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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文斌
選任辯護人
陳映青律師

      姚本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820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鄭文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鄭文斌自民國86年1 月30日起至101 年12月15日間,為華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弘公司)之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為取得維持公司營業額、避免銀行緊縮銀根之利益,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5年6 月間(自95年6 月8 日鄭文斌假釋出監後,起訴書誤載為95年5 月間,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明知華弘公司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而在不詳地點,以華弘公司名義,連續虛偽製作以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70 萬6,100元之統一發票共9 張,充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稅額,並經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營業人持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附表一編號2 所示成坤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坤泰公司】為虛設行號,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計9 萬2,500 元。復於95年7 月間至97年10月間,又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明知華弘公司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而在不詳地點,以華弘公司名義,以同一方式虛偽製作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合計9,919萬4,352 元之統一發票共109張,充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稅額,並經如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之營業人持如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附表二編號1 、3 至6 、8 所示之成坤泰公司、安立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立達公司】、浤達國際有限公司、華葳國際有限公司、金悅股份有限公司、普而陞企業有限公司均為虛設行號,均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計273 萬5,30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鄭文斌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查本件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於簡式審判程序中皆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鄭文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209 號卷【下稱偵卷】第835 頁、本院卷第23頁反面、第107 頁反面),復據證人即華弘公司董事鄭王雪清、證人即華弘公司董事王孝維、證人即華弘公司監察人林子明證述明確(見偵卷第816 至817 頁、第820 至821 頁、第824 至825 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見偵卷第2 至9 頁)、華弘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卷第22至42頁)、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偵卷第52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營業人購買發票查詢結果清單(見偵卷第76至77頁)、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表(見偵卷第93至94頁)、華弘公司申報書(見偵卷第95至102 頁)、華弘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卷第103 至123 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見偵卷第125 至134 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偵卷第135 至161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銷項21、銷項31】、(見偵卷第301 至347 頁、第527 至589 頁、第722 至747 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銷項21、銷項31】(見偵卷第348 至526 頁、591 至721 頁、748 至803 頁),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茲被告於附表一所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比較說明如下:

1、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所犯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得從一重處罰,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被告所犯各罪間,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2、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均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上開被告所為,則應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3、舊法有關累犯之成立不以再犯之罪係故意犯罪為限,然新法則以再犯故意犯為成立累犯之要件。因本案被告係屬故意犯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4、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於本次修正後刑法第35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前法律之規定,被告所涉論罪條文之構成要件與法定刑本身固無修改;然罰金刑之最低額因刑法第33條第5 項之修正,由原先經罰金罰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後之銀元10元(合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5、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將其上限提高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6、修正前刑法第68條,就罰金刑之加重,僅加重其最高度,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規定,就罰金刑之加重,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7、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被告係華弘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華弘公司並未銷售如附表一、二所示銷售額之商品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竟虛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予該等公司,及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公司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三)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連續為多數不同營業人、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四)次按刑法所謂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從而,被告於95年7 月間起至97年10月間,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稅捐之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

