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秋霞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告
- 何柏霖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告
- 郭勝仁
- 選任辯護人
- 翁瑞麟律師
- 被告
- 林傑文
- 被告
- 葉正康
- 被告
- 許展銜
- 上1人之選任辯護人
- 蔡宏修律師
- 被告
- 藍浩維
- 被告
- 許義祥
- 上1人之選任辯護人
- 邱英豪律師
- 上1人之選任辯護人
- 陳鵬律師
- 上1人之選任辯護人
- 賴彌鼎律師
- 被告
- 夏柱翔
- 被告
- 康生
- 被告
- 李品毅
- 上1人之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 被告
- 吳振瑀
楊擁嘉
陳彥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0490 號、第15668 號、第16471 號、第17363 號、第
18906 號、第19506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06 號),並經檢
察官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罪,共26罪,各處如附表一、㈠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16至22 、25 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B○○犯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罪,共37罪,各處如附表一、㈡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4 、8 、11、16至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犯如附表一、㈢所示之罪,共25罪,各處如附表一、㈢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16至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L○○犯如附表一、㈣所示之罪,共3 罪,各處如附表一、㈣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犯如附表一、㈤所示之罪,共10罪,各處如附表一、㈤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17至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W○○犯如附表一、㈥所示之罪,共4 罪,各處如附表一、㈥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犯如附表一、㈦所示之罪,共9 罪,各處如附表一、㈦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16至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犯如附表一、㈧所示之罪,共2 罪,各處如附表一、㈧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11、17至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戌○犯如附表一、㈨所示之罪,共2 罪,各處如附表一、㈨所示之刑。
戊○○犯如附表一、㈩所示之罪,共4罪,各處如附表一、㈩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K○○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2 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8 、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亥○○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亥○○部分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0、32、33、41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卯○○、L○○、宙○○、W○○、黃○○、酉○○、戊○○、K○○,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D○○無罪。
癸○○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丁○○前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6 月9 日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判決共2 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0 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就本案即附表一、㈠各罪均構成累犯);卯○○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 年12月8 日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3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於101 年5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就附表一、㈢編號25至34各罪均構成累犯)。
二、乙○○(由本院另行審結)、丁○○(於附表三編號24、25的犯罪時間已成年,並與未滿18歲之簡○凱共同為附表三編號24、25之犯行;綽號小彬)與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多人(下稱大陸地區成員),共同組成電話恐嚇詐騙集團,並由擔任該集團「車手頭」之丁○○在臺灣地區先後召募B○○(綽號郭奶)、卯○○(綽號睏寶)、L○○(綽號阿康)、宙○○、W○○(於附表三編號24、25的犯罪時間已成年,並與未滿18歲之簡○凱共同為附表三編號24、25之犯行)、黃○○(綽號阿胖)、癸○○、丑○○(待緝獲後另行審結)、戊○○、K○○(綽號阿嘉)、D○○及簡○凱(於附表三編號24、25為共同正犯,且為未滿18歲之少年;其年籍詳卷,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及其他臺灣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擔任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丁○○、B○○、卯○○、L○○、宙○○、W○○、黃○○、戊○○、K○○、D○○均明知所屬集團為詐騙集團,且丁○○、B○○、卯○○、宙○○復明知其所屬犯罪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係以假冒為地下錢莊業者及被害人之(孫)子女及其他親戚(以下逕稱《孫》子女),並以電話向被害人恫稱被害人之(孫)子女因為人作保而遭地下錢莊業者綁架、毆打而有生命危險等方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L○○、W○○、黃○○、戊○○、K○○、D○○則已預見該集團成員係以上述之恐嚇手法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仍不違背其等本意,竟共同與大陸地區成員基於恐嚇取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就各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臺灣地區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三所示),分別起意,由丁○○(就附表三編號1 至3 及編號7 至29部分)、B○○(就附表三編號1 至37)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購買聯繫用「人頭卡」門號、付予車手「交通及伙食費用」(約新臺幣《下同》1 至2 千元)及事後處理贓物等工作,並由該集團大陸地區成員分別假冒為地下錢莊業者及被害人之(孫)子女,於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電話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C○○、G○○、地○○等37人恫稱被害人之(孫)子女因為人作保而遭地下錢莊業者綁架、毆打而有生命危險,C○○、G○○、地○○等33人(即扣除午○○、辰○○○、子○○、S○○等4 人係「未遂」部分)因此心生畏懼,而同意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處所,分別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現金、金飾等財物,乙○○及該集團在大陸地區成員於確認被害人同意交付款項後,即以電話指示卯○○、L○○、宙○○、W○○、黃○○、丑○○、戊○○、K○○、D○○及簡○凱等分別擔任車手、開車司機、居中聯繫或現場把風之工作,共同前往附表三所示處所取得該等財物得手,嗣再交由擔任「收水」之B○○、宙○○、黃○○、癸○○等人取回交由丁○○、B○○(其等行為分擔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至於午○○、辰○○○、子○○、S○○等4 人則因其等或經手郵局、銀行行員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分別逮捕宙○○、戊○○、簡○凱、K○○而未遂外(即詳如附表三編號13、20、25、37所示;另戊○○就附表三編號20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本案並未起訴)。而就得手財物,取款車手(包括把風及開車司機等成員)可獲得取得款項約5%之酬勞,丁○○與B○○則朋分取得款項共約9%至10% 之酬勞(由丁○○分得4.5%至8%不等,B○○則分得2%至5%不等,詳如附表三所示。另介紹車手之人則可分得約1%,則如事實欄三所示。至附表三編號30以下的犯罪事實,取款車手則可分得取得款項6%至8%,B○○則可分得7%至9%不等),丁○○、B○○及車手等合計分得恐嚇所得財物約15% ,所餘約85% 贓款(附表三編號4至6 則係由B○○及車手等合計分得恐嚇所得財物約10% ,所餘贓款則為約90% )由丁○○、B○○或宙○○、黃○○等人,於附表三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日期或次日,持至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旁之小木屋前,轉交亥○○收受(詳如事實欄四所示),再由亥○○輾轉匯入乙○○在大陸地區某金融機構所設第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另黃○○就附表三編號14之犯行,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為共同正犯,即於本案準備程序期日,公訴檢察官在庭時,主動承認其亦參與犯行,嗣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追加起訴,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酉○○明知B○○所屬集團係從事電話詐騙,且已預見該集團成員係以上述之恐嚇手法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戌○(於附表三編號24、25的犯罪時間已成年,並與未滿18歲之簡○凱共同為附表三編號24、25之犯行)亦明知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犯行,躲避執法人員之追緝及處罰,經常委託他人領取犯罪所得財物,而戌○經丁○○詢問「可否找人去收錢,並可分得取款金額1%作為報酬」等語時,並經丁○○告知其所屬集團係從事詐騙,且已預見丁○○及所屬集團係以上述恐嚇手法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酉○○、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與大陸地區成員及丁○○、B○○、卯○○、宙○○、W○○、黃○○及丑○○、簡○凱共同基於恐嚇取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就各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臺灣地區共同正犯,分別詳如附表三編號14、16、24、25所示),分別起意,由酉○○於101 年5 月初某日,介紹丑○○加入該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由丑○○與大陸地區共犯、乙○○、丁○○、B○○、卯○○、宙○○、黃○○分別共犯上揭事實欄二及附表三編號14、16所示之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酉○○並從中居間聯繫,督促丑○○行動;戌○則於101 年6 月初某日,介紹簡○凱加入該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由簡○凱與大陸地區共犯、乙○○、丁○○、B○○、卯○○、W○○、黃○○共犯上揭事實欄二及附表三編號24、25(起訴書誤載為編號26、26)所示之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酉○○、戌○並均收取丑○○、簡○凱所取回款項約1%之不法利益。
四、亥○○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阿嬌」及臺灣地區若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基於非法辦理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之共同單一犯意聯絡,自101 年2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二地匯兌款項之服務,其辦理方式係:由「阿嬌」以簡訊等方式提供亥○○及其他臺灣地區成年共犯,在臺灣地區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名稱、金額等資料,由亥○○及其他臺灣地區成年共犯以「現金存款」等方式存入或匯入後;再由亥○○及其他臺灣地區成年共犯提供「阿嬌」,在大陸地區應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名稱、金額等,再由「阿嬌」匯入,以完成匯兌,嗣後再由亥○○、「阿嬌」及其他臺灣地區成年共犯結算,亥○○再籍此賺取匯款金額千分之1 的利潤。亥○○並已預見丁○○、B○○或宙○○、黃○○等人於101 年2 月間至同年7 月間,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旁之小木屋前交付之款項,為乙○○、丁○○等以電話恐嚇詐騙等不法方式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即扣除丁○○、B○○及車手等合計分得恐嚇所得財物約15% 後所餘約85% 贓款;附表三編號4至6則 係由B○○及車手等分別恐嚇所得財物約10% ,所餘贓款則為約90%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於上述時、地,基於收受贓物之相同單一犯意予以收受,再由亥○○將所收受之贓款匯入「阿嬌」所指定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內,再由「阿嬌」在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將等值之人民幣匯入乙○○在大陸地區某金融機構所設第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亥○○收受丁○○、B○○或宙○○、黃○○等人交付之贓款合計796 萬8200元(詳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此等贓款與亥○○其他共同非法匯兌之金額則合計達3265萬2290 元 ,不法所得合計為3 萬2652元。
五、嗣經警方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及其他與本案無關之物。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追加起訴部分: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所明定。檢察官復認被告黃○○另與被告丁○○、B○○、卯○○、丑○○、宙○○等人共同於101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許對被害人V○○為恐嚇取財之犯行(詳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而於102 年4 月24日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筆錄見本院卷8 第12頁),核與原起訴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一人犯數罪」、同條第2 款「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本院應予審理。
貳、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下述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固然有部分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8 第33頁;本件偵查卷宗之代號對照表,詳見附表九所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表示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均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為該等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被告丁○○、B○○、卯○○、L○○、宙○○、W○○、黃○○、酉○○、戌○、戊○○、K○○(以下或稱被告丁○○等11人)及被告亥○○之答辯:
一、被告丁○○、B○○對於有共同分別參與擔任如事實欄二、附表三所示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購買聯繫用「人頭卡」門號、付予車手「交通及伙食費用」及事後處理贓物、實際取款等犯行,均予坦承;被告L○○、宙○○、W○○、黃○○、戊○○、K○○等6 人對於有共同分別參與擔任如事實欄二、附表三所示之「車手頭」、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等犯行,亦予坦承,亦供承知悉所屬集團為「詐騙集團」,但其等均否認明知該集團係屬以上揭恐嚇手法向被害人取得財物(見本院卷8 第34-36 頁)。
二、被告卯○○:
㈠伊對於有參與如事實欄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6 至8 、11、12、14、21、26至34所示,分別共同參與擔任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等犯行,亦予坦承。
㈡但被告卯○○對於有共同參與如事實欄二、附表三編號9、
10、15、17、18、25之犯行,則予以否認,並辯稱就此等犯罪事實部分,伊並無參與,亦未分得犯罪所得。
㈢被告卯○○亦供承知悉所屬集團為「詐騙集團」,但其等均否認明知該集團係屬以上揭恐嚇手法向被害人取得財物(以上見本院卷8 第34-36 頁)。
三、被告酉○○否認上揭事實欄三所示犯行,供稱:伊僅承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伊只有介紹丑○○擔任「車手」,亦知悉被告B○○係屬於詐騙集團,但伊不知道他們用恐嚇的方式詐騙,據伊所知丑○○只有去拿過2 次錢,伊去找B○○拿過一次錢,共拿1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8 第35頁)。
四、被告戌○則否認上揭事實欄三所示犯行,並辯稱:「是丁○○託我去找人來幫忙工作,當時我跟丁○○在聊天,他問我身邊有沒有人可以工作,丁○○沒有跟我說是什麼工作,我跟丁○○之間不會去多問什麼。之後我就問簡○凱是否缺工作,他說缺工作,所以我就介紹簡○凱去工作,我是跟他說要去收錢,之後賺的錢可能會有一部分會是他的」;「我知道是不正當的工作,但是內容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3第164 頁、卷8 第35頁)。
五、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事實欄四所示違反銀行法非法辦理匯兌業務及收受贓物的犯行,則均予坦承(見本院卷3 第163 頁反面、卷5 第20頁、卷8第34頁)。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丁○○、B○○有共同分別參與擔任如事實欄二、附表三所示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購買聯繫用「人頭卡」門號、付予車手「交通及伙食費用」及事後處理贓物等犯行,除為被告丁○○、B○○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承外:
㈠復據證人即被告丁○○於警局詢問所坦承(見H11 卷第129-135 頁),被告丁○○並於警詢時供承:「我在101 年1 月至2 月間有擔任車手頭的工作」、「是綽號阿淳仔、真實姓名為乙○○的男子在去年11月初的時候介紹我進入詐騙集團」、「……在台灣的詐欺集團負責人是我。其中我對乙○○負責」、「據我所知集團詐欺電信機房在大陸。我認為應該是乙○○是負責電信機房工作,因為都是乙○○從大陸機房打電話給我的。我只知道,機房裡面有男有女」(見H11 卷第141 頁)「車手去何處待命、拿錢就是依照大陸機房的指示。我都將從車手那裏拿到的錢交給在中壢市溪洲街小木屋附近的亥○○」、「101 年1 月至2 月分都是我給車手出門的費用;從101 年2 月中旬之後我將車手頭的身分交給B○○去做,所以車手每日出門取款的交通及伙食費用由B○○支付。每日的費用就是2 千元。都是在B○○家裡直接拿給他們車手費用」(見H11 卷第142 頁)、「(問:車手、車手頭及集團成員所持用之工作手機門號為何?該手機、門號現於何處?)我不清楚,都是B○○去處理。平均1 個禮拜換一次門號。手機與門號用完後就直接丟棄」(見H11 卷第142-143 頁)、「人頭卡門號是我與B○○去買」(見H11卷第143 頁)、「我與B○○會去找車手加入,我們都直接跟有意思加入的人直接告訴他工作內容就是詐欺取款車手。新進車手會請卯○○帶出去見習」(見H11 卷第144 頁)。證人即被告丁○○並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問:所以你後來自己找車手?)是。後來乙○○叫我找車手,我就找B○○及卯○○」、「(問:這是何時的事?)差不多是今年1 月底2 月初時」(見B2卷第135 頁)。被告丁○○另於羈押訊問時供承:「(問:你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何種角色?)負責發車手薪水的角色」(見B1卷第101 頁反面)。
㈡證人即被告B○○則於警詢時供承:「是綽號小彬、真實姓名為丁○○的男子在今年2 月初的時候介紹我進入集團」;「丁○○是拿成數百分之8 (在101 年3 月份當兵回來的時候,我們就一人一半各拿取百分之5 ),而仲介車手的人可以取得成數百分之1 」;「車手每日出門取款的交通及伙食費用我與丁○○各支付一半。每日的費用就是1 至2 千元。有時候在我家直接給他們車手費用或是我去向車手取款時從款向直接扣除費用車手」(見H11 卷第264 頁);「門號是丁○○拿給我,如果丁○○沒有門號的話,在大陸的光哥會叫人拿給我。如果他們都沒有拿給我的話,我會想辦法去買人頭卡…」(見H11 卷第265 頁);「我找卯○○、宙○○、黃○○、K○○;丁○○那邊有找戊○○、簡○凱;酉○○找丑○○;卯○○找L○○,K○○找D○○,其餘的車手我不知道是誰找的。當我們找車手的時候就直接向他們說清楚工作內容。我就會請卯○○帶新的車手出去見習」(見H11 卷第266 頁)。證人即被告B○○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一直到19日你被拘提查獲時,你是始終都是聽從丁○○指示辦事?)是」「(問:何時丁○○退出?)6月底7 月初。」(見A2卷第56頁反面)。
㈢另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時供承:「(問:該詐欺集團成員有何人?各負責哪些工作?)有B○○、丁○○,他們是頭,我們拿到錢都是交給他……」(見H12 卷第447 頁);另於警詢時供承:「據我所知大陸的機房、B○○、丁○○會叫我帶新進車手出去見習」(見B3卷第80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簡○凱從內壢火車站出發到臺北取款時的工作手機是否你交付給他?)是。是B○○叫我拿給他的」(見G1卷第66頁)。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時供承:「……拿完款項後,我有一次將款項拿給B○○,其餘幾次是由宙○○拿走,款項的去向我不清楚。」、「我的酬勞是詐騙所得之百分之5。都是B○○支付我薪水。」、「(問:B○○如何支付你詐騙所得之薪水?)都是B○○當面拿錢給我的。」(見H12 卷第523 頁)、「……B○○負責處理詐騙被害人之款項」(見H12 卷第524 頁)、「(問:你們搭乘計程車之費用由何人支付?)都是B○○拿給我的,他有時候會拿1 千元至2 千元不等的車資,去臺北市天母詐騙那次的車資是宙○○支付的」(見H12 卷第526 頁);另於警詢時供承:「……B○○在詐騙集團中的角色為較上層的人員,負責向車手收取詐騙被害人的金錢,也擔任發錢給車手的角色,另外我跟B○○曾經拿過詐騙集團的公用手機,他也負責派發公用手機給車手,至於車手公用手機他如何取得,我就不知道了……。」(見H12 卷第529-5 30頁);又於警詢時供承:「B○○在我上班的每天,都會拿2 千元給我作為伙食跟交通費用。我大部分都是坐計程車到臺北市、新北市某區域待命,等大陸方面給我電話再依照電話指示坐計程車去拿錢」、「機房是在大陸。車手頭是B○○,車手有我、卯○○(睏寶)、宙○○等人。」(見B3卷第58頁反面)、「工作手機是B○○給我的,每日費用也是他給我的。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他們如何運作了」(見B3卷第59頁)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時證稱:「……丁○○(小彬)是車手頭」、「我是101 年3 月底由B○○及丁○○介紹進入該詐欺集團。我是受B○○指揮的。」(見H2卷第89頁);又於警詢時供承:「(據我所知丁○○(綽號小彬)是這個集團最高層級、車手頭B○○(綽號郭奶)……」等語(見B3卷第69頁反面-70 頁);其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何人找你去?)是B○○及小彬丁○○都有問過我」(見B1卷第56-57 頁)、「(問:B○○與丁○○二人在詐欺集團負責的工作?)他們二人算上主,小彬丁○○是幕後的,郭奶B○○是向我們拿錢,再交給別人。」(見B1卷第58頁)。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時供承:「(問:你集團安排車手或成員尚有何人?綽號為何?)就我所知是綽號小彬、丁○○,由丁○○牽線B○○加入該集團,並由B○○牽線卯○○及黃○○加入該集團,其他人我一時想不起來。」(見H13 卷第580 頁反面)、「……丁○○是處理機房聯繫的事,B○○是等車手取款後,向車手收取詐騙款項,他是處理詐騙款項的角色,把款項交給上游或丁○○……」等語(見H13 卷第581 頁)。證人即被告W○○並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因為我之前有看過他們聽電話,有看過B○○拿錢給小彬,B○○也有將拿錢的事向小彬報告」等語(見B1卷第74頁)。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時供承:「……依我所知道這個集團層級最高的就是丁○○而已」、「據我所知B○○也是丁○○拉他加入的,而丁○○跟B○○兩人在聊事情的時候都是在房間竊竊私語,不讓我們其他人知道」(見B3卷第54 頁 )。
㈧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時供承:「(問:由何人通知你們前往提領贓款?)B○○通知我的。」、「(問:車手拿到錢後如何回報?回報給何人?)車手拿到錢後,由B○○通知我前往接應取款後,我獨自將贓款拿回B○○的住處。我不知道」;「(問:你們平時聚集的地點為何?尚未接到工作指示前均在何處待命?)B○○住處。平常沒工作就待在勝仁住處或我家中」(見H2卷第103 頁);另於警詢時供承:「……我都聽從B○○指揮我的工作」(見H13 卷第641 頁反面):「(問:車手或司機每天出門所花費用是由何人支付?)都是B○○支付的」等語明確(見H13 卷第643 頁)。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戊○○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是何人找你到詐欺集團當取款車手?)就是在場之丁○○。」、「(問:丁○○是在何時何地找你加入?)5 月18還是5月19日。」(見C1卷第27頁)、「(問:你去取款時所使用的工作手機是何人交給你?)……小彬」等語明確(見B4卷第28頁)。
㈩證人即同案被告K○○於警詢時證承:「是綽號『郭奶』B○○在101 年7 月13日介紹我這個工作的」、「是『郭奶』每天會叫我起床,然後我就直接到火車站坐火車到臺北附近待命,等待電話指示到指定地方取款。」、「我會把取得的款項交給一位『郭奶』叫來的人。車手頭我不知道是何人。」(見B3卷第13頁反面)、「我所用的工作手機是『郭奶』交給我的。我不知道郭奶跟何人購得的」等語明確(見B3卷第14頁)。證人即被告亥○○則於警詢時證稱:「…B○○會把錢拿到小木屋給我,然後我再匯款轉往大陸帳戶…」等語明確(見D1卷第9 頁反面)。
二、被告卯○○對於有參與如事實欄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6至8 、11、12、14、21、26至34所示,分別共同參與擔任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等犯行,則予以坦承。被告L○○、宙○○、W○○、黃○○、戊○○、K○○等有共同分別參與擔任如事實欄二、附表三所示之「車手頭」、取款之「車手」、開車司機、把風或向車手收款之「收水」等犯行,亦予坦承。被告卯○○雖然否認有共同參與如事實欄二、附表三編號9、10、15、17、
18、25之犯行,惟查:
㈠就附表三編號9 (被害人陳孟華)部分:依附表三編號9所示被告卯○○、宙○○之供述,該次犯行係由被告宙○○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家中樓下當面向被害人陳孟華拿取華南銀行的存摺及印章向至銀行取款,應甚為顯然。而依附表四編號4 之通訊監察譯文,則可明確認定係由被告卯○○居中聯繫通知被告宙○○前往取款。證人即被告宙○○就該通訊監察譯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稱:「『你跟他講說好了』譯文中的他應該是指B○○,因為有時候B○○會問好了嗎?我也不記得為何是卯○○來催我」;而被告卯○○則供承:「應該當時是B○○在跟大陸那邊通電話,才叫我打電話給宙○○」等語(見本院卷3 第147 頁)。是故當可認定被告卯○○確有居中聯繫參與此次犯行。
㈡就附表三編號10(被害人P○○)部分: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局詢問時已經證稱:「(本次)是我拿的」;「那天是卯○○開車載我到大安區之後,就把車子放在停車場裡,再各自坐計程車去拿錢,沒有其他共犯了。B○○拿給我約新台幣2 萬元當酬勞。後來我將款項交給B○○。他們一定有拿到酬勞,但是正確數字我不清楚」等語(見B3卷第72頁-72 頁反面);證人即被告宙○○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翻攝畫面中的人是我,是我去跟被害人P○○取款40萬元,當天是我跟卯○○一起開車到臺北,但是取款是我自己去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3 第148 頁)。是故應可認定被告卯○○係開車搭載被告宙○○前往臺北市大安區,被告卯○○、宙○○再分別坐程車向被害人取款(被告卯○○則係向編號11之被害人天○○取款)。而依附表四編號15、18被告B○○、宙○○、卯○○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他咧?」、「他有10,他拿上來,再打給我」;「是5.5 吧」、「是4.5 ,我們一人一個車錢」等語。則可見被告宙○○、卯○○更都關心另一人取得財物之金額以及應如何朋分犯罪所得,當可認定被告卯○○就附表三編號10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㈢附表三編號15(被害人宇○○)、17(被害人I○○)、18(被害人N○○)部分:
1.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局詢問時證稱:「(問:被害人宇○○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7 萬元置放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上福華大廈旁巷口,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對」;「我回到內壢火車站後,『睏寶』過來找我,並叫我上車,他問我這次多少錢,我回答『7 萬』,並當場將7萬元交給『睏寶』,『睏寶』當場清點後,就直接拿3000元給我,這3000元包含第2 天的車資」等語(見C1卷第11-12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局詢問時並證稱:「(問:續上問:被害人I○○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14萬元置放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台灣中小企銀後方廣場,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對」;「當天我拿到款項後,『睏寶』打電話通知我到林口交流道,我在交流道下將錢交給『睏寶』,當時『睏寶』車上還有另外一個人」(見C1卷第12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局詢問時並證稱「(問:被害人N○○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3 萬元於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上面交取款車手,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對」;「當天我拿到款項後,也是『睏寶』打電話通知我到林口交流道,我在交流道下將錢交給『睏寶』,當時『睏寶』車上還有『郭奶』在場」(見C1卷第12頁反面)。
4.證人即同案被告戊○○除於警詢時明確證稱「睏寶」即為被告卯○○外(見C1卷第11頁反面)。並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你取得之款項交給何人?)坤寶(即應為睏寶)及郭奶」;「(問:發錢給你的是何人?)坤寶卯○○」(見C1卷第26-27 頁)等語明確。是故,當可認定被告卯○○就附表三編號15、17、18之犯罪事實有從事參與「收水」之犯行。
㈣附表三編號25(被害人子○○)部分:
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局詢問時,就該次犯行證稱:「我有跟黃○○、卯○○前往北投石牌監看簡○凱取款,但簡○凱因遭警方逮捕而沒有成功,我們就開車返回桃園」等語明確(見H13 卷第580 頁)。
2.又雖然被告B○○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問:在監聽譯文中,在當日B○○有對W○○稱「看你跟睏寶誰比較快到…」之內容,是何意思?)應該大陸那邊打給我,跟我說簡○凱被抓了,叫我打給W○○或黃○○,去看簡○凱是否真的被抓了」等語(本院卷3 第52頁)。另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當天我確實沒有前往北投石牌參與此次的犯行,我是不記得我當天去哪裡了,當天我有沒有跟B○○、黃○○、W○○在一起,我也不記得了。我當天並沒有北投石牌監看,我不知道W○○為何要這樣說。我對於監聽譯文中我也不清楚他們在說什麼」;「如果當天我有在場的話,大陸那邊會叫我去拿錢,因為我做比較久;而不會叫簡○凱去拿錢,因為簡○凱比較新,而且他未成年」云云(見本院卷3 第52頁)。
3.惟依附表四編號94之監訊監察譯文,被告B○○對被告W○○稱:「看你跟睏寶誰比較快到,90喔」。其中「90」即係大陸地區共犯對被害人子○○恐嚇取財之金額90萬元,可見當時同案少年簡○凱尚未被逮捕,而被告B○○係要被告W○○、卯○○都至現場監看及等待「收水」,而可認定被告卯○○亦有參與本案之犯行。
三、被告丁○○等11人均辯稱並不知悉大陸地區共犯係以上揭「恐嚇」之方式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云云,惟查:
㈠被告丁○○、B○○、卯○○、宙○○已供述明知其所屬犯罪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係以上揭恐嚇方式使被害人交付財物:
1.丁○○已於警局詢問時供承:「(問:「奇哥」等大陸是作何種詐騙手法,分別說明?是否為以恐嚇被害人,稱其小孩向地下錢莊借款目前人遭綁架,裝成小孩哭泣聲以致造成被害人驚慌失措不敢報案,要家長欲贖回小孩則需提領向錢莊所借相當之現金及利息交付予前往取款之車手,或放置指定的地點《如某路邊車底下等》?)我只知道「奇哥」是做以假綁架恐嚇詐欺,其餘我不知道」等語(見H11 卷第134 頁)。
2.被告B○○則於警局詢問時供稱:「(問:集團如何取得被害人資料?該集團之詐騙手法為何?據你所知該假綁架真詐財詐欺集團取款車手、車手頭共有幾人?)據我所知應該是亂槍打鳥的方式。據丁○○對我說其方式就是聲稱被害人的小孩向錢莊借貸金錢,借款人跑掉,而被害人的小孩是連帶保證人,所以要被害人支付借貸的款項與利息他的小孩才能獲得釋放……」等語(見H11 卷第263-264 頁)。
3.被告卯○○於警詢時亦供承:「(問:你所屬集團詐騙被害人方式,是否就是先撥打被害人的住家電話,在電話中佯稱其小孩向地下錢莊借款,目前小孩遭綁架在其手裡,並偽裝成小孩的哭聲以致造成被害人驚慌失措不敢報案,再威脅被害人欲贖回小孩的話則需提領跟錢莊借款之現金及利息交付予取款車手,或放置集團成員指定的地點方式詐騙?)我不知道詐騙的過程,我只知道是利用小孩子被綁架的理由來詐騙」等語(見B3卷第80頁反面)。
4.被告宙○○於警詢時供稱:「是以假綁架恐嚇詐欺的詐欺手法沒錯」(見H2卷第89頁);另供承:「(問:集團詐欺電信機房架設於何處?以何方式詐騙被害人?)只知道是在大陸,地點在哪裡不清楚。只知道他們是用恐嚇方式詐騙,真正的詐騙方式不清楚」(見B3卷第70頁)等語明確。
5.依此等供述,已可認定被告丁○○、B○○、卯○○、宙○○係明知其所屬犯罪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係以上揭恐嚇方式使被害人交付財物。
㈡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邇來利用各種名義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恐嚇集團以撥打電話向民眾恫稱綁架其家人,並播放哭喊求救之聲音,引發被害人等恐慌,心生畏懼而給付款項,該集團再指派車手出面提款,以躲避查緝,為近年屢見不鮮之犯罪模式,並為各類媒體多所刊登、報導,政府機關除廣為宣導外,亦設有相關措施,以防一般民眾受騙,幾乎已成為人盡皆知之犯罪手法。復查:
1.被告L○○、W○○、黃○○、戊○○、K○○、酉○○、戌○等人,既然智識正常,對於不法集團以此恐嚇方式謀取財物之犯罪模式,應有概括之認識,且可預見其發生,自難諉為不知。而且被告L○○等人亦供承知悉所屬之集團係從事「詐騙」行為,證人即被告B○○復於警詢時證稱:「我找卯○○、宙○○、黃○○、K○○;丁○○那邊有找戊○○、簡○凱;酉○○找丑○○;卯○○找L○○,K○○找D○○,其餘的車手我不知道是誰找的。當我們找車手的時候『就直接向他們說清楚工作內容』。我就會請卯○○帶新的車手出去見習」(見H11 卷第266 頁),是以被告L○○等人對於該犯罪集團成員以不利於生命、身體安全之言詞恐嚇被害人而作為取財之手段,當不違被告之本意,則被告L○○等人有與渠等共同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當無疑義。
2.另被告酉○○於警詢時供承:「(問:B○○是他們公司從事何工作?工作性質為何?)他們是從事詐騙集團,但工作性質我不清楚」、「當初是B○○跟我談說他們上班詐騙所得可抽百分之6 ……」(見H12 卷第386 頁);另供承:「(問:你介紹周浩哲加入該詐欺集團時是否就知道其工作是為詐欺集團之車手?)當時我就知道,是要當詐欺集團之車手」等語。而被告戌○於警詢時雖然供承:「(問:你介紹簡○凱加入該詐欺集團時是否就知道其工作是為詐欺集團之車手?)當時丁○○只告訴我說要找人收錢,並沒告知我是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云云(見H12 卷第422-423 頁),但被告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經供承:「(問:所謂丁○○託你去找人來幫忙工作,你當時所理解的工作內容為何?)我知道是不正當的工作……」(見本院卷3 第164 頁),更何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所以你在一開始叫戌○幫你找人時,就已經跟他講說他的車手收到錢時,他的報酬是1%?)是。」(見A2卷第60頁);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戌○說你叫他找人收錢,但是從來沒有說過是收詐欺集團的錢?)我有很清楚的他講說過我是收詐欺集團的錢,因為我有說我是替詐欺集團做事」、「(問:你是否一開始就有講?)我第一次叫他找人時,我沒有跟他講,但是他沒有找到人,第二次我叫他找人時,我就有跟他講,然後他就找了簡○凱來」(見B2卷第137 頁)等語明確。是故被告酉○○、戌○均分別明知被告B○○、丁○○係屬於詐騙集團,亦應可認定,且亦可認定渠等對於該犯罪集團成員以不利於生命、身體安全之言詞恐嚇被害人而作為取財之手段,並不違背其等本意,而有共同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四、復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被告丁○○(就附表三編號1 至3 及編號7 至29部分)、被告B○○(就附表三編號1 至37)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購買聯繫用「人頭卡」門號、付予車手「交通及伙食費用」及事後處理贓物等工作,而被告卯○○、L○○、宙○○、W○○、黃○○、丑○○、戊○○、K○○、D○○則等分別擔任車手、開車司機、居中聯繫或現場把風、「收水」等工作,而且利用電話恐嚇取財之犯罪型態,自觀察、了解被害人於當地之生活、家庭狀況、查悉其電話號碼、安排各分工成員、撥打電話實施恐嚇、指定被害人匯款對象、指派車手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既已實行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並互為恐嚇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其等與大陸地區成員等人間,在恐嚇取財合同意思範圍內,有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分擔實行,共同達成獲取不法所得之目的,其等自應就該犯罪集團之行為共同負責。
