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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h○○
- 即被告
- 現另案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解家源律師
- 被告
- c○○
f○○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竊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二號、二四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五號,併辦案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四四、九四八一、五八六五號、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六○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四、
五二五七、六○九四、七六五一、九三一二、一○七四四、一二○三一、一二六二三
、一二九二三、一三五○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四、一七五○五號、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九五三、二一一九、三七九五號、四一二八、四一二九、四三○三、四三二
五、四三七四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九○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五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h○○部分撤銷。
h○○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扣案之六角扳手伍支、螺絲起子四支、三節警棍壹支、彎形鐵器壹支;如附表二所列信用卡簽帳單第二聯及第三聯上偽造如附表二所列持卡人之署押;宋化貴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林英志聯結車駕駛執照及褚炳煌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h○○有恐嚇、誣告、竊盜、偽造文書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多次前科,最近一次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另因犯加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五月、三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二年五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獄(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假釋期間屆滿執行完畢),有犯罪之習慣,竟仍不知悔改,復有後述犯罪行為:
二、單獨或與李柄楠、呂雪雲、郭欣嬑、呂鳳紋、彭金淩、鄧佳琳(均另案由其他法院審理)、綽號「小如」之成年女子等人共同,或結夥呂雪雲、彭金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攜帶其所有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威脅,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自製六角扳手、螺絲起子、三節警棍、彎形鐵器等工具,以撬開車門、後行李箱、敲破車窗玻璃,或趁車主下車未將車門上鎖或熄火而潛入車內之方式,竊取附表一所示葉文華等人所有之財物(詳如附表一所列)。嗣經警先後查獲,並先後扣得其所有供竊盜所用之六角扳手五支、螺絲起子四支、三節警棍一支、彎形鐵器壹支。
三、又單獨或夥同呂雪雲、f○○、郭欣嬑、彭金淩、游詩如、呂鳳紋、鄧佳琳、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連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其於附表一所竊得或李柄楠所竊得交予之信用卡,由其本人或同行女子(信用卡背面簽名明顯為女子時)冒充真正持卡人前往商家刷卡購買物品,並在具有私文書性質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真正持卡人署押後(同時複寫於信用卡簽帳單第二聯或第三聯上),將上開信用卡簽帳單持交店員行使,致店員誤信係真正持卡人消費,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所選購之物品(詳如附表二所列),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李建忠等人及附表二所示之商家、發卡銀行,或因所持信用卡未通過銀行審核或不及取走,而未詐得物品。
四、又單獨或與鄧佳琳、綽號「小如」之成年女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連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其於附表一所竊得之金融卡、信用卡,接續自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鍵入原設定密碼以不正方法,由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詐領帳戶之存款,或貸予現金,或跨行轉帳至其向友人石大豐借用之郵局等帳戶後,再提領花用(詳如附表三所列)。
五、於附表一編號竊得宋化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後,因見該信用卡上印有宋化貴雷射照片,唯恐持卡盜刷消費時遭人發現與信用卡上相片不符,竟在其所駕車內,將上開信用卡換貼其本人相片貼紙,變造完成後持以行使盜刷消費(盜刷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9),嗣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十時,在台北市北投區陽明山國家公園小油坑停車場為警查獲扣得變造之信用卡一枚;又於附表一編號竊得林英志所有之聯結車駕駛執照一枚後,見林英志年齡與其相仿,可變造其證件用以掩飾身分,而於同日(即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晚間七、八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其所駕駛之汽車內,將上開駕駛執照換貼其本人相片加以變造,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八時三十分,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五二0號家樂福賣場為警查獲扣得變造之駕駛執照一枚;再於附表一編號竊得褚炳煌所有之國民月二日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唯恐遭警緝獲,竟於同年八月間某日,在桃園縣八德市廟前廿一號租屋處,將上開褚炳煌國民相片加以變造,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廿四日十九時十分,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變造之國民
六、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基隆市警察局、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瑞芳分局報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楊梅分局、龜山分局、中壢分局、八德分局、平鎮分局報告、施美鈴訴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台南、苗栗、板橋、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分別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被告h○○部分:
一、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所列)竊盜部分:訊據被告h○○對於犯事實欄二所列(即附表一)之竊盜事實,除附表一編號4、至、至、、、、、至及部分外,餘均坦承不諱,惟查附表一所載竊盜事實,除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戌○○、編號被害人吳玉梅、編號被害人趙秀珍、編號被害人林英茹、編號被害人陳書宇外,其餘竊盜事實,已據被告h○○於原審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葉文華、李冠生、趙月清、王志銘、午○○、陳春達、賴美華、辰○○、孫桂薇、L○○、李建忠、江姿億、陳敏慧、李雯娟、P○○、翁誌宏、癸○○、庚○○、吳貞慧、黃琬玉、鄒玉玲、宋化貴、曾雅茹、U○○、陳文彬、W○○、康世昌、C○○、陳正熙、d○○、G○○、陳玉如、陳盈廷、陳佳渝、蕭明芳、楊鴻景、游游敏之夫王天佑、申○○、官月蘭、范玉娟、j○○、丙○○、地○○、葉珠麗、B○○、己○○、吳春燕、劉兆梅、高引耀、王玟玲、賴嬌連、邱玉珍、楊玉麟、陳英美、林正章、詹桂美、李侯玉廷、簡燕雪、李煥州、施美鈴、王素蓮、林麗月、林英志、褚炳煌、羅增錄、鍾芳婷、許梅珍、許素月、周怡君、葉建能、S○○、林錫鋒之兄酉○○、黃俊斌、尚耀國、i○○、巳○○、M○○、程年援、管念慈、李瑞芳、張曉雯、a○○、邱寶玲、陸靜婷、H○○、鄭淑萍、宙○○、羅國正、李美惠於警訊、偵查或原審審理時指述情形,及證人李柄楠、彭金淩、李建成、郭欣嬑、游詩如、呂鳳紋、李榮正、鍾月雲、沈昌仁、鄧佳琳、簡阿楊、李華晴、何尚純等人於警、偵訊時供證情形相符,被告對上開被害人在警訊中所供被竊之事實復不爭執,並有搜索證明筆錄、贓物領據、報案證明、租車契約、車輛照片、鑽戒保證書、遺失支票申報書、車輛失竊查報表多份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六角扳手、螺絲起子、三節警棍、彎形鐵器多支可資佐證,而被告雖否認有竊取戌○○、吳玉梅、趙秀珍、林英茹、陳書宇財物,惟被告於偵查時即坦承竊取戌○○財物(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二號即偵查卷編號1卷第一六七頁),嗣於原審訊問時亦供承為其所偷無誤(見原審審理卷第三宗第廿一頁);另被告就竊取吳玉梅信用卡部分,先前於原審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訊問時即坦承與郭欣嬑共同在吳女車內竊取其皮包內駕照、信用卡等物(見原審審理卷第三宗第一七九頁),核與一同行竊之郭欣嬑於偵查中供陳相符(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四號即偵查卷編號卷第四頁),況本件被害人吳玉梅信用卡失竊後遭人持往全虹通信行盜刷,當日接洽之店員邱翠玲事後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觀看電視台播放破獲盜刷信用卡案件時,發現畫面上出現之嫌犯即當時前往盜刷之人(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八四號即偵查卷編號卷第九頁),經警查證結果係h○○遭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查獲後於東森電視台播出(見同上偵查卷第十八頁),核與卷附基隆市警察局於八十八年四月廿九日搜索被告住處查獲竊取並盜刷信用卡等情相符(見偵查卷編號3卷第一六五頁),至於竊取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趙秀珍、林英茹、陳書宇之財物,亦據被害人趙秀珍、林英茹、陳書宇等人於警訊中供述被竊情節在卷,被告對上述被害人在警訊中所供被竊之事實亦不爭執,且被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亦坦承竊取被害人趙秀珍、林英茹、陳書宇財物並夥同鄧佳琳持竊得被害人陳書宇之信用卡盜刷,暨持竊得林英茹、趙秀珍之提款卡盜領存款之事實(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二九號偵查卷第
五十九、七十一頁,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刑案偵查卷第二八、二九、三十一頁)並被害人趙秀珍之存摺記載被盜之明細表影本,及被害人陳書宇信用卡被盜刷之簽帳單影本在卷可按(見同上警卷一○四、一四○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上開竊盜犯行,無非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所為附表一所載之竊盜均堪予認定。
二、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二)盜刷信用卡部分:被告h○○對於犯罪事實欄三所列,盜刷被害人李建忠等人信用卡詐得財物等事實(即附表二所示),除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吳玉梅及編號被害人陳書宇部分外,餘均已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李建忠、李雯娟、陳敏慧、P○○、黃琬玉、吳貞慧、彭惠玲、鄒玉玲、宋化貴、陳文彬、W○○、陳正熙、陳盈廷、官月蘭、丙○○、地○○、葉珠麗、黃佩芬、吳春燕、劉兆梅、邱玉珍、陳英美、施美鈴、王素蓮、羅增錄、許梅珍、賴素月、周怡君、S○○、林錫鋒、黃俊斌、尚耀國、i○○、管念慈指訴,及證人蕭超峻、王雅雯、陳張秀琴、張碧茹、許姿雯、廖月娥、黃心君、陳偉夢、楊明純、趙振中、蕭如馨、張瑞中、呂鳳紋、郭欣嬑、游詩如、鄧佳琳、彭金淩、羅清輝等人供述情形相符,並有卷附簽帳單、發票、信用卡授權交易查詢紀錄、發卡銀行、收單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回函等多份可稽,被告雖否認有夥同郭欣嬑盜刷被害人吳玉梅信用卡(即附表二編號),惟如前所述,被告先前於本院訊問時即坦承與郭欣嬑竊取並盜刷吳玉梅信用卡,核與共犯郭欣嬑供述及證人邱翠玲、被害人吳玉梅供證情形相符,堪信被告確有參與盜刷被害人吳玉梅信用卡詐騙財物無誤,至於盜刷陳書宇信用卡(即附表二編號),亦據被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被害人陳書宇在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陳書宇信用卡被盜刷之簽帳單影本在卷可憑,堪信被告亦有盜刷被害人陳書宇之信用卡詐騙財物無誤,被告否認此部分犯行,尚難採信,被告就附表二所載盜刷信用卡詐取財物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冒領存款或轉帳部分: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四所列,冒領或轉帳被害人葉文華帳戶存款或預借現金詐得款項等事實(即附表三),除附表三編號被害人林英茹、編號被害人趙秀珍外均供承不諱,惟辯稱:僅轉帳盜領被害人a○○存款九百萬元,並非一千二百萬元云云。經查:被告上述犯行,已據被害人葉文華、U○○、地○○、施美鈴、王素蓮、鍾芳婷、賴素月、i○○、管念慈、a○○、H○○等人於警訊、偵查或本院訊問時指述甚詳,並有存摺影本、銀行對帳明細、盜領存款監視翻拍照片、台灣銀行南門分行回函多份可憑,至於盜領被害人林英茹(編號)、趙秀珍(編號)存款,亦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認屬實,核與被害人林英茹、趙秀珍在警訊中指訴情節相符,並被害人林芙茹之存摺影本在卷可證,則被告盜領被害人林英茹、趙秀珍之存款應屬無誤,被告否認此部分之犯行,應無可採,是被告就附表三所載盜領存款之犯行堪予認定。
四、犯罪事實五變造信用卡、駕駛執照及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五所示,變造宋化貴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變造林英志駕駛執照,及變造褚炳煌炳煌指述情形相符,並有扣案變造之信用卡、駕駛執照、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五、適用法律:
㈠按被告h○○行竊時所攜帶之磨尖之六角扳手或螺絲起子,均係金屬製品,質硬而形狀尖銳,客觀上已可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威脅,自屬兇器。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詳如附表二所犯法條欄所載。
㈡按信用卡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及由收單銀行請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等性質,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被告於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二)部分持竊得之信用卡,冒稱為真正持卡人,並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署押後持以交付店員,而詐取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因無法通過收單機構審核致未完成交易詐得所購之物;另於附表二編號、部分,則因盜刷信用卡購買手機時為警當場查獲或懷疑店員已報警處理,致未取走手機即先行離去,均未詐得財物,但上述情形,被告等將信用卡交付店方處理付款,顯已著手詐欺行為而未詐得財物,是其詐欺犯行尚屬未遂,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親自或由同行女子游詩如等人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㈢被告竊得被害人金融卡後,以在銀行提款機鍵入被害人所有金融卡、信用卡所設定密碼之不正方法,由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詐得現金或轉入其他帳戶後提領,或使銀行自動付款設備貸予現金行為(即附表三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生效,增訂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就被告行使變造信用卡部分比較新舊法律規定(即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結果,二罪最重本刑固同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新法尚得併科罰金,故以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舊法。核被告將竊得之信用卡、駕駛執照、方式加以變造,並持變造完成之信用卡行使盜刷(即犯罪事實五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變造信用卡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信用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h○○於附表一、二、三所示竊盜、盜刷信用卡詐騙財物、盜領存款行為,分別與李柄楠、呂雪雲、郭欣嬑、呂鳳紋、彭金淩、f○○、游詩如、鄧佳琳、綽號「小如」及不詳姓名之成年女子等人共同犯罪(詳如附表一至三所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於其先後多次竊盜既遂、未遂;詐欺既遂及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其中竊盜及詐欺部分雖有既遂未遂之別,仍無礙連續犯之成立,是其所犯上開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詐欺部分論以詐欺既遂罪、竊盜部分論以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至於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持同一金融卡接續提款、轉帳或預借現金行為,各係接續為之,仍屬一罪。
㈦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僅為附表一編號3至、、、至、、、、竊盜部分,附表二編號6、8、9、盜刷部分,附表三編號2盜領部分,其餘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並論罪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㈧被告竊取被害人信用卡、金融卡或駕駛執照、或盜領存款、預借現金、轉帳至其所使用帳戶,或變造證件上照片,其所犯攜帶兇器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論處。
㈨被告有恐嚇、誣告、竊盜、偽造文書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多次前科,最近一次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另因犯加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五月、三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二年五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獄,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假釋期間屆滿未遭撤銷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假釋期間及假釋期滿後再犯罪,且其起訴在假釋期滿後,則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遞加重其刑。
六、綜上所述,原審對被告h○○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固自白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載時地行竊不詳姓名者車內現金三萬七千元,然並無任何被害人出面指訴遭竊,且又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難僅以被告之自白,遽執為被告有此部分竊盜犯行之依據,原審亦將此部分論罪,自有未合。㈡附表一編號、、之竊盜犯行,附表二編號盜刷信用卡犯行以及附表三編號、冒領存款之犯行與起訴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判決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原判決未及審酌,亦有未合,被告h○○否認部分犯行提起上訴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及審酌上述移送併辦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被告h○○部分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h○○部分撤銷改判。