(五)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使用,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六)再按本屬連續犯之數行為,刑法修正施行後,已因法律修正而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要無連續犯可言,此部分原則上,應併合處罰,如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者,自得改以一罪論處。是就數個犯罪行為本質上為連續犯,如該數個行為係跨越95年7 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則應就刑法修正施行前所論之罪與修正施行後所論之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又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是該部分既毋庸贅為新舊法比較,亦不能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4號判決意旨、97年度台上字第44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95年6 月30日前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與95年7 月1 日以後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另按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又按行為時刑法第47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二所示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業如前述,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9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91年上易字第25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被告於94年4 月19日入監,於95年6 月7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95年9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而被告如附表二所示犯行,核屬接續犯之一罪,因其係自95年7 月至97年10月為上開犯行,則被告本件犯罪之接續行為終了日在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應認此部分犯行係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便,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並以此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實屬非是,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衡酌被告為維持公司營運而為上開犯行之動機,及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之數目與幫助逃漏營業稅之金額及期間,暨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九)另就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得否易刑處分之限制,固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應比適用之範圍,然並不包括在上開有關「罪刑應綜其全部之結果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之範圍內,而應分別依其比較之結果,個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

1、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列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現已廢止)規定,係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2、是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就被告所為附表一犯行之宣告刑,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3、至被告如附表二所示犯行,均於刑法修正生效後所為,該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逕適用行為時法即95年7月1 日生效之新法,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十)此外,被告本件附表一所示犯行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所受宣示之有期徒刑減其刑期至2 分之1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既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則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96年4 月24日以後,自不得適用該條例減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7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附表二所示犯行,既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等情,已悉述如前,則因其最後犯罪時間係於97年10月間,則被告接續犯行之一部,既在96年4 月24日以後,揆諸上開說明,自無該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指明。

(十一)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部分:

1、被告為附表一所示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修定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該條項再於97年12月30日修正、98年1月21日公布及同年9 月1 日施行,而將該條第2 項規定修正為同條第8 項「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惟因「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 月19日以釋字第662 號解釋在案;98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遂於98年12月15日再度修正,並於同年12月30日公布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而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即上開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亦於公布當日施行。易言之,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逾6 月者,於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98年12月30日施行前後,即有得否易科罰金之別。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而被告所犯各罪宣告刑,均為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故此部分所定應執行刑縱逾有期徒刑6月,仍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及第1 項規定,就本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末按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明定:「於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即95年7 月1 日之前,刑法該次修正條文經總統於94年2 月2 日公布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故數罪併罰之數犯罪行為跨越95年7 月1 日之前後,且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應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一日,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所示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定應執行之刑時,自應依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一日。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開立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發票買受人為安立達公司之統一發票,充為進項憑證,由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85萬9,768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另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而販賣發票予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經查,安立達公司為虛設行號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檢附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34 頁、第724 頁),是安立達公司經稅捐機關查核後,既認係虛設行號,自無營利所得及應納營業稅可言,更無逃漏營業稅之餘地。而因此部分起訴事實,與前開起訴論罪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行所犯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買受人│發票日期    │虛銷之發票│虛銷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    │提出申報之│提出申報金額│提出申報稅額│
