁(88年11月份)、同卷第26頁至第27頁(88年12月份)、同卷第20頁、第21頁(89年01月份)、同卷第30頁(89年02月份)、同卷第23頁(89年03月份)。 註6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19頁、第220頁、第230 頁。 註65: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7頁背面、第106頁、第126頁背面。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2頁、第16 2頁背面、第184頁背面。 註66: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90頁背面、第122頁背面、第144頁背面、第209頁。壬○○部分: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2頁背面。乙○○部分: 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6頁、第48頁、第48頁背面、第57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7頁。 註67:乙○○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2頁背面、第43頁、第58頁。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2頁、第174頁背面。林麗淑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31頁。註6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 錄卷四第185頁。 註69:見前註65,丁○○部分。 註70:見前註65,壬○○部分。 註71: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69頁證物袋內。 註7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三第118頁至第124頁背面、第130頁至第142 頁。 註7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00頁;筆錄卷六第167 頁。 註74:見前註63。 註7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6頁背面、第167頁背 面、第168頁、第168頁背面、第169頁、第169頁背面、第170頁、第170 頁背面、第171頁、第171頁背面、第182頁。 註7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70頁、第171頁。 註7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80頁、第92頁、第92頁背面、第93頁。 註7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7頁、第47頁背面、第48頁。 註7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20頁背面、第222頁。 註8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30頁、第230頁背面。 註81:88年10月份丙○○1,643,700元、88年11月份為981,830元、88年12月份為1,879,038元、89年1月份為1,262,778元 、89年2 月份為384,296 元、89年3 月份為470,669 元之總和,共6,622,311 元。 註8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1頁背面、第162頁、第162頁背面、第165頁、第166頁背面、第168頁、第169 頁背面、第179頁、第179頁背面、第180頁、第180頁背面、第181頁背面、第182頁、第182頁背面、第232頁、第232 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53頁背面、第154頁、第154頁背面、第155頁。至於壬○○於審判中另證稱在89年05月份曾開支票給丙○○,用以給付10%的賄款,後因存款不足,再以丁○○支付之盈餘一百餘萬元給付丙○○(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5 8頁背面),因本案未存有土庫一場89年04月份、05月份之記帳明細等單據,因此其此部分證詞,無法認定。 註83:見函查資料卷第31頁至第38頁。 註84:見壬○○主張卷第75頁至第79頁。 註8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90頁背面、第106頁背面 、第107頁、第144頁、第144頁背面。 註8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7頁背面、第78頁、第92頁、第92頁背面、第93頁、第93頁背面、第106頁、第233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62頁。 註8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21頁背面、第222頁背面、第223頁、第225頁、第229頁、第231頁、第232頁。 註88: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9-1頁、第20頁。 註8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8頁背面、第181頁背 面、第182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15頁、第 156頁、第156頁背面、第159頁、第159頁背面。 註9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7頁。 註91: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0月27日 提領現金 1,000,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壬○○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0月16日 提領現金 1,000,000元 88年10月22日 提領現金 450,000元 88年10月25日 提領現金 1,520,000元 (以上見壬○○主張卷第75頁) 總計: 3,970,000元。 註92: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1月01日 提領現金 1,500,000元 88年11月05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8年11月08日 提領現金 1,500,000元 88年11月10日 提領現金 600,000元 88年11月19日 提領現金 5,000,000元 88年11月30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8年11月30日 提領現金 1,567,32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壬○○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1月01日 提領現金 480,000元 88年11月23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88年11月25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8年11月26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以上見壬○○主張卷第75頁) 總計:12,547,320元。 註93: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2月06日 提領現金 688,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壬○○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8年12月01日 提領現金 422,300元 (以上見壬○○主張卷第75頁) 總計: 1,110,300元。 註94: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1月15日 提領現金 6,599,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壬○○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1月05日 提領現金 1,500,000元 89年01月10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89年01月14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89年01月21日 提領現金 200,000元 (以上見壬○○主張卷第76頁) 總計: 8,699,000元。 註95: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2月02日 提領現金 2,400,000元 89年02月02日 提領現金 5,538,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壬○○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2月01日 提領現金 300,000元 89年02月03日 提領現金 1,600,000元 89年02月24日 提領現金 300,000元 (以上見壬○○主張卷第76、第77頁) 總計:10,138,000元。 註96: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37頁) 壬○○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3月04日 提領現金 234,000元 89年03月17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89年03月28日 提領現金 500,000元 (以上見壬○○主張卷第77頁) 總計: 1,234,000元。 註97:土庫一場帳戶匯款(出)如下: 88年10月11日 匯款 2,000,000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土庫一場帳戶轉帳(出)如下: 88年11月30日 轉帳 2,000,000元 89年03月04日 轉帳 3,294,000元 89年04月05日 轉帳 2,915,766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 總計:10,209,766元。 註98:土庫一場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4月14日 提領現金 1,994,660元 89年04月26日 提領現金 601,551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38頁) 壬○○帳戶提領現金如下: 89年04月24日 提領現金 800,000元 (以上見壬○○主張卷第77頁) 總計: 3,396,211元。 註99:(一)88年10月: 零用金支出: 290,429元 丙○○10%: 1,643,700元 稅金 : 941,939元 農會貸款 : 1,000,000元 公司設備 : 1,500,000元 丁○○ : 2,275,677元 壬○○ : 3,034,237元 乙○○ : 1,517,118元 總計:12,203,100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3頁) (二)88年11月: 零用金支出: 526,131元(包含9-10月稅金) 丙○○10%: 981,830元 稅金 : 639,368元 丁○○ : 2,019,493元 壬○○ : 2,692,657元 乙○○ : 1,346,328元 總計: 8,205,807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5頁) (三)88年12月: 丙○○10%: 1,879,038元 稅金 10%: 1,879,518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丁○○ : 5,792,914元 壬○○ : 5,792,914元 乙○○ : 2,896,457元 總計:18,795,179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26頁) (四)89年01月: 丙○○10%: 1,262,778元 稅金 : 872,847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三號 : 1,000,000元 丁○○ : 2,015,399元 壬○○ : 2,015,399元 乙○○ : 1,007,699元 總計: 8,728,460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21頁) (五)89年02月: 丙○○10%: 384,296元 稅金 : 308,772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元月2成稅金: 19,278元 丁○○ : 805,529元 壬○○ : 805,529元 乙○○ : 402,764元 總計: 3,280,506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0頁) (六)89年03月: 丙○○10%: 470,669元 稅金 : 391,916元 農會貸款 : 554,338元 元月2成稅金: 8,730元 利息錢 : 73,059元 丁○○ : 1,003,100元 壬○○ : 1,003,100元 乙○○ : 501,550元 總計: 4,006,462元 (以上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40頁) 註100:見壬○○主張卷第10頁、第11頁。 