七、科刑及其審酌事項: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正途勤勉上進,曾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恐嚇、誣告、竊盜、偽造文書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甫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假釋出監,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按,竟於出獄不久即四處行竊,已查悉次數即高達八十餘次,盜刷信用卡或以金融卡盜領存款之金額亦達一千多萬元,其毋需賣力工作卻能先後購入二部高級賓士轎車代步,影響社會善良風氣甚鉅,且自用轎車已屬現今社會私人空間之延展,但因被告在各風景區或大賣場停車場竊取車主車內財物,造成車主人人自危,下車時無人敢將財物留置車內,使私人轎車喪失原有功能,對社會治安、個人財產危害甚大,且冒名盜刷信用卡、盜領存款,亦嚴重妨礙正當金融秩序,並對被害人、銀行造成莫大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甫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假釋出監,同年四月即再度行竊,期間雖多次遭警查獲移送後經諭令羈押,但審理期間於法庭上雖多次坦承錯誤,並保證絕不再作案(見原審審理卷第四宗第七頁九十年七月廿四日訊問筆錄),但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後仍再次犯案,並一再變造他人證件以逃避追緝,可見言行不一,顯然已有犯竊盜罪習慣,非予加強他律矯治不足以矯正其惡性,自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施以特別教化,使其養成勤勞之習慣,改正不勞而獲之心態,避免再犯,爰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收矯治之效。
八、沒收:
㈠本件陸續查獲扣案之工具:
①六角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一支、三節警棍一支、彎形鐵器一支(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五號即偵查卷編號第3卷第六八頁該署八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九九號扣押物品清單)。
②螺絲起子一支(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二號即偵查卷編號第卷第廿二頁該署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二0五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原審審理卷第五宗第十四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八二五號扣押物品清單)。
③六角扳手一支(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六0號即偵查卷編號第卷第四二頁該署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三二0七號扣押物品清單)。
④六角扳手二支及螺絲起子一支(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三四號即偵查卷編號第卷第廿二頁該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五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原審併案審理卷所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二六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
⑤六角扳手一支(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四四號即偵查卷編號第卷第四五頁該署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八五二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原審併案審理卷所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四七00號扣押物品清單)。
⑥螺絲起子一支(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五號即偵查卷編號第卷第廿三頁該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六0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原審併案審理卷所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五四四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上述扣案工具,均係被告所有供行竊時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無誤,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餘行竊時所用之六角扳手或螺絲起子,被告供稱已丟棄,且未扣案,亦無證據足以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附表二所示簽帳單顧客存根聯,被告供稱已丟棄,且未扣案,亦乏證據足資證明現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或銀行存根聯(三聯式),業經被告行使交予各該特約商店或銀行,已非被告所有,惟其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李建忠」等署押,係被告等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宋化貴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上變造之照片、林英志聯結車駕駛執照上變造之照片及褚炳煌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九、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一、二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康漢文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廿八日止,連續在台北縣市等郊外風景區,連續竊取何天祐等人財物(如附表四之一、二),嗣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北縣淡水鎮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竊取未○○皮包,為警當場查獲康漢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h○○否認有與康漢文共犯起訴書附表一、二所載之竊盜行為,並辯稱:伊都在中壢市○○○路吉立保齡球館工作,並未與康漢文至陽明山國家公園行竊,康漢文應係與其兄康漢章共同行竊等語。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h○○與康漢文共同行竊,無非以當場查獲之竊賊康漢文於警訊時供陳係與被告h○○共同行竊,惟康漢文於偵查時則改稱「和我一同做案的叫『阿成』,不是h○○」、「我是和『阿成』一起共犯,沒有和h○○一起作案」、「被查獲那次不是與h○○共犯」(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九五號即編號四偵查卷第七四頁、第一一一頁、第一五六頁),實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與康漢文共同行竊。
㈡起訴書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七、九至十一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h○○基於概括之犯意,獨自自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六月廿一日止,連續在大屯山自然公園等地(如附表四之三、四),破壞他人汽車門鎖侵入車內行竊方式,竊取寅○○○等人所有財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h○○否認有起訴書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七、九至十一所載之竊盜犯行,辯稱:當時係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借提伊外出查案,自行尋得失竊物品後卻稱係伊帶同尋獲贓物,伊確實未竊取此部財物,另附表四有關被害人陳榮強、曾敏芝、羅秀玉、彭美琴等人確非伊所竊,且贓物係在李柄楠住處查獲,應係李柄楠故意推卸責任予伊等語。經查:
⑴本件起訴書所載附表三所示行竊被害人寅○○○等人部分,係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於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借提被告外出查獲贓物,並於警訊時坦承犯案而遭警移送偵查(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二號即編號一偵查卷第九十一頁),惟被害人寅○○○、甲○○、辛○、Y○○、k○○、b○○、吳慧玲、丁○○、李曉君、黃淑娟、E○○、曾乙甯、蘇旭珍、林正雄、羅如婷、林素菁、王敏馨、呂李淑嬌、楊武雄、蔡昌倫等人於警訊時均供稱係駕車停放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下車遊玩,返回車上才發現遭侵入失竊,但並未看見行竊之人,且本件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於移送時所稱查獲贓物,但經原審函查處理結果,該分局卻稱起獲之贓物係另一嫌犯康漢文之遺留物,有該分局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北縣淡警刑莊字第0九一00一三五九六號函可稽,則本件既未查獲任何贓物足以證明被告有竊取寅○○○等人財物,自難徒憑被告於警局唯一自白遽認其有此部分竊盜犯行。
⑵公訴意旨認被告竊取被害人陳榮強、曾敏芝、羅秀玉、彭美琴等人財物,無非以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六時五分,查獲李柄楠後在其中壢市○○路○段一二五號六樓住處查獲陳榮強失竊之手提電腦一部,經李柄楠供陳係h○○放置在其住處;及劉雙喜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為警查獲被害人曾敏芝、羅秀玉、彭美琴等人失竊之愛的世界金卡及金融卡,經劉雙喜供陳係被告h○○寄放在其住處,惟被告h○○堅決否認上述被害人失竊之財物係其所放置在李、劉二人住處,且劉雙喜於偵查時即改稱係警員要伊指認h○○所竊取,而其住處實際上另有李柄楠同住,可能是李柄楠所竊(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八五四號即編號五偵查卷第七八頁),此部分自難徒憑李柄楠、劉雙喜警訊之供述遽認係被告h○○所竊。
㈢綜上所述,尚難認定被告涉有此部分竊盜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竊盜起訴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十、另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㈠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七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卷):另以被告h○○涉嫌於八十八年三月廿二日,在桃園縣盜刷曾美玲台新銀行信用卡,金額達新台幣二萬一千五百五十元,因認被告涉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惟訊據被告h○○否認有盜取並持曾美玲信用卡盜刷犯行,且本件曾美玲究係何時地失竊信用卡,何以認係被告所盜刷,公訴人或告訴人台新銀行均未提出任何證據,自難僅以簽帳單即認被告有此偽造文書、詐欺犯行,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
㈡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七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至卷):另以被告h○○涉嫌於①八十六年五月中旬,在台中市○○路一0九巷一之五號住處,竊取魏邦朱財物;②八十七年八月二日,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廿一號五樓孫嘉惠住處,竊取孫嘉惠財物;③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十六時三十分,在台北市內湖區萬客隆賣場停車場,竊取彭惠玲置於車內之信用卡、金融卡等物,並持以盜領存款;④八十八年二月四月十九時十分,在台北市南港區家樂福賣場停車場,竊取謝琇蘭置於車內之信用卡等財物;⑤八十八年三月廿六日十八時,在基隆市○○○路萬家福超市,竊取鄭阿雄置於車內之提款卡等物;⑥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晚間,在桃園縣中壢市新明夜市附近,竊取廖秋斐、廖秋華財物;⑦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十五時四十分,在台北縣三重市○○路家樂福量販店,竊取林素月、呂崇銘置於車內之證件、財物;⑧八十八年四月廿五日十一時四十分,在台中市大廣三百貨公司停車場,竊取高銘賢置於車內之財物;因認被告另犯竊盜罪嫌。惟訊據被告否認有上述竊盜犯行,辯稱:伊都是偷車子裏面的東西,從未到人家住宅裏去偷,魏邦朱、孫嘉惠住宅失竊的物品不是伊偷的;另彭惠玲的信用卡、金融卡是李柄楠偷的,是李柄楠偷到後叫伊與f○○去盜刷;謝琇蘭的信用卡不是伊偷的,伊也沒有持謝琇蘭的信用卡去盜刷;高銘賢失竊的郵票是向戊○○買的,林素月、呂崇銘失竊之警察之友會識別證是戊○○是伊去偷的等語。經查:本件警局移送意旨認被告涉嫌竊取被害人魏邦朱、孫嘉惠、彭惠玲、謝琇蘭、廖秋斐、廖秋華、高銘賢、林素月、呂崇銘等人財物,無非以警局於八十八年四月廿九日廿一時三十分,在桃園縣中壢市○○○街一三八號十樓住處查獲被害人失竊之物品為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此竊盜行為,且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均係竊取車內財物,並無侵入住宅行竊情形,則移送意旨僅以被告物品係向他人購買、收受而來,即非無據,而上述被害人遭盜刷使用信用卡,其簽帳單上偽簽字跡,亦與被告筆跡不符,實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竊盜犯行,是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
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五號(內含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七、六0九四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至卷):另以被告h○○①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八時三十分,在宜蘭縣五結鄉親水公園內停車場,竊取羅棼斌置於車內之信用卡及造完成後,先於同年月十一日冒充羅棼斌持往承租車輛,並在汽車租賃契約書上偽簽「羅棼斌」署押,再至台中市○○路○段一七九號萬通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冒開羅棼斌帳戶,在同年月廿五日將竊得之楊玉麟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空白支票二紙,分別偽填金額新台幣十七萬二千元及十二萬元,存入上述冒開帳戶內提示,因楊玉麟已掛失止付遭到退票,因認被告另犯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訊據被告坦承有變造羅棼斌惟否認有竊取羅棼斌財物及偽填支票金額提示犯行,辯稱:羅棼斌的駕照是鄭志謙拿予換貼照片持以租車及開立帳戶,並不是伊去偷的,應該是鄭志謙偷的,支票是戊○○填載後自行存入帳戶內提示,伊並不知情等語。經查:被告自始堅稱羅棼斌證件係鄭志謙臨時交予換貼照片,要其持往租用車輛及冒開帳戶,則被告變造駕駛執照等證件及事後偽造租車契約、開戶約定書行為,顯係另行起意所為,與本件起訴之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即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至於偽開支票部分,被告堅稱係戊○○所為,即支票上字跡亦無法認定為被告所偽填,因難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是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或牽連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由原移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內含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四九00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至卷):另以被告h○○於①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十四時五十分,在台南縣永康市○○○路五三三號鴻利多賣場停車場,竊取呂烱波財物;②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十七時五十二分,在台中縣大肚鄉○○路一四二巷卅七號萬客隆賣場,竊取謝蕙如財物;③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十五時十分,在台南縣永康市鴻利多賣場停車場,竊取吳佩蓉財物;④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十五時,在台南縣永康市家樂福,竊取曾文玲財物,並分別持竊得之信用卡盜刷詐得物品,因認被告涉有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惟訊據被告否認上述竊盜犯行,辯稱:上述案件係鄭志謙電話邀伊前往,但伊前往時鄭志謙已先行竊得物品,竊得之信用卡亦係鄭志謙帶同彭金淩去盜刷,伊與蔡竺姍在車內。經查:移送併案意旨認被告竊取上述被害人呂烱波等人財物,無非以查獲之彭金淩供證與被告、鄭志謙及蔡竺姍等人共同行竊為據,惟被告雖供承欲與鄭志謙等人共同行竊,但依約前往時,鄭志謙、彭金淩已先行下手竊取財物得逞,則被告是否確實參與前揭竊盜犯行,即非無疑,雖彭金淩因前述竊盜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00三號判決徒刑在案,惟彭金淩於該案審理時亦稱並未至現場參與任何竊盜行為分擔,有刑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憑,則其於警訊時供陳與被告等共組所謂竊盜集團云云,即難採信,而被害人等遭盜刷之簽帳單,與被告筆跡亦不相符,難認確係被告所竊取盜刷,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述案件為被告所為,是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
㈤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號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卷):另以被告h○○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廿一時十五分,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四三二號北聯社旁,撬開不詳車主所有喜美轎車車門竊取三百七十三元,因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惟訊據被告h○○否認有上述竊盜犯行,辯稱係遭警員刑求承認。經查:本件被告固於警訊時坦承身上所餘三百七十三元係竊取所得(見偵查卷編號卷第六頁),惟遭竊之被害人為何人﹖車輛號碼為何﹖均未查悉,且觀諸前述警訊筆錄,警員係因被告供承竊取李煥州車內財物(即附表一編),扣除竊自李煥州車內之現金一百三十二元後,所餘三百七十三元即認被告亦係行竊所得,實無任何佐證足認被告有另行竊取他車行為,自難徒憑被告於警訊時一度自白即認被告確有此竊盜犯行,是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案審理,已由原審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內含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
九九四、七三八七、七五四三、七六五一、九三一二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至卷):另以被告h○○於①八十八年十一月,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家樂福賣場,竊取楊淑月財物;②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九時,在桃園縣楊梅鎮善美的超市,竊取莊秋美財物;③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七日九時,在桃園縣楊梅鎮○○○街十四巷九號前,竊取劉慧君信用卡,並持以盜刷詐得財物;
④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十四時,在桃園縣蘆竹鄉萬客隆賣場停車場,竊取饒釗奇財物;⑤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在桃園縣大溪鎮三元派出所附近,竊取吳美園置於車內之財物;⑥八十九年二月中旬某日十七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虎頭山公園停車場,竊取吳琬雲財物;⑦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廿一時,在桃園縣中壢市家樂福賣場,竊取王慈錦財物;⑧八十九年二月廿五日廿一時,在台中市北屯區大買家購物中心,竊取黎林輝財物;⑨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十七時,在桃園縣平鎮市大潤發賣場,竊取張玉玲財物;⑩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十一時,在桃園縣中壢市家樂福賣場,竊取陳菊梅財物;⑪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十四時,在桃園縣平鎮市大潤發賣場,竊取陳香華財物;⑫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軍公教福利站,竊取謝文正財物⑬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十二時,在桃園縣八德市霄裡公墓旁,竊取孫麗莎財物;⑭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十七時,在桃園縣八德市新興工商前,竊取曾佳姿財物;⑮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在桃園縣觀音鄉永安漁港,竊取蔡玉梅之金融卡等物,並盜領存款;因認另涉犯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嫌。訊據被告否認有上述竊盜犯行,辯稱:前開案件並非伊所為,伊當時遭羈押在看守所等語。經查:被告確因原審發布通緝,而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遭緝獲後裁定羈押,至同年四月廿五日始具保釋放,有卷附資料可憑,則被告於此期間內自不可能夥同呂雪雲、J○○、羅清輝等人共同行竊,移送意旨徒憑查呂、曾、羅三人所陳即認被告亦參與共同犯罪,自不足採,堪信被告確未參與上述案件,是此移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
