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09-5合會金之歸屬

快速跳轉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09條之5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是合會制度賦予會首的法定特權。

Q · 合會第一期的錢為什麼是會首拿走,不用標?

法律規定首期不標,直接歸會首

依民法第709條之5,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從第二期起才由得標會員取得。這是民間合會行之百年的習慣,立法者於民國88年增訂合會專節時將其明文化,作為會首召集、主持與承擔倒會補償責任的報酬與風險溢價。實務上這也意味著會首在合會啟動時即無償取得全體首期會款,等同向全體會員借款,因此選會首的本質是「願不願意借錢給這個人」。

白話解讀

合會的第一個月有個你可能沒注意過的特權:首期合會金不用標,直接給會首拿走。這條短短一句話,藏著台灣合會制度的核心邏輯:會首為什麼願意花時間召集、主持、背書?因為他可以無償拿走第一期。這是他的「報酬」也是他的「風險溢價」。從第二期開始,誰想先拿錢誰就出價(給其他會員的利息),出價最高的得標。這個設計把合會變成一個小型的民間金融市場:會首是莊家,會員是參與者,第一期是莊家的場地費。但這也是合會最大的不對稱:會首一開始就拿走全部本金,後面每期都背著「我會不會被會首倒掉」的風險。理解這條,你才能真正算清楚參加合會的真實成本。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9條之5規範合會金的歸屬: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直接取得,其餘各期則由各期得標的會員取得。本條確立會首於合會啟動時無償取得首期全額會款的特權,作為其召集與主持合會的對價,是台灣合會(互助會)制度權力結構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會首可以不用標就拿走第一期?

這是台灣民間合會行之百年的習慣,民法在88年新增合會專節時把它明文化。會首要召集會員、訂立會單、主持每期標會、收錢付錢、承擔倒會時的補償責任,首期合會金算是他的報酬和風險溢價。內行人提示:這也意味著會首不是「免費服務」,他是有實質利益的,所以選會首時要看這個人值不值得你借錢給他幾個月到幾年。

Q2如果我當會首拿走首期金後跑路會怎樣?

民事上你違反合會契約,所有會員可以對你追討全部已交付的會款。刑事上如果你一開始就有詐騙意圖,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如果是後來才無力清償,刑事責任較輕但民事責任不會消失。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倒會是否成立詐欺,關鍵在於召集合會時的主觀意圖。

Q3首期會金一定要歸會首嗎,可以約定別的方式嗎?

民法709條之5屬任意規定,合會成立時可在會單上另行約定分配方式。但實務上絕大多數合會仍依習慣讓會首取得首期,作為其主持合會的對價。內行人提示:若會單對首期歸屬有特別約定,務必白紙黑字寫清楚並由全體會員確認,口頭約定日後難以舉證。

Q4合會第一期的錢是誰的?

依民法709條之5,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直接歸會首,從第二期起才由得標會員取得。

Q5首期會金歸會首跟其餘各期歸屬差在哪?

首期不標、無償歸會首;其餘各期要競標,由出價最高的得標會員取得,兩者本質不同。

Q6什麼叫得標會員?

第二期起出價(給其他會員的標息)最高者,取得該期合會金的會員,又稱該期得標人。

Q7會首跟得標會員拿錢的條件差在哪?

會首首期不付對價即取得;得標會員要出標息競價勝出才取得,且日後仍要繳死會會款。

Q8合會的真實利率要怎麼把首期算進去?

把會首取走的首期金當作你借出的本金,依繳款與領款現金流算內部報酬率(IRR)換算年利率。

Q9參加合會前怎麼查核會首?

確認會首身分資力、過往主持紀錄、要求書面會單,因首期會金等於無息借款給會首。

Q10會首倒會後會員怎麼追討?

依民法709條之9與合會契約追討已交付會款,會首召集時有詐欺意圖另涉刑法339條。

Q11當會首拿了首期金後該怎麼管理?

別當免費收入花掉,至少留一半作未來幾年的履約準備金,隨時應變避免倒會。

Q12合會 vs 銀行貸款哪個成本高?

合會隱含年利率常達15-30%遠高於銀行信貸,但無徵信門檻;風險在無擔保與倒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法無對應條文;類似民間制度為「無尽・頼母子講」,受無尽業法規範
韓國민법 무 대응조문; 유사 민간제도 '계(契)'는 판례·관습으로 규율
中國民法典無對應條文;民間「合會/標會」屬民間借貸習慣,未法典化
法國Code civil 無直接對應;類似互助制度為 tontine(互助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合會之運作方式,首期合會金係由會首取得,不經過投標手續。其餘各期由會員依約定方法標取,由得標會員取得,爰將習慣明文化。

  • 投標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合會之運作方式,首期合會金係由會首取得,不經過投標手續。其餘各期由會員依約定方法標取,由得標會員取得,爰將習慣明文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09-5 條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0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0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