註101:壬○○每月分得之盈餘(已收款部分): 88年10月 3,034,237元 88年11月 2,692,657元 88年12月 5,792,914元 89年01月 2,015,399元 89年02月 805,529元 89年03月 1,003,100元 總計 15,343,836元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20頁、第26頁、第30頁、第33頁 、第35頁、第40頁) 註102:見丁○○主張卷第5 頁背面。 註10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54頁、第161頁。 註10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62頁、第198頁背面。 註105:參前註、。 註10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8頁背面、第174頁背 面、第189頁背面。 註10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53頁背面、第154頁、 第161頁。 註10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89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61頁背面、第162頁。 註109: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74頁、第174頁背面、第182頁。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筆錄卷四第80頁背面、第189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61頁背面、第162頁。 註11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26頁背面、第227頁、 第231頁。 註11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80頁背面。 註11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95頁背面、第196頁。 註113:見函查資料卷第37頁。至於壬○○於審判中證稱該500,000元應該是88年11月25日自壬○○帳戶中領出(見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57頁背面),而與林麗淑之證述不甚相符,但壬○○於證述時對該筆領款的時間與帳 戶也不甚確定(其先證稱「忘記了」),而林麗淑對該 筆款項的證述則於閱覽交易明細多時後,為明確之證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因此認為應以林麗淑之證述為可採 。 註114:置於第1箱。 註115: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8頁至第143頁。 註116:證據編號75之2共3頁,與檢察官主張卷二第51至53頁相 符;證據編號75之3共3頁,與檢察官主張卷二第54至56 頁相符;證據編號75之4共15張,其中第1頁為分帳紀錄 表,與檢察官主張卷二第32頁相符。 註117: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7頁背面 、第78頁背面、第79頁、第94頁背面、第126頁背面。吳金穗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2頁、第 133頁、第133頁背面、第136 頁背面、第137頁背面、第138頁、第138頁背面、第139 頁、第139頁背面、第140 頁、第140頁背面、第141頁背面、第142頁、第142頁背 面、第143頁、第143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 五第210頁。壬○○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11頁。 註118:丁○○、乙○○部分,見前揭註66。吳金穗部分,見本 院筆錄卷四第134頁背面、第135頁、第141頁背面。 註119: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66頁至第75頁、85頁至第124頁、第140頁、第142頁。 註120: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39頁、第141頁、第143頁。 註12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8頁、第48頁背面,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1頁背面、第192頁。 註12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43頁背面。 註12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7頁、第79頁、第95頁背面。 註12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7頁背面、第138頁、 第138頁背面、、第139頁、第139頁背面、第140頁、第 140頁背面。 註125: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27頁、第128頁、第129頁、第130 頁、第131頁、第132頁、第133頁、第137頁、第138頁。註12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42頁、第142頁背面、 第143頁。 註12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10頁。 註12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41頁、第141頁背面、 第144頁。 註12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43頁背面。 註13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2頁。 註131: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71頁、第73頁、第74頁、第86頁、 第91頁、第92頁、第99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11頁、第112頁、第115頁、第116頁、第123頁、第124頁。 註13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2頁背面、第193頁、 第193頁背面、第194頁、第194頁背面、第195頁。 註133: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139頁、第140頁、第141頁、第142 頁、第143頁。 註13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5頁背面、第196頁。 註13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09頁背面、第210頁。 註136: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66頁至第76頁、第85頁至第124頁、第140頁、第142頁。 註137:見檢察官主張卷二第71頁、第73頁、第75頁、第86頁、 第87頁、第88頁、第92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06 頁、第108頁、第111頁、第116頁、第123頁。 註13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99頁背面、第100頁、第128頁背面、第129頁。 註13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0頁、第185頁。 註14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2頁背面、第48頁、第 58頁、第58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9頁。 註141:見證據編號69之2。 註14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2頁背面、第33頁、第 33頁背面、第45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 199頁。 註14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6頁、第76頁背面、第 99頁背面、第100頁。 註14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0頁、第160頁背面、 第185頁背面。 註14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80頁背面。 註146:見同上註。 註14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02頁。 註14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02頁、第202頁背面、 第203頁背面。 註14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44頁背面。 註150:見丁○○主張卷第57頁。 註15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6頁背面、第77頁、第 78頁、第96頁背面、第97頁、第97頁背面,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03頁、第203頁背面、第207頁背面、第208頁、第208頁背面。 註15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9頁、第139頁背面、 第140頁,筆錄卷六第301頁背面、第302頁、第302頁背 面。 註153:置於第1箱。 註154:見丁○○主張卷第59頁。 註155: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255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28 頁、第150頁背面。 註156:見調查卷二第14頁、第28頁至第34頁。 註15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305頁背面。 註158:同上註。 註159:見調查卷二第6頁至第8頁。 註160:見調查站卷二第376頁,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255 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50頁背面。 註16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97頁、第97頁背面,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08頁、第208頁背面。 註16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98頁、第98頁背面、第 99頁。 註163:見證據編號248第80頁。置於第2箱。 註164:見證據編號248第96頁、第97頁、第98頁。 註165:見證據編號248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93頁。 註166:見證據編號248第112頁、第113頁、第115頁、第116頁、第117頁、第119頁、第120頁。 註16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7頁背面、第8頁;91年 度偵字第3919號卷一第163頁。 註16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4頁、第14頁背面;91 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一第184頁之1。 註16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56頁、第356頁背面、 第357頁。 註170:見證據編號248第18頁。 註171:同註153。 