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君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111年度審簡字第97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5267號、第35292號、第35360號、111年度偵字第2244號、第4254號、第606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壹、原判決撤銷。
貳、
一、主刑部分:王君皓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二、沒收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王君皓(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柯文哲」)於民國110年4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志」、「新莊阿志」者之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昇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漫漫」、「許嘉哲」之人(下稱「昇鴻」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俗稱「提款車手」),即可獲取提領款項總額3%報酬之工作(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其與「昇鴻」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2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至附表一編號23所示被害人因發覺有異而未陷於錯誤,僅故意匯款新臺幣(下同)1元至指定帳戶(詐欺時日、詐欺手法、匯款時日、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再由王君皓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2所示提領時、地,提領該等編號所示款項後,將所提領之款項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至王君皓固依指示提領附表一編號23所示匯入款項(提領時地、提領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並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惟因該編號所示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而未遂。王君皓因此獲得報酬共計107,100元。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4至8、10至12、14至15、17至29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附表一編號32至33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附表一編號34至42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王君皓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273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準備程序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9至17頁,偵字第35292號卷第17至41頁,偵字第35360號卷第11至17頁,偵字第2244號卷第15至24頁,偵字第4254號卷第13至25頁,偵字第6061號卷第15至29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01至103頁,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272頁,本院審簡上字卷二第14至15頁、第38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至42「相關證據名稱及其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二、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
1、按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犯罪行為人實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此為財產上處分為要件,且有既、未遂之分。換言之,只要犯罪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意,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者,即為既遂;反之,倘被害人未陷於錯誤,而無交付財物,或已識破犯罪行為人之詐欺技倆,並非出於真正交付之意思,所為財物之交付(如為便於警方破案,逮捕犯人,虛與委蛇所為之交付,或為教訓施詐者,使其需花費更多之取款時間或提領費用,故意而為之小額〈如1元〉匯款等),即屬未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7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同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屬處置犯罪所得類型,祇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意圖,與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即為已足,不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行為為必要。而同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則以行為人有掩飾或隱匿犯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為其成立要件。因此,客觀上須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主觀上須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足當之。參酌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4條第2項之立法說明:「洗錢犯罪之處罰,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件,僅係對於違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法原因之聯結』」、「洗錢犯罪以特定犯罪為前置要件,主要著眼於對不法金流軌跡之追查,合理建構其追訴基礎,與前置之特定犯罪成立與否,或是否有罪判決無關。」等旨,可見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與前置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前置犯罪行為係洗錢犯罪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而一般洗錢罪雖不以「前置犯罪已成立」或「前置犯罪所得已產生」為必要,兩者亦不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性,惟行為人需有實行洗錢之行為,在後續因果歷程中實現掩飾、隱匿前置犯罪所得之效果,具有不法原因之聯結,方得以成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第422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使用之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成員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倘若行為人著手洗錢行為後,尚未致生掩飾、隱匿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之金流斷點,即屬未遂。
2、經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固向告訴人洪銘琪施以詐術、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被告並依指示提領上開告訴人匯入帳戶之1元交與本案詐欺集團(詳見附表一編號23)。惟查,依證人即告訴人洪銘琪於警詢中證稱:我知道是詐騙手法,所以我匯1元過去等語(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81至83頁);暨其來電表示「當初是為了能報警抓人才故意轉帳1元給對方」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101頁),可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固已實施加重詐欺、洗錢之行為,惟告訴人洪銘琪已識破渠等之詐欺技倆而並未陷於錯誤,其匯款目的乃為取證、報警處理,按上說明,此部分犯行核屬未遂。
㈢被告與「昇鴻」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2,均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23,則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4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犯罪事實擴張之說明: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公訴意旨雖未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黃雅蘭於110年4月25日16時36分15秒將受騙款項99,983元匯入郵局8911帳戶之犯行起訴(即附表一編號5「匯款時日」欄㈡、「匯入帳戶」欄㈡及「匯款金額」欄㈡所示部分)。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業已載明被告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提領款項」欄1至5所示金額(即附表一編號5「提領時日(/提領地點)」欄㈡及「提領金額」欄㈡所示部分)。上開款項確為被告所提領者,並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無誤(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頁)。此外,被告提領之上開款項含告訴人黃雅蘭受騙款項一節,並有上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57676號函暨其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37頁,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95至97頁、第98頁)。又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㈦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固記載被告於該編號所示時、地,自該編號所示帳戶提領該編號「提領款項」欄1至3所示20,000元、20,000元、2,000元等節。惟查,被告提領時間分別為110年5月8日15時13分16秒、15時14分18秒、15時15分44秒,此有中信銀行8845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79至81頁),均係在附表一編號29、31所示被害人受騙匯款至上開帳戶之前(詳見附表一編號29、31號),足見被告提領之上開款項,並未包含附表一編號29、31所示被害人之受騙匯入款。起訴書就此部分乃屬誤載,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㈧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㈨被告上開所為,因均屬想像競合犯,而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是均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㈩本案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說明:
1、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必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認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始得為之。而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而言;至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情節輕微,無不良素行,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等情,或經濟困難,擔負家庭生活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與犯罪情狀可憫恕之情形殊異,不得據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3部分係未遂犯,原審認屬既遂,容有未當。
2、原審漏未審理告訴人黃雅蘭起訴效力所及之如附表一編號5「匯款時日」、「匯入帳戶」、「匯入金額」欄㈡所示部分,容有未洽。
3、原審誤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提領款項」欄1至3所示金額係本案被害人受騙匯入款,亦有未合。
4、被告本案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原審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容有誤會。
5、被告所犯洗錢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係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詳見後述),原審逕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當。
6、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與本案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詳見後述),此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
