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成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6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成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顏成俊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項、第2項則分別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另「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復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可參。是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賦與受刑人在一定情形下,可選擇要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並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自應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所明定。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業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5號刑事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102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61號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刑事判決、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3、6至20、26),亦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5),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1至25),雖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本院逕予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1年4月為上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1至2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各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年7月)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總和有期徒刑17年】,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重利 │重利 │妨害自由(聲請書附表│ │ │(重利罪) │(重利罪) │誤載為重利,應予更正│ │ │ │ │) │ │ │ │ │(強制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11月間 │98年7月21日起至98年1│98年12月8日 │ │ │ │2月初止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業已更名為臺灣新│署99年度偵字第22589 │署99年度偵字第22589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號等 │號等 │ │ │年度偵字第22589號等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 │後│ │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 │附表誤載為臺灣新北地│ │事│ │法院) │ │方法院,應予更正) │ │實├──┼──────────┼──────────┼──────────┤ │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047 │ │ │ │ │ │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 │ │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 │ │ │ │ │,應予更正) │ │ ├──┼──────────┼──────────┼──────────┤ │ │判決│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2年1月17日(聲請 │ │ │日期│ │ │書附表誤載為101年9月│ │ │ │ │ │4日,應予更正)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 │定│ │ │ │附表誤載為臺灣新北地│ │判│ │ │ │方法院,應予更正) │ │決├──┼──────────┼──────────┼──────────┤ │ │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047 │ │ │ │ │ │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 │ │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 │ │ │ │ │,應予更正) │ │ ├──┼──────────┼──────────┼──────────┤ │ │確定│101年12月4日 │101年12月4日 │102年2月18日(聲請書│ │ │日期│ │ │附表誤載為101年12月 │ │ │ │ │ │4日,應予更正)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年度執更字第801│署102年度執更字第801│署102年度執更字第801│ │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 │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妨害自由 │傷害致死 │重利 │ │ │(私行拘禁罪) │(傷害致人於死罪) │(重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0年9月19日起至100 │100年9月22日起至100 │98年2月2日 │ │ │年9月27日止 │年9月27日止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0│署100年度偵字第2070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0 │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6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61號│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實│ │ │ │ │ │審├──┼──────────┼──────────┼──────────┤ │ │判決│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2年7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519 │102年度台上字第2519 │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決│ │號 │號 │ │ │ ├──┼──────────┼──────────┼──────────┤ │ │確定│102年6月26日 │102年6月26日 │102年8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年度執字第4064 │署102年度執字第4064 │署102年度執字第5655 │ │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 │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重利 │妨害自由 │重利 │ │ │(重利罪) │(私行拘禁罪) │(重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98年2月23日 │100年8月22日 │99年11月間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0 │署101年度偵字第15912│署101年度偵字第15912│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102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7月8日 │102年10月29日 │103年2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102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號 │ │決│ │ │ │ │ │ ├──┼──────────┼──────────┼──────────┤ │ │確定│102年8月5日 │102年11月25日 │103年2月2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2年度執字第5655 │署102年度執字第7958 │署103年度執字第2314 │ │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 │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傷害 │妨害公務(聲請書附表│侮辱(聲請書附表誤載│ │ │(普通傷害罪) │誤載為傷害,應予更正│為傷害,應予更正) │ │ │ │) │(強暴侮辱罪) │ │ │ │(侮辱公務員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0月9日 │101年10月9日 │101年10月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27020│署101年度偵字第27020│署101年度偵字第27020│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3年度執字第941號│署103年度執字第941號│署103年度執字第941號│ │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 │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妨害自由 │重利 │重利 │ │ │(私行拘禁罪) │(重利罪) │(重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10月1日 │96年6月5日 │96年9月6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103年7月22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 │決│ │ │號 │號 │ │ ├──┼──────────┼──────────┼──────────┤ │ │確定│103年8月26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3年度執字第7066 │署104年度執字第1445 │署104年度執字第1445 │ │ │號(編號1至20號曾定 │號(編號1至20號曾定 │號(編號1至20號曾定 │ │ │刑有期徒刑15年) │刑有期徒刑15年) │刑有期徒刑15年)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 │ │(重利罪) │(重利罪) │(重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7月13日 │96年9月17日 │96年8月10日起至96年9│ │ │ │ │月13日止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年度執字第1445 │署104年度執字第1445 │署104年度執字第1445 │ │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 │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重利 │重利 │誣告 │ │ │(重利罪) │(重利罪) │(誣告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6年8月2日 │96年9月10日 │98年10月15日(聲請書│ │ │ │ │附表誤載為98年1月15 │ │ │ │ │日,應予更正)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署101年度偵字第18257│署102年度偵字第2997 │ │ │號 │號 │號等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3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決│ │號 │號 │ │ │ ├──┼──────────┼──────────┼──────────┤ │ │確定│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5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年度執字第1445 │署104年度執字第1445 │署105年度執字第2390 │ │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1至20業經本 │號(編號21至25業經本│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4│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 │ │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刑15年確定) │刑15年確定) │徒刑1年7月,嗣經最高│ │ │ │ │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 │ │ │ │ │第695號判決上訴駁回 │ │ │ │ │確定)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誣告 │誣告 │誣告 │ │ │(誣告罪) │(誣告罪) │(誣告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6年12月14日(聲請書│98年10月15日 │98年10月15日 │ │ │附表誤載為96年12月17│ │ │ │ │日,應予更正)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997 │署102年度偵字第2997 │署102年度偵字第2997 │ │ │號等 │號等 │號等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決│ │ │ │ │ │ ├──┼──────────┼──────────┼──────────┤ │ │確定│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 │勞動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執字第2390 │署105年度執字第2390 │署105年度執字第2390 │ │ │號(編號21至25業經本│號(編號21至25業經本│號(編號21至25業經本│ │ │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 │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 │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 │ │ │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7月,嗣經最高│徒刑1年7月,嗣經最高│徒刑1年7月,嗣經最高│ │ │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 │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 │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 │ │ │第695號判決上訴駁回 │第695號判決上訴駁回 │第695號判決上訴駁回 │ │ │確定) │確定) │確定) │ └────┴──────────┴──────────┴──────────┘ ┌────┬──────────┬──────────┐ │編 號│ 25 │ 26 │ ├────┼──────────┼──────────┤ │罪 名│誣告 │妨害自由 │ │ │(誣告罪) │(強制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8年10月14日 │98年9月底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997 │署102年度偵字第2997 │ │ │號等 │號等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實│ │ │ │ │審├──┼──────────┼──────────┤ │ │判決│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決│ │ │ │ │ ├──┼──────────┼──────────┤ │ │確定│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易服社會│ │ │ │勞動之案│ │ │ │件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執字第2390 │署105年度執字第2391 │ │ │號(編號21至25業經本│號 │ │ │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 │ │ │ │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7月,嗣經最高│ │ │ │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 │ │ │ │第695號判決上訴駁回 │ │ │ │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