註17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304頁背面、第305頁。 註17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302頁背面。 註174:置於第1箱。另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94頁背 面。 註17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4頁、第61頁背面。 註17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01頁背面、第202頁。 註177:以下犯罪事實與所犯法條詳見檢察官起訴書(檢察官主 張卷一第37頁至第56頁)、92年03月27日92年度公訴蒞 庭字第1234號公訴補充理由書(同卷第155頁至第158頁 )、96年01月17日、04月17日94年度蒞字第4049號補充 理由書(檢察官主張卷三第92頁至第106頁背面、第108 頁至第120頁)、96年07月16日96年度蒞字第1566號補充理由書(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31頁至第147頁背面)。 註178:見註177。 註17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214頁背面至第222頁; 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49頁至第157頁。 註18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42頁至第156頁、第250頁至第253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8頁背面、192頁背面、226頁。 註18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71頁至第195頁、第224頁、第224頁背面、第258頁至第260頁、第294頁至第 296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註18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209頁至第220頁、第297頁至第298頁。 註18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28頁背面至第140頁背 面、第247頁至第24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 268頁背面。 註184:丁○○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69頁背面至第170頁背面、第109頁至第112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66頁背面、第270頁;筆錄卷六第174頁背面。壬○○部分,見本院筆錄卷一第99頁、第99頁背 面、第101頁至第102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 266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75頁。 註18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61頁背面至第163頁、 第164頁、第25 4頁至第256頁、第289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09頁背面、第130頁、第187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0頁背面、第57頁背面、第 91頁背面、第92頁、第115頁背面、第116 頁、第189頁 背面、266頁背面、270頁、第271頁背面、第272頁背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29頁背面、第169 頁背面、第170頁、第175頁、第222頁、第223頁、第287頁背面、第288頁。 註186: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2頁、第42頁背面、第46頁 、第46頁背面;並參前註6。 註187: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並參前註7。 註188:見同上卷第82頁、第82頁、第82頁背面。 註189:第27點: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應有之設施包括下列各項: ㈠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核准文 號、接受土石方種類、使用期限、範圍及管理人。 ㈡於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周圍應設有圍牆或隔離設施,並 設置寬度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或植栽圍籬予隔離。 ㈢應有防止砂土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 ㈣填埋完成後,應覆蓋五十公分以上之土壤,並應植生 綠化。 前項第二款所稱綠帶得以原有林木予以保留或種植樹木 。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84頁) 註19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4頁背面、第295頁。 註19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12頁、筆錄卷四第294頁、 第328頁至第336頁。 註19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33 頁。 註193: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0頁、第21頁、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筆錄卷六第58頁背面。 註194: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第83頁、第83頁背面、第84頁 。 註195:見證據編號248第44頁至第48頁。 註196: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59頁背面。 註197: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3頁。 註198:參雲林縣政府農業局88年08月30日八八府農土字第8800080299 號函(經查土庫一場土地非屬行政院核定雲林縣 山坡地保育區利用範圍),見庚○○等92.4.14 提之刑 事答辯狀第23頁。參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88年09月日 虎警交字第08838 號函(檢附申請複審審查表),見庚 ○○等92.4.14 提之刑事答辯狀第24頁至第25頁。參臺 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88年06月11日台 水五區工字第5913號函(堆置場位置未在本公司劃定公 告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6頁。參土庫鎮公所88年07月23日 八八土鎮民字第06647 號函(檢送土庫一場計畫書,敬 請雲林縣環保局就初審會勘記錄表、複審審查表有關環 評及污染防治計畫協助配合審查,惠覆據以憑辦,承辦 人李丁興),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90頁。 註199:見證據編號248第57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6頁。 註200:見證據編號248第59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5頁。 註201:見證據編號248第56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7頁。 註202:見證據編號248第53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0頁。 註203:見證據編號248第55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9頁。 註204:李丁興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6頁、第6 頁背面、第8頁背面、第9頁背面;李烊錔部分,見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1頁、第11頁背面、第12頁; 庚○○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5頁背面。 註205:見證據編號248第50頁、第2箱。 註206:被告庚○○當庭提出原本經法院勘驗無誤,影本見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32頁至第34頁。 註20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91頁、第92頁。 註208:見證據編號248第63頁、第2箱;91年度偵字第3938卷一 第86頁;庚○○等92.4.14刑事答辯狀第22頁。 註209:李丁興部分,見筆錄卷五第6頁、第6頁背面、第9頁;李烊錔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2頁、第12 頁背面、第15 頁、第16頁、第16頁背面;庚○○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5頁背面、筆錄卷五第299頁。 註210:見證據編號248第52頁、第2箱;庚○○等提出之狀紙一 第224頁。 註211:見證據編號248第26頁、第2箱;庚○○等提出之狀紙一 第225頁。 註212:見證據編號248第28頁「七、注意事項」欄、第2箱。 註213:見證據編號248第19頁至第25頁、第2箱。 註214:見證據編號248第18頁、第2箱(「開會時間:八十九年 九月二十二日」應係「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之誤載 )。 註215:見證據編號248第17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28頁。 註216:見證據編號248第29頁;「棄土場轉運站啟用同意書」在第31頁、第2箱。 註217:庚○○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76頁;張隆生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44頁背面。註218: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54頁、第55頁、第56頁、第 59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請參庚○○等提出之狀 紙二第255頁。 註219:見函查資料卷第68頁至第71頁。 註220: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72頁、第73頁。 註22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頁、第23頁。 註222:見函查資料卷第247頁。 註223:見函查資料卷第248頁、第249頁。 註22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 第25頁、第25頁背面。 註22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6頁。 註226:見函查資料卷第83頁背面。 註227:見前註198所示第1份函文。 註228:見證據編號248 第51頁、第2 箱;91年度偵字第3938號 卷一第142頁。 註22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309頁、第310頁,證據 編號第18箱八八312-1計畫工程第21件、第22件。 註230:見證據編號248 第49頁、第2 箱。 註23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43頁、第343頁背面、 第347頁、第347頁背面、第348頁、第351頁。 註23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49頁、第349頁背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5頁背面、第26頁。 註233:見證據編號248 第35頁、第103 頁、第2 箱;庚○○等 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41頁。 註234:見證據編號248第32頁、第36頁。 註23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7頁背面、第311頁背 面、第312頁、第312頁背面、第345頁背面、第348頁、 第349頁。