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沈宜生、林明俊、吳炳桂
- 當事人子○○、丑○○、癸○○、甲○○原名林鑫江.、辛○○、壬○○、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涂予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謝維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林鑫江.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劉國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許中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7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 偵字第10860號、第22659號、97年度偵字第1714號、第3596號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977號),提起上訴, 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61號)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子○○、丑○○、癸○○、甲○○、辛○○、壬○○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甲○○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子○○、丑○○、辛○○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癸○○、壬○○各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扣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之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存款新台幣玖佰零壹萬陸仟肆佰拾壹元發還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除編號A003、A018、A046、B06、C01-C03、G-01、G-04、G-08、G-12、H-2、I01、I02、I03所示物品外,其餘物品均沒收。 庚○○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之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存款新台幣玖佰零壹萬陸仟肆佰拾壹元發還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除編號A003、A018、A046、B06、C01-C03、G-01、G-04、G-08、G-12、H-2、I01、I02、I03所 示物品外,其餘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子○○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6日為設立登記之保德金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70 號10樓,下稱:保德金公司)董事長,負責該公司財務、其弟癸○○為保德金公司副董事長(原為登記為董事長,95年7月6日變更登記為副董事長);丑○○為保德金公司執行長,負責招募新進業務員及教育訓練工作及對投資大眾說明公司投資方案;甲○○為保德金公司總經理,負責設計投資方案,督導全省行銷業務;辛○○為保德金公司監察人兼董事長特別助理,處理董事長子○○交辦事項,並擔任其司機;壬○○自95年2月間起,在保德金台北總公司擔任業務員, 於95年6月起擔任保德金新竹分公司總監,負責舉辦由總監 、副總輪流上台介紹投資內容之說明會並輔導所屬業務人員;庚○○曾於88年6月7日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經本院於88年10月14日駁回 上訴確定,甫於93年10月31日經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95年6月起擔任保德金高雄分公司 負責人,負責高雄地區行政管理及行銷業務。 二、子○○、癸○○、丑○○、甲○○、辛○○、壬○○及庚○○,均明知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而94年12 月6日成立之保德金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收受存款 及類似存款之投資業務,竟與新英格蘭支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英格蘭公司)負責人曾正勇(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共同基於非銀行卻經營收取存款及投資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間起,共同以保德金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巴布亞新幾內亞專案投資開發-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方案為詞,由上開保德金公司人員定期於臺北總公司、95年6月間分別成立之新竹及高雄分公 司招集不特定社會大眾舉辦投資說明會,並於該公司相關文宣資料上宣揚上開投資案,宣稱該公司經營國際開發,並擁有經外交部認證許可之巴布亞新幾內亞(或譯為巴布亞紐幾內亞,下稱巴紐)國家20年經濟海域開發權合約(下稱巴紐投資案),有捕撈鮪魚等合法權利,獲利可期,允諾不特定之投資人以新台幣(下同)10萬元為1單位,將投資款項匯 入保德金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稱合庫)臺北分行帳戶,即可成為該公司隱名股東,期限為18個月,除可按月領取3千元利益金16個月,第17個月及第18個月各歸還本金3萬元及7萬元,共可領14萬8000元,期滿之後獲利48%,折算 年息為32%外,並對於再招攬他人投資之隱名股東,依其招攬之業績定其級職,及按其級職就所招攬之單位數,提供高額之介紹獎金及佣金抽成(業務專員抽佣8%,主任抽佣10 %,經理抽佣12%,副總抽佣15%,總監抽佣17%),亦即給付予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並保證期滿還本,而使上開投資款取得存款或類似存款之地位,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不特定之投資人於94年12月間至95年12月間先後投資入股(各投資人之投資日期、金額,亦詳如附表一所示),除乙○○將投資款項匯予子○○外,其餘投資人均將款項匯入保德金公司之上開帳戶,計子○○等人共同以此方式對外招攬隱名股東,迄查獲時為止已吸收1億3,315萬元資金,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 三、嗣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匿名檢舉,分別於下列時、地執行搜索:(一)95年12月29日10時許,搜索保德金公司位於台北市松山區○○○路○段270號10樓之總公司,扣得 附表二所示編號A-001至A-046之物品;(二)95年12月29日9時許,搜索子○○位於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37 巷 4弄18號5樓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B01-B06所示物品 ,且經子○○自行提出附表二編號I01-I06所示物品;( 三)95年12月29日9時許,搜索癸○○位於台北市○○區○ ○街82號癸○○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C01-C03所示物品 ;(四)95年12月29日9時許,搜索保德金位於新竹市○○ 路266號7樓之1、之2新竹分公司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編號G-01至G-17之物品;(五)95年12月29日10時許,搜索保德金公司位於高雄市前金區○○○路63號11樓之高雄分公司,扣得附表二所示編號H-1至H-9之物品,而查獲上情。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以95年12月29日北檢大字冬字95年他5902字第89159號執行命 令凍結保德金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全部存款901萬6411元在案。 四、案經丁○○等人告訴及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固於99年8月26日刑事準備狀載明:對於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編 號1、2、4至27號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編號30中網路列印資料部分,編號28之保德金公司隱名股東通訊資料、收支明細表,為被告以外之人製作之文書,圴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187頁、第187-1頁);被告癸○○及其辯護人固於99年8月31日刑事準備狀載明:對於被告以外 之人,於調查局所為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訊時,若以證人身分應訊,未依法具結,依法亦無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188頁、第189頁),惟因檢察官、被告等人及渠等辯護人(含被告甲○○、癸○○及渠等辯護人)嗣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表示沒意見(見本院卷第120頁、 第168頁、第215頁反面、第245頁至第348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或非供述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子○○、癸○○、丑○○、甲○○、辛○○、壬○○及陳勝等人對於分別擔任為保德金保德金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監察人兼董事長特別助理、新竹分公司總監、高雄分公司總監,且保德金公司自94年12月間起,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巴布亞新幾內亞專案投資開發-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方案,渠等定期於臺北總公司、新竹及高雄分公司招集不特定社會大眾舉辦說明會,允諾不特定之投資人以每單位10萬元之價格,將投資款項匯入保德金公司帳戶,即可成為該公司隱名股東,期限為18個月,可按月領取3千元利益金16個月,18個月期滿還本,並可 獲利48%,即4萬8千元,折算年息為32%,並對於再招攬他人投資之隱名股東,依其招攬之業績定其級職,及按其級職就所招攬之單位數,提供高額之介紹獎金及佣金抽成等情固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一)被告子○○辯稱: 1、巴紐投資案有經過外交部合法認證,是因為同案被告曾正勇與宜蘭漁會有糾紛,才產生問題,伊出資經營保德金公司,惟有關業務運作規劃及實際情形,均委由總經理即被告甲○○、執行長即被告丑○○辦理,該2人以渠等前於 台中經營港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龍公司)之經驗,向伊表示港龍公司以類似方式經營,經調查局及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認為合法,伊始委由該2人規劃 ,且事發後盡力與投資人達成和解,伊並無反銀行法之故意與認識云云。 2、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收受投資人資金雖達1億多元,惟 扣除退還投資人之紅利1904萬7000元、獎金1736萬4395 ,且投資金額中有205萬元係保德金公司以年終摸彩方式 贈予之投資額度,應予扣除,是實際吸收之投資金額僅 9413萬0605元,未達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1 億元云云。 (二)被告丑○○辯稱: 1、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認,當前社會所謂地下投 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伊以其經營港龍公司之方式,並未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可見伊有正當理由誤認本案行為為法之所許,而無違法性認識,有刑法16條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 2、於本院審理時再辯稱:伊僅受僱於保德金公司,每月領取6萬元薪資,從事之工作為人員組織訓練工作、招募、配 置,擔任業務人員,執行總經理命令,與其他被告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云云。 (三)被告癸○○辯稱: 1、伊係被告子○○之弟,於94年12月6日保德金公司登記成 立時,因子○○有退票紀錄,始商情由伊暫時擔任掛名負責人,為伊代墊股金,至95年6月即改由被告子○○擔任 董事長,伊並無參與保德金公司業務經營,對該公司招攬之投資內容完全不清楚。宣傳照片(扣押物編號A032-2 )係因伊二哥葉海瑞曾從事海產工作與巴國總理認識,故巴國總理指示該國官員來訪時要去拜訪伊二哥,當時伊恰在伊二哥經營之海天科技保全公司內,故與該批官員拍照留念,不意被保德金公司誤用云云。 2、於本院審理時再辯稱: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公司業務,且證人林玟華證稱,伊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每月均領有5萬元車馬費與事實不符,縱然屬實,亦無證據認伊與 其他被告之違反銀行法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且 本件犯罪所得,應以其犯罪行為人最終獲得之純利益為準,若僅單方面列計入款部分,而不計回饋發還部分,自與事實不符,本件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比照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採取「差額說」,扣除支出及遭扣 押之部分云云。 (四)被告甲○○辯稱:伊於94年6月間曾擔任港龍公司之總經 理,當時該公司即推出隱名合夥方式,邀集社會大眾參與投資方案,同年7月間即遭投資人檢舉涉嫌詐欺,經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無犯罪嫌疑,亦無不法所有意圖,於94年11月29日予以簽結,伊始於94年12月轉任保德金公司總經理,因信賴檢察官之上開見解,始再推出以隱名合夥方式,邀集社會大眾參與投資方案,投資者與保德金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隱名合夥,有契約書可證,並非委任寄託關係,難謂有違反銀行法。且保德金公司第一批隱名合夥契約於96年6月期滿,檢調單位於95年12月即 搜索該公司,致該公司無法營業,並非該公司期滿未能返還本金云云。 (五)被告辛○○辯稱: 伊僅為董事長即被告子○○之特別助理,為其駕車兼處理雜務,對於保德金公司制度之設計、資金之招募及巴紐專案投資開發之決策從未參與,亦未參與保德金公司之管理、說明會之規畫;擔任保德金公司監察人係被告子○○要求伊掛名補足股東人數,實際上從未依公司法行使監察人之權利義務,伊對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犯行,全然欠缺主觀犯意,與被告等人亦無犯意聯絡云云。另辯稱:保德金公司於94年11月初由被告子○○、甲○○及丑○○等3人 集資籌劃時,伊並未介入公司成立事宜;另保德金公司成立後,有陸續規劃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巴布亞新幾內亞國家漁業開發共同合作契約書、漁業專案合約等3份重要 契約,被告從未參加對於保德金公司制度之設計、決策、計劃及上開合約文件之撰擬,被告僅負責董事長子○○之交辦事項,伊並未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六)被告壬○○辯稱: 1、伊固任職保德金公司,職稱為行政總監,惟實際上僅為該公司業務員,依公司設計之制度招募股東投資海外漁業行為,對於公司經營模式之規劃與制度之決策並未參與,亦無任何影響力,實無與其他被告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再依市面上可投資之海外基金,近1年之投資績效有高達 47.67%者,而超過30%以上之海外投資基金,共有5檔, 3年報酬率超過100%者亦有10餘檔之多,足見保德金公司約定給予投資股東約36%之年報酬率,並非顯不相當,且招募股東為法所許可之商業行為,是伊並無違反銀行法行為云云。 2、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係經友人陳冠蓉介紹予保德金公司之總經理即被告甲○○,甲○○表示本件行為合乎銀行法、公司法之規定,純屬投資獲利行為,伊始加入該公司,經陳冠蓉推薦成為「總監」,嗣後再至新竹分公司服務,並未經手投資人之金錢、未招攬到客戶,亦無法判斷本件行為是否合法云云。 (七)被告庚○○辯稱: 1、伊負責招攬隱名股東進入公司,符合民法隱名股東規定,確實有巴紐投資案存在,與銀行法處罰未經許可而經營存款或類似存款之犯罪行為不同云云。 2、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本件保德金公司之投資標的為「巴紐投資案」,並自負盈虧,雖該公司於獲利前即發放利益金予股東與一般投資情形略有不同,但公司法第234條亦規 定,公司有例外情形時得依章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故事先分派股息並非所法所不許,既為投資利益之分派,究與辦理收受存款業務有別。且保德金公司收受投資款項雖達1億元以上,惟其中多數款項以利益金名義發 還投資人,犯罪所得應將此部分扣除。且被告庚○○並非保德金公司之負責人,應無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云云。另辯稱:伊係受僱於保德金公司,只係領取固定的薪資,每天在公司所做的只是擔任行政事務及單純聯絡而已,其並未參與公司經營,亦沒有決策權限;掛名總監只是一個頭銜而已,本件被告欠缺違反銀行法之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云云。 二、惟查: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訂有明文。被告等人允諾不特定之投資人以每單位10萬元之價格,且將投資款項匯入保德金公司帳戶,即可成為該公司隱名股東,期滿為18個月,除可按月領取3千元利益金達16個月外,第17 個月、第18個月分別返還本金3萬元及7萬元,保證期滿還本,獲利達48%,折算年利率為32%,較之民法規定之年息上限20%高出甚多,而使上開投資款取得存款或類似存款之地位,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等事實,業經被告子○○等人迭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簡稱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被告庚○○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簡稱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巳○○於警詢中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見高雄市警察局調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6頁、第17頁,本院前審卷第158頁反面),告訴 人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見97年度他字第174 號偵查卷第18頁、第19頁、第21頁反面、第38頁,本院前審卷第158頁反面),告訴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見原 審卷一第307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35頁反面),告訴人丁○○、乙○○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指訴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一第307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35頁反面,本院卷99年9月14日準備程序第5頁、本院卷第120頁反面至第121頁、並據證人即被害人陳志雄、黃淳美、葉鼐千、寅○○、莊仙羽、鄭智成、曹以順、許吉夫、楊素枝、蔡旺先、陳添發、江安石等人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述屬實(見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卷第5頁、第6頁、第8頁至第12頁、第17 頁、第19頁、第23頁、第25頁、第26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33頁、第37頁、第38頁、第163頁、第164頁),證人即譚乃盛、黃鵬飛、湯發椒等人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卷第24頁、第27頁、第39頁、第40頁,96年度偵字第707號偵查卷第 98頁至第100頁),證人陳海泉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 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卷第18頁、96年度偵字第707號偵查卷第98頁至第100頁、原審卷二第4頁、第12頁、第13頁),復有如附表二所 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子○○等人確有從事招攬他人投資隱名股東,提供高額介紹獎金及佣金收成,並給付投資人高達年息32%之利息,且保證期滿還本,而使上開投資款取得存款或類似存款之地位無訛,核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規範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相當。 (二)次查,被告甲○○於94年間受雇於港龍公司(94年6月21 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秦嫚苓),自94年6月底起,以舉 辦傳銷說明會之方式,向投資人表示,以2萬元為一投資 單位,與港龍公司簽訂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之後分15個月領回,前13個月每月可領1500元,第14、15個月各可領5000元,共計2萬9500元,用以投資大陸福州各大飯店, 經民眾(非投資人)認該公司以此方式招攬投資涉有詐欺罪嫌,於94年7月30日向法務部檢舉,經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94年8月29日開始偵辦,先於94年10月6日傳喚實際負責人邱志煌,再於同年11月9日傳喚被告甲○○ ,甲○○供稱:因實際負責人邱志煌說本件不完整就暫停了,才籌備1個月就沒有做了,投資單位81個,共計162萬元,後來全額退還投資人,邱志煌本說要投資廈門飯店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2910號偵查卷第5頁、第6頁),並提出投資人具領資料等為證,檢察官因認港龍公司相關人員應無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且本件迄無任何被害人提出告訴,尚查無犯罪牽涉其中,亦有該署檢察官簽呈1份在卷可憑等情(見同上偵查卷第10頁 ),固經本院前審調閱上開港龍公司案查卷核閱如上。惟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持之法律上見解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依據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程序,經過縝密之調查及審慎檢視卷內證據資料,認定被告所為確涉犯罪,並據以論罪科刑,係屬法定職權之行使,本不受其他機關就其他案件所為之處置(分)之影響,尤非可比附援引,資為論定被告等無罪之證據。依前所述,港龍公司招攬資金方式雖與本案類似,惟規模、金額較少、期間亦僅1、2個月,且於檢察官傳訊前已將款項全額返還投資人,故檢察官以被告無為自己不法意圖,且無人受害,復無受害人提出告訴為由予以簽結,「尚查無犯罪牽涉其中」,應係指並無檢舉人所稱之詐欺犯行,上開案件中並未就被告所為是否涉有銀行法犯行予以認定,應可是認。而本件係95年7月間民眾匿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舉保德金公司涉有非法吸金,經檢察官以指揮臺北市調查處偵辦,保德金公司是否涉有銀行法第29條之1等,由 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等涉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展開調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902號偵查卷第1頁、第10頁)之情形顯不相同,即使保德金公司與港龍 公司係以同一隱名合夥模式招募不特定多數人投資,然港龍公司案係以該公司所設計之投資方案是否涉有詐欺為偵辦方向,並非以上開投資方案是否涉有銀行法為偵辦對象,非可認該案不構成詐欺,即不成立銀行法或其他犯行,被告等人對此應知之甚明,渠等主張有正當理由認其行為為法律所許云云,自難採信。是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之港龍公司案件犯罪事實,核與本件認定之保德金公司犯罪事實方向不同,本院自不受其拘束,尚不得以港龍公司案件未經起訴之事實,遽認被告等人有阻卻本件違反銀行法行為之犯罪故意。 (三)再查,參諸證人即保德金公司會計林玟樺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子○○等人係要求投資人以匯款方式將投資款項匯入保德金公司設於合作金庫臺北分行第000000000000 0號帳戶,目前已知約有600餘名會員投資該公司成 為隱名股東,總吸金金額約1億3,210萬元。目前尚未有投資人已回本,目前投資人只拿到利息約1千餘萬元,利息 發放均正常,詳細數字要查公司帳才清楚。前述吸金金額約1億3210萬元,目前公司支出回饋金、幹部獎金及固定 資產支出等約花費了1億454萬1712元,目前公司約僅剩下1755萬8288元。保德金公司都是以後金養前金之方式支付給投資人及幹部龐大回饋金及幹部獎金支出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902號偵查卷第35頁),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公司有虧損虧損狀況是從95年度的9月起,因為負責人子○○本身有投資公司1千萬資本。從95年9月起,依照我的觀察,在支付員工薪水及投資人 獎金之後,每個月會虧損200萬左右。既然是每月約虧損 200萬元,若我預估應該在96年6月份開始要支付投資人的本金時就會出現問題,之前是支付投資人利息。因為當初所設計是投資人在18個月就可以領回本金,若後續沒有再招攬新的投資人進來的話,或是負責人沒有資金再進來的話,公司會產生嚴重的狀況。子○○對投資人有誠信,給投資人之利息沒有延誤,雖公司虧損累累,仍發獎金給投資人。我是會計,到案發為止,保德金公司如起訴書所述有吸收資金1億3210萬元。案發時公司帳戶僅餘款為900萬210餘元,詳細數字我可以提供資料。保德金公司實際上 匯給巴國曾正勇大約有新臺幣110到130萬元左右。其餘1 億2千多萬元用途是據點開發,就是臺北辦公室及新竹辦 公室、高雄辦公室,及員工薪水,業務的獎金,投資人的紅利即利息,其他還有一些雜項。保德金匯款100 多萬元到巴國,是分次,實際匯款時間我不清楚,因為是由子○○負責,從帳面看應該是95年1至3月,好像分3次等語( 見原審卷97年6月3日審判筆錄第14頁、第16、18頁),及被告子○○、丑○○、辛○○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均供承:保德金公司尚未開始獲利,是以前金養後金方式來支付股東利益金等語。堪認被告子○○等人係以前金養後金的方式,將投資者資金多數支付於據點開發、投資者之利息、員工薪水及業務獎金無訛。再一般正常之商業投資行為,除須有詳細之規劃及準備,並有確實有效之執行例外,至少需經過一段相當之期間始能漸入佳境而有獲利之機會;反之,甚至遇到不可避免或難以預期之因素(如國際油價不斷上漲等)等情,非但難以在一段相當期間內漸入佳境,且有可能因虧損而血本無歸。本件被告等人宣稱該公司經營國際開發,並擁有經外交部認證許可之巴紐國國家20年經濟海域開發權合約,有捕撈鮪魚等合法權利,獲利可期,允諾不特定之投資人以每單位新臺幣10萬元之價格,且將投資款項匯入保德金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即可成為該公司隱名股東,18個月期滿後除領回本金外,共計可獲得48%之高額報酬,在尚未見及有營業收入之情況下,以前金養後金方式支撐場面,該公司營運是否獲利則未確定,顯見被告等人係以巴紐投資案作為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論盈虧均保證依約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酬,即使投資人之投資款項處於類似存款之地位,其行為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要件該當,自 難謂被告等人並無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之故意,是被告等人辯稱不知以高額報酬向大眾募集資金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云云,尚難採信。 (四)被告子○○、甲○○、丑○○涉案部分: 參諸證人林玟樺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甲○○為本公司總經理,但他才是實際經營者,丑○○是本公司執行長,他負責說明會的召開等招募資金業務等語,核與被告子○○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公司主要成員為總經理甲○○、執行長丑○○、監察人辛○○,有關保德金公司之運作,主要是由甲○○、丑○○負責募集資金及實際業務等語,證人辛○○證稱,這個專案是甲○○、丑○○構思出來的(見同上偵查卷第60頁反面、第166頁);核 與被告甲○○自承,我與丑○○負責人員訓練、講習,並尋找隱名股東投資保德信公司等語;被告丑○○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自承:在保德金司成立前,我與子○○、甲○○就已認識6年,經由子○○認曾正勇,這個專案就是 經過曾正勇、子○○、甲○○及我本人共同想出來投資方案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67頁反面、第52頁反面至53頁 )相符,顯見該2人有參與本件違法吸金行為。至被告子 ○○雖辯稱,伊僅負責財務,業務規劃,設計委由被告甲○○處理,信賴甲○○云云,惟被告子○○為保德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被告甲○○所設計之投資方案為不論公司盈虧均須予投資人高額報酬,顯將投資人之投資款項視為類似存款之地位,與一般投資案件有虧損風險,須自負盈虧之情形顯不相同,仍同意被告甲○○此種經營方式,進而吸金達1億餘元,所辯相信甲○○之說,顯屬卸責 之詞。至曾正勇雖迄未到案,惟巴紐投資案係伊提供予被告子○○,95年1月間巴紐國官員來台之私人行程(按即 參觀保德金公司),為伊所安排等情,業據被告子○○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明在卷,且有外交部95年12月6日 亞太三字第09512037400號函稱,巴紐新不列顛省(即東 英格蘭省)省長李奧(Dion Leo)及若干漁業部官員曾於95年1月19日至28日應我國人曾正勇邀請訪台之函文可佐 。再被告丑○○已供稱:上開投資方案係曾正勇與子○○、甲○○共同計設等語,證人林玟樺亦證稱:本件募得之資金有100多萬元由被告子○○匯予曾正勇等情,顯見曾 正勇與本件被告等人間,就非法吸金違反銀行法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無訛。 (五)被告辛○○涉案部分: 1、參以證人林玟樺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辛○○是葉清海的特助,他亦擔任公司監察人,因葉清海很少進公司,所以請辛○○長駐公司,為其處理業務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34頁背面),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被告辛○○是子○○的特助,他被派在台北總公司,每天都會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39頁),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調查局時證稱,保德金公司之開發部由董事長特助辛○○負責,與巴紐方面之聯繫都是由他負責,具體言之他是子○○特助,負責對外與巴國曾正勇聯絡,對外負責找尋船隻,就是我們募集資金之後需要在臺灣尋找船隻去那裡捕撈鮪魚,辛○○就是去洽談在臺灣尋找漁船的事、公司內部行政方面事項還有與總經理研討之後向子○○報告等語(見原審卷97年6月3日審判筆錄第15頁),堪認被告辛○○常駐於保德金公司經營開發部門,且負責聯繫巴紐國方面之事務,對保德金公司之非法吸金業務內容應知之甚詳,伊既明知迄案發時止,曾正勇在巴紐國關於所謂「巴紐投資案」並無何進展,渠等並未就所謂尋找漁船之事有任何決定及洽商,短期內尚難以該投資計劃獲取高利,被告亦自承,尚未獲利,係以前金養後金之方式支付隱名股東利益金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66頁背面),仍居中為被告子○ ○處理公司業務,而非法吸收資金即為保德金公司之重要業務,是被告辛○○與被告子○○間,就上開非法吸金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縱其未參與籌募資金制度之規劃與設計,僅掛名監察人,惟仍無解於其與本案其餘被告就違法吸金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認定。是辛○○辯稱:伊僅係被告子○○之司機,擔任掛名監察人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固到庭證稱:被告辛○○並未依公司法執行監察人之工作,亦未參與保德金公司之營運設計、決策、計劃與執行,其僅係替伊跑跑腿,傳達伊意思而已云云(見本院卷第380頁反面、第381頁正面),惟參諸證人林玟樺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上揭證述(見見同上偵查卷第39頁、原審卷97年6月3日審判筆錄第15頁),堪認被告辛○○常駐於保德金公司經營開發部門,且負責聯繫巴紐國方面之事務,對保德金公司之非法吸金業務內容,理應知之甚詳。況參諸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問:在巴紐方面的聯繫,是否都是由辛○○來負責?)因為我不懂英文,所打電話到巴紐那邊,而辛○○有懂一點英文,就有請辛○○幫我聯絡在巴紐那邊的聯絡人。」、「(問:所以說辛○○也負責與在巴國的負責人曾工勇聯絡是嗎?)他代替我去連絡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381頁反面),核與 證人林玟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巴紐方面之聯繫都是由他負責,具體言之他是子○○特助,負責對外與巴國曾正勇聯絡等語相符(見原審卷97年6月3日審判筆錄第15頁),堪認被告辛○○與被告子○○間,就上開非法吸金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無訛。本件尚難僅憑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辛○○並未依公司法執行監察人之工作,亦未參與保德金公司之營運設計、決策、計劃與執行,其僅係替伊跑跑腿,傳達伊意思而已云云云云,遽採為有利被告辛○○之認定。 (六)被告癸○○涉案部分: 證人林玟樺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固證稱:被告癸○○只是公司掛名董事,未參與公司業務云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未變更負責人前,董事長蓋章部分都由子○○蓋章,癸○○不管也不看云云;本院前審審理時證人即其他共同被告亦均證稱:被告癸○○未參與公司業務云云。惟查:1、參諸證人即保德金公司之會計人員林玟樺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癸○○沒有在保德金擔任職務,登記為保德金董事。剛開始我不知道他為何爭登記為董事,但後來知道因為公司負責人登記是他。癸○○有進過保德金辦公室,他都是要找子○○。癸○○在保德金每月都有領車馬費5萬 元,我不清楚是誰決定給癸○○5萬元車馬費,我到職時 就是這樣情形,領到95年11月份。在95年6月份變更公司 負責人之後他就不擔任董事長,因為名義上他還是副董所以還是繼續領車馬費等語(見原審卷97年6月3日審判筆錄第8頁、第9頁、第10頁、第16頁),被告癸○○雖否認有領取車馬費,辯稱係借款20萬元,且已清償云云,惟被告癸○○於原審對證人林玟樺上揭證述,既供稱:公司車馬費部分,我是跟我哥借3萬、5萬等語,堪認被告癸○○確有領取保德金公司車馬費無訛。 2、扣案編號A032-2標題為「巴國官員蒞臨保德金」之宣傳 看板上,除有被告癸○○與巴國官員同坐於沙發上相談甚歡之合影外,尚有2人共同握手之標準宣傳照,對照一旁 有背景、動作相同之被告甲○○與巴國官員之合照照片,顯見被告明知保德金公司為違法吸金行為,仍以保德金公司董事長身分參與招募資金之宣傳,所辯僅係於巴國官員來訪時在場,而與之合照云云,顯非事實。 3、況參以保德金公司自成立以來,即以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巴紐案」,並定期舉辦說明會宣傳投資保證回本,且可獲得高利,從事招攬之業務員亦可獲得高額佣金之違法吸金業務為重要業務,被告癸○○與子○○2人係兄弟,且 被告子○○亦自承有多次進出公司,對於其掛名先後擔任董事、副董事長之保德金公司經營上開業務,豈能諉為不知?又其既固定領有車馬費5萬元,其對保德金公司之業 務內容,理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至其雖辯稱:該車馬費係向被告子○○借貸金錢云云,惟查,被告癸○○固定向保德金公司領取車馬費5萬元乙節,如上所述,已據證人 林玟樺之證述明確,是其所辯,是否可採,已有可疑?況退步言,縱認被告癸○○上開辯解可採,惟就私人間(兄弟間)借貸,卻由保德金公司支付款項,且每月定額給付,核其情形,亦顯有悖於常情,是被告癸○○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被告癸○○縱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惟既掛名先後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且實際參與違法吸金之宣傳,堪認其與其餘被告間,就本件違法吸金業務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無訛。 (七)被告壬○○、庚○○涉案部分: 1、參諸被告壬○○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我的業務內容為舉辦說明會並輔導所屬業務人員,說明會是由總監、副總輪流上台介紹保德金隱名股東專案等語;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在新竹分公司做業務,我是最高的。新竹分公司一個禮拜會舉辦一次說明會。說明會是由新竹分公司的副總、總監主持。主持是輪流的等語(見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卷第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707號偵查卷第112頁),而被告庚○○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 供稱:95年6月保德金公司正式在高雄成立分公司,由我 擔任經理,負責高雄地區行政管理及行銷業務等語;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是高雄分公司設立負責人。實際上高雄分公司行政、行銷業務是由我負責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902號偵查卷第160頁反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707號偵查卷第108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主要籌募資金之人除了總公司有甲○○、丑○○外,新竹分公司有壬○○、高雄分公司有庚○○等語;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保德公司在全台各地,總公司由我與丑○○負責、新竹分公司為壬○○、高雄分公司為庚○○負責辦理講習會籌募資金等語;證人林玟樺於臺北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新竹地區有總監壬○○,高雄地區有執行總監庚○○等人擔任吸金幹部,平均每個人至少有數十名至百名下線等語(均見同上偵查卷第34頁反面、第60頁反面、第167頁反面),及證人林 玟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壬○○與庚○○所擔任之執行總監,在保德金公司第一就是要執行招募業務人員業務,再來就是招攬投資人等語(見原審卷97年6月3日審判筆錄第11頁)相符,且證人陳冠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壬○○後來進入保德金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是當老師。