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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444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444號

抗告人
劉正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動物防疫所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原係相對人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技士,於民國98年9月15日辭職,復於同年12月11日擔任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技士,嗣因不服相對人以考績(成)通知書核定其98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而提起行政訴訟。惟查,相對人對抗告人所為98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之核定,並未改變抗告人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亦未對於其公務員之權益發生重大影響,核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抗告人僅得依申訴及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是本件抗告人起訴為不合法,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本案涉及之考績評定,雖與權利事項有關,但其性質上非行政處分,故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原審法院竟誤認為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其認定事實已有違誤。又原審法院既已召開準備程序進行實體審理,抗告人亦提出行政訴訟準備理由狀進行實體陳述,詎原審法院竟以本件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請求,實為突襲性裁判,有違程序正義。(二)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為乙等或丙等,對於公務人員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影響甚鉅,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則對於影響財產權之「考績評定」,理應得經由行政法院就實體考績評定之實質合法性的審查,並就作成該考績評定之上級機關有無「恣意濫權」與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之情事為合法性之完全審查,始符合法治國原則及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等語。

四、本院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66號解釋意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243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187號及第201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11號判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可知因考績之結果,縱影響公務人員之財產請求權(考績獎金等),該考績之評等如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仍不許提起行政訴訟。僅就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法令規定所為之財產上請求遭拒,方得提起,不因考績與因考績所生之財產請求權有關,即認該考績亦得提起行政訴訟。本件抗告人請求相對人應將民國99年10月27日動防人字第0990002464號考績通知書對抗告人之考績評定,由丙等更正為乙等,係對於相對人核定其98年考績考列丙等為爭執之請求,並非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得請求之財產上請求遭拒而提起,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是抗告人無論係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或第8條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給付訴訟,均非法所許。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本件請求非屬得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之範圍,援引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即無不合。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則原審未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定,亦於法無違。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本件抗告人之訴既非合法,則抗告人就考績結果是否妥適之實體爭執,即無從審究,併此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44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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