庚○○部分,另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6頁背面、第64頁背面。 註236:見證據編號248 第38頁、第39頁、第2 箱;庚○○等提 出之狀紙一第219頁。 註237:見證據編號248 第37頁、第2 箱;庚○○等提出之狀紙 一第218頁。 註238:見證據編號248第41頁、第2箱。 註23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55頁、第259頁、第260頁。註240: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56頁。 註241: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 註24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12頁、第312頁背面。 註243:見調查卷二第123-1頁。 註24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12頁背面。 註245:見證據編號248第72頁、第2箱;庚○○等92.4.14提之刑事答辯狀第29頁。 註246:見證據編號248第71頁、第2箱;庚○○等92.4.14提之刑事答辯狀第31頁。 註247:見證據編號248第74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2頁。 註248:見庚○○等92.4.14提之刑事答辯狀第42頁至第43頁。 註249:見證據編號248第84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8頁。 註250:見證據編號248第86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9頁。 註251:見證據編號248第82、89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36頁、第40頁。 註252:見證據編號248第83頁;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 辯狀第37頁。 註253: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48頁、第49頁、第51頁、第52頁。 註254:參前註233、235所引資料。 註255: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44頁、第47頁。註256:證據編號248第93頁、第2箱,庚○○等92.4.14 提出之 刑事答辯狀第54頁。 註257:見證據編號248第90頁、第91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3頁。 註258:見證據編號248第92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5頁。 註259:見證據編號248第112頁至第114頁、第2箱。 註260:見證據編號248第120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56頁。 註261:見證據編號248第119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57頁。 註262:見證據編號248第117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58頁。 註263:見證據編號248第115頁、第116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59、60頁。 註264:見證據編號248第109頁、第110頁、第2箱。 註265:見證據編號248第108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61頁、第62頁。 註266:見證據編號248第111頁、第2箱;庚○○等92.4.14提出 之刑事答辯狀第63頁。 註267: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第162-1頁、第163頁。 註26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0頁。 註269: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第54-1頁。 註270: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第183-1頁、第184頁。 註27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5頁。 註27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3頁、第13頁背面、第 17頁、第17頁背面。 註27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背面。 註27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頁至第25頁背面。 註27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96頁背面、第297頁。 註276:見證據編號242第1-6卷第21頁、第22頁。 註277: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86頁。 註278:「土資場設置管理要點」第5條第1項規定:公共工程剩 餘土石方之處理,由該【工程主辦機關】負責自行規劃 設置核准土資場或【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政府機關許可 設置之土資場】。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背面。 註279:同要點第6條規定:公共工程建設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如有剩餘土石方,應有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並應納 入工程施工計畫內予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 剩餘土石方之處理。 第7 條第1 項規定:公共工程【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 工前,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機關審核 同意,並由工程主辦機關轉報上級主管機關及處理地點 之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同點第2 項規定: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核備後,由工程主辦機關發給【 運送憑證】。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79頁背面、第80頁。 註280:同要點第13條規定: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 】,應納入施工計畫書,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 於開工前申請該主管建築機關核備。見函查資料卷第80 頁背面、第81頁。 註281:同要點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應持運送憑證及向公共工程地點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及載明運送車輛牌 照號碼及駕駛員駕照影本後方得處理。剩餘土石方處理 後取得土資場經營單位【處理憑證】逐日送回工程主辦 機關存檔查核。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剩餘土石方【處 理紀錄】,經監工單位簽證後定期送其上級主管機關及 土資場所在地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14條第2項規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核可後,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發給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並應 報請處理地點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15條規定:承運業者依處理計畫運送剩餘土石方,應 由主管建築機關先核對【剩餘土石方內容及處理憑證】 ,及載明運送車輛牌照號碼及駕駛員駕照影本後,核發 【處理紀錄表】,運往指定之土資場,並將處理憑證副 聯及簽證後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回報監造人及承造人 。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80頁、第81頁。 註282:同要點第9條規定:工程進行中,【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工程契約書規定【嚴加追蹤查核】,【督導承包廠商】 按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辦理,如有違規棄置,應按工程 契約規定辦理,並送營造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見函 查資料卷第80頁。 註283:同要點第11條規定: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完工 後】,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並送請工程所在地及【土資場所在地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備查】。見函查資料卷第80頁。 註284:同要點第17條規定: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期間,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會同環保、水土保持 及其他有關機關抽查剩餘土石方處理作業情形,核對其 處理紀錄及處理憑證。 第18條規定:建築工程之剩餘土石方經抽查或檢查發現 未依報備地點棄置或剩餘土石方違規棄置,應迅即督促 改善或回復原狀,其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公共衛生情 事者,除得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外,並得依營 造業管理規則移送懲戒。 以上見函查資料卷第81頁背面。 註285:第23條第2項規定:土資場轉運及再利用處理資料,應由土資場經營單位於每月5日前逐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或檢查資料,檢查資料不符者,得停 止使用或逕予撤銷土資場之設置。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 背面。 註286:同要點第29點規定:土資場收受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應由場地管理單位簽發處理憑證,並應於每月5日前統計土石方處理種類與數量,報送當地縣(市)政府、鄉( 鎮、市)公所備查。見函查資料卷第84頁。 註28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9頁背面、第40頁、第 40頁背面、第41頁、第43頁、第49頁、第49頁背面、第 61頁、第62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70頁背面、第171頁、第174頁背面、第175頁。另見調查卷三第 10-1頁。 註28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95頁、第195頁背面、 第196頁、第19 6頁背面、第198頁、第198頁背面、第 202頁、第202 頁背面、第203頁、第203頁背面、第204 頁、第209頁背面、第210頁、第210頁背面、第211頁。 註28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17頁背面、第218頁、 第228頁背面。 註29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1頁背面、第132頁、 第132頁背面、第133頁。另參調查卷二第101頁。 註29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99頁、第99頁背面、第 100頁背面、第104頁、第107頁、第107頁背面、第108頁。 註29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0頁、第234頁、第299頁背面、第30 0頁、第300頁背面、第301頁、第301頁背面、第302頁背面、第303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 六第185頁。 註29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0頁、第221頁背面、 第224頁、第225頁、第237頁、第238頁、第238頁背面。