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友軒
- 選任辯護人
- 申惟中律師
王世華律師
慶啟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8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538號、112年度偵字第314
7、4348、5290、5337、6099、8489、9066、9724、9967、10708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9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5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李友軒於民國111年6月間已週轉不靈,積欠龐大債務,需款孔急,為取得資金彌補財務缺口,雖無為他人團購、代購商品之真意及資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6月至11月間,在BBS網站「PTT批踢踢實業坊」(下稱PTT)、社群網站Facebook、Dcard,以及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內,張貼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至12、15至24,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團購、代購商品之不實訊息,致附表一編號1至77、80至113「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閱覽後陷於錯誤;李友軒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傳送附表一所示詐欺訊息13、14,向附表一編號78、79「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詐稱可團購或出售商品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因而分別匯款至李友軒所申設之各存款帳戶內,李友軒遂以此方式詐得共新臺幣(以下除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912,817元(起訴書誤載為913,676元,應予更正)。
理由
一、審理範圍按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審審理後,認上訴人即被告李友軒(下稱被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予以論罪科刑,另就被告被訴詐欺被害人黃○仁匯款814元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原審判決書第27至28頁),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被告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上訴範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未上訴而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各該被害人之警詢證述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906號判決意旨即明。
⒉就本案各被害人之警詢證述,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陳明:關於他們參與被告網購並匯款,嗣後未收到退款或商品,以及各被害人直接與我之間的聯繫經過等事實部分,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其餘被害人轉述其他被害人或新聞資訊之說法等不利於被告之部分,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164、262頁),在被告上述同意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對被害人之供述證據復表明「對證據能力無意見」,有準備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48、174頁)附卷可稽,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之書證,證據能力不受傳聞法則限制
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兩者不容混淆,此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意旨即明。又文書證據,如係以文書內容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證據資料者,固與一般「供述證據」無殊,須依傳聞排除法則審究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然如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者,則與一般「物證」無異,得直接以文書證據本身,推論待證事實,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意旨可參。再者,電腦儲存紀錄,係指在人為操作下,純粹由電腦記錄該人所製作之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數位檔案。例如儲存於電腦或手機之日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而涉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電腦儲存紀錄,是否須接受傳聞法則之檢驗,始具證據能力,端視提出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以資評斷。如係用以證明「陳述人確曾為該段陳述」等事項,而非為證明該陳述內容為真,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被害人提供之Line訊息截圖、詐欺貼文9眠豆腐團購貼文下方之推文紀錄(見原審訴卷二第91至153頁),係為證明被告與被害人間確曾有相關之對話、聯繫,且該對話本身即為被告構成犯罪行為;至被告與玉山銀行間之切結書及被告提供之不實財力證明(見偵18681卷第9至76頁),在本案則係以其「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證明被告曾向玉山銀行遞交此等文件。以上證據均非以其中記載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所為之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自非供述證據而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告訴人提供與第三人的對話紀錄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49、207頁),並非可採。
㈢被告固指稱112年2月22日偵訊(見他10819卷二第37至41頁)時,檢察官以羈押脅迫被告交出密碼,此部分屬不正訊問,主張被告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及所附對話紀錄(見偵9967被告手機對話紀錄卷)係檢察官不正訊問而取得手機密碼後,致能完成手機內資料之數位鑑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不自證己罪之規定而取得,無證據能力等語(見原審訴卷一第127、140至141頁、原審訴卷三第33至34頁、本院卷一第150頁)。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上述112年2月22日偵訊之錄音尚存,即符合法定要求,原審就該次偵訊錄音檔製作勘驗逐字稿(見原審訴卷二第63至78頁),經檢察官、被告及時任辯護人確認無誤,同意逕以逐字稿作為證據,不另勘驗(見原審訴卷二第167至168頁),觀諸逐字稿內容,可知當日檢察官表明,被告前經交保,經各警局通知仍屢不到案,故予以拘提,且擬聲請羈押;檢察官並另詢問被告是否願意主動提供手機密碼,否則擬將手機送交數位採證,被告則反覆與檢察官詢問、爭執並討價還價,之後檢察官說:「我們現在有另外一個方式,不用打了,不用打電話了,我覺得這種事情,小孩子才打電話,如果要羈押要通知誰?把你押起來我們提出來,把你押起來我們提出來問就好啦,也不用甚麼打電話,打來打去,到不到場,也不用生甚麼樣的誤會了,你就從看守所,然後我們要的時候就去借訊,要的時候就提出來,這樣大人的作法,這樣好不好?來,如果要羈押要通知誰?」被告則立刻回答:「蛤?我可以給密碼阿,你要密碼我這邊直接給你啊。這邊我相信你是很公正的檢察官阿。」之後被告又反覆要求檢察官給予時間,待其整理資料陳報,其後檢察官說:「好好好,沒關係沒關係,押不押這件事情再說,手機的密碼呢?要不要提供?」被告又爭執先前手機資料曾遭竄改云云,並要求盡早發還手機,最後才當庭書寫其手機之開機密碼,交予檢察官(見原審訴卷二第63至78頁)。據此經過觀之,檢察官雖曾表示要選擇「大人的作法」而聲請羈押,但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逃亡、串供或滅證之虞,本得依法聲請羈押,並無不合;且被告聽聞上述說法後,雖立刻表明願意提供密碼,卻並未立刻提供,而是又與檢察官反覆討價還價,待檢察官表示「押不押這件事情再說」後,仍繼續提問、爭執,最後才自願提供,自對話前後脈絡觀之,檢察官並未藉羈押而逼迫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而是被告為求脫免羈押並邀得寬典,始自願提供,且其提供密碼前仍反覆爭執、詢問,顯見其自由意志未遭壓抑。綜上,被告於112年2月22日偵訊中,係為求脫免羈押並邀得寬典,出於自由意志而提供手機密碼,則其衍生之證據即被告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及所附對話紀錄(見偵9967被告手機對話紀錄卷)亦無瑕疵可指,應有證據能力。又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對被告警詢、偵訊、審理時之供述證據表明「對證據能力無意見」,有準備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48、207至208頁)附卷可稽,並未爭執證據能力,堪認此部分供述亦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其餘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三、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曾張貼團購貼文並收取附表一所示款項等事實,惟否認有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略以:我有張貼起訴書所示團購貼文(除起訴書附表14以外),並收到各被害人所匯入的款項。但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許○逸、編號78所示被害人蘇○宇先前均與我交易多次,並非因公開貼文而聯繫被告,而是一對一聯繫;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0所示社團則是我創立的Line封閉式群組,與「對公眾散布」要件不合;至於起訴書附表14,我並未發布該項貼文,被害人徐○萱是自行連絡我合作網購;又我進行團購及代購的方式是先收款後出貨,沒有風險,所以我只要穩定的做生意,這樣就能正常運作,並且我同時間也有其他的成功交易紀錄,金額與數量也高於起訴書所載不少;我用美金或港幣支付價金,因為我確定我外幣的戶頭有足夠的錢來訂購,我才會把收到的新臺幣拿去花用;我有財務週轉不靈沒錯,但後續協調的銀行機構我還是有繼續償還,且我後期因遭逮捕、手機遭扣押,才會無法連絡廠商,導致無法出貨;本案被害人沒有收到商品,我也沒有把錢退還給被害人,但我與訴外買家成功交易超過400次,本案並無詐欺犯意等語。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係事後偶然因故無法交付告訴人訂購之商品,原審於限制出境裁定中亦曾認定被告在海外擁有至少20萬美元以上資產,足徵被告並非原審認定「無資力為他人代購」之情形,被告自始無詐欺意圖,本案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應為無罪諭知;被告於原審判決所列期間內,實際完成之代購交易逾400筆,佔8成以上,若扣除未達履約期限之交易,履約比例更高達9成以上,且部分買家亦肯認其先前多次交易經驗良好;即便部分訂單未及完成,亦多因手機遭扣押,無法登入LINE、Email聯絡買賣雙方與廠商、部分交易仍處於交貨期、或因海外供貨商延誤,買家尚未解約,被告手機被扣押後,並無再取得登入認證碼與信任裝置驗證之能力等客觀事由導致;被告所提出訂單憑據均具體詳實,原審誤認兜湊;被告固有積欠金融機構貸款債務未清償,另曾於原審供稱過往匯款至國外帳戶,然此事實係發生於本案案發前疫情期間及111年初,因被告經商、遭逢疫情衝擊,方造成資金調度困難而發生債務,然該時尚未發生本案情事,實與本案因部分告訴人提告,方致帳戶無預警遭凍結、資金調度困難,終致無法順利退款之情事無涉,被告於疫情後之111年間,均殷實履行對金融機構之還款義務,當年度繳納之各類款項、費用累計達800萬元,被告於疫情及帳戶凍結前,信用卡每月還款約40萬元,絕大部分當期全額繳清,貸款每月約16萬元均準時繳納;本案願意和解之告訴人已全數達成和解;不能以被告未主動揭露其資力情形,即推定其具有隱匿詐術之犯意,被告從未就自身資金來源或信用狀況作出任何虛偽保證或積極不實陳述等語。經查:
㈠查被告曾張貼附表一所示各團購、代購貼文及訊息,被害人因相信被告之貼文及訊息而匯款,其金額、時間及受款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各被害人嗣後並未收到其等訂購之商品,亦未收到被告退還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原審訴卷一第107至108頁、本院卷一第163頁),且有附表一所示證據可佐,可先認定。
㈡被害人確實受有財產上損害
⒈附表一編號54部分,證人即被害人徐○圓於警詢中證稱:其訂購「貓壹」XL尺寸貓抓架2個,但被告只交付L尺寸貓抓架2個,尺寸不符,經其要求退換,被告未予處理等語(見他10819卷一第879至882頁),並有被告與被害人徐○圓間Line訊息截圖可稽(見他10819卷一第898至900頁),則被告所交付之商品不符被害人徐○圓之需求,應認被害人徐○圓確實受有財產上損害2,688元無誤。被告辯稱:其曾與被害人徐○圓協議退款500元,故被害人徐○圓僅受有500元之損害云云(見原審訴卷二第325頁),核與被告及被害人徐○圓間Line訊息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898至900頁)不符,不足採信。
⒉附表一編號64部分,證人即被害人黃○仁於警詢中證稱:其匯款金額2,158元,訂購貓抓盆、貓抓架各1個,我有收到貓抓盆,但沒有收到貓抓架,損失1,344元等語(見偵6099卷第3至5頁),可見被害人黃○仁所匯款項中,僅相當於貓抓架價金之1,344元部分為被告詐欺所得,被害人黃○仁亦僅受有財產上損害1,344元。
⒊至於其餘被害人付款後既未取得商品,亦未獲退款,自已受有財產上損害,其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
㈢「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件部分
⒈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立法理由略以: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申言之,係因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爰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類型犯罪。故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該款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從而,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或多數」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進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於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仍係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即應成立加重詐欺罪,此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意旨即明。
⒉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至12、15至24部分,合乎「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件
⑴查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至3、5至9、12、15至24,是被告在PTT、Dcard網站所發布之公開貼文,為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堪可認定。
⑵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4,證人即被害人許○逸於警詢中證稱:我是於111年6月20日在Facebook上看到被告PO耳機的「團購文」,我聯絡被告之後,被告邀請我加入Line的社群,我於當日填寫Google表單並匯款10,000元給付訂金,之後因被告藉故推託,我向被告要求退款,被告於同年10月7日退還我10,000元訂金,嗣於同年11月7日,被告表示貨到了,我就表示要購買並匯款50,000元等語(見偵9066卷第299至301頁),核與證人許○逸與被告間Facebook Messenger訊息截圖相符(見偵9066卷第303頁),又觀諸該截圖,被害人許○逸與被告在Facebook上並非朋友(見偵9066卷第303頁),足見其等本不相識,被害人許○逸無從透過其他私人聯繫管道獲知團購訊息,應係透過被告於Facebook上之公開貼文而獲知無誤,則被告此部分應係對不特定人散布詐欺貼文。又被告上述張貼團購貼文,退還訂金後又詐稱商品已寄達,進而向被害人許○逸詐取50,000元,其詐術係包括之一行為,無從割裂,自應整體評價而認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術。被告辯稱被害人許○逸是因第2次私訊聯繫而付款,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符云云,並非可採。
