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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3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預覽 ↗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8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4預覽 ↗
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預覽 ↗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第 14 條預覽 ↗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審議會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申請續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17 條預覽 ↗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3 條預覽 ↗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不得拘提。又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以使自訴人有督促或另行委任代理人之機會;自訴代理人如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判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3預覽 ↗
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7 條預覽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9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人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預覽 ↗
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應注意保障少年得自由表示其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預覽 ↗
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預覽 ↗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審查會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會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3 條預覽 ↗
三 (一造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之情形者,法院宜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以發揮促進訴訟之功能。(民事訴訟法四三三之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預覽 ↗
裁決委員會行詢問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 如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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