註294:證據所在位置詳如附表一、五、九所示。 註295:土庫一場部分,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86頁至第317頁;土庫二場部分,見同卷第318頁至第348頁;懷鼎場部分,見同卷第350頁361頁。 註296: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15至第117 頁。 註297: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21至第124 頁 註298:見證據編號64、第12箱;另見調查卷四第5頁至29頁、第38頁至第121頁、第128頁至第210頁、第217頁、第221頁至第312頁、第318頁、第321頁至第413頁、第434頁、第445頁、第457頁至第458頁、第471頁、第506頁;調查卷三第18頁、第86頁、第119頁至第175頁、第181頁至第231頁、第249頁至第292頁、第298頁至第308頁、第358頁 至第416頁、第423頁至第477頁。 註29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7頁背面至第51頁、函查資 料卷第142頁至第148頁。 註300:見函查資料卷第149頁至第155頁。 註301:見雲林縣政府92年06月05日九二府工石字第9214400228 號函,函查資料卷第207、208頁。 註30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0頁。 註30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21頁背面、第122頁。 註30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65頁背面。 註30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38頁、第39頁、第39頁 背面、第40頁、第44頁、第44頁背面。 註306:見調查卷四第505頁。 註307:見前註37、註165。 註30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另編訂「戊○○提出懷鼎場申請設 立之設置計畫書」卷第4頁。 註30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7頁、第178頁;函查資料 卷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 註310:見函查資料卷第92頁至第94頁。 註311:見函查資料卷第95頁至第96頁。 註312:見函查資料卷第101頁、第101頁背面。 註313:見函查資料卷第241頁至第246頁。 註314:見函查資料卷第102頁至第104頁。 註315:見函查資料卷第155頁。 註316:見調查卷三第9-1頁、第10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4頁背面、第38頁、第40頁、第40頁背面、第41頁 、第49頁背面、第50頁、第59頁背面、第60頁、第60頁 背面。 註31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92頁、第115頁背面、第270頁。 註318:見調查卷二第136頁。 註31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0頁、第301頁 註32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0頁至第233頁。 註321: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38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筆錄卷四第100頁背面、第213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 錄卷五第57頁。 註32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7頁。 註32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51頁。 註324:見調查卷一第307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99頁、第99頁背面。 註325:見調查卷三第9-1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0頁、第53頁。 註32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57頁、第57頁背面。 註32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59頁背面。 註32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60頁背面;調查卷三第 10頁、第10-1頁。 註32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84頁、第189頁。 註330: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38-1頁、第39頁。 註33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23頁。 註33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4頁背面、第165頁、 第165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66頁背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75頁。 註33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23頁背面。 註33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93頁。 註335: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48頁、第52頁。 註33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7頁背面、第82頁背面 、第83頁、第83頁背面、第84頁、第84頁背面、第90頁 背面、第91頁。 註33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7頁背面、第92頁、第 115頁背面、第189頁背面、第266頁背面、第270頁;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7 5頁。 註33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295頁至第296頁背面。 註339:見調查站卷一138頁至第142頁。 註34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38頁至第40頁。 註34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28頁背面、第130頁、 第130頁背面、第137頁、第140頁背面。 註34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30頁背面。 註343:見調查卷四第505頁。 註34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90頁。 註34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50頁、第50頁背面。 註34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07頁、第207頁背面。 註34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84頁背面、第85頁。 註348: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92頁背面、第189頁背面。註349:見調查卷二第302頁至第304頁。 註350:見調查卷二第307頁至321頁。 註35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05頁。 註35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45頁。 註35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59頁背面。 註35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第133頁背面、140頁。 註35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32頁背面、第133頁、 第136頁背面、第137頁背面。 註354:見調查卷四第514頁、第514-1頁。 註355:花敬殷部分,見調查卷三第110頁至第117頁;劉啟盟部 分,見調查卷三第176頁至第180頁;宋福祥部分,見調 查卷三第242頁至第247頁;闕河勳部分,見調查卷三第293頁至第297 頁;莊春聰部分,見調查卷四第1 頁至第4頁。 註356:張崑山部分,見調查卷一第157頁至第163頁;鄭碧嬌部 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31頁背面至第133 頁;余智豪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44頁、第144頁背面、第146頁、第146頁背面、第147頁。 註357:見調查卷一第142頁至第145頁。 註35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46頁、第146頁背面、 第147頁。 註35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8頁背面至第61頁背面 。 註360:見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08頁至第120頁、96年04月17日 補充理由書。 註36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 註362: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83頁背面。 註36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01頁、第118頁背面。 註36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4頁。 註36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0頁、第212頁。 註366:證據編號64、1-61號證據。 註36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29頁、第129頁背面、 第134頁、第134頁背面、第138頁背面、第139頁。 註36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43頁背面、第145頁。 註369:鄭碧嬌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29頁、第129頁背面、第134頁、第134頁背面、第136頁、第138頁、第140頁背面、第141頁。俞智豪部分,見同卷第143頁、第143頁背面、第144頁、第147頁、第147頁背面。 註37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41頁、第41頁背面、第 42頁、第42頁背面。 註371:【花敬殷部分】,見調查卷三第119頁至第175頁;【劉 啟盟部分】,見調查卷三第181頁至第231頁;【宋福祥 部分】,見調查卷三第249頁至第292頁;【闕河勳部分 】,見調查卷三第299頁至第308頁。另有司機【賴有敬 (阿慶)部分】,見調查卷三第358頁至第416頁;【許 世熙部分】,見調查卷三423頁至第477頁。【莊春聰部 分】,見調查卷四第第5頁至第29頁。 註372:見前註355。 註373:見調查卷三第115頁、第116頁。 註374:見調查卷三第178-1頁、第179頁。 註375:見調查卷三第246頁、第247頁。 註376:見調查卷三第296-1頁、第297頁。 註377:見調查卷四第3頁、第3-1頁。 註37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筆錄卷五第134頁、第136頁、 第139頁、第139頁背面。 註379:見調查卷四第486-1頁至第487-1頁。 註380:見調查卷三第358頁至第416頁、第423頁至第477頁、調 查卷四第506頁。 註381:見調查卷四第38頁至第121頁、第128頁至第210頁、第217頁至第312頁、第318頁至第413頁、第445頁、第457頁 至第458頁、第471頁。 註382:童水元部分,見調查卷四第122頁至第126頁;潘得能部 分,見調查卷四第212頁至第216頁;黃新榮部分,見調 查卷四第313頁至第317頁。 註383:賴培元部分,見調查卷四第414頁至第420頁、第423頁;林金雄部分,見調查卷四第424頁至第431頁、第434頁。