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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84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周明鴻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幸斈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第29424 號、第31967 號、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第8556號、第16145 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21421 號、第2255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犯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7 年8 月26日前某日,參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港哥」、沈桓維等人(無從認定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與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為下述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沈桓維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經原審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

㈠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人,以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嗣丙○○交付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予沈桓維(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經原審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由沈桓維持之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再由沈桓維將贓款上繳丙○○(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載)。

㈡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之人,以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嗣丙○○交付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予沈桓維(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經原審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沈桓維再交付高菁菁(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由原審108 年度原訴緝字第3 號審理中),由高菁菁持之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並將贓款交付沈桓維上繳丙○○(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7 、8 所載)。

㈢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嗣丙○○指示沈桓維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領贓款,然遭沈桓維拒絕(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㈣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三所示之人,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財物,嗣沈桓維持其收購之人頭帳戶(即附表三編號1 至2 之人頭帳戶)及丙○○交付之人頭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 至9 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附表三編號5-1、6-1 所示之人頭帳戶中之6 萬元為丙○○提領),再由沈桓維將贓款上繳丙○○(詐欺時間、方式及金額;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載)。

二、案經戊○○、己○○、子○○、丑○○、未○○、寅○○、癸○○、甲○○、乙○○、巳○○、卯○○、丁○○、庚○○、辛○○、辰○○、午○○、壬○○及申○○告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龜山分局及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是未爭執之非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述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見原審原訴卷二第67至70頁,本院卷第169頁),核與共犯即同案被告沈桓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各附表所示「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除被告外,尚有共犯「港哥」、沈桓維,足認人數為三人以上,而該集團有嚴密組織分工,成員各自負擔部分行為,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聯繫,且成員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由集團人員持續撥打電話搭配話術作為實施詐術之手段,向各附表所示之人行騙,以獲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足見該集團具有一定之時間上持續性及牟利性,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所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於參與詐欺集團期間,為犯罪事實一之㈠至一之㈣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就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被告與沈桓維、高菁菁、「港哥」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被告與「港哥」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被告與沈桓維、「港哥」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與「港哥」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於107 年8 月26日晚間9 時許起、晚間某時許起詐騙告訴人巳○○、卯○○,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六附表3 編號1 、2 完全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於107 年8 月26日前加入詐欺集團,至翌(108)年3 月7 日為警查獲止,期間均未經自首,亦無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被告以犯罪事實一之㈠至一之㈣所示方式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㈤被告參與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且卷內並無事證可證該詐欺集團之組成,另有其他詐欺以外之犯罪目的,則被告參與該犯罪組織,本即係欲藉由該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犯之實行,而遂行其後之詐欺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被告丙○○參與犯罪組織及其後「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間(即犯罪事實一之㈣附表三編號1 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㈥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詐騙附表一編號1 、2 、7 、8 所示之人;被告與沈桓維、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詐騙附表三編號1 、2 、5 (5-1 、5-2 )、6(6-1 、6-2 、6-3 )、7 (7-1 、7-2 )、8 所示之人,使其等分次交付財物,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㈧

㈦被告就各附表所示之共1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107 年6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累犯。但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被告所犯與前案所犯並非相同罪質之罪,且無關聯性,尚難僅因曾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遽認被告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倘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罪刑不相當之疑慮,經個案裁量後,認於法定刑之範圍內已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查犯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而被告係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後將人頭帳戶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惟其行為本質上乃遂行詐欺集團依擬定之詐騙犯罪順利取得詐騙款項之犯行,主觀上難認被告係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意思,而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該行為自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亦非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所為犯罪行為之金流軌跡明確,被告所為舉動,無從掩飾、隱匿或切斷該財物與詐欺取財犯罪之關聯性,是被告之犯行,僅足評價係為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行為,而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要件有間,被告之行為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三、沒收說明: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本案各附表所示的人頭帳戶是我交給沈桓維使用,沈桓維提領的款項是交給我,但我只有收取收購人頭帳戶的報酬,我從沈桓維那收取詐騙款項上繳並沒有收取報酬,而各附表所示的人頭帳戶是否為我收購的我也不知道,至於我提領錢有無報酬我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原訴卷二第70至71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已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另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提領之6萬元應予宣告沒收,但未提證據證明,而被告供稱:伊沒有私自花用,6萬元是全部用來支付買帳戶費用等語,是該6 萬元洵難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 ㈡