㈦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一八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卷):另以被告h○○涉嫌夥同李榮正、邱創杰、劉健仁等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擎天崗,分別竊取廖偉傑、王海涵等人車內財物,且為警查獲後冒用其兄簡阿楊名義應訊,因認其另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訊據被告h○○固坦承冒用其兄簡阿楊名義應訊,惟否認有與邱創杰等人共同行竊,並辯稱:當日邱創杰打電話要伊到陽明山,伊至陽明山冷山坑停車場正打電話連絡邱某時,就遭警員逮捕等語。經查:本件移送意旨認被告涉犯竊盜罪,無非以被告在邱創杰、李榮正下手行竊時,在旁負責把風,惟李榮正、阮國勝於偵查中已供明係由李榮正下手行竊,阮國勝則負責把風,但不知其餘之人在做什麼(見偵查卷編號卷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訊問筆錄),核與被告及同車之郭欣嬑所供駕車至該處時即遭警逮捕,可見被告雖與李榮正等人邀約準備前往陽明山國家公園內行竊作案,但李榮正、阮國勝先行下手即遭查獲,被告實際上尚未參與共同行竊或把風,移送意旨徒憑李榮正等人於警訊時供陳被告為同夥之人,即認被告已參與本件竊盜犯行,尚有誤會。至於被告於查獲時冒用其兄簡阿楊名義應訊,被告已供明係因通緝犯身分恐遭警查明,而另行起意冒名應訊,是此偽造署押行為及前開移送竊盜部分,均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案審理,已由原審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㈧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六號(內含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三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卷):另以被告h○○涉嫌於九十年三月廿五日十九時三十分,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家樂福賣場停車場,竊取G2─三六一七號小客貨車內,趙建宏所有之養生氣血按摩機十台、汽車通訊材料十三台,因認被告另犯竊盜罪嫌。惟訊據被告h○○否認有竊取趙建宏財物,辯稱:當日伊雖有在家樂福賣場停車場內行竊,但趙建宏失竊之物品確非伊所竊等語。經查:本件被害人趙建宏固指稱於九十年三月廿五日晚間七時三十分,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家樂福賣場二樓停車場內遭人竊走按摩機十台、汽車通訊材料十三台,並於同晚八時三十分當場查獲h○○正竊取M○○、程年援(即附表一編號、)等人車內財物,惟被告果有竊取趙建宏財物,現場應可查獲趙建宏失竊之大批財物,惟本件僅查得被告於同日上午竊取i○○、巳○○等人之財物(即附表一編號、),並未發現任何趙建宏失竊之按摩機、通訊材料,是被告辯稱並未竊取趙建宏物品應可採信,難認被告有此竊盜行為,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
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卷):另以被告h○○涉嫌於九十年十二月中旬,在桃園市○○路拾獲陳木松台中市○○○○○街十八號二樓為警查獲扣得,因認另涉有偽造文書罪嫌。惟訊據被告h○○坦承換貼陳木松動拿予其使用等語。經查,被告與陳木松先前即已相識,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號號偵查卷(即偵查卷編號卷)所載可稽,被告顯非路旁拾獲而取得,但被告自承係因甫遭發布通緝始另行起意變造陳木松交予之關係,無從併予審理,已由原審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㈩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九號(內含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
八三八、八0五四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及卷):另以被告h○○涉嫌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在桃園縣楊梅鎮等地,竊取黃新萌、羅肇乾、何禎紋、賴月玲、黃美蘭、田志偉、曹媛娜、謝玉玲、陳秋梅、張金蓮、范春明、詹復華、劉邦楨、葉時宏、林昌彥、劉緯球、陳素月、李瑞枝、彭筑嫻、魏銘鐘、蘇克強、劉啟超、謝花縣、古美真、童崇來、陽政道、黃志鴻、張文豪、許象榕、彭金蓮、姜淑貞、劉平芳、陳偉蓉、邱垂明、林秀美、謝鎮隆、葉佳鑫、林芳苓、張芸斐、朱文宏、趙金友、黃合鑌、洪幸如、王永文、楊馥禎、宋宏業、宦貽根、吳鴻志、陳建文、楊秀滿、呂欽傳、鍾新豐、羅煥土、李正富、黃祥癸、葉國和、賴鳳蘭、劉政弦、譚旭峰等人財物,因認被告另涉竊盜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h○○否認有竊取前述被害人黃新萌等人財物,辯稱;係警局借訊要求其承認,伊不敢不承認等語。經查:本件前揭被害人黃新萌等人於警訊時均供陳並未目睹行竊之人,且本件亦未在被告處查獲任何前揭被害人等失竊之物品,自難徒憑被告於警訊時單純自白遽認其確有竊盜犯行,至於郭欣嬑於警訊時雖供承與被告h○○於八十八年間在「楊聯社」、「善美的超市」共同行竊,但其自承「我忘記正確時間、地點,被竊車號也記不起來」(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0五四號即編號偵查卷第五頁),實難憑郭女籠統含糊之供證遽認被告曾與其共同竊取上揭黃新萌等人財物,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一號(內含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四五號、第六九一、一六四○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至卷):另以被告h○○涉嫌於:①八十七年三月廿六日下午七時許,在宜蘭縣五結鄉親水公園停車場,竊取林麗鳳財物②八十七年四月廿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運動公園停車場,竊取陳永春財物③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下午一時,在宜蘭縣五結鄉親水公園停車場,竊取左杰之財物,因認被告另犯竊盜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否認有竊取前述被害人財物,辯稱係警局借訊要求其承認。經查:被害人林麗鳳、陳永春、左杰之等人於警訊時均供陳並未看見行竊之人,且本件亦未在被告處查獲任何前揭被害人失竊之物品,自難徒憑被告於警訊時單純自白遽認其確有竊盜犯行,是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七號(內含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九號)移請併案審理意旨(即偵查卷編號至卷):另以被告h○○涉嫌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七日起至九十年十月廿六日止,連續在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運動公園、親水公園等處,竊取被害人許瀞文、張田洋、黃嘉偉、張章堂、許美惠、林怡華、黃令皙、謝道明、錡雅婷等人財物,另犯竊盜罪嫌。惟訊據被告h○○完全否認本件移送之竊盜犯行,並辯稱警訊筆錄係警員自行撰寫。經查:本件被告h○○固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借訊時坦承竊取上述被害人財物,惟本件被害人許瀞文、張田洋、黃嘉偉、張章堂、許美惠、林怡華、黃令皙、謝道明、錡雅婷等人於警訊筆錄均供陳並未看見行竊之人,且本件亦未在被告處查獲任何前揭被害人失竊之物品,自難徒憑被告於警訊時單純自白遽認其確有竊盜犯行,是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被告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九號移送併辦意旨另以:h○○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中午十二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石門水庫殉職紀念碑附近破壞范玉容所有車號JP─六九○五號自小客車車之車門,竊取范玉容置放在車內之國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各一張及現金新台幣三萬六千元,另犯竊盜罪嫌。惟訊據被告否認有上述犯行,並辯稱伊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在中壢市○○○街一三八號地下停車場被查獲時車上僅有竊取張曉雯之物品(即附表一編號),並無范玉容失竊之記帳卡及金融卡之物等語,惟本件警方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至台灣桃園監獄借提訊問被告時提示一只黑色皮包訊以「警方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在中壢市○○○路一三八號地下室停車場你所駕駛之5L─九九九一號自小客車上取得這皮包是你於何處得來的?」被告答以:「我不知道」(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六號卷第三頁),經查警方果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在上開地下室停車場查獲被告所駕駛之車輛,並非九十年十月十四日查獲,且何以未於查獲如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張曉雯被竊物品時一併移送檢察官偵辦,而待至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事隔一年三個月餘,始持被害人失竊之記帳卡及金融卡至監獄訊問被告時稱該物品係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在被告所駕駛之車上查獲,況且被告所駕駛之車輛係在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查獲,亦非被害人范玉容失竊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足見警方偵辦被害人范玉容失竊一案顯有違一般辦案經驗法則,被告否認有竊取范玉容之物品,應可採信,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原移送之檢察官另行處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八號(內含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七號、五七二九號)移送意旨另以被告h○○於附表五所載時地單獨或以呂雪雲、J○○、郭欣嬑、邱創杰、鄧佳琳、李榮正、羅清輝共同竊取如附表五所載被害人石玉妹等人之財物,涉嫌竊盜云云,查被告h○○及共犯羅清輝、李榮正、郭欣嬑、呂雪雲固於警訊中坦承有如附表五所載之竊盜犯行,惟在檢察官偵查中已否認在警訊中之供述(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二九號第五十八至六十一頁),另共犯J○○在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之前在監執行,有七個多月,未曾與h○○作案,都是與戊○○作案等語(見同上卷第七十一頁)。惟訊之被告h○○堅決否認有附表五所載之竊盜,且警方又未查獲任何贓物以供佐證,檢察官又未能舉證以供調查被告有附表五所示竊盜犯行,自難以警訊筆錄執為被告有罪之證據,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犯行,核與前開有罪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併予審理,應退回原移送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
貳、被告c○○、f○○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c○○、f○○夥同另被告h○○、効靈傑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同年二月七日止,以自備鑰匙破壞他人汽車門鎖或擊破車窗侵入車內行竊方式,連續在臺北縣市、宜蘭、基隆等地風景區之停車場行竊十次(詳如附表六),所得財物朋分花用,被告c○○等四人將竊得之被害人陳盈庭、鄒玉玲、宋化貴、吳貞慧等人所有信用卡,在信用卡上偽簽被害人陳盈庭等人之署名,持以向特約商店詐欺取財,並偽造簽帳單,每筆刷卡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至四萬元不等。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許,被告c○○等四人結夥至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國家公園小油坑停車場,由伊與另被告f○○在場把風,被告h○○與効靈傑則持三角挫刀破壞被害人楊鴻景所有停放該處之CU─一九三七號自用小客車之左邊車門鎖、水箱護罩及引擎蓋扣鎖拉線,欲侵入車內行竊財物時,因該車警報鈴響,為內政部警政署陽明山國家公園警察隊員警查獲,而未得逞,並當場逮捕被告f○○及効靈傑、c○○等三人,被告h○○則乘隙逃逸,因認被告c○○、f○○涉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既、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c○○、f○○固不否認曾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與h○○、効靈傑等人一同出遊,並在台北市北投區陽明山國家公園小油坑停車場遭警臨檢之事實,惟均否認有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被告c○○辯稱:伊與f○○為好友,因f○○之夫李炳楠缺錢急用,欲向h○○商借,伊即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夥同f○○搭車北上聯絡h○○,翌(十一)日上午h○○表示可帶渠等遊覽,並開車搭載渠等及另邀約之効靈傑出遊,甫至上開陽明山停車場時,効靈傑表示要下車如廁,h○○亦隨同下車,不知去何處,未數分鐘,警察即上前臨檢,並h○○放置於車上之皮包內查獲安非他命及現金、多張信用卡等物,伊對h○○之犯行均不知情等語;被告f○○辯稱:伊因丈夫李炳楠缺錢急用,欲向h○○商借,乃偕同友人c○○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搭車北上聯絡h○○,當晚宿於三芝頂附近之汽車旅館,翌(十一)日上午h○○開車搭載効靈傑至該汽車旅館接伊與c○○至陽明山遊覽,警察盤查時,伊與c○○是在車上,不知h○○下車做何事,警察要求伊下車尋找,也未找到h○○,信用卡是在h○○放置於車上之皮包內查獲,伊對於h○○之犯行均不知情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度上字第一八三一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c○○、f○○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陳文彬、陳盈廷、鄒玉玲、U○○、d○○、宋化貴、G○○、吳貞慧、曾雅茹、庚○○等人之指述、證人劉雙喜、蕭超峻之證詞、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起贓照片、錄影帶、三角挫刀、三節警棍、螺絲起子、彎形鐵器、手錶、望遠鏡、易利信行動電話等物為其論據。然查:
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係因在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查獲之W六─二一二二號自用小客車上發現多張可疑信用卡等證件,經追查後發現被害人分別為陳文彬、陳盈庭、鄒玉玲、U○○、d○○、宋化貴、G○○、吳貞慧、曾雅茹、庚○○等人,並逐一查悉彼等遭竊之時間、地點後,即以該等案件係由被告f○○、h○○、c○○、効靈傑等四人共犯而移送偵辦,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八八六○五五七四○○號函及所附上開各被害人之警訊筆錄可稽(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五號偵查卷第七六頁至第一一八頁),惟上開W六─二一二二號自小客車為被告h○○所有,有該車之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書、進口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可參(同前偵查卷第一三九至一四一頁),扣案起子等工具係於該車上查獲,另被害人等之信用卡亦係於被告h○○放置於車上之皮包內發現,故是否僅得以查獲當時被告c○○、f○○適乘坐該他人之自用小客車,即遽認其與該等工具、贓物有關,進而推斷其曾參與行竊,甚至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自非無疑。
㈡有關如附表所示之各犯罪事實,業據被告f○○、c○○否認參與行竊,且經被告h○○於偵查中陳稱:如附表六所示之竊案中,有些是其一人所為(編號
一、二、五、七部分),有些是與女友呂雪雲共同犯案(編號三、四、六、八、九、十部分),被告f○○、効靈傑、c○○等人均未參與,盜刷信用卡或盜領存款等,亦係分由渠與呂雪雲所為等語(同前偵查卷第二六○至第二六三頁),如被告f○○確有參與竊行,則被告h○○應無特予指明與其較為親密之女友呂雪雲涉案,反避而不提被告c○○、f○○之必要。而被害人鄒玉玲、吳貞慧雖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之警訊中指稱:渠等失竊當日(即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四日)有在萬客隆賣場中看見f○○、c○○二人云云(同前偵查卷第八五頁、第九三頁),然按量販店之賣場廣闊,消費人潮甚多,被害人與被告f○○、c○○又素不相識,如何能於遭竊十餘日後猶能清楚指認之前所遇到之各人,亦值商榷;又該等案件均係由被告h○○與呂雪雲二人所為,業經被告h○○自白如前(同前偵查卷第二六一頁),故縱使被害人鄒玉玲、吳貞慧二人於失竊當日於賣場內所見確為被告f○○、c○○,亦不足以認定渠二人置放於停車場中車輛內之財物係為被告f○○、c○○所竊,或由伊等持竊得之信用卡偽造簽帳單上署押而向特約商店詐欺取財等,此部分事實均乏積極證據可資為證。
㈢又按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必須顯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有關被告c○○、f○○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小油坑停車場內被查獲之緣由,渠等於警訊中即述及;且所述情節一致,並(同前偵查卷第八頁)核與効靈傑於警訊中所述相符(同前偵查卷第九頁、第四至五頁),該三人經警移送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行隔離訊問時,猶陳述上情如一(同前偵查卷第三九至四三頁);另被告h○○雖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經警臨檢時逃逸,惟其經拘提到案後,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警訊中所述連續犯案過程,均未有被告c○○、f○○參與之事實(同前偵查卷第一五四至一六○頁),其雖於當日偵查中證稱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行竊時,係與被告c○○第一次合作,c○○、f○○係擔任把風之工作云云(同前偵查卷第二四四頁),於原審調查中又改稱:被告鄭玉錚、c○○係自南部北上,其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下車行竊時,其餘人均不知情,其亦未與其他被告一同盜刷信用卡消費等語(詳原審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與其之前所述內容不一,自無從僅以該共同被告h○○顯有瑕疵之陳述,採為被告鄭玉錚、c○○論罪之依據。而被告c○○號,有其戶籍謄本可憑,並未在臺北地區設有居所,被告f○○東路四○一號三樓,有其自南部北上,並經h○○邀約遊覽一事,猶屬合理。如其分擔行竊時把風之工作,何以當時未下車張望,於警察臨檢時,亦未有何向被告h○○示警之言行,或逃跑之意圖,與一般把風之行為亦有未符,實難僅憑其所乘坐之自小客車上藏置贓物或犯案工具等物,即認其參與上開竊行。
四、綜上所述,本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c○○、f○○涉有竊盜、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自不能證明其犯罪,因此原審為被告c○○、f○○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c○○、f○○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此部分檢察官之上訴應予駁回。