│    │          │            │號碼      │              │            │發票號碼  │            │            │
├──┼─────┼──────┼─────┼───────┼──────┼─────┼──────┼──────┤
│ 1  │保平股份有│95年6月     │MU00000000│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MU00000000│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
│    │限公司    │            ├─────┼───────┼──────┼─────┼──────┼──────┤
│    │          │            │MU00000000│138萬7,500元  │6萬9,375元  │未申報    │0           │0           │
│    │          │            ├─────┼───────┼──────┼─────┼──────┼──────┤
│    │          │            │MU00000000│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MU00000000│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
├──┼─────┼──────┼─────┼───────┼──────┼─────┴──────┴──────┤
│ 2  │成昆泰股份│95年6月     │MU00000000│51萬元        │2萬5,500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    │有限公司  │            ├─────┼───────┼──────┤                                      │
│    │          │            │MU00000000│43萬8,600元   │2萬1,930元  │                                      │
│    │          │            ├─────┼───────┼──────┤                                      │
│    │          │            │MU00000000│56萬元        │2萬8,000元  │                                      │
│    │          │            ├─────┼───────┼──────┤                                      │
│    │          │            │MU00000000│70萬元        │3萬5,000元  │                                      │
│    │          │            ├─────┼───────┼──────┤                                      │
│    │          │            │MU00000000│49萬元        │2萬4,500元  │                                      │
│    │          │            ├─────┼───────┼──────┤                                      │
│    │          │            │MU00000000│77萬元        │3萬8,50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買受人│發票日期    │虛銷之發票│虛銷發票金額  │發票稅額    │提出申報之│提出申報金額│提出申報稅額│
│    │          │            │號碼      │              │            │發票號碼  │            │            │
├──┼─────┼──────┼─────┼───────┼──────┼─────┴──────┴──────┤
│ 1  │成昆泰股份│95年8月     │NU00000000│72萬元        │3萬6,000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    │有限公司  │            ├─────┼───────┼──────┤                                      │
│    │          │            │NU00000000│84萬元        │4萬2,000元  │                                      │
│    │          │            ├─────┼───────┼──────┤                                      │
│    │          │            │NU00000000│44萬5,500元   │2萬2,275元  │                                      │
│    │          │            ├─────┼───────┼──────┤                                      │
│    │          │            │NU00000000│12萬元        │6,000元     │                                      │
│    │          │            ├─────┼───────┼──────┤                                      │
│    │          │            │NU00000000│63萬元        │3萬1,500元  │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15萬元        │7,500元     │                                      │
├──┼─────┼──────┼─────┼───────┼──────┼─────┬──────┬──────┤
│ 2  │奈米超晶格│95年7月     │NU00000000│16萬3,430元   │8,172元     │NU00000000│16萬3,430元 │8,172元     │
│    │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    │            │NU00000000│36萬9,050元   │1萬8,453元  │NU00000000│36萬9,050元 │1萬8,453元  │
│    │          │            ├─────┼───────┼──────┼─────┼──────┼──────┤
│    │          │            │NU00000000│36萬9,050元   │1萬8,453元  │NU00000000│36萬9,050元 │1萬8,453元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36萬9,050元   │1萬8,453元  │NU00000000│36萬9,050元 │1萬8,453元  │
│    │          │            ├─────┼───────┼──────┼─────┼──────┼──────┤
│    │          │            │NU00000000│94萬3,810元   │4萬7,191元  │NU00000000│94萬3,810元 │4萬7,191元  │
│    │          ├──────┼─────┼───────┼──────┼─────┼──────┼──────┤
│    │          │95年9月     │PU00000000│141萬元       │7萬0,500元  │PU00000000│141萬元     │7萬0,500元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71萬7,376元   │3萬5,869元  │QU00000000│71萬7,376元 │3萬5,869元  │