㈡至於被告酉○○雖然僅承認其行為僅為「幫助」行為云云;被告戌○則否認其「介紹車手」之行為構成犯罪。惟:
1.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參照)。
2.復查,被告酉○○上揭介紹丑○○擔任取款車手,並可分得取款金額1%之犯罪事實,除為被告酉○○所供承外,並據證人即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問:丑○○是否在宙○○5 月8 日被抓之後,你再找酉○○叫他找一個車手進入你們集團?)是。我叫他找的。」等語明確(見G1卷第86 頁 )。再者,依附表四編號48至50被告酉○○與被告B○○之通訊監察譯文,以及附表四編號140 被告B○○發予被告酉○○之簡訊「晚點你跟你那朋友講,要影印雙證件給我們,還有以後遲到睡過頭,都是藉口,這次沒事,下次在犯就是要扣錢」等內容,亦可見被告酉○○並有擔任從中居間聯繫,督促丑○○行動之犯行。
3.又被告戌○上述介紹少年簡○凱擔任取款車手,並可分得取款金額1%之犯罪事實,則據證人即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所以你在一開始叫戌○幫你找人時,就已經跟他講說他的車手收到錢時,他的報酬是1%?)是。」(見A2卷第60頁);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戌○說你叫他找人收錢,但是從來沒有說過是收詐欺集團的錢?)我有很清楚的他講說過我是收詐欺集團的錢,因為我有說我是替詐欺集團做事」等語明確(見B4卷第83頁)。另證人即同案少年簡○凱於警局詢問時則證述:「我是由朋友戌○介紹進入詐騙集團從事取款車手工作」等語(見B2卷第7 頁),而可加以認定。
4.至於被告丑○○、少年簡○凱有共同參與附表三編號14、16、24、25之犯行,則亦有如附表三之相關證據可佐,亦可認定。本院認為,被告酉○○、戌○雖然與實際下手恐嚇被害人之成員間或有互不相識之情形,但其等經組織內部相互之聯繫,實係參與相同之恐嚇犯行,且該等恐嚇詐騙集團所從事本件附表三編號14、16、24、25所示之被害人等之整體犯罪行為,亦分別未超出被告酉○○、戌○之犯意聯絡範圍內,被告酉○○、戌○並自恐嚇所得財物中得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報酬,亦可見其等有共同參與犯罪之意思。故被告酉○○就附表三編號14、16,被告戌○就附表三編號24、25,與其他恐嚇詐騙集團成員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被告酉○○、戌○上揭所辯,並不足採。
五、此外,就被告丁○○等11人,有上揭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並分別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即附表四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五之卷內現場監視器翻攝畫面、警方搜證畫面)可佐,並可相互勾稽。又被告丁○○等11人上揭可以分得之報酬等事實,則據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從101 年2 月初開始,一直到丁○○當兵前,我們總共是拿15% ,當時我是車手頭,所以我拿2%,丁○○是拿8%、車手拿5%;等到丁○○去當兵的那段時間,我就留10% 下來,我跟車手各分5%;等丁○○當完兵後,我、車手、丁○○就變成各5%,也是總共15% 」;「(問:你所謂仲介車手的人可取得的成數1%,是從誰那邊分得的?)是從我跟丁○○各出0.5%,所以我跟丁○○對那些有仲介車手的部分,實際上拿的是各4.5%」等語(見本院卷3 第76頁)明確。另被告B○○於警詢時供承:「何伯霖跟我說:集團給我們的成數就是拿得款項的15% ……」(見H11 卷第264 頁)。又附表三編號30以下的犯罪事實,則據證人即被告B○○供承:因為伊與被告丁○○鬧翻所以變成伊自己做,車手如果卯○○拿的話就是獲得8%酬勞,車手如果黃○○或其他人拿的話就是6%酬勞等語(見H11 卷第287-288 頁)。故均可予以認定。
六、就被告亥○○上揭非法辦理匯兌業務及收受贓物部分:
㈠業據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承,並據被告亥○○於警詢(見D1卷9-11頁)、檢察官訊問時供承(見D1卷第69-70頁、B3卷第118-119 頁、B4卷第103-104 頁、G1卷第76-77頁)、本院羈押訊問時(見D1卷第75-76 頁)供述明確。
㈡證人即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並證稱:「(問:你是否有見過被告亥○○?)她就是『水頭』,就是我們將贓款都交給她」(見B2卷第136 頁);另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是誰介紹你去找亥○○?)就是大陸的乙○○,在我第一次拿到錢時,乙○○他打給我,他叫我去我先去的小木屋,他叫我去等一個人,我說等誰,他是一個女的,後來我就在那邊等人,將近五分鐘之後乙○○又打來,他說是否有見到一個將近30、40歲長頭髮女子,他就說將錢交給她」等語(見B3卷第132 頁)。
㈢證人即被告B○○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一開始是介紹我的丁○○告訴我說收到的錢交到小木屋,交給亥○○,還給我一支工作手機,聯絡大陸那邊的乙○○,大概都是下午3點到5 點去,到了之後打電話給乙○○,乙○○會叫亥○○出拿錢」、「(問:你將錢交給亥○○時,有無告訴他說你交的錢是何種錢?)沒有。但是我只會告訴他一個數字,代表幾萬,其他我都沒有講」等語(見B3卷第118頁)。
㈣證人即被告卯○○、宙○○、W○○、癸○○亦於警局詢問時分別證述上揭交付恐嚇取財款項予被告亥○○之情節明確(分見B2卷第52頁反面、B3卷第70頁、B3卷第48頁、H13 卷第643 頁)。並有如附表八所示之相關證據可佐。
七、此外,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扣案之相關證物可佐。是被告丁○○、B○○、L○○、宙○○、W○○、黃○○、戊○○、K○○、卯○○、亥○○等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卯○○上揭否認部分犯行,被告酉○○、戌○否認犯行,所辯則不足採信。被告丁○○等11人以及被告亥○○上揭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㈡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 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臨時提案結論參照)。
二、被告丁○○等11人部分:
㈠按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易言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所著30年度上字第668 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等要旨可資參照。依附表三所示以及上述之相關事證,堪認被告丁○○等11人所屬恐嚇取財集團大陸地區成員係以假冒為地下錢莊業者及被害人之(孫)子女,並以電話向被害人恫稱被害人之(孫)子女因為人作保而遭地下錢莊業者綁架、毆打而有生命危險等方式,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同意付款,而該集團成員向各被害人所稱其等(孫)子女遭綁架等語,雖非屬實而含有詐欺性,惟該等手段之目的在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恐(孫)子女生命有危而為款項之給付,則除詐欺外,已具恐嚇取財之性質,當已構成恐嚇取財犯行,是核被告丁○○等11人所為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同條第3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本件起訴書雖記載認被告丁○○等11人係犯詐欺取財罪嫌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但檢察官已以102年1 月8 日補充理由書予以更正,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在此敘明)。
㈡被告丁○○等11人,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與若干名「大陸地區共犯」,以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車手、恐嚇集團其餘成員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各次犯行,臺灣地區之共同正犯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均屬共同正犯。至於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1 之犯行雖然記載「許建翔」為共犯,然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敘明:「(問:你於訊問時曾稱:是『許建翔』之人拉你進入詐欺集團,是否屬實?究竟有無『許建翔』此人?)他是乙○○的朋友,是乙○○叫我跟許建翔聯絡,是他拿手機給我的,但許建翔並沒有跟我說其他的事情,他跟我見面的時候也只有自稱他是乙○○的朋友」;「(問:『許建翔』就所謂邀請你加入詐欺集團之事,有無其他事證?)應該是乙○○拉我進詐欺集團的,因為我當時跟乙○○喝酒」等語明確(見本院卷3 第144 頁)。故此部分「許建翔」為共犯之記載,應屬誤會,在此敘明。
㈢又本件恐嚇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分別詐騙附表三編號1 、8 、14等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交付財物,應認各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其等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此部分對同一被害人恐嚇取財之單一目的,接續恐嚇使同一被害人多次交付財物之行為,應分別成立接續犯,附此說明。
㈣被告丁○○等11人如附表三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丁○○前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判決共2 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定執行刑有7 月確定,於100 年9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卯○○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 年12月8 日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300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於101 年5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丁○○於5 年內再犯本件如附表三各編號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被告卯○○則於5 年內再犯附表三編號25至34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亦均構成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丁○○、W○○、戌○就附表三編號24、25之犯罪,於行為時均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簡○凱於案發時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渠等年籍資料在卷可按,被告丁○○、W○○、戌○與未滿18歲之少年簡○凱共同犯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㈦就附表三編號13、20、25、37所示,被害人午○○、辰○○○、子○○、S○○等4 人則因其等或經手郵局、銀行行員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分別逮捕宙○○、戊○○、簡○凱、K○○,故此部分之被告丁○○、B○○、卯○○、宙○○、W○○、黃○○、戌○、K○○,其犯罪尚屬未遂,應依未遂犯之規定,按既遂罪減輕其刑(被告戊○○就附表三編號20部分已經另案判決確定,於本案未經起訴)。
㈧按「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10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黃○○就附表三編號14之犯行,原未經檢察官起訴,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為共同正犯,即於本案準備程序期日,公訴檢察官在庭時,主動承認其亦參與犯行,嗣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追加起訴,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7 第128 頁、卷8 第12、36),已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要件,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㈨以上,被告丁○○依法遞加之刑;被告丁○○、卯○○、W○○、戌○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被告亥○○部分: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而所謂「匯兌業務」之行為,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另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亦即「『國內外匯兌』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未經現金之輸送,而藉由……訂出新台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後,將有需求之台商或個人資金,先在台灣匯入相當數額之新台幣,再在大陸地區領取等值人民幣。或先在大陸地區匯入相當數額之人民幣,再在台灣地區領取等值新台幣等方式,為不特定之客戶完成資金之移轉,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自屬辦理匯兌業務之範疇,應受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範」、「依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者應予處罰。是祇須非銀行,有擅自辦理國內外資金款項之匯兌業務之事實,即與本罪構成要件相當,固不論客戶所存、領之資金性質為何,亦不以一般銀行已能合法辦理該類資金款項之匯兌,或行為人已賺取其間之匯兌差價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92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95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66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亥○○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被告亥○○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阿嬌」及臺灣地區若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就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係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㈣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亥○○所犯上開二罪,其間實行之行為均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論處。
㈤又本件被告亥○○所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之罰金」之重罪。考其立法緣由之所以加重該條之法定刑,乃鑑於社會上「非法投資公司」以高利吸引民眾投入資金,非法吸取社會大眾游資,經營者惡意倒閉後,往往造成社會大眾財產上之嚴重損害,牽連者眾,嚴重損害國家正常之經濟及資金活動,是以設此重罰之目的,應在於杜絕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之情形,至於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雖同為該條文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政府特許合法銀行辦理匯兌之業務,並有害於政府對於進出國資金之管制,苟無匯兌詐欺之情形,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個人之財產尚不致造成嚴重危害,其不法內涵與侵害法益之嚴重性與同法條所處罰「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之情況並不盡相同。復依本件卷證資料,雖然可以認定被告亥○○「預見」被告丁○○所交付匯兌之款項係屬於「贓物」,而基於「不確定故意」予以收受,但尚不能認定其具有「明知」係「贓物」之「確定故意」,又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亥○○有利用前開匯兌業務之本身詐騙委託匯兌之「客戶」,或造成其客戶之財產上損失,本院並斟酌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認為縱依前揭銀行法規定,而對被告亥○○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仍非無情輕法重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無可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審酌部分:
㈠按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因其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而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794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㈡就被告丁○○等11人部分,爰分別審酌:
1.被告丁○○等人均年輕力壯,不知以正常途徑賺取金錢,與所屬恐嚇集團共同以恫嚇方式,利用被害人畏懼心理而謀取財物,不惟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嚴重影響其等生活及心理安寧,並亦據被害人於警局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期日時所分別陳明。
2.又被告丁○○、B○○、卯○○、L○○、宙○○、W○○、黃○○、戊○○、K○○,於本院審理期間就附表三之被害人有分別提出10萬元、40萬元、20萬元、8 萬元、30萬元、6 萬元、15萬元、10萬5 千元、3 萬元,並依其相關被害人受損害金額依比例賠償,雖僅賠償極少部分之損害,對於被害人絕大部分之損害仍未彌補,但至少稍有從事彌補善後;至於被告酉○○、戌○則未提出任何賠償,未見其2 人有任何悔過善後之具體作為(均詳如「附表六被害人受害金額、各被告已賠償金額、及被害人未獲償金額明細」所載)。
3.又參酌渠等就恐嚇犯罪所得僅能取得部分比例(詳如上述),但其等不法作為,使不法恐嚇取財犯罪集團得以順利遂行其等之犯行,迄今幕後主謀之人仍逍遙法外,致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情節非輕。另考量被告丁○○(就附表三編號1 至3 及編號7 至29部分)、被告B○○(就附表三編號1至37)就上揭犯罪事實均擔任居中聯繫、督促車手行動等犯罪主導地位,並覓由車手等共犯出面取款,由他人承擔被警方查獲之風險,卻坐享高額報酬,且已有同案被告即其他車手經警方多次查獲,但不知警惕,一再另尋其他車手再行犯案,犯罪情節重大,又雖然坦誠犯行,但因本案已經檢警長期追緝,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明確,其等亦無設詞卸責之餘地,當不能認其等有具體悔過表現可供本院審酌,是故其等不予以嚴懲,實難以維繫法治及社會秩序。並考量各個被告在本案各次犯行所處之地位、犯罪情節,兼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見附表七所載),以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案情之供承、否認情形(詳如上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得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戌○所犯2 罪,因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法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在此敘明。
㈡就被告亥○○部分:審酌被告亥○○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等犯罪時間之長短,非法匯兌之金額、基於「不確定故意」收受贓物之金額,以及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期間就附表三之被害人有提出30萬元,並依被害人受損害金額照比例賠償,雖僅賠償極少部分之損害,對於被害人絕大部分之損害仍未彌補,但至少稍有從事彌補善後(詳如「附表六被害人受害金額、各被告已賠償金額、及被害人未獲償金額明細」所載),暨考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亦參見附表七所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緩刑部分:末查,被告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亥○○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並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並收預防再犯之效。至被告L○○、W○○、酉○○、戌○、K○○等,雖經判決(或定執行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院審酌其等犯罪情節等相關情狀等,認為均不適宜為緩刑之宣告。而被告戊○○前因附表三編號20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8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2 年1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則不符合得宣告緩刑之法定要件,均在此敘明。
六、沒收及不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載明「沒收」之物,分別係本案被告所有,分別供附表三各次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相關事證依據則各詳如附表二所載),爰各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分別於附表一各該編號之「被告」及「共同正犯」所示主刑之後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之規定,附隨於所定執行刑之主刑併執行之,而詳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二其餘載明「不沒收」之物,其不沒收之理由亦詳如附表二所示。
㈡另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就被告亥○○因非法辦理本件匯兌業務之不法所得為3 萬2652元(詳如附表八之計算及相關事證),宣告沒收之,並因前揭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故併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丁○○、卯○○、L○○、宙○○、W○○、黃○○、酉○○、戊○○、K○○,與被告B○○、上揭大陸地區成員等人共組恐嚇詐騙集團,除犯上揭經論罪科刑之犯行外,另分別有涉犯附表三編號3 至7 、13、15至37其中部分各罪(其等分別經檢察官起訴,但應為無罪諭知之犯罪嫌疑事實,詳如附表三所示)。因認其等就此部分亦分別涉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嫌及同條第3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㈡被告酉○○於101 年5 月初某日,介紹被告丑○○加入上揭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被告丑○○除有為上揭附表三編號14、16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外,另有為附表三編號15、17至23之犯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謂被告酉○○、丑○○共犯附表編號15至24,經核對後應為編號14至23之筆誤;又起訴書附表編號19部分未記載被告酉○○,則應係漏載),因認其等就此部分亦分別涉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嫌及同條第3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㈢被告D○○與上揭大陸地區成員、被告乙○○、B○○、卯○○、宙○○、癸○○、黃○○、K○○等人共組恐嚇詐騙集團,被告D○○基於恐嚇取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分別參與附表三編號35、36之犯行,因認被告D○○涉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嫌。
㈣檢察官並以被告相關供述、卷附通訊監聽譯文、現場畫面等為主要論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另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非在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就其所知之程度負其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現今之詐騙恐嚇集團為求逃避查緝及為順利詐騙恐嚇被害人,集團成員間多有分工之情形,除較為上層負責聯繫主導全局之主謀者外,尚有負責以打電話等方式詐騙恐嚇被害人之成員,及至現場負責取款、監視被害人之車手、司機等人,而至現場負責取款、監視被害人之車手、司機或從事匯款等相對較為外層之詐騙恐嚇集團成員,對於該詐騙集團所有詐騙各該被害人犯行,未必均有所知悉或認識,自難認對於每一被害人之詐騙恐嚇情節均有所謂合同之意思,亦未必就各該詐騙恐嚇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罪行為之分擔而有所參與,是應加以論罪者,自應限於對於詐騙恐嚇各該被害人有所知悉或認識,或有犯罪行為之分擔而有所參與之人,方應論以共同正犯之刑責。
四、被告丁○○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上揭犯行,並分別答辯如下:
㈠被告丁○○辯稱: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6 之部分,當時我在服兵役所以並沒有涉案,也沒有參與等語。
㈡被告L○○、宙○○、W○○、黃○○、戊○○、K○○、D○○均辯稱:就此等經起訴部分,其並沒有參與,亦未去過這些地方等語。
㈢被告酉○○則辯稱:據我所知,同案被告丑○○只有去拿過2 次錢,就沒有做了,而且被告丑○○應該在101 年6 月份之後就沒有再做「車手」了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丁○○部分:其係於101 年3 月21日入伍,於同年4 月5 日驗退離營,在營計16日等事實,有其提出之「驗退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 第191 頁)。又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你剛剛講說你與丁○○平分車手拿回錢之一成,是否一直到如此?)他有一陣子去當兵,但是他當兵時還有分,一直到6 月初後才沒有分」等語(見B1卷第86頁)。然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本案準備程序時則已述明:「(問:你說丁○○在當兵時也都有分到錢,丁○○是如何分到的?)車手錢交給我之後,原本都是拿15% ,我跟丁○○各分5%,車手拿5%,剩下的錢再拿給亥○○。丁○○去當兵那段時間開始,大陸那邊叫我拿10%,我拿5%、車手拿5%,我原本以為剩下的5%是大陸那邊直接分給丁○○,所以我才會這樣說」;「(問:所以你說丁○○在當兵時也有分到錢,實際上究竟有沒有分到,你並沒有經手,是否如此?)是的,我沒有經手」(見本院卷3 第76頁)等語明確。故應可認定被告丁○○就附表三編號4 、5、6 之犯罪事實,並未參與,亦未分得不法利益。
㈡被告卯○○相關部分:
1.就附表三編號19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局詢問時固然供稱:「(問:被害人H○○之案件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對」;「當天我拿到款項後,不曉得是『睏寶』還是『郭奶』打電話通知我到林口交流道,我就在交流道下將錢交給他們,當時『睏寶』還有『郭奶』都在車上」等語(見C1卷第12頁反面-13 頁),而有證稱該案件係由被告卯○○擔任「收水」之工作。但證人即同案被告宙○○則於警局詣問時供承:「(問:警方提示附表四編號72、75、76、79等譯文,上述譯文是否為B○○請你跟游閔臣至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一段36向那個車手拿詐騙贓款?)當時是B○○交代我跟游閔臣前往新北市林口區跟另一名車手(年籍資料不詳)拿取贓款且抽取1 萬2 仟元交給該名車手……」(見H2卷第87-88 頁);證人宙○○於檢察官訊問時復供承:「(問:101 年5 月28日下午l 點左右,有無與戊○○及游閔臣到新北市林口農會取款20萬?)有。」;「(問:是否就是你們三人?)是他們去取款交給我。」;「游閔臣開車載我到林口,當天是戊○○去取款,然後在林口某處交給我,當天我是坐游閔臣開的車」等語(見B4卷第61頁),並核與附表四編號72、75、76、79等譯文相符,故應可認定此次犯行係由被告宙○○向被告戊○○收取款項,而不能認被告卯○○涉有此次犯行。
2.就附表三編號36之犯罪事實,被告卯○○於警局詢問時固然供稱:「(問:被害人丙○○之案件,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不清楚」(見B3卷第91頁)。於檢察官訊問時復供稱:「(問:101 年7 月17日是否有去士林取款10萬元?)好像有,但我不記得」;「(問:在華齡街與和豐街口?)好像有我不記得」;「(問:地點是在全家超商前面一部黑色休旅車旁?)我不記得」;「(問:當時在取款的有你、K○○還有何人?)還有D○○」等語(見G1卷第88頁)。但被告卯○○既然就此次犯行已一再供述其「不記得」有無參與,該等供述即不應作為不利被告卯○○之證據。又證人即被告癸○○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7 月17日下午1 點左右有無開車載卯○○到士林取款10萬元?)有」,但同期日證人癸○○又稱:「(問:你有無去士林與卯○○拿錢?)卯○○應該是16日在板橋」;「(問:卯○○17日到士林拿10萬時,你有無一同去士林?)16日卯○○的我有,17日的我沒有去」等語明確(見B4卷第61頁),故亦不能以證人癸○○上揭證述為不利被告卯○○之認定。更何況,被告B○○於本院審理時已供稱:「(問:101 年7 月17日被害人丙○○在當天下午13時10分許接到詐騙電話,並將十萬元現金拿到臺北市士林區華齡街與和豐街口,是何人去取款,你是否知道?)應該是我剛才說跟癸○○出門的那天,要跟車手收錢但沒有收到。當天是在板橋我沒有拿到錢之後,癸○○先把他的車另外停好,我再跟癸○○搭計程車一起去收錢的,被害人是把錢放在休旅車的車門旁邊,是我去拿的,癸○○陪我一起去拿的」等語(見本院卷3 第53-54頁),故應僅可認定被告B○○、癸○○(已死亡)參與本案,而不能認定被告卯○○等亦有參與。
㈢被告W○○相關部分:就附表三號號3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告卯○○於警局詢問時固然供稱:「是W○○開車載我與黃○○去基隆待命……」(見B3卷第89頁反面-90 頁);被告W○○則於警局詢問時供稱:「……寅○○案件得手10萬,我只有借車給卯○○沒有前往參與……寅○○被騙案我分得3 千元」(見H13 卷第583 頁);證人即被告黃○○於警局詢問時供稱:「(問:被害人寅○○之案件,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取款的,卯○○在附近等我,而開車載我去的W○○我不清楚他在哪裡……」(見B3卷第56頁)。惟審酌該次犯行現場畫面僅有攝得被告黃○○、卯○○,並未攝得被告W○○,而且被告黃○○稱「開車載我去的W○○我不清楚他在哪裡」,則就被告W○○是否確有參與,即有疑問。再者,證人即被告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供稱:「當天是我開W○○的車去的,W○○並沒有去」(見本院3 第162 頁)。被告W○○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供稱:「這次(於警詢)筆錄中『寅○○被騙案我分得3 千元』是當時我搞不清楚F○○的7 萬元及寅○○的10萬元這二件,我才會這麼說,實際上寅○○被騙案我並沒有分得任何金額」;「(問:就寅○○被騙10萬元的案件部分,你有無借車給卯○○、黃○○供他們前往基隆取款?)我有借車給他們,因為那天我在睡覺,他們拿我車鑰匙就開我車走了,我起來之後打給他們,他們已經在路上了」(見本院卷3第162 頁)等語。是應認為尚不足以認定被告W○○有參與此次犯行。
㈣被告黃○○相關部分:就附表三編號22之犯罪事實,於當日(101 年6 月5 日)凌晨被告B○○固然有電話邀請被告黃○○共犯該案(見附表四編號87之譯文),但於同日即無其他相關之監聽譯文可以證明被告黃○○於該日下午4 時許有共同參與此次犯行,另被告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供稱:「(問:提示附表四編號87之譯文,此段通話之內容意思為何?)B○○6 月5 日凌晨打給我要我當天上午去上班,後來6 月5 日當天我睡過頭,所以還是沒有去」等語(見本院卷3 第150 頁),故尚不能認定被告黃○○有共同參與此次犯行。
㈤被告戊○○相關部分:就附表三編號16之犯罪事實,依附表四編號52至54所示被告卯○○、丑○○與B○○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以及附表三所示之供述證據,即可見此次犯行係由被告丑○○出面取款,而不能認定被告戊○○有參與此次犯行。
㈥被告酉○○相關部分: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酉○○介紹被告丑○○加入上揭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被告丑○○除有為上揭附表三編號14、16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外,另有為附表三編號
15、17至23之犯行部分。其中附表三編號22、23之犯罪事實部分,雖然卷內有此兩次犯行之現場畫面,但就行為人臉部都不夠清晰(即附表五編號13、14所示及相關供述),本院亦無法據以辨認此兩次犯行所攝得之行為人,是否即為被告丑○○(被告丑○○尚未到案,卷內被告丑○○照片見H19卷第4 頁等)。另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復供稱:「依照監聽譯文(按即附表四編號48-50 )所示,丑○○應該沒有做那麼久,因為在譯文中有提到酉○○要再找一個人給我,不過酉○○之後並沒有真的找到另一個人給我,而在5 月21日我們對話之後,就101 年6 月5 日、7 日的這二件應該不是丑○○去做的」(見本院5 第16 - 17 頁)。故尚不能認定被告丑○○有參與附表三編號22、23 之犯行;且就其他犯行部分,則亦無其他事證可資認定被告丑○○有參與。當不能認被告酉○○就此等犯罪事實,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㈦被告D○○相關部分:
1.被告D○○於警詢時固然供承:「(問:你於101 年7 月期間,有無加入以「假綁架真詐財」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有的」;「我都在臺北市火車站附近待命。我擔任車手期間為101 年7 月11日到101 年7 月16日為止」;「(問:你加入假綁架真詐財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共取款得手幾次?)我第1 次101 年7 月11日跟「睏寶」出去見習;我記得在101 年7 月13日下午14時許有接獲電話指示,前往臺北市的南港附近山上去取得金戒指3 枚(價值我不清楚),我再將得手的3 枚金戒指交給坐計程車來的癸○○」;「(問:前往臺北市南港附近取款時有無共犯一同前往?本件獲得多少酬勞?)當天是我一人取款而已。後來在當天傍晚時,我到『郭奶』位於中壢市興仁路的住處,拿酬勞是新臺幣1 千元」;「(此件得手3 枚金戒指,被害人特徵為何?取款位置為何詳述之?)我沒有跟被害人碰面,不知道被害人特徵為何。我記得被害人是用紅白相間的塑膠袋包著,放在路旁電線桿的草叢裡,金戒指的特徵我不清楚了」等語(見B3卷第18-20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時則證稱:「(問:車手D○○向警方供述在101 年7 月13日下午14時許,有接獲電話指示前往臺北市的南港附近山上去取得金戒指3 枚,再將得手的3 枚金戒指交給坐計程車前來的癸○○,D○○所述是否正確?)正確,時間是7 月12日才對」等語(見H13 卷第642 頁反面)。
3.是以被告D○○固然曾於上述101 年7 月12日(或13日)取款得手「金戒指3 枚」並交予同案被告癸○○,然此一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問:就被告D○○向警方供述在101 年7 月13日《或12日》下午14時許,有接獲電話指示前往臺北市的南港附近山上去取得金戒指3 枚之事實,可否請檢察官確認是否有在本件起訴範圍內?)沒有在起訴範圍內」(見本院卷3 第162-163 頁)。
4.而依本案相關證據,則尚不能認定被告D○○有參與已經起訴之附表三編號35、36之案件。