五、被告f○○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竊盜) ┌─┬────┬────┬─────┬──────┬───┬───┬────┐ │編│犯 罪│犯 罪│犯 罪│ 竊 得 │被害人│共 犯│所犯法條│ │號│時 間│地 點│方 法│ 財 物 │ │ │ │ ├─┼────┼────┼─────┼──────┼───┼───┼────┤ │1│年4月│桃園縣楊│持起子、扳│寶島銀行金融│葉文華│ │刑法第三│ │ │日時│梅鎮善美│手撬開KC─│卡一張 │ │ │百二十一│ │ │許 │的超市停│3410小客車│ │ │ │條第一項│ │ │ │車場 │門進入行竊│ │ │ │第三款 │ ├─┼────┼────┼─────┼──────┼───┼───┼────┤ │2│同右日│台中縣后│持六角扳手│皮包一個、油│李冠生│ │同右 │ │ │時許 │里鄉高速│撬開SI─16│票張、提款│ │ │ │ │ │ │公路泰安│16號小客車│卡、文件 │ │ │ │ │ │ │休息站 │門進入行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年3月│桃園縣中│同右方法撬│黃色公事包一│趙月清│李炳楠│同右 │ │ │日時│壢市龍東│開G9─4793│個、現金三萬│ │ │ │ │ │分 │路國軍福│號小客車門│元、土地、建│ │ │ │ │ │ │利站停車│進入行竊 │物權狀、證明│ │ │ │ │ │ │場 │ │書各一紙 │ │ │ │ ├─┼────┼────┼─────┼──────┼───┼───┼────┤ │4│年3月│桃園縣楊│同右方法撬│黑色公事包一│戌○○│李炳楠│同右 │ │ │日時│梅鎮永美│開GR─5260│個(內有現金│ │ │ │ │ │許 │路369號 │號小客車左│八千元、隨身│ │ │ │ │ │ │善美的超│前車窗進入│聽一個、手機│ │ │ │ │ │ │市 │行竊 │一支) │ │ │ │ ├─┼────┼────┼─────┼──────┼───┼───┼────┤ │5│年4月│桃園縣中│同右方法撬│身分證、富邦│王志銘│李炳楠│同右 │ │ │日時│壢市龍東│開LA─2558│銀行信用卡、│ │ │ │ │ │許 │路國軍福│小客車門進│金融卡各一枚│ │ │ │ │ │ │利站 │入行竊 │ │ │ │ │ ├─┼────┼────┼─────┼──────┼───┼───┼────┤ │6│年4月│桃園縣中│同右方法撬│電腦記事簿一│午○○│ │同右 │ │ │日時│壢市中原│開車門進入│台、光碟片二│ │ │ │ │ │分 │大學停車│行竊 │包、書籍二本│ │ │ │ │ │ │場 │ │ │ │ │ │ ├─┼────┼────┼─────┼──────┼───┼───┼────┤ │7│年4月│桃園縣楊│趁陳春達將│手提袋一個、│陳春達│ │刑法第三│ │ │日時│梅鎮坤聚│手提袋放置│現金若干、王│ │ │百二十條│ │ │分 │聯大賣場│櫃台上不注│香妹駕照、客│ │ │第一項 │ │ │ │內販賣茶│意之際,徒│戶資料 │ │ │ │ │ │ │葉櫃台上│手竊走 │ │ │ │ │ ├─┼────┼────┼─────┼──────┼───┼───┼────┤ │8│同右日│桃園縣楊│持六角扳手│手提電腦一部│賴美華│ │刑法第三│ │ │時分 │梅鎮永美│撬開FA─06│ │ │ │百二十一│ │ │ │路369號 │27號小客車│ │ │ │條第一項│ │ │ │善美的超│後行李廂行│ │ │ │第三款 │ │ │ │市停車場│竊 │ │ │ │ │ ├─┼────┼────┼─────┼──────┼───┼───┼────┤ │9│年4月│桃園縣中│同右方法撬│皮包一個、現│辰○○│ │同右 │ │ │日時│壢市龍東│開KH─1862│金二萬五千元│ │ │ │ │ │分 │路國軍福│小客車後行│、項鍊、戒指│ │ │ │ │ │ │利站停車│李廂行竊 │、基金憑證、│ │ │ │ │ │ │場 │ │、身分證 │ │ │ │ ├─┼────┼────┼─────┼──────┼───┼───┼────┤ ││年5月│桃園縣蘆│同右方法撬│身分證、提款│孫桂薇│ │同右 │ │ │8日時│竹鄉海湖│開GQ─0070│卡、駕照一張│ │ │ │ │ │ │村濱海公│號小客車門│、信用卡四張│ │ │ │ │ │ │路附近 │進入行竊 │、現金一萬元│ │ │ │ ├─┼────┼────┼─────┼──────┼───┼───┼────┤ ││年月│台北縣淡│同右方法撬│零錢若干、行│L○○│ │同右 │ │ │中旬某日│水鎮觀海│開BX─1946│動電話一支 │ │ │ │ │ │ │樓旅店停│小客車門進│ │ │ │ │ │ │ │車場 │入行竊 │ │ │ │ │ ├─┼────┼────┼─────┼──────┼───┼───┼────┤ ││年1月│台北縣瑞│同右方法撬│現金四萬四千│李建忠│ │同右 │ │ │2日 │芳鎮鼻頭│開車門進入│元、信用卡、│江姿億│ │ │ │ │ │角風景區│車內行竊 │金融卡、存摺│ │ │ │ │ │ │停車場 │ │、身分證、駕│ │ │ │ │ │ │ │ │照多張、手機│ │ │ │ ├─┼────┼────┼─────┼──────┼───┼───┼────┤ ││同右日│台北市南│持六角扳手│渣打銀行信用│陳敏慧│ │同右 │ │ │時 │港區南港│撬開車門進│卡一張(遭調│ │ │ │ │ │ │路家樂福│入行竊 │換成他人信用│ │ │ │ │ │ │賣場地下│ │卡) │ │ │ │ │ │ │停車場 │ │ │ │ │ │ ├─┼────┼────┼─────┼──────┼───┼───┼────┤ ││同右日│基隆市基│持六角扳手│中國商銀金卡│李雯娟│ │同右 │ │ │時分 │金一路東│撬開HD─01│一張(遭調換│ │ │ │ │ │ │帝士購物│67號小客車│他人信用卡)│ │ │ │ │ │ │商場 │門進入行竊│ │ │ │ │ ├─┼────┼────┼─────┼──────┼───┼───┼────┤ ││年1月│台北市重│同右方法撬│現金一千多元│P○○│ │同右 │ │ │5日時│慶北路2│開車門進入│、信用卡、提│ │ │ │ │ │許 │段附近 │行竊 │款卡、電話卡│ │ │ │ │ │ │ │ │、回數票多張│ │ │ │ ├─┼────┼────┼─────┼──────┼───┼───┼────┤ ││年1月│台北縣貢│同右方法撬│身分證、金融│翁誌宏│ │同右 │ │ │日時│寮鄉龍門│開BF─4097│卡、信用卡多│顧廉英│ │ │ │ │10分 │村活動中│小客車門進│張、現金八千│ │ │ │ │ │ │心後方沙│入行竊 │元、皮包、佛│ │ │ │ │ │ │灘 │ │像 │ │ │ │ ├─┼────┼────┼─────┼──────┼───┼───┼────┤ ││年1月│桃園縣石│持六角扳手│皮包一個、身│癸○○│ │同右 │ │ │日時│門水庫內│撬開AX─20│分證、駕、行│ │ │ │ │ │許 │某路旁 │42小客車門│照、提款卡、│ │ │ │ │ │ │ │進入行竊 │信用卡各一張│ │ │ │ ├─┼────┼────┼─────┼──────┼───┼───┼────┤ ││年2月│台北市內│持六角扳手│華僑銀行支票│庚○○│ │同右 │ │ │2日時│湖區萬客│撬開GR─60│乙張、手錶、│ │ │ │ │ │分 │隆賣場停│87號小客車│印章各一只及│ │ │ │ │ │ │車場 │左後車窗進│現金三千元 │ │ │ │ │ │ │ │入行竊 │ │ │ │ │ ├─┼────┼────┼─────┼──────┼───┼───┼────┤ ││年2月│台北市內│同右方法撬│身分證一張、│吳貞慧│ │同右 │ │ │3日時│湖區萬客│開CH─6451│信用卡三張、│ │ │ │ │ │ │隆賣場停│號小客車右│手機二支、現│ │ │ │ │ │ │車場 │前車門進入│金二萬元 │ │ │ │ │ │ │ │行竊 │ │ │ │ │ ├─┼────┼────┼─────┼──────┼───┼───┼────┤ ││同右日│台北縣板│同右方法撬│現金二萬元、│黃琬玉│ │同右 │ │ │時分 │橋市家樂│開車門進入│信用卡、駕照│ │ │ │ │ │ │福賣場停│行竊 │、支票各一張│ │ │ │ │ │ │車場 │ │、金融卡四張│ │ │ │ ├─┼────┼────┼─────┼──────┼───┼───┼────┤ ││年2月│同右 │同右方法撬│公事包、身分│鄒玉玲│ │同右 │ │ │4日時│ │開CX─5115│證、駕照、健│ │ │ │ │ │分 │ │號小客車右│保卡、信用卡│ │ │ │ │ │ │ │前車門進入│、提款卡多張│ │ │ │ │ │ │ │行竊 │、現金三、四│ │ │ │ │ │ │ │ │千元、呼叫器│ │ │ │ ├─┼────┼────┼─────┼──────┼───┼───┼────┤ ││年2月│台北縣瑞│同右方法撬│機車駕照、健│宋化貴│ │同右 │ │ │5日時│芳鎮鼻頭│開CL─8400│保卡、金融卡│ │ │ │ │ │分 │路鼻頭國│號小客車門│一張、信用卡│ │ │ │ │ │ │小前 │進入行竊 │二張 │ │ │ │ ├─┼────┼────┼─────┼──────┼───┼───┼────┤ ││同右日│台北縣瑞│同右方法撬│身分證、駕照│曾雅茹│ │同右 │ │ │時分 │芳鎮鼻頭│開G3─6228│、金融卡、信│ │ │ │ │ │ │角風景區│號小客車右│用卡多張、現│ │ │ │ │ │ │停車場 │前車門進入│金一千多元、│ │ │ │ │ │ │ │行竊 │手機、呼叫器│ │ │ │ ├─┼────┼────┼─────┼──────┼───┼───┼────┤ ││年2月│基隆市八│同右方法撬│皮包乙個、身│U○○│ │同右 │ │ │5日時│斗子公園│開P6─1605│分證、駕、行│ │ │ │ │ │ │停車場 │號小客車窗│照及金融卡各│ │ │ │ │ │ │ │進入行竊 │一枚 │ │ │ │ ├─┼────┼────┼─────┼──────┼───┼───┼────┤ ││年2月│宜蘭縣羅│同右方法撬│信用卡四張、│陳文彬│ │同右 │ │ │6日時│東鎮羅東│開SX─5680│提款卡一張(│ │ │ │ │ │分 │運動公園│號小客車左│得手後換入他│ │ │ │ │ │ │停車場 │前門進入行│人信用卡) │ │ │ │ │ │ │ │竊 │ │ │ │ │ ├─┼────┼────┼─────┼──────┼───┼───┼────┤ ││同右日│宜蘭縣礁│同右方法撬│信用卡三張、│W○○│ │同右 │ │ │時分 │溪鄉五峰│開CD─6031│記帳卡二張 │ │ │ │ │ │ │旗瀑布風│號小客車右│ │ │ │ │ │ │ │景區停車│前車門進入│ │ │ │ │ │ │ │場 │行竊 │ │ │ │ │ ├─┼────┼────┼─────┼──────┼───┼───┼────┤ ││同右日│台北縣貢│同右方法撬│照相機二台、│康世昌│ │同右 │ │ │時許 │寮鄉台二│開EA─8830│相機鏡頭二個│ │ │ │ │ │ │線119公 │小客車門行│、新台幣二千│ │ │ │ │ │ │里處 │竊 │元 │ │ │ │ ├─┼────┼────┼─────┼──────┼───┼───┼────┤ ││同右日│宜蘭縣羅│持六角扳手│皮包、身分證│C○○│ │同右 │ │ │時分 │東鎮五結│撬開HS─41│、駕照、金融│ │ │ │ │ │ │路1號金│72號小客車│卡多張、現金│ │ │ │ │ │ │富士超市│車門進入行│四千元、呼叫│ │ │ │ │ │ │停車場 │竊 │器 │ │ │ │ ├─┼────┼────┼─────┼──────┼───┼───┼────┤ ││年2月│宜蘭縣礁│持六角扳手│身分證、筆記│d○○│呂雪雲│同右 │ │ │7日時│溪鄉五峰│撬開G3─69│本、金融卡、│陳正熙│ │ │ │ │ │旗瀑布風│10號小客車│信用卡多張、│ │ │ │ │ │ │景區停車│門進入行竊│現金四千多元│ │ │ │ │ │ │場 │ │ │ │ │ │ ├─┼────┼────┼─────┼──────┼───┼───┼────┤ ││同右日│宜蘭縣頭│同右方法撬│身分證、信用│G○○│呂雪雲│同右 │ │ │時分 │城鎮大里│開DC─8849│卡、金融卡多│ │ │ │ │ │ │風景區 │號小客車右│張、現金二千│ │ │ │ │ │ │ │前車門進入│五百元 │ │ │ │ │ │ │ │行竊 │ │ │ │ │ ├─┼────┼────┼─────┼──────┼───┼───┼────┤ ││同右日│宜蘭縣頭│同右方法撬│皮包一只、農│陳玉如│ │同右 │ │ │時分 │城鎮大里│開JA─8529│民及中興銀行│ │ │ │ │ │ │風景區 │號小客車右│金融卡各一張│ │ │ │ │ │ │ │前車門進入│、新台幣一千│ │ │ │ │ │ │ │行竊 │多元 │ │ │ │ ├─┼────┼────┼─────┼──────┼───┼───┼────┤ ││同右日│宜蘭縣頭│同右方法撬│駕照、信用卡│陳盈廷│ │同右 │ │ │時分 │城鎮大里│開HL─0116│一張、金融卡│ │ │ │ │ │ │風景區 │號小客車右│二張、現金一│ │ │ │ │ │ │ │前車門進入│千多元、電話│ │ │ │ │ │ │ │行竊 │簿 │ │ │ │ ├─┼────┼────┼─────┼──────┼───┼───┼────┤ ││年2月│台北縣瑞│同右方法撬│背包二只、呼│陳佳渝│ │同右 │ │ │9日時│芳鎮10│開MNQ─601│叫器一個 │蕭明芳│ │ │ │ │分 │2號公路│號重機車置│ │ │ │ │ │ │ │公里處│物箱行竊 │ │ │ │ │ ├─┼────┼────┼─────┼──────┼───┼───┼────┤ ││年2月│陽明山國│同右方法撬│因警報器響起│楊鴻景│ │刑法第三│ │ │日時│家公園小│開車號CU─│為警發現查獲│ │ │百二十一│ │ │許 │油坑停車│1937小客車│,致尚未竊得│ │ │條第二項│ │ │ │場 │左前車門並│財物 │ │ │第一項第│ │ │ │ │拉斷警報器│ │ │ │三款 │ │ │ │ │ │ │ │ │ │ ├─┼────┼────┼─────┼──────┼───┼───┼────┤ ││年3月│桃園縣楊│以六角扳手│金融卡、信用│游淑敏│ │刑法第三│ │ │4日 │梅鎮善美│撬開車門進│卡及證件 │ │ │百二十一│ │ │ │的超市停│入行竊 │ │ │ │條第一項│ │ │ │車場 │ │ │ │ │第三款 │ ├─┼────┼────┼─────┼──────┼───┼───┼────┤ ││年3月│台北縣某│持六角扳手│身分證、健保│申○○│ │同右 │ │ │日時│處 │撬開GZ─32│卡、駕照、信│官月蘭│ │ │ │ │ │ │02號小客車│用卡、金融卡│ │ │ │ │ │ │ │門進入行竊│、支票多張、│ │ │ │ │ │ │ │ │現金六千多元│ │ │ │ │ │ │ │ │、手機 │ │ │ │ ├─┼────┼────┼─────┼──────┼───┼───┼────┤ ││年3月│桃園縣楊│同右方法撬│皮包、信用卡│范玉娟│ │同右 │ │ │日時│梅鎮楊聯│開車門進入│、駕駛、身分│高政強│ │ │ │ │ │合作社停│行竊 │證多張、金戒│常傅玉│ │ │ │ │ │車場 │ │指一枚 │ │ │ │ ├─┼────┼────┼─────┼──────┼───┼───┼────┤ ││年3月│桃園縣中│同右方法撬│身分證、救生│j○○│ │同右 │ │ │底某日 │壢市中原│開車門進入│員證、汽車駕│ │ │ │ │ │ │大學旁停│行竊 │照、信用卡、│ │ │ │ │ │ │車場 │ │金融卡及行照│ │ │ │ ├─┼────┼────┼─────┼──────┼───┼───┼────┤ ││年3月│桃園縣龍│同右方法撬│現金五百餘元│丙○○│郭欣嬑│同右 │ │ │日時│潭鄉石門│開車門進入│、機車駕照、│ │ │ │ │ │ │山登山口│行竊 │太平洋百貨記│ │ │ │ │ │ │附近 │ │帳卡各一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右日│桃園縣中│持六角扳手│信用卡二張、│地○○│綽號「│同右 │ │ │時分 │壢市太平│撬開CV─73│提款卡、軍人│ │小如」│ │ │ │ │洋百貨停│95號小客車│健保卡、機車│ │之成年│ │ │ │ │車場 │右前車門進│駕照各一張、│ │女子 │ │ │ │ │ │入行竊 │回數票二百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3月│台中市大│同右方法撬│中信、台新、│葉珠麗│ │同右 │ │ │日時│墩路家樂│開CR─1900│匯豐銀行信用│ │ │ │ │ │許 │福賣場四│號小客車門│卡各一張 │ │ │ │ │ │ │樓停車場│進入行竊 │ │ │ │ │ ├─┼────┼────┼─────┼──────┼───┼───┼────┤ ││年4月│台北縣貢│同右方法撬│現金二千餘元│B○○│ │同右 │ │ │日 │寮鄉龍洞│開車門進入│、萬通銀行信│黃佩芬│ │ │ │ │ │停車場 │行竊 │用卡一張 │ │ │ │ ├─┼────┼────┼─────┼──────┼───┼───┼────┤ ││年4月│中壢市平│同右方法撬│手提電腦、證│己○○│ │同右 │ │ │日時│鎮工業區│開YS─0921│書、存摺、金│ │ │ │ │ │許 │停車場 │小客車車門│融卡、翻譯機│ │ │ │ │ │ │ │進入行竊 │、電腦磁片 │ │ │ │ ├─┼────┼────┼─────┼──────┼───┼───┼────┤ ││年4月│南投縣草│同右方法撬│信用卡一張、│吳春燕│ │同右 │ │ │日晚間│屯鎮中正│開車門進入│皮包二個 │ │ │ │ │ │8時許 │路福元百│行竊 │ │ │ │ │ │ │ │貨停車場│ │ │ │ │ │ ├─┼────┼────┼─────┼──────┼───┼───┼────┤ ││年4月│苗栗縣通│持六角扳手│現金一百元、│吳玉梅│郭欣嬑│同右 │ │ │日時│霄鎮福元│撬開KN─14│提款卡三張、│ │ │ │ │ │ │百貨停車│02號小客車│信用卡二張 │ │ │ │ │ │ │場 │門進入行竊│ │ │ │ │ ├─┼────┼────┼─────┼──────┼───┼───┼────┤ ││年4月│桃園市春│同右方法撬│支票乙張、萬│劉兆梅│ │同右 │ │ │日時│日路家樂│開車門進入│泰銀行信用卡│ │ │ │ │ │許 │福賣場停│行竊 │一張、學生書│ │ │ │ │ │ │車場 │ │包二個 │ │ │ │ ├─┼────┼────┼─────┼──────┼───┼───┼────┤ ││年4月│桃園市桃│同右方法撬│快譯通翻譯機│高引耀│ │同右 │ │ │日時│鶯路桃企│開Q5─3128│、記事簿、禮│ │ │ │ │ │許 │生活廣場│小客車車門│券 │ │ │ │ │ │ │停車場 │進入行竊 │ │ │ │ │ ├─┼────┼────┼─────┼──────┼───┼───┼────┤ ││年4月│桃園縣中│同右方法撬│呼叫器一只 │王玟玲│ │同右 │ │ │間某日 │壢市某處│開車門進入│ │ │ │ │ │ │ │ │行竊 │ │ │ │ │ ├─┼────┼────┼─────┼──────┼───┼───┼────┤ ││年4月│桃園市中│同右方法撬│貴賓卡七張、│賴嬌連│ │同右 │ │ │日時│山東路來│開R2─4977│優待券五張 │ │ │ │ │ │許 │來百貨地│號小客車門│ │ │ │ │ │ │ │下停車場│進入行竊 │ │ │ │ │ ├─┼────┼────┼─────┼──────┼───┼───┼────┤ ││年1月│台中市崇│利用車主下│新台幣一百元│邱玉珍│彭金淩│刑法第三│ │ │日時│德路家樂│車未鎖車門│、信用卡三張│ │呂雪雲│百二十一│ │ │分 │福賣場停│,徒手開啟│、鑰匙一支 │ │ │條第一項│ │ │ │車場 │車門進入行│ │ │ │第四款 │ │ │ │ │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1月│桃園縣桃│持六角扳手│空白支票二張│楊玉麟│ │刑法第三│ │ │日時│園市中山│撬開CY─51│ │ │ │百二十一│ │ │分 │路遠東愛│31號小客車│ │ │ │條第一項│ │ │ │買賣場停│門進入行竊│ │ │ │第三款 │ │ │ │車場 │ │ │ │ │ │ ├─┼────┼────┼─────┼──────┼───┼───┼────┤ ││年1月│台南縣新│同右方法撬│現金三千元、│陳英美│彭金淩│同右 │ │ │日時│營市家樂│開SU─9879│身分證、信用│ │ │ │ │ │許 │福量販店│小客車車門│卡、金融卡、│ │ │ │ │ │ │停車場 │進入行竊 │健保卡 │ │ │ │ ├─┼────┼────┼─────┼──────┼───┼───┼────┤ ││年1月│桃園縣桃│同右方法撬│美國銀行威士│林正章│ │同右 │ │ │日時│園市春日│開車門進入│卡一張 │ │ │ │ │ │許 │路家樂福│行竊 │ │ │ │ │ │ │ │賣場停車│ │ │ │ │ │ │ │ │場 │ │ │ │ │ │ ├─┼────┼────┼─────┼──────┼───┼───┼────┤ ││年1月│桃園縣平│持六角扳手│新台幣三百元│詹桂美│ │同右 │ │ │日時│鎮市龍東│撬開H3─83│、身分證二張│ │ │ │ │ │分 │路軍公教│43號小客車│、提款卡三張│ │ │ │ │ │ │福利站停│門進入行竊│、金手鍊一條│ │ │ │ │ │ │車場 │ │ │ │ │ │ ├─┼────┼────┼─────┼──────┼───┼───┼────┤ ││同右日│同右 │同右方法撬│新台幣3100元│李侯玉│ │同右 │ │ │時許 │ │開車門進入│、存摺二本、│廷 │ │ │ │ │ │ │行竊 │健保卡、金融│ │ │ │ │ │ │ │ │卡一張、印章│ │ │ │ │ │ │ │ │三枚、禮券五│ │ │ │ │ │ │ │ │千元 │ │ │ │ ├─┼────┼────┼─────┼──────┼───┼───┼────┤ ││同右日│桃園縣中│利用被害人│黑色皮包一只│簡燕雪│ │刑法第三│ │ │時許 │壢市龍岡│下車提款之│(內含身分證│ │ │百二十條│ │ │ │路3段754│際,開啟車│、駕照各一張│ │ │第一項 │ │ │ │號龍岡郵│號KV─7220│及現金一千五│ │ │ │ │ │ │局前 │號自小客車│百元) │ │ │ │ │ │ │ │進入行竊 │ │ │ │ │ ├─┼────┼────┼─────┼──────┼───┼───┼────┤ ││年2月│竹北市中│持螺絲起子│皮包一個(內│李珮瑾│ │刑法第三│ │ │日時│華路432 │撬開JQ─30│有新台幣132 │李盈蒨│ │百二十一│ │ │分 │號北聯社│63號小客車│元)、手機一│李煥州│ │條第一項│ │ │ │前 │門進入行竊│支 │ │ │第三款 │ ├─┼────┼────┼─────┼──────┼───┼───┼────┤ ││年6月│宜蘭縣北│持螺絲起子│皮包一個(內│趙秀珍│ │同右 │ │ │3日時│關風景區│撬開被害人│有新台幣八萬│ │ │ │ │ │分 │停車場 │自小客車車│一千元、支票│ │ │ │ │ │ │前 │門進入行竊│五張、金融卡│ │ │ │ │ │ │ │ │一張、行動電│ │ │ │ │ │ │ │ │話一支 │ │ │ │ ├─┼────┼────┼─────┼──────┼───┼───┼────┤ ││年3月│宜蘭縣北│以角板鎖打│現金新台幣一│林英茹│ │同右 │ │ │日時│關風景區│開車門進入│萬五千元、提│ │ │ │ │ │分 │停車場 │行竊 │款卡、身分證│ │ │ │ │ │ │ │ │、信用卡等 │ │ │ │ ├─┼────┼────┼─────┼──────┼───┼───┼────┤ ││年6月│桃園縣楊│持螺絲起子│現金3350元、│施美鈴│ │同右 │ │ │日時│梅鎮永美│撬開KU─96│手機一支、身│ │ │ │ │ │許 │路369號 │21號自小客│分證、信用卡│ │ │ │ │ │ │善美的超│車右側車門│五張、提款卡│ │ │ │ │ │ │市前 │進入行竊 │三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7月│桃園縣中│持六角扳手│手提袋一個、│王素蓮│ │同右 │ │ │6日時│壢市永福│撬開KW─69│現金八千元、│ │ │ │ │ │ │路721號 │67號自小客│駕照一張、信│ │ │ │ │ │ │ │車右前門進│用卡、金融卡│ │ │ │ │ │ │ │入行竊 │各三張 │ │ │ │ ├─┼────┼────┼─────┼──────┼───┼───┼────┤ ││年7月│台中市中│趁車主下車│Y2─3759號自│林麗月│ │刑法第三│ │ │日時│清路208 │未熄火及上│小客車一輛及│林英志│ │百二十條│ │ │ │號前 │鎖之機會,│林英志聯結車│ │ │第一項 │ │ │ │ │潛入車內竊│駕駛執照一枚│ │ │ │ │ │ │ │走車輛 │ │ │ │ │ ├─┼────┼────┼─────┼──────┼───┼───┼────┤ ││年7月│台北縣林│持六角扳手│新台幣七千元│褚炳煌│ │刑法第三│ │ │日時│口鄉林口│撬開車門進│、身分證、汽│ │ │百二十一│ │ │分 │火力發電│入行竊 │機車駕、行照│ │ │條第一項│ │ │ │廠旁海邊│ │、健保卡各一│ │ │第三款 │ │ │ │ │ │張、印章一枚│ │ │ │ ├─┼────┼────┼─────┼──────┼───┼───┼────┤ ││年7月│桃園縣新│持六角扳手│身分證、駕照│羅增錄│ │同右 │ │ │日時│屋鄉永安│撬開KR─75│各一張、提款│ │ │ │ │ │分 │里西濱公│62號自小客│卡三張、信用│ │ │ │ │ │ │路 │車車門進入│卡四張 │ │ │ │ │ │ │ │行竊 │ │ │ │ │ ├─┼────┼────┼─────┼──────┼───┼───┼────┤ ││年7月│桃園縣蘆│持六角扳手│背包一個(含│鍾芳婷│ │同右 │ │ │日 │竹鄉海水│撬開V2─25│手機、現金二│ │ │ │ │ │ │浴場 │87號自小客│千元、紀念幣│ │ │ │ │ │ │ │車車門進入│、金融卡、證│ │ │ │ │ │ │ │行竊 │照多張) │ │ │ │ ├─┼────┼────┼─────┼──────┼───┼───┼────┤ ││年7月│桃園縣平│持六角扳手│手提袋一個、│許梅珍│ │同右 │ │ │日時│鎮市南東│撬開BT─65│信用卡二張、│ │ │ │ │ │ │路大潤發│85號自小客│金戒指一枚、│ │ │ │ │ │ │賣場B1停│車右後車窗│現金一千一百│ │ │ │ │ │ │車場 │進入行竊 │元 │ │ │ │ ├─┼────┼────┼─────┼──────┼───┼───┼────┤ ││年7月│桃園縣中│持六角扳手│身分證、健保│賴素月│ │同右 │ │ │日時│壢市環中│撬開車門進│卡、信用卡、│ │ │ │ │ │分 │東路黃昏│入行竊 │提款卡多張、│ │ │ │ │ │ │市場附近│ │手機一支 │ │ │ │ ├─┼────┼────┼─────┼──────┼───┼───┼────┤ ││同右日│桃園縣中│持六角扳手│身分證、駕照│周怡君│ │同右 │ │ │時分 │壢市家樂│撬開車門進│、健保卡、提│ │ │ │ │ │ │福賣場B1│入行竊 │款卡、信用卡│ │ │ │ │ │ │停車場 │ │多張、手機及│ │ │ │ │ │ │ │ │一千二百元 │ │ │ │ ├─┼────┼────┼─────┼──────┼───┼───┼────┤ ││年8月│台北縣淡│持六角扳手│尚未竊得財物│葉建能│ │刑法第三│ │ │8日時│水鎮民權│撬開HE─65│即為被害人發│ │ │百二十一│ │ │分 │路號家│16號小客車│現致未得逞 │ │ │條第二項│ │ │ │樂福賣場│右前車門進│ │ │ │第三款 │ │ │ │停車場 │入搜尋財物│ │ │ │ │ ├─┼────┼────┼─────┼──────┼───┼───┼────┤ ││年8月│桃園縣大│持六角扳手│新台幣五百元│S○○│ │刑法第三│ │ │日時│溪鎮石門│撬開K8─68│、美金102元 │ │ │百二十一│ │ │許 │水庫附近│40號小客車│、駕照、信用│ │ │條第一項│ │ │ │ │門進入行竊│卡、金融卡各│ │ │第三款 │ │ │ │ │ │二張 │ │ │ │ ├─┼────┼────┼─────┼──────┼───┼───┼────┤ ││年8月│桃園縣新│持六角扳手│身分證、駕、│林錫鋒│ │同右 │ │ │日時│屋鄉永安│撬開QM─87│行照、健保卡│徐淑禎│ │ │ │ │分 │漁港北堤│53號自小客│、金融卡、信│ │ │ │ │ │ │防空地 │車車門進入│用卡多張、手│ │ │ │ │ │ │ │行竊 │機二支 │ │ │ │ ├─┼────┼────┼─────┼──────┼───┼───┼────┤ ││年8月│新竹市湳│持六角扳手│重機車駕照、│黃俊斌│ │同右 │ │ │日時│雅街大潤│撬開L8─01│大潤發會員卡│ │ │ │ │ │許 │發購物中│01小客車門│、台新及中信│ │ │ │ │ │ │心停車場│進入車內行│銀行信用卡各│ │ │ │ │ │ │ │竊 │一張 │ │ │ │ ├─┼────┼────┼─────┼──────┼───┼───┼────┤ ││年8月│桃園縣蘆│持六角扳手│重機車駕照、│尚耀國│ │同右 │ │ │日8時│竹鄉大新│撬開小客車│大潤發會員卡│ │ │ │ │ │許 │路旁 │門進入行竊│、台新及中信│ │ │ │ │ │ │ │ │信用卡各一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3月│桃園縣龍│同右方法撬│身分證、駕照│i○○│呂鳳紋│同右 │ │ │日9時│潭鄉石門│開車號AU─│、健保卡、金│ │ │ │ │ │分 │山風景區│7416號小客│融卡一張、信│ │ │ │ │ │ │路旁 │車門進入行│用卡三張、現│ │ │ │ │ │ │ │竊,呂鳳紋│金三千元 │ │ │ │ │ │ │ │在旁把風 │ │ │ │ │ ├─┼────┼────┼─────┼──────┼───┼───┼────┤ ││同右日│同右 │同右方法撬│現金七千元、│巳○○│呂鳳紋│同右 │ │ │時許 │ │開7K─1352│、身分證、駕│ │ │ │ │ │ │ │號小客車右│照、金融卡、│ │ │ │ │ │ │ │前車門進入│信用卡多張 │ │ │ │ │ │ │ │行竊,呂鳳│ │ │ │ │ │ │ │ │紋在旁把風│ │ │ │ │ ├─┼────┼────┼─────┼──────┼───┼───┼────┤ ││同右日│桃園縣桃│同右方法撬│未發現貴重財│M○○│呂鳳紋│同右 │ │ │日分 │園市春日│開車號Q7─│物,且引起旁│ │ │ │ │ │ │路家樂福│1746小客車│人注意而放棄│ │ │ │ │ │ │賣場三樓│門進入行竊│,致未竊得物│ │ │ │ │ │ │停車場 │,呂鳳紋在│品 │ │ │ │ │ │ │ │外把風 │ │ │ │ │ ├─┼────┼────┼─────┼──────┼───┼───┼────┤ ││同右日│同右 │同右方法撬│同右未竊得財│程年援│呂鳳紋│同右 │ │ │時分 │ │開P9─1640│物 │ │ │ │ │ │ │ │小客車右後│ │ │ │ │ │ │ │ │車窗進入行│ │ │ │ │ │ │ │ │行竊,呂鳳│ │ │ │ │ │ │ │ │紋在外把風│ │ │ │ │ ├─┼────┼────┼─────┼──────┼───┼───┼────┤ ││年8月│台北縣石│持六角扳手│健保卡、提款│管念慈│ │同右 │ │ │日 │門鄉白沙│撬開車門進│卡、汽機車駕│ │ │ │ │ │ │灣風景區│入行竊 │照各一張、信│ │ │ │ │ │ │停車場 │ │用卡二張及手│ │ │ │ │ │ │ │ │機一支。 │ │ │ │ ├─┼────┼────┼─────┼──────┼───┼───┼────┤ ││年月│桃園縣八│持六角扳手│身分證、健保│李瑞芳│ │同右 │ │ │日時│德市興豐│撬開V7─40│卡、太平洋百│ │ │ │ │ │ │路歐香餐│23號自小客│貨記帳卡各一│ │ │ │ │ │ │廳附近 │車右前門進│張、現金三千│ │ │ │ │ │ │ │入行竊 │元及手機一支│ │ │ │ ├─┼────┼────┼─────┼──────┼───┼───┼────┤ ││年月│桃園縣新│h○○持螺│新台幣八百元│張曉雯│游詩如│同右 │ │ │日時│屋鄉永安│絲起子撬開│、身分證、健│ │ │ │ │ │許 │漁港 │LH─6223小│保卡一張、信│ │ │ │ │ │ │ │客車門後,│用卡五張、金│ │ │ │ │ │ │ │由游詩如進│融卡二張、手│ │ │ │ │ │ │ │入車內竊取│機一支、手提│ │ │ │ │ │ │ │財物 │包、勞力士手│ │ │ │ │ │ │ │ │錶一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桃園縣中│以六角扳手│新竹商銀金融│a○○│ │同右 │ │ │7日 │壢市環中│撬開KN─79│卡二張、身分│ │ │ │ │ │ │東路黃昏│42號小客車│證一張 │ │ │ │ │ │ │市場附近│門進入行竊│ │ │ │ │ ├─┼────┼────┼─────┼──────┼───┼───┼────┤ ││年月│桃園縣中│夥同鄧佳琳│身分證、健保│邱寶玲│鄧佳琳│同右 │ │ │日 │壢市環中│以同右方法│卡、駕行照、│ │ │ │ │ │ │東路黃昏│撬開L6─07│信用卡、金融│ │ │ │ │ │ │市場附近│02小客車門│卡各一枚、現│ │ │ │ │ │ │ │進入行竊 │金二千元、手│ │ │ │ │ │ │ │ │機一支 │ │ │ │ ├─┼────┼────┼─────┼──────┼───┼───┼────┤ ││年月│五峰旗風│以同右方法│現金五萬元、│陳書宇│ │同右 │ │ │日時│景區停車│撬破Z8-966│華信、聯邦、│ │ │ │ │ │ │場 │6小客車車 │中國信託信用│ │ │ │ │ │ │ │窗進入行竊│卡各一張 │ │ │ │ ├─┼────┼────┼─────┼──────┼───┼───┼────┤ ││年月│桃園縣楊│夥同鄧佳琳│身分證、健保│陸靜婷│鄧佳琳│同右 │ │ │日時│梅鎮永美│以同右方法│卡、行、駕照│ │ │ │ │ │ │路善美的│撬開G7─65│、金融卡、信│ │ │ │ │ │ │超市 │21小客車門│用卡、手機、│ │ │ │ │ │ │ │進入行竊 │現金一千二百│ │ │ │ │ │ │ │ │元 │ │ │ │ ├─┼────┼────┼─────┼──────┼───┼───┼────┤ ││年月│桃園縣中│夥同鄧佳琳│金融卡、行駕│H○○│鄧佳琳│同右 │ │ │日時│壢市環中│持螺絲起子│照、存摺、支│ │ │ │ │ │ │東路市場│敲破5F─13│票、美金一千│ │ │ │ │ │ │附近 │99小客車玻│元 │ │ │ │ │ │ │ │璃進入行竊│ │ │ │ │ ├─┼────┼────┼─────┼──────┼───┼───┼────┤ ││年月│桃園縣中│夥同鄧佳琳│身分證、健保│鄭淑萍│鄧佳琳│同右 │ │ │日 │壢市龍東│以同右方法│卡、信用卡 │ │ │ │ │ │ │路233│撬開GW─87│ │ │ │ │ │ │ │號前 │30小客車門│ │ │ │ │ ├─┼────┼────┼─────┼──────┼───┼───┼────┤ ││年月│台中縣沙│夥同鄧佳琳│身分證、健保│宙○○│鄧佳琳│同右 │ │ │日時│鹿鎮新天│以同右方法│卡、信用卡、│ │ │ │ │ │分 │地量販店│撬開LU─95│金融卡、現金│ │ │ │ │ │ │停車場 │88小客車門│三千元、禮券│ │ │ │ │ │ │ │進入行竊 │一萬四千元 │ │ │ │ ├─┼────┼────┼─────┼──────┼───┼───┼────┤ ││年月│台北縣新│持六角扳手│SAMAUNG牌行 │羅國正│ │同右 │ │ │日 │莊市運動│撬開PG─75│動電話一支 │ │ │ │ │ │ │公園旁 │27號自小客│ │ │ │ │ │ │ │ │車門進入行│ │ │ │ │ │ │ │ │竊 │ │ │ │ │ ├─┼────┼────┼─────┼──────┼───┼───┼────┤ ││年1月│彰化縣彰│持六角扳手│手機一支、印│李美惠│ │同右 │ │ │3日時│化市金馬│撬開JF─33│章二枚 │ │ │ │ │ │ │路旁 │66號小客車│ │ │ │ │ │ │ │ │窗進入行竊│ │ │ │ │ └─┴────┴────┴─────┴──────┴───┴───┴────┘ 附表二(盜刷信用卡) ┌─┬──────┬───┬────┬──┬────┬───┬─────┐ │編│冒用之信用卡│使 用│使 用│詐得│金額(新│簽帳單│備 註│ │號│及真正持卡人│時 間│地 點│物品│臺幣) │及署押│ │ ├─┼──────┼───┼────┼──┼────┼───┼─────┤ │1│附表一編號│年1│基隆市東│手機│18025元 │三聯式│ │ │ │竊得之李建忠│月2日│明路182 │ │ │偽簽李│ │ │ │渣打銀行信用│時│號合盛通│ │ │建忠署│ │ │ │卡(卡號4509│分 │訊 │ │ │押三枚│ │ │ │000000000000├───┼────┼──┼────┼───┤ │ │ │) │同日│同右市信│同右│16800元 │同右 │ │ │ │ │時許 │一路太平│ │ │ │ │ │ │ │ │洋通信社│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義│同右│32500元 │二聯式│ │ │ │ │時分│一路12號│ │ │偽簽署│ │ │ │ │ │吉鴻通訊│ │ │押二枚│ │ │ │ ├───┼────┼──┼────┼───┤ │ │ │ │同日│同右市忠│同右│10000元 │同右 │ │ │ │ │時分│四路10號│ │ │ │ │ │ │ │ │吉星通訊│ │ │ │ │ │ ├──────┼───┼────┼──┼────┼───┼─────┤ │ │同右竊得之李│同右日│民營有限│手機│ 17200元│二聯式│ │ │ │建忠彰化銀行│ │公司 │ │ 17200元│偽簽署│ │ │ │信用卡(4907│ │ │ │ │押四枚│ │ │ │000000000000├───┼────┼──┼────┼───┤ │ │ │) │同右日│永安通信│同右│ 18500元│同右 │ │ │ │ │ │公司 │ │ 17000元│ │ │ │ │ ├───┼────┼──┼────┼───┤ │ │ │ │同右日│吉星通訊│同右│ 9000元│同右 │ │ │ │ │ │行 │ │ 15800元│ │ │ ├─┼──────┼───┼────┼──┼────┼───┼─────┤ │2│附表一編號│年1│台北市承│手機│13900元 │三聯式│ │ │ │竊得之李雯娟│月2日│德路4段 │ │ │偽簽「│ │ │ │中國商銀信用│時│34號翔盟│ │ │李豊清│ │ │ │卡(00000000│分 │通訊公司│ │ │」署押│ │ │ │00000000) │ │ │ │ │三枚 │ │ │ │ ├───┼────┼──┼────┼───┤ │ │ │ │同日│同市文林│同右│17000元 │二聯式│ │ │ │ │時分│路306號 │ │ │偽簽署│ │ │ │ │ │錢興通信│ │ │押二枚│ │ │ │ ├───┼────┼──┼────┼───┤ │ │ │ │同日│同市承德│皮鞋│ 1380元 │三聯式│ │ │ │ │時5分│路4段第│ │ │偽簽署│ │ │ │ │ │一半價皮│ │ │押三枚│ │ │ │ │ │鞋店 │ │ │ │ │ │ │ ├───┼────┼──┼────┼───┤ │ │ │ │同日│同市南京│手機│18500元 │二聯式│ │ │ │ │時分│西路世界│ │ │偽簽署│ │ │ │ │ │電話 │ │ │押二枚│ │ │ │ ├───┼────┼──┼────┼───┤ │ │ │ │同日│同市龍江│同右│15225元 │二聯式│ │ │ │ │時分│路78號通│ │15000元 │偽簽署│ │ │ │ │ │訊時代 │ │ │押四枚│ │ │ │ ├───┼────┼──┼────┼───┤ │ │ │ │同日│同市林森│未成│13500元 │未簽署│ │ │ │ │時分│北路北極│功 │ │ │ │ │ │ │ │熊通訊行│ │ │ │ │ │ │ ├───┼────┼──┼────┼───┤ │ │ │ │同日│同市文林│手機│ 6550元 │二聯式│ │ │ │ │時分│北路總部│ │ │偽簽署│ │ │ │ │ │通信 │ │ │押二枚│ │ ├─┼──────┼───┼────┼──┼────┼───┼─────┤ │3│附表一編號│年1│台北市南│手機│ 33800元│二聯式│夥同呂雪雲│ │ │竊得之陳敏慧│月2日│港路一段│ │ 34500元│偽簽陳│前往,由呂│ │ │渣打銀行信用│時 │116號震 │ │ │敏慧署│女冒充持卡│ │ │卡(00000000│ │旦行 │ │ │押四枚│人盜刷 │ │ │00000000) │ │ │ │ │ │ │ ├─┼──────┼───┼────┼──┼────┼───┼─────┤ │4│附表一編號│年1│台北市酒│手機│ 10000元│二聯式│向商家佯稱│ │ │竊得之P○○│月5日│泉街102 │二支│ 10000元│偽簽署│持卡人為其│ │ │台新信用卡(│時│號良誠通│ │ 13600元│押共六│妻,於車內│ │ │000000000000│至分│信公司 │ │共三次 │枚 │不便下車 │ │ │5405) ├───┼────┼──┼────┼───┼─────┤ │ │ │同日│同右市復│手機│ 14500元│同右偽│向商家佯稱│ │ │ │時分│興北路永│ │ 14500元│簽署押│為持卡人之│ │ │ │ │淇公司 │ │ │四枚 │夫 │ │ │ ├───┼────┼──┼────┼───│ │ │ │ │同日│同市民族│同右│ 14655元│同右 │ │ │ │ │時分│西路73號│ │ 14655元│ │ │ │ │ │ │震旦行 │ │ │ │ │ │ ├──────┼───┼────┼──┼────┼───┤ │ │ │同右竊得之黃│同右日│同右震旦│手機│ 15000元│二聯式│ │ │ │淑玲泛亞銀行│時│行 │ │四筆 │偽簽署│ │ │ │信用卡(4579│分 │ │ │ 11100元│押共十│ │ │ │000000000000│ │ │ │一筆共計│枚 │ │ │ │) │ │ │ │ 71100元│ │ │ ├─┼──────┼───┼────┼──┼────┼───┼─────┤ │5│附表一編號│年2│台北縣板│手機│ 14850元│二聯式│夥同呂雪雲│ │ │竊得之黃琬玉│月3日│橋市三民│ │ 14850元│偽簽「│共同前往,│ │ │台新銀行信用│時│路2段│ │ 二次 │黃琬玉│由呂女冒充│ │ │卡(00000000│至分│號緯懋通│ │ │」署押│持卡人盜刷│ │ │00000000) │ │信 │ │ │四枚 │ │ │ │ ├───┼────┼──┼────┼───┤ │ │ │ │同日│同路段傳│同右│ 12600元│同右偽│ │ │ │ │時分│永資訊 │ │ │簽二枚│ │ │ │ ├───┼────┼──┼────┼───┤ │ │ │ │同日│同右段20│同右│ 21000元│三聯式│ │ │ │ │時分│3之8號宗│ │ │偽簽署│ │ │ │ │ │達電話 │ │ │押三枚│ │ │ │ ├───┼────┼──┼────┼───┤ │ │ │ │同日│同右路段│金飾│ 29500元│同右 │ │ │ │ │時分│寶鴻珠寶│ │ │ │ │ ├─┼──────┼───┼────┼──┼────┼───┼─────┤ │6│附表一編號│年2│台北市內│手機│19570元 │三聯式│ │ │ │竊得之吳貞慧│月4日│湖區成功│ │ │偽簽吳│ │ │ │中華銀行信用│時│路2段42│ │ │貞慧署│ │ │ │卡(00000000│分 │2號新揮 │ │ │押三枚│ │ │ │00000000) │ │通信公司│ │ │ │ │ ├─┼──────┼───┼────┼──┼────┼───┼─────┤ │7│由李柄楠交予│年2│台北市八│手機│10000元 │二聯式│與f○○共│ │ │竊得之彭惠玲│月4日│德路4段│一支│ │偽簽「│同前往,由│ │ │中央信託局信│時│弘頎資訊│ │ │彭惠玲│鄭女冒充持│ │ │用卡(436751│分 │公司 │ │ │」署押│卡人盜刷 │ │ │0000000000)│ │ │ │ │二枚 │ │ ├─┼──────┼───┼────┼──┼────┼───┼─────┤ │8│附表一編號│年2│生活通信│手機│ 3000元 │二聯式│夥同不詳姓│ │ │竊得之鄒玉玲│月4日│公司 │ │ 5000元 │偽簽鄒│名成年女子│ │ │中國信託信用│ │ │ │ 共二筆 │玉玲署│共同前往,│ │ │卡(00000000│ │ │ │ │押四枚│由該女子冒│ │ │00000000) ├───┼────┼──┼────┼───┤充持卡人盜│ │ │ │同右日│震旦行 │手機│16270元 │同右偽│刷 │ │ │ │ │ │ │ │簽署押│ │ │ │ │ │ │ │ │二枚 │ │ │ │ ├───┼────┼──┼────┼───┤ │ │ │ │同右日│福記菜館│餐飲│15300元 │同右 │ │ ├─┼──────┼───┼────┼──┼────┼───┼─────┤ │9│附表一編號│年2│基隆市中│金項│ 12600元│三聯式│ │ │ │竊得之宋化貴│月5日│正路399 │鍊二│ │偽簽「│ │ │ │華信銀行信用│至│號金順玉│條、│ │宋化貴│ │ │ │卡(00000000│時 │銀樓 │墜子│ │」署押│ │ │ │00000000) │ │ │ │ │三枚 │ │ │ ├──────┤ │ │ ├────┼───┤ │ │ │同右竊得宋化│ │ │ │ 14000元│同右 │ │ │ │貴美國銀行信│ │ │ │ │ │ │ │ │用卡(429324│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同右竊得宋化│ │ │ │ 7250元│同右 │信用卡遭換│ │ │貴中國信託信│ │ │ │ │ │貼h○○照│ │ │用卡(456319│ │ │ │ │ │片 │ │ │0000000000)│ │ │ │ │ │ │ ├─┼──────┼───┼────┼──┼────┼───┼─────┤ ││附表一編號│年2│宜蘭縣羅│未詐│16500元 │因銀行│ │ │ │竊得之陳文彬│月6日│東鎮民權│得財│ │要求確│ │ │ │中國信託信用│ │路146號 │物 │ │認身分│ │ │ │卡(00000000│ │東益通訊│ │ │而未簽│ │ │ │00000000) │ │訊行 │ │ │署 │ │ ├─┼──────┼───┼────┼──┼────┼───┼─────┤ ││附表一編號│年2│三商百貨│金飾│ 18500元│二聯式│夥同呂雪雲│ │ │竊得之W○○│月6日│宜蘭分公│ │ │偽簽「│共同前往,│ │ │美國銀行信用│時│司 │ │ │黃顯婷│由呂女冒充│ │ │卡(00000000│分 │ │ │ │」署押│持卡人盜刷│ │ │00000000) │ │ │ │ │二枚 │ │ │ │ ├───┼────┼──┼────┼───┤ │ │ │ │同右日│晏安通信│手機│ 33300元│三聯式│ │ │ │ │ │社 │ │ │偽簽署│ │ │ │ │ │ │ │ │押三枚│ │ │ ├──────┼───┼────┼──┼────┼───┤ │ │ │同右竊得董顯│同右日│永達電器│手機│18849元 │不詳 │ │ │ │婷花旗銀行信│ │公司 │ │ │ │ │ │ │用卡(540805├───┼────┼──┼────┼───┤ │ │ │0000000000)│同右日│金輝眼鏡│不詳│26749元 │不詳 │ │ ├─┼──────┼───┼────┼──┼────┼───┼─────┤ ││附表一編號│年2│裕琳金飾│金飾│17750元 │三聯式│ │ │ │竊得之陳正熙│月7日│珠寶公司│ │20000元 │偽簽陳│ │ │ │花旗銀行信用│ │ │ │23250元 │正熙署│ │ │ │卡(00000000│ │ │ │共三筆 │押共九│ │ │ │00000000) │ │ │ │ │枚 │ │ │ ├──────┼───┼────┼──┼────┼───┼─────┤ │ │同右竊得陳正│同右日│同右 │金飾│10000元 │同上偽│ │ │ │熙慶豐銀行信│ │ │ │各七筆 │簽署押│ │ │ │用卡(543371│ │ │ │ │共枚│ │ │ │0000000000)├───┼────┼──┼────┼───┤ │ │ │ │同右 │程安建設│旅館│ 3460元 │二聯式│ │ │ │ │ │公司 │住宿│ │偽簽署│ │ │ │ │ │ │ │ │押二枚│ │ │ │ ├───┼────┼──┼────┼───┤ │ │ │ │同右 │屈臣氏公│百貨│ 620元 │同右 │ │ │ │ │ │司 │商品│ │ │ │ ├─┼──────┼───┼────┼──┼────┼───┼─────┤ ││附表一編號│年2│基隆市孝│金飾│ 11240元│三聯式│ │ │ │竊得之陳盈廷│月7日│二路號│ │ 8000元│偽簽陳│ │ │ │台新銀行信用│時 │振昌銀樓│ │ │盈廷署│ │ │ │卡(00000000│ │ │ │ │押六枚│ │ │ │00000000) ├───┼────┼──┼────┼───┤ │ │ │ │同日│新東陽公│禮盒│ 7370元 │二聯式│ │ │ │ │時6分│司 │ │ │偽簽署│ │ │ │ │ │ │ │ │押二枚│ │ │ │ ├───┼────┼──┼────┼───┤ │ │ │ │同日│桃園市三│皮鞋│ 6658元│同右 │ │ │ │ │時7分│民路阿萬│ │ │ │ │ │ │ │ │皮鞋店 │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中│服飾│ 7000元│三聯式│ │ │ │ │時分│正路宏大│ │ │偽簽署│ │ │ │ │ │男飾 │ │ │押三枚│ │ ├─┼──────┼───┼────┼──┼────┼───┼─────┤ ││附表一編號│年3│威柏通訊│手機│12875元 │二聯式│夥同不詳姓│ │ │竊得之官月蘭│月日│ │ │ │偽簽官│名之成年女│ │ │第一銀行信用│時│ │ │ │月蘭署│子共同前往│ │ │卡(00000000│分 │ │ │ │押二枚│,由該女子│ │ │00000000) ├───┼────┼──┼────┼───┤冒充持卡人│ │ │ │同日│龍潭鄉東│服飾│ 1280元 │三聯式│盜刷。 │ │ │ │時 │龍路懍頤│ │ │偽簽署│ │ │ │ │ │服飾 │ │ │押三枚│ │ │ │ ├───┼────┼──┼────┼───┤ │ │ │ │同日│同右鄉中│手機│16800元 │二聯式│ │ │ │ │時3分│正路震旦│ │ │偽簽署│ │ │ │ │ │行 │ │ │押二枚│ │ │ │ ├───┼────┼──┼────┼───┤ │ │ │ │同日│同鄉北龍│手機│17000元 │二聯式│ │ │ │ │時分│路205號 │ │共三筆 │偽簽署│ │ │ │ │ │名將電信│ │ │押六枚│ │ ├─┼──────┼───┼────┼──┼────┼───┼─────┤ ││附表一編號│年3│桃園縣中│金飾│ 1270元 │二聯式│夥同郭欣嬑│ │ │竊得之丙○○│月日│壢市太平│百貨│ 9200元 │偽簽吳│共同前往,│ │ │太平洋百貨記│時 │洋百貨 │ │10800元 │姿琦署│由郭女冒充│ │ │帳卡(113011│ │ │ │ 5760元 │押共十│持卡人盜刷│ │ │0000000) │ │ │ │ 620元 │二枚 │ │ │ │ │ │ │ │ 1760元 │ │ │ ├─┼──────┼───┼────┼──┼────┼───┼─────┤ ││附表一編號│年3│中壢市延│手機│11000元 │二聯式│ │ │ │竊得之地○○│月日│平路壢威│ │ │偽簽孫│ │ │ │匯通銀行信用│ │通信 │ │ │桂濱署│ │ │ │卡(00000000│ │ │ │ │押二枚│ │ │ │00000000) ├───┼────┼──┼────┼───┤ │ │ │ │同右 │同右市復│手機│15553元 │同右 │ │ │ │ │ │興路盛楊│ │ │ │ │ │ │ │ │通信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市大│手機│15965元 │同右 │ │ │ │ │ │同路鎧趯│ │ │ │ │ │ │ │ │通信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市全│手機│17300元 │同右 │ │ │ │ │ │國電子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市中│金飾│9760元 │不詳 │ │ │ │ │ │正路鑫麗│ │ │ │ │ │ │ │ │銀樓 │ │ │ │ │ │ ├──────┼───┼────┼──┼────┼───┤ │ │ │同右竊得之孫│同右日│中壢市延│手機│15800元 │二聯式│ │ │ │桂濱土銀信用│時│平路270 │ │ │偽簽孫│ │ │ │卡(00000000│分 │號壢威通│ │ │桂濱署│ │ │ │00000000) │ │訊 │ │ │押二枚│ │ │ │ ├───┼────┼──┼────┼───┤ │ │ │ │同日│同右市中│同右│ 15553元│同右 │ │ │ │ │時分│平路75號│ │ │ │ │ │ │ │ │盛楊通信│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中│同右│ 15965元│同右 │ │ │ │ │時分│央東路鎧│ │ │ │ │ │ │ │ │趯通訊 │ │ │ │ │ │ │ ├───┼────┼──┼────┼───┤ │ │ │ │同日│同右路11│同右│ 13500元│同右 │ │ │ │ │時分│6號東極 │ │ │ │ │ │ │ │ │工程公司│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中│音響│ 7990元│同右 │ │ │ │ │時分│平路三越│ │ │ │ │ │ │ │ │電子 │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永│服飾│ 10000元│同右 │ │ │ │ │時 │興街粗線│ │ │ │ │ │ │ │ │條服飾店│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中│同右│ 14700元│三聯式│ │ │ │ │時分│央西路金│ │ │偽簽署│ │ │ │ │ │時代服飾│ │ │押三枚│ │ ├─┼──────┼───┼────┼──┼────┼───┼─────┤ ││附表一編號│年3│名洋實業│手機│14500元 │二聯式│夥同呂雪雲│ │ │竊得之葉珠麗│月日│公司大墩│ │ │偽簽葉│共同前往,│ │ │中信銀行信用│ │店 │ │ │珠麗署│由呂女冒充│ │ │卡(00000000│ │ │ │ │押二枚│真正持卡人│ │ │00000000) ├───┼────┼──┼────┼───┤盜刷 │ │ │ │同右日│台中市精│金飾│ 3173元 │三聯式│ │ │ │ │ │誠路49號│ │ │偽簽署│ │ │ │ │ │天元銀樓│ │ │押三枚│ │ │ ├──────┼───┼────┼──┼────┼───┤ │ │ │同右竊得之葉│同右日│台中市民│手機│15000元 │二聯式│ │ │ │珠麗台新銀行│時│權路名洋│ │ │偽簽署│ │ │ │信用卡(5433│分 │實業公司│ │ │押二枚│ │ │ │000000000000├───┼────┼──┼────┼───┤ │ │ │) │同日│台中市大│同右│17819元 │同右 │ │ │ │ │時分│墩路凱倫│ │ │ │ │ │ │ │ │通信 │ │ │ │ │ │ │ ├───┼────┼──┼────┼───┤ │ │ │ │同日│台中市精│金飾│20000元 │三聯式│ │ │ │ │時分│路天元銀│ │ │偽簽署│ │ │ │ │ │樓 │ │ │押三枚│ │ ├─┼──────┼───┼────┼──┼────┼───┼─────┤ ││附表一編號│年4│基隆市新│手機│15450元 │三聯式│夥同不詳姓│ │ │竊得之黃佩芬│月日│耀通訊社│ │10000元 │偽簽黃│名成年女子│ │ │萬通銀行信用│ │ │ │ │佩芬署│前往,由該│ │ │卡(00000000│ │ │ │ │押六枚│女子冒充持│ │ │00000000) │ │ │ │ │ │卡人盜刷 │ ├─┼──────┼───┼────┼──┼────┼───┼─────┤ ││附表一編號│年4│南投縣草│手機│18000元 │二聯式│夥同不詳姓│ │ │竊得之吳春燕│月日│屯鎮李家│ │ │偽簽吳│名成年女子│ │ │亞太銀行信用│時│科技公司│ │ │春燕署│前往,由該│ │ │卡(00000000│分 │草屯分行│ │ │押二枚│女子冒充持│ │ │00000000) ├───┼────┼──┼────┼───┤卡人盜刷 │ │ │ │同日│鉅石實業│同右│15450元 │三聯式│ │ │ │ │時分│有限公司│ │14900元 │偽簽署│ │ │ │ │至分│ │ │ │押六枚│ │ │ │ ├───┼────┼──┼────┼───┤ │ │ │ │同日│太聖通信│同右│15500元 │二聯式│ │ │ │ │分 │器材行 │ │ │偽簽署│ │ │ │ │ │ │ │ │押二枚│ │ │ │ ├───┼────┼──┼────┼───┤ │ │ │ │同日│佳宏通信│同右│12600元 │三聯式│ │ │ │ │時分│有限公司│ │12600元 │偽簽署│ │ │ │ │至分│ │ │ │押六枚│ │ ├─┼──────┼───┼────┼──┼────┼───┼─────┤ ││附表一編號│年4│苗栗縣通│手機│ 2000元 │二聯式│夥同郭欣嬑│ │ │竊得之吳玉梅│月日│霄鎮中山│ │ 3000元 │偽簽「│共同前往,│ │ │新竹商銀信用│ │路124號 │ │ 共二筆 │吳義止│由郭女冒充│ │ │卡(00000000│ │全虹通信│ │ │」署押│持卡人盜刷│ │ │00000000) │ │ │ │ │四枚 │ │ │ │ ├───┼────┼──┼────┼───┤ │ │ │ │同日│同右鎮和│手機│11200元 │三聯式│ │ │ │ │時分│平路暐欣│補充│ │偽簽署│ │ │ │ │ │通信行 │卡 │ │押三枚│ │ │ ├──────┼───┼────┼──┼────┼───┤ │ │ │同右竊得之吳│同右日│明正通訊│手機│20000元 │二聯式│ │ │ │玉梅花旗銀行│ │商行 │ │20000元 │偽簽同│ │ │ │信用卡(4563│ │ │ │17000元 │右署押│ │ │ │000000000000│ │ │ │ │六枚 │ │ │ │2) │ │ │ │ │ │ │ ├─┼──────┼───┼────┼──┼────┼───┼─────┤ ││附表一編號│年4│元圓波斯│寵物│ 13000元│二聯式│夥同郭欣嬑│ │ │竊得之劉兆梅│月日│貓用品坊│ │ │偽簽劉│前往,由郭│ │ │萬泰銀行信用│時 │ │ │ │兆梅署│女冒充持卡│ │ │卡(00000000│ │ │ │ │押二枚│人盜刷 │ │ │00000000) ├───┼────┼──┼────┼───┤ │ │ │ │同日│桃園市中│男童│ 1598元│三聯式│ │ │ │ │時分│正路愛貝│裝 │ │偽簽署│ │ │ │ │ │兒用品店│ │ │押三枚│ │ │ │ ├───┼────┼──┼────┼───┤ │ │ │ │同日│桃園市來│戒指│ 14713元│二聯式│ │ │ │ │時分│來百貨展│項鍊│ │偽簽署│ │ │ │ │ │岱珠寶 │ │ │押二枚│ │ ├─┼──────┼───┼────┼──┼────┼───┼─────┤ ││附表一編號│年1│台中市三│手提│8800元 │二聯式│夥同呂雪雲│ │ │竊得之邱玉珍│月日│民路中友│音響│ │偽簽邱│、彭金淩,│ │ │中友百貨簽帳│時│百貨家電│ │ │玉珍署│前往,由呂│ │ │卡(00000000│分 │專櫃 │ │ │押二枚│、彭二人冒│ │ │00000000) ├───┼────┼──┼────┼───┤充真正持卡│ │ │ │同右日│同右百貨│衣服│12600元 │同右 │人盜刷,但│ │ │ │時│公司帝格│(為│ │ │為店員發覺│ │ │ │分 │斯專櫃 │呂雪│ │ │有異報警當│ │ │ │ │ │雲攜│ │ │場查獲。 │ │ │ │ │ │走)│ │ │ │ │ ├──────┼───┼────┼──┼────┼───┼─────┤ │ │同右竊得之邱│年1│全格名犬│寵物│11400元 │二聯式│夥同呂雪雲│ │ │玉珍農銀信用│月日│ │ │4450 │ │、彭金淩共│ │ │卡(00000000│ │ │ │10000 │ │同前往,並│ │ │00000000) │ │ │ │ │ │由呂、彭二│ │ ├──────┼───┼────┼──┼────┼───┤女分別冒充│ │ │同右竊得之邱│年1│台中市廣│百貨│14693元 │二聯式│真正持卡人│ │ │玉珍廣三百貨│月日│三SOGO百│ │ │ │盜刷 │ │ │記帳卡(1010│ │貨公司 │ │ │ │ │ │ │672647) │ │ │ │ │ │ │ ├─┼──────┼───┼────┼──┼────┼───┼─────┤ ││附表一編號│年1│台南縣新│金飾│ 7868元 │二聯式│夥同彭金淩│ │ │竊得之陳英美│月日│營市屈臣│ │ │偽簽陳│共同前往,│ │ │台新銀行信用│時│氏 │ │ │英美署│由彭女冒充│ │ │卡(00000000│分 │ │ │ │押二枚│持卡人盜刷│ │ │00000000) ├───┼────┼──┼────┼───┤ │ │ │ │同日│同右市煌│金飾│ 9000元 │同右 │ │ │ │ │時分│展銀樓 │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齊│手機│11440元 │同右 │ │ │ │ │時分│普超市三│ │ │ │ │ │ │ │ │民店 │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明│金飾│ 4700元 │同右 │ │ │ │ │時9分│展珠寶銀│ │ │ │ │ │ │ │ │樓 │ │ │ │ │ │ │ ├───┼────┼──┼────┼───┤ │ │ │ │同日│同右市全│手機│ 9490元 │同右偽│ │ │ │ │時分│國電子專│ │ 8256元 │簽署押│ │ │ │ │至分│賣店 │ │ │四枚 │ │ ├─┼──────┼───┼────┼──┼────┼───┼─────┤ ││附表一編號│年6│桃園縣楊│易付│6600元 │二聯式│夥同游詩如│ │ │竊得之施美鈴│月日│梅鎮大成│卡│ │偽簽施│,由游女冒│ │ │荷蘭銀行信用│時│路三商百│張 │ │美鈴署│充持卡人盜│ │ │卡(00000000│分 │貨 │ │ │押二枚│刷 │ │ │00000000) ├───┼────┼──┼────┼───┼─────┤ │ │ │同日│同右路12│當場│15800元 │同右 │同右方式,│ │ │ │時分│6號全虹 │查獲│ │ │因簡某要求│ │ │ │分 │通信行 │致未│ │ │更換現貨手│ │ │ │ │ │取得│ │ │機時為警當│ │ │ │ │ │財物│ │ │場查獲 │ ├─┼──────┼───┼────┼──┼────┼───┼─────┤ ││附表一編號│年7│中壢市中│服飾│15000元 │二聯式│夥同游詩如│ │ │竊得之王素蓮│月6日│央西路一│ │ │偽簽王│,由游女冒│ │ │中國信託信用│時│段震撼男│ │ │素蓮署│充持卡人盜│ │ │卡(00000000│分 │飾總匯 │ │ │二枚 │刷 │ │ │00000000) ├───┼────┼──┼────┼───┤ │ │ │ │同右時│同右路二│撲克│12900元 │三聯式│ │ │ │ │分 │段東方不│牌 │ │偽簽署│ │ │ │ │ │敗麻將店│ │ │押三枚│ │ │ ├──────┼───┼────┼──┼────┼───┼─────┤ │ │同右竊得之王│同右日│中壢市中│男飾│10000元 │二聯式│ │ │ │素蓮荷蘭銀行│時│央西路震│ │ │偽簽「│ │ │ │信用卡(5452│分 │撼男飾總│ │ │王華建│ │ │ │000000000000│ │匯 │ │ │」署押│ │ │ │) │ │ │ │ │二枚 │ │ │ │ ├───┼────┼──┼────┼───┤ │ │ │ │同右時│巨鑫精品│遊戲│ 7000元 │三聯式│ │ │ │ │分 │店 │用品│ │偽簽同│ │ │ │ │ │ │ │ │右署押│ │ │ │ │ │ │ │ │三枚 │ │ │ │ ├───┼────┼──┼────┼───┤ │ │ │ │同日│可諾柏國│手機│17600元 │二聯式│ │ │ │ │時6分│際資訊有│ │ │偽簽署│ │ │ │ │ │限公司 │ │ │押二枚│ │ ├─┼──────┼───┼────┼──┼────┼───┼─────┤ ││附表一編號│年7│中壢市太│金飾│ 19000元│二聯式│ │ │ │竊得之羅增錄│月日│平洋百貨│手機│ 5421元│偽簽羅│ │ │ │僑銀信用卡(│時至│ │百貨│ 1807元│增錄署│ │ │ │000000000000│時許│ │ │共三筆 │押六枚│ │ │ │4906) ├───┼────┼──┼────┼───┤ │ │ │ │同日│桃園市中│同右│ 15900元│同右偽│ │ │ │ │時分│山路遠東│ │ 10633元│簽署押│ │ │ │ │至分│百貨 │ │共二筆 │四枚 │ │ │ │ ├───┼────┼──┼────┼───┤ │ │ │ │同月│龜山鄉萬│輪胎│ 14000元│同右偽│ │ │ │ │日9時│壽路車之│ │ │簽署押│ │ │ │ │分 │堡百貨 │ │ │二枚 │ │ │ │ ├───┼────┼──┼────┼───┤ │ │ │ │同右日│三重市重│手機│ 12480元│同右偽│ │ │ │ │時│新路家樂│百貨│ 495元│簽署押│ │ │ │ │分至│福賣場 │ │ 19550元│六枚 │ │ │ │ │時 │ │ │共三筆 │ │ │ │ ├──────┼───┼────┼──┼────┼───┼─────┤ │ │同右竊得之羅│年7│中壢市太│金飾│ 14987元│ │ │ │ │增錄荷銀信用│月日│平洋百貨│手機│ 16797元│ │ │ │ │卡(00000000│時 │ │ │共二筆 │ │ │ │ │00000000) │ │ │ │ │ │ │ │ ├──────┼───┼────┼──┼────┼───┼─────┤ │ │同右竊得之羅│同右日│中壢市遠│手機│ 15000元│二聯式│ │ │ │增錄渣打銀行│時至│東百貨龍│ │ 9900元│偽簽署│ │ │ │信用卡(5436│時許│暐電話 │ │ │押四枚│ │ │ │000000000000├───┼────┼──┼────┼───┼─────┤ │ │) │同右月│龜山鄉萬│輪胎│ 2406元│二聯式│ │ │ │ │日9│壽路車之│ │ │偽簽署│ │ │ │ │時分│堡百貨 │ │ │押二枚│ │ │ │ ├───┼────┼──┼────┼───┼─────┤ │ │ │同右日│新莊市中│百貨│ 1612元│同右 │ │ │ │ │時│正路屈臣│ │ │ │ │ │ │ │分 │氏 │ │ │ │ │ │ ├──────┼───┼────┼──┼────┼───┼─────┤ │ │同右竊得之羅│同右月│中壢市太│百貨│ 2300元│二聯式│ │ │ │增錄台新銀行│日│平洋百貨│ │ │偽簽署│ │ │ │信用卡(4579│時分│ │ │ │押二枚│ │ │ │000000000000├───┼────┼──┼────┼───┤ │ │ │) │同右日│中壢市遠│金飾│ 10555元│二聯式│ │ │ │ │時至│東百貨 │百貨│ 4925元│偽簽署│ │ │ │ │時 │ │ │ 2970元│押六枚│ │ │ │ ├───┼────┼──┼────┼───┤ │ │ │ │同右日│中壢市長│手機│ 5500元│三聯式│ │ │ │ │時 │興街松昱│ │ 2800元│偽簽署│ │ │ │ │ │通訊 │ │ │押四枚│ │ │ │ ├───┼────┼──┼────┼───┤ │ │ │ │同右月│龜山鄉萬│輪胎│ 2200元│二聯式│ │ │ │ │日9│壽路車之│ │ │偽簽署│ │ │ │ │時分│堡百貨 │ │ │押二枚│ │ ├─┼──────┼───┼────┼──┼────┼───┼─────┤ ││附表一編號│年7│中壢市中│未取│6118元 │不詳 │ │ │ │竊得之許梅珍│月日│山東路二│走商│ │ │ │ │ │新竹商銀信用│時│段科基公│品 │ │ │ │ │ │卡 (00000000│分 │司 │ │ │ │ │ │ │00000000) ├───┼────┼──┼────┼───┤ │ │ │ │同右時│中壢市家│百貨│13690元 │二聯式│ │ │ │ │分 │樂福賣場│商品│ │偽簽「│ │ │ │ │ │ │ │ │許樹林│ │ │ │ │ │ │ │ │」署押│ │ │ │ │ │ │ │ │二枚 │ │ │ ├──────┼───┼────┼──┼────┼───┼─────┤ │ │同右竊得之許│同日│中壢市家│日用│ 1833元│二聯式│ │ │ │梅珍中國信託│時分│樂福賣場│品 │ │偽簽「│ │ │ │銀行信用卡(│ │ │ │ │許村琳│ │ │ │000000000000│ │ │ │ │」署押│ │ │ │1871) │ │ │ │ │二枚 │ │ ├─┼──────┼───┼────┼──┼────┼───┼─────┤ ││附表一編號│年7│中壢市中│冷氣│15990元 │二聯式│夥同游詩如│ │ │竊得之賴素月│月日│山東路家│電視│ 7990元 │偽簽賴│前往,由游│ │ │大潤發信用卡│時│樂福賣場│遊樂│ 2499元 │素月署│女冒充持卡│ │ │(0000000000│分至│ │器 │ │押共六│人盜刷 │ │ │056701) │分 │ │ │ │枚 │ │ │ ├──────┼───┼────┤ ├────┼───┤ │ │ │同右竊得之賴│同右日│同右 │ │17100元 │同右 │ │ │ │素月遠東銀行│時│ │ │12480元 │ │ │ │ │信用卡(5441│分至│ │ │ 6769元 │ │ │ │ │000000000000│時分│ │ │共三筆 │ │ │ │ │) ├───┼────┼──┼────┼───┤ │ │ │ │同右日│中壢市榮│手機│12900元 │二聯式│ │ │ │ │ │民路128 │ │ │ │ │ │ │ │ │號全國電│ │ │ │ │ │ │ │ │子專賣店│ │ │ │ │ │ │ ├───┼────┼──┼────┼───┤ │ │ │ │同右日│同右市福│手機│11330元 │二聯式│ │ │ │ │ │德路57號│ │ │ │ │ │ │ │ │振旺公司│ │ │ │ │ ├─┼──────┼───┼────┼──┼────┼───┼─────┤ ││附表一編號│年7│桃園縣中│啤酒│ 2200元 │二聯式│夥同游詩如│ │ │竊得之周怡君│月日│壢市中山│、百│ 2200元 │偽簽周│前往,由游│ │ │AIG 銀行信用│時│東路家樂│貨 │共二筆合│怡君署│女冒充持卡│ │ │卡(00000000│至分│福賣場 │ │計4400元│押共四│人盜刷 │ │ │00000000) │ │ │ │ │枚 │ │ ├─┼──────┼───┼────┼──┼────┼───┼─────┤ ││附表一編號│年8│中壢市環│加油│500元 │二聯式│ │ │ │竊得之S○○│月日│中東路龍│ │ │偽簽黃│ │ │ │遠東銀行信用│時 │岡加油站│ │ │曉惠署│ │ │ │卡(00000000│ │公司 │ │ │押二枚│ │ │ │00000000) │ │ │ │ │ │ │ ├─┼──────┼───┼────┼──┼────┼───┼─────┤ ││附表一編號│年8│中壢市元│金飾│19937元 │二聯式│ │ │ │竊得之林錫鋒│月日│化路太平│ │ │偽簽林│ │ │ │渣打銀行信用│時│洋百貨 │ │ │錫鋒署│ │ │ │卡(00000000│分 │ │ │ │押二枚│ │ │ │00000000) ├───┼────┼──┼────┼───┤ │ │ │ │同日│中壢市來│同右│16226元 │同右 │ │ │ │ │時分│來百貨 │ │ │ │ │ │ ├──────┼───┼────┼──┼────┼───┼─────┤ │ │同右竊得之林│年8│中壢市中│童車│ 4800元 │同右 │ │ │ │錫鋒誠泰銀行│月日│正路257 │ │ │ │ │ │ │信用卡(4579│時│號1樓統│ │ │ │ │ │ │000000000000│分 │一童車玩│ │ │ │ │ │ │) │ │具公司 │ │ │ │ │ ├─┼──────┼───┼────┼──┼────┼───┼─────┤ ││附表一編號│年8│歐美精品│服飾│ 9480元 │二聯式│ │ │ │竊得之黃俊斌│月日│服飾名店│ │ │偽簽黃│ │ │ │台新銀行信用│時│ │ │ │俊斌署│ │ │ │卡(00000000│分 │ │ │ │押二枚│ │ │ │00000000) ├───┼────┼──┼────┼───┤ │ │ │ │同日│屈臣氏 │日用│ 5600元 │同右 │ │ │ │ │時 │ │品 │ │ │ │ │ │ ├───┼────┼──┼────┼───┤ │ │ │ │同右日│太平洋百│金飾│16804元 │同右 │ │ │ │ │ │貨新竹分│ │ │ │ │ │ │ │ │公司 │ │ │ │ │ │ ├──────┼───┼────┼──┼────┼───┼─────┤ │ │同右竊得之中│同右日│新竹市中│手鍊│17800元 │同右 │ │ │ │國信託信用卡│ │央路金和│一條│ │ │ │ │ │(0000000000│ │成銀樓有│ │ │ │ │ │ │099136) │ │限公司 │ │ │ │ │ ├─┼──────┼───┼────┼──┼────┼───┼─────┤ ││附表一編號│年8│桃園縣蘆│加油│ 500元 │二聯式│ │ │ │竊得之尚耀國│月日│竹鄉大新│ │ │偽簽尚│ │ │ │富邦銀行信用│8時│路協昇加│ │ │耀國署│ │ │ │卡(00000000│分 │油站 │ │ │押二枚│ │ │ │00000000) ├───┼────┼──┼────┼───┤ │ │ │ │同日9│桃園市中│百貨│12360元 │同右 │ │ │ │ │時分│正路146 │ │ │ │ │ │ │ │ │號屈臣氏│ │ │ │ │ │ │ ├───┼────┼──┼────┼───┤ │ │ │ │同日9│同右路54│百貨│ 6400元 │同右 │ │ │ │ │時分│號屈臣氏│ │ │ │ │ │ │ ├───┼────┼──┼────┼───┤ │ │ │ │同日│鴻網科技│手機│ 2500元 │同右 │ │ │ │ │時分│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一編號│年3│桃園縣龍│易付│4500元 │二聯式│夥同呂鳳紋│ │ │竊得之i○○│月日│潭鄉中正│卡、│ │偽簽「│,並由呂女│ │ │渣打銀行萬事│時5│路屈臣氏│補充│ │簡麗君│冒充持卡人│ │ │達卡(543677│分 │ │卡 │ │」署押│盜刷 │ │ │0000000000)│ │ │ │ │二枚 │ │ │ │ ├───┼────┼──┼────┼───┤ │ │ │ │同日│中壢市來│金手│16860元 │同右 │ │ │ │ │時分│來百貨 │鍊 │ │ │ │ ├─┼──────┼───┼────┼──┼────┼───┼─────┤ ││附表一編號│年8│台北縣淡│ │ 8511元 │二聯式│ │ │ │竊得之管念慈│月日│水鎮家樂│ │14181元 │偽簽管│ │ │ │花旗銀行信用│ │福賣場 │ │ │念慈署│ │ │ │卡(00000000│ │ │ │ │押二枚│ │ │ │00000000) ├───┼────┼──┼────┼───┤ │ │ │ │同右日│帕里實業│ │ 6800元 │同右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一編號│年│宜蘭縣頭│日用│ 5661元 │二聯式│夥同鄧佳琳│ │ │竊得之陳書宇│月日│城喜互惠│品 │ 7750元 │偽造陳│前往盜刷詐│ │ │華信銀行信用│時1│超市 │ │ 5148元 │書宇之│購 │ │ │卡(00000000│分至│ │ │ │署押三│ │ │ │00000000) │時分│ │ │ │枚 │ │ │ │ ├───┼────┼──┼────┼───┤ │ │ │ │年│宜蘭縣頭│食品│ 7520元 │三聯式│ │ │ │ │月日│城全國生│ │ │偽造陳│ │ │ │ │時│鮮超市 │ │ │書宇之│ │ │ │ │分 │ │ │ │署押一│ │ │ │ │ │ │ │ │枚 │ │ └─┴──────┴───┴────┴──┴────┴───┴─────┘ 附表三(冒名提款): ┌─┬─────┬───┬────┬─────┬───────┬────┐ │編│盜用金融卡│帳 號│詐 領│詐 領│詐 領 金 額│備 註│ │號│及持卡人 │ │時 間│地 點│(新台幣) │ │ ├─┼─────┼───┼────┼─────┼───────┼────┤ │1│附表一編號│金融卡│年4月│桃園縣楊梅│萬元 │ │ │ │1竊得葉文│號0181│日時│鎮新竹商銀│(提款) │ │ │ │華之寶島商│005185│許 │提款機 │ │ │ │ │業銀行金融│900 │ │ │ │ │ │ │卡 │ │ │ │ │ │ ├─┼─────┼───┼────┼─────┼───────┼────┤ │2│附表一編號│金融卡│年2月│基隆市第一│1萬9千7百元│ │ │ │竊得黃瀝│號0330│5日時│信用合作社│(提款) │ │ │ │億之台灣銀│040956│分 │八斗子分社│ │ │ │ │行南門分行│39 │ │ │ │ │ │ │金融卡 │ │ │ │ │ │ ├─┼─────┼───┼────┼─────┼───────┼────┤ │3│附表一編號│金融卡│年3月│農民銀行中│提領4次,每次│夥同「小│ │ │竊得孫桂│號0190│日 │壢分行提款│3萬元,合計│如」共同│ │ │濱之農民銀│102028│ │機 │萬元 │領取,由│ │ │行金融卡 │5 ├────┼─────┼───────┤小如負責│ │ │ │ │同月日│新竹國際商│提領5次,每次│操作盜領│ │ │ │ │ │業銀行大園│2萬元,合計│ │ │ │ │ │ │分行提款機│萬元 │ │ ├─┼─────┼───┼────┼─────┼───────┼────┤ │4│附表一編號│金融卡│年6月│桃園縣楊梅│1萬5千元一次│ │ │ │竊得施美│號3820│日時│鎮華南銀行│、2萬元8次,│ │ │ │鈴之新竹國│064404│至分│楊梅分行提│合計提領9次,│ │ │ │際商業銀行│3 │ │款機 │共計萬5千元│ │ │ │金融卡 │ │ │ │ │ │ ├─┼─────┼───┼────┼─────┼───────┼────┤ │5│附表一編號│卡號45│年7月│桃園縣中壢│5千元1次、3│持信用卡│ │ │竊得王素│631980│6日時│市○○路五│萬元3次,合計│預借現金│ │ │蓮中國信託│001543│分至│百號中信銀│提領4次共計9│ │ │ │銀行信用卡│39 │分 │行中壢分行│萬5千元 │ │ │ │ │ │ │提款機 │ │ │ ├─┼─────┼───┼────┼─────┼───────┼────┤ │6│附表一編號│ │年7月│台北縣淡水│3千元 │ │ │ │竊得鍾芳│ │日時│信用合作社│(提款) │ │ │ │婷之台灣中│ │ │ │ │ │ │ │小企業銀行│ │ │ │ │ │ │ │金融卡 │ │ │ │ │ │ │ ├─────┼───┼────┼─────┼───────┼────┤ │ │同右竊得鍾│不詳 │同右 │同右 │1千元 │ │ │ │芳婷之玉山│ │ │ │(提款) │ │ │ │商業銀行金│ │ │ │ │ │ │ │融卡 │ │ │ │ │ │ ├─┼─────┼───┼────┼─────┼───────┼────┤ │7│附表一編號│273915│年7月│中壢市環中│1萬2千元 │提款 │ │ │竊得賴素│─9號 │日時│東路321號 │ │ │ │ │月之郵政儲│ │分 │台北國際商│ │ │ │ │金提款卡 │ │ │銀提款機 │ │ │ ├─┼─────┼───┼────┼─────┼───────┼────┤ │8│附表一編號│015187│年3月│桃園縣龍潭│ 1千元 │提款 │ │ │竊得簡家│210115│日 │鄉安泰銀行│ 2千元 │ │ │ │穎之合作金│1 │ │提款機 │ 2千元 │ │ │ │庫銀行金融│ │ │ │ 1千元 │ │ │ │卡 │ │ │ │1千9百元 │ │ │ │ │ │ │ │共5次合計5萬│ │ │ │ │ │ │ │9千元 │ │ ├─┼─────┼───┼────┼─────┼───────┼────┤ │9│附表一編號│不詳 │年8月│台北縣淡水│2萬元4次、1│轉帳 │ │ │竊得管念│ │日 │水鎮第一信│萬2千元1次,│ │ │ │慈之郵政儲│ │ │合社龍形分│共5次,合計9│ │ │ │金提款卡 │ │ │社提款機 │萬2千元 │ │ ├─┼─────┼───┼────┼─────┼───────┼────┤ ││附表一編號│432100│年月│新竹商銀東│提領6次,每次│h○○先│ │ │竊得劉金│01287 │8日 │內壢分行 │3萬元,合計│詐領現金│ │ │娥新竹國際│ │ │ │萬元 │後,發現│ │ │商業銀行環│ ├────┼─────┼───────┤帳戶內存│ │ │北分行金融│ │年月│不詳 │提領3千元 │款甚多,│ │ │卡 │ │日 │ │ │改以定存│ │ │ │ ├────┼─────┼───────┤質借方式│ │ │ │ │年月│不詳 │提領9千元一次│提領,嗣│ │ │ │ │日 │ │ │後再予解│ │ │ │ ├────┼─────┼───────┤約後提領│ │ │ │ │年月│不詳 │提領1萬元一次│、轉帳,│ │ │ │ │日 │ │ │總計金額│ │ │ │ ├────┼─────┼───────┤達一千一│ │ │ │ │年月│新竹商銀中│提領4次,每次│百二十一│ │ │ │ │日 │原分行 │3萬元,共計│萬元。