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9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甯雅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俊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6年度執更助字第342號、106年度執更字第1692號、106年度執更字第16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助字第342號、106年度執更字第1692號、106年度執更字第1660號等執行案件刑期加總固為有期徒刑14年6月,惟聲明異議人已執行完保安處分、有期徒刑9年8月以上殘刑,剩餘的有期徒刑4年10月,有可能使1個人結束生命或死在監所內,請考量聲明異議人已在監執行了12、13年,付出了相當大的代價等情,且家人已年邁,希望在有生之年可出監陪伴其終老,聲明異議人想借提至臺北開庭,請法院傳喚被害人到庭表示和解之意,亦願意當庭簽立切結書表示願意守法,故請求由本院或臺灣高等法院同1位法官重新裁定定應執行刑,再酌減為有期徒刑3年至4年間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如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發現所犯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未依法處理或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時,因其請求係在刑之執行中,自應認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准受刑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其中所稱「裁判確定」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裁判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數罪併合處罰之基準日,必須其他數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曾定應執行刑,若發現尚有其他罪刑與原定應執行刑之罪刑合於併合處罰要件,或其中部分罪刑應與其他罪刑併合處罰,則仍得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無異於將法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繫於人為之刻意選擇或隨意之偶然組合,尚無所謂侵越先前定應執行刑裁判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基準時點而劃設之定應執行刑範圍可言。至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則係事物本質之所當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裁定亦採斯旨。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31至61頁),可見執行檢察官將受刑人自民國101年起至102年間所犯各罪,依犯罪時序及確定日期予以編排組合為3組指揮執行,亦即:

1.受刑人分別經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經各該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6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囑託執行,臺北地檢署以106年執更助字第342號換發執行指揮書。

2.受刑人分別經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經各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22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經臺北地檢署以106年執更字第1692號換發執行指揮書。

3.受刑人分別經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經各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14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經臺北地檢署以106年執更字第1660號換發執行指揮書。

㈡依此組合,受刑人所犯各罪經分為3組分別定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亦無違一事不再理之情形,執行檢察官之執行處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且對被告而言,形式上並無不利益,更兼顧已經確定裁定之拘束力及訴訟經濟。然受刑人並未提出任何理由說明何以檢察官之定執行刑組合對被告權利究竟有何不利益甚至違法處,其主張難認有據,檢察官執行指揮既無不當違法,自不宜以受刑人個人好惡任意推翻。

㈢至聲明異議人前述聲明異議意旨中關於商議和解部分,係針對是否准予假釋、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關於是否有悛悔實據之意見,然假釋與否,並非法院或執行檢察官之職權,倘已有適用假釋規定與否之監所通知,聲明人宜另循相關申訴、行政訴訟(乃至於憲法法庭)而為主張,並非透過一再對定執行刑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1693號刑事裁定】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2265號刑事裁定】

◎附表三【本院106年度聲字1459號刑事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1年4月6日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2841號 臺北地院101年度簡上字210號 101年11月30日 臺北地院101年度簡上字210號 101年11月30日 是 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688號 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1年8月1日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1907號 臺北地院101年度簡字3236號 101年12月14日 臺北地院101年度簡字3236號 102年11月14日 是 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992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1年9月7日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1989號 臺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1108號 102年4月24日 臺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1108號 102年5月28日 否 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3226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1年2月 101年11月8日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223號 基隆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66號 101年11月30日 基隆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66號 101年11月30日 否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996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1年8月25日 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7795號 臺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687號 101年12月14日 臺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687號 102年1月14日 否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226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1年8月19日 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558、3145、4829、5044、8810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29號 103年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29號 103年1月7日 是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832號 編號6 至10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7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1年8月31日      是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1年9月23日      是   9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1年11月13日      是   10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1年11月27日      是   1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1年11月25日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18號 桃園地院102年度易字第916號 103年5月16日 桃園地院102年度易字第916號 103年6月16日 否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527號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2年2月5日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速偵字第169號 基隆地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19號 102年3月29日 基隆地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19號 102年5月16日 是 基隆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334號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2年3月4日 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9233號 臺北地院102年度審檢字第948號 102年7月24日 臺北地院102年度審簡字第948號 102年8月20日 是 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5224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2年2月18日 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1430、13633號 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271號 102年7月31日 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2271號 102年8月29日 否 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0886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2年3月20日      是 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0887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1年12月11日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8372、18373號 桃園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54號 102年12月20日 桃園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54號 103年1月20日 是 桃園地檢署執字第2316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2年1月31日 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5392、5832、5958號 士林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 102年12月31日 士林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 103年2月6日 否 士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3年度執字第1080號 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士林地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7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2年2月24日 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5392、5832、5925號     否   8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2年4月25日 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5392、5832、5925號     是 士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81號  9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1年11月13日 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558、3145、4829、5044、8810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29號 103年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29號 103年1月7日 否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831號 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02年度審易 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10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1年11月13日      否   1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2年2月13日      否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1年9月6日 士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954、6959、7718號 士林地院103年度易字22號 103年3月6日 士林地院103年度易字22號 103年3月31日 否 士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915號 編號1 至4之罪,經士林地院103年度易字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2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2年3月29日      否   3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2年4月29日      否   4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2年5月21日      否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2年1月20日至23日間某日      是  編號5 至9之罪,經士林地院103年度易字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6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2年4月2日      是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2年4月16日      是   8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2年5月18日至19日      是   9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2年5月21日      是   10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2年5月31日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8372、18373號 桃園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54號 102年12月20日 桃園地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54號 103年1月20日 否 桃園地檢103年執字第2316號  11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2年6月3日 臺北地檢署103年偵字第5467號 臺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 103年6月26日 臺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 103年7月22日 否 臺北地檢署103年執字第64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7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