⑶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0,被告係在Line群組「眠豆腐PTT」內張貼貼文,該群組內成員有26人,有訊息截圖在卷為憑(見偵30904卷第25頁),是此部分被告係對多數人散布詐欺貼文,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要件相符。
⑷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1,被告係在Facebook社團「眠豆腐揪揪團」內張貼貼文,該秘密社團內有成員31,000人,有貼文截圖為憑(見偵9066卷第921頁),此部分被告亦係對多數人散布詐欺貼文,合乎「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要件。
⑸綜上,被告張貼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至12、15至24,均係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詐欺訊息,該當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件。
⒊附表一所示詐欺訊息13、14(即附表一編號78、79)部分,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件不合
⑴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訊息13,證人即被害人蘇○宇於警詢中證稱:我在臉書社團上看到被告在販賣3C產品,於111年7月起共向他購買筆電及平板2次都有收到貨,但本案向他購買手機及耳機卻遭詐騙等語(見偵4348卷第53至55頁),可見證人蘇○宇此前即曾與被告交易,彼此相識而有直接聯繫之管道,參諸證人蘇○宇提出之訊息截圖,可見其與被告是直接透過Facebook Messenger聯繫(見偵4348卷第73至97頁),此外卷內並無當次被告施用詐術之公開貼文可稽,則被告辯稱其本案與被害人蘇○宇是一對一聯繫等語,並非無據。
⑵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訊息14,證人徐○萱於警詢證稱:我是代購業者,我於111年8月下旬於dcard上結識被告,被告向我聲稱想要跟我合作一個商品預購事宜等語(見偵3147卷第201頁),因證人徐○萱本身亦為代購業者,其係與被告洽談合作事宜,與本案其他被害人僅為買家而單純向被告購買商品之情形不同,則證人徐○萱應非誤信被告之公開團購貼文,而係誤信被告詐稱欲合作經營之私人訊息,始陷於錯誤而匯款。
⑶是以,被告傳送附表一所示詐欺訊息13、14,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構成要件不符。
㈣被告張貼各團購、代購貼文及訊息,確係施用詐術,且有不法所有意圖,以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按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施用詐術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如行為人於締約之初,即懷著將來不欲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物品或價金,無意依約履行依契約應盡之義務,即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此時其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判決意旨可據。
⒉辯護意旨固以前詞主張被告並非無資力,有繳納信用卡費、殷實履行對金融機構之還款義務,因部分告訴人提告,方致帳戶遭凍結云云。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其於110年7月間因違約交割,簽發面額1,050,000元之本票予玉山證券,於110年1月間向臺北富邦銀行借款1,000,000元,於111年1月間向台新銀行借款2,000,000元,於111年3月間向中租公司借款2,500,000元等情(見原審訴卷三第38頁),參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被告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可知被告迄112年12月已積欠各金融機構借款共6,429,000元、信用卡帳款共1,631,560元,且被告之信用卡自111年8月14日起即陸續因未繳卡費而遭強制停用,其借款自111年10月間起陸續出現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又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酉○實業廠亦於111年6月27日出現500,000元之退票紀錄,導致被告與酉○實業廠自同年7月8日起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有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在卷足憑(見原審訴卷一第47至69頁),可見被告於本案行為期間確實積欠各金融機構大量債務。再者,被告自111年1月間開始陸續向他人借款,有其手機內與「鄭翰哲」、「LNB信用市集」、「小安」、「DAVID」、「電信小額付費換信金」、「中華優質當鋪小幫手」、「Fatty Chen」、「黃彥超」等人間Line訊息截圖(見偵9967被告手機對話紀錄卷)可稽,又被告於112年4月18日偵訊中自陳:我於111年間將401報表等所載的數字提高,以提高貸款額度,經玉山銀行於111年4、5月間核貸3,000,000元,我拿去繳信用卡、償還高利貸等語(見偵18681卷第88至89頁),並有被告向玉山銀行提交之切結書、不實財力證明等為憑(見偵18681卷第9至76頁),可知被告在111年上半年因需款孔急,故必須向其他自然人、民間借貸業者借款,甚至不惜偽造財力證明,向銀行詐貸。綜上,足徵被告在111年6月間已積欠龐大債務,週轉不靈,其資力已有破綻,並無為他人代購團購商品之資力,且有詐欺他人之動機。
⒊衡諸常情,一般團購、代購業者通常是向買家彙整需求後,向官方平台或上游業者一次大量下訂付款,藉由大量買進的方式與上游議價並爭取折扣,同時藉由大量託運的機會節省運費、手續費,以便賺取價差。倘若發起團購、代購之人也是零星、個別地向官方購物平台付款訂貨,便無法議價或節省運費,不僅無法營利,也無法以優惠價格賣予買家,買家大可自行向官方購物平台洽購,顯然無需透過團購、代購為之。惟查,被告本案於收到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後,隨即將之提領、轉匯一空,去向不明,此參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各帳戶之交易明細即明,參以被告自承:我把錢提領出來放在我身上,我的錢是流動的,所以我沒有保存這些錢,錢我有花掉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162頁),是被告收到各買家陸續付款後,隨即將之提領、轉匯以供己花用,並未留存,此與團購、代購業者收足款項後向上游廠商同時下訂、繳付價金之常情不符。被告雖辯稱:我是因為111年7月間帳戶遭到凍結,怕資金遭到凍結才會提領出來,放在身上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162頁),但被告在111年6月間以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822)000000000000號帳戶收款後,隨即提領一空,有各帳戶交易明細在卷足稽(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至161、215至265頁),可見被告從一開始就採取收款後隨即提領、轉匯的模式,其處理款項的方式自始即屬異常,且與帳戶凍結問題無涉。
⒋被告本案反覆公開發起團購,卻出現大量違約情事,以本案而言,被害人達111人,被告於起訴前全未交貨或退款之團購、代購訂單達113筆,違約數量巨大。被告雖辯稱:其曾成功完成超過400件訂單,本案違約情形僅占一小部分等語,並提出其完成之訴外交易資料為證(見原審訴卷一第166至304頁、偵9967答辯狀/被告提供卷,兩者資料多有重複)。惟查,被告主張之訴外交易中,有許多交易並未檢附相關交貨、退款之證據以供調查,則被告辯稱其已交貨或退款,均無從採信;又被告在起訴前自行退款之訂單,並未實際履約交付商品,究屬違約,被告主張此等交易均成功完成,亦不可採;而被告所提關於「其他成功交易事實」(見原審訴卷一第271至276頁)、「PHENOMEN」、「SBD」、「Castify」、「植村」、「iris ohyama/Dyson」、「CYBEX」(見偵9967答辯狀/被告提供卷第125至151頁)等訴外交易,均與本案之團購貼文無關,無從併予計算。依本案附表一所示各次團購貼文、訊息,分別計算被告本案交易及訴外交易中「確實交貨」、「起訴前退款」、「起訴前並未履行或賠償」之件數及比例,其中被告未提出相關事證者,均列計為「起訴前並未履行或賠償」,最終計算結果如附表三所示。據此,被告就本案附表一所示各次團購貼文、訊息,其確實交貨之訂單比例僅19.7%,未實際交貨而於起訴前退款占37.3%,而起訴前並未履行或賠償者占43%,換言之,被告收款後違約而未確實交貨的訂單高達80.3%,倘若被告有履約之誠意與準備,違約件數及比例不可能如此之高,顯見被告發起團購時,並無履約之真意,其目的在於套取現款,以圖週轉並填補財務缺口,事後再訂購少量商品裝作有準備履約的情事,以為掩飾,足徵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㈤被告所辯之履約準備,均不可信:
⒈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1、2部分,被告自承並未向F1官網下訂、付款以準備履約(見原審訴卷三第41頁)。被告雖辯稱:詐欺貼文1、2結單後,我必須以Excel彙整買家資料,故未立即向F1官網下訂,只有先少量訂購,之後我於111年6月底7月初,遭黑道份子以喬債名義押走,故未能按時履約,我獲釋後立刻聯繫買家退款云云(見原審訴卷三第41至42頁)。但被告於詐欺貼文1已敘明:「大家動作要快,因為不知道何時85折結束」,「20220612開始收單到20220615」,「20220616的0:00下訂, 預計2022年7月初抵達台灣」(見他10819卷一第1084頁),可見被告聲稱欲趕在F1官網折扣期間下訂,時限急迫,故於111年6月15日結單後,翌(16)日即行下訂,其所辯與詐欺貼文1內容不符,不足採信。又被告於詐欺貼文1、2均檢附Google表單連結,供買家填載購物需求即聯絡方式(見他10819卷一第187、1084頁),而Google表單本可自行彙整買家輸入之各項資訊,轉化為Excel表格,顯無另行整理之必要,被告自111年6月15日結單後,即可向F1官網下訂付款。又被告就其所辯遭人押走一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可供調查,況被告於111年7月9日即已張貼詐欺貼文5,可見被告並無任何不能準備履約之正當事由,卻捨此不為,無端拖延,足認被告自始並無履約之真意。被告辯稱因作業流程延宕、遭人擄走而無法履約云云,均不足採。
⒉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3、4部分,被告辯稱:我是向淘寶購物網站上的賣家訂貨,我有付款予淘寶賣家,但淘寶賣家遲至111年11月間才聯繫出貨,我有先聯繫被害人,確認他們願意等待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43頁),並提出淘寶訂單截圖、香港理慧銀行交易通知書截圖為證(見原審訴卷二第172、246頁)。惟查,被告提出之淘寶訂單中固記載某人於111年7月25日向淘寶賣家「安潤798藝…」訂購鐵三角ADX-5000耳機6個,每個人民幣13,888元(見原審訴卷二第172頁),但被告提供之截圖均屬片斷而不完整,未顯示該訂單之訂購人為誰,亦未顯示該訂單之處理進度(例如:已否付款、有無取消退款、有無發貨、寄送結果等),無從確認該淘寶訂單處理結果如何,且被告於111年6月22日即向被害人許○逸聲稱:我已於昨晚(即同年6月21日晚間)分2批下單,先訂5個云云,嗣於同年7月8日聲稱:已申報集貨倉云云,其後於同年11月7日聲稱:貨已運到云云,有被告與被害人許○逸間Facebook Messenger訊息截圖可憑(見偵9066卷第303至309頁),與被告審理中提出之訂購、匯款資料相互核對,可見兩者所稱訂購及付款時間顯然不同,足認被告審理中提出淘寶訂單、付款紀錄並非其準備履約之紀錄,與本案被害人之訂單無涉,核係移花接木之詞,不可採信。
⒊就附表一所示詐欺貼文5、6、8部分,被告辯稱:此部分我是向溫布頓、法網官網訂購,並委請集運業者寄回,因為用同一個地址訂貨太多,遭官網砍單,我就詐欺貼文5之溫布頓商品來回訂了4次。且貨到臺灣後,我發現貨有短少,故未能全數完成交易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43至45頁)。惟查:
⑴被告未曾提出其向溫布頓、法網官網訂貨之訂單,僅提出其與其他代購業者間之詢問紀錄(見原審訴卷二第174至176頁),顯然無從證明被告確實有向溫布頓、法網官網訂貨。
⑵被告提出之香港理慧銀行交易通知書截圖,雖記載曾於111年7月26日晚間11時27分向溫布頓官網給付港元30,400.15元,於同年7月28日晚間11時5分向溫布頓官網給付港元18,647元,又於同年7月28日晚間11時9分向法網官網給付港元12,180.91元,共計港元61,228.06元(見原審訴卷二第246至247頁),但此等該單據並未記載給付之人為誰,該款項所對應之訂單內容為何,亦屬不明,且該等單據中顯示向溫布頓官網給付2筆,與被告辯稱:曾向溫布頓官網來回訂購4次云云不合,又被告提供予被害人林○逸(附表一編號23)之溫布頓訂單截圖中,記載其訂購日其為111年7月13日(見他10819卷一第698頁),亦與上述付款紀錄時間不符,凡此均見矛盾,足認被告所提供之單據係臨訟兜湊之詞,不可採信。
⑶再觀諸附表三可知,被告就詐欺貼文5、6、8詐欺貼文所為交易,僅有26.7%確實交貨,有37.3%於起訴前退款,有43%於起訴前全無履行或賠償,倘若被告已實際給付全部價金,不應只有約1/4之商品到貨。被告泛稱:集運業者只會確認包裝數量、總重量,不會確認商品件數云云(見原審訴卷三第44頁),卻未見其向官網或集運商申訴商品短少並要求退款之事證,顯然違背常情。
⑷是以,被告辯稱:其已向溫布頓、法網官網全數下訂付款以準備履約云云,並不可信。
⒋就詐欺貼文7部分,被告辯稱:我是在日本樂天賣場訂貨,以同一訂單訂購全部買家的商品云云(見原審訴卷三第44頁),但被告未曾提出其向日本樂天賣場訂貨之訂單(見原審訴卷二第177至178頁),無從確認其訂單內容,而被告提出之香港理慧銀行交易通知書,其中記載於111年8月5日給付予樂天賣場港元8,567.21元(見原審訴卷二第247頁),但據被告自陳就詐欺貼文7之交易總金額達108,264元(見原審訴卷一第166頁,計算式:19,384+88,880=108,264),兩者金額顯然不符,顯見被告並未確實準備履約,只有訂購少量商品,以製造有準備履約之假象而已。是以,被告辯稱其已向日本樂天賣場全數下訂付款以準備履約云云,並不可信。
⒌就詐欺貼文9、10、11部分:
⑴被告固辯稱:詐欺貼文9、10、11部分,我是在眠豆腐官網下訂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37至38頁)。查被告雖曾於111年8月1日傳送Line訊息予眠豆腐客服,表示欲訂購床墊、枕頭等物,但客服人員回覆:「您好,目前團購方案以床墊為主,數量為15張,請您床墊、配件分開於官網下單,下單後請先不要付款,提供給豆腐編您的訂單編號,確認完訂單內容後再請您協助付款就可以囉!」,之後被告只是繼續Line詢問優惠條件、出貨時間等細節,未見客服人員與被告確認訂單內容並要求付款之情形,有被告與眠豆腐Line客服帳號間訊息截圖可查(見原審訴卷二第39至40頁),被告亦自承其並未向眠豆腐下訂付款一情無訛(見原審訴卷三第48至49頁)。
⑵被告辯稱:因眠豆腐於111年7月28日將優惠門檻從10張改為15張,導致團購計畫變調,有許多買家反悔,以致計畫趨於複雜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37至38頁),查眠豆腐客服於111年7月25日傳訊對被告說明優惠條件後,於同年月28日下午2時44分固曾傳訊表示優惠方案有所修改(見原審訴卷二第39至40頁),但被告在詐欺貼文9、10、11並未予以說明、更正,對於在111年7月27日以前已下訂付款之蔡○珊、蔡○予、賴○萱、謝○安,被告並未告知優惠方案有所變更,亦未見其等曾因優惠方案變更而反悔取消訂單(見附表一編號71、72、75、76「證據」欄所示證據)。其他訴外買家在111年7月底、8月初與被告接洽期間猶豫不決或有反悔,有被告提出之對話截圖在卷為憑(見原審訴卷二第41至44頁),但此與本案已下訂付款之被害人無涉。被告本可就已下訂付款之買家先行準備履約,卻捨此不為,始終不向眠豆腐下訂、付款,顯見被告自始即無履約之真意。
⒍就詐欺貼文12部分:
⑴被告辯稱:我是在F1紅牛官網訂貨(見原審訴卷三第45至46頁),然被告並未提出向F1紅牛官網訂貨之訂單(見原審訴卷二第44至45頁),僅提出香港理慧銀行交易通知書,其中111年8月22日給付予「kitbag」港元4,100.07元(見原審訴卷二第248頁),但該單據所對應之訂單內容為何亦屬不明,無從確認是訂購上述F1商品之款項,再觀諸附表三可知,被告就詐欺貼文12詐欺貼文所為交易,僅有40%確實交貨,有40%於起訴前退款,有20%於起訴前全無履行或賠償,倘若被告已全數下訂付款,不應只有約40%之商品到貨。是以,被告辯稱其已向F1紅牛官網下訂付款以準備履約云云,並非可採。
⑵被告辯稱:這些商品有寄到臺灣,因F1紅牛官網寄來的尺寸不對,我有問被害人張○舟是否要退款,還是要再寄給他,之後我就請臺灣的一個賣家幫忙訂購,但該賣家遲延許久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45至46頁)。但被告全未提出其向F1官網申訴尺寸不符要求退換貨之聯繫資料,且證人張○舟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1年10月10日向被告以PTT站內信確認交期,被告表示約10天可以收到商品,但我等到同年10月31日還是沒有收商品,我就於再次問被告,被告回覆將在同年11月9日收到貨品,但交期日到後仍無收到貨品;我就在同年11月10號要求退款,被告回信答應後,我就提供匯款帳號供被告退款,被告在同年11月11日回信:「帳戶被人惡意檢舉詐欺,凍結全部帳戶,目前正想辦法調度現金,透過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您的帳戶」,之後就再無聯繫等語(見他10819卷一第359至361頁),可見被告僅反覆拖延,未曾向被害人張○舟說明商品尺寸有誤,足認被告臨訟所辯因商品尺寸有誤而遲延交貨云云,不足採信。