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不詳 │4千元、2萬元│ │ │ │ │ │ │ │、1萬9千元、│ │ │ │ │ │ │ │2萬元,合計提│ │ │ │ │ │ │ │領4次共計6萬│ │ │ │ │ │ │ │3千元;另轉帳│ │ │ │ │ │ │ │萬元至誠泰銀│ │ │ │ │ │ │ │行西園分行蔡飛│ │ │ │ │ │ │ │龍帳戶;轉帳│ │ │ │ │ │ │ │萬元至桃園第│ │ │ │ │ │ │ │支郵局石大豐帳│ │ │ │ │ │ │ │戶 │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中│提領現金萬元│ │ │ │ │ │日 │原分行 │;另轉帳萬元│ │ │ │ │ │ │ │至同上蔡飛龍帳│ │ │ │ │ │ │ │戶;又轉帳萬│ │ │ │ │ │ │ │元至同上石大豐│ │ │ │ │ │ │ │帳戶 │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永│提領現金萬元│ │ │ │ │ │日 │安分行 │;另轉帳萬元│ │ │ │ │ │ │ │、萬元至石大│ │ │ │ │ │ │ │豐同上郵局帳戶│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廻│提領現金萬元│ │ │ │ │ │日 │龍分行 │;另轉帳萬元│ │ │ │ │ │ │ │至同上蔡飛龍帳│ │ │ │ │ │ │ │戶;轉帳2萬5│ │ │ │ │ │ │ │千至石大豐帳戶│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台│提領現金萬元│ │ │ │ │ │日 │中分行 │;另轉帳萬元│ │ │ │ │ │ │ │至華南銀行中港│ │ │ │ │ │ │ │分行鄭淑萍帳戶│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東│提領現金萬元│ │ │ │ │ │1日 │內壢分行 │;另轉帳萬元│ │ │ │ │ │ │ │至同上蔡飛龍帳│ │ │ │ │ │ │ │戶;轉帳萬元│ │ │ │ │ │ │ │至石大豐帳戶 │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台│提領現金萬元│ │ │ │ │ │2日 │中分行 │ │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台│提領現金萬元│ │ │ │ │ │3日 │中分行 │;另轉帳萬元│ │ │ │ │ │ │ │至華南銀行中港│ │ │ │ │ │ │ │分行鄭淑萍帳戶│ │ │ │ │ │ ├─────┼───────┤ │ │ │ │ │ │不詳 │提領現金2萬元│ │ │ │ │ ├────┼─────┼───────┤ │ │ │ │ │年月│不詳 │提領現金萬元│ │ │ │ │ │4日 │ │;另轉帳萬元│ │ │ │ │ │ │ │至華南銀行中港│ │ │ │ │ │ │ │分行鄭淑萍帳戶│ │ │ │ │ ├────┼─────┼───────┤ │ │ │ │ │年月│新竹商銀台│提領現金萬元│ │ │ │ │ │5日 │中分行 │;另轉帳萬元│ │ │ │ │ │ │ │至華南銀行中港│ │ │ │ │ │ │ │分行鄭淑萍帳戶│ │ │ │ │ │ ├─────┼───────┤ │ │ │ │ │ │不詳 │提領現金8萬元│ │ ├─┼─────┼───┼────┼─────┼───────┼────┤ ││附表一編號│不詳 │年月│中壢市環中│萬元 │夥同鄧佳│ │ │竊得章小│ │日時│東路台北國│(提款) │琳共同詐│ │ │玲台北國際│ │分 │際商銀提款│ │領,由簡│ │ │商業銀行提│ │ │機 │ │承宗操作│ │ │款卡 │ │ │ │ │領取 │ ├─┼─────┼───┼────┼─────┼───────┼────┤ ││附表一編號│不詳 │年3月│大溪郵局提│萬元 │ │ │ │竊得林英│ │日時│款機 │ │ │ │ │茹中華銀行│ │分 │ │ │ │ │ │提款卡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不詳 │年6月│宜蘭信用合│八萬元 │ │ │ │竊得趙秀│ │3日 │作社頭城分│ │ │ │ │珍農會信用│ │ │社提款機 │ │ │ │ │卡 │ │ │ │ │ │ └─┴─────┴───┴────┴─────┴───────┴────┘ 附表四─㈠: ┌──┬─────────────┬────────────┬─────┐ │編號│發 生 時 間 、 地 點│損 失 財 物│被害人姓名│ ├──┼─────────────┼────────────┼─────┤ │ 一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十一時大屯│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新│何天祐 │ │ │山自然公園第一停車場 │台幣參佰元 │ │ ├──┼─────────────┼────────────┼─────┤ │ 二 │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十七時十分│身分證、駕照、學生證、新│亥○○ │ │ │大屯山自然公園遊客服務中心│台幣肆仟元 │ │ │ │前 │ │ │ ├──┼─────────────┼────────────┼─────┤ │ 三 │八十六年三月二日十六時四十│身分證、信用卡、金融卡、│宇○○ │ │ │分大屯山自然公園遊客服務中│學生證、健保卡 │ │ │ │心 │ │ │ ├──┼─────────────┼────────────┼─────┤ │ 四 │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十七時四│皮包乙只、新台幣伍仟陸佰│劉中正 │ │ │十分大屯山自然公園遊客服務│元 │ │ │ │中心 │ │ │ ├──┼─────────────┼────────────┼─────┤ │ 五 │八十六年四月四日十六時三十│提款卡兩張、新台幣肆萬元│ │ │ │分大屯山自然公園第一停車場│ │ │ ├──┼─────────────┼────────────┼─────┤ │ 六 │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十八時大屯│身分證、存款簿、金融卡、│張雙貴 │ │ │山自然公園第一停車場 │新台幣伍萬元 │ │ ├──┼─────────────┼────────────┼─────┤ │ 七 │八十六年五月三日十時大屯山│皮包乙只、金融卡、新台幣│吳少麟 │ │ │自然公園第一停車場 │壹萬元 │ │ ├──┼─────────────┼────────────┼─────┤ │ 八 │八十六年五月廿四日十二時大│學生證、身分證、提款卡、│乙○○ │ │ │屯山自然公園遊客服務中心 │新台幣參仟伍佰元 │ │ ├──┼─────────────┼────────────┼─────┤ │ 九 │八十六年六月九日十九時二十│皮包乙只與身分證、銀行存│壬○○ │ │ │分大屯山自然公園遊客服務中│摺、駕照、新台幣壹仟伍佰│ │ │ │心 │元 │ │ ├──┼─────────────┼────────────┼─────┤ │ 十 │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十四時大│身分證、郵局提款卡、信用│T○○ │ │ │屯山自然公園遊客服務中心 │卡、軍人保險卡 │ │ ├──┼─────────────┼────────────┼─────┤ │十一│八十六年六月廿二日十九時大│新台幣壹仟元、身分證、駕│玄○○ │ │ │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照、提款卡、皮包乙只 │ │ ├──┼─────────────┼────────────┼─────┤ │十二│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十二時三十│新台幣伍佰元、健保卡、丙│張順德 │ │ │分大屯自然公園停車場 │級技術士 │ │ ├──┼─────────────┼────────────┼─────┤ │十三│八十六年八月九日二十時三十│新台幣壹仟零捌拾元、信用│天○○ │ │ │分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卡、提款卡、學生證 │ │ ├──┼─────────────┼────────────┼─────┤ │十四│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十二時十│新台幣玖仟元、信用卡三張│陳三美 │ │ │分淡水鎮水源里于佑任公巷前│、提款卡三張 │ │ ├──┼─────────────┼────────────┼─────┤ │十五│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十五時淡│男用手提袋乙只、健保卡、│Z○○ │ │ │水鎮水源里于佑公巷前 │金融卡、信用卡、駕照 │ │ ├──┼─────────────┼────────────┼─────┤ │十六│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十六時三│皮包乙只、信用卡、新台幣│I○○ │ │ │十分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壹萬伍仟元 │ │ ├──┼─────────────┼────────────┼─────┤ │十七│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十五時大屯│新台幣貳佰捌拾元、駕照、│Q○○ │ │ │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背包、信用卡、健保卡、學│ │ │ │ │生證 │ │ ├──┼─────────────┼────────────┼─────┤ │十八│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時十│皮夾乙只、身分證、駕照、│呂安倫 │ │ │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二子坪停│信用卡、提款卡、新台幣壹│ │ │ │車場 │仟元 │ │ ├──┼─────────────┼────────────┼─────┤ │十九│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二時大│健保卡、旅行袋、外套乙件│R○○ │ │ │屯山自然公園二子坪停車場 │、浴巾乙條 │ │ ├──┼─────────────┼────────────┼─────┤ │二十│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五時│身分證、駕照、信用卡、提│林淑芬 │ │ │三十分陽明山于佑任巷園前 │款卡、健保卡、新台幣壹仟│ │ │ │ │貳佰元 │ │ ├──┼─────────────┼────────────┼─────┤ │廿一│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五時│身分證、駕照、金融卡、新│張雲霞 │ │ │三十分大屯山自然公園二子坪│台幣捌仟元 │ │ │ │停車場 │ │ │ ├──┼─────────────┼────────────┼─────┤ │廿二│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新台幣壹仟元、運通卡、郵│黃于玲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局提款卡、身分證 │ │ │ │局附近 │ │ │ ├──┼─────────────┼────────────┼─────┤ │廿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CR─○二七八自小客車窗│許德宗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玻璃損壞 │ │ │ │局附近 │ │ │ ├──┼─────────────┼────────────┼─────┤ │廿四│MX─四六一七自小客運窗玻│MX─四六一七自小客車窗│丑○○ │ │ │璃損壞 │玻璃損壞 │ │ ├──┼─────────────┼────────────┼─────┤ │廿五│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皮包乙只、新台幣貳仟壹佰│林麗雪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元、支票乙張 │ │ │ │局附近 │ │ │ ├──┼─────────────┼────────────┼─────┤ │廿六│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皮包乙只、萊恩康翻譯機、│吳筱茹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金融卡、駕照 │ │ │ │局附近 │ │ │ ├──┼─────────────┼────────────┼─────┤ │廿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新台幣壹仟元、身分證、金│黃○○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融卡 │ │ │ │局附近 │ │ │ ├──┼─────────────┼────────────┼─────┤ │廿八│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皮包乙只、金融卡、新台幣│F○○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柒佰元 │ │ │ │局附近 │ │ │ ├──┼─────────────┼────────────┼─────┤ │廿九│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新台幣壹仟元、金融卡、手│g○○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錶乙只 │ │ │ │局附近 │ │ │ ├──┼─────────────┼────────────┼─────┤ │三十│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皮包乙只、金融卡、駕照、│X○○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行照 │ │ │ │局附近 │ │ │ ├──┼─────────────┼────────────┼─────┤ │卅一│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三日十一時│新台幣壹萬肆仟元、金飾耳│V○○ │ │ │三十分淡水鎮鎮○○路○段與│環、皮包乙只 │ │ │ │後華路口處 │ │ │ ├──┼─────────────┼────────────┼─────┤ │卅二│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皮包乙只、金融卡、駕照、│X○○ │ │ │五十五分大屯山自然公園民航│行照 │ │ │ │局附近 │ │ │ ├──┼─────────────┼────────────┼─────┤ │卅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十三時│黑色皮包、身分證、健保卡│子○○ │ │ │大屯山自然公園第二停車場 │駕駛、金融卡、信用卡 │ │ ├──┼─────────────┼────────────┼─────┤ │卅四│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十三時│黑色皮包乙只、中小企銀、│N○○ │ │ │大屯山自然公園第一停車場 │合庫一信等存款簿、印章等│ │ ├──┼─────────────┼────────────┼─────┤ │卅五│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十六時│女用黑色皮包乙只、郵局提│未○○ │ │ │大屯山自然公用遊客服務中心│款卡、身分證、駕照 │ │ │ │旁 │ │ │ └──┴─────────────┴────────────┴─────┘ 附表四─㈡ ┌──┬─────────────┬────────────┬─────┐ │編號│發 生 時 間 、 地 點│損 失 財 物│被害人姓名│ ├──┼─────────────┼────────────┼─────┤ │ 一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二日十七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信│A○○ │ │ │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旁 │用卡、租書證、鑰匙 │ │ ├──┼─────────────┼────────────┼─────┤ │ 二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二日十二時│金融卡、皮包、身分證、健│劉惠玲 │ │ │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旁 │保卡 │ │ ├──┼─────────────┼────────────┼─────┤ │ 三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一時│大樓住戶證 │K○○ │ │ │許大屯山自然公園遊停車場旁│ │ │ ├──┼─────────────┼────────────┼─────┤ │ 四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十二時│健保卡 │O○○ │ │ │四十分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 │ │ │ │場 │ │ │ ├──┼─────────────┼────────────┼─────┤ │ 五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十二時│醫院掛號證 │黃亭瑜 │ │ │四十分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 │ │ │ │場 │ │ │ ├──┼─────────────┼────────────┼─────┤ │ 六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十二時│台北中小存摺、合作金庫存│趙玉娟 │ │ │四十分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摺、台北一信存摺、會員證│ │ │ │場 │、印章 │ │ ├──┼─────────────┼────────────┼─────┤ │ 七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一時│身分證 │卯 ○ │ │ │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 │ │ ├──┼─────────────┼────────────┼─────┤ │ 八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二日十七時│VPZ─九四二行車執照 │許義勇 │ │ │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 │ │ ├──┼─────────────┼────────────┼─────┤ │ 九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十六時│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郵│D○○ │ │ │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旁 │局簿、鑰匙一串 │ │ ├──┼─────────────┼────────────┼─────┤ │ 十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十七時│皮包、身分證、郵局存簿 │蔡麗卿 │ │ │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旁 │ │ │ ├──┼─────────────┼────────────┼─────┤ │十一│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四時大│皮包、鑰匙一串 │陳寶華 │ │ │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旁 │ │ │ ├──┼─────────────┼────────────┼─────┤ │十二│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十七時大│身分證、金融卡 │e○○ │ │ │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旁 │ │ │ ├──┼─────────────┼────────────┼─────┤ │十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二日十三時│駕照、健保卡、掛號證、金│湯文玲 │ │ │許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旁 │融卡 │ │ └──┴─────────────┴────────────┴─────┘ 