7、原審就本案部分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認定錯誤(見附表一編號28「匯款金額」欄②、編號32「匯款金額」欄、編號34「匯款金額」欄㈠②、編號36「匯款金額」欄),誤認本案被害人匯款後遭被告提領總額為3,470,025元,估算被告犯罪所得為104,101元(詳見後述),容有未洽。 是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適用刑法第59條不當等語,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及未及審酌之情,自應由本院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毒品、竊盜、搶奪及多項詐欺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供參,素行非佳。其擔任本案提款車手工作,漠視他人財產權,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之影響,應予非難;併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本案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詳見附表二「和解情形」欄),就洗錢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之犯行分別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然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均依刑法第57條併予審酌之;兼衡被告於本案擔任角色之涉案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另審酌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粗工、日薪1,500元、需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二第39頁)暨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編號1至4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
1、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經查,被告擔任本案提款車手工作,可獲取提領款項總額3%、4%、3至5%不等作為報酬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15頁,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頁,偵字第35360號卷第16頁,偵字第2244號卷第23頁,偵字第4254號卷第21頁,偵字第6061號卷第27頁)。是依最有利被告之認定,認其報酬以提領款項總額3%計之;又被告提領款項總額3,641,200元(手續費部分不予計入)大於本案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總額3,569,991元,故以被害人受騙匯入款總額計之,其犯罪所得為107,100元(計算式:3,569,991元×3%=107,10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被告與本案部分被害人和解成立,固如前述,惟其尚未實際給付任何款項,按上說明,此部分犯罪所得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被告所提領之本案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已由被告全數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15頁,偵字第35360卷第14至15頁,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至37頁,偵字第2244卷第22至23頁,偵字第6061卷第25頁,偵字第4254號卷第21頁),要難認屬被告所有之財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2、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42「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交與被告、供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犯行時所用,惟被告已將上開帳戶提款卡交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隨意丟棄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15頁,偵字第35360卷第15頁,偵字第2244卷第23頁,偵字第4254號卷第19頁,偵字第35292號卷第33頁),卷內無證據證明目前仍由被告持有中,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末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之情形者,應撤銷原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經查,被告本案犯行,既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已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除撤銷原判決外,並應逕行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之,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春麗、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3、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屬既遂,容有誤會。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8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說明。
2、經查,依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因為經濟壓力、缺錢,「阿志」問我要不要賺錢,介紹我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依上手指示提領、交付款項等語(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2頁,偵字第35292號卷第37至39頁,偵字第6061號卷第19頁)。是被告犯罪動機乃為一己私利,與犯罪情狀可憫恕之情形殊異,且依其本案犯罪之手段與情節觀之,其犯行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難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
1、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交與被告、供其為本案犯行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使用,其中編號1部分目前於另案扣押中,編號2部分已遭被告丟棄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5360號卷第15頁,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至37頁,偵字第2244號卷第22至23頁,偵字第4254號卷第21頁,偵字第6061號卷第21至23頁)。是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查,上開行動電話之廠牌、型號、門號均不詳,卷內復無證據可確認上開行動電話是否仍經另案扣押或尚屬存在,為免執行上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至附編三編號2部分,卷內亦無證據證明目前仍存在,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日 詐欺手法 匯款時日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日(/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備註 宣告刑 1 黃湑峰 110年4月24日 19時1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良選優品網站拍賣業者電聯黃湑峰佯稱:是否取消網購12套衣服設定云云,致黃湑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6日 ①00時02分08秒 ②00時25分50秒 ③00時28分00秒 莊明達申設之中華郵政平鎮山仔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2231帳戶) ①29,985元 ②29,970元 ③29,985元 110年4月26日 ①00時03分56秒 ②00時04分57秒 ③00時05分57秒 ④00時25分07秒 ⑤00時25分51秒 ⑥00時27分00秒 ⑦00時27分34秒 ⑧00時29分20秒 ⑨00時29分55秒 (/①②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中山分行自動提款機;④⑤⑥⑦⑧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8,005元 ④20,005元 ⑤10,005元 ⑥20,005元 ⑦10,005元 ⑧20,005元 ⑨10,005元 (含編號9陳瑜潔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7、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林宜蓁 110年4月25日 13時3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林宜蓁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致林宜蓁帳戶設定錯誤,須取消設定云云,致林宜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4月25日 ①15時13分29秒 ②15時16分58秒 ㈡110年4月25日 15時41分許 ㈠郵局2231帳戶 ㈡柯宇恩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6061帳戶) ㈠ ①99,895元 ②49,985元 ㈡29,985元 ㈠110年4月25日 ①15時28分59秒 ②15時29分49秒 ③15時30分36秒 ④15時31分26秒 ⑤15時32分30秒 ⑥15時33分17秒 ⑦15時34分02秒 ⑧15時34分51秒 ㈡110年4月25日 ①15時53分許 ②15時54分許 ③15時55分許 ④15時56分許 ⑤15時57分許 (/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商銀自動提款機;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9,005元 ㈡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含編號4林亜蒂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陳琬婷 110年4月25日 13時52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人員電聯陳琬婷佯稱:因伺服器遭駭客入侵,盜用陳琬婷名義參加團購活動,須取消設定云云,致陳琬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14時39分許 柯宇恩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5359帳戶) 11,012元 110年4月25日 14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1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林亜蒂 110年4月25日 15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購物網站客服電聯林亜蒂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林亜蒂變成高級會員,每月會自林亜蒂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林亜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①15時26分許 ②15時39分許 ③15時42分許 永豐銀行6061帳戶 ①29,985元 ②27,985元 ③11,234元 同編號2 同編號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黃雅蘭 110年4月25日 15時48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網路商店業者電聯黃雅蘭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設成商業訂單連續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陷於錯誤云云,致黃雅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犯罪事實之擴張:黃雅蘭受騙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如右㈡所示郵局帳戶之部分,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110年4月25日 ㈠16時43分41秒 ㈡16時36分15秒 ㈠柯宇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2796帳戶) ㈡柯宇恩申設之中華郵政台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8911帳戶) ㈠99,983元 ㈡99,983元 ㈠110年4月25日 ①16時51分05秒 ②16時52分49秒 ③16時54分02秒 ④16時54分50秒 ⑤16時55分43秒 ㈡110年4月25日 ①16時39分17秒 ②16時40分22秒 ③16時42分05秒 ④16時42分55秒 ⑤16時43分43秒 (/㈠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㈡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19,005元 ⑤20,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呂學治 110年4月25日 