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0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洪國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103 年度執更字
第16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洪國隆前於民國102 年12月25日,具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案件(詳附表一編號5-16)更定執行刑,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執字第2712號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由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 號裁定定執行刑,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據以103 年度執更字第163 號指揮執行,惟上開102 年度執字第2712號所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與受刑人請求更定執行刑之案件不符,並未將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8 號裁定定執行刑(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罪均一併聲請定執行刑;而受刑人所犯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9號案件(詳附表二編號5-7 )、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91號案件(詳附表二編號1 、2 )、第481 號案件(詳附表二編號3 、4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65 、473 號案件(詳附表一編號1-4 ),與上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案件(詳附表一編號5-16),均係於第一案(即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9號)102 年6 月18日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
執行,顯已違誤,有適法上瑕疵,爰請求撤銷此執行之不當指揮。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本院103 年聲字第2 號附表所列之案件(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3 年聲字第2 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 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就檢察官依據本院103 年聲字第2 號確定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於程序上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細繹本件受刑人前揭聲明異議之意旨,其係就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字第2712號,向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 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範圍有所不服,進而認為檢察官依據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 號確定裁定據以指揮執行不當,惟: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而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刑法第50條所規定之情形,而依同法第53條、51條之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縱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之犯罪日期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之問題,與判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合法無關(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196 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僅須就檢察官聲請所提之附表形式審查,苟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即得裁定之,至於受刑人是否有另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並非受理聲請之法院所得審究。再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21 號判決意旨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且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與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末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12 號、第201 號、第30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自不得再將其中任何一罪或數罪抽出,與其他罪定其應執行,倘若隨時可再抽出一罪或數罪改另與其他罪定應執行,將造成定應執行案件永無寧日,一再重覆、反覆將已定過應執行刑之案件重新排列組合定應執行。
㈡經查,受刑人固主張其所犯本院103 年聲字第2 號、102 年度聲字第518 號裁定附表所列之案件(詳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符合合併執行刑之要件,然觀諸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係以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案件(確定日:101 年6 月27日)為「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並非被告所指之102 年度訴字第49號案件(確定日:102 年6 月18日)為「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被告容有誤會。而犯罪行為在此最先一罪(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案件)判決確定前,符合數罪併罰條件者,有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關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罪,就附表一編號1 至4 部分(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65 、473 號案件),犯罪日期均在101 年6 月27日之後,自不符合數罪併罰條件,另就附表一編號5 至16部分(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7號案件),其中附表一編號5 至12所示各罪,犯罪日期雖均在101 年6 月27日之前,然其中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各罪,犯罪日期則均在101 年6 月27日之後,且附表一編號5 至16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有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依據前揭說明,本即不得再抽出就附表一編號5 至12所示各罪,「重複」與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案件合併定執行刑,從而,檢察官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65 、473 號案件(確定日:102 年8 月8 日),為另一「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聲請與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案件(犯罪日期均在102 年8 月8 日之前),自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而無違誤之處,此部分亦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 號裁定定執行刑確定在案(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㈢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所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者,係指檢察官執行確定裁判所示刑罰之執行或執行方法,其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當等情形(最高法院77年台抗741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99年度台抗字第24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 條前段亦有規定。是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規定,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是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據以執行時,自不生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可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旨參照)。綜上所述,執行檢察官依前揭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即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 號裁定)而指揮執行,實無任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之處,且對受刑人之權益並無何不當之影響,是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即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號附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不含沒收)│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2月30日凌晨1 │101 年12月30日凌晨2 時│101年12月4日 ││ │時許 │許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 │字第44號、102 年度偵│第44號、102 年度偵字第│第44號、102 年度偵字第││ │字第1273號 │1273號 │1273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 │ │、第473號 │第473 號 │第473 號 ││ ├──┼──────────┼───────────┼───────────┤│事實審│判決│102年8月8日 │102年8月8日 │102年8月8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 │ │、第473號 │第473 號 │第473 號 ││ ├──┼──────────┼───────────┼───────────┤│判 決│確定│102年8月8日 │102年8月8日 │102年8月8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字第1979號(102 