附表四─㈢ ┌──┬─────────────┬────────────┬─────┐ │編號│發 生 時 間 、 地 點│損 失 財 物│被害人姓名│ ├──┼─────────────┼────────────┼─────┤ │ 一 │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十七時大│身分證、金融卡、健保卡、│寅○○○ │ │ │屯山自然公園湖邊路旁 │美金、新台幣壹萬元、行動│ │ │ │ │電話、呼叫器、鑽石戒子 │ │ ├──┼─────────────┼────────────┼─────┤ │ 二 │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十二時陽│身分證、金融卡、健保卡、│甲○○ │ │ │明山管理處附近 │金戒子、私章、新台幣壹仟│ │ │ │ │元 │ │ ├──┼─────────────┼────────────┼─────┤ │ 三 │八十七年三月廿一日十五時大│身分證、駕照、背包、皮夾│辛 ○ │ │ │屯山自然公園 │提款卡、信用卡、新台幣壹│ │ │ │ │仟元 │ │ ├──┼─────────────┼────────────┼─────┤ │ 四 │八十七年三月廿二日十三時大│皮包、鑰匙、存摺、印章 │Y○○ │ │ │屯山自然公園服務中心前 │ │ │ ├──┼─────────────┼────────────┼─────┤ │ 五 │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十四時二│身分證、駕照、金融卡、提│k○○ │ │ │十分大屯山停車場 │款卡、現金新台幣捌佰元 │ │ ├──┼─────────────┼────────────┼─────┤ │ 六 │八十七年三月廿二日十一時四│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禮│b○○ │ │ │十分許大屯山第二停車場 │券貳仟元、金融卡、現金新│ │ │ │ │台幣貳仟元 │ │ ├──┼─────────────┼────────────┼─────┤ │ 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廿三時二│身分證、駕照、信用卡、金│吳慧玲 │ │ │十分大屯山自然公園附近 │融卡、行照 │ │ ├──┼─────────────┼────────────┼─────┤ │ 八 │八十七年四月五日零時三十分│身分證、駕照、信用卡、呼│丁○○ │ │ │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叫器、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 ├──┼─────────────┼────────────┼─────┤ │ 九 │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十八時大屯│身分證、印章、行動電話、│黃淑娟 │ │ │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呼叫器、新台幣柒萬元 │ │ ├──┼─────────────┼────────────┼─────┤ │ 十 │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十八時大│提款卡、行動電話、身分證│E○○ │ │ │屯山旅客服務中心前 │新台幣壹萬參仟元 │ │ ├──┼─────────────┼────────────┼─────┤ │十一│八十七年四月廿七日十一時大│身分證、提款卡、駕照、行│曾乙甯 │ │ │屯山自然公園 │照、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 │ ├──┼─────────────┼────────────┼─────┤ │十二│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十六時三│駕照、新台幣肆仟元 │蘇旭珍 │ │ │十分于佑任公墓附近路旁 │ │ │ ├──┼─────────────┼────────────┼─────┤ │十三│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十九時大│身分證、駕照、呼叫器、提│林正雄 │ │ │屯山主峰觀景台 │款卡、新台幣柒仟貳佰元 │ │ ├──┼─────────────┼────────────┼─────┤ │十四│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十七時十分│DV八錄放影機、DV帶 │羅如婷 │ │ │于佑任公墓旁 │ │ │ ├──┼─────────────┼────────────┼─────┤ │十五│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十二時二十│身分證、信用卡、提款卡、│林素菁 │ │ │分于佑任墓園路旁 │駕照、新台幣參仟元 │ │ ├──┼─────────────┼────────────┼─────┤ │十六│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十七時十五│身分證、信用卡、駕照、健│王敏馨 │ │ │分大屯山自然公園停車場 │保卡、行動電話、呼叫器、│ │ │ │ │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 │ ├──┼─────────────┼────────────┼─────┤ │十七│八十七年六月一日十七時三十│信用卡、健保卡 │呂李淑嬌 │ │ │分大屯山自然公園附近 │ │ │ ├──┼─────────────┼────────────┼─────┤ │十八│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十四時三│提款卡、存摺四本、身分證│楊武雄 │ │ │十分大屯山主峰觀景區 │、現金新台幣捌萬元 │ │ ├──┼─────────────┼────────────┼─────┤ │十九│八十七年六月廿一日一時大屯│身分證、健保卡、呼叫器、│蔡昌倫 │ │ │山主峰觀景庭附近 │信用卡、新台幣伍仟元 │ │ └──┴─────────────┴────────────┴─────┘ 附表四─㈣ ┌───┬─────────┬───────────┬───┬─────────┬──────┐ │ 一 │八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平鎮市○○路大潤發大賣│陳榮強│宏碁手提電腦壹台 │宏碁手提電腦│ │ │十八時 │場下停車場 │ │ │ │ ├───┼─────────┼───────────┼───┼─────────┼──────┤ │ 二 │八十七年三月 │中壢市○○○路○段二三│曾敏芝│現金貳佰多元、高速│愛的世界金卡│ │ │ │一號前 │ │公路回數票捌張、錄│壹張 │ │ │ │ │ │音帶伍卷、愛的世界│ │ │ │ │ │ │金卡壹張 │ │ ├───┼─────────┼───────────┼───┼─────────┼──────┤ │ 三 │八十七年四月五日十│新竹縣童話世界遊樂區停│羅秀玉│金融卡貳張、信用卡│金融卡壹張 │ │ │三時 │車場 │ │壹張、現金壹仟餘元│ │ ├───┼─────────┼───────────┼───┼─────────┼──────┤ │ 四 │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壢市○○○路八四一號│彭美琴│米黃色手提包壹個、│愛的世界金卡│ │ │二十時三十分 │大閘前 │ │紅色皮包壹個、現金│壹張 │ │ │ │ │ │捌仟元、信用卡、健│ │ │ │ │ │ │保卡、身分證、愛的│ │ │ │ │ │ │世界購物金卡各壹張│ │ └───┴─────────┴───────────┴───┴─────────┴──────┘ 附表五: ┌───┬────┬──────┬───────────┬─────┬─────┬─────┐ │日 期│被 害 人│發 生 地 點 │損 失 財 物 │犯罪方式 │犯罪嫌疑人│案 類 │ ├───┼────┼──────┼───────────┼─────┼─────┼─────┤ │ 87 │石玉妹 │羅東運動公園│新台幣一000元、支票│破壞車窗。│h○○、 │竊盜案 │ │1109 │ │ 停車場 │一張、身份證、駕照、提│ │呂雪雲、 │ │ │14:00 │ │ │款卡三張、女錶一只。 │ │J○○。 │ │ ├───┼────┼──────┼───────────┼─────┼─────┼─────┤ │ 87 │陳誠馨 │羅東運動公園│身份證、健保卡、駕照、│破壞車窗。│h○○、 │竊盜案 │ │1110 │ │ 停車場 │信用卡、提款卡、存褶空│ │呂雪雲、 │ │ │11:30 │ │ │白支票四張、新台幣二0│ │J○○。 │ │ │ │ │ │00元。 │ │ │ │ ├───┼────┼──────┼───────────┼─────┼─────┼─────┤ │ 87 │許貴琴 │親水公園 │駕照、提款卡二張、新台│車門未鎖 │h○○、 │竊盜案 │ │1114 │ │ 青龍岸 │幣二二00元、行動電話│入內行竊。│呂雪雲、 │ │ │16:30 │ │ │一具。 │ │J○○。 │ │ ├───┼────┼──────┼───────────┼─────┼─────┼─────┤ │ 87 │蔡森閔 │親水公園 │提款卡、信用卡、新台幣│破壞車窗。│h○○、 │竊盜案 │ │1227 │ │後停車場 │三000元、身份證。 │ │呂雪雲、 │ │ │08:10 │ │ │ │ │J○○。 │ │ ├───┼────┼──────┼───────────┼─────┼─────┼─────┤ │ 88 │鍾穎璇 │北關風景區 │新台幣二000元、信用│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130 │(原名 │ 停車場 │卡一張、金融卡一張、身│竊。 │呂雪雲、 │ │ │16:00 │鍾玉燕)│ │份證一張。 │ │J○○。 │ │ ├───┼────┼──────┼───────────┼─────┼─────┼─────┤ │ 88 │林月櫻 │北關風景區 │行照、駕照、提款卡、存│破壞車窗。│h○○、 │竊盜案 │ │0207 │ │ 停車場 │褶、印章、新台幣三六0│ │呂雪雲、 │ │ │14:20 │ │ │0元。 │ │J○○。 │ │ ├───┼────┼──────┼───────────┼─────┼─────┼─────┤ │ 88 │林鳳雪 │北關風景區 │身份證、健保卡、金融卡│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314 │ │ 停車場 │二張、新台幣三000元│竊。 │呂雪雲、 │ │ │14:15 │ │ │、印章一枚。 │ │J○○。 │ │ ├───┼────┼──────┼───────────┼─────┼─────┼─────┤ │ 88 │洪美玉 │北關風景區 │新台幣一0000元、駕│開啟車鎖行│h○○、 │竊盜、詐欺│ │0331 │ │ 停車場 │照、金融卡、信用卡、並│竊。 │呂雪雲、 │、偽造文書│ │15:00 │ │ │盜刷三0000元。 │ │J○○。 │案 │ ├───┼────┼──────┼───────────┼─────┼─────┼─────┤ │ 88 │黃雯嫈 │北關風景區 │背包、金融卡、存褶、照│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402 │ │ 停車場 │相機、新台幣二000元│竊。 │呂雪雲、 │ │ │13:00 │ │ │。 │ │J○○。 │ │ ├───┼────┼──────┼───────────┼─────┼─────┼─────┤ │ 88 │陳黃淑春│北關風景區 │健保卡、金融卡、新台幣│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1025 │ │ 停車場 │六二000元 │竊。 │呂雪雲、 │ │ │15:30 │ │ │ │ │J○○、 │ │ │ │ │ │ │ │郭欣嬑、 │ │ │ │ │ │ │ │邱創杰。 │ │ ├───┼────┼──────┼───────────┼─────┼─────┼─────┤ │ 89 │邱明俊 │羅東運動公園│手提電腦一台、易付卡一│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年間 │ │ 停車場 │張(0000000000) │竊。 │鄧佳琳。 │ │ ├───┼────┼──────┼───────────┼─────┼─────┼─────┤ │ 89 │徐國樑 │北關風景區 │行動電話一具(000000000│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103 │ │ 停車場 │3) │竊。 │呂雪雲、 │ │ │14:00 │ │ │ │ │J○○、 │ │ │ │ │ │ │ │李榮正、 │ │ │ │ │ │ │ │郭欣嬑、 │ │ │ │ │ │ │ │羅清輝。 │ │ ├───┼────┼──────┼───────────┼─────┼─────┼─────┤ │ 89 │周旭鳴 │北關風景區 │提款卡、新台幣四00元│開啟車鎖行│h○○、 │竊盜、 │ │0122 │ │ 停車場 │、身份證、並盜領九五0│竊。 │呂雪雲、 │詐欺案 │ │14:00 │ │ │00元。 │ │J○○、 │ │ │ │ │ │ │ │郭欣嬑、 │ │ │ │ │ │ │ │羅清輝。 │ │ ├───┼────┼──────┼───────────┼─────┼─────┼─────┤ │ 89 │鍾綺芳 │北關風景區 │信用卡、駕照、身份證、│開啟車鎖行│h○○、 │竊盜、 │ │0123 │ │ 停車場 │金融卡、並盜領四000│竊。 │呂雪雲、 │詐欺案 │ │10:00 │ │ │0元。 │ │郭欣嬑、 │ │ │ │ │ │ │ │羅清輝。 │ │ ├───┼────┼──────┼───────────┼─────┼─────┼─────┤ │ 89 │劉麗美 │北關風景區 │金融卡三張、並盜領一五│開啟車鎖行│h○○、 │竊盜、 │ │0207 │ │ 停車場 │八000元。 │竊。 │呂雪雲、 │詐欺案 │ │ │ │ │ │ │J○○、 │ │ │ │ │ │ │ │郭欣嬑、 │ │ │ │ │ │ │ │羅清輝。 │ │ ├───┼────┼──────┼───────────┼─────┼─────┼─────┤ │ 89 │張星梅 │北關風景區 │身份證、健保卡、提款卡│開啟車鎖行│h○○、 │竊盜、 │ │0326 │ │ 停車場 │、新台幣四仟元、行動電│竊。 │呂雪雲、 │詐欺案 │ │16:00 │ │ │話一具、射影機一台並盜│ │J○○、 │ │ │ │ │ │領十萬元。 │ │郭欣嬑、 │ │ │ │ │ │ │ │羅清輝、 │ │ │ │ │ │ │ │邱創杰。 │ │ ├───┼────┼──────┼───────────┼─────┼─────┼─────┤ │ 89 │賈 傑 │台二線一三三│新台幣八000元、信用│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723 │ │.五公里處 │卡、金融卡。 │竊。 │呂雪雲、 │ │ │18:30 │ │ │ │ │邱創杰、 │ │ │ │ │ │ │ │李榮正。 │ │ ├───┼────┼──────┼───────────┼─────┼─────┼─────┤ │ 89 │黃文盛 │北關風景區 │新台幣一0000元、駕│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906 │ │ 停車場 │照、行照。 │竊。 │呂雪雲、 │ │ │09:30 │ │(NO-0716) │ │ │邱創杰、 │ │ │ │ │ │ │ │李榮正。 │ │ ├───┼────┼──────┼───────────┼─────┼─────┼─────┤ │ 89 │彭彩雲 │北關風景區 │新台幣一000元、提款│破壞車窗 │h○○、 │竊盜案 │ │0920 │ │ 停車場 │卡一張、信用卡一張。 │ │呂雪雲、 │ │ │ │ │ │ │ │邱創杰。 │ │ ├───┼────┼──────┼───────────┼─────┼─────┼─────┤ │ 90 │蕭茂貴 │北關風景區 │金融卡、新台幣三000│開啟車鎖行│h○○、 │竊盜、 │ │0126 │ │ 停車場 │0元、另有盜領五三00│竊。 │呂雪雲、 │詐欺案 │ │11:00 │ │ │0元。 │ │羅清輝、 │ │ │ │ │ │ │ │J○○。 │ │ ├───┼────┼──────┼───────────┼─────┼─────┼─────┤ │ 90 │施俊凱 │北關風景區 │健保卡、美金二00元、│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728 │ │ 停車場 │新台幣四三00元、郵局│竊。 │ │ │ │16:30 │ │(KH-6792) │提款卡。 │ │ │ │ ├───┼────┼──────┼───────────┼─────┼─────┼─────┤ │ 90 │郭英男 │北關風景區 │現金一萬元、金融卡三張│破壞車窗。│h○○。 │竊盜案 │ │0821 │ │ 停車場 │、行動電話二支。 │ │ │ │ │14:00 │ │ │ │ │ │ │ ├───┼────┼──────┼───────────┼─────┼─────┼─────┤ │ 90 │賴坤湖 │大里遊客中心│身份證一張、軍人服務證│車門未鎖 │h○○、 │竊盜案 │ │1113 │ │ 停車場 │一張、提款卡二張、新台│入內行竊 │J○○。 │ │ │ │ │ │幣一000元。 │。 │ │ │ ├───┼────┼──────┼───────────┼─────┼─────┼─────┤ │ 89 │蔡春成 │北關風景區 │新台幣三四000元、駕│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326 │ │ 停車場 │照二張、支票二張、印章│竊。 │呂雪雲、 │ │ │16:50 │ │ │十枚。 │ │J○○、 │ │ │ │ │ │ │ │郭欣嬑、 │ │ │ │ │ │ │ │羅清輝、 │ │ │ │ │ │ │ │邱創杰。 │ │ ├───┼────┼──────┼───────────┼─────┼─────┼─────┤ │ 89 │李洺瑞 │北關風景區 │現金四仟元、行動電話一│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603 │ │ 停車場 │具(NOKIA3210) 、駕照、│竊。 │呂雪雲、 │ │ │13:00 │ │ │身份證、信用卡四張。 │ │邱創杰、 │ │ │ │ │ │ │ │李榮正。 │ │ ├───┼────┼──────┼───────────┼─────┼─────┼─────┤ │ 89 │鄒淑貞 │五峰旗風景區│新台幣一仟九佰元、金融│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603 │ │ 停車場 │卡、信用卡、健保卡。 │竊。 │呂雪雲、 │ │ │16:00 │ │ │ │ │邱創杰、 │ │ │ │ │ │ │ │李榮正。 │ │ ├───┼────┼──────┼───────────┼─────┼─────┼─────┤ │ 89 │林珮渝 │五峰旗風景區│提款卡、新台幣一萬元、│開啟車鎖行│h○○、 │竊盜、詐欺│ │0603 │ │ 停車場 │信用卡並盜刷八七四00│竊。 │呂雪雲、 │、偽造文書│ │17:00 │ │ │元。 │ │邱創杰、 │案 │ │ │ │ │ │ │李榮正。 │ │ ├───┼────┼──────┼───────────┼─────┼─────┼─────┤ │ 89 │陳若婷 │礁溪鄉○○路│現金一仟一百元、身份證│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603 │ │二段九十號( │、駕照、健保卡。 │竊。 │呂雪雲、 │ │ │17:00 │ │生鮮超市停車│ │ │邱創杰、 │ │ │ │ │場) │ │ │李榮正。 │ │ ├───┼────┼──────┼───────────┼─────┼─────┼─────┤ │ 89 │鄭加惠 │北關風景區 │金融卡、新台幣一二00│開啟車鎖行│h○○、 │竊盜案 │ │0617 │ │ 停車場 │元、健保卡。 │竊。 │呂雪雲、 │ │ │13:30 │ │(L7-7357) │ │ │邱創杰、 │ │ │ │ │ │ │ │李榮正。 │ │ ├───┼────┼──────┼───────────┼─────┼─────┼─────┤ │ 90 │黃琴芳 │北關風景區 │提款卡、金飾約五000│開啟車鎖行│J○○ │竊盜、詐欺│ │1124 │ │ 停車場 │0元並盜領二00000│竊。 │ │案 │ │ │ │(8C-6390) │元。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 ├──┬─────────┬───┬───────┬─────┬───┤ │ │竊 盜│被害人│失 竊 財 物│追回之失物│緝 獲│ │次數├────┬────┼───┼───────┼─────┤竊 嫌│ │ │時 間│地 點│姓 名│ 名 稱 、數 量│名稱、數量│姓 名│ ├──┼────┼────┼───┼───────┼─────┼───┤ │ │年2月│宜蘭縣羅│陳文彬│信用卡一張、金│信用卡二張│h○○│ │ 一 │6日時│東鎮羅東│ │融卡四張 │ │効靈傑│ │ │分 │運動公園│ │ │ │c○○│ │ │ │ │ │ │ │f○○│ ├──┼────┼────┼───┼───────┼─────┼───┤ │ │年2月│宜蘭縣礁│陳盈庭│信用卡一張、金│信用卡一張│h○○│ │ │7日時│溪鄉大里│ │融卡二張、駕照│ │効靈傑│ │ 二 │分 │風景區停│ │一張、電話簿一│ │c○○│ │ │ │車場 │ │本、新台幣一千│ │f○○│ │ │ │ │ │元 │ │ │ ├──┼────┼────┼───┼───────┼─────┼───┤ │ │年2月│臺北市內│鄒玉玲│信用卡一張、金│信用卡一張│h○○│ │ │4日時│湖區萬客│ │融卡一張、身分│ │効靈傑│ │ 三 │分 │隆賣場停│ │證一張、駕照一│ │c○○│ │ │ │車場 │ │張、健保卡一張│ │f○○│ │ │ │ │ │、印章六枚、新│ │ │ │ │ │ │ │臺幣四千元 │ │ │ ├──┼────┼────┼───┼───────┼─────┼───┤ │ │年2月│基隆市八│U○○│身分證一張、駕│金融卡一張│h○○│ │ 四 │5日時│斗子公園│ │照一張、行照一│ │効靈傑│ │ │ │停車場園│ │張、金融卡一張│ │c○○│ │ │ │ │ │ │ │f○○│ ├──┼────┼────┼───┼───────┼─────┼───┤ │ │年2月│宜蘭縣礁│d○○│信用卡二張、金│ │h○○│ │ │7日時│溪鄉五峰│ │融卡一張、身分│信用卡一張│効靈傑│ │ 五 │ │旗風景區│ │證一張、筆記簿│ │c○○│ │ │ │停車場 │ │一本、新臺幣二│ │f○○│ │ │ │ │ │千元 │ │ │ ├──┼────┼────┼───┼───────┼─────┼───┤ │ │年2月│臺北縣瑞│宋化貴│信用卡三張、金│信用卡二張│h○○│ │ 六 │5日時│芳鎮鼻頭│ │融卡一張、駕照│ │効靈傑│ │ │分 │路鼻頭國│ │一張 │ │c○○│ │ │ │小前 │ │ │ │f○○│ ├──┼────┼────┼───┼───────┼─────┼───┤ │ │年2月│宜蘭縣礁│G○○│信用卡一張、金│信用卡一張│h○○│ │ 七 │7日時│溪鄉大里│ │融卡三張、身分│ │効靈傑│ │ │分 │風景區 │ │證一張、新臺幣│ │c○○│ │ │ │ │ │二千五百元 │ │f○○│ ├──┼────┼────┼───┼───────┼─────┼───┤ │ │年2月│臺北市內│吳貞慧│信用卡三張、身│信用卡一張│h○○│ │ 八 │3日時│湖區萬客│ │分證一張、行動│ │効靈傑│ │ │ │隆賣場停│ │電話二支、新臺│ │c○○│ │ │ │車場 │ │幣二萬元 │ │f○○│ ├──┼────┼────┼───┼───────┼─────┼───┤ │ │年2月│臺北縣瑞│曾雅茹│信用卡二張、金│記帳卡一張│h○○│ │ │5日時│芳鎮鼻頭│ │融卡四張、身分│ │効靈傑│ │ │ │角風景區│ │證一張、駕照一│ │c○○│ │ 九 │ │內 │ │張、記帳卡一張│ │f○○│ │ │ │ │ │、行動電話一支│ │ │ │ │ │ │ │、呼叫器一個、│ │ │ │ │ │ │ │新臺幣一千元 │ │ │ ├──┼────┼────┼───┼───────┼─────┼───┤ │ │年2月│臺北市內│庚○○│支票一張、手錶│支票一張 │h○○│ │ 十 │4日時│湖區萬客│ │一支、印章一個│ │効靈傑│ │ │分 │隆賣場停│ │、新臺幣三千元│ │c○○│ │ │ │車場 │ │ │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