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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申永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07 年度訴字第774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76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申永平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3日某時,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交流道附近某處,以新臺幣(下同)4 萬餘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購得附表編號16、18、20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附表編號1 至9 、17、26至28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21第二級毒品大麻1 袋,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並於持有上開毒品後至翌日(即4 日)23時10分許間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7 月4 日23時10分許,申永平搭乘由劉猶宸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5 段與西濱路2 段路口時為警查獲,並經警自上開車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警徵得申永平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申永平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原審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90頁、第92頁、本院卷第179 頁),核與證人劉猶宸於警詢中供承該等毒品歸屬之證述(見偵卷第16頁至第20頁)大致相符,且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6 年7 月4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38張(見偵卷第22頁至第23頁背面、第24頁至第26頁、第36頁至第54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06 年7 月5 日2 時15分許親自採集之尿液及扣案之各該疑似毒品,分別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該尿液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各該疑似毒品鑑定結果則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等情,分別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北106577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2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原樣編號:北106577號)(見偵卷第77頁、第78頁)、各該如附表所示之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存卷憑參,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16至21、23至28所示之物可佐,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關於98年5 月20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者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正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為高,其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其不法內涵並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作為判斷標準,而認其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方屬允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34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952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本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達法定數量以上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上開持有超過法定數量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購入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雖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申永平購入上開毒品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公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業依卷內事證及被告自白,認上開部分與原先起訴部分具有吸收關係,當庭補充擴張該部分事實(見原審卷第86頁),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達法定數量以上之低度行為,業經本院審認如前,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其係出於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遭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是其施用後所剩下的,僅能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云云(見本院卷第179 頁)。惟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關於98年5 月20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者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正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因此,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其不法內涵並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而應改認其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吸收施用毒品之低度行為,業如前述。查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已逾20公克,雖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係供個人施用,惟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達法定數量以上之行為應為高度行為,而吸收低度之施用毒品行為,是被告主張本件僅能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云云,顯係出於對法律適用之誤解,尚無可採。
㈣關於累犯加重其刑之說明:
⒈被告①前於103 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1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9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罪)、7 月,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6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於104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6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上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經桃園地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673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前者於106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者於106年1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3頁至第164頁),被告於上開各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⒉依108 年2 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意旨: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 年內修正之,於修正前,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等語。亦即在現行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規定修正之前,法院仍得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並未完全排除累犯規定之適用。原審雖未及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惟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持有及施用毒品經判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竟未生警惕作用,猶再為本件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逾法定數量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原審雖未及審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而就被告上開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但與本院依上開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後,認有予以加重其刑之結果尚無不同。