⒎就詐欺訊息13、詐欺貼文16部分:
⑴被告辯稱:我購買詐欺貼文13、16的Apple商品,貨源有些來自蘋果官網,有些來自盤商(電腦公司或個人),如果不要求開發票,最低可以拿到86折的折扣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46至47頁)。然而被告於詐欺貼文16中明確記載:「購入來源:apple官網/購入價格:原價88折/運費/面交時地:官網直寄」等語(見他10819卷一第807頁),言明商品來源均為蘋果官網,其審理中所辯已與其貼文不符。
⑵就本案附表一編號78、83至92所示被害人所訂之商品,被告全未提出其已向蘋果官網或盤商下訂付款之證據(見原審訴卷二第178至181、248至249頁),被告雖提出其交貨予其他訴外買家之訂單配送紀錄,但其中之訂單畫面均顯示被告是逐一、個別地為訴外買家下單訂購(見原審訴卷一第243至267頁),不僅與上述團購、代購之常態不合,且此等訂單都是為了準備對訴外買家履約所為,與本案上述被害人無涉。
⑶被告雖辯稱:我因手機遭扣押而無法驗證付款云云(見原審訴卷二第249頁),然被告手機是在111年11月22日才第一次遭到扣押(詳後述),而本案上述被害人下訂付款是在111年8月到11月7日之間,此時被告手機並未遭到扣押,顯無不能下訂付款以準備履約之情事。
⑷被告於詐欺貼文16雖未具體記載結單日期,僅稱:用完tradein點數為止,固未具體約定清償期,但被告對於本案上述被害人之訂單逾期迄今仍未履行,且並無任何準備履約之行為,顯見自始即無履約真意。至被告辯稱:被害人蘇○宇先前曾與我交易4次,我均確實履約云云,尚與被害人本案之訂單無涉,不容執以推諉卸責。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告訴人林○吉報警之後其與被告間之111年11月12日、13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25至332頁),觀其大致內容,告訴人林○吉表示其昨日收到移交偵辦的訊息、可以當場和解、被告則表示(訊問地點)會找被告戶籍地的偵查隊、告訴人林○吉表示「那你先跟你律師說問看看吧」、「我沒辦法決定他通知你的時間」、「但是你存現金我可以接受」、「然後我也同意和解」、「你可以截圖這個」、「如果你有意願的話」,被告則稱最好的方式是我們要一起輪流作筆錄,最後告訴人林○吉稱等通知等情,無非告訴人林○吉曾向被告表達希冀被告還款即可和解之意願,告訴人林○吉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稱:其沒有拿回這筆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9頁),是被告所提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25至332頁),不足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核不影響本案事實認定。
⒏就詐欺訊息14部分,被告辯稱:我已向Blackpink官網下訂付款,該等商品原先預計於111年11月底至12月間交貨,但我的手機於111年11月21日遭警方扣押而無法聯繫,導致商品退回,這不是我所能預見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45頁)。查被告就此部分固提出Blackpink官網之訂單email影本、香港理慧銀行交易通知書(見原審訴卷二第46、250頁),似見被告曾向Blackpink官網訂購商品。然被告於111年11月3日即已向被害人徐○萱聲稱:我訂的包裹有到了等語,有該2人間Line訊息截圖在卷為憑(見偵3147卷第209頁),卻始終未將商品寄予被害人徐○萱,則被告上述訂購商品顯然另有他用,並非欲交予被害人徐○萱之商品。又當時被告手機並未遭到扣押,取貨顯無困難可言,其於審理中翻稱:因手機遭扣押,導致商品被退回云云,並不可信。是以,被告以上述證據辯稱自己已如數下訂付款,以準備交貨予被害人徐○萱,並不足採。
⒐就詐欺貼文15部分,被告辯稱:我向廠商訂貨,廠商原本聲稱111年10月20日到貨,後片面改為111年11月14日,但後來我的帳戶被凍結,又於同年11月21日被拘提,都在處理後續事宜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46至49頁)。惟查,被告於111年10月7日向Instagram帳號「kc_f1shop」訂購漁夫帽14頂,該「kc_f1shop」於同年11月1日即通知該等漁夫帽將於111年11月4日抵臺,而被告於同年11月8日(週二)問:我週三去找您方便嗎?而「kc_f1shop」隨即答稱可以,並與被告約定時段、地點,有被告與「kc_f1shop」間訊息截圖在卷可查(見原審訴卷二第48頁),可見被告當時已可取貨,卻未將之交予附表一編號80至82所示被害人,顯見該等漁夫帽另有他用,並非為本案準備履約而訂購之商品。是以,被告未曾切實準備履約交貨予本案上述被害人,顯見被告自始即無履約之真意。
⒑就詐欺貼文17至24部分,被告雖辯稱:此等商品約定之出貨日尚未屆至,被告並無遲延、拒不出貨之情,遭被害人惡意提告,導致我帳戶遭凍結而無法出貨、退款,且手機也遭扣押而無法追蹤到貨進度云云(見原審訴卷二第49至52頁)。然查:
⑴被告就其中詐欺貼文17至21、23、24部分,全未提出任何下訂、付款之證據(見原審訴卷二第49至51頁)。
⑵其中詐欺貼文22部分,依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所示(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至214頁),告訴人王○浩(附表一編號109)於111年11月4日凌晨0時28分匯款時,被告上開帳戶餘額為0,告訴人王○浩匯入1,281元後,旋經被告以行動網銀轉帳方式於同日凌晨1時6分將帳戶內款項轉出,餘額歸零(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05至206頁),告訴人陳○宇(附表一編號110)於111年11月5日下午4時57分匯款時,被告上開帳戶餘額原本為0,告訴人陳○宇匯入1176元後,旋經被告以行動網銀轉帳方式於同日晚間8時54分將上開1176元轉出,餘額歸零(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07頁),告訴人林○瑩(附表一編號108)於111年11月7日晚間11時18分匯入854元,旋經被告於111年11月8日1時52分將帳戶內款項均轉出,餘額歸零(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11至212頁),是被告始終注意即時清空其帳戶;就詐欺貼文17至24部分被害人所匯入帳戶,其中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帳戶最後一筆交易係於111年11月8日23時37分以行動網銀轉出帳戶內之餘額7,092元後,帳戶即歸零(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14頁);依被告中國信託720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所示(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61至400頁),該帳戶於111年11月10日之餘額僅1,022元(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14頁);依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所示(見偵9967金流卷三第59至148頁),該帳戶於111年11月10日之餘額僅10,106元(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14頁);依被告中國信託463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所示(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63至191頁),該帳戶於111年11月10日之餘額為0元(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1頁);依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所示(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至161頁),該帳戶於111年11月3日之餘額為3,945元(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61頁);依酉○實業廠中國信託4073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所示(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01至417頁),該帳戶於111年11月11日之餘額為8元(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17頁),合計6帳戶餘額僅15,081元,而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間,早已自詐欺貼文17至24部分之被害人實際取得逾8萬元之匯款款項,遭凍結之款項甚少,被告辯稱因其帳戶遭凍結始無法出貨、退款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並非可採。
⑶詐欺貼文22部分,被告於原審所提片斷之截圖2張,其中記載11月10日訂單金額為10,941元、訂單編號13061625(見原審訴卷二第51至52頁),然該訂單摘要上記載「宅配付款僅支援Line Pay及現金支付,且將額外收取新台幣60元手續費」、「預計4-8個工作日內送達」(見原審訴卷二第52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111年11月22日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377至383頁),電子郵件內容通知該訂單已在運送途中,並載明該訂單運送方式為「宅配貨到付款(ECMS)」,送貨地址即為被告羅斯福路居所,出貨通知則係通知指定之gmail電子郵件信箱,是被告下訂時並未付款,而係指定貨到付款,且被告本得以其他電子設備登入電子郵件信箱查詢到貨進度及與廠商聯繫,是被告主張其已付款以準備履約、手機遭扣押而無法追蹤到貨進度云云,均非可採,無非佯裝下訂,實無準備履約之行為及履約之真意。
⑷是以,被告就詐欺貼文17至24並無切實之履約準備,縱使部分被害人報案之初團購尚未結單,但被告逾期迄今仍遲未履約,且其自始即無準備履約之行為,顯見自始即無履約之真意甚明。
⒒查被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手機,固於111年11月21日經警方持搜索票予以搜索、扣押,嗣經檢察官於111年12月20日准許發還,於112年2月21日再度遭警方持搜索票予以扣押,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為憑(見他10819卷一第111至117頁、偵8489頁第57至63頁),然被告在手機遭扣押前即已陷於違約,此時本可自行連繫被害人商討延期履約或賠償事宜,卻未見被告盡力彌補;縱使手機遭到扣押,被告仍可利用其他手機、電腦,登入其通訊軟體、電子信箱帳戶或雲端硬碟,查閱被害人之資料,亦可聯繫廠商下訂付款,並無困難可言,遑論重辦門號,此觀被告於審理中尚能提出其與他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所收電子郵件甚明;又上游賣家、廠商寄送貨物予被告時,衡情當係委請坊間宅配業者為之,而一般宅配業者寄送貨物時,大多只要求收件人簽收或付款而已,倘若是到便利商店領取,則有可能需要查驗證件,但並無要求現場以手機認證始得取貨,是以,被告辯稱其因遭逮捕、手機遭扣押,才會無法連絡廠商,導致商品遭退回而無法出貨云云,核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⒓又被告因遭被害人報案提告詐欺,其帳戶自111年11月間開始陸續遭通報為詐騙警示帳戶,有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通報案件紀錄資訊為憑(見原審訴卷一第71至81頁)。但被告收到各買家陸續付款後,隨即將之提領、轉匯以供己花用,業經認定如前,況被告辯稱其向上游廠商、賣家訂貨時,是以海外帳戶、信用卡付款云云(見原審訴卷三第48頁),則附表一所示帳戶縱遭通報為警示帳戶,顯然並未妨礙被告下訂付款以準備履約,不容被告據以卸責。
⒔據上所述,被告辯稱:其已向上游廠商下訂、付款,以準備履約云云,及其他無法履約之正當事由,均不可信。被告本案以團購、代購為餌,詐取金錢,確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有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已屬明確。
㈥綜上,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置辯,主張並非詐欺,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範疇云云,均非可採。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均事證明確,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於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屬現行有效之法律。被告本案犯行並不該當於同條例第43、44條之罪,就此部分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罪名
⒈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7、80至1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78、7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檢察官認為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8、79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告知罪名後(見原審訴卷三第12頁、本院卷一第292頁),變更起訴法條。
㈣罪數關係
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7、8、26、79、88、96、100、112所示犯行中,以同一商品團購、代購名義,對同一被害人施用詐術,而收取多筆金錢,是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侵犯同一法益,於社會觀念上難以分別視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⒉被告如附表一所示113次犯行中,其中附表一編號2及98、編號40及69分別以不同的商品團購、代購名義,對被害人張○量、賴○文多次施用詐術,其餘犯行間被害人則均不同,以上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移送併辦之處理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0991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害人莊○哲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已起訴之附表一編號51所示部分完全相同,法院本應予以審理。
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56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中,關於被害人蔡○予、古○慈部分,與本案已起訴之附表一編號72、83所示部分完全相同,法院本應予以審理。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犯行事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以團購、代購為餌,大規模詐欺他人,致多數人受有損害,獲利共912,817元,犯後僅與附表一編號5、8、73、86所示被害人和解、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一編號71所示被害人和解後並未履行,且未賠償其他被害人之損害、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原審諭知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78、79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77、80至113)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78、79)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被告自陳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iPhone13 Pro Max手機張貼本案貼文,並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OnePlus 7T Pro手機聯絡被害人,此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所示存摺、金融卡中,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被告台北富邦銀行(0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酉○實業廠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雖涉及本案所用帳戶,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存摺、金融卡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本身價值不高,且可隨時申請補發,應認無刑法上必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餘物品則與本案並無關連,無從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金額共912,817元,其中如附表一編號5、8、73、86所示部分,被告已全額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此部分犯罪所得141,673元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其餘犯罪所得771,144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沒收部分亦合於規定,應予維持。
