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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09-3 條(會單之訂立、記載事項及保存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2.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3.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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