註38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 註38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34頁、第148頁背面。 註386: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函查資料卷第84頁、 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84頁、同上卷第50頁背面。 註387:各該文件詳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 註38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12頁、第302頁背面、 第303頁。 註38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13頁至第124頁。 註390: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25頁至第127頁。 註39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28頁。 註39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12頁。 註39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15頁、第214頁。 註39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13頁。 註39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86頁背面。 註39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3頁、第303頁背面。 註39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0頁、第220頁背面、 第224頁、第22 4頁背面。 註39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1頁、第221頁背面、 第226頁、第226頁背面、第228頁、第228頁背面、第229頁。 註39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5頁背面、第226頁、 第223頁背面、第230頁、第238頁背面。 註40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31頁背面、第232頁、 第230頁背面。 註40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32頁、第232頁背面、 第233頁。 註40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39頁背面。 註403: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第4頁至第58頁。 註404:乙○○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1頁;丁 ○○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85頁、第85 頁背面、第100頁背面。 註405: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第64頁。 註40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68頁、第168頁背面、 第169頁背面、第170頁、第173頁背面、第176頁、第 184頁背面。 註40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2頁背面、第227頁、 第229頁背面、第232頁、第240頁 註40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69頁、第169頁背面、 第174頁、第174頁背面、第185頁。 註40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76頁、第176頁背面、 第177頁、第183頁背面、第185頁背面、第186頁。 註41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96頁背面、第197頁背 面、第198頁、第201頁背面、第205頁背面、第207頁、 第207頁背面、第208頁、第208頁背面。 註41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08頁背面、209頁、第 209頁背面。 註412:見「土石方申報表及流向明細表卷」第42頁至第53頁。 註41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75頁背面。 註41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76頁、第176頁背面、 第177頁、第183頁、第183頁背面、第186頁背面。 註41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85頁、91頁背面、第92 頁、第92頁背面、第93頁、第115頁背面、第116頁、第 189頁背面。 註41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09頁、第110頁、第110頁背面。 註417:見調查卷一第307頁至第315頁。 註41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06頁背面、第111頁。 註41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0頁、第40頁背面、第 49頁背面;本院筆錄卷五第170頁、第170頁背面、第 171頁。 註42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03頁背面、第204頁、 第204頁背面、第206頁、第207頁、第211頁、第211頁背面。 註42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85頁背面。 註42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02頁、第102頁背面、 第113頁、第11 3頁背面。 註42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70頁背面、第171頁。 註424:見前註282、284。 註425:「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二㈠規定: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如有剩餘土石方應有棄土處理 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 導承包廠商對於棄土之處理,並送棄土地點之地方政府 備查。 同方案二㈥規定:承包商違規棄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 關,按合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現場、 回復原狀,並移請地方環保機關依規定查處,其嚴重者 ,送請地方營造業管理機關依規定處分。 以上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3頁及第43頁背面。 註426: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背面。 註427: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8頁、第48頁背面。 註428:見函查資料卷第137頁。 註429: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第84頁。 註430: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第50頁背面、第83頁 背面、第84頁。 註431:見函查資料卷第242頁。 註43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65頁、第212頁、第300 頁、第300頁背面、第301頁、第302頁、第302頁背面、 第303頁、第303頁背面、第304頁、第315頁;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16頁背面、第117頁。 註433: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24頁、第159頁至第161頁。 註434: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162頁至第164頁。 註435:見調查卷二第142頁。 註43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10頁背面、第311頁、 第313頁。 註437: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一第64頁、第65-1頁、第66頁 。 註438:見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一第122-1頁。 註43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203頁背面、第204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46頁、第346頁背面。 註440:見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20-1頁。 註44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52頁、第352頁背面。 註442:見調查卷二第336頁、第345頁。 註44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一第136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68頁、第271頁背面、第275頁、第 275頁背面。 註44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4頁背面。 註445:見附表二之一、六之一、十之一所示土庫鎮公所函文, 及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87頁至第94頁。 註446: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卷第1頁至第3頁。 註447: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94頁。 註448: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97頁。 註44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25頁。 註450: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27頁。 註45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28頁。 註452:以上土庫一場、二場、懷鼎場之計算資料,詳見函查資 料卷第257頁至第263頁。 註45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26頁、第237頁背面、 第238頁、第239頁。 註454:見函查資料卷第88頁、第89頁背面。 註455:見函查資料卷第101頁。 註456:見函查資料卷第102頁、第103頁背面、第104頁。 註457:見函查資料卷第241頁、第243頁、第245頁。 註45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5頁、第36頁背面。 註45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四第302頁、第302頁背面、第 306頁背面。 註46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5頁、第35頁背面,另 見調查卷二第53頁。 註461:簽呈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71頁;函文見同卷第72頁;查證行程表見同卷第73頁;查證紀錄表 及所附照片見同卷第81頁至第111頁、證據編號249第49 頁至第78頁。關於「三峽大學段191等地號」即屬附表三編號4-15「臺北大學新社區區段徵收開發工程」部分, 請對照國立臺北大學土地明細清冊(在91年度偵字第3154號卷一第120頁至123頁)即明。 註462:簽呈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235頁;函文見同卷第234 頁;查證行程表見同卷第236 頁至第237 頁;查證紀 錄表見同卷第238 頁至第240 頁、第242 至第244 頁; 現場照片見庚○○等92.4.14 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17頁至第128 頁。另請參證據編號249 第1 頁至第4 頁、第15頁至第19頁等,核與上述內容相符,茲不贅述。 