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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09-7會首及會員交付會款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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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2. 2.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3. 3.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4. 4.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09條之7規定會首須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逾期未收的會款由會首代為給付,交付前喪失毀損由會首負責。

Q · 會頭說有人沒繳所以晚點給我錢,可以嗎?

不行。會頭沒有「等他繳」的選項,須先代墊

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二項,會員逾期未交付的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也就是說,得標會員期滿翌日就有權拿到全額會款,會首必須先自掏腰包補上欠繳金額,再依第四項向未繳會員附加利息求償。會首用「某人還沒繳,等他繳了再給你」拖延,本身即屬違反本條義務,得標會員可逕行催告、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白話解讀

如果你參加互助會,這條是你最該背下來的「保命條款」。它規定了三件事:第一,會員要在標會後三天內把會款交給會頭;第二,會頭要在期滿翌日前把錢交給得標的人,誰沒繳會頭要先墊;第三,會頭代收的錢在交出去之前如果不見了或弄壞了,會頭要賠。簡單講,這條把會頭從「中間人」升級成「保證人」。很多人參加互助會時以為「會頭只是召集人,倒會不關他的事」,大錯特錯。法律規定會頭要墊付逾期會款,這代表只要你是得標的會員,你的錢出問題時,你的第一個追償對象就是會頭本人,不是那個沒繳錢的會員。這個設計改變了整個合會的風險結構:會頭享受首期免標的好處,相對地承擔保管會款和代墊風險的責任。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9條之7為合會運作的會款交付規範,明定四項義務:會員須於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須代得標會員收取並於期滿翌日前交付、逾期未收的會款由會首代為給付、會款於交付前喪失毀損由會首負責。其法律性質將會首定位為法定擔保人,並賦予代墊後對未繳會員的附加利息求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會頭跟我說某某人沒繳所以這期錢晚點給我,這合理嗎?

不合理。民法709條之7第二項規定,會員逾期未繳的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的義務是先給錢、再去追討會員,不是反過來。當會頭用「等他繳」當理由時,往往是倒會的早期警訊。

Q2會頭收完錢還沒交給我之前不見了,誰負責?

會首負責。第三項規定會首在交付前對會款的喪失毀損要負責,除非能證明是得標會員自己的事由。這是民法少見的無過失責任,就算錢被搶、被詐騙、被親屬拿走,會首原則上都要賠。

Q3我是會頭,會員失聯沒繳錢我真的要自己掏錢嗎?

是的,第二項是強制規定。但第四項給了後路:代墊後可向未繳會員請求附加利息償還,且可單獨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不必等合會結束。若會員惡意脫產,可一併考慮刑事侵占或詐欺告訴。

Q4民法709條之7在規定什麼?

規範合會會款交付:會員三日內交款、會首代收並期滿翌日前交付、逾期會首代墊、交付前喪失毀損會首負責。

Q5會頭在法律上是什麼角色?

是法定擔保人,不是單純召集人。逾期會款須代墊、保管會款須負無過失責任,是合會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Q6什麼叫會首代墊義務?

會員逾期未繳的會款,會首必須先自掏腰包補上交給得標會員的強制義務,不能以「會員沒繳」推卸。

Q7會首的無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代收會款在交付前喪失毀損,會首即使沒有故意過失也要負責,僅於可歸責於得標會員時免責。

Q8會頭不給得標會款怎麼告?

書面催告引用709之7第2項 → 寄存證信函 → 聲請支付命令,會首未異議即可強制執行,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會頭代墊後怎麼向會員追討?

依第四項向未繳會員請求附加利息償還,可單獨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惡意脫產可併刑事告訴。

Q10向會頭求償的金額怎麼算?

全額得標會款(含會首應代墊部分)+ 自遲延日起的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民法233條)。

Q11怎麼證明會頭該交錢給我?

保留會單、標會通知、得標紀錄與催告對話;會單是709之3要求的法定書面,是求償最關鍵證據。

Q12會頭代墊義務 vs 會員自行追討差在哪?

得標會員只向會首求償即可,催收風險由會首承擔;會首才需自行向未繳會員追討,是責任集中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會員會首
交款義務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給會首期滿翌日前將全部會款交付得標會員
逾期風險承擔逾期交款須對會首負責並可能被加計利息對逾期未收會款負代墊義務(強制)
保管責任代收會款交付前喪失毀損負無過失責任
求償權得標會員得向會首請求全額會款代墊後得向未繳會員請求附加利息償還

會員

交款義務
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給會首
逾期風險承擔
逾期交款須對會首負責並可能被加計利息
保管責任
求償權
得標會員得向會首請求全額會款

會首

交款義務
期滿翌日前將全部會款交付得標會員
逾期風險承擔
對逾期未收會款負代墊義務(強制)
保管責任
代收會款交付前喪失毀損負無過失責任
求償權
代墊後得向未繳會員請求附加利息償還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得標會員早日取得會款,並期合會得以正常運作,第一項明定會員交付會款之義務及交付期限。   三、於第二項規定會首應於前條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會首應將所收取之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與得標會員。又為保障得標會員之權益,並加重會首責任,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應由會首代為給付。   四、會首對已收取之會款,有保管義務,故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發生喪失、毀損之情形,自應由會首負擔。惟如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則應由該得標會員負責,始為公允,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五、會首履行代為給付之義務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方為公平,爰明定第四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得標會員早日取得會款,並期合會得以正常運作,第一項明定會員交付會款之義務及交付期限。   三、於第二項規定會首應於前條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會首應將所收取之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與得標會員。又為保障得標會員之權益,並加重會首責任,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應由會首代為給付。   四、會首對已收取之會款,有保管義務,故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發生喪失、毀損之情形,自應由會首負擔。惟如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則應由該得標會員負責,始為公允,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五、會首履行代為給付之義務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方為公平,爰明定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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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09-7 條規定:「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0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0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