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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09-4 條(標會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2.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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