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709條之6規定標會方法:每會員每期僅能出標一次,最高金額者得標,同額抽籤,且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Q · 標會時兩個人出一樣的金額,到底誰得標?
沒約定就抽籤,會頭無權自己決定
依民法第709條之6第一項,最高出標金額相同時,原則上以抽籤定得標人,除非合會成立時另有約定(例如約定以交標先後決定)。會頭沒有自行指定得標人的權力。此外,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第三項)為強制規定,不能用約定排除,已得標者即成「死會」,只能繳款不能再標。
你跟著朋友揪的「互助會」標會時,有沒有想過遊戲規則藏在哪裡?很多人以為標會是「誰急需錢誰出價高就拿走」這麼簡單,其實民法早就把每一個動作都鎖死了:每期每人只能投一次標,金額最高的人得標;如果兩個人剛好寫一樣的金額,不是看誰比較大聲,而是抽籤決定。最關鍵的是第三項,你這一份會份這輩子(這個會的生命週期內)只能得標一次,標到了就乖乖繳到會期結束,不能再回來跟新會員搶錢。這條看起來像規則說明書,但它其實是你發現會被坑時,反擊的法律基礎。會頭說「這次某某人是第二次得標」?違反第三項。會頭說「金額一樣我說了算」?沒有約定就違反第一項。
民法第709條之6規範合會的標會方法: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亦以抽籤定得標人;且每一會份於合會存續期間限得標一次。前兩項得以當事人約定變更,第三項為不得排除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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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們當初成立合會時有沒有約定。民法第709條之6第一項但書寫得清楚: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律的預設是抽籤,不是先到先贏。聰明的會員會在第一次開會時用群組訊息確認規則,這份訊息日後就是有效的約定證據。
不行。第三項是強制規定: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沒有但書,不能用約定排除。已得標的會份從那一刻起變成死會,每期只能繳錢不能再標,目的是讓資金平均流向所有會員。用人頭會份繞過這條不只違法,還可能構成詐欺。
不行。第二項規定無人出標時要抽籤決定得標人,除非另有約定。原因是合會的金流按期循環,跳過一期會延後後面會員拿錢的時間。實務上可在成立時約定「無人出標順延一期」或「由會頭暫時得標」,沒約定就直接跳過,會頭要對受影響會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沒約定時抽籤定之,不是先交先贏,會頭無權自己指定。
規範合會標會的得標規則:最高金額得標、同額抽籤、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已得標的會份是死會只能繳款;尚未得標的是活會仍可出標。
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金額即是該會份願讓出的利息差。
投標→開標比價→同額抽籤→無人出標抽籤→得標者轉死會。
保留群組或LINE文字紀錄、要求出示全部標單照片與開標紀錄。
明確指出違反第三項,蒐集會單轉帳紀錄,金額大可走民事並告刑事。
用書面或群組訊息確認同額處理方式、無人出標處理方式。
有約定先交先贏才算,沒約定一律抽籤。先到先贏不是法律預設。
| 情境 | 得標規則 | 可否約定變更 |
|---|---|---|
| 有人出標且金額唯一最高 | 金額最高者得標 | 可 |
| 最高金額相同 | 抽籤(無約定時) | 可 |
| 無人出標 | 抽籤(無約定時) | 可 |
| 同一會份重複得標 | 禁止,限得標一次 | 不可(強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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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標會之方法。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向以出標最高者為得標。如最高金額相同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抽籤決定,方為公平。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如有無人出標之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當以抽籤決定得標人,最稱公允,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每一會份限於得標一次,已得標之會份,不得再行參與出標,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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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標會之方法。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向以出標最高者為得標。如最高金額相同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抽籤決定,方為公平。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如有無人出標之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當以抽籤決定得標人,最稱公允,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每一會份限於得標一次,已得標之會份,不得再行參與出標,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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