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天祥
- 選任辯護人
- 曾彥錚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張良煌
- 選任辯護人
- 邱皇錡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劉基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6973號、第6992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
字第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⑵、2至4、5⑵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⑵、2至4、5⑵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⑴、5⑴、6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⑴、5⑴、6至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乙○○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用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搭配白色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電池1 個、SD卡1 張,下稱A 手機)作為聯繫工具,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販賣海洛因給甲○○既遂共5 次。
二、丁○○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同時或單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用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搭配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下稱B 手機)或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搭配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下稱C手機)作為聯繫工具,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方式,販賣海洛因給乙○○1 次,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方式同時販賣海洛因給乙○○未遂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乙○○既遂1 次,以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乙○○既遂共4次。
三、丁○○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給友人吳永蘭1 次。
四、戊○○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於得知乙○○欲購買海洛因後,分別基於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時間,持用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搭配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下稱D 手機)作為聯繫工具,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方式,幫助乙○○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 次。
五、嗣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准許就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由警方於民國106 年8 月10月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乙○○位於雲林縣○○鎮○○里○○街00巷00號住處實施搜索,扣得乙○○上開A 手機(含電池1 個、SD卡1 張)及搭配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該A 手機、電池、SD卡及SIM 卡原經檢察官指示警方責付乙○○保管,業經本院予以扣押),而悉上情。
六、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
一、被告乙○○之106 年8 月10日、106 年8 月21日警詢筆錄及106 年10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就被告丁○○而言,上開筆錄均係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傳聞證據,被告丁○○及辯護人已表明爭執上開筆錄之證據能力,且該警詢筆錄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第159 條之3 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丁○○之犯行自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其餘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乙○○、丁○○及其等之辯護人、被告劉基炳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185 至187 頁、第228 至235 頁、第304 至307 頁;本院卷二第204 頁、第206 至20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就被告乙○○部分(事實欄一):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21 至224頁),並於警詢、偵訊時供稱:就附表一編號1⑵部分,我與甲○○、丁○○分別有附表二編號1所載之通話內容,是甲○○要我幫他調海洛因購買施用,交易方式是我跟丁○○、甲○○同時約在交易地點,甲○○先將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交給我,由我出面向丁○○購買海洛因,拿到海洛因後,我再交給甲○○;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我與甲○○、劉基炳分別有附表二編號2所載之通話內容,是甲○○要我幫他調海洛因購買施用,交易方式是我另與劉基炳聯繫,由劉基炳開車載其某友人到場,我也與甲○○約在同地點,甲○○先將1,000 元交給我,由我出面向劉基炳之友人購買海洛因,拿到海洛因後我再交給甲○○;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我與甲○○有附表二編號3所載之通話內容,是甲○○要我幫他調海洛因購買施用;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我與甲○○、劉基炳分別有附表二編號4所載之通話內容,是甲○○要我幫他調海洛因購買施用,交易方式是我另與劉基炳聯繫,由劉基炳開車載其某友人到場,我也與甲○○約在同地點,甲○○先將1,000 元交給我,由我出面向劉基炳之友人購買海洛因,拿到海洛因後我再交給甲○○;就附表一編號5
⑵部分,我與甲○○、丁○○分別有附表二編號5①至⑦所載之通話內容,是甲○○要我幫他調海洛因購買施用;我就向丁○○拿,但量不夠,我說不要,沒有交易成功等語(警卷第14、17頁、第18頁反面、第20頁、第21頁反面、第22頁反面;106 年度他字第373 號卷二,下稱他373 卷二,第68、69頁)在案,核與證人甲○○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上開事實欄一所載向被告乙○○購買海洛因之交易情節(他373 卷二第4 頁反面、第6 至7 頁反面、第9 頁反面、第10頁、第12頁反面、第13頁、第33頁反面至35頁反面、第68頁反面、第69頁;本院卷二第111 至119 頁)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暨備註欄所載之通訊監察書、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574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乙○○)、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8 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6至30頁)、被告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06 年度他字第373 號卷一,下稱他373 卷一第87頁)、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本院扣押筆錄(警卷第31至32頁;本院卷三第3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9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基炳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114 頁)、雲林縣虎尾鎮圓環及若瑟醫院附近之GOOGLE地圖及照片(本院卷二第189 頁)各1 份在卷可稽。再者,觀諸被告乙○○與證人甲○○於交易前之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1至5),主要係在談論見面之時間及地點,且使用「你有那個了」、「那裡現在有嗎?」、「你裙子要幾件」、「2 件嗎?」、「我身上大約帶3 千而已」、「3 千?有阿,我幫你拿阿」、「要叫你幫我問」、「我馬上去幫你問啦」、「你馬上問喔」、「阿有嗎」、「有啦」、「差不多,1千5 而已」、「拿1 千就好」、「阿你問有沒有?」、「要叫你幫我問阿」、「那個8-1 阿」、「8-1 啦」等暗語代稱毒品交易,與一般親朋好友閒話家常之對話有別,卻與實務上常見因顧慮遭毒品查緝,刻意避免於電話中提及毒品交易內容之情況相同,實與現今毒品交易實況相當,足見被告乙○○上開各次與證人甲○○相約見面之通話內容,目的確係要交易毒品無訛。
㈡就附表一編號5⑵部分,被告乙○○雖曾於警詢、偵訊時提及稱:這次甲○○先將3,500 元交給我,由我出面向丁○○購買海洛因,但丁○○的海洛因量不夠,所以我沒有將錢給丁○○,後來就還給甲○○等語(他373 卷二第68頁反面、第69頁),但證人甲○○於警詢、偵訊時明白證稱:這次我在虎尾鎮圓環旁統一超商將3,500 元交給乙○○,向乙○○購買8 分之1 的海洛因,等他約15分鐘,他才將1 包海洛因拿給我;106 年5 月24日這天他給我的海洛因有少,到26日才補給我等語(他373 卷二第12頁反面、第13頁;第34頁反面至35頁反面),且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已供承:106年5 月24日有跟甲○○拿到3,500 元,且事後即106 年5 月26日有在我家將海洛因補足3,500 元的量給甲○○(警卷第
14、17頁、第18頁反面、第20頁、第21頁反面、第22頁反面;他373 卷二第68頁;本院卷二第231 、232 頁),復對照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來看,應認此次被告乙○○與證人甲○○交易之情形,是被告乙○○身上的海洛因數量不足證人甲○○支付3,500 元所可購買的數量,被告乙○○乃另聯絡同案被告丁○○,欲向被告丁○○購買,但因故未買成(詳如後述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被告乙○○遂僅將身上不足量的海洛因1 包先交給證人甲○○,隔2 日才又與證人甲○○相約見面,將剩餘數量補足給證人甲○○。
㈢據此相互勾稽,足認被告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就被告丁○○部分(事實欄二、三):