㈡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參照)。原判決已於理由內為論述、指駁,被告提起上訴,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為不同評價,均經原審詳予論述不予採信之理由,並經本院補充說明,從而,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可採。
㈢被告上訴意旨另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未充分考量被告之具體情狀,被告並無隱匿款項或逃避責任之行為,僅少數交易因手機扣押等不可歸責於被告之因素未能完成,損害金額相較於已完成交易總額而言,比例甚低,被告已積極完成退款或和解程序,應論以有利之量刑因子,從輕量刑;本案交易涉及之金額、影響範圍均屬有限,情節尚屬輕微,原審未依比例原則及刑法公平正義精神,給予適度寬宥,量刑顯然過重等語。然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院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不得遽指為量刑不當或違法。原審量刑時業已就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事項加以審酌,所量定之刑罰,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與告訴人林○吉達成和解,然其並未依約履行,有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和解筆錄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一第387頁、卷二第29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新成立和解情事縱納入審酌,對罪責之影響亦甚微,不足實質動搖量刑基礎;審酌本案被害人數多達111人(113罪)、遭詐金額、被告年齡、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後僅賠償附表一編號5、8、73、86所示部分,其餘則未和解或和解後並未依約履行等情,原審所量刑度與被告之罪責程度尚屬相當,並無輕重失衡而顯然過重情形,所定執行刑亦屬妥適,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並無違背,核屬原審法院量刑及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原判決所處刑度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有何不當或違法。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亦非可採。
㈣綜上,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於本院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柏淨、陳虹如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詐欺貼文、訊息內容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證據 和解 原審諭知罪名及宣告刑 詐欺貼文1(即起訴書附表1)(見他10819卷一第1058、1071-1073、1084-1086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isatanas」 貼文標題: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FORMULA1/[買賣]團購f1官網商品@限時85折@急急急!! 發文時間:111年6月12日晚間10時33分 貼文要旨:得以特價團購f1官網商品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6月15日 1 周○宇 111年6月13日 凌晨0時48分 6,204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周○宇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1049-1051頁) ②被害人周○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PTT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057-1058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163-19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張○量 (未提告) 111年6月13日 凌晨0時19分 2,28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量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063-1064頁) ②被害人張○量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071-1073、1275-127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163-19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宋○叡 111年6月13日 上午0時19分 1,35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宋○叡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077-1078頁) ②被害人宋○叡之LINE對話紀錄、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083-108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163-19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2(即起訴書附表2)(見他10819卷一第185、1211頁、偵5337卷第62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isatanas」 貼文標題: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G-S-WARRIORS/[團購] 勇士冠軍t 收單到0619 發文時間:111年6月17日中午12時54分 貼文要旨:團購勇士冠軍T恤,每件1,100元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6月19日 4 謝○椿 111年6月18日 下午1時31分 1,10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謝○椿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179-1181頁) ②被害人謝○椿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電子郵件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183-118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薛○辰 111年6月17日 下午1時15分 1,10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薛○辰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207-1209頁) ②被害人薛○辰提供之PTT、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211-1213)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被告當庭賠償薛○辰1,100元完畢(見訴卷二第168頁)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謝○鈞 111年6月19日 上午11時02分 1,10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謝○鈞警詢證述(見偵5337卷第17-19頁) ②被害人謝○鈞提供之對話紀錄、PTT、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見偵5337卷第61-6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賴○駿 111年6月18日 晚間9時39分 1,10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賴○駿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359-360頁) ②被害人賴○駿提供之電子郵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9066卷第363-38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④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6月17日 下午5時02分 2,880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貼文3(即起訴書附表3)(見他10819卷一第1164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Hedge5566」 貼文標題: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Hsinchu/[合購] 鐵三角ADX-5000團購 發文時間:111年6月19日晚間9時5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鐵三角ADX-5000耳機,每個50,246元云云。 結單時間:滿10個結單。 8 陳○宇 111年6月20日 晚間9時6分 20,246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宇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161-1162頁) ②被害人陳○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代購表單、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163-1172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被告與陳○宇庭外和解成立,賠償55,000元完畢,有和解書在卷可憑(見訴卷二第83-84頁)。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6月21日 凌晨0時02分 30,000元 詐欺貼文4(即起訴書附表4)(見偵9066卷第303頁) 發文帳號:FACEBOOK暱稱「Y.X.Lee」 發文時間:111年6月間某日 貼文要旨:可以50,246元團購鐵三角耳機云云。 結單時間:未記載。 9 許○逸 111年11月7日 中午12時38分 50,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許○逸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299-301頁) ②被害人許○逸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9066卷第303-31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④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詐欺貼文5(即起訴書附表5)(他10819卷一第465-473、517、557、574-580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trade499」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Tennis/[團購] 溫布頓官網合購到00000000 發文時間:111年7月9日上午7時37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溫布頓官網商品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7月11日。 10 林○怡 111年7月9日 上午11時15分 1,25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怡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377-379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黃○妮 111年7月11日 下午2時33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10分,應予更正) 2,866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黃○妮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387-390頁) ②被害人黃○妮提供之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395-40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江○蓉 111年7月9日 晚間8時24分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江○蓉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405-407頁) ②被害人江○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代購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414-432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郭○怡 111年7月10日 晚間8時37分 8,955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郭○怡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435-437頁) ②被害人郭○怡提出之代購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445-44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趙○婷 111年7月11日 上午11時50分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趙○婷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453-457頁) ②被害人趙○婷提供之PTT、電子郵件、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465-500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藍○皓 111年7月9日 下午5時6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9分)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藍○皓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503-509頁) ②被害人藍○皓提供之PTT、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517-52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王○昀 111年7月9日 中午12時40分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王○昀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529-533頁) ②被害人王○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539-54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江○ 111年7月10日 凌晨1時01分 1,25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江○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545-549頁) ②被害人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PTT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557-55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李○潔 111年7月9日 晚間6時53分 2,50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李○潔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563-565頁) ②被害人李○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代購頁面、PTT、電子郵件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573-60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朱○樺 111年7月11日 