四、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固非無見。惟查: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而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有於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對於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行為人,非一律須併宣告刑前强制工作,仍須視其行為之嚴重性、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等之範圍內,方得對行為人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被告參與詐欺集團,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係負責收購人頭帳戶,擔任收簿手角色,並非組建機房之人員,亦非屬詐騙集團之核心人物,顯非居於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控或指揮地位,而被告於本案並無犯罪所得,且於偵審中均供認犯行,已具悔意,在客觀上實難認有再犯之危險性。又觀諸原審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已足評價及處罰其應負之罪責,倘再予以宣告長達三年之強制工作保安處分,顯有悖於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比例原則。是原判決對被告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容有不合。是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宣告强制工作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爰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而詐欺取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殊屬不該,並衡酌其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祥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晚間10時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 時許,逕予更正),以電話佯稱戊○○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解決,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7日晚間10時26分 4萬9,987元 鄧凱仁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7年8月27日晚間10時34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ATM 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卷第44頁反面至47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反面、34至35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69頁)③刑案現場照片(107 年8 月27日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元大商業銀行行動銀行台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元大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鄧凱仁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61頁及反面、144 至145 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47頁反面至48、50、51頁反面、53頁及反面、370 頁)    107年8月27日晚間10時29分 1萬9,987元  107年8月27日晚間10時35分  1萬元  2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7日晚間9 時32分許,以電話佯稱己○○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7日晚間11時2分 1 萬3,523 元(起訴書誤載為7,600元,逕予更正)  107年8月27日晚間11時16分  2萬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63至66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反面、34至35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69頁)③刑案現場照片(107 年8 月27日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VISA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及鄧凱仁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62頁及反面,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67至72、75至76、370 頁)    107年8月27日晚間11時4分 7,600 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7元,逕予更正)      3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9日晚間6 時59分許,以電話佯稱子○○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9日晚間8時4分 2萬9,987元 吳俊賢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7年8月29日晚間9時12分 桃園市○○區○○路000 號ATM 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88至89頁反面)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0 頁反面至362 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69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影本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26日儲字第1070209591號函暨吳俊賢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3728 號卷第140 頁,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147 至148 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87頁反面、90至93頁反面、373 、376 頁) 4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9日晚間6 時30分許,以電話佯稱丑○○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9日晚間8時18分 4萬9,989元  107年8月29日晚間9時13分  4 萬9,000 元(同日晚間8 時23分另有1筆2 萬9,987 元不明款項匯入)   ①證人即告訴人葉家瑜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96至97頁反面)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0 頁反面至362 頁,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69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內容影本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26日儲字第1070209591號函暨吳俊賢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3728 號卷第140 頁,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147 至148 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98至99頁反面、101 頁反面、102 頁反面、373 、376 頁) 5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30日晚間8 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某時許,逕予更正),以電話佯稱未○○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解決,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30日晚間10時13分 2萬123元 許媗茹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 107年8月30日晚間10時22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起訴書誤載為17號,逕予更正)ATM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偵7995卷第104-105 頁反面)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2 至363 頁反面,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頁)③證人即共犯高菁菁於警詢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49 頁反面至350 頁反面)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刑案現場照片(未○○提供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及監視器畫面擷圖1 張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 年10月2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0982號函暨許媗茹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88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106 至107 頁及反面、109 頁及反面、111頁反面至112 、342 頁反面至343 、368 、369 頁反面) 6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30日晚間8 時47分許,以電話佯稱寅○○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30日晚間10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16分,逕予更正) 1萬4,787元  107年8月30日晚間10時23分  1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113 至115 頁反面)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本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62 至363 頁反面,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19頁反面、58、69頁)③證人即共犯高菁菁於警詢時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49 頁反面至350 頁反面)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調閱車手監視器畫面影像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 年10月2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40982號函暨許媗茹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88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117 