㈤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持有第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甚多,又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持有毒品之種類並非單一,倘若流出或提供他人使用,將會造成毒品使用氾濫,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況且,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狀,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事,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見本院卷第179 頁),難謂可採。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申永平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等規定(原判決贅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應予刪除補正),並審酌被告曾有前揭持有、施用毒品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基於施用之目的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復施用第二級毒品,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而被告雖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惟考量被告尚未轉讓或販賣予他人,是所生損害非鉅,再衡其自始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復說明:㈠扣案之附表編號16、18、20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附表編號1至9 、17、26至28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附表編號21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1 袋,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植物成分,業經原審認定如前,是上開扣案物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倘其外附有無從分離之外包裝袋,同應一併諭知沒收銷毀。至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取樣鑑驗部分,既均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㈡扣案附表編號10之白色結晶1 包、附表編號19之白色粉末1 包、附表編號23、24之毒品分裝袋及附表編號25之磅秤1 臺,均係被告所有,除附表編號25之磅秤1臺,係其確認持有毒品數量所用之物外,其餘扣案物,均係預備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86頁、第92頁),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之。另其餘扣案物即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愷他命、附表編號22所示之物或自證人劉猶宸處扣得之物品,均核與被告前揭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是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
四、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惟本件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再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又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判決已以被告申永平之責任為基礎,敘明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雖未及適用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惟與本院依上開解釋意旨審酌之結果,尚無不同,並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為科刑輕重標準之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度內,斟酌科刑,尚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客觀上不生量刑裁量權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之情形,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何量刑過重之處,被告上訴仍請求予以輕判,難認有據。從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云云,並無可採,是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 備註 │ ├──┼──────┼──────────────┬────────┼───────────────┤ │ 1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8310公克,取樣0.0043公│①秤取編號2 (竹│①現場編號1 (竹北106483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北106484號)內│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之藥物0.0907公│ 193 號編號1 ,扣押物品目錄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克進行檢測,將│ 原審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此藥物用純水及│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甲醇做適當比例│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之的稀釋,並加│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3頁至第│ │ │ │ │ 入內標準品,經│ 94頁)。 │ │ │ │ │ 固向萃取、衍生│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化後,再以氣相│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層析質譜儀(GC│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MS )進行定性├───────────────┤ │ 2 │白色結晶1包 │淨重32.2396 公克,取樣0.0043│ 及定量的分析,│①現場編號2 (竹北106484號、保│ │ │ │公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 以定量出來的結│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 果,乘以稀釋的│ 193 號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倍數,即可計算│ 原審卷第74頁)。 │ │ │ │安非他命成分。 │ 所含藥物的純度│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與純質淨重,檢│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出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5頁至第│ │ │ │ │ ,純度69.54%,│ 96頁)。 │ │ │ │ │ 純質淨重39.25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公克。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限公司106 年7 ├───────────────┤ │ 3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5.1872 公克,取樣0.0039│ 月26日報告編號│①現場編號3 (竹北106485號、保│ │ │ │公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 A0000000號藥物│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 檢驗報告(見毒│ 193 號編號3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偵卷第117 頁至│ 原審卷第74頁)。 │ │ │ │安非他命成分。 │ 第118 頁)。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7頁至第│ │ │ │ │ │ 98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4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7039公克,取樣0.0035公│ │①現場編號4 (竹北106486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4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原審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9頁至第│ │ │ │ │ │ 100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5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4479公克,取樣0.0033公│ │①現場編號5 (竹北106487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5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原審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1 頁至│ │ │ │ │ │ 第102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6 │白色結晶1包 │淨重3.6990克,取樣0.0035公克│ │①現場編號6 (竹北106488號、保│ │ │ │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 │ 193 號編號6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原審卷第74頁)。 │ │ │ │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3 頁至│ │ │ │ │ │ 第104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7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4310公克,取樣0.0033公│ │①現場編號7 (竹北106489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7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原審卷第74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5 頁至│ │ │ │ │ │ 第106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8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5347公克,取樣0.0035公│ │①現場編號8 (竹北106490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8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原審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7 頁至│ │ │ │ │ │ 第108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 9 │白色結晶1包 │淨重0.3730公克,取樣0.0035公│ │①現場編號9 (竹北106491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3 號編號9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原審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09 頁至│ │ │ │ │ │ 第110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0 │白色結晶1包 │淨重11.9074 公克,取樣0.1021│ │①現場編號10(竹北106492號、保│ │ │ │公克用甲醇溶解(該檢體加入甲│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醇,不易溶解),以氣相層析質│ │ 193 號編號10)。 │ │ │ │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進行分析,未檢出常見之管制藥│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品成分。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11 頁至│ │ │ │ │ │ 第115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1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1(毛重1.05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2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2(毛重1.05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3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3(毛重1.08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4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4(毛重1.07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5 │愷他命1包 │ │ │①現場編號15(毛重1.08公克)。│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6 │土色塊狀藥物│毛重0.4347公克,取樣0.0112公│ │①現場編號16(竹北106498號,保│ │ │1包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下稱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字│ │ │ │行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第3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成分。 │ │ 毒偵卷第166 頁)。 │ │ │ │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70 頁至│ │ │ │ │ │ 第172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7 │土色粉末1包 │毛重0.5296公克,取樣0.0120公│ │①現場編號17(竹北106499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192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原審卷第72頁)。 │ │ │ │非他命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80 頁至│ │ │ │ │ │ 第181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8 │土色塊狀藥物│毛重1.1796公克,取樣0.0116公│ │①現場編號18(竹北106500號,保│ │ │1包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字第3 號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 │ │ │行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見毒偵卷第166頁)。 │ │ │ │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24 頁至│ │ │ │ │ │ 第125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19 │白色粉末1 包│毛重3.8946公克,取樣0.1098公│ │①現場編號19(竹北106501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該檢體不完全溶│ │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於甲醇),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 192 號編號2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分│ │ 原審卷第72頁)。 │ │ │ │析,未檢出常見之管制藥品。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26 頁至│ │ │ │ │ │ 第127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0 │白色粉末1 包│毛重1.3595公克,取樣0.0085公│ │①現場編號20(竹北106502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字第3 號編號3 ,扣押物品清單│ │ │ │行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見毒偵卷第166頁)。 │ │ │ │成分。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28 頁至│ │ │ │ │ │ 第129 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1 │大麻菸草1袋 │毛重6.5489公克,擷取0.0194公│ │①現場編號21(竹北106503號、保│ │ │ │克用甲醇浸泡,以氣相層析質譜│ │ 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白│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 字第2 號編號1 ,扣押物品清單│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植│ │ 見毒偵卷第160頁)。 │ │ │ │物的化學成分Delta9-Tetrahydr│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ocannabinol(△9-四氫大麻酚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90頁至第│ │ │ │ │ │ 91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2 │一粒眠1顆 │ │ │①現場編號22(毛重0.4公克)。 │ │ │ │ │ │②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3 │毒品分裝袋(│ │ │①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大)1批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4 │毒品分裝袋(│ │ │①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小)1批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5 │磅秤1臺 │ │ │①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副駕駛座黑色收納袋內查獲。 │ ├──┼──────┼──────────────┼────────┼───────────────┤ │ 26 │白色結晶1包 │淨重4.9532克,取樣0.0043公克│①秤取編號27(竹│①現場編號26(竹北106505號、保│ │ │ │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北106506號)內│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 之藥物0.0869公│ 193 號編號11,扣押物品清單見│ │ │ │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克進行檢測,將│ 原審卷第75頁)。 │ │ │ │他命成分。 │ 此藥物用純水及│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甲醇做適當比例│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之的稀釋,並加│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0頁至第│ │ │ │ │ 入內標準品,經│ 81頁)。 │ │ │ │ │ 固向萃取、衍生│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化後,再以氣相│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層析質譜儀(GC│ 中央扶手處內查獲。 │ ├──┼──────┼──────────────┤ /MS )進行定性├───────────────┤ │ 27 │白色結晶1包 │淨重5.0289公克,取樣0.0035公│ 及定量的分析,│①現場編號27(竹北106506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以定量出來的結│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果,乘以稀釋的│ 193 號編號12,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倍數,即可計算│ 原審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所含藥物的純度│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與純質淨重,檢│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出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2頁至第│ │ │ │ │ ,純度72.08%,│ 83頁)。 │ │ │ │ │ 純質淨重10.74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公克。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 中央扶手處內查獲。 │ ├──┼──────┼──────────────┤ 限公司106 年7 ├───────────────┤ │ 28 │白色結晶1包 │淨重4.9201公克,取樣0.0037公│ 月31日報告編號│①現場編號28(竹北106507號、保│ │ │ │克用甲醇溶解,以氣相層析質譜│ A0000000T 號藥│ 管字號:原審107 年度院安字第│ │ │ │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 物檢驗報告(見│ 193 號編號13,扣押物品清單見│ │ │ │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毒偵卷第87頁至│ 原審卷第75頁)。 │ │ │ │非他命成分。 │ 第88頁)。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 │ │ │ │ │ 月26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 │ │ │ │ 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84頁至第│ │ │ │ │ │ 85頁)。 │ │ │ │ │ │③於劉猶宸所駕駛、申永平所搭乘│ │ │ │ │ │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 │ │ │ │ │ 中央扶手處內查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