凌晨0時38分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朱○樺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605-609頁) ②被害人朱○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代購頁面、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617-640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高○瑋 111年7月10日 晚間9時54分 6,87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高○瑋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643-645頁) ②被害人高○瑋提供之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653-65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黃○循 111年7月10日 凌晨1時43分 2,50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黃○循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659-662頁) ②被害人黃○循提供之PTT、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665-66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洪○銘 111年7月10日 下午5時38分 2,400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洪○銘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673-677頁) ②被害人洪○銘提供之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68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林○逸 111年7月9日 上午8時58分 2,507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逸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687-689頁) ②被害人林○逸提供之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695-698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劉○誠 111年7月9日 下午5時30分 1,253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劉○誠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701-703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張○珊 111年7月11日 上午0時58分 1,147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珊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713-716頁) ②被害人張○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電子郵件、代購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721-73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賴○寧 111年7月11日 上午8時42分 (起訴書誤載為上午8時40分,應予更正)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賴○寧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749-750頁) ②被害人賴○寧提供之訂單、代購網站頁面、PTT、電子郵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55-798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0月23日 晚間6時58分 163元 27 余○祐 111年7月9日 晚間10時40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41分,應予更正) 3,045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余○祐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853-855頁) ②被害人余○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859-860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丁○晴 111年7月9日 下午4時38分 2,830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丁○晴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863-864頁) ②被害人丁○晴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86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張○維 111年7月9日 晚間9時44分 2,687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維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927-928頁) ②被害人張○維提供之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931-93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陳○珊 111年7月11日 上午10時47分 1,253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珊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127-129頁) ②被害人陳○珊提供之電子郵件、代購頁面、匯款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聊天紀錄截圖(見偵9066卷第133-20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周○享 (未提告) 111年7月9日 上午11時20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17分,應予更正) 4,299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周○享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265-267頁) ②被害人周○享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截圖(見偵9066卷第269-27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王○澤 111年7月11日 上午11時36分 1,433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王○澤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861-863頁) ②被害人王○澤提供之PTT頁面、電子郵件截圖(見偵9066卷第867-86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邱○茹 111年7月12日 凌晨1時53分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邱○茹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891-892頁) ②被害人邱○茹提供之電子郵件、PTT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9066卷第86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蔡○紋 111年7月10日 下午2時29分 1,253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蔡○紋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939-940頁) ②被害人蔡○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PTT頁面截圖(見偵9066卷第941-942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林○淵 111年7月11日 凌晨1時39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18分,應予更正) 1,25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淵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333-335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莊○儒 111年7月11日 晚間11時27分 7,70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莊○儒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431-133頁) ②被害人莊○儒提供之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截圖、金融卡照片、(見偵9066卷第435-44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閔○綺 111年7月9日 晚間8時53分 (起訴書泛稱為某時,應予特定) 5,98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閔○綺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463-464頁) ②被害人閔○綺提供之PTT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截圖(見偵9066卷第467-47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沈○安 11年7月11日 上午10時57分 2,50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沈○安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515-516頁) ②被害人沈○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頁面、電子郵件截圖(見偵9066卷第519-55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劉○宜 111年7月10日 晚間8時54分 1,25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劉○宜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577-580頁) ②被害人劉○宜提供之PTT頁面、電子郵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9066卷第581-64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賴○文 111年7月11日 凌晨0時33分 2,186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賴○文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717-722頁) ②被害人賴○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PTT頁面、代購表單、電子郵件截圖(見偵9066卷第727-74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涂○中 111年7月12日 凌晨0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凌晨1時53分,應予更正) 2,72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涂○中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765-767頁) ②被害人涂○中提供之PTT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9066卷第769-77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6(即起訴書附表6)(見他10819卷一第187-188、343-355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okmijnuhb (none)」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Tennis/[團購]溫布頓毛巾10人開團 發文時間: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15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溫布頓網球賽紀念毛巾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7月18日。 42 蕭○真 111年7月18日 凌晨1時18分 2,746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蕭○真警詢證述(他10819卷一第149-151頁) ②被害人蕭○真提供之PTT及代購網頁頁面截圖、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他10819卷一第159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陳○穎 111年7月17日 下午2時51分 3,744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穎警詢證述(他10819卷一第163-165頁) ②被害人陳○穎提供之代購網頁截圖(他10819卷一第173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黃○翔 111年7月16日 晚間11時21分 3,079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黃○翔警詢證述(他10819卷一第177-181頁) ②被害人黃○翔提供之PTT及代購網頁、GMAIL頁面截圖(他10819卷一第187-201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李○諺 111年7月18日 上午11時50分 1,248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李○諺警詢證述(他10819卷一第205-207頁) ②被害人李○諺提供之GMAIL、PTT頁面截圖(他10819卷一第217-235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張○安 111年7月17日 中午12時12分 4,000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安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293-295頁) ②被害人張○安提供之代購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301-304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趙○睿 111年7月17日 凌晨1時47分 1,248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趙○睿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307-308頁) ②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陳○霖 111年7月18日 凌晨0時6分 5,348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霖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337-338頁) ②被害人陳○霖提供之電子郵件、PTT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343-355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廖○勛 111年7月17日 晚間7時51分 5,312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廖○勛警詢證述(見偵4348卷第111-115頁) ②被害人廖○勛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4348卷第133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廖○聖 111年7月17日 下午2時17分 2,496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廖○聖警詢證述(見偵4348卷第141-142頁) ②被害人廖○聖提供之PTT、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截圖(見偵4348卷第151-179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莊○哲 111年7月16日 晚間11時6分 1,250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莊○哲警詢證述(偵8489卷第291-295頁) ②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員○山 111年7月18日 凌晨1時54分 1,248元 被告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員○山警詢證述(偵9066卷第0000-0000頁) ②被害人員○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PTT頁面截圖(偵9066卷第0000-0000頁) ③被告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21-426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7(即起訴書附表7)(見他10819卷一第889-891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mathgod (路人甲)」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cat/[交易/合購] 日本貓抓盆/貓抓架 合購 發文時間:111年7月18日晚間8時22分 結單時間:111年7月28日 貼文要旨:可團購日本「貓壹」牌貓抓盆、貓抓架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7月28日。 