㈧至於就被告卯○○、L○○、宙○○、W○○、黃○○、K○○等上揭經起訴之其他犯罪嫌疑事實,依卷存事證,無足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六、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確有此等部分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上揭說明,就被告丁○○、卯○○、L○○、宙○○、W○○、黃○○、酉○○、戊○○、K○○,其餘被訴部分,以及被告D○○,即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與上揭大陸地區成員、被告乙○○、B○○、卯○○、宙○○、黃○○、K○○、D○○等人共組恐嚇詐騙集團,被告癸○○基於恐嚇取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分別參與附表三編號35、36、37之犯行,因認被告癸○○亦涉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既遂罪嫌及同條第3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5 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癸○○業於101 年12月11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見本院卷2 第147 頁)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第136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62條、第59條、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 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被告丁○○等11人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㈠被告丁○○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1 │C○○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累犯 │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 │G○○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3 │地○○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7 │U○○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8 │T○○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累犯 │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9 │陳孟華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0 │P○○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1 │天○○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2 │M○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3 │午○○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累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14 │V○○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11、17至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5 │宇○○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6 │辛○○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21、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17 │I○○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8 │N○○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9 │H○○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20 │辰○○○│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累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 │ ├────┼────┼────────┼───────────────┤ │ 21 │O○○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2 │壬○○○│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3 │Q○○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4 │玄○○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犯恐嚇取財罪,累│號11、16、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犯 │沒收。 │ ├────┼────┼────────┼───────────────┤ │ 25 │子○○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累犯 │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6 │申○○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7 │庚○○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8 │J○○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9 │A○○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①就上揭編號1 至3 、7 至12、14至19、21至24、26至2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 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 │②就上揭編號13、20、2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㈡被告B○○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1 │C○○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 │G○○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3 │地○○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4 │巳○○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 │R○○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6 │己○○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7 │U○○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8 │T○○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9 │陳孟華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0 │P○○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1 │天○○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2 │M○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3 │午○○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14 │V○○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1、17至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5 │宇○○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6 │辛○○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21、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17 │I○○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8 │N○○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9 │H○○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20 │辰○○○│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 │ ├────┼────┼────────┼───────────────┤ │ 21 │O○○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2 │壬○○○│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3 │Q○○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22、25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4 │玄○○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6、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5 │子○○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6 │申○○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7 │庚○○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8 │J○○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9 │A○○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0 │未○○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1 │王秀香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2 │E○○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3 │寅○○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4 │F○○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35 │甲○○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 、2 、8 、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6 │丙○○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8 、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37 │S○○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至2、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①就上揭編號1 至12、14至19、21至24、26至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 │ 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 │②就上揭編號13、20、25、3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 │ 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㈢被告卯○○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1 │C○○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 │G○○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7至20、22 、25至29所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3 │地○○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6 │己○○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7 │U○○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8 │T○○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9 │陳孟華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0 │P○○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1 │天○○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2 │M○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4 │V○○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 、11、17至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5 │宇○○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7 │I○○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18 │N○○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1 │O○○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5 │子○○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累犯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6 │申○○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7 │庚○○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8 │J○○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9 │A○○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0 │未○○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1 │王秀香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2 │E○○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3 │寅○○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1、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4 │F○○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累犯 │號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①就上揭編號1 、3 、6 、8 至10、14、15、17、18、21、26至34所示不得易│ │ 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 │②就上揭編號2 、7 、11至12、2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 │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㈣被告L○○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2 │G○○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4 │巳○○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22、25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 │ ├────┼────┼────────┼───────────────┤ │ 5 │R○○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6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就上揭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㈤被告宙○○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5 │R○○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6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6 │己○○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8 │T○○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9 │陳孟華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 │P○○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17至20、22、25至29所示之 │ │ │ │ │物均沒收。 │ ├────┼────┼────────┼───────────────┤ │ 11 │天○○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2 │M○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17至20、22、25至29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3 │午○○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 14 │V○○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4 、11、17至22、25至29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9 │H○○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①就上揭編號6 、8 、10、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 │ 期徒刑壹年陸月。 │ │②就上揭編號5 、9 、11至13、1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 │ 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㈥被告W○○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24 │玄○○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犯恐嚇取財罪 │號11、16、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5 │子○○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2 │E○○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4 │F○○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6至20、22、25至26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①就上揭編號24、3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 月。 │ │②就上揭編號25、3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㈦被告黃○○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14 │V○○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11、17至22、25至29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4 │玄○○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6、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5 │子○○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8 │J○○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7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9 │A○○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7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0 │未○○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7至20、22、25至26│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1 │王秀香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7至20、22、25至26│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2 │E○○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號11、16至20、22、25至26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3 │寅○○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7至20、22、25至26│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①就上揭編號24、3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 月。 │ │②就上揭編號14、25、28至31、3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 │ 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㈧被告酉○○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14 │V○○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11、17至22、25至29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6 │辛○○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21、22、25至29所示之物│ │ │ │ │均沒收。 │ ├────┴────┴────────┴───────────────┤ │就上揭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㈨被告戌○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24 │玄○○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 │犯恐嚇取財罪 │號11、16、22、25至29所示之物均│ │ │ │ │沒收。 │ ├────┼────┼────────┼───────────────┤ │ 25 │子○○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1、16至20、22、25至29│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被告戌○所犯2 罪,因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法無定│ │應執行刑之必要。 │ └──────────────────────────────────┘ ㈩被告戊○○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15 │宇○○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17 │I○○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18 │N○○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7至20、22、25至29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19 │H○○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4、22、25至29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 │ ├────┴────┴────────┴───────────────┤ │就上揭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被告K○○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 ┌────┬────┬────────┬───────────────┐ │犯罪事實│被害人 │罪名 │宣告刑 │ │(即附表│ │ │ │ │三編號)│ │ │ │ ├────┼────┼────────┼───────────────┤ │ 35 │甲○○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 、2 、8 、22、25至26│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7 │S○○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遂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編號1 、2 、22、25至26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就上揭得易科罰金之罪的宣告刑,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扣案物及應否沒收明細: ┌──┬────────┬──┬────┬───┬───────┬───┬───────┬────────┐ │編號│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扣案物編號及出│沒收與│沒收與否之事證│備註 │ │ │ │ │ │(持有│處 │否 │依據 │ │ │ │ │ │ │人) │ │ │ │ │ ├──┼────────┼──┼────┼───┼───────┼───┼───────┼────────┤ │1 │SAMSUNG 黑色手機│支 │1 │K○○│101 年度綠字第│沒收 │被告K○○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1075號編號1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0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G1卷第144頁) │ │用之物(見H2卷│ │ │ │ │ │ │ │ │ │第10頁) │ │ ├──┼────────┼──┼────┼───┼───────┼───┼───────┼────────┤ │2 │SAMSUNG 粉紅色手│支 │1 │K○○│101 年度綠字第│沒收 │被告K○○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機(含0000000000│ │ │ │1075號編號1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1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G1卷第144頁) │ │用之物(見H2卷│ │ │ │ │ │ │ │ │ │第10-11頁、B3 │ │ │ │ │ │ │ │ │ │卷第13-13頁反 │ │ │ │ │ │ │ │ │ │面) │ │ ├──┼────────┼──┼────┼───┼───────┼───┼───────┼────────┤ │3 │餌鈔 │組 │1 │持有人│101 年度綠字第│不沒收│非被告K○○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K○○│1075號編號2( │ │有之物 │院卷3第202頁 │ │ │ │ │ │ │G1卷第144頁) │ │ │ │ ├──┼────────┼──┼────┼───┼───────┼───┼───────┼────────┤ │4 │Anycall銀色手機 │支 │1 │宙○○│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宙○○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1號(G1卷第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145頁) │ │用之物(見H2卷│ │ │ │ │ │ │ │ │ │第92頁) │ │ ├──┼────────┼──┼────┼───┼───────┼───┼───────┼────────┤ │5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劉怡君│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2號編號1(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04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6頁) │ │(見H13 卷第 │序號: │ │ │ │ │ │ │ │ │702 頁反面) │000000000000000 │ ├──┼────────┼──┼────┼───┼───────┼───┼───────┼────────┤ │6 │遠傳 │張 │1 │劉怡君│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2號編號2(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05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6頁) │ │(見H13 卷第 │ │ │ │ │ │ │ │ │ │702 頁反面) │ │ ├──┼────────┼──┼────┼───┼───────┼───┼───────┼────────┤ │7 │SONY ERICSSON黑 │支 │1 │癸○○│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色手機 │ │ │ │913號編號1(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06頁 │ │ │(含0000000000 │ │ │ │卷第147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SIM卡1張)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查無相關│ │ │ │ │ │ │ │ │ │筆錄或證據) │ │ ├──┼────────┼──┼────┼───┼───────┼───┼───────┼────────┤ │8 │I-PHONE黑色手機 │支 │1 │癸○○│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癸○○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3號編號2(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7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7頁) │ │用之物(見H2卷│序號: │ │ │ │ │ │ │ │ │第102-103頁) │000000000000000 │ ├──┼────────┼──┼────┼───┼───────┼───┼───────┼────────┤ │9 │贓款 │新臺│2,700元 │癸○○│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3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57頁 │ │ │ │ │ │ │卷第147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查無相關│ │ │ │ │ │ │ │ │ │筆錄或證據) │ │ ├──┼────────┼──┼────┼───┼───────┼───┼───────┼────────┤ │10 │棕色LV包包 │個 │1 │癸○○│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尚無事證證明係│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3號編號4(G1│ │供本案犯罪所用│院卷3第208頁 │ │ │ │ │ │ │卷第147頁) │ │之物(見H2 卷 │ │ │ │ │ │ │ │ │ │第99頁) │ │ ├──┼────────┼──┼────┼───┼───────┼───┼───────┼────────┤ │11 │I-PHONE黑色手機 │支 │1 │黃○○│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黃○○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4號(G1卷第 │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09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148頁) │ │用之物(見B3卷│序號: │ │ │ │ │ │ │ │ │第53頁反面) │000000000000000 │ ├──┼────────┼──┼────┼───┼───────┼───┼───────┼────────┤ │12 │HP電腦主機 │台 │1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5號編號1(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10頁 │ │ │ │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3 卷│ │ │ │ │ │ │ │ │ │第579 頁反面)│ │ ├──┼────────┼──┼────┼───┼───────┼───┼───────┼────────┤ │13 │ASUS筆記型電腦 │台 │1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5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11頁 │ │ │ │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3 卷│ │ │ │ │ │ │ │ │ │第579 頁反面)│ │ ├──┼────────┼──┼────┼───┼───────┼───┼───────┼────────┤ │14 │贓款 │新臺│1,300元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5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58頁 │ │ │ │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3卷 │ │ │ │ │ │ │ │ │ │第579頁反面) │ │ ├──┼────────┼──┼────┼───┼───────┼───┼───────┼────────┤ │15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W○○│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5號編號4(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12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9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H13 卷│ │ │ │ │ │ │ │ │ │第579 頁反面)│ │ ├──┼────────┼──┼────┼───┼───────┼───┼───────┼────────┤ │16 │HTC黑色手機 │支 │1 │W○○│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所用│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5號編號5(G1│ │之物(見附表四│院卷3第21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49頁) │ │編號117-118之 │序號: │ │ │ │ │ │ │ │ │對話、附表三編│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34之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17 │SONY ERICSSON黑 │支 │1 │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色手機 │ │ │ │916號編號1(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14頁 │ │ │(含0000000000 │ │ │ │卷第150頁) │ │用之物(見H2卷│序號: │ │ │門號SIM卡1張) │ │ │ │ │ │第71頁) │000000000000000 │ ├──┼────────┼──┼────┼───┼───────┼───┼───────┼────────┤ │18 │贓款 │新臺│10,000元│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6號編號2(G1│ │係「伊詐欺被害│院卷4第59頁 │ │ │ │ │ │ │卷第150頁) │ │人金錢後所賺取│ │ │ │ │ │ │ │ │ │之金額」,即因│ │ │ │ │ │ │ │ │ │本案犯罪所得之│ │ │ │ │ │ │ │ │ │物(見H2卷第71│ │ │ │ │ │ │ │ │ │頁) │ │ ├──┼────────┼──┼────┼───┼───────┼───┼───────┼────────┤ │19 │LV背包 │個 │1 │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6號編號3(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15頁 │ │ │ │ │ │ │卷第150頁) │ │用之物(見H14 │ │ │ │ │ │ │ │ │ │卷第979 頁反面│ │ │ │ │ │ │ │ │ │、H12 卷第501 │ │ │ │ │ │ │ │ │ │、502 頁、本院│ │ │ │ │ │ │ │ │ │卷3 第53頁、H2│ │ │ │ │ │ │ │ │ │卷第71頁) │ │ ├──┼────────┼──┼────┼───┼───────┼───┼───────┼────────┤ │20 │犯案用衣服 │件 │3 │卯○○│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卯○○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6號編號4(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16至218 │ │ │ │ │ │ │卷第150頁) │ │用之物(見H2卷│頁 │ │ │ │ │ │ │ │ │第71頁) │ │ ├──┼────────┼──┼────┼───┼───────┼───┼───────┼────────┤ │21 │Anycall銀色手機 │支 │1 │酉○○│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所用│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門│ │ │ │917號(G1卷第 │ │之物(見附表四│院卷3第219頁 │ │ │號SI M卡1張) │ │ │ │151頁) │ │編號98-99 對話│序號: │ │ │ │ │ │ │ │ │、H12 卷第387-│000000000000000 │ │ │ │ │ │ │ │ │388 頁) │ │ ├──┼────────┼──┼────┼───┼───────┼───┼───────┼────────┤ │22 │SAMSUNG白色手機 │支 │1 │B○○│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所用│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8號編號1(G1│ │之物(見附表四│院卷3第220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2頁) │ │編號54、72-81 │序號: │ │ │ │ │ │ │ │ │、93-94、105-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108、115、117-│ │ │ │ │ │ │ │ │ │118、123-125、│ │ │ │ │ │ │ │ │ │134之對話、附 │ │ │ │ │ │ │ │ │ │表三編號16、19│ │ │ │ │ │ │ │ │ │、25、29、32、│ │ │ │ │ │ │ │ │ │34、35、36之供│ │ │ │ │ │ │ │ │ │述證據) │ │ ├──┼────────┼──┼────┼───┼───────┼───┼───────┼────────┤ │23 │Lemel電腦主機 │台 │1 │B○○│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8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21頁 │ │ │ │ │ │ │卷第152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A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H11 卷│ │ │ │ │ │ │ │ │ │第246 頁) │ │ ├──┼────────┼──┼────┼───┼───────┼───┼───────┼────────┤ │24 │贓款 │新臺│19,000元│B○○│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18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0頁 │ │ │ │ │ │ │卷第152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H11 卷│ │ │ │ │ │ │ │ │ │第246 頁) │ │ ├──┼────────┼──┼────┼───┼───────┼───┼───────┼────────┤ │25 │0000000000SIM 卡│張 │1 │B○○│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B○○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8號編號4(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2頁 │ │ │ │ │ │ │卷第152頁) │ │用之物(見H11 │ │ │ │ │ │ │ │ │ │卷第265 頁) │ │ ├──┼────────┼──┼────┼───┼───────┼───┼───────┼────────┤ │26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B○○│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B○○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8號編號5(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2頁) │ │用之物(見H11 │序號: │ │ │ │ │ │ │ │ │卷第246頁) │000000000000000 │ ├──┼────────┼──┼────┼───┼───────┼───┼───────┼────────┤ │27 │筆記本 │本 │1 │丁○○│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丁○○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19號編號1(G1│ │其中記有共同被│院卷3第224至225 │ │ │ │ │ │ │卷第153頁) │ │告戌○之聯絡電│頁 │ │ │ │ │ │ │ │ │話,係供本案犯│ │ │ │ │ │ │ │ │ │罪預備之物(見│ │ │ │ │ │ │ │ │ │H11 卷第128 頁│ │ │ │ │ │ │ │ │ │) │ │ ├──┼────────┼──┼────┼───┼───────┼───┼───────┼────────┤ │28 │林富裕汽車駕照正│張 │1 │丁○○│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供本案犯罪預備│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反面影本 │ │ │ │919號編號2(G1│ │之物(見H17卷 │院卷3第226頁 │ │ │ │ │ │ │卷第153頁) │ │第12頁林富裕筆│ │ │ │ │ │ │ │ │ │錄) │ │ ├──┼────────┼──┼────┼───┼───────┼───┼───────┼────────┤ │29 │HTC白色手機 │支 │1 │丁○○│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丁○○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19號編號3(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7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3頁) │ │用之物(見H11 │序號: │ │ │ │ │ │ │ │ │卷第140-141頁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30 │筆記本 │本 │2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0號編號1(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28至251 │ │ │ │ │ │ │卷第154頁) │ │用之物(見D1卷│頁反面 │ │ │ │ │ │ │ │ │第76頁、本院卷│ │ │ │ │ │ │ │ │ │7第134頁) │ │ ├──┼────────┼──┼────┼───┼───────┼───┼───────┼────────┤ │31 │NOKIA黑色手機 │支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52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序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D1 卷 │ │ │ │ │ │ │ │ │ │第8頁反面、本 │ │ │ │ │ │ │ │ │ │院卷7第134頁)│ │ ├──┼────────┼──┼────┼───┼───────┼───┼───────┼────────┤ │32 │NOKIA藍黑色手機 │支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3(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53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4頁) │ │用之物(見D1卷│序號: │ │ │ │ │ │ │ │ │第9頁反面、本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院卷7第134頁)│ │ ├──┼────────┼──┼────┼───┼───────┼───┼───────┼────────┤ │33 │NOKIA藍黑色手機 │支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4(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54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卷第154頁) │ │用之物(見D1卷│序號: │ │ │ │ │ │ │ │ │第9頁反面、本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院卷7第134頁)│ │ ├──┼────────┼──┼────┼───┼───────┼───┼───────┼────────┤ │34 │大陸帳戶帳單紙 │張 │4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0號編號5(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55至257 │ │ │ │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5 │亥○○帳號 │本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6(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58至262 │ │ │帳戶郵政存簿本 │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反面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6 │亥○○帳號 │張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7(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3頁 │ │ │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7 │亥○○帳號 │張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0000 │ │ │ │920號編號8(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4頁 │ │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 │ │ │卷第154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卡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8 │贓款 │新臺│75,800元│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 │ │920號編號9(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1頁 │ │ │ │ │ │ │卷第155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39 │阿麗互助會名單 │件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0號編號10( │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5至267 │ │ │ │ │ │ │G1卷第155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0 │贓款 │人民│600元(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於101.9.│ │920號編號11( │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2頁 │ │ │ │ │10兌換為│ │G1卷第155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新台幣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2,750 元│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1 │大陸銀行匯款單 │張 │2 │亥○○│101 年度藍字第│沒收 │被告亥○○供承│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1號編號1(G1│ │係供本案犯罪所│院卷3第268頁及反│ │ │ │ │ │ │卷第157頁) │ │用之物(見本院│面 │ │ │ │ │ │ │ │ │卷7第135頁) │ │ ├──┼────────┼──┼────┼───┼───────┼───┼───────┼────────┤ │42 │贓款 │新臺│110,000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繳入國庫收據見本│ │ │ │幣 │元 │ │921號編號2(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4第63頁 │ │ │ │ │ │ │卷第157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3 │記帳筆記本 │本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1號編號3(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69至270 │ │ │ │ │ │ │卷第157頁) │ │物,且非因本案│頁反面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4 │點鈔機 │台 │1 │亥○○│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1號編號4(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71頁 │ │ │ │ │ │ │卷第157頁) │ │物,且非因本案│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5 │華南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G1│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272頁 │ │ │ │ │ │ │卷第158頁) │ │物,且非因本案│帳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46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單 │ │ │ │922號編號2(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3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 │ ├──┼────────┼──┼────┼───┼───────┼───┼───────┼────────┤ │47 │元大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3(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4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 │ ├──┼────────┼──┼────┼───┼───────┼───┼───────┼────────┤ │48 │郵局匯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4(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5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 │ ├──┼────────┼──┼────┼───┼───────┼───┼───────┼────────┤ │49 │江林志元大銀行帳│本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號00000000000000│ │ │ │922號編號5(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6至277 │ │ │存摺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50 │江林志黑色印章 │顆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6(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8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1 │帳號000000000000│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 │ │ │ │922號編號7(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79頁 │ │ │中國銀行金融卡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2 │帳號00000000000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臺灣企銀金融卡 │ │ │ │922號編號8(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0頁 │ │ │ │ │ │ │卷第158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3 │帳號00000000000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00000000 │ │ │ │922號編號9(G1│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1頁 │ │ │中國農業銀行金融│ │ │ │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卡 │ │ │ │ │ │反面) │ │ ├──┼────────┼──┼────┼───┼───────┼───┼───────┼────────┤ │54 │NOKIA銀色手機 │支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0(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2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序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0 │ ├──┼────────┼──┼────┼───┼───────┼───┼───────┼────────┤ │55 │書寫帳號資料紙條│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1(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3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6 │紅黑色8G隨身碟 │個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2(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4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57 │藍色筆記本 │本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3(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85至291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58 │王山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4(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2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 │ ├──┼────────┼──┼────┼───┼───────┼───┼───────┼────────┤ │59 │記載帳號紙條 │張 │3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5(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3至295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60 │ASUS筆記型電腦 │台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6(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6頁 │ │ │ │ │ │ │G1卷第159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61 │ASUS桌上型電腦 │台 │2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7(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7至298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頁 │ │ │ │ │ │ │ │ │反面) │ │ ├──┼────────┼──┼────┼───┼───────┼───┼───────┼────────┤ │62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單 │ │ │ │922號編號18(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299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 │ ├──┼────────┼──┼────┼───┼───────┼───┼───────┼────────┤ │63 │華南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供本案犯罪所│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19( │ │用或犯罪預備之│院卷3第300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物,且非因本案│帳號: │ │ │ │ │ │ │ │ │犯罪所生或所得│000000000000 │ │ │ │ │ │ │ │ │之物(見本院卷│ │ │ │ │ │ │ │ │ │7第135頁) │ │ ├──┼────────┼──┼────┼───┼───────┼───┼───────┼────────┤ │64 │玉山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20(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301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 │ ├──┼────────┼──┼────┼───┼───────┼───┼───────┼────────┤ │65 │元大銀行存款單 │張 │1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21(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302頁 │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帳號: │ │ │ │ │ │ │ │ │反面) │00000000000000 │ ├──┼────────┼──┼────┼───┼───────┼───┼───────┼────────┤ │66 │記載帳號紙條 │張 │2 │莊育旺│101 年度藍字第│不沒收│非本案被告或共│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 │ │ │ │922號編號22( │ │同正犯所有之物│院卷3第303頁反面│ │ │ │ │ │ │G1卷第160頁) │ │(見D1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67 │SAMSUNG黑色手機 │支 │1 │羅弘宜│101年度藍字第 │不沒收│尚無事證可資證│本院勘驗照片見本│ │ │(含0000000000 │ │ │ │923號(G1卷第 │ │明與本案犯罪有│院卷3第304頁 │ │ │門號SIM 卡1 張)│ │ │ │161頁) │ │關(見H14 卷第│序號: │ │ │ │ │ │ │ │ │1015頁羅弘宜筆│000000000000000 │ │ │ │ │ │ │ │ │錄) │ │ └──┴────────┴──┴────┴───┴───────┴───┴───────┴────────┘ 附表三 本案各編號之犯罪事實、共同正犯、相關證據及應諭知無罪之被 告: (另為WORD檔) 附表四 本案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間 │通話電話號碼、│對話譯文 │備註 │ │ │(所在卷頁)│通話人 │ │ │ ├──┼──────┼───────┼─────────────────┼───────┤ │1 │101年4月18日│發(B): │……(前略) │據被告卯○○於│ │ │16時2分 │0000000000 │B:4點10分,你到那了? │準備程序供稱:│ │ │(H24卷第34 │林子妤 │A:我還在新莊。 │「(問:此份監│ │ │頁;同份譯文│ │B:今天有成功嗎? │聽譯文,發話人│ │ │附於H12卷第5│受(A): │A:有啊,很少。 │林子妤為何人?│ │ │04頁) │0000000000 │B:多少? │)我朋友,他不│ │ │(同份譯文附│卯○○ │A:六萬。 │是本案經起訴的│ │ │於筆錄:H2卷│ │B:你還是他。 │共犯,為什麼會│ │ │第72頁) │ │A:我六萬阿。 │聊到這個我忘記│ │ │ │ │B:我不會算、三仟。 │了。」(見本院│ │ │ │ │A:三仟。幹。你在幹麻。 │卷3 第146 頁)│ │ │ │ │……(後略) │ │ ├──┼──────┼───────┼─────────────────┼───────┤ │2 │101年4月23日│發(A): │A:喂。有嗎? │ │ │ │14時23分 │0000000000 │B:在忙啊。 │ │ │ │(H24卷第52 │卯○○ │A:好的。拜拜。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2頁) │宙○○ │ │ │ ├──┼──────┼───────┼─────────────────┼───────┤ │3 │101年4月23日│發(A): │A:多少錢。六萬元、一仟元。 │ │ │ │14時59分 │0000000000 │B:快到了。 │ │ │ │(H24卷第53 │卯○○ │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2頁) │宙○○ │ │ │ ├──┼──────┼───────┼─────────────────┼───────┤ │4 │101年4月24日│發(B): │A:喂,叫他聽一下,喂,怎麼。 │ │ │ │10時21分 │0000000000 │B:喂。25萬。 │ │ │ │(H24卷第57 │宙○○ │A:嗯。 │ │ │ │頁) │ │B:我去公園尿一下。我在走過去。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快一點。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你跟他講說好了。 │ │ │ │第72頁) │卯○○ │ │ │ ├──┼──────┼───────┼─────────────────┼───────┤ │5 │101年4月24日│發(B): │B:喂。你們兩個都一樣? │ │ │ │11時7分 │0000000000 │A:一樣什麼? │ │ │ │(H24卷第58 │B○○ │B:都沒有人打給你們。 │ │ │ │頁) │ │A:沒有。 │ │ │ │ │受(A): │B:有的話打給我喔。 │ │ │ │ │0000000000 │A:好的拜拜。 │ │ │ │ │卯○○ │ │ │ ├──┼──────┼───────┼─────────────────┼───────┤ │6 │101年4月24日│發(B): │B:喂。在那? │ │ │ │12時11分 │0000000000 │A:在飯店。 │ │ │ │(H24卷第58 │B○○ │B:那邊有停車位嗎? │ │ │ │頁) │ │A:你就就開上來,你一樣停一樣的位置│ │ │ │ │受(A): │ 就好了。 │ │ │ │ │0000000000 │B:什麼。我停一樣位置。我人走過去找│ │ │ │ │卯○○ │ 你嗎? │ │ │ │ │ │A:我們走過去找你。 │ │ │ │ │ │B:你要找我。 │ │ │ │ │ │A:幾點了? │ │ │ │ │ │B:飯店不是比較舒服。 │ │ │ │ │ │A:等一下就沒有了,我們休息而已。 │ │ │ │ │ │B:現在12點15而已。 │ │ │ │ │ │A:你現在那裡? │ │ │ │ │ │B:我現剛過重慶北路。 │ │ │ │ │ │A:你已經過了。 │ │ │ │ │ │B:對啊,幹不要我。一下子回來又叫我│ │ │ │ │ │ 回去。在那裡? │ │ │ │ │ │A:那你要坐計程過來。你車開過來。我│ │ │ │ │ │ 不知道你要停哪? │ │ │ │ │ │B:我想一下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7 │101年4月24日│發(B): │B:你問一下時間剩多久? │ │ │ │12時11分 │0000000000 │A:要到2點。 │ │ │ │(H24卷第58 │B○○ │B:到2點結束。那地址幾號?我要坐計 │ │ │ │頁) │ │ 。 │ │ │ │ │受(A): │A:你就坐計程車。我們那邊,你就一直│ │ │ │ │0000000000 │ 直走,大香城飯店。 │ │ │ │ │卯○○ │B:我就坐計程到大香城飯店(臺北市信│ │ │ │ │ │ 義區四段295號)。 │ │ ├──┼──────┼───────┼─────────────────┼───────┤ │8 │101年4月24日│發(B): │B:在左邊嗎?就會有了嗎? │ │ │ │12時22分 │0000000000 │A:對。 │ │ │ │(H24卷第59 │B○○ │B:我看我的左邊就有了。 │ │ │ │頁) │ │A:好的。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9 │101年4月24日│發(B): │B:左邊?有很遠嗎? │ │ │ │12時22分 │0000000000 │A:有一小段路。 │ │ │ │(H24卷第59 │B○○ │B:我一直看我左手邊就對了。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0 │101年4月24日│發(B): │B:要不要過匯豐。 │ │ │ │12時28分 │0000000000 │A:左手邊。就看到了。 │ │ │ │(H24卷第59 │B○○ │B:有過燦坤嗎? │ │ │ │頁) │ │A:靠。在左手邊。旁邊就寫大城香啊。│ │ │ │ │受(A): │B:幾號? │ │ │ │ │0000000000 │A:問一下櫃檯。等一下,臺北市信義路│ │ │ │ │卯○○ │ 四段295號對嗎? │ │ │ │ │ │B:好啊。在信義路三段。我一直往下是│ │ │ │ │ │ 四段吧。 │ │ │ │ │ │A:好啦。 │ │ ├──┼──────┼───────┼─────────────────┼───────┤ │11 │101年4月25日│發(A): │B:喂。起來了。 │ │ │ │6時38分 │0000000000 │A:阿。阿康呢? │ │ │ │(H24卷第63 │卯○○ │B:你打給他。 │ │ │ │頁) │ │A:他沒有接。 │ │ │ │ │受(B): │B:你再打打看。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12 │101年4月25日│發(A): │B:喂。在路上。 │ │ │ │7時15分 │0000000000 │A:你在路上?你怎麼來。 │ │ │ │(H24卷第63 │卯○○ │B:坐計程車。 │ │ │ │頁) │ │A:幹。不要理那個兩光。 │ │ │ │ │受(B): │B:他都沒有接。從昨天打到現在。 │ │ │ │ │0000000000 │A:叫他去死。 │ │ │ │ │宙○○ │ │ │ ├──┼──────┼───────┼─────────────────┼───────┤ │13 │101年4月25日│發(B): │A:怎麼樣? │ │ │ │8時50分 │0000000000 │B:我的戒指累。靠。 │ │ │ │(H24卷第63 │W○○ │B:白癡。 │ │ │ │頁) │ │A:我說拿來載一下。 │ │ │ │ │受(A): │B: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4 │101年4月25日│發(B): │A:怎麼樣? │ │ │ │9時22分 │0000000000 │B:沒有戴手機,我在旁邊買早餐。 │ │ │ │(H24卷第63 │宙○○ │A:快一點。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5 │101年4月25日│發(B): │……(前略) │被告卯○○、許│ │ │11時1分 │0000000000 │A:在哪? │展銜均供稱此通│ │ │(H24卷第64 │B○○ │B:我在高速公路上。 │電話係由被告許│ │ │頁) │ │A:他咧? │展銜接聽(分見│ │ │(同份譯文附│受(A): │B:他有10,他拿上來,再打給我。 │本院卷3第148頁│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好的。拜拜。 │、卷5 第15頁)│ │ │第72頁) │卯○○ │ │ │ │ │ │(由宙○○接聽│ │ │ │ │ │) │ │ │ ├──┼──────┼───────┼─────────────────┼───────┤ │16 │101年4月25日│發(B): │B:喂。到了沒? │ │ │ │11時10分 │0000000000 │A:還沒有。 │ │ │ │(H24卷第64 │B○○ │B:他在那? │ │ │ │頁) │ │A:他媽的,機八累。 │ │ │ │ │受(A): │B:幹。白癡。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7 │101年4月25日│發(A): │A:在那? │ │ │ │11時31分 │0000000000 │B:我到了啊。 │ │ │ │(H24卷第65 │卯○○ │A:你先在那裡等。 │ │ │ │頁) │ │B:你現在那裡?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我們現在去拿。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你們兩個一起出門? │ │ │ │第72至73頁)│B○○ │A:他去忙他的。我去忙我的,要祝我好│ │ │ │ │ │ 運。因為很痛。 │ │ │ │ │ │B:啊,你們本來的那個。怎麼不見了。│ │ │ │ │ │A:在上面。 │ │ │ │ │ │B:好的。 │ │ ├──┼──────┼───────┼─────────────────┼───────┤ │18 │101年4月25日│發(B): │B:喂。那4.3是誰的? │ │ │ │11時33分 │0000000000 │A:你的。 │ │ │ │(H24卷第65 │B○○ │B:為何要4.3。 │ │ │ │頁) │ │A:我怎麼知道,閃哥把你值錢都帶出來│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為何才4.3。 │ │ │ │第73頁) │卯○○ │A:不是4.5。 │ │ │ │ │ │B:是5.5吧。 │ │ │ │ │ │A:是4.5,我們一人一個車錢。 │ │ │ │ │ │B:啊。 │ │ │ │ │ │A:今天還沒有跟你拿啊。 │ │ │ │ │ │B:好啦。 │ │ ├──┼──────┼───────┼─────────────────┼───────┤ │19 │101年4月25日│發(A): │A:喂。你要回去,還是要等我們。 │ │ │ │11時34分 │0000000000 │B:等你們。 │ │ │ │(H24卷第65 │卯○○ │A:好的。拜拜。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20 │101年4月25日│發(B): │B:要回來了嗎? │ │ │ │11時54分 │0000000000 │A:喂。 │ │ │ │(H24卷第65 │B○○ │B:汐止啊? │ │ │ │頁) │ │A:對啊。 │ │ │ │ │受(A): │B:多久到? │ │ │ │ │0000000000 │A:要一下子。 │ │ │ │ │卯○○ │B:快一點。 │ │ │ │ │ │A:拜拜。 │ │ ├──┼──────┼───────┼─────────────────┼───────┤ │21 │101年4月25日│發(B): │B:喂。多久到? │ │ │ │11時55分 │0000000000 │A:大概20分鐘。 │ │ │ │(H24卷第65 │B○○ │B:叫他開快一點,上面急。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2 │101年4月25日│發(B): │A:在那? │ │ │ │12時1分 │0000000000 │B:應該快到了。 │ │ │ │(H24卷第66 │B○○ │A:好拜拜。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3 │101年4月25日│發(B): │A:喂。喂。 │ │ │ │12時8分 │0000000000 │B:要到了嗎? │ │ │ │(H24卷第66 │W○○ │A:到了。 │ │ │ │頁) │ │B:你要走進來嗎? │ │ │ │ │受(A): │A:要啊。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4 │101年4月25日│發(A): │(未接通) │ │ │ │12時14分 │0000000000 │A:你這樣4萬2,他2萬1,這有差嗎?他│ │ │ │(H24卷第66 │卯○○ │ 昨天沒有分我。我也沒有說什麼。媽│ │ │ │頁) │ │ 的。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25 │101年4月25日│發(B): │B:旁邊的人呢? │ │ │ │12時20分 │0000000000 │A:什麼旁邊的,我被叫過來了。 │ │ │ │(H24卷第67 │宙○○ │B:他叫你來汐止嗎? │ │ │ │頁) │ │A:我剛去一趟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A): │B:你來汐止火車站啊?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沒有,他叫你待在那裡。 │ │ │ │第73頁) │卯○○ │B:那個人呢? │ │ │ │ │ │A:那個人? │ │ │ │ │ │B:小馬呢? │ │ │ │ │ │A:小馬等你啊,你就在那邊等? │ │ │ │ │ │B:我在汐止火車站等你們。 │ │ │ │ │ │A:等我們幹嘛。 │ │ │ │ │ │B:我要拿給小馬。 │ │ │ │ │ │A:你有了嗎?我也有了。 │ │ │ │ │ │B:你多少? │ │ │ │ │ │A:我6。 │ │ │ │ │ │B:我2。 │ │ │ │ │ │A:你這個弱者。 │ │ │ │ │ │B:哭。 │ │ │ │ │ │A:2是你有後面0嗎。 │ │ │ │ │ │B:有啊。 │ │ │ │ │ │A:換你問我? │ │ │ │ │ │B:多少? │ │ │ │ │ │A:6後面有0,我先接一下電話。 │ │ ├──┼──────┼───────┼─────────────────┼───────┤ │26 │101年4月25日│發(B): │B:在那,我們約在汐止火車站。 │ │ │ │12時41分 │0000000000 │A:哭,你在那裡了啊。 │ │ │ │(H24卷第67 │B○○ │B:對啊,我快要到了,你在汐止火車站│ │ │ │頁) │ │ 等。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27 │101年4月25日│發(A): │A:你在那裡? │ │ │ │12時41分 │0000000000 │B:喂。我在汐止火車站附近。 │ │ │ │(H24卷第67 │卯○○ │A:我到那邊打給你。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28 │101年4月25日│發(A): │A:你在那裡? │ │ │ │12時43分 │0000000000 │B:我在樓上廁所。我要走下去找你,汐│ │ │ │(H24卷第67 │卯○○ │ 止車站樓梯。大楷梯。 │ │ │ │頁) │ │B:你來樓梯這邊。 │ │ │ │ │受(B): │A:那有? │ │ │ │ │0000000000 │B:汐止車站。 │ │ │ │ │宙○○ │A:那個手扶梯 │ │ │ │ │ │B:走上來啊 │ │ │ │ │ │A:我要坐樓梯還是手扶梯。 │ │ │ │ │ │B:靠北不是都一樣。一下下而已。 │ │ │ │ │ │A:好的拜拜。 │ │ ├──┼──────┼───────┼─────────────────┼───────┤ │29 │101年4月25日│發(B): │B:在那 │ │ │ │12時48分 │0000000000 │A:我跟他在一起。 │ │ │ │(H24卷第68 │B○○ │B:好的。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0 │101年4月30日│發(B): │B:喂。我要到台北車站附近。 │ │ │ │9時1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去那間網咖。 │ │ │ │(H24卷第84 │宙○○ │B:哪一間? │ │ │ │頁反面) │ │A:我們上次跟你去嗎? │ │ │ │ │受(A): │B:我沒有跟你去。 │ │ │ │ │0000000000 │A:你在車上啊? │ │ │ │ │卯○○ │B:我到那邊,你告訴我地址。 │ │ │ │ │ │A:好的拜拜。 │ │ ├──┼──────┼───────┼─────────────────┼───────┤ │31 │101年4月30日│發(B): │B:你在那裡? │ │ │ │10時53分 │0000000000 │A:我在板橋。你在那裡?京洲路。 │ │ │ │(H24卷第85 │宙○○ │B:景中路。 │ │ │ │頁) │ │A:景中路,好啦。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2 │101年4月30日│發(B): │B:他叫我回去木柵。 │ │ │ │10時53分 │0000000000 │A:你要去那? │ │ │ │(H24卷第85 │宙○○ │B:去木柵。 │ │ │ │頁) │ │A:你要去木柵,哭么,阿康放了嗎? │ │ │ │ │受(A): │B:放了。 │ │ │ │ │0000000000 │A:他回去了。你現在要去木柵。木柵離│ │ │ │ │卯○○ │ 你那邊不遠吧。 │ │ │ │ │ │B:還好。 │ │ │ │ │ │A:我大概十分鐘就到了。等我一下。 │ │ │ │ │ │B:你要在車上。 │ │ │ │ │ │A:我先把它拿走。你說那裡? │ │ │ │ │ │B:你先鎖門,涼州街。 │ │ │ │ │ │A:你要在車上等我啊。 │ │ │ │ │ │B:好的拜拜。 │ │ ├──┼──────┼───────┼─────────────────┼───────┤ │33 │101年4月30日│發(A): │B:到了嗎? │ │ │ │11時8分 │0000000000 │A:錦洲街,跟重慶北路口。 │ │ │ │(H24卷第85 │卯○○ │B:錦洲街。 │ │ │ │頁反面) │ │A:那是錦西還是錦洲街,等一下。 │ │ │ │ │受(B): │B:這邊是涼洲街。 │ │ │ │ │0000000000 │A:幾號。 │ │ │ │ │宙○○ │B:怎麼樣?重慶北路二段180號。多久 │ │ │ │ │ │ 。 │ │ │ │ │ │A:五分鐘就到了。 │ │ ├──┼──────┼───────┼─────────────────┼───────┤ │34 │101年4月30日│發(B): │B:喂。塞車。白癡的計程車。 │ │ │ │11時17分 │0000000000 │A:你在哪? │ │ │ │(H24卷第85 │宙○○ │B:你沒有看到停車塔,電話響了。 │ │ │ │頁反面) │ │A:你就說你在路上開車。 │ │ │ │ │受(A): │B:好的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5 │101年4月30日│發(B): │A:喂。你在那裡? │ │ │ │14時52分 │0000000000 │B:我在便利商店。 │ │ │ │(H24卷第86 │宙○○ │A:我要喝水。你幫他買個奶茶好了。 │ │ │ │頁) │ │B:好的。