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文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⑵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民國97年2 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文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贓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㈠至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96年9 月10日確定。因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於98年8 月30日確定,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以96年度訴字第3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6年10月22日確定,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96年11月1 日確定,㈦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6年12月24日確定,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8 月,分別經最高法院於96年12月27日以96年度臺上字第7585號判決、本院於96年8 月14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3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㈨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①4 月、②1 月又15日(2 罪)、③5 月(3 罪)、④7 月、⑤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判決撤銷③其中2 罪,均改判處有期徒刑4 月、⑤改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駁回其他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97 年1月31日確定,㈩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6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6年12月14日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7年5 月6 日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本院於97年2月26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75號判決駁回上訴(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同年3 月24日確定。㈣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0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於97年2 月22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6 月13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5 月2 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