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陳義仲、楊清安、宋明中
- 被告辛○○、戊○○、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被 告 未○○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52號、97年度偵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及定執行刑部份,均撤銷。 戊○○、未○○、辛○○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附表三之(一)至(五)所示「應否沒收」欄記載之「應沒收物」,均沒收。 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扣案附表三之(二)所示編號1-14「應否沒收」欄記載之「應沒收物」,均沒收。 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附表三之(一)至(五)所示「應否沒收」欄記載之「應沒收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爰解緯詮(偵查中檢察官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併案審理,經該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千萬元,未經上訴而確定,現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緝中)、涂若瑟(原審法院通緝中)與「戊○○」(以其妻周盈柔名義登記董事)、「未○○」、「辛○○」(原名邱潤海)等5人,均係擔任址設嘉義市 ○○路353號15樓之「緯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緯宸公司,嗣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6日更名登記為: 緯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址設臺中市○○路○段四四七號七樓之一之「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合會公司,原名:緯勝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分別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實際董事兼「總經理」、監察人兼「執行長」及監察人兼「副總經理」,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且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該5人明知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上開公司均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基於共同違反上開規定非法吸收資金,及連續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以加入互助會(合會)會員之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會款),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自94年3月15日起 至95年12月間止,在緯宸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之臺南服務處(址設臺南市○○路○段三九五號九樓之一○)、高雄服務處(址設高雄市○○○路一四七號九樓二)等地,對外以「緯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下稱:儲蓄互助聯誼會)之名義,假借招攬民間互助會(合會)業務為由,用廣告文宣或會員介紹之方式,對社會大眾招攬入會,吸收資金,其經營方式為: (一)由「解緯詮」擔任會首,25會(含會首)為一組,每會1 萬元,每月為1期,採內標方式,95年6月30日前標金固定為每期1千8百元,95年7月1日起標金固定為每期1千6百元,每會每期另須繳交管理費2百元,並須預繳25期之管理 費共計5千元,即95年6月30日前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首期「8千2百元會款」(會款1萬元減標金1千8百元), 及「25期之管理費5千元」,以後每期固定繳交8千2百元 會款,95年7月1日後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首期「8千4百元會款」(會款1萬元減標金1千6百元),及「25期之管 理費5千元」,以後每期固定繳交8千4百元,自起會日次 月起每月開標一次,並不由會員實際出價競標,而以抽號碼球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萬元」之會款,及退回「未到期之管理費」,並 採「死會及活會分開制」,即會員標到會款後,脫離該互助會結標,不再繳交會款,例如:某甲在第11會標到會款,甲可領回前10個月之會款10萬元(即每月1萬元乘10月 ),惟其實際每月繳納8千2百元或8千4百元,乘以10月等於繳納8萬2千元或8萬4千元,除領回每月所繳之會款外,實際上於10個月內,共賺取1萬8千元或1萬6千元之利息,再扣除10個月管理費共2千元(即每月200元乘10月),甲所繳管理費5千元減2千元,尚餘管理費3千元,是甲可領 得10萬3千元(即10萬元會款加上所退之3千元管理費),但甲即脫離該互助會結標,不再支付會款,亦即會員係領回其所繳之會款,而非其他會員所繳之會款,形為互助會方式,實為對不特定多數人之「零存整付」收受存款業務,而給付「95年6月30日」以前參加互助會之人年利率如 附表一之(一)所示「262%至10%」(計算公式:「獲利 」(所得會款)÷繳交本金÷繳交月數×12月=年利率) ,及「95年6月30日以後」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年利率 「228%至9%」不等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 (二)由「解緯詮」擔任會首,4名會員,每名會員參加6會,共25會(含會首),會款、標金、管理費均與上述情形相同,該4名會員依抽籤或協調方式分為A、B、C、D四組 ,決定後自起會日次月起依A、B、C、D順序輪流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萬元之會款,及未到 期之管理費,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 二、戊○○等5人為求迅吸收資金,並以類似老鼠會之方式,在 該聯誼會設立業務員、儲備主任、副理、經理等不同層級職位,除給予每介紹參加一會互助會之人8百元至1千2百元之 獎金外,又發放新業績獎金(又細分為個人業績獎金、個人績效獎金、組織領導獎金、同階獎金等),用以招攬會員入會。其間戊○○等5人均係執行業務之人,又為防止參加互 助會之人標得會款,影響吸金效果,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概括聯絡,連續自「94年3月15日起至95年6月30 日」止,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時間,推由戊○ ○、未○○2人依解緯詮、涂若瑟提供之虛列會員資料,指 示不知情之緯宸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洪瑞霞、陳怡君、陳宥先等人,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所示之不實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所示之虛列會員及真正參加合會會員。戊○○等5人又共同另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於如附表二編號一一一所示之「95年8月1日」,推由戊○○、未○○2人,依解緯詮、涂若瑟提供之虛列會員資料 ,指示不知情之緯宸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洪瑞霞、陳怡君、陳宥先等人,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二編號一一一所示之組別C08B197 會員「陳肇義」、「丁歆璇」,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編號一一一所示之虛列會員及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期間上開虛假人頭會員每每得標,真正有參加之人久未得標欲退會時,戊○○等5人再 以「違約」為由,除沒收預繳之5千元管理費外,只退回一 半已繳納之會款,以此方式限制已參加合會之人取回資金。三、戊○○等5人自94年3月15日起至95年12月間止,對癸○○、庚○○、寅○○、巳○○(起訴書誤載為:黃禎鏹)、丑○○、李春中、郭美麗、李坤福、張正毅、林香雪、藺麗明(起訴書誤載為:閵麗明)、羅榮輝、辛丁贊(起訴書誤載為:辛丁讚)、鄭清森、馬莊綉菊(起訴書誤載為:馬莊秀菊)、沈駿逸、邱金蓮、馮瀚軒、彭淑援、李秀娥(起訴書誤載為:李秀鵝)、徐幼達、柯桂花(起訴書誤載為:何桂花)等4百餘位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迄95年12月間止,累計吸金高達「1億零9百36萬5千2百元」。 四、戊○○、未○○及辛○○等5人除將所吸收之資金轉投資購 買土地、興建靈骨塔外,並對丑○○、庚○○、辛丁贊、黃慧玲等約2百70名不特定多數人放貸,而收取年利率20%或 18%之高額利息,且戊○○等5人嗣再成立五福帝寶股份有 限公司(址設嘉義市○○路三五三號一五樓一),自95年7 月間起,銷售前述靈骨塔位。戊○○、未○○及辛○○等人利用吸收社會大眾鉅額資金之方式,分文未出,而可對外放貸收取高額利息,並轉投資不動產以獲取暴利,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公司及辦公室執行搜索查獲,扣得如附表三(一)至(五)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檢察官就原判決關於被告3人違反銀行法之不另為 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而起訴書就此部分認與被告3人 偽造私文書部分(嗣變更為業務登載不實),認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原審判決除判處違反公司法罪刑部分,屬併合處罰,因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者外,其餘原審判決認係併合處罰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刑、違反銀行法及關於朱小鳳、孫月梅、陳怡佩等業務登載不實不另為無罪部分,均為上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審判,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戊○○、未○○、辛○○等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戊○○、未○○及辛○○等人3人固不否認有以緯 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名義,對外從事招攬合會會員,並虛列上開合會會員之事實,惟均辯稱:「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等情。辯護人亦辯護稱:「被告所為與民間互助會雷同,只是代收代付,沒有收存款,沒有付利息」等情。 二、經查: (一)被告戊○○、未○○、辛○○與另案被告解緯詮、同案被告涂若瑟等5人成立緯宸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分別擔任 上開職位,對外以緯宸事業機構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名義,以上開方式,從事招攬合會會員,並虛列前揭不實合會會員之事實,業據: 1.⑴被告戊○○於調查(調查卷第三二至三六頁、臺中地院卷第五三、五四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九至一一一頁)、原審(原審卷㈠第一二四頁、原審卷㈡第七二、一九五、二○○至二○三頁、原審卷㈢第一七、一○五、一○六頁)及本院審理時、⑵被告未○○於調查(調查卷第三八至四二頁、臺中地院卷第六五至六七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一一一頁)、原審(原審卷㈠第一二四頁、原審卷㈡第七二、一九七、一九八、二○一至二○三頁、原審卷㈢第一七、一○五、一○六頁)及本院審理時、⑶被告辛○○於調查(調查卷第二七至三一頁、臺中地院卷第六○至六二頁)、偵查(第二六二號偵查卷第七四、七五、一○六頁)、原審(原審卷㈠第一二四頁、原審卷㈡第七二、一八九至一九一、二○一至二○三頁、原審卷㈢第一七、一○五、一○六頁)及本院時坦承不諱。 2.核與⑴另案被告解緯詮於調查站及警詢(調查卷第十一至十八頁、台中地院卷第一二三至一二五頁)、⑵同案被告涂若瑟於調查站供述(調查卷第十一至二十六頁)、⑶:①證人(即緯宸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洪瑞霞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一○二、一○三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一三一頁)、原審(見原審卷㈡第八五至九五頁、原審卷㈢第一八、一九頁)、②證人(即緯宸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會計)汪秀玲於調查(調查卷第五五至六五頁、臺中地院卷第一一八至一二○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一三一頁)、③證人(即全民合會公司經理)王宜芝於調查(調查卷第六七至七二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頁)、④證人(即緯宸公司臺南服務處經理)李延發於調查(見調查卷第四四至四九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頁)、⑤證人(即緯宸公司臺南服務處會計兼行政)李惠慈於調查(調查卷第五○至五四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三○頁)、⑥證人(即全民合會公司總機)解佳璇於警詢(見臺中地院卷第一二九、一三○頁)、⑷:①證人(即合會會員)癸○○於調查(調查卷第七三至七五頁)、偵查(見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②證人(即合會會員庚○○於調查(見調查卷第九○至九二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③證人(即合會會員)寅○○於調查(調查卷第七九至八一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④證人(即合會會員)巳○○於調查(調查卷第八三、八四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⑤證人(即合會會員)丑○○於調查(調查卷第八六至八八頁)、⑥證人(即合會會員)辰○○於調查(調查卷第九五至九七頁)、偵查(第三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一一四頁)、⑦證人(即合會會員)午○○於警詢(臺中地院卷第一五至一七頁)、調查(臺中地院卷第一○二、一○三頁)、⑧證人(即合會會員)申○○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八○、八一頁)、⑨證人(即合會會員)丁○○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八二、八三頁)、⑩證人(即合會會員)甲○○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八四、八五頁)、及其餘證人(即合會會員)己○○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八六、八七頁)、證人(即合會會員)藍功字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八八、八九頁)、證人(即合會會員)林坤陽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九○、九一頁)、證人(即合會會員)乙○○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九二、九三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子○○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九四、九五頁)、證人(即合會會員)丙○○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一○○、一○一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壬○○於調查(見臺中地院卷第一○四、一○五頁)、證人(即合會會員)卯○○於調查(臺中地院卷第一○六、一○七頁)證述之情節相符。 