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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仲訴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行法實難認法院須將期日合法通知全部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始能認有合法通知當事人之理,至恐受合法通知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庭對當事人權利有礙,乃訴訟代理人有無違背委任契約意旨,有契約關係可資解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拘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提供擔保,限期履行,義務人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經再為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並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始得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3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重上更㈠卷第48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又不遵到場;本院再通知於94年8月22日到場作證,已於94年8月4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重上更㈠卷第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相對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原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111年3月17日報到進行徵兵檢查而無故不到,再經合法通知應於112年5月19日報到進行徵兵檢查而無故不到,又經合法通知應於112年9月15日報到進行徵兵檢查而無故不到。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當庭再指定97年5月6日下午3時為調解期日,並當庭告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另合法通知被告,惟新期日兩造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致無法成立調解而報結,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告財產狀況,是抗告人之行為顯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事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當事人未受合法通知,自不生該條規定之效力。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字第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尚難僅憑員警之公務電話即認定有合法通知,本件被移送人並無移送機關所稱「經合法通知拒不到案」之情事,依法本院尚難據此而裁處,爰逕為被移送人不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今相對人經抗告人通知報告財產狀況並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事由多次發函命相對人至抗告人處履行義務並提供擔保,相對人皆受合法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審將開庭通知寄至國寶公司營業地址(見原審影卷第7頁),難謂已合法通知抗告人。抗告人稱其未受合法通知,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作證等語,尚非無稽。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拘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相對人積欠營業稅等事件,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聲請人自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又經聲請人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經合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12月9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㈡第65-1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又不遵到場;本院再通知於104年3月5日到場作證,已於104年1月21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2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經合法通知,被告經合法通知,28日止,並以每月28日為還款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聲請人係因本院前開假處分裁定同時為相對人丙○○○、乙○○提供擔保,其供擔保之原因尚屬不能割裂,雖相對人丙○○○經合法通知未行使權利,然相對人乙○○尚未受合法通知是否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自訴代理人經本院2次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諭知自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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