拜拜。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6 │101年4月30日│發(A): │A:在那? │ │ │ │14時57分 │0000000000 │B:在台北。 │ │ │ │(H24卷第104│B○○ │A:還在等。 │ │ │ │頁反面) │ │B:我剛才去板橋看一個點沒有,在板橋│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真的假的、機八。 │ │ │ │第73頁) │宙○○ │B:害我一個星期的車錢。 │ │ │ │ │ │A:你有求神拜佛,幹你娘。 │ │ │ │ │ │B:沒有去拜。 │ │ │ │ │ │A:昨天有去拜。 │ │ │ │ │ │B:沒有。 │ │ │ │ │ │A:你們回來去拜一下。 │ │ │ │ │ │B:你要去,好的拜拜。 │ │ ├──┼──────┼───────┼─────────────────┼───────┤ │37 │101年4月30日│發(A): │B:這把起來。 │ │ │ │15時34分 │0000000000 │A:真的假的。拼一下。 │ │ │ │(H24卷第104│B○○ │B:好的。 │ │ │ │頁反面)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3至74頁)│宙○○ │ │ │ │ │ │ │ │ │ ├──┼──────┼───────┼─────────────────┼───────┤ │38 │101年4月30日│發(B): │B:等一下直接回來喔。 │ │ │ │16時10分 │0000000000 │A:好的拜拜。 │ │ │ │(H24卷第86 │B○○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39 │101年4月30日│發(B): │A:到那? │ │ │ │16時53分 │0000000000 │B:剛到桃園。 │ │ │ │(H24卷第86 │B○○ │A:拜拜。 │ │ │ │頁反面)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40 │101年4月30日│發(B): │A:喂。在那? │ │ │ │17時16分 │0000000000 │B:我在新興這裡。 │ │ │ │(H24卷第86 │B○○ │A:你們幫我把錢繳一繳。 │ │ │ │頁反面) │ │B:在那? │ │ │ │ │受(A): │A:小木屋而已。 │ │ │ │ │0000000000 │B:要給他多少? │ │ │ │ │卯○○ │A:阿湯有拿一仟起來。對不對。 │ │ │ │ │ │B:我問一下。(你有拿一仟起來,阿湯│ │ │ │ │ │ 在旁邊) │ │ │ │ │ │A:拿136 給他。 │ │ │ │ │ │B:好的拜拜。 │ │ ├──┼──────┼───────┼─────────────────┼───────┤ │41 │101年4月30日│發(B): │B:你不要算錯喔。 │ │ │ │17時17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 │ │ │ │(H24卷第86 │B○○ │B:拜拜。 │ │ │ │頁反面)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42 │101年5月8日 │發(B): │……(前略) │據被告B○○稱│ │ │21時43分 │0000000000 │A:被擊落? │:「我不認識林│ │ │(H11卷第342│林佳興 │B:被誰擊落? │佳興,可能是我│ │ │頁) │ │A:哭爸。 │們這幾個被起訴│ │ │(同份譯文附│受(A): │B:何時? │的被告中使用以│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今天早上 │林佳興名義登記│ │ │第74頁、H11 │B○○ │B:在那裡? │的門號,至於是│ │ │卷第130、246│ │A:台北啊。 │何人使用,我不│ │ │頁) │ │B:那睏寶呢? │記得了」等語(│ │ │ │ │A:他還在? │見本院卷7 第 │ │ │ │ │B:幹?現在怎麼辦? │127頁反面) 。│ │ │ │ │A:晚一點,有看沒有交保。 │ │ │ │ │ │B:別搞了。 │ │ │ │ │ │A:現在不知道怎麼找他。 │ │ │ │ │ │B:睏寶在嗎?你叫他聽一下。我現在急│ │ │ │ │ │ 用錢。現在去借。宙○○又出事。我│ │ │ │ │ │ 現在很煩。我那天才把錢給宙○○,│ │ │ │ │ │ 我說我要提用了,幹你娘,沒有多少│ │ │ │ │ │ 錢了。 │ │ │ │ │ │……(後略) │ │ ├──┼──────┼───────┼─────────────────┼───────┤ │43 │101年5月9日 │發(B): │……(前略) │ │ │ │8時32 │0000000000 │B:你都沒有睡啊。 │ │ │ │(H11卷第343│丁○○ │A:我等他。四、五點才睡。 │ │ │ │頁) │ │B:他回來了嗎?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他回來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他錢有花嗎? │ │ │ │第74頁、H11 │B○○ │A:沒有花。 │ │ │ │卷第247頁) │ │B:你起床了嗎? │ │ │ │ │ │A:對,你過來找我。我昨天打給你。幫│ │ │ │ │ │ 忙我一下。 │ │ │ │ │ │B:沒有,我回到家超累的。我跟你講事│ │ │ │ │ │ 情你現在不要睡。……(後略) │ │ │ │ │ │ │ │ ├──┼──────┼───────┼─────────────────┼───────┤ │44 │101年5月9日 │發(A): │……(前略) │ │ │ │16時13分 │0000000000 │A:宙○○,他要回來嗎? │ │ │ │(H11卷第343│B○○ │B:應該有吧。 │ │ │ │頁) │ │A:你問他。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有啦。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我跟他講神經病跟他講的事情。你叫│ │ │ │第74頁、H11 │卯○○ │ 宏明他快一點。……(後略) │ │ │ │卷第247頁) │ │ │ │ ├──┼──────┼───────┼─────────────────┼───────┤ │45 │101年5月14日│發(B): │B:你在那裡? │據被告卯○○稱│ │ │15時29分 │0000000000 │A:我在北農。 │:「當天B○○│ │ │(H25卷第24 │卯○○ │B:你跟誰? │叫黃○○、許展│ │ │頁) │ │A:阿胖。文化路一段32巷路口。 │銜到那邊跟我及│ │ │ │受(A): │B:路口? │丑○○收錢,那│ │ │ │0000000000 │A:北農。旁邊是北農。 │個案子是我跟周│ │ │ │宙○○ │B:北農是什麼東西。 │皓哲去取款,取│ │ │ │ │A:你跟計程車講一下。 │到的錢交給他們│ │ │ │ │B:他不知道。啊,他知道好。 │二人」(見本院│ │ │ │ │ │卷7第128頁) │ ├──┼──────┼───────┼─────────────────┼───────┤ │46 │101年5月14日│發(B): │B:什麼北農?文化路一段32巷路口、還│ │ │ │15時32分 │0000000000 │ 是另外一個,你那裡是幾號? │ │ │ │(H25卷第24 │卯○○ │A:我在旁邊。縣○○道○段000號。 │ │ │ │頁) │ │B:什麼大道? │ │ │ │ │受(A): │A:好的、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47 │101年5月16日│發(A): │A:你是凌雲國中。 │ │ │ │19時43分 │0000000000 │B:對啊..。 │ │ │ │(H11卷第344│B○○ │A:因為他們那個老闆有去問你們那邊的│ │ │ │頁) │ │ 人,剛有問到,他叫我確認一下是不│ │ │ │(同份譯文附│受(B): │ 是,你今天先休息,明天喔。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不會有下一次。 │ │ │ │卷第130至131│丑○○ │A:反正他們人很好。自己用一用作一作│ │ │ │、247頁、H2 │ │ 。你自己弄自己知道就好了。 │ │ │ │卷第74至75頁│ │B:OK。好的。謝了。 │ │ │ │) │ │ │ │ │ │ │ │ │ │ ├──┼──────┼───────┼─────────────────┼───────┤ │48 │101年5月17日│發(A): │A:喂,你那朋友又不見了。幫我聯絡他│ │ │ │8時23分 │0000000000 │ ,媽的機八。 │ │ │ │(H11卷第344│B○○ │B:你說我那個朋友。 │ │ │ │頁) │ │A:對。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機八,他到底怎麼樣。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A:他剛本來那個出門的電話有開。他們│ │ │ │卷第131、247│酉○○ │ 打以後,他又直接關機。 │ │ │ │頁、H2卷第75│ │B:是碰面了吧。 │ │ │ │頁、H12卷第3│ │A:還沒有。 │ │ │ │86至387頁) │ │B:那我現在打給他 │ │ ├──┼──────┼───────┼─────────────────┼───────┤ │49 │101年5月17日│發(B): │B:我有聯絡到人。他要出門了。 │ │ │ │8時34分 │0000000000 │A:你跟他講幹你娘機,叫他打給我。幹│ │ │ │(H11卷第344│酉○○ │ 你娘機八很誇張。 │ │ │ │頁) │ │B:扣錢,扣一扣給我。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好的拜拜。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 │ │ │ │卷第387頁) │B○○ │ │ │ ├──┼──────┼───────┼─────────────────┼───────┤ │50 │101年5月21日│發(B): │B:喂。他這樣子,你覺得我再找一個人│ │ │ │7時51分 │0000000000 │ 給你。今天先讓他頂一下。 │ │ │ │(H11卷第346│酉○○ │A:我很難講。 │ │ │ │頁) │ │B:他不是已經接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誰接電話。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B:阿哲啊。他還沒有接嗎,等一下。 │ │ │ │卷第387頁) │B○○ │A:幹嘛了。 │ │ ├──┼──────┼───────┼─────────────────┼───────┤ │51 │101年5月22日│發(B): │B:喂我在中壢了。 │ │ │ │7時22分 │0000000000 │A:你在中壢。 │ │ │ │(H11卷第348│丑○○ │B:小黑叫我打給你。 │ │ │ │頁)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5頁、H11 │卯○○ │ │ │ │ │卷第131、247│ │ │ │ │ │至248頁) │ │ │ │ ├──┼──────┼───────┼─────────────────┼───────┤ │52 │101年5月23日│發(A): │A:喂。你在那裡? │ │ │ │8時11分 │0000000000 │B:我在車上。火車上。 │ │ │ │(H11卷第349│卯○○ │A:你要去台北喔? │ │ │ │頁) │ │B:對啊 │ │ │ │ │受(B): │A:你身上有帶錢喔? │ │ │ │ │0000000000 │B:有啦。 │ │ │ │ │丑○○ │A:好啦。 │ │ ├──┼──────┼───────┼─────────────────┼───────┤ │53 │101年5月23日│發(A): │A:喂。你現在那裡?喂。 │ │ │ │8時13分 │0000000000 │B:喂。在鶯歌。 │ │ │ │(H11卷第349│卯○○ │A:你在鶯歌下車。想辦法去林口。 │ │ │ │頁) │ │B:去林口。然後呢。 │ │ │ │ │受(B): │A:去林口等。 │ │ │ │ │0000000000 │B:好的拜拜。 │ │ │ │ │丑○○ │ │ │ ├──┼──────┼───────┼─────────────────┼───────┤ │54 │101年5月23日│發(B): │A:你現在在那裡? │ │ │ │8時32分 │0000000000 │B:我在計程車上面。 │ │ │ │(H11卷第349│丑○○ │A:你要去林口是不是? │ │ │ │頁) │ │B:對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你問計程車多久到?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OK,差不多二、三十分鐘。 │ │ │ │第75頁、H11 │B○○ │A:好的拜拜。 │ │ │ │卷第248頁) │ │ │ │ ├──┼──────┼───────┼─────────────────┼───────┤ │55 │101年5月23日│發(A): │A:幹嘛。 │ │ │ │16時2分 │0000000000 │B:你等一下到老地方,你過來找我一下│ │ │ │(H11卷第349│B○○ │ 。 │ │ │ │頁) │ │A:找你幹嘛? │ │ │ │ │受(B): │B:我有急事。 │ │ │ │ │0000000000 │A:你在那? │ │ │ │ │丑○○ │B:我回去的路上,我在高速公路。 │ │ │ │ │ │A:好的拜。 │ │ ├──┼──────┼───────┼─────────────────┼───────┤ │56 │101年5月23日│發(A): │A:喂。你有什麼急事。 │ │ │ │16時5分 │0000000000 │B:會忙很久嗎? │ │ │ │(H11卷第350│B○○ │A:要一下子。 │ │ │ │頁) │ │B:見面講啊。 │ │ │ │ │受(B): │A:什麼?要見面講。要等我,你用LINE│ │ │ │ │0000000000 │ 講。 │ │ │ │ │丑○○ │B: 好的。 │ │ ├──┼──────┼───────┼─────────────────┼───────┤ │57 │101年5月23日│發(A): │A:那沒有什麼樣再小心一點。 │ │ │ │16時10分 │0000000000 │B:你會忙很久嗎? │ │ │ │(H11卷第350│B○○ │A:要一下子啊。 │ │ │ │頁) │ │B:我在內壢了。 │ │ │ │ │受(B): │A:要等我一下。我要先去那個啊。 │ │ │ │ │0000000000 │B:我應該沒有這麼快回去。 │ │ │ │ │丑○○ │A:你現在有擔心什麼,你就傳LINE跟我│ │ │ │ │ │ 講。 │ │ │ │ │ │B:好的。 │ │ ├──┼──────┼───────┼─────────────────┼───────┤ │58 │101年5月24日│發(B): │B:我打給你。 │ │ │ │0時10分 │0000000000 │A:啊。 │ │ │ │(H11卷第350│丑○○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59 │101年5月24日│發(B): │A:我人在外面,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0時16分 │0000000000 │B:好的。 │ │ │ │(H11卷第350│丑○○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60 │101年5月24日│發(B): │B:喂。你在忙。 │ │ │ │2時37分 │0000000000 │A:你明天有要出門? │ │ │ │(H11卷第350│丑○○ │B:明天沒有。 │ │ │ │頁) │ │A:那就不用啊。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61 │101年5月24日│發(A): │A:有起來了嗎?你直接到林口。 │ │ │ │8時1分 │0000000000 │B:你剛問我說有沒有錢嗎? │ │ │ │(H11卷第350│B○○ │A:我說叫你到林口。 │ │ │ │頁) │ │B:可是我沒有錢,上面又沒有給我。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5頁、H11 │戊○○ │ │ │ │ │卷第248頁) │ │ │ │ ├──┼──────┼───────┼─────────────────┼───────┤ │62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開機了沒? │ │ │ │8時1分 │0000000000 │B:喔,我等一下開、馬上開。 │ │ │ │(H11卷第351│B○○ │A:你有上車了嗎? │ │ │ │頁) │ │B:我正要去坐車。 │ │ │ │ │受(B): │A:你不要講你在那,你就說你在高速公│ │ │ │ │0000000000 │ 路上了。他會哭么、15分鐘到了,你│ │ │ │ │戊○○ │ 馬上換、馬上開機。 │ │ │ │ │ │B:好的。 │ │ ├──┼──────┼───────┼─────────────────┼───────┤ │63 │101年5月24日│發(A): │A:上次郭奶,上次你來興仁路這裡拿錢│ │ │ │8時2分 │0000000000 │ 。 │ │ │ │(H11卷第350│B○○ │B:好的。拜拜。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 │ │ │ │ │ │ │ │ │ │ ├──┼──────┼───────┼─────────────────┼───────┤ │64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在那? │ │ │ │8時18分 │0000000000 │B:我在興仁路。 │ │ │ │(H11卷第350│B○○ │A:所以可以下去找你。 │ │ │ │頁) │ │B:我在這邊了。 │ │ │ │ │受(B): │A:好的拜拜。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65 │101年5月24日│發(A): │A:到了沒? │ │ │ │8時29分 │0000000000 │B:我到了。 │ │ │ │(H11卷第350│B○○ │A:拜拜。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66 │101年5月24日│發(A): │A:你在那裡? │ │ │ │8時36分 │0000000000 │B:我在興仁路,我到很久了。 │ │ │ │(H11卷第350│卯○○ │A:二段啊648巷。 │ │ │ │頁) │ │B:648巷,我找一下。過三分鐘打給我 │ │ │ │ │受(B): │ 。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67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在那? │ │ │ │8時42分 │0000000000 │B:我在興仁路。 │ │ │ │(H11卷第350│B○○ │A:你到了沒。 │ │ │ │頁) │ │B:我到了。 │ │ │ │ │受(B): │A:你已經到樓下嗎? │ │ │ │ │0000000000 │B:我現在問人。 │ │ │ │ │戊○○ │A:你問鼎藏經華。 │ │ ├──┼──────┼───────┼─────────────────┼───────┤ │68 │101年5月24日│發(A): │(喂。有這麼難找。) │ │ │ │8時44分 │0000000000 │A:喂你在那? │ │ │ │(H11卷第351│B○○ │B:興仁路。 │ │ │ │頁) │ │A:我直接去找你。 │ │ │ │ │受(B): │B:三百多巷,我來這邊問人。 │ │ │ │ │0000000000 │A:你旁邊有什麼? │ │ │ │ │戊○○ │B:有檳榔攤。有一個市場 │ │ │ │ │ │A:你到市場那邊等我。 │ │ ├──┼──────┼───────┼─────────────────┼───────┤ │69 │101年5月24日│發(A): │B:你開藍色車子嗎? │ │ │ │8時48分 │0000000000 │A:我給朋友載,對。 │ │ │ │(H11卷第351│B○○ │B:我在對面。 │ │ │ │頁) │ │A:你走過來啊。 │ │ │ │ │受(B): │B:好的。 │ │ │ │ │0000000000 │ │ │ │ │ │戊○○ │ │ │ ├──┼──────┼───────┼─────────────────┼───────┤ │70 │101年5月24日│發(A): │A:喂,你開機了沒? │ │ │ │9時1分 │0000000000 │B:喔,我等一下開馬上開。 │ │ │ │(H11卷第351│B○○ │A:你有上車了嗎? │ │ │ │頁) │ │B:我正要去坐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不要講你在那?你就說你在高速公│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路上了,他會哭么,15分鐘到了,你│ │ │ │第75至76頁、│戊○○ │ 馬上換、馬上開機。 │ │ │ │H11卷第248頁│ │ │ │ │ │) │ │ │ │ ├──┼──────┼───────┼─────────────────┼───────┤ │71 │101年5月24日│發(B): │B:喂。他呢。 │ │ │ │20時22分 │0000000000 │A:睡死了。 │ │ │ │(H11卷第351│丁○○ │B:睡死啊。我們公司哥打電話來噍人了│ │ │ │頁) │ │ 。你趕快叫他們起床。我們公司哥已│ │ │ │(同份譯文附│受(A): │ 經發飆。叫睏寶他們全部起床。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A:好的。 │ │ │ │卷第131頁) │B○○ │ │ │ ├──┼──────┼───────┼─────────────────┼───────┤ │72 │101年5月28日│發(A): │A:喂。你叫宙○○聽一下。你大概多久│據被告B○○、│ │ │14時14分 │0000000000 │ 會到?我跟他講二十分鐘。 │宙○○供述,游│ │ │(H11卷第353│B○○ │B:二十分鐘差不多。 │閔臣就犯罪情節│ │ │頁) │ │A:好的拜。 │並不知情(分見│ │ │(同份譯文附│受(B): │ │H11 卷第280 頁│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本院卷5第16 │ │ │第76頁、第87│游閔臣 │ │頁) │ │ │頁、H11卷第 │ │ │ │ │ │249頁) │ │ │ │ │ │ │ │ │ │ │ │ │ │ │ │ ├──┼──────┼───────┼─────────────────┼───────┤ │73 │101年5月28日│發(A): │A:我馬上就到了。 │ │ │ │14時29分 │0000000000 │B:機八。 │ │ │ │(H11卷第353│B○○ │A:快一點。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74 │101年5月28日│發(B): │B:你說林口第一個就下喔。 │ │ │ │14時33分 │0000000000 │A:第一個就下啊。 │ │ │ │(H11卷第353│宙○○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75 │101年5月28日│發(A): │B:下了,在這邊塞。 │ │ │ │14時42分 │0000000000 │A:多久到,5分鐘到了嗎? │ │ │ │(H11卷第353│B○○ │B:上次那邊。5分鐘到。 │ │ │ │頁) │ │A:上次那邊。我告訴你。你等一下拿1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萬2 給他。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他不是五而已。 │ │ │ │第76頁、第87│游閔臣 │A:對啊,一萬啊。他開銷二仟啊。你就│ │ │ │至第88頁、H1│ │ 拿1萬2給他。 │ │ │ │1卷第249頁)│ │ │ │ ├──┼──────┼───────┼─────────────────┼───────┤ │76 │101年5月28日│發(B): │B:我到了 │ │ │ │14時48分 │0000000000 │A:你沒有看到他嗎? │ │ │ │(H11卷第353│游閔臣 │B:我沒有看到。 │ │ │ │頁) │ │A:我打給他。 │ │ │ │(同份譯文附│受(A): │B:我告訴你地址。他是不是忘記地址,│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再報一次地址一下。文化北路一段36│ │ │ │第76頁、第88│B○○ │ 號。 │ │ │ │頁、H11卷第 │ │ │ │ │ │249頁) │ │ │ │ ├──┼──────┼───────┼─────────────────┼───────┤ │77 │101年5月28日│發(B): │A:等他一下。 │ │ │ │14時50分 │0000000000 │B:你說什麼。 │ │ │ │(H11卷第353│宙○○ │A:等他一下。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78 │101年5月28日│發(B): │B:他是怎麼樣? │ │ │ │14時55分 │0000000000 │A:什麼他是怎麼樣。 │ │ │ │(H11卷第354│宙○○ │B:啊,我看到了一台車。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79 │101年5月28日│發(B): │B:喂。好了。 │ │ │ │14時58分 │0000000000 │A:你拿12給他嗎? │ │ │ │(H11卷第353│宙○○ │B:對啊。 │ │ │ │頁) │ │A:我一下喔。你再拿18起來。 │ │ │ │(同份譯文附│受(A): │B:拿18起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對不對。 │ │ │ │第76頁、第88│B○○ │B:拿18起來然後那個。 │ │ │ │頁、H11卷第 │ │A:拿18起來。三仟你們抽起來,你們往│ │ │ │249頁) │ │ 小木屋方向。 │ │ │ │ │ │B:好的。拜拜。 │ │ ├──┼──────┼───────┼─────────────────┼───────┤ │80 │101年5月28日│發(A): │A:慢慢開就好了。 │ │ │ │15時1分 │0000000000 │B:恩。 │ │ │ │(H11卷第354│B○○ │A:因為他準備要從家裡過去而已。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81 │101年5月28日│發(B): │B:喂。我到了。 │ │ │ │15時24分 │0000000000 │A:哭爸、你們怎麼這麼快。 │ │ │ │(H11卷第354│宙○○ │B:很快吧、他呢。 │ │ │ │頁) │ │A:他沒有這麼快,你要不要先來我家。│ │ │ │ │受(A): │B:我們去找你,那你晚一點自己過去。│ │ │ │ │0000000000 │A:隨便。 │ │ │ │ │B○○ │B:我們過去找你。 │ │ ├──┼──────┼───────┼─────────────────┼───────┤ │82 │101年6月4日 │發(B): │B:你有叫他來嗎? │ │ │ │2時25分 │0000000000 │A:我沒有電話,他們換電話,舊的都沒│ │ │ │(H11卷第356│丁○○ │ 有開。 │ │ │ │頁) │ │B:他們沒有傳簡訊給你嗎?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我都刪掉了。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為何? │ │ │ │卷第131頁) │B○○ │A:我在那個幹嘛。我有病啊。 │ │ │ │ │ │B:在那個幹嘛。小寶有嗎? │ │ │ │ │ │A:我問一下。他在洗澡。 │ │ │ │ │ │B:你不會直接開他電話。 │ │ │ │ │ │A:好,我問他。 │ │ │ │ │ │B:那個LINE呢? │ │ │ │ │ │A:他不會有。 │ │ ├──┼──────┼───────┼─────────────────┼───────┤ │83 │101年6月5日 │發(B): │B:他給你十分鐘。 │ │ │ │1時57分 │0000000000 │A:我在桃園。 │ │ │ │(H11卷第359│丁○○ │B:你還是報帳號給人家,你在桃園那裡│ │ │ │頁) │ │ ?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我等一下就回去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你用那個他講啊。 │ │ │ │第76頁、H11 │B○○ │A:好的。 │ │ │ │卷第131、249│ │ │ │ │ │頁) │ │ │ │ ├──┼──────┼───────┼─────────────────┼───────┤ │84 │101年6月5日 │發(A): │A:喂,他是現在是叫我上游戲還是我打│ │ │ │2時00分 │0000000000 │ 給他。 │ │ │ │(H11卷第359│B○○ │B:你就把那支弄一弄。趕快人家等你多│ │ │ │頁) │ │ 久。從昨天就出包了。我被噍。趕快│ │ │ │(同份譯文附│受(B): │ 趕快。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我今天也被噍。 │ │ │ │第76頁、H11 │丁○○ │ │ │ │ │卷第132、249│ │ │ │ │ │頁) │ │ │ │ ├──┼──────┼───────┼─────────────────┼───────┤ │85 │101年6月5日 │發(A): │B:我打了嗎,他說叫你馬上打給他,他│ │ │ │2時1分 │0000000000 │ 要五分鐘要聽到你的聲音。 │ │ │ │(H11卷第359│B○○ │A:我怎麼打。 │ │ │ │頁) │ │B:很兇喔。我說你明天起來,他說我不│ │ │ │(同份譯文附│受(B): │ 管你要講什麼。我要五分鐘聽到他的│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聲音。 │ │ │ │第76至77頁、│卯○○ │A:你傳給我號碼。你用簡訊傳。 │ │ │ │H11卷第249頁│ │B:我用FB好了。 │ │ │ │) │ │ │ │ ├──┼──────┼───────┼─────────────────┼───────┤ │86 │101年6月5日 │發(B): │A:我現在要用公用電話打給他了。 │ │ │ │2時2分 │0000000000 │B:他說五分鐘不打你就死定了。 │ │ │ │(H11卷第359│丁○○ │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7頁、H11 │B○○ │ │ │ │ │卷第132 249 │ │ │ │ │ │頁) │ │ │ │ ├──┼──────┼───────┼─────────────────┼───────┤ │87 │101年6月5日 │發(A): │B:我要找胖胖一下。你明天早上要幹麻│ │ │ │3時6分 │0000000000 │ 。你會想睡覺嗎A:我想我會睡過頭,│ │ │ │(H11卷第359│B○○ │ 明天你待我家。你明天出門。我跟你│ │ │ │頁) │ │ 一人一半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跟我一人一半。我當然要多一點。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如果你能都自己出門的話。 │ │ │ │第77頁、H11 │黃○○ │B:如果都能我出門。 │ │ │ │卷第250頁、H│ │A:有的話。 │ │ │ │13卷第610頁 │ │B:我等一下去找你。我到家打給你。 │ │ │ │) │ │A:好的。我到家打給你。 │ │ ├──┼──────┼───────┼─────────────────┼───────┤ │88 │101年6月5日 │發(A): │A:你在那裡? │ │ │ │8時44分 │0000000000 │B:我在家裡啊。 │ │ │ │(H11卷第359│B○○ │A:你到內壢火車站。 │ │ │ │頁) │ │B:好的。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7頁、H11 │簡○凱 │ │ │ │ │卷第250頁) │ │ │ │ ├──┼──────┼───────┼─────────────────┼───────┤ │89 │101年6月5日 │發(B): │……(前略) │ │ │ │15時49分 │0000000000 │B:失望啊,那個人有去嗎? │ │ │ │(H11卷第360│丁○○ │A:有啊,媽的,拖到十點誇不誇張。 │ │ │ │頁) │ │……(後略) │ │ │ │(同份譯文附│受(A): │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 │ │ │ │卷第135頁) │B○○ │ │ │ ├──┼──────┼───────┼─────────────────┼───────┤ │90 │101年6月9日 │發(B): │A:我在刀哥這邊。 │ │ │ │4時23分 │0000000000 │B:你在忙嗎? │ │ │ │(H28卷第28 │酉○○姐姐 │A:沒有啊。 │ │ │ │頁反面) │ │B:電腦呢? │ │ │ │(同份譯文附│ │A:在我家啊。 │ │ │ │於筆錄:H12 │受(A): │B:那你何時要拿給他? │ │ │ │卷第388頁) │0000000000 │A:我不知道。等我有空。 │ │ │ │ │酉○○ │B:那我們過去跟你拿。 │ │ │ │ │ │A:我沒有在家,我現在在刀哥家。 │ │ │ │ │ │B:你不在家? │ │ │ │ │ │A:在這個老闆家,他不認識刀哥。你說│ │ │ │ │ │ 老闆家。 │ │ │ │ │ │B:你何時要回去?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B:那你回去的時候我們等你。 │ │ │ │ │ │A:好的拜拜。 │ │ ├──┼──────┼───────┼─────────────────┼───────┤ │91 │101年6月13日│發(A): │A:在那裡? │ │ │ │15時45分 │0000000000 │B:高速公路上。 │ │ │ │(H11卷第363│B○○ │A:是喔。今天七嗎?對不對? │ │ │ │頁) │ │B:對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7頁、H11 │黃○○ │ │ │ │ │卷第250頁、H│ │ │ │ │ │13卷第610頁 │ │ │ │ │ │) │ │ │ │ ├──┼──────┼───────┼─────────────────┼───────┤ │92 │101年6月13日│發(A): │A:喂。你有看到嗎? │ │ │ │17時26分 │0000000000 │B:沒有。 │ │ │ │(H11卷第363│B○○ │A:他在榮耀歐洲的斜對面。你找一下。│ │ │ │頁) │ │B:榮耀歐洲斜對面。他沒有在小木屋。│ │ │ │(同份譯文附│受(B): │ 我看到他了。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有沒有? │ │ │ │第77頁、H11 │卯○○ │B: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卷第250頁) │ │ │ │ ├──┼──────┼───────┼─────────────────┼───────┤ │93 │101年6月18日│發(A): │A:喂。你在那裡? │ │ │ │10時35分 │0000000000 │B:路上。 │ │ │ │(H11卷第364│B○○ │A:在高速公路沒? │ │ │ │頁) │ │B:還沒有。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他們都快有了你多久可以到北投石牌│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 │第78頁、H11 │黃○○ │B:我問一下等一下打給你。 │ │ │ │卷第250至251│ │ │ │ │ │頁、H 13卷第│ │ │ │ │ │580頁、第609│ │ │ │ │ │頁反面至第 │ │ │ │ │ │610頁) │ │ │ │ ├──┼──────┼───────┼─────────────────┼───────┤ │94 │101年6月18日│發(A): │A:喂。士林高中。 │ │ │ │11時2分 │0000000000 │B:士林高中。 │ │ │ │(H11卷第364│B○○ │A:看你跟睏寶誰比較快到,90喔。 │ │ │ │頁) │ │B:好好。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快一點拜拜。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8頁、H11 │W○○ │ │ │ │ │卷第251頁、H│ │ │ │ │ │13卷第580頁 │ │ │ │ │ │、第610頁) │ │ │ │ ├──┼──────┼───────┼─────────────────┼───────┤ │95 │101年6月19日│發(A): │A:他現在人在內湖,你往那邊出發,現│ │ │ │11時5分 │0000000000 │ 在在忙不方便打電話。 │ │ │ │(H11卷第365│B○○ │B:好。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8頁、H11 │黃○○ │ │ │ │ │卷第251頁、 │ │ │ │ │ │H13卷第610頁│ │ │ │ │ │反面) │ │ │ │ ├──┼──────┼───────┼─────────────────┼───────┤ │96 │101年6月19日│發(A): │A:3嗎? │ │ │ │12時33分 │0000000000 │B:多少? │ │ │ │(H11卷第366│B○○ │A:3、然後2個戒指。 │ │ │ │頁) │ │B:對。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粗計(音譯)大嗎?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不會。 │ │ │ │第78頁、H11 │黃○○ │A:小小的就對了。 │ │ │ │卷第251頁、 │ │B:很小。 │ │ │ │H13卷第610頁│ │A:多小。 │ │ │ │反面) │ │B:2個搞不好也沒有那次多。 │ │ │ │ │ │A:1個應該也有一成多吧? │ │ │ │ │ │B:沒那麼重。 │ │ │ │ │ │A:一成不到的戒指? │ │ │ │ │ │B:對阿,薄薄的。 │ │ │ │ │ │A:怎麼會這麼誇張。 │ │ │ │ │ │B:就像鑰匙圈裡面的那一鐶而已。 │ │ │ │ │ │A:2個都這麼小? │ │ │ │ │ │B:對阿。 │ │ │ │ │ │A:好啦。 │ │ │ │ │ │B:掰掰。 │ │ ├──┼──────┼───────┼─────────────────┼───────┤ │97 │101年6月25日│發(A): │B:明天幾點到哪裡? │ │ │ │22時34分 │0000000000 │A:8點到台北車站 │ │ │ │(H11卷第367│B○○ │B:我會跟他講,他今天睡過頭,不好意│ │ │ │頁) │ │ 思。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明天是你出門還是我出門?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B:你等一下要幹麻? │ │ │ │卷第387頁) │酉○○ │A:沒有要幹麻 │ │ │ │ │ │B:我要等,俊怎麼說,很煩。 │ │ │ │ │ │A:你看怎麼樣在打給我? │ │ ├──┼──────┼───────┼─────────────────┼───────┤ │98 │101年6月25日│發(B): │B:你沒給他工的錢? │ │ │ │22時36分 │0000000000 │A:我知道。我等一下要跟小賓拿,我已│ │ │ │(H11卷第367│酉○○ │ 經沒錢幫他這樣給了。 │ │ │ │頁) │ │B:他跟我說身上沒錢怎麼去。 │ │ │ │(同份譯文附│受(A): │A:我知道,我等一下要跟小賓拿。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B:我等一下要去找你,見面說好了。 │ │ │ │卷第387至388│B○○ │A:好。 │ │ │ │頁) │ │ │ │ ├──┼──────┼───────┼─────────────────┼───────┤ │99 │101年6月26日│發(B): │B:聯絡上了。 │ │ │ │13時21分 │0000000000 │A:然後呢? │ │ │ │(H11卷第368│酉○○ │B:他說被他媽發現跟我們在做這個不給│ │ │ │頁) │ │ 他去,晚上要跟他見面,你那邊HOLD│ │ │ │(同份譯文附│受(A): │ 的住嗎? │ │ │ │於筆錄:H12 │0000000000 │A:HOLD不住,我等一下晚上我有事要跟│ │ │ │卷第388頁) │B○○ │ 你講。 │ │ │ │ │ │B:好。 │ │ ├──┼──────┼───────┼─────────────────┼───────┤ │100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在哪? │ │ │ │14時43分 │0000000000 │B:要出門了。 │ │ │ │(H11卷第369│B○○ │A:你現在要出門? │ │ │ │頁) │ │B:已經在路上。 │ │ │ │ │受(B): │A:你跟他們講多久? │ │ │ │ │0000000000 │B:沒有講。 │ │ │ │ │黃○○ │A:你們去中和對不對? │ │ │ │ │ │B:對阿。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101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要去合作金庫對不對? │ │ │ │14時46分 │0000000000 │B:沒有,全家吧。 │ │ │ │(H11卷第369│B○○ │A:什麼南勢角的。 │ │ │ │頁) │ │B:全家吧。 │ │ │ │ │受(B): │A:他報什麼地址給你? │ │ │ │ │0000000000 │B:中正路。 │ │ │ │ │黃○○ │A:是喔。 │ │ │ │ │ │B:對阿。 │ │ │ │ │ │A:他叫我去什麼南勢角的。 │ │ │ │ │ │B:你現在回那個喔。 │ │ │ │ │ │A:對阿。 │ │ │ │ │ │B:那你現在要怎麼辦? │ │ │ │ │ │A:我等一下在打給你。 │ │ ├──┼──────┼───────┼─────────────────┼───────┤ │102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現在在幹麻? │ │ │ │14時48分 │0000000000 │B:在忙。 │ │ │ │(H11卷第369│B○○ │A:你叫阿胖接電話。 │ │ │ │頁) │ │B:怎麼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可以出去一下嗎?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哪裡? │ │ │ │第78頁、H13 │黃○○ │A:去中和南勢角的合作金庫。 │ │ │ │卷第610頁及 │ │B:我自己去? │ │ │ │反面) │ │A:對。 │ │ │ │ │ │B:我什麼都不會,你叫我自己去。 │ │ │ │ │ │A:沒關係,你裝一下就好了,你只要有│ │ │ │ │ │ 到就好了。 │ │ │ │ │ │B:喔。 │ │ │ │ │ │A:我怕他問我旁邊有什麼東西。 │ │ │ │ │ │B:好。 │ │ │ │ │ │A:南勢角合作金庫。 │ │ │ │ │ │B:我現在就在南勢角阿。 │ │ │ │ │ │A:等一下,興南路一段20號。 │ │ ├──┼──────┼───────┼─────────────────┼───────┤ │103 │101年6月28日│發(A): │A:睏寶手機又斷了喔? │ │ │ │14時51分 │0000000000 │B:手機沒電喔?(在問睏寶的樣子) │ │ │ │(H11卷第369│B○○ │A:你到興南路一段20號。 │ │ │ │頁) │ │B:等一下,我待會打給你。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4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去了嗎? │ │ │ │14時55分 │0000000000 │B:我剛上計程車。 │ │ │ │(H11卷第369│B○○ │A:你大概多久到? │ │ │ │頁) │ │B:大概10-15分鐘。 │ │ │ │ │受(B): │A:好,你盯著微信。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5 │101年6月28日│發(A): │A:睏寶身上有10,他等一下會過去那個│ │ │ │14時59分 │0000000000 │ 地方。 │ │ │ │(H11卷第369│B○○ │B:好。 │ │ │ │頁) │ │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8頁、H13 │黃○○ │ │ │ │ │卷第580頁、 │ │ │ │ │ │第610頁反面 │ │ │ │ │ │) │ │ │ │ ├──┼──────┼───────┼─────────────────┼───────┤ │106 │101年6月28日│發(A): │A:有看到睏寶嗎? │ │ │ │15時11分 │0000000000 │B:有。 │ │ │ │(H11卷第370│B○○ │A:你跟他收了嗎? │ │ │ │頁) │ │B:有。 │ │ │ │ │受(B): │A:好,掰掰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7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在哪? │ │ │ │15時18分 │0000000000 │B:接睏寶。 │ │ │ │(H11卷第370│B○○ │A:你有跟他在一起就對了。 │ │ │ │頁) │ │B:他在我附近。 │ │ │ │ │受(B): │A:你有要去找他嗎? │ │ │ │ │0000000000 │B:有。 │ │ │ │ │黃○○ │A:你等一下一好了,馬上打給我,叫他 │ │ │ │ │ │ 手機不要關機,我要馬上回報。 │ │ │ │ │ │B:好。 │ │ ├──┼──────┼───────┼─────────────────┼───────┤ │108 │101年6月28日│發(A): │A:好了嗎? │ │ │ │15時23分 │0000000000 │B:好了。 │ │ │ │(H11卷第370│B○○ │A:那你跟他講電話可以關了。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09 │101年6月28日│發(A): │A:你們在哪? │ │ │ │15時35分 │0000000000 │B:土城。 │ │ │ │(H11卷第370│B○○ │A:這麼快,你們坐計程車回來? │ │ │ │頁) │ │B:對。 │ │ │ │ │受(B): │A:好。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10 │101年6月29日│發(A): │A:你昨天給是那個男的出來對不對? │ │ │ │9時29分 │0000000000 │B:對阿。 │ │ │ │(H11卷第370│B○○ │A:29.8對不對。 │ │ │ │至第371頁) │ │B:對阿A:他說少4萬8,只有25。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那就是他們的問題。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你現在還沒有出門過? │ │ │ │第79頁、H11 │宙○○ │B:沒有,在玩電腦。 │ │ │ │卷第252頁) │ │A:好。 │ │ ├──┼──────┼───────┼─────────────────┼───────┤ │111 │101年7月2日 │發(B): │B:幾號? │ │ │ │14時31分 │0000000000 │A:什麼? │ │ │ │(H14卷第963│黃○○ │B:幾號房間? │ │ │ │頁;同份譯文│ │A:胖胖這幾號房間 │ │ │ │附於H11卷第 │受(A): │A:308。 │ │ │ │373頁) │0000000000 │B:好的。拜。 │ │ │ │ │B○○ │ │ │ ├──┼──────┼───────┼─────────────────┼───────┤ │112 │101年7月2日 │發(B): │B:在哪? │ │ │ │15時26分 │0000000000 │A:20對不對。 │ │ │ │(H11卷第373│黃○○ │B:對。 │ │ │ │頁;同份譯文│ │A:他們有說回家睡覺了嗎? │ │ │ │附於H14卷第 │受(A): │B:對。 │ │ │ │963頁) │0000000000 │A:你們要過來找我們? │ │ │ │(同份譯文附│B○○ │B:好,去找你們。 │ │ │ │於筆錄:H2卷│ │A:多久到? │ │ │ │第79頁、H11 │ │B:10幾分。 │ │ │ │卷第252頁) │ │A:電話關了嗎? │ │ │ │ │ │B:都還沒。 │ │ │ │ │ │A:你跟他說過五分鐘後我會跟他們說好│ │ │ │ │ │ 了,就都關機。 │ │ │ │ │ │B:你那邊幾號? │ │ │ │ │ │A:中正路1184號。 │ │ │ │ │ │B:好。 │ │ ├──┼──────┼───────┼─────────────────┼───────┤ │113 │101年7月2日 │發(A): │A:喂。多久? │ │ │ │15時32分 │0000000000 │(司機多久會到?) │ │ │ │(H14卷第963│B○○ │B:五、六分。 │ │ │ │頁) │ │(那裡中正路?) │ │ │ │ │受(B): │B:中和中正路喔 │ │ │ │ │0000000000 │A:沒關係。到中和中正路。 │ │ │ │ │黃○○ │A:喂喂。你把電話關了。我現在打給他│ │ │ │ │ │ 。說好了喔。 │ │ │ │ │ │B:好的。 │ │ ├──┼──────┼───────┼─────────────────┼───────┤ │114 │101年7月2日 │發(A): │B:你在那裡? │ │ │ │15時39分 │0000000000 │A:路上啊。 │ │ │ │(H14卷第963│B○○ │B:快到了嗎? │ │ │ │頁) │ │A:我們時間快到了。 │ │ │ │ │受(B): │B:好的。 │ │ │ │ │0000000000 │ │ │ │ │ │黃○○ │ │ │ ├──┼──────┼───────┼─────────────────┼───────┤ │115 │101年7月4日 │發(A): │A:你跟他一起嗎? │ │ │ │12時39分 │0000000000 │B:對阿。 │ │ │ │(H11卷第374│B○○ │A:你們是在哪邊? │ │ │ │頁) │ │B:基隆火車站。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在裡面?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旁邊。 │ │ │ │第79頁、H11 │黃○○ │A:發呆喔? │ │ │ │卷第252頁、 │ │B:打電腦。 │ │ │ │H13卷第580頁│ │A:我跟他們講說好了,等一下就跟他們│ │ │ │、第610頁反 │ │ 說好了。 │ │ │ │面) │ │B:好。 │ │ │ │ │ │A:40對嗎? │ │ │ │ │ │B:對。 │ │ │ │ │ │A:好。 │ │ ├──┼──────┼───────┼─────────────────┼───────┤ │116 │101年7月6日 │發(A): │A:起來了嗎? │ │ │ │7時32分 │0000000000 │B:起來了。 │ │ │ │(H11卷第377│B○○ │A:你要叫他們趕快出門。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W○○ │ │ │ ├──┼──────┼───────┼─────────────────┼───────┤ │117 │101年7月6日 │發(A): │A:在哪裡? │ │ │ │10時19分 │0000000000 │B:一樣。 │ │ │ │(H11卷第377│B○○ │A:今天都沒有動靜就對了。 │ │ │ │頁) │ │B:對阿。 │ │ │ │ │受(B): │A:好,我等一下就回去了。 │ │ │ │ │0000000000 │ │ │ │ │ │W○○ │ │ │ ├──┼──────┼───────┼─────────────────┼───────┤ │118 │101年7月6日 │發(A): │A:在那裡? │ │ │ │12時58分 │0000000000 │B:汐止。 │ │ │ │(H11卷第377│B○○ │A:有點消息就對了。 │ │ │ │頁) │ │B:對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好。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79頁、H11 │W○○ │ │ │ │ │卷第252頁、 │ │ │ │ │ │H13卷第580頁│ │ │ │ │ │) │ │ │ │ ├──┼──────┼───────┼─────────────────┼───────┤ │119 │101年7月6日 │發(A): │A:他們今天有沒有問你奇怪的話,你不│ │ │ │13時19分 │0000000000 │ 知道怎麼回答的嗎? │ │ │ │(H11卷第378│B○○ │B:他們知道已經不是你了。 │ │ │ │頁) │ │A:你怎麼知道? │ │ │ │(同份譯文附│受(B): │B:小光說他呢?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A:然後呢? │ │ │ │第79頁、H11 │W○○ │B:我就說你家裡有事情。 │ │ │ │卷第253頁、 │ │A:是喔,他沒有說什麼吧。 │ │ │ │H13卷第580頁│ │B:沒有阿。 │ │ │ │反面) │ │A:我怕被他罵。 │ │ │ │ │ │B:他就跟睏寶講你現在翅膀硬了,他要│ │ │ │ │ │ 把你折斷。 │ │ │ │ │ │A:你幹麻讓他發現。 │ │ │ │ │ │B:他已經知道聲音不像了,他說你換人│ │ │ │ │ │ 也沒有跟他講,睏寶說他笑笑的講。│ │ │ │ │ │A:我在跟他講。 │ │ │ │ │ │B:好。 │ │ ├──┼──────┼───────┼─────────────────┼───────┤ │120 │101年7月9日 │發(A): │A:你在哪? │ │ │ │15時35分 │0000000000 │B:要回去了。 │ │ │ │(H11卷第378│B○○ │A:他們要你關機了嗎? │ │ │ │頁) │ │B:還沒。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他也還沒說好了?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還沒。 │ │ │ │卷第253頁) │黃○○ │A:你們一直害我被罵。 │ │ │ │ │ │B:他也在罵我們兩個。 │ │ │ │ │ │A:等一下你們就不要在跟他多說什麼,│ │ │ │ │ │ 就直接回來,你那邊有7嗎? │ │ │ │ │ │B:對阿。 │ │ │ │ │ │A:掰掰。 │ │ ├──┼──────┼───────┼─────────────────┼───────┤ │121 │101年7月11日│發(A): │A:你在哪? │ │ │ │0時40分 │0000000000 │B:我在南崁。 │ │ │ │(H11卷第379│B○○ │A:你那個朋友呢? │ │ │ │頁) │ │B:他在家吧。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有跟他連絡嗎?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有。 │ │ │ │卷第253頁) │林佳興 │A:明天七點半以前就要到。 │ │ │ │ │ │B:到你家? │ │ │ │ │ │A:對阿,如果你怕睡過頭你就先來我家│ │ │ │ │ │ 。 │ │ │ │ │ │B:好。 │ │ ├──┼──────┼───────┼─────────────────┼───────┤ │122 │101年7月11日│發(A): │A:你在哪? │ │ │ │8時31分 │0000000000 │B:在車上。 │ │ │ │(H11卷第379│B○○ │A:你和小寶喔? │ │ │ │頁) │ │B:對阿。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沒事了。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掰掰。 │ │ │ │卷第253頁) │林佳興 │ │ │ ├──┼──────┼───────┼─────────────────┼───────┤ │123 │101年7月13日│發(A): │A:你在哪裡? │ │ │ │13時1分 │0000000000 │B:土城。 │ │ │ │(H11卷第379│B○○ │A:用你最快速度到板橋。 │ │ │ │頁) │ │B:板橋哪裡?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反正他剛剛跟我講說用最快速度到板│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橋,我也不知道。 │ │ │ │第99頁、H11 │癸○○ │B:好。 │ │ │ │卷第254頁) │ │ │ │ ├──┼──────┼───────┼─────────────────┼───────┤ │124 │101年7月13日│發(A): │A:多久到? │ │ │ │13時5分 │0000000000 │B:還有一公里。 │ │ │ │(H11卷第379│B○○ │A:板橋火車站。 │ │ │ │頁) │ │B:好。 │ │ │ │ │受(B): │A:我先用我的跟你講。 │ │ │ │ │0000000000 │B:好。 │ │ │ │ │癸○○ │ │ │ ├──┼──────┼───────┼─────────────────┼───────┤ │125 │101年7月13日│發(A): │A:你快到了嗎? │ │ │ │13時12分 │0000000000 │B:還有300公尺。 │ │ │ │(H11卷第379│B○○ │A:等一下你到了你用那個跟我講附近有│ │ │ │頁) │ │ 什麼目標,我叫他過去找你。 │ │ │ │ │受(B): │B:好。 │ │ │ │ │0000000000 │ │ │ │ │ │癸○○ │ │ │ ├──┼──────┼───────┼─────────────────┼───────┤ │126 │101年7月16日│發(A): │A:記得提早來,7點半就要到了。 │ │ │ │1時42分 │0000000000 │B:這麼早。 │ │ │ │(H11卷第380│B○○ │A:因為你還要叫我起來還有他。 │ │ │ │頁) │ │B:好。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癸○○ │ │ │ ├──┼──────┼───────┼─────────────────┼───────┤ │127 │101年7月16日│發(A): │A:在哪? │ │ │ │8時22分 │0000000000 │B:板橋。 │ │ │ │(H11卷第380│B○○ │A:你有跟他在一起嗎? │ │ │ │頁) │ │B:他出去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這樣可能有。 │ │ │ │於筆錄:H11 │0000000000 │B:好。 │ │ │ │卷第254頁) │許志瑋 │ │ │ ├──┼──────┼───────┼─────────────────┼───────┤ │128 │101年7月16日│發(A): │A:好了沒? │ │ │ │12時19分 │0000000000 │B:我要走進去了。 │ │ │ │(H11卷第380│B○○ │A:你一走進去就看到他了嗎? │ │ │ │頁) │ │B:對阿,你就跟他們說好了。 │ │ │ │ │受(B): │A:好。 │ │ │ │ │0000000000 │ │ │ │ │ │癸○○ │ │ │ ├──┼──────┼───────┼─────────────────┼───────┤ │129 │101年7月16日│發(B): │B:你打給魔王(音譯)說我今天沒有要│ │ │ │12時35分 │0000000000 │ 做了。 │ │ │ │(H11卷第381│癸○○ │A:為什麼? │ │ │ │頁) │ │B:我跑起來像乞丐一樣,連跑都不能跑│ │ │ │ │受(A): │ 。 │ │ │ │ │0000000000 │A:好,我跟他講。 │ │ │ │ │B○○ │ │ │ ├──┼──────┼───────┼─────────────────┼───────┤ │130 │101年7月16日│發(A): │A:你在哪邊? │ │ │ │12時45分 │0000000000 │B:板橋。 │ │ │ │(H11卷第381│B○○ │A:我用那個跟你講。 │ │ │ │頁) │ │B:好。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131 │101年7月16日│發(A): │A:有看到嗎? │ │ │ │13時33分 │0000000000 │B:有。 │ │ │ │(H11卷第381│B○○ │A:你先到那邊,我在告訴你正確地址。│ │ │ │頁) │ │B:好。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你叫旁邊那個先陪著你。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B:好。 │ │ │ │第100頁) │癸○○ │ │ │ ├──┼──────┼───────┼─────────────────┼───────┤ │132 │101年7月16日│發(B): │B:現在要回去了喔。 │ │ │ │14時47分 │0000000000 │A:3點整在回來。 │ │ │ │(H11卷第381│癸○○ │B:現在下大雨,打雷你沒有聽到。 │ │ │ │頁) │ │A:好啦。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B○○ │ │ │ ├──┼──────┼───────┼─────────────────┼───────┤ │133 │101年7月16日│發(B): │B:你是? │ │ │ │16時33分 │0000000000 │A:郭奶。 │ │ │ │(H11卷第381│許志瑋 │B:我剛回來桃園。 │ │ │ │頁) │ │A:我晚一點去桃園找你。 │ │ │ │ │受(A): │B:我應該沒有繼續弄了喔。 │ │ │ │ │0000000000 │A:為什麼? │ │ │ │ │B○○ │B:不太想弄這個。 │ │ │ │ │ │A:我晚一點在去找你。 │ │ │ │ │ │B:好。 │ │ ├──┼──────┼───────┼─────────────────┼───────┤ │134 │101年7月17日│發(A): │A:你打給你那個朋友一下好不好? │ │ │ │9時8分 │0000000000 │B:他手機沒有開機。 │ │ │ │(H11卷第381│B○○ │A:這樣怎麼打給他? │ │ │ │至382頁) │ │B:他7點半打給我我沒有接到。 │ │ │ │ │受(B): │A:他沒有出門。 │ │ │ │ │0000000000 │B:你怎麼知道? │ │ │ │ │K○○ │A:他手機沒開,我被扣5000了。 │ │ │ │ │ │B:是喔。 │ │ │ │ │ │A:你幫我找他一下。 │ │ ├──┼──────┼───────┼─────────────────┼───────┤ │135 │101年7月17日│發(A): │A:你在哪邊? │ │ │ │11時42分 │0000000000 │B:我在消防局這邊。 │ │ │ │(H11卷第382│B○○ │A:哪邊?這樣我要怎麼講? │ │ │ │頁) │ │B:你就往火車站那邊。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好,我看怎麼樣在打給你。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136 │101年7月17日│發(A): │B:你坐車了喔? │ │ │ │12時3分 │0000000000 │A:對啊。 │ │ │ │(H11卷第382│B○○ │B:你上來到8樓。 │ │ │ │頁) │ │A:好、拜拜。 │ │ │ │(同份譯文附│受(B): │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137 │101年7月17日│發(A): │B:你上來8樓了嗎? │ │ │ │12時15分 │0000000000 │A:對啊。 │ │ │ │(H11卷第382│B○○ │B:你上來9樓廁所,你坐手扶梯上來, │ │ │ │頁) │ │ 往左手邊走就看到了。 │ │ │ │(同份譯文附│受(B): │A:掰。 │ │ │ │於筆錄:H2卷│0000000000 │ │ │ │ │第100頁) │癸○○ │ │ │ └──┴──────┴───────┴─────────────────┴───────┘ (以下為簡訊內容) ┌──┬──────┬───────┬─────────────────┬────┐ │編號│ 時間 │通話電話號碼、│簡訊譯文 │附註 │ │ │(所在卷頁)│通話人 │ │ │ ├──┼──────┼───────┼─────────────────┼────┤ │138 │101年4月25日│發(B): │??我在夕址。 │ │ │ │12時14分 │0000000000 │ │ │ │ │(H24卷第66 │宙○○ │ │ │ │ │頁) │ │ │ │ │ │ │受(A): │ │ │ │ │ │0000000000 │ │ │ │ │ │卯○○ │ │ │ ├──┼──────┼───────┼─────────────────┼────┤ │139 │101年4月25日│發(A): │你在什麼路機號。 │ │ │ │12時16分 │0000000000 │ │ │ │ │(H24卷第66 │卯○○ │ │ │ │ │頁) │ │ │ │ │ │ │受(B): │ │ │ │ │ │0000000000 │ │ │ │ │ │宙○○ │ │ │ ├──┼──────┼───────┼─────────────────┼────┤ │140 │101年5月16日│發(A): │A:晚點你跟你那朋友講,要影印雙證件│ │ │ │8時47分 │0000000000 │ 給我們,還有以後遲到睡過頭,都是│ │ │ │(H11卷第343│B○○ │ 藉口,這次沒事,下次在犯就是要扣│ │ │ │頁;同份譯文│ │ 錢。 │ │ │ │附於H12卷第 │受(B): │ │ │ │ │386頁) │0000000000 │ │ │ │ │ │酉○○ │ │ │ └──┴──────┴───────┴─────────────────┴────┘ 附表五 卷內現場監視器翻攝畫面、警方搜證畫面: ┌──┬─────┬───────┬────┬───┬─────────────────┐ │編號│畫面時間、│卷證出處 │相關之犯│畫面所│指認之相關供述證據 │ │ │地點 │ │罪事實編│攝之犯│ │ │ │ │ │號(被害│罪行為│ │ │ │ │ │人) │人 │ │ ├──┼─────┼───────┼────┼───┼─────────────────┤ │1 │101年3月15│H14卷第766-769│編號2(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8時45分 │頁;相同資料亦│G○○)│L○○│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G○○於│ │ │、台北市士│附於H16卷第55 │ │ │ 101年03月1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林區中山北│頁、72-75頁、 │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路7段20號 │H17卷第148-153│ │ │ 車手是L○○(比較矮的那個)跟林│ │ │前(舊台新│頁、H19卷第112│ │ │ 傑文(背包包)兩人」(見B3卷第48│ │ │銀行) │-116頁、H20卷 │ │ │ 頁反面)。 │ │ │ │第149-153頁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承上,監視錄影畫面之嫌│ │ │ │ │ │ │ 犯A、B分別為何?《如附件》A是許 │ │ │ │ │ │ │ 展銜、B是我本人」(見H12卷第524 │ │ │ │ │ │ │ 頁)、「(問:被害人G○○於101 │ │ │ │ │ │ │ 年03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 │ │ │ │ │ │ │ 林區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 │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 │ │ │ │ │ │ 段的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 │ │ │ │ │ │ │ 山北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 │ │ │ │ │ │ 臺幣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否│ │ │ │ │ │ │ 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跟卯○○。是│ │ │ │ │ │ │ 卯○○拿錢,我是把風而已」(見B3│ │ │ │ │ │ │ 卷第59頁反面)。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 │ │ │ │ │ │ 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住處 │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的│ │ │ │ │ │ │ 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山北 │ │ │ │ │ │ │ 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臺幣│ │ │ │ │ │ │ 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你是指揮│ │ │ │ │ │ │ 何人前往取款?是大陸機房叫卯○○│ │ │ │ │ │ │ 去取款」(見H11卷第26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 │ │ │ │ │ │ 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住處 │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的│ │ │ │ │ │ │ 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山北 │ │ │ │ │ │ │ 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臺幣│ │ │ │ │ │ │ 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我無誤」(見B3卷第│ │ │ │ │ │ │ 81頁及反面)、「(問:(提示101 │ │ │ │ │ │ │ 年度聲拘152號卷第112頁到116頁) │ │ │ │ │ │ │ 當時監視器有拍到兩人,何人是你?│ │ │ │ │ │ │ 照片嫌犯A是我,照片嫌犯B是L○○│ │ │ │ │ │ │ 」(見B3卷第96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5日8時45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 │ │ │ │ │ │ │ 中山北路七段14巷63弄14號3樓住處 │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當日前往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的│ │ │ │ │ │ │ 郵局提款後,於9時40分許在中山北 │ │ │ │ │ │ │ 路七段20號舊台新銀行附近將新臺幣│ │ │ │ │ │ │ 10萬元交付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L○○跟卯○○」(│ │ │ │ │ │ │ 見B3卷第70頁反面)、「(問:(提│ │ │ │ │ │ │ 示同卷第769頁)該照片中之二人各 │ │ │ │ │ │ │ 是何人?上面照片中之人是卯○○,│ │ │ │ │ │ │ 下面是L○○」(見G1卷第114頁) │ │ │ │ │ │ │ 。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G○○於│ │ │ │ │ │ │ 101年03月1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 │ │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 車手是卯○○(背包包)跟L○○(比 │ │ │ │ │ │ │ 較矮的那個)兩人」(見B3卷第56頁 │ │ │ │ │ │ │ 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G○○於101年03 │ │ │ │ │ │ │ 月16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穿長褲│ │ │ │ │ │ │ 、背包包的有像卯○○,另1個我不 │ │ │ │ │ │ │ 知道是何人」(見H13卷第643頁反面│ │ │ │ │ │ │ )。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769頁)該 │ │ │ │ │ │ │ 頁中二張照片穿越行人穿越行人穿越│ │ │ │ │ │ │ 道的二人各是何人?上面照片是林傑│ │ │ │ │ │ │ 文,下方照片是L○○」(見G1卷第│ │ │ │ │ │ │ 90頁)。 │ ├──┼─────┼───────┼────┼───┼─────────────────┤ │2 │101年3月19│H14卷第773頁;│編號3(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1時許、│相同資料亦附於│地○○)│ │ :「(問:被害人地○○於101年03 │ │ │八德路4段 │H17卷第146頁反│ │ │ 月19日9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 │ │ │91巷(中崙│面、H19卷第106│ │ │ 東路五段405號3樓之7住處內,接獲 │ │ │高中旁) │頁、H20卷第143│ │ │ 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 │ │ │頁、H22卷第52 │ │ │ 日將新臺幣80萬元放置在中崙高中(│ │ │ │頁 │ │ │ 八德路四段91巷)附近的某台汽車底│ │ │ │ │ │ │ 下,本次款項你是指揮何人所前往取│ │ │ │ │ │ │ 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今年的│ │ │ │ │ │ │ 2月到5月間我所知道車手就只有林傑│ │ │ │ │ │ │ 文、宙○○、L○○等3人,這應該 │ │ │ │ │ │ │ 是他們其中一人」(見H11卷第268頁│ │ │ │ │ │ │ )。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提示同聲拘卷106頁) │ │ │ │ │ │ │ 該頁上方照片右邊之人是何人?很像│ │ │ │ │ │ │ 是我,但是我不確定」(見B3卷第96│ │ │ │ │ │ │ 頁)、「(問:(提示八德分局警卷│ │ │ │ │ │ │ 四第773頁),該頁照片上劃箭頭之 │ │ │ │ │ │ │ 人是何人?是我」、「(問:確認該│ │ │ │ │ │ │ 頁之照片中之人是你?是」、「(問│ │ │ │ │ │ │ :那該頁照片下之人是何人?也是我│ │ │ │ │ │ │ 」(見G1卷第84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提示八德分局卷四第 │ │ │ │ │ │ │ 773頁)該頁二張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 ?應該是卯○○」(見G1卷第113-11│ │ │ │ │ │ │ 4頁)。 │ │ │ │ │ │ │4.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依被害人地○○3 月19 日 │ │ │ │ │ │ │ 上午被詐騙時的現場監視畫面,此犯│ │ │ │ │ │ │ 罪嫌疑人是否為你?《提示A19 卷第│ │ │ │ │ │ │ 106 頁並告以要旨》應該是我」(見│ │ │ │ │ │ │ 本院卷3 第144 頁)。 │ ├──┼─────┼───────┼────┼───┼─────────────────┤ │3 │101年3月21│H14卷第776-779│編號4( │L○○│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1時許、│頁、H15卷第142│巳○○)│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竺伶倩的│ │ │臺北市大同│-143頁;相同資│ │ │ 父親巳○○於101 年03月21日遭詐騙│ │ │區迪化街1 │料亦附於H19卷 │ │ │ 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 │ │段61號(台│第119-120頁、 │ │ │ ?《如附件》車手是L○○」(見B3│ │ │北霞海城隍│H20卷第156-157│ │ │ 卷第48頁反面)。 │ │ │廟) │頁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你是指揮│ │ │ │ │ │ │ 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 │ │ │ │ │ │ 揮,這件是L○○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269頁)、「(問:(提示卷內監 │ │ │ │ │ │ │ 視器翻拍相片)101年3月21日下午在│ │ │ │ │ │ │ 迪化街向被害人取款17萬之人,該人│ │ │ │ │ │ │ 是何人?應該是L○○,因為當時只│ │ │ │ │ │ │ 有宙○○、卯○○和L○○,其他的│ │ │ │ │ │ │ 二人都是很瘦的,照片中的體型應該│ │ │ │ │ │ │ 像是L○○」(見B2卷第155頁)、 │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第776頁)該 │ │ │ │ │ │ │ 頁照片中紅色圈圈之人是何人?這應│ │ │ │ │ │ │ 該是L○○」(見G1卷第90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L○○」(見B3卷第│ │ │ │ │ │ │ 82頁)、「(問:(提示同聲拘卷第│ │ │ │ │ │ │ 119頁及120頁)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照片中的人是L○○」(見B3卷第96│ │ │ │ │ │ │ 頁)、「(問:(提示同警卷第776 │ │ │ │ │ │ │ 和778頁)照片紅色圈圈之人是何人 │ │ │ │ │ │ │ ?二頁照片中之人都是L○○」(見│ │ │ │ │ │ │ G1卷第90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我一個人去拿的」(│ │ │ │ │ │ │ 見B3卷第59頁反面-60頁)、「(問 │ │ │ │ │ │ │ :《提示同警卷第776 、778 頁照片│ │ │ │ │ │ │ )照片中之人是何人?)這是我」(│ │ │ │ │ │ │ 見G1卷第114 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竺伶倩的父親竺孫│ │ │ │ │ │ │ 芳於101年03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於當日將新臺幣17萬元拿到臺北市大│ │ │ │ │ │ │ 同區迪化街一段61號「台北霞海城隍│ │ │ │ │ │ │ 廟」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 │ │ │ │ │ │ 所前往取款?是L○○」(見B3卷第│ │ │ │ │ │ │ 70頁反面)、「(問:(提示同警卷│ │ │ │ │ │ │ 第776、778頁照片)照片中之人是何│ │ │ │ │ │ │ 人?這是L○○」(見G1卷第114頁 │ │ │ │ │ │ │ )。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竺伶倩的│ │ │ │ │ │ │ 父親巳○○於101年03月21日遭詐騙 │ │ │ │ │ │ │ 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 │ │ │ │ │ │ ?(如附件)是L○○」(見B3卷第56│ │ │ │ │ │ │ 頁反面)。 │ │ │ │ │ │ │7.被告L○○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此等101 年3 月21日11時許│ │ │ │ │ │ │ 之監視畫面,其中與被害人巳○○一│ │ │ │ │ │ │ 同行走、取款者為何人?《提示H19 │ │ │ │ │ │ │ 卷第119-120 頁》是我」(見本院卷│ │ │ │ │ │ │ 3 第145 頁)。 │ ├──┼─────┼───────┼────┼───┼─────────────────┤ │4 │101年3月23│H16卷第56頁及 │編號5( │宙○○│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30分│反面;相同資料│R○○)│L○○│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R○○於│ │ │、新北市新│亦附於H14卷第 │ │ │ 101年03月2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莊區中正路│782頁、H16卷第│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694巷1號對│27頁、H19卷第 │ │ │ 車手是宙○○跟L○○(比較矮、講│ │ │面停車格 │124頁、H20卷第│ │ │ 電話)兩人」(見B3卷第48頁反面)│ │ │ │161頁 │ │ │ 。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承上,據被害人R○○筆│ │ │ │ │ │ │ 錄稱當時在取款現場看見一名中等身│ │ │ │ │ │ │ 材,身穿淺色T恤、短髮,背斜背包 │ │ │ │ │ │ │ (警方提示R○○遭詐騙影像),是│ │ │ │ │ │ │ 否為你本人?《如附件》是我本人」│ │ │ │ │ │ │ 、「(問:承上,R○○遭詐騙影像│ │ │ │ │ │ │ 之兩名男子分別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左邊是宙○○、右邊是我本人」(見│ │ │ │ │ │ │ H12卷第524-525頁)、「(問:被害│ │ │ │ │ │ │ 人R○○於101年03月23日12時許, │ │ │ │ │ │ │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 │ │ │ │ │ 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 │ │ │ │ │ │ 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臺幣3萬3千元│ │ │ │ │ │ │ 用塑膠袋包裝拿到住處樓下的某台機│ │ │ │ │ │ │ 車置物箱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 │ │ │ │ │ │ 前往取款?是我跟宙○○去拿的」(│ │ │ │ │ │ │ 見B3卷第60頁)、「(問:(提示同│ │ │ │ │ │ │ 警卷第782頁)該頁上照片中之二人 │ │ │ │ │ │ │ 是否就是你們(宙○○、L○○)二│ │ │ │ │ │ │ 人?是」(見G1卷第114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R○○於101年03 │ │ │ │ │ │ │ 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 │ │ 路694巷1弄2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 │ │ │ │ │ │ 新臺幣3萬3千元用塑膠袋包裝拿到住│ │ │ │ │ │ │ 處樓下的某台機車置物箱放置,本次│ │ │ │ │ │ │ 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 │ │ │ │ │ │ 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L○○、許│ │ │ │ │ │ │ 展銜去拿」(見H11卷第269-270頁)│ │ │ │ │ │ │ 。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R○○於101年03 │ │ │ │ │ │ │ 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 │ │ 路694巷1弄2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 │ │ │ │ │ │ 新臺幣3萬3千元用塑膠袋包裝拿到住│ │ │ │ │ │ │ 處樓下的某台機車置物箱放置,本次│ │ │ │ │ │ │ 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L○○│ │ │ │ │ │ │ 與宙○○去拿」(見B3卷第82頁)、│ │ │ │ │ │ │ 「(問:(提示同聲拘卷第124頁) │ │ │ │ │ │ │ 照片上之二人是何人?是否是徐展銜│ │ │ │ │ │ │ L○○?