│    │          │            ├─────┼───────┼──────┼─────┼──────┼──────┤
│    │          │            │QU00000000│56萬2,274元   │2萬8,114元  │QU00000000│56萬2,274 元│2萬8,114元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127萬9,650元  │6萬3,983元  │RU00000000│127萬9,650元│6萬3,983元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80萬6,520元   │4萬0,326元  │TU00000000│80萬6,520元 │4萬0,326元  │
│    │          │            ├─────┼───────┼──────┼─────┼──────┼──────┤
│    │          │            │TU00000000│151萬4,220元  │7萬5,711元  │TU00000000│151萬4,220元│7萬5,711元  │
│    │          │            ├─────┼───────┼──────┼─────┼──────┼──────┤
│    │          │            │TU00000000│45萬5,940元   │2萬2,797元  │TU00000000│45萬5,940元 │2萬2,797元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70萬1,900元  │8萬5,095元  │TU00000000│170萬1,900元│8萬5,095元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UU00000000之誤植,應予更正刪除)                                    │
│    │          │            ├─────┬───────┬──────┬─────┬──────┬──────┤
│    │          │            │UU00000000│198萬0,890元  │9萬9,045元  │UU00000000│198萬0,890元│9萬9,045元  │
│    │          │            ├─────┼───────┼──────┼─────┼──────┼──────┤
│    │          │            │UU00000000│174萬5,460元  │8萬7,273元  │UU00000000│174萬5,460元│8萬7,273元  │
│    │          │            ├─────┼───────┼──────┼─────┼──────┼──────┤
│    │          │            │UU00000000│190萬8,500元  │9萬5,425元  │UU00000000│190萬8,500元│9萬5,425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167萬2,325元  │8萬3,616元  │VU00000000│167萬2,325元│8萬3,616元  │
│    │          │            ├─────┼───────┼──────┼─────┼──────┼──────┤
│    │          │            │VU00000000│156萬1,085元  │7萬8,054元  │VU00000000│156萬1,085元│7萬8,054元  │
│    │          │            ├─────┼───────┼──────┼─────┼──────┼──────┤
│    │          │            │VU00000000│154萬3,570元  │7萬7,179元  │VU00000000│154萬3,570元│7萬7,179元  │
│    │          ├──────┼─────┼───────┼──────┼─────┼──────┼──────┤
│    │          │96年11月    │WU00000000│167萬2,325元  │8萬3,616元  │WU00000000│167萬2,325元│8萬3,616元  │
│    │          │            ├─────┼───────┼──────┼─────┼──────┼──────┤
│    │          │            │WU00000000│167萬2,325元  │8萬3,616元  │WU00000000│167萬2,325元│8萬3,616元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187萬6,125元  │9萬3,806元  │未申報    │0           │0           │
│    │          │            ├─────┼───────┼──────┼─────┼──────┼──────┤
│    │          │            │WU00000000│167萬2,325元  │8萬3,616元  │WU00000000│167萬2,325元│8萬3,616元  │
│    │          │            ├─────┼───────┼──────┼─────┼──────┼──────┤
│    │          │            │WU00000000│150萬0,900元  │7萬5,045元  │未申報    │0           │0           │
│    │          ├──────┼─────┼───────┼──────┼─────┼──────┼──────┤
│    │          │97年1月     │XU00000000│33萬3,270元   │1萬6,664元  │XU00000000│33萬3,270元 │1萬6,664元  │
│    │          │            ├─────┼───────┼──────┼─────┼──────┼──────┤
│    │          │            │XU00000000│49萬0,554元   │2萬4,527元  │XU00000000│49萬0,554元 │2萬4,527元  │
│    │          │            ├─────┼───────┼──────┼─────┼──────┼──────┤
│    │          │            │XU00000000│32萬7,888元   │1萬6,394元  │XU00000000│32萬7,888元 │1萬6,394元  │
│    │          │            ├─────┼───────┼──────┼─────┼──────┼──────┤
│    │          │            │XU00000000│41萬4,990元   │2萬0,750元  │XU00000000│41萬4,990元 │2萬0,750元  │
│    │          │            ├─────┼───────┼──────┼─────┼──────┼──────┤
│    │          │            │XU00000000│119萬4,245元  │5萬9,712元  │XU00000000│119萬4,245元│5萬9,712元  │
│    │          │            ├─────┼───────┼──────┼─────┼──────┼──────┤
│    │          │            │XU00000000│138萬5,095元  │6萬9,255元  │XU00000000│138萬5,095元│6萬9,255元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25萬0,560元   │1萬2,528元  │未申報    │0           │0           │
│    │          │            ├─────┼───────┼──────┼─────┼──────┼──────┤
│    │          │            │XU00000000│25萬0,560元   │1萬2,528元  │XU00000000│25萬0,560元 │1萬2,528元  │
│    │          ├──────┼─────┼───────┼──────┼─────┼──────┼──────┤
│    │          │97年3月     │YU00000000│109萬6,039元  │5萬4,802元  │YU00000000│109萬6,039元│5萬4,802元  │
│    │          │            ├─────┼───────┼──────┼─────┼──────┼──────┤
│    │          │            │YU00000000│103萬6,916元  │5萬1,846元  │YU00000000│103萬6,916元│5萬1,846元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127萬5,765元  │6萬3,788元  │YU00000000│127萬5,765元│6萬3,788元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124萬1,480元  │6萬2,074元  │ZU00000000│124萬1,480元│6萬2,074元  │
│    │          │            ├─────┼───────┼──────┼─────┼──────┼──────┤