3.並有緯宸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調查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三頁)、緯宸公司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見調查卷第一三四至一三六頁)、全民合會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款明細分類帳(調查卷第一三七、一三八頁)、全民合會公司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調查卷第一三九至一四二頁)、緯宸公司照片(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頁)、全民合會公司照片(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一至六四頁)、緯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五頁)及全民合會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第三二○號偵查卷第六九頁)附卷可稽,復有「合會理財型錄」(扣押物編號一—一)、「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扣押物編號一—三、二—一、三—六、三—七、四—八)、員工基本資料(扣押物編號一—四)、九十四年度獎金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一—五)、九十五年度收入日報表(扣押物編號一—六)、九十五年度總分類帳(扣押物編號一—七)、九十四年度總分類帳(扣押物編號一—八)、分錄簿(扣押物編號一—九)、九十五年度業績獎金結算表(扣押物編號一—一○)、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緯宸事業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一—一一)、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匯款帳號(扣押物編號一—一二)、全民合會公司存摺正本及影本(扣押物編號一—一三)、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一—一四)、全民合會公司匯款帳戶(扣押物編號一—一五、三—四)、九十四年度收入日報表(扣押物編號一—一七)、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宣傳資料(扣押物編號一—一八)、緯勝合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一—一九)、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宣傳資料(扣押物編號一—二一)、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緯宸事業公司、全民合會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扣押物編號一—二二)、緯宸資產管理公司、緯宸事業公司、全民合會公司員工名片(扣押物編號一—二三)、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會款代收明細單(扣押物編號一—二五、二—一二、三—八、四—九)、緯宸事業結構圖(扣押物編號一—二六)、會員續繳會費之業務獎金(扣押物編號一—二八)、會員名冊(扣押物編號一—二九)、全民合會公司簡介資料(扣押物編號二—二)、「全民合會公司宣傳資料」(扣押物編號二—四、四—四)、「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合會簿」(扣押物編號二—五)、「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分會合約書」(扣押物編號二—六)、全民合會公司彩色簡介(扣押物編號二—七)、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合會簿及信封樣本(扣押物編號二—八)、緯宸內部講師培訓課程資料(扣押物編號二—九)、會員名單(扣押物編號二—一一、三—一二、四—一二)、全民合會公司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簡介(扣押物編號二—一三)、緯宸資產管理公司會員存款憑條(扣押物編號三—五)、員工訓練資料(扣押物編號三—九、三—一○)、合會會員標序籤球(扣押物編號三—一三)、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組織圖(扣押物編號四—一)、全民合會公司合會簿樣本(扣押物編號四—七)及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代收款明細(扣押物編號四—一一)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戊○○、未○○、辛○○等3人上開自白 ,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被告等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事證已明,足堪認定。 (二)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 業務。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如非此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同法第29條之1所明定。是以收受存款論者, 尚以約定或取得顯不相當之報酬為要件,方能論以銀行法第125條之罪。次按,稱「合會」(即一般民間所稱之互 助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又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民法第709條之1及709條之5著有明文。由此可見,一般民間之「互助會」,係會首與會員互助,合各人之會款而為合會金,除會首取得首期之合會金外,其餘各期合會金由其他會員(即會腳)標取,兼有儲蓄及賺取利息功能,是合會之本質在於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重在各期之合會金均由會員所交付,亦即活會(尚未標得合會金者)須繳交活會會款,而死會(已標得合會金者)則須繳交死會會款,此與一般交付存款者,僅領回自己之存款及賺取利息者迥異。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舉辦之「互助會」,係由另案被告「解緯詮」擔任會首,25會(含會首)為1組,每會1萬元,每月為1期,採內標方式,95年6月30日前標金固定為每期1 千8百元,95年7月1日起標金固定為每期1千6百元,每會 每期另須繳交管理費2百元,並須預繳25期之管理費共計5千元,即95年6月30日前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首期「8千2百元會款」(會款1萬元減標金1千8百元,此部分由會首解緯詮取得),及「25期之管理費5千元」(由緯宸公 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取得),以後每期固定繳交8千2百元會款,95年7月1日後起會當日每會會員需繳首期「8千4百元會款」(會款1萬元減標金1千6百元),及「25期之管理 費5千元」,以後每期固定繳交8千4百元,自起會日次月 起每月開標一次,「並不由會員實際出價競標」,而以抽號碼球方式決定何人得標,得標者可領回「其所繳交期數」乘以「1萬元」之會款,及「未到期之管理費」,並採 「死會及活會分開制」,即會員標到會款後,脫離該互助會不再繳交會款之事實,已經另案被告解緯詮於嘉義市調查站供稱:「每會1萬元,會員(含會首)25人,標金1600元(95年6月30日前為1800元),會員每月收取200元管 理費,起會當天會員收取8400元會款及預收5000元管理費,互助會採死會及活會分開制,例如某甲互助會員在第11會標到會款,表示其可以獲得前10個月的會款合計10萬元,另從預收5000元管理費扣除10個月的管理費2000元,某甲總計可領取會款10萬3000元」等情(嘉義市調查站調查卷第13頁反面)屬實,核與證人(即會員)癸○○於嘉義市調查站所陳述:「每個會都有24位會員」、「利息採固定方式,每月繳交8200元,隔月如果得標,該公司即支付1萬元,固每月利息1800元」、「互助會員得標後。不需 要再繳交會款,例如會員每月繳交8200元會款至第10個月得標,其只要收取10萬元會款即結標,後續無須再繳納任何會款及利息」等情(嘉義市調查站調查卷第73 -75頁),相互符合,並有「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在卷可稽(96年警聲搜字第320號偵查卷第19頁),亦為被 告3人所不否認,可見參與參加本件互助會之會員,僅領 回自己所繳之各期會費,並非合會所有會員之會費為合會金,用以互助,以第2會為例,本件標息為1800元者,得 標會員僅領回所繳之8200元本金,及1800元固定利息,共領到1萬元,而一般民間互助會,得標會員共領得19萬8600元(會首1萬元+(各會腳8200元×23人)=198.600元 ),兩者功能顯然有異,本質自有不同,非可一概而論,足認本件「互助會」並無合會之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雖有合會外形,但無合會功能,實係以眾多參加之會員,每月存入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所存之存款,並賺取高額之利息,與一般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零存整付」之收受存款業務,並無不同,自與民法第709條之5規定合會會首代收代付會款性質不同。至其領款方式係採用抽籤方式、或定期領取,僅係雙方約定之領款方式,並不影響其收受存款業務之本質。 (四)本件另有4名會員,每名會員參加6會之合會,連同會首共25 會,每月會費1萬元,採內標方式,活會每月固定利息1600元者,每期服務費200元,第一期每位會員各需繳納6會會款及預繳25期服務費共80400元予會首(計算式:[8400+5 000]6=80400),該4組會員依抽籤或協調方式決定誰為A、B、C、D四組編號,決定後則以ABCD次序輪流得標,得標者則領回所繳交期數乘以1萬元,並退還未到期 之服務費,並繳納其餘未得標活會部分之會款,業據被告等供述在卷,並有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黃金理財專案(98年經聲搜字第320號偵查卷第17及19頁)、 會員合會簿、會員繳款收據在卷可佐(台中地院卷第146-169頁),可以認定,仍係以眾多參加之會員,每月存入 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所存之存款,並賺取高額之利息,與一般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零存整付」之收受存款業務相同。 (五)本件被告等人招攬會員加入「互助會」,繳交會款、管理費及領取約定報酬之情形,有被告等之供述、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及卷附「全民聯誼互助會」獲利一覽表(台中地院卷第149頁)可證,前已述及,而會員每月所繳之管理費 200元,既已由該公司所收取,不再退還會員,自應算入 會員獲利之成本,亦即會員之「獲利」為「1600元」或「1400元」(即固定標息1800元或1600元,減除管理費200 元),而被告等與會員間所約定之報酬「年利率」,依其前後新舊制,可高達「234%至8%」(詳如後述,即附表一所示),「顯與原本不相當」,茲分述如下: ⑴每個會員在每組會中僅參加1會(即「散會」),該會於 95年6月30日以前舊制,每月活會均繳交8200元會費方式 吸收資金(固定標息1800元),於95年7月1日後改為新制,每月活會均須繳交8400元會費(固定標息1600元),惟不論新舊制,每個活會每月均由緯宸公司收取200元之管 理費。是會員標得會款所得會款之年利率,以會員每月所繳之「會款」為本金,每月「獲利」(即每一活會每月標息減去管理費)為利息計算之: ①舊制以每月活會均繳交8200元及管理費200元計算,會 員若於第2期得標後,則該月不須繳款,即可領回預先 約定之1萬元,獲利1600元(固定標息1800元-管理費 200元),依此類推,於第3期得標者,所付出之成本為1萬6400元,不再繳款,可領回2萬元,獲利3200元,其投資報酬率依附表一之(一)所示,年利率由第2期至 第25期,依次遞減為「234%至9%」不等。 ②新制每個會員每月活會均繳交會款84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計算,會員若於第2期得標後,則該月不須繳款,即可領回預先約定之1萬元,獲利1400元(1600元-200元),依此類推,於第3期得標者,所付出之成本為2萬5200元,可領回2萬元,其投資報酬率依附表一之(二 )示,年利率由第2期至第25期,依次遞減為「199%至 8%」不等。 ⑵另會員每人在每1組會中,均參與6個會員名額,每組會共有25期,扣除會首外,在該形式下每人每4期(月)即會 得標1次,而以分為A、B、C、D等四組之方式輪流得標。 會員標得會款之投資報酬年利率,依前開計算年利率方式,其獲利仍顯與原本不相當。 (六)查緯宸公司自「95年3月至95年12月」,所收受之互助會 款,包括「會款收入」(84.493.800元)及「躉繳會款」(2.4871.400元,即一人同時參加多個互助會所繳交之會 款),共計「1億936萬5千2百元」(即84.493.800元+2.4871.400元)等情,已經證人(即緯宸公司會計)汪秀玲於調查站陳述屬實(第3152號偵查卷第98頁),且有緯宸公司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度總分類帳,及所彙整之「緯宸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收入與支出明細(日期94年3月至95年 12月)」在卷可稽(第3152號偵查卷第98頁),此係由該公司會計,按照公司業務各項憑證記帳,自屬可信,且被告3人亦不否認,足可認定。又按「犯罪所得」係包括: 「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犯罪所得計算標準,例如依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股票、債券)之市值…等,可作為法院適用時之參考,有銀行法第125條修正條文之說明可參。本件被告等取得之合會會 款,即為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所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自明,況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此由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可知須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屬於犯人者,始應沒收,重在沒收犯人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可知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加重法定本刑,係犯罪構成要件之加重,並無成本計算問題。