註463:見證據編號105第1頁至第16頁。 註464:見證據編號106第1頁至第24頁。 註465:見證據編號107第1頁至第29頁。 註46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7頁背面、第308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8頁。 註46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6頁、第36頁背面。 註468:乙○○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5頁、第 35頁背面;調查站卷第52頁、第53頁、第36-1頁。庚○ ○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6頁、第306 頁背面、第308頁;調查卷第139頁、第141頁。己○○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61頁背面、第262 頁;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34-1頁、第135頁。 註469:見調查卷二第68頁。 註47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8頁、第312頁背面、 第313頁。 註471: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29頁。 註472:庚○○供證部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6頁背面、第307頁、第359頁背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 卷六第53頁、第53頁背面。 註47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7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36頁。 註47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3頁、第55頁背面。 註475: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20頁至123頁。 註476: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17頁、91年度偵字第3938號卷一第148頁、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33頁。 註47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3頁。 註478: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18頁。 註47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4頁背面。 註480: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25頁至第128頁、即庚○○ 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108頁至第111頁、證據編號249第75頁至第78頁。 註48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2頁、第55頁。 註48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56頁、第56頁背面。 註483:見函查資料卷第82頁背面。 註484: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45頁、第83頁背面、第84頁 。 註485:見函查資料卷第244頁、第245頁。 註486:見函查資料卷第136頁。 註48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98頁背面、第99頁。 註488: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頁、第17頁。 註489: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30頁。 註490: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119頁。 註491:見註476;另參證據編號241第50頁,第2箱。 註492: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31頁。 註493: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10頁、第311頁。 註494: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32頁。 註495: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34頁。 註496: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04 頁。 註497: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10頁、第311頁。 註498:見證據編號241第10頁、第11頁,第2箱。又營建剩餘土 石方於本轉運案件是否廢土或廢棄物亦容有爭議,尚不 能僅憑該等函文即認定轉運土石方為廢棄物,併予敘明 。 註49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4頁;庚○○等96.7.31答 辯續狀第60頁。 註500:見證據編號241第18頁。 註50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3 頁。 註502: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75 頁至第180頁。 註503: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81頁。 註504: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一第95頁,庚○○等提出之狀紙 二第183頁。 註505: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184頁。 註506: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10頁至第315頁。 註507: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46頁至第347頁。 註50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05頁至第306頁;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104頁、第104頁背面。 註509:見庚○○提出之狀紙二第185頁至第193頁;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63頁。 註510:見庚○○提出之狀紙二第203頁。 註511:見庚○○提出之狀紙二第210頁、第211頁;管制記錄表 見同卷第315頁。 註512: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70頁。 註513: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71頁。 註514: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72頁。 註515: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73頁,另參庚○○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之說明,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 106頁背面。 註516: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74頁至第76頁。另參庚○○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之說明,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 錄卷第106頁背面、第107頁。 註517: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77頁。 註518:見庚○○等提出狀紙二第218 頁;庚○○等96.7.31 答 辯續狀第78頁。另參庚○○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之說明 ,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07頁、第107頁背面。 註519:見庚○○等提出狀紙二第219頁。 註520:見庚○○等提出狀紙二第220頁、第221頁、庚○○等96.7.31 答辯續狀第80頁、第81頁。 註521:見庚○○等提出狀紙二第222頁、庚○○等96.7.31答辯 續狀第82頁。另參庚○○及其辯護人之說明,見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56頁、第108頁。 註522: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83頁。 註523: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84頁。 註524: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66頁。 註52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08頁背面、第109頁。 註526:見庚○○等提出狀紙二第237頁、庚○○等96.7.31答辯 續狀第85頁。 註527:見庚○○等提出狀紙二第238頁至第241頁。 註528: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2頁。 註529: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86頁、第87頁。 註530: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88頁。 註531: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90頁。 註53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10頁、第110頁背面。 註533: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89頁。 註534:見證據編號241第22頁、第2箱。 註535: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93頁 註536: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96頁、第97頁。 註53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54頁。另參庚○○及其辯護人之說明,同卷第111頁背面、第112頁、第128頁。註53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55頁。 註53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56頁。 註540: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23頁。 註54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24頁至第227頁、229頁、第230頁、第232頁、第233頁。 註542: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28頁、第231頁、第234頁。註543:申請書部分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35頁;同意備查函文見同卷第236頁。 註544:見證據編號241第8頁、第2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82頁。 註545:見證據編號90323-1營建(三)卷內、第21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83頁、第84頁(90年4月27日註明退件取消)。 註54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2頁、第12頁背面。 註547:見註534。 註548: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3、244頁。 註54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5頁。 註550: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6頁。 