15時5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電聯呂學治佯稱:因系統更新有誤,而將呂學治誤認為經銷商,一次下單多筆,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呂學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16時24分許 永豐銀行6061帳戶 9,988元 110年4月25日 16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10,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林細娜 110年4月25日 16時16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Kkshop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林細娜佯稱:誤將林細娜設為高級會員,須取消錯誤設定云云,致林細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①16時58分16秒 ②17時02分27秒 ③17時16分03秒 臺銀2796帳戶 ①2,013元 ②18,123元 ③29,985元 110年4月25日 ①17時27分57秒 ②17時28分42秒 ③17時29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0,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楊宛蓉 110年4月25日 16時22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士林墊腳石書局客服電聯楊宛蓉佯稱:因簽收搞錯導致楊宛蓉變成批發商,重複訂購云云,致楊宛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5日 17時17分06秒 郵局8911帳戶 21,345元 110年4月25日 ①17時25分35秒 ②17時26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瑜潔 110年4月25日 16時3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總公司會計電聯陳瑜潔佯稱:因業務疏失將陳瑜潔設為經銷商,須取消設定云云,致陳瑜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6日 ①00時01分34秒 ②00時22分39秒 郵局2231帳戶 ①28,012元 ②29,985元 同編號1 同編號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7、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吳宗軒 110年4月27日 16時2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網路購物平台客服電聯吳宗軒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吳宗軒遭開通代理商權限,將扣款使用,須取消代理商設定云云致吳宗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7日 ①17時41分38秒 ②17時43分44秒 徐志忠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2179帳戶) ①49,989元 ②49,988元 110年4月27日 ①17時49分46秒 ②17時50分40秒 ③17時51分32秒 ④17時52分52秒 ⑤17時53分40秒 ⑥17時54分23秒 ⑦17時55分05秒 ⑧17時56分55秒 (/臺北市○○○○○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9,005元 (含編號12廖彥宏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陳天河 110年4月27日 16時3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陳天河佯稱:因發生錯帳問題,導致陳天河買書款項將重複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天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7日 ①18時22分56秒 ②18時24分26秒 ③18時25分42秒 (起訴書所載「18時24分許起,至18時25分止」應予更正) 林皇明申設之中華郵政蘆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1561帳戶) ①49,985元 ②49,986元 ③49,986元 110年4月27日 ①18時46分42秒 ②18時47分28秒 ③18時48分25秒 ④18時49分22秒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自動提款機) ①60,000元 ②60,000元 ③3,000元 ④2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附表二編號1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廖彥宏 110年4月27日 17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業者電聯廖彥宏佯稱:因員工出錯誤將廖彥宏變成供應商,名下有多筆訂單紀錄即將扣款,須取消付款云云,致廖彥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7日 17時42分48秒 (起訴書所載「17時43分許」應予更正) 臺銀2179帳戶 49,988元 同編號10 同編號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編號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林孟萱 110年4月29日 17時18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誠品書局經辦人電聯林孟萱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造成林孟萱有多筆購物訂單,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林孟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4月29日 ①19時24分20秒 ②20時12分30秒 (起訴書所載「19時54分許起,至20時12分止」,應予更正補充) 陳文雄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29,123元 ②11,900元 110年4月29日 ①20時23分05秒 ②20時23分44秒 ③20時24分31秒 ④20時25分0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605元 ④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附表二編號11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葉宜寧 110年5月6日 16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郵局客服電聯葉宜寧佯稱:因誤將葉宜寧訂單設為批發分期付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葉宜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17時00分48秒 于建欽申設之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5646帳戶) 41,234元 110年5月6日 ①17時02分36秒 ②17時03分25秒 ③17時04分1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1,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張䕒文 110年5月6日 16時0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電聯張䕒文佯稱:誤將張䕒文升級成為高級會員,系統將會自動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張䕒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6時44分14秒 ②16時47分45秒 郵局5646帳戶 ①49,980元 ②49,989元 110年5月6日 ①16時47分43秒 ②16時48分32秒 ③16時49分20秒 ④16時50分12秒 ⑤16時51分0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尤渚屏 110年5月6日 16時3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書局客服電聯尤渚屏佯稱:因會員資料遭駭客入侵需繳納會費,須取消錯誤會員設定云云,致尤渚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㈠17時48分53秒 ㈡18時39分07秒 ㈠于建欽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2544帳戶) ㈡鄧小蘭申設之中華郵政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8809帳戶) ㈠28,015元 ㈡29,989元 ㈠110年5月6日 ①17時52分31秒 ②17時53分28秒 ③17時54分15秒 ㈡110年5月6日 ①18時55分46秒 ②18時56分36秒 ③19時07分10秒 (/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自動提款機;㈡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㈡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自動提款機) (㈡:起訴書所載「18時54分許起,至18時56分許止」應予更正) ㈠ ①20,005元 ②15,005元 ③16,005元 ㈡ ①17,000元 ②20,000元 ③12,000元 (含編號17鍾培元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4、12、1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鍾培元 110年5月6日 16時4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名稱「張睿凱」聯繫鍾培元佯稱:因鍾培元被升級成為高級會員,須取消高級會員設定云云,致鍾培元陷於錯誤云云,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6日 17時42分28秒 ㈡110年5月6日 ①18時48分39秒 ②19時03分41秒 (起訴書所載上開㈠「110年5月6日18時48分許,至19時3分止」、上開㈡「110年5月6日17時42分許」,應予更正) ㈠臺銀2544帳戶 ㈡郵局8809帳戶 ㈠23,055元 ㈡ ①7,015元 ②5,400元 同編號16 同編號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4、12、1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陳文賢 110年5月6日 16時5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人員電聯陳文賢佯稱:因誤將陳文賢認定為經銷商而扣款錯誤,須取消經銷商設定云云,致陳文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8時34分14秒 ②18時52分30秒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8867帳戶) ①19,967元 ②29,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18時43分49秒 ②18時47分10秒 ③19時01分58秒 ④19時02分48秒 (/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渣打銀行自動提款機;③④: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合庫商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60,000元 ②55,000元 ③20,005元 ④10,005元 (含編號20江炳賢、編號22康柏賢、編號23洪銘琪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劉汝玲 110年5月6日 17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書局客服電聯劉汝玲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劉汝玲變成VIP會員,須取消VIP會員設定云云,致劉汝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7時28分44秒 ②17時33分02秒 臺銀2544帳戶 ①49,123元 ②49,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17時33分23秒 ②17時34分18秒 ③17時35分09秒 ④17時36分00秒 ⑤17時36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19,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江炳賢 110年5月6日 17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江炳賢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將江炳賢訂單變成15份,將會重複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江炳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8時27分44秒 ②18時29分47秒 渣打銀行8867帳戶 ①49,987元 ②21,123元 同編號18 同編號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陳玉玲 110年5月6日 17時3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網拍人員電聯陳玉玲佯稱:陳玉玲網購短褲,但因系統有誤造成線上信用卡持續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18時08分59秒 ②18時10分16秒 郵局8809帳戶 ①49,985元 ②49,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18時34分37秒 ②18時35分20秒 ③18時36分09秒 ④18時36分57秒 ⑤18時37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敦南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康柏賢 110年5月6日 17時5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康柏賢佯稱:因康柏賢之前購物訂單有問題,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康柏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18時33分08秒 渣打銀行8867帳戶 24,120元 同編號18 同編號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洪銘琪 110年5月6日 17時59分間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電聯洪銘琪佯稱:刷卡系統誤將洪銘琪刷卡購物設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惟洪銘琪發覺乃詐騙電話,故意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如右所示而未遂。 