53 郭○萍 111年7月20日 下午2時35分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郭○萍警詢證述(他10819卷一第815-817頁) ②被害人郭○萍提供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PTT、代購頁面、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821-82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徐○圓 111年7月19日 下午4時33分 2,68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徐○圓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879-882頁) ②被害人徐○圓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見他10819卷一第887-90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陳○慈 111年7月19日 上午11時14分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慈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909-912頁) ②被害人陳○慈提供之PTT、代購表單、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他10819卷一第917-92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林○興 111年7月19日 下午4時54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時46分,應更正)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興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937-938頁) ②被害人林○興提供之代購表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943-944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中 111年7月19日 凌晨0時48分(起訴書記載某時,應特定)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李○中警詢證述(他10819卷一第945-946頁) ②被害人李○中提供之包裹查詢資料、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他10819卷一第949-96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黃○瑋 111年7月21日 下午2時21分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黃○瑋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965-967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林○真 111年8月1日 下午5時22分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真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993-996頁) ②被害人林○真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代購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1001-100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0 江○謙 111年7月18日 晚間10時27分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江○謙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223-224頁) ②被害人江○謙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9066卷第22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徐○玲 111年7月18日 晚間10時41分 1,34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徐○玲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487-489頁) ②被害人徐○玲提供之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9066卷第491-49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張○銘 111年7月19日 晚間10時56分 1,62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銘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693-695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3 黃○儀 111年7月19日 凌晨1時20分 (起訴書誤載為凌晨1時19分,應更正) 2,15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黃○儀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795-798頁) ②被害人黃○儀提供之PTT頁面、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包裹查詢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9066卷第801-80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黃○仁 111年8月4日 下午3時23分 2,158元(僅其中1,344元為詐欺所得) 酉○實業廠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黃○仁警詢證述(見偵6099卷第3-5頁) ②被害人黃○仁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包裹查詢資料、PTT、截圖(見偵6099卷第27-45頁) ③酉○實業廠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01-417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8(即起訴書附表8)(見他10819卷一第245-248、267-269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okmijnuhb (none)」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Tennis/[團購] 法網紀念品3折起 發文時間:111年7月18日晚間9時39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法網紀念品云云。 結單時間:開團後1、2日內。 65 洪○文 111年7月20日 上午8時16分 1,365元 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洪○文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239-240頁) ②被害人洪○文提供之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子信箱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245-248頁) ③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三第417-419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鄭○今 111年7月20日 上午8時48分 2,578元 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鄭○今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251-257頁) ②被害人鄭○今提供之PTT、代購網頁、電子信箱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265-290頁) ③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三第417-419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7 古○嘉 111年7月21日 上午7時24分 1,820元 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古○嘉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319-320頁) ②被害人古○嘉提供之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325-333頁) ③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三第417-419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8 林○慶 111年7月20日 上午10時3分 1,880元 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慶警詢證述(見偵4348卷第191-192頁) ②被害人林○慶提供之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電子郵件截圖(見偵4348卷第209-217頁) ③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三第417-419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賴○文 111年7月20日 凌晨0時16分 (起訴書誤載為凌晨1時59分,應更正) 3,457元 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賴○文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717-722頁) ②被害人賴○文之帳戶交易明細、PTT頁面、代購表單、電子郵件截圖(見偵9066卷第727-741頁) ③酉○實業廠李友軒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三第417-419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9(即起訴書附表9)(見他10819卷一第1199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sethiot」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Hsinchu/[合購] 眠豆腐團購 發文時間:111年7月20日晚間9時35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眠豆腐床墊云云。 結單時間:未記載。 70 蕭○茂 111年7月31日 晚間7時53分 38,025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蕭○茂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193-1195頁) ②被害人蕭○茂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197-119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詐欺貼文10(即起訴書附表10)(見偵30904卷第25頁) 聯繫帳號:Line暱稱「李aa」(ID不詳)、「Tony Lee」(ID: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PTT帳號「Tony Lee」,應予更正) 團購群組:Line群組「眠豆腐PTT」(成員26人) 發文時間:111年7月25日下午12時7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眠豆腐床墊云云。 結單時間:未記載。 71 蔡○珊 111年7月25日 下午1時11分 3,717元 被告王道銀行(048)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蔡○珊警詢證述(偵30904卷第11-14、15-16頁) ②被害人蔡○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30904卷第25-28頁) ③被告王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一第15-21頁) 被告與被害人蔡○珊訴外和解,承諾退款3,717元,有和解書在卷可憑(偵30904卷第31頁),但並未履行(見訴卷三第58頁)。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11(即起訴書附表11)(見偵9066卷第921頁) 發文帳號:FACEBOOK暱稱「李友軒」、「Y.X.Lee」 團購貼文:FACEBOOK社團「眠豆腐揪揪團」(成員約31,000人之私密社團) 發文時間:111年7月間某日 貼文要旨:可團購眠豆腐床墊云云。 結單時間:未記載。 72 蔡○予 111年7月26日 下午5時57分 17,100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蔡○予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739-741頁) ②被害人蔡○予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5956卷第73-7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3 劉○君 111年7月28日 下午4時46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43分,應予更正) 22,743元 酉○實業廠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劉○君警詢證述(見偵4348卷第23-25頁) ②被害人劉○君提供之代購頁面、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4348卷第35-45頁) ③酉○實業廠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01-417頁) 被告與劉○君調解成立,當庭賠償23,000元完畢,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訴卷一第329-330頁)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4 洪○智 111年7月31日 下午3時21分 31,461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洪○智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911-914頁) ②被害人洪○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9066卷第917-92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5 賴○萱 111年7月26日 凌晨1時33分 (起訴書記載某時,應特定) 33,485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賴○萱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667-668頁) ②被害人賴○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酉○實業廠公司登記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9066卷第669-678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065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第215-265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6 謝○安 111年7月27日 下午4時6分 17,191元 被告王道銀行(048)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謝○安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405-407頁) ②被害人謝○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代購頁面截圖(見偵9066卷第413-416頁) ③被告王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一第15-2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詐欺貼文12(即起訴書附表12)(見他10819卷一第369-373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Laoda245566」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FORMULA1/[閒聊] f1紅牛官網合購 發文時間:111年8月11日下午12時32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F1紅牛車隊官方商品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8月15日。 