㈠上開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⑴、6至9部分,業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24 至226 頁;本院卷二第239 頁),並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我於106 年3 至6 月間,有賣乙○○甲基安非他命,都是賣他500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確切交易的時間忘記了;就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有與乙○○相約在若瑟醫院附近的廟見面,乙○○嫌海洛因利潤太少,沒有買等語在案(他373 卷二第122 頁),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此部分同時向被告丁○○購買海洛因未成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成功1 次、另向被告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4 次之交易情節(他373 卷一第48、49、第51至54頁;他1775卷第51頁;他373 卷二第67頁反面至69頁;本院卷二第140 至143頁)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5至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暨備註欄所載之通訊監察書、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57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乙○○)、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8 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6至30頁)、被告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9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87頁)、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警卷第31至32頁;本院卷三第33頁)、雲林縣虎尾鎮圓環及若瑟醫院附近之GOOGLE地圖及照片(本院卷二第189 頁)各1 份在卷可稽。再者,觀諸被告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交易前之通話內容(詳附表二編號5至9),主要係在談論見面之時間及地點,且使用「你那裡有沒有比較水的女生?」、「女的啦!我沒有要的啦」、「要較很多位嗎?」、「要8-1啦!」、「有空間嗎?」、「最少半價,幹電話上說那麼明」、「你知道我誰嗎?」、「要去哪裡找你?」、「我等了快發瘋了」、「你要過來了嗎」、「我馬上過去」、「你快一點處理啦!」、「東西阿?」、「多少?」、「昨天現場馬上秤的阿!」等暗語代稱毒品交易,與一般親朋好友閒話家常之對話有別,卻與實務上常見因顧慮遭毒品查緝,刻意避免於電話中提及毒品交易內容之情況相同,實與現今毒品交易實況相當,足見被告丁○○上開各次與證人乙○○相約見面之通話內容,目的確係要交易毒品無訛。據此相互比對,足認被告丁○○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上開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1⑴部分:被告丁○○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⑴所載之時、地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聯繫見面,惟矢口否認有為起訴書所載販賣海洛因給乙○○1 次之犯行,辯稱:此次沒有交易成功等語。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就此次三方交易(即乙○○向丁○○購毒後再轉賣給甲○○)之地點、與被告丁○○交易之金額講的不盡一致,無從盡信,且依卷證資料顯示,證人乙○○的海洛因來源也有別人,故不能認定此次乙○○販賣給甲○○之海洛因,就是來自於丁○○等語。經查:
⒈上開被告丁○○坦認之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本院卷二第120 至125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暨備註欄所載之通訊監察書、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574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乙○○)、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8 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6至30頁)、被告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9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87頁)、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警卷第31至32頁;本院卷三第33頁)、雲林縣虎尾鎮圓環及若瑟醫院附近之GOOGLE地圖及照片(本院卷二第189 頁)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⒉被告丁○○雖辯稱:乙○○是要轉賣賺錢,但我也是去跟朋友調貨的,乙○○嫌這次量太少,錢太多,所以我與乙○○並未交易成功云云(本院卷二第147 頁),然觀諸前揭附表二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於其中編號1①所示時間與證人甲○○通話後,隨即一邊與被告丁○○聯繫,一邊與證人甲○○聯繫,而就附表二編號1①、③、⑥、⑦、⑧所示證人乙○○與甲○○之通話內容,提及「你現在有嗎?」、「我說我還要去問問看」、「等一下我打電話,看怎樣你在過來」、「你裙子要幾件」、「我身上大約帶3 千而已」、「我跟他約在這裡,你聽懂嗎?」、「我在這裡等你」、「他在旁邊而已」、「我在圓環這裡」、「對啦,我在7-11這裡」等語,就此證人乙○○與甲○○於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這是甲○○要向乙○○購買毒品海洛因,並相約在虎尾鎮圓環附近某統一超商見面,乙○○的毒品海洛因則另來自他人;兩人交易方式是乙○○先向甲○○取得現金,再由乙○○前去與他人購買海洛因,最後再將海洛因交給甲○○;這次甲○○有拿到海洛因,但甲○○沒有直接與丁○○見面等語(本院卷二第111 至119 頁、第120 至142 頁),復比對前揭GOOGLE地圖及照片,證人乙○○、甲○○相約見面的虎尾鎮圓環附近某統一超商,與證人乙○○、被告丁○○相約見面的若瑟醫院後方「新興宮」,相距不遠,且此種交易方式,證人乙○○選擇與其藥腳即證人甲○○、毒品來源即被告丁○○相約在附近地點,應是不想讓證人甲○○與被告丁○○碰面,以避免證人甲○○直接找被告丁○○取得毒品,影響其從中賺取差價之利益,衡與常情相符,益徵證人乙○○、甲○○上開證述之交易情節,具有一定之可信度。
⒊至於辯護人雖質疑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對於交易海洛因之金額有前後供述不一之情形,且與客觀譯文內容不符,從被告丁○○與證人乙○○於譯文聯絡交易之金額為2,000 元,但證人乙○○卻證述跟被告丁○○買3,000 元,可見實際上這次應該如被告丁○○所述,沒有交易成功等語。然查,此部分交易狀況,因與證人乙○○自己參與販賣第一級毒品有關,證人乙○○為避重就輕而曾供述此次交易金額為1,000元,實難以此認其其後證述交易金額為3,000 元不足採信;再細觀前揭附表二編號1②、③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乙○○與被告丁○○討論交易數量時有提及「他大部分在買都2 張啦」,證人乙○○緊接著詢問證人甲○○交易數量「裙子要幾件?2 件嗎?」時,證人甲○○回答「沒有啦!」、「我身上沒有帶那麼多錢」、「我身上大約帶3 千而已」,參以此次交易金額為3,000 元,業據證人甲○○始終證述在案,足徵證人乙○○代稱毒品海洛因數量「2 張」、「2 件」,是在向被告丁○○確認交易數量,並非討論交易之海洛因價格為2,000 元,又證人乙○○再與證人甲○○聯絡後,始確認證人甲○○是要購買3,000 元之海洛因,應無所謂證人乙○○證述此次交易金額與通訊監察譯文內不符之情形。是以,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前揭所辯,容有誤會,不足採認。
⒋綜上,應認被告丁○○與證人乙○○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地見面後,確實有販賣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給證人乙○○1 次無誤。
㈢上開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一編號部分,業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一第224 至226 頁),核與證人吳永蘭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此部分向被告丁○○無償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吻合(他373 卷一第18頁、第20頁反面;偵6973卷第53、54頁),並有證人吳永蘭指認被告丁○○相片1 張(他373 卷一第19頁),足認被告丁○○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認。
三、就被告戊○○部分(事實欄四):上開犯罪事實四之附表一編號2、4部分,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第69、70頁;他373 卷二第95至9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03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指述此部分透過被告劉基炳與他人交易之過程吻合(警卷第18頁、第20頁反面、第21頁;他373 卷二第67頁反面、第68頁、第96頁反面),復有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暨備註欄所載之通訊監察書、被告劉基炳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114 頁)、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574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乙○○)、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8 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6至3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他373 卷一第87頁)、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扣押筆錄(警卷第31至32頁;本院卷三第33頁)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劉基炳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認。
四、營利意圖:
㈠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本案5 次販賣海洛因給甲○○,都有賺到少許的海洛因數量供己施用1 次等語(本院卷一第221 至224 頁;本院卷二第145 、146 頁),顯見被告乙○○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均有營利意圖無訛。
㈡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丁○○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乙○○5 次,都有賺到少許的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供己施用等語(本院卷第224 至226 頁),顯見被告丁○○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均有營利意圖無訛。再者,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再者,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衡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是以,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編號1⑴、5⑴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丁○○該次僅係欲單純以同一價量轉售毒品予購毒者即證人乙○○,是依據上開積極證據及經驗法則綜合研判,倘無差額利潤可圖,衡情被告丁○○應不致於甘冒罹犯重典之風險,無端平白交付毒品,故被告丁○○此部分之犯行具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五、「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二者雖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仍屬有別,且目前國內發現者都為甲基安非他命的鹽酸鹽,國內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3年2 月9 日管宣字第0930001092號函、93年12月22日管宣字第0930012251號函闡述甚詳,可見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判決同此見解);又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實務上尿液檢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者佔大部分等情,業經法務部調查局93 年5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362413980 號函述明綦詳;復衡諸一般施用毒品者並不知「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區別等情,應認被告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證人吳永蘭所慣稱之「安非他命」,實際上係指「甲基安非他命」,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5 次之犯行,被告丁○○上揭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1 次、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及第二級毒品既遂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4 次、轉讓禁藥1 次之犯行以及被告戊○○前揭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2 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又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業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4 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自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給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而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構成要件優於一般構成要件」之法理,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項、第9 條各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82號、99年度台上字第63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丁○○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並無證據證明數量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吳永蘭業已成年,被告丁○○亦非對未成年人轉讓之情形,依據上開說明,被告丁○○此部分所為,應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
