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重點摘要民法第709條之5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是合會制度賦予會首的法定特權。
Q · 合會第一期的錢為什麼是會首拿走,不用標?
法律規定首期不標,直接歸會首
依民法第709條之5,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從第二期起才由得標會員取得。這是民間合會行之百年的習慣,立法者於民國88年增訂合會專節時將其明文化,作為會首召集、主持與承擔倒會補償責任的報酬與風險溢價。實務上這也意味著會首在合會啟動時即無償取得全體首期會款,等同向全體會員借款,因此選會首的本質是「願不願意借錢給這個人」。
合會的第一個月有個你可能沒注意過的特權:首期合會金不用標,直接給會首拿走。這條短短一句話,藏著台灣合會制度的核心邏輯:會首為什麼願意花時間召集、主持、背書?因為他可以無償拿走第一期。這是他的「報酬」也是他的「風險溢價」。從第二期開始,誰想先拿錢誰就出價(給其他會員的利息),出價最高的得標。這個設計把合會變成一個小型的民間金融市場:會首是莊家,會員是參與者,第一期是莊家的場地費。但這也是合會最大的不對稱:會首一開始就拿走全部本金,後面每期都背著「我會不會被會首倒掉」的風險。理解這條,你才能真正算清楚參加合會的真實成本。
民法第709條之5規範合會金的歸屬: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直接取得,其餘各期則由各期得標的會員取得。本條確立會首於合會啟動時無償取得首期全額會款的特權,作為其召集與主持合會的對價,是台灣合會(互助會)制度權力結構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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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台灣民間合會行之百年的習慣,民法在88年新增合會專節時把它明文化。會首要召集會員、訂立會單、主持每期標會、收錢付錢、承擔倒會時的補償責任,首期合會金算是他的報酬和風險溢價。內行人提示:這也意味著會首不是「免費服務」,他是有實質利益的,所以選會首時要看這個人值不值得你借錢給他幾個月到幾年。
民事上你違反合會契約,所有會員可以對你追討全部已交付的會款。刑事上如果你一開始就有詐騙意圖,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如果是後來才無力清償,刑事責任較輕但民事責任不會消失。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倒會是否成立詐欺,關鍵在於召集合會時的主觀意圖。
民法709條之5屬任意規定,合會成立時可在會單上另行約定分配方式。但實務上絕大多數合會仍依習慣讓會首取得首期,作為其主持合會的對價。內行人提示:若會單對首期歸屬有特別約定,務必白紙黑字寫清楚並由全體會員確認,口頭約定日後難以舉證。
依民法709條之5,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直接歸會首,從第二期起才由得標會員取得。
首期不標、無償歸會首;其餘各期要競標,由出價最高的得標會員取得,兩者本質不同。
第二期起出價(給其他會員的標息)最高者,取得該期合會金的會員,又稱該期得標人。
會首首期不付對價即取得;得標會員要出標息競價勝出才取得,且日後仍要繳死會會款。
把會首取走的首期金當作你借出的本金,依繳款與領款現金流算內部報酬率(IRR)換算年利率。
確認會首身分資力、過往主持紀錄、要求書面會單,因首期會金等於無息借款給會首。
依民法709條之9與合會契約追討已交付會款,會首召集時有詐欺意圖另涉刑法339條。
別當免費收入花掉,至少留一半作未來幾年的履約準備金,隨時應變避免倒會。
合會隱含年利率常達15-30%遠高於銀行信貸,但無徵信門檻;風險在無擔保與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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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合會之運作方式,首期合會金係由會首取得,不經過投標手續。其餘各期由會員依約定方法標取,由得標會員取得,爰將習慣明文化。
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合會之運作方式,首期合會金係由會首取得,不經過投標手續。其餘各期由會員依約定方法標取,由得標會員取得,爰將習慣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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