77 張○舟 111年8月11日 晚間10時43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40分,應更正) 5,535元 酉○實業廠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舟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359-361頁) ②被害人張○舟提供之PTT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369-373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訊息13(即起訴書附表13)(見偵4348卷第75-97頁) 聯繫帳號:FACEBOOK帳號「李友軒」 施詐時間:111年8月4日 詐術內容:以Facebook Messenger私訊詐稱:可以29,300元出售Airpods Pro耳機、iPhone13 mini 512手機云云。 結單時間:未記載。 78 蘇○宇 111年8月4日 晚間8時03分 29,300元 酉○實業廠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蘇○宇警詢證述(見偵4348卷第53-55頁) ②被害人蘇○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348卷第69-97頁) ③酉○實業廠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01-417頁) 無 李友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詐欺訊息14(即起訴書附表14)(見偵3147卷第205-211頁) 聯繫帳號:FACEBOOK帳號「李友軒」 施詐時間:111年8月下旬 詐術內容:以Line私訊詐稱:可合作經營商品代購事宜。 79 徐○萱 111年8月24日 晚間8時28分 (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0分,應予更正) 8,068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徐○萱警詢證述(見偵3147卷第201-202頁) ②被害人徐○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3147卷第205-21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8日 晚間7時23分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8月24日凌晨0時0分,應予更正) 6,571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 下午3時44分 (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0分,應予更正) 5,350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 凌晨0時20分 (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0分,應予更正) 7,533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533元 111年11月2日 下午2時28分 (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0分,應予更正) 4,677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詐欺貼文15(即起訴書附表15)(見他10819卷一第0000-0000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XAUUSD (黃金操盤手)」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FORMULA1/[活動] 團購Bottas漁夫帽(非T大) 發文時間:111年9月8日凌晨0時33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Bottas漁夫帽云云。 結單時間:不詳。 80 張○宸 111年9月11日 上午10時23分 1,305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宸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221-1222頁) ②被害人張○宸提供之PTT、電子郵件、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223-123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資料卷三第59-148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鄭○昇 111年9月8日 晚間11時38分 1,305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鄭○昇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253-1257頁) ②被害人鄭○昇之PTT、通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259-126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資料卷三第59-148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魏○ 111年9月9日 晚間8時54分 1,305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魏○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285-1286頁) ②被害人魏○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291-129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資料卷三第59-148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16(即起訴書附表16)(見他10819卷一第807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Laoda245566」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HelpBuy/[代買] Apple官網 88折代買、[代買] apple官網 88折, 發文時間:111年9月間某日(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111年9月28日下午1時14分 貼文要旨:可以88折之折扣代購Apple產品云云(2篇貼文意旨相同)。 結單時間:未具體記載,僅稱:用完trade in點數為止。 83 古○慈 111年10月7日 下午12時45分 20,59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古○慈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801-802頁) ②被害人古○慈提供之PTT、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807-81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4 曹○榮 111年10月1日 下午2時47分 30,71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曹○榮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827-828頁) ②被害人曹○榮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代購訂單、PTT、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833-83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5 魯○珈 111年10月5日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0月15日,應予更正) 下午12時23分 33,79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魯○珈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841-842頁) ②被害人魯○珈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845-849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6 甘○婷 111年10月9日 晚間10時37分 67,584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甘○婷警詢筆錄(見他10819卷一第871-872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被告與甘○婷庭外和解成立,賠償67,600元完畢,有和解書在卷可憑(見訴卷二第81-82頁)。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 許○硯 111年10月2日 上午11時40分 (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40分,應更正) 34,23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許○硯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009-1011頁) ②被害人許○硯提供之PTT、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015-1024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8 李○毅 111年9月21日 晚間10時45分 30,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李○毅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027-1029頁) ②被害人李○毅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PTT、代購頁面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039-104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9月21日 晚間10時46分 712元 89 趙○閔 111年11月1日 晚間11時11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1時10分,應予更正) 37,312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趙○閔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1013-1017頁) ②被害人趙○閔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9066卷第1021-102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0 朱○瑄 111年9月28日 晚間10時20分 50,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朱○瑄警詢證述(見偵10708卷第47-51頁) ②被害人朱○瑄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PTT頁面截圖(見偵10708卷第61-7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91 李○葳 111年11月7日 晚間9時11分 6,591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李○葳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133-1135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2 林○吉 111年11月7日 下午1時50分 24,158元 被告台北富邦銀行(0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吉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243-24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院卷一第296至301頁) ②被害人林○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頁面截圖(見偵9066卷第245頁) ③被告台北富邦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一第3-13頁) 雖達成和解(114年度附民字第1735號本院和解筆錄)然被告並未履行(本院卷一第387頁)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詐欺貼文17(即起訴書附表17)(見他10819卷一第1311-1313、1339-1341頁、偵9066卷第965-967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mathgod (路人甲)」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FORMULA1/[活動] 2022冠軍系列 Max Verstappen 商品團購 發文時間:111年10月25日凌晨3時25分 貼文要旨:可代購Max Verstappen相關商品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10月31日。 93 李○儒 111年10月28日 上午11時46分 2,726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李○儒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307-1309頁) ②被害人李○儒提供之代購表單、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311-131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7209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61-400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4 江○蔚 111年10月27日 晚間10時48分 2,726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江○蔚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327-1329頁) ②被害人江○蔚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33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7209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61-400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5 蓋○凡 111年10月26日 晚間11時26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1時27分,應更正) 4,057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蓋○凡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337-1338頁) ②被害人蓋○凡提供之網路交易明細、PTT、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339-134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7209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61-400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6 吳○謙 111年10月25日 下午1時15分 1,394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吳○謙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959-963頁) ②被害人吳○謙提供之PTT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金融卡照片(見偵9066卷第965-97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7209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61-400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0月31日 晚間10時13分 4,247元 詐欺貼文18(即起訴書附表18)(見他10819卷一第1246頁、偵9066卷第1045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XAUUSD (黃金操盤手)」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FORMULA1/[活動]Lewis Hamilton官網熱門品合購 發文時間:111年10月27日晚間9時3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Lewis Hamilton官網熱門品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10月30日或滿30人。 