㈡核被告乙○○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⑵、2至
4、5⑵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丁○○所為,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1⑴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6至9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一編號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戊○○所為,就犯罪事實四之附表一編號2、4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丁○○上開轉讓禁藥之犯行,因與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條競合適用之結果,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並未處罰持有禁藥之行為,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因藥事法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是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禁藥,其持有禁藥部分並無因吸收而不另論罪之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 6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就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起訴書漏未記載其亦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遂行為,然此部分與經起訴由本院認定有罪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乙○○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被告丁○○上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就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其係一行為同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及同條例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就被告乙○○所犯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5⑵部分,證人甲○○向被告乙○○購買3,500 元之海洛因,而被告乙○○因第1次交付數量不足,隔2 日再為交付補足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3人所犯上開各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劉基炳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6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上開①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105 年5 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劉基炳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兩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自83年間起,即有數次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決處刑之紀錄,足見被告劉基炳經由歷次偵審程序,顯已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嚴禁持有、施用之違禁物,惟猶無視國家刑罰法令,而為本案2次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相當薄弱,且其屢次違反罪質相近之禁令,主觀上呈現之惡性亦較重,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暨理由書意旨參照)。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規定係為鼓勵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當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又所謂就販賣毒品之主要事實為肯定供述,應指就毒品買賣之交易條件已達成一致之合意,為肯定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977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79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①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⑵、2、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坦承不諱,均如前述,可見被告乙○○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犯行,依據前揭說明,均予以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
②至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3、5⑵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乙○○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坦承不諱,已如前述,但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係供稱:〈提示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106 年5 月16日通話是甲○○要我幫他問,有無海洛因可以買,我與甲○○有見面,但因為甲○○錢不夠,沒有交易,我不知道為什麼甲○○說有交易成功;〈提示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我與甲○○、丁○○講電話,甲○○叫我幫他問有無海洛因可以買,我就打電話給丁○○;這次有與甲○○、丁○○在虎尾圓環那邊見面;甲○○有給我3,500 元,但丁○○的海洛因不夠,量太少,所以我與甲○○後來沒有交易成功等語(警卷第18頁反面、第19頁;他373 卷二第68至69頁),依據前揭說明,均尚難認被告乙○○已對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於偵查中自白,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③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5⑴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犯行,已於本院審判時坦承不諱,詳如前述,且被告丁○○曾於偵訊時供稱:〈提示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談毒品的事,「阿維」(指乙○○)問我有沒有海洛因,我問他要多少,他還叫我順便將甲基安非他命帶出來;我們約在若瑟醫院附近的廟見面,但這次他嫌海洛因賺的利潤太少,沒有買;(問:乙○○有說106 年3 至6 月他有跟你買過1 、2 次海洛因?)沒有,我只有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他而已,且他來跟我買都買500 元而已;該承認的我都承認等語(他373 卷二第121、122 頁;本院卷一第308 、310 頁),依據前揭說明,應認被告丁○○已對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於偵查中自白,是認被告丁○○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
④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坦承不諱,均如前述,可見被告丁○○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犯行,依據前揭說明,均予以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
⑤至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1⑴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被告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提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談毒品的事情,乙○○要買2 千元的海洛因,他說斗南朋友要的;乙○○是要轉賣賺差價,但我也是去跟朋友調貨的,乙○○嫌這次量太少,錢太多,不要買,所以我與乙○○並未交易成功等語(他373 卷二第121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47 頁),依據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丁○○已對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於偵查中自白,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⒊就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其已著手販賣第一級毒品而不遂,屬未遂犯,考量其犯罪情節,本院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⒋就被告劉基炳所犯犯罪事實四之附表一編號2、4部分,其幫助同案被告乙○○持有海洛因2 次,為幫助犯,皆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⒌刑法第59條:
①被告乙○○就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雖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所為本應予嚴正非難,然考量其販賣海洛因之次數雖有5 次,但對象僅甲○○1 人,且交易金額非鉅,應屬零星交易,較之一般大盤或中盤毒梟販賣數量眾多,動輒數百萬、千萬元之暴利所生危害情形,其犯罪情節與惡性,應有重大差異,雖其此部分犯行得依前開偵、審自白的規定減輕其刑,然以其犯罪情節與減輕後之刑度對照以觀,仍屬過度評價而未符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1⑵、2、4部分,依法遞減輕之。
②被告丁○○就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