110年5月6日 18時32分47秒 渣打銀行8867帳戶 1元 同編號18 同編號1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附表二編號17、1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吳旻霖 110年5月6日 19時5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網站客服電聯吳旻霖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吳旻霖設為經銷商,須取消經銷商設定云云,致吳旻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22時02分03秒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 21,123元 110年5月6日 ①22時11分53秒 ②22時12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100,000元 ②21,000元 (含編號26黃妍婕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附表二編號1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李佳軒 110年5月6日 20時2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原燒王品集團客服電聯李佳軒佯稱: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導致李佳軒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刷退盜刷款項云云,致李佳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22時17分45秒 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 23,985元 110年5月6日 ①22時32分55秒 ②22時33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敦南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0元 ②4,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2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黃妍婕 110年5月6日 21時0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婕洛妮絲客服電聯黃妍婕佯稱:信用卡遭誤刷,須協助刷退云云,致黃妍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①110年5月6日 22時04分43秒 ②110年5月6日 22時06分13秒 ③110年5月7日 00時06分52秒 ④110年5月7日 00時08分47秒 ⑤110年5月7日 00時46分13秒 (起訴書所載「110年5月6日22時4分許起,至5月7日0時44分止」應予更正) 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 ①49,987元 ②49,989元 ③39,989元 ④39,987元 ⑤77,088元 ①同編號24 ②110年5月7日 00時14分47秒 ③110年5月7日 00時15分21秒 ④110年5月7日 00時15分56秒 ⑤110年5月7日 00時16分38秒 ⑥110年5月7日 00時47分39秒 ⑦110年5月7日 00時48分13秒 ⑧110年5月7日 00時48分49秒 ⑨110年5月7日 00時50分08秒 (/①:同編號24;②③④⑤: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⑥⑦⑧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自動提款機) (起訴書所載「彰化銀行」應予補充) ①同編號24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20,000元 ⑨1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附表二編號19、22至23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7 簡志武 110年5月6日 21時4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王品總部蘇小姐電聯簡志武佯稱:因系統超駭客入侵,導致簡志武遭盜刷信用卡購買餐券,須取消該筆交易紀錄云云,致簡志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6日 ①22時42分36秒 ②22時46分30秒 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 ①49,987元 ②49,123元 ①110年5月6日 22時47分14秒 ②110年5月6日 22時48分21秒 ③110年5月6日 22時49分20秒 ④110年5月7日 00時02分45秒 ⑤110年5月7日 00時03分29秒 ⑥110年5月7日 00時04分00秒 (/①②③: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④⑤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5,000元 ④20,000元 ⑤4,000元 ⑥2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21至2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陳育琪 (起訴書所載「陳育琪、陳育晴」應予更正) 110年5月7日 18時41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JS婕洛妮絲人員電聯陳育琪佯稱:誤將陳育琪設定成高級會員,須取消高級會員設定云云,致陳育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自自己及胞妹陳育晴的帳戶轉帳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①14時34分19秒 ②14時43分22秒 ③14時48分20秒 (起訴書所載「14時33分許起,至14時48分止」應予更正) 安亦祥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9756帳戶) ①29,123元 ②29,985元 ③13,101元 (上開②:起訴書所載「30,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5月8日 ①14時54分10秒 ②14時55分19秒 ③14時56分3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30,000元 ②21,000元 ③21,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附表二編號26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黃綉雯 (起訴書所載「黃琇雯」應予更正) 110年5月8日 13時57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訂位平台客服及信用卡公司人員電聯黃綉雯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確認黃綉雯有無遭盜刷信用卡購買原燒燒烤團購餐券之正確性云云,致黃綉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15時17分00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8845帳戶) 38,011元 110年5月8日 ①15時17分02秒 ②15時22分20秒 ③15時23分34秒 (/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提款機;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延吉分行自動提款機) (起訴書所載「15時13分許起,至15時17分許止」、「合庫銀行」、「第一銀行」應予補充更正) ①12,000元 ②19,000元 ③19,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載之「1、20,000元。2、20,000元。3、2,000元。」部分應予刪除)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附表二編號27、2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李亜臻 110年5月8日 14時1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李亜臻佯稱:因李亜臻在誠品書局購買書籍設定有誤,須依指示取消錯設設定云云,致李亜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①14時31分35秒 ②14時35分01秒 ③15時01分16秒 (起訴書所載「14時32分許起,至15時1分止」應予更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6369帳戶) ①99,987元 ②64,123元 ③6,123元 110年5月8日 ①14時37分26秒 ②14時39分08秒 ③14時40分16秒 ④14時41分09秒 ⑤14時42分13秒 ⑥14時43分24秒 ⑦14時51分11秒 ⑧14時52分15秒 ⑨15時09分25秒 (/①至⑥、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萬邦大樓外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提款機;⑦⑧: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30,000元 ⑤30,000元 ⑥14,000元 ⑦15,000元 ⑧15,000元 ⑨6,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附表二編號24、2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楊承羲 110年5月8日 14時56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電商業者客服電聯楊承羲佯稱:因誤將楊承羲設定成高級會員,須取消此錯誤設定云云,致楊承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15時25分51秒 中信銀行8845帳戶 18,123元 110年5月8日 15時31分0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忠孝東路分行自動提款機) 18,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附表二編號2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許舒涵 110年5月8日 15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婕洛妮絲客服電聯許舒涵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從許舒涵郵局信用卡扣款,須依指示取消此筆交易云云,致許舒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16時16分28秒 (起訴書所載「16時17分許」應予更正) 華南銀行9756帳戶 28,015元 (起訴書所載「28,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5月8日 ①16時25分06秒 ②16時26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興雅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14,005元 ②14,005元 (起訴書所載「10,000元、14,000元」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附表二編號3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郭錦庭 110年5月8日 15時27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購物網站GOMAJI服務人員電聯郭錦庭佯稱:因平台操作失誤將郭錦庭訂單設定為經銷商訂單,須取消經銷商付款設定云云,致郭錦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8日 ①16時20分36秒 ②16時26分03秒 黃曼貴申設之中華郵政新竹樹林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49,992元 ②32,123元 110年5月8日 ①16時35分52秒 ②16時36分5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吉郵局自動提款機) ①60,000元 ②22,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31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陳怡淳 110年5月9日 12時2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Check2Check巧朵恰克電商業者客服電聯陳怡淳佯稱:因陳怡淳訂貨單設定錯誤,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怡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①14時48分49秒 ②14時51分06秒 ③15時13分24秒 ④15時15分27秒 ㈡110年5月9日 16時17分59秒 ㈢110年5月9日 17時19分33秒 (上開㈡:起訴書所載「16時18分許」應予更正) ㈠蘇志誠申設之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2248帳戶) ㈡蘇志誠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9386帳戶) ㈢吳佳陵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4749帳戶) ㈠ ①49,987元 ②49,987元 ③29,987元 ④16,123元 ㈡13,123元 ㈢30,000元 (上開㈠②:起訴書所載「49,989元」應予更正) ㈠110年5月9日 ①14時58分02秒 ②14時59分16秒 ③15時00分35秒 ④15時01分19秒 ⑤15時02分14秒 ⑥15時22分58秒 ⑦15時23分54秒 ⑧15時24分32秒 ㈡110年5月9日 ①16時19分01秒 ②16時19分49秒 ③16時20分56秒 ④16時21分38秒 ⑤16時22分22秒 ⑥16時23分04秒 ⑦16時23分51秒 ⑧16時24分59秒 ㈢110年5月9日 ①17時38分24秒 ②17時39分26秒 ③17時40分24秒 ④17時41分12秒 ⑤17時42分05秒 ⑥17時43分57秒 (/㈠①至⑤: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㈠⑥⑦⑧: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㈡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西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3,005元 ⑧13,005元 ㈡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3,005元 (含編號35楊嘉仁、編號36何素貞受騙匯入款) ㈢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9,000元 (含編號41陳柔云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32、33、35、39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 楊嘉仁 110年5月9日 14時0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網路購物平台婕洛妮絲職員電聯楊嘉仁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致訂單費用有誤將進行扣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楊嘉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16時06分58秒 ㈡110年5月10日 01時03分51秒 ㈠臺銀9386帳戶 ㈡廖俊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8098帳戶) ㈠99,986元 ㈡29,998元 ㈠同編號34 ㈡110年5月10日 ①01時07分07秒 ②01時07分51秒 ③01時14分06秒 (/㈡①②: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㈡③: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萬捷店自動提款機) ㈠同編號34 ㈡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③7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35、43、44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何素貞 110年5月9日 14時2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婕洛妮絲公司人員電聯何素貞佯稱:因工作人員輸入款項有誤,須取消付款設定退還款項云云,致何素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16時13分29秒 (起訴書所載「16時14分許」 應予更正) 臺銀9386帳戶 29,985元 (起訴書所載「30,000元」應予更正) 同編號34 同編號3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附表二編號35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許凱登 110年5月9日 14時5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誠品網路書店客服電聯許凱登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導致許凱登增加多筆訂單,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許凱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17時17分22秒 吳佳陵申設之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7170帳戶) 49,987元 110年5月9日 ①17時22分42秒 ②17時23分45秒 ③17時24分43秒 ④17時25分28秒 ⑤17時26分30秒 ⑥17時27分11秒 ⑦17時27分58秒 ⑧17時28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5,005元 (含編號40蔡慧馨、編號41陳柔云受騙匯入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附表二編號3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劉睦駕 110年5月9日 15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國泰世華信用卡公司人員電聯劉睦駕佯稱:因優迪網路賣場作業疏失,造成劉睦駕訂單每月會自動刷扣款購買毛巾,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劉睦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16時52分44秒 ㈡110年5月9日 16時55分36秒 ㈠中信銀行8098帳戶 ㈡廖俊凱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7151帳戶) ㈠119,988元 ㈡49,083元 ㈠110年5月9日 ①16時59分33秒 ②17時00分29秒 ③17時01分09秒 ④17時01分56秒 ⑤17時02分46秒 ⑥17時03分32秒 ㈡110年5月9日 17時08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㈡49,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36、37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李宗翰 110年5月9日 15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三陽機車人員電聯李宗翰佯稱:因為承辦業務疏失,導致機車貸款會從李宗翰名下帳戶扣款,須聯繫銀行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李宗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①15時47分38秒 ②16時00分10秒 富邦銀行7151帳戶 ①49,988元 ②49,988元 110年5月9日 16時02分1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10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附表二編號34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蔡慧馨 110年5月9日 16時0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假冒Check2Check巧朵恰克客服電聯蔡慧馨佯稱:因誤將蔡慧馨變成批發商而重覆訂購,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蔡慧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0年5月9日 ①17時03分10秒 ②17時17分37秒 郵局7170帳戶 ①26,011元 ②19,123元 同編號37 同編號3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38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陳柔云 110年5月9日 16時34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金石堂客服電聯陳柔云佯稱:因後台系統遭駭客攻擊,誤將陳柔云資料重覆建檔多筆購物訂單,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陳柔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9日 17時11分05秒 ㈡110年5月9日 17時12分37秒 ㈢110年5月9日 ①17時29分31秒 ②17時39分20秒 ③17時41分30秒 ④17時51分41秒 ㈠郵局7170帳戶 ㈡中信銀行4749帳戶 ㈢賴穎辰申設之中華郵政太平竹仔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6028帳戶) ㈠49,986元 ㈡49,099元 ㈢ ①29,345元 ②29,985元 ③29,986元 ④48,986元 ㈠同編號37 ㈡同編號34 ㈢110年5月9日 ①17時50分46秒 ②17時52分00秒 ③17時53分17秒 ④17時54分04秒 ⑤17時54分54秒 ⑥17時55分37秒 ⑦17時58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西園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同編號37 ㈡同編號34 ㈢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8,00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附表二編號38至40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2 謝政融 110年5月9日 20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自稱誠品客服電聯謝政融佯稱:因系統出問題,導致謝政融購物訂單發生錯誤,須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謝政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㈠110年5月10日 00時03分54秒 ㈡110年5月10日 00時44分56秒 (起訴書所載「0時許3分許」、「0時許44分許」應予更正) ㈠郵局2248帳戶 ㈡中信銀行8098帳戶 ㈠149,988元 ㈡49,987元 ㈠110年5月10日 ①00時10分08秒 ②00時10分56秒 ③00時11分59秒 ④00時12分47秒 ⑤00時13分55秒 ⑥00時14分42秒 ⑦00時15分38秒 ⑧00時16分34秒 ⑨01時15分10秒 ㈡110年5月10日 ①00時50分00秒 ②00時50分50秒 ③00時51分42秒 (/㈠①至⑧: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㈠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全家超商萬捷店自動提款機;㈡: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自動提款機) ㈠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9,005元 ⑧10,005元 ⑨905元 ㈡ ①20,000元 ②15,000元 ③1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附表二編號41、45、42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共3,569,991元 共3,641,2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相關證據名稱及其卷證出處 和解情形 1 黃湑峰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湑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43至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01至202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99頁)。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10至211頁)。 5、郵局223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3至144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9至121頁)。 未和解 2 林宜蓁 1、證人即被害人林宜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9至4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81至18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83頁、第189頁、第193頁)。 4、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87頁)。 5、永豐銀行606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1頁)。 6、郵局223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3至144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8至120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林宜蓁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3 陳琬婷 1、證人即被害人陳琬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49至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21至222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19頁)。 