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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09-7 條(會首及會員交付會款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2.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3.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4.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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