⑴部分),雖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所為本應予嚴正非難,然考量其販賣海洛因對象均僅乙○○1 人,且交易金額非鉅,應屬零星交易,較之一般大盤或中盤毒梟販賣數量眾多,動輒數百萬、千萬元之暴利所生危害情形,其犯罪情節與惡性,應有重大差異,雖其此部分犯行得依前開偵、審自白的規定減輕其刑,然以其犯罪情節與減輕後之刑度對照以觀,仍屬過度評價而未符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於被告丁○○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5⑴部分;從重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及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應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乙○○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施用毒品、妨害自由、毀損等前科紀錄,被告丁○○前有施用毒品、詐欺、侵占、竊盜等前科紀錄,被告劉基炳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外,另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紀錄,有被告3 人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被告乙○○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被告丁○○所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禁藥等行為,被告劉基炳所為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且令施用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種犯罪,實在不可取;衡以被告乙○○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5 次,對象僅為1 人,且所得均尚非鉅額,被告丁○○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為1 次,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4 次,對象僅為1 人,所得亦均尚非鉅額,與大毒梟有所區別,被告丁○○轉讓禁藥之次數為1 次,對象為1 人,被告劉基炳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次數為2 次,對象僅為1 人等犯罪情節,復酌以被告乙○○、劉基炳犯罪後業已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丁○○亦坦承大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乙○○自陳入監服刑前從事清水模工作,日薪1,500 或1,600 元,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家中有母親、大姊之家庭狀況,被告丁○○自陳入監服刑前擔任鐵工,日薪1,500 元,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輕度第二類;參本院卷二第251 頁),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與前妻育有2名成年子女,與同居人育有2 名分別為6 歲、4 歲之子女之家庭狀況,被告劉基炳自陳目前無業,與母親一同照料生病的父親,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家中僅有父母需其照料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被告劉基炳所量處之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部分:
㈠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
⒈本案被告乙○○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價金,均已如數取得,業據證人甲○○證述歷歷,已如前述,並經被告乙○○供承在案(本院卷一第221 至223 頁;本院卷二第231 頁),雖未扣案,仍屬被告乙○○販賣毒品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其各罪刑宣告下諭知沒收,復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本案被告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價金,均已如數取得,業據證人乙○○證述歷歷,已如前述,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5⑴、6至部分,並經被告丁○○供承在案(本院卷一第224 至226 頁),雖未扣案,仍屬被告丁○○販賣毒品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其各罪刑宣告下諭知沒收,復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扣案之A 手機1支(含SIM 卡、SD卡各1張、電池1 個),均為被告乙○○所有,供其為此部分犯行持以聯繫使用,業據被告乙○○供述在案(本院卷二第215、216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乙○○此部分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⒉就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一編號1⑴、5⑴、6至8部分,被告丁○○為此部分犯行所持以聯繫使用之B 手機(含SIM 卡)、C 手機(含SIM 卡),雖均未扣案,然分別係供其此部分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聯絡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應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於被告丁○○此部分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就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劉基炳為此部分犯行所持以聯繫使用之D 手機(含SIM 卡),雖未扣案,然係其所有,供其此部分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聯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基炳供承在案(本院卷二第230 、231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劉基炳此部分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亦即,宣告多數沒收,不須經裁判定應執行刑,而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起│交易│交易│交易方式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毒品數量│所犯罪名及處罰│ │號│訴│者 │對象│ │ │ │、金額(新臺│ │ │ │書│ │ │ │ │ │幣) │ │ │ │編│ │ │ │ │ │ │ │ │ │號│ │ │ │ │ │ │ │ ├─┼─┼──┼──┼────────┼────┼────┼──────┼───────┤ │1│附│⑴張│林天│乙○○於附表二編│106 年5 │⑴雲林縣│⑴3,000 元之│丁○○販賣第一│ │ │表│良煌│祥 │號1①、③、⑥、│月9 日晚│虎尾鎮之│海洛因1 包 │級毒品,處有期│ │ │二│ │ │⑦、⑧所示之時間│間6 時59│圓環附近│ │徒刑拾伍年參月│ │ │編│ │ │,持用A 手機與李│分23秒稍│若瑟醫院│ │。 │ │ │號│ │ │孟濟持用之門號09│後不久 │後方「新│ │未扣案之犯罪所│ │ │2 │ │ │00000000號行動電│ │興宮」 │ │得新臺幣參仟元│ │ │ │ │ │話聯繫見面交易毒│ │ │ │、門號○九六六│ │ │ │ │ │品事宜,期間,林│ │ │ │九八六三○七號│ │ │ │ │ │天祥亦一邊於附表│ │ │ │SIM 卡壹張及搭│ │ │ │ │ │二編號1② 、④ │ │ │ │配之不詳廠牌手│ │ │ │ │ │、⑤所示之時間,│ │ │ │機壹支,均沒收│ │ │ │ │ │持用A 手機與張良│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煌持用之C 手機(│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起訴書誤載為B 手│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機),聯繫見面交│ │ │ │徵其價額。 │ │ ├─┼──┼──┤易毒品事宜;其後│ ├────┼──────┼───────┤ │ │附│⑵林│李孟│,乙○○即在右揭│ │⑵雲林縣│⑵3,000 元之│乙○○販賣第一│ │ │表│天祥│濟 │時間、地點⑵,先│ │虎尾鎮圓│海洛因1 包(│級毒品,處有期│ │ │一│ │ │向甲○○取得現金│ │環附近之│即前揭附表一│徒刑柒年拾月。│ │ │編│ │ │3,000 元,再前往│ │統一超商│編號1⑴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 │ │號│ │ │附近之地點⑴,以│ │ │該包海洛因,│得新臺幣參仟元│ │ │1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但乙○○已從│,沒收,於全部│ │ │ │ │ │之方式,向丁○○│ │ │中抽取些許的│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購得右揭⑴所示毒│ │ │量)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品,乙○○從中抽│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取些許的量後,再│ │ │ │。扣案之門號○│ │ │ │ │ │回到地點⑵,將右│ │ │ │九○八一七○六│ │ │ │ │ │揭⑵所示毒品交給│ │ │ │七六號SIM 卡壹│ │ │ │ │ │甲○○。丁○○即│ │ │ │張及搭配之白色│ │ │ │ │ │以上開方式販賣海│ │ │ │三星牌手機壹支│ │ │ │ │ │洛因給乙○○1 次│ │ │ │(含SD卡壹張、│ │ │ │ │ │、乙○○即以上開│ │ │ │電池壹個),沒│ │ │ │ │ │方式販賣海洛因給│ │ │ │收。 │ │ │ │ │ │甲○○1 次。 │ │ │ │ │ ├─┼─┼──┼──┼────────┼────┼────┼──────┼───────┤ │2│附│林天│李孟│乙○○於附表二編│106 年5 │雲林縣斗│1,500 元之海│乙○○販賣第一│ │ │表│祥 │濟 │號2①、②、④、│月13日晚│南鎮大同│洛因(即左揭│級毒品,處有期│ │ │一│ │ │⑥所示之時間,持│間6 時35│路上「蜜│該包海洛因,│徒刑柒年捌月。│ │ │編│ │ │用A 手機與甲○○│分53秒稍│月汽車旅│但乙○○從中│未扣案之犯罪所│ │ │號│ │ │持用之門號090581│後不久 │館」對面│抽取些許的量│得新臺幣壹仟伍│ │ │2 │ │ │3179號行動電話聯│ │路旁 │) │佰元,沒收,於│ │ │、│ │ │繫見面交易毒品事│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犯│ │ │宜,期間乙○○亦│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罪│ │ │一邊於附表二編號│ │ │ │沒收時,追徵其│ │ │事│ │ │2③、⑤、⑦所示│ │ │ │價額。扣案之門│ │ │實│ │ │之時間,持用A 手│ │ │ │號○九○八一七│ │ │四│ │ │機與劉基炳持用之│ │ │ │○六七六號SIM │ │ │前│ │ │D 手機聯繫,請劉│ │ │ │卡壹張及搭配之│ │ │段│ │ │基炳引介藥頭,劉│ │ │ │白色三星牌手機│ │ │ │ │ │基炳(僅知悉林天│ │ │ │壹支(含SD卡壹│ │ │ │ │ │祥需要向他人購買│ │ │ │張、電池壹個)│ │ │ │ │ │海洛因)乃持用D │ │ │ │,沒收。 │ │ │ │ │ │手機聯繫某姓名年│ │ │ ├───────┤ │ │ │ │ │籍資料不詳綽號「│ │ │ │劉基炳幫助持有│ │ │ │ │ │阿東」之藥頭到場│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嗣乙○○即在右│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揭時間、地點,透│ │ │ │伍月,如易科罰│ │ │ │ │ │過劉基炳之介紹,│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自「阿東」購得海│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洛因1 包,劉基炳│ │ │ │未扣案之門號○│ │ │ │ │ │即以此方式幫助林│ │ │ │九六八七六一八│ │ │ │ │ │天祥持有海洛因1 │ │ │ │二八號SIM 卡壹│ │ │ │ │ │次;乙○○取得該│ │ │ │張及搭配之不詳│ │ │ │ │ │包海洛因,並從中│ │ │ │廠牌手機壹支,│ │ │ │ │ │抽取些許的量後,│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隨即在右揭地點,│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貨之方式,販賣右│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揭毒品給甲○○1 │ │ │ │。 │ │ │ │ │ │次。 │ │ │ │ │ ├─┼─┼──┼──┼────────┼────┼────┼──────┼───────┤ │3│附│林天│李孟│乙○○於附表二編│106 年5 │位於雲林│1,000 元之海│乙○○販賣第一│ │ │表│祥 │濟 │號3所示之時間,│月16日中│縣虎尾鎮│洛因1 包 │級毒品,處有期│ │ │一│ │ │持用A 手機與李孟│午12時40│圓環附近│ │徒刑拾伍年貳月│ │ │編│ │ │濟持用之門號0905│分25秒稍│之統一超│ │。 │ │ │號│ │ │813179號行動電話│後不久 │商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3 │ │ │聯繫見面交易毒品│ │ │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事宜後,乙○○即│ │ │ │,沒收,於全部│ │ │ │ │ │在右揭時間、地點│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交貨之方式,販賣│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右揭毒品給甲○○│ │ │ │。扣案之門號○│ │ │ │ │ │1 次。 │ │ │ │九○八一七○六│ │ │ │ │ │ │ │ │ │七六號SIM 卡壹│ │ │ │ │ │ │ │ │ │張及搭配之白色│ │ │ │ │ │ │ │ │ │三星牌手機壹支│ │ │ │ │ │ │ │ │ │(含SD卡壹張、│ │ │ │ │ │ │ │ │ │電池壹個),沒│ │ │ │ │ │ │ │ │ │收。 │ ├─┼─┼──┼──┼────────┼────┼────┼──────┼───────┤ │4│附│林天│李孟│乙○○於附表二編│106 年5 │雲林縣斗│1,000 元之海│乙○○販賣第一│ │ │表│祥 │濟 │號4②、④所示之│月17日中│南鎮大同│洛因1 包 │級毒品,處有期│ │ │一│ │ │時間,持用A 手機│午12時31│路高速公│ │徒刑柒年捌月。│ │ │編│ │ │與甲○○持用之門│分58秒稍│路高架橋│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號│ │ │號0000000000號行│後不久 │下 │ │得新臺幣壹仟元│ │ │4 │ │ │動電話聯繫見面交│ │ │ │,沒收,於全部│ │ │、│ │ │易毒品事宜,期間│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犯│ │ │乙○○亦一邊於附│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罪│ │ │表二編號4①、③│ │ │ │時,追徵其價額│ │ │事│ │ │所示之時間,持用│ │ │ │。扣案之門號○│ │ │實│ │ │A 手機與劉基炳持│ │ │ │九○八一七○六│ │ │四│ │ │用之D 手機聯繫,│ │ │ │七六號SIM 卡壹│ │ │後│ │ │請劉基炳引介藥頭│ │ │ │張及搭配之白色│ │ │段│ │ │,劉基炳(僅知悉│ │ │ │三星牌手機壹支│ │ │ │ │ │乙○○需要向他人│ │ │ │(含SD卡壹張、│ │ │ │ │ │購買海洛因)乃持│ │ │ │電池壹個),沒│ │ │ │ │ │用D 手機聯繫某姓│ │ │ │收。 │ │ │ │ │ │名年籍資料不詳綽│ │ │ ├───────┤ │ │ │ │ │號「阿東」之藥頭│ │ │ │劉基炳幫助持有│ │ │ │ │ │到場。嗣乙○○即│ │ │ │第一級毒品,累│ │ │ │ │ │在右揭時間、地點│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透過劉基炳之介│ │ │ │伍月,如易科罰│ │ │ │ │ │紹,自「阿東」購│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得海洛因1 包,劉│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基炳即以此方式幫│ │ │ │未扣案之門號○│ │ │ │ │ │助乙○○持有海洛│ │ │ │九六八七六一八│ │ │ │ │ │因1 次;乙○○取│ │ │ │二八號SIM 卡壹│ │ │ │ │ │得該包海洛因,並│ │ │ │張及搭配之不詳│ │ │ │ │ │從中抽取些許的量│ │ │ │廠牌手機壹支,│ │ │ │ │ │後,隨即在右揭地│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點,以一手交錢一│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手交貨之方式,販│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賣右揭毒品給李孟│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濟1 次。 │ │ │ │。 │ ├─┼─┼──┼──┼────────┼────┼────┼──────┼───────┤ │5│附│⑴張│林天│乙○○於附表二編│106 年5 │⑴雲林縣│⑴500 元之甲│丁○○販賣第一│ │ │表│良煌│祥 │號5①、②、④、│月24日晚│虎尾鎮之│基安非他命1 │級毒品,未遂,│ │ │二│ │ │⑥所示之時間,持│間8 時42│圓環附近│包(交易成功│處有期徒刑柒年│ │ │編│ │ │用A 手機與甲○○│分54秒稍│若瑟醫院│);3,500 元│拾月。 │ │ │號│ │ │持用之門號090581│後不久 │後方「新│之海洛因1 包│未扣案之門號○│ │ │4 │ │ │3179號行動電話聯│ │興宮」 │(未交易成功│九○三一一六六│ │ │ │ │ │繫見面交易毒品海│ │ │) │九六號SIM 卡壹│ │ │ │ │ │洛因事宜,期間,│ │ │ │張及搭配之不詳│ │ │ │ │ │乙○○亦一邊於附│ │ │ │廠牌手機壹支,│ │ │ │ │ │表二編號5③、⑤│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⑦所示之時間,│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持用A 手機與張良│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煌持用之B 手機聯│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繫見面交易毒品海│ │ │ │。 │ │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 │ │附│⑵林│李孟│命事宜;其後,林│ │⑵位於雲│⑵3,500 元之│乙○○販賣第一│ │ │表│天祥│濟 │天祥即在右揭時間│ │林縣虎尾│海洛因1 包 │級毒品,處有期│ │ │一│ │ │、地點⑵,先向李│ │鎮圓環附│ │徒刑拾伍年參月│ │ │編│ │ │孟濟取得現金3,50│ │近之統一│ │。 │ │ │號│ │ │0 元,再前往附近│ │超商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5 │ │ │之地點⑴,欲向張│ │ │ │得新臺幣參仟伍│ │ │ │ │ │良煌購買海洛因,│ │ │ │佰元,沒收,於│ │ │ │ │ │然因丁○○可提供│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的海洛因數量、金│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額不合乙○○需求│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乙○○認為轉賣│ │ │ │價額。扣案之門│ │ │ │ │ │沒有利潤,丁○○│ │ │ │號○九○八一七│ │ │ │ │ │因而販賣海洛因未│ │ │ │○六七六號SIM │ │ │ │ │ │得逞1 次;同時、│ │ │ │卡壹張及搭配之│ │ │ │ │ │地,乙○○亦以一│ │ │ │白色三星牌手機│ │ │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 │ │ │壹支(含SD卡壹│ │ │ │ │ │方式,向丁○○購│ │ │ │張、電池壹個)│ │ │ │ │ │得右揭⑴所示甲基│ │ │ │,沒收。 │ │ │ │ │ │安非他命毒品1 次│ │ │ │ │ │ │ │ │ │。嗣乙○○回到地│ │ │ │ │ │ │ │ │ │點⑵,即以賒欠部│ │ │ │ │ │ │ │ │ │分海洛因數量(不│ │ │ │ │ │ │ │ │ │足3,500 元)之方│ │ │ │ │ │ │ │ │ │式,販賣海洛因給│ │ │ │ │ │ │ │ │ │甲○○1 次;林天│ │ │ │ │ │ │ │ │ │祥復接續前揭販賣│ │ │ │ │ │ │ │ │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 │ │ │ │ │ │,於附表二編號5│ │ │ │ │ │ │ │ │ │⑧、⑨所示之時間│ │ │ │ │ │ │ │ │ │與甲○○聯繫後不│ │ │ │ │ │ │ │ │ │久,在其位於雲林│ │ │ │ │ │ │ │ │ │縣虎尾鎮立仁里四│ │ │ │ │ │ │ │ │ │維街66巷20號住處│ │ │ │ │ │ │ │ │ │,補足3,500 元之│ │ │ │ │ │ │ │ │ │海洛因毒品數量給│ │ │ │ │ │ │ │ │ │甲○○。 │ │ │ │ │ ├─┼─┼──┼──┼────────┼────┼────┼──────┼───────┤ │6│附│張良│林天│丁○○於附表二編│106 年5 │雲林縣虎│500 元之甲基│丁○○販賣第二│ │ │表│煌 │祥 │號6所示之時間,│月5 日晚│尾鎮虎尾│安非他命1 包│級毒品,處有期│ │ │二│ │ │持用B 手機與林天│間7 時2 │國中大門│ │徒刑參年捌月。│ │ │編│ │ │祥持用之A 手機聯│分59秒稍│口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號│ │ │繫見面交易毒品事│後不久 │ │ │得新臺幣伍佰元│ │ │1 │ │ │宜後,丁○○即在│ │ │ │、門號○九○三│ │ │ │ │ │右揭時間、地點,│ │ │ │一一六六九六號│ │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SIM 卡壹張及搭│ │ │ │ │ │貨之方式,販賣右│ │ │ │配之不詳廠牌手│ │ │ │ │ │揭毒品給乙○○1 │ │ │ │機壹支,均沒收│ │ │ │ │ │次。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7│附│張良│林天│丁○○於附表二編│106 年5 │雲林縣虎│500 元之甲基│丁○○販賣第二│ │ │表│煌 │祥 │號7所示之時間,│月21日上│尾鎮虎尾│安非他命1 包│級毒品,處有期│ │ │二│ │ │持用B 手機與林天│午10時4 │國中大門│ │徒刑參年捌月。│ │ │編│ │ │祥持用之A 手機聯│分53秒稍│口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號│ │ │繫見面交易毒品事│後不久 │ │ │得新臺幣伍佰元│ │ │3 │ │ │宜後,丁○○即在│ │ │ │、門號○九○三│ │ │ │ │ │右揭時間、地點,│ │ │ │一一六六九六號│ │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SIM 卡壹張及搭│ │ │ │ │ │貨之方式,販賣右│ │ │ │配之不詳廠牌手│ │ │ │ │ │揭毒品給乙○○1 │ │ │ │機壹支均沒收,│ │ │ │ │ │次。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8│附│張良│林天│丁○○於附表二編│106 年6 │雲林縣虎│500 元之甲基│丁○○販賣第二│ │ │表│煌 │祥 │號8所示之時間,│月6 日上│尾鎮虎尾│安非他命1 包│級毒品,處有期│ │ │二│ │ │持用C 手機與林天│午10時33│國中大門│ │徒刑參年捌月。│ │ │編│ │ │祥持用之A 手機聯│分32秒稍│口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號│ │ │繫見面交易毒品事│後不久 │ │ │得新臺幣伍佰元│ │ │5 │ │ │宜後,丁○○即在│ │ │ │、門號○九六六│ │ │、│ │ │右揭時間、地點,│ │ │ │九八六三○七號│ │ │併│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 │ │ │SIM 卡壹張及搭│ │ │辦│ │ │貨之方式,販賣右│ │ │ │配之不詳廠牌手│ │ │附│ │ │揭毒品給乙○○1 │ │ │ │機壹支,均沒收│ │ │表│ │ │次。 │ │ │ │,於全部或一部│ │ │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號│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1 │ │ │ │ │ │ │徵其價額。 │ ├─┼─┼──┼──┼────────┼────┼────┼──────┼───────┤ │9│附│張良│林天│丁○○於即在右揭│106 年6 │雲林縣虎│500 元之甲基│丁○○販賣第二│ │ │表│煌 │祥 │時間、地點,以一│月10日某│尾鎮若瑟│安非他命1 包│級毒品,處有期│ │ │二│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時許 │醫院附近│ │徒刑參年捌月。│ │ │編│ │ │方式,販賣右揭毒│ │某處 │ │未扣案之犯罪所│ │ │號│ │ │品給乙○○1 次。│ │ │ │得新臺幣伍佰元│ │ │6 │ │ │嗣丁○○於附表二│ │ │ │,沒收,於全部│ │ │、│ │ │編號9所示之時間│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併│ │ │,持用C 手機與林│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辦│ │ │天祥持用之A 手機│ │ │ │時,追徵其價額│ │ │附│ │ │聯絡,討論前一日│ │ │ │。 │ │ │表│ │ │交易之情形。 │ │ │ │ │ │ │編│ │ │ │ │ │ │ │ │ │號│ │ │ │ │ │ │ │ │ │2 │ │ │ │ │ │ │ │ ├─┼─┼──┼──┼────────┼────┼────┼──────┼───────┤ ││犯│張良│吳永│丁○○於右揭時間│106 年8 │雲林縣虎│甲基安非他命│丁○○轉讓禁藥│ │ │罪│煌 │蘭 │,至吳永蘭右揭住│月6 日下│尾鎮中興│1 包 │,處有期徒刑柒│ │ │事│ │ │處時,無償轉讓右│午2 時許│路69之12│ │月。 │ │ │實│ │ │揭毒品給吳永蘭1 │ │號 │ │ │ │ │三│ │ │次。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1 │① │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6 年5 月9 │ ↑ │ 出處:警卷第│ │ │日晚間6 時6 │B:0000-000000(甲○○) │ 13至15頁。 │ │ │分40秒 ├─────────────────┤㈡本院106 年聲│ │ │ │A:喂欸! │ 監字第377 號│ │ │ │B:是怎樣? │ 通訊監察書。│ │ │ │A:欸等一下,等一下打電話給我,等│ │ │ │ │ 一下欸! │ │ │ │ │B:什麼 │ │ │ │ │A:等一下你不是~我打電話給人家欸│ │ │ │ │ ,還有你有那個了! │ │ │ │ │B:我昨天有去了啦,ㄚ你那裡現在有│ │ │ │ │ 嗎? │ │ │ │ │A:我剛剛去問,他打電話給我欸! │ │ │ │ │B:他剛才打電話給你? │ │ │ │ │A:對阿,我說我還要去問問看! │ │ │ │ │B:喔~ │ │ │ │ │A:後來就沒去問了,你聽得懂嗎? │ │ │ │ │B:ㄚ你人在哪裡,我現在要過去嗎?│ │ │ │ │A:等一下我打電話,看怎樣你才過來│ │ │ │ │ ,我在家裡這邊這裡! │ │ │ │ │B:是喔! │ │ │ │ │A:恩!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好~恩~ │ │ │ │ │B:好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9 │ ↓ │ │ │ │日晚間6 時11│B:0000-000000(丁○○) │ │ │ │分50秒 ├─────────────────┤ │ │ │ │B:喂欸! │ │ │ │ │A:欸~欸~ │ │ │ │ │B:是是! │ │ │ │ │A:ㄚ現在有那個沒有?【意指:毒品│ │ │ │ │ 】 │ │ │ │ │B:有阿,有阿! │ │ │ │ │A:不是啦,我是說那個欸! │ │ │ │ │B:是 │ │ │ │ │A:穿長裙的欸【意指:女的是指海洛│ │ │ │ │ 因毒品】,我們有穿長裙的嗎? │ │ │ │ │B:喔~長裙的喔! │ │ │ │ │A:對阿,穿長裙的阿! │ │ │ │ │B:ㄚ你買一件是多少?【意指:毒品│ │ │ │ │ 的價格】 │ │ │ │ │A:他大部分在買都2張啦!【意指:│ │ │ │ │ 毒品的價格】 │ │ │ │ │B:穿裙子的喔? │ │ │ │ │A:對阿! │ │ │ │ │B:現在喔? │ │ │ │ │A:昨天就在跟我問了,昨天打給你,│ │ │ │ │ 你的電話都關掉! │ │ │ │ │B:現在是嗎? │ │ │ │ │A:對阿! │ │ │ │ │B:OK,ㄚ要不然你來虎尾國中! │ │ │ │ │A:你在哪裡? │ │ │ │ │B:虎尾國中! │ │ │ │ │A:虎尾國中!虎尾國中! │ │ │ │ │B:對阿!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你等一下出來!│ │ │ │ │B:好好! │ │ │ │ │A:恩! │ │ │ ├──────┼─────────────────┤ │ │ │③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9 │ ↑ │ │ │ │日晚間6 時14│B:0000-000000(甲○○) │ │ │ │分43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怎樣 │ │ │ │ │A:你~你裙子要幾件?【意指:海洛│ │ │ │ │ 因毒品要多少】 │ │ │ │ │B:怎樣? │ │ │ │ │A:裙子要幾件?2件嗎? │ │ │ │ │B:沒有啦! │ │ │ │ │A:要不然欸? │ │ │ │ │B:我~我身上沒有帶那多麼錢,我身│ │ │ │ │ 上大約帶3千而已! │ │ │ │ │A:三千?有ㄚ,我幫你拿ㄚ?沒有啦│ │ │ │ │ ,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B:我現在還在工作,快要下班了啦,│ │ │ │ │ 我等一下就過去,你是在家裡嗎?│ │ │ │ │A:對啦,你跟我講一下,我要出去了│ │ │ │ │ ,我們約在別的地方啦! │ │ │ │ │B:要跟你約在別的地方喔? │ │ │ │ │A:對啦,你就約在圓環那裡,ㄚ你幾│ │ │ │ │ 點會到圓環? │ │ │ │ │B:哪裡圓環,你那裡的圓環喔? │ │ │ │ │A:對阿,對阿! │ │ │ │ │B:可能還要半小時左右喔! │ │ │ │ │A:好啦!看怎樣~ │ │ │ │ │B:你那裡的圓環,你那裡的圓環就對│ │ │ │ │ 喔? │ │ │ │ │A:對阿,對阿! │ │ │ │ │B:好啦好啦,半小時在那裡,好啦好│ │ │ │ │ 啦! │ │ │ │ │A:好啦! │ │ │ │ │B:好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9 │ ↓ │ │ │ │日晚間6 時16│B:0000-000000(丁○○) │ │ │ │分20秒 ├─────────────────┤ │ │ │ │B:喂欸 │ │ │ │ │A:ㄚ我跟你說好嗎,ㄚ你半小時到那│ │ │ │ │ 個,那個諾瑟醫院後面好嗎? │ │ │ │ │B:你怎麼會跑到那裡,叫他還要在過│ │ │ │ │ 來啦! │ │ │ │ │A:他~他要從別的地方過來,從別的│ │ │ │ │ 地方過來我跟他約在! │ │ │ │ │B:別的地方喔? │ │ │ │ │A:對啦,我跟他約在這個附近阿! │ │ │ │ │B:諾瑟那裡,幹你娘後面那裡很辣欸│ │ │ │ │ !【音譯:意指!很危險】 │ │ │ │ │A:對阿,後面那裡ㄚ! │ │ │ │ │B:在圓環那裡好嗎? │ │ │ │ │A:不好! │ │ │ │ │B:不好喔! │ │ │ │ │A:不好,你們會相遇到! │ │ │ │ │B:要不然要在哪裡? │ │ │ │ │A:什麼 │ │ │ │ │B:不要相遇到,相遇到就,是萬合嗎│ │ │ │ │ ?【台語音譯】 │ │ │ │ │A:對阿,你就不要了ㄚ! │ │ │ │ │B:福ㄚ喔?【台語音譯】 │ │ │ │ │A:不是啦,不認識啦,那是別鄉鎮的│ │ │ │ │ ! │ │ │ │ │B:喔~ │ │ │ │ │A:ㄚ你~要不然還是在廟旁邊,諾瑟│ │ │ │ │ 廟旁邊! │ │ │ │ │B:好ㄚ! │ │ │ │ │A:要不然就在諾瑟廟旁邊啦! │ │ │ │ │B:你要打電話給我喔! │ │ │ │ │A:好啦,好啦,好好? │ │ │ │ │B:好,我等你喔! │ │ │ │ │A:阿我跟你講喔,要弄得很舒適喔!│ │ │ │ │B:有啦! │ │ │ │ │A:知道嗎,好好! │ │ │ │ │B:有啦,好好! │ │ │ │ │A:好好! │ │ │ │ │B:好! │ │ │ ├──────┼─────────────────┤ │ │ │⑤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9 │ ↓ │ │ │ │日晚間6 時38│B:0000-000000(丁○○) │ │ │ │分56秒 ├─────────────────┤ │ │ │ │B:喂欸! │ │ │ │ │A:喂欸,你到了嗎? │ │ │ │ │B:我要過去了! │ │ │ │ │A:好你現在過來現在過來!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好好! │ │ │ │ │B:好好! │ │ │ │ │A:恩! │ │ │ ├──────┼─────────────────┤ │ │ │⑥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9 │ ↑ │ │ │ │日晚間6 時49│B:0000-000000(甲○○) │ │ │ │分27秒 ├─────────────────┤ │ │ │ │A:喂欸,你到了嗎? │ │ │ │ │B:我大約還要十分鐘左右就到了! │ │ │ │ │A:喔~好好! │ │ │ │ │B:我剛下班而已,剛下班而已! │ │ │ │ │A:了解了解好好! │ │ │ │ │B:好好! │ │ │ │ │A:好好! │ │ │ ├──────┼─────────────────┤ │ │ │⑦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9 │ ↑ │ │ │ │日晚間6 時52│B:0000-000000(甲○○) │ │ │ │分20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 │ │ │ │ │A:怎樣? │ │ │ │ │B:要不然你開一段好不好? │ │ │ │ │A:怎樣? │ │ │ │ │B:我約在李斯特那裡好嗎? │ │ │ │ │A:李斯特喔? │ │ │ │ │B:對阿,那個加油站那裡! │ │ │ │ │A:不要緊啦我等你好好了! │ │ │ │ │B:對阿那裡ㄚ! │ │ │ │ │A:不要我等你好了,因為我跟約在~│ │ │ │ │B:你要等我喔? │ │ │ │ │A:對ㄚ,我跟他約在這裡你聽得懂嗎│ │ │ │ │ ? │ │ │ │ │B:喔~ㄚ他人也在那裡是嗎? │ │ │ │ │A:對啊,他在旁邊而已! │ │ │ │ │B:好啦好啦! │ │ │ │ │A:ㄚ你才不用懶惰拿出去,厚!【台│ │ │ │ │ 語音譯】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好好! │ │ │ ├──────┼─────────────────┤ │ │ │⑧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9 │ ↑ │ │ │ │日晚間6 時59│B:0000-000000(甲○○) │ │ │ │分23秒 ├─────────────────┤ │ │ │ │B:喂欸,兄弟ㄚ他人在哪裡? │ │ │ │ │A:什麼,我在圓環這裡,你不要緊你│ │ │ │ │ 慢慢開,我在這裡等你,你慢慢開│ │ │ │ │ ! │ │ │ │ │B:我~我到了啦,ㄚ他人是往哪一邊│ │ │ │ │ 啦! │ │ │ │ │A:來ㄚ來ㄚ,在這裡阿! │ │ │ │ │B:我現在在若瑟轉過去就到了,是7│ │ │ │ │ -11好好! │ │ │ │ │A:對啦我在7-11這裡,烤香腸7│ │ │ │ │ -11這裡啦 │ │ │ │ │B:我知道,我若瑟過來就是了! │ │ │ │ │A:對啦對啦,在這裡啦! │ │ │ │ │B:我若瑟過去就是了,好啦好啦! │ │ │ │ │A:好好 │ │ ├──┼──────┼─────────────────┼───────┤ │2 │① │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6 年5 月13│ ↑ │ 出處:警卷第│ │ │日下午5 時55│B:0000-000000(甲○○) │ 16至18頁。 │ │ │分34秒 ├─────────────────┤㈡本院106 年聲│ │ │ │B:喂欸! │ 監字第377 號│ │ │ │A:喂欸! │ 通訊監察書。│ │ │ │B:休息喔? │ │ │ │ │A:你是誰? │ │ │ │ │B:我松鼠阿!【台語音譯】 │ │ │ │ │A:是! │ │ │ │ │B:你在睡覺喔? │ │ │ │ │A:對阿! │ │ │ │ │B:要不然你睡好了! │ │ │ │ │A:我起來了怎樣? │ │ │ │ │B:你起來了喔,沒有啦,要叫你幫我│ │ │ │ │ 問! │ │ │ │ │A:喔,好阿,我馬上去幫你問啦! │ │ │ │ │B:你馬上問喔! │ │ │ │ │A:好啦,恩! │ │ │ │ │B:好啦,我馬上打給你,好好! │ │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3│ ↑ │ │ │ │日晚間6 時1 │B:0000-000000(甲○○) │ │ │ │分3 秒 ├─────────────────┤ │ │ │ │A:喂欸,喂欸! │ │ │ │ │B:喂欸,阿有嗎,有嗎? │ │ │ │ │A:有啦,我跟你講啦,你等一下打給│ │ │ │ │ 他,又打給我了解嗎? │ │ │ │ │B:你打給我? │ │ │ │ │A:我打給他後你再打給我,等一下欸│ │ │ │ │ ! │ │ │ │ │B:喔你還沒有打給他就對! │ │ │ │ │A:打給他了啦! │ │ │ │ │B:是! │ │ │ │ │A:我跟你說你等我電話啦,我打給他│ │ │ │ │ 之後你馬上打給我啦!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恩! │ │ │ │ │B:你打給我,我才跟回就對! │ │ │ │ │A:恩恩! │ │ │ │ │B:好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3│ ↑ │ │ │ │日晚間6 時17│B:0000-000000(戊○○) │ │ │ │分24秒 ├─────────────────┤ │ │ │ │A:喂欸! │ │ │ │ │B:你人找我做什麼? │ │ │ │ │A:阿我問你你的人【台語音譯】,女│ │ │ │ │ 的可以處理嗎?【意指:一級毒品│ │ │ │ │ 海洛因】 │ │ │ │ │B:公的還是粗的?【意指:二級毒品│ │ │ │ │ 安非他命】 │ │ │ │ │A:母的啦!【意指: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 │ │ │B:細的喔!【意指: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 │ │ │A:對啦! │ │ │ │ │B:有啦,我們旁邊就有了! │ │ │ │ │A:說實在要可以的喔! │ │ │ │ │B:阿你問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回答你│ │ │ │ │ ! │ │ │ │ │A:是啦,阿那是人家拜託的你聽得懂│ │ │ │ │ 嗎? │ │ │ │ │B:阿啦你要怎樣~ │ │ │ │ │A:阿要怎麼樣處理? │ │ │ │ │B:看他怎麼問阿,他要問,你要說才│ │ │ │ │ 對什麼要問我! │ │ │ │ │A:恩~ │ │ │ │ │B:他要怎樣?