4、台幣存款總覽網路轉帳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23頁)。 5、兆豐銀行5359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5至146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2頁)。 未和解 4 林亜蒂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林亜蒂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1至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9至17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7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71頁)。 5、永豐銀行606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1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8至119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林亜蒂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5 黃雅蘭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雅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55至5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35至236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33頁、第237頁)。 4、通聯記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40頁)。 5、存款交易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39頁)。 6、郵局891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37至138頁)。 7、臺銀2796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7頁)。 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5767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見本院審簡上字卷第95至97頁)。 9、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審簡上字卷第99頁)。 10、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7頁、第122頁)。 未和解 6 呂學治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呂學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5至3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75至176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73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77頁)。 5、永豐銀行606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1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9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呂學治參仟肆佰玖拾陸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7 林細娜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林細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53至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27至22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25頁、第229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30至231頁)。 5、臺銀2796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7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2至123頁)。 未和解 8 楊宛蓉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楊宛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5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3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4頁)。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5頁)。 5、郵局891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37至138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8頁)。 未和解 9 陳瑜潔 1、證人即被害人陳瑜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45至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15至216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13頁)。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17頁)。 5、郵局223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3至144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9至121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陳瑜潔貳萬零貳佰玖拾捌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10 吳宗軒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吳宗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83至8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89至9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91頁、第101頁)。 4、臺銀2179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63至65頁)。 5、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39至44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吳宗軒參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11 陳天河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天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15至1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1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25頁、第129頁)。 4、郵局1561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67至69頁)。 5、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44至46頁)。 未和解 12 廖彥宏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廖彥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03至1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0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06頁、第111頁)。 4、臺銀網路銀行【非約定戶】新臺幣轉帳結果翻拍照片(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08頁)。 5、臺銀2179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63至65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39至44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廖彥宏壹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13 林孟萱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林孟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49至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53至54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55頁)。 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40203號函暨其檢附帳戶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31頁)。 5、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67號卷第23至27頁)。 未和解 14 葉宜寧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葉宜寧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57至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41至242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43至245頁)。 4、郵局5646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9至150頁)。 5、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4頁)。 未和解 15 張䕒文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張䕒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59至6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4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47頁)。 4、APP轉帳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51至252頁)。 5、郵局5646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49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3至124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張䕒文參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16 尤渚屏 1、證人即被害人尤渚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67至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57至25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59至261頁)。 4、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63至265頁)。 5、郵局8809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3至155頁)。 6、臺銀2544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9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4頁、第126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尤渚屏貳萬零參佰零壹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17 鍾培元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鍾培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73至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69至27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67頁、第271頁)。 4、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暨翻拍照片、新臺幣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73至274頁) 5、郵局8809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3至155頁)。 