頁及反面、119 頁及反面、134 頁反面、368 、369 頁反面) 7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31日晚間6 時51分許,以電話佯稱癸○○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31日晚間7時28分 4萬9,999元 許家華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7年8月31日晚間7時37分 桃園市○○路0 段00號(起訴書所載之地址為106 年整編前地址,併予說明) 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120 頁反面至121 頁反面)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20、58、69頁)③證人即共犯被告高菁菁於警詢、偵訊、原審另案訊問時之供述(107 年度偵字第8686號卷第14頁反面至16頁反面、40頁反面至42頁反面;107 年度聲羈字第578 號卷第10反面至11頁)④證人即共犯沈桓維友人李嘉綾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3728 號卷第167 頁反面至168 頁,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8頁及反面)⑤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刑案現場照片(107年8 月31日高菁菁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照片黏貼紀錄表(癸○○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 張及許家華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141 至142 頁,107 年度偵字第25077 號卷第49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2、122 至125 、367 頁)       107年8月31日晚間7時40分  6萬元     107年8月31日晚間7時32分 4萬9,999元  107年8月31日晚間7時42分  3萬元  8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31日晚間6 時35分許,以電話佯稱甲○○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31日晚間7時54分 2萬9,985元  107年8月31日晚間8時 桃園市○○區○○○街0 號ATM 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126 頁反面至127 頁反面)②被告沈桓維於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107 年度原訴字第80號卷第20、58、69頁)③被告高菁菁於警詢、偵訊、原審另案訊問時之供述(107 年度偵字第8686號卷第14頁反面至16頁反面、40頁反面至42頁反面,107 年度聲羈字第578 號卷第10反面至11頁)④證人即共犯沈桓維友人李嘉綾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3728 號卷第167 頁反面至168 頁,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8頁及反面)⑤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及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刑案現場照片(107年8 月31日高菁菁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及許家華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29037 號卷一第137 至140 頁,107 年度偵字第25077 號卷第67頁,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32頁反面至37頁、128 頁及反面、131頁及反面、132 至133 、367 頁)       107年8月31日晚間8時1分  2萬元        107年8月31日晚間8時5分 桃園市○○區○○路000 號ATM (起訴書漏未記載,逕予補充) 7,000元     107年8月31日晚間8時5分 1萬5,983元(此筆因帳戶遭警示而未遭提領)     -    -    -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7日晚間11時35分前某時許,以電話佯稱乙○○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7日晚間11時35分許 2萬9,987元(此筆因帳戶遭警示而未遭提領) 鄧凱仁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77至79頁)②證人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反面、34至35頁)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彰化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及鄧凱仁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8 年度偵字第7995號卷第80至83、85、370 頁)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資料及卷證出處 1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6日晚間9 時許,以電話佯稱巳○○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解決,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15分 2萬9,985元 陳英弘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8 月27日,逕予更正) 桃園市○○區○○街0 ○0號龜山郵局ATM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41至43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頁及反面,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107 年度偵聲字第570 號卷第14頁反面)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英弘於偵訊中之供述(107 年度偵字第32380 號卷第216 、245 至246 頁)④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6388號函暨陳英弘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2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5、20至21、44至49、54頁)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28分 2萬9,985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桃園市○○區○○路0 段0號全家超商ATM 2萬元  2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6日晚間10時3 分前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某時許起,逕予更正),以電話佯稱卯○○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解決,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25分 1萬5,985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2 萬元(同日晚間10時33分另有1筆1 萬9,989 元不明款項匯入)   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卷第29至31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頁及反面,107 年度他字第8686號卷第64至65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至18頁,107 年度偵聲字第570 號卷第14頁反面)③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英弘於偵訊中之供述(107 年度偵字第32380 號卷第216 、245 至246 頁)④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6388號函暨陳英弘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4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5、20至21、32至38頁)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51分 2萬9,985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2萬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54分 1萬6,985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6,000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58分 6,018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成功路郵局 2萬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1萬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0時58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 號永安路郵局ATM 1萬6,000元        107年8月26日晚間11時3分(起訴書誤載為8月27日,逕予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 號7 -11 超商ATM 7,000元  3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8 月29日晚間8 時44分許,以電話佯稱丁○○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8月29日晚間11時3分 1萬9,987元 陳弘德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8月29日晚間11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ATM 1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31967 號卷第21至23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3 至5 、17頁及反面)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網路銀行六個月內交易明細手機擷圖1 張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5345號函暨陳弘德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107 年度偵字第31967 號卷第31、33、36、54至55頁) 4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2 日下午3 時59分許,以電話佯稱庚○○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49分 2萬9,987元 鄭嘉文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55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00號龜山迴龍郵局AT M 6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17 至119 