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 │ │B:好!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你要馬上接喔,│ │ │ │ │ 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B:在我們這裡而已! │ │ │ │ │A:你們那裡是哪裡? │ │ │ │ │B:斗南啦! │ │ │ │ │A:喔,了解了解,好啦好啦,恩! │ │ │ ├──────┼─────────────────┤ │ │ │④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3│ ↑ │ │ │ │日晚間6 時20│B:0000-000000(甲○○) │ │ │ │分14秒 ├─────────────────┤ │ │ │ │A:喂欸! │ │ │ │ │B:是怎樣? │ │ │ │ │A:欸有啦,阿你人現在在哪裡? │ │ │ │ │B:我在我們這裡阿! │ │ │ │ │A:你們那裡,阿我等一下過去你那裡│ │ │ │ │ 就好,你~你差不多要買多少? │ │ │ │ │B:我這裡~差不多~1千5而已! │ │ │ │ │A:多少? │ │ │ │ │B:1千5啦! │ │ │ │ │A:1千5好啦,我跟你問啦! │ │ │ │ │B:好啦! │ │ │ │ │A:我跟他講啦! │ │ │ │ │B:阿你要過來,還是我過去? │ │ │ │ │A:我過去啦! │ │ │ │ │B:你要過來喔? │ │ │ │ │A:對啦! │ │ │ │ │B:阿要在哪裡相等? │ │ │ │ │A:恩~我等一下再跟你講好嗎,我等│ │ │ │ │ 一下打給你之後,我等一下你馬上│ │ │ │ │ 回我電話,我就馬上過去了! │ │ │ │ │B:好啦~好啦~好啦! │ │ │ │ │A:恩~好! │ │ │ ├──────┼─────────────────┤ │ │ │⑤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3│ ↓ │ │ │ │日晚間6 時21│B:0000-000000(戊○○) │ │ │ │分36秒 ├─────────────────┤ │ │ │ │B:喂欸! │ │ │ │ │A:喂欸,我那個呦,先弄一張過來試│ │ │ │ │ 試看,要去哪找你? │ │ │ │ │B:有阿,我才幫你介紹看怎樣,看好│ │ │ │ │ 不好你再向他那個,你來我們這裡│ │ │ │ │ ,斗南交流道有一間蜜月你知道嗎│ │ │ │ │ ? │ │ │ │ │A:什麼? │ │ │ │ │B:蜜月你知道嗎? │ │ │ │ │A:蜜月以前汽車旅館那個喔! │ │ │ │ │B:對啦,阿蜜月對面那裡有一間全家│ │ │ │ │ 你知道嗎? │ │ │ │ │A:是! │ │ │ │ │B:你來那裡打給我!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B:我家在那裏而已厚!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嗯~好! │ │ │ │ │A:好! │ │ │ ├──────┼─────────────────┤ │ │ │⑥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3│ ↑ │ │ │ │日晚間6 時23│B:0000-000000(甲○○) │ │ │ │分12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怎樣? │ │ │ │ │A:我現在過去你那邊了,我到那裡的│ │ │ │ │ 時候打給你,你才出來! │ │ │ │ │B:阿要在哪裡,阿要約在哪裡相等?│ │ │ │ │A:要不然在那個蜜月好嗎? │ │ │ │ │B:怎樣? │ │ │ │ │A:蜜月啦! │ │ │ │ │B:哪裡? │ │ │ │ │A:蜜月汽車旅館啦! │ │ │ │ │B:好啦好啦,我現在過去啦,好啦!│ │ │ │ │A:厚~你來那裡厚~好好好! │ │ │ │ │B:好啦,好! │ │ │ │ │A:人家那個啦,我去處理一下,加減│ │ │ │ │ 賺賺5百塊也好,你聽得懂嗎?【│ │ │ │ │ 購毒者已掛電話,監聽對象向女朋│ │ │ │ │ 友或太太說話】 │ │ │ ├──────┼─────────────────┤ │ │ │⑦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3│ ↑ │ │ │ │日晚間6 時35│B:0000-000000(戊○○) │ │ │ │分53秒 ├─────────────────┤ │ │ │ │A:喂欸! │ │ │ │ │B:阿你是~ │ │ │ │ │A:我到了! │ │ │ │ │B:喔~你到了喔? │ │ │ │ │A:對! │ │ │ │ │B:好啦好啦,馬上到! │ │ │ │ │A:好! │ │ ├──┼──────┼─────────────────┼───────┤ │3 │① │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6 年5 月16│ ↑ │ 出處:警卷第│ │ │日中午12時31│B:0000-000000(甲○○) │ 18頁反面。 │ │ │分24秒 ├─────────────────┤㈡本院106 年聲│ │ │ │A:喂欸! │ 監字第377 號│ │ │ │B:喂欸,阿你在現有空嗎? │ 通訊監察書。│ │ │ │A:有ㄚ怎樣? │ │ │ │ │B:幫我問一下好嗎?【意指:要購買│ │ │ │ │ 毒品】 │ │ │ │ │A:喔~好阿,ㄚ你要怎樣? │ │ │ │ │B:怎樣? │ │ │ │ │A:要怎樣? │ │ │ │ │B:我這裡沒有多啦!【意指:錢沒有│ │ │ │ │ 很多】 │ │ │ │ │A:你要問怎樣,我知道啦,沒有關係│ │ │ │ │ 你說阿! │ │ │ │ │B:是阿,我身上只剩幾千塊而已,拿│ │ │ │ │ 1千就好! │ │ │ │ │A:什麼? │ │ │ │ │B:拿1千啦! │ │ │ │ │A:喔,好啦好啦!需要說那麼清楚嗎│ │ │ │ │ ?【音譯】 │ │ │ │ │B:阿是我要過去還是怎樣? │ │ │ │ │A:對ㄚ,你過來阿! │ │ │ │ │B:我過去?你在哪裡? │ │ │ │ │A:你來圓環那裡! │ │ │ │ │B:圓環那裡?喔,好啦好啦! │ │ │ │ │A:恩! │ │ │ │ │B:我們在圓環那裡相等啦!好啦! │ │ │ │ │A:恩,好! │ │ │ │ │B:好啦好啦,我大約十分鐘到啦! │ │ │ │ │A:好好! │ │ │ │ │B:好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6│ ↑ │ │ │ │日中午12時40│B:0000-000000(甲○○) │ │ │ │分25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ㄚ我到了! │ │ │ │ │A:好,馬上到,馬上到,好好! │ │ │ │ │B:好好! │ │ ├──┼──────┼─────────────────┼───────┤ │4 │① │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6 年5 月17│ ↓ │ 出處:警卷第│ │ │日中午12時25│B:0000-000000(戊○○) │ 19至20頁反面│ │ │分30秒 ├─────────────────┤㈡本院106 年聲│ │ │ │B:你好! │ 監字第377 號│ │ │ │A:喂欸,有空嗎? │ 通訊監察書。│ │ │ │B:是怎樣你說! │ │ │ │ │A:阿像那一天那個有沒有? │ │ │ │ │B:恩! │ │ │ │ │A:阿一半有沒有辦法? │ │ │ │ │B:一半是多少幾千? │ │ │ │ │A:沒有啦,那個人家要的啦,人家要│ │ │ │ │ 的啦,那一天的一半啦! │ │ │ │ │B:5那樣喔? │ │ │ │ │A:對啦! │ │ │ │ │B:那個,沒有人那樣啦,沒有那一種│ │ │ │ │ 的啦! │ │ │ │ │A:沒有~有啦怎麼沒有! │ │ │ │ │B:沒有啦,我朋友就沒有那個阿,我│ │ │ │ │ 不會騙你啦! │ │ │ │ │A:喔~我是說你啦,我是說你啦! │ │ │ │ │B:我沒有啦,我沒有啦! │ │ │ │ │A:你要是自己有在吃的,弄一點給我│ │ │ │ │ 朋友要的! │ │ │ │ │B:我就沒有阿! │ │ │ │ │A:我就跟你說還好啦!可以走的就可│ │ │ │ │ 以!【音譯】 │ │ │ │ │B:普通啦,彖仔【台語音譯】,那個│ │ │ │ │ 本來就這樣! │ │ │ │ │A:恩,那個就可以啦! │ │ │ │ │B:對阿,5沒有人在用那個啦! │ │ │ │ │A:這樣也沒有辦法! │ │ │ │ │B:對啦! │ │ │ │ │A:好好! │ │ │ │ │B:好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7│ ↑ │ │ │ │日中午12時27│B:0000-000000(甲○○) │ │ │ │分2 秒 ├─────────────────┤ │ │ │ │A:喂欸 │ │ │ │ │B:ㄚ你問有沒有? │ │ │ │ │A:有啦,要在等一下啦! │ │ │ │ │B:要等多久? │ │ │ │ │A:他說等一下,等一下要回我消息阿│ │ │ │ │ ,你聽得懂嗎? │ │ │ │ │B:要等多久? │ │ │ │ │A:恩~要看他阿我有叫他快一點啦,│ │ │ │ │ 我跟他說我朋友這個很快,很緊急│ │ │ │ │ 叫他用快一點他說好阿,要是有的│ │ │ │ │ 話你要過去斗南啦! │ │ │ │ │B:我要過去斗南?ㄚ我現在就在斗南│ │ │ │ │ 了阿! │ │ │ │ │A:這樣喔,阿他就說等一下阿! │ │ │ │ │B:恩! │ │ │ │ │A:你聽得懂嗎?跟那一天我跟你說的│ │ │ │ │ 不一樣,你聽得懂嗎? │ │ │ │ │B:恩! │ │ │ │ │A:昨天的跟昨天的,那天的跟那天的│ │ │ │ │ ! │ │ │ │ │B:恩,喔~ │ │ │ │ │A:ㄚ我問到的時候是那一天的,那一│ │ │ │ │ 天的就要過去斗南了! │ │ │ │ │B:那現在要去哪裡? │ │ │ │ │A:你要是在屠宰場的時候,屠宰場的│ │ │ │ │ 時候就是過去斗南這裡,你聽得懂│ │ │ │ │ 嗎? │ │ │ │ │B:不要緊ㄚ,我現在就在斗南了阿,│ │ │ │ │ 你要是要的話我在這裡等你阿! │ │ │ │ │A:ㄚ這樣你就要等一下了,不是我要│ │ │ │ │ 不要阿,是人家要不要不是我你聽│ │ │ │ │ 得懂嗎!要是我的話不要緊阿!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喔,好啦! │ │ │ │ │B:喔好,我在這裡等你就對了是嗎?│ │ │ │ │A:也不用啦,看你要去哪裡阿,到時│ │ │ │ │ 候我在打電話給你就好! │ │ │ │ │B:我現在在這裡了阿! │ │ │ │ │A:你聽懂嗎,你不要在哪裡等,我是│ │ │ │ │ 怕到時候他沒有馬上打給我的話要│ │ │ │ │ 怎麼辦! │ │ │ │ │B:喔! │ │ │ │ │A:ㄚ你不就多等的,多跑的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是你的電話還是我的電話再叫,嗯│ │ │ │ │ 好好! │ │ │ │ │B:好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7│ ↑ │ │ │ │日中午12時28│B:0000-000000(戊○○) │ │ │ │分47秒 ├─────────────────┤ │ │ │ │A:喂欸! │ │ │ │ │B:好啦好啦,要不然你把他拿到那一│ │ │ │ │ 天那裡啦! │ │ │ │ │A:那一天那裡喔? │ │ │ │ │B:對啦! │ │ │ │ │A:喔,好啦! │ │ │ │ │B:好啦! │ │ │ │ │A:恩! │ │ │ ├──────┼─────────────────┤ │ │ │④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17│ ↑ │ │ │ │日中午12時31│B:0000-000000(甲○○) │ │ │ │分58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怎樣! │ │ │ │ │A:你在斗南等啦,我馬上過去啦! │ │ │ │ │B:斗南哪裡相等? │ │ │ │ │A:斗南那個,高速公路下面那個有沒│ │ │ │ │ 有你那一天等的那裡啦!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厚,你在哪裡等啦!好啦好啦! │ │ │ │ │B:喂喂喂喂,ㄚ好啦好啦,在那裡就│ │ │ │ │ 在那裡啦! │ │ │ │ │A:對啦! │ │ │ │ │B:我馬上過去,我現在馬上過去啦!│ │ │ │ │A:好啦,你去那裡等! │ │ │ │ │B:好啦好啦,趕一下喔? │ │ │ │ │A:恩! │ │ ├──┼──────┼─────────────────┼───────┤ │5 │① │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6 年5 月24│ ↑ │ 出處:警卷第│ │ │日晚間7 時28│B:0000-000000(甲○○) │ 21至22頁反面│ │ │分21秒 ├─────────────────┤ 、第56頁 │ │ │ │A:喂欸! │㈡本院106 年聲│ │ │ │B:喂欸!你在忙嗎? │ 監續字第589 │ │ │ │A:對ㄚ,怎樣? │ 號通訊監察書│ │ │ │B:什麼? │ 。 │ │ │ │A:怎樣?沒有ㄚ怎樣? │ │ │ │ │B:要叫你幫我問阿!【意指:要購買│ │ │ │ │ 毒品】 │ │ │ │ │A:喔,要問怎樣? │ │ │ │ │B:那個8-1阿!【意指:毒品數量│ │ │ │ │ 】 │ │ │ │ │A:什麼,問多少? │ │ │ │ │B:8-1阿? │ │ │ │ │A:什麼,噢8-1喔! │ │ │ │ │B:8-1啦,對啦! │ │ │ │ │A:喔,好啦,好了解! │ │ │ │ │B:阿要過去哪裡? │ │ │ │ │A:什麼? │ │ │ │ │B:ㄚ過去哪裡找你? │ │ │ │ │A:問完,我才打電話給你啦!