│    │          │            │ZU00000000│121萬4,816元  │6萬0,741元  │ZU00000000│121萬4,816元│6萬0,741元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115萬3,485元  │5萬7,674元  │ZU00000000│115萬3,485元│5萬7,674元  │
│    │          │            ├─────┼───────┼──────┼─────┼──────┼──────┤
│    │          │            │ZU00000000│128萬8,715元  │6萬4,436元  │ZU00000000│128萬8,715元│6萬4,436元  │
│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106萬7,316元  │5萬3,366元  │AU00000000│106萬7,316元│5萬3,366元  │
│    │          │            ├─────┼───────┼──────┼─────┼──────┼──────┤
│    │          │            │AU00000000│101萬6,345元  │5萬0,817元  │AU00000000│101萬6,345元│5萬0,817元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85萬3,305元   │4萬2,665元  │AU00000000│85萬3,305元 │4萬2,665元  │
│    │          │            ├─────┼───────┼──────┼─────┼──────┼──────┤
│    │          │            │AU00000000│83萬1,970元   │4萬1,599元  │AU00000000│83萬1,970元 │4萬1,599元  │
│    │          │            ├─────┼───────┼──────┼─────┼──────┼──────┤
│    │          │            │AU00000000│8萬3,200元    │4,160元     │AU0000000 │8萬3,200元  │4,160元     │
│    │          │            ├─────┼───────┼──────┼─────┼──────┼──────┤
│    │          │            │AU00000000│3萬9,000元    │1,950元     │AU00000000│3萬9,000元  │1,950元     │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64萬7,595 元  │3萬2,380元  │未申報    │0           │0           │
├──┼─────┼──────┼─────┼───────┼──────┼─────┴──────┴──────┤
│3   │安立達生物│95年8月     │NU00000000│66萬6,500元   │3萬3,325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    │能源股份有├──────┼─────┼───────┼──────┤                                      │
│    │限公司    │95年9月     │PU00000000│94萬4,000元   │4萬7,200元  │                                      │
│    │          │            ├─────┼───────┼──────┤                                      │
│    │          │            │PU00000000│84萬3,200元   │4萬2,160元  │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70萬元        │3萬5,000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29萬3,040元  │6萬4,652元  │                                      │
│    │          │            ├─────┼───────┼──────┤                                      │
│    │          │            │PU00000000│27萬2,032元   │1萬3,602元  │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101萬1,200 元 │5萬0,56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3萬1,000元    │1,55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30萬5,000元   │1萬5,25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48萬元        │2萬4,000元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81萬2,500元   │4萬0,625元  │                                      │
│    │          │            ├─────┼───────┼──────┤                                      │
│    │          │            │QU00000000│44萬8,476元   │2萬2,424元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198萬9,000元  │9萬9,450元  │                                      │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128萬2,000元  │6萬4,10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53萬4,200元  │7萬6,71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48萬9,200元   │2萬4,46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06萬5,000元  │5萬3,250元  │                                      │
│    │          │            ├─────┼───────┼──────┤                                      │
│    │          │            │TU00000000│87萬4,000元   │4萬3,7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74萬元       │8萬7,0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83萬1,800元   │4萬1,590元  │                                      │
│    │          │            ├─────┼───────┼──────┤                                      │
│    │          │            │UU00000000│59萬4,400元   │2萬9,720元  │                                      │
├──┼─────┼──────┼─────┼───────┼──────┼───────────────────┤
│4   │浤達國際有│95年9月     │PU00000000│42萬6,000元   │2萬1,300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    │限公司    │            │          │              │            │                                      │
├──┼─────┼──────┼─────┼───────┼──────┼───────────────────┤
│5   │華葳國際有│95年10月    │PU00000000│162萬8,028元  │8萬1,401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    │限公司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35萬1,000元   │1萬7,55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74萬元        │3萬7,00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17萬8,500元   │8,925元     │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65萬元        │3萬2,50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34萬4,160元   │1萬7,208元  │                                      │
│    │          │            ├─────┼───────┼──────┤                                      │
│    │          │            │QU00000000│74萬2,500元   │3萬7,125元  │                                      │