註551: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7頁。 註552: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8頁。 註553: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49頁。 註554: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50頁。 註555:土庫一場部分,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07頁、第308頁,土庫二場部分,見同卷第343頁、第344頁。 註556: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5頁。 註557: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6頁。 註558: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7頁。 註559: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8頁;庚○○之說法另 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113頁背面。 註560: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09頁。 註561: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10頁。 註562: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11頁。 註563: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46頁、第347頁。 註564: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0頁、第161頁。 註565: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2頁。 註566: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3頁至第165頁。 註567: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7頁。 註568: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8頁。 註569:內政部營建署90年07月31日九十營署綜字第900783號函 示關於本案轉運,可以上開結論辦理,即: ㈠可由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審查核准剩餘土石 方處理計畫,透過工地交換或砂土場等處理場所回收 利用予以處理。 ㈡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餘土流向之管制,而餘土收 容、轉運處理之數量,亦須副知地方政府,以利勾稽 查核餘土流向及總量之管制。 ㈢剩餘土石方之材質,符合作為相關合法收容處理場所 之原料回收之再利用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審核 。如依規定辦理會勘審查時,可邀請當地之地方政府 派員參加並提供審查意見。因屬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 主辦機關主管職司,涉及地方自治及執行管理事項, 請逕與相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公共 工程主辦機關協商辦理。 正本給臺中縣政府,副本給雲林縣政府、土庫鎮公所、懷鼎公司。 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71、172頁。 註570: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69頁。 註571: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8頁。 註572: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26頁。 註573: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27頁。 註574: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358頁。 註575: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7頁。 註576: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8頁。 註577:庚○○及其辯護人就此函文之說明,見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筆錄卷六第117頁背面。 註578: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146頁。 註579:見證據編號241第17頁、第2箱。 註580:另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2頁。 註581: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3頁。 註582: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4頁。 註583: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05頁。 註584:見證據編號241第15頁。 註585:此部分見庚○○之供詞,見筆錄卷六第126頁背面、第 165頁。 註586: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19頁、第220頁。 註587: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21頁。 註588: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22頁、第223頁。 註589:見證據編號241第7頁、第2箱;庚○○等96.7.31答辯續 狀第224頁。 註590:見庚○○等96.7.31答辯續狀第225頁。 註59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58頁、第358頁背面。 註592:見調查卷二第218頁至220頁。 註593:見調查卷二第221頁。 註594:見調查卷二第222頁、第223頁。 註595:見91年度偵字第3154卷一第79至83頁。 註596:見調查卷二第241頁。 註59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82頁、第282頁背面。 註59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83頁。 註59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74頁背面。 註600:見函查資料卷第75頁「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修正 內容重點說明貳一。 註601:見函查資料卷第48頁;另行政院86年12月31日臺八十六 內字第52109號函及所附協調結論,見同卷第66頁、第67頁。 註602: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87頁。 註603:見庚○○等92.4.14提出之刑事答辯狀第70頁、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2頁。 註604: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4頁。 註605: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5頁。 註606: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93頁。 註607: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88頁至91頁。 註60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79頁、第304頁、第304頁背面、第31 5頁。 註609:見庚○○等提出之狀紙二第263頁、第264頁。 註610: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66頁、第266頁背面。 註61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70頁至第271頁。 註61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六第222頁。 註61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3頁背面、第74頁。 註61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74頁、第74頁背面。 註61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82頁、第83頁。 註61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81頁背面至第82頁背面 、第83頁、第89頁、第105頁。 註617:見證據編號233、第1箱。 註61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89頁背面。 註619:見證據編號235、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4頁。 註620:見證據編號236、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4頁。 註62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90頁。 註62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51頁。 註62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53頁、第253頁背面、 第271頁、第271頁背面、第292頁。 註624: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88頁背面、第289頁、 第292頁。 註625:見證據編號236、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5頁。 註626:見證據編號235、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6頁。 註627:見證據編號236、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6頁。 註628:見證據編號235、第1箱。 註62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45頁背面至第246頁背 面、第247頁背面、第248頁、第249頁。 註630:見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一第127-1頁、9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二第49-1頁。 註631: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第163頁背面、第164頁、第 178頁背面。 註632: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164頁背面、第177頁背 面、第178頁、第178頁背面、第179頁、第187頁、第187頁背面;筆錄卷六第224頁、第224頁背面。 註633: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42頁至第244頁。 註634:見證據編號227、第1箱,統計資料見函查資料卷第267頁至第268頁。 註635: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五第290頁。 註636: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43頁背面、第56頁。 註637: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15頁背面。 註638: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250頁、第278頁背面、 第308頁至第310頁背面。 註639: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筆錄卷四第341頁背面至第343頁。 註640:見函查資料卷第193頁。 註641:見檢察官主張卷三第1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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