他們都叫他葉老師。他在公司做的是就是早上開會他要參加,並且有擔任向投資大眾說明投資內容的說明會的老師。說明會的內容是公司董事長準備的。我有參加過說明會。我有參加過壬○○在當講師時的說明會。我參加的說明會與壬○○所當講師之說明會兩者內容有無不同,好幾年了,我忘記了。我知道壬○○後來有被公司派到新竹上班,也是做分公司的老師。就我所知,他在臺北上班當老師與新竹當老師之工作內容沒有不同。……我比壬○○早到保德金公司,後來壬○○有擔任講師介紹保德金公司投資之標的及內容。我剛才說壬○○是老師,就是指講師的意思等語(見原審卷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第4頁至第6頁)屬 實,是被告壬○○與庚○○2人既分別擔任保德金公司總 監及分公司負責人工作,堪認係屬公司之核心業務人員,對該公司向不特定人以保證高報酬之方式吸收資金,使投資人之投資款項取得類似存款之地位之情形,應知之甚詳,且渠等於說明會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明確表達招募投資人參與投資之意志及優勢,雖伊等未參與制度之設計,惟其戮力於違法吸資金行為之執行,堪認被告壬○○、庚○○2人與其餘被告間,對於吸金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無訛。雖市面上之各類投資基金,亦有報酬逾年息30%者,惟依民法之規定,年息逾20%者,即屬違法高息,刑法重利罪亦已是否逾年息20%為判斷標準,再依現今定存利率觀之,顯少有逾3%,且各類基金之投資買賣須經 主管機關核淮,或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機構為之,嚴禁無法律依據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個人或法人以任何名目私募資金,始能確保金融安全。而公司法雖有事先派股息之規定,惟未保證獲利還本,本件保證獲利若干、絕對還本,二者情形顯有不同。被告壬○○、庚○○為有正常智識、經驗之成年人,明知保德金公司僅係一般公司,未經法律或主管機關核准即為以本件保證還本之高報酬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仍於了解該投資方案之內容後,為該公司招攬投資人,是渠等所辯年息32%非高報酬、事先發放股息非法所不許,難謂渠等有違反銀行法之故意云云,自無採信。 2、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子○○、甲○○於本院審理中固均到庭證稱:被告庚○○並未參與保德金公司之決策,亦未撰寫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內容云云(見本院卷第378頁反面、 第382頁反面)。惟查,參諸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問:你剛才說庚○○在高雄公司是負責與總公司聯繫,跟總公司聯繫都是由他來負責,請問聯繫的內容為何?)關於聯繫的內容,因為他大部分都跟我們林總經理連絡。」、「他都是跟台北總公司的總經理連絡。」、「(問:所以你說不曉他的職位,但知道他負責與總公司的所有聯繫?)對。」等語(見本院卷第378頁 反面、第379頁正面),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問:被告庚○○所負責的職務是?)高雄分公司的一些行政事宜。」「(問:庚○○是否職稱是高雄公司的執行總監?)是。」、「(問:高雄公司的執行是否就是由庚○○來負責嗎?)原則上是。」等語(見本院卷第383頁正、反面),及如上所述,被告庚○○係 保德金公司高雄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堪認被告庚○○實際上不僅負責高雄分公司之行政,亦負責該分公司之行銷業務無訛。是本件尚難僅憑證人即共同被告子○○、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庚○○並未參與保德金公司之決策,亦未撰寫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內容云云,遽採為有利被告庚○○之認定。 (八)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係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係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 質,故所謂行為負責人,乃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施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如為法人之職員,則需其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始足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95號、89年度台上字第7530號判決可資參照)。依前所述,被告等人分別擔任保德金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監察人兼董事長特別助理、分公司總監等職務,直接或間接參與保德金公司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行為,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被告子○○係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之法人負責人,其餘被告則係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人,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均應依該法條論處,被告庚○○辯稱伊非保德金公司之負責人,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之對象,尚有誤解。 (九)綜上所述,被告子○○等人上揭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子○○、丑○○、甲○○、癸○○、辛○○、壬○○、庚○○等人明知保德金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收受存款及類似存款之投資事務,共同基於非銀行卻經營收取存款及投資業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渠等違反銀行法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至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傳喚證人林昱翰到庭作證,其待證事實為欲證明被告庚○○以林昱翰名義投資保德金公司,亦為該公司隱名股東,其並無違反銀行法行為云云。惟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者係違法吸收資金行為,被告庚○○為保德金高雄分公司總監,負責該公司高雄地區資金籌募行為,已如前述,縱其本身亦有投資,亦無解其參與違法吸金之犯行,是本院認其聲請傳喚證人林昱翰乙節,經核並無必要,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至犯罪所得部分:原審附表所示投資人之投資金額共達1 億3210萬元,被告等均主張所得利益應扣除已發放之回饋金、營業成本等,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狀主張,原審附表未將渠等投資之300萬元金額列入計算,被告子○○另主 張乙○○上開300萬元係伊向乙○○取得之借款、95年2月保德金公司曾以摸採方式贈送之投資金額205萬元應予扣除等 語,經查: (一)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犯罪所得計標準,例如依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股票、債券)之市值…等,可作為法院適用時之參考。有銀法行第125條修正條文之說明可參。按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2項,關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立法理由載明採取差額說,即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至計算其所得之時點,上開立法理由明示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為準,且例示「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係因買得股票有明確之成本可計算,而本件被告等人取得投資款項即為被告等人因違反銀行法所為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且觀之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況被告等人違反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至扣得之保德金公司存款本係犯罪所得之一部分,亦無扣除之必要。(二)依上所述,被告等人違法吸收資金行為,自投資人處取得之款項始為犯罪所得,若投資人因被告之贈予所得之投資即非屬之。經本院核對扣案之「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原本,附表一編號149、151、152、156、158、161、163( 被告葉海青誤為162)、165、166、169、171、172、174 、175、177(被告子○○誤為178)、179、180(被告子 ○○誤為181)、182、184、187、188、190、197之「隱 名股東合夥委任書」均有記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備註所示公司贈予之金額,共計195萬元,此既為保德金公司之無 償贈予,非投資人之出資額,自應予扣除,至被告癸○○主張附表一編號209之曹以順於95年3月31日之投資額10萬元,係公司所贈送云云,經核對上開編號之「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並未有記載該金額為贈送,應係被告子○○誤記,是上開應扣除之金額事證已明,被告癸○○於本院審理中請求傳訊上開證人到庭作證,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三)被告子○○陳稱:乙○○係保德金公司之隱名股東,款項應匯至保德金公司帳戶,惟乙○○取得紅利又不繳納所得稅,故透過訴外人曹以順要求匯款予子○○,表面上其借款予子○○,由子○○投資保德金公司,故子○○為此開立本票乙紙予乙○○(見原審卷二第26頁之子○○刑事辯護狀),並有被告子○○提出之本票及借據附卷可稽,可見子○○已承認乙○○確有投資300萬元,惟渠與一般投 資人不同,未直接將款項匯至保德金公司合作金庫之帳戶,故未列於原審附表,而乙○○為投資人,投資金額為 300萬元,亦據乙○○提出「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92頁),是被告子○○於本院審理 時主張乙○○之300萬元為借款非投資款顯與事實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原審附表所示之1億 3210萬元,加計乙○○之300萬元,再扣除無償贈予之195萬,共計如附表一所示之1億3315萬元,已逾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1億元。 五、被告子○○、丑○○、甲○○、癸○○、辛○○、壬○○、庚○○等人明知保德金公司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仍向告訴人等收受投資款達1億3315萬元,且被告等人 分別擔任保德金公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監察人兼董事長特別助理、分公司總監等職務,或實際參與保德金公司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行為,或以共同行為犯意為掛名負責人,是核被告子○○、丑○○、甲○○、癸○○、辛○○、壬○○、庚○○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其犯罪所得已逾1億元, 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處罰。上開被告就本件犯行(按被告壬○○自95年2月間起,被告庚○○自95年6月間起)與同案被告曾正勇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庚○○曾於88年6月7日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經本院 於88年10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甫於93年10月31日經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下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銀行 法第125條之罪,性質上為繼續犯,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臺 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要旨可參,被告等人之違法吸金行為 自94年12月間起迄95年12月間止,既為繼續行為,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六、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被告子○○、癸○○、甲○○、庚○○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部分犯行,有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並業經審理如前,附此敘明(按編號一至五為原審審理時函請併辦,編號六為本院審理時函請併辦),明細如下: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860號;告訴人 戊○○告訴被告子○○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659號:告訴人 乙○○告訴被告子○○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14號:告訴人寅○○、蕭文才、辰○○告訴被告子○○、癸○○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另告訴曹以順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596號:告訴人己○告訴被告子○○、癸○○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另告訴顏鶴恩部分,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判處無罪,現由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號另案審理中)。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977號:告訴人 巳○○告訴被告甲○○、庚○○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61號:告訴人 劉鄭菊梅、江安石、湯葉蘭妹、湯莊蘭英、湯曉容、湯發椒、曾楓雷、張春蓉、莊月雲、湯鳳美、徐陳有妹等11人告訴被告子○○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七、原審認被告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等人於保德金公司固分別有擔任職務,惟所擔任之職務與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犯行有何關聯,原審判決未載於事實欄,有認定犯罪事實不明之違誤;(二)被告子○○、癸○○、甲○○、庚○○等4人共犯本件非法吸收資金 行為並未涉及詐欺罪嫌,檢察官以其與本件上揭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先後移送原審及本院併案審理,並未據起訴,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妥適處理,原審判決就此部分認定,亦有違誤(容後補述);(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有部分係被告等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者,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容後補述),惟原審判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竟均未敘明並宣告沒收,顯有疏漏;(四)被告等人犯罪所得應扣除投資人未實際出資之數額,原審未予扣除,且漏計告訴人乙○○之部分,復將已扣押之901萬6411元扣除,其計算亦屬有誤;(五 )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犯罪所得應先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如尚有餘,復屬於犯人者,始得沒收之。查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該公司資金均係其所提出(見本院前審卷二98年1月20日審判筆 錄第8頁),故扣案保德金公司於合庫台北分行所開立之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甲存帳號:0000000之存款901 萬6411元係被告癸○○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而被告等人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已如前述,故扣案之901萬6411元依法發還予被害人尚有不足,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原審判決將之逕以犯罪所得沒收,尚有未洽;(六)被告庚○○曾於88年6月7日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經本院於88年10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甫 於93年10月31日經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下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原審判決漏未查明,亦有違誤。