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喔好!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4│ ↑ │ │ │ │日晚間7 時48│B:0000-000000(甲○○) │ │ │ │分43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ㄚ問的到嗎? │ │ │ │ │A:還要在等一下,要等一下我再打給│ │ │ │ │ 你!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好好OK! │ │ │ ├──────┼─────────────────┤ │ │ │③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4│ ↓ │ │ │ │日晚間8 時32│B:0000-000000(丁○○) │ │ │ │分41秒 ├─────────────────┤ │ │ │ │B:喂欸! │ │ │ │ │A:喂欸,喂欸! │ │ │ │ │B:是,怎樣? │ │ │ │ │A:噢,你接電話了喔! │ │ │ │ │B:怎樣,我在睡覺阿! │ │ │ │ │A:在睡覺喔,我跟你說喔,你那裡有│ │ │ │ │ 沒有比較水的女生?【意指:品質│ │ │ │ │ 比較好的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B:什麼? │ │ │ │ │A:水的女生? │ │ │ │ │B:水的女生! │ │ │ │ │A:對 │ │ │ │ │B:男的喔? │ │ │ │ │A:女的啦!我朋友要的啦 │ │ │ │ │B:傳播的嗎! │ │ │ │ │A:什麼? │ │ │ │ │B:傳播妹嗎? │ │ │ │ │A:對啦,對啦! │ │ │ │ │B:要叫很多位嗎?【意指:要購買毒│ │ │ │ │ 品數量】 │ │ │ │ │A:什麼,沒有啦,要8-1啦! │ │ │ │ │B:怎樣喔! │ │ │ │ │A:對啦,你那裡有嗎,說實在的! │ │ │ │ │B:有ㄚ怎麼沒有! │ │ │ │ │A:有喔,有~我要你多少,有空間嗎│ │ │ │ │ ?【意指:毒品金額】 │ │ │ │ │B:有! │ │ │ │ │A:多少空間? │ │ │ │ │B:最少半價,幹電話上說那麼明 │ │ │ │ │A:沒有我跟你講,沒有我跟你講啦那│ │ │ │ │ 個~ │ │ │ │ │B:35啦! │ │ │ │ │A:噢35太高了啦,瘋子! │ │ │ │ │B:這個有空間的欸! │ │ │ │ │A:我知道啦,你那個半子的,等於沒│ │ │ │ │ 有了啦,我不會騙你啦 │ │ │ │ │B:喔 │ │ │ │ │A:你說那樣等於沒有! │ │ │ │ │B:喔 │ │ │ │ │A:你過來諾瑟醫院後面好不好,廟那│ │ │ │ │ 裡啦! │ │ │ │ │B:我剛剛才從那裡回來而已! │ │ │ │ │A:好啦你在過來那裡,我朋友不知道│ │ │ │ │ 你那一邊你知道嗎,我要跟他約在│ │ │ │ │ 圓環 │ │ │ │ │B:好啦你跟你朋友~ │ │ │ │ │A:我跟你說啦~ │ │ │ │ │B:拿到錢再打給我啦! │ │ │ │ │A:對啦,對啦! │ │ │ │ │B:好,我等你電話! │ │ │ │ │A:好,等我電話! │ │ │ ├──────┼─────────────────┤ │ │ │④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4│ ↑ │ │ │ │日晚間8 時34│B:0000-000000(甲○○) │ │ │ │分43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是怎樣? │ │ │ │ │A:我跟你講你過來虎尾圓環啦! │ │ │ │ │B:現在喔? │ │ │ │ │A:對啦! │ │ │ │ │B:好啦! │ │ │ │ │A:好好! │ │ │ │ │B:好啦,我馬上到啦,好好! │ │ │ ├──────┼─────────────────┤ │ │ │⑤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4│ ↓ │ │ │ │日晚間8 時35│B:0000-000000(丁○○) │ │ │ │分44秒 ├─────────────────┤ │ │ │ │B:喂欸! │ │ │ │ │A:我跟你講啦,你十分鍾之後來廟那│ │ │ │ │ 裡啦! │ │ │ │ │B:哪裡的廟! │ │ │ │ │A:那個你說的若瑟醫院廟那裡! │ │ │ │ │B:去到那裡喔? │ │ │ │ │A:對阿! │ │ │ │ │B:你過來啦,你過來啦! │ │ │ │ │A:我跟你講啦,他現在要從斗六要過│ │ │ │ │ 來你聽得懂嗎,我過去你那裡離太│ │ │ │ │ 遠了啦,我要怎樣跟他拿錢之後,│ │ │ │ │ 再去跟你拿完了再拿回來給他! │ │ │ │ │B:喔! │ │ │ │ │A:太久了你聽得懂嗎? │ │ │ │ │B:他要到了再打厚! │ │ │ │ │A:他馬上到了啦! │ │ │ │ │B:好啦好啦,我先去! │ │ │ │ │A:對啦,你可以出來了啦,我到那裡│ │ │ │ │ 等你快一點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我跟你講,你那個男生【意指:二│ │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也順便帶出來!│ │ │ │ │B:好啦,好啦! │ │ │ │ │A:好! │ │ │ │ │B:好! │ │ │ ├──────┼─────────────────┤ │ │ │⑥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4│ ↑ │ │ │ │日晚間8 時41│B:0000-000000(甲○○) │ │ │ │分50秒 ├─────────────────┤ │ │ │ │A:喂欸! │ │ │ │ │B:阿我到了欸! │ │ │ │ │A:你到了喔,好好好,我馬上到! │ │ │ │ │B:喔好好,快一點喔,我再趕喔! │ │ │ │ │A:好好! │ │ │ ├──────┼─────────────────┤ │ │ │⑦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4│ ↓ │ │ │ │日晚間8 時42│B:0000-000000(丁○○) │ │ │ │分54秒 ├─────────────────┤ │ │ │ │B:喂欸! │ │ │ │ │A:喂欸,你到了嗎,快人家到了欸!│ │ │ │ │B:喔,我開過去,開過去! │ │ │ │ │A:什麼 │ │ │ │ │B:好啦,我事情處理一下!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我現在開過去了啦! │ │ │ │ │A:喔好啦,快一點! │ │ │ ├──────┼─────────────────┤ │ │ │⑧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6│ ↑ │ │ │ │日晚間7 時33│B:0000-000000(甲○○) │ │ │ │分48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我現在要過去喔! │ │ │ │ │A:好啦,你過來家裡啦,我叫他過來│ │ │ │ │ 家裡! │ │ │ │ │B:你在家嗎,好好! │ │ │ │ │A:恩! │ │ │ ├──────┼─────────────────┤ │ │ │⑨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26│ ↑ │ │ │ │日晚間7 時47│B:0000-000000(甲○○) │ │ │ │分14秒 ├─────────────────┤ │ │ │ │A:喂欸! │ │ │ │ │B:喂欸,我到了! │ │ │ │ │A:好啦! │ │ │ │ │B:好! │ │ ├──┼──────┼─────────────────┼───────┤ │6 │① │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106 年5 月5 │ ↓ │ 出處:他卷㈠│ │ │日晚間6 時50│B:0000-000000(丁○○) │ 第173 頁。 │ │ │分4 秒 ├─────────────────┤㈡本院106 年聲│ │ │ │B:喂欸 │ 監字第377 號│ │ │ │A:欸..欸..國隆喔? │ 通訊監察書。│ │ │ │B:是是! │ │ │ │ │A:ㄚ你知道我誰嗎? │ │ │ │ │B:我知道啦!怎樣? │ │ │ │ │A:要去哪裡找你? │ │ │ │ │B:虎尾阿!【音譯】 │ │ │ │ │A:ㄚ我到那裡再打給你! │ │ │ │ │B:好啦,到了再打給我啦! │ │ │ │ │A:好好! │ │ │ │ │B:好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乙○○) │ │ │ │106 年5 月5 │ ↓ │ │ │ │日晚間7 時2 │B:0000-000000(丁○○) │ │ │ │分59秒 ├─────────────────┤ │ │ │ │B:喂欸! │ │ │ │ │A:喂欸!我馬上就要到了,你可以出│ │ │ │ │ 來了喔! │ │ │ │ │B:好啦! │ │ │ │ │A:在大門口喔! │ │ │ │ │B:好好! │ │ │ │ │A:好好! │ │ ├──┼──────┼─────────────────┼───────┤ │7 │106 年5 月21│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日上午10時4 │ ↓ │ 出處:警卷第│ │ │分53秒 │B:0000-000000(丁○○) │ 99頁反面。 │ │ │ ├─────────────────┤㈡本院106 年聲│ │ │ │B:喂欸! │ 監續字第589 │ │ │ │A:喂欸~喂欸! │ 號通訊監察書│ │ │ │B:喂欸! │ 。 │ │ │ │A:虎尾國中那裡啦,現在啦! │ │ │ │ │B:喔好啦! │ │ │ │ │A:厚! │ │ │ │ │B:好啦,我起來了啦! │ │ │ │ │A:喔好啦,我現在過去虎尾國中那裡│ │ │ │ │ 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我等了快發瘋了,好好! │ │ │ │ │B:抱歉啦! │ │ ├──┼──────┼─────────────────┼───────┤ │8 │①106 年6 月│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 6 日上午10│ ↓ │ 出處:警聲搜│ │ │ 時20分30秒│B:0000-000000(丁○○) │ 卷第65頁。 │ │ │ ├─────────────────┤㈡本院106 年聲│ │ │ │B:喂欸! │ 監續字第589 │ │ │ │A:你要過來了嗎? │ 號通訊監察書│ │ │ │B:我現在在惠來這裡啦,要不然你來│ 。 │ │ │ │ 虎尾國中好不好,你過來這裡! │ │ │ │ │A:厚,ㄚ你沒有啦,你轉回來我這裡│ │ │ │ │ ,我跟你說啦,我才可以有辦法處│ │ │ │ │ 理給你 │ │ │ │ │B:我知道啦,厚我就~ │ │ │ │ │A:好啦好啦,我現在過去虎尾國中那│ │ │ │ │ 裡! │ │ │ │ │B:對! │ │ │ │ │A:虎尾國中那裡? │ │ │ │ │B:對,謝謝! │ │ │ ├──────┼─────────────────┤ │ │ │②106 年6 月│A:0000-000000(乙○○) │ │ │ │ 6 日上午10│ ↓ │ │ │ │ 時33分32秒│B:0000-000000(丁○○) │ │ │ │ ├─────────────────┤ │ │ │ │B:喂欸 │ │ │ │ │A:喂欸我到了喔 │ │ │ │ │B:什麼? │ │ │ │ │A:我到了啦! │ │ │ │ │B:好好,我馬上過去! │ │ │ │ │A:恩! │ │ ├──┼──────┼─────────────────┼───────┤ │9 │①106 年6 月│A:0000-000000(乙○○) │㈠通訊監察譯文│ │ │ 10日下午3 │ ↓ │ 出處:警聲搜│ │ │ 時19分56秒│B:0000-000000(丁○○) │ 卷第66頁及反│ │ │ ├─────────────────┤ 面。 │ │ │ │A:ㄚ你出現了喔? │㈡本院106 年聲│ │ │ │B:什麼? │ 監續字第589 │ │ │ │A:ㄚ你出現了喔? │ 號通訊監察書│ │ │ │B:欸! │ 。 │ │ │ │A:你不是說馬上,ㄚ又1天1夜了,│ │ │ │ │ 噢,我就跟你說這東西就不是我的│ │ │ │ │ ,你弄到我很難做人! │ │ │ │ │B:對啦,我在睡覺啦! │ │ │ │ │A:什麼,在睡覺比較要緊喔,我的比│ │ │ │ │ 較不要緊喔! │ │ │ │ │B:沒..沒..! │ │ │ │ │A:你為什麼每次都這樣! │ │ │ │ │B:我沒有說這樣! │ │ │ │ │A:你看怎樣啦! │ │ │ ├──────┼─────────────────┤ │ │ │②106 年6 月│A:0000-000000(乙○○) │ │ │ │ 10日下午3 │ ↓ │ │ │ │ 時32分26秒│B:0000-000000(丁○○) │ │ │ │ ├─────────────────┤ │ │ │ │【我要叫他看怎樣,快一點處理欸,確│ │ │ │ │不敢接了!】 │ │ │ │ │B:怎樣? │ │ │ │ │A:你快一點處理啦! │ │ │ │ │B:處理什麼? │ │ │ │ │A:什麼,東西阿? │ │ │ │ │B:多少? │ │ │ │ │A:在家裡ㄚ,多少?昨天現場馬上秤│ │ │ │ │ 的阿!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你又忘記了!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厚,你快一點啦! │ │ │ │ │B:好啦! │ │ │ │ │A:快一點啦,我800已經吃了欸!│ │ │ │ │ 【意指:已經吃掉毒品約新台幣8│ │ │ │ │ 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