│    │          │            ├─────┼───────┼──────┤                                      │
│    │          │            │QU00000000│94萬5,366 元  │4萬7,268元  │                                      │
├──┼─────┼──────┼─────┼───────┼──────┼───────────────────┤
│6   │金悅股份有│96年1月     │RU00000000│82萬7,600元   │4萬1,380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    │限公司    │            │          │              │            │                                      │
├──┼─────┼──────┼─────┼───────┼──────┼─────┬──────┬──────┤
│7   │臺灣懿芝饌│96年3月     │SU00000000│133萬元       │6萬6,500元  │SU00000000│133萬元     │6萬6,500元  │
│    │國際股份有│            ├─────┼───────┼──────┼─────┼──────┼──────┤
│    │限公司    │            │SU00000000│79萬9,000元   │3萬9,950元  │SU00000000│79萬9,000元 │3萬9,950元  │
│    │          │            ├─────┼───────┼──────┼─────┼──────┼──────┤
│    │          │            │SU00000000│45萬9,200元   │2萬2,960元  │SU00000000│45萬9,200元 │2萬2,960元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259萬6,000元  │12萬9,800元 │SU00000000│259萬6,000元│12萬9,800元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5萬1,900元   │7,595元     │TU00000000│15萬1,900元 │7,595元     │
│    │          │            ├─────┼───────┼──────┼─────┼──────┼──────┤
│    │          │            │TU00000000│80萬1,118元   │4萬0,056元  │TU00000000│80萬1,118元 │4萬0,056元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70萬2,000元   │3萬5,100元  │TU00000000│70萬2,000元 │3萬5,100元  │
│    │          │            ├─────┼───────┼──────┼─────┼──────┼──────┤
│    │          │            │TU00000000│157萬4,400元  │7萬8,720元  │TU00000000│157萬4,400元│7萬8,720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66萬元        │3萬3,000元  │VU00000000│66萬元      │3萬3,000元  │
│    │          │            ├─────┼───────┼──────┼─────┼──────┼──────┤
│    │          │            │VU00000000│53萬3,400元   │2萬6,670元  │VU00000000│53萬3,400元 │2萬6,670元  │
│    │          ├──────┼─────┼───────┼──────┼─────┼──────┼──────┤
│    │          │96年10月    │VU00000000│63萬9,639元   │3萬1,982元  │VU00000000│63萬9,639元 │3萬1,982元  │
│    │          │            ├─────┼───────┼──────┼─────┼──────┼──────┤
│    │          │            │VU00000000│76萬0,607元   │3萬8,030元  │VU00000000│76萬0,607元 │3萬8,030元  │
│    │          │            ├─────┼───────┼──────┼─────┼──────┼──────┤
│    │          │            │VU00000000│101萬2,820元  │5萬0,641元  │VU00000000│101萬2,820元│5萬0,641元  │
├──┼─────┼──────┼─────┼───────┼──────┼─────┴──────┴──────┤
│8   │普而陞企業│97年1月     │XU00000000│135萬1,192元  │6萬7,560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有限公司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95萬元        │4萬7,500元  │                                      │
│    │          │            ├─────┼───────┼──────┤                                      │
│    │          │            │YU00000000│71萬6,220元   │3萬5,811元  │                                      │
│    │          │            ├─────┼───────┼──────┤                                      │
│    │          │            │YU00000000│77萬3,850元   │3萬8,693元  │                                      │
│    │          │            ├─────┼───────┼──────┤                                      │
│    │          │            │YU00000000│133萬3,695元  │6萬6,685元  │                                      │
│    │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112萬8,000元  │5萬6,400元  │                                      │
│    │          │            ├─────┼───────┼──────┤                                      │
│    │          │            │ZU00000000│81萬5,700元   │4萬0,785元  │                                      │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75萬6,000元   │3萬7,800元  │                                      │
│    │          │            ├─────┼───────┼──────┤                                      │
│    │          │            │ZU00000000│112萬5,000元  │5萬6,250元  │                                      │
├──┼─────┼──────┼─────┼───────┼──────┼───────────────────┤
│9   │赫蜜奧妮企│97年3月     │YU00000000│35萬9,700元   │1萬7,985元  │虛設行號應予扣除。                    │
│    │業有限公司├──────┼─────┼───────┼──────┤                                      │
│    │          │97年6月     │ZU00000000│37萬5,000元   │1萬8,750元  │                                      │
│    │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140萬4,500元  │7萬0,225元  │                                      │
│    │          ├──────┼─────┼───────┼──────┤                                      │
│    │          │97年10月    │BU00000000│117萬9,000元  │5萬8,9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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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