本件被告等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八、爰審酌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規定,違法吸收資金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酬,金額達1億元以上,受害人多達數百人次 ,致被害人財產受損嚴重,對金融秩序之危害甚大,再參以各該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雖被告子○○致力與被害人等和解,僅告訴人寅○○兄弟尚未達成和解,惟被告癸○○提供對多數被害人提供賠償之標的並非金錢,本院審理時到庭之告訴人均表示希望取得金錢等情,及各該被告犯罪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動機、目的、手段、犯後之態度暨被告子○○、癸○○、甲○○、庚○○4人上揭違法吸金犯行 並未同時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九、沒收部分: (一)保德金公司於合庫台北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甲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疑係被告用供隱匿其重大犯罪所得,經檢察官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 之1第1項規定,逕行命命令凍結帳戶,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29日北檢大字冬字95年他5902字第89159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號卷第9 頁),嗣並向原審法院聲請補行裁定,經原審法院於96年1月4日裁定,上開2帳戶自95年12月29日起至96年6月28日止禁止提款、轉帳,付款,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見原審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號卷第28頁),而合庫台北分行業於95年12月29日,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29日北檢大字冬字95年他5902字第891 59號執行命令凍結保德金公司全部存款901萬6411元在案 ,有該行97年1月17日合金台北存字第0970000244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7度聲他字第177號偵 查卷第6頁),是保德金公司於上開合庫之銀行帳戶款項 901萬6411元既經原審裁定扣押確定,且為被告等人犯罪 所得之物,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發還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至其餘保德金公司如附表二編號I01所示之國泰世華銀 行復興分行存款帳戶存摺、編號I02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士林分行存款帳戶存摺、編號I03所示之台北富邦銀 行長安分行存款帳戶存摺,雖經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時扣押在案,其內雖尚有存款餘額(見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卷第113頁),惟查,上開存款帳戶及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係供被 告子○○於保德金公司開始籌備時資金使用,並非供作本件被害人投資所用帳戶,核與本案無關乙節,業據被告子○○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70頁反面、第 371頁正面),是上開存款帳戶既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爰不予宣告沒收;而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既非本件被告等人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發還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附此敘明。 (二)按扣案物品須為被告所有,與本件被告違法吸收資金行為有關之物品,始得沒收。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A003保德金公司財務報表、A018應徵人員簡歷表、A046 會計光碟、B06子○○記事本、C01-C03保德金公司營 利登記證影本、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影本、G-01 訴外人鄭智成存摺影本、G-04保德金公司營業登記證影本、 G-08應徵人員資料、G-12員工聯絡電話本、編號H-2陳淑芬存摺影本,僅為證明被告犯罪之物品,尚查無證據認定係為被告等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毋庸宣告沒收,及如上所述附表二編號I01、I02、I03所示存款存摺 ,亦無庸宣告沒收外,其餘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為被告子○○所有(附表G、H所示物品為保德金公司所有,亦屬被告子○○所有),供本件違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予以沒收。 十、退回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一)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審理意旨略以:1、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659號:告訴人乙○○告訴被告 子○○就本件事實欄所載違反銀行法犯行,亦涉有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嫌;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1714號:告訴人寅○○、蕭文才、辰○○告訴被告子○○、癸○○就本件事實欄所載違反銀行法犯行,亦涉有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嫌;3、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977號:告訴人巳○○告訴被 告甲○○、庚○○就本件事實欄所載違反銀行法犯行,亦涉有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嫌;4、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461號:告訴人劉鄭菊梅、江安 石、湯葉蘭妹、湯莊蘭英、湯曉容、湯發椒、曾楓雷、張春蓉、莊月雲、湯鳳美、徐陳有妹等11人告訴被告子○○就本件事實欄所載違反銀行法犯行,亦涉有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上開移送併辦審理意旨認被告子○○、癸○○、甲○○、庚○○等人涉有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各該告訴人之指訴、保德金公司隱名合夥委任書、乙○○之匯款明細、告訴人張鳳美郵政儲金匯款單影本一紙、保德金集團型錄、同案被告曹以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供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子○○、癸○○、甲○○、庚○○固坦承有以「巴布亞新幾內亞專案投資開發-隱名股東合夥委任書」方案,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支付事實欄所示高額報酬,惟均堅詞否認涉有詐欺犯行,辯稱:保德金公司擁有經外交部認證許可之巴紐國20年經濟海域開發權合約,係同案被告曾正勇與宜蘭漁會有糾紛,才產生問題,該公司確有投資等語。 (三)經查:依據國際慣例與實務,我國駐外館處受理外國文書驗證,僅係核對驗證該文書上外國政府官員或公證人之簽章無誤後予以形式效力之證明;至於文件內容及實質效力,則不在證明範圍內,故外交部受理之驗證業務僅係驗證駐外館處之簽章屬實,並未證明文件內容之真偽及其實質效力,有外交部亞太司於95年12月6日亞太三字第09512037400號函可憑。是保德金公司提出之「巴布亞新幾內亞國家漁業開發契約書」、「巴布亞新幾內亞漁業專案合約」,既經外交部認證,其形式為真正即無疑義。其內該國同意發給新英格蘭資源開發有限公司20張漁業執照、一個合約期限10年,可再延長10年,合計20年,有該合約在卷可稽。雖經外交部函告:1、本案巴紐政府迄未與我政府正 式諮商,故曾正勇目前所持之巴紐東英格蘭省駐台榮譽貿易暨商務代表之名銜,未獲我方承認。2、經電飭駐巴紐 代表處查報稱:曾正勇曾利用渠與巴紐東英格蘭省長之關係向巴紐中央政府施壓審理渠入漁許可證申請案,惟由於渠之申請並不符巴紐法令規定(曾正勇在巴紐所設之新不列顛資源開發公司為百分之百外資,巴紐政府規定任一漁業公司一半以上之股權應掌握在巴紐人手中,始能獲核發入漁許可證),負責審核巴紐入漁許可證發放之漁業局理事會已駁回曾正勇之申請,故其並未擁有巴紐政府所核發之入漁許可證。3、據查現正有2艘我國籍鮪釣漁船停泊於巴紐Rabau港,該兩艘漁船確曾為曾正勇所屬公司自國內 招攬赴巴紐水域作業者,方另據「巴紐信使報」6月15 日報導略稱,巴紐漁業局理事長曾公開表示,巴紐漁業局理事長曾公開表示上述2艘漁船係違法停泊,且違法捕漁, 巴紐警方已就本案展開調查等語。有外交部95年6月26日 外亞太三字第09501093750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卷第35頁、第36頁)。再參諸巴紐新不列顛省(即東英格蘭省)省長李奧(Dion Leo)及若干漁業部官員曾於95年1月19日至28日應我國人曾正勇邀請訪台,亦有 95年12月6日亞太三字第09512037400號函1份附卷可參。 依上開函示可知,曾正勇提供予被告子○○之契約文書確為真正,且曾正勇與巴紐東英格蘭省長李奧私交甚篤,故邀得李奧訪台,至曾正勇是否確有契約文書上之權利,則非被告子○○等所能知悉,況被告子○○、甲○○確有至巴布亞察看,被告子○○、癸○○、甲○○等人於李奧訪台期間亦曾接待李奧,亦有照片可證,是尚無證據足認被告子○○、癸○○、甲○○等得以知悉上開漁業契約內容不實,至被告庚○○為95年6月間保德金成立高雄分公司 時,始參與本件犯行,更難以知悉上開漁業契約內容是否不實。雖證人林玟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保德金公司實際上匯給巴國曾正勇大約有新臺幣110到130萬元左右。其餘1億2千多萬元用途是據點開發,就是臺北辦公室及新竹辦公室、高雄辦公室,及員工薪水,業務的獎金,投資人的紅利即利息,其他還有一些雜項等語(見原審卷97年6月3日審判筆錄第18頁),被告子○○山、甲○○亦自承:保德金公司尚未開始獲利,是以前金養後金方式來支付股東利益金、幹部獎金等情(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度他字第5902號偵查卷第61頁、168頁),匯予曾正勇之金 額占伊等所募資金比例甚低。惟依上開外交部之函示可知,實際上曾正勇在巴紐取得漁業權之事並不順利,是被告尚未依曾正勇之指示匯款亦未可知,是尚難以匯款金額之高低為據,而認定被告明知該契約不實而詐騙投資人。再被告等人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方案為投資人將每單位10萬元投資款項匯入保德金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期限為18個月,可按月領取3千元利益金16個月, 第17、18個月再領回本金3萬元、7萬元。自94年12月間招募時起迄95年12月間為調查局搜索時止,均有按時支付利益金,且其餘募得資金均用擴展公司業務、支付幹部獎金等情,亦據證人林玟樺證述在卷,是尚查無證據足認被告子○○、癸○○、甲○○、庚○○等人明知上開漁業契約內容不實,故意詐騙投資人,而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是被告辛○○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鑑定卷附2004年10月21日漁業專案合約及巴布亞紐幾內亞國家漁業共同開發合作投資契約書原本,2契約之圓戮章是否相同,核 無必要,附此敘明。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上揭被告子○○、癸○○、甲○○、庚○○4人有何詐欺取財之不 法意圖,檢察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所舉證據尚難使本院有上開確信,而認上揭被告子○○等4人涉有詐欺取財罪嫌。 茲因上揭移送併案審理事實並未據公訴人於本件併同起訴,核與上揭被告子○○等4人違反銀行法之有罪部分,即 難謂有何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妥適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136條之1,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鑫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36條之1: 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表一:(投資人名單) ┌───┬────┬───┬────┬────┬───┐│編號 │姓名 │金額 │投資日 │到期日 │備註 │├───┼────┼───┼────┼────┼───┤│101 │吳錦雲 │10萬 │94.12.23│96.6.23 │ │├───┼────┼───┼────┼────┼───┤│102 │陳冠蓉 │10萬 │94.12.23│96.6.23 │ │├───┼────┼───┼────┼────┼───┤│103 │吳永發 │10萬 │94.12.30│96.6.30 │ │├───┼────┼───┼────┼────┼───┤│104 │林玟樺 │20萬 │94.12.28│96.6.28 │ │├───┼────┼───┼────┼────┼───┤│105 │楊素枝 │20萬 │95.1.2 │96.6.30 │ │├───┼────┼───┼────┼────┼───┤│106 │張惠玲 │10萬 │95.1.6 │96.7.6 │ │├───┼────┼───┼────┼────┼───┤│107 │陳又榛 │10萬 │95.1.7 │96.7.7 │ │├───┼────┼───┼────┼────┼───┤│108 │蘇秀玲 │10萬 │95.1.7 │96.7.7 │ │├───┼────┼───┼────┼────┼───┤│109 │陳海泉 │10萬 │95.1.9 │96.7.9 │ │├───┼────┼───┼────┼────┼───┤│110 │陳海泉 │10萬 │95.1.9 │96.7.9 │ │├───┼────┼───┼────┼────┼───┤│111 │張嘉宏 │10萬 │95.1.11 │96.7.11 │ │├───┼────┼───┼────┼────┼───┤│112 │邱垂泫 │10萬 │95.1.12 │96.7.12 │ │├───┼────┼───┼────┼────┼───┤│113 │楊程沈 │40萬 │95.1.13 │96.7.13 │ │├───┼────┼───┼────┼────┼───┤│114 │楊麗如 │10萬 │95.1.16 │96.7.16 │ │├───┼────┼───┼────┼────┼───┤│115 │黃馨儀 │10萬 │95.1.16 │96.7.16 │ │├───┼────┼───┼────┼────┼───┤│116 │高健文 │10萬 │95.1.16 │96.7.16 │ │├───┼────┼───┼────┼────┼───┤│117 │黃淳美 │10萬 │95.1.16 │96.7.16 │ │├───┼────┼───┼────┼────┼───┤│118 │沈邱金蓮│10萬 │95.1.17 │96.7.17 │ │├───┼────┼───┼────┼────┼───┤│119 │錢思瑜 │10萬 │95.1.18 │96.7.18 │ │├───┼────┼───┼────┼────┼───┤│120 │吳修雲 │10萬 │95.1.16 │96.7.16 │ │├───┼────┼───┼────┼────┼───┤│121 │段承熙 │10萬 │95.1.24 │96.7.24 │ │├───┼────┼───┼────┼────┼───┤│122 │沈敏華 │10萬 │95.1.25 │96.7.25 │ │├───┼────┼───┼────┼────┼───┤│123 │鄭佇君 │10萬 │95.1.25 │96.7.25 │ │├───┼────┼───┼────┼────┼───┤│124 │楊美枝 │20萬 │95.1.25 │96.7.25 │ │├───┼────┼───┼────┼────┼───┤│125 │呂邁麟 │10萬 │95.1.25 │96.7.25 │ │├───┼────┼───┼────┼────┼───┤│126 │楊程沈 │20萬 │95.1.25 │96.7.25 │ │├───┼────┼───┼────┼────┼───┤│127-1 │林文騫 │10萬 │95.9.25 │96.7.25 │ │├───┼────┼───┼────┼────┼───┤│127-2 │黃中銓 │10萬 │95.9.25 │96.7.25 │ │├───┼────┼───┼────┼────┼───┤│127-3 │李裔正 │10萬 │95.9.25 │96.7.25 │ │├───┼────┼───┼────┼────┼───┤│127-4 │謝秀蘭 │10萬 │95.9.25 │96.7.25 │ │├───┼────┼───┼────┼────┼───┤│127-5 │張朝杰 │10萬 │95.9.25 │96.7.25 │ │├───┼────┼───┼────┼────┼───┤│127-6 │蔡文萍 │30萬 │95.9.25 │96.7.25 │ │├───┼────┼───┼────┼────┼───┤│128 │邱垂昇 │30萬 │95.1.26 │96.7.26 │ │├───┼────┼───┼────┼────┼───┤│129 │黃淳美 │20萬 │95.1.26 │96.7.26 │ │├───┼────┼───┼────┼────┼───┤│130 │呂瓊慧 │20萬 │95.2.3 │96.8.3 │ │├───┼────┼───┼────┼────┼───┤│131 │劉珠惠 │10萬 │95.2.6 │96.8.6 │ │├───┼────┼───┼────┼────┼───┤│132 │吳錦雲 │20萬 │95.2.6 │96.8.6 │ │├───┼────┼───┼────┼────┼───┤│133 │范邱繡蓮│10萬 │95.2.6 │96.8.6 │ │├───┼────┼───┼────┼────┼───┤│134 │馬淑華 │10萬 │95.2.6 │96.8.6 │ │├───┼────┼───┼────┼────┼───┤│135 │張蔡富美│10萬 │95.2.9 │96.8.9 │ │├───┼────┼───┼────┼────┼───┤│136 │曹以順 │10萬 │95.2.13 │96.8.13 │ │├───┼────┼───┼────┼────┼───┤│137 │沈邱金蓮│10萬 │95.2.14 │96.8.14 │ │├───┼────┼───┼────┼────┼───┤│138 │葉立民 │10萬 │95.2.14 │96.8.14 │ │├───┼────┼───┼────┼────┼───┤│139 │彭瀛基 │10萬 │95.2.15 │96.8.15 │ │├───┼────┼───┼────┼────┼───┤│140 │王稚閔 │10萬 │95.2.13 │96.8.13 │ │├───┼────┼───┼────┼────┼───┤│141 │張朱琬茹│10萬 │95.2.17 │96.8.17 │ │├───┼────┼───┼────┼────┼───┤│142 │洪幸義 │20萬 │95.2.17 │96.8.17 │ │├───┼────┼───┼────┼────┼───┤│143 │林玲如 │10萬 │95.2.21 │96.8.21 │ │├───┼────┼───┼────┼────┼───┤│144 │廖明忠 │20萬 │95.2.22 │96.8.22 │ │├───┼────┼───┼────┼────┼───┤│145 │蔡恒旭 │10萬 │95.2.23 │96.8.23 │ │├───┼────┼───┼────┼────┼───┤│146 │許吉夫 │10萬 │95.2.24 │96.8.24 │ │├───┼────┼───┼────┼────┼───┤│147 │王美雲 │50萬 │95.2.27 │96.8.27 │ │├───┼────┼───┼────┼────┼───┤│148 │張朱琬茹│50萬 │95.2.27 │96.8.27 │ │├───┼────┼───┼────┼────┼───┤│149 │劉珠惠 │20萬 │95.2.27 │96.8.27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50 │陳家珮 │100萬 │95.2.27 │96.8.27 │ │├───┼────┼───┼────┼────┼───┤│151 │葉秀 蓉 │20萬 │95.2.28 │96.8.28 │含公司││ │(即陳海│ │ │ │贈與10││ │泉之配偶│ │ │ │萬元 ││ │) │ │ │ │ │├───┼────┼───┼────┼────┼───┤│152 │林叔蓁 │10萬 │95.2.28 │96.8.28 │含公司││ │ │ │ │ │贈與5 ││ │ │ │ │ │萬元 │├───┼────┼───┼────┼────┼───┤│153 │王美雲 │50萬 │95.3.1 │96.9.1 │ │├───┼────┼───┼────┼────┼───┤│154 │何葉仁德│10萬 │95.3.1. │96.9.1 │ │├───┼────┼───┼────┼────┼───┤│155 │邱垂泫 │10萬 │95.3.1 │96.9.1 │ │├───┼────┼───┼────┼────┼───┤│156 │邱垂泫 │10萬 │95.3.1. │96.9.1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57 │孔繁斌 │50萬 │95.3.1. │96.9.1 │ │├───┼────┼───┼────┼────┼───┤│158 │孔繁斌 │10萬 │95.3.1. │96.9.1 │含公司││ │ │ │ │ │贈與5 ││ │ │ │ │ │萬元 │├───┼────┼───┼────┼────┼───┤│159 │黃淳美 │20萬 │95.3.1 │96.9.1 │ │├───┼────┼───┼────┼────┼───┤│160 │張蔡富美│10萬 │95.3.2 │96.9.2 │ │├───┼────┼───┼────┼────┼───┤│161 │張蔡富美│10萬 │95.3.2 │96.9.2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62 │陳曉昌 │10萬 │95.3.1 │96.9.1 │ │├───┼────┼───┼────┼────┼───┤│163 │陳曉昌 │10萬 │95.3.1 │96.9.1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65 │楊姑枝 │10萬 │95.3.3 │96.9.3 │含公司││ │ │ │ │ │贈與5 ││ │ │ │ │ │萬元 │├───┼────┼───┼────┼────┼───┤│166 │申景璨 │40萬 │95.3.3 │96.9.3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67 │秦龍偉 │10萬 │95.3.3 │96.9.3 │ │├───┼────┼───┼────┼────┼───┤│168 │林雅芳 │10萬 │95.3.3 │96.9.3 │ │├───┼────┼───┼────┼────┼───┤│169 │林雅芳 │10萬 │95.3.3 │96.9.3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70 │林依臻 │10萬 │95.3.3 │96.9.3 │ │├───┼────┼───┼────┼────┼───┤│171 │林依臻 │10萬 │95.3.3 │96.9.3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72 │張湧福 │10萬 │95.3.3 │96.9.3 │含公司││ │ │ │ │ │贈與5 ││ │ │ │ │ │萬元 │├───┼────┼───┼────┼────┼───┤│173 │黃幸英 │10萬 │95.3.3 │96.9.3 │ │├───┼────┼───┼────┼────┼───┤│174 │黃幸英 │10萬 │95.3.3 │96.9.3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75 │吳修平 │10萬 │95.3.4 │96.9.4 │含公司││ │ │ │ │ │贈與5 ││ │ │ │ │ │萬元 │├───┼────┼───┼────┼────┼───┤│176 │葉煥棠 │10萬 │95.3.3 │96.9.3 │ │├───┼────┼───┼────┼────┼───┤│177 │樓淑梅 │10萬 │95.3.3 │96.9.3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78 │樓淑梅 │10萬 │95.3.3 │96.9.3 │ │├───┼────┼───┼────┼────┼───┤│179 │張世飛 │10萬 │95.3.6 │96.9.6 │含公司││ │ │ │ │ │贈與5 ││ │ │ │ │ │萬元 │├───┼────┼───┼────┼────┼───┤│180 │樓棟樺 │10萬 │95.3.6 │96.9.6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81 │樓棟樺 │10萬 │95.3.6 │96.9.6 │ │├───┼────┼───┼────┼────┼───┤│182 │吳錦雲 │10萬 │95.3.6 │96.9.6 │含公司││ │ │ │ │ │贈與5 ││ │ │ │ │ │萬元 │├───┼────┼───┼────┼────┼───┤│183 │林建男 │10萬 │95.3.7 │96.9.7 │ │├───┼────┼───┼────┼────┼───┤│184 │林建男 │10萬 │95.3.7 │96.9.7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 │ │ │ │ │ ││ │ │ │ │ │ │├───┼────┼───┼────┼────┼───┤│185 │申丕振 │20萬 │95.3.6 │96.9.6 │ │├───┼────┼───┼────┼────┼───┤│186 │曹曉娥 │50萬 │95.3.2 │96.9.2 │ │├───┼────┼───┼────┼────┼───┤│187 │尤亭月 │20萬 │95.3.8 │96.9.8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88 │黃興展 │40萬 │95.3.10 │96.9.10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89 │曹以順 │10萬 │95.3.10 │96.9.10 │ │├───┼────┼───┼────┼────┼───┤│190 │吳忠英 │20萬 │95.3.6 │96.9.6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91 │陳彥祥 │50萬 │95.3.13 │96.9.13 │ │├───┼────┼───┼────┼────┼───┤│192 │寅○○ │10萬 │95.3.14 │96.9.14 │告訴人│├───┼────┼───┼────┼────┼───┤│193 │王稚閔 │10萬 │95.3.15 │96.9.15 │ │├───┼────┼───┼────┼────┼───┤│194 │林玟樺 │10萬 │95.3.15 │96.9.15 │ │├───┼────┼───┼────┼────┼───┤│195 │林碧玉 │10萬 │95.3.15 │96.9.15 │ │├───┼────┼───┼────┼────┼───┤│196 │王淑姬 │30萬 │95.3.15 │96.9.15 │ │├───┼────┼───┼────┼────┼───┤│197 │呂玉美 │20萬 │95.3.20 │96.9.20 │含公司││ │ │ │ │ │贈與10││ │ │ │ │ │萬元 │├───┼────┼───┼────┼────┼───┤│198 │林子鈺 │20萬 │95.3.21 │96.9.21 │ │├───┼────┼───┼────┼────┼───┤│199 │吳興嵐 │50萬 │95.3.29 │96.9.29 │ │├───┼────┼───┼────┼────┼───┤│200 │楊昊 │10萬 │95.3.30 │96.9.30 │ │├───┼────┼───┼────┼────┼───┤│201 │林昭雄 │20萬 │95.3.30 │96.9.30 │ │├───┼────┼───┼────┼────┼───┤│202 │吳忠英 │20萬 │95.3.28 │96.9.28 │ │├───┼────┼───┼────┼────┼───┤│203 │向秀玉 │10萬 │95.3.28 │96.9.28 │ │├───┼────┼───┼────┼────┼───┤│204 │己○ │10萬 │95.3.31 │96.9.31 │告訴人│├───┼────┼───┼────┼────┼───┤│205 │曹以順 │10萬 │95.3.31 │96.9.31 │ │├───┼────┼───┼────┼────┼───┤│206 │薛祥麟 │10萬 │95.3.30 │96.9.30 │ │├───┼────┼───┼────┼────┼───┤│207 │吳興陵 │10萬 │95.3.31 │96.9.31 │ │├───┼────┼───┼────┼────┼───┤│208 │趙志宙 │100萬 │95.3.31 │96.9.31 │ │├───┼────┼───┼────┼────┼───┤│209 │曹以順 │10萬 │95.3.31 │96.9.31 │無記載││ │ │ │ │ │公司贈││ │ │ │ │ │與 │├───┼────┼───┼────┼────┼───┤│210 │楊素枝 │10萬 │95.4.3 │96.10.3 │ │├───┼────┼───┼────┼────┼───┤│211 │譚乃盛 │10萬 │95.4.3 │93.10.3 │ │├───┼────┼───┼────┼────┼───┤│212 │畢傳漹 │80萬 │95.3.31 │96.9.31 │ │├───┼────┼───┼────┼────┼───┤│214 │林蓉鳳 │20萬 │95.4.4 │96.10.4 │ │├───┼────┼───┼────┼────┼───┤│215 │廖丁蘭 │10萬 │95.4.6 │96.10.6 │ │├───┼────┼───┼────┼────┼───┤│216 │張顏阿蘭│40萬 │95.3.30 │96.9.30 │ │├───┼────┼───┼────┼────┼───┤│217 │吳忠英 │40萬 │95.3.31 │96.9.31 │ │├───┼────┼───┼────┼────┼───┤│218 │吳忠英 │10萬 │95.4.3 │96.10.3 │ │├───┼────┼───┼────┼────┼───┤│219 │趙志宙 │200萬 │95.4.10 │96.10.10│ │├───┼────┼───┼────┼────┼───┤│220 │寅○○ │100萬 │95.4.12 │96.10.12│告訴人│├───┼────┼───┼────┼────┼───┤│221 │吳興嵐 │10萬 │95.4.14 │96.10.14│ │├───┼────┼───┼────┼────┼───┤│222 │黃賴玉 │50萬 │95.4.3 │96.10.3 │ │├───┼────┼───┼────┼────┼───┤│223 │洪瑞鴻 │10萬 │95.4.10 │96.10.10│ │├───┼────┼───┼────┼────┼───┤│224 │許根榮 │10萬 │95.4.10 │96.10.10│ │├───┼────┼───┼────┼────┼───┤│225 │余黃秀雲│10萬 │95.4.13 │96.10.13│ │├───┼────┼───┼────┼────┼───┤│226 │林玲如 │10萬 │95.4.19 │96.10.19│ │├───┼────┼───┼────┼────┼───┤│227 │張治平 │10萬 │95.4.20 │96.10.20│ │├───┼────┼───┼────┼────┼───┤│228 │卯○○ │20萬 │95.4.21 │96.10.21│告訴人│├───┼────┼───┼────┼────┼───┤│229 │趙志宙 │100萬 │95.4.21 │96.10.21│ │├───┼────┼───┼────┼────┼───┤│230 │陳佳筠 │10萬 │95.4.17 │96.10.17│ │├───┼────┼───┼────┼────┼───┤│231 │鄭智成 │20萬 │95.4.18 │96.10.18│ │├───┼────┼───┼────┼────┼───┤│232 │林子鈺 │20萬 │95.4.21 │96.10.21│ │├───┼────┼───┼────┼────┼───┤│233 │辰○○ │100萬 │95.4.25 │96.10.25│告訴人│├───┼────┼───┼────┼────┼───┤│235 │吳興嵐 │60萬 │95.4.27 │96.10.27│ │├───┼────┼───┼────┼────┼───┤│236 │趙志宙 │100萬 │95.4.26 │96.10.26│ │├───┼────┼───┼────┼────┼───┤│238 │陳冠蓉 │10萬 │95.10.28│96.10.28│ │├───┼────┼───┼────┼────┼───┤│239 │曹以順 │20萬 │95.4.28 │96.10.28│ │├───┼────┼───┼────┼────┼───┤│240 │己○綢 │20萬 │95.4.28 │96.10.28│ │├───┼────┼───┼────┼────┼───┤│241 │葉秀王蓉│50萬 │95.4.28 │96.10.28│ │├───┼────┼───┼────┼────┼───┤│242 │張朱琬茹│10萬 │95.4.28 │96.10.28│ │├───┼────┼───┼────┼────┼───┤│243 │丁○○ │60萬 │95.4.28 │96.10.28│告訴人│├───┼────┼───┼────┼────┼───┤│244 │韓子剛 │10萬 │95.4.28 │96.10.28│ │├───┼────┼───┼────┼────┼───┤│245 │陳佳筠 │10萬 │95.4.28 │96.10.28│ │├───┼────┼───┼────┼────┼───┤│246 │丁○○ │10萬 │95.4.29 │96.10.29│ │├───┼────┼───┼────┼────┼───┤│247 │廖丁蘭 │10萬 │95.5.2 │96.11.2 │ │├───┼────┼───┼────┼────┼───┤│248 │曾璟蓁 │10萬 │95.5.3 │96.11.3 │ │├───┼────┼───┼────┼────┼───┤│249 │伏英全 │10萬 │95.5.5 │96.11.5 │ │├───┼────┼───┼────┼────┼───┤│250 │邱瑞隆 │10萬 │95.5.2 │96.11.2 │ │├───┼────┼───┼────┼────┼───┤│251 │林張素玉│10萬 │95.5.2 │96.11.2 │ │├───┼────┼───┼────┼────┼───┤│252 │許文馨 │10萬 │95.5.8 │96.11.8 │ │├───┼────┼───┼────┼────┼───┤│253 │鄭智成 │80萬 │95.5.8 │96.11.8 │ │├───┼────┼───┼────┼────┼───┤│254 │吳興嵐 │50萬 │95.5.11 │96.11.11│ │├───┼────┼───┼────┼────┼───┤│255 │薛祥麟 │30萬 │95.5.12 │96.11.12│ │├───┼────┼───┼────┼────┼───┤│257 │黃秀杏 │30萬 │95.5.12 │96.11.12│ │├───┼────┼───┼────┼────┼───┤│258 │吳興嵐 │20萬 │95.5.13 │96.11.13│ │├───┼────┼───┼────┼────┼───┤│259 │張純華 │10萬 │95.5.9 │96.11.9 │ │├───┼────┼───┼────┼────┼───┤│260 │吳忠英 │40萬 │95.5.11 │96.11.11│ │├───┼────┼───┼────┼────┼───┤│261 │熊華 │20萬 │95.5.11 │96.11.11│ │├───┼────┼───┼────┼────┼───┤│262 │吳忠英 │40萬 │95.5.12 │96.11.12│ │├───┼────┼───┼────┼────┼───┤│263 │李孟穎 │10萬 │95.5.15 │96.11.15│ │├───┼────┼───┼────┼────┼───┤│264 │林碧霞 │10萬 │95.5.18 │96.11.18│ │├───┼────┼───┼────┼────┼───┤│265 │游景美 │10萬 │95.5.18 │96.11.18│ │├───┼────┼───┼────┼────┼───┤│266 │向羚 │10萬 │95.5.19 │96.11.19│ │├───┼────┼───┼────┼────┼───┤│267 │譚乃盛 │10萬 │95.5.19 │96.11.19│ │├───┼────┼───┼────┼────┼───┤│268 │江永良 │10萬 │95.5.16 │96.11.16│ │├───┼────┼───┼────┼────┼───┤│269 │吳忠英 │20萬 │95.5.17 │96.11.17│ │├───┼────┼───┼────┼────┼───┤│270 │許根榮 │20萬 │95.5.18 │96.11.18│ │├───┼────┼───┼────┼────┼───┤│271 │巳○○ │10萬 │95.5.19 │96.11.19│告訴人│├───┼────┼───┼────┼────┼───┤│272 │譚乃盛 │20萬 │95.5.24 │96.11.24│ │├───┼────┼───┼────┼────┼───┤│274 │林家仲 │50萬 │95.5.22 │96.11.22│ │├───┼────┼───┼────┼────┼───┤│275 │林貴貞 │10萬 │95.5.23 │96.11.23│ │├───┼────┼───┼────┼────┼───┤│276 │邱瑞隆 │20萬 │95.5.26 │96.11.26│ │├───┼────┼───┼────┼────┼───┤│277 │葉秀王蓉│10萬 │95.5.29 │96.11.29│ │├───┼────┼───┼────┼────┼───┤│278 │鄭智成 │70萬 │95.5.30 │96.11.30│ │├───┼────┼───┼────┼────┼───┤│279 │李寶琳 │20萬 │95.5.29 │96.11.29│ │├───┼────┼───┼────┼────┼───┤│280 │伏英全 │30萬 │95.5.31 │96.11.31│ │├───┼────┼───┼────┼────┼───┤│281 │譚乃盛 │10萬 │95.6.3 │96.12.3 │ │├───┼────┼───┼────┼────┼───┤│282 │己○ │10萬 │95.6.7 │96.12.7 │告訴人│├───┼────┼───┼────┼────┼───┤│284 │史素梅 │20萬 │96.6.9 │96.12.9 │ │├───┼────┼───┼────┼────┼───┤│285 │楊貴英 │10萬 │95.6.12 │96.12.12│ │├───┼────┼───┼────┼────┼───┤│286 │丙○○ │10萬 │95.6.12 │96.12.12│ │├───┼────┼───┼────┼────┼───┤│287 │徐梅蘭 │10萬 │95.6.12 │96.12.12│ │├───┼────┼───┼────┼────┼───┤│288 │賴麗華 │100萬 │95.6.13 │96.12.13│ │├───┼────┼───┼────┼────┼───┤│289 │徐紀明 │20萬 │95.6.14 │96.12.14│ │├───┼────┼───┼────┼────┼───┤│290 │熊華 │10萬 │95.6.15 │96.12.15│ │├───┼────┼───┼────┼────┼───┤│291 │羅運河 │10萬 │95.6.15 │96.12.15│ │├───┼────┼───┼────┼────┼───┤│292 │譚乃盛 │10萬 │95.6.19 │96.12.19│ │├───┼────┼───┼────┼────┼───┤│293 │薛祥麟 │160萬 │95.6.19 │96.12.19│ │├───┼────┼───┼────┼────┼───┤│294 │簡鈺芳 │10萬 │95.6.19 │96.12.19│ │├───┼────┼───┼────┼────┼───┤│295 │胡馨藝 │10萬 │95.6.19 │96.12.19│ │├───┼────┼───┼────┼────┼───┤│296 │劉雁懿 │10萬 │95.6.19 │96.12.19│ │├───┼────┼───┼────┼────┼───┤│297 │謝江好美│10萬 │95.6.19 │96.12.19│ │├───┼────┼───┼────┼────┼───┤│298 │林政雄 │10萬 │95.6.20 │96.12.20│ │├───┼────┼───┼────┼────┼───┤│299 │歐郁信 │50萬 │95.6.19 │96.12.19│ │├───┼────┼───┼────┼────┼───┤│300 │林秀珍 │50萬 │95.6.19 │96.12.19│ │├───┼────┼───┼────┼────┼───┤│301 │湯景臺 │20萬 │95.6.19 │96.12.19│ │├───┼────┼───┼────┼────┼───┤│302 │李燕芳 │20萬 │95.6.16 │96.12.16│ │├───┼────┼───┼────┼────┼───┤│303 │張儷平 │10萬 │95.6.16 │96.12.16│ │├───┼────┼───┼────┼────┼───┤│304 │董倉淵 │10萬 │95.6.19 │96.12.19│ │├───┼────┼───┼────┼────┼───┤│306 │徐珮君 │10萬 │95.6.22 │96.12.22│ │├───┼────┼───┼────┼────┼───┤│307 │吳興嵐 │10萬 │95.6.24 │96.12.24│ │├───┼────┼───┼────┼────┼───┤│308 │劉榮泉 │30萬 │95.6.19 │96.12.19│ │├───┼────┼───┼────┼────┼───┤│309 │吳忠英 │10萬 │95.6.20 │96.12.20│ │├───┼────┼───┼────┼────┼───┤│310 │賴麗華 │100萬 │95.6.19 │96.12.19│ │├───┼────┼───┼────┼────┼───┤│311 │陳阿娥 │10萬 │95.6.20 │96.12.20│ │├───┼────┼───┼────┼────┼───┤│312 │蔡陳含笑│10萬 │95.6.21 │96.12.21│ │├───┼────┼───┼────┼────┼───┤│313 │劉家傑 │10萬 │95.6.19 │96.12.19│ │├───┼────┼───┼────┼────┼───┤│314 │薛祥麟 │10萬 │95.6.26 │96.12.26│ │├───┼────┼───┼────┼────┼───┤│315 │顏錦鳳 │10萬 │95.6.26 │96.12.26│ │├───┼────┼───┼────┼────┼───┤│316 │葉玫芬 │20萬 │95.6.26 │96.12.26│ │├───┼────┼───┼────┼────┼───┤│317 │張維真 │10萬 │95.6.23 │96.12.23│ │├───┼────┼───┼────┼────┼───┤│318 │呂曉彤 │10萬 │95.6.23 │96.12.23│ │├───┼────┼───┼────┼────┼───┤│319 │陳耀漳 │50萬 │95.6.26 │96.12.26│ │├───┼────┼───┼────┼────┼───┤│320 │林雪玉 │10萬 │95.6.27 │96.12.27│ │├───┼────┼───┼────┼────┼───┤│321 │吳淑如 │10萬 │95.6.27 │96.12.27│ │├───┼────┼───┼────┼────┼───┤│322 │邱見堂 │40萬 │95.6.23 │96.12.23│ │├───┼────┼───┼────┼────┼───┤│323 │李燕芳 │60萬 │95.6.27 │96.12.27│ │├───┼────┼───┼────┼────┼───┤│324 │吳興嵐 │30萬 │95.6.27 │96.12.27│ │├───┼────┼───┼────┼────┼───┤│325 │陳啟祥 │10萬 │95.6.28 │96.12.28│ │├───┼────┼───┼────┼────┼───┤│326 │黃憶雯 │10萬 │95.6.28 │96.12.28│ │├───┼────┼───┼────┼────┼───┤│327 │丁○○ │10萬 │95.6.29 │96.12.29│告訴人│├───┼────┼───┼────┼────┼───┤│328 │張朱琬茹│10萬 │95.6.29 │96.12.29│ │├───┼────┼───┼────┼────┼───┤│329 │黃秀杏 │70萬 │95.6.30 │96.12.30│ │├───┼────┼───┼────┼────┼───┤│330 │吳興陵 │10萬 │95.6.29 │96.12.29│ │├───┼────┼───┼────┼────┼───┤│331 │吳興嵐 │10萬 │95.6.30 │96.12.30│ │├───┼────┼───┼────┼────┼───┤│332 │葉美蕙 │10萬 │95.6.23 │96.12.23│ │├───┼────┼───┼────┼────┼───┤│333 │林譽哲 │10萬 │95.6.28 │96.12.28│ │├───┼────┼───┼────┼────┼───┤│335 │劉雁懿 │20萬 │95.6.30 │96.12.30│ │├───┼────┼───┼────┼────┼───┤│336 │林千鈺 │10萬 │95.6.30 │96.12.30│ │├───┼────┼───┼────┼────┼───┤│337 │簡鈺芳 │20萬 │95.6.30 │96.12.30│ │├───┼────┼───┼────┼────┼───┤│338 │巳○○ │10萬 │95.6.30 │96.12.30│告訴人│├───┼────┼───┼────┼────┼───┤│339 │王蔥 │10萬 │95.6.30 │96.12.30│ │├───┼────┼───┼────┼────┼───┤│340 │賴麗華 │20萬 │95.6.30 │96.12.30│ │├───┼────┼───┼────┼────┼───┤│342 │邱見堂 │20萬 │95.7.4 │97.1.4 │ │├───┼────┼───┼────┼────┼───┤│343 │鄧芳世 │30萬 │95.7.7 │97.1.7 │ │├───┼────┼───┼────┼────┼───┤│344 │黃秀杏 │20萬 │95.7.7 │97.1.7 │ │├───┼────┼───┼────┼────┼───┤│346 │林清安 │10萬 │95.7.7 │97.1.7 │ │├───┼────┼───┼────┼────┼───┤│347 │梁劍平 │10萬 │95.7.3 │97.1.3 │ │├───┼────┼───┼────┼────┼───┤│348 │吳忠英 │10萬 │95.7.5 │97.1.5 │ │├───┼────┼───┼────┼────┼───┤│349 │師樹松 │20萬 │95.7.4 │97.1.4 │ │├───┼────┼───┼────┼────┼───┤│350 │許根榮 │20萬 │95.7.6 │97.1.6 │ │├───┼────┼───┼────┼────┼───┤│351 │李雪 │10萬 │95.7.11 │97.1.11 │ │├───┼────┼───┼────┼────┼───┤│352 │林子鈺 │10萬 │95.7.4 │97.1.4 │ │├───┼────┼───┼────┼────┼───┤│353 │葉玫芬 │30萬 │95.7.12 │97.1.12 │ │├───┼────┼───┼────┼────┼───┤│354 │吳興嵐 │10萬 │95.7.12 │97.1.12 │ │├───┼────┼───┼────┼────┼───┤│355 │謝李木蘭│20萬 │95.7.10 │97.1.10 │ │├───┼────┼───┼────┼────┼───┤│356 │于欽俊 │10萬 │95.7.11 │97.1.11 │ │├───┼────┼───┼────┼────┼───┤│357 │邱見堂 │30萬 │95.7.13 │97.1.13 │ │├───┼────┼───┼────┼────┼───┤│359 │鄧芳世 │20萬 │95.7.13 │97.1.13 │ │├───┼────┼───┼────┼────┼───┤│360 │楊淑真 │60萬 │95.7.11 │97.1.11 │ │├───┼────┼───┼────┼────┼───┤│361 │吳紹月 │10萬 │95.7.12 │97.1.12 │ │├───┼────┼───┼────┼────┼───┤│362 │徐振華 │20萬 │95.7.13 │97.1.13 │ │├───┼────┼───┼────┼────┼───┤│363 │林玲如 │10萬 │95.7.17 │97.1.17 │ │├───┼────┼───┼────┼────┼───┤│364 │蘇武祥 │10萬 │95.7.17 │97.1.17 │ │├───┼────┼───┼────┼────┼───┤│365 │怯虎峰 │10萬 │95.7.18 │97.1.18 │ │├───┼────┼───┼────┼────┼───┤│366 │翁麗香 │100萬 │95.7.20 │97.1.20 │ │├───┼────┼───┼────┼────┼───┤│367 │許淑慧 │20萬 │95.7.20 │97.1.20 │ │├───┼────┼───┼────┼────┼───┤│368 │許文齡 │10萬 │95.7.21 │97.1.21 │ │├───┼────┼───┼────┼────┼───┤│369 │聶嗣茂 │10萬 │95.7.18 │97.1.18 │ │├───┼────┼───┼────┼────┼───┤│370 │謝祥沂 │50萬 │95.7.21 │97.1.21 │ │├───┼────┼───┼────┼────┼───┤│371 │楊淑真 │10萬 │95.7.19 │97.1.19 │ │├───┼────┼───┼────┼────┼───┤│372 │許愛東 │20萬 │95.7.20 │97.1.20 │ │├───┼────┼───┼────┼────┼───┤│373 │杜仁財 │20萬 │95.7.20 │97.1.20 │ │├───┼────┼───┼────┼────┼───┤│374 │吳忠英 │30萬 │95.7.21 │97.1.21 │ │├───┼────┼───┼────┼────┼───┤│375 │高嘉羚 │10萬 │95.7.24 │97.1.24 │ │├───┼────┼───┼────┼────┼───┤│376 │鍾森榮 │10萬 │95.7.17 │97.1.17 │ │├───┼────┼───┼────┼────┼───┤│377 │張瓊月 │10萬 │95.7.21 │97.1.21 │ │├───┼────┼───┼────┼────┼───┤│378 │羅道正 │10萬 │95.7.28 │97.1.28 │ │├───┼────┼───┼────┼────┼───┤│379-1 │莊仙羽 │60萬 │95.7.28 │97.1.28 │ │├───┼────┼───┼────┼────┼───┤│379-2 │林夆達 │50萬 │95.7.28 │97.1.28 │ │├───┼────┼───┼────┼────┼───┤│379-3 │林奕辰 │50萬 │95.7.28 │97.1.28 │ │├───┼────┼───┼────┼────┼───┤│379-4 │林榮華 │50萬 │95.7.28 │97.1.28 │ │├───┼────┼───┼────┼────┼───┤│379-5 │林岱瑩 │50萬 │95.7.28 │97.1.28 │ │├───┼────┼───┼────┼────┼───┤│380 │江耿銘 │30萬 │95.7.26 │97.1.26 │ │├───┼────┼───┼────┼────┼───┤│381 │史素梅 │40萬 │95.7.28 │97.1.28 │ │├───┼────┼───┼────┼────┼───┤│382 │鄭健次 │10萬 │95.7.28 │97.1.28 │ │├───┼────┼───┼────┼────┼───┤│383 │吳虔英 │10萬 │95.8.3 │97.2.3 │ │├───┼────┼───┼────┼────┼───┤│384 │莊仙羽 │40萬 │95.7.31 │97.1.31 │ │├───┼────┼───┼────┼────┼───┤│385 │劉宦亭 │10萬 │95.7.31 │97.1.31 │ │├───┼────┼───┼────┼────┼───┤│386 │溫布鳳 │40萬 │95.7.31 │97.1.31 │ │├───┼────┼───┼────┼────┼───┤│387 │廖子蜜 │10萬 │95.7.31 │97.1.31 │ │├───┼────┼───┼────┼────┼───┤│388 │陳宏德 │10萬 │95.8.1 │97.2.1 │ │├───┼────┼───┼────┼────┼───┤│389 │馬徐日妹│10萬 │95.8.3 │97.2.3 │ │├───┼────┼───┼────┼────┼───┤│390 │己○英 │10萬 │95.8.3 │97.2.3 │ │├───┼────┼───┼────┼────┼───┤│391 │黃詩晴 │10萬 │95.8.4 │97.2.4 │ │├───┼────┼───┼────┼────┼───┤│392 │石蔡瓊珠│10萬 │95.8.4 │97.2.4 │ │├───┼────┼───┼────┼────┼───┤│393 │林子鈺 │30萬 │95.8.4 │97.2.4 │ │├───┼────┼───┼────┼────┼───┤│394 │熊華 │10萬 │95.8.9 │97.2.9 │ │├───┼────┼───┼────┼────┼───┤│395 │吳忠英 │40萬 │95.8.9 │97.2.9 │ │├───┼────┼───┼────┼────┼───┤│396 │陳藩新 │50萬 │95.8.9. │97.2.9 │ │├───┼────┼───┼────┼────┼───┤│397 │楊文美 │20萬 │95.8.8 │97.2.8 │ │├───┼────┼───┼────┼────┼───┤│398-1 │楊淑真 │10萬 │95.8.10 │97.2.10 │ │├───┼────┼───┼────┼────┼───┤│398-2 │陳國基 │60萬 │95.8.10 │97.2.10 │ │├───┼────┼───┼────┼────┼───┤│398-2 │陳林玉絃│60萬 │95.8.10 │97.2.10 │ │├───┼────┼───┼────┼────┼───┤│399 │李雪 │10萬 │95.8.12 │97.2.12 │ │├───┼────┼───┼────┼────┼───┤│400 │吳紹月 │10萬 │95.8.11 │97.2.11 │ │├───┼────┼───┼────┼────┼───┤│401 │許根榮 │10萬 │95.8.14 │97.2.14 │ │├───┼────┼───┼────┼────┼───┤│402 │石蔡瓊珠│20萬 │95.8.16 │97.2.16 │ │├───┼────┼───┼────┼────┼───┤│403 │謝江好美│30萬 │95.8.16 │97.2.16 │ │├───┼────┼───┼────┼────┼───┤│404 │廖子蜜 │50萬 │95.8.16 │97.2.16 │ │├───┼────┼───┼────┼────┼───┤│405 │張朱琬茹│20萬 │95.8.17 │97.2.17 │ │├───┼────┼───┼────┼────┼───┤│406 │葉秋蘭 │50萬 │95.8.16 │97.2.16 │ │├───┼────┼───┼────┼────┼───┤│407 │戴玉香 │30萬 │95.8.16 │97.2.16 │ │├───┼────┼───┼────┼────┼───┤│408 │黃吳石主│10萬 │95.8.17 │97.2.17 │ │├───┼────┼───┼────┼────┼───┤│409 │向大雲 │10萬 │95.8.17 │97.2.17 │ │├───┼────┼───┼────┼────┼───┤│410 │萬湘影 │20萬 │95.8.17 │97.2.17 │ │├───┼────┼───┼────┼────┼───┤│411 │吳惠文 │10萬 │95.8.18 │97.2.18 │ │├───┼────┼───┼────┼────┼───┤│412 │謝李木蘭│20萬 │95.8.14 │97.2.14 │ │├───┼────┼───┼────┼────┼───┤│413 │胡美玉 │10萬 │95.8.21 │97.2.21 │ │├───┼────┼───┼────┼────┼───┤│414 │連天來 │20萬 │95.8.24 │97.2.24 │ │├───┼────┼───┼────┼────┼───┤│415 │歐力彰 │10萬 │95.8.11 │97.2.11 │ │├───┼────┼───┼────┼────┼───┤│416 │歐千華 │10萬 │95.8.11 │97.2.11 │ │├───┼────┼───┼────┼────┼───┤│417 │黃湘淯 │10萬 │95.8.9 │97.2.9 │ │├───┼────┼───┼────┼────┼───┤│418 │梁微 │10萬 │95.8.23 │97.2.23 │ │├───┼────┼───┼────┼────┼───┤│419 │竇鵬舉 │30萬 │95.8.23 │97.2.23 │ │├───┼────┼───┼────┼────┼───┤│420 │杜陳素珍│10萬 │95.8.24 │97.2.24 │ │├───┼────┼───┼────┼────┼───┤│421 │杜時火 │30萬 │95.8.24 │97.2.24 │ │├───┼────┼───┼────┼────┼───┤│422 │林秀珍 │50萬 │95.8.25 │97.2.25 │ │├───┼────┼───┼────┼────┼───┤│422-1 │歐郁信 │50萬 │95.8.25 │97.2.25 │ │├───┼────┼───┼────┼────┼───┤│423 │林秀珍 │10萬 │95.8.25 │97.2.25 │ │├───┼────┼───┼────┼────┼───┤│424 │涂運來 │20萬 │95.8.25 │97.2.25 │ │├───┼────┼───┼────┼────┼───┤│425 │楊淑真 │10萬 │95.8.25 │97.2.25 │ │├───┼────┼───┼────┼────┼───┤│426 │竇鵬舉 │60萬 │95.8.25 │97.2.25 │ │├───┼────┼───┼────┼────┼───┤│427 │周愛娥 │10萬 │95.8.28 │97.2.28 │ │├───┼────┼───┼────┼────┼───┤│428 │葉立民 │10萬 │95.8.29 │97.2.29 │ │├───┼────┼───┼────┼────┼───┤│429 │邱見堂 │40萬 │95.8.29 │97.2.29 │ │├───┼────┼───┼────┼────┼───┤│430 │楊麗如 │10萬 │95.8.31 │97.3.1 │ │├───┼────┼───┼────┼────┼───┤│431 │張純華 │50萬 │95.8.31 │97.3.1 │ │├───┼────┼───┼────┼────┼───┤│432 │莊仙羽 │10萬 │95.8.31 │97.3.1 │ │├───┼────┼───┼────┼────┼───┤│433 │廖子蜜 │140萬 │95.9.1 │97.3.1 │ │├───┼────┼───┼────┼────┼───┤│434 │駱宥伶 │10萬 │95.9.1 │97.3.1 │ │├───┼────┼───┼────┼────┼───┤│435 │黃威 │30萬 │95.8.29 │97.3.1 │ │├───┼────┼───┼────┼────┼───┤│436 │陳少華 │10萬 │95.9.1 │97.3.1 │ │├───┼────┼───┼────┼────┼───┤│437 │王冠洲 │10萬 │95.9.1 │97.3.1 │ │├───┼────┼───┼────┼────┼───┤│438 │邱文玲 │10萬 │95.8.30 │97.3.1 │ │├───┼────┼───┼────┼────┼───┤│439 │鍾黃金妹│10萬 │95.9.1 │97.3.1 │ │├───┼────┼───┼────┼────┼───┤│440 │歐郁信 │30萬 │95.9.4 │97.3.4 │ │├───┼────┼───┼────┼────┼───┤│441 │謝李木蘭│10萬 │95.9.5 │97.3.5 │ │├───┼────┼───┼────┼────┼───┤│442 │詹惠銘 │10萬 │95.8.28 │97.2.28 │ │├───┼────┼───┼────┼────┼───┤│443 │杜時火 │30萬 │95.9.3 │97.3.3 │ │├───┼────┼───┼────┼────┼───┤│444 │覃孟媛 │30萬 │95.9.5 │97.3.5 │ │├───┼────┼───┼────┼────┼───┤│445-1 │向大雲 │50萬 │95.9.6 │97.3.6 │ │├───┼────┼───┼────┼────┼───┤│445-2 │劉幼軍 │50萬 │95.9.7 │97.3.7 │ │├───┼────┼───┼────┼────┼───┤│446 │詹秀美 │10萬 │95.9.4 │97.3.4 │ │├───┼────┼───┼────┼────┼───┤│447 │李雪 │10萬 │95.9.9 │97.3.9 │ │├───┼────┼───┼────┼────┼───┤│448 │楊美華 │30萬 │95.9.9 │97.3.9 │ │├───┼────┼───┼────┼────┼───┤│449 │梁劍平 │10萬 │95.9.11 │97.3.11 │ │├───┼────┼───┼────┼────┼───┤│450 │申景璨 │10萬 │95.9.13 │97.3.13 │ │├───┼────┼───┼────┼────┼───┤│451 │林玲如 │30萬 │95.9.13 │97.3.13 │ │├───┼────┼───┼────┼────┼───┤│454 │陳慧萊 │20萬 │95.9.12 │97.3.12 │ │├───┼────┼───┼────┼────┼───┤│455 │沈邱金蓮│50萬 │95.9.15 │97.3.15 │ │├───┼────┼───┼────┼────┼───┤│456 │賴秀英 │10萬 │95.9.11 │97.3.11 │ │├───┼────┼───┼────┼────┼───┤│457 │黃麗鳳 │10萬 │95.9.6 │97.3.6 │ │├───┼────┼───┼────┼────┼───┤│458 │連天來 │10萬 │95.9.18 │97.3.18 │ │├───┼────┼───┼────┼────┼───┤│459 │廖曉曼 │20萬 │95.9.22 │97.3.22 │ │├───┼────┼───┼────┼────┼───┤│460 │黃永杰 │20萬 │95.9.21 │97.3.21 │ │├───┼────┼───┼────┼────┼───┤│462 │己○英 │10萬 │95.9.21 │97.3.21 │ │├───┼────┼───┼────┼────┼───┤│463 │張瓊月 │10萬 │95.9.21 │97.3.21 │ │├───┼────┼───┼────┼────┼───┤│464 │湯雅嵐 │100萬 │95.9.11 │97.3.11 │ │├───┼────┼───┼────┼────┼───┤│465 │劉鄭秀梅│10萬 │95.9.11 │97.3.11 │ │├───┼────┼───┼────┼────┼───┤│466 │江安石 │10萬 │95.9.19 │97.3.19 │告訴人│├───┼────┼───┼────┼────┼───┤│467 │古孟玄 │10萬 │95.9.19 │97.3.19 │ │├───┼────┼───┼────┼────┼───┤│468 │湯葉蘭妹│100萬 │95.9.21 │97.3.21 │告訴人│├───┼────┼───┼────┼────┼───┤│469 │湯莊蘭英│100萬 │95.9.21 │97.3.21 │告訴人│├───┼────┼───┼────┼────┼───┤│470 │詹秀美 │10萬 │95.9.21 │97.3.21 │ │├───┼────┼───┼────┼────┼───┤│471 │歐郁信 │20萬 │95.9.21 │97.3.21 │ │├───┼────┼───┼────┼────┼───┤│472 │詹秀美 │10萬 │95.9.22 │97.3.22 │ │├───┼────┼───┼────┼────┼───┤│473 │吳世文 │10萬 │95.9.19 │97.3.19 │ │├───┼────┼───┼────┼────┼───┤│474 │蔡居來 │10萬 │95.9.19 │97.3.19 │ │├───┼────┼───┼────┼────┼───┤│475 │楊美華 │20萬 │95.9.22 │97.3.22 │ │├───┼────┼───┼────┼────┼───┤│476 │楊美華 │10萬 │95.9.21 │97.3.20 │ │├───┼────┼───┼────┼────┼───┤│477 │蘇武祥 │30萬 │95.9.26 │97.3.26 │ │├───┼────┼───┼────┼────┼───┤│478 │鄭璋鴻 │10萬 │95.9.25 │97.3.25 │ │├───┼────┼───┼────┼────┼───┤│479 │戴運添 │10萬 │95.9.26 │97.3.26 │ │├───┼────┼───┼────┼────┼───┤│480 │歐千華 │10萬 │95.9.25 │97.3.25 │ │├───┼────┼───┼────┼────┼───┤│481 │林子鈺 │50萬 │95.9.26 │97.3.26 │ │├───┼────┼───┼────┼────┼───┤│482 │徐清靜 │10萬 │95.9.27 │97.3.27 │ │├───┼────┼───┼────┼────┼───┤│483 │范碧英 │100萬 │95.9.27 │97.3.27 │ │├───┼────┼───┼────┼────┼───┤│484 │周愛娥 │10萬 │95.9.28 │97.3.28 │ │├───┼────┼───┼────┼────┼───┤│485 │許金凱 │20萬 │95.9.26 │97.3.26 │ │├───┼────┼───┼────┼────┼───┤│486 │張朱琬茹│10萬 │95.9.29 │97.3.29 │ │├───┼────┼───┼────┼────┼───┤│487 │魏郁珊 │10萬 │95.9.29 │97.3.29 │ │├───┼────┼───┼────┼────┼───┤│488 │張儷平 │10萬 │95.9.27 │97.3.27 │ │├───┼────┼───┼────┼────┼───┤│489 │歐千華 │10萬 │95.9.28 │97.3.28 │ │├───┼────┼───┼────┼────┼───┤│490 │竇恩雲 │10萬 │95.9.29 │97.3.29 │ │├───┼────┼───┼────┼────┼───┤│491 │林家仲 │200萬 │95.9.29 │97.3.29 │ │├───┼────┼───┼────┼────┼───┤│492 │黃秀英 │10萬 │95.9.29 │97.3.29 │ │├───┼────┼───┼────┼────┼───┤│493 │許幼如 │10萬 │95.9.29 │97.3.29 │ │├───┼────┼───┼────┼────┼───┤│494 │林玲如 │20萬 │95.10.2 │97.4.2 │ │├───┼────┼───┼────┼────┼───┤│495 │莊仙羽 │10萬 │95.10.3 │97.4.3 │ │├───┼────┼───┼────┼────┼───┤│497 │廖子蜜 │30萬 │95.10.3 │97.4.3 │ │├───┼────┼───┼────┼────┼───┤│498 │劉鄭菊梅│90萬 │95.10.2 │97.4.2 │告訴人│├───┼────┼───┼────┼────┼───┤│499 │湯發椒 │70萬 │95.10.3 │97.4.3 │告訴人│├───┼────┼───┼────┼────┼───┤│500 │洪瑜雯 │20萬 │95.10.5 │97.4.5 │ │├───┼────┼───┼────┼────┼───┤│501 │伏英全 │10萬 │95.10.4 │97.4.4 │ │├───┼────┼───┼────┼────┼───┤│502 │吳忠英 │30萬 │95.10.4 │97.4.4 │ │├───┼────┼───┼────┼────┼───┤│503 │李佩芳 │10萬 │95.10.4 │97.4.4 │ │├───┼────┼───┼────┼────┼───┤│504 │伏英全 │10萬 │95.10.2 │97.4.2 │ │├───┼────┼───┼────┼────┼───┤│505 │林昱瀚 │30萬 │95.10.2 │97.4.2 │ │├───┼────┼───┼────┼────┼───┤│506 │戴玉香 │40萬 │95.9.28 │97.3.28 │ │├───┼────┼───┼────┼────┼───┤│507 │邱永潭 │30萬 │95.9.29 │97.3.29 │ │├───┼────┼───┼────┼────┼───┤│508 │王小芳 │10萬 │95.10.2 │97.4.2 │ │├───┼────┼───┼────┼────┼───┤│509 │戴玉香 │30萬 │95.10.11│97.4.11 │ │├───┼────┼───┼────┼────┼───┤│510 │黃永杰 │40萬 │95.10.12│97.4.12 │ │├───┼────┼───┼────┼────┼───┤│511 │徐清靜 │30萬 │95.10.12│97.4.12 │ │├───┼────┼───┼────┼────┼───┤│512 │鄭聖樺 │10萬 │95.9.29 │97.3.29 │ │├───┼────┼───┼────┼────┼───┤│513 │戴運添 │20萬 │95.10.9 │97.4.9 │ │├───┼────┼───┼────┼────┼───┤│514 │黃格蘭 │10萬 │95.10.11│97.4.11 │ │├───┼────┼───┼────┼────┼───┤│515 │王脩閔 │20萬 │95.10.11│97.4.11 │ │├───┼────┼───┼────┼────┼───┤│516 │許峰瑞 │20萬 │95.10.11│97.4.11 │ │├───┼────┼───┼────┼────┼───┤│517 │熊華 │10萬 │95.10.12│97.4.12 │ │├───┼────┼───┼────┼────┼───┤│518 │林昱瀚 │30萬 │95.10.12│97.4.12 │ │├───┼────┼───┼────┼────┼───┤│519 │湯曉容 │30萬 │95.10.2 │97.4.2 │告訴人│├───┼────┼───┼────┼────┼───┤│520 │曾楓雷 │10萬 │95.10.3 │97.4.3 │告訴人│├───┼────┼───┼────┼────┼───┤│521 │歐力彰 │20萬 │95.10.5 │97.4.5 │ │├───┼────┼───┼────┼────┼───┤│522 │歐郁信 │10萬 │95.10.5 │97.4.5 │ │├───┼────┼───┼────┼────┼───┤│523 │詹秀美 │40萬 │95.10.11│97.4.11 │ │├───┼────┼───┼────┼────┼───┤│524 │朱黃櫻緣│10萬 │95.10.13│97.4.13 │ │├───┼────┼───┼────┼────┼───┤│525 │陳彥祥 │30萬 │95.10.16│97.4.16 │ │├───┼────┼───┼────┼────┼───┤│526 │吳忠英 │20萬 │95.10.13│97.4.13 │ │├───┼────┼───┼────┼────┼───┤│527 │許根榮 │10萬 │95.10.16│97.4.16 │ │├───┼────┼───┼────┼────┼───┤│528 │吳忠英 │10萬 │95.10.16│97.4.16 │ │├───┼────┼───┼────┼────┼───┤│529 │伏英全 │10萬 │95.10.16│97.4.16 │ │├───┼────┼───┼────┼────┼───┤│530 │師樹松 │10萬 │95.10.16│97.4.16 │ │├───┼────┼───┼────┼────┼───┤│531 │聶麗屏 │10萬 │95.10.17│97.4.17 │ │├───┼────┼───┼────┼────┼───┤│532 │黃永杰 │20萬 │95.10.13│97.4.13 │ │├───┼────┼───┼────┼────┼───┤│533 │林子華 │10萬 │95.10.17│97.4.17 │ │├───┼────┼───┼────┼────┼───┤│534 │韓子剛 │10萬 │95.9.29 │97.3.29 │ │├───┼────┼───┼────┼────┼───┤│535 │張春榮 │10萬 │95.10.12│97.4.12 │告訴人│├───┼────┼───┼────┼────┼───┤│536 │謝賴順妹│10萬 │95.10.13│97.4.13 │ │├───┼────┼───┼────┼────┼───┤│537 │劉羅秀香│20萬 │95.10.17│97.4.17 │ │├───┼────┼───┼────┼────┼───┤│538 │劉謝細長│20萬 │95.10.17│97.4.17 │ │├───┼────┼───┼────┼────┼───┤│539 │簡水雲 │10萬 │95.10.24│97.4.24 │ │├───┼────┼───┼────┼────┼───┤│540 │覃孟媛 │70萬 │95.10.24│97.4.24 │ │├───┼────┼───┼────┼────┼───┤│541 │賴春在 │10萬 │95.10.24│97.4.24 │ │├───┼────┼───┼────┼────┼───┤│542 │楊家蓁 │10萬 │95.10.12│97.4.24 │ │├───┼────┼───┼────┼────┼───┤│543 │簡莉琪 │10萬 │95.10.14│97.4.14 │ │├───┼────┼───┼────┼────┼───┤│544 │陳駿騰 │10萬 │95.10.30│97.4.30 │ │├───┼────┼───┼────┼────┼───┤│545 │劉幼軍 │10萬 │95.10.20│97.4.20 │ │├───┼────┼───┼────┼────┼───┤│546 │藍茂元 │10萬 │95.10.26│97.4.26 │ │├───┼────┼───┼────┼────┼───┤│547 │吳寶廉 │10萬 │95.10.27│97.4.27 │ │├───┼────┼───┼────┼────┼───┤│548 │林峻陞 │20萬 │95.10.27│97.4.27 │ │├───┼────┼───┼────┼────┼───┤│549 │陳彩美 │70萬 │95.10.27│97.4.27 │ │├───┼────┼───┼────┼────┼───┤│550 │劉林金蘭│10萬 │95.10.27│97.4.27 │ │├───┼────┼───┼────┼────┼───┤│551 │謝李木蘭│30萬 │95.10.27│97.4.27 │ │├───┼────┼───┼────┼────┼───┤│552 │陳宏德 │20萬 │95.10.30│97.4.30 │ │├───┼────┼───┼────┼────┼───┤│553 │李燕芳 │10萬 │95.10.30│97.4.30 │ │├───┼────┼───┼────┼────┼───┤│554 │陳秀清 │20萬 │95.10.31│97.4.30 │ │├───┼────┼───┼────┼────┼───┤│555 │伍子仙 │10萬 │95.11.1 │97.5.1 │ │├───┼────┼───┼────┼────┼───┤│556 │邱春菊 │20萬 │95.10.23│97.4.23 │ │├───┼────┼───┼────┼────┼───┤│557 │連天來 │10萬 │95.11.6 │97.5.6 │ │├───┼────┼───┼────┼────┼───┤│558 │聶麗屏 │30萬 │95.11.3 │97.5.3 │ │├───┼────┼───┼────┼────┼───┤│559 │施秀美 │20萬 │95.10.30│97.4.30 │ │├───┼────┼───┼────┼────┼───┤│560 │巳○○ │10萬 │95.10.31│97.4.30 │告訴人│├───┼────┼───┼────┼────┼───┤│561 │洪瑜雯 │10萬 │95.10.31│97.4.30 │ │├───┼────┼───┼────┼────┼───┤│562 │吳添才 │10萬 │95.10.31│97.4.30 │ │├───┼────┼───┼────┼────┼───┤│563 │古孟玄 │20萬 │95.10.31│97.4.30 │ │├───┼────┼───┼────┼────┼───┤│564 │黃永杰 │10萬 │95.10.26│97.4.26 │ │├───┼────┼───┼────┼────┼───┤│565 │怯雁軒 │10萬 │95.10.31│97.4.30 │ │├───┼────┼───┼────┼────┼───┤│566 │葉秋蘭 │10萬 │95.11.3 │97.5.3 │ │├───┼────┼───┼────┼────┼───┤│567 │廖子蜜 │10萬 │95.11.3 │97.5.3 │ │├───┼────┼───┼────┼────┼───┤│568 │郭婷婷 │10萬 │95.11.3 │97.5.3 │ │├───┼────┼───┼────┼────┼───┤│569 │吳惠文 │60萬 │95.11.1 │97.5.1 │ │├───┼────┼───┼────┼────┼───┤│570 │伏英全 │10萬 │95.11.1 │97.5.1 │ │├───┼────┼───┼────┼────┼───┤│571 │陸秀華 │20萬 │95.11.2 │97.5.2 │ │├───┼────┼───┼────┼────┼───┤│572 │于蓮生 │30萬 │95.11.3 │97.5.3 │ │├───┼────┼───┼────┼────┼───┤│573 │胡志名 │10萬 │95.11.3 │97.5.3 │ │├───┼────┼───┼────┼────┼───┤│574 │林妍均 │10萬 │95.11.6 │97.5.6 │ │├───┼────┼───┼────┼────┼───┤│575 │鄭瑞萱 │10萬 │95.11.3 │97.5.3 │ │├───┼────┼───┼────┼────┼───┤│576 │伍子仙 │20萬 │95.11.6 │97.5.6 │ │├───┼────┼───┼────┼────┼───┤│577 │吳虔英 │10萬 │95.11.6 │97.5.6 │ │├───┼────┼───┼────┼────┼───┤│578 │黃興展 │40萬 │95.11.8 │97.5.8 │ │├───┼────┼───┼────┼────┼───┤│579 │廖子蜜 │50萬 │95.11.8 │97.5.8 │ │├───┼────┼───┼────┼────┼───┤│580 │葉秋蘭 │90萬 │95.11.9 │97.5.9 │ │├───┼────┼───┼────┼────┼───┤│581 │伍子仙 │50萬 │95.11.9 │97.5.9 │ │├───┼────┼───┼────┼────┼───┤│582 │林昱伶 │10萬 │95.11.8 │97.5.8 │ │├───┼────┼───┼────┼────┼───┤│583 │徐宋愛妹│10萬 │95.11.10│97.5.10 │ │├───┼────┼───┼────┼────┼───┤│584 │曾楓雷 │10萬 │95.11.9 │97.5.9 │告訴人│├───┼────┼───┼────┼────┼───┤│585 │黃正全 │70萬 │95.11.13│97.5.13 │ │├───┼────┼───┼────┼────┼───┤│586 │申景璨 │10萬 │95.11.17│97.5.17 │ │├───┼────┼───┼────┼────┼───┤│587 │張秀美 │20萬 │95.11.14│97.5.14 │ │├───┼────┼───┼────┼────┼───┤│588 │黃午樵 │30萬 │95.11.13│97.5.13 │ │├───┼────┼───┼────┼────┼───┤│589 │莊月雲 │10萬 │95.11.17│97.5.17 │告訴人│├───┼────┼───┼────┼────┼───┤│590 │張掌珠 │20萬 │95.11.17│97.5.17 │ │├───┼────┼───┼────┼────┼───┤│591 │湯鳳美 │100萬 │95.11.20│97.5.20 │告訴人│├───┼────┼───┼────┼────┼───┤│592 │陳耀漳 │50萬 │95.11.21│97.5.21 │ │├───┼────┼───┼────┼────┼───┤│593 │廖子蜜 │10萬 │95.11.22│97.5.22 │ │├───┼────┼───┼────┼────┼───┤│594 │葉秋蘭 │50萬 │95.11.22│97.5.22 │ │├───┼────┼───┼────┼────┼───┤│595 │黃永杰 │80萬 │95.11.22│97.5.22 │ │├───┼────┼───┼────┼────┼───┤│596 │張曾安妹│10萬 │95.11.23│97.5.23 │ │├───┼────┼───┼────┼────┼───┤│597 │丁照蕊 │20萬 │95.11.18│97.5.18 │ │├───┼────┼───┼────┼────┼───┤│598 │陳壁華 │40萬 │95.11.22│97.5.22 │ │├───┼────┼───┼────┼────┼───┤│599 │吳忠英 │20萬 │95.11.24│97.5.24 │ │├───┼────┼───┼────┼────┼───┤│600 │洪家傑 │30萬 │95.11.24│97.5.24 │ │├───┼────┼───┼────┼────┼───┤│601 │簡莉琪 │10萬 │95.11.24│97.5.24 │ │├───┼────┼───┼────┼────┼───┤│602 │徐清靜 │40萬 │95.11.24│97.5.24 │ │├───┼────┼───┼────┼────┼───┤│603 │覃學之 │50萬 │95.11.28│97.5.28 │ │├───┼────┼───┼────┼────┼───┤│604 │黃武光 │10萬 │95.11.28│97.5.28 │ │├───┼────┼───┼────┼────┼───┤│605 │覃學之 │50萬 │95.11.29│97.5.29 │ │├───┼────┼───┼────┼────┼───┤│606 │賴春在 │20萬 │95.11.29│97.5.29 │ │├───┼────┼───┼────┼────┼───┤│607 │葉秋蘭 │50萬 │95.11.29│97.5.29 │ │├───┼────┼───┼────┼────┼───┤│608 │廖子蜜 │50萬 │95.11.30│97.5.30 │ │├───┼────┼───┼────┼────┼───┤│609 │駱宥伶 │10萬 │95.11.30│97.5.30 │ │├───┼────┼───┼────┼────┼───┤│610 │馬華培 │30萬 │95.11.27│97.5.27 │ │├───┼────┼───┼────┼────┼───┤│611 │鄭璋鴻 │10萬 │95.11.29│97.5.29 │ │├───┼────┼───┼────┼────┼───┤│612 │洪瑜雯 │20萬 │95.11.29│97.5.29 │ │├───┼────┼───┼────┼────┼───┤│613 │黃淑珠 │10萬 │95.11.30│97.5.30 │ │├───┼────┼───┼────┼────┼───┤│614 │呂政治 │10萬 │95.11.30│97.5.03 │ │├───┼────┼───┼────┼────┼───┤│615 │吳惠文 │60萬 │95.12.1 │97.6.1 │ │├───┼────┼───┼────┼────┼───┤│616 │陳進雄 │30萬 │95.11.28│97.5.28 │ │├───┼────┼───┼────┼────┼───┤│617 │董莉 │10萬 │95.11.29│97.5.29 │ │├───┼────┼───┼────┼────┼───┤│618 │簡莉琪 │60萬 │95.11.29│97.5.29 │ │├───┼────┼───┼────┼────┼───┤│619 │徐梅蘭 │500萬 │95.11.30│97.5.30 │ │├───┼────┼───┼────┼────┼───┤│620 │廖振城 │20萬 │95.11.30│97.5.30 │ │├───┼────┼───┼────┼────┼───┤│621 │陳熊梅珍│50萬 │95.12.4 │97.6.4 │ │├───┼────┼───┼────┼────┼───┤│622 │湯莊蘭英│50萬 │95.12.4 │97.6.4 │ │├───┼────┼───┼────┼────┼───┤│623 │徐陳有妹│20萬 │95.12.4 │97.6.4 │告訴人│├───┼────┼───┼────┼────┼───┤│624 │湯莊蘭英│50萬 │95.12.5 │97.6.5 │ │├───┼────┼───┼────┼────┼───┤│625 │石蔡瓊珠│20萬 │95.12.4 │97.6.4 │ │├───┼────┼───┼────┼────┼───┤│626 │戊○○ │20萬 │95.12.5 │97.6.5 │告訴人│├───┼────┼───┼────┼────┼───┤│627 │林賴雪蘭│20萬 │95.12.6 │97.6.6 │ │├───┼────┼───┼────┼────┼───┤│628 │戴運添 │20萬 │95.12.4 │97.6.4 │ │├───┼────┼───┼────┼────┼───┤│629 │于蓮生 │60萬 │95.12.5 │97.6.5 │ │├───┼────┼───┼────┼────┼───┤│630 │徐清靜 │10萬 │95.12.7 │97.6.7 │ │├───┼────┼───┼────┼────┼───┤│631 │林賴雪蘭│10萬 │95.12.7 │97.6.7 │ │├───┼────┼───┼────┼────┼───┤│632 │陸秀華 │10萬 │95.12.7 │97.6.7 │ │├───┼────┼───┼────┼────┼───┤│633 │孫長友 │60萬 │95.12.7 │97.6.7 │ │├───┼────┼───┼────┼────┼───┤│634 │吳惠文 │10萬 │95.12.8 │97.6.8 │ │├───┼────┼───┼────┼────┼───┤│635 │邱文玲 │50萬 │95.12.7 │97.6.7 │ │├───┼────┼───┼────┼────┼───┤│636 │陳淑惠 │20萬 │95.12.8 │97.6.8 │ │├───┼────┼───┼────┼────┼───┤│637 │徐溶蔚 │10萬 │95.12.11│97.6.11 │ │├───┼────┼───┼────┼────┼───┤│638 │廖菊妹 │20萬 │95.12.12│97.6.12 │ │├───┼────┼───┼────┼────┼───┤│639 │賴麗華 │30萬 │95.12.8 │97.6.8 │ │├───┼────┼───┼────┼────┼───┤│640 │陳熊梅珍│50萬 │95.12.15│97.6.15 │ │├───┼────┼───┼────┼────┼───┤│641 │黃永杰 │30萬 │95.12.15│97.6.15 │ │├───┼────┼───┼────┼────┼───┤│642 │胡美玉 │10萬 │95.12.15│97.6.15 │ │├───┼────┼───┼────┼────┼───┤│643 │陳金榮 │30萬 │95.12.19│97.6.19 │ │├───┼────┼───┼────┼────┼───┤│644 │林春花 │10萬 │95.12.21│97.6.21 │ │├───┼────┼───┼────┼────┼───┤│645 │陳桂清 │20萬 │95.12.20│97.6.20 │ │├───┼────┼───┼────┼────┼───┤│646 │張吳秀英│30萬 │95.12.22│97.6.22 │ │├───┼────┼───┼────┼────┼───┤│647 │鄭益堂 │60萬 │95.12.26│97.6.26 │ │├───┼────┼───┼────┼────┼───┤│648 │周愛娥 │10萬 │95.12.26│97.6.26 │ │├───┼────┼───┼────┼────┼───┤│649 │杜郭錦繡│30萬 │95.12.26│97.6.26 │ │├───┼────┼───┼────┼────┼───┤│S0009 │乙○○ │300萬 │95.08.23│97.02.22│告訴人│├───┴────┼───┴────┴────┴───┤│ 總計投資金額 │新臺幣135,100,000元,扣除公司贈與 ││ │金額1,950,000元,應為133,150,000元│└────────┴─────────────────┘附表二:(扣案物品清單) ┌───┬────────┬──┬──┬──────┬──────────┐ │編 號│品 名│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 │備考 │ │ │ │ │ │人/保管人 │ │ ├───┼────────┼──┼──┼──────┼──────────┤ │A001-1│ │ │ │ │ │ │至 │廣告版 │張 │5 │子○○ │ │ │A001-5│ │ │ │ │ │ ├───┼────────┼──┼──┼──────┼──────────┤ │A002-1│廣告宣傳品 │箱 │1 │子○○ │ │ ├───┼────────┼──┼──┼──────┼──────────┤ │A002-2│廣告宣傳品( │ │ │ │ │ │ │空白隱名股東合夥│箱 │1 │子○○ │ │ │ │委任書) │ │ │ │ │ ├───┼────────┼──┼──┼──────┼──────────┤ │A003 │財務報表 │冊 │1 │子○○ │不予沒收 │ ├───┼────────┼──┼──┼──────┼──────────┤ │A004 │業績表 │冊 │1 │子○○ │ │ ├───┼────────┼──┼──┼──────┼──────────┤ │A005 │活動邀約人數統計│頁 │7 │ │ │ │ │表 │ │ │子○○ │ │ ├───┼────────┼──┼──┼──────┼──────────┤ │A006 │日報表 │頁 │4 │子○○ │ │ ├───┼────────┼──┼──┼──────┼──────────┤ │A007 │獎金表 │冊 │1 │子○○ │ │ ├───┼────────┼──┼──┼──────┼──────────┤ │A008-1│文件(說明會之來│ │ │ │ │ │及 │賓簽到表、業務所│冊 │2 │子○○ │ │ │A008-2│得表) │ │ │ │ │ ├───┼────────┼──┼──┼──────┼──────────┤ │A009 │來賓簽名表(說明│冊 │1 │子○○ │ │ │ │會) │ │ │ │ │ ├───┼────────┼──┼──┼──────┼──────────┤ │A010 │契約書(巴布亞新│本 │7 │子○○ │ │ │ │幾內亞國家漁業開│ │ │ │ │ │ │發契約書) │ │ │ │ │ ├───┼────────┼──┼──┼──────┼──────────┤ │A011 │外國認證 │冊 │1 │子○○ │ │ ├───┼────────┼──┼──┼──────┼──────────┤ │A012 │投資資料 │冊 │1 │子○○ │ │ ├───┼────────┼──┼──┼──────┼──────────┤ │A013 │組織獎金95年度 │冊 │1 │子○○ │ │ ├───┼────────┼──┼──┼──────┼──────────┤ │A014 │高雄分公司業務薪│ │ │子○○ │ │ │ │資制度及出勤管理│冊 │1 │ │ │ │ │理財座談會暨客戶│ │ │ │ │ │ │聯誼活動剪影辦法│ │ │ │ │ ├───┼────────┼──┼──┼──────┼──────────┤ │A015-1│ │ │ │子○○ │ │ │及 │公文(業務公文)│冊 │2 │ │ │ │A015-2│ │ │ │ │ │ ├───┼────────┼──┼──┼──────┼──────────┤ │A016 │理財座談會暨客戶│頁 │5 │子○○ │ │ │ │聯誼活動剪影 │ │ │ │ │ ├───┼────────┼──┼──┼──────┼──────────┤ │A017 │保金國際開發股份│頁 │ │子○○ │ │ │ │有限公司公文(業│ │30 │ │ │ │ │務公文) │ │ │ │ │ ├───┼────────┼──┼──┼──────┼──────────┤ │A018 │應徵人員簡歷表 │頁 │43 │子○○ │不予沒收 │ ├───┼────────┼──┼──┼──────┼──────────┤ │A019 │隱名股東申請書 │冊 │1 │子○○ │ │ ├───┼────────┼──┼──┼──────┼──────────┤ │A020 │合約領用表及紅利│頁 │6 │子○○ │ │ │ │到期 │ │ │ │ │ ├───┼────────┼──┼──┼──────┼──────────┤ │A021 │隱名股東通訊資料│頁 │7 │子○○ │ │ ├───┼────────┼──┼──┼──────┼──────────┤ │A022 │帳務資料 │冊 │1 │子○○ │ │ ├───┼────────┼──┼──┼──────┼──────────┤ │A023 │宣傳資料 │冊 │1 │子○○ │ │ ├───┼────────┼──┼──┼──────┼──────────┤ │A024 │契約書領用表 │頁 │5 │子○○ │ │ ├───┼────────┼──┼──┼──────┼──────────┤ │A025 │匯款明細(投資人│冊 │1 │子○○ │ │ │ │匯款明細) │ │ │ │ │ ├───┼────────┼──┼──┼──────┼──────────┤ │A026 │隱名股東申請書 │頁 │80 │子○○ │ │ ├───┼────────┼──┼──┼──────┼──────────┤ │A027 │股東資料(隱名股│冊 │1 │子○○ │ │ │ │東申請書資料) │ │ │ │ │ ├───┼────────┼──┼──┼──────┼──────────┤ │A028 │業績資料 │冊 │1 │子○○ │ │ ├───┼────────┼──┼──┼──────┼──────────┤ │A029 │股東資料(隱名股│冊 │1 │子○○ │ │ │ │東申請書資料) │ │ │ │ │ ├───┼────────┼──┼──┼──────┼──────────┤ │A030 │員工出勤表(說明│冊 │1 │子○○ │ │ │ │會) │ │ │ │ │ ├───┼────────┼──┼──┼──────┼──────────┤ │A031 │來賓簽到表(說明│冊 │1 │子○○ │ │ │ │會) │ │ │ │ │ ├───┼────────┼──┼──┼──────┼──────────┤ │A032 │廣告版 │張 │5 │子○○ │ │ ├───┼────────┼──┼──┼──────┼──────────┤ │A033-1│ │ │ │子○○ │ │ │至 │照片 │張 │130 │ │ │ │A033-4│ │ │ │ │ │ ├───┼────────┼──┼──┼──────┼──────────┤ │A034 │簽呈(業績簽呈)│頁 │36 │子○○ │ │ ├───┼────────┼──┼──┼──────┼──────────┤ │A035 │邀約狀況表 │冊 │1 │子○○ │ │ ├───┼────────┼──┼──┼──────┼──────────┤ │A036 │業務資料(招攬業│冊 │1 │子○○ │ │ │ │務資料) │ │ │ │ │ ├───┼────────┼──┼──┼──────┼──────────┤ │A037 │行事曆(業務行事│本 │1 │子○○ │ │ │ │曆) │ │ │ │ │ ├───┼────────┼──┼──┼──────┼──────────┤ │A038 │契約書(巴布亞新│冊 │1 │子○○ │ │ │ │幾內亞國家漁業開│ │ │ │ │ │ │發契約書) │ │ │ │ │ │ │ │ │ │ │ │ ├───┼────────┼──┼──┼──────┼──────────┤ │A039 │漁業專案合約 │冊 │1 │子○○ │ │ ├───┼────────┼──┼──┼──────┼──────────┤ │A040 │文件(投資說明會│冊 │1 │子○○ │ │ │ │文件) │ │ │ │ │ ├───┼────────┼──┼──┼──────┼──────────┤ │A041 │文宣 │冊 │1 │子○○ │ │ ├───┼────────┼──┼──┼──────┼──────────┤ │A042 │文宣 │冊 │1 │子○○ │ │ ├───┼────────┼──┼──┼──────┼──────────┤ │A043-1│ │ │ │ │ │ │ 及 │文宣 │冊 │各1 │子○○ │ │ │A043-7│ │ │ │ │ │ ├───┼────────┼──┼──┼──────┼──────────┤ │A044-1│ │ │ │ │ │ │及 │合夥委任書(原本│袋 │9 │子○○ │ │ │ │)及(44-8,宣傳│ │ │ │ │ │ │資料共14本) │ │ │ │ │ │ │ │ │ │ │ │ ├───┼────────┼──┼──┼──────┼──────────┤ │A045 │光碟(宣傳) │片 │12 │子○○ │ │ ├───┼────────┼──┼──┼──────┼──────────┤ │A046 │會計光碟 │ │1 │子○○ │不予沒收 │ ├───┼────────┼──┼──┼──────┼──────────┤ │B01 │保德金投資公司經│頁 │18 │子○○ │ │ │ │營企畫書 │ │ │ │ │ ├───┼────────┼──┼──┼──────┼──────────┤ │B02 │投資小船漁業營業│頁 │4 │子○○ │ │ │ │說明 │ │ │ │ │ ├───┼────────┼──┼──┼──────┼──────────┤ │B03 │投資架構 │頁 │3 │子○○ │ │ ├───┼────────┼──┼──┼──────┼──────────┤ │B04 │巴布亞新幾內亞漁│ │ │子○○ │ │ │ │業開發考察團回國│頁 │1 │ │ │ │ │說明書 │ │ │ │ │ ├───┼────────┼──┼──┼──────┼──────────┤ │B05 │(小船)漁業技術│頁 │5 │子○○ │ │ │ │合作契約書 │ │ │ │ │ ├───┼────────┼──┼──┼──────┼──────────┤ │B06 │記事本 │冊 │1 │子○○ │不予沒收 │ ├───┼────────┼──┼──┼──────┼──────────┤ │C01 │營利登記證影本 │頁 │2 │癸○○ │不予沒收 │ ├───┼────────┼──┼──┼──────┼──────────┤ │C02 │設立登記表 │頁 │7 │癸○○ │不予沒收 │ ├───┼────────┼──┼──┼──────┼──────────┤ │C03 │營利登記證影本(│頁 │2 │癸○○ │不予沒收 │ │ │變更 │ │ │ │ │ ├───┼────────┼──┼──┼──────┼──────────┤ │G-01 │鄭智成存摺(影本│頁 │6 │保德金公司 │不予沒收 │ │ │) │ │ │ │ │ ├───┼────────┼──┼──┼──────┼──────────┤ │G-02 │投資人名冊 │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G-03 │投資人績效、薪資│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表 │ │ │ │ │ ├───┼────────┼──┼──┼──────┼──────────┤ │G-04 │保德金公司營業登│冊 │1 │保德金公司 │不予沒收 │ │ │記影本 │ │ │ │ │ ├───┼────────┼──┼──┼──────┼──────────┤ │G-05 │隱名股東申請書資│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料 │ │ │ │ │ ├───┼────────┼──┼──┼──────┼──────────┤ │G-06 │保德金公司公告資│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料 │ │ │ │ │ ├───┼────────┼──┼──┼──────┼──────────┤ │G-07 │保德金公司宣傳資│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料 │ │ │ │ │ ├───┼────────┼──┼──┼──────┼──────────┤ │G-08 │應徵人員資料 │冊 │1 │保德金公司 │不予沒收 │ ├───┼────────┼──┼──┼──────┼──────────┤ │G-09 │聯絡人及電話資料│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G-10 │投資人證件及存摺│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封面 │ │ │ │ │ ├───┼────────┼──┼──┼──────┼──────────┤ │G-11 │獎金分配及公文資│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料 │ │ │ │ │ ├───┼────────┼──┼──┼──────┼──────────┤ │G-12 │員工聯絡電話本 │冊 │1 │保德金公司 │不予沒收 │ ├───┼────────┼──┼──┼──────┼──────────┤ │G-13 │公司計畫及規章(│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經營執行計畫) │ │ │ │ │ ├───┼────────┼──┼──┼──────┼──────────┤ │G-14 │作業手冊 │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G-15 │新英格蘭公司資料│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G-16 │保德金公司契約書│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巴布亞新幾內亞│ │ │ │ │ │ │國家漁業開發契約│ │ │ │ │ │ │書) │ │ │ │ │ ├───┼────────┼──┼──┼──────┼──────────┤ │G-17 │合約書(漁業專案│冊 │1 │保德金公司 │ │ │ │合約) │ │ │ │ │ ├───┼────────┼──┼──┼──────┼──────────┤ │H-1 │業績獎金獎勵辦法│冊 │1 │庚○○ │ │ ├───┼────────┼──┼──┼──────┼──────────┤ │H-2 │保德金公司總務陳│ │ │庚○○ │不予沒收 │ │ │淑芬之合作金庫存│頁 │5 │ │ │ │ │摺(影本) │ │ │ │ │ ├───┼────────┼──┼──┼──────┼──────────┤ │H-3 │保德金公司訓練講│冊 │3 │庚○○ │ │ │ │義 │ │ │ │ │ ├───┼────────┼──┼──┼──────┼──────────┤ │H-4 │保德金高雄分公司│冊 │1 │庚○○ │ │ │ │組織獎金總表 │ │ │ │ │ ├───┼────────┼──┼──┼──────┼──────────┤ │H-5 │保德金公司說明會│ │ │庚○○ │ │ │ │照片暨基本答客問│冊 │1 │ │ │ │ │、文宣 │ │ │ │ │ ├───┼────────┼──┼──┼──────┼──────────┤ │H-6 │隱名股東合夥委任│冊 │1 │庚○○ │ │ │ │書名冊及匯款單 │ │ │ │ │ ├───┼────────┼──┼──┼──────┼──────────┤ │H-7 │巴布亞新幾內亞國│冊 │1 │庚○○ │ │ │ │家漁業開發契約書│ │ │ │ │ ├───┼────────┼──┼──┼──────┼──────────┤ │H-8 │巴布亞新幾內亞國│冊 │1 │庚○○ │ │ │ │家漁業專案合約 │ │ │ │ │ ├───┼────────┼──┼──┼──────┼──────────┤ │H-9 │保德金公司利益金│ │ │庚○○ │ │ │ │說明暨隱名股東合│張 │2 │ │ │ │ │夥委任書 │ │ │ │ │ ├───┼────────┼──┼──┼──────┼──────────┤ │I01 │保德金公司國泰世│ │ │子○○ │ 不予沒收 │ │ │華銀行復興分行存│ │ │帳面餘額: │ │ │ │摺,帳號: │冊 │1 │95.08.30為 │ │ │ │000000000000 │ │ │20772元, │ │ │ │ │ │ │95.12為839元│ │ ├───┼────────┼──┼──┼──────┼──────────┤ │I02 │保德金公司中國信│ │ │子○○ │ 不予沒收 │ │ │託商業銀行士林分│ │1 │帳面餘額: │ │ │ │行存摺,帳號: │冊 │ │6106元 │ │ │ │000000000000 │ │ │ │ │ ├───┼────────┼──┼──┼──────┼──────────┤ │I03 │保德金公司台北富│ │ │子○○ │ 不予沒收 │ │ │邦銀行長安分行存│ │1 │帳面餘額: │ │ │ │摺,帳號: │冊 │ │1060元 │ │ │ │000000000000 │ │ │ │ │ ├───┼────────┼──┼──┼──────┼──────────┤ │I04-1 │保德金公司合作金│ │ │ │ │ │至 │庫商業銀行台北分│ │ │子○○ │ │ │I04-4 │行存摺(1)至(4│冊 │4 │帳面餘額: │ │ │ │),帳號 │ │ │901萬6411元 │ │ │ │:0000000000000 │ │ │ │ │ ├───┼────────┼──┼──┼──────┼──────────┤ │I05 │保德金公司台北富│ │ │子○○ │ │ │ │邦銀行長安分行支│ │ │ │ │ │ │票簿,帳號: │冊 │1 │ │ │ │ │000000000000 │ │ │ │ │ ├───┼────────┼──┼──┼──────┼──────────┤ │I06-1 │保德金公司合作金│ │ │ │ │ │至 │庫商業銀行台北分│ │ │子○○ │ │ │I06-10│行支票簿(1)至 │冊 │10 │ │ │ │ │(10),帳 │ │ │ │ │ │ │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