6、臺銀2544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9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4頁、第126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鍾培元壹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18 陳文賢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文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89至9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03至304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01頁、第306頁)。 4、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05頁)。 5、竹北活儲存款-證券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05頁)。 6、渣打銀行8867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7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5頁)。 未和解 19 劉汝玲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劉汝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96至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15頁)。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13至314頁)。 4、新臺幣交易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17至318頁)。 5、臺銀2544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9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5至126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劉汝玲參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20 江炳賢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江炳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85至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89至290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87頁、第291頁)。 4、通話紀錄翻拍照片暨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99頁)。 5、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93頁)。 6、渣打銀行8867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7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5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江炳賢貳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21 陳玉玲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77至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75至27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77頁)。 4、臺幣活存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79頁)。 5、郵局8809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3至155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360號卷第39頁)。 未和解 22 康柏賢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康柏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91至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09至310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07頁、第310頁)。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11頁)。 5、渣打銀行8867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7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5頁)。 未和解 23 洪銘琪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洪銘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81至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83至28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281頁、第285頁)。 4、渣打銀行8867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57頁)。 5、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審簡上字卷第101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5頁)。 未和解 24 吳旻霖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吳旻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99至10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21至322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19頁、第323頁)。 4、CD轉出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27頁)。 5、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1至162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360號卷第41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吳旻霖柒仟參佰玖拾肆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25 李佳軒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李佳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03至1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31至33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29頁、第333頁)。 4、通聯記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35頁)。 5、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37至338頁)。 6、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1至162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360號卷第43頁)。 未和解 26 黃妍婕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妍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07至1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4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39頁、第341頁,偵字第35360號卷第63頁)。 4、通話記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43頁)。 5、行銀非約跨優轉帳明細擷取畫面暨帳戶往來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43至344頁)。 6、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1至162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360號卷第41頁,偵字第6061號卷第49至52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黃妍婕捌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27 簡志武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簡志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13至1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47至34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45頁、第349頁)。 4、活期儲蓄存款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351頁)。 5、國泰世華銀行5662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61至162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244號卷第126頁、偵字第6061號卷第47至48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簡志武參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28 陳育琪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育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75至178頁)。 2、證人即告訴人陳育琪之胞妹陳育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79至18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83至184頁)。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87至189頁)。 5、華南銀行9756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77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57至58頁)。 未和解 29 黃綉雯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綉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91至1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99至200頁)。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97頁、第201至203頁)。 4、通聯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205頁)。 5、本日交易查詢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205頁)。 6、中信銀行8845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79至81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60至62頁)。 未和解 30 李亜臻 1、證人即被害人李亜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61至1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63至164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65頁、第173頁)。 4、非約定轉帳結果通知截圖、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167至171頁)。 5、國泰世華銀行6369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75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53至56頁、第58頁)。 未和解 31 楊承羲 1、證人即被害人楊承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209至2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213至21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211頁、第215頁)。 4、通聯記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216頁)。 5、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列印資料(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218頁)。 