是被告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係其取得之相關費用,而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至緯宸公司於上開期間給付之合會金(即該明細之「會款退回」),及會員之借款(即上開明細之「會款借出」),本係被告等與參與人約定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一部分,並非取得會款之成本,計算被告等犯罪所得時,自亦無庸扣除。是被告等辯稱:會款收入係歷來所收取,同時亦有支付會款,其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等情,尚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其等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而係互助會,僅代收代付,並非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等情,與事實不符,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且被告等吸金已達1億元以 上,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一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 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被告戊○○、未○○、辛○○等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跨越刑法修正前後,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處斷,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先敘明。 (二)次按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78年7月17日增訂之銀 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明定。考其立法旨趣,以當 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是78年7 月17日增訂之銀行法第29條之1,窺其性質,應屬「立 法上之補充解釋」,且新、舊銀行法,皆於第29條第1項 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苟以收受投資資金名義,而實際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項之罪處罰,非謂吸收資金行為,得以排除舊銀行 法第29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又被告戊○○、未○○、辛○○等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業務登載不實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本案情形: 1.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舊法所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以上」為重,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已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並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惟被告等不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3.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修正後之新刑法刪除,倘依修正後之新法,被告所為犯行,即應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4.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予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經刪除後,數行為將予分論併罰,而數罪併罰之結果較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行為時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舊法之規定,亦即仍依連續犯之規定論處。 5.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6.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以上均應適用行為時「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四)刑法及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之規定,依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由原先以銀元計算,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提高十倍之規定,修正為依新臺幣計算並提高為三十倍。參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立法說明,該條文第二項係「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之前提下,規定第二項如上」,顯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增訂後,自無再與「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有關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權,縱令其制作之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之權利,除合於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而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情形,應依該條處罰外,尚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五八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戊○○、未○○、辛○○等人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洪瑞霞、陳怡君、陳宥先,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並非會員之署押,是渠等在其有權制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縱有虛列他人姓名為會員,乃屬內容不實,並非冒用他人名義制作,自不能論以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六)核被告戊○○、未○○、辛○○等3人上開違反銀行法吸 金超過1億元之行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論處。被告戊○○(以其妻周盈柔名義登記董事)、未○○、辛○○(原名邱潤海)等人,均係緯宸公司全民合會公司之股東,並分別擔任實際董事兼「總經理」、監察人兼「執行長」及監察人監「副總經理」,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並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與另案被告解緯詮、同案被告涂若瑟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為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七)又被告戊○○、未○○、辛○○等3人自「九十四年三月 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所示之時間,及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即「附表二編號一一一」部分),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洪瑞霞、陳怡君、陳宥先,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及一一一所示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行使之行為,核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戊○○、未○○、辛○○等3人所為之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此業經公訴人於原審蒞庭時表明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見原審卷㈡第七三頁、原審卷㈢第一○七頁),自毋庸再予諭知變更。又被告戊○○、未○○、辛○○3人與另案被告解緯詮、 同案被告涂若瑟就上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戊○○、未○○、辛○○等人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戊○○、未○○、辛○○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洪瑞霞、陳怡君、陳宥先等,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並在合會簿上虛列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戊○○、未○○、辛○○等人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洪瑞霞、陳怡君、陳宥先等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時間,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會員等多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並在合會簿上虛列上述會員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酌加重其刑。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三人所犯附表二編號一一一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係在刑法修正後所為,自應予以分論併罰。而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被告等所為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之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與其等所犯違反銀行法之罪,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之罪處斷(詳如後述),既無處宣告刑,自無從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無減輕其刑,附此說明。 (八)被告戊○○、未○○、辛○○3人所犯上開違反銀行法之 罪,與附表二編號一至一一○所示業務登載不實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違反銀行法之罪處斷,並與被告三人所犯上開附表二編號一一一之業務登載不實罪,犯意各別,要件不同,應併合處罰。 (九)公訴人雖僅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戊○○、未○○、辛○○等人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洪瑞霞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張建全、鄧勝豐、陳熹貞、楊泰源、陳明承、鄭惠君、沈彤、邱鴻海、許春榮、周麗椒、曾惠卿、劉堯鑫、陳肇義、丁歆璇、郭全盈、童建輝、陳俊成、羅淑芬、張志豪、何宜芳、蔡淑英、王美圓、楊培華、許勝泰、林建億、林佩瑩、蕭博文、江旺城、柳映雪、葉月英、黃麗錦、陳姿伶、廖秀鳳、曹義文、劉淑滿、田美雲、賴金珠、郭玉萍、蕭芳梅、李秀琴、陳香蓮、吳芬芳、傅宗樟、林弘益、江清樺、官家洋、蔡振雄、楊美華、陳崇源、汪美燕、周國發、葉秀珍、陳文慧、陳志祥、鄧麗華、黃美蓉、麥桂鳳、謝碧珠、楊文龍、張雪萍、吳聖雄、王宗毅、劉碧蓮、黃麗芳、盧秀綿、江健玲、高政樟、郭美娟、鄧欽中、王禎棟、蘇淑貞、楊慧玲、張美琪、羅澤龍、張信成、蕭清諒等人部分,惟在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如附表所示其餘會員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在合會簿上虛列會員姓名、地址及電話等資料後,將合會簿交予真正參加合會會員而行使部分之犯罪事實,與上揭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十)原審未予詳查,就被告等違反銀行法部分,遽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又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一一一之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認「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非被告等所有,不予沒收,亦有瑕疵(詳如後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違反銀行法、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判決上開部分既遭撤銷,其定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應併撤銷。爰審酌被告等3人吸取鉅額款 項高達1億元以上、受害人數眾多、所造成之損害非輕, 影響社會金融秩序甚鉅,其等所擔任之職務均為決策階層、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以互助會為名及高額利息之手段吸收資金,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又扣案如附表附表三(一)至(五)所示「應否沒收」欄記載「應沒收物」,雖係緯宸公司或全民合會公司公司所有,然該公司為被告戊○○(以其妻周盈柔名義登記)、未○○、辛○○(原名邱潤海)、同案被告涂若瑟、另案被告解緯詮等,分別擔任上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監察人、董事及董事長,已經其等供述屬實,且有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資料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名為公司所有,實際上為被告等或共犯所有,且供犯違反銀行法之罪所用之物,應於違反銀行法罪項下,依法沒收。至扣案附表三之(二)編號1-14所示之組別C08B197會 員「陳肇義」、「丁歆璇」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則係被告等及共犯所有,供犯附表二編號一一一業務登載不實罪所用之物,應於該罪項下,依法沒收。並依法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至其餘扣案之物,與本案無直接關係,自無庸沒收,併此敘明。又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或財產上之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此乃屬沒收之特別規定,又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三人及共犯所吸收之資金,無論扣案已否,非屬被告等所有之物,既應發還被害人,爰不為沒收之諭知。