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6388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6、20、22、120 至121 、125 至126 、128 頁) 5-1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2 日晚間8 時19分許,以電話佯稱辛○○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50分 2萬9,987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05 至107 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卷第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及反面)③丙○○及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6388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交易明細單影本2 紙及郵政儲金融卡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用卡正面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8556號卷第7 頁,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6、20、22、108 至111 、113 、116 頁)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15分(起訴書將該筆款項誤載為不明款項,實為辛○○所匯入,逕予更正) 2萬9,985元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20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00號龜山迴龍郵局AT M 6 萬元(此筆為丙○○提領)  6-1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1 日晚間9 時11分許,以電話佯稱辰○○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逕行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3分 2萬9,987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86至89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卷第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及反面)③丙○○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6388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1 紙(108 年度偵字第8556號卷第7 頁,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20、22、90至94、101 頁) 7-1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2日晚間9時22分許,以電話佯稱午○○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32分 2萬9,987元(此筆因帳戶遭警示而未遭提領)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56至59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3 日儲字第1070216388號函暨鄭嘉文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商業銀行存摺正反面影本及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20、22、60至64、68至69頁) 8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2日晚間7時41分許,以電話佯稱壬○○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1分 4萬9,987元 黃宏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8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龜山區農會ATM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74至76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10月8 日中業執字第1070031919號函暨黃宏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 張(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7、23、25、77至81、83至84頁)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8分  2萬元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6分 4萬9,987元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9分  2萬元  6-2 辰○○ 同編號6-1(起訴書誤載為5-1,逕予更正)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8分 2萬3,985元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10分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86至89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10月8 日中業執字第1070031919號函暨黃宏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1 紙(107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卷第13至14、23、25、90至92、96至97、100頁)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11分  2萬元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15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7-11超商ATM 2萬元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22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00號龜山迴龍郵局 3,000元  7-2 午○○ 同編號7-1(起訴書誤載為6-1,逕予更正) 107年9月2日晚間10時38分 8,512 元(此筆因帳戶遭警示而未遭提領)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56至59頁)②證人即被告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7920號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10月8 日中業執字第10700331919 號函暨黃宏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商業銀行存摺正反面影本及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23、25、60至63、66至69頁) 5-2 辛○○ 同編號5-1(起訴書誤載為4-1,逕予更正)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33分 2萬9,123元 鄭東慶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37分 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7-11超商ATM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05 至107 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 年10月4 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6565 號函暨鄭東慶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及郵政儲金融卡正面影本(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8、26至27、108 至110 、112至113 、116 頁) 9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9 月1 日晚間7 時44分許,以電話佯稱申○○在網路上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逕行扣款,需操作ATM 解決,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33分 2萬9,987元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38分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30 至132 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 年10月4 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6565 號函暨鄭東慶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8至19、26至27、133 至137 頁)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4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7-11超商ATM 1萬9,000元  6-3 辰○○ 同編號6-1(起訴書誤載為5-1 ,逕予更正)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40分 2萬9,987元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42分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86至89頁)②證人即共犯沈桓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107 年度他字第6999號卷第43至44頁,107 年度他字第8352號卷第17頁)③沈桓維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及提款地點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 年10月4 日彰作管字第10720006565 號函暨鄭東慶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107 年度偵字第29038 號卷第19、26至27、90至92、98、102 頁)       107年9月2日晚間9時43分  1萬元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7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8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1、5-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6-1、6-2、6-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7-1、7-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8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9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4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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