是」(見B3卷第96-97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示被害人R○○於│ │ │ │ │ │ │ 101年3月23日13時07分許,在新北市│ │ │ │ │ │ │ 新莊區中正路694巷1號及2號的對面 │ │ │ │ │ │ │ 停車格,遭人以其女兒因替友人作保│ │ │ │ │ │ │ ,友人無法償還,要其女兒償還,現│ │ │ │ │ │ │ 其女兒在渠手上且遭打成傷,要被害│ │ │ │ │ │ │ 人R○○交付新台幣(以下同)80萬元│ │ │ │ │ │ │ 贖金之方式,遭詐騙33000元,現場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是否為你本人?照片│ │ │ │ │ │ │ 中另一人為何人?是我本人沒錯,另│ │ │ │ │ │ │ 外一人是L○○」(見H2卷第85頁)│ │ │ │ │ │ │ 、「(問:被害人R○○於101年03 │ │ │ │ │ │ │ 月2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 │ │ 路694巷1弄2號2樓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示,於當日│ │ │ │ │ │ │ 將新臺幣3萬3千元用塑膠袋包裝拿到│ │ │ │ │ │ │ 住處樓下的某台機車置物箱放置,本│ │ │ │ │ │ │ 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葉正│ │ │ │ │ │ │ 康取款的我只是陪L○○去而已」(│ │ │ │ │ │ │ 見B3卷第71頁)、「(問:(提示同│ │ │ │ │ │ │ 警卷第782頁)該頁上照片中之二人 │ │ │ │ │ │ │ 是否就是你們二人(宙○○、L○○│ │ │ │ │ │ │ )?是」(見G1 卷第114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供被害人R○○於│ │ │ │ │ │ │ 101年03月2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 │ │ │ │ │ │ │ ,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 │ │ │ │ │ │ 宙○○(比較高)跟L○○(比較矮、│ │ │ │ │ │ │ 講電話、背包包)兩人」(見B3卷第│ │ │ │ │ │ │ 56頁反面)。 │ │ │ │ │ │ │7.被告L○○、宙○○於本院準備程序│ │ │ │ │ │ │ 時均供稱:「(問:於101 年3 月23│ │ │ │ │ │ │ 日被害人R○○遭詐騙之行為人影像│ │ │ │ │ │ │ 中,其中為何人?《提示H19 卷第 │ │ │ │ │ │ │ 124 頁》是宙○○跟L○○」(見本│ │ │ │ │ │ │ 院卷3 第145 頁) │ ├──┼─────┼───────┼────┼───┼─────────────────┤ │5 │101年3月28│H14卷第786-787│編號6(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12分│頁;相同資料亦│己○○)│宙○○│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新北市鶯│附於H16卷第31-│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歌區鳳吉一│32頁、H17卷第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街17號 │164頁及反面、 │ │ │ (在講電話)跟宙○○(背包包)兩│ │ │ │H19卷第142-143│ │ │ 人」(見B3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 │ │ │頁、H20卷第179│ │ │ 。 │ │ │ │-180頁、H23卷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第44-49頁、H24│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卷第31頁及反面│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 │ │ │ │ │ │ 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 │ │ │ │ │ │ 房指揮,這件是宙○○、卯○○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148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 │ │ │ │ │ │ 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 │ │ │ │ │ │ 房指揮,這件是宙○○、卯○○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270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 │ │ │ │ │ │ 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與宙○○去拿│ │ │ │ │ │ │ 」(見B3卷第82頁反面)。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一│ │ │ │ │ │ │ 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 │ │ │ │ │ │ 為你所前往取款?是卯○○(白色上│ │ │ │ │ │ │ 衣)跟宙○○(背包包)」(見B3卷│ │ │ │ │ │ │ 第60頁反面)。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供稱於101 │ │ │ │ │ │ │ 年3月28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鶯 │ │ │ │ │ │ │ 歌區鳳吉一街17號,遭人以其兒子因│ │ │ │ │ │ │ 替友人作保,友人無法償還,要其兒│ │ │ │ │ │ │ 子償還,現其兒子在渠手上之方式,│ │ │ │ │ │ │ 遭詐騙50萬元,現警方提示現場監視│ │ │ │ │ │ │ 器翻拍照片,照片中之人是否為你本│ │ │ │ │ │ │ 人?另一人為何人?是我本人沒錯。│ │ │ │ │ │ │ 另一人是卯○○」(見H2卷第86頁)│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3月│ │ │ │ │ │ │ 28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 │ │ │ 大仁路6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於當日將│ │ │ │ │ │ │ 新臺幣50萬元拿到新北市鶯歌區鳳吉│ │ │ │ │ │ │ 一街1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 │ │ │ │ │ │ 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卯○○款的我│ │ │ │ │ │ │ 只是陪卯○○去而已」(見B3卷第71│ │ │ │ │ │ │ 頁)、「(問:(提示同卷第142頁 │ │ │ │ │ │ │ 翻拍照片)照片中是否為你與卯○○│ │ │ │ │ │ │ ?是」(見B3卷第42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在講電話)跟宙○○(背包包)兩人│ │ │ │ │ │ │ 」(見B3卷第56頁反面)。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己○○於101年03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上衣│ │ │ │ │ │ │ 車手是卯○○,背包包穿外套的車手│ │ │ │ │ │ │ 是宙○○」(見H13卷第643頁反面)│ │ │ │ │ │ │ 。 │ ├──┼─────┼───────┼────┼───┼─────────────────┤ │6 │101年4月19│H14卷第796-797│編號8(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4時8分 │頁;相同資料亦│T○○)│宙○○│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及14時35分│附於H15卷第152│ │ │ 月19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臺北市信│-153頁、H16卷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許│ │ │義區光復南│第37-38頁、H17│ │ │ 展銜(在講電話)跟卯○○(穿外套│ │ │路550之4號│卷第155-156頁 │ │ │ )兩人」(見B3卷第49頁)。 │ │ │口 │、H19卷第160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161頁、H20卷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第197-198頁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 │ │ │ │ │ │ │ 區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宙○○去拿」(見H11卷第150│ │ │ │ │ │ │ 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 │ │ │ │ │ │ │ 區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宙○○去拿」(見H11卷第271│ │ │ │ │ │ │ -272頁)、「(問:(提示T○○警│ │ │ │ │ │ │ 詢筆錄後附監視器翻拍相片)該二人│ │ │ │ │ │ │ 是何人?第一張穿深色外套是卯○○│ │ │ │ │ │ │ ,因為當時他留長頭髮,第二張穿白│ │ │ │ │ │ │ 色上衣的是徐展銜」(見B2卷第155 │ │ │ │ │ │ │ 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 │ │ │ │ │ │ │ 區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 │ │ │ │ │ │ 都是宙○○拿的。我是陪他去的」 │ │ │ │ │ │ │ (見B3卷第83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基隆路一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 │ │ │ │ │ │ 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 │ │ │ │ │ │ 當日將新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 │ │ │ │ │ │ │ 80萬、第1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區│ │ │ │ │ │ │ 光復南路5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 │ │ │ │ │ │ 卯○○(穿外套)跟宙○○(白色上│ │ │ │ │ │ │ 衣、講電話、背包包)」(見B3卷第│ │ │ │ │ │ │ 60頁反面)。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供稱於101 │ │ │ │ │ │ │ 年4月19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光 │ │ │ │ │ │ │ 復南路458號旁(華南銀行)空地,遭 │ │ │ │ │ │ │ 人以其姪子因替友人作保,友人無法│ │ │ │ │ │ │ 償還,要其姪子償還,現其姪子在渠│ │ │ │ │ │ │ 手上之方式,分別遭詐騙80萬、20萬│ │ │ │ │ │ │ 元,現警方提示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照片中之人是否為你本人?另一人│ │ │ │ │ │ │ 為何人?是我本人沒錯。另一人為林│ │ │ │ │ │ │ 傑文」(見H2卷第86-87頁)、「( │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4月19日14│ │ │ │ │ │ │ 時3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 │ │ │ │ │ │ 段364巷20號8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日將新│ │ │ │ │ │ │ 臺幣100萬元分兩次(第1次80萬、第1│ │ │ │ │ │ │ 次20萬)拿到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5│ │ │ │ │ │ │ 50之4號附近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 │ │ │ │ │ │ │ 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我跟林傑│ │ │ │ │ │ │ 文去拿錢的,第1次卯○○拿80萬元 │ │ │ │ │ │ │ 、第2次我拿20萬元」(見B3卷第71 │ │ │ │ │ │ │ 頁反面)、「(問:(提示同卷160 │ │ │ │ │ │ │ 、161頁照片)照片中各是何人?160│ │ │ │ │ │ │ 頁的照片中之人是我,161頁的人是 │ │ │ │ │ │ │ 卯○○」(見B3卷第42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宙○○(│ │ │ │ │ │ │ 在講電話、背包包)跟卯○○(穿外│ │ │ │ │ │ │ 套)兩人」(見B3卷第56頁反面)。│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T○○於101年04 │ │ │ │ │ │ │ 月19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外套車手│ │ │ │ │ │ │ 是卯○○,背包包講電話的車手是許│ │ │ │ │ │ │ 展銜」(見H13卷第643頁反面)。 │ ├──┼─────┼───────┼────┼───┼─────────────────┤ │7 │101年4月24│H17卷第170頁、│編號9( │宙○○│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0時許、│H23卷第56頁 │陳孟華)│ │ :「(問:被害人陳孟華於101年04 │ │ │0000000000│ │ │ │ 月24日10時許,在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0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 │ │ │ │ │ │ │ 團指示,於當日在住處樓下將華南│ │ │ │ │ │ │ 銀行存摺及印章交付車手,車手持存│ │ │ │ │ │ │ 摺、印章至中正區重慶南路華南銀行│ │ │ │ │ │ │ 營業部提領新臺幣26萬元,本次款項│ │ │ │ │ │ │ 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 │ │ │ │ │ │ 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宙○○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272 頁 )。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陳孟華於101年04 │ │ │ │ │ │ │ 月24日10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羅斯│ │ │ │ │ │ │ 福路一段133之1號12樓住處內,接獲│ │ │ │ │ │ │ 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於當│ │ │ │ │ │ │ 日在住處樓下將華南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 交付車手,車手持存摺、印章至中正│ │ │ │ │ │ │ 區重慶南路華南銀行營業部提領新臺│ │ │ │ │ │ │ 幣26萬元,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不是,是宙○○去拿的」(見│ │ │ │ │ │ │ B3卷第83頁反面)。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陳孟華於101年04 │ │ │ │ │ │ │ 月24日10時許,在000000000000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於當日在住處樓下將華南銀行存│ │ │ │ │ │ │ 摺及印章交付車手,車手持存摺、印│ │ │ │ │ │ │ 章至中正區重慶南路華南銀行營業部│ │ │ │ │ │ │ 提領新臺幣26萬元,本次款項是否為│ │ │ │ │ │ │ 你所前往取款?是我去拿的」(見B3│ │ │ │ │ │ │ 卷第71頁反面-72頁)。 │ │ │ │ │ │ │ │ │ │ │ │ │ │ │ ├──┼─────┼───────┼────┼───┼─────────────────┤ │8 │101年4月25│H14卷第806頁;│編號10 │宙○○│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0時許、│相同資料亦附於│(P○○│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0000000000│H15卷第166頁、│) │ │ 月2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H16卷第42頁、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許│ │ │ │H19卷第174頁、│ │ │ 展銜」(見B3卷第49頁)。 │ │ │ │H20卷第211頁、│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H23卷第26頁反 │ │ │ :「(問:警方提示警方提示車手前│ │ │ │面、H24卷第26 │ │ │ 往取款之監視影像(如附件)是否正│ │ │ │頁 │ │ │ 確?正確是宙○○」(見H11卷第151│ │ │ │ │ │ │ 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 │ │ │ │ 月25日09時4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先到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2 │ │ │ │ │ │ │ 號臺灣銀行領錢後,再於大安區建國│ │ │ │ │ │ │ 南路二段11巷2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 │ │ │ │ │ │ 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 │ │ │ │ │ │ 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宙○○去│ │ │ │ │ │ │ 拿」(見H11卷第273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 │ │ │ │ 月25日09時4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先到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2 │ │ │ │ │ │ │ 號臺灣銀行領錢後,再於大安區建國│ │ │ │ │ │ │ 南路二段11巷27號前交付給車手,本│ │ │ │ │ │ │ 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宙○│ │ │ │ │ │ │ ○拿的」(見B3卷第84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供稱於101 │ │ │ │ │ │ │ 年4月25日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建國│ │ │ │ │ │ │ 南路2段11巷27號,遭人以其女兒因 │ │ │ │ │ │ │ 替友人作保80萬元,友人無法償還,│ │ │ │ │ │ │ 要其女兒負責,現其女兒在渠手上之│ │ │ │ │ │ │ 方式,遭詐騙40萬元,現警方提示現│ │ │ │ │ │ │ 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照片中之人是否│ │ │ │ │ │ │ 為你本人?是我本人沒錯。」(見H2│ │ │ │ │ │ │ 卷第87頁)、「(問:被害人P○○│ │ │ │ │ │ │ 於101年4月25日09時40分許,在臺北│ │ │ │ │ │ │ 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5 │ │ │ │ │ │ │ 樓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 │ │ │ │ │ │ 集團指示,先到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 │ │ │ │ │ │ 132號臺灣銀行領錢後,再於大安區 │ │ │ │ │ │ │ 建國南路二段11巷27號前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 │ │ │ │ │ │ 我拿的」(見B3卷第72頁)、「(問│ │ │ │ │ │ │ :同一天上午有無在建國南路2段11 │ │ │ │ │ │ │ 巷27號取款40萬?有。問:(提示同│ │ │ │ │ │ │ 卷內翻拍照片)照片中之人是否是你│ │ │ │ │ │ │ ?是」(見B3卷第43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P○○於101年04 │ │ │ │ │ │ │ 月2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宙○○ │ │ │ │ │ │ │ 」(見B3卷第56頁反面-57頁)。 │ │ │ │ │ │ │ │ │ │ │ │ │ │ │ ├──┼─────┼───────┼────┼───┼─────────────────┤ │9 │101年5月14│H14卷第845-849│編號14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許、│頁 │(V○○│丑○○│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新北市板橋│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區府中路與│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穿長│ │ │明德街口 │ │ │ │ 褲、背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 │ │ │ │ │ │ 戴眼鏡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 │ │ │ │ │ │ 49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14時4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先到板橋區府中路的臺灣銀│ │ │ │ │ │ │ 行領錢後,再將新臺幣92萬元放置於│ │ │ │ │ │ │ 板橋區府中路與明德街口的一臺機車│ │ │ │ │ │ │ 腳踏板上,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其│ │ │ │ │ │ │ 中一個車手是林傑文」(見H11卷第 │ │ │ │ │ │ │ 153 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14時4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先到板橋區府中路的臺灣銀│ │ │ │ │ │ │ 行領錢後,再將新臺幣92萬元放置於│ │ │ │ │ │ │ 板橋區府中路與明德街口的一臺機車│ │ │ │ │ │ │ 腳踏板上,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 │ │ │ │ │ │ 件是卯○○、周皓哲去拿」(見H11 │ │ │ │ │ │ │ 卷第276頁)、「(問:(提示同卷 │ │ │ │ │ │ │ 第847到891照片)照片中站著是何人│ │ │ │ │ │ │ ?847頁穿白色上衣黑短褲是丑○ │ │ │ │ │ │ │ ○,848頁的是卯○○」(見B4 卷第│ │ │ │ │ │ │ 48頁)、「(問:(提示同警卷第845│ │ │ │ │ │ │ 到849頁)上述照片中,845頁照片中 │ │ │ │ │ │ │ 的二個圈圈之人各為何人?穿白色衣│ │ │ │ │ │ │ 服的應該是卯○○,另一個頭被擋住│ │ │ │ │ │ │ 不知道是何人」(見G1卷第86-87頁 │ │ │ │ │ │ │ )。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14時4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先到板橋區府中路的臺灣銀│ │ │ │ │ │ │ 行領錢後,再將新臺幣92萬元放置於│ │ │ │ │ │ │ 板橋區府中路與明德街口的一臺機車│ │ │ │ │ │ │ 腳踏板上,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不是我拿的是另一個車手拿的│ │ │ │ │ │ │ ,當天我只是陪他去」(見B3卷第85│ │ │ │ │ │ │ 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穿長褲│ │ │ │ │ │ │ 、背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戴│ │ │ │ │ │ │ 眼鏡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60│ │ │ │ │ │ │ 頁反面-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 (如附件)車手穿長 │ │ │ │ │ │ │ 褲、背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 │ │ │ │ │ │ 戴眼鏡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 │ │ │ │ │ │ 73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長褲、背│ │ │ │ │ │ │ 包包的卯○○,另外穿短褲、戴眼鏡│ │ │ │ │ │ │ 我不清楚是何人」(見B3卷第57頁)│ │ │ │ │ │ │ 。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V○○於101年05 │ │ │ │ │ │ │ 月16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長褲背包│ │ │ │ │ │ │ 包的車手是卯○○,另外1個穿短褲 │ │ │ │ │ │ │ 的車手我不認識」(見H13卷第643頁│ │ │ │ │ │ │ 反面)。 │ ├──┼─────┼───────┼────┼───┼─────────────────┤ │10 │101年5月21│H14卷第855-856│編號15 │戊○○│1.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日14時50分│頁 │(宇○○│ │ :「(問:被害人宇○○於101年05 │ │ │許、新北市│ │) │ │ 月21日11時許,在000000000000住處│ │ │新店區北新│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路福華大廈│ │ │ │ 示,將新臺幣7萬元拿到新店區北新 │ │ │旁巷口 │ │ │ │ 路上福華大廈旁的巷口交付車手,本│ │ │ │ │ │ │ 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 │ │ │ │ │ │ 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戊○○去│ │ │ │ │ │ │ 拿」(見H11卷第154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宇○○於101年05 │ │ │ │ │ │ │ 月21日11時許,在000000000000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7萬元拿到新店區北新 │ │ │ │ │ │ │ 路上福華大廈旁的巷口交付車手,本│ │ │ │ │ │ │ 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 │ │ │ │ │ │ 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戊○○去│ │ │ │ │ │ │ 拿」(見H11卷第277頁)、「(問:│ │ │ │ │ │ │ (提示同警卷第855 、856頁)照片 │ │ │ │ │ │ │ 中之人,這是戊○○?是」(見G1卷│ │ │ │ │ │ │ 第8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宇○○於101年05 │ │ │ │ │ │ │ 月21日11時許,在000000000000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7萬元拿到新店區北新 │ │ │ │ │ │ │ 路上福華大廈旁的巷口交付車手,本│ │ │ │ │ │ │ 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戊○○│ │ │ │ │ │ │ 去拿的」(見B3卷第85頁反面)、「│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第 │ │ │ │ │ │ │ 855、856頁)照片中之人是何人?這│ │ │ │ │ │ │ 是戊○○」(見G1卷第87頁)。 │ │ │ │ │ │ │ │ ├──┼─────┼───────┼────┼───┼─────────────────┤ │11 │101年5月24│H14卷第869-870│編號18 │戊○○│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許、│頁 │(N○○│ │ :「(問:被害人N○○於101年05 │ │ │0000000000│ │) │ │ 月24日15時4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3萬元拿到林口區 │ │ │ │ │ │ │ 中山路97巷10號前交付給車手,本次│ │ │ │ │ │ │ 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 │ │ │ │ │ │ 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戊○○去拿│ │ │ │ │ │ │ 」(見H11卷第279頁)。 │ │ │ │ │ │ │ │ ├──┼─────┼───────┼────┼───┼─────────────────┤ │12 │101年5月31│H14卷第884-886│編號21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0時許、│頁 │(O○○│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祈北市板橋│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區莒光路15│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林│ │ │巷7之1號舊│ │ │ │ 傑文」(見B3卷第49頁)。 │ │ │衣回收箱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10時1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先到板橋區文化路二段80號│ │ │ │ │ │ │ 華南銀行提領新臺幣50萬元之後,再│ │ │ │ │ │ │ 將新臺幣50萬元拿到莒光路15巷7之1│ │ │ │ │ │ │ 號舊衣回收箱後放置,本次款項是你│ │ │ │ │ │ │ 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 │ │ │ │ │ │ 房指揮,這件是林傑文去拿」(見 │ │ │ │ │ │ │ H11 卷第157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10時1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先到板橋區文化路二段80號│ │ │ │ │ │ │ 華南銀行提領新臺幣50萬元之後,再│ │ │ │ │ │ │ 將新臺幣50萬元拿到莒光路15巷7之1│ │ │ │ │ │ │ 號舊衣回收箱後放置,本次款項是你│ │ │ │ │ │ │ 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 │ │ │ │ │ │ 房指揮,這件是林傑文去拿」(見 │ │ │ │ │ │ │ H11 卷第281頁)、「(問:(提示 │ │ │ │ │ │ │ 同警卷第885、886頁)卷內照片中綠│ │ │ │ │ │ │ 色圈圈之人為何人?這是卯○○」(│ │ │ │ │ │ │ 見G1卷第8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10時1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先到板橋區文化路二段80號華南銀│ │ │ │ │ │ │ 行提領新臺幣50萬元之後,再將新臺│ │ │ │ │ │ │ 幣50萬元拿到莒光路15巷7之1號舊衣│ │ │ │ │ │ │ 回收箱後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 │ │ │ │ │ │ 前往取款?是我去拿的」(見B3卷第│ │ │ │ │ │ │ 86頁反面)、「(問:(提示同警卷│ │ │ │ │ │ │ 第885、886頁)卷內照片中綠色圈圈│ │ │ │ │ │ │ 之人為何人?這是我」(見G1卷第87│ │ │ │ │ │ │ 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57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O○○於101年05 │ │ │ │ │ │ │ 月31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 │ │ │ │ │ ├──┼─────┼───────┼────┼───┼─────────────────┤ │13 │101年6月5 │H14卷第893-896│編號22 │不詳姓│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6時30分│頁 │(呂彭秋│名年籍│ :「(問:(提示八德分局警卷第89│ │ │許、臺北市│ │英) │之成年│ 6頁)照片中有箭頭及圓圈之人各是 │ │ │松山區八德│ │ │共犯 │ 何人?應該下面照片中的是丑○○,│ │ │路四段101 │ │ │ │ 他有戴眼鏡。另外一個我不知道是何│ │ │號前 │ │ │ │ 人」(見B4卷第48頁)、「(問:(│ │ │ │ │ │ │ 提示八德分局警卷896頁)下方照片 │ │ │ │ │ │ │ 中紅圈內之人為何人?是否是丑○○│ │ │ │ │ │ │ 還是何人?)不是K○○,帶眼鏡的│ │ │ │ │ │ │ 話應該是丑○○」(見G1卷第86頁)│ │ │ │ │ │ │ 。 │ │ │ │ │ │ │2.被告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被害人壬○○○於101 年06│ │ │ │ │ │ │ 月05日16時2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7萬元拿到松山區 │ │ │ │ │ │ │ 八德路四段91巷1號旁的花圃內放置 │ │ │ │ │ │ │ 之案件,其現場監視畫面,所拍攝之│ │ │ │ │ │ │ 車手為何人?《提示H14卷895、896 │ │ │ │ │ │ │ 頁供辨認》應該是丑○○,可是因為│ │ │ │ │ │ │ 影像不清楚,所以我無法完全肯定」│ │ │ │ │ │ │ (見本院卷3第149頁)。 │ │ │ │ │ │ │3.被告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因為圖片上的人有戴眼鏡,所以我│ │ │ │ │ │ │ 才會說可能是丑○○」;「不過依照│ │ │ │ │ │ │ 這個監聽譯文(即附表四編號48-50 │ │ │ │ │ │ │ )看來應該丑○○在6 月份就沒有再│ │ │ │ │ │ │ 做了。所以後面二件應該不是丑○○│ │ │ │ │ │ │ 去取款的」(見本院卷5 第17頁)。│ │ │ │ │ │ │ │ ├──┼─────┼───────┼────┼───┼─────────────────┤ │14 │101年6月7 │H14卷第903-904│編號23 │不詳姓│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4時許、│頁 │(Q○○│名年籍│ :「(問:(提示同卷第903頁照片 │ │ │三民路3巷 │ │) │之成年│ )照片中之二人各是何人?應該是周│ │ │內機車格 │ │ │共犯 │ 皓哲,穿白色橫條紋T恤是丑○○, │ │ │ │ │ │ │ 上面那個我不知道是何人」(見B4卷│ │ │ │ │ │ │ 第48頁);「(問:(提示八德分局│ │ │ │ │ │ │ 警卷四903 頁)該照片中各是何人?│ │ │ │ │ │ │ 上面照片之人應該是K○○,另外一│ │ │ │ │ │ │ 個應該是K○○介紹進來的人」、「│ │ │ │ │ │ │ (問:是否就是D○○?是」(見G1│ │ │ │ │ │ │ 卷第86頁)。 │ │ │ │ │ │ │2.B○○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先後供稱:│ │ │ │ │ │ │ 「我不認識」;「不會是K○○及陳│ │ │ │ │ │ │ 彥奇,因為他們都是七月之後才來做│ │ │ │ │ │ │ 車手的。穿白色橫條紋T 恤可能是周│ │ │ │ │ │ │ 皓哲,雖然臉不太清楚,可是我當時│ │ │ │ │ │ │ (即前揭警局詢問時)用時間來推算│ │ │ │ │ │ │ ,應該是丑○○」;「依照監聽譯文│ │ │ │ │ │ │ (按即附表四編號48-50 )所示,周│ │ │ │ │ │ │ 皓哲應該沒有做那麼久,因為在譯文│ │ │ │ │ │ │ 中有提到酉○○要再找一個人給我 │ │ │ │ │ │ │ ,不過酉○○之後並沒有真的找到另│ │ │ │ │ │ │ 一個人給我,而在5 月21日我們對話│ │ │ │ │ │ │ 之後,就101 年6 月5 日、7 日的這│ │ │ │ │ │ │ 二件應該不是丑○○去做的」(見本│ │ │ │ │ │ │ 院5 第16- 17頁)。 │ ├──┼─────┼───────┼────┼───┼─────────────────┤ │15 │101年6月15│H14卷第912-913│編號24 │簡○凱│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1時許、│頁 │(玄○○│ │ :「(問:被害人玄○○於101年06 │ │ │0000000000│ │ │ │ 月15日11時許,在000000000000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3萬元及金項鍊1條拿到│ │ │ │ │ │ │ 住處樓下某機車上放置,本次款項是│ │ │ │ │ │ │ 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 │ │ │ │ │ │ 機房指揮,這件是簡○凱去拿」(見│ │ │ │ │ │ │ H11卷第283頁)、「(問:(提示同│ │ │ │ │ │ │ 警卷912頁)卷內照片中之人是何人 │ │ │ │ │ │ │ ?簡○凱」(見G1卷第86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玄○○於101年06 │ │ │ │ │ │ │ 月15日11時許,在000000000000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3萬元及金項鍊1條拿到│ │ │ │ │ │ │ 住處樓下某機車上放置,本次款項是│ │ │ │ │ │ │ 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簡○凱去拿的│ │ │ │ │ │ │ 」(見B3卷第87頁 │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912頁) │ │ │ │ │ │ │ 卷內照片中之人是何人?簡○凱」(│ │ │ │ │ │ │ 見G1卷第86頁)。 │ │ │ │ │ │ │ │ │ │ │ │ │ │ │ ├──┼─────┼───────┼────┼───┼─────────────────┤ │16 │101年6月20│H14卷第931-933│編號26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50分│頁;相同資料亦│(申○○│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臺北市內│附於H15卷第191│)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湖區東湖路│-192頁、H19卷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林│ │ │115號停車 │第226-227頁、 │ │ │ 傑文」(見B3卷第49頁)。 │ │ │場出口樓梯│H20卷第263-264│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間 │頁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12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內湖區│ │ │ │ │ │ │ 東湖路115號停車場出口樓梯間交給 │ │ │ │ │ │ │ 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 │ │ │ │ │ │ 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 │ │ │ │ │ │ 卯○○去拿」(見H11卷第160-161頁│ │ │ │ │ │ │ )。