6、中信銀行8845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79至81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62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楊承羲陸仟參佰肆拾參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32 許舒涵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許舒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31至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63至64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69頁)。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79頁)。 5、華南銀行9756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6061號卷第77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59頁)。 未和解 33 郭錦庭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郭錦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37至3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65至66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6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85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3日儲字第1100253190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53至57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61頁)。 未和解 34 陳怡淳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11至2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16至21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1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19頁、第227頁、第231頁)。 5、通聯記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40至242頁)。 6、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取畫面、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34至237頁、第239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儲字第111003512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9至364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8785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73至379頁)。 9、台灣銀行回覆資料即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及帳號異動查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447至452頁)。 10、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65至66頁、第77至79頁、第81至84頁、第85至87頁、第93至95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陳怡淳陸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35 楊嘉仁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楊嘉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77至28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83至284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86頁、第288頁)。 4、臺幣活存明細擷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82頁、第289至290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8785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73頁、第381至393頁)。 6、台灣銀行回覆資料即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及帳號異動查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447至452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71頁、第74至75頁、第81至84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楊嘉仁肆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36 何素貞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何素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65至2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69至270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72頁、第275頁)。 4、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71頁)。 5、台灣銀行回覆資料即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及帳號異動查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447至452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81至84頁)。 未和解 37 許凱登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許凱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93至19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89至19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9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03頁)。 5、通聯記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07頁)。 6、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09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儲字第111003512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9頁、第369至372頁)。 8、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93至96頁、第101至104頁)。 未和解 38 劉睦駕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劉睦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91至2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95至296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97頁、第300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8785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73頁、第381至393頁)。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111年2月9日北富銀三民字第1110000010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405至409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97至100頁)。 未和解 39 李宗翰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宗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03至30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頁)。 3、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09頁、第314頁)。 4、未登摺明細截圖(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13頁)。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111年2月9日北富銀三民字第1110000010號函暨其檢附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405至409頁)。 6、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97頁)。 未和解 40 蔡慧馨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蔡慧馨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79至18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8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8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88頁)。 5、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新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91至192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儲字第111003512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9頁、第369至372頁)。 7、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01至104頁)。 王君皓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給付蔡慧馨壹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審簡上字卷一第309至313頁) 41 陳柔云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柔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59至1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66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64至165頁、第167頁、第169至173頁)。 4、電話記錄截圖(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76頁)。 5、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內容擷取畫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175至177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儲字第111003512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9頁、第365至372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8785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73至379頁)。 8、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85至87頁、第88至91頁、第93至96頁、第101至104頁)。 未和解 42 謝政融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謝政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9292號卷第243至2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47至24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49頁、第261頁)。 4、通聯記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63至264頁)。 5、臺灣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263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儲字第111003512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59至364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8785號函暨其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373頁、第381至393頁)。 8、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5292號卷第66至71頁、第73至74頁)。 未和解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1 廠牌、型號、門號均不詳之行動電話1支(含不詳之SIM卡) 2 廠牌、型號均不詳、黑梅卡之行動電話1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