97 符○碩 111年10月31日 上午7時58分 11,419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符○碩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241-1242頁) ②被害人符○碩提供之對話紀錄、PTT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243-124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資料卷三第59-148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8 張○量 (未提告) 111年10月30日 上午11時19分 3,765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張○量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063-1064頁) ②被害人張○量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PTT、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071-1073、1275-127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資料卷三第59-148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 蔡○廸 111年10月30日 晚間8時15分 5,228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蔡○廸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1041-1042頁) ②被害人蔡尚迪提供之PTT頁面、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9066卷第1045-104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資料卷三第59-148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19(即起訴書附表19)(見偵3147卷第75頁) 發文帳號:DCARD帳號:「@tony99116」,暱稱:「VV」 團購貼文:DCARD/香氛版/潘梅利根 selfridges合購 發文時間:111年11月1日 貼文要旨:可團購潘梅利根 selfridges產品,且可以信用卡折扣抵手續費云云。 結單時間:開團3日後。 100 王○龢 111年11月7日 晚間11時15分 4,63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王○龢警詢證述(見偵3147卷第21-23頁) ②被害人王○龢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147卷27-42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1月7日 晚間11時30分 4,334元 101 蘇○瑜 111年11月8日 晚間11時34分 7,092元 (起訴書誤載為7,107元,誤加手續費,應更正)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蘇○瑜警詢證述(見偵3147卷第69-70頁) ②被害人蘇○瑜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代購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147卷第73-7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2 趙○ 111年11月6日 晚間10時24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25分,應更正) 5,86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趙○警詢證述(見偵3147卷第155-157頁) ②被害人趙○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3147卷第159-186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3 陳○吟 111年11月10日 晚間9時34分 (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4分,應更正) 1,500元 酉○實業廠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吟警詢證述(見偵3147卷第123-129頁) ②被害人陳○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內容截圖(見偵3147卷第133-135頁) ③酉○實業廠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401-417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20(即起訴書附表20)(見他10819卷一第1107、1148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Extramile(無)」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cat/[交易/合購]MIT 貓抓板奇裝異盒團購 發文時間:111年11月3日晚間10時42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貓抓板云云。 結單時間:未記載。 104 邱○瑄 111年11月4日 中午12時56分 75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邱○瑄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103-1106頁) ②被害人邱○瑄提供之PTT、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10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5 蔡○蓁 (未提告) 111年11月5日 晚間9時01分 3,25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蔡○蓁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141-1143、1145-1146頁) ②被害人蔡○蓁提供之PTT、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他10819卷一第1148-1153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6 利○ 111年11月8日 上午8時18分 80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利○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993-994頁) ②被害人利○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9066卷第99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21(即起訴書附表21)(見偵9724卷第75-77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Extramile (無)」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Tennis[團購]/Rafa Nadal Academy Blue Beach Towel 發文時間:111年11月2日晚間11時10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納達爾毛巾云云。 結單時間:開團當週週末。 107 芮○軒 111年11月3日 下午1時36分 1,350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芮○軒警詢證述(見偵9724卷第21-29頁) ②被害人芮○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PTT頁面截圖(見偵9724卷第73-77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1862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資料卷三第59-148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22(即起訴書附表22)(見偵9066卷第827-831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Extramile (無)」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Hsinchu[合購]/ casetify 7折合購 發文時間:111年11月3日晚間11時14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casetify手機殼,有7折優惠云云。 結單時間:開團當週週末。 108 林○螢 111年11月7日 晚間11時18分 854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林○螢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089-1091頁)、本院審理證述(本院卷一第302至307頁) ②被害人林○螢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093-1094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 王○浩 111年11月4日 凌晨0時28分 1,281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王○浩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117-1120頁)、本院審理證述(本院卷一第308至314頁) ②被害人王○浩提供之代購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10819卷一第1121-112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 陳○宇 (未提告) 111年11月5日 下午4時57分 1,176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宇警詢證述(見偵9066卷第821-824頁) ②被害人陳○宇提供之代購頁面、PTT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偵9066卷第827-84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9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193-214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23(即起訴書附表23)(見訴卷二第283-288頁) 發文帳號:PTT帳號:「mathgod (路人甲)」 團購貼文:PTT批踢踢實業坊/看板FORMULA1[閒聊]/ Valtteri Bottas Holiday Bundle 咖啡豆 發文時間:111年11月5日凌晨1時40分 貼文要旨:可團購咖啡豆云云。 結單時間:111年11月18日。 111 陳○廷 111年11月5日 晚間10時46分 3,248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陳○廷警詢證述(見他10819卷一第1349-1351頁) ②被告中國信託7209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61-400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詐欺貼文24(即起訴書附表24)(見偵5290卷第47-53頁、偵3147卷第99頁) 發文帳號:Dcard帳號:「@tony99116」,暱稱:「MaxV~」 團購貼文:DCARD/販賣MFK香水(發文已刪除) 發文時間:111年11月初某日 貼文要旨:可以79.2折之折扣團購MFK香水云云。 結單時間:未記載。 112 黃○齊 111年11月3日 下午3時30分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27分,應更正) 3,241元 被告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黃○齊警詢證述(見偵5290卷第15-17頁) ②被害人黃○齊提供之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代購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290卷第43-81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63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9967金流卷二163-19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1月7日 中午12時07分 3,000元 113 郭○嫻 111年11月1日 晚間11時58分 2,911元 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郭○嫻警詢證述(見偵3147卷第91-92頁) ②被害人郭○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代購頁面截圖(見偵3147卷第95-105頁) ③被告中國信託45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967金流卷二第3-161頁) 無 李友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內容 1 iPhone13 Pro Max手機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 OnePlus 7T Pro手機 1支 3 Galaxy Tab S8 1支 序號:000000000 4 信用、金融卡 14張 5 存摺 5本 6 物流出貨單 2份 保管字號:原審法院112年刑保字第1311號(見原審審訴卷第43頁) 附表三 編號 詐欺貼文或訊息編號 本案交易 件 數 訴外交易 件 數 確實交貨 起訴前退款 起訴前並未 履行或賠償 件數 比例 件數 比例 件數 比例 1 詐欺貼文1 3 38 0 0.0% 38 92.7% 3 7.3% 2 詐欺貼文2 4 59 0 0.0% 59 93.7% 4 6.3% 3 詐欺貼文3 1 4 0 0.0% 4 80.0% 1 20.0% 4 詐欺貼文4 1 0 0 0.0% 0 0.0% 1 100.0% 5 詐欺貼文 5、6、8 48 53 27 26.7% 26 25.7% 48 47.5% 6 詐欺貼文7 12 69 9 11.1% 1 1.2% 71 87.7% 7 詐欺貼文 9至11 7 13 2 10.0% 10 50.0% 8 40.0% 8 詐欺貼文12 1 4 2 40.0% 2 40.0% 1 20.0% 9 詐欺貼文13 1 4 2 40.0% 2 40.0% 1 20.0% 10 詐欺貼文14 1 0 0 0.0% 0 0.0% 1 100.0% 11 詐欺貼文15 3 1 1 25.0% 0 0.0% 3 75.0% 12 詐欺貼文16 10 61 41 57.7% 15 21.1% 15 21.1% 13 詐欺貼文17 4 3 0 0.0% 0 0.0% 7 100.0% 14 詐欺貼文18 3 0 0 0.0% 0 0.0% 3 100.0% 15 詐欺貼文19 4 1 0 0.0% 0 0.0% 5 100.0% 16 詐欺貼文20 3 0 0 0.0% 0 0.0% 3 100.0% 17 詐欺貼文21 1 3 0 0.0% 2 50.0% 2 50.0% 18 詐欺貼文22 3 0 0 0.0% 0 0.0% 3 100.0% 19 詐欺貼文23 1 0 0 0.0% 0 0.0% 1 100.0% 20 詐欺貼文24 2 0 0 0.0% 0 0.0% 2 100.0% 總和 113 313 84 19.7% 159 37.3% 183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