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12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內湖區│ │ │ │ │ │ │ 東湖路115號停車場出口樓梯間交給 │ │ │ │ │ │ │ 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 │ │ │ │ │ │ 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 │ │ │ │ │ │ 卯○○去拿」(見H11卷第284頁)。│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12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內湖區│ │ │ │ │ │ │ 東湖路115號停車場出口樓梯間交給 │ │ │ │ │ │ │ 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 │ │ │ │ │ │ ?是我去拿的」(見B3卷第87頁反面│ │ │ │ │ │ │ )、「(問:(提示同聲拘卷第226 │ │ │ │ │ │ │ 頁及227頁、231頁相片)相片中的人│ │ │ │ │ │ │ 是否是你?是」(見B3卷第101頁) │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第931到 │ │ │ │ │ │ │ 933頁)照片中圈起來之人是何人? │ │ │ │ │ │ │ 是我」(見G1卷第89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57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申○○於101年06 │ │ │ │ │ │ │ 月20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 │ │ │ │ │ │ │ │ │ │ │ │ ├──┼─────┼───────┼────┼───┼─────────────────┤ │17 │101年6月22│H14卷第937-939│編號27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48分│頁;相同資料亦│(庚○○│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臺北市南│附於H15卷第196│)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港區南港路│頁、H19卷第231│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二段312號 │頁、H20卷第268│ │ │ (見B3卷第49頁)。 │ │ │(TOYOTA)│頁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天橋旁重機│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車腳踏墊上│ │ │ │ 月22日12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10萬元拿到南港區│ │ │ │ │ │ │ 南港路二段312號天橋旁某機車腳踏 │ │ │ │ │ │ │ 墊上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 │ │ │ │ │ │ 件是林傑文去拿」(見H11卷第161頁│ │ │ │ │ │ │ )。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12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10萬元拿到南港區│ │ │ │ │ │ │ 南港路二段312號天橋旁某機車腳踏 │ │ │ │ │ │ │ 墊上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 │ │ │ │ │ │ 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 │ │ │ │ │ │ 件是林傑文去拿」(見H11卷第285頁│ │ │ │ │ │ │ )。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12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10萬元拿到南港區│ │ │ │ │ │ │ 南港路二段312號天橋旁某機車腳踏 │ │ │ │ │ │ │ 墊上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 │ │ │ │ │ │ 取款?是我去拿的」(見B3卷第88頁│ │ │ │ │ │ │ )、「(問:(提示同聲拘卷第226 │ │ │ │ │ │ │ 頁及227頁、231頁相片)相片中的人│ │ │ │ │ │ │ 是否是你?是」(見B3卷第101 頁)│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第939 頁)│ │ │ │ │ │ │ 照片中之人是何人?是我」(見G1卷│ │ │ │ │ │ │ 第88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卯○○」│ │ │ │ │ │ │ (見B3卷第57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庚○○於101年06 │ │ │ │ │ │ │ 月2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 │ │ │ │ │ ├──┼─────┼───────┼────┼───┼─────────────────┤ │18 │101年6月28│H14卷第943-946│編號28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新北市│頁 │(J○○│黃○○│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中和區興南│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路一段19巷│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 │ │口 │ │ │ │ 是卯○○、另外一個是黃○○」(見│ │ │ │ │ │ │ B3卷第49頁及反面)。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14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 │ │ │ │ │ │ 興南路一段19巷口放置,本次款項是│ │ │ │ │ │ │ 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 │ │ │ │ │ │ 機房指揮,這件是卯○○、黃○○去│ │ │ │ │ │ │ 拿」(見H11卷第162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14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 │ │ │ │ │ │ 興南路一段19巷口放置,本次款項是│ │ │ │ │ │ │ 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 │ │ │ │ │ │ 機房指揮,這件是卯○○、黃○○去│ │ │ │ │ │ │ 拿」(見H11卷第286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14時50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 │ │ │ │ │ │ 興南路一段19巷口放置,本次款項是│ │ │ │ │ │ │ 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我與黃○○去的│ │ │ │ │ │ │ 。錢是我拿的」(見B3卷第88頁)、│ │ │ │ │ │ │ 「(問:(提示同警卷照片)當天(│ │ │ │ │ │ │ 6 月28日)與何人前去,照片中有二│ │ │ │ │ │ │ 人?照片中的是黃○○」(見G1卷第│ │ │ │ │ │ │ 88 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是│ │ │ │ │ │ │ 卯○○、另外一個是黃○○(ㄚ胖)│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是│ │ │ │ │ │ │ 卯○○、另外一個是黃○○」(見B3│ │ │ │ │ │ │ 卷第73頁反面)。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警方提示被害人J○○於│ │ │ │ │ │ │ 101年06月28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 │ │ │ │ │ │ │ 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住處內│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新臺幣25萬元拿到中和區興南路│ │ │ │ │ │ │ 一段19巷口放置,調閱取款車手影像│ │ │ │ │ │ │ 是否正確?本次就是卯○○取款,我│ │ │ │ │ │ │ 在附近等他」(見B3卷第55頁)。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J○○於101年06 │ │ │ │ │ │ │ 月28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背包包的車│ │ │ │ │ │ │ 手是卯○○、另外一個手插口袋車手│ │ │ │ │ │ │ 是黃○○」(見H13卷第644頁)。 │ │ │ │ │ │ │ │ │ │ │ │ │ │ │ ├──┼─────┼───────┼────┼───┼─────────────────┤ │19 │101年7月2 │H14卷第955-957│編號30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3時35分│頁 │(未○○│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許、新北市│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三重區仁愛│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街276之1號│ │ │ │ (見B3卷第49頁反面)。 │ │ │洗衣店內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5萬元拿到三重區 │ │ │ │ │ │ │ 仁愛街276之1號洗衣店內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卯○│ │ │ │ │ │ │ ○去拿」(見H11卷第163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5萬元拿到三重區 │ │ │ │ │ │ │ 仁愛街276之1號洗衣店內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卯○│ │ │ │ │ │ │ ○去拿」(見H11卷第287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新臺幣5萬元拿到三重區 │ │ │ │ │ │ │ 仁愛街276之1號洗衣店內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我│ │ │ │ │ │ │ 與黃○○去的,許義祥在旁邊。錢是│ │ │ │ │ │ │ 我拿的」(見B3卷第88頁反面-89頁 │ │ │ │ │ │ │ )。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13時35分許,在000000000000│ │ │ │ │ │ │ ,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新臺幣5萬元拿到三重區仁愛街 │ │ │ │ │ │ │ 276 之1號洗衣店內交付給車手,本 │ │ │ │ │ │ │ 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卯○│ │ │ │ │ │ │ ○拿的,我在附近等他」(見B3卷第│ │ │ │ │ │ │ 55頁反面)。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未○○於101年07 │ │ │ │ │ │ │ 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卯○○」(│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 │ │ │ │ │ │ │ │ │ │ │ │ ├──┼─────┼───────┼────┼───┼─────────────────┤ │20 │101年7月2 │H14卷第962頁 │編號31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30分│ │(王秀香│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新北市三│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重區重陽路│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與正義北路│ │ │ │ 》卯○○」(見B3卷第49頁反面)。│ │ │(永豐銀行│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對面四海豆│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漿店)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傑│ │ │ │ │ │ │ 文去拿」(見H11卷第164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 │ │ │ │ │ │ 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 │ │ │ │ │ │ ?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是林│ │ │ │ │ │ │ 傑文去拿」(見H11卷第288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我│ │ │ │ │ │ │ 與黃○○去的,黃○○在旁邊。錢是│ │ │ │ │ │ │ 我拿的」(見B3卷第89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 │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 )卯○○」(見B3卷第61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 │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卯○○」(見B3卷第74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14時50分許,在新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住處│ │ │ │ │ │ │ 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 │ │ │ │ │ │ 示,將新臺幣20萬元拿到三重區三和│ │ │ │ │ │ │ 路與重陽路口(全國電子)交付給車手│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 │ │ │ │ │ │ 卯○○拿的,我在附近等他」(見B3│ │ │ │ │ │ │ 卷第55頁反面)。 │ │ │ │ │ │ │8.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黃敏勝母親王秀香│ │ │ │ │ │ │ 於101年07月02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 │ │ │ │ │ │ │ 像,是否認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 │ │ │ │ │ │ │ ) 卯○○」(見H13卷第644頁)。 │ ├──┼─────┼───────┼────┼───┼─────────────────┤ │21 │101年7月4 │H14卷第971頁;│編號32 │卯○○│1.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日12時許、│相同資料亦附於│(E○○│黃○○│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義四路10號│H16卷第121頁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0000000住 │ │ │旁人行道旁│ │ │ │ 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 │ │ │ │ │ │ 指示,將新臺幣40萬元拿到義四路10│ │ │ │ │ │ │ 號旁人行道某機車上放置,本次款項│ │ │ │ │ │ │ 是你指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 │ │ │ │ │ │ 陸機房指揮,這件是卯○○、黃○○│ │ │ │ │ │ │ 去拿」(見H11卷第164-165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區○○│ │ │ │ │ │ │ 路○段00巷00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40│ │ │ │ │ │ │ 萬元拿到義四路10號旁人行道某機車│ │ │ │ │ │ │ 上放置,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人前往│ │ │ │ │ │ │ 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這件│ │ │ │ │ │ │ 是卯○○、黃○○去拿」(見H11卷 │ │ │ │ │ │ │ 第289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區○○│ │ │ │ │ │ │ 路○段00巷00號,接獲詐騙電話後依│ │ │ │ │ │ │ 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40萬元拿│ │ │ │ │ │ │ 到義四路10號旁人行道某機車上放置│ │ │ │ │ │ │ ,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我│ │ │ │ │ │ │ 與黃○○去的,黃○○在旁邊。錢是│ │ │ │ │ │ │ 我拿的」(見B3卷第89頁反面)。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衣服│ │ │ │ │ │ │ 的是卯○○、黑色衣服是黃○○(ㄚ│ │ │ │ │ │ │ 胖)」(見B3卷第61頁及反面)。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衣服│ │ │ │ │ │ │ 的是卯○○、黑色衣服是黃○○」(│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6.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12時許,在基隆市安樂區基金│ │ │ │ │ │ │ 三路196巷78號住處內,接獲詐騙電 │ │ │ │ │ │ │ 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40│ │ │ │ │ │ │ 萬元拿到義四路10號旁人行道某機車│ │ │ │ │ │ │ 上放置,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 │ │ │ │ │ │ 款?是卯○○拿的,我在附近等他 │ │ │ │ │ │ │ 」(見B3卷第56頁)。 │ │ │ │ │ │ │7.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E○○於101年07 │ │ │ │ │ │ │ 月04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穿白色衣服│ │ │ │ │ │ │ 的是卯○○、黑色衣服是黃○○」(│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 │ │ │ │ │ │ │ │ │ │ │ │ │ │ │ ├──┼─────┼───────┼────┼───┼─────────────────┤ │22 │101年7月5 │H14卷第975-979│編號33 │黃○○│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 │頁反面;相同資│(寅○○│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15時10分、│料亦附於H16卷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東信路154 │第120、128-130│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車手是許│ │ │巷口91號 │頁、H19卷第246│ │ │ 義祥」(見B3卷第49頁反面)、「(│ │ │15時15分、│-249頁、H20卷 │ │ │ 問:警方提示你監視影像照片(編號│ │ │東信路154 │第283-286頁 │ │ │ 1-1至1-3),7月5日東信路口詐欺案│ │ │巷口61號前│ │ │ │ 件,影像中取款後逃逸車手為何人?│ │ │ │ │ │ │ 《如附件》該圖片中人是黃○○,因│ │ │ │ │ │ │ 為我跟他是朋友,所以認的出來,但│ │ │ │ │ │ │ 該案我沒有前往參予取款」(見H16 │ │ │ │ │ │ │ 卷第107頁反面)。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L○○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黃○○」│ │ │ │ │ │ │ (見B3卷第61頁反面)。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黃○○」│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黃○○」│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反面)。 │ │ │ │ │ │ │5.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 │ │ │ │ │ │ 卷內101 年7 月5 日取款嫌疑人之正│ │ │ │ │ │ │ 面影像為何人?《提示H14 卷第978 │ │ │ │ │ │ │ 頁交辨認)黃○○」;「(問:在卷│ │ │ │ │ │ │ 內101 年7 月5 日蒐證照片中,與取│ │ │ │ │ │ │ 款嫌疑人一同行走之人為何人?《提│ │ │ │ │ │ │ 示H14 卷第979 頁反面交辨認》我,│ │ │ │ │ │ │ 這是我們住的地方,應該是當天下午│ │ │ │ │ │ │ 4 、5 點拍到的,當天我跟黃○○正│ │ │ │ │ │ │ 準備要回家」;「(問:在卷內101 │ │ │ │ │ │ │ 年7 月5 日蒐證照片中,與取款嫌疑│ │ │ │ │ │ │ 人一同行走之人所背的背包,與你使│ │ │ │ │ │ │ 用者的背包是否相同?《提示H14 卷│ │ │ │ │ │ │ 第979 頁反面、第H12 卷第501 、 │ │ │ │ │ │ │ 502 頁交辨認》是的」(見本院卷3 │ │ │ │ │ │ │ 第53頁) │ ├──┼─────┼───────┼────┼───┼─────────────────┤ │23 │101年7月5 │H16卷第131-134│編號33 │黃○○│1.證人即同案被告W○○於警詢問供述│ │ │日15時20分│頁;相同資料亦│(寅○○│卯○○│ :「(問:警方提示你監視影像照片│ │ │、東信路口│附於H14卷第967│) │ │ (編號2-1至2-4),7月5日路口監視│ │ │ │-970頁、H19卷 │ │ │ 器取款車手影像,圖片中人為何人?│ │ │ │第239-242頁、 │ │ │ 《如附件》圖片中穿著白色衣服的人│ │ │ │H20卷第276-279│ │ │ 是卯○○、黑色衣服者者是黃○○,│ │ │ │頁 │ │ │ 我跟林、黃○○是朋友所以認的出他│ │ │ │ │ │ │ 們」(見H16卷第107頁反面)。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 │ │ │ │ │ │ ○○路○段00巷00號住處內,接獲詐│ │ │ │ │ │ │ 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 │ │ │ │ │ │ 幣10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 │ │ │ │ │ │ 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 │ │ │ │ │ │ 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 │ │ │ │ │ │ ,這件是卯○○、黃○○去拿」(見│ │ │ │ │ │ │ H11卷第165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 │ │ │ │ │ │ ○○路○段00巷00號住處內,接獲詐│ │ │ │ │ │ │ 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 │ │ │ │ │ │ 幣10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 │ │ │ │ │ │ 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你指揮何│ │ │ │ │ │ │ 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指揮│ │ │ │ │ │ │ ,這件是卯○○、黃○○去拿」(見│ │ │ │ │ │ │ H11卷第290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 │ │ │ │ │ │ ○○路○段00巷00號住處內,接獲詐│ │ │ │ │ │ │ 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 │ │ │ │ │ │ 幣10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 │ │ │ │ │ │ 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 │ │ │ │ │ │ 前往取款?當天是黃○○去拿的」(│ │ │ │ │ │ │ 見B3卷第89頁反面-90頁)。 │ │ │ │ │ │ │5.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寅○○於101年07 │ │ │ │ │ │ │ 月05日14時30分許,基隆市○○區○│ │ │ │ │ │ │ ○路○段00巷00號住處內,接獲詐騙│ │ │ │ │ │ │ 電話後依循詐騙集團指示,將新臺幣│ │ │ │ │ │ │ 10 萬元拿到東信路158之1號火鍋店 │ │ │ │ │ │ │ 前交付給車手,本次款項是否為你所│ │ │ │ │ │ │ 前往取款?是我取款的,卯○○在附│ │ │ │ │ │ │ 近等我」(見B3卷第56頁)。 │ ├──┼─────┼───────┼────┼───┼─────────────────┤ │24 │101年7月13│H14卷第997-998│編號35 │K○○│1.證人即同案被告B○○於警詢問供述│ │ │日13時許、│頁 │(甲○○│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新北市板橋│ │) │ │ 月13日12時30分許,在北市○○區○│ │ │區新生路62│ │ │ │ ○路○段00巷00號,接獲詐騙電話後│ │ │號前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依循│ │ │ │ │ │ │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詐騙│ │ │ │ │ │ │ 集團指示,北市○○區○○路○段00│ │ │ │ │ │ │ 巷00號北市○○區○○路○段00 巷0│ │ │ │ │ │ │ 0號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 │ │ │ │ │ │ 將郵北市○○區○○路○段00巷00 │ │ │ │ │ │ │ 號局存北市○○區○○路○段00 巷 │ │ │ │ │ │ │ 00號摺北市○○區○○路○段00 巷 │ │ │ │ │ │ │ 00北市○○區○○路北市○○區○ │ │ │ │ │ │ │ ○路○段00巷00北市○○區○○路○│ │ │ │ │ │ │ 段00巷00號北市○○區○○路○段 │ │ │ │ │ │ │ 00巷00號號○北市○○區○○路○段│ │ │ │ │ │ │ 00巷00號印章交給車手,車手持被害│ │ │ │ │ │ │ 人存摺、印章到港尾郵局及站前郵局│ │ │ │ │ │ │ 共提領新臺幣29萬,本次款項是你指│ │ │ │ │ │ │ 揮何人前往取款?車手都是大陸機房│ │ │ │ │ │ │ 指揮,這件是K○○去拿」(見H11 │ │ │ │ │ │ │ 卷第291頁)、「(問:(提示同警 │ │ │ │ │ │ │ 卷第997 、998頁)卷內照片中之人 │ │ │ │ │ │ │ 是何人?997及998頁照片上之人是K│ │ │ │ │ │ │ ○○」(見G1卷第87頁)。 │ │ │ │ │ │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 │ │ │ │ 月13日12時30分許,在00000000000 │ │ │ │ │ │ │ 住處內,接獲詐騙電話後依循詐騙集│ │ │ │ │ │ │ 團指示,將郵局存摺、印章交給車手│ │ │ │ │ │ │ ,車手持被害人存摺、印章到港尾郵│ │ │ │ │ │ │ 局及站前郵局共提領新臺幣29萬,本│ │ │ │ │ │ │ 次款項是否為你所前往取款?是K○│ │ │ │ │ │ │ ○」(見B3卷第90頁反面)、「(問│ │ │ │ │ │ │ :(提示同警卷第997、998頁)卷內│ │ │ │ │ │ │ 照片中之人是何人?是K○○」(見│ │ │ │ │ │ │ G1卷第87頁)。 │ │ │ │ │ │ │3.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 │ │ │ │ 月1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K○○」│ │ │ │ │ │ │ (見B3卷第74頁)。 │ │ │ │ │ │ │4.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警詢問供述│ │ │ │ │ │ │ :「(問:被害人甲○○於101年07 │ │ │ │ │ │ │ 月13日遭詐騙取款車手影像,是否認│ │ │ │ │ │ │ 得車手為何人?(如附件)是K○○」│ │ │ │ │ │ │ (見H13卷第644頁反面)。 │ │ │ │ │ │ │5.被告K○○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 │ │ │ │ │ 「(問:就這件的現場監視畫面是否│ │ │ │ │ │ │ 是你?《提示H14 卷第997-998 頁並│ │ │ │ │ │ │ 告以要旨》應該是我。」(見本院卷│ │ │ │ │ │ │ 5 第1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被害人受害金額、各被告已賠償金額、及被害人未獲償金額明細 : (另為EXCEL檔) 附表七 量刑審酌之相關事項: (另為EXCEL檔) 附表八 被告亥○○非法匯兌之認定金額、相關證據及犯罪所得計算: (另為EXCEL檔) 附表九 本件偵查卷宗代號對照表: ┌──┬──────────────────────┐ │代號│案號 │ ├──┼──────────────────────┤ │A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490號(一) │ ├──┼──────────────────────┤ │A2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490號(二) │ ├──┼──────────────────────┤ │B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一) │ ├──┼──────────────────────┤ │B2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二) │ ├──┼──────────────────────┤ │B3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三) │ ├──┼──────────────────────┤ │B4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5668號(四) │ ├──┼──────────────────────┤ │C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6471號 │ ├──┼──────────────────────┤ │D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7363號 │ ├──┼──────────────────────┤ │E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8906號 │ ├──┼──────────────────────┤ │F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9506號 │ ├──┼──────────────────────┤ │G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 │ ├──┼──────────────────────┤ │H1 │台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152號 │ ├──┼──────────────────────┤ │H2 │士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8512號 │ ├──┼──────────────────────┤ │H3 │士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73號 │ ├──┼──────────────────────┤ │H4 │士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17號 │ ├──┼──────────────────────┤ │H5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63號 │ ├──┼──────────────────────┤ │H6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64號 │ ├──┼──────────────────────┤ │H7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0號 │ ├──┼──────────────────────┤ │H8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1號 │ ├──┼──────────────────────┤ │H9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5號 │ ├──┼──────────────────────┤ │H10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押詢字第79號 │ ├──┼──────────────────────┤ │H11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一) │ ├──┼──────────────────────┤ │H12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二) │ ├──┼──────────────────────┤ │H13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三) │ ├──┼──────────────────────┤ │H1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刑案偵查卷(四) │ ├──┼──────────────────────┤ │H15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押字第253號警詢筆錄(一)│ ├──┼──────────────────────┤ │H16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押字第253號警詢筆錄(二)│ ├──┼──────────────────────┤ │H17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3986號(一) │ ├──┼──────────────────────┤ │H18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3986號(二) │ ├──┼──────────────────────┤ │H19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拘字第152號(一) │ ├──┼──────────────────────┤ │H20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拘字第152號(二) │ ├──┼──────────────────────┤ │H21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警聲搜字第1466號 │ ├──┼──────────────────────┤ │H22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747號 │ ├──┼──────────────────────┤ │H23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885號 │ ├──┼──────────────────────┤ │H24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927號 │ ├──┼──────────────────────┤ │H25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086號 │ ├──┼──────────────────────┤ │H26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087號 │ ├──┼──────────────────────┤ │H27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273號 │ ├──┼──────────────────────┤ │H28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274號 │ ├──┼──────────────────────┤ │H29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聲監字第1507號 │ ├──┼──────────────────────┤ │H30 │台北地檢署101年度陳通字第833號 │ ├──┼──────────────────────┤ │H31 │「丁○○等詐欺/恐嚇取財案」相關資料 │ ├──┼──────────────────────┤ │I1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61號 │ ├──┼──────────────────────┤ │I2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63號 │ ├──┼──────────────────────┤ │I3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0號 │ ├──┼──────────────────────┤ │I4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3號 │ ├──┼──────────────────────┤ │I5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4號 │ ├──┼──────────────────────┤ │I6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186號 │ ├──┼──────────────────────┤ │I7 │台北地院101年度偵聲字第219號 │ ├──┼──────────────────────┤ │I8 │台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52號 │ ├──┼──────────────────────┤ │I9 │台北地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81號 │ ├──┼──────────────────────┤ │J1 │板橋地院101年度偵字第14662號 │ ├──┼──────────────────────┤ │J2 │板橋地院101年度簡字第5129號 │ ├──┼──────────────────────┤ │J3 │板橋地院101年度執字第1291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