年│ 第1979號(102 年度執│ 第1979號(102 年度執││ │ 度執更字第987號) │ 更字第987 號) │ 更字第987 號) ││ │②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②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②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執││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本附表所示 │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 │ 年3 月 │③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執│ 月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 ││ │ │ 月 │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不含沒收)│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6日 │101年3月16日 │101年3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字第44號、102 年度偵│1879、2015、2016、 │1879、2015、2016、 ││ │字第1273號 │2017、3195號 │2017、3195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 │、第473 號 │ │ ││事實審├──┼──────────┼───────────┼───────────┤│ │判決│102年8月8日 │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65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 │、第473號 │ │ ││判 決├──┼──────────┼───────────┼───────────┤│ │確定│102年8月8日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字第1979號(102 年│ 第2712號 │ 第2712號 ││ │ 度執更字第987 號)│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 │②編號1 至4 號已定應│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 │ 年3 月 │ │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不含沒收)│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3日 │101年5月1日 │101年5月8日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第1879、2015、2016、│1879、2015、2016、 │1879、2015、2016、 ││ │2017、3195號 │2017、3195號 │2017、3195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判 決│確定│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字第2712號 │ 第2712號 │ 第2712號 ││ │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 │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月 │ │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不含沒收)│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16日 │101年5月31日 │101年5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第1879、2015、2016、│1879、2015、2016、 │1879、2015、2016、 ││ │2017、3195號 │2017、3195號 │2017、3195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判 決├──┼──────────┼───────────┼───────────┤│ │確定│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字第2712號 │ 第2712號 │ 第2712號 ││ │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 │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 年6 月 │ │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不含沒收)│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7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第1879、2015、2016、│1879、2015、2016、 │1879、2015、2016、 ││ │2017、3195號 │2017、3195號 │2017、3195號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事實審├──┼──────────┼───────────┼───────────┤│ │判決│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 │確定│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0日 ││判 決│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字第2712號 │ 第2712號 │ 第2712號 ││ │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行││ │ 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 │ 6 月 │ │ │└──────┴──────────┴───────────┴───────────┘┌──────┬──────────┬───────────┬───────────┐│編 號 │ 16 │(以下空白)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 ││(不含沒收)│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879、2015、2016、│ │ ││ │2017、3195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事實審├──┼──────────┼───────────┼───────────┤│ │判決│102年11月12日 │ │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 │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417 號│ │ ││判 決├──┼──────────┼───────────┼───────────┤│ │確定│102年12月10日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2 年度執│ │ ││ │ 字第2712號 │ │ ││ │②編號5 至16已定應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 │ ││ │ 6 月 │ │ │└──────┴──────────┴───────────┴───────────┘附表二:(即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附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29日 │101 年3 月29日 │101 年3 月28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53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53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672 號│├─┬───┼───────────┼───────────┼───────────┤│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實├───┼───────────┼───────────┼───────────┤│審│判決日│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8 月27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決├───┼───────────┼───────────┼───────────┤│ │確定日│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9 月14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 │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 │】 │】 │】 ││ │(編號1-4 已定應執行刑│(同左) │(同左) ││ │為1 年6 月)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28日 │101 年3 月5 日 │101 年3 月6 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672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1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1號、││ │ │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 │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 ││ │ │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實├───┼───────────┼───────────┼───────────┤│審│判決日│101 年8 月27日 │102 年5 月31日 │102 年5 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決├───┼───────────┼───────────┼───────────┤│ │確定日│101 年9 月14日 │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102 年度執字第1343號(│102 年度執字第1343號(││ │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編號5-7 已定應執行刑為│同左) ││ │】 │8 年8 月) │ ││ │(編號1-4 已定應執行刑│ │ ││ │為1 年6 月) │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9 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2 年度偵緝字第11號、│ │ ││ │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 │ │ ││ │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 │ ││實├───┼───────────┼───────────┼───────────┤│審│判決日│102 年5 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 │ ││決├───┼───────────┼───────────┼───────────┤│ │確定日│102 年6 月18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字第1343號(│ │ ││ │編號5-7 已定應執行刑為│ │ ││ │8 年8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