應俟本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未○○、辛○○及解緯詮、涂若瑟等五人另指示不知情之緯宸資產管理公司及全民合會公司員工洪瑞霞,在渠等業務上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上虛列會員「朱小鳳」、「孫月梅」(起訴書誤載為孫月枚)、「陳宜佩」,因認被告戊○○、未○○、辛○○等人文此部犯行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原起訴被告戊○○、未○○、辛○○等人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於原審當庭更正)。惟查,證人洪瑞霞於原審證稱:其所製作之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扣押物編號一—一四)會員姓名前有星號註記者,始為虛列會員等語(原審卷㈡第八六頁),而觀諸互助聯誼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頁雖列有會員朱小鳳、孫月梅、陳宜佩,然該會員姓名前「並未註記星號」,即難遽認朱小鳳、孫月梅、陳宜佩為虛列會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未○○、辛○○有此部分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是被告等此部份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犯罪尚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揭有罪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修正前)、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宋明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會員獲利報酬率「年利率」一覽表(單位以元計算) (計算公式:「獲利」(所得會款-服務費)÷繳交本金÷繳交 月數×12月=年利率%) (一)加入1會之會員(舊制會費8千2百元) 首會(8200+5000)×24人=316.800 會首解緯銓取得 得標月份 本 金 領 回 獲 利 年利率(去尾法) 第2月 0000 00000 0000 000% (1600÷8200=19.5%÷1×12=234%) 第3月 00000 00000 0000 000% (3200÷16400=19.5%÷2×12=117%) 第4月 00000 00000 0000 00% 第5月 00000 00000 0000 00% 第6月 00000 00000 0000 00% 第7月 00000 00000 0000 00% 第8月 00000 00000 00000 00% 第9月 00000 00000 00000 00% 第10月 00000 00000 00000 00% 第11月 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12月 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13月 00000 000000 00000 00.5% 第14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15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16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17期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18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19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20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21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22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23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24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0% 第25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 (38400÷196800=19.5%÷24×12=9%) (二)加入1會之會員(新制會費8千4百元) 首會(8400+5000)×24人=321.600 會首解緯銓取得 得標月份 本 金 領 回 獲 利 年利率(去尾法) 第2月 0000 00000 0000 000% (1400÷8400=16.6%÷1×12=199%) 第3月 00000 00000 0000 000% (2800÷16800=16.6%÷2×12=150%) 依此類推 第25月 000000 000000 00000 0% (33600÷201600=16.6%÷24×12=8%) 附表二:(虛列不實會員名單) ┌───┬─────┬───────────┬────────────────────────┬────────────┐ │編號 │組 別│起 標 日 期 │虛 列 會 員 姓 名 │證物編號一之一四 │ ├───┼─────┼───────────┼────────────────────────┼────────────┤ │一 │A03B001 │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張建全(六會)、鄧勝豐(一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九頁 │ ├───┼─────┼───────────┼────────────────────────┼────────────┤ │二 │A03B002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陳熹貞(五會)、楊泰源(十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一頁 │ ├───┼─────┼───────────┼────────────────────────┼────────────┤ │三 │A04B003 │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陳明承(一會)、鄭惠君(一會)、沈彤(一會)、邱│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頁 │ │ │ │ │鴻海(三會)、許春榮(三會)、周麗椒(三會)、曾│ │ │ │ │ │惠卿(二會)、劉堯鑫(二會) │ │ ├───┼─────┼───────────┼────────────────────────┼────────────┤ │四 │A04B007 │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紅加利(六會)、林忠明(二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二頁 │ ├───┼─────┼───────────┼────────────────────────┼────────────┤ │五 │A05B011 │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邱潤海(三會)、劉秋娥(一會)、劉秀月(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頁 │ │ │ │ │李淑靜(二會)、吳瑞仁(二會)、張淑家(二會)、│ │ │ │ │ │邱增鄉(四會) │ │ ├───┼─────┼───────────┼────────────────────────┼────────────┤ │六 │A05B013 │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林義芳(二會)、劉嘉益(三會)、葉光耀(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頁 │ │ │ │ │侯繼仁(三會)、林金陣(二會) │ │ ├───┼─────┼───────────┼────────────────────────┼────────────┤ │七 │A05B015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劉健德(三會)、周月英(二會)、鍾雨潔(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八頁 │ │ │ │ │盧佳霖(一會)、劉國楨(一會)、劉嘉叢(三會) │ │ ├───┼─────┼───────────┼────────────────────────┼────────────┤ │八 │A06B017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王耀清(二會)、盧美緞(一會)、何星宗(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頁 │ │ │ │ │蔡宜文(一會)、張家銘(二會)、郭永和(三會)、│ │ │ │ │ │許嘉隆(二會)、陳明耀(一會)、蔡海全(一會)、│ │ │ │ │ │郭振武(三會) │ │ ├───┼─────┼───────────┼────────────────────────┼────────────┤ │九 │A06B019 │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劉河芳(三會)、陳龍傳(二會)、溫振義(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六頁 │ │ │ │ │沈清雲(二會)、黃克修(一會)、吳明達(二會)、│ │ │ │ │ │廖志誠(三會)、陳啟富(一會)、林柏文(二會) │ │ ├───┼─────┼───────────┼────────────────────────┼────────────┤ │一○ │A06B021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毛若蘭(三會)、曾明鈞(三會)、吳姿儀(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頁 │ │ │ │ │李湘菁(一會)、曾榮發(五會) │ │ ├───┼─────┼───────────┼────────────────────────┼────────────┤ │一一 │A07B033 │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何逸麟(三會)、林振英(三會)、楊登錦(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頁 │ │ │ │ │張煥超(二會)、蔣連成(三會)、張淑珍(二會)、│ │ │ │ │ │林文將(三會) │ │ ├───┼─────┼───────────┼────────────────────────┼────────────┤ │一二 │A07B040 │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賴文炳(二會)、林來田(三會)、魏人仰(四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二頁 │ │ │ │ │蕭宗宙(三會)、謝享景(二會) │ │ ├───┼─────┼───────────┼────────────────────────┼────────────┤ │一三 │A07B048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胡芯瑜(一會)、盧昭伍(一會)、盧俊生(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三頁 │ │ │ │ │沈麗玉(二會)、洪榮坤(三會)、許政憲(一會)、│ │ │ │ │ │朱一成(二會)、高志誠(一會)、楊登安(二會)、│ │ │ │ │ │王國珍(一會)、林豐盛(二會) │ │ ├───┼─────┼───────────┼────────────────────────┼────────────┤ │一四 │A08B055 │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林佩瑩(二會)、蕭博文(二會)、江旺城(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九頁 │ │ │ │ │柳映雪(三會)、葉月英(一會)、黃麗錦(二會)、│ │ │ │ │ │陳姿伶(二會,起訴書誤載為「陳資伶」) │ │ ├───┼─────┼───────────┼────────────────────────┼────────────┤ │一五 │A08B060 │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楊安信(三會)、黎澤花(一會)、徐玉珍(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三頁 │ │ │ │ │鄭麗如(二會)、劉堯鑫(一會)、何明仁(一會、)│ │ │ │ │ │李湘菁(二會)、張明煜(二會) │ │ ├───┼─────┼───────────┼────────────────────────┼────────────┤ │一六 │A08B066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王賢正(二會)、張玉珍(一會)、陳文德(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五頁 │ │ │ │ │蘇凱閎(三會)、郭文和(一會)、陳長富(二會)、│ │ │ │ │ │蘇麗鳳(二會)、林順良(二會)、林水木(一會)、│ │ │ │ │ │鄭華偉(三會) │ │ ├───┼─────┼───────────┼────────────────────────┼────────────┤ │一七 │A09B088 │九十四年九月六日 │陳俊成(一會)、羅淑芬(二會)、張志豪(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七頁 │ │ │ │ │何宜芳(一會)、蔡淑英(一會)、王美圓(一會)、│ │ │ │ │ │楊培華(二會)、許勝泰(一會)、林建億(一會) │ │ ├───┼─────┼───────────┼────────────────────────┼────────────┤ │一八 │A09B093 │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 │高淑楓(一會)、林素華(一會)、李宜茹(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頁 │ │ │ │ │佟淑珍(二會)、高金珠(一會)、洪夢祥(一會)、│ │ │ │ │ │曾金五(一會)、李信成(一會)、謝佳貞(一會)、│ │ │ │ │ │張財棟(一會)、陳純燕(二會)、葉美雲(一會)、│ │ │ │ │ │田曉慧(一會)、施武樟(二會) │ │ ├───┼─────┼───────────┼────────────────────────┼────────────┤ │一九 │A09B101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林啟文(一會)、楊茂林(二會)、陳武郎(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頁 │ │ │ │ │陳育宗(一會)、黃麗珍(一會)、陳永明(一會)、│ │ │ │ │ │劉義雄(一會)、陳明耀(二會)、沈彤(一會)、吳│ │ │ │ │ │敏超(二會)、羅文凱(一會)、王鴻智(二會) │ │ ├───┼─────┼───────────┼────────────────────────┼────────────┤ │二○ │A09B118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張財棟(一會)、劉彩蓉(三會)、李宜茹(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九頁 │ │ │ │ │金淑樺(一會)、劉淑佳(二會)、龔品泓(一會)、│ │ │ │ │ │柯淑敏(一會)、郭信成(二會)、林嫦情(二會) │ │ ├───┼─────┼───────────┼────────────────────────┼────────────┤ │二一 │A09B119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紅加利(六會)、陳喜雯(六會)、陳喜貞(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頁 │ ├───┼─────┼───────────┼────────────────────────┼────────────┤ │二二 │A10B136 │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葉秀珍(二會,起訴書誤載為「謝秀珍」)、陳文慧(│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頁 │ │ │ │ │一會)、陳志祥(一會)、鄧麗華(二會)、黃美蓉(│ │ │ │ │ │一會)、麥桂鳳(三會)、謝碧珠(一會)、楊文龍(│ │ │ │ │ │一會)、張雪萍(一會)、吳聖雄(一會)、王宗毅(│ │ │ │ │ │二會)、劉碧蓮(一會) │ │ ├───┼─────┼───────────┼────────────────────────┼────────────┤ │二三 │A10B158 │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許靜敏(二會)、陳榮文(一會)、劉蘭英(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八頁 │ │ │ │ │王弘益(二會)、蔡亞娟(一會)、張惠玲(一會)、│ │ │ │ │ │楊政憲(二會)、曹義文(一會)、林坤祥(一會)、│ │ │ │ │ │李信成(一會)、蘇寶蓮(一會)、柯文華(一會)、│ │ │ │ │ │段宏協(一會)、林麗芳(一會)、陳靜妙(一會)、│ │ │ │ │ │何秀靜(一會)、陳麗淑(二會) │ │ ├───┼─────┼───────────┼────────────────────────┼────────────┤ │二四 │A10B168 │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黃振銘(六會)、蘇惠萍(六會)、林坤祥(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七頁 │ ├───┼─────┼───────────┼────────────────────────┼────────────┤ │二五 │A10B170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周啟湘(一會)、蘇珠鳳(二會)、戴淑貞(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二頁 │ │ │ │ │邱淑娟(一會)、劉惠娟(一會)、朱吉雄(二會)、│ │ │ │ │ │黃佩雅(一會)、蔡惠玲(一會)、盧政銘(一會)、│ │ │ │ │ │吳雅惠(一會)、何惠珍(一會)、陳文慧(一會)、│ │ │ │ │ │黃素敏(二會)、王嘉玲(一會)、林小櫻(一會) │ │ ├───┼─────┼───────────┼────────────────────────┼────────────┤ │二六 │A10B171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蔡慶田(六會)、方照誠(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三頁 │ ├───┼─────┼───────────┼────────────────────────┼────────────┤ │二七 │A11B175 │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廖秀鳳(六會)、曹義文(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頁 │ ├───┼─────┼───────────┼────────────────────────┼────────────┤ │二八 │A11B176 │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黃麗芳(二會)、盧秀綿(一會)、江健玲(二會,起│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頁 │ │ │ │ │訴書誤載為江建玲)、高政樟(一會)、郭美娟(一會│ │ │ │ │ │)、鄧欽中(一會)、王楨棟(二會)、蘇淑貞(一會│ │ │ │ │ │,起訴書誤載為劉淑貞)、楊慧玲(一會)、張美琪(│ │ │ │ │ │一會)、羅澤龍(一會)、張信成(一會)、蕭清諒(│ │ │ │ │ │一會)、楊文龍(二會) │ │ ├───┼─────┼───────────┼────────────────────────┼────────────┤ │二九 │A11B177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林振山(六會)、黃國平(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頁 │ ├───┼─────┼───────────┼────────────────────────┼────────────┤ │三○ │A11B178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李兆隆(二會)、蔡崇岳(一會)、王繼昆(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頁 │ │ │ │ │戴美雲(二會)、張淑真(一會)、吳嘉玲(一會)、│ │ │ │ │ │陳美麗(一會)、林百青(二會)、宋宜玲(一會)、│ │ │ │ │ │張淑靜(一會)、李艷秋(二會)、何佳侖(一會)、│ │ │ │ │ │陳伊如(一會)、林含笑(一會)、柯妙怡(一會)、│ │ │ │ │ │吳秋容(一會) │ │ ├───┼─────┼───────────┼────────────────────────┼────────────┤ │三一 │A11B180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蘇雅雯(二會)、袁慧貞(一會)、莊惠蘭(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九頁 │ │ │ │ │高美燕(一會)、陳建成(一會)、賴美櫻(一會)、│ │ │ │ │ │謝政全(二會)、林玉芬(一會)、唐梅如(一會)、│ │ │ │ │ │廖曉玲(一會)、林志豪(一會)、溫淑美(一會)、│ │ │ │ │ │許勝豪(二會)、楊珊珊(一會)、高志祥(二會)、│ │ │ │ │ │余文筆(一會) │ │ ├───┼─────┼───────────┼────────────────────────┼────────────┤ │三二 │A11B182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蘇慧英(六會)、洪素英(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四頁 │ ├───┼─────┼───────────┼────────────────────────┼────────────┤ │三三 │A11B184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王翠芬(一會)、葉金容(一會)、劉含笑(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四頁 │ │ │ │ │鄧秀鳳(一會)、方佳玲(二會)、何純玲(一會)、│ │ │ │ │ │洪翠玲(一會)、曾光宏(一會)、邱子健(一會)、│ │ │ │ │ │鄧慶雄(一會)、陳美華(一會)、康振發(一會)、│ │ │ │ │ │韓遠岷(一會)、盧文村(二會)、蘇國強(一會) │ │ ├───┼─────┼───────────┼────────────────────────┼────────────┤ │三四 │A11B185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黃桂雅(六會)、戴啟億(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五頁 │ ├───┼─────┼───────────┼────────────────────────┼────────────┤ │三五 │A11B186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高慧琴(六會)、蘇純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四六頁 │ ├───┼─────┼───────────┼────────────────────────┼────────────┤ │三六 │A12B196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 │劉淑滿(一會)、田美雲(一會)、賴金珠(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頁 │ │ │ │ │郭玉萍(二會)、蕭芳梅(一會,起訴書誤載為「蕭芳│ │ │ │ │ │枚」)、李秀琴(一會)、陳香蓮(一會)、吳芬芳(│ │ │ │ │ │一會)、傅宗樟(二會)、林弘益(一會)、江青樺(│ │ │ │ │ │一會)、官家洋(一會)、蔡振雄(一會)、楊美華(│ │ │ │ │ │二會)、陳崇源(一會)、汪美燕(一會)、周國發(│ │ │ │ │ │一會) │ │ ├───┼─────┼───────────┼────────────────────────┼────────────┤ │三七 │A12B198 │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 │盧建瑋(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頁 │ ├───┼─────┼───────────┼────────────────────────┼────────────┤ │三八 │A12B205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葉永新(二會)、陳添雄(一會)、蔡嘉玲(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頁 │ │ │ │ │楊麗月(一會)、謝玲蘭(一會)、方惠玲(二會)、│ │ │ │ │ │陳寶惜(一會)、黃桂位(一會)、邱秀美(一會)、│ │ │ │ │ │楊美華(一會)、廖政安(二會)、施意珠(一會)、│ │ │ │ │ │蔡秀芳(一會)、簡錦蘭(一會)、陳坤豪(一會)、│ │ │ │ │ │黃春玉(一會)、康振章(二會)、劉勝福(一會) │ │ ├───┼─────┼───────────┼────────────────────────┼────────────┤ │三九 │A12B206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劉宏益(六會)、蘇秀香(六會)、江維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七頁 │ ├───┼─────┼───────────┼────────────────────────┼────────────┤ │四○ │A12B207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高淑燕(一會)、陳素貞(三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二五頁 │ ├───┼─────┼───────────┼────────────────────────┼────────────┤ │四一 │A12B212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鄧美芬 (一會)、張嘉玲(一會)、葉麗月(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七頁 │ │ │ │ │謝勝隆(一會)、李金英(一會)、蘇雲蘭(一會)、│ │ │ │ │ │謝政安(一會)、陳琬莉(二會)、莊美雲(一會)、│ │ │ │ │ │黃宗儒(一會)、郭秀貞(一會)、高育珠(一會)、│ │ │ │ │ │吳碧蓮(一會)、洪秀琴(二會)、蔡淑梅(一會)、│ │ │ │ │ │蕭維章(二會) │ │ ├───┼─────┼───────────┼────────────────────────┼────────────┤ │四二 │A12B213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韓淑霞(六會)、官淑娟(六會)、楊玉秀(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八頁 │ ├───┼─────┼───────────┼────────────────────────┼────────────┤ │四三 │A12B214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鍾桂萍(六會)、許志祥(六會)、鄧妙娟(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三九頁 │ ├───┼─────┼───────────┼────────────────────────┼────────────┤ │四四 │A12B216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楊春桃(十二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二頁 │ ├───┼─────┼───────────┼────────────────────────┼────────────┤ │四五 │A12B217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黃政威(六會)、林美禎(六會)、王宗國(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三頁 │ ├───┼─────┼───────────┼────────────────────────┼────────────┤ │四六 │A12B218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廖平毅(六會)、黃家諒(六會)、陳兆洋(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四頁 │ ├───┼─────┼───────────┼────────────────────────┼────────────┤ │四七 │A12B219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范美麗(六會)、官清國(六會)、蔡振田(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五頁 │ ├───┼─────┼───────────┼────────────────────────┼────────────┤ │四八 │A12B220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曾慶中(六會)、朱吉雄(六會)、陳岳陵(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六頁 │ ├───┼─────┼───────────┼────────────────────────┼────────────┤ │四九 │A12B221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張雅玉(一會)、林玉如(一會)、賴怡心(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七頁 │ │ │ │ │陳靜玲(二會)、陳俞珮(一會)、許琬庭(一會)、│ │ │ │ │ │余浩美(一會) │ │ ├───┼─────┼───────────┼────────────────────────┼────────────┤ │五○ │A12B222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林思宗(六會)、李聖雯(六會)、陳欣欣(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五八頁 │ ├───┼─────┼───────────┼────────────────────────┼────────────┤ │五一 │B01B002 │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翁春星(六會)、王慶財(六會)、李宗成(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四頁 │ ├───┼─────┼───────────┼────────────────────────┼────────────┤ │五二 │B01B003 │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李嘉明(六會)、黃芳齡(六會)、李森鴻(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五頁 │ ├───┼─────┼───────────┼────────────────────────┼────────────┤ │五三 │B01B004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蕭俊豪(二會)、何玉霞(二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頁│ ├───┼─────┼───────────┼────────────────────────┼────────────┤ │五四 │B01B005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陳國昇(六會)、王秋容(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七頁│ ├───┼─────┼───────────┼────────────────────────┼────────────┤ │五五 │B01B006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陳慶成(六會)、黃哲章(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八頁│ ├───┼─────┼───────────┼────────────────────────┼────────────┤ │五六 │B01B007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黃建雄(一會)、詹宇勝(二會)、陳珮珊(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七頁│ │ │ │ │王勇成(一會)、翁端明(一會)、郭祈麟(一會)、│ │ │ │ │ │謝峻昌(二會)、陳張麗妹(一會)、鄭琴芬(一會)│ │ │ │ │ │、黃家棟(一會)、張添丁(一會) │ │ ├───┼─────┼───────────┼────────────────────────┼────────────┤ │五七 │B02B015 │九十五年二月七日 │簡勝興(六會)、宋靜琪(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三頁 │ ├───┼─────┼───────────┼────────────────────────┼────────────┤ │五八 │B02B016 │九十五年二月七日 │陳如雯(一會)、徐志德(一會)、羅淑敏(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四頁 │ │ │ │ │黃啟賢(二會)、林喜妹(一會)、張麗秋(二會)、│ │ │ │ │ │施富琴(一會)、涂景義(一會)、陳欣義(一會)、│ │ │ │ │ │林育娟(一會)、藍淑雅(三會)、徐振南(一會)、│ │ │ │ │ │蕭邦泰(一會)、段玄貴(一會) │ │ ├───┼─────┼───────────┼────────────────────────┼────────────┤ │五九 │B02B017 │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杜慧妹(一會)、劉張美英(一會)、謝長富(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九頁│ │ │ │ │、林宏德(一會)、紀淑霞(一會)、許美芳(一會)│ │ │ │ │ │、楊萬勝(二會)、羅明華(一會)、錢李素英(一會│ │ │ │ │ │)、翁國城(一會)、曾秀女(一會)、林許月(二會│ │ │ │ │ │)、粘建雄(一會)、曾承傑(一會) │ │ ├───┼─────┼───────────┼────────────────────────┼────────────┤ │六○ │B02B018 │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郭清揚(六會)、楊郁雯(六會)、蔡鴻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頁│ ├───┼─────┼───────────┼────────────────────────┼────────────┤ │六一 │B02B019 │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蔡萬州(六會)、翁王秀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一頁│ ├───┼─────┼───────────┼────────────────────────┼────────────┤ │六二 │B02B025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陳淑芳(一會)、游振傑(一會)、陳新盛(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五頁│ │ │ │ │張林秀月(一會)、盧碧珠(一會)、溫瑞興(一會)│ │ │ │ │ │、鄧季春(三會)、涂秋娥(一會)、施治安(一會)│ │ │ │ │ │、簡惠君(二會)、陳朝陽(一會)、柳麗容(二會)│ │ │ │ │ │、黃繼章(一會) │ │ ├───┼─────┼───────────┼────────────────────────┼────────────┤ │六三 │B02B026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張陳麗雪(六會)、郭樹旺(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六頁│ ├───┼─────┼───────────┼────────────────────────┼────────────┤ │六四 │B02B027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郭全盈(六會)、童建輝(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七頁│ ├───┼─────┼───────────┼────────────────────────┼────────────┤ │六五 │B02B028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邱勝利(六會)、鍾國良(六會)、李彩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八頁│ ├───┼─────┼───────────┼────────────────────────┼────────────┤ │六六 │B03B038 │九十五年三月三日 │薛景華(六會)、施秋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六頁 │ ├───┼─────┼───────────┼────────────────────────┼────────────┤ │六七 │B03B048 │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黃信成(一會)、姚建生(一會)、陳蘇錦花(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九頁 │ │ │ │ │、伍啟義(一會)、劉學賢(一會)、周明玉(一會)│ │ │ │ │ │、鄭錦雀(二會)、謝明章(一會)、錢秋慧(一會)│ │ │ │ │ │、張顯榮(一會)、林秀蓮(一會)、余財旺(一會)│ │ │ │ │ │、廖陳淑娥(一會)、佟福成(二會) │ │ ├───┼─────┼───────────┼────────────────────────┼────────────┤ │六八 │B03B049 │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陳明勳(六會)、馬正豐(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九○頁 │ ├───┼─────┼───────────┼────────────────────────┼────────────┤ │六九 │B03B058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林宏明(一會)、彭彩雲(一會)、劉寶蓮(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九頁│ │ │ │ │許英傑(一會)、傅韋德(一會)、曹東龍(一會)、│ │ │ │ │ │陶麗香(一會)、廖三福(一會)、凌碧惠(一會)、│ │ │ │ │ │朱慧雯(三會)、謝茂盛(二會) │ │ ├───┼─────┼───────────┼────────────────────────┼────────────┤ │七○ │B03B059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簡秀珠(六會)、雷添福(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頁│ ├───┼─────┼───────────┼────────────────────────┼────────────┤ │七一 │B03B060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楊寶珠(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三頁│ ├───┼─────┼───────────┼────────────────────────┼────────────┤ │七二 │B04B079 │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曾美英(六會)、謝俊明(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七五頁 │ ├───┼─────┼───────────┼────────────────────────┼────────────┤ │七三 │B04B080 │九十五年四月七日 │余國雄(六會)、陳昌銘(六會)、張秀蘭(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五頁 │ ├───┼─────┼───────────┼────────────────────────┼────────────┤ │七四 │B04B091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徐勝興(一會)、蘇秋婷(一會)、謝瑞財(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二頁│ │ │ │ │廖榮輝(一會)、高龍福(一會)、游雅玲(一會)、│ │ │ │ │ │林玉霞(一會)、胡黃秀麗(三會)、陳欣怡(一會)│ │ │ │ │ │、吳涂坤(一會)、施俊良(一會)、陳蔡素金(一會│ │ │ │ │ │)、藍登旺(一會)、楊忠義(一會)、曾愛玉(一會│ │ │ │ │ │) │ │ ├───┼─────┼───────────┼────────────────────────┼────────────┤ │七五 │B04B095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劉家福(六會)、陳志勳(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八頁│ ├───┼─────┼───────────┼────────────────────────┼────────────┤ │七六 │B05B101 │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江素蓮(一會)、趙宗彥(一會)、詹振東(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二頁 │ │ │ │ │賴李秀蘭(二會)、張義守(一會)、陳素美(一會)│ │ │ │ │ │、楊信德(一會)、賈安雄(二會)、蕭淑儀(一會)│ │ │ │ │ │、張馥華(一會)、謝秋霞(一會) │ │ ├───┼─────┼───────────┼────────────────────────┼────────────┤ │七七 │B05B102 │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顏錫津(六會)、高惠珍(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三頁 │ ├───┼─────┼───────────┼────────────────────────┼────────────┤ │七八 │B05B103 │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駱國鴻(一會)、蔡陳麗霞(一會)、鄧建治(二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頁│ │ │ │ │、陳美玲(一會)、廖秀梅(一會)、簡志賢(一會)│ │ │ │ │ │、傅春鳳(一會)、劉麗貞(三會)、王忠順(一會)│ │ │ │ │ │、郭國隆(一會)、 │ │ ├───┼─────┼───────────┼────────────────────────┼────────────┤ │七九 │B05B104 │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程哲銘(六會)、謝彩慧(六會)、董秀蘭(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頁│ ├───┼─────┼───────────┼────────────────────────┼────────────┤ │八○ │B05B105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丁瑞昌(一會)、簡順吉(一會)、范玉珍(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一九頁│ │ │ │ │羅陳彩雲(一會)、沈福益(一會)、梁政賢(一會)│ │ │ │ │ │、駱國鴻(一會)、蔡陳麗霞(二會)、陳來發(一會│ │ │ │ │ │)、許淑珍(一會)、張寶珠(一會)、洪秀美(一會│ │ │ │ │ │)、謝錦福(一會)、宋世華(一會)、嚴順昌(一會│ │ │ │ │ │) │ │ ├───┼─────┼───────────┼────────────────────────┼────────────┤ │八一 │B05B107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錢劉寶金(二會)、洪秀鳳(一會)、李春枝(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三頁│ │ │ │ │、陳吳秀梅(一會)、潘健明(一會)、王錦福(一會│ │ │ │ │ │) │ │ ├───┼─────┼───────────┼────────────────────────┼────────────┤ │八二 │B05B108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湯奕賢(六會)、簡秀蓮(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四頁│ ├───┼─────┼───────────┼────────────────────────┼────────────┤ │八三 │B05B109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戴坤泉(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五頁│ ├───┼─────┼───────────┼────────────────────────┼────────────┤ │八四 │B05B110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蘇宏德(六會)、賴倩如(六會)、吳信男(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六頁│ ├───┼─────┼───────────┼────────────────────────┼────────────┤ │八五 │B06B118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游美蘭(二會)、徐紹元(二會)、高建凱(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頁 │ │ │ │ │吳月如(一會)、范姜淑娟(一會)、黃榮芳(三會)│ │ │ │ │ │、陳博宇(一會)、柯育正(一會)、楊建龍(二會)│ │ ├───┼─────┼───────────┼────────────────────────┼────────────┤ │八六 │B06B119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陳建雄(六會)、賴美雲(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一頁 │ ├───┼─────┼───────────┼────────────────────────┼────────────┤ │八七 │B06B120 │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廖美英(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八二頁 │ ├───┼─────┼───────────┼────────────────────────┼────────────┤ │八八 │B06B128 │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江政軒(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九二頁 │ ├───┼─────┼───────────┼────────────────────────┼────────────┤ │八九 │B06B133 │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鄒福華(一會)、黃駿平(二會)、黃祥升(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頁│ │ │ │ │張紹祐(一會)、林銀炫(二會)、杜柏龍(一會)、│ │ │ │ │ │吳旻耀(一會)、江建嘉(一會)、謝士麟(二會)、│ │ │ │ │ │蔡冠弘(一會)、許東瑞(一會) │ │ ├───┼─────┼───────────┼────────────────────────┼────────────┤ │九○ │B06B134 │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曹誌昌(六會)、洪峻家(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頁│ ├───┼─────┼───────────┼────────────────────────┼────────────┤ │九一 │B06B138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李宥明(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頁│ ├───┼─────┼───────────┼────────────────────────┼────────────┤ │九二 │B06B139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封旻郁(六會)、林季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一頁│ ├───┼─────┼───────────┼────────────────────────┼────────────┤ │九三 │B06B140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鄧君佩(六會)、蔡珮儀(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二二頁│ ├───┼─────┼───────────┼────────────────────────┼────────────┤ │九四 │B06B145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黃瓊君(一會)、黃雅真(一會)、彭維寧(三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七頁│ │ │ │ │許怡琪(一會)、林冠怡(二會)、林雅伶(二會)、│ │ │ │ │ │王靜芸(一會)、王蓓綺(一會)、蔡詩秀(一會)、│ │ │ │ │ │劉千文(一會)、楊嘉蓉(一會) │ │ ├───┼─────┼───────────┼────────────────────────┼────────────┤ │九五 │B06B146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黃淑菁(六會)、童晏薇(六會)、陳姵清(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八頁│ ├───┼─────┼───────────┼────────────────────────┼────────────┤ │九六 │B06B147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郭淑萍(六會)、俞怡文(六會)、林彥欣(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三九頁│ ├───┼─────┼───────────┼────────────────────────┼────────────┤ │九七 │B06B150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林明淑(六會)、何穎蕙(六會)、林宜鈞(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四二頁│ ├───┼─────┼───────────┼────────────────────────┼────────────┤ │九八 │B06B155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黃振鋒(一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七頁│ ├───┼─────┼───────────┼────────────────────────┼────────────┤ │九九 │B06B156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蔡民皓(六會)、張意樺(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八頁│ ├───┼─────┼───────────┼────────────────────────┼────────────┤ │一○○│B06B157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康盈隆(六會)、陳義楷(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五九頁│ ├───┼─────┼───────────┼────────────────────────┼────────────┤ │一○一│B06B158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鍾偉伯(六會)、朱昭慧(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頁│ ├───┼─────┼───────────┼────────────────────────┼────────────┤ │一○二│B06B159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林松弋(六會)、呂明宏(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一頁│ ├───┼─────┼───────────┼────────────────────────┼────────────┤ │一○三│B06B160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李世享(六會)、賴銘賜(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二頁│ ├───┼─────┼───────────┼────────────────────────┼────────────┤ │一○四│B06B161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王力達(六會)、張志勇(六會)、戴浩仁(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三頁│ ├───┼─────┼───────────┼────────────────────────┼────────────┤ │一○五│B06B162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呂信魁(六會)、莊月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四頁│ ├───┼─────┼───────────┼────────────────────────┼────────────┤ │一○六│B06B163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江韻蘭(六會)、黃斐伶(六會)、楊月仙(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五頁│ ├───┼─────┼───────────┼────────────────────────┼────────────┤ │一○七│B06B164 │九十五年六日三十日 │黃臻瑜(六會)、吳月君(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六頁│ ├───┼─────┼───────────┼────────────────────────┼────────────┤ │一○八│B06B165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郭佳鈴(六會)、林亞慧(六會)、陳淑雯(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七頁│ ├───┼─────┼───────────┼────────────────────────┼────────────┤ │一○九│B06B166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賴逸亭(六會)、李冠芃(六會)、李家儒(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六八頁│ ├───┼─────┼───────────┼────────────────────────┼────────────┤ │一一○│B06B175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徐依真(一會)、廖惠昀(二會)、蔡宜婷(一會)、│會款收入明細表第一七七頁│ │ │ │ │杜伊倩(一會)、王嘉凱(一會)、卓慧潔(一會)、│ │ │ │ │ │詹賀翔(二會)、林嘉炘(一會)、謝建興(一會)、│ │ │ │ │ │林理修(一會)、黃貫宣(一會)、廖佑廷(一會) │ │ ├───┼─────┼───────────┼────────────────────────┼────────────┤ │一一一│C08B197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刑法│陳肇義(六會)、丁歆璇(六會) │會款收入明細表第六一頁 │ │ │ │修正後) │ │ │ └───┴─────┴───────────┴────────────────────────┴────────────┘ 附表三:(扣案證據明細) (一)另案被告解緯詮部分: ┌──┬─────────┬──┬───┬──────────┬────┐ │編號│品名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1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張 │解緯詮│ │不沒收 │ ├──┼─────────┼──┼───┼──────────┼────┤ │2 │公司成員名冊 │1宗 │解緯詮│ │不沒收 │ ├──┼─────────┼──┼───┼──────────┼────┤ │3 │開門話術(業務推展│1宗 │解緯詮│經營互助會所製作、使│應沒收 │ │ │教戰手冊‥‥電話對│ │ │用之資料 │ │ │ │談) │ │ │ │ │ ├──┼─────────┼──┼───┼──────────┼────┤ │4 │會員專案簡介 │1宗 │解緯詮│同上 │應沒收 │ ├──┼─────────┼──┼───┼──────────┼────┤ │5 │互助會契約樣本 │1宗 │解緯詮│同上 │應沒收 │ ├──┼─────────┼──┼───┼──────────┼────┤ │6 │互助會認股空白契約│1宗 │解緯詮│同上 │應沒收 │ │ │書 │ │ │ │ │ ├──┼─────────┼──┼───┼──────────┼────┤ │7 │互助會會員入會申請│1宗 │解緯詮│會員申請入會時所填載│應沒收 │ │ │書 │ │ │之資料 │ │ ├──┼─────────┼──┼───┼──────────┼────┤ │8 │會員名冊 │1宗 │解緯詮│ │應沒收 │ ├──┼─────────┼──┼───┼──────────┼────┤ │9 │繳款(互助會費)收│1宗 │解緯詮│會員繳交會款之收據 │應沒收 │ │ │據 │ │ │ │ │ ├──┼─────────┼──┼───┼──────────┼────┤ │10 │旅遊名冊 │1宗 │解緯詮│ │應沒收 │ ├──┼─────────┼──┼───┼──────────┼────┤ │11 │電腦硬碟電磁記錄 │1宗 │解緯詮│經營互助會所製作、使│應沒收 │ │ │ │ │ │用之資料 │ │ └──┴─────────┴──┴───┴──────────┴────┘ (二)扣押地點:嘉義市○○路353號15樓之1(即緯宸事業公司)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1-1 │合會理財型錄 │1份 │涂若瑟│合會理財講解幫助推廣│應沒收 │ │ │ │ │ │人員做合會推廣說明 │ │ ├──┼─────────┼──┼───┼──────────┼────┤ │1-2 │五福帝寶股份有限公│1張 │涂若瑟│公司開發墓園資金進出│應沒收 │ │ │司帳號 │ │ │之用 │ │ ├──┼─────────┼──┼───┼──────────┼────┤ │1-3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8張 │涂若瑟│會員入會紀錄證明 │應沒收 │ │ │入會申請書 │ │ │ │ │ ├──┼─────────┼──┼───┼──────────┼────┤ │1-4 │員工資本資料 │2張 │涂若瑟│ │不沒收 │ ├──┼─────────┼──┼───┼──────────┼────┤ │1-5 │94年度獎金明細表 │1本 │涂若瑟│94年度獎金發放明細,│應沒收 │ │ │ │ │ │作為發放績效獎金之依│ │ │ │ │ │ │據 │ │ ├──┼─────────┼──┼───┼──────────┼────┤ │1-6 │95年度收入日報表 │1本 │涂若瑟│登載95年公司會員繳交│應沒收 │ │ │ │ │ │會款之日報表,記錄會│ │ │ │ │ │ │員繳交會款情形 │ │ ├──┼─────────┼──┼───┼──────────┼────┤ │1-7 │95年度總分類帳 │1本 │涂若瑟│記載公司95年度營業收│應沒收 │ │ │ │ │ │支及其他管銷費用,為│ │ │ │ │ │ │公司之內帳 │ │ ├──┼─────────┼──┼───┼──────────┼────┤ │1-8 │94年度總分類帳 │1本 │涂若瑟│記載公司94年度營業收│應沒收 │ │ │ │ │ │支及其他管銷費用,為│ │ │ │ │ │ │公司之內帳 │ │ ├──┼─────────┼──┼───┼──────────┼────┤ │1-9 │分錄簿 │9本 │涂若瑟│記載公司94、95年間所│應沒收 │ │ │ │ │ │有收支情形 │ │ ├──┼─────────┼──┼───┼──────────┼────┤ │1-10│95年度業績獎金結算│12本│涂若瑟│同1-5 │應沒收 │ │ │表 │ │ │ │ │ ├──┼─────────┼──┼───┼──────────┼────┤ │1-11│緯宸事業公司存摺 │10本│涂若瑟│含:合作金庫北嘉義分│應沒收 │ │ │ │ │ │行活期存款2本,中央 │ │ │ │ │ │ │信託局嘉義分局活期存│ │ │ │ │ │ │款6本,第一銀行興嘉 │ │ │ │ │ │ │分行活期存款1本,供 │ │ │ │ │ │ │互助會會款進出之用 │ │ ├──┼─────────┼──┼───┼──────────┼────┤ │1-12│緯宸事業公司匯款帳│2張 │涂若瑟│含:合作金庫北嘉義分│應沒收 │ │ │號 │ │ │行帳號及郵局郵政劃撥│ │ │ │ │ │ │帳號資料,供互助會會│ │ │ │ │ │ │款進出之用 │ │ ├──┼─────────┼──┼───┼──────────┼────┤ │1-13│全民合會公司存摺正│4份 │涂若瑟│含:全民合會公司第一│應沒收 │ │ │本及影本 │ │ │銀行、彰化銀行水湳分│ │ │ │ │ │ │行、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 │ │ │ │ │存摺各1本,供互助會 │ │ │ │ │ │ │會款進出之用 │ │ ├──┼─────────┼──┼───┼──────────┼────┤ │1-14│互助聯誼會會款收 │3本 │涂若瑟│94年11月1日起至96年2│應沒收 │ │ │入明細表 │ │ │月起會之會款收入明細│其中組別│ │ │ │ │ │,為管理互助會之依據│C08B179 │ │ │ │ │ │ │之會員陳│ │ │ │ │ │ │肇義、丁│ │ │ │ │ │ │歆璇部分│ │ │ │ │ │ │(即附表│ │ │ │ │ │ │二編號一│ │ │ │ │ │ │一一),│ │ │ │ │ │ │於主文第│ │ │ │ │ │ │三項下沒│ │ │ │ │ │ │收;其餘│ │ │ │ │ │ │在主文第│ │ │ │ │ │ │二項下沒│ │ │ │ │ │ │收之。 │ ├──┼─────────┼──┼───┼──────────┼────┤ │1-15│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張 │涂若瑟│含:全民合會公司第一│應沒收 │ │ │限公司匯款帳戶 │ │ │銀行興嘉分行帳號及郵│ │ │ │ │ │ │局郵政劃撥帳號資料,│ │ │ │ │ │ │供會款繳款之用 │ │ ├──┼─────────┼──┼───┼──────────┼────┤ │1-16│緯宸事業公司存摺影│2份 │涂若瑟│含:緯宸事業公司合作│應沒收 │ │ │本 │ │ │金庫北嘉義分行活期存│ │ │ │ │ │ │款及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 │ │ │ │ │活期存款存摺,供會員│ │ │ │ │ │ │繳交會款之用 │ │ ├──┼─────────┼──┼───┼──────────┼────┤ │1-17│94年度收入日報表 │1本 │涂若瑟│同1-6 │應沒收 │ ├──┼─────────┼──┼───┼──────────┼────┤ │1-18│緯宸公司宣傳資料 │32張│涂若瑟│含:合會推廣業務說明│應沒收 │ │ │ │ │ │、業績獎金制度表、推│ │ │ │ │ │ │薦人數獲利比較表、業│ │ │ │ │ │ │務制度資料、為公司推│ │ │ │ │ │ │廣業務之用 │ │ ├──┼─────────┼──┼───┼──────────┼────┤ │1-19│緯勝合會公司存摺 │1本 │涂若瑟│「緯勝」後改名「全民│應沒收 │ │ │ │ │ │」,故該本存摺並未使│ │ │ │ │ │ │用 │ │ ├──┼─────────┼──┼───┼──────────┼────┤ │1-20│涂若瑟、周盈柔存摺│1份 │涂若瑟│供緯宸公司臨時資金周│應沒收 │ │ │影本 │ │ │轉之用 │ │ ├──┼─────────┼──┼───┼──────────┼────┤ │1-21│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22張│涂若瑟│含:合會說明、代扣款│應沒收 │ │ │宣傳資料 │ │ │委託書、轉帳代繳契約│ │ │ │ │ │ │書、全民理財說明課程│ │ │ │ │ │ │,為業務推廣用 │ │ ├──┼─────────┼──┼───┼──────────┼────┤ │1-22│緯宸公司及全民合會│4張 │涂若瑟│ │不沒收 │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影本 │ │ │ │ │ ├──┼─────────┼──┼───┼──────────┼────┤ │1-23│緯宸公司全民合會公│10張│涂若瑟│ │不沒收 │ │ │司員工名片 │ │ │ │ │ ├──┼─────────┼──┼───┼──────────┼────┤ │1-24│台中帝寶安樂園骨灰│1張 │涂若瑟│為新成立之五福帝寶公│應沒收 │ │ │位預購單 │ │ │司銷售骨灰位之用 │ │ ├──┼─────────┼──┼───┼──────────┼────┤ │1-25│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17張│涂若瑟│為代收會款收據,會員│應沒收 │ │ │會款代收明細單 │ │ │繳交會款憑證 │ │ ├──┼─────────┼──┼───┼──────────┼────┤ │1-26│緯宸事業結構圖 │1張 │涂若瑟│緯宸事業機構之介紹,│應沒收 │ │ │ │ │ │為推廣業務之用 │ │ ├──┼─────────┼──┼───┼──────────┼────┤ │1-27│五福帝寶資料 │3張 │涂若瑟│ │應沒收 │ ├──┼─────────┼──┼───┼──────────┼────┤ │1-28│會員續繳會費業務獎│1本 │涂若瑟│95年3、9、10、11、12│應沒收 │ │ │金 │ │ │月份會員推廣獎金統計│ │ │ │ │ │ │,為發放獎金之依據 │ │ ├──┼─────────┼──┼───┼──────────┼────┤ │1-29│會員名冊 │1本 │涂若瑟│ │應沒收 │ └──┴─────────┴──┴───┴──────────┴────┘ (三)扣押地點:台中市○○路○段447號7樓之1(即全民合會公 司)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2-1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37頁│王宜芝│會員首次繳款收據 │應沒收 │ │ │ │ │ │ │ │ ├──┼─────────┼──┼───┼──────────┼────┤ │2-2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6頁 │王宜芝│告知會員互助會規 │應沒收 │ │ │限公司簡介資料影本│ │ │則 │ │ ├──┼─────────┼──┼───┼──────────┼────┤ │2-3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頁 │王宜芝│ │不沒收 │ │ │限公司台中市政府、│ │ │ │ │ │ │嘉義市政府營利事業│ │ │ │ │ │ │登記簿影本 │ │ │ │ │ ├──┼─────────┼──┼───┼──────────┼────┤ │2-4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19頁│王宜芝│營業員教育訓練之 │應沒收 │ │ │限公司宣導資料Q& │ │ │用 │ │ │ │A影本 │ │ │ │ │ │ │ │ │ │ │ │ ├──┼─────────┼──┼───┼──────────┼────┤ │2-5 │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22頁│王宜芝│發給會員,規範合會會│應沒收 │ │ │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影│ │ │員之權利義務 │ │ │ │本 │ │ │ │ │ ├──┼─────────┼──┼───┼──────────┼────┤ │2-6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5頁 │王宜芝│ │應沒收 │ │ │分會合約書影本 │ │ │ │ │ ├──┼─────────┼──┼───┼──────────┼────┤ │2-7 │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1張 │王宜芝│提供會員參考 │應沒收 │ │ │限公司彩色簡介 │ │ │ │ │ ├──┼─────────┼──┼───┼──────────┼────┤ │2-8 │緯宸資產管理顧問股│2張 │王宜芝│同2-5 │應沒收 │ │ │份有限公司合會簿及│ │ │ │ │ │ │信封樣本 │ │ │ │ │ ├──┼─────────┼──┼───┼──────────┼────┤ │2-9 │緯宸內部講師培訓課│22頁│王宜芝│訓練講師資料 │應沒收 │ │ │程影本 │ │ │ │ │ ├──┼─────────┼──┼───┼──────────┼────┤ │2-10│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頁 │王宜芝│ │不沒收 │ │ │限公司章程 │ │ │ │ │ ├──┼─────────┼──┼───┼──────────┼────┤ │2-11│會員名單 │19頁│王宜芝│台中營業員所招募並加│應沒收 │ │ │ │ │ │入會員之名單 │ │ ├──┼─────────┼──┼───┼──────────┼────┤ │2-12│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2頁 │王宜芝│提供給會員之繳款明細│應沒收 │ │ │會款代收明細單 │ │ │收據 │ │ ├──┼─────────┼──┼───┼──────────┼────┤ │2-13│全民合會管理股份有│21頁│王宜芝│同2-2 │應沒收 │ │ │限公司95年6月30日 │ │ │ │ │ │ │以前簡介影本 │ │ │ │ │ ├──┼─────────┼──┼───┼──────────┼────┤ │2-14│通訊錄 │1本 │王宜芝│解緯詮個人親友之電話│不沒收 │ │ │ │ │ │本 │ │ └──┴─────────┴──┴───┴──────────┴────┘ (四)扣押地點:台南市○○路○段395號9樓之10(即全民合會公司公司台南服務處)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3-1 │營利事業登記證 │1張 │李延發│ │不沒收 │ ├──┼─────────┼──┼───┼──────────┼────┤ │3-2 │員工名冊等資料 │1本 │李延發│ │不沒收 │ ├──┼─────────┼──┼───┼──────────┼────┤ │3-3 │李惠慈等6人員工出 │6張 │李延發│ │不沒收 │ │ │勤表 │ │ │ │ │ ├──┼─────────┼──┼───┼──────────┼────┤ │3-4 │全民合會匯款帳號 │2張 │李延發│供會員辦理匯款用 │應沒收 │ ├──┼─────────┼──┼───┼──────────┼────┤ │3-5 │會員存款憑條 │1本 │李延發│會員委託會計匯款至總│應沒收 │ │ │ │ │ │公司之憑證 │ │ ├──┼─────────┼──┼───┼──────────┼────┤ │3-6 │林妤玲等會員入會申│1本 │李延發│會員申請入會時填寫之│應沒收 │ │ │請書之一 │ │ │資料 │ │ ├──┼─────────┼──┼───┼──────────┼────┤ │3-7 │陳金花等會員入會申│1本 │李延發│會員申請入會時填寫之│應沒收 │ │ │請書之二 │ │ │資料 │ │ ├──┼─────────┼──┼───┼──────────┼────┤ │3-8 │會員會款代收明細單│1本 │李延發│會員繳交會費之收據 │應沒收 │ │ │ │ │ │ │ │ ├──┼─────────┼──┼───┼──────────┼────┤ │3-9 │員工訓練資料之一 │1本 │李延發│總公司提供,為公司業│應沒收 │ │ │ │ │ │務簡介,作為業務人員│ │ │ │ │ │ │招攬會員時使用 │ │ │ │ │ │ │ │ │ ├──┼─────────┼──┼───┼──────────┼────┤ │3-10│員工訓練資料之二 │1本 │李延發│同3-9 │應沒收 │ │ │ │ │ │ │ │ ├──┼─────────┼──┼───┼──────────┼────┤ │3-11│入會申請書、展業申│1本 │李延發│ │應沒收 │ │ │請書、廣告單等空白│ │ │ │ │ │ │資料 │ │ │ │ │ ├──┼─────────┼──┼───┼──────────┼────┤ │3-12│王世欽等台南地區會│6張 │李延發│ │應沒收 │ │ │員名冊 │ │ │ │ │ ├──┼─────────┼──┼───┼──────────┼────┤ │3-13│合會會員標序籤球 │1袋 │李延發│ │應沒收 │ └──┴─────────┴──┴───┴──────────┴────┘ (五)扣押地點:高雄市三民區○○○路147號9樓之2(即全民 合會公司高雄服務處)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持有人│內容/用途 │應否沒收│ ├──┼─────────┼──┼───┼──────────┼────┤ │4-1 │營利事業登記證暨組│3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織圖表 │ │ │ │ │ ├──┼─────────┼──┼───┼──────────┼────┤ │4-2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8頁 │張麗容│主要記載展業人員薪獎│應沒收 │ │ │內部辦法 │ │ │辦法及全職菁英出勤辦│ │ │ │ │ │ │法等規定 │ │ ├──┼─────────┼──┼───┼──────────┼────┤ │4-3 │緯宸機構關係企業內│13頁│張麗容│含:員工申請展業、客│應沒收 │ │ │部空白表格 │ │ │戶申請入會會認購塔位│ │ │ │ │ │ │相關空白表格 │ │ ├──┼─────────┼──┼───┼──────────┼────┤ │4-4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17頁│張麗容│對合會進行產品說明 │應沒收 │ │ │宣傳資料 │ │ │ │ │ ├──┼─────────┼──┼───┼──────────┼────┤ │4-5 │展業人員上班業績表│14頁│張麗容│ │應沒收 │ │ │ │ │ │ │ │ ├──┼─────────┼──┼───┼──────────┼────┤ │4-6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23頁│張麗容│公司展業人員應徵時填│應沒收 │ │ │展業申請書 │ │ │寫之申請書 │ │ ├──┼─────────┼──┼───┼──────────┼────┤ │4-7 │合會簿樣本 │6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4-8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34頁│張麗容│會員加入合會時填寫之│應沒收 │ │ │入會申請書 │ │ │申請書 │ │ ├──┼─────────┼──┼───┼──────────┼────┤ │4-9 │全民儲蓄互助聯誼會│5頁 │張麗容│會員繳納會款後,交給│應沒收 │ │ │會款代收明細單 │ │ │會員收執之憑據 │ │ ├──┼─────────┼──┼───┼──────────┼────┤ │4-10│台中帝寶安樂園骨灰│9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位預購單 │ │ │ │ │ ├──┼─────────┼──┼───┼──────────┼────┤ │4-11│代收款明細 │3冊 │張麗容│會員繳納會款後,由張│應沒收 │ │ │ │ │ │麗容填製代收款單,作│ │ │ │ │ │ │為付款憑證 │ │ ├──┼─────────┼──┼───┼──────────┼────┤ │4-12│會員名冊 │4頁 │張麗容│ │應沒收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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